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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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电 子 检 验 检 疫 主 干 系 统 应 用 运 维 项 目 分 包 名 称 : 电 子 检 验 检 疫 主 干 系 统 信 息 交 换 平 台 开 发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GNOB00286/1 采 购 人 名 称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疫 检 疫 总 局 招 标 机 构 名 称 : 中 金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1

3 前 言 文 本 本 招 标 文 件 共 分 两 册 第 一 册 是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文 本 ; 第 二 册 是 各 包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第 一 册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文 本 内 容 包 括 :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合 同 格 式 附 件 包 括 : 第 二 册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文 本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具 体 招 标 货 物 特 点 进 行 组 织 和 编 写, 内 容 第 五 部 分 第 六 部 分 第 七 部 分 第 八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技 术 部 分 2

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3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一 般 条 款...16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59 第 七 部 分 合 同 特 殊 条 款...64 第 八 部 分 技 术 部 分...66

5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4

6 一 说 明 1. 招 标 人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1 招 标 人 : 特 指 依 法 进 行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活 动 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为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依 法 经 认 定 资 格 的 其 他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为 : 中 金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关 于 供 应 商 条 件 的 规 定 从 中 金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正 式 获 得 了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所 列 的 投 标 人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若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写 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如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为 非 中 小 企 业 产 品,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被 拒 绝 1.3 如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对 联 合 体 规 定 如 下 :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对 投 标 人 的 特 殊 要 求, 联 合 体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其 规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投 标,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中 应 写 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投 标 5

7 1.3.7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对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1.4 凡 受 托 为 本 次 招 标 进 行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咨 询 公 司, 及 相 关 联 的 附 属 机 构,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1.5 凡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合 法 经 营, 或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于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1.6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给 予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一 经 发 现, 其 投 标 人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1.7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有 权 依 法 追 究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并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如 果 采 购 合 同 已 经 履 行 的, 给 采 购 人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视 情 况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提 供 虚 假 的 资 料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或 评 审 专 家 行 贿 或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中 标 后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其 投 标 文 件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合 同 2. 资 金 来 源 2.1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的 采 购 人 已 经 获 得 此 项 目 2015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此 项 目 2016 年 度 和 2017 年 度 预 算 资 金 能 够 保 障 2.2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3. 投 标 费 用 3.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3.2 中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费 用 详 见 本 须 知 31 条 ) 此 项 费 用 不 应 单 独 开 列, 但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6

8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4.1 要 求 提 供 的 货 物 内 容 技 术 需 求 投 标 须 知 和 合 同 条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共 八 部 分, 分 装 两 册 各 册 的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册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合 同 格 式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二 册 第 五 部 分 第 六 部 分 第 七 部 分 第 八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技 术 部 分 如 本 文 件 的 第 一 册 和 第 二 册 内 容 不 一 致, 以 第 二 册 为 准 4.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所 有 接 到 澄 清 通 知 的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7

9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前,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对 招 投 标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该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投 标 范 围 投 标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的 使 用 投 标 语 言 7.1 投 标 范 围 详 见 第 二 册 7.2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7.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的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7.4 无 论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技 术 部 分 中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8.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但 不 仅 限 于 下 列 部 分 ),* 号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8

10 商 务 部 分 : * 附 件 1 投 标 书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 统 一 格 式 )( 为 实 现 电 子 开 标, 本 表 格 投 标 人 须 采 用 招 标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专 用 软 件 制 作 打 印, 并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电 子 数 据 包 光 盘 及 U 盘 各 一 份, 此 电 子 版 仅 为 电 子 开 标 之 用,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5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表 ( 统 一 格 式 ) * 附 件 6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 流 动 资 金 或 信 贷 额 度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为 必 须 提 供 ) 包 括 :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须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7-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7-5-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纳 税 记 录 或 证 明 文 件 ) *7-5-2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缴 费 记 录 或 证 明 ) *7-5-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 *7-6 投 标 人 承 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二 十 二 条 的 承 诺 书 7-7 资 质 证 书 和 企 业 证 书 : *7-7-1 资 质 证 书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或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CMMI 三 级 或 以 上 认 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企 业 证 书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9

11 7-8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7-9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10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 如 : 质 量 认 证 荣 誉 证 书 等 ) 7-11 投 标 人 ( 同 类 项 目 ) 业 绩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 含 ) 以 上 的 省 部 级 信 息 化 开 发 案 例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在 300 万 以 上 在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含 数 据 交 换 ) 的 成 功 实 施 案 例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附 件 8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9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 中 标 后 开 具 ) * 附 件 10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11 服 务 技 术 说 明 文 件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统 一 格 式,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价 格 扣 减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 附 件 13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统 一 格 式, 适 用 于 中 小 企 业 ) 附 件 14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统 一 格 式, 适 用 于 中 小 企 业 ) * 附 件 15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简 况 表 ( 统 一 格 式 ) * 附 件 1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统 一 格 式 ) 技 术 部 分 附 件 1 投 标 技 术 文 件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1-1 技 术 方 案 项 目 需 求 分 析 ; 10

12 设 计 开 发 实 施 方 案 ( 符 合 采 购 人 的 实 际 需 求, 详 实 合 理, 包 括 人 力 的 投 入, 计 划 的 可 操 作 性 ); 项 目 总 体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技 术 支 持 及 培 训 方 案 ; 提 供 技 术 文 档 的 清 单 及 管 理 规 范 方 案 ; 项 目 运 维 升 级 方 案 等 方 案 及 承 诺 1-2 项 目 进 度 实 施 计 划 1-3 项 目 的 技 术 服 务 条 款 技 术 支 持 等 内 容 承 诺 1-4 对 于 培 训 验 收 及 调 试 要 求 的 响 应 及 承 诺 1-5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和 人 员 资 质 证 书 8.2 除 上 述 8.1 条 外, 投 标 文 件 还 应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9 条 的 所 有 文 件 8.3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8.1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并 应 编 制 目 录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并 装 订 成 册 9.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9.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9.2 上 款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货 物 服 务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货 物 服 务 从 采 购 人 开 始 使 用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保 质 期 内 正 常 连 续 地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工 具 清 单 及 现 行 价 格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相 关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9.3 投 标 人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可 以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 质 上 相 当 于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并 且 使 评 标 委 员 会 满 意 9.4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产 品, 包 括 设 备 软 件 材 料 ( 和 / 或 耗 材 ) 技 术 资 料 要 求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拥 有 合 法 的 使 用 权 和 版 权 11

13 9.5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的 应 答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所 有 投 标 按 规 定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同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为 保 证 公 平 竞 争, 如 有 货 物 主 体 部 分 的 赠 与 行 为,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0.2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同 时 不 接 受 有 条 件 的 优 惠 报 价 10.3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投 标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10.4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所 需 的 货 物 / 服 务 价 格 技 术 支 持 与 售 后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连 带 服 务 投 标 人 估 算 错 误 或 漏 项 的 风 险 一 律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5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0.6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产 品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11. 投 标 保 证 金 11.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有 效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 具 体 金 额 形 式 详 见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 11.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蒙 受 损 失 而 要 求 的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返 还 : (1) 在 开 标 之 日 后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虚 假 资 料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3)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的 ; (4)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12

14 (5)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缴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11.3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随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1.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信 用 担 保 函 正 本 不 予 退 回 11.5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2. 投 标 有 效 期 12.1 投 标 应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后 的 ( 见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2.2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接 受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且 本 须 知 中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上 述 要 求 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要 求 的 形 式 和 数 量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3.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须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签 章 的 地 方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持 有 书 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标 准 格 式 附 后 ), 并 将 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修 改, 包 括 对 投 标 文 件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修 改 的 每 一 页 上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3.3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3

15 13.4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人 或 无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3.3 任 何 对 投 标 文 件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且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并 清 楚 标 明 所 投 招 标 编 号 包 号 及 项 目 名 称 14.2 为 方 便 电 子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递 交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应 与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应 价 格 相 一 致 为 实 现 电 子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招 标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软 件 制 作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在 递 交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同 时 递 交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相 同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光 盘 及 U 盘 各 一 份, 此 电 子 版 仅 为 电 子 开 标 之 用,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14.3 为 方 便 核 查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函 以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单 独 密 封, 在 投 标 时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同 时 递 交 14.4 所 有 信 封 上 均 应 :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 注 明 招 标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的 开 标 日 期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4.5 所 有 信 封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能 原 封 退 回 14.6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4.7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须 注 明 对 应 的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包 号 设 备 名 称 14

16 用 户 单 位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须 胶 装 封 面 使 用 软 皮 纸 面, 并 提 供 目 录, 并 有 逐 页 页 码 15. 投 标 截 止 期 15.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地 址 递 交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2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15.3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6.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6.1 投 标 以 后, 如 果 投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修 改 或 撤 标 要 求,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者,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予 以 接 受 16.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16.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16.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的 第 11 条 规 定 不 予 退 回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17. 开 标 17.1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和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17.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公 证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17.3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15

17 格 开 发 周 期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17.4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评 标 时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17.5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唱 标 内 容 做 开 标 记 录,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18.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18.1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的 特 点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应 当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19. 投 标 人 的 述 标 或 演 示 文 件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20.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检 查 20.1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初 步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20.2 初 审 中, 对 算 术 错 误 及 文 字 歧 义 按 下 述 原 则 修 正 : (1)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2)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修 改 单 价 (3) 如 果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有 差 异, 应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4)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5)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6) 投 标 人 不 同 意 以 上 修 正,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0.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一 致 内 容 或 叙 述 不 清 楚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澄 清, 但 是 不 能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16

18 20.4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和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的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属 于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或 非 实 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3) 未 按 照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 (4)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合 格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的 转 授 权 书 ; (5) 投 标 人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或 在 过 去 三 年 中 有 重 大 的 质 量 信 誉 等 问 题 ; (6)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7) 投 标 人 以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价 格 恶 意 参 与 投 标 的 ; 低 价 恶 意 竞 争 是 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包 括 并 不 限 于 下 列 情 形 : 1) 人 员 成 本 低 于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2013 年 为 万 元 / 年 ); 2) 报 价 中 明 显 有 缺 漏 项 的 (8)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 (9)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分 项 报 价, 或 不 能 提 供 完 整 明 确 唯 一 的 报 价 ; (10) 未 提 供 加 注 * 号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或 提 供 的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的 ; (11)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 号 条 款 要 求 ( 如 果 有 ); (12)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 (13) 不 符 合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4) 投 标 人 须 以 包 为 单 位 对 其 中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响 应, 不 完 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评 标 授 标 以 包 为 单 位 20.5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项 目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0.6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如 被 列 入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节 能 产 品 目 录 或 环 境 标 17

19 志 产 品 目 录 或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目 录,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优 先 采 购 如 采 购 人 所 采 购 产 品 为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的 品 牌 及 型 号 必 须 为 清 单 中 有 效 期 内 产 品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被 拒 绝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1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有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1.2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22. 评 标 22.1 经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原 则 和 方 法,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22.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22.3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价 打 分 法 即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及 权 重, 评 标 委 员 会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对 每 个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具 体 评 分 权 重 见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23. 保 密 原 则 23.1 开 标 之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人 员 对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24. 评 标 过 程 24.1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试 图 影 响 采 购 人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活 动,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8

20 六 确 定 中 标 25.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标 准 25.1 除 第 27 条 规 定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标 准 为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打 分, 按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26.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26.1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服 务 数 量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但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具 体 的 增 减 幅 度 见 第 二 册 27.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27.1 为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的 权 利,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8. 中 标 通 知 书 28.1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规 定 的 发 布 信 息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投 标 人 如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但 需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及 后 果 在 规 定 时 限 外 提 出 的 质 疑,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受 理 28.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8.3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8.4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其 他 投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并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29. 签 订 合 同 29.1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19

21 29.2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0. 履 约 保 证 金 *30.1 中 标 人 应 按 第 二 册 资 料 表 中 的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有 效 期,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或 买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买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0.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第 30 条 或 31.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该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返 还, 同 时 将 结 果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31. 中 标 服 务 费 31.1 中 标 商 必 须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号 文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改 办 价 格 号 文 的 收 费 标 准 向 中 金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中 标 服 务 费 ) 此 项 费 用 不 应 单 独 开 列, 但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31.2 中 标 服 务 费 将 以 中 金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进 行 收 取 中 标 商 如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1.3 在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10) 八.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特 殊 规 定 32. 特 殊 规 定 的 依 据 32.1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1]181 号 32.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32.3 财 政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库 [2011]124 号 20

22 32.4 除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特 殊 规 定 外, 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规 定 不 受 影 响 33. 关 于 投 标 的 特 殊 规 定 33.1 依 据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文 件,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 以 下 称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人 ) 应 提 供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附 件 规 定 格 式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12) 33.2 依 据 财 库 [2011]124 号 文 件,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13 14) 34. 关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政 策 的 规 定 34.1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政 策 投 标 人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且 所 投 产 品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生 产 的, 投 标 价 格 给 予 6% 的 价 格 扣 除 后 参 与 价 格 分 数 计 算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中 的 承 诺, 认 定 其 是 否 属 于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并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投 标 人 对 其 承 诺 的 企 业 规 模 真 实 性 自 行 负 责 投 标 人 在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中 的 承 诺 如 有 虚 假, 其 中 标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政 策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1) 符 合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的 规 定 划 分 ); 2) 提 供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享 受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政 策 的 投 标 人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投 标 人 为 中 国 法 人 ; 2)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为 中 国 法 人 ; 3) 投 标 产 品 原 产 地 为 中 国 ; 4) 投 标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4.2 依 据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参 加 联 合 体 投 标 并 在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明 确 其 在 合 同 金 额 占 联 合 体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本 项 目 的 评 标 对 该 联 合 体 给 予 2% 的 价 格 扣 除 21

23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22

24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第 一 条 释 义 1. 定 义 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 合 同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甲 乙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2) 合 同 价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价 格. 3) 软 件 系 指 一 个 或 多 个 能 在 控 制 器 处 理 器 或 其 它 硬 件 设 备 上 运 行 的 程 序 ( 包 含 任 何 相 关 的 文 档 ) 4) 服 务 系 指 如 分 析 设 计 开 发 咨 询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试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支 持 和 项 目 管 理 等 技 术 文 件 中 所 描 述 的 活 动 服 务 亦 包 括 技 术 文 件 中 特 别 描 述 的 其 它 形 式 的 服 务 5) 合 同 条 款 是 指 本 合 同 条 款 6) 甲 方 系 指 采 购 人 7) 乙 方 系 指 中 标 人 8) 天 指 日 历 天 数 9) 验 收 系 指 甲 方 依 据 合 同 条 款 和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 接 受 标 准 规 范 文 件 和 服 务 所 依 据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10) 资 料 系 指 依 据 合 同 规 定, 由 乙 方 提 供 文 件 清 单 文 件 报 告 图 表 等 文 字 资 料 11) 规 范 系 指 有 关 项 目 在 功 能 操 作 环 境 及 性 能 等 方 面 要 求 的 周 密 而 完 整 的 说 明 2. 里 程 碑 里 程 碑 指 乙 方 为 完 成 甲 方 软 件 开 发 项 目 中 相 对 独 立 的 阶 段 性 工 作 部 分 项 目 23

25 3. 适 用 性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条 款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4. 来 源 地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是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 以 下 简 称 合 格 来 源 国 ) 和 地 区 5. 依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标 书 要 求 之 外 增 加 的 功 能 和 工 作 量,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6. 标 准 本 合 同 下 交 付 的 软 件 及 服 务 应 符 合 技 术 文 件 中 所 述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软 件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中 相 对 较 高 者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在 本 合 同 项 目 交 付 验 收 前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乙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指 标, 除 非 在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作 规 定 外, 均 应 使 用 相 应 的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和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A. GB/T 标 准 体 系 表 编 制 原 则 和 要 求 B. GB/T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C. 乙 方 提 交 的 经 甲 方 审 查 批 准 的 项 目 详 细 设 计 方 案 D. 乙 方 提 交 的 经 甲 方 审 查 批 准 的 技 术 实 施 方 案 E. GB/T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分 类 法 F. GB/T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生 存 周 期 过 程 G.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文 件 编 制 指 南 H.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编 制 指 南 I.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测 试 文 件 编 制 规 范 J.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配 置 管 理 计 划 规 范 K. GB/T 软 件 维 护 指 南 L.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单 元 测 试 M. GB/T 软 件 文 档 管 理 指 南 24

26 N. GB/Z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生 存 周 期 过 程 指 南 O. GB/T 计 算 机 软 件 质 量 保 证 计 划 规 范 P. GB/T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包 质 量 要 求 和 测 试 Q. GB/T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测 量 功 能 规 模 测 量 R. GB/T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及 软 件 完 整 性 级 别 上 述 标 准 规 范 以 国 家 最 新 发 布 标 准 规 范 内 容 为 准 7. 合 同 标 的 8.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1)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代 表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设 计 软 件 及 开 发 资 料 提 供 给 乙 方 雇 佣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本 合 同 的 雇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的 范 围 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除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外, 乙 方 不 应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8.6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3)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资 料 数 据 及 其 它 信 息 4)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合 同 条 款 第 8.6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是 甲 方 的 财 产 如 果 甲 方 有 要 求, 乙 方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 全 部 拷 贝 ) 还 给 甲 方 5)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甲 方 拥 有 根 据 本 合 同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发 的 应 用 软 件 的 全 部 所 有 权 甲 方 有 权 视 需 要 将 该 应 用 软 件 进 行 安 装 运 行 6) 甲 方 交 付 乙 方 的 资 料 : 9.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1) 知 识 产 权 : 1)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日 前 业 已 存 在 的 版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应 属 于 本 协 议 生 效 前 既 拥 有 该 等 权 利 的 一 方 2)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可 凭 借 本 协 议 取 得 另 一 方 此 前 所 已 经 拥 有 且 根 据 本 合 同 不 应 被 合 理 的 推 论 为 其 已 经 同 意 转 移 的 的 版 权 专 利 商 业 秘 密 商 标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25

27 权 3)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及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原 则 : 任 何 相 关 事 项 均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及 应 当 符 合 当 事 人 约 定 4) 开 发 成 果 归 属 清 晰 原 则 : 全 部 及 任 何 部 分 的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相 关 权 益,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有 不 可 争 议 的 义 务 确 保 甲 方 依 据 本 次 采 购 所 获 得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存 在 任 何 瑕 疵 并 且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包 括 各 项 延 伸 权 利 若 因 此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均 应 当 由 乙 方 独 自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应 当 承 担 其 自 身 及 甲 方 为 排 除 任 何 争 议 或 瑕 疵 所 应 当 或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一 切 相 关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5)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原 则 :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有 关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相 关 的 活 动 包 括 履 行 本 次 采 购 的 任 何 行 为, 以 及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之 后 的 任 何 涉 及 到 本 次 采 购 的 行 为,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若 因 此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侵 权, 均 应 当 由 乙 方 独 自 承 担 全 部 及 / 或 任 何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应 当 承 担 其 自 身 及 甲 方 为 排 除 任 何 争 议 及 / 或 赔 偿 侵 权 所 应 当 或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一 切 相 关 及 / 或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6) 甲 方 将 拥 有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所 从 事 的 所 有 工 作 ( 包 括 各 类 纸 质 文 档, 电 子 文 档 及 其 他 可 交 付 物 ) 中 所 包 含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全 部 版 权 专 利 商 业 秘 密 商 标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所 有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2) 保 密 乙 方 必 须 对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内 部 资 料 技 术 文 档 和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工 程 标 书 以 及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内 容 10. 履 约 保 证 金 1) 合 同 签 定 前, 中 标 方 需 交 纳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果 中 标 方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合 同, 或 需 方 在 合 同 签 定 时 或 执 行 中,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有 明 显 的 不 符, 投 标 方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需 方 将 不 予 归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果 以 上 情 况 发 生 在 合 同 签 定 两 周 以 内, 将 取 消 投 标 方 的 中 标 资 格 中 标 资 格 向 排 名 下 一 位 的 候 选 传 递, 以 此 类 推 2)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用 于 补 偿 甲 方 因 乙 方 不 能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26

28 4)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用 本 合 同 货 币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至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11. 进 度 要 求 ( 详 见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 12. 乙 方 义 务 1) 乙 方 应 及 时 履 行 下 述 一 般 性 义 务 和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具 体 义 务 2) 乙 方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专 职 全 程 负 责 本 项 目 3)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乙 方 应 组 织 资 深 的 人 员 按 照 甲 方 的 进 度 要 求 完 成 对 甲 方 的 项 目 需 求 分 析 概 要 设 计 等, 并 通 过 甲 方 组 织 的 评 审 4) 乙 方 将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提 供 软 件 开 发 建 设 中 具 体 描 述 的 可 交 付 物 5) 乙 方 应 根 据 技 术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进 度 要 求 提 供 可 交 付 物 和 咨 询 服 务 6) 乙 方 负 责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对 其 成 功 负 担 全 部 责 任 7)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安 排 相 应 人 员 进 入 甲 方 指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开 发, 并 负 责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环 境 乙 方 安 排 的 人 员 在 工 作 期 间,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的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如 果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提 出 索 赔 乙 方 进 场 开 发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8) 满 足 甲 方 在 技 术 需 求 和 业 务 需 求 中 的 要 求 13. 甲 方 义 务 1) 甲 方 或 甲 方 委 托 方 指 派 的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项 目 经 理, 与 乙 方 进 行 及 时 的 联 络 并 监 督 协 调 软 件 服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2) 该 项 目 经 理 应 拥 有 必 要 的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按 照 双 方 商 定 的 时 间, 定 期 与 乙 方 代 表 举 行 会 议, 审 查 业 务 的 进 展 情 况 3) 配 合 乙 方 协 调 4)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5) 负 责 对 产 品 功 能 和 外 部 接 口 进 行 解 释 和 确 认 6) 定 期 支 付 费 用 14. 软 件 交 付 物 要 求 整 个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和 须 向 甲 方 提 交 的 交 付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所 有 技 术 文 件 必 须 是 中 文 ): 27

29 15. 项 目 组 织 与 管 理 要 求 (1) 接 受 项 目 业 主 方 指 导, 按 项 目 要 求 完 成 本 项 目 运 维 工 作 (2) 进 行 项 目 的 日 常 组 织 管 理 协 调 1)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与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的 各 类 会 议 2) 要 遵 循 相 应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并 有 相 应 的 项 目 管 理 文 档 3) 对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中 出 现 的 调 整, 要 及 时 做 出 安 排, 并 尊 重 业 主 的 安 排 16. 评 审 验 收 1) 乙 方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初 步 评 审 验 收 方 案 17. 项 目 的 人 员 及 组 织 机 构 要 求 1) 乙 方 必 须 成 立 合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设 计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安 排 好 足 够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参 加 本 项 目 工 作 ; 2) 在 组 织 机 构 中 应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职 资 格 及 成 果,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设 计 工 作 的 业 务 性 质, 应 分 别 配 备 有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承 担 本 项 目 工 作,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都 应 具 有 负 责 并 完 成 过 至 少 2 个 同 类 型 项 目 的 经 验 3) 乙 方 应 确 保 服 务 于 本 项 目 的 核 心 人 员 及 主 要 人 员 稳 定, 核 心 团 队 规 模 达 到 50 人 以 上, 未 经 业 主 方 允 许 不 得 调 整 核 心 团 队 成 员, 业 主 方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投 标 人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4) 参 与 此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项 目 软 件 设 计 开 发 和 集 成 经 验, 能 够 与 用 户 进 行 良 好 的 沟 通 5) 参 与 此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强 烈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6) 乙 方 应 允 许 甲 方 指 定 人 员 参 与 本 应 用 软 件 的 需 求 分 析 设 计 开 发 联 调 测 试 运 行 及 解 决 问 题 等 各 项 工 作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项 目 经 理 须 自 始 至 终 地 专 职 承 担 本 项 目 工 作 ; 在 项 目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配 备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应 做 到 完 全 投 入 本 项 目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须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集 成 开 发 经 验, 能 够 与 用 户 进 行 良 好 的 沟 通, 具 备 相 关 产 品 开 发 集 成 和 应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证 书 对 上 述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列 出 详 细 的 人 员 组 织 实 施 计 划, 包 括 人 员 姓 名 学 历 项 28

30 目 经 历 和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职 责 18.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应 依 据 甲 方 的 培 训 要 求 制 定 合 理 的 培 训 计 划, 完 成 系 统 的 相 关 培 训 19.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等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1)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与 本 项 目 设 计 开 发 和 集 成 有 关 的 各 类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2)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预 见 本 项 目 设 计 开 发 和 系 统 集 成 工 作 中 和 项 目 其 他 建 设 工 作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并 向 甲 方 提 出 解 决 的 办 法 或 建 议 3) 乙 方 在 系 统 的 运 行 维 护 阶 段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对 运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提 供 建 议 和 解 决 方 案 4) 提 供 其 他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服 务 5) 积 极 协 助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工 作 6)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有 效, 充 分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的 需 求 20. 售 后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的 重 新 安 装 与 调 试 所 有 购 置 的 软 件 产 品 或 组 件 的 升 级 系 统 升 级 和 功 能 调 整 与 修 改 完 善 系 统 优 化 系 统 恢 复 服 务 故 障 处 理 与 应 急 响 应 例 行 巡 检 协 助 用 户 建 立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和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为 用 户 提 供 系 统 升 级 的 合 理 建 议 对 用 户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等 乙 方 提 供 具 体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具 体 措 施 应 急 措 施 以 及 组 织 结 构 等 服 务 响 应 方 面 须 提 供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7 24 小 时 电 话 技 术 支 持 和 保 修, 电 话 支 持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必 须 按 照 故 障 响 应 速 度 要 求 提 供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 除 电 话 支 持 外, 还 提 供 传 真 特 快 专 递 电 子 邮 件 和 网 上 技 术 论 坛 等 形 式 远 程 支 持,1 工 作 日 内 必 须 及 时 响 应 国 家 级 2 小 时 以 内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省 级 48 小 时 以 内 到 达 用 户 现 场, 保 证 到 达 现 场 后 4 小 时 内 解 决 故 障 21. 投 资 要 求 乙 方 的 报 价 应 包 含 为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过 程 中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即 所 需 的 一 切 人 工 物 耗 工 具 设 备 用 水 用 电 保 安 保 险 和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培 训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部 署 测 试 等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差 旅 费 驻 场 工 作 办 公 费 及 评 审 资 源 准 备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内 容 应 29

31 视 为 保 证 系 统 运 行 所 需 最 低 要 求, 如 有 遗 漏, 乙 方 应 予 补 充, 否 则, 将 认 为 乙 方 认 同 遗 漏 部 分 并 免 费 提 供 根 据 项 目 总 体 进 度 的 变 化, 甲 方 可 能 会 延 长 的 工 期 或 调 整 进 度 计 划, 乙 方 应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充 分 考 虑 这 种 工 期 风 险,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得 藉 此 要 求 增 加 任 何 费 用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甲 方 不 再 追 加 任 何 费 用 22. 索 赔 1) 如 果 乙 方 对 偏 差 负 有 责 任 而 甲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A. 乙 方 同 意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甲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检 验 费 以 及 为 退 回 该 软 件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B. 根 据 工 程 低 劣 程 度 以 及 甲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该 工 程 的 价 格 2) 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天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天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甲 方 将 从 货 款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不 足 部 分 有 权 向 乙 方 继 续 索 赔 3) 如 果 乙 方 对 偏 差 负 有 责 任 而 甲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或 合 同 的 其 他 地 方 规 定 的 测 试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验 收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A. 乙 方 同 意 退 回 软 件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甲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检 验 费 以 及 为 退 回 该 软 件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B.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系 统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和 /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乙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蒙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同 时,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12 条 规 定,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系 统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4) 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如 乙 方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甲 方 将 从 货 款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不 足 部 分 有 权 向 乙 方 继 续 索 赔 30

32 23. 付 款 1)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2)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法 采 用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24. 价 格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货 物 和 履 行 服 务 收 取 的 价 格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或 附 件 中 具 体 规 定 本 价 格 已 包 含 了 乙 方 履 行 所 有 其 合 同 义 务 提 供 完 全 合 格 的 服 务 费 用,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增 加 费 用 以 实 现 本 合 同 中 已 载 明 的 需 求 25. 合 同 修 改 以 维 护 和 兼 顾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软 件 系 统 的 最 优 化 为 原 则 在 本 项 目 的 基 本 范 围 内,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权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适 时 地 提 出 变 更 扩 展 替 换 或 修 改 本 项 目 的 某 些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增 加 或 减 少 系 统 管 理 范 围 的 调 整 技 术 参 数 的 提 高 或 提 升 交 付 或 实 施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 为 此, 双 方 同 意 : 1) 甲 方 可 以 要 求 对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所 有 的 修 改 要 求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甲 方 将 准 备 一 份 书 面 的 修 改 备 忘 录 以 说 明 所 要 求 的 更 改, 并 列 出 对 技 术 文 件 条 款 的 任 何 修 改 乙 方 应 在 3 日 内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回 应, 其 内 容 包 括 详 细 的 该 修 改 对 合 同 价 格 项 目 交 付 日 期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的 影 响 和 变 化 以 及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影 响 等 2)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上 述 回 应 后, 应 在 3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是 否 同 意 和 接 受 乙 方 的 上 述 回 应 如 果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的 上 述 回 应, 则 双 方 另 行 对 此 修 改 签 署 予 以 确 认, 乙 方 则 按 修 改 后 的 约 定 履 行 本 合 同 3) 如 甲 方 不 同 意 乙 方 的 上 述 回 应 如 对 价 格 或 交 付 日 期 的 变 化 等, 甲 乙 双 方 有 权 将 此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在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之 前, 乙 方 应 执 行 甲 方 所 要 求 的 修 改 仲 裁 裁 决 下 达 后, 双 方 即 依 此 执 行 并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仲 裁 费 用 本 条 款 对 仲 裁 的 选 择 是 独 立 的,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中 争 议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争 议 方 式 解 决 的 选 择 4) 如 乙 方 提 出 项 目 的 部 分 修 改 建 议, 乙 方 应 同 时 详 细 阐 明 该 变 更 对 合 同 价 格 项 目 交 付 日 期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的 影 响 和 变 化 以 及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影 响 等 5)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上 述 修 改 建 议 后, 应 在 3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是 否 同 意 和 接 受 乙 方 的 上 述 修 改 建 议 如 果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的 上 述 回 应, 则 双 方 另 行 对 此 修 改 建 议 签 署 予 以 确 认, 甲 乙 双 方 则 按 修 改 后 的 约 定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甲 方 不 同 意 乙 方 的 上 述 建 议, 31

33 双 方 仍 按 原 合 同 执 行 6) 所 有 的 修 改 应 在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的 修 改 备 忘 录 时 生 效 修 改 备 忘 录 将 变 更 或 取 代 有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中 或 先 前 的 任 何 修 改 备 忘 录 中 所 有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7) 任 何 对 合 同 条 件 的 变 更 或 修 改 均 须 双 方 签 订 书 面 的 修 改 书 26. 转 包 与 分 包 乙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未 事 先 经 甲 方 书 面 允 许, 乙 方 不 得 转 包 分 包, 亦 不 得 将 合 同 全 部 及 任 何 权 利 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该 等 情 形 即 便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实 际 存 在, 乙 方 将 不 被 免 除 任 何 责 任, 且 任 何 相 关 第 三 方 由 于 合 同 转 让 转 包 分 包 所 得 到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无 效 取 得, 均 应 当 归 甲 方 所 有 27. 乙 方 履 约 延 误 1) 乙 方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表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2)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乙 方 发 生 无 法 按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文 档 或 服 务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可 能 拖 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延 期 应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的 方 式 由 双 方 认 可 3)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30 条 的 情 况 外, 除 非 延 期 是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7.2 条 的 规 定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乙 方 拖 延 交 付 软 件 及 服 务,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8 条 的 规 定 被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28. 误 期 赔 偿 费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30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付 服 务 成 果, 甲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每 延 误 一 周 的 赔 偿 费 按 迟 交 服 务 交 货 价 或 未 提 供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0.5%) 计 收, 直 至 交 付 服 务 成 果 为 止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十 (10%)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甲 方 可 考 虑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9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29.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1)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并 且 甲 方 对 乙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 32

34 A.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限 期 或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7.2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延 长 的 限 期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服 务 成 果 ; B.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2) 如 果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29.1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甲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向 其 他 人 购 买 与 未 交 服 务 成 果 类 似 的 服 务, 乙 方 应 承 担 甲 方 购 买 类 似 服 务 成 果 的 额 外 费 用 但 是, 乙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30. 不 可 抗 力 1) 签 约 双 方 任 一 方 由 于 受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则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故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或 虽 能 预 见 但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故 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寄 给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影 响 持 续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就 进 一 步 实 施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31.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如 果 乙 方 破 产, 乙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甲 方 补 偿 该 终 止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力 及 依 破 产 程 序 受 偿 32. 争 端 的 解 决 1) 合 同 实 施 或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应 通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友 好 协 商 开 始 后 60 天 还 不 能 解 决, 争 端 应 提 交 仲 裁, 但 紧 急 情 况 下 不 受 此 限 制, 该 等 紧 急 情 况 包 括 : 自 己 一 方 或 对 方 或 本 合 同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他 们 当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已 经 被 法 院 通 知 应 当 履 行 或 被 执 行 一 项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 以 及, 为 履 行 政 府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书 面 有 效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具 有 期 限 要 求 的, 或 明 确 使 用 立 即 或 尽 快 或 抓 紧 等 类 似 概 念 要 求 的 任 务 2) 双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将 争 议 提 交 给 坐 落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该 会 按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当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据 其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规 定 决 定 在 北 京 或 中 国 的 其 他 地 点 的 适 当 场 所 进 行 时, 双 方 均 应 当 尊 从,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仲 33

35 裁 中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应 为 中 文,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有 效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应 当 履 行, 仲 裁 费 用 包 括 在 仲 裁 裁 决 中 所 裁 准 确 认 计 算 方 式 有 效 的 律 师 费 等 应 均 当 由 败 诉 一 方 承 担 3)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33. 合 同 语 言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中 文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应 用 合 同 语 言 书 写 34. 适 用 法 律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35. 通 知 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报 电 传 或 传 真 送 到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的 地 址, 电 报 电 传 或 传 真 要 经 书 面 确 认 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36. 税 合 同 中 软 件 开 发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所 有 税 费 均 已 包 含 于 合 同 价 格, 甲 方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37.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的 额 外 变 动 条 款 A 合 同 生 效 此 项 目 合 同 将 由 甲 方 乙 方 及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签 定 后 生 效 ; B 合 同 附 件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二 条 违 约 条 款 :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追 究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1 擅 自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者 转 让 项 目 资 料 的 ; 2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使 用 项 目 资 料 的 ; 3 工 程 完 成 后,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保 留 项 目 资 料 的 ; 34

36 4 对 项 目 资 料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数 据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丢 失 被 窃 的 第 三 条 法 律 责 任 : 乙 方 在 进 行 项 目 时 违 反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作 为 中 标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中 标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由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甲 方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代 表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乙 方 :( 中 标 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代 表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35

37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36

38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电 子 检 验 检 疫 主 干 系 统 应 用 运 维 项 目 分 包 名 称 : 电 子 检 验 检 疫 主 干 系 统 信 息 交 换 平 台 开 发 项 目 合 同 号 : 货 物 名 称 : 合 同 监 督 方 : 买 方 : 卖 方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39 合 同 协 议 书 合 同 号 :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 以 下 简 称 买 方 ) 为 一 方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为 另 一 方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鉴 于 买 方 为 获 得 以 下 货 物 和 伴 随 服 务, 即 公 开 招 标 ( 招 标 编 号 : ), 并 接 受 了 卖 方 以 总 金 额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价 ) 提 供 上 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本 合 同 在 此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合 同 中 的 词 语 和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相 同 2. 下 述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及 合 同 条 款 (3)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表 附 件 2 技 术 规 格 和 技 术 服 务 ( 含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培 训 等 ) 附 件 3 合 同 实 施 计 划 (4) 中 标 通 知 书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3. 考 虑 到 买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向 卖 方 支 付, 卖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4. 考 虑 到 卖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买 方 在 此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或 其 他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各 方 在 上 述 日 期 签 署 本 协 议 买 方 名 称 : 卖 方 名 称 : 买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卖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 加 盖 公 章 ) ( 加 盖 公 章 ) 38

40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9

41 目 录 * 附 件 1 投 标 书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 统 一 格 式 )( 为 实 现 电 子 开 标, 本 表 格 投 标 人 须 采 用 招 标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专 用 软 件 制 作 打 印, 并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电 子 数 据 包 光 盘 及 U 盘 各 一 份, 此 电 子 版 仅 为 电 子 开 标 之 用,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5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表 ( 统 一 格 式 ) * 附 件 6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或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 流 动 资 金 或 信 贷 额 度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为 必 须 提 供 ) 包 括 :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须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7-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7-5-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纳 税 记 录 或 证 明 文 件 ) *7-5-2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缴 费 记 录 或 证 明 ) *7-5-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 *7-6 投 标 人 承 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二 十 二 条 的 承 诺 书 7-7 资 质 证 书 和 企 业 证 书 : *7-7-1 资 质 证 书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或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CMMI 三 级 或 以 上 认 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企 业 证 书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40

42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8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7-9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10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 如 : 质 量 认 证 荣 誉 证 书 等 ) 7-11 投 标 人 ( 同 类 项 目 ) 业 绩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 含 ) 以 上 的 省 部 级 信 息 化 开 发 案 例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在 300 万 以 上 在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含 数 据 交 换 ) 的 成 功 实 施 案 例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附 件 8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9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 中 标 后 开 具 ) * 附 件 10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统 一 格 式 ) 附 件 11 服 务 技 术 说 明 文 件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统 一 格 式,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价 格 扣 减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 附 件 13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统 一 格 式, 适 用 于 中 小 企 业 ) 附 件 14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统 一 格 式, 适 用 于 中 小 企 业 ) * 附 件 15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简 况 表 ( 统 一 格 式 ) * 附 件 1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统 一 格 式 ) 41

43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致 :(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根 据 贵 方 为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和 包 号 / 品 目 号 ),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1. 提 供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正 本 1 份, 副 本 份 2. 以 形 式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在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价 格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投 标 总 价 为 (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标 明 币 种 ) 2.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第 号 ( 招 标 编 号 补 充 通 知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4.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个 日 历 日 5.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我 方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6.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 条 规 定, 我 方 承 诺, 与 买 方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及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无 关 联, 我 方 不 是 买 方 的 附 属 机 构 7.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8. 我 方 承 诺 本 次 投 标 的 价 格 未 低 于 成 本 价, 若 有 疑 义, 我 方 可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9. 我 方 已 充 分 理 解 贵 方 关 于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清 楚 若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严 重 后 果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函 件 42

44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开 户 名 全 称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投 标 人 单 位 印 章 日 期 43

45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及 包 名 称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人 民 币 : 元 大 写 金 额 : 元 项 目 周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为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声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注 :1 此 表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单 独 递 交 2 为 实 现 电 子 开 标, 本 表 格 投 标 人 须 采 用 招 标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专 用 软 件 制 作 打 印, 并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电 子 数 据 包 光 盘 及 U 盘 各 一 份, 此 电 子 版 仅 为 电 子 开 标 之 用,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数 据 包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46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项 目 分 包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包 号 : 报 价 单 位 : 名 称 序 号 内 容 人 月 成 本 ( 万 元 ) 工 作 量 ( 人 月 ) 价 格 ( 万 元 ) 备 注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业 务 平 台 CA 认 证 平 台 检 验 检 疫 专 家 费 用 培 训 检 验 检 疫 人 员 参 与 详 细 设 计 测 试 培 训 等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费 用 使 用 培 训 系 统 管 理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驻 场 服 务 与 系 统 运 维 非 驻 场 服 务... 其 他 总 计 三 年 运 维 服 务 期 结 束 后, 每 年 运 维 服 务 报 价 ( 不 计 入 本 次 投 标 总 价 ) 根 据 承 诺 的 免 费 运 维 期 计 算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注 : 1. 如 果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3. 上 述 各 项 的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应 另 页 描 述 4. 如 果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为 准

47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包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公 章 日 期 注 : 1 商 务 偏 离 主 要 针 对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中 交 货 期 付 款 条 件 服 务 期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 填 写 2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偏 离 应 列 明, 并 标 明 其 他 无 偏 离 3 对 招 标 文 件 无 偏 离 应 标 明 全 部 无 偏 离

48 附 件 5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表 企 业 名 称 ( 此 处 须 填 写 公 司 名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成 立 日 期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注 册 资 本 批 准 登 记 机 关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类 型 组 织 代 码 营 业 期 限 主 营 业 务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号 银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49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格 式 )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须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7-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统 一 格 式 )( 签 字 并 盖 章 ) 7-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7-5-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纳 税 记 录 或 证 明 文 件 ) *7-5-2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缴 费 记 录 或 证 明 ) *7-5-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 *7-6 投 标 人 承 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二 十 二 条 的 承 诺 书 7-7 资 质 证 书 和 企 业 证 书 : *7-7-1 资 质 证 书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或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CMMI 三 级 或 以 上 认 证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企 业 证 书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8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7-9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投 标 人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10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 如 : 质 量 认 证 荣 誉 证 书 等 ) 7-11 投 标 人 ( 同 类 项 目 ) 业 绩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 含 ) 以 上 的 省 部 级 信 息 化 开 发 案 例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投 标 人 提 供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以 合 同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合 同 金 额 在 300 万 以 上 在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含 数 据 交 换 ) 的 成 功 实 施 案 例 ( 须

50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提 供 合 同 的,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合 同 金 额 所 在 页 签 字 盖 章 页 及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证 明 );

51 附 件 7-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须 持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 的 ( 公 司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人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手 签 章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公 司 盖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52 附 件 7-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及 邮 编 : (3) 成 立 和 注 册 日 期 : (4) 主 管 部 门 : (5) 公 司 性 质 : (6) 法 人 代 表 : (7) 职 员 人 数 : (8)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年 月 日 止 ) 1 固 定 资 产 : 原 值 : 净 值 : 2 流 动 资 金 : 3 长 期 负 债 : 4 短 期 负 债 : 5 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资 金 : 银 行 贷 款 : 6 资 金 类 型 : 商 业 性 : 非 商 业 性 :

53 2 最 近 三 年 的 年 度 总 营 业 额 :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3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4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声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日 期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电 话 号 : 传 真 号 : 公 章 :

54 *7-5-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纳 税 记 录 或 证 明 文 件 ) *7-5-2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2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期 缴 费 记 录 或 证 明 ) *7-5-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 (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

55 附 件 7-6 投 标 人 承 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二 十 二 条 的 承 诺 书 : 我 方 承 诺 我 方 为 满 足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我 方 承 诺 以 上 承 诺 真 实 有 效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日 期 :

56 附 件 8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致 :(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招 标 编 号 : l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大 写 ) 元, 以 支 票 / 汇 票 / 电 汇 方 式 支 付 2 在 担 保 期 内, 贵 公 司 根 据 下 列 事 实 中 的 任 何 一 点, 即 可 无 条 件 地 扣 留 保 证 金 (1) 在 开 标 之 日 后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虚 假 资 料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3)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的 ; (4)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5)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缴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3 保 证 金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生 效, 直 到 投 标 书 有 效 期 后 30 天 或 贵 方 与 我 方 书 面 协 定 的 延 长 期 后 30 天 内 有 效 4 请 贵 方 于 本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满 后 30 天 内 将 保 证 金 退 回 我 方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印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57 附 件 9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中 标 后 开 具 ) 致 : ( 买 方 名 称 ) 号 合 同 履 约 保 函 本 保 函 作 为 贵 方 与 ( 卖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于 年 月 日 就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项 下 提 供 ( 货 物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货 物 ) 签 订 的 ( 合 同 号 ) 号 合 同 的 履 约 保 函 ( 出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本 行 其 继 承 人 和 受 让 人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以 ( 货 币 名 称 ) 支 付 总 额 不 超 过 ( 货 币 数 量 ), 即 相 当 于 合 同 价 格 的 %, 并 以 此 约 定 如 下 : 1. 只 要 贵 方 确 定 卖 方 未 能 忠 实 地 履 行 所 有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此 后 一 致 同 意 的 修 改 补 充 和 变 动, 包 括 更 改 和 / 或 修 补 贵 方 认 为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 以 下 简 称 违 约 ), 无 论 卖 方 有 任 何 反 对, 本 行 将 凭 贵 方 关 于 卖 方 违 约 说 明 的 书 面 通 知, 立 即 按 贵 方 提 出 的 累 计 总 额 不 超 过 上 述 金 额 的 款 项 和 按 贵 方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付 给 贵 方 2.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任 何 支 付 应 为 免 税 和 净 值 对 于 现 有 或 将 来 的 税 收 关 税 收 费 费 用 扣 减 或 预 提 税 款, 不 论 这 些 款 项 是 何 种 性 质 和 由 谁 征 收, 都 不 应 从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支 付 中 扣 除 3. 本 保 函 的 条 款 构 成 本 行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直 接 责 任 对 即 将 履 行 的 合 同 条 款 的 任 何 变 更 贵 方 在 时 间 上 的 宽 限 或 由 贵 方 采 取 的 如 果 没 有 本 款 可 能 免 除 本 行 责 任 的 任 何 其 它 行 为, 均 不 能 解 除 或 免 除 本 行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责 任 4. 本 保 函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期 满 前 完 全 有 效 谨 启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 签 字 人 签 名 : 公 章 :

58 附 件 10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致 :(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我 们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招 标 中 若 获 中 标 (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 我 们 保 证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支 票 汇 票 或 现 金, 向 贵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应 该 交 纳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用 收 费 标 准 依 据 国 家 计 委 印 发 的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关 于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标 准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传 : 邮 编 : 承 诺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 承 诺 方 盖 章 ) 承 诺 日 期 :

59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统 一 格 式,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价 格 扣 减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60 附 件 13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 统 一 格 式 )( 仅 限 中 小 企 业 )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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