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专利合作条约"

Transcription

1 (PCT) 1970 年 6 月 19 日 签 订 于 华 盛 顿 1979 年 9 月 28 日 修 正 1984 年 2 月 3 日 和 2001 年 10 月 3 日 修 改

2 编 者 注 : 有 关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修 正 和 修 改 的 详 细 情 况, 以 及 有 关 国 际 专 利 合 作 联 盟 大 会 (PCT 大 会 ) 关 于 上 述 修 正 和 修 改 生 效 及 过 渡 性 安 排 的 决 定, 请 参 考 从 国 际 局 或 者 WIPO 网 址 : 上 获 取 的 PCT 大 会 的 相 关 报 告

3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1970 年 6 月 19 日 签 订 于 华 盛 顿 1979 年 9 月 28 日 修 正 1984 年 2 月 3 日 和 2001 年 10 月 3 日 修 改 目 * 录 前 言 绪 则 第 1 条 联 盟 的 建 立 第 2 条 定 义 第 一 章 国 际 申 请 和 国 际 检 索 第 3 条 国 际 申 请 第 4 条 请 求 书 第 5 条 说 明 书 第 6 条 权 利 要 求 书 第 7 条 附 图 第 8 条 要 求 优 先 权 第 9 条 申 请 人 第 10 条 受 理 局 第 11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日 和 效 力 第 12 条 将 国 际 申 请 送 交 国 际 局 和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第 13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第 14 条 国 际 申 请 中 的 某 些 缺 陷 第 15 条 国 际 检 索 第 16 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第 17 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程 序 第 18 条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 本 条 约 签 字 本 中 没 有 这 个 目 录, 本 目 录 是 为 了 便 于 读 者 查 阅 而 增 编 的 3

4 第 19 条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修 改 第 20 条 向 指 定 局 的 送 达 第 21 条 国 际 公 布 第 22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供 副 本 译 本 和 缴 纳 费 用 第 23 条 国 家 程 序 的 推 迟 第 24 条 在 指 定 国 的 效 力 可 能 丧 失 第 25 条 指 定 局 的 复 查 第 26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出 改 正 的 机 会 第 27 条 国 家 的 要 求 第 28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第 29 条 国 际 公 布 的 效 力 第 30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保 密 性 第 二 章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第 31 条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第 32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第 33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第 34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程 序 第 35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第 36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送 交 翻 译 和 送 达 第 37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或 选 定 的 撤 回 第 38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保 密 性 第 39 条 向 选 定 局 提 供 副 本 译 本 和 缴 纳 费 用 第 40 条 国 家 审 查 和 其 他 处 理 程 序 的 推 迟 第 41 条 向 选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第 42 条 选 定 局 的 国 家 审 查 的 结 果 第 三 章 共 同 规 定 第 43 条 寻 求 某 些 种 类 的 保 护 第 44 条 寻 求 两 种 保 护 第 45 条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第 46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不 正 确 译 文 第 47 条 期 限 4

5 第 48 条 延 误 某 些 期 限 第 49 条 在 国 际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的 权 利 第 四 章 技 术 服 务 第 50 条 专 利 信 息 服 务 第 51 条 技 术 援 助 第 52 条 与 本 条 约 其 他 规 定 的 关 系 第 五 章 行 政 规 定 第 53 条 大 会 第 54 条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55 条 国 际 局 第 56 条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第 57 条 财 务 第 58 条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章 争 议 第 59 条 争 议 第 七 章 修 订 和 修 改 第 60 条 本 条 约 的 修 订 第 61 条 本 条 约 某 些 规 定 的 修 改 第 八 章 最 后 条 款 第 62 条 加 入 本 条 约 第 63 条 本 条 约 的 生 效 第 64 条 保 留 第 65 条 逐 步 适 用 第 66 条 退 出 第 67 条 签 字 和 语 言 第 68 条 保 管 的 职 责 第 69 条 通 知 5

6 缔 约 各 国, 期 望 对 科 学 和 技 术 的 进 步 作 出 贡 献, 期 望 使 发 明 的 法 律 保 护 臻 于 完 备, 期 望 简 化 在 几 个 国 家 取 得 发 明 保 护 的 手 续, 并 使 之 更 加 经 济, 期 望 使 公 众 便 于 尽 快 获 得 记 载 新 发 明 的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信 息, 期 望 通 过 采 用 提 高 发 展 中 国 家 为 保 护 发 明 而 建 立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制 度 的 效 率 的 措 施, 来 促 进 和 加 速 这 些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 其 办 法 是, 对 适 合 其 特 殊 需 要 的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易 于 利 用 的 信 息, 以 及 对 数 量 日 益 增 长 的 现 代 技 术 提 供 利 用 的 方 便, 深 信 各 国 之 间 的 合 作 将 大 大 有 助 于 达 到 这 些 目 的, 缔 结 本 条 约 6

7 绪 则 第 1 条 联 盟 的 建 立 (1) 参 加 本 条 约 的 国 家 ( 下 称 各 缔 约 国 ) 组 成 联 盟, 对 保 护 发 明 的 申 请 的 提 出 检 索 和 审 查 进 行 合 作, 并 提 供 特 殊 的 技 术 服 务 本 联 盟 称 为 国 际 专 利 合 作 联 盟 (2) 本 条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应 解 释 为 有 损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任 何 国 民 或 居 民 按 照 该 公 约 应 该 享 有 的 权 利 第 2 条 定 义 除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外, 为 本 条 约 和 实 施 细 则 的 目 的, (i) 申 请 是 指 保 护 发 明 的 申 请 ; 述 及 申 请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发 明 专 利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增 补 专 利 或 增 补 证 书 增 补 发 明 人 证 书 和 增 补 实 用 证 书 的 申 请 ; (ii) 述 及 专 利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发 明 专 利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增 补 专 利 或 增 补 证 书 增 补 发 明 人 证 书 和 增 补 实 用 证 书 ; (iii) 国 家 专 利 是 指 由 国 家 机 关 授 予 的 专 利 ; (iv) 地 区 专 利 是 指 有 权 授 予 在 一 个 以 上 国 家 发 生 效 力 的 专 利 的 国 家 机 关 或 政 府 间 机 关 所 授 予 的 专 利 ; (v) 地 区 申 请 是 指 地 区 专 利 的 申 请 ; (vi) 述 及 国 家 申 请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国 家 专 利 和 地 区 专 利 的 申 请, 但 按 本 条 约 提 出 的 申 请 除 外 ; (vii) 国 际 申 请 是 指 按 本 条 约 提 出 的 申 请 ; (viii) 述 及 申 请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国 际 申 请 和 国 家 申 请 ; (ix) 述 及 专 利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国 家 专 利 和 地 区 专 利 ; (x) 述 及 本 国 法 应 解 释 为 述 及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或 者, 如 果 述 及 地 区 申 请 或 地 区 专 利, 则 指 述 及 规 定 提 出 地 区 申 请 或 授 予 地 区 专 利 的 条 约 ; (xi) 为 计 算 期 限 的 目 的, 优 先 权 日 是 指 : 7

8 (a) 国 际 申 请 中 包 含 按 第 8 条 提 出 的 一 项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指 作 为 优 先 权 基 础 的 申 请 的 提 出 日 期 ; (b) 国 际 申 请 中 包 含 按 第 8 条 提 出 的 几 项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指 作 为 优 先 权 基 础 的 最 早 申 请 的 提 出 日 期 ; (c) 国 际 申 请 中 不 包 含 按 第 8 条 提 出 的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指 该 申 请 的 国 际 申 请 日 ; (xii) 国 家 局 是 指 缔 约 国 授 权 发 给 专 利 的 政 府 机 关 ; 凡 提 及 国 家 局 时, 应 解 释 为 也 是 指 几 个 国 家 授 权 发 给 地 区 专 利 的 政 府 间 机 关, 但 这 些 国 家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国 是 缔 约 国, 而 且 这 些 国 家 已 授 权 该 机 关 承 担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为 各 国 家 局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并 行 使 该 条 约 和 细 则 为 各 国 家 局 所 规 定 的 权 力 ; (xiii) (xiv) 指 定 局 是 指 申 请 人 按 本 条 约 第 Ⅰ 章 所 指 定 的 国 家 的 国 家 局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 选 定 局 是 指 申 请 人 按 本 条 约 第 Ⅱ 章 所 选 定 的 国 家 的 国 家 局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 (xv) 受 理 局 是 指 受 理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家 局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 (xvi) 本 联 盟 是 指 国 际 专 利 合 作 联 盟 ; (xvii) 大 会 是 指 本 联 盟 的 大 会 ; (xviii) 本 组 织 是 指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xix) (xx) 国 际 局 是 指 本 组 织 的 国 际 局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联 合 国 际 局 ( 在 后 者 存 在 期 间 ); 总 干 事 是 指 本 组 织 的 总 干 事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联 合 国 际 局 ( 在 该 局 存 在 期 间 ) 的 局 长 第 一 章 国 际 申 请 和 国 际 检 索 第 3 条 国 际 申 请 (1) 在 任 何 缔 约 国, 保 护 发 明 的 申 请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约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2) 按 照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国 际 申 请 应 包 括 请 求 书 说 明 书 一 项 或 几 项 权 利 要 求 一 幅 或 几 幅 附 图 ( 需 要 时 ) 和 摘 要 8

9 (3) 摘 要 仅 作 为 技 术 信 息 之 用, 不 能 考 虑 作 为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特 别 是 不 能 用 来 解 释 所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4) 国 际 申 请 应 该 : (i) 使 用 规 定 的 语 言 ; (ii) 符 合 规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 (iii)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明 单 一 性 的 要 求 ; (iv)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费 用 第 4 条 请 求 书 (1) 请 求 书 应 该 包 括 : (i) 请 求 将 国 际 申 请 按 本 条 约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ii) 指 定 一 个 或 几 个 缔 约 国, 要 求 这 些 国 家 在 国 际 申 请 的 基 础 上 对 发 明 给 予 保 护 ( 指 定 国 ); 如 果 对 于 任 何 指 定 国 可 以 获 得 地 区 专 利, 并 且 申 请 人 希 望 获 得 地 区 专 利 而 非 国 家 专 利 的, 应 在 请 求 书 中 说 明 ; 如 果 按 照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不 能 将 其 申 请 限 制 在 该 条 约 的 某 些 缔 约 国 的, 指 定 这 些 国 家 中 的 一 国 并 说 明 希 望 获 得 地 区 专 利, 应 认 为 指 定 该 条 约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 如 果 按 照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具 有 申 请 地 区 专 利 的 效 力 的,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应 认 为 声 明 希 望 获 得 地 区 专 利 ; (iii) 申 请 人 和 代 理 人 ( 如 果 有 的 话 ) 的 姓 名 和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 (iv) 发 明 的 名 称 ; (v) 发 明 人 的 姓 名 和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如 果 指 定 国 中 至 少 有 一 国 的 本 国 法 规 定 在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时 应 该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上 述 这 些 事 项 可 以 在 请 求 书 中 提 供, 也 可 以 在 写 给 每 一 个 指 定 国 的 通 知 中 提 供, 如 果 该 国 本 国 法 要 求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但 是 允 许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以 后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2) 每 一 个 指 定 都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规 定 的 费 用 (3) 除 申 请 人 要 求 第 43 条 所 述 的 其 他 任 何 一 种 保 护 外, 指 定 国 家 是 指 希 望 得 到 的 保 护 是 由 指 定 国 授 予 专 利 或 者 代 表 指 定 国 授 予 专 利 为 本 款 的 目 的, 不 适 用 第 2 条 (ii) 的 规 定 (4)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要 求 提 供 发 明 人 的 姓 名 和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但 允 许 在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以 后 提 供 的, 请 求 书 中 没 有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在 这 些 指 定 国 不 应 产 生 任 何 后 果 9

10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不 要 求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的, 没 有 另 行 提 供 这 些 事 项 在 这 些 指 定 国 也 不 应 产 生 任 何 后 果 第 5 条 说 明 书 说 明 书 应 对 发 明 作 出 清 楚 和 完 整 的 说 明, 足 以 使 本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实 施 该 项 发 明 第 6 条 权 利 要 求 书 权 利 要 求 应 确 定 要 求 保 护 的 内 容 权 利 要 求 应 清 楚 和 简 明, 并 应 以 说 明 书 作 为 充 分 依 据 第 7 条 附 图 (1) 除 本 条 (2)(ii) 另 有 规 定 外, 对 理 解 发 明 有 必 要 时, 应 有 附 图 (2) 对 理 解 发 明 虽 无 必 要, 但 发 明 的 性 质 容 许 用 附 图 说 明 的 : (i)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时 可 以 将 这 些 附 图 包 括 在 内 ; (ii) 任 何 指 定 局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该 局 提 供 这 些 附 图 第 8 条 要 求 优 先 权 (1) 国 际 申 请 可 以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包 含 一 项 声 明, 要 求 在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缔 约 国 提 出 或 对 该 缔 约 国 有 效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在 先 申 请 的 优 先 权 (2) (a) 除 (b)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1) 提 出 的 优 先 权 要 求 的 条 件 和 效 力, 应 按 照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议 定 书 第 4 条 的 规 定 (b) 国 际 申 请 要 求 在 一 个 缔 约 国 提 出 或 对 该 缔 约 国 有 效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在 先 申 请 的 优 先 权 的, 可 以 包 含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国 际 申 请 要 求 在 一 个 指 定 国 提 出 或 对 该 指 定 国 有 效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国 家 申 请 的 优 先 权 的, 或 者 要 求 仅 指 定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优 先 权 的, 在 该 国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条 件 和 效 力 应 按 照 该 国 本 国 法 的 规 定 10

11 第 9 条 申 请 人 (1) 缔 约 国 的 任 何 居 民 或 国 民 均 可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2) 大 会 可 以 决 定, 允 许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缔 约 国 但 不 是 本 条 约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或 国 民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3) 居 所 和 国 籍 的 概 念, 以 及 这 些 概 念 在 有 几 个 申 请 人 或 者 这 些 申 请 人 对 所 有 指 定 国 并 不 相 同 的 情 形 的 适 用, 由 细 则 规 定 第 10 条 受 理 局 国 际 申 请 应 向 规 定 的 受 理 局 提 出 该 受 理 局 应 按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对 国 际 申 请 进 行 检 查 和 处 理 第 11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日 和 效 力 (1) 受 理 局 应 以 收 到 国 际 申 请 之 日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日, 但 以 该 局 在 收 到 申 请 时 认 定 该 申 请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为 限 : (i) 申 请 人 并 不 因 为 居 所 或 国 籍 的 原 因 而 明 显 缺 乏 向 该 受 理 局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权 利 ; (ii) 国 际 申 请 是 用 规 定 的 语 言 撰 写 ; (iii) 国 际 申 请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项 目 : (a) 说 明 是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的 ; (b) 至 少 指 定 一 个 缔 约 国 ; (c) 按 规 定 方 式 写 明 的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d) 有 一 部 分 表 面 上 看 像 是 说 明 书 ; (e) 有 一 部 分 表 面 上 看 像 是 一 项 或 几 项 权 利 要 求 (2) (a) 如 果 受 理 局 在 收 到 国 际 申 请 时 认 定 该 申 请 不 符 合 本 条 (1) 列 举 的 要 求, 该 局 应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改 正 (b) 如 果 申 请 人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履 行 了 上 述 的 要 求, 受 理 局 应 以 收 到 必 要 的 改 正 之 日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日 11

12 (3) 除 第 64 条 (4) 另 有 规 定 外, 国 际 申 请 符 合 本 条 (1)(i) 至 (iii) 列 举 的 要 求 并 已 被 给 予 国 际 申 请 日 的, 在 每 个 指 定 国 内 自 国 际 申 请 日 起 具 有 正 规 的 国 家 申 请 的 效 力 国 际 申 请 日 应 认 为 是 在 每 个 指 定 国 的 实 际 申 请 日 (4) 国 际 申 请 符 合 本 条 (1)(i) 至 (iii) 列 举 的 要 求 的, 即 相 当 于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所 称 的 正 规 国 家 申 请 第 12 条 将 国 际 申 请 送 交 国 际 局 和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1) 按 照 细 则 的 规 定, 国 际 申 请 一 份 由 受 理 局 保 存 ( 受 理 本 ), 一 份 送 交 国 际 局 ( 登 记 本 ), 另 一 份 送 交 第 116 条 所 述 的 主 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 检 索 本 ) (2) 登 记 本 应 被 视 为 是 国 际 申 请 的 正 本 (3) 如 果 国 际 局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收 到 登 记 本, 国 际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第 13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1) 任 何 指 定 局 可 以 要 求 国 际 局 在 按 第 20 条 规 定 送 达 之 前 将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送 交 该 局, 国 际 局 应 在 从 优 先 权 日 起 一 年 期 满 后 尽 快 将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送 交 该 指 定 局 (2) (a)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将 其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送 交 任 一 指 定 局 (b)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要 求 国 际 局 将 其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送 交 任 一 指 定 局 国 际 局 应 尽 快 将 该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送 交 该 指 定 局 (c) 任 何 国 家 局 可 以 通 知 国 际 局, 说 明 不 愿 接 受 (b) 规 定 的 副 本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该 项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该 局 第 14 条 国 际 申 请 中 的 某 些 缺 陷 (1) (a) 受 理 局 应 检 查 国 际 申 请 是 否 有 下 列 缺 陷, 即 : (i)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签 字 ; (ii)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按 规 定 载 明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 (iii)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发 明 名 称 ; (iv)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摘 要 ; 12

13 (v) 国 际 申 请 不 符 合 细 则 规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b) 如 果 受 理 局 发 现 上 述 缺 陷,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改 正 该 国 际 申 请, 期 满 不 改 正 的, 该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并 由 受 理 局 作 相 应 的 宣 布 (2) 如 果 国 际 申 请 提 及 附 图, 而 实 际 上 该 申 请 并 没 有 附 图, 受 理 局 应 相 应 地 通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这 些 附 图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这 些 附 图 的, 应 以 受 理 局 收 到 附 图 之 日 为 国 际 申 请 日 否 则, 应 认 为 该 申 请 没 有 提 及 附 图 (3) (a) 如 果 受 理 局 发 现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缴 纳 第 3 条 (4)(iv)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或 者 对 于 任 何 一 个 指 定 国 都 没 有 缴 纳 第 4 条 (2) 规 定 的 费 用, 国 际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并 由 受 理 局 作 相 应 的 宣 布 (b) 如 果 受 理 局 发 现, 已 经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就 一 个 或 几 个 指 定 国 家 ( 但 不 是 全 部 国 家 ) 缴 清 第 4 条 (2) 规 定 的 费 用, 对 其 余 指 定 国 家 没 有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缴 清 该 项 费 用 的, 其 指 定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并 由 受 理 局 作 相 应 的 宣 布 (4) 如 果 在 国 际 申 请 被 给 予 国 际 申 请 日 之 后, 受 理 局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发 现, 第 11 条 (1)(i) 至 (iii) 列 举 的 任 何 一 项 要 求 在 该 日 没 有 履 行, 上 述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并 由 受 理 局 作 相 应 的 宣 布 第 15 条 国 际 检 索 (1) 每 一 国 际 申 请 都 应 经 过 国 际 检 索 (2) 国 际 检 索 的 目 的 是 发 现 有 关 的 现 有 技 术 (3) 国 际 检 索 应 在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并 适 当 考 虑 到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 如 果 有 的 话 ) (4) 第 16 条 所 述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应 在 其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尽 量 努 力 发 现 有 关 的 现 有 技 术, 但 无 论 如 何 应 当 查 阅 细 则 规 定 的 文 献 (5) (a) 如 果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允 许, 向 该 国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照 该 本 国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对 该 申 请 进 行 一 次 与 国 际 检 索 相 似 的 检 索 ( 国 际 式 检 索 ) (b) 如 果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允 许, 该 国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可 以 将 向 其 提 出 的 国 家 申 请 交 付 国 际 式 检 索 (c) 国 际 式 检 索 应 由 第 16 条 所 述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进 行, 这 个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也 就 是 假 设 国 家 申 请 是 向 (a) 和 (b) 所 述 的 专 利 局 提 出 的 国 际 申 请 时 有 权 对 之 进 行 国 际 检 索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如 果 国 家 申 请 是 用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认 为 自 己 没 有 人 能 处 理 的 语 言 撰 写 的, 该 国 际 式 检 索 应 该 用 申 请 人 准 备 的 译 文 进 行, 该 译 文 的 语 言 应 该 是 为 国 13

14 际 申 请 所 规 定 并 且 是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同 意 接 受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语 言 如 果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要 求, 国 家 申 请 及 其 译 文 应 按 照 为 国 际 申 请 所 规 定 的 形 式 提 出 第 16 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1) 国 际 检 索 应 由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进 行 该 单 位 可 以 是 一 个 国 家 局, 或 者 是 一 个 政 府 间 组 织, 如 国 际 专 利 机 构, 其 任 务 包 括 对 作 为 申 请 主 题 的 发 明 提 出 现 有 技 术 的 文 献 检 索 报 告 (2) 在 设 立 单 一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之 前, 如 果 存 在 几 个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每 个 受 理 局 应 按 照 本 条 (3)(b) 所 述 的 适 用 协 议 的 规 定, 指 定 一 个 或 几 个 有 权 对 向 该 局 提 出 的 国 际 申 请 进 行 检 索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3) (a)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应 由 大 会 指 定 符 合 (c) 要 求 的 国 家 局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均 可 以 被 指 定 为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b) 前 项 指 定 以 取 得 将 被 指 定 的 国 家 局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同 意, 并 由 该 局 或 该 组 织 与 国 际 局 签 订 协 议 为 条 件, 该 协 议 须 经 大 会 批 准 该 协 议 应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别 是 上 述 局 或 组 织 正 式 承 诺 执 行 和 遵 守 国 际 检 索 的 所 有 各 项 共 同 规 则 (c) 细 则 应 规 定, 国 家 局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在 其 被 指 定 为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之 前 必 须 满 足, 而 且 在 其 被 指 定 期 间 必 须 继 续 满 足 的 最 低 要 求, 尤 其 是 关 于 人 员 和 文 献 的 要 求 (d) 指 定 应 有 一 定 的 期 限, 期 满 可 以 延 长 (e) 在 大 会 对 任 何 国 家 局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指 定 或 对 其 指 定 的 延 长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或 在 大 会 听 任 此 种 指 定 终 止 之 前, 大 会 应 听 取 有 关 局 或 组 织 的 意 见, 一 旦 第 56 条 所 述 的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成 立 之 后, 并 应 征 求 该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第 17 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程 序 (1)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检 索 程 序 应 依 本 条 约 细 则 以 及 国 际 局 与 该 单 位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规 定, 但 该 协 议 不 得 违 反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2) (a) 如 果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认 为 : (i) 国 际 申 请 涉 及 的 内 容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不 要 求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检 索, 而 且 该 单 位 对 该 特 定 案 件 决 定 不 作 检 索 ; 或 者 (ii) 说 明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或 附 图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以 至 于 不 能 进 行 有 意 义 的 检 索 的 ; 上 述 检 索 单 位 应 作 相 应 的 宣 布,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国 际 局 将 不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14

15 (b) 如 果 (a) 所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仅 存 在 于 某 些 权 利 要 求,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中 应 对 这 些 权 利 要 求 加 以 相 应 的 说 明, 而 对 其 他 权 利 要 求 则 应 按 第 18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3) (a) 如 果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认 为 国 际 申 请 不 符 合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发 明 单 一 性 的 要 求, 该 检 索 单 位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缴 纳 附 加 费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应 对 国 际 申 请 的 权 利 要 求 中 首 先 提 到 的 发 明 ( 主 要 发 明 ) 部 分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付 清 要 求 的 附 加 费 后, 再 对 国 际 申 请 中 已 经 缴 纳 该 项 费 用 的 发 明 部 分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b)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如 果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认 为 (a) 所 述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的 要 求 是 正 当 的, 而 申 请 人 并 未 付 清 所 有 应 缴 纳 的 附 加 费, 国 际 申 请 中 因 此 而 未 经 检 索 的 部 分, 就 其 在 该 国 的 效 力 而 言, 除 非 申 请 人 向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缴 纳 特 别 费 用,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第 18 条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1)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2)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后, 应 尽 快 将 报 告 送 交 申 请 人 和 国 际 局 (3)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或 依 第 17 条 (2)(a) 所 述 的 宣 布, 应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予 以 翻 译 译 文 应 由 国 际 局 作 出, 或 在 其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第 19 条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的 修 改 (1) 申 请 人 在 收 到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后, 有 权 享 受 一 次 机 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国 际 申 请 的 权 利 要 求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修 改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同 时 提 出 一 项 简 短 声 明, 解 释 上 述 修 改 并 指 出 其 对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2) 修 改 不 应 超 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时 对 发 明 公 开 的 范 围 (3) 如 果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准 许 修 改 超 出 上 述 公 开 范 围, 不 遵 守 本 条 (2) 的 规 定 在 该 国 不 应 产 生 任 何 后 果 15

16 第 20 条 向 指 定 局 的 送 达 (1) (a) 国 际 申 请 连 同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 包 括 按 第 17 条 (2)(b) 所 作 的 任 何 说 明 ) 或 者 按 第 17 条 (2)(a) 所 作 的 宣 布, 应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送 达 每 一 个 指 定 局, 除 非 该 指 定 局 全 部 或 部 分 放 弃 这 种 要 求 (b) 送 达 的 材 料 应 包 括 上 述 报 告 或 宣 布 的 ( 按 规 定 的 ) 译 文 (2) 如 果 根 据 第 19 条 (1) 对 权 利 要 求 作 出 了 修 改, 送 达 的 材 料 应 包 括 原 提 出 的 和 经 过 修 改 的 权 利 要 求 的 全 文, 或 者 包 括 原 提 出 的 权 利 要 求 的 全 文 并 具 体 说 明 修 改 的 各 点, 并 且 还 应 包 括 第 19 条 (1) 所 述 的 声 明, 如 果 有 时 (3)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根 据 指 定 局 或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应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将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中 引 用 的 文 件 副 本 分 别 送 达 上 述 指 定 局 或 申 请 人 第 21 条 国 际 公 布 (1) 国 际 局 应 公 布 国 际 申 请 (2) (a) 除 本 款 (b) 和 第 64 条 (3) 规 定 的 例 外 以 外,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应 在 自 该 申 请 的 优 先 权 日 起 满 18 个 月 后 迅 速 予 以 办 理 (b)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国 际 局 在 本 款 (a) 所 述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公 布 其 国 际 申 请 国 际 局 应 按 照 细 则 的 规 定 予 以 办 理 (3)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或 第 17 条 (2)(a) 所 述 的 宣 布 应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4) 国 际 公 布 所 用 的 语 言 和 格 式 以 及 其 他 细 节, 应 按 照 细 则 的 规 定 (5) 如 果 国 际 申 请 在 其 公 布 的 技 术 准 备 完 成 以 前 被 撤 回 或 被 视 为 撤 回, 即 不 进 行 国 际 公 布 (6) 如 果 国 际 局 认 为 国 际 申 请 含 有 违 反 道 德 或 公 共 秩 序 的 词 句 或 附 图, 或 者 国 际 局 认 为 国 际 申 请 含 有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贬 低 性 陈 述, 国 际 局 在 公 布 时 可 以 删 去 这 些 词 句 附 图 和 陈 述, 同 时 指 出 删 去 的 文 字 或 附 图 的 位 置 和 字 数 或 号 数 根 据 请 求, 国 际 局 提 供 删 去 部 分 的 副 本 16

17 第 22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供 副 本 译 本 和 缴 纳 费 用 (1) 申 请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30 1 个 月 届 满 之 日, 向 每 个 指 定 局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的 副 本 ( 除 非 已 按 第 20 条 的 规 定 送 达 ) 及 其 译 本 ( 按 照 规 定 ) 各 一 份, 并 缴 纳 国 家 费 用 ( 如 果 有 这 种 费 用 的 话 ) 如 果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要 求 写 明 发 明 人 的 姓 名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事 项, 但 准 许 在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之 后 提 供 这 些 说 明 的, 除 请 求 书 中 已 包 括 这 些 说 明 外, 申 请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的 30 1 个 月 届 满 之 日, 向 该 国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提 供 上 述 说 明 (2) 如 果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按 照 第 17 条 (2)(a) 的 规 定, 宣 布 不 作 出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则 完 成 (1) 所 述 各 项 行 为 的 期 限 与 (1)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相 同 (3) 为 完 成 本 条 (1) 或 (2) 所 述 的 行 为, 任 何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另 行 规 定 期 限, 该 期 限 可 以 在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之 后 届 满 第 23 条 国 家 程 序 的 推 迟 (1) 在 按 照 第 22 条 适 用 的 期 限 届 满 以 前, 任 何 指 定 局 不 应 处 理 或 审 查 国 际 申 请 (2) 尽 管 有 本 条 (1) 的 规 定, 指 定 局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明 确 的 请 求,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处 理 或 审 查 国 际 申 请 第 24 条 在 指 定 国 的 效 力 可 能 丧 失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除 在 下 列 (ii) 的 情 况 下 第 25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第 11 条 (3) 规 定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效 力, 在 任 何 指 定 国 家 中 应 即 终 止, 其 后 果 和 该 国 的 任 何 国 家 申 请 的 撤 回 相 同 : (i) 如 果 申 请 人 撤 回 其 国 际 申 请 或 撤 回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 1 编 者 注 :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的 30 个 月 期 限 不 适 用 于 已 通 知 国 际 局 其 适 用 的 国 内 法 与 该 期 限 不 符 的 指 定 局 只 要 修 改 后 的 第 22 条 (1) 的 规 定 继 续 与 其 适 用 的 国 内 法 不 符, 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 有 效 的 20 个 月 期 限 在 该 日 后 对 这 些 指 定 局 继 续 有 效 国 际 局 收 到 的 任 何 有 关 这 种 不 符 的 信 息 将 在 公 报 以 及 WIPO 下 述 网 站 上 公 告 : 17

18 (ii) 如 果 根 据 第 12 条 (3) 第 14 条 (1)(b) 第 14 条 (3)(a) 或 第 14 条 (4), 国 际 申 请 被 视 为 撤 回, 或 者 如 果 根 据 第 14 条 (3)(b),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被 视 为 撤 回 ; (iii) 如 果 申 请 人 没 有 在 适 用 的 期 限 内 履 行 第 22 条 所 述 的 行 为 (2) 尽 管 有 本 条 (1) 的 规 定, 任 何 指 定 局 仍 可 以 保 持 第 11 条 (3) 所 规 定 的 效 力, 甚 至 这 种 效 力 根 据 第 25 条 (2) 并 不 需 要 保 持 也 一 样 第 25 条 指 定 局 的 复 查 (1) (a) 如 果 受 理 局 拒 绝 给 予 国 际 申 请 日, 或 者 宣 布 国 际 申 请 已 被 视 为 撤 回, 或 者 如 果 国 际 局 已 经 按 第 12 条 (3) 作 出 认 定, 国 际 局 应 该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立 即 将 档 案 中 任 何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申 请 人 指 明 的 任 何 指 定 局 (b) 如 果 受 理 局 宣 布 对 某 一 国 家 的 指 定 已 被 视 为 撤 回, 国 际 局 应 该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立 即 将 档 案 中 任 何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c) 按 照 (a) 或 (b) 的 请 求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出 (2) (a) 除 (b) 另 有 规 定 外,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国 家 费 用 已 经 缴 纳 ( 如 需 缴 费 ), 并 且 适 当 的 译 文 ( 按 规 定 ) 已 经 提 交, 每 个 指 定 局 应 按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决 定 (1) 所 述 的 拒 绝 宣 布 或 认 定 是 否 正 当 ; 如 果 指 定 局 认 为 拒 绝 或 宣 布 是 由 于 受 理 局 的 错 误 或 疏 忽 所 造 成, 或 者 认 定 是 由 于 国 际 局 的 错 误 或 疏 忽 所 造 成, 就 国 际 申 请 在 指 定 局 所 在 国 的 效 力 而 言, 该 局 应 和 未 发 生 这 种 错 误 或 疏 忽 一 样 对 待 该 国 际 申 请 (b) 如 果 由 于 申 请 人 的 错 误 或 疏 忽, 登 记 本 到 达 国 际 局 是 在 第 12 条 (3)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后, 本 款 (a) 的 规 定 只 有 第 48 条 (2) 所 述 的 情 况 下 才 应 适 用 第 26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出 改 正 的 机 会 任 何 指 定 局 在 按 照 本 国 法 所 规 定 的 对 国 家 申 请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情 况 下 允 许 改 正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给 予 申 请 人 以 改 正 国 际 申 请 的 机 会 之 前, 不 得 以 不 符 合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要 求 为 理 由 驳 回 国 际 申 请 18

19 第 27 条 国 家 的 要 求 (1) 任 何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不 得 就 国 际 申 请 的 形 式 或 内 容 提 出 与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不 同 的 或 其 他 额 外 的 要 求 (2) 指 定 局 一 旦 开 始 处 理 国 际 申 请 后,(1) 的 规 定 既 不 影 响 第 7 条 (2) 规 定 的 适 用, 也 不 妨 碍 任 何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各 项 : (i) 申 请 人 是 法 人 时, 有 权 代 表 该 法 人 的 职 员 的 姓 名 ; (ii) 并 非 国 际 申 请 的 一 部 分, 但 构 成 该 申 请 中 提 出 的 主 张 或 声 明 的 证 明 的 文 件, 包 括 该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时 是 由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或 代 理 人 签 署, 申 请 人 以 签 字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认 可 的 文 件 (3) 就 指 定 国 而 言, 如 果 申 请 人 依 该 国 本 国 法 因 为 不 是 发 明 人 而 没 有 资 格 提 出 国 家 申 请, 指 定 局 可 以 驳 回 国 际 申 请 (4) 如 果 从 申 请 人 的 观 点 看, 本 国 法 对 国 家 申 请 的 形 式 或 内 容 的 要 求 比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对 国 际 申 请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更 为 有 利, 除 申 请 人 坚 持 对 其 国 际 申 请 适 用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外, 指 定 国 或 代 表 该 指 定 国 的 国 家 局 法 院 和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对 该 国 际 申 请 适 用 前 一 种 要 求 以 代 替 后 一 种 要 求 (5)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任 何 规 定 都 不 得 解 释 为 意 图 限 制 任 何 缔 约 国 按 其 意 志 规 定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实 质 性 条 件 的 自 由 特 别 是,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关 于 现 有 技 术 的 定 义 的 任 何 规 定 是 专 门 为 国 际 程 序 使 用 的, 不 构 成 对 申 请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的 要 求 因 而, 各 缔 约 国 在 确 定 国 际 申 请 中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的 专 利 性 时, 可 以 自 由 适 用 其 本 国 法 关 于 现 有 技 术 及 其 他 专 利 性 条 件 的 标 准 (6)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该 法 规 定 的 关 于 专 利 性 的 任 何 实 质 条 件 的 证 据 (7) 任 何 受 理 局 或 者 已 开 始 处 理 国 际 申 请 的 指 定 局, 在 本 国 法 有 关 要 求 申 请 人 指 派 有 权 在 该 局 代 表 其 自 己 的 代 理 人 以 及 ( 或 者 )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国 有 一 地 址 以 便 接 受 通 知 的 范 围 内, 可 以 适 用 本 国 法 (8)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中, 没 有 一 项 规 定 的 意 图 可 以 解 释 为 限 制 任 何 缔 约 国 为 维 护 其 国 家 安 全 而 采 用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者 为 保 护 该 国 一 般 经 济 利 益 而 限 制 其 居 民 或 国 民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权 利 的 自 由 19

20 第 28 条 向 指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1) 申 请 人 应 有 机 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每 个 指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除 经 申 请 人 明 确 同 意 外, 任 何 指 定 局, 在 该 项 期 限 届 满 前, 不 应 授 予 专 利 权, 也 不 应 拒 绝 授 予 专 利 权 (2) 修 改 不 应 超 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时 对 发 明 公 开 的 范 围, 除 非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允 许 修 改 超 出 该 范 围 (3) 在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所 没 有 规 定 的 一 切 方 面, 修 改 应 遵 守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4) 如 果 指 定 局 要 求 国 际 申 请 的 译 本, 修 改 应 使 用 该 译 本 的 语 言 第 29 条 国 际 公 布 的 效 力 (1) 就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国 的 任 何 权 利 的 保 护 而 言,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在 该 国 的 效 力, 除 (2) 至 (4)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与 指 定 国 本 国 法 对 未 经 审 查 的 本 国 申 请 所 规 定 的 强 制 国 家 公 布 的 效 力 相 同 (2) 如 果 国 际 公 布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和 在 指 定 国 按 本 国 法 公 布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不 同, 该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1) 规 定 的 效 力 仅 从 下 列 时 间 起 才 能 产 生 : (i) 使 用 后 一 种 语 言 的 译 本 已 经 按 本 国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或 者 (ii) 使 用 后 一 种 语 言 的 译 本 已 经 按 本 国 法 的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展 示 而 向 公 众 提 供 ; 或 者 (iii) 使 用 后 一 种 语 言 的 译 本 已 经 由 申 请 人 送 达 实 际 的 或 未 来 的 未 经 授 权 而 使 用 国 际 申 请 中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的 人 ; 或 者 (iv) 上 列 (i) 和 (iii) 所 述 的 行 为, 或 (ii) 和 (iii) 所 述 的 行 为 已 经 发 生 (3) 如 果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的 18 个 月 期 限 届 满 以 前 国 际 申 请 已 经 予 以 国 际 公 布, 任 何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本 条 (1) 规 定 的 效 力 只 有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18 个 月 期 限 届 满 后 才 能 产 生 (4) 任 何 指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1) 规 定 的 效 力, 只 有 自 按 第 21 条 公 布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副 本 已 为 该 国 的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收 到 之 日 起 才 能 产 生 该 局 应 将 收 到 副 本 的 日 期 尽 快 在 其 公 报 中 予 以 公 布 20

21 第 30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保 密 性 (1) (a) 除 (b) 另 有 规 定 外, 国 际 局 和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除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或 授 权 外, 不 得 允 许 任 何 人 或 机 构 在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前 接 触 该 申 请 (b) 上 列 (a)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将 国 际 申 请 送 交 主 管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不 适 用 于 按 第 13 条 规 定 的 送 交, 也 不 适 用 于 按 第 20 条 规 定 的 送 达 (2) (a) 除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或 授 权 外, 任 何 国 家 局 均 不 得 允 许 第 三 人 在 下 列 各 日 期 中 最 早 的 日 期 之 前 接 触 国 际 申 请 : (i)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日 ; (ii) 按 第 20 条 送 达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收 到 日 期 ; (iii) 按 第 22 条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的 收 到 日 期 (b) 上 列 (a) 的 规 定 并 不 妨 碍 任 何 国 家 局 将 该 局 已 经 被 指 定 的 事 实 告 知 第 三 人, 也 不 妨 碍 其 公 布 上 述 事 实 但 这 种 告 知 或 公 布 只 能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受 理 局 的 名 称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国 际 申 请 日 国 际 申 请 号 和 发 明 名 称 (c) 触 国 际 申 请 上 列 (a) 的 规 定 并 不 妨 碍 任 何 指 定 局 为 供 司 法 当 局 使 用 而 允 许 接 (3) 上 列 (2)(a) 的 规 定 除 涉 及 第 12 条 (1) 规 定 的 送 交 外, 适 用 于 任 何 受 理 局 (4) 为 本 条 的 目 的, 接 触 一 词 包 含 第 三 人 可 以 得 知 国 际 申 请 的 任 何 方 法, 包 括 个 别 传 递 和 普 遍 公 布, 但 条 件 是 在 国 际 公 布 前, 国 家 局 不 得 普 遍 公 布 国 际 申 请 或 其 译 本, 或 者 如 果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的 20 个 月 期 限 届 满 时, 还 没 有 进 行 国 际 公 布, 那 么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的 20 个 月 届 满 前, 国 家 局 也 不 得 普 遍 公 布 国 际 申 请 或 其 译 本 第 二 章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第 31 条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1) 经 申 请 人 要 求, 对 国 际 申 请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和 细 则 进 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2) (a) 凡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或 国 民 ( 按 照 细 则 的 规 定 )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国 际 申 请 已 提 交 该 国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受 理 局 后, 可 以 要 求 进 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21

22 (b) 大 会 可 以 决 定 准 许 有 权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人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即 使 他 们 是 没 有 参 加 本 条 约 的 国 家 或 不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国 家 的 居 民 或 国 民 (3)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应 与 国 际 申 请 分 别 提 出, 这 种 要 求 应 包 括 规 定 事 项, 并 使 用 规 定 的 语 言 和 格 式 (4) (a)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应 说 明 申 请 人 预 定 在 哪 些 缔 约 国 使 用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结 果 ( 选 定 国 ) 以 后 还 可 选 定 更 多 的 缔 约 国 选 定 应 只 限 于 按 第 4 条 已 被 指 定 的 缔 约 国 (b) 上 列 (2)(a) 所 述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选 定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本 条 (2)(b) 所 述 的 申 请 人 只 可 以 选 定 已 经 声 明 准 备 接 受 这 些 申 请 人 选 定 的 那 些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缔 约 国 (5)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规 定 的 费 用 (6) (a)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应 向 第 32 条 所 述 的 主 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提 出 (b) 任 何 以 后 的 选 定 都 应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7) 每 个 选 定 局 应 接 到 其 被 选 定 的 通 知 第 32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应 由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进 行 (2) 受 理 局 ( 指 第 31 条 (2)(a) 所 述 的 要 求 的 情 形 ) 和 大 会 ( 指 第 31 条 (2)(b) 所 述 的 要 求 的 情 形 ) 应 按 照 有 关 的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与 国 际 局 之 间 适 用 的 协 议, 确 定 一 个 或 几 个 主 管 初 步 审 查 的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3) 第 16 条 (3) 的 规 定 比 照 适 用 于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第 33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是 对 下 述 问 题 提 出 初 步 的 无 约 束 力 的 意 见, 即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看 来 是 否 有 新 颖 性, 是 否 有 创 造 性 ( 非 显 而 易 见 性 ) 和 是 否 有 工 业 实 用 性 (2) 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如 果 是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现 有 技 术 中 所 没 有 的, 应 认 为 具 有 新 颖 性 (3) 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如 果 按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现 有 技 术 考 虑,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在 规 定 的 相 关 日 期 对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它 应 被 认 为 具 有 创 造 性 22

23 (4) 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如 果 根 据 其 性 质 可 以 在 任 何 一 种 工 业 中 制 造 或 使 用 ( 从 技 术 意 义 来 说 ), 应 认 为 具 有 工 业 实 用 性 对 工 业 一 词 应 如 同 在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中 那 样 作 最 广 义 的 理 解 (5) 上 述 标 准 只 供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之 用 任 何 缔 约 国 为 了 决 定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在 该 国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专 利, 可 以 采 用 附 加 的 或 不 同 的 标 准 (6)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应 考 虑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中 引 用 的 所 有 文 件 该 审 查 也 可 以 考 虑 被 认 为 与 特 定 案 件 有 关 的 任 何 附 加 文 件 第 34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程 序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审 查 程 序, 应 遵 守 本 条 约 细 则 以 及 国 际 局 与 该 单 位 签 订 的 协 议, 但 该 协 议 不 得 违 反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2) (a) 申 请 人 有 权 以 口 头 和 书 面 与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进 行 联 系 (b) 在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作 出 之 前, 申 请 人 有 权 依 规 定 的 方 式,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修 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这 种 修 改 不 应 超 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时 对 发 明 公 开 的 范 围 (c) 除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认 为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均 已 具 备 外, 申 请 人 应 从 该 单 位 至 少 得 到 一 份 书 面 意 见 : (i) 发 明 符 合 第 33 条 (1)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 (ii) 经 该 单 位 检 查, 国 际 申 请 符 合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的 各 项 要 求 ; (iii) 该 单 位 不 准 备 按 照 第 35 条 (2) 最 后 一 句 提 出 任 何 意 见 (d) 申 请 人 可 以 对 上 述 书 面 意 见 作 出 答 复 (3) (a) 如 果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认 为 国 际 申 请 不 符 合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发 明 单 一 性 要 求,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选 择 对 权 利 要 求 加 以 限 制, 以 符 合 该 要 求, 或 缴 纳 附 加 费 (b) 任 何 选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如 果 申 请 人 按 (a) 规 定 选 择 对 权 利 要 求 加 以 限 制, 国 际 申 请 中 因 限 制 的 结 果 而 不 再 是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对 象 的 那 些 部 分, 就 其 在 该 国 的 效 力 而 言, 应 该 认 为 已 经 撤 回, 除 非 申 请 人 向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缴 纳 特 别 的 费 用 (c)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本 款 (a) 所 述 的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应 就 国 际 申 请 中 看 来 是 主 要 发 明 的 那 些 部 分 作 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并 在 该 报 告 中 说 明 有 关 的 事 实 任 何 选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如 果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认 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要 求 是 正 当 的, 该 国 际 申 请 中 与 主 要 发 明 无 关 的 那 些 部 分, 就 其 在 该 国 的 效 力 来 说, 应 认 为 已 经 撤 回, 除 非 申 请 人 向 该 局 缴 纳 特 别 的 费 用 (4) (a) 如 果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认 为 : 23

24 (i) 国 际 申 请 涉 及 的 主 题 按 照 细 则 的 规 定 并 不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进 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并 且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已 决 定 不 对 该 特 定 案 件 进 行 这 种 审 查 ; 或 者 (ii) 说 明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或 附 图 不 清 楚 或 者 权 利 要 求 在 说 明 书 中 没 有 适 当 的 依 据, 因 而 不 能 对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的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 非 显 而 易 见 性 ) 或 工 业 实 用 性 形 成 有 意 义 的 意 见 ; 则 所 述 单 位 将 不 就 第 33 条 (1) 规 定 的 各 项 问 题 进 行 审 查, 并 应 将 这 种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通 知 申 请 人 (b) 如 果 认 为 本 款 (a) 所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只 存 在 于 某 些 权 利 要 求 或 只 与 某 些 权 利 要 求 有 关, 该 项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这 些 权 利 要 求 第 35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并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写 成 (2)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不 应 包 括 关 于 下 列 问 题 的 说 明, 即 请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按 照 任 何 国 家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或 看 来 可 以 取 得 专 利 或 不 可 以 取 得 专 利 除 (3) 另 有 规 定 外, 报 告 应 就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作 出 说 明, 即 该 权 利 要 求 看 来 是 否 符 合 第 33 条 (1) 至 (4) 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目 的 所 规 定 的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 非 显 而 易 见 性 ) 和 工 业 实 用 性 的 标 准 说 明 中 应 附 有 据 以 认 为 能 证 明 所 述 结 论 的 引 用 文 件 的 清 单, 以 及 根 据 案 件 的 情 况 可 能 需 要 作 出 的 解 释 说 明 还 应 附 有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意 见 (3) (a) 如 果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在 作 出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时, 认 为 存 在 着 第 34 条 (4)(a) 所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该 报 告 应 说 明 这 一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报 告 不 应 包 括 (2)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说 明 (b) 如 果 发 现 存 在 着 第 34 条 (4)(b) 所 述 的 情 况,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应 对 涉 及 的 权 利 要 求 作 出 (a) 所 规 定 的 说 明, 而 对 其 他 权 利 要 求 则 应 作 出 本 条 (2) 规 定 的 说 明 第 36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送 交 翻 译 和 送 达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连 同 规 定 的 附 件, 应 送 交 申 请 人 和 国 际 局 (2) (a)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及 其 附 件 应 译 成 规 定 的 语 言 (b) 上 述 报 告 的 译 本 应 由 国 际 局 作 出 或 在 其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而 上 述 附 件 的 译 本 则 应 由 申 请 人 作 出 24

25 (3) (a)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连 同 其 译 本 ( 按 规 定 ) 以 及 其 附 件 ( 用 原 来 的 语 言 ), 应 由 国 际 局 送 达 每 个 选 定 局 (b) 附 件 的 规 定 译 本 应 由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送 交 各 选 定 局 (4) 第 20 条 (3) 的 规 定 比 照 适 用 于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中 引 用 而 在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中 未 引 用 的 任 何 文 件 的 副 本 第 37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或 选 定 的 撤 回 (1) 申 请 人 可 以 撤 回 任 何 一 个 或 所 有 的 选 定 (2) 如 果 对 所 有 选 定 国 的 选 定 都 撤 回,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应 视 为 撤 回 (3) (a) 任 何 撤 回 都 应 通 知 国 际 局 (b) 国 际 局 应 相 应 通 知 有 关 的 选 定 局 和 有 关 的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4) (a) 除 本 款 (b) 另 有 规 定 外, 撤 回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或 撤 回 对 某 个 缔 约 国 的 选 定, 就 该 国 而 言, 除 非 该 国 的 本 国 法 另 有 规 定, 应 视 为 撤 回 国 际 申 请 (b) 如 果 撤 回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或 撤 回 选 定 是 在 第 22 条 规 定 的 适 用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这 种 撤 回 不 应 该 视 为 撤 回 国 际 申 请 ; 但 是 任 何 缔 约 国 可 以 在 其 本 国 法 中 规 定, 只 有 在 其 国 家 局 已 在 该 期 限 内 收 到 国 际 申 请 的 副 本 及 其 译 本 ( 按 照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费 用 的 情 形, 本 规 定 才 适 用 第 38 条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保 密 性 (1)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一 经 作 出, 除 经 申 请 人 请 求 或 授 权, 国 际 局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均 不 得 准 许 除 选 定 局 外 的 任 何 个 人 或 单 位, 以 第 30 条 (4) 规 定 的 意 义 并 按 其 规 定 的 限 制, 在 任 何 时 候 接 触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档 案 (2) 除 本 条 (1) 第 36 条 (1) 和 (3) 以 及 第 37 条 (3)(b) 另 有 规 定 外, 如 未 经 申 请 人 请 求 或 授 权, 无 论 国 际 局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均 不 得 就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发 布 或 不 发 布, 以 及 就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要 求 或 选 定 的 撤 回 或 不 撤 回 提 供 任 何 信 息 25

26 第 39 条 向 选 定 局 提 供 副 本 译 本 和 缴 纳 费 用 (1) (a) 如 果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第 19 个 月 届 满 前 已 经 选 定 缔 约 国 第 22 条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该 国, 申 请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30 个 月 届 满 之 日 向 每 个 选 定 局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 除 非 已 按 第 20 条 的 规 定 送 达 ) 和 译 本 ( 按 照 规 定 ) 各 一 份, 并 缴 纳 国 家 费 用 ( 如 果 需 要 缴 纳 ) (b) 为 履 行 本 条 (a) 所 述 的 行 为, 任 何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另 行 规 定 期 限 比 该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更 迟 (2) 如 果 申 请 人 没 有 在 按 (1)(a) 或 (b) 适 用 的 期 限 内 履 行 (1)(a) 所 述 的 行 为, 第 11 条 (3) 规 定 的 效 力 即 在 选 定 国 终 止, 其 结 果 和 在 该 选 定 国 撤 回 国 家 申 请 相 同 (3) 即 使 申 请 人 不 遵 守 (1)(a) 或 (b) 的 要 求, 任 何 选 定 局 仍 可 维 持 第 11 条 (3) 所 规 定 的 效 力 第 40 条 国 家 审 查 和 其 他 处 理 程 序 的 推 迟 (1) 如 果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第 19 个 月 届 满 之 前 已 经 选 定 某 个 缔 约 国, 第 23 条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该 国,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除 (2)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第 39 条 适 用 的 期 限 届 满 前, 对 国 际 申 请 不 应 进 行 审 查 和 其 他 处 理 程 序 (2) 尽 管 有 本 条 (1) 的 规 定, 任 何 一 个 选 定 局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明 确 请 求,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对 国 际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和 其 他 处 理 程 序 第 41 条 向 选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1) 申 请 人 应 有 机 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每 一 个 选 定 局 提 出 对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明 书 和 附 图 的 修 改 除 经 申 请 人 明 确 同 意 外, 任 何 选 定 局, 在 该 项 期 限 届 满 前, 不 应 授 予 专 利 权, 也 不 应 拒 绝 授 予 专 利 权 (2) 修 改 不 应 超 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时 对 发 明 公 开 的 范 围, 除 非 选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允 许 修 改 超 出 该 范 围 (3) 在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所 没 有 规 定 的 一 切 方 面, 修 改 应 遵 守 选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4) 如 果 选 定 局 要 求 国 际 申 请 的 译 本, 修 改 应 使 用 该 译 本 的 语 言 26

27 第 42 条 选 定 局 的 国 家 审 查 的 结 果 接 到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的 选 定 局,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选 定 局 对 同 一 国 际 申 请 的 审 查 有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副 本 或 有 关 其 内 容 的 信 息 第 三 章 共 同 规 定 第 43 条 寻 求 某 些 种 类 的 保 护 在 任 何 指 定 国 或 选 定 国, 按 照 其 法 律 授 予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增 补 专 利 或 增 补 证 书 增 补 发 明 人 证 书 或 增 补 实 用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表 示 其 国 际 申 请 就 该 国 而 言 是 请 求 授 予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证 书 或 实 用 新 型, 而 不 是 专 利, 或 者 表 示 请 求 授 予 增 补 专 利 或 增 补 证 书, 增 补 发 明 人 证 书 或 增 补 实 用 证 书, 随 此 产 生 的 效 果 取 决 于 申 请 人 的 选 择 为 本 条 和 其 细 则 中 有 关 本 条 的 目 的, 第 2 条 (ii) 不 应 适 用 第 44 条 寻 求 两 种 保 护 在 任 何 指 定 国 或 选 定 国, 按 照 其 法 律 允 许 一 项 申 请 要 求 授 予 专 利 或 第 43 条 所 述 的 其 他 各 种 保 护 之 一 的 同 时, 也 可 以 要 求 授 予 所 述 各 种 保 护 中 另 一 种 保 护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表 明 他 所 寻 求 的 两 种 保 护, 随 此 产 生 的 效 果 取 决 于 申 请 人 的 表 示 为 本 条 的 目 的, 第 2 条 (ii) 不 应 适 用 第 45 条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1) 任 何 条 约 规 定 授 予 地 区 专 利 (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 并 对 按 照 第 9 条 有 权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任 何 人 给 予 申 请 此 种 专 利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规 定, 凡 指 定 或 选 定 既 是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又 是 本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的 国 际 申 请, 可 以 作 为 请 求 此 种 专 利 的 申 请 提 出 (2) 上 述 指 定 国 或 选 定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在 国 际 申 请 中 对 该 国 的 指 定 或 选 定, 具 有 表 明 要 求 按 地 区 专 利 条 约 取 得 地 区 专 利 的 效 力 27

28 第 46 条 国 际 申 请 的 不 正 确 译 文 如 果 由 于 国 际 申 请 的 不 正 确 译 文, 致 使 根 据 该 申 请 授 予 的 专 利 的 范 围 超 出 了 使 用 原 来 语 言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范 围,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主 管 当 局 可 以 相 应 地 限 制 该 专 利 的 范 围, 并 且 对 该 专 利 超 出 使 用 原 来 语 言 的 国 际 申 请 范 围 的 部 分 宣 告 无 效 这 种 限 制 和 无 效 宣 告 有 追 溯 既 往 的 效 力 第 47 条 期 限 (1) 计 算 本 条 约 所 述 的 期 限 的 细 节, 由 细 则 规 定 (2) (a) 本 第 Ⅰ 章 和 第 Ⅱ 章 规 定 的 所 有 期 限, 除 按 第 60 条 规 定 的 修 改 外, 可 以 按 照 各 缔 约 国 的 决 定 予 以 修 改 通 过 (b) 上 述 决 定 应 在 大 会 作 出, 或 者 经 由 通 讯 投 票 作 出, 而 且 必 须 一 致 (c) 程 序 的 细 节 由 细 则 规 定 第 48 条 延 误 某 些 期 限 (1) 如 果 本 条 约 或 细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期 限 由 于 邮 政 中 断 或 者 由 于 邮 递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丢 失 或 延 误 而 未 能 遵 守 的, 应 视 为 该 期 限 在 该 情 况 下 已 经 遵 守, 但 应 有 细 则 规 定 的 证 明 和 符 合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a) 任 何 缔 约 国, 就 该 国 而 言, 应 按 照 其 本 国 法 所 许 可 的 理 由, 对 期 限 的 任 何 延 误 予 以 宽 恕 (b) 任 何 缔 约 国, 就 该 国 而 言, 可 以 按 照 (a) 所 述 理 由 以 外 的 理 由, 对 期 限 的 任 何 延 误 予 以 宽 恕 第 49 条 在 国 际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的 权 利 任 何 律 师 专 利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人 员 有 权 在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家 局 执 行 业 务 的, 应 有 权 就 该 申 请 在 国 际 局 和 主 管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以 及 主 管 的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28

29 第 四 章 技 术 服 务 第 50 条 专 利 信 息 服 务 (1) 国 际 局 可 以 根 据 已 公 布 的 文 件, 主 要 是 已 公 布 的 专 利 和 专 利 申 请, 将 其 所 得 到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提 供 服 务 ( 在 本 条 中 称 为 信 息 服 务 ) (2) 国 际 局 可 以 直 接 地, 或 通 过 与 该 局 达 成 协 议 的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其 他 国 家 的 或 国 际 的 专 门 机 构, 来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服 务 (3) 信 息 服 务 进 行 的 方 式, 应 特 别 便 利 本 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缔 约 国 获 得 技 术 知 识 和 技 术, 包 括 可 以 得 到 的 已 公 布 的 技 术 诀 窍 在 内 (4) 信 息 服 务 应 向 缔 约 国 政 府 及 其 国 民 和 居 民 提 供 大 会 可 以 决 定 也 可 以 向 其 他 人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5) (a) 向 缔 约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务 应 按 成 本 收 费, 但 该 政 府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缔 约 国 政 府 时,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费 应 低 于 成 本, 如 果 不 足 之 数 能 够 从 向 缔 约 国 政 府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中 弥 补, 或 能 从 第 51 条 (4) 所 述 的 来 源 中 弥 补 (b) 本 款 (a) 所 述 的 成 本 费 应 该 理 解 为 高 于 国 家 局 进 行 服 务 或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履 行 义 务 正 常 征 收 的 费 用 (6) 有 关 实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细 节 应 遵 照 大 会 和 大 会 为 此 目 的 可 能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 在 大 会 规 定 的 限 度 内 ) 作 出 的 决 定 (7) 大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应 建 议 筹 措 资 金 的 方 法, 作 为 本 条 (5) 所 述 办 法 的 补 充 第 51 条 技 术 援 助 (1) 大 会 应 设 立 技 术 援 助 委 员 会 ( 本 条 称 为 委 员 会 ) (2) (a)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在 各 缔 约 国 中 选 举 产 生, 适 当 照 顾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代 表 性 (b) 总 干 事 应 依 其 倡 议 或 经 委 员 会 的 请 求, 邀 请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的 有 关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代 表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3) (a)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组 织 和 监 督 对 本 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缔 约 国 个 别 地 或 在 地 区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其 专 利 制 度 的 技 术 援 助 29

30 (b)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技 术 援 助 应 包 括 训 练 专 门 人 员 借 调 专 家 以 及 为 表 演 示 范 和 操 作 目 的 提 供 设 备 (4) 为 了 依 据 本 条 进 行 的 计 划 项 目 筹 措 资 金, 国 际 局 应 一 方 面 寻 求 与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以 及 与 联 合 国 有 联 系 的 有 关 技 术 援 助 的 专 门 机 构 达 成 协 议, 另 一 方 面 寻 求 与 接 受 技 术 援 助 的 各 国 政 府 达 成 协 议 (5) 有 关 实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细 节, 应 遵 照 大 会 和 大 会 为 此 目 的 可 能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 在 大 会 规 定 的 限 度 内 ) 作 出 的 决 定 第 52 条 与 本 条 约 其 他 规 定 的 关 系 本 章 中 的 任 何 规 定 均 不 影 响 本 条 约 其 他 章 中 所 载 的 财 政 规 定 其 他 章 的 财 政 规 定 对 本 章 或 本 章 的 执 行 均 不 适 用 第 五 章 行 政 规 定 第 53 条 大 会 (1) (a) 除 第 57 条 (8) 另 有 规 定 外, 大 会 应 由 各 缔 约 国 组 成 辅 助 (b) 每 个 缔 约 国 政 府 应 有 一 名 代 表, 该 代 表 可 以 由 副 代 表 顾 问 和 专 家 (2) (a) 大 会 应 : (i) 处 理 有 关 维 持 和 发 展 本 联 盟 及 执 行 本 条 约 的 一 切 事 项 ; (ii) 执 行 本 条 约 其 他 条 款 特 别 授 予 大 会 的 任 务 ; (iii) 就 有 关 修 订 本 条 约 会 议 的 筹 备 事 项 对 国 际 局 给 予 指 示 ; (iv) 审 议 和 批 准 总 干 事 有 关 本 联 盟 的 报 告 和 活 动, 并 就 有 关 本 联 盟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对 总 干 事 给 予 一 切 必 要 的 指 示 ; (v) 审 议 和 批 准 按 (9) 建 立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活 动, 并 对 该 委 员 会 给 予 指 示 ; 30

31 2 (vi) 决 定 本 联 盟 的 计 划, 通 过 本 联 盟 的 三 年 预 算, 并 批 准 其 决 算 ; (vii) 通 过 本 联 盟 的 财 务 规 则 ; (viii) 为 实 现 本 联 盟 的 目 的, 成 立 适 当 的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 (ix) 决 定 接 纳 缔 约 国 以 外 的 哪 些 国 家, 以 及 除 (8) 另 有 规 定 外, 哪 些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作 为 观 察 员 参 加 大 会 的 会 议 ; (x) 采 取 旨 在 促 进 本 联 盟 目 的 的 任 何 其 他 适 当 行 动, 并 履 行 按 本 条 约 是 适 当 的 其 他 职 责 (b) 关 于 本 组 织 管 理 的 其 他 联 盟 共 同 有 关 的 事 项, 大 会 应 在 听 取 本 组 织 的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作 出 决 定 (3) 一 个 代 表 只 可 代 表 一 个 国 家, 并 且 以 该 国 名 义 投 票 (4) 每 个 缔 约 国 只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5) (a) 缔 约 国 的 半 数 构 成 开 会 的 法 定 人 数 (b) 在 未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时, 大 会 可 以 作 出 决 议, 但 除 有 关 其 自 己 的 议 事 程 序 的 决 议 以 外, 所 有 决 议 只 有 在 按 照 细 则 规 定, 依 通 信 投 票 的 方 法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和 必 要 的 多 数 时, 才 有 效 力 (6) (a) 除 第 47 条 (2)(b) 第 58 条 (2)(b) 第 58 条 (3) 和 第 61 条 (2)(b) 另 有 规 定 外, 大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需 要 有 所 投 票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票 (b) 弃 权 票 不 应 认 为 是 投 票 (7) 对 于 仅 与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国 家 有 关 的 事 项,(4) (5) 和 (6) 中 所 述 的 缔 约 国, 都 应 认 为 只 适 用 于 受 第 Ⅱ 章 约 束 的 国 家 (8) 被 指 定 为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任 何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被 接 纳 为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9) 缔 约 国 超 过 40 国 时, 大 会 应 设 立 执 行 委 员 会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中 所 述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一 旦 该 委 员 会 设 立 后, 应 解 释 为 这 种 委 员 会 2 (10)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设 立 前, 大 会 应 在 计 划 和 三 年 预 算 的 限 度 内, 批 准 由 总 干 事 制 定 的 年 度 计 划 和 预 算 (11) (a) 大 会 应 每 两 历 年 召 开 一 次 通 常 会 议, 由 总 干 事 召 集,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应 和 本 组 织 的 大 会 同 时 间 和 同 地 点 召 开 召 开 (b) 大 会 的 临 时 会 议 由 总 干 事 应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四 分 之 一 的 缔 约 国 的 要 求 2 编 者 注 : 自 1980 年 起, 本 联 盟 的 计 划 和 预 算 是 两 年 制 31

32 (12) 大 会 应 通 过 其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则 第 54 条 执 行 委 员 会 (1) 大 会 设 立 执 行 委 员 会 后, 该 委 员 会 应 遵 守 下 列 的 规 定 (2) (a) 除 第 57 条 (8) 另 有 规 定 外,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由 大 会 从 大 会 成 员 国 中 选 出 的 国 家 组 成 (b)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每 个 委 员 国 政 府 应 有 一 名 代 表, 该 代 表 可 以 由 副 代 表 顾 问 和 专 家 若 干 人 辅 助 (3)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国 的 数 目 应 相 当 于 大 会 成 员 国 数 目 的 四 分 之 一 在 确 定 席 位 数 目 时, 用 四 除 后 的 余 数 不 计 (4) 大 会 在 选 举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时, 应 适 当 考 虑 公 平 的 地 理 分 配 (5) (a)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个 委 员 的 任 期, 应 自 选 出 该 委 员 会 的 大 会 会 议 闭 幕 开 始, 到 大 会 下 次 通 常 会 议 闭 幕 为 止 (b)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的 委 员 数 目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c) 大 会 应 制 定 有 关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选 举 和 可 能 连 选 连 任 的 详 细 规 则 (6) (a)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如 下 : (i) 拟 定 大 会 议 事 日 程 草 案 ; (ii) 就 总 干 事 拟 定 的 本 联 盟 计 划 和 两 年 预 算 草 案, 向 大 会 提 出 建 议 ; (iii) [ 已 删 除 ] (iv) 向 大 会 递 交 总 干 事 的 定 期 报 告 和 对 账 目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并 附 具 适 当 的 意 见 ; (v) 按 照 大 会 的 决 定 并 考 虑 到 大 会 两 次 通 常 会 议 之 间 发 生 的 情 况,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证 总 干 事 执 行 本 联 盟 的 计 划 ; (vi) 执 行 按 照 本 条 约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b) 关 于 与 本 组 织 管 理 下 的 其 他 联 盟 共 同 有 关 的 事 项,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在 听 取 本 组 织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作 出 决 定 (7) (a)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年 应 举 行 一 次 通 常 会 议, 由 总 干 事 召 集, 最 好 和 本 组 织 协 调 委 员 会 同 时 间 和 同 地 点 召 开 32

33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临 时 会 议 应 由 总 干 事 依 其 本 人 倡 议, 或 根 据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四 分 之 一 的 委 员 的 要 求 而 召 开 (8) (a)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个 委 员 国 应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b)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半 数 构 成 开 会 的 法 定 人 数 (c) 决 议 应 有 所 投 票 数 的 简 单 多 数 (d) 弃 权 票 不 应 认 为 是 投 票 (e) 一 个 代 表 只 可 代 表 一 个 国 家, 并 以 该 国 的 名 义 投 票 (9) 非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缔 约 国, 以 及 被 指 定 为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任 何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被 接 纳 为 观 察 员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10)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其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则 第 55 条 国 际 局 (1) 有 关 本 联 盟 的 行 政 工 作 应 由 国 际 局 执 行 (2) 国 际 局 应 提 供 本 联 盟 各 机 构 的 秘 书 处 (3) 总 干 事 为 本 联 盟 的 最 高 行 政 官 员, 并 代 表 本 联 盟 (4) 国 际 局 应 出 版 公 报 和 细 则 规 定 的 或 大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出 版 物 (5) 协 助 国 际 局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执 行 本 条 约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细 则 应 规 定 国 家 局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6) 总 干 事 和 他 所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参 加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以 及 按 本 条 约 或 细 则 设 立 的 其 他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小 组 的 所 有 会 议, 但 无 表 决 权 总 干 事 或 由 他 指 定 的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应 为 这 些 机 构 的 当 然 秘 书 (7) (a) 国 际 局 应 按 照 大 会 的 指 示 并 与 执 行 委 员 会 合 作, 为 修 订 本 条 约 的 会 议 进 行 准 备 工 作 (b) 关 于 修 订 本 条 约 会 议 的 准 备 工 作, 国 际 局 可 与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磋 商 决 权 (c) 总 干 事 及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应 在 修 订 本 条 约 会 议 上 参 加 讨 论, 但 无 表 (8) 国 际 局 应 执 行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任 务 33

34 第 56 条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1) 大 会 应 设 立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 在 本 条 中 称 为 委 员 会 ) (2) (a) 大 会 应 决 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并 指 派 其 委 员, 适 当 注 意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公 平 代 表 性 (b)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应 为 委 员 会 的 当 然 委 员 如 果 该 单 位 是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局, 该 国 在 委 员 会 不 应 再 有 代 表 以 上 (c) 如 果 缔 约 国 的 数 目 允 许,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总 数 应 是 当 然 委 员 数 的 两 倍 (d) 总 干 事 应 依 其 本 人 倡 议 或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邀 请 有 利 害 关 系 组 织 的 代 表 参 加 与 其 利 益 有 关 的 讨 论 (3)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是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致 力 于 : (i) 不 断 改 进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服 务 ; (ii) 在 存 在 几 个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和 几 个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情 况 下, 保 证 这 些 单 位 的 文 献 和 工 作 方 法 具 有 最 大 程 度 的 一 致 性, 并 使 其 提 出 的 报 告 同 样 具 有 最 大 程 度 的 高 质 量 ; 并 且 (iii) 在 大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倡 议 下, 解 决 在 设 立 单 一 的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过 程 中 所 特 有 的 技 术 问 题 (4) 任 何 缔 约 国 和 任 何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国 际 组 织, 可 以 用 书 面 就 属 于 委 员 会 权 限 以 内 的 问 题 和 委 员 会 进 行 联 系 (5)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总 干 事 或 通 过 总 干 事 向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所 有 或 某 些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和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以 及 所 有 或 某 些 受 理 局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6) (a)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总 干 事 应 将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文 本 送 交 执 行 委 员 会 总 干 事 可 以 对 这 些 文 本 表 示 意 见 (b)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以 对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建 议 或 其 他 活 动 表 示 其 看 法, 并 且 可 以 要 求 委 员 会 对 属 于 其 主 管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报 告 执 行 委 员 会 可 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报 告 提 交 大 会, 并 附 以 适 当 的 说 明 (7)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建 立 前, 本 条 (6) 中 所 称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解 释 为 大 会 (8) 委 员 会 议 事 程 序 的 细 节 应 由 大 会 以 决 议 加 以 规 定 34

35 第 57 条 财 务 (1) (a) 本 联 盟 应 有 预 算 (b) 本 联 盟 的 预 算 应 包 括 本 联 盟 自 己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及 其 对 本 组 织 管 理 下 各 联 盟 的 共 同 支 出 预 算 应 缴 的 份 额 (c) 并 非 专 属 于 本 联 盟 而 同 时 也 属 于 本 组 织 管 理 下 的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其 他 联 盟 的 支 出, 应 认 为 是 这 些 联 盟 的 共 同 支 出 本 联 盟 在 这 些 共 同 支 出 中 应 负 担 的 份 额, 应 和 本 联 盟 在 其 中 的 利 益 成 比 例 (2) 制 定 本 联 盟 的 预 算 时, 应 适 当 注 意 到 与 本 组 织 管 理 下 的 其 他 联 盟 的 预 算 进 行 协 调 的 需 要 (3) 除 本 条 (5)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联 盟 预 算 的 资 金 来 源 如 下 : (i) 国 际 局 提 供 有 关 本 联 盟 的 服 务 应 收 取 的 费 用 ; (ii) 国 际 局 有 关 本 联 盟 的 出 版 物 的 出 售 所 得 或 版 税 ; (iii) 赠 款, 遗 赠 和 补 助 金 ; (iv) 租 金 利 息 和 其 他 杂 项 收 入 (4) 确 定 应 付 给 国 际 局 的 费 用 的 金 额 及 其 出 版 物 的 价 格 时, 应 使 这 些 收 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足 以 支 付 国 际 局 为 执 行 本 条 约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开 支 (5) (a) 如 果 任 何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时 出 现 赤 字, 缔 约 国 应 在 遵 守 (b) 和 (c)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缴 纳 会 费 以 弥 补 赤 字 (b) 每 个 缔 约 国 缴 纳 会 费 的 数 额, 应 由 大 会 决 定, 但 应 适 当 考 虑 当 年 来 自 各 缔 约 国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数 目 (c) 如 果 有 暂 时 弥 补 赤 字 或 其 一 部 分 的 其 他 办 法, 大 会 可 以 决 定 将 赤 字 转 入 下 一 年 度, 而 不 要 求 各 缔 约 国 缴 纳 会 费 (d) 如 果 本 联 盟 的 财 政 情 况 允 许, 大 会 可 以 决 定 把 按 (a) 缴 纳 的 会 费 退 还 给 原 缴 款 的 缔 约 国 (e) 缔 约 国 在 大 会 规 定 的 应 缴 会 费 日 的 两 年 内 没 有 缴 清 (b) 规 定 的 会 费 的, 不 得 在 本 联 盟 的 任 何 机 构 中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是, 只 要 确 信 缴 款 的 延 误 是 由 于 特 殊 的 和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况, 本 联 盟 的 任 何 机 构 可 以 允 许 该 国 继 续 在 该 机 构 中 行 使 表 决 权 (6) 如 果 在 新 财 政 期 间 开 始 前 预 算 尚 未 通 过, 按 财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此 预 算 的 水 平 应 同 前 一 年 的 预 算 一 样 (7) (a) 本 联 盟 应 有 一 笔 工 作 基 金, 由 每 个 缔 约 国 一 次 缴 款 构 成 如 果 基 金 不 足, 大 会 应 安 排 予 以 增 加 如 果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已 不 再 需 要, 应 予 退 还 35

36 (b) 每 个 缔 约 国 首 次 向 上 述 基 金 缴 付 的 数 额, 或 参 与 增 加 上 述 基 金 的 数 额, 应 由 大 会 根 据 与 本 条 (5)(b) 所 规 定 的 相 似 的 原 则 予 以 决 定 (c) 缴 款 的 条 件 应 由 大 会 按 照 总 干 事 的 建 议 并 且 在 听 取 本 组 织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予 以 规 定 期 (d) 退 还 应 与 每 个 缔 约 国 原 缴 纳 的 数 额 成 比 例, 并 且 考 虑 到 缴 纳 的 日 (8) (a) 本 组 织 与 其 总 部 所 在 国 签 订 的 总 部 协 议 中 应 规 定, 在 工 作 基 金 不 足 时, 该 国 应 给 予 贷 款 贷 予 的 数 额 和 条 件 应 按 每 次 的 情 况 由 该 国 和 本 组 织 订 立 单 独 的 协 议 加 以 规 定 只 要 该 国 仍 负 有 给 予 贷 款 的 义 务, 该 国 在 大 会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就 应 享 有 当 然 席 位 (b) 本 款 (a) 中 所 述 的 国 家 和 本 组 织 每 一 方 都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废 除 贷 款 的 义 务 废 除 自 通 知 发 出 的 当 年 年 底 起 3 年 后 发 生 效 力 (9) 账 目 的 审 核 应 按 财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由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缔 约 国 或 外 界 审 计 师 进 行 这 些 缔 约 国 或 审 计 师 应 由 大 会 在 征 得 其 同 意 后 指 定 第 58 条 实 施 细 则 (1) 本 条 约 所 附 的 细 则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的 规 则 : (i) 关 于 本 条 约 明 文 规 定 应 按 细 则 办 理 的 事 项, 或 明 文 规 定 由 或 将 由 细 则 规 定 的 事 项 ; (ii) 关 于 管 理 的 要 求 事 项 或 程 序 ; (iii) 关 于 在 贯 彻 本 条 约 的 规 定 中 有 用 的 细 节 (2) (a) 大 会 可 以 修 改 细 则 (b) 除 本 条 (3) 另 有 规 定 外, 修 改 需 要 有 所 投 票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票 (3) (a) 细 则 应 规 定 哪 些 规 则 只 有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才 能 修 改 : (i) 全 体 一 致 同 意 ; 或 者 (ii) 其 国 家 局 担 任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各 缔 约 国 都 没 有 表 示 异 议, 而 且 在 这 种 单 位 是 政 府 间 组 织 时, 经 该 组 织 主 管 机 构 内 其 他 成 员 国 为 此 目 的 授 权 的 该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兼 缔 约 国 并 没 有 表 示 异 议 (b) 将 来 如 从 应 予 适 用 的 要 求 中 排 除 上 述 任 何 一 项 规 则, 应 分 别 符 合 (a)(i) 或 (ii) 规 定 的 条 件 36

37 (c) 将 来 如 将 任 何 一 项 规 则 包 括 在 (a) 所 述 的 这 一 项 或 那 一 项 要 求 中, 应 经 全 体 一 致 同 意 (4) 细 则 应 规 定, 总 干 事 应 在 大 会 监 督 下 制 定 行 政 规 程 (5) 本 条 约 的 规 定 与 细 则 的 规 定 发 生 抵 触 时, 应 以 条 约 规 定 为 准 第 六 章 争 议 第 59 条 争 议 除 第 64 条 (5) 另 有 规 定 外,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缔 约 国 之 间 有 关 本 条 约 或 细 则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发 生 争 议, 通 过 谈 判 未 解 决 的, 如 果 有 关 各 国 不 能 就 其 他 的 解 决 方 法 达 成 协 议, 有 关 各 国 中 任 何 一 国 可 以 按 照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的 规 定 将 争 议 提 交 该 法 院 将 争 议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的 缔 约 国 应 通 知 国 际 局 ; 国 际 局 应 将 此 事 提 请 其 他 缔 约 国 予 以 注 意 第 七 章 修 订 和 修 改 第 60 条 本 条 约 的 修 订 (1) 本 条 约 随 时 可 以 由 缔 约 国 的 特 别 会 议 加 以 修 订 (2) 修 订 会 议 的 召 开 应 由 大 会 决 定 (3) 被 指 定 为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被 接 纳 为 修 订 会 议 的 观 察 员 (4) 第 53 条 (5) (9) 和 (11), 第 54 条, 第 55 条 (4) 至 (8), 第 56 条 和 第 57 条, 可 以 由 修 订 会 议 修 改, 或 按 照 第 61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修 改 第 61 条 本 条 约 某 些 规 定 的 修 改 (1) (a) 大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总 干 事 可 以 对 第 53 条 (5) (9) 和 (11), 第 54 条 第 55 条 (4) 至 (8), 第 56 条 以 及 第 57 条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b) 总 干 事 应 将 这 些 建 议 在 大 会 进 行 审 议 前 至 少 6 个 月 通 知 各 缔 约 国 37

38 (2) (a) 对 本 条 (1) 所 述 各 条 的 任 何 修 改 应 由 大 会 通 过 (b) 通 过 需 要 有 所 投 票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票 (3) (a) 对 (1) 所 述 各 条 的 任 何 修 改, 应 在 总 干 事 从 大 会 通 过 修 改 时 的 四 分 之 三 成 员 国 收 到 按 照 其 各 自 宪 法 程 序 办 理 的 书 面 接 受 通 知 起 1 个 月 后 开 始 生 效 (b) 对 上 述 各 条 的 任 何 修 改 经 这 样 接 受 后, 对 修 改 生 效 时 是 大 会 成 员 的 所 有 国 家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但 增 加 缔 约 国 财 政 义 务 的 任 何 修 改 只 对 那 些 已 通 知 接 受 该 修 改 的 国 家 具 有 约 束 力 (c) 凡 按 (a) 的 规 定 已 经 接 受 的 任 何 修 改, 在 按 该 项 规 定 生 效 后, 对 于 以 后 成 为 大 会 成 员 国 的 所 有 国 家 都 具 有 约 束 力 第 八 章 最 后 条 款 第 62 条 加 入 本 条 约 (1) 凡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国 际 联 盟 的 成 员 国, 通 过 以 下 手 续 可 以 加 入 本 条 约 : (i) 签 字 并 交 存 批 准 书 ; 或 (ii) 交 存 加 入 书 (2)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应 交 总 干 事 保 存 (3)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议 定 书 第 24 条 应 适 用 于 本 条 约 (4)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条 (3) 不 应 理 解 为 意 味 着 一 个 缔 约 国 承 认 或 默 示 接 受 有 关 另 一 缔 约 国 根 据 该 款 将 本 条 约 适 用 于 某 领 地 的 事 实 状 况 第 63 条 本 条 约 的 生 效 (1) (a) 除 本 条 (3)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约 应 在 8 个 国 家 交 存 其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后 3 个 月 生 效, 但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4 国 各 自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条 件 : (i) 按 照 国 际 局 公 布 的 最 新 年 度 统 计, 在 该 国 提 出 的 申 请 已 超 过 4 万 件 ; (ii) 按 照 国 际 局 公 布 的 最 新 年 度 统 计, 该 国 的 国 民 或 居 民 在 某 一 外 国 提 出 的 申 请 至 少 已 达 1 千 件 ; 38

39 (iii) 按 照 国 际 局 公 布 的 最 新 年 度 统 计,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收 到 外 国 国 民 或 居 民 的 申 请 至 少 已 达 1 万 件 (b) 为 本 款 的 目 的, 申 请 一 词 不 包 括 实 用 新 型 申 请 (2) 除 本 条 (3)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本 条 约 按 (1) 生 效 时 未 成 为 缔 约 国 的 任 何 国 家, 在 该 国 交 存 其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3 个 月 后, 应 受 本 条 约 的 约 束 (3) 但 是, 第 Ⅱ 章 的 规 定 和 附 于 本 条 约 的 细 则 的 相 应 规 定, 只 是 在 有 3 个 国 家 至 少 各 自 符 合 本 条 (1) 规 定 的 三 项 条 件 之 一 而 加 入 本 条 约 之 日, 并 且 没 有 按 第 64 条 (1) 声 明 不 愿 受 第 Ⅱ 章 规 定 的 约 束, 才 能 适 用 但 是, 该 日 期 不 得 先 于 按 (1) 最 初 生 效 的 日 期 第 64 条 3 保 留 (1) (a) 任 何 国 家 可 以 声 明 不 受 第 Ⅱ 章 规 定 的 约 束 束 (b) 按 (a) 作 出 声 明 的 国 家, 不 受 第 Ⅱ 章 的 规 定 和 细 则 的 相 应 规 定 的 约 (2) (a) 没 有 按 (1)(a) 作 出 声 明 的 任 何 国 家 可 以 声 明 : (i) 不 受 第 39 条 (1) 关 于 提 供 国 际 申 请 副 本 及 其 译 本 ( 按 照 规 定 ) 各 一 份 的 规 定 的 约 束 ; (ii) 按 第 40 条 的 规 定 推 迟 国 家 处 理 程 序 的 义 务 并 不 妨 碍 由 国 家 局 或 通 过 国 家 局 公 布 国 际 申 请 或 其 译 本, 但 应 理 解 为 该 国 并 没 有 免 除 第 30 条 和 第 38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b) 作 出 以 上 声 明 的 国 家 应 受 到 相 应 的 约 束 (3) (a) 任 何 国 家 可 以 声 明, 就 该 国 而 言, 不 要 求 国 际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b) 如 果 在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18 个 月 期 满 时, 国 际 申 请 只 包 含 对 作 出 本 款 (a) 项 声 明 的 国 家 的 指 定, 该 国 际 申 请 不 应 按 第 21 条 (2)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公 布 : (c) 在 适 用 本 款 (b) 项 规 定 时,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国 际 申 请 仍 应 由 国 际 局 (i)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ii) 当 已 经 按 (a) 规 定 作 出 了 声 明 的 任 何 以 国 际 申 请 为 基 础 的 国 家 申 请 或 专 利 已 被 指 定 国 的 国 家 局 或 代 表 该 国 的 国 家 局 公 布, 立 即 在 该 公 布 后 并 在 不 早 于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18 个 月 届 满 前 3 编 者 注 : 国 际 局 收 到 的 有 关 依 照 条 约 第 64 条 (1)~(5) 作 出 的 保 留 的 信 息 将 在 公 报 以 及 WIPO 下 述 网 站 上 公 告 : 39

40 (4) (a) 当 任 何 本 国 法 规 定, 其 专 利 的 现 有 技 术 效 力 自 公 布 前 的 某 一 个 日 期 起 计 算, 但 不 将 为 现 有 技 术 的 目 的, 把 按 照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所 要 求 的 优 先 权 日 等 同 于 在 该 国 的 实 际 申 请 日 的, 该 国 可 以 声 明, 为 现 有 技 术 的 目 的, 在 该 国 之 外 提 交 的 指 定 该 国 的 国 际 申 请 不 等 同 于 在 该 国 的 实 际 申 请 日 (b) 按 本 款 (a) 作 出 声 明 的 任 何 国 家, 在 该 项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不 受 第 11 条 (3) 规 定 的 约 束 (c) 按 本 款 (a) 作 出 声 明 的 国 家, 应 同 时 以 书 面 声 明 指 定 该 国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现 有 技 术 效 力 在 该 国 开 始 生 效 的 日 期 和 条 件 该 项 声 明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知 总 干 事 予 以 修 改 (5) 每 个 国 家 可 以 声 明 不 受 第 59 条 的 约 束 关 于 作 出 这 种 声 明 的 缔 约 国 与 其 他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任 何 争 议, 不 适 用 第 59 条 的 规 定 (6) (a) 按 本 条 作 出 的 任 何 声 明 均 应 是 书 面 的 声 明 它 可 以 在 本 条 约 上 签 字 时 或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时 作 出, 或 者 除 (5) 所 述 的 情 况 外, 在 以 后 任 何 时 候 以 通 知 总 干 事 的 方 式 作 出 在 通 知 总 干 事 的 情 况 下, 上 述 声 明 应 在 总 干 事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生 效, 对 于 在 6 个 月 期 满 前 提 出 的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影 响 (b) 按 本 条 所 作 的 任 何 声 明, 均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知 总 干 事 予 以 撤 回 这 种 撤 回 应 在 总 干 事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月 后 生 效, 在 撤 回 按 本 条 (3) 所 作 声 明 的 情 形, 撤 回 对 在 3 个 月 期 满 前 提 出 的 国 际 申 请 没 有 影 响 (7) 除 按 本 条 (1) 至 (5) 提 出 保 留 外, 不 允 许 对 本 条 约 作 任 何 其 他 保 留 第 65 条 逐 步 适 用 (1) 如 果 在 与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或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达 成 的 协 议 中, 对 该 单 位 承 担 处 理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数 量 或 种 类 规 定 临 时 性 的 限 制, 大 会 应 就 某 些 种 类 的 国 际 申 请 逐 步 适 用 本 条 约 和 细 则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本 规 定 应 同 样 适 用 于 按 第 15 条 (5) 提 出 的 国 际 式 检 索 的 请 求 (2) 除 本 条 (1) 另 有 规 定 外, 大 会 应 规 定 可 以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和 可 以 要 求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的 开 始 日 期 这 些 日 期 应 分 别 不 迟 于 本 条 约 按 第 63 条 (1) 的 规 定 生 效 后 6 个 月, 或 按 第 63 条 (3) 第 Ⅱ 章 适 用 后 6 个 月 40

41 第 66 条 退 出 (1) 任 何 缔 约 国 可 以 通 知 总 干 事 退 出 本 条 约 (2) 退 出 应 自 总 干 事 收 到 所 述 通 知 6 个 月 后 生 效 如 果 国 际 申 请 是 在 上 述 6 个 月 期 满 以 前 提 出, 并 且, 在 宣 布 退 出 的 国 家 是 选 定 国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是 在 上 述 6 个 月 届 满 以 前 选 定, 退 出 不 影 响 国 际 申 请 在 宣 布 退 出 国 家 的 效 力 第 67 条 签 字 和 语 言 (1) (a) 本 条 约 在 用 英 语 和 法 语 写 成 的 一 份 原 本 上 签 字, 两 种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b) 总 干 事 在 与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各 国 政 府 协 商 后, 应 制 定 德 语 日 语 葡 萄 牙 语 俄 语 和 西 班 牙 语, 以 及 大 会 可 能 指 定 的 其 他 语 言 的 官 方 文 本 (2) 本 条 约 在 197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可 以 在 华 盛 顿 签 字 第 68 条 保 管 的 职 责 (1) 本 条 约 停 止 签 字 后, 其 原 本 由 总 干 事 保 管 (2) 总 干 事 应 将 经 其 证 明 的 本 条 约 及 其 附 件 细 则 两 份 送 交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政 府, 并 根 据 要 求 送 交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政 府 (3) 总 干 事 应 将 本 条 约 送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登 记 (4) 总 干 事 应 将 经 其 证 明 的 本 条 约 及 其 细 则 的 任 何 修 改 的 附 本 两 份, 送 交 所 有 缔 约 国 政 府, 并 根 据 要 求 送 交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政 府 41

42 第 69 条 通 知 总 干 事 应 将 下 列 事 项 通 知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政 府 : (i) 按 第 62 条 的 签 字 ; (ii) 按 第 62 条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的 交 存 ; (iii) 本 条 约 的 生 效 日 期 以 及 按 第 63 条 (3) 开 始 适 用 第 Ⅱ 章 的 日 期 ; (iv) 按 第 64 条 (1) 至 (5) 所 作 的 声 明 ; (v) 按 第 64 条 (6)(b) 所 作 任 何 声 明 的 撤 回 ; (vi) 按 第 66 条 收 到 的 退 出 声 明 ; (vii) 按 第 31 条 (4) 所 作 的 声 明 42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

?????????????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 1971 年 3 月 24 日 签 订 1979 年 10 月 2 日 修 正 各 缔 约 国, 考 虑 到 普 遍 采 用 一 种 统 一 的 专 利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和 实 用 证 书 的 分 类 系 统, 是 符 合 全 体 的 利 益 的, 而 且 可 能 在 工 业 产 权 领 域 建 立 较 为 密 切 的 国 际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限 量 分 发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 条 -- 委 员 1.1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为 委 员 会, 由 大 会 例 会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O 一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会 议 须 知... 2 会 议 议 程... 4 会 议 通 知... 6 议 案 一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19 议 案 二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监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21 议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代码:000936 证 券 代 码 :000936 证 券 简 称 : 华 西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江 苏 华 西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SC-1/11: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缔 约 方 大 会, 1. 通 过 载 于 本 决 定 附 件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 2. 请 秘 书 处 将 谅 解 备 忘 录 转 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供 其 审 议 并 通 过 SC-1/11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证 券 代 码 :000982 证 券 简 称 : 中 银 绒 业 公 告 编 号 :2014-83 宁 夏 中 银 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于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流 程 的 提 示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CGRFA-Ex5/98/1

CGRFA-Ex5/98/1 2002 年 6 月 CGRFA/MIC-1/02/3 C 暂 定 议 程 草 案 议 题 4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会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会 代 理 粮 食 和 农 业 植 物 遗 传 资 源 国 际 条 约 临 时 委 员 会 的 第 一 次 会 议 2002 年 10 月 9 日 -11 日, 罗 马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More information

couv russe.indd

couv russe.indd 1 专 家 咨 询 团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条 例 前 言 要 做 到 经 济 和 有 效, 就 必 须 限 制 参 加 任 何 某 一 专 题 讨 论 的 专 家 人 数 ; 但 另 一 方 面, 要 从 一 小 组 专 家 那 儿 获 得 有 充 分 代 表 性 的 与 某 一 专 题 有 关 的 各 学 科 知 识 以 及 世 界 各 地 流 行 的 各 类 地 方 经 验 和 思 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议事规则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议事规则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一 届 会 常 会 第 1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通 常 每 两 年 举 行 一 届 常 会 常 会 开 会 日 期 第 2 条 1. 除 第 3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届 常 会 均 应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上 届 会 议 所 决 定 的 日 期 举 行 ; 所 决

More information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股 票 代 码 :002235 股 票 简 称 : 安 妮 股 份 编 号 :2015-089 厦 门 安 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相 关 公 告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纪律处分与程序

纪律处分与程序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3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3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3 第 三 节 听 证... 4 第 四 节 结 论... 4 第 五 节 复 议... 4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08-001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08-001 证 券 代 码 :600271 证 券 简 称 : 航 天 信 息 编 号 :2015-064 证 券 代 码 :110031 证 券 简 称 : 航 信 转 债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航 信 转 债 开 始 转 股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中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 号 文 核 准,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联 电 子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山 西 焦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十 七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发 行 安 排 及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发 行 人 或 建 设 银 行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9,000,000,000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下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申 请 已 获 得 中

More information

张 荣 芳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张 荣 芳 男 广 东 廉 江 人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我 们 要 打 破 以 前 学 术 界 上 的 一 切 偶 像 以 前 学 术 界 的 一 切 成 见 屏 除 我 们 要 实 地 搜 罗 材 料 到 民 众 中 寻 方 言 到 古 文 化 的 遗 址 去 发 掘 到 各 种 的 人 间 社 会 去

More information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证 券 代 码 :000869 200869 证 券 简 称 : 张 裕 A 张 裕 B 公 告 编 号 :2016-005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就 提 名 王 仕 刚 为 烟 台 张 裕 葡 萄 酿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54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 券 代 码 :601998 证 券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2016-3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昆 仑 万 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国 北 京 电 话 :010-62159696; 传 真 :010-88381869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昆 仑 万 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文 件 科 合 院 发 党 字 2014 5 号 合 肥 研 究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 现 将 中 科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党 委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规 范 及 发 展 党 员 流 程 图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科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党 委 2014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