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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 川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川 卫 办 发 号 四 川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 委 直 属 单 位,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在 蓉 医 疗 机 构 :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对 降 低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死 亡 率,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保 障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2005 年 我 省 启 动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试 点 工 作,2010 年 整 合 开 展 预 防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实 现 全 省 区 域 全 覆 盖, 全 省 各 项 干 预 措 施 稳 步 推 进,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减 少 疾 病 母 婴 传 播, 现 提 出 如 下 工 作 要 求, 请 各 地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协 作 保 障 1

2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积 极 争 取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把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将 其 作 为 服 务 民 生 的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科 学 规 划 统 一 部 署, 实 行 绩 效 管 理 各 地 要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协 作 的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各 部 门 优 势,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完 善 由 妇 幼 牵 头, 规 财 重 传 疾 控 基 层 卫 生 医 政 医 管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宣 传 等 密 切 配 合 的 协 作 机 制, 建 立 联 系 会 议 制 度,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注 重 有 效 发 挥 专 家 组 的 技 术 指 导 作 用, 为 预 防 工 作 提 供 强 大 智 力 支 持 加 大 地 方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加 强 资 金 保 障 与 监 管 力 度, 确 保 各 级 财 政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确 保 各 项 措 施 有 效 落 实 二 开 展 社 会 动 员, 促 进 广 泛 参 与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积 极 协 调 妇 儿 工 委 宣 传 广 电 教 育 民 政 妇 联 共 青 团 等 相 关 部 门,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动 员, 形 成 全 社 会 参 与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氛 围 充 分 利 用 广 电 媒 体 互 联 网 络 短 信 微 信 学 校 教 育 社 区 宣 教 家 庭 参 与 知 识 讲 座 等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开 展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知 识 宣 传 有 机 结 合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农 村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补 助 农 村 妇 女 增 补 叶 酸 等 卫 生 计 生 项 目 宣 传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防 治 知 识 健 康 教 育 加 强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和 流 动 人 口 集 中 地 目 标 人 群 的 健 康 教 育, 提 高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防 治 知 识 2

3 知 晓 率, 促 进 更 多 育 龄 妇 女 和 孕 妇 主 动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接 受 检 测 咨 询 等 服 务 三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落 实 干 预 措 施 各 地 要 健 全 以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为 核 心, 以 疾 控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为 重 要 技 术 支 撑, 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村 卫 生 室 为 基 础 的 省 市 县 乡 村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网 络 强 化 各 级 疾 控 妇 幼 和 综 合 医 院 的 协 作, 提 高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诊 断 和 病 毒 载 量 等 相 关 检 测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及 时 性 加 快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婴 儿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实 验 室 建 设, 加 强 市 ( 州 )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艾 滋 病 筛 查 实 验 室 建 设, 提 高 乡 镇 卫 生 院 相 关 检 测 能 力, 落 实 早 发 现 早 干 预 随 访 到 位 等 干 预 措 施 四 推 进 规 范 实 施,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各 地 要 严 格 按 照 四 川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版 ) ( 见 附 件 ) 要 求, 制 定 符 合 本 地 实 际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规 范 推 进 工 作, 切 实 落 实 各 项 干 预 措 施 要 将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与 医 改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项 目 妇 幼 重 大 公 卫 项 目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项 目 和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及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等 常 规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促 进 此 项 工 作 常 态 化 持 续 开 展 要 进 一 步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按 照 首 诊 负 责 制, 为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连 续 系 统 综 合 规 范 的 服 务, 做 好 孕 产 妇 筛 查 诊 断 干 预 随 访 转 介 等 服 务 的 有 效 3

4 衔 接 在 转 介 过 程 中, 填 写 转 介 卡 落 实 专 人 护 送 进 行 面 对 面 转 介 五 加 强 信 息 管 理, 增 强 干 预 效 果 各 地 要 将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信 息 纳 入 妇 幼 卫 生 常 规 信 息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工 作 制 度, 全 面 应 用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着 力 构 建 妇 幼 与 疾 控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辖 区 工 作 管 理 确 定 具 有 保 密 意 识 和 责 任 心 强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项 目 和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原 则 上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和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上 报 要 求 定 期 上 报 相 关 数 据, 规 范 原 始 数 据 登 记 工 作, 加 强 数 据 收 集 报 告 审 核 管 理 及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数 据 信 息 上 报 及 时 性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各 地 要 有 效 利 用 数 据 信 息,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实 行 专 案 管 理, 采 用 人 盯 人 管 理 模 式,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措 施, 确 保 干 预 效 果, 努 力 提 高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水 平 附 件 : 四 川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版 ) 4 四 川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7 月 31 日

5 附 件 四 川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版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综 合 干 预 措 施,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疾 病 母 婴 传 播, 根 据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 )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 ) 中 国 遏 制 与 防 治 艾 滋 病 行 动 计 划 中 国 预 防 与 控 制 梅 毒 规 划 ( 年 ) 全 国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防 治 规 划 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版 ), 结 合 我 省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 一 ) 总 目 标 为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综 合 干 预 服 务,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疾 病 母 婴 传 播, 降 低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对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影 响, 提 高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水 平 ( 二 ) 具 体 目 标 至 2020 年 底, 实 现 以 下 目 标 : 1.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率 达 95% 以 上, 孕 期 检 测 率 达 90% 以 上, 提 高 孕 早 期 检 测 比 例 5

6 2.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抗 艾 滋 病 毒 用 药 率 达 92% 以 上, 所 生 婴 儿 抗 艾 滋 病 毒 用 药 率 达 93% 以 上 3.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梅 毒 治 疗 率 达 90% 以 上, 所 生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率 达 90% 以 上 4.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新 生 儿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率 达 95% 以 上 5. 全 省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率 下 降 至 5% 以 下 6. 先 天 梅 毒 报 告 发 病 率 下 降 至 15/10 万 以 下 二 工 作 任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结 合 孕 产 期 保 健 与 儿 童 保 健 服 务, 为 所 有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全 面 综 合 系 统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服 务 流 程 见 附 1 ( 一 )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1. 在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下,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主 动 协 调 妇 联 宣 传 广 电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发 挥 部 门 优 势, 通 过 开 展 媒 体 宣 传 社 区 宣 教 知 识 讲 座 发 放 宣 传 资 料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和 知 识 宣 传, 增 强 育 龄 妇 女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的 自 我 保 健 意 识, 让 育 龄 妇 女 和 孕 产 妇 主 动 及 时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接 受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咨 询 检 测, 让 感 染 孕 产 妇 尽 早 主 动 接 受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的 干 预 服 务 2.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要 结 合 婚 前 保 健 孕 前 保 健 ( 含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 孕 产 期 保 健 青 少 6

7 年 保 健 性 病 防 治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等 卫 生 计 生 服 务, 开 展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的 大 众 健 康 教 育 和 咨 询 指 导, 提 高 育 龄 妇 女 及 其 家 庭, 特 别 是 孕 产 妇 对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的 认 识, 促 进 健 康 行 为 3.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为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感 染 的 育 龄 妇 女 主 动 提 供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信 息 ; 帮 助 感 染 妇 女 及 配 偶 选 择 安 全 的 性 行 为 方 式, 指 导 其 正 确 避 孕 和 使 用 安 全 套, 以 减 少 非 意 愿 妊 娠 和 疾 病 传 播, 并 帮 助 制 定 适 宜 的 家 庭 生 育 计 划 ; 建 议 感 染 妇 女 在 计 划 怀 孕 前 接 受 相 关 检 测 与 咨 询 服 务 ( 二 ) 孕 产 妇 检 测 与 咨 询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为 所 有 孕 产 妇 ( 包 括 流 动 人 口 ) 主 动 提 供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与 咨 询 服 务 在 孕 早 期 或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告 知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及 相 关 检 测 的 信 息, 提 供 适 宜 规 范 的 检 测, 依 据 检 测 结 果 提 供 检 测 后 咨 询 对 临 产 时 才 寻 求 助 产 服 务 的 孕 产 妇, 务 必 要 及 时 进 行 检 测 与 咨 询 1. 主 动 发 现 孕 妇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充 分 利 用 卫 生 计 生 资 源 整 合 的 契 机, 健 全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网 络, 特 别 是 民 族 地 区 要 充 分 利 用 计 生 工 作 网 络, 建 立 健 全 村 医 例 会 制 度 结 合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建 立 发 现 孕 妇 并 护 送 其 进 行 检 测 的 激 励 机 制,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及 乡 村 医 生 主 动 发 现 辖 区 孕 妇, 尽 早 将 其 纳 入 系 统 管 理 将 自 愿 免 费 婚 检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过 7

8 程 中 发 现 的 阳 性 育 龄 妇 女 的 信 息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共 享, 纳 入 当 地 统 一 管 理, 及 时 掌 握 孕 情 与 感 染 状 况 2. 提 供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按 照 检 测 服 务 流 程, 采 取 知 情 不 拒 绝 原 则, 为 所 有 孕 产 妇 在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提 供 规 范 的 艾 滋 病 抗 体 筛 查, 尤 其 要 确 保 临 产 孕 产 妇 尽 早 获 得 艾 滋 病 抗 体 筛 查 结 果 筛 查 试 验 结 果 有 反 应 者, 使 用 原 有 试 剂 和 另 外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进 行 复 检, 还 可 使 用 原 有 试 剂 双 份 进 行 复 检 根 据 复 检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补 充 试 验 依 据 补 充 试 验 结 果, 判 定 感 染 状 况, 以 便 及 时 为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的 干 预 措 施 临 产 时 才 寻 求 助 产 服 务 的 孕 产 妇, 需 同 时 应 用 两 种 不 同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进 行 筛 查, 根 据 筛 查 检 测 结 果, 及 时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对 所 有 孕 产 妇 在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进 行 梅 毒 血 清 学 检 测 试 验, 采 用 任 意 一 类 检 测 方 法 对 首 次 就 诊 的 孕 产 妇 进 行 梅 毒 筛 查 对 筛 查 结 果 呈 阳 性 反 应 者, 需 用 另 一 类 方 法 进 行 复 检, 确 定 其 是 否 为 梅 毒 感 染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议 首 选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筛 查 为 所 有 孕 妇 提 供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筛 查 时 可 直 接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检 测 3. 提 供 孕 产 妇 检 测 后 咨 询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为 孕 产 妇 提 供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检 测 后 咨 询 服 务 为 检 测 结 果 为 无 反 应 的 孕 产 妇 提 供 改 变 危 险 行 为 避 免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感 染 等 重 要 信 息, 同 时 分 析 讨 论 窗 口 期 并 鼓 励 有 危 险 行 为 的 孕 妇 8

9 及 其 性 伴 或 配 偶 在 3-6 个 月 后 再 次 检 测 并 强 调 整 个 孕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避 免 感 染 的 重 要 性, 坚 持 安 全 性 行 为, 预 防 感 染 ; 为 检 测 结 果 为 有 反 应 的 孕 产 妇 即 感 染 孕 产 妇 依 法 上 报 传 染 病 信 息, 提 供 保 密 咨 询, 告 知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措 施 信 息, 进 行 配 偶 或 性 伴 的 知 情 告 知 和 检 测 指 导, 与 感 染 孕 妇 商 讨 并 由 其 知 情 后 自 愿 选 择 妊 娠 结 局, 提 供 必 要 转 介 服 务 等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见 附 2 ( 三 )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的 保 健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对 感 染 孕 产 妇 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 将 其 纳 入 高 危 妊 娠 管 理,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保 健 服 务 除 常 规 孕 产 期 保 健 外, 还 要 提 供 安 全 性 行 为 相 关 感 染 症 状 和 体 征 的 监 测 营 养 支 持 心 理 支 持 性 伴 告 知 与 检 测 等 服 务 为 感 染 孕 产 妇 提 供 安 全 助 产 服 务, 提 倡 自 然 分 娩, 不 应 将 感 染 作 为 剖 宫 产 指 征 为 自 愿 选 择 终 止 妊 娠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提 供 安 全 的 终 止 妊 娠 服 务 为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常 规 保 健,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儿 童 随 访 服 务, 明 确 随 访 内 容, 鼓 励 推 行 人 盯 人 模 式 强 化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喂 养 指 导 疾 病 综 合 管 理 感 染 症 状 和 体 征 监 测 等 服 务 ( 四 )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1.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1) 应 用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一 旦 发 现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9

10 无 论 其 病 毒 载 量 和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水 平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为 其 提 供 免 费 抗 病 毒 治 疗, 不 具 备 抗 病 毒 治 疗 能 力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并 填 写 转 介 卡, 做 好 转 介 过 程 的 信 息 交 流 在 用 药 前 和 用 药 过 程 中, 特 别 在 用 药 初 期 及 孕 晚 期, 要 进 行 病 毒 载 量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和 其 他 相 关 检 测, 并 结 合 临 床 症 状 评 估 感 染 状 况 及 监 测 用 药 和 评 估 治 疗 效 果 在 用 药 前 和 用 药 期 间 要 持 续 给 予 用 药 依 从 性 的 咨 询 指 导 (2) 提 供 适 宜 安 全 的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妇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助 产 咨 询 服 务, 帮 助 其 尽 早 确 定 分 娩 医 院, 及 时 到 医 院 待 产 不 将 艾 滋 病 感 染 作 为 实 施 剖 宫 产 的 指 征 分 娩 过 程 中 严 密 观 察 并 积 极 处 理 产 程, 尽 量 避 免 可 能 增 加 母 婴 传 播 危 险 的 损 伤 性 操 作, 包 括 会 阴 侧 切 人 工 破 膜 使 用 胎 头 吸 引 器 或 产 钳 等 分 娩 中 实 施 普 遍 性 防 护 措 施, 加 强 个 人 防 护, 减 少 职 业 暴 露 (3) 提 供 婴 儿 免 费 抗 病 毒 用 药 和 科 学 喂 养 指 导 婴 儿 出 生 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免 费 抗 病 毒 用 药, 并 尽 早 (6~ 12 小 时 内 ) 开 始 服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并 给 予 科 学 的 婴 儿 喂 养 指 导, 提 倡 人 工 喂 养, 避 免 母 乳 喂 养, 杜 绝 混 合 喂 养 医 务 人 员 应 对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其 家 人 进 行 婴 儿 喂 养 方 式 的 可 接 受 性 知 识 和 技 能 可 负 担 性 可 持 续 性 等 条 件 的 综 合 评 估 对 于 具 备 人 工 喂 养 条 件 者 提 供 人 工 喂 养, 并 给 予 指 导 和 支 持 ; 对 不 具 备 人 工 喂 养 条 件 的 地 区, 制 定 辖 区 母 乳 喂 养 方 案, 强 调 喂 养 期 间 母 亲 或 婴 儿 10

11 坚 持 规 范 服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指 导 正 确 的 纯 母 乳 喂 养 方 式 和 乳 房 护 理, 母 乳 喂 养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 同 时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尽 早 改 为 人 工 喂 养 (4)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随 访 和 艾 滋 病 检 测 服 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满 和 18 月 龄 时 分 别 对 其 进 行 随 访, 提 供 常 规 保 健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感 染 状 况 监 测 预 防 营 养 不 良 指 导 免 疫 接 种 等 服 务, 并 详 细 记 录 儿 童 随 访 的 相 关 信 息 按 照 婴 儿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工 作 方 案 的 相 关 技 术 和 时 间 要 求, 对 所 生 儿 童 于 出 生 后 6 周 和 3 个 月 时, 分 别 采 集 血 标 本, 进 行 婴 儿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两 次 早 期 诊 断 阳 性 可 确 定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未 进 行 婴 儿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或 婴 儿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结 果 为 阴 性 的 儿 童, 应 于 月 龄 进 行 艾 滋 病 抗 体 筛 查 及 必 要 的 补 充 试 验, 以 明 确 艾 滋 病 感 染 状 态 所 有 诊 断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应 及 时 转 介 至 定 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并 上 报 传 染 病 卡 (5) 应 用 复 方 新 诺 明 预 防 机 会 感 染 对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200 个 细 胞 /mm 3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和 CD4 + T 淋 巴 细 胞 百 分 比 <15%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儿 童, 应 用 复 方 新 诺 明, 以 预 防 机 会 性 感 染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见 附 3 2. 预 防 梅 毒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1) 为 梅 毒 感 染 孕 妇 提 供 规 范 治 疗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根 据 孕 妇 流 行 病 学 史 临 床 表 现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对 孕 妇 梅 毒 进 行 诊 11

12 断 治 疗 药 物 首 选 青 霉 素, 对 孕 早 期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妇, 应 于 孕 早 期 和 孕 晚 期 各 进 行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 孕 中 晚 期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妇, 应 立 刻 给 予 2 个 疗 程 的 治 疗,2 个 疗 程 间 需 间 隔 4 周 以 上 ( 最 少 间 隔 2 周 ), 第 2 个 疗 程 应 在 孕 晚 期 开 始, 最 好 在 分 娩 前 一 个 月 完 成 ; 既 往 感 染 孕 产 妇 和 临 产 时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产 妇, 也 要 立 即 给 予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 治 疗 过 程 中 复 发 或 重 新 感 染 者, 要 追 加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在 治 疗 过 程 中 要 定 期 进 行 随 访 和 疗 效 评 价, 对 复 发 或 再 感 染 者 应 追 加 治 疗 (2) 提 供 适 宜 安 全 的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为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提 供 适 宜 安 全 的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尽 量 避 免 可 能 增 加 梅 毒 螺 旋 体 经 血 液 体 液 母 婴 传 播 的 危 险, 减 少 在 分 娩 过 程 中 新 生 儿 感 染 梅 毒 的 机 会 感 染 孕 产 妇 分 娩 前 必 须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以 便 与 所 生 新 生 儿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比 较, 作 为 后 续 诊 治 的 依 据 (3) 为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预 防 性 治 疗 对 孕 期 未 接 受 规 范 性 治 疗, 包 括 孕 期 未 接 受 全 程 足 量 的 青 霉 素 治 疗, 或 接 受 非 青 霉 素 方 案 治 疗, 或 在 分 娩 前 1 个 月 内 才 进 行 抗 梅 毒 治 疗 的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 孕 期 接 受 过 规 范 性 治 疗, 出 生 时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阳 性 滴 度 不 高 于 母 亲 分 娩 前 滴 度 的 4 倍 的 儿 童 进 行 预 防 性 治 疗 (4) 先 天 梅 毒 的 诊 断 治 疗 与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的 12

13 随 访 出 生 时 即 进 行 梅 毒 感 染 相 关 检 测, 及 时 发 现 先 天 梅 毒 患 儿 ; 对 出 生 时 不 能 明 确 诊 断 先 天 梅 毒 的 儿 童, 应 定 期 检 测 和 随 访, 以 及 时 诊 断 或 排 除 先 天 梅 毒 对 先 天 梅 毒 儿 童 及 时 给 予 规 范 治 疗 并 上 报 先 天 梅 毒 感 染 信 息 在 没 有 条 件 或 无 法 进 行 先 天 梅 毒 诊 断 治 疗 的 情 况 下 应 及 时 进 行 转 诊 预 防 梅 毒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见 附 4 3. 预 防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为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提 供 必 要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和 辅 助 检 查, 详 细 了 解 其 肝 炎 病 史 及 诊 治 情 况, 密 切 监 测 肝 脏 功 能 情 况, 给 予 科 学 的 营 养 支 持 和 专 科 指 导, 必 要 时 给 予 转 介 服 务 对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产 妇 所 生 新 生 儿, 在 出 生 后 24 小 时 ( 最 好 是 12 小 时 内, 越 早 越 好 ) 内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100 国 际 单 位 ), 并 按 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要 求, 完 成 24 小 时 内 及 1 月 龄 和 6 月 龄 婴 儿 的 3 次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预 防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见 附 5 ( 五 )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综 合 关 怀 与 支 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社 区 及 其 他 相 关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服 务 的 特 点 和 能 力,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为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的 相 关 咨 询 指 导 避 孕 指 导 心 理 支 持 综 合 关 怀 及 转 介 等 医 疗 保 健 综 合 服 务, 营 造 减 少 歧 视 的 社 会 氛 围, 降 低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对 妇 女 儿 童 及 家 庭 的 影 响 13

14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政 府 领 导, 落 实 部 门 责 任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主 动 争 取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的 支 持, 把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将 其 作 为 服 务 民 生 的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科 学 规 划 统 一 部 署, 将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纳 入 绩 效 管 理, 将 其 作 为 爱 婴 医 院 复 核 指 标 产 科 质 量 控 制 评 价 体 系 以 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等 级 评 审 标 准 的 重 要 内 容 建 立 辖 区 政 府 领 导 主 导, 广 电 宣 传 妇 联 卫 生 计 生 等 多 部 门 参 加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联 系 会 议 制 度,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实 际 工 作 中 存 在 问 题 ( 二 ) 完 善 服 务 网 络,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三 级 妇 幼 健 康 网 络 建 设, 健 全 以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为 核 心,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为 重 要 技 术 支 撑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服 务 网 络 加 强 对 承 担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的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组 织 管 理 基 础 设 备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确 保 提 供 规 范 安 全 的 综 合 防 治 服 务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稳 定 基 层 队 伍, 切 实 落 实 从 事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关 工 作 补 助 及 奖 励 健 全 转 诊 机 制, 为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规 范 连 续 的 诊 疗 服 务 建 立 长 效 培 训 机 制,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省 市 县 乡 村 的 逐 级 培 训, 采 取 集 中 培 训 和 经 常 性 培 训 相 结 合 方 式 开 展 逐 级 培 训, 使 14

15 所 有 承 担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的 相 关 人 员, 都 能 定 期 得 到 相 关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复 训, 全 面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组 作 用, 在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中 承 担 好 政 策 咨 询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任 务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验 室 建 设, 提 高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诊 断 和 病 毒 载 量 等 相 关 检 测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及 时 性,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统 筹 规 划 好 辖 区 相 关 实 验 室 分 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具 备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的 快 速 检 测 能 力, 县 ( 市 区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具 备 艾 滋 病 初 筛 能 力 ;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备 并 培 训 检 验 人 员, 完 善 实 验 室 相 关 检 测 服 务 制 度 及 流 程, 严 格 实 验 室 室 内 和 室 间 质 量 控 制, 保 障 工 作 运 转 顺 畅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同 时 开 展 两 类 梅 毒 血 清 学 试 验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照 生 物 制 品 管 理 规 定 和 预 防 用 生 物 制 品 生 产 供 应 管 理 办 法, 严 格 规 范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及 血 液 标 本 等 的 运 输 存 储 和 使 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强 化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 所 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建 立 本 机 构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机 制 和 实 施 细 则, 强 化 组 织 管 理, 明 确 机 构 内 各 部 门 科 室 职 责 工 作 流 程 技 术 措 施 经 费 管 理 与 质 控 考 核 加 强 产 科 建 设, 确 保 在 医 疗 操 作 中 遵 循 普 遍 性 防 护 原 则, 落 实 各 项 防 护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消 毒 隔 离 制 度, 最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医 源 性 感 染 15

16 及 医 护 人 员 的 职 业 暴 露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及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与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建 立 联 系, 进 行 暴 露 情 况 的 登 记, 及 时 采 集 暴 露 案 例 的 信 息, 进 行 暴 露 评 估,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使 用 相 应 的 预 防 性 药 物 及 进 行 流 行 病 学 监 测 ( 三 ) 强 化 信 息 管 理, 提 高 信 息 质 量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完 善 信 息 资 料 收 集 管 理 及 定 期 逐 级 上 报 制 度, 建 立 本 地 区 相 关 信 息 互 通 共 享 与 信 息 安 全 机 制 确 定 保 密 意 识 及 责 任 心 强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信 息 的 收 集 报 告 审 核 管 理 及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信 息 数 据 上 报 的 及 时 性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提 高 信 息 数 据 的 分 析 利 用 及 管 理 能 力 1. 信 息 数 据 的 收 集 与 上 报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在 婚 前 保 健 孕 产 期 保 健 产 时 保 健 儿 童 保 健 等 相 关 登 记 中 记 录 有 关 信 息 ; 定 期 收 集 整 理 填 报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及 系 列 个 案 登 记 卡, 及 时 进 行 数 据 信 息 的 网 络 报 告 对 发 现 的 艾 滋 病 梅 毒 感 染 者 或 乙 肝 患 者,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等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对 于 开 始 抗 病 毒 治 疗 的 孕 产 妇 和 确 诊 感 染 的 儿 童, 应 按 照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管 理 信 息 指 南 要 求 定 期 收 集 抗 病 毒 治 疗 相 关 信 息, 并 将 信 息 报 至 艾 滋 病 综 合 防 治 信 息 系 统, 或 交 由 当 地 抗 病 毒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代 报 16

17 2. 信 息 质 量 控 制 与 分 析 利 用 在 数 据 信 息 收 集 过 程 中,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认 真 核 对 各 类 原 始 登 记 与 记 录, 确 保 相 关 报 表 信 息 符 合 逻 辑 完 整 准 确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相 关 数 据 信 息 的 审 核 管 理 质 量 控 制,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信 息 漏 报 重 报 等 情 况 的 专 题 调 查, 对 相 关 报 表 中 的 错 误 信 息 进 行 修 订, 减 少 错 报 重 报 及 漏 报, 提 高 数 据 信 息 质 量 定 期 对 辖 区 内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利 用, 充 分 发 挥 数 据 对 工 作 的 指 导 作 用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上 报 流 程 及 要 求 见 附 6 ( 四 ) 强 化 监 督 评 估, 确 保 工 作 质 量 建 立 省 市 县 级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与 评 估 体 系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组 织 制 订 省 级 监 督 指 导 及 评 估 方 案,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和 评 估, 每 年 组 织 督 导 1 次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本 地 区 监 督 指 导 与 评 估 方 案, 其 中, 市 ( 州 ) 每 半 年 组 织 督 导 1 次, 县 ( 市 区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督 导, 并 定 期 向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督 导 评 估 报 告 和 工 作 报 告, 不 断 提 高 辖 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质 量 1. 督 导 评 估 内 容 督 导 评 估 包 括 组 织 管 理 部 门 协 调 各 类 预 防 措 施 落 实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开 展 检 测 咨 询 及 实 验 室 建 设 人 员 培 训 质 量 控 制 信 息 收 集 经 费 及 物 品 管 理 工 作 进 展 等 内 17

18 容 各 地 应 根 据 工 作 开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选 择 监 督 指 导 与 评 估 的 重 点 2. 督 导 评 估 方 法 采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通 过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现 场 考 察 人 员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法, 了 解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运 行 模 式 信 息 数 据 系 统 管 理 健 康 教 育 物 品 发 放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及 检 测 咨 询 服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等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评 估 各 项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五 ) 加 强 财 物 管 理,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物 资 和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试 剂 药 品 设 备 等 相 关 物 资 及 时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严 格 管 理, 追 踪 物 资 使 用 效 果, 杜 绝 浪 费 市 ( 州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地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资 源, 有 效 利 用 其 他 项 目 经 费 和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资 金, 避 免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及 本 地 资 金 的 重 复 投 入,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率 要 按 照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保 障 资 金 用 于 检 测 筛 查 综 合 干 预 追 踪 随 访 信 息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等 相 关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挤 占, 不 得 挪 用 或 改 变 专 项 资 金 的 性 质 和 用 途, 不 得 用 于 与 专 项 任 务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各 市 ( 州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制 定 各 种 补 助 经 费 发 放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做 好 补 助 经 费 发 放 记 录, 便 于 检 查 项 目 物 资 须 专 人 管 理, 并 建 立 发 放 使 用 等 18

19 相 关 登 记 备 查 四 职 责 分 工 ( 一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省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处 牵 头 负 责 全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的 组 织 协 调 与 管 理 工 作 ; 规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项 目 经 费 的 统 筹 安 排 和 管 理,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费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处 负 责 适 龄 儿 童 乙 肝 疫 苗 的 预 防 接 种 和 乙 肝 疫 情 监 测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治 处 负 责 将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纳 入 艾 滋 病 防 治 规 划, 负 责 艾 滋 病 梅 毒 疫 情 监 测 的 组 织 工 作 ; 基 层 卫 生 处 负 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 医 政 医 管 处 负 责 协 调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的 相 关 诊 疗 工 作, 督 促 指 导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对 达 到 治 疗 指 征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进 行 抗 病 毒 治 疗 ;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处 负 责 协 助 开 展 流 动 人 口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 宣 传 处 负 责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的 宣 传 工 作 市 ( 州 )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本 辖 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与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建 立 健 全 以 妇 幼 牵 头, 规 划 财 务 医 政 医 管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层 卫 生 流 管 宣 传 等 密 切 配 合 的 协 作 机 制, 抓 好 预 防 艾 滋 病 19

20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 二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1.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技 术 指 导 组 对 辖 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和 质 量 控 制 ; 配 合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指 导 考 核 评 估 等 工 作 ; 协 助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订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技 术 规 范 和 服 务 流 程 ; 负 责 艾 滋 病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药 品 及 奶 粉 的 分 发 调 配 ;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上 报 本 辖 区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信 息 等 工 作 2.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承 担 本 辖 区 艾 滋 病 梅 毒 疫 情 监 测 和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随 访 管 理, 负 责 艾 滋 病 梅 毒 相 关 检 测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质 量 控 制 等 工 作, 配 合 开 展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的 诊 治 随 访 及 转 介 服 务 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为 所 有 孕 产 妇 提 供 检 测 与 咨 询 服 务, 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 为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提 供 规 范 连 续 的 干 预 服 务 参 与 并 接 受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的 相 关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及 时 报 送 孕 产 妇 及 儿 童 艾 滋 病 疫 情 至 疾 控 中 心, 并 按 照 属 地 化 管 理 原 则, 将 孕 产 妇 及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等 信 息 报 送 辖 区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做 好 信 息 保 密 工 作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定 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除 参 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职 责 执 行 外, 尚 需 收 治 有 治 疗 指 征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儿 20

21 童, 按 相 关 规 范 进 行 诊 治, 并 按 照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报 送 治 疗 信 息 附 :1.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整 合 服 务 流 程 2.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3.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4. 预 防 梅 毒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5. 预 防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6.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上 报 流 程 及 要 求 7. 转 介 卡 8. 四 川 省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相 关 报 表 21

22 附 1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整 合 服 务 流 程 孕 产 妇 孕 早 期 或 初 次 产 检 时,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艾 滋 病 梅 毒 乙 肝 检 测 和 咨 询 服 务 孕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未 感 染 孕 产 妇 期 常 规 孕 产 期 保 健 服 务, 定 期 随 访 定 期 检 测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预 防 机 会 性 感 染 定 期 检 测 规 范 治 疗 监 测 肝 功 能 必 要 时 治 疗 疾 病 产 住 院 分 娩 安 全 助 产 服 务 时 产 妇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产 后 母 亲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儿 童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喂 养 指 导 与 支 持 定 期 随 访 与 检 测 预 防 机 会 性 感 染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定 期 随 访 检 测 先 天 梅 毒 治 疗 儿 童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常 规 产 后 保 健 及 儿 童 保 健 服 务 关 怀 支 持 服 务 图 1.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整 合 服 务 流 程 22

23 附 2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检 测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一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检 测 参 照 全 国 艾 滋 病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2014 年 修 订 版 ) 中 临 床 诊 断 相 关 的 检 测 策 略 进 行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检 测 ( 一 ) 检 测 方 法 孕 产 妇 艾 滋 病 检 测 方 法 包 括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和 补 充 试 验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包 括 快 速 检 测 (RT)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ELISA)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试 验 (CLIA) 明 胶 颗 粒 凝 集 试 验 (PA) 等 补 充 试 验 包 括 抗 体 补 充 试 验 和 核 酸 补 充 试 验 等 建 议 首 选 抗 体 补 充 试 验, 如 蛋 白 免 疫 印 迹 试 验 (WB, 原 确 证 试 验 ) 条 带 / 线 性 免 疫 试 验 (RIBA/LIA) ( 二 ) 检 测 流 程 孕 产 妇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首 先 进 行 艾 滋 病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筛 查 试 验 结 果 有 反 应 者, 使 用 原 有 试 剂 和 另 外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进 行 复 检, 也 可 使 用 原 有 试 剂 双 份 进 行 复 检 根 据 复 检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补 充 试 验 依 据 补 充 试 验 结 果, 判 定 感 染 状 况 ( 详 见 图 2) 23

24 临 产 时 才 寻 求 助 产 服 务 的 孕 产 妇, 需 同 时 应 用 两 种 不 同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进 行 筛 查, 根 据 筛 查 检 测 结 果, 及 时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 详 见 图 3) 孕 期 初 次 接 受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主 动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测 信 息 采 集 血 样 本,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原 有 试 剂 + 另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进 行 复 检 或 原 有 试 剂 双 份 进 行 复 检 两 种 均 有 反 应 或 一 有 反 应 一 无 反 应 提 供 疑 似 阳 性 咨 询 进 一 步 做 补 充 试 验 不 确 定 补 充 试 验 ( 首 选 抗 体 补 充 试 验 )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两 种 均 无 反 应 报 告 HIV 抗 体 阴 性 提 供 咨 询 进 行 核 酸 检 测 等 其 他 补 充 试 验 报 告 HIV 抗 体 阳 性 流 行 病 学 史 有 无 进 行 核 酸 检 测 或 2-4 周 后 随 访 检 测 后 咨 询 指 导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提 供 后 续 干 预 服 务 检 测 后 咨 询 指 导 常 规 孕 产 期 保 健 图 2. 孕 期 艾 滋 病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24

25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抗 体 检 测 的 临 产 产 妇 主 动 提 供 相 关 检 测 信 息, 采 集 血 样 本 同 时 用 两 种 不 同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两 种 均 无 反 应 两 种 均 有 反 应 或 一 有 反 应 一 无 反 应 报 告 HIV 抗 体 阴 性 检 测 后 咨 询, 知 情 选 择 干 预 措 施 检 测 后 咨 询 指 导 常 规 助 产 及 服 务 及 时 应 用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 适 宜 安 全 的 助 产 服 务 产 后 暂 时 未 得 到 补 充 试 验 结 果 或 补 充 试 验 结 果 为 不 确 定 尽 早 进 行 补 充 试 验, 及 时 获 得 检 测 结 果 ( 首 选 抗 体 补 充 试 验 )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不 确 定 分 娩 前 快 速 检 测 结 果 为 一 有 反 应 一 无 反 应 者, 用 另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无 反 应 有 反 应 分 娩 前 快 速 检 测 结 果 两 种 均 阳 性 者 报 告 HIV 抗 体 阳 性 提 供 咨 询,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继 续 提 供 干 预 服 务 报 告 HIV 抗 体 阴 性 提 供 咨 询 终 止 干 预 提 供 咨 询, 进 行 核 酸 检 测 等 其 他 补 充 试 验 提 供 咨 询 终 止 干 预 提 供 咨 询 继 续 提 供 干 预 服 务 尽 早 获 得 检 测 结 果 所 生 新 生 儿 特 别 护 理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 喂 养 指 导 营 养 咨 询 等 感 染 妇 女 纳 入 当 地 艾 滋 病 防 治 系 统 所 生 儿 童 继 续 随 访 进 行 艾 滋 病 相 关 检 测 图 3. 产 时 艾 滋 病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 适 用 于 孕 期 未 接 受 艾 滋 病 检 测 的 产 妇 ) 二 孕 产 妇 梅 毒 血 清 学 检 测 ( 一 ) 检 测 方 法 梅 毒 血 清 学 检 测 方 法 包 括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和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1.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常 用 方 法 包 括 甲 苯 胺 红 不 加 热 血 清 试 验 (TRUST) 快 速 血 浆 反 应 素 环 状 卡 片 试 验 (RPR) 等 ; 2.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常 用 方 法 包 括 梅 毒 螺 旋 体 颗 25

26 粒 凝 集 试 验 (TPPA)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ELISA) 免 疫 层 析 法 - 快 速 检 测 (RT)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试 验 (CLIA) 等 ( 二 ) 检 测 流 程 孕 产 妇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即 采 用 任 意 一 类 梅 毒 血 清 学 检 测 方 法 进 行 梅 毒 筛 查 筛 查 结 果 呈 阳 性 反 应 者, 需 用 另 一 类 检 测 方 法 进 行 复 检, 确 定 其 是 否 为 梅 毒 感 染 ( 详 见 图 4) 在 有 条 件 地 区, 建 议 首 选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筛 查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产 妇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 如 TPPA ELISA 或 快 速 试 验 等 ) 选 用 一 种 梅 毒 筛 查 试 验 进 行 筛 查 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 如 RPR 或 TRUST 等 )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报 告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阴 性 采 用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复 检 采 用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复 检 报 告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阴 性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孕 产 妇 按 照 未 感 染 梅 毒 处 理 既 往 感 染 梅 毒 极 早 期 梅 毒 部 分 晚 期 梅 毒 立 即 给 予 孕 妇 一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每 月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连 续 三 个 月 出 现 1 次 阳 性 结 果 诊 断 梅 毒 感 染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给 予 两 个 疗 程 的 规 范 治 疗 ;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和 随 访 孕 产 妇 按 照 未 感 染 梅 毒 处 理 继 续 进 行 常 规 产 前 保 健 三 次 检 测 结 果 均 为 阴 性 反 应 住 院 分 娩, 产 时 安 全 助 产 ; 所 生 儿 童 按 要 求 处 理 继 续 进 行 常 规 产 前 保 健 * 说 明 : 有 条 件 地 区 首 选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进 行 筛 查 26 图 4. 孕 产 妇 梅 毒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27 三 孕 产 妇 乙 肝 检 测 ( 一 ) 检 测 方 法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检 测 方 法 包 括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ELISA) 金 标 记 免 疫 分 析 ( 胶 体 金 )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试 验 (CLIA) 等 推 荐 使 用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试 验 进 行 检 测 根 据 需 要 可 进 行 单 一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或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检 测 ( 二 ) 检 测 流 程 孕 产 妇 初 次 接 受 孕 产 期 保 健 时, 提 供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阳 性, 报 告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确 定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继 而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等 相 关 检 测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在 筛 查 时 直 接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检 测 ( 详 见 图 5)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包 括 表 面 抗 原 (HBsAg) 表 面 抗 体 ( 抗 HBs) e 抗 原 (HBeAg) e 抗 体 ( 抗 HBe) 和 核 心 抗 体 ( 抗 HBc) 27

28 初 次 接 受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主 动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测 信 息 采 集 血 样 本 进 行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报 告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报 告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阴 性 检 测 后 咨 询, 提 供 后 续 干 预 服 务 检 测 后 咨 询 指 导 常 规 孕 产 期 保 健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在 筛 查 时 直 接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检 测 图 5. 孕 产 妇 乙 肝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28

29 附 3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一 孕 产 妇 抗 病 毒 治 疗 方 案 ( 一 ) 推 荐 方 案 1. 孕 期 或 临 产 发 现 感 染 尚 未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疗 的 孕 产 妇, 应 即 刻 给 予 抗 病 毒 治 疗 治 疗 方 案 推 荐 选 择 以 下 两 种 方 案 中 的 任 意 一 种,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方 案 一 : 齐 多 夫 定 (AZT)+ 拉 米 夫 定 (3TC)+ 洛 匹 那 韦 / 利 托 那 韦 (LPV/r), 或 方 案 二 : 替 诺 夫 韦 (TDF)+ 拉 米 夫 定 (3TC)+ 依 非 韦 伦 (EFV) 表 1. 常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剂 量 及 使 用 方 法 药 物 单 次 剂 量 使 用 方 法 AZT 300 mg 1 天 2 次 3TC 300 mg 1 天 1 次 LPV/r 200mg/50mg/ 片,2 片 1 天 2 次 TDF 300mg 1 天 1 次 EFV 600mg 1 天 1 次 2. 孕 前 已 接 受 抗 病 毒 治 疗 的 孕 产 妇, 根 据 病 毒 载 量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病 毒 抑 制 效 果 评 估 如 果 病 毒 抑 制 效 果 理 想 ( 即 病 毒 载 量 小 于 最 低 检 测 限 ), 可 保 持 原 治 疗 方 案 不 变 ; 否 则, 调 整 抗 病 毒 治 疗 用 药 方 案 ( 二 ) 注 意 事 项 29

30 1. 一 旦 发 现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无 论 其 是 否 进 行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和 病 毒 载 量 检 测, 也 无 论 其 检 测 结 果 如 何, 都 要 尽 快 开 始 抗 病 毒 治 疗 在 分 娩 结 束 后,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婴 儿 喂 养 方 式, 均 无 需 停 药, 尽 快 将 其 转 介 到 抗 病 毒 治 疗 机 构, 继 续 后 续 抗 病 毒 治 疗 服 务 特 别 强 调, 对 于 选 择 母 乳 喂 养 的 产 妇,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停 药,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至 少 要 持 续 至 母 乳 喂 养 结 束 后 一 周 2. 当 孕 产 妇 血 红 蛋 白 低 于 90g/L 或 中 性 粒 细 胞 低 于 /L, 建 议 不 选 或 停 用 AZT 应 用 TDF 前, 须 进 行 肾 脏 功 能 评 估 具 体 参 见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技 术 指 导 手 册 及 国 家 免 费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药 物 治 疗 手 册 二 婴 儿 抗 病 毒 用 药 方 案 婴 儿 应 在 出 生 后 尽 早 (6~12 小 时 内 ) 开 始 服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两 种 方 案 中 的 任 意 一 种 ( 详 见 表 2 和 表 3) 婴 儿 若 接 受 母 乳 喂 养, 应 首 选 NVP 方 案 表 2. 婴 儿 预 防 用 药 建 议 剂 量 : 奈 韦 拉 平 (NVP) 出 生 体 重 用 药 剂 量 用 药 时 间 2500g <2500g 且 2000g <2000g NVP 15mg( 即 混 悬 液 1.5ml), 每 天 1 次 NVP 10 mg( 即 混 悬 液 1.0ml), 每 天 1 次 NVP 2 mg /kg ( 即 混 悬 液 0.2ml/kg), 每 天 1 次 母 亲 孕 期 即 开 始 用 药 者, 婴 儿 应 服 药 至 出 生 后 4~6 周 ; 母 亲 产 时 或 者 产 后 才 开 始 用 药 者, 婴 儿 应 服 用 6~12 周 母 亲 哺 乳 期 未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则 婴 儿 持 续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至 母 乳 喂 养 停 止 后 1 周 30

31 表 3. 婴 儿 预 防 用 药 建 议 剂 量 : 齐 多 夫 定 (AZT) 出 生 体 重 用 药 剂 量 用 药 时 间 2500g <2500g 且 2000g <2000g AZT 15mg( 即 混 悬 液 1.5ml), 每 天 2 次 AZT 10mg( 即 混 悬 液 1.0ml), 每 天 2 次 AZT 2mg/kg( 即 混 悬 液 0.2ml/kg), 每 天 2 次 母 亲 孕 期 即 开 始 用 药 者, 婴 儿 应 服 药 至 出 生 后 4~6 周 ; 母 亲 产 时 或 者 产 后 才 开 始 用 药 者, 婴 儿 应 服 用 6~12 周 母 亲 哺 乳 期 未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则 婴 儿 持 续 应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至 母 乳 喂 养 停 止 后 1 周 三 孕 产 妇 抗 病 毒 治 疗 的 相 关 检 测 孕 产 妇 抗 病 毒 用 药 前 用 药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相 关 的 检 测, 并 结 合 临 床 症 状 对 孕 产 妇 感 染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以 便 确 定 用 药 方 案 和 监 测 治 疗 效 果 用 药 前, 进 行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病 毒 载 量 检 测 及 其 他 相 关 检 测 ( 包 括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肝 功 能 肾 功 能 血 脂 血 糖 等 ) 用 药 过 程 中, 每 三 个 月 进 行 1 次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及 其 他 相 关 检 测 ( 同 前 ) 孕 晚 期, 进 行 1 次 病 毒 载 量 检 测, 并 在 分 娩 前 获 得 检 测 结 果 四 安 全 助 产 服 务 孕 期 提 供 充 分 的 咨 询, 帮 助 感 染 孕 妇 及 其 家 人 尽 早 确 定 分 娩 医 院, 及 时 到 医 院 待 产 艾 滋 病 感 染 不 作 为 实 施 剖 宫 产 的 指 征 对 于 孕 早 中 期 已 经 开 始 抗 病 毒 治 疗 规 律 服 用 药 物 没 有 艾 滋 病 临 床 症 状, 或 孕 晚 期 病 毒 载 量 <1000 拷 贝 数 / 毫 升, 或 已 经 临 产 的 孕 产 妇, 不 建 议 31

32 施 行 剖 宫 产 分 娩 过 程 中 应 严 密 观 察 并 积 极 处 理 产 程, 尽 量 避 免 可 能 增 加 母 婴 传 播 危 险 的 损 伤 性 操 作, 包 括 会 阴 侧 切 人 工 破 膜 使 用 胎 头 吸 引 器 或 产 钳 宫 内 胎 儿 头 皮 监 测 等 新 生 儿 出 生 后 应 及 时 使 用 流 动 的 温 水 进 行 清 洗, 用 洗 耳 球 清 理 鼻 腔 及 口 腔 粘 膜, 缩 短 新 生 儿 接 触 母 亲 血 液 羊 水 及 分 泌 物 的 时 间 清 理 过 程 操 作 手 法 应 轻 柔, 避 免 损 伤 皮 肤 和 黏 膜 医 务 人 员 实 施 普 遍 性 防 护 措 施, 加 强 个 人 防 护, 减 少 职 业 暴 露 五 婴 儿 喂 养 咨 询 与 指 导 提 倡 人 工 喂 养, 避 免 母 乳 喂 养, 杜 绝 混 合 喂 养 医 务 人 员 应 对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其 家 人 进 行 婴 儿 喂 养 方 式 的 可 接 受 性 知 识 和 技 能 可 负 担 性 可 持 续 性 等 条 件 的 综 合 评 估, 给 予 技 术 指 导 对 选 择 人 工 喂 养 者, 指 导 正 确 冲 配 器 具 清 洁 消 毒 等 对 选 择 母 乳 喂 养 者, 要 做 好 充 分 的 咨 询, 强 调 喂 养 期 间 母 亲 或 婴 儿 坚 持 服 用 抗 病 毒 药 物, 指 导 正 确 的 纯 母 乳 喂 养 方 式 和 乳 房 护 理 告 知 母 乳 喂 养 时 间 最 好 不 超 过 6 个 月, 同 时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尽 早 改 为 人 工 喂 养 六 儿 童 艾 滋 病 感 染 状 况 监 测 和 随 访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将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纳 入 高 危 管 理, 于 儿 童 满 和 18 月 龄 时, 分 别 进 行 随 访 32

33 和 体 格 检 查, 观 察 有 无 感 染 症 状 出 现 按 照 婴 儿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工 作 方 案 的 相 关 技 术 和 时 间 要 求, 对 所 生 儿 童 于 出 生 后 6 周 和 3 个 月 时, 分 别 采 集 血 标 本, 进 行 婴 儿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详 见 图 6 婴 儿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未 进 行 婴 儿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或 婴 儿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结 果 为 阴 性 的 儿 童, 应 于 月 龄 进 行 艾 滋 病 抗 体 筛 查 及 必 要 的 补 充 试 验, 以 明 确 艾 滋 病 感 染 状 态 儿 童 抗 体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7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出 生 后 6 周 采 集 第 一 份 血 样 本 制 备 成 滤 纸 片 干 血 斑 (DBS) 进 行 婴 儿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尽 快 采 集 第 二 份 血 样 本, 送 检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婴 儿 满 3 个 月 再 次 采 集 血 样 本, 送 检 有 反 应 无 反 应 报 告 婴 儿 HIV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结 果 阳 性 有 反 应 尽 快 再 次 采 集 血 样 本, 送 检 无 反 应 报 告 婴 儿 HIV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结 果 阴 性 诊 断 儿 童 HIV 感 染,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随 访 并 监 测 病 情 按 照 未 感 染 儿 童 处 理, 继 续 提 供 儿 童 保 健 及 随 访 服 务 ; 满 12 月 龄 开 始 进 行 抗 体 检 测 图 6.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艾 滋 病 感 染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33

34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结 果 阴 性 ; 或 未 接 受 早 期 诊 断 检 测 感 染 状 态 不 明 确 者 12 个 月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无 反 应 有 反 应 用 另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无 反 应 有 反 应 18 个 月 时 再 进 行 HIV 抗 体 筛 查 试 验 无 反 应 有 反 应 两 种 均 无 反 应 原 有 试 剂 + 另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进 行 复 检 或 原 有 试 剂 双 份 进 行 复 检 两 种 均 有 反 应 或 一 有 反 应 一 无 反 应 无 反 应 用 另 一 种 筛 查 试 剂 再 次 检 测 有 反 应 补 充 试 验 ( 首 选 抗 体 补 充 试 验 ) 不 确 定 无 反 应 有 反 应 报 告 HIV 抗 体 阴 性 报 告 HIV 抗 体 阳 性 排 除 儿 童 HIV 感 染 常 规 儿 童 保 健 随 访 诊 断 儿 童 HIV 感 染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随 访 并 监 测 病 情 提 供 咨 询, 进 行 核 酸 检 测 等 其 他 补 充 试 验 图 7.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艾 滋 病 抗 体 检 测 及 服 务 流 程 七 应 用 复 方 新 诺 明 预 防 机 会 性 感 染 应 用 对 象 包 括 :CD4 + T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200 个 细 胞 /mm 3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和 CD4 + T 淋 巴 细 胞 百 分 比 <15%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儿 童 复 方 新 诺 明 用 药 方 法 停 药 指 征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详 见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技 术 指 导 手 册 34

35 附 4 预 防 梅 毒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一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治 疗 方 案 ( 一 ) 推 荐 方 案 一 旦 发 现 感 染, 即 刻 开 始 治 疗, 可 选 择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药 物 1. 苄 星 青 霉 素 240 万 单 位, 分 两 侧 臀 部 肌 内 注 射, 每 周 1 次, 连 续 3 次 为 1 个 疗 程 2. 普 鲁 卡 因 青 霉 素 G,80 万 单 位 / 日, 肌 内 注 射, 连 续 15 日 为 1 个 疗 程 ( 二 ) 替 代 方 案 1. 若 没 有 青 霉 素, 可 用 头 孢 曲 松,1g/ 日, 肌 内 注 射 或 静 脉 给 药, 连 续 10 日 为 1 个 疗 程 ; 2. 青 霉 素 过 敏 者 : 可 用 红 霉 素 治 疗 ( 禁 用 四 环 素 多 西 环 素 ), 红 霉 素 每 次 500mg, 每 日 4 次, 口 服, 连 服 15 日 为 1 个 疗 程 ( 三 ) 治 疗 时 期 1. 孕 早 期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妇, 应 于 孕 早 期 和 孕 晚 期 各 进 行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共 2 个 疗 程 2. 孕 中 晚 期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妇, 应 立 刻 给 予 2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2 个 治 疗 疗 程 之 间 需 间 隔 4 周 以 上 ( 最 少 间 隔 2 周 ), 第 2 个 疗 程 应 当 在 孕 晚 期 开 始, 最 好 在 分 娩 前 一 个 月 完 成 3. 临 产 时 发 现 的 感 染 孕 产 妇, 也 要 立 即 给 予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4. 治 疗 过 程 中 复 发 或 重 新 感 染 者, 要 追 加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35

36 5. 既 往 感 染 的 孕 产 妇, 也 要 及 时 给 予 1 个 疗 程 的 治 疗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为 规 范 治 疗 :1 应 用 足 量 青 霉 素 治 疗 ; 2 孕 期 进 行 2 个 疗 程 治 疗,2 个 疗 程 之 间 需 间 隔 2 周 以 上 ;3 第 2 个 疗 程 在 孕 晚 期 进 行 并 完 成 2. 苄 星 青 霉 素 治 疗 期 间, 若 中 断 治 疗 超 过 1 周, 或 采 用 其 他 方 案 进 行 治 疗 时, 每 个 疗 程 治 疗 期 间 遗 漏 治 疗 1 日 或 超 过 1 日, 要 从 再 次 治 疗 开 始 时 间 起 重 新 计 算 治 疗 疗 程 3. 治 疗 期 间 应 当 定 期 随 访 每 月 做 1 次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观 察 滴 度 变 化, 判 断 有 无 复 发 或 再 感 染 随 访 过 程 中, 如 果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滴 度 上 升 或 结 果 由 阴 转 阳, 则 判 断 为 再 次 感 染 或 复 发, 应 当 立 即 再 开 始 1 个 疗 程 的 梅 毒 治 疗 4. 感 染 孕 产 妇 分 娩 前 必 须 进 行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以 便 与 所 生 新 生 儿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比 较, 作 为 后 续 诊 治 的 依 据 二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1. 治 疗 对 象 : 孕 期 未 接 受 规 范 性 治 疗, 包 括 孕 期 未 接 受 全 程 足 量 的 青 霉 素 治 疗, 或 接 受 非 青 霉 素 方 案 治 疗, 或 在 分 娩 前 1 个 月 内 才 进 行 抗 梅 毒 治 疗 的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 孕 期 接 受 过 规 范 性 治 疗, 出 生 时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阳 性 滴 度 不 高 于 母 亲 分 娩 前 滴 度 的 4 倍 的 儿 童 2. 治 疗 方 案 : 苄 星 青 霉 素 G,5 万 单 位 / 千 克 体 重,1 次 肌 内 36

37 注 射 ( 分 两 侧 臀 肌 ) 三 儿 童 梅 毒 感 染 状 况 监 测 和 随 访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自 出 生 时 开 始, 定 期 进 行 梅 毒 血 清 学 检 测 和 随 访, 直 至 排 除 或 诊 断 先 天 梅 毒 详 见 图 8 四 先 天 梅 毒 的 诊 断 与 治 疗 ( 一 ) 先 天 梅 毒 诊 断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可 诊 断 为 先 天 梅 毒 : (1) 儿 童 的 皮 肤 黏 膜 损 害 或 组 织 标 本 暗 视 野 显 微 镜 ( 或 镀 银 染 色 ) 检 测 到 梅 毒 螺 旋 体 ; (2) 梅 毒 螺 旋 体 IgM 抗 体 检 测 阳 性 ; (3) 出 生 时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定 量 检 测 结 果 阳 性, 滴 度 母 亲 分 娩 前 滴 度 的 4 倍, 且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结 果 阳 性 ; (4) 出 生 时 不 能 诊 断 先 天 梅 毒 的 儿 童, 任 何 一 次 随 访 过 程 中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由 阴 转 阳 或 滴 度 上 升 且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阳 性 ; (5)18 月 龄 前 不 能 诊 断 先 天 梅 毒 的 儿 童,18 月 龄 后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仍 阳 性 ( 二 ) 先 天 梅 毒 患 儿 的 治 疗 方 案 1. 脑 脊 液 正 常 者 苄 星 青 霉 素 G,5 万 单 位 / 千 克 体 重,1 次 肌 内 注 射 ( 分 两 侧 臀 肌 ) 37

38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分 娩 前 进 行 非 梅 定 量 检 测 所 生 新 生 儿 没 有 条 件 进 行 梅 毒 螺 旋 体 暗 视 野 检 查 或 梅 毒 螺 旋 体 IgM 抗 体 检 测 有 条 件 进 行 梅 毒 螺 旋 体 暗 视 野 检 查 或 梅 毒 螺 旋 体 IgM 抗 体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采 集 新 生 儿 静 脉 血, 进 行 非 梅 定 量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阳 性 反 应 母 亲 孕 期 接 受 过 规 范 性 梅 毒 治 疗 母 亲 孕 期 未 接 受 过 规 范 性 梅 毒 治 疗 滴 度 <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母 亲 孕 期 接 受 规 范 性 梅 毒 治 疗 滴 度 <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母 亲 孕 期 未 接 受 规 范 性 梅 毒 治 疗 滴 度 母 亲 滴 度 的 4 倍, 无 论 母 亲 孕 期 是 否 接 受 规 范 治 疗 给 予 儿 童 预 防 性 治 疗 给 予 儿 童 先 天 梅 毒 规 范 治 疗 和 随 访 婴 儿 3 6 月 龄 进 行 非 梅 定 量 检 测 观 察 临 床 症 状 任 何 一 次 非 梅 检 测 结 果 由 阴 转 阳, 或 滴 度 不 下 降 反 而 上 升 进 行 TP 检 测 阳 性 反 应 3 次 检 测 结 果 均 为 阴 性 反 应 任 何 一 次 TP 检 测 结 果 为 阴 性 反 应, 非 梅 检 测 阴 性 反 应 或 低 滴 度 水 平 每 3 个 月 同 时 进 行 非 梅 定 量 检 测 和 TP 检 测 任 何 一 次 非 梅 检 测 结 果 由 阴 转 阳, 或 滴 度 不 下 降 反 而 上 升, 同 时 TP 检 测 结 果 为 阳 性 反 应 18 月 龄 后 TP 检 测 结 果 仍 为 阳 性 反 应 阴 性 反 应 尽 快 复 检 TP ; 给 予 儿 童 规 范 治 疗 和 随 访 诊 断 先 天 梅 毒 感 染 排 除 先 天 梅 毒 感 染, 停 止 观 察 进 行 传 染 病 信 息 报 告, 提 供 规 范 治 疗 随 访 及 转 介 服 务 说 明 : 图 中 非 梅 指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TP 指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图 8.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及 先 天 梅 毒 感 染 状 态 监 测 图 38

39 2. 脑 脊 液 异 常 者 可 选 择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药 物 (1) 水 剂 青 霉 素 G, 每 次 5 万 单 位 / 千 克 体 重, 每 8 小 时 1 次 (7 日 内 新 生 儿, 每 12 小 时 1 次 ), 静 脉 注 射, 连 续 10~14 日 (2) 普 鲁 卡 因 青 霉 素 G, 每 次 5 万 单 位 / 千 克 体 重, 每 日 1 次, 肌 内 注 射, 连 续 10~14 日 治 疗 期 间 遗 漏 治 疗 1 日 或 超 过 1 日, 则 从 再 次 治 疗 开 始 时 间 起 重 新 计 算 治 疗 疗 程 3. 如 无 条 件 检 查 脑 脊 液, 按 脑 脊 液 异 常 者 治 疗 39

40 附 5 预 防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干 预 服 务 技 术 要 点 一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干 预 为 乙 肝 病 毒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的 感 染 孕 产 妇 提 供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和 肝 功 能 检 测,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载 量 (HBV DNA) 检 测, 必 要 时 转 介 至 传 染 病 专 科 接 受 相 应 的 诊 疗 服 务 孕 产 妇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没 有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作 用 二 乙 肝 感 染 孕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干 预 ( 一 )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所 有 乙 肝 病 毒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产 妇 所 生 新 生 儿, 均 应 于 出 生 后 24 小 时 内 ( 最 好 是 12 小 时 内, 越 早 越 好 )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100 国 际 单 位 注 射 方 法 为 肌 内 注 射 注 意 必 须 与 乙 肝 疫 苗 的 注 射 部 位 不 同, 也 不 可 与 乙 肝 疫 苗 吸 入 同 一 注 射 器 内 注 射 ( 二 )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所 有 乙 肝 病 毒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产 妇 所 生 新 生 儿, 均 应 按 照 预 防 接 种 规 范 中 新 生 儿 乙 肝 疫 苗 免 疫 程 序, 完 成 3 剂 次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完 成 第 3 剂 次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后 1~6 个 月, 即 儿 童 7 月 龄 至 1 周 岁 期 间, 可 进 行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 两 对 半 ) 检 测, 判 断 免 疫 效 果 40

41 附 6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上 报 流 程 及 要 求 一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上 报 流 程 41 41

42 二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上 报 时 限 及 要 求 ( 一 )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表 1 表 1-Ⅰ 表 1-Ⅱ 表 1-Ⅲ, 表 2 表 2-Ⅰ 表 2-Ⅱ)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每 月 初 及 时 将 上 月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报 表 ( 本 机 构 填 写 部 分 ) 上 报 至 本 辖 区 的 县 ( 市 区 )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汇 总 和 审 核 后, 形 成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 汇 总 ) 表 ( 表 1) 及 预 防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 汇 总 ) 表 ( 表 2), 并 尽 快 完 成 网 络 报 告 各 市 ( 州 )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完 成 本 市 ( 州 ) 各 类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的 逐 级 审 核 汇 总 与 网 络 报 告, 并 上 报 至 四 川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 二 )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母 婴 传 播 系 列 个 案 登 记 卡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 婚 检 妇 女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卡 ( 表 3-Ⅰ) 应 于 获 得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 婚 检 妇 女 补 充 试 验 阳 性 结 果 后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对 既 往 已 确 诊 感 染 者, 也 应 在 本 次 了 解 其 感 染 状 态 后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妊 娠 及 所 生 婴 儿 登 记 卡 ( 表 3-Ⅱ) 应 于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产 褥 期 ( 分 娩 至 产 后 42 日 )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对 发 生 自 然 流 产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死 亡 或 失 访 等 其 他 情 况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孕 产 妇, 应 在 确 定 其 结 局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42

43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登 记 卡 ( 表 3-Ⅲ) 应 分 别 于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满 个 月 后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如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已 满 18 月 龄, 在 不 了 解 其 最 终 结 局 前, 应 在 随 后 的 3 个 月 内 连 续 随 访 3 次, 在 仍 无 法 得 到 该 儿 童 的 诊 断 结 果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可 定 义 为 儿 童 失 访, 同 时 应 于 最 后 一 次 随 访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艾 滋 病 感 染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登 记 卡 ( 表 3-Ⅲ)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登 记 卡 ( 表 4-Ⅰ) 应 于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明 确 感 染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及 所 生 新 生 儿 登 记 卡 ( 表 4-Ⅱ) 应 于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分 娩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在 分 娩 时 尚 未 完 成 本 治 疗 疗 程 者, 在 完 成 疗 程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对 发 生 自 然 流 产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死 亡 或 失 访 等 情 况 的 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应 在 确 定 其 结 局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为 了 解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的 生 存 状 况 及 先 天 梅 毒 诊 断 情 况, 需 要 于 儿 童 出 生 后 的 月 时 提 供 随 访 及 梅 毒 相 关 检 测 服 务, 并 在 每 次 随 访 后 的 5 日 内, 及 时 填 写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登 记 卡 ( 表 4-Ⅲ) 如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已 满 18 月 龄, 在 不 了 解 其 最 终 结 局 前, 应 在 随 后 的 3 个 月 内 连 续 随 访 3 次, 在 仍 无 法 得 到 该 儿 童 的 诊 断 结 果 及 相 关 信 息, 可 定 义 为 儿 童 失 访, 同 时 应 于 最 后 一 次 43

44 随 访 后 的 5 日 内 填 写 完 成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登 记 卡 ( 表 4-Ⅲ)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于 各 类 个 案 登 记 卡 的 纸 质 版 填 写 完 成 后 5 日 内, 完 成 网 络 报 告 或 将 纸 质 登 记 卡 交 由 辖 区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完 成 网 络 报 告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和 ( 或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随 时 通 过 网 络 报 告 的 各 类 个 案 登 记 卡, 进 行 逐 级 网 络 审 核, 并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网 络 报 告 后 的 10 日 内 完 成 省 级 终 审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将 相 关 的 原 始 登 记 及 系 列 个 案 登 记 卡 留 存 备 案 ( 三 ) 填 报 要 求 填 写 上 述 工 作 月 报 表 与 系 列 个 案 登 记 卡 时, 要 求 使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签 字 笔 钢 笔, 内 容 完 整 准 确, 字 迹 清 楚, 填 报 人 需 签 名,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时 上 报 44

45 三 预 防 艾 滋 病 梅 毒 和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相 关 报 表 表 1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 汇 总 ) 表 ( 由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汇 总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市 ( 县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1. 男 接 受 婚 前 保 健 人 数 2. 女 3. 婚 男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人 数 4. 前 女 5. 保 男 接 受 HIV 检 测 人 数 6. 健 女 由 表 1 Ⅰ 汇 总 获 得 7. 男 HIV 检 测 阳 性 人 数 8. 女 9.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数 10. 孕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孕 妇 数 11.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孕 妇 数 12. HIV 检 测 阳 性 孕 妇 数 13.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数 14. 孕 期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15. 住 孕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由 表 1 Ⅱ 汇 总 获 得 16. 院 仅 产 时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17. 仅 产 时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分 18. 仅 产 时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娩 19.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总 数 20. 住 院 分 娩 活 产 数 21. HIV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22. 非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数 23. 非 孕 期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24. 住 孕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25. 仅 产 时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院 26. 仅 产 时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分 27.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娩 28. 非 住 院 分 娩 活 产 数 由 表 1 Ⅲ 汇 总 获 得 29. HIV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30. 地 区 产 妇 总 数 31. 地 区 活 产 总 数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45

46 表 1 Ⅰ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由 婚 前 保 健 机 构 填 写 ) 市 ( 县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1. 男 接 受 婚 前 保 健 人 数 2. 女 3. 男 其 中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人 数 4. 女 5. 男 其 中 接 受 HIV 检 测 人 数 6. 女 7. 男 其 中 HIV 检 测 阳 性 人 数 8. 女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46

47 编 号 表 1 Ⅱ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由 助 产 机 构 填 写 ) 市 ( 县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年 月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9.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数 指 初 次 接 受 孕 期 保 健 服 务 的 孕 妇 人 数 10. 孕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孕 妇 数 11. 接 受 HIV 检 测 孕 妇 数 期 12. HIV 检 测 阳 性 孕 妇 数 13.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数 14. 孕 期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15. 孕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住 16. 仅 产 时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院 17. 仅 产 时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分 18. 仅 产 时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娩 19.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总 数 以 艾 滋 病 检 测 相 关 告 知 登 记 或 咨 询 登 记 或 其 他 记 录 资 料 为 依 据 孕 期 初 次 接 受 HIV 检 测 的 孕 妇 人 数, 以 艾 滋 病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包 括 所 有 在 孕 期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的 孕 妇, 无 论 其 妊 娠 结 局 如 何 包 括 在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的 所 有 产 妇 ( 含 28 孕 周 引 产 的 产 妇 )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的 人 数, 依 据 孕 期 告 知 登 记 咨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为 依 据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的 人 数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与 检 测, 仅 在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的 产 妇 人 数, 以 产 时 登 记 或 出 具 相 关 信 息 材 料 为 依 据 统 计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检 测, 仅 在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依 据 分 娩 登 记 及 艾 滋 病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填 写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检 测, 仅 在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该 检 测, 且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的 产 妇 人 数 在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的 所 有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的 产 妇 人 数, 无 论 其 在 孕 期 还 是 产 时 检 出 20. 住 院 分 娩 活 产 数 包 括 所 有 住 院 分 娩 活 产 数 在 本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21. HIV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性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注 : 如 果 1 个 孕 产 妇 在 孕 产 期 多 次 接 受 咨 询 检 测, 则 仅 上 报 1 次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47

48 表 1 Ⅲ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由 县 / 市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填 写 ) 市 ( 县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22. 非 住 院 分 娩 产 妇 数 由 三 级 保 健 网 络 常 规 上 报 数 据 获 得 23. 孕 期 接 受 艾 滋 病 咨 询 产 妇 数 24. 孕 期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25. 非 住 仅 产 时 接 受 HIV 检 测 产 妇 数 院 分 26. 娩 仅 产 时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27. HIV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数 在 孕 期 接 受 过 艾 滋 病 咨 询 的 产 妇 人 数, 以 孕 产 期 保 健 手 册 记 录 为 依 据 在 孕 期 接 受 过 HIV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以 孕 产 期 保 健 手 册 记 录 或 艾 滋 病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检 测, 仅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依 据 孕 产 期 保 健 手 册 记 录 或 艾 滋 病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填 写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HIV 检 测, 仅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且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的 产 妇 人 数 指 非 住 院 分 娩 的 所 有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的 产 妇 人 数 28. 非 住 院 分 娩 活 产 数 指 非 住 院 分 娩 的 所 有 活 产 数 29. HIV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30. 辖 区 产 妇 总 数 31. 辖 区 活 产 总 数 指 非 住 院 分 娩 的 经 HIV 补 充 试 验 检 测 阳 性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由 三 级 保 健 网 络 常 规 上 报 数 据 获 得, 为 辖 区 内 住 院 分 娩 与 非 住 院 分 娩 的 产 妇 人 数 总 和 由 三 级 保 健 网 络 常 规 上 报 数 据 获 得, 为 辖 区 内 住 院 分 娩 与 非 住 院 分 娩 的 活 产 数 总 和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48

49 表 2 预 防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 汇 总 ) 表 ( 由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汇 总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市 ( 县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1.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数 2.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孕 妇 数 3. 孕 其 中 : 梅 毒 感 染 孕 妇 数 期 由 表 2 Ⅰ 汇 总 获 得 4.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孕 妇 数 5. 其 中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妇 数 6. 孕 期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7. 仅 产 时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梅 8. 毒 仅 产 时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数 9.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总 数 10. 住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11. 院 分 孕 期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由 表 2 Ⅰ 汇 总 获 得 12. 娩 仅 产 时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13. 乙 仅 产 时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数 肝 14.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总 数 15.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16. 其 中 :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儿 童 数 17.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梅 18. 毒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数 非 19. 住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20. 院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由 表 2 Ⅱ 汇 总 获 得 21. 分 乙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总 数 娩 22. 肝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23. 其 中 :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儿 童 数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49

50 表 2 Ⅰ 预 防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由 助 产 机 构 填 写 ) 市 ( 县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1. 接 受 初 次 产 前 保 健 的 孕 妇 数 指 初 次 接 受 孕 期 保 健 服 务 的 孕 妇 人 数 2.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孕 妇 数 3. 其 中 : 梅 毒 感 染 孕 妇 数 孕 期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孕 妇 4. 数 其 中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妇 数 孕 期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仅 产 时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仅 产 时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数 9.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总 数 住 院 分 娩 梅 毒 乙 肝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孕 期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仅 产 时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仅 产 时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数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总 数 15.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16. 其 中 :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儿 童 数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孕 期 初 次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的 孕 妇 人 数, 以 梅 毒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包 括 所 有 在 孕 期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的 孕 妇, 无 论 其 妊 娠 结 局 如 何 孕 期 初 次 接 受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标 志 物 检 测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或 两 对 半 ) 的 孕 妇 数, 以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包 括 所 有 在 孕 期 检 出 的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孕 妇, 无 论 其 妊 娠 结 局 如 何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的 人 数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仅 在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依 据 分 娩 登 记 及 梅 毒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填 写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仅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且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的 产 妇 人 数 所 有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的 产 妇 人 数, 无 论 其 在 孕 期 还 是 产 时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接 受 乙 肝 病 毒 病 血 清 标 志 物 检 测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或 两 对 半 ) 的 人 数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标 志 物 检 测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或 两 对 半 ), 仅 在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依 据 分 娩 登 记 及 相 关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填 写 产 妇 中 在 孕 期 未 接 受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标 志 物 检 测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或 两 对 半 ), 仅 住 院 分 娩 时 才 接 受 该 检 测 且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的 产 妇 人 数 所 有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人 数, 无 论 其 在 孕 期 还 是 产 时 检 出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分 娩 的 活 产 儿 中 接 受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的 人 数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50

51 表 2 Ⅱ 预 防 梅 毒 乙 肝 母 婴 传 播 工 作 月 报 表 ( 由 县 / 市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填 写 ) 市 ( 县 ) 年 月 编 号 项 目 人 数 指 标 说 明 梅 毒 接 受 梅 毒 检 测 产 妇 数 接 受 过 梅 毒 检 测 的 产 妇 人 数, 以 孕 产 期 保 健 手 册 记 录 或 梅 毒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数 所 有 诊 断 为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人 数 19. 非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20. 住 院 接 受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检 测 产 妇 数 分 21. 娩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乙 总 数 肝 22.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所 生 活 产 数 所 有 梅 毒 感 染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接 受 过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标 志 物 检 测 (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或 两 对 半 ) 的 产 妇 人 数, 以 孕 产 期 保 健 手 册 记 录 或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单 为 依 据 所 有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人 数 所 有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分 娩 活 产 数 23. 其 中 : 注 射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儿 童 数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阳 性 产 妇 分 娩 的 活 产 儿 中 接 受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的 人 数 填 报 时 间 : 填 报 人 : 填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51

52 编 号 : 表 3 Ⅰ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 婚 检 妇 女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卡 ( 保 密 ) 省 ( 自 治 区 市 ) 县 ( 市 区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一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出 生 日 期 不 详, 实 足 年 龄 : 岁 ) 民 族 : 汉 壮 满 回 苗 维 吾 尔 彝 土 家 蒙 古 藏 其 他 文 化 程 度 : 文 盲 / 半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 含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等 ) 大 专 或 大 学 硕 士 及 以 上 不 详 职 业 : 学 生 ( 研 究 生 大 学 中 学 ) 教 师 保 育 员 及 保 姆 餐 饮 食 品 业 商 业 服 务 医 务 人 员 工 人 农 民 工 农 民 牧 民 渔 ( 船 ) 民 干 部 职 员 离 退 人 员 家 务 及 待 业 其 他 不 详 婚 姻 状 况 : 未 婚 初 婚 再 婚 同 居 离 婚 丧 偶 孕 产 情 况 : 孕 次 产 次 现 有 子 女 数 现 住 址 ( 详 填 ): 省 市 县 (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门 牌 号 ) 户 口 所 在 地 : 省 市 县 ( 区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门 牌 号 )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非 必 填 ): 孕 产 妇 / 婚 检 妇 女 属 于 : 本 县 区 本 市 其 他 县 区 本 省 其 他 地 市 外 省 港 澳 台 外 籍 ( 国 家 ) 二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相 关 情 况 明 确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时 期 : 婚 前 检 查 人 工 流 产 引 产 孕 期 保 健 产 时 产 后 其 他 明 确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时 间 : 年 月 日 本 次 妊 娠 前 是 否 已 知 HIV 感 染 ( 仅 感 染 孕 产 妇 填 写 ): 否 是 : 本 次 是 确 诊 HIV 感 染 后 第 次 妊 娠 最 可 能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途 径 : 注 射 毒 品 性 传 播 采 血 ( 浆 ) 输 血 / 血 制 品 母 婴 传 播 职 业 暴 露 不 详 其 他 相 关 危 险 行 为 ( 可 多 选 ): 与 HIV 感 染 配 偶 或 男 友 的 性 生 活 多 性 伴 商 业 性 行 为 注 射 吸 毒 有 偿 采 供 血 输 血 或 使 用 血 制 品 纹 身 或 穿 耳 等 身 体 刺 伤 意 外 伤 害 职 业 暴 露 医 源 性 感 染 不 详 其 他 三 丈 夫 / 性 伴 情 况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出 生 日 期 不 详, 实 足 年 龄 : 岁 ) 民 族 : 汉 壮 满 回 苗 维 吾 尔 彝 土 家 蒙 古 藏 其 他 文 化 程 度 : 文 盲 / 半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 含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等 ) 大 专 或 大 学 硕 士 及 以 上 不 详 职 业 : 学 生 ( 研 究 生 大 学 中 学 ) 教 师 保 育 员 及 保 姆 餐 饮 食 品 业 商 业 服 务 医 务 人 员 工 人 农 民 工 农 民 牧 民 渔 ( 船 ) 民 干 部 职 员 离 退 人 员 家 务 及 待 业 其 他 不 详 HIV 检 测 情 况 : 不 详 未 检 测 检 测 HIV 检 测 结 果 : 不 详 阴 性 阳 性, 明 确 感 染 的 时 间 : 年 月 日 不 详 最 可 能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途 径 : 注 射 毒 品 异 性 传 播 同 性 传 播 采 血 ( 浆 ) 输 血 / 血 制 品 母 婴 传 播 职 业 暴 露 不 详 其 他 相 关 危 险 行 为 ( 可 多 选 ): 无 危 险 行 为 多 性 伴 嫖 娼 同 性 性 行 为 注 射 吸 毒 有 偿 采 供 血 输 血 或 使 用 血 制 品 纹 身 或 穿 耳 等 身 体 刺 伤 意 外 伤 害 职 业 暴 露 医 源 性 感 染 不 详 其 他 四 本 次 接 受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情 况 本 次 接 受 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服 务 的 时 期 : 婚 前 检 查 人 工 流 产 引 产 孕 前 孕 期 产 时 产 后 艾 滋 病 检 测 前 咨 询 情 况 : 未 咨 询 咨 询 ; 艾 滋 病 检 测 后 咨 询 情 况 : 未 咨 询 咨 询 报 告 单 位 ( 盖 章 ): 报 告 医 生 :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非 必 填 ): 52

53 编 号 : 表 3 Ⅱ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孕 产 妇 妊 娠 及 所 生 婴 儿 登 记 卡 ( 保 密 ) 省 ( 自 治 区 市 ) 县 ( 市 区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一 本 次 妊 娠 孕 产 期 保 健 及 分 娩 情 况 本 次 妊 娠 末 次 月 经 时 间 : 年 月 日, 预 产 期 : 年 月 日, 初 检 孕 周 : 周 妊 娠 结 局 : 分 娩 自 然 流 产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终 止 妊 娠 孕 周 : 周 其 他 是 否 失 访 : 未 失 访 已 失 访, 失 访 时 期 : 孕 周 或 产 后 周 孕 产 期 异 常 情 况 ( 多 选 ): 未 发 生 早 产 中 重 度 贫 血 妊 娠 高 血 压 疾 病 胎 膜 早 破 滞 产 产 后 出 血 妊 娠 合 并 糖 尿 病 妊 娠 合 并 心 脏 病 妊 娠 合 并 肝 病 妊 娠 梅 毒 其 他 分 娩 方 式 : 自 然 分 娩 阴 道 助 产 择 期 剖 宫 产 急 诊 剖 宫 产 不 详 分 娩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孕 周 + 天, 总 产 程 小 时 分 分 娩 地 点 : 市 级 以 上 助 产 机 构 县 ( 区 ) 级 助 产 机 构 乡 ( 街 道 ) 级 助 产 机 构 家 中 其 他 产 科 操 作 ( 可 多 选 ): 无 侧 切 人 工 破 膜 胎 吸 产 钳 宫 内 头 皮 监 测 不 详 其 他 会 阴 裂 伤 : 无 Ⅰ 度 裂 伤 Ⅱ 度 裂 伤 Ⅲ 度 裂 伤 及 以 上 分 娩 胎 数 : 单 胎 双 胎 三 胎 其 他 ( 多 胎 请 另 附 本 表 分 别 填 写 围 产 儿 新 生 儿 有 关 内 容 ) 孕 产 妇 结 局 : 存 活 死 亡, 死 亡 原 因 不 详 围 产 儿 转 归 : 活 产 死 胎 死 产 七 天 内 死 亡 不 详 围 产 儿 异 常 情 况 ( 可 多 选 ): 无 早 产 或 低 出 生 体 重 新 生 儿 肺 炎 新 生 儿 窒 息 出 生 缺 陷 其 他 随 访 情 况 : 孕 期 随 访 次 二 孕 产 妇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应 用 情 况 : 用 药 未 用 药 ( 跳 至 三 孕 产 妇 复 方 新 诺 明 用 药 情 况 ) 开 始 用 药 时 间 : 孕 期, 孕 周 产 时 产 后 孕 期 : 未 用 药 用 药, 药 物 名 称 :++, 漏 服 情 况 : 未 漏 服 漏 服 次 产 时 : 未 用 药 用 药, 药 物 名 称 :++, 漏 服 情 况 : 未 漏 服 漏 服 次 产 后 : 未 用 药 用 药, 药 物 名 称 :++, 漏 服 情 况 : 未 漏 服 漏 服 次 停 止 用 药 情 况 : 未 停 药 已 停 药, 停 药 时 间 : 孕 期, 孕 周 产 时 产 后 天 三 孕 产 妇 复 方 新 诺 明 用 药 情 况 : 用 药 未 用 药 ( 跳 至 四 孕 产 妇 相 关 检 测 情 况 ) 开 始 用 药 时 间 : 孕 期, 孕 周 产 时 产 后 停 止 用 药 情 况 : 未 停 药 已 停 药, 停 药 时 间 : 孕 期, 孕 周 产 时 产 后 天 四 孕 产 妇 相 关 检 测 情 况 : 进 行 过 检 测 ( 检 测 填 写 结 果, 未 检 测 用 / 表 示 ) 未 进 行 任 何 检 测 ( 跳 至 四 新 生 婴 儿 情 况 ) 相 关 检 测 检 测 孕 周 / 时 间 检 测 结 果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孕 晚 期 孕 周 / 产 时 检 测 结 果 产 后 周 白 细 胞 计 数 ( 10 9 /L) 总 淋 巴 细 胞 计 数 ( 10 9 /L).;.;.;.;.;.;.;.; 血 小 板 计 数 ( 10 9 /L) 血 红 蛋 白 (g/l) ; ; ; ; ; ; ; ; 血 糖 (mmol/l) 谷 丙 转 氨 酶 (ALT)(u/L) 谷 草 转 氨 酶 (AST)(u/L) 总 胆 红 素 (T.BIL)(μmol/L) 血 肌 酐 (μmol/l) 血 尿 素 氮 (mmol/l).;.;.;.;.;.;.;.;.;.;.;.;.;.;.;.;.;.;.;.;.;.;.;.; CD4 细 胞 计 数 ( 个 /mm 3 ) CD8 细 胞 计 数 ( 个 /mm 3 ) ; ; ; ; ; ; ; ; 病 毒 载 量 ( 拷 贝 / ml) ; ; ; ; 未 检 测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孕 周 不 详 检 测 方 法 :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TPPA ELISA 等 )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RPR TRUST 等 ) 其 他 梅 毒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非 梅 毒 螺 旋 体 抗 原 血 清 学 试 验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滴 度 : 未 检 测 1:8 以 下 1:8~1:64 1:64~1:128 1:128~1:256 1:256 以 上 其 他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HBsAg) 未 检 测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e 抗 原 (HBeAg) 未 检 测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丙 肝 HCV-IgG 未 检 测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HCV-IgM 未 检 测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孕 周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五 新 生 婴 儿 情 况 ( 如 有 多 个 活 产 婴 儿, 请 分 别 填 写 婴 儿 基 本 情 况 及 用 药 情 况 )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出 生 体 重 : 克 出 生 身 长 :. 厘 米 随 访 情 况 : 随 访 中 未 随 访 存 活 情 况 : 存 活 死 亡, 死 亡 原 因, 死 亡 时 间 : 年 月 日 预 防 接 种 情 况 : 未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第 一 针 卡 介 苗 不 详 六 新 生 婴 儿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药 物 应 用 情 况 : 用 药 未 用 药 ( 跳 至 报 告 单 位 ( 盖 章 ) 处 ) 开 始 用 药 时 间 : 年 月 日, 停 止 用 药 时 间 : 年 月 日 药 物 名 称 :+, 漏 服 情 况 : 未 漏 服 漏 服 次 报 告 单 位 ( 盖 章 ): 报 告 医 生 :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非 必 填 ): 53

54 孕 产 妇 编 号 : 儿 童 编 号 : 表 3 Ⅲ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产 妇 及 所 生 儿 童 随 访 登 记 卡 ( 保 密 ) 省 ( 自 治 区 市 ) 县 ( 市 区 )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孕 产 妇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儿 童 姓 名 : 性 别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民 族 : 汉 壮 满 回 苗 维 吾 尔 彝 土 家 蒙 古 藏 其 他 现 住 址 ( 详 填 ): 乡 ( 镇 街 道 ) 村 ( 门 牌 号 ); 联 系 电 话 ( 非 必 填 ): 随 访 日 期 : 年 月 日 儿 童 月 龄 : 月 随 访 人 姓 名 : 一 感 染 妇 女 情 况 ( 一 ) 随 访 情 况 : 随 访 未 随 访 已 失 访, 失 访 原 因 ( 二 ) 存 活 情 况 : 存 活 死 亡, 死 亡 原 因 不 详 ( 三 ) 转 介 服 务 : 未 提 供 提 供, 转 介 原 因, 转 介 机 构 ( 四 ) 避 孕 情 况 : 未 避 孕 不 详 避 孕, 避 孕 方 法 ( 可 多 选 ): 安 全 套 宫 内 节 育 器 口 服 避 孕 药 不 详 其 他 开 始 应 用 避 孕 方 法 时 间 : 年 月 二 儿 童 情 况 ( 一 ) 随 访 情 况 : 随 访 未 随 访 已 失 访, 失 访 原 因 ( 儿 童 在 满 21 月 龄 前 不 报 告 失 访 ) ( 二 ) 存 活 情 况 : 存 活 死 亡, 死 亡 原 因, 死 亡 时 间 : 年 月 日 ( 三 ) 转 介 服 务 : 未 提 供 提 供, 转 介 原 因 1, 转 介 机 构 1 转 介 原 因 2, 转 介 机 构 2 ( 四 ) 生 长 发 育 : 体 重 : 不 详. 千 克 年 龄 别 体 重 评 价 : 下 中 上 身 长 : 不 详. 厘 米, 年 龄 别 身 长 评 价 : 下 中 上 身 长 别 体 重 评 价 : 下 中 上 ( 五 ) 喂 养 方 式 : 纯 母 乳 喂 养 人 工 喂 养 混 合 喂 养 其 他 ( 六 ) 辅 食 添 加 : 未 添 加 已 添 加, 月 龄 开 始 添 加 ( 七 ) 疾 病 情 况 ( 多 选 ): 未 发 现 病 理 性 黄 疸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理 性 腹 泻 肺 炎 贫 血 佝 偻 病 中 重 度 营 养 不 良 不 详 其 他 ( 八 ) 相 关 症 状 ( 多 选 ): 未 发 现 间 歇 或 持 续 性 发 热 持 续 性 咳 嗽 皮 疹 全 身 性 淋 巴 结 肿 大 口 咽 部 念 珠 菌 感 染 肝 脾 肿 大 不 详 其 他 ( 九 ) 预 防 接 种 情 况 : 卡 介 苗 : 未 接 种 接 种 不 详 乙 肝 疫 苗 : 未 接 种 接 种,( 第 1/2/3 针 ) 不 详 脊 髓 灰 质 炎 疫 苗 : 未 接 种 接 种,( 第 1/2/3 剂 ) 不 详 麻 疹 疫 苗 : 未 接 种 接 种 不 详 百 白 破 混 合 制 剂 : 未 接 种 接 种,( 第 1/2/3 针 ) 不 详 其 他 : 未 接 种 接 种, 不 详 ( 十 )HIV 检 测 : 未 检 测 ( 跳 至 ( 十 三 ) 预 防 应 用 复 方 新 诺 明 ) 已 检 测, 检 测 时 间 : 年 月 日 ( 十 一 )HIV 检 测 结 果 : 阴 性 阳 性 不 确 定 不 详 其 他 ( 十 二 ) 本 次 随 访 期 间 HIV 检 测 方 法 ( 多 选 ): 早 期 核 酸 检 测 抗 体 筛 查 补 充 试 验 不 详 其 他 ( 十 三 ) 预 防 应 用 复 方 新 诺 明 : 未 应 用 应 用, 开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是 否 停 药 : 否 是, 停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停 止 原 因 ( 十 四 ) 备 注 ( 非 必 填 ): 报 告 单 位 ( 盖 章 ): 报 告 医 生 :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54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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