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 表, 该 犯 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期 间 共 支 出 元, 狱 内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的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
|
- 翱 麴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2 号 罪 犯 胡 成 涛,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博 罗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8 月 4 日 作 出 (2009) 博 刑 初 字 第 365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胡 成 涛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7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胡 成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先 后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分 别 以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774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29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四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胡 成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胡 成 涛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8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2 月 2014 年 8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8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考 核 期 内 扣 3 分 罪 犯 尚 未 履 行 罚 金 该 犯 提 交 的 龙 里 县 城 城 乡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申 报 表 反 映, 龙 里 县 民 政 局 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 审 批 同 意 该 犯 的 家 庭 符 合 该 县 低 收 入 家 庭 条 件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2 细 表, 该 犯 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期 间 共 支 出 元, 狱 内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的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证 明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胡 成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曾 因 犯 抢 劫 罪 被 判 刑, 在 刑 满 释 放 后 五 年 内 再 犯 抢 劫 罪, 是 累 犯 且 属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其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胡 成 涛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五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0 年 2 月 6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3 号 罪 犯 黄 停 河 ( 自 报 ),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11 月 3 日 作 出 (2012) 汕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107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黄 停 河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黄 停 河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黄 停 河 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 交 付 执 行, 在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4 年 1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4 次,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 ; 考 核 期 内 扣 1 分 罪 犯 黄 停 河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缴 纳 罚 金 人 民 币 2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2014 年 4 月 9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期 间 在 狱 内 共 支 出 约 元, 狱 内 月 均 消 费 元, 东 莞 监 狱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黄 停 河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4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黄 停 河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五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5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4 号 罪 犯 郝 铭 哲,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于 2013 年 3 月 5 日 作 出 (2013) 广 铁 法 刑 初 字 第 2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郝 铭 哲 犯 运 输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27 年 10 月 9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郝 铭 哲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郝 铭 哲 于 2013 年 4 月 2 日 交 付 执 行, 在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4 月 2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2 次,2014 年 2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共 3 次,2015 年 5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罪 犯 郝 铭 哲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履 行 财 产 刑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郝 铭 哲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6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郝 铭 哲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7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6 号 罪 犯 梁 敬 堂 ( 自 报 ), 男, 被 捕 前 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深 水 埗 汝 洲 街 257 号 10 楼 A 室,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 作 出 (2012) 中 一 法 刑 二 初 字 第 213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梁 敬 堂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 万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梁 敬 堂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 以 (2014)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2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梁 敬 堂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梁 敬 堂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3 次,2014 年 6 月 获 得 表 扬 1 次 罪 犯 梁 敬 堂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缴 纳 罚 金 人 民 币 3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期 间 在 狱 内 共 支 出 元, 狱 内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的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8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梁 敬 堂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是 累 犯, 其 因 犯 盗 窃 罪 被 判 刑, 在 刑 满 释 放 后 五 年 内 再 犯 罪, 可 见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梁 敬 堂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二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3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9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7 号 罪 犯 谢 加 南,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3 月 1 日 作 出 (2013) 深 罗 法 刑 二 初 字 第 21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谢 加 南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 万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19 年 5 月 7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谢 加 南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谢 加 南 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 交 付 执 行,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2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5 年 5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考 核 期 间 扣 2 分 罪 犯 谢 加 南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缴 纳 罚 金 人 民 币 1 万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谢 加 南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10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谢 加 南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11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8 号 罪 犯 曾 华 光 ( 自 报 ),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二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 作 出 (2013) 东 二 法 刑 初 字 第 259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曾 华 光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曾 华 光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曾 华 光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交 付 执 行,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4 月 24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2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5 年 5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罪 犯 曾 华 光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缴 纳 罚 金 1000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曾 华 光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12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曾 华 光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13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39 号 罪 犯 骆 维 泰,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5 月 19 日 作 出 (2011) 珠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93-2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骆 维 泰 犯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宣 判 后, 同 案 被 告 人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 作 出 (2012)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247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骆 维 泰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骆 维 泰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交 付 执 行,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1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 ; 考 核 期 间 扣 1 分 罪 犯 骆 维 泰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缴 纳 罚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于 2013 年 6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期 间 在 狱 内 共 支 出 元, 狱 内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的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14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骆 维 泰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结 合 现 查 明 的 该 犯 狱 内 消 费 情 况, 可 认 定 该 犯 确 有 执 行 财 产 刑 的 能 力, 其 在 本 次 考 核 期 内 能 主 动 执 行 部 分 财 产 刑, 故 本 院 对 其 减 刑 ; 但 因 其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财 产 刑, 减 刑 幅 度 依 法 从 严 掌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骆 维 泰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15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0 号 罪 犯 陈 红 波,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惠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作 出 (2013) 惠 东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6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陈 红 波 犯 强 奸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 犯 强 迫 卖 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25 年 10 月 25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陈 红 波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陈 红 波 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交 付 执 行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1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5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1 次,2015 年 3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罪 犯 陈 红 波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缴 纳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陈 红 波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犯 强 奸 罪 强 迫 卖 淫 罪, 数 罪 并 罚, 其
16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陈 红 波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七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1 号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英 文 名 Daniel Asampong( 以 下 使 用 中 文 译 名 ),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 作 出 (2008) 穗 中 法 刑 一 重 字 第 2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丹 尼 爱 森 普 犯 运 输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12 万 元, 附 加 驱 逐 出 境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丹 尼 爱 森 普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 作 出 (2008)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254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先 后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 2012 年 10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分 别 以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791 号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428 号 (2014)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58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一 个 月 一 年 一 年 刑 期 执 行 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4 年 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6 次,2014 年 8 月 2015 年 2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5 年 2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2008) 穗 中 法 刑 一 重
18 字 第 2 号 刑 事 判 决 认 定 丹 尼 爱 森 普 被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扣 押 的 财 产 包 括 现 金 人 民 币 元 ROLEX 手 表 一 只 HP 手 提 电 脑 一 部 项 链 一 条 黑 色 摩 托 罗 拉 牌 手 机 一 部, 用 于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12 万 元 的 刑 罚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及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丹 尼 爱 森 普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 止 ), 附 加 驱 逐 出 境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19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2 号 罪 犯 刘 润 泗,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 作 出 (2001) 珠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197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刘 润 泗 犯 绑 架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宣 判 后, 同 案 被 告 人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 作 出 (2002) 粤 高 法 刑 一 终 字 第 105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刘 润 泗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8 月 25 日 以 (2005)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876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改 为 七 年 本 院 先 后 于 2007 年 8 月 6 日 2009 年 9 月 11 日 2011 年 6 月 17 日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07)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039 号 (2009)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899 号 (2011) 东 中 刑 法 执 字 第 1398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229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十 一 个 月 一 年 四 个 月 一 年 二 个 月 一 年 五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刘 润 泗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刘 润 泗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4 月
20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6 次,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4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4 月 2015 年 4 月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罪 犯 刘 润 泗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履 行 财 产 刑 人 民 币 800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中 信 银 行 现 金 交 款 单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刘 润 泗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罪 犯 原 判 绑 架 罪, 其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以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刘 润 泗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8 年 2 月 9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七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21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3 号 罪 犯 孟 云,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本 院 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 作 出 (2004) 东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25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孟 云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孟 云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6 月 27 日 以 (2007)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775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改 为 七 年, 本 院 先 后 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 2011 年 6 月 17 日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09)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910 号 刑 事 裁 定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79 号 刑 事 裁 定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24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十 个 月 一 年 一 年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22 年 2 月 26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孟 云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孟 云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6 次,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4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4 月 2015 年 4 月 均 被
22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孟 云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犯 抢 劫 罪, 其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且 其 曾 因 盗 窃 行 为 被 劳 动 教 养 2 次,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执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孟 云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1 年 6 月 26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七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4 号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PETER AMISI OBONYO),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 作 出 (2008) 深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339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复 核, 于 2009 年 3 月 5 日 以 (2009) 粤 高 法 刑 二 复 字 第 10 号 刑 事 裁 定, 核 准 原 审 判 决,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以 (2011)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231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 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以 (2013)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54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八 年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32 年 6 月 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5 次, 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2 月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5
24 年 2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彼 得 阿 米 斯 奥 邦 尼 奥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 减 -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31 年 7 月 3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5 号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英 文 名 CHARLES CANDIA,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 作 出 (2008) 穗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302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复 核, 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 以 (2009) 粤 高 法 刑 二 复 字 第 4 号 刑 事 裁 定, 核 准 原 审 判 决,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以 (2011)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231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 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以 (2013)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54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33 年 6 月 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3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7 次,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获 得 表 扬 4 次,2014 年 9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2008) 穗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302 号 刑
26 事 判 决 认 定 该 犯 的 财 产 包 括 手 机 一 部 美 金 1000 元, 原 审 判 决 时 暂 存 在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第 一 看 守 所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2008) 穗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302 号 刑 事 判 决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执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查 尔 斯 坎 迪 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32 年 6 月 3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27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6 号 罪 犯 郭 启 智,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6 月 7 日 作 出 (2010) 深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4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郭 启 智 犯 走 私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郭 启 智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 作 出 (2010)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213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郭 启 智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以 (2013)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46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改 为 七 年 刑 期 执 行 至 2033 年 6 月 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郭 启 智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郭 启 智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2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6 次,2013 年 6 月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6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1 月 2015 年 4 月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考 核 期 间 扣 5 分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28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郭 启 智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执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郭 启 智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32 年 9 月 3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七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7 号 罪 犯 JINO ALEJANDRO LOTERIA REYNOSO( 以 下 均 使 用 中 文 音 译 名 基 诺 ),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 作 出 (2010) 珠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121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基 诺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基 诺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以 (2013)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519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二 十 年 刑 期 执 行 至 2033 年 12 月 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基 诺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基 诺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2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基 诺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30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基 诺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33 年 3 月 3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8 号 罪 犯 郭 康 益,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 作 出 (2004) 穗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23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郭 康 益 犯 制 造 毒 品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附 加 驱 逐 出 境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郭 康 益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5 年 1 月 7 日 作 出 (2004) 粤 高 法 刑 一 终 字 第 924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上 诉 人 郭 康 益 犯 制 造 毒 品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附 加 驱 逐 出 境,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郭 康 益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 以 (2007)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326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二 十 年 ; 本 院 先 后 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10)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49 号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799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46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一 年 十 个 月 一 年 五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郭 康 益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郭 康 益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10
3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10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郭 康 益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及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郭 康 益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 止 ) 附 加 驱 逐 出 境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49 号 罪 犯 苏 金 龙 (SON KIM LENG),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 作 出 (2000) 穗 中 法 刑 经 初 字 第 212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苏 金 龙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苏 金 龙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2 年 7 月 10 日 作 出 (2002)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88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复 核, 于 2002 年 10 月 10 日 作 出 (2002) 刑 复 字 第 167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苏 金 龙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苏 金 龙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 以 (2005) 粤 高 刑 执 字 第 444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 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院 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 以 (2007)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506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八 年 六 个 月 ; 本 院 先 后 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 2011 年 12 月 15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09)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911 号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856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63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一 年 九 个 月 一 年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苏 金 龙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34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苏 金 龙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4 年 10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执 行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刑 的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苏 金 龙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苏 金 龙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曾 超 宇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5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0 号 罪 犯 周 京 融,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 作 出 (2003) 珠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27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周 京 融 犯 运 输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周 京 融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4 年 11 月 23 日 作 出 (2003) 粤 高 法 刑 一 终 字 第 845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周 京 融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周 京 融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6 月 27 日 以 (2007)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774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不 变 ; 因 该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院 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 以 (2009)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628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改 为 七 年 ; 本 院 先 后 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392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6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一 年 十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25 年 4 月 7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周 京 融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周 京 融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认 真
36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1 次,2014 年 10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现 尚 无 证 据 反 映 该 犯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的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该 犯 本 人 填 写 的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该 犯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没 收 财 产 刑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服 刑 人 员 附 加 财 产 刑 执 行 情 况 申 报 表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周 京 融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及 财 产 刑 的 履 行 情 况,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周 京 融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24 年 7 月 7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七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3 号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英 文 名 :I MADE ARYA SETIAWAN( 别 名 :LOSO),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0 年 4 月 3 日 作 出 (1999) 深 中 法 刑 二 初 字 第 18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犯 走 私 毒 品 罪,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复 核, 于 2000 年 9 月 16 日 以 (2000) 粤 高 法 刑 经 核 字 第 33 号 刑 事 裁 定, 核 准 判 处 被 告 人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2 年 12 月 7 日 以 (2002)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877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又 因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院 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 以 (2005)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462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十 八 年 ; 另 该 院 于 2007 年 4 月 2 日 作 出 (2007)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496 号 刑 事 裁 定, 撤 销 (2002) 粤 高 法 刑 执 字 第 1877 号 刑 事 裁 定 中 对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的 部 分 ; 本 院 先 后 于 2007 年 6 月 20 日 2009 年 9 月 11 日 2011 年 1 月 24 日 2012 年 6 月 20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分 别 以 (2007)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577 号 (2009)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912 号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337 号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412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55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一 年 八 个 月 一 年 一 年 一 年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伊 玛
38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9 次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2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2015 年 2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考 核 期 内 扣 3 分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伊 玛 德 阿 里 雅 史 蒂 阿 湾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十 五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曾 超 宇 审 判 员 黄 燕 慧 代 理 审 判 员 陈 彩 玲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39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4 号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曾 用 名 欧 阳 群 根,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 作 出 (2012) 东 三 法 刑 初 字 第 235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欧 阳 群 涛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七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 以 (2014)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19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4 次,2014 年 6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 ; 考 核 期 内 扣 2 分 罪 犯 尚 未 履 行 罚 金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2013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期 间 在 狱 内 共 支 出 元, 月 均 消 费 元,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45.5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40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未 缴 纳 罚 金, 且 该 犯 为 累 犯, 其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欧 阳 群 涛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2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41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5 号 罪 犯 向 周 义,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 作 出 (2011) 惠 城 法 刑 二 初 字 第 483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向 周 义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五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向 周 义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以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53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刑 期 执 行 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向 周 义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假 释 建 议 书,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该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指 派 司 法 警 察 黄 威 李 伟 平 出 庭 支 持 假 释 意 见, 罪 犯 向 周 义 到 庭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派 检 察 员 黄 广 权 助 理 检 察 员 陈 晓 明 出 庭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向 周 义 在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和 技 术 学 习 ;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完 成 生 产 任 务 ;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期 间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奖 励 2 次, 2014 年 10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该 犯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履 行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其 罚 金 刑 已 履 行 完 毕 ; 该 犯 又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 主 动 退 回 赃 款 人 民 币 1000 元
42 另 查 明, 湖 南 省 桑 植 县 司 法 局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 出 具 湖 南 省 适 用 社 区 矫 正 调 查 评 估 意 见 书, 认 为 经 调 查 了 解 向 周 义 居 住 在 桑 植 县 芭 茅 溪 乡 水 田 坝 村 水 田 坝 组, 在 当 地 平 时 表 现 较 好, 与 邻 里 关 系 融 洽, 没 有 不 良 嗜 好, 在 本 次 犯 罪 前 没 有 犯 罪 前 科 ; 桑 植 县 芭 茅 溪 乡 水 田 坝 村 村 委 会 愿 意 协 助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对 其 实 施 监 管 并 出 示 了 承 诺 书 ; 向 周 义 的 父 亲 易 发 孟 自 愿 对 其 假 释 提 供 担 保, 故 该 局 建 议 对 向 周 义 适 用 社 区 矫 正 向 周 义 的 父 亲 易 发 孟 出 具 假 释 担 保 人 承 诺 书, 承 诺 作 为 向 周 义 的 假 释 担 保 人, 承 诺 协 助 监 管 和 教 育 向 周 义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易 发 孟 于 庭 审 时 表 示, 其 家 庭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收 入 能 维 持 全 家 的 生 活, 家 人 都 愿 意 接 纳 向 周 义, 愿 意 为 向 周 义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间 的 基 本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庭 审 时 表 示, 对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提 请 对 罪 犯 向 周 义 假 释 没 有 异 议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假 释 呈 批 表 假 释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心 理 测 试 报 告 广 东 省 没 收 收 缴 追 缴 财 物 收 据 现 金 交 款 单 湖 南 省 适 用 社 区 矫 正 调 查 评 估 意 见 书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居 民 身 份 证 证 明 证 人 向 乐 的 证 言 假 释 担 保 人 承 诺 书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向 周 义 原 判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五 个 月, 现 已 执 行 原 判 刑 期 一 半 以 上 结 合 罪 犯 向 周 义 在 服 刑 期 间 的 一 贯 表 现 及 本 次 考 核 期 内 的 表 现, 可 认 定 其 在 服 刑 期 间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本 次 考 核 期 内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湖 南 省 桑 植 县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基 本 监 管 条 件 ; 向 周 义 的 父 亲 易 发 孟 愿 意 为 向 周 义 在 假 释 考 验 期 间 的 基 本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并 愿 意 协 助 监 管 向 周 义, 均 为 向 周 义 假 释 后 的 有 效 监 管 提 供 了 保 障 因 此, 综 合 考 虑 向 周 义 原 判 刑 罚 情 况 在 刑 罚 执 行 中 的 一 贯 表 现 假 释 后 生 活 来 源 对 社 区 的 影 响 以 及 监 管 条 件 等 因 素, 可 认 定 向 周 义 具 备 实 行 社 区 矫 正 的 条 件, 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 可 以 假 释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向 周 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假 释 条 件, 依 照 中
43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向 周 义 准 予 假 释 ( 假 释 考 验 期 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陈 建 航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叶 敏 华
44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6 号 罪 犯 陈 龙,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本 院 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 作 出 (2005) 东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447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陈 龙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 犯 销 赃 赃 物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 元,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十 六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 元 宣 判 后, 被 告 人 陈 龙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6 年 4 月 7 日 作 出 (2005)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761 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对 其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陈 龙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08 年 8 月 8 日 2010 年 6 月 25 日 2012 年 6 月 20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以 (2008)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994 号 (2010)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191 号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98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84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四 个 月 一 年 八 个 月 一 年 六 个 月 九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陈 龙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陈 龙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45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5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1 次,2015 年 3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该 犯 于 2012 年 4 月 6 日 履 行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广 东 省 人 民 法 院 案 款 收 据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陈 龙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原 判 属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陈 龙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三 个 月 二 十 天,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减 为 二 年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46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7 号 罪 犯 陈 少 隆,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潮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 作 出 (2010) 潮 南 法 刑 初 字 第 26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陈 少 隆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陈 少 隆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以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449 号 (2014)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601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十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2 月 11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陈 少 隆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陈 少 隆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4 年 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6 次,2014 年 8 月 2015 年 2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5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1 次,2015 年 3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该 犯 尚 未 履 行 财 产 刑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自 2014 年 2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期 间 的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47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陈 少 隆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陈 少 隆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四 个 月 十 天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48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8 号 罪 犯 陈 强,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本 院 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 作 出 (2013) 东 中 法 刑 二 初 字 第 80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陈 强 犯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陈 强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陈 强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6 次,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2015 年 3 月 获 得 记 功 1 次,2015 年 4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该 犯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 履 行 罚 金 人 民 币 20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期 间 的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广 东 省 没 收 收 缴 追 缴 财 物 收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陈 强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49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陈 强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七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50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59 号 罪 犯 李 健,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原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 作 出 (2007) 东 法 刑 初 字 第 5654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李 健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二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2 万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李 健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 2011 年 10 月 20 日 2013 年 6 月 20 日 以 (2010)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779 号 (2011)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395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257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三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一 年 四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李 健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李 健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6 次,2013 年 10 月 2014 年 6 月 2014 年 11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4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2 次,2014 年 7 月 2015 年 4 月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该 犯 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共 履 行 罚 金 人 民 币 15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自 2013 年 4 月 8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 期 间 的
51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广 东 省 没 收 收 缴 追 缴 财 物 收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李 健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原 判 属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李 健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止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二 年 不 变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52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60 号 罪 犯 刘 建 平,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本 院 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 作 出 (2003) 东 中 法 刑 初 字 第 366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刘 建 平 犯 抢 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元,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十 九 年,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元,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宣 判 后, 同 案 被 告 人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二 审 审 理, 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 作 出 (2004) 粤 高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138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刘 建 平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 2008 年 8 月 8 日 2010 年 9 月 20 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以 (2006)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38 号 (2008)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075 号 (2010)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765 号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826 号 (2013)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675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一 年 四 个 月 一 年 八 个 月 一 年 六 个 月 九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刘 建 平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刘 建 平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53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20 次,2014 年 4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4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3 次,2014 年 3 月 2015 年 3 月 共 获 得 记 功 2 次, 2014 年 10 月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湖 南 省 襄 阳 市 襄 州 区 龙 王 镇 上 川 村 民 委 员 会 于 2012 年 6 月 3 日 出 具 证 明, 并 经 中 共 襄 阳 市 襄 州 区 龙 王 镇 上 川 村 支 部 委 员 会 确 认, 证 明 罪 犯 刘 建 平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该 犯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履 行 罚 金 人 民 币 800 元 根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该 犯 自 2013 年 10 月 1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期 间 的 月 均 消 费 约 为 元, 经 济 账 户 余 额 为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关 于 刘 建 平 家 庭 情 况 的 证 明 广 东 省 没 收 收 缴 追 缴 财 物 收 据 罪 犯 收 支 明 细 表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刘 建 平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该 犯 犯 罪 性 质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对 其 减 刑 应 当 依 法 从 严 把 握 另, 湖 南 省 襄 阳 市 市 襄 州 区 龙 王 镇 上 川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证 明, 未 经 当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以 上 的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盖 章 确 认, 故 本 院 对 此 证 明 不 予 认 定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刘 建 平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五 个 月 十 天,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减 为 三 年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54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55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61 号 罪 犯 杨 发 涛,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作 出 (2012) 东 三 法 刑 初 字 第 2018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杨 发 涛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九 个 月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杨 发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杨 发 涛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3 年 9 月 6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9 次,2014 年 6 月 2014 年 12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杨 发 涛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 对 罪 犯 杨 发 涛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 减 刑 后 刑 期 执 行 至 2015
56 年 10 月 1 日 止 )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长 代 理 审 判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燕 慧 陈 彩 玲 吴 鹤 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耀 锋
57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1362 号 罪 犯 钱 可, 男, 现 在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服 刑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 作 出 (2010) 深 中 法 刑 一 初 字 第 104 号 刑 事 判 决, 以 被 告 人 钱 可 犯 贩 卖 毒 品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人 民 币 1 万 元 判 决 生 效 后, 交 付 执 行 因 罪 犯 钱 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院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14 日 以 (2012)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2290 号 (2014) 东 中 法 刑 执 字 第 470 号 刑 事 裁 定, 对 其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八 个 月 刑 期 执 行 至 2016 年 2 月 23 日 执 行 机 关 广 东 省 东 莞 监 狱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以 罪 犯 钱 可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并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报 送 本 院 审 理 本 院 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立 案,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开 庭 审 理 本 院 于 审 理 期 间 依 法 延 长 本 案 的 审 理 期 限 一 个 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罪 犯 钱 可 服 刑 考 核 期 间, 能 认 罪 悔 罪 ;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积 极 参 加 思 想 文 化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努 力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在 2014 年 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共 获 得 嘉 奖 16 次,2014 年 8 月 2015 年 2 月 共 获 得 表 扬 2 次 该 犯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 履 行 财 产 刑 人 民 币 1 万 元 以 上 事 实, 有 罪 犯 减 刑 呈 批 表 减 刑 建 议 书 改 造 实 绩 材 料 广 东 省 没 收 收 缴 追 缴 财 物 收 据 本 院 庭 审 笔 录 等 在 卷 证 实 本 院 认 为, 罪 犯 钱 可 在 服 刑 期 间, 能 够 认 罪 悔 罪, 积 极 改 造,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综 合 罪 犯 的 原 判 情 况 服 刑 期 间 的 表 现, 依 照 中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邀月 寒情邀冷月 3 新 絕 代 雙 驕 電 子 攻 略 目 錄 章 節 ( 一 ) 人 物 6 章 節 ( 二 ) 武 學 2 招 式 心 法 目 錄 23 配 件 的 應 用 42 章 節 ( 三 ) 買 賣 藥 劑 48 各 地 商 人 販 賣 物 品 目 錄 5 藥 劑 的 奧 秘 61 章 節 ( 四 ) 敵 人 資 料 66 敵 人 資 料 目 錄 69 章 節 (
More information内科自诊自疗
内 科 自 诊 自 疗 王 文 安 作 者 小 传 王 文 安, 男, 湖 南 靖 州 人, 现 任 广 西 桂 林 市 民 族 医 药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副 主 任 医 师 兼 任 中 华 临 床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 国 传 统 医 学 会 委 员, 香 港 国 际 中 西 医 结 合 学 会 顾 问 主 要 著 作 有 : 中 国 民 间 医 术 绝 招 (6 卷 ) 中 国 民
More information《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导读
( ) Daniel Bell1919 1938 1943 1952 1972 20 1960 1971 1973 1976 19601980 1980 20 50 1959 1962 1967 1985 1973 1976 ( 1997 ) ( 8 ) ( 12 ) 30 50 21 ( 20 21 ) ( 8 ) ( 8 ) ( 9 ) 1 ( 12 ) ( 12 ) ( 8 ) 20 70%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EAC2DBBEABD1A1CEC4D5C23538C6AA2E646F63>
申 论 精 选 文 章 58 篇 注 : 本 文 所 选 内 容 仅 作 为 复 习 资 料 参 考 使 用, 关 于 申 论 写 作 的 具 体 问 题, 国 家 公 务 员 考 试 一 本 通 有 系 统 的 讲 解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近 年 申 论 真 题 范 文 选 登 精 选 文 章 一 : 民 生 之 依 2011 年 浙 江 ( 本 文 选 自 国 家 公 务 员 考 试 一 本
More information关于首届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决定
首 届 民 族 医 药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单 位 与 人 员 名 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奖 项 获 奖 主 要 完 成 人 等 级 获 奖 单 位 1 藏 医 药 古 籍 整 理 与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自 然 科 学 奖 1 冯 岭 等 中 国 藏 学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藏 学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藏 医 清 华 大 学 医 学 等 7 家 单 位 2 民
More informationPeter Revan
30 25 60 10 30 1 25 60 41 5 2050 1859 136 Peter Revan 25 5 1730 120 7 50 2009 2 5 18 60 15 1 9 3 1 43 1,200 3 200 400 1 1822 1 300 200 1 1 400 20 2 5 5 3 2 1 1 5 5 3 2 1 60 40 7 520 350 82 200 1 2 100
More information1-5專題演講1.doc
1 52 1 53 1981 1 54 1 55 1981 1 2 3 4 5 1982.5.3 11992p24~32 10 11 1984 1989 1 1992? 1990 1 56 1998p132-140 1994 1999 12 1314 1992 1993 1994 1994p183 1998 2001 1981 1982 2002 1982~2002 1982.05.03. 1984.05.02
More information2 2002 6,,,,, 21,,,,,, (1985 7514 %,2001 4715 %, 016 %),,,,,,, 2002,,,, 2002 9 10, 3400, 3157, 9219 %, ( ) ( ) ( ) ( ) ( ) ( ) (
1??, 519 %, 4313 %, 4716 %, 312 %, 14,, 5315 % 4916 % 4616 % :,, 2002, 30, :,,,,,,,?? 2 2002 6,,,,, 21,,,,,, (1985 7514 %,2001 4715 %, 016 %),,,,,,, 2002,,,, 2002 9 10, 3400, 3157, 9219 %, ( ) ( ) ( )
More information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 2005 9 28 1 2005 2005 9 28 9 00 1 2 3 2 3 2005 20 [2002]001 4 2005 2005 9 28 1 19 1/3 17 6 3 8 2 12 12 3 5 1 ( ) (%) 1 274500000 459850000 11.75 185350000 2 ( ) 190500000 312000000 7.97 61500000 (
More information<313031A67EC4B5AC46A475A740A67EB3F82E696E6464>
圖片說明 2011警光攝影展警察組 得獎作品 警 察勤 務與管理訓練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提 要 本 旨 在 說 明 本 署 101 年 因 應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加 強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及 涉 嫌 賭 博 行 為 電 子 遊 戲 場, 以 淨 化 社 會 風 氣 ; 加 強 醫 院 急 診 室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藉
More information新世紀體育思索--序.doc
2010 2000 1998 2004 WTO WHO Charles Dickens, 1812 1870 1 6 2010 22 33 Double 38 2008 2010 43 51 62 67 71 WTO WTO 88 106 109 112 115 118 122 125 128 131 134 138 142 146 149 152 Double 155 2008 2010 158
More information候非常煩惱 因為我很喜歡作文 我同學看我悶悶不樂問我為甚 麼 我說我道聽途說背古文可以寫好作文 於是我每次註冊就把整 本國文課本背下來 可是完全沒有長進 他看我這樣就說 那你 多讀一點課外書嘛 我就問他課外書是甚麼 他覺得我在開玩 笑 不理我 我就使用那種 我是嚴肅的 的眼神再問他一次 他 就意味深
徐嘉希同學 董玉娣中學 陳哲毅同學 方文傑同學 佛教善德英文中學 記錄 蔡一品同學 張恆學同學 高曉坤同學 香港城市大學 主持 各位來賓 歡迎來到我們今年的城市文學節的活動 我 們可以看到這個活動的受眾非常地年輕 因為今天我們是和香港教 育局合辦的作家交流會 今天的主題是 閱讀與成長 首先邀請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主任鄭培凱教授為我們致詞 鄭培凱 各位老師 各位同學 我代表香港城市大學歡迎大家
More informationWharton Program 一 位 金 融 学 教 授 和 一 位 学 生 看 到 地 上 躺 着 一 张 100 美 元 的 钞 票 当 学 生 停 下 脚 步 想 捡 起 钞 票 的 时 候, 教 授 在 一 旁 说 : 别 费 事 了, 如 果 地 上 真 的 是 100 美 元, 早 就
常 松 男,1973 年 生,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博 士,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数 量 工 程 部 经 理 有 效 市 场 与 专 业 投 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松 在 沃 顿 学 习 的 过 程 中, 深 刻 体 会 到 整 个 金 融 学 的 大 厦 建 立 在 以 均 衡 和 无 套 利 为 基 石 的 有 效 市 场 理 论 基
More information普 門 學 報 第 34 期 / 2006 年 7 月 第 2 頁, 共 19 頁 時 間 : 二 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晚 間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九 時 地 點 : 美 國 西 來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教 室 主 持 人 : 星 雲 大 師 英 文 翻 譯 : 妙 光 法 師 對 象
普 門 學 報 第 34 期 / 2006 年 7 月 第 1 頁, 共 19 頁 當 代 問 題 座 談 紀 實 之 十 九 佛 教 對 環 保 問 題 的 看 法 星 雲 大 師 講 弟 子 滿 觀 記 錄 大 自 然 與 生 物 之 間, 原 本 是 和 諧 共 存 的, 但 是, 隨 著 人 類 生 活 的 方 便, 物 質 的 富 裕, 這 種 和 諧 美 好 的 關 係, 已 逐 漸 蕩
More information申 论 成 功 秘 笈 材 料 当 根 本, 思 维 是 核 心 横 向 找 规 律, 纵 向 挖 深 度 阅 读 重 过 程, 概 括 见 能 力 论 证 识 功 底, 表 达 显 基 础 段 落 须 迁 移, 语 序 要 重 组 行 文 讲 条 理, 小 节 分 层 次! 申 论 考 试 特 点
目 录 经 典 范 文 赏 析... 1 2007 年 5 月 江 苏 省 考 申 论 试 卷... 15 2008 年 3 月 江 苏 省 考 申 论 试 卷... 24 2009 年 2 月 浙 江 省 考 申 论 试 卷... 33 2009 年 9 月 联 考 申 论 试 卷 ( 辽 宁 )... 42 2009 年 国 考 申 论 试 卷... 49 2010 年 国 考 申 论 试 卷
More information我 的 雪 儿 生 死 不 明, 我 哪 里 吃 得 下, 快 给 本 宫 更 衣 是 娘 娘 御 康 阁 宸 妃 娘 娘 驾 到 参 见 宸 妃 娘 娘 免 礼, 太 医, 本 宫 的 七 公 主 怎 样? 娘 娘, 七 公 主 恐 怕 恐 怕 恐 怕 怎 样? 你 们 这 群 庸 医, 本 宫
龙 潜 凤 鸣 / 作 者 : 石 竹 计 第 一 卷 岚 楚 篇 (2 ) 魂 归 (2) 魂 归 头 好 痛, 痛 得 想 要 炸 裂 ; 胸 好 闷, 闷 得 快 要 窒 息 这 感 觉 真 像 是 溺 水 真 是 可 笑, 我 本 该 被 炸 得 粉 身 碎 骨, 却 为 何 会 有 这 般 感 觉? 回 想 这 二 十 八 年 的 一 切, 这 十 几 年 的 竞 争, 这 七 年 的 努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基 础 知 识 :MBA 面 试 题 目 集 锦 一 : 1. 请 谈 谈 你 自 己 2. 你 为 什 么 要 读 MBA? 3. 你 为 什 么 想 要 报 考 这 所 学 校? 4. 你 认 为 我 们 是 否 能 够 录 取 你? 5. 你 的 事 业 目 标 是 什 么? 6. 你 的 事 业 成 就 是 什 么? 7. 在 大 学 中 你 最 难 忘 的 经 历 是 什 么? 8. 你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2012年3月(总第102期)
[ 本 刊 特 稿 ]2016/1 1 2 2016/1 [ 本 刊 特 稿 ] [ 本 刊 特 稿 ]2016/1 大 家 讲 坛 名 家 荟 萃 敦 煌 女 儿 樊 锦 诗 开 讲 现 场 爆 棚 朱 伟 芬 1 正 在 喜 马 拉 雅 美 术 馆 展 出 的 敦 煌 : 生 灵 的 歌 展 览, 将 敦 煌 石 窟 位 移 至 上 海, 在 带 来 大 型 敦 煌 臻 品 艺 术 的 同 时,
More informationCOLLECTIBLES 整 理收 藏 册 不经意间发现关于香皂 的广告故纸已然自成系列了 似乎在静静地 述说着往昔的香 馥故事 作为一个 粗粗拉 拉的男人 观女子妆容犹似雾里看花 觉得 肌 肤之美虽是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 但 后 天的保养与呵护也很重要 要不然那么多 女人花大钱买化妆品 且拼命往美容
品藏说事 藏品新说 香皂也有老故事 文 图 由国庆 114 中国收藏 CHINA COLLECTIONS 2014 COLLECTIBLES 整 理收 藏 册 不经意间发现关于香皂 的广告故纸已然自成系列了 似乎在静静地 述说着往昔的香 馥故事 作为一个 粗粗拉 拉的男人 观女子妆容犹似雾里看花 觉得 肌 肤之美虽是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 但 后 天的保养与呵护也很重要 要不然那么多 女人花大钱买化妆品
More information:
:,,,, 3 2 3 4 5 6 7 9 9 14 : 14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 25 26 27 28 30 31 32 33 34 34 35 38 40 41 42 42 43 ' 43 44 45 45 47 50 51 53 60 2 65 65 68 74 75 77 77 79 81 83 84 85 88 90 91 94 94 95 98 99
More information保 育 與 摺 紙 結 合 之 平 面 設 計 創 作 -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例 摘 要 本 專 題 創 作 以 公 益 議 題 為 走 向,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命 名 主 題, 希 望 能 關 懷 與 傳 達 保 育 的 概 念, 讓 人 人 都 能 因 此 具 備 環 境 保 育 的
2013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保 育 與 摺 紙 結 合 之 平 面 設 計 創 作 -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例 參 賽 類 群 : 英 文 代 碼 N 商 品 設 計 類 群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1 保 育 與 摺 紙 結 合 之 平 面 設 計 創 作 -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More information东坑报672期.FIT)
叶 东 坑 曳 报 社 出 版 2013 年 11 月 11 日 逢 周 一 尧 四 出 版 本 期 8 版 总 672 期 投 稿 邮 箱 :dkbaoshe@dg.gov.cn 报 料 热 线 :83381509 新 莞 人 服 务 日 贴 身 服 务 获 市 民 称 赞 本 报 讯 渊 见 习 记 者 邓 明 敏 摄 影 报 道 冤 11 月 8 日 上 午 袁 镇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怎么样才能快速怀孕 最容易唱的歌曲 怎怎样才能容易怀孕 么样才能不怀孕
怎 么 样 才 能 快 速 怀 孕 最 容 易 唱 的 歌 曲 怎 怎 样 才 能 容 易 怀 孕 么 样 才 能 不 怀 孕 代 孕 价 格 daiyunjiage.fjmxcy.com http://daiyun 怎 么 样 才 能 快 速 怀 孕 最 容 易 唱 的 歌 曲 怎 怎 样 才 能 容 易 怀 孕 么 样 才 能 不 怀 孕 回 忆 刚 刚 开 始 时 最 容 易 唱 的 歌 曲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BEC3D1B867C0D9AEC9A54EC5AAABE1A4DFB16F323931303732342E646F63>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讀 後 心 得 前 言 班 傑 明 法 蘭 克 林 (Benjamin Franklin) 說 : 具 有 最 高 報 酬 率 的 投 資 是 知 識 這 句 話 不 變 的 真 理, 在 說 明 知 識 的 重 要 性 公 元 二 000 年 五 月 當 代 經 濟 學 大 師 萊 斯 特 梭 羅 所 著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一 書 在
More information31 32 33 : : 35 39 41 42 43 46 49 51 53 67 70 72 93 09 120 153 155 159 161 165 169 171 179 181 184 186 195 211 214 231 / 3 40 267 276 276 281 285 288 291 296 301 309 313 321 328 329 342 346 354 ( ) 58
More information从 树 林 走 到 月 河 洞 法 宝 3 星 君 眼 ( 配 合 双 击 有 用 ) 在 洞 内 右 上 宝 箱 里, 洞 尽 头 小 雪 被 推 入 地 洞 石 碑 补 满 精 神, 祭 台 上 得 炸 药 收 入 6 个 飞 僵 ( 炼 妖 : 树 精 + 罗 勒 草 = 皮 帽 ) 跳 下
ios 轩 辕 剑 3 天 之 痕 完 美 通 关 流 程 图 文 攻 略 前 不 久 ios 版 轩 辕 剑 3 外 传 天 之 痕 的 推 出, 再 次 打 开 无 数 玩 家 记 忆 的 尘 封 之 门 今 天 小 编 就 为 大 家 带 来 ios 轩 辕 剑 3 天 之 痕 完 美 通 关 流 程 图 文 攻 略, 一 起 重 温 这 部 经 典 作 品 带 给 我 们 的 无 限 感 动
More information在 沪 港 通 开 通 以 来, 我 们 也 关 注 到 媒 体 和 市 场 的 朋 友, 有 些 人 认 为 沪 港 通 呈 现 北 温 南 冷 的 现 象, 北 上 的 人 多 一 点, 南 下 的 人 少 一 点 我 们 也 确 实 看 到 了 这 种 情 形, 但 是 我 们 关 注 到 元
简 体 中 文 文 字 记 录 资 料 由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提 供, 根 据 嘉 宾 现 场 发 言 / 普 通 话 传 译 整 理 而 成, 未 经 讲 者 审 核 主 持 人 : 女 士 们 先 生 们, 下 午 好! 欢 迎 参 加 沪 港 通 工 作 坊, 沪 港 通 是 沪 港 两 地 之 间 交 易 所 的 融 合, 而 且 是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的 第 一 步, 我
More information点 石 成 金 意 恐 迟 迟 归 我 漫 长 的 回 国 之 路 文 / 李 小 文 李 小 文 :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1947 年 生 于 四 川 省 自 贡 市,1968 年 毕 业 于 成 都 电 讯 工 程 学 院,1981 年 1985 年 在 美 国 加 里 福 尼 亚 大
右 翼 的 天 使, 左 翼 的 天 使 徐 品 泓 或 许 你 不 认 识 瑞 恩, 但 你 肯 定 知 道 大 卫 十 年 以 前 这 两 个 俊 朗 的 小 伙 子 就 飞 翔 在 老 特 拉 福 德 的 天 空, 天 使 的 两 翼 瑞 恩 在 左, 大 卫 在 右 从 一 起 来 到 卡 灵 顿 训 练 基 地 的 第 一 天 起, 这 两 个 飞 翔 的 少 年 就 梦 想 着 成 为
More information报 告 提 纲 一 江 苏 大 学 2011 届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估 报 告 二 附 件 1: 关 于 开 展 江 苏 大 学 2011 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估 的 通 知 三 附 件 2: 评 估 专 家 分 组 及 抽
2011 年 度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评 估 系 列 报 告 之 1 江 苏 大 学 2011 届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估 报 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评 估 中 心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报 告 提 纲 一 江 苏 大 学 2011 届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评 估 报 告 二 附 件 1: 关 于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拜 有 利 风 味 片 在 母 犬 尿 道 膀 胱 结 石 上 的 应 用 管 建 国, 大 连 管 会 长 宠 物 医 院 病 例 介 绍 3 岁 半 比 熊 母 犬,4.5 公 斤 2 月 前 尿 血,X 光 未 见 尿 道 膀 胱 结 石, 消 炎 3 天 见 好 转 1 月 后 又
拜 有 利 风 味 片 病 例 前 言 拜 有 利 风 味 片 成 功 上 市 一 年, 获 得 了 宠 物 医 师 的 信 任 和 好 评 为 了 更 好 让 宠 物 医 生 认 识 和 了 解 拜 有 利 风 味 片 的 良 好 治 疗 效 果 和 方 便 性 我 们 特 别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集 拜 有 利 风 味 片 的 临 床 使 用 报 告 我 们 倡 导 使 用 宠 物 专
More information内 部 资 料 赠 送 交 流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编 者 :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印 刷 : 陕 西 中 财 印 务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850 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4.125 印 张 350 千 字 2014 年 7 月 第 二 次 印 刷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编 内 部 资 料 赠 送 交 流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编 者 :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印 刷 : 陕 西 中 财 印 务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850 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4.125 印 张 350 千 字 2014 年 7 月 第 二 次 印 刷 印 数 :2500 3500
More information光 鼓 C9704A 20,000( 仅 黑 色 ),5,000( 彩 色 ), 平 均 寿 命 是 打 印 6,000 到 8,000 页 * 硒 鼓 的 大 约 寿 命 是 根 据 letter 或 A4 尺 寸 的 纸 张 5% 的 平 均 碳 粉 覆 盖 率 和 中 等 密 度 设 置 所
简 介 本 文 档 详 述 了 下 列 HP Color LaserJet 打 印 机 耗 材 和 可 消 耗 部 件 的 平 均 寿 命 HP Color LaserJet 1500 系 列 打 印 机 HP Color LaserJet 2500/2550 系 列 打 印 机 HP Color LaserJet 3500/3700 系 列 打 印 机 HP Color LaserJet 4500/4550
More information3958恩华三唑仑片真假 艾司唑仑片怎么购买_迷情药水哪里有卖,市面现听话水
3958 恩 华 三 唑 仑 片 真 假 艾 司 唑 仑 片 怎 么 购 买 _ 迷 情 药 水 哪 里 有 卖, 市 面 现 听 话 水 jrxev.com http://jrxev.com 3958 恩 华 三 唑 仑 片 真 假 艾 司 唑 仑 片 怎 么 购 买 _ 迷 情 药 水 哪 里 有 卖, 市 面 现 听 话 水 能 吃 点 什 么 药 了? 网 友 : 在 外 面 涂 抹 的 药
More informationCRPGJan-March2012-new.indd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至 三 月 司 布 真 名 著 清 晨 及 傍 晚 改 作 者 牧 师 杜 祥 和 博 士 牧 师 杜 祥 和 博 士 于 1982 年 创 办 读 祷 长 ( 读 经, 祷 告, 成 长 ) 每 日 读 经 引 导. 他 是 班 丹 加 略 堂 笃 信 圣 经 长 老 会 的 高 级 牧 师. 自 从 十 岁 1935 那 年 在 宋 尚 节 博 士 复 兴 布 道 会
More information会 议 纪 要 2015 年 全 国 酶 工 程 与 糖 生 物 工 程 学 术 研 讨 会 成 功 召 开 2015 年 8 月 21-23 日, 由 中 国 微 生 物 学 会 酶 工 程 专 业 委 员 会 中 国 生 物 工 程 学 会 糖 生 物 工 程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镇 江 东
目 录 会 议 纪 要 2015 年 全 国 酶 工 程 与 糖 生 物 工 程 学 术 研 讨 会...1 第 六 届 中 国 临 床 微 生 物 学 大 会 暨 微 生 物 学 与 免 疫 学 论 坛...2 第 七 届 全 国 微 生 物 资 源 学 术 暨 国 际 微 生 物 系 统 与 分 类 学 研 讨 会...4 简 讯 中 国 科 协 召 开 学 会 创 新 和 服 务 能 力 提
More informationthe Prayer warriors 禱告勇士們
烈 火 的 洗 禮 第 一 冊, 金 容 斗 著 設 計 指 導 :Bill Johnson 封 面 設 計 :Amanda Potter 經 文 引 自 聖 經 新 譯 本, 版 權 屬 於 環 球 聖 經 公 會, 蒙 允 准 使 用 本 書 的 任 何 內 容, 如 未 得 到 版 權 持 有 人 書 面 允 許,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複 製 保 存 在 恢 復 系 統, 以
More informationCMN_GOL_0120
从 外 到 内 的 救 恩 ( 神 的 作 为 ) 31 得 以 亲 近 3 亲 爱 的 听 众 朋 友, 您 们 好, 弟 兄 姊 妹, 主 内 平 安, 今 天 我 们 继 续 探 讨 从 外 到 内 的 救 恩 系 列 神 的 作 为 这 个 主 题, 讨 论 题 目 是 得 以 亲 近 第 三 部 分 我 们 将 继 续 研 读 以 弗 所 书, 为 了 这 次 讲 道, 我 会 作 出 一
More informationAdmin
目 录 党 旗 飘 扬 刘 新 民 书 记 在 我 院 纪 念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八 十 九 周 年 暨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推 进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4 续 写 佳 绩 再 创 辉 煌 巩 固 成 果 创 先 争 优 我 院 隆 重 召 开 纪 念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八 十 九 周 年 暨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推 进 大 会 8 医 海 撷 英 泌 尿 外 科 成
More information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25 頁 掀 開 管 理 的 奧 秘 與 實 務 楊 明 峰 壹 前 言 政 府 為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倡 導 公 務 人 員 閱 讀 風 氣, 以 激 勵 其 品 德 修 養 與 工 作 潛 能, 每 年 均 會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委 員 會 選 定 專 書 閱 讀 的 書 目, 並 按 月 或 間 月 就 每 月 一 書 之 書 目,
More information綜 焚化爐爐床維修感電職災案例
從 事 栽 種 盆 栽 作 業 時 發 生 勞 工 羅 OO 墜 落 職 業 災 害 案 (93)0930060431 一 行 業 分 類 : 園 藝 服 務 業 (0133)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01)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214)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1 人 五 災 害 發 生 經 過 : 據 ooo 稱 : 當 時 ooo 在 二 樓 頂 上 先 按 開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
2011 年 厦 门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同 舟 济 研 发 部 2012 年 1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政 策 篇... 1 一 土 地 政 策... 1 二 房 产 政 策... 2 三 金 融 政 策... 5 第 二 章 土 地 篇... 9 一 土 地 出 让 总 体 概 况... 9 二 2011 年 土 地 出 让 事 件 回 顾... 10 第 三 章
More information盼十年 樟新公園改造新環境 剷除園內小土堆 創老少咸宜活動空間 記者吳欣紜 文山報導 為提供樟新里里民更舒適的休閒環境 里長陳文生與政府單位共同努 力 終於爭取到樟新公園改造案 該改造案已經等了十年 計畫將於十 一月底進行改造工程 陳文生表示 樟新公園於民國七 十六年成立 在民國八十九年進行 第一次
碧潭橋熄燈 昔日風華褪色 配合明年封橋延遲修繕 影響照明 民眾大呼危險盼修復 記者楊婷雅 新店報導 碧潭吊橋入夜後猶如長虹 為新店區主要觀光景點 八月起因颱風導 致LED光雕受損 已熄燈長達四個月之久 當地居民數度反映吊橋熄燈 對安全以及觀光的影響 新北市議員金中玉四日召集近二十名當地住戶 至碧潭東岸橋頭 質疑新北市府為了省錢 欲在封橋施工後再修繕光雕 燈 他強調 不反對都市更新計畫 但希望市府能提出配套措施
More information穨初中中文廣泛閱讀第一輯書目.PDF
/ / 1 100-2 3 4 5 6 7 8-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00 25-26 27 28 29 30 1 /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 54 55 56 57 58-59 60 61 62-63 64
More information石, 引 起 多 种 疾 病 银 杏 皮 果 皮 中 含 有 有 毒 物 质 白 果 酸 氢 化 白 果 酸 氢 化 白 果 亚 酸 和 白 果 醇 等, 进 入 人 体 后 会 损 害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引 起 中 毒 另 外, 熟 的 银 杏 肉 也 不 宜 多 食 荸 荠 皮 荸 荠
春 天 是 吃 鱼 的 最 佳 时 间 鱼 儿 经 过 一 个 冬 天 的 潜 伏, 终 于 等 到 了 春 天, 纷 纷 外 出 活 动, 大 量 进 食, 鱼 儿 成 群 游 弋, 活 动 范 围 广, 此 时 的 鱼 不 仅 肥 嫩, 而 且 营 养 价 值 很 高 因 此, 春 天 吃 鱼 鲤 鱼 可 以 说 是 最 佳 时 机 鱼 的 营 养 价 值 很 高, 蛋 白 质 含 量 约 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2 年 教 职 工 体 检 自 负 医 疗 费 报 销 及 大 学 生 健 康 情 况 报 告 浙 江 财 经 学 院 公 费 医 疗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3 年 3 月 现 代 健 康 的 含 义 并 不 仅 是 传 统 所 指 的 身 体 没 有 病 而 已,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解 释 : 健 康 不 仅 指 一 个 人 身 体 有 没 有 出 现 疾 病
More information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部分的思考与解析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亮 点 解 析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朱 青 2008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有 许 多 亮 点, 尤 其 是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一 章 中 加 进 了 一 些 新 的 反 避 税 条 款 由 于 这 些 条 款 在 新 法 中 是 初 次 亮 相, 所 以 特 别 引 人 关 注
More information溫哥華聖誕聯歡晚會
Vancouver Pui Ying Voice 210 Issue, 2010 January 10 目 錄 P1. 目 錄 P7. 余 鏡 海 書 畫 展 ; 溫 哥 華 聖 誕 燈 飾 P.2 培 英 中 心 動 向 P8. 韋 恒 熹 與 香 港 泛 亞 交 響 樂 團 口 琴 演 奏 P.3 溫 哥 華 聖 誕 聯 歡 晚 會 楊 國 榮 音 樂 會 ; 雲 聲 簡 訊 P.4 溫 哥 華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 0 ) (Albert Einstein) 2 3 1 (Peter F. Drucker) 2 3 1 1996 85 2 (Peter F. Drucker) (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 1999 470 3 1996 26-27 4 4 5 6 (John Keegan) (Andrew Carnegie) 4 30 5 51-52 6 38 5 7 8
More information對於多數人來說是耗時間的創作與紀錄 賴 教授卻一點也不覺得麻煩 他說 寫東西 是創作的一部分 對我來說是有點成就感 的 高中時期 賴教授分別遇到幾位國文 老師 包括曾獲得日本小說獎的胡老師 與 鼓勵學生背古文的蘇老師 更加深他對於文 學的喜愛 讀書 背書對賴教授是家常便 飯 甚至還可以說是興趣 父親
安 寧 會 客 室 轉角遇生機 優雅平衡的靈性人生 專訪賴明亮教授 訪談 審稿 張嘉芳 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 陳怡蓉 安寧照顧基金會醫研組秘書 整理 撰稿 林怡亭 文字工作者 前言 療護 2009年 賴教授在健康檢查時發現自 對 於賴明亮教授第一個先想到的形容是 己罹患肺腺癌 經歷過手術 化療 雖然改 特別 賴教授的特別並不只在單一的 變了他對於人生的規劃與想法 但病痛之 特質 名列商業周刊百大好醫師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0150208
宣 道 會 屯 門 堂 崇 拜 程 序 表 日 期 2 月 7 日 2 月 8 日 崇 拜 晚 堂 ( 晚 上 6:00) 早 堂 ( 上 午 8:00) 中 堂 ( 上 午 9:45) 晶 晶 幼 稚 園 設 崇 拜 播 放 午 堂 (11:30) 設 普 通 話 傳 譯 主 席 領 詩 胡 文 安 弟 兄 李 有 祥 弟 兄 曹 銳 健 弟 兄 彭 素 雯 姊 妹 心 連 上 主 樂 呈 獻 心
More information本 期 导 读 警 示 : 左 氧 氟 沙 星 有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江 苏 降 低 就 医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社 区 看 病 可 报 门 诊 费 我 国 启 动 大 规 模 高 血 压 患 者 治 疗 现 状 调 查 地 方 药 企 成 医 改 最 大 受 益 方 中 小 企 业 遇 生 存 压 力 再 析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或 与 非 基 本 药 物 招 标 并 行 科
More information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咨询师们,我们坚信,
精 神 医 学 和 临 床 心 理 学 督 导 与 研 究 ( 总 15 期 ) 期 刊 序 号 :2016 年 第 15 期 (2016 年 6 月 3 日 出 刊 ) 主 编 : 张 道 龙 执 行 主 编 : 张 小 梅 常 务 副 主 编 : 夏 雅 俐 副 主 编 : 刘 春 宇 在 线 精 神 健 康 大 学 主 办 单 位 北 京 美 利 华 医 学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院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第18期(初稿2改).doc
珞 珈 人 事 工 作 简 报 武 汉 大 学 人 事 部 2011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8 期 ) 2011 年 7 月 1 日 本 期 提 要 要 闻 :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会 师 资 管 理 研 究 分 会 2011 年 常 务 理 事 会 召 开 我 校 举 行 首 批 351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签 约 仪 式 我 校 13 名 教 授 获 准 享 受 政 府
More informationJohn Dalton, 1766 1844 W.H. Henry E. Hodgkinson S. Clegg S.H. Ware R. Potter B. Woodcroft James Prescott Joule 1818 12 24 1834 Pine Salford Street 180
54 2002 1 349 John Dalton, 1766 1844 W.H. Henry E. Hodgkinson S. Clegg S.H. Ware R. Potter B. Woodcroft James Prescott Joule 1818 12 24 1834 Pine Salford Street 1800 1837 2002 1 349 55 1835 University
More information2005 4,,,,,,,,,,,:,,,,,,,, 9,,,,,?, :,:,,,,? (5 7 ) :,,,, :,,, :,,, (9 11,, ),,11,38 37,,
() 3,?,,,:,,,,,,,,,,,,,,,,,,,,56 3 2005 3, 5,2795 2801, 85 2005 4,,,,,,,,,,,:,,,,,,,, 9,,,,,?, :,:,,,,? (5 7 ) :,,,, :,,, :,,, (9 11,, ),,11,38 37,,500 503 86 (),,,,,,,,,,,,,,,,, :,,,,, : :,,,, :,,,,,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我们能救之命.docx
我 们 能 救 之 命 前 言 和 论 据 彼 得 辛 格 译 : 天 空 我 们 能 救 之 命 是 普 林 斯 顿 大 学 哲 学 教 授 彼 得 辛 格 (Peter Singer) 写 的 书,2010 年 出 版 这 本 书 是 关 于 每 个 人 捐 钱 的 责 任, 国 际 贫 穷 现 况 和 怎 么 选 择 最 有 效 的 慈 善 公 司 这 个 文 章 是 书 的 前 言 和 第
More information鬼屋之谜
鬼 屋 之 谜 作 者 : 猫 牧 师 个 人 跑 团 区 : 渡 鸦 公 主 与 王 冠 http://www.goddessfantasy.net/bbs/index.php?board=585.0 这 是 一 个 适 合 4 名 4 级 冒 险 者 的 3R 模 组 这 个 模 组 是 地 点 指 向 型 冒 险, 所 有 的 冒 险 全 都 发 生 在 一 个 独 立 的 鬼 屋 之 中,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1.....1...2......2.........4.. 5.. 7...9.. 9...... 9.... 11....14.....19........19.... 19.... 22. 24........24.... 27. 29. 31..31. 31....33 34...37.. 38...41...43 ...45..... 48....48..49 54 55 60 61.
More information穨whole-set-chinese.PDF
1 3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Sybase 20 (Asia Venture Capital Journal) 21 22 23 24 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 OECD, 1996 27 ( ) 3M Peter Gordon the
More information天 津 科 技 大 学
天 津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工 作 简 报 第 9 期 科 技 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科 技 要 闻 我 校 专 利 首 获 国 家 级 专 利 奖 2015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才 高 校 巡 讲 活 动 在 我 校 举 办 我 校 两 项 国 家 863 计 划 现 代 农 业 技 术 领 域 课 题 顺 利 通 过 中 期 检 查 简 讯 平 台 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3 許雪姬3校稿0904.doc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19 卷 第 3 期, 頁 95-150 民 國 101 年 9 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在 滿 洲 國 的 臺 灣 人 高 等 官 : 以 大 同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為 例 許 雪 姬 摘 要 滿 洲 國 是 日 本 於 1932 年 在 中 國 東 北 泡 製 的 傀 儡 政 權, 前 後 共 14 年 由 於 臺 灣 知 識 分 子, 在
More information型 式 认 证 标 准 SDS 3948:2013 11 农 用 粗 硫 粉 SDS 4619:2013 9 硝 酸 铵 肥 SDS 3631:2012 14 磷 酸 氢 二 铵 肥 SDS 3632:2013 12 磷 酸 一 铵 肥 SDS 4004:2013 12 三 重 钙 磷 肥 SDS
附 件 : 苏 丹 标 准 目 录 标 准 名 称 ( 中 文 ) 苏 丹 标 准 号 页 码 城 际 公 共 汽 车 SDS 0506:2013 10 城 市 小 型 公 共 汽 车 SDS 0503:2013 6 城 际 小 型 公 共 汽 车 SDS 0502:2013 6 汽 车 零 部 件 进 口 规 定 SDS 4629:2013 5 汽 车 通 用 要 求 SDS 0505:2013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B6C7B2CEA475B77EA670A6F3B44DA5CDBEF7A141A569A6A8C1E2A658AAF7A7DEB34EC2E0ABACAABAA6A8A55CB5A6B2A4A15DA569A6A8ACECA7DEA15E2E646F63>
傳 統 工 業 如 何 尋 生 機, 可 成 鎂 合 金 技 術 轉 型 的 成 功 策 略 劉 常 勇 / 中 山 大 學 企 管 系 教 授 實 踐 大 學 高 雄 校 區 副 校 長 梁 翔 雯 / 中 山 大 學 企 管 系 碩 士 生 謝 如 梅 / 中 山 大 學 企 管 系 博 士 生 ( 此 文 刊 登 於 :2006 年 10 月 8 日, 工 商 時 報 企 業 個 案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創「皂」.doc
投 稿 類 別 : 家 事 類 篇 名 : 創 皂 作 者 : 童 怡 璇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賴 靜 宜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林 秋 君 國 立 旗 美 高 級 中 學 高 三 9 班 指 導 老 師 : 黃 國 賓 老 師 李 宜 霖 老 師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流 行 許 多 創 意 手 工 製 品, 然 而 手 工 香 皂 演 變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心靈電子報-第八期.doc
心 靈 電 子 報 2010.11.19 發 報 第 八 期 報 報 家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諮 輔 專 欄 比 IQ 更 重 要 的 EQ, 你 認 識 了 嗎? 許 多 人 都 免 不 了 曾 因 為 情 緒 失 控, 而 事 後 後 悔 的 經 驗, 例 如 : 在 學 校 遇 到 不 順 心 的 事, 把 氣 帶 回 家 裡, 跟 家 人 大 吵 一 架 重 要 的 物 品 壞 掉 了,
More information(Asian values) 1997 (Christopher Patten) 1997 1 2 1998 (Amartya Sen) (Orient) 3 4 1994 1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
* 1997 1 (Asian values) 1997 (Christopher Patten) 1997 1 2 1998 (Amartya Sen) (Orient) 3 4 1994 1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NewYork: Times Books, 1998), Caveat
More information胃癌防治.doc
...1...6...9... 11...12...13...14...15...15...16...17...19...20...20...21...23...24...24...25 I ...26...27...27...28...29...31...31...32...34...36...39...40...41...42...43...43...44...51...52...53...54
More information课 题 组 建 议 修 改 婚 姻 法 强 化 离 婚 限 制 条 件 避 免 手 续 简 单 而 导 致 草 率 离 婚 -----------2015 年 07 月 21 日 法 制 日 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反 家 暴 法 草 案 ----------------------
家 事 法 苑 TM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家 事 法 苑 TM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 创 办,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尝 试 搭 建 与 律 师 同 行 学 者 法 官 媒 体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业 务 研 讨 正 当 交 往 信 息 共 享 的 桥 梁 与 平 台, 共
More information經文淺釋 約八 12 十 42 從耶穌對眾人說 我是世界的光 跟隨我的 絕 不會在黑暗裡走路 而要得到生命的光 猶太人便開始激烈地對 抗耶穌 與耶穌展開一段又一段的對質 驟眼看來就像在電視上看到 選舉候選人的對質場面 一方質詢 一方回應 昔日 耶穌面對那些 伺機找祂把柄的猶太人 雖然明知無論甚麼答案
第廿三週 六月六日 六月十二日 約八 21 38 不信基督的將會在罪中死亡 21 耶穌又對他們說 我要去了 你們會尋找我 並且將會死在自 己的罪中 我去的地方 你們不能到 22 於是猶太人說 他 說 我去的地方 你們不能到 難道他要自殺嗎 23 耶穌說 你 們是從地上來的 我是從天上來的 你們屬於這世界 我卻不屬於這 世界 24 所以我對你們說 你們將死在自己的罪中 你們如果不信 我就是那一位 就將會死在自己的罪中
More information法與律制 法Legal Issues Regard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Advancement of Taiwanese Businesses in Mainland China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83 2008 1 1 1 2 1 3 1 1 1 3 2 3 6 84 3 3 3 3 80 50 100 1. 2. 3. 85 4. 1. 2. 15 5 3
More information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心得報告
2008 6 11 0 / 1 NGO NGO (2007) 2 3 4 5 1 2 3 4 5 1 6 1 ~5 7 Q 5 7 8 15 10 ~200 50 100 6 7 8 2 T Shirt T shirt 1/12 T 9 10 11 9 10 11 3 NGO 12 0.4 13 2 14 15 731 16 NGO 12 45 30 5 5 13 12 5 14 814 15 16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0EAAE61A6D2B8D5C1BFAE792D2D2DB3A2B96D205BACDBAE65BCD2A6A15D>
描 繪 彩 色 人 生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郭 盈 村 郭 雋 主 講 前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簡 任 11 職 等 副 處 長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考 試 研 究 發 展 學 會 理 事 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及 培 訓 委 員 會 行 政 中 立 講 座 現 任 義 守 大 學 政 管 系 兼 任 教 師 曾 任 台 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講 座 內 容 大 綱
More information1. 關 閉 BB2 教 育 中 心 遷 址 新 設 APS 教 育 中 心 BB2 教 育 中 心 因 為 教 室 偏 遠, 學 生 人 數 持 續 未 達 每 期 50 人 的 效 率 目 標, 因 此 於 2015 年 12 月 5 日 第 3 期 結 束 後 關 閉,12 月 21 日 遷
柬 埔 寨 台 灣 教 育 / 就 業 計 畫 (CTEP) 2015 年 第 四 季 服 務 季 報 2015 年 10 月 ~12 月 壹 教 育 計 畫 一 結 業 學 生 總 數 突 破 萬 人,2016 年 目 標 為 全 年 再 增 4,000 位 學 生 結 業 2015 年 結 束 之 際,CTEP 結 業 學 生 累 積 總 數 跨 越 " 萬 人 里 程 碑 " 5 年 期 間,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3D6DDB4F3D1A732303132C4EAB1BEBFC6BDCCD1A7D6CAC1BFB1A8B8E6D7EEBAF3B6A8B8E52E646F63>
目 录 前 言 1 一. 学 校 概 况 3 二. 本 科 教 育 基 本 情 况 7 ( 一 )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及 服 务 面 向 7 ( 二 )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7 ( 三 ) 各 类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情 况 及 本 科 生 所 占 比 例 10 ( 四 ) 本 科 生 生 源 质 量 情 况 11 三. 师 资 与 教 学 条 件 14 ( 一 ) 师
More information厘 臺 北 縣 福 隆 494 公 厘 桃 園 縣 打 鐵 坑 452 公 厘 基 隆 市 五 堵 371 公 厘 屏 東 縣 瑪 家 280 公 厘 高 雄 縣 三 爺 255 公 厘 臺 南 市 和 順 237 公 厘 新 竹 縣 新 埔 254 公 厘 臺 東 縣 土 阪 266 公 厘 91
專 案 報 告 臺 北 市 911 淹 水 及 825 三 重 水 患 之 檢 討 與 因 應 措 施 專 案 報 告 壹 前 言 報 告 人 : 馬 英 九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3 年 9 月 17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4 次 定 期 大 會 )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英 九 今 日 以 非 常 沉 重 的 心 情, 應
More informationCONTENTS 004 Chapter 2 了 解 檢 查 與 診 斷 025 Chapter 3 了 解 治 療 處 置 與 轉 移 方 式 053 Chapter 何 謂
CONTENTS 004 Chapter 2 了 解 檢 查 與 診 斷 025 Chapter 3 了 解 治 療 處 置 與 轉 移 方 式 053 Chapter 何 謂 007 5 026 6 030 7 034 8 042 9 048 0 054 6 082 008 2 02 3 06 4 020 005 Chapter 4 了 解 最 新 檢 查 治 療 法 03 2 04 22 0 23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J imm ie W alker), (B ill Thomp son),,,?,!,,,!,,,,,,,,,,,,, :,,,,, :, 3 18, ,
: 1930 20 20 30,,,,,,,,, 20 20 30,,,,,, :,,, :, 1931, 94 :, 1931, 22 115 2009 3 :,,,, ;,, ;, :,, ;,,,,,,,,,,,,,,,,,,,,,,,,,,,,, :,,,, ( ), (J imm ie W alker), (B ill Thomp son),,,?,!,,,!,,,,,,,,,,,,, :,,,,,
More informationCONTENTS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03 1-6 Cherish, Bauno Singigr, BENEDICTINE CHINESE MISSION, Charles Balfour Jack, DAVID J. WITCHGER, H B LAFORTUNE,
More information王 小 成 : 手 机 :15921864000 姓 名 主 办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承 办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婚 姻 家 庭 法 研 究 所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 创 办,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尝 试 搭 建 与 律 师 同 行 学 者 法 官 媒 体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业 务 研 讨 正 当 交 往 信 息 共 享 的 桥 梁 与 平 台, 共 同 促 进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中国现代文学的多重视野(专著)
中 国 现 代 文 学 的 多 重 视 野 王 晓 初 著 新 星 出 版 社 2006 年 3 月 出 版 中 国 现 代 文 学 的 多 重 视 野 目 录 自 序 001 第 一 辑 : 现 代 性 与 中 国 现 代 文 学 一 中 国 现 代 文 学 之 现 代 性 思 考 001 二 20 纪 中 国 文 学 现 代 性 形 成 的 历 史 轨 迹 020 三 承 传 与 变 异 : 走
More information2018_NY_Qualifications_7_Rev03
Group A Diaz Elmaghrbi DeLorme Fernando 7 7 Diaz Ahmed Elmaghrbi Charles 7 DeLorme 9.9.8 Samir 7 7 7 Derradji.9 Kang 8 Lee.99 Fatih Korkmaz 9.9.7 Yi Soo 7 Jung 8.8.8.7 Derradji.7.7..9.78 Lee 8....79 Korkmaz.77
More information2书香潮州-内页.cdr
读 读 书 感 推 受 进 书 香 工 人 作 生 一 读 书 推 进 工 作 (10 篇 ) 07 来 向 东 公 正 是 可 以 触 摸 到 的 11 蔡 健 生 重 视 和 提 高 员 工 的 幸 福 指 数 13 丁 少 辉 当 好 人 民 健 康 的 保 护 神 15 高 东 强 魏 文 彬 和 他 的 电 视 湘 军 读 后 感 18 柯 冬 青 浅 谈 对 潮 州 广 电 品 牌 的
More information七日減肥餐之實驗.doc
篇 名 : 七 日 減 肥 餐 之 實 驗 作 者 : 李 容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三 年 三 班 陳 竫 雯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三 年 三 班 指 導 老 師 : 梁 惠 芝 老 師 1 壹 前 言 飲 食 除 了 是 一 種 文 化 與 每 日 身 體 活 動 所 需 能 量 的 來 源, 也 是 健 康 之 鑰 然 而 現 代 人 因 為 工 作 繁 忙 加 上 經
More information1 2 105 106 3 Win 2000 Office 2000 Win 2000 Office 2000 4 5 6 7 8 9 10 11 12 4. 13 14 1. 2. 3. 4. 5. 6. 7. 8. 15 16 17 18 19 91 6 25 91 10 22 20 ... 1. 21 2. 22 43 44 45 46 47 48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ase2-team5.doc
台 灣 消 費 者 文 化 分 析 以 統 一 超 商 Hello Kitty 磁 鐵 蒐 藏 風 為 例 企 研 一 第 五 組 9422701 王 倩 薇 9422708 張 耀 湧 9422719 郭 芫 豪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指 導 教 授 : 趙 琪 九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日 一. Hello Kitty 風 靡 全 球 Hello Kitty 這 是 在 全 世 界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gl doc
生 命 的 福 音 講 義 真 正 的 耶 穌 第 二 部 分 : 祂 的 生 平 耶 穌 的 降 生 親 愛 的 聽 眾 朋 友, 弟 兄 姊 妹, 今 天 我 們 探 討 真 正 的 耶 穌 系 列 的 第 二 部 分 祂 的 生 平 " 這 個 主 題, 今 天 我 們 看 耶 穌 的 降 生 " 這 題 目 請 各 位 翻 到 馬 太 福 音 1 章 18 至 25 節 請 聽 神 的 話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00101-501.doc
第 1 頁, 共 32 頁 開 啟 天 賦 之 鑰 - 讓 天 賦 自 由 閱 讀 心 得 黃 甘 杏 1 壹 前 言 : 終 日 尋 春 不 見 春, 芒 鞋 踏 破 嶺 頭 雲 鐘 鼎 山 林 各 天 性 2, 每 個 人 都 是 獨 特 的 個 體, 而 且 每 個 生 命 都 具 有 完 美 的 潛 能, 就 如 同 每 粒 芝 麻 都 飽 滿 了 油 3, 人 生 若 能 有 幸 找 到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279262037687.doc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李 志 宏 先 生 蒲 松 齡 聊 齋 誌 異 身 體 敘 事 研 究 研 究 生 : 童 馨 如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論 文 提 要 研 究 所 別 ;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名 稱 : 蒲 松 齡 聊 齋 誌 異 身 體 敘 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李
More information穨report.PDF
Michael Porter 1998 1043 17 17,687 1998 1997 560 420 145 2 21 1998 1945~1967 (1949 ) 30 1968 ~ 1978-1- 1973 30 100 2 6 1979 ~ 1983 Network 350 1 1984 ~ 1987 1988 ~ 1990 140-2- Freedonia Group1992 30% 1991
More informationCharles Howard McIlwain
* 1 2 * 1 2 2010 2010 9 /10 3 2011 1 74 3 4 4 3 1997 18 4 Charles Howard McIlwain 2004 7 8 5 6 7 8 9 10 11 5 2006 184 186-188 6 2006 135-144 7 8 9 2006 163 10 1 2 3 11 6 32 29 27 5 2011 1 74 12 13 6 12
More information2013年-宏观年中报-内页.indd
南 华 期 货 研 究 NFR 宏 观 经 济 2013 年 中 报 告 大 拐 点 宏 观 经 济 摘 要 美 联 储 量 化 宽 松 政 策 退 出 呼 声 渐 高 ; 安 倍 急 功 近 利 防 通 缩 ; 中 国 经 济 趋 势 性 放 缓 或 成 定 局, 大 量 资 金 流 出 新 兴 经 济 体 ; 以 4 月 12 日 黄 金 暴 跌 为 标 志, 大 宗 商 品 十 年 牛 市 正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05M\301n10_10-12)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至 十 二 月 號 真 福 彌 額 爾 盧 華 神 父 ( 二 ) 1837 1910 神 父 首 位 繼 任 人 屬 於 天 主 的 司 祭 彌 額 爾 盧 華 於 1860 年 7 月 29 日 晉 鐸 雅 迪 爾 神 父 (Fr. Amadei) 述 說 : 這 位 天 主 忠 僕 為 準 備 晉 鐸 而 進 修 十 年, 其 實 這 是 個 不 斷 邁 向 成 聖 的
More information未命名-1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胃 痛 胃 胀 与 厌 食 / 周 天 寒 主 编.- 重 庆 : 重 庆 大 学 出 版 社,2005.8 ( 健 康 自 助 精 品 系 列 ) ISBN 7-5624-3488-3 Ⅰ. 胃... Ⅱ. 周... Ⅲ. 胃 疾 病 防 治 Ⅳ.R573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5) 第 091273 号 健 康 自
More information,,,,,,,,,,, () , 30%, :,,,,,,,?,,?,,, 2,,?,,,, :,,,,,,,,,,,,,,,,,,,,,,,,,, ,,, ;,,,,,,,,,,,,,,,,,,,,,,,,,,,,,, 3 2001 1 9 1. : 9 2. : 14 3. : 19 4. : 24 29 1. : 29 2. : 33 2 3. : 38 4. : 43 5. : 47 5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