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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66/49 (Vol. II)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第 二 卷 决 定 2011 年 9 月 13 日 至 12 月 24 日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9 号 联 合 国 2012 年, 纽 约

2 说 明 大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编 号, 以 资 识 别 : 常 会 到 第 三 十 届 常 会 为 止, 大 会 决 议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号, 后 面 加 括 号, 括 号 里 用 罗 马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 例 如 : 第 3363(XXX) 号 决 议 ) 几 项 决 议 通 过 后 同 列 在 一 个 号 数 之 下 时, 则 按 每 项 决 议, 在 两 种 数 字 中 间 加 一 个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以 资 识 别 ( 例 如 : 第 3367 A(XXX) 号 决 议, 第 3411 A 和 B(XXX) 号 决 议, 第 3419 A 至 D(XXX) 号 决 议 ) 各 项 决 定 都 不 编 号 从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起, 大 会 的 文 件 采 用 新 的 编 号 方 法, 其 中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编 号 方 法 是 用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后 面 加 一 条 斜 线 和 另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 例 如 : 第 31/1 号 决 议, 第 31/301 号 决 定 ) 几 项 决 议 或 决 定 通 过 后 同 列 在 一 个 号 数 之 下 时, 则 按 每 项 决 议 或 决 定, 在 第 二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后 面 加 一 个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以 资 识 别 ( 例 如 : 第 31/16 A 号 决 议, 第 31/16 A 和 B 号 决 议, 第 31/406 A 至 E 号 决 定 ) 特 别 会 议 到 第 七 届 特 别 会 议 为 止, 大 会 决 议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号, 后 面 加 括 号, 括 号 里 用 英 文 字 母 S ( 代 表 英 文 Special ) 和 罗 马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 例 如 : 第 3362(S-VII) 号 决 议 ) 各 项 决 定 都 不 编 号 从 第 八 届 特 别 会 议 起,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编 号 方 法 是 用 英 文 字 母 S 和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后 面 加 一 条 斜 线 和 另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 例 如 :S-8/1 号 决 议,S-8/11 号 决 定 ) 紧 急 特 别 会 议 到 第 五 届 紧 急 特 别 会 议 为 止, 大 会 决 议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号, 后 面 加 括 号, 括 号 里 用 英 文 字 母 ES ( 代 表 英 文 Emergency Special ) 和 罗 马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 例 如 : 第 2252(ES-V) 号 决 议 ) 各 项 决 定 都 不 编 号 从 第 六 届 紧 急 特 别 会 议 起,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编 号 方 法 是 用 英 文 字 母 ES 和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会 议 届 次, 后 面 加 一 条 斜 线 和 另 一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 例 如 :ES-6/1 号 决 议,ES-6/11 号 决 定 ) 上 述 每 种 编 号 方 法 都 按 照 通 过 的 先 后 次 序 * * * 本 卷 载 有 大 会 2011 年 9 月 13 日 至 12 月 24 日 期 间 通 过 的 决 定 上 述 期 间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有 关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的 资 料 载 于 第 一 卷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此 后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将 编 入 第 三 卷 ISSN

3 目 录 决 定 页 次 A. 选 举 和 任 命... 4 B. 其 他 决 定 未 经 发 交 主 要 委 员 会 而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三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根 据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附 件 决 定 一 览 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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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决 定 号 数 标 题 页 次 A. 选 举 和 任 命 66/401.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402.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403.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理 事 国 /404. 选 举 国 际 法 院 五 名 法 官 /405.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406.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407.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408.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409. 任 命 独 立 审 计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410. 任 命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候 补 成 员 /411.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二 十 名 成 员 /412. 选 举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二 十 九 个 成 员 /413. 选 举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成 员 /414.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415. 选 举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二 个 成 员 /416. 选 举 刑 事 法 庭 余 留 事 项 国 际 处 理 机 制 法 官 /417.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成 员 B. 其 他 决 定 1. 未 经 发 交 主 要 委 员 会 而 通 过 的 决 定 66/501.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主 要 会 期 期 间 附 属 机 构 举 行 的 会 议 /502.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503.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议 程 项 目 的 分 配 /504. 大 会 纪 念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通 过 十 周 年 高 级 别 会 议 /505.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506. 选 举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文 件 /507.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508.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专 为 启 动 2012 年 国 际 合 作 社 年 的 会 议 /509.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说 明 /510.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511. 起 诉 应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6 决 定 号 数 标 题 页 次 66/512. 起 诉 应 对 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553. 关 于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加 强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毕 业 的 国 家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特 设 工 作 组 /557.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仍 须 审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13. 核 查 的 一 切 方 面, 包 括 联 合 国 在 核 查 领 域 的 作 用 /514. 审 查 加 强 国 际 安 全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515.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516. 导 弹 /517.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中 的 透 明 度 和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518.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519. 第 一 委 员 会 2012 年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520. 方 案 规 划 ( 第 一 委 员 会 ) 根 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21.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522. 直 布 罗 陀 问 题 /523.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在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期 间 的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524. 方 案 规 划 (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42.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543. 联 合 国 森 林 论 坛 第 九 届 会 议 对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的 贡 献 /544. 为 认 可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主 要 群 体 以 及 此 类 组 织 和 群 体 参 与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及 其 筹 备 进 程 所 作 安 排 /545. 处 境 特 殊 的 各 国 家 组 /546. 秘 书 长 关 于 十 年 期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布 鲁 塞 尔 行 动 纲 领 执 行 情 况 十 年 期 评 估 和 审 查 的 报 告 /547. 消 除 贫 穷 和 其 他 发 展 问 题 /548.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549. 佩 雷 斯 - 格 雷 罗 南 南 合 作 信 托 基 金 /550. 联 合 国 南 南 合 作 日 /551.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第 二 委 员 会 工 作 方 案 /552. 方 案 规 划 ( 第 二 委 员 会 ) 根 据 第 三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31. 大 会 所 审 议 的 有 关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的 报 告

7 决 定 号 数 标 题 页 次 66/532.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及 其 因 果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533. 秘 书 长 关 于 纪 念 了 解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真 相 权 利 和 维 护 受 害 者 尊 严 国 际 日 的 报 告 /534. 大 会 就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问 题 所 审 议 的 报 告 /535. 大 会 就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行 为 问 题 所 审 议 的 报 告 /536. 秘 书 长 关 于 人 民 自 决 权 利 的 报 告 /537. 大 会 所 审 议 的 有 关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问 题 的 文 件 /538.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后 续 行 动 /539. 大 会 就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问 题 所 审 议 的 文 件 /540.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期 间 第 三 委 员 会 工 作 方 案 /541. 方 案 规 划 ( 第 三 委 员 会 )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54. 联 合 国 伙 伴 关 系 办 公 室 /555. 基 本 建 设 总 计 划 /556. 推 迟 到 以 后 审 议 的 问 题 根 据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25.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期 间 第 六 委 员 会 暂 定 工 作 方 案 /526. 方 案 规 划 ( 第 六 委 员 会 ) /527. 给 予 突 厥 语 国 家 合 作 委 员 会 大 会 观 察 员 地 位 /528. 给 予 世 界 城 市 和 地 方 政 府 联 合 组 织 大 会 观 察 员 地 位 /529. 给 予 突 厥 语 国 家 议 会 大 会 大 会 观 察 员 地 位 /530. 给 予 亚 洲 政 党 国 际 会 议 大 会 观 察 员 地 位

8 A. 选 举 和 任 命 66/401.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9 月 13 日 大 会 第 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28 条, 任 命 下 列 会 员 国 为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 中 国 哥 斯 达 黎 加 埃 及 意 大 利 马 尔 代 夫 巴 拿 马 俄 罗 斯 联 邦 塞 内 加 尔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66/402.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2011 年 11 月 21 日 和 24 日 大 会 第 37 和 40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二 十 三 条 和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42 条, 选 举 阿 塞 拜 疆 危 地 马 拉 摩 洛 哥 巴 基 斯 坦 和 多 哥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两 年, 填 补 因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巴 西 加 蓬 黎 巴 嫩 和 尼 日 利 亚 任 满 而 出 现 的 空 缺 因 此, 安 全 理 事 会 由 下 列 十 五 个 会 员 国 组 成 : 阿 塞 拜 疆 **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 法 国 德 国 * 危 地 马 拉 ** 印 度 * 摩 洛 哥 ** ** 巴 基 斯 坦 葡 萄 牙 * 俄 罗 斯 联 邦 南 非 * 多 哥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03.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理 事 国 2011 年 10 月 24 日 大 会 第 39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40 条, 选 举 保 加 利 亚 荷 兰 和 瑞 士 为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理 事 国,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分 别 接 替 匈 牙 利 比 利 时 和 挪 威 1 任 期 的 剩 余 部 分 大 会 同 次 会 议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六 十 一 条 和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45 条, 选 举 白 俄 罗 斯 巴 西 布 基 纳 法 索 古 巴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萨 尔 瓦 多 埃 塞 俄 比 亚 法 国 德 国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爱 尔 兰 日 本 莱 索 托 利 比 亚 尼 日 利 亚 西 班 牙 和 土 耳 其 为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理 事 国,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以 填 补 下 列 国 家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空 缺 : 科 特 迪 瓦 爱 沙 尼 亚 法 国 德 国 危 地 马 拉 几 内 亚 比 绍 印 度 日 本 马 耳 他 毛 里 求 斯 摩 洛 哥 纳 米 比 亚 秘 鲁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沙 特 阿 拉 伯 西 班 牙 瑞 士 和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4 1 见 A/66/495 和 A/66/496

9 因 此,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由 下 列 五 十 四 个 会 员 国 组 成 : 阿 根 廷 * 澳 大 利 亚 ** 巴 哈 马 * 孟 加 拉 国 * 白 俄 罗 斯 *** 巴 西 *** 保 加 利 亚 ** 布 基 纳 法 索 *** 喀 麦 隆 ** 加 拿 大 * 智 利 * 中 国 ** 科 摩 罗 * 古 巴 ***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 厄 瓜 多 尔 ** 埃 及 * 萨 尔 瓦 多 *** 埃 塞 俄 比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加 蓬 ** 德 国 *** 加 纳 * 印 度 *** 印 度 尼 西 亚 *** 伊 拉 克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日 本 *** 拉 脱 维 亚 ** 莱 索 托 *** 利 比 亚 *** 马 拉 维 ** 墨 西 哥 ** 蒙 古 * 荷 兰 * 尼 加 拉 瓜 ** 尼 日 利 亚 *** 巴 基 斯 坦 ** 菲 律 宾 * 卡 塔 尔 ** 大 韩 民 国 ** 俄 罗 斯 联 邦 ** 卢 旺 达 * 塞 内 加 尔 ** 斯 洛 伐 克 * 西 班 牙 *** 瑞 士 ** 土 耳 其 *** 乌 克 兰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和 赞 比 亚 * *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04. 选 举 国 际 法 院 五 名 法 官 2011 年 11 月 10 日 大 会 第 53 次 全 体 会 议 和 同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6651 次 会 议 根 据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第 2 条 至 第 4 条 第 7 条 至 第 12 以 及 第 14 条 和 第 15 条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50 条 和 第 151 条 安 全 理 事 会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40 条 和 第 61 条, 各 自 独 立 选 举 国 际 法 院 五 名 法 官, 自 2012 年 2 月 6 日 起 任 期 九 年, 填 补 下 列 法 官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空 缺 : 阿 卜 杜 勒 科 罗 马 先 生 ( 塞 拉 利 昂 ) 小 和 田 恒 先 生 ( 日 本 ) 布 鲁 诺 西 马 先 生 ( 德 国 ) 彼 得 通 卡 先 生 ( 斯 洛 伐 克 ) 和 薛 捍 勤 女 士 ( 中 国 ) 乔 治 加 亚 先 生 ( 意 大 利 ) 小 和 田 恒 先 生 ( 日 本 ) 彼 得 通 卡 先 生 ( 斯 洛 伐 克 ) 和 薛 捍 勤 女 士 ( 中 国 ) 均 在 在 大 会 和 安 全 理 事 会 各 自 独 立 表 决 中 获 得 法 定 多 数 票 因 此, 他 们 当 选 为 国 际 法 院 法 官, 自 2012 年 2 月 6 日 起 任 期 九 年 2011 年 12 月 13 日 大 会 第 84 次 全 体 会 议 和 同 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6682 次 会 议 各 自 独 立 选 举 国 际 法 院 一 名 法 官, 以 填 补 剩 余 的 空 缺 朱 立 亚 塞 布 庭 德 女 士 ( 乌 干 达 ) 在 大 会 和 安 全 理 事 会 各 自 独 立 表 决 中 获 得 法 定 多 数 票, 当 选 为 国 际 法 院 法 官, 自 2012 年 2 月 6 日 起 任 期 九 年 因 此, 国 际 法 院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龙 尼 亚 伯 拉 罕 先 生 ( 法 国 ) ** 奥 恩 肖 卡 特 哈 苏 奈 先 生 ( 约 旦 ) ** 穆 罕 默 德 本 努 纳 先 生 ( 摩 洛 哥 ) * 安 东 尼 奥 - 奥 古 斯 托 坎 卡 多 特 林 达 德 先 生 ( 巴 西 ) ** 琼 恩 多 诺 霍 女 士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乔 治 加 亚 先 生 ( 意 大 利 ) *** 克 里 斯 托 弗 格 林 纳 达 先 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 肯 尼 思 基 思 先 生 ( 新 西 兰 ) * 小 和 田 恒 先 生 ( 日 本 ) *** 朱 立 亚 塞 布 庭 德 女 士 ( 乌 干 达 ) *** 贝 尔 纳 多 塞 普 尔 韦 达 阿 莫 尔 先 生 ( 墨 西 哥 ) * 列 昂 尼 德 斯 科 特 尼 科 5

10 夫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 彼 得 通 卡 先 生 ( 斯 洛 伐 克 ) *** 薛 捍 勤 女 士 ( 中 国 ) *** 和 阿 布 杜 勒 卡 维 艾 哈 迈 德 优 素 福 先 生 ( 索 马 里 ) ** * ** *** 2015 年 2 月 5 日 任 满 2018 年 2 月 5 日 任 满 2021 年 2 月 5 日 任 满 66/405.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2 任 命 下 列 人 士 为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 帕 维 尔 切 尔 尼 科 夫 先 生 迪 特 里 希 林 根 塔 尔 先 生 布 鲁 诺 努 内 斯 布 兰 特 先 生 让 克 里 斯 蒂 安 奥 巴 梅 先 生 和 戴 维 特 里 斯 特 曼 先 生 因 此,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帕 维 尔 切 尔 尼 科 夫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 亚 斯 明 卡 迪 尼 奇 女 士 ( 克 罗 地 亚 ) * 科 伦 凯 拉 皮 尔 先 生 ( 博 茨 瓦 纳 ) * 纳 姆 加 坎 帕 女 士 ( 印 度 ) ** 迪 特 里 希 林 根 塔 尔 先 生 ( 德 国 ) *** 彼 得 马 登 斯 先 生 ( 比 利 时 ) ** 理 查 德 穆 恩 先 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 斯 塔 福 德 尼 尔 先 生 ( 牙 买 加 ) * 布 鲁 诺 努 内 斯 布 兰 特 先 生 ( 巴 西 ) *** 让 克 里 斯 蒂 安 奥 巴 梅 先 生 ( 加 蓬 ) *** 卡 洛 斯 鲁 伊 斯 马 谢 乌 先 生 ( 墨 西 哥 ) ** 杉 山 明 先 生 ( 日 本 ) ** 默 罕 迈 德 穆 斯 塔 法 塔 尔 先 生 ( 约 旦 ) * 戴 维 特 里 斯 特 曼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农 耶 乌 多 女 士 ( 尼 日 利 亚 ) * 和 张 万 海 先 生 ( 中 国 ) ** *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06.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3 任 命 下 列 人 士 为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 奈 奈 艾 无 极 - 易 美 女 2 A/66/539, 第 4 段 3 A/66/540, 第 4 段 6

11 士 尼 古 莱 罗 辛 斯 基 先 生 朴 海 润 先 生 贡 科 罗 舍 尔 女 士 恩 里 克 达 席 尔 瓦 萨 丁 哈 平 托 先 生 和 孙 旭 东 先 生 因 此, 会 费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安 杰 伊 阿 布 拉 谢 夫 斯 基 先 生 ( 波 兰 ) * 约 瑟 夫 阿 卡 克 波 - 萨 奇 维 先 生 ( 贝 宁 ) ** 迈 沙 勒 曼 苏 尔 先 生 ( 科 威 特 ) * 埃 尔 米 艾 哈 迈 德 杜 阿 莱 先 生 ( 索 马 里 ) * 戈 登 埃 克 斯 利 先 生 ( 澳 大 利 亚 ) ** 贝 尔 纳 多 格 雷 贝 尔 德 尔 奥 约 先 生 ( 乌 拉 圭 ) ** 伊 霍 尔 胡 梅 尼 先 生 ( 乌 克 兰 ) * 奈 奈 艾 无 极 - 易 美 女 士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 尼 古 莱 罗 辛 斯 基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 胡 安 姆 博 米 奥 恩 东 曼 格 先 生 ( 赤 道 几 内 亚 ) ** 朴 海 润 先 生 ( 大 韩 民 国 ) *** 佩 德 罗 路 易 斯 佩 德 罗 索 奎 斯 塔 先 生 ( 古 巴 ) ** 贡 科 罗 舍 尔 女 士 ( 德 国 ) *** 恩 里 克 达 席 尔 瓦 萨 丁 哈 平 托 先 生 ( 巴 西 ) *** 托 马 斯 施 莱 辛 格 先 生 ( 奥 地 利 ) ** 莉 萨 斯 普 拉 特 女 士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角 茂 树 先 生 ( 日 本 ) * 和 孙 旭 东 先 生 ( 中 国 ) *** *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07.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4 认 可 秘 书 长 再 次 任 命 有 川 正 和 先 生 马 达 夫 达 尔 先 生 奈 米 尔 克 尔 达 尔 先 生 为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以 及 任 命 多 米 尼 克 塞 内 基 耶 女 士 为 该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因 此, 投 资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有 川 正 和 先 生 ( 日 本 ) *** 埃 米 利 奥 卡 德 纳 斯 先 生 ( 阿 根 廷 ) * 马 达 夫 达 尔 先 生 ( 印 度 ) *** 蒋 小 明 先 生 ( 中 国 ) ** 阿 希 姆 卡 索 先 生 ( 德 国 ) ** 奈 米 尔 克 尔 达 尔 先 生 ( 伊 拉 克 ) *** 威 廉 麦 克 多 诺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林 纳 莫 赫 罗 女 士 ( 博 茨 瓦 纳 ) * 和 多 米 尼 克 塞 内 基 耶 女 士 ( 法 国 ) ***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大 会 又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 再 次 任 命 希 尔 达 奥 乔 亚 - 布 里 连 伯 格 女 士 (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 和 埃 文 皮 克 泰 先 生 ( 瑞 士 ) 为 临 时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一 年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4 A/66/541, 第 5 段 5 同 上, 第 6 段 7

12 66/408.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6 任 命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主 计 长 兼 审 计 长 为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任 期 六 年 因 此, 审 计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成 员 组 成 : 中 国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审 计 署 主 计 审 计 长 和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主 计 长 兼 审 计 长 *** * ** ** 2014 年 6 月 30 日 任 满 2016 年 6 月 30 日 任 满 2018 年 6 月 30 日 任 满 66/409. 任 命 独 立 审 计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7 任 命 克 里 斯 托 弗 米 姆 先 生 和 约 翰 穆 万 加 先 生 为 独 立 审 计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因 此, 独 立 审 计 咨 询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瓦 迪 姆 杜 宾 金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 克 里 斯 托 弗 米 姆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约 翰 穆 万 加 先 生 ( 乌 干 达 ) ** 维 诺 德 拉 伊 先 生 ( 印 度 ) * 和 阿 德 里 安 帕 特 里 克 斯 特 兰 昌 先 生 ( 牙 买 加 ) * *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10. 任 命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候 补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8 任 命 德 米 特 里 丘 马 科 夫 先 生 为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替 补 因 安 德 烈 科 瓦 连 科 先 生 的 辞 职 而 产 生 的 空 缺, 任 期 自 2011 年 11 月 11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结 束 6 A/66/542, 第 4 段 7 A/66/543, 第 4 段 8 A/66/544, 第 4 段 8

13 因 此,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成 员 组 成 : 德 米 特 里 丘 马 科 夫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瓦 莱 里 娅 玛 丽 亚 冈 萨 雷 斯 波 塞 女 士 ( 阿 根 廷 ) 格 哈 德 金 茨 勒 先 生 ( 德 国 ) 洛 夫 莫 尔 马 泽 莫 先 生 ( 津 巴 布 韦 ) 穆 罕 默 德 穆 希 特 先 生 ( 孟 加 拉 国 ) 菲 利 普 理 查 德 奥 坎 达 奥 瓦 德 先 生 ( 肯 尼 亚 ) 托 马 斯 雷 帕 施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和 山 田 纯 先 生 ( 日 本 ) 66/411.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二 十 名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大 会 第 59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提 名, 9 并 按 照 理 事 会 1976 年 5 月 14 日 第 2008(LX) 号 决 议 附 件 和 1987 年 12 月 4 日 第 1987/94 号 决 议 第 1 段 以 及 大 会 1987 年 12 月 17 日 第 42/450 号 决 定, 选 举 阿 根 廷 白 俄 罗 斯 巴 西 保 加 利 亚 喀 麦 隆 古 巴 几 内 亚 几 内 亚 比 绍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意 大 利 马 来 西 亚 巴 基 斯 坦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乌 拉 圭 和 津 巴 布 韦 为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填 补 下 列 国 家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二 十 个 空 缺 中 的 十 五 个 空 缺 : 阿 根 廷 亚 美 尼 亚 白 俄 罗 斯 巴 西 中 非 共 和 国 古 巴 几 内 亚 印 度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意 大 利 哈 萨 克 斯 坦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南 非 西 班 牙 乌 克 兰 和 乌 拉 圭 10 因 此,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二 十 八 个 会 员 国 组 成 : 11 阿 尔 及 利 亚 **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 阿 根 廷 *** 白 俄 罗 斯 *** 贝 宁 ** 巴 西 *** 保 加 利 亚 *** 喀 麦 隆 *** 中 国 ** 科 摩 罗 * 古 巴 *** 厄 立 特 里 亚 ** 法 国 * 几 内 亚 *** 几 内 亚 比 绍 *** 海 地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以 色 列 * 意 大 利 *** 马 来 西 亚 *** 纳 米 比 亚 * 巴 基 斯 坦 *** 大 韩 民 国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 俄 罗 斯 联 邦 * 乌 拉 圭 *** *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和 津 巴 布 韦 *** *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9 见 A/66/316; 另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2011/201B 和 D 号 决 定 10 正 如 A/65/291/Add.1 号 文 件 所 示, 有 三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当 选 之 日 起,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届 满 11 正 如 A/66/316/Rev.1 号 文 件 所 示, 有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亚 洲 太 平 洋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当 选 之 日 起,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届 满 还 有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亚 洲 太 平 洋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和 有 四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西 欧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当 选 之 日 起,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届 满 9

14 66/412. 选 举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二 十 九 个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大 会 第 59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1988 年 10 月 24 日 第 43/406 号 决 定, 选 举 阿 尔 巴 尼 亚 孟 加 拉 国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刚 果 古 巴 厄 瓜 多 尔 埃 及 格 鲁 吉 亚 印 度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利 比 里 亚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荷 兰 尼 日 利 亚 挪 威 波 兰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西 班 牙 苏 丹 泰 国 多 哥 和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四 年, 以 填 补 下 列 国 家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空 缺 : 巴 哈 马 孟 加 拉 国 白 俄 罗 斯 贝 宁 哥 伦 比 亚 刚 果 哥 斯 达 黎 加 古 巴 斐 济 芬 兰 几 内 亚 匈 牙 利 印 度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哈 萨 克 斯 坦 马 里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摩 纳 哥 荷 兰 尼 日 尔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尔 维 亚 索 马 里 西 班 牙 突 尼 斯 和 图 瓦 卢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大 会 第 8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43/406 号 决 定, 选 举 斐 济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四 年 因 此,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由 下 列 五 十 七 个 成 员 组 成 : 12 阿 尔 巴 尼 亚 **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 阿 根 廷 * 澳 大 利 亚 * 孟 加 拉 国 ** 比 利 时 * 巴 西 * 加 拿 大 * 中 非 共 和 国 * 智 利 ** 中 国 * 哥 伦 比 亚 ** 刚 果 ** 古 巴 ** 捷 克 共 和 国 * 厄 瓜 多 尔 ** 埃 及 ** 斐 济 ** 法 国 * 加 蓬 * 格 鲁 吉 亚 ** 德 国 * 印 度 ** 印 度 尼 西 亚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以 色 列 ** 意 大 利 ** 日 本 * 肯 尼 亚 * 莱 索 托 * 利 比 里 亚 ** 马 来 西 亚 * 毛 里 塔 尼 亚 * 毛 里 求 斯 ** 墨 西 哥 ** 莫 桑 比 克 * 荷 兰 ** 尼 日 利 亚 ** 挪 威 ** 巴 基 斯 坦 * 波 兰 ** 大 韩 民 国 * 罗 马 尼 亚 * 俄 罗 斯 联 邦 * 沙 特 阿 拉 伯 ** 塞 内 加 尔 ** 西 班 牙 ** 苏 丹 ** 瑞 士 * 泰 国 ** 多 哥 **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乌 拉 圭 和 赞 比 亚 * *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13. 选 举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大 会 第 59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1947 年 11 月 21 日 第 174(II) 号 决 议 及 该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的 经 大 会 1956 年 12 月 18 日 第 1103(XI) 号 1961 年 11 月 6 日 第 1647(XVI) 号 和 1981 年 11 月 18 日 第 36/39 号 决 议 修 订 的 国 际 法 委 员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亚 洲 太 平 洋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当 选 之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届 满

15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选 出 下 列 三 十 四 人 为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委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五 年 : 13 穆 罕 默 德 贝 洛 阿 多 克 先 生 ( 尼 日 利 亚 ) 阿 里 穆 赫 辛 费 塔 伊 斯 马 里 先 生 ( 卡 塔 尔 ) 卢 修 斯 卡 弗 利 施 先 生 ( 瑞 士 ) 恩 里 克 坎 迪 奥 蒂 先 生 ( 阿 根 廷 ) 佩 德 罗 科 米 萨 里 奥 阿 丰 索 先 生 ( 莫 桑 比 克 ) 阿 卜 杜 勒 拉 齐 克 穆 尔 塔 迪 苏 莱 曼 古 伊 德 尔 先 生 ( 利 比 亚 ) 孔 塞 普 西 翁 埃 斯 科 瓦 尔 埃 尔 南 德 斯 女 士 ( 西 班 牙 ) 帕 特 里 夏 福 尔 托 先 生 ( 法 国 ) 基 里 尔 格 沃 尔 吉 安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胡 安 曼 努 埃 尔 戈 麦 斯 - 罗 夫 莱 多 先 生 ( 墨 西 哥 ) 侯 赛 因 哈 苏 纳 先 生 ( 埃 及 ) 马 哈 茂 德 哈 穆 德 先 生 ( 约 旦 ) 黄 惠 康 先 生 ( 中 国 ) 玛 丽 雅 各 布 松 女 士 ( 瑞 典 ) 莫 里 斯 卡 姆 托 先 生 ( 喀 麦 隆 ) 江 萨 吉 滴 猜 萨 里 先 生 ( 泰 国 ) 艾 哈 迈 德 拉 腊 巴 先 生 ( 阿 尔 及 利 亚 ) 唐 纳 德 麦 克 雷 先 生 ( 加 拿 大 ) 村 濑 信 也 先 生 ( 日 本 ) 肖 恩 墨 菲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贝 恩 德 尼 豪 斯 先 生 ( 哥 斯 达 黎 加 ) 格 奥 尔 格 诺 尔 特 先 生 ( 德 国 ) 朴 基 甲 先 生 ( 大 韩 民 国 ) 克 里 斯 彼 得 先 生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 埃 内 斯 特 彼 得 里 奇 先 生 ( 斯 洛 文 尼 亚 ) 13 见 A/66/88 和 Add.1 至 3 A/66/514 A/66/90 和 Add.1 和 2 11

16 吉 尔 贝 托 贝 尔 涅 萨 博 亚 先 生 ( 巴 西 ) 纳 林 德 尔 辛 格 先 生 ( 印 度 ) 帕 维 尔 斯 图 尔 马 先 生 ( 捷 克 共 和 国 ) 迪 雷 特 拉 第 先 生 ( 南 非 ) 爱 德 华 多 巴 伦 西 亚 - 奥 斯 皮 纳 先 生 ( 哥 伦 比 亚 ) 史 蒂 芬 瓦 钱 尼 先 生 ( 牙 买 加 ) 阿 莫 斯 瓦 科 先 生 ( 肯 尼 亚 ) 努 格 罗 霍 维 斯 努 穆 尔 蒂 先 生 ( 印 度 尼 西 亚 ) 迈 克 尔 伍 德 先 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66/414.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大 会 第 6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1988 年 12 月 21 日 第 43/222B 号 决 议 第 2 段, 注 意 到 大 会 主 席 同 各 有 关 区 域 集 团 主 席 协 商 后 任 命 刚 果 法 国 纳 米 比 亚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为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填 补 下 列 国 家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七 个 空 缺 中 的 四 个 空 缺 : 刚 果 法 国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莫 桑 比 克 菲 律 宾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大 会 第 8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43/222B 号 决 议 第 2 段, 注 意 到 大 会 主 席 同 各 有 关 区 域 集 团 主 席 协 商 后 任 命 菲 律 宾 为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三 年 因 此, 会 议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十 八 个 会 员 国 组 成 : 14 奥 地 利 ** 中 国 ** 刚 果 *** 科 特 迪 瓦 * 埃 塞 俄 比 亚 ** 法 国 *** 德 国 * 日 本 ** 利 比 亚 ** 纳 米 比 亚 *** 尼 日 利 亚 * 巴 拿 马 * 菲 律 宾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 俄 罗 斯 联 邦 ***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和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 12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14 正 如 A/66/107/Rev.1 号 文 件 所 示, 有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任 命 之 日 起,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此 外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亚 洲 太 平 洋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填 补, 另 一 个 空 缺 将 由 来 自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的 一 个 成 员 填 补, 任 期 将 于 任 命 之 日 起,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17 66/415. 选 举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二 个 成 员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大 会 第 8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2005 年 12 月 20 日 第 60/180 号 和 2008 年 12 月 18 日 第 63/145 号 决 议, 选 举 克 罗 地 亚 和 萨 尔 瓦 多 为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任 期 两 年, 以 填 补 捷 克 共 和 国 和 秘 鲁 任 满 时 出 现 的 空 缺 根 据 第 60/180 号 决 议 第 4(a) 至 (d) 段, 下 列 二 十 四 个 国 家 被 选 举 和 ( 或 ) 甄 选 为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成 员 : 安 全 理 事 会 已 甄 选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法 国 摩 洛 哥 俄 罗 斯 联 邦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和 众 国 ; 15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已 选 举 智 利 埃 及 大 韩 民 国 卢 旺 达 西 班 牙 乌 克 兰 和 赞 比 亚 ; 16 分 摊 联 合 国 会 费 最 高 并 向 联 合 国 各 基 金 方 案 和 机 构, 包 括 建 设 和 平 常 设 基 金 自 愿 捐 助 最 多 的 十 个 国 家 已 从 十 国 中 甄 选 出 加 拿 大 日 本 荷 兰 挪 威 和 瑞 典 ; 17 向 联 合 国 特 派 团 派 遣 军 事 人 员 和 民 警 最 多 的 十 个 国 家 已 从 十 国 中 甄 选 出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尼 泊 尔 尼 日 利 亚 和 巴 基 斯 坦 18 因 此,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由 下 列 三 十 一 个 会 员 国 组 成 : 孟 加 拉 国 ** 贝 宁 ** 巴 西 ** 加 拿 大 ** 智 利 ** 中 国 * 哥 伦 比 亚 ** 克 罗 地 亚 *** 埃 及 ** 萨 尔 瓦 多 *** 法 国 * 印 度 ** 印 度 尼 西 亚 ** 日 本 ** 摩 洛 哥 ** 尼 泊 尔 ** 荷 兰 ** 尼 日 利 亚 ** 挪 威 ** 巴 基 斯 坦 ** 大 韩 民 国 ** 俄 罗 斯 联 邦 * 卢 旺 达 ** 西 班 牙 ** 瑞 典 ** 突 尼 斯 ** 乌 克 兰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乌 拉 圭 和 赞 比 亚 ** * ** *** 安 全 理 事 会 常 任 理 事 国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66/416. 选 举 刑 事 法 庭 余 留 事 项 国 际 处 理 机 制 法 官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大 会 第 87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刑 事 法 庭 余 留 事 项 国 际 机 制 规 约 第 10 条, 选 出 下 列 二 十 五 位 法 官,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任 期 四 年 : 19 卡 梅 尔 阿 吉 乌 斯 先 生 ( 马 耳 他 ) 15 见 S/2012/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2011/201E 号 决 定 17 见 A/65/ 见 A/65/ A/66/564 A/66/571/Rev.1 和 A/66/572 13

18 艾 登 塞 法 阿 卡 伊 先 生 ( 土 耳 其 ) 让 - 克 洛 德 安 托 内 蒂 先 生 ( 法 国 ) 弗 洛 伦 斯 丽 塔 阿 雷 女 士 ( 喀 麦 隆 ) 索 洛 米 巴 隆 吉 博 萨 女 士 ( 乌 干 达 ) 何 塞 里 卡 多 普 拉 达 索 莱 萨 先 生 ( 西 班 牙 ) 本 埃 默 森 先 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克 里 斯 托 夫 弗 吕 格 先 生 ( 德 国 ) 格 拉 谢 拉 苏 珊 娜 加 蒂 桑 塔 纳 女 士 ( 乌 拉 圭 ) 伯 顿 霍 尔 先 生 ( 巴 哈 马 ) 瓦 格 恩 约 恩 森 先 生 ( 丹 麦 ) 格 贝 道 古 斯 塔 夫 卡 姆 先 生 ( 布 基 纳 法 索 ) 刘 大 群 先 生 ( 中 国 ) 约 瑟 夫 基 奥 恩 多 马 桑 切 先 生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 西 奥 多 梅 龙 先 生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巴 克 内 梅 莱 马 莫 洛 托 先 生 ( 南 非 ) 李 加 库 伊 加 穆 索 加 先 生 ( 肯 尼 亚 ) 阿 米 纳 塔 洛 伊 斯 鲁 乐 伊 古 姆 女 士 ( 津 巴 布 韦 / 冈 比 亚 ) 普 里 斯 卡 马 蒂 姆 巴 尼 亚 姆 贝 女 士 ( 赞 比 亚 ) 阿 方 萨 斯 马 蒂 纳 斯 马 里 亚 奥 里 先 生 ( 荷 兰 ) 朴 宣 基 先 生 ( 大 韩 民 国 ) 姆 帕 拉 尼 马 米 里 夏 尔 拉 约 翰 松 先 生 ( 马 达 加 斯 加 ) 帕 特 里 克 利 普 顿 鲁 滨 逊 先 生 ( 牙 买 加 ) 伊 沃 内 尔 松 凯 尔 巴 蒂 斯 塔 罗 斯 先 生 ( 葡 萄 牙 ) 威 廉 塞 库 莱 先 生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 66/417.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成 员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大 会 第 92 次 全 体 会 议 按 照 其 1976 年 12 月 22 日 第 31/192 号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的 联 合 检 查 组 章 程 第 三 条 第 2 款, 任 命 豪 尔 赫 弗 洛 雷 斯 卡 14

19 列 哈 斯 先 生 为 联 合 检 查 组 成 员, 任 期 五 年,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以 填 补 由 于 恩 里 克 罗 曼 - 莫 雷 先 生 的 辞 职 留 下 的 空 缺 20 因 此, 联 合 检 查 组 由 下 列 人 士 组 成 : 热 拉 尔 比 罗 先 生 ( 法 国 ) *** 尼 古 拉 丘 尔 科 夫 先 生 ( 俄 罗 斯 联 邦 ) * 帕 帕 路 易 斯 法 尔 先 生 ( 塞 内 加 尔 ) *** 豪 尔 赫 弗 洛 雷 斯 卡 列 哈 斯 先 生 ( 洪 都 拉 斯 ) **** 埃 文 佛 朗 西 斯 科 丰 泰 内 奥 尔 蒂 斯 先 生 ( 古 巴 ) * 猪 又 忠 德 先 生 ( 日 本 ) ** 穆 罕 默 德 穆 尼 尔 - 扎 赫 兰 先 生 ( 埃 及 ) * 伊 什 特 万 波 斯 塔 先 生 ( 匈 牙 利 ) *** 齐 汉 特 尔 齐 先 生 ( 土 耳 其 ) *** 德 博 拉 怀 恩 斯 女 士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 和 张 义 山 先 生 ( 中 国 ) * * ** ***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任 满 20 见 A/66/ 年 11 月 1 日 大 会 第 47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任 命 一 名 联 合 检 查 组 成 员, 以 填 补 因 恩 里 克 罗 曼 - 莫 雷 先 生 辞 职 而 出 现 的 空 缺, 任 期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 见 A/66/509 和 Corr.1) 15

20 B. 其 他 决 定 1. 未 经 发 交 主 要 委 员 会 而 通 过 的 决 定 66/501.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主 要 会 期 期 间 附 属 机 构 举 行 的 会 议 6 日 的 信 2011 年 9 月 13 日 大 会 第 1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授 权 会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2011 年 9 月 21 中 列 出 的 大 会 附 属 机 构, 即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行 使 不 可 剥 夺 权 利 委 员 会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裁 军 审 议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署 执 行 局 独 立 审 计 咨 询 委 员 会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缔 约 国 大 会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大 会 筹 备 进 程 第 二 次 闭 会 期 间 会 议 和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执 行 局, 在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主 要 会 期 期 间 举 行 会 议 66/502.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2011 年 9 月 16 日 大 会 第 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22 通 过 了 关 于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组 织 方 面 的 若 干 建 议 2011 年 11 月 9 日 大 会 第 5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六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请 求, 决 定 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期 限 延 长 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 星 期 五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大 会 第 6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请 求, 决 定 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期 限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2 日 星 期 五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请 求, 决 定 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期 限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 星 期 五 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会 第 8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请 求, 决 定 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期 限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 期 四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大 会 第 83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主 席 的 建 议, 决 定 将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休 会 日 期 从 2011 年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推 迟 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 期 四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五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请 求, 决 定 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期 限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 星 期 五 21 A/66/ A/66/250, 第 3 至 46 段 16

21 大 会 同 次 会 议 根 据 主 席 的 建 议, 决 定 将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休 会 日 期 从 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 期 四 推 迟 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 星 期 五 66/503.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议 程 项 目 的 分 配 2011 年 9 月 16 日 大 会 第 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通 过 了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和 议 程 项 目 的 分 配 25 大 会 同 次 会 议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26 决 定 在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标 题 B(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下 列 入 题 为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的 项 目, 但 有 一 项 谅 解, 即 大 会 将 不 审 议 该 项 目 大 会 同 次 会 议 还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27 决 定 推 迟 审 议 题 为 马 达 加 斯 加 格 洛 里 厄 斯 群 岛 新 胡 安 岛 欧 罗 巴 岛 和 印 度 巴 萨 斯 岛 问 题 的 项 目, 并 将 其 列 入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2011 年 10 月 17 日 大 会 第 35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建 议, 28 放 弃 议 事 规 则 第 40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决 定 在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标 题 I( 组 织 行 政 和 其 他 事 项 ) 下, 增 列 项 目 115 分 项 (k), 题 为 任 命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候 补 成 员, 并 将 其 分 配 给 第 五 委 员 会 年 11 月 9 日 大 会 第 52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决 定 在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中 增 列 一 个 题 为 给 予 西 非 经 济 货 币 联 盟 大 会 观 察 员 地 位 的 项 目, 列 入 标 题 I( 组 织 行 政 和 其 他 事 项 ) 之 下, 并 将 其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大 会 同 次 会 议 根 据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报 告 所 载 建 议, 30 决 定 在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标 题 I( 组 织 行 政 和 其 他 事 项 ) 项 目 115 下 增 列 题 为 任 命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分 项 (l), 并 将 其 分 配 给 第 五 委 员 会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直 接 在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议 程 标 题 A ( 根 据 大 会 决 议 和 联 合 国 最 近 的 会 议,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项 目 同 上, 第 72 至 82 段 24 A/66/ A/66/ A/66/250, 第 55 段 27 同 上, 第 56 段 28 A/66/ A/66/250/Add.1, 第 1 段 30 同 上, 第 2 段 17

22 下 题 为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后 续 行 动 的 分 项 (a), 并 尽 快 进 行 决 定 草 案 31 的 审 议 66/504. 大 会 纪 念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通 过 十 周 年 高 级 别 会 议 2011 年 9 月 22 日 大 会 第 14 次 全 体 会 议 回 顾 2011 年 6 月 13 日 大 会 第 65/279 号 决 议 决 定 在 纪 念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通 过 十 周 年 高 级 别 会 议 的 闭 幕 全 体 会 议 上 通 过 政 治 宣 言 草 案, 现 决 定 改 在 开 幕 全 体 会 议 上 通 过 该 政 治 宣 言 66/505.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2011 年 10 月 4 日 大 会 第 3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32 66/506. 选 举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文 件 2011 年 10 月 17 日 大 会 第 35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请 秘 书 长 提 出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成 员 选 举 候 选 人 的 综 合 名 单, 其 中 应 包 括 在 规 定 的 提 名 期 限 2011 年 6 月 1 日 后 提 交 的 新 资 料 33 66/507.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大 会 第 43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34 66/508.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专 为 启 动 2012 年 国 际 合 作 社 年 的 会 议 2011 年 10 月 31 日 大 会 第 45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主 席 的 建 议, 决 定 邀 请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前 首 相 戈 登 布 朗 先 生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发 言 31 A/66/L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号 (A/66/1) 33 见 A/66/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4 号 (A/66/4) 18

23 66/509.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说 明 2011 年 11 月 8 日 大 会 第 50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35 66/510.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8 日 大 会 第 50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36 66/511. 起 诉 应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起 诉 应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第 十 六 次 年 度 报 告 37 66/512. 起 诉 应 对 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大 会 第 58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起 诉 应 对 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第 十 八 次 年 度 报 告 38 66/553. 关 于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加 强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毕 业 的 国 家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特 设 工 作 组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主 席 经 口 头 修 正 的 建 议, 39 回 顾 其 2011 年 6 月 17 日 第 65/280 号 决 议 和 2011 年 12 月 22 日 第 66/213 号 决 议, 通 35 A/66/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2 号 (A/66/2) 见 A/66/209-S/2011/472 见 A/66/210-S/2011/ A/66/L.30 19

24 过 本 决 定 所 附 关 于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加 强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毕 业 的 国 家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范 围 附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加 强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毕 业 的 国 家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范 围 背 景 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13 日,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在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布 尔 举 行, 成 员 国 通 过 了 伊 斯 坦 布 尔 宣 言 40 和 十 年 期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41 行 动 纲 领 指 出, 行 动 纲 领 的 总 目 标 是 克 服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面 临 的 结 构 性 挑 战, 以 便 他 们 消 除 贫 穷, 实 现 国 际 商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并 能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毕 业 42 行 动 纲 领 还 制 定 了 使 一 半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到 2020 年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这 一 宏 伟 目 标 43 行 动 纲 领 的 基 础 是 承 诺 问 责 标 准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与 其 发 展 伙 伴 建 立 的 伙 伴 关 系, 以 采 取 或 继 续 采 取 行 动 实 现 上 述 宏 伟 目 标 这 意 味 着 在 相 关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等 广 泛 领 域 采 取 支 持 性 的 综 合 政 策 行 动 纲 领 是 第 一 个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全 球 行 动 纲 领, 除 了 关 于 毕 业 前 景 的 特 定 目 标 之 外, 43 还 有 整 整 一 节 讨 论 毕 业 和 平 稳 过 渡 问 题 44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是 1971 年 由 大 会 设 立 的 自 那 以 来,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发 展 政 策 委 员 会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资 格 标 准 ( 人 均 国 民 总 收 入 人 力 资 产 指 数 和 经 济 脆 弱 性 指 数 ) 定 期 完 善 调 整 对 用 以 确 定 属 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类 别 国 家 的 标 准 所 采 用 的 评 估 指 标, 对 长 期 结 构 性 弱 点 做 出 衡 量 选 定 的 指 标 保 持 长 期 足 够 稳 定, 以 尽 量 减 少 一 个 国 家 可 能 由 于 某 单 项 标 准 的 剧 烈 变 动 而 改 变 地 位, 或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变 为 非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或 从 非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变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在 1991 年 建 立 毕 业 规 则 之 后, 又 通 过 了 补 充 原 则 确 保 一 个 国 家 只 有 在 发 展 前 景 有 显 著 改 善 并 且 该 国 能 够 继 续 保 持 发 展 才 得 毕 业 因 此, 列 入 名 单 和 毕 业 标 准 之 40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的 报 告,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13 日,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布 20 尔 (A/CONF.219/7), 第 一 章 41 同 上, 第 二 章 42 同 上, 第 三 节, 第 27 段 43 同 上, 第 28 段 44 同 上, 第 六 节

25 间 故 意 存 在 不 对 称, 根 据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手 册 : 列 入 毕 业 和 特 别 支 助 措 施, 45 可 归 纳 如 下 : (a) 毕 业 的 最 低 标 准 高 于 列 入 的 最 低 标 准 ; (b) 在 三 条 列 入 标 准 中, 一 个 国 家 必 须 不 再 符 合 不 只 一 条 而 是 两 条 标 准 时 才 有 毕 业 资 格 ; 46 (c) 列 入 资 格 只 达 标 一 次 即 可, 而 毕 业 资 格 则 要 连 续 两 个 三 年 期 审 查 达 标 ; (d) 列 入 名 单 需 经 当 事 国 批 准, 而 毕 业 则 不 需 要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获 得 的 主 要 优 惠 各 方 发 展 伙 伴, 包 括 双 边 捐 助 者 和 多 边 组 织, 执 行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特 别 支 助 措 施 的 方 式 不 同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在 双 边 发 展 筹 资 技 术 合 作 和 其 他 形 式 援 助 等 方 面 的 支 助 措 施 通 常 涉 及 捐 助 国 的 自 愿 认 捐 截 至 2009 年, 只 有 9 个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捐 助 国 向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整 个 群 体 提 供 的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达 到 占 国 民 总 收 入 0.15% 的 目 标, 而 且 只 有 7 个 捐 助 者 达 到 0.2% 的 较 高 门 槛 值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成 员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援 助 占 其 国 民 总 收 入 的 平 均 比 例, 从 1999 年 的 0.05% 增 至 2009 年 的 0.10% 然 而, 对 单 个 国 家 没 有 设 定 目 标 市 场 准 入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出 口 享 受 若 干 优 惠 贸 易 制 度, 包 括 欧 洲 联 盟 的 除 武 器 之 外 一 切 产 品 举 措 对 所 有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产 品 提 供 免 税 免 配 额 的 市 场 准 入 欧 洲 联 盟 最 近 还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建 立 了 比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更 有 利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大 多 数 其 他 发 达 国 家 也 给 予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产 品 ( 但 并 非 所 有 产 品 ) 优 惠 待 遇 其 他 举 措 包 括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大 多 数 非 洲 国 家 的 非 洲 增 长 和 机 会 法 此 外, 巴 西 中 国 印 度 和 土 耳 其 等 一 些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开 始 向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产 品 提 供 优 惠 待 遇 有 关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义 务 的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作 为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可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义 务 方 面 享 受 特 殊 待 遇, 维 护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利 益, 包 括 在 贸 易 措 施 的 规 则 和 规 范 方 面 给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延 长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过 渡 期 和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还 应 在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方 面 享 受 差 别 待 遇 45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7.II.A.9 46 如 果 对 称 地 采 用 标 准, 一 个 国 家 只 要 不 再 符 合 一 条 标 准 即 可 认 为 有 毕 业 资 格 21

26 有 关 能 力 建 设 的 支 助 措 施 强 化 综 合 框 架 旨 在 帮 助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发 展 贸 易 领 域 所 需 能 力, 包 括 把 握 贸 易 机 会 加 强 供 应 能 力 和 更 好 地 融 入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联 合 国 各 部 门 和 机 构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举 办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具 体 措 施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一 些 组 织 特 别 重 视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挑 战, 采 取 专 门 有 针 对 性 的 技 术 合 作 方 案 并 将 部 分 预 算 专 用 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这 一 比 例 在 过 去 十 年 有 所 上 升, 一 些 机 构 将 超 过 一 半 的 支 出 用 于 在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开 展 的 方 案 因 此, 接 受 联 合 国 发 展 支 助 最 多 的 10 个 国 家 中 有 5 个 是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47 此 外, 联 合 国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代 表 参 加 大 会 年 度 会 议 提 供 财 政 支 助 同 样, 若 干 联 合 国 组 织 和 公 约 建 立 了 自 愿 捐 资 机 制, 以 资 助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参 与 其 进 程 此 外,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对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的 摊 款 以 联 合 国 预 算 总 额 的 0.01% 封 顶 48 在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之 前 和 期 间 对 这 些 支 助 措 施 的 评 估 结 论 是, 虽 然 已 在 各 领 域 加 强 了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支 助 措 施, 但 其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影 响 有 限, 而 且 各 国 差 异 很 大 因 此, 需 要 对 每 个 国 家 毕 业 后 失 去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特 别 支 助 措 施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毕 业 过 程 根 据 大 会 2004 年 12 月 20 日 第 59/209 号 决 议,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从 名 单 实 际 毕 业 的 过 程 至 少 需 要 6 年 关 于 毕 业 达 标, 发 展 政 策 委 员 会 在 其 三 年 期 审 查 中 对 每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进 行 研 究 只 有 一 个 国 家 在 连 续 两 个 审 查 中 被 确 定 符 合 毕 业 资 格 后, 委 员 会 才 可 在 给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中 建 议 该 国 毕 业 在 一 个 国 家 首 次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之 后,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将 编 写 脆 弱 性 简 况, 秘 书 处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部 将 编 写 对 该 国 的 事 前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一 个 国 家 只 有 经 过 第 二 次 审 查, 并 且 连 续 两 次 关 于 该 国 的 报 告 表 明 其 发 展 前 景 是 可 持 续 的 之 后, 才 可 被 建 议 毕 业 然 后,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将 应 发 展 政 策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在 下 一 届 实 质 性 会 议 上 采 取 行 动, 将 其 决 定 转 递 大 会, 大 会 将 注 意 到 建 议 一 个 国 家 将 在 大 会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三 年 之 后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毕 业 在 这 三 年 期 间, 该 国 仍 留 在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上, 并 继 续 享 受 与 列 入 名 单 相 关 的 优 惠 平 稳 过 渡 期 从 实 际 毕 业 后 才 开 始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毕 业 对 当 事 国 来 讲 是 一 个 重 要 里 程 碑, 因 为 这 意 味 着 它 至 少 在 实 现 某 些 发 展 目 标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包 括 人 均 收 入 和 人 力 资 源 能 力 提 高, 见 A/66/79-E/2011/ 无 论 决 定 会 员 国 摊 款 比 额 的 国 民 收 入 或 其 他 因 素 如 何, 这 一 封 顶 值 都 适 用 但 摊 款 最 少 不 得 低 于 联 合 国 预 算 总 额 的 0.001% 每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还 可 享 受 对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摊 款 的 90% 削 减

27 经 济 脆 弱 程 度 下 降 在 过 去 40 年 中, 只 有 三 个 国 家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毕 业, 即 博 茨 瓦 纳 (1994 年 ) 佛 得 角 (2007 年 ) 和 马 尔 代 夫 (2011 年 ) 萨 摩 亚 已 被 建 议 毕 业, 预 计 将 在 2014 年 从 这 一 类 别 毕 业 49 虽 然 毕 业 国 家 无 法 再 享 受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特 别 支 助 措 施, 但 是 毕 业 会 带 来 新 的 机 遇 毕 业 国 家 将 继 续 享 受 为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等 方 面 的 一 般 支 助 措 施 此 外, 中 等 收 入 国 家 的 地 位 意 味 着 可 以 更 好 地 进 入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这 种 地 位 也 让 人 对 其 商 业 环 境 产 生 更 积 极 的 看 法, 有 利 于 增 加 私 人 投 资, 特 别 是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比 较 大 的 毕 业 国 家 可 以 充 当 到 邻 国 投 资 的 门 户, 从 而 成 为 整 个 区 域 增 长 创 造 就 业 和 减 贫 的 催 化 剂 对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毕 业 国 家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的 现 有 规 定 为 确 保 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毕 业 不 打 乱 各 项 发 展 计 划 方 案 和 项 目, 大 会 第 59/209 号 决 议 再 次 强 调 毕 业 国 家 需 要 平 稳 过 渡, 并 概 述 了 确 保 平 稳 过 渡 的 进 程 决 议 建 议 毕 业 国 家 政 府 同 双 边 和 多 边 发 展 及 贸 易 伙 伴 合 作, 建 立 协 商 机 制, 以 推 动 制 定 过 渡 战 略 并 确 定 相 关 行 动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一 贯 支 持 毕 业 国 家 制 定 和 通 过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针 对 逐 个 部 门 和 逐 项 产 品 分 析 保 留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待 遇 对 继 续 发 展 进 步 的 重 要 程 度 大 会 在 第 59/209 号 决 议 中 还 请 毕 业 国 家 在 协 商 机 制 的 支 持 下, 密 切 监 测 过 渡 战 略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定 期 向 秘 书 长 报 告 大 会 敦 促 发 展 伙 伴 支 持 实 施 过 渡 战 略 和 避 免 突 然 削 减 对 毕 业 国 家 提 供 的 援 助 大 会 请 贸 易 伙 伴 考 虑 延 长 贸 易 优 惠 或 循 序 渐 进 地 逐 步 削 减 大 会 还 请 所 有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考 虑 在 与 发 展 情 况 相 称 的 一 个 时 期 内, 酌 情 对 毕 业 国 家 延 长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享 受 的 现 有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及 豁 免 依 照 大 会 第 59/209 号 决 议 和 2011 年 6 月 29 日 第 65/286 号 决 议, 发 展 政 策 委 员 会 监 测 毕 业 国 家 的 发 展 进 展, 作 为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名 单 三 年 期 审 查 的 补 充 在 即 将 到 来 的 2012 年 三 年 期 审 查 中, 作 为 对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会 议 的 后 续, 委 员 会 还 将 审 查 和 评 估 的 现 行 做 法 以 及 关 于 平 稳 过 渡 过 程 的 规 定, 以 确 定 并 提 出 可 行 的 具 体 行 动, 进 一 步 加 强 现 有 的 机 制 最 近 毕 业 的 国 家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现 有 的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在 实 践 中 并 不 奏 效, 因 为 对 其 含 义 没 有 共 同 的 理 解, 也 不 清 楚 由 谁 负 责 该 战 略 也 没 有 任 何 具 体 的 法 定 任 务 或 准 则 要 求 发 展 伙 伴 向 毕 业 国 家 继 续 提 供 支 持 和 发 展 援 助 目 前, 毕 业 国 家 担 负 着 与 发 展 伙 伴 谈 判 确 保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优 惠 和 优 待 不 被 突 然 终 止 的 责 任 毕 业 国 家 还 表 示 感 到 挫 折 的 是, 联 合 国 或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在 能 力 建 设 咨 询 或 其 他 重 要 具 体 问 题 上 对 其 提 供 的 支 持 很 少 毕 业 国 家 对 发 展 伙 伴 延 长 对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某 些 优 惠 表 示 赞 赏, 但 他 们 表 示 关 切 的 是, 这 些 措 施 是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而 不 是 全 面 有 系 统 地 采 取, 而 且 不 是 所 有 合 作 伙 伴 都 提 供 优 惠 49 赤 道 几 内 亚 也 被 建 议 毕 业, 但 大 会 尚 未 对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所 作 的 赞 同 表 示 注 意 23

28 另 外, 鉴 于 行 动 纲 领 制 定 了 使 一 半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到 2020 年 达 到 毕 业 标 准 这 一 宏 伟 目 标, 因 此 需 要 加 强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确 保 将 毕 业 国 家 不 会 突 然 丧 失 作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应 享 有 的 所 有 优 惠 因 此, 许 多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及 其 发 展 伙 伴 强 烈 认 为, 应 加 强 现 有 的 进 程, 以 便 将 来 的 将 毕 业 国 家 不 会 面 临 最 近 毕 业 国 家 曾 经 受 的 巨 大 挑 战 和 不 确 定 性 还 应 明 确 确 定 毕 业 的 具 体 含 义 以 及 谁 负 责 什 么 在 第 六 十 五 届 联 大 第 二 委 员 会 会 议 期 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内 陆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高 级 代 表 办 事 处 举 行 了 关 于 加 强 国 际 支 助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向 毕 业 平 稳 过 渡 的 会 边 活 动, 讨 论 给 予 毕 业 国 家 的 具 体 平 稳 过 渡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欧 洲 联 盟 通 过 除 武 器 之 外 一 切 产 品 举 措 将 免 税 免 配 额 的 市 场 准 入 在 毕 业 后 再 延 长 三 年 另 有, 强 化 综 合 框 架 理 事 会 已 决 定 毕 业 国 家 延 长 三 年 享 受 这 一 框 架 董 事 会 还 可 根 据 个 案 情 况 考 虑 将 此 类 举 措 时 间 延 长 2011 年 6 月, 大 会 在 第 65/286 号 决 议 第 4 段 中 决 定, 在 现 有 资 源 内, 向 毕 业 国 家 提 供 旅 行 支 助, 期 限 为 与 该 国 发 展 情 况 相 适 应 的 一 段 时 期, 最 长 为 期 三 年 建 立 平 稳 过 渡 工 作 组 的 授 权 各 国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宣 言 中 认 识 到, 应 该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毕 业 进 程 提 供 适 当 的 一 揽 子 奖 励 办 法 和 支 助 措 施, 从 而 使 已 毕 业 国 家 的 发 展 进 程 不 受 危 害 各 国 还 商 定, 将 为 将 毕 业 和 已 毕 业 的 国 家 拟 订 和 执 行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50 行 动 纲 领 在 大 会 第 59/209 号 决 议 的 基 础 上 指 出, 需 根 据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分 阶 段 削 减 与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地 位 有 关 的 措 施 和 优 惠, 同 时 考 虑 到 每 个 国 家 的 具 体 发 展 情 况 51 行 动 纲 领 进 一 步 指 出, 将 毕 业 的 国 家 须 在 其 发 展 和 贸 易 伙 伴 的 支 持 下, 在 制 订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方 面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发 展 和 贸 易 伙 伴, 包 括 联 合 国 系 统, 应 继 续 支 持 实 施 过 渡 战 略, 避 免 突 然 削 减 金 融 和 技 术 援 助, 还 应 考 虑 在 双 边 基 础 上 向 已 毕 业 国 家 提 供 贸 易 优 惠 52 行 动 纲 领 邀 请 大 会 设 立 一 个 特 设 工 作 组, 以 期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加 强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53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目 标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加 强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并 促 进 将 毕 业 或 已 毕 业 国 家 与 其 发 展 伙 伴 之 间 达 成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共 识, 从 而 进 一 步 保 证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不 会 落 后 50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的 报 告,2011 年 5 月 9 日 至 13 日,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布 24 尔 (A/CONF.219/7), 第 一 章, 第 14 段 51 同 上, 第 二 章, 第 六 节, 第 141 段 52 同 上, 第 142 段 53 同 上, 第 143 段

29 为 制 定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需 要 针 对 具 体 国 家 分 析 将 有 哪 些 措 施 不 再 能 享 受 以 及 这 将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工 作 组 应 全 面 研 究 将 毕 业 国 家 走 向 平 稳 过 渡 的 进 程, 并 建 议 所 有 利 益 攸 关 方 如 何 推 动 这 个 进 程 发 挥 更 大 效 益 并 提 供 更 多 的 毕 业 激 励 工 作 组 还 可 建 议 如 何 支 持 将 毕 业 国 家 所 作 的 努 力 以 有 效 利 用 新 地 位 带 来 的 好 处 工 作 组 可 建 议 毕 业 国 家 如 何 在 较 长 时 期 内 保 留 特 别 支 助 措 施, 以 避 免 毕 业 国 家 作 为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所 享 有 的 优 惠 待 遇 突 然 终 止 而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最 重 要 的 是, 这 些 建 议 可 使 将 毕 业 国 家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因 为 这 会 降 低 国 际 援 助 在 毕 业 后 大 幅 减 少 的 风 险 工 作 组 审 议 工 作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a) 审 查 现 有 的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包 括 发 展 伙 伴 给 予 将 毕 业 或 已 毕 业 国 家 的 优 惠 和 措 施 ; (b) 分 析 对 于 将 毕 业 国 家 来 说 失 去 具 体 支 助 措 施 在 优 惠 和 义 务 两 方 面 的 潜 在 影 响 ; (c) 评 估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等 发 展 伙 伴 在 商 定 并 实 施 平 稳 过 渡 措 施 以 及 确 定 平 稳 过 渡 期 长 短 方 面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 (d) 就 如 何 改 进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所 提 供 的 激 励 措 施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 (e) 就 以 下 方 面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 使 所 有 发 展 伙 伴 继 续 在 一 些 关 键 领 域 向 将 毕 业 国 家 提 供 优 惠, 并 结 合 各 国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需 要, 以 循 序 渐 进 的 方 式 有 序 地 逐 步 削 减 此 类 优 惠 组 织 事 项 工 作 组 在 大 会 主 席 的 主 持 下 由 大 会 成 立, 大 会 主 席 将 指 定 两 名 共 同 协 调 人, 一 名 出 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另 一 名 出 自 发 展 伙 伴 工 作 组 的 核 心 应 包 括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主 要 发 展 伙 伴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主 要 国 家 的 代 表, 并 顾 及 公 平 地 域 均 衡 鉴 于 工 作 组 的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性 质, 其 他 感 兴 趣 的 会 员 国 也 应 参 与 工 作 组 的 议 事 工 作 并 做 出 实 质 性 贡 献 最 近 毕 业 或 已 被 建 议 毕 业 的 国 家 的 积 极 参 与 对 商 定 平 稳 过 渡 战 略 至 关 重 要 工 作 组 可 举 行 一 次 组 织 事 项 会 议 讨 论 其 工 作 方 案, 还 可 举 行 共 同 协 调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会 议, 次 数 不 限 工 作 组 应 从 联 合 国 系 统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其 他 金 融 和 发 展 机 构 以 及 学 术 界 等 召 集 一 些 专 家, 邀 请 这 些 专 家 为 工 作 组 成 员 做 讲 座 工 作 组 还 应 利 用 相 关 文 件, 例 如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部 发 展 政 策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编 写 的 报 告 工 作 组 应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提 交 关 于 改 进 平 稳 过 渡 进 程 的 建 议, 以 便 就 这 个 问 题 通 过 一 项 新 的 决 议 25

30 66/557.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仍 须 审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2011 年 12 月 24 日 大 会 第 93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除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可 能 需 要 审 议 的 组 织 事 项 和 项 目 以 外, 下 列 议 程 项 目 在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仍 须 审 议 : 项 目 9. 项 目 1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承 诺 宣 言 和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项 目 11. 体 育 促 进 和 平 与 发 展 : (a) 通 过 体 育 和 奥 林 匹 克 理 想 建 立 一 个 和 平 的 更 美 好 的 世 界 项 目 12. 项 目 13. 项 目 14. 项 目 15. 全 球 道 路 安 全 危 机 : 发 展 中 国 家 特 别 是 非 洲 减 少 疟 疾 十 年 联 合 国 经 济 社 会 及 有 关 领 域 各 次 主 要 会 议 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统 筹 协 调 执 行 及 后 续 行 动 和 平 文 化 项 目 19. 可 持 续 发 展 : (a) 21 世 纪 议 程 进 一 步 执 行 21 世 纪 议 程 方 案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项 目 22. 处 境 特 殊 的 各 国 家 组 : (a) 第 四 次 联 合 国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问 题 会 议 后 续 行 动 项 目 30. 项 目 31. 项 目 32. 项 目 33.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建 设 和 平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巩 固 新 的 民 主 政 体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政 体 钻 石 在 助 长 冲 突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项 目 34. 预 防 武 装 冲 突 : (a) 加 强 调 解 在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预 防 和 解 决 冲 突 方 面 的 作 用 项 目 35. 项 目 36. 项 目 37. 项 目 39. 项 目 40. 古 阿 姆 集 团 地 区 旷 日 持 久 的 冲 突 及 其 对 国 际 和 平 安 全 与 发 展 的 影 响 中 东 局 势 巴 勒 斯 坦 问 题 被 占 领 阿 塞 拜 疆 领 土 的 局 势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26

31 项 目 42. 项 目 43. 项 目 44. 项 目 45. 项 目 46. 项 目 47. 项 目 48. 中 美 洲 局 势 : 形 成 和 平 自 由 民 主 和 发 展 区 域 的 进 展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武 装 侵 略 福 克 兰 ( 马 尔 维 纳 斯 ) 群 岛 问 题 海 地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状 况 以 色 列 对 伊 拉 克 核 设 施 的 武 装 侵 略 及 其 对 已 确 立 的 关 于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严 重 后 果 伊 拉 克 占 领 和 侵 略 科 威 特 的 后 果 项 目 63. 非 洲 发 展 新 伙 伴 关 系 : 执 行 进 展 情 况 和 国 际 支 持 : (a) 非 洲 发 展 新 伙 伴 关 系 : 执 行 进 展 情 况 和 国 际 支 持 (b)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项 目 70.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 (a) 加 强 联 合 国 紧 急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的 协 调 (b) 援 助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c)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项 目 72. 项 目 75.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报 告 项 目 76.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 (a)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项 目 110. 项 目 111.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秘 书 长 关 于 建 设 和 平 基 金 的 报 告 项 目 113. 选 举 各 主 要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 (c) 选 举 国 际 法 院 五 名 法 官 项 目 114. 选 举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进 行 其 他 选 举 : (a) 选 举 二 十 个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成 员 (c) 选 举 二 十 九 个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理 事 会 成 员 项 目 115.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 (f)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g)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成 员 (h) 核 准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任 命 27

32 (i) 任 命 联 合 国 争 议 法 庭 法 官 (j) 任 命 联 合 国 上 诉 法 庭 法 官 项 目 116. 项 目 117. 项 目 118. 项 目 119. 项 目 120. 项 目 121. 项 目 122. 接 纳 新 会 员 加 入 联 合 国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后 续 行 动 联 合 国 全 球 反 恐 战 略 纪 念 废 除 跨 大 西 洋 贩 卖 奴 隶 二 百 周 年 的 后 续 活 动 执 行 联 合 国 各 项 决 议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安 全 理 事 会 席 位 公 平 分 配 和 成 员 数 目 增 加 问 题 及 有 关 事 项 项 目 123.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 (a)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b) 联 合 国 系 统 在 全 球 治 理 中 的 核 心 作 用 项 目 124. 项 目 125. 项 目 127. 项 目 128. 项 目 129. 项 目 130. 联 合 国 改 革 : 措 施 和 提 议 联 合 国 石 油 换 粮 食 方 案 独 立 调 查 委 员 会 就 行 政 管 理 和 内 部 监 督 所 提 建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起 诉 应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起 诉 应 对 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刑 事 法 庭 余 留 事 项 国 际 处 理 机 制 联 合 国 与 各 国 议 会 和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之 间 的 互 动 项 目 131. 财 务 报 告 和 已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a)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b)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经 管 的 自 愿 基 金 (c) 基 本 建 设 总 计 划 项 目 132. 项 目 133. 项 目 134. 项 目 135.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方 案 规 划 28

33 项 目 136. 项 目 137. 项 目 138. 项 目 139. 项 目 140. 项 目 141. 项 目 142. 项 目 143. 项 目 144. 项 目 145. 项 目 146. 项 目 147. 项 目 148. 项 目 149. 项 目 150. 项 目 151. 项 目 152. 项 目 153. 项 目 154. 项 目 155. 项 目 156. 项 目 157. 项 目 158. 项 目 159. 改 善 联 合 国 财 政 情 况 会 议 时 地 分 配 办 法 联 合 国 经 费 分 摊 比 额 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联 合 检 查 组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关 于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活 动 的 报 告 联 合 国 内 部 司 法 起 诉 应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经 费 筹 措 起 诉 应 对 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经 费 筹 措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筹 措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联 合 国 阿 卜 耶 伊 临 时 安 全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中 非 共 和 国 和 乍 得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科 特 迪 瓦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驻 塞 浦 路 斯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组 织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组 织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稳 定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东 帝 汶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东 帝 汶 综 合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埃 塞 俄 比 亚 和 厄 立 特 里 亚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格 鲁 吉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海 地 稳 定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科 索 沃 临 时 行 政 当 局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项 目 160. 联 合 国 中 东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 (a) 联 合 国 脱 离 接 触 观 察 员 部 队 (b) 联 合 国 驻 黎 巴 嫩 临 时 部 队 29

34 项 目 161. 项 目 162. 项 目 163. 项 目 164. 联 合 国 南 苏 丹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苏 丹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联 合 国 西 撒 哈 拉 全 民 投 票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非 洲 联 盟 - 联 合 国 达 尔 富 尔 混 合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项 目 165.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863(2009) 号 决 议 引 起 活 动 的 经 费 的 筹 措 2.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13. 核 查 的 一 切 方 面, 包 括 联 合 国 在 核 查 领 域 的 作 用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54 66/514. 审 查 加 强 国 际 安 全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5 决 定 将 题 为 审 查 加 强 国 际 安 全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的 项 目 列 入 其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66/515.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6 决 定 将 题 为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的 项 目 列 入 其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66/516. 导 弹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7 回 顾 其 1999 年 12 月 1 日 第 54/54F 号 2000 年 11 月 20 日 第 55/33A 号 2001 年 11 月 29 日 54 A/66/ A/66/406, 第 7 段 56 A/66/411, 第 7 段 57 A/66/412, 第 71 段 30

35 第 56/24B 号 2002 年 11 月 22 日 第 57/71 号 2003 年 12 月 8 日 第 58/37 号 2004 年 12 月 3 日 第 59/67 号 2006 年 12 月 6 日 第 61/59 号 和 2008 年 12 月 2 日 第 63/55 号 决 议 以 及 2005 年 12 月 8 日 第 60/515 号 2007 年 12 月 5 日 第 62/514 号 和 2010 年 12 月 8 日 第 65/517 号 决 定, 决 定 将 题 为 导 弹 的 项 目 列 入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66/517.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中 的 透 明 度 和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7 回 顾 其 2010 年 12 月 8 日 第 65/68 号 决 议 和 先 前 关 于 该 问 题 的 各 项 决 议, 决 定 将 题 为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中 的 透 明 度 和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的 项 目 列 入 大 会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66/518.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7 回 顾 其 2009 年 12 月 2 日 第 64/48 号 决 议, 进 行 了 记 录 表 决, 以 166 票 赞 成 零 票 反 对 13 票 弃 权, 58 决 定 依 照 上 述 决 议 第 8 段,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 至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赞 成 : 阿 富 汗 阿 尔 巴 尼 亚 阿 尔 及 利 亚 安 道 尔 安 哥 拉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阿 根 廷 亚 美 尼 亚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阿 塞 拜 疆 巴 哈 马 孟 加 拉 国 巴 巴 多 斯 白 俄 罗 斯 比 利 时 伯 利 兹 贝 宁 不 丹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博 茨 瓦 纳 巴 西 文 莱 达 鲁 萨 兰 国 保 加 利 亚 布 基 纳 法 索 柬 埔 寨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佛 得 角 乍 得 智 利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科 摩 罗 刚 果 哥 斯 达 黎 加 科 特 迪 瓦 克 罗 地 亚 古 巴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共 和 国 丹 麦 吉 布 提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萨 尔 瓦 多 厄 立 特 里 亚 爱 沙 尼 亚 埃 塞 俄 比 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格 鲁 吉 亚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格 林 纳 达 危 地 马 拉 几 内 亚 几 内 亚 比 绍 圭 亚 那 海 地 洪 都 拉 斯 匈 牙 利 冰 岛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伊 拉 克 爱 尔 兰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牙 买 加 日 本 约 旦 哈 萨 克 斯 坦 肯 尼 亚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拉 脱 维 亚 黎 巴 嫩 莱 索 托 利 比 里 亚 列 支 敦 士 登 立 陶 宛 卢 森 堡 马 达 加 斯 加 马 拉 维 马 来 西 亚 马 尔 代 夫 马 里 马 耳 他 马 绍 尔 群 岛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摩 纳 哥 蒙 古 黑 山 摩 洛 哥 莫 桑 比 克 缅 甸 纳 米 比 亚 尼 泊 尔 荷 兰 新 西 兰 尼 加 拉 瓜 尼 日 尔 尼 日 利 亚 挪 威 帕 劳 巴 拿 马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巴 拉 圭 秘 鲁 菲 律 宾 波 兰 葡 萄 牙 大 韩 民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罗 马 尼 亚 俄 罗 斯 联 邦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圣 卢 西 亚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萨 摩 亚 圣 马 力 诺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塞 内 加 尔 塞 尔 维 亚 塞 舌 尔 塞 拉 利 昂 新 加 坡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所 罗 门 群 岛 南 非 西 班 牙 斯 里 兰 卡 苏 里 南 斯 威 士 兰 瑞 典 瑞 士 塔 吉 克 斯 坦 泰 国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东 帝 汶 多 哥 汤 加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土 库 曼 斯 坦 乌 干 达 乌 克 兰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乌 拉 圭 瓦 努 阿 图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越 南 赞 比 亚 津 巴 布 韦 反 对 : 无 弃 权 : 巴 林 埃 及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科 威 特 利 比 亚 阿 曼 巴 基 斯 坦 卡 塔 尔 沙 特 阿 拉 伯 苏 丹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也 门 31

36 日 在 纽 约 举 行 联 合 国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会 议 筹 备 委 员 会 最 后 一 届 会 议, 完 成 筹 备 委 员 会 的 实 质 性 工 作, 并 决 定 所 有 相 关 程 序 性 事 项 66/519. 第 一 委 员 会 2012 年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59 核 准 第 一 委 员 会 报 告 附 件 所 载 委 员 会 2012 年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60 66/520. 方 案 规 划 ( 第 一 委 员 会 ) 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 会 第 7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一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根 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21.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会 第 8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报 告 62 66/522. 直 布 罗 陀 问 题 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会 第 8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建 议, 63 回 顾 其 2010 年 12 月 10 日 第 65/521 号 决 定 及 西 班 牙 和 大 不 列 颠 64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1984 年 11 月 27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议 定 的 声 明 和 2004 年 10 月 27 日 在 马 德 里 议 定 的 声 明, 并 注 意 到 根 据 后 一 项 声 明, 西 班 牙 联 合 王 国 和 直 布 罗 陀 政 府 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 联 合 发 表 声 明, 在 布 鲁 塞 尔 进 程 以 外 建 立 直 布 罗 陀 问 题 对 话 三 方 论 坛 : 59 A/66/421, 第 5 段 60 A/66/ A/66/ A/66/ A/66/434, 第 28 段 64 A/39/732, 附 件 32

37 (a) 促 请 两 国 政 府 聆 听 直 布 罗 陀 的 权 益 问 题 和 愿 望, 本 着 1984 年 11 月 27 日 声 明 的 精 神, 考 虑 到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及 各 项 适 用 原 则, 并 本 着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精 神, 达 成 明 确 解 决 直 布 罗 陀 问 题 的 办 法 ; (b) 欢 迎 在 三 边 对 话 论 坛 包 括 在 2009 年 宣 布 的 另 外 六 个 合 作 领 域 作 出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66/523.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在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期 间 的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会 第 8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建 议, 65 核 准 委 员 会 报 告 附 件 所 载 委 员 会 在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期 间 的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表 66 66/524. 方 案 规 划 (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 会 第 8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 的 报 告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通 过 的 决 定 66/542.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68 66/543. 联 合 国 森 林 论 坛 第 九 届 会 议 对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的 贡 献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69 回 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2011 年 7 月 27 日 第 2011/248 号 决 定, 决 定 核 可 联 合 国 森 林 论 坛 第 65 A/66/435, 第 5 段 66 A/66/ A/66/ A/66/ 见 A/66/440/Add.1, 第 17 段 33

38 九 届 会 议 高 级 别 部 分 就 启 动 国 际 森 林 年 发 表 的 部 长 声 明, 70 并 将 其 作 为 该 论 坛 对 定 于 2012 年 6 月 20 至 22 日 在 巴 西 里 约 热 内 卢 举 行 的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的 贡 献 予 以 转 递 66/544. 为 认 可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主 要 群 体 以 及 此 类 组 织 和 群 体 参 与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及 其 筹 备 进 程 所 作 安 排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71 决 定 为 认 可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主 要 群 体 以 及 此 类 组 织 和 群 体 参 与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及 其 筹 备 进 程 作 出 以 下 安 排 : 1. 目 前 作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具 有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咨 商 地 位 的 主 要 群 体 ( 包 括 通 过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名 单 列 入 名 册 的 主 要 群 体 ) 以 及 被 认 可 参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的 主 要 群 体, 必 须 先 通 知 秘 书 处 并 进 行 登 记, 才 可 参 与 会 议 经 认 可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加 筹 备 委 员 会 会 议 无 需 逐 一 登 记 2. 目 前 不 具 有 咨 商 地 位 但 希 望 出 席 会 议 并 为 会 议 作 出 贡 献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主 要 群 体, 可 为 此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时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a) 组 织 名 称 和 相 关 联 络 信 息, 包 括 地 址 和 主 要 联 络 人 ; (b) 组 织 的 宗 旨 ; (c) 组 织 在 与 会 议 议 题 有 关 的 领 域 开 展 的 方 案 和 活 动, 并 说 明 在 哪 一 个 国 家 或 哪 几 个 国 家 开 展 这 些 方 案 和 活 动 ; (d) 组 织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开 展 活 动 的 证 明 ; (e) 组 织 的 年 度 报 告 和 其 他 报 告, 并 附 上 财 务 报 表 及 包 括 政 府 捐 助 在 内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捐 助 清 单 ; (f)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及 其 国 籍 ( 适 用 于 国 际 组 织 ); (g) 组 织 成 员 概 述, 列 明 成 员 总 数 各 成 员 组 织 的 名 称 及 其 地 域 分 布 情 况 ; (h) 组 织 宪 章 和 ( 或 ) 章 程 ; (i) 填 好 的 会 议 秘 书 处 所 编 制 的 预 登 记 表 3. 提 交 认 可 申 请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会 议 开 始 前 四 个 月 申 请 应 提 交 给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将 在 联 合 国 非 政 府 组 织 联 络 事 务 处 和 其 他 相 关 联 合 国 实 体 的 适 当 支 持 下, 7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11 年, 补 编 第 22 号 (E/2011/42), 第 一 章,A 节, 决 定 34 草 案 一 71 见 A/66/440/Add.1, 第 17 段

39 根 据 申 请 方 的 背 景 及 其 参 与 处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的 情 况, 尤 其 是 参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后 续 进 程 的 情 况, 审 查 申 请 方 工 作 的 相 关 性 如 果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价 后 发 现, 提 出 申 请 的 组 织 合 乎 资 格, 而 且 其 活 动 与 会 议 的 工 作 具 有 相 关 性, 秘 书 处 将 建 议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认 可 这 些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主 要 群 体 参 与 会 议 如 果 不 提 出 这 样 的 建 议, 秘 书 处 将 向 大 会 说 明 不 这 样 做 的 理 由, 同 时 提 出 其 建 议 66/545. 处 境 特 殊 的 各 国 家 组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72 66/546. 秘 书 长 关 于 十 年 期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布 鲁 塞 尔 行 动 纲 领 执 行 情 况 十 年 期 评 估 和 审 查 的 报 告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73 表 示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题 为 十 年 期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布 鲁 塞 尔 行 动 纲 领 执 行 情 况 十 年 期 评 估 和 审 查 的 报 告 74 66/547. 消 除 贫 穷 和 其 他 发 展 问 题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75 66/548.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表 示 注 意 到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76 66/549. 佩 雷 斯 - 格 雷 罗 南 南 合 作 信 托 基 金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大 会 第 9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第 二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77 回 顾 其 1983 年 12 月 20 日 第 38/201 号 决 议 1986 年 12 月 8 日 第 41/457 号 决 定 和 核 可 72 A/66/ A/66/440/Add.1, 第 11 段 74 A/66/66-E/2011/78 75 A/66/ A/66/ 见 A/66/445/Add.2, 第 19 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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