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字〔2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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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日 政 字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公 布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为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化 建 设,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山 东 省 市 县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通 用 目 录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字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确 定 对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进 行 调 整 规 范 经 过 严 格 审 核 论 证, 确 认 保 留 实 施 的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279 项 ( 其 中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276 项 暂 纳 入 目 录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3, 另 有 省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6 项 现 将 调 整 后 的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予 以 公 布 1

2 各 级 各 有 关 ( 单 位 ) 要 依 法 规 范 现 有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不 得 在 目 录 之 外 实 施 其 他 行 政 审 批, 不 得 对 已 取 消 和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以 其 他 名 义 搞 变 相 审 批 要 严 格 落 实 两 集 中 两 到 位 制 度, 完 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和 服 务 指 南 要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健 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加 强 对 行 政 审 批 运 行 的 监 督, 切 实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水 平 附 件 : 日 照 市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8 月 21 日 2

3 附 件 日 照 市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实 施 权 限 内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的 决 定 2.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3.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企 业 4.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山 东 省 2014 年 本 ) 的 决 定 市 发 改 委 ( 权 限 内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权 限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2.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3.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4.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5.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山 东 省 2014 年 本 ) 1. 节 约 能 源 法 第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3. 全 国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复 函 企 业 市 经 信 委 行 政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市 经 信 委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行 政 机 关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方 式 招 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第 七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标 组 形 式 核 准 团 体 3

4 市 经 信 委 (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鲜 茧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新 建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防 护 方 案 审 批 线 电 台 ( 站 ) 设 置 使 用 变 更 审 批 业 余 线 电 台 ( 站 ) 设 置 变 更 审 批 线 电 台 频 率 和 呼 号 使 用 审 查 研 制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使 用 工 作 频 率 和 频 段 审 查 研 制 生 产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进 行 实 效 发 射 试 验 审 查 的 决 定 2.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3.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4.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山 东 省 2014 年 本 ) 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5 年 第 一 批 省 级 削 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项 目 的 通 知 的 决 定 第 185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企 业 从 事 鲜 茧 收 购 的 经 营 者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法 第 十 三 条 管 道 企 业 1.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条 2. 山 东 省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1.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2. 业 余 线 电 台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十 四 条 1.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2. 山 东 省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山 东 省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1.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单 位 个 人

5 1.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1983 年 9 月 国 务 院 发 布,2014 年 2 月 修 订 )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第 三 中 外 合 十 九 条 资 企 业 3 2.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1988 年 通 过,2000 年 10 个 月 中 权 限 内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月 修 订 ) 第 五 条 第 七 条 3.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199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1990 年 12 月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发 布,2001 年 4 月 修 订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45 第 七 条 第 十 一 条 日 外 资 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企 业 90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天 市 商 务 局 ( 设 立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82 项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和 内 销 审 批 ( 重 点 敏 感 商 品 和 关 税 配 额 商 品 除 外 ) 1. 海 关 法 (1987 年 7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法 人 其 他 组 1.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第 620 号 ) 第 五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法 人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5

6 市 教 育 局 (3 市 公 安 局 ( 举 办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助 学 及 其 他 文 化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筹 设 设 立 变 更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审 批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1. 教 师 法 第 十 三 条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校 车 使 用 审 查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核 发 1. 消 防 法 (1998 年 4 月 通 过,2008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消 防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通 过,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详 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公 民 30 日 市 公 安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详 见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10 日 大 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审 核 消 防 法 (1998 年 4 月 通 过,2008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大 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法 (1998 年 4 月 通 过,2008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九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公 民 5 日 405 号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6

7 市 公 安 局 (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认 定 在 限 制 禁 止 的 区 域 或 者 路 段 通 行 停 靠 机 动 车 许 可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山 东 省 实 施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通 过,2012 年 1 月 修 正 ) 第 五 十 六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和 社 会 组 5 日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或 者 跨 越 穿 越 道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设 施 的 工 程 建 设 审 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正 )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社 会 组 临 时 占 用 道 路 从 事 大 型 活 动 审 批 山 东 省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通 过,2012 年 1 月 修 正 ) 第 四 十 三 条 和 社 会 组 普 通 护 照 签 发 护 照 法 (2006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四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公 民 15 日 1.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2.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公 布 ) 第 内 地 居 民 60 日 六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1.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2.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发 布 ) 内 地 居 民 15 日 第 六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1.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签 发 2.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三 条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第 大 陆 居 民 30 日 十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7

8 市 公 安 局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旅 行 证 件 核 发 台 湾 居 民 来 大 陆 定 居 证 明 核 发 外 国 人 停 留 证 件 的 签 发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的 签 发 外 国 人 来 华 签 证 的 签 发 1.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2.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签 注 受 理 审 批 签 发 工 作 规 范 (2005 年 6 月 公 境 台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二 十 条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五 条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五 条 台 湾 居 民 台 胞 证 7 日, 签 注 5 日, 口 岸 签 注 即 时 台 湾 居 民 外 国 人 7 日 外 国 人 15 日 外 国 人 7 日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核 发 护 照 法 (2006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民 15 日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许 可 焰 火 燃 放 许 可 证 核 发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05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四 条 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三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2.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及 管 理 和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及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10 年 11 月 公 安 部 公 治 号 )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发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4 年 5 月 鲁 政 字 号 ) 法 人 其 他 组 法 人 其 他 组 7 日

9 市 公 安 局 (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非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许 可 证 核 发 在 城 市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重 要 工 程 设 施 附 近 实 施 爆 破 作 业 审 批 ( 省 内 ) 枪 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核 发 配 置 猎 枪 麻 醉 注 射 枪 审 批 ( 审 核 ) 弩 的 制 造 销 售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审 批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1989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 项 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2.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条 件 和 管 理 要 求 (2012 年 5 月 公 安 部 发 布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4 分 类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7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枪 支 管 理 法 (1996 年 7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2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详 见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法 人 其 他 组 公 民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饲 养 科 研 单 位, 猎 民, 牧 民 及 其 他 组 9

10 市 公 安 局 (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审 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及 工 程 验 收 保 安 员 证 核 发 保 安 服 务 ( 含 从 事 武 装 守 护 押 运 服 务 ) 公 司 设 立 审 核 设 立 保 安 培 训 机 构 审 核 机 动 车 登 记 边 境 管 理 区 通 行 证 核 发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正 )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三 款 2.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2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 第 41 项 2.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12 月 公 安 部 令 第 86 号 ) 第 四 条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十 六 条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正 ) 第 八 条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第 四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2 项 2. 边 境 管 理 区 通 行 证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4 月 公 安 部 令 第 42 号 )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十 五 条 公 民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运 输 第 一 类 10 日, 运 输 第 二 类 3 日 金 融 机 构 公 民 法 人 15 日 法 人 15 日 和 社 会 组 年 满 16 岁 的 中 国 公 民 5 日 15 日

11 市 民 政 局 (5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牌 证 核 发 临 时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和 章 程 核 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和 章 程 核 准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许 可 建 设 公 墓 审 核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正 ) 第 八 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2.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12 月 公 安 部 令 第 90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3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九 条 2. 临 时 入 境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12 月, 公 安 部 令 第 90 号 )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8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67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1.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1996 年 8 月 通 过,201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2.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2013 年 6 月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5 年 第 一 批 省 级 削 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项 目 的 通 知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25 号, 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八 条 外 国 人 3 日 外 国 人 3 日 公 民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公 民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详 见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详 见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企 业 11

12 市 司 法 局 (6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核 准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的 设 立 变 更 审 查 律 师 执 业 审 查 设 立 面 向 社 会 服 务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审 查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证 核 发 延 续 和 变 更 审 查 公 证 员 执 业 审 查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审 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审 批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75 项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律 师 法 (1996 年 5 月 通 过,2012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律 师 法 (1996 年 5 月 通 过,2012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六 条 第 十 条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立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77 项 2.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2011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2011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证 法 (2005 年 8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12 月 通 过,2013 年 6 月 修 订 ) 第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六 十 条 1.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86 项 3.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 (2004 年 4 月 通 过,2009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4. 山 东 省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6 月 通 过, 2004 年 11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5. 山 东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公 民 律 师 或 者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公 民 公 民 及 其 他 组 详 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12

13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1. 劳 动 合 同 法 (2007 年 6 月 通 过,201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2. 山 东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3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九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94 项 2.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6 月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企 业 台 港 澳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就 业 证 10 日,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5 日 设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审 批 1.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六 十 九 条 2. 山 东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994 年 2 月 鲁 劳 发 号 ) 第 三 条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1.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1994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46 号,1995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74 号 修 订 ) 第 五 条 3.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的 通 知 (1995 年 1 月 鲁 劳 发 号 ) 第 三 条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 审 查 ) 企 业 13

14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04 年 8 月 国 办 发 号 ) 第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审 批 项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企 业 职 工 45 日 非 行 政 许 可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发 放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04 年 8 月 国 办 发 号 ) 第 80 项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材 料 完 备 后 60 个 工 作 日 非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33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04 年 8 月 国 办 发 号 ) 第 81 项 1. 建 筑 法 (1997 年 11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2.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十 六 条 3.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二 条 第 十 一 条 建 筑 法 (1997 年 11 月 通 过,2011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建 筑 业 企 业 审 批 材 料 完 备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建 设 单 位 15 日 非 行 政 许 可 在 城 市 供 水 供 气 供 和 市 水 热 管 道 及 设 施 安 全 距 离 范 围 内 搭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堆 放 物 品 审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 2010 年 9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水 利 局 建 设 单 位 利 局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批 施 14

15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等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专 项 审 查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核 发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 二 级 三 级 ) 核 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 三 级 四 级 ) 审 批 三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4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1.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4 年 7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四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商 品 房 销 售 条 例 (2005 年 3 月 通 过 ) 第 六 条 第 十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0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1.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九 条 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3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十 一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1.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9 号, 2007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04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3 月 建 设 部 令 第 125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四 条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10 日 15

16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燃 气 经 营 者 停 业 歇 业 审 批 燃 气 经 营 者 改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 审 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燃 气 工 程 项 目 审 查 燃 气 供 应 许 可 证 核 发 供 热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供 热 企 业 停 业 许 可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 许 可 证 核 发 因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改 动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审 批 城 市 桥 梁 上 架 设 各 类 市 政 管 线 审 批 特 殊 车 辆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驶 审 批 1.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二 十 条 2.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四 条 1.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三 条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九 条 公 安 消 防 工 程 建 设 机 构 单 位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十 七 工 程 建 设 条 单 位 山 东 省 供 热 条 例 (2014 年 3 月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供 热 经 营 单 位 山 东 省 供 热 条 例 (2014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一 条 供 热 企 业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2013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2013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09 项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水 利 局 市 公 安 局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和 市 水 利 局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16

17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33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各 种 管 线 线 杆 等 设 施 审 批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审 批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审 批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审 批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审 批 迁 移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审 核 改 变 绿 化 规 划 绿 化 用 地 的 使 用 性 质 审 批 城 市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审 核 在 街 道 两 侧 和 公 共 场 所 临 时 堆 放 物 料 搭 建 非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 审 核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1.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2.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 2010 年 9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7 项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四 条 市 公 安 局 市 公 安 局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单 位 个 人 单 位 个 人 17

18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33 市 规 划 局 ( 在 城 市 建 筑 物 设 施 上 张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审 批 拆 除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审 批 因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饲 养 家 畜 家 禽 审 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核 发 ( 审 核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临 时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1 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02 项 1.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六 条 2. 山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2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九 条 1.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2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九 条 单 位 个 人 建 设 单 位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变 更 ( 含 临 时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设 置 雕 塑 审 批 ( 审 核 ) 1.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2. 山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2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 2010 年 9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设 单 位 18

19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历 史 建 筑 原 址 保 护 措 施 审 批 在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名 镇 名 村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以 外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审 批 对 历 史 建 筑 进 行 外 部 修 缮 装 饰 添 加 设 施 以 及 改 变 历 史 建 筑 的 结 构 或 者 使 用 性 质 审 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 含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 许 可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车 辆 营 运 证 和 驾 驶 员 客 运 资 格 证 核 发 城 市 公 共 汽 ( 电 ) 车 客 运 线 路 经 营 权 许 可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许 可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2008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24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2008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24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款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2008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24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1. 公 路 法 (1997 年 7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农 村 公 路 条 例 (2008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十 六 条 1. 公 路 法 (1997 年 7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三 十 三 条 2. 山 东 省 农 村 公 路 条 例 (2008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条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正 )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四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2 项 2.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山 东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0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15 日 19

20 市 水 利 局 ( 取 水 许 可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非 经 营 性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在 江 河 湖 泊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大 排 污 口 审 查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04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八 十 条 1. 水 法 (2002 年 8 月 修 订 通 过 ) 第 七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2.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68 项 2.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2012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1. 水 法 (2002 年 8 月 修 订 通 过 )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2.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3.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2012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1.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 年 6 月 通 过,2010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3. 山 东 省 水 土 保 持 条 例 (2014 年 5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企 业 单 位 单 位 个 人 45 日 建 设 单 位 排 污 单 位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20

21 市 水 利 局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1.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 年 6 月 通 过,2010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2. 山 东 省 水 土 保 持 条 例 (2014 年 5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四 款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1. 水 法 (2002 年 8 月 修 订 通 过 )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河 道 湖 泊 水 库 大 坝 灌 区 管 理 范 围 内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2. 防 洪 法 (1997 年 8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3.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2012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4. 山 东 省 实 施 防 洪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 2010 年 9 月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1.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199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利 用 大 坝 坝 顶 河 道 的 堤 顶 戗 台 兼 做 公 路 许 可 第 77 号 ) 第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2.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第 十 五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1. 水 法 (2002 年 8 月 修 订 通 过 ) 第 三 十 九 条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采 砂 等 活 动 审 批 2.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3.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单 位 个 人 2012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八 条 水 利 基 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单 位 个 人 21

22 1. 水 法 (2002 年 8 月 修 订 通 过 ) 第 十 九 条 市 水 利 局 (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2. 防 洪 法 (1997 年 8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建 设 单 位 4. 山 东 省 实 施 水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2012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九 条 城 市 建 设 填 堵 原 有 河 道 沟 叉 贮 水 湖 塘 洼 淀 和 废 除 原 有 防 洪 围 堤 审 核 防 洪 法 (1997 年 8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和 其 他 组 1.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199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城 市 供 水 经 营 许 可 第 十 九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城 市 供 水 企 业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供 水 企 业 停 止 供 水 审 批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199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供 水 企 业 停 业 歇 业 许 可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 2010 年 9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1.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2010 年 9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22

23 和 市 住 建 局 市 规 划 局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因 工 程 建 设 确 需 改 装 拆 除 或 者 迁 移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审 批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1994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第 三 十 条 市 规 划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企 业 采 集 农 业 主 管 管 理 的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查 1.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6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号 ) 第 十 六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3 年 11 月 国 发 号 )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市 农 业 局 ( 大 型 农 村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设 立 审 查 山 东 省 农 村 可 再 生 能 源 条 例 (2007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一 条 1.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38 号,2008 年 5 月 修 订 ) 第 三 条 第 六 条 2. 山 东 省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40 号 )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10 日 市 环 保 局 企 业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 审 核 ) 1. 畜 牧 法 (2005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2. 山 东 省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3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23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单 位 个 人 23

24 1. 森 林 法 (1984 年 9 月 通 过,1998 年 4 月 修 正 ) 第 三 十 七 条 2.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木 材 运 输 证 核 发 3. 山 东 省 森 林 资 源 条 例 (2015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四 单 位 个 人 3 日 十 九 条 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市 林 业 局 (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1. 森 林 法 (1984 年 9 月 通 过,1998 年 4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1983 年 1 月 国 务 院 发 布,1992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98 号 修 正 )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第 单 位 个 人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1.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2. 山 东 省 森 林 资 源 条 例 (2015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四 用 地 单 位 十 条 1. 森 林 法 (1984 年 9 月 通 过,1998 年 4 月 修 正 ) 占 用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第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森 林 资 源 条 例 (2015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三 用 地 单 位 十 九 条 市 文 广 新 局 (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出 版 物 除 外 ) 1.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60 日 24

25 1.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市 文 广 新 局 (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 宗 教 内 容 除 外 ) 准 印 证 核 发 号 ) 第 十 八 条 2.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12 月 新 闻 出 版 署 令 第 2 号 ) 第 四 条 3. 关 于 2014 年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印 刷 企 业 30 日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4 年 5 月 鲁 政 字 2014)100 号 ) 设 立 从 事 电 子 出 版 物 零 售 出 租 业 务 的 电 子 出 版 物 发 行 单 位 审 批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22 项 2.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第 2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安 装 和 使 用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审 核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1993 年 10 国 务 院 令 第 129 号,2013 年 7 月 修 订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开 办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审 批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03 项 2. 广 播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7 月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十 二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广 播 电 视 经 营 单 位 国 有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改 变 用 途 审 核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核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25

26 市 文 广 新 局 (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或 爆 破 钻 探 挖 掘 等 作 业 审 核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及 未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缮 审 批 设 立 文 物 商 店 审 批 文 物 商 店 销 售 文 物 售 前 审 核 为 制 作 出 版 物 音 像 制 品 拍 摄 馆 藏 三 级 文 物 审 批 利 用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举 办 展 览 展 销 演 出 审 批 ( 审 核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原 址 保 护 措 施 审 批 1.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1.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2. 山 东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条 1.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三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1.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六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1.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2003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山 东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三 条 1. 文 物 保 护 法 (1982 年 11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条 2. 山 东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文 物 商 店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法 人 其 他 组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26

27 应 由 市 县 级 立 项 审 批 或 涉 及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选 址 审 批 山 东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典 当 行 拍 卖 公 司 文 化 市 场 旧 货 市 场 艺 术 品 市 场 等 单 位 或 者 场 所 经 营 尚 未 被 认 定 为 文 物 的 监 管 物 品 的 审 查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及 变 更 注 册 山 东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201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执 业 医 师 法 (1998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典 当 行 拍 卖 公 司 文 化 市 场 旧 货 市 场 艺 术 品 市 场 等 单 位 或 者 场 所 单 位 个 人 30 日 医 疗 机 构 45 日 公 民 30 日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及 延 续 注 册 1. 护 士 条 例 (2008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17 号 )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公 民 详 见 护 士 条 例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1. 母 婴 保 健 法 (1994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2.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2001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27

28 市 卫 计 委 (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许 可 外 籍 医 师 在 华 短 期 执 业 许 可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的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除 外 ) 卫 生 许 可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审 批 单 采 血 浆 站 设 置 审 查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放 射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1. 母 婴 保 健 法 (1994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三 条 2.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2001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9 项 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87 年 4 月 国 发 号 ) 第 四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5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1.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1989 年 2 月 通 过,2013 年 6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0 项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08 号 ) 第 七 条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2005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八 条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八 十 九 条 2.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1 月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十 一 条 公 民 外 籍 医 师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单 位 个 人 企 业 医 疗 机 构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单 位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30 日 28

29 互 联 网 医 疗 保 健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1.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五 条 2. 互 联 网 医 疗 保 健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5 月 卫 生 部 令 第 66 号 ) 第 四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1. 广 告 法 (1994 年 10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六 条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核 发 2.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1 月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卫 生 部 令 2006 年 第 26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3.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市 体 育 局 (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1.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2009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60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30 日 市 统 计 局 ( 统 计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39 项 2.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2007 年 4 月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10 号 ) 第 五 条 第 十 五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统 计 从 业 人 员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29

30 市 工 商 局 ( 公 司 ( 企 业 )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1.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56 号,2014 年 2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2.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1991 年 5 月 国 务 院 批 准,1991 年 7 月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7 号 公 布,2012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修 订 ) 第 三 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 企 业 法 人 ) 10 日 公 司 ( 企 业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1. 公 司 法 (1993 年 12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2.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56 号,2014 年 2 月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3.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 号,2014 年 2 月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 公 司 ) 详 见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在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核 准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37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广 告 经 营 登 记 广 告 法 (1994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六 条 广 告 经 营 者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41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国 务 院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落 实 和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月 鲁 政 字 号 ) 30

31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39 项 固 定 形 式 印 刷 品 广 告 审 批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广 告 经 营 者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38 项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烟 草 制 品 烟 草 广 告 审 批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生 产 者 或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经 销 者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市 质 监 局 (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1. 计 量 法 (1985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2.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十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1. 计 量 法 (1985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十 二 条 制 造 ( 非 重 点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2.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3. 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04 号 ) 第 九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31

32 市 环 保 局 ( 计 量 检 定 员 资 格 核 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专 项 计 量 授 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1. 计 量 法 (1985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条 2.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民 1.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2013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四 条 2.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2003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民 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5 月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40 号 ) 第 六 条 1. 计 量 法 (1985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条 单 2.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位 或 单 位 年 2 月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第 三 十 条 的 计 量 检 3. 计 量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1989 年 10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1989 年 11 月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3 号 ) 第 六 条 定 机 构 1.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12 月 通 过,2014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十 九 条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二 条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4. 山 东 省 实 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批 60 日,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审 批 30 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审 批 15 日 建 设 单 位 30 日 32

33 市 环 保 局 (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废 物 跨 市 转 移 许 可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入 海 排 污 口 位 置 选 择 审 批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资 格 许 可 使 用 Ⅳ 类 Ⅴ 类 放 射 源 及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应 用 单 位 辐 射 许 可 证 核 发 变 更 延 续 注 销 1.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1995 年 10 月 通 过, 2013 年 6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五 十 七 条 2.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8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3.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1995 年 10 月 通 过, 2013 年 6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五 十 九 条 1.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12 月 通 过,2014 年 4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五 条 2.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1984 年 5 月 通 过,2008 年 2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二 十 条 3.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4.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通 过,2001 年 12 月 修 正 ) 第 三 十 一 条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1988 年 8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51 号 )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四 1.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2003 年 6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八 条 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2005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六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3.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2 月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从 事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从 事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法 人 60 日 核 发 变 更 注 销 ; 延 续 30 日 33

34 1.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 项 目 用 地 单 位 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审 查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二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以 划 拨 方 式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审 查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审 查 以 划 拨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入 股 或 者 作 价 出 资 审 查 依 法 改 变 国 有 土 地 建 设 用 途 审 查 1.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2.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二 十 二 条 1.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994 年 7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四 十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1. 物 权 法 (2007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2.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五 十 六 条 3.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或 其 他 社 会 组 建 设 单 位 1.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审 核 二 次 修 正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六 十 条 第 六 十 一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法 人 其 他 组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34

35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18 农 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移 审 查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开 发 未 确 定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荒 山 荒 地 荒 滩 从 事 种 植 业 林 业 畜 牧 业 渔 业 生 产 用 地 审 查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五 十 七 条 1.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四 十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地 申 请 人 土 地 使 用 者 单 位 个 人 1.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国 有 未 利 用 土 地 审 查 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1999 年 8 月 建 设 单 位 通 过,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改 变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审 查 1.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五 十 六 条 2.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1990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第 十 八 条 市 规 划 局 土 地 使 用 者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86 年 3 月 通 过,1996 年 8 月 修 采 矿 权 登 记 延 续 登 正 ) 第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2.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2 月 国 务 详 见 矿 产 资 源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院 令 第 241 号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3. 山 东 省 实 施 < 矿 产 资 源 法 > 办 法 (1998 年 8 月 通 企 业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过,2004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十 条 第 十 二 条 35

36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86 年 3 月 通 过,1996 年 8 月 修 正 ) 申 请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第 十 五 条 2.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企 业 第 241 号 ) 第 四 条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86 年 3 月 通 过,1996 年 8 月 修 正 ) 关 闭 矿 山 审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2.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1994 年 3 月 采 矿 权 人 国 务 院 令 第 152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质 矿 产 审 批 的 采 矿 权 转 让 审 批 1. 矿 产 资 源 法 (1986 年 3 月 通 过,1996 年 8 月 修 正 ) 第 六 条 2.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 ) 第 四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企 业 国 家 秘 密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使 用 审 批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69 号 ) 第 十 七 条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 以 测 绘 为 目 的 进 行 民 用 航 空 摄 影 或 者 遥 感 审 查 海 域 使 用 及 使 用 权 变 更 续 期 注 销 和 改 变 用 途 审 核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核 准 山 东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5 年 6 月 通 过,2005 年 5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四 条 1.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条 1.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1982 年 8 月 通 过,1999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七 条 2.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 第 十 条 第 十 二 条 3. 山 东 省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4 年 9 月 通 过,2012 年 1 月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及 其 他 组 市 环 保 局 建 设 单 位 60 日

37 市 旅 游 局 (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和 海 洋 工 程 拆 除 或 者 改 作 他 用 审 批 渔 业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 审 查 ) 捕 捞 辅 助 船 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内 渔 船 检 验 证 书 核 发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出 境 旅 游 领 队 证 核 发 1.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1982 年 8 月 通 过,1999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八 条 2.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1.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1982 年 8 月 通 过,1999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四 十 八 条 2.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山 东 省 渔 业 港 口 和 渔 业 船 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1. 渔 业 法 (1986 年 1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2.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8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2013 年 12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条 例 (2003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83 号 ) 第 四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1.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1983 年 9 月 通 过 ) 第 五 条 2.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1989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8 号,2011 年 1 月 修 正 ) 第 十 二 条 旅 游 法 (2013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八 条 1. 旅 游 法 (2013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九 条 2.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54 号 ) 第 十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建 设 单 位 30 日 建 设 单 位 及 其 他 组 及 其 他 组 及 其 他 组 及 其 他 组 公 民 企 业 其 他 组 导 游 从 业 人 员 审 查 5 日, 审 批 15 日 详 见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条 例 37

38 市 外 事 侨 务 办 公 室 (1 市 人 防 办 ( 华 侨 回 国 定 居 审 批 ( 审 核 )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审 批 1.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三 条 2. 华 侨 回 国 定 居 办 理 工 作 规 定 (2013 年 6 月 国 侨 办 号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5 年 第 一 批 省 级 削 减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项 目 的 通 知 ( 鲁 政 字 <2015>152 号 ) 1. 山 东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十 六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建 设 单 位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审 批 1. 山 东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十 六 条 2.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的 决 定 (2001 年 5 月 中 发 号 ) 第 九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建 设 单 位 开 发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审 批 1. 山 东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单 位 个 人 人 防 工 程 拆 除 审 批 1.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八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五 条 单 位 个 人 38

39 市 安 监 局 ( 人 防 警 报 设 施 拆 除 审 批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五 十 米 范 围 内 采 石 取 土 爆 破 挖 洞 作 业 审 批 1.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八 条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1. 山 东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四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0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0 号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第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非 煤 二 次 修 订 ) 第 三 十 条 矿 山 和 爆 竹 经 营 企 业 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令 第 344 号,201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查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及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个 人 单 位 个 人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45 日,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烟 花 爆 竹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30 日, 竣 工 验 收 20 日 39

40 市 安 监 局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非 煤 矿 山 烟 花 爆 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九 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04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二 条 第 七 条 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3.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2011 年 8 月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第 六 条 4.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九 条 5.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006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批 发 30 日, 零 售 非 煤 矿 山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45 日, 烟 花 爆 竹 20 日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口 经 营 企 业 30 日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修 订 )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45 日 非 煤 矿 山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认 定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 丙 级 ) 认 定 ( 审 核 )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5 月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第 七 条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十 九 条 2.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2 年 4 月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0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条 特 种 作 业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40

41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10 1. 食 品 安 全 法 (2009 年 2 月 通 过,2015 年 4 月 修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7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64 号 )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7 项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审 查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鲁 政 字 号 ) 从 事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经 营 许 可 276 号,2014 年 2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1. 药 品 管 理 法 (1984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十 六 条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经 营 质 2.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量 管 理 规 范 (GSP) 认 360 号 ) 第 十 三 条 证 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1. 药 品 管 理 法 (1984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2 月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零 修 订 ) 第 十 四 条 售 ) 核 发 变 更 换 发 2.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2002 年 9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60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二 条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第 五 十 六 条 神 药 品 运 输 证 明 核 发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和 其 他 组 企 业 30 日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和 其 他 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和 使 用 单 位 3 个 月 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40 日 41

42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邮 寄 证 明 核 发 从 事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零 售 业 务 审 批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审 批 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2 年 9 月 国 发 号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2005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1.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1988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3 号 ) 第 五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2010 年 7 月 国 发 号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和 使 用 单 位 药 品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40 日 40 日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5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0 月 鲁 政 字 号 ) 公 民 市 物 价 局 (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7 项 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2014 年 12 月 23 日 鲁 政 字 号 ) 法 人 其 他 组 市 民 宗 局 ( 设 立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审 批 ( 审 核 ) 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登 记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宗 教 团 体 审 核 30 日 审 批 30 日 登 记 30 日 42

43 市 保 密 局 (3 市 地 震 局 (2 市 公 路 局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审 批 宗 教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审 查 从 事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制 作 复 制 维 修 销 毁 和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者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等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业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保 密 审 查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投 入 使 用 审 查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确 定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涉 路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山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1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六 条 2.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三 条 3. 山 东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1 年 9 月 通 过,2013 年 11 月 修 正 ) 第 六 条 1.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1988 年 9 月 通 过,2010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2.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2014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6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1.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1988 年 9 月 通 过,2010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2.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2014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6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2014 年 8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54 号 ) 第 三 条 山 东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1999 年 10 月 通 过,2010 年 9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山 东 省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与 地 震 观 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8 年 5 月 通 过 ) 第 十 六 条 1. 公 路 法 (1997 年 3 月 通 过,2004 年 8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3. 山 东 省 公 路 路 政 条 例 (2013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九 条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组 企 业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10 日 市 公 安 局 建 设 单 位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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