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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说 明 2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考 试 大 纲 3 会 计 基 础 考 试 大 纲 4 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考 试 大 纲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说 明 一 本 大 纲 由 财 政 部 制 定, 是 全 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统 一 标 准 和 命 题 依 据 二 本 大 纲 根 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22 日 财 政 部 令 第 26 号 ) 制 定, 包 括 :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考 试 大 纲 会 计 基 础 考 试 大 纲 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考 试 大 纲 ; 珠 算 ( 五 级 ) 考 试 参 照 中 国 珠 算 协 会 制 定 的 有 关 鉴 定 标 准 执 行 三 本 大 纲 主 要 规 定 考 试 范 围 应 试 知 识 点 和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并 对 一 些 知 识 点 进 行 必 要 的 解 释 四 应 试 人 员 应 以 考 试 大 纲 为 准, 在 考 试 大 纲 确 定 的 考 试 范 围 内 全 面 掌 握 考 试 内 容 ; 同 时, 应 当 熟 悉 考 试 内 容 中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附 件 2: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章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一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 (1) 会 计 法 律 是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经 过 一 定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的 有 关 会 计 工 作 的 法 律 如 1999 年 10 月 31 日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的 会 计 法 (2)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并 发 布,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调 整 经 济 生 活 中 某 些 方 面 会 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如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3)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是 指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会 计 法 制 定 的 关 于 会 计 核 算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以 及 会 计 工 作 - 1 -

2 管 理 的 制 度, 包 括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会 计 规 章 是 根 据 立 法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由 财 政 部 制 定, 并 由 部 门 首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的 制 度 办 法, 如 2001 年 2 月 20 日 以 财 政 部 第 10 号 令 形 式 发 布 的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是 指 主 管 全 国 会 计 工 作 的 行 政 部 门 即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并 发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档 案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等 (4)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是 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在 与 会 计 法 律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不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二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 一 ) 会 计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会 计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工 作 ( 二 ) 会 计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限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会 计 法 制 定 并 公 布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会 计 核 算 和 会 计 监 督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行 业, 依 照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或 者 补 充 规 定, 报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可 以 依 照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制 定 军 队 实 施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报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三 ) 会 计 人 员 的 管 理 (1)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担 任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历 (2)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管 理 会 计 人 员 评 优 表 彰 奖 惩, 以 及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等 ( 四 )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责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三 会 计 核 算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对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则 会 计 资 料 基 本 要 求 以 及 会 计 年 度 记 账 本 位 币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财 产 清 查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等 作 出 了 统 一 规 定 四 会 计 监 督 ( 一 )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1.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概 念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是 指 为 了 保 护 单 位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保 证 其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内 部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效 率, 而 在 单 位 内 部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制 度 和 方 法 2.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主 体 和 对 象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各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3.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 2 -

3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记 账 人 员 与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或 会 计 事 项 的 审 批 人 员 经 办 人 员 财 物 保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 并 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 (2)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的 相 互 监 督 相 互 制 约 的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 (3)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期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 (4) 对 会 计 资 料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4.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在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中 的 职 权 (1) 对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会 计 事 项,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或 者 按 照 职 权 予 以 纠 正 (2)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符 的,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的,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无 权 处 理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作 出 处 理 ( 二 )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1.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的 概 念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代 表 国 家 对 单 位 和 单 位 中 相 关 人 员 的 会 计 行 为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以 及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实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是 一 种 外 部 监 督 2.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主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为 各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对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审 计 税 务 人 民 银 行 证 券 监 管 保 险 监 管 等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可 以 对 有 关 单 位 的 会 计 资 料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如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检 查 纳 税 人 的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3.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和 范 围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的 对 象 是 会 计 行 为, 并 对 发 现 的 有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行 为 财 政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下 列 事 项 实 施 监 督 : (1) 是 否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2)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 (3)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4)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此 外,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财 政 部 门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 三 )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1.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的 概 念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的 审 计 鉴 证 的 一 种 监 督 制 度 此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检 举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行 为, 也 属 于 会 计 工 作 社 会 监 督 的 范 畴 2.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承 办 下 列 审 计 业 务 : - 3 -

4 (1) 审 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2) 验 证 企 业 资 本,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3)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事 宜 中 的 审 计 业 务, 出 具 有 关 报 告 ; (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计 业 务 五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 一 )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或 者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对 于 不 具 备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条 件 的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 二 ) 代 理 记 账 1. 代 理 记 账 的 概 念 代 理 记 账 是 指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委 托 人 是 指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的 单 位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是 指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2. 代 理 记 账 的 业 务 范 围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受 托 办 理 委 托 人 的 以 下 业 务 : (1)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2)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为 委 托 人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经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委 托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后,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外 提 供 (3)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4)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会 计 业 务 3.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的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1) 对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应 当 填 制 或 者 取 得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原 始 凭 证 ; (2) 应 当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货 币 收 支 和 保 管 ; (3) 及 时 向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4) 对 于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退 回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更 正 补 充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补 充 4.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 (1)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2)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应 当 保 密 ; (3) 对 委 托 人 示 意 其 作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提 供 不 实 的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 (4) 对 委 托 人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问 题 应 当 予 以 解 释 ( 三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任 职 资 格 - 4 -

5 1.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概 念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是 指 在 一 个 单 位 内 具 体 负 责 会 计 工 作 的 中 层 领 导 人 员 2.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任 职 资 格 担 任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历 ( 四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概 念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是 指 进 入 会 计 职 业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一 种 法 定 资 质, 是 进 入 会 计 职 业 的 门 槛 2.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适 用 范 围 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下 列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人 员, 以 及 外 籍 人 员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1)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2) 出 纳 ; (3) 稽 核 ; (4) 资 本 基 金 核 算 ; (5) 收 入 支 出 债 权 债 务 核 算 ; (6) 工 资 成 本 费 用 财 务 成 果 核 算 ; (7)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8) 总 账 ; (9)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10)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3.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实 行 考 试 制 度 考 试 科 目 为 :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会 计 基 础 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 或 者 珠 算 五 级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制 定 并 公 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铁 道 部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后 勤 部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2)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报 名 条 件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遵 守 会 计 和 其 他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 具 备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具 备 会 计 专 业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3)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部 分 考 试 科 目 免 试 条 件 申 请 人 符 合 基 本 报 名 条 件 且 具 备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专 以 上 ( 含 中 专, 下 同 ) 会 计 类 专 业 学 历 ( 或 学 位 ) 的,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2 年 内 ( 含 2 年 ), 免 试 会 计 基 础 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 或 者 珠 算 五 级 ) 会 计 类 专 业 包 括 : 会 计 学 会 计 电 算 化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门 化 审 计 学 财 务 管 理 理 财 学 4.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1) 上 岗 注 册 登 记 持 证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应 当 自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填 写 注 册 登 记 表, 并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所 在 单 位 - 5 -

6 出 具 的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证 明,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所 属 部 门 系 统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2) 离 岗 备 案 持 证 人 员 离 开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超 过 6 个 月 的, 应 当 填 写 注 册 登 记 表, 并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向 原 注 册 登 记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3) 调 转 登 记 持 证 人 员 调 转 工 作 单 位, 且 继 续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要 求 办 理 调 转 登 记 (4) 变 更 登 记 持 证 人 员 的 学 历 或 学 位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向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变 更 登 记 5.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1)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是 指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持 续 接 受 一 定 形 式 的 有 组 织 的 理 论 知 识 专 业 技 能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活 动, 不 断 提 高 和 保 持 其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特 点 : 一 是 针 对 性, 即 针 对 不 同 对 象 确 定 不 同 的 教 育 内 容, 采 取 不 同 的 教 育 方 式,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二 是 适 应 性, 即 联 系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学 以 致 用 ; 三 是 灵 活 性, 即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方 法 形 式 等 方 面 具 有 灵 活 性 (2)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会 计 理 论 与 实 务 ; 财 务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其 他 相 关 的 知 识 与 法 规 (3)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和 学 时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包 括 接 受 培 训 和 自 学 两 种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不 得 少 于 24 小 时 ( 五 )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与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是 区 别 会 计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的 技 术 等 级 会 计 专 业 职 务 分 为 高 级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助 理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员 高 级 会 计 师 为 高 级 职 务, 会 计 师 为 中 级 职 务, 助 理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员 为 初 级 职 务 2.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为 初 级 资 格 中 级 资 格 和 高 级 资 格 三 个 级 别 初 级 中 级 会 计 资 格 的 取 得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实 行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制 度 ( 六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一 个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内 部 根 据 业 务 分 工 而 设 置 的 职 能 岗 位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可 以 一 人 一 岗 一 人 多 岗 或 者 一 岗 多 人 但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七 ) 会 计 人 员 回 避 制 度 国 家 机 关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任 用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在 本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中 担 任 出 纳 工 作 直 系 亲 属 包 括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 八 )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交 接 1. 交 接 的 范 围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离 职 或 者 因 病 暂 时 不 能 工 作, 应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2. 交 接 的 程 序 - 6 -

7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由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监 交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时,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负 责 监 交, 必 要 时, 主 管 单 位 可 以 派 人 会 同 监 交 3. 交 接 人 员 的 责 任 移 交 人 员 对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会 计 资 料 移 交 后, 如 发 现 是 在 其 经 办 会 计 工 作 期 间 内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原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六 法 律 责 任 违 反 会 计 法 关 于 会 计 核 算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 包 括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罚 款 ; 行 政 处 分 ;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七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案 例 分 析 通 过 具 体 案 例, 分 析 归 纳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应 当 了 解 掌 握 的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基 本 规 定, 以 及 掌 握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与 做 好 会 计 工 作 的 关 系 ; 分 析 判 断 会 计 行 为 合 法 与 违 法 的 界 限 及 理 由, 以 及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分 析 判 断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政 府 监 督 三 者 的 区 别 和 联 系 ; 分 析 判 断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监 督 中 的 职 责 权 限 ; 分 析 归 纳 会 计 人 员 如 何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二 章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一 支 付 结 算 概 述 ( 一 ) 支 付 结 算 的 概 念 支 付 结 算 是 指 单 位 个 人 在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中 使 用 现 金 票 据 信 用 卡 和 结 算 凭 证 进 行 货 币 给 付 及 其 资 金 清 算 的 行 为,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完 成 资 金 从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转 移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 以 及 单 位 (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 和 个 人 是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主 体 其 中, 银 行 是 支 付 结 算 和 资 金 清 算 的 中 介 机 构 ( 二 )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1) 单 位 个 人 和 银 行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必 须 使 用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统 一 规 定 印 制 的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2) 单 位 个 人 和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开 立 使 用 账 户 (3)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上 的 签 章 和 其 他 记 载 事 项 应 当 真 实,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4) 填 写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应 当 规 范, 做 到 要 素 齐 全 数 字 正 确 字 迹 清 晰 不 错 不 漏 不 潦 草, 防 止 涂 改 ( 三 ) 填 写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1) 中 文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应 用 正 楷 或 行 书 填 写, 不 得 自 造 简 化 字 如 果 金 额 数 字 书 写 中 使 用 繁 体 字, 也 应 受 理 (2) 中 文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到 元 为 止 的, 在 元 之 后 应 写 整 ( 或 正 ) 字 ; 到 角 为 止 的, 在 角 之 后 可 以 不 写 整 ( 或 正 ) 字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有 分 的, 分 后 面 不 写 整 ( 或 正 ) 字 (3) 中 文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前 应 标 明 人 民 币 字 样,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应 紧 接 人 民 币 字 样 填 写,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前 未 印 人 民 币 字 样 的, 应 加 填 人 民 币 三 字 - 7 -

8 (4) 阿 拉 伯 小 写 金 额 数 字 中 有 0 时, 中 文 大 写 应 按 照 汉 语 语 言 规 律 金 额 数 字 构 成 和 防 止 涂 改 的 要 求 进 行 书 写 (5) 票 据 的 出 票 日 期 必 须 使 用 中 文 大 写 在 填 写 月 日 时, 月 为 壹 贰 和 壹 拾 的, 日 为 壹 至 玖 和 壹 拾 贰 拾 和 叁 拾 的, 应 在 其 前 加 零 ; 日 为 拾 壹 至 拾 玖 的, 应 在 其 前 面 加 壹 如 :2 月 12 日, 应 写 成 零 贰 月 壹 拾 贰 日 ;10 月 20 日, 应 写 成 零 壹 拾 月 零 贰 拾 日 票 据 出 票 日 期 使 用 小 写 填 写 的, 银 行 不 予 受 理 大 写 日 期 未 按 要 求 规 范 填 写 的, 银 行 可 予 受 理 ; 但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出 票 人 自 行 承 担 二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一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1.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概 念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在 经 办 银 行 开 立 的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结 算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2.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种 类 (1)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用 途 不 同, 分 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2)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存 款 人 不 同, 分 为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和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二 )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1.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存 款 人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 应 填 制 开 户 申 请 书 银 行 与 存 款 人 须 签 订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银 行 审 查 后 符 合 开 立 账 户 条 件 的, 应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履 行 向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备 案 的 义 务 ; 需 要 核 准 的, 应 及 时 报 送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银 行 应 建 立 存 款 人 预 留 签 章 卡 片, 并 将 签 章 式 样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留 存 归 档 2.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变 更 存 款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有 法 定 变 更 事 项 的, 应 于 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开 户 银 行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并 于 2 日 内 向 人 民 银 行 报 告 3.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撤 销 存 款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 请 : (1) 被 撤 并 解 散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 ; (2) 注 销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3) 因 迁 址 需 要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 ; (4)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尚 未 清 偿 其 开 户 银 行 债 务 的, 不 得 申 请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三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1.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概 念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办 理 日 常 转 账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的 主 要 存 款 账 户 2.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使 用 范 围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 存 款 人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金 收 付, 以 及 存 款 人 的 工 资 奖 金 和 现 金 的 支 取 - 8 -

9 3.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要 求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四 )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1.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的 概 念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因 借 款 或 其 他 结 算 需 要, 在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范 围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主 要 用 于 办 理 存 款 人 借 款 转 存 借 款 归 还 和 其 他 结 算 的 资 金 收 付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可 以 办 理 现 金 缴 存, 但 不 得 办 理 现 金 支 取 3.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户 要 求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五 )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概 念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有 特 定 用 途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和 使 用 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范 围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适 用 于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粮 棉 油 收 购 资 金,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信 托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业 务 支 出 资 金 等 专 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资 金 3.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要 求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规 定 ( 六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1.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概 念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因 临 时 需 要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使 用 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范 围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临 时 机 构 以 及 存 款 人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收 付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支 取 现 金, 应 按 照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验 资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在 验 资 期 间 只 收 不 付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年 3.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要 求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规 定 ( 七 )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1.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概 念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有 投 资 消 费 结 算 等 需 要 而 凭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以 自 然 人 名 称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办 理 银 行 卡 业 务 开 立 的 账 户 纳 入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自 然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申 请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也 可 以 在 已 开 立 的 储 蓄 账 户 中 选 择 并 向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确 认 为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使 用 范 围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个 人 转 账 收 付 和 现 金 支 取, 储 蓄 账 户 仅 限 于 办 理 现 金 存 取 业 务, 不 得 办 理 转 账 结 算 - 9 -

10 3.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开 户 要 求 使 用 支 票 信 用 卡 等 信 用 支 付 工 具 的, 办 理 汇 兑 定 期 借 记 定 期 贷 记 借 记 卡 等 结 算 业 务 的,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八 )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1.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概 念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指 存 款 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根 据 需 要 在 异 地 开 立 相 应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使 用 范 围 存 款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异 地 开 立 有 关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1)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 跨 省 市 县 ), 需 要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 (2) 办 理 异 地 借 款 和 其 他 结 算 需 要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的 ; (3) 存 款 人 因 附 属 的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或 派 出 机 构 发 生 的 收 入 汇 缴 或 业 务 支 出 需 要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 (4) 异 地 临 时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 ; (5) 自 然 人 根 据 需 要 在 异 地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3.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开 立 要 求 开 立 异 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三 票 据 结 算 ( 一 ) 票 据 概 述 1. 票 据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票 据 是 由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约 定 自 己 或 者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指 定 的 日 期 向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我 国, 票 据 包 括 银 行 汇 票 商 业 汇 票 银 行 本 票 和 支 票 ( 二 ) 银 行 汇 票 1. 银 行 汇 票 的 概 念 银 行 汇 票 是 出 票 银 行 签 发 的, 由 其 在 见 票 时 按 照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2. 银 行 汇 票 的 使 用 范 围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异 地 同 城 或 统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的 各 种 款 项 结 算, 均 可 使 用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汇 票 可 以 用 于 转 账, 填 明 现 金 字 样 的 银 行 汇 票 也 可 以 用 于 支 取 现 金 3. 银 行 汇 票 的 记 载 事 项 签 发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表 明 银 行 汇 票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 出 票 金 额 ; 收 款 人 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4. 银 行 汇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银 行 汇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 1 个 月 5. 银 行 汇 票 的 办 理 和 使 用 要 求 银 行 汇 票 的 办 理 承 兑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三 ) 支 票 1. 支 票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11 支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委 托 办 理 支 票 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支 票 分 为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和 普 通 支 票 2. 支 票 的 使 用 范 围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同 一 票 据 交 换 区 域 的 各 种 款 项 结 算, 均 可 以 使 用 支 票 3. 支 票 记 载 事 项 签 发 支 票 必 须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表 明 支 票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确 定 的 金 额 ; 付 款 人 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支 票 的 金 额 收 款 人 名 称, 可 由 出 票 人 授 权 补 记, 未 补 记 前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和 提 示 付 款 4. 支 票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支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 10 日 5. 支 票 办 理 要 求 支 票 的 办 理 程 序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一 税 务 管 理 ( 一 ) 税 务 登 记 1. 税 务 登 记 的 概 念 税 务 登 记 是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对 纳 税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的 一 项 法 定 制 度, 也 是 纳 税 人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法 定 手 续 2. 税 务 登 记 范 围 凡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税 收 入 应 税 财 产 或 应 税 行 为 的 各 类 纳 税 人, 均 应 当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发 生 扣 缴 义 务 时, 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登 记, 领 取 扣 缴 税 款 凭 证 3. 税 务 登 记 种 类 税 务 登 记 种 类 包 括 : 开 业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 停 业 复 业 登 记 ; 注 销 登 记 ;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 ( 二 ) 发 票 管 理 1. 发 票 的 概 念 发 票 是 指 在 购 销 商 品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开 具 收 取 的 收 付 款 的 书 面 证 明 它 是 确 定 经 营 收 支 行 为 发 生 的 法 定 凭 证,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始 依 据, 也 是 税 务 稽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2. 发 票 的 种 类 (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指 专 门 用 于 结 算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使 用 的 一 种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只 限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领 购 使 用,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得 领 购 使 用 一 般 纳 税 人 如 有 法 定 情 形 的, 不 得 领 购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2 (2) 普 通 发 票 普 通 发 票 主 要 由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和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使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不 能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使 用 普 通 发 票 普 通 发 票 由 行 业 发 票 和 专 用 发 票 组 成 前 者 适 用 于 某 个 行 业 的 经 营 业 务, 如 商 业 零 售 统 一 发 票 商 业 批 发 统 一 发 票 工 业 企 业 产 品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等 ; 后 者 仅 适 用 于 某 一 经 营 项 目, 如 广 告 费 用 结 算 发 票 商 品 房 销 售 发 票 等 (3) 专 业 发 票 专 业 发 票 是 指 国 有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的 存 贷 汇 兑 转 账 凭 证 保 险 凭 证 ; 国 有 邮 政 电 信 企 业 的 邮 票 邮 单 话 务 电 报 收 据 ; 国 有 铁 路 国 有 航 空 企 业 和 交 通 部 门 国 有 公 路 水 上 运 输 企 业 的 客 票 货 票 等 3. 发 票 的 开 具 要 求 (1)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在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时, 才 能 开 具 发 票, 未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一 律 不 得 开 具 发 票 (2) 开 具 发 票 时 应 按 号 顺 序 填 开, 填 写 项 目 齐 全 内 容 真 实 字 迹 清 楚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复 写 或 打 印,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并 在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印 章 或 者 发 票 专 用 章 (3) 填 写 发 票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族 文 字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一 种 外 国 文 字 (4)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开 具 发 票 必 须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并 使 用 税 务 机 关 统 一 监 制 的 机 打 发 票 开 具 后 的 存 根 联 应 当 按 照 顺 序 号 装 订 成 册, 以 备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5) 开 具 发 票 时 限 地 点 应 符 合 规 定 (6)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转 借 转 让 代 开 发 票 ; 未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拆 本 使 用 发 票 ; 不 得 自 行 扩 大 专 业 发 票 使 用 范 围 ( 三 ) 纳 税 申 报 1. 纳 税 申 报 的 概 念 纳 税 申 报 是 指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申 报 期 限 内 就 纳 税 事 项 向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申 报 的 一 种 法 定 手 续 2. 纳 税 申 报 的 方 式 纳 税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申 报 内 容 如 实 填 写 纳 税 申 报 表,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手 续 纳 税 申 报 方 式 包 括 : (1) 直 接 申 报, 即 上 门 申 报 纳 税 人 直 接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2) 邮 寄 申 报 邮 寄 申 报 以 寄 出 地 的 邮 政 局 邮 戳 日 期 为 实 际 申 报 日 期 (3) 数 据 电 文 申 报, 即 纳 税 人 由 电 子 手 段 光 学 手 段 或 类 似 手 段 生 成 储 存 或 传 递 的 信 息, 如 网 上 申 报 二 税 款 征 收 ( 一 )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1) 查 账 征 收, 是 指 由 纳 税 人 依 据 账 簿 记 载, 先 自 行 计 算 缴 纳, 事 后 经 税 务 机 关 查 账 核 实, 如 有 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则 多 退 少 补 (2) 查 定 征 收, 是 指 由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生 产 设 备 等 情 况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生 产 销 售 情 况, 对 其 生 产 的 应 税 产 品 查 定 产 量 和 销 售 额, 然 后 依 照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3) 查 验 征 收, 查 验 征 收 是 由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申 报 人 的 应 税 产 品 进 行 查 验 后 征 税, 并 贴 上 完 税 证 查 验 证 或 盖 查 验 戳, 并 据 以 征 税 的 一 种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4)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的 程 序, 核 定 纳 税 人 在 一 定 经 营 时 期 内 的 应 纳 税 经 营 额 及 收 益 额, 并 以 此 为 计 税 依 据, 确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的 一 种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5) 代 扣 代 缴, 是 指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负 有 扣 缴 税 款 的 法 定 义 务 人, 在 向 纳 税 人 支 付 款 项 时, 从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中 直 接 扣 收 税 款 的 方 式

13 (6) 代 收 代 缴, 是 指 负 有 收 缴 税 款 的 法 定 义 务 人, 对 纳 税 人 应 纳 的 税 款 进 行 代 收 代 缴 的 方 式 即 由 与 纳 税 人 有 经 济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纳 税 人 收 取 款 项 时, 依 照 税 收 的 规 定 收 取 税 款 (7) 委 托 代 征, 是 指 受 托 单 位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代 征 证 书 的 要 求, 以 税 务 机 关 的 名 义 向 纳 税 人 征 收 一 些 零 散 税 款 的 一 种 税 款 征 收 方 式 (8) 其 他 方 式, 如 邮 寄 申 报 纳 税 自 计 自 填 自 缴 自 报 核 缴 方 式 等 ( 二 ) 核 定 应 纳 税 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核 定 其 应 纳 税 额 : (1)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以 不 设 置 账 簿 的 ; (2)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设 置 账 簿 但 未 设 置 的 ; (3)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纳 税 资 料 的 ; (4) 虽 设 置 账 簿, 但 账 目 混 乱 或 者 成 本 资 料 收 入 凭 证 费 用 凭 证 残 缺 不 全, 难 以 查 账 的 ; (5)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申 报, 逾 期 仍 未 申 报 的 ; (6)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7)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临 时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第 四 章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一 职 业 道 德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 一 ) 职 业 道 德 的 概 念 和 主 要 内 容 1. 职 业 道 德 的 概 念 职 业 道 德 的 概 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从 业 人 员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应 该 遵 循 的 行 为 准 则, 涵 盖 了 从 业 人 员 与 服 务 对 象 职 业 与 职 工 职 业 与 职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狭 义 的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在 一 定 职 业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的 体 现 一 定 职 业 特 征 的 调 整 一 定 职 业 关 系 的 职 业 行 为 准 则 和 规 范 2. 职 业 道 德 的 主 要 内 容 职 业 道 德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办 事 公 道 服 务 群 众 奉 献 社 会 ( 二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1.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概 念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在 会 计 职 业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循 的 体 现 会 计 职 业 特 征 的 调 整 会 计 职 业 关 系 的 职 业 行 为 准 则 和 规 范 2.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1) 爱 岗 敬 业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热 爱 会 计 工 作, 安 心 本 职 岗 位, 忠 于 职 守, 尽 心 尽 力, 尽 职 尽 责 (2) 诚 实 守 信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做 老 实 人, 说 老 实 话, 办 老 实 事, 执 业 谨 慎, 信 誉 至 上, 不 为 利 益 所 诱 惑, 不 弄 虚 作 假, 不 泄 露 秘 密 (3) 廉 洁 自 律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公 私 分 明 不 贪 不 占 遵 纪 守 法 清 正 廉 洁 (4) 客 观 公 正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端 正 态 度, 依 法 办 事, 实 事 求 是, 不 偏 不 倚, 保 持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14 (5) 坚 持 准 则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熟 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始 终 坚 持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6) 提 高 技 能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增 强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的 自 觉 性 和 紧 迫 感, 勤 学 苦 练, 刻 苦 钻 研, 不 断 进 取,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7) 参 与 管 理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在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的 同 时, 努 力 钻 研 相 关 业 务, 全 面 熟 悉 本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和 业 务 流 程, 主 动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协 助 领 导 决 策, 积 极 参 与 管 理 (8) 强 化 服 务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努 力 维 护 和 提 升 会 计 职 业 的 良 好 社 会 形 象 二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与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关 系 ( 一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与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联 系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是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正 常 运 行 的 社 会 和 思 想 基 础,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是 促 进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形 成 和 遵 守 的 制 度 保 障 两 者 有 着 共 同 的 目 标 相 同 的 调 整 对 象, 承 担 着 同 样 的 职 责, 在 作 用 上 相 互 补 充 ; 在 内 容 上 相 互 渗 透 相 互 重 叠 ; 在 地 位 上 相 互 转 化 相 互 吸 收 ; 在 实 施 上 相 互 作 用 相 互 促 进 ( 二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与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区 别 (1) 性 质 不 同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通 过 国 家 机 器 强 制 执 行, 具 有 很 强 的 他 律 性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主 要 依 靠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的 自 觉 性, 具 有 很 强 的 自 律 性 (2) 作 用 范 围 不 同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侧 重 于 调 整 会 计 人 员 的 外 在 行 为 和 结 果 的 合 法 化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则 不 仅 要 求 调 整 会 计 人 员 的 外 在 行 为, 还 要 调 整 会 计 人 员 内 在 的 精 神 世 界 (3) 实 现 形 式 不 同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是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制 定 的, 其 表 现 形 式 是 具 体 的 明 确 的 正 式 形 成 文 字 的 成 文 规 定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出 自 于 会 计 人 员 的 职 业 生 活 和 职 业 实 践, 其 表 现 形 式 既 有 明 确 的 成 文 规 定, 也 有 不 成 文 的 规 范, 存 在 于 人 们 的 意 识 和 信 念 之 中 (4) 实 施 保 障 机 制 不 同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既 有 国 家 法 律 的 相 应 要 求, 又 需 要 会 计 人 员 的 自 觉 遵 守 三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一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形 式 (1) 接 受 教 育 通 过 学 校 或 培 训 单 位 对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以 职 业 责 任 职 业 义 务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正 面 灌 输, 以 规 范 其 职 业 行 为,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教 育 (2) 自 我 教 育 会 计 人 员 自 我 学 习 自 身 道 德 修 养 的 行 为 活 动 ( 二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内 容 (1)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教 育 通 过 学 习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知 识, 树 立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了 解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对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的 影 响, 以 及 违 反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将 受 到 的 惩 戒 和 处 罚 (2)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以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廉 洁 自 律 客 观 公 正 坚 持 准 则 提 高 技 能 参 与 管 理 和 强 化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是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的 核 心 内 容, 并 贯 穿 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的 始 终 (3)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警 示 教 育 通 过 对 违 反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和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讨 论 和 剖 析, 从 中 得 到 警 示,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和 辨 别 是 非 的 能 力

15 (4) 其 他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相 关 的 教 育 ( 三 )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途 径 (1) 通 过 会 计 学 历 教 育 进 行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在 学 习 会 计 理 论 和 技 能 的 同 时, 学 习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内 容, 了 解 会 计 职 业 面 临 的 道 德 风 险, 树 立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情 感 和 观 念, 提 高 运 用 道 德 标 准 判 断 是 非 的 能 力 (2) 通 过 会 计 继 续 教 育 进 行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在 不 断 更 新 补 充 拓 展 会 计 专 业 理 论 业 务 能 力 的 同 时, 通 过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信 念 教 育 会 计 职 业 义 务 教 育 会 计 职 业 荣 誉 教 育, 形 成 良 好 的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品 行 (3) 通 过 会 计 人 员 的 自 我 教 育 与 修 养 进 行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通 过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锻 炼 自 我 修 养, 将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转 化 为 会 计 人 员 的 内 在 品 质, 规 范 和 约 束 自 身 会 计 行 为 四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检 查 与 奖 惩 (1) 财 政 部 门 对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的 途 径 主 要 有 : 1 将 会 计 法 执 法 检 查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检 查 相 结 合 ; 2 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检 查 相 结 合 ; 3 将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评 聘 用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检 查 相 结 合 (2) 会 计 行 业 组 织 对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与 约 束 (3) 依 据 会 计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对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惩 (4) 会 计 人 员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五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组 织 与 实 施 (1)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和 推 动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依 法 行 政, 探 索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的 有 效 途 径 和 实 现 形 式 (2) 会 计 职 业 组 织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和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惩 戒 制 度 (3) 企 事 业 单 位 任 用 合 格 会 计 人 员, 开 展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建 立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形 成 内 部 约 束 机 制, 防 范 舞 弊 和 经 营 风 险, 支 持 并 督 促 会 计 人 员 遵 循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依 法 开 展 会 计 工 作 (4) 社 会 各 界 各 尽 其 责, 相 互 配 合, 齐 抓 共 管 (5)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形 成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六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案 例 分 析 通 过 具 体 案 例, 分 析 归 纳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的 意 义 ; 分 析 归 纳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主 要 内 容 ; 分 析 会 计 人 员 如 何 处 理 好 坚 持 准 则 与 参 与 管 理 的 关 系 ; 分 析 归 纳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与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 分 析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自 律 与 他 律 的 关 系 ; 分 析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诚 信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16 附 件 3: 会 计 基 础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章 总 论 一 会 计 概 述 ( 一 ) 会 计 的 概 念 会 计 是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反 映 和 监 督 一 个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一 种 经 济 管 理 工 作 ( 二 ) 会 计 的 基 本 职 能 会 计 的 基 本 职 能 包 括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两 个 方 面 会 计 核 算 职 能 是 指 会 计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通 过 确 认 记 录 计 算 报 告 等 环 节, 对 特 定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记 账 算 账 报 账, 为 各 有 关 方 面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的 功 能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是 指 会 计 人 员 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同 时, 对 特 定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三 ) 会 计 的 对 象 会 计 的 对 象 是 指 会 计 所 核 算 和 监 督 的 内 容 凡 是 特 定 主 体 能 够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经 济 活 动, 都 是 会 计 核 算 和 监 督 的 内 容, 也 就 是 会 计 的 对 象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经 济 活 动 通 常 又 称 为 价 值 运 动 或 资 金 运 动 二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前 提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前 提 是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必 须 明 确 的 前 提 条 件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前 提 包 括 会 计 主 体 持 续 经 营 会 计 分 期 和 货 币 计 量 四 项 ( 一 ) 会 计 主 体 会 计 主 体 是 指 会 计 所 核 算 和 监 督 的 特 定 单 位 或 者 组 织, 它 界 定 了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和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的 空 间 范 围 会 计 主 体 与 法 律 主 体 ( 法 人 ) 并 非 是 对 等 的 概 念, 法 人 可 作 为 会 计 主 体, 但 会 计 主 体 不 一 定 是 法 人 ( 二 ) 持 续 经 营 持 续 经 营 是 指 会 计 主 体 在 可 以 预 见 的 未 来, 将 根 据 正 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持 续 经 营 下 去 即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该 会 计 主 体 不 会 破 产 清 算,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将 正 常 营 运, 所 负 有 的 债 务 将 正 常 偿 还 ( 三 ) 会 计 分 期 会 计 分 期 是 指 将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持 续 经 营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划 分 成 若 干 相 等 的 会 计 期 间, 以 便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会 计 期 间 分 为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均 按 公 历 起 讫 日 期 确 定 ( 四 ) 货 币 计 量 货 币 计 量 是 指 会 计 主 体 在 会 计 核 算 过 程 中 采 用 货 币 作 为 统 一 的 计 量 单 位 单 位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业 务 收 支 以 外 币 为 主 的 单 位 也 可 以 选 择 某 种 外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但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反 映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中 国 企 业 向 国 内 报 送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17 三 会 计 要 素 与 会 计 等 式 ( 一 ) 会 计 要 素 会 计 要 素 是 对 会 计 对 象 进 行 的 基 本 分 类, 是 会 计 核 算 对 象 的 具 体 化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统 称 为 企 业 的 六 大 会 计 要 素 其 中, 资 产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三 项 会 计 要 素 表 现 资 金 运 动 的 相 对 静 止 状 态, 即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收 入 费 用 和 利 润 三 项 会 计 要 素 表 现 资 金 运 动 的 显 著 变 动 状 态, 即 反 映 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果 ( 二 ) 企 业 会 计 等 式 1.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企 业 的 资 产 来 源 于 所 有 者 的 投 入 资 本 和 债 权 人 的 借 入 资 金 及 其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所 产 生 的 效 益, 分 别 归 属 于 所 有 者 和 债 权 人 归 属 于 所 有 者 的 部 分 形 成 所 有 者 权 益 ; 归 属 于 债 权 人 的 部 分 形 成 债 权 人 权 益 ( 即 企 业 的 负 债 ) 资 产 来 源 于 权 益 ( 包 括 所 有 者 权 益 和 债 权 人 权 益 ), 资 产 与 权 益 必 然 相 等 资 产 与 权 益 的 恒 等 关 系 是 复 式 记 账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也 是 企 业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依 据 2.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收 入 费 用 和 利 润 之 间 的 上 述 关 系 是 企 业 编 制 利 润 表 的 基 础 第 二 章 会 计 核 算 的 具 体 内 容 与 一 般 要 求 一 会 计 核 算 的 具 体 内 容 ( 一 ) 款 项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收 付 款 项 是 作 为 支 付 手 段 的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其 他 视 同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银 行 汇 票 存 款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信 用 卡 存 款 信 用 证 存 款 等 有 价 证 券 是 指 表 示 一 定 财 产 拥 有 权 或 支 配 权 的 证 券, 如 国 库 券 股 票 企 业 债 券 等 ( 二 ) 财 物 的 收 发 增 减 和 使 用 财 物 是 财 产 物 资 的 简 称, 企 业 的 财 物 是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且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经 济 资 源, 一 般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在 产 品 库 存 商 品 等 流 动 资 产, 以 及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设 施 运 输 工 具 等 固 定 资 产 ( 三 ) 债 权 债 务 的 发 生 和 结 算 债 权 是 企 业 收 取 款 项 的 权 利, 一 般 包 括 各 种 应 收 和 预 付 款 项 等 债 务 则 是 指 由 于 过 去 的 交 易 事 项 形 成 的 企 业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劳 务 等 偿 付 的 现 时 义 务, 一 般 包 括 各 项 借 款 应 付 和 预 收 款 项, 以 及 应 交 款 项 等 ( 四 ) 资 本 的 增 减 资 本 是 投 资 者 为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投 入 的 资 金 会 计 上 的 资 本 专 指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的 投 入 资 本 ( 五 )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成 本 的 计 算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及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等 日 常 活 动 中 所 形 成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支 出 是 指 企 业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开 支, 以 及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以 外 的 支 出 和 损 失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为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等 日 常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出 成 本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耗 费, 是 按 一 定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对 象 所 归 集 的 费 用, 是 对 象 化 了 的 费 用

18 ( 六 ) 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 财 务 成 果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通 过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在 财 务 上 所 取 得 的 结 果, 具 体 表 现 为 盈 利 或 亏 损 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 一 般 包 括 利 润 的 计 算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利 润 分 配 或 亏 损 弥 补 等 ( 七 ) 需 要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其 他 事 项 二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般 要 求 (1)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和 账 户 复 式 记 账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进 行 成 本 计 算 财 产 清 查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2) 各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3) 各 单 位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应 当 在 依 法 设 置 的 会 计 账 簿 上 统 一 登 记 核 算, 不 得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私 设 会 计 账 簿 登 记 核 算 (4) 各 单 位 对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应 当 建 立 档 案, 妥 善 保 管 (5)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其 软 件 及 其 生 成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也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初 级 会 计 电 算 化 考 试 大 纲 (6) 会 计 记 录 的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族 文 字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企 业 和 其 他 外 国 组 织 的 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一 种 外 国 文 字 第 三 章 会 计 科 目 和 账 户 一 会 计 科 目 ( 一 ) 会 计 科 目 的 概 念 会 计 科 目 是 指 对 会 计 要 素 的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分 类 核 算 的 项 目 ( 二 ) 会 计 科 目 的 分 类 会 计 科 目 按 其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详 细 程 度 及 其 统 驭 关 系 不 同, 分 为 总 分 类 科 目 和 明 细 分 类 科 目 前 者 是 对 会 计 要 素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总 括 分 类 提 供 总 括 信 息 的 会 计 科 目 ; 后 者 是 对 总 分 类 科 目 作 进 一 步 分 类 提 供 更 详 细 更 具 体 会 计 信 息 的 科 目 对 于 明 细 科 目 较 多 的 总 账 科 目, 可 在 总 分 类 科 目 与 明 细 科 目 之 间 设 置 二 级 或 多 级 科 目 会 计 科 目 按 其 所 归 属 的 会 计 要 素 不 同, 分 为 资 产 类 负 债 类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成 本 类 损 益 类 五 大 类 ( 三 ) 会 计 科 目 的 设 置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指 所 设 置 的 会 计 科 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2) 相 关 性 原 则, 指 所 设 置 的 会 计 科 目 应 为 提 供 有 关 各 方 所 需 要 的 会 计 信 息 服 务, 满 足 对 外 报 告 与 对 内 管 理 的 要 求 (3) 实 用 性 原 则, 指 所 设 置 的 会 计 科 目 应 符 合 单 位 自 身 特 点, 满 足 单 位 实 际 需 要 二 账 户 ( 一 ) 账 户 的 概 念 账 户 是 根 据 会 计 科 目 设 置 的, 具 有 一 定 格 式 和 结 构, 用 于 分 类 反 映 会 计 要 素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及 其 结 果 的 载 体 设 置 账 户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重

19 要 方 法 之 一 ( 二 ) 账 户 的 分 类 同 会 计 科 目 的 分 类 相 对 应, 账 户 也 分 为 总 分 类 账 户 和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总 分 类 账 户 是 指 根 据 总 分 类 科 目 设 置 的 用 于 对 会 计 要 素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总 括 分 类 核 算 的 账 户, 简 称 总 账 账 户 或 总 账 根 据 账 户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内 容, 可 将 其 分 为 资 产 类 账 户 负 债 类 账 户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账 户 成 本 类 账 户 损 益 类 账 户 五 类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是 根 据 明 细 分 类 科 目 设 置 的 用 来 对 会 计 要 素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明 细 分 类 核 算 的 账 户, 简 称 明 细 账 总 账 账 户 称 为 一 级 账 户, 总 账 以 下 的 账 户 称 为 明 细 账 户 ( 三 ) 账 户 的 基 本 结 构 账 户 分 为 左 方 右 方 两 个 方 向, 一 方 登 记 增 加, 另 一 方 登 记 减 少 至 于 哪 一 方 登 记 增 加 哪 一 方 登 记 减 少, 取 决 于 所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和 账 户 的 性 质 登 记 本 期 增 加 的 金 额 称 为 本 期 增 加 发 生 额 ; 登 记 本 期 减 少 的 金 额, 称 为 本 期 减 少 发 生 额 ; 增 减 相 抵 后 的 差 额, 称 为 余 额 余 额 按 照 表 示 的 时 间 不 同, 分 为 期 初 余 额 和 期 末 余 额, 其 基 本 关 系 如 下 : 期 末 余 额 = 期 初 余 额 + 本 期 增 加 发 生 额 - 本 期 减 少 发 生 额 上 式 中 的 四 个 部 分 称 为 账 户 的 四 个 金 额 要 素 账 户 的 基 本 结 构 具 体 包 括 账 户 名 称 ( 会 计 科 目 )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的 日 期 所 依 据 记 账 凭 证 编 号 经 济 业 务 摘 要 增 减 金 额 余 额 等 ( 四 ) 账 户 与 会 计 科 目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会 计 科 目 与 账 户 都 是 对 会 计 对 象 具 体 内 容 的 科 学 分 类, 两 者 口 径 一 致, 性 质 相 同 会 计 科 目 是 账 户 的 名 称, 也 是 设 置 账 户 的 依 据 ; 账 户 是 会 计 科 目 的 具 体 运 用 没 有 会 计 科 目, 账 户 便 失 去 了 设 置 的 依 据 ; 没 有 账 户, 就 无 法 发 挥 会 计 科 目 的 作 用 两 者 的 区 别 是 : 会 计 科 目 仅 仅 是 账 户 的 名 称, 不 存 在 结 构 ; 而 账 户 则 具 有 一 定 的 格 式 和 结 构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对 会 计 科 目 和 账 户 不 加 严 格 区 分, 而 是 相 互 通 用 第 四 章 复 式 记 账 一 复 式 记 账 法 复 式 记 账 法 是 以 资 产 与 权 益 平 衡 关 系 作 为 记 账 基 础, 对 于 每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都 要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相 互 联 系 的 账 户 中 进 行 登 记, 系 统 地 反 映 资 金 运 动 变 化 结 果 的 一 种 记 账 方 法 复 式 记 账 法 主 要 是 借 贷 记 账 法 二 借 贷 记 账 法 ( 一 )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概 念 借 贷 记 账 法 是 指 以 借 贷 为 记 账 符 号 的 一 种 复 式 记 账 法 ( 二 )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符 号 借 贷 记 账 法 以 借 贷 为 记 账 符 号, 分 别 作 为 账 户 的 左 方 和 右 方 至 于 借 表 示 增 加 还 是 贷 表 示 增 加, 则 取 决 于 账 户 的 性 质 及 结 构 ( 三 ) 借 贷 记 账 法 下 的 账 户 结 构 资 产 类 账 户 与 权 益 类 账 户 的 结 构 截 然 相 反 资 产 类 账 户 的 借 方 表 示 增 加 贷 方 表 示 减 少, 期 初 期 末 余 额 均 在 借 方 ; 权 益 类 账 户 的 贷 方

20 表 示 增 加 借 方 表 示 减 少, 期 初 期 末 余 额 均 在 贷 方 上 述 两 类 账 户 的 内 部 关 系 如 下 式 : 资 产 类 账 户 期 末 余 额 = 期 初 余 额 + 本 期 借 方 发 生 额 - 本 期 贷 方 发 生 额 权 益 类 账 户 期 末 余 额 = 期 初 余 额 + 本 期 贷 方 发 生 额 - 本 期 借 方 发 生 额 费 用 ( 成 本 ) 类 账 户 结 构 与 资 产 类 账 户 相 同, 收 入 类 账 户 结 构 与 权 益 类 账 户 相 同 ( 四 )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为 : 有 借 必 有 贷, 借 贷 必 相 等 即 对 于 每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都 要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相 互 联 系 的 账 户 中 以 借 方 和 贷 方 相 等 的 金 额 进 行 登 记 ( 五 )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试 算 平 衡 试 算 平 衡 是 指 根 据 资 产 与 权 益 的 恒 等 关 系 以 及 借 贷 记 账 法 的 记 账 规 则, 检 查 所 有 账 户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的 过 程, 包 括 发 生 额 试 算 平 衡 法 和 余 额 试 算 平 衡 法 两 种 方 法 (1) 发 生 额 试 算 平 衡 法 它 是 根 据 本 期 所 有 账 户 借 方 发 生 额 合 计 与 贷 方 发 生 额 合 计 的 恒 等 关 系, 检 验 本 期 发 生 额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的 方 法 公 式 为 : 全 部 账 户 本 期 借 方 发 生 额 合 计 = 全 部 账 户 本 期 贷 方 发 生 额 合 计 (2) 余 额 试 算 平 衡 法 它 是 根 据 本 期 所 有 账 户 借 方 余 额 合 计 与 贷 方 余 额 合 计 的 恒 等 关 系, 检 验 本 期 账 户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的 方 法 根 据 余 额 时 间 不 同 又 分 为 期 初 余 额 平 衡 与 期 末 余 额 平 衡 两 类 期 初 余 额 平 衡 是 期 初 所 有 账 户 借 方 余 额 合 计 与 贷 方 余 额 合 计 相 等, 期 末 余 额 平 衡 是 期 末 所 有 账 户 借 方 余 额 合 计 与 贷 方 余 额 合 计 相 等, 这 是 由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恒 等 关 系 决 定 的 公 式 为 : 全 部 账 户 的 借 方 期 初 余 额 合 计 = 全 部 账 户 的 贷 方 期 初 余 额 合 计 全 部 账 户 的 借 方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 全 部 账 户 的 贷 方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实 际 工 作 中, 余 额 试 算 平 衡 通 过 编 制 试 算 平 衡 表 方 式 进 行 三 会 计 分 录 ( 一 ) 会 计 分 录 的 概 念 会 计 分 录 是 指 对 某 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标 明 其 应 借 应 贷 账 户 及 其 金 额 的 记 录, 简 称 分 录 ( 二 ) 会 计 分 录 的 分 类 按 照 所 涉 及 账 户 的 多 少, 会 计 分 录 分 为 简 单 会 计 分 录 和 复 合 会 计 分 录 简 单 会 计 分 录 指 只 涉 及 一 个 账 户 借 方 和 另 一 个 账 户 贷 方 的 会 计 分 录, 即 一 借 一 贷 的 会 计 分 录 ; 复 合 会 计 分 录 指 由 两 个 以 上 ( 不 含 两 个 ) 对 应 账 户 所 组 成 的 会 计 分 录, 即 一 借 多 贷 一 贷 多 借 或 多 借 多 贷 的 会 计 分 录 ( 三 ) 会 计 分 录 的 编 制 步 骤 (1) 分 析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涉 及 的 是 资 产 ( 费 用 成 本 ), 还 是 权 益 ( 收 入 ); (2) 确 定 涉 及 到 哪 些 账 户, 是 增 加, 还 是 减 少 ; (3) 确 定 记 入 哪 个 ( 或 哪 些 ) 账 户 的 借 方, 哪 个 ( 或 哪 些 ) 账 户 的 贷 方 ; (4) 确 定 应 借 应 贷 账 户 是 否 正 确, 借 贷 方 金 额 是 否 相 等

21 四 总 分 类 账 户 与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平 行 登 记 ( 一 ) 总 分 类 账 户 与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关 系 总 分 类 账 户 对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具 有 统 驭 控 制 作 用 ;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对 总 分 类 账 户 具 有 补 充 说 明 作 用 总 分 类 账 户 与 其 所 属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在 总 金 额 上 应 当 相 等 ( 二 ) 总 分 类 账 户 与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平 行 登 记 平 行 登 记 是 指 对 所 发 生 的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都 要 以 会 计 凭 证 为 依 据, 一 方 面 记 入 有 关 总 分 类 账 户, 另 一 方 面 记 入 有 关 总 分 类 账 户 所 属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方 法 总 分 类 账 户 与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平 行 登 记 要 求 做 到 : 所 依 据 会 计 凭 证 相 同 借 贷 方 向 相 同 所 属 会 计 期 间 相 同 计 入 总 分 类 账 户 的 金 额 与 计 入 其 所 属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合 计 金 额 相 等 第 五 章 会 计 凭 证 一 会 计 凭 证 的 概 念 意 义 和 种 类 ( 一 ) 会 计 凭 证 的 概 念 会 计 凭 证 是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发 生 或 完 成 情 况 的 书 面 证 明, 也 是 登 记 账 簿 的 依 据 ( 二 ) 会 计 凭 证 的 意 义 合 法 地 取 得 正 确 地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方 法 之 一, 也 是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的 起 点,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具 有 以 下 重 要 意 义 : (1)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提 供 记 账 依 据 ; (2)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3) 监 督 经 济 活 动, 控 制 经 济 运 行 ( 三 ) 会 计 凭 证 的 种 类 会 计 凭 证 按 照 编 制 的 程 序 和 用 途 不 同, 分 为 原 始 凭 证 和 记 账 凭 证 二 原 始 凭 证 ( 一 ) 原 始 凭 证 的 概 念 原 始 凭 证 又 称 单 据, 是 在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取 得 或 填 制 的, 用 以 记 录 或 证 明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或 完 成 情 况 的 文 字 凭 据 ( 二 ) 原 始 凭 证 的 种 类 1. 按 照 来 源 不 同 分 类 (1)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指 在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从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直 接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2)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指 由 本 单 位 内 部 经 办 业 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在 执 行 或 完 成 某 项 经 济 业 务 时 填 制 的 仅 供 本 单 位 内 部 使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2. 按 照 填 制 手 续 及 内 容 不 同 分 类 (1) 一 次 凭 证 一 次 凭 证 指 一 次 填 制 完 成 只 记 录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一 次 凭 证 是 一 次 有 效 的 凭 证 (2) 累 计 凭 证 累 计 凭 证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多 次 记 录 发 生 的 同 类 型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其 特 点 是 在 一 张 凭 证 内 可 以 连 续 登 记 相 同 性 质

22 的 经 济 业 务, 随 时 结 出 累 计 数 及 结 余 数, 并 按 照 费 用 限 额 进 行 费 用 控 制, 期 末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记 账 累 计 凭 证 是 多 次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3) 汇 总 凭 证 汇 总 凭 证 指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相 同 的 若 干 张 原 始 凭 证,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综 合 填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3. 按 照 格 式 不 同 分 类 (1) 通 用 凭 证 通 用 凭 证 指 由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使 用 的 具 有 统 一 格 式 和 使 用 方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2) 专 用 凭 证 专 用 凭 证 指 由 单 位 自 行 印 制 仅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使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 三 )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内 容 (1) 原 始 凭 证 名 称 ; (2)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日 期 ; (3) 接 受 原 始 凭 证 的 单 位 名 称 ; (4)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含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等 ); (5) 填 制 单 位 签 章 ; (6)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 (7) 凭 证 附 件 ( 四 ) 原 始 凭 证 的 填 制 要 求 (1) 记 录 要 真 实 原 始 凭 证 所 填 列 的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和 数 字,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2) 内 容 要 完 整 原 始 凭 证 所 要 求 填 列 的 项 目 必 须 逐 项 填 列 齐 全, 不 得 遗 漏 和 省 略 (3) 手 续 要 完 备 单 位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他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 对 外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从 外 部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 从 个 人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盖 章 (4) 书 写 要 清 楚 规 范 原 始 凭 证 要 按 规 定 填 写, 文 字 要 简 要, 字 迹 要 清 楚, 易 于 辨 认,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简 化 汉 字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且 填 写 规 范, 小 写 金 额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逐 个 书 写, 不 得 写 连 笔 字 在 金 额 前 要 填 写 人 民 币 符 号 $, 人 民 币 符 号 $ 与 阿 拉 伯 数 字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金 额 数 字 一 律 填 写 到 角 分, 无 角 分 的, 写 00 或 符 号 ; 有 角 无 分 的, 分 位 写 0, 不 得 用 符 号 大 写 金 额 用 汉 字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 角 分 零 整 等, 一 律 用 正 楷 或 行 书 字 书 写 大 写 金 额 前 未 印 有 人 民 币 字 样 的, 应 加 写 人 民 币 三 个 字, 人 民 币 字 样 和 大 写 金 额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大 写 金 额 到 元 或 角 为 止 的, 后 面 要 写 整 或 正 字 ; 有 分 的, 不 写 整 或 正 字 如 小 写 金 额 为 $1,008.00,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成 壹 仟 零 捌 元 整 (5) 编 号 要 连 续 如 果 原 始 凭 证 已 预 先 印 定 编 号, 在 写 坏 作 废 时, 应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撕 毁 (6) 不 得 涂 改 刮 擦 挖 补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或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不 得 在 原 始 凭 证 上 更 正 (7) 填 制 要 及 时 各 种 原 始 凭 证 一 定 要 及 时 填 写, 并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送 交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五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内 容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经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处 理 : (1) 对 于 完 全 符 合 要 求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及 时 据 以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入 账 ;

23 (2) 对 于 真 实 合 法 合 理 但 内 容 不 够 完 整 填 写 有 错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退 回 给 有 关 经 办 人 员, 由 其 负 责 将 有 关 凭 证 补 充 完 整 更 正 错 误 或 重 开 后, 再 办 理 正 式 会 计 手 续 ; (3) 对 于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三 记 账 凭 证 ( 一 ) 记 账 凭 证 的 概 念 记 账 凭 证 又 称 记 账 凭 单, 是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内 容 加 以 归 类, 并 据 以 确 定 会 计 分 录 后 所 填 制 的 会 计 凭 证 它 是 登 记 账 簿 的 直 接 依 据 ( 二 ) 记 账 凭 证 的 种 类 1. 按 内 容 分 类 (1) 收 款 凭 证 收 款 凭 证 是 指 用 于 记 录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收 款 业 务 的 会 计 凭 证 (2) 付 款 凭 证 付 款 凭 证 是 指 用 于 记 录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付 款 业 务 的 会 计 凭 证 (3) 转 账 凭 证 转 账 凭 证 是 指 用 于 记 录 不 涉 及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会 计 凭 证 2. 按 照 填 列 方 式 分 类 (1) 复 式 凭 证 复 式 凭 证 是 指 将 每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发 生 额 均 在 同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中 反 映 的 一 种 凭 证 (2) 单 式 凭 证 单 式 凭 证 是 指 每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只 填 列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一 个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金 额 的 记 账 凭 证 填 列 借 方 科 目 的 称 为 借 项 凭 证, 填 列 贷 方 科 目 的 称 为 贷 项 凭 证 ( 三 ) 记 账 凭 证 的 基 本 内 容 (1) 记 账 凭 证 的 名 称 ; (2)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 (3)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号 ; (4)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内 容 摘 要 ; (5)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记 账 方 向 ; (6)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金 额 ; (7) 记 账 标 记 ; (8)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9) 会 计 主 管 记 账 审 核 出 纳 制 单 等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 四 )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制 要 求 1. 基 本 要 求 (1) 记 账 凭 证 各 项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2) 记 账 凭 证 应 连 续 编 号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需 要 填 制 两 张 以 上 记 账 凭 证 的, 可 以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编 号 (3) 记 账 凭 证 的 书 写 应 清 楚 规 范 相 关 要 求 同 原 始 凭 证 (4) 记 账 凭 证 可 以 根 据 每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或 根 据 若 干 张 同 类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也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填 制 ;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和 类 别 的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在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上

24 (5) 除 结 账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账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其 他 记 账 凭 证 必 须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6)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时 若 发 生 错 误, 应 当 重 新 填 制 已 登 记 入 账 的 记 账 凭 证 在 当 年 内 发 现 填 写 错 误 时, 可 以 用 红 字 填 写 一 张 与 原 内 容 相 同 的 记 账 凭 证,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注 销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同 时 再 用 蓝 字 重 新 填 制 一 张 正 确 的 记 账 凭 证, 注 明 订 正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没 有 错 误,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也 可 将 正 确 数 字 与 错 误 数 字 之 间 的 差 额 另 编 一 张 调 整 的 记 账 凭 证, 调 增 金 额 用 蓝 字, 调 减 金 额 用 红 字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记 账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更 正 的 记 账 凭 证 (7) 记 账 凭 证 填 制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如 有 空 行, 应 当 自 金 额 栏 最 后 一 笔 金 额 数 字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2. 收 款 凭 证 的 编 制 要 求 收 款 凭 证 左 上 角 的 借 方 科 目 按 收 款 的 性 质 填 写 现 金 或 银 行 存 款 ; 日 期 填 写 的 是 编 制 本 凭 证 的 日 期 ; 右 上 角 填 写 编 制 收 款 凭 证 的 顺 序 号 ; 摘 要 填 写 对 所 记 录 的 经 济 业 务 的 简 要 说 明 ; 贷 方 科 目 填 写 与 收 入 现 金 或 银 行 存 款 相 对 应 的 会 计 科 目 ; 记 账 是 指 该 凭 证 已 登 记 账 簿 的 标 记, 防 止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重 记 或 漏 记 ; 金 额 是 指 该 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发 生 额 ; 该 凭 证 右 边 附 件 张 是 指 本 记 账 凭 证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的 张 数 ; 最 下 边 分 别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以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3. 付 款 凭 证 的 编 制 要 求 付 款 凭 证 的 编 制 方 法 与 收 款 凭 证 基 本 相 同, 只 是 左 上 角 由 借 方 科 目 换 为 贷 方 科 目, 凭 证 中 间 的 贷 方 科 目 换 为 借 方 科 目 对 于 涉 及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之 间 的 经 济 业 务, 一 般 只 编 制 付 款 凭 证, 不 编 收 款 凭 证 4. 转 账 凭 证 的 编 制 要 求 转 账 凭 证 将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中 所 涉 及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按 照 先 借 后 贷 的 顺 序 记 入 会 计 科 目 栏 中 的 一 级 科 目 和 二 级 及 明 细 科 目, 并 按 应 借 应 贷 方 向 分 别 记 入 借 方 金 额 或 贷 方 金 额 栏 其 他 项 目 的 填 列 与 收 付 款 凭 证 相 同 ( 五 ) 记 账 凭 证 的 审 核 内 容 记 账 凭 证 的 审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项 目 是 否 齐 全 ; 科 目 是 否 正 确 ; 金 额 是 否 正 确 ; 书 写 是 否 正 确 出 纳 人 员 在 办 理 收 款 或 付 款 业 务 后, 应 在 凭 证 上 加 盖 收 讫 或 付 讫 的 戳 记, 以 避 免 重 收 重 付 四 会 计 凭 证 的 传 递 和 保 管 ( 一 ) 会 计 凭 证 的 传 递 会 计 凭 证 的 传 递 是 指 从 会 计 凭 证 的 取 得 或 填 制 时 起 至 归 档 保 管 过 程 中, 在 单 位 内 部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之 间 的 传 送 程 序 会 计 凭 证 的 传 递 要 能 够 满 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要 求, 使 传 递 程 序 合 理 有 效, 同 时 尽 量 节 约 传 递 时 间, 减 少 传 递 的 工 作 量 单 位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每 一 种 凭 证 的 传 递 程 序 和 方 法 ( 二 ) 会 计 凭 证 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的 保 管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记 账 后 的 整 理 装 订 归 档 和 存 查 工 作 会 计 凭 证 的 保 管 主 要 有 下 列 要 求 : (1) 会 计 凭 证 应 定 期 装 订 成 册, 防 止 散 失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遗 失 时, 应 取 得 原 签 发 单 位 盖 有 公 章 的 证 明, 并 注 明 原 始 凭 证 的 号 码 金 额 内 容 等, 由 经 办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才 能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若 确 实 无 法 取 得 证 明 的, 如 车 票 丢 失, 则 应 由 当 事 人 写 明 详 细 情 况, 由 经 办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2) 会 计 凭 证 封 面 应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凭 证 种 类 凭 证 张 数 起 止 号 数 年 度 月 份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装 订 人 员 等 有 关 事 项,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保 管 人 员 应 在 封 面 上 签 章

25 (3) 会 计 凭 证 应 加 贴 封 条, 防 止 抽 换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外 借, 其 他 单 位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使 用 时, 经 本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批 准, 可 以 复 制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复 制 件, 应 在 专 设 的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并 由 提 供 人 员 和 收 取 人 员 共 同 签 名 盖 章 (4) 原 始 凭 证 较 多 时 可 单 独 装 订, 但 应 在 凭 证 封 面 注 明 所 属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编 号 和 种 类, 同 时 在 所 属 的 记 账 凭 证 上 应 注 明 附 件 另 订 及 原 始 凭 证 的 名 称 和 编 号, 以 便 查 阅 (5) 严 格 遵 守 会 计 凭 证 的 保 管 期 限 要 求, 期 满 前 不 得 任 意 销 毁 第 六 章 会 计 账 簿 一 会 计 账 簿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一 ) 会 计 账 簿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会 计 账 簿 是 指 由 一 定 格 式 账 页 组 成 的, 以 经 过 审 核 的 会 计 凭 证 为 依 据, 全 面 系 统 连 续 地 记 录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的 簿 籍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设 置 和 登 记 账 簿 是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基 础, 是 连 接 会 计 凭 证 与 会 计 报 表 的 中 间 环 节,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通 过 账 簿 的 设 置 和 登 记, 可 以 记 载 储 存 会 计 信 息, 分 类 汇 总 会 计 信 息, 检 查 校 正 会 计 信 息, 编 报 输 出 会 计 信 息 ( 二 ) 会 计 账 簿 与 账 户 的 关 系 账 户 存 在 于 账 簿 之 中, 账 簿 中 的 每 一 账 页 就 是 账 户 的 存 在 形 式 和 载 体, 没 有 账 簿, 账 户 就 无 法 存 在 ; 账 簿 序 时 分 类 地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是 在 个 别 账 户 中 完 成 的 因 此, 账 簿 只 是 一 个 外 在 形 式, 账 户 才 是 它 的 真 实 内 容 账 簿 与 账 户 的 关 系 是 形 式 和 内 容 的 关 系 ( 三 ) 会 计 账 簿 的 分 类 1. 按 用 途 分 类 (1) 序 时 账 簿 序 时 账 簿 又 称 日 记 账, 是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逐 日 逐 笔 进 行 登 记 的 账 簿 在 我 国, 大 多 数 单 位 一 般 只 设 现 金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2) 分 类 账 簿 分 类 账 簿 是 对 全 部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按 照 会 计 要 素 的 具 体 类 别 而 设 置 的 分 类 账 户 进 行 登 记 的 账 簿 按 照 总 分 类 账 户 分 类 登 记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是 总 分 类 账 簿, 简 称 总 账 ; 按 照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分 类 登 记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是 明 细 分 类 账 簿, 简 称 明 细 账 分 类 账 簿 提 供 的 核 算 信 息 是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主 要 依 据 (3) 备 查 账 簿 备 查 账 簿 简 称 备 查 簿, 是 对 某 些 在 序 时 账 簿 和 分 类 账 簿 等 主 要 账 簿 中 都 不 予 登 记 或 登 记 不 够 详 细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补 充 登 记 时 使 用 的 账 簿 2. 按 账 页 格 式 分 类 (1) 两 栏 式 账 簿 两 栏 式 账 簿 是 指 只 有 借 方 和 贷 方 两 个 基 本 金 额 栏 目 的 账 簿 (2) 三 栏 式 账 簿 三 栏 式 账 簿 是 设 有 借 方 贷 方 和 余 额 三 个 基 本 栏 目 的 账 簿 各 种 日 记 账 总 分 类 账 以 及 资 本 债 权 债 务 明 细 账 都 可 采 用 三 栏 式 账 簿 三 栏 式 账 簿 又 分 为 设 对 方 科 目 和 不 设 对 方 科 目 两 种, 区 别 是 在 摘 要 栏 和 借 方 科 目 栏 之 间 是 否 有 一 栏 对 方 科 目 有 对 方 科 目 栏 的, 称 为 设 对 方 科 目 的 三 栏 式 账 簿 ; 不 设 对 方 科 目 栏 的, 称 为 不 设 对 方 科 目 的 三 栏 式 账 簿 (3) 多 栏 式 账 簿 多 栏 式 账 簿 是 在 账 簿 的 两 个 基 本 栏 目 借 方 和 贷 方 按 需 要 分 设 若 干 专 栏 的 账 簿 收 入 费 用 明 细 账 一 般 均 采 用 这 种 格 式 的 账 簿

26 (4) 数 量 金 额 式 账 簿 数 量 金 额 式 账 簿 的 借 方 贷 方 和 余 额 三 个 栏 目 内, 都 分 设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三 小 栏, 借 以 反 映 财 产 物 资 的 实 物 数 量 和 价 值 量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产 成 品 等 明 细 账 一 般 都 采 用 数 量 金 额 式 账 簿 3. 按 外 型 特 征 分 类 (1) 订 本 账 订 本 账 是 启 用 之 前 就 已 将 账 页 装 订 在 一 起, 并 对 账 页 进 行 了 连 续 编 号 的 账 簿 这 种 账 簿 一 般 适 用 于 总 分 类 账 现 金 日 记 账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2) 活 页 账 活 页 账 是 在 账 簿 登 记 完 毕 之 前 并 不 固 定 装 订 在 一 起, 而 是 装 在 活 页 账 夹 中 当 账 簿 登 记 完 毕 之 后 ( 通 常 是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后 ), 才 将 账 页 予 以 装 订, 加 具 封 面, 并 给 各 账 页 连 续 编 号 各 种 明 细 分 类 账 一 般 采 用 活 页 账 形 式 (3) 卡 片 账 卡 片 账 是 将 账 户 所 需 格 式 印 刷 在 硬 卡 上 严 格 说, 卡 片 账 也 是 一 种 活 页 账, 只 不 过 它 不 是 装 在 活 页 账 夹 中, 而 是 装 在 卡 片 箱 内 在 我 国, 单 位 一 般 只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核 算 采 用 卡 片 账 形 式 二 会 计 账 簿 的 内 容 启 用 与 记 账 规 则 ( 一 ) 会 计 账 簿 的 基 本 内 容 (1) 封 面, 主 要 标 明 账 簿 的 名 称 (2) 扉 页, 主 要 列 明 科 目 索 引 账 簿 启 用 和 经 管 人 员 一 览 表 (3) 账 页, 是 账 簿 用 来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载 体, 包 括 账 户 的 名 称 登 记 账 户 的 日 期 栏 凭 证 种 类 和 号 数 栏 摘 要 栏 金 额 栏 总 页 次 分 户 页 次 等 基 本 内 容 ( 二 ) 会 计 账 簿 的 启 用 启 用 会 计 账 簿 时, 应 当 在 账 簿 封 面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和 账 簿 名 称, 并 在 账 簿 扉 页 上 附 启 用 表 启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应 当 从 第 一 页 到 最 后 一 页 顺 序 编 定 页 数, 不 得 跳 页 缺 号 使 用 活 页 式 账 页 应 当 按 账 户 顺 序 编 号, 并 须 定 期 装 订 成 册 ; 装 订 后 再 按 实 际 使 用 的 账 页 顺 序 编 定 页 码, 另 加 目 录, 记 明 每 个 账 户 的 名 称 和 页 次 ( 三 ) 会 计 账 簿 的 记 账 规 则 (1)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时, 应 当 将 会 计 凭 证 日 期 编 号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金 额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逐 项 记 入 账 内,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摘 要 清 楚 登 记 及 时 字 迹 工 整 (2) 登 记 完 毕 后, 要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并 注 明 已 经 登 账 的 符 号 表 示 已 经 记 账 (3) 账 簿 中 书 写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上 面 要 留 有 适 当 空 格, 不 要 写 满 格, 一 般 应 占 格 距 的 1/2 (4) 登 记 账 簿 要 用 蓝 黑 墨 水 或 者 碳 素 墨 水 书 写,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 银 行 的 复 写 账 簿 除 外 ) 或 者 铅 笔 书 写 (5)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用 红 色 墨 水 记 账 : 1 按 照 红 字 冲 账 的 记 账 凭 证, 冲 销 错 误 记 录 ; 2 在 不 设 借 贷 等 栏 的 多 栏 式 账 页 中, 登 记 减 少 数 ; 3 在 三 栏 式 账 户 的 余 额 栏 前, 如 未 印 明 余 额 方 向 的, 在 余 额 栏 内 登 记 负 数 余 额 ; 4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可 以 用 红 字 登 记 的 其 他 会 计 记 录 (6) 各 种 账 簿 应 按 页 次 顺 序 连 续 登 记,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如 果 发 生 跳 行 隔 页, 应 当 将 空 行 空 页 划 线 注 销, 或 者 注 明 此 行 空 白 此 页 空 白 字 样, 并 由 记 账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7) 凡 需 要 结 出 余 额 的 账 户, 结 出 余 额 后, 应 当 在 借 或 贷 等 栏 内 写 明 借 或 者 贷 等 字 样 没 有 余 额 的 账 户, 应 在 借 或 贷

27 栏 内 写 平 字, 并 在 余 额 栏 用 0 表 示 (8) 每 一 账 页 登 记 完 毕 结 转 下 页 时, 应 当 结 出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余 额, 写 在 本 页 最 后 一 行 和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过 次 页 和 承 前 页 字 样 ; 也 可 以 将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金 额 只 写 在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承 前 页 字 样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的 账 户, 结 计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本 月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账 户, 结 计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年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累 计 数 ; 对 既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也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账 户, 可 以 只 将 每 页 末 的 余 额 结 转 次 页 三 会 计 账 簿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 一 )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1.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1)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是 用 来 核 算 和 监 督 库 存 现 金 每 天 的 收 入 支 出 和 结 存 情 况 的 账 簿, 其 格 式 有 三 栏 式 和 多 栏 式 两 种 无 论 采 用 三 栏 式 还 是 多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都 必 须 使 用 订 本 账 (2)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登 记 方 法 现 金 日 记 账 由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同 现 金 收 付 有 关 的 记 账 凭 证, 按 时 间 顺 序 逐 日 逐 笔 进 行 登 记, 并 根 据 上 日 余 额 + 本 日 收 入 - 本 日 支 出 = 本 日 余 额 的 公 式, 逐 日 结 出 现 金 余 额, 与 库 存 现 金 实 存 数 核 对, 以 检 查 每 日 现 金 收 付 是 否 有 误 借 贷 方 分 设 的 多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登 记 方 法 是 : 先 根 据 有 关 现 金 收 入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收 入 日 记 账, 根 据 有 关 现 金 支 出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支 出 日 记 账, 每 日 营 业 终 了, 根 据 现 金 支 出 日 记 账 结 计 的 支 出 合 计 数, 一 笔 转 入 现 金 收 入 日 记 账 的 支 出 合 计 栏 中, 并 结 出 当 日 余 额 2.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是 用 来 核 算 和 监 督 银 行 存 款 每 日 的 收 入 支 出 和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簿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应 按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和 币 种 分 别 设 置, 每 个 银 行 账 户 设 置 一 本 日 记 账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与 现 金 日 记 账 相 同 ( 二 ) 总 分 类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1. 总 分 类 账 的 格 式 总 分 类 账 是 按 照 总 分 类 账 户 分 类 登 记 以 提 供 总 括 会 计 信 息 的 账 簿 总 分 类 账 最 常 用 的 格 式 为 三 栏 式, 设 置 借 方 贷 方 和 余 额 三 个 基 本 金 额 栏 目 2. 总 分 类 账 的 登 记 方 法 总 分 类 账 可 以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逐 笔 登 记, 也 可 以 根 据 经 过 汇 总 的 科 目 汇 总 表 或 汇 总 记 账 凭 证 等 登 记 ( 三 ) 明 细 分 类 账 的 格 式 和 登 记 方 法 1. 明 细 分 类 账 的 格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是 根 据 二 级 账 户 或 明 细 账 户 开 设 账 页, 分 类 连 续 地 登 记 经 济 业 务 以 提 供 明 细 核 算 资 料 的 账 簿, 其 格 式 有 三 栏 式 多 栏 式 数 量 金 额 式 和 横 线 登 记 式 ( 或 称 平 行 式 ) 等 多 种 (1) 三 栏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三 栏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是 设 有 借 方 贷 方 和 余 额 三 个 栏 目, 用 以 分 类 核 算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提 供 详 细 核 算 资 料 的 账 簿, 其 格 式 与 三 栏 式 总 账 格 式 相 同, 适 用 于 只 进 行 金 额 核 算

28 的 账 户 (2) 多 栏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多 栏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是 将 属 于 同 一 个 总 账 科 目 的 各 个 明 细 科 目 合 并 在 一 张 账 页 上 进 行 登 记, 适 用 于 成 本 费 用 类 科 目 的 明 细 核 算 (3) 数 量 金 额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数 量 金 额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其 借 方 ( 收 入 ) 贷 方 ( 发 出 ) 和 余 额 ( 结 存 ) 都 分 别 设 有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三 个 专 栏, 适 用 于 既 要 进 行 金 额 核 算 又 要 进 行 数 量 核 算 的 账 户 (4) 横 线 登 记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横 线 登 记 式 明 细 分 类 账 是 采 用 横 线 登 记, 即 将 每 一 相 关 的 业 务 登 记 在 一 行, 从 而 可 依 据 每 一 行 各 个 栏 目 的 登 记 是 否 齐 全 来 判 断 该 项 业 务 的 进 展 情 况 该 明 细 分 类 账 适 用 于 登 记 材 料 采 购 业 务 应 收 票 据 和 一 次 性 备 用 金 业 务 2. 明 细 分 类 账 的 登 记 方 法 不 同 类 型 经 济 业 务 的 明 细 分 类 账 可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依 据 记 账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或 汇 总 原 始 凭 证 逐 日 逐 笔 或 定 期 汇 总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债 权 债 务 等 明 细 账 应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 库 存 商 品 原 材 料 产 成 品 收 发 明 细 账 以 及 收 入 费 用 明 细 账 可 以 逐 笔 登 记, 也 可 定 期 汇 总 登 记 四 对 账 ( 一 ) 账 证 核 对 账 证 核 对 是 指 核 对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的 时 间 凭 证 字 号 内 容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记 账 方 向 是 否 相 符 ( 二 ) 账 账 核 对 账 账 核 对 是 指 核 对 不 同 会 计 账 簿 之 间 的 账 簿 记 录 是 否 相 符 包 括 : (1) 总 分 类 账 簿 有 关 账 户 的 余 额 核 对 ; (2) 总 分 类 账 簿 与 所 属 明 细 分 类 账 簿 核 对 ; (3) 总 分 类 账 簿 与 序 时 账 簿 核 对 ; (4) 明 细 分 类 账 簿 之 间 的 核 对 ( 三 ) 账 实 核 对 账 实 核 对 是 指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债 权 债 务 等 账 面 余 额 与 实 有 数 额 之 间 的 核 对 包 括 : (1) 现 金 日 记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库 存 现 金 数 额 是 否 相 符 ; (2)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的 余 额 是 否 相 符 ; (3)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的 实 有 数 额 是 否 相 符 ; (4)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明 细 账 账 面 余 额 与 对 方 单 位 的 账 面 记 录 是 否 相 符 五 错 账 更 正 方 法 账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不 准 涂 改 挖 补 刮 擦 或 者 用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不 准 重 新 抄 写, 必 须 按 下 列 方 法 更 正 : ( 一 ) 划 线 更 正 法 在 结 账 前 发 现 账 簿 记 录 有 文 字 或 数 字 错 误, 而 记 账 凭 证 没 有 错 误, 采 用 划 线 更 正 法 更 正 时, 可 在 错 误 的 文 字 或 数 字 上 划 一 条 红 线,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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