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表 一 項 目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資 產 金 額 合 併 比 例 未 納 入 計 算 之 原 因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CTBC Bank (Phil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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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資 訊 揭 露 103 年 度 定 性 與 定 量 資 訊 為 遵 循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第 三 支 柱 市 場 紀 律 原 則, 銀 行 應 於 網 站 設 置 資 本 適 足 性 與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揭 露 下 列 資 訊 : ( 一 ) 資 本 管 理 1.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 附 表 一 ) 2.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 3. 資 本 結 構 ( 附 表 四 附 表 四 之 一 附 表 四 之 二 附 表 四 之 三 及 附 表 五 ) ( 二 ) 信 用 風 險 : 1.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六 ) 2. 信 用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七 至 附 表 十 ) ( 三 ) 作 業 風 險 : 1.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一 ) 2. 作 業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二 ) ( 四 ) 市 場 風 險 : 1.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三 ) 2. 市 場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四 至 附 表 十 七 ) ( 五 ) 證 券 化 : 1.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八 ) 2. 證 券 化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九 ) ( 六 )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 1.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二 十 ) ( 七 ) 流 動 性 風 險 : 1.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二 十 一 ) 2. 流 動 性 風 險 暴 險 ( 附 表 二 十 二 )

2 附 表 一 項 目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資 產 金 額 合 併 比 例 未 納 入 計 算 之 原 因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CTBC Bank (Philippines) Corp. 19,449, % PT. Bank CTBC Indonesia 31,587,244 99% 1. 納 入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之 子 公 司 名 稱 CTBC Bank Corp.(Canada) 9,721, % The Tokyo Star Bank, Ltd. 774,461, % CTBC Capital Corp. 73,194, % 2. 未 納 入 合 併 資 本 萬 銀 財 務 ( 香 港 ) 有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之 子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稱 243,760 0% 該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及 損 益 不 具 重 大 性 242, 說 明 集 團 內 資 金 或 監 理 資 本 轉 移 的 限 制 或 主 要 障 礙 集 團 內 資 金 或 監 理 資 本 之 轉 移 無 相 關 限 制 或 主 要 障 礙, 惟 考 量 海 外 子 公 司 盈 餘 匯 回 之 稅 負 及 其 因 應 未 來 營 運 成 長 之 可 能 資 本 需 求, 海 外 子 公 司 超 過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要 求 之 資 本 暫 以 保 留 於 當 地 運 用 為 原 則 填 表 說 明 : 合 併 比 例 一 欄, 完 全 合 併 者 填 入 100%, 比 例 合 併 者 填 入 持 股 比 例, 未 納 入 合 併 者 填 入 0%

3 附 表 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說 明 103 年 12 月 31 日 項 目 內 容 簡 要 論 述 銀 行 面 對 目 前 和 未 來 業 務, 其 評 估 資 本 適 足 性 的 方 法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係 遵 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發 布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考 量 短 期 和 長 期 資 本 需 求, 根 據 營 運 計 劃 內 部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要 求 目 前 及 未 來 預 計 資 本 需 求 及 對 股 東 報 酬 之 承 諾, 擬 定 年 度 資 本 計 劃, 並 制 訂 備 援 方 案 以 滿 足 計 畫 外 的 資 本 需 求 另 定 期 進 行 行 內 壓 力 測 試 及 情 境 模 擬 分 析 試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充 分 考 量 對 本 行 資 本 水 準 可 能 產 生 影 響 的 外 部 條 件 和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潛 在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環 境 變 化 及 其 他 衝 擊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的 事 件, 以 確 保 發 生 不 利 影 響 事 件 或 市 場 狀 況 巨 幅 變 化 時 仍 能 維 持 充 足 資 本 並 於 每 季 配 合 全 年 預 測 程 序, 以 季 為 基 礎 預 估 至 當 年 年 底 的 資 本 狀 況 及 所 採 行 之 策 略, 並 向 銀 行 管 理 會 議 呈 報

4 附 表 三 項 目 自 有 資 本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非 普 通 股 權 益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67,593, ,310, ,144, ,872,697 13,287,861 1,898,999 28,825,791 9,315,799 第 二 類 資 本 淨 額 16,137,063 16,037,684 56,329,620 31,163,779 自 有 資 本 合 計 數 197,018, ,246, ,299, ,352,275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 信 用 風 險 1,279,636,051 1,174,638,270 1,759,599,413 1,257,733,513 作 業 風 險 90,387,379 79,526, ,148,154 86,451,508 市 場 風 險 68,106,949 82,875,537 88,707,956 97,053,02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合 計 數 1,438,130,379 1,337,040,550 1,971,455,523 1,441,238,041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11.65% 9.37% 9.14% 9.01%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12.58% 9.51% 10.60% 9.66% 資 本 適 足 率 13.70% 10.71% 13.46% 11.82% 填 表 說 明 : 請 填 列 申 報 當 期 及 前 一 年 度 同 期 資 料

5 附 表 四 項 目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 資 本 結 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普 通 股 股 本 91,092,775 78,622,897 91,092,775 78,622,897 預 收 普 通 股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普 通 股 股 本 溢 價 26,184,832 17,184,832 26,184,832 17,184,832 資 本 公 積 其 他 (2,773) (2,773) (2,773) (2,773)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44,370,246 39,662,592 44,370,246 39,662,592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4,814, ,935 4,814, ,935 累 積 盈 虧 34,001,789 15,692,181 34,001,789 15,692,181 非 控 制 權 益 ,216 15,550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3,848,740) (4,608,902) (3,848,740) (4,608,902) 減 :96 年 1 月 4 日 後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未 認 列 損 失 減 :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 1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2 預 付 退 休 金 或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 中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提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之 提 列 不 足 數 3 庫 藏 股 19,467 4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11,809,948 11,844,172 12,252,609 12,195,178 5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2,538,324 2,518,960 6 銀 行 之 負 債 因 其 本 身 信 用 風 險 之 變 動 所 認 列 之 未 實 現 損 失 或 利 益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464, ,012 7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419, , , ,328 8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不 足 數 9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0 證 券 化 交 易 應 扣 除 數 12,949 12,949 12,949 12,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16,312,139 8,901, ,209 1,484,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13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14 對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0% 超 限 數 15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超 過 扣 除 門 檻 15% 之 應 扣 除 數 1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1) 167,593, ,310, ,144, ,872,697 非 普 通 股 權 益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9,600,000 10,800,000 9,600,000 10,800,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20,000,000 20,000,000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合 計 數 減 :1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2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16,312,139 8,901, ,209 1,484,201 3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4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2) 13,287,861 1,898,999 28,825,791 9,315,799

6 附 表 四 第 二 類 資 本 : 項 目 資 本 結 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13,245,700 14,094,495 13,245,700 14,094,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可 轉 換 次 順 位 債 券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9,606,000 12,418,000 9,606,000 12,418,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15,000,000 15,000,000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12,949 12,949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188, , , ,048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10,707,732 6,962,194 11,208,679 7,254,689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8,615,749 減 : 1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32,624,279 17,802,002 1,548,418 2,968,402 2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3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第 二 類 資 本 淨 額 (3) 16,137,063 16,037,684 56,329,620 31,163,779 自 有 資 本 合 計 =(1)+(2)+(3) 197,018, ,246, ,299, ,352,275 填 表 說 明 : 請 填 列 申 報 當 期 及 前 一 年 度 同 期 資 料

7 附 表 四 之 一 項 目 名 稱 資 產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受 限 制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資 產 總 計 負 債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 淨 額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 待 出 售 資 產 直 接 相 關 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 債 總 計 權 益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股 本 普 通 股 特 別 股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 或 待 彌 補 虧 損 )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 益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資 產 負 債 表 ( 本 行 無 需 揭 露 本 表 ) 103 年 12 月 年 日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銀 行 納 入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若 於 計 算 合 併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時, 係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者, 請 說 明 該 子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活 動 暨 其 資 產 及 權 益 總 額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旨 在 分 別 列 示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用 以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各 資 產 負 債 及 權 益 等 會 計 項 目 之 金 額, 若 二 者 之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數 字 均 相 同, 即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無 需 揭 露 本 表, 僅 須 揭 露 附 表 四 之 二 及 附 表 四 之 三 : (1) 預 期 損 失 評 價 準 備 及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未 有 提 列 不 足 之 情 形 者 (2) 於 計 算 合 併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時, 其 納 入 合 併 之 子 公 司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相 同 者 2. 若 銀 行 有 預 期 損 失 評 價 準 備 及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之 情 形, 為 使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仍 能 保 持 平 衡, 除 於 保 留 盈 餘 項 下 扣 除 該 金 額 外, 應 同 步 於 相 關 之 資 產 負 債 會 計 項 下 調 整 上 開 不 足 之 金 額 ( 如 :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應 調 整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應 調 整 相 關 金 融 資 產 ;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則 調 整 負 債 準 備 )

8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94,807,281 94,807, ,030, ,030,099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160,079, ,079, ,292, ,292,402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90,040,166 90,040, ,400, ,400,254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72 A1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2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3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4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5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6 其 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90,040, ,400,254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1,499,486 1,499,486 1,499,486 1,499,486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0 2,774,393 2,774,393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170,879, ,879, ,832, ,832,305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824, , , ,049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6,323,343 6,323,343 6,323,343 6,323,343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1,316,825,892 1,316,825,892 1,820,196,154 1,820,196,154 貼 現 及 放 款 - 總 額 ( 含 折 溢 價 調 整 ) 1,335,165,103 1,847,332,197 備 抵 呆 帳 - 貼 現 及 放 款 (18,339,211) (27,136,043)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76 (10,707,732) (11,208,679) A7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7,631,479) (15,927,364)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331,683, ,683, ,295, ,295,636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 填 寫 市 值, 若 有 評 價 利 益 者 以 原 始 成 191, ,065 本 加 計 45% 未 實 現 利 益 ) 分 類 至 交 易 簿 者 72 0 A8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191, ,065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47,766 47,766 A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47,766 47,766 A1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95,533 95,533 A11 檢 索 碼

9 附 表 四 之 二 會 計 項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展 開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27 A1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13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1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1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1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1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18 其 他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331,492, ,104,571 68,570,038 68,570,038 70,704,773 70,704,7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A1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A2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A2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2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23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2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2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2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2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28 其 他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68,570,038 70,704,773 64,495,963 64,495,963 2,010,966 2,010,966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4,495,963 2,010,966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16,123, ,741 A2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16,123, ,741 A3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32,247,981 1,005,484 A31

10 附 表 四 之 二 會 計 項 目 受 限 制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展 開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其 他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27 A32 42 A3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A3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A3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A3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3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38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3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4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4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4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43 其 他 受 限 制 資 產 3,873,186 3,873,186 20,725,575 20,725,575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561, ,805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140, ,702 A4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140, ,702 A4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280, ,401 A4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4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48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4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5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5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52

11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53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排 除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 3,311,657 19,830,770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40,530,456 40,530,456 42,818,589 42,818,589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0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11,809,948 11,809,948 14,596,311 14,596,311 商 譽 8 10,152,835 10,385,891 A54 無 形 資 產 ( 排 除 商 譽 ) 9 1,657,113 4,210,420 A55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617,720 3,617,720 9,181,473 9,181,473 視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者 0 2,538,324 一 次 扣 除 10 2,538,324 A56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20% 10 A56_1 暫 時 性 差 異 3,617,720 6,643,149 超 過 10% 限 額 數 21 A57 超 過 15% 門 檻 數 25 A58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75 3,617,720 6,643,149 A59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22,576,328 22,576,328 26,544,994 26,544,994 預 付 退 休 金 ,467 A60 96 年 1 月 4 日 後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未 認 列 損 失 3 0 A60_1 其 他 資 產 22,576,328 26,525,527 資 產 總 計 2,388,436,824 2,388,436,824 3,235,172,802 3,235,172,802

12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負 債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43,243,324 43,243,324 49,934,428 49,934,428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2,046,323 2,046,323 54,087,143 54,087,143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84,348,136 84,348,136 92,816,247 92,816,247 母 公 司 發 行 可 計 入 資 本 之 工 具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6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62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63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64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65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66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67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A68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評 價 調 整 -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者 14 (464,012) (464,012) A69 其 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84,812,148 93,280,259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 淨 額 916, , , ,322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60,230,776 60,230,776 60,230,776 60,230,776 應 付 款 項 58,153,989 58,153,989 76,813,007 76,813,007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1,956,306 1,956,306 3,094,672 3,094,672 與 待 出 售 資 產 直 接 相 關 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1,827,244,890 1,827,244,890 2,422,627,174 2,422,627,174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89,912,910 89,912,910 98,457,298 98,457,298 母 公 司 發 行 89,912,910 89,841,549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000,000 20,000,000 A70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9,600,000 9,600,000 A71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15,000,000 15,000,000 A72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22,851,700 22,851,700 A73

13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 22,461,210 22,389,849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8,615,749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7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75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76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615,749 A77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 特 別 股 負 債 母 公 司 發 行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78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79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80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81 特 別 股 負 債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82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83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8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A85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特 別 股 負 債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13,568,429 13,568, ,426, ,426,451 負 債 準 備 5,049,393 5,049,393 5,500,023 5,500,023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355, , , ,755 可 抵 減 無 形 資 產 - 商 譽 8 A86 無 形 資 產 ( 排 除 商 譽 ) 9 A87 預 付 退 休 金 15 A88 視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者 一 次 扣 除 10 A89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A89_1 暫 時 性 差 異

14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超 過 10% 限 額 數 21 A90 超 過 15% 門 檻 數 25 A91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75 A92 不 可 抵 減 355, ,755 其 他 負 債 4,797,698 4,797,698 36,691,209 36,691,209 負 債 總 計 2,191,824,208 2,191,824,208 3,038,479,505 3,038,479,505 權 益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股 本 91,092,775 91,092,775 91,092,775 91,092,775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 91,092,775 91,092,775 A9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9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95 排 除 可 計 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者 第 二 類 資 本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95_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95_2 排 除 可 計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資 本 公 積 26,182,059 26,182,059 26,182,059 26,182,059 股 本 溢 價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 26,184,832 26,184,832 A96 股 本 溢 價 -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A97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98 排 除 可 計 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者 股 本 溢 價 - 第 二 類 資 本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98_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98_2 排 除 可 計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資 本 公 積 ( 股 本 溢 價 除 外 ) 2 (2,773) (2,773) A99 保 留 盈 餘 83,186,522 83,186,522 83,186,522 83,186,522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12 A100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7 A101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15 A102

15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 13 A103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加 數,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2 26a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56a 12,949 12,949 A104 其 他 個 案 情 形 產 生 不 得 列 入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之 保 留 盈 餘 數 2 A104_1 其 他 保 留 盈 餘 2 83,173,573 83,173,573 A105 其 他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額 3 (3,848,740) (3,848,740) (3,848,740) (3,848,740) A106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26b 56b 419, ,915 A107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 損 失 ) 11 A108 其 他 權 益 ( 排 除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 (4,268,655) (4,268,655) 庫 藏 股 票 A109 非 控 制 權 益 80,681 80,681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5 13,216 A110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67,465 權 益 總 計 196,612, ,612, ,693, ,693,297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2,388,436,824 2,388,436,824 3,235,172,802 3,235,172,802 附 註 預 期 損 失 9,900,250 11,534,833 檢 索 碼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有 關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資 本 投 資 之 展 開 項 目, 僅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工 業 銀 行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直 接 投 資 生 產 事 業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之 總 餘 額, 其 依 規 應 自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進 行 展 開 2.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係 指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拆 放 銀 行 同 業 應 收 款 項 貼 現 及 放 款 買 入 匯 款 及 非 放 款 轉 入 之 催 收 款 等 資 產 科 目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本 表 將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拆 放 銀 行 同 業 應 收 款 項 買 入 匯 款 及 非 放 款 轉 入 之 催 收 款 等 資 產 項 目,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視 為 未 超 過 預 期 損 失, 無 須 展 開, 備 抵 呆 帳 超 過 預 期 損 失 者, 應 就 貼 現 及 放 款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展 開 為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及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二 項,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係 指 上 開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超 過 銀 行 依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所 估 算 預 期 損 失 部 分 之 金 額,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係 指 全 部 預 期 損 失 扣 除 上 開 未 展 開 之 其 他 會 計 項 目 下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後 之 餘 額 3. 其 他 權 益 項 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應 以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互 抵 前 之 金 額 填 列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 損 失 ) 則 以 利 益 與 損 失 互 抵 後 之 金 額 填 列

16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管 理 辦 法 修 管 理 辦 法 修 檢 索 碼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本 行 合 併 1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 或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相 對 應 之 工 具 )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117,277, ,277,607 A93+A96 2 保 留 盈 餘 ( 含 股 本 溢 價 以 外 之 資 本 公 積 ) 83,183,749 83,183,749 A99+A103+A104+A105- A104_1 3 累 積 其 他 綜 合 淨 利 及 其 他 準 備 ( 即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3,848,740) (3,848,740) A106-A60_1 4 5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 僅 適 用 於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 仍 可 繼 續 認 列 為 資 本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前 之 公 部 門 資 本 挹 注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普 通 股 ( 即 符 合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標 準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13,216 A110 本 國 不 適 用 本 國 不 適 用 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96,612, ,625,832 本 項 =sum( 第 1 項 : 第 5 項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7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A101 8 商 譽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10,152,835 10,385,891 A54-A86 9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1,657,113 1,866,718 A55-A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0 2,538, A56-A89+(A56_1-A89_1)*20%*(5- 剩 餘 年 限 ) A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數 A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A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負 債,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利 益 /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464, ,012 -A69 15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數 19,467 A60-A88+ A 銀 行 自 行 買 回 其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 如 庫 藏 股 ) A 交 叉 持 股 本 國 不 適 用 18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股 本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19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20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21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A57-A90 22 超 過 15% 門 檻 的 金 額 本 項 = 第 25 項 23 其 中 : 重 大 投 資 於 金 融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本 國 不 適 用 24 其 中 :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本 國 不 適 用 25 其 中 : 由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A58-A91 2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2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A104 2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419, ,915 A107

17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26c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管 理 辦 法 修 管 理 辦 法 修 檢 索 碼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26d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16,312, ,209 本 行 合 併 A9+A19+A29+A34+A44(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2+A14+A24+A39+A49 27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29,018,963 16,481,485 A5+A12+A17+A22+A27+A32+A37+A 42+A47+A52 本 項 =sum( 第 7 項 : 第 22 項, 第 26 項 a: 第 27 項 ) 2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CET1) 167,593, ,144,347 本 項 = 第 6 項 - 第 28 項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30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20,000,000 20,000,000 本 項 = 第 31 項 + 第 32 項 31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股 東 權 益 A94+A97 32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負 債 20,000,000 20,000,000 A61+A70+A78 33 從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9,600,000 9,600,000 A62+A71+A79+A95+A98 34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65+A66+A74+A75+A82+A83 35 其 中 : 由 子 公 司 發 行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A66+A75+A83 3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29,600,000 29,600,000 本 項 = 第 30 項 + 第 33 項 + 第 34 項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37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38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39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本 國 不 適 用 40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41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41a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41b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2 因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16,312, ,209 A10+A20+A30+A35+A45(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3+A15+A25+A40+A50 A6+A13+A18+A23+A28+A33+A38+A 43+A48+A53 4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16,312, ,209 本 項 =sum( 第 37 項 : 第 42 項 ) 44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13,287,861 28,825,791 本 項 = 第 36 項 - 第 43 項 45 第 一 類 資 本 (T1=CET1+AT1) 180,881, ,970,138 本 項 = 第 29 項 + 第 44 項 第 二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提 存 準 備 46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15,000,000 15,000,000 A63 +A72 +A80+A95_1+A98_1 47 從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22,851,700 22,851,700 A64 +A73 +A81+A95_2+A98_2 48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8,615,749 A67 +A68 +A76 +A77 +A84 +A85

18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49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管 理 辦 法 修 管 理 辦 法 修 檢 索 碼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其 中 :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分 階 段 扣 除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本 行 合 併 8,615,749 A68 +A77 +A85 1.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50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10,707,732 11,208, 第 12 項 =0, 若 第 77( 或 79) 項 > 第 76 ( 或 78) 項, 則 本 項 =76( 或 78) 項 ; 若 第 77( 或 79) 項 <76( 或 78) 項, 則 本 項 =77( 或 79) 項 51 法 定 調 整 前 第 二 類 資 本 48,559,432 57,676,128 本 項 =sum( 第 46 項 : 第 48 項, 第 50 項 ) 第 二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52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53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本 國 不 適 用 5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5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A104 5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188,961) (188,961) -A107*45% 56c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56d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32,624,279 1,548,418 A11 +A21 +A31 +A36 +A46(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4 +A16 +A26 +A41 +A51 57 第 二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32,422,369 1,346,508 本 項 =sum( 第 52 項 : 第 56 項 d) 58 第 二 類 資 本 (T2) 16,137,063 56,329,620 本 項 = 第 51 項 - 第 57 項 59 資 本 總 額 (TC=T1+T2) 197,018, ,299,758 本 項 = 第 45 項 + 第 58 項 6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1,438,130,379 1,971,455,523 資 本 比 率 與 緩 衝 61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11.65% 9.14% 62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12.58% 10.60% 63 總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13.70% 13.46% 64 機 構 特 定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 最 低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等,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4.00% 4.00% 65 其 中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6 其 中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7 其 中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國 家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19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6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管 理 辦 法 修 管 理 辦 法 修 檢 索 碼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本 行 合 併 70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71 總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 風 險 加 權 前 ) 72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非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74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本 國 不 適 用 75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3,617,720 6,643,149 A59-A92 適 用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上 限 76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10,707,732 11,208,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77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15,995,451 21,994,993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1.25% 78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1.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2.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 A7 79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0.6%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因 超 限 需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82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9,600,000 9,600, 因 超 限 需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2,400,000 2,400,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第 二 類 (T2)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22,851,700 22,851, 因 超 限 自 第 二 類 (T2)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8,568,732 8,568,732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各 類 資 本 工 具 及 法 定 調 整 項 之 金 額 均 可 依 檢 索 碼 對 應 至 附 表 四 之 二, 用 以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展 開 項 目 ( 範 例 : 本 表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之 欄 位, 係 附 表 四 之 二 A93 與 A96 之 加 總 ) 2.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若 作 為 資 本 工 具 之 減 項 請 以 正 值 填 列, 若 作 為 資 本 工 具 之 加 項, 例 如 56a 項 (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 及 56b 項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填 列 時 請 以 括 號 表 示 負 值 3. 編 號 項 適 用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11 年 1 月 1 日, 即 銀 行 依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於 計 算 自 有 資 本 時, 將 101 年 底 前 已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逐 年 遞 減 之 規 定 者 ;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於 111 年 全 數 扣 除 後, 該 等 欄 位 可 無 須 再 揭 露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 虛 線 欄 位 ) 應 揭 露 銀 行 於 過 渡 期 間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資 本 調 整 金 額 以 編 號 第 10 項 排 除 由 暫 時 差 額 所 產 生 之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需 填 入 金 額 為 例, 若 銀 行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為 100 萬, 依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7 條,102 年 扣 20 萬 ( 填 入 左 邊 實 線 欄 位 ), 未 扣 除 80 萬 則 填 入 右 邊 虛 線 欄 位 5. 編 號 項 於 本 國 無 適 用, 不 需 填 報 ;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6.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可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互 勾 稽, 其 對 應 項 目 整 理 如 表 一

20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1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 或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相 對 應 之 工 具 )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2 保 留 盈 餘 ( 含 股 本 溢 價 以 外 之 資 本 公 積 ) 普 通 股 股 本 + 資 本 公 積 普 通 股 股 本 溢 價 + 預 收 普 通 股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其 他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累 積 盈 餘 3 累 積 其 他 綜 合 淨 利 及 其 他 準 備 ( 即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4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 僅 適 用 於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仍 可 繼 續 認 列 為 資 本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前 之 公 部 門 資 本 挹 注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普 通 股 ( 即 符 合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標 準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非 控 制 權 益 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等 於 第 1 至 5 列 之 合 計 數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7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8 商 譽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商 譽 9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10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1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份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12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數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不 足 數 13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證 券 化 交 易 應 扣 除 數 : 未 來 預 期 收 益 之 資 產 出 售 利 益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負 債,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利 益 /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銀 行 之 負 債 因 其 本 身 信 用 風 險 之 變 動 所 認 列 之 未 實 現 損 失 或 利 益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14 失 應 加 回 ) 加 回 ) 預 付 退 休 金 及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 中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提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之 提 列 不 足 15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數 數 16 銀 行 自 行 買 回 其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 如 庫 藏 股 ) 庫 藏 股 17 交 叉 持 股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股 本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0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1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對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0% 超 限 數 22 超 過 15% 門 檻 的 金 額 23 其 中 : 重 大 投 資 於 金 融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4 其 中 :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5 其 中 : 由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超 過 扣 除 門 檻 15% 之 應 扣 除 數 2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2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6c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26d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27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2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等 於 第 7 至 22 列 加 上 第 列 之 合 計 數 2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CET1) 等 於 第 6 列 減 第 28 列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30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1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股 東 權 益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2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負 債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3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34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合 計 數 35 其 中 : 由 子 公 司 發 行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無 對 應 項 目 36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第 和 34 列 之 合 計 數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37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8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39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不 適 用,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40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41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41a 41b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從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2 因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4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等 於 第 37 至 42 列 之 合 計 數 44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等 於 第 36 列 減 第 43 列 45 第 一 類 資 本 (T1=CET1+AT1) 等 於 第 29 列 加 第 44 列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21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46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第 二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提 存 準 備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47 從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48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49 其 中 :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分 階 段 扣 除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無 對 應 項 目 50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51 法 定 調 整 前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46 至 48 列 及 第 50 列 之 合 計 數 第 二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52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53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4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不 適 用,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5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5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5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56c 56d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57 第 二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第 52 列 至 第 56 列 之 合 計 數 58 第 二 類 資 本 (T2) 等 於 第 51 列 減 第 57 列 59 資 本 總 額 (TC=T1+T2) 等 於 第 45 列 加 第 58 列 合 計 數 6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資 本 比 率 61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第 29 列 除 以 第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2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第 45 列 除 以 第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3 總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59 列 除 以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4 機 構 特 定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 最 低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等,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65 其 中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6 其 中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俟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後 填 寫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依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及 表 格 修 正 總 說 明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5 條 說 明 填 寫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比 率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後 才 需 填 寫, 銀 行 於 105 年 開 始 應 分 年 逐 步 遞 增 至 2.5% 之 比 率 ( 即 105 年 0.625% 106 年 1.25% 及 107 年 1.875%)) 67 其 中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如 銀 行 有 被 FSB 及 BCBS 評 為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始 須 填 列 6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國 家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減 去 其 用 以 滿 足 第 一 類 資 本 及 總 資 本 要 求 之 比 率, 即 銀 行 實 際 緩 衝 比 率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後 才 需 填 寫 ) 範 例 : 某 銀 行 105 年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CET1)7.5%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AT1)0.5% 第 二 類 資 本 (T2)2%; 計 算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應 使 用 104 年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 第 1 步 : 用 以 支 應 CET1 比 率 最 低 要 求 之 CET1 剩 餘 數 : 7.5%-4.5%(A)=3% 第 2 步 : 用 以 支 應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T1) 最 低 要 求 : CET1 4.5%(A)+ AT1 0.5%(B)=5% --> 不 足 數 6%-5%=1%(C) 用 CET1 補 足 第 3 步 : 用 以 支 應 BIS 比 率 最 低 要 求 : CET1 4.5%(A)+ AT1 0.5%(B)+ CET1 1%(C)+T2 2%(D)=8% 第 4 步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例 : 7.5%-4.5%(A)- 1%(C)=2% 6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70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71 總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 風 險 加 權 前 ) 72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非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4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5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依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及 表 格 壹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22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適 用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上 限 76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77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1.25% 78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79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0.6%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80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81 因 超 限 需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82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8,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3 因 超 限 需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8,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已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4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第 二 類 (T2)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9,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T2)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5 因 超 限 自 第 二 類 (T2)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9,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T2)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23 附 表 五 # 項 目 第 94-5 次 ( 期 ) 1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94-5 次 ( 期 ) 1 第 次 ( 期 ) 第 次 ( 期 ) 第 94-1 次 ( 期 ) 第 97-2 次 ( 期 ) 1 特 別 股 或 債 券 簡 稱 ( 如 發 行 年 度 及 期 別 ) 94 中 信 銀 4A 94 中 信 銀 4B 03 中 信 銀 1A 03 中 信 銀 1B 97 中 信 銀 7 2 發 行 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香 港 分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3 代 碼 ( 如 CUSIP, ISIN 碼 ) G11428 G11429 G11464 G11465 ISIN:US16946UAA43,XS G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法 源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計 算 規 範 5 資 本 類 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6 計 入 資 本 方 式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全 數 計 入 全 數 計 入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7 銀 行 本 身 / 合 併 /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之 合 格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2 資 本 工 具 8 資 本 工 具 種 類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9 計 入 自 有 資 本 金 額 新 臺 幣 7,2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2,4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2,686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560 百 萬 元 10 發 行 總 額 3 新 臺 幣 9,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3,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美 金 500 百 萬 元 ( 約 新 臺 幣 15,059 百 萬 元 ) 新 臺 幣 700 百 萬 元 11 會 計 分 類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12 原 始 發 行 日 94 年 11 月 29 日 94 年 11 月 29 日 103 年 6 月 18 日 103 年 6 月 18 日 94 年 3 月 17 日 97 年 4 月 25 日 13 永 續 或 非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14 原 始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15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16 贖 回 條 款 4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之 每 年 11 月 29 日, 若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之 通 知 告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之 每 年 11 月 29 日, 若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之 通 知 告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本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亦 無 固 定 贖 回 日 期 ; 本 行 得 於 本 債 券 各 券 發 行 屆 滿 10 年 後,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前 提 下, 提 前 贖 回 或 由 市 場 買 回 本 債 券 1. 計 算 提 前 贖 回 後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仍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2. 以 同 等 或 更 高 品 質 之 資 本 工 具 替 換 原 資 本 工 具 本 行 若 欲 行 使 提 前 贖 回 權, 將 於 預 定 贖 回 日 前 30 日 公 告, 按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利 息, 全 數 贖 回, 如 與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不 同, 則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為 準 本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亦 無 固 定 贖 回 日 期 ; 本 行 得 於 本 債 券 各 券 發 行 屆 滿 12 年 後,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前 提 下, 提 前 贖 回 或 由 市 場 買 回 本 債 券 1. 計 算 提 前 贖 回 後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仍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2. 以 同 等 或 更 高 品 質 之 資 本 工 具 替 換 原 資 本 工 具 本 行 若 欲 行 使 提 前 贖 回 權, 將 於 預 定 贖 回 日 前 30 日 公 告, 按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利 息, 全 數 贖 回, 如 與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不 同, 則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為 準 1. 選 擇 性 贖 回 : 香 港 分 行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 即 本 債 券 發 行 滿 十 年 之 日 ),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回 之 通 知 告 知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及 受 託 機 構, 按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加 計 已 產 生 但 未 支 付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但 以 (1) 本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 目 前 為 8%) 及 (2) 取 得 金 管 會 事 前 核 准 及 該 贖 回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為 限 2. 因 賦 稅 因 素 贖 回 : 於 99 年 3 月 17 日 或 其 後, 或 於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允 許 之 較 早 日 期, 香 港 分 行 若 因 下 列 事 項 發 生, 且 同 時 符 合 (1) 贖 回 後 中 信 銀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仍 符 合 金 管 會 之 最 低 要 求 比 率 ( 目 前 為 8%), 及 (2) 中 信 銀 獲 得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事 先 同 意, 並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律 及 規 則 時, 得 選 擇 於 任 何 時 間 提 出 不 少 於 三 十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贖 回 通 知 書 給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金 額, 加 計 計 至 為 贖 回 所 定 之 基 準 日 已 計 未 付 之 利 息 及 其 應 付 之 其 他 金 額 全 部 贖 回, 而 非 一 部 贖 回 : (1) 如 香 港 分 行 已 經 或 將 有 義 務 給 付 稅 款 及 其 他 金 額 所 述 之 其 他 金 額, 或 中 信 銀 已 經 或 將 有 義 務 針 對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或 利 息 給 付 而 給 付 中 華 民 國 稅 款, 及 (2) 香 港 分 行 或 中 信 銀 已 採 取 合 理 之 行 動 仍 不 能 免 除 支 付 該 稅 負 之 義 務 者 本 債 券 自 104 年 起 每 年 4 月 25 日, 若 本 行 計 算 贖 回 後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本 行 應 通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提 前 贖 回 17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5 之 轉 換 條 款 債 息 / 股 利 18 固 定 或 浮 動 債 息 / 股 利 固 定 ( 如 屆 可 贖 回 日 未 贖 回, 則 由 固 定 轉 浮 動 )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 如 屆 可 贖 回 日 未 贖 回, 則 由 固 定 轉 浮 動 ) 固 定

24 附 表 五 # 項 目 第 94-5 次 ( 期 ) 1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94-5 次 ( 期 ) 1 第 次 ( 期 ) 第 次 ( 期 ) 第 94-1 次 ( 期 ) 第 97-2 次 ( 期 ) 19 票 面 利 率 及 任 何 相 關 指 標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債 券 票 面 利 率 為 3.35%; 自 發 行 日 起 屆 滿 票 面 利 率 為 3.35%; 自 發 行 日 起 屆 滿 第 十 年 之 日,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固 定 年 利 率 3.70% 固 定 年 利 率 4.00% 第 十 年 之 日,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90 天,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4.35% CP+1.85% 固 定 利 率 5.625%, 香 港 分 行 若 於 發 行 屆 滿 十 年 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重 設 為 6 個 月 LIBOR +1.86%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七 年 止, 票 面 年 利 率 為 3.60%, 自 發 行 屆 滿 第 七 年 之 次 日 起,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4.60% 是 否 有 停 止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條 件 ( 即 當 資 本 工 具 無 發 放 債 息 或 股 利 時, 是 否 有 限 制 普 通 股 股 利 之 發 放 )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 發 行 人 是 否 有 完 全 自 主 權 部 分 自 主 權 或 強 制, 並 請 說 明 相 關 條 款 內 容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若 低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8%) 時, 且 未 於 6 個 月 內 符 合 規 定 者, 於 未 達 上 開 最 低 比 率 前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本 債 券 該 期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且 (2) 本 行 上 年 度 有 盈 餘 或 有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之 持 有 人 b. 本 行 如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當 年 度 利 息, 且 相 關 利 息 之 利 息 請 求 權 應 同 時 消 滅,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若 低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8%) 時, 且 未 於 6 個 月 內 符 合 規 定 者, 於 未 達 上 開 最 低 比 率 前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本 債 券 該 期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且 (2) 本 行 上 年 度 有 盈 餘 或 有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之 持 有 人 b. 本 行 如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當 年 度 利 息, 且 相 關 利 息 之 利 息 請 求 權 應 同 時 消 滅,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利 息, 因 前 事 由 而 不 予 支 付 之 利 息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b. 倘 屆 付 息 日 時 本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未 達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本 債 券 會 遞 延 償 還 本 息, 本 債 券 之 應 計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本 行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之 下 一 付 息 日 支 付,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香 港 分 行 因 支 付 本 債 券 利 息 致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時 支 付 利 息, 因 前 事 由 而 不 予 支 付 之 利 息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b. 倘 屆 付 息 日 時 本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未 達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本 債 券 會 遞 延 償 還 本 息, 本 債 券 之 應 計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本 行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之 下 一 付 息 日 支 付,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本 債 券 應 遞 延 支 付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b.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或 累 積 虧 損 仍 超 過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且 前 述 情 形 於 利 息 強 制 遞 延 日 前 已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則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債 券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且 (2) 本 行 累 積 虧 損 等 於 或 小 於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因 支 付 本 債 券 利 息 致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時, 本 債 券 應 遞 延 支 付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b.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或 累 積 虧 損 仍 超 過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債 券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且 (2) 本 行 累 積 虧 損 等 於 或 小 於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22 是 否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或 其 他 贖 回 誘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23 債 息 / 股 利 是 累 積 或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累 積 累 積 是 否 於 發 行 條 件 中 載 明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之 規 定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因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訂 資 本 工 具 條 件, 而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之 過 渡 若 有, 請 說 明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特 性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三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1 本 揭 露 表 格 應 逐 筆 填 報 納 入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之 普 通 股 以 外 的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2 銀 行 本 身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在 計 算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皆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 若 銀 行 無 子 公 司 而 無 需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則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銀 行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的 資 本 工 具, 僅 在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合 併 3 資 本 工 具 總 額 係 指 不 含 折 溢 價 之 發 行 總 金 額 4 資 本 工 具 若 有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權, 則 請 說 明 贖 回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首 次 可 贖 回 日 後 續 可 贖 回 日 之 頻 率 贖 回 金 額 是 否 有 稅 務 及 / 或 法 律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贖 回 權 等 5 若 資 本 工 具 屬 於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 指 由 債 券 或 特 別 股 持 有 人 決 定 是 否 執 行 轉 換 權 ), 請 說 明 轉 換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到 期 日 是 否 強 制 轉 換 轉 換 後 之 資 本 工 具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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