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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 件 1 (223 )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决 定 ( 国 发 号, 权 限 内 企 业 不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 重 大 和 限 制 类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年 7 月 16 日 发 布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9 号,2004 年 9 月 15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55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贵 州 省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黔 府 发 [2014]12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分 级 管 理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贵 州 省 2014 年 本 )

4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2004 年 7 月 16 日 公 布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权 限 内 企 业 不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9 号,2004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年 9 月 15 日 ) 关 于 印 发 < 贵 州 省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工 作 意 见 > 建 设 的 重 大 和 的 通 知 ( 黔 发 改 投 资 号 ) 省 委 办 省 政 府 办 关 于 2 限 制 类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及 印 发 贵 州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委 厅 字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支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工 业 信 息 化 持 贵 阳 市 加 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意 见 ( 黔 府 发 号 )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信 委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权 限 的 通 项 目 的 核 准 知 ( 黔 经 信 办 号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扩 大 县 ( 区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经 信 法 规 号 ) 贵 州 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黔 经 贸 技 改 号 ),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2

5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权 限 的 通 知 ( 黔 经 信 办 号 ) 3 需 政 府 出 资 的 乡 镇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0 号 ) 国 家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审 批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有 关 规 定 ( 暂 行 ) ( 发 改 投 资 [2005]139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第 34 条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 第 31 条 4 权 限 内 兽 药 广 告 内 容 审 查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特 区 农 业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8 项 六 盘 水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六 盘 水 农 发 号 ) 5 权 限 内 农 药 广 告 内 容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第 34 条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34 条 特 区 农 业 3

6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8 项 六 盘 水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六 盘 水 农 发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 38 条 矿 藏 开 采 和 工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程 建 设 征 用 或 [2014]5 号 ) 第 29 项 6 使 用 草 原 七 十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特 区 农 业 公 顷 及 其 以 下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的 审 核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9 项 六 盘 水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六 盘 水 农 发 号 )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20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6 7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号, 2013 年 6 月 29 日 修 正 )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特 区 农 业 本 种 子 常 规 令 第 62 号,2006 年 3 月 27 日 公 布 )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4

7 种 原 种 子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种 (2004 年 9 月 24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核 8 主 要 农 作 物 常 规 种 和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20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6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20 条 第 26 条 贵 州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管 理 条 例 第 11 条 特 区 农 业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04 号 ) 第 21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条 9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生 产 加 工 批 准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特 区 农 业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第 4 项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5

8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许 可 生 鲜 乳 收 购 许 可 国 内 异 地 引 进 种 用 乳 用 种 用 动 物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种 蛋 检 疫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10 项 六 盘 水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的 通 知 ( 六 盘 水 农 发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22 条 第 24 条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特 区 农 业 ( 国 务 院 令 第 153 号 ) 第 1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42 条 第 45 条 第 47 条 特 区 农 业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20 条 特 区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42 条 第 46 条 特 区 农 业 6

9 因 养 殖 或 者 其 它 特 殊 需 要, 捕 捞 有 重 要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31 条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济 价 值 的 苗 种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特 区 农 业 或 者 禁 捕 的 怀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5 项 卵 亲 体 的 水 生 动 物 苗 种 批 准 海 洋 大 型 拖 网 围 网 作 业 以 外 的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23 条 特 区 农 业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22 条 特 区 农 业 17 在 草 原 上 开 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 52 条 特 区 农 业 7

10 经 营 性 旅 游 活 动 批 准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审 批 草 种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批 准 列 入 国 家 水 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 40 条 特 区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20 条 第 76 条 特 区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 41 条 特 区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16 条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苗 种 进 口 名 录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特 区 农 业 和 出 口 名 录 Ⅲ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4 项 0 8

11 22 类 的 水 产 苗 种 的 进 口 出 口 审 批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16 条 特 区 农 业 23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国 主 席 令 第 9 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正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12 条 (1992 年 2 月 12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92 年 3 月 1 日 林 业 部 公 布 ) 六 盘 水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决 定 的 通 知 ( 六 盘 水 农 发 号 ) 特 区 农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24 用 国 家 规 划 确 定 用 于 养 殖 业 的 全 民 所 有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11 条 特 区 农 业 9

12 水 域 滩 涂 的 养 殖 许 可 25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检 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 号 发 布, 第 588 号 修 订 ) 第 12 条 第 13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港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 号 发 布, 第 588 号 修 订 ) 第 14 条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职 务 船 员 考 米 以 上 的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船 员 考 试 发 证 试 发 证 规 则 (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 关 于 给 予 贵 州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等 11 个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业 务 调 整 的 批 复 ( 国 渔 检 ( 体 ) 号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特 区 农 业 省 农 委 下 放 定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6 项 27 民 办 普 通 初 级 中 学 职 业 初 贵 州 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第 7 条 ( 四 ) 项 特 区 教 育 10

13 28 级 中 学 设 立 审 批 农 业 植 物 产 地 调 运 检 疫 许 可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98 号 ) 第 7 条 第 11 条 特 区 农 业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号, 2004 年 12 月 10 日 修 订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2001 年 12 月 29 日 公 布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29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第 ( 一 ) 部 分 第 50 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8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12 项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9 号,2013 年 1 月 30 日 公 布 ) 11

14 权 限 内 利 用 互 30 联 网 实 施 远 程 学 历 教 育 的 教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22 项 特 区 教 育 育 网 校 审 批 设 立 民 办 小 学 幼 儿 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各 类 文 化 教 育 80 号,2002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 贵 州 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第 特 区 教 育 培 训 学 校 7 条 第 ( 五 ) 项 审 批 32 残 疾 人 学 校 设 置 审 批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1 号 )46 条 特 区 教 育 33 职 业 初 级 中 学 贵 州 省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暂 行 条 例 (2004 修 正 ) 第 11 条, 第 12 如 需 改 变 学 条 第 一 款 制 新 增 专 业 特 区 教 育 12

15 合 并 及 停 办 审 批 34 校 车 使 用 审 查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617 号 令 ) 第 条 特 区 教 育 35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1998 年 10 月 25 日 发 布 )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审 查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0]209 号 ) 第 6 条 特 区 农 业 第 二 类 易 制 毒 36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第 20 条 特 区 公 安 37 剧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48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第 43 条 第 50 条 特 区 公 安 38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第 38 条 特 区 公 安 13

16 买 许 可 39 烟 花 爆 竹 运 输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22 条 第 23 条 特 区 公 安 40 焰 火 晚 会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3 33 条 特 区 公 安 41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购 买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21 条 特 区 公 安 42 运 输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号 ) 第 26 条 特 区 公 安 43 城 市 养 犬 审 批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实 施 办 法 (1991 年 10 月 4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91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17 号 发 布 ) 第 29 条 特 区 公 安 44 中 国 普 通 护 照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第 5 条 特 区 公 安 14

17 45 内 地 居 民 前 往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核 发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12 条 特 区 公 安 46 大 陆 居 民 前 往 台 湾 通 行 证 核 发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第 6 条 特 区 公 安 47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9 条 特 区 公 安 人 以 下 的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许 可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05 号 ) 第 12 条 特 区 公 安 49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 项 特 区 公 安 15

18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50 业 许 可 ( 包 括 典 当 业 变 更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 项 特 区 公 安 注 销 ) 51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6 项 特 区 公 安 大 型 晚 会 展 销 会 公 众 聚 52 集 场 所 开 业 前 的 消 防 安 全 许 可 机 动 车 注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20 条 特 区 公 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8 条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53 转 入 转 移 124 号 修 正,2012 年 9 月 12 日 施 行 ) 第 5 条 第 7 条 第 10 特 区 公 安 变 更 注 销 条 第 13 条 第 18 条 第 22 条 第 27 条 第 28 条 第 42 16

19 抵 押 登 记 及 条 质 押 备 案 54 机 动 车 补 领 申 领 登 记 证 书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8 条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4 号 修 正,2012 年 9 月 12 日 施 行 ) 第 43 条 特 区 公 安 55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增 驾 恢 复 注 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19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第 14 条 52 条 67 条 特 区 公 安 56 机 动 车 补 证 换 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19 条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特 区 公 安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48 条 第 54 条 57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条 例 (2013 年 9 月 27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2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58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的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11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17

20 59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44 条 贵 州 省 城 镇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第 24 条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30 万 元 以 上, 建 60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7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2 条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61 划 拨 国 有 土 地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36 条 贵 州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24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62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37 条 第 38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6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0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18

21 64 许 可 证 核 发 临 时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4 条 贵 州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第 40 条 管 65 临 时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4 条 贵 州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40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66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1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67 变 更 规 划 条 件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3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68 燃 气 企 业 供 应 点 停 业 分 离 或 合 并 审 查 贵 州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20 条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19

22 69 在 城 市 建 筑 物 设 施 上 张 挂 张 贴 宣 传 品 设 置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等 审 批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11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17 条 管 70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2 项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审 批 71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1 项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72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25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20

23 迁 移 审 核 管 73 修 剪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审 批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24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74 路 建 设 各 种 管 线 杆 线 等 设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第 29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施 审 批 75 燃 气 供 应 站 ( 点 ) 设 立 审 批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15 条 贵 州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17 条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76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审 批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04 项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第 38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市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直 机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2013 年 6 月 21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21

24 25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附 件 2 第 13 项 77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授 予 贵 州 省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 44 条 特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1996 年 8 月 29 日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152 号,1994 年 3 月 26 日 发 布 ) 矿 产 资 源 78 权 限 内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许 可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1998 年 2 月 12 日 发 布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1998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年 2 月 12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矿 产 资 源 条 例 (2000 年 3 月 24 日 经 贵 州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16 条 79 在 已 批 准 的 农 用 地 转 用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44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22

25 内,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审 批 80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54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2 条 第 23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81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54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2 条 第 23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82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 国 务 院 令 第 55 号 ) 第 45 条 83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57 条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第 24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地 或 者 农 民 23

26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审 批 使 用 已 批 准 征 84 用 的 土 地 或 者 转 用 的 农 用 地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44 条 第 三 款,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第 22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供 地 的 审 批 乡 镇 企 事 业 85 村 公 共 设 施 公 益 事 业 农 村 居 民 宅 基 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59 条,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审 批 86 土 地 利 用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立 项 贵 州 省 土 地 开 发 管 理 规 定 第 13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24

27 审 批 及 验 收 开 发 未 确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荒 山 荒 地 87 荒 滩 等 用 于 种 植 业 林 业 畜 牧 业 渔 业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第 15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生 产 审 批 ( 一 次 性 开 发 60 公 顷 以 下 )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88 使 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第 23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的 国 有 未 利 用 25

28 土 地 审 批 ( 使 用 不 足 4 公 顷 )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89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或 入 股 联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营 联 建 等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9 号, 90 权 限 内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和 修 复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2004 年 8 月 28 日 公 布 )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4 号,2004 年 12 月 21 日 公 布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2004 年 3 月 31 日 公 布 )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2007 年 3 月 12 日 公 布 ) 26

29 91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特 许 经 营 权 出 让 许 可 贵 州 省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条 例 第 17 条 第 23 条 26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线 路 站 次 92 班 次 运 营 首 末 班 发 车 时 间 贵 州 省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条 例 第 3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或 者 车 辆 数 量 调 整 审 批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93 道 路 运 输 证 从 业 资 格 证 核 贵 州 省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条 例 23 条 第 31 条 第 3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发 94 建 设 港 口 危 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6 条 第 1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7

30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的 专 用 场 所 的 许 可 在 港 口 内 和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或 95 岸 线 上 进 行 采 掘 爆 破 和 可 能 影 响 通 航 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6 条 第 3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全 的 作 业 或 者 活 动 的 许 可 96 从 事 船 员 服 务 业 务 的 机 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号 ) 第 4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8

31 97 船 舶 进 出 内 河 港 口 签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 5 号 ) 第 18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对 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载 运 98 或 拖 带 超 重 超 长 超 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 5 号 ) 第 2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超 宽 半 潜 物 体 的 核 准 船 舶 装 载 过 99 驳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进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 5 号 ) 第 3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港 口 许 可 100 船 舶 可 能 污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1 号 ) 第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9

32 染 港 区 水 域 22 条 作 业 许 可 101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 5 号 ) 第 31 条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号 ) 第 2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02 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内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作 业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修 订 ) 第 5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4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03 船 舶 进 入 或 穿 越 禁 行 区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1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2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04 取 消 变 更 客 班 船 次 航 线 起 讫 站 点 审 核 贵 州 省 水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第 13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05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贵 州 省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条 例 第 35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30

33 经 营 权 转 让 许 106 可 跨 越 穿 越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45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渡 槽 或 者 架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7 条 贵 州 省 公 路 路 政 设 埋 设 管 线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许 可 在 公 路 及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07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广 告 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54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牌 及 其 他 标 志 的 许 可 31

34 108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55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在 公 路 两 侧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埋 109 设 管 线 电 ( 光 ) 缆 等 设 施 或 设 置 非 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56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7 条 贵 州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例 第 2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路 标 志 标 牌 的 许 可 铁 轮 车 履 带 110 车 及 其 他 可 能 损 害 公 路 路 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48 条 贵 州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例 第 1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的 机 具 确 需 在 32

35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许 可 在 公 路 两 侧 的 111 建 筑 物 与 公 路 路 肩 边 缘 之 间 填 土 提 高 原 地 贵 州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例 第 28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面 标 高 的 许 可 112 更 新 砍 伐 公 路 用 地 上 的 树 木 或 采 伐 公 路 行 道 树 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42 条 贵 州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例 第 22 条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6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13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公 路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50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35 条 第 36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14 因 建 设 需 要 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44 条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33

36 用 挖 掘 公 路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7 条 和 公 路 用 地 或 者 使 公 路 改 线 批 准 和 验 收 占 ( 利 ) 用 挖 掘 公 路 或 者 115 跨 越 穿 越 公 路 架 设 增 设 管 线 设 施 施 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32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2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完 毕 验 收 通 行 许 可 116 水 路 运 输 准 入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号 ) 第 14 条 贵 许 可 ( 变 更 客 州 省 水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第 13 条 第 14 条 国 务 院 对 需 保 留 运 班 次 航 线 的 行 政 审 批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135 项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34

37 起 止 点 运 输 ( 服 务 ) 经 营 者 合 并 分 离 变 更 经 营 新 增 客 船 危 险 品 船 投 入 运 营 审 批 ) 117 道 路 客 运 及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2004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18 新 增 延 续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11 条 第 14 条 贵 州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9 条 第 1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19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25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35

38 120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船 舶 国 籍 证 签 发 及 船 舶 检 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4 条 第 5 条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5 号 ) 第 3 条 第 16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第 6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21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7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第 38 条 122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3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23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第 3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24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2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125 建 设 港 口 设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13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36

39 使 用 非 深 水 岸 线 审 批 在 港 口 内 进 行 126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35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审 批 127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或 者 岸 线 上 作 业 或 活 动 批 准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第 25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营 运 和 防 128 治 船 舶 污 染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证 明 船 舶 安 全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 第 11 条 )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证 书 核 37

40 129 发 航 标 设 置 搬 迁 拆 除 审 批 对 从 事 危 险 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标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87 号 发 布,588 号 修 正 )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6,12 条 130 物 装 卸 的 码 头 泊 位 的 验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 第 3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收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131 和 适 任 证 件 核 发 ( 船 员 特 殊 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013 年 第 645 号 ) 第 35 条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 )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训 合 格 证 ) 132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7 特 区 环 境 保 护 号,2008 年 2 月 28 日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2 号,2000 年 4 月 29 日 修 订 ) 中 38

41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号,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9 年 3 月 26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贵 州 省 污 染 物 排 放 申 报 登 记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1 号,2008 年 8 月 4 日 发 布 ) 133 排 污 费 减 免 缓 缴 许 可 排 污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9 号 ) 第 15 条 第 16 条 特 区 环 境 保 护 城 市 噪 声 敏 感 134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夜 间 连 续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13 条 第 30 条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第 31 条 特 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业 的 批 准 135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环 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特 区 环 境 保 护 77 号,2002 年 10 月 28 日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39

42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审 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号,2003 年 6 月 28 日 公 布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 发 布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令 第 13 号,2001 年 12 月 27 日 发 布 )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令 第 18 号,1997 年 3 月 25 日 发 布 ) 136 权 限 内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13 年, 主 席 令 第 5 号 ) 第 57 条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08 号 ) 第 2 条 第 7 条 特 区 环 境 保 护 137 申 请 筹 备 成 立 社 会 团 体 的 审 批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 第 条 特 区 民 政 138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代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 公 布 ) 特 区 民 政 40

43 139 表 机 构 )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位 成 立 变 更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 公 布 ) 注 销 登 记 特 区 民 政 140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44 条 特 区 民 政 141 农 村 公 益 性 公 墓 审 批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5 号 发 布, 第 628 号 令 修 订 ) 第 8 条 特 区 民 政 建 设 殡 仪 服 务 142 站 骨 灰 堂 和 在 土 葬 改 革 地 区 建 设 殡 仪 贵 州 省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第 12 条 特 区 民 政 41

44 馆 火 葬 场 审 批 143 从 事 经 营 性 的 殡 葬 服 务 业 批 准 贵 州 省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第 9 条 贵 州 省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条 款 修 改 案 (2004 年 5 月 28 日 贵 州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 号 公 告 ) 特 区 民 政 144 治 丧 悼 念 场 的 批 准 贵 州 省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第 12 条 特 区 民 政 145 权 限 内 建 设 水 工 程 规 划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2002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特 区 水 务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防 洪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修 建 水 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17 条 特 区 水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25 条 特 区 水 务 42

45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2002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权 限 河 道 管 理 主 席 令 第 88 号,1997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148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及 采 沙 等 有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1988 年 6 月 3 日 公 布 ) 贵 州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11 月 21 日 贵 州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特 区 水 务 关 活 动 审 批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贵 州 省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条 款 修 改 案 修 正 ) 149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与 取 水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2002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特 区 水 务 150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9 特 区 水 务 43

46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号,1991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案 审 批 及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大 坝 坝 顶 兼 做 公 路 大 坝 管 151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码 头 鱼 塘 及 险 坝 改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7 号,1991 年 3 月 22 日 公 布 ) 特 区 水 务 变 运 行 方 式 审 批 152 权 限 内 占 用 农 灌 水 源 水 利 贵 州 省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1 月 29 日 贵 州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国 务 院 对 特 区 水 务 44

47 工 程 设 施 或 者 在 水 利 工 程 设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施 保 护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审 批 权 限 内 水 能 资 153 源 使 用 权 有 偿 出 让 ( 转 让 ) 贵 州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办 法 (2005 年 9 月 23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特 区 水 务 审 批 154 权 限 内 水 利 基 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特 区 水 务 155 跨 越 ( 穿 越 ) 河 道 建 设 项 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38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27 条 特 区 水 务 45

48 ( 工 程 设 施 ) 位 置 和 界 限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第 19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31 号 ) 第 10 条 第 11 条 156 限 制 进 出 口 技 术 许 可 第 33 条 第 34 条 第 35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33 号 ) 附 件 2 第 6 项 贵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138 号 ) 附 件 2 第 7 项 157 小 型 牲 畜 定 点 屠 宰 证 书 核 发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5 号 ) 贵 州 省 牲 畜 屠 宰 条 例 第 14 条 第 15 条 特 区 农 业 158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许 可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 第 9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159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第 7 条 第 9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46

49 设 立 及 变 更 审 新 闻 出 版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160 营 业 性 演 出 内 容 核 准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195 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12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目 录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34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 第 161 拍 摄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审 批 35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58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第 68 项 162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施 行 结 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第 33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47

50 手 术 和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的 人 员 以 及 从 事 家 庭 接 生 的 人 员 资 格 许 可 163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办 理 乡 村 医 生 从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6 号 ) 第 9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从 事 遗 传 病 诊 164 断 产 前 诊 断 以 及 涉 外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3 号,1994 年 10 月 27 日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2001 年 6 月 20 日 公 布 )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48

51 可 165 从 事 碘 盐 加 工 的 盐 业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3 号 ) 第 7 条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20 项 下 放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特 别 重 要 公 共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发 [1987]24 号 ) 第 4 条 166 场 所 和 省 级 医 疗 机 构 候 诊 室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8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卫 生 许 可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9 项 医 疗 保 健 机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号,2004 年 167 构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审 12 月 10 日 修 订 ) 第 22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2011 年 8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批 月 15 日 公 布 ) 168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49

52 许 可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4 项 贵 州 省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7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12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目 录 43 项 169 权 限 内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审 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1994 年 2 月 26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实 施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1 号,1996 年 6 月 10 日 发 布 )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号,2005 年 9 月 14 日 公 布 )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卫 生 部 令 第 170 放 射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 辐 射 机 46 号,2006 年 1 月 24 日 发 布 )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104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构 许 可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 2011 年 8 月 15 日 公 布 ) 50

53 171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8 条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4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172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发 号 )4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许 可 号,1998 年 6 月 26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09 年 9 月 25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2011 年 8 月 15 日 公 布 ) 174 外 籍 医 师 在 华 短 期 执 业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9 项 : 外 籍 医 师 在 华 短 期 执 业 许 可,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175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7 号,2008 年 1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51

54 许 可 月 23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11 项 下 放 176 消 毒 产 品 ( 卫 生 用 品 类 )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29 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0 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8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10 项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检 疫 并 签 发 出 177 入 疫 区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乘 运 人 员 物 资 的 检 国 内 交 通 卫 生 检 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4 号 ) 第 9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疫 合 格 证 明 178 小 包 装 食 盐 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29 条 贵 州 省 食 盐 管 理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52

55 工 卫 生 许 可 例 19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12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目 录 42 项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 主 席 令 第 34 号,2004 年 8 月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日 修 正 )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 贵 州 省 特 区 林 业 发 第 十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非 国 家 重 点 保 180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狩 猎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15 条 特 区 林 业 181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2000 年 1 月 29 日 公 布 )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 贵 州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2003 年 9 月 28 日 公 布 ) 特 区 林 业 182 木 材 采 伐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主 席 令 第 3 号,1998 年 4 月 29 日 特 区 林 业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53

56 183 木 材 运 输 许 可 2000 年 1 月 29 日 公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3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第 35 条 特 区 林 业 184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第 34 条 特 区 林 业 185 采 伐 移 植 古 树 名 木 批 准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25 条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第 13 条, 关 于 采 伐 移 植 古 树 名 木 等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规 范 管 理 的 通 知 ( 黔 林 护 通 号 ) 特 区 林 业 186 森 林 防 火 期 野 外 用 火 批 准 林 木 种 子 苗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1 号 ) 第 25 条 特 区 林 业 187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以 及 应 施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2011 年 修 正 本 ) 特 区 林 业 检 疫 的 森 林 植 54

57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检 疫 审 批 188 印 花 税 代 售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1988 年 9 月 29 日 财 政 部 发 布 ) 第 32 条 特 区 地 税 189 申 请 使 用 经 营 地 发 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587 号 ) 第 17 条 第 一 款 特 区 地 税 190 减 免 税 备 案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33 条, 国 家 税 务 总 关 于 印 发 税 收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5 第 129 号 ) 特 区 地 税 191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注 销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的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15 条 第 一 款 第 16 条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令 第 7 号 ) 第 34 条 第 一 特 区 地 税 款 19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1 号,2005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55

58 核 准 登 记 年 12 月 18 日 修 改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令 第 7 号,1991 年 7 月 22 日 发 布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令 第 10 号,2004 年 6 月 14 日 发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2011 年 8 月 15 日 公 布 ) 193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33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2009 修 订 ) (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号 ) 第 22 条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194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 含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户 外 广 告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243 项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2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8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13 项 195 兼 营 广 告 业 务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1987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颁 发 )6 条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56

59 的 事 业 单 位 广 告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市 场 主 体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分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129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93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12 条 第 179 条 第 188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 第 8 条 第 26 条 第 42 条 第 44 条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2014 年 修 订 ) 第 3 条 第 公 司 企 业 集 团 全 民 集 体 企 业 及 分 支 私 营 企 业 及 分 条 第 17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企 业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人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经 国 务 院 1999 年 批 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令 [ 第 90 号 ] 发 布 实 施 ) 第 3 条 第 6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2006 年 修 订 ) 第 9 条 第 10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第 90 条 支 联 营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97 号 ) 第 3 条 第 18 企 业 法 人 及 分 支 营 业 性 企 条 第 22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9 条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32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 国 57

60 业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 外 商 企 业 及 分 支 除 外 ) 机 动 车 定 期 安 全 检 验 开 办 视 频 点 播 业 务 乙 种 批 准 务 院 令 第 4 号 ) 第 15 条 第 16 条 第 17 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国 务 院 令 第 498 号 )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第 25 条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6 号 ) 第 4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 10 条 第 12 条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13 条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特 区 公 安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03 项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 新 闻 出 版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第 27 项 199 建 立 城 市 社 区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309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68 项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58

61 200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对 申 请 设 立 音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号 ) 第 38 条 第 39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新 闻 出 版 之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第 65 项 下 放 到 县 级 201 像 制 品 批 发 零 售 经 营 单 位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1 号,2001 年 12 月 25 日 公 布 )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的 审 批 202 出 版 物 零 售 单 位 经 营 许 可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修 订,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号 ) 第 35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203 举 办 健 身 气 功 活 动 及 设 立 站 点 的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195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国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59

62 务 院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目 录 62 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12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目 录 58 项 204 临 时 占 用 体 育 设 施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 育 法 第 46 条 贵 州 省 体 育 条 例 第 29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205 改 变 体 育 场 地 用 途 的 审 批 贵 州 省 体 育 条 例 第 30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206 权 限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第 6 条 第 35 条 特 区 安 全 监 管 207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31 条 特 区 安 全 监 管 60

63 可 证 核 发 208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19 条 特 区 安 全 监 管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39 项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国 家 209 统 计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统 计 令 第 10 号 ) 第 5 条 第 14 条 第 16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特 区 统 计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6 号 ) 附 件 2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62 项 210 宗 教 团 体 登 记 前 审 查 贵 州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8 条 特 区 民 宗 211 举 办 跨 县 ( 区 ) 贵 州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30 条 特 区 民 宗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61

64 审 批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内 扩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 和 功 能 的 许 可 在 寺 观 教 堂 以 外 的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内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改 变 现 有 布 和 功 能 的 审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2004 年 11 月 30 日 公 布 ) 第 25 条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特 区 民 宗 的 通 知 ( 国 宗 发 号,2006 年 12 月 27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6 条 特 区 民 宗 62

65 214 批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 不 影 响 现 有 布 和 功 能 ) 审 批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贵 州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6 条 特 区 民 宗 215 的 设 立 变 更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15 条 第 16 条 贵 合 并 分 立 州 省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 15 条 终 止 登 记 特 区 民 宗 216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证 核 发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004 年 第 407 号 ) 第 9 条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217 餐 饮 业 服 务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29 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合 并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特 区 市 场 监 管 63

66 定 附 件 2 第 112 项 218 非 国 有 档 案 所 有 权 转 移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第 十 六 条 特 区 档 案 219 涉 及 我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人 民 生 产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技 改 项 目 以 及 跨 地 区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的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发 布 )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2010 年 1 月 27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贵 州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2007 年 9 月 特 区 气 象 24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令 第 8 号,2004 年 12 月 16 日 公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号,2011 年 8 月 15 日 公 布 ) 64

67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备 设 施 拆 除 许 可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拆 除 或 迁 移 审 批 防 空 地 下 室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审 核 及 竣 工 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28 条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条 例 特 区 人 防 办 第 15 条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条 例 18 条 特 区 人 防 办 222 收 初 审 和 修 复 复 制 拓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条 例 第 11 条 第 12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号 ) 特 区 人 防 办 印 馆 藏 二 级 文 物 和 馆 藏 三 级 文 物 的 审 批 65

68 223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9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 ) 第 四 条 特 区 文 体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审 批 附 件 2 66

69 40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国 1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分 工 问 题 的 通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分 级 管 理 知 ( 黔 府 号 ) 2 对 新 建 改 扩 建 煤 矿 开 采 方 案 ( 设 计 ) 新 建 改 扩 建 煤 矿 开 采 方 案 ( 设 计 ) 重 大 变 更 的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5 号,1996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关 于 加 强 煤 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通 知 ( 发 改 能 源 [2006]1039 号 ) 省 能 源 厅 转 发 < 中 共 贵 州 息 化 省 委 办 公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黔 能 法 规 [2012]42 号 ) 分 级 管 理 3 对 煤 矿 进 行 联 合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关 于 加 强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67

70 试 运 转 的 批 准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 煤 安 监 监 察 号 ) 息 化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省 煤 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煤 建 监 字 号 ) 贵 州 省 能 源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办 公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黔 能 源 法 规 号 )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4 核 发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资 质 核 发 及 对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结 果 的 批 准 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以 发 改 运 行 号,2006 年 4 月 30 日 发 布 )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以 发 改 运 行 号,2006 年 4 月 30 日 发 布 ) 省 能 源 厅 转 发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办 公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黔 能 法 规 [2012]42 号 ) 68

71 对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令 第 37 号, 5 和 对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的 2011 年 1 月 25 日 公 布 ) 省 能 源 厅 转 发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办 公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审 批 理 权 限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黔 能 法 规 [2012]4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2 号, 1997 年 12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重 要 服 务 价 格 政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贵 州 省 价 格 条 例 (2003 年 11 月 22 日 贵 6 府 指 导 价 政 府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贵 州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定 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定 价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号 ) 贵 州 省 经 营 性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黔 价 费 [2001]146 号 )15 条 7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销 售 价 格 核 定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2503 号 ) 第 8 条 第 10 条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8 城 市 公 交 票 价 贵 州 省 定 价 目 录 号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69

72 9 乡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核 定 贵 州 省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 黔 府 办 发 号 )3 条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1 0 县 管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审 核 贵 州 省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核 定 及 水 费 计 收 管 理 办 法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 46 号 ]) 第 9 条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1 1 乡 镇 供 水 价 格 审 核 贵 州 省 城 镇 供 水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黔 价 格 [2013]146 号 ) 第 5 条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12 公 墓 价 格 审 核 贵 州 省 定 价 目 录 ( 黔 价 呈 [2003]24 号 ) 第 17 项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13 公 租 房 和 廉 租 房 价 格 审 批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廉 租 住 房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黔 府 办 发 [2008]33 号 ) 第 7 条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政 府 投 资 的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年 7 月 16 日 公 布 ) 省 委 办 省 政 府 办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经 济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息 化 ( 黔 委 厅 字 号,2010 年 1 月 24 日 公 布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扩 大 县 ( 区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70

73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经 信 法 规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0 号 ) 国 15 政 府 投 资 企 业 技 改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及 招 标 范 围 的 核 准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行 政 监 督 的 职 责 分 工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2000 年 5 月 3 日 公 布 ) 省 经 信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经 信 法 规 号 ) 附 件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向 县 ( 市 特 区 ) 下 放 的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项 目 目 录 4 项 16 再 生 育 计 划 生 育 证 审 批 贵 州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14 年 5 月 17 日 修 订 )39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吻 合 术 许 可 贵 州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14 年 5 月 17 日 修 订 )48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17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认 定 贵 州 省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条 例 (1995 年 8 月 1 日 贵 州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3 年 4 特 区 农 业 71

74 月 1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贵 州 省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条 例 修 正 案 修 正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保 留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权 限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号 ) 18 废 旧 电 力 设 施 器 材 收 购 单 位 核 准 贵 州 省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51 号,2008 年 修 订 )17 条 特 区 公 安 19 护 照 及 出 入 境 证 件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加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护 照 和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特 区 公 安 ( 公 安 部 令 第 118 号,2011 年 修 正 ) 第 9 条 20 因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方 案 批 准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第 22 条 特 区 规 划 和 城 管 21 采 矿 权 出 租 抵 押 审 批 矿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土 资 发 [2000]309 号 ) 第 36 条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72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2004 年 8 月 22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28 日 修 正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2008 年 11 月 12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13 次 部 务 会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议 修 正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保 留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权 限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号 ) 23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中 土 地 使 用 权 处 置 方 案 审 批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中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令 第 8 号 ) 第 10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资 产 管 理 促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1999 年 11 月 25 日 国 土 资 发 [1999]433 号 ) 特 区 国 土 资 源 24 航 道 内 挖 沙 取 石 开 采 砂 金 堆 放 物 料 等 影 响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交 通 部 令 2009 年 第 9 号 ) 第 30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73

76 通 航 的 审 批 25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作 业 资 质 认 可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3 第 9 号 ) 第 1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6 高 速 客 船 操 作 安 全 证 书 核 发 高 速 客 船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4 号 ) 第 9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7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签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规 则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7 号 ) 第 10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特 区 交 通 运 输 28 遗 体 在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殡 仪 服 务 站 逾 期 存 放 审 批 贵 州 省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第 11 条 贵 州 省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条 款 修 改 案 (2004 年 5 月 28 日 贵 州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 号 公 告 ) 特 区 民 政 29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 第 19 号 ]) 第 条 特 区 民 政 30 水 库 大 坝 改 建 扩 贵 州 省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82 号 ) 第 15 特 区 水 务 74

77 建 安 全 鉴 定 结 论 条 31 的 审 批 水 利 旅 游 项 目 审 批 水 利 旅 游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水 综 合 [2006]102 号 )3 5 条 特 区 水 务 32 汽 车 加 气 站 经 营 许 可 关 于 做 好 我 省 汽 车 加 气 站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的 通 知 ( 黔 商 发 号 ) 贵 州 省 商 务 厅 关 于 汽 车 加 气 站 规 划 及 管 理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商 发 号 )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33 预 防 性 健 康 检 查 ( 健 康 检 查 合 格 证 核 发 ) 预 防 性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41 号 ) 第 14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34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购 置 审 查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规 财 发 号 )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3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建 设 项 目 贵 州 省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移 发 特 区 移 民 75

78 审 批 ( 按 投 资 额 [2011]38 号 ) 度 和 项 目 属 性 )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中 国 公 民 利 用 未 开 放 档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1 号, 36 经 保 存 该 档 案 的 1996 年 7 月 5 日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特 区 档 案 档 案 馆 同 意, 必 家 档 案 令 第 5 号,1999 年 6 月 7 日 发 布 ) 要 时 经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37 平 时 开 发 或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核 准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条 例 第 13 条 特 区 人 防 办 38 人 防 工 程 平 时 使 国 家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办 法 特 区 人 防 办 76

79 用 装 修 方 案 和 施 ( 2001 国 人 防 办 字 第 211 号 ) 第 13 条 工 图 纸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1990 年 度 12 月 28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2008 年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工 疗 机 构 及 其 他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4 月 2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特 区 残 联 ( 国 办 发 号 )210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目 录 117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9 条 特 区 统 计 77

80 78

81 附 件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备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7 号,2007 年 10 月 28 日 公 布 ) 国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2010 年 9 月 17 日 发 布 ) 贵 州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03 年 9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月 28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关 于 印 发 < 贵 州 省 固 定 资 产 79

82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黔 发 改 环 资 号 ) 2 民 营 煤 矿 新 建 改 扩 建 项 目 出 具 开 工 备 案 意 见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省 煤 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煤 建 监 字 号 )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2.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 价 格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3 价 格 认 证 鉴 证 的 通 知 第 6 条 3. 扣 押 追 缴 没 收 物 品 估 价 管 理 办 法 ( 计 办 号 ) 4. 关 于 规 范 价 格 鉴 证 机 构 管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计 经 调 号 ) 特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4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012 年 第 13 号 ) 特 区 发 展 改 革 80

83 认 定 初 审 贵 州 省 信 息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黔 财 5 信 息 化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审 查 建 号 ) 第 11 条 第 12 条 省 经 信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限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经 信 法 规 号 ) 用 于 散 装 水 泥 预 6 拌 混 凝 土 预 拌 砂 浆 设 施 装 备 建 设 或 项 目 建 设 的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审 核 关 于 发 布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征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特 区 经 济 和 信 息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家 财 政 部 经 贸 委 财 综 2002 化 23 号 ) 第 17 条 7 兽 药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经 营 备 案 登 记 贵 州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条 例 第 3 条 第 19 条 特 区 农 业 81

84 8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备 案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39 条 特 区 农 业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4 月 29 日 农 9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产 地 认 证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农 业 部 令 12 号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行 政 许 特 区 农 业 可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3]8 号 ) 种 子 经 营 者 设 立 10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备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30 条 特 区 农 业 11 从 事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服 务 中 介 组 织 备 案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 第 30 条 特 区 农 业 12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38 条 特 区 农 业 82

85 13 流 转 登 记 草 原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证 核 发 兽 医 执 业 注 册 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 11 条 特 区 农 业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 14 理 兽 医 备 案 乡 村 第 14 条 乡 村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9 特 区 农 业 兽 医 登 记 年 第 17 号 ) 第 6 条 15 生 鲜 乳 准 运 证 明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6 号 ) 第 25 条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特 区 农 业 16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 证 书 核 发 行 政 管 理 总 令 第 57 号 ) 第 9 条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009 年 第 563 号 ) 特 区 农 业 第 18 条 17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号 牌 行 驶 证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修 正 ) 第 121 条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 农 业 部 令 第 特 区 农 业 83

86 发 补 办 变 更 审 验 抵 押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43 号,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第 6 条 第 9 条 第 10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第 14 条 第 17 条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办 理 条 第 28 条 第 29 条 第 33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第 27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19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鉴 定 贵 州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第 52 条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人 口 科 技 号 2011 年 7 月 22 日 颁 布 )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20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员 会 令 第 7 号,2002 年 1 月 18 日 公 布 ) 第 5 条 第 10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第 14 条 第 15 条 特 区 卫 生 计 生 21 公 民 民 族 成 分 变 贵 州 省 民 委 贵 州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民 特 区 民 宗 84

87 更 事 前 审 核 委 贵 州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确 定 和 变 更 公 民 民 族 成 份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族 发 (2013)26 号 ) 第 7 条 22 高 中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13 条 特 区 教 育 23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 第 188 号 ]) 第 13 条 特 区 教 育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所 贵 州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黔 教 24 属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审 核 毕 会 考 发 号 ) 第 3 条 贵 州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毕 业 标 准 ( 试 行 ) 第 3 条 教 育 部 中 特 区 教 育 业 证 书 验 印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教 职 成 (2010) 85

88 7 号 ) 第 3 条 25 技 术 合 同 认 证 登 记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国 科 发 政 字 号 ) 第 3 条 特 区 农 业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26 核 发 台 湾 居 民 来 大 陆 定 居 证 明 第 93 号,1991 年 12 月 17 日 公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9 号,2011 特 区 公 安 年 8 月 15 日 公 布 ) 27 第 二 三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备 案 证 明 核 发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特 区 公 安 第 17 条 28 暂 住 证 件 核 发 暂 住 证 申 领 办 法 ( 公 安 部 令 第 25 号 ) 第 3 条 特 区 公 安 第 5 条 86

89 29 网 吧 安 全 审 核 证 审 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3 号 ) 第 11 条 特 区 公 安 30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开 业 使 用 前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12 条 特 区 公 安 ( 消 防 大 队 ) 3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12 条 第 13 条 特 区 公 安 ( 消 防 大 队 ) 32 一 般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19 号 ) 第 24 条 特 区 公 安 ( 消 防 大 队 ) 33 电 动 自 行 车 注 册 登 记 贵 州 省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办 法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1 号 ) 第 10 条 特 区 公 安 34 机 动 车 临 时 行 驶 号 牌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8 条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4 号,2012 年 修 特 区 公 安 87

90 正 ) 第 13 条 第 44 条 第 45 条 第 46 条 35 机 动 车 号 牌 行 驶 证 核 发 补 办 换 证 及 注 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9 条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4 号,2012 年 修 正 ) 第 5 条 第 7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第 17 条 第 19 条 第 44 条 第 47 条 特 区 公 安 36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审 验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2 条 第 60 条 特 区 公 安 37 恢 复 驾 驶 资 格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2012 年 第 123 号 ) 第 67 条 特 区 公 安 38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批 准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5 号 )15 18 特 区 司 法 19 条 39 企 业 参 保 职 工 丧 葬 补 助 费 和 一 次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因 病 或 非 因 公 死 亡 人 员 丧 葬 补 助 费 和 一 次 性 补 助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发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性 补 助 费 审 批 (2008)13 号 ) 第 2 条 关 于 调 整 企 业 因 病 或 88

91 非 因 工 死 亡 人 员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生 活 补 助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发 (2012)9 号 ) 关 于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死 亡 有 关 待 遇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发 [2013]32 号 ) 民 政 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40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抚 恤 员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抚 恤 发 放 办 法 的 通 知 ( 民 发 号 ) 民 政 部 人 社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发 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发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号 ) 41 因 公 牺 牲 ( 死 亡 ) 资 格 审 查 民 政 部 关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人 民 警 察 伤 亡 抚 恤 如 何 办 理 的 通 知 (1989 年 8 月 4 日 民 (1989) 优 字 34 号 ) 第 4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89

92 42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10 条 第 57 条 第 一 二 款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第 7 条 第 8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3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44 条 第 57 条 第 一 二 款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第 3 条 第 16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4 企 业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33 条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5 条 10 条 43 条 贵 州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2 条 第 3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5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23 条 第 57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44 号 )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6 生 育 保 险 缴 费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53 条 第 57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90

93 47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44 号 ) 第 四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8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5 条 贵 州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19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49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审 核 贵 州 省 失 业 保 险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49 号 )26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贵 州 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黔 劳 社 厅 发 50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2009]14 号 )4 条,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劳 动 和 社 会 部 令 第 28 号 )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51 零 就 业 家 庭 就 业 援 助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零 就 业 家 庭 就 业 援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7]24 号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52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54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91

94 53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年 检 劳 动 部 关 于 建 立 劳 动 用 工 年 检 工 作 制 度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54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 职 ) 办 理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后 有 关 离 退 休 ( 职 )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黔 人 通 [2007]115 号 )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事 业 55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 职 ) 办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后 有 关 离 退 休 ( 职 )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黔 人 通 [2007]116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号 )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遗 我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56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知 ( 黔 人 通 [2007]117 号 )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审 批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号 ) 92

95 57 企 业 职 工 特 殊 工 种 因 病 提 前 退 休 审 批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及 失 业 人 关 于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企 业 职 工 提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前 退 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号 )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贵 银 发 号 )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58 员 领 取 失 业 救 济 金 期 间 接 受 职 业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中 共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黔 财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培 训 和 职 业 介 绍 社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办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函 号 ) 离 休 人 员 护 理 费 关 于 将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待 遇 和 离 休 人 员 护 59 办 理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待 遇 审 批 理 费 纳 入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的 通 知 ( 省 劳 动 厅 (2000)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23 号 ) 60 工 伤 认 定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第 17 条 特 区 人 资 社 保 第 19 条 第 20 条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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