Microsoft Word  _24_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9808 _24_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doc"

Transcription

1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 年 度 判 字 第 366 號 98 年 4 月 9 日 裁 判 要 旨 :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規 定 所 謂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其 中 所 指 之 期 限, 應 以 該 款 前 段 所 指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處 分 之 限 期 為 準, 與 其 補 繳 稅 款 在 行 政 救 濟 之 程 序 中, 因 有 利 於 扣 繳 義 務 人 之 救 濟 結 果 出 現, 致 稽 徵 機 關 須 遵 照 訴 願 決 定 或 裁 判 之 內 容, 重 新 檢 附 繳 款 書 之 程 序 性 處 理, 分 屬 二 事 換 言 之, 扣 繳 義 務 人 既 仍 有 補 報 補 繳 義 務, 原 處 分 限 期 補 報 補 繳 之 效 力 並 不 因 行 政 救 濟 而 改 變 或 停 止 重 新 檢 附 繳 款 書 並 另 定 繳 款 期 限, 並 不 會 變 更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第 一 次 受 限 期 補 繳 補 報 而 未 補 繳 補 報 之 事 實 摘 錄 案 由 : 所 得 稅 法 事 件 相 關 法 條 :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上 訴 人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代 表 人 凌 忠 嫄 被 上 訴 人 翁 明 顯 訴 訟 代 理 人 蔡 朝 安 律 師 上 列 當 事 人 間 所 得 稅 法 事 件, 上 訴 人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5 年 度 訴 字 第 1039 號 判 決,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原 判 決 廢 棄 被 上 訴 人 在 第 一 審 之 訴 駁 回 第 一 審 及 上 訴 審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上 訴 人 負 擔 理 由 一 緣 被 上 訴 人 ( 即 原 審 原 告 ) 為 中 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環 公 司 ) 之 負 責 人, 亦 即 所 得 稅 法 第 89 條 規 定 之 扣 繳 義 務 人, 該 公 司 於 民 國 87 年 2 月 20 日 及 同 年 2 月 27 日 給 付 國 外 權 利 金 所 得 新 臺 幣 ( 下 同 )145,062,874 元, 未 依 同 法 第 88 條 規 定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稅 款 29,012,574 元, 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據 檢 舉 查 獲 並 通 報 上 訴 人 機 關 審 理, 上 訴 人 乃 通 知 限 期 補 繳 稅 款 及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惟 被 上 訴 人 未 依 限 補 繳 及 補 報, 上 訴 人 乃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後 段 之 規 定, 按 應 扣 未 扣 稅 額 處 3 倍 罰 鍰 87,037,722 元 被 上 訴 人 不 服, 申 請 復 查, 未 獲 變 164

2 更, 提 起 訴 願 遭 決 定 駁 回, 遂 循 序 提 起 本 件 行 政 訴 訟 二 被 上 訴 人 ( 即 原 審 原 告 ) 在 原 審 起 訴 意 旨 略 以 : 按 新 線 合 約 與 經 濟 實 質 觀 之, 中 環 公 司 係 與 新 線 公 司 成 立 共 同 製 作 發 行 電 影 之 投 資 關 係, 從 而 享 有 個 別 影 片 在 台 獨 家 使 用 之 權 利, 中 環 公 司 87 年 間 給 付 予 新 線 公 司 之 系 爭 最 低 保 證 金, 係 投 資 款 之 性 質, 並 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被 上 訴 人 並 無 扣 繳 義 務, 原 處 分 裁 罰 被 上 訴 人 3 倍 罰 鍰, 即 屬 無 據 又 被 上 訴 人 因 確 信 系 爭 最 低 保 證 金 不 具 備 權 利 金 性 質, 應 屬 投 資 款, 且 信 賴 財 政 部 65 年 函 釋 見 解, 非 屬 應 扣 繳 所 得, 於 支 付 系 爭 最 低 保 證 金, 未 為 扣 繳, 乃 肇 因 於 被 上 訴 人 對 於 系 爭 所 得 之 定 性, 並 不 具 有 避 免 此 項 錯 誤 之 期 待 可 能 性, 被 上 訴 人 欠 缺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之 故 意 過 失 或 不 法 意 識, 是 以 按 行 政 罰 法 之 規 定, 應 不 予 處 罰 再 者 本 案 原 責 令 限 期 補 繳 與 補 報 處 分 業 經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而 失 其 效 力, 即 不 生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與 補 報 之 法 律 效 果, 上 訴 人 應 另 具 函 責 令 限 期 補 繳 與 補 報, 不 得 持 已 溯 及 失 其 效 力 之 處 分, 認 定 被 上 訴 人 有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及 補 報 之 情 形, 故 上 訴 人 未 另 行 具 函 即 逕 自 科 處 罰 鍰, 有 違 處 罰 法 定 主 義 與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規 定 且 上 訴 人 90 年 11 月 7 日 財 北 國 稅 中 南 徵 字 第 號 函 原 責 令 應 扣 繳 稅 款 52,652,890 元 與 核 減 後 認 定 被 上 訴 人 應 扣 繳 稅 款 29,012,574 元, 兩 者 金 額 相 差 2,364 萬 餘 元, 考 量 兩 者 金 額 差 異 之 大, 上 訴 人 竟 以 高 額 扣 繳 稅 款 52,652,890 元 認 定 被 上 訴 人 未 於 10 日 內 繳 納, 實 屬 過 分 之 要 求, 而 不 具 有 期 待 可 能 性, 是 原 處 分 及 訴 願 決 定 之 認 事 用 法 均 有 明 顯 違 誤, 應 予 撤 銷 云 云 三 上 訴 人 ( 即 原 審 被 告 ) 則 以 : 扣 繳 義 務 係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所 明 定, 扣 繳 義 務 人 疏 於 注 意 而 未 辦 理 扣 繳, 其 過 失 責 任 即 已 發 生, 即 應 依 法 論 罰, 非 得 以 行 政 救 濟 後 方 為 論 罰, 否 則 裁 罰 時 點 勢 將 因 扣 繳 義 務 人 有 否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而 有 不 同, 反 為 不 公, 且 因 行 政 救 濟 時 限 冗 長, 恐 將 衍 生 裁 罰 時 已 逾 核 課 期 間 之 問 題, 自 有 違 立 法 之 本 旨 又 所 得 稅 法 第 8 條 第 6 款 所 稱 之 權 利 金, 除 指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秘 密 方 法 之 使 用 外, 亦 包 含 各 種 特 許 權 利 之 使 用, 而 依 被 上 訴 人 所 稱 中 環 公 司 取 得 特 定 影 片 在 台 獨 家 放 映 經 銷 之 排 他 性 權 利, 自 屬 各 種 特 許 權 利 之 一, 則 被 上 訴 人 按 各 選 擇 影 片 定 案 製 片 預 算 之 2%(86 年 度 前 之 影 片 ) 或 2.5%, 當 作 最 低 保 證 金 支 付 價 金, 係 作 為 取 得 上 開 多 項 權 利 之 給 付, 核 屬 權 利 金 之 給 付, 殆 無 疑 義 上 訴 人 於 93 年 11 月 11 日 以 財 北 國 稅 法 字 第 號 函 重 為 復 查 決 定, 變 更 核 定 應 扣 繳 稅 款 為 29,012,574 元, 此 處 分 與 前 揭 財 北 國 稅 中 南 徵 字 第 號 函 原 責 令 應 扣 繳 稅 款 52,652,890 元 之 處 分 ( 繳 納 期 間 :90 年 11 月 21 日 至 90 年 11 月 30 日 止 ) 係 屬 併 存, 故 自 仍 得 依 先 前 經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之 原 處 分, 以 被 上 訴 人 未 依 限 於 原 處 分 所 定 之 90 年 11 月 30 日 期 限 前 補 繳 及 補 報, 據 以 處 罰 3 倍 罰 鍰 等 語, 資 為 抗 辯 四 原 審 斟 酌 全 辯 論 意 旨 及 調 查 證 據 之 結 果, 以 : 依 新 線 合 約, 其 合 約 之 本 質 乃 艷 165

3 星 公 司 ( 後 轉 讓 予 中 環 公 司 承 受 ) 為 獲 得 使 用 美 國 新 線 公 司 所 許 可 條 件 及 許 可 之 權 利, 而 以 最 低 保 證 金 為 代 價 給 付, 與 權 利 金 係 指 因 任 何 科 學 作 品 之 版 權 任 何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設 計 或 模 型 計 畫 祕 密 公 式 或 方 法 之 使 用 權, 所 收 到 任 何 方 式 之 代 價 給 付 相 符, 是 以 上 訴 人 認 定 系 爭 最 低 保 證 金, 應 屬 權 利 金 性 質, 並 無 違 誤 至 被 上 訴 人 主 張 系 爭 最 低 保 證 金 縱 認 定 非 屬 投 資 款 性 質, 亦 符 合 財 政 部 68 年 函 釋 意 旨, 於 約 定 不 得 重 製 及 僅 供 一 定 期 限 放 映 之 用 免 予 扣 繳 之 要 件, 被 上 訴 人 就 此 自 擁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信 賴 云 云, 然 查 依 美 國 新 線 公 司 與 艷 星 公 司 所 簽 訂 國 際 性 複 合 式 權 利 放 映 之 許 可 合 約 內 容 及 被 上 訴 人 於 87 年 2 月 25 日 與 艷 星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契 約 書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約 定 內 容, 中 環 公 司 支 付 予 美 國 新 線 公 司 之 款 項, 其 許 可 權 利, 亦 涵 蓋 電 影 片 之 放 映 錄 影 帶 VCD DVD 之 租 售 電 視 播 放 等 權 利, 尚 與 上 揭 財 政 部 函 釋 意 旨 不 符, 自 無 上 揭 函 釋 之 適 用 系 爭 款 項 既 屬 權 利 金 性 質, 被 上 訴 人 為 中 環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自 應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稅 款, 倘 扣 繳 義 務 人 未 依 該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經 補 繳 通 知 後, 仍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或 不 按 實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者, 則 按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額 處 3 倍 之 罰 鍰 惟 本 件 原 核 定 命 被 上 訴 人 應 於 90 年 11 月 21 日 至 90 年 11 月 30 日 止 之 10 日 期 間 內, 繳 納 52,652,890 元, 並 於 繳 納 後 10 日 內 填 具 扣 繳 憑 單, 辦 理 扣 繳 憑 單 申 報 手 續 之 原 處 分, 已 為 上 訴 人 嗣 後 另 行 依 訴 願 決 定 意 旨, 重 核 復 查 決 定 變 更 核 定 應 扣 繳 稅 款 為 29,012,575 元 ( 兩 者 命 繳 納 之 金 額 差 距 高 達 2 千 3 百 餘 萬 元 ), 並 檢 附 繳 款 書 ( 已 更 正 應 繳 納 金 額 為 29,012,574 元, 繳 納 期 間 93 年 12 月 16 日 至 93 年 12 月 25 日 止 ; 惟 並 未 另 行 發 函 通 知 補 繳 稅 款 及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 之 處 分 所 取 代, 本 於 行 政 自 我 拘 束 原 則, 上 訴 人 自 應 於 所 定 繳 納 期 間 屆 滿 後, 如 被 上 訴 人 仍 未 依 限 繳 納, 再 依 前 揭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後 段 規 定, 處 以 應 扣 未 扣 稅 額 3 倍 之 罰 鍰, 詎 上 訴 人 竟 於 所 定 繳 納 期 限 尚 未 屆 滿 前, 以 被 上 訴 人 未 依 限 補 繳 及 補 報, 援 引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後 段 之 規 定, 於 93 年 12 月 14 日 以 財 北 國 稅 中 南 財 字 第 號 函, 檢 附 罰 鍰 處 分 書 ( 處 分 書 編 號 :A 號 ) 及 違 章 案 件 罰 鍰 繳 款 書, 按 應 扣 未 扣 稅 額, 處 被 上 訴 人 3 倍 罰 鍰 87,037,722 元, 容 有 違 誤, 故 應 將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 即 復 查 決 定 ), 均 予 撤 銷, 由 上 訴 人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理 等 語, 資 為 其 判 斷 之 論 據 固 非 無 見 五 惟 本 院 按 : 本 法 稱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係 指 左 列 各 項 所 得 : 6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秘 密 方 法 及 各 種 特 許 權 利, 因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供 他 人 使 用 所 取 得 之 權 利 金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左 列 各 類 所 得 者, 應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依 規 定 之 扣 繳 率 或 扣 繳 辦 法, 扣 取 稅 款, 並 依 第 92 條 規 定 繳 納 之.. 2 機 關 團 體 事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者 所 給 付 之 薪 資 利 息 租 金 佣 金 權 利 金, 及 給 付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及 營 業 代 理 人 之 國 外 營 利 事 業 之 所 得 166

4 前 條 各 類 所 得 稅 款, 其 扣 繳 義 務 人 如 左..2 薪 資 利 息 租 金 佣 金 權 利 金 執 行 業 務 報 酬, 及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或 營 業 代 理 人 之 國 外 營 利 事 業 之 所 得, 其 扣 繳 義 務 人 為 機 關 團 體 之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事 業 負 責 人 扣 繳 義 務 人 未 依 第 88 條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者, 除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及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外, 並 按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額 處 1 倍 之 罰 鍰 ; 其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或 不 按 實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者, 應 按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額 處 3 倍 之 罰 鍰 分 別 為 行 為 時 所 得 稅 法 第 8 條 第 6 款 第 8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8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114 條 第 1 款 所 明 定 次 按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利 事 業, 按 左 列 規 定 扣 繳 : 6 權 利 金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百 分 之 20 復 為 行 為 時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3 條 第 6 款 所 明 定 查 被 上 訴 人 為 中 環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亦 即 所 得 稅 法 第 89 條 規 定 之 扣 繳 義 務 人, 該 公 司 涉 嫌 於 民 國 87 年 間 給 付 國 外 權 利 金 所 得 263,264,448 元, 未 依 同 法 第 88 條 規 定,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稅 款, 上 訴 人 原 核 定 乃 依 同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前 段 規 定, 限 期 責 令 被 上 訴 人 補 繳 上 開 應 扣 未 扣 之 稅 款 52,652,890 元 被 上 訴 人 不 服, 申 經 上 訴 人 復 查 結 果, 核 減 應 扣 繳 稅 款 1,500,109 元, 變 更 核 定 應 扣 繳 稅 款 為 51,152,781 元 被 上 訴 人 仍 未 甘 服, 訴 經 財 政 部 92 年 5 月 5 日 台 財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將 原 處 分 ( 復 查 決 定 ) 撤 銷, 囑 由 上 訴 人 另 為 處 分 嗣 上 訴 人 重 為 復 查 決 定, 核 減 應 扣 繳 稅 款 22,140,206 元 被 上 訴 人 仍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遭 決 定 駁 回, 遂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經 原 審 94 年 度 訴 字 第 1921 號 判 決 駁 回 被 上 訴 人 之 起 訴, 復 經 本 院 97 年 度 判 字 第 335 號 判 決 駁 回 上 訴 確 定, 則 兩 造 有 關 補 繳 稅 款 之 爭 議 業 已 發 生 確 定 力, 本 件 為 罰 鍰 處 分, 應 以 受 處 分 人 有 應 扣 未 扣 稅 捐 之 行 為 為 基 礎, 則 本 件 判 決 為 前 述 補 繳 稅 款 確 定 判 決 效 力 所 及, 被 上 訴 人 有 扣 繳 稅 款 義 務 而 未 依 法 扣 繳 之 事 實, 已 屬 確 定, 所 餘 者 為 應 否 處 罰, 或 如 何 罰 鍰 之 問 題, 合 先 敘 明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規 定, 扣 繳 義 務 人 未 依 第 88 條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者, 除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及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外, 並 按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額 處 1 倍 之 罰 鍰 ; 其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或 不 按 實 補 報 扣 繳 憑 單 者, 應 按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額 處 3 倍 之 罰 鍰 係 關 於 扣 繳 義 務 人 違 反 扣 繳 之 行 為 義 務 時,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程 度 之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輕 重 程 度 之 處 罰, 為 違 反 行 為 義 務 之 實 體 法 規 定 故 該 條 款 所 謂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其 中 所 指 之 期 限 自 應 以 該 款 前 段 所 指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處 分 之 限 期 為 準, 與 其 補 繳 稅 款 在 行 政 救 濟 之 程 序 中, 因 有 利 於 行 為 義 務 人 之 救 濟 結 果 出 現, 致 上 訴 人 須 遵 照 訴 願 或 裁 判 之 內 容, 重 新 檢 附 繳 款 書 之 程 序 性 處 理, 分 屬 二 事 換 言 之, 扣 繳 義 務 人 既 仍 有 補 報 補 繳 義 務, 原 處 分 限 期 補 報 補 繳 之 效 力 並 不 因 行 政 救 濟 而 改 變 或 停 止 重 新 檢 附 繳 款 書 並 另 定 繳 款 期 限, 並 不 會 變 167

5 更 行 為 義 務 人 於 第 一 次 受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補 報 而 未 補 繳 補 報 之 事 實, 則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後 段 之 處 罰 構 成 要 件 即 已 合 致 被 上 訴 人 雖 指, 第 一 次 受 補 繳 通 知 之 稅 款 為 52,652,890 元, 其 因 信 賴 前 述 高 額 稅 款, 故 無 法 於 10 日 內 補 繳 云 云, 查 被 上 訴 人 如 對 補 繳 義 務 無 爭 議, 僅 對 稅 額 有 爭 議, 本 非 不 能 繳 納 其 主 張 應 補 繳 之 稅 額, 以 免 構 成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後 段 規 定 之 處 罰 要 件, 其 未 如 此 辦 理, 致 處 罰 構 成 要 件 合 致, 上 訴 人 據 以 對 被 上 訴 人 處 應 扣 未 扣 稅 額 3 倍 之 罰 鍰, 於 法 並 無 不 合 ( 事 實 上, 在 前 開 補 稅 爭 訟 中, 被 上 訴 人 係 主 張 所 支 付 國 外 之 金 錢 非 權 利 金, 其 無 扣 繳 義 務 ) 原 判 決 撤 銷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自 屬 違 誤, 上 訴 論 旨 執 以 指 摘 為 有 理 由, 又 因 事 實 業 已 明 確, 應 由 本 院 將 原 判 決 廢 棄, 並 改 判 被 上 訴 人 在 第 一 審 之 訴 駁 回, 以 資 適 法 六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上 訴 為 有 理 由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56 條 第 1 項 第 259 條 第 1 款 第 98 條 第 1 項 前 段, 判 決 如 主 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姜 素 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 年 度 判 字 第 408 號 98 年 4 月 23 日 裁 判 要 旨 : 本 案 土 地 係 因 土 地 卡 及 電 腦 檔 課 稅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記 載, 致 民 國 81 年 迄 今 仍 續 按 分 割 前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課 徵 地 價 稅, 足 見 上 訴 人 ( 納 稅 義 務 人 ) 係 因 可 歸 責 於 政 府 機 關 ( 地 政 機 關 ) 之 錯 誤, 致 溢 繳 稅 款 者, 依 98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之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退 回 上 訴 人 溢 繳 之 稅 款, 且 其 退 還 之 稅 款 不 以 5 年 內 溢 繳 者 為 限 又 依 同 條 第 4 項 所 定 溯 及 效 力, 本 件 應 適 用 新 修 正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是 以, 被 上 訴 人 (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 僅 同 意 退 還 90 年 度 至 94 年 度 所 溢 收 之 地 價 稅 額 本 金 及 利 息, 對 81 年 度 至 89 年 度 所 溢 收 部 分 拒 絕 退 還, 自 有 未 合 摘 錄 案 由 : 請 求 返 還 不 當 得 利 事 件 相 關 法 條 : 168

6 稅 捐 稽 徵 法 (98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 第 28 條,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釋 上 訴 人 長 億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楊 天 生 被 上 訴 人 臺 中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代 表 人 蔡 啟 明 上 列 當 事 人 間 請 求 返 還 不 當 得 利 事 件, 上 訴 人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5 年 度 訴 字 第 700 號 判 決,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原 判 決 廢 棄, 發 回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理 由 一 本 件 上 訴 人 於 民 國 ( 下 同 )80 年 5 月 23 日 因 買 賣 取 得 坐 落 臺 中 縣 太 平 市 三 汴 段 地 號 面 積 4,400 平 方 公 尺 土 地 1 筆 ; 依 地 政 機 關 人 工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所 載 太 平 市 三 汴 段 地 號 土 地 於 80 年 11 月 13 日 與 同 段 地 號 合 併 為 三 汴 段 地 號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隨 即 同 日 作 分 割 增 加 同 段 等 地 號, 其 分 割 後 面 積 分 別 為 : 三 汴 段 地 號 90 平 方 公 尺 地 號 4,188 平 方 公 尺 地 號 362 平 方 公 尺 地 號 435 平 方 公 尺, 嗣 上 訴 人 於 95 年 5 月 16 日 以 原 核 定 之 課 稅 土 地 面 積 有 誤, 向 被 上 訴 人 所 屬 大 屯 分 處 聲 請 退 還 自 81 年 起 溢 繳 地 價 稅 款, 經 該 分 處 查 明 三 汴 段 地 號 係 因 土 地 卡 及 電 腦 檔 課 稅 資 料 釐 正 有 誤 記 載, 致 81 年 迄 今 仍 續 按 分 割 前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課 徵 地 價 稅, 確 實 有 誤, 被 上 訴 人 所 屬 大 屯 分 處 遂 以 95 年 6 月 8 日 中 縣 稅 屯 分 土 字 第 號 函 復 上 訴 人 退 還 自 90 年 起 至 94 年 止 溢 繳 地 價 稅 分 別 為 :90 年 新 臺 幣 ( 下 同 )340,704 元 91 年 349,239 元 92 年 349,540 元 93 年 415,767 元 94 年 368,494 元 合 計 1,823,744 元, 其 餘 年 度 則 未 准 許 退 還, 上 訴 人 不 服, 循 序 提 起 本 件 行 政 訴 訟 二 上 訴 人 起 訴 主 張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6 條 規 定, 行 政 行 為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為 行 政 行 為 之 平 等 原 則 ; 換 言 之, 平 等 原 則 之 真 諦 係 約 束 行 政 機 關 對 人 民 一 視 同 仁, 相 同 事 件 為 相 同 處 理, 不 同 事 件 為 不 同 處 理, 本 案 情 節 既 與 (98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前, 下 稱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所 規 定 之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不 同, 訴 願 機 關 逕 行 援 引 本 案 情 節 不 同 之 本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2048 號 判 決, 認 定 本 案 情 節 應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與 前 述 平 等 原 則 之 真 諦 並 未 符 合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固 係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請 求 權 之 特 別 短 期 時 效 規 定, 然 因 該 規 定 係 限 縮 人 民 之 請 求 權, 169

7 對 人 民 不 利, 原 不 應 任 意 對 該 規 定 擴 張 解 釋 或 類 推 解 釋, 加 強 對 人 民 權 益 之 保 障 本 件 被 上 訴 人 已 認 自 81 年 起 因 地 籍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致 課 稅 面 積 計 算 錯 誤 為 5,075 平 方 公 尺, 既 與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所 規 定 之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不 同, 被 上 訴 人 僅 同 意 退 還 90 年 度 至 94 年 度 所 溢 收 之 地 價 稅 額 本 金 及 利 息, 對 81 年 度 至 89 年 度 所 溢 收 部 分 拒 絕 退 還, 殊 屬 違 法 失 當 等 語, 求 為 判 命 被 上 訴 人 應 將 其 就 臺 中 縣 太 平 市 三 汴 段 地 號 土 地 自 81 年 度 起 至 89 年 度 止 之 地 價 稅 所 溢 收 之 數 額 全 部 退 還 上 訴 人, 並 各 別 自 收 取 日 起 至 填 發 收 入 退 還 書 或 國 庫 支 票 之 日 止, 按 退 稅 額, 依 繳 納 稅 款 之 日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之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按 日 加 計 利 息, 一 併 退 還 三 被 上 訴 人 則 以 : 上 訴 人 所 有 三 汴 段 地 號 係 因 土 地 卡 及 電 腦 檔 課 稅 資 料 釐 正 有 誤 記 載, 致 81 年 起 迄 94 年 仍 續 按 分 割 前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課 徵 地 價 稅, 確 實 有 誤, 被 上 訴 人 所 屬 大 屯 分 處 經 上 訴 人 申 請 後, 遂 以 95 年 6 月 8 日 中 縣 稅 屯 分 土 字 第 號 函 復 上 訴 人 退 還 自 90 年 起 至 94 年 止 溢 繳 地 價 稅 至 其 繳 納 溢 繳 稅 款 之 日 起 至 填 發 收 入 退 還 書 或 國 庫 支 票 之 日 止 所 計 利 息, 被 上 訴 人 所 屬 大 屯 分 處 亦 已 於 95 年 12 月 19 日 中 縣 稅 屯 分 土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上 訴 人 准 予 退 還, 合 先 敘 明 另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前, 對 於 類 此 案 件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僅 能 就 法 律 未 規 定 之 事 項, 比 附 援 引 與 其 性 質 相 類 似 之 規 定, 以 為 適 用 經 由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得 知, 適 用 該 法 律 規 定 之 事 實, 除 明 文 規 定 之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2 種 情 形, 基 於 其 他 原 因 而 溢 繳 之 稅 款, 自 得 援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本 案 錯 誤 溢 繳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被 上 訴 人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5 年 期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無 不 當 又 按 法 務 部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及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觀 之, 本 案 因 地 籍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致 課 稅 面 積 計 算 錯 誤, 不 論 是 否 為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範 疇, 仍 應 優 先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被 上 訴 人 所 為 之 處 分, 依 法 並 無 不 合 等 語, 資 為 抗 辯, 求 為 判 決 駁 回 上 訴 人 之 訴 四 原 審 駁 回 上 訴 人 之 訴, 係 以 :( 一 ) 按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發 現 繳 納 通 知 文 書 有 記 載 計 算 錯 誤 或 重 複 時, 於 規 定 繳 納 期 間 內, 得 要 求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查 對 更 正 納 稅 義 務 人 對 於 因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溢 繳 之 稅 款, 得 自 繳 納 之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申 請 退 還 ;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為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17 條 及 第 28 條 所 規 定 又 一 有 關 行 政 程 序 法 於 9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前, 非 屬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範 圍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其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應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至 170

8 於 行 政 程 序 法 於 9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後, 上 項 退 稅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應 適 用 該 法 第 131 條 之 規 定 二 下 列 令 函 中, 有 關 溢 繳 稅 款 之 請 求 權 如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施 行 前 已 發 生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得 類 推 適 用 民 法 消 滅 時 效 之 規 定 部 分, 自 本 令 發 布 日 起 廢 止 : 財 政 部 90 年 12 月 2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亦 經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釋 有 案 揆 諸 前 揭 規 定 及 財 政 部 函 釋 意 旨, 原 處 分 並 無 違 誤 ( 二 ) 查 上 訴 人 所 有 三 汴 段 地 號 係 因 土 地 卡 及 電 腦 檔 課 稅 資 料 釐 正 有 誤 記 載, 致 自 81 年 起 迄 94 年 仍 續 按 分 割 前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課 徵 地 價 稅, 確 實 有 誤, 被 上 訴 人 所 屬 大 屯 分 處 經 上 訴 人 申 請 後, 遂 以 95 年 6 月 8 日 中 縣 稅 屯 分 土 字 第 號 函 復 上 訴 人 退 還 自 90 年 起 至 94 年 止 溢 繳 地 價 稅, 惟 上 訴 人 起 訴 請 求 被 上 訴 人 應 退 還 自 81 年 起 至 89 年 的 溢 繳 地 價 稅 額, 係 因 地 籍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致 課 稅 面 積 計 算 錯 誤, 此 與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所 規 定 之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不 同, 然 而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前, 對 於 類 此 案 件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僅 能 就 法 律 未 規 定 之 事 項, 比 附 援 引 與 其 性 質 相 類 似 之 規 定, 以 為 適 用 經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得 知, 適 用 該 法 律 規 定 之 事 實, 除 明 文 規 定 之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及 計 算 錯 誤 二 種 情 形, 基 於 其 他 原 因 而 溢 繳 之 稅 款, 自 得 援 用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而 本 案 錯 誤 溢 繳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被 上 訴 人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5 年 期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無 不 合 ( 三 ) 再 則,(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其 本 質 實 為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就 該 溢 繳 之 稅 款, 屬 於 稅 法 上 之 不 當 得 利 如 有 非 屬 上 開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範 圍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因 其 仍 係 屬 與 稅 捐 稽 徵 相 關 之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案 件, 其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如 各 稅 捐 稽 徵 相 關 法 律 未 另 設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應 優 先 類 推 適 用 上 開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 法 務 部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而 有 關 行 政 程 序 法 於 9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前, 非 屬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範 圍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其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應 類 推 適 用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亦 經 財 政 部 95 年 12 月 6 日 臺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釋 在 案, 因 而, 本 案 因 地 籍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致 課 稅 面 積 計 算 錯 誤, 不 論 是 否 為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範 疇, 仍 應 優 先 類 推 適 用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被 上 訴 人 所 為 之 處 分, 並 無 違 誤 等 語, 資 為 其 判 斷 之 論 據 固 非 無 見 五 惟 本 院 按 :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或 計 算 錯 誤 溢 繳 之 稅 款, 得 自 繳 納 之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申 請 退 還 ; 屆 期 未 申 請 者,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納 稅 義 務 人 因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計 算 錯 誤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政 府 機 171

9 關 之 錯 誤, 致 溢 繳 稅 款 者,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應 自 知 有 錯 誤 原 因 之 日 起 2 年 內 查 明 退 還, 其 退 還 之 稅 款 不 以 5 年 內 溢 繳 者 為 限 前 2 項 溢 繳 之 稅 款, 納 稅 義 務 人 以 現 金 繳 納 者, 應 自 其 繳 納 該 項 稅 款 之 日 起, 至 填 發 收 入 退 還 書 或 國 庫 支 票 之 日 止, 按 溢 繳 之 稅 額, 依 繳 納 稅 款 之 日 郵 政 儲 金 1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固 定 利 率, 按 日 加 計 利 息 一 併 退 還 本 條 修 正 施 行 前, 因 第 2 項 事 由 致 溢 繳 稅 款 者,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為 98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所 明 定 本 案 系 爭 三 汴 段 地 號 係 因 土 地 卡 及 電 腦 檔 課 稅 資 料 釐 正 錯 誤 記 載, 致 81 年 迄 今 仍 續 按 分 割 前 面 積 5,075 平 方 公 尺 課 徵 地 價 稅, 確 實 有 誤 之 事 實, 為 被 上 訴 人 所 不 爭 執, 並 經 原 審 查 明 屬 實, 足 見 上 訴 人 係 因 可 歸 責 於 政 府 機 關 ( 地 政 機 關 ) 之 錯 誤, 致 溢 繳 稅 款 者, 依 上 引 修 正 後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退 回 上 訴 人 溢 繳 之 稅 款, 且 其 退 還 之 稅 款 不 以 5 年 內 溢 繳 者 為 限 次 查 本 件 溢 繳 行 為 時 雖 在 98 年 1 月 21 日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修 正 施 行 前, 但 依 該 條 第 4 項 所 定 溯 及 效 力, 本 件 應 適 用 新 修 正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是 以, 被 上 訴 人 僅 同 意 退 還 90 年 度 至 94 年 度 所 溢 收 之 地 價 稅 額 本 金 及 利 息, 對 81 年 度 至 89 年 度 所 溢 收 部 分 拒 絕 退 還, 自 有 未 合, 原 審 未 及 適 用 上 開 新 修 正 之 規 定, 而 以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其 本 質 實 為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就 該 溢 繳 之 稅 款, 屬 於 稅 法 上 之 不 當 得 利 如 有 非 屬 上 開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範 圍 之 退 稅 請 求 權, 因 其 仍 屬 與 稅 捐 稽 徵 相 關 之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案 件, 其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如 各 稅 捐 稽 徵 相 關 法 律 未 另 設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應 優 先 類 推 適 用 上 開 ( 修 正 前 )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等 由, 因 而 維 持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尚 有 未 洽 上 訴 意 旨 求 為 廢 棄 原 判 決, 非 全 無 理 由, 應 將 原 判 決 予 以 廢 棄 因 上 訴 人 81 年 至 89 年 繳 款 日 期 金 額 及 各 次 繳 款 日 之 郵 政 一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利 率, 均 未 經 被 上 訴 人 及 原 審 查 明, 事 實 尚 有 未 明, 本 院 無 從 自 為 判 決, 是 將 本 案 發 回 原 審 查 明 事 實 後, 另 為 適 法 之 判 決 六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上 訴 為 有 理 由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56 條 第 1 項 第 260 條 第 1 項, 判 決 如 主 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林 文 舟 172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document

document 研 商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查 證 方 式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署 第 2 辦 公 室 3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李 副 署 長 政 宗 記 錄 : 廖 杏 瑜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 五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內 政 部 1.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cv075.doc

Microsoft Word - tcv075.doc 教 學 觀 摩 本 票 裁 定 若 干 法 律 問 題 之 研 究 編 目 : 民 事 法 壹 前 言 據 日 前 考 選 部 之 新 聞 稿, 變 動 中 的 律 師 司 法 官 考 試 將 刪 除 票 據 法 考 科 ( 註 1), 但 若 因 此 認 為 票 據 法 再 無 參 考 研 讀 價 值, 絕 對 是 過 於 速 斷 事 實 上, 票 據 法 規 範 票 據 權 利 的 得 喪 變

More information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補 助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10431399500 號 公 告 訂 定 一 為 鼓 勵 民 眾 於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推 動 本 市 太 陽 光 電 能 之 應 用, 並 塑 造 以 再

More information

答 覆 ( 本 項 新 增 ) 規 避 行 為, 將 欠 缺 預 測 可 能 性 而 影 響 其 交 易 活 動, 爰 增 訂 第 七 項, 提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從 事 特 定 交 易 行 為 之 前, 得 向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提 出 諮 詢 之 機 制, 且 捐 稽 徵 機 關

答 覆 ( 本 項 新 增 ) 規 避 行 為, 將 欠 缺 預 測 可 能 性 而 影 響 其 交 易 活 動, 爰 增 訂 第 七 項, 提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從 事 特 定 交 易 行 為 之 前, 得 向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提 出 諮 詢 之 機 制, 且 捐 稽 徵 機 關 資 料 來 源 : 稅 務 旬 刊 2228 期 (201/08/20 出 版 ) 稅 徵 法 第 12 條 之 1 修 正 評 析 蔡 嘉 昇 / 陳 禹 農 壹 修 法 背 景 與 修 正 重 點 一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經 常 援 引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作 為 防 杜 租 稅 規 避 之 依 據, 但 修 正 前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12 條 之 1 僅 就 實 質 課 稅 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南 投 分 局 主 講 人 : 張 慧 貞 1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申 報 實 務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繳 納 規 定 重 要 規 定 及 案 例 分 享 2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 一 ) 法 源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1B77EA5CEA661A740B941B77EA8CFA5CEC3D2A9FAAED1A4A7A5D3BDD0B9EAB0C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1B77EA5CEA661A740B941B77EA8CFA5CEC3D2A9FAAED1A4A7A5D3BDD0B9EAB0C8>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之 申 請 實 務 葉 裕 州 ( 逢 甲 大 學 講 師 / 地 政 士 ) 壹 導 論 民 國 89 年 1 月 27 日 以 前 的 農 地 政 策, 是 農 地 農 有 農 用, 因 此, 農 地 所 有 權 買 賣 贈 與 交 換 繼 承 法 院 拍 賣 設 定 典 權 及 永 佃 權 辦 理 預 告 登 記, 均 須 依 自 耕 能 力 證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9 關 員 依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規 定, 勘 驗 搜 索 關 係 場 所 時, 下 列 何 者 為 誤? 邀 同 該 場 所 占 有 人 或 其 僱 用 人 並 當 地 警 察 在 場 見 證 搜 索 船 舶 時 應 邀 同 其 管 理 人 並 港 警 在 場 見 證 車 輛 或 其 他 運

9 關 員 依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規 定, 勘 驗 搜 索 關 係 場 所 時, 下 列 何 者 為 誤? 邀 同 該 場 所 占 有 人 或 其 僱 用 人 並 當 地 警 察 在 場 見 證 搜 索 船 舶 時 應 邀 同 其 管 理 人 並 港 警 在 場 見 證 車 輛 或 其 他 運 頁 次 :4-1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科

More information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圍 內, 有 依 相 同 條 件 優 先 承 買 之 權 利, 其 權 利 並 優 先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前 項 情 形, 有 數 人 表 示 優 先 承 買 時, 應 按 專 有 部 分 比 例 買 受 之 但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之 專 有 部 分,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有 分 離 出 賣 之 情 形 時, 其 基 地 之 所 有 人 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4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前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為 其 93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More information

三、會計學理

三、會計學理 95 年 度 健 全 商 業 會 計 制 度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治 理 輔 導 計 畫 董 監 事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改 列 費 用 後 之 會 計 處 理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執 行 單 位 :( 財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壹 董 監 事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改 列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作 業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年 老 退 休 生 活, 不 宜 太 早 提 領, 爰 規 定 請 領 年 齡 為 60 歲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逾 15 年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又 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