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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湫区 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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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專 輯 委 託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執 行 機 關 : 台 灣 流 行 病 學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00 年 月
2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感 謝 所 有 人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國 民 健 康 局 蕭 美 玲 副 署 長 邱 淑 媞 局 長 徐 瑞 祥 組 長 陳 姿 伶 科 長 胡 文 琳 薦 任 技 士 三 高 研 究 小 組 主 持 人 孫 建 安 教 授 研 究 員 白 其 卉 副 教 授 游 山 林 助 理 教 授 簡 國 龍 副 教 授 曾 慶 孝 副 教 授 蘇 大 成 助 理 教 授 黃 麗 卿 醫 師 湯 澡 薰 教 授 朱 基 銘 助 理 教 授 楊 燦 助 理 教 授 蔡 住 當 助 理 教 授 小 組 成 員 符 晴 雯 陳 玉 欣 王 玉 皎 黃 麗 菁 楊 詠 茹 朱 妙 慧 白 其 怡 劉 宛 昀 許 淑 靖 吳 佩 珊 羅 玉 玲 吳 采 純 楊 舒 安 劉 美 容 張 弘 潔 丁 德 天 洪 聖 慈 宋 墨 莊 報 告 撰 寫 白 其 卉 副 教 授 王 玉 皎 湯 澡 薰 教 授 孫 建 安 教 授 調 查 人 員 丁 敏 倩 尹 淑 媛 巴 秀 美 毛 金 梅 王 玉 芬 王 芳 時 王 錦 淑 史 治 滿 朱 若 慈 何 梨 禎 吳 采 純 吳 國 星 呂 孟 薇 呂 素 娥 呂 燕 婷 李 桂 蘭 李 靜 宜 杜 珍 珍 杜 曉 艷 沈 瑞 棠 罕 淑 君 林 吟 真 林 美 女 林 淑 美 林 淑 慧 邱 月 珠 邱 玉 琴 邱 佳 慧 邱 惠 娟 邱 靖 月 施 文 萍 施 美 玲 洪 沛 宜 范 翠 玉 倪 竹 英 高 秀 瑜 張 育 娟 張 怡 雅 張 嘉 琪 張 錦 智 莊 素 玲 許 文 施 許 素 貞 許 琴 佩 許 開 榮 郭 孟 華 陳 文 燕 陳 秀 媛 陳 秀 蓮 陳 秀 環 陳 金 枝 陳 俞 文 陳 春 靜 陳 秋 滿 陳 美 利 陳 香 燕 陳 燕 秋 陳 麗 專 曾 秀 芬 黃 巧 媛 黃 秀 菊 黃 桂 珍 黃 梅 櫻 黃 淑 珍 黃 琅 美 黃 勝 莉 黃 詩 淇 黃 錦 平 黃 麗 卿 楊 東 林 楊 素 真 楊 雅 媚 葉 春 鳳 葉 瑞 棻 詹 玉 蓮 廖 燕 玉 廖 麗 琴 劉 映 佳 劉 美 貞 劉 慧 如 劉 錦 蘭 潘 秀 華 蔡 美 緞 蔡 梅 蕊 蔡 慧 珍 鄭 正 芬 鄭 艾 凌 鄭 秀 鳳 鄭 幸 連 鄭 惠 容 鄧 盡 妹 蕭 琅 文 戴 瑋 儒 謝 玉 梅 謝 佳 倫 謝 明 君 謝 秋 英 謝 美 容 謝 美 珠 鍾 筱 懿 鍾 麗 素 鍾 麗 嬌 簡 嘉 慧 羅 桂 玲 蘇 香 如 蘇 碧 卿 宋 黃 素 貞 林 張 純 美 張 簡 美 霞 許 祉 陳 好 陳 里 劉 珮 致 謝 潘 文 涵 教 授
3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Abstract... 2 第 一 章 前 言... 4 第 二 章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6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6 第 二 節 個 案 基 本 描 述 與 品 質 監 測 結 果... 2 第 三 節 信 效 度 研 究 第 四 節 討 論 第 五 節 參 考 資 料 第 三 章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五 年 累 積 發 生 率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結 果 第 四 節 討 論 第 五 節 參 考 文 獻 第 四 章 三 高 個 案 之 心 臟 病 腦 中 風 腎 臟 病 發 生 率 及 全 死 因 死 亡 率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結 果... 7 第 四 節 討 論 第 五 節 參 考 文 獻 第 五 章 三 高 個 案 之 醫 療 資 源 耗 用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結 果 第 四 節 討 論 第 五 節 參 考 文 獻 第 六 章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代 謝 性 症 候 群 及 慢 性 i
4 腎 臟 病 之 盛 行 率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結 果... 2 第 四 節 討 論 第 五 節 參 考 文 獻... 6 第 七 章 總 結 與 建 議 ii
5 表 目 錄 表 2-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之 抽 樣 分 布... 7 表 2-2 檢 體 包 含 項 目 及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4 表 2-3 各 項 檢 體 檢 驗 方 法... 6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調 查 研 究 收 案 完 成 率.. 23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三 高 )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與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在 性 別 分 佈 之 比 較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三 高 )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與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在 年 齡 分 佈 之 比 較 表 2-7 地 區 別 問 卷 失 誤 百 分 比 表 2-8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述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表 2-9 男 性 按 年 齡 BMI 與 腹 部 肥 胖 分 層 後,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述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3 表 2-0 女 性 按 年 齡 BMI 與 腹 部 肥 胖 分 層 後,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報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表 2- 校 正 後 之 BMI 所 估 計 之 盛 行 率 敏 感 度 及 特 異 度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46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5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5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iii
6 表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發 生 高 血 脂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發 生 高 血 脂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個 案 於 2002~2007 年 罹 患 心 臟 病 之 發 生 率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個 案 於 2002~2007 年 罹 患 腦 中 風 之 發 生 率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個 案 於 2002~2007 年 罹 患 腎 臟 病 之 發 生 率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個 案 於 2002~2006 年 之 全 死 因 死 亡 率 表 年 高 血 壓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2 表 年 高 血 壓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年 高 血 壓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3 表 年 高 血 壓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年 高 血 糖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4 表 年 高 血 糖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年 高 血 糖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5 表 年 高 血 糖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年 高 血 脂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6 表 年 高 血 脂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年 高 血 脂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次 數 之 比 較 分 析 87 表 年 高 血 脂 盛 行 個 案 及 非 三 高 個 案 的 總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比 較 分 析 表 5-3 三 高 個 案 人 口 特 質 分 佈 表 5-4 三 高 個 案 醫 療 利 用 分 佈 表 5-5 三 高 個 案 醫 療 利 用 成 本 分 析 表 5-6 三 高 個 案 健 保 利 用 分 析 表 5-7 三 高 個 案 疾 病 成 本 (Disease burden) 分 析 iv
7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5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標 準 化...6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邊 際 型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7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盛 行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9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盛 行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血 糖 耐 受 性 不 良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罹 患 高 血 糖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罹 患 高 血 糖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三 酸 甘 油 酯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低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脂 盛 行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一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脂 盛 行 之 危 險 因 子 多 變 項 分 析 - 模 式 二 v
8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代 謝 症 候 群 ( 依 NCEP-ATP III 之 定 義 )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代 謝 症 候 群 ( 依 NCEP-ATP III 之 定 義 )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標 準 化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代 謝 症 候 群 ( 依 衛 生 署 之 定 義 )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之 分 佈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代 謝 症 候 群 ( 依 衛 生 署 之 定 義 ) 盛 行 率, 依 年 齡 標 準 化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慢 性 腎 臟 病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期 別 之 分 佈 表 年 與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及 代 謝 症 候 群 盛 行 率 之 比 較 表 6-6- 台 灣 地 區 近 5 年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表 台 灣 地 區 近 5 年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之 比 較 vi
9 圖 目 錄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工 作 職 責 分 配... 8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之 工 作 流 程... 9 圖 2-3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SBP 及 DBP 之 差 值... 8 圖 2-4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之 差 值... 8 圖 2-5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腰 臀 圍 之 差 值... 9 圖 2-6 按 批 次 之 問 卷 失 誤 百 分 比 圖 2-7 血 壓 值 尾 數 分 佈 圖 2-8 男 女 性 按 肥 胖 程 度 之 量 測 BMI 與 自 報 BMI 差 值 箱 型 圖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發 生 率 圖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發 生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圖 4- 三 高 盛 行 個 案 的 全 死 因 心 臟 病 腦 中 風 腎 臟 病 危 險 示 意 圖.. 74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4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4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盛 行 率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3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三 酸 甘 油 酯 盛 行 率, 依 性 別 年 齡 之 分 佈... 3 圖 年 每 0 歲 平 均 血 壓 血 糖 及 血 脂 之 變 化 vii
10 附 錄 附 錄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高 血 壓 盛 行 率 調 查 之 抽 樣 鄉 鎮 一 覽 表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於 2002~2006 年 之 死 因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調 查 研 究 各 樣 本 地 區 收 案 完 成 率 附 錄 4 本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附 錄 5 研 究 變 項 及 其 操 作 型 定 義 附 錄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發 生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糖 發 生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發 生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壓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地 區 之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收 縮 壓 與 舒 張 壓 百 分 位 一 覽 表 附 錄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糖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地 區 之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糖 百 分 位 一 覽 表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中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及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之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依 性 別 年 齡 社 經 地 位 地 區 之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中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及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之 百 分 位 一 覽 表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壓 類 型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血 糖 異 常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高 血 脂 血 中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及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異 常 人 數 分 佈 附 錄 年 台 灣 地 區 20 歲 以 上 居 民 之 代 謝 症 候 群 異 常 人 數 分 佈.. 28 viii
11 中 文 摘 要 本 計 畫 是 以 2002 年 完 成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簡 稱 三 高 ) 盛 行 率 調 查 完 整 收 案 之 6,600 名 社 區 居 民 為 調 查 基 礎, 進 行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健 康 居 民 的 三 高 發 生 率, 及 三 高 盛 行 者 的 三 高 醫 療 耗 費 情 形 與 其 心 臟 病 腦 中 風 腎 臟 病 發 生 狀 況 本 計 畫 透 過 資 料 勾 稽 與 家 戶 訪 視 完 成 追 蹤 本 計 畫 首 先 針 對 2002 年 6600 名 三 高 計 畫 之 完 訪 個 案 進 行 2002 至 2006 年 之 資 料 勾 稽 工 作 另 在 扣 除 掉 已 死 亡 個 案 遷 移 個 案 及 無 法 聯 絡 個 案 後, 於 96 年 6 月 至 97 年 5 月 間 針 對 5,943 位 研 究 個 案 進 行 收 案 調 查, 以 分 析 2007 年 三 高 發 生 率 及 危 險 因 子 本 計 畫 於 收 案 期 間 完 成 4,682 人 (78.8%) 問 卷 訪 視 4,650 人 (78.2%) 血 壓 測 量 4,48 人 (74.3%) 血 液 體 檢 收 集 和 4,425 人 (74.5%)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其 中 有 4,388 人 (73.8%) 完 成 前 述 四 項 資 料 和 檢 體 收 集 本 計 畫 是 依 據 美 國 JNC VII 之 標 準 來 定 義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40mmHg 或 舒 張 壓 90mmHg 或 服 用 降 血 壓 藥 物, 依 據 美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997 年 發 表 之 診 斷 標 準 來 定 義 高 血 糖 : 禁 食 血 漿 血 糖 26mg/dL 或 服 用 降 血 糖 藥 物, 依 據 美 國 NCEP-ATP III 之 標 準 來 定 義 高 血 脂 : 禁 食 血 清 總 膽 固 醇 (TC) 240mg/dL 或 禁 食 血 清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HDL-C) 40mg/dL 或 禁 食 血 清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LDL-C) 60mg/dL 或 禁 食 血 清 三 酸 甘 油 酯 (TG) 200mg/dL 或 服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研 究 結 果 顯 示,2002 年 時 5 歲 以 上 之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五 年 累 積 發 生 率 分 別 為 三 高 盛 行 個 案 五 年 內 發 生 心 臟 病 腦 中 風 腎 臟 病 以 及 全 因 死 亡 的 危 險 性 顯 著 高 於 非 三 高 個 案 ; 其 醫 療 耗 費 情 形 ( 包 括 : 總 門 診 次 數 總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總 住 院 次 數 總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均 顯 著 高 於 非 三 高 個 案 2007 年 20 歲 以 上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TC 高 LDL-C 低 HDL-C 高 TG 之 盛 行 率 分 別 為 27.7% 9.5%.2% 7.8% 0.% 5.3% 若 以 WHO 2000 年 人 口 作 為 標 準 人 口 進 行 年 齡 標 準 化, 並 以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之 盛 行 率 為 比 較 基 準, 發 現 年 期 間, 國 人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LDL-C 之 盛 行 率 有 上 升 之 趨 勢, 而 高 TC 高 TG 和 低 HDL-C 之 盛 行 率 有 輕 微 下 降 之 趨 勢 國 人 代 謝 症 候 群 之 盛 行 率 為 9.%(NCEP-ATP III 之 定 義 ) 或 2.8%( 衛 生 署 之 定 義 ) 國 人 第 期 至 第 5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盛 行 率 分 別 為.3%.5% 7.9% 0.4% 和 0.2% 三 高 盛 行 率 和 發 生 率 之 危 險 因 子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除 了 性 別 年 齡 外, 肥 胖 ( 一 般 肥 胖 或 腹 部 肥 胖 ) 和 三 高 家 族 史 是 三 高 盛 行 率 和 發 生 率 的 顯 著 危 險 因 子 關 鍵 詞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發 生 率, 盛 行 率, 危 險 因 子
12 Abstract Data from a nationwide population-based prevalence survey of high blood pressure, hyperglycemia, and high blood lipid profile(in abbreviation of Triple-High status) among 6,600 subjects in Taiwan were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incidence of the Triple-High status and associated factors in the Taiwanese population. The subjects who were free of the Triple-High in the initial prevalence survery in 2002 was used to study the incidence and risk factors of the Triple-High and the utility of medical care. Of those 5943 alive intended to follow, the number of subjects completed questionnaire interview, measurement of blood pressure, and collection of blood and urine samples was 4,682(78.8%), 4,650(78.2%), 4,48(74.3%), and 4,425(74.5%), respectively.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were adopted in this study to define the Triple-High status. High blood pressure was defined as systolic blood pressure 40mmHg or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90mmHg or use of anti-hypertensive medications; hyperglycemia was defined as fasting glucose level 26mg/dL or use of anti-hyperglycemic drugs; high blood lipid profile included serum total cholesterol(tc) 240mg/dL or HDL-C 40mg/dL or LDL-C 60mg/dL or TG 200mg/dL or use of lipid-lowering drugs. During 5 years follow-up, the overall incidences of high blood pressure, hyperglycemia, and high blood lipid profile were , respectively. While the utilities and expenditures of medical care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in subjects with the Triple-High than in those without the Triple-High during the same study period. The prevalent subjects with Triple-High had higher relative risk of all-cause death, heart disease, stroke and renal disease then those without Triple-High. Our results emphasize the urgent need to develop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the prevention, detec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riple-High in Taiwan. The overall prevalences of high blood pressure, hyperglycemia, and high blood TC, LDL-C, and TG and low blood HDL-C were 27.7%, 9.5%,.2%, 7.8%, 5.3%, and 0.%, respectively. The age standardized prevalences of high blood pressure, hyperglycemia, high blood LDL-C were higher in 2007 than those in Whereas, the prevalences of cholesterolemia, triglyceridemia, and low levels of HDL-C were decreased between 2002 and The results of multivariate analyses indicated that BMI and family history of hypertension and/or diabetes mellitus were the significant factors 2
13 associated with high prevalence and incidence of the Triple-High status. With respect to the status of metabolic syndrome, the prevalences of metabolic syndrome were 9.%(according to the NCEP-ATP III criteria) or 2.8%(according to the criteria of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in Taiwan), respectively. In addition, the stage-specific prevalence of CKD was.3% for stage,.5% for stage 2, 7.9% for stage 3, 0.4% for stage 4, and 0.2% for stage 5. Our results emphasize the urgent need to develop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the prevention, detec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riple-High in Taiwan. Keywords:high blood pressure, hyperglycemia, high blood lipid profile, incidence, prevalence, risk factors 3
14 第 一 章 前 言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生 活 型 態 及 疾 病 型 態 逐 漸 改 變, 國 人 的 十 大 死 因, 由 民 國 4 年 以 傳 染 性 疾 病 為 主, 轉 變 為 以 慢 性 退 行 性 疾 病 為 主, 其 中 尤 以 心 臟 血 管 腦 血 管 疾 病 最 為 顯 著, 也 最 為 重 要 根 據 民 國 94 年 台 灣 地 區 死 因 分 佈 顯 示, 腦 血 管 疾 病 心 臟 病 高 血 糖 腎 炎 腎 徵 候 群 腎 病 變 及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死 亡 占 總 死 亡 之 3.3% 由 於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在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腦 血 管 疾 病 病 程 發 展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有 鑑 於 此, 衛 生 署 將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及 高 血 脂 的 防 治, 列 為 國 民 保 健 計 畫 之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計 畫 的 重 要 工 作 台 灣 地 區 在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簡 稱 三 高 ) 等 三 種 症 狀 的 研 究 早 已 蓬 勃 發 展, 尤 其 是 三 者 與 其 他 疾 病 之 相 關 造 成 心 血 管 及 腦 血 管 病 變 的 可 能 致 病 機 轉, 以 及 病 人 的 診 斷 與 後 續 治 療, 均 已 能 在 臨 床 上 提 供 比 過 去 更 有 效 的 預 防 策 略 與 醫 療 協 助 但 真 正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抽 樣 收 案, 並 建 立 具 有 族 群 代 表 性 的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研 究 及 盛 行 率 調 查 工 作, 雖 應 為 臨 床 研 究 及 政 策 研 擬 的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但 此 種 大 規 模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需 要 耗 費 龐 大 的 人 力 與 物 力, 因 此 一 直 遲 遲 無 法 以 全 台 灣 地 區 的 規 模 進 行 直 到 民 國 9 年,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台 灣 公 共 衛 生 學 會 執 行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調 查, 才 有 以 全 國 國 民 為 調 查 基 礎 的 研 究 報 告 雖 然 許 多 三 高 的 研 究 早 已 蓬 勃 發 展, 但 與 其 相 關 之 慢 性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經 濟 成 本 耗 損 的 研 究, 尚 不 多 見 根 據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2003 年 的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約 有 6 千 2 百 億, 占 了 台 灣 地 區 當 年 度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6%, 平 均 每 人 花 費 2 萬 7 千 元 (89 美 金 ) 在 醫 療 保 健 上, 且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每 年 穩 定 成 長, 即 使 是 在 2000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呈 現 負 成 長 的 時 期,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仍 有 6.8% 的 成 長 率 因 此, 若 能 進 一 步 精 確 的 呈 現 出 世 代 研 究 之 醫 療 耗 費 情 形, 並 將 三 高 的 醫 療 耗 損 狀 態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必 然 有 助 於 衛 生 政 策 的 制 定 初 級 預 防 的 推 行 與 臨 床 治 療 模 式 的 修 正, 以 減 少 醫 療 支 出 與 社 會 負 擔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 以 下 簡 稱 4
15 第 二 次 三 高 調 查 ) 的 研 究 對 象 乃 延 續 民 國 9 年 2002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盛 行 調 查 研 究 ( 以 下 簡 稱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 的 同 一 群 世 代, 並 承 續 民 國 9 年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的 檢 測 項 目, 再 次 進 行 多 種 體 位 測 量 及 血 液 生 化 測 量, 並 加 入 尿 液 篩 檢, 盼 能 透 過 生 物 指 標 之 分 析, 了 解 此 一 世 代 在 新 發 三 高 的 發 生 率 三 高 之 盛 行 分 布 狀 況 以 及 三 高 盛 行 者 的 後 續 疾 病 狀 況, 進 行 其 三 高 盛 行 率 相 關 危 險 因 子 醫 療 耗 費 情 形, 以 供 政 策 參 考 5
16 第 二 章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本 章 節 將 介 紹 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收 案 完 成 度 與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之 比 較, 以 及 各 種 測 量 的 信 效 度 研 究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延 用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之 抽 樣 架 構 來 進 行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三 高 盛 行 率 及 發 生 率 之 估 計 和 三 高 對 於 居 民 健 康 狀 況 影 響 之 評 估 一 研 究 母 群 本 計 畫 母 群 體 定 義 為 民 國 9 年 台 灣 地 區 具 有 國 籍, 設 有 戶 籍, 年 齡 在 5 歲 以 上 之 國 民, 且 民 國 96 年 時 仍 居 住 於 台 灣 地 區 二 抽 樣 方 式 民 國 9 年 三 高 計 畫 是 依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進 行 之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抽 樣 原 理 和 架 構 進 行 抽 樣 而 本 計 畫 是 以 民 國 9 年 三 高 計 畫 中 完 成 問 卷 訪 視 血 壓 測 量 及 收 取 血 液 和 尿 液 檢 體 訪 視 之 樣 本 進 行 本 計 畫 的 調 查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是 從 台 灣 地 區 359 個 鄉 鎮 市 區, 依 所 屬 地 域 的 不 同 ( 分 別 為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台 北 縣 與 基 隆 市 桃 竹 苗 中 彰 投 雲 嘉 南 高 屏 澎 以 及 宜 花 東 ) 分 成 七 個 單 獨 的 抽 樣 層, 依 據 統 計 抽 樣 原 理, 從 中 選 出 88 個 鄉 鎮 市 區, 最 後 再 從 這 88 個 樣 本 區 依 每 個 地 區 人 口 數 的 多 寡, 於 其 中 各 抽 出 32 個 到 76 個 不 等 的 家 戶, 台 灣 地 區 合 計 共 抽 出 6,600 個 樣 本 家 戶, 此 即 為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之 抽 樣 母 群 體 民 國 9 年 三 高 計 畫 針 對 此 6,600 個 抽 樣 母 群 體 之 樣 本 家 戶, 仿 照 原 訂 之 統 計 抽 樣 原 理, 於 大 台 北 都 會 層 中, 以 原 選 定 之 20 個 區 域, 隨 機 選 取 /2 鄰 數, 同 一 鄰 中 所 有 家 戶 全 選 ; 在 其 他 層 別 ( 包 含 台 北 縣 與 基 隆 市 桃 竹 苗 中 6
17 彰 投 雲 嘉 南 高 屏 澎 以 及 宜 花 東 等 六 層 ) 則 隨 機 選 取 /2 之 鄉 鎮 市 區, 其 中 所 有 鄰 數 之 所 有 家 戶, 全 數 選 入 該 計 畫, 共 抽 選 出 2 個 縣 市,54 個 鄉 鎮 市 區 ( 詳 見 附 錄 抽 樣 鄉 鎮 一 覽 表,P.83), 共 824 鄰 其 抽 樣 分 布 如 表 2- 所 示 表 2-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之 抽 樣 分 布 分 層 地 區 抽 樣 法 原 鄰 數 抽 樣 鄰 數 I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隨 機 選 取 /2 鄰 數, 家 戶 全 選 II 台 北 縣 與 基 隆 市 隨 機 選 取 /2 之 鄉 鎮 市 4 57 III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區, 所 有 抽 出 之 鄰 數 家 戶 全 選 IV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V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VI 高 雄 屏 東 澎 湖 VII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總 計, 三 訪 視 期 間 由 民 國 96 年 6 月 開 始 至 97 年 5 月 止, 共 計 2 個 月 四 調 查 之 執 行 方 式 ( 一 ) 收 案 本 研 究 主 要 執 行 單 位 及 人 員 相 當 多, 包 含 國 民 健 康 局 研 究 中 心 督 導 衛 生 局 特 約 訪 問 員 等, 研 究 中 心 尚 包 含 行 政 小 組 資 料 處 理 小 組 及 中 心 實 驗 室, 特 約 訪 問 員 包 括 衛 生 所 訪 員 ( 包 括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醫 檢 師 等 ) 以 及 非 衛 生 所 訪 員 ( 已 退 休 之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護 士 醫 檢 師 以 及 一 般 訪 員 ) 各 單 位 間 之 工 作 職 責 關 係 見 圖 2- 計 畫 之 實 施 步 驟 包 含 計 畫 籌 畫 訪 視 工 作 之 行 政 協 調 訪 員 訓 練 及 收 案 測 量 之 標 準 化 進 行 家 戶 訪 視 與 採 檢 實 驗 室 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問 卷 及 檢 驗 之 資 料 管 理 及 資 料 品 管 工 作 個 案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之 寄 發 陽 性 個 案 之 電 訪 追 蹤 與 衛 教 圖 2-2 為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執 行 步 驟 7
18 A 健 康 局 C 督 導 衛 生 局 D 特 約 訪 問 員 B 研 究 中 心 D 衛 生 所 訪 員 D2 非 衛 生 所 訪 員 B 行 政 小 組 B2 資 料 處 理 小 組 B3 中 心 實 驗 室 A 計 畫 目 的 之 擬 定 行 政 指 導 與 協 調 支 援 C 協 調 轄 區 內 各 收 案 衛 生 所 人 力 之 配 合 調 查 各 收 案 衛 生 所 研 究 硬 體 之 現 況 協 調 轄 區 內 行 政 資 源 與 配 合 B 特 約 訪 問 員 訓 練 之 規 劃 執 行 調 查 所 需 資 源 工 具 採 購 與 發 放 所 有 資 料 之 建 檔 與 核 校 個 案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之 寄 發 陽 性 個 案 之 電 話 追 蹤 及 衛 教 檢 體 檢 測 及 品 管 D 社 區 收 案 問 卷 及 檢 體 的 整 合 寄 送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工 作 職 責 分 配 8
19 取 得 9 年 三 高 計 畫 家 戶 個 案 資 料, 加 以 更 新 建 立 訪 視 名 冊 設 立 督 導 團 隊 和 種 子 訓 練 教 師 ( 負 責 訪 視 及 採 檢 技 巧 訓 練 跟 訪 抽 訪 及 過 錄, 增 進 資 料 收 集 的 品 質 ) 完 成 訪 員 訓 練, 寄 發 訪 視 通 知 並 聯 繫 訪 視 時 間 進 行 血 壓 測 量 血 及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問 卷 訪 問 及 體 位 測 量 督 導 跟 訪 / 抽 訪 / 過 錄 成 功 每 兩 週 寄 出 完 成 問 卷 表 單 及 檢 體 失 敗 蒐 集 未 受 檢 原 因 抽 訪 研 究 中 心 清 點 問 卷 表 單 及 檢 體 檢 體 檢 驗 結 果 所 有 資 料 之 建 檔 與 核 校 整 合 檢 體 結 果 有 問 題 資 料 再 訪 複 訪 以 掛 號 寄 發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給 受 訪 個 案 由 研 究 中 心 針 對 陽 性 個 案 進 行 電 訪 追 蹤 與 衛 教 研 究 中 心 清 整 資 料 串 連 健 保 資 料 庫 資 料 分 析 與 報 告 撰 寫 圖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之 追 蹤 調 查 研 究 之 工 作 流 程 9
20 本 計 畫 以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中 完 成 問 卷 訪 視 血 壓 測 量 及 血 液 和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者 為 本 次 追 蹤 調 查 之 收 案 對 象, 以 個 人 為 調 查 單 位, 共 計 6,600 人 從 國 民 健 康 局 取 得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之 家 戶 個 案 資 料 檔 死 亡 檔 及 最 新 戶 政 資 料 後, 進 行 調 查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之 重 整 與 更 新, 製 作 成 訪 視 名 冊, 由 接 受 完 整 訪 員 訓 練 之 特 約 訪 問 員 進 行 收 案, 特 約 訪 問 員 於 收 案 一 週 前 寄 出 訪 視 通 知 單, 並 於 收 案 通 知 之 日 期 前, 以 電 話 或 親 訪 方 式 與 受 訪 者 說 明 簡 介 計 畫 目 的, 解 說 調 查 性 質 及 所 需 配 合 事 項, 並 徵 求 個 案 參 與 之 意 願, 並 約 定 進 行 訪 視 及 收 集 檢 體 之 時 間 進 行 之 家 戶 訪 視 過 程 及 完 成 時 間 或 未 完 成 之 原 因, 應 記 錄 於 家 戶 追 蹤 單 上 抽 取 血 液 及 收 集 尿 液 應 按 標 準 化 之 手 續 進 行, 並 全 程 於 -20 下 儲 存, 於 -20 ~-40 之 下 運 送 血 壓 及 體 位 亦 需 按 標 準 程 序 進 行 測 量 每 兩 週 將 完 成 之 問 卷 同 意 書 血 清 和 尿 液 檢 體 寄 送 研 究 中 心 ( 二 ) 追 蹤 本 計 畫 於 受 訪 者 接 受 家 訪 後 一 個 月, 也 就 是 檢 體 寄 出 後 兩 週 內 完 成 檢 體 檢 測, 並 將 結 果 連 同 衛 教 資 料, 以 掛 號 信 函 直 接 將 報 告 寄 至 受 訪 家, 研 究 中 心 於 收 到 報 告 兩 週 後 以 電 話 進 行 陽 性 個 案 之 追 蹤 訪 視 五 測 量 項 目 及 方 法 ( 一 ) 家 戶 及 個 案 定 義 民 國 9 年 三 高 盛 行 率 調 查 在 進 行 訪 視 時 係 以 家 戶 為 調 查 單 位, 將 家 戶 中 所 有 5 歲 以 上 並 於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 中 完 成 訪 視 者 予 以 全 數 收 案 受 訪 者 不 論 是 否 配 合 收 案 抽 血, 若 已 確 實 追 踪 訪 視, 遇 調 查 對 象 本 人, 確 知 仍 居 住 原 該 址 便 為 已 接 觸 個 案 ; 若 抽 樣 家 戶 仍 存 在, 但 確 知 個 案 失 蹤 或 任 何 理 由 導 致 無 法 在 結 案 前 進 行 接 觸, 則 為 無 法 接 觸 個 案 遷 移 家 戶 中 之 遷 移 個 案 仍 進 行 訪 視 符 合 下 列 四 種 定 義 者, 則 為 放 棄 個 案 :() 無 電 話 或 前 往 該 地 址 後 確 知 該 地 址 無 此 家 戶, (2) 於 不 同 月 份, 至 少 首 訪 三 次 而 無 法 聯 繫 任 何 相 關 成 員 之 個 案,(3) 抽 樣 家 戶 仍 存 在, 但 其 中 某 位 ( 或 某 些 ) 成 員 因 嫁 娶 出 國 出 遊 外 地 讀 書 遷 出 長 年 居 住 國 外 長 期 居 住 於 醫 療 院 所 或 照 護 安 養 機 構 等 無 法 於 結 案 前 進 行 訪 視,(4) 確 知 受 訪 者 已 失 蹤 或 死 亡 0
21 第 二 期 三 高 除 延 用 此 一 調 查 家 戶 及 個 案 之 定 義, 尚 新 增 兩 項 定 義 :() 若 個 案 遷 移 至 本 計 畫 涵 蓋 之 調 查 鄉 鎮 市 區, 視 為 遷 移 個 案 仍 進 行 訪 視 ; (2) 若 遷 移 至 本 計 畫 涵 蓋 之 調 查 鄉 鎮 市 區 以 外 者, 視 為 放 棄 個 案 ( 二 ) 問 卷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包 含 所 有 收 案 者 收 案 時 之 面 訪 問 卷 以 及 僅 供 陽 性 個 案 使 用 之 電 訪 問 卷 本 問 卷 必 須 由 本 人 回 答 除 非 符 合 下 述 三 種 條 件, 否 則 不 得 代 答 尋 找 代 訪 者, 必 須 填 具 清 楚 的 原 因 可 由 他 人 代 訪 的 三 種 條 件 :() 重 病 或 身 體 虛 弱 體 力 無 法 支 持 ; (2) 重 聽 耳 聾 或 啞 巴 ; (3) 精 神 有 問 題 或 心 智 不 正 常 代 答 的 優 先 順 序, 依 個 案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條 件 為 :() 主 要 照 顧 者 與 個 案 具 親 屬 關 係, 則 優 先 成 為 代 答 者 ; (2) 若 主 要 照 顧 者 與 個 案 不 具 親 屬 關 係 或 個 案 無 主 要 照 顧 者 : 受 訪 者 的 配 偶 受 訪 者 的 父 母 親 受 訪 者 的 20 歲 以 上 子 女 受 訪 者 的 同 住 之 20 歲 以 上 兄 弟 姐 妹 受 訪 者 具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且 同 住 的 照 顧 者 ( 請 註 明 關 係 ) 本 份 面 訪 問 卷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含 下 面 0 項 :. 取 得 受 試 者 同 意 並 簽 署 同 意 書 2. 確 認 受 試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變 動 3. 收 取 健 康 行 為 運 動 習 慣 等 生 活 型 態 資 料 4. 收 取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高 尿 酸 中 風 心 臟 病 及 腎 臟 病 之 個 人 疾 病 狀 況 5. 收 取 家 族 大 小 及 父 母 和 手 足 中 之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高 血 脂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中 風 高 尿 酸 及 洗 腎 之 個 人 疾 病 狀 況 6. 針 對 女 性, 詢 問 生 理 期 及 女 性 賀 爾 蒙 之 使 用 7. 收 集 體 位 脈 搏 及 血 壓 測 量 情 況 及 數 據 8. 收 取 影 響 血 清 測 量 之 各 種 狀 況, 含 禁 食 及 用 藥 9. 收 集 訪 視 過 程 之 狀 況 0. 收 取 以 油 鹽 攝 取 量 為 主 之 飲 食 習 慣 資 料 追 蹤 問 卷 分 為 用 於 新 發 陽 性 個 案 與 盛 行 個 案, 以 電 話 追 蹤 方 式 進 行 新
22 發 陽 性 個 案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有 確 認 收 到 檢 驗 報 告 詢 問 就 醫 狀 況 ; 盛 行 個 案 問 卷 內 容 主 要 有 提 醒 定 期 就 醫 追 蹤 檢 查 閱 讀 寄 發 的 衛 教 手 冊 詢 問 就 醫 次 數 就 醫 花 費 醫 療 消 費 行 為 ( 三 )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身 高 測 量 工 具 為 採 用 精 確 度 至 0. 公 分 之 身 高 量 尺 ( 共 90 公 分 ), 測 量 結 果 之 判 讀, 數 據 精 準 至 0. 公 分 測 量 步 驟 為 : 請 受 試 者 脫 鞋 及 厚 襪 子, 背 對 身 高 量 尺 且 筆 直 站 立, 重 量 平 均 分 布 於 兩 腳, 手 臂 沿 著 軀 幹 旁 自 然 下 垂, 手 掌 面 向 大 腿, 腳 後 跟 併 攏, 兩 腳 掌 打 開 呈 60 度 角, 腳 後 跟 臀 部 肩 胛 頭 部 均 貼 緊 身 高 量 尺, 兩 眼 向 前 平 視, 緩 慢 移 動 壓 克 力 板 輕 壓 頭 頂 和 身 高 量 尺 成 直 角, 眼 耳 線 和 壓 克 力 板 平 行, 讀 取 壓 克 力 板 停 止 處 的 刻 度 若 受 訪 個 案 不 適 站 立, 則 請 個 案 回 憶 最 近 一 次 測 得 身 高 記 錄, 然 後 註 明 經 回 憶 描 述 並 於 理 由 處 說 明 原 因 體 重 測 量 工 具 採 用 精 確 度 至 0.5 公 斤 之 TANITA 電 子 體 重 計 HD-309, 測 量 結 果 之 判 讀, 數 據 精 準 至 0. 公 斤 測 量 步 驟 為 : 請 受 試 者 脫 鞋 及 襪 子, 步 上 體 重 計 之 正 中 央 處, 站 立 時 重 量 平 均 分 布 於 兩 腳, 兩 眼 向 前 平 視, 靜 止 站 立 直 到 體 重 計 之 數 值 不 再 變 動 後 讀 取 數 據 若 受 訪 個 案 不 適 站 立 或 是 懷 孕 女 性, 則 請 個 案 回 憶 最 近 一 次 ( 懷 孕 女 性 請 回 憶 懷 孕 前 之 最 近 一 次 ) 測 得 體 重 記 錄, 然 後 註 明 經 回 憶 描 述 並 於 理 由 處 說 明 原 因 ( 四 ) 腰 臀 圍 測 量 測 量 工 具 為 採 用 精 確 度 至 0. 公 分 之 軟 皮 尺, 測 量 結 果 之 判 讀, 數 據 精 準 至 0. 公 分 第 次 腰 圍 測 量, 測 量 腰 部 轉 折 點, 其 測 量 步 驟 為 : 請 受 試 者 輕 鬆 站 立, 左 右 側 彎 以 顯 出 腰 部 的 位 置, 以 手 指 固 定 腰 位 後, 使 個 案 站 直, 將 軟 皮 尺 水 平 於 地 面 繞 過 腰 點, 並 緊 貼 而 不 擠 壓 皮 膚, 於 吐 氣 結 束 時 讀 取 數 據 第 2 次 腰 圍 測 量, 測 量 肋 骨 下 緣 與 腸 骨 上 緣 之 中 間 點, 其 測 量 步 驟 為 : 以 軟 皮 尺 繞 過 腰 部, 調 整 高 度 使 能 通 過 左 右 兩 側 肋 骨 下 緣 至 腸 骨 上 緣 之 中 間 點, 同 時 注 意 軟 皮 尺 與 地 面 保 持 水 平, 並 緊 貼 而 不 擠 壓 皮 膚, 於 吐 氣 結 束 時 讀 取 數 據 臀 圍 ( 重 複 量 測 三 次 ) 測 量 步 驟 為 : 請 受 試 者 側 身 站 立, 2
23 雙 腳 併 攏, 將 軟 皮 尺 水 平 於 地 面 圍 繞 臀 部, 並 緊 貼 而 不 擠 壓 皮 膚, 測 量 臀 部 最 高 點 若 受 訪 個 案 不 適 站 立 或 是 懷 孕 女 性, 則 請 個 案 回 憶 最 近 一 次 ( 懷 孕 女 性 請 回 憶 懷 孕 前 之 最 近 一 次 ) 測 得 腰 圍 及 臀 圍 記 錄, 勾 選 經 回 憶 描 述, 並 於 理 由 處 說 明 原 因 ( 五 ) 血 壓 測 量 下 測 量 工 具 為 Microlife 電 子 血 壓 計 BP3AC- 在 此 略 述 血 壓 測 量 步 驟 如. 評 估 血 壓 測 量 手 臂 () 先 評 估 受 測 者 之 左 臂, 若 無 排 除 條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則 測 量 時 採 用 左 臂 (2) 若 左 臂 有 排 除 條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請 再 評 估 個 案 之 右 臂, 若 無 排 除 條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則 測 量 時 採 用 右 臂 (3) 若 兩 臂 均 有 排 除 條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勾 選 沒 有 進 行 測 量, 並 註 明 原 因 2. 請 受 測 者 採 坐 姿 () 量 血 壓 前 30 分 鐘, 儘 量 避 免 抽 菸 不 停 走 動 ( 或 跑 步 ) 提 重 物 ( 或 者 任 何 形 式 的 重 體 力 勞 動 ) (2) 請 受 測 者 以 舒 適 的 姿 勢 坐 直, 雙 腳 平 放 地 上 不 要 交 叉, 安 靜 並 放 鬆 地 坐 0 分 鐘 (3) 特 約 訪 員 放 好 電 子 血 壓 計, 眼 睛 和 血 壓 計 刻 度 平 行 (4) 臂 帶 的 中 點 要 與 心 臟 同 高 ( 若 不 夠 高 時, 請 以 採 血 用 小 枕 頭 加 高 ) 3. 縛 綁 臂 帶 () 受 測 者 之 衣 物 處 理 以 不 對 血 管 造 成 束 縛, 測 量 造 成 阻 礙 為 原 則 (2) 臂 帶 下 緣 在 手 肘 橫 紋 上 方 2-3 公 分 處, 調 整 臂 帶 使 軟 管 在 手 臂 的 中 線, 臂 帶 與 手 臂 之 間 有 橫 放 2 指 的 間 隔 (3) 不 鬆 不 緊, 充 氣 帶 不 會 滑 落 即 可 3
24 4. 測 量 並 記 錄 結 果 () 開 啟 電 源 鍵 後 按 下 開 始 鍵, 在 結 果 顯 示 後, 記 錄 收 縮 壓 ( SYS 顯 示 處 ) 舒 張 壓 ( DIA 顯 示 處 ) 以 及 脈 搏 ( PULSE 顯 示 處 ) 的 測 量 值 5. 本 調 查 應 至 少 量 血 壓 兩 次, 第 一 次 測 量 後 鬆 開 臂 帶, 請 受 訪 者 將 手 提 高 放 置 頭 後 方, 經 十 秒 後 ( 或 請 受 測 者 唸 出,2,3,4, 0) 再 重 新 戴 上 臂 帶, 做 第 二 次 測 量 若 兩 次 測 量 值 相 差 0mmHg 以 上, 應 測 量 第 三 次 ( 六 ) 檢 體 採 集. 檢 體 採 集 項 目 本 調 查 採 集 之 檢 體 為 空 腹 2 小 時 靜 脈 血 液 及 隨 機 尿 液 每 名 受 訪 個 案 預 計 抽 取 之 血 液 量 約 為 0 ml, 包 括 不 加 抗 凝 血 劑 之 8 ml 血 液 一 管, 含 微 量 NaF 之 2 ml 血 液 一 管 ; 中 段 尿 之 尿 液 檢 體 至 少 3ml 本 研 究 之 檢 體 包 含 項 目 及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如 表 2-2 所 示 : 表 2-2 檢 體 包 含 項 目 及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項 目 樣 本 種 類 採 血 管 抗 凝 劑 現 場 溫 度 儲 存 條 件 血 糖 ( 飯 前 ) 血 漿 灰 頭 管 NaF 4-20 以 下 糖 化 血 色 素 全 血 灰 頭 管 NaF 4-20 以 下 血 紅 素 全 血 灰 頭 管 NaF 4-20 以 下 尿 酸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尿 素 氮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肌 酸 酐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麩 胺 酸 苯 醋 酸 轉 氨 基 脢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氨 基 脢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血 中 膽 固 醇 ( 總 膽 固 醇 )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三 酸 甘 油 酯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脂 蛋 白 脢 元 A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脂 蛋 白 脢 元 B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高 敏 感 C 反 應 蛋 白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全 蛋 白 血 清 紅 頭 管 4-20 以 下 尿 蛋 白 尿 液 4-20 以 下 尿 糖 尿 液 4-20 以 下 尿 微 白 蛋 白 尿 液 4-20 以 下 尿 肌 酸 酐 尿 液 4-20 以 下 4
25 () 採 血 步 驟 為 : 詢 問 並 記 錄 禁 食 時 間 止 血 帶 應 綁 在 採 血 點 上 7.5 至 0 cm 處 以 濃 度 75% 之 酒 精 泡 製 棉 花 球, 由 採 血 點 為 中 央 點 以 螺 旋 狀 向 外 擦 拭 消 毒, 清 潔 採 血 點 下 針 前, 靜 待 採 血 點 上 之 酒 精 揮 發 乾, 以 避 免 溶 血 I. 抽 血 請 受 測 者 握 緊 拳 頭, 將 大 姆 指 按 在 採 血 點 下 2.5cm 至 5cm 處, 拉 緊 受 測 者 皮 膚 並 固 定 靜 脈 位 置 針 頭 斜 面 朝 上, 以 平 穩 連 續 之 移 動 進 入 靜 脈 將 真 空 採 血 管 放 入 接 頭 中, 小 心 不 要 破 壞 真 空 度 若 針 頭 確 實 進 入 採 血 管, 真 空 管 會 有 回 血 的 現 象 確 定 受 測 者 之 手 臂 是 平 的 或 朝 下 的, 將 採 血 管 旋 入 觀 察 受 測 者 的 反 應 若 受 測 者 出 現 恐 懼 反 應, 可 嘗 試 溫 和 地 與 其 談 話, 避 免 讓 受 試 者 亂 動, 造 成 出 血 II. 血 液 收 集 第 一 管 為 紅 頭 管, 抽 完 血 後 旋 出 接 頭, 放 在 檢 體 盒 中 原 來 放 置 位 置, 靜 置 0 分 鐘 以 上, 避 免 搖 晃 第 二 管 為 灰 頭 管 第 二 管 採 集 完 成 後, 以 姆 指 和 中 指 手 持 試 管, 輕 輕 的 上 下 反 轉 八 次, 充 分 混 合 管 中 血 液 和 抗 凝 血 劑, 以 避 免 凝 血 然 後 立 即 將 試 管 放 回 檢 體 盒 中 取 一 乾 淨 乾 棉 球 於 採 血 點 上, 抽 出 針 頭, 請 受 測 者 透 過 棉 球 略 施 壓 力 於 採 血 點 上 正 常 情 況 下,3 分 鐘 內 便 會 停 止 出 血 若 受 測 者 出 血 不 止, 可 持 續 予 出 血 點 施 予 壓 力 並 提 高 其 手 臂 至 出 血 停 止 ; 若 仍 無 法 停 止 出 血, 可 將 傷 口 覆 蓋 乾 棉 球 且 利 用 透 氣 膠 帶 固 定 起 來,5 分 鐘 後 再 解 開 將 接 頭 上 的 雙 頭 針 旋 下, 蓋 回 原 來 白 色 雙 頭 針 蓋 頭 旋 緊, 丟 棄 於 滅 菌 袋 中 等 所 有 個 案 應 採 血 試 管 完 成 後, 確 保 最 後 一 管 紅 頭 管 已 靜 置 十 分 鐘 以 上 且 紅 血 球 已 經 凝 結 蓋 上 檢 體 盒 蓋, 用 橡 皮 筋 固 定 檢 體 盒, 直 立 置 入 底 部 側 邊 及 上 方 各 放 一 個 具 保 冷 效 果 之 冰 寶 上, 並 用 保 冷 袋 裝 好 後 放 回 訪 視 工 作 箱 中 III. 血 液 處 理 於 受 訪 家 戶 中 採 血 後 四 小 時 內, 返 回 收 案 點 進 行 血 液 處 理, 分 裝 灰 頭 管 之.2ml 全 血 於 粉 紅 色 小 清 小 瓶 後, 將 紅 灰 頭 管 以 4, 以 轉 速 5
26 2000 轉 20 分 鐘 進 行 離 心, 紀 錄 是 否 有 溶 血 後, 將 灰 頭 管 中 血 漿 部 份 平 均 分 裝 於 藍 色 及 紫 色 血 清 小 瓶 白 血 球 衣 部 份 分 裝 於 白 色 血 清 小 瓶, 紅 頭 管 中 血 清 部 份 分 裝.2ml 於 紅 色 血 清 小 瓶 0.8ml 於 橙 色 血 清 小 瓶, 並 將 剩 餘 之 血 清 平 均 分 裝 於 黃 色 及 綠 色 血 清 小 瓶 整 個 分 裝 過 程 中 應 該 儘 量 不 要 超 過 30 分 鐘 (2) 採 尿 步 驟 為 : 提 醒 受 試 者 收 集 尿 液 前 勿 大 量 喝 水 及 飲 料, 交 予 受 試 者 乾 淨 尿 杯, 收 集 /3 杯 的 中 段 尿 液 於 尿 杯 中, 取 一 乾 淨 塑 膠 吸 管 攪 拌 尿 杯 內 之 尿 液 後, 吸 取 尿 液 置 入 尿 液 小 瓶 至 八 分 滿, 將 尿 液 小 瓶 放 回 檢 體 盒, 以 至 5 之 溫 度 冷 藏 2. 血 液 尿 液 儲 存 與 運 送 分 裝 後 之 檢 體 應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置 入 冰 箱 中, 以 -20 環 境 保 存 檢 體 每 隔 兩 週 寄 回 研 究 中 心, 以 -20 之 溫 度 運 送, 以 便 及 時 的 檢 驗 工 作 進 行 和 報 告 發 放 為 使 全 台 灣 地 區 之 樣 本 資 料 具 有 可 比 性, 所 有 地 區 的 檢 體 必 須 以 宅 急 便 具 備 的 冷 凍 方 式, 集 中 回 送 研 究 中 心 統 一 接 受 檢 驗 3. 檢 體 檢 驗 所 有 檢 驗 都 在 實 驗 中 心 由 受 過 完 整 訓 練 之 技 術 員, 以 自 動 分 析 儀 進 行 所 有 檢 驗 都 需 受 品 管 之 監 控 表 2-3 為 各 項 檢 驗 之 檢 驗 法 表 2-3 各 項 檢 體 檢 驗 方 法 項 目 Ⅰ. 血 液 血 糖 糖 化 血 色 素 血 紅 素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尿 酸 操 作 方 法 Hexokinase HPLC SLS-Hb detection method Oxidase, esterase, peroxidase Enzymatic, end point Direct measure Direct measure Uricase, Colorimetric 6
27 表 2-3 各 項 檢 體 檢 驗 方 法 ( 續 ) 項 目 尿 素 氮 肌 酐 酸 脂 蛋 白 脢 元 A 脂 蛋 白 脢 元 B 肝 功 能 指 數 (SGO-T) 肝 功 能 指 數 (SGP-T) 高 敏 感 C 反 應 蛋 白 全 蛋 白 Ⅱ. 尿 液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微 白 蛋 白 尿 肌 酸 酐 操 作 方 法 Urease, UV Jaffe Kinetic Immunoturbidimetric Immunoturbidimetric UV, JSCC UV, JSCC Immunoturbidimetric Biuret Pyrogallol red Hexokinase Immunoturbidimetric Jaffe Kinetic 六 訪 員 訓 練 與 標 準 化 訪 員 訓 練 主 要 於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至 5 月 25 日 於 台 北 救 國 團 劍 潭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5 月 3 日 至 6 月 日 於 台 中 南 山 人 壽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進 行 訪 員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問 卷 訪 視 訓 練 血 壓 測 量 體 位 測 量 採 血 及 血 液 尿 液 處 理 過 程 訓 練, 每 場 全 程 約 6 小 時 同 時 進 行 血 壓 測 量 標 準 化 以 及 體 位 測 量 之 標 準 化 訪 視 員 血 壓 之 標 準 化 測 量, 由 受 訓 訪 員 測 量 受 試 者 血 壓, 與 標 準 助 教 之 測 量 做 比 較, 圖 2-3 為 所 有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之 差 值,SBP 差 值 平 均 為 0.00±2.02 mmhg,dbp 為 0.2±.92 mmhg 合 格 標 準 訂 於 2mmHg 之 內, 因 此 不 合 格 訪 員 重 新 接 受 訓 練 並 重 新 檢 測 進 行 兩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無 法 取 得 本 研 究 之 訪 員 資 格 7
28 圖 2-3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SBP 及 DBP 之 差 值 而 身 高 體 重 及 腰 臀 圍 之 標 準 化 操 作 是 由 訪 視 員 測 量 受 試 者 之 身 高 體 重 及 腰 臀 圍, 與 標 準 助 教 之 測 量 做 比 較, 圖 2-4 為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之 差 值 比 較 圖, 身 高 差 值 平 均 為 0.0±0.2 cm, 體 重 為 0.02±0.37 Kg; 圖 2-5 為 腰 臀 圍 測 量 之 差 值 比 較 圖, 腰 圍 ( 測 量 腰 部 轉 折 點 ) 差 值 平 均 為 0.0±0.6 cm, 腰 圍 ( 肋 骨 下 緣 與 腸 骨 上 緣 之 中 間 點 ) 差 值 平 均 為 0.00±0. cm, 臀 圍 為 0.03±0.4cm 合 格 標 準 訂 於 2 mm 之 內, 因 此 不 合 格 訪 員 重 新 接 受 訓 練 並 重 新 檢 測, 重 新 檢 測 進 行 兩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無 法 取 得 本 研 究 之 訪 員 資 格 身 高 體 重 圖 2-4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身 高 體 重 之 差 值 8
29 腰 圍 - 腰 部 轉 折 點 腰 圍 - 肋 骨 下 緣 與 腸 骨 上 緣 之 中 間 點 臀 圍 圖 2-5 訪 員 與 助 教 第 一 次 測 量 腰 臀 圍 之 差 值 七 品 質 控 制 ( 一 ) 問 卷 問 卷 之 品 質 控 制 包 含 部 分 :() 資 料 鍵 入 品 管 : 以 製 作 好 之 Access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鍵 入, 可 於 鍵 入 同 時 進 行 邏 輯 確 認 ; (2) 問 卷 完 整 度 品 管 : 所 有 問 卷 完 成 鍵 入 動 作 後, 列 出 不 合 邏 輯 及 遺 漏 值 的 部 分, 交 由 特 約 訪 員 或 由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以 電 話 詢 問 更 正 資 料, 補 足 遺 漏 值, 以 減 少 不 完 整 及 不 合 理 問 卷 ; (3) 品 管 報 告 : 每 批 依 地 區 列 出, 固 定 於 每 兩 週 發 行 之 雙 週 報 上 列 出 各 地 區 錯 誤 問 卷 之 比 例, 以 提 醒 訪 員 注 意 ; (4) 問 卷 複 訪 : 複 訪 工 作 由 第 三 者 進 行, 複 訪 訪 員 盲 (blind) 於 原 受 訪 資 料, 以 電 話 為 訪 視 工 具, 進 行 約 3-5 分 鐘 之 簡 單 複 訪 ( 二 ) 檢 體 檢 體 之 品 管 包 含 :() 溫 度 的 品 管 : 運 送 及 儲 存 過 程 中 亟 需 保 持 在 低 溫 狀 態, 避 免 檢 體 活 性 隨 溫 度 而 遞 減, 因 此 每 批 血 清 的 運 送 過 程 中 皆 有 一 溫 度 9
30 計 全 程 跟 隨, 並 記 錄 其 收 案 後 處 理 前 之 開 盒 溫 度 處 理 時 溫 度 冰 箱 儲 存 溫 度 及 運 送 過 程 之 溫 度 (2) 檢 體 儲 存 運 送 的 品 管 : 用 於 檢 測 儲 存 運 送 及 實 驗 室 整 個 流 程 之 品 質, 方 式 為 購 買 同 批 號 之 access 過 之 標 準 品 ( 含 high control 及 low control), 請 專 人 將 標 準 品 不 規 則 地 插 入 下 批 檢 體 指 定 之 位 置, 跟 隨 樣 本 回 到 中 心 檢 驗 室, 醫 檢 師 盲 於 此 品 管 樣 本, 待 完 成 所 有 檢 體 分 析 後, 數 據 回 到 研 究 中 心, 才 核 對 原 廠 提 供 之 標 準 範 圍 (3) 實 驗 室 常 態 性 品 管 : 即 實 驗 室 中 常 規 性 地 用 以 確 認 機 器 每 日 之 品 管, 由 中 心 檢 驗 室 購 買 每 項 血 清 及 尿 液 檢 測 機 器 之 control, 每 日 進 行 檢 驗 前 先 行 檢 測, 若 超 出 仿 單 指 定 範 圍, 則 需 進 行 機 器 的 檢 查 與 確 認 ;(4) day-to-day QC: 用 來 監 控 檢 測 儀 器 檢 驗 過 程 前 後 的 一 致 性 取 50 cc 綜 合 血 清 (pooling serum), 分 裝 成 小 管, 在 整 個 研 究 進 行 期 間, 與 每 天 每 批 之 檢 驗 一 起 進 行 (5) 再 測 品 管 : 隨 機 抽 取 5% 血 液 及 尿 液 檢 體 樣 本, 進 行 再 測, 以 確 認 檢 測 品 質 ( 三 ) 血 壓 血 壓 之 品 管 包 含 :() 血 壓 尾 數 分 佈 : 針 對 每 地 區 每 名 訪 員 進 行 血 壓 尾 數 分 佈 分 析, 以 觀 察 是 否 呈 現 不 合 理 之 分 佈 ; (2) 血 壓 平 均 值 之 觀 察 : 進 行 每 批 每 名 訪 員 之 平 均 血 壓 之 比 較 20
31 第 二 節 個 案 基 本 描 述 與 品 質 監 測 結 果 一 個 案 基 本 描 述 本 研 究 是 以 2002 年 第 一 期 三 高 計 畫 所 完 成 完 整 收 案 之 6,600 名 研 究 個 案 為 調 查 基 準 在 年 之 間, 經 戶 籍 資 料 與 死 亡 資 料 庫 核 對 後, 研 究 個 案 戶 籍 遷 出 收 案 縣 市 3 人 死 亡 6 人, 其 死 亡 原 因 主 要 是 以 肺 部 惡 性 腫 瘤 糖 尿 病 為 主, 其 餘 死 因 請 參 閱 附 錄 2(P.84) 在 2007 年 間, 根 據 2002 年 通 訊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聯 繫 後, 得 死 亡 8 人 通 訊 資 料 無 效 334 人 遷 出 訪 視 區 68 人, 而 得 應 訪 人 數 5943 人 ( 表 2-54) 此 5,943 位 研 究 個 案 與 第 一 期 三 高 計 畫 原 始 樣 本 6,600 人 在 性 別 (P=0., 表 2-5) 和 年 齡 (P=0.25, 表 2-6) 分 佈 方 面, 並 沒 有 統 計 上 顯 著 之 差 異 本 研 究 的 觀 察 族 群 是 以 2002 年 的 台 灣 地 區 具 有 戶 籍 國 籍 的 人 口 作 母 群, 於 2002 年 時 已 診 斷 過 應 訪 族 群 與 完 訪 族 群 的 差 異 ( 請 見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報 告 ), 在 歷 經 五 年 的 改 變, 分 析 仍 顯 示 2002 年 應 訪 的 6600 人 與 本 次 的 完 訪 族 群 在 年 齡 及 性 別 分 佈 上 並 無 差 異, 顯 示 本 研 究 作 為 2002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的 各 種 疾 病 發 生 及 死 亡 的 觀 察, 足 具 代 表 性 本 研 究 於 民 國 96 年 6 月 至 97 年 5 月 一 年 期 間 針 對 5,943 位 研 究 個 案 進 行 家 戶 訪 視 以 及 資 料 收 集, 其 中 問 卷 完 訪 4,682 人 (78.8%) 完 成 血 壓 測 量 4,650 人 (78.2%) 完 成 血 液 檢 體 收 集 4,48 人 (74.3%) 完 成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4,425 人 (74.5%); 完 成 問 卷 訪 視 血 壓 測 量 血 液 和 尿 液 檢 體 收 集 者 共 4,388 人 ( 73.8%) ( 表 2-4, 各 樣 本 地 區 收 案 完 成 情 況 請 見 附 錄 3,P.86) 在 問 卷 完 訪 的 4682 人 中, 男 性 共 2,74 人 ( 佔 46.4%), 女 性 共 2,508 人 ( 佔 53.6%); 平 均 年 齡 為 48.5±6.36 歲 ( 範 圍 為 20~95 歲 ); 其 社 經 地 位 ( 算 法 請 見 附 錄 5 編 號,P.90) 的 狀 況 為 低 社 經 地 位 有 3,30 人 ( 佔 70.5 %), 中 社 經 地 位 有 94 人 ( 佔 9.5%), 高 社 經 地 位 有 465 人 ( 佔 9.9%), 有 2 位 為 遺 漏 值 ; 地 區 層 級 別 以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共,292 人 ( 佔 27.6%) 為 最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中 彰 投 地 區 共 94 人 ( 佔 9.5%), 高 屏 澎 地 區 共 833 人 ( 佔 7.8%), 雲 嘉 南 地 區 共 732 人 ( 佔 5.6%), 桃 竹 苗 地 區 共 483 人 ( 佔 0.3%), 北 縣 與 2
32 基 隆 地 區 共 29 人 ( 佔 4.7%), 宜 花 東 地 區 共 209 人 ( 佔 4.5%) 在 生 活 型 態 方 面, 沒 有 喝 酒 習 慣 者 共 3,0 人 ( 佔 64.3%), 目 前 有 喝 酒 者 ( 包 含 偶 爾 喝 及 社 交 性 飲 酒 ) 共,67 人 ( 佔 35.7%); 抽 菸 習 慣 中, 沒 有 抽 過 者 共 3289 人 (70.3%), 有 抽 過 但 沒 有 超 過 5 包 菸 者 共 29 人 (0.6%), 有 抽 過 且 超 過 5 包 菸 者 共,245 人 (26.6%), 顯 示 曾 經 抽 過 菸 者 共,392 人 ( 佔 29.7%); 嚼 檳 榔 習 慣 中, 從 未 嚼 過 者 共 4,6 人 (87.9%), 以 前 嚼 過 者 共 22 人 (4.7%), 現 在 嚼 食 者 共 345 人 (7.4%) 在 自 述 個 人 疾 病 史 方 面, 有 高 血 壓 病 史 者 共 897 人 ( 佔 9.2%); 有 糖 尿 病 病 史 者 共 356 人 ( 佔 7.6%); 有 血 脂 肪 過 高 病 史 者 共 97 人 ( 佔 20.7%); 有 高 尿 酸 血 症 病 史 者 共 436 人 ( 佔 9.3%); 有 中 風 病 史 者 共 97 人 ( 佔 2.%); 有 心 臟 病 病 史 者 共 343 人 ( 佔 7.3%); 有 腎 臟 病 病 史 者 共 75 人 ( 佔 3.7%) 22
33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調 查 研 究 收 案 完 成 率 層 級 別 2002 年 完 訪 人 數 2007 年 放 棄 個 案 2007 年 存 活 通 訊 資 料 死 亡 2 人 數 錯 誤 遷 出 訪 視 區 2007 年 應 訪 人 數 2007 年 無 法 受 訪 原 因 2007 年 完 訪 人 數 問 研 究 期 間 無 法 面 訪 且 卷 血 壓 血 液 尿 液 拒 訪 3 4 % % % 無 法 面 訪 無 代 答 者 完 測 量 檢 體 檢 體 訪 % 四 者 完 成 %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北 縣 基 隆 桃 竹 苗 中 彰 投 雲 嘉 南 高 屏 宜 花 東 合 計 : 經 民 國 9-95 年 死 亡 檔 及 民 國 96 年 戶 籍 檔 串 聯 比 對 後, 扣 除 6 位 死 亡 個 案 及 遷 出 樣 本 縣 市 之 外 3 位 2 : 訪 員 於 不 同 月 份 及 時 段, 至 少 首 訪 三 次, 且 向 左 鄰 右 舍 打 聽 後 仍 無 法 聯 繫 任 何 相 關 成 員, 亦 無 法 取 得 受 訪 個 案 最 新 通 訊 資 料 者, 則 確 定 該 地 址 無 此 家 戶 3 : 雖 知 個 案 住 家 在 此, 但 因 嫁 娶 出 國 出 遊 外 出 讀 書 等 原 因 無 法 於 研 究 期 間 內 接 受 訪 視 4 : 個 案 符 合 可 找 代 答 者 之 條 件, 但 無 法 找 到 合 適 的 代 答 者 23
34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三 高 )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與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在 性 別 分 佈 之 比 較 層 別 地 區 2007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人 數 (%)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人 數 (%)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P value a I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593 (45.9%) 699(54.%) 97(47.5%) 03(52.5%) II 台 北 縣 基 隆 市 03(47.0%) 6(53.0%) 65(50.5%) 62(49.5%) III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224(46.4%) 259(53.6%) 364(47.%) 409(52.9%) IV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440(48.%) 474(5.9%) 577(49.%) 598(50.9%) 0.66 V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338(46.2%) 394(53.8%) 464(47.4%) 56(52.7%) 0.63 VI 高 雄 屏 東 澎 湖 384(46.%) 449(53.9%) 540(47.8%) 59(52.3%) VII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92(44.0%) 7(56.0%) 38(48.6%) 46(5.4%) 0.35 總 計 274(46.4%) 2508(53.6%) 365(48.0%) 3435(52.%) 0. a : Goodness of fit test 24
35 表 年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三 高 )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與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收 案 之 研 究 個 案 在 年 齡 分 佈 之 比 較 層 別 地 區 2007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人 數 (%) 2002 年 三 高 調 查 完 成 人 數 (%) 20~39 歲 40~64 歲 65 歲 以 上 20~39 歲 40~64 歲 65 歲 以 上 P value a I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407(3.5%) 68(52.7%) 204(5.8%) 60(3.6%) 988(5.2%) 332(7.2%) II 台 北 縣 基 隆 市 78(35.6%) 2(5.%) 29(3.2%) 29(39.5%) 57(48.0%) 4(2.5%) III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85(38.3%) 23(47.8%) 67(3.9%) 290(37.5%) 366(47.4%) 7(5.%) IV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344(37.6%) 439(48.0%) 3(4.3%) 460(39.2%) 542(46.%) 73(4.7%) V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228(3.2%) 334(45.6%) 70(23.2%) 324(33.%) 47(42.6%) 239(24.4%) VI 高 雄 屏 東 澎 湖 269(32.3%) 403(48.4%) 6(9.3%) 392(34.7%) 520(46.0%) 29(9.4%) VII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57(27.3%) 00(47.9%) 52(24.9%) 76(26.8%) 25(44.0%) 83(29.2%) 0.54 總 計 568(33.5%) 2300(49.%) 84(7.4%) 228(34.6%) 35(47.2%) 204(8.2%) 0.25 a : Goodness of fit test 25
36 二 問 卷 資 料 血 壓 測 量 及 檢 體 處 理 品 質 監 測 結 果 本 研 究 在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針 對 收 案 人 員 所 完 成 之 問 卷 資 料, 會 逐 批 進 行 查 核, 每 一 批 次 問 卷 失 誤 率 如 圖 2-6 所 示 整 體 而 言, 問 卷 失 誤 率 為 %; 收 案 地 區 之 問 卷 失 誤 率 介 於 0.2%-3.2% 之 間 ( 表 2-7) 關 於 血 壓 測 量 值 尾 數 之 分 佈 如 圖 2-7 所 示, 不 同 尾 數 之 分 佈 並 沒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圖 2-6 按 批 次 之 問 卷 失 誤 百 分 比 圖 2-7 血 壓 值 尾 數 分 佈 26
37 表 2-7 地 區 別 問 卷 失 誤 百 分 比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失 誤 項 % 0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378 (.7) 02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249 (0.6) 03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537 (.4) 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499 (3.2) 05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346 (.8) 06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488 (2.0) 07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208 (0.8) 08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52 (.7) 09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35 (2.2) 0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488 (.5)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420 (.3) 2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7 (0.6) 3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922 (.5) 4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78 (0.5) 5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75 (0.4) 6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3 (0.4) 7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395 (0.9) 8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30 (0.9) 9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48 (0.3) 20 台 北 縣 汐 止 市 06 (0.4) 2 台 北 縣 五 股 鄉 206 (0.5) 22 台 北 縣 樹 林 市 06 (0.3) 23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432 (.2) 3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422 (.) 32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05 (2.3) 33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444 (.0) 34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83 (3.2) 地 區 代 碼 地 區 失 誤 項 % 35 新 竹 市 北 區 405 (.5) 36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472 (.0) 4 台 中 市 南 區 76 (0.8) 42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58 (.8) 43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97 (0.2) 44 台 中 縣 梧 棲 鎮 64 (0.2) 45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433 (0.6) 46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496 (0.8) 47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389 (0.5) 48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532 (0.8) 5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395 (0.5) 52 雲 林 縣 莿 桐 鄉 50 (0.6) 53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668 (.) 54 台 南 縣 善 化 鎮 402 (0.8) 55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79 (.4) 56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349 (0.8) 6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83 (0.) 62 高 雄 縣 湖 內 鄉 37 (0.5) 63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2 (0.6) 64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282 (0.8) 65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253 (0.7) 66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385 (0.9) 67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35 (.5) 68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223 (0.4) 7 台 東 縣 卑 南 鄉 65 (0.6) 72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324 (.3) 73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849 (.5) 總 計 0693 (.0) 27
38 血 清 及 尿 液 之 品 管 包 含 實 驗 室 檢 測 及 溫 度 兩 部 分 : 實 驗 室 檢 測 部 份 以 標 準 血 清 之 標 準 值 為 基 準, 逐 批 檢 測 未 通 過 時 無 法 進 行 測 量, 而 台 北 市 2 個 行 政 區 及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三 重 市 中 和 市 新 莊 市 新 店 市 淡 水 鎮 汐 止 市 樹 林 市 之 訪 員 於 收 案 完 畢 後, 直 接 將 檢 體 交 由 本 計 畫 合 約 之 檢 驗 中 心 處 理 檢 體, 其 檢 驗 中 心 打 開 血 液 檢 體 盒 溫 度 的 平 均 溫 度 為 5.6±2.4 (0 ~20 ), 採 血 時 間 至 血 液 離 心 分 裝 後 置 入 冰 箱 之 時 間 間 隔, 平 均 約 4.2±.8hours (0 hours~ 9.9 hours), 打 開 尿 液 檢 體 盒 溫 度 的 平 均 溫 度 為 5.6±2.4 (0 ~20 ), 採 集 尿 液 時 間 至 置 入 冰 箱 之 時 間 間 隔, 平 均 約 3.0±.5hours (0 hours~ 7.2 hours); 其 餘 收 案 地 區 之 訪 員, 則 於 收 案 完 畢 後, 返 回 處 理 檢 體 處 處 理 檢 體, 其 打 開 血 液 檢 體 盒 溫 度 的 平 均 溫 度 為 5.3±2.2 (0 ~9 ), 採 血 時 間 至 血 液 離 心 分 裝 後 置 入 冰 箱 之 時 間 間 隔, 平 均 約 2.±.0 hours (0 hours~7.8hours), 打 開 尿 液 檢 體 盒 溫 度 的 平 均 溫 度 為 5.4±2.2 (0 ~9 ), 採 集 尿 液 時 間 至 置 入 冰 箱 之 時 間 間 隔, 平 均 約.3±.0hours (0 hours~ 6.9 hours), 檢 體 回 寄 至 研 究 中 心 時 之 平 均 溫 度, 都 維 持 在 -27±0.9 (-45 ~0 ) 第 三 節 信 效 度 研 究 第 二 次 三 高 調 查 部 分 收 集 項 目 ( 血 壓 測 量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測 量 以 及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 及 測 量 方 法 與 2002 年 的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時 是 不 同 的 一 血 壓 計 之 效 度 研 究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是 以 美 國 寶 馬 牌 水 銀 血 壓 計 作 為 量 測 血 壓 的 測 量 工 具 ( 詳 細 的 量 測 方 法 請 見 第 一 次 三 高 盛 行 調 查 的 訪 視 手 冊 ) 但 由 於 近 年 來 水 銀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的 議 題 受 到 重 視, 歐 盟 等 組 織 希 望 逐 漸 淘 汰 所 有 含 水 銀 製 品, 加 上 自 2003 年 來 歐 洲 發 表 許 多 關 於 電 子 血 壓 計 的 效 度 論 文, 顯 示 電 子 血 壓 計 測 量 之 正 確 度 已 受 到 重 視 考 量 到 未 來 將 無 法 長 期 使 用 水 銀 血 壓 計 來 進 行 長 期 的 追 蹤 比 較, 本 次 三 高 調 查 小 組 經 討 論 後, 挑 選 四 支 經 英 國 高 血 壓 聯 盟 (British Hypertension Society,BHS) 認 證 的 電 子 血 壓 計 與 美 國 寶 馬 牌 水 銀 血 壓 計 進 行 效 度 研 究 研 究 團 隊 挑 選 20 位 志 願 者, 先 後 進 行 水 銀 血 壓 計 以 及 電 子 血 壓 計 的 測 量, 28
39 血 壓 測 量 方 法 採 用 訪 視 手 冊 的 標 準 量 測 法,0 位 先 量 水 銀 血 壓 計 再 量 電 子 血 壓 計, 另 外 0 位 則 相 反, 由 一 位 標 準 助 教 進 行 測 量 經 比 較 後, 以 瑞 士 Microlife (BP3AC-) 電 子 血 壓 計 與 水 銀 血 壓 計 結 果 最 相 接 近, 收 縮 壓 差 值 為 0.6±4.3mmHg, 舒 張 壓 差 值 為 0.4±4.8mmHg, 兩 者 皆 不 顯 著 因 此, 選 用 瑞 士 Microlife(BP3AC-) 電 子 血 壓 計 作 為 第 二 期 三 高 計 畫 之 血 壓 量 測 工 具, 此 型 號 已 經 經 過 英 國 高 血 壓 聯 盟 認 證, 且 已 發 表 論 文 比 較 該 電 子 血 壓 計 與 美 國 寶 馬 牌 水 銀 血 壓 計 的 校 度 二 脂 質 測 量 之 效 度 研 究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時,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及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測 量 方 法 由 電 泳 法 所 量 測, 電 泳 法 雖 然 比 較 精 確, 但 在 與 國 內 其 他 相 類 似 研 究 比 較 時, 不 同 的 測 量 方 法 經 常 產 生 困 擾 由 於 沈 澱 法 在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測 量 上, 不 但 成 本 較 低, 精 確 度 也 已 受 信 賴, 近 年 來 已 經 成 為 主 流, 同 時 考 量 到 未 來 與 醫 療 資 料 或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比 較 時, 可 以 降 低 因 測 量 方 法 不 同 所 產 生 的 困 擾, 因 此 在 第 二 次 三 高 調 查 時, 則 採 行 目 前 通 用 的 方 式, 亦 即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以 沈 澱 呈 色 法 測 量,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以 Friedewald 公 式 估 算 因 此 針 對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測 量, 挑 選 30 位 志 願 者, 以 訪 視 手 冊 的 標 準 採 集 方 式 採 血, 並 以 電 泳 法 與 沈 澱 呈 色 法 分 別 進 行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測 量, 兩 者 間 的 線 性 關 係 為 ( 沈 澱 呈 色 法 量 測 值 )= *( 電 泳 法 量 測 值 ), 顯 示 兩 種 方 法 所 檢 測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並 無 太 大 的 差 異 使 用 電 泳 測 量 結 果 時, 所 估 算 的 2002 年 第 一 期 三 高 計 畫 之 過 低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為 6.3%, 使 用 迴 歸 線 校 正 後, 所 估 算 的 過 低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仍 然 是 6.3%, 兩 者 並 無 差 異 三 自 報 身 高 體 重 之 效 度 研 究 由 於 改 採 用 電 子 血 壓 計 可 省 下 部 分 經 費, 因 此, 第 二 次 三 高 調 查 在 體 位 測 量 上 新 增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取 代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的 自 報 身 高 及 體 重 為 瞭 解 自 報 資 料 與 實 測 資 料 間 之 效 度, 於 問 卷 中 仍 保 留 原 有 的 自 報 身 高 體 重 的 題 目, 問 完 後 再 進 行 身 高 體 重 的 測 量 在 刪 除 了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時 間 早 於 問 卷 訪 視 時 間 者 後, 共 有 29
40 985 人 ( 男 950 人, 女 035 人 ) 進 行 此 部 分 之 分 析 本 研 究 針 對 研 究 對 象 自 報 之 身 高 和 體 重 資 料 與 身 高 和 體 重 測 量 資 料 加 以 比 較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2-8 所 示 若 以 實 測 結 果 為 參 考 標 準 並 按 照 性 別 分 層, 發 現 男 性 體 重 (70.5 公 斤 vs 公 斤 ) 和 身 高 (68.5 公 分 vs 公 分 ) 及 女 性 體 重 (57.9 公 斤 vs 公 斤 ) 和 BMI(23.5 kg/m2 vs kg/m2) 有 低 報 的 現 象 若 再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男 性 達 到 肥 胖 標 準 之 BMI 值 和 腹 部 肥 胖 之 男 性 的 BMI 值 有 低 報 現 象 ( 表 2-9); 65 歲 以 上 女 性 之 BMI 值 BMI 值 達 到 過 重 和 肥 胖 之 女 性 的 BMI 值 和 腹 部 肥 胖 之 女 性 的 BMI 值 有 低 報 的 現 象 ( 表 2-0) 整 體 而 言, 無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自 報 之 BMI 值 有 隨 著 過 重 和 肥 胖 之 程 度 而 與 實 測 BMI 值 之 差 異 有 加 大 的 趨 勢 ( 圖 2-8) 本 研 究 發 現 根 據 男 性 自 述 BMI 值 來 界 定 肥 胖 之 敏 感 度 為 86.9%, 特 異 度 為 96.4%, 女 性 則 為 84.3% 和 98.9%( 表 2-); 另 外, 本 研 究 依 此 所 建 立 以 實 測 BMI 值 作 為 校 正 標 準 之 自 報 BMI 值 的 校 正 公 式 如 表 2- 所 示 表 2-8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述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男 性 ( 樣 本 數 950) 女 性 ( 樣 本 數,035) 體 重 (kg) 身 高 (cm) BMI (kg/m 2 ) 體 重 (kg) 身 高 (cm) BMI (kg/m 2 ) 實 測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70.5 (2.2) 68.5 (6.5) 24.8 (3.9) 57.9 (0.3) 57. (6.) 23.5 (4.2) 自 述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70.4 (.8) 68.4 (6.2) 24.8 (3.8) 57.5 (0.0) 57. (5.7) 23.3 (3.9) 平 均 差 值 0.09 (2.79) 0.4 (.64) -0.0 (.09) 0.33 (2.39) (.66) 0.7 (.06) 標 準 誤 0.09 (0.09) 0.4 (0.05)** -0.0 (0.04) 0.33 (0.07)** (0.05) 0.7 (0.03)** : 平 均 差 值 為 實 測 減 自 報 **: p<
41 表 2-9 男 性 按 年 齡 BMI 與 腹 部 肥 胖 分 層 後,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述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體 重 (kg) 身 高 (cm) BMI(kg/m 2 ) 樣 本 數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年 齡 ( 歲 ) (3.4) 72.3 (2.7) 0.2 (2.6) 7.4 (6.0) 7.0 (5.8) 0.4 (.65) 24.7 (4.3) 24.7 (4.) (0.99) (.5) 70.0 (.4) (2.89) 67.3 (6.) 67.3 (5.9) 0.08 (.36) 25.0 (3.7) 25.0 (3.7) (.5) >= (0.0) 66. (0.0) 0.2 (2.90) 64.7 (6.2) 65.2 (6.3) (2.47) 24.4 (3.) 24.2 (3.) 0.2 (.3) Trend test ** 註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過 輕 (4.8) 50.5 (6.) -.36 (3.70) 68.8 (7.6) 68. (7.3) 0.68 (2.00) 7.2 (.0) 7.8 (.6) (.57) 正 常 (6.5) 63. (6.8) -0.3 (2.50) 69.0 (6.4) 68.9 (6.2) 0.5 (.54) 22.0 (.5) 22. (.7) -0.4 (0.98) 過 重 (6.4) 72.0 (7.0) 0. (2.70) 68.3 (6.7) 68.2 (6.5) 0.3 (.67) ) 25.4 (.3) (.02) 肥 胖 (.0) 84.0 (0.5).0 (3.00) ) 67.9 (6.2) 0.05 (.73) 30. (2.9) 29.8 (2.9) 0.32 (.2) Trend test ** ** 註 2 腹 部 肥 胖 沒 有 (8.3) 64.7 (8.3) -0.8 (2.59) 68.2 (6.5) 68.0 (6.3) 0.8 (.57) 22.8 (2.6) 22.9 (2.6) -0. (.03) 有 (.) 80.2 (0.7) 0.57 (3.04) 69.2 (6.5) 68. (6.3) 0.07 (.76) 28.2 (3.4) 28.0 (3.4) 0.7 (.9) Trend test ** ** 總 樣 本 數 =950 人,**: p<0.05 註 : 過 輕 指 BMI<8.5 kg/m 2, 正 常 指 8.5 kg/m 2 BMI<24 kg/m 2, 過 重 指 24 kg/m 2 BMI<27 kg/m 2, 肥 胖 指 BMI 27 kg/m 2 註 2 : 腹 部 肥 胖 指 男 性 腰 圍 90cm, 女 性 腰 圍 80cm 3
42 表 2-0 女 性 按 年 齡 BMI 與 腹 部 肥 胖 分 層 後,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BMI 與 自 報 身 高 體 重 BMI 之 比 較 體 重 (kg) 身 高 (cm) BMI(kg/m 2 ) 樣 本 數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實 測 自 述 差 值 年 齡 ( 歲 ) (.4) 56.3 (0.9) 0.2 (2.45) 59.8 (5.4) 59.6 (5.) 0.23 (.6) 22. (4.4) 22. (4.2) 0.2 (.02) (9.5) 58.3 (9.2) 0.42 (2.43) 55.9 (5.7) 56.0 (5.5) -0.0 (.58) 24.2 (3.9) 24.0 (3.7) 0.2 (.02) >= (9.8) 58.2 (9.6) 0.34 (.89) 5.7 (5.5) 53. (5.) -.40 (2.90) 25.4 (3.7) 24.8 (3.6) 0.6 (.34) Trend test ** ** 註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過 輕 (3.8) ) -0.6 (.83) ) 59.7 (5.0) 0.50 (.09) 7.5 (0.8) 7.9 (.) (0.75) 正 常 (5.2) 53.0 (5.3) 0.03 (.89) 57.8 (5.9) 57.8 (5.8) 0.02 (.42) 2.3 (.5) 2.3 (.6) (0.8) 過 重 (4.8) 60.8 (4.9) 0.67 (2.78) 55.9 (5.8) 56. (5.4) -0.2 (2.02) 25.3 (0.8) 24.9 (.3) 0.34 (.0) 肥 胖 (9.6) 7.4 (9.4).20 (3.00) 55.0 (6.4) 55.4 (6.0) (.92) 30.2 (3.) 29.5 (3.) 0.67 (.43) Trend test ** ** ** 註 2 腹 部 肥 胖 沒 有 (6.5) 52.7 (6.5) 0.0 (.9) 57.6 (5.8) 57.6 (5.5) 0.07 (.29) 2.2 (2.4) 2.2 (2.4) -0.0 (0.8) 有 (0.0) 65.3 (9.6) 0.85 (2.94) 56. (6.3) 56.5 (6.0) (2.09) 27.2 (3.9) 26.7 (3.8) 0.47 (.3) Trend test ** ** 總 樣 本 數 =,035 人,**: p<0.05 註 : 過 輕 指 BMI<8.5 kg/m 2, 正 常 指 8.5 kg/m 2 BMI<24 kg/m 2, 過 重 指 24 kg/m 2 BMI<27 kg/m 2, 肥 胖 指 BMI 27 kg/m 2 註 2 : 腹 部 肥 胖 指 男 性 腰 圍 90cm, 女 性 腰 圍 80cm 32
43 男 性 (<8.5) (8.5~23.9) (24.0~26.9) ( 27.0) 女 性 (<8.5) (8.5~23.9) (24.0~26.9) ( 27.0) 圖 2-8 男 女 性 按 肥 胖 程 度 之 量 測 BMI 與 自 報 BMI 差 值 箱 型 圖 33
44 表 2- 校 正 後 之 BMI 所 估 計 之 盛 行 率 敏 感 度 及 特 異 度 盛 行 率 (%) 敏 感 度 (%) 特 異 度 (%) 實 測 自 述 校 正 校 正 公 式 男 性 校 正 2 自 述 校 正 校 正 2 自 述 校 正 BMI (kg/m2) BMI >=27(kg/m2) 校 正 2 女 性 BMI (kg/m2) BMI >=27(kg/m2) 敏 感 度 與 特 異 度, 是 以 實 測 BMI 為 黃 金 標 準, 都 以 27(kg/m2) 為 切 點 校 正 公 式 : 男 * 自 報 BMI 女 * 自 報 BMI 校 正 公 式 2: 男 * 自 報 BMI+0.004* 年 齡 女 * 自 報 BMI+0.00* 年 齡 34
45 第 四 節 討 論 一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的 觀 察 族 群 是 以 2002 年 的 台 灣 地 區 具 有 戶 籍 國 籍 的 人 口 作 母 群, 於 2002 年 時 已 診 斷 過 抽 樣 樣 本 與 台 灣 人 口 母 群 的 差 異, 當 時 的 分 析 顯 示 兩 族 群 在 分 佈 上 並 無 差 異 歷 經 五 年 的 改 變, 本 報 告 也 針 對 2002 年 應 訪 的 6600 人 與 本 次 的 完 訪 族 群 進 行 過 年 齡 性 別 分 佈 的 比 較, 同 樣 顯 示 出 6600 人 與 完 訪 的 4682 人 族 群 並 無 差 異 此 外, 由 於 本 研 究 也 透 過 戶 籍 資 料 死 亡 資 料 與 健 保 資 料 的 串 接, 使 追 蹤 不 受 訪 視 區 域 的 影 響 一 般 世 代 研 究 常 發 生 的 因 死 亡 而 漏 失 追 蹤 的 限 制, 在 本 研 究 中 的 影 響 極 小, 本 研 究 未 訪 的 主 因 為 拒 訪, 其 次 是 研 究 期 間 無 法 配 合 訪 視, 如 出 國 或 出 外 就 學 當 兵, 且 各 地 拒 訪 比 例 相 當, 而 受 訪 人 口 結 構 無 明 顯 地 區 差 異, 因 此, 本 研 究 作 為 2002 年 台 灣 地 區 5 歲 以 上 居 民 的 各 種 疾 病 發 生 及 死 亡 的 觀 察, 是 極 具 代 表 性 的 但 追 蹤 的 數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也 發 生 巨 大 變 化, 部 分 的 青 壯 人 口 的 遷 出, 使 在 地 人 口 結 構 更 行 老 化, 還 有 遷 入 人 口 的 特 性, 也 都 影 響 著 現 有 的 人 口 結 構 因 此 在 進 行 2007 年 盛 行 率 推 估 時, 則 仍 應 注 意 推 估 在 目 前 的 台 灣 地 區 人 口 結 構 上 可 能 隱 含 的 問 題 此 外, 世 代 研 究 的 優 點 是 能 夠 提 供 發 生 率 以 及 疾 病 發 生 的 預 測 因 素, 但 重 複 的 追 蹤 也 包 含 了 一 個 缺 點, 亦 即 世 代 研 究 無 法 規 避 篩 檢 效 應 的 干 擾, 受 試 者 只 要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瞭 解 了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便 可 能 會 因 為 篩 檢 而 改 變 行 為, 這 樣 的 干 擾 在 慢 性 疾 病 上 通 常 無 法 避 免 二 測 量 方 法 第 二 期 的 三 高 計 畫 收 集 項 目 ( 血 壓 測 量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測 量 以 及 身 高 體 重 測 量 ) 及 測 量 方 法 與 2002 年 的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時 是 不 同 的 新 增 的 項 目 為 尿 液 檢 體 的 收 集 及 檢 驗 (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微 蛋 白 等 ) 新 增 一 種 腰 圍 測 量 的 方 式 以 及 醫 療 成 本 的 紀 錄 35
46 新 增 的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通 常 比 自 報 的 身 高 體 重 更 正 確, 這 在 許 多 研 究 中 已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因 此 此 次 的 自 報 身 高 體 重 與 實 測 身 高 體 重 的 效 度 研 究, 可 作 為 使 用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的 BMI 估 計 時, 作 為 效 度 參 考 新 增 的 尿 液 檢 查, 也 在 糖 尿 病 以 及 腎 臟 病 的 評 估 上,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訊 同 時, 為 了 能 配 合 衛 生 署 提 倡 的 腰 圍 測 量, 新 增 一 種 腰 圍 ( 肋 骨 下 緣 與 腸 骨 上 緣 之 中 間 點 ) 量 測 方 式, 連 同 原 有 量 測 方 式 ( 腰 部 轉 折 點 ) 共 計 有 兩 種 腰 圍 測 量 方 式, 這 些 資 料 可 以 增 加 肥 胖 指 標 量 測 的 豐 富 性 血 壓 的 測 量 準 確 度 往 往 決 定 於 量 測 者 的 測 量 是 否 正 確 以 及 標 準 化, 由 兩 次 三 高 調 查 的 血 壓 的 品 管 資 料 來 作 比 較, 我 們 發 現 電 子 血 壓 計 確 實 比 水 銀 血 壓 計 有 較 少 的 人 為 誤 差, 雖 然 在 我 們 的 效 度 研 究 以 及 文 獻 皆 可 看 到 電 子 血 壓 計 對 於 舒 張 壓 的 量 測 較 不 敏 感, 但 在 我 們 的 效 度 研 究 上, 這 樣 的 差 異 極 小, 並 不 達 顯 著 第 一 次 三 高 調 查 時,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測 量 方 法 由 電 泳 法 所 量 測, 使 用 電 泳 法 所 量 測 的 結 果, 與 國 外 的 社 區 調 查 或 是 國 內 其 他 相 類 似 研 究 比 較 時, 經 常 產 生 困 擾 第 二 期 三 高 調 查 所 使 用 的 沈 澱 呈 色 法, 不 但 成 本 較 低, 精 確 度 也 已 受 信 賴, 近 年 來 已 經 成 為 主 流, 考 量 到 未 來 與 醫 療 資 料 或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需 作 比 較, 因 此 第 二 次 三 高 調 查 採 行 目 前 通 用 的 方 式, 亦 即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以 沈 澱 呈 色 法 測 量,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以 Friedewald 公 式 估 算 在 資 料 的 外 推 性 上 較 好, 在 與 其 他 研 究 比 較 時, 也 較 具 可 比 性 綜 觀 電 泳 法 及 沈 澱 呈 色 法 所 得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資 料 分 佈, 可 以 發 現 分 佈 右 側 有 些 微 差 異 以 20 至 29 歲 組 女 性 為 例,2002 年 時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的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第 一 四 分 位 Q, 中 位 數 median, 第 三 四 分 位 Q3) 分 別 為 57.9±2.4(50,57,66), 而 2007 年 時 20 至 29 歲 組 女 性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分 佈 為 56.±.3(49.4,56,63), 兩 次 分 佈 呈 現 些 微 差 異 ; 但 在 迴 歸 分 析 中 仍 顯 示 兩 種 量 測 法 有 相 當 好 的 一 致 性, 在 盛 行 率 的 估 計 上, 也 並 未 發 現 差 異 ( 校 正 前 過 低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盛 行 率 為 6.3%, 而 校 正 後 盛 行 率 仍 然 是 6.3%) 此 校 度 研 究 不 但 讓 我 們 在 比 較 發 生 率 及 盛 行 率 的 趨 勢 時, 可 以 忽 略 測 量 方 法 的 差 異, 也 可 在 使 用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的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數 據, 與 其 他 研 究 作 比 較 時, 提 供 有 效 證 據 36
47 第 五 節 參 考 資 料. Topouchian JA, El Assaad MA, Orobinskaia LV, El Feghali RN, Asmar RG. Validation of two devices for self-measurement of brachial blood pressur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protocol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hypertension: The seinex se-9400 and the microlife bp 3ac-. Blood Press Monit. 2005;0:
48 第 三 章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五 年 累 積 發 生 率 本 章 節 以 世 代 中 的 健 康 者 為 觀 察 基 準, 以 第 一 期 三 高 調 查 時 為 無 三 高 之 健 康 個 案 為 觀 察 對 象, 來 計 算 台 灣 地 區 之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五 年 累 積 發 生 率 一 高 血 壓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高 血 壓 的 發 生 率 在 不 同 國 家 不 同 種 族 不 同 研 究 設 計 不 同 的 診 斷 標 準 的 觀 察 間 是 有 相 當 差 異 的 一 般 而 言, 發 生 率 的 研 究 不 如 盛 行 率 研 究 那 麼 多, 但 高 血 壓 的 發 生 率 研 究 還 是 比 高 血 糖 及 高 血 脂 的 發 生 率 研 究 多 得 多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研 究 多 半 集 中 在 NHANES-FU(NHANES-I follow-up study) Framingham Heart Study ARIC 或 CARDIA 等 大 型 追 蹤 研 究 上 -0, 因 此 也 以 美 國 的 資 料 為 多, 其 他 國 家 的 報 告 相 對 較 少 普 遍 來 說, 高 血 壓 的 發 生 率, 年 老 者 高 於 年 輕 者, 男 性 高 於 女 性, 非 裔 人 種 高 於 高 加 索 人, 發 生 率 範 圍 約 在 每 千 人 0 人 至 65 人 之 間 高 血 壓 發 生 率 會 隨 著 年 紀 的 增 長 而 增 加, 男 性 通 常 高 於 女 性, 但 在 年 齡 別 性 別 的 發 生 率 趨 勢 上, 都 會 發 現 有 一 個 男 女 性 趨 勢 的 交 叉 點 位 於 歲 之 間 在 Framingham Heart Study(988) 中 指 出, 舒 張 壓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DBP) 90mmHg 的 發 生 率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增 加,40 歲 以 下 時, 男 性 是 女 性 的 兩 倍, 男 女 在 歲 左 右 有 一 交 叉 點,30-39 歲 者 兩 年 ( 累 積 ) 發 生 率, 男 性 為 3.3%, 女 性 為.5%, 而 歲 組 的 兩 年 發 生 率, 男 性 升 為 6.2%, 女 性 升 為 8.6% ; 而 在 歲 之 間 的 無 高 血 壓 者, 未 來 十 年 發 生 收 縮 壓 (systolic blood pressure, SBP) 40mmHg 的 機 率,55 及 65 歲 男 性 分 別 為 64% 及 72%, 女 性 分 別 為 52% 及 56% 2, 若 以 生 命 表 估 算, 餘 生 會 發 生 高 血 壓 的 機 率 超 過 90%, 餘 生 會 進 入 需 降 血 壓 治 療 的 機 率 則 高 達 60% 2 也 有 研 究 以 出 生 世 代 作 為 觀 察 對 象, 發 現 在 其 歲 時 發 生 高 血 壓 的 機 率 分 別 為 35% 3% 及 49% 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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