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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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工 作 報 告 2015

2 目 錄 2015 年 檢 察 院 工 作 報 告 一 2015 年 工 作 回 顧... 2 ( 一 ) 提 高 辦 案 效 率, 為 社 會 安 定 提 供 保 障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檢 察 院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檢 察 院 駐 行 政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檢 察 院 駐 終 審 和 中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開 展 對 外 司 法 協 助 為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年 犯 罪 情 況 宏 觀 分 析... 8 ( 二 ) 檢 察 院 制 度 建 設 調 整 架 構 設 置 完 善 人 員 調 配 狀 況 (1)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的 調 整 (2) 司 法 輔 助 人 員 的 調 整 (3) 行 政 人 員 的 調 整 完 善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二 2016 年 工 作 需 面 對 的 問 題 ( 一 ) 加 強 打 擊 犯 罪 的 各 項 措 施 ( 二 ) 維 護 法 治, 確 保 合 法 性 的 實 現 ( 三 ) 積 極 開 展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維 護 地 區 穩 定 ( 四 ) 完 善 檢 察 院 的 組 織 架 構 ( 五 ) 加 強 廉 政 建 設 三 結 語

3 2015 年 檢 察 院 工 作 報 告 2015 年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首 次 換 屆 並 開 展 工 作 的 一 年, 經 過 一 年 時 間 的 調 整 和 整 頓, 在 總 結 檢 察 院 既 有 工 作 成 果 和 運 作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檢 察 院 的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初 見 成 效, 辦 案 質 量 和 效 率 均 有 所 提 升, 行 政 支 援 體 系 亦 逐 步 健 全 完 善 經 過 全 院 人 員, 尤 其 是 全 體 司 法 官 的 共 同 努 力, 檢 察 院 在 2015 年 基 本 實 現 調 整 目 標, 相 關 措 施 取 得 預 定 成 效 一 2015 年 工 作 回 顧 ( 一 ) 提 高 辦 案 效 率, 為 社 會 安 定 提 供 保 障 司 法 工 作 的 成 效 是 社 會 穩 定 的 基 石,2015 年, 檢 察 院 就 積 極 有 效 地 落 實 檢 控 政 策 提 高 檢 控 數 量 和 質 量 作 出 重 點 部 署, 並 在 組 織 架 構 調 整 人 員 配 備 調 整 和 工 作 質 量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配 措 施 1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領 導 刑 事 偵 查, 推 動 刑 事 訴 訟 是 檢 察 院 的 基 本 職 能 衆 所 周 知, 偵 查 是 刑 事 程 序 的 啓 動 基 礎,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和 司 法 組 織 綱 要 法 的 規 定,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承 擔 領 導 刑 事 偵 查 的 職 能, 刑 事 偵 查 為 案 件 進 入 審 判 階 段 提 供 原 始 的 基 本 材 料, 故 此,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2

4 的 偵 查 活 動 實 質 上 構 成 刑 事 程 序 的 運 作 根 本 分 析 2015 年 統 計 數 字,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共 開 立 偵 查 卷 宗 14,462 宗, 較 上 一 年 度 的 13,563 宗 增 加 6.63%, 在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數 字 上 升 的 同 時, 檢 察 院 提 出 控 訴 作 出 歸 檔 的 結 案 數 字 也 同 步 提 升, 其 中, 2015 年 的 控 訴 案 件 4,630 宗, 涉 及 人 數 6,114 人, 偵 查 終 結 作 出 歸 檔 10,603 宗, 整 體 結 案 15,611 宗,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 需 要 特 別 說 明 的 是, 在 2015 年 期 間, 對 於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的 刑 事 案 件, 檢 察 院 積 極 推 動 以 簡 易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審 判, 據 統 計, 該 一 年 度 檢 察 院 共 將 970 宗 案 件 提 交 初 級 法 院 進 行 簡 易 程 序 的 審 理 從 司 法 的 角 度 而 言, 該 一 措 施 有 利 於 加 快 打 擊 輕 微 犯 罪 及 時 修 復 犯 罪 對 社 會 關 係 造 成 的 損 害 以 及 保 障 刑 事 被 告 及 時 接 受 審 判 的 訴 訟 權 益 ; 同 時, 該 一 措 施 快 捷 結 案, 其 依 法 適 用 亦 可 避 免 將 簡 易 案 件 以 普 通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司 法 審 判, 從 而 緩 解 司 法 機 關 在 審 判 階 段 承 受 的 案 件 積 壓 的 壓 力 2015 年, 為 緩 解 刑 訴 辦 司 法 官 面 對 人 少 案 多 的 工 作 壓 力, 檢 察 院 採 取 了 優 化 人 力 資 源 的 系 列 輔 助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從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抽 調 兩 名 檢 察 官 進 入 辦 案 系 統 加 強 對 辦 案 檢 察 官 的 人 力 支 援 調 整 程 序 科 的 設 置 架 構 以 及 落 實 各 項 工 作 指 標 等 措 施, 經 過 刑 訴 辦 司 法 官 的 共 同 努 力, 在 過 去 的 2015 年, 刑 訴 辦 每 月 由 上 月 轉 入 之 案 件 的 積 案 總 數 逐 月 減 少 3

5 總 體 而 言, 刑 訴 辦 工 作 效 率 的 提 高 將 為 檢 察 院 工 作 的 可 持 續 性 發 展 提 供 客 觀 性 的 保 障 2 檢 察 院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出 庭 支 持 控 訴, 維 護 合 法 利 益 是 行 使 檢 察 權 的 重 要 環 節, 根 據 訴 訟 程 序, 檢 察 院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即 出 庭 支 持 刑 事 案 件 的 控 訴 參 與 民 事 訴 訟 以 及 勞 動 訴 訟 程 序, 另 外, 亦 就 涉 及 親 權 社 團 章 程 社 會 保 護 監 護 權 收 養 禁 治 產 強 制 性 財 產 清 冊 勞 動 合 同 破 產 等 事 務 開 立 行 政 卷 宗 2015 年, 檢 察 院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處 理 普 通 訴 訟 程 序 刑 事 案 件 4,508 宗, 簡 易 及 簡 捷 訴 訟 程 序 案 件 993 宗, 交 通 輕 微 違 反 案 件 5,294 宗, 勞 動 輕 微 違 反 案 件 73 宗, 參 與 刑 事 案 件 上 訴 及 對 上 訴 的 答 覆 418 宗 在 勞 動 訴 訟 方 面, 檢 察 院 於 2015 年 依 職 權 在 法 院 代 理 勞 工 及 其 親 屬, 參 與 處 理 普 通 勞 動 合 同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案 件 615 宗 除 上 述 各 類 訴 訟 程 序 以 外, 檢 察 院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在 2015 年 還 開 立 各 類 行 政 卷 宗 1,048 宗, 完 成 處 理 各 類 行 政 卷 宗 1,188 宗, 提 起 訴 訟 費 用 執 行 程 序 清 償 稅 項 程 序 禁 治 產 程 序 等 合 共 947 宗 另 一 方 面, 在 2015 年,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尚 為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3,434 次 4

6 3 檢 察 院 駐 行 政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在 行 政 法 院 參 與 行 政 案 件 的 審 判, 維 護 合 法 性 以 及 代 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利 益 是 檢 察 院 的 法 定 職 責 2015 年, 檢 察 院 駐 行 政 法 院 辦 事 處 代 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作 出 主 參 與 之 訴 62 宗 ; 出 具 法 律 意 見 61 宗 ; 稅 務 案 件 19 宗 ; 緊 急 程 序 26 宗 ; 各 類 司 法 上 訴 488 宗 此 外, 為 監 督 政 府 工 程 和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的 公 開 競 投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2015 年 期 間, 檢 察 院 共 出 席 行 政 部 門 或 公 共 實 體 的 開 標 程 序 120 宗 4 檢 察 院 駐 終 審 和 中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司 法 體 制 中, 司 法 組 織 綱 要 法 對 終 審 法 院 和 中 級 法 院 的 管 轄 權 作 出 具 體 規 定, 相 應 地, 檢 察 院 亦 由 富 有 經 驗 的 助 理 檢 察 長 團 隊 承 擔 終 審 法 院 和 中 級 法 院 的 案 件 審 理 程 序 2015 年, 中 級 法 院 結 案 1,101 宗, 包 括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上 訴 572 宗, 民 事 及 勞 動 訴 訟 程 序 的 上 訴 311 宗, 行 政 方 面 的 上 訴 案 件 125 宗, 其 他 性 質 的 案 件 93 宗 ; 其 中, 檢 察 院 發 表 意 見 書 905 次 ; 出 庭 或 參 加 評 議 會 127 次 ; 在 終 審 法 院 2015 年 審 結 的 88 宗 各 類 案 件 之 中, 檢 察 院 發 表 意 見 48 次, 出 庭 或 參 加 評 議 會 20 次 5

7 5 開 展 對 外 司 法 協 助 在 中 央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回 歸 後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國 際 和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方 面 的 工 作 均 取 得 實 質 性 的 成 果 根 據 訴 訟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的 規 定, 作 為 開 展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的 中 心 當 局, 澳 門 檢 察 院 在 開 展 打 擊 刑 事 犯 罪 的 司 法 合 作, 尤 其 在 進 行 調 查 取 證 移 交 逃 犯 海 外 追 贓 方 面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並 取 得 重 要 的 經 驗 和 成 果, 其 中, 在 歐 文 龍 貪 腐 案 的 追 贓 行 動 中, 透 過 國 際 司 法 協 助 的 框 架, 在 國 家 外 交 途 徑 的 支 持 下,2015 年, 檢 察 院 代 表 澳 門 特 區 成 功 獲 得 英 國 返 還 歐 文 龍 案 件 合 共 二 千 八 百 多 萬 英 鎊, 相 當 於 三 億 五 千 萬 澳 門 元 的 海 外 贓 物, 加 上 透 過 港 澳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從 香 港 追 回 的 四 億 四 千 萬 澳 門 元 贓 款, 澳 門 特 區 已 追 回 歐 文 龍 案 在 澳 門 境 外 的 絕 大 部 分 非 法 資 產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檢 察 院 在 2015 年 合 共 展 開 60 宗 不 同 類 別 的 司 法 協 助 程 序, 其 中 涉 及 內 地 香 港 和 台 灣 26 宗 在 與 內 地 香 港 和 台 灣 開 展 的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方 面, 目 前 尚 未 存 在 一 國 之 內 的 區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安 排, 為 此,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方 針, 為 預 防 和 懲 處 跨 區 域 犯 罪, 檢 察 院 對 一 國 之 內 的 司 法 協 助 工 作 奉 行 開 放 性 的 司 法 合 作 政 策, 同 時, 面 對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的 複 雜 的 國 際 環 境, 在 不 斷 加 強 一 國 之 內 的 區 域 司 法 協 助 的 同 時, 澳 門 檢 察 院 亦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在 中 央 政 府 的 支 持 和 授 權 下,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加 6

8 強 對 外 司 法 交 流 在 過 去 的 一 年 中,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內 地 司 法 機 構 的 交 流 合 作 關 係, 2015 年 初, 檢 察 長 率 團 先 行 拜 訪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國 人 大 法 律 委 員 會 公 安 部 和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 隨 後, 檢 察 長 亦 率 團 前 往 與 澳 門 鄰 近 且 人 文 經 濟 事 務 緊 密 相 連 的 廣 東 省 和 福 建 省 進 行 交 流 訪 問, 並 就 預 防 和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的 司 法 合 作 與 兩 省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深 入 的 探 討 並 取 得 實 質 性 的 成 果 在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方 面,2015 年 7 月, 檢 察 院 派 員 參 加 在 佛 得 角 舉 行 的 第 十 三 屆 葡 語 國 家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 同 時, 作 為 國 際 檢 察 官 協 會 會 員 和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的 成 員, 檢 察 院 分 別 參 加 該 兩 個 協 會 去 年 9 月 份 於 瑞 士 蘇 黎 世 及 10 月 份 於 俄 羅 斯 聖 彼 得 堡 舉 行 的 年 會 暨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此 外, 為 參 與 推 動 中 國 與 東 盟 國 家 和 葡 語 系 國 家 司 法 合 作 的 國 家 戰 略, 應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邀 請, 澳 門 檢 察 院 亦 在 2015 年 11 月 參 加 在 廣 西 南 寧 舉 行 的 中 國 與 東 盟 成 員 國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我 們 相 信,2015 年 的 對 外 司 法 交 流 的 系 列 活 動 為 澳 門 參 與 和 開 展 多 領 域 多 層 次 的 國 際 司 法 協 助 創 造 了 客 觀 條 件 6 為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維 護 合 法 性 以 確 保 法 律 正 確 實 施 是 澳 門 檢 察 院 的 重 要 職 能 之 一, 根 據 司 法 組 織 綱 要 法 的 規 定, 檢 察 院 應 請 求 向 行 政 長 官 或 立 法 會 主 席 7

9 履 行 法 律 諮 詢 的 職 能, 同 時, 在 實 際 工 作 中, 除 對 公 開 諮 詢 的 法 律 草 案 給 予 關 注 以 外, 檢 察 院 亦 應 法 務 部 門 的 要 求, 對 於 相 關 法 律 草 案 以 及 重 大 法 律 事 件 發 表 意 見, 其 中, 在 2015 年,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曾 對 如 善 豐 事 件 海 一 居 地 段 收 地 等 敏 感 事 件 向 政 府 提 交 法 律 意 見 我 們 期 望, 檢 察 院 的 法 律 意 見 可 為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有 關 法 律 問 題 或 社 會 事 件 提 供 有 益 的 諮 詢 作 用 年 犯 罪 情 況 宏 觀 分 析 分 析 2015 年 澳 門 特 區 各 執 法 部 門 和 檢 察 院 的 統 計 資 料, 尤 其 是 偵 查 卷 宗 的 立 案 情 況 和 控 訴 罪 名 數 據 可 見, 在 2015 年 期 間, 多 發 性 案 件 仍 然 集 中 在 財 產 性 犯 罪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非 法 移 民 交 通 事 故 引 起 的 犯 罪 以 及 各 類 詐 騙 勒 索 等 案 件 範 圍, 其 中, 對 市 民 生 活 影 響 較 大 的 盜 竊 和 加 重 盜 竊 全 年 共 立 案 2,458 宗, 毀 損 財 產 934 宗, 搶 劫 91 宗, 連 同 將 拾 獲 物 不 正 當 據 為 己 有 信 任 之 濫 用 等 案 件 進 行 統 計, 侵 犯 財 產 性 質 的 犯 罪 仍 居 各 類 犯 罪 之 首, 共 錄 得 4,824 宗, 較 2014 年 微 升 1.17%; 其 次,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犯 罪 全 年 立 案 1,536 宗, 較 2014 年 增 加 1.25%; 需 要 引 起 注 意 的 是, 交 通 事 故 引 起 的 犯 罪 已 經 成 為 本 地 區 的 多 發 性 犯 罪, 全 年 合 共 立 案 1,450 宗, 較 2014 年 度 的 1,241 宗 增 加 16.84%, 且 有 持 續 上 升 的 趨 勢 ; 禁 錮 恐 嚇 等 侵 犯 人 身 自 由 犯 罪,2014 年 立 案 290 宗,2015 年 立 8

10 案 451 宗, 增 加 55.52%; 此 外, 基 於 情 報 收 集 工 作 的 加 強, 清 洗 黑 錢 方 面 的 犯 罪 立 案 數 目 增 幅 較 大,2015 年, 清 洗 黑 錢 罪 立 案 164 宗, 較 2014 年 的 60 宗 增 加 %, 該 等 案 件 的 偵 查 結 果 目 前 仍 需 等 待 進 一 步 的 數 據 分 析 另 一 方 面, 基 於 毒 品 防 治 工 作 的 開 展 以 及 執 法 部 門 的 加 強 打 擊, 毒 品 犯 罪 的 立 案 數 下 降 較 為 明 顯, 與 2014 年 立 案 368 宗 比 較,2015 年 立 案 319 宗, 下 降 比 例 為 13.32%; 偽 造 文 件 貨 幣 或 證 券 罪, 上 年 立 案 658 宗,2015 年 立 案 448 宗, 同 期 減 少 31.91%; 此 外, 嚴 重 罪 案 如 殺 人 罪, 包 括 過 失 殺 人 遺 棄 墮 胎 等 在 2015 年 立 案 13 宗, 較 2014 年 的 16 宗 減 少 18.75%; 有 組 織 犯 罪 / 黑 社 會 立 案 41 宗, 較 2014 年 的 50 宗 減 少 18% 與 前 一 年 度 的 案 發 數 據 對 比,2015 年 度 刑 事 案 件 的 發 案 率 顯 示, 澳 門 特 區 2015 年 的 社 會 治 安 總 體 維 持 平 穩, 因 應 2016 年 的 社 會 發 展 狀 況, 執 法 部 門 仍 需 對 嚴 重 影 響 社 會 治 安 的 案 件 保 持 高 度 關 注 ( 二 ) 檢 察 院 制 度 建 設 從 管 理 學 而 言, 制 度 建 設 是 通 過 組 織 行 為 改 進 原 有 制 度 或 建 立 新 的 制 度, 以 對 各 方 面 工 作 進 行 規 範 化 管 理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檢 控 效 率, 嚴 格 各 項 工 作 的 合 法 性, 在 過 去 的 2015 年 度, 針 對 檢 察 院 辦 公 地 點 分 散, 各 個 辦 事 處 管 理 方 式 有 待 加 強 的 具 體 情 9

11 況,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著 力 完 善 案 件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和 財 政 管 理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制 度, 在 保 證 工 作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提 高 各 項 工 作 的 效 率, 為 檢 察 院 今 後 的 穩 步 發 展 奠 定 制 度 化 基 礎 1 調 整 架 構 設 置 基 於 目 前 檢 察 院 各 個 辦 事 處 分 散 辦 公 的 具 體 特 點, 根 據 司 法 組 織 綱 要 法 的 規 定, 在 2015 年, 檢 察 院 着 力 調 整 架 構, 優 化 辦 案 人 員 的 調 配 分 工, 建 立 新 型 且 強 調 團 隊 精 神 和 制 度 化 管 理 的 機 構 文 化 針 對 檢 察 院 偵 查 案 件 逐 年 上 升 的 趨 勢,2015 年, 檢 察 院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進 行 機 構 調 整, 合 設 總 共 八 個 直 接 辦 理 偵 查 案 件 的 程 序 科, 藉 此 提 高 刑 偵 辦 案 質 量 和 效 率 的 目 標 與 此 同 時, 檢 察 院 亦 充 分 發 揮 駐 守 各 個 辦 事 處 的 助 理 檢 察 長 的 管 理 職 能, 以 此 輔 助 檢 察 長 對 各 個 辦 事 處 的 監 管, 從 而 在 人 事 制 度 方 面 爭 取 實 現 檢 察 院 的 高 效 運 作 在 對 司 法 輔 助 人 員 的 管 理 上, 考 慮 目 前 檢 察 院 司 法 文 員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的 具 體 情 況, 在 2015 年,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對 人 力 資 源 進 行 優 化 調 配, 將 原 來 在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從 事 行 政 工 作 以 及 擔 任 檢 察 官 助 手 的 司 法 文 員 逐 步 調 配 返 回 程 序 科 以 便 行 使 司 法 文 員 的 本 身 職 務, 直 接 參 與 辦 案 ; 與 此 同 時, 在 保 證 司 法 官 對 司 法 公 務 員 的 業 務 工 作 進 行 監 管 的 同 時, 檢 察 長 辦 10

12 公 室 亦 在 制 度 上 明 確 主 管 級 司 法 文 員, 尤 其 是 主 任 書 記 員 的 管 理 責 任 和 紀 律 責 任, 加 強 主 任 書 記 員 對 其 管 理 的 程 序 科 的 指 導 和 統 籌 工 作, 力 求 實 現 人 力 資 源 效 用 的 最 大 化 以 提 高 辦 案 效 率 2 完 善 人 員 調 配 狀 況 (1)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的 調 整 2015 年 伊 始, 針 對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人 手 緊 缺 的 狀 況, 我 們 首 先 將 原 在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協 助 檢 察 長 工 作 的 兩 名 檢 察 官 分 別 委 派 到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和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從 而 直 接 增 加 參 與 偵 查 和 審 判 的 辦 案 人 手 ; 同 時, 為 增 強 司 法 官 對 不 同 訴 訟 階 段 的 業 務 了 解,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檢 察 院 在 2015 年 亦 在 刑 事 訴 訟 辦 事 處 和 駐 初 級 法 院 辦 事 處 的 檢 察 官 之 間 進 行 崗 位 輪 換 就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的 人 力 資 源 而 言, 在 2014 年, 檢 察 院 的 一 名 助 理 檢 察 長 被 委 任 為 特 區 保 安 司 司 長, 在 2015 年, 一 名 助 理 檢 察 長 外 任 為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委 員 會 主 任 ; 一 名 本 地 檢 察 官 退 休, 一 名 助 理 檢 察 長 外 任 特 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局 長, 一 名 葡 籍 助 理 檢 察 長 約 滿 離 澳, 為 此, 至 2015 年 年 底, 除 一 名 檢 察 官 退 休 之 外, 檢 察 院 已 有 四 名 司 法 官 並 無 實 際 上 履 行 司 法 官 職 務 按 照 葡 國 檢 察 院 方 面 的 消 息, 至 2016 年 8 月, 澳 門 檢 察 院 的 另 一 名 11

13 葡 籍 外 聘 檢 察 官 亦 將 因 約 滿 離 澳 返 葡 為 此, 在 新 的 一 批 實 習 司 法 官 完 成 培 訓 並 學 成 上 崗 之 前,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仍 需 面 臨 緊 迫 的 人 手 緊 缺 的 狀 況 (2) 司 法 輔 助 人 員 的 調 整 回 歸 以 來, 基 於 各 種 歷 史 原 因, 檢 察 院 接 收 完 成 培 訓 的 司 法 輔 助 人 員 相 對 較 少, 目 前, 在 司 法 輔 助 人 員 人 手 欠 缺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首 先 對 司 法 文 員 進 行 合 理 調 配, 盡 量 將 原 來 作 為 檢 察 官 助 手 的 司 法 文 員 調 回 程 序 科 以 直 接 增 加 辦 案 人 手 ; 與 此 同 時, 檢 察 院 目 前 亦 與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緊 密 合 作, 雙 方 已 就 司 法 文 員 招 聘 和 晉 升 的 相 關 課 程 開 展 籌 備 工 作, 力 爭 加 快 填 補 司 法 文 員 的 人 力 資 源 空 缺, 完 善 司 法 文 員 隊 伍 的 建 設 (3) 行 政 人 員 的 調 整 2015 年 檢 察 長 換 屆 之 後,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出 現 部 份 行 政 人 員 離 職 的 情 況, 相 應 地,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亦 出 現 行 政 人 員 人 手 緊 張 的 現 象 為 提 升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對 司 法 官 和 司 法 文 員 的 行 政 支 援,2015 年,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對 行 政 系 統 的 各 級 主 管 加 強 考 察 並 作 出 調 整, 目 前, 辦 公 室 將 適 當 增 聘 包 括 法 律 信 息 等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才 我 們 期 待, 透 過 唯 才 是 舉 的 用 人 理 念, 我 們 將 可 建 設 專 業 嚴 謹 和 積 12

14 極 向 上 的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團 隊, 並 為 檢 察 院 履 行 檢 察 職 能 提 供 專 業 和 高 效 的 行 政 支 持 3 完 善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現 代 社 會,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對 提 高 機 構 管 理 的 質 量 和 效 率 具 有 重 要 意 義,2015 年, 檢 察 院 按 計 劃 分 階 段 開 展 完 善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的 工 作, 其 中, 對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尤 其 是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的 統 計 方 式 方 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依 照 科 學 直 觀 具 體 的 原 則 作 出 調 整, 力 圖 將 整 個 統 計 系 統 更 好 地 用 於 加 強 對 檢 察 工 作 的 管 理, 並 以 清 晰 的 數 據 為 研 究 社 會 治 安 的 整 體 狀 況 以 及 為 制 定 刑 事 政 策 提 供 參 考 目 前, 結 合 完 善 和 提 升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的 契 機,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首 先 從 完 善 人 事 財 政 採 購 等 方 面 的 內 部 工 作 規 章 制 度 入 手, 透 過 嚴 格 的 物 料 採 購 和 財 務 支 出 制 度 以 規 範 財 政 管 理,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和 杜 絕 不 規 範 操 作 ; 同 時,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亦 適 時 推 出 內 部 管 理 的 局 域 網, 推 動 並 逐 步 實 現 快 捷 高 效 的 辦 公 系 統, 藉 此 掌 握 整 個 檢 察 院 各 項 工 作 的 落 實 和 完 成 情 況 在 完 善 檢 察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的 同 時,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亦 同 步 研 究 建 立 統 一 的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就 此, 澳 門 檢 察 院 亦 和 內 地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以 及 廣 東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展 開 交 流, 借 鑒 內 地 檢 察 系 統 的 案 管 系 統 的 經 驗, 逐 步 在 時 效 計 算 證 物 保 管 案 件 進 程 和 內 部 工 作 檢 索 等 方 面 實 時 反 應 案 13

15 件 的 動 態 情 況, 逐 步 建 立 科 學 化 和 系 統 化 的 資 訊 系 統 以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 此 外, 檢 察 院 亦 將 進 一 步 完 善 充 實 檢 察 院 網 頁,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查 詢 系 統, 及 時 上 載 公 眾 關 心 的 法 律 文 書 和 檢 察 資 訊, 藉 此 增 強 廣 大 市 民 對 訴 訟 權 利 和 特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職 能 的 認 識, 多 角 度 確 保 公 正 司 法 的 實 現 二 2016 年 工 作 需 面 對 的 問 題 ( 一 ) 加 強 打 擊 犯 罪 的 各 項 措 施 近 年 以 來, 受 世 界 經 濟 波 動 的 影 響, 作 為 澳 門 龍 頭 產 業 的 旅 遊 娛 樂 業 亦 進 入 相 應 的 調 整 期, 經 濟 發 展 的 新 常 態 將 對 就 業 經 濟 民 生 等 諸 多 領 域 造 成 影 響, 在 經 濟 欠 明 朗 的 狀 態 下, 本 澳 旅 客 流 動 頻 繁 和 人 口 密 度 偏 高 等 客 觀 因 素 均 可 能 對 治 安 情 況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據 統 計,2015 年, 檢 察 院 作 出 控 訴 涉 及 的 總 人 數 為 6,114 人, 比 2014 年 的 4,609 人 增 加 32.65%, 其 中 澳 門 居 民 2,702 人, 佔 %, 較 2014 年 的 2,293 人 增 加 17.88%; 內 地 居 民 2,453 人, 佔 40.12%, 較 2014 年 的 1,640 人 增 加 49.57%; 香 港 台 灣 居 民 共 300 人, 佔 4.91%, 比 2014 年 的 257 人 增 加 16.73%;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658 人, 佔 10.76%, 較 2014 年 的 419 人 增 加 57.04%; 其 中, 在 外 來 人 口 的 犯 罪 中, 犯 罪 類 型 主 要 集 中 在 盜 竊 搶 劫 高 利 貸 禁 錮 等 涉 財 產 利 益 的 犯 罪, 故 此, 考 慮 澳 門 14

16 特 殊 的 產 業 結 構 和 澳 門 在 鄰 近 地 區 處 於 相 對 較 高 水 平 的 人 均 收 入 等 因 素, 防 止 和 打 擊 外 來 犯 罪 將 是 我 們 必 須 面 對 的 一 個 社 會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隨 著 本 澳 市 民 近 年 對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程 度 的 不 斷 提 高, 公 眾 對 與 社 會 生 活 和 對 青 少 年 健 康 成 長 具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毒 品 犯 罪 性 騷 擾 和 家 庭 暴 力 等 領 域 的 刑 事 立 法 和 修 法 表 現 了 廣 泛 的 關 注, 我 們 認 爲, 從 犯 罪 預 防 的 角 度 出 發, 這 些 討 論 過 程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很 好 的 普 法 和 法 治 教 育 的 方 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亦 可 達 到 犯 罪 預 防 的 目 的, 爲 此, 我 們 期 待 特 區 政 府 能 加 強 立 法 統 籌 工 作, 不 斷 建 設 和 完 善 符 合 本 澳 實 際 情 況 的 現 代 化 刑 事 法 律 體 系 ( 二 ) 維 護 法 治, 確 保 合 法 性 的 實 現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強 調 依 法 施 政, 一 方 面 制 定 完 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有 法 可 依,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亦 加 強 執 法 力 度, 有 法 必 依, 然 而,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由 於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仍 然 難 免 出 現 爭 議 甚 至 訴 訟, 分 析 2015 年 檢 察 院 參 與 的 488 宗 司 法 上 訴 以 及 檢 察 院 代 表 特 區 參 與 的 一 些 行 政 案 件, 我 們 發 現 政 府 部 門 在 依 法 施 政 方 面 有 了 很 大 的 提 升, 然 而, 在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隨 着 土 地 批 給 方 面 引 發 的 爭 議, 我 們 相 信 有 關 訴 訟 亦 將 逐 漸 提 上 日 程, 為 此, 檢 察 院 將 積 極 研 究 相 關 文 件 以 及 法 律 規 定, 總 結 法 律 見 解, 最 大 程 度 地 維 護 合 法 性 以 及 澳 門 特 區 的 15

17 公 共 利 益 此 外,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經 濟 步 入 新 常 態 的 發 展 狀 況,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勞 資 之 間 的 勞 動 糾 紛 亦 可 能 相 應 增 加, 就 此, 檢 察 院 將 認 真 履 行 在 勞 動 訴 訟 方 面 的 職 責, 及 時 促 進 勞 資 糾 紛 的 解 決 並 依 法 維 護 勞 方 利 益 ( 三 ) 積 極 開 展 區 際 司 法 協 助, 維 護 地 區 穩 定 隨 着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跨 區 跨 國 犯 罪 的 現 象 不 斷 湧 現, 為 預 防 和 打 擊 犯 罪, 有 效 的 區 際 司 法 互 助 必 不 可 少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在 一 國 之 內 的 區 際 司 法 協 定 成 功 解 決 之 前, 澳 門 仍 需 以 積 極 務 實 的 角 度, 與 內 地 香 港 和 台 灣 的 司 法 機 關 通 過 個 案 協 查 方 式 彌 補 立 法 方 面 的 不 足, 為 此, 我 們 將 嚴 格 遵 守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在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方 面 加 強 對 外 合 作, 力 爭 在 現 有 法 律 框 架 下 最 大 程 度 地 達 成 對 外 司 法 協 助 的 效 益 和 成 果 ( 四 ) 完 善 檢 察 院 的 組 織 架 構 司 法 組 織 綱 要 法 是 規 範 司 法 機 關 履 行 職 責 的 基 本 法 律,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近 年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生 活 發 生 的 重 大 變 化, 我 們 認 為, 檢 察 院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人 員 制 度 亦 應 作 出 相 應 的 檢 討 修 訂, 為 此, 檢 察 院 將 適 時 向 特 區 政 府 的 法 務 部 門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其 中, 在 適 當 考 慮 擴 大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16

18 編 制 的 同 時,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亦 考 慮 提 議 在 檢 察 官 職 級 之 中 增 設 與 第 一 審 法 院 合 議 庭 主 席 相 對 應 的 主 任 檢 察 官 職 位, 為 具 備 充 足 專 業 能 力 和 適 當 年 資 經 驗 的 檢 察 官 提 供 職 業 上 升 空 間, 積 極 完 善 檢 察 官 隊 伍 的 建 設 ( 五 ) 加 強 廉 政 建 設 2016 年 2 月 27 日,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公 佈 了 針 對 前 任 檢 察 長 貪 腐 問 題 展 開 調 查 的 消 息, 澳 門 的 法 治 精 神 將 再 一 次 經 受 考 驗 和 洗 禮 為 此, 在 整 個 2015 年 期 間, 檢 察 院 總 結 過 往 機 構 運 作 方 面 存 在 的 經 驗 教 訓,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同 時 亦 注 意 加 強 檢 察 院 整 體 工 作 人 員 的 個 人 品 德 教 育, 力 爭 在 澳 門 社 會 確 立 檢 察 機 關 清 正 廉 明 的 應 有 形 象, 維 持 澳 門 特 區 來 之 不 易 的 法 治 傳 統 三 結 語 在 過 去 的 2015 年, 經 過 檢 察 院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的 共 同 努 力, 我 們 調 整 架 構, 在 案 件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和 人 事 調 整 等 多 個 領 域 進 行 改 革 目 前, 架 構 調 整 的 初 步 目 的 已 經 完 成, 檢 察 院 整 體 的 工 作 質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均 得 以 改 善 提 升 2016 年, 我 們 將 嚴 格 遵 守 基 本 法, 在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的 指 導 下 繼 續 強 化 機 構 改 革, 尤 其 是 總 結 經 驗, 加 強 檢 察 院 全 體 工 作 人 員 的 廉 潔 17

19 意 識 和 制 度 建 設, 我 們 相 信, 在 特 區 政 府 和 廣 大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信 任 下, 澳 門 檢 察 院 全 體 司 法 官 和 工 作 人 員 將 繼 續 秉 持 嚴 謹 的 專 業 精 神, 積 極 履 行 特 區 法 治 守 護 者 的 莊 嚴 職 責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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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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