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规 则 2. 总 的 条 件 3. 总 的 责 任 义 务 4. CTCC 锦 标 赛 5. CTCC 锦 标 赛 奖 项 及 成 绩 评 定 6. 处 理 积 分 相 同 时 排 名 办 法 7.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8. 赛 事 组 织 9. 保 险 10. 中 国 汽 摩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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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比 赛 规 则 v1.2 发 布 日 期 :

2 目 录 1. 规 则 2. 总 的 条 件 3. 总 的 责 任 义 务 4. CTCC 锦 标 赛 5. CTCC 锦 标 赛 奖 项 及 成 绩 评 定 6. 处 理 积 分 相 同 时 排 名 办 法 7.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8. 赛 事 组 织 9. 保 险 10. 中 国 汽 摩 联 官 员 11. 执 照 资 格 12. 报 名 13. 证 件 14. 与 报 名 人 的 交 流 方 式 15. 事 故 16. 抗 议 和 上 诉 17. 处 罚 18. 车 手 更 换 19. 允 许 最 大 同 场 发 车 数 量 20. 驾 驶 行 为 21. 报 名 车 辆 定 义 22. 赛 车 涂 装 23. 赛 道 测 试 24. 维 修 区 入 口 维 修 区 和 维 修 区 出 口 25. 行 政 检 验 26. 预 车 检 27. 轮 胎 v1.2 发 布 日 期 :

3 28. 车 重 29. 获 胜 加 重 30. 赛 车 总 体 要 求 31. 更 换 车 型 备 用 车 发 动 机 32. 加 油 33. 总 的 安 全 34. 练 习 35. 自 由 练 习 36. 排 位 赛 37. 排 位 赛 后 封 闭 38. 新 闻 发 布 会 媒 体 活 动 和 车 手 巡 游 39. 发 车 位 40. 会 议 41. 发 车 程 序 42. 决 赛 43. 安 全 车 44. 暂 停 决 赛 45. 恢 复 决 赛 46. 结 束 47. 决 赛 后 封 闭 48. 成 绩 49. 颁 奖 仪 式 和 赛 后 新 闻 发 布 会 附 件 1: 报 名 人 须 知 附 件 2: 报 名 表 v1.2 发 布 日 期 :

4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比 赛 ( 以 下 简 称 :CTCC 锦 标 赛 ) 下 设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1.6T 组 和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2.0T 组 是 经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和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1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汽 摩 联 ) 批 准 并 列 入 年 度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计 划 及 中 国 汽 摩 联 赛 历 的 系 列 赛 事, 设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CTCC 锦 标 赛 比 赛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比 赛 规 则 ) 参 照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汽 车 运 动 总 则 ( 以 下 简 称 : 运 动 总 则 ) 及 其 附 件 国 内 汽 车 场 地 赛 比 赛 通 则 ( 以 下 简 称 : 通 则 ) 及 其 附 件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组 技 术 规 则 ( 简 称 : 技 术 规 则 ) 2013S2000 套 件 改 装 注 册 规 则 ( 场 地 赛 车 )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车 辆 注 册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注 册 规 则 ) 2016 年 国 内 场 地 汽 车 比 赛 车 手 装 备 安 全 规 则 和 2016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安 全 规 则 ), 并 结 合 我 国 汽 车 运 动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所 有 参 与 CTCC 锦 标 赛 的 组 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汽 摩 联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参 赛 者 和 赛 车 场 ) 应 严 格 遵 守 比 赛 规 则 各 项 条 款 1. 规 则 1.1. 当 站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比 赛 规 则 各 条 款 有 解 释 权 中 国 汽 摩 联 对 比 赛 规 则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当 遇 有 比 赛 规 则 产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时, 以 中 文 版 为 准 比 赛 规 则 开 头 部 分 只 作 为 参 考, 不 作 为 比 赛 规 则 正 式 条 款 1.2. 比 赛 规 则 将 公 布 在 中 国 汽 摩 联 官 方 网 站 和 2016 年 中 国 汽 摩 联 工 作 手 册 中, 并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原 有 2015 年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比 赛 规 则 随 即 废 止 2. 总 的 条 件 2.1. 参 与 CTCC 锦 标 赛 的 所 有 报 名 人 和 赛 事 官 员, 代 表 本 人 以 及 其 团 队 代 理 和 供 应 商 承 诺 遵 守 国 际 汽 联 制 定 的 运 动 总 则 及 其 附 件 和 中 国 汽 联 制 定 的 通 则 比 赛 规 则 技 术 规 则 注 册 规 则 和 所 有 增 加 的 1 本 规 则 中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该 组 织 的 相 关 法 规 如 有 未 完 成 更 新 的, 按 照 原 中 国 汽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简 称 中 国 汽 联 相 关 法 规 执 行 v1.2 发 布 日 期 :

5 规 则 附 件 及 附 录, 以 下 统 称 规 则, 并 有 义 务 承 担 违 反 规 则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2.2. 根 据 规 则,CTCC 锦 标 赛 和 各 分 站 赛 由 中 国 汽 摩 联 统 一 管 理 分 站 赛 均 列 入 中 国 汽 摩 联 赛 历 分 站 赛 以 行 政 检 验 作 为 开 始, 包 括 所 有 练 习 ( 包 括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以 下 统 称 练 习 ) 和 决 赛, 以 及 决 赛 后 根 据 规 则 进 行 的 投 诉, 以 公 布 决 赛 正 式 成 绩 作 为 分 站 赛 的 结 束 2.3. 任 何 分 站 赛 举 办 地 如 有 任 何 特 殊 规 则, 必 须 交 中 国 汽 摩 联 只 有 中 国 汽 摩 联 同 意 后, 该 规 则 方 具 有 效 力 2.4. 报 名 表 视 为 报 名 人 与 赛 事 组 织 者 的 参 赛 协 议 报 名 人 视 为 参 赛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其 必 须 出 席 所 有 分 站 比 赛 报 名 人 是 唯 一 对 所 有 违 反 规 则 的 行 为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因 此 报 名 人 必 须 在 所 有 文 件 上 签 字 确 认 报 名 人 也 是 唯 一 有 权 出 抗 议 和 上 诉 的 自 然 人 报 名 人 所 带 领 的 车 队 经 理 车 队 技 术 主 管 和 车 手 是 履 行 比 赛 规 则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与 其 工 作 团 队 的 所 有 人 员 统 称 参 赛 者 当 出 现 违 反 规 则 的 行 为 时, 即 使 报 名 人 对 违 规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相 应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也 必 须 和 报 名 人 一 同 接 受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查, 并 在 相 关 文 件 上 签 字 3. 总 的 责 任 义 务 3.1. 报 名 人 须 保 证 参 加 预 车 检 的 赛 车 符 合 技 术 规 则 和 当 年 有 效 的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的 各 项 要 求, 并 承 担 赛 车 设 计 安 全 性 和 改 装 工 艺 及 材 质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责 任 3.2. 报 名 人 须 保 证 在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其 赛 车 具 备 参 赛 资 格, 并 确 保 赛 车 始 终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并 承 担 由 于 赛 车 改 装 而 产 生 的 安 全 责 任 3.3. 如 果 报 名 人 不 能 出 席 分 站 赛, 其 必 须 书 面 授 权 其 代 表 该 代 表 对 其 所 有 参 赛 者 负 责, 并 承 诺 遵 守 规 则 3.4. 所 有 与 报 名 赛 车 相 关 或 以 任 何 身 份 出 现 在 维 修 区 后 场 维 修 区 或 赛 道 上 的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规 定 的 证 件 4. CTCC 锦 标 赛 4.1. CTCC 锦 标 赛 仅 接 受 符 合 执 照 要 求 的 车 手 和 符 合 注 册 规 则 及 技 术 规 则 要 求 的 赛 车 报 名 参 加 v1.2 发 布 日 期 :

6 4.2. CTCC 锦 标 赛 为 全 国 性 比 赛, 由 多 个 分 站 赛 组 成 4.3. CTCC 锦 标 赛 最 终 赛 历 将 由 中 国 汽 摩 联 在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前 予 以 公 布 4.4. CTCC 锦 标 赛 组 织 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汽 摩 联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和 赛 车 场 4.5. 如 果 组 织 者 取 消 CTCC 锦 标 赛 中 某 一 分 站 赛, 应 在 原 定 开 赛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报 名 人 4.6. 组 织 者 将 在 比 赛 开 始 前 20 天 向 参 赛 者 公 布 分 站 赛 附 录, 详 见 附 件 决 赛 分 为 两 回 合, 两 回 合 自 发 车 信 号 给 出 至 终 点 方 格 旗 出 示, 为 刚 好 完 成 35 公 里 所 折 合 的 整 圈 数 如 果 不 能 够 在 20 分 钟 内 完 成 规 定 的 决 赛 距 离, 则 在 第 19 分 钟 后 向 再 次 通 过 控 制 线 的 头 车 出 示 最 后 一 圈 牌, 头 车 完 成 最 后 一 圈 比 赛 通 过 终 点 线 时, 将 出 示 方 格 旗, 以 示 决 赛 结 束 如 果 决 赛 暂 停 ( 见 第 44 条 款 ), 暂 停 的 时 间 将 计 算 在 决 赛 用 时 内 4.8. CTCC 锦 标 赛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后, 报 名 赛 车 数 量 不 足 六 辆, 将 停 赛 一 场 5. CTCC 锦 标 赛 奖 项 及 成 绩 评 定 5.1.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1.6T 组 和 2.0T 组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a) 车 手 杯 : 在 全 年 比 赛 结 束 后, 年 度 车 手 冠 军 称 号 将 授 予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总 积 分 最 高 的 车 手 如 果 出 现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车 手 积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按 照 第 6 条 款 处 理 b) 厂 商 杯 : 在 全 年 比 赛 结 束 后, 年 度 厂 商 冠 军 称 号 将 授 予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总 积 分 最 高 的 厂 商 如 果 出 现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厂 商 积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按 照 第 6 条 款 处 理 c) 俱 乐 部 杯 : 在 全 年 比 赛 结 束 后, 年 度 俱 乐 部 冠 军 称 号 将 授 予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总 积 分 最 高 的 俱 乐 部 如 果 出 现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俱 乐 部 积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按 照 第 6 条 款 处 理 5.2. CTCC 锦 标 赛 两 个 组 别 分 别 计 算 车 手 杯 积 分 车 手 杯 在 各 个 分 站 赛 两 回 合 决 赛 中 分 别 积 分 如 下 : v1.2 发 布 日 期 :

7 第 一 名 20 分 第 二 名 17 分 第 三 名 14 分 第 四 名 12 分 第 五 名 10 分 第 六 名 8 分 第 七 名 6 分 第 八 名 5 分 第 九 名 4 分 第 十 名 3 分 第 十 一 名 2 分 第 十 二 名 1 分 5.3. 如 果 决 赛 暂 停 ( 见 第 44 条 款 ), 且 没 有 恢 复, 此 时 计 算 积 分 方 法 如 下 如 果 头 车 完 成 的 决 赛 距 离 不 超 过 2 圈, 所 有 车 手 不 计 算 积 分 如 果 头 车 完 成 2 圈, 但 少 于 决 赛 距 离 的 75%, 所 有 车 手 按 照 上 述 第 5.2 条 款 所 述 积 分 的 一 半 计 算 如 果 头 车 完 成 决 赛 距 离 超 过 决 赛 距 离 的 75%, 所 有 车 手 按 照 上 述 第 5.2 条 款 所 述 积 分 计 算 没 有 完 成 决 赛, 或 没 有 完 成 第 一 名 车 手 决 赛 距 离 75% 的 车 手 不 积 分 5.4. 各 分 站 赛 车 手 杯 决 赛 积 分, 将 计 入 相 应 车 手 杯 年 终 总 积 分 5.5.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中 包 括 外 籍 车 手 在 内 的 成 绩 最 好 的 两 个 车 手, 按 照 决 赛 名 次 计 算 积 分 后 相 加 即 得 出 当 站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积 分, 并 将 计 入 相 应 的 年 终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总 积 分 5.6. 除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参 加 厂 商 杯 的 报 名 人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中 须 至 少 有 三 辆 赛 车 在 决 赛 中 从 发 车 位 或 维 修 区 发 车, 否 则 不 计 算 厂 商 杯 积 分, 只 计 算 车 手 杯 积 分 5.7. 参 加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中 须 至 少 有 两 辆 赛 车 在 决 赛 中 从 发 车 位 或 维 修 区 发 车, 否 则 不 计 算 俱 乐 部 杯 积 分, 只 计 算 车 手 杯 积 分 5.8. 在 赛 季 中 途 转 至 其 它 报 名 人 继 续 参 赛 的 车 手 被 视 为 新 车 手 重 新 领 取 新 车 号, 重 新 从 0 分 开 始 积 分 在 转 至 新 报 名 人 后, 曾 经 获 得 的 车 手 杯 积 分 减 为 0 分, 但 车 手 所 属 的 原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积 分 不 变 5.9. 获 奖 名 次 及 奖 励 : v1.2 发 布 日 期 :

8 a) 各 分 站 赛 报 名 赛 车 数 量 为 六 辆 的,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各 取 第 一 名 ; 超 过 六 辆 不 足 十 二 辆 ( 含 ) 的,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各 取 前 三 名 ; 超 过 十 二 辆 赛 车 参 赛 时 车 手 杯 取 前 十 二 名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各 取 前 三 名 b) 其 它 增 设 奖 项 由 CTCC 锦 标 赛 各 分 站 赛 附 录 规 定 除 经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获 得 年 度 前 三 名 的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必 须 按 中 国 汽 摩 联 要 求 参 加 年 度 颁 奖 仪 式 6. 处 理 积 分 相 同 时 排 名 办 法 6.1. 各 分 站 赛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积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以 第 一 车 手 或 第 二 车 手 中 名 次 靠 前 的 车 手 作 为 评 判 胜 负 的 标 准, 名 次 靠 前 者 为 获 胜 者 6.2. 赛 季 结 束 时, 如 果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车 手 杯 或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报 名 人 积 分 相 同, 获 胜 者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获 得 第 一 名 多 者 为 获 胜 者 a) 如 果 获 得 第 一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一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二 名 获 得 次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b) 如 果 获 得 第 二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二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三 名 获 得 次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以 此 类 推 c) 如 果 获 得 名 次 的 数 量 完 全 相 同, 则 以 该 车 手 或 厂 商 或 俱 乐 部 报 名 人 中 任 何 一 人 或 几 人 参 加 的 赛 季 首 场 分 站 赛 或 先 举 办 的 分 站 赛 的 最 终 名 次 为 对 应 的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名 次 评 判 的 标 准 d) 如 上 述 方 法 仍 不 能 分 出 名 次 先 后, 中 国 汽 摩 联 将 依 据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指 定 获 胜 者 7.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7.1. 赛 事 推 广 机 构 为 上 海 力 盛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8. 赛 事 组 织 8.1. 赛 事 组 织 者 将 在 各 分 站 赛 开 始 前 20 天, 向 参 赛 者 供 本 规 则 附 录 1 中 列 出 的 所 有 信 息, 并 供 详 细 比 赛 日 程 表 v1.2 发 布 日 期 :

9 9. 保 险 比 赛 组 织 者 必 须 为 每 个 分 站 赛 办 理 相 关 保 险, 具 体 各 项 保 险 条 款 按 照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场 地 类 汽 车 比 赛 注 册 说 明 第 六 项 比 赛 注 册 程 序 中 步 骤 六 条 款 执 行 10. 中 国 汽 摩 联 官 员 CTCC 锦 标 赛 各 分 站 赛, 中 国 汽 摩 联 将 任 命 以 下 官 员 被 任 命 的 官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自 身 职 责, 并 根 据 规 则 运 行 做 出 必 要 的 建 议 和 总 结 - 赛 事 观 察 员 - 赛 事 协 调 员 - 三 名 赛 事 仲 裁 ( 其 中 一 名 为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席 ) -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 赛 事 总 监 - 安 全 车 驾 驶 员 - 技 术 代 表 - 技 术 代 表 助 理 - 安 全 车 观 察 员 - 医 疗 代 表 - 医 疗 车 驾 驶 员 - 安 全 代 表 - 计 时 主 管 - 发 车 员 下 列 官 员 将 由 CTCC 锦 标 赛 各 分 站 赛 承 办 方 任 命, 并 在 向 中 国 汽 联 出 承 办 比 赛 申 请 时 交 这 些 官 员 名 单 - 赛 事 主 管 - 车 检 主 管 - 后 勤 主 管 v1.2 发 布 日 期 :

10 10.3.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在 仲 裁 主 席 的 领 导 下, 根 据 运 动 总 则 第 10 章 第 140 和 141 条 款, 集 体 行 使 职 责 中 国 汽 摩 联 任 命 的 技 术 代 表 应 对 车 检 全 权 负 责, 各 分 站 赛 的 车 检 工 作 人 员 应 服 从 其 工 作 安 排 赛 事 主 管 须 与 赛 事 总 监 保 持 密 切 沟 通, 但 赛 事 总 监 在 以 下 问 题 上 具 有 绝 对 权 力, 赛 事 主 管 必 须 服 从, 并 给 出 相 应 的 指 令 a) 根 据 比 赛 时 间 表 控 制 练 习 和 决 赛 如 有 必 要, 赛 事 总 监 可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出 修 改 比 赛 时 间 表 的 建 议 b) 根 据 运 动 总 则 比 赛 规 则 及 其 附 件, 终 止 任 何 车 手 参 加 练 习 或 决 赛 c) 在 认 为 不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停 止 练 习 或 暂 停 决 赛 如 果 重 新 恢 复, 应 确 保 程 序 正 确 d) 执 行 发 车 程 序 e) 使 用 安 全 车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成 员 赛 事 总 监 赛 事 主 管 和 技 术 代 表 必 须 在 预 车 检 前 到 达 分 站 赛 赛 场 当 允 许 赛 车 进 入 赛 道 后, 赛 事 总 监 必 须 通 过 电 台 随 时 和 赛 事 主 管 及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保 持 联 系 此 外, 赛 事 主 管 必 须 通 过 电 台 随 时 和 各 个 裁 判 站 和 救 援 工 作 组 保 持 联 系 11. 执 照 资 格 报 名 车 手 执 照 资 格 a) 持 有 中 国 汽 摩 联 颁 发 的 E 级 或 E 级 以 上 场 地 汽 车 比 赛 执 照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中 国 内 地 车 手 b) 持 有 港 澳 地 区 汽 车 运 动 协 会 颁 发 的 汽 车 比 赛 执 照 和 港 澳 地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港 澳 车 手, 并 出 具 所 在 协 会 同 意 函 c) 中 华 台 北 车 手 在 获 车 手 资 格 认 证 后, 出 具 所 在 协 会 同 意 函 d) 2.0T 组 接 受 非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港 澳 台 地 区 居 民 身 份 证 且 持 有 各 国 或 地 区 协 会 颁 发 的 汽 车 比 赛 执 照, 并 出 具 所 在 协 会 的 同 意 函 的 车 手 v1.2 发 布 日 期 :

11 11.2. 报 名 车 手 不 得 兼 报 中 国 杯 组 比 赛 所 有 报 名 车 手 必 须 持 有 国 际 汽 联 授 权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汽 车 运 动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当 年 有 效 比 赛 执 照 和 有 效 的 医 疗 证 明 所 有 报 名 参 加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必 须 持 有 国 际 汽 联 授 权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汽 车 运 动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当 年 有 效 比 赛 执 照 比 赛 规 则 附 件 1 中 的 赛 事 官 员 须 持 有 中 国 汽 摩 联 颁 发 的 任 命 文 件 12. 报 名 报 名 分 为 全 年 一 次 性 和 单 站 外 卡 报 名 两 种 方 式 报 名 时 间 ( 按 照 先 后 顺 序 ) a) 厂 商 杯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15 日 b) 俱 乐 部 杯 ( 第 一 阶 段 ):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3 月 15 日 c) 车 手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 第 二 阶 段 ): 2016 年 3 月 16 日 至 第 一 分 站 赛 开 始 前 15 天 d) 外 卡 车 手 : 各 分 站 赛 开 始 前 15 天 至 前 7 天 报 名 参 加 厂 商 杯 的 报 名 人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中 最 多 报 名 四 辆 赛 车, 最 少 报 名 三 辆 赛 车,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报 名 参 加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中 必 须 报 名 两 辆 赛 车,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报 名 俱 乐 部 杯 的, 如 果 只 有 一 辆 赛 车 发 车, 当 站 比 赛 按 照 个 人 车 手 计 算, 积 分 不 在 后 续 分 站 赛 中 累 计 入 俱 乐 部 积 分, 当 站 报 名 费 不 退 还 报 名 厂 商 杯 的 报 名 人 在 报 名 表 中 未 报 名 第 四 车 手 的, 赛 季 中 途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补 报 第 四 车 手 自 报 名 当 站 开 始, 无 论 是 否 全 额 完 成 报 名, 如 更 换 车 手, 根 据 第 18 条 款 处 理 所 有 厂 商 俱 乐 部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车 手 均 可 报 名, 但 符 合 第 11.1d 条 款 的 外 籍 车 手, 每 个 报 名 人 全 年 限 报 名 四 个 分 站, 每 分 站 限 报 一 名 报 名 参 加 厂 商 杯 的 报 名 人, 同 一 汽 车 制 造 商 只 能 组 成 一 个 厂 商 报 名 人 报 名 报 名 参 加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其 名 称 内 不 得 包 含 汽 车 品 牌 或 与 汽 车 行 业 相 关 制 造 厂 商 品 牌 报 名 参 加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v1.2 发 布 日 期 :

12 人 必 须 使 用 相 同 车 型 ( 即 同 一 原 型 车 注 册 号 码 或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 的 车 辆 参 加 比 赛 最 多 接 受 11 个 参 赛 者 报 名 参 加 全 年 各 奖 项 争 夺 若 1.6T 组 报 名 车 辆 不 足 12 辆 的, 则 取 消 该 组 别 单 独 比 赛, 并 入 2.0T 组 一 同 发 车 比 赛, 但 积 分 与 奖 项 不 受 影 响 单 独 进 行 所 有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俱 乐 部 杯 和 外 卡 报 名 者 须 在 报 名 前 于 CTCC 锦 标 赛 推 广 商 处 签 署 商 业 注 册 协 议, 完 成 商 业 注 册 商 业 注 册 截 止 时 间 为 各 阶 段 报 名 截 止 之 前 一 天, 具 体 商 业 注 册 规 则 及 程 序 详 见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官 方 网 站 全 年 报 名 或 单 站 外 卡 报 名 的 报 名 者 在 完 成 商 业 注 册 后 需 要 填 写 报 名 表 ( 见 第 条 款 和 附 件 2), 并 提 交 商 业 注 册 协 议 副 本, 连 同 第 条 款 规 定 的 报 名 费 一 并 交 中 国 汽 摩 联 除 经 中 国 汽 摩 联 特 别 批 准, 不 接 受 单 站 外 卡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杯 报 名 人 报 名 报 名 表 内 容 作 为 报 名 人 和 组 织 者 的 参 赛 协 议, 约 束 内 容 如 下, 报 名 表 详 见 附 件 2 a) 报 名 人 必 须 确 认 已 经 阅 读 并 理 解 总 则 通 则 比 赛 规 则 技 术 规 则 和 注 册 规 则, 并 代 表 其 参 赛 的 所 有 人 员 声 明 遵 守 上 述 规 则 b) 报 名 人 必 须 确 认 已 经 阅 读 并 理 解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比 赛 处 罚 及 抗 议 上 诉 条 例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和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仲 裁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c) 厂 商 或 俱 乐 部 名 称 d) 参 赛 车 辆 品 牌 原 车 注 册 号 或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号 和 延 伸 注 册 号 码 e) 报 名 车 手 名 单 f) 放 弃 索 赔 声 明 g) 其 他 信 息 报 名 费 厂 商 杯 ( 含 车 手 报 名 费 ),27984 元 / 年 / 队 v1.2 发 布 日 期 :

13 俱 乐 部 杯 和 车 手 杯 ( 第 一 阶 段, 含 车 手 报 名 费 ),16090 元 / 年 / 队 ( 或 车 ) 车 俱 乐 部 杯 和 车 手 杯 ( 第 二 阶 段 ),27984 元 / 年 / 队 ( 或 车 ) 外 卡 车 手,11053 元 / 站 / 车 每 年 新 报 名 全 年 参 赛 的 报 名 人 须 一 次 性 向 组 织 者 指 定 机 构 缴 纳 竞 赛 服 务 费 元 除 上 述 报 名 费 和 服 务 费 外, 报 名 人 需 按 照 30.2 和 30.3 条 款 规 定, 使 用 中 国 汽 摩 联 规 定 的 比 赛 影 像 记 录 仪 和 数 据 记 录 仪 赛 事 组 织 者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与 厂 商 队 相 同 款 式 赛 车 的 俱 乐 部 或 个 人 车 手 报 名 参 赛, 有 权 拒 绝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第 和 条 款 述 的 通 讯 设 备, 比 赛 影 像 记 录 设 备 的 俱 乐 部 和 个 人 车 手 报 名 参 赛, 也 有 权 根 据 运 动 总 则 第 74 条 款, 赛 事 组 织 者 有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报 名 人 报 名 参 赛 且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的 权 利 13. 证 件 未 经 中 国 汽 摩 联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发 放 任 何 与 比 赛 有 关 的 证 件 证 件 只 能 由 持 证 人 本 人 根 据 证 件 的 功 能 进 行 使 用 赛 事 组 织 者 将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当 天 开 始 证 件 检 查 工 作 CTCC 锦 标 赛 证 件 分 为 全 年 证 件 和 分 站 证 件 全 年 证 件 将 在 报 名 结 束 后, 第 一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时 发 给 各 报 名 人 持 证 人 有 义 务 妥 善 保 存 全 年 证 件, 并 在 每 站 比 赛 中 佩 带 在 明 显 位 置, 接 受 赛 事 组 织 者 检 查 和 管 理 每 辆 赛 车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车 手 证 1 张 车 队 计 时 员 2 张 和 比 赛 维 修 技 师 证 6 张 每 个 报 名 人 可 以 申 请 车 队 经 理 证 1 张 和 车 队 成 员 证 10 张 分 站 赛 证 件 主 要 包 括 : 官 员 裁 判 赛 道 摄 像 记 者 文 字 记 者 贵 宾 和 工 作 人 员 等, 仅 限 当 站 比 赛 使 用 证 件 信 息 包 括 持 证 人 姓 名 和 类 别 所 有 组 织 者 工 作 人 员 和 车 队 人 员 等 必 须 随 身 佩 带 证 件 不 同 类 别 的 证 件 只 能 出 入 指 定 区 域, 进 行 指 定 工 作, 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证 件 的 持 证 人 将 没 收 证 件 并 罚 款 500 元 或 更 多 处 罚 的 处 理 v1.2 发 布 日 期 :

14 13.5. 出 席 车 手 会 的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证 件,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车 手 会 14. 与 报 名 人 的 交 流 方 式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赛 事 总 监 或 技 术 代 表 根 据 规 则 以 文 件 的 形 式 与 参 赛 者 进 行 交 流 这 些 文 件 将 同 时 分 发 到 相 应 报 名 人 手 中 并 要 求 其 签 收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成 绩 以 及 组 织 者 文 件 将 公 布 在 官 方 公 告 栏 中 针 对 某 参 赛 者 的 决 定 或 通 知, 应 在 该 决 定 或 通 知 下 达 后 25 分 钟 内 送 至 报 名 人 手 中, 报 名 人 必 须 签 字 确 认 即 使 报 名 人 对 决 定 文 件 有 不 同 意 见, 或 决 定 上 诉, 也 应 先 签 字 再 履 行 上 诉 程 序 针 对 比 赛 的 投 诉 必 须 由 报 名 人 书 面 递 交 至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15. 事 故 事 故 是 指 任 何 涉 及 一 名 或 多 名 车 手 在 赛 道 上 的 单 个 或 者 多 个 事 件, 或 者 在 赛 车 场 内 代 表 报 名 人 的 某 直 接 责 任 人 或 参 赛 者 做 出 的 某 种 行 为, 上 述 事 件 或 行 为 由 赛 事 官 员 报 告 给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或 由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发 现 并 调 查 ), 包 括 如 下 : a) 违 反 运 动 总 则 比 赛 规 则 或 技 术 规 则 b) 一 辆 或 多 辆 赛 车 从 错 误 的 发 车 位 发 车 c) 导 致 练 习 中 断 或 者 第 44 条 款 所 述 的 决 赛 暂 停 d) 两 辆 或 多 辆 赛 车 发 生 碰 撞 e) 因 某 车 手 的 行 为 导 致 其 他 车 手 冲 出 赛 道 f) 阻 止 合 理 超 车 g) 超 车 过 程 中 影 响 其 他 车 手 h) 有 辱 汽 车 运 动 的 行 为 i) 违 反 体 育 道 德 的 行 为 v1.2 发 布 日 期 :

15 j) 针 对 参 赛 者 违 反 15.1 条 h) i) 款 的 情 况,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情 况 向 中 国 汽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提 交 报 告, 对 参 赛 者 做 出 停 赛 2 个 月 的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者, 停 赛 6 个 月 ; 涉 及 刑 事 调 查 的, 终 身 禁 赛 上 述 事 故,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涉 及 技 术 规 则 的 部 分, 由 技 术 代 表 起 调 查 后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报 告 其 它 事 故 由 赛 事 总 监 发 起 调 查 后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报 告 上 述 事 故 也 可 以 由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直 接 发 起 调 查 如 果 赛 事 总 监 技 术 代 表 或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调 查 某 事 故, 赛 事 总 监 将 通 过 电 台 或 通 过 显 示 屏 告 知 所 有 参 赛 者 被 调 查 的 责 任 人 涉 及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和 报 名 人 不 得 离 开 赛 车 场, 除 非 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未 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就 离 开 赛 车 场 的 参 赛 者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相 应 处 罚 在 练 习 排 位 赛 或 决 赛 中 发 生 事 故 的 车 辆, 若 无 法 通 过 自 身 动 力 继 续 参 赛, 则 该 车 辆 必 须 经 救 援 后 返 回 封 闭 停 车 区, 技 术 代 表 同 意 后, 方 可 由 车 队 工 作 人 员 推 回 根 据 赛 事 总 监 的 报 告 或 要 求,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对 涉 及 事 故 的 报 名 人 或 直 接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处 罚 方 式 如 下 a) 通 过 维 修 区 : 报 名 人 收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会 处 罚 决 定 后, 须 立 即 通 知 车 手, 车 手 在 见 到 P 牌 和 车 号 起,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然 后 按 照 维 修 区 限 速 通 过 维 修 区, 不 得 停 站 如 果 上 述 处 罚 的 决 定 在 决 赛 最 后 3 圈 或 者 决 赛 后 做 出,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在 该 车 手 的 决 赛 成 绩 中 按 照 15.4b) 加 罚 时 此 时 处 罚 决 定 应 明 确 处 罚 是 通 过 维 修 区, 但 鉴 于 无 法 执 行, 因 此 按 照 罚 时 处 理 练 习 期 间 ( 包 括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和 热 身 练 习 ) 出 示 P 字 牌 和 车 号 是 要 求 车 手 接 受 调 查 的 信 号 被 出 示 的 车 手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然 后 按 照 维 修 区 限 速 返 回 各 自 的 维 修 车 间, 并 前 往 指 挥 中 心 向 赛 事 总 监 报 道 调 查 结 束 后 车 手 可 以 返 回 赛 道 继 续 参 加 练 习 b) 罚 时 :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该 车 手 决 赛 成 绩 里 直 接 加 入 所 罚 时 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车 手 和 报 名 人, 罚 时 分 别 为 10 秒,30 秒 或 45 秒 v1.2 发 布 日 期 :

16 c) 罚 款 :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最 大 罚 款 数 额 限 定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d) 警 告 : 针 对 某 参 赛 者 违 反 规 则 的 行 为, 对 相 应 的 报 名 人 做 出 的 书 面 警 告 处 罚 e) 退 后 发 车 :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针 对 车 手 的 违 规 情 况, 处 罚 违 规 车 手 当 站 或 在 下 站 比 赛 决 赛 中 退 后 发 车 具 体 退 后 发 车 位 数 量 由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当 时 情 形 决 定 f) 取 消 成 绩 : 取 消 报 名 人 和 或 车 手 已 获 得 的 练 习 或 决 赛 成 绩 g) 取 消 当 天 练 习 资 格 : 取 消 报 名 人 和 或 车 手 参 加 自 由 练 习 或 排 位 赛 的 资 格 h)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 取 消 某 报 名 人 或 车 手 继 续 参 加 当 站 练 习 或 决 赛 的 资 格, 同 时 取 消 相 应 车 手 此 前 已 获 得 的 练 习 或 决 赛 成 绩 i) 取 消 当 天 练 习 资 格 和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将 使 用 黑 色 信 号 旗 和 车 号 被 出 示 的 车 手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然 后 按 照 维 修 区 限 速 返 回 各 自 的 维 修 车 间, 并 前 往 指 挥 中 心 向 赛 事 总 监 报 道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处 罚 根 据 第 14 条 款 规 定 送 达 报 名 人 a)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须 将 处 罚 的 书 面 决 定 发 给 报 名 人, 并 且 要 确 保 这 份 决 定 由 报 名 人 签 收, 决 定 上 注 明 处 罚 方 式 b) 指 挥 中 心 通 过 竞 赛 指 挥 通 讯 系 统 通 知 被 处 罚 的 报 名 人,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同 时 按 照 上 述 a) 条 款 向 报 名 人 发 送 书 面 决 定 文 件 任 何 情 况 下, 车 手 根 据 第 15.4 a) 条 款 通 过 维 修 区 接 受 处 罚 时, 不 得 对 赛 车 进 行 维 修 或 调 整 ( 例 如 : 更 换 轮 胎 等 ) 安 全 车 带 队 情 况 下, 车 手 不 能 通 过 维 修 区 完 成 处 罚, 除 非 安 全 车 带 队 时, 车 手 已 经 在 通 过 维 修 区 接 受 处 罚 安 全 车 带 队 情 况 下, 车 手 允 许 行 驶 的 最 大 圈 数 可 以 超 过 三 圈, 即 安 全 车 带 队 的 圈 数 计 入 总 数 任 何 不 遵 守 第 15.5 条 款 的 报 名 人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16. 抗 议 和 上 诉 抗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参 照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比 赛 处 罚 及 抗 议 上 诉 条 例, 赛 事 组 织 者 只 在 初 步 成 绩 公 布 后 30 分 钟 内 v1.2 发 布 日 期 :

17 接 受 参 赛 者 交 至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抗 议 初 步 成 绩 公 布 30 分 钟 后 不 再 接 受 任 何 抗 议 初 步 成 绩 公 布 时 间 根 据 正 本 文 件 的 公 布 时 间 计 算 提 出 的 抗 议 必 须 全 部 缴 纳 抗 议 费 3000 元 涉 及 拆 卸 赛 车 发 动 机 或 变 速 箱 的, 抗 议 费 为 元 抗 议 费 不 包 括 败 诉 方 支 付 胜 诉 方 发 动 机 或 变 速 箱 重 新 组 装 的 费 用 发 动 机 或 变 速 箱 重 新 组 装 的 费 用 参 照 延 伸 注 册 表 填 写 且 获 得 批 准 的 费 用 执 行 如 对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判 罚 有 异 议, 可 按 照 根 据 运 动 总 则 第 11 章 12 章 13 章 和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比 赛 处 罚 及 抗 议 上 诉 条 例 进 行 上 诉 第 一 回 合 决 赛 后 不 接 受 任 何 涉 及 第 二 回 合 决 赛 发 车 位 的 投 诉 涉 及 官 方 指 定 产 品 与 套 件 的 投 诉 以 官 方 指 定 供 应 商 向 组 织 者 提 交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与 检 测 报 告 为 准,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受 理 该 类 投 诉, 由 官 方 指 定 供 应 商 受 理 17. 处 罚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依 照 比 赛 规 则 做 出 处 罚, 也 可 以 依 照 运 动 总 则 做 出 处 罚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可 以 根 据 任 何 参 赛 者 的 违 规 行 为, 对 相 应 的 报 名 人 做 出 处 罚 处 罚 决 定 做 出 后, 报 名 人 在 签 字 确 认 后 才 有 上 诉 的 权 利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罚 款 处 罚, 报 名 人 必 须 在 决 定 做 出 后 48 小 时 内 上 缴 至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任 何 车 手 在 CTCC 锦 标 赛 全 年 比 赛 中 累 计 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3 次 警 告 处 罚, 即 在 受 到 第 3 次 警 告 处 罚 时, 车 手 将 在 该 站 比 赛 退 后 5 位 发 车 如 果 第 3 次 警 告 是 因 决 赛 中 的 某 事 故 而 做 出 的, 车 手 将 在 下 场 决 赛 中 退 后 5 位 发 车 上 述 退 后 5 位 发 车 的 处 罚 中, 如 果 其 中 2 次 警 告 涉 及 车 手 驾 驶 行 为,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执 行 该 处 罚 被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定 有 恶 意 违 反 技 术 规 则 行 为 的 报 名 人, 将 被 处 以 取 消 年 度 比 赛 资 格 的 处 罚 18. 车 手 更 换 v1.2 发 布 日 期 :

18 18.1. 报 名 人 如 欲 补 充 报 名 车 手, 必 须 在 各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结 束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交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任 何 人 在 赛 季 中 加 入 比 赛, 更 换 其 他 车 手 继 续 参 加 比 赛 需 接 受 因 上 一 位 车 手 所 造 成 的 对 车 辆 的 所 有 限 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车 重 和 口 径 限 制 器 任 何 人 在 本 赛 季 中 重 返 比 赛 需 继 续 其 离 开 时 的 限 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重 量 和 口 径 限 制 器 当 某 被 更 换 的 车 手 重 返 比 赛 时, 如 果 车 辆 承 受 的 限 制 和 车 手 接 受 的 限 制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严 重 的 限 制 为 准 报 名 人 如 欲 更 换 报 名 车 手, 必 须 至 少 在 各 分 站 赛 前 7 天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交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每 人 次 更 换 须 交 纳 1000 元 申 请 费 用, 涉 及 到 外 籍 车 手 的 更 换 申 请 则 免 于 交 纳 该 费 用 更 换 后 的 新 车 手 将 获 得 一 个 新 的 车 号, 新 车 手 的 赛 车 重 量 按 照 第 18.1 条 款 计 算 更 换 后 的 新 车 手 可 以 在 CTCC 锦 标 赛 中 获 得 车 手 杯 积 分 预 车 检 结 束 后, 不 得 更 换 车 手, 除 非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并 获 得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19. 允 许 最 大 同 场 发 车 数 量 允 许 进 行 练 习 和 参 加 决 赛 时 同 场 发 车 的 最 大 数 量, 按 照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O, 附 件 2 执 行 20. 驾 驶 行 为 车 手 必 须 本 人 驾 驶 赛 车, 在 赛 道 上 不 能 够 获 得 除 裁 判 员 外 的 外 力 帮 助 车 手 在 赛 道 行 驶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必 须 使 用 赛 道 界 定 赛 道 边 缘 的 两 条 白 线 视 为 赛 道 的 组 成 部 分, 路 肩 不 是 赛 道 的 组 成 部 分 车 手 在 驾 驶 过 程 中, 必 须 确 保 同 侧 两 个 车 轮 在 赛 道 内, 赛 车 轮 胎 压 线 的 情 况 计 算 在 赛 道 内 行 驶, 否 则 视 为 离 开 赛 道 如 果 赛 车 离 开 赛 道, 车 手 必 须 在 确 保 安 全 且 不 活 的 任 何 优 势 的 情 况 下 返 回 赛 道 v1.2 发 布 日 期 :

19 如 果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车 手 不 能 故 意 离 开 赛 道 离 开 赛 道 的 车 手,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离 开 赛 道 时 产 生 的 优 势 应 立 即 让 回 如 果 在 离 开 赛 道 时 超 越 的 赛 车 已 被 其 他 赛 车 超 越, 该 离 开 赛 道 的 赛 车 任 然 需 要 按 照 组 织 者 要 求 退 回 到 其 超 越 的 赛 车 后 如 果 被 超 越 的 赛 车 出 现 驾 驶 失 误, 赛 事 总 监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再 等 待 将 优 势 让 回 被 套 圈 车 手 没 有 及 时 给 领 先 车 手 让 车 的 行 为 被 视 为 违 反 车 手 行 为, 将 收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通 过 维 修 区 和 罚 款 以 及 必 要 的 处 罚 在 直 线 区 域, 当 前 车 和 候 车 没 有 形 成 进 攻 和 防 守 的 情 况 下, 后 车 明 显 推 搡 前 车 的 行 为 属 于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当 回 合 比 赛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下 一 分 站 赛 首 回 合 决 赛 中 将 退 后 5 个 发 车 位 在 直 线 区 域, 当 进 攻 车 辆 已 经 形 成 进 攻 ( 形 成 车 体 交 叉 ), 但 没 有 达 到 有 效 进 攻 的 范 围 ( 超 越 B 柱 ) 时, 防 守 方 过 分 挤 压 的 防 守 行 为 或 者 突 然 变 线 的 防 守 行 为 属 于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当 回 合 比 赛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下 一 分 站 赛 首 回 合 决 赛 中 将 退 后 5 个 发 车 位 在 直 线 区 域, 防 守 方 可 以 超 过 两 次 改 变 防 守 路 线 不 视 为 违 反 车 手 行 为 在 弯 前 刹 车 区 域, 使 用 非 正 常 路 线 入 弯 且 非 正 常 减 速 状 态 下 导 致 和 没 有 形 成 进 攻 防 守 关 系 且 正 常 入 弯 的 赛 车 碰 撞 情 况 属 于 前 者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当 回 合 比 赛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下 一 分 站 赛 首 回 合 决 赛 中 将 退 后 5 个 发 车 位 其 它 进 攻 与 防 守 的 过 程 中, 本 着 鼓 励 进 攻 的 原 则, 允 许 进 攻 方 在 入 弯 弯 心 和 出 弯 位 置 与 防 守 方 赛 车 侧 面 车 体 接 触 及 前 后 车 体 接 触 下 列 情 况 不 再 接 受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赛 事 总 监 调 查, 也 不 接 受 参 赛 者 投 诉 : a) 弯 心 前 的 刹 车 区 域, 在 形 成 进 攻 后, 进 攻 方 可 以 扩 大 进 攻 路 线 ; b) 弯 心 内 进 攻 和 防 守 赛 车 的 前 后 车 体 接 触 ; c) 弯 心 内 进 攻 和 防 守 赛 车 的 侧 面 车 体 接 触 ; d) 出 弯 区 域 进 攻 和 防 守 赛 车 的 前 后 车 体 接 触 ; v1.2 发 布 日 期 :

20 e) 出 弯 区 域 进 攻 和 防 守 赛 车 的 侧 面 车 体 接 触 车 手 在 驾 驶 时 或 赛 车 在 行 驶 时 利 用 任 何 身 体 或 车 体 非 竞 赛 动 作 以 向 车 队 传 递 信 息 均 视 为 违 规 行 为 21. 报 名 车 辆 定 义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1.6T 组 : 涡 轮 增 压 车 型 : 凡 在 中 国 大 陆 生 产 或 组 装 并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销 售 2500 辆, 凡 在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生 产 或 组 装 并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销 售 2500 辆 且 引 进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的, 发 动 机 为 涡 轮 增 压 进 气 形 式 且 工 作 容 积 在 1600cc( 含 ) 以 下 的 小 客 车 ( 房 车 ), 且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前 完 成 中 国 汽 摩 联 原 车 注 册 并 获 得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自 然 进 气 车 型 : 凡 在 中 国 大 陆 生 产 或 组 装 并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销 售 2500 辆, 凡 在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生 产 或 组 装 并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销 售 2500 辆 且 引 进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的, 发 动 机 为 自 然 进 气 形 式 且 工 作 容 积 在 2000cc( 含 ) 以 下 的 小 客 车 ( 房 车 ), 且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前 完 成 中 国 汽 摩 联 原 车 注 册 并 获 得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CTCC Car: 符 合 本 条 款 上 述 的 涡 轮 增 压 车 型 或 自 然 进 气 车 型 的 小 客 车 ( 房 车 ), 且 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 前 完 成 中 国 汽 摩 联 CTCC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且 经 过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批 准, 完 成 延 伸 注 册 且 获 得 延 伸 注 册 批 准 号 的 车 型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2.0T 组 : CTCC 锦 标 赛 2.0T 车 型 : 原 型 车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境 内 合 法 销 售 的 小 型 客 车, 且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前 完 成 中 国 汽 摩 联 CTCC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并 获 得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21.1 条 款 与 21.2 条 款 规 定, 且 获 得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必 须 根 据 技 术 规 则 要 求 进 行 改 装, 在 中 国 汽 摩 联 完 成 延 伸 注 册, 且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前 获 得 延 伸 注 册 的 车 型 的 赛 车 均 具 备 参 赛 资 格 除 经 过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外, 不 接 受 没 有 完 成 延 伸 注 册 的 赛 车 参 加 2016 年 比 赛 如 果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已 经 完 成 2015 年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延 伸 注 册 或 2015 赛 季 参 赛 的 赛 车, 或 者 曾 经 参 加 过 中 国 房 v1.2 发 布 日 期 :

21 车 锦 标 赛 且 依 然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的 赛 车 参 赛, 该 赛 车 的 最 低 车 重 应 比 本 规 则 第 28 条 款 的 最 低 重 量 增 加 60 公 斤 22. 赛 车 涂 装 22.1 报 名 人 所 有 参 赛 车 辆 的 涂 装 在 预 车 检 后 不 得 再 进 行 更 改, 如 果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经 过 技 术 代 表 和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书 面 批 准 22.2 参 赛 车 辆 比 赛 车 号 由 组 织 者 根 据 第 12.2 条 款 的 报 名 顺 序, 以 及 上 一 年 度 车 队 积 分 顺 序 排 列, 没 有 参 加 上 一 年 度 比 赛 或 在 上 一 年 度 比 赛 中 没 有 积 分 的 报 名 人 按 照 报 名 顺 序 依 次 排 列, 比 赛 车 号 一 旦 确 定 须 保 持 全 年 不 变 赛 季 中 途 转 会 至 其 它 车 队 参 赛 的 车 手 将 重 新 分 配 车 号 赛 事 组 织 者 在 报 名 者 参 加 的 第 一 个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时 免 费 供 一 套 车 号, 第 二 套 为 有 偿 供 22.3 比 赛 车 号 粘 贴 位 置 为 赛 车 两 侧 前 车 门 车 顶 和 前 后 挡 风 玻 璃, 车 顶 号 码 应 保 证 在 车 头 方 向 查 看 为 正 方 向, 前 挡 风 玻 璃 在 车 头 方 向 查 看 位 于 左 上 方, 后 风 挡 玻 璃 在 车 尾 方 向 查 看 位 于 左 上 方 报 名 人 须 按 照 分 站 赛 附 录 规 定 的 位 置 粘 贴 车 号,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技 术 代 表 将 不 允 许 其 通 过 预 车 检 22.4 比 赛 车 辆 品 牌 标 志 应 出 现 在 车 身 原 装 位 置 上, 车 手 姓 名 所 属 国 家 国 旗 或 地 区 区 旗 和 血 型 应 粘 贴 在 车 身 驾 驶 员 座 舱 外 侧 ( 后 侧 窗 上, 字 体 高 度 为 10 厘 米 ), 应 容 易 被 看 到 有 关 规 定 请 参 见 运 动 总 则 第 17 章 车 手 姓 名 必 须 使 用 简 体 字 形 式 22.5 每 一 辆 赛 车 必 须 依 照 运 动 总 则 及 当 地 法 律 粘 贴 广 告 22.6 赛 事 组 织 者 在 报 名 人 参 加 第 一 个 分 站 赛 行 政 检 验 时 免 费 供 一 套 组 织 者 广 告, 广 告 数 量 和 粘 贴 位 置 将 公 布 在 分 站 赛 附 录 中, 第 二 套 为 有 偿 供 所 有 报 名 人 必 须 在 附 录 指 定 的 位 置 在 赛 车 上 和 车 手 赛 服 上 粘 贴 上 述 广 告 22.7 赛 车 全 部 广 告 必 须 在 预 车 检 前 粘 贴 在 赛 车 上 预 留 给 报 名 人 的 赛 车 和 赛 服 广 告 不 作 特 别 限 制, 但 不 得 遮 盖 比 赛 号 码, 不 得 违 反 商 业 注 册 协 议, 不 得 有 不 良 宣 传 内 容, 也 不 得 影 响 赛 车 安 全 如 果 车 手 不 按 规 则 执 行 或 拒 绝 将 有 不 良 内 容 的 广 告 除 去, 技 术 代 表 将 不 允 许 其 通 过 预 车 检 v1.2 发 布 日 期 :

22 22.8 除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况, 赛 车 前 挡 风 玻 璃 顶 部 可 粘 贴 高 度 不 超 过 30 厘 米 的 广 告, 赛 车 后 挡 风 玻 璃 顶 部 可 粘 贴 高 度 不 超 过 10 厘 米 的 广 告, 赛 车 其 它 四 面 任 何 车 窗 玻 璃 不 准 粘 贴 广 告 22.9 所 有 参 赛 者 赞 助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在 报 名 参 赛 时 已 经 同 意 CTCC 锦 标 赛 所 有 的 影 视 资 料 版 权 属 于 中 国 汽 摩 联, 上 述 各 方 不 可 扣 留 版 权, 或 将 其 转 让 给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中 国 汽 摩 联 可 选 用 任 何 在 比 赛 中 拍 摄 的 影 视 产 品 做 任 何 用 途 比 赛 过 程 中, 所 有 不 遵 守 上 述 规 则 的 报 名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查 23. 赛 道 测 试 23.1 所 有 报 名 人, 比 赛 周 开 始 前 一 周 不 得 在 当 站 比 赛 的 赛 车 场 安 排 赛 道 测 试, 各 分 站 赛 比 赛 将 在 比 赛 周 周 四 安 排 每 组 各 一 节 的 赛 道 测 试 否 则 将 取 消 当 站 比 赛 资 格 报 名 人 的 赛 车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进 入 当 站 比 赛 赛 车 场 赛 道 即 视 为 进 行 违 规 赛 道 测 试 24. 维 修 区 入 口 维 修 区 和 维 修 区 出 口 24.1 维 修 区 入 口 为 赛 道 的 一 部 分, 指 位 于 第 一 条 安 全 车 线 和 维 修 区 限 速 线 之 间 的 部 分 24.2 维 修 区 出 口 为 赛 道 的 一 部 分, 指 位 于 维 修 区 解 除 限 速 线 和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之 间 的 部 分 24.3 维 修 区 分 成 两 个 部 分, 靠 近 维 修 区 墙 的 通 道 称 为 快 速 通 道, 靠 近 维 修 车 间 的 通 道 称 为 内 部 通 道 除 在 第 41.5 和 44.3 条 款 下, 赛 车 停 在 维 修 区 末 端, 内 部 通 道 是 决 赛 过 程 中 唯 一 可 以 进 行 赛 车 修 理 的 地 方 24.4 赛 事 组 织 者 将 在 各 分 站 赛 附 录 中 规 定 各 报 名 人 维 修 车 间 的 分 配 位 置, 修 理 赛 车 只 允 许 在 分 配 的 维 修 区 车 间 内 或 组 织 者 规 定 的 维 修 位 内 进 行 如 果 组 织 者 无 特 殊 规 定, 维 修 位 安 排 在 自 己 维 修 车 间 门 前 24.5 除 在 发 车 程 序 中, 有 赛 车 自 发 车 位 推 回 维 修 区, 任 何 其 他 时 间 只 允 许 车 手 驾 驶 赛 车 前 往 维 修 区 出 口 在 练 习 开 始 或 者 恢 复 前 驾 驶 至 维 修 区 末 端, 或 者 在 安 全 车 程 序 下 停 在 维 修 区 末 端 的 赛 车, 必 须 v1.2 发 布 日 期 :

23 单 排 在 快 速 通 道 上, 并 且 按 照 顺 序 驶 离, 除 非 某 赛 车 出 现 故 障 而 不 能 驶 离 24.6 如 某 车 手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其 必 须 在 发 车 区 10 分 钟 倒 计 时 牌 出 示 时 方 可 从 维 修 车 间 驶 离, 必 须 单 排 停 在 快 速 通 道 上 未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离 开 维 修 区 前 往 发 车 位 的 赛 车 如 果 已 经 抵 达 维 修 区 出 口, 应 将 赛 车 推 回 各 自 的 维 修 车 间, 待 发 车 区 10 分 钟 倒 计 时 牌 出 示 后 再 进 入 维 修 区 快 速 通 道 排 队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的 赛 车 可 以 进 行 如 下 工 作 : a) 启 动 发 动 机 或 者 其 它 直 接 的 辅 助 工 作 b) 安 装 或 者 拆 卸 制 冷 或 者 加 热 的 设 备 c) 改 变 车 手 乘 坐 舒 适 度 d) 更 换 车 轮 24.7 报 名 人 不 得 在 维 修 区 内 任 何 地 点 喷 涂 分 割 线, 可 以 粘 贴 的 方 式 标 识 维 修 位 24.8 除 第 24.6 条 款, 快 速 通 道 上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工 具 24.9 车 队 的 维 修 技 师 在 赛 车 需 要 维 护 且 进 入 维 修 区 入 口 时 允 许 从 维 修 车 间 迅 速 进 入 内 部 通 道, 并 在 完 成 维 修 后 立 即 离 开 内 部 通 道 返 回 维 修 车 间 赛 车 进 站 维 修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得 有 任 何 维 修 技 师, 或 者 其 它 人 员 停 留 在 维 修 区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进 入 维 修 区 内 部 通 道 维 修 的 技 师 不 能 超 过 6 名 ( 如 车 手 坐 于 车 内, 则 不 包 括 在 6 名 维 修 技 师 数 目 内 ) 维 修 时 可 以 使 用 吊 臂, 但 维 修 吊 臂 不 得 超 过 4 米 ( 从 内 部 通 道 内 侧 的 墙 边 起 测 量 ), 离 地 高 度 至 少 2 米 报 名 人 有 义 务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在 维 修 车 间 或 维 修 位 释 放 赛 车 此 时 车 手 必 须 佩 带 头 盔 和 头 颈 保 护 系 统 及 国 际 汽 联 规 定 的 赛 手 装 备, 车 检 裁 判 将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检 查 上 述 车 手 装 备 在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维 修 区 出 口 10 分 钟 牌 出 示 后, 赛 车 方 可 进 入 快 速 通 道 排 队,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款 处 罚 任 何 在 维 修 区 内 的 长 时 间 停 车, 发 动 机 必 须 熄 火 v1.2 发 布 日 期 :

24 24.14 在 排 位 赛 或 决 赛 中, 赛 车 如 返 回 维 修 车 间 即 表 示 正 式 退 出 排 位 赛 中, 赛 车 如 驶 进 封 闭 停 车 场, 即 表 示 自 己 结 束 排 位 赛, 不 再 返 回 赛 道 赛 车 完 成 维 修 工 作, 离 开 内 部 通 道 后, 所 有 工 具 零 件 必 须 立 即 撤 回 维 修 车 间 内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款 处 罚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如 不 小 心 超 越 自 己 的 维 修 位, 由 车 手 或 维 修 技 师 将 赛 车 推 回 维 修 位 赛 车 必 须 停 在 自 己 的 内 部 通 道 维 修 位 上, 不 可 阻 碍 其 它 车 辆 进 出 维 修 站 由 赛 道 返 回 维 修 区 时, 赛 车 须 提 前 离 开 竞 赛 路 线,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进 入 维 修 区, 不 得 跨 越 入 口 分 割 线, 跨 越 分 割 线 者,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中 罚 款 2000 元, 在 决 赛 中 罚 款 元 如 果 跨 越 分 割 线 的 车 手 影 响 其 它 赛 车 正 常 行 驶, 或 对 其 它 正 常 行 驶 的 赛 车 造 成 危 险 隐 患,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上 述 处 罚 的 同 时 追 加 处 罚 通 过 维 修 区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设 有 一 条 与 赛 道 的 分 界 线, 赛 车 只 有 在 完 全 驶 过 分 界 线 后 才 可 以 使 用 全 部 赛 道, 跨 越 分 界 线 者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中 罚 款 2000 元, 在 决 赛 中 处 以 通 过 维 修 区 处 罚 如 果 跨 越 分 割 线 的 车 手 影 响 其 它 赛 车 正 常 行 驶, 或 对 其 它 正 常 行 驶 的 赛 车 造 成 危 险 隐 患,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追 加 处 罚 在 维 修 区 内 ( 包 括 维 修 区 快 速 通 道, 内 部 通 道, 车 队 计 时 区, 维 修 车 间, 辅 助 赛 事 的 维 修 车 间 及 辅 助 赛 事 规 定 的 区 域 ), 严 禁 吸 烟, 否 则 与 吸 烟 者 相 关 的 报 名 人 赛 车 将 罚 款 2000 元 只 允 许 车 队 计 时 员 在 维 修 区 信 号 站 向 车 手 发 出 指 令 或 沟 通 信 息, 车 队 计 时 员 只 能 从 信 号 站 向 赛 车 出 示 信 息 板 计 时 站 只 允 许 佩 戴 组 织 者 明 显 标 识 的 并 佩 戴 计 时 员 证 件 和 车 队 经 理 证 件 的 车 队 人 员 进 入 信 息 板 不 能 阻 碍 其 它 车 队 在 信 号 站 发 出 的 指 令 或 讯 号, 信 息 板 的 任 何 配 件 不 得 散 落 在 维 修 区 快 速 通 道 或 赛 道 上 v1.2 发 布 日 期 :

25 24.23 车 手 和 车 队 可 以 使 用 无 线 电 设 备 进 行 联 络, 该 无 线 电 通 讯 器 材 必 须 先 获 得 赛 事 组 织 者 批 准, 无 线 电 通 讯 器 材 申 请 须 连 同 报 名 表 一 同 交 赛 事 秘 书 处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车 手 不 能 在 信 号 站 停 车 下 车 开 慢 车 或 改 变 行 进 方 向, 所 有 车 队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趴 在 护 网 上,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所 有 车 手 与 车 队 或 其 他 车 手 之 间 不 得 在 维 修 区 的 组 织 者 公 告 板 上 张 贴 通 告 车 队 可 以 在 计 时 墙 向 发 车 区 内 的 车 手 传 递 比 赛 信 息 25. 行 政 检 验 25.1 报 名 人 须 持 第 11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文 件 参 加 行 政 检 验, 并 在 比 赛 中 随 时 接 受 检 查 不 按 照 各 分 站 赛 附 录 中 初 步 时 间 表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行 政 检 验 的 报 名 人, 和 没 有 一 次 性 通 过 行 政 检 验 的 报 名 人 将 被 处 以 1000 元 罚 款 报 名 全 年 车 手 杯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和 单 站 外 卡 车 手 在 每 个 分 站 赛 时 必 须 按 照 时 间 表 参 加 行 政 检 验 报 名 人 相 应 的 参 赛 者 如 出 现 人 员 变 更, 需 在 变 更 当 站 重 新 进 行 行 政 检 验 25.2 行 政 检 验 时, 车 手 执 照 和 报 名 人 比 赛 执 照 原 件 将 保 留 在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直 至 决 赛 正 式 成 绩 公 布 后 报 名 人 方 可 将 原 件 取 回 行 政 检 验 中 未 供 比 赛 执 照 原 件 的 报 名 人 和 车 手, 经 中 国 汽 摩 联 确 认 拥 有 比 赛 资 格 后 方 可 通 过 行 政 检 验, 这 种 情 况 下 相 应 的 报 名 人 将 受 到 1000 元 罚 款 处 罚 25.3 报 名 人 代 表 其 当 站 所 有 参 赛 者 确 认 已 了 解 报 名 表 中 全 部 内 容, 其 所 有 参 赛 者 已 经 与 报 名 人 签 署 了 个 人 放 弃 索 赔 声 明 26. 预 车 检 26.1 各 分 站 赛 预 车 检 时 间 和 程 序 按 照 该 分 站 赛 附 录 要 求 进 行, 车 检 裁 判 将 根 据 每 台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对 各 赛 车 的 实 际 改 装 情 况 进 行 抽 检 所 有 车 手 及 赛 车 必 须 亲 自 接 受 检 查 26.2 除 经 过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同 意, 所 有 报 名 人 赛 车 必 须 按 照 预 车 检 时 间 和 程 序 接 受 预 车 检, 未 按 附 录 规 定 时 间 接 受 预 车 检 的 车 手 处 以 2000 元 罚 款 v1.2 发 布 日 期 :

26 26.3 没 有 通 过 预 车 检 的 车 手 或 赛 车 不 得 参 加 比 赛 26.4 车 检 裁 判 可 以 : a) 比 赛 期 间 检 查 赛 车 是 否 合 格 b) 拆 卸 某 赛 车, 以 确 保 其 符 合 参 赛 资 格 c) 要 求 某 报 名 人 支 付 由 车 检 工 作 而 导 致 的 组 织 者 费 用 d) 要 求 某 报 名 人 供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配 件 或 者 样 品 26.5 发 动 机 检 验 A. 组 织 者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无 条 件 拆 检 任 何 发 动 机, 任 何 拒 绝 拆 检 发 动 机 的 参 赛 者 将 被 除 名 并 停 止 后 续 比 赛 B. 投 诉 拆 检 发 动 机 的 参 赛 者 如 果 投 诉 成 功,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投 诉 失 败 的 参 赛 者 将 根 据 注 册 表 的 费 用 承 担 发 动 机 重 新 组 装 费 用 同 时 按 照 发 动 机 重 新 组 装 的 费 用 再 支 付 赔 偿 费 用 26.6 已 经 通 过 预 车 检 的 赛 车, 如 果 其 经 过 拆 卸 或 者 某 种 形 式 的 改 装 而 影 响 其 安 全 性, 或 者 由 此 产 生 赛 车 参 赛 资 格 的 疑 问, 或 者 涉 及 任 何 事 故, 必 须 由 报 名 人 重 新 呈 报 车 检 裁 判 进 行 复 检 26.7 赛 事 总 监 或 者 赛 事 主 管 可 以 检 查 涉 及 事 故 的 赛 车 26.8 重 大 撞 击 事 故 后 的 赛 车 安 全 座 椅 和 安 全 带 不 得 再 次 使 用 26.9 车 检 工 作 只 能 由 指 定 的 赛 事 官 员 进 行, 这 些 赛 事 官 员 也 负 责 管 理 封 闭 停 车 场, 其 可 以 对 相 应 报 名 人 的 参 赛 者 进 行 指 挥 预 车 检 结 束 后, 赛 事 组 织 者 将 公 布 有 资 格 参 加 练 习 的 名 单 比 赛 期 间,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布 车 检 裁 判 在 检 查 赛 车 时 发 现 的 情 况 公 布 文 件 中 不 包 括 特 殊 数 据, 除 非 遇 有 赛 车 违 反 技 术 规 则 的 情 况 27. 轮 胎 27.1 轮 胎 为 官 方 指 定 产 品 报 名 人 必 须 在 赛 事 组 织 者 注 册 的 单 一 品 牌 轮 胎 供 应 商 购 买 参 赛 轮 胎 报 名 人 每 辆 赛 车 在 各 分 站 赛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最 多 允 许 使 用 车 检 中 标 记 过 的 10 条 干 地 轮 胎 和 8 条 雨 地 轮 胎 预 车 检 中, 车 检 裁 判 将 给 轮 胎 标 记 标 记 是 指 使 用 轮 胎 扫 码 v1.2 发 布 日 期 :

27 器 和 记 录 软 件 记 录 所 有 赛 车 的 轮 胎 信 息 一 条 轮 胎 只 允 许 标 记 给 一 台 赛 车 使 用 27.2 在 预 车 检 中 到 车 检 区 标 记 轮 胎 是 报 名 人 的 义 务,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均 不 可 以 使 用 轮 胎 加 热 装 置 27.3 所 有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不 使 用 标 记 轮 胎 的 赛 车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27.4 只 有 赛 事 总 监 宣 布 可 以 使 用 雨 地 轮 胎 进 行 练 习 或 决 赛 时, 赛 车 才 可 以 使 用 雨 地 轮 胎, 否 则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在 宣 布 使 用 雨 地 轮 胎 后, 赛 车 也 可 以 选 择 使 用 干 地 轮 胎, 但 只 能 使 用 标 记 的 轮 胎, 也 可 以 在 同 一 台 赛 车 上 同 时 使 用 干 地 轮 胎 和 雨 地 轮 胎 27.5 除 非 继 续 比 赛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练 习 或 决 赛 中 下 雨 不 暂 停 练 习 或 决 赛, 如 赛 事 总 监 宣 布 使 用 雨 地 轮 胎, 赛 车 可 以 自 行 返 回 维 修 区 更 换 雨 胎 决 赛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开 放 后 下 雨, 如 有 必 要 推 迟 发 车, 按 照 第 b) 条 款 执 行 28. 车 重 28.1 CTCC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1.6T 组 最 低 重 量 a) 前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170 公 斤 b) 外 卡 前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30 公 斤 c) 后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00 公 斤 d) 外 卡 后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60 公 斤 e) 依 照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J 第 263 条 及 相 关 要 求 改 装, 在 国 际 汽 联 完 成 注 册 的 车 辆 参 加 俱 乐 部 杯 和 外 卡 车 手 杯 争 夺 的 须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额 外 配 重 40 公 斤 f) 在 本 CTCC 锦 标 赛 注 册 期 以 内, 且 参 加 过 2013 年 CTCC 锦 标 赛 或 2014 年 CTCC 锦 标 赛 的 赛 车, 但 赛 车 改 装 标 准 已 不 符 合 2016 年 技 术 规 则 的 赛 车, 最 低 参 赛 车 重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额 外 配 重 60 公 斤 28.2 CTCC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组 2.0T 组 最 低 重 量 v1.2 发 布 日 期 :

28 a) 前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180 公 斤 b) 外 卡 前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40 公 斤 c) 后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10 公 斤 d) 外 卡 后 轮 驱 动 赛 车 包 括 车 手 和 其 装 备 的 最 低 重 量 为 :1270 公 斤 28.3 所 有 车 手 各 分 站 赛 车 手 会 前 15 分 钟 必 须 到 称 重 区 参 加 称 重, 称 重 时 必 须 携 带 全 部 比 赛 装 备, 车 手 重 量 由 中 国 汽 摩 联 技 术 代 表 记 录 未 参 加 称 重 的 车 手 不 得 参 加 练 习, 直 至 完 成 称 重 28.4 中 国 汽 摩 联 CTCC 锦 标 赛 车 辆 能 力 均 衡 工 作 组 在 各 分 站 赛 中 有 权 力 调 整 报 名 人 的 赛 车 最 低 重 量, 发 动 机 涡 轮 增 压 器 口 径 及 其 他 技 术 参 数 28.5 至 第 二 分 站 赛 起, 所 有 赛 季 中 途 参 加 比 赛 的 赛 车 将 增 加 60 公 斤 配 重 中 途 连 续 两 站 未 参 赛 的 车 队, 返 回 比 赛 时 也 将 在 离 开 比 赛 的 重 量 基 础 上 增 加 60 公 斤 配 重 参 加 比 赛 针 对 赛 季 中 途 参 加 比 赛 的 赛 车 和 赛 季 中 途 连 续 两 站 未 参 加 比 赛 的 赛 车 的 60 公 斤 配 重 只 使 用 在 当 站 比 赛, 后 续 比 赛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28 条 款 和 29 条 款 计 算 车 重 28.6 称 重 a) 称 重 设 备 由 中 国 汽 摩 联 技 术 代 表 亲 自 检 查, 该 设 备 安 装 在 车 检 区 内, 位 置 通 常 靠 近 维 修 区 入 口 第 一 个 维 修 车 间 称 重 结 果 将 通 过 车 检 区 的 开 放 式 屏 幕 向 所 有 参 赛 者 显 示 b) 中 国 汽 摩 联 技 术 代 表 可 以 在 所 有 练 习 中 通 过 指 挥 中 心 电 台 系 统 选 择 赛 车 称 重, 技 术 代 表 会 同 时 会 在 在 维 修 区 入 口 通 过 红 色 信 号 灯 通 知 被 选 定 的 赛 车 参 加 称 重 c) 被 选 中 称 重 的 赛 车 在 返 回 维 修 区 时 必 须 立 即 前 往 称 重 区 称 重, 称 重 时 熄 灭 发 动 机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对 没 有 前 往 称 重 区 称 重 的 赛 车 进 行 调 查 d) 赛 车 称 重 后, 技 术 代 表 将 称 重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报 名 人 的 车 手 如 果 赛 车 不 能 够 使 用 自 身 动 力 前 往 称 重 区, 可 以 在 裁 判 的 帮 助 下 前 往 v1.2 发 布 日 期 :

29 28.7 所 有 参 与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的 赛 车 必 须 称 重 如 果 称 重 后 发 现 赛 车 的 重 量 小 于 技 术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量, 在 该 重 量 下 所 获 得 的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除 非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缺 少 的 重 量 是 由 于 事 故 或 不 可 抗 力 而 造 成 的 28.8 称 重 过 程 中 不 得 给 赛 车 添 加 或 拆 走 任 何 固 体 液 体 气 体 或 其 它 物 质,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查 28.9 只 有 车 检 裁 判 和 赛 事 官 员 可 以 进 入 称 重 区 任 何 不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称 重 的 赛 车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查 及 必 要 的 处 罚 29. 获 胜 加 重 29.1 车 手 获 胜 加 重 按 照 车 手 杯 总 积 分 调 整 加 重 车 手 每 获 得 1 个 积 分, 将 对 应 增 加 1 公 斤 配 重 加 重 铅 块 以 5 公 斤 为 1 个 单 位, 不 满 1 个 加 重 单 位 的 不 加 重 例 如 : 某 车 手 在 某 一 分 站 赛 共 积 分 4 分 则 加 重 0 公 斤, 在 其 下 站 比 赛 中 共 积 分 1 分, 该 车 手 则 将 在 再 下 站 比 赛 前 加 重 5 公 斤, 以 此 类 推 29.2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获 胜 加 重 获 得 分 站 赛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冠 军 中 积 分 高 的 车 队 所 有 赛 车 将 进 行 获 胜 加 重 如 果 出 现 平 分 的 现 象, 以 计 算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积 分 中 成 绩 最 好 的 车 手 作 为 评 判 标 准 全 年 比 赛 中, 按 照 实 际 参 赛 厂 商 杯 和 俱 乐 部 杯 的 报 名 人 总 数 量 减 1 的 计 算 值 连 续 增 加 30 公 斤 获 胜 加 重 例 如 : 第 一 分 站 赛 获 得 厂 商 杯 或 俱 乐 部 杯 冠 军 中 积 分 中 较 高 的 车 队 从 第 二 分 站 赛 起, 所 有 赛 车 将 增 加 30 公 斤 获 胜 加 重 如 果 参 赛 总 数 量 为 5, 此 获 胜 加 重 连 续 4 站 比 赛 后 方 可 清 除 如 果 在 连 续 加 重 的 4 个 分 站 赛 中 再 次 获 得 最 高 积 分, 则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再 次 加 重 29.3 第 五 分 站 赛 结 束 后, 全 年 车 手 杯 积 分 排 名 中, 第 九 名 ( 含 第 九 名 ) 以 后 的 车 手 所 有 获 胜 车 队 及 车 手 个 人 的 加 重 全 部 取 消, 按 照 最 低 限 重 根 据 第 28.1 条 款 计 算, 第 七 分 站 赛 及 以 后 重 新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进 行 加 重 T 组 获 胜 加 重 峰 值 为 1280 公 斤,2.0T 组 获 胜 加 重 峰 值 为 1330 公 斤 即 当 某 车 手 按 照 上 述 获 胜 加 重 规 则 导 致 车 重 达 到 峰 值 时, v1.2 发 布 日 期 :

30 该 车 手 不 再 加 重, 其 后 续 所 有 车 手 的 车 辆 限 重 根 据 该 车 手 的 加 重 与 峰 值 车 手 的 加 重 差 额 值 进 行 减 重 当 这 种 减 重 情 况 下 出 现 最 低 车 重 有 区 别 时, 直 接 减 去 加 重 差 额 进 行 减 重 调 整, 不 再 减 去 最 低 车 重 之 间 的 重 差 减 重 允 许 低 于 第 28.1 和 28.2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低 车 重 29.5 以 上 条 款 规 定 的 所 有 加 重 必 须 以 配 重 块 的 形 式 根 据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J 和 技 术 规 则 的 要 求 固 定 在 赛 车 中 29.6 任 何 违 反 获 胜 加 重 规 定 的 赛 车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0. 赛 车 总 体 要 求 30.1 车 辆 注 册 a) 原 车 注 册 : 原 车 注 册 需 由 汽 车 制 造 厂 商 提 出 申 请, 或 由 汽 车 制 造 厂 商 书 面 授 权 某 汽 车 运 动 机 构 向 中 国 汽 摩 联 提 出 注 册 申 请 原 车 注 册 需 要 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 前 完 成, 且 获 得 车 辆 注 册 工 作 组 审 核 并 获 得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获 得 中 国 汽 摩 联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可 以 被 多 个 机 构 作 为 延 伸 注 册 的 原 车 如 果 厂 商 针 对 已 经 获 得 中 国 汽 摩 联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的 车 型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进 行 外 观 和 内 饰 的 小 改 款, 可 以 申 请 中 国 汽 摩 联 的 原 车 改 款 注 册, 获 得 批 准 后 将 在 原 有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后 增 加 尾 缀 号 码 体 现 改 款 b) CTCC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需 由 官 方 套 件 指 定 供 应 商 提 出 申 请,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需 要 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 前 完 成, 且 获 得 车 辆 注 册 工 作 组 审 核 并 获 得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码 c) 注 册 第 二 款 发 动 机 : 允 许 在 原 车 注 册 时 申 请 第 二 款 发 动 机 注 册, 但 申 请 者 必 须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明 确 计 划 使 用 的 第 二 款 发 动 机 列 装 在 同 厂 或 同 集 团 其 他 品 牌 装 配 的 其 它 车 型 中 销 售, 且 第 二 款 发 动 机 注 册 必 须 联 同 原 型 车 一 同 注 册 ( 即 完 成 两 台 原 车 型 注 册 ), 以 确 认 发 动 机 固 定 等 技 术 数 据 明 确 1.6T 组 发 动 机 工 作 容 积 为 1500cc 至 1600cc 的 涡 轮 增 压 发 动 机 为 1.6T 发 动 机 允 许 原 车 注 册 的 生 产 制 造 厂 及 其 同 集 团 其 他 品 牌 全 部 产 品 中 没 有 1.6T 发 动 机 的 参 赛 者 可 以 使 用 业 已 完 成 原 车 注 册 v1.2 发 布 日 期 :

31 的 任 何 一 个 原 型 车 的 注 册 发 动 机 进 行 延 伸 注 册 并 参 加 比 赛 但 申 请 者 必 须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其 没 有 1.6T 发 动 机 允 许 完 成 原 车 注 册 的 车 型 使 用 已 经 在 国 际 汽 联 或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汽 车 运 动 管 理 机 构 注 册 的 发 动 机 参 加 1.6T 组 比 赛, 但 必 须 按 照 中 国 汽 摩 联 要 求 的 延 伸 注 册 表 格 式 完 成 注 册, 并 通 过 注 册 审 核 且 获 得 延 伸 注 册 号 码 明 确 2.0T 组 发 动 机 工 作 容 积 为 1950cc 至 2000cc 允 许 原 车 注 册 的 生 产 制 造 厂 及 其 同 集 团 其 他 品 牌 全 部 产 品 中 没 有 1950cc 至 2000cc 发 动 机 的 参 赛 者 可 以 使 用 原 车 生 产 制 造 商 和 其 同 集 团 其 他 品 牌 全 部 产 品 中 的 任 何 一 款 发 动 机 进 行 注 册 d) 延 伸 注 册 : 只 有 业 已 获 得 中 国 汽 摩 联 的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或 官 方 套 件 注 册 码 的 原 型 车 拥 有 延 伸 注 册 的 权 利 获 得 原 车 注 册 号 码 且 根 据 技 术 规 则 要 求 进 行 改 装 的 赛 车 必 须 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 前 完 成 延 伸 注 册, 且 获 得 车 辆 注 册 工 作 组 审 核 并 获 得 延 伸 注 册 号 码 e)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和 公 开 程 序 所 有 获 得 延 伸 注 册 车 型 号 码 的 赛 车 将 在 2016 赛 季 各 分 站 赛 比 赛 中 保 持 赛 车 与 注 册 信 息 完 全 一 致 注 册 文 件 将 作 为 2016 年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使 用 在 各 个 比 赛 的 车 检 工 作 中 各 个 分 站 赛 车 检 中 如 果 出 现 改 装 情 况 与 注 册 信 息 不 相 符, 无 论 实 际 改 装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规 则, 也 按 照 违 反 报 名 车 辆 定 义 和 违 反 车 检 规 定 处 罚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对 参 加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的 全 部 全 年 报 名 参 赛 者 公 开 需 要 查 阅 其 它 参 赛 者 检 验 证 书 文 档 的 参 赛 者 需 要 向 中 国 汽 摩 联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由 中 国 汽 摩 联 通 报 全 部 2016 年 全 年 参 赛 者 后 方 可 批 准 查 阅 f) 针 对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的 修 订 2016 赛 季 最 多 接 受 每 个 参 赛 者 最 多 4 次 针 对 延 伸 注 册 的 特 许 注 册 特 许 注 册 是 针 对 已 经 完 成 延 伸 注 册 的 赛 车, 需 要 再 次 升 性 能 而 在 技 术 规 则 要 求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再 次 改 装 这 些 特 许 注 册 必 须 在 使 用 v1.2 发 布 日 期 :

32 前 45 个 工 作 日 向 中 国 汽 摩 联 提 交 注 册 申 请, 获 得 CTCC 锦 标 赛 工 作 组 批 准 后 将 已 经 获 得 的 延 伸 注 册 号 码 后 增 加 特 许 注 册 号 码,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也 随 即 更 新 为 增 加 特 许 的 项 目, 后 续 各 站 比 赛 中, 车 检 工 作 将 使 用 更 新 的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进 行 检 验 针 对 某 一 个 或 多 个 零 件 进 行 的 特 许 注 册 完 成 且 获 得 批 准 后 更 新 在 检 验 证 书 后, 如 果 取 消 该 特 许 注 册, 将 赛 车 还 原 至 特 许 注 册 前 的 状 态 将 被 视 为 又 一 次 特 许 注 册 g) 中 国 汽 摩 联 有 权 利 为 确 认 此 赛 车 车 辆 完 全 符 合 技 术 规 定, 在 原 车 和 延 伸 注 册 过 程 中 要 求 报 名 人 将 其 原 型 车 赛 车 分 解, 并 承 担 包 括 第 26.5 条 款 规 定 的 费 用 由 于 上 述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30.2 影 像 记 录 仪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在 组 织 者 指 定 的 三 个 位 置 上 安 装 赛 事 组 织 者 规 定 品 牌 的 影 像 记 录 仪, 否 则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只 有 车 检 裁 判 才 可 以 在 练 习 或 决 赛 后 取 影 像 资 料 封 闭 停 车 场 程 序 结 束 后, 报 名 人 可 以 从 车 检 裁 判 处 取 回 影 像 资 料 影 像 记 录 仪 设 备 重 量 计 算 在 赛 车 最 低 重 量 中 30.3 官 方 ECU 与 记 录 仪 为 官 方 指 定 产 品,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安 装 否 则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0.4 赛 车 能 力 均 衡 a) 组 织 者 将 通 过 官 方 ECU 数 据 监 控 赛 车 表 现 力, 并 通 过 调 整 车 重 和 进 气 增 压 压 力 及 赛 车 底 盘 高 度 等 手 段 均 衡 赛 车 能 力 b) 2016 赛 季 前, 组 织 者 将 组 织 车 辆 进 行 测 试, 来 得 到 车 重 和 进 气 增 压 压 力 的 变 化 量 与 标 准 圈 时 之 间 的 线 性 关 系 c) 每 站 比 赛 各 车 队 的 标 准 圈 时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i. 排 位 赛 有 效 成 绩, 按 比 例 折 算 成 最 快 赛 车 成 绩 为 100 秒 的 排 位 赛 标 准 圈 时 ii. 决 赛 中 最 快 单 圈 用 时, 按 比 例 折 算 成 最 快 赛 车 成 绩 为 100 秒 的 决 赛 最 快 标 准 圈 时 iii. 决 赛 中 次 快 单 圈 用 时, 按 比 例 折 算 成 最 快 赛 车 成 绩 为 100 秒 的 决 赛 次 快 标 准 圈 时 上 述 三 个 标 准 圈 时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车 本 站 标 准 圈 时 v1.2 发 布 日 期 :

33 如 果 决 赛 最 快 标 准 圈 时 次 快 标 准 圈 时 与 排 位 赛 标 准 圈 时 数 值 在 1.0 秒 区 间 之 外, 则 最 慢 的 一 个 标 准 圈 时 用 最 快 的 圈 时 加 1.0 秒 代 替 如 果 赛 车 没 能 作 出 有 效 排 位 赛 标 准 圈 时, 则 直 接 用 决 赛 最 快 标 准 圈 时 作 为 本 站 标 准 圈 时 如 果 赛 车 没 能 作 出 有 效 决 赛 标 准 圈 时, 则 直 接 用 排 位 赛 标 准 圈 时 作 为 本 站 标 准 圈 时 赛 车 每 站 比 赛 的 标 准 圈 时, 将 作 为 下 一 场 比 赛 调 节 进 气 增 压 压 力 的 依 据,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1 位 如 因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无 法 获 得 实 际 单 圈 用 时, 或 者 实 际 单 圈 用 时 明 显 不 合 理,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指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单 圈 用 时 用 于 计 算 标 准 圈 时 每 个 车 队 取 其 标 准 圈 时 最 快 的 一 台 车 的 时 间 作 为 该 车 队 的 标 准 圈 时 d) 性 能 均 衡 的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i. 第 一 场 比 赛 不 做 调 整 ; ii. 第 二 站 比 赛 开 始 后 的 每 一 站, 同 一 车 队 的 车 辆 根 据 前 一 站 比 赛 的 成 绩, 依 据 本 规 则 第 29 条 款 进 行 车 队 获 胜 加 重 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赛 前 测 试 得 到 的 系 数 评 估 获 胜 加 重 对 应 标 准 圈 时 的 影 响, 如 果 获 胜 加 重 后 ( 根 据 赛 季 前 官 方 测 试 所 得 数 据 ) 推 测 的 某 车 队 比 全 场 平 均 标 准 圈 时 仍 然 快 0.4 秒 以 上, 则 对 该 车 队 继 续 使 用 进 一 步 的 调 整 : - 进 气 压 限 制 的 调 整 进 气 压 限 制 调 整 的 幅 度 由 该 车 队 获 胜 加 重 后 推 测 的 标 准 圈 时 与 全 场 平 均 的 标 准 圈 时 减 0.4 秒 之 间 的 差 值, 乘 以 赛 前 测 试 得 到 的 进 气 压 调 整 的 系 数 每 次 最 小 的 调 整 幅 度 为 0.1 巴, 最 大 的 调 整 幅 度 为 0.2 巴 - 当 进 气 压 最 大 调 整 幅 度 还 不 足 以 均 衡 最 快 的 一 支 车 队, 则 该 车 队 须 调 高 车 身 底 盘 标 准 高 度 10 毫 米 整 个 赛 季 当 一 支 车 队 车 身 底 盘 被 调 高 至 100 毫 米, 而 再 次 符 合 被 调 高 条 件 时, 则 由 其 他 的 车 队 相 应 减 低 车 身 底 盘 高 度 来 实 现, 但 无 论 如 何 所 有 1.6T 组 车 队 车 身 底 盘 的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70 毫 米,2.0T 组 车 队 车 身 底 盘 的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60 毫 米 如 某 车 队 在 被 调 整 底 盘 高 度 后 的 下 一 场 比 赛 的 标 准 圈 时 低 于 本 场 比 赛 的 平 均 圈 时, 底 盘 高 度 将 恢 复 至 上 一 场 比 赛 时 高 度 v1.2 发 布 日 期 :

34 - 2.0T 组 赛 车 允 许 使 用 车 底 平 板, 当 车 身 底 盘 高 度 最 大 调 整 幅 度 还 不 足 与 均 衡 最 快 的 一 支 车 队, 则 该 车 队 须 拆 除 其 赛 车 的 车 底 平 板 如 某 车 队 在 被 拆 除 车 底 平 板 后 的 下 一 场 比 赛 的 标 准 圈 时 低 于 本 场 比 赛 的 平 均 圈 时, 车 底 平 板 将 恢 复 至 上 一 场 比 赛 时 的 状 态 iii. 全 场 平 均 标 准 圈 时 的 计 算 是 以 上 一 场 比 赛 前 10 名 车 辆 的 标 准 圈 时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来 计 算 若 参 赛 车 辆 不 满 15 辆 时, 则 由 获 得 前 三 分 之 二 名 次 的 车 辆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的 标 准 圈 时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来 计 算 iv. 性 能 均 衡 调 整 的 参 数 每 一 站 会 由 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一 站 中 官 方 记 录 仪 的 数 据 统 计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并 公 布 v. 对 以 上 各 条 款 中 的 参 数 如 :0.4 秒 0.1 巴 0.2 巴,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2016 年 赛 季 前 的 官 方 试 车 后 有 可 能 调 整, 以 使 数 据 更 加 科 学, 但 会 在 第 一 站 正 式 比 赛 开 始 之 前 ( 比 赛 周 星 期 二 24 点 ) 最 终 确 认 公 布 e) 为 了 在 赛 季 开 始 之 初 达 到 各 个 赛 车 性 能 表 现 力 基 本 均 衡 的 环 境, 报 名 参 加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1.6T 组 的 全 部 参 赛 者, 包 括 外 卡 参 赛 者, 无 论 使 用 直 喷 发 动 机 或 者 非 直 喷 发 动 机 必 须 无 条 件 根 据 组 织 者 要 求 安 装 33 毫 米 口 径 限 制 器,2.0T 组 的 全 部 参 赛 者, 包 括 外 卡 参 赛 者, 所 有 发 动 机 必 须 安 装 官 方 指 定 的 涡 轮 增 压 器 和 限 制 器, 限 制 器 标 准 直 径 为 36 毫 米 f) 为 了 在 赛 季 过 程 中 更 好 的 达 到 使 赛 车 性 能 表 现 力 基 本 均 衡 的 环 境, 报 名 参 加 2016 年 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杯 的 全 部 参 赛 者, 包 括 外 卡 参 赛 者 只 允 许 在 全 年 各 分 站 赛 中 使 用 两 套 不 可 互 换 的 变 速 箱 齿 比 和 一 套 尾 牙 参 加 比 赛 g) 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负 责 参 赛 车 辆 能 力 均 衡 事 宜 当 各 参 赛 者 车 辆 表 现 力 在 决 赛 后 的 综 合 分 析 中 明 显 失 衡 时,CTCC 锦 标 赛 仲 裁 委 员 会 有 权 使 用 除 了 本 规 则 第 29 条 款 的 获 胜 加 重 外 的 赛 车 能 力 均 衡 进 气 增 压 压 力 方 法 进 行 能 力 均 衡 被 涉 及 能 力 均 衡 的 参 赛 者 必 须 无 条 件 接 受 均 衡 上 述 调 整 方 法 31. 更 换 车 型 备 用 车 和 发 动 机 v1.2 发 布 日 期 :

35 31.1 各 分 站 赛 预 车 检 结 束 前, 报 名 人 可 申 请 更 换 车 型 ( 车 型 包 括 发 动 机 和 车 架 两 大 组 成 部 分 ), 申 请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至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 新 车 型 必 须 完 成 中 国 汽 摩 联 车 辆 注 册 程 序 并 获 得 赛 车 检 验 证 书 每 交 一 次 更 换 车 型 的 申 请, 该 报 名 人 所 有 赛 车 在 当 站 比 赛 中 后 退 10 个 发 车 位 发 车, 且 继 承 各 自 车 手 的 所 有 加 重 更 换 车 型 后, 重 新 铅 封 发 动 机, 但 原 发 动 机 铅 封 必 须 保 存 完 整, 否 则 按 照 第 条 款 规 定 代 替 本 条 款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的 处 罚 从 该 发 动 机 铅 封 后, 它 的 使 用 站 数 按 照 第 31.4 条 款 或 31.5 条 款 执 行 当 站 比 赛 预 车 检 结 束 后, 不 得 更 换 车 型 31.2 条 款 规 定 代 替 本 条 款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的 处 罚 从 该 发 动 机 铅 封 后, 它 的 使 用 站 数 按 照 第 31.4 条 款 或 31.5 条 款 执 行 当 站 比 赛 预 车 检 结 束 后, 不 得 更 换 车 型 31.3 参 赛 车 辆 如 更 换 车 架, 即 视 为 使 用 备 用 车 报 名 人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可 以 使 用 多 辆 备 用 车, 在 各 分 站 赛 预 车 检 结 束 后 和 排 位 赛 开 始 前 允 许 使 用 备 用 赛 车 报 名 人 的 某 车 手 如 使 用 备 用 赛 车, 必 须 在 排 位 赛 前 出 申 请, 并 且 在 进 入 赛 道 前 完 成 预 车 检 排 位 赛 开 始 后 不 再 接 受 使 用 备 用 赛 车 的 申 请 每 次 批 准 使 用 备 用 车, 该 车 手 在 本 站 比 赛 中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更 换 备 用 车 后, 该 赛 车 继 承 原 车 的 所 有 加 重 违 反 备 用 赛 车 使 用 规 则 的 车 手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1.4 报 名 人 的 某 车 手 在 连 续 两 站 比 赛 中 更 换 备 用 车, 其 所 铅 封 的 发 动 机 数 量 不 得 改 变, 备 用 车 须 使 用 已 铅 封 的 发 动 机 31.5 采 用 中 国 汽 摩 联 注 册 官 方 发 动 机 的 所 有 报 名 人 的 某 车 手 发 动 机 必 须 至 少 连 续 八 站 使 用 在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采 用 符 合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J 第 263 条 款 规 定 发 动 机 的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至 少 连 续 八 站 使 用, 采 用 符 合 技 术 规 则 规 定 发 动 机 的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至 少 连 续 四 站 使 用 采 用 符 合 2012 年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超 级 量 产 车 组 技 术 规 则 的 自 然 进 气 发 动 机 必 须 至 少 连 续 四 站 使 用 任 何 拆 捡 铅 封 的 行 为 即 被 视 为 更 换 发 动 机 如 果 车 手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退 出 一 站 或 多 站 比 赛, 其 发 动 机 保 留 并 累 计 到 恢 复 参 赛 后 比 赛 站 数 中 v1.2 发 布 日 期 :

36 31.6 受 发 动 机 数 量 限 制 的 发 动 机 组 件 包 括 发 动 机 缸 体 部 分 缸 盖 部 分 油 底 部 分 节 气 门 及 其 后 续 进 气 部 分 或 涡 轮 及 其 后 续 进 气 部 分 涡 轮 进 气 冷 凝 器 部 分 31.7 报 名 人 赛 车 按 照 赛 事 日 程 表 进 入 赛 道 即 表 明 该 赛 车 的 发 动 机 开 始 使 用 31.8 车 检 裁 判 将 在 发 动 机 首 站 使 用 前 进 行 铅 封 标 记, 在 发 动 机 缸 盖 油 底 和 涡 轮 及 涡 轮 进 气 冷 凝 器 分 别 进 行 铅 封, 报 名 人 有 义 务 确 保 铅 封 完 好 赛 车 发 动 机 连 续 使 用 达 到 规 定 比 赛 站 数 后 如 继 续 使 用, 也 必 须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查 验 原 发 动 机, 技 术 代 表 打 开 铅 封 标 记 后, 将 重 新 标 记, 视 为 新 的 发 动 机 该 发 动 机 重 新 铅 封 后, 它 的 使 用 站 数 按 照 第 31.4 条 款 或 31.5 条 款 执 行 31.9 报 名 人 某 车 手 发 动 机 连 续 使 用 达 到 规 定 比 赛 站 数 后, 如 需 维 修 或 更 换, 须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查 验, 经 书 面 确 认 后, 由 技 术 代 表 打 开 铅 封 报 名 人 某 车 手 发 动 机 使 用 尚 未 达 到 规 定 站 数 时, 如 出 现 机 械 故 障, 需 维 修 或 更 换, 须 向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查 验, 经 书 面 确 认 后, 由 技 术 代 表 打 开 铅 封 此 时 发 动 机 铅 封 必 须 完 整, 否 则 按 照 第 条 款 规 定 代 替 本 条 款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的 处 罚 条 款 规 定 代 替 本 条 款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的 处 罚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更 换 发 动 机 后, 更 换 发 动 机 的 赛 车 将 在 当 站 比 赛 中 后 退 10 个 发 车 位 未 经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私 自 拆 解 铅 封 的 报 名 人, 处 罚 如 下 : a) 如 果 当 站 预 车 检 发 现 私 自 拆 解 铅 封 的 情 况, 此 前 该 发 动 机 所 获 得 全 部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并 在 当 站 比 赛 中 重 新 铅 封 发 动 机 后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下 站 比 赛 中 使 用 此 重 新 铅 封 发 动 机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b) 如 果 在 排 位 赛 或 决 赛 结 束 后 发 现 私 自 拆 解 铅 封 的 情 况, 此 前 该 发 动 机 所 获 得 全 部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并 在 下 站 比 赛 中 重 新 铅 封 发 动 机 后 退 后 10 个 发 车 位 v1.2 发 布 日 期 :

37 31.13 技 术 代 表 有 权 力 在 任 何 一 个 分 站 赛 练 习 或 决 赛 后 打 开 任 何 报 名 人 的 发 动 机 铅 封 进 行 车 检, 报 名 人 不 得 拒 绝, 发 动 机 铅 封 一 旦 打 开, 即 表 明 更 换 为 新 发 动 机 被 投 诉 发 动 机 违 规 改 装 的 报 名 人 在 该 发 动 机 连 续 使 用 达 到 规 定 比 赛 站 数 后 由 技 术 代 表 查 验, 报 名 人 不 得 拒 绝, 发 动 机 铅 封 一 旦 打 开, 即 表 明 更 换 为 新 发 动 机 如 在 发 动 机 未 完 成 规 定 比 赛 站 数 的 情 况 下 打 开 铅 封, 该 赛 车 允 许 在 下 一 站 比 赛 预 车 检 时 铅 封 一 台 新 的 发 动 机 上 述 情 况 中 如 果 确 认 该 发 动 机 违 反 技 术 规 则, 该 赛 车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并 在 下 两 场 比 赛 中 后 退 后 10 位 发 车 32. 加 油 32.1 油 料 为 官 方 指 定 产 品 参 赛 者 必 须 使 用 组 织 统 一 供 的 油 料 参 加 所 有 练 习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32.2 赛 车 加 油 只 允 许 在 自 由 练 习 或 排 位 赛 结 束 后 在 维 修 区 各 车 间 进 行, 禁 止 在 内 部 通 道 上 各 自 的 维 修 位 和 发 车 区 上 加 油 32.3 赛 车 一 旦 在 第 41.2 条 款 规 定 下 离 开 维 修 区 开 始 第 一 个 勘 路 圈, 赛 车 不 再 允 许 加 油 32.4 决 赛 期 间, 赛 车 禁 止 加 油, 也 禁 止 任 何 从 赛 车 中 抽 取 燃 油 的 行 为 32.5 加 油 时 车 手 可 以 坐 在 赛 车 上, 但 发 动 机 必 须 停 止 转 动 ( 熄 火 ), 否 则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2.6 赛 车 加 油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油 桶, 加 油 完 毕 后, 油 桶 须 放 回 内 部 通 道, 且 赛 车 油 箱 盖 完 全 关 闭 后, 才 可 以 发 动 赛 车, 否 则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2.7 报 名 人 的 相 关 参 赛 者 必 须 防 止 在 加 油 时 泄 漏 燃 油, 如 出 现 此 情 况, 裁 判 将 会 监 督 其 维 修 技 师 进 行 清 理, 报 名 人 的 相 关 参 赛 者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否 则 该 报 名 人 将 被 处 以 1000 元 罚 款 32.8 如 有 赛 车 在 内 部 通 道 泄 漏 润 滑 油 或 燃 油, 维 修 技 师 必 须 依 照 裁 判 的 指 挥, 将 漏 油 的 赛 车 推 离 漏 油 地 点 后 才 可 发 动, 否 则 该 报 名 人 将 被 处 以 1000 元 罚 款 v1.2 发 布 日 期 :

38 32.9 赛 车 在 维 修 区 各 车 间 加 油 时, 报 名 人 的 相 关 参 赛 者 必 须 保 证 消 防 员 手 持 灭 火 器 站 在 加 油 人 员 的 一 侧, 以 确 保 及 时 扑 灭 可 能 出 现 的 火 情 33. 总 的 安 全 33.1 赛 事 官 员 将 按 照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H 规 定 的 方 法 向 报 名 人 车 手 发 送 信 息 报 名 人 不 得 使 用 与 其 相 似 的 旗 语 或 灯 光 信 号 向 车 手 发 送 信 息, 否 则 将 对 使 用 该 旗 语 或 灯 光 信 号 的 报 名 人 处 以 2000 元 罚 款 33.2 任 何 不 遵 守 比 赛 旗 语 的 车 手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处 罚 旗 语 包 括 红 旗 黄 旗 ( 单 双 黄 旗 ) 蓝 旗 故 障 旗 黑 旗 以 及 终 点 方 格 旗 a) 黄 旗 车 手 在 通 过 出 示 黄 旗 的 裁 判 站 后, 没 有 通 过 出 示 绿 旗 的 裁 判 站 前, 应 立 即 减 速 且 不 得 超 车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的 赛 车 不 允 许 超 车 的 区 域 是 黄 旗 和 绿 旗 之 间 的 区 域, 如 果 两 辆 赛 车 在 该 区 域 内 处 于 齐 平 位 置 时, 不 允 许 改 变 行 车 间 相 互 状 态, 或 有 超 车 动 作 在 自 由 练 习 中 黄 旗 情 况 下 超 车 的 车 手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2000 元 罚 款 ; 在 排 位 赛 中 黄 旗 超 车 的 车 手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10 秒 罚 时, 并 将 罚 时 加 入 排 位 赛 成 绩 ; 在 决 赛 中 黄 旗 超 车 的 车 手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10 秒 罚 时 和 2000 元 罚 款, 并 将 罚 时 加 入 决 赛 成 绩 如 果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某 车 手 在 黄 旗 出 示 的 情 况 下 没 有 将 车 速 降 低 到 安 全 的 限 度, 按 照 违 反 黄 旗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罚 在 该 黄 旗 区 域 主 动 让 回 位 置, 且 没 有 其 它 不 妥 行 为 的 违 规 者 免 于 处 罚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针 对 违 反 黄 旗 规 定 行 为 可 以 在 上 述 处 罚 的 基 础 下 追 加 处 罚 b) 如 果 某 车 手 将 被 套 圈 时, 未 遵 守 蓝 旗 规 定,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通 过 维 修 区 的 处 罚, 如 不 遵 守 处 罚 规 定,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c) 不 按 照 故 障 旗 规 定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d) P 字 牌 和 车 号 牌 是 对 车 手 进 行 通 过 维 修 区 处 罚 的 信 号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中, 该 信 号 要 求 车 手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之 后 其 必 须 返 回 维 修 区, 并 立 即 前 往 指 挥 中 心 在 决 赛 过 程 中, 该 信 号 要 求 车 手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之 后 其 必 须 通 过 维 修 区 接 受 处 罚 v1.2 发 布 日 期 :

39 e) 黑 旗 和 车 号 牌 是 对 车 手 取 消 当 天 练 习 资 格 或 比 赛 资 格 的 信 号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的 车 手 在 见 到 此 信 号 后,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之 后 其 必 须 返 回 维 修 区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追 加 2000 元 罚 款 处 罚 并 上 报 中 国 汽 摩 联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33.3 严 禁 车 手 在 赛 道 上 逆 向 行 驶, 除 非 车 手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驶 离 危 险 区 域, 否 则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赛 车 在 驶 离 危 险 区 域 时, 应 在 赛 道 裁 判 的 指 引 下 进 行 33.4 在 练 习 和 决 赛 期 间, 车 手 只 允 许 使 用 赛 道, 必 须 遵 守 第 20 条 款 以 及 运 动 总 则 中 关 于 赛 道 中 车 手 行 为 的 各 项 条 款 33.5 除 了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时 留 下 的 轮 胎 印 记, 任 何 报 名 人 不 得 试 图 改 变 赛 道 某 一 部 分 表 面 的 摩 擦 力 33.6 如 果 赛 车 停 在 赛 道 上, 裁 判 有 义 务 尽 快 将 赛 车 推 离, 以 确 保 其 不 会 阻 挡 其 他 赛 车 或 构 成 危 险 如 果 赛 车 在 决 赛 中 因 获 得 救 援 车 的 辅 助 而 重 新 返 回 赛 道,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取 消 其 比 赛 成 绩 33.7 车 手 必 须 遵 守 运 动 总 则 中 有 关 体 育 道 德 方 面 的 规 定, 故 意 制 造 事 故 的 车 手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或 交 中 国 汽 摩 联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调 查 33.8 离 开 赛 车 的 车 手 必 须 将 赛 车 方 向 盘 安 装 回 原 位, 并 挂 入 空 挡, 车 手 不 得 阻 碍 裁 判 员 将 赛 车 拖 离 危 险 地 点, 否 则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1000 元 罚 款 33.9 修 理 赛 车 只 能 在 维 修 区 维 修 位 维 修 车 间 或 发 车 位 ( 决 赛 编 队 圈 前 3 分 钟 ) 里 完 成 保 证 赛 车 维 修 期 间 的 安 全 是 每 一 个 报 名 人 的 义 务 赛 事 组 织 者 应 在 维 修 区 各 车 间 和 后 场 的 各 维 修 位 里 摆 放 至 少 2 个 5 公 斤 灭 火 器, 并 确 保 能 正 常 使 用 除 了 在 维 修 区 后 场 维 修 区 维 修 车 间 和 发 车 位 上, 车 手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接 触 已 经 熄 火 的 赛 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使 用 赛 车 自 身 动 力 在 维 修 区 内 倒 车 或 反 方 向 行 驶, 违 规 赛 车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视 情 节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5000 元 v1.2 发 布 日 期 :

40 33.13 每 次 练 习 开 始 前 和 结 束 后 5 分 钟, 以 及 决 赛 编 队 圈 开 始 前 至 最 后 一 辆 赛 车 进 入 封 闭 停 车 场, 任 何 人 禁 止 进 入 赛 道, 维 修 区 入 口 和 出 口,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a) 执 行 任 务 的 裁 判 或 者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员 b) 得 到 裁 判 授 权 的 驾 驶 赛 车 或 者 步 行 的 车 手 c) 在 第 44.4 条 款 下, 决 赛 暂 停 期 间, 在 发 车 位 上 维 修 赛 车 的 车 队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练 习 和 决 赛 的 车 手 必 须 穿 着 符 合 运 动 总 则 规 定 的 连 身 赛 服, 头 盔 和 头 颈 保 护 系 统 在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拥 挤 的 场 地 比 赛 时, 维 修 区 限 速 为 40 公 里 / 小 时, 其 他 场 地 比 赛 时 限 速 为 60 公 里 / 小 时 在 练 习 中, 车 手 在 维 修 区 超 速 在 公 里 / 小 时 或 公 里 / 小 时 之 间 的, 将 罚 款 1000 元, 超 速 在 60 公 里 或 80 公 里 / 小 时 及 以 上 的 将 罚 款 2000 元 如 果 在 一 个 分 站 赛 中 车 手 第 二 次 超 速, 罚 款 额 度 将 调 高 在 决 赛 中, 车 手 在 维 修 区 超 速,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第 15.4 a) 和 b) 条 款 对 车 手 进 行 处 罚 如 果 车 手 在 决 赛 中 被 处 罚 通 过 维 修 区 时 超 速, 其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时 处 罚, 并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罚 款 任 何 时 间, 赛 车 在 赛 道 维 修 区 入 口 或 者 出 口, 不 得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慢 速 不 规 律 行 驶,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被 视 为 对 其 他 车 手 或 人 员 造 成 危 险 的 行 为 车 手 如 果 在 练 习 或 决 赛 中 遇 到 技 术 故 障, 无 法 继 续 行 驶, 应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下 尽 快 离 开 赛 道 或 返 回 维 修 区 赛 事 总 监 宣 布 雨 地 比 赛 后, 赛 车 前 后 车 灯 须 打 开, 违 者 将 被 要 求 立 即 返 回 维 修 区 打 开 前 后 车 灯, 并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款 1000 元 在 练 习 和 决 赛 中, 每 辆 赛 车 只 允 许 2 名 车 队 计 时 员 和 1 名 车 队 经 理 ( 配 发 证 件 ) 留 在 维 修 区 信 号 站 内 年 龄 不 满 16 岁 者 不 允 许 进 入 维 修 区 除 了 中 国 汽 摩 联 批 准 用 于 安 全 服 务 的 动 物 之 外, 其 它 动 物 一 律 禁 止 进 入 赛 道 维 修 区 后 场 或 者 观 众 区 域 v1.2 发 布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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