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 FIN/C2/442/611 EDUCATION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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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EDB(KGA)/KE/3/1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8/ 號 分 發 名 單.. 各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校 監 備 辦 副 本 : 各 組 主 管 備 考 摘 要 2016 / 1 7 學 年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申 請 調 整 學 費 本 通 函 旨 在 說 明 2016 / 1 7 學 年 申 請 調 整 學 費 的 程 序 遞 交 申 請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2016 年 3 月 9 日 程 序 2. 所 有 現 時 ( 2015 / 1 6 學 年 ) 已 參 加 / 已 申 請 參 加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學 券 計 劃 )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 包 括 已 退 出 學 券 計 劃 但 仍 有 部 份 班 級 學 童 合 資 格 領 取 學 券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 及 / 或 擬 申 請 繼 續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不 論 是 否 申 請 調 整 2016 / 1 7 學 年 的 學 費, 均 須 填 妥 並 提 交 指 定 附 表 不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及 / 或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如 欲 申 請 調 整 2016 /17 學 年 學 費 才 須 提 交 指 定 附 表 3. 附 錄 1 載 有 附 表 一 覽 表, 各 類 別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所 須 填 寫 的 附 表 則 載 於 附 錄 2 為 利 便 學 校 填 報 所 需 資 料, 本 局 已 把 整 套 附 表 表 格 製 成 試 算 表 格 式, 並 上 載 以 下 網 址 供 學 校 下 載 使 用 : dules_edbcm (c).xlsx 4. 除 了 指 定 附 表, 所 有 申 請 調 整 / 1 7 學 年 學 費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均 須 備 存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1, 供 教 育 局 在 有 需 要 時 審 閱, 以 確 定 收 支 是 否 合 理 該 帳 目 必 須 交 由 根 據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註 冊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審 核 至 於 在 / 1 5 學 年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及 / 或 獲 租 金 發 還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根 據 教 育 局 通 1 如 學 校 同 時 營 辦 幼 稚 園 班 級 及 其 他 班 級 ( 例 如 : 小 學 和 中 學 ), 需 為 幼 稚 園 分 部 預 備 獨 立 的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如 未 能 提 供 幼 稚 園 分 部 的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學 校 應 預 備 經 校 監 批 准 的 幼 稚 園 分 部 管 理 帳 目, 而 該 管 理 帳 目 與 其 他 分 部 的 帳 目 總 和 應 與 學 校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一 致

2 函 第 1 35/ 號, 須 於 2016 年 2 月 5 日 或 之 前 把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提 交 至 本 局 的 財 政 分 部 有 關 學 校 無 需 就 學 費 調 整 準 備 /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另 一 份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學 校 已 提 交 的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核 實 附 表 上 的 有 關 資 料 5.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須 於 2016 年 3 月 9 日 或 之 前, 把 填 妥 的 附 表, 送 交 所 屬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或 高 級 服 務 主 任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在 限 期 或 之 前 遞 交 申 請 及 / 或 提 交 齊 全 的 資 料 讓 教 育 局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則 教 育 局 未 必 能 夠 在 新 學 年 開 學 前 通 知 有 關 學 校 的 核 准 收 費 額, 並 可 能 會 以 凍 結 學 費 處 理 6. 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在 / 1 7 學 年 的 支 出, 較 批 核 該 學 年 學 費 時 的 預 算 支 出 爲 低, 教 育 局 有 權 把 其 後 學 年 的 學 費 調 整 至 適 當 水 平 7. 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校 監, 如 申 請 調 升 貴 校 2016 / 1 7 學 年 的 學 費, 請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a ) 在 運 用 來 自 學 費 的 資 源 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審 慎 並 應 確 保 每 項 支 出 均 使 用 得 宜 及 切 合 需 要 在 審 核 增 加 學 費 的 申 請 時, 只 有 符 合 開 支 許 可 的 項 目 才 會 納 入 考 慮 之 列 符 合 開 支 許 可 的 項 目 是 指 跟 教 與 學 學 校 營 運 及 維 持 教 育 服 務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項 目 這 些 項 目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3 ( b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宜 在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盡 早 讓 有 關 家 長 得 悉 擬 調 整 的 學 費 數 額, 並 因 應 家 長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向 他 們 解 釋 學 校 調 整 學 費 的 原 因 及 作 適 當 跟 進 處 理 ( c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在 申 請 調 整 學 費 時 所 披 露 的 與 有 關 連 2 人 士 或 機 構 團 體 的 交 易, 應 同 時 呈 報 在 相 應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內 2016 / 1 7 學 年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及 學 費 上 限 / 1 7 學 年 供 家 長 支 付 子 女 幼 稚 園 學 費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將 會 調 整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2 3, 此 資 助 額 是 以 / 1 6 學 年 的 資 助 額 為 基 數, 根 據 綜 合 指 數 的 按 年 變 動 幅 度 而 作 出 的 調 整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學 費 上 限 在 / 1 7 學 年 則 分 別 調 整 至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3 4, 及 6 9, 有 關 連 人 士 或 機 構 團 體 的 定 義,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35/ 號 的 附 件 三 2

3 簡 介 會 9. 為 協 助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附 表, 教 育 局 將 於 本 年 2 月 中 旬 舉 辦 4 場 內 容 相 同 的 簡 介 會 本 局 於 稍 後 時 間 會 向 所 有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發 出 載 有 簡 介 會 詳 情 的 邀 請 函 查 詢 10. 如 對 本 通 函 內 容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聯 絡 所 屬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服 務 主 任 有 關 會 計 事 宜 的 查 詢, 請 致 電 與 教 育 局 財 政 分 部 管 理 服 務 組 聯 絡 如 有 其 他 查 詢, 請 致 電 與 幼 稚 園 行 政 組 聯 絡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胡 振 聲 代 行 2016 年 1 月 2 8 日 3

4 附 表 一 覽 表 附 錄 / 17 學 年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調 整 學 費 申 請 附 表 目 錄 學 校 校 監 聲 明 學 費 班 級 及 學 生 人 數 的 詳 細 資 料 全 日 班 膳 食 費 的 詳 細 資 料 校 長 資 料 附 表 編 號 1 A 1B 1 C 1 D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金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報 表 2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金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報 表 3 收 支 報 表 4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報 表 新 增 固 定 資 產 報 表 4A 4B 校 舍 租 金 報 表 5 重 要 事 項 1.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各 附 表 所 載 的 年 份 ( 例 如 / 1 7 三 年 ) 均 為 學 年, 而 各 附 表 所 提 述 的 貨 幣 均 為 港 幣 2. 附 表 所 載 的 個 人 資 料, 教 育 局 會 用 以 處 理 2016 /17 學 年 的 學 費 調 整, 以 及 作 統 計 和 研 究 之 用 3. 教 育 局 在 辦 理 與 上 文 有 關 的 事 宜 時, 可 能 會 把 附 表 所 載 的 個 人 資 料, 交 予 獲 授 權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 例 如 審 計 署 ) 核 實 4.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條 和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查 閱 及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5. 任 何 有 關 附 表 所 填 報 的 個 人 資 料 事 宜, 包 括 要 求 查 閱 和 更 正 資 料 的 查 詢, 均 可 與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所 屬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聯 絡 4

5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所 須 填 寫 的 附 表 一 覽 表 附 表 編 號 1A 1B 1C 1D(I) 1D(II) 2(I) 2(II) 3 4(I) 4(I)a 4(II) 4(II)a 4A 4B 5 (1) 所 有 現 時 (2015/16) 已 參 加 / 已 申 請 參 加 2016/17 學 券 計 劃 及 擬 申 請 繼 續 參 加 2016/17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a) 申 請 調 升 任 何 一 個 級 別 的 學 費 * # (b) 申 請 調 減 或 凍 結 學 費 (2) 所 有 現 時 (2015/16) 只 參 加 / 已 申 請 參 加 2016/17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包 括 已 退 出 學 券 計 劃 但 仍 有 部 份 班 級 的 學 童 合 資 格 領 取 學 券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 i. 只 開 辦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a) 申 請 調 升 任 何 一 個 級 別 的 學 費 * * # (b) 申 請 調 減 或 凍 結 學 費 * ii. 同 時 開 辦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a) 申 請 調 升 任 何 一 個 級 別 的 學 費 * * # (b) 申 請 調 減 或 凍 結 學 費 * (3) 所 有 其 他 申 請 調 整 2016/17 學 費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如 有 需 要, 本 局 或 會 要 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附 表 4A 4B 及 5 ] * * * 如 適 用 適 用 於 只 在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幼 稚 園 部 分 任 教 的 教 師 適 用 於 同 時 / 只 在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任 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適 用 於 並 非 向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租 用 房 產 作 校 舍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重 要 事 項 請 隨 申 請 交 回 所 有 附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並 在 不 適 用 的 附 表 上 註 明 不 適 用 附 錄 2 5

6 1.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學 校 校 監 聲 明 附 表 1A 學 校 校 監 聲 明 致 :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區 )/ 高 級 服 務 主 任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本 人 ( 學 校 校 監 姓 名 ) 現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附 表 1A 1B *1C *1D(I)/1D(II) *2(I)/2(II) 3 *4(I)/4(II) *4(I)a/4(II)a *4A *4B 及 *5, 並 證 實 所 填 報 的 資 料 均 屬 正 確 無 誤 本 人 確 認, 本 校 學 費 只 包 括 附 錄 3 所 列 支 出 項 目 的 費 用 ( 如 適 用 ) 此 外,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如 適 用,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聲 明 ) 本 人 擬 為 本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幼 兒 中 心 班 級 合 資 格 兒 童 申 請 繼 續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擬 申 領 的 資 助 金 額 預 算 為 ( 註 ) 本 校 屬 非 牟 利 性 質, 現 時 已 參 加 / 已 申 請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學 券 計 劃 ) 本 校 已 退 出 學 券 計 劃, 但 在 2015/16 仍 有 部 份 班 級 學 童 合 資 格 領 取 學 券 資 助 本 校 2016/17 並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 請 選 擇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聲 明 ) 適 用 於 2014/15 受 學 券 計 劃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及 / 或 獲 租 金 發 還 資 助 的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本 人 明 白, 本 校 必 須 提 交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計 帳 目 供 教 育 局 財 政 分 部 審 閱 ; 若 本 校 未 能 提 交 該 帳 目, 本 學 費 調 整 申 請 將 不 會 受 理, 並 會 以 凍 結 學 費 處 理 適 用 於 其 他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本 人 明 白 本 校 在 教 育 局 要 求 下, 必 須 提 交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計 帳 目, 以 供 教 育 局 審 核 本 學 費 調 整 申 請 ; 若 本 校 未 能 提 交 該 帳 目, 本 學 費 調 整 申 請 將 不 會 受 理, 並 會 以 凍 結 學 費 處 理 本 校 在 2014/15 以 後 才 開 辦, 因 此 沒 有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計 帳 目 簽 署.. ( 學 校 校 監 ) 日 期.. 學 校 印 章.. 2.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資 料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英 文 ) : ( 中 文 ) : 地 址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 聯 絡 人.. ( 姓 名 ) ( 職 位 ) * 幼 稚 園 部 分 學 年 由 月 開 始 */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學 年 由 月 開 始 營 辦 形 式 : 非 牟 利 私 立 獨 立 3. 由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高 級 服 務 主 任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批 核 ( 本 局 專 用 ) (a) 本 人 已 對 附 表 1A 1B *1C *1D(I)/1D(II) *2(I)/2(II) 3 *4(I)/4(II) *4(I)a/4(II)a *4A *4B 及 *5 作 出 評 論 *(b) 本 人 * 已 批 准 / 不 批 准 該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繼 續 參 加 2016/17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金 額 預 算 爲 (c) 該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下 列 方 面 已 予 核 實.. 營 辦 形 式 2015/16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狀 況 已 遞 交 2016/17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申 請 非 牟 利 私 立 獨 立 參 加 沒 有 參 加 已 退 出 是 否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 高 級 服 務 主 任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 姓 名 : 簽 署 : 電 話 號 碼.. 日 期 : 註.. 本 局 將 於 稍 後 通 知 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有 關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2016/17 的 小 組 / 人 均 津 貼 額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6

7 附 表 1B( 頁 一, 共 兩 頁 ) 表 1: 為 0 至 3 歲 /2 至 3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資 料 學 費 班 級 及 學 生 人 數 的 詳 細 資 料 ( 只 須 填 寫 適 用 班 級 )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上 午 班 (a) 級 別 0 至 1 歲 服 務 (b) 2015/16 的 核 准 學 費 ( 須 與 收 費 證 明 書 上 的 相 符 ) 每 名 兒 童 每 年 的 學 費 (c) 2015/16 的 學 費 ( 扣 除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津 貼 前 的 學 費 ) ( 註 1) (d) 2016/17 的 建 議 學 費 ( 如 適 用, 扣 除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津 貼 前 的 學 費 ) ( 註 2) (e) 2016/17 的 建 議 收 費 期 數 ( 註 3) (f) 實 際 開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g) 實 際 兒 童 總 人 數 (h) 預 計 開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2016/17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i) 預 計 兒 童 總 人 數 1 至 2 歲 服 務 2 至 3 歲 服 務 下 午 班 0 至 1 歲 服 務 1 至 2 歲 服 務 2 至 3 歲 服 務 全 日 制 0 至 1 歲 服 務 1 至 2 歲 服 務 2 至 3 歲 服 務 註 : 1. 有 關 扣 除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津 貼 前 的 學 費, 請 參 閱 由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發 出 的 調 整 學 費 批 准 書 並 無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則 毋 須 填 寫 此 欄 2. 擬 申 請 繼 續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本 欄 所 填 報 的 金 額 應 為 2016/17 擬 收 取 每 名 兒 童 每 年 的 學 費 款 額, 該 款 額 不 須 扣 除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津 貼 款 額 教 育 局 會 在 新 收 費 證 明 書 上 列 明 獲 准 扣 除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津 貼 後 的 學 費 ( 如 適 用 ) 3. (d) 欄 的 2016/17 建 議 學 費, 須 能 被 (e) 欄 的 2016/17 建 議 收 費 期 數 除 盡, 即 建 議 的 每 期 學 費 必 須 是 整 數 7 總 計 :

8 學 費 班 級 及 學 生 人 數 的 詳 細 資 料 ( 只 須 填 寫 適 用 班 級 ) # 附 表 1B( 頁 二, 共 兩 頁 ) 表 2: 幼 稚 園 幼 兒 班 低 班 及 高 班 的 資 料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a) 級 別 * 本 地 /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上 午 班 幼 稚 園 幼 兒 班 幼 稚 園 低 班 幼 稚 園 高 班 下 午 班 幼 稚 園 幼 兒 班 幼 稚 園 低 班 幼 稚 園 高 班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幼 兒 班 幼 稚 園 低 班 幼 稚 園 高 班 # (b) 2015/16 的 核 准 學 費 ( 收 費 證 明 書 所 載 兌 換 學 券 前 ( 如 適 用 ) 的 學 費 )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的 學 費 (c) 2016/17 的 建 議 學 費 ( 兌 換 學 券 前 ( 如 適 用 ) 的 學 費 ) ( 註 1) 現 時 (2015/16) 已 參 加 / 已 申 請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並 同 時 開 辦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包 括 已 退 出 學 券 計 劃 但 仍 有 部 份 班 級 學 童 合 資 格 領 取 學 券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 請 以 獨 立 附 表 分 別 填 寫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的 資 料 (d) 2016/17 的 建 議 收 費 期 數 2015/16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2016/17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註.. 1.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在 2016/17 合 資 格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班 級, 其 新 收 費 證 明 書 上 將 會 列 明 2016/17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在 兌 換 學 券 前 和 兌 換 學 券 後 的 獲 准 學 費 款 額 這 些 班 級 在 2016/17 收 取 的 學 費 以 半 日 制 學 額 計 算,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不 可 超 過 34,850, 以 全 日 制 學 額 計 算,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不 可 超 過 69, /17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費 資 助 額 為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23, (c) 欄 的 2016/17 建 議 學 費, 須 能 被 (d) 欄 的 2016/17 建 議 收 費 期 數 除 盡, 即 建 議 的 每 期 學 費 必 須 是 整 數 3. 若 2016/17 的 建 議 收 費 期 數 與 2015/16 的 不 同, 須 事 先 獲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批 准, 詳 情 請 聯 絡 所 屬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服 務 主 任 8 ( 註 2 及 3) 總 計.. (e) 實 際 開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f) 實 際 學 生 總 人 數 (g) 預 計 開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h) 預 計 學 生 總 人 數

9 附 表 1C 全 日 班 膳 食 費 的 詳 細 資 料 ( 註 1) 供 有 開 辦 全 日 班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 只 須 填 寫 適 用 班 級 )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全 日 制 0 至 1 歲 服 務 (a) 級 別 2015/ /17 (c) 每 名 兒 童 / 學 生 每 年 的 建 議 膳 食 費 (b) 每 名 兒 童 / 學 生 每 年 的 核 准 膳 食 費 (d) 建 議 的 膳 食 費 期 數 (e) 建 議 的 每 期 膳 食 費 ( 註 2) 1 至 2 歲 服 務 2 至 3 歲 服 務 幼 稚 園 幼 兒 班 幼 稚 園 低 班 幼 稚 園 高 班 註 : 1. 在 計 算 學 費 時, 全 日 班 膳 食 費 不 視 作 支 出 項 目, 並 會 在 收 費 證 明 書 上 分 項 列 載 2. (c) 欄 的 2016/17 建 議 膳 食 費, 須 能 被 (d) 欄 的 2016/17 建 議 膳 食 費 期 數 除 盡, 即 建 議 的 每 期 膳 食 費 必 須 是 整 數 9

10 校 長 資 料 附 表 1D(I) [ 供 不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校 長 姓 名 : 獲 取 的 幼 兒 教 育 最 高 資 歷 :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 ( 獲 取 日 期 ) /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 ( 獲 取 日 期 ) / 其 他 資 歷 ( 請 註 明 ): ( 獲 取 日 期 )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 出 任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校 長 的 總 年 資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為 年 及 月 目 前 受 聘 為 校 長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及 學 校 註 冊 編 號 [ 如 校 長 在 超 過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請 註 明 校 長 任 職 的 所 有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所 屬 地 區 在 本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資 ( 截 至 2015/16 年 終 ) 2015/ /17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b) (c) (d) (e) 僱 主 每 月 的 正 校 / # 月 薪 / 僱 主 每 月 公 / 強 積 金 兼 任 兼 任 津 貼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額 供 款 額 (a) # 月 薪 / 兼 任 津 貼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2) 1. 正 校 名 稱 : 2. 兼 任 3. 兼 任 4. 兼 任 5. 兼 任 6. 兼 任 正 校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f) 截 至 2016/17 年 終 的 (1) 長 期 服 務 金 / (2)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款 額 ( 扣 除 僱 主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所 得 淨 額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4) 請 註 明 (1) / (2) # 就 調 整 學 費 申 請 而 言, 如 校 長 在 超 過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其 所 收 取 的 薪 金 總 額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其 在 正 校 任 職 享 有 薪 金 的 兩 倍 其 從 每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領 取 的 兼 任 津 貼, 不 得 超 過 該 名 校 長 正 校 薪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10

11 校 長 資 料 附 表 1D(II) [ 供 同 時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校 長 姓 名 : 獲 取 的 幼 兒 教 育 最 高 資 歷 :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 ( 獲 取 日 期 ) /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 ( 獲 取 日 期 ) / 其 他 資 歷 ( 請 註 明 ): ( 獲 取 日 期 )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 出 任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校 長 的 總 年 資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為 年 及 月 目 前 受 聘 為 校 長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及 學 校 註 冊 編 號 [ 如 校 長 在 超 過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請 註 明 校 長 任 職 的 所 有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所 屬 地 區 在 本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資 ( 截 至 2015/16 年 終 ) 2015/ /17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a) (c) (d) # 月 薪 / 正 校 / # 月 薪 / 兼 任 津 貼 兼 任 兼 任 津 貼 [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3]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1. 正 校 名 稱 : (b) 僱 主 每 月 的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額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2) 2. 兼 任 3. 兼 任 4. 兼 任 5. 兼 任 [ ] 正 校 [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3]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 ] (e) 僱 主 每 月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額 (f) 截 至 2016/17 年 終 的 (1) 長 期 服 務 金 / (2)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款 額 ( 扣 除 僱 主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所 得 淨 額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4) 請 註 明 (1) / (2) # 就 調 整 學 費 申 請 而 言, 如 校 長 在 超 過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其 所 收 取 的 薪 金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其 在 正 校 任 職 享 有 薪 金 的 兩 倍 其 可 領 取 的 兼 任 津 貼,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每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給 予 該 名 校 長 正 校 薪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11

12 附 表 2(I) [ 適 用 於 所 有 不 包 括 在 附 表 2(II)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校 長 除 外 ) 的 薪 金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編 號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校 長 除 外 ) (a)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姓 名 ( 請 按 各 人 員 的 月 薪 多 寡 順 序 排 列 ) 姓 名 #BEd(ECE)/ C(ECE)/ QKT/CCW/ 正 在 修 讀 C(ECE)/ 其 他 #RT No./ PT No./ CCW No./ 申 請 正 待 批 准 中 (b) 在 本 學 校 任 職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資 ( 截 至 2015/16 年 終 ) 2015/ /17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h) (c) (d) (e) (f) (g) 月 薪 僱 主 每 月 全 職 / 兼 職 月 薪 僱 主 每 月 公 / 強 積 金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額 供 款 額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12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2) ( 年 / 月 )## * 小 計 / 總 計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 並 請 註 明 上 午 班 / 下 午 班 / 全 日 班 ) 全 職 / 兼 職 上 午 班 / 下 午 班 / 全 日 班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截 至 2016/17 年 終 的 (1) 長 期 服 務 金 / (2)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款 額 ( 扣 除 僱 主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所 得 淨 額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4) # BEd(ECE) :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C(ECE) :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QKT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 CCW : 幼 兒 工 作 員 ; 正 在 修 讀 C(ECE) : 正 在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課 程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持 有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或 有 效 准 用 教 員 編 號 的 教 師 RT No. :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 PT No. : 准 用 教 員 編 號 ; CCW No. : 幼 兒 工 作 員 註 冊 編 號 ; 申 請 正 待 批 准 中 :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正 待 教 育 局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批 准 此 附 表 不 應 載 列 學 校 其 他 員 工 資 料 ## 如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在 2015/16 學 年 內 已 / 將 離 職, 請 註 明 有 關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頁, 共 頁 (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請 註 明 (1) / (2)

13 附 表 2(II) [ 適 用 於 同 時 / 只 在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任 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校 長 除 外 ) 的 薪 金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報 表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編 號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校 長 除 外 ) (a)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姓 名 ( 請 按 各 人 員 的 月 薪 多 寡 順 序 排 列 ) 姓 名 #BEd(ECE)/ C(ECE)/ QKT/CCW/ 正 在 修 讀 C(ECE)/ 其 他 #RT No./ CCW No./ 申 請 正 待 批 准 中 (b) 取 得 合 格 幼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資 歷 後 的 教 學 總 年 資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c) 在 本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資 ( 截 至 2015/16 年 終 ) [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3]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 /17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d) (e) (f) (g) 月 薪 僱 主 每 月 全 職 / 兼 職 月 薪 的 公 / 強 積 ( 並 請 註 明 上 午 班 金 供 款 額 / 下 午 班 / 全 日 班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2) ( 年 / 月 )## ( 年 / 月 )## 全 職 / 兼 職 上 午 班 / 下 午 班 / 全 日 班 [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3]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1. [ ] [ ] (h) 僱 主 每 月 公 / 強 積 金 供 款 額 (i) 截 至 2016/17 年 終 的 (1) 長 期 服 務 金 / (2)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款 額 ( 扣 除 僱 主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所 得 淨 額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4) 請 註 明 (1) / (2)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 小 計 / 總 計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 BEd(ECE) :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C(ECE) :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QKT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 CCW : 幼 兒 工 作 員 ; 正 在 修 讀 C(ECE) : 正 在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課 程 的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 持 有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或 有 效 准 用 教 員 編 號 的 教 師 RT No. : 檢 定 教 員 註 冊 編 號 ; CCW No. : 幼 兒 工 作 員 註 冊 編 號 ; 申 請 正 待 批 准 中 :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正 待 教 育 局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批 准 此 附 表 不 應 載 列 學 校 其 他 員 工 資 料 ## 如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在 2015/16 學 年 內 已 / 將 離 職, 請 註 明 有 關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頁, 共 頁 (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13

14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金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1.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 例 如 : 教 學 助 理 行 政 助 理 文 書 人 員 校 工 等 ) (a) 職 員 姓 名 ( 請 按 各 人 員 的 月 薪 多 寡 順 序 排 列 ) (b) 在 本 校 任 職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資 ( 截 至 2015/16 年 終 ) (c) 月 薪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附 表 / /17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 (d) (e) 僱 主 每 月 的 公 月 薪 積 金 供 款 額 (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1) (f) 僱 主 每 月 公 積 金 供 款 額 (g) 截 至 2016/17 年 終 的 (1) 長 期 服 務 金 / (2) 遣 散 費 備 付 金 款 額 ( 扣 除 僱 主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所 得 淨 額 ) ( 參 閱 第 15 頁 註 4) 請 註 明 ( 年 / 月 )## (1) / (2) * 小 計 / 總 計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 如 職 員 在 2015/16 學 年 內 已 / 將 離 職, 請 註 明 有 關 職 員 的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頁, 共 頁 (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14

15 附 表 1 D ( I ) / 1 D ( I I ) 2 ( I ) 2 ( I I ) 及 附 表 3 所 載 的 註 1.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擬 支 付 給 校 長 / 教 學 人 員 / 幼 兒 工 作 員 /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其 他 收 入 可 包 括 雙 薪 花 紅 現 金 津 貼 ( 不 包 括 膳 食 津 貼 ) 和 約 滿 酬 金, 必 須 分 攤 12 個 月 平 均 計 算, 並 應 納 入 為 部 份 月 薪 隨 表 請 附 上 新 聘 教 學 人 員 / 幼 兒 工 作 員 ( 如 適 用 ) 的 師 資 培 訓 資 歷 證 書 副 本 2. 現 時 ( / 16) 已 參 加 / 現 正 為 幼 稚 園 班 級 申 請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隨 表 請 附 上 有 關 供 款 期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付 款 結 算 書 的 副 本, 列 明 在 年 1 月 1 日 任 職 校 長 / 教 學 人 員 /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入 息 及 供 款 資 料 學 校 需 向 教 育 局 證 明 在 附 表 I D ( I ) / 1 D ( I I ), 2 ( I ), 2 ( I I ) 及 3 的 開 支 是 用 以 支 付 由 學 校 聘 請 的 員 工 薪 酬, 任 何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的 薪 金 開 支,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學 費 3. 請 根 據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下 建 議 的 幼 兒 中 心 幼 兒 工 作 人 員 標 準 薪 級 表, 將 有 關 校 長 及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填 於 括 號 內 請 注 意, 參 加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助 條 件 包 括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有 關 校 長 及 任 職 於 幼 兒 中 心 部 份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薪 金, 應 根 據 建 議 的 薪 級 表 遞 增 隨 表 請 附 上 有 關 新 聘 幼 兒 工 作 員 ( 如 適 用 ) 的 師 資 培 訓 資 歷 證 書 副 本 4.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受 僱 期 須 為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5 年 的 僱 員, 才 可 享 有 長 期 服 務 金 因 此, 在 現 職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的 校 長 / 教 學 人 員 / 幼 兒 工 作 員, 其 截 至 / 17 年 終 的 可 追 溯 服 務 年 期 不 少 於 5 年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備 付 金, 才 作 支 出 項 目 以 計 算 學 費 有 關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的 資 料, 可 參 閱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第 十 章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網 址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 15

16 同 時 開 辦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填 寫 附 表 4(II) 及 4(II)a 附 表 4(I) 收 支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收 入 1. 學 費 1.1 來 自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費 津 貼 ( 如 適 用 ) 1.2 來 自 家 長 ( 包 括 來 自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款 項 ) 2.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津 貼 額 ( 如 適 用 ) 3. 租 金 發 還 款 項 ( 如 適 用 ) 4. 差 餉 及 地 租 發 還 款 項 ( 如 適 用 ) 5. 捐 款 收 入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5] 6. 其 他 ( 如 辦 學 團 體 的 分 擔 款 項 銀 行 利 息 等 ) 開 支 1. 與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1.1 教 學 人 員 1.2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1.3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2. 非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2.1 校 舍 租 金 2.2 差 餉 及 地 租 (a) 總 收 入 : 2.3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 適 用 於 每 項 達 8,000 或 以 上 的 工 程 )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1] 2.4 折 舊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2] 校 舍 家 具 / 設 備 / 裝 置 / 器 材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2.5 校 監 酬 金 ( 如 適 用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3] 2.6 小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 適 用 於 每 項 8,000 以 下 的 工 程 ) 2.7 固 定 資 產 以 外 的 家 具 設 備 及 教 具 2.8 水 費 2.9 電 費 2.10 捐 款 收 入 的 相 應 開 支 ^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5] 2.11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4] 2.12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一 筆 過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的 相 應 開 支 (b) 總 開 支 ( 不 包 括 第 2.12 項 ): (c)=(a) (b)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 虧 損 ) 2013/14 年 終 的 累 積 盈 利 /( 虧 損 ) ^ 只 適 用 於 有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收 入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實 際 總 額 ( 須 與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所 列 數 額 相 符 ) 2015/16 修 訂 預 算 2016/17 預 算 16

17 如 在 附 表 4(I) 的 2015/16 修 訂 預 算 及 / 或 2016/17 預 算 中, 支 出 項 目 第 2.11 項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總 額 超 出 總 開 支 的 10%, 應 同 時 填 寫 本 附 表 附 表 4(I)a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1. 電 話 傳 真 機 及 互 聯 網 服 務 費 用 2. 清 潔 費 3. 印 刷 及 文 具 4. 教 學 消 耗 品 5. 郵 費 6. 學 校 的 書 刊 開 支 7. 保 險 費 8. 急 救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9. 核 數 費 10. 用 於 校 務 的 交 通 費 11. 所 有 學 生 均 需 參 加 的 常 規 學 習 活 動 支 出 12. 學 生 手 冊 學 習 進 度 表 畢 業 證 書 及 學 生 證 件 13. 廣 告 費 14. 銀 行 利 息 15. 銀 行 收 費 16. 報 紙 及 雜 誌 17. 其 他 開 支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4] 總 額 : [ 應 與 第 16 頁 附 表 4(I) 支 出 項 目 第 2.11 項 相 同 ]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實 際 總 額 ( 須 與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所 列 數 額 相 符 ) 2015/16 修 訂 預 算 2016/17 預 算 17

18 供 開 辦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填 寫 附 表 4(II) 收 支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附 表 4(II) 收 支 報 表 2014/ /16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 頁 一, 共 兩 頁 ) 實 際 總 額 ( 須 與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所 列 數 額 相 符 ) 收 入 1. 學 費 1.1 來 自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費 津 貼 ( 如 適 用 ) 1.2 來 自 家 長 ( 包 括 來 自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款 項 ) 2.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津 貼 額 ( 如 適 用 ) 3. 租 金 發 還 款 項 ( 如 適 用 ) 4. 差 餉 及 地 租 發 還 款 項 ( 如 適 用 ) 5. 捐 款 收 入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5] 6. 其 他 ( 如 辦 學 團 體 的 分 擔 款 項 銀 行 利 息 等 ) 開 支 1. 與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1.1 教 學 人 員 1.2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1.3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a) 總 收 入 :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2016/17 預 算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18

19 *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附 表 4(II) 收 支 報 表 ( 頁 二, 共 兩 頁 ) 2. 非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2.1 校 舍 租 金 2.2 差 餉 及 地 租 2.3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 適 用 於 每 項 達 8,000 或 以 上 的 工 程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1] 2.4 折 舊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2] 校 舍 家 具 / 設 備 / 裝 置 / 器 材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 須 與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所 列 數 額 相 符 )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2015/16 修 訂 預 算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2016/17 預 算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2.5 校 監 酬 金 ( 如 適 用 )[ 請 參 閱 第 21 頁 註 3] 2.6 小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 適 用 於 每 項 8,000 以 下 的 工 程 ) 2.7 固 定 資 產 以 外 的 家 具 設 備 及 教 具 2.8 水 費 2.9 電 費 2.10 捐 款 收 入 的 相 應 開 支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5] 2.11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4] 2.12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一 筆 過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的 相 應 開 支 (b) 總 開 支 ( 不 包 括 第 2.12 項 ): (c)= (a) (b) 該 年 度 的 盈 利 /( 虧 損 ) 2013/14 年 終 的 累 積 盈 利 /( 虧 損 ) ^ 只 適 用 於 有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收 入 19

20 如 同 時 開 辦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在 附 表 4(II) 的 2015/16 修 訂 預 算 及 / 或 2016/17 預 算 中, 支 出 項 目 第 2.11 項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總 額 超 出 總 開 支 的 10%, 應 同 時 填 寫 本 附 表 附 表 4(II)a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兒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實 際 總 額 ( 須 與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所 列 數 額 相 符 ) 2015/16 修 訂 預 算 2016/17 預 算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1. 電 話 傳 真 機 及 互 聯 網 服 務 費 用 2. 清 潔 費 3. 印 刷 及 文 具 4. 教 學 消 耗 品 5. 郵 費 6. 學 校 的 書 刊 開 支 7. 保 險 費 8. 急 救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9. 核 數 費 10. 用 於 校 務 的 交 通 費 11. 所 有 學 生 均 需 參 加 的 常 規 學 習 活 動 支 出 12. 學 生 手 冊 學 習 進 度 表 畢 業 證 書 及 學 生 證 件 13. 廣 告 費 14. 銀 行 利 息 15. 銀 行 收 費 16. 報 紙 及 雜 誌 17. 其 他 開 支 [ 參 閱 第 21 頁 註 4] 總 額 : [ 應 與 第 19 頁 附 表 4(II) 支 出 項 目 第 2.11 項 相 同 ]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非 本 地 課 程 班 級 總 額 20

21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註 : 附 表 4(I) 及 附 表 4(II) 所 載 的 註 及 注 意 事 項 1. 就 調 整 學 費 申 請 而 言,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費 用 ( 每 項 費 用 達 8, 000 或 以 上 ) 應 由 工 程 展 開 當 年 開 始, 分 三 年 平 均 攤 分 由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支 付 的 項 目 不 應 計 算 在 內 2. 可 供 參 考 的 每 年 折 舊 率 ( 如 適 用 ) 如 下 ( 不 適 用 於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購 置 的 項 目 ): ( a ) 校 舍 :2. 5% [ 只 有 自 置 校 舍 的 折 舊 開 支, 才 作 支 出 項 目 以 計 算 學 費 租 用 校 舍 並 不 適 用 ] ( b ) 家 具 / 設 備 / 裝 置 / 器 材 : 20% ( c )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 30% 3. 只 有 獲 委 任 在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相 關 指 定 職 務 [ 非 一 般 校 監 職 務 ] 的 校 監, 其 酬 金 才 作 支 出 項 目 以 計 算 學 費 如 是 的 話, 請 隨 本 申 請 附 上 有 關 職 務 的 說 明 學 校 有 責 任 向 教 育 局 證 明 校 監 在 學 校 擔 當 一 般 校 監 職 務 外, 還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以 解 釋 支 付 他 / 她 的 酬 金 作 為 支 出 項 目 如 校 監 在 超 過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出 任 校 監 並 獲 委 任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其 酬 金 應 以 其 在 該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的 指 定 職 務 來 釐 定 及 由 該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支 付, 並 須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供 本 局 審 核 : ( i ) 校 監 已 獲 / 將 獲 委 任 在 其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的 學 校 數 目 ; ( i i ) 校 監 在 其 每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 建 議 ) 收 取 的 酬 金 金 額 ; ( i i i ) 校 監 分 配 予 其 每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的 時 數 比 例 ; 及 ( i v ) 預 計 校 監 每 週 / 月 在 其 每 一 所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執 行 指 定 職 務 的 工 作 時 數 4. 申 請 調 升 任 何 一 個 級 別 學 費 的 學 校, 請 注 意 : ( i ) 如 在 附 表 4(I)/4(II) 的 2015 /16 修 訂 預 算 及 / 或 2 016/17 預 算 中, 其 支 出 項 目 第 項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總 額 超 出 總 開 支 的 10%,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同 時 填 寫 附 表 4(I)a /4(II)a; ( ii) 如 在 附 表 4 ( I )a /4(II)a 的 2 015/16 修 訂 預 算 及 / 或 2 016/17 預 算 中, 支 出 項 目 第 17 項 其 他 開 支 總 額 超 出 在 附 表 4 ( I )/ 4(II) 第 2.11 項 其 他 營 辦 開 支 總 額 的 5%, 請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學 校 如 向 所 屬 辦 學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採 購 任 何 支 援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的 服 務 而 把 該 筆 行 政 費 列 作 開 支, 應 另 外 列 明 性 質 理 據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費 用 的 分 項 數 字, 供 本 局 審 核 向 所 屬 辦 學 團 體 / 其 他 有 關 連 人 士 或 機 構 團 體 採 購 支 援 服 務 而 繳 交 的 行 政 費, 應 於 學 校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內 呈 報 為 與 有 關 連 人 士 或 機 構 團 體 的 交 易 5. 與 沒 有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收 入 相 關 的 開 支, 如 未 能 於 第 項 下 列 出, 可 納 入 非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項 下 的 開 支 項 目 ( 如 適 用 ) 2014/15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及 / 或 獲 租 金 發 還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可 參 考 2014/15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帳 目 內 的 報 表 6( 如 適 用 ), 該 帳 目 或 已 / 將 會 送 交 教 育 局 財 務 分 部 21

22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注 意 事 項 : ( A ) 全 日 班 膳 食 費 不 作 支 出 項 目 以 計 算 學 費, 並 將 於 收 費 證 明 書 上 分 項 列 載 收 入 欄 內 的 其 他 項 目 ( 即 第 6 項 ) 亦 不 可 包 括 全 日 班 膳 食 費 ( B) 服 務 0 至 3 歲 班 級 及 3 至 6 歲 班 級 的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按 比 例 分 拆 其 收 入 和 開 支 於 附 表 1D 2 3 及 4 內 否 則,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局 可 根 據 附 表 1B 所 載 的 預 計 兒 童 / 學 生 總 人 數, 按 比 例 分 拆 其 與 薪 金 有 關 的 開 支 及 收 入 和 開 支, 以 計 算 有 關 級 別 的 學 費 ( C ) 一 筆 過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的 所 有 收 入 和 開 支 應 獨 立 填 寫 在 附 表 4 ( I ) /4(II), 但 有 關 收 入 和 開 支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學 費 ( D ) 如 因 尚 未 使 用 有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收 入 為 修 葺 / 改 善 校 舍 提 升 全 校 電 腦 系 統 或 保 養 危 險 斜 坡 等 而 預 留 的 款 項 而 導 致 相 關 年 度 出 現 大 量 盈 利,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可 提 交 有 關 詳 細 資 料 作 為 申 請 調 升 學 費 的 理 據 ( E )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局 可 要 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支 出 項 目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教 育 局 亦 保 留 權 利 採 用 經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估 的 租 值 作 為 計 算 學 費 之 用 22

23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附 表 4A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報 表 編 號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扼 要 說 明 ( 每 項 達 8,000 或 以 上 的 工 程 ) ( 註 1) 在 該 學 年 的 開 支 總 額 ( 註 2) 2015/ /17 修 訂 預 算 預 算 * 小 計 / 總 計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註.. 1.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毋 須 隨 本 申 請 夾 附 上 述 的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過, 學 校 應 保 存 有 關 文 件, 以 便 在 本 局 提 出 要 求 時 遞 交 查 閱 2. 請 填 寫 在 該 學 年 的 每 項 達 8,000 或 以 上 的 大 型 修 葺 及 保 養 工 程 費 用 [ 分 三 年 平 均 攤 分 之 前 的 數 額, 即 毋 須 在 上 列 附 表 分 三 年 攤 分 有 關 費 用 ] 頁, 共 頁 (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23

24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附 表 4B 新 增 固 定 資 產 報 表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編 號 新 增 固 定 資 產 項 目 扼 要 說 明 2015/16 修 訂 預 算 2016/17 預 算 ( 註 1 及 2) 校 舍 家 具 / 設 備 / 裝 置 / 器 材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註.. * 小 計 / 總 計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1. 請 列 出 所 有 在 學 年 內 購 置 或 首 次 使 用 的 固 定 資 產 項 目, 並 按 下 列 組 別 分 類 : [ 請 注 意, 在 附 表 4(I)/4(II) 支 出 項 目 第 2.4 項 : 折 舊 的 相 關 分 項, 應 包 括 上 列 固 定 資 產 項 目 的 折 舊 數 額 ] ( a ) 校 舍 ( b ) 家 具 / 設 備 / 裝 置 / 器 材 ( c )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2.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毋 須 隨 本 申 請 夾 附 上 述 的 新 增 固 定 資 產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過, 學 校 應 保 存 有 關 文 件, 以 便 在 本 局 提 出 要 求 時 遞 交 查 閱 頁, 共 頁 (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24

25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附 表 5 ( 頁 一, 共 兩 頁 ) 校 舍 租 金 報 表 ( 由 並 非 向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租 用 校 舍 的 學 校 填 寫 每 所 校 舍 須 獨 立 遞 交 附 表 一 份 )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名 稱 : 校 舍 註 冊 地 址 : 學 校 註 册 編 號.. (I) 學 校 資 料 : (a) 租 用 樓 宇 獲 准 容 納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 包 括 半 日 及 全 日 制 ).. (b) 學 校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的 實 際 收 生 人 數.. (c) 學 校 在 2016/17 學 年 的 全 年 預 計 學 費 總 收 入.. (d) 2016/17 學 年 的 開 課 日 期.. (II) 租 金 詳 情 : (1) 2016/17 學 年 校 舍 每 月 租 金 為, 其 中.. (a) * 不 包 括 / 包 括 差 餉 (b) * 不 包 括 / 包 括 地 租 (c) * 不 包 括 / 包 括 冷 氣 費 (d) * 不 包 括 / 包 括 管 理 費 (e) * 不 包 括 / 包 括 停 車 場 收 費 (f) * 不 包 括 / 包 括 其 他 ( 請 說 明 ) * 每 月 / 季 / 年 * 每 月 / 季 / 年 * 每 月 / 季 / 年 * 每 月 / 季 / 年 * 每 月 / 季 / 年 * 每 月 / 季 / 年 (g) * 免 租 期 由 ( 年 ) ( 月 ) ( 日 ) 至 ( 年 ) ( 月 ) ( 日 ) (2) 校 舍 只 完 全 租 予 學 校 使 用 由 開 始, 校 舍 亦 租 予 使 用, 每 月 租 金 為 # (3) 校 舍 是 * 向 非 相 關 人 士 / 自 置 物 業 / 相 關 人 士 租 用 ( 請 在 下 方 註 明 與 相 關 人 士 的 關 係 ) # 列 載 於 此 附 表 5 內 與 相 關 連 人 士 或 機 構 團 體 的 交 易 必 須 與 學 校 經 審 核 的 周 年 帳 目 內 呈 報 的 有 關 細 節 相 符 25

26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 8 / 2016 號 附 表 5 ( 頁 二, 共 兩 頁 ) (4) 本 人 乃 首 次 遞 交 本 附 表 以 申 請 調 整 學 費 隨 表 附 上 現 有 租 約 連 樓 宇 平 面 圖, 以 及 最 新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通 知 書 副 本 各 一 份 本 人 上 次 遞 交 本 附 表 的 日 期 為 (5) 上 文 第 II(1) 部 分 的 租 金 已 續 訂 租 約, 租 約 * 將 於 / 已 於 起 生 效, 為 期 年 / 月 隨 表 附 上 租 約 連 樓 宇 平 面 圖 副 本 一 份 現 有 租 約 將 於 屆 滿 本 人 現 正 與 業 主 洽 談 續 訂 租 約 建 議 的 最 新 租 金 為 每 月 港 幣, 於 起 生 效, 為 期 年 / 月 其 他 建 議 的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a) * 不 包 括 / 包 括 差 餉 * 每 月 / 季 / 年 (b) * 不 包 括 / 包 括 地 租 * 每 月 / 季 / 年 (c) * 不 包 括 / 包 括 冷 氣 費 * 每 月 / 季 / 年 (d) * 不 包 括 / 包 括 管 理 費 * 每 月 / 季 / 年 (e) * 不 包 括 / 包 括 停 車 場 收 費 * 每 月 / 季 / 年 (f) * 不 包 括 / 包 括 其 他 ( 請 註 明 ) * 每 月 / 季 / 年 現 附 上 樓 宇 平 面 圖 副 本 一 份, 一 俟 簽 訂 新 租 約 便 即 提 交 租 約 副 本 一 份 請 在 適 當 的 內 加 上 號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茲 證 明 上 述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校 監 簽 署.. 校 監 姓 名.. 日 期.. 註.. 教 育 局 保 留 權 利 採 用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估 的 租 值 以 計 算 學 費 26

27 教 育 局 通 函 1 8 / 2016 號 附 錄 3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支 付 的 支 出 項 目 清 單 在 運 用 來 自 學 費 的 資 源 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審 慎 並 時 刻 以 學 生 的 利 益 為 首 要 考 慮 因 素 在 運 用 學 校 資 源 方 面,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有 一 個 完 善 的 財 政 計 劃 及 良 好 的 預 算, 並 應 確 保 每 項 支 出 均 使 用 得 宜 及 切 合 需 要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應 用 以 支 付 與 教 學 活 動 營 辦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維 持 教 育 服 務 水 平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開 支 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不 應 就 以 上 開 支 要 求 家 長 另 行 繳 交 費 用 各 支 出 項 目 詳 列 如 下 : ( a ) 受 僱 教 學 人 員 ( 包 括 代 課 教 師 ) 及 支 援 /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金 公 積 金 强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b ) 學 校 校 監 酬 金 ( c ) 校 舍 租 金 管 理 費 差 餉 及 地 租 ( d ) 供 學 校 使 用 作 為 教 學 用 途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 e ) 圖 書 參 考 書 籍 和 教 師 及 學 生 用 的 工 作 紙 等 教 具 ( f ) 修 葺 保 養 及 改 善 校 舍 和 設 備, 包 括 安 裝 冷 氣 機 雙 層 玻 璃 及 抽 氣 扇 維 修 合 約, 以 及 保 持 消 防 燃 氣 電 氣 裝 置 及 樓 宇 安 全 而 進 行 檢 查 等 的 費 用 ( g ) 水 費 電 費 ( 包 括 冷 氣 費 ) 電 話 傳 真 機 及 互 聯 網 的 費 用 ( h ) 清 潔 費 用, 包 括 清 潔 合 約 及 提 供 給 學 生 的 清 潔 用 品 的 費 用 ( i ) 教 學 活 動 所 需 的 印 刷 紙 張 教 師 文 具 等 費 用 及 其 他 教 學 所 需 的 消 耗 用 品 ( j ) 郵 費 及 書 刊 開 支 ( k ) 保 險 費, 以 及 急 救 工 具 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開 支 ( l ) 核 數 費 或 其 他 因 校 務 而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用 ( m ) 因 校 務 而 支 付 的 交 通 費 ( n ) 所 有 學 生 均 需 參 加 的 常 規 校 內 及 校 外 學 習 活 動 支 出 ( 包 括 生 日 會 畢 業 禮 外 出 活 動 旅 行 及 參 觀 等 支 出 ) ( o ) 營 辦 學 校 所 需 的 項 目, 例 如 : 學 生 手 册 學 習 進 度 表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畢 業 證 書 及 學 生 證 件 ( p ) 與 教 學 活 動 營 辦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和 維 持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務 水 平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其 他 支 出 2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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