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相 关 目 的 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许 可 或 要 求 而 保 留 并 使 用 上 述 信 息 或 资 料 申 请 人 申 请 信 用 卡 主 卡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信 用 卡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否 则, 花 旗 中 国 将 不 予 核 发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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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下 称 花 旗 中 国 信 用 卡 ) 是 花 旗 中 国 ( 有 限 ) 公 司 ( 下 称 花 旗 中 国 )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的 给 予 根 据 本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 下 称 本 章 程 ) 与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 下 称 领 用 合 约 ) 持 有 花 旗 中 国 信 用 卡 的 自 然 人 ( 下 称 持 卡 人 ) 一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持 卡 人 可 在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消 费 或 预 借 现 金 后 还 款, 并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或 境 外 使 用, 以 人 民 币 或 外 币 分 别 结 算 的 信 用 卡 第 二 条 花 旗 中 国 信 用 卡 按 加 入 的 信 用 卡 组 织 不 同 分 为 银 联 卡 VISA 卡 MasterCard 卡 和 JCB 卡 或 其 他 卡 组 织 的 卡 按 还 款 法 律 责 任 不 同 分 为 主 卡 和 附 属 卡 按 客 户 群 体 不 同 分 为 积 分 类 别 卡 里 程 累 计 类 别 卡 和 高 端 客 户 类 别 卡 等 按 信 息 载 体 不 同 分 为 磁 条 卡 和 芯 片 (IC) 卡 按 结 算 账 户 不 同 分 为 人 民 币 单 币 种 卡 与 美 元 单 币 种 卡 第 三 条 为 了 有 效 地 向 申 请 人 和 持 卡 人 提 供 信 用 卡 服 务, 根 据 银 行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商 业 银 行 信 用 卡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四 条 花 旗 中 国 及 花 旗 中 国 信 用 卡 的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均 须 遵 守 本 章 程 第 二 章 信 用 卡 的 功 能 用 途 及 使 用 范 围 第 五 条 信 用 卡 是 具 有 消 费 取 款 还 款 和 转 账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信 用 支 付 工 具 第 六 条 持 卡 人 持 信 用 卡, 可 依 据 其 所 持 卡 片 的 种 类 在 全 球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中 国 银 联 及 / 或 花 旗 中 国 指 定 的 商 户 购 物 消 费, 并 可 在 全 球 贴 有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标 识 及 / 或 在 境 内 贴 有 中 国 银 联 标 识 的 ATM 和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中 国 银 联 及 / 或 花 旗 中 国 指 定 的 预 借 现 金 地 点 提 取 现 金 第 三 章 信 用 卡 发 行 对 象 申 领 条 件 及 申 领 手 续 第 七 条 凡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有 合 法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及 偿 付 能 力, 且 资 信 良 好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凭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花 旗 中 国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向 花 旗 中 国 申 请 信 用 卡 个 人 主 卡 主 卡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可 为 其 他 年 满 16 周 岁 的 亲 属 ( 包 括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等 ) 申 领 附 属 卡 第 八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信 用 卡 时, 应 按 花 旗 中 国 的 规 定, 正 确 完 整 真 实 地 填 写 申 请 表 和 提 交 花 旗 中 国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主 卡 及 附 属 卡 的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同 意 并 授 权 花 旗 中 国 为 审 核 其 信 用 卡 申 请 或 对 已 批 核 的 信 用 额 度 进 行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的, 直 至 卡 片 注 销 或 账 户 终 止 为 止, 可 以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查 询 获 取 使 用 保 留 其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的 全 部 信 息, 并 同 意 花 旗 中 国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报 送 任 何 与 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及 本 信 用 卡 相 关 的 信 息 同 时, 主 卡 及 附 属 卡 的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同 意 并 授 权 花 旗 中 国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合 法 渠 道 了 解 或 核 实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的 身 份 财 务 状 况 消 费 等 信 息 或 资 料 ; 并 且, 主 卡 及 附 属 卡 的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同 意 并 授 权 花 旗 中 国 为 了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2 服 务 相 关 目 的 或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许 可 或 要 求 而 保 留 并 使 用 上 述 信 息 或 资 料 申 请 人 申 请 信 用 卡 主 卡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信 用 卡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否 则, 花 旗 中 国 将 不 予 核 发 信 用 卡 附 属 卡 的 申 请 应 由 主 卡 和 附 属 卡 申 请 人 同 时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或 通 过 指 定 电 子 渠 道 予 以 确 认 该 等 主 / 附 卡 申 请 人 或 持 卡 人 的 签 名 或 确 认 即 表 示 其 本 人 及 附 属 卡 申 请 人 及 持 卡 人 确 认 知 悉 花 旗 中 国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履 行 申 请 表 中 各 项 规 定 并 遵 守 本 章 程 与 领 用 合 约 及 其 后 之 修 订 版 本 第 九 条 花 旗 中 国 保 留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消 费 和 信 贷 记 录 及 其 他 有 关 条 件 在 综 合 评 定 后 决 定 是 否 向 其 发 卡 的 权 利 ( 包 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根 据 主 卡 申 请 人 或 持 卡 人 的 申 请 向 附 属 卡 申 请 人 发 放 附 属 卡 ) 花 旗 中 国 将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查 询 信 用 卡 申 请 处 理 进 度 和 结 果 的 渠 道 若 花 旗 中 国 决 定 予 以 发 卡, 则 由 花 旗 中 国 确 定 卡 片 种 类 给 申 请 人 的 信 用 额 度 和 卡 片 使 用 限 制 等 若 花 旗 中 国 决 定 不 予 发 卡, 则 花 旗 中 国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申 请 人, 也 无 须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相 关 申 请 资 料 也 不 再 退 回 第 十 条 持 卡 人 领 取 信 用 卡 时, 应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的 签 名 栏 内 签 上 其 本 人 的 签 名, 并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交 易 时 使 用 相 同 的 签 名,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损 失 由 持 卡 人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持 卡 人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设 置 信 用 卡 密 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密 码 ATM 密 码 电 话 银 行 密 码 等 ) 如 持 卡 人 选 择 设 置 密 码 的, 花 旗 中 国 将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自 助 设 置 信 用 卡 密 码 的 服 务, 持 卡 人 设 置 密 码 后 可 以 通 过 花 旗 中 国 提 供 的 各 类 渠 道 设 置 重 置 更 改 或 取 消 密 码 持 卡 人 使 用 ATM 密 码 可 在 ATM 上 完 成 信 用 卡 查 询 预 借 现 金 及 / 或 转 账 持 卡 人 凭 交 易 密 码 消 费 仅 适 用 于 中 国 银 联 境 内 或 境 外 部 分 指 定 商 户 的 消 费,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或 境 外 中 国 银 联 可 能 不 提 供 凭 交 易 密 码 进 行 信 用 卡 消 费 的 服 务 因 此 持 卡 人 即 使 设 置 了 密 码, 其 通 过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或 境 外 中 国 银 联 进 行 的 消 费 仍 有 可 能 无 须 输 入 其 设 置 的 密 码 而 进 行 第 四 章 信 用 卡 的 账 户 及 交 易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信 用 卡 只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让, 出 租 或 转 借, 否 则,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最 高 固 定 信 用 额 度 在 境 内 每 卡 每 日 最 高 累 计 预 借 现 金 金 额 在 境 外 每 卡 每 日 每 月 及 每 六 个 月 最 高 累 计 预 借 现 金 金 额 同 一 持 卡 人 单 笔 透 支 最 高 发 生 额 等 均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银 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但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在 上 述 最 高 限 额 内 自 行 决 定 每 一 张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额 度 及 预 借 现 金 和 透 支 限 额 花 旗 中 国 保 留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不 时 核 定 或 调 整 持 卡 人 信 用 额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固 定 信 用 额 度 和 临 时 信 用 额 度 ) 和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的 权 利 第 十 四 条 持 卡 人 应 以 相 应 的 币 种 偿 还 对 账 单 所 列 明 的 款 项 还 款 顺 序 将 在 领 用 合 约 中 另 行 约 定 第 十 五 条 持 卡 人 人 民 币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其 持 有 的 现 金 存 入 或 以 其 工 资 性 款 项 属 于 个 人 的 合 法 的 劳 务 报 酬 投 资 回 报 及 其 他 合 法 资 金 来 源 转 账 存 入 持 卡 人 外 币 账 户 的 资 金 以 持 卡 人 合 法 持 有 的 或 自 行 购 汇 获 得 的 外 币 现 钞 或 现 汇 存 入, 账 户 的 交 易 按 外 汇 管 理 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3 第 十 六 条 持 卡 人 在 境 内 消 费, 预 借 现 金 及 使 用 其 它 交 易 设 备 时, 须 遵 守 中 国 银 联 花 旗 中 国 和 收 单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 在 境 外 消 费 或 预 借 现 金 时, 应 分 别 按 银 联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 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花 旗 中 国 及 收 单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信 用 卡 卡 片 的 有 效 期 限 最 长 为 4 年, 过 期 自 动 失 效, 但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每 一 张 信 用 卡 的 有 效 期 第 十 八 条 持 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卡 及 密 码 ( 如 有 ) 信 用 卡 遗 失 被 窃 被 冒 用 或 被 他 人 占 有 或 任 何 密 码 被 泄 露 时, 持 卡 人 可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通 过 24 小 时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办 理 挂 失 第 十 九 条 如 持 卡 人 选 择 通 过 互 联 网 (INTERNET)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则 应 在 安 全 的 技 术 环 境 和 商 户 环 境 下 使 用, 否 则 持 卡 人 必 须 自 行 对 该 卡 片 在 互 联 网 上 使 用 所 导 致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如 持 卡 人 使 用 花 旗 中 国 的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掌 上 支 付 和 手 机 银 行 等 电 子 银 行 服 务 的, 则 应 遵 守 花 旗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信 用 卡 仅 可 用 于 合 法 交 易 花 旗 中 国 将 不 允 许 信 用 卡 被 用 于 进 行 任 何 将 会 违 反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域 下 的 法 律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对 花 旗 中 国 怀 疑 涉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任 何 交 易, 花 旗 中 国 保 留 拒 绝 处 理 或 支 付 的 权 利 在 不 影 响 花 旗 中 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补 偿 的 情 况 下,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为 防 范 欺 诈 非 法 交 易 或 非 正 常 交 易 之 目 的, 根 据 花 旗 中 国 自 行 决 定 拒 绝 批 准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暂 停 信 用 卡 的 功 能 第 五 章 计 息 办 法 及 收 费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花 旗 中 国 对 信 用 卡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不 计 付 利 息 第 二 十 三 条 持 卡 人 如 在 花 旗 中 国 规 定 的 到 期 还 款 日 当 日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偿 还 了 信 用 卡 项 下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到 期 债 务 ( 包 括 消 费 预 借 现 金 利 息 费 用 等 ), 则 消 费 部 分 的 金 额 ( 不 包 括 预 借 现 金 ) 可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即 该 等 消 费 部 分 的 金 额 将 自 消 费 交 易 的 记 账 日 起 至 花 旗 中 国 规 定 的 到 期 还 款 日 止 的 期 间 内 ( 最 长 为 55 天 ) 享 受 免 息 待 遇, 无 须 支 付 透 支 利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若 持 卡 人 发 生 预 借 现 金, 则 预 借 现 金 的 金 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并 且 持 卡 人 应 按 花 旗 中 国 不 时 修 订 的 领 用 合 约 和 费 率 表 支 付 预 借 现 金 手 续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持 卡 人 不 符 合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之 条 件 的, 则 须 按 照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和 领 用 合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透 支 利 息 并 且, 持 卡 人 必 须 按 照 花 旗 中 国 确 定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还 款, 否 则 即 构 成 持 卡 人 的 逾 期 逾 期 的 持 卡 人 须 根 据 花 旗 中 国 不 时 修 订 的 领 用 合 约 和 费 率 表 支 付 滞 纳 金 逾 期 将 影 响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记 录 第 二 十 六 条 每 笔 交 易 的 透 支 利 息 的 利 率 为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0.05%), 并 按 月 记 收 复 利 利 率 和 计 息 计 收 方 式 可 根 据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而 调 整 第 二 十 七 条 花 旗 中 国 保 留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信 用 卡 年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的 权 利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并 将 在 领 用 合 约 和 费 率 表 中 约 定

4 第 六 章 花 旗 中 国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花 旗 中 国 的 权 利 : ( 一 ) 直 至 卡 片 注 销 或 账 户 终 止 为 止, 持 卡 人 授 权 花 旗 中 国 为 信 用 卡 申 请 及 贷 后 风 险 管 理 之 目 的 向 其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关 联 机 构 代 表 处 代 理 人 及 与 其 签 约 提 供 服 务 的 担 保 公 司 催 收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外 审 机 构 披 露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持 卡 人 知 悉 并 了 解 持 卡 人 有 权 随 时 向 花 旗 中 国 询 问 该 等 服 务 提 供 方 名 称 且 花 旗 中 国 应 保 存 该 等 服 务 提 供 方 名 单 以 供 持 卡 人 查 询 ( 二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有 权 根 据 本 章 程 第 八 条 向 合 法 渠 道 咨 询 并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和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有 权 索 取 留 存 和 使 用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同 时 有 权 为 了 向 申 请 人 或 持 卡 人 提 供 所 需 的 信 用 卡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目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交 易 数 据 处 理 统 计 税 务 要 求 风 险 分 析 信 用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之 目 的 ) 向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有 关 方 披 露 与 申 请 人 或 持 卡 人 相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 三 ) 保 留 信 用 卡 所 有 权 对 不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章 程 或 领 用 合 约 等 规 定 的 持 卡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持 卡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偿 还 欠 款 的 ),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停 止 持 卡 人 对 其 所 持 卡 片 的 使 用 并 注 销 其 卡 片 而 不 必 事 先 通 知 持 卡 人 并 且,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追 回 全 部 欠 款 ( 包 括 因 催 收 或 追 索 产 生 的 费 用 ) 在 进 行 催 收 和 追 索 债 务 等 工 作 时, 可 将 持 卡 人 的 有 关 数 据 和 信 息 提 供 于 相 关 催 收 单 位 和 人 员 ( 四 ) 持 卡 人 须 在 收 到 信 用 卡 后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激 活 卡 片 花 旗 中 国 将 在 持 卡 人 卡 片 激 活 之 后, 才 收 取 年 费 对 未 经 激 活 的 信 用 卡, 花 旗 中 国 将 不 扣 收 该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任 何 费 用 如 果 持 卡 人 已 激 活 信 用 卡, 且 在 卡 片 有 效 期 期 间, 若 信 用 卡 因 发 生 挂 失 或 损 坏 或 被 冒 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补 换 新 卡, 无 论 持 卡 人 是 否 激 活 新 卡 片, 花 旗 中 国 将 继 续 收 取 年 费 ( 五 )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对 持 卡 人 收 取 年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并 计 入 其 账 户, 该 等 费 用 的 标 准 将 在 费 率 表 及 / 或 领 用 合 约 中 与 持 卡 人 另 行 约 定 ( 六 ) 根 据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拒 绝 处 理 或 支 付 花 旗 中 国 认 为 可 能 属 违 法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 七 ) 申 请 人 或 持 卡 人 通 过 花 旗 中 国 提 供 的 各 种 自 助 渠 道 向 花 旗 中 国 发 出 信 息 查 询 支 付 挂 失 销 户 等 指 令 时 应 按 照 花 旗 中 国 的 要 求 准 确 提 供 身 份 核 对 信 息, 保 障 安 全 用 卡, 否 则 花 旗 中 国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持 卡 人 的 指 令 ( 八 ) 协 助 有 权 机 构 查 询 或 冻 结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或 扣 划 信 用 卡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如 有 ) ( 九 ) 有 权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不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费 率 表 ( 十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九 条 花 旗 中 国 的 义 务 : ( 一 ) 向 申 请 人 持 卡 人 提 供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通 过 花 旗 中 国 营 业 网 点 网 站 等 渠 道 向 申 请 人 持 卡 人 公 示 信 用 卡 产 品 和 服 务 重 要 提 示 章 程 领 用 合 约 费 率 表 等 信 息

5 ( 二 ) 建 立 针 对 信 用 卡 服 务 的 公 平 有 效 的 投 诉 制 度, 并 公 开 投 诉 程 序 和 投 诉 电 话 对 持 卡 人 关 于 账 务 情 况 的 查 询 和 改 正 要 求 给 予 答 复 ( 三 )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规 定 按 月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对 账 服 务 ( 四 ) 对 持 卡 人 的 资 信 数 据 ( 包 括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但 可 根 据 本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进 行 合 法 信 息 披 露 ( 五 ) 对 持 卡 人 的 用 卡 进 行 监 督 一 经 发 现 持 卡 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中 国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之 规 定 的 行 为,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上 报 相 关 机 构 ( 六 )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信 用 卡 挂 失 服 务, 并 提 供 24 小 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持 卡 人 办 理 挂 失 ( 七 ) 花 旗 中 国 超 出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项 下 授 权 范 围 查 询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由 花 旗 中 国 承 担 ( 八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章 持 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三 十 条 持 卡 人 ( 包 括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 的 权 利 : ( 一 ) 享 有 花 旗 中 国 对 信 用 卡 所 承 诺 的 各 项 服 务, 有 权 监 督 服 务 质 量, 并 对 不 符 质 量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二 ) 有 权 知 悉 信 用 卡 的 功 能 使 用 方 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适 用 利 率 及 有 关 的 计 算 公 式 ( 三 ) 有 权 根 据 领 用 合 约 的 约 定 享 受 花 旗 中 国 提 供 的 按 月 对 账 服 务, 有 权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对 不 符 的 账 务 进 行 查 对 ( 四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章 程 及 领 用 合 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一 条 持 卡 人 ( 包 括 主 卡 持 卡 人 及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 的 义 务 : ( 一 ) 主 卡 持 卡 人 应 就 其 信 用 卡 项 下 包 括 主 卡 及 所 有 附 属 卡 发 生 的 全 部 债 务 向 花 旗 中 国 承 担 责 任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应 就 主 卡 及 其 所 持 附 属 卡 发 生 的 全 部 债 务 向 花 旗 中 国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主 卡 及 附 属 卡 卡 号 或 账 号 的 变 更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改 变 债 务 责 任 的 承 担 ( 二 ) 向 花 旗 中 国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资 料 如 迁 往 异 地 工 作 变 动 通 讯 地 址 及 电 话 变 更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电 子 邮 箱 或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变 更 等, 应 及 时 通 知 花 旗 中 国 否 则, 花 旗 中 国 将 不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损 失 ( 三 ) 仔 细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本 章 程 领 用 合 约 费 率 表 重 要 提 示 及 其 他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和 文 件, 妥 善 保 管 该 等 资 料 和 文 件, 并 持 续 关 注 花 旗 中 国 通 过 营 业 网 点 网 站 等 渠 道 向 申 请 人 持 卡 人 公 示 的 对 上 述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变 更

6 ( 四 ) 应 对 自 己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情 况 密 码 ( 如 有 )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若 因 自 己 保 管 或 使 用 不 善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承 担 ( 五 ) 按 时 偿 还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欠 款 ( 包 括 一 切 利 息 和 费 用 ), 且 不 得 以 商 户 纠 纷 或 与 其 它 第 三 方 的 纠 纷 等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所 欠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款 项 ( 六 ) 持 卡 人 有 义 务 主 动 对 账 若 持 卡 人 未 收 到 对 账 单 应 主 动 查 询, 若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未 向 花 旗 中 国 提 出 查 询 要 求, 则 视 同 其 已 收 到 对 账 单 无 论 是 否 收 到 对 账 单, 其 均 有 义 务 偿 还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到 期 债 务 ( 七 ) 对 外 币 卡 项 下 形 成 的 美 元 欠 款 ( 包 括 利 息 和 费 用 ), 无 论 是 花 旗 中 国 或 国 际 信 用 卡 组 织 所 授 权 的, 持 卡 人 有 义 务 自 行 用 美 元 现 钞 或 现 汇 存 款 或 以 人 民 币 资 金 购 汇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八 ) 按 照 花 旗 中 国 不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的 费 率 表 支 付 利 息 及 其 他 费 用 ( 九 )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及 相 关 银 行 卡 组 织 ( 包 括 其 任 何 修 改 和 变 更 ) 的 规 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银 行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商 业 银 行 信 用 卡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 包 括 其 各 自 的 地 方 监 管 局 ) 的 监 管 要 求 ( 包 括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的 任 何 更 新 )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由 花 旗 中 国 制 定 和 解 释,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 花 旗 中 国 保 留 修 改 本 章 程 的 权 利 除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花 旗 中 国 修 改 本 章 程 经 提 前 45 个 日 历 日 公 布 后 即 对 所 有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约 束 力

7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在 您 使 用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本 行 )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的 信 用 卡 之 前, 请 详 尽 阅 读 本 合 约 及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 章 程 ) 当 您 在 信 用 卡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或 在 信 用 卡 上 签 名 或 使 用 信 用 卡 时, 表 明 您 已 接 受 本 合 约 及 章 程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将 受 其 约 束 一. 定 义 1. 信 用 额 度 : 指 您 的 透 支 最 高 限 额 并 且, 信 用 额 度 是 您 名 下 在 本 行 的 所 有 信 用 卡 片 ( 含 主 卡 和 附 属 卡 ) 及 所 有 信 用 卡 账 户 ( 含 人 民 币 账 户 和 外 币 账 户 ) 的 最 高 限 额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占 用 信 用 额 度 2. 未 还 债 务 : 指 您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未 偿 还 债 务 总 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金 额 利 息 收 费 费 用 成 本 和 开 支 (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 不 论 是 实 际 的 还 是 或 有 的, 已 经 记 账 的 或 尚 未 记 账 的 3. 本 期 应 还 款 额 : 指 截 至 您 的 账 单 日 ( 含 ) 已 经 发 生 的, 您 应 于 到 期 还 款 日 偿 还 本 行 的 债 务 总 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信 用 卡 交 易 金 额 利 息 收 费 费 用 成 本 和 开 支 (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 二. 信 用 卡 的 申 请 领 卡 及 激 活 1. 您 申 领 信 用 卡 时, 应 按 本 行 规 定, 正 确 完 整 真 实 地 填 写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您 的 申 请 未 获 得 本 行 批 准, 本 行 将 不 退 还 您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本 行 为 审 核 您 信 用 卡 申 请 或 对 已 批 核 的 信 用 额 度 进 行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的, 直 至 卡 片 注 销 或 账 户 终 止 为 止, 可 以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查 询 获 取 使 用 保 留 其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的 全 部 信 息, 并 同 意 银 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报 送 任 何 与 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及 本 信 用 卡 相 关 的 信 息 ; 同 时,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我 行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合 法 渠 道 了 解 或 核 实 您 的 身 份 财 务 状 况 消 费 等 信 息 或 资 料, 我 行 可 为 了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服 务 相 关 目 的 或 依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许 可 或 要 求 而 保 留 并 使 用 该 等 信 息 本 行 将 依 法 对 上 述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但 可 根 据 本 合 约 第 九 条 进 行 合 法 信 息 披 露 2. 申 请 主 卡 需 主 卡 申 请 人 亲 自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附 属 卡 的 申 请 应 由 主 卡 和 附 属 卡 申 请 人 同 时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或 通 过 我 行 指 定 电 子 渠 道 予 以 确 认 并 且, 主 / 附 卡 申 请 人 的 该 等 签 名 或 确 认 即 表 示 其 本 人 确 认 知 悉 本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履 行 申 请 表 中 各 项 规 定 并 遵 守 本 章 程 与 本 合 约 及 其 后 之 修 订 版 本 3. 您 可 选 择 通 过 邮 寄 或 网 点 领 取 的 方 式 取 得 信 用 卡 若 您 选 择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的, 当 您 的 申 请 获 得 本 行 批 准, 本 行 将 通 过 挂 号 邮 件 或 快 递 向 您 寄 送 信 用 卡, 但 您 需 承 担 寄 送 风 险 当 您 收 到 本 行 信 用 卡 时, 您 应 立 即 在 信 用 卡 背 面 的 签 名 栏 内 签 上 您 本 人 的 签 名, 并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交 易 时 使 用 相 同 的 签 名, 否 则, 您 需 自 行 承 担 损 失 4. 您 须 在 收 到 信 用 卡 后 通 过 登 录 花 旗 网 上 银 行 或 致 电 客 服 热 线 激 活 卡 片 对 未 经 激 活 的 信 用 卡, 本 行 将 不 扣 收 该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任 何 费 用

8 5. 本 行 可 决 定 是 否 向 由 主 卡 持 卡 人 指 定 的 附 属 卡 申 请 人 发 行 附 属 卡 一 旦 发 行 附 属 卡, 则 附 属 卡 的 所 有 账 务 均 被 计 入 主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对 其 信 用 卡 项 下 ( 包 括 主 卡 及 所 有 附 属 卡 ) 发 生 的 全 部 未 还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对 所 有 因 主 卡 和 其 所 持 附 属 卡 发 生 的 未 还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并 且,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同 意 受 主 卡 持 卡 人 就 其 附 属 卡 所 做 出 的 所 有 指 示 和 要 求 的 约 束, 且 所 有 发 送 给 主 卡 持 卡 人 的 通 知 均 视 同 已 同 时 通 知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主 卡 持 卡 人 有 义 务 将 本 行 通 知 告 知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三.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1. 本 行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发 卡 是 否 授 予 信 用 额 度 及 信 用 额 度 的 范 围 并 且, 本 行 有 权 根 据 第 六.1 款 调 整 您 的 信 用 额 度 您 需 保 证 您 的 未 还 债 务 在 您 的 信 用 额 度 之 内, 且 您 的 预 借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您 可 通 过 本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申 请 开 通 超 限 用 卡 服 务, 但 本 行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您 开 通 此 项 服 务 及 是 否 批 准 您 的 某 项 超 限 交 易 如 您 一 旦 发 生 超 限 交 易, 本 行 将 有 权 向 您 收 取 超 限 费, 且 一 旦 本 行 要 求, 您 需 按 本 行 规 定 偿 还 超 限 部 分 资 金 您 在 一 个 账 单 周 期 内 仅 允 许 超 限 一 次 如 您 在 两 个 连 续 的 账 单 周 期 内 均 发 生 超 限 交 易, 则 本 行 将 取 消 您 的 超 限 用 卡 服 务, 直 至 您 还 清 超 限 部 分 且 离 上 次 超 限 时 间 一 个 月 以 上 才 能 再 次 向 本 行 提 出 开 通 的 申 请 2. 您 可 直 接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设 置 电 话 银 行 密 码 及 交 易 / 取 现 密 码 请 妥 善 保 管 您 的 密 码, 任 何 通 过 密 码 完 成 的 指 令 均 视 为 您 本 人 作 出, 您 应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后 果 及 损 失 并 且, 您 应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卡 及 有 关 交 易 凭 证 等, 不 得 将 信 用 卡 以 任 何 方 式 交 与 他 人 使 用 3. 如 果 您 的 密 码 被 泄 露, 或 您 的 信 用 卡 遗 失 被 盗 或 被 他 人 所 使 用, 您 必 须 立 即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本 行 挂 失 挂 失 一 经 本 行 确 认 即 时 生 效 您 应 对 挂 失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所 有 信 用 卡 交 易 负 责, 不 论 该 项 交 易 您 是 否 知 悉 或 是 否 经 过 您 的 授 权 如 您 与 他 人 合 谋 或 有 其 它 不 诚 实 行 为, 或 者 不 配 合 本 行 进 行 有 关 调 查 的, 则 您 须 自 行 承 担 在 挂 失 生 效 后 发 生 的 所 有 债 务 4. 您 了 解, 根 据 具 体 交 易 性 质, 信 用 卡 交 易 可 能 无 需 或 无 法 通 过 密 码 或 签 名 完 成, 或 可 能 没 有 交 易 单 据 该 等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邮 寄 或 电 子 终 端 或 媒 介 直 接 授 权 从 信 用 卡 账 户 转 账 付 款 或 使 用 ATM 或 任 何 其 他 本 行 随 时 认 可 的 设 备 进 行 的 交 易 您 不 得 以 未 凭 密 交 易 单 据 上 无 签 名 或 无 交 易 单 据 等 为 由 否 认 交 易 或 拒 绝 还 款 5. 本 行 仅 就 已 经 激 活 的 信 用 卡 向 您 提 供 到 期 换 卡 服 务, 您 同 意, 如 您 在 原 卡 到 期 的 至 少 一 个 月 之 前 没 有 通 知 本 行 到 期 不 续 卡, 则 视 为 您 同 意 到 期 换 卡 若 您 同 意 到 期 换 卡 且 符 合 本 行 到 期 换 卡 条 件, 则 本 行 将 免 费 向 您 换 发 新 卡 在 您 的 卡 片 到 期 之 前, 您 也 可 因 挂 失 卡 片 损 坏 被 冒 用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而 要 求 换 卡 若 您 因 该 等 原 因 要 求 换 卡 的, 本 行 有 权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其 它 正 当 理 由 决 定 是 否 向 您 换 发 新 卡, 换 发 新 卡 将 收 取 补 换 卡 费 6. 无 论 是 因 何 种 原 因 换 卡, 本 行 将 把 您 原 卡 账 户 中 的 未 还 债 务 划 转 至 新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有 关 寄 送 风 险 也 需 由 您 承 担 您 在 收 到 新 卡 后 应 立 即 将 原 卡 销 毁, 并 按 本 合 约 第 二.3 款 及 第 二.4 款 在 新 卡 上 签 名 并 激 活 新 卡, 否 则 您 需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本 合 约 应 继 续 适 用 于 您 新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无 论 您 是 否 激 活 新 卡, 您 均 有 义 务 偿 还 原 卡 项 下 的 债 务

9 7. 若 您 因 使 用 信 用 卡 而 使 用 本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务, 您 需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了 解 该 等 其 他 服 务 的 有 关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同 意 受 其 约 束 本 款 所 指 的 其 他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行 提 供 的 积 分 及 优 惠, 或 操 作 本 行 的 任 何 自 助 设 备, 或 开 通 本 行 的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动 还 款 分 期 还 款 网 上 银 行 电 子 支 付 ( 例 如 网 上 支 付 电 话 支 付 移 动 支 付 销 售 点 终 端 交 易 自 动 柜 员 机 交 易 和 其 他 电 子 支 付 ) 等 业 务 您 可 以 通 过 本 行 网 站 等 渠 道 查 询 服 务 的 有 关 条 款 和 条 件 8. 若 您 因 使 用 信 用 卡 而 使 用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服 务, 你 需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了 解 该 等 第 三 方 服 务 的 有 关 条 款 和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联 在 线 支 付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银 联 在 线 支 付 官 方 网 站 ), 并 同 意 受 其 约 束 同 时, 您 已 同 意 本 行 为 您 默 认 开 通 电 子 渠 道 在 线 支 付 业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联 在 线 支 付 ) 并 将 任 何 与 您 或 信 用 卡 有 关 之 信 息 披 露 予 该 等 第 三 方 除 非 我 们 明 确 告 知, 否 则 我 们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不 存 在 代 理 关 系 对 于 非 我 行 代 理 的 第 三 方, 您 需 自 行 承 担 该 等 第 三 方 的 行 为 或 服 务 的 有 关 风 险, 我 们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提 供 任 何 保 证 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不 因 其 机 器 设 备 或 通 讯 网 络 的 故 障 或 任 何 我 们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承 担 责 任 若 发 生 任 何 与 该 等 第 三 方 的 争 议, 您 应 自 行 与 其 协 商 解 决, 您 不 得 以 任 何 争 议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所 欠 本 行 的 款 项, 也 不 得 以 退 还 使 用 信 用 卡 交 易 取 得 的 货 物 等 方 式 要 求 本 行 退 款 本 款 所 指 的 非 代 理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的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您 因 使 用 信 用 卡 而 接 受 商 家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银 行 及 其 他 受 理 单 位 向 您 提 供 的 服 务, 操 作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自 助 设 备, 使 用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增 值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和 移 动 支 付 等 功 能 ), 选 择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支 付 宝 拉 卡 拉 等 ) 进 行 支 付 或 还 款 等 9. 您 了 解, 您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将 通 过 中 国 银 联 Visa MasterCard 等 国 际 卡 组 织 及 有 关 清 算 组 织 的 清 算 网 络 进 行, 且 有 关 争 议 差 错 的 处 理 也 将 通 过 该 等 卡 组 织 及 有 关 清 算 组 织 的 平 台 完 成 因 此,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及 本 行 向 您 提 供 信 用 卡 服 务 时 均 将 受 到 该 等 卡 组 织 和 清 算 组 织 的 有 关 规 则 的 约 束 并 且, 本 行 与 该 等 卡 组 织 和 清 算 组 织 不 存 在 任 何 代 理 关 系, 对 其 的 决 定 和 行 为 不 承 担 任 何 形 式 的 责 任 10. 您 了 解, 信 用 卡 并 非 储 蓄 卡, 您 的 任 何 一 个 信 用 卡 账 户 ( 无 论 是 美 金 或 人 民 币 账 户 ) 溢 缴 款 余 额 应 不 得 超 过 3 万 美 元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否 则, 本 行 有 权 要 求 您 通 过 消 费 现 金 领 取 转 账 等 方 式 以 使 您 每 个 信 用 卡 账 户 ( 无 论 是 美 金 或 人 民 币 账 户 ) 的 溢 缴 款 余 额 均 低 于 或 等 于 3 万 美 元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若 您 的 任 何 一 个 信 用 卡 账 户 ( 无 论 是 美 金 或 人 民 币 账 户 ) 溢 缴 款 余 额 连 续 60 天 或 在 每 个 日 历 年 的 12 月 31 日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超 过 3 万 美 元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的, 本 行 有 权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税 收 申 报 或 自 行 将 超 出 部 分 从 您 有 关 信 用 卡 账 户 转 入 本 行 指 定 账 户 四. 账 户 对 账 单 1. 本 行 将 按 月 提 供 对 账 服 务 您 可 决 定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的 方 式 获 得 对 账 单,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本 行 可 不 向 您 提 供 对 账 单 :(1) 您 当 月 无 交 易, 并 且 您 的 账 户 透 支 余 额 或 账 户 溢 缴 款 余 额 等 于 或 低 于 人 民 币 10 元 ( 或 2 美 元 ) 或 (2)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已 被 终 止 2. 您 有 义 务 主 动 对 账 本 行 向 您 寄 发 对 账 单 的 地 址 以 您 提 供 的 为 准 如 您 未 收 到 对 账 单 应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主 动 查 询 您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对 账 单 为 由, 拒 绝 按 时 偿 还 该 对 账 单 项 下 的 债 务 3. 如 您 对 对 账 单 有 任 何 异 议, 您 应 在 交 易 发 生 的 当 期 账 单 的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向 本 行 提 出 并 说 明 理 由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如 您 未 能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向 本 行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同 您 认 可 一 切 交 易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您 均

10 不 得 以 存 在 异 议 为 由, 拒 绝 按 时 偿 还 该 对 账 单 项 下 的 债 务 尽 管 如 此, 本 行 仍 有 权 自 行 纠 正 对 账 单 中 的 任 何 错 误 如 因 纠 正 错 误 导 致 您 未 还 债 务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就 增 加 的 部 分 您 仍 需 负 有 还 款 义 务, 就 减 少 的 部 分 将 贷 记 至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用 于 充 还 您 的 未 还 债 务 4. 若 您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则 表 示 您 同 意 遵 守 本 行 关 于 网 上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且 您 同 意, 若 本 行 成 功 将 有 关 电 邮 发 送 至 您 指 定 的 电 邮 地 址, 应 视 为 将 对 账 单 已 送 达 您 本 人 若 本 行 无 法 或 可 能 无 法 将 有 关 电 邮 发 送 至 您 指 定 的 电 邮 地 址 ( 包 括 在 合 理 重 试 后 仍 无 法 或 可 能 无 法 将 电 邮 发 送 至 您 指 定 电 邮 地 址 ), 本 行 可 全 权 决 定 将 任 何 对 账 单 以 纸 质 方 式 寄 往 您 最 新 登 记 的 邮 寄 地 址 五. 利 息 费 用 和 还 款 1.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发 生 的 非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可 选 择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之 一 ( 不 得 同 时 享 受 两 种 待 遇 ): 1.1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如 您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偿 还 了 当 期 对 账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本 期 应 还 款 额 即 可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待 遇 否 则, 本 行 将 就 您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所 有 不 符 合 免 息 还 款 条 件 的 非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欠 款 ( 包 括 当 期 对 账 单 项 下 的 交 易 欠 款 及 账 单 日 之 后 的 所 有 新 签 交 易 欠 款 ) 自 有 关 交 易 的 记 账 日 起 按 本 合 约 第 五.3 款 规 定 的 利 率 和 计 息 方 式 计 收 透 支 利 息, 直 至 您 偿 还 未 还 债 务 之 日 止 1.2 最 低 还 款 额 待 遇 每 期 最 低 还 款 额 为 当 期 对 账 单 上 显 示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最 低 还 款 额 就 美 元 和 / 或 人 民 币 分 别 进 行 计 算 最 低 还 款 额 包 括 上 一 期 最 低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累 计 的 未 还 非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本 金 的 一 定 比 例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本 金 超 限 部 分 金 额 相 关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分 期 付 款 每 月 应 摊 还 额 的 总 和 若 您 选 择 按 最 低 还 款 额 还 款 的, 不 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需 按 照 本 合 约 上 述 第 五.1.1 款 支 付 透 支 利 息 若 您 未 能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之 前 全 额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将 构 成 逾 期 逾 期 将 影 响 您 的 信 用 记 录 且 本 行 将 向 您 收 取 滞 纳 金 2.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发 生 的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预 借 现 金 部 分 不 能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待 遇, 本 行 将 就 预 借 现 金 部 分 自 记 账 日 起 按 本 合 约 第 五.3 款 规 定 的 利 率 和 计 息 方 式 计 收 透 支 利 息 3. 信 用 卡 透 支 利 息 为 日 利 率 万 分 之 五 (0.05%)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或 允 许 的 其 他 利 率, 并 按 月 计 收 复 利 4. 除 透 支 利 息 外, 本 行 还 将 根 据 您 的 用 卡 情 况, 向 您 收 取 各 项 费 用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见 本 行 不 时 公 布 的 费 率 表 若 本 行 对 费 率 表 作 出 任 何 变 更, 本 行 将 依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及 时 公 告 更 新 后 的 费 率 表, 该 等 变 更 亦 将 在 正 式 对 外 公 布 后 生 效 5.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发 生 的 交 易, 均 需 以 账 户 结 算 货 币 支 付, 如 交 易 的 货 币 为 非 账 户 结 算 货 币, 入 账 时 交 易 货 币 与 账 户 结 算 货 币 的 清 算 汇 率 依 照 有 关 卡 组 织 及 清 算 组 织 的 规 定 办 理, 且 本 行 将 收 取 外 汇 交 易 费 对 于 您 的 外 币 欠 款, 你 需 用 外 币 还 款 6. 当 收 到 任 何 与 信 用 卡 交 易 有 关 的 退 款 或 存 款, 本 行 将 按 照 相 应 币 种 将 该 等 退 款 或 存 款 贷 记 至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若 退 款 的 货 币 为 非 账 户 结 算 货 币, 入 账 时 退 款 的 货 币 与 账 户 结 算 货 币 的 清 算 汇 率 依 照 有 关 卡 组 织 及 清 算 组 织 的 规 定 办 理

11 7. 无 论 您 通 过 何 种 渠 道 还 款 或 因 何 种 原 因 收 到 退 款 或 存 款, 本 行 仅 在 如 实 收 到 最 终 清 算 资 金 后, 并 在 不 作 任 何 抵 销 追 讨 附 带 条 件 限 制 或 扣 除 的 条 件 下, 才 被 视 为 收 到 您 的 付 款 您 需 考 虑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您 的 还 款 退 款 或 存 款 的 入 账 日 以 款 项 到 达 本 行 账 户 的 日 期 为 准 当 收 到 您 的 资 金 时, 本 行 按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冲 还 : 如 您 未 出 现 逾 期 或 逾 期 在 1-90 日 ( 含 ) 的, 按 照 先 各 项 费 用 后 利 息 最 后 本 金 的 顺 序 冲 还 ; 如 您 逾 期 在 91 日 ( 含 ) 以 上 的, 按 照 先 本 金 后 利 息, 最 后 各 项 费 用 的 顺 序 冲 还 逾 期 的 期 限 自 账 单 日 ( 含 ) 开 始 起 算, 直 至 您 将 当 期 对 账 单 项 下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清 偿 之 日 为 止 六. 本 行 的 权 利 在 不 限 制 本 行 在 有 关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及 本 合 约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外, 本 行 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根 据 您 的 资 信 状 况 信 用 卡 使 用 情 况 本 行 风 险 控 制 需 要 市 场 整 体 状 况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本 行 认 为 正 当 的 理 由, 本 行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您 使 用 卡 片 或 与 卡 片 有 关 的 特 定 服 务 上 调 或 下 调 您 的 信 用 额 度 及 / 或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设 置 或 调 整 交 易 限 制 不 换 发 新 卡 要 求 您 立 即 偿 还 任 何 未 还 债 务, 落 实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或 终 止 信 用 卡 账 户 等 措 施 在 不 限 制 上 述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如 您 的 信 用 卡 在 获 批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未 能 激 活 的, 或 者 如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在 您 最 近 一 次 信 用 卡 交 易 之 后 超 过 连 续 二 十 四 个 月 均 未 有 任 何 账 户 活 动 的, 本 行 保 留 终 止 您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权 利 2. 若 本 行 上 调 您 的 信 用 额 度 及 / 或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而 您 不 能 接 受 该 等 调 整, 您 应 在 收 到 本 行 通 知 后 的 10 日 内 要 求 本 行 恢 复 您 的 信 用 额 度 及 / 或 预 借 现 金 额 度, 否 则 视 为 您 接 受 无 论 您 是 否 接 受, 您 需 对 信 用 卡 账 户 中 已 发 生 的 未 还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七.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终 止 1. 如 您 因 任 何 原 因 申 请 注 销 卡 片 或 终 止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您 须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本 行 提 出 申 请 卡 片 的 注 销 或 账 户 的 终 止 于 本 行 确 认 后 方 才 生 效 主 卡 的 注 销 需 由 主 卡 持 卡 人 提 出 申 请, 附 属 卡 的 注 销 可 由 主 卡 或 附 属 卡 持 卡 人 提 出 申 请 本 行 也 可 依 据 第 六.1 款 终 止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2. 无 论 是 经 您 自 行 申 请 或 是 根 据 本 行 的 决 定, 一 旦 发 生 您 的 卡 片 被 注 销 或 信 用 卡 账 户 被 终 止 的 情 况, 本 行 将 停 止 与 您 的 信 用 卡 或 信 用 卡 账 户 有 关 的 一 切 服 务, 并 要 求 您 立 即 清 偿 全 部 未 还 债 务, 已 经 收 取 的 年 费 不 予 退 还 八. 欠 款 催 收 及 抵 销 1. 本 行 有 权 通 过 电 话 信 函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面 访 或 司 法 渠 道 等 方 式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向 您 直 接 催 缴 欠 款, 向 您 提 供 给 本 行 的 联 系 人 近 亲 属 及 工 作 单 位 等 要 求 代 为 转 告 催 缴 欠 款 事 宜 在 此 情 况 下, 本 行 有 权 将 必 要 的 您 的 信 息 提 供 给 有 关 人 士 本 行 在 实 现 债 权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均 由 您 承 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委 托 费 律 师 费 等 2. 您 同 意 除 了 本 行 在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上 拥 有 的 权 利 外, 本 行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您, 将 您 开 立 于 本 行 ( 包 括 下 属 分 支 行 )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账 户 ( 不 管 在 何 处 及 为 何 目 的 开 立, 也 不 论 到 期 与 否 ) 与 您 欠 本 行 的 未 还 债 务 合 并, 并 将 您 任 何 账 户 内 的 款 项 划 付 给 本 行, 用 以 清 偿 或 抵 销 您 欠 本 行 的 未 还 债 务, 无 论 前 述 债 务 是 主 债 务 还 是 从 债 务, 个 别 的 还 是 连 带 的, 账 户 币 种 与 您 信 用 卡 欠 款 的 结 算 货 币 是 否 一 致

12 为 此 目 的, 您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本 行 将 您 的 任 何 账 户 内 的 余 额 按 本 行 自 行 确 定 的 汇 率 兑 换 成 您 信 用 卡 欠 款 的 结 算 币 种 以 清 偿 或 抵 销 您 欠 本 行 的 未 还 债 务 九. 信 息 授 权 披 露 1. 直 至 卡 片 注 销 或 账 户 终 止 为 止, 您 授 权 本 行 为 信 用 卡 申 请 及 贷 后 风 险 管 理 之 目 的 向 其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关 联 机 构 代 表 处 代 理 人 及 与 其 签 约 提 供 服 务 的 担 保 公 司 催 收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外 审 机 构 披 露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持 卡 人 知 悉 并 了 解 持 卡 人 有 权 随 时 向 本 行 询 问 该 等 服 务 提 供 方 名 称 且 本 行 应 保 存 该 等 服 务 提 供 方 名 单 以 供 持 卡 人 查 询 2. 除 本 行 依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权 机 关 或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所 进 行 的 披 露 之 外, 您 授 权 本 行 可 为 向 您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目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交 易 数 据 处 理 统 计 税 务 风 险 分 析 信 用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之 目 的 ) 或 根 据 上 述 第 八.1 款 进 行 催 收 的 目 的, 在 任 何 本 行 认 为 需 要 的 时 候 ( 无 论 是 在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终 止 之 前 或 之 后 ), 将 任 何 与 您 或 信 用 卡 有 关 之 信 息 披 露 予 其 他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方 及 其 选 择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 2.1 本 行 的 任 何 分 支 行 关 联 机 构 或 其 他 花 旗 集 团 机 构 ( 包 括 上 述 机 构 受 让 人 或 继 承 人 ); 2.2 本 行 的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或 与 您 申 请 使 用 信 用 卡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或 人 员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对 方 商 户 非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平 台 外 包 服 务 供 应 商 催 收 单 位 或 人 员 等 ); 2.3 任 何 合 法 设 立 的 信 用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 本 行 将 要 求 上 述 各 方 (i) 仅 为 本 九.2 条 之 目 的 使 用 任 何 与 您 或 信 用 卡 有 关 之 信 息, 并 (ii) 由 上 述 各 方 确 保 其 选 择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仅 为 本 九.2 条 之 目 的 使 用 任 何 与 您 或 信 用 卡 有 关 之 信 息, 但 如 因 上 述 各 方 或 其 选 择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超 越 本 九.2 条 之 目 的 使 用 任 何 与 您 或 信 用 卡 有 关 之 信 息, 导 致 您 产 生 任 何 损 失, 除 非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本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您 根 据 本 合 约 第 二.1 款 第 九.1 款 和 第 九.2 款 所 做 的 授 权 视 同 您 同 意 本 行 通 过 合 法 渠 道 获 取 并 披 露 您 的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您 认 可 该 等 授 权 行 为 并 知 晓 授 权 行 为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十. 通 知 和 文 件 送 达 1. 本 行 可 经 自 行 决 定 通 过 营 业 网 点 公 示 人 工 送 达 对 账 单 夹 寄 信 函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短 信 和 / 或 网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或 几 种 向 您 发 送 通 知 或 文 件 除 营 业 网 点 公 示 和 网 站 公 告 通 知 外, 本 行 将 按 照 您 向 本 行 提 供 的 最 后 地 址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或 传 真 号 码 向 您 发 送 通 知 2. 如 通 知 以 人 工 送 达, 则 所 有 通 知 将 在 送 达 之 日 视 为 被 您 收 到 ; 如 通 知 以 邮 寄 送 达, 则 所 有 通 知 将 在 寄 出 之 日 后 紧 接 的 五 日 后 视 为 被 您 收 到 ; 如 通 知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短 信 等 电 子 方 式 发 送, 则 所 有 通 知 将 在 发 送 之 日 视 为 被 您 收 到 ; 如 通 知 以 营 业 网 点 公 示 或 网 站 公 告 等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则 在 公 告 作 出 后 的 五 日 后 视 为 被 您 收 到

13 3. 您 同 意 向 本 行 提 供 本 行 不 时 要 求 的 信 息 如 您 向 本 行 提 供 的 信 息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任 何 变 更, 您 需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并 按 本 行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您 发 出 的 所 有 通 知 要 求 和 指 示 均 须 按 照 本 行 提 供 的 渠 道 并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本 行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因 任 何 模 棱 两 可 无 法 辩 识 或 不 清 晰 的 指 示 造 成 的 本 行 误 解 所 导 致 的 您 的 损 失, 或 因 任 何 您 提 供 给 本 行 的 信 息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或 未 及 时 向 本 行 更 新 信 息 所 导 致 的 您 的 损 失, 您 需 自 行 承 担, 本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十 一. 赔 偿 1. 您 应 当 赔 偿 本 行 因 本 合 约 或 您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交 易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金 额 责 任 费 用 ( 包 括 本 行 针 对 您 采 取 的 任 何 强 制 执 行 或 索 偿 行 动 而 发 生 的 本 行 的 律 师 费 及 所 有 其 他 法 律 费 用 ) 收 费 和 支 出, 但 因 本 行 的 疏 忽 故 意 或 违 反 本 合 约 或 章 程 的 不 当 行 为 导 致 的 除 外 十 二. 其 他 1. 本 领 用 合 约 中 提 及 的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指 任 何 适 用 的 本 国 或 外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与 有 权 机 关 订 立 的 或 有 权 机 关 之 间 订 立 的 任 何 协 议 本 领 用 合 约 中 提 及 的 有 权 机 关 指 任 何 司 法 区 域 内 ( 本 国 或 外 国 ) 有 权 的 监 管 税 务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供 电 通 讯 等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信 用 卡 暂 时 无 法 使 用 的, 本 行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除 由 于 本 行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直 接 导 致 的 外, 本 行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并 且, 不 论 因 何 原 因, 如 果 信 用 卡 不 被 任 何 商 家 金 融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所 接 受 或 承 认, 本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3. 本 行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变 更 或 修 改 本 合 约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本 行 将 根 据 本 合 约 第 十 条 采 取 本 行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给 予 您 通 知 如 您 不 接 受 该 等 变 更, 您 可 在 本 行 发 出 该 等 变 更 通 知 之 时 起 的 45 日 内 根 据 第 七 条 终 止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如 果 您 在 本 行 向 您 发 出 该 等 变 更 通 知 后 的 45 日 后, 仍 保 留 或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操 作 信 用 卡 账 户, 您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无 条 件 地 接 受 了 该 等 变 更 4. 本 合 约 项 下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补 偿 是 累 积 性 的, 并 且 并 不 排 除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或 补 偿 本 行 未 行 使 或 延 迟 行 使 本 合 约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请 求, 不 应 被 视 为 是 对 该 等 权 利 或 请 求 的 放 弃 5. 本 行 有 关 您 及 您 的 信 用 卡 的 所 有 事 项 的 记 录 是 该 等 事 项 的 终 局 性 证 据, 且 对 您 具 有 约 束 力, 除 非 有 合 理 证 据 表 明 存 在 错 误 并 且, 本 行 有 权 任 何 时 候 依 法 决 定 销 毁 该 等 有 关 记 录 6. 本 合 约 项 下 的 每 一 条 款 和 条 件 是 可 分 割 的, 如 在 任 何 时 候 本 合 约 项 下 的 任 何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款 和 条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已 经 或 将 成 为 无 效, 非 法 或 不 可 执 行, 其 余 的 条 款 将 不 会 因 此 受 到 影 响 7. 您 同 意 本 行 对 您 的 电 话 进 行 记 录 ( 不 论 通 过 客 户 热 线 或 其 他 方 式 ), 并 且 您 同 意 将 该 等 电 话 记 录 用 于 与 您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服 务 相 关 目 的 或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或 要 求 的 其 它 目 的, 包 括 将 其 在 针 对 您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任 何 诉 讼 中 用 作 证 据 8. 您 不 得 转 让 转 移 更 新 或 处 分 您 在 本 合 约 申 请 表 及 章 程 等 文 件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 或 义 务 或 与 该 等 权 利 义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益 本 行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向 您 发 出 通 知 的 方 式, 将 本 行 在 本 合 约 申 请 表 及 章 程 等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 或 义 务 转 让 给 任 何 其 他 实 体 / 人 士 ( 在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包 括 本 国 或

14 外 国 的 实 体 / 人 士 ), 且 该 等 转 让 无 需 另 行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或 批 准 尽 管 有 该 等 转 让, 本 合 约 申 请 表 及 章 程 等 文 件 将 对 您 继 续 有 效, 您 同 意 受 并 继 续 受 本 合 约 申 请 表 及 章 程 等 文 件 的 约 束 9. 本 合 约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除 双 方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外, 您 兹 不 可 撤 销 地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签 订 地 法 院 管 辖 10. 您 知 悉 并 了 解 我 行 超 出 本 合 约 和 章 程 项 下 授 权 范 围 查 询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行 承 担 11. 您 确 认 已 全 部 阅 读 并 理 解 接 受 本 合 约 章 程 费 率 表 及 在 本 行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与 信 用 卡 有 关 的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已 注 意 其 中 免 除 或 限 制 本 行 责 任 的 条 款, 未 明 了 之 处 也 已 向 本 行 要 求 解 释 并 已 得 到 满 意 答 复 花 旗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自 动 还 款 业 务 1. 持 卡 人 可 通 过 信 用 卡 申 请 表 申 请 开 通, 也 可 在 卡 片 激 活 后 通 过 致 电 花 旗 信 用 卡 24 小 时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到 花 旗 银 行 境 内 营 业 网 点 签 约 申 请 开 通 变 更 或 取 消 本 业 务 持 卡 人 需 选 择 全 额 偿 还 或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如 持 卡 人 未 做 选 择, 则 默 认 为 以 全 额 还 款 方 式 进 行 自 动 还 款 本 业 务 开 通 后, 持 卡 人 亦 可 通 过 致 电 客 服 中 心 变 更 全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方 式, 或 取 消 本 业 务 2. 持 卡 人 如 已 开 通 本 业 务, 则 无 法 申 请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业 务, 若 持 卡 人 在 申 请 表 选 择 开 通 两 项 业 务, 则 花 旗 银 行 将 仅 为 持 卡 人 开 通 花 旗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自 动 还 款 业 务 3. 本 业 务 开 通 后, 花 旗 银 行 将 于 每 月 到 期 还 款 日 从 持 卡 人 指 定 的 其 本 人 名 下 开 在 花 旗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个 人 人 民 币 或 美 金 结 算 账 户 ( 下 称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 上, 根 据 持 卡 人 的 选 择 自 动 扣 转 当 期 信 用 卡 月 结 单 显 示 的 欠 款 总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指 定 账 户 扣 款 将 于 到 期 还 款 日 零 点 前 的 24 个 小 时 内 进 行, 如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一 日 逢 中 国 法 定 节 假 日, 则 扣 款 将 提 前 于 该 法 定 节 假 日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23 点 后 的 24 个 小 时 内 进 行 持 卡 人 需 保 证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余 额 供 花 旗 银 行 在 上 述 扣 款 期 间 内 扣 款, 如 余 额 不 足 偿 还 欠 款 总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时, 则 会 将 账 户 余 额 全 部 扣 除, 持 卡 人 需 自 行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还 款 至 信 用 卡, 若 因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的 持 卡 人 未 全 额 偿 还 欠 款 总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责 任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承 担, 且 花 旗 银 行 无 义 务 将 余 额 不 足 信 息 告 知 持 卡 人, 也 无 义 务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后 扣 减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上 的 余 额 4. 持 卡 人 开 通 本 业 务 后, 如 果 提 供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信 息 错 误, 或 账 户 发 生 冻 结 销 户 及 其 他 原 因 ( 花 旗 银 行 的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除 外 ) 造 成 无 法 扣 款, 花 旗 银 行 在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恢 复 正 常 前 将 不 再 扣 转 还 款, 持 卡 人 需 自 行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还 款 至 信 用 卡 ; 如 发 生 信 用 卡 补 卡 换 卡 等 情 况, 除 非 持 卡 人 另 行 向 花 旗 银 行 申 请, 本 业 务 将 自 动 适 用 于 持 卡 人 领 取 的 信 用 卡 新 卡 5. 如 持 卡 人 选 择 通 过 人 民 币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自 动 购 汇 偿 还 美 元 欠 款, 花 旗 银 行 将 按 照 扣 款 前 一 日 营 业 终 了 时 花 旗 银 行 网 站 公 示 的 美 元 卖 出 价, 将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中 的 人 民 币 折 算 成 当 期 美 元 信 用 卡 账 单 金 额, 用 于 归 还 美 元 信 用 卡 账 单 如 持 卡 人 同 时 选 择 通 过 人 民 币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自 动 偿 还 人 民 币 欠 款 及 自 动 购 汇 偿 还 美 元 欠 款 的, 且 持 卡 人 当 期 同 时 有 人 民 币 账 单 和 美 元 账 单 时,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内 款 项 将 根 据 客 户 关 于 自 动 偿 还 全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选 择, 先 用 于 偿 还 人 民 币 账 单, 再 用 于 偿 还 美 元 账 单

15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业 务 : 1. 美 元 信 用 卡 获 批 后, 花 旗 银 行 将 为 持 卡 人 自 动 开 通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业 务 本 业 务 开 通 后, 持 卡 人 可 将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与 美 元 信 用 卡 相 关 联, 存 入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的 款 项 将 用 于 自 动 购 汇 偿 还 美 元 信 用 卡 项 下 的 欠 款 持 卡 人 可 在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申 请 栏 位 上 选 择 全 额 偿 还 或 仅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若 持 卡 人 未 作 选 择, 则 默 认 为 以 全 额 还 款 方 式 进 行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如 持 卡 人 不 需 要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自 动 购 汇 还 款 业 务, 可 致 电 花 旗 银 行 信 用 卡 24 小 时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关 闭 该 业 务 2. 持 卡 人 如 已 勾 选 花 旗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自 动 还 款 业 务, 则 无 法 申 请 本 业 务 如 欲 申 请 本 业 务, 持 卡 人 需 先 取 消 花 旗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自 动 还 款 业 务 3. 本 业 务 开 通 后, 如 持 卡 人 有 当 期 美 元 信 用 卡 账 单 余 额, 则 持 卡 人 存 入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款 项 之 当 日, 将 按 第 4 条 所 列 顺 序 进 行 还 款 4. 若 持 卡 人 选 择 以 最 低 还 款 方 式 进 行 购 汇 还 款, 则 持 卡 人 存 入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款 项, 先 用 于 购 汇 偿 还 其 关 联 美 元 信 用 卡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 最 低 还 款 额 以 外 的 其 他 美 元 欠 款 需 持 卡 人 自 行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偿 还 ), 剩 余 款 项 将 用 于 偿 还 人 民 币 账 单 项 下 全 部 欠 款 ; 若 持 卡 人 选 择 以 全 额 还 款 方 式 进 行 购 汇 还 款, 则 持 卡 人 存 入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款 项, 将 先 用 于 购 汇 偿 还 其 关 联 美 元 信 用 卡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再 用 于 偿 还 人 民 币 账 单 最 低 还 款 额, 剩 余 人 民 币 款 项 则 按 先 购 汇 偿 还 美 元 账 单 项 下 的 剩 余 欠 款, 再 偿 还 人 民 币 账 单 项 下 的 剩 余 欠 款 的 顺 序 进 行 还 款 5. 持 卡 人 需 确 保 存 入 足 够 款 项 至 人 民 币 信 用 卡 账 户, 如 存 入 款 项 不 足 偿 还 欠 款 总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时, 则 会 将 存 入 款 项 全 部 扣 除, 持 卡 人 需 自 行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还 款 至 信 用 卡, 若 因 存 入 款 项 不 足 导 致 的 持 卡 人 未 全 额 偿 还 欠 款 总 额 或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责 任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承 担, 且 花 旗 银 行 无 义 务 将 余 额 不 足 信 息 告 知 持 卡 人 6. 购 汇 还 款 时, 花 旗 银 行 将 按 照 扣 款 当 日 营 业 终 了 时 花 旗 银 行 网 站 公 示 的 美 元 卖 出 价, 将 美 元 自 动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按 照 本 业 务 说 明 第 3 条 和 第 4 条 进 行 还 款 购 汇 金 额 不 得 高 于 当 期 美 元 账 单 金 额 7. 该 业 务 仅 限 相 同 信 用 卡 类 别 之 间 进 行 ( 即 如 持 卡 人 同 时 拥 有 花 旗 银 行 礼 享 卡 与 花 旗 银 行 礼 程 卡, 其 不 得 将 该 两 种 类 别 的 信 用 卡 相 关 联 ) 8. 如 持 卡 人 有 其 他 购 汇 需 求, 请 致 电 花 旗 银 行 信 用 卡 24 小 时 服 务 客 户 热 线 另 行 预 约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现 金 分 期 业 务 条 款 及 细 则 一 基 本 规 定 1. 现 金 分 期 业 务 ( 下 称 现 金 分 期 ) 是 指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或 花 旗 中 国 ) 向 花 旗 中 国 个 人 信 用 卡 ( 下 称 花 旗 信 用 卡 ) 的 主 卡 持 卡 人 ( 以 下 简 称 客 户 ) 提 供 的, 在 其 花 旗 信 用 卡 额 度 内 透 支 资 金 并 转 账 至 同 名 借 记 卡 账 户, 并 与 银 行 约 定 分 期 归 还 本 金 及 手 续 费 至 花 旗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业 务

16 2. 成 功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后 核 准 发 放 的 资 金 仅 能 用 于 客 户 合 理 的 个 人 或 家 庭 消 费, 不 得 用 于 股 票 债 券 等 资 本 投 资 房 地 产 ( 含 车 位 ) 投 资 及 任 何 经 营 性 等 非 消 费 领 域, 同 时 客 户 使 用 资 金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客 户 须 保 留 与 资 金 用 途 相 关 的 合 同 发 票 等 原 始 交 易 凭 证, 且 银 行 保 留 要 求 客 户 随 时 提 供 资 金 用 途 证 明 材 料 的 权 利 如 客 户 (1)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 (2)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真 实 或 不 完 整 ;(3) 擅 自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或 (4) 资 金 的 实 际 用 途 不 符 合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的 规 定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监 管 要 求,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现 金 分 期 并 要 求 客 户 一 次 性 支 付 剩 余 本 金 及 手 续 费 同 时, 银 行 有 权 采 取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规 定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客 户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有 关 服 务 调 整 信 用 额 度 设 置 或 调 整 交 易 限 额 要 求 客 户 立 即 偿 还 任 何 未 还 债 务 终 止 信 用 卡 账 户 等, 且 不 必 征 得 客 户 的 事 先 同 意 二 申 请 审 核 与 费 用 1. 现 金 分 期 的 客 户 仅 限 花 旗 信 用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且 持 卡 人 需 为 中 国 公 民 2. 现 金 分 期 的 币 种 仅 限 人 民 币, 金 额 ( 下 称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 应 当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的 整 数 倍, 单 笔 最 低 为 人 民 币 3000 元 客 户 可 申 请 一 笔 或 多 笔 现 金 分 期, 现 金 分 期 本 以 客 户 的 可 用 信 用 额 度 ( 溢 缴 款 和 临 时 额 度 不 计 入 可 用 信 用 额 度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申 请 的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未 还 总 额 均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 万 元 3. 现 金 分 期 可 供 选 择 的 期 数 为 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 /36 期 ( 每 月 为 1 期 ) 4. 银 行 将 对 现 金 分 期 收 取 现 金 分 期 手 续 费, 每 期 手 续 费 率 为 0.6% 至 1.0%, 适 用 于 具 体 客 户 的 手 续 费 率 将 由 银 行 根 据 该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风 险 状 况 信 用 卡 未 还 债 务 金 额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及 期 数 等 在 上 述 手 续 费 率 范 围 内 自 行 决 定 并 告 知 客 户 5. 银 行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核 准 持 卡 人 的 现 金 分 期 申 请 以 及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期 数 手 续 费 客 户 成 功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后, 银 行 将 向 客 户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告 知 客 户 相 关 的 现 金 分 期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期 数 手 续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6. 经 银 行 核 准 后,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将 全 额 计 入 客 户 的 已 用 信 用 额 度, 相 应 金 额 将 在 银 行 向 客 户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的 三 个 营 业 日 内 被 划 转 至 客 户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时 指 定 的 其 开 立 于 花 旗 中 国 或 其 他 银 行 的 同 名 借 记 卡 账 户 ( 该 账 户 不 得 为 证 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账 户 ) 款 项 划 转 至 他 行 借 记 卡 账 户 时 他 行 需 要 收 取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客 户 应 当 提 供 准 确 的 借 记 卡 账 户 账 号 并 确 保 该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由 于 持 卡 人 提 供 的 账 户 信 息 有 误 造 成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损 失 由 客 户 承 担 7.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及 手 续 费, 不 参 与 花 旗 信 用 卡 积 分 计 划 8. 银 行 有 权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额 外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客 户 需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银 行 有 权 对 客 户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如 客 户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不 实 的,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客 户 的 现 金 分 期 申 请 三 还 款 1. 现 金 分 期 的 每 期 应 还 款 额 计 入 持 卡 人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所 用 花 旗 信 用 卡 的 每 月 最 低 还 款 额, 适 用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中 有 关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所 有 规 定 ; 第 一 期 应 还 款 额 将 计 入 成 功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业 务 后 出 具 的 首 个 花 旗 信 用 卡 账 单 中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2. 就 现 金 分 期 而 言, 每 期 应 还 款 额 = 每 期 应 还 本 金 + 每 期 应 还 手 续 费 其 中, 每 期 应 还 本 金 =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总 额 期 数 ; 每 期 应 还 手 续 费 =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总 额 每 期 手 续 费 率 除 第 一 期 以 外, 每 期 应 还 本 金 应 收 取 至 分 位 ; 分 位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统 一 在 第 一 期 收 取 3. 客 户 的 可 用 信 用 额 度 将 根 据 其 每 期 实 际 还 款 金 额 等 额 恢 复 4. 除 非 银 行 另 行 批 准, 客 户 账 户 中 的 溢 缴 款 仅 能 偿 还 当 期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及 手 续 费, 不 能 用 于 提 前 清 偿

17 未 到 期 的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及 手 续 费 四 变 更 与 终 止 1. 客 户 成 功 申 请 现 金 分 期 后, 不 可 对 已 申 请 的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期 数 等 进 行 更 改 或 撤 销 2. 客 户 申 请 提 前 全 额 还 款 且 经 银 行 批 准 的, 所 有 尚 未 偿 还 的 本 金 及 剩 余 期 数 全 部 手 续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当 期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持 卡 人 须 一 次 性 全 额 清 偿 3. 若 客 户 信 用 卡 卡 片 / 账 户 被 销 户 停 卡 卡 片 到 期 未 续 卡, 或 客 户 违 反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或 客 户 逾 期 还 款, 或 持 卡 人 发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监 管 规 定 或 不 正 当 使 用 现 金 分 期 资 金 等 情 形, 或 银 行 认 为 客 户 资 信 状 况 发 生 恶 化, 则 无 须 经 银 行 另 行 通 知 或 催 告, 客 户 的 所 有 剩 余 未 偿 还 的 现 金 分 期 金 额 应 于 发 生 上 述 事 项 之 时 视 为 全 部 到 期, 客 户 应 当 一 次 性 偿 还 全 部 剩 余 欠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金 手 续 费 利 息 滞 纳 金 等 五 其 他 1. 客 户 应 仔 细 阅 读 并 理 解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中 所 有 条 款 的 含 义 及 法 律 后 果 ; 客 户 办 理 现 金 分 期 应 受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之 约 束 2.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经 营 管 理 或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对 本 条 款 及 细 则 进 行 修 订, 有 权 变 更 或 取 消 部 分 或 全 部 业 务 内 容 及 方 式 收 费 项 目 费 率 标 准 等 银 行 可 自 行 决 定 采 取 网 站 公 告 营 业 网 点 公 告 对 账 单 信 函 电 话 银 行 服 务 热 线 预 留 手 机 短 信 等 任 一 方 式 履 行 公 告 或 告 知 义 务, 除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告 或 告 知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公 告 或 告 知 事 项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45 个 日 历 日 后 生 效 3.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依 据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监 管 要 求 执 行 申 请 人 签 署 并 提 交 本 申 请 表, 视 为 申 请 人 已 阅 读 知 晓 理 解 以 下 提 示 信 息, 并 愿 意 承 担 信 用 卡 产 品 的 潜 在 风 险 : 1. 申 请 人 己 阅 读 理 解 接 受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章 程 ( 章 程 )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领 用 合 约 ( 领 用 合 约 ) 本 申 请 表 费 率 表 等 申 请 材 料 的 全 部 条 款 和 内 容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请 见 单 页, 也 可 登 录 花 旗 银 行 网 站 ( 或 通 过 花 旗 银 行 网 点 查 阅 并 且 愿 意 受 之 约 束 并 且, 申 请 人 知 晓 有 关 花 旗 礼 赏 世 界 积 分 计 划 条 款 及 细 则 亦 可 登 录 上 述 花 旗 银 行 网 站 或 通 过 花 旗 银 行 网 点 查 阅, 且 申 请 人 积 分 的 获 得 及 使 用 将 受 该 等 条 款 之 约 束 2. 申 请 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来 签 署 本 申 请 表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 申 请 人 声 明 所 提 供 的 申 请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领 取 信 用 卡 后, 应 合 法 使 用 并 按 时 还 款 使 用 以 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 骗 领 的 信 用 卡 非 法 使 用 信 用 卡 及 恶 意 透 支 信 用 卡 将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及 刑 事 责 任 4. 信 用 卡 是 具 有 先 消 费 后 还 款 功 能 的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适 用 相 关 卡 组 织 及 清 算 组 织 的 规 则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经 济 能 力 和 消 费 习 惯 申 请 信 用 卡, 并 妥 善 安 排 用 卡 及 还 款 5. 使 用 信 用 卡 时 应 遵 守 安 全 用 卡 须 知 ( 详 见 花 旗 银 行 网 站 请 妥 善 保 管 信 用 卡 卡 片, 不 要 让 卡 片 离 开 自 己 的 视 线, 不 要 向 任 何 人 泄 露 密 码, 以 免 信 用 卡 被 伪 造 和 盗 用 遗 失 信 用 卡 后 请 立 即 挂 失, 挂 失 前 的 交 易 和 损 失 将 由 您 承 担

18 6. 为 加 强 用 卡 安 全, 推 荐 选 用 密 码 + 签 名 的 交 易 确 认 方 式 请 不 要 将 卡 号 有 效 期 安 全 校 验 码 等 卡 面 信 息 及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轻 易 示 人 无 论 您 是 否 选 用 密 码 确 认 交 易, 非 银 联 商 户 或 部 分 银 联 境 外 商 户 消 费 或 邮 购 商 旅 订 购 电 话 或 网 络 订 购 等 非 面 对 面 交 易 可 能 均 无 须 验 证 交 易 密 码 并 涉 及 风 险, 宜 谨 慎 7. 信 用 卡 存 款 不 计 利 息 信 用 卡 预 借 现 金 需 付 手 续 费 ; 欠 款 超 过 信 用 额 度 需 付 超 限 费 ; 最 低 还 款 未 还 部 分 需 付 滞 纳 金 您 可 能 要 承 担 的 手 续 费 详 见 费 率 表 8. 信 用 卡 未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全 额 还 款 的,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即 使 全 额 还 款, 若 出 现 预 借 现 金 或 超 信 用 额 度 用 卡 的 情 况, 该 等 预 借 现 金 或 超 限 部 分 也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持 卡 人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待 遇 的, 应 支 付 透 支 利 息 具 体 计 结 息 规 则 详 见 章 程 和 领 用 合 约 9. 信 用 卡 一 般 可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目 的, 不 得 用 于 任 何 经 营 目 的 或 非 法 用 途 ( 包 括 套 现 ), 否 则 本 行 有 权 对 其 信 用 卡 采 取 拒 绝 批 准 交 易 或 暂 停 信 用 卡 功 能 等 管 制 措 施 而 无 需 通 知 持 卡 人 10. 如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未 在 到 期 还 款 日 前 偿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或 者 信 用 卡 因 持 卡 人 的 原 因 被 管 制, 将 可 能 影 响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记 录 请 妥 善 安 排 按 时 还 款 11. 请 务 必 通 过 花 旗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直 销 业 务 代 表 ( 请 注 意 查 验 其 工 作 证 件 ) 等 正 规 渠 道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 本 行 未 授 权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代 办 信 用 卡, 申 请 信 用 卡 的 过 程 中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19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费 率 一 览 表 编 号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收 费 标 准 以 下 收 费 项 目 均 属 于 市 场 调 节 价 信 用 卡 种 类 花 旗 礼 享 卡 花 旗 礼 程 白 金 卡 *1 按 信 用 卡 的 类 别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享 有 7-1 信 用 卡 年 费 相 应 的 卡 片 功 能 和 服 务 主 卡 : 人 民 币 300 元 / 卡 附 属 卡 : 人 民 币 150 元 / 卡 美 元 卡 : 免 年 费 主 卡 : 人 民 币 2,000 元 / 卡 附 属 卡 : 人 民 币 1,000 元 / 卡 美 元 卡 : 免 年 费 7-2 逾 期 滞 纳 金 因 持 卡 人 未 按 时 归 还 最 低 还 款 额 导 致 逾 期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7-3 超 限 费 因 持 卡 人 超 信 用 限 额 用 卡 收 取 的 费 用 最 低 应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的 5%,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元 或 8 美 元 超 限 额 的 5% * 超 限 功 能 需 持 卡 人 自 行 致 电 开 通 最 低 应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的 5%,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元 或 8 美 元 超 限 额 的 5% * 超 限 功 能 需 持 卡 人 自 行 致 电 开 通 7-4 预 借 现 金 手 续 费 提 供 在 信 用 卡 透 支 取 现 额 度 内 支 取 现 金 的 服 务 境 内 : 取 现 金 额 的 2%,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境 外 : 取 现 金 额 的 3%,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或 5 美 元 境 内 : 取 现 金 额 的 2%,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境 外 : 取 现 金 额 的 3%,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或 5 美 元 7-5 溢 缴 款 取 回 手 续 费 提 供 支 取 信 用 卡 账 户 中 溢 缴 款 的 服 务 通 过 ATM 溢 缴 款 取 回 : 通 过 ATM 溢 缴 款 取 回 : 境 内 : 取 现 金 额 的 2%,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境 外 : 取 现 金 额 的 3%,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或 5 美 元 通 过 转 账 人 民 币 溢 缴 款 取 回 : 人 民 币 溢 缴 款 转 账 至 本 行 账 户 免 费, 转 账 至 他 行 手 续 费 为 转 账 金 额 的 0.5%(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 元 / 笔 ) 通 过 柜 面 美 元 溢 缴 款 取 回 : 美 元 柜 面 溢 缴 款 取 回 手 续 费 为 取 现 金 额 的 1%( 不 低 于 2 美 元 / 笔 ) 境 内 : 取 现 金 额 的 2%,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境 外 : 取 现 金 额 的 3%,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元 或 5 美 元 通 过 转 账 人 民 币 溢 缴 款 取 回 : 人 民 币 溢 缴 款 转 账 至 本 行 账 户 免 费, 转 账 至 他 行 手 续 费 为 转 账 金 额 的 0.5%(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 元 / 笔 ) 通 过 柜 面 美 元 溢 缴 款 取 回 : 美 元 柜 面 溢 缴 款 取 回 手 续 费 为 取 现 金 额 的 1%( 不 低 于 2 美 元 / 笔 ) 7-6 交 易 分 期 手 续 费 7-7 账 单 分 期 手 续 费 7-8 现 金 分 期 手 续 费 为 信 用 卡 交 易 提 供 定 制 分 期 还 款 方 式 的 服 务 为 信 用 卡 账 单 提 供 定 制 分 期 还 款 方 式 的 服 务 提 供 预 借 现 金 并 定 制 分 期 还 款 方 式 的 服 务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3, 6, 9, 12, 18, 24 期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交 易 分 期 本 金 的 0.72%, 交 易 分 期 本 金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元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3, 6, 9, 12, 18, 24 期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账 单 分 期 本 金 的 0.72%, 可 分 期 账 单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3, 6, 9, 12, 18, 24 期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交 易 分 期 本 金 的 0.72%, 交 易 分 期 本 金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元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3, 6, 9, 12, 18, 24 期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账 单 分 期 本 金 的 0.72%, 可 分 期 账 单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6, 12, 18, 24, 36 期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6, 12, 18, 24, 36 期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的 %, 现 金 分 期 金 额 不 每 月 分 期 手 续 费 : 现 金 分 期 本 金 的 %, 现 金 分 期 金 额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元, 最 高 人 民 币 50,000 元, 为 500 元 的 倍 数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元, 最 高 人 民 币 50,000 元, 为 500 元 的 倍 数 7-9 挂 失 手 续 费 7-10 换 卡 手 续 费 7-11 快 递 费 提 供 信 用 卡 挂 失 服 务 提 供 信 用 卡 换 卡 服 务 ( 不 包 括 正 常 到 期 续 卡 )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提 供 的 包 括 信 函 凭 证 卡 片 等 邮 寄 快 递 服 务 免 费 人 民 币 50 元 / 卡, 美 元 卡 免 费 人 民 币 20 元 或 3 美 元 / 笔 7-12 调 单 手 续 费 提 供 调 阅 历 史 签 购 单 服 务 人 民 币 20 元 或 3 美 元 / 笔 免 费 7-13 争 议 核 查 手 续 费 提 供 争 议 交 易 调 查 服 务 人 民 币 20 元 或 3 美 元 / 笔 免 费 7-14 补 印 对 账 单 手 续 费 提 供 信 用 卡 账 单 补 印 服 务 7-15 国 际 交 易 接 入 服 务 费 提 供 交 易 币 种 和 外 币 账 户 币 种 不 一 样 时 的 结 算 服 务 花 旗 积 分 / 花 旗 礼 程 兑 换 航 空 里 程 手 续 费 花 旗 积 分 / 花 旗 礼 程 转 赠 手 续 费 提 供 花 旗 积 分 / 花 旗 里 程 兑 换 航 空 里 程 的 服 务 提 供 花 旗 积 分 / 花 旗 礼 程 转 赠 服 务 12 个 月 内 ( 含 ) 的 对 帐 单 : 免 费 ; 12 个 月 以 上 的 对 帐 单 : 人 民 币 10 元 / 每 份 / 每 月 最 高 收 取 人 民 币 100 元 免 费 免 费 免 费 交 易 金 额 的 1.5% 交 易 金 额 的 1.5% 人 民 币 50 元 / 笔 或 8 美 元 / 笔 人 民 币 50 元 / 笔 或 8 美 元 / 笔 12 个 月 内 ( 含 ) 的 对 帐 单 : 免 费 ; 12 个 月 以 上 的 对 帐 单 : 人 民 币 10 元 / 每 份 / 每 月 最 高 收 取 人 民 币 100 元 人 民 币 50 元 / 笔 或 8 美 元 / 笔 人 民 币 50 元 / 笔 或 8 美 元 / 笔 定 价 依 据 : 上 述 我 行 信 用 卡 服 务 费 率 是 根 据 我 行 信 用 卡 系 统 运 营 成 本 制 卡 费 用 ATM 系 统 营 运 成 本 资 金 清 算 成 本 卡 组 织 境 内 外 各 项 费 用 人 工 成 本 以 及 其 它 管 理 费 用, 并 参 考 国 内 同 业 同 类 产 品 的 收 费 标 准 指 定 的 优 惠 说 明 : 即 日 起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花 旗 银 行 礼 享 卡 次 年 年 费 减 免 优 惠 条 件 为 : 每 年 刷 卡 6 次, 即 可 免 除 次 年 年 费 即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我 行 会 根 据 市 场 及 客 户 综 合 情 况, 推 出 花 旗 礼 程 白 金 卡 年 费 减 免 优 惠 活 动 具 体 年 费 减 免 优 惠 度 可 参 考 相 应 的 申 请 表

20 附 注 :1. 本 费 率 表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 生 效 本 费 率 表 仅 供 参 考, 并 会 随 时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市 场 惯 例 银 行 商 业 决 策 及 第 三 方 机 构 收 费 标 准 的 变 更 而 更 改, 具 体 以 相 关 服 务 条 款 或 本 行 公 布 的 最 新 费 率 表 为 准 本 表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等 发 生 调 整, 本 行 将 通 过 网 站 ( 等 进 行 公 告 2. 以 上 费 用 仅 包 含 由 本 行 收 取 或 代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费 用, 由 政 府 征 收 之 各 项 税 费 和 其 它 费 用 以 及 由 其 它 第 三 方 机 构 直 接 收 取 的 费 用 不 包 含 在 本 表 内 该 等 税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应 由 客 户 自 行 缴 纳 3. 人 民 币 收 费 适 用 于 人 民 币 卡, 美 元 收 费 适 用 于 美 元 卡 4. 银 行 为 客 户 提 供 其 他 定 制 服 务,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和 适 用 条 件 以 银 行 与 客 户 签 订 协 议 为 准 5. 花 旗 个 人 信 用 卡 客 户 如 需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请 参 见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银 行 基 本 业 务 费 率 表» 了 解 相 关 账 户 管 理 费 标 准 及 其 他 账 户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6. 中 英 文 本 如 有 歧 义, 应 以 中 文 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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