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資 訊 自 學 軟 件 熱 賣 中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多 媒 體 自 學 軟 件 - 王 牌 會 計 師 - 職 場 風 雲 在 今 年 7 月 26 日 正 式 發 佈 後, 大 受 歡 迎 發 佈 會 當 日, 數 百 套 禮 品 裝 即 場 售 罄 ; 此 後, 前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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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通 訊 第 十 一 期 年 10 月 ( 非 賣 品 ) 北 京 倡 議 - 推 動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會 計 國 際 趨 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IASB) 和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共 同 主 辦 的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會 計 國 際 趨 同 研 討 會 於 今 年 7 月 日 在 北 京 舉 行, 與 會 代 表 達 成 北 京 倡 議, 呼 籲 進 一 步 推 動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參 與 國 際 趨 同, 共 同 建 立 全 球 高 質 量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體 系, 以 適 應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客 觀 需 求 財 政 部 副 部 長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王 軍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主 席 David Tweedie 爵 士 出 席 研 討 會 並 致 詞 委 員 會 應 邀 參 加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研 討 會 的 主 題 涵 蓋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IFRS) 的 戰 略 及 挑 戰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問 題 小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以 及 發 達 市 場 與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關 於 採 用 IFRS 的 對 話 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世 界 銀 行 聯 合 國 貿 發 會 議 歐 盟 以 及 中 國 印 度 南 非 巴 西 等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家 近 二 十 位 代 表 在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財 政 局 劉 玉 葉 局 長 以 澳 門 中 小 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為 題, 向 與 會 代 表 介 紹 了 澳 門 制 定 和 實 施 中 小 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原 則 內 容 以 及 面 臨 的 挑 戰 和 策 略 等 此 次 研 討 會 是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首 次 就 會 計 國 際 趨 同 舉 行 會 議, 旨 在 加 強 新 興 市 場 和 轉 型 經 濟 國 家 在 會 計 準 則 制 定 執 行 和 教 育 培 訓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合 作 來 自 世 界 銀 行 聯 合 國 貿 發 會 議 等 國 際 組 織 和 17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約 150 名 代 表 參 加 是 次 研 討 會 目 錄 頁 數 會 計 國 際 趨 同... 1 過 來 人 語 致 勝 之 道... 1 最 新 資 訊... 2 核 數 指 引 第 1~3 號... 2 會 計 準 則 探 討 所 得 稅... 2 政 府 補 助 和 援 助... 4 統 計 資 料... 6 歡 迎 讀 者 投 稿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地 址 : 澳 門 南 灣 大 馬 路 575,579 及 585 號 財 政 局 大 樓 十 六 樓 電 話 :(853) 傳 真 :(853) 電 郵 :crac@dsf.gov.mo 網 址 : 過 來 人 語 致 勝 之 道 - 給 考 生 的 一 些 建 議 本 年 度 考 核 試 即 將 來 臨, 眾 考 生 正 認 為, 有 針 對 性 的 應 考 課 程 可 以 幫 助 考 厲 兵 秣 馬, 緊 張 地 複 習 迎 考 中 去 年 通 生 正 確 理 解 各 種 概 念, 特 別 是 一 些 注 重 過 考 核 試 的 幾 位 新 晉 核 數 師 會 計 師 分 實 務 經 驗 的 科 目, 例 如 稅 法, 未 必 每 個 享 了 她 們 的 成 功 經 驗, 希 望 可 以 給 予 備 考 生 都 有 機 會 在 工 作 中 接 觸 到 全 部 稅 種 考 人 士 一 些 有 益 的 啟 迪 的 實 務, 通 過 課 程 導 師 的 解 釋, 得 以 系 參 考 書 幾 位 成 功 者 一 致 認 同, 合 適 的 參 考 書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備 考 資 料 從 去 年 考 核 試 起, 委 員 會 向 考 生 提 供 了 一 些 推 荐 書 目, 以 幫 助 考 生 挑 選 合 適 的 參 考 書, 受 到 考 生 的 歡 迎 成 功 人 士 指 出, 坊 間 大 部 份 會 計 書 籍 是 英 文 書, 實 務 中 也 常 用 英 文, 但 註 冊 考 核 試 的 語 言 是 中 文 或 葡 文, 故 採 用 中 文 參 考 書 複 習, 例 如, 內 地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參 考 書, 有 助 於 理 解 考 題 中 的 各 種 專 用 名 詞 術 語, 對 準 備 考 試 頗 有 幫 助 統 正 確 地 理 解 有 關 的 內 容 和 題 目 眾 人 異 口 同 聲 地 建 議 增 加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近 年 來, 委 員 會 一 直 致 力 於 鼓 勵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和 專 業 團 體 舉 辦 各 類 培 訓 課 程, 今 後 也 將 更 進 一 步 推 動 這 項 工 作, 為 廣 大 考 生 和 會 計 從 業 人 員 提 供 更 多 的 培 訓 資 源, 提 昇 專 業 水 平 試 場 內 外 的 時 間 管 理 成 功 人 士 的 經 驗 之 談 著 重 提 及 了 時 間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幾 位 成 功 者 都 是 在 考 前 半 年 就 開 始 了 應 考 的 複 習, 充 裕 的 時 幾 位 朋 友 一 起 備 考, 每 人 做 一 年 的 試 題, 再 互 相 交 流 討 論 在 試 場 上, 合 理 分 配 答 題 時 間 也 是 關 鍵 幾 位 過 來 人 在 總 結 自 身 和 朋 友 們 的 經 驗 時 指 出, 有 些 考 生 在 相 對 容 易 的 選 擇 題 上 花 費 了 太 多 時 間, 容 易 引 致 不 夠 時 間 解 答 後 部 分 的 計 算 題, 影 響 了 考 分 對 於 開 卷 考 試 的 參 考 資 料, 她 們 建 議 考 生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自 製 分 類 標 識 和 書 籍 的 分 類 目 錄, 例 如 商 法 典 附 後 的 目 錄 索 引, 非 常 詳 細 清 晰, 有 助 於 快 速 查 找 所 需 資 料 做 好 充 分 的 準 備 是 她 們 共 同 的 致 勝 之 道 她 們 認 為, 與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同 類 公 開 考 試 相 比, 本 澳 註 冊 考 核 試 的 難 度 不 算 偏 高 ; 而 且, 作 為 執 業 資 格 的 考 試, 也 應 保 持 應 有 的 水 準, 反 觀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通 過 率 也 不 是 太 高 ; 袛 要 用 心 做 好 充 分 的 考 前 複 習, 就 可 以 實 現 目 標, 成 為 註 冊 核 數 師 / 會 計 師 間 安 排 才 可 以 帶 來 高 質 量 的 成 果 同 今 年 共 有 118 名 考 生 被 接 納 參 加 考 培 訓 課 程 時, 她 們 在 溫 書 上 課 之 餘, 也 重 溫 了 試, 其 中,15 人 參 加 註 冊 核 數 師 考 試, 參 加 考 試 培 訓 課 程 是 很 多 考 生 的 備 歷 年 的 試 題, 因 為 歷 年 試 題 是 很 有 參 考 103 人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祝 願 今 年 的 考 途 徑 之 一 有 修 讀 同 類 課 程 的 成 功 者 價 值 的 應 試 資 料 有 的 成 功 者 介 紹, 和 考 生 一 切 順 利, 取 得 佳 績!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2 最 新 資 訊 自 學 軟 件 熱 賣 中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多 媒 體 自 學 軟 件 - 王 牌 會 計 師 - 職 場 風 雲 在 今 年 7 月 26 日 正 式 發 佈 後, 大 受 歡 迎 發 佈 會 當 日, 數 百 套 禮 品 裝 即 場 售 罄 ; 此 後, 前 往 委 員 會 購 買 的 人 士 也 絡 繹 不 絕 自 學 軟 件 是 以 電 腦 遊 戲 的 形 式, 配 合 準 則 的 應 用,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學 習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條 文 內 容 的 機 會, 希 望 能 起 到 學 習 無 分 年 齡 地 域 及 時 間 的 培 訓 作 用 ; 此 外, 軟 件 亦 加 插 了 本 澳 世 遺 景 點 的 一 些 資 料, 讓 學 習 者 在 輕 鬆 自 學 之 餘, 亦 一 併 加 深 對 本 澳 世 遺 的 認 識 從 構 思 到 開 發 完 成, 全 過 程 都 是 澳 門 製 造 軟 件 售 價 為 澳 門 元 五 十 元, 有 興 趣 購 買 的 人 士,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南 灣 財 政 局 大 樓 16 樓 委 員 會 購 買 歡 迎 大 家 在 使 用 此 軟 件 的 時 候, 隨 時 向 委 員 會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好 讓 有 關 軟 件 的 內 容 在 將 來 再 發 行 時 能 更 趨 完 善 中 小 事 務 所 國 際 中 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MPs) 網 頁 ifac.org/smp 已 於 今 年 開 通 了, 該 網 頁 由 國 際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IFAC) 中 小 事 務 所 委 員 會 (Small and Medium Practices Committee) 主 辦, 為 全 球 中 小 事 務 所 和 其 他 服 務 於 中 小 企 業 的 會 計 師 提 供 各 種 訊 息 和 資 源, 促 進 他 們 之 間 就 知 識 和 最 佳 實 務 做 法 等 進 行 交 流 網 頁 內 容 包 括 IFACnet 電 子 新 聞 通 訊 與 中 小 事 務 所 和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的 出 版 物 演 講 辭 等, 各 種 資 料 可 供 免 費 下 載, 同 時, 網 頁 還 為 全 球 各 地 的 會 計 師 提 供 一 個 網 上 討 論 社 區 與 IFACnet 的 整 合, 是 該 網 頁 的 一 個 重 要 功 能 IFACnet - com, 這 個 職 業 會 計 師 的 知 識 網 絡, 是 IFAC 與 其 會 員 組 織 共 同 開 發 的 多 語 種 全 球 互 聯 網 搜 索 引 擎, 於 2006 年 10 月 啟 用, 向 世 界 各 地 的 專 業 會 計 師 提 供 免 費 的 一 站 式 途 徑, 使 其 能 快 速 方 便 地 搜 索 到 IFAC 其 會 員 以 及 全 球 的 其 他 組 織 國 際 交 流 新 平 臺 - IFAC 中 小 事 務 所 國 際 中 心 網 頁 發 表 的 相 關 文 章 制 定 和 開 發 的 管 理 工 具 和 優 良 的 執 業 指 南 等 在 今 年 第 一 季 度, IFACnet 增 加 了 與 中 小 事 務 所 和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的 資 訊, 延 伸 其 服 務 範 圍, 方 便 中 小 事 務 所 廣 泛 地 獲 得 技 術 市 場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等 各 方 面 的 資 訊 使 用 者 可 以 直 接 在 IFAC 中 小 事 務 所 國 際 中 心 網 頁 上 使 用 IFACnet 的 搜 索 功 能 第 二 季 度 專 題 座 談 聚 會 所 得 補 充 稅 A 組 稅 務 表 格 簡 介 今 年 第 二 季 度 專 題 座 談 聚 會 於 7 月 27 日 晚 假 座 皇 都 酒 店 舉 行 為 配 合 會 計 準 則 在 今 年 1 月 1 日 起 強 制 實 施, 所 得 補 充 稅 A 組 納 稅 人 M/1 式 收 益 申 報 書 及 其 附 件 也 作 出 了 相 應 修 訂 本 次 聚 會 圍 繞 新 修 訂 之 稅 務 表 格 的 填 寫, 由 財 政 局 派 出 代 表 主 講, 向 與 會 的 核 數 師 會 計 師 詳 細 解 釋 有 關 內 容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1~3 號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已 師 對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真 實 和 公 允 的 審 計 意 於 今 年 7 月 頒 佈 實 施, 該 指 引 是 核 數 見 然 而, 在 缺 乏 統 一 的 指 引 下, 不 同 實 務 準 則 具 體 應 用 的 業 務 指 南, 為 核 的 核 數 師 所 發 表 的 核 數 報 告 在 內 容 格 數 師 執 行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式 篇 幅 措 詞 等 方 面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具 體 的 可 操 作 性 指 南 和 參 考 異, 不 利 於 使 用 者 的 閱 讀 和 理 解, 亦 對 核 數 師 的 工 作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便 和 困 今 年 頒 佈 的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屬 於 第 一 擾 批 技 術 指 引, 包 括 第 1 號 核 數 報 告 第 2 號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和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1 第 3 號 工 作 紀 錄 三 份 指 引, 其 餘 號 核 數 報 告 對 核 數 報 告 的 內 容 的 指 引 將 於 日 後 根 據 情 況 需 要 逐 步 制 定 格 式 篇 幅 段 落 措 詞 等 方 面 規 定 了 和 公 佈 統 一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亦 對 不 同 的 審 計 結 果 下 應 該 發 表 的 核 數 意 見 提 供 了 具 體 和 下 文 將 對 這 三 份 技 術 指 引 的 內 容 作 明 確 的 指 引, 同 時, 該 指 引 內 亦 提 供 了 簡 單 介 紹 14 份 適 用 於 不 同 情 況 的 核 數 報 告 示 例,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1 號 核 數 報 告 核 數 報 告 是 核 數 工 作 的 最 終 產 品, 核 數 報 告 向 財 務 報 表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核 數 有 利 於 統 一 核 數 報 告 的 內 容 和 形 式, 方 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的 理 解, 以 及 核 數 師 撰 寫 核 數 報 告 的 工 作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1 號 核 數 報 告 是 對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第 12 條 核 數 報 告 的 解 釋 和 應 用 的 指 南, 該 指 引 主 要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師 聯 會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 IFAC)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採 用 的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第 700 號 (ISA700) 的 內 容 而 制 定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 說 明 核 數 報 告 的 形 式 ; - 說 明 核 數 師 在 對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核 數 意 見 時 應 考 慮 的 因 素 和 評 估 事 項 ; - 說 明 核 數 報 告 的 段 落 和 主 要 內 容 ; - 說 明 核 數 意 見 的 類 型, 每 類 核 數 意 見 的 措 詞 和 不 同 情 況 下 應 發 表 的 核 數 意 見 ; - 提 供 14 份 核 數 報 告 示 例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2 號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是 核 數 師 接 受 客 戶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3 核 數 指 引 核 數 業 務 委 託 時, 與 客 戶 之 間 簽 訂 的 委 託 協 議 和 勞 務 提 供 合 同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的 作 用, 是 記 錄 和 確 認 核 數 業 務 的 委 託 和 受 託 關 係 核 數 工 作 的 目 的 和 範 圍 核 數 師 與 客 戶 雙 方 的 責 任 以 及 報 告 的 形 式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的 簽 訂 有 助 於 避 免 雙 方 對 核 數 工 作 內 容 的 誤 解, 保 障 雙 方 的 權 利 和 明 確 各 自 的 義 務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2 號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是 對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第 1 條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的 解 釋 和 應 用 的 指 南, 該 指 引 主 要 參 考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第 210 號 的 內 容 而 制 定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 說 明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的 作 用 和 形 式 ; - 說 明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應 包 含 的 主 要 內 容 ; - 說 明 對 於 同 一 客 戶 是 否 需 要 每 年 重 新 簽 訂 約 定 書 的 考 慮 因 素 ; - 說 明 變 更 原 來 的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時 應 考 慮 的 事 項 ; - 提 供 一 份 核 數 業 務 約 定 書 的 示 例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3 號 工 作 紀 錄 核 數 工 作 紀 錄 是 指 核 數 師 在 執 行 核 數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所 編 製 或 者 取 得 的 工 作 底 稿 工 作 紀 錄 是 支 持 核 數 師 對 被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發 表 的 核 數 意 見 的 證 據 來 源, 因 此, 核 數 師 有 必 要 妥 善 編 製 和 保 存 工 作 紀 錄, 以 防 日 後 出 現 法 律 訴 訟 或 監 管 部 門 審 查 時 作 為 證 據, 亦 可 作 為 以 後 年 度 核 數 工 作 的 參 考 資 料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應 用 技 術 指 引 第 3 號 工 作 紀 錄 是 對 核 數 實 務 準 則 第 3 條 工 作 紀 錄 的 解 釋 和 應 用 的 指 南, 該 指 引 主 要 參 考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第 230 號 的 內 容 而 制 定 指 引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 說 明 工 作 底 稿 的 形 式 來 源 和 分 類 ; - 說 明 工 作 底 稿 的 作 用 ; - 說 明 對 工 作 底 稿 內 容 的 要 求 ; - 說 明 一 般 常 用 工 作 底 稿 的 種 類 ; - 說 明 工 作 底 稿 保 存 期 的 要 求 ; - 說 明 查 閱 工 作 底 稿 的 權 限 會 計 準 則 探 討 所 得 稅 相 關 準 則 :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條 會 計 利 潤 vs 應 稅 利 潤 會 計 利 潤 是 根 據 會 計 準 則 對 交 易 和 事 項 進 行 確 認 和 計 量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一 個 會 計 期 間 扣 除 所 得 稅 費 用 前 的 損 益 2. 其 他 收 益 $20,000, 按 照 稅 法 可 以 豁 免 ; 3. 應 收 賬 款 的 壞 賬 準 備 多 於 稅 法 允 許 的 $15,000 假 設 適 用 稅 率 為 15% 應 稅 利 潤 是 指 一 個 期 間 內 根 據 稅 法 確 定 的 據 以 交 付 所 要 求 :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和 編 製 有 關 會 計 分 錄 得 稅 的 利 潤 由 於 會 計 準 則 與 稅 法 在 收 益 費 用 或 損 失 的 確 認 和 計 量 原 則 方 面 的 不 同, 而 導 致 按 照 會 計 制 度 計 算 的 稅 前 會 計 利 潤 稅 前 會 計 利 潤 加 : 稅 法 不 允 許 扣 減 的 項 目 * 減 : 稅 法 允 許 扣 除 的 項 目 # 300,000 75,000 (20,000) 與 按 照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的 應 稅 利 潤 之 間 存 有 差 異, 這 種 差 異 應 應 稅 利 潤 355,000 在 確 定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時 予 以 考 慮 所 得 稅 稅 率 15%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53,250 所 得 稅 的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應 按 照 當 期 應 稅 利 潤 與 適 用 的 所 得 稅 稅 率 計 算, 並 確 認 為 應 付 所 得 稅 負 債, 即 本 期 從 淨 利 潤 中 扣 除 的 所 得 稅 費 用 等 於 本 期 應 付 的 所 得 稅 這 一 方 法 稱 為 跨 期 所 得 稅 當 期 計 納 法 在 計 算 應 交 所 得 稅 時 均 應 按 照 稅 法 規 定 對 稅 前 會 計 利 潤 進 行 調 整, 調 整 為 應 稅 利 潤, 再 按 應 稅 利 潤 計 算 本 期 應 付 的 所 得 稅, 作 為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前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所 得 稅 超 過 或 少 於 那 些 期 間 應 付 的 金 額, 主 要 是 由 於 本 地 所 得 稅 稅 法 是 採 用 先 繳 付 後 評 定 的 方 式, 所 以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在 繳 付 時 通 常 只 是 一 個 最 佳 的 估 計 數, 很 可 能 與 稅 務 部 門 評 定 的 結 果 不 同 例 1 某 公 司 的 稅 前 淨 利 潤 為 $300,000, 公 司 的 部 分 會 計 政 策 和 會 計 估 計 與 稅 法 中 不 同, 以 下 是 不 同 的 地 方 : 1. 稅 法 允 許 的 折 舊 費 用 為 $150,000, 而 公 司 計 提 了 $210,000; 當 期 應 付 所 得 稅 53,250 會 計 分 錄 借 : 所 得 稅 費 用 53,250 貸 : 應 付 所 得 稅 53,250 * 超 額 折 舊 $60,000 + 超 額 壞 賬 準 備 $15,000 # 免 稅 收 益 $20,000 如 果 當 期 和 以 前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所 得 稅 超 過 那 些 期 間 應 付 的 金 額, 超 過 的 部 分 預 期 將 可 以 從 稅 務 部 門 退 還, 該 部 分 金 額 應 確 認 為 一 項 資 產, 並 沖 減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當 以 前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所 得 稅 少 於 那 些 期 間 應 付 的 金 額 時, 主 體 應 將 差 額 在 本 期 確 認 為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並 同 時 確 認 為 一 項 負 債 列 報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所 得 稅 資 產 和 所 得 稅 負 債 應 與 其 他 資 產 和 負 債 分 開 列 報, 並 作 為 一 個 單 獨 的 項 目 在 資 產 和 負 債 類 內 列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4 會 計 準 則 探 討 報 只 有 當 以 下 情 況 都 出 現 時, 主 體 才 能 抵 銷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和 所 得 稅 負 債 : (1) 主 體 擁 有 抵 銷 已 確 認 金 額 的 法 定 行 使 權 ; (2) 主 體 打 算 以 淨 額 基 礎 結 算, 或 同 時 變 現 該 資 產 和 償 付 該 負 債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和 所 得 稅 負 債 與 同 一 稅 務 部 門 徵 收 的 所 得 稅 相 關 且 該 稅 務 部 門 允 許 主 體 按 單 一 的 淨 額 支 付 稅 款 或 接 受 返 還 時, 該 主 體 一 般 就 具 有 用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抵 銷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的 法 定 行 使 權 其 他 事 項 主 體 不 應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這 裡 指 應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計 算 的 未 來 期 間 應 付 和 收 回 的 所 得 稅 金 額 換 句 話 說, 由 於 時 間 性 差 異 產 生 的 影 響 所 得 稅 的 金 額 均 在 本 期 確 認 為 所 得 稅 費 用, 或 在 本 期 抵 減 所 得 稅 費 用, 時 間 性 差 異 產 生 的 影 響 所 得 稅 的 金 額, 不 會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反 映 為 一 項 負 債 或 一 項 資 產 除 直 接 在 權 益 中 確 認 的 交 易 或 事 項 所 產 生 的 所 得 稅 外, 當 期 所 得 稅 應 確 認 為 收 益 或 費 用 並 包 括 在 該 期 間 的 損 益 中 如 果 當 期 所 得 稅 與 在 相 同 或 不 同 期 間 直 接 貸 記 或 借 記 入 權 益 的 項 目 相 關, 那 麼 它 們 應 直 接 借 記 或 貸 記 入 權 益 披 露 所 得 稅 費 用 ( 或 收 益 )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應 單 獨 披 露 例 2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中, 披 露 有 關 所 得 稅 的 內 容 所 得 補 充 稅 1. 澳 門 所 得 補 充 稅 乃 按 照 本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並 依 合 適 之 稅 率 提 撥 準 備 ( 二 零 零 C 年 : 稅 率 為 15%) 在 損 益 表 支 銷 之 稅 項 如 下 : 200C 200B 澳 門 元 澳 門 元 當 期 稅 項 本 年 所 得 補 充 稅 準 備 15,000 13,500 往 年 度 準 備 不 足 /( 剩 額 ) (1,000) 1,500 14,000 15,000 或 2. 本 年 度 並 無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故 此 沒 有 就 所 得 稅 作 出 撥 備 ( 二 零 零 C 年 : 無 ) 政 府 補 助 和 援 助 相 關 準 則 :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 條 政 府 補 助 定 義 政 府 補 助 是 政 府 援 助 其 中 的 一 種 形 式 政 府 補 助 是 指 政 府 通 過 向 主 體 轉 移 資 源, 以 換 取 主 體 在 過 去 或 未 來 按 照 某 種 條 件 進 行 有 關 經 營 活 動 的 援 助 這 種 援 助 不 包 括 那 些 無 法 合 理 作 價 的 援 助, 也 不 包 括 與 主 體 正 常 交 易 無 法 分 清 的 與 政 府 間 之 交 易 根 據 以 上 的 陳 述, 政 府 補 助 是 主 體 必 須 要 符 合 一 些 條 件, 援 助 的 金 額 亦 可 以 合 理 地 計 量, 而 且 這 種 援 助 亦 可 以 與 主 體 正 常 交 易 區 分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對 主 體 援 助 的 目 的 可 能 是 鼓 勵 或 長 期 支 持 在 特 定 領 域 或 行 業 的 商 業 活 動 獲 得 這 種 援 助 的 條 件 可 能 與 主 體 的 本 身 經 營 活 動 沒 有 特 定 的 關 係 例 如, 在 特 定 行 業 中 經 營 有 些 行 業 的 經 營 利 潤 很 小, 以 致 投 資 者 通 常 都 不 會 選 擇 投 資 和 經 營, 因 此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主 體 進 行 投 資 和 經 營, 對 主 體 提 供 援 助 這 種 援 助 雖 然 與 主 體 的 正 常 經 營 沒 有 關 聯, 但 是 亦 可 視 作 為 政 府 補 助, 進 行 適 當 的 會 計 處 理 確 認 政 府 補 助 要 得 到 確 認, 當 以 下 條 件 得 到 合 理 保 證 後 才 可 以 : (1) 主 體 滿 足 政 府 補 助 的 附 加 條 件 ; 和 (2) 主 體 能 夠 收 到 補 助 以 上 兩 個 條 件 是 同 等 重 要 的, 必 須 同 時 滿 足 才 可 確 認 合 理 保 證 這 個 詞 彙 並 沒 有 在 準 則 中 界 定, 但 從 其 他 準 則 亦 可 推 斷 其 含 義 如 在 第 9 條 準 則 收 入 中 所 述 的, 當 收 入 被 確 定 時, 該 項 目 必 須 具 有 足 夠 的 確 定 性, 就 是 該 項 目 產 生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主 體, 亦 即 是 收 入 很 可 能 收 到 當 主 體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判 斷 交 易 很 可 能 發 生 的 和 發 生 的 項 目 是 具 有 足 夠 的 確 定 性 時, 相 關 的 收 入 就 應 予 被 確 認 因 此 當 主 體 得 到 充 分 證 據 認 為 該 補 助 的 兩 項 條 件 可 以 實 現, 主 體 必 須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該 項 補 助, 而 不 是 等 待 補 助 的 條 件 完 全 實 現 饒 讓 借 款 也 可 視 為 一 項 政 府 補 助 饒 讓 借 款 是 指 債 權 人 同 意 在 某 些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不 要 求 歸 還 的 貸 款 當 主 體 從 政 府 取 得 的 饒 讓 借 款, 同 時 又 能 夠 合 理 保 證 滿 足 借 款 合 同 內 的 條 件, 則 該 饒 讓 借 款 明 顯 已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的 條 件, 可 以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為 政 府 補 助 會 計 核 算 的 處 理 方 法 政 府 補 助 的 會 計 核 算 處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兩 種 : 資 本 法 和 收 益 法 資 本 法 是 將 政 府 補 助 直 接 貸 記 股 東 權 益, 但 在 本 準 則 清 楚 地 表 示 不 支 持 選 用 這 種 方 法 ; 另 一 種 方 法 是 收 益 法, 收 益 法 是 將 政 府 補 助 在 某 一 個 期 間 或 某 幾 個 期 間 系 統 地 和 合 理 地 確 認 為 收 益, 並 在 相 應 的 期 間 與 相 關 的 成 本 相 配 比 這 做 法 亦 同 時 符 合 權 責 發 生 制 原 則 政 府 補 助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可 按 照 不 同 方 法 去 處 理 如 政 府 補 助 是 對 主 體 一 些 費 用 和 損 失 作 出 的 補 償, 那 麼 政 府 補 助 便 與 這 些 費 用 有 直 接 的 關 聯, 政 府 補 助 亦 應 按 照 相 關 費 用 在 每 期 發 生 的 比 例 來 確 認 收 益 但 如 果 這 些 費 用 在 未 來 不 會 發 生 的, 政 府 補 助 應 立 即 在 損 益 表 內 確 認 為 收 益 一 般 來 說, 政 府 補 助 可 分 為 :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5 會 計 準 則 探 討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對 與 應 折 舊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通 常 是 按 照 該 資 產 計 提 折 舊 的 比 例 確 認 為 收 益 例 如, 某 主 體 獲 得 一 筆 $2,000,000 元 的 政 府 補 助 去 建 造 一 條 生 產 線, 主 體 估 計 該 生 產 線 的 使 用 壽 命 為 10 年, 並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那 麼 該 項 政 府 補 助 應 以 資 產 計 提 折 舊 的 相 同 方 法 確 認 收 益 每 年 確 認 $200,000 元 的 收 益, 為 期 10 年 與 不 應 折 舊 資 產 相 關 的 補 助, 可 能 要 求 主 體 完 成 某 項 義 務 或 條 件 因 此, 可 以 在 與 完 成 這 些 義 務 有 關 的 成 本 發 生 期 內 確 認 為 收 益 例 如, 一 項 有 關 土 地 的 政 府 補 助, 條 件 是 在 規 定 的 位 置 上 興 建 一 座 發 電 站, 因 此 在 發 電 站 的 使 用 壽 命 期 內 將 這 補 助 確 認 為 收 益, 可 能 是 恰 當 的 做 法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應 選 擇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去 處 理 : (1) 將 補 助 金 額 作 為 遞 延 收 益 ; 或 (2) 將 補 助 金 額 在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將 補 助 金 額 首 先 貸 記 入 遞 延 收 益 科 目, 然 後 每 期 根 據 資 產 的 折 舊 方 法, 從 遞 延 收 益 科 目 中 提 取 並 在 當 期 損 益 表 其 他 收 益 科 目 中 確 認 為 收 益 另 一 方 面, 資 產 必 須 根 據 主 體 本 身 採 用 的 折 舊 會 計 政 策 計 提 折 舊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直 接 將 補 助 金 額 貸 記 固 定 資 產 科 目, 將 固 定 資 產 的 賬 面 金 額 減 少, 這 方 法 可 使 固 定 資 產 產 生 的 折 舊 費 用 減 少 而 不 是 在 收 益 科 目 中 確 認 補 助 收 益 主 體 不 論 選 用 那 一 種 方 法, 必 須 一 致 地 使 用, 以 免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比 性 例 1 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某 主 體 取 得 一 筆 $3,000,000 的 政 府 補 助 購 置 某 項 設 備, 主 體 以 $5,000,000 在 市 場 購 置 該 設 備, 而 該 設 備 的 使 用 壽 命 為 5 年,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編 製 相 關 的 會 計 分 錄 方 法 一 : 將 補 助 金 額 作 為 遞 延 收 益 當 主 體 購 置 資 產 時, 應 編 製 以 下 會 計 分 錄 : 借 : 固 定 資 產 5,0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5,000,000 當 補 助 已 確 認 為 應 收 賬 款 時, 主 體 應 編 製 以 下 會 計 分 錄 : 借 : 應 收 賬 款 3,000,000 貸 : 遞 延 收 益 3,000,000 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主 體 應 確 認 補 助 收 益 和 計 提 該 資 產 的 折 舊 : 借 : 折 舊 費 用 1,000,000 貸 : 固 定 資 產 - 累 計 折 舊 1,000,000 借 : 遞 延 收 益 60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600,000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遞 延 收 益 的 餘 額 為 $2,400,000, 而 該 固 定 資 產 的 賬 面 金 額 為 $4,000,000 在 損 益 表 中 的 綜 合 影 響 是 借 方 $400,000($1,000,000 - $600,000) 方 法 二 : 將 補 助 金 額 在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當 補 助 已 確 認 為 應 收 賬 款 時, 主 體 應 編 製 以 下 會 計 分 錄 : 借 : 固 定 資 產 5,0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5,000,000 借 : 應 收 賬 款 3,000,000 貸 : 固 定 資 產 3,000,000 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主 體 應 確 認 補 助 收 益 : 借 : 折 舊 費 用 400,000 貸 : 固 定 資 產 - 累 計 折 舊 400,000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固 定 資 產 的 賬 面 金 額 為 $1,600,000 在 損 益 表 中 的 影 響 是 借 方 $400,000( 折 舊 費 用 ) 以 上 兩 種 方 法 對 主 體 的 經 營 成 果 的 影 響 相 同, 但 第 一 種 方 法 能 更 恰 當 地 表 述 主 體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將 資 產 和 補 助 進 行 抵 銷 的 會 計 分 錄 的 處 理 方 法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這 種 補 助, 可 能 要 求 主 體 完 成 某 項 義 務 或 條 件 因 此, 可 以 在 與 完 成 這 些 義 務 所 發 生 相 關 成 本 的 比 例 和 期 間 內 確 認 為 收 益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應 選 擇 以 下 兩 者 之 一 的 方 法 : (1) 將 補 助 金 額 作 為 其 他 收 益 ; 或 (2) 將 補 助 金 額 在 有 關 費 用 中 扣 除 這 兩 種 方 法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相 類 似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將 補 助 金 額 首 先 貸 記 入 遞 延 收 益 或 預 收 款 科 目, 然 後 每 期 根 據 相 關 發 生 的 費 用, 從 遞 延 收 益 科 目 中 提 取 並 在 當 期 損 益 表 其 他 收 益 科 目 中 確 認 為 收 益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直 接 將 補 助 金 額 貸 記 相 關 費 用 的 會 計 科 目, 將 當 期 相 關 的 費 用 減 少 而 不 是 在 收 益 科 目 中 確 認 補 助 收 益 主 體 不 論 選 用 那 一 種 方 法, 必 須 一 致 地 使 用, 以 免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比 性 例 2 某 主 體 計 劃 於 4 年 內 使 用 $1,000, 000 用 作 環 保 工 作, 同 時 政 府 對 相 關 項 目 亦 提 供 一 筆 $600,000 的 政 府 補 助, 假 設 這 些 費 用 是 每 年 平 均 使 用 的, 主 體 的 會 計 分 錄 如 下 : 對 環 保 費 用 的 會 計 分 錄 : 借 : 其 他 經 營 費 用 25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250,000 借 : 銀 行 存 款 600,000 貸 : 政 府 補 助 預 收 款 600,000 方 法 一 : 將 補 助 金 額 作 為 其 他 收 益 借 : 政 府 補 助 預 收 款 15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150,000 方 法 二 : 將 補 助 金 額 在 有 關 費 用 中 扣 除 借 : 政 府 補 助 預 收 款 150,000 貸 : 其 他 經 營 費 用 150,000 這 方 法 是 將 費 用 和 補 助 進 行 抵 銷 的 會 計 分 錄 的 處 理 例 3 某 主 體 取 得 一 筆 政 府 補 助 $2,000,000 用 作 環 保 用 途, 而 相 關 的 預 計 支 出 如 下 : 期 間 預 計 支 出 第 一 年 $100,000 第 二 年 $200,000 第 三 年 $300,000 第 四 年 $400,000 主 體 應 按 照 以 下 計 算 去 確 認 政 府 補 助 為 收 入 : 期 間 收 入 第 一 年 $2,000,000 (1/10) = $200,000 第 二 年 $2,000,000 (2/10) = $400,000 第 三 年 $2,000,000 (3/10) = $600,000 第 四 年 $2,000,000 (4/10) = $800,000 相 關 的 會 計 分 錄 如 下 : (1) 主 體 確 認 政 府 補 助 的 會 計 分 錄 : 借 : 銀 行 存 款 2,000,000 貸 : 遞 延 收 益 2,000,000 (2) 第 1 年 主 體 確 認 部 分 的 收 益 : 借 : 遞 延 收 益 20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200,000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6 會 計 準 則 探 討 (3) 第 2 年 主 體 確 認 部 分 的 收 益 : 借 : 遞 延 收 益 40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400,000 (4) 第 3 年 主 體 確 認 部 分 的 收 益 : 借 : 遞 延 收 益 60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600,000 (5) 第 4 年 主 體 確 認 部 分 的 收 益 : 借 : 遞 延 收 益 800,000 貸 : 其 他 收 益 800,000 同 時 與 資 產 和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有 時 包 括 多 項 條 件 或 指 定 用 途 時, 必 須 根 據 不 同 條 件 的 內 容 把 補 助 金 額 區 分, 並 予 以 確 認 區 分 是 因 為 確 認 收 益 的 時 期 和 方 法 是 不 同 的 如 某 項 政 府 補 助 同 時 與 資 產 和 收 益 相 關 的 時 候, 首 先 必 須 將 補 助 區 分, 並 按 照 相 應 的 會 計 方 法 處 理 例 4 某 主 體 取 得 一 筆 $30,000,000 的 政 府 補 助, 其 中 指 定 三 分 之 二 為 興 建 一 所 廠 房, 三 分 之 一 為 援 助 主 體 首 四 年 之 經 營 運 作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 廠 房 ) = $30,000,000 2/3 = $20,000,000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 經 營 活 動 ) = $30,000,000 1/3 = $10,000,000 分 析 :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應 根 據 資 產 的 使 用 壽 命 來 確 認 收 益, 假 設 廠 房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使 用 年 限 為 10 年, 則 在 10 年 內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每 年 為 $2,000,000($20,000,000 10) 另 一 方 面,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可 選 擇 平 均 分 配 於 首 4 年 來 確 認, 每 年 為 $2,500,000($10,000,000 4) 政 府 補 助 的 返 還 當 主 體 不 能 滿 足 政 府 補 助 的 條 件 時, 已 收 取 的 政 府 補 助 必 須 返 還 這 時 候 主 體 可 以 以 會 計 估 計 的 修 正 方 法 處 理, 根 據 一 般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 條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估 計 變 更 和 差 錯 的 規 定, 可 採 用 未 來 適 用 法 返 還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可 根 據 以 下 步 驟 : (1) 應 根 據 償 還 額, 反 映 為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的 增 加 或 遞 延 收 益 的 餘 額 的 減 少, 即 是 將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增 加 至 原 先 沒 有 政 府 補 助 時 的 情 況 或 將 與 相 關 政 府 補 助 的 遞 延 收 益 減 少 ; (2) 在 沒 有 補 助 的 情 況 下 本 應 提 取 並 計 入 費 用 的 那 筆 累 計 折 舊 ( 即 由 政 府 補 助 引 致 資 產 賬 面 金 額 減 少, 所 引 致 折 舊 費 用 的 減 少 ), 應 立 即 確 認 為 費 用 如 採 用 遞 延 收 益 的 處 理 方 法, 應 將 已 確 認 的 收 益 重 新 確 認 為 費 用 例 5 沿 用 例 1 的 情 況, 但 由 於 主 體 不 能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的 附 加 條 件, 在 2007 年 以 現 金 返 還 有 關 全 部 補 助, 有 關 會 計 分 錄 如 下 : 選 用 方 法 一 ( 作 為 遞 延 收 益 ): 借 : 遞 延 收 益 2,400,000 借 : 其 他 費 用 6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3,000,000 選 用 方 法 二 ( 扣 減 資 產 的 賬 面 金 額 ): 借 : 固 定 資 產 3,0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3,000,000 借 : 折 舊 費 用 600,000 貸 : 固 定 資 產 - 累 計 折 舊 600,000 返 還 與 收 益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可 根 據 以 下 步 驟 : (1) 首 先 是 沖 減 為 政 府 補 助 所 設 置 的 遞 延 收 益 的 未 攤 銷 餘 額 ; (2) 返 還 的 政 府 補 助 超 過 相 關 遞 延 貸 項 的 部 分 ( 這 部 分 通 常 在 前 期 已 確 認 為 其 他 收 益 或 沖 減 費 用 ), 或 者 在 不 存 在 遞 延 貸 項 的 情 況 下, 應 當 將 這 部 分 需 返 還 的 補 助 立 即 確 認 為 費 用 例 6 沿 用 例 3 的 情 況, 由 於 主 體 不 能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的 附 加 條 件, 在 第 二 年 返 還 有 關 全 部 補 助, 會 計 分 錄 如 下 : 借 : 遞 延 收 益 1,8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1,800,000 借 : 其 他 經 營 費 用 200,000 貸 : 銀 行 存 款 200,000 政 府 援 助 政 府 援 助 是 指 政 府 意 在 專 門 對 符 合 一 定 標 準 的 主 體 或 行 業 提 供 某 種 經 濟 利 益 的 行 動 政 府 提 供 的 援 助, 不 包 括 通 過 影 響 主 體 的 一 般 經 營 環 境 來 間 接 提 供 的 援 助, 如 在 開 發 區 改 善 一 般 運 輸 和 通 訊 條 件 而 提 供 的 基 礎 設 施, 或 者 對 競 爭 對 手 施 加 貿 易 限 制 根 據 以 上 定 義, 如 果 政 府 援 助 不 能 合 理 地 計 量 或 援 助 不 能 夠 與 主 體 正 常 交 易 區 分 的, 就 只 屬 於 政 府 援 助, 而 不 是 政 府 補 助, 不 需 要 作 任 何 會 計 核 算 處 理 政 府 援 助 的 例 子 有 如 低 息 或 無 息 貸 款 由 於 利 息 成 本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可 量 化 的 因 素, 其 他 利 益 無 法 量 化 所 以 低 息 或 無 息 貸 款 不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的 定 義, 而 只 是 一 項 政 府 援 助 其 他 例 子 有 如 對 主 體 提 供 免 費 的 技 術 市 場 諮 詢 和 擔 保 等 披 露 根 據 準 則, 對 政 府 補 助 應 予 披 露 下 列 事 項 : (1) 對 政 府 補 助 所 採 取 的 會 計 政 策, 包 括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列 報 方 法 ; (2) 財 務 報 表 中 所 確 認 的 政 府 補 助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根 據 準 則, 對 政 府 援 助 應 予 披 露 下 列 事 項 : (1) 對 主 體 從 中 直 接 受 益 的 其 他 形 式 政 府 援 助 的 說 明 ; (2) 在 政 府 援 助 已 予 確 認 的 情 況 下, 附 加 尚 未 履 行 的 條 件 以 及 其 他 或 有 事 項 例 7 披 露 的 例 子 i. 本 公 司 發 生 的 政 府 補 助 採 用 遞 延 收 益 的 會 計 方 法 處 理 ii. 本 公 司 取 得 一 筆 $2,000,000 的 政 府 補 助, 為 期 2 年, 用 於 物 流 業 務, 附 加 條 件 是 在 聘 請 人 員 中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本 地 人 iii. 本 公 司 從 政 府 取 得 一 筆 $1,000,000 的 無 息 貸 款, 為 期 兩 年, 市 場 的 貸 款 利 率 為 5.5% - 6.5%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 止, 在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登 記 註 冊 的 核 數 師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核 數 公 司 的 數 目 如 下 : 註 冊 核 數 師 114 人 註 冊 會 計 師 139 人 核 數 公 司 10 間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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