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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04 年 3 月 3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3 March 2004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half-past Two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MRS RITA FAN HSU LAI-TAI, 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KENNETH TING WOO-SHOU, J.P.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何 鍾 泰 議 員,J.P. IR DR THE HONOURABLE RAYMOND HO CHUNG-TAI, 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LI KWOK-PO, 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FRED LI WAH-MING, J.P.

2 2 吳 靄 儀 議 員 THE HONOURABLE MARGARET NG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ELINA CHOW LIANG SHUK-YEE, 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MAN-KWONG 許 長 青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HUI CHEUNG-CHING, 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KWOK-KEUNG, 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BERNARD CHAN,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黃 宏 發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WONG WANG-FAT, J.P. 黃 容 根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NG-KAN 楊 孝 華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HOWARD YOUNG, S.B.S., J.P.

3 3 楊 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YEUNG SUM 楊 耀 忠 議 員,B.B.S. THE HONOURABLE YEUNG YIU-CHUNG, 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CHIN-SHEK, J.P. 劉 江 華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劉 健 儀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MIRIAM LAU KIN-YEE,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蔡 素 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OY SO-YUK 鄭 家 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NDREW CHENG KAR-FOO 司 徒 華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ZETO WAH 羅 致 光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AW CHI-KWONG, 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TANG SIU-TONG, 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J.P.

4 4 李 鳳 英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LI FUNG-YING, J.P. 張 宇 人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J.P. 麥 國 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MICHAEL MAK KWOK-F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FU-WAH, M.H., J.P. 勞 永 樂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O WING-LOK, J.P. 黃 成 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SING-CHI 馮 檢 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葉 國 謙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J.P. 劉 炳 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AU PING-CHEUNG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AUDREY EU YUET-MEE, 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J.P.

5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5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DAVID CHU YU-LIN, J.P.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DR THE HONOURABLE LUI MING-WAH, 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J.P.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J.P. 黃 宜 弘 議 員,G.B.S. DR THE HONOURABLE PHILIP WONG YU-HONG, G.B.S.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S., J.P.

6 6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AU HON-CHUEN, G.B.S., J.P.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THE HONOURABLE TIMOTHY FOK TSUN-TING, S.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THE HONOURABLE HENRY WU KING-CHEONG, B.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兼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SUEN MING-YEUNG,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AND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AND LANDS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HENRY TANG YING-YEN, G.B.S.,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G.B.M., J.P. THE HONOURABLE ELSIE LEUNG OI-SIE, G.B.M.,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醫 生,J.P. DR THE HONOURABLE YEOH ENG-KIONG, J.P. SECRETARY FOR HEALTH, WELFARE AND FOOD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博 士,J.P. DR THE HONOURABLE SARAH LIAO SAU-TU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WORKS

7 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馬 時 亨 先 生,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MA SI-HANG,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J.P. THE HONOURABLE STEPHEN LAM SUI-LUNG,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先 生,IDSM, J.P. THE HONOURABLE AMBROSE LEE SIU-KWONG,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MR RICKY FUNG CHOI-CHEUNG, J.P.,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MR LAW KAM-SANG, J.P.,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MR RAY CHAN YUM-MOU,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8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pursuant to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事 宜 ) 規 例... 27/2004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避 風 塘 ) 規 例... 28/ 年 更 正 錯 誤 令... 29/ 年 儲 稅 券 ( 利 率 )( 第 2 號 ) 公 告... 30/2004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Merchant Shipping (Local Vessels) (Certification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 27/2004 Merchant Shipping (Local Vessels) (Typhoon Shelters) Regulation... 28/2004 Rectification of Errors Order /2004 Tax Reserve Certificates (Rate of Interest) (No. 2) Notice /2004 其 他 文 件 第 66 號 回 應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四 十 A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第 67 號 奕 信 勳 爵 文 物 信 託 年 報

9 9 Other Papers No. 66 The Government Minute in response to the Report No. 40A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dated November 2003 No. 67 The Lord Wilson Heritage Trust Annual Report 發 言 ADDRESSES 主 席 : 發 言 政 務 司 司 長 會 就 回 應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四 十 A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向 本 會 發 言 回 應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四 十 A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The Government Minute in response to the Report No. 40A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dated November 2003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Madam President, laid on the table today is the Government Minute responding to the Report No. 40A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PAC). The Minute sets out the measures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the 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 (UGC) and the institutions have taken or are taking on th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ontained in the Report No. 40A. The PAC Report covers a wide range of issues concerning the UGCfunded institutions. The Administration is grateful to the PAC for the time and effort spent on examining these.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Deputy Chairman of the PAC, spoke on 19 November last year when tabling the PAC's Report. I would like to respond to some of her comments. The PAC has made valuable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UGC-funded institutions. We welcome the constructive advice and will pursue it vigorously. Indeed, as Members may

10 10 recall, the Government had accepted in 2002 the UGC's recommendation that the universities should review their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appropriate for modern days, drawing on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and good practices. The PAC's advice is thus entirely in line with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following the Higher Education Review. The UGC-funded institutions have generally responded very positively to the PAC's recommendations on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 Following the release of Audit Report No. 40 and in lin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Review, all institutions have undertaken reviews, some even on a regular basis, on their governance structures. Our higher education sector is faced with keen competition in the region and globally. It is thus important for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s of the UGCfunded institutions to be "fit for the purpose", and appropriate to their different roles and unique endeavours.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s should also be capable of enabling the institutions to be strategic i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responsive to changes, and effectively geared up for further advancement in academic endeavours and other pursuits, so that our higher education sector can stay competitive in the region. The institutions' reviews cover a wide range of issues, including those identified in the PAC Report relating to the size and composition of councils, appointment of council members, attendance of external members at council meetings, setting up of audit committees and regular reviews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The reviews are at different stages. For those completed, the outcome is generally positive. By way of illustration, the PAC has recommended that external members should constitute a majority at council meetings. Some institutions have responded by reducing the number of internal members, thereby increasing the ratio of external to internal members. Some institutions are considering whether a quorum of their council meetings should only be formed when external members are in the majority. The PAC has suggested publishing the attendance records of external members. Most institutions have agreed to do so. A few are either disclosing such records upon request, or are considering other ways to promote attendance and participation of external members.

11 11 The PAC has further recommended that three of the institutions should set up an audit committee to strengthen their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Two of these have decided to do so. The third is studying the proposal. The PAC has recommended,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the UGC-funded institutions should pay due regard to the international pay levels for university academic staff and changes in local pay trend in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ir pay structure. On this, Members will recall that the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s just approved the de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salaries as from 1 July Institutions are now free to decide their own remuneration system and, with this flexibility, are better placed to compete in the recruitment of personnel at the global level, and bring their staff salaries in line with the prevailing market rates. All institutions have undertaken or are undertaking a review of their remuneration structures, making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and local pay levels. While some of these reviews are still in progress, the general approach adopted is to develop salary structures which can better reflect the local market conditions and which include a merit-based element, for instance, in awarding annual salary increments. Since the bulk of the salary payments to university staff come from public funds, there i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for disclosure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In late 2003, the UGC issued disclosure guidelines requiring institutions to disclose the number of higher paid staff, irrespective of the funding sources. Institutions have been requested to undertake reviews to enhance as far as possible,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funds obtained from non-public sources. Where appropri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similar to those in respect of public funds should be adopted. Madam President, we take the PAC's recommendations very seriously. As shown in the Government Minute, the Administration, the UGC and the institutions are taking follow-up actions in response to the various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AC. We will continue to monitor the progress of actions taken, and make regular report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ank you.

12 12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黑 社 會 勢 力 滲 入 學 校 Triad Infiltration in Schools 1.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黑 社 會 勢 力 滲 入 學 校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的 中 小 學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該 數 字 佔 被 拘 捕 的 中 小 學 學 生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並 按 警 區 表 列 分 項 數 字 ; ( 二 ) 警 方 現 時 分 別 指 派 了 多 少 名 警 務 人 員 擔 任 中 學 及 小 學 聯 絡 主 任, 以 及 平 均 每 名 聯 絡 主 任 須 負 責 多 少 所 學 校, 並 按 警 區 表 列 分 項 數 字 ; 及 ( 三 ) 除 了 推 行 警 隊 學 校 聯 絡 計 劃 外, 當 局 還 有 甚 麼 措 施 遏 止 黑 社 會 勢 力 滲 入 學 校?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由 2000 年 9 月 至 2003 年 8 月 3 年 內, 有 關 中 小 學 生 被 捕 人 數, 以 及 其 中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按 年 人 數, 載 列 於 附 表 1 ( 二 ) 有 關 各 區 中 小 學 聯 絡 主 任 的 數 目, 以 及 其 平 均 負 責 學 校 的 數 目, 載 列 於 附 表 2 ( 三 ) 根 據 警 方 資 料, 在 學 校 出 現 的 非 法 活 動, 大 多 數 是 由 普 通 爭 執 引 發 的 欺 凌 同 輩 事 件, 例 如 毆 打 或 勒 索 等 現 時 未 有 跡 象 顯 示 黑 社 會 在 學 校 進 行 有 組 織 的 滲 透 活 動, 招 攬 學 生 為 會 員 不 過, 政 府 絕 對 不 會 對 有 關 問 題 掉 以 輕 心, 並 會 從 各 有 關 方 面 手, 防 止 黑 社 會 滲 透 學 校 在 預 防 方 面, 政 府 各 部 門 一 直 與 學 校 家 長 及 非 政 府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推 行 宣 傳 及 教 育 等 活 動, 以 防 止 黑 社 會 滲 入 學 校

13 13 其 中, 警 方 的 中 小 學 聯 絡 主 任, 與 區 內 反 黑 組 定 期 聯 絡, 合 力 統 籌 學 校 聯 絡 工 作 及 活 動, 並 舉 辦 講 座 及 研 討 會, 向 師 生 講 解 黑 社 會 問 題, 防 止 學 生 受 到 不 法 分 子 影 響 除 此 以 外, 警 方 亦 有 經 常 進 行 反 罪 惡 行 動, 巡 查 學 校 附 近 的 地 方 和 青 少 年 流 連 的 場 所, 例 如 遊 戲 機 中 心 網 吧 和 商 場 等, 制 止 不 良 分 子 犯 罪, 以 及 遏 止 可 能 發 生 的 黑 社 會 活 動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亦 訂 立 了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防 範 中 小 學 生 受 到 黑 社 會 的 不 良 影 響, 包 括 在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內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黑 社 會 問 題 的 指 引, 並 編 寫 了 一 份 名 為 學 校 黑 社 會 問 題 " 的 教 材, 鼓 勵 學 校 協 助 學 生 遠 離 黑 社 會 教 統 局 更 為 校 長 及 教 師 舉 辦 研 討 會, 聯 同 警 方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分 享 處 理 及 預 防 黑 社 會 滲 入 校 園 的 方 法 教 統 局 亦 與 警 方 合 作, 合 辦 多 元 智 能 挑 戰 計 劃, 透 過 嚴 格 的 紀 律 及 體 能 訓 練, 加 強 學 生 的 自 律 抵 抗 逆 境 能 力, 以 及 鼓 勵 守 法 行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亦 為 中 學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加 強 學 生 抵 抗 不 良 影 響 的 能 力, 包 括 推 行 一 校 一 社 工 " 政 策 加 強 處 理 邊 緣 青 少 年 的 外 展 服 務, 以 及 成 立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署 更 在 學 年 開 始, 推 行 成 長 的 天 空 " 計 劃,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加 強 抵 抗 逆 境 能 力 的 訓 練,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成 長 中 所 遇 到 的 各 項 挑 戰 在 執 法 方 面, 如 果 警 方 接 獲 舉 報, 指 有 學 童 涉 及 黑 社 會 活 動, 有 關 警 區 的 反 黑 組 會 即 時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警 方 除 了 就 嚴 重 的 個 案 進 行 檢 控 外, 亦 會 根 據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警 誡 涉 及 輕 微 個 案 的 學 生 這 計 劃 可 讓 青 年 人 免 被 檢 控, 有 機 會 改 過 自 新 在 促 進 自 新 方 面, 在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接 受 警 誡 的 罪 犯, 警 方 會 按 情 況 轉 介 往 教 統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轄 下 的 各 個 機 構, 以 便 跟 進 如 果 罪 犯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按 他 們 的 判 刑, 為 他 們 提 供 更 生 服 務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及 感 化 服 務 等, 協 助 這 些 罪 犯 改 過 自 新

14 14 附 表 1 中 小 學 生 被 捕 人 數, 以 及 其 中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人 數 2000 年 9 月 至 2001 年 8 月 小 學 生 中 學 生 總 區 涉 嫌 參 與 涉 嫌 參 與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港 島 % % 九 龍 東 % % 九 龍 西 % % 新 界 北 % % 新 界 南 % % 水 警 總 計 % % 2001 年 9 月 至 2002 年 8 月 小 學 生 中 學 生 總 區 涉 嫌 參 與 涉 嫌 參 與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港 島 % % 九 龍 東 % % 九 龍 西 % % 新 界 北 % % 新 界 南 % % 水 警 % 總 計 % %

15 年 9 月 至 2003 年 8 月 小 學 生 中 學 生 總 區 涉 嫌 參 與 涉 嫌 參 與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被 拘 捕 人 數 黑 社 會 活 動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港 島 % % 九 龍 東 % % 九 龍 西 % 新 界 北 % % 新 界 南 % % 水 警 總 計 % % 附 表 2 各 區 中 小 學 聯 絡 主 任 的 數 目, 以 及 其 平 均 負 責 學 校 的 數 目 警 區 平 均 每 名 平 均 每 名 學 校 聯 絡 中 學 聯 絡 小 學 數 目 主 任 負 責 中 學 數 目 主 任 負 責 主 任 數 目 主 任 數 目 小 學 數 目 中 學 數 目 西 九 龍 東 九 龍 港 島 區 新 界 南 * 新 界 北 * 水 警 區 總 數 * 其 中 一 名 警 長 同 時 擔 任 小 學 及 中 學 聯 絡 主 任 一 職, 在 上 表 中 撥 入 小 學 數 目 計 算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從 附 表 提 供 的 數 字 可 以 看 到 兩 種 比 較 清 楚 的 情 況, 第 一, 被 拘 捕 的 小 學 生 人 數 在 這 3 年 每 年 遞 升, 而 與 黑 社 會 有 關 的 人 數 則 遞 減 ; 及 第 二, 被 拘 捕 的 中 學 生 人 數 穩 定, 約 人, 但 參 與 黑 社 會 的 人 數 則 遞 升

16 16 換 言 之, 與 黑 社 會 有 關 的 活 動 在 中 學 比 較 嚴 重 請 問 局 長, 這 些 數 字 是 否 顯 示 警 方 在 處 理 中 學 黑 社 會 問 題 上 無 法 令 數 字 降 低? 數 字 繼 續 上 升 是 否 顯 示 警 方 無 能 為 力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我 們 提 供 的 3 年 數 字 中, 中 學 生 被 拘 捕 人 數 與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比 例, 在 2000 年 9 月 至 2001 年 8 月 是 7.9%; 2001 年 9 月 至 2002 年 8 月 確 實 上 升 至 9.8%, 但 2002 年 9 月 至 2003 年 8 月 則 回 復 至 9.1% 我 覺 得 數 字 相 當 穩 定, 一 年 升, 一 年 降 的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我 們 覺 得 現 時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證 明 黑 社 會 已 經 有 組 織 地 滲 透 學 校 當 然, 數 年 來 的 數 字 是 徘 徊 於 8% 至 9% 之 間 黃 成 智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提 交 的 附 表 顯 示, 多 年 來, 數 個 區 的 比 率, 尤 其 是 近 期, 其 實 相 差 並 不 太 遠, 特 別 是 新 界 北 新 界 南 及 其 他 數 區 相 差 只 是 1 至 2 個 百 分 點 不 過, 新 界 北 的 中 學 聯 絡 主 任 數 目 卻 明 顯 較 少, 平 均 每 名 聯 絡 主 任 須 負 責 的 中 學 數 目 是 23.7, 其 他 區 只 是 至 18 不 等 我 想 瞭 解 一 下, 為 何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新 界 北 是 否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中 學 聯 絡 主 任 的 工 作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於 每 個 區 的 學 校 情 況 不 同, 學 生 數 目 對 服 務 的 需 求, 以 及 與 各 個 機 構 合 作 處 理 青 少 年 問 題 的 方 式 也 並 非 完 全 一 致, 所 以 警 方 在 各 區 的 聯 絡 主 任 人 手 分 配 上, 並 沒 有 一 個 硬 性 劃 一 與 學 校 的 比 例, 要 求 每 區 都 相 同 我 們 作 出 適 當 的 彈 性 處 理, 主 要 是 為 了 資 源 的 配 合, 要 作 出 更 為 恰 當 的 處 理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請 問 警 方 的 聯 絡 主 任 的 工 作 範 圍 和 性 質 為 何? 他 們 會 否 參 與 校 內 防 止 黑 社 會 滲 入 的 政 策 討 論 及 工 作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的 聯 絡 主 任 計 劃 分 小 學 和 中 學 兩 個 層 次 目 前, 每 個 警 區 有 1 至 3 名 中 學 聯 絡 主 任, 以 及 1 至 2 名 學 校 聯 絡 主 任, 即 負 責 小 學 聯 絡 工 作 的 人 員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33 名 中 學 聯 絡 主 任 及 26 名 學 校 聯 絡 主 任, 他 們 會 因 應 中 學 生 及 小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採 用 適 合 的 手 法, 向 各 所 學 校 的 學 生 傳 達 反 罪 惡 信 息, 讓 學 生 明 白 犯 罪 的 因 果,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公 民 責 任 感 道 德 觀 念 紀 律 規 範, 以 及 加 強 學 生 與 警 方 的 溝 通 我 在 這 裏 亦 想 強 調 一 點,

17 17 在 學 校 規 管 學 生 教 育 學 生, 一 定 是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警 方 的 聯 絡 主 任 只 是 與 老 師 及 駐 校 社 工 作 出 配 合, 提 供 一 些 協 助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每 次 回 答 究 竟 學 校 有 否 黑 社 會 時, 最 喜 歡 的 答 案 今 次 亦 是 一 樣 是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黑 社 會 有 組 織 地 滲 入 學 校 但 是, 附 表 1 提 供 的 數 字 顯 示, 在 被 捕 的 中 學 生 當 中, 黑 社 會 的 人 數 的 絕 對 數 字 越 來 越 多, 由 前 年 的 322 人 上 升 至 395 人 根 據 政 府 提 供 的 數 字, 黑 社 會 實 際 上 已 存 在 於 學 校, 即 使 不 是 有 組 織 地 滲 透, 也 存 在 擴 散 的 可 能 性 政 府 這 說 法 是 否 低 估 了 黑 社 會 在 學 校 的 影 響 力 ; 是 否 過 分 樂 觀 ; 是 否 掉 以 輕 心?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些 數 字 是 所 謂 懷 疑 是 黑 社 會 個 案 "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 這 些 數 字 是 一 個 總 體 數 字, 包 括 一 些 童 黨 聲 稱 本 身 是 黑 社 會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指 出, 警 方 現 時 確 實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證 明 黑 社 會 有 組 織 地 滲 透 學 校, 招 攬 學 生 為 黑 社 會 會 員 不 過,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時 很 多 年 青 人 可 能 為 了 要 威 " 或 其 他 原 因, 聲 稱 自 己 有 字 頭 ", 三 數 人 便 聯 成 一 起, 聲 稱 本 身 是 黑 社 會 這 類 情 況 與 警 方 所 指 的 真 正 屬 大 堂 口 " 的 黑 社 會 是 兩 回 事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這 些 數 字 已 顯 示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人 數 有 所 增 加, 我 問 局 長 是 否 低 估 黑 社 會 的 力 量 ; 是 否 過 於 樂 觀, 掉 以 輕 心 局 長 可 否 針 對 這 點 回 答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表 示, 雖 然 現 在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證 明 黑 社 會 有 組 織 地 滲 透 學 校, 招 攬 會 員, 但 我 們 也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對 於 現 時 的 情 況, 警 方 已 作 出 監 察 因 此, 我 們 的 聯 絡 主 任 會 繼 續 與 學 校 的 老 師 駐 校 社 工 合 作,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黃 容 根 議 員 : 主 席, 從 政 府 提 供 的 附 表 可 以 看 到, 新 界 北 的 被 捕 人 數 特 別 嚴 重, 情 況 在 這 3 年 差 不 多 ; 而 被 政 府 界 定 為 黑 社 會 的 人 數 亦 最 多 可 是, 聯 絡 主 任 的 人 數 卻 較 少 這 與 聯 絡 主 任 的 人 手 調 配 是 否 有 關, 即 聯 絡 主 任 人 手 較 少, 因 而 令 參 與 黑 社 會 的 人 數 增 加? 有 甚 麼 辦 法 可 以 解 決 呢?

18 18 保 安 局 局 長 : 新 界 北 學 生 涉 嫌 是 黑 社 會 的 人 數 最 多, 但 新 界 北 的 中 學 數 目 亦 最 多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暫 時 未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黑 社 會 有 組 織 地 滲 透 學 校, 而 警 方 亦 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防 止 學 生 受 到 不 良 分 子 影 響 我 們 會 因 應 各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調 配 資 源, 以 維 持 法 紀 我 們 亦 經 常 檢 討 各 種 資 源 的 調 配 我 們 覺 得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調 配 的 資 源 已 經 足 夠 楊 孝 華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附 表 1 顯 示, 無 論 被 捕 人 數 或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人 數, 在 大 多 數 年 份 中, 新 界 北 均 名 列 前 茅 " 從 客 觀 的 角 度 來 看, 局 長 剛 才 說 是 由 於 該 區 的 中 學 數 目 較 多, 但 真 正 的 比 例 是 否 與 中 學 總 人 數 相 若 呢?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把 每 一 區 的 被 捕 人 數 與 該 區 的 中 學 生 人 數 作 比 較? 是 否 每 一 區 的 比 例 大 致 相 若 ; 還 是 某 區 的 數 字 特 別 高, 應 該 特 別 引 起 警 方 的 注 意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人 數 這 項 資 料, 但 我 想 請 楊 議 員 看 看 附 表 2 新 界 北 的 中 學 數 目 有 166 所, 而 西 九 龍 只 有 99 所, 所 以 在 這 數 個 區 中, 新 界 北 的 中 學 數 目 最 多 按 此 推 論, 新 界 北 的 人 數 也 應 該 是 最 多 的 楊 孝 華 議 員 : 我 只 想 再 次 輪 候 提 問 主 席 : 好 的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7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附 表 所 顯 示 的 是 涉 嫌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的 數 字, 這 未 必 能 告 知 我 們 真 實 的 情 況 請 問 局 長, 有 多 少 學 生 是 可 在 有 足 夠 證 據 被 證 實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當 然 希 望 局 長 會 後 能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供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好 的 ( 附 錄 I)

19 19 主 席 : 第 二 項 質 詢 中 小 型 企 業 特 別 信 貸 計 劃 Special Finance Schem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2. DR DAVID LI: Madam President, with respect to the Special Finance Schem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MEs), which has, since April 2000, ceased offering guarantees for loans made out by lending institutions,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of: (a) (b) the total number of claims made by lending institutions for defaulted guaranteed loans, and the number of them settled so far; the average time taken for processing such claims; and (c) the respective numbers of claims which have been outstanding for 12 months or less, over 12 months but less than 24 months, and 24 months or ov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Madam President, my answer to the three-part question is as follows: (a) (b) (c) As of the end of February 2004, a total of claims, amounting to $435 million, have been made by participating lending institutions under the Special Finance Scheme for SMEs. About one half of this total, or 856 claims, amounting to $333 million, have already been settled. The average processing time for cases which were submitted with complete inform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is 28 days. For cases which were not submitted with complete inform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the average processing time is 323 days. There are in total 572 outstanding claims, of which 353 have been outstanding for 12 to 24 months, and the remaining 219 have been outstanding for more than 24 months.

20 20 DR DAVID LI: Madam President, with less than half of all claims settled after such a long time, there is clearly a serious bottleneck. Resolving these claims is costly to both the Government and the banks concerned, and a great deal of money is involved. What is the Administration doing to relieve the bottleneck and stop the bill from climbing furth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Madam President, we too are quite concerned about the large number of claims left outstanding. But since this concerns public money, we have to be prudent in checking so as to make sure that these claims are indeed in default and that the banks have acted with prudence and have exercised due care in granting the loans. We have been in constant correspondence with the lending institutions concerned. We will continue to send them written reminders, asking them to provide us with the necessary supporting documents so that we can process the claims.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及 ( 三 ) 部 分, 我 是 感 到 有 點 震 驚, 因 為 在 第 ( 二 ) 部 分, 他 提 出 對 於 未 有 提 供 齊 備 的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 的 個 案, 平 均 處 理 時 間 為 323 天, 後 來 這 些 數 字 是 更 大, 那 更 不 用 多 說 了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這 些 所 謂 的 貸 款 機 關, 全 也 是 銀 行 和 財 務 公 司, 我 很 難 相 信 他 們 在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和 證 明 文 件 的 情 況 下 便 已 向 政 府 申 索 會 否 是 因 為 政 府 內 部 缺 乏 專 業 知 識, 導 致 申 索 的 處 理 有 所 延 誤?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絕 對 沒 有 這 個 情 況 如 果 有 些 情 況 是 我 們 知 識 不 足 的, 我 們 便 會 詢 問 律 政 司, 同 時 亦 會 詢 問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未 有 提 供 齊 備 的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處 理 個 案 所 需 時 間 平 均 為 323 天 ", 但 自 2000 年 4 月 開 始, 政 府 已 停 止 向 這 些 貸 款 機 構 就 借 出 的 款 項 提 供 保 證 時 至 今 天, 已 相 隔 了 三 年 多 四 年,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有 否 設 定 期 限, 並 於 此 限 期 前 處 理 好 這 些 數 目, 避 免 拖 延 太 久?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我 們 現 時 未 有 設 定 期 限, 表 示 會 立 即 停 止 處 理 這 些 申 索 可 是, 我 們 現 時 仍 在 就 很 多 這 些 個 案 與 有 關 的 借 貸 銀 行 進 行 商 討, 以 及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好 讓 我 們 可 以 處 理 到 這 個 過 程

21 21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有 否 計 劃 加 派 人 手, 處 理 那 積 壓 已 久 但 仍 未 完 成 的 五 百 多 宗 個 案?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這 不 是 人 手 問 題, 只 是 我 們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現 在 尚 未 能 收 到 而 已 如 果 收 到 那 些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擔 保 於 1 個 月 內 做 到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情 況 是 需 時 超 過 兩 年 才 能 完 成 的 既 然 並 非 人 手 問 題, 又 並 非 經 驗 問 題, 那 麼, 其 實 是 甚 麼 問 題 導 致 那 麼 久 才 能 完 成?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像 我 剛 才 回 答 補 充 質 詢 時 所 說 般, 政 府 是 要 確 實 知 道 真 的 有 default, 而 我 們 亦 同 時 要 謹 慎 查 閱 資 料, 確 定 借 出 的 錢 是 適 當 的, 因 為 那 些 是 公 眾 的 錢,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要 特 別 小 心 不 過, 如 果 借 貸 的 銀 行 可 以 提 供 足 夠 支 持 文 件, 那 便 應 已 滿 足 我 們 的 要 求, 而 我 們 的 承 諾 便 是 在 1 個 月 內 處 理 所 有 工 作 李 華 明 議 員 :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說 機 構 在 提 出 申 索 時, 如 果 資 料 齊 備, 處 理 個 案 所 需 時 間 平 均 為 28 天, 但 如 果 資 料 不 齊 備, 平 均 便 需 時 接 近 1 年, 或 323 天 才 能 處 理 然 而,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另 一 部 分, 政 府 卻 說 在 現 時 處 理 的 572 宗 個 案 中, 竟 然 有 過 半 數 是 需 時 1 至 2 年, 而 且 還 有 三 分 之 一 是 需 時 超 過 兩 年 的 那 麼, 那 些 個 案 是 否 完 全 沒 有 提 供 文 件? 沒 有 文 件 的 個 案 平 均 也 是 需 時 323 天, 為 甚 麼 那 些 個 案 竟 會 需 時 遠 遠 超 過 323 天? 究 竟 當 中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是 否 因 為 這 些 較 沒 有 提 供 齊 備 資 料 及 文 件 的 個 案 還 要 差, 所 以 才 導 致 需 時 那 麼 久?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是 指 已 完 成 的 個 案, 而 李 華 明 議 員 問 及 的 第 ( 三 ) 部 分 所 提 出 的, 則 是 未 完 成 的 個 案, 因 此, 數 字 一 定 是 不 相 同 的 李 華 明 議 員 : 不 論 是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的 個 案, 也 是 按 資 料 處 理 的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需 時 323 天, 但 第 ( 三 ) 部 分 提 及 尚 待 解 決 的 個 案 卻 需 時 那 麼 長 主 席, 問 題 是 為 甚 麼 有 這 般 大 的 分 別?

22 22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已 完 成 的 個 案 中, 我 們 是 收 齊 了 所 需 的 文 件, 所 以 便 需 時 那 麼 久 才 完 成 至 於 第 ( 三 ) 部 分 提 及 的 那 些 個 案, 由 於 是 直 至 目 前 仍 未 收 齊 所 需 的 文 件, 因 此, 需 時 可 能 較 現 時 提 出 的 還 要 長 DR RAYMOND HO: Madam President, I recall that this Special Finance Scheme for SMEs was established some years ago by the Government to assist SMEs, with the intention of guaranteeing a total amount of up to $2.5 billion. But in view of the number of cases left outstanding and the relatively long period of time that these claims remain unsettled, will the Government consider reviewing or revising the terms of the Scheme so that it can continue with the Scheme to assist SMEs?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Madam President, in fact, we have ceased operating this Scheme, and it has been re-designed into the new SME Loan Guarantee Scheme. So, we are continuing to provide SMEs with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under a different scheme.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提 到 仍 有 五 百 多 宗 個 案 尚 待 解 決, 有 些 需 時 12 至 24 個 月 來 處 理, 有 些 則 甚 至 需 時 更 長, 而 局 長 亦 提 到 如 果 提 供 足 夠 資 料,1 個 月 便 可 完 成 處 理 工 作 那 麼, 局 長 是 否 想 告 訴 我 們, 那 些 銀 行 在 12 至 24 個 月 內, 甚 至 是 超 過 了 24 個 月 也 沒 有 向 你 提 供 資 料? 還 是 你 問 了 他 們, 他 們 把 資 料 交 了 給 你, 但 你 又 再 問, 於 是 他 們 又 再 提 供? 有 關 的 程 序 究 竟 是 怎 樣? 此 外, 我 還 想 問 局 長, 有 沒 有 收 到 銀 行 投 訴, 指 你 們 處 理 緩 慢?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有 關 這 問 題 的 第 二 部 分, 我 們 並 沒 有 有 關 的 數 字, 我 們 是 沒 有 接 受 投 訴 至 於 572 宗 尚 在 等 待 的 個 案, 其 中 50 宗 是 在 處 理 中, 有 522 宗 則 是 尚 在 等 待 有 關 資 料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局 長 他 收 到 了 多 少 宗 投 訴, 但 他 卻 說 沒 有 接 受 投 訴 如 果 沒 有 人 投 訴, 局 長 便 說 沒 有 好 了, 但 他 卻 說 不 接 受 投 訴, 這 真 教 我

23 23 不 太 明 白 是 否 有 人 作 出 了 投 訴 但 局 長 卻 不 接 受? 此 外, 我 還 問 那 些 銀 行 是 否 在 12 至 24 個 月 內, 甚 或 超 過 24 個 月 也 沒 有 提 交 資 料, 抑 或 是 局 長 收 到 了 資 料, 但 又 要 銀 行 再 提 供, 所 以 才 拖 延 了 那 麼 久?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或 許 我 說 得 不 夠 清 楚, 我 們 並 沒 有 接 獲 任 何 投 訴 至 於 補 充 質 詢 的 另 一 部 分, 很 多 不 同 的 個 案 有 許 多 來 來 往 往 的 文 件, 每 一 宗 個 案 我 們 也 有 一 個 file, 收 集 了 許 多 來 來 往 往 的 文 件, 所 以 便 知 道 現 時 還 有 522 宗 個 案 尚 未 收 到 足 夠 資 料 梁 耀 忠 議 員 : 很 多 同 事 已 提 出 了 許 多 個 案 需 時 很 久 才 能 處 理, 以 及 有 很 多 個 案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未 能 處 理 完 畢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沒 有 檢 討 過 為 甚 麼 這 麼 久 仍 未 取 得 足 夠 資 料? 原 因 在 哪 裏? 是 否 現 時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是 申 請 者 難 以 提 供 的, 所 以 便 要 不 斷 等 待, 而 等 待 當 中 又 無 法 提 交? 局 長 可 否 清 楚 告 訴 我 們, 究 竟 有 沒 有 進 行 過 詳 細 調 查, 以 瞭 解 為 何 那 麼 久 仍 未 能 解 決 問 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也 曾 分 析 過 這 個 問 題 很 多 銀 行 其 實 是 很 清 楚 知 道 我 們 需 要 甚 麼 資 料 的, 但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特 別 是 一 些 涉 及 低 款 額 的 個 案, 是 較 難 提 供 適 當 資 料, 所 以 到 了 現 在, 仍 有 很 多 個 案 是 未 能 向 我 們 提 交 資 料 的 梁 耀 忠 議 員 : 我 好 像 有 問 局 長, 進 行 檢 討 時 可 否 看 一 看 如 何 能 改 善 這 個 情 況? 如 果 這 樣 繼 續 下 去, 是 永 遠 無 法 解 決 的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要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由 於 這 些 是 公 眾 的 錢, 我 們 要 非 常 小 心 一 方 面, 我 們 要 看 一 看 如 何 能 以 最 快 的 時 間 解 決 此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亦 要 保 證 這 些 錢 是 用 得 適 當 的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問 一 問 貸 款 機 構 就 拖 欠 保 證 貸 款 提 出 申 索, 有 否 存 在 申 請 者 濫 用 這 些 計 劃 以 轉 嫁 壞 帳 的 個 案? 如 果 有, 涉 及 多 少 金 額?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或 許 議 員 也 記 得, 在 2002 年 時, 審 計 署 亦 曾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關 於 現 在 提 出 的 轉 嫁 問 題, 由 於 我 們 已 停 止 了 舊 的 計 劃, 現 時 將 之 設 計 為 新 的 計 劃, 所 以 應 該 不 會 有 這 個 問 題 存 在 的 了

24 24 MR HOWARD YOUNG: Madam President, I have some difficulties in reconciling the figures given in the Secretary's main reply. In paragraph (a), he said there were a total of claims received; in paragraph (c) he referred to 572 outstanding claims, and in paragraph (a), he said that 856 claims had already been settled. That means there is approximately a balance of about 300 claims in fact, 290 to be exact. Can the Secretary tell us what the status of the claims is if they do not fall into the category of the 856 claims already settled and the 572 claims outstanding? Are they deemed to be cases whereby documents have already been received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processed and therefore will not become outstanding, or what is their status? SECRETARY FOR COMMERC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Madam President, of the 290 claims, nine were found unsubstantiated and rejected. For the remaining 281 claims, the lending institutions have asked the Government to suspend processing because the so-called defaulted borrowers have resumed making payments.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有 否 從 這 個 特 別 信 貸 計 劃 處 理 申 索 個 案 的 需 時 拖 延 太 久 汲 取 教 訓, 以 免 在 現 時 的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保 證 計 劃 中 有 相 同 情 況 出 現?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也 提 過, 我 們 已 吸 收 了 這 次 計 劃 的 經 驗, 所 以 在 我 們 設 計 現 時 的 新 計 劃 時, 應 該 是 沒 有 這 些 問 題 存 在 的 了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6 分 鐘,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單 仲 偕 議 員 : 我 想 問 政 府 如 果 完 成 了 報 告, 可 否 詳 細 交 代 所 有 個 案, 即 提 供 完 整 的 統 計 數 字, 包 括 壞 帳 率, 以 及 那 些 個 案 花 了 多 少 時 間 處 理?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可 以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25 25 醫 院 管 理 局 內 科 病 房 床 位 供 不 應 求 Shortage of Beds in Medical Wards of Hospital Authority 3.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一 間 醫 院 的 內 科 病 房 床 位 長 期 供 不 應 求, 而 該 醫 院 的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及 私 家 病 房 卻 可 經 常 被 借 用 作 為 內 科 病 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各 科 病 房 床 位 的 每 月 平 均 使 用 率, 以 及 現 時 入 住 各 科 病 房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 ( 二 ) 醫 管 局 職 方 有 沒 有 就 該 局 轄 下 醫 院 內 科 病 房 床 位 供 不 應 求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向 局 方 反 映 ; 若 有, 局 方 有 甚 麼 回 應 ; 及 ( 三 ) 醫 管 局 有 甚 麼 措 施 解 決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內 科 病 房 床 位 長 期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 一 ) 2001 年 至 2003 年, 公 營 醫 院 內 科 病 房 外 科 病 房 兒 科 病 房 產 科 病 房 和 婦 科 病 房 病 床 的 每 月 平 均 使 用 率, 分 別 為 90.3% 75.1% 63.3% 69.4% 和 81.2% 病 人 入 院 可 大 致 分 為 非 緊 急 入 院 和 緊 急 入 院 非 緊 急 入 院 是 指 在 門 診 診 所 接 受 治 療 的 病 人 入 院 院 方 會 視 乎 須 住 院 病 人 的 病 情 相 對 危 急 程 度, 為 他 們 評 定 優 先 次 序 和 排 期, 以 便 他 們 自 行 於 特 定 日 期 到 病 房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和 接 受 治 療 病 情 危 急 的 病 人 會 獲 安 排 立 刻 入 院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例 行 收 集 有 關 非 緊 急 入 院 的 病 人 輪 候 時 間 從 醫 生 診 斷 至 病 人 入 院 相 隔 的 時 間 長 短,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其 中 包 括 病 人 本 身 的 取 向 和 意 願 所 以, 在 不 同 個 案 會 有 所 差 別 緊 急 入 院 是 指 病 人 經 急 症 室 入 院 急 症 室 臨 床 醫 生 會 評 估 求 診 病 人 的 病 情, 以 決 定 他 們 是 否 須 立 即 住 院 如 果 確 定 有 此 需 要, 醫 院 會 立 刻 安 排 病 人 入 院, 通 常 不 會 有 任 何 輪 候 時 間 ( 二 ) 醫 管 局 管 理 層 和 醫 院 管 理 層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病 床 的 使 用 率, 亦 有 收 到 員 工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的 意 見 管 理 層 已 採 取 措 施, 以 應 付 冬 季 期 間 入 住 內 科 病 房 的 需 求 增 加 情 況, 包 括 加 設 病 床 和 押 後 非 緊 急 的 服 務 同 時, 亦 已 實 行 措 施, 減 少 病 人 入 院 的 需 求, 例 如 向 安 老 院 舍 加 強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26 26 ( 三 ) 對 於 每 年 冬 季 有 大 量 病 人 入 院 的 情 況, 醫 管 局 已 定 下 一 個 有 系 統 的 計 劃, 以 便 在 冬 季 更 改 各 類 病 床 的 組 合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根 據 評 估 當 時 的 病 床 使 用 情 況, 編 排 時 間 表 在 每 年 冬 季 周 期 性 地 減 少 非 緊 急 的 服 務, 以 及 增 加 內 科 病 房 的 數 目 至 於 這 個 冬 季, 醫 管 局 還 會 額 外 採 取 措 施, 包 括 為 員 工 和 病 人 推 行 流 行 性 感 冒 預 防 注 射 計 劃, 以 降 低 流 行 性 感 冒 的 發 病 率, 同 時 通 過 與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和 出 診 醫 生 的 協 作, 向 安 老 院 舍 加 強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務 求 盡 量 減 少 須 入 院 的 長 者 人 數 長 遠 來 說, 醫 管 局 亦 會 繼 續 致 力 增 加 內 科 的 人 手, 以 及 推 廣 日 間 醫 療 護 理 服 務, 從 而 使 病 人 減 少 依 賴 住 院 服 務 醫 管 局 在 減 少 病 人 依 賴 住 院 服 務 方 面, 會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i) (ii) 通 過 採 用 先 進 科 技 ( 例 如 內 窺 檢 查 程 序 或 新 藥 物 ) 和 改 善 感 染 控 制 和 護 理 等 工 作 的 質 素, 減 少 住 院 病 人 的 數 目 ; 在 診 症 的 範 圍 和 深 度 這 兩 方 面, 提 升 日 間 護 理 和 外 展 服 務 的 質 素 醫 生 和 護 士 會 採 取 一 套 全 人 的 護 理 模 式, 更 重 與 病 人 商 討 適 當 治 療 方 法 的 抉 擇, 加 深 他 們 對 正 確 使 用 藥 物 的 認 識, 以 及 教 育 負 責 照 料 病 人 的 親 友, 以 期 減 少 病 人 對 住 院 服 務 的 需 求 ; (iii) 通 過 與 私 營 機 構 和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辦 的 新 協 作 計 劃, 在 社 區 推 廣 護 理 服 務, 並 鼓 勵 社 區 參 與 提 供 這 類 服 務 ; 及 (iv) 就 選 定 的 慢 性 疾 病 開 展 疾 病 治 理 計 劃, 並 輔 以 其 他 促 進 健 康 預 防 疾 病 和 及 早 診 斷 病 症 等 措 施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提 及, 內 科 病 房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超 過 90%, 有 時 候 更 可 能 真 的 會 是 超 過 100% 也 說 不 定 不 過, 局 長 又 說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特 別 例 行 收 集 有 關 非 緊 急 入 院 病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我 想 問 一 問, 原 來 已 約 定 入 院, 但 因 為 病 床 不 足 而 須 押 後 入 院 的 病 人, 每 年 有 多 少 人, 以 及 須 押 後 多 久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真 不 好 意 思, 鄧 兆 棠 議 員 可 否 重 複 他 的 補 充 質 詢, 因 為 我 聽 得 不 太 清 楚 鄧 兆 棠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有 些 病 人 本 來 是 已 經 預 約 入 院 的 了, 卻 因 為 病 床 不 足 而 要 押 後 入 院 這 類 病 人 每 年 大 概 有 多 少, 以 及 須 押 後 多 久 呢?

27 27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說 了,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例 行 收 集 這 些 數 據 由 於 病 人 的 情 況 各 有 不 同, 所 以 是 很 難 收 集 這 些 數 據, 但 醫 管 局 如 果 有 時 間, 間 中 亦 會 作 出 檢 討, 看 一 看 有 否 病 人 儘 管 是 已 預 約 入 院, 但 又 不 能 入 院 的 不 過, 以 目 前 來 說, 例 行 上 並 沒 有 收 集 這 些 數 據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兒 科 病 房 現 時 的 使 用 率 是 63.3% 我 想 問 一 問, 兒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較 其 他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低, 是 否 因 為 現 時 兒 童 的 出 生 率 低, 以 及 現 時 兒 童 的 身 體 健 康 較 以 前 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陳 國 強 議 員 其 實 已 說 出 了 答 案 他 所 說 的 是 正 確 的 現 時, 兒 童 的 出 生 率 低, 而 兒 童 的 健 康 一 般 亦 較 好 同 時, 我 們 還 有 很 多 新 科 技, 所 以 很 多 類 疾 病 的 患 者 也 根 本 無 須 住 院 治 療, 在 日 間 治 療 便 可 此 外, 家 長 一 般 也 想 兒 童 留 在 家 中 進 行 治 療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我 個 人 經 驗, 內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肯 定 不 止 90%, 局 長 只 是 提 供 了 一 個 平 均 數 字 而 已 其 實, 在 很 多 醫 院, 內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經 常 是 超 過 100% 的 陳 國 強 議 員 剛 才 也 說 了, 兒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只 有 63.3%, 局 長 提 到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計 劃 是 在 冬 季 將 各 類 病 床 作 很 多 組 合 其 實, 我 們 看 到 內 科 病 房 病 床 緊 絀 是 一 個 長 期 問 題, 如 果 只 是 在 冬 季 才 組 合, 無 論 對 病 人 或 職 員 來 說, 質 素 也 是 不 能 保 證 的 既 然 局 長 也 看 到 這 種 長 期 出 現 的 情 況, 何 不 一 早 完 成 組 合, 這 做 法 是 較 在 冬 季 才 進 行 整 合 為 佳 的?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兩 方 面 也 是 在 進 行 的 其 實, 醫 管 局 每 年 會 檢 討 每 一 科 的 病 床 需 求, 而 部 分 病 床 已 經 調 配 了 給 內 科 大 致 上 說, 通 常 是 外 科 與 骨 科 的 病 床 調 配 較 多 至 於 兒 科 病 床, 有 時 候 數 目 是 較 少 在 整 體 系 統 中 只 是 少 於 張, 所 以 即 使 使 用 率 較 低, 可 調 配 的 空 間 也 不 多 相 信 麥 國 風 議 員 也 瞭 解, 某 一 科 的 病 房 使 用 率 可 能 較 低, 但 因 為 相 對 上 有 較 少 病 床, 所 以 除 非 該 醫 院 取 消 整 個 兒 科 病 房, 否 則, 要 削 減 兒 科 病 床 的 空 間 和 可 行 性 會 是 較 少 我 們 已 將 骨 科 與 外 科 病 房 調 配 給 內 科, 但 季 節 性 的 需 要 也 是 須 再 看 一 看 的 舉 例 來 說, 通 常 在 1 月 2 月 及 3 月, 內 科 病 房 的 使 用 率 是 較 高, 因 為 有 很 多 人 患 感 冒 傷 風 或 流 行 性 感 冒, 而 且 很 多 時 候 會 導 致 出 現 肺 炎, 所 以 長 者 大 多 數 會 在 此 段 時 間 入 院, 使 用 率 因 而 較 平 時 高 有 鑒 於 此, 我 們 須 作 出 一 些 調 動, 即 隨 季 節 需 要 作 出 臨 時 調 動 所 以, 我 們 是 兩 方 面 也 有 進 行 的

28 28 勞 永 樂 議 員 : 主 席,SARS 的 經 驗 告 知 我 們, 如 果 醫 院 病 房 太 擠 迫, 收 了 太 多 病 人, 便 會 容 易 引 起 醫 院 爆 發 不 過,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病 房 收 病 人 太 少, 便 不 能 應 付 需 求 就 此, 在 感 染 控 制 及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兩 方 面, 請 問 政 府 或 醫 管 局 是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的 呢?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到, 我 們 瞭 解 內 科 病 房 在 冬 季 的 需 求 會 特 別 大, 所 以 便 會 調 配 : 其 他 病 房 如 果 出 現 空 置 情 況, 便 會 作 出 調 配 及 安 排, 例 如 一 些 非 緊 急 的 內 科 手 術, 在 冬 季 會 減 少 進 行, 這 便 是 一 項 安 排 了 此 外, 我 們 現 正 在 一 些 安 老 院 舍 推 行 一 些 措 施, 因 為 在 冬 季 期 間, 很 多 入 院 的 病 人 是 由 安 老 院 舍 轉 介 的 如 果 安 老 院 舍 可 以 加 強 護 理, 便 可 減 低 須 入 院 的 長 者 人 數 所 以, 我 們 會 在 此 方 面 投 入 資 源, 而 醫 管 局 也 有 做 很 多 工 夫 的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內 科 病 房 經 常 爆 滿, 一 旦 爆 滿, 有 關 的 病 人 便 可 能 會 被 轉 移 到 別 的 病 房 在 此 方 面, 政 府 如 何 能 防 止 病 人 出 現 交 叉 感 染 呢? 內 科 病 房 的 病 人 所 患 的 疾 病, 通 常 是 傳 染 性 較 高 的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理 解 現 時 大 部 分 醫 院 也 不 會 把 病 人 調 往 別 的 病 房 ; 但 視 乎 情 況 而 言, 有 些 醫 院 是 會 這 樣 做, 但 亦 會 再 看 一 看 情 況 現 時, 醫 院 是 設 有 一 些 隔 離 病 房, 如 果 有 些 病 人 的 疾 病 會 傳 染 給 其 他 病 人, 便 應 該 讓 他 們 入 住 隔 離 病 房 現 時, 醫 管 局 有 差 不 多 千 多 張 這 類 隔 離 病 床, 所 以 相 對 來 說, 現 時 對 於 傳 染 病 的 處 理, 應 該 是 較 好 的 了 醫 院 一 般 會 安 排 病 人 入 住 病 情 所 屬 一 科 的 病 房, 但 有 些 醫 院 會 較 彈 性 地 處 理 病 房 不 過, 一 般 而 言, 病 人 是 會 入 住 病 情 所 屬 一 科 的 病 房 的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提 到 想 減 低 病 人 住 院 的 需 求 他 表 示 長 遠 來 說,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是 通 過 與 私 營 機 構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進 行 一 些 協 作 計 劃, 推 廣 社 區 的 護 理 服 務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現 時 私 營 機 構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反 應 如 何? 怎 樣 支 持 這 項 計 劃?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非 政 府 機 構 方 面, 成 功 率 是 較 高, 它 們 有 不 同 的 計 劃 在 進 行 中 我 剛 才 也 有 提 及 跟 安 老 院 舍 的 計 劃 當 然, 安 老 院 舍 也 很 喜 歡 有 多 些 外 展 服 務, 以 及 有 一 些 計 劃 可 以 支 援 它 們 此 外, 有 些

29 29 社 區 復 康 計 劃 現 時 也 是 相 當 成 功 的 醫 管 局 與 一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多 項 復 康 計 劃, 是 在 非 住 院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首 先 會 在 醫 院 內 進 行 復 康 服 務, 然 後 便 會 回 到 非 政 府 機 構 那 裏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比 較 成 功 的 在 與 私 人 醫 院 協 作 方 面, 大 家 也 瞭 解 是 會 有 些 困 難, 因 為 存 在 融 資 的 問 題, 但 也 有 一 些 成 功 的 例 子 現 時, 有 時 候 也 會 向 病 人 提 供 一 些 選 擇 例 如, 一 些 手 術 的 輪 候 時 間 表 可 能 較 長, 私 家 醫 院 現 時 便 也 有 向 公 營 醫 院 提 供 資 料, 讓 病 人 有 多 一 個 選 擇, 知 道 可 在 私 家 醫 院 進 行 一 些 非 緊 急 的 手 術, 大 致 上 收 費 是 多 少 我 們 現 時 有 一 個 計 劃 是 跟 一 間 私 家 醫 院 合 作 的, 效 果 也 不 錯 因 此, 有 部 分 病 人 可 自 己 選 擇 到 私 家 醫 院 進 行 一 些 非 緊 急 手 術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5 分 鐘, 現 在 進 入 第 四 項 質 詢 愛 國 者 " 的 標 準 Standards Required of "Patriots" 4.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內 地 官 方 媒 體 最 近 再 度 刊 載 鄧 小 平 於 1984 年 的 講 話, 當 中 提 及 愛 國 者 " 的 標 準, 以 及 港 人 治 港 " 是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 來 治 理 香 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有 否 評 估 : ( 一 ) 發 起 和 參 加 去 年 7 月 1 日 大 遊 行 的 人 是 否 愛 國 者 "; ( 二 ) 支 聯 會 成 員 及 參 加 每 年 舉 行 的 六 四 紀 念 燭 光 集 會 的 人 是 否 愛 國 者 "; 及 ( 三 ) 為 了 保 證 由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 來 治 理 香 港, 是 否 須 修 改 現 行 有 關 選 舉 的 法 例, 對 參 加 行 政 長 官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選 舉 的 人 進 行 政 治 審 查 或 愛 國 基 準 試?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就 司 徒 華 議 員 提 出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們 的 整 體 回 覆 如 下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1984 年 6 月,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會 見 香 港 工 商 界 訪 京 團 和 香 港 知 名 人 士 時, 在 肯 定 香 港 的 中 國 人 能 治 理 好 香 港 的 同 時, 亦 強 調 港 人 治 港 " 必 須 由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 愛 國 者

30 30 的 標 準 就 是 尊 重 自 己 民 族, 誠 心 誠 意 擁 護 國 家 恢 復 行 使 對 香 港 的 主 權, 不 損 害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我 們 認 為 有 一 點 要 弄 清 楚, 就 是 我 們 這 裏 談 及 的 港 人 治 港 ", 是 指 必 須 依 靠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是 指 有 分 參 與 管 理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士, 並 不 是 一 般 香 港 市 民 然 而, 我 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的 香 港 市 民 都 是 愛 國 的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我 們 分 別 在 1997 年 和 2001 年 訂 立 了 立 法 會 條 例 和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自 回 歸 以 來, 我 們 按 照 這 些 條 例 舉 行 了 兩 次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一 次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我 們 將 會 繼 續 根 據 基 本 法 和 這 些 條 例 舉 行 有 關 選 舉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以 及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對 我 主 體 質 詢 的 3 項 提 問, 可 以 說 是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文 不 對 題, 言 不 及 義,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如 果 考 試 時 交 出 這 樣 的 試 卷, 只 會 得 零 分 不 過, 這 也 是 我 意 料 當 中 的 事 雖 然 如 此, 我 仍 然 會 追 問, 追 問 得 來 的 答 覆 或 許 仍 然 只 得 零 分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他 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都 是 愛 國 根 據 這 樣 的 判 斷, 舉 行 普 選 是 由 香 港 市 民 投 票, 既 然 絕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愛 國, 那 他 們 選 出 來 的 人 是 否 都 愛 國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愛 國 不 是 考 試 我 們 作 為 香 港 和 國 家 公 民 的 一 分 子, 這 是 我 們 一 生 的 承 擔 每 個 人 都 很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愛 國 標 準 主 席 女 士, 司 徒 華 議 員 曾 參 與 這 麼 多 次 選 舉, 我 相 信 他 應 很 清 楚, 每 次 選 舉 都 是 根 據 香 港 公 平 公 開 及 公 正 的 制 度, 因 應 當 時 社 會 的 情 況, 才 得 出 最 後 的 選 舉 結 果 不 錯, 香 港 大 部 分 市 民 都 愛 國, 但 選 舉 的 結 果 是 因 應 時 局 決 定 梁 富 華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以 往 講 話 中 談 及 的 治 國 港 人, 包 括 政 府 的 主 要 官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本 會 有 3 位 議 員 便 正 如 今 天 早 上 一 個 phone-in 節 目 的 主 持 人 所 說 : 美 國 人 奏 樂, 他 們 便 立 即 跳 起 肚 皮 舞 ", 兼 程 趕 赴 美

31 31 國 參 加 以 香 港 為 主 題 的 所 謂 聽 證 會 請 問 局 長, 作 為 治 港 港 人 的 一 部 分 成 員, 有 這 種 表 現 是 否 符 合 治 港 的 愛 國 者 標 準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政 制 發 展 其 實 是 國 家 的 內 部 事 務, 是 由 中 央 和 特 區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就 這 項 問 題, 我 們 對 外 國 政 府 和 外 國 的 議 會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立 場, 便 是 他 們 應 該 尊 重 我 們 特 區 會 完 全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來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的 事 宜, 外 國 不 應 作 出 干 預 至 於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我 認 為 他 們 都 應 該 尊 重 基 本 法 賦 予 立 法 會 和 香 港 特 區 本 身 的 角 色, 他 們 無 須 參 與 外 國 議 會 的 聽 證 會 來 討 論 政 制 發 展 議 題 我 認 為 他 們 的 決 定 不 恰 當, 亦 對 他 們 的 決 定 表 示 失 望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二 段, 局 長 再 次 以 鄧 小 平 先 生 的 言 論 談 及 港 人 治 港 ", 即 須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請 問 局 長,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就 港 人 治 港 " 這 個 問 題 而 言, 是 鄧 小 平 先 生 的 言 論 較 重 要, 還 是 基 本 法 較 重 要 呢? 如 果 是 鄧 小 平 先 生 的 言 論 較 重 要, 會 否 修 訂 相 關 的 法 例, 甚 至 基 本 法, 以 加 入 愛 國 論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最 近 到 北 京 訪 問, 跟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時, 我 覺 得 他 們 重 提 愛 國 原 則, 是 絕 對 有 道 理 和 依 據 的 大 家 都 記 得, 香 港 在 八 十 年 代 開 始 談 論 香 港 的 未 來 問 題 國 家 是 根 據 鄧 小 平 先 生 及 中 央 所 訂 的 一 系 列 政 策, 為 香 港 訂 出 一 國 兩 制 " 的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這 是 一 套 國 策, 國 策 是 不 會 更 改 的 根 據 這 套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後 來 制 定 了 聯 合 聲 明 聯 合 聲 明 的 附 件 一 詳 細 開 列 了 一 國 兩 制 " 的 種 種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在 八 十 年 代 後 半 部 分 的 四 五 年 間, 亦 根 據 這 些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和 國 家 所 訂 的 國 策 制 定 了 基 本 法 所 以 基 本 法 體 現 了 一 國 兩 制 " 高 度 自 治 " 和 港 人 治 港 " 就 港 人 治 港 " 方 面, 基 本 法 也 有 很 多 規 定, 例 如 第 三 條 訂 明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須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就 行 政 機 關 方 面, 第 四 十 四 條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須 年 滿 40 歲, 並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20 年 還 有 其 他 條 款, 例 如 第 六 十 七 條 主 席 女 士, 第 六 十 七 條 訂 明 立 法 會 議 員 必 須 是 沒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而 第 七 十 一 條 訂 明 主 席 女 士,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同 樣 須 年 滿 40 歲 及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20 年 以 上 對 司 法 機 構 也 有 一 些 相 類 似 的 條 文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到, 主 要 官 員 和 議 員 在 宣 誓 就 職 時, 都 必 須 表 明 擁 護 基 本 法 及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32 32 主 席 女 士, 我 還 想 說, 所 有 有 分 管 治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士, 必 須 認 同 國 家 和 特 區 的 憲 制 秩 序 和 安 排 憲 制 秩 序 和 安 排 包 括 :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前 提 ; 黨 是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憲 法 來 領 導 國 家 ; 中 央 是 根 據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在 香 港 成 立 特 區, 香 港 所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 是 中 央 授 權 下 的 高 度 自 治 " 這 些 就 是 中 央 和 特 區 之 間 的 一 部 分 憲 制 秩 序 和 關 係 我 相 信 這 原 則 和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是 清 晰 的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藉 今 天 這 個 機 會 或 把 握 這 個 時 刻 表 態, 指 3 位 議 員 到 外 國 國 會 就 香 港 事 務 表 達 意 見 是 不 恰 當 的 我 不 知 道 他 有 否 指 他 們 不 愛 國? 我 想 請 局 長 再 進 一 步 澄 清,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本 會 的 議 員 或 本 港 有 分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如 果 他 們 到 外 國 國 會 或 與 政 府 進 行 會 談, 然 後 公 開 發 布, 他 們 所 表 達 的 任 何 語 言, 包 括 反 對 台 獨 支 持 中 國 開 放, 是 否 都 屬 於 干 預 我 們 國 家 的 內 政, 從 而 都 是 不 愛 國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認 為 外 國 政 府 應 該 尊 重 我 們 香 港 特 區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和 規 定 來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的 這 個 立 場, 我 其 實 已 在 一 段 時 間 前 表 述, 並 不 是 新 的 新 的 發 展 是 昨 天 有 數 位 議 員 公 開 表 明 到 外 國 商 討 政 制 發 展 這 項 國 家 內 部 事 務 交 流 永 遠 是 好 的 香 港 是 一 個 國 際 城 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議 會 及 其 他 機 構 等, 都 經 常 歡 迎 外 國 的 訪 客 跟 我 們 交 談, 理 解 香 港 的 最 新 情 況 我 亦 經 常 外 訪, 介 紹 香 港 一 國 兩 制 " 成 功 落 實, 介 紹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發 展 這 個 世 界 越 來 越 小, 多 作 理 解 和 交 流 必 然 是 積 極 的 但 是, 今 天 我 們 所 談 論 的, 卻 是 一 個 外 國 議 會 召 開 聽 證 會 來 探 討 和 討 論 我 們 國 家 內 部 正 處 理 的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事 宜 根 據 基 本 法, 這 是 應 由 香 港 特 區 和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處 理, 所 以, 我 認 為 議 員 沒 有 需 要 到 外 國 議 會 參 加 聽 證 會, 以 討 論 這 項 事 宜 何 俊 仁 議 員 : 其 實,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有 一 部 分 是 詢 問, 既 然 局 長 覺 得 不 恰 當, 他 的 意 思 是 否 也 包 含 指 這 是 不 愛 國 呢? 他 可 否 再 澄 清 這 一 點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對 不 起, 我 想 何 議 員 再 提 問, 他 說 甚 麼 愛 國?

33 33 何 俊 仁 議 員 : 好 的, 主 席, 我 再 清 楚 說 一 次 我 在 補 充 質 詢 中 詢 問 局 長, 既 然 他 認 為 這 些 行 為 不 恰 當, 但 他 有 否 含 意 指 因 為 今 天 這 項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愛 國 這 些 所 謂 不 恰 當 的 行 為 是 否 等 於 不 愛 國?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們 在 這 裏 其 實 已 清 楚 說 明 愛 國 的 定 義 每 一 位 出 任 議 員 及 參 加 選 舉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對 自 己 的 承 諾, 對 基 本 法 的 擁 護 自 有 交 代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詢 問 局 長 的 看 法, 他 究 竟 會 否 回 答 呢?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我 想 局 長 的 答 覆 是 很 難 令 你 滿 意 的 了 現 在 尚 有 多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我 希 望 可 以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在 界 定 愛 國 者 標 準 方 面, 似 乎 不 太 清 楚 局 長 在 回 答 鄭 家 富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所 作 的 答 覆, 可 能 反 而 更 為 清 晰, 但 亦 可 能 是 未 答 完 我 有 興 趣 提 問 的 是, 局 長 在 書 面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並 沒 有 有 分 " 這 個 詞, 但 現 在 加 上 了 有 分 參 與 管 理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士 請 問 這 些 包 括 甚 麼 人? 是 否 包 括 行 政 當 局 立 法 機 關 區 議 會 司 法 機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法 定 團 體 的 所 有 人 呢? 還 是 有 些 人 是 不 計 算 在 內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會 用 一 個 比 較 狹 義 的 說 法 來 表 述 我 認 為 基 本 法 其 實 已 落 實 了 港 人 治 港 " 這 個 長 遠 方 針 政 策, 所 以, 我 剛 才 說 過, 我 們 作 為 主 要 官 員, 各 位 作 為 議 員, 以 及 一 些 高 層 的 司 法 人 員, 根 據 基 本 法, 他 們 就 職 時 須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基 本 法, 以 及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這 幾 類 人 士, 在 基 本 法 中 已 訂 明 他 們 須 有 中 國 國 籍 及 沒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此 外,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主 席 這 兩 個 職 位 須 年 滿 40 周 歲 大 體 來 說, 我 認 為 行 政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高 層 人 員 都 納 入 有 分 參 與 管 治 香 港 事 務 的 班 子, 但 這 是 一 個 整 體 的 理 解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得 到 一 個 具 體 的 答 案, 例 如 司 法 機 關 的 人 員 不 一 定 要 中 國 籍, 立 法 機 關 這 個 部 分 的 議 員 是 否 也 無 須 是 中 國 籍? 請 問 這 是 否 亦 納 入 在 內 呢?

34 34 主 席 : 黃 宏 發 議 員, 你 應 該 在 第 一 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便 指 出 這 一 點 因 為 局 長 已 回 答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而 你 現 在 是 要 求 局 長 進 一 步 澄 清, 請 你 再 輪 候 提 問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具 體 答 案, 因 為 我 已 把 全 部 列 出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如 果 香 港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到 外 國 的 聽 證 會, 請 他 們 尊 重 香 港 人 的 意 見, 當 中 包 括 支 持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支 持 一 國 兩 制 " 支 持 民 主 普 選, 令 香 港 可 以 作 為 台 灣 的 垂 範, 達 到 和 平 統 一 台 灣 反 對 台 獨 的 目 的, 這 樣 又 是 否 適 當 呢? 主 席 : 張 文 光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的 規 定, 議 員 是 不 可 以 提 出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你 在 開 始 提 問 時 說 了 如 果 ", 我 是 不 能 讓 你 這 樣 提 問 的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你 可 否 讓 我 重 新 提 問 呢?( 眾 笑 ) 主 席 : 可 以 張 文 光 議 員 : 謝 謝 你 主 席, 有 議 員 到 外 國 的 聽 證 會, 立 場 鮮 明 地 請 他 們 尊 重 香 港 人 的 意 願, 包 括 支 持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支 持 一 國 兩 制 ", 以 及 支 持 民 主 普 選, 令 香 港 可 以 作 為 台 灣 的 垂 範, 達 到 和 平 統 一 台 灣 反 對 台 獨 的 目 的, 這 是 否 適 當 呢? 主 席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可 用 你 的 方 法 回 答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充 分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 和 港 人 治 港 ", 以 及 希 望 在 香 港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 有 助 於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反 對 台 獨, 這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一 貫 立 場, 我 們 也 相 信 這 反 映 了 廣 泛 市 民 的 信 念 和 立 場, 我 亦 期 望 所

35 35 有 議 員 都 認 同 這 個 立 場 但 是, 我 們 今 天 談 論 的, 是 沒 有 需 要 到 外 國 的 議 會 參 加 聽 證 會, 討 論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事 宜 要 支 持 國 家 統 一 和 反 對 台 獨, 任 何 時 候 都 可 以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全 面 的, 便 是 對 於 香 港 的 民 主 政 治 和 平 統 一 台 灣, 反 台 獨 和 回 歸 中 國 這 一 系 列 事 宜 的 全 面 影 響, 如 果 連 同 政 制 一 併 在 外 國 不 是 如 果, 連 同 政 制 一 併 在 一 個 外 國 的 議 會 中 提 出, 是 否 適 當 呢?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已 提 問 完 畢 嗎? 張 文 光 議 員 : 我 已 提 問 完 了 主 席 :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回 答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由 於 質 詢 時 間 有 限, 而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0 分 鐘, 現 在 是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1984 年 說 : 港 人 治 港 是 指 必 須 依 靠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 就 是 指 參 與 管 理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就 香 港 現 在 的 情 況, 我 們 是 否 已 體 現 鄧 小 平 先 生 所 說 的 話 呢?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在 回 歸 以 來, 我 們 都 致 力 落 實 基 本 法 一 國 兩 制 " 港 人 治 港 " 和 高 度 自 治 " 整 體 來 說, 我 們 已 根 據 基 本 法 維 繫 香 港 所 有 有 關 的 制 度 對 於 愛 國 的 標 準,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至 於 個 別 有 分 參 與 管 理 香 港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士 是 否 達 到 這 個 標 準, 便 須 由 個 人 自 行 判 斷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已 在 香 港 落 實 基 本 法 維 繫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制 度 落 實 港 人 治 港 " 和 高 度 自 治 "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36 36 為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環 保 培 訓 課 程 Training Programme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Works Staff 5.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為 了 使 工 程 人 員 具 備 足 夠 的 知 識, 以 避 免 工 程 對 附 近 民 居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滋 擾, 以 及 導 致 環 境 遭 受 不 必 要 的 損 害 : ( 一 ) 有 沒 有 向 負 責 工 程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環 境 保 護 課 程, 包 括 教 導 他 們 認 識 減 低 工 地 噪 音 和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及 樹 木 等 準 則 及 措 施 ; 若 有, 詳 情 是 甚 麼,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二 ) 是 否 知 悉 大 學 及 專 上 院 校 的 工 程 課 程 有 沒 有 包 括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的 環 境 保 護 課 程 ; 若 有, 請 告 知 這 類 課 程 佔 有 關 工 程 課 程 的 比 重?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透 過 建 築 業 夥 伴 計 劃, 舉 辦 培 訓 研 討 會 及 工 作 坊, 藉 此 提 高 與 建 築 工 程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負 責 工 程 的 公 務 員 ) 對 保 護 環 境 的 意 識, 包 括 向 他 們 建 議 如 何 減 低 工 地 噪 音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減 少 砍 伐 樹 木 的 方 法 環 保 署 的 社 區 關 係 組 在 過 去 兩 年 為 650 名 政 府 工 程 人 員 舉 辦 了 11 項 培 訓 課 程 ( 合 共 55 個 工 作 坊 ), 藉 此 提 高 他 們 對 環 保 的 認 識 此 外, 環 保 署 在 2002 年 7 月 成 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支 援 課, 專 責 加 深 政 府 部 門 內 負 責 工 程 的 公 職 人 員 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各 項 規 定 的 瞭 解 該 課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為 政 府 工 程 人 員 推 行 環 評 訓 練 及 能 力 建 立 計 劃, 這 亦 會 提 高 他 們 在 規 劃 工 程 及 施 工 時 注 意 保 護 環 境 的 意 識 由 於 計 劃 反 應 良 好, 環 保 署 已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承 建 商 專 業 團 體 及 公 私 營 機 構 在 2002 年 11 月 至 2004 年 2 月 期 間, 該 計 劃 為 約 820 名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的 專 業 人 員 舉 辦 了 34 個 特 別 設 計 的 工 作 坊, 其 中 政 府 工 程 人 員 約 佔 450 名, 他 們 參 加 了 20 個 工 作 坊 此 外, 環 保 署 編 訂 了 環 評 訓 練 手 冊, 並 設 立 有 關 環 評 機 制 的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加 深 政 府 工 程 人 員 對 這 個 課 題 的 瞭 解 環 保 署 也 設 立 了 環 評 諮 詢 電 話 熱 線, 解 答 有 關 環 評 機 制 的 一 般 查 詢 在 2002 年 7 月 至 今 年 2 月 期 間, 該 熱 線 解 答 了 超 過 150 項 查 詢, 其 中 60 項 是 由 政 府 工 程 人 員 所 提 出 的

37 37 除 了 提 供 課 程 訓 練 外, 當 局 亦 發 出 技 術 指 引, 要 求 各 工 程 部 門 按 工 程 項 目 的 類 別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以 確 保 工 程 施 工 及 運 作 期 間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我 們 亦 有 明 文 規 定, 所 有 政 府 工 程 均 不 得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樹 木 砍 伐, 只 有 在 別 無 他 法 時 才 會 使 用 這 方 法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們 亦 會 盡 量 進 行 補 償 種 植 ( 二 )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工 程 課 程, 包 括 土 木 工 程 屋 宇 設 備 工 程 和 環 境 工 程 等 這 些 課 程 的 內 容 均 會 包 括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的 科 目 至 於 這 方 面 的 科 目 佔 課 程 的 比 重 多 少, 須 視 乎 個 別 課 程 的 性 質 和 教 學 重 點 而 定 因 此, 實 際 的 比 重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此 外, 亦 有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學 的 課 程, 整 個 課 程 均 涉 及 環 境 保 護 的 管 理 這 是 在 工 程 課 程 之 外, 但 亦 會 收 取 本 科 是 修 讀 工 程 的 學 生 修 讀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高 興 看 到 政 府 現 時 舉 辦 一 些 培 訓 班 印 象 中, 以 往 是 沒 有 的, 不 知 是 否 局 長 上 任 後 才 舉 辦? 如 果 是 的 話, 便 要 多 謝 局 長 這 證 明 由 認 識 環 保 的 人 來 擔 任 局 長, 是 很 重 要 的 主 席, 請 問 局 長, 對 政 府 的 工 程 人 員 來 說, 這 些 培 訓 課 程 是 強 迫 性 質, 還 是 自 願 性 質? 如 果 是 強 迫 性 質, 哪 些 職 級 的 工 程 人 員 一 定 要 參 加? 如 果 是 自 願 性 質, 為 何 不 改 變 成 強 迫 性 質 呢?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環 保 這 範 疇, 如 果 要 說, 當 然 可 以 說 很 久, 如 何 教 育 無 論 是 專 業 人 士 或 工 程 人 士 對 環 保 有 真 正 的 認 識 和 認 同, 令 他 們 在 策 劃 工 程 和 施 工 時, 真 真 正 正 把 環 保 作 為 嚴 肅 的 考 慮 因 此, 所 有 我 們 這 些 訓 練 項 目, 是 所 有 部 門 的 署 長 也 要 參 加 的, 而 且 每 個 部 門 也 有 D2 或 D1 的 官 員 擔 任 環 保 聯 絡 主 任 至 於 其 他 technical( 即 技 術 ) 和 專 業 人 士, 也 會 由 署 長 發 下 去, 要 求 他 們 參 加 通 常 公 務 員 都 很 守 規 矩, 署 長 要 求 他 們 參 加, 他 們 便 一 定 會 參 加, 無 須 強 迫 他 們 不 過, 他 們 能 吸 收 多 少, 這 才 是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即 使 他 們 上 課, 但 如 果 上 課 後 不 加 以 運 用 或 不 能 融 會 貫 通, 也 是 沒 有 用 處 的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這 是 第 一 步, 先 讓 他 們 認 識 甚 麼 是 環 保 工 程, 以 及 應 從 甚 麼 角 度 來 看 事 物, 然 後 下 一 步 是 我 們 要 繼 續 做 工 夫, 令 他 們 真 正 認 同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知 識 是 一 件 事, 但 有 了 知 識 後, 政 府 有 甚 麼 誘 因, 提 供 給 例 如 對 內 部 公 務 員, 推 動 他 們 在 法 例 的 要 求 上 盡 量 採 納 更 多 環 保 措 施?

38 38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我 剛 才 正 好 是 強 調 這 點, 即 除 了 知 識 外, 要 真 真 正 正 做 到 環 保, 是 要 認 同 的 在 認 同 方 面, 在 政 府 部 門 內, 要 提 供 誘 因 是 較 為 困 難 的 在 升 級 或 降 級 過 程 中, 即 紅 蘿 蔔 與 一 支 棍, 能 起 的 作 用 較 少, 這 是 由 於 系 統 的 緣 故 不 過, 在 社 會 上, 主 席, 我 最 近 也 說 過, 我 們 的 工 程 人 員 對 環 保 的 認 識 始 終 是 初 步,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他 們 做 得 更 好, 便 應 給 他 們 更 多 鼓 勵 因 此, 在 加 入 政 府 後, 我 一 直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無 論 是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現 時 有 很 多 首 長 級 的 同 事 和 工 程 師 參 與 可 是, 很 不 幸, 有 些 時 候 發 生 了 一 些 例 如 東 涌 河 的 事 件, 令 整 個 社 會 對 他 們 有 很 大 成 見, 這 反 而 令 他 們 沮 喪 他 們 其 實 已 經 採 用 了 新 的 條 例, 土 木 工 程 署 及 渠 務 署 已 發 出 了 一 些 指 引, 都 是 有 關 河 流 治 理 的, 但 有 些 工 程 是 在 這 些 新 方 式 確 立 前 進 行, 於 是 便 受 到 很 多 批 評 主 席, 我 希 望 在 這 裏 向 市 民 和 議 員 呼 籲, 每 做 一 件 事 都 須 經 過 學 習 過 程 究 竟 標 準 要 達 到 多 高, 大 家 才 會 覺 得 滿 意? 我 們 也 要 較 為 實 際 一 些 來 看 無 論 對 專 業 人 士 或 工 程 人 士, 如 果 給 他 們 鼓 勵, 會 令 他 們 學 習 和 認 同 得 更 快, 否 則, 每 當 提 及 環 保, 他 們 便 會 想 最 好 可 以 避 開, 因 為 如 果 犯 了 少 許 錯 誤, 便 有 可 能 被 人 狂 打 " 的 我 想, 這 種 風 氣 是 不 可 長 的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請 問 局 長, 過 去 1 年, 當 局 收 到 多 少 宗 有 關 工 地 噪 音, 以 及 地 盤 樹 木 未 獲 妥 善 保 護, 甚 或 被 砍 伐 的 投 訴?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在 地 盤 噪 音 方 面, 我 手 邊 有 一 些 資 料, 顯 示 我 們 最 近 數 年 在 地 盤 噪 音 管 制 方 面 做 了 很 多 工 夫, 而 我 們 的 建 造 業 同 事 和 承 建 商 接 受 了 很 多 培 訓, 所 以 相 對 2002 年 和 2001 年,2003 年 的 有 關 投 訴 大 幅 減 少 或 許 我 說 一 說 有 關 數 字 在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下 的 檢 控 個 案,2001 年 有 240 宗 ;2002 年 有 195 宗 ;2003 年 有 81 宗 涉 及 政 府 地 盤 的 檢 控 個 案,2001 年 有 89 宗 ;2002 年 有 84 宗 ;2003 年 有 30 宗 在 砍 伐 樹 木 方 面, 我 們 曾 收 到 一 些 投 訴, 但 由 於 在 法 例 上 不 構 成 犯 法, 所 以 我 們 沒 有 詳 細 的 數 字 不 過, 我 曾 親 身 處 理 很 多 宗 個 案, 每 宗 都 合 乎 規 則, 但 在 人 情 上, 其 實 可 以 再 多 花 一 些 腦 汁, 想 一 想 可 否 避 免 不 要 砍 伐 那 麼 多 樹 木 的 因 此, 是 要 他 們 認 同, 而 不 是 用 規 例 規 格 來 管 制 他 們 我 們 在 1 年 中 也 收 到 很 多 宗 這 類 的 個 案, 我 們 希 望 這 情 況 可 以 獲 得 改 善

39 39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請 問 局 長, 過 去 1 年, 政 府 曾 否 向 政 府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發 出 違 反 減 低 工 地 噪 音 及 保 護 工 地 的 警 告 書? 若 有 的 話, 可 否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工 地 其 實 與 普 通 私 人 機 構 的 工 地 同 樣 會 在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下 受 到 檢 控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2001 年 有 89 宗 ;2002 年 有 84 宗 和 2003 年 有 30 宗, 便 是 遭 檢 控 的 政 府 工 程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說 透 過 建 築 業 夥 伴 計 劃, 環 保 署 向 業 界 提 供 了 一 些 課 程, 但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第 二 段 又 提 到,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承 建 商 專 業 團 體 等 專 業 團 體 例 如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內 其 實 設 有 環 保 部, 由 業 界 的 專 家 組 成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要 求 環 保 署 日 後 設 計 課 程 時, 會 與 專 業 團 體 內 的 有 關 部 門 合 作, 令 這 些 課 程 更 為 實 際 呢?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與 承 建 商 舉 辦 的 建 築 業 夥 伴 計 劃, 主 要 是 與 建 造 業 商 會 合 作 我 們 的 下 一 步 當 然 是 希 望 專 業 團 體 能 多 些 參 與 因 此, 我 們 很 高 興 接 受 何 議 員 的 建 議, 希 望 可 以 有 機 會 一 起 進 行 更 多 有 關 工 程 和 環 保 方 面 的 培 訓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清 楚 說 明, 環 保 教 育 其 實 須 長 時 間 進 行, 而 且 要 認 同 是 很 重 要 的, 即 要 由 開 始 做 起, 所 以 大 學 的 工 程 教 育 是 很 重 要 的 局 長 給 我 們 的 答 覆 讓 我 覺 得 似 乎 這 方 面 很 不 足 夠 請 問 局 長, 會 否 去 信 呼 籲 各 大 學, 加 重 課 程 內 有 關 環 保 意 識 的 教 育, 尤 其 是 加 強 工 程 科 目 這 方 面 的 比 重?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要 教 育 我 們 的 年 輕 人 有 關 環 保 意 識, 應 由 他 們 很 小 的 時 候 開 始 做 起, 在 幼 稚 園 便 要 開 始 做 我 從 前 在 民 間 團 體 工 作 時, 也 做 了 很 多 教 材, 希 望 由 幼 稚 園 小 學 一 直 做 上 去 事 實 上, 現 時 也 有 一 些 組 織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推 動 至 於 這 些 課 程 究 竟 要 有 多 深, 又 或 採 用 甚 麼 方 法, 我 們 要 讓 教 育 界 人 士 來 設 計, 特 別 是 大 學 課 程, 究 竟 要 有 多 深 入 專 業 知 識 有 多 少 等 雖 然 與 推 動 的 意 念 相 輔 相 成, 但 深 入 程 度 是 我 們 無 法 代 他 們 設 計 的 不 過, 我 相 信 大 學 層 面 肯 定 收 到 這 信 息, 因 為 我 也 看 到, 自 我 離 開 大 學 後, 每 年 都 一 直 有 所 增 加 我 們 也 會 透 過 各 種 活 動, 組 織 一 些 學 生 來 參 與 和 認 識 他 們 有 所 認 識 後, 自 然 會 作 出 推 動, 亦 有 人 會 有 興 趣 修 讀 這 些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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