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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依 據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受 託 單 位 申 請 須 知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貳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參 申 請 資 格 :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法 人 團 體 機 關 ( 構 ) 大 學 校 院 肆 委 託 時 程 :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伍 開 辦 時 程 :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審 查 合 格 後 個 月 內 完 成 簽 約 並 於 簽 約 後 6 個 月 內 開 辦 講 習,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委 託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辦 理 資 格 陸 執 行 計 畫 書 : 請 申 請 單 位 依 據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計 畫 ( 如 附 件 一 ), 並 參 考 下 列 事 項, 擬 定 執 行 計 畫 書 乙 式 份 送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辦 理 一 人 力 : 含 部 門 組 織 行 政 人 員 概 況 ( 註 明 專 職 或 兼 職 ) 二 設 備 : 含 教 學 設 備 種 類 使 用 器 材 情 形 三 師 資 : 說 明 各 課 程 擬 聘 任 講 師 及 其 學 經 歷 等, 並 檢 附 講 師 授 課 同 意 書 及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四 講 習 場 所 : 說 明 自 有 或 租 借 各 場 所 可 容 納 之 人 數, 講 習 地 點 其 用 途 應 符 合 教 學 或 講 習 或 集 會 規 定 五 收 費 標 準 : 含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註 明 每 小 時 費 用 六 考 核 規 劃 : 說 明 教 學 考 核 學 員 考 核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等 配 合 情 形 柒 申 請 方 式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執 行 計 畫 書, 於 刊 登 公 告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郵 遞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段 34 號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捌 審 查 方 式 : 由 作 業 單 位 就 各 申 請 單 位 檢 送 執 行 計 畫 書 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2 玖 審 查 標 準 : 一 課 程 師 資 人 力 ( 一 ) 師 資 陣 容 及 其 學 經 歷 ( 二 ) 師 資 之 專 長 與 訓 練 課 程 符 合 程 度 ( 三 ) 每 位 師 資 之 授 課 時 數 是 否 合 理 ( 四 ) 申 請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及 專 責 部 門 之 設 置 ( 五 ) 專 職 人 力 是 否 足 夠 二 設 備 場 所 ( 一 ) 教 學 設 備 及 學 員 使 用 器 材 情 形 ( 二 ) 場 所 自 有 或 租 借 及 其 交 通 便 利 性 ( 三 ) 場 所 空 間 照 明 通 風 及 安 全 性 等 ( 四 ) 場 所 其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教 學 或 講 習 或 集 會 規 定 ( 五 ) 場 地 須 有 消 防 及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三 行 政 作 業 ( 一 ) 辦 理 相 關 講 習 訓 練 之 經 驗 ( 二 ) 教 學 及 學 員 考 核 規 劃 ( 三 ) 講 習 資 訊 之 配 合 與 建 立 ( 講 習 資 訊 須 於 報 名 作 業 開 始 前, 刊 登 報 紙 電 子 報 或 其 他 媒 體 ) ( 四 ) 報 名 作 業 ( 五 ) 收 費 標 準 ( 六 ) 學 員 反 應 意 見 之 處 理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資 料, 經 查 不 確 實 者, 一 律 取 消 資 格 二 申 請 單 位 應 詳 閱 申 請 須 知, 並 按 所 規 定 內 容 提 送 資 料, 以 利 審 查 三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送 之 所 有 資 料, 請 自 留 底 稿, 主 辦 機 關 概 不 退 還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利 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或 電 洽 本 案 承 辦 人 李 佳 音 小 姐 ( 連 絡 電 話 : ) 五 執 行 計 畫 書 請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執 行 計 畫 書 製 作 要 點 ( 如 附 件 二 ) 辦 理 附 件 一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計 畫 附 件 二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執 行 計 畫 書 製 作 要 點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計 畫 壹 依 據 : 點 貳 的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使 執 行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之 人 員, 瞭 解 掌 握 建 築 法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意 旨 並 遂 行 所 賦 工 作, 俾 落 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及 維 護 制 度 參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肆 受 託 單 位 :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條 件 之 機 關 團 體 一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法 人 團 體 機 關 ( 構 ) 或 大 學 校 院 二 置 有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之 專 任 行 政 人 員 1 人 以 上 三 各 講 習 訓 練 課 程 能 邀 集 符 合 本 講 習 計 畫 第 捌 點 師 資 之 授 課 講 師 人 以 上 伍 開 辦 時 程 : 受 託 單 位 應 經 委 託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後 個 月 內 完 成 簽 約 並 於 簽 約 後 6 個 月 內 開 辦 講 習,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委 託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辦 理 資 格, 全 部 講 習 梯 次 應 於 合 約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成 陸 講 習 對 象 類 別 及 參 訓 人 員 資 格 : 一 符 合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資 格 者 ( 一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 1.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師. 領 有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營 造 工 程 管 理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1

4 計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關 甲 級 或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領 有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證 工 地 主 任 結 業 證 書 者 ( 二 ) 設 備 安 全 類 : 1.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師. 領 有 昇 降 機 裝 修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等 相 關 甲 級 或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二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指 派 參 訓 者 柒 講 習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 一 第 陸 點 第 1 款 第 1 1. 及 第 1. 資 格 人 員 應 修 習 7 小 時 以 上 之 講 習 訓 練 課 程 二 第 陸 點 第 1 款 第 1. 及 第. 資 格 人 員 應 修 習 1 小 時 以 上 之 講 習 訓 練 課 程 三 課 程 應 於 同 一 梯 ( 期 ) 講 習, 不 得 分 梯 ( 期 ) 次 完 成 課 程 詳 附 表 - 課 程 及 授 課 時 數 分 配 表 捌 師 資 : 一 講 師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或 條 件 之 一 : ( 一 )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 二 )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二 講 師 應 檢 附 授 課 同 意 書 玖 教 材 : 一 由 受 託 單 位 自 行 編 印 並 支 應 相 關 費 用 二 教 材 應 先 經 委 託 單 位 審 查, 相 關 送 審 教 材 印 製 費 用 由 受 託

5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拾 講 習 地 點 : 一 講 習 地 點 其 用 途 應 符 合 教 學 或 講 習 或 集 會 規 定, 並 自 行 負 責 有 關 建 築 消 防 法 規 等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防 災 規 定 事 項 之 維 護 二 應 配 合 地 區 實 際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人 數, 於 北 中 南 三 地 分 別 開 班, 如 報 名 情 形 特 殊 時 不 受 前 述 限 制, 但 辦 理 方 式 須 先 經 委 託 單 位 同 意 拾 壹 經 費 預 算 : 一 由 受 託 單 位 按 教 材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學 員 手 冊 之 印 製 教 學 場 地 租 用 代 辦 午 餐 行 政 事 務 交 通 宣 導 教 授 鐘 點 費 講 習 資 訊 建 立 等 實 際 費 用 覈 實 編 列, 向 受 訓 學 員 收 取 費 用 ( 包 括 報 名 費 及 學 雜 費 ), 其 每 小 時 收 費 不 得 超 過 300 元 整 二 依 據 前 點 編 製 經 費 預 算 表 拾 貳 教 學 督 導 : 由 受 託 單 位 組 教 學 工 作 小 組, 設 班 主 任 副 主 任 及 課 務 輔 導 庶 務 三 個 組, 以 利 教 學 督 導 及 輔 導 服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拾 參 教 學 考 核 : 一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後, 方 能 取 得 講 習 合 格 資 格, 但 遲 到 早 退 超 過 10 分 鐘 者 該 節 視 同 曠 課,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並 不 得 補 考 二 講 習 人 員 需 親 自 參 訓 並 簽 到 ( 不 得 以 圖 章 代 替 ),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三 由 教 學 工 作 小 組 課 務 組 派 員 駐 班 督 導, 每 節 課 均 按 座 次 表 點 名, 並 經 常 性 巡 視 上 課 情 形, 以 提 高 講 習 效 果 3

6 四 教 學 工 作 小 組 課 務 組, 應 依 講 習 對 象 類 別, 按 講 習 時 間 先 後 編 列 梯 ( 期 ) 次, 辦 理 招 生 五 除 共 同 得 併 班 上 課 外,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及 設 備 安 全 類 之 專 業 講 習 課 程 應 分 別 設 班 開 課, 每 班 或 跨 二 類 併 班 之 參 訓 人 員 以 100 名 為 限 六 考 試 : ( 一 ) 考 試 題 由 委 託 單 位 依 課 程 時 數 比 例 出 題 彙 整 成 題 庫 ( 二 ) 受 託 單 位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自 題 庫 系 統 取 題, 製 作 A.B. 卷 並 安 排 梅 花 座, 考 試 後 15 日 內 評 定 分 數 ( 三 )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分 數 ( 四 ) 考 場 每 間 應 有 至 3 人 監 考, 並 嚴 格 執 行 考 試 秩 序 管 理, 如 發 現 舞 弊 應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講 習 結 束 後, 請 學 員 填 寫 講 習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拾 肆 報 名 手 續 : 查 表, 於 申 請 結 業 證 書 時, 一 併 檢 附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一 受 託 單 位 須 於 報 名 作 業 開 始 前, 將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 含 課 程 表 講 師 講 習 地 點 ) 送 委 託 單 位 備 查 後, 刊 登 報 紙 電 子 報 或 其 他 媒 體 二 受 託 單 位 應 於 受 理 報 名 時, 確 實 驗 證 參 訓 學 員 之 資 格 拾 伍 講 習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 一 第 陸 點 第 1 款 人 員 講 習 合 格 者, 由 受 託 單 位 檢 附 學 員 手 冊 學 員 結 業 證 書 清 冊 每 節 課 點 名 清 冊 或 簽 到 ( 退 ) 名 簿 成 績 清 冊 講 師 及 監 考 人 簽 到 單 講 習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及 委 託 單 位 規 定 之 資 料 等, 報 請 委 託 單 位 備 查 後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二 學 員 手 冊 應 註 明 : 主 講 人 須 知 學 員 須 知 本 梯 ( 期 ) 次 講 習 課 程 表 授 課 講 師 學 經 歷 學 員 座 次 表 三 學 員 結 業 清 冊 應 註 明 : 結 業 證 書 字 號 受 訓 梯 ( 期 ) 別 學 員 編 號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4

7 話 通 訊 地 址 及 其 參 訓 資 格 四 受 託 單 位 應 電 腦 製 作 結 業 證 書, 於 受 託 單 位 代 表 人 用 印 後, 轉 送 委 託 單 位 核 發 五 結 業 證 書 尺 寸 為 A4 直 式 橫 書, 格 式 內 容 依 委 託 單 位 規 定 擬 定, 並 應 註 明 核 發 日 期 及 有 效 期 限 六 結 業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3 年,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未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核 發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證 者, 應 重 新 參 加 講 習 訓 練 七 第 陸 點 第 款 人 員 講 習 合 格 者, 由 受 託 單 位 電 腦 製 作 結 訓 證 明, 於 受 託 單 位 代 表 人 用 印 後 核 發 ; 受 託 單 位 並 應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事 宜 拾 陸 講 習 資 訊 系 統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已 建 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如 下 : 一 建 檔 功 能 : 受 訓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 含 照 片 掃 描 ) 二 列 印 功 能 : 包 括 學 員 證 郵 寄 標 籤 學 員 清 冊 成 績 清 冊 結 業 清 冊 結 業 證 書 等 印 製 功 能 三 系 統 需 求 : 1.CPU:Intel Pentium i3( 含 ) 以 上. 硬 碟 :500G 以 上 硬 碟 空 間 3. 記 憶 體 :GB 以 上 4. 作 業 系 統 :MS-Windows XP,7(3 或 64 位 元 皆 可 ) 5. 光 碟 機 :CD-ROM 光 碟 燒 錄 機 ( 系 統 安 裝 資 料 備 份 及 轉 出 電 子 檔 使 用 ) 乙 部 6. 彩 色 掃 描 器 : 全 彩 A4 大 小 ( 照 片 建 檔 使 用 ) 7. 彩 色 雷 射 印 表 機 :A4 大 小 ( 列 印 結 業 證 書 使 用 ) 8. 上 網 功 能 ( 傳 送 結 訓 學 員 資 料 ) 拾 柒 受 託 單 位 應 將 每 梯 ( 期 ) 次 講 習 受 訓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學 員 結 業 清 冊 出 席 紀 錄 ( 每 節 課 點 名 清 冊 或 簽 到 ( 退 ) 名 簿 ) 等 資 料 保 存 建 檔,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五 年 拾 捌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委 託 單 位 另 行 修 正 補 充 5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課 程 及 授 課 時 數 分 配 表 壹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款 第 及 第 款 第 資 格 人 員 講 習 課 程 (7 小 時 )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及 範 圍 課 程 說 明 1. 建 築 法.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3.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法 有 關 建 築 執 照 ( 變 更 使 4.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用 ) 許 可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1. 建 築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制 度 說 明 辦 法 5.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申 報 等 管 理 制 度 之 最 新 相 關 法 令 及 函 釋 說 明,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6.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解 各 法 令 之 立 法 意 旨, 提 昇 執 行 取 締 執 行 要 點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之 理 解 力 7.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案 件 複 查 作 業 原 則 1.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共.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同 查 人 認 可 證 申 請 及 換 發 作 業 人 認 可 制 度 及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說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作 業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明 查 人 停 止 認 可 或 廢 止 認 可 情 節 1. 申 報 人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宣 導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專 業 檢 查 人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制 度 及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證 及 申 報 作 業 程 序 3. 檢 查 紀 錄 及 報 告 書 製 作 定, 俾 利 從 業 人 員 瞭 解 並 落 實 檢 4. 二 維 及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操 作 查 簽 證 事 務 1. 溝 通 與 表 達. 圖 說 標 準 化 作 業 ( 繪 製 圖 面 及 圖 例 之 標 準 化 ) 4. 溝 通 技 能 與 執 業 倫 理 3. 文 書 作 業 系 統 ( 書 表 系 統 化 ) 強 化 專 業 檢 查 人 與 申 報 人 主 管 4. 客 戶 關 係 建 築 機 關 間 之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及 5. 計 畫 與 協 調 其 執 業 倫 理 道 德 6.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業 務 之 道 德 與 倫 理 7.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從 業 人 員 之 社 會 責 任 與 道 德 義 務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設 備 安 全 類 1 1

9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專 業 設 備 安 全 類 專 業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及 範 圍 課 程 說 明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3.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3.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表.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3.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4.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畫 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6. 建 築 物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及 新 材 料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要 點 ( 建 築 防 火 材 料 認 可 ) 1. 建 立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簽 證 事 務 時, 對 於 各 類 檢 查 項 具 體 內 容 與 檢 查 標 準 之 正 確 判 斷 觀 念.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適 用 性 能 設 計 規 定 或 經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依 據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指 定 改 善 標 準 之 檢 查 方 式 及 其 重 點 3.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防 火 材 料 構 成 評 定 認 可 方 式 及 其 檢 查 重 點 透 過 實 務 案 例 研 習, 指 導 專 業 檢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查 人 將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書 表 案 例 研 習 討 論 查 結 果 依 規 定 格 式 製 成 報 告 書 1. 涉 關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涉 關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可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3. 涉 關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改 善 項 之 作 業 方 式 4. 涉 關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評 定 事 項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5.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改 善 作 業 之 協 調 溝 通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備 編 ) 3.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4.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管 理 辦 法 5. 建 築 物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及 新 材 料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要 點 ( 建 築 物 避 雷 設 備 認 可 )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各 檢 查 項 得 提 具 改 善 計 畫 之 要 件, 及 各 改 善 項 之 法 令 依 據 及 其 處 理 程 序 說 明 俾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能 夠 因 應 受 檢 查 所 改 善 需 求 提 供 良 好 改 善 對 策 1. 建 立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設 備 檢 查 簽 證 事 務 時, 對 於 各 類 檢 查 項 具 體 內 容 與 檢 查 標 準 之 正 確 判 斷 觀 念.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避 雷 設 備 構 成 評 定 認 可 方 式 及 其 檢 查 重 點 透 過 實 務 案 例 研 習, 指 導 專 業 檢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表 查 人 將 建 築 物 設 備 檢 查 結 果 依 案 例 研 習 討 論 規 定 格 式 製 成 報 告 書 1. 涉 關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檢 查 項 得 提 具 改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涉 關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許 可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3.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改 善 作 業 之 協 調 溝 通 課 程 總 時 數 善 計 畫 之 要 件, 及 其 法 令 依 據 及 處 理 程 序 說 明 俾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能 夠 因 應 受 檢 查 所 改 善 需 求 提 供 良 好 改 善 對 策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小 時 設 備 安 全 類 1 1

10 貳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款 第 3 及 第 款 第 3 資 格 人 員 講 習 課 程 (1 小 時 ) 共 同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及 範 圍 課 程 說 明 1. 建 築 法.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建 築 法 有 關 建 築 執 照 ( 變 更 使 4.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用 ) 許 可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1. 建 築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5.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及 變 更 使 用 申 報 等 管 理 制 度 之 最 新 相 關 法 定 檢 查 制 度 說 明 辦 法 令 及 函 釋 說 明,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6.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解 各 法 令 之 立 法 意 旨, 提 昇 執 行 取 締 執 行 要 點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之 理 解 力 7.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案 件 複 查 作 業 原 則 1.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查 人 認 可 證 申 請 及 換 發 作 業 人 認 可 制 度 及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說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作 業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明 查 人 停 止 認 可 或 廢 止 認 可 情 節 1. 申 報 人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宣 導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專 業 檢 查 人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制 度 及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證 及 申 報 作 業 程 序 3. 檢 查 紀 錄 及 報 告 書 製 作 定, 俾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並 落 實 4. 二 維 及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操 作 檢 查 簽 證 事 務 1. 溝 通 與 表 達. 圖 說 標 準 化 作 業 ( 繪 製 圖 面 及 圖 例 之 標 準 化 ) 4. 溝 通 技 能 與 執 業 倫 理 3. 文 書 作 業 系 統 ( 書 表 系 統 化 ) 強 化 專 業 檢 查 人 與 申 報 人 主 管 4. 客 戶 關 係 建 築 機 關 間 之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及 5. 計 畫 與 協 調 其 執 業 倫 理 道 德 6.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業 務 之 道 德 與 倫 理 7.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從 業 人 員 之 社 會 責 任 與 道 德 義 務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設 備 安 全 類

11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專 業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及 範 圍 課 程 說 明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1. 建 立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簽 證 事 務 告 書 表 時, 對 於 各 類 檢 查 項 具 體 內.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容 與 檢 查 標 準 之 正 確 判 斷 觀 念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建 築 物 3.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適 用 性 能 設 計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4.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計 施 規 定 或 經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工 編 ) 依 據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設 計 計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畫 書 申 請 認 可 要 點 指 定 改 善 標 準 之 檢 查 方 式 及 6. 建 築 物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其 重 點 及 新 材 料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要 點 3.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防 火 材 ( 建 築 防 火 材 料 認 可 ) 料 構 成 評 定 認 可 方 式 及 其 檢 查 重 點 1. 建 築 執 照 核 定 內 容 查 對 要 領 指 導 專 業 檢 查 人 透 過 建 築 物 原.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原. 建 築 物 申 報 客 體 規 模 及 範 圍 領 ( 變 更 ) 使 用 執 照 卷 附 竣 工 圖 核 定 內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判 別 要 領 說 掌 握 受 檢 場 所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現 況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現 況 與 原 領 執 照 核 定 檢 查 項 之 檢 查 標 準 及 其 重 點 內 容 不 符 之 檢 查 要 領 透 過 實 務 案 例 研 習, 指 導 專 業 檢 3.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查 人 將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書 表 案 例 研 習 討 論 查 結 果 依 規 定 格 式 製 成 報 告 書 1. 涉 關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涉 關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審 查 許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各 檢 查 項 可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得 提 具 改 善 計 畫 之 要 件, 及 各 3. 涉 關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原 有 4.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改 善 項 之 法 令 依 據 及 其 處 理 合 法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改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俾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能 夠 善 項 之 作 業 方 式 因 應 受 檢 查 所 改 善 需 求 提 供 良 4. 涉 關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性 能 評 好 改 善 對 策 定 事 項 之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5.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改 善 作 業 之 協 調 溝 通 1. 各 類 組 用 途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避 透 過 各 類 組 用 途 之 檢 查 案 例 說 難 設 施 檢 查 案 例 說 明 及 研 討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明, 提 昇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各 類 組 用 途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避 查 案 例 解 說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事 務 之 執 行 難 設 施 檢 查 案 件 常 見 缺 失 說 能 力 明 1. 申 報 場 所 實 地 檢 查 作 業 研 習 透 過 實 地 檢 查 作 業 之 操 作, 強 化 及 討 論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專 業 檢 查 人 執 行 檢 查 事 務 技 巧. 不 合 格 檢 查 項 溝 通 研 習 及 及 溝 通 能 力 討 論 3 4 設 備 安 全 類

12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及 範 圍 課 程 說 明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備 編 ) 1. 建 立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3.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設 備 檢 查 簽 證 事 務 時, 對 於 各 類 檢 查 項 具 體 內 容 與 檢 查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項 管 理 辦 法 標 準 之 正 確 判 斷 觀 念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4.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管 理 辦. 協 助 專 業 檢 查 人 瞭 解 避 雷 設 法 備 構 成 評 定 認 可 方 式 及 其 檢 5. 建 築 物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查 重 點 及 新 材 料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要 點 ( 建 築 物 避 雷 設 備 認 可 ) 1. 建 築 執 照 核 定 內 容 查 對 要 領 指 導 專 業 檢 查 人 透 過 建 築 物 原. 建 築 物 設 備 之 原 核 定 內. 建 築 物 申 報 客 體 規 模 及 範 圍 領 ( 變 更 ) 使 用 執 照 卷 附 竣 工 圖 設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及 現 況 判 別 要 領 說 掌 握 受 檢 場 所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備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現 況 與 原 領 執 照 核 定 安 項 之 檢 查 標 準 及 其 重 點 內 容 不 符 之 檢 查 要 領 全 類 透 過 實 務 案 例 研 習, 指 導 專 業 檢 3.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表 專 查 人 將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結 業 告 書 製 作 案 例 研 習 討 論 果 依 規 定 格 式 製 成 報 告 書 1. 涉 關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檢 查 項 得 提 具 改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善 計 畫 之 要 件, 及 其 法 令 依 據 及 4.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不. 涉 關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許 可 之 處 理 程 序 說 明 俾 使 專 業 檢 查 人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能 夠 因 應 受 檢 查 所 改 善 需 求 提 3.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改 善 作 業 供 良 好 改 善 對 策 之 協 調 溝 通 1. 各 類 組 用 途 建 築 物 之 設 備 檢 透 過 各 類 組 用 途 之 檢 查 案 例 說 5.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案 查 案 例 說 明 及 研 討 明, 提 昇 專 業 檢 查 人 從 事 建 築 物 例 解 說. 各 類 組 用 途 建 築 物 之 設 備 檢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事 務 之 執 行 能 力 查 案 件 常 見 缺 失 說 明 1. 申 報 場 所 實 地 檢 查 作 業 研 習 透 過 實 地 檢 查 作 業 之 操 作, 強 化 及 討 論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專 業 檢 查 人 執 行 檢 查 事 務 技 巧. 不 合 格 檢 查 項 溝 通 研 習 及 及 溝 通 能 力 討 論 課 程 總 時 數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設 備 安 全 類 小 時

1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一 執 行 計 畫 書 大 綱 執 行 計 畫 書 製 作 要 點 ( 一 ) 人 力 : 含 部 門 組 織 行 政 人 員 概 況 ( 註 明 專 職 或 兼 職 ) ( 二 ) 設 備 及 資 訊 系 統 : 含 教 學 設 備 種 類 使 用 器 材 情 形, 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已 建 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系 統 功 能 及 需 求 詳 講 習 計 畫 第 拾 陸 點 講 習 資 訊 系 統 ), 請 說 明 貴 單 位 電 腦 資 訊 設 備 內 容 ( 三 ) 師 資 : 說 明 各 課 程 擬 聘 任 講 師 及 學 經 歷 等 ( 四 ) 講 習 場 所 : 說 明 自 有 或 租 借 各 場 所 可 容 納 之 人 數, 講 習 地 點 其 用 途 應 符 合 教 學 或 講 習 或 集 會 規 定 ( 五 ) 收 費 標 準 : 含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註 明 每 小 時 費 用 ( 六 ) 考 核 規 劃 : 說 明 教 學 考 核 學 員 考 核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等 配 合 情 形 二 執 行 計 畫 書 裝 訂 ( 一 ) 請 以 A4 格 式, 編 製 錄 頁 碼 並 裝 訂 成 冊, 所 有 文 字 均 以 電 腦 輸 出 雙 面 列 印, 頁 數 以 50 頁 以 內 為 原 則 ( 附 件 資 料 除 外 ) ( 二 ) 裝 訂 順 序 封 面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執 行 計 畫 書 單 位 : ( 全 名 ) 地 址 :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錄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執 行 計 畫 書 (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其 製 作 內 容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編 排 ) 1. 單 位 屬 性 介 紹 (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法 人 團 體 機 關 構

14 三 附 件 或 大 學 校 院 ). 人 力 ( 含 部 門 組 織 行 政 人 員 概 況 置 有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之 專 任 行 政 人 員 一 人 以 上 ) 3. 設 備 ( 含 教 學 設 備 種 類 使 用 器 材 情 形 電 腦 資 訊 設 備 內 容 ) 4. 師 資 ( 說 明 各 課 程 擬 聘 任 講 師 及 學 經 歷 等 須 檢 附 授 課 講 師 名 冊 授 課 師 資 規 劃 表 講 師 授 課 同 意 書 及 講 師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5. 講 習 場 所 ( 檢 附 使 用 執 照 最 新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消 防 檢 修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場 地 如 為 租 借 者, 須 檢 附 租 賃 同 意 書 ) 6. 收 費 標 準 ( 檢 附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註 明 每 小 時 收 費 ) 7. 考 核 規 劃 ( 說 明 教 學 考 核 學 員 考 核 結 業 證 書 核 發 等 配 合 情 形, 並 檢 附 講 習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 8. 其 他 附 件 資 料 ( 法 人 團 體 立 案 證 明 ; 行 政 人 員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設 備 場 地 照 片 等 ) 授 課 講 師 名 冊 授 課 師 資 規 劃 表 及 講 師 授 課 同 意 書 格 式

15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授 課 講 師 名 冊 講 師 姓 名 講 師 學 經 歷 備 註 現 職 聯 絡 電 話 學 歷 ( 系 ) 講 授 經 歷 / 年 資 現 職 聯 絡 電 話 1.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學 歷 ( 系 ) 講 授 經 歷 / 年 資 現 職 聯 絡 電 話 1.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學 歷 ( 系 ) 講 授 經 歷 / 年 資 現 職 聯 絡 電 話 1.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學 歷 ( 系 ) 講 授 經 歷 / 年 資 1.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16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授 課 師 資 規 劃 表 壹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款 第 及 第 款 第 資 格 人 員 講 習 課 程 (7 小 時 ) 課 程 名 稱 1. 建 築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制 度 說 明 授 課 講 師 共 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作 業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作 業 程 序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專 業 設 備 安 全 類 專 業 4. 溝 通 技 能 與 執 業 倫 理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3.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3.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17 貳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及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款 第 3 及 第 款 第 3 資 格 人 員 講 習 課 程 (1 小 時 ) 共 同 課 程 名 稱 1. 建 築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制 度 說 明.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作 業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作 業 程 序 授 課 講 師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專 業 設 備 安 全 類 專 業 4. 溝 通 技 能 與 執 業 倫 理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原 核 定 內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及 現 況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4.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案 例 解 說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設 備 之 原 核 定 內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及 現 況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4.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5.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案 例 解 說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18 ( 受 託 單 位 全 名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講 師 授 課 同 意 書 一 講 師 簡 歷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學 歷 ( 系 ) * 請 載 明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及 服 務 年 資 * 經 歷 / 年 資 備 註 1.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專 講 師 以 上 職 務, 講 授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課 程 者.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系 畢 業, 並 有 5 年 以 上 建 築 管 理 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經 驗 者 二 授 課 同 意 書 本 人 同 意 擔 任 ( 受 託 單 位 全 名 ) 辦 理 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資 格 講 習 講 師 ㄧ 職, 講 授 以 下 ( 請 勾 選 ): 共 同 : 1. 建 築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制 度 說 明.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作 業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專 業 : 1.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原 核 定 內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及 現 況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設 備 安 全 類 專 業 : 1.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項 及 其 檢 查 標 準. 建 築 物 設 備 之 原 核 定 內 容 申 報 客 體 判 別 及 現 況 檢 查 要 領 3.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報 告 書 製 作 3.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作 業 程 序 4. 溝 通 技 能 與 執 業 倫 理 4.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檢 查 案 例 解 說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4.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改 善 作 業 5.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案 例 解 說 6. 實 地 研 習 操 作 及 討 論 立 同 意 書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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