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38/6 附 件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主 席 的 报 告 这 份 关 于 2015 年 12 月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报 告 由 其 主 席, 墨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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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一 三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5.2 EB138/ 年 12 月 30 日 治 理 改 革 会 员 国 磋 商 程 序 总 干 事 谨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138 届 会 议 转 交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主 席 的 报 告 ( 见 附 件 )

2 EB138/6 附 件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主 席 的 报 告 这 份 关 于 2015 年 12 月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报 告 由 其 主 席, 墨 西 哥 常 驻 日 内 瓦 联 合 国 办 事 处 及 其 它 国 际 组 织 代 表 Jorge Lomónaco 大 使 全 权 负 责 发 表 背 景 年,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世 卫 组 织 / 本 组 织 ) 为 推 动 改 革 三 个 部 分 ( 规 划 管 理 和 治 理 改 革 ) 方 面 的 变 化 启 动 了 一 组 最 新 正 式 讨 论, 就 执 行 委 员 会 关 于 世 卫 组 织 为 健 康 的 未 来 而 改 革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的 结 果 (EBSS2(1) 号 EBSS2(2) 号 和 EBSS2(3) 号 决 定 (2011 年 ))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年 1 月, 独 立 专 家 监 督 咨 询 委 员 会 强 调 治 理 改 革 速 度 缓 慢, 由 此, 理 事 机 构 的 有 效 性 可 能 受 损 而 且 对 世 卫 组 织 总 体 改 革 议 程 的 实 施 也 可 能 有 妨 碍 委 员 会 对 本 组 织 三 个 层 面 的 优 先 事 项 缺 乏 统 一 也 表 示 关 切 ( 文 件 EBPBAC21/2) 会 员 国 在 这 份 报 告 基 础 上, 开 始 集 体 反 思 加 快 世 卫 组 织 治 理 改 革 速 度 的 必 要 性 3. 因 此,2015 年 2 月 3 日,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过 题 为 改 革 实 施 情 况 概 述 的 决 定, 确 立 了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包 容 性 会 员 国 磋 商 程 序, 其 中 包 括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和 两 次 对 全 体 会 员 国 开 放 的 会 议 以 便 在 第 六 十 九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前 完 成 其 工 作, 并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就 如 何 提 高 世 卫 组 织 治 理 效 率 提 供 建 议, 其 任 务 是 解 决 :(i) 理 事 机 构 的 工 作 方 法 问 题, 包 括 秘 书 处 的 相 关 提 案 和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以 及 议 程 确 定 问 题, 包 括 议 程 项 目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数 量 显 著 增 加 及 其 对 治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问 题, 以 及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和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官 员 的 运 作 问 题 ;(ii) 加 强 本 组 织 所 有 三 个 层 级 一 致 性 的 具 体 方 法, 以 便 加 强 问 责 制 和 有 效 性 (EB136(16) 号 决 定 (2015 年 )) 进 程 4. 根 据 EB136(16) 号 决 定, 并 在 驻 日 内 瓦 的 六 个 区 域 协 调 员 的 促 进 下, 成 立 了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 下 称 工 作 小 组 ), 由 世 卫 组 织 六 个 区 域 各 派 两 名 代 表 组 成, 这 些 代 表 分 别 来 自 : 莫 桑 比 克 和 南 非 ( 非 洲 区 域 ); 墨 西 哥 和 美 国 ( 美 洲 区 域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摩 洛 哥 和 巴 基 斯 坦 根 据 区 域 协 议 一 个 替 代 了 另 一 个 ( 东 地 中 海 区 域 ); 爱 沙 尼 亚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 欧 洲 区 域 ); 印 度 和 泰 国 ( 东 南 亚 区 域 ); 澳 大 利 亚 和 中 国 (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 2

3 Annex EB138/6 5. 工 作 小 组 为 履 行 其 任 务, 审 查 了 磋 商 程 序 所 涉 两 个 任 务 领 域 中 有 待 会 员 国 达 成 共 识 的 所 有 项 目 和 子 项 目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工 作 小 组 举 行 了 两 次 面 对 面 会 议 (3 月 日 和 9 月 日 ) 以 及 持 续 磋 商 活 动 6. 根 据 EB136(16) 号 决 定, 为 补 充 磋 商 程 序, 召 开 了 两 次 对 全 体 会 员 国 开 放 的 会 议, 目 的 是 对 工 作 小 组 的 研 究 结 果 作 出 进 一 步 审 查 和 决 定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一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于 2015 年 12 月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应 指 出 的 是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会 期 被 整 整 缩 短 了 一 天 7. 根 据 EB136(16) 号 决 定, 驻 日 内 瓦 的 六 个 区 域 协 调 员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出 席 了 工 作 小 组 的 各 次 会 议 活 动 和 交 流 工 作, 发 挥 促 进 者 的 作 用, 确 保 磋 商 程 序 的 包 容 性 和 透 明 度 8. 工 作 小 组 第 一 次 会 议 (2015 年 3 月 日 ) 帮 助 决 定 了 初 步 议 题 清 单, 用 于 指 导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一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讨 论 年 5 月 至 9 月 期 间, 工 作 小 组 按 其 两 个 任 务 领 域 分 为 两 个 专 题 组 来 开 展 工 作, 就 具 体 议 题 起 草 报 告 和 建 议 来 自 澳 大 利 亚 爱 沙 尼 亚 美 国 和 泰 国 的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自 愿 担 任 促 进 者 10. 工 作 小 组 在 其 第 二 次 面 对 面 会 议 (2015 年 9 月 日 ) 中 审 查 了 由 上 述 促 进 者 编 写 的 报 告 草 案 并 决 定 了 小 组 最 后 报 告 的 内 容 直 到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几 乎 每 天 进 行 几 十 次 非 正 式 交 流, 旨 在 就 提 交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最 后 报 告 达 成 一 致 11. 工 作 小 组 商 定 了 文 件 EB/OMSMGR/2/2( 附 录 I) 所 载 的 38 项 建 议, 涉 及 理 事 机 构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本 组 织 所 有 三 个 层 级 治 理 机 制 的 一 致 性 问 题 为 此, 工 作 小 组 考 虑 了 所 有 会 员 国 的 意 见 和 立 场 同 样,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现 有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相 关 报 告 和 对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的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2013 年 ), 就 每 个 问 题 进 行 了 大 量 研 究 他 们 还 考 虑 了 各 区 域 在 改 革 方 面 的 一 些 好 做 法 和 经 验 建 议 12.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讨 论 了 工 作 小 组 商 定 的 所 有 38 项 建 议, 发 表 了 不 同 意 见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方 案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一 些 出 席 了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会 议 的 代 表 团 就 其 先 前 关 于 某 些 建 议 的 立 场 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见 3

4 EB138/6 Annex 13. 结 合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第 一 阶 段 期 间 进 行 的 讨 论 和 提 出 的 方 案, 主 席 发 表 了 关 于 建 议 的 修 订 版, 在 所 有 与 会 者 中 传 阅 14. 修 订 版 载 有 22 项 建 议, 对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商 定 的 建 议 进 行 了 精 简 压 缩 和 修 正 经 修 订 的 建 议 按 照 其 所 涉 对 象 进 行 了 归 类 15. 在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最 后 一 场 会 议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中 对 修 订 的 建 议 进 行 了 充 分 讨 论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方 案 尽 管 作 出 了 努 力, 但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出 于 若 干 因 素, 包 括 时 间 不 足 而 未 能 就 各 项 建 议 达 成 一 致 ( 见 附 录 II) 16. 主 席 在 此 提 交 关 于 建 议 的 第 二 修 订 版 第 二 修 订 版 由 主 席 全 权 负 责 草 拟 并 以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最 后 一 场 会 议 中 的 讨 论 和 提 案 为 基 础 建 议 的 第 二 修 订 版 是 主 席 为 提 出 可 能 的 妥 协 方 案 所 做 的 最 大 努 力 17. 由 于 一 些 建 议 对 某 些 代 表 团 十 分 重 要, 而 其 它 一 些 则 对 另 一 些 代 表 团 十 分 重 要, 所 以 主 席 认 为 删 除 或 添 加 任 何 建 议 都 可 能 导 致 丧 失 必 要 的 平 衡 主 席 认 为 下 述 第 二 次 审 查 保 持 了 必 要 的 平 衡 此 外, 主 席 希 望 指 出, 下 文 所 载 建 议 不 一 定 反 映 其 政 府 的 立 场 前 进 方 向 年 1 月 至 12 月 期 间 为 加 快 世 卫 组 织 治 理 改 革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的 复 杂 程 度 明 显 超 出 会 员 国 的 预 期 19. 鉴 于 时 间 明 显 不 足, 而 且 不 能 就 工 作 小 组 提 出 的 建 议 达 成 一 致, 因 此 在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期 间, 一 些 代 表 团 建 议 延 长 工 作 小 组 的 任 务 期 限, 而 另 一 些 则 建 议 由 世 卫 组 织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来 开 展 进 一 步 工 作 至 于 如 何 继 续 进 行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20. 一 些 代 表 团 要 求 与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磋 商 所 有 建 议, 而 另 一 些 则 要 求 只 与 区 域 委 员 会 磋 商 与 其 相 关 的 建 议 还 有 一 些 代 表 团 认 为 不 需 要 与 区 域 委 员 会 磋 商 21. 主 席 认 为 保 证 该 程 序 连 续 性 的 任 何 决 定 都 必 须 确 保 以 尽 可 能 最 高 度 的 包 容 性 开 展 讨 论, 如 采 取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的 工 作 小 组 形 式, 以 便 保 证 所 有 会 员 国 都 有 权 参 与 该 程 序 4

5 Annex EB138/6 22. 在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的 讨 论 期 间, 主 席 注 意 到 至 少 有 两 个 问 题 未 得 到 充 分 讨 论, 因 此 可 能 被 列 入 今 后 的 实 质 性 讨 论 :(i) 加 强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的 具 体 途 径 以 便 能 最 有 效 地 履 行 世 卫 组 织 总 部 的 作 用 和 职 责 以 及 (ii) 工 作 小 组 最 后 报 告 ( 文 件 EB/OMSMGR/2/2 附 录 1) 的 背 景 和 分 析 部 分 中 所 载 的 人 力 资 源 建 议 23.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讨 论 各 项 建 议 时, 不 妨 确 定 哪 些 建 议 已 准 备 好 可 由 第 六 十 九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哪 些 应 当 得 到 进 一 步 阐 述 以 供 第 七 十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审 议 建 议 的 第 二 修 订 版 关 于 理 事 机 构 的 工 作 方 法 : 建 议 执 行 委 员 会 : (1) 同 意 作 为 一 项 工 作 方 法, 采 用 前 瞻 性 的 临 时 议 程 计 划 安 排 (1.1); (2) 审 查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项 目 数 量 以 便 使 各 届 会 议 的 长 短 与 其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的 数 量 更 加 相 称 (1.7); (3) 为 跨 区 域 联 合 提 出 议 程 项 目 制 定 标 准, 但 不 得 影 响 (1.6) 所 述 任 何 标 准 ; (4) 进 一 步 制 定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草 案 ( 载 于 附 录 III)(1.9); (5) 审 查 当 前 在 考 虑 可 纳 入 临 时 议 程 的 项 目 时 应 用 的 标 准 1, 以 便 就 这 些 标 准 的 应 用 和 是 否 需 要 任 何 附 加 标 准 提 出 建 议 (1.2); 建 议 卫 生 大 会 要 求 总 干 事 : (6) 根 据 报 告 要 求, 常 设 项 目, 以 往 决 定 和 决 议 及 本 组 织 组 织 法 条 例 和 规 则 要 求 的 项 目 以 及 根 据 工 作 总 规 划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制 定 4 至 6 年 前 瞻 性 的 预 期 议 程 项 目 计 划 安 排 ( ); (7) 作 为 信 息 文 件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140 届 会 议 提 交 关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的 第 一 份 前 瞻 性 预 期 议 程 项 目 计 划 安 排, 并 每 年 予 以 更 新 (1.3); 1 见 EB121.R1 号 决 议 和 WHA65(9) 号 决 定 5

6 EB138/6 Annex (8) 编 写 关 于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的 现 行 议 事 规 则 的 分 析, 以 便 确 认 增 补 补 充 和 紧 急 议 程 项 目 程 序 方 面 的 模 糊 不 清 之 处, 使 该 程 序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进 (1.5); (9) 继 续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工 具 加 强 对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和 文 件 的 访 问, 为 此 可 增 强 这 些 工 具 的 实 用 性, 创 建 特 定 渠 道 方 便 会 员 国 公 布 信 息 ; 建 立 与 有 关 摘 要 记 录 以 及 通 过 的 决 定 / 决 议 相 关 的 会 后 文 件 页 面, 并 与 会 员 国 协 商, 允 许 在 会 后 观 看 公 开 会 议 的 网 播 (1.8); 关 于 加 强 世 卫 组 织 所 有 三 个 层 级 治 理 机 制 的 一 致 性 建 议 执 行 委 员 会 向 卫 生 大 会 建 议 : (10) 批 准 在 秘 书 处 内 设 立 一 个 永 久 机 制, 如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以 促 进 总 干 事 与 各 区 域 主 任 之 间 的 讨 论 整 合 和 协 调, 从 而 支 持 本 组 织 有 效 的 一 体 化 运 作 (2.6); 建 议 卫 生 大 会 请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 (11) 努 力 采 取 一 致 的 做 法, 监 督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工 作, 包 括 可 确 定 最 佳 做 法 以 及 在 向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报 告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和 财 务 信 息 方 面 制 定 最 低 标 准 (2.12, 2.13); (12) 利 用 总 干 事 提 供 的 标 准 化 模 板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2.14); (13) 请 世 卫 组 织 国 家 办 事 处 主 任 定 期 报 告 其 工 作 情 况 (2.27, 2.28); 建 议 卫 生 大 会 要 求 总 干 事 : (14) 咨 询 区 域 主 任 的 意 见, 制 定 和 实 施 区 域 主 任 与 总 干 事 之 间 的 正 式 问 责 契 约, 将 现 有 机 制 汇 集 起 来 (2.1); (15) 加 强 在 区 域 主 任 今 后 雇 用 合 同 中 所 列 的 绩 效 管 理 和 评 估 条 款 (2.2); (16) 开 始 与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进 行 对 话 以 确 认 若 干 不 同 措 施, 确 保 三 个 层 级 协 调 一 致, 包 括 要 为 此 改 进 区 域 主 任 的 提 名 程 序, 尤 其 要 发 布 职 位 通 告, 提 高 其 知 名 度, 吸 引 更 多 的 候 选 人, 根 据 遴 选 标 准 评 估 候 选 人 并 允 许 总 干 事 参 与 此 程 序 (2.3); 6

7 Annex EB138/6 (17) 发 布 助 理 总 干 事 职 位 招 聘 通 告 (2.4); (18) 通 过 确 定 正 式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一 致 作 业 程 序, 将 本 组 织 三 个 层 级 的 计 划 机 制, 如 类 别 网 络 等 制 度 化 (2.7); (19) 开 始 审 查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包 括 其 常 设 委 员 会 和 下 属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当 前 业 务, 以 便 与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协 商 制 定 关 于 加 强 其 监 督 职 能 的 最 佳 做 法 (2.8, 2.9, 2.10, 2.11); (20) 开 始 审 查 各 层 级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目 前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情 况, 旨 在 确 定 关 于 加 强 治 理 一 致 性 的 最 佳 做 法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1) 作 为 信 息 文 件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世 卫 组 织 国 家 办 事 处 双 年 度 报 告, 理 事 机 构 以 此 为 依 据 在 关 于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下 就 世 卫 组 织 的 国 家 工 作 进 行 一 般 讨 论 (2.21); (22) 与 各 区 域 主 任 合 作, 并 与 会 员 国 协 商, 探 讨 制 定 适 合 具 体 情 况 的 国 家 办 事 处 标 准, 目 的 是 提 高 世 卫 组 织 在 国 家 级 的 工 作 业 绩, 同 时 尤 其 要 考 虑 审 查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类 型, 合 作 战 略,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的 能 力 和 选 择 标 准 以 及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绩 效 评 估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关 于 条 建 议 第 二 修 订 版 的 补 充 说 明 : 在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上, 许 多 代 表 团 认 识 到 目 前 已 在 开 展 一 系 列 活 动 和 程 序, 这 部 分 上 是 因 为 以 往 曾 提 出 一 些 治 理 改 革 建 议 但 指 出 必 须 重 申 当 前 正 采 用 的 好 做 法, 尤 其 包 括 : 1. 在 世 卫 组 织 网 站 上 公 布 国 家 合 作 战 略 ; 2. 公 布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空 缺 职 位, 并 择 优 选 人 ; 3. 公 布 世 卫 组 织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报 告 7

8 EB138/6 Annex 附 录 I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3 EB/OMSMGR/2/ 年 11 月 30 日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最 后 报 告 在 世 卫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合 作 下,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工 作 小 组 ( 下 称 工 作 小 组 ) 编 写 了 本 报 告, 以 便 根 据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以 及 2015 年 2 月 3 日 通 过 的 EB136(16) 号 决 定, 向 2015 年 12 月 10 至 11 日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提 交 可 行 的 建 议, 供 会 议 审 议 本 报 告 是 在 工 作 小 组 2015 年 3 月 和 9 月 举 行 的 两 次 面 对 面 会 议 上 进 行 审 议 以 及 会 员 国 酌 情 利 用 其 它 机 会 开 展 一 些 有 关 交 流 活 动 之 后 编 写 的 报 告 第 一 部 分 是 向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二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提 交 的 一 组 建 议, 供 执 委 会 第 138 届 会 议 审 议 和 第 六 十 九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报 告 第 二 部 分 简 要 概 述 了 工 作 小 组 在 拟 订 各 项 建 议 时 所 参 考 的 背 景 和 就 其 负 责 的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进 行 的 分 析 I. 建 议 1. 理 事 机 构 工 作 方 法 议 程 的 长 期 计 划 (1) 作 为 一 项 工 作 方 法, 采 用 前 瞻 性 的 长 期 计 划 议 程 (2) 审 查 用 于 确 定 重 点 议 程 项 目 和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提 交 具 体 项 目 的 标 准 并 适 当 制 定 新 标 准 8

9 Annex EB138/6 (3) 要 求 秘 书 处 就 议 程 项 目 管 理 事 宜 编 写 供 2016 年 卫 生 大 会 审 议 的 一 份 直 观 的 和 一 致 的 最 新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涵 盖 执 委 会 卫 生 大 会 和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各 种 会 议 方 式 (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执 委 会 卫 生 大 会 ), 各 种 形 式 的 项 目 ( 报 告 要 求, 以 及 废 止 行 动 或 信 息 类 项 目 ), 各 种 讨 论 形 式 ( 例 如 完 整 的 议 程 项 目 会 外 活 动 技 术 吹 风 会 部 长 级 讨 论 会 等 ), 并 区 分 预 算 年 和 非 预 算 年 (4) 要 求 秘 书 处 必 要 时 为 落 实 上 述 各 项 建 议 拟 订 议 事 规 则 修 正 案, 以 供 2016 年 5 月 第 六 十 九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审 议 处 理 增 补 补 充 或 紧 急 项 目 (5) 要 求 秘 书 处 和 法 律 顾 问 办 公 室 修 订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的 现 行 议 事 规 则, 消 除 模 糊 不 清 之 处 (6) 实 行 关 于 跨 区 域 联 合 提 出 议 程 项 目 或 避 免 就 已 列 入 某 一 国 际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的 项 目 通 过 决 议 的 标 准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7) 决 定 将 执 委 会 1 月 份 会 期 定 为 8 天 执 委 会 目 前 会 期 是 预 算 年 为 8 天, 非 预 算 年 为 6 天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工 具 (8) 要 求 秘 书 处 : (a) 继 续 使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构 档 案 库 (IRIS) 的 技 术, 并 增 强 其 实 用 性 (b) 在 理 事 机 构 文 件 页 面 上 创 建 一 个 链 接, 用 于 公 布 会 员 国 愿 意 分 享 的 国 家 经 验 (c) 在 理 事 机 构 文 件 中 添 加 与 有 关 议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以 往 讨 论 以 及 决 议 / 决 定 的 超 链 接 (d) 创 建 会 后 文 件 页 面, 在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下 链 接 有 关 摘 要 记 录 以 及 通 过 的 任 何 决 定 / 决 议, 以 汇 总 与 每 项 议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背 景 和 文 件 9

10 EB138/6 Annex (e) 继 续 使 用 快 速 响 应 代 码 ( 二 维 码 ) 和 其 它 工 具, 以 便 在 卫 生 大 会 期 间 下 载 报 告 (f) 继 续 网 播 公 开 会 议, 并 为 在 会 后 观 看 网 播 作 出 安 排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9) 核 准 本 报 告 附 录 所 载 的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1, 供 参 加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会 员 国 代 表 团 使 用 2. 加 强 世 卫 组 织 所 有 三 个 层 级 治 理 机 制 的 一 致 性 正 式 采 用 问 责 契 约 (1) 采 用 总 干 事 与 区 域 主 任 之 间 的 正 式 问 责 契 约, 利 用 现 有 机 制, 在 执 委 会 任 命 区 域 主 任 的 决 议 中 规 定 区 域 主 任 应 遵 循 与 总 干 事 的 问 责 契 约 (2) 加 强 在 区 域 主 任 今 后 雇 用 合 同 中 所 列 的 绩 效 管 理 和 评 估 条 款 规 范 各 区 域 的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3) 建 议 区 域 委 员 会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努 力 规 范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 公 开 发 布 职 位 招 聘 通 告 这 将 提 高 区 域 主 任 职 位 和 本 组 织 的 知 名 度, 并 可 能 吸 引 更 多 的 候 选 人 但 这 并 不 会 取 消 关 于 任 何 候 选 人 需 要 本 国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规 定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办 法 是, 可 以 要 求 候 选 人 根 据 申 请 程 序 寻 求 本 国 卫 生 部 的 支 持 或 者 由 总 干 事 给 予 每 位 申 请 人 所 属 会 员 国 就 其 申 请 发 表 评 论 或 表 示 反 对 的 机 会 ; 总 干 事 在 与 有 关 区 域 委 员 会 协 商 后, 对 照 遴 选 标 准 评 估 候 选 人 并 确 定 入 围 人 选 ; 将 继 续 由 区 域 委 员 会 面 试 入 围 候 选 人 并 提 出 一 名 候 选 人 供 执 委 会 任 命 1 见 后 面 附 文 10

11 Annex EB138/6 (4) 并 行 公 开 发 布 助 理 总 干 事 职 位 招 聘 通 告 (5) 采 用 由 制 度 化 的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确 定 的 更 强 问 责 机 制, 充 实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方 法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制 度 化 (6) 在 世 卫 组 织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中 将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制 度 化, 由 第 六 十 九 届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或 决 定 对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工 作 表 示 欢 迎, 要 求 今 后 总 干 事 作 为 本 组 织 的 技 术 和 行 政 首 长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继 续 将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作 为 促 进 全 组 织 讨 论 整 合 和 协 调 工 作 的 一 个 论 坛, 并 促 进 决 策 工 作, 支 持 本 组 织 有 效 的 一 体 化 运 作 (7) 通 过 确 定 正 式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标 准 作 业 程 序, 将 类 别 网 络 制 度 化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区 域 治 理 (8) 开 始 全 面 审 查 区 域 级 治 理 程 序, 以 确 定 关 于 改 进 区 域 委 员 会 和 下 属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运 作 的 具 体 建 议 1 2 其 中 应 像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指 出 的 那 样, 审 查 各 区 域 根 据 联 1 检 组 2012 年 的 建 议 实 行 经 修 订 的 议 事 规 则 情 况 (9) 审 查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方 式 增 强 世 卫 组 织 的 组 织 法 第 五 十 条 第 ( 二 ) 款 所 规 定 的 区 域 委 员 会 在 指 导 区 域 办 事 处 工 作 方 面 的 作 用 区 域 委 员 会 下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10) 加 强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以 支 持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根 据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监 督 职 能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程 序 : (a) 对 各 区 域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进 行 桌 面 审 查, 包 括 审 查 议 事 规 则 并 确 定 关 于 加 强 常 设 委 员 会 监 督 职 能 的 最 佳 做 法 (b) 根 据 这 项 审 查 的 结 果, 在 与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协 商 后 确 定 统 一 的 做 法 (11) 各 区 域 实 行 最 佳 做 法 模 式, 以 统 一 各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及 其 议 事 规 则 1 (2015 年 11 月 25 日 访 问 ) 2 年 11 月 23 日 访 问 ) 11

12 EB138/6 Annex 对 区 域 办 事 处 预 算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预 算 采 用 标 准 化 的 透 明 做 法 和 问 责 制 (12) 区 域 主 任 应 更 加 积 极 透 明 地 编 写 和 提 交 财 务 及 管 理 报 告 供 本 区 域 各 会 员 国 审 议, 会 员 国 可 以 更 好 地 发 挥 其 治 理 作 用, 要 求 区 域 主 任 提 交 管 理 报 告 供 其 审 议 1 (13) 区 域 委 员 会 应 努 力 采 取 一 致 的 最 佳 做 法, 监 督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工 作 备 选 方 案 如 下 : 方 案 1: 开 展 桌 面 审 查, 以 确 定 在 管 理 和 财 务 报 告 中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报 告 区 域 办 事 处 国 家 办 事 处 以 及 国 家 的 活 动 和 预 算 的 最 佳 做 法 方 案 2: 由 区 域 委 员 会 要 求 进 一 步 详 细 提 供 区 域 办 事 处 尤 其 是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预 算 信 息, 其 中 包 括 : 根 据 世 卫 组 织 工 作 类 别 和 国 家 合 作 战 略 分 配 的 资 源 预 算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 例 如 每 年 100 万 美 元 ) 的 办 事 处 ; 审 计 结 论 ; 专 业 职 员 对 一 般 事 务 职 员 的 比 例 ; 职 员 性 别 比 率 和 国 籍 等 其 它 人 力 资 源 指 标 ; 与 联 合 国 其 它 机 构 的 合 作 ; 与 其 它 发 展 伙 伴 的 合 作 方 案 3: 酌 情 扩 大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包 括 对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预 算 进 行 财 务 监 督 方 案 4: 要 求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提 供 进 展 报 告, 说 明 为 实 现 这 些 成 果 而 使 用 的 资 源 情 况 重 视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纵 向 协 调 区 域 委 员 会 向 执 委 会 报 告 情 况 (14) 区 域 委 员 会 与 执 委 会 之 间 建 立 结 构 更 严 密 的 领 导 和 报 告 关 系, 以 重 振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执 委 会 管 理 监 督 权 力 方 案 1: 通 过 对 最 佳 做 法 和 现 有 报 告 缺 陷 进 行 桌 面 审 查, 制 定 区 域 委 员 会 标 准 化 报 告 模 板 方 案 2: 区 域 委 员 会 或 其 常 设 委 员 会 更 紧 密 地 参 与 制 定 向 执 委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1 (2015 年 11 月 25 日 访 问 ) 12

13 Annex EB138/6 (15) 根 据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的 建 议, 制 定 一 项 正 式 程 序, 确 保 执 委 会 主 席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主 席 区 域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之 前 和 之 后 例 行 交 流 (16) 执 委 会 官 员 应 出 席 各 自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区 域 委 员 会 向 执 委 会 提 议 议 程 项 目 (17) 调 研 区 域 委 员 会 增 强 其 在 执 委 会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有 何 好 处, 例 如 报 告 本 区 域 对 具 体 项 目 的 立 场, 提 出 新 的 议 题, 并 提 请 执 委 会 注 意 其 议 程 项 目 对 区 域 的 影 响 卫 生 大 会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提 议 项 目 (18) 根 据 WHA65(9) 号 决 定 (2006 年 ) 的 内 容, 决 定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提 交 关 于 全 球 战 略 政 策 和 法 律 文 书 ( 如 公 约 条 例 和 守 则 ) 的 项 目, 由 区 域 主 任 将 这 些 项 目 列 入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19) 确 定 由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酌 情 将 一 些 项 目 送 交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以 便 在 征 求 不 同 区 域 的 意 见 后 进 一 步 审 议 或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20)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化 机 制, 将 全 球 决 议 纳 入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制 定 工 作, 以 支 持 在 区 域 和 国 家 级 一 致 落 实 这 些 决 议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作 用 (21) 确 定 在 执 委 会 / 卫 生 大 会 讨 论 世 卫 组 织 国 家 办 事 处 报 告 时 需 讨 论 的 议 程 项 目, 以 便 会 员 国 指 导 如 何 提 高 世 卫 组 织 在 国 家 的 工 作 业 绩 总 干 事 和 区 域 主 任 应 与 会 员 国 协 商 探 讨 可 以 开 展 有 力 活 动 的 最 低 限 度 国 家 办 事 处 标 准 应 制 订 根 据 需 求 变 化 情 况 设 置 和 关 闭 分 办 事 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22) 在 世 卫 组 织 网 站 上 公 布 国 家 合 作 战 略 (23) 审 查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类 型, 并 根 据 国 家 合 作 战 略 从 更 高 战 略 的 角 度 调 整 每 个 办 事 处 的 作 用 和 职 能 (24)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情 况 / 职 能, 确 定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 国 家 办 事 处 主 任 ) 的 通 常 能 力 和 选 择 标 准, 并 在 世 卫 组 织 网 站 上 公 布 这 些 标 准 13

14 EB138/6 Annex (25) 公 布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 国 家 办 事 处 主 任 ) 空 缺 职 位, 并 择 优 选 人, 然 后 由 区 域 主 任 建 议 总 干 事 任 命 (26) 在 现 有 的 审 查 评 估 和 评 价 基 础 上, 建 立 国 家 办 事 处 业 绩 评 估 框 架, 并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报 告 业 绩 评 估 结 果 ( 另 见 上 文 第 1(2) 节 ) (27) 请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 国 家 办 事 处 主 任 )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报 告 其 工 作 情 况, 每 位 世 卫 组 织 代 表 ( 国 家 办 事 处 主 任 ) 至 少 每 六 年 一 次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报 告 情 况 (28) 在 国 家 办 事 处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报 告 情 况 以 及 在 区 域 委 员 会 向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报 告 情 况 时, 应 报 告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资 源 配 置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29) 酌 情 根 据 以 上 要 素 制 定 一 个 全 面 框 架, 以 加 强 世 卫 组 织 在 国 家 的 工 作 业 绩 II. 背 景 和 分 析 1. 理 事 机 构 工 作 方 法 1.1 议 程 的 长 期 计 划 工 作 小 组 考 虑 并 研 究 了 世 卫 组 织 欧 洲 区 域 2010 年 开 始 实 行 的 滚 动 议 程 1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的 理 由 是, 可 以 根 据 一 些 会 员 国 的 意 见, 解 决 世 卫 组 织 其 它 理 事 机 构 目 前 在 制 定 议 程 时 存 在 的 下 述 问 题 : 缺 乏 透 明 度 和 可 预 见 性, 高 级 别 政 治 相 关 性 不 足, 战 略 方 针 起 伏 不 定 卫 生 大 会 执 委 会 以 及 其 它 区 域 委 员 会 可 以 采 用 议 程 长 期 计 划 制 定 模 型, 从 更 高 战 略 的 角 度 管 理 议 程 根 据 这 一 方 法, 秘 书 处 需 要 以 前 瞻 方 式 全 面 审 视 决 议 技 术 性 议 程 项 目 报 告 时 限 等, 从 长 远 角 度 出 发 安 排 需 要 再 度 讨 论 的 议 程 项 目 并 提 出 建 议 首 次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需 要 作 出 较 多 努 力, 但 随 后 仅 需 更 新 有 关 时 间 安 排 应 结 合 规 划 和 预 算 讨 论 情 况 以 及 具 体 的 决 议 和 行 动 计 划 来 制 定 长 期 计 划 欧 洲 区 域 现 行 做 法 是 往 前 看 四 年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了 可 否 制 定 为 期 六 年 的 前 瞻 性 议 程 问 题, 以 确 保 与 理 事 机 构 六 年 期 工 作 总 规 划 保 持 一 致 前 瞻 性 议 程 由 所 谓 核 心 项 目 ( 即 每 年 或 每 隔 一 1 在 本 报 告 英 文 本 中, 使 用 了 各 区 域 和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缩 写 : 非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AFRO); 美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AMRO)/ 泛 美 卫 生 组 织 (PAHO); 东 地 中 海 区 域 办 事 处 (EMRO); 欧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EURO); 东 南 亚 区 域 办 事 处 (SEARO); 以 及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办 事 处 (WPRO) 14

15 Annex EB138/6 年 讨 论 的 项 目 ) 构 成 此 外, 长 期 议 程 的 侧 重 点 是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提 出 的 新 决 议 采 用 这 一 前 瞻 性 时 间 安 排 的 好 处 是 : 可 以 改 进 各 年 议 题 的 分 布 状 况, 并 且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的 讨 论 形 式, 这 样 就 可 以 将 更 多 注 意 力 放 在 更 优 先 的 项 目 上 采 用 这 一 做 法 有 助 于 防 止 理 事 机 构 议 程 过 于 繁 重 可 以 考 虑 举 行 筹 备 讨 论 会 和 协 调 会, 或 采 用 其 它 形 式 ( 部 长 级 午 餐, 晚 餐, 或 会 外 活 动 等 ), 然 后 确 定 正 式 议 程 项 目 ; 处 理 项 目 的 废 止 问 题 如 果 采 用 六 年 期 前 瞻 性 议 程, 可 在 首 次 讨 论 某 一 议 程 项 目 时 确 定 该 项 目 的 废 止 年 份 这 一 方 法 有 助 于 确 保 较 方 便 地 掌 控 议 程 项 目 的 数 量, 而 且 可 以 较 易 在 今 后 议 程 中 添 加 新 的 项 目, 而 不 会 使 议 程 项 目 数 量 过 多 改 善 理 事 机 构 举 行 会 议 的 环 境 会 员 国 可 以 预 先 了 解 哪 一 届 会 议 将 讨 论 哪 些 项 目, 这 样 就 可 以 将 项 目 前 移 或 延 后 这 还 有 助 于 进 一 步 预 测 哪 些 项 目 需 要 更 多 时 间 讨 论, 或 会 员 国 在 哪 些 问 题 上 较 可 能 达 成 共 识 或 持 相 互 抵 触 的 立 场 等 1.2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管 理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鉴 于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需 要 更 妥 善 地 管 理 理 事 机 构 决 议 草 案 和 决 定 草 案 的 提 交 和 修 订 事 宜, 以 更 好 地 支 持 世 卫 组 织 会 员 国 开 展 知 情 讨 论 和 作 出 决 定 在 研 究 这 一 问 题 以 及 各 种 有 关 建 议 时, 工 作 小 组 试 图 加 以 平 衡, 一 方 面 需 尊 重 会 员 国 通 过 提 交 决 议 草 案 推 进 其 优 先 事 项 的 主 权, 另 一 方 面 需 防 止 晚 交 提 案 造 成 理 事 机 构 议 程 过 于 繁 重 和 引 起 混 乱 应 结 合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其 它 建 议, 作 为 一 揽 子 改 革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考 虑 以 下 观 点 修 改 提 案 的 提 交 期 限 和 废 止 议 程 项 目 关 于 提 案 的 提 交 期 限 和 议 程 项 目 的 废 止 问 题, 可 通 过 以 下 程 序 支 持 会 员 国 管 理 决 议 和 提 高 透 明 度 : (1) 鼓 励 单 个 会 员 国 或 一 组 会 员 国 阐 述 其 提 出 的 具 体 技 术 性 议 程 项 目 决 定 和 决 议, 并 尽 早 作 出 说 明, 包 括 通 过 在 日 内 瓦 利 用 闭 会 期 间 的 程 序 予 以 说 明 ; (2) 所 有 决 议 草 案 都 应 在 理 事 机 构 每 届 会 议 开 幕 之 前 提 交, 如 果 尚 未 就 列 入 相 关 议 程 项 目 达 成 协 议, 决 议 草 案 应 尽 早 作 为 会 议 文 件 分 发 ; 15

16 EB138/6 Annex (3) 应 作 为 长 期 议 程 制 定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审 查 以 往 决 议, 确 定 其 有 用 寿 命 和 可 否 被 废 止 ; (4) 在 每 届 会 议 之 后, 应 每 年 在 一 表 格 中 汇 总 和 更 新 所 有 现 有 的 和 仍 然 适 用 的 决 议, 并 在 一 个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此 表 格 这 便 于 会 员 国 了 解 新 提 案 是 否 与 现 有 工 作 重 复 或 重 叠 报 告 要 求 关 于 报 告 要 求, 需 要 保 持 灵 活 性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报 告 周 期 和 废 止 报 告 要 求 1 ), 并 应 与 所 批 准 的 行 动 保 持 一 致 重 要 的 是, 改 革 不 应 减 弱 理 事 机 构 和 秘 书 处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应 设 立 一 个 国 家 报 告 网 络 平 台, 供 国 家 按 照 决 议 的 具 体 要 求 提 交 国 家 报 告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财 务 影 响 在 制 定 涵 盖 整 个 规 划 预 算 的 理 事 机 构 议 程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些 进 展 但 问 题 是 会 员 国 往 往 并 不 知 道 其 决 定 对 财 务 和 人 事 的 有 关 影 响 因 此, 一 方 面 必 须 加 强 理 事 机 构 的 决 策 程 序, 另 一 方 面 秘 书 处 应 向 会 员 国 提 供 相 关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会 员 国 作 出 的 决 定 将 对 财 务 造 成 的 影 响 这 也 适 用 于 进 展 报 告 需 要 在 进 展 报 告 中 说 明 取 得 这 些 成 果 所 使 用 的 资 源 情 况 以 及 阻 碍 有 效 实 施 的 资 金 缺 口 执 委 会 会 议 和 卫 生 大 会 通 常 沿 用 一 个 模 板 列 明 决 议 的 财 务 和 行 政 影 响, 但 会 员 国 需 要 更 明 确 地 了 解 新 决 议 与 工 作 总 规 划 规 划 预 算 相 关 战 略 / 行 动 计 划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以 及 区 域 委 员 会 以 往 决 议 之 间 有 何 关 联 确 保 尽 早 开 展 非 正 式 讨 论 宜 较 早 讨 论 决 议 草 案 如 果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上 讨 论 之 前 开 展 足 够 磋 商, 将 有 助 于 会 员 国 做 出 及 时 的 决 定, 从 而 降 低 在 闭 会 期 间 举 行 进 一 步 会 议 的 必 要 性 理 事 机 构 需 要 认 识 到 驻 日 内 瓦 代 表 团 的 负 担 会 加 重, 而 且 在 日 内 瓦 并 无 常 驻 代 表 的 会 员 国 可 能 会 感 到 被 排 斥 在 外 需 要 重 视 加 强 理 事 机 构 主 席 管 理 会 议 的 能 力 商 定 可 行 的 适 宜 议 程 仅 是 协 助 有 效 举 行 会 议 的 一 项 因 素, 还 应 向 主 席 提 供 适 当 支 持, 包 括 向 其 提 供 培 训 和 安 排 其 与 技 术 人 员 适 当 会 面 探 讨 主 要 议 程 项 目, 确 保 主 席 能 够 推 进 所 商 定 的 议 程 并 促 进 开 展 建 设 性 讨 论 关 于 文 件, 需 要 授 权 秘 书 处 尽 早 ( 最 好 在 有 关 会 议 开 幕 一 个 月 前 ) 预 先 提 供 工 作 文 件 英 文 本, 随 后 需 尽 快 提 供 其 它 语 文 本 1 一 些 决 议 和 决 定 可 能 要 求 秘 书 处 在 一 年 内 向 理 事 机 构 汇 报 情 况, 例 如 针 对 急 迫 的 全 球 卫 生 威 胁 而 开 展 的 工 作 情 况, 而 有 些 决 议 和 决 定 可 能 仅 要 求 在 两 三 年 后 报 告 情 况, 例 如 对 战 略 或 行 动 计 划 进 行 的 评 估 情 况 16

17 Annex EB138/6 设 在 日 内 瓦 的 区 域 协 调 员 的 作 用 设 在 日 内 瓦 的 区 域 协 调 员 发 挥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特 别 是 在 协 调 各 利 益 攸 关 方 之 间 开 展 非 正 式 讨 论 方 面 可 以 提 高 和 加 强 各 区 域 协 调 员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在 闭 会 期 间 的 作 用 可 以 进 一 步 加 强 区 域 协 调 员 与 执 委 会 主 席 团 的 关 系, 并 应 注 意 确 保 在 日 内 瓦 无 常 驻 团 的 会 员 国 尽 量 参 与 讨 论 1.3 处 理 增 补 补 充 或 紧 急 项 目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程 项 目 数 量 显 著 增 多 1 例 如 执 委 会 审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数 量 从 2003 年 的 45 个 显 著 增 加 至 2014 年 的 63 个 2 关 于 2016 年 中 的 会 议, 预 计 的 项 目 数 量 已 经 超 过 70 个 含 有 决 议 和 决 定 草 案 的 提 案 数 量 也 在 上 升, 有 些 提 前 很 短 时 间 提 交, 会 员 国 只 能 在 有 限 时 间 内 审 查 其 内 容 并 评 估 财 务 影 响 这 对 于 此 类 决 议 的 质 量 及 其 预 算 影 响 估 计 而 言, 都 是 个 挑 战 3,1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必 须 注 意 到 需 要 以 不 同 方 法 处 理 增 补 补 充 和 紧 急 议 程 项 目, 此 外, 当 前 议 事 规 则 在 会 员 国 添 加 议 程 项 目 的 方 法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模 糊 性 工 作 小 组 就 所 有 议 程 项 目 和 决 议 草 案 ( 除 紧 急 和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况 外 ) 在 提 交 卫 生 大 会 审 议 之 前 应 首 先 由 执 委 会 审 查 的 好 处 交 换 了 意 见 紧 急 和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况 应 当 只 限 于 突 发 卫 生 事 件 工 作 小 组 注 意 到 将 世 卫 组 织 紧 急 情 况 应 对 工 作 列 为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议 程 的 新 常 设 项 目 是 确 当 和 有 益 的, 并 应 归 在 与 本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的 需 要 采 取 紧 急 行 动 的 行 政 事 项 下 限 制 议 程 项 目 和 决 议 的 数 量 为 了 限 制 议 程 项 目 和 决 议 的 数 量, 建 议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采 纳 一 种 遵 循 标 准 的 方 法 和 议 程 项 目 的 最 佳 数 目 概 念 4 这 些 概 念 引 起 了 广 泛 讨 论, 但 未 能 达 成 结 论 或 共 识 第 六 十 八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上 批 准 了 一 项 对 决 议 和 决 定 提 交 规 则 和 程 序 的 修 改, 着 重 于 为 会 员 国 提 供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使 其 能 够 在 既 定 会 议 第 一 天 工 作 结 束 前 提 交 决 议 和 决 定 5 草 案 此 外, 也 可 在 卫 生 大 会 开 幕 前, 根 据 EB121.R1 号 决 议 (2007 年 ) 中 载 明 的 标 准 提 交 增 补 议 程 项 目 供 审 议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执 委 会 不 妨 再 次 修 改 有 关 规 则, 以 便 进 一 步 允 许 在 既 定 会 议 的 稍 后 阶 段, 即 第 一 天 之 后 拟 写 决 定, 从 而 能 更 有 机 地 制 定 议 程 项 目 并 促 进 采 取 具 体 需 要 的 行 动 决 议 的 提 交 则 仍 应 当 按 目 前 做 法 限 于 会 议 第 一 天 文 件 EB136/6 对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的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2013 年 ) 见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管 理 一 节 下 的 讨 论, 特 别 是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财 务 影 响 文 件 EB134/6 5 处 理 全 球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或 涉 及 世 卫 组 织 范 围 内 一 个 新 主 题, 或 代 表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负 担 的 提 案 17

18 EB138/6 Annex 如 果 同 意 关 于 议 程 的 长 期 计 划 建 议, 则 或 许 有 可 能 制 定 每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的 目 标 最 佳 数 目, 而 不 必 适 用 一 种 正 式 的 限 制 增 补 议 程 项 目 和 决 议 草 案 的 标 准 限 制 决 议 草 案 数 量 的 另 一 种 可 能 办 法 是 制 定 具 体 标 准 确 保 提 出 的 决 议 草 案 涉 及 紧 迫 的 全 球 公 共 卫 生 关 切, 需 要 全 球 集 体 努 力 加 以 管 理 1 此 外, 必 须 确 保 批 准 的 决 议 切 实 可 行, 含 有 明 确 的 政 策 轨 迹, 包 括 进 展 报 告 到 最 终 废 止 在 这 方 面, 决 策 程 序 需 要 使 用 EB121.R1 号 决 议 中 载 明 的 标 准 2, 特 别 是 涉 及 决 议 的 实 际 有 效 时 限 以 及 报 告 要 求 和 时 间 安 排 的 标 准 3 这 将 确 保 可 以 废 止 那 些 不 再 有 效 的 决 议 或 无 需 继 续 提 交 相 关 进 展 报 告 此 外, 工 作 小 组 注 意 到 各 种 全 球 会 议 的 结 果 文 件 被 提 为 决 议 草 案, 每 届 卫 生 大 会 上 至 少 有 一 项 此 类 决 议 这 里 应 当 质 疑 的 是, 这 些 文 件 已 经 在 相 应 的 全 球 会 议 或 国 际 会 议 上 得 到 相 关 会 员 国 的 批 准, 是 否 还 有 必 要 以 卫 生 大 会 决 议 的 形 式 予 以 提 交 如 果 去 除 掉 这 类 决 议 草 案 的 提 案, 将 可 减 少 卫 生 大 会 的 工 作, 不 必 为 已 获 批 准 的 结 果 文 件 重 新 起 草 决 议, 而 且 还 可 减 少 财 务 影 响 及 早 讨 论 决 议 草 案 近 年 来, 通 过 由 日 内 瓦 带 动 的 非 正 式 程 序 对 决 议 草 案 及 早 进 行 讨 论 的 做 法 受 到 多 数 会 员 国 的 欢 迎, 但 不 曾 就 这 种 讨 论 行 为 达 成 共 识, 而 且 这 类 讨 论 的 进 行 方 式 不 总 能 促 进 关 于 透 明 度 和 包 容 性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据 观 察, 一 些 决 议 草 案 已 经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往 来 或 会 员 国 代 表 团 中 的 联 络 点 得 到 了 较 早 讨 论 但 是, 如 果 能 说 明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和 准 备 使 用 的 交 流 渠 道 ( 例 如 世 卫 组 织 的 网 络 平 台 等 ) 将 有 所 帮 助, 这 样 所 有 会 员 国 都 可 以 参 与 并 为 讨 论 做 准 备 工 作 小 组 建 议 赋 予 秘 书 处 权 力 来 促 进 在 会 员 国 主 导 下 就 决 议 和 决 定 草 案 展 开 闭 会 期 间 非 正 式 讨 论, 同 时 认 识 到 要 仔 细 考 虑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量 一 个 方 案 是 仿 照 粮 农 组 织 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为 提 交 增 补 议 程 项 目 以 及 适 当 时 包 括 决 议 草 案 规 定 的 时 间 安 排, 在 会 议 开 始 前 至 少 30 天 通 过 基 于 世 卫 组 织 网 站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交 流 方 式 就 决 议 草 案 开 始 讨 论 另 一 个 方 案 是, 按 照 秘 书 处 先 前 的 建 议,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开 幕 之 前 7 天 开 始 讨 论 4 在 此 时 限 之 后 提 交 的 决 议 草 案 应 推 迟 至 下 届 会 议 审 议 1.4 会 议 管 理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管 理 工 作 与 这 些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 齐 头 并 进, 具 体 包 括 议 程 管 理 ( 涉 及 长 期 议 程 ), 会 员 国 和 其 它 方 面 在 会 议 中 的 行 为 ( 涉 及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 和 会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 决 定 和 决 议 的 实 施 ) 18 1 EB137/CONF./1 2 实 际 有 效 时 限, 适 当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和 报 告 实 施 情 况, 并 且 简 洁 突 出 重 点 和 面 向 行 动, 同 时 考 虑 到 对 政 策 规 划 和 经 费 的 影 响, 包 括 提 及 中 期 战 略 性 计 划 3 EBSS2(2) 号 决 定 (2011 年 ) 治 理 4 文 件 EB136/6

19 Annex EB138/6 数 据 管 理 是 议 程 和 会 议 管 理 的 另 一 要 素, 工 作 小 组 审 议 了 这 一 问 题 过 去 五 年 中 理 事 机 构 的 文 件 增 加 了 一 倍 且 继 续 不 能 按 时 向 会 员 国 提 供, 因 此 需 要 加 强 可 按 年 份 和 主 题 浏 览 的 法 律 资 料 库 从 统 计 数 据 看,2008 年 第 122 届 执 委 会 的 文 件 页 数 为 347 页, 而 2013 年 第 132 届 执 委 会 的 文 件 页 数 则 增 加 到 775 页 文 件 增 加 的 同 时, 需 要 采 用 更 有 效 的 数 据 搜 索 功 能 为 了 确 保 会 员 国 能 够 更 好 地 参 与, 需 要 开 发 一 个 载 有 世 卫 组 织 历 来 全 部 议 程 项 目 的 更 强 的 搜 索 数 据 库 通 过 实 行 长 期 议 程 和 保 证 实 施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应 当 逐 步 越 来 越 容 易 平 衡 各 种 技 术 吹 风 会 和 会 外 活 动 的 议 题, 同 时 采 取 一 个 世 卫 组 织 方 针 可 允 许 在 区 域 和 全 球 范 围 共 同 管 理 工 作 量 会 外 活 动 会 外 活 动 是 卫 生 大 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极 大 地 丰 富 了 大 会 这 个 讨 论 和 交 流 论 坛 卫 生 大 会 是 每 年 的 首 要 全 球 卫 生 会 议, 在 此 期 间 举 办 的 活 动 可 提 高 对 重 要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的 国 际 认 识 会 外 活 动 应 当 补 充 和 加 强 卫 生 大 会, 同 时 考 虑 到 过 去 几 年 中 对 会 外 活 动 的 关 注 稳 步 上 升, 应 当 对 其 加 以 更 系 统 的 管 理 由 于 各 种 制 约 因 素 1, 关 于 解 决 各 种 问 题 的 不 同 提 案 必 须 考 虑 到 事 先 研 究 预 期 会 议 数 量 的 好 处, 并 决 定 会 外 活 动 的 最 佳 数 量, 以 此 作 为 指 南 同 时, 必 须 加 强 会 员 国 对 活 动 组 织 工 作 的 配 合 与 参 与 工 作 小 组 在 建 议 改 变 当 前 会 外 活 动 组 织 方 法 时 确 认 了 两 个 主 要 目 标 : 组 织 工 作 应 当 更 早 开 始, 使 所 有 会 员 国 有 更 多 的 时 间 进 行 计 划 协 调 和 参 与 ; 组 织 工 作 应 当 更 加 透 明, 使 得 有 更 多 机 会 围 绕 活 动 的 筹 备 工 作 开 展 对 话 2 信 息 技 术 工 具 到 2015 年 12 月, 世 卫 组 织 信 息 共 享 机 构 档 案 库 (IRIS) 系 统 将 含 有 超 过 15 万 个 条 目 的 各 种 正 式 语 言 版 本, 包 括 世 卫 组 织 出 版 物 技 术 文 件 指 南 期 刊 文 章 以 及 总 部 和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 还 有 美 洲 区 域 和 东 南 亚 区 域 一 些 国 家 办 事 处 ) 的 理 事 机 构 文 件 具 体 说, 该 档 案 库 将 涵 括 年 所 有 卫 生 大 会 和 执 委 会, 即 第 一 届 卫 生 大 会 至 第 六 十 七 届 卫 生 大 会 和 第 一 届 执 委 会 至 第 135 届 执 委 会 的 文 件 的 所 有 六 种 正 式 语 言 版 本 工 作 小 组 鼓 励 继 续 发 展 信 息 共 享 机 构 档 案 库 系 统 并 指 出 有 必 要 使 其 便 于 用 户 使 用 为 了 支 持 会 员 国 的 准 备 工 作 以 及 议 程 和 会 议 的 管 理, 秘 书 处 应 当 在 理 事 机 构 文 件 中 提 供 与 以 前 讨 论 和 决 议 的 超 链 接 此 外, 还 鼓 励 秘 书 处 继 续 并 加 强 举 办 关 于 实 质 性 议 程 项 目 信 息 会 议 的 做 法, 必 要 时, 应 会 员 国 要 求 举 办 1 出 现 了 一 些 挑 战, 涉 及 一 些 代 表 团 无 法 参 与 活 动, 资 源 限 制 ( 例 如, 不 管 秘 书 处 提 出 的 要 求 如 何, 万 国 宫 无 法 向 世 卫 组 织 提 供 更 多 的 会 议 室 ) 以 及 会 外 活 动 需 求 集 中 于 卫 生 大 会 头 三 天 此 外, 目 前 的 筹 资 模 式 不 能 长 久 持 续 工 作 小 组 探 讨 了 将 组 织 会 外 活 动 的 部 分 费 用 转 给 组 织 者 的 可 能 性, 同 时 考 虑 到 费 用 不 应 成 为 无 法 承 担 费 用 的 代 表 团 的 障 碍 在 这 方 面, 秘 书 处 正 在 努 力 核 算 成 本 2 访 问 信 息 共 享 机 构 档 案 库 (IRIS): 年 11 月 23 日 访 问 ) 19

20 EB138/6 Annex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之 外 提 供 国 家 卫 生 经 验 可 允 许 会 员 国 之 间 就 利 害 攸 关 的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的 战 略 讨 论 可 在 理 事 机 构 文 件 页 面 上 建 立 一 个 链 接, 方 便 时 公 布 会 员 国 希 望 分 享 的 那 些 国 家 卫 生 经 验, 从 而 避 免 在 理 事 机 构 的 发 言 中 再 做 讨 论 世 卫 组 织 网 站 目 前 正 在 努 力 协 调 世 卫 组 织 总 部 与 六 个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网 站, 以 便 确 保 治 理 信 息 在 所 有 网 站 都 便 捷 可 得 正 式 记 录 根 据 工 作 小 组 的 建 议, 世 卫 组 织 已 开 始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正 式 记 录 中 添 加 超 链 接, 以 便 能 够 在 一 个 地 方 访 问 与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报 告 决 议 决 定 和 摘 要 记 录 此 外,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正 式 会 议 的 网 上 直 播 必 须 能 够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供 查 看 1.5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和 卫 生 大 会 会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作 用 由 于 实 行 长 期 议 程 和 改 变 对 增 补 补 充 和 紧 急 议 程 项 目 的 处 理 方 式, 因 而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建 议, 这 就 需 要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和 卫 生 大 会 会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方 法 作 用 和 权 力 也 作 出 修 订 过 去 以 及 当 前 的 治 理 改 革 进 程 中 曾 多 次 讨 论 这 个 问 题 1, 尤 其 涉 及 到 执 委 会 临 时 议 程 的 管 理 主 席 团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准 备 执 委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2 3 主 席 团 也 可 在 执 委 会 会 议 期 间 发 挥 有 益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每 天 审 查 工 作 日 程 并 促 进 就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与 区 域 集 团 展 开 磋 商 主 席 团 在 个 别 主 席 的 倡 议 下 最 近 才 开 始 发 挥 这 一 作 用 4 会 务 委 员 会 在 准 备 卫 生 大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方 面 不 发 挥 实 质 性 作 用, 卫 生 大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由 一 月 执 委 会 批 准 会 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就 直 接 对 卫 生 大 会 议 程 提 出 的 增 补 项 目 向 全 体 会 议 提 供 其 建 议, 不 过 近 年 来 这 种 情 况 很 少 发 生 一 般 认 为 其 作 用 具 有 某 种 敷 衍 性 和 机 械 性, 因 此 提 出 了 是 否 可 使 其 更 具 实 质 性 的 问 题 选 举 产 生 的 卫 生 大 会 官 员, 特 别 是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处 于 更 有 利 的 位 置 能 够 发 挥 咨 询 或 促 进 作 用, 努 力 解 决 否 则 可 能 波 及 各 次 会 议 的 难 题 并 更 好 地 利 用 有 限 的 时 间 这 对 于, 例 如, 直 接 向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的 决 议 草 案 而 言 尤 其 有 效 工 作 小 组 探 讨 了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中 关 于 提 高 主 席 团 和 会 务 委 员 会 官 员 治 理 作 用 有 效 性 的 可 能 措 施 和 方 式 1 例 见 下 述 文 件 所 载 的 报 告 :EB134/6 EB136/6 EB133/3 EB132/5 Add. 3 A65/5 和 EBSS/2/2 2 执 行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八 至 第 十 一 条 具 体 说, 总 干 事 在 提 议 新 议 程 项 目 的 截 止 日 期 到 期 之 后 与 主 席 团 磋 商 双 方 根 据 执 委 会 批 准 的 标 准 以 及 用 于 为 第 十 二 个 工 作 总 规 划 确 定 重 点 的 标 准 (WHA65(9) 号 决 定 ), 在 秘 书 处 分 发 的 草 案 基 础 上 商 定 临 时 议 程 并 就 任 何 新 项 目 提 案 达 成 共 识 3 主 席 团 包 括 主 席 四 名 副 主 席 和 一 名 报 告 员 这 些 官 员 在 紧 接 卫 生 大 会 之 后 举 行 的 执 委 会 届 会 上 选 出, 任 期 一 年 主 席 卸 职 满 两 年 后, 方 得 再 次 当 选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在 主 持 期 间 以 个 人 身 份 行 事, 不 代 表 其 国 家 4 会 务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载 于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其 组 成 规 定 载 于 第 二 十 九 至 第 三 十 一 条 20

21 Annex EB138/6 1.6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自 2011 年 以 来 一 直 是 治 理 改 革 范 围 内 的 一 个 讨 论 议 题 2012 年 5 月, 在 审 议 了 载 有 关 于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时 间 安 排 若 干 方 案 的 文 件 A65/5 之 后 1, 卫 生 大 会 在 WHA65(9) 号 决 定 中 决 定 维 持 目 前 的 时 间 安 排 并 在 执 委 会 第 132 届 会 议 上 重 新 讨 论 此 议 题 但 这 届 执 委 会 的 进 一 步 讨 论 并 没 有 对 时 间 安 排 作 出 任 何 改 变 结 合 当 前 的 会 员 国 磋 商 程 序, 工 作 小 组 重 新 就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日 程 表 展 开 讨 论, 希 望 可 由 此 改 进 理 事 机 构, 特 别 是 执 委 会 的 工 作 方 法, 以 便 能 更 好 地 管 理 每 年 提 交 执 委 会 审 议 的 大 量 议 程 项 目, 同 时 鼓 励 会 员 国 之 间 更 具 战 略 意 义 的 讨 论 工 作 小 组 与 世 卫 组 织 秘 书 处 合 作, 在 探 讨 各 种 方 案 时 发 现 可 能 有 益 的 办 法 是, 延 长 非 预 算 年 的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使 其 与 预 算 年 的 会 议 期 限 相 同, 这 样 可 以 最 小 变 化 为 会 员 国 提 供 更 多 时 间 审 议 议 程 提 案 和 范 围, 同 时 减 少 需 要 为 完 成 其 工 作 而 举 行 夜 会 和 采 取 其 它 极 端 措 施 的 情 况 额 外 举 行 一 次 执 委 会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例 如 安 排 在 历 年 稍 晚 时 候,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通 常 在 8 月 底 或 9 月 初 举 行 的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筹 备 和 工 作, 而 且 肯 定 会 需 要 大 量 额 外 费 用 ( 执 委 会 委 员 的 旅 费 和 每 日 津 贴, 网 上 直 播, 口 译 费 用 以 及 其 它 会 议 相 关 费 用 )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了 一 些 更 改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日 程 表 的 情 况 假 设, 但 没 能 达 成 共 识 讨 论 的 各 种 假 设 情 况 包 括, 例 如, 将 执 委 会 5 月 届 会 的 期 限 缩 短 至 半 天, 或 者 在 卫 生 大 会 闭 幕 后 立 即 召 开 一 次 简 短 的 执 委 会 会 议, 目 的 仅 为 选 举 执 委 会 官 员 以 及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和 其 它 附 属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随 后, 可 在 6-7 月 内 举 行 第 三 次 执 委 会 会 议 ( 例 如 为 期 3-5 天 ), 以 便 讨 论 更 实 质 性 的 议 程 项 目 重 新 审 查 的 另 一 种 可 能 是 将 执 委 会 与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的 会 期 隔 开, 这 将 需 要 把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1 月 的 会 议 挪 至 12 月 举 行 执 委 会 会 议 也 可 移 到 2 月 初 这 个 提 案 的 好 处 可 能 是 使 执 委 会 有 更 多 时 间 审 议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及 建 议, 并 且 秘 书 处 可 有 更 多 时 间 答 复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此 外, 如 果 采 取 该 方 案, 则 向 执 委 会 提 交 报 告 的 时 间 安 排 可 允 许 秘 书 处 编 制 更 完 整 的 上 一 年 度 管 理 报 告 2, 不 过 这 样 也 会 减 少 秘 书 处 为 5 月 卫 生 大 会 进 行 筹 备 的 时 间 1 在 这 份 文 件 中, 秘 书 处 概 述 了 下 列 四 种 方 案 :1. 维 持 现 行 会 议 时 间 安 排 ;2. 将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以 及 执 委 会 移 至 二 月 初 开 会 ;3. 将 执 委 会 与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的 会 期 隔 开 ( 后 者 于 12 月 初 举 行 会 议 );4.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将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在 同 一 个 日 历 年 期 间 相 继 开 会 2 目 前, 各 份 报 告 反 映 的 是 直 至 上 一 年 度 9 月 的 情 况, 因 为 向 执 委 会 提 交 文 件 的 截 止 期 限 是 10 月 初 21

22 EB138/6 Annex 1.7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的 管 理 以 及 会 员 国 的 有 效 治 理 能 力 逐 年 变 得 复 杂, 其 原 因 包 括 : 议 程 项 目 的 数 量 日 益 增 多 而 关 于 议 程 的 编 制 过 程 仍 然 模 糊 不 清 ; 涉 及 议 程 制 定 和 决 议 编 写 的 议 事 规 则 条 款 可 能 存 在 漏 洞, 使 会 员 国 之 间 出 现 分 歧 并 导 致 决 策 和 治 理 工 作 欠 佳 ; 各 代 表 团 没 有 最 大 限 度 加 强 和 扩 展 区 域 协 调 员 和 国 家 对 应 机 构 的 作 用, 并 且 对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之 间 的 闭 会 时 期 未 给 予 特 别 关 注 然 而, 随 时 间 逐 步 出 现 和 演 变 出 一 些 非 正 式 的 惯 例 和 做 法, 对 特 定 会 议 的 有 效 运 行 可 能 具 有 显 著 影 响,2010 年 以 来, 作 出 了 一 些 决 定, 证 明 更 全 面 讨 论 这 一 问 题 的 潜 在 重 要 性 1 鉴 此, 工 作 小 组 探 讨 了 为 出 席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会 员 国 代 表 团 制 定 一 份 简 明 非 约 束 性 最 佳 做 法 概 要 ( 称 为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 问 题 ( 见 本 报 告 附 录 ) 2 主 要 目 标 是 通 过 一 套 有 限 的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程 序 提 供 指 导 和 最 佳 做 法, 使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更 加 切 实 有 效, 同 时 为 世 卫 组 织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治 理 和 监 督 该 指 南 是 灌 输 集 体 纪 律 的 契 机, 能 减 少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量, 加 强 战 略 绩 效 和 建 立 共 同 认 识, 同 时 遵 重 保 证 国 家 主 权 和 会 员 国 在 世 卫 组 织 治 理 中 的 领 导 作 用 等 重 要 原 则 考 虑 到 会 员 国 在 全 球 和 区 域 层 面 参 与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工 作 的 诸 多 程 序 和 规 则 系 以 执 委 会 或 卫 生 大 会 的 正 式 议 事 规 则 为 指 导, 拟 议 的 指 南 着 重 于 全 球 层 面, 但 也 将 与 区 域 层 面 的 程 序 相 关 联, 由 此 加 强 本 组 织 各 层 级 运 作 的 一 致 性 和 有 效 性 欧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目 前 没 有 指 南, 但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自 身 使 用 强 有 力 的 制 衡 制 度 非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有 一 些 内 部 规 则 和 程 序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办 事 处 也 有 一 些 推 荐 的 做 法 必 须 强 调 的 是, 该 指 南 对 会 员 国 不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根 据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以 及 特 定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的 正 式 议 事 规 则, 会 员 国 保 留 全 部 主 权 和 行 动 权 利 该 指 南 以 会 员 国 在 会 议 中 的 特 权 为 基 础, 并 必 须 保 证 不 与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相 冲 突, 相 反 要 通 过 关 于 实 践 方 式 的 具 体 建 议 来 补 充 议 事 规 则 此 外, 该 指 南 不 会 改 变 闭 会 期 间 程 序 的 非 正 式 性 质, 而 是 力 求 详 述 和 澄 清 此 期 间 的 工 作 以 方 便 全 体 会 员 国 参 与 1 例 如, 红 绿 灯 制 度 为 管 理 繁 重 的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议 程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纪 律, 使 得 能 够 成 功 地 纳 入 更 多 技 术 项 目, 并 迫 使 代 表 优 先 考 虑 关 键 信 息 最 近, 执 委 会 和 卫 生 大 会 都 同 意 要 求 在 既 定 会 议 第 一 天 结 束 前 提 交 所 有 决 议 和 决 策 要 点 虽 然 这 一 变 化 很 大, 能 够 提 高 会 员 国 的 审 议 效 率, 但 对 决 策 要 点 的 限 制 可 能 过 高, 因 为 在 会 议 过 程 中 为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和 提 供 必 要 的 后 续 措 施 可 能 需 要 非 正 式 地 拟 写 决 策 要 点 2 见 后 面 附 文 22

23 Annex EB138/6 2. 加 强 世 卫 组 织 所 有 三 个 层 级 治 理 机 制 的 一 致 性 2.1 总 干 事 与 区 域 主 任 之 间 的 关 系 和 问 责 制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规 定 区 域 主 任 具 有 双 重 责 任 关 系 : 对 总 干 事 的 责 任 ; 以 及 通 过 执 委 会 卫 生 大 会 和 区 域 委 员 会 对 会 员 国 的 责 任 1 联 合 检 查 组 曾 多 次 审 查 世 卫 组 织 的 业 务, 提 及 其 分 散 性, 包 括 总 部 与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之 间 的 责 任 关 系 年, 联 合 检 查 组 一 份 报 告 认 为, 鉴 于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双 重 问 责 结 构 以 及 区 域 主 任 作 为 当 选 官 员 的 合 法 性, 区 域 主 任 相 对 于 总 干 事 的 权 力 在 过 去 一 直 是 他 们 之 间 关 系 紧 张 的 根 源, 并 且 给 实 现 全 球 一 致 性 带 来 挑 战 3 在 世 卫 组 织 关 于 埃 博 拉 突 发 事 件 的 联 合 声 明 中, 总 干 事 和 区 域 主 任 认 识 到 紧 急 情 况 下 需 要 有 一 种 指 挥 和 控 制 方 法, 必 须 在 总 部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之 间 做 到 无 缝 合 作 4 此 外, 埃 博 拉 中 期 评 估 小 组 指 出 责 任 和 问 责 必 须 清 楚 明 确, 包 括 在 世 卫 组 织 最 高 级 别 5 在 2015 年 5 月 举 行 的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上, 指 出 了 为 改 善 总 干 事 与 区 域 主 任 之 间 关 系 和 问 责 制 可 能 需 要 实 行 治 理 改 革 的 四 个 领 域, 要 求 予 以 进 一 步 优 先 考 虑, 这 些 领 域 如 下 : 正 式 采 用 和 具 体 落 实 总 干 事 与 助 理 总 干 事 之 间 的 问 责 契 约 联 合 检 查 组 在 其 1993 年 2001 年 2011 年 和 2012 年 报 告 中 审 查 了 双 重 权 力 问 题 及 其 影 响 以 及 联 合 国 系 统 中 的 问 责 制 情 况, 并 且 除 其 它 相 关 方 面 外, 特 别 指 出 以 下 问 题 : (1) 区 域 主 任 不 接 受 正 式 绩 效 评 估, 必 须 有 定 义 更 明 确 的 监 测 和 问 责 机 制 以 监 测 区 域 主 任 履 行 其 授 权 的 情 况 并 评 估 其 绩 效 6 ; (2) 联 合 国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契 约 和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的 平 衡 计 分 卡 是 些 好 做 法, 在 制 定 问 责 框 架 时 应 当 予 以 考 虑 7 已 经 将 这 些 框 架 与 目 前 总 干 事 和 助 理 总 干 事 之 间 的 问 责 契 约 做 了 比 较 问 责 契 约 包 括 主 要 可 交 付 成 果, 管 理 目 标, 预 期 成 就 以 及 能 力 和 行 为 1 第 三 十 一 五 十 一 和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总 干 事 受 执 委 会 的 授 权, 是 组 织 的 技 术 和 行 政 长 官 ; 区 域 办 事 处 为 区 域 委 员 会 之 执 行 机 关, 应 在 由 执 委 会 征 得 区 域 委 员 会 同 意 任 命 的 区 域 主 任 领 导 下 执 行 卫 生 大 会 及 执 委 会 之 决 议 2 联 合 检 查 组 1993 年 2001 年 2011 年 和 2012 年 报 告 3 JIU/REP/2012/7 第 iii 页 4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5 埃 博 拉 中 期 评 估 小 组 报 告 第 45 段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6 JIU/REP/2012/7 第 73 段 7 JIU/REP/2012/7 23

24 EB138/6 Annex 收 集 各 区 域 关 于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的 最 佳 做 法 根 据 组 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执 委 会 征 得 区 域 委 员 会 同 意 任 命 区 域 主 任, 每 个 区 域 各 自 有 适 用 于 选 举 的 议 事 规 则 实 际 中, 区 域 主 任 由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出 并 由 执 委 会 批 准,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审 议 提 名 和 挑 选 准 备 送 交 执 委 会 批 准 的 候 选 人 的 方 式 各 不 相 同 然 而, 各 区 域 在 用 于 评 价 申 请 人 的 选 拔 标 准 ; 区 域 委 员 会 面 试 入 围 申 请 人, 以 及 总 干 事 选 举 行 为 守 则 和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办 事 处 主 任 选 举 行 为 守 则 的 其 它 一 些 要 素 方 面 正 日 益 趋 同, 目 的 是 使 候 选 人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择 优 竞 争, 防 止 那 些 能 够 对 竞 选 投 入 较 多 资 源 的 候 选 人 占 取 不 公 平 的 优 势 规 范 各 区 域 的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联 检 组 强 调 选 拔 程 序 应 当 保 密, 对 区 域 主 任 的 职 位 不 应 进 行 公 开 竞 争 但 是, 在 执 委 会 审 议 期 间, 保 密 的 选 举 程 序 被 视 为 缺 乏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因 此 未 能 就 有 关 建 议 达 成 共 识 联 合 检 查 组 2012 年 报 告 建 议 使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作 用 制 度 化 并 加 强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问 责 制, 以 此 作 为 替 代 手 段 加 强 指 挥 链 并 使 总 干 事 能 够 行 使 其 作 为 技 术 和 行 政 长 官 的 特 权 而 不 必 改 变 其 在 选 拔 程 序 中 的 作 用 2009 年, 联 合 检 查 组 在 其 题 为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行 政 首 长 的 甄 选 和 服 务 条 件 的 报 告 中 建 议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应 谴 责 和 禁 止 不 符 合 道 德 标 准 的 做 法, 例 如 行 政 首 长 职 位 候 选 人 或 支 持 他 们 的 政 府 在 甄 选 / 选 举 期 间 作 出 许 诺 讨 好 拉 拢 招 待 请 客 赠 送 礼 品 等, 用 以 换 取 对 某 些 候 选 人 的 赞 成 票 1 根 据 这 一 建 议,WHA65.15 号 决 议 提 出 了 总 干 事 选 举 行 为 守 则, 以 便 保 证 任 命 的 公 正 透 明 和 公 开 性 2012 年, 在 WHA65.15 号 决 议 获 得 通 过 后,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采 用 了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行 为 守 则 ; 欧 洲 区 域 于 2013 年 采 用 了 类 似 的 行 为 守 则 2,3 可 能 进 一 步 加 强 区 域 主 任 选 举 程 序 工 作 小 组 审 议 了 旨 在 改 进 或 规 范 区 域 主 任 选 举 程 序 的 下 列 方 案 : 方 案 1: 重 新 审 查 联 合 检 查 组 1993 年 的 建 议, 即 总 干 事 在 与 有 关 区 域 委 员 会 磋 商 并 征 得 其 同 意 之 后, 挑 选 和 提 名 区 域 主 任 并 由 执 委 会 确 认 1 JIU/REP/2009/8 第 19 页 2 WPR/RC63.R7 号 决 议 3 EUR/RC63/R7 号 决 议 24

25 Annex EB138/6 方 案 2: 规 定 广 泛 公 布 区 域 主 任 的 职 位, 而 不 是 请 会 员 国 提 名 人 选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需 要 东 道 会 员 国 为 每 名 候 选 人 提 供 支 持, 而 是 可 以 扩 大 技 术 合 格 候 选 人 的 范 围 方 案 3: 允 许 总 干 事 在 区 域 主 任 选 拔 程 序 中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例 如, 总 干 事 可 以 酌 情 与 区 域 分 组 进 行 磋 商 ( 见 方 案 4), 对 提 名 人 选 和 准 备 由 区 域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入 围 候 选 人 进 行 审 查 应 根 据 WHA65.15 号 决 议 (f) 段 规 定 的 总 干 事 选 举 标 准, 按 规 范 的 标 准 制 定 候 选 人 短 名 单 实 行 该 程 序 不 需 要 修 改 组 织 法 方 案 4: 规 范 区 域 议 事 规 则, 建 立 一 个 区 域 分 组, 通 过 与 总 干 事 磋 商 来 制 定 供 区 域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候 选 人 短 名 单 欧 洲 区 域 目 前 在 实 施 类 似 的 程 序, 通 过 一 个 区 域 评 价 小 组 与 总 干 事 协 商 制 定 候 选 人 短 名 单, 协 助 区 域 委 员 会 挑 选 区 域 主 任 1 ; 方 案 5: 加 强 执 委 会 在 选 拔 程 序 中 的 作 用, 为 此 要 求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候 选 人 短 名 单 供 执 委 会 挑 选 在 区 域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审 议 之 后, 将 提 出 至 少 两 名, 至 多 三 名 候 选 人 供 执 委 会 挑 选 采 用 此 程 序 也 不 需 要 修 改 组 织 法 方 案 6: 规 范 各 区 域 的 选 举 程 序 行 为 守 则, 进 一 步 统 一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并 为 选 举 的 各 个 阶 段 提 供 清 楚 透 明 的 程 序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了 上 述 方 案 并 倾 向 于 方 案 2 3 和 4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制 度 化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由 现 任 总 干 事 建 立, 是 世 卫 组 织 内 部 最 高 治 理 层, 其 任 务 是 制 定 内 部 政 策, 确 保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和 处 理 世 卫 组 织 的 战 略 重 点 问 题 总 干 事 担 任 该 小 组 主 席, 小 组 每 年 举 行 四 次 会 议, 其 成 员 包 括 六 名 区 域 主 任 总 干 事 和 副 总 干 事 会 员 国 和 各 区 域 主 任 欢 迎 设 立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这 是 加 强 本 组 织 内 部 管 理 连 贯 性 和 统 一 性 的 重 要 而 宝 贵 的 创 新 机 制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各 份 报 告 以 及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已 经 认 识 到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在 推 动 合 作 方 面 的 作 用, 证 明 有 助 于 协 调 区 域 和 总 部 的 领 导 2 此 外, 联 合 检 查 组 也 指 出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提 出 了 具 体 结 果, 有 助 于 本 组 织 采 取 一 体 行 动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上 认 识 到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作 为 总 干 事 咨 询 机 构 对 于 全 组 织 绩 效 的 重 要 性 欧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议 事 规 则, 第 47 条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报 告, 第 81 页 3 A68/52 第 6 段 25

26 EB138/6 Annex 然 而, 联 合 检 查 组 认 识 到 合 作 安 排 在 未 来 可 能 面 临 风 险, 因 为 依 据 的 不 是 法 律 和 体 制 安 排, 而 是 现 任 总 干 事 的 个 人 信 念 和 努 力 以 及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成 员 的 支 持 1 联 合 检 查 组 认 为 应 当 加 强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体 制 框 架 以 便 减 少 其 脆 弱 性, 并 为 此 建 议 提 交 一 项 正 式 决 议 由 会 员 国 批 准 从 而 使 小 组 的 存 在 制 度 化, 不 必 修 改 组 织 法 1 在 审 议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的 制 度 化 问 题 时, 需 要 注 意 界 定 其 作 用 : 重 要 的 将 是 继 续 承 认 总 干 事 作 为 本 组 织 技 术 和 行 政 长 官 的 首 要 地 位 补 充 方 案 : 正 式 采 用 类 别 网 络 类 别 网 络 是 为 了 在 六 个 工 作 类 别 范 畴 内 计 划 协 调 和 监 测 总 部 与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之 间 的 世 卫 组 织 工 作 而 设 立 的 内 部 机 制 全 球 政 策 小 组 为 进 一 步 澄 清 世 卫 组 织 三 个 级 别 各 自 的 作 用 和 职 能 成 立 了 一 个 专 题 小 组, 该 小 组 强 调 必 须 使 类 别 网 络 连 同 其 职 权 范 围 和 标 准 操 作 程 序 也 得 到 制 度 化 2 作 为 该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将 需 要 审 议 费 用 和 对 区 域 灵 活 性 造 成 的 风 险 2.2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以 及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坚 定 地 体 现 本 组 织 权 力 下 放 的 概 念, 在 1949 年 至 1952 年 期 间 建 立 了 六 个 区 域 组 织, 分 别 具 有 自 己 的 办 事 处 和 委 员 会, 为 本 区 域 的 特 定 需 求 提 供 服 务 3,4 据 认 为, 权 力 下 放 的 结 构 是 一 个 充 分 运 转 的 全 球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本 要 素, 该 机 构 将 能 够 实 现 其 主 要 目 标, 即 实 现 所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最 高 健 康 标 准 联 合 检 查 组 在 2012 年 的 报 告 中 注 意 到, 虽 然 区 域 办 事 处 是 本 组 织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但 根 据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以 及 每 个 区 域 委 员 会 采 用 的 不 同 议 事 规 则, 它 们 以 高 度 自 治 的 方 式 运 行 也 就 是 说, 虽 然 组 织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所 有 区 域 委 员 会 都 具 有 相 同 的 职 权, 但 在 成 员 组 成 和 出 席 会 议 召 集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委 员 会 官 员 设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提 名 区 域 主 任 方 面, 各 自 的 议 事 规 则 有 所 不 同 5 加 强 区 域 级 和 全 球 级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联 系, 有 助 于 支 持 本 组 织 更 大 程 度 的 一 致 性 需 要 继 续 探 索 通 过 执 委 会 卫 生 大 会 和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改 进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纵 向 协 调 和 一 致 性, 以 便 确 保 通 过 区 域 级 的 讨 论, 使 各 区 域 和 国 家 的 声 音 能 够 更 清 楚 地 传 达 至 全 球 层 面 在 第 六 十 八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上, 注 意 到 仍 然 必 须 开 展 重 要 的 治 理 改 革 工 作, 以 1 JIU/REP/2012/6, 第 25 段 2 文 件 A66/4, 第 14 段 3 世 卫 组 织 组 织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4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5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26

27 Annex EB138/6 便 加 强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问 责 制 和 透 明 度 卫 生 大 会 还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必 须 确 保 将 改 革 工 作 完 全 制 度 化 并 纳 入 本 组 织 各 级 ( 总 部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 的 日 常 业 务 实 践 中 1 在 2015 年 5 月 的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上, 注 意 到 涉 及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两 个 关 键 领 域 需 要 进 一 步 着 重 考 虑 :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以 及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纵 向 协 调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在 2012 年 的 审 查 中, 联 合 检 查 组 发 现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闭 会 期 间 的 整 体 工 作 开 展 较 差, 对 区 域 办 事 处 工 作 的 监 督 力 度 较 弱, 而 且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的 联 系 需 要 显 著 加 强 2 联 合 检 查 组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各 种 委 员 会 和 小 组 委 员 会 数 量 众 多, 使 治 理 机 制 很 复 杂, 所 以 建 议 执 委 会 对 区 域 级 的 治 理 程 序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以 改 进 区 域 委 员 会 和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并 最 后 确 定 统 一 的 议 事 规 则, 供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审 议 2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的 第 二 阶 段 独 立 评 估 确 认 已 完 成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建 议, 涉 及 与 区 域 主 任 提 名 程 序 相 关 的 议 事 规 则, 观 察 员 在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参 与, 所 有 区 域 重 新 考 虑 对 代 表 证 书 的 审 查, 以 及 有 利 于 加 强 区 域 与 总 部 之 间 联 系 和 工 作 实 践 一 致 性 的 一 些 结 构 变 化 3 但 是, 注 意 到 当 前 的 治 理 改 革 情 况, 执 委 会 重 新 考 虑 联 合 检 查 组 建 议 的 第 一 部 分 可 能 会 有 好 处, 重 点 是 改 进 区 域 委 员 会 运 行 情 况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的 机 制 此 外, 通 过 审 查 可 以 探 索 各 种 方 案, 根 据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改 进 区 域 委 员 会 对 区 域 办 事 处 工 作 的 监 督 作 用 通 过 要 求 提 供 管 理 报 告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和 决 定 中 提 出 关 于 管 理 工 作 的 具 体 方 向 和 指 导, 会 员 国 应 当 更 充 分 地 发 挥 自 己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治 理 作 用 4,2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除 西 太 平 洋 区 域 之 外 的 所 有 区 域 都 有 一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 常 设 委 员 会 ), 作 为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附 属 机 构 或 者 起 到 向 区 域 主 任 提 供 意 见 的 作 用 这 些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数 量 作 用 和 职 能 在 各 区 域 有 所 不 同 5 第 二 阶 段 的 评 估 注 意 到 欧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加 强 了 其 常 设 委 员 会 并 提 升 了 会 员 国 在 制 定 议 程 和 筹 备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而 且 非 洲 区 域 办 事 处 扩 大 了 其 职 权 范 围 以 包 括 监 督 职 能, 从 而 显 示 有 些 区 域 委 员 会 正 在 逐 步 提 高 治 理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1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2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3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4 JIU/REP/2012/7 5 联 合 检 查 组 注 意 到, 在 非 洲 区 域 美 洲 区 域 / 泛 美 卫 生 组 织 和 东 南 亚 区 域, 由 小 组 委 员 会 审 议 规 划 和 主 题 事 项, 而 欧 洲 区 域 有 两 个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规 划 和 预 算 问 题 以 及 卫 生 研 究 提 供 意 见 欧 洲 区 域 的 常 设 委 员 会 具 有 最 全 面 的 职 权, 处 理 规 划 和 预 算 问 题,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并 为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编 写 各 项 决 定 27

28 EB138/6 Annex 可 以 加 强 和 统 一 各 区 域 常 设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以 便 支 持 区 域 委 员 会 在 监 督 区 域 办 事 处 活 动 方 面 的 关 键 性 治 理 职 能 第 二 阶 段 的 评 估 注 意 到, 在 逐 步 提 高 区 域 委 员 会 治 理 程 序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方 面, 下 一 步 是 要 在 整 个 世 卫 组 织 统 一 这 些 做 法 并 运 用 获 得 的 经 验 教 训 为 了 促 进 对 各 区 域 常 设 委 员 会 性 质 的 更 充 分 了 解, 可 以 对 各 种 做 法 进 行 审 查 尤 其 可 以 考 虑 适 当 的 监 督 职 能 鉴 于 最 近 对 欧 洲 区 域 常 设 委 员 会 进 行 了 调 整, 作 为 一 个 适 当 的 起 始 点, 可 以 考 虑 从 该 模 式 获 得 的 经 验 教 训 对 区 域 和 国 家 的 预 算 采 用 标 准 化 的 透 明 做 法 和 问 责 制 第 二 阶 段 的 评 估 强 调 了 在 全 球 和 区 域 级 加 强 世 卫 组 织 理 事 机 构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加 强 对 本 组 织 财 务 问 题 的 战 略 性 监 督 执 委 会 在 2012 年 5 月 认 可 了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修 订 的 职 权 范 围, 对 该 委 员 会 赋 予 了 更 大 的 监 督 责 任 必 须 监 测 和 评 价 为 加 强 该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改 变, 以 便 确 定 这 些 变 化 是 否 改 进 了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在 2012 年 的 报 告 中, 联 合 检 查 组 注 意 到 区 域 主 任 在 编 写 供 本 区 域 会 员 国 审 议 的 财 务 和 管 理 报 告 以 及 为 报 告 编 制 表 格 时, 应 当 更 加 坦 率 和 透 明 区 域 委 员 会 可 能 也 还 需 要 更 清 楚 地 了 解 区 域 办 事 处 和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预 算, 以 便 补 充 区 域 委 员 会 在 履 行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监 督 作 用 方 面 的 责 任 会 员 国 也 可 以 在 监 测 和 评 价 财 务 实 施 情 况 方 面 发 挥 更 积 极 的 作 用 重 视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纵 向 协 调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建 议 第 一 阶 段 的 评 估 报 告 包 含 一 项 建 议, 即 必 须 在 总 部 理 事 机 构 与 区 域 办 事 处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谨 慎 地 创 建 相 互 联 系, 以 便 支 持 统 一 性 并 为 本 组 织 提 供 战 略 重 点 1 最 近 加 强 了 这 种 相 互 联 系, 结 果 第 二 阶 段 的 评 估 注 意 到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以 及 区 域 理 事 机 构 与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之 间 的 报 告 机 制 有 了 结 构 性 的 变 化, 明 确 显 示 本 组 织 采 用 了 较 一 致 的 工 作 方 式 区 域 委 员 会 向 执 委 会 报 告 情 况 根 据 WHA65(9) 号 决 定 的 规 定 向 执 委 会 提 交 区 域 进 展 报 告, 为 全 球 级 与 区 域 级 之 间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和 更 多 的 沟 通 奠 定 了 基 础 第 二 阶 段 的 评 估 注 意 到 这 一 过 程 表 明 有 意 愿 加 大 透 明 度 和 全 球 级 与 区 域 级 之 间 的 双 向 沟 通, 也 有 助 于 加 强 执 委 会 对 区 域 委 员 会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的 能 力 2 但 是, 各 区 域 报 告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可 能 并 未 反 映 出 对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等 特 定 专 题 深 层 次 的 讨 论 情 况 2 区 域 委 员 会 与 执 委 会 之 间 采 用 结 构 更 严 密 的 领 导 和 报 告 关 系, 对 重 振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执 委 会 管 理 监 督 权 力 可 能 会 有 一 些 好 处 1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29 Annex EB138/6 总 干 事 向 第 六 十 五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的 关 于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的 报 告 也 建 议 执 委 会 官 员 出 席 本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以 便 加 强 区 域 委 员 会 与 执 委 会 之 间 的 联 系, 在 讨 论 执 委 会 议 程 时 协 助 从 区 域 角 度 审 视 问 题, 并 促 进 审 查 区 域 提 出 的 议 程 项 目 建 议 1 区 域 委 员 会 向 执 委 会 提 议 议 程 项 目 虽 然 区 域 委 员 会 有 关 于 卫 生 大 会 议 程 的 专 门 项 目, 但 区 域 委 员 会 一 般 不 要 求 在 卫 生 大 会 和 执 委 会 的 会 议 议 程 中 列 入 单 独 的 项 目 为 了 支 持 区 域 委 员 会 在 执 委 会 的 工 作 中 发 挥 更 有 力 的 作 用, 包 括 报 告 区 域 对 特 定 项 目 的 立 场, 提 出 新 的 问 题 以 及 提 请 执 委 会 注 意 议 程 中 的 项 目 对 区 域 的 影 响,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单 独 的 正 式 机 制 可 能 会 有 一 些 好 处 卫 生 大 会 向 区 域 委 员 会 提 议 项 目 2012 年 的 联 合 检 查 组 报 告 注 意 到, 各 区 域 不 能 在 全 球 级 充 分 阐 明 意 见, 而 且 没 有 创 造 足 够 的 空 间, 以 便 首 先 在 区 域 级 讨 论 问 题, 然 后 在 全 球 级 摆 到 桌 面 上 2 WHA65(9) 号 决 定 认 可 由 卫 生 大 会 将 一 些 特 定 项 目 ( 除 了 工 作 总 规 划 和 规 划 预 算, 还 包 括 全 球 战 略 政 策 和 法 律 文 书, 例 如 公 约 条 例 和 守 则 ) 交 给 区 域 委 员 会 审 议 以 便 能 够 得 益 于 不 同 的 区 域 观 点 在 指 导 区 域 办 事 处 实 施 WHA65(9) 号 决 定 所 述 行 动 和 提 高 区 域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中 有 关 卫 生 大 会 项 目 的 一 致 性 方 面, 区 域 委 员 会 可 以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补 充 方 案 : 改 进 全 球 和 区 域 各 委 员 会 主 席 之 间 的 沟 通 改 进 全 球 理 事 机 构 ( 尤 其 是 执 委 会 以 及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 与 区 域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交 流, 可 以 进 一 步 确 保 确 定 重 点, 明 确 期 望, 并 澄 清 各 委 员 会 之 间 交 流 必 要 信 息 的 方 式, 还 可 以 支 持 协 调 制 定 和 统 一 区 域 议 程 与 理 事 机 构 议 程 可 以 进 一 步 考 虑 第 二 阶 段 评 估 的 建 议, 即 制 定 一 种 正 式 的 程 序, 确 保 执 委 会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以 及 区 域 委 员 会 主 席 之 间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之 前 和 之 后 的 定 期 交 流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作 用 1997 年 题 为 卫 生 发 展 合 作 : 世 卫 组 织 向 国 家 级 规 划 提 供 的 支 持 的 报 告 发 现, 国 家 需 求 与 世 卫 组 织 在 该 国 所 作 努 力 的 规 模 之 间 没 有 相 关 联 系 报 告 建 议 世 卫 组 织 根 据 对 国 家 当 前 需 求 和 能 力 的 彻 底 分 析 调 整 自 己 在 该 国 的 作 用 ; 在 该 国 的 办 事 处 具 有 时 限 并 受 到 合 同 的 制 约, 其 中 规 定 了 办 事 处 与 政 府 及 其 他 行 为 者 / 捐 助 者 相 关 的 作 用 和 责 任 ; 对 任 何 安 排 都 要 进 行 审 查, 以 便 随 着 国 家 能 力 的 增 长, 加 大 该 国 自 身 的 责 任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30 EB138/6 Annex 联 合 检 查 组 2001 年 和 2012 年 的 报 告 进 一 步 强 调 需 要 为 设 立 和 最 后 关 闭 国 家 办 事 处 制 定 标 准 和 程 序 2012 年 的 报 告 注 意 到, 只 有 当 具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规 划 以 及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员 数 量 和 能 力, 才 应 当 确 定 和 维 持 国 家 办 事 处 人 员 最 低 设 置 标 准 据 有 些 国 际 评 论 者 建 议, 世 卫 组 织 应 当 向 国 家 提 供 战 略 性 技 术 援 助, 支 持 世 卫 组 织 作 为 全 球 公 益 品 提 供 者 的 使 命 东 道 国 政 府 在 其 它 机 构 提 供 或 不 提 供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或 应 当 更 好 地 完 成 有 些 活 动, 所 以 世 卫 组 织 不 应 当 再 争 取 开 展 这 些 活 动 报 告 还 建 议, 早 就 该 开 展 全 面 的 独 立 审 查, 考 虑 如 何 使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人 员 配 置 符 合 东 道 国 的 需 求, 目 的 尤 其 是 要 把 世 卫 组 织 的 建 议 转 变 成 实 践 人 力 资 源 人 力 资 源 问 题 引 起 了 工 作 小 组 若 干 成 员 的 重 视, 他 们 注 重 于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的 治 理 部 分 以 及 会 员 国 尽 职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性, 而 不 是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着 手 在 这 方 面, 工 作 小 组 完 全 支 持 秘 书 处 迄 今 为 止 在 世 卫 组 织 改 革 工 作 中 处 理 管 理 支 柱 方 面 开 展 的 工 作 世 卫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平 衡 的 地 域 代 表 性 是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着 重 注 意 的 特 定 主 题 在 初 步 讨 论 期 间,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101 条 第 3 款 在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地 域 基 础 上 招 聘 职 员 的 重 要 性 是 工 作 小 组 若 干 成 员 关 注 的 最 重 要 问 题 此 外, 工 作 小 组 还 认 为 地 域 代 表 性 的 原 则 不 应 当 成 为 推 动 人 才 外 流 的 因 素, 尤 其 是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根 据 秘 书 处 向 工 作 小 组 主 席 提 供 的 信 息, 总 共 有 32% 的 会 员 国 在 国 际 专 业 人 员 职 类 中 ( 其 中 的 岗 位 计 入 地 域 代 表 性 ) 仍 然 无 任 职 人 员 或 任 职 人 数 不 足 年 规 划 预 算 的 目 标 是 要 将 该 数 据 (32%) 减 少 到 28%, 但 截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只 有 18% 的 国 际 专 业 人 员 来 自 缺 额 国 通 过 向 主 席 赋 予 的 职 权, 即 与 秘 书 处 一 起 修 正 信 息, 工 作 小 组 确 认 了 世 卫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不 平 等 的 地 域 代 表 性 ( 尤 其 是 在 高 层 管 理 岗 位 中 ), 以 及 确 保 在 招 聘 过 程 中 扩 大 招 聘 范 围 的 必 要 性 此 外, 本 组 织 需 要 增 加 来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职 员 人 数, 并 在 招 聘 过 程 中 提 高 透 明 度 考 虑 到 上 述 情 况, 以 下 建 议 由 主 席 制 定, 但 未 经 过 工 作 小 组 的 讨 论 或 形 成 共 识 这 些 建 议 考 虑 到 世 卫 组 织 已 作 出 的 努 力 以 及 联 合 检 查 组 在 该 领 域 内 的 调 查 结 果 2, 并 根 据 工 作 小 组 在 治 理 改 革 问 题 第 一 次 开 放 性 会 员 国 会 议 (2015 年 5 月 ) 期 间 获 得 的 职 权 向 会 员 国 提 交 : 1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2 JIU/NOTE/2012/3 p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访 问 ) 30

31 Annex EB138/6 1. 要 求 秘 书 处 提 供 更 多 的 信 息, 涉 及 已 经 为 确 保 会 员 国 最 低 和 最 高 人 力 资 源 额 度 建 立 的 机 制 或 制 度, 目 的 是 要 实 现 平 等 地 域 代 表 性 的 原 则, 但 根 据 空 缺 岗 位 的 要 求, 不 影 响 工 作 表 现 知 识 及 其 它 专 业 技 能 方 面 的 标 准 2. 作 为 一 项 制 度, 每 周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列 出 世 卫 组 织 各 单 位 所 有 国 际 空 缺 岗 位 ( 目 前 发 送 给 各 常 驻 日 内 瓦 代 表 团 ), 并 逐 步 在 清 单 中 包 括 本 组 织 的 所 有 缺 员 情 况, 包 括 临 时 任 命 和 非 职 员 合 同, 以 便 与 会 员 国 和 / 或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合 作 进 行 填 补 3. 要 求 秘 书 处 向 作 出 遴 选 决 定 的 招 聘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关 于 无 额 国 缺 额 国 和 超 额 国 的 全 面 信 息, 使 管 理 人 员 在 作 出 决 定 的 过 程 中 能 够 考 虑 到 该 信 息 4. 决 定 在 招 聘 和 任 命 过 程 中 优 先 考 虑 无 额 国 和 缺 额 国 的 候 选 人, 尤 其 是 对 高 层 职 位 而 言 5. 要 求 秘 书 处 制 定 方 法, 确 保 注 明 与 候 选 人 来 源 国 相 关 的 地 域 代 表 性 现 状, 以 及 例 外 处 理 的 要 求 ( 以 便 聘 用 超 额 国 的 候 选 人 ) 6. 要 求 秘 书 处 增 加 从 无 额 国 和 缺 额 国 招 聘 人 员, 采 取 措 施 吸 引 来 自 这 些 国 家 的 更 多 申 请 者, 尤 其 是 申 请 高 层 职 位 任 职,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 特 别 招 聘 任 务 和 讲 习 班, 参 与 就 业 博 览 会 大 会 和 学 术 会 议, 通 过 会 员 国 常 驻 代 表 团 与 国 家 归 口 单 位 沟 通 以 便 促 进 合 作, 会 见 缺 额 国 代 表, 通 过 地 方 专 业 媒 体 专 门 网 站 和 社 会 媒 体 发 布 职 位 空 缺 通 知, 并 与 国 家 归 口 单 位 合 作, 在 相 关 国 家 的 专 业 网 络 以 及 会 员 国 中 传 播 职 位 空 缺 通 知 31

32 EB138/6 Annex 附 文 最 佳 治 理 做 法 指 南 本 指 南 是 自 愿 性 质 的, 不 影 响 理 事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a) 理 事 机 构 的 议 程 项 目 和 提 案 1. 计 划 制 定 新 的 提 案 时, 会 员 国 应 当 牢 记,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并 不 一 定 需 要 一 份 决 议, 而 且 每 项 决 议 并 不 一 定 需 要 一 个 全 球 战 略 或 行 动 计 划 应 当 适 当 考 虑 采 用 其 它 的 手 段 提 高 意 识, 例 如 为 不 需 要 决 议 的 特 定 高 级 别 问 题 举 行 部 长 级 午 餐 会 和 晚 餐 会, 从 而 有 助 于 减 轻 理 事 机 构 正 常 议 程 的 压 力 2. 原 则 上, 会 员 国 应 当 避 免 提 出 关 于 单 一 疾 病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除 非 最 近 出 现 了 学 术 或 业 务 方 面 的 事 态 发 展, 或 者 如 果 能 够 补 充 已 经 在 开 展 中 的 更 广 泛 全 球 行 动 3. 在 出 现 引 起 普 遍 关 注 的 紧 迫 或 意 外 问 题 时, 虽 然 废 除 了 涉 及 增 补 和 补 充 项 目 的 24/48 小 时 限 时 标 准, 但 鼓 励 会 员 国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利 用 关 于 世 卫 组 织 在 突 发 事 件 中 的 反 应 的 议 程 项 目 开 展 涉 及 紧 急 事 项 的 特 定 讨 论 4. 在 计 划 为 执 委 会 临 时 议 程 增 补 提 案 时 ( 增 补 议 程 项 目 决 议 或 决 定 草 案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格 式 的 提 案 ), 代 表 团 应 当 尽 快 通 知 本 区 域 的 协 调 员 ( 最 迟 在 9 月 或 2 月 1 日, 或 者 在 理 事 机 构 会 议 开 幕 前 至 少 30 天 ) 尽 早 沟 通, 就 可 以 在 提 交 执 委 会 主 席 团 之 前 合 并 类 似 的 提 案, 这 可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促 进 工 作 并 减 轻 议 程 的 压 力 5. 在 提 出 新 的 提 案 时, 会 员 国 应 当 与 秘 书 处 密 切 协 商, 考 虑 行 政 和 财 政 方 面 的 影 响 以 及 工 作 总 规 划 的 重 点 提 交 提 案 的 代 表 团 应 当 对 最 初 的 提 案 作 出 决 定, 以 便 促 进 本 组 织 的 财 务 纪 律 和 效 率 会 员 国 应 当 注 意 可 能 已 有 的 关 于 考 虑 增 补 议 程 项 目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具 体 标 准, 并 同 时 考 虑 到 行 政 和 财 政 影 响 6. 为 了 协 助 会 员 国 进 行 计 划, 秘 书 处 应 当 努 力 尽 早 就 卫 生 大 会 期 间 计 划 的 技 术 吹 风 会 提 供 信 息 建 议 在 每 年 的 11 月 底 之 前 提 供 信 息 7. 请 会 员 国 与 秘 书 处 协 商, 具 体 涉 及 已 存 在 的 文 书 和 有 关 特 定 问 题 的 重 大 背 景 情 况, 以 及 提 交 一 份 决 议 或 决 定 是 否 适 宜 32

第 六 十 六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A66/7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2.3 2013 年 4 月 19 日 2014 2015 年 规 划 预 算 方 案 1 目 录 目 录... 1 总 干 事 的 前 言... 2 引 言... 3 第 1 类 : 传 染 病... 17 第 2 类 :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33 第 3 类 : 生 命 全 程 促 进 健 康...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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