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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公 示 本 ) 环 评 单 位 : 四 川 省 环 科 院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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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前 言... I 第 1 章 总 论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和 规 划 符 合 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内 容 及 重 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评 价 时 段 评 价 方 法 评 价 程 序 第 2 章 工 程 概 况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项 目 区 域 内 现 状 建 设 概 况 道 路 工 程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工 程 占 地 及 土 石 方 平 衡 拆 迁 安 置 施 工 材 料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安 排 和 施 工 组 织 第 3 章 工 程 分 析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I

4 3.3 营 运 期 污 染 分 析 第 4 章 环 境 概 况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第 5 章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第 6 章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景 观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第 7 章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流 失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投 资 概 算 及 损 益 分 析 水 土 保 持 结 论 和 建 议 第 8 章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环 境 风 险 因 子 识 别 环 境 风 险 影 响 分 析 II

5 8.3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结 论 第 9 章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设 计 阶 段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施 工 阶 段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运 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环 保 措 施 及 投 资 第 10 章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及 监 控 计 划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监 理 第 11 章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带 来 的 环 境 损 失 项 目 带 来 的 环 境 效 益 第 12 章 公 众 参 与 公 众 参 与 目 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实 施 调 查 结 果 统 计 分 析 第 13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和 建 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建 议 III

6 前 言 宜 宾 市 位 于 四 川 盆 地 南 缘, 东 与 泸 州 市 毗 邻 ; 北 与 自 贡 市 接 壤 ; 西 靠 乐 山 市 和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 南 连 云 南 省 昭 通 地 区 宜 宾 处 于 金 沙 江 岷 江 交 汇 的 长 江 零 公 里 处, 属 于 川 滇 黔 三 省 结 合 部 地 区, 是 长 江 经 济 带 西 延 的 重 要 着 力 点 宜 宾 市 主 要 建 成 区 基 本 形 成 沿 江 沿 路 的 片 区 组 团 式 布 局 结 构, 以 三 江 口 为 核 心, 沿 长 江 岷 江 和 金 沙 江 分 布 着 旧 城 旧 州 南 岸 东 西 区 白 沙 菜 坝 盐 坪 坝 天 柏 ( 包 括 柏 溪 镇 ) 等 城 市 组 团 随 着 近 十 几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宜 宾 市 城 市 长 居 人 口 急 剧 增 长, 由 于 以 往 建 设 技 术 条 件 及 相 关 政 策 影 响, 导 致 现 在 的 城 市 人 居 条 件 已 不 能 满 足 宜 宾 城 市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宜 宾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南 部 新 区 新 型 副 级 城 市 建 设 势 在 必 行 结 合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发 展 规 划 及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规 划 中 对 宜 宾 市 的 定 位 和 宜 宾 城 市 本 身 丰 富 的 生 态 旅 游 及 交 通 联 运 优 势, 南 部 新 区 新 型 城 镇 化 必 定 以 高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实 施 建 设 宜 宾 南 部 新 区 位 于 金 沙 江 南 岸, 宜 宾 主 城 区 西 南 方 向, 东 至 宜 宾 鲁 能, 北 临 金 沙 江, 西 至 马 鸣 溪, 南 至 七 星 山 麓, 总 面 积 约 30 平 方 公 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东 北 部, 北 以 西 区 一 期 大 湾 路 为 界, 不 包 括 大 湾 路 ; 西 以 外 江 路 为 界, 不 包 括 外 江 路 ; 南 以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为 界, 包 括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部 分 路 段 ; 东 以 南 十 一 街 为 界, 包 括 南 十 一 街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1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建 设 市 政 道 路 20 条 及 其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道 路 总 长 度 为 m, 其 中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长 度 为 m;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长 度 为 m; 城 市 支 路 9 条, 长 度 为 m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 对 项 目 区 域 内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整 治 长 度 为 4.37km 3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 建 设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约 69 万 m 2, 项 目 建 设 区 范 围 内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约 24 万 m 2 ;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 包 括 新 建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两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等, 建 筑 物 中 建 筑 面 积 约 14.5 万 m 2 ( 其 中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6.4 万 m 2 ), 道 路 及 硬 质 铺 装 面 积 约 7.5 万 m 2, 绿 化 景 观 约 7.5 万 m 2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面 积 为 2.98km 2, 项 目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I

7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中, 包 括 水 田 17.47hm 2, 旱 地 hm 2, 园 地 6.14 hm 2, 林 地 8.82 hm 2,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hm 2, 住 宅 用 地 4.70 hm 2,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1.76 hm 2, 空 闲 地 1.22 hm 2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项 目 共 计 拆 迁 居 民 755 户 2511 人, 拆 迁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4.70hm 2,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由 翠 屏 区 征 地 拆 迁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进 行 项 目 总 投 资 亿 元, 计 划 于 2015 年 9 月 动 工, 预 计 于 2018 年 12 月 底 全 部 竣 工, 计 划 工 期 为 40 个 月 宜 宾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宜 发 改 发 [2015]132 号 文 件 关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立 项 的 批 复, 同 意 了 本 项 目 的 立 项, 说 明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宜 宾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以 选 字 第 [2015] 字 第 007 号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同 意 了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的 选 址, 说 明 了 本 项 目 建 设 与 宜 宾 市 总 体 规 划 相 符 宜 宾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以 宜 国 土 资 函 [2015]81 号 文 件 关 于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明 确 项 目 用 地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可 按 程 序 依 法 供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应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受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四 川 省 环 科 院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编 制 工 作 在 接 受 委 托 后, 我 公 司 成 立 了 项 目 组,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所 规 定 的 原 则 方 法 内 容 和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在 宜 宾 市 和 翠 屏 区 政 府 的 相 关 部 门, 以 及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大 力 协 助 下, 项 目 组 工 作 人 员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了 详 细 实 地 踏 勘 和 环 境 调 查, 并 听 取 了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以 及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经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和 认 真 分 析, 项 目 组 于 2015 年 7 月 完 成 了 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编 制 工 作 在 报 告 书 编 制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宜 宾 市 和 翠 屏 区 环 保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建 设 农 业 水 务 交 通 林 业 等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II

8 第 1 章 总 论 1.1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实 现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需 要 城 乡 经 济 结 构 目 前 主 要 是 以 社 会 化 生 产 为 主 要 特 点 的 城 市 经 济 和 以 小 农 生 产 为 主 要 特 点 的 农 村 经 济 并 存 的 经 济 结 构 而 宜 宾 市 的 城 乡 经 济 结 构 主 要 表 现 为 : 城 市 的 道 路 通 信 卫 生 和 教 育 等 基 础 设 施 发 达, 而 农 村 的 基 础 设 施 相 对 落 后 ; 城 市 的 人 均 消 费 水 平 高 于 农 村 ; 相 对 于 城 市 而 言, 农 村 人 口 较 多 等 随 着 农 村 富 余 劳 动 力 和 农 村 人 口 逐 步 向 城 镇 转 移,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占 有 资 源 量 会 相 应 增 加, 从 而 提 高 农 业 生 产 效 率 和 商 品 化 率,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城 市 经 济 实 力 的 提 升, 可 以 增 强 以 工 补 农 以 城 带 乡 的 能 力, 有 利 于 改 善 农 村 面 貌, 带 动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从 而 消 除 城 乡 之 间 在 居 住 就 业 社 保 教 育 医 疗 等 方 面 的 不 公 平, 实 现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一 体 化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促 进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共 同 发 展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夯 实 城 乡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加 快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利 于 推 动 农 村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城 镇 化 能 有 效 转 变 农 村 自 然 经 济 发 展 格 局, 形 成 区 域 性 经 济 人 口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中 心, 不 断 加 强 对 周 边 农 村 的 产 业 和 就 业 的 集 聚 能 力 从 而 使 得 使 农 村 劳 动 力 向 非 农 化 转 移, 有 效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可 以 增 加 社 会 对 农 产 品 的 需 求 量, 促 进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加 快 农 村 产 业 化 发 展 步 伐, 加 快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转 移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的 重 要 渠 道, 随 着 现 代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越 来 越 多, 实 现 农 村 劳 动 力 的 城 镇 化 转 移 是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必 然 选 择 相 对 于 大 城 市 而 言, 小 城 镇 与 农 村 具 有 较 密 切 的 空 间 联 系, 就 业 成 本 和 定 居 成 本 比 较 低, 在 吸 纳 农 村 人 口 转 移 的 过 程 中,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拉 动 内 需 刺 激 经 济 增 长 的 需 要 城 镇 化 是 扩 大 内 需 的 最 大 潜 力 城 镇 化 带 动 大 量 农 村 人 口 进 入 城 镇, 带 来 消 费 需 求 的 大 幅 增 加, 同 时 还 产 生 庞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以 及 住 房 建 设 等 投 资 需 求, 是 扩 大 内 需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需 要 本 项 目 通 过 整 体 城 镇 化 1-1

9 建 设, 有 利 于 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广 阔 的 市 场 和 持 久 的 动 力 一 是 可 以 有 效 扩 大 城 市 消 费 群 体, 增 加 居 民 消 费 当 前 项 目 区 农 村 消 费 水 平 低, 主 要 是 农 村 增 收 渠 道 少, 农 民 增 收 困 难 所 致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大 幅 提 高 区 域 城 镇 化 率, 如 果 城 镇 化 发 展 了, 农 民 收 入 来 源 增 多 了, 农 民 就 可 以 随 着 收 入 的 增 加 把 农 村 潜 在 的 市 场 变 成 现 实 的 消 费 需 求 二 是 可 以 提 高 农 村 农 民 消 费 水 平 农 村 人 口 逐 步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有 助 于 推 进 农 业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对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和 提 高 农 民 消 费 水 平 具 有 明 显 效 果 三 是 可 以 有 力 拉 动 投 资 需 求 城 镇 人 口 的 增 加, 可 以 带 来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多 方 面 投 资 需 求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改 善 民 生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需 要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有 利 于 城 乡 统 筹, 消 除 分 配 上 的 不 公 平, 有 效 地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让 广 大 农 民 共 同 享 受 到 社 会 改 革 的 成 果, 形 成 良 性 循 环, 造 成 较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从 而 让 更 多 的 人 支 持 参 与 城 镇 化 建 设, 共 建 和 谐 家 园, 共 创 和 谐 社 会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通 过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维 护 农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让 农 民 与 城 市 人 口 享 有 同 样 的 权 利,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化 解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过 程 中 不 断 产 生 的 问 题 与 矛 盾 同 时, 项 目 的 实 施 根 据 客 观 规 律 合 理 地 利 用 资 源, 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引 入 以 人 为 核 心 的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中, 可 以 更 好 地 促 进 人 的 发 展 及 社 会 的 和 谐 发 展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完 善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响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的 需 要 建 设 一 带 一 路, 是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主 动 应 对 全 球 形 势 深 刻 变 化 统 筹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大 局 作 出 的 重 大 战 略 决 策, 它 对 推 进 我 国 新 一 轮 对 外 开 放 有 重 大 的 战 略 意 义 宜 宾 作 为 中 国 长 江 第 一 城 地 处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带 长 江 经 济 带 和 金 沙 江 下 游 沿 江 经 济 带 的 叠 合 部, 是 长 江 经 济 带 之 头 和 古 南 丝 绸 之 路 中 重 要 节 点 和 集 散 中 心, 向 南 经 云 南 可 形 成 陆 上 连 接 印 度 洋 的 战 略 通 道 ; 向 北 经 新 疆 可 通 中 亚 西 亚 及 欧 洲, 战 略 地 位 重 要 随 着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的 大 力 推 进, 给 宜 宾 城 市 建 设 和 经 济 建 设 带 来 了 重 大 机 遇, 为 响 应 国 家 战 略 号 召, 完 善 宜 宾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提 升 宜 宾 城 市 承 载 能 力, 加 快 宜 宾 产 业 发 展 和 综 合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已 是 迫 切 需 求 1-2

10 南 部 新 区 是 宜 宾 市 城 市 西 扩 产 业 外 移 提 档 升 级 主 城 区 发 展 战 略 中 的 重 要 一 环, 也 是 宜 宾 市 规 划 的 副 中 心 城 市 南 部 新 区 的 发 展 对 于 完 善 了 宜 宾 城 市 发 展 空 间 布 局, 响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的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本 项 目 是 南 部 新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旨 在 完 善 南 部 新 区 基 础 配 套 设 施, 对 于 推 进 南 部 新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加 快 整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是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提 升 城 市 品 位 的 需 要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城 镇 化 发 展 的 重 要 方 面, 城 镇 绿 化 是 城 镇 重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立 足 当 前, 放 眼 长 远, 城 镇 建 设 必 须 坚 持 以 创 造 良 好 的 人 居 环 境 为 中 心, 正 确 处 理 好 人 口 增 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资 源 利 用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之 间 的 关 系, 大 力 实 施 树 青 草 绿 灯 亮 墙 美 街 净 路 畅 工 程, 加 强 绿 化 建 设, 提 高 绿 化 覆 盖 率 通 过 合 理 布 局 规 划,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提 升 城 市 品 位 本 项 目 通 过 对 横 穿 项 目 区 域 的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改 造 升 级, 发 挥 其 排 洪 排 涝 的 重 要 作 用 其 沿 线 绿 地 保 护 范 围 进 以 有 效 资 源 最 大 化 利 用, 改 造 为 城 市 生 态 景 观 休 闲 带, 提 高 新 区 人 居 条 件, 进 而 提 升 新 区 生 活 居 住 品 质 除 此 之 外, 项 目 还 加 强 了 城 市 供 水 污 水 雨 水 燃 气 供 热 等 各 类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和 改 造, 改 善 城 镇 绿 化 及 公 共 活 动 用 地, 提 高 了 城 镇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质 量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于 改 善 项 目 区 人 居 环 境 提 升 城 市 品 位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是 推 进 宜 宾 市 城 乡 统 筹 建 设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重 要 基 础, 是 宜 宾 市 2015 年 十 大 民 生 实 事 之 一, 是 一 项 政 府 得 民 心 农 民 得 实 惠 的 民 生 工 程 1.2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和 规 划 符 合 性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综 合 管 网 工 程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3 年 修 订 ),(1)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建 设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二 十 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中 城 市 道 路 及 智 1-3

11 能 交 通 体 系 建 设 同 时, 宜 宾 市 属 于 大 城 市,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3 年 修 正 ) 中 对 限 制 类 的 描 述, 大 城 市 城 市 主 干 道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宽 度 ( 包 括 绿 化 带 ) 超 过 70m 为 限 制 类, 本 项 目 城 市 主 干 道 的 最 大 标 准 路 幅 红 线 宽 度 为 69m, 小 于 70m 的 限 制, 因 而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限 制 类 (2) 综 合 管 网 工 程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二 十 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中 城 镇 地 下 管 道 共 同 沟 建 设 ( 3)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二 水 利 中 江 河 堤 防 建 设 及 河 道 水 库 治 理 工 程 ( 4)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二 十 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中 城 镇 园 林 绿 化 及 生 态 小 区 建 设 ( 5)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既 不 属 于 鼓 励 类, 也 不 属 于 限 制 类 及 禁 止 类, 即 属 于 允 许 类 根 据 限 制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中 对 城 市 主 干 道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宽 度 ( 包 括 绿 化 带 ) 的 要 求 大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红 线 宽 度 不 得 超 过 70m, 而 本 项 目 城 市 主 干 道 用 地 红 线 宽 度 最 大 为 69m, 因 而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限 制 类 ; 根 据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总 体 上 属 于 鼓 励 类, 且 不 属 于 限 制 用 地 和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 同 时, 宜 宾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宜 发 改 发 [2015]132 号 文 件 关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立 项 的 批 复, 同 意 了 本 项 目 的 立 项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产 业 政 策 规 划 符 合 性 与 宜 宾 市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3~2020), 宜 宾 市 2020 年 规 划 形 成 一 城 四 区 三 江 多 组 团 的 组 合 型 带 状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其 中 一 城 指 三 江 主 城, 包 括 老 城 组 团 南 岸 组 团 赵 场 组 团 盐 坪 组 团 三 江 主 城 规 划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平 方 公 里, 规 划 人 口 39.5 万 人, 功 能 定 位 为 : 国 家 级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自 然 与 人 景 观 核 心 区 ; 文 化 交 往 现 代 商 贸 和 生 态 休 闲 旅 游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聚 集 区, 市 级 行 政 中 心, 区 域 商 务 金 融 中 心, 面 向 川 滇 黔 腹 地 和 市 域 服 的 区 性 贸 商 务 金 融 中 心, 高 铁 城 际 路 为 载 体 的 区 域 性 客 运 枢 纽 本 项 目 位 于 赵 场 组 团, 是 三 江 主 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市 政 道 路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绿 地 工 程 以 及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1-4

12 内 容 与 宜 宾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定 位 相 符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2020 年 中 心 城 区 用 地 规 划 范 围 内, 宜 宾 市 总 体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已 于 2014 年 通 过 审 查, 说 明 项 目 建 设 区 有 能 力 承 载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根 据 宜 宾 市 中 心 城 区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宜 宾 市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四 个 等 级 (1) 主 干 路 : 规 划 主 干 路 密 度 1.11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间 距 控 制 在 1000m 左 右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主 干 路 包 括 组 团 之 间 联 系 的 结 构 性 主 干 路 和 组 团 内 部 的 一 般 主 干 路, 并 且 在 中 心 城 范 围 内 形 成 带 状 网 格 的 道 路 主 骨 架 规 划 形 成 三 纵 四 横 7 条 组 团 间 结 构 性 主 干 路, 三 纵 包 括 金 沙 江 大 道 - 叙 府 路 - 白 沙 大 道 - 宜 南 路 / 南 溪 大 道 长 江 大 道 - 李 庄 大 道 翠 柏 大 道 - 苗 圃 路 - 真 武 路 - 岷 江 北 路 - 川 云 路, 四 横 包 括 柏 喜 大 道 英 才 街 大 湾 路 - 中 坝 大 桥 - 骑 龙 大 道 观 斗 山 三 路 其 中 金 沙 江 大 道 宽 度 为 69m (2) 次 干 路 : 规 划 次 干 路 密 度 1.03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间 距 控 制 在 400~600m,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控 制 在 25~40m 之 间 (3) 支 路 : 间 距 控 制 在 200~300m 之 间, 路 红 线 宽 度 16-18m 应 在 分 区 规 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阶 段 化 支 路 网 布 局, 城 市 新 区 支 路 网 密 度 达 到 3~4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对 于 商 业 核 心 地 区 支, 支 路 网 密 度 应 提 高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城 市 主 干 路 4, 包 括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以 及 南 八 路, 其 中, 金 沙 江 大 道 属 于 总 规 确 定 结 构 性 主 干 路 之 一, 道 路 宽 度 69m 与 总 规 确 定 的 道 路 宽 度 一 致 ;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以 及 南 八 路 属 于 组 团 内 的 一 般 主 干 路, 道 路 宽 度 为 40m, 且 分 布 密 度 分 布 间 距 和 道 路 宽 度 与 总 规 要 求 一 致 另 外,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城 市 支 路 9 条, 道 路 分 布 密 度 分 布 间 距 和 道 路 宽 度 与 总 规 要 求 一 致 本 项 目 路 网 的 建 设 将 极 大 的 改 善 组 团 内 的 交 通 状 况, 完 善 区 域 路 网 结 构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与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相 符 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范 围 内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南 部 新 区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依 托 片 区 优 势, 发 展 高 品 质 商 务 行 政 办 公 区 域 性 商 业 贸 易 和 高 档 居 住 区 ; 规 划 区 内 用 地 类 型 主 要 有 商 业 用 地 1-5

13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水 系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区 道 路 系 统 由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四 级 系 统 组 成 快 速 路 包 括 宜 庆 路 和 公 铁 路 主 干 路 路 网 结 构 为 两 纵 四 横, 两 纵 是 指 外 江 路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 四 横 是 指 大 湾 路 天 璇 路 南 八 路 和 府 前 路 四 条 道 路 另 外,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图 和 附 表 8: 规 划 道 路 控 制 一 览 表, 南 丝 绸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根 据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规 划 快 速 路 红 线 宽 度 25~40m; 规 划 主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40~69 m; 规 划 次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25~36 m; 规 划 支 路 红 线 宽 度 16~22 m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均 属 于 控 规 确 定 的 城 市 主 干 路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本 项 目 道 路 建 设 位 置 道 路 宽 度 均 与 控 规 确 定 的 位 置 和 宽 度 一 致,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符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凤 凰 溪 按 照 50 年 一 遇 防 洪 标 准 设 防,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蓝 线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10m, 蓝 线 两 侧 绿 带 宽 度 ( 单 侧 ) 大 于 等 于 10m 本 次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中,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不 排 水,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和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河 流 宽 度 为 10m, 两 侧 景 观 带 宽 度 各 为 10m, 总 体 上 满 足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要 求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规 划 形 成 一 轴 两 廊 四 园 多 点 的 绿 地 系 统 结 构 一 轴 : 金 沙 江 大 道 景 观 轴 ; 两 廊 : 市 民 文 化 休 闲 廊 高 铁 防 护 廊 ; 八 园 : 天 璇 山 公 园 天 枢 山 公 园 天 玑 山 公 园 玉 衡 山 公 园 凤 凰 河 滨 水 公 园 植 物 园 高 铁 公 园 人 民 公 园 ; 多 点 : 多 处 点 状 分 布 的 带 状 公 园 社 区 公 园 街 旁 绿 地 本 项 目 建 设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约 69 万 m 2,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约 24 万 m 2,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约 7.5 万 m 2 因 此, 本 项 目 城 市 景 观 绿 地 建 设 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符 1-6

14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图,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属 于 性 质 办 公 用 地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包 括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项 目 的 用 地 性 质 与 控 规 相 符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道 路 工 程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以 及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均 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符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目 的 本 项 目 实 施 会 对 区 内 自 然 生 态 和 社 会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本 报 告 通 过 对 该 项 目 沿 线 现 状 调 查 监 测 和 分 析, 查 清 当 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评 价 该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对 项 目 沿 线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并 提 出 有 效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通 过 对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达 到 以 下 目 的 : (1)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论 证 该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 (2)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分 析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并 据 此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环 保 对 策 和 措 施, 使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至 最 小, 达 到 项 目 建 设 和 环 境 持 续 协 调 发 展 ; (3) 通 过 对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为 项 目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管 理 以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城 市 建 设 及 环 保 规 划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1.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依 据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4 月 29 日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修 订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防 治 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11 年 4 月 22 日 修 订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护 法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修 订 ); 1-7

15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订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12 年 2 月 29 日 修 订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2009 年 1 月 1 日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订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 );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 );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订 );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订 ); (19)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57 号 令 );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04 号 令 ) (2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2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3 号 ) (26)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 修 订 ); (27) 四 川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实 施 细 则 (1996 年 2 月 29 日 起 实 施 ); (28) 四 川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11 月 25 日 修 订 ); (29) 四 川 省 河 道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1994 年 1 月 12 日 起 实 施 ); (30) 四 川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31)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3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5]22 号 ); (33)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4)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 国 发 [2000]38 号 ); (35)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39 号 ); (36) 全 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2011~2020 年 ) ( 国 函 [2011]119 号 ); 1-8

16 (3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保 部 令 第 2 号 ); (3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号 ); (39)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5]152 号 ); (40) 关 于 加 强 河 流 污 染 防 治 工 业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7]201 号 ); (4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环 发 号 ); (42) 关 于 加 强 河 流 污 染 防 治 工 业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7]201 号 ); (43) 关 于 有 效 控 制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1]56 号 ); (44)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07]7 号 ) (45)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12 月 修 订 ); (46)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3 年 修 订 本 ); (47)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05]196 号 ); (48)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5 年 第 9 号 ) (49) 关 于 城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划 定 方 案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2010]26 号 ); (50) 四 川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级 审 批 办 法 ( 川 府 函 [2007]259 号 ); (51)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依 法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川 环 发 [2006]1 号 ); (52)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环 保 重 点 工 作 及 贯 彻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 川 府 发 [2012]21 号 ); (53)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决 定 ( 川 府 发 (1996)142 号 ); (54)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的 实 施 意 见 ( 川 府 发 [2002]7 号 ); (55)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1989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 (56)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名 录 (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 (999 年 9 月 9 日 起 实 施 ); 1-9

17 (57) 中 国 珍 稀 濒 危 保 护 植 物 名 录 (1987 年 2 月 修 订 ); (58) 四 川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1990 年 3 月 12 日 起 实 施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标 准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 );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环 境 空 气 (HJ );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表 水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 );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 (8)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9)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10)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 (11)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12)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标 准 (CJ ); (13)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14)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15)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16)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17)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18)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分 原 则 与 技 术 方 法 (HJ ); (19)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1)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北 京 中 设 泛 华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5 月 ); (2)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 重 庆 蜀 通 岩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4 月 ); (3) 宜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上 海 华 都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 ); 1-10

18 (4) 宜 宾 市 总 工 会 二 中 心 方 案 设 计 (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12 月 ); (5) 宜 宾 市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馆 方 案 设 计 (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12 月 ); (6) 宜 宾 市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馆 市 工 会 二 中 心 政 务 中 心 场 地 及 地 下 空 间 整 合 设 计 方 案 (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12 月 ); (7) 宜 宾 市 西 区 二 期 综 合 开 发 项 目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报 告 (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西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 ); (8) 宜 宾 凤 凰 溪 防 洪 及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西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 ); (9)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屏 山 县 水 利 勘 察 设 计 队,2015 年 6 月 ) (10)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依 据 报 告 ( 中 共 翠 屏 区 赵 场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赵 场 街 道 办 事 处, 2015 年 4 月 ); (11)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年 ) (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2014 年 5 月 ); (12)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2014 年 10 月 ); (13)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市 设 计 (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上 海 华 都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10 月 ) 1.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二 级 标 准, 其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19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mg/m 3 序 号 项 目 1 小 时 平 均 日 平 均 年 平 均 备 注 1 SO NO (GB ) 二 级 3 PM 10 / 地 表 水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III 类 标 准, 其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水 质 评 价 标 准 (GB )Ⅲ 类 单 位 :mg/l 序 号 项 目 III 类 水 域 标 准 1 ph( 无 量 纲 ) 6~9 2 CODcr 20 3 BOD NH 3-N 石 油 类 地 下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T ) III 类 标 准, 其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地 下 水 水 质 评 价 标 准 (GB/T )III 类 单 位 :mg/l 序 号 项 目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1 ph( 无 最 纲 ) 6~9 2 COD Mn 氨 氮 硫 化 物 总 大 肠 菌 群 3 4 声 环 境 (1)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2 类 和 4a 类 标 准 其 中 临 近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一 侧 第 一 排 房 屋 执 行 4a 类 标 准, 其 余 执 行 2 类 标 准 (2) 运 营 期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根 据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属 于 交 通 干 线,4a 类 声 功 能 区 划 分 依 据 为 : 将 交 通 干 线 外 一 定 距 离 内 (35m) 的 区 域 划 分 为 4a 类 功 能 区 ; 若 临 街 建 筑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以 上 ( 含 三 层 ), 且 临 街 建 筑 距 离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线 距 离 小 于 35m 时, 则 将 临 街 建 筑 面 向 交 通 干 线 一 侧 至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线 的 区 域 定 为 4a 类 声 功 能 区 其 中, 交 通 干 线 1-12

20 边 界 指 : 市 政 道 路 与 人 行 道 的 交 界 线, 无 人 行 道 的 高 架 道 路 地 面 投 影 边 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属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山 大 道 段 )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 其 它 道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根 据 南 部 新 区 高 度 分 布 控 制 图, 项 目 区 建 成 后 临 街 建 筑 均 以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为 主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为 : (1)4a 类 区 :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山 大 道 段 ) 临 街 建 筑 面 向 市 政 道 路 一 侧 至 市 政 道 路 边 界 线 的 区 域 属 于 4a 类 声 功 能 区 (2)2 类 区 :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山 大 道 段 ) 临 街 建 筑 外 侧 区 域 ; 以 及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南 十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不 属 于 交 通 干 线,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均 属 于 2 类 声 功 能 区 不 同 声 功 能 区 噪 声 限 值 见 表 表 环 境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GB ) 等 效 声 级 L Aeq(dB) 标 准 类 型 昼 间 夜 间 2 类 a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均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二 级 标 准, 其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单 位 :mg/m 3 污 染 物 SO 2 NO x TSP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废 水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的 一 级 标 准, 其 具 体 标 1-13

21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mg/l 评 价 标 准 SS BOD 5 CODcr ph NH 3-N GB , 一 级 标 准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施 工 期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 ), 其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 ) 昼 间 夜 间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建 设 涉 及 的 宜 宾 市 未 列 入 关 于 划 分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公 告 ( 水 利 部 公 告,2006 年 第 2 号 ) 公 布 的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名 单, 但 属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划 分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公 告 (1998 年 12 月 ) 公 布 的 省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监 督 区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 ) 的 规 定 : 省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监 督 区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为 建 设 类 项 目 二 级 标 准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执 行 标 准 具 体 值 见 表 表 本 工 程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执 行 标 准 分 级 二 级 标 准 时 段 施 工 期 试 运 行 期 防 治 目 标 计 算 标 准 按 雨 量 按 土 壤 侵 蚀 按 地 形 采 用 标 准 按 雨 量 按 土 壤 侵 蚀 按 地 形 采 用 规 定 修 正 强 度 修 正 修 正 标 准 规 定 修 正 强 度 修 正 修 正 标 准 扰 动 土 地 整 治 率 (%)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拦 渣 率 (%)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 林 草 覆 盖 率 (%)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内 容 及 重 点 评 价 因 子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要 素 为 生 态 大 气 声 水 固 体 废 弃 物 社 会 经 济 运 营 风 险 等 项 目 施 工 期 以 生 态 环 境 大 气 声 水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为 1-14

22 主, 运 营 期 以 噪 声 大 气 社 会 经 济 运 营 风 险 影 响 为 主 通 过 对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结 合 沿 线 环 境 敏 感 性, 以 及 相 互 影 响 关 系 分 析, 确 定 本 工 程 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要 素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声 昼 夜 间 等 效 声 级,L d,l n 昼 夜 间 等 效 声 级,L d,l n 地 表 水 环 境 ph SS COD cr BOD 5 NH 3-N 石 油 类 ph SS CODcr BOD 5 石 油 类 地 下 水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NH 3-N 硫 酸 盐 总 大 肠 菌 群 / 大 气 PM 10 NO 2 SO 2 PM 10 CO NO 2 固 废 /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动 植 物 陆 生 植 物 陆 生 动 物 水 生 生 物 陆 生 植 物 陆 生 动 物 水 生 生 物 生 态 土 地 利 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占 地 数 量 土 地 利 用 格 局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城 市 农 业 森 林 景 观 城 市 农 业 森 林 景 观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交 通 运 输 社 会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拆 迁 安 置, 社 会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要 素 为 生 态 噪 声 空 气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固 体 废 物 社 会 经 济 等 1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属 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98km 2,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主 要 为 农 村 生 态 环 境, 且 不 涉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森 林 公 园 以 及 饮 用 水 保 护 区 等 特 殊 生 态 敏 感 区 和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生 态 敏 感 性 为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 确 定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及 本 项 目 情 况 见 表 影 响 区 域 生 态 敏 感 性 表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及 本 项 目 情 况 表 工 程 占 地 ( 水 域 ) 范 围 面 积 20km 2 面 积 2km 2 ~20km 2 或 面 积 2km 2 或 或 长 度 100km 长 度 50km~100km 长 度 50km 特 殊 生 态 敏 感 区 一 级 一 级 一 级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般 区 域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本 项 目 2.98km 2 三 级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1-15

23 2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20 条 道 路 建 设 ( 包 括 4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中 的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表 和 对 于 以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等 城 市 道 路 为 主 的 新 建 扩 建 项 目, 应 考 虑 交 通 线 源 对 道 路 两 侧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影 响, 评 价 等 价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3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施 工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后 回 用 或 洒 水 降 尘 不 外 排 ; 生 活 污 水 经 现 有 旱 厕 或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灌 溉, 不 直 接 外 排 项 目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雨 水 进 入 雨 水 管 网, 产 生 的 污 水 均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均 不 直 接 外 排, 同 时 污 水 水 质 的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地 表 水 域 规 模 为 小, 地 表 水 水 质 类 别 为 III 类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确 定 本 项 目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4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深 挖 路 段 引 起 区 域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 将 本 项 目 划 为 II 类 建 设 项 目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居 民 饮 水 主 要 由 宜 宾 第 四 水 厂 提 供, 仅 少 量 居 民 依 靠 打 井 取 用 地 下 水 作 为 饮 用 水 源, 取 水 量 小 于 0.2 万 m 3 /d, 分 级 为 小 ; 项 目 深 挖 路 段 造 成 地 下 水 位 于 变 化 影 响 半 径 小 于 0.5km, 分 级 为 小 ; 项 目 区 域 内 无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保 护 区, 且 不 属 于 生 态 脆 弱 重 点 保 护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重 要 湿 地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沙 化 土 地 封 禁 保 护 区 等, 但 分 布 有 分 散 式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因 此 本 项 目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分 级 为 较 敏 感 ; 本 项 目 无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分 级 为 弱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T ) 关 于 II 类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方 法, 确 定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5 声 环 境 本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达 5dB(A) 以 上 ( 不 含 1-16

24 5dB(A)), 且 项 目 建 成 后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显 著 增 多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学 环 境 (HJ )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项 目 声 学 环 境 评 价 为 一 级 评 价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中 关 于 评 价 范 围 的 划 分 原 则 和 本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评 价 范 围 如 下 : (1) 社 会 环 境 : 主 要 评 价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内 的 区 域, 兼 顾 整 个 南 部 新 区 及 受 影 响 的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2) 生 态 环 境 :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及 红 线 外 200m 以 内 的 区 域 (3) 声 环 境 :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外 200m 以 内 的 区 域, 施 工 场 地 界 外 200m 以 内 区 域 ; 重 点 评 价 区 域 内 的 现 状 居 民 点 和 南 部 新 区 规 划 实 施 后 潜 在 声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区 域 (4) 地 表 水 环 境 :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外 200m 以 内 范 围 内 的 水 体 ; 重 点 评 价 区 域 为 凤 凰 溪 (5) 地 下 水 环 境 : 项 目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阶 段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的 影 响 区 域 (6) 环 境 空 气 :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外 200m 以 内, 施 工 场 界 外 300m 以 内 的 范 围 ; 重 点 评 价 区 域 为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居 民 点 和 规 划 实 施 后 潜 在 敏 感 区 (7) 水 土 流 失 :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区 和 直 接 影 响 区 评 价 内 容 及 评 价 重 点 1 评 价 内 容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分 析 各 环 境 要 素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环 保 措 施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等 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重 点 : 施 工 期 以 生 态 大 气 施 工 噪 声 和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为 主, 运 营 期 则 主 要 分 析 交 通 噪 声 和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道 路 沿 线 两 侧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1-17

25 1.7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空 气 及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南 部 新 区 属 于 宜 宾 市 城 市 新 区 建 设, 目 前 仍 以 农 村 环 境 为 主, 为 了 保 证 南 部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顺 利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区 域 内 的 征 地 和 拆 迁 工 作 统 一 由 翠 屏 区 征 地 拆 迁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根 据 南 部 新 区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将 完 全 拆 迁,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及 拆 迁 量 均 较 大, 项 目 建 设 和 拆 迁 均 分 期 进 行 为 了 保 证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承 诺 在 各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完 成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拆 迁 范 围 至 少 为 工 程 用 地 红 线 外 10m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及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现 状 已 经 建 成 或 在 建 的 办 公 楼 居 民 楼 学 校 : 包 括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华 西 大 厦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档 案 馆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长 江 苑 小 区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宜 宾 卫 校, 这 些 敏 感 点 作 为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的 敏 感 目 标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2) 本 次 建 设 的 办 公 楼 居 民 楼 : 包 括 工 会 二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这 些 敏 感 点 属 于 本 次 建 设 内 容, 仅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其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3) 现 状 存 在, 计 划 拆 除 的 居 民 楼 学 校 : 包 括 古 叙 中 学 古 叙 小 学 其 他 居 民 点 由 于 这 些 敏 感 点 为 了 将 全 部 拆 除, 仅 项 目 施 工 期 可 能 对 其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因 此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不 对 这 些 敏 感 点 进 行 预 测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及 声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分 布 及 概 况 见 附 图 5 及 表

26 序 号 表 项 目 沿 线 线 200m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空 气 和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至 中 心 线 距 离 至 红 线 距 离 敏 感 点 名 称 位 置 中 心 桩 号 现 场 照 片 (m) (m)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点 概 况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为 高 层 小 区, 目 前 主 体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点 外 侧 K 工 程 已 完 工, 目 前 尚 未 入 住 金 沙 江 大 道 外 200m 以 内 共 4 栋 26 层 住 宅 楼, 约 352 户 1230 人,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点 外 侧 K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为 多 层 小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外 200m 范 围 内 共 5 栋 6 层 住 宅, 约 240 户 840 人 3 华 西 大 厦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为 华 西 集 团 办 公 楼 及 出 租 写 字 楼, 共 计 17 层 目 前 华 西 大 厦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并 已 投 入 使 用 1-19

27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为 5 层 办 公 楼, 目 前 主 体 工 程 已 竣 工, 目 前 尚 未 入 驻 5 档 案 馆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档 案 馆 为 4 层 建 筑, 目 前 主 体 工 程 已 竣 工, 正 进 行 外 墙 和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6 工 会 二 中 心 南 二 路 南 侧 K 工 会 二 中 心 为 本 次 建 设 工 程,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1-20

28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K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为 本 次 建 设 工 程,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南 四 路 北 侧 K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为 本 次 建 设 工 程,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为 9 栋 11 层 住 宅 楼, 计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南 六 街 西 侧 K 划 安 置 约 600 户 目 前,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目 前 尚 未 入 住, 其 主 要 用 于 南 部 新 区 拆 迁 安 置 使 用 1-21

29 长 江 苑 小 区 为 翠 屏 区 廉 租 房, 共 9 栋 7 10 长 江 苑 小 区 天 旋 路 北 侧 K 层 住 宅, 计 划 安 置 260 户 目 前, 长 江 苑 小 区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目 前 尚 未 入 住, 其 主 要 用 于 南 部 新 区 拆 迁 安 置 使 用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为 商 品 住 宅 小 区, 目 前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天 旋 路 起 点 外 侧 K 主 体 工 程 和 装 饰 工 程 已 经 完 工, 但 尚 未 入 住 天 旋 路 起 点 200m 范 围 内 共 3 栋 21 层 住 宅 楼, 约 330 户 1160 人 12 宜 宾 卫 校 南 六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K K 宜 宾 卫 校 为 中 专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约 320 亩, 包 括 教 学 大 楼 实 验 大 楼 学 生 公 寓 等 学 校 共 有 在 职 教 职 工 230 余 人, 南 九 街 东 侧 K 在 校 学 生 4000 余 人 1-22

30 古 叙 中 学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6.23 亩, 共 有 13 古 叙 中 学 天 旋 路 南 侧 K 个 班 级, 在 校 学 生 288 人, 教 职 员 工 41 人, 学 校 晚 上 无 住 宿 根 据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古 叙 中 学 计 划 在 2016 年 下 半 年 停 止 办 学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约 1500m 2, 学 校 现 有 小 14 古 叙 小 学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K 学 1-6 年 级, 共 7 个 班,265 名 学 生, 16 个 老 师, 学 校 无 学 生 住 宿 根 据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古 叙 小 学 计 划 在 2016 年 下 半 年 停 止 办 学 分 布 于 道 路 两 侧, 由 于 本 项 目 道 路 相 对 密 集, 居 民 点 基 本 位 于 各 条 道 路 两 侧 200m 范 围 内 根 据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项 15 其 他 居 民 各 条 道 路 两 侧 均 有 分 布 / / / 目 区 内 所 有 居 民 点 将 在 2020 年 前 拆 迁 完 毕, 因 此 项 目 施 工 期 可 能 对 尚 未 拆 迁 的 居 民 点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所 有 现 状 居 民 点 已 基 本 拆 迁 完 毕, 因 此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不 考 虑 对 现 状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1-23

31 1.7.2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 现 状 地 表 水 体 简 介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表 水 体 包 括 金 沙 江 凤 凰 溪, 现 分 别 作 以 介 绍 (1) 金 沙 江 金 沙 江 (Chin-sha River ) 是 中 国 长 江 的 上 游, 长 江 江 源 水 系 汇 成 通 天 河 后, 到 青 海 玉 树 县 境 进 入 横 断 山 区, 开 始 称 为 金 沙 江, 金 沙 江 流 经 云 贵 高 原 西 北 部 川 西 南 山 地, 到 四 川 盆 地 西 南 部 的 宜 宾 接 纳 岷 江 为 止, 全 长 2316km, 流 域 面 积 34 万 平 方 公 里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北 部, 金 沙 江 右 岸, 距 离 金 沙 江 的 距 离 在 1.1~3.1km 之 间 通 过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临 近 段 金 沙 江 地 表 水 类 别 为 III 类, 且 属 于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由 于 本 项 目 距 离 金 沙 江 较 远, 且 中 间 有 丘 陵 阻 隔, 因 而 在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均 不 会 对 金 沙 江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此, 本 项 目 不 将 金 沙 江 作 为 项 目 地 表 水 体 保 护 目 标 (2) 凤 凰 溪 凤 凰 溪 为 长 江 一 级 小 支 流, 为 一 季 节 性 河 流, 现 状 凤 凰 溪 由 东 支 和 西 支 组 成, 宽 度 为 约 在 1~4m 之 间, 水 深 约 0.2~0.3m, 平 均 流 量 为 0.2~0.3m 3,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及 灌 溉, 无 饮 用 水 功 能 凤 凰 溪 规 划 河 道 由 凤 凰 溪 西 支 ( 控 规 也 称 为 香 兰 溪 ) 东 支 连 接 段 入 长 江 段 汇 入 冲 沟 灌 溉 水 库 及 堰 塘 组 成 凤 凰 溪 中 上 游 分 为 西 支 ( 香 兰 溪 ) 与 东 支, 西 支 汇 水 面 积 为 5.33 km 2, 东 支 汇 水 面 积 km 2, 源 头 至 入 长 江 口 总 汇 水 面 积 为 km 2, 全 长 15.1km, 比 降 凤 凰 溪 规 划 图 见 附 图 9 根 据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包 括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部 分 河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凤 凰 溪 东 支 现 状 不 流 经 项 目 区, 但 规 划 河 道 将 穿 越 南 十 一 街 和 南 一 路, 本 项 目 建 设 仅 在 南 十 一 街 和 南 一 路 完 成 规 划 凤 凰 溪 东 支 桥 梁 的 建 设, 不 涉 及 凤 凰 溪 东 支 河 道 建 设 (1)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通 过 南 九 路 处 进 入 项 目 区, 之 后 依 次 穿 越 南 五 街 南 八 路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南 六 街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后 与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汇 合, 之 后 穿 越 南 二 路 和 大 湾 路, 流 出 项 目 区, 总 长 度 为 2.95km (2)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点 位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交 点 南 侧, 依 次 穿 越 南 四 1-24

32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后 流 出 项 目 建 设 区, 进 入 规 划 3# 湖, 总 长 度 约 为 1.42km (3) 凤 凰 溪 东 支 : 规 划 凤 凰 溪 东 支 在 南 十 一 路 和 南 二 路 交 点 北 侧 进 入 项 目 区, 穿 越 南 一 路 大 湾 路 后 流 出 规 划 区 由 于 凤 凰 溪 东 支 在 规 划 3# 湖 至 大 湾 路 段 属 于 新 建 河 道, 单 独 进 行 环 评, 本 项 目 仅 在 南 十 一 街 和 南 一 路 施 工 过 程 中 完 成 凤 凰 溪 东 支 规 划 桥 梁 的 建 设, 不 涉 及 凤 凰 溪 东 支 河 道 建 设 因 此, 在 本 次 评 价 中 将 凤 凰 溪 纳 入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介 绍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和 现 场 勘 察, 在 本 项 目 北 侧 0.9km 处 为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第 四 水 厂 取 水 口 位 于 金 沙 江 通 过 测 量, 第 四 水 厂 取 水 口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1.1km; 金 沙 江 水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1.1km 根 据 四 川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确 定 江 河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一 般 划 为 三 级 : 从 取 水 点 算 起, 上 游 1000m 至 下 游 1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为 一 级 保 护 区 ; 从 一 级 保 护 区 上 界 起 上 溯 25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为 二 级 保 护 区 ; 从 二 级 保 护 区 上 界 起 上 溯 50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属 于 准 保 护 区 以 此 为 标 准,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距 离 为 1.1km, 陆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距 离 为 0.9km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凤 凰 溪 在 金 沙 江 汇 入 点 均 位 于 第 四 水 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下 游, 且 在 汇 入 点 上 游 100m 至 下 游 10km 范 围 内 均 不 涉 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同 时, 本 项 目 和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之 间 有 丘 陵 阻 隔,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此, 在 本 次 评 价 中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不 作 为 地 表 水 保 护 目 标 3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统 计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统 计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名 称 长 度 (km) 水 体 功 能 与 项 目 位 置 关 系 1# 凤 凰 溪 4.37 行 洪 景 观 项 目 区 范 围 内 1-25

33 1.7.3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本 项 目 建 设 区 内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 但 仍 有 少 量 分 散 居 民 采 用 打 井 取 用 地 下 水 作 为 生 活 饮 用 水, 井 深 一 般 在 3~4m 之 间 根 据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本 项 目 建 设 区 内 的 居 民 将 全 部 进 行 拆 迁, 根 据 项 目 区 建 设 时 序, 在 本 项 目 各 项 工 程 开 工 前 拆 迁 道 路 红 线 外 10m 以 内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用 地 范 围 内 城 市 景 观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剩 余 居 民 最 晚 于 2020 年 完 成 拆 迁 由 于 项 目 区 内 居 民 在 项 目 建 设 前 无 法 完 成 全 部 搬 迁,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存 在 深 挖 路 段, 在 路 基 开 挖 过 程 中, 可 能 阻 断 现 有 的 地 下 水 通 道, 造 成 地 下 水 外 涌 和 地 下 水 污 染, 影 响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因 此, 本 项 目 在 深 挖 路 段 将 地 下 水 环 境 作 为 保 护 目 标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河 流 总 长 度 km, 其 面 积 公 顷, 核 心 区 公 顷, 缓 冲 区 公 顷, 实 验 区 公 顷, 跨 越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重 庆 四 省 市 四 川 境 内 的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按 照 区 划 原 则 和 依 据 划 分 为 三 大 功 能 区 ( 核 心 区 缓 冲 区 和 实 验 区 ) 进 行 保 护 和 管 理 其 范 围 和 分 段 情 况 如 下 : (1) 核 心 区 : 由 5 个 河 段 组 成, 分 别 为 金 沙 江 下 游 的 横 江 口 至 南 溪 区 和 长 江 上 游 合 江 的 弥 陀 镇 至 望 龙 镇, 赤 水 河 干 流 四 川 段 习 水 河 口 至 赤 水 河 口 ; 以 上 核 心 区 总 长 km, 总 面 积 6709hm 2, 占 四 川 境 内 保 护 区 总 面 积 的 33.61% (2) 缓 冲 区 : 由 8 个 河 段 组 成, 分 北 魏 横 江 出 口 至 三 块 石 以 上 500m, 长 江 上 游 南 溪 区 至 沙 沱 子, 沱 江 河 口 至 弥 陀 镇, 赤 水 河 干 流 鲢 鱼 溪 至 习 水 河 口, 岷 江 干 流 新 房 子 至 岷 江 河 口, 越 溪 河 码 头 上 至 新 房 子, 长 江 支 流 南 广 河 落 角 星 至 南 广 镇, 长 宁 河 古 河 镇 至 江 安 县 ; 以 上 缓 冲 区 总 长 203.9km, 总 面 积 hm 2, 占 四 川 境 内 保 护 区 总 面 积 的 42.24% (3) 实 验 区 : 有 5 个 河 段 组 成, 分 别 为 金 沙 井 下 游 向 家 坝 至 横 江 出 口, 长 江 上 游 沙 沱 子 侄 沱 江 河 口, 岷 江 干 流 月 波 至 新 房 子, 长 江 支 流 沱 江 胡 市 镇 至 沱 江 河 口 长 宁 河 渠 坝 至 永 宁 河 口 ; 以 上 实 验 区 总 长 km, 总 面 积 1-26

34 hm 2, 占 四 川 境 内 保 护 区 总 面 积 的 24.16%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金 沙 江 河 段 属 于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SS 浓 度 显 著 增 加, 并 伴 随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石 油 类 浓 度 增 加,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位 于 凤 凰 溪 入 江 口 上 游 约 5.5km 处,SS 在 河 水 流 动 过 程 中 逐 渐 沉 淀 下 来, 进 入 长 江 的 水 中 SS 浓 度 较 低, 且 水 量 较 小,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影 响 ; 在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石 油 类 浓 度 虽 然 会 有 一 定 的 增 加, 但 浓 度 较 小, 进 入 金 沙 江 后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影 响 另 外, 本 项 目 距 离 金 沙 江 的 最 近 距 离 为 1.1km, 且 项 目 与 金 沙 江 之 间 有 丘 陵 阻 隔, 因 而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临 近 河 段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而 不 将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作 为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其 他 生 态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道 路 位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但 现 状 属 于 农 村 地 区, 道 路 将 穿 越 地 表 水 体 农 田 林 地 以 及 草 地, 因 此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躲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本 项 目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1.7-3: 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敏 感 目 标 与 工 程 位 置 关 系 概 况 1# 植 被 项 目 区 内 农 田 作 物 植 被 自 然 草 地 自 然 林 地 等 两 栖 动 物 爬 行 动 物 兽 类 鸟 类 均 为 常 见 种 类, 2# 动 物 项 目 区 内 无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分 布 凤 凰 溪 无 鱼 类 分 布, 水 生 植 物 有 水 花 生 莲 子 草 3# 水 生 生 物 凤 凰 溪 剪 刀 草 轮 叶 黑 藻 鱼 腥 藻 等 4# 景 观 项 目 区 内 农 村 河 流 景 观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是 项 目 区 域 内 及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外 200m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点 基 础 设 施 文 物 古 迹 和 重 要 的 矿 产 资 源 根 据 咨 询 调 查, 项 目 沿 线 评 价 范 围 内 不 涉 及 国 家 省 市 重 要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矿 产 资 源 本 项 目 主 要 的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点 和 基 础 设 施 1-27

35 1.8 评 价 时 段 根 据 本 工 程 建 设 年 限 和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时 段 为 : (1) 施 工 期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共 计 40 个 月 ; (2) 运 营 期 :2019 年 2025 年 2033 年 三 个 特 征 年 1.9 评 价 方 法 (1)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现 状 : 通 过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和 声 环 境 现 状 实 测, 评 价 工 程 目 前 声 环 境 现 状 施 工 期 : 预 测 施 工 期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和 车 辆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噪 声 值 和 衰 减 值,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及 敏 感 点 所 处 环 境, 提 出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及 建 议 运 营 期 : 预 测 各 敏 感 点 环 境 噪 声, 并 对 照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和 相 应 标 准 分 析 工 程 前 后 的 变 化 和 达 标 情 况, 给 出 道 路 地 面 线 防 护 距 离, 并 绘 制 等 声 级 线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及 敏 感 点 所 处 环 境, 提 出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及 建 议 (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现 状 : 通 过 声 环 境 现 状 实 测, 评 价 工 程 目 前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施 工 期 : 对 施 工 场 地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进 行 现 状 监 测, 结 合 临 近 施 工 经 验, 类 比 工 程 施 工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程 度, 据 此 评 价 施 工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和 保 护 措 施 运 营 期 : 运 营 期 通 过 采 用 环 评 导 则 推 荐 的 预 测 模 型 对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进 行 预 测, 据 此 提 出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3)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现 状 : 通 过 调 查 工 程 沿 线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水 体 功 能, 分 析 工 程 沿 线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施 工 期 : 根 据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场 地 污 废 水 排 放 及 处 理 情 况, 调 查 分 析 工 程 施 工 期 采 取 的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对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并 据 此 完 善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运 营 期 : 根 据 运 营 期 污 水 产 生 情 况 并 结 合 沿 线 周 边 水 环 境 状 况, 综 合 分 析 工 程 设 计 中 所 采 取 的 污 水 治 理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据 此 提 出 工 程 的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和 建 议 1-28

36 (4)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现 状 : 通 过 调 查 工 程 沿 线 地 下 水 环 境 现 状 和 水 体 功 能, 分 析 工 程 沿 线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施 工 期 : 依 据 项 目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结 合 现 场 监 测 及 调 查, 分 析 工 程 施 工 对 地 下 水 资 源 的 影 响 程 度 并 据 此 提 出 地 下 水 防 治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5)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施 工 期 : 分 析 施 工 期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和 施 工 场 地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据 此 提 出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运 营 期 : 预 测 运 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情 况, 并 提 出 环 保 措 施 (6)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根 据 以 点 带 线 点 线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用 资 料 收 集 及 野 外 实 地 考 察 的 相 结 合, 对 评 价 范 围 自 然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进 行 现 状 调 查 并 依 据 导 则 的 规 定, 采 用 测 试 分 析 类 比 和 公 式 计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进 行 预 测, 针 对 工 程 建 设 已 产 生 的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提 出 保 护 措 施 和 建 议 1.10 评 价 程 序 1-29

37 表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1-30

38 第 2 章 工 程 概 况 2.1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宜 宾 位 于 四 川 盆 地 南 部, 是 川 滇 黔 三 省 交 汇 地, 位 于 东 经 ~ , 北 纬 ~29 16 之 间, 东 西 最 大 横 距 153.2km, 南 北 最 大 纵 距 150.4km 宜 宾 处 于 金 沙 江 岷 江 交 汇 的 长 江 零 公 里 处, 属 于 川 滇 黔 三 省 结 合 部 地 区, 东 与 泸 州 市 毗 邻, 北 与 自 贡 市 接 壤, 西 靠 乐 山 市 和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南 连 云 南 省 昭 通 地 区, 是 长 江 经 济 带 西 延 的 重 要 着 力 点 宜 宾 南 部 新 区 位 于 金 沙 江 南 岸, 宜 宾 主 城 区 西 南 方 向, 东 至 宜 宾 鲁 能, 北 临 金 沙 江, 西 至 马 鸣 溪, 南 至 七 星 山 麓, 总 面 积 约 30 平 方 公 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东 北 部, 北 以 西 区 一 期 大 湾 路 为 界, 不 包 括 大 湾 路 ; 西 以 外 江 路 为 界, 不 包 括 外 江 路 ; 南 以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为 界, 包 括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部 分 路 段 ; 东 以 南 十 一 街 为 界, 包 括 南 十 一 街 ;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2.98km 2 本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见 附 图 项 目 区 域 内 现 状 建 设 概 况 现 状 路 网 概 况 1 西 环 线 概 况 西 环 线 起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与 大 湾 路 交 点, 向 西 南 延 伸, 终 点 接 天 池 路 西 环 线 路 基 已 于 2011 年 完 成 施 工, 路 基 宽 度 为 69m, 但 由 于 规 划 调 整, 西 环 线 仅 完 成 西 半 幅 路 面 施 工, 路 面 宽 度 为 15m, 双 向 四 车 道 通 行, 且 路 面 破 损 严 重,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现 状 西 环 线 将 彻 底 废 弃 拟 建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于 南 十 二 路, 向 东 北 延 伸, 全 长 m, 其 中 K ~ K 段 与 现 状 西 环 线 共 线, 该 段 道 路 路 基 已 经 行 成, 并 且 路 面 已 经 半 幅 实 施 完 毕, 呈 双 向 六 车 道, 与 控 规 完 全 相 符 现 状 西 环 线 详 见 图

39 图 现 状 西 环 线 2 大 湾 路 规 划 大 湾 路 起 于 南 一 街, 向 东 南 延 伸, 终 点 接 宜 庆 路 ; 大 湾 路 西 半 段 ( 南 一 街 ~ 金 沙 江 大 道 ) 已 经 施 工 完 毕,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时 速 为 60km/h,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为 40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大 湾 路 东 半 段 ( 金 沙 江 大 道 ~ 宜 庆 路 )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且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大 湾 路 现 状 见 图 图 现 状 大 湾 路 3 南 四 路 规 划 南 四 路 起 于 外 江 路, 向 东 延 伸,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西 半 段 ( 外 江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已 经 施 工 完 毕,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时 速 为 401km/h,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为 30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南 四 路 东 半 段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十 一 街 )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大 湾 路 现 状 见 图 图 现 状 南 四 路 4 天 旋 路 规 划 天 旋 路 起 于 南 三 街, 向 东 南 延 伸, 终 点 接 宜 庆 路 天 旋 路 西 半 段 ( 南 三 街 ~ 外 江 路 ) 已 经 施 工 完 毕,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时 速 为 60km/h, 双 向 2-2

40 六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为 40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天 旋 路 东 半 段 ( 外 江 路 ~ 南 十 一 街 )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目 前 尚 未 建 设 ; 天 旋 路 东 半 段 ( 南 十 一 街 ~ 宜 庆 路 )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且 目 前 尚 未 建 设 天 旋 路 现 状 见 图 图 现 状 天 旋 路 5 外 江 路 规 划 外 江 路 起 于 七 星 路, 向 西 南 延 伸, 终 点 接 天 池 路 外 江 路 北 半 段 ( 七 星 路 ~ 天 旋 路 ) 已 经 施 工 完 毕,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设 计 时 速 为 60km/h,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为 40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路 ; 外 江 路 南 半 段 ( 天 旋 路 ~ 天 池 路 ) 已 经 开 工 建 设, 但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天 旋 路 现 状 见 图 南 六 路 概 况 图 现 状 外 江 路 规 划 南 六 路 起 于 南 二 街, 想 东 延 伸,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南 六 路 ( 南 二 街 ~ 外 江 路 段 )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目 前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 南 六 路 ( 外 江 路 ~ 南 丝 绸 路 段 )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其 中 宜 宾 卫 校 段 ( 西 环 线 ~ 宜 宾 卫 校 校 门 ) 已 半 幅 实 施 完 毕,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时 速 为 50km/h, 路 幅 宽 度 为 21.5m, 双 向 四 车 道 南 六 路 现 状 见 图 图 现 状 南 六 路 7 赵 场 公 路 概 况 赵 场 公 路 起 于 大 湾 路 与 西 环 线 交 点, 向 南 延 伸, 在 古 叙 小 学 附 近 向 西 南 展 线 直 到 赵 场 场 镇, 之 后 向 西 延 伸, 终 点 接 省 道 206 线, 公 路 全 长 约 10.4km, 路 基 2-3

41 宽 度 为 10m, 采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在 南 部 新 区 建 设 过 程 中, 赵 场 公 路 局 部 作 为 机 械 设 备 进 场 道 路 和 建 设 材 料 运 输 道 路 由 于 赵 场 公 路 部 分 路 段 在 施 工 期 将 被 占 用, 拟 在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门 口 修 建 临 时 便 道 与 赵 场 公 路 相 连, 作 为 赵 场 场 镇 与 宜 宾 城 区 的 连 接 道 路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赵 场 公 路 未 来 将 废 除, 赵 场 公 路 的 功 能 将 被 新 建 的 市 政 道 路 代 替 赵 场 公 路 现 状 见 成 贵 高 铁 图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成 贵 高 铁 起 于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途 经 乐 山 市 宜 宾 市 而 后 进 入 云 南 省 境 内, 在 云 南 省 经 过 威 信 县 镇 雄 县 后 进 入 贵 州 省, 在 贵 州 省 经 毕 节 市, 止 于 贵 阳 市, 线 路 全 长 632.6km, 为 客 运 双 线 成 贵 高 铁 由 西 北 至 东 南 横 穿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且 成 贵 高 铁 宜 宾 东 站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内,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根 据 宜 宾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贵 高 铁 位 于 南 十 二 路 和 南 十 三 路 之 间,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以 及 南 十 一 街 垂 直 相 交, 并 跨 越 凤 凰 溪 成 贵 高 铁 站 场 不 在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成 贵 高 铁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侧, 但 不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其 现 状 见 图 图 成 贵 高 铁 施 工 现 场 2-4

42 2.2.2 现 状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概 况 1 四 川 省 宜 宾 卫 生 学 校 宜 宾 卫 生 学 校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岸 西 区 瑶 湾 路 300 号, 是 一 所 历 史 悠 久 师 资 力 量 雄 厚 教 学 设 备 先 进 办 学 条 件 优 越 教 育 质 量 高 的 国 家 级 重 点 中 专 学 校 学 校 创 建 于 1917 年,1981 年 被 批 准 为 省 部 级 重 点 中 专, 2000 年 6 月 被 国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为 首 批 国 家 级 重 点 中 专 宜 宾 卫 生 学 校 占 地 320 亩, 建 筑 面 积 9.8 万 m 2, 其 中 : 教 学 大 楼 2.2 万 m 2 实 验 大 楼 2.6 万 m 2 ( 正 在 建 设 中 ) 公 寓 式 学 生 宿 舍 4 幢, 其 它 建 筑 设 施 2 万 m 2 学 校 设 有 基 础 医 学 临 床 医 学 教 研 室 和 实 验 室 19 个 另 备 有 先 进 的 微 机 室 语 音 室 分 析 天 秤 室 电 教 室 和 数 字 化 图 书 馆 学 校 有 在 职 教 职 员 工 232 人, 其 中 专 兼 职 教 师 192 人 ( 含 高 级 讲 师 66 人, 讲 师 54 人 ) 师 资 力 量 居 全 省 同 类 学 校 前 列 学 校 先 后 开 设 有 护 理 检 验 技 术 药 剂 等 11 个 专 业, 全 校 现 有 80 余 个 教 学 班, 在 校 学 生 4000 多 人 根 据 规 划, 宜 宾 卫 校 北 侧 为 南 六 路 西 侧 为 南 九 街 南 侧 为 南 十 二 路 东 侧 为 南 丝 绸 路 宜 宾 卫 生 学 校 现 状 见 图 古 叙 初 级 中 学 图 四 川 省 宜 宾 卫 生 学 校 古 叙 初 级 中 学 地 处 翠 屏 区 赵 场 街 道 建 设 村 刘 家 冲 组, 始 建 于 1963 年, 其 前 身 为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古 叙 乡 中 心 校, 主 要 承 担 赵 场 街 道 辖 区 内 五 香 群 力 建 设 云 峰 佛 现 古 叙 长 江 等 七 个 自 然 村 初 中 教 学 工 作 学 校 占 地 6.23 亩, 建 筑 面 积 1701 平 方 米, 体 育 运 动 场 馆 面 积 2402 平 方 米 学 校 有 12 个 班 级, 在 校 学 生 288 人, 教 职 员 工 41 人 古 叙 中 学 位 于 规 划 天 旋 路 和 南 丝 绸 路 交 点 东 南 方 向, 且 计 划 于 2016 年 秋 季 停 止 办 学 古 叙 初 级 中 学 现 状 见 图

43 3 古 叙 小 学 图 古 叙 初 级 中 学 古 叙 小 学 又 称 宜 宾 市 赵 场 中 心 校 古 叙 校 区,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约 1500m 2, 学 校 现 有 小 学 1-6 年 级, 共 7 个 班,265 名 学 生,16 个 老 师, 学 校 无 学 生 住 宿 古 叙 小 学 位 于 规 划 南 十 一 路 东 侧, 且 计 划 于 2016 年 秋 季 停 止 办 学, 学 校 现 状 见 图 西 区 配 气 站 图 古 叙 小 学 西 区 配 气 站 属 于 宜 宾 市 华 润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配 气 站, 配 气 站 位 于 规 划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南 丝 绸 路 以 及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地 块 内,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0 亩 西 区 配 气 站 气 源 来 自 于 D559 新 纳 安 线, 新 纳 安 线 输 气 干 线 起 于 泸 州 市 纳 溪 西 输 气 站, 经 宜 宾 市 江 安 县 长 宁 县 翠 屏 区 高 县 宜 宾 县, 止 于 云 南 境 内 的 安 边 输 气 站, 管 径 为 D559, 设 计 压 力 4.0MPa, 设 计 日 输 气 能 力 为 4000 万 m 3, 于 2010 年 建 成 新 纳 安 线 在 本 项 目 区 西 南 的 赵 场 镇 设 有 赵 场 门 站 一 座 西 区 配 气 站 气 源 由 赵 场 门 站 接 入, 通 过 压 力 等 级 为 1.6MPa, 管 径 为 D323.9 的 次 高 压 燃 气 管 道 输 送 至 西 区 配 气 站 西 区 配 气 站 的 供 气 规 模 为 35 万 m 3, 天 然 气 进 入 西 区 配 气 站 后, 经 过 过 滤 计 量 调 压 处 理 后, 通 过 低 压 输 送 管 线 接 入 宜 宾 南 岸 片 区 主 管 网, 主 要 服 务 于 宜 宾 市 南 岸 片 区 西 区 配 气 站 现 状 见 图

44 5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图 西 区 配 气 站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属 于 宜 宾 市 华 润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加 油 加 气 站, 站 点 位 于 规 划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南 丝 绸 路 以 及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地 块 内,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7.5 亩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属 于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加 气 站 从 西 区 配 气 站 接 管, 充 装 能 力 为 3 万 m 3 /d, 天 然 气 经 过 脱 硫 过 滤 调 压 后, 将 压 力 稳 定 至 0.3MPa, 然 后 经 过 脱 水 缓 冲 后 进 入 天 然 气 压 缩 机, 经 压 缩 机 四 级 增 压, 达 到 25MPa, 高 压 天 然 气 由 顺 序 程 控 盘, 进 入 高 中 低 压 缩 三 级 储 气 井 储 气, 再 经 加 气 机 向 公 交 的 士 进 行 充 装 加 油 站 内 设 置 有 3 个 油 罐, 其 中 汽 油 罐 2 个 (25 m 3 和 15 m 3 各 1 个 ), 柴 油 罐 1 个 (12 m 3 )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现 状 见 图 道 路 工 程 图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线 路 总 体 布 置 方 案 本 项 目 共 新 建 市 政 道 路 20 条, 道 路 总 长 度 为 m, 其 中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长 度 为 m;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长 度 为 m; 城 市 支 路 9 条, 长 度 为 m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已 对 本 项 目 20 条 道 路 走 向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本 次 建 设 拟 按 照 控 规 进 行 建 设, 故 无 线 路 比 选 方 案 2-7

45 城 市 主 干 路 1 金 沙 江 大 道 金 沙 江 大 道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大 致 呈 东 北 - 西 南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道 路 在 K ~K 段 利 用 现 状 西 环 线 路 基 金 沙 江 大 道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60km/h, 双 向 8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69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 南 丝 绸 路 南 丝 绸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向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街 (K0+000),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南 丝 绸 路 为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50km/h, 双 向 六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40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3 天 旋 路 天 璇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大 致 呈 西 北 - 东 南 走 向,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天 旋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50km/h, 双 向 六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40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4 南 八 路 南 八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与 南 九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外 江 路 (K0+000) 至 金 沙 江 大 道 (K ) 段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50km/h, 双 向 六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40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金 沙 江 大 道 (K ) 至 南 九 路 (K ) 段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城 市 次 干 路 1 南 五 街 南 五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走 向, 起 点 与 南 九 路 (K0+000) 丁 字 交 叉, 终 点 与 南 六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752.0m 南 五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32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8

46 2 南 八 街 南 八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走 向, 起 点 与 南 十 二 路 (K0+000) 丁 字 交 叉,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八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32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3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一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部, 大 致 呈 东 北 - 西 南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南 十 一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25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4 南 四 路 南 四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四 路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30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5 南 六 路 南 六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六 路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32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6 南 九 路 南 六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接 南 五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176.1m 南 九 路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32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根 据 规 划, 南 九 路 起 于 南 二 街, 终 点 接 南 五 街, 由 于 南 九 路 南 二 街 至 外 江 路 段 较 长, 且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因 而 在 规 划 定 位 中 将 南 九 路 定 位 为 城 市 支 路 但 南 九 路 外 江 路 至 南 五 街 段, 紧 邻 宜 宾 东 站 广 场, 车 流 量 较 多, 在 规 划 中 此 段 道 路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进 行 规 划 由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仅 涉 及 南 九 路 外 江 路 至 南 五 街 段, 因 此 本 项 2-9

47 目 中 将 南 九 路 按 照 城 市 次 干 路 进 行 考 虑 7 南 十 二 路 南 十 二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终 点 接 南 九 街 (K ), 道 路 全 长 473.2m 其 中 南 八 街 (K0+000)~ 金 沙 江 大 道 (K ) 段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4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32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 金 沙 江 大 道 (K )~ 南 九 街 (K ) 段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30km/h,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20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根 据 规 划, 南 十 二 路 起 于 南 八 街, 终 点 接 南 南 十 一 街, 由 于 南 十 二 路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至 南 十 一 街 较 长, 且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因 而 在 规 划 定 位 中 将 南 十 二 路 定 位 为 城 市 支 路 但 南 十 二 路 在 南 八 街 至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紧 邻 宜 宾 东 站 广 场, 车 流 量 较 多, 在 规 划 中 此 段 道 路 按 城 市 次 干 路 进 行 规 划 由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主 要 涉 及 南 十 二 路 在 南 八 街 至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因 此 本 项 目 中 将 南 十 二 路 按 照 城 市 次 干 路 进 行 考 虑 城 市 支 路 1 南 六 街 南 六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部, 大 致 呈 东 北 - 西 南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终 点 接 南 四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道 路 全 长 m 南 六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 南 七 街 南 七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走 向,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道 路 全 长 750.3m 南 七 街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幅 宽 度 为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3 南 九 街 南 九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走 向, 西 临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点 与 南 十 二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九 街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2-10

48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4 南 十 街 南 十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大 致 呈 南 - 北 走 向, 西 侧 为 南 丝 绸 路, 东 侧 为 南 十 一 街, 起 点 与 南 四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一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751.5m 南 十 街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5 南 一 路 南 一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北 侧 紧 邻 大 湾 路, 起 点 与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505.9m 南 一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6 南 二 路 南 二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二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7 南 三 路 南 三 路 位 于 七 星 城 的 东 北 部, 大 致 呈 西 北 - 东 南 走 向, 北 侧 紧 邻 南 二 路, 南 侧 紧 邻 南 四 路, 起 点 和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450.0m 南 三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8 南 七 路 南 七 路 位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与 南 九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m 南 七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9 南 十 路 南 十 路 位 于 七 星 城 的 中 北 部, 大 致 呈 东 - 西 走 向, 起 点 与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道 路 全 长 337.5m 2-11

49 南 十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30km/h, 双 向 两 车 道,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拟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本 项 目 24 条 市 政 道 路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见 表 2.3-1, 道 路 平 面 布 局 见 附 图

50 表 条 市 政 道 路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表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道 路 起 点 道 路 终 点 道 路 长 度 (m) 设 计 时 速 (km/h) 车 道 数 路 幅 宽 度 (m) 路 面 形 式 1 金 沙 江 大 道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大 湾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 南 丝 绸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大 湾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3 天 旋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外 江 路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4 南 八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外 江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城 市 支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九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5 南 五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九 路 南 六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6 南 八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天 旋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7 南 十 一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大 湾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8 南 四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9 南 六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外 江 路 南 丝 绸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0 南 九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外 江 路 南 五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1 南 十 二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八 街 金 沙 江 大 道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城 市 支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九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2 南 六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八 路 南 四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3 南 七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八 路 天 旋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4 南 九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十 二 路 天 旋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5 南 十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四 路 南 一 路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6 南 一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7 南 二 路 城 市 支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8 南 三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9 南 七 路 城 市 支 路 外 江 路 南 九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0 南 十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2-13

51 2.3.2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本 项 目 4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2.3-2,7 条 城 市 次 干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2.3-3~ 表 2.3-4,11 条 城 市 支 路 (9 条 城 市 支 路 +2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的 一 段 )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2.3-5~ 表 表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道 路 等 级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60/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150/ / 1000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50/45 / / /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100/ /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50/ /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1200/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1000/ 最 大 纵 坡 (%)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150/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50/ 停 车 视 距 (m) 70/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表 条 城 市 次 干 道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1)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道 路 等 级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50/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100/70 / /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5/35 / / 40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85/70 /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0/35 /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900/ /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700/ 最 大 纵 坡 (%) 6/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130/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0/ 停 车 视 距 (m) 60/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52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表 条 城 市 次 干 道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2)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道 路 等 级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50/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100/ / /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5/35 / /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85/ /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0/ /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900/400 /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700/ 最 大 纵 坡 (%) 6/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130/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40/ 停 车 视 距 (m) 60/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表 条 城 市 支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1)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道 路 等 级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 1200 /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25 / / /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70 / / 88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 88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250 / / /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 最 大 纵 坡 (%)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停 车 视 距 (m)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

53 表 条 城 市 支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2)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道 路 等 级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40 / / / /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25 / / /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70 / / /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25 / / /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250 /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 / 最 大 纵 坡 (%)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停 车 视 距 (m)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100 表 条 城 市 支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3) 项 目 规 范 技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术 指 标 南 八 路 南 十 路 南 十 二 路 道 路 等 级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支 路 设 计 速 度 (km/h)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m) 40 / / /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25 / / /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70 / / /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25 / / / 竖 曲 线 极 限 凸 曲 线 / 5000 最 小 半 径 (m) 凹 曲 线 250 / / / 最 大 纵 坡 (%) / 坡 段 最 小 长 度 (m)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m) / 150 停 车 视 距 (m) 交 通 量 饱 和 设 计 年 限 ( 年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BZZ-100 BZZ-100 BZZ 项 目 组 成 及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本 项 目 组 成 及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见 表

54 工 程 类 型 道 路 工 程 表 项 目 组 成 及 主 要 的 环 境 问 题 项 目 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成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1 金 沙 江 大 道 : 位 于 项 目 中 部, 起 于 南 十 二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2 南 丝 绸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3 天 璇 路 : 位 于 项 目 中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K ), 道 路 全 长 m 4 南 八 路 : 位 于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九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5 南 五 街 : 位 于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九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六 路 (K ), 道 路 全 长 746.3m 6 南 八 街 : 位 于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占 用 土 地 终 点 接 天 旋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植 被 破 坏 7 南 十 一 街 : 位 于 项 目 东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移 民 拆 迁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施 工 扬 尘 段, 在 K ~K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预 留 凤 凰 溪 东 施 工 废 水 交 通 噪 路 线 工 支 改 道 河 道,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道 路 全 长 施 工 噪 声 声 汽 车 程 m 固 体 废 物 尾 气 8 南 四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占 用 土 地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水 土 流 失 段,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施 工 扬 尘 9 南 六 路 : 位 于 项 目 中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在 施 工 废 水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10 南 九 路 : 位 于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五 街 (K ), 道 路 全 长 176.1m 11 南 十 二 路 : 位 于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终 点 接 南 九 街 (K ), 道 路 全 长 473.2m 12 南 六 街 : 位 于 项 目 西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四 路 (K ), 道 路 全 长 094.8m 13 南 七 街 : 位 于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终 点 接 天 旋 路 (K ), 道 路 全 长 750.3m 14 南 九 街 : 位 于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终 点 接 天 旋 路 (K ), 道 路 全 长 m 15 南 十 街 : 位 于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南 四 路 (K0+000), 2-17

55 工 程 类 型 项 目 组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成 终 点 接 南 一 路 (K ), 道 路 全 长 751.5m 16 南 一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预 留 凤 凰 溪 东 支 改 道 河 道,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路 (K ), 道 路 全 长 505.9m 17 南 二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K ), 道 路 全 长 m 18 南 三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0+000),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K ), 道 路 全 长 450.4m 19 南 七 路 : 位 于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在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终 点 接 南 九 街 (K ), 道 路 全 长 m 20 南 十 路 : 位 于 项 目 东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0+000),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K ), 道 路 全 长 337.5m 一 路 基 宽 度 : 1 金 沙 江 大 道 :B=6m( 人 行 道 )+5.5m( 辅 道 )+3m( 侧 分 带 )+0.5m( 路 缘 带 )+3.5m( 公 交 专 用 道 )+3 3.5m( 机 动 车 道 )+0.5m( 路 缘 带 )+10m( 中 央 分 隔 带 )+0.5m( 路 缘 带 )+3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公 交 专 用 道 )+0.5 ( 路 缘 带 )+3m( 侧 分 带 )+5.5m( 辅 道 )+6m( 人 行 道 ) =69m 2 南 丝 绸 路 :B=4m( 人 行 道 )+3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 机 动 车 道 ) m( 机 动 车 道 )+0.5( 路 缘 带 )+5m ( 中 分 带 )+0.5( 路 缘 带 ) m( 机 动 车 道 )+3.5m ( 机 动 车 道 )+3m( 非 机 动 车 道 )+4m( 人 行 道 )=40m 3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 外 江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B=4.5m( 人 路 基 路 行 道 )+3.5m( 非 机 动 车 道 )+1m( 侧 分 带 )+0.5( 路 缘 带 ) 面 工 程 m(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25m( 机 动 车 道 )+2 3.5m( 机 动 车 道 )+0.5( 路 缘 带 )+1m( 侧 分 带 )+3.5m( 非 机 动 车 道 )+4.5m( 人 行 道 )=40m 4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街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B=6.5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25(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 +3.25( 机 动 车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6.5m( 人 行 道 )=32m 5 南 十 一 街 :B=3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5m (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 +3m( 人 行 道 )=25m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影 响 较 小 2-18

56 工 程 类 型 项 目 组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成 6 南 四 路 :B=5.5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 机 动 车 道 )+3.25(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25(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5.5m ( 人 行 道 )=30m 7 南 十 二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B=4m( 人 行 道 )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4m( 人 行 道 )=20m 8 其 他 支 路 (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南 八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段 ) 南 十 路 ):B=3m( 人 行 道 )+1.5m( 非 机 动 车 道 )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1.5m( 非 机 动 车 道 )+3m( 人 行 道 )=16m 二 路 面 结 构 : 1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填 方 段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8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0.6cm 稀 浆 封 层 +20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0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0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78.6cm 2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挖 方 段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8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0.6cm 稀 浆 封 层 +20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0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58.6cm 3 金 沙 江 大 道 辅 道 路 面 结 构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8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0.6cm 稀 浆 封 层 +20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0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58.6cm 4 天 旋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0.6cm 稀 浆 封 层 +20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30.6cm 5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0.6cm 稀 浆 封 层 +25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5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60.6cm 6 支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4cm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6cm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0.6cm 稀 浆 封 层 +20cm5.5%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20cm4.0%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50.6cm 7 人 行 道 路 面 结 构 : 主 次 干 路 人 行 道 设 计 为 铺 装 采 用 花 岗 石 人 行 道 板 厚 3cm, 其 下 设 3cm 厚 1:3 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层 15cm 3% 透 水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垫 层 ; 支 路 人 行 道 设 计 为 铺 装 采 用 人 行 道 透 水 砖 cm, 其 下 设 3cm 厚 1:3 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层 15cm 3% 透 水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垫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2-19

57 工 程 项 目 组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类 型 成 层 本 项 目 全 线 共 设 置 桥 梁 450m/15 座, 均 为 小 桥, 其 中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桥 梁 共 10 座,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线 桥 桥 梁 工 梁 3 做, 跨 越 凤 凰 溪 东 支 桥 梁 2 座 项 目 所 有 桥 梁 均 采 用 程 一 跨 跨 越 的 方 式, 桥 跨 布 置 为 1-20m 简 支 梁 桥, 上 部 结 构 采 用 装 配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空 心 板, 下 部 结 构 采 用 重 力 式 U 型 台 + 承 台 桩 基 础 线 路 交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20 条 市 政 道 路, 共 形 成 61 个 交 叉 口, 所 有 叉 工 程 交 叉 工 程 均 为 平 面 交 叉, 采 取 红 绿 灯 控 制 给 水 管 网 : 水 源 来 自 于 宜 宾 第 四 水 厂,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铺 设 2 根 给 水 管, 次 干 路 支 路 铺 设 1 根 给 水 管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给 水 管 位 于 共 同 沟 内 给 排 水 污 水 管 网 : 布 置 于 人 行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污 水 输 送 至 大 管 网 工 溪 口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程 雨 水 管 网 :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收 集 后, 就 近 排 入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和 凤 凰 溪 东 支, 污 水 管 道 布 置 于 道 路 东 北 侧 人 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电 力 通 信 管 线 :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电 力 通 信 管 线 位 于 道 路 中 央 共 同 沟 内, 支 路 电 力 通 信 管 线 位 于 道 路 西 南 侧 人 行 道 下 其 他 管 燃 气 管 线 : 气 源 为 新 纳 安 线, 燃 气 管 道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线 工 程 铺 设, 在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铺 设 与 西 南 侧 人 行 道 下 共 同 沟 :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道 路 中 央 设 置 共 同 沟, 尺 寸 为 B H= m, 包 括 电 力 通 讯 给 水 管 线 附 属 工 程 : 项 目 市 政 道 路 段 设 置 了 人 行 道 及 无 障 碍 设 施 道 路 附 道 路 管 网 绿 化 照 明 等 道 路 附 属 工 程 属 及 交 交 通 工 程 : 项 目 全 线 交 通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标 志 交 通 标 通 工 程 线 信 号 设 施 等 凤 凰 溪 西 支 : 起 于 南 八 路 (2+810), 经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南 六 街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止 于 大 范 围 及 湾 路 (5+762), 全 长 2.952km 走 向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道 交 点 西 南 侧 凤 凰 溪 (0+000), 经 南 四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终 点 接 南 十 河 道 整 一 街 东 侧 处 规 划 3# 湖 (1+418), 全 长 1.418km 治 工 程 凤 凰 溪 西 支 : 2+560~7+750 断 面 为 10m 1.5m,3+750~ 终 点 (5+510) 断 面 为 10m 2m, 在 K3+750 设 置 景 观 瀑 布, 整 治 方 在 设 置 水 闸 案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0+000~1+481 断 面 为 5m 2m,0+000 设 置 水 闸 城 市 景 包 括 :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约 69 万 m 2, 项 目 建 设 区 观 工 程 范 围 内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约 24 万 m 2 公 建 配 便 民 服 位 于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南 二 路 南 侧 南 四 路 北 侧, 占 地 面 积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 运 行 安 全 / / / 影 响 较 小 影 响 较 小 大 气 地 2-20

58 工 程 项 目 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类 型 成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套 工 程 务 中 心 约 为 38.1 亩 ( 25378m 2 ), 用 地 呈 梯 形, 东 西 边 长 约 为 131m, 南 北 边 长 约 为 201m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69236m 2,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39822m 2,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约 29600m 2,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为 11219m 2 项 目 建 筑 总 高 度 为 32.4m, 建 筑 共 7 表 水 地 下 水 噪 声 固 体 废 弃 物 层, 其 中 地 上 5 层, 地 下 2 层 本 项 目 在 建 筑 南 北 两 侧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若 干 ; 机 动 车 全 部 安 排 在 地 下 车 库, 共 计 596 个 车 位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南 四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8.3 亩 ( 18842m 2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6331m 2, 工 会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为 19999m 2,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为 6632 二 中 m 2,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为 6741 m 2 本 项 目 建 筑 总 高 度 为 心 24.0m,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地 下 1 层 项 目 共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199 个, 其 中 场 地 东 侧 设 置 16 辆 地 上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地 下 一 层 共 设 置 183 个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南 四 路 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占 地 面 积 为 29.2 亩 (19461m 2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9998m 2, 其 中 展 览 大 厅 m 2, 培 训 中 心 8013 m 2, 档 案 中 心 985 m 2 农 业 科 本 工 程 建 筑 高 度 为 24m,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建 筑 面 技 培 训 积 为 19998m 2, 地 下 1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7790m 2, 建 筑 基 底 展 览 中 面 积 为 7440 m 2 工 程 共 设 计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235 个, 其 中 心 位 于 场 地 西 南 端 与 南 侧 分 别 设 置 3 辆 大 巴 车 停 车 位,21 辆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方 便 团 体 观 众 与 贵 宾 观 众 落 客 停 车 ; 地 下 一 层 共 设 置 211 辆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服 务 内 部 员 工 与 大 多 数 观 众 西 邻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靠 南 二 路, 东 依 南 丝 绸 路, 南 接 南 四 路, 包 括 T 字 型 核 心 区 以 及 东 侧 两 块 市 政 绿 地, 总 市 民 中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m 2, 其 中, 绿 化 面 积 约 为 m 2, 心 绿 地 铺 装 面 积 约 为 m 2,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面 积 约 为 453 m 2, 景 观 工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m 2 地 下 建 筑 包 括 商 业 空 间 和 地 程 下 车 库, 其 中 商 业 空 间 面 积 约 为 5154 m 2, 地 下 车 库 面 积 约 为 m 2, 车 位 数 为 256 个 施 工 便 道 : 建 设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m, 新 建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m, 不 新 建 引 入 施 工 便 道 施 工 营 地 : 本 项 目 不 新 建 施 工 营 地, 采 用 项 目 区 居 民 拆 迁 临 时 工 程 后 剩 余 的 房 屋 或 租 用 尚 未 搬 迁 居 民 房 屋 施 工 场 地 : 本 工 程 不 现 场 设 置 拌 和 站 和 预 制 场, 所 需 水 泥 / 混 凝 土 预 制 板 均 从 周 边 区 县 采 购 临 时 堆 场 : 共 设 置 2 个 临 时 堆 场, 占 地 面 积 分 别 为 5.0hm 2 和 4.4hm 2 本 项 目 共 拆 迁 居 民 约 755 户,2511 人, 拆 迁 建 筑 面 积 拆 迁 安 拆 迁 居 民 4.7hm 2,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由 翠 屏 区 征 地 拆 迁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进 置 工 程 生 活 质 量 行 拆 迁 / 2-21

59 工 程 项 目 组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类 型 成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地 表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环 境 保 治 措 施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固 体 废 弃 物 防 治 措 施 生 态 护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等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对 破 坏 的 植 被 水 土 流 失 予 以 补 偿, 改 善 环 境 线 路 工 程 线 路 平 面 设 计 方 案 1 金 沙 江 大 道 金 沙 江 大 道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沿 途 依 次 与 南 八 路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南 二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大 湾 路 (K )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8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K0+000~K 段 为 新 建 段 ;K ~K 段 利 用 现 状 西 环 线 路 基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金 沙 江 大 道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共 设 置 1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半 径 为 14000m, 无 缓 和 曲 线, 圆 曲 线 长 度 为 m 2 南 丝 绸 路 南 丝 绸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沿 途 依 次 与 南 十 一 路 ( 拟 建 ) 南 十 路 南 六 路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南 三 路 南 二 路 南 一 路 相 交,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全 线 共 设 有 10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南 丝 绸 路 全 线 共 设 置 4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1000m, 无 缓 和 曲 线,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为 175m 3 天 旋 路 天 璇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沿 途 依 次 与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八 街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九 街 南 丝 绸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8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天 旋 路 全 线 共 设 置 4 组 平 曲 线, 其 中,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200m, 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为 45m,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为 57m 4 南 八 路 南 八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沿 途 依 次 与 南 五 街 南 2-22

60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八 街 金 沙 江 大 道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九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全 线 共 设 有 7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外 江 路 (K0+000) 至 金 沙 江 大 道 (K ) 段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40m; 金 沙 江 大 道 (K ) 至 南 九 路 (K ) 段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16m;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八 路 全 线 共 设 置 1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半 径 为 1000m, 无 缓 和 曲 线, 圆 曲 线 长 度 为 449m 5 南 五 街 南 五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与 南 九 路 (K0+000) 丁 字 交 叉, 沿 途 与 南 八 路 南 七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六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4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752.0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五 街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6 南 八 街 南 八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与 南 十 二 路 (K0+000) 丁 字 交 叉, 沿 途 与 南 八 路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5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南 八 街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7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一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部, 起 点 接 南 十 二 路 (K0+000), 沿 途 与 南 十 一 路 ( 拟 建 ) 南 十 路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南 三 路 南 二 路 南 一 路 相 交, 终 点 接 大 湾 路 (K ), 全 线 共 设 有 9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在 K ~K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预 留 凤 凰 溪 东 支 改 道 河 道 南 十 一 街 全 线 共 设 置 6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300m, 最 小 缓 和 曲 线 为 40m,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为 117.5m 8 南 四 路 南 四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接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沿 途 与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街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4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南 四 路 全 线 由 一 条 直 线 与 一 条 圆 曲 线 组 成, 圆 曲 线 半 径 为 700m, 圆 曲 线 长 度 为 163m 2-23

61 9 南 六 路 南 六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中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沿 途 与 南 五 街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八 街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九 街 相 交,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8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六 路 全 线 共 设 置 1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半 径 为 800m, 无 缓 和 曲 线, 圆 曲 线 长 度 为 m 10 南 九 路 南 九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终 点 与 南 五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2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176.1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九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1 南 十 二 路 南 十 二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在 K 处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相 交, 终 点 接 南 九 街 (K ), 全 线 共 设 有 3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473.2m 南 十 二 街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2 南 六 街 南 六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沿 途 与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天 旋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四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全 线 共 设 有 5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六 街 全 线 共 设 置 6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75m, 最 小 缓 和 曲 线 为 35m,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为 23m 13 南 七 街 南 七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南 八 街 (K0+000), 沿 途 与 南 六 路 南 七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交 叉, 全 线 共 设 有 4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750.3m 南 七 街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4 南 九 街 南 九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南 部, 起 点 与 南 十 二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沿 途 与 南 八 路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天 旋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5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南 九 街 全 线 共 设 置 1 组 平 曲 线, 圆 曲 2-24

62 线 半 径 为 1200m, 无 缓 和 曲 线, 圆 曲 线 长 度 为 88m 15 南 十 街 南 十 街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与 南 四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沿 途 与 南 三 路 南 二 路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一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4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751.5m 南 十 街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6 南 一 路 南 一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与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沿 途 与 南 十 街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路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3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505.9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预 留 凤 凰 溪 东 支 改 道 河 道 南 一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7 南 二 路 南 二 路 位 于 本 项 目 东 北 部, 起 点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 相 交, 沿 途 与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街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4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二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8 南 三 路 南 三 路 位 于 七 星 城 的 东 北 部, 起 点 和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沿 途 与 南 十 街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3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450.4m 南 三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19 南 七 路 南 七 路 位 本 项 目 西 南 部, 起 点 接 外 江 路 (K0+000), 沿 途 与 南 五 街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八 街 金 沙 江 大 道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九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7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m, 其 中 K ~K 段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南 七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20 南 十 路 南 十 路 位 于 七 星 城 的 中 北 部, 起 点 与 南 丝 绸 路 (K0+000)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终 点 与 南 十 一 街 (K ) 呈 丁 字 形 相 交, 全 线 共 设 有 2 个 交 叉 口, 道 路 全 长 337.5m 南 十 路 平 面 线 形 良 好, 全 线 均 不 设 置 平 曲 线 2-25

63 线 路 纵 断 面 方 案 1 金 沙 江 大 道 金 沙 江 大 道 全 长 m, 起 点 南 十 二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 全 线 呈 下 坡 趋 势, 共 设 置 3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2.65%, 最 小 纵 坡 为 1.33%, 最 小 坡 长 为 339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8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2800m, 终 点 大 湾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2 南 丝 绸 路 南 丝 绸 路 全 长 m, 起 点 南 十 二 路 标 高 为 m, 全 线 纵 坡 都 采 用 0.5%, 终 点 大 湾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道 路 全 线 挖 方 6.6 万 m 3, 填 方 70.1 万 m 3 3 天 旋 路 天 璇 路 全 长 m, 起 点 外 江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7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6.00%, 最 小 纵 坡 为 0.60%, 最 小 坡 长 为 49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200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 道 路 全 线 挖 方 23.3 万 m 3, 填 方 70.7 万 m 3 4 南 八 路 南 八 路 全 长 m, 起 点 外 江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9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3.50%, 最 小 纵 坡 为 0.36%, 最 小 坡 长 为 35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4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2500m, 终 点 南 九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南 五 街 南 五 街 全 长 752.0m, 起 点 南 九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 共 设 置 4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3.0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119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2000m, 终 点 南 六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6 南 八 街 南 八 街 全 长 m, 起 点 南 十 二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 共 设 置 5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50%, 最 小 纵 坡 为 0.85%, 最 小 坡 长 为 28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2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2500m, 终 点 天 旋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7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一 街 全 长 m, 起 点 南 十 二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 共 设 置 1 个 变 坡 2-26

64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3.00%, 最 小 纵 坡 为 0.30%, 最 小 坡 长 为 831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8000m, 终 点 大 湾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8 南 四 路 南 四 路 全 长 m, 起 点 金 沙 江 大 道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2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2.0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214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8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8000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9 南 六 路 南 六 全 长 m, 起 点 外 江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9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5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68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2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3000m, 终 点 南 丝 绸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10 南 九 路 南 九 路 全 长 176.1m, 起 点 外 江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2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3.70%, 最 小 纵 坡 为 0.60%, 最 小 坡 长 为 48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2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800m, 终 点 南 五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11 南 十 二 路 南 十 二 路 全 长 473.2m, 起 点 南 八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3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50%, 最 小 纵 坡 为 1.50%, 最 小 坡 长 为 179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2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4000m, 终 点 南 九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12 南 六 街 南 六 街 全 长 m, 起 点 南 八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7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5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50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2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m, 终 点 南 四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13 南 七 街 南 七 街 全 长 750.3m, 起 点 南 八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6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90%, 最 小 纵 坡 为 0.85%, 最 小 坡 长 为 27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m, 终 点 天 旋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14 南 九 街 南 九 街 全 长 m, 起 点 南 十 二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1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1.90%, 最 小 纵 坡 为 1.10%, 最 小 坡 长 为 353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2-27

65 径 2500m, 终 点 天 旋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15 南 十 街 南 十 街 全 长 751.5m, 起 点 南 四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1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0.7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203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10000m, 终 点 南 一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16 南 一 路 南 一 路 全 长 505.9m, 起 点 南 丝 绸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1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1.30%,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124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0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17 南 二 路 南 二 路 全 长 m, 起 点 金 沙 江 大 道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2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1.50%, 最 小 纵 坡 为 0.70%, 最 小 坡 长 为 139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50000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18 南 三 路 南 三 路 全 长 450.4m, 起 点 南 丝 绸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1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1.61%, 最 小 纵 坡 为 0.50%, 最 小 坡 长 为 157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15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5000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19 南 七 路 南 七 路 全 长 m, 起 点 外 江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共 设 置 7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4.50%, 最 小 纵 坡 为 1.00%, 最 小 坡 长 为 141m, 最 小 凹 曲 线 半 径 为 2000m, 最 小 凸 曲 线 半 径 为 3000m, 终 点 南 九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20 南 十 路 南 十 路 全 长 337.5m, 起 点 南 丝 绸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全 线 无 变 坡 点, 纵 坡 为 2.00%, 坡 长 342.5m, 终 点 南 十 一 街 设 计 标 高 为 m 路 基 工 程 路 基 横 断 面 方 案 1 金 沙 江 大 道 金 沙 江 大 道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69m, 主 线 双 向 八 车 道, 辅 道 双 向 二 车 道, 金 沙 江 大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2-28

66 B=6m( 人 行 道 )+5.5m( 辅 道 )+3m( 侧 分 带 )+0.5m( 路 缘 带 )+3.5m( 公 交 专 用 道 )+3 3.5m( 机 动 车 道 )+0.5m( 路 缘 带 )+10m( 中 央 分 隔 带 )+0.5m ( 路 缘 带 )+3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公 交 专 用 道 )+0.5( 路 缘 带 )+3m( 侧 分 带 )+5.5m( 辅 道 )+6m( 人 行 道 )=69m 金 沙 江 大 道 规 划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南 丝 绸 路 图 金 沙 江 大 道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南 丝 绸 路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40m,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4m( 人 行 道 )+3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 m( 机 动 车 道 )+0.5( 路 缘 带 )+5m( 中 分 带 )+0.5( 路 缘 带 ) m( 机 动 车 道 ) +3.5m( 机 动 车 道 )+3m( 非 机 动 车 道 )+4m( 人 行 道 )=40m 南 丝 绸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图 南 丝 绸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3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 外 江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天 璇 路 和 南 八 路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40m, 双 向 六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4.5m( 人 行 道 )+3.5m( 非 机 动 车 道 )+1m( 侧 分 带 )+0.5( 路 缘 带 )+2 3.5m(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25m( 机 动 车 道 ) m( 机 动 车 道 )+0.5( 路 缘 带 )+1m( 侧 分 带 )+3.5m( 非 机 动 车 道 )+4.5m ( 人 行 道 )=40m 2-29

67 天 璇 路 南 八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图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4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街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街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32m,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6.5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25(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25( 机 动 车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6.5m( 人 行 道 )=32m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街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南 十 一 街 图 南 五 街 等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南 十 一 街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25m,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3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5m( 机 动 车 道 )+3.2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m( 人 行 道 )=25m 南 十 一 街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68 6 南 四 路 图 南 十 一 街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南 四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32m,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5.5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25( 机 动 车 道 )+0.5m( 双 黄 线 )+3.25(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 +5.5m( 人 行 道 )=30m 南 四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图 南 四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7 南 十 二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 南 十 二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20m,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4m( 人 行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2.5m( 非 机 动 车 道 )+4m( 人 行 道 )=20m 南 十 二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69 图 南 十 二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8 其 他 支 路 其 他 支 路 包 括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南 八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段 ) 南 十 路,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为 16m,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B=3m( 人 行 道 )+1.5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3.5m( 机 动 车 道 )+1.5m( 非 机 动 车 道 )+3m( 人 行 道 )=16m 其 他 支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见 图 路 基 设 计 方 案 图 其 他 支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1 填 方 路 基 路 堤 利 用 路 基 挖 方 中 的 符 合 填 料 要 求 的 土 石 填 筑, 路 堤 填 筑 高 度 小 于 8m 时, 边 坡 坡 度 采 用 1:1.5, 当 填 筑 高 度 大 于 8m 时, 则 在 其 高 度 8m 处 设 置 2.0m 的 边 坡 平 台, 边 坡 平 台 以 上 边 坡 坡 度 采 用 1:1.5, 下 一 级 边 坡 坡 度 采 用 1: 2-32

70 1.75, 再 下 一 级 边 坡 坡 率 采 用 1:2, 每 级 边 坡 高 度 都 为 8m, 每 级 边 坡 之 间 都 需 设 置 2.0m 的 边 坡 平 台 填 方 路 基 外 侧 地 表 水 往 路 基 汇 集 时, 在 坡 脚 设 排 水 沟 填 方 路 基 方 案 见 图 挖 方 路 基 图 填 方 路 基 设 计 方 案 挖 方 边 坡 岩 层 部 分 放 坡 坡 率 采 用 1:0.75, 土 层 部 分 放 坡 坡 率 采 用 1:1, 每 级 边 坡 坡 高 8m, 中 间 设 2.0m 宽 碎 落 台 坡 顶 5m 外 根 据 地 形 设 置 截 水 沟, 顺 地 势 通 过 跌 水 或 急 流 槽 接 入 涵 洞, 排 出 路 基 范 围 挖 方 路 基 方 案 见 图 边 坡 防 护 图 挖 方 路 基 设 计 方 案 若 道 路 两 侧 地 块 2 年 内 进 行 开 发, 道 路 边 坡 可 按 临 时 边 坡 考 虑, 临 时 性 边 坡 宜 采 用 喷 播 植 草 防 护 若 道 路 两 侧 地 块 2 年 内 不 进 行 开 发, 填 方 道 路 边 坡 可 采 用 网 格 护 坡 进 行 防 护, 挖 方 边 坡 可 采 用 锚 杆 混 凝 土 格 构 护 坡 临 河 段 路 基 低 于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以 2-33

71 下 的 边 坡 按 浆 砌 片 石 满 铺 进 行 防 护 4 特 殊 路 基 路 线 穿 越 软 弱 土 层 地 段 ( 水 田, 河 流 等 ) 或 顺 沟 谷 而 行 时,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特 殊 路 基 处 理 当 软 弱 土 层 较 浅 ( 软 弱 土 层 厚 度 2m) 或 局 部 少 量 软 基 时, 应 首 先 疏 干 地 表 水, 采 用 全 部 挖 除, 清 除 淤 泥 后 换 填 砂 性 材 料 或 碎 石 当 软 弱 土 层 较 深 (H> 2.0) 时, 采 用 抛 石 挤 淤 处 理 用 重 型 压 路 机 将 块 片 石 压 入 软 基 中, 将 软 土 全 部 挤 出 并 反 复 碾 压 直 到 路 基 稳 定 块 片 石 粒 径 5~40cm 压 实 后 要 求 路 基 表 面 无 明 显 轮 痕, 表 面 密 实, 无 弹 簧 现 象, 然 后 铺 筑 过 渡 垫 层, 然 后 进 行 正 常 的 路 基 填 筑 当 地 表 处 于 低 洼 段 或 临 河 塘 ( 道 路 侵 占 小 部 分 塘, 塘 全 部 放 水 困 难 ) 采 取 直 接 抛 石 挤 淤 处 理, 抛 石 稳 定 后 铺 筑 过 渡 垫 层, 然 后 进 行 正 常 的 路 基 填 筑 当 土 质 路 堤 填 方 坡 高 大 于 4m 时 应 在 路 面 底 面 以 下 铺 设 3 层 设 置 土 工 格 栅 在 斜 坡 路 堤 处, 当 地 面 横 坡 陡 于 1:2.5 且 边 坡 高 度 大 于 8m 时, 需 在 路 面 底 面 以 下 铺 设 3 层 土 工 格 栅 ; 过 高 时, 按 每 8m 设 3 层 土 工 格 栅, 个 别 工 点 可 视 需 要 在 路 堤 中 下 部 铺 设 3 层 土 工 格 栅 纵 横 向 填 挖 交 界 处, 地 表 坡 度 陡 于 1:2.5 且 沟 谷 填 方 高 度 大 于 8m 时, 需 在 路 面 底 面 下 铺 设 3 层 土 工 格 栅, 格 栅 应 伸 入 挖 方 段 不 小 于 2.0m 路 面 工 程 根 据 交 通 量 预 测 结 果 本 地 区 气 候 地 质 条 件 水 文 条 件 筑 路 材 料 等 情 况, 以 及 环 境 景 观 要 求, 并 考 虑 噪 音 对 建 成 区 的 影 响, 结 合 宜 宾 地 区 路 面 使 用 经 验, 项 目 采 用 沥 青 砼 路 面 结 构 形 式 1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填 方 段 )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填 方 段 ) 见 表

72 表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填 方 段 )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 中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 下 面 层 8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上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下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挖 方 段 )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挖 方 段 ) 见 表 表 主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 挖 方 段 )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 中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 下 面 层 8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上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金 沙 江 大 道 辅 道 路 面 结 构 金 沙 江 大 道 辅 道 路 面 结 构 见 表 表 金 沙 江 大 道 辅 道 路 面 结 构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 中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中 面 层 AC-20C 下 面 层 8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5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上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天 璇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天 璇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见 表 表 天 璇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普 通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13 中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20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73 5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见 表 表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上 面 层 SMA -13 下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AC-16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支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支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见 表 表 支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沥 青 结 构 类 别 厚 度 (cm) 材 料 上 面 层 4 改 性 沥 青 马 蹄 脂 碎 石 SMA-13 下 面 层 6 沥 青 混 凝 土 AC-16C 稀 浆 封 层 0.6 稀 浆 封 层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底 基 层 %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总 厚 度 人 行 道 路 面 结 构 (1) 主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人 行 道 设 计 为 铺 装 采 用 花 岗 石 人 行 道 板 厚 3cm, 其 下 设 3cm 厚 1:3 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层 15cm 3% 透 水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垫 层 (2) 支 路 人 行 道 设 计 为 铺 装 采 用 人 行 道 透 水 砖 cm, 其 下 设 3cm 厚 1:3 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层 15cm 3% 透 水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垫 层 8 人 行 道 附 属 设 施 路 缘 石 采 用 花 岗 石 立 式 路 缘, 尺 寸 为 cm, 路 边 石 采 用 花 岗 石, 其 尺 寸 为 cm, 花 带 石 采 用 花 岗 石, 其 尺 寸 为 cm 路 缘 石 路 缘 石 预 制 长 度 直 道 上 为 1m, 弯 道 上 为 0.5m 桥 梁 工 程 本 项 目 全 线 共 设 置 桥 梁 14 座, 均 为 小 桥 其 中 跨 越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桥 梁 共 9 座, 跨 越 凤 凰 溪 连 接 线 桥 梁 3 做, 跨 越 凤 凰 溪 东 支 桥 梁 2 座 本 项 目 所 2-36

74 以 桥 梁 均 采 用 一 跨 跨 越 的 形 式, 不 设 置 涉 水 桥 墩 桥 梁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1) 结 构 设 计 基 准 期 :100 年 (2) 设 计 速 度 : 城 市 主 干 路 60km/h 和 50km/h; 城 市 次 干 路 40km/h, 城 市 支 路 30km/h (3) 荷 载 等 级 : 汽 车 : 城 -A 级 ; 人 行 :3.5 kn/m 2 (4)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 桥 址 区 地 震 峰 值 加 速 度 值 为 0.1g, 抗 震 设 防 基 本 烈 度 7 度,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等 8 度 ; (5) 结 构 设 计 安 全 等 级 : 一 级 ; (6) 环 境 类 别 :I 类 ; (7)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100 年 一 遇 桥 梁 设 计 方 案 1 方 案 综 述 本 项 目 所 有 桥 梁 均 采 用 一 跨 跨 越 的 方 式, 桥 跨 布 置 为 1-20m 简 支 梁 桥, 上 部 结 构 采 用 装 配 式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空 心 板, 梁 高 95cm A0 桥 台 和 A1 桥 台 采 用 重 力 式 U 型 台 + 承 台 桩 基 础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桥 梁 采 用 左 右 两 幅 桥, 城 市 支 路 桥 梁 采 用 单 幅 桥 项 目 所 有 桥 梁 全 长 均 为 30m 2 桥 面 宽 度 桥 面 宽 度 与 道 路 宽 度 一 致 3 上 部 结 构 桥 梁 上 部 采 用 装 配 式 空 心 板 空 心 板 片 数 根 据 桥 梁 宽 度 进 行 确 定, 梁 高 95cm, 边 板 底 宽 124cm, 悬 臂 长 度 为 50cm, 中 板 底 宽 124cm, 相 邻 板 间 设 置 铰 缝 连 接 4 下 部 结 构 桥 台 采 用 重 力 式 U 型 桥 台 + 承 台 桩 基 础,U 型 桥 台 台 后 设 置 30cm 厚 级 配 碎 石 反 滤 层, 并 应 设 置 封 水 层 及 排 水 盲 沟 5 施 工 方 案 上 部 结 构 采 用 预 制 吊 装 工 艺, 先 预 制 空 心 板, 可 采 用 架 桥 机 架 设 空 心 板, 现 场 浇 筑 湿 接 缝 桩 基 础 可 采 用 钻 孔 施 工, 个 别 不 具 备 钻 孔 条 件 的 桩 基 础 在 保 证 施 2-37

75 工 规 范 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采 用 人 工 挖 孔 施 工 若 遇 特 殊 地 质 较 大 渗 水 情 况 或 施 工 工 期 要 求, 可 适 当 调 整 桩 基 的 施 工 方 式 桥 梁 统 计 本 项 目 桥 梁 统 计 见 表 表 项 目 桥 梁 统 计 表 序 号 跨 越 河 流 名 称 道 路 名 称 中 心 桩 号 桥 梁 长 度 桥 梁 宽 度 跨 越 方 式 1 南 九 路 K 正 交 2 南 五 街 K 正 交 3 南 八 路 K 正 交 4 南 七 路 K 正 交 凤 凰 溪 西 支 5 南 六 路 K 正 交 ( 香 兰 溪 ) 6 南 六 街 K 正 交 7 天 旋 路 K 斜 交 58 8 金 沙 江 大 道 K 斜 交 19 9 南 二 路 K 正 交 10 南 四 路 K 正 交 11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南 丝 绸 路 K 正 交 12 南 十 一 街 K 正 交 13 南 十 一 街 K 斜 交 39 凤 凰 溪 东 支 14 南 一 路 K 斜 交 交 叉 工 程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20 条 市 政 道 路, 共 形 成 61 个 交 叉 口, 且 均 为 平 面 交 叉, 并 对 交 叉 口 进 行 渠 化 设 计 本 项 目 所 有 平 面 交 叉 口 均 采 取 红 绿 灯 控 制, 进 出 口 段 根 据 车 行 要 求 设 置 左 右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经 过 对 交 叉 口 渠 化 设 计, 使 交 叉 口 通 行 能 力 与 路 段 运 行 能 力 协 调 一 致 项 目 平 面 交 叉 工 程 统 计 见 表 表 平 面 交 叉 工 程 统 计 表 序 号 交 叉 道 路 名 称 交 叉 道 路 名 称 交 叉 口 类 型 序 号 纵 向 道 路 横 向 道 路 纵 向 道 路 横 向 道 路 交 叉 口 类 型 1 外 江 路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33 南 九 街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2 外 江 路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34 南 九 街 南 五 路 十 字 交 叉 3 外 江 路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35 南 九 街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4 外 江 路 南 八 路 十 字 交 叉 36 南 九 街 南 七 路 T 型 相 交 5 外 江 路 南 九 路 十 字 交 叉 37 南 九 街 南 八 路 T 型 相 交 6 南 五 街 南 六 路 T 型 相 交 38 南 九 街 南 十 二 路 T 型 相 交 7 南 五 街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39 南 丝 绸 路 大 湾 路 十 字 交 叉 8 南 五 街 南 八 路 十 字 交 叉 40 南 丝 绸 路 南 一 路 十 字 交 叉 9 南 五 街 南 九 路 L 型 交 叉 41 南 丝 绸 路 南 二 路 十 字 交 叉 10 南 六 街 南 四 路 十 字 交 叉 42 南 丝 绸 路 南 三 路 T 型 相 交 2-38

76 11 南 六 街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43 南 丝 绸 路 南 四 路 十 字 交 叉 12 南 六 街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44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13 南 六 街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45 南 丝 绸 路 南 六 路 T 型 相 交 14 南 六 街 南 八 路 T 型 相 交 46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路 十 字 交 叉 15 南 七 街 天 旋 路 T 型 相 交 47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路 T 型 相 交 16 南 七 街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48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二 路 T 型 相 交 17 南 七 街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49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T 型 相 交 18 南 七 街 南 八 路 T 型 相 交 50 南 十 街 南 二 路 十 字 交 叉 19 南 八 街 天 旋 路 T 型 相 交 51 南 十 街 南 三 路 十 字 交 叉 20 南 八 街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52 南 十 街 南 四 路 T 型 相 交 21 南 八 街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53 南 十 一 街 大 湾 路 十 字 交 叉 22 南 八 街 南 八 路 十 字 交 叉 54 南 十 一 街 南 一 路 T 型 相 交 23 南 八 街 南 十 二 路 L 型 交 叉 55 南 十 一 街 南 二 路 T 型 相 交 24 金 沙 江 大 道 大 湾 路 十 字 交 叉 56 南 十 一 街 南 三 路 T 型 相 交 25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十 字 交 叉 57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T 型 相 交 26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四 路 十 字 交 叉 58 南 十 一 街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27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十 字 交 叉 59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路 T 型 相 交 28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五 路 十 字 交 叉 60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一 路 T 型 相 交 29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六 路 十 字 交 叉 61 南 十 一 街 南 十 二 路 T 型 相 交 30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七 路 十 字 交 叉 31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八 路 十 字 交 叉 32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十 二 路 十 字 交 叉 管 网 工 程 本 次 本 项 目 道 路 综 合 管 线 设 计 涉 及 的 管 线 有 : 电 力 通 讯 燃 气 给 水 雨 水 污 水 共 同 沟 等 给 水 工 程 1 给 水 水 源 项 目 区 供 水 主 要 由 位 于 雪 滩 的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供 给, 第 四 水 厂 现 状 规 模 10 万 吨 / 日, 远 期 扩 建 至 12.5 万 吨 / 日, 水 源 为 金 沙 江 2 给 水 管 网 项 目 区 供 水 采 用 第 四 水 厂 直 供 与 加 压 泵 站 联 合 供 水, 其 中 加 压 泵 站 位 于 大 湾 路 与 南 二 街 交 叉 口 东 南 侧 第 四 水 厂 直 接 供 水 区 由 水 厂 沿 南 六 路 铺 设 2 根 DN600 输 水 管 至 直 供 区 域 ; 加 压 供 水 自 第 四 水 厂 沿 南 二 街 铺 设 2 根 DN800 输 水 管 至 加 压 泵 站, 出 水 分 别 经 2 根 DN800 输 水 管 至 高 低 压 分 区 供 水 道 路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40 m 的 城 市 主 干 路, 给 水 管 道 双 管 布 置 本 项 目 主 干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璇 路 南 八 路 均 铺 设 2 根 给 水 管 道, 管 径 为 DN300~ 2-39

77 DN500; 次 干 路 支 路 均 铺 设 1 根 给 水 支 管, 管 径 为 DN150~DN300 主 次 干 道 给 水 管 道 置 于 共 同 沟 内 ; 支 路 给 水 管 道 一 般 布 置 在 道 路 东 北 侧 的 人 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埋 深 一 般 为 0.7~2.0m 3 管 道 设 计 (1) 给 水 主 管 道 采 用 球 墨 铸 铁 管, 接 口 型 式 为 T 型 橡 胶 圈 柔 性 接 口, 管 径 为 DN200, 过 街 管 道 一 律 采 用 焊 接 钢 管 (2) 道 路 长 度 约 120 米 左 右 或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附 近 设 置 室 外 地 上 式 消 火 栓, 消 火 栓 布 置 位 于 绿 化 带 内, 距 路 缘 石 1m (3) 给 水 主 管 道 上 一 般 间 距 400~600m 左 右 或 3~4 个 给 水 支 管 间 设 置 检 修 阀 门, 且 检 修 阀 门 间 消 火 栓 尽 量 不 超 过 5 个, 给 水 主 管 道 上 检 修 阀 门 采 用 DN500 或 DN200 蝶 阀, 阀 门 井 内 设 置 管 道 伸 缩 器 (4) 给 水 过 街 支 管 上 设 置 检 修 阀 门, 检 修 阀 门 采 用 DN500 或 DN200 蝶 阀, 阀 门 井 内 设 置 管 道 伸 缩 器 污 水 工 程 1 排 水 体 制 项 目 区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的 排 水 体 制 2 排 水 去 向 项 目 区 污 水 经 干 管 收 集 后 排 入 大 溪 口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长 江 大 溪 口 污 水 处 理 厂 总 占 地 面 积 为 12.7hm 2, 现 状 规 模 为 5 万 m 3 /d, 远 期 计 划 扩 建 至 12 万 m 3 /d 3 污 水 管 网 项 目 区 污 水 排 放 以 重 力 排 放 为 主, 污 水 干 管 排 水 方 向 为 自 南 向 北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污 水 干 管 沿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铺 设 收 集 地 块 污 水, 管 径 为 D800~D1500; 污 水 支 管 沿 次 干 路 支 路 敷 设, 管 径 为 D300~D700 污 水 管 道 尽 量 布 置 在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绿 化 带 下, 一 般 布 置 在 道 路 西 南 侧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污 水 管 网 不 纳 入 共 同 沟 4 管 道 纵 断 面 设 计 污 水 管 网 大 致 沿 道 路 坡 度 设 置 部 分 管 段 由 于 道 路 坡 度 太 大, 按 道 路 坡 度 设 置 会 造 成 管 内 污 水 流 速 过 大, 所 以 适 当 减 小 坡 度, 采 用 跌 水 的 方 式 布 置, 当 跌 落 2-40

78 水 头 大 于 1.5m 时 采 取 跌 水 消 能 措 施 5 管 材 选 择 HDPE 双 壁 波 纹 管 具 有 优 异 的 物 理 及 化 学 性 能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作 为 在 我 国 应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一 种 管 材, 它 造 价 低, 施 工 简 便, 使 用 年 限 也 可 以 达 到 50 年 以 上 本 工 程 管 道 管 径 <800mm 时 选 用 HDPE 双 壁 波 纹 管, 管 径 800mm 时 选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6 检 查 井 井 盖 检 查 井 结 构 采 用 装 配 式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井 结 构, 采 用 复 合 材 料 成 品 井 盖 盖 座 车 行 道 下 采 用 重 型 井 盖 和 盖 座, 非 车 行 道 采 用 普 型, 井 盖 和 盖 座, 宜 采 用 具 有 防 盗 功 能 的 井 盖, 并 配 有 防 跌 落 措 施 雨 水 工 程 1 排 水 体 制 本 项 目 道 路 采 用 雨 污 水 分 流 制, 雨 污 水 管 网 分 别 自 成 体 系 2 雨 水 去 向 项 目 区 内,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收 集 后, 就 近 排 入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和 凤 凰 溪 东 支,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不 排 放 雨 水 3 雨 水 管 网 雨 水 管 道 沿 道 路 铺 设,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收 集 后 由 雨 水 口 就 近 排 入 水 体 雨 水 管 道 管 径 为 D500~D1700, 布 置 在 道 路 东 北 侧, 埋 深 为 2.0~7.0m 4 管 道 纵 断 面 设 计 道 路 雨 水 管 道 纵 向 按 道 路 坡 向 敷 设, 埋 设 深 度 按 管 顶 敷 土 1.5~2.0m 控 制 管 道 坡 度 原 则 上 按 道 路 坡 度 设 置, 当 跌 落 水 头 大 于 1.5m 管 内 计 算 流 速 超 过 最 大 设 计 流 速 时 采 取 跌 水 消 能 措 施 5 管 材 选 择 本 项 目 管 道 管 径 <600mm 时 选 用 HDPE 双 壁 波 纹 管, 管 径 600mm 时 选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雨 水 口 接 入 管 采 用 D300 的 HDPE 双 壁 波 纹 管 6 检 查 井 和 雨 水 口 检 查 井 : 检 查 井 结 构 采 用 装 配 式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井 结 构 车 行 道 下 井 盖 采 用 球 磨 铸 铁 井 盖, 人 行 道 下 采 用 复 合 料 成 品 井 盖 盖 座 本 工 程 采 用 普 2-41

79 型 井 盖 和 盖 座, 并 采 用 具 有 防 盗 功 能 的 井 盖, 配 备 防 跌 落 措 施 雨 水 口 : 雨 水 口 采 用 双 箅 雨 水 口, 雨 水 支 管 管 径 均 为 d300, 坡 度 1% 电 力 工 程 1 电 源 项 目 区 用 电 来 自 于 现 状 110kV 鲁 西 变 电 站 和 规 划 110kV 南 岸 西 区 变 电 站,2 个 变 电 站 的 容 量 分 别 为 2 40MVA 3 36MVA 项 目 区 根 据 需 要 建 设 10KV 开 闭 所,10kV 开 闭 所 可 结 合 10kV 变 配 电 房 设 置, 每 个 开 闭 所 的 转 供 容 量 不 超 过 15000kVA 变 电 站 和 开 闭 所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2 电 力 线 路 本 项 目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管 孔 数 为 12~26 孔,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孔 数 为 8~12 孔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10KV 电 力 线 敷 设 于 共 同 沟 内 ; 支 路 电 力 管 线 敷 设 在 道 路 的 东 北 侧 人 行 道 下 3 电 缆 沟 电 缆 沟 : 在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9~24 回 ( m~ m) 电 缆 沟 电 缆 沟 沟 墙 采 用 Mu10 页 岩 砖,M5 水 泥 砂 浆 砌 筑, 沟 内 壁 用 M5 水 泥 砂 浆 加 3% 防 水 剂 抹 灰, 铁 板 压 光 二 遍 电 缆 沟 的 排 水 : 电 缆 沟 考 虑 分 段 排 水, 沿 电 缆 沟 纵 向 间 隔 不 大 于 30m 设 一 个 集 水 坑, 每 个 分 支 井 处 亦 设 一 个 集 水 坑, 集 水 坑 内 设 置 一 根 Φ75UPVC 排 水 管 与 就 近 的 雨 水 井 相 连, 电 缆 沟 底 部 以 不 小 于 0.5% 的 坡 度 坡 向 就 近 的 集 水 坑 井 的 底 部 设 置 积 水 坑 和 排 水 管, 管 口 用 不 锈 钢 丝 网 封 堵 电 缆 沟 盖 板 : 盖 板 采 用 固 定 暗 式 安 装, 上 覆 彩 色 地 砖, 每 15m 左 右 设 置 活 动 盖 板 三 块, 电 缆 沟 上 方 应 设 有 电 力 警 示 标 志 4 电 力 排 管 电 力 沟 过 街 处 采 用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管 (HBB 套 管 ), 并 使 用 配 套 管 枕 套 管 间 隙 用 细 沙 或 会 将 回 填 排 管 两 侧 设 工 作 井, 电 缆 排 管 顶 距 道 路 路 面 不 小 于 0.7m 电 力 排 管 以 不 小 于 0.5% 的 坡 度 坡 向 电 力 工 作 井 5 工 作 井 及 余 缆 井 电 缆 沟 过 街 处 在 排 管 两 侧 设 置 工 作 井, 做 为 拉 线 用 每 座 封 闭 式 电 力 工 作 井 2-42

80 的 顶 板 应 设 置 直 径 不 小 于 700mm 人 孔 1 个 每 座 电 力 工 作 井 的 底 板 应 设 有 集 水 坑, 向 集 水 坑 的 泄 水 坡 度 不 小 于 0.5% 每 座 电 力 工 作 井 的 两 侧 除 需 预 埋 供 安 装 立 柱 支 架 等 铁 件 外, 在 顶 板 和 底 板 以 及 于 排 管 接 口 部 位, 还 需 预 埋 供 吊 装 电 缆 用 的 吊 环 以 及 供 电 缆 敷 设 施 工 所 需 的 拉 环 每 座 电 力 工 作 井 外 侧 设 一 根 长 2.5 米 的 L50 5 镀 锌 角 钢 作 接 地 体, 其 水 平 连 结 体 采 用 镀 锌 扁 钢 安 装 在 电 力 工 作 井 内 的 金 属 构 件 采 用 镀 锌 扁 钢 与 接 地 体 连 接, 要 求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10 欧 姆 电 力 工 作 井 两 侧 的 排 管 孔 口 应 封 堵 电 力 工 作 井 的 井 盖 井 圈 采 用 新 型 复 合 材 料 GRP 成 品 电 缆 沟 每 隔 200~250 米 设 置 一 余 缆 井 在 道 路 照 明 分 支 箱 位 置 预 留 通 用 电 缆 分 支 箱 接 口 井 通 信 工 程 1 通 信 工 程 类 型 根 据 目 前 我 国 电 信 业 务 分 类 情 况, 结 合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确 定 本 项 目 区 信 息 业 务 主 要 有 以 下 4 种 类 型 : (1) 语 音 业 务,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业 务 和 移 动 电 话 业 务 (2)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业 务 (3) 其 他 数 字 业 务, 包 括 高 速 互 联 网 接 入 IP 电 话 / 传 真 IP-VPN 业 务 远 程 教 育 与 医 疗 宽 带 可 视 电 话 会 议 电 视 电 子 政 务 商 务 等 (4)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2 通 信 线 路 项 目 区 通 信 线 路 全 部 采 用 地 下 管 道 方 式 敷 设, 电 信 线 路 主 要 采 用 光 纤, 光 纤 尽 量 接 近 用 户 本 项 目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铺 设 通 信 主 干 管, 管 孔 数 为 24~36 孔 ;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铺 设 通 信 次 干 管 及 一 般 通 信 管 道, 管 孔 数 为 12~18 孔 管 道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通 信 管 道 埋 设 于 共 同 沟 内, 支 路 通 信 管 道 一 般 布 置 在 道 路 西 南 侧 的 人 行 道 下, 距 道 路 红 线 一 般 1.0~2.0m, 埋 深 控 制 在 0.7~1.0m 3 人 孔 及 手 孔 井 (1) 在 管 道 分 支 点 拐 弯 处 或 者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人 孔 井 或 者 手 孔 井, 主 线 每 隔 50~100m 左 右 设 置 一 座 人 孔 (2) 断 面 为 12 孔 的 支 线, 在 车 行 道 下 敷 设 时 采 用 车 行 道 手 孔, 人 行 道 或 者 2-43

81 绿 化 带 内 敷 设 时 采 用 人 行 道 手 孔 (3) 人 孔 或 手 孔 的 井 盖 采 用 新 型 复 合 材 料 (GRP) 成 品 井 盖 盖 座 车 行 道 上 采 用 重 型, 人 行 道 上 采 用 轻 型 检 查 井 井 盖 盖 座 安 装 要 求 与 路 面 平 整 燃 气 工 程 1 燃 气 来 源 项 目 区 燃 气 工 程 气 源 采 用 天 然 气, 主 要 来 自 D559 新 纳 安 线 新 纳 安 线 输 气 干 线 起 于 泸 州 市 纳 溪 西 输 气 站, 经 宜 宾 市 江 安 县 长 宁 县 翠 屏 区 高 县 宜 宾 县, 止 于 云 南 境 内 的 安 边 输 气 站, 管 径 为 D559, 设 计 压 力 4.0 兆 帕, 设 计 日 输 气 能 力 为 万 立 方 米, 于 2010 年 建 成 在 项 目 区 东 南 部 现 有 赵 场 门 站 1 座, 接 自 纳 安 线 长 输 管 线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有 现 状 西 区 配 气 站, 配 置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0 亩, 供 气 规 模 为 30 万 m 3 /d, 主 要 服 务 于 宜 宾 市 南 岸 西 区 和 本 项 目 区 域 2 燃 气 管 网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道 路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40 m, 燃 气 管 道 采 用 中 压 燃 气 管 道 双 侧 布 置, 管 径 为 D150 城 市 次 干 路 支 路 燃 气 管 道 单 侧 布 置, 管 径 为 D100~D300, 布 置 于 道 路 西 南 侧 人 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距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1.0~2.0m, 埋 深 控 制 在 0.8~1.6m 3 管 道 竖 向 设 计 工 程 管 线 竖 向 设 计 原 则 上 应 严 格 控 制 管 线 埋 深, 减 少 土 石 方 开 挖 量, 节 约 工 程 造 价 管 线 覆 土 埋 深 的 控 制, 当 管 道 位 于 人 行 道 上 敷 设 时, 应 不 小 于 0.6m, 当 管 道 位 于 车 行 道 上 敷 设 时, 应 不 小 于 0.9m, 本 工 程 根 据 地 面 线 标 高 和 综 合 管 网 控 制 点 的 标 高, 对 管 线 进 行 设 计, 局 部 地 段 由 于 各 种 管 线 的 交 叉 较 为 密 集, 燃 气 管 道 在 这 些 地 段 的 起 伏 就 比 较 明 显, 竖 向 弯 曲 较 多, 为 保 证 施 工 便 捷, 在 竖 向 弯 曲 部 采 用 钢 制 曲 管 接 头, 钢 制 曲 管 现 场 定 制 共 同 沟 共 同 沟 是 通 过 一 个 地 下 隧 道 或 沟 道, 将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的 市 政 管 线 敷 设 于 其 中, 内 设 专 门 的 检 修 口 通 风 口 投 料 口 以 及 监 测 系 统 等,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设 置 共 同 沟 2-44

82 由 于 本 项 目 排 水 采 用 分 流 制, 雨 水 管 线 管 径 较 大, 基 本 就 近 排 入 水 体, 因 此, 雨 水 管 一 般 不 进 入 共 同 沟 共 同 沟 的 敷 设 一 般 不 设 纵 坡 或 纵 坡 很 小, 污 水 管 线 进 入 共 同 沟 的 话, 共 同 沟 就 必 须 按 一 定 坡 度 进 行 敷 设 以 满 足 污 水 的 输 送 要 求 ; 污 水 管 材 需 防 止 管 材 渗 漏, 同 时 污 水 管 还 需 设 置 透 气 系 统 和 污 水 检 查 井, 管 线 接 入 口 较 多, 若 将 其 纳 入 共 同 沟 内, 就 必 须 考 虑 其 对 共 同 沟 方 案 的 制 约 以 及 相 应 的 结 构 规 模 扩 大 化 等 问 题 ; 此 外, 尚 要 求 增 加 共 同 沟 的 断 面 尺 寸, 同 样 要 增 加 共 同 沟 的 建 设 投 资 因 此, 不 将 排 水 管 线 纳 入 共 同 沟 内 本 次 项 目 共 同 沟 内 的 管 线 包 括 电 力 通 讯 给 水, 共 同 沟 总 长 度 约 为 m, 断 面 形 式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矩 形 结 构, 尺 寸 为 B H= m, 共 同 沟 内 按 要 求 设 置 工 作 通 道 及 照 明 通 风 等 设 备 本 项 目 共 同 沟 工 程 数 量 表 统 计 见 表 表 共 同 沟 工 程 数 量 统 计 表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规 格 (m m) 长 度 (m) 1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合 计 / 其 它 管 线 综 合 本 项 目 其 它 管 网 综 合 包 括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的 污 水 管 道 雨 水 管 道 燃 气 管 道, 以 及 城 市 支 路 的 给 水 管 道 污 水 管 道 雨 水 管 道 通 信 管 道 电 力 缆 沟 燃 气 管 道 管 的 综 合 布 置 1 管 线 综 合 设 计 原 则 1 满 足 各 专 业 管 线 规 范 要 求 2 满 足 各 专 业 管 线 的 习 惯 做 法 3 与 各 交 叉 口 现 有 或 规 划 管 线 顺 接 4 管 线 交 叉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小 管 让 大 管, 支 管 让 主 干 管, 非 重 力 流 管 让 重 力 流 管, 可 弯 曲 管 让 不 可 弯 曲 管 2-45

83 5 管 线 半 面 竖 向 设 计 兼 顾 远 期 发 展 需 要 6 雨 污 水 管 存 符 合 排 出 口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减 少 埋 深 2 管 线 横 断 面 设 计 本 路 段 敷 设 的 管 线 包 括 污 水 管 雨 水 管 给 水 管 燃 气 管 电 力 管 通 信 管, 其 中 雨 水 管 道 给 水 管 道 燃 气 管 道 及 电 力 管 道 为 双 侧 布 置, 管 线 综 合 根 据 相 关 建 设 标 准 安 排 管 位 横 断 面 3 管 线 平 面 布 置 管 线 平 面 布 置 兼 顾 各 专 业 管 道 的 技 术 要 求, 合 理 确 定 管 道 平 面 间 距, 以 及 各 种 管 线 间 相 互 影 响 程 度, 确 定 相 邻 的 管 线 类 别, 为 将 来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的 完 善 预 留 通 道 空 间, 并 协 调 好 本 路 与 相 交 规 划 路 和 现 状 路 口 各 专 业 管 线 间 的 连 接 4 管 线 竖 向 布 置 (1) 各 种 工 程 管 道 交 叉 时, 自 地 表 向 下 的 通 常 排 列 顺 序 为 : 电 信 管 线 电 力 管 线 燃 气 管 线 给 水 管 线 排 水 管 线 (2) 污 水 管 道 雨 水 管 道 与 给 水 管 道 相 交 时, 应 敷 设 在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下 面 在 不 能 满 足 该 要 求 时, 设 防 止 污 染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的 措 施 (3) 管 线 交 叉 时, 对 于 部 分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的 地 方 进 行 局 部 特 殊 处 理 (4) 排 水 管 道 与 其 它 地 下 管 线 ( 或 构 筑 物 ) 的 水 平 和 垂 直 最 小 净 距 在 局 部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各 管 道 之 间 采 用 砂 垫 层 混 凝 土 封 包 等 技 术 措 施 保 护 管 道 5 项 目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图 本 项 目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 外 江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参 照 金 沙 江 大 道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图, 金 沙 江 大 道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见 图 图 金 沙 江 大 道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图 2-46

84 本 项 目 南 八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九 街 )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南 十 路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参 照 城 市 支 路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图, 城 市 支 路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见 图 附 属 工 程 图 城 市 支 路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图 无 障 碍 设 计 本 工 程 无 障 碍 设 计 需 在 道 路 路 段 人 行 道 沿 线 单 位 出 入 口 道 路 交 叉 口 等 设 施 处 满 足 视 力 残 疾 者 与 肢 体 残 疾 者 以 及 体 弱 老 人 儿 童 等 利 用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出 行 的 需 要 本 工 程 无 障 碍 设 施, 在 道 路 路 段 上 铺 设 视 力 残 疾 者 行 进 盲 道, 行 进 盲 道 在 路 段 上 连 续 铺 设, 无 障 碍 盲 道 铺 设 位 置 一 般 距 绿 化 带 或 行 道 树 树 穴 0.25~ 0.3m, 行 进 盲 道 宽 度 0.25~0.30m, 行 进 盲 道 转 折 处 设 提 示 盲 道 如 有 高 差 或 横 坎, 以 斜 坡 过 渡, 斜 坡 坡 度 满 足 1:20 的 要 求 2-47

85 道 路 交 叉 口 人 行 道 在 对 应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缘 石 部 位 设 置 缘 石 坡 道, 其 中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坡 度 为 1:20 三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坡 度 为 1:12 坡 道 下 口 高 出 车 行 道 的 地 面 不 得 大 于 20mm 交 叉 口 人 行 横 道 线 贯 通 道 路 两 侧, 经 过 道 路 分 隔 带 处 压 低 高 度, 满 足 轮 椅 车 通 行 在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提 示 盲 道 与 人 行 道 的 行 进 盲 道 连 接 同 时 还 设 置 音 响 设 施, 以 使 视 残 者 确 认 可 以 通 过 交 叉 口 沿 线 单 位 出 入 口 车 辆 进 出 少, 出 入 口 宽 度 小 的, 设 置 压 低 侧 石 的 三 面 坡 形 式 出 入 口, 顺 人 行 道 行 进 方 向 坡 度 为 1:20, 行 进 盲 道 连 续 通 过 沿 线 单 位 出 入 口 车 辆 进 出 多, 出 入 口 宽 度 大 的, 设 置 交 叉 口 缘 石 式 的 出 入 口, 人 行 道 在 缘 石 处 设 置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坡 度 1:20, 并 在 坡 道 上 口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人 行 道 对 应 公 交 车 站 处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与 轮 椅 坡 道, 方 便 视 残 者 与 肢 残 者 候 车 上 下 车 人 行 道 上 提 示 盲 道 与 行 进 盲 道 连 接, 提 示 盲 道 设 置 在 行 进 盲 道 转 折 处, 并 在 候 车 站 牌 一 侧 设 长 度 4m 的 提 示 盲 道 轮 椅 坡 道 坡 度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与 管 理 设 施 交 通 工 程 是 道 路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发 挥 道 路 经 济 效 益 保 障 行 驶 安 全 必 不 可 少 的 配 套 设 施, 是 道 路 现 代 化 智 能 化 的 标 志 之 一 为 保 证 道 路 的 安 全 环 保 舒 适 和 谐, 在 交 通 工 程 中 应 围 绕 着 六 个 坚 持, 六 个 树 立 的 设 计 新 理 念 并 结 合 道 路 主 体 工 程 的 情 况 进 行 精 心 设 计 1 交 通 标 志 标 志 根 据 其 版 面 内 容 的 不 同, 分 为 警 告 禁 令 指 示 指 路 等 几 种 交 通 标 志 版 面 设 计 主 要 以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 为 依 据 以 下 几 点 须 注 意 : (1) 交 通 标 志 的 形 状 图 案 尺 寸 设 置 构 造 反 光 和 照 明 以 及 制 作, 必 须 按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 规 定 执 行 (2) 交 通 标 志 的 文 字 书 写 规 范 正 确 工 整 根 据 需 要, 可 并 用 汉 字 和 其 它 文 字 当 标 志 上 采 用 中 英 两 种 文 字 时, 地 名 用 汉 语 拼 音, 专 用 名 词 用 英 文 (3) 本 次 设 计 交 通 标 志 板 采 用 铝 合 金 板, 符 合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板 技 术 条 件 (GB/T ) 的 要 求 指 路 标 志 厚 度 2.0mm; 警 告 禁 令 指 示 标 志 板 厚 度 1.5mm (4) 交 通 标 志 图 案 反 光 材 料 采 用 微 棱 镜 超 强 级 反 光 膜, 底 膜 采 用 高 强 级 反 2-48

86 光 膜 (5) 交 通 标 志 的 边 框 外 缘, 应 有 衬 底 色, 规 定 为 : 警 告 标 志 黄 色, 禁 令 标 志 白 色, 道 路 的 指 路 标 志 蓝 色 2 交 通 标 线 根 据 国 标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GB )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工 程 交 通 标 线 主 要 由 车 道 分 界 线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导 向 车 道 线 人 行 横 道 线 导 向 箭 头 标 记 等 其 他 路 面 标 记 标 线 使 用 成 型 标 线 或 热 熔 型 涂 料 ( 表 面 撒 反 光 玻 珠 ) 热 熔 型 涂 料 必 须 符 合 GA/T ( 道 路 标 线 涂 料 ) 热 熔 型 标 线 成 膜 厚 度 1.8mm, 人 行 横 道 线 厚 2.0mm 3 交 通 信 号 设 施 本 工 程 涉 及 的 交 通 信 号 设 施 包 括 机 动 车 方 向 指 示 信 号 灯 辅 助 信 号 灯 和 人 行 横 道 信 号 灯 非 机 动 车 信 号 灯 以 及 电 子 警 察 信 号 灯 安 装 数 量 和 位 置 遵 照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 设 置 与 安 装 规 范 (GB ) 执 行 另 外, 为 提 高 信 号 灯 可 视 性, 在 交 叉 口 进 口 和 出 口 左 侧 分 别 增 设 辅 助 信 号 灯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 设 置 与 安 装 规 范 (GB ) 等 国 家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次 设 计 地 下 电 缆 线 管 道 车 行 道 采 用 热 镀 锌 钢 管, 人 行 道 采 用 热 镀 锌 钢 管 或 HDPE 管 ;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机 和 电 子 警 察 控 制 机 的 电 源 引 自 道 路 照 明 箱 式 变 电 站, 单 独 计 量, 各 信 号 控 制 机 均 单 机 运 行, 但 与 通 信 手 孔 井 相 通, 留 有 控 制 机 联 网 的 余 地 ; 信 号 灯 的 技 术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GB 对 外 观 形 状 尺 寸 组 成 等 相 关 规 定 信 号 灯 外 壳 前 盖 遮 沿 色 片 及 密 封 圈 表 面 光 滑, 无 缺 料 无 开 裂 无 银 丝 无 明 显 变 形 和 毛 刺 等 缺 陷 方 向 指 示 信 号 灯 每 组 由 三 个 箭 头 图 案 组 合, 从 上 至 下 分 别 为 红 黄 绿 人 行 横 道 信 号 灯 每 组 由 两 个 行 人 图 案 和 一 个 倒 计 时 图 案 组 合 ; 本 次 设 计 中 的 人 行 横 道 信 号 灯 和 非 机 动 车 信 号 灯 为 一 体 化 设 置 ; 信 号 灯 管 线 要 求 : 每 组 信 号 灯 必 须 单 独 放 线 至 信 号 控 制 箱, 且 预 留 1 根 备 用 电 缆, 电 源 线 采 用 铜 芯 线 2-49

87 照 明 工 程 1 路 灯 布 设 形 式 (1) 主 干 路 : 采 用 路 灯 沿 道 路 两 侧 对 称 布 置, 灯 杆 高 度 为 12 米, 灯 臂 长 度 为 2.5 米, 灯 杆 间 距 为 35 米 左 右, 灯 具 采 用 截 光 型 灯 具, 光 源 采 用 整 灯 功 率 为 216W 的 LED 路 灯 (2) 次 干 道 : 采 用 路 灯 沿 道 路 两 侧 对 称 布 置, 灯 杆 高 度 为 10 米, 灯 臂 长 度 为 2 米, 灯 杆 间 距 为 30 米 左 右, 灯 具 采 用 半 截 光 型 灯 具, 光 源 采 用 整 灯 功 率 为 93W 的 LED 路 灯 (3) 支 路 : 采 用 路 灯 沿 道 路 一 侧 单 边 布 置, 灯 杆 高 度 为 10 米, 悬 挑 长 度 为 2.5 米, 灯 灯 杆 间 距 为 30 米 左 右, 灯 具 采 用 半 截 光 型 灯 具, 光 源 采 用 整 灯 功 率 为 93W 的 LED 路 灯 2 供 配 电 系 统 (1) 本 工 程 用 电 负 荷 为 三 级 负 荷, 照 明 电 源 采 用 室 外 箱 式 变 电 站 供 电, 箱 式 变 电 站 中 另 考 虑 预 留 交 通 信 号 景 观 照 明 和 相 邻 道 路 照 明 等 容 量 (2) 路 灯 供 电 设 置 专 用 变 压 器, 电 源 采 用 10KV 电 源, 由 城 市 10KV 电 缆 或 者 环 网 T 接 而 来 路 灯 专 用 变 压 器 的 供 电 半 径 在 500 米 左 右 3 照 明 控 制 要 求 (1)LED 路 灯 灯 具 要 求 整 灯 功 率 因 素 达 到 0.9, 在 箱 变 处 设 置 集 中 补 偿, 补 偿 后 功 率 因 数 达 到 0.9 (2) 路 灯 开 闭 控 制 采 用 时 钟 和 光 控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可 自 动 也 可 手 动 进 行 控 制 并 预 留 接 口, 接 入 城 市 路 灯 管 理 处 路 灯 三 遥 控 制 (3) 路 灯 用 电 计 量 设 置 专 用 电 度 表, 供 电 系 统 按 照 不 同 用 电 性 质 ( 照 明 交 通 信 号 等 ) 实 现 用 电 计 量 采 用 低 压 集 中 计 量 和 分 度 计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4 照 明 布 线 (1)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路 灯 线 要 求 全 部 埋 地 敷 设, 走 廊 设 置 在 距 路 沿 石 1.15 米 处, 路 灯 线 路 沿 道 路 通 长 敷 设 埋 设 管 孔 数 量 为 3 孔, 其 中 预 留 交 通 信 号 或 景 观 照 明 1 孔 ; 采 用 PE100 聚 乙 烯 碳 素 螺 旋 管 埋 地 敷 设 过 街 处 采 用 JBB100 5 玻 璃 钢 电 缆 管 道 保 护 (2) 由 供 电 干 线 引 上 至 顶 部 灯 具 的 分 支 线 采 用 BVV-3(1 2.5) 的 绝 缘 导 线, 2-50

88 为 平 衡 三 相 负 荷, 灯 具 的 接 线 顺 序 为 :L1,L2,L3,L3,L2,L1 的 三 相 跳 跃 接 线 顺 序 (3) 本 工 程 在 每 处 灯 具 旁 均 设 置 一 检 查 井, 灯 具 的 分 支 线 与 照 明 干 线 的 接 线 方 式 采 用 线 夹 的 分 线 方 式 在 电 缆 管 过 街 处 均 设 置 检 查 井 (4) 电 缆 芯 线 的 连 接 采 用 压 接, 所 有 的 连 接 接 头 必 须 在 检 查 井 内, 电 缆 的 接 头 和 终 端 头 采 用 热 缩 护 套, 保 护 管 内 不 得 有 电 缆 接 头 (5) 在 每 一 接 线 井 内 的 电 缆 应 留 有 0.5 米 长 的 余 量 5 防 雷 接 地 及 安 全 措 施 (1) 路 灯 的 配 电 采 用 TN-S 接 地 系 统 (2) 道 路 照 明 灯 具 利 用 金 属 灯 杆 的 基 础 钢 筋 作 接 地 极, 并 沿 电 缆 保 护 管 通 长 敷 设 一 根 40X4 镀 锌 扁 钢 作 为 接 地 线, 扁 钢 与 基 础 钢 筋 应 焊 接, 要 求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 欧 姆, 如 果 实 测 大 于 4 欧 姆, 则 增 加 人 工 接 地 极 (3) 箱 式 变 电 站 接 地 系 统 : 箱 式 变 电 站 接 地 装 置 采 用 角 钢 接 地 极 L50X5 L=2.5m, 上 端 部 埋 深 0.8m, 水 平 间 距 5m, 接 地 极 连 接 扁 钢 -40X4, 实 测 接 地 电 阻 小 于 4 欧, 详 : 国 标 02D561 接 地 装 置 安 装 图 集 施 工 (4) 电 气 装 置 的 下 列 金 属 部 分, 均 应 与 接 地 装 置 可 靠 连 接 主 要 包 括 : 变 压 器 配 电 柜 等 的 金 属 底 座 和 外 壳 ; 配 电 装 置 的 金 属 构 架 及 靠 近 带 电 部 位 的 金 属 遮 拦 等 ; 电 力 电 缆 的 金 属 接 线 盒 和 保 护 管 ; 路 灯 的 金 属 灯 杆 ; 其 他 因 绝 缘 破 坏 可 能 使 其 带 电 的 外 露 导 体 2.4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凤 凰 溪 现 状 概 况 1 凤 凰 溪 简 介 凤 凰 溪 为 长 江 一 级 小 支 流, 为 一 季 节 性 河 流,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及 灌 溉, 其 水 系 组 成 为 凤 凰 溪 西 支 东 支 连 接 段 入 长 江 段 汇 入 冲 沟 灌 溉 水 库 及 堰 塘 凤 凰 溪 中 上 游 分 为 西 支 与 东 支, 西 支 汇 水 面 积 为 5.33km 2, 东 支 汇 水 面 积 km 2, 源 头 至 入 长 江 口 总 汇 水 面 积 为 km 2, 全 长 15.1km, 比 降 凤 凰 溪 洪 涝 灾 害 现 状 凤 凰 溪 流 域 为 典 型 的 丘 陵 地 貌, 凤 凰 溪 穿 梭 于 山 丘 之 间, 汛 期 行 洪 时, 河 2-51

89 水 对 周 边 居 民 影 响 不 大, 但 随 着 周 边 地 块 开 发 的 加 速, 且 凤 凰 溪 规 划 多 改 道 至 规 划 道 路 边 界, 局 部 地 块 开 发 已 占 据 现 状 河 道 行 洪 断 面, 形 成 局 部 的 洪 涝 区 域, 影 响 局 部 开 发 地 块 的 安 全 3 现 状 排 洪 能 力 和 标 准 现 状 河 道 行 洪 断 面 基 本 能 满 足 5~10 年 一 遇 防 洪 要 求, 但 河 道 规 划 布 局 未 确 定, 周 边 开 发 地 块 与 规 划 河 道 形 成 冲 突, 形 成 局 部 的 占 用 河 道 范 围 情 况, 且 无 河 道 控 制 边 界 及 控 制 高 程, 导 致 局 部 道 路 及 开 发 地 块 只 能 采 取 临 时 排 水 通 道, 形 成 局 部 行 洪 断 面 不 足 4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凤 凰 溪 未 形 成 与 开 发 地 块 相 协 调 的 整 体 规 划, 导 致 地 块 开 发 过 程 中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1) 河 道 规 划 平 面 未 明 确 河 道 规 划 平 面 未 明 确, 周 边 地 块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与 现 状 河 道 冲 突 时, 没 有 指 导 性 的 河 道 平 面 位 置, 影 响 开 发 地 块 的 建 设 进 程 (2) 河 道 控 制 高 程 未 明 确 凤 凰 溪 沿 线 地 块 建 设 过 程 中, 与 河 道 冲 突 时, 由 于 凤 凰 溪 无 明 确 的 控 制 高 程 及 控 制 断 面, 只 能 采 取 临 时 排 水 口 作 为 排 水 通 道, 导 致 局 部 区 域 雍 水, 形 成 内 涝 凤 凰 溪 规 划 范 围 及 标 准 凤 凰 溪 规 划 范 围 为 : 北 至 大 溪 口, 南 至 南 三 十 八 路, 东 至 宜 庆 路, 西 至 金 沙 江,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约 12.38km 2 规 划 将 凤 凰 溪 分 为 4 段 : 凤 凰 溪 西 支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凤 凰 溪 东 支 凤 凰 溪 入 长 江 段, 总 长 19.31km 凤 凰 溪 规 划 方 案 见 附 图 9 (1) 凤 凰 溪 西 支 : 凤 凰 溪 西 支 又 称 为 香 兰 溪, 起 点 位 于 规 划 府 前 路 与 南 十 四 路 之 间, 终 点 位 于 大 湾 路, 规 划 总 长 5.51km,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2)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点 位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道 交 点 西 南 侧, 终 点 位 于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处 规 划 3# 湖, 规 划 总 长 1.42km,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3) 凤 凰 溪 东 支 : 起 点 位 于 天 池 路, 终 点 位 于 规 划 大 湾 路, 规 划 总 长 6.84km,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4) 凤 凰 溪 入 长 江 段 : 起 点 位 于 大 湾 路, 终 点 位 于 大 溪 口, 规 划 总 长 5.54km,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2-52

90 2.4.3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范 围 及 走 向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总 长 4.37km, 包 括 凤 凰 溪 西 支 一 部 分 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其 具 体 走 向 如 下 : (1) 凤 凰 溪 西 支 : 起 于 南 八 路 (K2+810), 经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南 六 街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止 于 大 湾 路 (K5+762), 全 长 2.952km (2)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道 交 点 西 南 侧 (K0+000), 经 南 四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处 规 划 3# 湖 (K1+418), 全 长 1.418km 河 道 横 断 面 设 计 河 道 横 断 面 型 式 主 要 考 虑 现 状 地 形 规 划 位 置 及 规 划 道 路 标 高 综 合 确 定, 并 确 保 道 路 及 市 政 排 水 管 网 雨 水 顺 畅 排 入 河 道 1 西 支 南 九 路 ~ 南 七 路 段 南 九 路 ~ 南 七 路 段 规 划 为 城 市 中 心 商 业 区, 现 状 地 形 标 高 较 低, 后 期 开 发 高 程 较 高, 开 发 后 高 程 高 于 现 状 地 形 最 大 达 到 20m, 属 于 填 方 区, 尽 量 考 虑 采 用 减 少 开 挖 方 量 的 断 面 型 式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两 种 断 面 作 为 比 较 方 案 进 行 比 选, 断 面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和 图 图 公 共 景 观 河 道 + 下 层 行 洪 通 道 ( 推 荐 方 案 ) 2-53

91 图 回 填 +6m 挡 墙 方 案 ( 比 较 方 案 ) 两 种 方 案 均 能 尽 量 减 少 河 道 土 方 回 填 量,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后 期 产 生 沉 降 较 大 回 填 +6m 挡 墙 方 案 景 观 效 果 较 差, 运 行 维 护 简 单 ; 公 共 景 观 河 道 + 下 层 防 洪 通 道 景 观 效 果 较 好, 对 地 基 沉 降 影 响 较 小, 工 程 造 价 较 高, 形 成 地 下 暗 河, 后 期 运 行 维 修 较 困 难 考 虑 该 区 域 后 期 为 城 市 核 心 区 域, 考 虑 到 景 观 要 求 及 沉 降 问 题 拟 定 采 用 公 共 景 观 河 道 + 下 层 防 洪 通 道 方 案 作 为 推 荐 方 案 2 西 支 南 七 路 ~ 大 湾 路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凤 凰 溪 西 支 南 七 路 ~ 大 湾 路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周 边 规 划 为 行 政 中 心 和 景 观 水 面, 现 状 地 形 标 高 较 高, 属 于 挖 方 区, 尽 量 考 虑 采 用 减 少 开 挖 方 量 的 断 面 型 式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两 种 断 面 作 为 比 较 方 案 进 行 比 选, 西 支 南 七 路 ~ 大 湾 路 段 断 面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和 图 2.4-4;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断 面 横 断 面 布 置 图 见 图 和 图 图 西 支 南 七 路 ~ 大 湾 路 段 缓 坡 入 水 方 案 ( 推 荐 方 案 ) 2-54

92 图 西 支 南 七 路 ~ 大 湾 路 段 浆 砌 挡 墙 方 案 ( 比 较 方 案 ) 图 连 接 段 缓 坡 入 水 方 案 ( 推 荐 方 案 ) 图 连 接 段 浆 砌 挡 墙 方 案 ( 比 较 方 案 ) 上 述 两 种 方 案 开 挖 土 方 量 均 较 小, 有 利 于 减 少 工 程 造 价, 两 种 方 案 河 底 高 程 均 低 于 周 边 道 路 及 场 坪 高 程 5m, 可 以 保 证 周 边 道 路 及 市 政 排 水 管 网 雨 水 的 顺 畅 排 入, 推 荐 方 案 采 用 缓 坡 入 水 的 方 式, 亲 水 性 较 好, 符 合 城 市 景 观 河 道 打 造, 所 以 采 用 缓 坡 入 水 方 案 作 为 推 荐 方 案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及 河 道 整 治 方 案 1 凤 凰 溪 西 支 项 目 区 域 内 凤 凰 溪 西 支 河 道 长 度 2.95km, 现 状 断 面 宽 3~5m, 深 0.5m~ 2.5m 之 间, 行 洪 标 准 为 10 年 一 遇 左 右, 局 部 地 方 由 于 附 近 开 发 建 设, 采 用 临 时 涵 管 作 为 临 时 过 水 断 面, 行 洪 能 力 不 足 2 年 一 遇 标 准 凤 凰 溪 西 支 现 状 河 道 与 规 划 后 地 域 的 重 要 性 严 重 不 相 符 合, 急 需 改 造 本 次 对 凤 凰 溪 西 支 的 改 造 方 案 2-55

93 详 见 表 表 凤 凰 溪 西 支 改 造 方 案 及 内 容 序 号 项 目 凤 凰 溪 西 支 桩 号 数 量 规 模 ~ B H=10m 1.5m 河 道 改 造 ~ 终 点 (5+510) 1760 B H=10m 2m 3 景 观 瀑 布 落 差 13m 4 水 闸 m 2 m 2 连 接 段 连 接 段 现 状 为 东 支 行 洪 断 面, 河 宽 5~7m, 深 1~3m, 行 洪 能 力 10~20 年 一 遇 标 准 该 区 域 后 期 规 划 为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不 宜 作 为 行 洪 断 面, 今 后 该 河 道 作 为 景 观 河 道 连 接 段 改 造 方 案 见 表 表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改 造 方 案 及 内 容 序 号 项 目 凤 凰 溪 西 支 桩 号 数 量 规 模 1 河 道 改 造 0+000~ B H=5m 2m 2 水 闸 m 2m 桥 梁 工 程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共 建 设 桥 梁 12 座, 其 中 凤 凰 溪 西 支 设 置 桥 梁 9 座,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设 置 桥 梁 3 座 凤 凰 溪 桥 梁 工 程 已 纳 入 道 路 工 程, 此 处 不 再 相 信 进 行 介 绍 景 观 工 程 凤 凰 溪 两 侧 景 观 工 程 内 容 详 见 凤 凰 溪 景 观 工 程 章 节, 此 处 在 进 行 重 复 叙 述 2.5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本 项 目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包 括 :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约 69 万 m 2, 项 目 建 设 区 范 围 内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约 24 万 m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为 一 般 城 市 公 园 城 市 广 场 的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设 置, 城 市 公 园 及 城 市 广 场 要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方 便 周 边 居 民 的 休 闲 娱 乐, 面 积 共 计 m

94 景 观 设 计 理 念 及 构 思 1 景 观 设 计 理 念 生 态 实 用 美 观 2 景 观 构 想 运 用 丰 富 的 植 物 元 素 与 人 工 造 景 手 法, 充 分 考 虑 植 物 的 层 次 色 彩 等 各 项 特 性, 结 合 植 物 生 长 变 化 创 造 出 线 性 四 维 空 间 ; 在 城 市 广 场 道 路 绿 化 带, 则 着 重 体 现 物 种 多 样 性 及 植 物 的 层 次 变 化, 体 现 景 观 多 样 性, 运 用 各 具 特 色 的 花 灌 木 与 地 被 组 合 成 为 一 条 绚 丽 斑 斓 的 花 带, 其 上 方 栽 植 行 道 树, 营 造 出 人 行 树 荫 下 花 草 随 行 间 的 城 市 新 景 观 绿 化 景 观 设 计 1 整 体 景 观 营 造 此 次 设 计 道 路 周 边 为 商 住 用 地 居 多, 加 之 城 市 广 场 布 局, 植 物 种 类 选 择 多 样 化, 在 注 重 植 物 多 样 化 的 同 时 注 重 植 物 的 功 能 性 所 以 绿 化 带 设 计 采 用 树 带 式 的 种 植 形 式, 形 成 一 面 绿 色 的 屏 障, 将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隔 开 ; 植 物 和 广 场 道 路 铺 装, 景 观 小 品 相 协 调, 舒 适, 美 观 从 空 间 看, 植 物 景 观 由 高 大 乔 木 形 成 绿 色 的 生 态 廊 道 ; 从 立 面 看, 乔 木 高 低 错 落, 营 造 丰 富 的 天 际 线 ; 从 平 面 看, 灌 木 构 图 丰 富 多 彩, 形 成 优 美 的 艺 术 平 面 2 人 行 道 绿 化 设 计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周 边 主 要 为 居 住 用 地, 道 路 人 行 道 通 过 每 隔 5m 间 距 设 置 行 道 树 道 路 宽 度 适 宜 情 况 下 可 在 树 下 种 植 绿 篱 并 铺 设 草 皮, 留 出 足 够 铺 装 过 道, 以 便 行 人 通 过 广 场 人 行 道 不 设 置 行 道 树, 在 人 行 道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连 接 小 道, 可 用 鹅 卵 石 等 缀 饰 铺 装, 形 成 多 种 美 观 图 案 人 行 道 绿 化 设 计 示 例 见 图

95 3 种 植 设 计 图 人 行 道 绿 化 设 计 示 例 植 被 景 观 是 道 路 景 观 建 设 的 核 心, 而 植 被 绿 化 风 格 的 规 划 控 制 将 对 城 市 生 态 格 局 和 经 济 可 行 性 建 设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本 方 案 采 用 线 形 排 列 方 式, 以 形 成 现 代 粗 犷 自 然 朴 实 的 线 形 景 观 肌 理 种 植 的 原 则 适 地 适 树, 道 路 绿 地 应 选 择 适 应 道 路 环 境 条 件 生 长 稳 定 观 赏 价 值 高 和 环 境 效 益 好 的 植 物 种 类 本 项 目 周 围 以 住 宅 用 地 和 商 业 用 地 为 主, 该 段 植 物 选 择 枝 叶 茂 密 表 面 粗 糙, 长 有 绒 毛 或 者 叶 面 能 分 泌 油 脂 汁 浆 的 植 物, 提 高 降 尘 的 效 率, 乔 木 以 重 阳 木 小 叶 榕 为 代 表 ; 对 于 噪 音 的 减 少, 选 择 支 形 紧 密 生 长 茂 盛 的 植 物 作 为 配 置 素 材, 采 用 较 为 紧 实 的 植 物 配 置 手 法, 最 大 限 度 的 隔 离 噪 音, 同 时 特 别 应 用 较 强 降 噪 功 能 的 植 物, 例 如 : 小 叶 榕 红 叶 李 等 全 方 位 的 实 现 降 噪 的 目 标 4 铺 装 设 计 在 道 路 铺 装 的 材 料 选 择 上, 设 计 摒 弃 华 而 不 实 的 石 材 铺 装, 以 具 有 良 好 的 透 气 透 水 性 质 的 透 水 砖 作 为 主 要 材 料, 降 低 了 下 雨 时 的 地 面 径 流, 将 其 导 流 至 土 壤 层, 最 大 化 的 顺 应 自 然 界 的 大 气 循 环, 实 现 生 态 化 的 设 计 要 求 5 城 市 家 具 意 向 城 市 家 具 是 指 城 市 中 各 种 户 外 环 境 设 施 就 道 路 景 观 来 说, 就 是 信 息 设 施 ( 指 路 标 志 电 话 亭 邮 箱 ), 卫 生 设 施 ( 垃 圾 箱 饮 水 器 ), 照 明 安 全 设 施, 娱 乐 服 务 设 施 ( 坐 凳 桌 子 ), 以 及 艺 术 景 观 设 施 ( 雕 塑 艺 术 小 品 ) 2-58

96 5 边 坡 设 计 边 坡 绿 化 具 有 很 好 的 护 坡 功 能, 对 稳 定 路 基 防 止 冲 刷 保 持 具 有 直 接 作 用 边 坡 绿 化 要 求 覆 盖 率 高, 青 绿 期 长, 但 由 于 边 坡 坡 面 土 质 为 路 基 填 筑 用 土, 或 路 堑 开 挖 后 暴 露 的 土 体, 土 质 不 宜 于 种 植, 且 备 灌 溉 条 件 差, 养 护 难 度 高, 因 此 要 求 做 好 草 种 选 择 种 植 方 式 前 期 养 护 等 工 作 项 目 边 坡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示 例 见 图 路 口 绿 化 图 边 坡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示 例 在 路 口 处, 绿 化 布 置 要 服 从 该 处 的 交 通 功 能, 使 司 机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视 距 在 弯 道 的 外 侧 种 植 成 形 的 乔 木, 以 便 诱 导 司 机 行 车 方 向, 同 时 使 司 机 产 生 安 全 感 但 在 匝 道 及 主 次 干 道 汇 合 的 顺 行 交 叉 口 处 不 宜 种 植 遮 挡 视 线 的 树 木 项 目 路 口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示 例 见 图 图 路 口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示 例 2-59

97 2.5.2 凤 凰 溪 景 观 工 程 凤 凰 溪 景 观 工 程 包 括 凤 凰 溪 西 支 和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两 侧 的 景 观 打 造, 景 观 小 品 原 路 铺 装 等 工 程, 面 积 共 计 m 凤 凰 溪 两 侧 景 观 带 宽 度 凤 凰 溪 两 侧 绿 化 带 控 制 宽 度 见 表 表 凤 凰 溪 河 道 两 侧 绿 化 带 控 制 宽 度 表 序 号 河 段 河 道 断 面 ( 宽 深 ) 绿 化 带 宽 度 (m) 1 西 支 南 九 路 ~ 南 六 街 10 m 1.5 m 10 2 南 六 街 ~ 天 旋 路 10 m 2 m 城 市 绿 地 3 天 旋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城 市 公 园 4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10 m 2 m 10 5 连 接 段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四 路 5 m 2 m 南 四 路 ~ 南 十 一 街 5 m 2 m 城 市 绿 地 凤 凰 溪 景 观 工 程 范 围 见 图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凤 凰 溪 景 观 分 区 设 计 图 凤 凰 溪 景 观 工 程 范 围 图 1 南 九 路 ~ 南 四 路 段 南 九 路 ~ 南 四 路 段 景 观 平 面 设 计 见 图

98 2 天 旋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图 南 九 路 ~ 南 四 路 段 景 观 平 面 设 计 天 旋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景 观 平 面 设 计 见 图 见 图 天 旋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段 景 观 平 面 图 3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景 观 平 面 设 计 见 图

99 附 图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段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景 观 平 面 图 2.6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本 项 目 中 的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西 邻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靠 南 二 路, 东 依 南 丝 绸 路, 南 接 南 四 路, 包 括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等 工 程 工 程 北 侧 沿 南 二 路 长 约 510m, 南 侧 沿 南 四 路 长 约 530 m, 西 侧 沿 金 沙 江 大 道 宽 月 460m, 东 侧 沿 南 丝 绸 路 宽 约 460m,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4 万 m 2,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4.5 万 m 2 (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为 8.1 万 m 2,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为 6.4 m 2 ), 道 路 及 硬 质 铺 装 面 积 约 为 7.5 万 m 2, 绿 化 景 观 面 积 约 为 7.5 m 工 程 概 况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位 于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南 二 路 南 侧 南 四 路 北 侧,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38.1 亩 (25378m 2 ), 用 地 呈 梯 形, 东 西 边 长 约 为 131m, 南 北 边 长 约 为 201m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69236m 2,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39822m 2,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约 29600m 2,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为 11219m 2 项 目 建 筑 总 高 度 为 32.4m, 建 筑 共 7 层, 其 中 地 上 5 层, 地 下 2 层 本 项 目 在 建 筑 南 北 两 侧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若 干 ; 机 动 车 全 部 安 排 在 地 下 车 库, 共 计 596 个 车 位 2 工 会 二 中 心 总 工 会 两 中 心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南 四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总 占 2-62

100 地 面 积 约 为 28.3 亩 (18842m 2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6331m 2,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为 19999m 2,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为 6632 m 2,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为 6741 m 2 本 项 目 建 筑 总 高 度 为 24.0m,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地 下 1 层 项 目 共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199 个, 其 中 场 地 东 侧 设 置 16 辆 地 上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地 下 一 层 共 设 置 183 个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宜 宾 市 总 工 会 二 中 心 包 括 帮 扶 中 心 和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其 中 帮 扶 中 心 面 积 约 为 8000m 2, 包 括 办 事 大 厅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培 训 管 理 用 房 等 主 要 功 能 空 间 ;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面 积 约 为 12000m 2, 包 括 各 类 文 化 艺 术 教 室 一 个 室 内 篮 球 场 一 个 室 内 游 泳 池 及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室 等 主 要 功 能 空 间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是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城 片 区 的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示 中 心, 代 表 着 城 乡 一 体 化 取 得 的 成 果 ; 该 项 目 是 将 来 农 民 及 市 民 的 培 训 场 所, 同 时 也 是 宜 宾 对 外 展 示 招 商 引 资 的 文 化 展 示 窗 口 该 项 目 以 农 业 科 技 展 览 作 为 主 体, 同 时 兼 顾 满 足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等 业 务 用 房 的 需 要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南 四 路 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占 地 面 积 为 29.2 亩 (19461m 2 ),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9998m 2, 其 中 展 览 大 厅 m 2, 培 训 中 心 8013 m 2, 档 案 中 心 985 m 2 本 工 程 建 筑 高 度 为 24m,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19998m 2, 地 下 1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7790m 2,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为 7440 m 2 工 程 共 设 计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235 个, 其 中 位 于 场 地 西 南 端 与 南 侧 分 别 设 置 3 辆 大 巴 车 停 车 位,21 辆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方 便 团 体 观 众 与 贵 宾 观 众 落 客 停 车 ; 地 下 一 层 共 设 置 211 辆 小 型 车 停 车 位 服 务 内 部 员 工 与 大 多 数 观 众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西 邻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靠 南 二 路, 东 依 南 丝 绸 路, 南 接 南 四 路, 包 括 T 字 型 核 心 区 以 及 东 侧 两 块 市 政 绿 地, 不 包 括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以 及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作 为 新 老 城 区 间 的 纽 带 和 新 城 发 展 理 念 的 标 识, 不 仅 为 城 市 景 观 增 加 一 条 绚 丽 的 风 景 线, 也 为 市 民 提 供 了 一 处 良 好 的 室 外 活 动 场 所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m 2, 其 中, 绿 化 面 积 约 为 m 2, 铺 装 面 积 约 为 m 2,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面 积 约 为 453 m 2, 地 下 建 2-63

101 筑 面 积 约 为 m 2 地 下 建 筑 包 括 商 业 空 间 和 地 下 车 库, 其 中 商 业 空 间 面 积 约 为 5154 m 2, 地 下 车 库 面 积 约 为 m 2, 车 位 数 为 256 个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见 表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数 量 序 单 项 目 便 民 服 工 会 二 农 业 科 技 培 市 民 中 心 绿 号 位 务 中 心 中 心 训 展 览 中 心 地 景 观 工 程 1 总 用 地 面 积 m 总 建 筑 面 积 m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m 其 中 4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m 建 筑 层 数 地 上 5 层, 地 上 4 层, 地 上 4 层, 地 下 2 层 地 下 1 层 地 下 1 层 / 6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m 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 / 绿 地 率 % 建 筑 高 度 m / 11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辆 地 上 停 车 位 辆 其 中 13 地 下 停 车 位 辆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个 总 投 资 亿 元 功 能 结 构 布 局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共 7 层, 其 中 地 上 5 层, 地 下 2 层, 各 层 功 能 如 下 : (1) 地 下 二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12805m 2, 为 机 动 车 停 车 库 (2) 地 下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16609m 2, 布 置 部 分 机 动 车 停 车 库 服 务 厅 多 功 能 厅 职 工 餐 厅 中 心 机 房 以 及 设 备 用 房 等 (3) 地 上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11219m 2, 布 置 便 民 服 务 及 群 众 办 事 综 合 服 务 厅 共 享 中 央 的 中 庭 空 间 (4) 地 上 二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9746m 2, 布 置 便 民 服 务 及 群 众 办 事 综 合 服 务 厅 共 享 中 央 的 中 庭 空 间 (5) 地 上 三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9746m 2, 布 置 便 民 服 务 及 群 众 办 事 综 合 服 务 厅 2-64

102 共 享 中 央 的 中 庭 空 间 (6) 地 上 四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7011m 2, 南 侧 布 置 开 标 大 厅 和 评 标 区, 北 侧 布 置 中 介 服 务 区, 同 时 设 置 一 个 职 工 文 化 活 动 多 功 能 厅 (7) 地 上 五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300m 2, 为 设 备 构 架 层 及 屋 面 绿 化, 同 时 考 拉 为 服 务 中 心 后 期 功 能 的 扩 展 区 2 工 会 两 中 心 总 工 会 两 中 心 包 括 帮 扶 中 心 和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其 中, 帮 扶 中 心 位 于 建 筑 西 侧, 与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紧 密 相 连 ;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位 于 建 筑 东 侧, 与 东 侧 市 政 绿 地 紧 密 相 连 总 工 会 两 中 心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地 下 1 层, 各 层 功 能 如 下 : (1) 地 下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6632m 2, 主 要 为 地 下 停 车 场 及 设 备 用 房 (2) 地 上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6130m 2, 西 侧 为 帮 扶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及 相 关 管 理 用 房, 分 为 普 通 办 事 大 厅 与 群 团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入 口 分 设 在 建 筑 西 北 两 侧 ; 东 侧 为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门 厅 和 文 体 设 施 用 房 北 侧 临 街 面 为 便 民 用 房 (3) 地 上 二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4725m 2, 西 侧 为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东 侧 为 各 类 文 艺 培 训 教 室 (4) 地 上 三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5602m 2, 西 侧 为 职 业 培 训 中 心, 并 包 括 一 个 450 人 的 多 功 能 会 议 室 ; 东 侧 为 游 泳 馆 篮 球 馆 和 各 类 体 育 活 动 室 (5) 地 上 四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3542m 2, 西 侧 为 培 训 用 房 和 附 属 用 房 ; 东 侧 为 各 类 体 育 活 动 室 ; 中 间 有 室 外 活 动 平 台 连 接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主 要 分 为 三 部 分 : 展 示 厅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其 中, 展 示 厅 是 建 筑 的 主 体, 位 于 项 目 的 西 侧 ;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位 于 项 目 的 东 侧 本 工 程 共 5 层, 其 中 地 上 4 层, 地 下 1 层, 各 层 功 能 如 下 : (1) 地 下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7790m 2, 主 要 为 地 下 停 车 与 设 备 用 房 (2) 地 上 一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7440m 2, 中 央 为 的 城 市 沙 盘 模 型 区, 西 侧 主 要 为 展 示 厅 入 口 门 厅 纪 念 品 商 店 ; 东 侧 为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门 厅 及 办 公 区, 入 口 及 对 外 服 务 区 域 位 于 建 筑 东 侧 (3) 地 上 二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4635m 2, 建 筑 西 侧 为 回 字 型 布 局 的 展 览 厅, 2-65

103 建 筑 东 侧 为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馆 中 心 区 域 两 块 区 域 之 间 为 二 层 的 建 筑 绿 色 露 台 (4) 地 上 三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4393m 2, 建 筑 西 侧 为 围 绕 着 绿 色 露 台 的 展 览 厅, 建 筑 东 侧 为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馆 中 心 区 域 (5) 地 上 四 层 : 建 筑 面 积 为 3530m 2, 建 筑 西 侧 为 展 览 厅, 建 筑 东 侧 为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馆 中 心 区 域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根 据 场 地 情 况 和 设 计 内 涵 将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划 为 四 个 分 区, 分 别 是 : 中 心 景 观 区 北 景 观 区 南 景 观 区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四 个 分 区 在 主 题 和 表 达 内 容 上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在 空 间 上 又 相 互 渗 透 (1) 中 心 景 观 区 中 心 景 观 区 位 于 工 程 西 侧 主 入 口 处, 其 与 南 景 观 区 北 景 观 区 以 及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相 联 系 呼 应, 设 计 上 采 用 硬 质 铺 装 为 主, 绿 化 为 辅 中 部 为 硬 质 铺 地, 中 心 有 旱 喷 水 景, 南 北 侧 矗 立 12 根 特 色 灯 柱, 灯 柱 上 可 印 刻 宜 宾 文 化 图 案 及 文 字, 增 加 空 间 丰 富 性, 四 周 的 绿 化 草 坪 既 限 定 了 中 心 区 域 的 尺 度, 又 在 视 觉 上 起 到 无 限 延 伸 的 作 用 (2) 北 景 观 区 北 景 观 区 位 于 工 程 北 入 口 处, 是 南 北 景 观 轴 线 上 的 北 节 点, 空 间 上 打 造 中 部 开 敞 四 侧 乔 灌 木 茂 密 的 效 果 中 部 为 下 沉 景 观 式 商 业 空 间, 通 过 电 梯 与 地 上 相 连, 方 便 市 民 到 达, 丰 富 垂 直 景 观 层 次, 四 周 灌 木 与 乔 木 结 合 布 置, 起 到 空 间 限 定 作 用 地 下 空 间 设 有 停 车 库, 与 总 工 会 两 中 心 地 库 相 连 (3) 南 景 观 区 南 景 观 区 位 于 工 程 南 入 口 处, 是 南 北 景 观 轴 线 上 的 南 节 点, 空 间 上 打 造 中 部 开 敞 四 侧 乔 灌 木 茂 密 的 效 果 中 部 为 下 沉 景 观 式 商 业 空 间, 通 过 电 梯 与 地 上 相 连, 方 便 市 民 到 达, 丰 富 垂 直 景 观 层 次, 四 周 灌 木 与 乔 木 结 合 布 置, 起 到 空 间 限 定 作 用 地 下 空 间 设 有 停 车 库, 与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地 库 相 连 (4)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是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三 个 建 筑 围 合 的 广 场 设 计 上 通 过 绿 化 为 主 硬 铺 为 辅 的 设 计 手 法, 既 与 中 心 景 观 区 产 生 对 比, 又 凸 显 出 宜 宾 市 政 文 化 与 自 然 环 境 和 谐 共 处 的 原 则 中 心 是 圆 形 2-66

104 旱 喷 小 广 场, 兼 具 生 态 剧 场 的 功 能, 周 边 灌 木 与 草 坪 种 植 密 度 较 大, 起 到 与 三 个 建 筑 过 渡 缓 冲 的 作 用, 南 北 两 侧 的 树 阵 在 限 定 中 轴 线 的 同 时 凸 显 出 庄 严 的 政 务 文 化 给 排 水 工 程 给 水 工 程 1 给 水 水 源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给 水 水 源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和 南 丝 绸 路 各 引 一 路 DN200 市 政 给 水 管,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布 置 成 环 状, 供 区 域 内 生 活 及 消 防 用 水 2 生 活 用 水 量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见 表 表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表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定 额 数 量 最 大 日 用 水 量 (m 3 /d) 1 办 公 50L/( 人 天 ) 4000 人 厨 房 25 L/( 人 次 ) 8000 人 绿 化 洒 水 2 L/(m 2 d) 10960m 车 库 冲 洗 2 L/(m 2 d) 29414m 未 预 见 水 量 按 10% 考 虑 48 6 总 计 529 由 表 可 知, 本 工 程 最 大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529m 3 /d (2) 工 会 两 中 心 工 会 两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见 表 表 工 会 两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表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定 额 数 量 最 大 日 用 水 量 (m 3 /d) 1 游 泳 池 补 水 85 2 健 身 50L/( 人 场 ) 淋 浴 60L/( 人 场 ) 参 观 3L/( 人 场 ) 培 训 40L/( 人 天 ) 办 公 50L/( 人 天 ) 便 民 用 房 8L/m 绿 化 洒 水 2 L/(m 2 d) 车 库 冲 洗 2 L/(m 2 d) 未 预 见 水 量 按 10% 考 虑 总 计

105 由 表 可 知, 工 会 两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171m 3 /d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见 表 表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定 额 数 量 最 大 日 用 水 量 (m 3 /d) 1 参 观 6L/( 人 天 ) 1000 人 6 2 办 公 25 L/( 人 次 ) 600 人 15 3 绿 化 洒 水 2 L/(m 2 d) 车 库 冲 洗 2 L/(m 2 d) 未 预 见 用 水 按 10% 考 虑 5 6 合 计 50 由 表 可 知,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50m 3 /d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见 表 表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生 活 用 水 量 预 测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定 额 数 量 最 大 日 用 水 量 (m 3 /d) 1 商 业 2L/(m 2 d) 办 公 25 L/( 人 d) 车 库 冲 洗 2L/(m 2 d) 道 路 及 绿 化 洒 水 2L/(m 2 d) 未 预 见 用 水 量 按 10% 考 虑 29 6 合 计 315 由 表 可 知,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315m 3 /d (5) 生 活 用 水 量 汇 总 根 据 表 2.6-2~ 表 汇 总 各 类 型 用 水 量 见 表 表 不 同 类 型 用 水 统 计 表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量 1 办 公 厨 房 道 路 及 绿 化 洒 水 车 库 冲 洗 参 观 培 训 16 6 健 身 淋 浴 29 7 游 泳 池 补 水 85 8 便 民 商 业 16 9 未 预 见 用 水 合 计 1065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生 活 用 水 总 量 为 1065m 3 /d 2-68

106 3 生 活 用 水 供 水 方 式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1 地 上 一 层 地 上 二 层 的 生 活 用 水, 以 及 车 库 地 面 清 洗 用 水 采 用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压 力 直 供 2 地 上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的 生 活 用 水 均 采 用 生 活 水 池 变 频 水 泵 用 水 点 的 供 水 方 式, 各 层 支 管 设 置 可 调 式 减 压 阀, 控 制 给 水 压 力 不 大 于 0.2Mpa, 生 活 泵 房 设 置 于 地 下 停 车 库 内 3 绿 化 草 地 采 用 微 喷 或 滴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2) 工 会 二 中 心 1 生 活 用 水 尽 可 能 利 用 市 政 管 网 压 力 直 接 供 水,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为 0.35Mpa 2 游 泳 池 及 淋 浴 供 水 方 式 如 下 : 游 泳 池 为 恒 温 游 泳 池, 池 水 温 度 为 27, 室 内 温 度 为 28, 相 对 湿 地 为 50% 游 泳 池 加 热 及 淋 浴 用 热 水 采 用 太 阳 能 加 热 系 统, 由 燃 气 热 水 炉 辅 助 加 热, 以 便 特 殊 气 象 条 件 下 太 阳 能 系 统 供 热 不 足 时 备 用 游 泳 池 和 淋 浴 热 水 采 用 单 管 供 水 方 式, 冷 水 管 利 用 市 政 压 力 给 水 管 道 供 水 板 式 换 热 器 贮 热 水 罐 用 水 点, 用 水 设 计 使 用 温 度 为 38 游 泳 池 循 环 水 处 理 流 程 见 图 泳 池 回 水 均 衡 水 池 毛 发 收 集 器 循 环 水 泵 过 滤 机 明 矾 泳 池 补 水 换 热 器 臭 氧 泳 池 进 水 ph 值 图 游 泳 池 循 环 水 处 理 流 程 图 其 中, 游 泳 池 采 用 逆 流 式 循 环, 循 环 周 期 T=4h, 过 滤 采 用 石 英 砂 过 滤 器, 消 毒 采 用 臭 氧 消 毒 3 绿 化 草 地 采 用 微 喷 或 滴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1 生 活 用 水 尽 可 能 利 用 市 政 管 网 压 力 直 接 供 水,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为 0.35Mpa 2 绿 化 草 地 采 用 微 喷 或 滴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2-69

107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1 生 活 用 水 尽 可 能 利 用 市 政 管 网 压 力 直 接 供 水,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为 0.35Mpa 2 绿 化 草 地 采 用 微 喷 或 滴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4 消 防 用 水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均 位 于 同 一 地 块 内, 同 期 施 工 建 设, 同 期 投 入 运 营, 且 各 建 筑 物 地 下 相 通, 因 此,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消 防 用 水 同 一 考 虑 (1) 室 外 消 防 1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40L/s 2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利 用 市 政 压 力 管 网, 并 用 阀 门 分 成 若 干 独 立 管 段 3 室 外 消 火 栓 沿 道 路 设 置, 保 护 半 径 不 大 于 150m, 间 距 不 大 于 120m 在 水 泵 接 合 器 15~40 m 范 围 内, 设 有 适 当 数 量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2) 室 内 消 防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消 防 水 量 : 按 照 室 内 消 火 栓 为 40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3h; 自 动 喷 淋 为 30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1h; 消 防 水 炮 为 40L/s, 火 灾 延 续 1h 计 算, 由 此 计 算 出 消 防 水 量 为 684m 3 2 工 会 二 中 心 消 防 水 量 : 按 照 室 内 消 火 栓 为 20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3h; 自 动 喷 淋 为 35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1h 计 算, 由 此 计 算 出 消 防 水 量 为 342m 3 3 农 业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消 防 水 量 : 按 照 室 内 消 火 栓 为 20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3h; 自 动 喷 淋 为 35L/s, 火 灾 时 间 延 续 1h 计 算, 由 此 计 算 出 消 防 水 量 为 342m 3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消 防 水 量 : 按 照 室 内 消 火 栓 为 30L/s,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2 h; 自 动 喷 淋 为 35L/s,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按 1 h 计 算, 由 此 计 算 出 消 防 水 量 为 342m 3 5 鉴 于 整 个 地 块 内 各 建 筑 物 地 下 相 通, 统 一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和 加 压 泵 站, 供 整 个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的 室 内 消 防 系 统 消 防 水 池 位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地 下 一 层, 与 职 工 食 堂 合 用 泵 房 空 调 机 房 相 邻, 消 防 水 池 容 积 为 700m 3, 消 防 水 量 满 足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中 任 一 建 筑 火 灾 所 需 室 内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以 及 消 防 水 炮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的 用 水 量 6 整 个 地 块 设 置 统 一 的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消 火 栓 加 压 泵 与 喷 淋 加 压 泵 的 出 水 在 地 下 室 分 别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增 压 给 水 环 状 管 网, 管 径 DN150 地 块 内 成 环 布 2-70

108 置 在 政 务 中 心 最 高 的 屋 顶 设 置 专 用 消 防 高 位 水 箱, 水 箱 的 有 效 容 积 36m 排 水 工 程 1 排 水 量 根 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用 水 量, 结 合 排 放 系 数, 计 算 出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量 见 表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排 水 统 计 表 序 号 用 途 用 水 量 (m 3 /d) 排 放 系 数 排 水 量 (m 3 /d) 1 办 公 厨 房 道 路 及 绿 化 洒 水 车 库 冲 洗 参 观 培 训 健 身 淋 浴 游 泳 池 补 水 便 民 商 业 未 预 见 用 水 98 按 10% 考 虑 合 计 由 表 可 知,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排 水 量 为 726m 3 /d 2 排 水 方 式 (1) 办 公 废 水 参 考 培 训 废 水 健 身 淋 浴 废 水 便 民 商 业 废 水 : 通 过 室 内 污 水 管 道 直 接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2) 厨 房 废 水 : 厨 房 废 水 中 含 有 动 植 物 油, 通 过 隔 油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3) 游 泳 池 废 水 : 游 泳 池 废 水, 通 过 毛 发 收 集 器 过 滤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4)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 经 隔 油 沉 砂 处 理 后, 由 潜 污 泵 提 升 排 放 至 室 外 污 水 窨 井,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5) 雨 水 系 统 :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系 统 重 力 流 排 至 室 外 雨 水 窨 井, 屋 面 雨 水 排 水 工 程 与 溢 流 设 施 的 总 排 水 能 力 不 应 小 于 50 年 重 现 期 的 雨 水 量 配 电 系 统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本 工 程 中 的 消 防 用 地 设 备 客 梯 通 信 机 房 生 活 水 泵 排 污 泵 等 重 要 用 电 为 一 级 负 荷, 其 余 用 电 为 三 级 负 荷 本 工 程 目 供 电 从 市 政 总 体 开 闭 所 提 供 两 路 2-71

109 10KV 电 源 供 电, 以 电 缆 埋 地 形 式 进 入 变 电 所 工 程 拟 设 置 一 座 10KV/0.4KV 变 电 所, 变 电 所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布 置 4 台 1250KVA 干 式 变 压 器, 总 装 机 容 量 约 为 4570KW, 主 要 为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供 电 2 工 会 两 中 心 本 工 程 应 急 照 明 排 烟 风 机 等 消 防 用 电 采 用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通 信 机 房 等 重 要 机 房 用 电 为 二 级 负 荷, 其 余 均 为 三 级 负 荷 本 工 程 目 供 电 从 市 政 总 体 开 闭 所 提 供 两 路 10KV 电 源 供 电, 以 电 缆 埋 地 形 式 进 入 变 电 所 工 程 拟 设 置 一 座 10KV/0.4KV 变 电 所, 变 电 所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布 置 2 台 1250KVA 干 式 变 压 器, 变 电 所 总 装 机 容 量 约 为 2500KW, 主 要 为 工 会 两 中 心, 以 及 北 景 观 区 地 下 一 层 车 库 和 商 业 供 电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本 工 程 应 急 照 明 排 烟 风 机 等 消 防 用 电 采 用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通 信 机 房 等 重 要 机 房 用 电 为 二 级 负 荷, 其 余 均 为 三 级 负 荷 本 工 程 目 供 电 从 市 政 总 体 开 闭 所 提 供 两 路 10KV 电 源 供 电, 以 电 缆 埋 地 形 式 进 入 变 电 所 工 程 拟 设 置 一 座 10KV/0.4KV 变 电 所, 变 电 所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布 置 2 台 1250KVA 干 式 变 压 器, 变 电 所 总 装 机 容 量 约 为 2500KW, 主 要 为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以 及 南 景 观 区 地 下 一 层 车 库 和 商 业 供 电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本 工 程 应 急 照 明 排 烟 风 机 等 消 防 用 电 采 用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通 信 机 房 等 重 要 机 房 用 电 为 二 级 负 荷, 其 余 均 为 三 级 负 荷 本 工 程 由 工 会 二 中 心 变 电 所 和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变 电 所 各 提 供 两 路 220/380V 电 源 供 电 其 中, 北 景 观 区 地 下 车 库 及 商 业 配 电 引 自 工 会 两 中 心 地 下 一 层 变 电 所, 南 景 观 区 车 库 及 商 业 配 电 引 自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地 下 一 层 变 电 所 暖 通 系 统 暖 通 系 统 包 括 : 冷 热 源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消 防 防 排 烟 系 统 冷 热 源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采 用 3 台 地 源 热 泵 机 组 ( 单 台 制 冷 量 2200KW) 作 为 空 调 系 统 的 冷 热 源 地 源 热 泵 机 组 夏 季 提 供 7/12 的 空 调 冷 水, 冬 季 提 供 55/45 的 空 调 热 水 水 源 热 泵 机 组 及 配 套 的 冷 却 水 泵 冷 冻 水 泵 等 放 置 在 地 下 冷 冻 机 房 2-72

110 内 (2) 工 会 二 中 心 : 采 用 风 冷 热 泵 机 组 空 调 系 统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 展 览 厅 空 调 冷 热 源 采 用 风 冷 热 泵 机 组 ;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采 用 采 用 变 频 多 联 机 空 调 系 统 (VRF)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 地 下 室 商 业 采 用 采 用 变 频 多 联 机 空 调 系 统 (VRF) 空 调 系 统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本 工 程 内 大 空 间 场 所 ( 入 口 大 厅 大 会 议 室 等 ), 空 调 系 统 采 用 一 次 回 风 低 速 全 空 气 系 统 ; 办 公 小 会 议 室 等 采 用 风 机 排 管 加 独 立 新 风 系 统 2 工 会 二 中 心 大 区 域 ( 如 门 厅 大 会 议 室 影 院 游 泳 池 等 ) 采 用 全 空 气 低 速 风 管 系 统, 集 中 回 风 ; 培 训 活 动 室 中 小 型 管 理 用 房 附 属 用 房 等 采 用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的 空 调 形 式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室 等 区 域, 因 运 行 时 间 运 行 状 态 可 能 与 大 楼 不 一 致, 设 置 分 体 空 调 系 统 3 农 业 科 培 训 技 展 览 中 心 大 空 间 区 域 ( 如 首 层 门 厅 展 厅 等 ) 采 用 全 空 气 低 速 风 管 系 统, 集 中 回 风 ; 中 小 办 公 室 等 采 用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的 空 调 形 式, 各 层 分 别 设 置 新 风 机 房 培 训 中 心 和 档 案 中 心 由 于 选 用 的 是 VRF 系 统, 均 采 用 四 面 出 风 室 内 机 + 新 风 的 空 调 方 式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室 等 区 域, 因 运 行 时 间 运 行 状 态 可 能 与 大 楼 不 一 致, 设 置 分 体 空 调 系 统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室 的 商 业 均 采 用 四 面 出 风 室 内 机 + 新 风 的 空 调 方 式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室 等 区 域, 因 运 行 时 间 运 行 状 态 可 能 与 大 楼 不 一 致, 设 置 分 体 空 调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1) 地 下 汽 车 库 设 机 械 排 风, 排 风 量 6 次 /h 换 气 次 数 车 库 机 械 排 烟 与 排 风 系 统 合 用 尽 量 利 用 汽 车 出 入 口 坡 道 自 然 进 风 ; 对 无 条 件 的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补 风 井 自 然 补 风 (2) 变 电 所 水 泵 房 等 设 备 用 房 均 设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补 风 系 统 尽 量 利 用 自 2-73

111 然 方 式 (3) 卫 生 间 设 置 集 中 垂 直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从 屋 顶 排 出, 每 层 设 置 具 有 止 回 功 能 的 房 间 通 风 器, 水 平 排 风 管 接 入 垂 直 排 风 管 之 前 设 防 火 调 节 阀 (4) 各 房 间 通 风 方 式 和 换 气 次 数 见 表 表 各 房 间 通 风 方 式 和 换 气 次 数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排 风 送 风 方 式 换 气 次 数 (h -1 ) 方 式 换 气 次 数 (h -1 ) 1 冷 冻 机 房 机 械 6 机 械 5 2 卫 生 间 机 械 15 自 然 - 3 厨 房 机 械 40 机 械 80% 排 风 4 电 梯 机 房 机 械 10 自 然 - 5 地 下 车 库 机 械 6 自 然 / 机 械 -/5 6 水 泵 房 机 械 6 自 然 5 7 变 配 电 室 机 械 10 机 械 消 防 防 排 烟 系 统 (1) 防 烟 设 施 : 楼 梯 间 前 室 尽 量 按 规 范 要 求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不 满 足 自 然 排 烟 要 求 时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保 证 前 室 有 25~30Pa, 防 烟 楼 梯 间 有 40~ 50Pa 正 压 值 (2) 排 烟 设 施 : 长 度 超 20 米 且 不 满 足 自 然 排 烟 的 内 走 道 设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排 烟 量 按 每 平 方 米 60m 3 /h 计 算, 单 台 排 烟 风 机 最 小 排 烟 量 不 小 于 7200m 3 /h; 对 面 积 超 过 30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的 地 上 不 满 足 自 然 排 烟 要 求 房 间 及 地 下 室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超 过 50 m 2 房 间 ( 或 总 面 积 超 200 m 2 ) 设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排 烟 量 均 按 每 平 方 米 60m 3 /h 计 算 ; 两 个 防 烟 分 区 合 用 时, 排 烟 风 机 风 机 按 最 大 防 烟 分 区 120 m 3 /h.m 2 计 算 ; 其 它 有 条 件 的 区 域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排 烟 窗 可 开 启 面 积 为 该 区 域 面 积 的 2~5% 景 观 绿 化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采 用 低 矮 草 坪 灌 木 为 主, 在 建 筑 南 北 两 侧 的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绿 篱 进 行 遮 挡, 东 西 建 筑 广 场 主 要 为 草 坪, 地 块 临 南 丝 绸 路 一 侧 为 草 坡, 结 合 少 量 的 叠 水 景 观 2 工 会 二 中 心 在 场 地 外 围 设 计 主 要 为 绿 化 带, 减 少 道 路 对 建 筑 的 干 扰, 建 筑 外 墙 外 设 置 灌 2-74

112 木 绿 化 带, 北 侧 停 车 场 铺 设 植 草 砖, 南 侧 结 合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设 置 趣 味 绿 化 带, 有 利 于 营 造 良 好 的 室 外 空 间 环 境 3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在 场 地 外 围 设 计 主 要 为 绿 化 带, 减 少 道 路 对 建 筑 的 干 扰, 建 筑 外 墙 外 设 置 灌 木 绿 化 带, 南 侧 的 停 车 场 铺 设 植 草 砖 ; 北 侧 结 合 政 务 中 心 广 场 设 置 趣 味 绿 化 带, 有 利 于 营 造 良 好 的 室 外 空 间 环 境 4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1) 中 心 景 观 区 中 心 景 观 区 位 于 工 程 西 侧 主 入 口 处, 其 与 南 景 观 区 北 景 观 区 以 及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相 联 系 呼 应, 设 计 上 采 用 硬 质 铺 装 为 主, 绿 化 为 辅 中 部 为 硬 质 铺 地, 中 心 有 旱 喷 水 景, 南 北 侧 矗 立 12 根 特 色 灯 柱, 灯 柱 上 可 印 刻 宜 宾 文 化 图 案 及 文 字, 增 加 空 间 丰 富 性, 四 周 的 绿 化 草 坪 既 限 定 了 中 心 区 域 的 尺 度, 又 在 视 觉 上 起 到 无 限 延 伸 的 作 用 (2) 南 北 景 观 区 南 北 景 观 区 位 于 工 程 南 北 入 口 处, 是 南 北 景 观 轴 线 上 的 两 个 节 点, 空 间 上 打 造 中 部 开 敞 四 侧 乔 灌 木 茂 密 的 效 果 中 部 为 下 沉 景 观 式 商 业 空 间, 通 过 电 梯 与 地 上 相 连, 方 便 市 民 到 达, 丰 富 垂 直 景 观 层 次, 四 周 灌 木 与 乔 木 结 合 布 置, 起 到 空 间 限 定 作 用 地 下 空 间 设 有 停 车 库, 与 总 工 会 两 中 心 地 库 相 连 (3)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政 务 文 化 景 观 区 是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三 个 建 筑 围 合 的 广 场 设 计 上 通 过 绿 化 为 主 硬 铺 为 辅 的 设 计 手 法, 既 与 中 心 景 观 区 产 生 对 比, 又 凸 显 出 宜 宾 市 政 文 化 与 自 然 环 境 和 谐 共 处 的 原 则 中 心 是 圆 形 旱 喷 小 广 场, 兼 具 生 态 剧 场 的 功 能, 周 边 灌 木 与 草 坪 种 植 密 度 较 大, 起 到 与 三 个 建 筑 过 渡 缓 冲 的 作 用, 南 北 两 侧 的 树 阵 在 限 定 中 轴 线 的 同 时 凸 显 出 庄 严 的 政 务 文 化 2.7 临 时 工 程 施 工 便 道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现 状 道 路 主 要 包 括 西 环 线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段 赵 场 公 路 以 及 与 赵 场 公 路 相 连 的 通 村 公 路 根 据 本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及 周 边 2-75

113 现 有 道 路 的 情 况, 拟 建 设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m, 新 建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m, 不 新 建 引 入 施 工 便 道 1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赵 场 公 路 部 分 路 段 位 于 项 目 填 方 区 域 内, 且 规 划 南 二 路 ~ 南 三 路 之 间 段 位 于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用 地 范 围 内, 因 而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赵 场 公 路 将 被 占 用 赵 场 公 路 连 接 着 赵 场 场 镇 与 宜 宾 市 区, 赵 场 公 路 被 占 用 后 将 严 重 影 响 赵 场 居 民 的 出 行 对 此, 在 赵 场 公 路 被 占 用 前 将 修 建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临 时 连 接 线 的 建 设 保 证 了 在 卫 校 以 北 赵 场 公 路 局 部 废 除 后, 片 区 交 通 可 通 过 临 时 连 接 道 赵 场 公 路 和 西 环 线 进 行 转 换,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提 供 了 交 通 重 要 条 件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起 点 接 南 六 路 卫 校 段, 由 西 向 东 延 伸, 终 点 接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道 路 全 长 m, 采 用 四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车 速 为 20km/h, 道 路 路 幅 宽 度 8.5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双 向 两 车 道, 设 计 年 限 为 5 年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为 临 时 道 路, 远 期 不 作 保 留 (1) 平 面 设 计 公 路 起 点 接 现 状 南 六 路 卫 校 段, 由 西 向 东 延 伸, 终 点 与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顺 接, 全 线 共 设 置 四 处 平 曲 线,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 为 50m, 最 小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为 20m, 道 路 全 长 m (2) 纵 断 面 设 计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起 点 设 计 标 高 为 m, 终 点 接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设 计 标 高 为 m, 全 线 共 设 4 个 变 坡 点, 最 小 竖 曲 线 半 径 550m, 最 大 纵 坡 10%, 最 小 纵 坡 0.5% (3) 横 断 面 设 计 临 时 连 接 线 标 准 路 幅 宽 度 为 8.5m, 采 用 双 向 双 车 道, 具 体 路 幅 分 配 如 下 : 0.5m( 硬 路 肩 )+3.75m( 车 行 道 )+3.75m( 车 行 道 )+0.5m( 硬 路 肩 )=8.5m (4) 路 面 结 构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路 面 厚 度 为 230mm 路 面 结 构 为 30mm AC-13C 沥 青 混 凝 土 +200mm 5%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5) 村 道 顺 街 道 由 于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阻 断 了 现 状 宽 约 3m 的 机 耕 道, 对 周 边 村 民 的 出 行 2-76

114 造 成 了 影 响, 因 此 本 次 设 计 乡 道 顺 接 道 顺 接 现 状 机 耕 道, 保 证 周 边 村 民 的 出 行 本 次 设 计 1# 乡 道 顺 接 道 起 点 接 现 状 乡 道, 终 点 接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道 路 全 长 m 道 路 标 准 宽 度 为 4m, 全 线 呈 上 坡 趋 势, 无 变 坡 点, 纵 坡 为 2.487% 2# 乡 道 顺 接 道 起 点 接 现 状 乡 道, 终 点 接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道 路 全 长 m 道 路 标 准 宽 度 为 4m, 全 线 呈 上 坡 趋 势, 共 2 个 变 坡 点, 最 大 纵 坡 为 3% 2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天 旋 路 南 六 路 南 八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建 设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用 于 其 自 身 及 周 边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本 项 目 共 新 建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m, 路 基 宽 度 为 10m, 路 面 宽 8m, 采 用 单 侧 ( 或 两 侧 ) 排 水, 排 水 侧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沟 ; 路 面 结 构 层 为 :25cm 泥 结 碎 石 水 稳 层 +80cm 换 填 砂 砾 石 场 内 道 路 与 行 车 道 重 合 时, 其 结 构 层 不 能 作 为 主 体 工 程 用, 必 须 进 行 挖 除, 按 主 体 工 程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由 于 本 项 目 路 网 分 布 相 对 密 集,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不 新 建 引 入 便 道,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运 输 道 路 均 利 用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进 行 解 决 本 项 目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工 程 数 量 详 见 表 表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工 程 数 量 表 序 号 便 道 类 型 道 路 名 称 桩 号 长 度 (m) 1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 / 金 沙 江 大 道 K0+000~K 南 丝 绸 路 K0+000~K 南 十 一 街 K0+000~K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天 旋 路 K0+000~K 南 六 路 K0+000~K 南 八 路 K0+000~K 南 一 路 K0+000~K 合 计 施 工 营 地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现 状 人 口 分 布 相 对 密 集, 根 据 项 目 拆 迁 安 排, 项 目 区 内 居 民 将 逐 步 完 全 拆 迁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临 时 工 程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住 宿 营 地 原 则 上 不 新 建, 全 部 采 用 项 目 区 居 民 拆 迁 后 剩 余 的 房 屋 或 租 用 尚 未 搬 迁 2-77

115 居 民 房 屋 采 用 上 述 方 式 避 免 新 建 施 工 营 地 带 来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其 面 积 不 再 列 入 工 程 占 地 面 积 ;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办 公 产 生 的 废 水 依 托 于 现 有 的 旱 厕 或 化 粪 池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用 于 灌 溉 ; 生 活 垃 圾 经 统 一 收 集 后 定 期 交 给 当 地 的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清 运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本 目 不 新 建 拌 和 站 和 预 制 场, 水 泥 混 凝 土 和 预 制 件 等 材 料 均 从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进 行 采 购 本 项 目 路 面 所 使 用 的 沥 青 也 均 在 当 地 购 买 商 品 沥 青, 不 单 独 设 置 沥 青 拌 和 站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场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以 及 后 期 绿 化 工 程 所 需 的 表 土 较 多, 项 目 永 久 占 地 范 围 内 无 法 堆 存 所 有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存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途 径 : (1)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道 路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40m, 道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剥 离 的 表 土 尽 量 堆 放 于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这 样 既 避 免 新 增 临 时 用 地, 增 加 征 地 费 用, 有 可 以 有 效 的 减 少 植 被 的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2)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南 十 二 路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除 南 十 一 街 外, 道 路 宽 度 均 为 32m, 路 面 相 对 较 宽, 道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剥 离 的 表 土 尽 量 堆 放 于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如 果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无 法 满 足 全 部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的 堆 放, 则 将 剩 余 部 分 堆 存 于 项 目 2 个 临 时 堆 场 内 (3) 本 项 目 共 设 置 2 个 临 时 堆 场,1# 堆 场 地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BQ05-06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5.0hm 2 ;2# 堆 场 位 于 南 七 街 南 七 路 南 八 街 南 八 路 合 围 的 BQ19-04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4.4hm 2 本 项 目 次 干 路 所 需 的 部 分 建 筑 材 料 及 表 土, 支 路 景 观 工 程 以 及 公 建 工 程 所 需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均 堆 存 于 2 个 临 时 堆 场 内 本 项 目 后 期 将 对 道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侧 分 带 道 路 两 侧 绿 地 城 市 景 观 绿 地 等 进 行 绿 化 在 绿 化 前 需 要 覆 土, 因 此 工 程 建 设 之 前 进 行 表 土 剥 离, 并 统 一 堆 2-78

116 存, 以 便 用 于 后 期 绿 化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初 期 共 剥 离 表 土 量 为 万 m 3, 全 部 用 于 后 期 绿 化 为 减 少 占 地 面 积, 节 约 工 程 投 资, 表 土 剥 离 后 堆 存 于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和 2 个 临 时 堆 场 内 弃 渣 场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2.8 工 程 占 地 及 土 石 方 平 衡 工 程 占 地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面 积 为 2.98km 2, 项 目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中, 包 括 水 田 17.47hm 2, 旱 地 hm 2, 园 地 6.14 hm 2, 林 地 8.82 hm 2,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hm 2, 住 宅 用 地 4.70 hm 2,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1.76 hm 2, 空 闲 地 1.22 hm 2 本 项 目 位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项 目 建 设 不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等 保 护 用 地 项 目 扰 动 地 表 面 积 详 见 表 表 扰 动 地 表 面 积 统 计 表 占 用 土 地 类 型 (hm 2 ) 合 计 水 域 及 项 目 住 宅 交 通 运 (hm 2 ) 水 田 旱 地 园 地 林 地 水 利 设 空 闲 地 用 地 输 用 地 施 用 地 后 续 建 项 目 设 用 地 用 地 项 目 建 红 线 设 用 地 范 围 合 计 土 石 方 平 衡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项 目 挖 填 土 ( 石 ) 方 量 平 衡 见 表

117 表 项 目 挖 填 土 ( 石 ) 方 量 平 衡 表 单 位 : 万 m 3, 自 然 方 时 段 项 目 建 设 期 项 目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项 目 分 区 占 地 面 积 (hm 2 ) 表 土 剥 离 土 石 方 开 挖 建 设 开 挖 小 计 绿 化 表 土 回 铺 土 石 方 填 筑 建 设 回 填 调 入 调 出 外 借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璇 路 小 计 最 终 弃 方 备 注 9.9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35.6 万 m 3 填 筑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地 块 7.7 万 m 3 填 筑 南 一 路 路 基,4.5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133.9 万 m 3 填 筑 在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地 块 内 南 一 路 南 丝 绸 路 挖 方 调 入 7.7 万 m 3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 南 三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八 路 南 二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调 入 9.9 万 m 3, 南 丝 绸 路 调 入 4.5 万 m 3, 南 六 路 调 度 入 11.9 万 m3, 南 三 路 调 入 2.6 万 m 3, 南 十 路 南 十 一 路 各 调 入 1.2 万 m 3, 南 十 街 调 入 3.2 万 m 万 m 3 填 筑 在 便 民 中 心 地 块,2.6 万 m 3 填 筑 在 农 业 科 技 展 览 中 心 地 块 南 三 路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 2-80

118 南 七 路 万 m 3 填 筑 在 农 业 科 技 展 览 中 心 地 块 南 五 路 万 m 3 填 筑 在 工 会 中 心 地 块 南 十 路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 南 十 一 路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 南 十 二 路 南 六 街 万 m 3 填 筑 在 农 业 科 技 展 览 中 心 地 块,15.1 万 m 3 填 筑 在 工 会 中 心 地 块 南 七 街 万 m 3 填 筑 在 工 会 中 心 地 块 南 十 街 万 m 3 填 筑 南 十 一 街 路 基 凤 凰 溪 生 态 景 观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整 治 及 绿 化 配 套 工 程 工 会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南 十 二 路 调 入 15.1 万 m 3, 南 五 路 调 入 0.8 万 m 3, 南 七 街 调 入 1.4 万 m 3 南 八 路 调 入 2.6 万 m 3, 南 七 路 调 入 13.6 万 m 3, 南 十 二 路 调 入 5.3 万 m 3 金 沙 江 大 道 调 入 35.6 万 m 3, 南 八 路 调 入 22.2 万 m 南 丝 绸 路 调 入 万 m 合 计

119 2.9 拆 迁 安 置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南 部 新 区 属 于 宜 宾 市 城 市 新 区 建 设, 目 前 仍 以 农 村 环 境 为 主, 为 了 保 证 南 部 新 区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顺 利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区 域 内 的 征 地 和 拆 迁 工 作 统 一 由 翠 屏 区 征 地 拆 迁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翠 屏 区 征 地 拆 迁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四 川 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宜 宾 市 征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批 复 ( 川 府 函 号 ) 宜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宜 宾 市 征 地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的 通 知 ( 宜 府 发 号 ) 以 及 宜 宾 市 市 辖 区 征 地 拆 迁 房 屋 安 置 及 青 苗 附 着 物 补 偿 实 施 细 则 ( 宜 府 发 [2010]5 号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南 部 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征 地 拆 迁 房 屋 安 置 及 青 苗 附 着 物 补 偿 实 施 方 案, 以 便 妥 善 解 决 区 域 内 征 地 拆 迁 问 题 本 项 目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由 征 地 规 费 征 地 补 偿 费 拆 迁 补 偿 费 三 部 分 组 成 1 征 地 规 费 (1) 耕 地 开 垦 费 : 按 征 收 耕 地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费 之 和 的 2 倍 计 算 (2) 耕 地 占 用 税 : 计 算 面 积 m 2 (3)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 计 算 面 积 m 2 (4) 征 用 土 地 管 理 费 : 按 征 地 补 偿 费 拆 迁 补 偿 费 费 之 和 的 3% 2 征 地 补 偿 费 本 项 目 区 整 理 土 地 亩, 农 用 地 亩 ( 其 中 耕 地 亩 林 地 亩 园 地 亩 其 他 农 用 地 亩 ), 建 设 用 地 亩 未 利 用 地 亩 3 拆 迁 补 偿 项 目 对 项 目 区 内 的 亩 土 地 进 行 征 收 后, 对 管 理 用 房 青 苗 附 着 物 进 行 拆 迁 补 偿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涉 及 失 地 农 民 1430 户 (4580 人 ),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拆 迁 安 置 共 涉 及 755 户 (2511 人 ) 项 目 区 青 苗 补 偿 亩 ; 成 片 林 木 补 偿 亩 ; 拆 迁 房 屋 总 面 积 为 m 2, 扣 除 货 币 化 安 置 的 人 均 30 m 2 后, 仅 对 m 2 房 屋 进 行 补 偿 ; 对 涉 及 项 目 区 的 其 他 地 上 附 着 物 进 行 补 偿 项 目 拆 迁 补 偿 统 计 见 表

120 表 项 目 拆 迁 补 偿 项 目 统 计 表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单 位 一 征 地 规 费 1 耕 地 开 垦 费 征 收 耕 地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费 之 和 的 2 倍 2 耕 地 占 用 税 平 方 米 3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平 方 米 4 征 用 土 地 管 理 费 征 地 补 偿 费 拆 迁 补 偿 费 费 之 和 的 3% 二 征 地 补 偿 费 1 土 地 补 偿 费 1.1 耕 地 补 偿 费 人 1.2 非 耕 地 补 偿 费 人 2 安 置 补 偿 费 ( 人 均 耕 地 1 亩 以 下 ) 2.1 耕 地 安 置 补 助 费 人 2.2 非 耕 地 安 置 补 助 费 人 三 拆 迁 补 偿 费 1 青 苗 补 偿 费 1.1 大 春 亩 2 成 片 林 木 补 偿 水 果 类 亩 2.2 竹 林 亩 2.3 经 济 林 亩 3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费 砖 混 结 构 平 方 米 3.2 砖 木 结 构 平 方 米 3.3 附 属 房 平 方 米 4 附 着 物 补 偿 4.1 晒 坝 平 方 米 4.2 粪 池 立 方 米 4.3 围 墙 平 方 米 4.4 坟 座 4.5 机 井 口 4.6 沼 气 池 立 方 米 4.7 灶 台 个 4.8 粮 仓 立 方 米 4.9 猪 圈 平 方 米 5 过 渡 费 人 6 政 策 性 补 助 费 6.1 物 管 补 助 费 人 6.2 搬 家 补 助 费 户 7 装 饰 装 修 补 偿 人 8 搬 迁 奖 励 8.1 按 时 搬 迁 奖 金 人 8.2 提 前 搬 迁 奖 励 人 2-83

121 8.3 整 体 搬 迁 奖 励 人 9 补 偿 分 配 工 作 经 费 9.1 农 村 集 体 组 织 补 偿 分 配 工 作 经 费 亩 9.2 村 民 委 员 会 补 偿 分 配 工 作 经 费 亩 13 失 地 农 民 社 保 费 用 人 四 货 币 化 安 置 补 偿 人 4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测 算 根 据 前 期 摸 底 调 查 资 料 和 数 据, 按 照 宜 宾 市 执 行 的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估 算,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为 万 元, 其 中 : 征 地 规 费 万 元 征 地 补 偿 费 万 元 拆 迁 补 偿 费 万 元 货 币 化 安 置 补 偿 费 万 元 根 据 南 部 新 区 拆 迁 安 置 方 案,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将 完 全 拆 迁,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及 拆 迁 量 均 较 大, 项 目 建 设 和 拆 迁 均 分 期 进 行 为 了 保 证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将 在 各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完 成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确 保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不 发 生 社 会 问 题 和 群 体 事 件 2.10 施 工 材 料 (1) 土 料 : 路 基 填 方 选 择 道 路 挖 方 产 生 的 土 方 和 石 方 等, 无 需 另 辟 取 土 场 (2) 石 料 砂 料 : 可 选 择 在 宜 宾 市 周 边 区 县 购 买 (3) 水 泥 : 一 般 可 选 用 宜 宾 或 附 近 县 市 水 泥 厂 生 产 的 水 泥 (4) 钢 材 : 在 宜 宾 或 成 都 钢 铁 公 司 提 前 订 购 ; (5) 木 材 : 可 在 宜 宾 当 地 或 周 边 地 区 购 买 ; (6) 沥 青 : 本 项 目 不 设 沥 青 拌 和 站,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的 沥 青 主 要 通 过 在 宜 宾 市 购 买 商 品 沥 青 ; (7) 水 源 : 本 项 目 区 附 近 水 源 充 沛, 无 工 程 侵 蚀 性, 可 直 接 用 作 工 程 用 水 ; (8) 电 力 : 沿 线 电 网 密 布, 电 力 资 源 较 丰 富, 工 程 用 电 可 与 地 方 电 力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2-84

122 2.11 施 工 工 艺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路 基 工 程 路 基 施 工 以 机 械 施 工 为 主, 适 当 辅 以 人 工 施 工, 在 路 基 压 实 中 注 意 控 制 路 基 填 土 最 佳 含 水 量, 确 保 路 基 压 实 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防 护 工 程 施 工 与 路 基 施 工 平 行 交 叉 进 行, 影 响 路 基 稳 定 的 防 护 工 程 先 于 路 基 施 工, 路 堑 边 坡 防 护 工 程 护 面 工 程 滞 后 于 路 基 施 工 根 据 本 工 程 路 基 施 工 特 点, 分 为 路 基 土 石 方 路 基 排 水 路 基 防 护 3 部 分 (1) 路 基 土 石 方 路 基 土 石 方 施 工 总 体 流 程 为 : 施 工 测 量 地 表 清 理 机 械 开 挖 ( 料 场 取 土 ) 汽 车 运 输 机 械 摊 铺 洒 水 机 械 碾 压 (2) 路 基 排 水 及 路 基 边 坡 防 护 路 基 边 坡 防 护 及 灾 害 防 治 以 人 工 施 工 为 主, 浆 砌 片 石 结 构 施 工 工 序 为 : 放 线 人 工 基 础 开 挖 人 工 砌 石 勾 缝 抹 面 (3) 路 基 工 程 施 工 时 序 路 基 施 工 中, 表 土 剥 离 及 地 表 清 理 的 弃 渣 需 运 至 土 料 场 集 中 堆 放 因 此, 临 近 料 场 的 填 方 路 基 先 期 进 行 施 工, 以 借 用 料 场 土 料 为 主, 取 料 位 置 选 择 在 表 土 剥 离 集 中 堆 存 的 区 域, 当 取 料 场 取 土 面 积 达 到 集 中 堆 存 面 积 时, 进 行 全 路 段 的 表 土 剥 离 施 工, 表 土 剥 离 结 束 后, 即 全 线 按 路 基 土 石 方 施 工 顺 序 进 行 施 工 路 面 工 程 为 了 保 证 路 面 工 程 的 平 整 度 和 质 量, 建 议 路 面 各 结 构 层 全 部 由 专 业 队 伍 承 担, 底 基 层 基 层 均 应 以 机 械 拌 合, 摊 铺 机 分 层 摊 铺, 压 路 机 压 实, 各 面 层 采 用 洒 布 机 洒 透 层 油, 摊 铺 机 配 以 自 卸 车 连 续 摊 铺 沥 青 拌 合 料, 压 路 机 辗 压 密 实 成 型, 拌 合 料 所 设 置 的 施 工 场 以 机 械 拌 合 提 供 桥 梁 工 程 本 项 目 所 用 桥 梁 均 不 设 置 涉 水 桥 墩, 均 不 涉 水 施 工 桥 梁 施 工 流 程 如 下 : 钻 孔 灌 注 桩 和 扩 大 基 础 绑 扎 钢 筋 立 承 台 柱 墩 系 梁 模 板 混 凝 土 浇 筑 绑 扎 2-85

123 盖 梁 钢 筋 立 盖 梁 模 板 盖 梁 混 凝 土 浇 筑 浇 筑 支 座 垫 石 检 测 吊 梁 钢 筋 砼 箱 梁 制 作 桥 面 铺 装 为 了 保 证 桥 梁 工 程 的 质 量, 建 议 桥 梁 工 程 全 部 由 专 业 队 伍 承 担 防 护 工 程 防 护 工 程 要 结 合 路 基 工 程 进 度 及 时 安 排 施 工, 对 影 响 灌 溉 排 涝 挡 土 墙 护 脚 墙 优 先 考 虑 施 工 对 有 利 于 保 护 路 基 稳 定 的 排 水 工 程 也 可 与 路 基 工 程 同 期 安 排 施 工, 也 注 意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路 堤 砌 体 施 工, 要 突 出 一 个 全 字, 讲 求 一 个 线 字, 坚 持 截 水 沟 上 边 坡 下 边 沟 边 沟 排 水 沟 等 防 护 工 程 全 方 位 施 工, 坚 持 线 条 化, 平 顺 化, 网 格 化, 象 形 化 的 施 工 原 则 (1) 施 工 工 艺 边 坡 整 修 夯 实 基 础 开 挖 验 槽 处 理 基 础 施 工 浆 砌 片 石 骨 架 土 工 网 施 工 植 草 浇 水 养 护 (2) 施 工 方 法 1 边 坡 必 须 严 格 挂 线 整 修 夯 实 2 基 坑 采 用 人 工 开 挖 整 修, 基 底 倾 斜 度 严 格 控 制, 不 得 用 填 补 方 法 做 成 斜 坡 3 浆 砌 片 石 拱 施 工 前 边 坡 必 须 整 修 夯 实 达 到 平 整 密 实, 并 按 设 计 形 式 划 线 放 样, 做 到 平 顺 规 则 一 致 4 浆 砌 片 石 拱 按 设 计 嵌 入 坡 体 内, 然 后 撒 播 草 籽, 浇 水 施 肥 排 水 工 程 (1) 工 艺 流 程 施 工 准 备 测 量 放 样 挖 基 验 槽 处 理 砂 砾 垫 层 浇 注 槽 底 砼 片 石 砌 筑 勾 缝 养 护 竣 工 清 理 (2)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1 在 路 基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阶 段, 根 据 路 基 排 水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一 次 实 地 核 对 和 考 察, 校 核 全 线 排 水 系 统 是 否 完 备 妥 善, 必 要 时 予 以 补 充 和 修 改, 使 全 线 的 沟 渠 管 道 构 成 完 整 的 排 水 体 系 2 首 先 施 工 临 时 排 水 管 道 以 外 的 地 面 水 和 地 下 水 排 水 设 施, 使 地 基 和 填 方 土 料 不 受 水 浸 害, 保 证 路 基 工 程 质 量 和 进 度 2-86

124 3 基 坑 开 挖, 积 水 池 采 用 挖 掘 机 开 挖 人 工 配 合 修 整 清 理, 其 它 项 目 采 用 人 工 开 挖, 保 证 排 水 设 施 的 位 置 断 面 尺 寸 坡 度 和 标 高 符 合 设 计 图 要 求 4 沟 壁 沟 底 开 挖 后 要 夯 实 整 平, 沟 壁 必 须 稳 定, 严 禁 贴 坡 5 浆 砌 片 石 采 用 挤 浆 法 施 工, 砂 浆 应 饱 满, 嵌 缝 密 实, 错 缝 砌 筑, 不 得 有 垂 直 通 缝, 砌 体 表 面 应 勾 缝 处 理, 勾 缝 应 整 齐, 边 沿 直 顺, 沟 底 平 顺, 基 础 伸 缩 缝 或 沉 降 缝 应 与 墙 身 的 伸 缩 缝 或 沉 降 缝 对 齐 6 急 流 槽 的 坡 面 应 与 天 然 地 面 坡 度 相 配 合, 急 流 槽 的 砌 筑 应 使 自 然 水 流 与 涵 洞 进 出 口 之 间 形 成 一 个 过 渡 段, 基 础 应 嵌 入 地 面 以 下, 路 基 边 坡 急 流 槽 的 修 筑, 应 能 为 水 流 入 排 水 沟 提 供 一 个 顺 畅 通 道, 路 缘 石 开 口 及 流 水 进 入 路 堤 边 坡 急 流 槽 的 过 渡 段 应 连 接 圆 顺 7 应 做 好 引 水 渠 进 口 与 路 基 排 水 沟, 横 向 管 涵 的 连 接, 引 水 渠 出 口 基 础 应 嵌 入 积 水 池 坑 底, 基 础 顶 面 与 坑 底 顺 接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本 项 目 综 合 管 线 包 括 给 水 雨 水 污 水 电 力 电 信 燃 气 等, 均 沿 道 路 布 置 雨 水 污 水 布 置 在 行 车 道 下 侧, 其 余 管 线 均 布 置 在 人 行 道 下 侧, 综 合 管 线 与 路 基 同 时 施 工 为 避 免 重 复 施 工 节 约 资 金 减 少 道 路 的 二 次 开 挖 和 利 用 各 种 管 线 的 正 常 运 行 满 足 施 工 管 理 维 护 安 全 和 卫 生 方 面 的 要 求, 管 线 平 面 综 合 一 般 情 况 下 的 布 置 顺 序 按 : (1) 通 讯 电 缆 燃 气 管 给 水 管 污 水 管 雨 水 管 电 力 电 缆 (2) 在 各 种 管 线 设 计 和 实 施 中, 管 道 高 程 出 现 矛 盾, 一 般 按 下 面 原 则 解 决 : 1 压 力 管 让 自 流 管 ;2 管 径 小 的 让 管 径 大 的 ;3 易 弯 曲 的 让 不 易 弯 曲 的 ; 4 临 时 性 的 让 永 久 性 的 ;5 工 程 量 小 的 让 工 程 量 大 的 ;6 新 建 的 让 现 状 的 ;7 检 修 次 数 少 的 方 便 的 让 检 修 次 数 多 不 方 便 的 绿 化 路 灯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最 好 安 排 在 路 面 施 工 前, 以 避 免 实 施 时 搬 运 耕 植 土 而 污 染 路 面 道 路 红 线 外 的 绿 地 平 整 应 与 路 基 施 工 同 步 进 行, 道 路 征 地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绿 化 及 边 坡 用 地 2-87

125 路 灯 电 缆 和 交 通 信 号 电 缆 的 过 路 管 应 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前 敷 设, 以 免 将 来 破 坏 路 敷 线 影 响 路 面 整 洁 河 道 整 治 施 工 工 艺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施 工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土 方 工 程 基 础 处 理 浆 砌 条 石 1 土 方 工 程 (1) 土 方 开 挖 : 在 土 方 开 挖 前, 将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地 下 地 上 障 碍 物 清 除 和 处 理 完 毕 土 方 开 挖 宜 从 上 到 下 分 层 分 段 依 次 进 行, 随 时 作 成 一 定 坡 势, 以 利 排 水 在 机 械 施 工 挖 不 到 的 土 方, 将 配 合 人 工 随 时 进 行 挖 掘, 并 用 手 推 车 把 土 运 到 机 械 挖 到 的 地 方, 以 便 及 时 用 机 械 挖 走 (2) 土 方 回 填 : 施 工 前 应 摸 清 地 下 及 地 上 管 线 等 障 碍 物, 并 应 根 据 施 工 方 案 的 要 求, 将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地 上 地 下 障 碍 物 清 除 和 处 理 完 毕 护 岸 背 后 反 滤 层 随 回 填 土 一 起 铺 筑, 回 填 土 尽 量 选 用 透 水 性 较 好 内 摩 擦 角 较 大 的 无 粘 性 的 颗 粒 填 料, 当 利 用 基 础 开 挖 土 料 时, 应 适 当 混 以 砂 砾 块 石 对 填 方 进 行 辗 压, 碾 压 时, 轮 ( 夯 ) 迹 相 互 搭 接, 防 止 调 压 或 漏 夯, 在 机 械 施 工 碾 压 不 到 的 填 土 部 位, 将 配 合 人 工 推 土 填 充, 用 蛙 式 或 柴 油 打 夯 机 分 层 夯 打 密 实 (3) 施 工 临 时 排 水 : 在 场 地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做 好 临 时 地 面 排 水 设 施, 如 地 面 排 水 坡 度, 设 置 临 时 坑 槽 使 用 机 械 排 除 积 水 以 及 开 挖 排 水 沟 排 走 雨 水 和 地 面 积 水 等 在 平 地 或 凹 地 进 行 开 挖 作 业 时, 应 在 开 挖 区 周 围 设 置 挡 水 堤 和 开 挖 周 边 排 水 沟 以 及 采 取 集 水 坑 抽 水 等 措 施, 阻 止 场 外 流 水 进 入 场 地, 并 有 效 排 除 积 水 对 位 于 地 下 水 位 以 下 的 基 坑, 应 据 基 坑 的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采 取 降 低 地 下 水 位 的 措 施, 采 用 挖 掘 机 铲 运 机 推 土 机 等 机 械 进 行 基 坑 开 挖 或 地 基 处 理 时, 应 保 证 地 下 水 位 降 低 至 最 低 开 挖 面 0.5m 以 下 2 地 基 处 理 浆 砌 条 石 护 岸 的 基 础 必 须 坐 在 坚 实 的 地 基 上, 埋 置 深 度 可 根 据 地 基 土 质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得 小 于 1200 基 础 开 挖 后, 按 照 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程 (JGJ ) 进 行 地 基 处 理 和 检 验 在 原 河 床 开 挖 到 设 计 高 程 时, 遇 淤 泥 等 软 弱 地 基 必 须 夯 插 片 石 来 对 地 基 进 行 处 理, 片 石 夯 插 厚 度 不 小 于 500mm, 必 须 时 采 用 木 桩 加 固 地 基 2-88

126 3 浆 砌 条 石 石 料 需 选 用 质 地 坚 硬 新 鲜 不 易 风 化 的 石 料, 不 得 有 剥 落 层 或 裂 纹, 抗 水 性 抗 压 强 度 几 何 尺 寸 的 那 个 均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和 设 计 的 要 求 浆 砌 体 采 用 人 工 铺 筑 法 砌 筑, 砂 浆 稠 度 为 30~50mm, 在 浆 体 转 角 处 和 交 接 处 应 同 时 砌 筑, 对 不 能 同 时 砌 筑 的 面, 必 须 留 置 临 时 间 断 处, 并 应 砌 成 斜 槎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工 艺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工 程 装 饰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验 收 等 工 序 2.12 施 工 安 排 和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条 件 (1) 项 目 区 现 有 公 路 铁 路 运 输 网 络 较 为 发 达, 为 本 工 程 建 设 材 料 运 输 提 供 了 便 利 建 设 所 需 的 大 宗 材 料 均 可 在 当 地 采 购 (2) 宜 宾 市 属 中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区, 空 气 湿 度 大 风 速 小, 还 有 寒 潮 秋 绵 雨 和 大 风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气 候 对 施 工 有 一 定 影 响, 雨 季 对 土 建 项 目 的 施 工 有 较 大 影 响, 施 工 时 应 合 理 安 排 (3)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热 情 较 高, 愿 提 供 许 多 便 利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件, 并 愿 积 极 协 助 协 调 施 工 中 与 地 方 居 民 间 发 生 的 矛 盾, 确 保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4) 项 目 区 紧 邻 成 熟 的 宜 宾 市 建 成 区, 项 目 周 边 水 电 通 讯 燃 料 等 条 件 较 好, 便 于 项 目 实 施 实 施 管 理 建 议 成 立 专 门 的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及 专 职 的 监 理 部 门, 以 便 对 全 段 施 工 计 划 财 务 外 购 材 料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质 量 要 求 施 工 验 收 及 工 程 决 算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各 涉 及 地 方 政 府 参 与 领 导 管 理, 以 发 挥 其 优 势 与 积 极 性 成 立 专 职 的 监 理 机 构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计 量 与 支 付,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期 建 议 本 项 目 采 用 国 内 招 标 方 式 分 合 同 段 组 织 施 工 力 量 进 行 施 工, 通 过 工 程 招 标 可 选 择 资 质 条 件 优 良 的 施 工 队 伍,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严 格 的 合 同 管 理 也 有 利 于 工 程 的 实 施 各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周 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精 良 的 施 工 队 2-89

127 伍, 配 备 先 进 的 机 械 设 备, 采 购 充 足 的 筑 路 材 料 ; 加 强 各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的 紧 密 衔 接 与 配 合,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雨 季 和 冬 季 进 行 路 基 施 工 全 段 施 工 组 织 应 结 合 区 域 特 有 的 气 象 水 文 气 候 潮 湿 暴 雨 集 中, 大 河 汛 期 与 雨 季 基 本 一 致 的 特 点, 路 基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的 基 础 工 程, 宜 安 排 在 旱 季 施 工, 以 避 免 雨 季 造 成 基 础 水 位 上 升 或 泥 石 流 冲 刷 对 基 础 工 程 的 影 响, 从 而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对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关 键 工 程, 如 高 路 堤 挡 土 墙 等, 以 机 械 创 造 多 个 作 业 面 同 时 展 开 施 工, 确 保 全 段 按 时 完 工, 及 时 发 挥 效 益 当 采 用 分 段 招 标 施 工 时, 对 合 同 段 的 划 分 应 注 意 填 挖 方 数 量 的 相 对 平 衡, 避 免 产 生 跨 越 合 同 单 元 的 土 石 方 调 运 给 施 工 带 来 的 相 互 干 扰 各 分 项 工 程 遵 循 从 准 备 工 作 认 可 施 工 报 告 实 施 检 测 合 格 转 入 下 道 工 序 的 原 则 作 好 各 分 项 工 程 和 各 工 序 施 工 间, 特 别 是 路 基 与 环 保 工 程 施 工 之 间 的 衔 接 协 调 与 配 合, 有 条 不 紊 主 要 材 料 的 供 应 机 具 设 备 的 配 套 安 排 (1) 外 购 材 料 的 供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按 设 计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规 格 强 度 标 准 等 指 标 统 一 采 购 供 应 各 工 点, 或 由 建 设 单 位 协 助 各 承 包 商 采 购, 以 便 控 制 材 料 的 质 量 (2) 机 具 设 备 配 套 安 排 本 项 目 采 取 招 标 的 方 式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实 施, 中 标 的 承 包 商 应 具 有 承 包 工 程 相 应 的 机 具 设 备, 资 格 预 审 时, 应 作 为 与 资 质 同 等 的 参 与 条 件 施 工 管 理 (1) 组 建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统 一 部 署 和 管 理 工 程 建 设, 落 实 征 地 拆 迁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组 织 招 标 选 择 合 同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制 定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协 调 工 程 实 施 中 各 项 事 宜 及 有 关 问 题 (2) 工 程 招 标 应 严 格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制 度, 规 范 招 投 标 行 为, 禁 止 层 层 转 包 和 分 包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选 择 具 有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施 工 经 验 丰 富 和 施 工 实 力 强 的 专 业 单 位 施 工, 以 确 保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3)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是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有 效 措 施, 通 过 招 标 确 定 有 资 质 资 信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单 位, 成 立 必 要 的 监 测 结 构 和 配 备 必 要 的 监 测 设 施,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投 资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进 度 的 控 制 2-90

128 施 工 时 序 本 项 目 包 括 道 路 工 程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各 项 工 程 的 实 施 安 排 见 表 表 项 目 施 工 时 序 安 排 表 序 号 工 程 类 型 工 程 名 称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施 工 期 长 度 ( 月 ) 1 金 沙 江 大 道 2015 年 8 月 2016 年 12 月 16 2 南 丝 绸 路 2015 年 8 月 2016 年 12 月 16 3 南 二 路 2015 年 8 月 2016 年 7 月 12 4 南 四 路 2015 年 8 月 2016 年 7 月 12 5 天 旋 路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12 月 21 6 南 六 路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12 月 21 7 南 十 一 街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12 月 21 8 南 一 路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6 月 15 9 南 三 路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6 月 南 十 街 2016 年 3 月 2017 年 6 月 15 道 路 工 程 11 南 八 路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九 路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十 二 路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五 街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六 街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七 街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八 街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九 街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七 路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南 十 路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6 月 工 会 二 中 心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6 月 公 建 配 农 业 科 技 培 套 工 程 训 展 览 中 心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6 月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6 月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2016 年 3 月 2019 年 2 月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2016 年 3 月 2019 年 2 月

129 第 3 章 工 程 分 析 3.1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施 工 便 道 设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现 状 道 路 主 要 包 括 西 环 线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段 赵 场 公 路 以 及 与 赵 场 公 路 相 连 的 通 村 公 路 根 据 本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及 周 边 现 有 道 路 的 情 况, 拟 建 设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m, 新 建 引 入 施 工 便 道 552.2m, 新 建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m 1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合 理 性 分 析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起 点 接 南 六 路 卫 校 段, 由 西 向 东 延 伸, 终 点 接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道 路 全 长 m, 采 用 四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车 速 为 20km/h, 道 路 路 幅 宽 度 8.5m,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双 向 两 车 道, 设 计 年 限 为 5 年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为 临 时 道 路, 远 期 不 作 保 留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选 址 合 理 性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赵 场 公 路 宜 宾 卫 校 以 北 段 将 被 占 用, 需 建 设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保 证 区 域 内 道 路 连 通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合 理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可 连 通 性 : 赵 场 公 路 主 要 连 接 宜 宾 城 区 和 赵 场 镇 区, 是 现 状 两 地 连 通 最 便 捷 的 通 道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起 点 接 南 六 路 卫 校 段, 由 西 向 东 延 伸, 终 点 接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建 成 后, 片 区 交 通 可 通 过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道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段 以 及 现 状 西 环 线 进 行 转 换, 实 现 区 域 道 路 的 连 通 性 目 前,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段 南 半 幅 已 经 建 成 通 车, 西 环 线 现 状 西 半 幅 道 路 通 畅 ;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南 六 路 仅 对 北 半 幅 进 行 建 设, 金 沙 江 大 道 利 用 现 状 西 环 线 路 基, 且 采 用 半 幅 施 工, 优 先 对 东 半 幅 进 行 施 工, 保 证 西 半 幅 的 通 车, 当 东 半 幅 施 工 完 毕 后, 满 足 通 车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再 对 西 半 幅 进 行 改 造 因 此,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连 接 线 的 建 设 可 以 保 证 区 域 交 通 的 连 通 性 (2) 长 度 : 本 项 目 区 现 状 公 路 包 括 西 环 线 南 六 路 卫 校 段 赵 场 公 路 以 及 通 村 公 路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赵 场 公 路 宜 宾 卫 校 以 北 段 将 被 阻 断 ; 西 环 线 由 于 成 贵 高 铁 站 场 的 建 设 将 被 阻 断 南 六 路 宜 宾 卫 校 段 目 前 已 经 通 车, 可 通 过 西 环 3-1

130 线 与 宜 宾 城 区 相 连 ; 同 时 宜 宾 卫 校 段 与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的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300m, 是 赵 场 公 路 与 现 状 其 他 道 路 之 间 的 最 近 距 离 本 次 建 设 的 临 时 连 接 线 长 度 为 m, 长 度 较 短, 占 地 面 积 较 少, 因 此, 从 临 时 连 接 线 长 度 来 说, 本 次 临 时 连 接 线 的 选 线 是 合 理 的 (3) 占 地 类 型 : 本 项 目 临 时 连 接 线 占 地 类 型 包 括 耕 地 草 地 林 地, 无 建 筑 用 地, 因 此 在 临 时 连 接 线 的 建 设 过 程 中 不 涉 及 不 涉 及 拆 迁 安 置, 就 这 一 点 而 言, 本 项 目 施 工 便 道 的 建 设 是 合 理 的 2 引 入 便 道 合 理 性 分 析 场 内 贯 穿 便 道 主 要 用 于 道 路 施 工 阶 段 场 内 筑 路 材 料 的 运 输, 贯 穿 便 道 采 用 单 侧 ( 或 两 侧 ) 排 水, 排 水 侧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沟 ; 路 面 结 构 层 为 :25cm 泥 结 碎 石 水 稳 层 +80cm 换 填 砂 砾 石 由 于 场 内 贯 穿 便 道 基 本 与 本 项 目 行 车 道 重 合, 故 本 项 目 场 内 贯 穿 便 道 不 新 增 占 地, 不 新 增 拆 迁 安 置, 不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 同 时, 本 项 目 新 建 场 内 贯 通 便 道 后, 可 以 有 效 的 解 决 雨 水 冲 刷 泥 地 面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水 污 染 以 及 车 辆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二 次 扬 尘 的 问 题 本 项 目 新 建 场 内 施 工 便 道 不 仅 不 会 加 剧 环 境 的 污 染, 相 反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护 环 境, 因 此, 本 项 目 新 建 场 内 贯 穿 便 道 是 有 必 要 的 由 于 本 项 目 贯 穿 性 施 工 便 道 与 车 行 道 重 合, 随 着 道 路 施 工 的 不 断 推 进, 贯 穿 性 施 工 便 道 将 被 行 车 道 代 替, 由 于 施 工 便 道 和 行 车 道 的 路 面 结 构 不 同, 其 结 构 层 不 能 作 为 主 体 工 程 使 用, 必 须 进 行 挖 除, 按 主 体 工 程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本 项 目 贯 穿 性 施 工 便 道 路 面 结 构 采 用 的 是 25cm 泥 结 碎 石 水 稳 层 +80cm 换 填 砂 砾 石, 施 工 便 道 破 除 后 产 生 的 废 渣 用 作 道 路 的 填 方 使 用, 不 新 增 弃 渣 综 上 所 述, 环 评 认 为 本 项 目 施 工 便 道 的 设 置 合 理, 施 工 便 道 相 关 防 护 措 施 详 见 水 土 保 持 章 节 施 工 营 地 设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现 状 人 口 分 布 相 对 密 集, 根 据 项 目 拆 迁 安 排, 项 目 区 内 居 民 将 逐 步 完 全 拆 迁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临 时 工 程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住 宿 营 地 原 则 上 不 新 建, 全 部 采 用 项 目 区 居 民 拆 迁 后 剩 余 的 房 屋 或 租 用 尚 未 搬 迁 居 民 房 屋 采 用 上 述 方 式 避 免 新 建 施 工 营 地 带 来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其 面 积 不 再 列 入 工 程 3-2

131 占 地 面 积 ;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办 公 产 生 的 废 水 依 托 于 现 有 的 旱 厕 或 化 粪 池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用 于 灌 溉 ; 生 活 垃 圾 经 统 一 收 集 后 定 期 交 给 当 地 的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清 运 因 此, 环 评 认 为 本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办 公 生 活 采 用 项 目 区 居 民 拆 迁 后 剩 余 的 房 屋 或 租 用 尚 未 搬 迁 居 民 房 屋 是 合 理 的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目 不 新 建 拌 和 站 和 预 制 场, 水 泥 混 凝 土 和 预 制 件 等 材 料 均 从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进 行 采 购 本 项 目 路 面 所 使 用 的 沥 青 也 均 在 当 地 购 买 商 品 沥 青, 不 单 独 设 置 沥 青 拌 和 站 水 泥 混 凝 土 预 制 件 沥 青 均 采 用 外 购 的 形 式 虽 然 投 入 稍 高, 但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减 少 了 大 量 的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环 评 认 为 是 合 理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场 设 置 合 理 性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放 采 取 两 种 方 式, 一 种 是 堆 放 在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另 一 种 是 堆 放 在 2 个 临 时 堆 场 内 现 就 这 这 两 种 堆 放 方 式 及 临 时 堆 场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分 别 进 行 分 析 (1) 堆 放 于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的 道 路 宽 度 基 本 都 大 于 32m, 因 此 在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有 一 定 的 空 间 堆 存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放 于 道 路 永 久 占 地 范 围 内, 将 不 新 增 临 时 占 地, 可 以 有 效 减 少 植 被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因 此 将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堆 放 于 道 路 路 基 范 围 内 是 最 佳 选 择 (2) 堆 放 于 2 个 临 时 堆 场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较 多 ; 同 时,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及 后 期 绿 化 面 积 较 大, 项 目 剥 离 的 表 土 和 后 期 绿 化 覆 土 量 较 大, 需 堆 放 的 表 土 量 较 多 由 于 项 目 道 路 永 久 占 地 范 围 内 无 法 堆 存 项 目 剥 离 的 所 有 表 土 和 建 筑 材 料, 因 此 本 项 目 设 置 了 2 个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临 时 堆 场 1# 堆 场 地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BQ05-06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5.0hm 2 ; 2# 堆 场 位 于 南 七 街 南 七 路 南 八 街 南 八 路 合 围 的 BQ19-04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4.4hm 2 临 时 堆 场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分 析 : 3-3

132 1 连 通 性 :1# 堆 场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即 现 状 西 环 线 东 侧,2# 堆 场 部 分 位 于 现 状 上 西 环 线 和 金 沙 江 大 道 部 分 重 合, 为 了 保 证 区 域 交 通 的 连 通 性, 在 项 目 施 工 初 期 优 先 对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半 幅 进 行 施 工, 并 保 证 西 环 线 保 持 畅 通 ;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半 幅 施 工 结 束 并 通 车 后, 再 对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半 幅 ( 西 环 线 ) 进 行 路 面 改 造 因 此,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2 个 堆 场 均 通 过 现 状 西 环 线 ( 金 沙 江 大 道 ) 与 外 界 道 路 保 持 连 通 2 占 地 :1# 堆 场 现 状 用 地 主 要 为 少 量 耕 地 和 荒 地, 未 来 作 为 本 项 目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用 地 ;2# 堆 场 现 状 用 地 主 要 为 交 通 用 地 林 地 和 荒 地, 未 来 作 为 南 部 新 区 商 业 用 地 本 项 目 2 个 堆 场 均 位 于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3 运 输 距 离 :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工 程 主 体 大 致 以 金 沙 江 大 道 和 天 旋 路 划 分 为 东 北 和 西 南 两 个 片 区, 而 1# 堆 场 位 于 东 北 片 区, 主 要 堆 放 东 北 片 区 施 工 所 需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产 生 的 表 土 ;2# 堆 场 位 于 西 南 片 区, 主 要 堆 放 西 南 片 区 施 工 所 需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产 生 的 表 土 2 个 临 时 堆 场 的 设 置, 可 以 有 效 减 少 建 筑 材 料 和 表 土 的 运 输 距 离, 因 而 其 设 置 是 合 理 的 4 施 工 时 序 :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且 东 北 片 区 距 离 市 区 较 近, 将 优 先 建 设 和 发 展, 西 南 片 区 距 离 相 对 较 远, 发 展 相 对 滞 后 根 据 项 目 施 工 时 序 的 安 排,1# 堆 场 将 优 先 启 用,2# 堆 场 在 西 南 片 区 施 工 时 启 用, 可 以 优 先 减 小 项 目 临 时 堆 场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时 间 因 而 从 施 工 时 序 来 说, 设 置 2 个 堆 场 是 合 理 的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建 筑 材 料 堆 场 和 表 土 堆 场 的 设 置 是 合 理 的 弃 方 去 向 合 理 性 分 析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实 现 了 内 部 平 衡, 能 够 有 效 的 避 免 新 建 弃 渣 场 造 成 的 土 地 占 用 植 被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等 环 境 问 题 因 此, 本 项 目 弃 渣 去 向 是 合 理 的 3-4

133 3.2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1) 工 程 占 地 : 本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占 用 部 分 旱 地 荒 地 林 地 和 宅 基 地, 项 目 征 地 将 改 变 土 地 的 利 用 现 状 耕 地 的 占 用 将 会 使 沿 线 部 分 村 民 拥 有 的 耕 地 数 量 下 降, 对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产 生 一 定 的 损 失, 对 当 地 农 户 的 生 活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拆 迁 量 较 大, 房 屋 拆 迁 和 居 民 的 重 新 安 置 将 会 给 当 地 居 民 生 活 和 生 产 产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2) 交 通 影 响 : 道 路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会 对 现 有 道 路 的 运 营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降 低 原 有 道 路 的 通 行 能 力, 造 成 区 域 车 流 量 发 生 变 化, 扰 乱 区 域 正 常 交 通 运 输, 引 起 附 近 或 邻 近 道 路 的 拥 挤 甚 至 堵 塞,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附 近 居 民 的 出 行 (3) 环 境 污 染 :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车 辆 的 进 出 和 施 工 机 械 的 运 转 将 会 产 生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噪 声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等 污 染, 也 会 对 附 近 的 居 民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主 要 影 响 范 围 为 施 工 范 围 外 200m 以 内 的 居 民 (4) 正 影 响 :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需 要 雇 用 大 量 施 工 人 员, 并 购 买 大 量 施 工 材 料, 大 量 施 工 人 员 的 居 住 对 当 地 的 经 济 有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项 目 施 工 期 将 增 加 当 地 居 民 的 就 业 机 会, 服 务 业 施 工 人 员 的 需 求 量 会 增 大,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解 决 当 地 居 民 就 业 问 题, 增 加 当 地 居 民 收 入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1) 工 程 占 地 :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占 用 部 分 耕 地 荒 地 林 地 草 地 等 生 态 用 地, 从 而 使 区 域 内 局 部 生 态 结 构 发 生 一 定 的 变 化, 进 而 影 响 生 态 系 统 的 稳 定 性 和 完 整 性 (2) 土 石 方 工 程 : 项 目 施 工 时 进 行 的 土 石 方 开 挖 填 筑, 会 使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植 被 遭 到 破 坏, 造 成 地 表 裸 露, 在 雨 水 及 地 表 径 流 的 作 用 下 将 造 成 大 量 的 水 土 流 失, 从 而 降 低 土 壤 肥 力, 影 响 陆 生 植 被 的 生 长 (3) 噪 声 污 染 :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车 辆 运 行 路 基 和 边 坡 加 固 打 桩 等 工 序 产 生 的 施 工 噪 声 会 对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及 周 边 的 野 生 动 物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4)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将 破 坏 凤 凰 溪 原 有 的 水 生 生 态 系 统, 3-5

134 造 成 凤 凰 溪 河 水 污 染, 甚 至 断 流, 这 无 疑 对 水 生 生 物 及 两 栖 动 物 的 生 活 和 生 产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5) 人 为 影 响 : 本 项 目 施 工 面 积 大, 施 工 时 间 长, 使 得 项 目 区 域 内 施 工 人 数 较 多, 施 工 人 员 不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或 者 随 意 砍 伐 树 木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都 可 能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的 进 一 步 恶 化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施 工 期 大 气 污 染 源 主 要 包 括 : 施 工 扬 尘 燃 油 尾 气 沥 青 烟 尘 装 修 废 气 等 1 施 工 扬 尘 工 程 施 工 期 对 空 气 环 境 的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工 地 扬 尘 土 石 方 挖 填 打 桩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装 卸 和 堆 放 等 过 程 都 会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尤 其 是 干 燥 无 雨 的 有 风 天 气, 扬 尘 对 大 气 的 污 染 更 为 严 重 施 工 扬 尘 包 括 车 辆 行 驶 扬 尘 和 施 工 场 地 扬 尘 (1) 车 辆 行 驶 扬 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车 辆 行 驶 产 生 的 扬 尘 占 扬 尘 总 量 的 60% 以 上 车 辆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扬 尘, 在 完 全 干 燥 的 情 况 下, 可 按 下 列 经 验 公 式 计 算 : VW Q P 式 中 :Q: 汽 车 行 驶 的 扬 尘,kg/km 辆 ; V: 汽 车 速 度,km/h; W: 汽 车 载 重 量, 吨 ; P: 道 路 表 面 粉 尘 量,kg/m 2 根 据 类 似 施 工 现 场 汽 车 运 输 引 起 的 扬 尘 现 场 监 测 结 果, 灰 土 运 输 车 辆 下 风 向 50m 处 浓 度 为 mg/m 3 ; 下 风 向 100m 处 为 9.694mg/m 3 ; 下 风 向 150m 处 浓 度 为 5.093mg/m 3, 超 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因 此,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产 生 的 扬 尘 污 染 较 严 重 (2) 施 工 场 地 扬 尘 施 工 场 地 扬 尘 主 要 是 露 天 堆 放 和 裸 露 地 面 的 风 力 扬 尘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一 些 建 筑 材 料 需 要 露 天 堆 放, 一 些 施 工 作 业 点 的 表 层 土 壤 在 经 过 人 工 开 挖 后, 临 时 堆 放 于 露 天, 在 气 候 干 燥 且 有 风 的 情 况 下, 会 产 生 大 量 的 扬 尘, 扬 尘 量 可 按 堆 场 扬 尘 的 经 验 公 式 计 算 : 3.1 W Q VVe

135 式 中 :Q: 起 尘 量,kg/ 吨 年 ; V: 距 地 面 50m 外 风 速,m/s; V0: 起 尘 风 速,m/s; W: 尘 粒 的 含 水 量,% 一 般 情 况 下 影 响 起 尘 量 的 因 素 包 括 : 基 础 开 挖 起 尘 量 施 工 渣 土 堆 场 起 尘 量 进 出 车 辆 带 泥 砂 量 以 及 起 尘 高 度 采 取 的 防 护 措 施 空 气 湿 度 风 速 等 根 据 已 建 类 似 工 程 实 际 调 查 资 料, 施 工 场 地 下 风 向 50m 处 浓 度 为 8.90mg/m 3 ; 下 风 向 100m 处 浓 度 为 1.65mg/m 3 ; 下 风 向 150m 处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日 均 值 0.3mg/m 3 其 它 作 业 环 节 产 生 的 扬 尘 污 染 可 控 制 在 施 工 现 场 50~200m 范 围 内, 在 此 范 围 以 外 将 符 合 二 级 标 准 2 燃 油 尾 气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用 的 大 中 型 设 备 和 车 辆 中, 主 要 以 柴 油 汽 油 为 动 力 特 别 是 土 石 方 工 程 中, 大 量 使 用 汽 车 装 载 机 挖 掘 机 推 土 机 碾 压 机 等 工 程 机 械, 这 些 机 械 设 备 均 会 排 放 一 定 量 的 CO NO2 以 及 未 完 全 燃 烧 的 THC 等 废 气, 导 致 施 工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下 降 燃 油 尾 气 的 特 点 是 排 放 量 小, 且 属 间 断 性 无 组 织 排 放, 加 之 施 工 场 地 较 开 阔, 扩 散 条 件 良 好, 对 其 不 加 处 理 就 可 达 到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3 沥 青 烟 尘 本 项 目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在 沥 青 铺 设 工 程 中, 将 产 生 沥 青 烟 尘,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苯 并 芘 [a] THC 和 PM10 等 有 毒 物 质, 对 操 作 人 员 和 周 围 的 居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可 能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本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沥 青 均 为 商 品 沥 青, 不 设 置 沥 青 砼 拌 和 站, 因 此,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沥 青 烟 尘 较 少, 且 能 迅 速 的 扩 散, 不 会 对 施 工 人 员 和 周 围 的 居 民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4 装 修 废 气 装 修 废 气 主 要 产 生 于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室 内 室 外 装 修 阶 段, 其 主 要 为 油 漆 废 气 油 漆 废 气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是 作 为 稀 释 剂 的 二 甲 苯, 此 外 还 有 较 少 量 的 醋 酸 丁 酯 乙 醇 丁 醇 等, 该 废 气 的 排 放 属 无 组 织 排 放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装 修 过 程 一 般 比 较 长, 且 属 于 分 点 作 业, 油 漆 废 气 的 排 放 时 间 和 部 位 不 能 十 分 明 确 ; 油 漆 废 气 是 一 个 缓 慢 挥 发 过 程, 且 在 装 修 期 间 一 般 会 加 强 室 内 的 通 风 换 气 ; 同 时, 在 装 修 3-7

136 完 成 后, 一 般 也 需 要 等 待 半 年 左 右 才 会 入 住 办 公 因 此, 项 目 装 修 废 气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存 在 截 弯 取 直 涉 水 施 工 等 环 节,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造 成 河 道 的 扰 动, 造 成 河 水 中 SS 浓 度 显 著 增 加 ;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跑 冒 滴 漏 将 会 增 加 河 水 中 石 油 类 污 染 物 的 量 ; 在 河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水 量 较 小, 甚 至 可 能 导 致 河 流 的 暂 时 断 流 等 问 题 (2) 桥 梁 施 工 : 项 目 共 设 置 桥 梁 14 处, 桥 梁 全 部 采 用 一 跨 跨 越 的 形 式, 不 存 在 涉 水 施 工, 但 桥 梁 施 工 过 程 中, 弃 渣 建 筑 材 料 等 进 入 河 流 也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良 影 响 (3) 基 坑 排 水 : 在 道 路 深 挖 路 段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地 下 工 程 开 挖 过 程 中, 可 能 导 致 地 下 水 溢 出, 形 成 基 坑 水, 基 坑 水 中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SS 和 石 油 类, 基 坑 排 水 如 果 不 能 妥 善 处 理, 也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4) 施 工 废 水 : 项 目 共 设 置 临 时 堆 场 2 处, 临 时 堆 场 产 生 的 施 工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污 染 物, 如 果 施 工 废 水 处 理 不 当 进 入 凤 凰 溪, 将 会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良 影 响 (5) 机 械 维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 项 目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维 修 和 清 洗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污 染 物,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和 清 洗 废 水 进 入 凤 凰 溪 也 会 造 成 凤 凰 溪 水 质 恶 化 (6) 生 活 废 水 : 生 活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COD BOD 动 植 物 油 等 污 染 物,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不 当, 将 会 造 成 地 表 水 的 污 染 (7) 固 体 废 弃 物 :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弃 渣 生 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垃 圾 进 入 地 表 水 后, 也 会 对 地 表 水 水 质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8) 雨 水 冲 刷 : 施 工 机 械 跑 冒 滴 漏 的 污 油 及 露 天 机 械 被 雨 水 等 冲 刷 后 产 生 油 污 染, 在 雨 天 时 形 成 地 表 径 流 将 污 染 受 纳 水 体 ; 堆 放 的 建 筑 材 料 管 理 防 护 不 当 被 雨 水 冲 刷 时 也 会 对 周 围 水 体 水 质 造 成 污 染 地 下 水 环 境 污 染 源 分 析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可 以 分 为 地 下 水 水 位 的 影 响 和 地 下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3-8

137 1 地 下 水 水 位 的 影 响 (1) 深 挖 路 段 :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地 下 水 的 浅 埋 地 区, 在 道 路 深 挖 路 段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涉 及 地 下 水 通 道, 造 成 地 下 水 涌 出, 如 不 及 时 封 堵, 可 能 会 造 成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2)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基 础 施 工 :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中 均 涉 及 地 下 工 程, 其 中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地 下 二 层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为 9m, 在 地 下 工 程 基 础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涉 及 地 下 水 通 道, 造 成 地 下 水 涌 出, 如 不 及 时 封 堵, 可 能 会 造 成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3) 饮 用 水 影 响 : 项 目 区 域 内 居 民 饮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宜 宾 第 四 水 厂 供 水, 但 仍 有 少 数 居 民 采 用 自 行 打 井 取 水, 井 深 一 般 为 3~4m, 因 此 可 能 在 深 挖 路 段 破 坏 地 下 水 通 道, 导 则 居 民 无 法 正 常 取 水 2 地 下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1) 基 坑 废 水 : 在 道 路 深 挖 路 段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基 础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地 下 水 外 涌 形 成 基 坑 水, 基 坑 水 中 的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SS 石 油 类, 甚 至 含 有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石 油 类 和 有 害 物 质 如 果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含 水 层, 将 会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2) 雨 水 下 渗 :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料 集 中 堆 放, 这 些 废 料 中 含 有 的 油 污 或 有 害 物 质 在 雨 水 冲 刷 下, 可 能 进 入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声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设 包 括 道 路 工 程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其 中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和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较 少, 单 点 施 工 时 间 较 短,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周 边 声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 市 政 道 路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较 大, 且 施 工 时 间 较 长,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大 在 此 主 要 针 对 道 路 工 程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的 噪 声 源 进 行 分 析 1 道 路 工 程 噪 声 源 分 析 施 工 期 噪 声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为 施 工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对 两 侧 居 民 的 干 扰, 以 及 施 工 机 械 所 在 场 所 如 桥 梁 施 工 场 等,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影 响 其 中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范 围 集 中 在 道 路 两 侧 150 m 范 围 内,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影 响 主 要 在 距 离 上 述 施 工 场 所 350 m 范 围 内 施 工 期 噪 声 污 染 源 主 要 由 施 工 作 业 机 械 产 生, 根 据 常 用 机 械 的 实 测 资 料, 其 污 染 源 强 分 别 见 表 和 表

138 表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值 单 位 :db(a) 序 号 机 械 类 型 型 号 测 点 距 施 工 最 大 声 级 机 械 距 离 (m) Lmax[dB(A)] 1 轮 式 装 载 机 ZL40 型 轮 式 装 载 机 ZL50 型 平 地 机 PY16A 型 振 动 式 压 路 机 YZJ10B 型 双 轮 双 振 压 路 机 CC21 型 三 轮 压 路 机 / 轮 胎 压 路 机 ZL16 型 推 土 机 T140 型 轮 胎 式 液 压 挖 掘 机 W4-60C 型 发 电 机 组 (2 台 ) FKV 冲 击 式 钻 井 机 22 型 锥 形 反 转 出 料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JZC350 型 1 79 表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的 噪 声 测 试 值 单 位 :db(a) 序 号 搅 拌 机 型 号 测 点 距 施 工 地 点 距 离 最 大 声 级 Lmax (m) (db(a)) 1 parker LB1000 型 ( 英 国 ) LB30 型 ( 西 筑 ) LB2.5 型 ( 西 筑 ) MARINI( 意 大 利 )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噪 声 源 分 析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期 主 要 噪 声 设 备 及 其 噪 声 值 见 表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期 主 要 噪 声 设 备 及 其 噪 声 值 单 位 :db(a)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源 强 度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源 强 度 挖 土 机 78~96 电 钻 100~105 冲 击 机 95 电 锤 100~105 空 压 机 75~85 手 工 钻 100~105 土 石 方 蛙 式 打 桩 机 90 无 齿 锯 105 阶 段 卷 扬 机 95~105 多 功 能 木 工 刨 90~100 压 缩 机 75~88 电 钻 100~105 推 土 机 78~96 装 修 安 云 石 机 100~110 大 型 载 重 车 84~89 装 阶 段 角 向 磨 光 机 100~115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90~100 轻 型 载 重 卡 车 75~80 振 捣 器 100~105 底 板 与 结 电 焊 机 90~95 构 阶 段 空 压 机 75~85 电 锯 100~105 混 凝 土 罐 车 载 重 车 80~

139 3.2.7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源 分 析 (1) 弃 方 :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2) 建 筑 垃 圾 : 建 筑 垃 圾 包 括 拆 迁 安 置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和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其 主 要 包 括 砖 石 建 筑 材 料 包 装 材 料 等 (3) 生 活 垃 圾 : 生 活 垃 圾 是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餐 厨 垃 圾 塑 料 袋 废 纸 等 这 些 固 体 废 弃 物 如 果 堆 放 处 置 不 当, 不 仅 会 占 用 大 量 的 土 地, 而 且 会 滋 生 蝇 蚊 造 成 环 境 恶 化, 如 果 进 入 地 表 水 还 会 造 成 地 表 水 污 染 景 观 影 响 源 分 析 (1) 工 程 占 地 :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占 用 部 分 耕 地 荒 地 林 地 草 地 等 农 林 业 用 地, 项 目 占 地 将 破 坏 区 域 内 原 有 的 农 林 生 态 景 观 (2) 拆 迁 影 响 :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居 民 原 有 房 屋 拆 迁 过 程 中, 会 导 致 区 域 景 观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影 响 (3) 工 程 施 工 :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大 量 开 挖 填 筑 运 输 等 施 工 行 为, 也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区 域 景 观 ;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的 堆 放 施 工 废 水 的 排 放 也 均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造 成 区 域 景 观 破 坏 (4) 河 道 整 治 :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将 对 部 分 河 道 进 行 开 挖 改 道 以 及 截 弯 取 直, 这 无 疑 会 破 坏 凤 凰 溪 现 有 的 河 流 景 观 3.3 营 运 期 污 染 分 析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1) 经 济 影 响 :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促 进 城 市 发 展, 进 而 加 大 投 资 与 消 费, 并 最 终 拉 动 GDP 增 长 而 创 造 巨 大 的 新 增 效 益 ; 对 宜 宾 市 城 市 布 局 和 产 业 开 发, 以 及 改 善 环 境 都 产 生 显 著 的 效 益 (2) 交 通 影 响 : 本 项 目 建 成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内 道 路 交 通 路 网 结 构, 对 区 域 内 车 辆 的 进 出 起 到 分 流 作 用, 大 幅 度 缓 解 该 区 域 的 交 通 拥 堵 情 况, 同 时 方 便 3-11

140 区 域 内 居 民 出 行 (3)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片 区 排 水 给 水 燃 气 电 力 通 信 等 配 套 管 网, 将 起 到 依 托 作 用, 将 极 大 改 善 片 区 市 政 设 施 落 后 情 况, 实 现 与 城 区 市 政 设 施 的 一 体 化, 项 目 的 实 施 是 为 民 办 实 事, 办 好 事 的 民 生 工 程 (4) 居 民 生 活 条 件 的 影 响 : 项 目 拆 迁 居 民 大 多 得 到 集 中 安 置, 并 转 化 为 城 镇 居 民, 可 以 显 著 改 善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 随 着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将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为 拆 迁 安 置 居 民 的 再 就 业 提 供 了 保 障 (5)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使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城 市 经 济 实 力 的 提 升, 可 以 增 强 以 工 补 农 以 城 带 乡 的 能 力, 有 利 于 改 善 农 村 面 貌, 带 动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现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一 体 化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促 进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共 同 发 展 (6) 便 民 服 务 :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集 中 建 设, 给 居 民 办 事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便 利 (7)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 项 目 配 套 打 造 凤 凰 溪 沿 线 景 观 绿 地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居 住 环 境, 为 居 民 休 闲 娱 乐 锻 炼 提 供 了 新 去 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1) 道 路 绿 化 带 :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两 侧 设 置 15~30m 宽 绿 化 带 ; 其 他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两 侧 和 中 央 均 设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在 支 路 两 侧 均 种 植 行 道 树,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项 目 建 设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 (2)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 项 目 将 在 凤 凰 溪 两 岸 南 六 路 东 侧 等 区 域 进 行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打 造, 以 及 建 设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其 均 主 要 以 绿 化 为 主, 可 以 改 善 项 目 建 设 区 生 态 环 境 (3)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完 成 后, 河 道 进 行 了 拓 宽, 水 量 将 会 增 加, 同 时 在 凤 凰 溪 两 岸 建 设 绿 化 带, 可 以 显 著 改 善 凤 凰 溪 生 态 环 境 ; 同 时, 凤 凰 溪 整 治 完 成 后, 凤 凰 溪 水 质 将 能 得 到 极 大 的 提 升, 改 善 凤 凰 溪 水 生 生 态 状 况 大 气 污 染 源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大 气 污 染 源 主 要 包 括 : 汽 车 尾 气 扬 尘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厨 房 油 烟 3-12

14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等 1 汽 车 尾 气 项 目 汽 车 尾 气 包 括 道 路 汽 车 尾 气 和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1) 道 路 汽 车 尾 气 汽 车 废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来 自 曲 轴 箱 漏 气 燃 油 系 统 挥 发 和 排 气 管 的 排 放, 主 要 有 CO NO2 THC CO 是 燃 料 在 发 动 机 内 不 完 全 燃 烧 的 产 物, 主 要 取 决 于 空 燃 比 和 各 种 汽 缸 燃 料 分 配 的 均 匀 性 NO2 是 汽 缸 内 过 量 空 气 中 的 氧 气 和 氮 气 在 高 温 下 形 成 的 产 物 THC 产 生 于 汽 缸 壁 面 淬 效 应 和 混 合 缸 不 完 全 燃 烧 由 于 目 前 国 内 汽 车 已 经 全 面 推 广 使 用 无 铅 汽 油, 因 此, 铅 的 污 染 影 响 将 会 越 来 越 小 营 运 期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行 驶 汽 车 排 放 的 尾 气, 汽 车 排 放 尾 气 中 NO2 的 日 均 排 放 量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 Q J 3 i 1 BA E 式 中 :QJ 行 驶 汽 车 在 一 定 车 速 下 排 放 的 J 种 污 染 物 源 强,mg/(m s); Ai i 种 车 型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辆 /h; B NOx 排 放 量 换 算 成 NO2 排 放 量 的 校 正 系 数 ; Eij 单 车 排 放 系 数, 即 i 种 车 型 在 一 定 车 速 下 单 车 排 放 J 种 污 染 物 量,mg/ 辆 m ( 见 表 3.3-1) 表 车 辆 单 车 排 放 因 子 推 荐 值 单 位 :g/km 平 均 车 速 (km/h) CO 小 型 车 THC NO CO 中 型 车 THC NO CO 大 型 车 THC NO (2)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共 建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1286 个, 其 中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596 个, 工 会 二 中 心 199 个,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35 个,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i ij 3-13

142 256 个 尾 气 排 放 量 跟 汽 车 出 入 频 次 和 数 量 有 关,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怠 速 和 低 速 行 驶 状 态 下, 汽 车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CO 为 4.0% NO2 为 170ppm THC 为 700ppm, 排 气 量 约 为 460L/min 辆 ;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CO 为 20.13g/min 辆,NO2 为 0.16g/min 辆,HC 为 1.24g/min 辆 结 合 项 目 停 车 位 设 计 规 模, 以 每 辆 汽 车 运 行 时 间 2min 计,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汽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表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单 位 :kg/d 序 号 名 称 停 车 位 ( 辆 ) CO NO 2 THC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总 计 由 表 可 知,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尾 气 排 放 量 :CO 为 kg/d,NO2 为 0.412kg/d,THC 为 3.189kg/d 2 扬 尘 公 路 上 行 驶 汽 车 的 轮 胎 接 触 路 面 而 使 路 面 积 尘 扬 起, 从 而 产 生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在 运 送 散 装 含 尘 物 料 时, 由 于 洒 落 风 吹 等 原 因, 使 物 料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道 路 运 营 过 程 中 扬 尘 含 量 较 少 3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项 目 区 均 以 天 然 气 作 为 能 源, 根 据 生 活 污 染 源 产 排 污 系 数 及 使 用 说 明 ( 环 保 部 华 南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2010 年 ), 天 然 气 燃 烧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见 表 表 天 燃 气 排 污 系 数 序 号 污 染 物 单 位 产 污 系 数 1 烟 气 量 标 立 方 米 / 万 立 方 米 - 气 烟 尘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10 3 SO 2 千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NO x 千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8 天 然 气 属 于 清 洁 能 源, 燃 烧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较 少, 燃 烧 废 气 不 经 处 理 直 接 外 排 即 可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4 厨 房 油 烟 食 堂 油 烟 主 要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产 生 的 油 烟 以 及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服 务 产 生 的 油 烟 油 烟 废 气 主 要 来 自 于 食 物 的 炒 炸 等 加 工 制 作 环 节, 油 烟 废 气 主 要 是 烹 饪 过 程 中 挥 发 的 油 脂 有 机 质 及 其 加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产 物 3-14

143 由 动 植 物 油 脂 在 高 温 加 热 情 况 下 通 过 热 氧 化 和 热 裂 解 及 米 拉 德 反 应 等 途 径 产 生 大 量 的 挥 发 性 物 质 凝 聚 而 成, 形 成 的 气 溶 胶 粒 子 具 有 粒 径 细 微, 粘 附 性 较 强 及 疏 水 性 等 特 点, 同 时 油 烟 的 形 成 与 燃 料 类 型 食 用 油 种 类 食 品 成 分 烹 饪 温 度 烹 饪 时 间 烹 饪 方 式 等 因 素 有 关 5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项 目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以 及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各 设 置 有 一 间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其 内 拟 设 2 台 550kw 的 柴 油 发 电 机, 一 用 一 备 发 电 机 采 用 0# 柴 油 作 为 燃 料,0# 柴 油 属 清 洁 能 源, 其 燃 油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较 少, 且 其 废 气 经 发 电 机 自 带 的 消 烟 除 尘 装 置 处 理 后, 经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楼 顶 高 空 外 排, 从 而 可 确 保 该 部 分 废 气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6 食 堂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废 气 食 堂 餐 厨 垃 圾 的 堆 放 过 程 中, 部 分 易 腐 败 的 有 机 垃 圾 由 于 其 分 解 会 发 出 异 味,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为 恶 臭, 恶 臭 污 染 物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主 要 指 一 切 刺 激 嗅 觉 器 官 引 起 人 们 不 愉 快 及 损 害 生 活 环 境 的 气 体 物 质 餐 厨 垃 圾 所 产 生 的 气 体 恶 臭 物 质 有 两 种 途 径 : 一 种 是 垃 圾 成 分 中 本 身 发 出 的 异 味, 例 如 宰 杀 鱼 类 家 禽 等 后 抛 弃 的 内 脏 所 产 生 的 异 味, 但 不 是 垃 圾 主 要 的 恶 臭 来 源, 另 一 种 是 有 机 物 腐 败 分 解 产 生 的 恶 臭 气 体, 不 同 季 节 的 垃 圾 内 含 有 40~70% 的 有 机 物, 分 为 植 物 性 ( 例 如 米 饭 面 食 面 包 瓜 皮 果 壳 和 蔬 菜 烂 叶 根 等 ) 和 动 物 性 ( 例 如 鱼 肉 骨 头 等 ), 其 在 微 生 物 作 用 下 的 分 解 产 生 恶 臭 味 是 垃 圾 恶 臭 的 主 要 来 源, 同 时 有 机 物 腐 败 产 生 的 恶 臭 程 度 与 季 节 有 很 大 的 关 系, 在 夏 季 气 温 较 高 时 有 机 物 较 易 腐 败, 此 时 从 垃 圾 中 散 发 的 恶 臭 气 体 明 显 比 冬 季 强 烈 生 活 垃 圾 恶 臭 气 体 是 多 组 分 低 浓 度 化 学 物 质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成 份 和 含 量 较 难 确 定 据 资 料 调 查, 营 运 期 生 活 垃 圾 恶 臭 的 主 要 成 份 为 氨 硫 化 氢 和 甲 硫 醇 三 甲 胺 等 脂 肪 族 类 物 资, 其 嗅 觉 阈 值 如 下 : 氨 (NH3): 强 烈 刺 激 性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0.028mg/m 3 ; 硫 化 氢 (H2S) : 臭 鸡 蛋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3 ; 三 甲 胺 (C3H9N): 氨 和 鱼 腥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3 ; 甲 硫 醇 (CH4S): 特 殊 臭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144 3.3.4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源 主 要 包 括 : 道 路 地 面 径 流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游 泳 池 排 水 其 他 废 水 ( 办 公 参 观 培 训 健 身 淋 浴 便 民 商 业 废 水 ) 1 道 路 地 面 径 流 道 路 工 程 对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暴 雨 初 期 路 面 雨 水 径 流 降 雨 冲 刷 路 面 产 生 的 路 面 径 流 污 水, 影 响 因 素 包 括 降 雨 强 度 降 雨 历 时 降 雨 频 率 车 流 量 路 面 宽 度 和 产 污 路 段 长 度 等 根 据 长 安 大 学 对 公 路 路 面 径 流 水 质 特 征 的 研 究 数 据, 在 降 雨 期 间 对 西 安 至 临 潼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径 流 排 水 水 量 及 水 质 进 行 等 时 间 间 段 连 续 采 样 分 析 测 定 结 果 表 明, 降 雨 初 期 到 形 成 路 面 径 流 的 30 分 钟, 雨 水 径 流 中 的 悬 浮 物 和 油 类 物 质 的 浓 度 比 较 高,SS 和 石 油 类 的 含 量 可 达 158.5~231.4mg/l 19.74~22.30mg/l; 30 分 钟 后, 其 浓 度 随 降 雨 历 时 的 延 长 下 降 较 快 ; 径 流 中 铅 的 浓 度 及 生 化 需 氧 量 随 降 雨 历 时 的 延 长 下 降 速 度 较 前 者 慢,pH 值 相 对 较 稳 定 降 雨 历 时 40 分 钟 后, 路 面 基 本 被 冲 洗 干 净, 污 染 物 含 量 较 低 路 面 径 流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值 见 表 表 路 面 径 流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值 表 污 染 物 0~20 分 钟 20~40 分 钟 40~60 分 钟 平 均 值 ph SS(mg/L) ~ ~ ~ COD(mg/L) 石 油 类 (mg/l) 22.30~ ~ ~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场 所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餐 饮 用 水 量 为 200m 3 /d, 排 放 系 数 取 0.85, 则 餐 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170m 3 /d 餐 饮 废 水 中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COD BOD 氨 氮 动 植 物 油, 无 法 直 接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需 在 食 堂 外 设 置 隔 油 沉 淀 池, 经 隔 油 沉 淀 后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3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以 及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车 库 本 项 目 车 库 冲 洗 用 水 为 116m 3 /d, 冲 洗 过 程 中 损 失 较 少, 排 放 系 数 取 1, 则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为 116m 3 /d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3-16

145 中 主 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其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经 车 库 集 水 池 收 集 后, 由 潜 污 泵 提 升 排 放 至 室 外 污 水 窨 井,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4 游 泳 池 排 水 游 泳 废 水 来 自 于 工 会 二 中 心 的 游 泳 池, 游 泳 池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85m 3 /d, 游 泳 池 排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毛 发 和 皮 屑,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游 泳 池 排 水 直 接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5 其 他 废 水 其 他 废 水 包 括 办 公 废 水 参 观 培 训 人 员 产 生 的 废 水 健 身 淋 浴 产 生 的 废 水 以 及 便 民 商 业 产 生 的 废 水 这 些 废 水 均 可 以 直 接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然 后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6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雨 水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收 集 的 雨 水 水 质 较 好,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系 统 重 力 流 排 至 室 外 雨 水 窨 井, 通 过 城 市 雨 水 管 网 排 放 7 污 水 产 生 量 汇 总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表 污 水 产 生 情 况 汇 总 序 号 用 途 废 水 量 (m 3 /d) 1 餐 饮 废 水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游 泳 池 排 水 85 4 其 他 废 水 未 预 见 用 水 66 6 合 计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1) 油 类 泄 漏 : 在 道 路 运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影 响 因 素 主 要 是 油 类 运 输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泄 露 的 油 类 进 入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2) 餐 饮 废 水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中 含 有 油 类 物 质,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垃 圾 渗 滤 液 中 含 有 有 害 物 质, 这 些 废 水 如 果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也 会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声 环 境 影 响 源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声 环 境 污 染 源 主 要 包 括 : 交 通 噪 声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设 备 噪 声 3-17

146 1 交 通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源 中, 各 类 型 车 在 离 行 车 线 7.5m 处 参 照 点 的 平 均 辐 射 噪 声 级 的 计 算 公 式 见 表 表 各 类 型 在 离 行 车 线 7.5m 处 参 照 点 的 平 均 辐 射 噪 声 级 计 算 公 式 序 号 车 型 计 算 公 式 适 用 车 速 范 围 (km/h) 1 小 型 车 L OS= LgV S 63~140 2 中 型 车 L OM= LgV M 53~100 3 大 型 车 L OL= LgV L 48~90 本 项 目 交 通 噪 声 预 测 采 用 石 家 庄 环 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的 噪 声 影 响 评 价 系 统 (NoiseSystem) 由 于 不 同 设 计 车 速 不 同 道 路 等 级 不 同 车 流 量 产 生 的 交 通 噪 声 均 不 一 致, 交 通 噪 声 源 分 析 详 见 噪 声 预 测 章 节 2 设 备 噪 声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运 营 期 设 备 噪 声 主 要 包 括 : 油 烟 净 化 器 柴 油 发 电 机 空 调 机 加 压 水 保 通 风 设 备 变 压 器 潜 污 泵 等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这 些 噪 声 主 要 位 于 地 下 室 内, 其 噪 声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源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源 主 要 有 : 餐 厨 垃 圾 办 公 垃 圾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垃 圾 等 1 餐 厨 垃 圾 餐 厨 垃 圾 主 要 是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产 生 的 垃 圾, 主 要 成 分 包 括 米 和 面 粉 类 食 物 残 余 蔬 菜 动 植 物 油 肉 骨 等, 从 化 学 组 成 上, 有 淀 粉 纤 维 素 蛋 白 质 脂 类 和 无 机 盐 餐 厨 垃 圾 是 苍 蝇 和 蚊 虫 滋 生 致 病 细 菌 繁 衍 等 导 致 流 行 病 的 重 要 因 素, 同 时 餐 厨 垃 圾 中 有 机 物 腐 败 产 生 的 恶 臭 也 会 对 环 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2 办 公 垃 圾 办 公 垃 圾 主 要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办 公 人 员 产 生 的 垃 圾, 去 主 要 为 废 纸 废 塑 料, 以 及 废 硒 鼓 废 电 池 等 3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主 要 指 道 路 绿 化 休 闲 场 所 以 及 商 业 空 间 产 生 的 垃 圾, 其 主 要 包 括 废 纸 塑 料 袋 废 弃 食 品 等 生 活 垃 圾 3-18

147 4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泥 主 要 是 隔 油 池 沉 淀 池 等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泥 中 含 有 的 有 害 物 质 包 括 寄 生 虫 卵 致 病 微 生 物 合 成 有 机 物 以 及 重 金 属 等 污 泥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主 要 表 现 为 : 含 病 源 微 生 物 重 金 属 污 染 水 体 和 土 壤, 污 泥 中 氮 磷 等 养 分 流 失, 引 起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等 景 观 影 响 源 分 析 (1)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 项 目 将 建 设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69 万 m 2,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24 万 m 2 景 观 工 程 的 建 设, 增 加 了 区 域 内 的 景 观 工 程 数 量 和 绿 化 工 程 数 量, 形 成 独 具 宜 宾 特 色 的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 项 目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对 原 有 弯 曲 河 道 进 行 截 弯 取 直, 对 天 然 河 道 中 淤 泥 清 除 并 统 一 修 建 河 堤 和 绿 化 工 程, 提 升 了 凤 凰 溪 的 景 观 效 果 (3) 道 路 绿 化 :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两 侧 设 置 15~30m 宽 绿 化 带 ; 其 他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两 侧 和 中 央 均 设 置 绿 化 隔 离 带 ; 在 支 路 两 侧 均 种 植 行 道 树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的 建 设, 弥 补 了 道 路 建 设 对 景 观 资 源 的 破 坏,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项 目 区 内 的 景 观 效 果 3-19

148 第 4 章 环 境 概 况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地 理 位 置 宜 宾 位 于 四 川 盆 地 南 部, 是 川 滇 黔 三 省 交 汇 地, 东 靠 万 里 长 江, 西 接 大 小 凉 山, 南 近 滇 黔, 北 连 川 中 腹 地, 素 为 川 南 形 胜 自 古 以 来, 宜 宾 就 是 川 南 滇 东 北 和 黔 西 北 一 带 重 要 的 物 资 集 散 地 和 交 通 要 冲 宜 宾 全 区 地 跨 东 经 ~105 20, 北 纬 ~29 16 之 间, 东 西 最 大 横 距 153.2km, 南 北 最 大 纵 距 150.4km 市 境 东 临 四 川 泸 州 市, 南 接 云 南 昭 通 市, 西 界 乐 山 市 和 凉 山 彝 族 自 治 州, 北 靠 自 贡 市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南 部 新 区,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见 附 图 地 形 地 貌 宜 宾 市 地 形 整 体 呈 西 南 高 东 北 低 的 态 势 西 部 为 大 小 凉 山 余 脉, 其 中 有 市 域 最 高 点, 海 拔 m 的 五 指 山 主 峰 老 君 山 ; 南 部 为 四 川 盆 地 贫 舷 带, 即 云 贵 高 原 北 坡, 其 中 有 海 拔 m 的 筠 连 大 雪 山 ; 东 北 部 为 华 莹 山 余 脉, 宜 宾 市 区 边 缘 的 七 星 山 龙 头 山 观 斗 山 分 布 其 中 ; 东 南 部 属 四 川 盆 地 东 岭 谷 区, 市 域 最 低 点, 海 拔 236.3m 的 江 安 县 金 山 寺 附 近 长 江 河 床 位 于 其 中 ; 西 北 部 属 盆 中 方 山 丘 陵 区, 大 部 分 位 于 宜 宾 县 全 市 地 貌 以 中 低 山 地 和 丘 陵 为 主 体, 岭 谷 相 间, 平 坝 狭 小 零 碎, 自 然 概 貌 为 七 山 一 水 二 分 田 市 域 内 海 拔 236m~2000m 之 间, 中 低 山 地 占 46.6%, 丘 陵 占 45.3%, 平 坝 仅 占 8.1% 项 目 区 域 属 剥 蚀 构 造 浅 切 丘 陵 地 貌, 植 被 发 育, 主 要 为 荒 地, 坡 底 宽 缓, 沟 谷 地 带 为 农 田 耕 地, 纵 向 上 线 路 区 地 形 以 沟 谷 与 丘 陵 为 主, 丘 体 多 呈 椭 圆 浑 圆 状, 丘 陵 斜 坡 坡 度 一 般 10~30, 一 般 呈 上 陡 下 缓, 局 部 陡 坎 可 达 60, 地 面 高 程 在 298~430m, 高 差 较 大 可 达 132m, 地 形 起 伏 较 大 现 状 多 为 农 田 旱 地 及 小 山 丘 地 面 坡 角 多 在 10~20 之 间, 局 部 地 段 存 在 自 然 陡 坡 陡 坎, 呈 U 字 型 宽 缓 沟 与 馒 头 山 脊 相 间 组 成 发 育 方 向 大 致 呈 东 西 向, 呈 东 高, 西 低 发 育, 纵 向 上 沟 床 地 形 平 坦 开 阔, 坡 角 一 般 1~5 丘 间 沟 谷 多 为 梯 状 耕 田, 田 埂 高 0.5~2.0m 目 前, 项 目 区 域 内 尚 未 开 发 建, 区 域 主 要 为 自 然 山 4-1

149 体 河 流 农 田, 零 星 分 布 有 少 量 民 房 气 象 条 件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亚 热 带 温 湿 气 候, 具 气 温 高, 湿 度 大, 雨 量 充 沛, 无 霜 期 长 的 特 点, 西 南 山 区 由 地 形 高 差 造 成 的 气 候 垂 直 变 化 尚 明 显 丘 陵 地 区 多 年 月 平 均 气 温 为 18 左 右 夏 季 长, 极 端 最 高 温 度 为 39.4 冬 季 短,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2.6 西 南 边 缘 山 区 气 温 较 低, 春 夏 季 节 比 丘 陵 地 区 迟 15~20 天, 冬 季 山 区 尚 可 见 积 雪 多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为 83%, 其 中 3~5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小 于 80%, 其 余 各 月 均 在 80% 以 上, 潮 湿 系 数 在 1.3 以 上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为 1190 毫 米, 但 分 配 不 均, 集 中 在 四 个 月, 占 全 年 降 雨 量 的 70% 左 右,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为 1200mm 左 右 ; 多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85%, 潮 湿 系 数 在 1.3 以 上 ; 多 年 最 大 风 速 32.2m/s, 主 导 风 向 为 北 东 向 地 表 水 条 件 宜 宾 境 内 水 系 属 外 流 水 系, 以 长 江 为 主 脉, 河 流 多 密 度 大 水 量 丰 富 金 沙 江 岷 江 汇 合 成 为 长 江 横 贯 市 境 北 部, 三 江 支 流 共 有 大 小 溪 河 600 多 条 文 星 河 南 广 河 长 宁 河 横 江 河 西 宁 河 黄 沙 河 越 溪 河 箭 板 河 古 宋 河 等 9 条 中 等 河 流 流 域 面 积 均 在 500 平 方 千 米 以 上 另 有 21 条 河 流 流 域 面 积 为 100 平 方 千 米 ~500 平 方 千 米, 有 23 条 小 河 流 域 面 积 为 50 平 方 千 米 ~100 平 方 千 米 三 江 的 支 流 溪 河 或 由 北 向 南, 或 由 南 向 北 作 不 对 称 的 南 多 北 少 状 河 网 分 布, 南 部 支 流 多 发 源 于 崇 山 峻 岭, 故 滩 多 水 急 ; 北 部 支 流 多 发 源 流 经 丘 陵, 故 水 势 平 缓, 岸 势 开 阔 主 要 河 流 : 岷 江 萃 河 文 星 河 南 广 河 长 宁 河 横 江 河 西 宁 河 黄 沙 河 越 溪 河 箭 板 河 金 沙 江 长 江 玉 河 等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表 水 体 为 凤 凰 溪, 凤 凰 溪 为 长 江 一 级 小 支 流, 为 一 季 节 性 河 流,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及 灌 溉, 其 水 系 组 成 为 凤 凰 溪 西 支 东 支 连 接 段 入 长 江 段 汇 入 冲 沟 灌 溉 水 库 及 堰 塘 凤 凰 溪 中 上 游 分 为 西 支 与 东 支, 西 支 汇 水 面 积 为 5.33km 2, 东 支 汇 水 面 积 km 2, 源 头 至 入 长 江 口 总 汇 水 面 积 为 km 2, 全 长 15.1km, 比 降

150 4.1.5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地 层 岩 性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层 主 要 为 :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人 工 填 筑 土 (Q4 ml ) 第 四 系 残 坡 积 粉 质 粘 土 (Q 4 el+dl ) 第 四 系 冲 洪 积 粉 质 粘 土 (Q 4 al+pl ) 侏 罗 系 中 统 沙 溪 庙 组 (J2s) 砂 泥 岩 互 层 各 岩 土 层 工 程 地 质 基 本 特 征 按 由 新 至 老 顺 序 分 述 如 下 : 1 第 四 系 (1) 素 填 土 (Q4 ml ) 杂 色, 主 要 由 砂 泥 岩 碎 块 石 粘 性 土 等 组 成, 颗 粒 骨 架 大 小 不 均, 粒 径 一 般 10~80mm, 含 量 占 60~80%, 稍 湿, 多 呈 松 散 状, 均 匀 性 较 差 该 层 主 要 分 布 于 线 路 起 点 段 及 公 路 房 屋 等 区 域, 主 要 为 修 建 附 近 建 筑 时 回 填 而 成, 本 次 勘 察 揭 露 厚 度 为 1.70(ZK121)~13.10 m(zk10), 回 填 年 限 约 1~5 年 (2) 粉 质 粘 土 (Q 4 el+dl ) 紫 红 色 土 褐 色, 主 要 由 粘 粒 及 粉 粒 组 成, 含 少 量 砂 质, 呈 可 塑 ~ 硬 塑 状, 无 光 泽, 无 摇 震 反 应, 干 强 度 中 等, 韧 性 中 等 本 次 勘 察 揭 露 厚 度 为 0.30 (ZK23)~7.90m(ZK94), 该 层 沿 线 均 有 分 布, 且 厚 度 变 化 较 大 2 侏 罗 系 中 统 沙 溪 庙 组 (J2s): (1) 砂 岩 黄 褐 色 灰 褐 色 主 要 由 长 石 石 英 云 母 等 矿 物 组 成, 中 ~ 细 粒 结 构, 中 厚 ~ 厚 层 状 构 造, 钙 泥 质 石 膏 质 等 胶 结 其 强 风 化 带 岩 石 破 碎, 风 化 裂 隙 发 育, 岩 芯 多 呈 碎 块 状, 局 部 呈 颗 粒 状 经 本 次 勘 察 钻 探 揭 露, 该 层 强 风 化 层 厚 度 为 1.00m~3.80m; 中 风 化 带 岩 体 较 完 整, 节 理 裂 隙 较 发 育, 岩 芯 呈 短 柱 状 ~ 柱 状, 节 长 一 般 为 8~30cm, 岩 质 强 度 较 高 沿 线 均 有 分 布 经 采 中 风 化 砂 岩 作 室 内 物 理 力 学 试 验, 其 试 验 成 果 如 下 : 岩 石 天 然 抗 压 度 为 17.85MPa, 饱 和 抗 压 强 度 为 12.35Mpa, 软 化 系 数 为 0.67, 属 软 岩 其 它 室 内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指 标 详 见 附 表 2-2 (2) 泥 岩 紫 红 色 主 要 由 粘 土 矿 物 等 组 成, 局 部 含 有 长 石 云 母 石 英 等 矿 物, 泥 质 结 构, 薄 ~ 中 厚 层 状 构 造 其 强 风 化 带 岩 石 破 碎, 网 格 状 裂 隙 发 育, 岩 芯 多 4-3

151 呈 碎 屑 碎 块 状, 岩 质 软 ; 经 本 次 勘 察 钻 探 揭 露, 该 层 强 风 化 层 厚 度 为 2.10m~3.60m; 中 风 化 带 岩 体 较 完 整, 节 理 裂 隙 较 发 育, 岩 芯 呈 短 柱 状 ~ 柱 状, 节 长 一 般 为 4~26cm, 岩 质 强 度 较 高 沿 线 均 有 分 布 经 采 中 风 化 泥 岩 作 室 内 物 理 力 学 试 验, 其 试 验 成 果 如 下 : 岩 石 天 然 抗 压 度 为 7.98MPa, 饱 和 抗 压 强 度 为 5.05Mpa, 软 化 系 数 为 0.63, 属 软 岩 地 质 构 造 根 据 区 域 地 质 调 查 报 告 表 明 勘 察 区 构 造 上 属 于 龙 花 滩 向 斜 的 北 西 翼 末 端 ( 见 构 造 纲 要 图 3.2-1), 线 路 通 过 区 断 裂 构 造 不 发 育, 未 见 断 层, 岩 层 产 状 呈 单 斜 产 出, 产 状 为 在 勘 察 区 内 有 泥 岩 砂 岩 出 露, 节 理 裂 隙 较 发 育 经 工 程 地 质 调 绘 可 知, 勘 察 区 地 层 由 上 至 下 主 要 分 布 为 :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人 工 填 筑 土 (Q4 ml ) 第 四 系 残 坡 积 粉 质 粘 土 (Q 4 el+dl ) 第 四 系 冲 洪 积 粉 质 粘 土 (Q 4 al+pl ) 侏 罗 系 中 统 沙 溪 庙 组 (J2s) 砂 泥 岩 互 层 在 线 路 附 近 基 岩 露 头 处 观 测, 岩 体 中 主 要 发 育 有 两 组 硬 性 结 构 面 : I 组 : 裂 隙 产 状 50~65 85~86, 延 伸 0.50~1.50m, 间 距 0.50~ 1.00m, 表 面 粗 糙, 微 张 ~ 张 开, 张 开 度 一 般 1~2mm, 未 见 充 填, 为 硬 性 结 构 面 ; II 组 : 裂 隙 产 状 93~116 42~75, 延 伸 1.00~1.50m, 间 距 1.00~ 2.50m, 表 面 粗 糙, 闭 合 ~ 张 开, 张 开 度 一 般 为 1~2mm, 未 见 充 填, 为 硬 性 结 构 面 ; III 组 : 裂 隙 产 状 190~220 80~86, 延 伸 1.00~1.50m, 间 距 1.00~ 2.00m, 表 面 粗 糙, 张 开, 张 开 度 一 般 为 1~2mm, 未 见 充 填, 为 硬 性 结 构 面 不 良 地 质 经 现 场 踏 勘, 拟 建 道 路 及 其 周 边 未 见 泥 石 流 地 表 塌 陷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无 地 下 洞 室, 道 路 沿 线 现 状 稳 定 地 震 根 据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GB ) 和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 评 估 区 抗 地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6 度,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为 0.05g, 特 征 周 期 为 0.35s, 重 要 构 筑 物 按 7 设 防 4-4

152 4.1.6 水 文 地 质 宜 宾 市 位 于 四 川 盆 地 西 南 边 缘, 属 亚 热 带 潮 湿 气 候, 降 水 充 沛, 但 分 布 不 均, 山 区 多, 丘 陵 少, 地 表 水 系 发 育 降 雨 大 部 分 形 成 地 表 径 流 由 江 河 排 走, 仅 小 部 分 渗 入 地 下 补 给 地 下 水 由 于 沟 谷 发 育, 第 四 系 残 坡 积 物 厚 度 小, 地 形 坡 降 较 大, 所 以 地 下 水 循 环 排 泄 条 件 良 好, 具 有 循 环 交 替 急 剧, 矿 化 度 低, 动 态 随 降 雨 和 季 节 变 化 明 显 等 特 点 区 域 地 下 水 按 地 貌 成 因 类 型 和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分 述 如 下 : (1) 松 散 堆 积 砂 砾 石 层 (Q) 孔 隙 水 1 河 流 冲 基 层 分 布 于 岷 江 沿 岸 的 孝 姑 泥 溪 蕨 溪 高 场 及 金 沙 江 沿 岸 的 柏 树 溪 至 宜 宾 段 含 水 层 主 要 由 全 新 统 冲 积 砂, 砾 卵 石 及 粉 细 砂 粘 质 砂 土 组 成, 形 成 较 平 坦 的 漫 滩 和 一 级 阶 地 含 水 层 中 地 下 水 的 特 点 是 空 隙 均 质 储 水, 在 潜 水 面 以 上 主 要 是 重 力 作 用 下 的 垂 直 渗 透, 潜 水 面 以 下 则 是 流 向 排 泄 区 的 水 平 潜 流 ; 水 质 良 好, 属 种 碳 酸 钙 型 水, 矿 化 度 /l 左 右, 一 级 阶 地 在 枯 水 期 得 不 到 河 水 直 接 补 给, 储 水 条 件 差, 水 量 不 丰 富, 但 被 掩 埋 的 古 河 床, 含 水 较 为 丰 富 2 冰 水 堆 积 层 分 布 于 岷 江 沱 江 金 沙 江 长 江 及 其 主 要 支 流 二 三 级 阶 地 之 上 含 水 层 上 部 为 砂 质 粘 土 下 部 为 卵 砾 石 夹 粘 土 由 于 长 期 侵 蚀 结 果, 阶 地 不 平 整, 分 布 零 星, 堆 积 物 厚 度 变 化 大, 常 呈 盖 顶 形 式 残 留 在 基 岩 之 上, 基 本 无 水 或 含 水 微 弱 (2) 红 层 砂 泥 岩 风 化 带 孔 隙 裂 隙 水 浅 部 孔 隙 裂 隙 水 分 布 广, 局 部 地 段 并 有 层 间 承 压 水 埋 藏 ; 分 布 在 向 斜 高 台 上 的 部 分, 小 面 积 孤 立 存 在, 厚 度 薄, 出 水 条 件 差 ; 此 外 侏 罗 纪 的 各 组 岩 层 一 风 化 带 孔 隙 裂 隙 储 水 为 主, 富 水 程 度 浅 切 宽 谷 区 优 于 深 切 窄 谷 区 ; 褶 皱 山 区 红 层 的 地 下 水, 明 显 受 构 造 条 件 控 制, 以 裂 隙 储 水 为 主, 具 有 层 间 水 的 特 点, 砂 岩 富 水 性 较 好, 泥 岩 富 水 程 度 差, 水 量 小 且 不 稳 定 1 白 垩 系 夹 关 组 (K2j) 岩 性 以 中 细 粒 石 英 砂 岩 为 主, 上 部 夹 有 透 镜 体 泥 岩, 残 留 厚 度 160 砂 岩 占 全 层 的 95% 上, 厚 层 块 状, 钙 质 孔 隙 式 胶 结, 风 化 后 结 构 疏 松, 孔 隙 度 为 17.08%, 因 而 潜 水 衣 饱 和 状 态 埋 藏 在 颗 粒 孔 隙 中 4-5

153 2 侏 罗 系 中 上 统 蓬 莱 镇 - 遂 宁 组 (J3p-J2sn) 分 布 全 区, 厚 度 411m, 岩 性 以 泥 岩 及 砂 质 泥 岩 为 主, 间 夹 有 透 镜 体 砂 岩, 底 部 有 一 层 厚 3m 石 英 粉 砂 岩 本 层 总 的 来 说 以 泥 岩 为 主, 相 对 富 水 性 差, 井 泉 流 量 大 多 数 为 0.01/ 秒, 水 质 以 中 碳 酸 钙 型 水 为 主 3 侏 罗 系 中 统 上 下 沙 溪 庙 组 (J2s 1-2 ) 岩 性 以 砂 质 泥 岩 及 泥 岩 为 主, 间 夹 数 层 中 厚 砂 岩 和 页 岩, 砂 岩 占 25% 左 右, 单 层 后 4m, 最 后 可 达 m 以 上, 但 岩 相 不 稳 定, 常 呈 透 镜 体 尖 灭 火 相 变 成 砂 质 泥 岩 含 水 性 一 般 较 弱, 各 层 之 间 缺 乏 水 力 联 系, 只 能 组 曾 单 一 含 水 层 在 背 斜 或 向 斜 翼 部, 可 以 形 成 层 间 水 4 侏 罗 系 中 下 统 自 流 井 组 (J1-2z) 岩 性 以 泥 岩 为 主, 夹 砂 岩 和 泥 灰 岩 结 晶 灰 岩 泉 水 稀 少, 水 井 多 与 地 表 水 田 水 补 给 有 关, 水 量 不 大, 一 般 为 0.01 升 / 秒 背 斜 翼 部 局 部 地 段, 砂 岩 和 灰 岩 中 有 层 间 水 埋 藏, 但 水 量 不 大, 水 质 欠 佳 (3) 砂 页 岩 (T3xj) 孔 隙 裂 隙 层 间 水 : 岩 性 可 以 明 显 分 为 六 段, T3xj 6 T3xj 4 T3xj 2 段 为 厚 层 砂 岩, 是 主 要 含 水 层 ;T3xj 5 T3xj 3 T3xj 1 段 以 煤 系 页 岩 为 主 夹 少 量 薄 层 细 砂 岩, 为 相 对 隔 水 层 由 于 含 水 层 隔 水 层 相 间 存 在, 形 成 各 层 层 间 水 赋 存 有 利 条 件 (4) 碳 酸 盐 岩 (T1j- T) 裂 隙 溶 岩 水 岩 性 上 部 为 白 云 质 灰 岩, 下 部 为 中 厚 层 状 致 密 灰 岩, 白 云 质 灰 岩 泥 灰 岩 由 于 水 的 长 期 溶 蚀 作 用, 裂 隙 不 断 扩 大, 溶 蚀 现 象 十 分 普 遍 地 下 水 主 要 埋 藏 在 溶 蚀 裂 隙 中, 以 下 降 泉 形 式 排 泄, 流 量 一 般 为 0.1m 3 / 秒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图 见 附 图 土 壤 根 据 宜 宾 市 土 壤 分 类 系 统, 共 有 六 种 土 壤 类 型 水 稻 土 : 水 稻 土 是 由 多 种 母 质 形 成 和 各 母 质 的 土 壤 长 期 水 耕 熟 化 发 育 而 成 的 特 殊 土 壤, 分 布 广 泛, 以 丘 陵 槽 坝 地 区 最 为 集 中 受 水 文 的 作 用, 水 稻 土 发 育 以 淹 育 态 为 主, 土 层 深 厚, 多 为 壤 土, 有 机 质 含 量 平 均 为 2.09%, 养 分 含 量 较 高 是 粮 油 作 物 生 产 的 主 要 土 壤, 在 农 业 生 产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新 积 土 : 新 积 土 主 要 分 布 于 金 沙 江 岷 江 长 江 和 中 小 河 流 的 沿 河 两 岸 4-6

154 母 质 为 近 代 河 流 沉 积 物, 土 壤 肥 力 高, 为 本 区 高 产 土 壤 新 积 土 多 为 经 济 作 物 集 中 地 区, 是 粮 油 甘 蔗 土 烟 水 果 等 多 种 经 济 作 物 的 重 要 产 地 紫 色 土 : 紫 色 土 由 紫 色 岩 层 风 化 发 育 而 成, 是 主 要 的 土 壤 类 型 主 要 分 布 长 宁 双 河 大 背 斜 以 北 的 广 大 丘 陵 区, 在 以 南 的 低 中 山 亦 有 一 定 的 面 积 呈 环 状 或 斑 块 分 布 土 壤 富 含 矿 质 营 养 元 素, 一 般 具 有 较 高 的 肥 力 水 平 和 适 种 作 物 范 围 广 的 特 点 黄 色 石 灰 土 : 黄 色 石 灰 土 主 要 分 布 于 长 宁 双 河 背 斜 以 南, 筠 连 洛 木 柔 背 斜 以 北 的 向 斜 中 和 背 斜 边 沿 地 带, 海 拔 1140 米 以 下 的 石 灰 岩 地 区 ; 在 地 区 的 西 部 和 北 部 背 斜 轴 部 亦 有 少 量 分 布 土 壤 质 地 为 中 壤 轻 粘 土, 肥 力 较 高, 但 磷 元 素 不 足 坡 地 土 壤 土 层 浅 土 质 瘦, 多 为 低 产 土, 主 要 栽 培 玉 米 小 麦 黄 豆 红 薯 油 菜 海 椒 烤 烟 等 作 物 黄 壤 : 黄 壤 是 亚 热 带 常 绿 阔 叶 林 下 由 各 类 岩 石 和 第 四 纪 砾 石 岩 层 与 粘 土 发 育 而 成 的 地 带 性 土 壤 类 型 西 南 部 山 地 分 布 广 泛, 其 他 大 中 河 流 二 三 级 台 地 以 上 有 零 星 分 布 在 自 然 植 被 破 坏 及 耕 作 条 件 下, 有 机 质 急 剧 下 降, 对 矿 物 营 养 元 素 的 保 存 调 蓄 能 力 弱, 速 效 磷 严 重 不 足, 发 展 林 茶 竹 烟 生 产 具 有 很 大 优 势 黄 棕 壤 : 黄 棕 壤 为 垂 直 带 谱 中 上 线 土 壤 类 型, 由 灰 岩 和 黄 色 紫 色 砂 页 岩 等 风 化 残 积 物 发 育 而 形 成 黄 棕 壤 分 布 于 西 南 部 山 区, 农 耕 地 较 少, 是 本 区 目 前 用 材 林 基 地 和 罗 汉 竹 产 地, 林 下 产 天 麻 等 名 贵 中 药 材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土 壤 类 型 主 要 为 水 稻 田 动 植 物 资 源 (1) 植 物 资 源 境 属 亚 热 带 针 叶 阔 叶 混 交 林 向 常 绿 阔 叶 林 过 渡 的 林 区 全 县 植 物 有 87 科 198 属 327 种, 其 中 乔 木 157 种 灌 木 98 种 竹 类 17 种 藤 本 7 种 草 本 48 种 用 材 林 木 : 以 马 尾 松 为 主 体 树 种 的 用 材 林, 遍 布 于 中 丘 深 丘 山 地, 主 要 有 杉 柏 香 樟 楠 木 桉 树 青 杠 麻 栎 榆 树 冬 青 檀 木 夜 合 水 冬 瓜 马 铃 光 树 经 济 林 木 : 主 要 有 油 樟 油 茶 油 桐 漆 树 白 蜡 树 棬 子 五 倍 子 炭 4-7

155 薪 林 木 : 主 要 有 马 桑 黄 荆 女 贞 火 棘 杜 鹃 刺 梨 铁 篱 笆 竹 类 : 黄 竹 ( 慈 竹 ) 为 主 产, 遍 布 全 县, 另 有 楠 竹 斑 竹 水 竹 箭 竹 河 竹 硬 头 黄 刺 竹 西 风 竹 金 竹 人 面 竹 箬 竹 中 草 药 : 据 调 查 有 800 多 种 名 贵 药 材 有 天 麻 杜 仲 等 ; 大 宗 的 有 银 花 白 姜 半 夏 纤 毛 根 紫 胡 金 钱 草 车 前 草 夏 枯 草 青 蒿 等 种 植 作 物 : 主 要 有 水 稻 玉 米 小 麦 高 粱 和 红 苕 黄 豆 油 菜 花 生 甘 蔗 烤 烟 茶 桑 柑 橘 金 丰 橘 荔 枝 桂 圆 板 栗 红 枣 (2) 动 物 资 源 兽 类 资 源 : 宜 宾 县 商 州 横 江 等 深 山 密 林 区 有 少 量 的 黑 熊 野 猪 猴 果 子 狸 野 兔 山 羊 庆 羊 麂 刺 猬 水 獭 大 灵 猫 小 灵 猫 等 鸟 类 资 源 : 主 要 有 燕 雁 苍 鹭 凫 雉 岩 鸽 白 头 翁 画 眉 野 鸡 雀 鹰 鸢 黄 鹂 白 鹭 绶 带 杜 鹃 大 杜 鹃 小 云 雀 马 白 劳 水 燕 斑 鸠 秧 鸡 鱼 鹰 大 嘴 乌 鸦 黑 雀 相 思 鸟 夜 鹭 鹳 口 袋 鸟 拖 板 雀 白 鹡 鸰 鸳 鸯 等 鱼 类 资 源 : 主 要 有 中 华 鲟 白 鲟 大 鲵 ( 娃 娃 鱼 ) 长 吻 鮠 ( 江 团 ) 长 条 铜 鱼 圆 口 铜 鱼 南 方 大 口 鲶 黄 颡 鳗 鲡 彩 石 鮒 细 鳞 斜 颌 鲴 圆 吻 鲴 赤 眼 鳟 魲 鱼 白 甲 齐 口 腹 鱼 华 鲮 宜 宾 鲴 鲫 鱼 三 角 鲂 团 头 鲂 大 体 鳊 鳙 银 鲴 青 鱼 四 川 华 鳊 红 鳍 鲌 等 本 项 目 西 北 侧 为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保 护 对 象 为 保 护 区 分 布 的 重 要 水 生 动 物 及 其 生 存 环 境 ( 产 卵 场 洄 游 通 道 和 栖 息 地 ) 这 些 重 要 的 水 生 动 物 包 括 白 鲟 达 氏 鲟 和 胭 脂 鱼 等 70 种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和 大 鲵 水 獭 等 特 有 鱼 类 主 要 有 细 鳞 裂 腹 鱼 四 川 白 甲 鱼 大 渡 白 甲 鱼 鲈 鲤 岩 原 鲤 长 薄 鳅 和 圆 口 铜 鱼 等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行 政 区 划 和 人 口 宜 宾 市 辖 有 翠 屏 区 南 溪 区 宜 宾 县 江 安 县 长 宁 县 高 县 筠 连 县 珙 县 兴 文 县 屏 山 县, 共 2 区 8 县,104 个 镇 72 个 乡 10 个 街 道 办 事 处,2948 个 村 299 个 居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驻 翠 屏 区 宜 宾 市 域 户 籍 人 口 4-8

156 万 人, 其 中 非 农 人 口 万 人, 农 业 人 口 万 人 2012 年,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为 万 人 经 济 状 况 2012 年, 宜 宾 市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4.1%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4.8%;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16.9%;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增 长 12.0% 三 次 产 业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分 别 为 4.7% 75.0% 和 20.3%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5:61.9:23.1 调 整 为 14.6:62.3: 年, 宜 宾 市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占 GDP 的 比 重 进 一 步 提 高 全 年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增 加 值 达 到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6.2%; 占 GDP 比 重 达 55.9%, 比 上 年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 对 GDP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为 63.1% 截 止 2012 年 底, 宜 宾 全 市 有 民 营 企 业 1.8 万 户, 投 资 者 人 数 3.5 万 人, 雇 工 人 数 12.3 万 人,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4.3% 21.9% 17.3% 18.5% 其 中, 规 模 以 上 民 营 工 业 企 业 455 户, 比 上 年 增 加 40 户, 占 全 市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总 数 的 86%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 万 5000 万 元 企 业 116 户, 占 25.5%;5000 万 1 亿 元 企 业 110 户, 占 24.2%;1 亿 元 以 上 企 业 229 户, 占 50.3% 规 模 以 上 民 营 工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8.9%, 占 全 市 工 业 增 加 值 64.6%, 增 速 比 全 市 工 业 平 均 水 平 高 1.7 个 百 分 点 全 市 有 个 体 工 商 户 15.7 万 户, 从 业 人 员 25.7 万 人, 资 金 数 额 54.1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3.8% 14.3% 41.7% 2012 年, 全 市 民 营 经 济 实 现 增 加 值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6.2%, 占 全 市 GDP 的 55.9%; 实 现 地 税 收 入 45.9 亿 元, 实 现 国 税 收 入 23.2 亿 元, 占 全 市 税 收 收 入 近 40% 交 通 运 输 宜 宾 是 四 川 省 内 以 水 陆 空 的 综 合 立 体 交 通 网 络 著 称 的 川 南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铁 路 : 宜 宾 市 拥 有 众 多 铁 路 线 路, 到 2020 年 前 将 全 部 建 成, 从 而 成 为 川 南 铁 路 枢 纽, 包 括 : 内 昆 铁 路 宜 珙 铁 路 金 筠 铁 路 ( 地 方 铁 路 ) 进 港 铁 路 ( 预 计 2015 年 建 成 ) 成 贵 铁 路 ( 预 计 2019 年 建 成 ) 渝 昆 铁 路 ( 预 计 2020 年 建 4-9

157 成 ) 绵 遂 内 宜 铁 路 ( 预 计 2020 年 建 成 ) 宜 西 铁 路 ( 预 计 2020 年 建 成 ) 宜 遵 铁 路 ( 预 计 2020 年 建 成 ) 等 公 路 : 已 建 成 通 车 的 有 包 括 内 宜 高 速 公 路 ( 北 接 成 渝 高 速 ) 宜 水 高 速 公 路 ( 宜 宾 水 富 ) 乐 宜 高 速 公 路 ( 乐 山 宜 宾 ) 宜 泸 高 速 公 路 ( 宜 宾 泸 州 ); 正 在 建 设 中 的 有 宜 叙 高 速 公 路 ( 宜 宾 叙 永 ) 宜 昭 高 速 公 路 ( 宜 宾 彝 良 昭 通 ) 宜 毕 高 速 公 路 ( 宜 宾 - 威 信 - 毕 节 ) 宜 宾 交 通 外 环 线 ( 宜 宾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 仁 沐 新 高 速 公 路 ( 仁 寿 - 沐 川 - 新 市 镇 ); 规 划 开 工 建 设 的 有 宜 攀 高 速 ( 宜 宾 西 昌 攀 枝 花 ) 内 南 高 速 公 路 ( 南 溪 -- 富 顺 -- 内 江 ) 宜 荣 仁 高 速 ( 宜 宾 荣 县 仁 寿 ); 过 境 内 的 国 道 有 213 国 道 国 道 主 干 线 GZ40 航 空 : 目 前 宜 宾 菜 坝 机 场 为 二 级 机 场 (4C 级 ), 最 大 起 降 机 型 为 波 音 737, 1992 年 12 月 16 日 竣 工 及 首 航, 是 四 川 少 有 几 座 盈 利 的 支 线 机 场 之 一, 是 四 川 第 四 大 机 场, 目 前 现 执 行 宜 宾 至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昆 明 宜 昌 三 亚 西 安 拉 萨 杭 州 贵 阳 丽 江 等 多 条 航 线 规 划 建 设 中 的 五 粮 液 国 际 机 场 位 于 离 城 区 6 公 里 的 翠 屏 区 宗 场 镇, 建 设 等 级 为 4D 级, 机 场 投 入 运 营 后 将 开 通 各 大 省 会 航 班 和 东 南 亚 欧 洲 国 际 航 线 水 运 : 宜 宾 市 境 内 有 河 道 10 余 条, 通 航 里 程 公 里, 宜 宾 港 依 托 长 江 金 沙 江 两 条 水 运 主 通 道, 建 设 以 志 诚 综 合 作 业 区 为 中 心, 以 豆 坝 小 岸 坝 安 阜 罗 龙 阳 春 坝 5 个 重 大 型 专 用 码 头 为 支 撑, 以 20 余 个 区 域 性 客 货 码 头 为 补 充 的 内 河 枢 纽 港 体 系 科 教 文 化 2013 年, 宜 宾 有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1476 所 ( 不 含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成 人 中 小 学 成 人 技 术 培 训 学 校 ), 在 校 生 83.8 万 人 其 中,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校 在 校 生 7.48 万 人,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生 8.4 万 人, 普 通 初 中 在 校 生 万 人, 普 通 小 学 在 校 生 万 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在 校 生 0.07 万 人, 在 园 幼 儿 万 人 2013 年 末, 宜 宾 有 公 共 图 书 馆 10 个, 图 书 总 藏 量 957 千 册 ; 群 众 艺 术 馆 文 化 馆 11 个, 文 物 管 理 所 11 个, 博 物 馆 9 个,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255 个, 乡 镇 街 道 文 化 站 185 个 宜 宾 广 播 综 合 覆 盖 率 94.88%, 电 视 综 合 覆 盖 率 95.52%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用 户 数 万 户, 比 上 年 减 少 4.02 万 户, 其 中 数 字 电 视 用 户 万 户, 增 加 8.54 万 户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干 线 网 络 总 长 7514 公 里 4-10

158 4.2.5 医 疗 卫 生 2013 年 末, 宜 宾 拥 有 卫 生 机 构 4219 个 ( 含 村 卫 生 所 个 体 门 诊 ), 其 中 医 院 卫 生 院 ( 含 社 区 )288 个, 妇 幼 保 健 院 11 个 医 院 和 卫 生 院 拥 有 床 位 张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人, 其 中 医 院 卫 生 院 技 术 人 员 人 在 医 院 卫 生 院 技 术 人 员 中, 执 业 医 师 和 助 理 医 师 5565 人, 注 册 护 士 6828 人 新 农 合 覆 盖 10 个 区 县, 参 合 率 达 99.2% 城 乡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重 大 疾 病 防 控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社 会 保 障 2013 年 末, 纳 入 城 市 和 农 村 低 保 范 围 的 人 员 分 别 为 7.43 万 人 和 万 人 宜 宾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2.37 万 人, 五 保 户 集 中 供 养 率 达 71.54% 新 改 建 敬 老 院 5 所, 新 增 床 位 340 张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累 计 救 助 贫 困 患 者 人 次 2013 年 共 销 售 福 利 彩 票 4.1 亿 元 2013 年, 宜 宾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职 工 66.8 万 人, 失 业 保 险 参 保 职 工 22.8 万 人,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48.1 万 人,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万 人,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万 人, 生 育 保 险 参 保 万 人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已 达 万 人 旅 游 资 源 宜 宾 市 素 有 万 里 长 江 第 一 城 之 称, 历 史 文 化 悠 久,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且 独 具 特 色 第 一, 宜 宾 市 发 展 旅 游 业 具 有 天 然 的 资 源 优 势 宜 宾 市 地 处 四 川 盆 地 南 部, 地 势 以 低 山 丘 陵 为 主, 共 有 世 界 级 旅 游 资 源 3 处, 国 家 级 旅 游 资 源 11 处, 省 级 旅 游 资 源 46 处 有 被 誉 为 蜀 南 三 绝 的 蜀 南 竹 海 兴 文 石 海 僰 人 悬 棺, 有 国 家 级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夕 佳 山 川 南 民 俗 博 物 馆 真 武 山 道 教 古 建 筑 群, 以 及 十 里 酒 城 产 业 旅 游 资 源 等, 类 型 丰 富 空 间 组 合 佳, 是 观 光 休 闲 旅 游 的 最 佳 区 域, 是 四 川 省 旅 游 业 优 先 发 展 和 可 以 进 入 世 界 品 牌 的 四 个 地 区 之 一 第 二, 宜 宾 属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资 源 品 牌 较 为 突 出, 导 向 性 强, 其 中 竹 文 化 酒 文 化 僰 文 化 对 国 际 国 内 游 客 有 较 强 吸 引 力 市 域 有 国 家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珙 县 僰 人 悬 棺 真 武 山 古 建 筑 群 等 国 家 级 文 物 古 迹 保 护 单 位

159 处 ; 省 级 文 物 古 迹 保 护 单 位 35 处 此 外, 宜 宾 市 还 有 珙 县 石 碑 恐 龙 马 门 溪 恐 龙 老 君 山 原 始 森 林 江 安 二 龙 口 硅 化 木 群 珙 县 蜀 南 温 泉 宜 宾 县 越 溪 河 高 县 七 仙 湖 筠 连 古 楼 山 温 泉 岩 溶 南 溪 云 台 山 南 溪 临 江 大 城 楼 屏 山 八 仙 山 大 佛 哪 吒 行 宫 真 武 山 道 教 庙 群 吊 黄 楼 九 曲 流 杯 池 等 著 名 景 点 4-12

160 第 5 章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本 次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在 进 行 现 状 监 测 的 同 时, 收 集 了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外 江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现 状 监 测 的 大 气 地 下 水 监 测 数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外 江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现 状 监 测 时 间 为 2014 年 12 月, 距 本 项 目 距 离 约 为 1.0km, 从 所 引 监 测 时 日 至 今,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无 大 的 变 化, 满 足 实 效 性 要 求 因 此, 本 次 评 价 认 为 引 用 监 测 数 据 科 学 有 效 本 项 目 初 期 名 称 为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七 星 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南 部 新 区 开 发 计 划, 建 设 单 位 四 川 新 宜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宜 宾 市 政 府 协 商, 最 终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名 称 为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并 将 原 项 目 区 中 成 贵 高 铁 南 侧, 由 成 贵 高 铁 金 沙 江 大 道 府 前 路 宜 庆 路 合 围 区 域 去 除 由 于 监 测 在 项 目 改 名 和 范 围 调 整 之 前, 项 目 监 测 报 告 名 称 仍 为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七 星 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但 其 中 部 分 监 测 点 位 数 据 不 再 使 用 5.1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 调 查 方 法 (1) 调 查 范 围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外 200m 以 内 的 区 域 (2) 调 查 方 法 采 用 收 集 资 料 及 专 家 沿 线 调 查 等 方 法 (3) 调 查 内 容 1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地 被 植 物 的 种 类 数 量 保 护 类 别 分 布 及 植 被 覆 盖 率 等 2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野 生 动 物 的 种 类 分 布 及 栖 息 环 境 等 2 动 植 物 资 源 (1) 陆 生 植 物 资 源 项 目 区 常 见 乔 木 树 种 有 马 尾 松 湿 地 松 火 炬 松 杉 木 柏 木 墨 西 哥 柏 喜 树 大 头 茶 香 樟 茶 树 乌 桕 榕 树 楠 等 灌 木 树 种 多 为 黄 棘 马 桑 野 山 碴 刺 梨 等 种 类 草 本 植 物 主 要 有 衰 草 草 铁 芒 萁 在 农 业 栽 培 植 被 中, 农 作 物 主 要 有 水 稻 小 麦 玉 米 油 菜 以 及 蔬 菜 等 ; 经 济 果 林 主 要 有 5-1

161 桃 李 柿 橙 柑 橘 等 经 现 场 勘 察 和 走 访, 评 价 范 围 内 未 发 现 国 家 保 护 的 珍 惜 植 物 分 布 (2) 陆 生 动 物 资 源 由 于 本 项 目 沿 线 人 口 密 度 大, 土 地 垦 殖 率 较 高, 经 调 查 访 问 和 沿 途 观 察, 拟 建 道 路 附 近 的 野 生 动 物 主 要 是 适 合 栖 息 于 农 田 旱 地 居 民 点 周 边 的 种 类, 如 农 田 常 见 的 啮 齿 类 两 栖 类 爬 行 类 和 麻 雀 等 常 见 鸟 类 经 现 场 勘 察 和 走 访,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大 型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也 无 国 家 保 护 的 陆 生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3) 水 生 植 物 资 源 本 项 目 主 要 涉 及 凤 凰 溪 和 香 兰 溪 凤 凰 溪 和 香 兰 溪 中 水 生 植 物 较 少, 且 均 为 常 见 水 生 植 物, 主 要 为 水 花 生 莲 子 草 油 草 剪 刀 草 水 鱼 菜 轮 叶 黑 藻 鱼 腥 藻 等 在 施 工 和 运 营 过 程 中 需 加 强 对 水 体 中 水 生 动 植 物 的 保 护 (4) 水 生 动 物 资 源 凤 凰 溪 和 香 兰 溪 均 属 于 季 节 性 溪 沟, 其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且 水 质 较 差 凤 凰 溪 和 香 兰 溪 在 项 目 河 道 中 水 生 动 物 均 较 少, 且 未 见 鱼 类 分 布, 其 中 仅 少 量 两 栖 动 物 于 河 道 内 活 动 现 场 勘 察 和 走 访, 确 定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国 家 保 护 珍 稀 水 生 动 植 物 5.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 监 测 点 位 布 置 根 据 规 划 区 布 局 及 风 向, 新 布 设 2 个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点, 并 引 用 2 个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监 测 点 布 置 见 表 和 附 图 4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点 号 监 测 点 位 名 称 与 本 项 目 关 系 备 注 1# 宜 宾 卫 校 项 目 中 心 位 置 本 次 监 测 点 位 2# 七 星 山 森 林 公 园 项 目 下 风 向 本 次 监 测 点 位 3#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项 目 上 风 向 引 用 点 位 4# 高 坎 子 居 民 点 项 目 上 风 向 引 用 点 位 2.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项 目 : SO2 NO2 PM10, 共 3 项 3. 采 样 时 间 及 频 率 连 续 7 天 采 样, 其 中 SO2 NO2 每 天 4 次, 分 别 为 :02:00~03:00 08: 5-2

162 00~09:00 14:00~15:00 20:00~21:00; PM10 每 天 采 样 一 次, 每 次 不 低 于 20 个 小 时 4. 采 样 及 分 析 方 法 本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见 表 表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方 法 及 来 源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使 用 仪 器 检 出 限 (mg/m 3 ) 样 品 采 集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崂 应 2050 型 空 气 / 智 HJ/T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能 TSP 综 合 采 样 器 / SO 2 甲 醛 吸 收 - 副 玫 瑰 苯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NO 2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HJ 可 见 分 光 光 度 计 PM 10 重 量 法 HJ FA2204B 电 子 天 平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二 级 标 准 标 准 具 体 值 见 表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单 位 :ug/m 3 项 目 SO 2 NO 2 PM 10 年 平 均 GB 日 平 均 小 时 平 均 / 6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标 准 指 数 法 评 价 拟 建 工 程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标 准 指 数 Ii 计 算 式 如 下 : 式 中 :Ci 污 染 因 子 i 的 现 状 监 测 值,ug/m 3 ; C0i 污 染 因 子 i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值,ug/m 3 7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四 川 省 华 检 技 术 检 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4 月 5 日 对 1# 和 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进 行 了 监 测 ;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对 3# 和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163 采 样 点 1# 2# 3# 4# 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I i) 监 测 项 浓 度 范 围 平 均 值 标 准 值 超 标 率 目 最 大 I (ug/m 3 ) (ug/m 3 ) (ug/m 3 i 值 ) (%) SO 2 37~ / NO 2 31~ / PM 10 39~ / SO 2 28~ / NO 2 31~ / PM 10 29~ / SO 2 22~ / NO 2 35~ / PM ~ % SO 2 19~ / NO 2 32~ / PM ~ / 8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由 表 可 知,3#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PM10 监 测 结 果 超 标, 超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紧 邻 宜 宾 市 城 市 建 设 区, 该 监 测 点 位 附 近 正 进 行 大 规 模 施 工, 造 成 该 区 域 PM10 浓 度 较 高 ; 同 时, 本 项 目 监 测 时 间 为 12 月,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风 速 较 小, 且 长 时 间 未 下 雨, 造 成 PM10 在 空 气 中 累 积, 从 而 造 成 PM10 现 状 超 标 由 表 可 知,3#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除 PM10 外 其 他 监 测 指 标, 以 及 1# 宜 宾 卫 校 2# 七 星 山 森 林 公 园 3# 高 坎 子 居 民 点 所 有 监 测 指 标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二 级 标 准 因 此, 环 评 要 求 本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加 强 对 施 工 扬 尘 的 治 理, 降 低 项 目 施 工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 同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加 强 与 周 边 施 工 单 位 的 沟 通, 共 同 维 护 当 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5.3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 监 测 断 面 布 置 本 项 目 共 布 设 4 个 地 表 水 监 测 断 面 监 测 断 面 布 置 见 表 和 附 图 4 表 地 表 水 监 测 断 面 布 置 断 面 号 点 位 备 注 1# 凤 凰 河 1# 点 位 项 目 区 上 游 100m 处 2# 凤 凰 河 2# 点 位 项 目 区 下 游 500m 处 3# 香 兰 溪 1# 点 位 项 目 区 上 游 100m 处 4# 香 兰 溪 2# 点 位 项 目 区 下 游 500m 处 5-4

164 2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项 目 :ph SS COD BOD5 NH3-N 石 油 类, 共 6 项 3 监 测 频 次 监 测 频 次 为 : 连 续 监 测 三 天, 每 天 采 样 一 次 4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地 表 水 现 状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使 用 仪 器 检 出 限 (mg/l)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采 用 技 术 规 范 HJ/T / /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 HJ / / ph 玻 璃 电 极 法 GB/T PHBJ-260 便 携 式 ph 计 / SS 重 量 法 GB/T FA2204B 电 子 天 平 / COD 重 铬 酸 钾 法 GB/T / / BOD 5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HJ SPX-250 智 能 生 化 培 养 箱 0.50 NH 3-N 纳 氏 试 剂 光 度 法 HJ 可 见 光 分 光 光 度 仪 石 油 类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法 HJ OIL460 红 外 测 油 仪 评 价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III 类 水 域 标 准, 标 准 具 体 值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单 位 :mg/m 3 指 标 ph SS COD BOD 5 NH 3-N 石 油 类 III 类 6~9 / 评 价 方 法 采 用 单 项 指 标 指 数 法 进 行 水 质 评 价 利 用 监 测 断 面 i 项 水 质 指 标 的 监 测 浓 度 值 Ci 与 指 定 水 体 功 能 的 水 质 标 准 浓 度 值 Si 相 比, 令 比 值 Pi 为 i 项 指 标 的 功 能 超 标 指 数, 由 Pi 来 评 价 其 是 否 满 足 指 定 功 能 标 准 水 质 单 指 标 功 能 评 价 公 式 如 下 : 一 般 污 染 物 : 5-5

165 ph: 式 中 :Ci 污 染 因 子 i 的 现 状 监 测 值,mg/m 3 ; Si 污 染 因 子 i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值,mg/m 3 PpH ph 的 标 准 指 数 ; PHj ph 的 监 测 值 ; phsd 标 准 规 定 ph 值 的 下 限 ; phsu 标 准 规 定 ph 值 的 上 限 水 质 参 数 的 标 准 指 数 Pi>1 时, 表 明 该 水 质 参 数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Pi 1 时 满 足 7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四 川 省 华 检 技 术 检 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对 本 项 目 4 个 地 表 水 监 测 断 面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表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单 位 :mg/l 断 面 项 目 ph SS COD BOD 5 NH 3-N 石 油 类 浓 度 范 围 7.67~ ~ ~ ~ ~ ~0.03 1# 均 值 / 最 大 Pi 0.35 / 浓 度 范 围 7.64~ ~ ~ ~ ~ ~0.03 2# 均 值 / 最 大 Pi 0.33 / 浓 度 范 围 7.40~ ~ ~ ~ ~ ~0.03 3# 均 值 / 最 大 Pi 0.22 / 浓 度 范 围 7.38~ ~ ~ ~ ~ ~0.03 4# 均 值 / 最 大 Pi 0.20 /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由 表 可 知,1# 凤 凰 溪 断 面 2# 凤 凰 溪 断 面 COB BOD5 NH3-N 均 出 现 了 严 重 超 标, 超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凤 凰 溪 大 致 与 现 状 赵 场 公 路 并 行, 在 凤 凰 溪 两 侧 均 为 农 村 地 区, 面 源 污 染 严 重 ; 同 时 在 赵 场 公 路 两 侧 人 口 分 布 密 集, 居 民 生 活 5-6

166 产 生 的 废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凤 凰 溪, 从 而 导 致 凤 凰 溪 水 质 中 COB BOD5 NH3-N 严 重 超 标 由 表 可 知,3# 香 兰 溪 断 面 4# 香 兰 溪 断 面 的 所 有 监 测 指 标 均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III 类 水 域 标 准 的 要 求,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香 兰 溪 较 短, 虽 然 两 侧 均 为 农 村 地 区, 但 香 兰 溪 两 侧 人 口 分 布 较 少, 受 到 的 生 活 污 染 较 轻 5.4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 监 测 布 点 本 项 目 新 布 设 3 个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并 引 用 3 个 地 下 水 点 位 监 测 数 据, 监 测 点 位 的 具 体 布 置 位 置 见 表 和 附 图 4 表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备 注 1# 文 昌 宫 居 民 点 本 次 监 测 点 位 2# 建 设 村 居 民 点 本 次 监 测 点 位 3# 李 家 村 居 民 点 本 次 监 测 点 位 4#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引 用 点 位 5# 青 龙 咀 居 民 点 引 用 点 位 2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项 目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硫 酸 盐 总 大 肠 菌 群, 共 5 项 3 采 样 时 间 频 率 连 续 3 天, 每 天 采 样 一 次 4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见 表 5.4-2: 表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使 用 仪 器 检 出 限 (mg/l) ph 玻 璃 电 极 法 GB/T PHBJ-260 便 携 式 ph 计 /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高 锰 酸 钾 法 GB mL 酸 式 滴 定 管 0.05 NH 3-N 纳 氏 试 剂 光 度 法 HJ 可 见 光 分 光 光 度 仪 硫 酸 盐 离 子 色 谱 法 HJ/T CIC-300 离 子 色 谱 仪 0.09 总 大 肠 杆 菌 多 管 发 酵 法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 / 5 评 价 标 准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Ⅲ 类 水 5-7

167 域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5.4-3: 表 地 下 水 评 价 标 准 单 位 :mg/l 项 目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硫 酸 盐 总 大 肠 菌 群 标 准 6.5~ 评 价 方 法 地 下 水 水 质 现 状 评 价 采 用 标 准 指 数 法 进 行 评 价 标 准 指 数 Pi>1 时, 表 明 该 水 质 因 子 已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指 数 值 越 大, 超 标 越 严 重 标 准 指 数 计 算 公 式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对 于 评 价 标 准 为 定 值 的 水 质 因 子 : ph: 式 中 : Pi 第 i 个 水 质 因 子 的 标 准 指 数, 无 量 纲 ; Ci 第 i 个 水 质 因 子 的 监 测 浓 度 值,mg/L; Csi 第 i 个 水 质 因 子 的 标 准 浓 度 值,mg/L PpH ph 的 标 准 指 数 ; phi ph 的 监 测 值 ; phsd 标 准 规 定 ph 值 的 下 限 ; phsu 标 准 规 定 ph 值 的 上 限 7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四 川 省 华 检 技 术 检 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对 1# 2# 3# 点 位 进 行 了 监 测,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7 日 对 4# 5# 点 位 地 下 水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表 地 下 水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单 位 :mg/l 序 号 内 容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硫 酸 盐 总 大 肠 菌 群 监 测 值 范 围 7.09~ ~ ~ ~ ~130 1# 平 均 值 / 最 大 Pi 值

168 监 测 值 范 围 7.30~ ~ ~ ~ ~140 2# 3# 4# 5# 平 均 值 / 最 大 Pi 值 监 测 值 范 围 7.19~ ~ ~ ~ ~170 平 均 值 / 最 大 Pi 值 监 测 值 范 围 6.93~ ~ ~ ~ ~210 平 均 值 / 最 大 Pi 值 监 测 值 范 围 9.96~ ~ ~ ~ ~140 平 均 值 / 最 大 Pi 值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由 表 可 知, 评 价 范 围 内 5 个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中 大 肠 菌 群 以 及 3# 点 位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超 标, 超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5 个 点 位 均 位 于 农 村 地 区, 地 下 水 受 农 村 面 源 污 染 严 重 本 项 目 其 他 监 测 指 标 均 满 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III 类 水 域 标 准 5.5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 监 测 布 点 本 项 目 共 布 设 12 个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监 测 点 位 的 具 体 布 置 位 置 见 表 和 附 图 4 表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序 号 监 测 点 位 备 注 1# 鑫 悦 湾 II 期 居 民 点 大 湾 路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交 点 2# 团 山 子 居 民 点 大 湾 路 与 南 丝 绸 路 交 点 3# 烂 坝 子 居 民 点 大 湾 路 与 宜 庆 路 交 点 4# 朱 家 咀 居 民 点 天 旋 路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交 点 5# 群 力 村 居 民 点 天 旋 路 与 南 丝 绸 路 交 点 6# 芭 蕉 湾 居 民 点 天 旋 路 与 宜 庆 路 交 点 7# 宜 宾 二 中 临 近 金 沙 江 路 一 侧 教 学 楼 8# 宜 宾 卫 校 临 近 南 丝 绸 路 一 侧 教 学 楼 9# 古 叙 初 中 教 学 楼 10# 古 叙 小 学 教 学 楼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外 江 路 与 天 旋 路 交 点 12#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外 江 路 与 南 六 路 交 点 13# 石 板 田 居 民 点 外 江 路 与 南 八 路 交 点 5-9

169 2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项 目 : 昼 间 及 夜 间 的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3 采 样 时 间 频 率 连 续 2 天, 昼 间 和 夜 间 各 监 测 1 次 4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声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见 表 5.5-2: 表 噪 声 监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来 源 检 测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使 用 仪 器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AWA6228 型 声 级 计 5 评 价 标 准 本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内 各 监 测 点 均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2 类 标 准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表 声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标 准 (GB ) 单 位 :db(a) 功 能 区 昼 间 夜 间 2 类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四 川 省 华 检 技 术 检 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10# 点 位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进 行 了 监 测,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11#~12# 点 位 噪 声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统 计 见 表 表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编 号 监 测 点 位 名 称 8 月 28 日 8 月 29 日 声 功 达 标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能 区 情 况 1# 鑫 悦 湾 II 期 居 民 点 a 类 达 标 2# 团 山 子 居 民 点 a 类 达 标 3# 烂 坝 子 居 民 点 类 达 标 4# 朱 家 咀 居 民 点 类 达 标 5# 群 力 村 居 民 点 类 达 标 6# 芭 蕉 湾 居 民 点 类 达 标 7# 宜 宾 二 中 类 达 标 8# 宜 宾 卫 校 类 达 标 9# 古 叙 初 中 类 达 标 10# 古 叙 小 学 类 达 标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类 达 标 12# 高 坡 上 居 民 点 类 达 标 7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果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各 监 测 点 位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监 测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5-10

170 现 状 评 价 标 准 (GB ) 中 2 类 区 或 4a 类 区 标 准 的 要 求 因 此, 认 为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内 声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5-11

171 第 6 章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6.1.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对 社 会 经 济 和 产 业 结 构 域 的 影 响 分 析 1 对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位 于 成 贵 高 铁 北 侧, 紧 邻 成 贵 高 铁 宜 宾 东 站 成 贵 高 铁 的 速 度 优 势 为 南 部 新 区 带 来 了 新 的 发 展 模 式, 高 铁 的 速 度 介 于 传 统 铁 路 与 飞 机 之 间, 但 是 运 费 和 准 点 相 较 于 飞 机 具 有 很 强 的 竞 争 力, 同 时 高 铁 快 运 已 由 运 人 为 主 转 向 客 货 兼 顾 成 贵 高 铁 宜 宾 东 站 的 建 设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其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发 展 及 模 式, 将 会 带 动 形 成 以 高 铁 站 为 中 心 的 圈 层 式 产 业 布 局 架 构 ; 同 时, 高 铁 时 代 的 速 度 经 济 成 为 区 域 产 业 竞 争 的 核 心 要 素, 高 速 带 来 了 高 端 产 业 发 展 机 会, 大 量 商 务 活 动 为 地 区 的 新 型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平 台 和 机 会 本 项 目 作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路 网 的 建 设 形 成 新 区 对 外 对 内 良 好 的 交 通 联 达 条 件 ; 各 种 公 共 设 施 及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将 会 有 效 的 辅 助 成 贵 高 铁 速 度 经 济 产 业 良 性 循 环 发 展 ; 高 铁 速 度 经 济 催 生 的 各 种 新 型 微 型 产 业 将 在 南 部 新 区 完 善 的 基 础 公 共 设 施 条 件 下 快 速 发 展 壮 大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促 进 南 部 新 区 在 高 铁 经 济 的 推 动 下 快 速 发 展, 对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2 对 产 业 结 构 的 影 响 分 析 目 前, 南 部 新 区 尚 以 农 村 环 境 位 置,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主 要 依 托 于 农 业 种 植, 工 业 和 服 务 业 发 展 十 分 落 后 这 造 成 规 划 区 内 现 状 经 济 结 构 不 合 理,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差 异 较 大,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生 活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3~ 2020) 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建 设 区 已 规 划 为 城 市 建 设 区, 未 来 发 展 主 要 以 商 贸 金 融 行 政 文 化 生 活 居 住 为 主,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将 逐 步 调 整 为 以 服 务 业 为 主 的 第 三 产 业 本 项 目 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主,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将 加 快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促 进 当 地 居 民 有 农 业 人 口 逐 步 转 变 为 城 镇 居 民 ; 促 使 经 济 发 展 由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向 第 三 产 业 转 移, 进 而 使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发 展 显 著 变 化 因 此, 本 项 目 对 促 进 区 域 产 6-1

172 业 结 构 转 型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3 对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区 是 宜 宾 市 中 心 城 区 重 要 的 功 能 组 团, 是 以 商 贸 金 融 行 政 文 化 医 疗 健 康 交 通 集 散 生 活 居 住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城 市 新 区 ; 规 划 区 内 用 地 类 型 主 要 有 商 业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水 系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目 前, 南 部 新 区 建 设 尚 未 开 始, 区 域 内 主 要 以 农 村 环 境 为 主, 人 口 密 度 较 低, 有 很 多 为 农 业 人 口, 该 地 区 无 论 从 治 安 社 会 环 境 还 是 从 人 口 素 质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来 说, 都 离 城 市 的 标 准 有 一 定 的 距 离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极 大 地 推 动 沿 线 商 业 服 务 业 餐 饮 业 等 的 发 展, 新 区 开 发 房 地 产 的 介 入 也 会 改 善 沿 线 及 周 边 地 带 的 居 住 环 境,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水 平 的 提 高 也 会 提 高 当 地 居 民 的 文 化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因 此,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大 大 加 快 沿 线 及 周 边 地 带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对 于 促 进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化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对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及 社 会 稳 定 的 影 响 分 析 1 对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的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区 虽 然 已 经 规 划 为 城 市 建 设 区, 但 目 前 尚 未 开 始 建 设, 主 要 以 农 村 环 境 为 主, 人 口 密 度 较 低, 商 业 餐 饮 业 零 售 业 和 服 务 业 发 展 水 平 较 低, 用 于 居 民 休 息 娱 乐 购 物 场 所 寥 寥 无 几, 居 民 出 行 多 有 不 便 项 目 建 成 后, 能 够 很 好 地 解 决 了 区 域 对 外 交 通 问 题 ; 随 着 新 区 内 的 开 发 建 设, 各 种 商 场 休 闲 场 所 体 育 娱 乐 设 施 场 所 也 将 应 运 而 生, 这 对 充 实 当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内 容 提 高 当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均 有 积 极 意 义 本 项 目 拆 迁 的 居 民 主 要 采 用 货 币 补 偿 和 集 中 安 置 的 方 式 房 屋 的 拆 迁 会 造 成 居 民 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 进 而 影 响 部 分 居 民 的 生 活 收 入 及 当 地 经 济 收 入 ; 同 时, 居 民 的 集 中 安 置, 使 得 人 口 发 生 迁 移, 会 对 部 分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是,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来 说, 拆 迁 居 民 的 原 有 房 屋 较 陈 旧, 房 屋 结 构 较 差, 拆 迁 旧 房 改 建 新 房 将 会 改 善 其 居 住 环 境, 房 屋 结 构 档 次 也 将 得 到 提 升 2 对 居 民 就 业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占 用 耕 地, 且 对 区 域 居 民 进 行 拆 迁 项 目 区 居 民 主 要 以 农 业 6-2

173 生 产 为 主, 耕 地 的 占 用 将 使 当 地 居 民 失 去 耐 以 生 存 的 土 地, 而 被 迫 失 业, 需 加 快 安 排 居 民 的 再 就 业 本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需 雇 用 大 量 劳 动 力 和 购 买 大 量 建 筑 材 料, 这 为 解 决 居 民 再 就 业 问 题 和 激 活 当 地 材 料 开 采 及 加 工 市 场 提 供 了 良 好 机 会 ;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加 快 当 地 服 务 业 零 售 业 餐 饮 业 房 地 产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和 就 业 人 数 ; 项 目 的 建 设 与 运 营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外 来 投 资, 新 企 业 的 落 户 和 房 地 产 业 的 兴 起, 大 大 地 增 加 当 地 居 民 的 就 业 机 会 3 对 社 会 事 业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将 建 设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三 个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作 为 宜 宾 市 政 府 服 务 对 外 的 窗 口, 给 居 民 办 事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方 便 ; 工 会 二 中 心 包 括 了 帮 扶 中 心 和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帮 扶 中 心 主 要 开 展 就 要 培 训 职 业 介 绍 弱 势 群 体 救 助 等 工 作, 对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而 文 化 体 育 中 心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文 娱 体 育 设 施, 对 改 善 居 民 精 神 生 活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 农 业 科 技 配 置 展 览 中 心, 主 要 开 展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农 业 技 能 培 训 农 业 成 果 展 览 的 等 活 动, 是 宜 宾 市 农 业 发 展 对 外 宣 传 的 窗 口, 对 宜 宾 市 新 农 村 的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本 项 目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并 且 在 河 道 两 岸 修 建 景 观 工 程 约 24 万 m 2 ; 另 外 将 修 建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约 69 万 m 2 ; 修 建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其 中 绿 化 景 观 约 7.5 万 m 2 这 些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的 建 设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居 民 生 活 居 住 环 境, 为 居 民 休 闲 娱 乐 锻 炼 提 供 了 新 去 处 4 对 弱 势 群 体 利 益 的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区 的 弱 势 群 体 主 要 是 部 分 农 民 农 民 工 及 城 市 边 缘 贫 困 人 口 这 些 群 体 居 住 在 城 市 的 边 缘 和 城 乡 结 合 部, 基 本 上 没 有 稳 定 的 收 入 来 源, 也 没 有 医 保 养 老 保 险 等 等 社 会 扣 福 利 项 目 实 施 后 能 总 体 增 加 区 域 的 就 业 人 数 和 就 业 机 会, 也 相 应 为 这 些 弱 势 群 体 创 造 了 较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和 岗 位, 也 给 部 分 人 创 造 了 再 创 业 的 机 遇 但 因 他 们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和 工 作 能 力 整 体 素 质 不 高, 也 必 然 使 他 们 谋 生 手 段 受 到 制 约, 就 业 程 度 受 到 影 响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这 部 分 群 体 应 给 予 特 别 的 关 注, 并 给 予 适 当 的 政 策 倾 斜 5 拆 迁 安 置 引 起 的 社 会 不 稳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翠 屏 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翠 屏 区 域 内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等 开 展 社 6-3

174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的 通 知 ( 翠 维 稳 发 [2013]2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为 确 保 本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中 共 翠 屏 区 赵 场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赵 场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稳 定 风 险 进 行 了 预 测 评 估 根 据 评 估 报 告, 本 项 目 存 在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不 稳 定 因 素 如 下 : (1) 个 别 农 户 期 望 赔 付 标 准 过 高 引 发 的 风 险 区 域 内 个 别 群 众 十 分 困 难, 对 赔 付 期 望 较 高, 思 想 工 作 难 做, 不 易 奏 效, 拆 迁 赔 付 标 准 不 能 达 到 群 众 期 望 值 从 而 引 发 不 稳 定 风 险 (2) 集 体 土 地 的 遗 留 问 题 带 来 的 风 险 : 项 目 区 域 内 涉 及 有 的 射 全 征 解 体, 存 在 一 些 遗 留 问 题, 由 于 历 时 较 长, 资 料 不 详 实 不 符 合 新 政 策 等 原 因, 存 在 个 别 问 题 无 法 解 决 由 此 带 来 的 风 险 (3) 其 他 风 险 一 是 拆 迁 安 置 社 会 管 理 复 杂 性 的 风 险, 拆 迁 安 置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作, 被 拆 迁 户 利 益 诉 求 趋 同 相 对 集 中 群 体 性 强 极 易 聚 集, 一 旦 有 人 挑 头 扛 旗, 唆 使 煽 动, 被 拆 迁 户 就 会 因 所 求 利 益 和 愿 望 未 得 到 满 足 而 制 造 事 端, 导 致 大 规 模 群 体 事 件 二 是 其 他 偶 发 因 素 风 险, 因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矛 盾 突 出 集 中 敏 感 关 联 性 强, 极 有 可 能 因 民 事 纠 纷 治 安 刑 事 案 件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等 偶 发 事 件 引 发 不 稳 定 三 是 被 拆 迁 户 盲 目 非 理 性 最 求 无 政 策 依 据 的 不 现 实 利 益 的 风 险, 拆 迁 安 置 涉 及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无 论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怎 么 细 致 怎 么 到 位, 都 不 可 能 满 足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需 求 和 逐 利 愿 望, 稍 有 不 慎, 可 能 导 致 群 体 性 信 访 事 件 评 估 报 告 提 出 的 应 对 措 施 及 建 议 如 下 : (1) 加 强 宣 传 力 度 建 议 协 调 新 闻 媒 体 电 视 台 等, 加 强 征 地 拆 迁 政 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的 宣 传, 让 老 百 姓 理 解 支 持 项 目 的 建 设, 为 项 目 的 拆 迁 和 工 程 施 工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促 进 项 目 的 推 进 街 道 社 区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重 复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作 用, 深 入 拆 迁 户 家 中, 入 户 座 谈 解 惑 释 疑 化 解 对 抗 情 绪 (2) 解 决 被 拆 迁 户 的 实 际 问 题 要 继 续 加 强 联 网 联 户, 务 实 为 民 工 作 组, 深 入 被 拆 迁 户 实 际 生 活 中, 切 实 解 决 他 们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以 亲 情 感 动 被 拆 迁 户, 拉 近 被 拆 迁 户 与 工 作 人 员 的 距 离, 为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供 方 便 ; 同 可 统 筹 民 政 资 金, 切 实 解 决 失 地 农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3)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依 法 行 政 力 度, 提 高 拆 迁 工 作 效 率 对 于 6-4

175 拆 迁 过 程 中 漫 天 要 价 胡 搅 蛮 缠 的 个 别 被 拆 迁 户, 公 安 法 院 城 市 执 法 管 理 等 部 门 加 强 配 合 协 调, 加 大 依 法 拆 迁 的 力 度, 有 效 维 持 拆 迁 秩 序 对 征 地 拆 迁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以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不 正 当 团 体, 特 别 是 对 抗 用 地 的 组 织 者 要 加 大 依 法 打 击 力 度, 坚 决 维 护 广 大 拆 迁 群 众 的 合 法 利 益 (4) 细 化 完 善 处 置 预 案 要 细 化 完 善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和 各 类 分 预 案, 加 强 协 同 配 合,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整 体 联 动 信 息 畅 通 运 转 高 速 的 处 置 被 拆 迁 户 突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工 作 格 局 最 终, 评 估 报 告 认 为 : 实 施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的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为 低 级, 可 实 施 同 时,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承 诺 将 在 各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前 完 成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确 保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不 发 生 社 会 问 题 和 群 体 事 件 6 环 境 问 题 影 响 分 析 在 项 目 实 施 和 营 运 过 程 中 仍 不 可 避 免 对 沿 线 社 会 环 境 带 来 一 定 不 利 影 响, 如 : 施 工 车 辆 进 出, 将 占 用 沿 线 现 有 道 路, 影 响 沿 线 居 民 出 行 ; 施 工 车 辆 及 施 工 设 备 排 放 的 废 气 产 生 的 噪 声 和 激 起 的 扬 尘 对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产 生 影 响 ; 施 工 废 水 若 不 加 以 妥 善 处 理 会 对 当 地 地 表 水 体 产 生 影 响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大 气 和 噪 声 污 染, 也 会 对 居 民 的 生 活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此, 报 告 将 提 出 具 体 的 防 治 措 施, 以 便 将 项 目 建 设 最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对 资 源 利 用 的 影 响 对 耕 地 资 源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范 围 内,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3~ 2020) 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 北 区 )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项 目 沿 线 主 要 规 划 为 商 业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水 系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虽 然 本 项 目 用 地 已 规 划 为 城 市 建 设 区, 但 目 前 区 域 内 用 地 仍 以 耕 地 为 主, 据 统 计, 本 项 目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为 80.28hm 2, 被 占 用 的 耕 地 将 丧 失 农 业 生 产 功 能, 这 无 疑 会 给 当 地 的 农 业 生 产 和 农 民 收 入 带 来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占 用 的 土 地 已 规 划 为 城 市 用 地,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这 些 土 地 都 将 逐 步 被 政 府 征 用, 转 化 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而 沿 线 的 农 户 也 将 由 农 民 逐 步 转 化 为 城 市 居 民, 同 时 得 到 相 应 的 补 偿 因 此, 对 耕 地 的 拥 有 者 来 说, 耕 地 的 丧 失 将 不 会 对 农 民 的 生 活 产 生 明 显 不 良 6-5

176 影 响, 相 反 还 是 使 农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得 到 提 高 本 项 目 占 用 的 土 地 将 失 去 农 业 生 产 功 能, 对 项 目 区 的 农 业 生 产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就 整 个 宜 宾 市 而 言, 本 项 目 占 用 的 耕 地 数 据 比 例 极 低, 且 已 经 从 农 业 用 地 中 进 行 了 扣 除, 因 而 不 会 对 大 区 域 农 业 生 产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使 农 业 用 地 转 化 成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是 为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服 务, 道 路 既 有 直 接 的 经 济 效 益, 可 以 节 约 运 输 费 用 缩 短 运 输 时 间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加 快 货 物 周 转 增 加 交 通 舒 适 感 ; 又 有 较 佳 的 社 会 效 益, 能 促 进 社 会 流 通 和 各 行 各 业 的 发 展 道 路 投 入 营 运 后, 将 实 现 道 路 特 殊 用 地 价 值 的 转 化, 道 路 的 建 成 会 带 动 沿 线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提 高 居 民 的 就 业 率 因 此, 道 路 的 建 设 将 使 邻 近 地 区 的 土 地 利 用 价 值 增 值, 带 动 周 边 产 业 的 发 展 对 林 地 资 源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气 候 区, 通 过 现 场 踏 勘,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及 周 边 200m 范 围 内, 无 成 大 片 的 森 林 区, 仅 有 少 量 林 地 资 源 零 散 分 布, 林 地 类 型 为 次 生 林 和 人 工 林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林 地 资 源 的 占 用 主 要 表 现 为 路 基 开 挖 填 筑 施 工 场 地 河 道 整 治 和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所 占 用 破 坏 的 稀 疏 林 地 对 于 项 目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树 木, 下 阶 段 应 实 地 调 查 详 细 数 量, 计 列 砍 树 挖 根 费 用, 并 移 栽 至 征 地 范 围 外, 若 有 条 件, 也 可 移 植 至 道 路 绿 化 带 和 景 观 绿 化 带 内, 形 成 绿 地 景 观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道 路 绿 化 带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市 民 中 心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不 仅 可 以 补 偿 项 目 建 设 造 成 的 林 地 损 失, 而 且 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提 高 当 地 的 植 被 覆 盖 率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和 走 访, 以 及 宜 宾 市 林 业 局 文 件 证 实,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森 林 公 园 等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项 目 建 设 区 域 内 及 周 边 200m 范 围 内 均 不 涉 及 国 家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的 珍 稀 植 物 和 古 树 名 木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项 目 区 域 的 林 地 资 源 造 成 影 响 很 小 对 矿 产 资 源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未 穿 越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区, 影 响 区 域 内 无 可 开 发 的 矿 产 资 源 对 旅 游 资 源 及 文 物 古 迹 的 影 响 通 过 现 场 踏 勘, 本 项 目 沿 线 无 重 要 的 旅 游 资 源, 无 文 物 古 迹, 项 目 的 建 设 6-6

177 不 会 对 旅 游 资 源 和 文 物 古 迹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基 础 设 施 的 影 响 对 道 路 路 网 完 善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北 区,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在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北 区 范 围 内 形 成 两 纵 四 横 的 主 干 路 网 结 构, 两 纵 是 指 外 江 路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 四 横 是 指 大 湾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和 府 前 路 ; 根 据 控 规 附 表 8 规 划 道 路 建 设 控 制 一 览 表, 南 丝 绸 路 也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道 路 宽 度 为 40m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属 于 次 干 路, 道 路 宽 度 为 25~36m; 其 余 道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道 路 宽 度 为 16~22m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的 道 路 规 划 相 符,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完 善 区 域 路 网 建 设, 同 时 也 能 极 大 的 缓 解 区 域 内 部 及 周 边 道 路 的 交 通 压 力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完 善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乃 至 宜 宾 市 主 城 区 路 网 功 能 具 有 积 极 的 作 用 对 区 域 道 路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及 周 边 现 有 道 路 包 括 : 金 沙 江 大 道 ( 已 建 段, 现 状 西 环 线 ) 外 江 路 ( 已 建 段 ) 大 湾 路 ( 已 建 段 ) 南 四 路 ( 已 建 段 ) 天 旋 路 ( 已 建 段 ) 南 六 路 ( 已 建 段 ) 赵 场 公 路 1 对 金 沙 江 大 道 ( 已 建 段, 现 状 西 环 线 ) 的 影 响 金 沙 江 大 道 本 次 建 设 路 段 起 于 大 湾 路, 起 点 段 与 西 环 线 共 线, 在 规 划 天 旋 路 附 近 与 西 环 线 发 生 偏 移, 终 点 至 南 十 二 路, 道 路 宽 度 为 69m 西 环 线 路 基 已 于 2011 年 完 成 施 工, 路 基 宽 度 为 69m, 但 由 于 规 划 调 整, 西 环 线 仅 完 成 西 半 幅 路 面 施 工, 路 面 宽 度 为 15m, 双 向 四 车 道 通 行,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但 路 面 破 损 严 重, 根 据 规 划, 现 状 西 环 线 将 彻 底 废 弃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宾 东 站 将 占 用 西 环 线 ; 根 据 宜 宾 东 站 的 施 工 安 排, 拟 在 2015 年 6 月 对 西 环 线 进 行 断 道 施 工 西 环 线 断 道 施 工 后, 通 过 西 环 线 的 车 辆 主 要 是 前 往 宜 宾 卫 校 和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便 道 的 车 辆 由 于 西 环 线 是 通 过 宜 宾 卫 校 和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便 道 的 唯 一 道 路, 因 此 要 求 金 沙 江 大 道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保 证 车 辆 的 通 行, 其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6-7

178 (1) 对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 南 六 路 段 ) 实 行 半 幅 施 工 由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该 段 道 路 和 现 状 西 环 线 共 线, 且 西 环 线 西 半 幅 路 面 施 工 完 毕, 对 此, 要 求 金 沙 江 大 道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实 现 半 幅 施 工, 且 优 先 进 行 东 半 幅 的 施 工 当 东 半 幅 施 工 完 毕, 且 具 备 通 车 条 件 后, 再 进 行 西 半 幅 的 施 工 (2) 为 了 保 证 现 状 西 环 线 的 正 常 通 行,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半 幅 施 工 过 程 中, 禁 止 在 西 半 幅 设 置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禁 止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3) 在 西 环 线 大 湾 路 口 设 置 交 通 指 示 牌, 并 设 立 交 通 劝 导 岗, 对 过 往 的 车 辆 进 行 疏 导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可 以 减 小 金 沙 江 大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西 环 线 通 行 的 影 响, 保 证 了 前 往 宜 宾 卫 校 和 赵 场 车 辆 的 通 行 2 对 南 六 路 ( 已 建 段 ) 的 影 响 规 划 南 六 路 起 于 男 二 街, 东 西 走 向,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道 路 全 长 2.382km, 路 面 宽 度 为 32m; 本 项 目 建 设 段 起 于 外 江 路, 终 点 接 南 丝 绸 路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南 六 路 ( 西 环 线 ~ 卫 校 门 口 段 ) 已 经 施 工 完 毕, 路 幅 宽 度 为 21.5m 通 过 西 环 线 和 南 六 路 是 进 入 宜 宾 卫 校 的 唯 一 道 路 ; 且 在 赵 场 公 路 断 道 施 工 后, 通 往 赵 场 的 车 辆 也 将 通 过 西 环 线 南 六 路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便 道 现 有 赵 场 公 路 南 段 通 行 因 此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保 证 南 六 路 的 正 常 通 行, 对 此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和 要 求 : (1) 对 南 六 路 ( 西 环 线 ~ 卫 校 门 口 段 ) 进 行 半 幅 施 工 在 南 六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首 先 进 行 进 行 东 半 幅 的 建 设, 并 保 证 西 半 幅 的 正 常 通 车, 在 东 半 幅 施 工 完 毕 后, 再 对 西 半 幅 进 行 改 造 (2) 由 于 南 六 路 紧 邻 宜 宾 卫 校, 为 了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和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对 宜 宾 卫 校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在 南 六 路 西 半 幅 及 邻 近 宜 宾 卫 校 的 区 域 设 置 施 工 场 地 不 得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3) 加 快 南 六 路 ( 西 环 线 ~ 卫 校 门 口 段 ) 的 建 设, 尽 量 将 项 目 建 设 对 南 六 路 和 宜 宾 卫 校 的 影 响 时 间 缩 短 3 对 赵 场 公 路 的 影 响 分 析 赵 场 公 路 起 于 大 湾 路 与 金 沙 江 大 道 交 点, 向 南 延 伸, 在 古 叙 小 学 附 近 向 西 南 展 线 直 到 赵 场 场 镇, 之 后 向 西 延 伸, 终 点 接 省 道 206 线, 公 路 全 长 约 10.4km, 6-8

179 路 基 宽 度 为 10m, 采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占 用 赵 场 公 路 大 湾 路 至 小 湾 子 段 赵 场 公 路 作 为 赵 场 镇 至 宜 宾 市 区 的 主 要 通 行 道 路,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赵 场 公 路 进 行 断 道 施 工, 会 对 往 返 于 宜 宾 市 区 和 赵 场 镇 的 车 辆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施 工 对 赵 场 公 路 的 影 响, 项 目 设 计 及 环 评 提 出 了 以 下 建 议 和 要 求 : (1) 在 南 六 路 至 赵 场 公 路 间 修 建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环 评 要 求 施 工 便 道 在 赵 场 公 路 断 道 施 工 前 建 设 完 毕 为 了 减 少 施 工 便 道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对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进 行 硬 化 (2) 鼓 励 往 返 于 宜 宾 市 区 与 赵 场 之 间 的 车 辆 近 期 通 过 天 池 路 金 沙 江 大 桥 溪 柏 公 路 翠 柏 大 道 中 坝 大 桥 进 行 绕 行 ; 当 外 江 路 通 车 后, 车 辆 通 过 外 江 路 绕 行 (3) 在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南 六 路 西 环 线 等 交 通 节 点 竖 立 交 通 引 导 牌, 并 安 排 专 人 对 交 通 进 行 疏 导 4 对 其 他 道 路 的 影 响 分 析 其 他 道 路 包 括 : 外 江 路 ( 已 建 段 ) 大 湾 路 ( 已 建 段 ) 南 四 路 ( 已 建 段 ) 天 旋 路 ( 已 建 段 ), 这 些 道 路 与 本 项 目 相 连, 但 不 占 用 已 有 路 面 项 目 建 设 对 这 些 道 路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运 输 过 程 中 会 造 成 道 路 车 流 量 增 加 引 起 交 通 拥 堵,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撒 落 在 道 路 上 影 响 路 面 环 境, 对 此 要 求 在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过 程 中 应 做 好 防 护 和 交 通 疏 导 工 作, 防 止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散 落 在 现 有 道 路 上, 对 道 路 交 通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对 成 贵 高 铁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位 于 成 贵 高 铁 北 侧, 距 离 成 贵 高 铁 最 近 的 为 70m, 在 靠 近 成 贵 高 铁 一 侧 均 不 设 置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营 地 弃 土 场 等 临 时 设 施, 不 会 对 成 贵 高 铁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的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备 包 括 : 天 然 气 输 气 管 线 西 区 配 气 站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1 对 天 然 气 输 气 管 线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区 采 用 天 然 气 作 为 气 源, 主 要 来 自 D559 新 纳 安 线 新 纳 安 线 输 气 干 6-9

180 线 起 于 泸 州 市 纳 溪 西 输 气 站, 经 宜 宾 市 江 安 县 长 宁 县 翠 屏 区 高 县 宜 宾 县, 止 于 云 南 境 内 的 安 边 输 气 站, 管 径 为 D559, 设 计 压 力 4.0MPa, 设 计 日 输 气 能 力 为 4000 万 m 3, 于 2010 年 建 成 新 纳 安 线 在 项 目 区 西 南 的 赵 场 镇 设 有 赵 场 门 站 一 座,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用 气 从 赵 场 门 站 接 入 在 本 项 目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侧 南 四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天 旋 路 北 侧 地 块 已 建 有 西 区 配 气 站, 配 气 站 气 源 来 自 于 赵 场 门 站 现 状 天 然 气 管 线 从 赵 场 门 站 引 出 后, 在 七 星 山 脚 下 大 致 沿 规 划 中 的 宜 庆 路 布 线, 在 宜 庆 路 与 天 旋 路 交 点 东 北 侧 位 置, 输 气 管 线 一 份 为 二, 其 主 干 线 继 续 向 前 延 伸 至 大 溪 口 调 压 站, 分 支 向 西 接 入 西 区 配 气 站, 其 中, 天 然 气 管 线 分 级 为 次 高 压 燃 气 管 道, 管 径 为 D300 经 西 区 配 气 站 调 压 后 的 天 然 气 管 道 大 致 沿 规 划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 南 四 路 ) 的 中 央 绿 化 带 和 南 四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十 一 街 ) 北 侧 人 行 道 敷 设, 其 中, 天 然 气 管 道 分 级 为 中 压 燃 气 管 道, 管 径 为 D200 目 前, 项 目 区 内 天 然 气 管 线 两 侧 均 尚 未 开 始 建 设, 为 了 减 少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天 然 气 输 气 管 线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保 护 措 施 : (1) 根 据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 GB ),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和 垂 直 净 距, 应 不 小 于 表 和 表 的 规 定 表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构 筑 物 建 筑 物 或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序 号 项 目 中 压 次 高 压 B 0.2 A 0.4 B 0.8 B 基 础 建 筑 物 2 外 墙 面 给 水 管 污 水 雨 水 排 水 管 直 埋 电 力 线 缆 6 在 导 管 内 直 埋 通 信 线 缆 8 在 导 管 内 其 他 燃 DN 300mm 气 管 道 N 300mm 直 埋 热 力 管 12 在 管 沟 内 电 杆 ( 塔 ) 35KV 的 基 础 >35KV

181 15 通 信 照 明 电 杆 铁 路 路 堤 坡 脚 有 轨 电 车 钢 轨 街 树 表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构 筑 物 建 筑 物 或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序 号 项 目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 当 有 套 管 时, 以 套 管 计 ) 1 给 水 管 排 水 管 或 其 他 燃 气 管 道 热 力 管 热 力 管 的 管 沟 底 ( 或 顶 ) 直 埋 0.5 电 缆 4 在 导 管 内 铁 路 轨 底 有 轨 电 车 ( 轨 底 ) 1 (2) 工 程 措 施 本 项 目 南 十 一 街 南 丝 绸 路 南 四 路 将 跨 越 现 有 输 气 管 线,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保 护 涵 的 方 式 予 以 保 护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要 注 意 一 下 问 题 : 1 跨 越 过 程 施 工 方 案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燃 气 管 道 管 理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会 同 燃 气 管 道 管 理 单 位 共 同 施 工 2 严 禁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5m 范 围 内, 取 土 挖 塘 修 渠 修 建 养 殖 水 场,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堆 放 大 宗 物 资, 采 石 盖 房 建 温 室 垒 家 畜 棚 圈 修 筑 其 他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种 植 深 根 植 物 3 严 禁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或 者 管 道 设 施 场 区 外 各 50m 范 围 内, 爆 破 开 山 和 修 筑 大 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工 程, 严 禁 在 输 油 管 道 上 方 堆 积 土 石 方 机 械 器 具 等 物 品 及 行 驶 重 型 车 辆 4 涵 洞 外 延 2m 范 围 内 管 道 应 做 特 加 强 级 防 腐 处 理, 在 采 用 热 缩 型 缠 绕 带 方 式 的 基 础 上, 还 应 在 保 护 涵 两 侧 管 道 上 方 增 设 牺 牲 镁 阳 极 防 腐 措 施 5 下 部 结 构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重 力 式 墩 台, 上 部 结 构 采 用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盖 板 涵 开 挖 施 工 时, 必 须 采 用 人 工 开 挖, 并 且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管 道 进 行 临 时 支 撑 保 护 6 施 工 涵 洞 基 础 前, 应 采 用 砂 砾 石 将 粉 土 换 填, 换 填 深 度 至 卵 石 层, 应 保 证 地 基 承 载 力 220kPa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项 目 建 设 对 现 状 燃 气 管 道 影 响 较 小 6-11

182 2 对 西 区 配 气 站 的 影 响 西 区 配 气 站 属 于 宜 宾 市 华 润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配 气 站, 配 气 站 位 于 规 划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南 丝 绸 路 以 及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地 块 内 配 气 站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0 亩, 供 气 规 模 为 35 万 m 3 /d, 天 然 气 进 入 西 区 配 气 站 后, 经 过 过 滤 计 量 调 压 处 理 后, 通 过 低 压 输 送 管 线 接 入 宜 宾 南 岸 片 区 主 管 网, 主 要 服 务 于 宜 宾 市 南 岸 片 区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结 合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西 区 配 气 站 距 离 北 侧 南 四 路 的 距 离 为 87m, 距 离 东 侧 南 丝 绸 路 距 离 为 395m, 距 离 南 侧 天 旋 路 的 距 离 为 56m, 距 离 西 侧 金 沙 江 大 道 的 距 离 为 107m 目 前 西 区 配 气 站 已 投 入 运 营,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西 区 配 气 站 将 保 留 西 区 配 气 站 仅 对 天 然 气 进 行 必 要 的 除 尘 加 臭 等 处 理 后, 然 后 根 据 用 户 的 需 求, 经 计 量 调 压 后 输 入 配 气 管 网, 供 用 户 使 用 配 气 站 不 设 置 其 他 压 缩 机 及 压 缩 机 房, 天 然 气 凝 液 泵 油 泵 及 其 泵 房 阀 组 间, 水 套 房 加 热 炉 锅 炉 房 隔 油 池 事 故 污 油 池 ( 罐 ) 卸 油 池 变 压 房 等 设 施 根 据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西 区 配 气 站 属 于 五 级 站 场 要 求 天 然 气 站 场 与 周 围 居 住 区 相 邻 厂 矿 企 业 交 通 线 等 防 火 间 距 达 到 相 应 的 要 求, 结 合 西 区 配 气 站 实 际 情 况, 统 计 西 区 配 气 站 距 离 防 护 目 标 距 离 与 标 准 对 比 见 表 表 西 区 配 气 站 距 离 防 护 目 标 的 距 离 与 标 准 对 比 表 序 号 人 以 上 的 居 住 区 100 人 以 下 相 邻 厂 国 家 铁 工 业 企 业 高 速 名 称 村 镇 公 共 福 利 设 施 的 散 居 房 屋 矿 企 业 路 线 铁 路 线 公 路 实 际 距 离 >100 无 无 >100 无 无 标 准 值 ( 五 级 ) 序 号 kV 独 立 架 空 电 架 空 通 爆 破 作 业 名 称 其 他 公 路 变 电 所 力 线 路 信 线 路 场 地 实 际 距 离 最 近 距 离 56m 无 无 无 无 标 准 值 ( 五 1.5 倍 1.5 倍 级 ) 杆 高 杆 高 由 表 可 知, 西 区 配 气 站 与 周 边 基 础 设 施 的 防 火 距 离 达 到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中 的 相 应 要 求 因 此, 西 区 配 气 站 和 周 边 基 础 设 施 之 间 不 存 在 防 火 安 全 问 题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图, 6-12

183 西 区 配 气 站 所 在 地 块 除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外, 其 余 用 地 性 质 均 为 农 林 用 地 由 于 该 地 块 位 于 城 市 建 设 区, 未 来 无 农 户 分 布, 地 块 未 来 主 要 作 为 城 市 林 地 使 用 因 此, 西 区 配 气 站 和 本 项 目 之 间 基 本 不 会 出 现 相 互 影 响 的 问 题 3 对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CNG) 站 的 影 响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属 于 宜 宾 市 华 润 燃 气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加 油 加 气 站, 站 点 位 于 规 划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南 丝 绸 路 以 及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地 块 内,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7.5 亩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属 于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加 气 站 从 西 区 配 气 站 接 管, 充 装 能 力 为 3 万 m 3 /d, 天 然 气 经 过 脱 硫 过 滤 调 压 后, 将 压 力 稳 定 至 0.3MPa, 然 后 经 过 脱 水 缓 冲 后 进 入 天 然 气 压 缩 机, 经 压 缩 机 四 级 增 压, 达 到 25MPa, 高 压 天 然 气 由 顺 序 程 控 盘, 进 入 高 中 低 压 缩 三 级 储 气 井 储 气, 再 经 加 气 机 向 公 交 的 士 进 行 充 装, 加 气 站 共 设 置 储 气 罐 4 个, 单 个 容 积 为 3m 3 加 油 站 内 设 置 有 3 个 油 罐, 其 中 汽 油 罐 2 个 (25 m 3 和 15 m 3 各 1 个 ), 柴 油 罐 1 个 (12 m 3 ) 根 据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 ), 本 项 目 加 油 加 气 站 属 于 三 级 站 ( 油 品 储 罐 总 容 积 60m 3,CNG 加 气 站 储 气 设 施 总 容 积 12 m 3 ) 加 油 加 气 站 与 站 外 建 ( 构 ) 物 的 安 全 距 离 见 表 表 加 油 加 气 站 与 站 外 建 ( 构 ) 物 的 安 全 距 离 表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储 气 井 加 ( 卸 ) 序 号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汽 油 柴 油 集 中 放 散 气 设 备 脱 硫 脱 水 设 备 设 备 管 管 口 设 备 部 压 缩 机 1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物 民 用 建 一 类 保 护 物 筑 物 保 二 类 保 护 物 护 类 别 三 类 保 护 物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道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距 离 城 市 主 干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的 距 离 分 别 为 131m 354m 122m; 距 离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四 路 的 距 离 为 30m; 距 离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的 距 离 为 110m 对 照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道 路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与 西 区 加 油 加 气 站 之 间 不 会 相 互 影 响 4 综 合 保 护 措 施 为 了 保 护 项 目 区 内 燃 气 设 施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防 治 措 施 及 建 议 : ( 1 )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6-13

184 (GB )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 GB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2010 号 )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 发 改 委 令,2014 年 第 8 号 ) 等 规 划 和 法 规 进 行 设 计 和 建 设 (2)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 建 设 占 压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 进 行 爆 破 取 土 等 作 业 或 者 动 用 明 火 ; 倾 倒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种 植 深 根 植 物 ; 其 他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3)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建 设 单 位 从 事 敷 设 管 道 打 桩 顶 进 挖 掘 钻 探 等 可 能 影 响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活 动 的, 应 当 与 燃 气 经 营 者 共 同 制 定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方 案,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4)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查 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的 相 关 情 况 (5)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侵 占 毁 损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不 得 毁 损 覆 盖 涂 改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6) 建 设 单 位 和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果 造 成 燃 气 管 道 破 损,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并 立 即 告 知 燃 气 经 营 者, 或 者 向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报 告 对 凤 凰 溪 的 影 响 分 析 1 凤 凰 溪 现 状 凤 凰 溪 为 长 江 一 级 小 支 流, 为 一 季 节 性 河 流,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及 灌 溉, 其 水 系 组 成 为 凤 凰 溪 西 支 (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又 称 为 香 兰 溪 ) 东 支 ( 凤 凰 溪 干 流 ) 入 长 江 段 汇 入 冲 沟 灌 溉 水 库 及 堰 塘 凤 凰 溪 中 上 游 分 为 西 支 ( 香 兰 溪 ) 与 东 支, 西 支 ( 香 兰 溪 ) 汇 水 面 积 为 5.33 平 方 公 里, 东 支 汇 水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源 头 至 入 长 江 口 总 汇 水 面 积 为 平 方 公 里, 全 长 15.1km, 比 降 凤 凰 溪 现 状 河 道 为 自 然 河 道, 行 洪 断 面 基 本 能 满 足 5~10 年 一 遇 防 洪 要 求, 由 于 周 边 开 发 地 块 与 规 划 河 道 形 成 冲 突, 形 成 局 部 的 占 用 河 道 范 围 情 况, 且 无 河 道 控 制 边 界 及 控 制 高 程, 导 致 局 部 道 路 及 开 发 地 块 只 能 采 取 临 时 排 水 通 道, 形 成 局 部 行 洪 断 面 不 足 6-14

185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的 内 容 及 标 准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将 将 凤 凰 溪 分 为 4 段 : 凤 凰 溪 西 支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凤 凰 溪 东 支 凤 凰 溪 入 江 段, 总 长 19.3km (1) 凤 凰 溪 西 支 : 凤 凰 溪 西 支 又 称 为 香 兰 溪, 起 点 位 于 规 划 府 前 路 与 南 十 四 路 之 间, 终 点 位 于 大 湾 路, 规 划 总 长 5.51km,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2)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点 位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道 交 点 西 南 侧, 终 点 位 于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处 规 划 3# 湖, 规 划 总 长 1.42km,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3) 凤 凰 溪 东 支 : 起 点 位 于 天 池 路, 终 点 位 于 规 划 大 湾 路, 规 划 总 长 6.84km,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4) 凤 凰 溪 入 长 江 段 : 起 点 位 于 大 湾 路, 终 点 位 于 大 溪 口, 规 划 总 长 5.54km, 防 洪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总 长 4.37km, 包 括 凤 凰 溪 西 支 一 部 分 及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其 具 体 走 向 如 下 : (1) 凤 凰 溪 西 支 : 起 于 南 八 路 (K2+810), 经 南 七 路 南 六 路 南 六 街 天 旋 路 南 四 路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止 于 大 湾 路 (K5+762), 全 长 2.952km (2)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 起 于 南 二 路 与 金 沙 金 大 道 交 点 西 南 侧 (K0+000), 经 南 四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十 一 街, 终 点 接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处 规 划 3# 湖 (K1+418), 全 长 1.418km 3 凤 凰 溪 防 洪 排 涝 标 准 合 理 性 分 析 南 部 新 区 建 成 后, 属 于 宜 宾 市 主 城 区 范 围, 根 据 防 洪 标 准 (GB ), 南 部 新 区 防 洪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50 年 一 遇 重 现 期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关 于 排 洪 防 涝 规 划 为 50 年 一 遇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凤 凰 溪 西 支 所 在 区 域 将 来 将 发 展 成 为 重 要 商 业 中 心, 应 确 保 该 河 道 满 足 50 年 一 遇 行 洪 要 求, 以 免 形 成 局 部 内 涝, 影 响 商 业 中 心 区 的 安 全 稳 定, 因 此, 凤 凰 溪 西 支 防 洪 标 准 按 50 年 一 遇 洪 水 设 防 满 足 要 求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规 划 为 景 观 廊 带, 汛 期 不 行 洪, 其 断 面 满 足 景 观 要 求 即 可, 因 而 该 段 断 面 设 计 按 20 年 一 遇 标 准 设 计 满 足 需 要 凤 凰 溪 东 支 属 深 V 型 河 床, 按 20 年 一 遇 标 准 确 定 主 河 道 断 面, 借 用 滩 地 及 岸 坡 行 洪 可 满 足 50 年 一 遇 标 准 要 求, 因 而 凤 凰 溪 东 支 按 20 年 一 遇 标 准 设 计 满 足 需 要 入 长 江 段, 6-15

186 河 水 流 量 大, 河 岸 高 程 较 低, 防 洪 标 准 确 定 为 50 年 一 遇 满 足 防 洪 要 求 综 上 所 述, 凤 凰 溪 西 支 及 入 长 江 段 防 洪 设 防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凤 凰 溪 东 支 连 接 段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是 合 理 的 4 项 目 对 河 道 行 洪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西 支 及 连 接 段 均 为 规 划 城 市 中 心, 地 面 硬 化 严 重, 适 用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手 册 第 七 册 城 市 防 洪 中 推 荐 的 不 用 暴 雨 资 料, 直 接 利 用 面 积 来 计 算 小 河 流 ( 集 雨 面 积 小 于 10km 2 的 河 流 ) 洪 水 的 经 验 公 式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表 设 计 流 量 成 果 表 洪 水 流 量 集 水 面 积 河 长 序 号 名 称 Q(2%) Q(5%) Q(10%) (km 2 ) (km) (m 3 /s) (m 3 /s) (m 3 /s) 1 西 支 高 铁 跨 越 点 西 支 天 旋 路 点 西 支 金 山 大 道 点 西 支 大 湾 路 点 连 接 线 南 十 一 路 点 根 据 项 目 设 计 洪 水 流 量, 确 定 项 目 区 河 道 断 面 设 置 见 表 表 凤 凰 溪 整 治 河 道 断 面 方 案 表 序 号 分 支 河 段 河 道 断 面 ( 宽 深 ) 1 南 八 路 ~ 南 六 街 10m 1.5m 2 南 六 街 ~ 天 旋 路 10m 2m 西 支 ( 香 兰 溪 ) 3 天 旋 路 ~ 金 沙 江 大 道 城 市 公 园 4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10m 2m 5 连 接 段 金 沙 江 大 道 ~ 南 十 一 街 5m 2m 因 此, 在 选 取 表 中 的 河 流 断 面 形 式 后, 凤 凰 溪 可 以 满 足 50 年 一 遇 的 行 洪 排 涝 的 要 求 根 据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和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跨 越 凤 凰 溪 的 所 以 道 路 均 以 桥 梁 的 形 式 跨 越 凤 凰 溪, 所 以 桥 梁 均 采 用 一 跨 跨 越 的 形 式, 不 设 置 涉 水 桥 墩, 项 目 道 路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凤 凰 溪 的 行 洪 产 生 影 响 另 外, 在 西 支 1# 湖 ( 项 目 区 外 ) 和 2# 湖 设 置 有 调 节 水 闸, 湖 泊 在 暴 雨 季 节 可 以 作 为 调 洪 设 施, 增 强 凤 凰 溪 的 行 洪 排 涝 效 果 目 前, 凤 凰 溪 现 状 河 道 为 自 然 河 道, 行 洪 断 面 基 本 能 满 足 5~10 年 一 遇 的 防 洪 要 求, 如 果 不 对 凤 凰 溪 进 行 整 治, 将 无 法 达 到 防 洪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而 随 着 南 部 新 区 融 入 宜 宾 市 主 城 区, 现 状 凤 凰 溪 将 引 起 区 域 的 排 水 不 畅, 6-16

187 造 成 区 域 内 涝 而 凤 凰 溪 整 治 工 程 实 施 后, 凤 凰 溪 防 洪 标 准 达 到 了 50 年 一 遇 的 水 平, 对 于 凤 凰 溪 的 行 洪 排 涝 具 有 显 著 的 效 果 因 此,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和 项 目 道 路 的 建 设 不 仅 不 会 对 凤 凰 溪 的 行 洪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相 反, 凤 凰 溪 的 整 治 对 其 行 洪 排 涝 具 有 显 著 的 正 效 应 5 对 凤 凰 溪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在 凤 凰 溪 河 道 两 侧 修 建 景 观 绿 化 带, 并 且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天 旋 路 南 六 街 南 四 路 合 围 区 域 内 将 修 建 一 个 生 态 湖 泊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可 以 显 著 改 善 凤 凰 溪 景 观 环 境, 提 升 凤 凰 溪 两 岸 的 景 观 效 益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凤 凰 溪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详 见 6.8.X 凤 凰 溪 景 观 影 响 分 析 章 节 6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详 见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章 节 6.2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对 生 态 系 统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影 响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植 被 覆 盖 度 大, 生 物 多 样 性 水 平 较 高, 生 态 系 统 稳 定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注 重 植 被 与 景 观 恢 复 的 建 设, 不 会 大 规 模 的 砍 伐 现 有 针 叶 林 阔 叶 林, 除 工 程 永 久 占 地 将 完 全 占 用 相 应 的 植 被 不 可 恢 复 外, 景 观 工 程 的 建 设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恢 复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的 生 态 系 因 此, 项 目 区 的 建 设 对 当 地 植 被 的 影 响 比 较 微 弱, 不 会 破 坏 原 有 生 态 系 统, 不 会 减 少 当 地 原 有 植 被 种 类, 植 物 多 样 性 不 会 受 到 影 响 建 设 期 的 施 工 噪 声 规 划 实 施 期 间 外 来 游 客 及 旅 游 车 辆 等 对 区 域 内 动 物 可 能 会 造 成 轻 微 程 度 的 惊 扰, 但 由 于 当 地 动 物 长 期 与 当 地 居 民 共 存, 已 经 习 惯 于 人 类 共 处, 只 要 在 施 工 期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施 工 行 为 严 格 控 制 噪 声, 运 营 期 加 强 对 游 客 文 明 旅 游 参 观 的 宣 传 教 育 避 免 喧 哗, 当 地 原 有 野 生 动 物 不 会 因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而 迁 移, 其 种 类 和 数 量 不 会 出 现 明 显 的 减 少, 动 物 多 样 性 也 不 会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类 和 种 群 数 量 也 不 会 出 现 大 的 下 降 总 的 来 说, 项 目 实 施 不 会 造 成 评 价 区 生 态 系 统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评 价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也 不 会 发 生 大 幅 度 下 降, 项 目 对 当 地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影 响 程 度 较 小 6-17

188 6.2.2 对 植 被 的 影 响 分 析 1 对 植 被 破 坏 和 土 地 生 产 力 的 影 响 项 目 建 设 永 久 占 地 会 使 项 目 沿 线 的 植 被 受 到 辗 压 和 破 坏, 施 工 活 动 可 能 使 植 被 生 境 遭 到 破 坏, 生 物 个 体 失 去 生 长 环 境, 影 响 的 程 度 是 不 可 逆 的 从 本 项 目 区 域 植 被 分 布 现 状 调 查 的 结 果 来 看, 受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的 植 被 主 要 为 农 作 物 人 工 林 和 灌 草 丛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被 破 坏 的 植 被 无 法 通 过 临 时 占 地 植 被 恢 复 和 复 耕 实 现 植 被 的 再 生, 但 在 道 路 建 成 后, 道 路 两 侧 将 进 行 绿 化, 同 时 修 建 大 面 积 的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项 目 施 工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因 此, 虽 然 本 项 目 占 地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和 土 地 生 产 力 的 影 响 是 不 可 逆 的, 但 道 路 建 成 后 对 道 路 两 侧 的 绿 化 和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永 久 占 地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 另 外, 本 项 目 属 于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对 植 被 破 坏 和 土 地 生 产 力 的 影 响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但 这 种 影 响 是 可 接 受 的 2 对 农 业 生 态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占 用 部 分 耕 地, 被 占 用 的 耕 地 将 会 失 去 农 业 生 产 功 能, 这 无 疑 会 给 当 地 的 农 业 生 产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位 于 南 部 新 区, 土 地 性 质 已 规 划 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在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中 已 经 考 虑 到 了 项 目 用 地 对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的 影 响, 同 时 本 项 目 占 地 的 耕 地 不 属 于 基 本 农 田, 对 农 业 生 产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道 路 建 成 通 车 后, 道 路 占 用 的 耕 地 也 实 现 了 本 身 价 值 的 特 殊 转 化, 相 应 的 土 地 价 值 也 会 得 到 提 升, 带 动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特 别 是 第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以 及 新 兴 产 业 的 出 现, 提 高 区 域 居 民 的 就 业 率 因 此, 无 论 是 从 土 地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还 是 土 地 所 实 现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来 看, 本 项 目 建 设 不 会 对 当 地 农 业 生 态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3 对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植 被 和 古 树 名 木 的 影 响 通 过 现 场 实 地 调 查 和 走 访, 项 目 区 未 发 现 有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植 物 和 古 树 名 木 的 分 布 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无 国 家 和 省 级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无 大 型 兽 类 和 爬 行 动 物 6-18

189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陆 生 动 物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施 工 人 员 流 动 机 械 噪 音 建 筑 物 的 拆 迁 修 建 等 活 动 影 响 动 物 的 栖 息, 改 变 其 分 布 格 局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受 到 影 响 较 大 的 主 要 为 爬 行 动 物 鸟 类 和 两 栖 动 物 类 (1) 对 于 蛇 鼠 及 其 他 非 两 栖 爬 行 动 物 而 言 :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北 侧 连 接 宜 宾 主 城 区 西 边 为 七 星 山 南 边 为 成 贵 高 铁 施 工 现 场, 西 边 为 外 江 路 施 工 现 场, 同 时 在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有 凤 凰 溪 对 区 域 进 行 分 割 因 此 对 于 蛇 鼠 以 及 其 他 非 两 栖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来 说, 它 们 可 能 无 法 自 主 迁 徙 到 其 它 适 合 生 活 的 环 境 中 去,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它 们 的 生 存 是 毁 灭 性 的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需 要 迁 徙, 需 人 为 将 它 们 迁 徙 到 适 合 它 们 生 活 的 环 境 中 去 (2) 对 于 鸟 类 而 言 : 鸟 类 天 生 具 有 迁 徙 优 势, 当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破 坏 了 其 生 存 环 境 后, 它 们 可 以 自 主 迁 徙 到 适 合 生 存 的 区 域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不 会 对 鸟 类 生 活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3) 对 于 两 栖 动 物 而 言 : 本 项 目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池 塘 水 田 等 水 域 将 会 被 填 埋, 这 无 疑 给 两 栖 动 物 的 生 存 带 来 了 显 著 的 不 利 影 响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两 栖 动 物 需 要 迁 徙, 需 人 为 将 它 们 迁 徙 到 适 合 它 们 生 活 的 环 境 中 去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和 走 访, 本 项 目 所 在 的 南 部 新 区 内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均 为 常 见 物 种, 无 珍 惜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虽 然 本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会 破 坏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生 活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某 些 个 体 的 死 亡, 但 不 会 对 物 种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可 将 项 目 施 工 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影 响 是 可 接 受 的 对 水 生 生 物 的 影 响 对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河 流 总 长 度 km, 面 积 为 hm 2, 其 中 核 心 区 hm 2, 缓 冲 区 hm 2, 实 验 区 hm 2, 跨 越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重 庆 四 省 市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金 沙 江 河 段 属 于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1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的 影 响 分 析 凤 凰 溪 属 于 长 江 的 一 级 小 支 流, 平 均 流 量 为 0.2~0.3m 3 /s, 主 要 功 能 为 排 洪, 6-19

190 无 饮 用 水 功 能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包 括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和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总 长 度 为 4.37km, 整 治 河 道 位 于 凤 凰 溪 入 江 口 上 游 约 5.5km 处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可 能 对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质 变 差, 凤 凰 溪 河 水 进 入 长 江 后 影 响 到 长 江 水 质, 进 而 对 长 江 上 游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影 响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河 水 中 SS 浓 度 增 加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位 于 凤 凰 溪 入 江 口 上 游 约 5.5km 处, 河 水 中 的 SS 在 河 水 流 动 过 程 中 逐 渐 沉 淀 下 来, 进 入 长 江 的 水 中 SS 浓 度 较 低, 且 凤 凰 溪 水 量 较 小,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石 油 类 凤 凰 溪 河 水 中 石 油 类 增 加, 主 要 是 又 要 施 工 机 械 的 跑 冒 滴 漏 造 成 的, 但 在 加 强 对 施 工 机 械 的 检 测 和 维 护 后, 可 以 有 效 的 减 少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凤 凰 溪 河 水 中 的 石 油 类 物 质 但 总 体 而 言,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河 水 中 石 油 类 浓 度 仍 然 较 低, 河 水 进 入 金 沙 江 后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位 于 金 沙 江 右 岸, 距 离 金 沙 江 的 最 近 距 离 为 1.1km, 且 项 目 与 金 沙 江 之 间 有 丘 陵 阻 隔, 因 而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临 近 河 段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不 会 对 长 江 上 游 的 珍 稀 特 有 鱼 类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凤 凰 溪 水 生 生 物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涉 及 到 的 地 表 水 体 主 要 为 香 兰 溪 通 过 走 访 与 查 阅 资 料 可 知, 项 目 区 内 的 水 生 生 物 均 为 常 见 物 种, 鱼 类 有 鲤 鱼 鲫 鱼 草 鱼 鲢 鱼 等, 水 生 植 物 物 有 水 花 生 莲 子 草 油 草 剪 刀 草 水 鱼 菜 轮 叶 黑 藻 鱼 腥 藻 等 且 项 目 所 在 涉 及 地 表 水 体 均 为 无 饮 用 水 功 能, 无 无 鱼 类 重 要 的 产 卵 场 越 冬 场 和 索 饵 场 为 了 保 护 香 兰 溪 和 水 库 中 水 生 生 物, 环 评 要 求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禁 止 向 香 兰 溪 和 水 库 中 排 放 施 工 废 水 生 活 废 水 以 及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清 洗 废 水, 禁 止 向 地 表 水 体 中 倾 倒 施 工 弃 渣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其 他 废 物 因 此,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能 6-20

191 有 效 防 止 项 目 施 工 对 地 表 水 体 的 污 染, 不 会 对 水 生 生 物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水 土 流 失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水 土 流 失 的 影 响 分 为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两 个 阶 段 其 中 建 设 期 间 引 起 的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是 挖 填 方 造 成 的 地 表 裸 露, 从 而 引 发 水 土 流 失 由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有 一 定 的 坡 度, 受 地 形 条 件 的 影 响, 更 易 于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水 土 流 失 可 能 造 成 土 壤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恶 化, 但 只 要 工 程 施 工 中 做 到 随 挖 随 运 随 铺 随 压, 便 可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 同 时 要 注 意 挖 填 方 的 施 工 期 的 选 择, 尽 量 在 旱 季 施 工, 避 免 在 暴 雨 期 施 工 ; 在 地 质 条 件 较 差 的 地 段 兴 建 挡 土 墙 或 护 坡, 也 可 防 止 或 减 少 泥 石 流 塌 方 等 地 质 灾 害 的 发 生 ; 工 程 完 工 后, 还 要 及 时 植 树 绿 化, 种 草 护 坡 使 其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的 影 响 减 小 至 最 低 程 度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水 土 流 失 可 能 出 现 于 部 分 裸 露 的 边 坡 及 暴 雨 对 路 基 的 影 响, 不 过 这 种 影 响 的 范 围 将 相 当 小, 不 会 产 生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现 象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分 析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详 见 第 7 章 水 土 保 持 章 节 6.3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路 面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时 土 方 开 挖 路 堤 填 筑 和 人 工 构 造 物 挖 基 材 料 运 输 搅 拌 摊 铺 等 工 程 工 序 中 都 会 产 生 污 染, 导 致 大 气 质 量 下 降, 在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是 沥 青 烟 扬 尘 和 粉 尘, 铺 路 时 的 热 油 蒸 发 会 排 出 沥 青 烟 和 苯 并 (a) 芘 ; 扬 尘 和 粉 尘 的 主 要 来 源 是 挖 方 填 方 作 业 施 工 车 辆 运 行 中 的 临 时 起 尘 及 未 铺 装 路 面 起 尘 筑 路 机 械 不 断 运 行 起 尘 等 扬 尘 (TSP) 污 染 分 析 1 扬 尘 产 生 及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场 地 产 生 的 扬 尘 主 要 来 源 于 挖 掘 机 械 等 施 工 时 产 生 的 扬 尘, 废 弃 土 石 临 时 堆 放 场 地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时 产 生 的 扬 尘 1 车 辆 行 驶 扬 尘 量 经 验 公 式 : VW Q P 式 中 :Q: 汽 车 行 驶 的 扬 尘,kg/km 辆 ;

192 V: 汽 车 速 度,km/h; W: 汽 车 载 重 量, 吨 ; P: 道 路 表 面 粉 尘 量,kg/m 2 2 施 工 场 地 扬 尘 经 验 公 式 : 3.1 W Q VVe 式 中 :Q: 起 尘 量,kg/ 吨 年 ; V: 距 地 面 50m 外 风 速,m/s; V0: 起 尘 风 速,m/s; W: 尘 粒 的 含 水 量,% 3 堆 场 起 尘 量 023 式 中 :u 风 速 Ap 堆 场 面 积 4 抓 斗 倾 泻 扬 尘 经 验 计 算 公 式 : 式 中 :Qp 扬 尘 产 生 量 M 抓 斗 总 土 量 K 经 验 系 数 由 上 式 可 知, 施 工 期 扬 尘 量 的 产 生 是 与 废 弃 土 石 堆 场 面 积 裸 地 面 积 和 风 速 有 关, 本 项 目 废 弃 土 石 一 般 都 得 到 了 及 时 的 清 运, 临 时 堆 场 面 积 小, 裸 地 面 积 也 较 小, 项 目 所 在 地 平 均 风 速 较 小 ; 本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面 积 较 小, 运 输 车 辆 在 场 地 内 运 距 极 短, 其 轮 胎 经 过 冲 洗 后, 所 携 带 的 扬 尘 量 极 小, 基 本 可 忽 略 不 计, 因 此,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扬 尘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产 生 扬 尘 的 作 业 有 土 地 平 整 打 桩 基 础 开 挖 回 填 道 路 浇 注 建 材 运 输 露 天 堆 放 装 卸 等 过 程, 如 遇 干 旱 无 雨 季 节, 加 上 大 风, 施 工 扬 尘 则 更 为 严 重 据 有 关 调 查 显 示, 施 工 工 地 的 扬 尘 主 要 是 由 运 输 车 辆 的 行 驶 产 生, 约 占 扬 尘 总 量 的 60%, 并 与 道 路 路 面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有 关, 一 般 情 况 下, 施 工 场 地 施 6-22

193 工 道 路 在 自 然 风 作 用 下 产 生 的 扬 尘 所 影 响 的 范 围 在 100m 以 内 如 果 在 施 工 期 间 对 车 辆 行 驶 的 路 面 实 施 洒 水 抑 尘, 每 天 洒 水 4~5 次, 可 使 扬 尘 减 少 70% 左 右 施 工 场 地 洒 水 抑 尘 的 试 验 结 果 表 6.3-1: 表 施 工 期 场 地 洒 水 抑 尘 试 验 结 果 距 离 (m) TSP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不 洒 水 (mg/m 3 ) 洒 水 由 表 可 知, 在 实 施 每 天 洒 水 4~5 次 进 行 抑 尘, 可 有 效 地 控 制 施 工 扬 尘, 可 将 TSP 污 染 距 离 缩 小 到 20~50m 范 围 内 施 工 扬 尘 的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露 天 堆 放 作 业, 这 类 扬 尘 的 主 要 受 作 业 时 风 速 的 影 响, 因 此, 禁 止 在 风 天 进 行 此 类 作 业, 减 少 建 材 的 露 天 堆 放 是 抑 制 这 类 扬 尘 的 有 效 手 段 另 外, 由 于 道 路 和 扬 尘 量 与 车 辆 的 行 驶 速 度 有 关, 速 度 愈 快, 其 扬 尘 量 势 必 愈 大, 所 以 在 施 工 场 地, 对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实 施 限 速 行 驶, 一 方 面 是 减 少 扬 尘 发 生 量,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出 于 施 工 安 全 的 考 虑 2 施 工 扬 尘 的 防 治 措 施 结 合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分 布 可 知, 道 路 沿 线 散 居 居 民 在 道 路 红 线 两 侧 200m 范 围 内 住 户 将 受 到 一 定 的 影 响 因 此,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扬 尘 进 行 治 理, 尽 量 减 少 扬 尘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根 据 四 川 省 灰 霾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四 川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四 川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等 法 规 和 文 件,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防 治 措 施 : (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工 地 应 当 设 置 硬 质 密 闭 围 挡, 并 采 取 抑 尘 降 尘 措 施 建 筑 土 方 工 程 渣 土 等 建 筑 垃 圾 应 当 及 时 清 运, 在 场 地 内 堆 存 的 应 当 密 闭 遮 盖 暂 时 不 能 开 工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由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负 责 对 裸 露 地 面 进 行 覆 盖 道 路 及 相 关 土 木 施 工, 拌 和 设 备 除 尘 应 当 达 标, 烟 气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2) 砂 石 土 石 方 的 运 输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车 辆, 密 闭 运 输 ; 石 灰 砂 土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物 料 应 当 密 闭 贮 存, 不 具 备 密 闭 贮 存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其 周 围 设 置 不 低 于 堆 放 物 高 度 的 围 挡, 防 止 产 生 扬 尘 (3) 做 到 六 必 须 七 不 准 六 必 须 : 必 须 湿 法 作 业 必 须 打 围 作 业 必 须 硬 化 道 路 必 须 设 置 冲 洗 设 备 设 施 必 须 配 齐 保 洁 人 员 必 须 定 时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 七 不 准 包 括 不 准 车 辆 带 泥 出 门 不 准 运 渣 车 辆 超 载 不 准 6-23

194 高 空 抛 撒 建 渣 不 准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不 准 场 地 积 水 不 准 粉 尘 材 料 不 入 库 不 准 现 场 焚 烧 废 弃 物 (4) 由 于 道 路 和 扬 尘 量 与 车 辆 的 行 驶 速 度 有 关, 速 度 越 快, 扬 尘 量 越 大, 因 此, 在 施 工 场 地 对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实 施 限 速 行 驶, 同 时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运 输 道 路 尽 量 采 用 硬 化 路 面 并 进 行 洒 水 抑 尘 ; 在 施 工 场 地 出 口 放 置 防 尘 垫, 对 运 输 车 辆 现 场 设 置 洗 车 场, 用 水 清 洗 车 体 和 轮 胎 ; 自 卸 车 垃 圾 运 输 车 等 运 输 车 辆 不 允 许 超 载, 选 择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的 运 输 路 线, 定 时 对 运 输 路 线 进 行 清 扫, 运 输 车 辆 出 场 时 必 须 封 闭, 避 免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抛 洒 现 象 (5) 禁 止 在 风 天 进 行 渣 土 堆 放 作 业, 建 材 堆 放 地 点 要 相 对 集 中, 临 时 废 弃 土 石 堆 场 及 时 清 运, 并 对 堆 场 以 毡 布 覆 盖, 裸 露 地 面 进 行 硬 化 和 绿 化, 减 少 建 材 的 露 天 堆 放 时 间 ; 开 挖 出 的 土 石 方 应 加 强 围 栏, 表 面 用 毡 布 覆 盖, 并 及 时 将 多 余 弃 土 外 运 (6)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文 明 施 工, 定 期 对 地 面 洒 水, 并 对 撒 落 在 路 面 的 渣 土 及 时 清 除, 清 理 阶 段 做 到 先 洒 水 后 清 扫, 避 免 产 生 扬 尘 对 周 边 居 民 造 成 影 响 ; (7) 在 项 目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与 宜 宾 市 规 划 局 进 行 沟 通, 明 确 本 项 目 弃 土 的 运 输 路 线 ;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运 输 弃 土, 禁 止 运 输 人 员 随 意 改 变 运 输 线 路 综 上, 项 目 施 工 期 将 会 对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但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项 目 施 工 扬 尘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 同 时, 施 工 扬 尘 对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而 消 失 因 此,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空 气 产 生 的 影 响 是 可 接 受 的 汽 车 和 燃 油 机 械 尾 气 污 染 分 析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用 的 大 中 型 设 备 和 车 辆 中, 主 要 以 柴 油 汽 油 为 动 力 特 别 是 土 石 方 工 程 中 大 量 使 用 工 程 机 械, 这 些 机 械 设 备 均 以 土 石 方 施 工 现 场 为 中 心, 大 量 汽 车 装 载 机 挖 掘 机 推 土 机 碾 压 机 等 尾 气 的 排 放, 导 致 该 施 工 区 域 废 气 污 染,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下 降 本 项 目 施 工 区 域 内, 地 形 开 阔, 空 气 流 动 性 较 强,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的 尾 气 可 以 在 短 时 间 内 迅 速 扩 散 稀 释, 因 此, 道 路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燃 油 尾 气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为 了 进 一 步 降 低 汽 车 和 燃 油 机 械 设 备 尾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6-24

195 项 目 所 有 运 输 车 辆 均 应 按 照 四 川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如 果 汽 车 尾 气 无 法 达 标 排 放, 则 需 对 其 进 行 维 修 或 淘 汰 沥 青 烟 的 影 响 分 析 路 面 施 工 阶 段, 沥 青 烟 气 主 要 出 现 在 沥 青 裂 变 熬 炼 搅 拌 以 及 路 面 铺 设 过 程 中, 其 中 以 沥 青 熬 炼 过 程 中 沥 青 烟 气 排 放 量 最 大 沥 青 烟 气 中 主 要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是 THC 酚 和 3.4- 苯 并 芘 沥 青 烟 气 污 染 影 响 范 围 为 下 风 向 100m 本 项 目 不 设 沥 青 拌 和 站, 项 目 所 需 的 沥 青 均 在 当 地 购 买 商 品 沥 青 同 时 要 求 采 用 罐 装 沥 青 专 用 车 辆 装 运, 以 防 止 沿 程 撒 落 污 染 环 境 本 项 目 沥 青 烟 主 要 产 生 在 沥 青 路 面 铺 设 过 程 中, 因 此, 本 项 目 沥 青 烟 气 的 排 放 浓 度 较 低, 完 全 可 以 满 足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沥 青 烟 气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的 限 值,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装 修 废 气 装 修 废 气 主 要 产 生 于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室 内 室 外 装 修 阶 段, 其 主 要 为 油 漆 废 气 油 漆 废 气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是 作 为 稀 释 剂 的 二 甲 苯, 此 外 还 有 较 少 量 的 醋 酸 丁 酯 乙 醇 丁 醇 等, 该 废 气 的 排 放 属 无 组 织 排 放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装 修 过 程 一 般 比 较 长, 且 属 于 分 点 作 业, 油 漆 废 气 的 排 放 时 间 和 部 位 不 能 十 分 明 确 ; 油 漆 废 气 是 一 个 缓 慢 挥 发 过 程, 且 在 装 修 期 间 一 般 会 加 强 室 内 的 通 风 换 气 ; 同 时, 在 装 修 完 成 后, 一 般 也 需 要 等 待 半 年 左 右 才 会 入 住 办 公 因 此, 项 目 装 修 废 气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为 了 降 低 装 修 废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采 用 环 保 油 漆, 并 加 强 室 内 通 风 换 气 等 处 理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运 营 期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运 营 期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主 要 包 括 : 道 路 汽 车 尾 气 和 扬 尘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厨 房 油 烟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以 及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废 气 等 道 路 运 营 对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城 市 支 路 9 条 根 6-25

196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对 于 以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等 城 市 道 路 为 主 的 新 建 扩 建 项 目, 应 考 虑 交 通 线 源 对 道 路 两 侧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城 市 次 干 路 5 条, 中 有 关 评 价 等 级 的 划 分, 本 项 目 属 于 二 级 评 价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汽 车 尾 气 是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主 要 来 源 1 污 染 气 象 特 征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距 离 宜 宾 气 象 站 较 近, 且 两 地 地 形 相 差 不 大, 地 形 条 件 相 似, 两 地 风 向 风 速 基 本 一 致 因 此, 本 项 目 大 气 评 价 引 用 宜 宾 市 气 象 站 常 规 地 面 气 象 观 测 资 料 (1) 宜 宾 市 多 年 气 象 1 气 象 概 况 宜 宾 市 属 中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低 丘 河 谷 兼 有 南 亚 热 带 的 气 候 属 性 具 有 气 候 温 和 热 量 丰 足 雨 量 充 沛 光 照 适 宜 无 霜 期 长 冬 暖 春 早 四 季 分 明 等 特 点 宜 宾 地 区 主 要 气 象 参 数 :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18.3, 历 年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40.7, 历 年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4.8 ; 全 年 无 霜 期 334~360 天 ;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1050~1618mm,5~10 月 为 雨 季, 降 水 量 占 全 年 的 81.7%, 主 汛 期 为 7~9 月, 降 雨 量 更 集 中, 占 全 年 总 降 雨 量 的 51%; 年 平 均 蒸 发 量 665.4; 平 均 相 对 温 度 82%; 最 大 风 速 13.3m/s; 年 均 降 水 量 ; 多 年 平 均 风 速 1.23m/s; 年 主 导 风 向 东 北 风, 频 率 6.3%; 次 主 导 风 向 西 风, 频 率 5.6%; 静 风 频 率 34~53% 根 据 宜 宾 市 多 年 地 面 气 象 资 料 统 计 的 气 象 要 素 见 表 风 向 频 率 (%) 平 均 风 速 (m/s) 表 宜 宾 市 多 年 地 面 气 象 资 料 统 计 表 项 目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C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年 均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年 均 污 染 春 季

197 系 数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年 均 宜 宾 市 多 年 季 平 均 风 速 宜 宾 市 多 年 季 平 均 风 速 统 计 见 表 表 宜 宾 市 多 年 季 平 均 风 速 统 计 季 节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年 平 均 风 速 宜 宾 市 多 年 风 玫 瑰 见 图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E SW SE SW SE SW SE S S S S 一 月, 静 风 32.12% 二 月, 静 风 34.52% 三 月, 静 风 22.85% 四 月, 静 风 15.56%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E SW SE SW SE SW SE S S S S 五 月, 静 风 13.31% 六 月, 静 风 24.31% 七 月, 静 风 17.34% 八 月, 静 风 13.58%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E SW SE SW SE SW SE S S S S 九 月, 静 风 19.72% 十 月, 静 风 24.46% 十 一 月, 静 风 15.97% 十 二 月, 静 风 19.35%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E SW SE SW SE SW SE S S S S 全 年, 静 风 21.00% 春 季, 静 风 17.26% 夏 季, 静 风 18.34% 秋 季, 静 风 20.10% 6-27

198 W NW N NE E W E SW SE N S S 冬 季, 静 风 28.47% 3 大 气 稳 定 度 图 宜 宾 市 多 年 风 玫 瑰 见 图 例 (%) 宜 宾 地 区 在 全 年 平 均 以 中 性 类 天 气 为 主, 大 气 稳 定 度 频 率 见 表 表 宜 宾 市 大 气 稳 定 度 频 率 统 计 不 稳 定 (A B C) 不 稳 定 (C-D D) 不 稳 定 (E F) 合 计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全 年 (2) 宜 宾 市 2013 年 月 平 均 温 度 变 化 宜 宾 市 2013 月 平 均 温 度 变 化 见 表 和 图 表 宜 宾 市 2013 年 月 平 均 温 度 变 化 统 计 表 月 份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温 度 ( ) 月 份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温 度 ( ) 图 宜 宾 市 2013 年 月 平 均 温 度 变 化 表 (3) 宜 宾 市 2013 年 风 向 风 速 变 化 宜 宾 市 2013 年 风 向 变 化 统 计 见 表 6.3-6, 风 速 变 化 统 计 见 表 6.3-7, 风 玫 瑰 见 图

199 表 宜 宾 市 2013 年 风 向 变 化 统 计 表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C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全 年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表 宜 宾 市 2013 年 风 速 变 化 统 计 表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C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全 年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200 气 象 统 计 1 风 频 玫 瑰 图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一 月, 静 风 28.36% 二 月, 静 风 26.72% 三 月, 静 风 15.86% 四 月, 静 风 12.64%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五 月, 静 风 10.62% 六 月, 静 风 23.89% 七 月, 静 风 14.42% 八 月, 静 风 15.46%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九 月, 静 风 20.00% 十 月, 静 风 27.42% 十 一 月, 静 风 28.06% 十 二 月, 静 风 27.02%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NW N NE W E W E W E W 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SW S SE 全 年, 静 风 20.84% 春 季, 静 风 13.04% 夏 季, 静 风 17.86% 秋 季, 静 风 25.18% W NW N NE E W N E SW S SE S 冬 季, 静 风 27.38% (4) 大 气 稳 定 度 图 年 风 玫 瑰 图 图 例 (%) 宜 宾 市 2013 年 大 气 稳 定 度 统 计 见 表

201 表 宜 宾 市 2013 年 大 气 稳 定 度 统 计 表 A B B-C C C-D D D-E E F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全 年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5) 污 染 系 数 宜 宾 市 2013 年 污 染 系 数 统 计 见 表 表 宜 宾 市 2013 年 污 染 系 数 统 计 表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C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全 年 春 季 夏 季 秋 季 冬 季

202 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内 容 (1) 预 测 因 子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废 气 排 放 特 点, 环 境 空 气 预 测 因 子 为 CO 和 NO2 (2) 预 测 范 围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为 线 源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3) 预 测 内 容 运 营 期 汽 车 尾 气 年 2025 年 2033 年 逐 小 时 气 象 条 件 下,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目 标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最 大 地 面 小 时 浓 度 ; 年 2025 年 2033 年 逐 日 气 象 条 件 下,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目 标 评 价 范 围 内 最 大 地 面 日 平 均 浓 度 ; 年 2025 年 2033 年 全 年 气 象 条 件 下,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目 标 评 价 范 围 内 最 大 地 面 年 平 均 浓 度 3 大 气 影 响 预 测 模 式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类 型 为 线 源,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应 采 用 ADMS 模 式 预 测 进 行 预 测 但 是, 鉴 于 目 前 采 用 ADMS 模 式 预 测 软 件 汉 化 程 度 不 高, 还 没 有 被 广 泛 应 用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可 以 采 用 AERMOD 模 式 进 行 线 源 的 大 气 预 测 根 据 目 前 采 用 AERMOD 模 式 完 成 的 城 市 主 干 道 建 设 项 目 的 大 气 预 测 情 况 来 看, 可 以 将 道 路 源 模 拟 成 划 分 的 体 源 来 进 行 预 测 本 次 预 测 中, 采 用 六 五 软 件 工 作 室 开 发 的 EIAproA2008 大 气 环 评 专 业 辅 助 软 件 系 统 进 行 预 测 本 项 目 预 测 选 用 的 参 数 见 表 表 模 式 计 算 选 用 参 数 一 览 表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地 面 粗 糙 度 m 0.5 测 风 高 度 m 10 风 因 子 尺 寸 ( 只 用 于 长 期 ) 度 10 气 象 站 是 否 代 表 污 染 源 址 / 是 沉 降 率 因 子 / 与 污 染 源 处 相 同 气 象 站 的 地 表 粗 糙 度 / 与 污 染 源 处 相 同 网 格 间 距 m 10 4 预 测 源 强 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城 市 主 干 路 4 条, 城 市 次 干 路 7 条, 城 市 支 路 9 条, 6-32

203 (1) 线 源 参 数 本 项 目 线 源 参 数 调 查 情 况 见 表 (2) 车 流 量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车 流 量 见 表

204 表 线 源 参 数 调 查 表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分 段 坐 标 1 分 段 坐 标 2 分 段 坐 标 3 序 号 X 坐 标 Y 坐 标 X 坐 标 Y 坐 标 X 坐 标 Y 坐 标 道 路 高 度 道 路 宽 度 平 均 车 速 X S1 Y S1 X S1 Y S1 X S1 Y S1 H H w U m m m m m m m m km/h 1 金 沙 江 大 道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丝 绸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天 旋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八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五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八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一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四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六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九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六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七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九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十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一 路 城 市 支 路

205 17 南 二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三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七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十 路 城 市 支 路 表 本 项 目 特 征 年 车 流 量 单 位 : 辆 /h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年 份 总 车 流 量 昼 间 夜 间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金 沙 江 大 道 主 干 路 南 丝 绸 路 主 干 路 天 旋 路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南 八 路 支 路 南 五 街 次 干 路

206 南 八 街 次 干 路 南 十 一 街 次 干 路 南 四 路 次 干 路 南 六 路 次 干 路 南 九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支 路 南 六 街 支 路 南 七 街 支 路

207 14 南 九 街 支 路 15 南 十 街 支 路 16 南 一 路 支 路 17 南 二 路 支 路 18 南 三 路 支 路 19 南 七 路 支 路 20 南 十 路 支 路

208 各 种 车 型 污 染 物 排 放 速 率 见 表 表 各 种 车 型 污 染 物 排 放 速 率 单 位 :g/(km 辆 ) 路 名 车 速 (km/h) 污 染 物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主 干 路 60 CO NO x CO NO x 次 干 路 40 CO NO 支 路 30 CO NO x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及 敏 感 点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预 测 (1) 小 时 浓 度 预 测 1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落 地 浓 度 利 用 2013 年 气 象 资 料, 预 测 拟 建 项 目 营 运 近 中 远 期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CO 和 NO2 在 评 价 范 围 内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落 地 浓 度, 并 叠 加 背 景 值 ( 以 现 状 监 测 值 的 最 大 值 代 替 ), 同 时 给 出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出 现 时 间 位 置 及 对 应 的 气 象 条 件, 具 体 情 况 见 表 表 评 价 范 围 内 小 时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出 现 的 时 间 位 置 及 气 象 条 件 污 染 物 CO NO 最 大 值 (mg/m 3 ) 背 景 值 (mg/m 3 ) / 叠 加 值 (mg/m 3 ) 占 标 率 (%) X Y 时 间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中 期 和 远 期,CO NO2 的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落 地 浓 度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2 敏 感 点 处 最 大 小 时 浓 度 6-38

209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CO 和 NO2 在 各 敏 感 点 处 的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为 预 测 最 大 值 与 背 景 值 叠 加 的 结 果 运 营 期 各 敏 感 点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远 期 (2033 年 )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值 见 表 ~ 表

210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表 近 期 (2019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2.4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2.1 / % % 3 华 西 大 厦 2.1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2.1 / % % 5 档 案 馆 2.1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2.3 /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5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5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2.3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2.6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2.5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六 路 南 侧 2.1 / % %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1.9 / % % 南 九 街 东 侧 2.0 / % % 表 中 期 (2025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4.4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3.9 / % % 3 华 西 大 厦 3.8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3.8 / % % 5 档 案 馆 3.7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4.2 / % % 6-40

211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4.5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4.6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4.1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4.7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4.6 / % % 南 六 路 南 侧 3.8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3.5 / % % 南 九 街 东 侧 3.7 / % % 表 远 期 (2033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7.2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6.3 / % % 3 华 西 大 厦 6.2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6.1 / % % 5 档 案 馆 6.1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6.8 /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7.3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7.4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6.7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7.6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7.5 / % % 南 六 路 南 侧 6.1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5.7 / % % 南 九 街 东 侧 5.9 / % % 6-41

212 由 表 ~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中 期 和 远 期 CO 和 NO2 在 各 敏 感 点 的 最 大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叠 加 值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环 评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现 在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较 小 (2) 日 平 均 浓 度 1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落 地 浓 度 本 项 目 营 运 近 中 远 期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CO 和 NO2 在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为 预 测 值 与 背 景 值 ( 以 现 状 监 测 值 的 平 均 值 代 替 ) 叠 加 的 结 果, 具 体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表 评 价 范 围 内 最 大 日 均 浓 度 出 现 时 间 位 置 污 染 物 CO NO 最 大 值 (mg/m 3 ) 背 景 值 (mg/m 3 ) / 叠 加 值 (mg/m 3 ) 占 标 率 (%) x y 时 间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营 运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CO 和 NO2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周 围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较 小 2 敏 感 点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CO 和 NO2 在 各 敏 感 点 处 的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为 预 测 最 大 值 与 背 景 值 叠 加 的 结 果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各 敏 感 点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远 期 (2033 年 )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值 见 表 ~ 表

213 表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0.8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0.6 / % % 3 华 西 大 厦 0.7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0.7 / % % 5 档 案 馆 0.7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0.9 /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0.9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1.0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0.7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0.5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0.5 / % % 南 六 路 南 侧 1.0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 % 南 九 街 东 侧 0.9 / % % 表 运 营 中 期 (2025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1.5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1.1 / % % 3 华 西 大 厦 1.2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1.3 / % % 5 档 案 馆 1.3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1.6 / % % 6-43

214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1.6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1.9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1.2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1.0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0.8 / % % 南 六 路 南 侧 1.8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1.6 / % % 南 九 街 东 侧 1.6 / % % 表 运 营 远 期 (2033 年 ) 敏 感 点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CO(mg/m 3 ) NO 2(ug/m 3 )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预 测 最 大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2.4 /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1.7 / % % 3 华 西 大 厦 1.9 /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2.1 / % % 5 档 案 馆 2.1 /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2.6 /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6 /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3.0 / %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1.9 /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1.6 /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1.3 / % % 南 六 路 南 侧 3.0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2.7 / % % 南 九 街 东 侧 2.6 / % % 6-44

215 由 表 ~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各 敏 感 点 在 营 运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所 排 放 的 CO NO2 的 最 大 日 平 均 浓 度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各 敏 感 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3) 年 平 均 浓 度 1 最 大 年 均 浓 度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最 大 年 均 浓 度 及 出 现 位 置 见 表 表 最 大 年 均 浓 度 和 出 现 的 位 置 污 染 物 NO 最 大 值 (mg/m 3 ) 占 标 率 (%) x y 时 间 由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营 运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NO2 年 平 均 浓 度 最 大 值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2 敏 感 点 年 平 均 浓 度 本 工 程 营 运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远 期 (2033 年 ) 所 排 放 的 NO2 对 各 敏 感 点 的 年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 表 和 图 6.3-4~ 图 表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敏 感 点 年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点 位 NO 2(ug/m 3 ) 年 均 浓 度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 3 华 西 大 厦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 5 档 案 馆 % 6 工 会 二 中 心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 6-45

216 12 南 六 路 南 侧 %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 南 九 街 东 侧 % 表 运 营 中 期 (2025 年 ) 敏 感 点 年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点 位 NO 2(ug/m 3 ) 年 均 浓 度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 3 华 西 大 厦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 5 档 案 馆 % 6 工 会 二 中 心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 南 六 路 南 侧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 南 九 街 东 侧 % 表 运 营 远 期 (2033 年 ) 敏 感 点 年 平 均 浓 度 预 测 结 果 序 号 点 位 NO 2(ug/m 3 ) 年 均 浓 度 执 行 标 准 占 标 率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 3 华 西 大 厦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 5 档 案 馆 % 6 工 会 二 中 心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 南 六 路 南 侧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 南 九 街 东 侧 % 6-46

217 图 运 营 近 期 NO 2 年 均 浓 度 分 布 图 图 运 营 中 期 NO 2 年 均 浓 度 分 布 图 6-47

218 图 运 营 远 期 NO 2 年 均 浓 度 分 布 图 由 表 ~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各 敏 感 点 NO2 年 平 均 浓 度 值 均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各 敏 感 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较 小 道 路 扬 尘 道 路 扬 尘 是 道 主 要 来 自 于 两 个 方 面 : 路 上 行 驶 汽 车 的 轮 胎 接 触 路 面 而 使 路 面 积 尘 扬 起, 从 而 产 生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 在 运 送 散 装 含 尘 物 料 时, 由 于 洒 落 风 吹 等 原 因, 使 物 料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本 项 目 所 以 道 路 均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道 路 产 生 的 扬 尘 较 少,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运 营 期 排 道 路 扬 尘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 (1) 加 强 绿 化 措 施, 有 针 对 性 地 优 化 绿 化 树 种 绿 化 结 构 和 层 次, 提 高 绿 化 防 治 效 果, 减 少 气 扬 尘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2)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车 速 范 围, 禁 止 脏 车 进 入 (3) 加 强 对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对 于 进 入 本 项 目 道 路 的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要 求 进 行 覆 盖 运 输 (4) 加 强 对 路 名 的 洒 水 抑 尘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道 路 运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扬 尘 较 少,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6-48

219 境 空 气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设 施 共 建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1286 个, 其 中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596 个, 工 会 二 中 心 199 个,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35 个,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256 个 尾 气 排 放 量 跟 汽 车 出 入 频 次 和 数 量 有 关,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怠 速 和 低 速 行 驶 状 态 下, 汽 车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CO 为 4.0% NO2 为 170ppm THC 为 700ppm, 排 气 量 约 为 460L/min 辆 ;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CO 为 20.13g/min 辆,NO2 为 0.16g/min 辆,HC 为 1.24g/min 辆 结 合 项 目 停 车 位 设 计 规 模, 以 每 辆 汽 车 运 行 时 间 2min 计,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汽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见 表 表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中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单 位 :kg/d 序 号 名 称 停 车 位 ( 辆 ) CO NO 2 THC 1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总 计 由 表 可 知,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尾 气 排 放 量 :CO 为 kg/d,NO2 为 0.412kg/d,THC 为 3.189kg/d 本 项 目 所 有 地 下 车 库 均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同 时 利 用 汽 车 出 入 口 坡 道 自 燃 进 风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机 械 排 放 系 统 与 排 烟 系 统 合 用, 排 风 次 数 为 6 次 /h, 废 气 集 中 抽 至 室 外 排 放 本 项 目 在 工 会 二 中 心 地 面 停 车 场 有 16 个 停 车 位, 在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地 面 停 车 场 有 24 个 停 车 位 本 项 目 地 面 停 车 场 停 车 位 数 量 较 少, 产 生 的 汽 车 尾 气 较 少 ; 地 面 停 车 场 场 地 开 阔, 自 然 通 风 效 果 好, 尾 气 易 扩 散 ; 同 时, 在 地 面 停 车 场 附 近 有 大 面 积 的 绿 化, 可 以 净 化 部 分 汽 车 尾 气 综 上 所 述, 在 采 取 上 述 治 理 措 施 后,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可 以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均 采 用 天 然 气 作 为 能 源, 根 据 生 活 污 染 源 产 排 污 系 数 及 使 用 说 明 ( 环 保 部 华 南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2010 年 ), 天 然 气 燃 烧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见 表

220 表 天 燃 气 排 污 系 数 序 号 污 染 物 单 位 产 污 系 数 1 烟 气 量 标 立 方 米 / 万 立 方 米 - 气 烟 尘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10 3 SO 2 千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NO x 千 克 / 万 立 方 米 - 气 8 天 然 气 属 于 清 洁 能 源, 燃 烧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较 少, 燃 烧 废 气 不 经 处 理 直 接 外 排 即 可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因 此, 本 项 目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厨 房 油 烟 本 项 目 厨 房 油 烟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潜 在 的 餐 饮 场 所 厨 房 油 烟 主 要 来 自 于 食 物 的 炒 炸 等 加 工 制 作 环 节, 油 烟 废 气 主 要 是 烹 饪 过 程 中 挥 发 的 油 脂 有 机 质 及 其 加 热 分 解 或 裂 解 产 物 由 于 厨 房 油 烟 中 含 有 300 多 种 有 害 物 质,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人 体 健 康 都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因 此 需 要 加 强 对 厨 房 油 烟 的 治 理 建 议 : 为 了 降 低 厨 房 油 烟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防 治 措 施 和 (1) 根 据 四 川 省 灰 霾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饮 食 服 务 业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和 使 用 油 烟 净 化 和 异 味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的 油 烟 烟 尘 等 污 染 物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禁 止 将 油 烟 排 入 下 水 管 道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所 有 餐 饮 场 所 都 必 须 按 照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GB ) 的 要 求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餐 饮 单 位 规 划 划 分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见 表 表 餐 饮 单 位 规 划 划 分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 准 灶 头 数 1,<3 3,<6 6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10 8 j/h) 1.67,< ,<10 10 对 应 排 气 罩 面 总 投 影 面 积 (m 2 ) 1.1,< ,<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目 前,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潜 在 的 餐 饮 规 模 尚 未 确 定,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厨 房 建 设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表 的 要 求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使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的 去 除 率 和 排 放 浓 度 满 足 标 准 的 要 求 ; 同 时, 禁 止 将 油 烟 排 入 下 水 管 道 (2)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是 否 引 入 餐 饮 目 前 尚 未 确 定, 如 果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引 入 餐 6-50

221 饮, 环 评 建 议 引 入 餐 饮 油 烟 排 放 量 较 少 的 餐 饮 类 别, 要 求 对 餐 饮 区 域 进 行 集 中 规 划, 并 且 预 留 独 立 内 置 烟 道, 餐 饮 油 烟 经 过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处 理 达 标 后, 通 过 预 留 的 内 置 烟 道 在 建 筑 楼 顶 排 放 (3) 在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出 租 或 出 售 合 同 中, 明 确 商 业 用 房 适 宜 引 入 的 行 业 限 制 引 入 的 行 业 及 禁 止 引 入 的 行 业 在 引 入 项 目 时, 应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等 法 规 要 求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另 行 申 报 相 关 环 保 手 续, 取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设 综 上 所 述, 在 按 要 求 引 入 餐 饮 类 别, 并 按 要 求 安 置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后, 餐 饮 油 烟 可 以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本 项 目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以 及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各 设 置 有 一 间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其 内 拟 设 2 台 550kw 的 柴 油 发 电 机, 一 用 一 备 项 目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仅 在 停 电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发 电 机 采 用 0# 柴 油 作 为 燃 料,0# 柴 油 属 清 洁 能 源, 其 燃 油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较 少, 且 其 废 气 经 发 电 机 自 带 的 消 烟 除 尘 装 置 处 理 后, 经 过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楼 顶 高 空 外 排, 可 以 实 现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的 达 标 排 放 因 此, 项 目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较 小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废 气 本 项 目 共 设 置 两 个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一 个 位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地 下 一 层, 一 个 位 于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的 餐 饮 区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主 要 用 于 暂 存 食 堂 和 餐 饮 店 产 生 的 废 弃 原 材 料 和 剩 余 食 物 食 堂 餐 厨 垃 圾 的 堆 放 过 程 中, 部 分 易 腐 败 的 有 机 垃 圾 由 于 其 分 解 会 发 出 异 味,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为 恶 臭, 恶 臭 污 染 物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主 要 指 一 切 刺 激 嗅 觉 器 官 引 起 人 们 不 愉 快 及 损 害 生 活 环 境 的 气 体 物 质 餐 厨 垃 圾 所 产 生 的 气 体 恶 臭 物 质 有 两 种 途 径 : 一 种 是 垃 圾 成 分 中 本 身 发 出 的 异 味, 例 如 宰 杀 鱼 类 家 禽 等 后 抛 弃 的 内 脏 所 产 生 的 异 味, 但 不 是 垃 圾 主 要 的 恶 臭 来 源, 另 一 种 是 有 机 物 腐 败 分 解 产 生 的 恶 臭 气 体, 不 同 季 节 的 垃 圾 内 含 有 40~70% 的 有 机 物, 分 为 植 物 性 ( 例 如 米 饭 面 食 面 包 瓜 皮 果 壳 和 蔬 菜 烂 叶 根 等 ) 和 动 物 性 ( 例 如 鱼 肉 骨 头 等 ), 其 在 微 生 物 作 用 下 的 分 解 产 生 恶 6-51

222 臭 味 是 垃 圾 恶 臭 的 主 要 来 源, 同 时 有 机 物 腐 败 产 生 的 恶 臭 程 度 与 季 节 有 很 大 的 关 系, 在 夏 季 气 温 较 高 时 有 机 物 较 易 腐 败, 此 时 从 垃 圾 中 散 发 的 恶 臭 气 体 明 显 比 冬 季 强 烈 生 活 垃 圾 恶 臭 气 体 是 多 组 分 低 浓 度 化 学 物 质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成 份 和 含 量 较 难 确 定 据 资 料 调 查, 营 运 期 餐 厨 垃 圾 恶 臭 的 主 要 成 份 为 氨 硫 化 氢 和 甲 硫 醇 三 甲 胺 等 脂 肪 族 类 物 资, 其 嗅 觉 阈 值 如 下 : 氨 (NH3): 强 烈 刺 激 性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0.028mg/m 3 ; 硫 化 氢 ( H2S ) : 臭 鸡 蛋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3 ; 三 甲 胺 (C3H9N): 氨 和 鱼 腥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3 ; 甲 硫 醇 (CH4S): 特 殊 臭 味 气 体, 嗅 觉 阈 值 为 mg/m 3 根 据 类 比 分 析,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在 10m 远 时 对 人 群 的 影 响 较 小, 经 及 时 清 运, 定 时 消 毒 后, 其 臭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人 体 健 康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为 了 确 保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人 群 健 康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 (1) 对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进 行 密 闭, 防 治 垃 圾 飞 散 或 臭 气 溢 出 (2) 垃 圾 暂 存 点 装 垃 圾 的 容 器 要 选 择 防 渗 漏 的 容 器 (3)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地 面 以 及 墙 面 必 须 采 用 防 渗 材 料, 防 治 雨 水 及 冲 洗 水 的 浸 泡 和 渗 透 (4) 加 强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管 理, 派 专 人 对 暂 存 点 进 行 定 期 消 毒 和 灭 蝇 ; (5) 要 求 餐 厨 垃 圾 定 期 清 运 及 时 清 扫 和 消 毒, 减 少 餐 厨 垃 圾 废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影 响 (6) 垃 圾 暂 存 点 地 面 设 置 一 定 坡 度, 并 在 低 凹 一 侧 设 置 排 水 沟 ; 冲 洗 废 水 应 经 排 水 沟 集 中 收 集 后 进 入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最 终 进 入 宜 宾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外 排 运 营 期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结 论 (1) 本 项 目 道 路 运 营 期 车 辆 行 驶 所 排 放 的 汽 车 尾 气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造 成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变 差,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 和 NO2 但 是 通 过 对 CO 和 NO2 小 时 浓 度 日 均 浓 度 和 年 均 浓 度 分 别 进 行 影 响 预 测, 其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和 各 敏 感 点 的 落 地 浓 度 均 可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 二 级 标 准 值 要 求 因 此, 认 为 本 项 目 营 运 近 期 中 期 远 期 汽 车 尾 气 中 CO 和 NO2 对 周 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较 小 (2) 本 项 目 道 路 扬 尘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天 然 气 燃 烧 废 气 厨 房 油 烟 备 6-52

223 用 发 电 机 废 气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废 气 产 生 量 均 较 少, 在 严 格 按 照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防 治 措 施 治 理 后, 不 会 对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6.4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对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影 响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和 现 场 勘 察, 在 本 项 目 北 侧 0.9km 处 为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第 四 水 厂 取 水 口 位 于 金 沙 江 通 过 测 量, 第 四 水 厂 取 水 口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1.1km; 金 沙 江 水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距 离 约 为 1.1km 根 据 四 川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确 定 江 河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一 般 划 为 三 级 : 从 取 水 点 算 起, 上 游 1000m 至 下 游 1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为 一 级 保 护 区 ; 从 一 级 保 护 区 上 界 起 上 溯 25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为 二 级 保 护 区 ; 从 二 级 保 护 区 上 界 起 上 溯 5000m 的 水 域 及 其 河 岸 两 侧 纵 深 各 200m 的 陆 域 属 于 准 保 护 区 以 此 为 标 准,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距 离 为 1.1km, 陆 域 距 离 本 项 目 的 距 离 为 0.9km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凤 凰 溪 在 金 沙 江 汇 入 点 均 位 于 第 四 水 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下 游, 且 在 汇 入 点 上 游 100m 至 下 游 10km 范 围 内 均 不 涉 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因 此,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同 时, 本 项 目 和 第 四 水 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之 间 有 丘 陵 阻 隔,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会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施 工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整 治 总 长 度 为 4.37km, 其 中, 凤 凰 溪 西 支 ( 香 兰 溪 ) 整 治 范 围 为 南 九 路 至 大 湾 路 段, 全 长 2.95km; 凤 凰 溪 连 接 段 整 治 范 围 为 西 支 交 点 至 规 划 3# 湖, 全 长 1.42km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造 成 扰 动, 将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和 施 工 造 成 影 响, 其 主 要 体 现 在 : (1)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影 响 : 河 道 整 治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对 原 有 河 道 进 行 开 挖 和 回 填, 河 道 的 扰 动 将 造 成 河 水 中 SS 浓 度 显 著 增 加 ; 同 时, 施 工 机 械 跑 冒 滴 漏 产 生 的 油 污 进 入 河 水, 造 成 河 水 中 石 油 类 浓 度 增 加 6-53

224 (2) 对 施 工 产 生 的 影 响 : 虽 然 凤 凰 溪 水 量 较 小, 但 如 果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不 采 取 适 当 的 排 水 措 施, 凤 凰 溪 河 水 将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泥 泞, 使 施 工 难 度 增 加 ; 特 别 是 在 雨 季,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量 激 增, 将 给 施 工 安 全 带 来 影 响, 同 时 也 将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和 建 议 : (1)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属 于 规 划 城 市 核 心 区, 周 边 工 程 建 议 已 大 规 模 启 动, 但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尚 未 实 施, 导 致 周 边 地 块 开 发 及 道 路 实 施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道 路 及 地 块 开 发 的 同 时,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同 步 整 治, 避 免 重 复 投 资 建 设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质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在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采 取 必 要 的 导 流 措 施 根 据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报 告, 导 流 标 准 选 取 10 年 一 遇 洪 水 流 量, 导 流 采 用 钢 筋 砼 临 时 管 涵, 管 径 及 管 涵 纵 坡 见 表 表 施 工 导 流 管 径 及 管 涵 纵 坡 表 序 号 管 径 纵 坡 1 D D D350 3 ~5 4 D300 6 ~1% 5 D % (3) 在 河 道 施 工 前, 应 首 先 完 成 导 流 工 程, 同 时 加 强 对 导 流 管 的 维 护 工 作, 如 果 导 流 管 道 发 生 泄 漏, 应 及 时 封 堵 由 于 导 流 管 道 距 离 河 道 施 工 场 地 较 近, 因 此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加 强 对 导 流 管 道 的 保 护 工 作, 避 免 在 河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导 流 管 道 造 成 破 坏 (4) 宜 宾 市 雨 季 降 水 频 率 较 大 降 水 量 较 大 凤 凰 溪 河 水 量 较 大, 这 无 疑 增 加 了 项 目 的 施 工 难 度, 也 容 易 造 成 凤 凰 溪 河 水 的 污 染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施 工 尽 量 安 排 在 旱 季 (10 月 ~4 月 ) 进 行, 如 果 项 目 必 须 在 雨 季 进 行 施 工, 则 要 求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加 强 临 时 导 流 和 施 工 场 地 排 水 工 作 (5) 河 道 开 挖 产 生 的 弃 土 禁 止 堆 存 于 施 工 河 道 内, 并 应 及 时 清 运, 减 少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和 河 水 中 SS 浓 度 增 加 ; 同 时, 禁 止 向 河 道 中 倾 倒 废 水 弃 土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等 废 弃 物 (6) 加 强 对 施 工 机 械 的 检 查 和 维 护, 减 少 运 输 车 辆 和 施 工 机 械 跑 冒 6-54

225 滴 漏 产 生 的 石 油 类 物 物 质 随 河 水 和 雨 水 进 入 地 表 水 水 土, 造 成 地 表 水 水 体 中 石 油 类 物 质 增 加 桥 梁 施 工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整 治 后 的 河 道 宽 度 为 10m, 项 目 共 设 置 桥 梁 14 座, 均 采 用 一 跨 跨 越 的 形 式, 不 设 置 涉 水 桥 墩 不 涉 水 施 工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河 水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和 建 议 : (1) 建 议 桥 梁 施 工 和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同 步 进 行, 在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设 置 有 临 时 导 流 管, 河 水 从 导 流 管 中 流 过, 可 以 避 免 桥 梁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2) 本 项 目 桥 墩 采 用 钻 孔 桩 基 础, 承 台 墩 身 采 用 现 浇 方 式, 为 了 减 少 钻 孔 泥 浆 对 河 水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尽 量 采 用 循 环 钻 孔 灌 注 桩 施 工 方 式, 使 泥 浆 循 环 使 用, 减 少 泥 浆 排 放 量, 施 工 完 毕 后 的 泥 浆 经 自 然 沉 淀 后 覆 土 填 埋 处 理 (3) 在 钻 孔 和 现 浇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生 产 废 水 外 溢 进 入 河 流 对 河 水 造 成 污 染, 必 要 时 可 以 在 施 工 桥 墩 周 围 修 筑 围 堰 和 截 水 沟, 将 外 溢 的 废 水 引 至 临 时 沉 淀 池 中, 经 沉 淀 后 的 上 清 液 回 用 或 洒 水 降 尘, 沉 淀 污 泥 与 灌 注 泥 浆 一 同 填 埋 (4) 桥 梁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弃 渣 运 至 指 定 的 弃 渣 场 堆 放, 严 禁 随 意 堆 弃 或 直 接 排 入 河 水 中 (5) 项 目 桥 梁 上 部 结 构 均 提 前 预 制, 运 输 至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组 装 桥 梁 桥 墩 立 柱 系 梁 盖 梁 桥 面 等 上 部 结 构 施 工, 建 筑 垃 圾 和 粉 尘 不 可 避 免 掉 入 水 体, 造 成 水 质 污 染 ; 桥 梁 桥 墩 混 凝 土 废 渣 桥 面 沥 青 混 凝 土 废 渣 等, 处 置 不 当 将 可 能 对 河 水 水 质 造 成 污 染, 因 此 需 要 采 取 一 定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环 境 管 理 措 施 对 此, 应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严 禁 乱 撒 乱 抛 废 弃 物, 建 筑 垃 圾 集 中 存 放 并 及 时 清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河 流 水 质 造 成 的 污 染 施 工 场 地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不 设 拌 和 站 和 预 制 场, 水 泥 混 凝 土 和 预 制 板 等 材 料 均 在 当 地 采 购,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本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也 沥 青 均 在 当 地 购 买 商 品 沥 青, 不 单 独 设 置 沥 青 拌 和 站 本 项 目 共 设 置 施 工 场 地 2 处,1# 施 工 场 地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二 路 南 丝 绸 路 南 四 路 合 围 的 BQ05-06 地 块 ;2# 施 工 场 地 位 于 南 七 街 南 七 路 南 八 街 6-55

226 南 八 路 合 围 的 BQ19-04 地 块 2 处 施 工 场 地 主 要 用 于 原 材 料 堆 放 ; 少 量 表 土 堆 存,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临 时 停 放 冲 洗 和 小 型 机 修 1 施 工 场 地 清 洗 废 水 场 地 冲 洗 废 水 中 含 有 与 大 量 悬 浮 物, 如 果 废 水 直 接 排 放 进 入 地 表 水 将 会 对 地 表 水 水 质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场 地 新 建 临 时 沉 淀 池, 并 将 施 工 场 地 内 产 生 的 废 水 引 入 到 临 时 沉 淀 池 内, 对 废 水 中 悬 浮 物 进 行 分 离, 处 理 后 的 清 水 回 用 或 用 于 洒 水 降 尘, 沉 淀 池 底 的 沉 淀 物 定 期 清 挖, 并 作 填 埋 等 妥 善 处 置 本 项 目 在 2 处 施 工 场 地 各 设 置 1 个 沉 淀 池, 沉 淀 池 的 容 积 为 20m 3 因 此, 本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内 产 生 的 废 水 不 直 接 外 排, 对 周 围 环 境 及 地 表 水 土 产 生 的 影 响 很 小 2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机 修 及 冲 洗 废 水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土 石 方 量 相 对 较 多, 需 投 入 大 量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在 维 修 养 护 时 将 产 生 机 修 废 水 和 冲 洗 废 水,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中 泥 沙 含 量 较 高, 且 含 有 少 量 油 污, 如 果 直 接 排 放 将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为 了 减 小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项 目 机 修 和 冲 洗 均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内 进 行, 并 且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修 建 隔 油 沉 淀 池 施 工 场 地 产 生 的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引 入 隔 油 沉 淀 池 中 进 行 处 理, 经 隔 油 沉 淀 后 用 做 生 产 用 水 或 者 洒 水 降 尘, 不 直 接 外 排 本 项 目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各 设 置 一 个 隔 油 沉 淀 池, 隔 油 沉 淀 池 的 容 积 为 10m 3 因 此, 本 项 目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均 得 到 了 妥 善 处 理, 不 直 接 外 排, 不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施 工 生 活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不 新 建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和 住 宿 采 用 就 近 使 用 拆 迁 安 置 后 遗 留 房 屋 或 租 用 尚 未 拆 迁 居 民 的 房 屋, 仅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新 建 原 材 料 管 理 用 房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和 住 宿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通 过 房 屋 现 有 的 旱 厕 或 化 肥 池 进 行 处 理, 不 直 接 外 排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用 房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通 过 新 建 旱 厕 进 行 处 理, 本 项 目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各 建 设 一 个 旱 厕, 旱 厕 容 积 为 2m 3 因 此,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均 通 过 旱 厕 或 化 肥 池 处 理, 不 直 接 外 6-56

227 排,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雨 水 冲 刷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1 雨 水 对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冲 刷 运 输 车 辆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被 雨 水 冲 刷, 将 使 地 表 水 中 石 油 类 浓 度 增 加, 但 这 种 影 响 是 暂 时 的 微 量 的,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为 了 减 小 雨 水 冲 刷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要 加 强 检 修, 尽 量 杜 绝 跑 冒 滴 漏 等 问 题 ;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应 定 期 定 点 冲 洗 和 维 修, 冲 洗 和 维 修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用 作 生 产 用 水 或 回 用 2 雨 水 对 裸 露 地 面 和 材 料 堆 场 的 冲 刷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裸 露 的 开 挖 及 填 筑 较 多, 在 当 地 强 降 雨 条 件 下, 产 生 大 量 的 水 土 流 失 并 进 入 地 表 水 体 中, 对 地 表 水 水 质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所 以 在 施 工 期 间 要 注 意 对 这 些 裸 露 地 面 的 防 护 项 目 在 施 工 时 考 虑 了 用 无 纺 布 或 草 栅 对 开 挖 和 填 筑 的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裸 露 地 面 表 土 堆 积 地 堆 料 场 等 进 行 覆 盖, 在 表 土 堆 积 地 周 围 用 编 织 土 袋 拦 挡 在 堆 料 场 周 围 设 置 沉 淀 池 等 措 施 采 取 这 些 措 施 后 将 大 大 的 减 少 表 土 的 裸 露 及 被 雨 水 的 冲 刷, 且 设 置 的 沉 淀 池 对 含 泥 污 水 也 有 一 个 沉 淀 作 用, 在 强 降 雨 条 件 下 所 产 生 的 面 源 流 失 量 也 较 小, 对 周 围 水 环 境 影 响 也 很 小 运 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凤 凰 溪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完 成, 而 凤 凰 溪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凤 凰 溪 上 游 和 项 目 区 域 内 的 雨 水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凤 凰 溪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本 项 目 位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项 目 区 域 的 居 民 将 完 全 拆 迁, 区 域 内 的 耕 地 将 全 部 转 化 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目 前, 凤 凰 溪 两 侧 居 民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入 凤 凰 溪 ; 同 时, 凤 凰 溪 两 侧 的 耕 地 面 积 较 多, 面 源 污 染 严 重, 在 雨 水 冲 刷 下, 容 易 造 成 凤 凰 溪 水 质 恶 化, 因 此,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现 状 监 测 因 子 中 的 COD BOD5 NH3-N 超 标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项 目 区 内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全 部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进 入 宜 宾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 农 村 耕 地 面 源 污 染 也 将 消 失 因 此, 本 项 目 6-57

228 运 营 期 凤 凰 溪 水 质 将 得 到 极 大 的 改 善 (2)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排 入 凤 凰 溪 的 水 体 主 要 为 雨 水, 并 禁 止 生 活 废 水 的 排 入, 而 雨 水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不 对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3) 本 项 目 区 内,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可 能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凤 凰 溪 两 侧 将 建 设 景 观 工 程, 行 人 可 能 将 废 弃 物 扔 进 河 道, 造 成 河 水 景 观 破 坏 和 河 水 污 染 ; 二 是 凤 凰 溪 两 侧 居 民 或 企 业 可 能 向 凤 凰 溪 中 偷 排 废 水, 造 成 凤 凰 溪 水 质 恶 化 虽 然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凤 凰 溪 水 质 将 得 到 显 著 的 改 善, 为 了 预 防 和 减 少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污 染,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措 施 和 建 议 : (1) 在 凤 凰 溪 两 侧 树 立 警 示 牌, 禁 止 行 人 向 凤 凰 溪 中 丢 弃 废 弃 物 ; 同 时 安 排 环 卫 工 人, 定 期 打 捞 凤 凰 溪 中 存 在 的 漂 浮 物 (2) 禁 止 凤 凰 溪 两 侧 的 居 民 和 企 业 向 凤 凰 溪 中 排 放 废 水, 并 加 强 对 凤 凰 溪 的 巡 视, 发 现 非 法 排 污 应 及 时 制 止 路 面 径 流 污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道 路 运 营 期 废 水 主 要 为 路 面 径 流 污 水 非 事 故 状 态 下, 路 面 径 流 污 水 基 本 可 接 近 国 家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不 会 造 成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影 响, 但 在 汽 车 保 养 状 况 不 良 发 生 故 障 出 现 事 故 等 时, 都 可 能 泄 漏 汽 油 和 机 油 污 染 路 面, 在 遇 降 雨 后, 雨 水 经 道 路 泄 水 道 口 流 入 沿 道 路 敷 设 雨 水 管 网, 最 终 排 入 沿 线 河 流, 造 成 水 体 的 石 油 类 和 COD 的 污 染 影 响 故 建 议 在 运 营 期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避 免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场 所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餐 饮 用 水 量 为 200m 3 /d, 排 放 系 数 取 0.85, 则 餐 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170m 3 /d, 餐 饮 废 水 中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COD BOD 氨 氮 动 植 物 油 等 由 于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中 动 植 物 油 含 量 较 高, 无 法 直 接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对 此,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场 所 各 设 置 一 个 隔 油 池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通 过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再 进 入 宜 宾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本 项 目 餐 6-58

229 饮 废 水 隔 油 池 容 积 按 用 水 高 峰 期 停 留 时 间 10min 计 算, 则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隔 油 池 容 积 为 10m 3 ; 由 于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规 模 赞 无 法 确 定,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设 时 需 预 留 隔 油 池 建 设 空 间, 为 将 来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的 发 展 作 准 备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餐 饮 废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进 入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不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以 及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车 库, 其 冲 洗 废 水 量 分 别 为 59m 3 /d 13 m 3 /d 16 m 3 /d 28 m 3 /d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其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经 车 库 集 水 池 收 集 后, 由 潜 污 泵 提 升 排 放 至 室 外 污 水 窨 井,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由 于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经 含 有 SS 和 少 量 石 油 类 物 质,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如 果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直 接 排 放, 将 造 成 水 资 源 的 巨 大 浪 费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地 下 车 库 修 建 隔 油 沉 淀 池,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南 北 南 侧 绿 地 下 修 建 回 水 池,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通 过 潜 污 泵 提 升 至 回 水 池 储 存, 用 作 绿 化 用 水 考 虑 到 工 会 二 中 心 游 泳 池 排 水 回 用, 环 评 建 议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北 侧 修 建 回 水 池 的 容 积 为 120m 3, 满 足 工 会 二 中 心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13 m 3 /d) 和 游 泳 池 排 水 (85 m 3 /d) 储 存 的 需 要 ;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南 侧 回 水 池 的 容 积 为 120 m 3 /d, 满 足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59 m 3 /d)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16 m 3 /d) 以 及 城 市 中 心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28m 3 /d) 储 存 的 需 要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绿 化 总 需 水 量 为 277 m 3 /d, 而 本 项 目 车 库 冲 洗 和 用 泳 池 排 水 总 量 为 201 m 3 /d 因 此,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和 游 泳 池 排 水 可 全 部 用 于 绿 化 工 程, 不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游 泳 池 排 水 游 泳 废 水 来 自 于 工 会 二 中 心 的 游 泳 池, 游 泳 池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85m 3 /d, 游 泳 池 排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毛 发 和 皮 屑,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游 泳 池 排 水 直 接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由 于 游 泳 池 排 水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如 果 直 接 排 放, 将 造 成 水 资 源 的 巨 大 浪 6-59

230 费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对 游 泳 池 排 水 通 过 去 除 毛 发 和 消 毒 处 理 后, 排 入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北 侧 绿 地 下 的 回 水 池 中, 用 作 绿 化 用 水 因 此, 本 项 目 游 泳 池 排 水 用 作 绿 化 用 水, 不 直 接 外 排, 不 会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其 他 废 水 项 目 其 他 废 水 包 括 办 公 废 水 参 观 培 训 人 员 产 生 的 废 水 健 身 淋 浴 产 生 的 废 水 以 及 便 民 商 业 产 生 的 废 水 这 些 废 水 全 部 直 接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在 宜 宾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6.5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对 地 下 水 水 位 的 影 响 根 据 项 目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本 项 目 场 地 地 下 水 多 为 松 散 层 空 隙 水, 主 要 接 受 地 表 水 和 大 气 降 雨 补 给, 沿 基 岩 表 面 向 低 洼 处 排 泄 项 目 勘 察 对 ZK58 ZK104 ZK112 钻 孔 作 简 易 提 水 试 验, 并 对 地 表 水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简 易 提 水 试 验 数 据 成 果 见 表 表 简 易 提 水 试 验 成 果 表 孔 号 抽 水 前 静 提 水 后 降 深 恢 复 水 恢 复 时 流 量 渗 透 系 数 止 水 位 (m) 水 位 (m) (m) 位 (m) 间 (h) (m 3 /d) K(m/d) ZK ZK ZK 表 表 明 :ZK58 ZK104 ZK112 三 个 钻 孔 内 单 孔 水 流 量 4.4~ 5.0m 3 /d, 渗 透 系 数 0.102~0.114, 表 明 场 地 低 洼 地 带 存 在 少 量 地 下 水,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较 简 单 但 若 在 雨 季, 由 于 大 气 降 水 大 量 补 给 地 下 水, 其 水 量 会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在 路 基 开 挖 施 工 时, 应 采 取 排 水 措 施, 完 善 地 表 排 水 系 统 在 挖 方 路 段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过 程 中, 地 基 开 挖 可 能 涉 及 地 下 水 含 水 层, 在 压 力 作 用 下, 造 成 地 下 水 不 断 渗 流 进 入 挖 方 地 基, 使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变 差, 地 基 承 载 力 下 降, 在 动 水 压 作 用 下 还 可 能 引 起 流 砂 管 涌 和 边 坡 失 稳 等 现 象 为 确 保 地 基 施 工 安 全, 必 须 采 用 有 效 的 排 水 措 施, 并 及 时 对 涌 水 点 进 行 封 堵, 减 少 涌 水 量 为 了 减 少 涌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要 求 将 涌 水 统 一 收 集 沉 淀 后 用 于 洒 水 降 尘 6-60

231 根 据 调 查, 本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居 民 生 活 饮 用 水 主 要 依 靠 宜 宾 市 第 四 水 厂 供 给, 但 仍 有 部 分 居 民 采 用 打 井 取 水 地 下 水 作 为 饮 用 水 源 在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居 民 尚 无 法 完 全 拆 迁, 在 项 目 深 挖 路 段, 路 基 下 挖 可 能 会 切 断 居 民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通 道, 造 成 居 民 无 法 正 常 取 水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道 路 施 工 前 认 真 调 查 沿 线 居 民 的 取 水 方 式, 并 进 行 登 记, 同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供 水 应 急 预 案 ;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时 与 沿 线 居 民 沟 通, 如 果 出 现 因 施 工 造 成 沿 线 居 民 无 法 正 常 取 水 时,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妥 善 解 决 沿 线 居 民 用 水 问 题 由 于 本 项 目 沿 线 地 下 水 较 为 丰 富, 而 项 目 施 工 影 响 范 围 较 小, 因 项 目 施 工 引 起 沿 线 居 民 无 法 正 常 取 水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 同 时, 在 认 真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的 前 提 下,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即 使 出 现 了 居 民 取 水 问 题, 也 能 得 到 妥 善 的 解 决 因 此, 项 目 施 工 对 沿 线 居 民 取 水 产 生 的 影 响 是 可 接 受 的 施 工 期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项 目 土 石 方 施 工 以 及 材 料 运 输 和 堆 放 过 程 中, 均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物 质 进 入 地 下 含 水 层, 造 成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影 响 地 下 水 水 质 (1) 路 基 开 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淤 泥 以 及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油 污 可 能 进 入 含 水 层, 造 成 地 下 水 中 SS 和 石 油 类 浓 度 升 高,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变 差 由 于 土 壤 层 自 身 对 SS 有 一 定 的 过 滤 作 用, 同 时 石 油 类 物 质 易 于 浮 于 泥 浆 之 上 而 被 带 走, 因 此, 在 凿 井 过 程 中 对 地 下 水 质 的 影 响 较 小 (2) 施 工 场 地 内 堆 放 的 各 种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废 弃 物 以 及 机 械 漏 油 在 雨 水 的 冲 刷 下 可 能 导 致 污 染 物 质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但 该 部 分 污 染 物 中 油 污 较 少, 且 容 易 浮 于 泥 浆 上 而 被 带 走, 在 防 范 得 当 的 情 况 下, 油 污 和 各 种 废 料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3) 本 项 目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将 分 别 建 设 沉 淀 池 隔 油 池 以 及 旱 厕 来 处 理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废 水,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废 水 中 均 含 有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质, 如 果 下 渗, 将 会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对 项 目 沉 淀 池 隔 油 池 以 及 化 肥 池 进 行 硬 化, 以 减 少 废 水 下 渗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4) 在 桥 梁 建 设 过 程 中, 桥 梁 基 础 可 能 位 于 地 下 水 含 水 层, 污 染 物 将 可 能 直 接 通 过 钻 孔 入 渗 含 水 层, 导 致 地 下 水 污 染 但 本 项 目 桥 梁 桩 基 础 较 浅, 通 过 类 比, 在 成 桩 过 程 中 严 格 封 堵 桩 身 与 孔 壁 之 间 的 间 隙, 做 好 地 面 桩 基 防 护 的 前 提 下, 本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影 响 较 小 6-61

232 6.5.2 运 营 期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防 护 措 施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各 种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时,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产 生 装 载 物 倾 泻 油 料 泄 露 扬 尘, 汽 车 尾 气 中 的 有 害 物 质 及 大 气 颗 粒 物, 路 面 的 腐 蚀 轮 胎 及 路 表 面 的 磨 损 物 车 辆 外 排 泄 物 及 人 类 活 动 的 残 留 物 等, 可 能 通 过 大 气 降 水 入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影 响 通 过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定 期 清 理 沿 线 垃 圾 可 以 有 效 减 少 项 目 营 运 期 的 有 害 废 物 的 产 生, 且 道 路 范 围 水 源 地 主 要 为 混 凝 土 覆 盖, 能 有 效 阻 止 污 染 物 进 入 地 下 水 含 水 层 中 (2) 本 项 目 道 路 禁 止 运 输 危 化 品, 在 道 路 运 营 期 内 可 能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危 害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油 类 运 输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泄 露 ( 爆 炸 ) 的 油 类 进 入 地 下 水 体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而 油 类 运 输 中 存 在 的 污 染 风 险 隐 患 往 往 与 交 通 事 故 概 率 有 关 工 程 全 线 中 央 设 计 有 隔 离 带 或 分 割 栏, 且 上 下 行 分 离, 旁 边 设 有 绿 化 带 或 防 撞 护 栏 等 分 隔, 使 事 故 发 生 的 概 率 将 进 一 步 减 小 根 据 宜 宾 市 交 通 规 划, 本 项 目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所 以, 因 危 险 品 运 输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概 率 是 极 小 的 (3) 道 路 跨 越 区 域 的 地 表 大 多 为 混 凝 土 所 覆 盖, 起 隔 水 的 作 用, 隔 断 了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之 间 的 联 系, 可 以 有 效 地 阻 止 了 地 下 水 受 地 表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同 时, 道 路 地 区 所 占 用 地 表 面 积 较 少,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与 地 表 水 之 间 的 联 系 造 成 大 的 影 响,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4) 本 项 目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设 置 有 隔 油 沉 淀 池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回 水 池 等, 如 果 废 水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环 境, 将 造 成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隔 油 沉 淀 池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回 水 池 等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避 免 废 水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6.6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施 工 噪 声 源 分 析 1 道 路 工 程 噪 声 源 分 析 道 路 施 工 期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辐 射 的 噪 声, 这 些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的 噪 声 一 般 都 具 有 高 噪 声 无 规 则 等 特 点 根 据 道 路 施 工 特 点, 施 工 过 6-62

233 程 主 要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即 基 础 施 工 路 面 施 工 交 通 工 程 施 工 以 下 分 别 介 绍 这 三 个 阶 段 主 要 用 的 施 工 工 艺 和 施 工 机 械 : (1) 基 础 施 工 : 这 一 工 序 是 道 路 耗 时 最 长 所 用 施 工 机 械 最 多 噪 声 最 强 的 阶 段, 该 阶 段 主 要 包 括 处 理 地 基 路 基 平 整 挖 填 土 方 逐 层 压 实 路 面 等 施 工 工 艺, 这 一 过 程 还 伴 随 着 大 量 运 输 物 料 车 辆 进 出 施 工 现 场 该 阶 段 需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包 括 装 载 机 振 动 式 压 路 机 推 土 机 平 地 机 挖 掘 机 等,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高 频 突 发 噪 声, 对 沿 线 声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2) 路 面 施 工 : 这 一 工 序 在 路 基 施 工 结 束 后 开 展, 主 要 是 对 全 线 摊 铺 沥 青, 用 到 的 施 工 机 械 主 要 是 大 型 沥 青 摊 铺 机, 根 据 国 内 对 道 路 施 工 期 进 行 的 一 些 噪 声 监 测, 该 阶 段 道 路 施 工 噪 声 相 对 路 基 施 工 段 甚 小, 距 路 边 50 m 外 的 敏 感 点 受 到 的 影 响 较 小 (3) 交 通 工 程 施 工 : 这 一 工 序 主 要 是 对 道 路 的 交 通 通 讯 设 施 进 行 安 装 标 志 标 线 进 行 完 善, 该 工 序 不 用 大 型 施 工 机 械, 因 此 噪 声 的 影 响 更 小 上 述 施 工 过 程 中, 都 伴 有 建 筑 材 料 的 运 输 车 辆 所 带 来 的 辐 射 噪 声, 建 材 运 输 时, 运 输 道 路 会 不 可 避 免 的 选 择 一 些 敏 感 点 附 近 的 现 有 道 路, 这 些 运 输 车 辆 发 出 的 辐 射 噪 声 会 对 沿 线 的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2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噪 声 源 分 析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噪 声,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不 同 施 工 机 械 发 出 的 噪 声 水 平 是 不 同 的, 且 有 大 量 设 备 交 互 作 业, 因 此 施 工 作 业 噪 声 将 会 对 项 目 外 环 境 带 来 一 定 的 噪 声 污 染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可 以 分 为 土 石 方 阶 段 地 板 与 结 构 阶 段 装 修 安 装 阶 段 (1) 土 石 方 阶 段 : 这 是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的 初 始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场 地 的 平 整, 包 括 挖 方 填 方 以 及 桩 基 础 等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运 输 车 辆 挖 土 机 冲 击 机 空 压 机 卷 扬 机 等, 该 阶 段 施 工 噪 声 相 对 较 大 (2) 底 板 与 结 构 阶 段 : 该 阶 段 是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时 间 最 长 的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结 构 工 程 的 施 工,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包 括 运 输 车 辆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振 捣 器 电 锯 电 焊 机 空 压 机 混 凝 土 罐 车 等 (3) 装 修 安 装 阶 段 : 这 是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的 最 后 阶 段, 主 要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内 网 墙 粉 刷 墙 面 装 饰 等 工 作,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包 括 运 输 车 辆 电 钻 手 工 钻 电 锤 无 齿 锯 等 6-63

234 施 工 噪 声 特 点 施 工 噪 声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点 : (1) 施 工 机 械 种 类 繁 多, 不 同 的 施 工 阶 段 会 使 用 到 不 同 的 施 工 机 械, 同 一 施 工 阶 段 也 会 因 为 工 程 自 身 大 小 及 工 程 安 排 而 使 得 投 入 使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数 量 无 法 确 定, 这 就 导 致 道 路 施 工 噪 声 具 有 偶 然 性 的 特 点 (2) 不 同 施 工 机 械 的 噪 声 特 性 不 一 样, 例 如, 有 的 机 械 施 工 噪 声 呈 脉 冲 式, 有 的 机 械 施 工 噪 声 频 率 低 沉, 使 人 感 觉 烦 躁 总 的 来 说, 道 路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的 噪 声 均 比 较 大 (3)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在 施 工 工 程 中 部 分 是 固 定 的, 部 分 又 是 不 断 移 动 的, 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来 回 活 动, 这 样, 与 固 定 噪 声 源 相 比, 增 大 了 噪 声 影 响 范 围, 但 与 流 动 噪 声 源 相 比 影 响 又 在 局 部 范 围 之 内 施 工 机 械 与 其 影 响 的 范 围 相 比 较 小, 因 此 可 视 作 点 声 源 (4) 由 于 工 期 的 安 排 及 工 程 内 容, 不 同 路 段 施 工 噪 声 的 影 响 是 时 间 不 同 施 工 噪 声 源 强 1 道 路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类 机 械 设 备 包 括 装 载 机 挖 掘 机 推 土 机 及 振 捣 机 重 型 吊 机 等, 这 类 机 械 是 最 主 要 的 施 工 噪 声 源 另 外, 施 工 中 土 石 方 调 配, 设 备 材 料 运 输 将 动 用 大 量 运 输 车 辆, 这 些 运 输 车 辆 特 别 是 重 载 卡 车 噪 声 辐 射 强 度 较 高, 对 其 频 繁 行 使 经 过 的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便 道 和 既 有 道 路 周 围 环 境 将 产 生 较 大 干 扰 根 据 既 有 的 监 测 统 计 资 料, 常 用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源 强 见 表 表 常 用 道 路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源 强 机 械 类 型 型 号 测 试 点 距 施 工 机 械 距 离 (m) 最 大 声 级 L max(db) 轮 式 装 载 机 ZL40 型 5 90 轮 式 装 载 机 ZL50 型 5 90 平 地 机 PY160A 型 5 90 振 动 式 压 路 机 YZJ10B 型 5 86 双 轮 双 振 压 路 机 CC21 型 5 81 三 轮 压 路 机 / 5 81 轮 胎 压 路 机 ZL16 型 5 76 推 土 机 T140 型 5 86 轮 胎 式 液 压 挖 掘 机 W4-60C 型 5 84 摊 铺 机 ( 英 国 ) fifond311 ABG CO 5 82 摊 铺 机 ( 德 国 ) VOGELE

235 发 电 机 组 (2 台 ) FKV 冲 击 式 钻 井 机 22 型 1 87 锥 形 反 转 出 料 混 凝 搅 拌 机 JZC350 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期 主 要 噪 声 设 备 及 其 噪 声 值 见 表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期 主 要 噪 声 设 备 及 其 噪 声 值 单 位 :db(a)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源 强 度 施 工 阶 段 声 源 声 源 强 度 挖 土 机 78~96 电 钻 100~105 冲 击 机 95 电 锤 100~105 空 压 机 75~85 手 工 钻 100~105 土 石 方 蛙 式 打 桩 机 90 无 齿 锯 105 阶 段 卷 扬 机 95~105 多 功 能 木 工 刨 90~100 压 缩 机 75~88 电 钻 100~105 推 土 机 78~96 装 修 安 云 石 机 100~110 大 型 载 重 车 84~89 装 阶 段 角 向 磨 光 机 100~115 底 板 与 结 构 阶 段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90~100 轻 型 载 重 卡 车 75~80 振 捣 器 100~105 电 焊 机 90~95 空 压 机 75~85 电 锯 100~105 混 凝 土 罐 车 载 重 车 80~ 施 工 噪 声 预 测 方 法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采 用 如 下 模 式 进 行 预 测 计 算 : L L0 20 lg / 式 中 :Li 距 声 源 ri 处 的 声 级 db(a); L0 距 声 源 r0 处 的 声 级 db(a); r r L L 其 它 因 素 引 起 的 噪 声 衰 减 量 db(a) 各 声 源 在 预 测 点 产 生 的 合 成 声 级 采 用 以 下 计 算 模 式 : L TP 10lg n i 1 0.1Lpi 根 据 上 述 的 预 测 方 法 和 预 测 模 式,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各 种 设 备 噪 声 进 行 计 算, 得 到 其 不 同 距 离 下 的 噪 声 级 见 表 和 表

236 表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距 离 衰 减 表 单 位 : db(a) 序 号 机 械 类 型 型 号 距 施 工 场 地 距 离 (m) 轮 式 装 载 机 ZL 轮 式 装 载 机 ZL 平 地 机 PY160A 振 动 式 压 路 机 YZJ10B 双 轮 双 振 压 路 机 CC 三 轮 压 路 机 / 轮 胎 压 路 机 ZL 推 土 机 T140 型 轮 胎 式 液 压 挖 掘 机 W4-60C 摊 铺 机 ( 英 国 ) fifond311 ABG CO 摊 铺 机 ( 德 国 ) VOGELE 发 电 机 组 (2 台 ) FKV 冲 击 式 钻 井 机 锥 形 反 转 出 料 混 凝 搅 拌 机 JZC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距 离 衰 减 表 单 位 : db(a) 序 号 机 械 类 型 距 施 工 场 地 距 离 (m) 挖 土 机 打 夯 机 空 压 机 卷 扬 机 压 缩 机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振 捣 机 电 锯 混 凝 土 罐 车 载 重 车 电 钻 手 工 钻 无 齿 锯 多 功 能 木 工 刨 云 石 机 角 向 磨 光 机 轻 型 载 重 车 多 种 机 械 混 合 声 源 打 桩 机 根 据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确 定 各 种 设 备 的 影 响 范 围 见 表 和 表

237 表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影 响 范 围 机 械 类 型 型 号 标 准 (db) 影 响 范 围 (m)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轮 式 装 载 机 ZL40 型 轮 式 装 载 机 ZL50 型 平 地 机 PY160A 型 振 动 式 压 路 机 YZJ10B 型 双 轮 双 振 压 路 机 CC21 型 三 轮 压 路 机 / 轮 胎 压 路 机 ZL16 型 推 土 机 T140 型 轮 胎 式 液 压 挖 掘 机 W4-60C 型 冲 击 式 钻 井 机 22 型 7 40 摊 铺 机 ( 英 国 ) fifond311 ABG CO 摊 铺 机 ( 德 国 ) VOGELE 发 电 机 组 FKV 锥 形 反 转 出 料 混 凝 搅 拌 机 JZC350 型 3 16 表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影 响 范 围 机 械 类 型 标 准 (db) 影 响 范 围 (m)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挖 土 机 打 夯 机 空 压 机 卷 扬 机 压 缩 机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振 捣 机 电 锯 混 凝 土 罐 车 载 重 车 电 钻 手 工 钻 无 齿 锯 多 功 能 木 工 刨 云 石 机 角 向 磨 光 机 轻 型 载 重 车 多 种 机 械 混 合 声 源 打 桩 机 在 施 工 期, 位 于 工 程 两 侧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都 将 受 到 施 工 噪 声 的 影 响 施 工 期 施 工 机 械 及 运 输 车 辆 对 重 点 噪 声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238 表 施 工 期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表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位 置 中 心 桩 号 至 中 心 线 至 红 线 标 准 限 值 (db) 超 标 量 (db) 施 工 类 型 施 工 噪 声 距 离 (m) 距 离 (m)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点 外 侧 K 道 路 工 程 44.8~68.7 / 0~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起 点 外 侧 K 道 路 工 程 44.8~68.7 / 0~ 华 西 大 厦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道 路 工 程 49.1~74.1 0~4.1 0~19.1 / / 12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38.1~63.1 / 0~8.1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道 路 工 程 53~78 0~8 0~22 / / 9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40.6~65.6 / 0~ 档 案 馆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K 道 路 工 程 41.9~66.9 / 0~11.9 / / 145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36.7~61.7 / 0~6.7 9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南 六 街 西 侧 K 道 路 工 程 59~ ~14 4~29 10 长 江 苑 小 区 天 旋 路 北 侧 K 道 路 工 程 59.6~84.6 0~ ~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天 旋 路 起 点 外 侧 K 道 路 工 程 42.6~67.6 / 0~12.6 南 六 路 南 侧 K 道 路 工 程 44.3~69.3 / 0~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K 道 路 工 程 38.7~63.7 / 0~13.7 南 九 街 东 侧 K 道 路 工 程 40.1~65.1 / 0~ 古 叙 中 学 天 旋 路 南 侧 K 道 路 工 程 42.8~67.8 / 0~ 古 叙 小 学 南 十 一 街 东 侧 K 道 路 工 程 49.7~74.7 0~4.7 0~ 其 他 居 民 各 条 道 路 两 侧 均 有 分 布 / / 10 道 路 工 程 59~84 0~14 4~

239 影 响 分 析 道 路 施 工 噪 声 因 不 同 的 施 工 机 械 影 响 的 范 围 相 差 很 大, 昼 夜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标 准 不 同, 夜 间 施 工 噪 声 的 影 响 范 围 比 昼 间 大 得 多 在 实 际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多 台 施 工 机 械 同 时 在 一 起 作 业, 则 此 时 施 工 噪 声 的 范 围 比 预 测 值 大 施 工 期 将 对 沿 线 声 环 境 质 量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就 道 路 工 程 而 言, 这 种 影 响 昼 间 出 现 在 距 离 施 工 场 地 50m 的 范 围 内, 夜 间 出 现 在 距 离 施 工 场 地 270m 的 范 围 内 ; 就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而 言, 这 种 影 响 昼 间 出 现 在 距 离 施 工 场 地 55m 的 范 围 内, 夜 间 出 现 在 距 离 施 工 场 地 300m 的 范 围 内 由 表 可 知 : 就 道 路 工 程 而 言, 本 项 目 15 个 敏 感 点 中, 鑫 悦 湾 二 期 小 区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档 案 馆 除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宜 宾 卫 校 古 叙 中 学 昼 间 噪 声 值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其 余 敏 感 点 昼 间 以 及 所 有 敏 感 点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超 过 了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就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而 言, 其 影 响 的 敏 感 点 为 华 西 大 厦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以 及 档 案 馆, 这 三 个 敏 感 点 的 昼 间 噪 声 值 均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 但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一 定 程 度 的 超 标 由 于 华 西 大 厦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以 及 档 案 馆 同 时 受 到 道 路 施 工 和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的 双 重 影 响, 因 此 其 噪 声 值 比 实 际 预 测 值 要 大 ; 但 这 三 个 敏 感 点 夜 间 均 无 人 居 住, 因 此 夜 间 施 工 不 会 对 其 造 成 影 响 古 叙 中 学 和 古 叙 小 学 夜 间 无 学 生 住 宿, 且 在 项 目 拆 迁 范 围 内, 因 而 夜 间 施 工 不 会 对 其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项 目 敏 感 点 噪 声 超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敏 感 点 距 离 项 目 施 工 场 界 较 近, 特 别 是 华 西 大 厦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赵 场 倒 拆 迁 房 长 江 苑 小 区 古 叙 小 学 以 及 零 散 分 布 的 居 民 点 距 离 项 目 道 路 工 程 较 近, 且 最 近 距 离 仅 为 9m; 同 时, 道 路 施 工 使 用 的 机 械 噪 声 值 较 大, 从 而 造 成 项 目 区 域 内 及 周 边 敏 感 点 在 施 工 期 出 现 噪 声 超 标 的 现 象 项 目 施 工 噪 声 是 短 期 污 染 行 为, 因 而, 在 施 工 中 应 需 要 注 意 对 这 些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采 取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高 噪 声 作 业, 以 及 重 型 施 工 机 械 远 离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等 防 护 措 施, 以 降 低 对 项 目 沿 线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噪 声 防 治 对 策 措 施 (1)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声 机 械 设 备, 工 程 施 工 所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应 事 先 对 其 6-69

240 进 行 常 规 工 作 状 态 下 的 噪 声 测 量, 超 过 国 家 标 准 的 机 械 应 禁 止 其 入 场 施 工, 施 工 过 程 中 还 应 经 常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避 免 由 于 设 备 性 能 差 而 使 噪 声 增 强 现 象 的 发 生 ; (2) 施 工 期 间 对 施 工 噪 声 将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要 以 张 贴 告 示 等 方 式 告 知 周 围 居 民, 并 征 得 其 同 意, 防 止 扰 民 纠 纷 ; (3) 应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物 料 的 运 输 时 间, 在 途 径 沿 线 的 居 民 敏 感 点 路 段 时, 减 速 慢 行 禁 止 鸣 笛 ; (4)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时, 尽 可 能 将 高 噪 声 源 安 排 在 远 离 项 目 周 围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防 止 噪 声 扰 民 现 象 的 发 生 在 靠 近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时 采 取 临 时 性 的 降 噪 措 施, 如 设 置 简 易 隔 声 障 ; (5) 建 设 单 位 应 责 成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张 贴 通 告 和 投 诉 电 话, 建 设 单 位 在 接 到 报 案 后 及 时 与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以 便 及 时 处 理 各 种 环 境 纠 纷 ; (6) 施 工 期 间 在 夜 间 22 时 至 凌 晨 7 时 应 禁 止 高 噪 声 设 备 施 工 和 倾 倒 砂 卵 石 料, 并 尽 量 安 排 在 白 天 进 行 施 工 ;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中 高 考 期 间 加 强 噪 声 污 染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2001]90 号 ) 精 神, 为 在 中 高 考 期 间 保 证 考 生 有 一 个 安 静 的 学 习 休 息 和 参 考 环 境, 中 高 考 期 间 禁 止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设 施 工 ; (8) 加 强 对 居 民 点 路 段 的 施 工 管 理, 合 理 制 定 施 工 计 划, 监 理 单 位 应 做 好 施 工 期 噪 声 监 理 工 作,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简 易 噪 声 测 量 仪 器, 对 施 工 场 所 附 近 的 居 民 点 进 行 监 测, 以 保 证 其 不 受 噪 声 超 标 影 综 上 所 述, 在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后,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施 工 噪 声, 可 以 有 效 的 减 缓 施 工 期 噪 声 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同 时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暂 时 的, 随 着 项 目 的 竣 工, 因 施 工 而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也 将 会 随 着 消 失 因 此,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附 近 敏 感 点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可 接 受 的 运 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道 路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 预 测 模 式 本 次 评 价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HJ ) 中 推 荐 的 噪 声 6-70

241 预 测 模 式 进 行 预 测 (1) 车 型 分 类 车 型 分 类 ( 大 中 小 型 车 ) 方 法 见 表 表 车 型 分 类 车 型 总 质 量 (GVM) 小 3.5t,M1,M2,N1 中 3.5t-12t,M2,M3,N2 大 >12t,N3 注 :M1,M2,M3,N1,N2,N3 和 GB1495 划 定 方 法 相 一 致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等 应 另 外 归 类 (2) 基 本 预 测 模 式 1 第 i 类 车 等 效 声 级 的 预 测 模 式 L eq ( h) i ( L 0E ) i 10 lg( Ni ViT ) 10 lg( 7.5 r ) 10 lg[ ( ) 1 2 ] L 16 式 中 :Leq(h)i 第 i 类 车 的 小 时 等 效 声 级,dB(A); ( L 0 E ) i 第 i 类 车 速 度 为 Vi,km/h; 水 平 距 离 为 7.5 米 处 的 能 量 平 均 A 声 级,dB(A); Ni 昼 间, 夜 间 通 过 某 个 预 测 点 的 第 i 类 车 平 均 小 时 车 流 量, 辆 /h; r 从 车 道 中 心 线 到 预 测 点 的 距 离,m;( 上 表 ) 适 用 于 r>7.5m 预 测 点 的 噪 声 预 测 ; Vi 第 i 类 车 的 平 均 车 速,km/h; T 计 算 等 效 声 级 的 时 间,1h; Ψ1 Ψ2 预 测 点 到 有 限 长 路 段 两 端 的 张 角, 弧 度, 见 图 所 示 图 有 限 路 段 的 修 正 函 数,A B 为 路 段,P 为 预 测 点 L 由 其 他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A),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L= L1- L2+ L3 6-71

242 L1= L 坡 度 + L 路 面 L2=Aatm+Agr+Abar+Amisc 式 中 : L1- 线 路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A); L 坡 度 - 道 路 纵 坡 修 正 量,dB(A); L 路 面 - 道 路 路 面 材 料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A); L2- 声 波 传 播 途 径 中 引 起 的 衰 减 量,dB(A); L3- 由 反 射 等 引 起 的 修 正 量,dB(A) 2 总 车 流 等 效 声 级 为 : 如 某 个 预 测 点 受 多 条 线 路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 如 高 架 桥 周 边 预 测 点 受 桥 上 和 桥 下 多 条 车 道 的 影 响, 路 边 高 层 建 筑 预 测 点 受 地 面 多 条 车 道 的 影 响 ), 应 分 别 计 算 每 条 车 道 对 该 预 测 点 的 声 级 后, 经 叠 加 后 得 到 贡 献 值 (3) 修 正 量 和 衰 减 量 的 计 算 1 线 路 因 素 引 起 的 修 正 量 ( L1) A 纵 坡 修 正 量 (ΔL 坡 度 ) 道 路 纵 坡 修 正 量 ΔL 坡 度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大 型 车 :ΔL 坡 度 =98 β 中 型 车 :ΔL 坡 度 =73 β 小 型 车 :ΔL 坡 度 =50 β db(a) db(a) db(a) 式 中 :β 道 路 纵 坡 坡 度,% B 路 面 修 正 量 (ΔL 路 面 ) 不 同 路 面 的 噪 声 修 正 量 见 表 表 常 见 路 面 噪 声 修 正 量 不 同 行 驶 速 度 修 正 量 km/h 路 面 类 型 沥 青 混 凝 土 水 泥 混 凝 土 注 : 表 中 修 正 量 为 (L 0E)i 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测 得 结 果 的 修 正 2 声 波 传 播 途 径 中 引 起 的 衰 减 量 (ΔL2) A 障 碍 物 衰 减 量 (Aatm) 6-72

243 a 声 屏 障 衰 减 量 (Abar) 计 算 无 限 长 声 屏 障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式 中 :f- 声 波 频 率,Hz; δ 声 程 差,m; c 声 速,m/s 在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评 价 中 可 采 用 500Hz 频 率 的 声 波 计 算 得 到 的 屏 障 衰 减 量 近 似 作 为 A 声 级 的 衰 减 量 有 限 长 声 屏 障 计 算 : Abar 仍 由 上 述 公 式 计 算 然 后 根 据 图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后 的 Abar 取 决 于 遮 蔽 角 β/θ 图 中 虚 线 表 示 : 无 限 长 屏 障 声 衰 减 为 8.5dB, 若 有 限 长 声 屏 障 对 应 的 遮 蔽 角 百 分 率 为 92%, 则 有 限 长 声 屏 障 的 声 衰 减 为 6.6dB 6-73

244 图 有 限 长 度 的 声 屏 障 及 线 声 源 的 修 正 图 声 屏 障 的 透 射 反 射 修 正 可 参 照 HJ/T90 计 算 b 高 路 堤 或 低 路 堑 两 侧 声 影 区 衰 减 量 计 算 高 路 堤 或 低 路 堑 两 侧 声 影 区 衰 减 量 Abar 为 预 测 点 在 高 路 堤 或 低 路 堑 两 侧 声 影 区 内 引 起 的 附 加 衰 减 量 当 预 测 点 处 于 声 照 区 时,Abar=0; 当 预 测 点 处 于 声 影 区,Abar 决 定 于 声 程 差 δ 由 图 计 算 δ,δ=a+b+c 再 由 图 查 出 Abar 图 声 程 差 δ 计 算 示 意 图 图 噪 声 衰 减 量 Abar 与 声 程 差 δ 关 系 曲 线 (f=500hz) c 农 村 房 屋 附 加 衰 减 量 估 算 值 农 村 房 屋 衰 减 量 可 参 照 GB/T 附 录 A 进 行 计 算, 在 沿 道 路 第 一 排 房 屋 影 声 区 范 围 内, 近 似 计 算 可 按 图 和 表 取 值 6-74

245 图 农 村 房 屋 降 噪 量 估 算 示 意 图 表 农 村 房 屋 噪 声 附 加 衰 减 量 估 算 量 S/S0 Abar 40%~60% 3dB(A) 70%~90% 5 db(a) 以 后 每 增 加 一 排 房 屋 1.5 db(a), 最 大 衰 减 量 10 db(a) B Aatm A gr Amisc 衰 减 项 计 算 按 正 文 相 关 模 式 计 算 3 由 反 射 等 引 起 的 修 正 量 (ΔL3) A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噪 声 ( 影 响 ) 修 正 量 交 叉 路 口 的 噪 声 修 正 值 ( 附 加 值 ) 见 表 表 交 叉 路 口 的 噪 声 附 加 量 受 噪 声 影 响 点 至 最 近 快 车 道 中 轴 线 交 叉 点 的 距 离 (m) 交 叉 路 口 (db) <D <D >100 0 B 两 侧 建 筑 物 的 反 射 声 修 正 量 地 貌 以 及 声 源 两 侧 建 筑 物 反 射 影 响 因 素 的 修 正 当 线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间 距 小 于 总 计 算 高 度 30% 时, 其 反 射 声 修 正 量 为 : 两 侧 建 筑 物 是 反 射 面 时 : 两 侧 建 筑 物 是 一 般 吸 收 性 表 面 : 两 侧 建 筑 物 为 全 吸 收 性 表 面 : 6-75

246 式 中 :w 为 线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反 射 面 的 间 距,m; Hb 为 构 筑 物 的 平 均 高 度,h, 取 线 路 两 侧 较 低 一 侧 高 度 平 均 值 代 入 计 算,m 2 预 测 参 数 (1) 日 交 通 量 本 项 目 拟 定 于 2015 年 8 月 开 工,2018 年 12 月 竣 工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本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特 征 年 2019 年 2025 年 和 2033 年 的 交 通 量 见 表 表 本 项 目 特 征 年 交 通 路 单 位 :pud/d 序 号 设 计 车 速 车 流 量 桥 梁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km/h) 金 沙 江 大 道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丝 绸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天 旋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南 八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五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八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一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四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六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九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南 十 二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六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七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九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十 街 城 市 支 路 南 一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二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三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七 路 城 市 支 路 南 十 路 城 市 支 路 (2) 车 型 比 和 昼 夜 比 根 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本 项 目 道 路 车 型 比 和 昼 夜 比 见 表 表 车 型 比 和 昼 夜 比 车 型 比 (%)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昼 夜 比 8:1 6-76

247 (3) 小 时 交 通 量 由 表 和 表 计 算 出 本 项 目 小 时 车 流 量 见 表

248 表 本 项 目 特 征 年 小 时 车 流 量 表 单 位 : 辆 /h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年 份 总 车 流 量 昼 间 夜 间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金 沙 江 大 道 主 干 路 南 丝 绸 路 主 干 路 天 旋 路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南 八 路 支 路 南 五 街 次 干 路 南 八 街 次 干 路 南 十 一 街 次 干 路

249 8 南 四 路 次 干 路 9 南 六 路 次 干 路 10 南 九 路 次 干 路 次 干 路 11 南 十 二 路 支 路 12 南 六 街 支 路 13 南 七 街 支 路 14 南 九 街 支 路

250 15 南 十 街 支 路 16 南 一 路 支 路 17 南 二 路 支 路 18 南 三 路 支 路 19 南 七 路 支 路 20 南 十 路 支 路

251 (4) 单 车 行 驶 辐 射 噪 声 级 车 辆 在 参 考 的 (7.5m) 处 的 平 均 辐 射 噪 声 级 L0,i 见 表 表 单 车 行 驶 辐 射 噪 声 级 表 序 号 车 速 单 车 行 驶 辐 射 噪 声 级 Loi (km/h)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预 测 说 明 (1) 区 域 用 地 及 敏 感 目 标 说 明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南 部 新 区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依 托 片 区 优 势, 发 展 高 品 质 商 务 行 政 办 公 区 域 性 商 业 贸 易 和 高 档 居 住 区 ; 规 划 区 内 用 地 类 型 主 要 有 商 业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水 系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规 划, 规 划 区 将 自 北 向 南 进 行 开 发, 随 着 开 发 进 程 的 推 进,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点 将 逐 步 全 部 拆 迁, 随 后 进 行 商 业 和 住 宅 的 开 发 (2) 执 行 标 准 的 说 明 根 据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属 于 交 通 干 线,4a 类 声 功 能 区 划 分 依 据 为 : 将 交 通 干 线 外 一 定 距 离 内 的 区 域 划 分 为 4a 类 功 能 区 ; 若 临 街 建 筑 距 离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线 距 离 小 于 35m, 则 将 临 街 建 筑 面 向 交 通 干 线 一 侧 至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线 的 区 域 定 为 4a 类 声 功 能 区 其 中,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指 : 市 政 道 路 与 人 行 道 的 交 界 线, 无 人 行 道 的 高 架 道 路 地 面 投 影 边 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属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路 ;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山 大 道 段 ) 属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 其 它 道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根 据 南 部 新 区 高 度 分 布 控 制 图, 项 目 区 建 成 后 临 街 建 筑 均 以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为 主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为 : 14a 类 区 :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6-81

252 金 山 大 道 段 ) 临 街 建 筑 面 向 市 政 道 路 一 侧 至 市 政 道 路 边 界 线 的 区 域 属 于 4a 类 声 功 能 区 22 类 区 :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天 旋 路 南 八 路 南 五 街 南 八 街 南 十 一 街 南 四 路 南 六 路 南 九 路 ( 外 江 路 ~ 南 五 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南 八 路 ~ 金 山 大 道 段 ) 临 街 建 筑 外 侧 区 域 ; 以 及 南 六 街 南 七 街 南 九 街 南 十 街 南 一 路 南 二 路 南 三 路 南 七 路 南 十 路 属 于 城 市 支 路, 不 属 于 交 通 干 线,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均 属 于 2 类 声 功 能 区 (3) 预 测 内 容 由 于 本 项 目 城 市 支 路 车 流 量 较 少, 车 速 较 低, 且 主 要 为 小 型 车, 现 有 的 噪 声 软 件 不 支 持 城 市 支 路 的 噪 声 预 测 ; 同 时, 参 考 现 有 城 市 支 路 的 噪 声 监 测 结 果, 城 市 支 路 两 侧 的 声 环 境 均 能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的 2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因 此, 在 本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中, 不 对 支 路 噪 声 进 行 预 测 本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内 容 包 括 :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噪 声 随 距 离 的 衰 减, 以 及 对 敏 感 点 噪 声 进 行 预 测 4 预 测 结 果 本 项 目 噪 声 预 测 采 用 石 家 庄 环 安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的 噪 声 影 响 评 价 系 统 (NoiseSystem) (1) 噪 声 衰 减 预 测 结 果 根 据 预 测 参 数,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预 测 出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运 营 中 期 (2025 年 ) 运 营 远 期 (2033 年 ) 道 路 两 侧 离 地 高 度 为 1.2m 位 置 噪 声 随 距 离 衰 减 结 果 见 表 和 图 6.6-6~ 图 噪 声 在 垂 直 方 向 的 衰 减 选 取 金 沙 江 大 道 K0+360 处, 垂 直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的 网 格 进 行 预 测, 由 此 计 算 出 垂 向 网 格 噪 声 衰 减 结 果 见 图 ~ 图

253 表 噪 声 随 距 离 衰 减 预 测 结 果 单 位 :db(a)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预 测 时 段 距 离 (m)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金 沙 江 大 道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丝 绸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天 旋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南 八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近 期 夜 间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254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预 测 时 段 距 离 (m)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五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八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十 一 街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南 四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近 期 夜 间 中 期 昼 间

255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道 路 等 级 预 测 时 段 距 离 (m)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六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九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近 期 昼 间 近 期 夜 间 南 十 二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中 期 昼 间 中 期 夜 间 远 期 昼 间 远 期 夜 间

256 图 金 沙 江 大 道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丝 绸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天 旋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八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6-86

257 图 南 五 街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八 街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十 一 街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四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6-87

258 图 南 六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九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图 南 十 二 路 噪 声 衰 减 曲 线 6-88

259 图 运 营 近 期 昼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图 运 营 近 期 夜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图 运 营 中 期 昼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图 运 营 中 期 夜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图 运 营 远 期 昼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图 运 营 远 期 夜 间 垂 向 网 格 等 声 级 线 图 6-89

260 (2)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本 项 目 共 有 12 个 噪 声 敏 感 点, 在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以 及 运 营 远 期 (2033 年 ), 各 个 敏 感 点 受 到 的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见 表 ~ 表

261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噪 声 功 能 区 表 运 营 近 期 (2016 年 )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值 距 中 心 线 距 离 (m) 单 位 :db(a)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标 准 超 标 量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鑫 悦 湾 二 期 4a 类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4a 类 / / 3 华 西 大 厦 4a 类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4a 类 / / 5 档 案 馆 2 类 / / 6 工 会 二 中 心 2 类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 类 / / 8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 类 / / 9 赵 场 安 置 房 4a 类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4a 类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4a 类 / / 南 六 路 侧 2 类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侧 2 类 / / 南 九 街 侧 2 类 / / 表 运 营 中 期 (2022 年 )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值 单 位 :db(a)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噪 声 功 能 区 距 中 心 线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标 准 超 标 量 距 离 (m)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鑫 悦 湾 二 期 4a 类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4a 类 / / 3 华 西 大 厦 4a 类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4a 类 / / 5 档 案 馆 2 类 工 会 二 中 心 2 类 / / 6-91

262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 类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 类 / / 9 赵 场 安 置 房 4a 类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4a 类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4a 类 / / 南 六 路 侧 2 类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侧 2 类 / / 南 九 街 侧 2 类 / / 表 运 营 远 期 (2030 年 ) 敏 感 点 噪 声 预 测 值 单 位 :db(a) 序 号 敏 感 点 名 称 噪 声 功 能 区 距 中 心 线 贡 献 值 背 景 值 叠 加 值 标 准 超 标 量 距 离 (m)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鑫 悦 湾 二 期 4a 类 / / 2 天 府 映 像 小 区 4a 类 / / 3 华 西 大 厦 4a 类 / / 4 司 法 局 办 公 楼 4a 类 / / 5 档 案 馆 2 类 工 会 二 中 心 2 类 / / 7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2 类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2 类 赵 场 安 置 房 4a 类 / / 10 长 江 苑 小 区 4a 类 / / 11 远 达 春 天 里 小 区 4a 类 / / 南 六 路 侧 2 类 / / / 12 宜 宾 卫 校 南 丝 绸 路 侧 2 类 / / 南 九 街 侧 2 类 / / 6-92

263 (3) 噪 声 等 声 级 线 预 测 结 果 经 预 测,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远 期 (2033 年 ) 等 声 级 线 图 见 附 图 14 5 影 响 分 析 (1)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本 项 目 运 营 近 期 (2019 年 ) 中 期 (2025 年 ) 远 期 (2033 年 ) 的 达 标 距 离 (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 见 表 表 项 目 运 营 期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单 位 :m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区 域 类 别 2019 年 2025 年 2033 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金 沙 江 大 道 4a 类 类 南 丝 绸 路 4a 类 类 天 旋 路 4a 类 类 南 八 路 4a 类 类 南 五 街 4a 类 类 南 八 街 4a 类 类 南 十 一 街 4a 类 类 南 四 路 4a 类 类 南 六 路 4a 类 类 南 九 路 4a 类 类 南 十 二 路 4a 类 类 (2) 敏 感 点 噪 声 影 响 分 析 1 运 营 近 期 4a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57.0~64.7dB(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6.3~53.0dB (A) 之 间 4a 类 区 所 有 敏 感 点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4a 类 功 能 区 标 准 6-93

264 2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在 54.5~59.9(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5.8~49.8dB (A) 之 间 2 类 区 所 有 敏 感 点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2 类 功 能 区 标 准 2 运 营 中 期 4a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在 57.7~65.6 db(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6.8~ 53.8dB(A) 之 间 4a 类 区 所 有 敏 感 点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4a 类 功 能 区 标 准 2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在 55.6~60.7dB(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6.8~50.8dB (A) 之 间 昼 间 档 案 馆 超 标 0.7dB(A),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超 标 0.4dB(A); 夜 间 档 案 馆 超 标 0.8dB(A), 麦 麸 田 居 民 点 超 标 0.5dB(A) 噪 声 超 标 的 主 要 原 因 : 敏 感 点 距 离 城 市 主 干 路 较 近, 但 根 据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敏 感 点 属 于 2 类 声 功 能 区 3 运 营 远 期 4a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在 58.1~66.0 db(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7.4~ 54.7dB(A) 之 间 4a 类 区 所 有 敏 感 点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4a 类 功 能 区 标 准 2 类 区 : 昼 间 噪 声 值 在 56.6~61.5dB(A) 之 间, 夜 间 噪 声 值 在 47.9~51.9dB (A) 之 间 昼 间 档 案 馆 超 标 1.5dB(A),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超 标 1.1dB(A); 夜 间 档 案 馆 超 标 1.9dB(A), 麦 麸 田 居 民 点 超 标 1.4B(A),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超 标 0.8 db(a) 噪 声 超 标 的 原 因 : 敏 感 点 距 离 城 市 主 干 路 较 近, 且 运 营 远 期 车 流 量 显 著 增 加, 从 而 造 成 噪 声 超 标 6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建 议 (1) 合 理 规 划 建 筑 布 局 及 控 制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在 确 定 建 筑 物 布 局 时,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合 理 规 定 建 筑 物 与 交 通 干 道 的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的 精 神, 对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进 行 合 理 规 划, 严 格 控 制 沿 线 土 地 的 使 用 功 能 原 则 上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以 内 区 域, 不 宜 新 建 扩 建 学 校 医 院 和 集 中 居 民 住 宅 区 等 敏 感 建 筑 建 议 合 理 规 划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功 能 的 同 时, 应 加 强 建 筑 6-94

265 布 局 和 隔 声 设 计, 保 证 敏 感 建 筑 室 内 环 境 能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范 围 内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图 可 知, 本 项 目 道 路 两 侧 的 用 地 性 质 主 要 为 居 住 用 地 商 业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以 及 绿 地 等 根 据 运 营 期 噪 声 衰 减 预 测 结 果, 结 合 道 路 两 侧 声 功 能 区 划, 提 出 相 应 的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并 对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提 出 下 列 建 议 : 14a 类 区 运 营 近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35m) 南 丝 绸 路 (20m) 天 旋 路 (20m) 南 八 路 (20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6m) 南 十 一 街 (13m) 南 四 路 (16m) 南 六 路 (16m) 南 九 路 (16m) 南 十 二 路 (16m) 运 营 中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35m) 南 丝 绸 路 (27m) 天 旋 路 (21m) 南 八 路 (20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6m) 南 十 一 街 (15m) 南 四 路 (16m) 南 六 路 (16m) 南 九 路 (16m) 南 十 二 路 (16m) 运 营 远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40m) 南 丝 绸 路 (37m) 天 旋 路 (32m) 南 八 路 (29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8m) 南 十 一 街 (20m) 南 四 路 (19m) 南 六 路 (23m) 南 九 路 (18m) 南 十 二 路 (20m) 环 评 认 为 在 上 述 噪 声 防 护 范 围 内 不 宜 新 建 居 民 区 等 对 噪 声 敏 感 的 建 筑 22 类 区 运 营 近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46m) 南 丝 绸 路 (43m) 天 旋 路 (36m) 南 八 路 (34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21m) 南 十 一 街 (25m) 南 四 路 (23m) 南 六 路 (28m) 南 九 路 (20m) 南 十 二 路 (24m) 运 营 中 期 (2025)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63m) 南 丝 绸 路 (61m) 天 旋 路 (59m) 南 八 路 (54m) 南 五 街 (20m) 南 八 街 (35m) 南 十 一 街 (40m) 南 四 路 (37m) 南 六 路 (44m) 南 九 路 (34m) 南 十 二 路 39m). 6-95

266 运 营 远 期 (2033)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87m) 南 丝 绸 路 (84m) 天 旋 路 (82m) 南 八 路 (82m) 南 五 街 (32m) 南 八 街 (52m) 南 十 一 街 (60m) 南 四 路 (56m) 南 六 路 (68m) 南 九 路 (52m) 南 十 二 路 (59m) 环 评 认 为 在 上 述 噪 声 防 护 范 围 内 不 宜 新 建 学 校 医 院 等 特 别 需 要 安 静 的 建 筑 如 果 必 须 在 道 路 两 侧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之 内 新 建 居 民 住 宅 学 校 医 院 居 民 区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时, 环 评 要 求, 应 按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考 虑 优 化 建 筑 布 局 或 合 理 规 划 临 近 道 路 的 第 一 排 排 房 屋 的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同 时 采 取 隔 声 等 治 理 措 施, 使 室 内 环 境 能 达 到 相 应 的 使 用 功 能 噪 声 标 准 要 求 (2)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噪 声 污 染 治 理 原 则 本 项 目 属 于 新 建 城 市 主 干 线, 根 据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综 合 治 理 和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同 时 考 虑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特 点, 以 项 目 沿 线 敏 感 点 声 环 境 质 量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为 噪 声 污 染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A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值 不 超 标,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使 环 境 噪 声 超 标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环 境 噪 声 达 标 ; B 环 境 噪 声 现 状 值 超 标,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对 环 境 噪 声 有 增 加 量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减 小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尽 量 使 环 境 噪 声 维 持 现 状 值 2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目 前, 道 路 噪 声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一 般 采 用 声 源 控 制 声 传 播 途 径 控 制 及 受 声 点 的 防 护 三 种 方 式 其 中 声 源 控 制 主 要 是 禁 止 或 限 制 机 动 车 鸣 笛 等 ; 声 传 播 途 径 控 制 有 设 置 声 屏 障 种 植 绿 化 林 带 等 措 施 ; 受 声 点 的 防 护 有 设 置 隔 声 门 隔 声 窗 及 改 变 敏 感 点 使 用 功 能 等 措 施 本 工 程 运 营 期 采 用 的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A 在 全 路 段 或 部 分 路 段 禁 止 或 限 制 机 动 车 鸣 笛,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交 通 标 志 B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绿 地 与 河 流 水 系 6-96

267 规 划 控 制,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段 ( 南 十 二 路 ) 两 侧 规 划 控 制 30m 绿 化 带,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段 ( 天 旋 路 ~ 大 湾 路 ) 两 侧 控 制 15m 绿 化 带 ; 天 旋 路 南 侧 规 划 控 制 15m 绿 化 带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控 规 要 求,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两 侧 天 旋 路 南 侧 进 行 绿 化, 建 议 种 植 一 些 具 有 较 好 隔 声 效 果 的 高 大 乔 木 根 据 公 路 绿 化 林 带 对 交 通 噪 声 的 衰 减 效 应 分 析 等 论 文 对 绿 化 降 噪 的 研 究 结 果,15m 宽 绿 化 带 的 降 噪 效 果 大 概 在 1.5dB(A) 左 右 C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设 置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设 置 有 侧 分 带 ; 在 所 有 道 路 两 侧 均 栽 种 行 道 树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注 重 分 隔 带 和 行 道 树 的 绿 化, 并 建 议 种 植 一 些 具 有 较 好 隔 声 效 果 的 高 大 乔 木 分 隔 带 和 行 道 树 的 降 噪 效 果 大 概 在 1 db(a) 左 右 D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两 侧, 交 通 噪 声 对 道 路 两 侧 潜 在 敏 感 点 影 响 较 大 目 前, 项 目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两 侧 用 地 大 多 尚 未 建 设, 为 了 减 小 道 路 运 营 期 间 对 潜 在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环 评 建 议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两 侧 建 设 住 宅 楼 时, 应 根 据 道 路 运 营 期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一 并 对 临 路 一 侧 的 卧 室 和 起 居 室 ( 厅 ) 安 置 隔 声 窗 隔 声 窗 的 选 择 和 安 置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 ) 中 相 关 要 求 E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在 在 南 丝 绸 路 东 侧 天 旋 路 南 侧 南 十 一 路 西 侧 南 十 路 北 侧 将 建 设 医 院, 环 评 建 议 在 医 院 设 计 中, 不 应 将 临 近 南 丝 绸 路 和 天 旋 路 一 侧 的 第 一 排 建 筑 建 设 成 住 院 部 等 特 别 需 要 安 静 的 用 房 在 南 九 街 东 侧 南 六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为 宜 宾 卫 校, 环 评 建 议 在 宜 宾 卫 校 扩 建 中, 不 应 将 临 近 南 丝 绸 路 一 侧 建 设 成 教 学 楼 和 学 生 宿 舍 等 需 要 安 静 的 建 筑 F 考 虑 到 道 路 运 营 期 车 流 量 变 化 的 不 确 定 性,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对 现 状 噪 声 敏 感 度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并 预 留 远 期 治 理 费 用 如 果 在 道 路 运 营 过 程 中 出 现 噪 声 超 标, 影 响 居 民 生 活 时, 应 按 照 通 风 式 隔 声 窗 目 前, 临 路 一 侧 的 居 民 点 大 约 为 60 户, 按 每 户 8m 2, 每 平 米 800 元 进 行 计 算, 据 此 估 算 出 预 留 隔 声 窗 安 置 费 用 约 为 40 万 元 因 为 本 阶 段 尚 缺 精 确 计 算 资 料, 本 次 报 告 给 出 的 噪 声 防 治 费 用 为 估 算 值, 仅 供 建 设 单 位 经 费 预 留 时 参 考 6-97

268 (3) 噪 声 治 理 达 标 分 析 根 据 敏 感 度 噪 声 预 测 结 果 : 在 运 营 近 期, 无 噪 声 超 标 敏 感 点 ; 在 运 营 中 期, 档 案 馆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昼 间 超 标 量 分 别 为 0.7dB(A) 和 0.4dB(A), 夜 间 超 标 量 分 别 为 0.8dB(A), 和 0.5 db(a); 在 运 营 远 期, 昼 间 档 案 馆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超 标 量 分 别 为 1.5 db(a) 和 1.1 db(a), 夜 间 档 案 馆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超 标 量 分 别 为 1.9 db(a) 1.4 db(a) 和 0.8 db(a) 由 于 档 案 馆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尽 在 昼 间 有 人 工 作, 夜 间 无 人 住 宿, 因 此 夜 间 造 成 超 标 不 会 对 其 造 成 影 响 尽 管 档 案 馆 和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均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道 外 临 路 第 一 排 建 筑, 但 距 离 道 路 边 界 距 离 已 大 于 35m, 根 据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档 案 馆 和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均 属 于 2 类 区, 昼 间 标 准 为 60 db(a), 夜 间 为 50 db(a) 档 案 馆 位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西 侧, 规 划 有 15m 宽 绿 化 带, 降 噪 效 果 在 1.5 db(a) 左 右 ; 同 时, 金 沙 江 大 道 设 置 有 中 央 隔 离 带 侧 分 带 以 及 行 道 树, 可 降 噪 1 db(a) 左 右, 因 此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可 以 保 证 档 案 馆 噪 声 达 标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位 于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在 南 丝 绸 路 设 置 有 中 央 隔 离 带 和 行 道 树, 降 噪 效 果 在 1 db(a) 左 右 ; 为 了 进 一 步 降 低 南 丝 绸 路 噪 声 对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的 影 响, 环 评 建 议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和 南 丝 绸 路 之 间 的 空 地 内 进 行 绿 化 ; 在 采 取 这 些 措 施 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噪 声 基 本 可 以 达 标 设 备 噪 声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设 备 噪 声 主 要 是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空 调 电 梯 水 泵 风 机 备 用 发 电 机 变 压 器 等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这 些 噪 声 这 边 大 多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和 地 下 二 层 经 类 比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设 备 噪 声 源 强 见 表 表 设 备 噪 声 源 强 表 序 号 产 噪 源 源 强 产 生 位 置 1 空 调 设 备 75~85 地 下 一 层 外 墙 2 电 梯 机 组 70~80 楼 顶 3 水 泵 机 组 80~90 地 下 一 层 二 层 4 风 机 70~75 地 下 一 层 二 层 5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75~85 地 下 一 层 6 变 压 器 75~85 地 下 一 层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设 备 噪 声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在 设 备 购 买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采 6-98

269 取 以 下 隔 声 减 震 措 施 : (1)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 采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对 发 电 机 组 采 用 减 震 措 施 发 电 机 房 采 取 隔 声 吸 声 等 降 噪 措 施, 出 风 口 设 消 声 器 (2) 通 风 设 备 : 采 用 低 噪 声 型, 且 其 吊 装 设 备 采 用 减 震 吊 架 落 地 式 安 装 设 备 采 用 弹 簧 减 震 器 或 橡 胶 减 震 垫, 进 出 口 设 软 接 头, 风 机 进 出 口 风 管 处 安 装 消 声 设 备, 机 房 门 为 隔 声 门 (3) 变 压 器 : 按 照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本 项 目 变 压 器 设 于 地 下 室 内, 变 压 器 在 选 择 时 均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并 且 对 变 压 器 房 采 取 减 震 消 声 措 施, 对 机 房 墙 体 采 用 隔 声 墙 体 底 部 设 置 减 震 沟 等 措 施 (4) 空 调 设 备 : 采 用 低 噪 声 型, 且 其 吊 装 设 备 采 用 减 振 吊 架 落 地 式 安 装 设 备 采 用 弹 簧 减 振 器 或 橡 胶 减 振 垫, 进 出 口 设 软 接 头, 风 机 进 出 口 风 管 处 安 装 设 消 声 设 备, 四 周 设 置 隔 声 墙 环 评 要 求 商 用 用 房 空 调 室 外 机 四 周 应 设 置 隔 声 墙 进 行 隔 声 本 项 目 设 备 除 空 调 室 外 机 外, 其 余 置 于 地 下 室, 地 下 室 对 噪 声 的 削 减 量 在 40dB(A) 以 上, 地 下 室 设 备 其 噪 声 值 传 于 地 面 时 仅 为 25~40 db(a), 可 以 达 到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限 制 6.7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 路 基 开 挖 产 生 的 弃 方 施 工 区 产 生 的 废 弃 建 材 包 装 材 料, 以 及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弃 方 项 目 土 石 方 开 挖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表 土 剥 离 量 为 万 m 3, 建 设 开 挖 万 m 3 ; 项 目 土 石 方 填 筑 总 量 为 万 m 3, 其 中 绿 化 表 土 回 填 万 m 3, 建 设 回 填 万 m 3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可 以 实 现 内 部 平 衡, 无 需 借 方 和 弃 方, 不 设 置 弃 渣 场 废 弃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建 筑 废 料 主 要 包 括 废 弃 的 建 材 包 装 材 料 等, 这 些 固 体 废 物 往 往 存 在 于 施 工 工 场 等 构 筑 物 附 近 施 工 产 生 的 废 弃 建 材 废 弃 包 装 材 料, 一 6-99

270 般 可 作 为 资 源 加 以 回 收 利 用, 既 杜 绝 了 浪 费, 又 避 免 了 乱 堆 乱 放 导 致 的 环 境 污 染 ; 其 余 不 能 回 收 利 用 的 废 弃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至 规 划 弃 土 场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营 地 的 生 活 垃 圾 是 由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砖 渣 玻 璃 塑 料 木 草 废 纸 果 皮 等, 其 中 以 食 堂 垃 圾 塑 料 纸 屑 等 有 机 物 为 主 为 了 合 理 的 处 理 施 工 营 地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要 求 在 各 个 施 工 营 地 配 置 多 个 简 易 垃 圾 桶, 同 时 建 立 一 个 小 型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施 工 人 员 日 常 产 生 的 垃 圾 丢 弃 于 垃 圾 桶 内, 垃 圾 桶 内 的 垃 圾 定 期 转 移 到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再 由 市 政 垃 圾 车 统 一 清 运 处 理 在 施 工 营 地 内 应 聘 请 专 人 定 期 将 垃 圾 桶 内 的 的 垃 圾 清 理 到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在 清 理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垃 圾 的 遗 撒 ; 加 强 对 临 时 堆 放 点 的 维 护 管 理, 避 免 垃 圾 随 意 堆 放 造 成 垃 圾 四 处 散 落, 同 时 对 堆 放 点 应 定 期 喷 洒 杀 菌 杀 虫 药 水, 减 少 蚊 虫 和 病 菌 的 滋 生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处 理 措 施 为 了 减 少 固 体 废 弃 物 在 堆 放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严 禁 在 工 地 焚 烧 各 种 垃 圾 废 弃 物 对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的 有 用 成 分 先 分 类 回 收, 确 保 资 源 不 被 浪 费 (2) 加 强 出 渣 管 理, 可 在 各 工 地 范 围 内 合 理 设 置 临 时 堆 放 场 地, 及 时 清 运, 不 宜 长 时 间 堆 积, 不 得 在 建 筑 工 地 外 擅 自 堆 放 余 泥 渣 土, 做 到 工 序 完 工 场 地 清 洁 (3) 严 格 遵 守 宜 宾 市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余 泥 等 散 料 运 输 必 须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运 输 公 司 运 输, 车 辆 运 输 散 体 物 料 和 废 弃 物 时, 必 须 密 闭 包 扎 覆 盖, 不 得 超 载 沿 途 撒 漏 ; 运 载 土 方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指 定 路 段 行 驶, 尽 量 缩 短 在 城 区 及 居 民 区 等 敏 感 地 区 的 行 驶 路 程 ; 运 输 过 程 中 散 落 在 路 面 上 的 泥 土 要 及 时 清 扫 (4) 厨 余 等 生 活 垃 圾 须 集 中 收 集, 堆 放 于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并 定 期 交 环 卫 部 门 处 理, 不 得 混 杂 于 建 筑 弃 土 或 回 填 土 中 (5) 加 强 对 各 种 化 学 物 质 使 用 的 检 查 监 督, 化 学 品 使 用 完 后 应 做 好 容 器 ( 包 括 余 料 ) 的 回 收 及 现 场 的 清 理 工 作,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6-100

271 (6) 加 强 施 工 队 伍 的 环 境 管 理, 垃 圾 处 置 原 则 上 纳 入 当 地 的 环 卫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重 点 工 点 应 设 置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设 施, 以 减 轻 甚 至 消 除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综 上,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去 向 明 确, 且 都 可 以 得 到 妥 善 的 处 理,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运 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产 生 的 餐 厨 垃 圾,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产 生 的 办 公 垃 圾, 污 水 设 施 污 泥,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1 餐 厨 垃 圾 本 项 目 餐 厨 垃 圾 主 要 是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产 生 的 餐 厨 垃 圾 主 要 成 分 包 括 米 和 面 粉 类 食 物 残 余 蔬 菜 动 植 物 油 肉 骨 等, 从 化 学 组 成 上, 有 淀 粉 纤 维 素 蛋 白 质 脂 类 和 无 机 盐 餐 厨 垃 圾 是 苍 蝇 和 蚊 虫 滋 生 致 病 细 菌 繁 衍 等 导 致 流 行 病 的 重 要 因 素, 同 时 餐 厨 垃 圾 中 有 机 物 腐 败 产 生 的 恶 臭 也 会 对 环 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根 据 四 川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第 二 十 一 条 宾 馆 饭 店 餐 馆 食 堂 等 集 中 产 生 餐 厨 垃 圾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生 产 登 记, 交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对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集 中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对 集 中 产 生 的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定 点 回 收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餐 厨 垃 圾 集 中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区 设 置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定 期 将 餐 厨 垃 圾 交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同 时 对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并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减 少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项 目 产 生 的 餐 厨 垃 圾 得 到 了 妥 善 处 理, 不 会 对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的 不 利 影 响 2 办 公 垃 圾 办 公 垃 圾 主 要 来 自 于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办 公 人 员 产 生 的 垃 圾, 去 主 要 为 废 纸 废 塑 料, 以 及 废 硒 鼓 废 电 池 等 为 了 6-101

272 减 轻 办 公 垃 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和 要 求 : (1) 在 各 办 公 室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不 同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办 公 产 生 的 垃 圾 通 过 垃 圾 桶 进 行 收 集 (2)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各 设 置 一 个 垃 圾 暂 存 间, 办 公 室 内 垃 圾 桶 参 数 的 垃 圾 定 期 清 运 至 垃 圾 暂 存 间 进 行 装 袋, 并 在 垃 圾 暂 存 间 暂 存 (3) 垃 圾 暂 存 间 内 的 垃 圾 定 期 交 给 当 地 的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统 一 清 运 至 宜 宾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4) 对 于 打 印 机 产 生 的 废 硒 鼓 定 期 交 给 生 产 商 进 行 回 收 处 理 ; 在 电 池 选 购 时 选 用 无 汞 环 保 电 池 3 污 水 设 施 污 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泥 主 要 是 隔 油 池 沉 淀 池 等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泥 中 含 有 的 有 害 物 质 包 括 寄 生 虫 卵 致 病 微 生 物 合 成 有 机 物 以 及 重 金 属 等 污 泥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主 要 表 现 为 : 含 病 源 微 生 物 重 金 属 污 染 水 体 和 土 壤, 污 泥 中 氮 磷 等 养 分 流 失, 引 起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等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定 期 对 隔 油 池 和 沉 淀 池 中 的 污 泥 进 行 清 理, 其 中, 浮 油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污 泥 运 输 至 宜 宾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进 行 填 埋 处 理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污 水 设 施 污 泥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小 4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主 要 是 道 路 两 侧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等 公 共 场 所 产 生 的 垃 圾, 其 主 要 为 废 纸 废 塑 料 废 弃 食 品 等 生 活 垃 圾 这 些 垃 圾 如 果 不 妥 善 处 理, 将 会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污 染 空 气, 传 播 疾 病,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为 了 减 少 公 共 产 生 垃 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在 市 政 道 路 两 侧 游 览 道 路 两 侧 休 闲 设 施 区 域 内 每 隔 70m 左 右 安 放 一 个 垃 圾 桶, 行 人 产 生 的 垃 圾 依 靠 垃 圾 桶 进 行 初 步 收 集 ; 另 外 安 排 环 卫 工 人 在 负 责 区 域 内 散 落 垃 圾 的 清 扫 垃 圾 桶 内 的 垃 圾 由 环 卫 工 人 定 期 清 运 至 宜 宾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进 行 填 埋 或 焚 烧 处 理, 对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6-102

273 6.8 景 观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景 观 现 状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南 部 新 区, 目 前 南 部 新 区 尚 未 开 始 大 规 模 建 设,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仍 属 于 农 村 地 区, 用 地 类 型 主 要 为 农 田 旱 地 草 地 林 地 河 流 ( 凤 凰 溪 ), 并 有 部 分 池 塘 分 布 期 间 因 此,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景 观 类 型 主 要 有 : 村 庄 景 观 农 林 景 观 河 流 景 观 等 施 工 期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分 析 景 观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工 程 占 地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面 积 为 2.98km 2, 项 目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中, 包 括 水 田 17.47hm 2, 旱 地 hm 2, 园 地 6.14 hm 2, 林 地 8.82 hm 2,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hm 2, 住 宅 用 地 4.70 hm 2,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1.76 hm 2, 空 闲 地 1.22 hm 2 项 目 的 占 地, 将 使 原 有 的 农 田 旱 地 林 地 住 宅 用 地 等 消 失, 项 目 区 域 内 原 有 的 农 林 生 态 景 观 消 失 (2) 拆 迁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的 局 面 将 全 部 拆 迁, 这 将 导 致 区 域 内 村 庄 景 观 消 失,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了 区 域 内 景 观 类 型 (3) 土 石 方 工 程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区 域 内 地 势 起 伏 较 大,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挖 填 方 工 程 量 较 大 挖 填 方 工 程 将 破 坏 地 表 现 有 的 植 被, 对 区 域 内 地 形 地 貌 产 生 一 定 的 扰 动 ; 同 时, 土 石 方 工 程 将 使 区 域 内 局 部 地 形 地 貌 景 观 破 损 加 剧, 进 而 还 会 影 响 野 生 动 物 的 繁 殖, 使 区 域 内 景 观 多 样 性 降 低 (4) 建 筑 材 料 表 土 和 弃 土 的 堆 放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大, 应 用 到 的 钢 筋 水 泥 砂 石 等 建 筑 材 料 较 多, 一 般 堆 存 于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和 原 材 料 堆 场 内 ; 剥 离 的 表 土 用 于 后 期 绿 化, 堆 放 与 道 路 绿 化 带 内 ; 弃 土 运 输 至 南 部 新 区 规 划 弃 土 场 进 行 消 纳 建 筑 材 料 表 土 以 及 弃 土 与 周 边 景 观 协 调 性 较 差, 也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破 坏 区 域 内 景 观 环 境 (5) 施 工 废 气 影 响 : 项 目 土 石 方 工 程 量 较 大, 土 石 方 开 挖 回 填 运 输 产 生 的 扬 尘 较 多, 会 对 环 境 空 气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排 放 的 废 气, 6-103

274 也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变 差, 会 在 视 觉 上 造 成 区 域 景 观 效 应 变 差 (6) 河 道 整 治 施 工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在 整 治 过 程 中 将 对 河 道 进 行 开 挖 回 填 改 道 等,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会 破 坏 现 有 和 河 流 景 观 系 统, 使 河 流 景 观 效 应 变 差 (7) 水 土 流 失 产 生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土 石 方 工 程 较 大, 土 石 方 工 程 造 成 地 貌 裸 露, 裸 露 的 地 表 在 雨 水 冲 刷 下, 将 造 成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使 地 表 径 流 和 地 表 水 土 中 SS 浓 度 增 加, 使 地 表 水 体 成 黄 色, 进 而 对 水 体 景 观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景 观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区 域 内 景 观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大, 且 多 数 是 不 可 逆 转 的 由 于 本 项 目 位 于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区 域 内 景 观 环 境 类 型 有 农 村 景 观 转 变 成 城 市 景 观 是 无 法 避 免 的, 这 种 景 观 转 变 过 程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和 措 施 : (1) 严 格 按 照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施 工 期 废 气 废 水 固 废 生 态 的 防 治 措 施, 减 缓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减 小 裸 露 地 面 的 面 积, 减 小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并 注 重 对 裸 露 地 表 进 行 植 被 恢 复, 改 善 区 域 内 景 观 效 应 (3) 加 快 项 目 施 工 进 度, 减 少 项 目 景 观 类 型 由 农 村 景 观 向 城 市 景 观 转 变 的 时 间, 将 项 目 施 工 对 景 观 影 响 的 时 间 降 低 运 营 期 景 观 影 响 分 析 景 观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景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景 观 转 变 的 影 响 :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区 域 内 用 地 类 型 转 变 为 居 住 用 地 文 化 办 公 用 地 商 业 用 地 绿 化 用 地 等, 区 域 内 景 观 类 型 也 由 原 来 的 农 村 景 观 逐 渐 转 变 为 城 市 景 观 (2)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段 ( 南 十 二 路 ~ 天 旋 路 ) 两 侧 设 置 30m 宽 绿 化 带,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段 ( 天 旋 路 ~ 大 湾 路 ) 两 侧 设 置 15m 宽 6-104

275 绿 化 带 ; 天 旋 路 南 侧 设 置 15m 宽 绿 化 带 ; 金 沙 江 大 道 和 南 丝 绸 路 均 设 置 中 央 绿 化 带 ; 金 沙 江 大 道 设 置 绿 化 侧 分 带 ; 所 有 道 路 人 行 道 均 设 置 行 道 树 本 项 目 道 路 工 程 将 进 行 大 规 模 的 绿 化,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项 目 道 路 建 设 对 区 域 内 植 被 景 观 的 破 坏,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区 域 内 的 景 观 效 果 (3) 城 市 绿 化 景 观 工 程 的 影 响 : 项 目 将 建 设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69 万 m 2,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24 万 m 2 景 观 工 程 的 建 设, 增 加 了 区 域 内 的 景 观 工 程 数 量 和 绿 化 工 程 数 量, 形 成 独 具 宜 宾 特 色 的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这 可 以 在 很 多 程 度 上 提 高 项 目 区 的 景 观 效 果 (4)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的 影 响 : 本 项 目 项 目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了 整 治, 对 原 有 弯 曲 河 道 进 行 截 弯 取 直, 对 天 然 河 道 中 淤 泥 清 除 并 统 一 修 建 河 堤 和 绿 化 工 程, 提 升 了 凤 凰 溪 的 景 观 效 果 景 观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从 总 体 上 看,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善 了 区 域 内 景 观 环 境, 为 宜 宾 市 打 造 了 一 处 新 兴 城 市 景 观 为 了 更 好 的 打 造 和 保 护 区 域 内 景 观 环 境, 换 提 出 下 列 措 施 和 建 议 : (1) 在 景 观 环 境 的 打 造 上, 应 结 合 宜 宾 市 独 有 的 历 史 文 化 乡 土 人 情 历 史 典 故, 打 造 独 具 宜 宾 特 色 的 景 观 环 境 (2) 运 用 美 学 生 态 学 工 程 学 原 理, 进 行 建 筑 和 景 观 的 设 计 研 究, 采 用 有 效 的 工 程 措 施 和 植 被 措 施, 使 项 目 区 工 程 建 筑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并 体 现 出 艺 术 性 和 美 观 性 (3) 加 强 对 区 域 景 观 环 境 的 养 护, 包 括 绿 化 浇 水 和 修 剪, 道 路 地 面 的 清 扫 和 冲 洗, 提 升 景 观 环 境 的 形 象 6-105

276 第 7 章 水 土 保 持 为 控 制 和 减 少 工 程 建 设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和 营 运 的 安 全, 保 护 水 土 资 源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全 面 收 集 资 料 和 野 外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水 土 流 失 特 点 和 防 护 要 求, 提 出 与 工 程 相 应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对 此,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屏 山 县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队 编 制 完 成 了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本 章 内 容 主 要 引 用 水 土 保 持 报 告 书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7.1 水 土 流 失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建 设 项 目 区 与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关 系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涉 及 的 宜 宾 市 未 列 入 关 于 划 分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公 告 ( 水 利 部 公 告,2006 年 第 2 号 ) 公 布 的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名 单, 但 属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划 分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公 告 (1998 年 12 月 ) 公 布 的 省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监 督 区 由 于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较 大, 且 处 于 城 市 建 设 核 心 区, 环 境 比 价 高,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 ),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执 行 等 级 为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类 一 级 标 准 区 域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根 据 全 国 遥 感 调 查 结 合 实 地 调 查 分 析 :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现 有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km 2, 年 侵 蚀 总 量 为 120 余 万 t,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约 4300t/km 2.a 其 中 轻 度 流 失 112.4km 2, 中 度 流 失 km 2, 强 烈 流 失 54.01km 2, 极 强 烈 流 失 km 2, 剧 烈 流 失 m 2 项 目 区 主 要 以 水 力 侵 蚀 为 主, 主 要 表 现 为 沟 蚀 面 蚀 经 实 地 调 查, 用 地 的 土 壤 侵 蚀 主 要 表 现 为 水 力 引 起 的 面 蚀 和 沟 蚀, 程 度 为 轻 度, 根 据 现 场 踏 勘 和 收 集 资 料 分 析 结 果, 本 项 目 施 工 区 域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约 为 1500t/(km² a), 水 土 流 失 允 许 值 为 500t/(km² a) 7-1

277 7.1.3 水 土 流 失 成 因 工 程 区 水 土 流 失 的 形 成 与 工 程 区 地 形 地 貌 岩 性 土 壤 气 候 等 自 然 因 素 和 人 为 因 素 密 切 相 关, 自 然 因 素 是 导 致 水 土 流 失 的 重 要 条 件, 人 为 因 素 则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水 土 流 失 (1) 自 然 因 素 工 程 区 水 土 流 失 的 自 然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气 候 地 形 土 壤 地 质 植 被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作 用 成 为 水 土 流 失 客 观 存 在 的 物 质 基 础 1 气 候 工 程 区 所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区,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达 1190mm 降 雨 是 水 力 侵 蚀 区 土 壤 侵 蚀 的 主 要 动 力, 工 程 区 降 雨 集 中 且 强 度 大, 造 成 降 雨 击 溅 地 表 物 质 径 流 冲 刷 地 表 物 质 2 地 形 地 形 是 影 响 水 土 流 失 的 重 要 因 素, 地 面 坡 度 坡 长 坡 型 坡 向 地 面 高 低 微 地 貌 和 地 貌 类 型 等, 对 水 土 流 失 均 能 产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工 程 区 为 平 坝 地 貌 单 元, 地 面 起 伏 较 小, 降 雨 形 成 的 径 流 较 小 且 比 较 分 散, 有 利 于 水 土 保 持 3 地 质 地 壳 表 层 分 布 的 岩 类, 与 水 土 流 失 的 发 生 发 展 以 及 程 度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特 别 是 岩 石 的 基 本 特 性, 对 风 化 过 程 风 化 产 物 和 抗 蚀 能 力 都 有 着 重 要 的 影 响, 对 于 沟 蚀 面 蚀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以 及 崩 塌 等 侵 蚀 活 动 有 直 接 联 系 工 程 区 基 岩 层 主 要 为 紫 色 泥 岩 这 种 岩 石 开 挖 暴 露 后 很 快 便 风 化 成 碎 屑 物 质, 容 易 受 到 径 流 的 侵 蚀,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4 土 壤 土 壤 是 侵 蚀 作 用 的 主 要 对 象, 它 的 透 水 性 抗 蚀 性 抗 冲 性 对 水 土 流 失 有 着 很 大 影 响 在 工 程 区 分 布 较 广 的 第 四 系 人 工 填 土 层 第 四 系 全 新 统 冲 洪 积 层 等, 由 于 地 表 物 质 结 构 松 散 结 构 较 差, 抗 蚀 力 弱, 一 旦 遇 到 暴 雨, 就 容 易 被 径 流 冲 刷 侵 蚀,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2) 人 为 因 素 水 土 流 失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是 外 营 力 的 侵 蚀 作 用 大 于 土 体 抗 蚀 力 的 结 果 侵 7-2

278 蚀 力 抗 蚀 力 的 大 小, 受 到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 和 制 约 目 前 工 程 区 基 础 建 设 项 目 集 中, 人 为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表 现 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原 地 表 土 壤 植 被 造 成 破 坏, 产 生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受 人 为 因 素 影 响, 流 失 量 主 要 发 生 在 工 程 开 挖 填 筑 临 时 堆 渣 等 施 工 活 动 过 程 中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项 目 建 设 造 成 的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具 有 时 段 相 对 集 中 局 部 区 域 强 度 大 总 量 大 的 特 点, 如 不 采 取 有 效 防 护 措 施, 工 程 建 设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剧 水 土 流 失, 对 项 目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等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甚 至 影 响 工 程 的 正 常 建 设 和 运 行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水 土 流 失 可 能 带 来 的 危 害 主 要 表 现 在 : (1) 淤 塞 河 道, 引 起 内 涝 凤 凰 溪 穿 过 项 目 区 内, 若 发 生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土 壤 淤 积 在 河 道, 减 弱 河 道 的 过 水 能 力, 遇 暴 雨 后, 将 可 能 引 发 内 涝, 影 响 周 边 道 路 市 政 等 工 程 安 全,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甚 至 引 发 人 员 伤 亡 (2) 阻 塞 上 游 水 库 行 洪 通 道, 危 害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水 土 侵 蚀 流 失 的 土 壤 淤 积 在 凤 凰 溪 河 道, 凤 凰 溪 上 游 弓 背 田 水 库 ( 小 1) 和 香 草 溪 上 游 牛 槽 水 库 ( 小 2) 泄 洪 通 道 受 阻, 可 能 对 工 程 形 成 隐 患 (3) 影 响 建 设 区 及 周 边 设 施 环 境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开 挖 及 临 时 弃 土 的 堆 放 若 堆 放 处 置 不 当, 在 暴 雨 冲 蚀 下, 将 加 剧 周 边 地 区 的 水 土 流 失, 挖 填 方 土 料 在 堆 放 及 转 运 过 程 中, 都 会 产 生 较 大 的 水 土 流 失, 冲 积 在 道 路 等 设 施 上 面, 影 响 环 境 (4)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因 项 目 建 设 破 坏 原 有 生 态 环 境, 大 面 积 土 壤 松 懈 裸 露, 土 体 稳 定 性 能 减 弱, 将 会 导 致 晴 天 时 尘 土 飞 扬, 雨 天 时 泥 水 横 流, 甚 至 因 排 水 不 畅 堵 塞 排 水 管 网, 形 成 内 涝, 使 周 边 的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受 到 影 响 (5)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有 损 项 目 形 象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改 变 了 原 有 地 貌 和 水 系,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破 坏 了 原 有 城 市 植 被 和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而 新 的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还 不 能 短 时 间 内 恢 复, 从 而 使 得 局 部 生 态 环 境 失 调, 水 土 流 失 将 会 影 响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将 有 损 项 目 的 形 象 7-3

279 7.2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预 测 范 围 和 预 测 时 段 1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范 围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面 积 hm 2, 其 中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 即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面 积 )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地 表 将 全 部 因 平 场, 开 挖, 占 压 等 形 式 扰 动 而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基 本 保 持 原 状 因 此,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范 围 重 点 在 工 程 建 设 区 域 内 面 积 hm 2, 其 中 : 植 被 恢 复 期 预 测 面 积 为 生 态 工 程 绿 化 区 93.05hm 2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区 绿 化 5.66hm 2 特 别 说 明 的 是, 道 路 建 设 区 绿 化 主 要 作 用 是 景 观 绿 化, 绿 化 隔 离 带 为 厢 式, 行 道 树 栽 植 穴 由 特 殊 材 料 封 闭, 工 程 完 工 后 不 会 产 生 土 壤 侵 蚀, 不 作 植 被 恢 复 期 预 测 2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时 段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和 施 工 特 点, 结 合 已 竣 工 类 似 工 程 监 测 数 据 可 分 析 出, 本 工 程 建 设 带 来 的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集 中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项 目 建 设 期 : 项 目 计 划 为 2015 年 9 月 初 开 始 施 工,2018 年 12 月 底 基 本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时 长 为 40 个 月 ( 约 3.33 年 ) 植 被 恢 复 期 : 工 程 结 束 后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应 和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施 工 并 完 工, 在 项 目 运 行 期 基 本 没 有 大 的 扰 动 活 动, 项 目 区 内 部 设 施 及 道 路 基 本 硬 化, 能 够 有 效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新 增 的 水 土 流 失 量 很 小, 因 此 硬 化 的 部 分 在 投 入 使 用 期 基 本 无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本 方 案 只 针 对 生 态 工 程 绿 化 区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区 绿 化 进 行 运 行 期 ( 植 被 恢 复 期 ) 的 预 测, 由 于 植 被 经 过 一 年 后 能 基 本 达 到 水 保 功 能, 所 以 本 方 案 对 其 植 被 恢 复 期 只 进 行 1 年 的 预 测 预 测 内 容 和 结 果 1 预 测 内 容 及 方 法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规 范 (GB ) 的 要 求, 结 合 该 项 目 建 设 特 点, 确 定 本 方 案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项 目 内 容 见 表

280 表 项 目 区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内 容 及 方 法 预 测 项 目 预 测 内 容 技 术 方 法 扰 动 破 坏 原 地 表 面 积 损 坏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面 积 土 石 方 量 预 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区 占 地 扰 动 破 坏 原 地 表 地 类 及 其 面 积 扰 动 破 坏 原 地 表 面 积 中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的 旱 地 建 筑 用 地 等 的 面 积 工 程 建 设 开 挖 填 筑 占 用 土 地 类 型 及 面 积 查 阅 设 计 资 料 图 纸 和 实 地 查 勘 确 定 根 据 扰 动 破 坏 面 积 预 测, 将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的 原 地 表 地 貌 植 被 原 建 筑 用 地 等 划 入 水 保 设 施 查 阅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资 料 及 现 场 实 测, 了 解 其 开 挖 回 填 量 剥 采 比 等 水 土 流 失 在 无 工 程 兴 建 时, 原 地 貌 的 土 壤 侵 现 场 调 查 资 料 分 析 类 比 相 应 工 程 确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背 景 值 工 程 施 工 水 土 流 失 直 接 影 响 区 水 土 流 失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蚀 模 数 及 水 土 流 失 量 预 测 项 目 区 各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造 成 的 新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量 项 目 建 设 直 接 影 响 区 的 新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量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年 限 内 项 目 区 内 的 水 土 流 失 增 量 定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获 得 水 土 流 失 量 采 取 类 比 法 确 定 各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造 成 的 新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概 算 水 土 流 失 量 采 取 类 比 法 确 定 各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造 成 的 新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概 算 水 土 流 失 量 项 目 区 内 工 程 建 设 期 生 产 期 预 测 范 围 内 水 土 流 失 量 与 无 工 程 建 设 时 水 土 流 失 量 之 差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分 析 分 析 预 测 水 土 流 失 对 土 地 资 源 的 破 坏 和 影 响 对 工 程 建 设 及 周 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等 根 据 项 目 区 土 壤 流 失 类 型, 确 定 风 蚀 或 水 蚀 预 测 2 水 土 流 失 背 景 值 根 据 土 壤 侵 蚀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SL ) 中 的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标 准, 结 合 实 地 调 查, 分 析 项 目 区 自 然 条 件 水 土 流 失 状 况 占 用 各 土 地 类 型 植 被 覆 盖 度 地 质 地 貌 等 情 况, 确 定 项 目 区 土 壤 的 侵 蚀 强 度, 具 体 见 表 表 项 目 区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指 标 表 地 面 坡 度 5 ~8 8 ~15 15 ~25 25 ~35 >35 地 类 非 耕 60~75 轻 度 地 林 45~60 强 烈 草 覆 30~45 中 度 强 烈 极 强 烈 盖 度 <30 (%) 强 烈 极 强 烈 剧 烈 坡 耕 地 轻 度 中 度 因 项 目 区 无 详 细 的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资 料 和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数 据, 经 现 场 勘 察 及 查 阅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结 合 项 目 区 及 周 边 植 被 生 长 情 况 及 勘 察 相 关 沟 渠 等 冲 刷 和 淤 积 状 况, 按 照 不 同 用 地 类 型 和 坡 度 等 因 素 划 分 土 壤 侵 蚀 等 级, 分 析 后 加 权 计 7-5

281 算 得 出 项 目 区 水 土 流 失 背 景 值 为 1500/km 2 a 3 建 设 期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因 区 内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资 料 缺 乏, 只 有 参 考 其 他 工 程 的 预 测 侵 蚀 模 数 来 拟 定 本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侵 蚀 模 数 即 工 程 扰 动 后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预 测 采 用 类 比 工 程 法 确 定 (1) 类 比 工 程 确 定 通 过 对 项 目 区 地 形 地 质 土 壤 类 别 和 水 文 气 象 等 资 料 的 调 查 分 析, 结 合 各 预 测 分 区 内 工 程 的 施 工 特 点, 同 选 用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类 比, 再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合 理 修 正 获 得 本 方 案 选 择 翠 屏 新 区 二 期 道 路 管 网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与 本 项 目 进 行 类 比 本 项 目 与 对 比 项 目 概 况 见 表 表 本 项 目 与 对 比 项 目 对 比 表 项 目 本 项 目 对 比 项 目 工 程 特 性 施 工 工 艺 地 理 位 置 气 候 特 点 地 形 地 貌 地 质 土 壤 特 点 植 被 特 点 水 土 流 失 分 区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施 工 状 态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面 积 hm 2, 其 中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hm 2 建 设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生 态 工 程 等 场 地 平 整 ( 包 括 开 挖 回 填 等 ) 建 构 筑 物 施 工 绿 化 施 工 项 目 建 设 占 地 面 积 m 2 主 要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及 广 场 工 程 预 留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整 理 工 程 场 地 平 整 ( 包 括 开 挖 回 填 等 ) 建 构 筑 物 施 工 绿 化 施 工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赵 场 街 道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象 鼻 街 道 龙 泉 村 属 于 亚 热 带 湿 润 性 季 风 气 候, 项 目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mm 浅 切 丘 陵 地 貌, 主 要 属 于 侏 罗 系 上 统 遂 宁 组 (J 3s ) 中 统 上 沙 溪 庙 组 (J 2s ), 出 露 岩 层 主 要 有 棕 红 色 泥 岩 夹 少 许 长 石 石 英 砂 岩, 紫 红 暗 紫 色 长 石 砂 岩, 长 石 石 英 砂 岩 泥 岩 不 等 厚 互 层 属 于 亚 热 带 湿 润 性 季 风 气 候, 项 目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mm 丘 陵 地 貌, 主 要 属 于 侏 罗 系 上 统 遂 宁 组 (J 3s ) 中 统 上 沙 溪 庙 组 (J 2s ), 出 露 岩 层 主 要 有 棕 红 色 泥 岩 夹 少 许 长 石 石 英 砂 岩, 紫 红 暗 紫 色 长 石 砂 岩, 长 石 石 英 砂 岩 泥 岩 不 等 厚 互 层 紫 色 土 紫 色 土 植 被 覆 盖 度 高, 林 草 覆 盖 度 为 60%, 主 要 以 残 次 林 园 地 农 作 物 为 主 西 南 土 石 山 区 水 土 流 失 类 型 主 要 以 水 力 侵 蚀 为 主, 主 要 表 现 为 面 蚀, 强 度 为 轻 度, 侵 蚀 模 数 为 1500t/a km 2 拟 建 植 被 覆 盖 度 30.7%, 以 林 地 园 地 为 主 西 南 土 石 山 区 水 土 流 失 类 型 主 要 以 水 力 侵 蚀 为 主, 主 要 表 现 为 面 蚀, 强 度 为 中 度 微 度, 侵 蚀 模 数 为 1000t/a km 2 完 工 7-6

282 从 上 表 可 见, 两 工 程 的 土 壤 及 气 候 等 自 然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且 施 工 工 艺 类 似, 均 要 进 行 场 地 平 整 ( 包 括 开 挖 回 填 等 ), 建 构 筑 物 绿 化 施 工 等, 在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重 点 环 节 上 有 相 似 之 处 因 此, 翠 屏 新 区 二 期 道 路 管 网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比 较 具 备 类 比 工 程 的 条 件, 可 比 性 较 强, 可 作 为 本 项 目 工 程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的 类 比 工 程 使 用 (2)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确 定 经 参 阅 当 地 土 壤 侵 蚀 图, 结 合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特 点 及 地 形 地 貌 特 点 和 类 比 工 程 调 查 资 料, 分 析 确 定 了 该 项 目 建 设 时 各 区 域 扰 动 后 的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取 值 详 见 表 表 目 建 设 期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表 预 测 期 土 建 施 工 期 植 被 恢 复 期 预 测 分 区 (t/km 2 a ) (t/km 2 a ) 1 道 路 建 设 区 / 工 程 建 设 2 生 态 工 程 建 设 区 用 地 区 3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建 筑 及 设 施 占 压 区 9000 / 4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区 项 目 区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预 测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建 设 用 地 区 域 扰 动 原 地 貌 地 表 后, 破 坏 了 原 有 的 地 表 类 型, 都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项 目 区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为 hm², 具 体 统 计 见 表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区 表 7-5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统 计 表 项 目 分 区 占 地 面 积 (hm 2 ) 道 路 建 设 区 生 态 工 程 建 设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建 筑 及 设 施 占 压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区 5.66 小 计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预 测 项 目 扰 动 区 的 水 土 流 失 量 包 括 施 工 前 的 原 生 水 土 流 失 量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建 设 期 林 草 恢 复 期 的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项 目 建 成 后, 项 目 区 建 筑 占 地 和 道 路 占 地 内 无 明 显 水 土 流 失, 绿 化 占 地 内 植 被 恢 复 期 为 1 年, 占 地 内 的 水 土 流 失 在 工 程 使 用 后 迅 速 降 低, 在 运 行 期 开 始 后, 由 于 建 筑 物 和 硬 化 路 面 等 物 体 的 遮 盖, 属 微 度 流 失, 因 此 不 再 预 测 流 失 绿 化 占 地 在 使 用 期 间 第 一 年 的 植 被 恢 复 期, 还 有 水 土 流 失 从 第 二 年 开 始, 绿 化 用 地 区 由 于 树 草 的 生 长, 覆 盖 度 增 加, 7-7

283 根 茎 使 土 壤 团 粒 体 更 加 稳 固, 土 壤 侵 蚀 也 将 控 制 在 允 许 值 以 内, 因 此 不 再 预 测 流 失 项 目 扰 动 区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统 计 见 表 表 项 目 扰 动 区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统 计 表 原 地 表 侵 扰 动 后 原 地 表 预 测 期 流 新 增 流 预 测 侵 蚀 面 积 预 测 期 预 测 分 区 蚀 模 数 侵 蚀 模 数 流 失 量 失 总 量 失 量 时 段 (hm 2 ) (a) (t/km 2 a) (t/km 2 a) (t) (t) (t) 道 路 建 设 区 建 设 期 生 态 工 程 建 设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建 筑 及 设 施 占 压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区 合 计 建 设 期 植 被 恢 复 期 建 设 期 建 设 期 植 被 恢 复 期 建 设 期 植 被 恢 复 期 合 计 / 预 测 期 内, 项 目 建 设 区 的 水 土 流 失 总 量 60805t, 其 中 因 工 程 建 设 扰 动 可 能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49939t, 侵 蚀 量 增 加 了 459% 预 测 结 果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预 测 结 论 工 程 建 设 对 原 地 貌 地 表 的 扰 动 及 植 被 的 损 坏 主 要 是 因 主 体 项 目 建 设 活 动 引 起,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红 线 范 围 面 积 hm 2, 其 中 : 本 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²,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 2 ( 待 后 续 建 设 项 目 确 定 后 再 分 项 征 收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 生 态 工 程 用 地 为 hm 2,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计 收 面 积 89.9hm 2 通 过 预 测 计 算,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期 内, 项 目 建 设 区 的 水 土 流 失 总 量 60805t, 其 中 因 工 程 建 设 扰 动 可 能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49939t, 侵 蚀 量 增 加 了 459%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比 较 集 中 产 生 于 工 程 建 设 期, 因 此 该 时 段 应 为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的 重 点 时 段 7-8

284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布 置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1) 对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的 指 导 意 见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施 工 期 是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较 严 重 的 时 期, 建 议 在 施 工 中 优 化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尽 量 避 免 雨 天 施 工, 有 效 缩 短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时 段 对 于 难 以 避 开 雨 季 施 工 的 区 域 应 加 强 此 时 段 水 土 流 失 的 防 护 措 施 (2) 防 治 措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为 控 制 施 工 中 发 生 大 规 模 水 土 流 失, 主 体 工 程 和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中 用 于 控 制 大 规 模 水 土 流 失 发 生 的 各 项 工 程 措 施 应 按 照 水 土 保 持 三 同 时 要 求 落 实, 避 免 开 挖 边 坡 发 生 面 蚀 崩 塌 等 水 土 流 失 要 加 强 施 工 期 间 临 时 设 施 的 布 设, 在 施 工 后 期, 强 调 迹 地 清 理 和 绿 化 措 施 的 设 计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从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结 果 来 看, 道 路 是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的 主 要 来 源, 因 此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也 应 以 道 路 以 边 坡 等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区 域 为 主 要 监 测 对 象, 并 兼 顾 其 它 水 土 流 失 区 域 在 监 测 过 程 中, 要 依 据 各 区 域 水 土 流 失 特 点, 布 置 典 型 的 监 测 设 施, 拟 定 具 体 的 监 测 时 段 方 法 和 频 次,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为 方 案 实 施 和 工 程 施 工 运 行 管 理 服 务 综 上 所 述, 在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行 过 程 中, 都 应 加 强 水 土 流 失 的 防 治, 以 便 有 效 控 制 因 项 目 建 设 而 引 起 的 水 土 流 失, 将 项 目 建 设 对 区 域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以 实 现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良 性 循 环, 促 进 当 地 经 济 和 环 境 的 和 谐 发 展 7.3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总 体 目 标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预 防 和 治 理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的 水 土 流 失, 并 尽 可 能 使 现 有 水 土 流 失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通 过 对 本 方 案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的 实 施, 促 进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并 维 持 项 目 区 生 态 环 境 良 性 循 环, 为 建 设 单 位 有 效 履 行 水 土 保 持 职 责 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根 据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国 家 级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预 防 区 和 重 点 治 理 区 复 核 划 分 成 果 的 通 知 ( 办 水 保 号 ) 和 四 川 省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公 告, 7-9

285 项 目 区 所 在 的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属 于 四 川 省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监 督 区, 因 项 目 区 面 积 较 大, 且 处 于 城 市 建 设 核 心 区, 人 口 密 度 大, 环 境 比 价 高, 故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执 行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类 一 级 标 准 从 降 雨 量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区 的 年 降 雨 量 大 于 1000mm, 因 此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和 林 草 覆 盖 率 目 标 值 应 均 在 标 准 值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2%; 从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区 基 本 以 轻 度 侵 蚀 为 主,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 经 修 正 后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目 标 详 见 表 表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目 标 值 表 项 目 规 范 标 准 按 降 水 按 土 壤 侵 蚀 量 修 正 强 度 修 正 按 地 形 修 正 采 用 标 准 扰 动 土 地 整 治 率 (%)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拦 渣 率 (%)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 林 草 覆 盖 率 (%) 防 治 措 施 总 体 布 局 根 据 对 项 目 区 水 土 流 失 的 预 测 分 析,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将 由 现 状 的 1500t/km 2.a 发 展 到 区 域 某 时 段 最 大 11000t/km 2.a, 侵 蚀 模 数 是 原 状 的 数 倍 经 预 测, 在 不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包 括 运 行 初 期 项 目 区 水 土 流 失 量 为 60505t,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不 容 忽 视 结 合 项 目 建 设 特 点, 场 地 平 整 和 工 程 建 设 导 致 的 土 壤 开 挖 回 填 临 时 堆 放 和 运 输 是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发 生 的 重 要 环 节, 项 目 施 工 在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方 面, 本 着 从 重 点 难 点 入 手 有 实 际 意 义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原 则, 提 出 项 目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方 案, 将 防 治 重 点 放 在 以 上 环 节 和 区 域 总 体 布 局 为 工 程 措 施 与 植 物 措 施 有 机 结 合, 点 线 面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防 治, 充 分 发 挥 工 程 措 施 的 控 制 性 和 时 效 性, 保 证 在 短 期 内 遏 制 或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利 用 林 草 和 土 地 整 治 措 施 保 持 土 壤, 涵 养 水 源, 保 护 新 生 地 表 在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上, 以 工 程 措 施 为 主 导, 在 项 目 区 内 有 规 划 的 布 置 沉 沙 池 排 水 沟 等 措 施, 在 绿 化 表 土 临 时 堆 积 区 建 立 拦 挡 工 程, 使 表 土 流 失 在 点 上, 以 集 中 拦 蓄, 在 施 工 工 作 面 上 及 两 侧 结 合 工 程 建 设 修 建 排 水 沟 和 沉 沙 池 等, 同 时 提 出 必 要 的 水 土 保 持 要 求 7-10

286 7.3.3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体 系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源 主 要 在 开 挖 回 填 面, 临 时 堆 放 的 绿 化 表 土 弃 土 临 时 堆 放 裸 露 面 等 水 土 流 失 的 防 治 遵 循 防 治 与 绿 化 美 化 环 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与 植 物 措 施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实 行 全 面 防 治, 主 体 工 程 已 经 完 成 了 排 水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等 工 程 和 措 施 的 设 计, 根 据 本 项 目 特 点, 还 需 考 虑 以 下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1) 修 建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 在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时, 结 合 项 目 建 设 区 内 的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统 建 设 临 时 性 排 水 设 施, 满 足 施 工 期 临 时 排 水 要 求 (2) 对 沙 石 料 堆 放 进 行 临 时 挡 护 : 建 设 期 间 临 时 堆 放 沙 石 等 建 筑 用 料, 为 防 止 被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流 失 和 浪 费, 临 时 堆 料 场 应 在 沙 石 等 四 周 采 用 浆 砌 砖 临 时 挡 护, 防 止 四 处 流 失 (3) 临 时 堆 土 防 护 : 绿 化 表 土 挡 护, 开 挖 回 填 临 时 堆 土 遮 挡 (4) 施 工 期 车 辆 机 械 出 场 带 土 防 护 : 施 工 期 间 机 械 车 辆 频 繁 出 入 场 地, 尤 其 是 车 辆, 应 设 置 出 场 冲 洗 设 施, 减 少 土 壤 带 出 场 地, 污 染 场 外 道 路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体 系 见 表 7.3-2: 表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防 治 体 系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分 区 防 治 措 施 措 施 类 型 备 注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区 道 路 建 设 区 生 态 工 程 建 设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区 排 水 工 程 工 程 措 施 主 体 绿 化 隔 离 带 行 道 树 植 物 措 施 主 体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沙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临 时 堆 土 挡 护 措 施 临 时 覆 盖 ;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排 水 工 程 工 程 措 施 主 体 绿 化 工 程 植 物 措 施 主 体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沙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临 时 堆 土 挡 护 措 施 临 时 覆 盖 ;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排 水 工 程 工 程 措 施 主 体 绿 化 工 程 植 物 措 施 主 体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沙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临 时 堆 土 挡 护 措 施 临 时 覆 盖 ;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临 时 措 施 新 增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区 水 土 保 持 要 求 其 他 措 施 新 增 7-11

287 7.3.4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设 计 公 路 工 程 1 工 程 措 施 排 水 管 网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性 工 程 (2) 型 式 和 数 量 : 共 同 沟 m, 直 埋 排 水 管 线 m 2 植 物 措 施 绿 化 隔 离 带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工 程 (2) 布 设 位 置 :40m 宽 46m 宽 50m 宽 道 路 中 间 设 置 5m 宽 绿 化 隔 离 带 ; 69m 宽 道 路 中 间 设 置 10m 宽 绿 化 隔 离 带, 两 边 各 设 置 3m 宽 侧 边 绿 化 隔 离 带 ; 所 有 道 路 人 行 道 种 植 行 道 树, 每 2.5m 间 隔 一 棵, 种 植 穴 1.4m 1.4m 1.5m (3) 工 程 量 : 隔 离 带 绿 化 面 积 57335m 2, 行 道 树 株 (4) 植 物 树 种 及 草 种 : 行 道 树 选 用 常 绿 乔 木 香 樟 树, 胸 径 D11-12cm 株 高 >350cm 冠 幅 >300cm 分 枝 点 ; 绿 化 隔 离 带 采 用 灌 草 结 合 3 临 时 措 施 (1)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设 计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布 置 走 向 和 位 置 尽 量 与 永 久 性 排 水 沟 管 的 位 置 和 走 向 一 致, 以 便 建 设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统 时 减 少 工 程 量 和 地 表 扰 动 量, 沿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每 隔 一 段 距 离 布 局 一 定 数 量 的 沉 沙 池, 项 目 区 出 水 口 各 布 局 1 个 沉 沙 池 3 结 构 类 型 : 人 工 开 挖, 水 泥 砂 浆 砌 砖 衬 砌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排 水 沟 断 面 结 构, 矩 形, 宽 0.3m, 深 0.3m, 比 降 为 1: 250; 沉 沙 池 净 容 积 1 m 1 m 1 m 5 工 程 量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见 表

288 表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项 目 数 量 M7.5 浆 砌 砖 (m 3 )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m 2 ) 土 方 开 挖 (m 3 ) 土 方 回 填 (m 3 ) 排 水 沟 29696m 沉 砂 凼 300 个 合 计 措 施 意 图 : 该 区 为 线 性 工 程, 当 地 降 雨 量 丰 富, 积 水 面 积 相 对 较 大, 设 置 排 水 沟 将 雨 水 引 导 入 沉 沙 池, 经 过 沉 沙 池 后 再 排 出 工 区, 防 止 因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和 淤 塞 河 道, 同 时 有 利 于 场 内 施 工 沉 沙 池 需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视 降 雨 情 况 及 时 清 淤, 保 证 沉 沙 池 的 使 用 效 果 (2)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分 建 设 需 求 就 近 堆 放, 按 道 路 建 设 推 进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位 置 实 施, 共 设 150 个 ( 次 ) 临 时 堆 料 场 3 形 状 : 呈 圆 形 或 椭 圆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每 处 堆 积 28 m 3,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3m, 堆 积 半 径 3m, 呈 圆 锥 形 堆 积, 周 边 布 设 ( 高 0.8 宽 0.24m) 浆 砌 砖 挡 墙 沙 料 遇 暴 雨 需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见 表 表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数 量 M 7.5 浆 砌 砖 薄 膜 覆 盖 土 方 开 挖 土 方 回 填 项 目 ( 个 ) (m 3 ) (m 2 ) (m 3 ) (m 3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作 用 : 挡 护 建 设 期 间 临 时 堆 放 的 沙 石 等 建 筑 用 料, 防 止 被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流 失 和 浪 费 (3) 绿 化 表 土 堆 放 防 护 措 施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回 填 2 布 设 数 量 : 该 区 内 共 计 布 设 绿 化 表 土 堆 积 区 90 处, 布 置 在 绿 化 用 地 区 平 坦 处 3 形 状 :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就 地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75500m 3 ( 折 合 松 方 约 90600m 3 ), 分 90 处 堆 积,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4m 以 内,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 边 长 16m), 周 边 布 设 袋 装 土 ( 装 表 土 ) 护 脚, 护 脚 堆 砌 成 梯 形 断 面, 高 1.5m, 上 底 宽 1m, 下 底 宽 7-13

289 1.5m,) 堆 土 在 护 脚 高 度 以 上 呈 台 体, 边 坡 不 大 于 1:0.5, 且 应 拍 实,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土 袋 安 拆 10800m 3, 准 备 塑 料 薄 膜 面 积 为 27000m 2 6 作 用 : 道 路 开 挖 回 填 前 前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运 到 绿 化 区 域 附 近 临 时 分 别 堆 放, 此 举 有 利 于 将 极 易 流 失 的 松 散 表 土 集 中 堆 放, 控 制 流 失 源 7 其 他 要 求 : 绿 化 表 土 回 铺 时 间 应 实 施 绿 化 工 程 前 1 个 月 内, 不 应 提 前 回 铺, 以 减 少 回 铺 松 散 土 表 暴 露 的 时 长 ( 四 )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防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直 接 暴 露, 表 面 土 体 较 为 松 散, 遇 降 雨 冲 刷 容 易 引 发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本 方 案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覆 盖 遮 挡 的 方 式 进 行 防 护, 防 止 雨 水 直 接 冲 刷 土 体 本 项 目 预 计 需 要 塑 料 薄 膜 m 2, 循 环 重 复 使 用 生 态 工 程 建 设 区 1 工 程 措 施 排 水 管 网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性 工 程 (2) 型 式 和 数 量 : 暗 沟 管 2000m 2 植 物 措 施 绿 化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工 程 (2) 工 程 量 : 绿 化 面 积 m 2 (3) 植 物 树 种 及 草 种 : 选 择 当 地 适 合 的 树 种 为 前 提, 结 合 景 观 个 生 态 需 求 3 临 时 措 施 (1)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设 计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布 置 走 向 和 位 置 尽 量 与 永 久 性 排 水 沟 管 的 位 置 和 走 向 一 致, 以 便 建 设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统 时 减 少 工 程 量 和 地 表 扰 动 量, 沿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每 隔 一 段 距 离 布 局 一 定 数 量 的 沉 沙 池, 项 目 区 出 水 口 各 布 局 1 个 沉 沙 7-14

290 池 3 结 构 类 型 : 人 工 开 挖, 水 泥 砂 浆 砌 砖 衬 砌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排 水 沟 断 面 结 构, 矩 形, 宽 0.3m, 深 0.3m, 比 降 为 1:250; 沉 沙 池 净 容 积 1 m 1 m 1 m 5 工 程 量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见 表 表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项 目 数 量 M 7.5 浆 砌 砖 (m 3 )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m 2 ) 土 方 开 挖 (m 3 ) 土 方 回 填 (m 3 ) 排 水 沟 2000m 沉 砂 凼 20 个 合 计 措 施 意 图 : 该 区 靠 近 河 流, 当 地 降 雨 量 丰 富, 积 水 面 积 相 对 较 大, 设 置 排 水 沟 将 雨 水 引 导 入 沉 沙 池, 经 过 沉 沙 池 后 再 排 出 工 区, 防 止 因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和 淤 塞 河 道, 同 时 有 利 于 场 内 施 工 沉 沙 池 需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视 降 雨 情 况 及 时 清 淤, 保 证 沉 沙 池 的 使 用 效 果 (2)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分 建 设 需 求 就 近 堆 放, 按 道 路 建 设 推 进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位 置 实 施, 共 设 30 个 ( 次 ) 临 时 堆 料 场 3 形 状 : 呈 圆 形 或 椭 圆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每 处 堆 积 28 m 3,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3m, 堆 积 半 径 3m, 呈 圆 锥 形 堆 积, 周 边 布 设 ( 高 0.8 宽 0.24m) 浆 砌 砖 挡 墙 沙 料 遇 暴 雨 需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见 表 表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M 7.5 浆 砌 砖 薄 膜 覆 盖 土 方 开 挖 土 方 回 填 项 目 数 量 (m 3 ) (m 2 ) (m 3 ) (m 3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作 用 : 挡 护 建 设 期 间 临 时 堆 放 的 沙 石 等 建 筑 用 料, 防 止 被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流 失 和 浪 费 (3) 绿 化 表 土 堆 放 防 护 措 施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回 填 7-15

291 2 布 设 数 量 : 该 区 内 共 计 布 设 绿 化 表 土 堆 积 区 240 处, 布 置 在 绿 化 用 地 区 平 坦 处 3 形 状 :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就 地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m 3 ( 折 合 松 方 约 m 3 ), 分 240 处 堆 积,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4m 以 内,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 边 长 20m), 周 边 布 设 袋 装 土 ( 装 表 土 ) 护 脚, 护 脚 堆 砌 成 梯 形 断 面, 高 1.5m, 上 底 宽 1m, 下 底 宽 1.5m,) 堆 土 在 护 脚 高 度 以 上 呈 台 体, 边 坡 不 大 于 1:0.5, 且 应 拍 实,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土 袋 安 拆 36000m 3, 准 备 塑 料 薄 膜 面 积 为 m 2 6 作 用 : 场 地 开 挖 回 填 前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运 到 绿 化 区 域 附 近 临 时 分 别 堆 放, 此 举 有 利 于 将 极 易 流 失 的 松 散 表 土 集 中 堆 放, 控 制 流 失 源 7 其 他 要 求 : 绿 化 表 土 回 铺 时 间 应 实 施 绿 化 工 程 前 1 个 月 内, 不 应 提 前 回 铺, 以 减 少 回 铺 松 散 土 表 暴 露 的 时 长 (4)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防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直 接 暴 露, 表 面 土 体 较 为 松 散, 遇 降 雨 冲 刷 容 易 引 发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本 方 案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覆 盖 遮 挡 的 方 式 进 行 防 护, 防 止 雨 水 直 接 冲 刷 土 体 本 项 目 预 计 需 要 塑 料 薄 膜 m 2, 循 环 重 复 使 用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工 程 1 工 程 措 施 排 水 管 网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性 工 程 (2) 型 式 和 数 量 : 雨 水 污 暗 沟 管 5000m 2 植 物 措 施 绿 化 (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永 久 工 程 (2) 工 程 量 : 绿 化 面 积 56587m 2 (3) 植 物 树 种 及 草 种 : 选 择 当 地 适 合 的 树 种 为 前 提, 结 合 景 观 个 生 态 需 求 7-16

292 3 临 时 措 施 (1)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设 计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布 置 走 向 和 位 置 尽 量 与 永 久 性 排 水 沟 管 的 位 置 和 走 向 一 致, 以 便 建 设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统 时 减 少 工 程 量 和 地 表 扰 动 量, 沿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每 隔 一 段 距 离 布 局 一 定 数 量 的 沉 沙 池, 项 目 区 出 水 口 各 布 局 1 个 沉 沙 池 3 结 构 类 型 : 人 工 开 挖, 水 泥 砂 浆 砌 砖 衬 砌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排 水 沟 断 面 结 构, 矩 形, 宽 0.3m, 深 0.3m, 比 降 为 1:250; 沉 沙 池 净 容 积 1 m 1 m 1 m 5 工 程 量 :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见 表 表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池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M 7.5 浆 砌 砖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土 方 开 挖 土 方 回 填 项 目 数 量 (m 3 ) (m 2 ) (m 3 ) (m 3 ) 排 水 沟 5000m 沉 砂 凼 50 个 合 计 措 施 意 图 : 该 区 为 建 筑 绿 化 广 场 建 设 区, 地 表 扰 动 频 繁, 当 地 降 雨 量 丰 富, 积 水 面 积 相 对 较 大, 设 置 排 水 沟 将 雨 水 引 导 入 沉 沙 池, 经 过 沉 沙 池 后 再 排 出 工 区, 防 止 因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和 淤 塞 项 目 区 河 道, 同 时 有 利 于 场 内 施 工 沉 沙 池 需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视 降 雨 情 况 及 时 清 淤, 保 证 沉 沙 池 的 使 用 效 果 (2)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拆 除 2 布 设 位 置 : 分 建 设 需 求 就 近 堆 放, 按 道 路 建 设 推 进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位 置 实 施, 共 设 15 个 ( 次 ) 临 时 堆 料 场 3 形 状 : 呈 圆 形 或 椭 圆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每 处 堆 积 28 m 3,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3m, 堆 积 半 径 3m, 呈 圆 锥 形 堆 积, 周 边 布 设 ( 高 0.8* 宽 0.24m) 浆 砌 砖 挡 墙 沙 料 遇 暴 雨 需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见 表

293 表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数 量 M 7.5 浆 砌 砖 薄 膜 覆 盖 土 方 开 挖 土 方 回 填 项 目 ( 个 ) (m 3 ) (m 2 ) (m 3 ) (m 3 ) 砂 石 料 堆 放 临 时 挡 护 作 用 : 挡 护 建 设 期 间 临 时 堆 放 的 沙 石 等 建 筑 用 料, 防 止 被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流 失 和 浪 费 (3) 绿 化 表 土 堆 放 防 护 措 施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1 工 程 性 质 : 临 时 性 工 程, 事 后 回 填 2 布 设 数 量 : 该 区 内 共 计 布 设 绿 化 表 土 堆 积 区 15 处, 布 置 在 绿 化 用 地 区 平 坦 处 3 形 状 :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4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 就 地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17200m 3 ( 折 合 松 方 约 20640m 3 ), 分 15 处 堆 积, 堆 积 高 度 控 制 在 4m 以 内, 呈 正 方 形 堆 积 ( 边 长 20m), 周 边 布 设 袋 装 土 ( 装 表 土 ) 护 脚, 护 脚 堆 砌 成 梯 形 断 面, 高 1.5m, 上 底 宽 1m, 下 底 宽 1.5m,) 堆 土 在 护 脚 高 度 以 上 呈 台 体, 边 坡 不 大 于 1:0.5, 且 应 拍 实, 用 塑 料 薄 膜 加 以 覆 盖,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5 工 程 量 : 土 袋 安 拆 2250m 3, 准 备 塑 料 薄 膜 面 积 为 7500m 2 6 作 用 : 场 地 开 挖 回 填 前 剥 离 绿 化 表 土 运 到 绿 化 区 域 附 近 临 时 分 别 堆 放, 此 举 有 利 于 将 极 易 流 失 的 松 散 表 土 集 中 堆 放, 控 制 流 失 源 7 其 他 要 求 : 绿 化 表 土 回 铺 时 间 应 实 施 绿 化 工 程 前 1 个 月 内, 不 应 提 前 回 铺, 以 减 少 回 铺 松 散 土 表 暴 露 的 时 长 (4)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防 护 ( 本 方 案 新 增 设 计 )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直 接 暴 露, 表 面 土 体 较 为 松 散, 遇 降 雨 冲 刷 容 易 引 发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本 方 案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采 用 塑 料 薄 膜 覆 盖 遮 挡 的 方 式 进 行 防 护, 防 止 雨 水 直 接 冲 刷 土 体 本 项 目 预 计 需 要 塑 料 薄 膜 40000m 2, 循 环 重 复 使 用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水 土 保 持 建 议, 在 后 续 建 设 中 应 按 相 关 部 门 核 准 批 复 的 项 目 进 行 水 土 保 持 防 护,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许 可 7-18

294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工 程 量 统 计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特 点, 结 合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和 本 方 案 新 增 临 时 措 施, 根 据 项 目 区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设 计 图 和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技 术 的 规 定, 计 算 得 出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工 程 量 见 表 表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水 泥 沙 水 泥 砂 绿 化 面 积 行 道 树 土 方 开 土 方 回 薄 膜 覆 排 水 沟 管 覆 土 项 目 浆 砌 砖 浆 抹 面 (m 2 ) ( 株 ) 挖 (m 3 ) 填 (m 3 ) 盖 (m 2 ) (m) (m 3 ) (m 3 ) (m 2 ) 堆 土 袋 现 浇 装 拆 C20 砼 (m 3 ) (m 3 ) 合 计 管 网 工 程 景 观 生 态 绿 化 工 程 沙 石 料 堆 场 临 时 挡 护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凼 绿 化 表 土 临 时 堆 放 防 护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防 护 临 时 洗 车 池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本 项 目 计 划 于 2015 年 9 月 开 工,2018 年 12 月 全 部 竣 工, 总 建 设 期 为 40 个 月 为 了 及 时 防 治 本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期 的 水 土 流 失, 在 坚 持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的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原 则 下, 将 本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纳 入 主 体 工 程 之 中, 结 合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确 定 将 本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纳 入 主 体 工 程 之 中, 与 各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一 致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实 施 进 度 见 表 表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进 度 表 进 度 时 间 主 体 工 程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管 网 工 程 2016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沙 石 料 堆 场 临 时 挡 护 2016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沉 沙 凼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2016 年 10 月 ~2018 年 12 月 绿 化 表 土 临 时 防 护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临 时 堆 土 及 临 时 裸 露 面 防 护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12 月 7-19

295 7.5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投 资 概 算 及 损 益 分 析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投 资 概 算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为 主 体 工 程 中 具 有 水 保 功 能 的 投 资 及 新 增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之 和, 为 万 元 (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已 列 万 元, 本 案 新 增 投 资 万 元 ), 其 中 : 工 程 措 施 费 万 元, 植 物 措 施 费 万 元, 临 时 措 施 费 用 万 元, 独 立 费 用 万 元,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万 元, 基 本 预 备 费 万 元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总 概 算 见 表 表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总 概 算 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计 ( 元 ) 第 一 部 分 工 程 措 施 一 主 体 工 程 管 网 工 程 共 同 沟 m 直 埋 排 水 管 线 生 态 工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排 水 工 程 排 水 暗 沟 管 m 第 二 部 分 植 物 措 施 一 主 体 工 程 绿 化 面 积 m 行 道 树 株 第 三 部 分 临 时 措 施 一 临 时 工 程 ( 本 方 案 设 计 ) 水 泥 砂 浆 砌 砖 m 土 方 开 挖 m 土 方 回 填 m 薄 膜 覆 盖 m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m 堆 土 袋 装 拆 m 现 浇 C20 砼 m 覆 绿 化 土 m 二 其 他 临 时 工 程 一 至 三 部 分 合 计 第 四 部 分 独 立 费 用 建 设 管 理 费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费 项 勘 测 设 计 费 项

296 4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费 项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咨 询 服 务 费 项 基 本 预 备 费 %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m 总 投 资 水 土 保 持 防 治 效 果 通 过 本 方 案 的 实 施, 项 目 区 内 扰 动 地 表 能 得 到 全 面 综 合 治 理, 人 为 水 土 流 失 得 到 有 效 防 治 项 目 扰 动 区 水 保 措 施 防 治 面 积 建 筑 物 占 压 面 积 统 计 见 表 表 项 目 扰 动 区 水 保 措 施 防 治 面 积 建 筑 物 占 压 面 积 统 计 表 防 治 分 区 水 保 措 施 防 治 应 防 治 建 筑 物 占 扰 动 土 地 扰 动 面 积 面 积 (hm 2 ) 治 理 度 面 积 压 面 积 治 理 率 (hm 2 ) 植 物 工 程 临 时 (%) (hm 2 ) (hm 2 ) (%) 措 施 措 施 措 施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区 后 续 用 地 区 0 0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防 治 效 果 见 表 序 号 表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防 治 效 果 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数 据 ( 水 保 措 施 防 治 水 保 措 施 防 扰 动 土 地 面 积 + 永 久 建 筑 治 面 积 + 永 久 扰 动 地 表 面 积 治 理 率 物 面 积 )/ 扰 动 地 建 筑 物 面 积 hm 2 (%) 表 面 积 m 2 水 土 流 失 水 保 措 施 防 治 面 水 保 措 施 防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积 / 造 成 水 土 流 治 面 积 面 积 m 2 (%) 失 面 积 hm 2 植 被 恢 复 植 物 措 施 面 积 / 植 物 措 施 面 可 绿 化 面 积 率 (%) 可 绿 化 面 积 积 m m 2 植 被 覆 盖 林 草 总 面 积 / 项 林 草 总 面 积 项 目 建 设 区 面 率 (%) 目 建 设 区 面 积 m 2 积 m 2 土 壤 流 失 项 目 允 许 值 / 方 项 目 允 许 值 方 案 目 标 值 控 制 比 控 案 目 标 值 500t/km 2 a 500t/km 2 a 制 比 指 项 目 建 设 区 内 采 取 措 施 实 际 拦 拦 渣 率 挡 的 弃 土 ( 石 实 际 拦 挡 弃 渣 弃 渣 0m 3 (%) 渣 ) 量 与 工 程 弃 0m 3 土 ( 石 渣 )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计 算 目 标 结 果 值 评 价 达 标 达 标 达 标 达 标 1 1 达 标 达 标 7-21

297 由 上 表 可 知,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治 理 后, 达 到 方 案 编 制 提 出 的 目 标 要 求, 水 土 保 持 效 果 良 好 水 土 保 持 损 益 分 析 水 土 保 持 损 失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会 破 坏 原 有 地 表, 对 地 表 水 资 源 有 一 定 的 损 失, 但 本 区 降 雨 量 大, 地 表 水 资 源 丰 富, 水 资 源 方 面 造 成 的 损 失 较 小 另 外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必 然 会 不 可 避 免 造 成 的 一 定 的 土 壤 及 土 地 资 源 的 流 失 只 有 根 据 工 程 自 身 的 特 点, 科 学 的 实 施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各 项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才 能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小 人 为 的 水 土 流 失 工 程 的 建 设 扰 动 了 地 表, 破 坏 了 原 有 的 生 态 环 境 自 然 景 观, 这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但 通 过 实 施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能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小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 同 时 也 能 营 造 新 的 人 文 景 观,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水 土 保 持 效 益 分 析 水 土 保 持 效 益 包 括 生 态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等 三 个 方 面 水 土 保 持 效 益 分 析 主 要 根 据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结 合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特 点 及 项 目 区 环 境 状 况, 着 重 分 析 生 态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包 括 提 高 植 被 覆 盖 度 保 水 保 土, 简 要 分 析 经 济 效 益 1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效 益 本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实 施, 将 极 大 地 改 善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内 周 边 地 区 的 环 境 质 量, 使 项 目 建 设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被 破 坏 的 植 被 得 到 恢 复, 绿 地 率 35%, 有 利 于 整 个 生 态 系 统 的 平 衡, 减 轻 各 种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另 外, 方 案 的 实 施, 将 遏 止 项 目 区 立 地 条 件 的 恶 化 趋 势, 减 少 土 壤 中 氮 磷 有 机 质 的 流 失,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约 58424t, 为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善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2 水 土 保 持 社 会 效 益 本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实 施, 使 工 程 区 泄 入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和 河 道 的 泥 沙 量 显 著 减 少, 可 避 免 城 市 管 网 和 河 道 因 水 土 流 失 淤 积, 减 少 洪 涝 灾 害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实 施, 将 有 效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另 外, 本 方 案 的 实 施 对 当 地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有 7-22

298 很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3 水 土 保 持 经 济 效 益 本 方 案 的 实 施, 可 减 少 入 城 市 管 网 河 道 泥 沙, 减 少 城 市 管 网 河 道 的 维 护 费 用 另 外,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实 施 后, 有 效 地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的 发 生, 从 而 减 少 泥 沙 淤 积 河 床, 减 少 自 然 灾 害, 获 得 间 接 的 经 济 效 益 7.6 水 土 保 持 结 论 和 建 议 水 土 保 持 结 论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面 积 为 hm 2, 即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面 积 经 预 测, 本 项 目 施 工 扰 动 地 表 面 积 hm 2,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计 收 面 积 89.90hm 2, 工 程 建 设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总 量 为 60805t, 其 中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为 49939t, 侵 蚀 量 增 加 了 459%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比 较 集 中 产 生 工 程 建 设 期, 因 此 该 时 段 应 为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的 重 点 时 段 本 方 案 在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基 础 上, 根 据 水 土 保 持 要 求 与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特 点, 结 合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中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的 措 施, 充 分 依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完 善 项 目 工 程 的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体 系 本 方 案 工 程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体 系 由 工 程 措 施 植 物 措 施 临 时 措 施 三 部 分 及 其 他 防 护 措 施 组 成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有 : 管 网 工 程 m, 绿 化 面 积 m 2, 行 道 树 株, 临 时 性 排 水 沟 36696m 沉 沙 池 370 个, 砂 石 料 临 时 防 护 195 处, 绿 化 表 土 临 时 防 护 345 处, 临 时 洗 车 池 7 处 新 增 工 程 量 有 : 水 泥 砂 浆 砌 砖 10341m 3 土 方 开 挖 m 3 土 方 回 填 m 3, 薄 膜 覆 盖 m 2 水 泥 砂 浆 抹 面 m 2 堆 土 袋 装 拆 49050m 3, 覆 土 m 3, 现 浇 筑 C20 砼 255.5m 3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为 主 体 工 程 中 具 有 水 保 功 能 的 投 资 及 新 增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之 和, 为 万 元 ( 包 括 主 体 工 程 已 列 万 元, 本 案 新 增 投 资 万 元 ), 其 中 : 工 程 措 施 费 万 元, 植 物 措 施 费 万 元, 临 时 措 施 费 用 万 元, 独 立 费 用 万 元,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万 元, 基 本 预 备 费 万 元 本 水 保 方 案 实 施 后, 项 目 区 内 被 破 坏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将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可 恢 复 项 目 区 的 植 被, 提 高 林 草 覆 盖 率, 防 止 产 生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保 持 水 土, 恢 复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善, 使 项 目 区 域 的 安 全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7-23

299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等 方 面 都 有 较 大 的 改 善 和 提 高 在 实 施 本 方 案 后 理 论 值 工 程 区 的 扰 动 土 地 治 理 率 达 100%,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达 100%,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达 1.0,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达 100%, 林 草 植 被 覆 盖 率 为 35%, 拦 渣 率 100% 通 过 各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将 逐 步 恢 复 区 域 内 因 项 目 建 设 暂 时 破 坏 的 生 态 环 境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制 约 因 素 较 少 且 可 以 通 过 措 施 加 以 改 善, 项 目 可 行 水 土 保 持 建 议 (1)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选 择 手 续 齐 全 的 砂 石 料 场 采 购 砂 石 料, 在 签 订 外 购 砂 石 料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并 报 当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为 保 证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实 施,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主 体 工 程 招 标 阶 段,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施 工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水 土 保 持 职 责 与 义 务, 使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得 到 有 效 的 合 同 约 束 (3) 主 体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应 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各 项 措 施 一 并 纳 入, 以 便 于 水 保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实 施 (4) 建 设 单 位 应 积 极 与 当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联 系,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应 该 尽 职 尽 责 的 履 行 各 项 水 保 建 设 任 务 (5) 落 实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监 测 和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对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的 实 施 进 度 质 量 与 资 金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保 证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工 程 质 量 (6) 各 级 水 土 保 持 部 门 在 做 好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的 同 时, 应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做 好 工 程 区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的 服 务 工 作 (7)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及 主 体 工 程 设 计, 建 议 下 一 阶 段 的 技 术 施 工 应 结 合 本 方 案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布 局 和 分 区 防 治 措 施, 优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以 利 于 控 制 工 程 区 水 土 流 失 (8) 建 设 单 位 应 要 求 各 设 计 单 位 招 标 主 持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本 方 案 提 出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要 求 和 措 施 在 相 应 的 设 计 招 投 标 和 施 工 文 件 中 提 出 相 应 的 水 土 保 持 要 求, 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范 围 及 责 任, 并 与 当 地 职 能 政 府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和 协 助,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实 施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9) 建 议 在 地 面 硬 化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尽 量 使 用 透 水 材 料, 以 减 轻 城 市 化 对 地 下 水 地 质 气 候 的 影 响 推 广 节 水 措 施, 尽 量 收 集 小 区 内 地 面 径 流, 并 合 理 利 用,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率 7-24

300 (10) 对 项 目 区 现 有 沟 道 进 行 必 要 的 行 洪 论 证 与 河 势 稳 定 评 价, 按 照 行 洪 论 证 与 河 势 稳 定 评 价 报 告 结 论 对 沟 道 进 行 整 治 设 计,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7-25

301 第 8 章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环 境 风 险 是 指 由 自 然 原 因 或 人 类 行 为 引 起 的, 通 过 环 境 介 质 传 播, 能 对 人 类 社 会 及 自 然 环 境 产 生 破 坏 损 害 及 毁 灭 性 作 用 等 不 良 后 果 事 件 发 生 概 率 及 其 后 果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就 是 评 估 项 目 的 突 发 性 灾 难 事 故 的 发 生 概 率 以 及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环 境 影 响, 并 制 定 适 宜 的 对 策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为 依 托 片 区 优 势, 发 展 高 品 质 商 务 行 政 办 公 区 域 性 商 业 贸 易 和 高 档 居 住 区 ; 规 划 区 内 用 地 类 型 主 要 有 商 业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水 系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无 无 工 业 用 地 分 布 ;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3~2020), 宜 宾 市 工 业 区 集 中 分 别 于 长 江 北 岸 ; 本 项 目 位 于 金 沙 江 南 岸, 区 域 内 道 路 均 为 城 市 市 政 道 路, 不 承 担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功 能 8.1 环 境 风 险 因 子 识 别 施 工 期 环 境 风 险 因 子 识 别 施 工 人 员 在 电 源 河 流 附 近 操 作 时 可 能 产 生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有 毒 原 材 料 不 慎 发 生 泄 漏 对 沿 线 地 表 水 体 产 生 污 染 运 营 期 环 境 风 险 因 子 识 别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交 通 事 故 和 运 输 油 类 产 品 的 车 辆 发 生 事 故 时, 引 起 油 类 物 质 的 泄 漏, 并 在 雨 水 的 冲 刷 下 进 入 水 体 和 土 壤, 造 成 污 染, 特 别 是 在 道 路 临 近 香 兰 溪 路 段, 石 油 类 物 质 可 能 通 过 香 兰 溪 最 终 进 入 长 江, 对 长 江 水 质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属 于 城 市 主 干 道, 南 部 新 区 无 工 业 用 地 分 别, 无 需 要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工 业 和 企 业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规 划, 本 项 目 道 路 无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功 能 8-1

302 8.2 环 境 风 险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期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施 工 期 环 境 风 险 主 要 是 道 路 施 工 中 需 使 用 沥 青 石 灰 等 物 质, 及 护 栏 使 用 油 漆, 这 些 物 质 如 不 慎 发 生 泄 漏, 将 对 沿 线 的 水 环 境 产 生 直 接 的 污 染, 并 可 能 对 水 体 功 能 和 水 生 动 植 物 生 长 产 生 影 响 运 营 期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公 交 配 套 工 程 在 运 营 期 不 会 发 生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项 目 区 道 路 均 属 于 市 政 道 路,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规 划, 本 项 目 道 路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013~2020 年 ), 宜 宾 市 工 业 发 展 区 基 本 位 于 长 江 ( 金 沙 江 ) 以 北 ;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内 无 工 业 用 地 规 划 因 此, 本 项 目 道 路 不 涉 及 危 险 品 的 运 输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和 运 输 油 类 产 品 的 车 辆 发 生 事 故, 引 起 油 类 物 质 的 泄 漏, 并 在 雨 水 的 冲 刷 下 进 入 水 体 或 土 壤, 造 成 污 染 8.3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施 工 期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 组 织 施 工 人 员 学 习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掌 握 施 工 操 作 要 求 及 施 工 工 艺 要 求 ; (2) 做 好 岗 前 培 训, 提 高 每 个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意 识, 禁 止 无 证 人 员 上 岗 ; (3) 严 格 安 全 检 查, 完 成 安 全 管 理 和 文 明 施 工 相 关 检 查 记 录, 使 人 员 和 机 械 设 备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 (4) 认 真 全 面 地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完 成 安 全 相 关 记 录, 使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5) 按 安 全 要 求 布 置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规 定 机 械 行 走 路 线, 严 禁 机 具 机 械 在 非 要 点 时 间 内 侵 入 线 路 ; 8-2

303 8.3.2 运 营 期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本 项 目 道 路 属 于 市 政 道 路, 道 路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同 时 本 项 目 道 路 坡 度 较 小, 发 生 风 险 事 故 的 概 率 较 低 运 输 事 故 污 染 风 险 减 缓 措 施 及 应 急 措 施, 通 过 从 道 路 设 计 阶 段, 到 营 运 期 上 路 检 查 途 中 运 输 停 车, 直 到 事 故 处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加 强 管 理, 可 预 防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管 理 措 施 道 路 建 成 通 车 后, 从 上 路 检 查 途 中 运 输 停 车, 直 到 事 故 处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要 加 强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1)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加 强 车 检 工 作, 保 证 上 路 车 辆 车 况 良 好 ; (2)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严 格 限 制 装 载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驶 入 本 项 目 道 路 ; (3) 风 暴 大 雾 天 气 要 求 车 辆 限 速 行 驶 ; (4) 使 用 可 变 情 报 板 随 时 警 示 容 易 诱 发 交 通 事 故 的 恶 劣 天 气 或 危 险 路 况, 提 前 采 取 限 制 行 车 速 度 或 封 闭 局 部 路 段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5) 教 育 司 乘 人 员, 若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出 现 危 险 品 外 泄 燃 烧 爆 炸 等 污 染 危 害, 驾 驶 员 必 须 及 时 就 近 向 有 关 交 通 公 安 及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以 便 按 规 定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救 急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消 除 危 害 危 险 品 运 输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本 项 目 虽 然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但 不 排 除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通 过 本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品, 因 此, 需 加 强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管 理 并 认 真 落 实 对 于 危 险 品 运 输 应 严 格 执 行 公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划 和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预 防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1)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加 强 车 检 工 作, 保 证 上 路 车 辆 车 况 良 好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需 要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三 证, 即 运 输 许 可 证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保 安 员 证 书 进 行 检 查 所 有 从 事 化 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车 前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黄 底 黑 字 危 险 品 字 样, 严 禁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2) 具 有 危 险 品 运 输 资 质 的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必 须 配 备 固 定 装 运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运 输 危 险 品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一 定 8-3

304 要 经 过 专 业 的 培 训, 运 输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辆 必 须 保 持 安 全 车 速, 严 禁 外 来 明 火, 同 时 还 必 须 有 随 车 人 员 负 责 押 送, 随 车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的 培 训 (3) 高 度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上 路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公 路 管 理 处, 接 受 上 路 安 全 检 查, 同 时 车 辆 上 必 须 有 醒 目 的 装 有 危 险 品 的 标 记, 由 公 安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对 化 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指 定 行 使 区 域 路 线, 运 输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指 定 地 点 停 放 (4) 危 险 品 运 输 途 中, 管 理 中 心 应 予 以 严 密 监 控, 以 便 发 生 情 况 能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患 于 未 然 同 时 使 用 可 变 情 报 板 随 时 警 示 容 易 诱 发 交 通 事 故 的 恶 劣 天 气 或 危 险 路 况, 提 前 采 取 限 制 行 车 速 度 或 封 闭 局 部 路 段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5) 发 生 事 故 后 司 机 押 运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案 并 说 明 所 有 重 要 信 息 等 相 关 事 项 ; 在 发 生 油 料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泄 漏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关 闭 该 路 段, 启 动 应 急 计 划, 进 行 泄 漏 处 理 (6) 交 管 部 门 接 受 报 案 后 及 时 向 当 地 政 府 办 公 部 门 报 警, 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措 施 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详 尽 的 应 急 计 划, 统 一 应 急 行 动, 明 确 应 急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确 保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将 事 故 控 制, 以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破 坏 应 急 反 应 计 划 制 定 大 概 包 括 以 下 有 关 方 面 : 1 建 立 突 发 性 事 故 反 应 体 系 为 对 突 发 性 事 故 做 出 快 速 反 应, 应 建 立 起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指 挥 协 调 中 心 咨 询 中 心 监 测 中 心 和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指 挥 中 心 : 由 道 路 建 设 单 位 牵 头, 包 括 各 环 保 部 门 水 利 务 局 清 污 公 司 等 有 关 单 位 配 备 完 善 的 通 讯 设 备, 有 条 件 时, 启 动 社 会 联 动 110 报 警 系 统, 提 高 反 应 效 率 其 任 务 是 建 立 应 急 体 系, 协 调 应 急 反 应 多 边 关 系, 指 挥 消 除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动 咨 询 中 心 : 由 科 研 部 门 承 担,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历 史 资 料 自 然 资 源 资 料 和 科 研 成 果 作 出 评 价, 提 出 配 备 防 污 设 备 器 材 的 种 类 数 量 及 贮 存 地 点 的 建 议, 并 根 据 事 故 可 能 类 型, 如 碰 撞 爆 炸 等, 迅 速 而 科 学 地 作 出 处 理 突 发 性 事 8-4

305 故 决 定 的 意 见, 以 供 指 挥 协 调 中 心 决 策, 同 时 对 事 件 进 行 跟 踪, 对 自 身 工 作 做 出 评 价, 以 便 改 进 工 作 程 序 或 调 整 研 究 方 向 监 测 中 心 : 目 前 主 要 由 环 保 或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承 担, 建 立 化 验 室, 配 备 相 应 的 分 析 检 测 仪 器, 如 气 相 色 谱 仪 等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水 体 环 境 总 体 状 况 作 污 染 分 析, 并 提 交 分 析 报 告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 由 环 保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 必 要 时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 主 要 负 担 清 除 费 用 和 对 污 染 损 害 的 索 赔 工 作 进 行 法 律 研 究 和 谈 判 2 建 立 监 视 和 报 告 制 度 一 个 应 急 反 应 体 系, 最 主 要 的 是 制 定 操 作 性 较 强 适 应 性 较 好 的 作 业 计 划, 该 计 划 对 处 理 突 发 性 事 故 的 作 用 关 系 甚 大 主 要 包 括 通 知 评 价 处 理 决 定 调 动 和 善 后 处 理 等, 日 常 监 视 及 接 收 信 息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第 一 个 信 息 来 源 可 能 来 自 包 括 公 众 在 内 的 许 多 来 源 中 的 一 个 ) 收 到 信 息 后 立 即 按 报 告 程 序 通 知 指 挥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启 动 反 应 体 系 3 培 训 和 演 习 制 定 了 突 发 性 事 故 应 急 计 划 后, 应 急 队 伍 ( 包 括 水 利 环 保 等 部 门 ) 要 根 据 计 划 的 要 求, 在 假 设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定 期 演 练 和 理 论 学 习, 以 检 验 计 划 的 可 操 作 性 适 应 性 和 严 密 性, 并 组 织 人 力 编 写 突 发 性 事 故 应 急 手 册, 人 手 一 册, 便 于 查 阅 本 项 目 存 在 潜 在 的 交 通 事 故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泄 漏 引 起 的 环 境 风 险, 如 果 安 全 措 施 水 平 高, 则 事 故 的 概 率 必 然 会 降 低, 但 不 会 为 零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控 制 和 减 少 事 故 危 害 并 需 要 实 施 社 会 救 援, 因 此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见 表 表 环 境 风 险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1 危 险 源 情 况 详 细 说 明 危 险 源 类 型 数 量 分 布 及 其 对 环 境 的 风 险 2 应 急 计 划 区 有 害 物 质 运 输 路 段 交 管 部 门 和 航 道 部 门 成 立 应 急 指 挥 小 组, 由 相 关 干 部 人 员 担 任 小 组 长, 负 责 现 场 全 面 指 挥,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负 责 事 故 控 制 疏 散 3 应 急 组 织 救 援 和 善 后 处 理, 事 故 临 近 地 区 养 路 部 门 配 合 交 管 部 门 实 施 全 部 工 作 应 急 状 态 分 类 规 定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的 级 别 及 相 应 的 应 急 状 态 分 类, 以 此 制 定 相 应 4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5 应 急 设 施 事 故 的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与 材 料 等 ; 防 止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外 溢 扩 散 ; 8-5

306 设 备 与 材 料 中 毒 人 员 急 救 所 用 的 一 些 药 品 器 材 ; 必 要 的 防 毒 面 具 6 规 定 应 急 状 态 下 的 通 讯 通 告 方 式 和 交 通 保 障 管 理 等 事 项 可 应 急 通 讯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化 的 通 信 设 施, 如 手 机 固 定 电 话 广 播 监 视 电 通 告 与 交 通 视 等 7 由 专 业 人 员 对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应 急 监 测, 对 事 故 性 质 严 应 急 环 境 监 测 重 程 度 均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危 害 后 果 进 行 评 估, 吸 取 经 验 教 训 避 免 再 及 事 故 后 评 价 次 发 生 事 故, 为 指 挥 部 门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8 应 急 防 护 措 施 事 故 现 场 : 控 制 事 故 发 展, 防 止 扩 大 蔓 延 及 连 锁 反 应 ; 对 危 险 区 进 行 隔 离 ; 清 除 现 场 废 物, 降 低 危 害 ;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器 材 应 急 剂 量 控 制 撤 事 故 现 场 : 事 故 处 理 人 员 制 定 毒 物 应 急 剂 量 现 场 及 临 近 人 员 的 9 离 组 织 计 划 医 撤 离 组 织 计 划 和 紧 急 救 护 方 案 ; 疗 救 护 与 保 护 公 临 近 地 区 : 制 定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临 近 地 区 内 人 员 的 疏 散 组 织 计 划 和 众 健 康 紧 急 救 护 方 案 10 事 故 现 场 : 规 定 应 急 状 态 终 止 秩 序 ; 事 故 现 场 善 后 处 理, 回 复 运 应 急 状 态 中 止 营 措 施 ; 恢 复 措 施 临 近 地 区 : 解 除 事 故 警 戒, 公 众 返 回 和 善 后 恢 复 措 施 11 人 员 训 练 应 急 计 划 制 定 后, 平 时 安 排 事 故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知 识 训 练 并 进 与 演 习 行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演 习 ;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12 公 众 教 育 对 临 近 地 区 公 众 开 展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预 防 教 育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并 定 信 息 发 布 期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13 记 录 和 报 告 设 应 急 事 故 专 门 记 录, 建 立 档 案 和 报 告 制 度, 设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14 更 新 程 序 适 时 对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更 新 15 附 件 准 备 并 编 制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有 关 的 附 件 材 料 8.4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结 论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公 交 配 套 工 程 在 运 营 期 不 会 发 生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项 目 道 路 工 程 中 所 有 道 路 均 属 于 市 政 道 路, 道 路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交 通 事 故 和 运 输 油 类 产 品 的 车 辆 发 生 事 故 时, 引 起 油 类 物 质 的 泄 漏, 并 在 雨 水 的 冲 刷 下 进 入 水 体 和 土 壤, 造 成 污 染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的 降 低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概 率 和 妥 善 处 理 事 故 发 生 产 生 的 环 境 问 题, 本 报 告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工 程 治 理 措 施 和 风 险 应 急 措 施 在 认 真 落 实 环 评 提 出 的 各 项 措 施 后,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概 率 较 低, 且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可 以 得 到 妥 善 的 处 理, 将 其 对 环 境 的 危 害 降 到 最 低 因 此, 从 环 境 风 险 角 度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风 险 水 平 是 可 接 受 的 8-6

307 第 9 章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9.1 设 计 阶 段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结 合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社 会 环 境 和 自 然 环 境 特 点, 将 高 度 重 视 全 面 细 致 经 济 实 用 便 于 管 理 的 环 保 意 识 及 设 计 理 念 贯 彻 于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的 全 过 程 中 路 线 线 位 布 设, 充 分 考 虑 环 保 景 观 的 要 求, 将 沿 线 景 观 视 线 及 范 围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景 观 体 系, 以 生 态 绿 化 为 背 景 以 视 觉 景 观 为 主 导, 形 成 点 线 面 结 合 的 链 状 景 观 体 系, 注 重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恢 复 和 利 用, 特 别 注 意 对 沿 线 耕 地 的 保 护 沿 河 路 段 的 生 态 防 护 恢 复 措 施 以 及 征 地 拆 迁 对 项 目 影 响 区 的 社 会 影 响,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主 体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设 计 根 据 项 目 区 沿 线 地 形 地 貌 气 候 地 质 水 文 等 自 然 条 件, 遵 照 线 形 设 计 标 准, 充 分 考 虑 路 线 与 沿 线 自 然 环 境 的 协 调 性, 在 主 体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中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根 据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采 取 地 质 选 线, 合 理 布 线, 对 地 质 灾 害 避 重 治 轻 确 保 安 全 (2) 充 分 利 用 有 利 地 形, 尽 量 减 少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采 取 必 要 工 程 措 施 达 到 少 占 土 地, 尤 其 是 对 耕 地 的 占 用 (3) 做 好 项 目 土 石 方 平 衡 和 弃 土 场 设 计, 尽 量 减 少 弃 土 量, 并 综 合 利 用 弃 土 石 方, 以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4) 努 力 做 到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与 自 然 景 观 及 社 会 环 境 的 相 融, 以 不 破 坏 就 是 最 大 的 保 护 为 原 则, 尽 量 多 用 植 物 防 护 路 基 边 坡 (5) 施 工 工 场 设 置 在 远 离 居 民 点 的 下 风 向, 项 目 临 时 占 地 尽 量 少 占 用 或 不 占 用 良 田 和 优 耕 地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的 沥 青 为 外 购, 减 少 了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6) 根 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结 果, 按 照 环 境 友 好 型 交 通 的 要 求 设 置 环 保 绿 化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使 道 路 这 一 人 工 系 统 与 沿 线 自 然 系 统 紧 密 协 调 9-1

308 (7) 对 重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应 综 合 考 虑 路 线 的 走 向, 做 到 与 交 通 设 施 水 利 设 施 电 力 设 施 和 通 讯 施 设 的 协 调, 尽 量 减 少 相 互 干 扰 和 影 响 正 常 的 运 营 缓 解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设 计 减 少 对 集 中 居 住 区 的 干 扰 本 项 目 沿 线 居 民 分 布 比 较 集 中, 因 而 在 选 线 是 尽 量 考 虑 优 化 调 整 线 位, 同 时 强 化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做 好 施 工 安 排, 合 理 按 排 施 工 作 业 时 间, 特 别 是 高 噪 声 机 械 的 严 格 控 制, 减 少 对 声 敏 感 区 域 的 噪 声 影 响 对 文 物 及 旅 游 资 源 的 保 护 对 重 要 文 物 资 源 和 旅 游 景 点 应 在 线 位 布 设 前 做 好 调 查 工 作, 具 体 布 线 时 应 充 分 避 让, 本 项 目 沿 线 评 价 范 围 内 不 涉 及 各 级 别 地 面 文 物 及 其 已 经 探 明 的 地 下 保 护 单 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八 条 有 关 规 定, 在 进 行 大 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时 候, 建 设 单 位 要 事 先 会 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工 程 范 围 内 有 可 能 埋 藏 文 物 的 地 方 进 行 文 物 的 调 查 或 者 勘 探 工 作 因 此 评 价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道 路 建 设 前 会 同 成 都 市 及 其 相 关 区 县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道 路 沿 线 文 物 调 查 工 作 根 据 地 方 文 物 保 护 部 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在 下 一 阶 段 确 定 道 路 的 具 体 走 向 时 应 会 同 当 地 文 物 部 门 对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文 物 资 源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以 保 证 道 路 建 设 不 对 其 地 下 文 物 产 生 影 响 减 缓 生 态 影 响 设 计 (1) 对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边 坡 弃 土 场 施 工 工 场 及 其 它 临 时 占 地 防 治 区 进 行 绿 化 或 复 耕 设 计 减 少 临 时 占 地 数 量, 特 别 是 占 用 耕 地 的 数 量, 应 尽 可 能 考 虑 利 用 永 久 性 设 施 占 地 作 为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以 减 少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弃 土 场 应 尽 量 选 择 距 离 路 线 较 近 进 行 弃 渣, 不 靠 近 水 体, 同 时 做 好 弃 渣 的 防 护 设 计, 以 免 造 成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为 了 减 小 对 耕 地 的 占 用, 临 时 占 用 的 弃 土 场 坡 顶 全 部 采 用 复 耕 恢 复 措 施, 坡 面 采 用 灌 草 植 被 恢 复, 最 大 程 度 的 补 偿 耕 地 的 占 用 (2) 土 壤 耕 作 层 保 护 设 计 工 程 在 进 行 路 基 开 挖 弃 渣 场 临 时 施 工 场 所 等 进 场 前, 应 对 上 述 场 地 的 表 层 有 肥 力 的 耕 作 层 土 壤 集 中 堆 放 并 进 行 保 护, 以 便 于 施 工 后 期 的 场 地 绿 化 和 9-2

309 植 被 恢 复 拟 建 道 路 位 于 丘 陵 地 区, 土 地 表 层 可 耕 作 层 土 壤 厚 度 较 薄, 在 路 基 开 挖 和 场 地 清 理 时 应 在 地 表 植 被 清 除 的 同 时, 对 表 层 的 熟 土 也 进 行 剥 离 和 临 时 的 堆 存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按 上 述 原 则 提 出 或 细 化 表 层 土 剥 离 堆 存 和 保 护 工 作, 并 对 施 工 提 出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在 道 路 边 坡 绿 化 和 临 时 场 地 复 耕 和 恢 复 林 地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剥 离 的 有 肥 力 的 表 层 土 壤, 避 免 重 新 取 土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道 路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因 此 必 须 考 虑 减 缓 措 施, 包 括 景 观 的 恢 复 措 施 为 了 实 现 道 路 景 观 与 项 目 沿 线 原 有 景 观 的 协 调 一 致,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当 地 的 自 然 景 观 提 出 以 下 关 于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的 要 求 和 建 议 (1) 边 坡 绿 化 设 计 路 基 边 坡 两 侧 坡 面 作 自 然 生 态 化 处 理, 采 用 当 地 土 生 树 种 草 种, 营 造 与 自 然 环 境 协 调 的 景 观 环 境 路 侧 绿 化 主 要 选 用 开 花 乔 木 和 落 叶 乔 木 相 间 种 植, 采 用 乡 土 树 种, 层 次 感 强 烈, 季 相 变 化 丰 富, 给 驾 驶 员 创 造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的 行 车 环 境 依 据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性 质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形 成 沿 线 多 个 与 周 边 自 然 景 观 相 协 调 的 景 观 环 境, 主 要 栽 植 地 方 植 物, 与 背 景 景 观 相 连 接, 形 成 路 在 景 中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2) 中 央 分 隔 带 绿 化 设 计 沿 线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绿 化 以 防 眩 为 主, 兼 顾 景 观, 其 高 度 在 1.5 m 左 右, 主 要 种 植 常 绿 灌 木, 如 毛 叶 丁 香 塔 柏 等, 花 灌 木 点 缀 其 间, 以 高 低 错 落 的 进 行 搭 配, 形 成 富 有 变 化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绿 化 景 观 在 地 形 线 形 变 化 处, 通 过 中 央 分 隔 带 植 物 种 类 的 变 化, 给 驾 乘 人 员 以 视 觉 上 的 提 示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水 利 部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道 路 设 计 的 有 关 规 范, 必 须 对 道 路 建 设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进 行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原 则 和 目 标 应 符 家 水 土 保 持 环 境 保 护 的 总 体 要 求,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应 与 道 路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同 步 道 路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因 道 路 建 设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的 治 理 费 用 9-3

310 项 目 编 制 了 水 保 报 告 书, 对 道 路 涉 及 的 各 个 场 所 等 都 进 行 了 专 门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详 细 内 容 见 水 土 保 持 章 节, 道 路 设 计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认 真 执 行 相 关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措 施 和 落 实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要 求, 做 好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水 网 体 系 和 水 质 保 护 (2) 农 田 灌 溉 设 施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破 坏 既 有 的 部 分 水 利 设 施, 在 工 程 设 计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对 这 些 被 破 坏 的 水 利 设 施 进 行 恢 复 和 补 偿 对 于 与 路 线 相 交 的 农 田 排 灌 沟 渠 等 水 利 设 施, 根 据 地 形 条 件 分 别 设 涵 倒 吸 虹 渡 槽 或 采 取 改 沟 改 渠 等 措 施 予 以 恢 复, 以 确 保 农 灌 沟 渠 原 有 功 能, 保 证 沿 线 地 区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3) 水 质 保 护 为 减 少 对 水 体 的 破 坏 和 水 质 污 染, 施 工 期 选 择 合 理 的 施 工 营 地 位 置 施 工 废 水 经 处 理 后 尽 量 考 虑 回 用, 一 方 面 节 约 水 资 源, 一 方 面 减 少 对 周 围 水 体 和 农 田 的 污 染 影 响 减 少 项 目 占 地 (1) 设 计 原 则 设 计 单 位 应 做 好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 做 好 本 项 目 路 基 等 优 化 设 计, 减 少 土 地 占 用, 更 好 地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在 设 计 阶 段 还 应 做 好 施 工 工 场 等 临 时 工 程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工 作, 减 少 临 时 占 地 数 量, 特 别 是 占 用 耕 地 的 数 量 施 工 人 员 驻 地 利 用 路 线 两 侧 的 现 有 房 屋 和 场 地 另 外 应 尽 可 能 考 虑 利 用 已 建 成 路 基 等 永 久 性 设 施 占 地 作 为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以 减 少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2) 土 壤 耕 作 层 保 护 设 计 工 程 在 进 行 路 基 开 挖 临 时 施 工 场 所 进 场 前, 应 对 上 述 场 地 的 表 层 富 含 肥 力 的 耕 作 层 土 壤 进 行 保 护, 以 便 于 施 工 后 期 的 场 地 绿 化 植 被 恢 复 或 造 林 拟 建 道 路 位 于 丘 陵 地 区, 土 地 表 层 可 耕 作 层 土 壤 厚 度 较 薄, 在 路 基 开 挖 和 场 地 清 理 时 应 在 地 表 植 被 清 除 的 同 时, 对 表 层 的 熟 土 也 进 行 剥 离 和 临 时 的 堆 存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按 上 述 原 则 提 出 或 细 化 表 层 土 剥 离 堆 存 和 保 护 工 作, 并 对 施 工 提 出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在 道 路 边 坡 绿 化 临 时 扎 到 你 植 被 恢 复 以 及 9-4

311 施 工 工 场 造 林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剥 离 的 有 肥 力 的 表 层 土 壤, 避 免 重 新 取 土 9.2 施 工 阶 段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缓 解 措 施 减 少 施 工 干 扰 影 响 的 措 施 (1) 在 项 目 建 设 的 主 要 区 域 布 设 宣 传 专 栏 进 行 宣 传, 设 立 告 示 牌, 使 项 目 区 居 民 进 一 步 了 解 项 目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向 受 影 响 群 众 宣 传 有 关 建 设 概 况 等, 使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支 持 项 目 建 设, 增 加 对 项 目 建 设 带 来 的 暂 时 干 扰 的 理 解 和 体 谅 项 目 在 与 现 有 道 路 交 叉 处 也 要 做 好 施 工 期 间 现 有 道 路 的 交 通 疏 导 和 运 输 安 全 工 作, 确 保 不 会 影 响 现 有 道 路 的 交 通 运 输 工 作 (2) 施 工 现 场 的 入 口 设 置 广 告 牌, 写 明 工 程 承 包 商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当 地 环 保 局 的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和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以 便 群 众 受 到 施 工 带 来 的 噪 声 大 气 污 染 交 通 以 及 其 它 不 利 影 响 时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联 系, 并 得 到 解 决 (3) 加 强 与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合 作, 对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运 输 施 工 物 资 进 行 合 理 的 规 划, 同 当 地 政 府 进 行 协 调 以 避 免 现 有 道 路 的 交 通 堵 塞 共 同 制 定 合 理 的 运 输 方 案 和 运 输 路 线, 尽 量 减 少 对 沿 线 居 民 区 造 成 的 干 扰 和 污 染 (4) 确 保 道 路 施 工 行 为 不 破 坏 沿 线 的 公 众 服 务 设 施 ; 工 程 承 包 商 都 将 装 备 临 时 供 电 通 讯 供 水 以 及 其 它 装 置 ; 在 进 行 管 道 线 路 连 接 前 应 做 好 协 商 工 作 对 地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通 过 现 场 勘 查 和 咨 询, 本 项 目 沿 线 暂 未 发 现 地 下 文 物, 但 是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排 除 发 现 新 的 文 物,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文 物 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并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和 文 物 资 源, 杜 绝 乱 抢 藏 匿 私 分 文 物, 并 且 要 及 时 上 报 当 地 文 物 保 护 部 门, 待 文 物 部 门 处 理 后 再 进 行 施 工 对 现 有 道 路 的 保 护 措 施 1 对 西 环 线 的 保 护 措 施 (1) 对 金 沙 江 大 道 ( 大 湾 路 ~ 南 六 路 段 ) 实 行 半 幅 施 工 由 于 金 沙 江 大 道 该 段 道 路 和 现 状 西 环 线 共 线, 且 西 环 线 西 半 幅 路 面 施 工 完 毕, 对 此, 要 求 金 沙 江 大 道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实 现 半 幅 施 工, 且 优 先 进 行 东 半 幅 的 施 工 当 东 半 幅 施 工 9-5

312 完 毕, 且 具 备 通 车 条 件 后, 再 进 行 西 半 幅 的 施 工 (2) 为 了 保 证 现 状 西 环 线 的 正 常 通 行,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东 半 幅 施 工 过 程 中, 禁 止 在 西 半 幅 设 置 临 时 施 工 场 地 禁 止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3) 在 西 环 线 大 湾 路 口 设 置 交 通 指 示 牌, 并 设 立 交 通 劝 导 岗, 对 过 往 的 车 辆 进 行 疏 导 2 对 南 六 路 ( 已 建 段 ) 保 护 措 施 (1) 对 南 六 路 ( 西 环 线 ~ 卫 校 门 口 段 ) 进 行 半 幅 施 工 在 南 六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首 先 进 行 进 行 东 半 幅 的 建 设, 并 保 证 西 半 幅 的 正 常 通 车, 在 东 半 幅 施 工 完 毕 后, 再 对 西 半 幅 进 行 改 造 (2) 由 于 南 六 路 紧 邻 宜 宾 卫 校, 为 了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和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对 宜 宾 卫 校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在 南 六 路 西 半 幅 及 邻 近 宜 宾 卫 校 的 区 域 设 置 施 工 场 地 不 得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和 弃 渣 (3) 加 快 南 六 路 ( 西 环 线 ~ 卫 校 门 口 段 ) 的 建 设, 尽 量 将 项 目 建 设 对 南 六 路 和 宜 宾 卫 校 的 影 响 时 间 缩 短 3 对 赵 场 公 路 保 护 措 施 (1) 在 南 六 路 至 赵 场 公 路 间 修 建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环 评 要 求 施 工 便 道 在 赵 场 公 路 断 道 施 工 前 建 设 完 毕 为 了 减 少 施 工 便 道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对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进 行 硬 化 (2) 鼓 励 往 返 于 宜 宾 市 区 与 赵 场 之 间 的 车 辆 近 期 通 过 天 池 路 金 沙 江 大 桥 溪 柏 公 路 翠 柏 大 道 中 坝 大 桥 进 行 绕 行 ; 当 外 江 路 通 车 后, 车 辆 通 过 外 江 路 绕 行 (3) 在 赵 场 公 路 临 时 通 行 便 道 南 六 路 西 环 线 等 交 通 节 点 竖 立 交 通 引 导 牌, 并 安 排 专 人 对 交 通 进 行 疏 导 对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的 保 护 措 施 1 对 天 然 气 管 线 的 保 护 措 施 (1) 跨 越 过 程 施 工 方 案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燃 气 管 道 管 理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会 同 燃 气 管 道 管 理 单 位 共 同 施 工 (2) 严 禁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5m 范 围 内, 取 土 挖 塘 修 渠 修 建 养 殖 水 场,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堆 放 大 宗 物 资, 采 石 盖 房 建 温 室 垒 家 畜 棚 圈 修 9-6

313 筑 其 他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种 植 深 根 植 物 (3) 严 禁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或 者 管 道 设 施 场 区 外 各 50m 范 围 内, 爆 破 开 山 和 修 筑 大 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工 程, 严 禁 在 输 油 管 道 上 方 堆 积 土 石 方 机 械 器 具 等 物 品 及 行 驶 重 型 车 辆 (4) 涵 洞 外 延 2m 范 围 内 管 道 应 做 特 加 强 级 防 腐 处 理, 在 采 用 热 缩 型 缠 绕 带 方 式 的 基 础 上, 还 应 在 保 护 涵 两 侧 管 道 上 方 增 设 牺 牲 镁 阳 极 防 腐 措 施 (5) 下 部 结 构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重 力 式 墩 台, 上 部 结 构 采 用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盖 板 涵 开 挖 施 工 时, 必 须 采 用 人 工 开 挖, 并 且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管 道 进 行 临 时 支 撑 保 护 (6) 施 工 涵 洞 基 础 前, 应 采 用 砂 砾 石 将 粉 土 换 填, 换 填 深 度 至 卵 石 层, 应 保 证 地 基 承 载 力 220kPa 2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保 护 措 施 ( 1 )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 GB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2010 号 ) 天 然 气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 发 改 委 令,2014 年 第 8 号 ) 等 规 划 和 法 规 进 行 设 计 和 建 设 (2)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 建 设 占 压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 进 行 爆 破 取 土 等 作 业 或 者 动 用 明 火 ; 倾 倒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种 植 深 根 植 物 ; 其 他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3)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建 设 单 位 从 事 敷 设 管 道 打 桩 顶 进 挖 掘 钻 探 等 可 能 影 响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活 动 的, 应 当 与 燃 气 经 营 者 共 同 制 定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方 案,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4)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查 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的 相 关 情 况 (5)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侵 占 毁 损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不 得 毁 损 覆 盖 涂 改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6) 建 设 单 位 和 燃 气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果 造 成 燃 气 管 道 破 损,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并 立 即 告 知 燃 气 经 营 者, 或 者 向 9-7

314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报 告 大 气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结 合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分 布 可 知, 道 路 沿 线 散 居 居 民 在 道 路 红 线 两 侧 200m 范 围 内 住 户 将 受 到 一 定 的 影 响 因 此,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扬 尘 进 行 治 理, 尽 量 减 少 扬 尘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根 据 四 川 省 灰 霾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四 川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四 川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等 法 规 和 文 件,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防 治 措 施 : (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工 地 应 当 设 置 硬 质 密 闭 围 挡, 并 采 取 抑 尘 降 尘 措 施 建 筑 土 方 工 程 渣 土 等 建 筑 垃 圾 应 当 及 时 清 运, 在 场 地 内 堆 存 的 应 当 密 闭 遮 盖 暂 时 不 能 开 工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由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负 责 对 裸 露 地 面 进 行 覆 盖 道 路 及 相 关 土 木 施 工, 拌 和 设 备 除 尘 应 当 达 标, 烟 气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2) 砂 石 土 石 方 的 运 输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车 辆, 密 闭 运 输 ; 石 灰 砂 土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物 料 应 当 密 闭 贮 存, 不 具 备 密 闭 贮 存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其 周 围 设 置 不 低 于 堆 放 物 高 度 的 围 挡, 防 止 产 生 扬 尘 (3) 做 到 六 必 须 七 不 准 六 必 须 : 必 须 湿 法 作 业 必 须 打 围 作 业 必 须 硬 化 道 路 必 须 设 置 冲 洗 设 备 设 施 必 须 配 齐 保 洁 人 员 必 须 定 时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 七 不 准 包 括 不 准 车 辆 带 泥 出 门 不 准 运 渣 车 辆 超 载 不 准 高 空 抛 撒 建 渣 不 准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不 准 场 地 积 水 不 准 粉 尘 材 料 不 入 库 不 准 现 场 焚 烧 废 弃 物 (4) 由 于 道 路 和 扬 尘 量 与 车 辆 的 行 驶 速 度 有 关, 速 度 越 快, 扬 尘 量 越 大, 因 此, 在 施 工 场 地 对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实 施 限 速 行 驶, 同 时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运 输 道 路 尽 量 采 用 硬 化 路 面 并 进 行 洒 水 抑 尘 ; 在 施 工 场 地 出 口 放 置 防 尘 垫, 对 运 输 车 辆 现 场 设 置 洗 车 场, 用 水 清 洗 车 体 和 轮 胎 ; 自 卸 车 垃 圾 运 输 车 等 运 输 车 辆 不 允 许 超 载, 选 择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的 运 输 路 线, 定 时 对 运 输 路 线 进 行 清 扫, 运 输 车 辆 出 场 时 必 须 封 闭, 避 免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抛 洒 现 象 (5) 禁 止 在 风 天 进 行 渣 土 堆 放 作 业, 建 材 堆 放 地 点 要 相 对 集 中, 临 时 废 弃 土 石 堆 场 及 时 清 运, 并 对 堆 场 以 毡 布 覆 盖, 裸 露 地 面 进 行 硬 化 和 绿 化, 减 少 建 材 的 露 天 堆 放 时 间 ; 开 挖 出 的 土 石 方 应 加 强 围 栏, 表 面 用 毡 布 覆 盖, 并 及 时 将 多 余 弃 土 外 运 9-8

315 (6)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文 明 施 工, 定 期 对 地 面 洒 水, 并 对 撒 落 在 路 面 的 渣 土 及 时 清 除, 清 理 阶 段 做 到 先 洒 水 后 清 扫, 避 免 产 生 扬 尘 对 周 边 居 民 造 成 影 响 ; (7) 在 项 目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与 宜 宾 市 规 划 局 进 行 沟 通, 明 确 本 项 目 弃 土 的 运 输 路 线 ;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运 输 弃 土, 禁 止 运 输 人 员 随 意 改 变 运 输 线 路 地 表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对 香 兰 溪 的 保 护 措 施 (1) 本 项 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段 属 于 规 划 城 市 核 心 区, 周 边 工 程 建 议 已 大 规 模 启 动, 但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尚 未 实 施, 导 致 周 边 地 块 开 发 及 道 路 实 施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道 路 及 地 块 开 发 的 同 时, 对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同 步 整 治, 避 免 重 复 投 资 建 设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将 对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质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为 了 减 少 项 目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河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在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采 取 必 要 的 导 流 措 施 根 据 凤 凰 溪 防 洪 规 划 报 告, 导 流 标 准 选 取 10 年 一 遇 洪 水 流 量, 导 流 采 用 钢 筋 砼 临 时 管 涵, 管 径 及 管 涵 纵 坡 见 表 表 施 工 导 流 管 径 及 管 涵 纵 坡 表 序 号 管 径 纵 坡 1 D D D350 3 ~5 4 D300 6 ~1% 5 D % (3) 在 河 道 施 工 前, 应 首 先 完 成 导 流 工 程, 同 时 加 强 对 导 流 管 的 维 护 工 作, 如 果 导 流 管 道 发 生 泄 漏, 应 及 时 封 堵 由 于 导 流 管 道 距 离 河 道 施 工 场 地 较 近, 因 此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加 强 对 导 流 管 道 的 保 护 工 作, 避 免 在 河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导 流 管 道 造 成 破 坏 (4) 宜 宾 市 雨 季 降 水 频 率 较 大 降 水 量 较 大 凤 凰 溪 河 水 量 较 大, 这 无 疑 增 加 了 项 目 的 施 工 难 度, 也 容 易 造 成 凤 凰 溪 河 水 的 污 染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施 工 尽 量 安 排 在 旱 季 (10 月 ~4 月 ) 进 行, 如 果 项 目 必 须 在 雨 季 进 行 施 工, 则 要 求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加 强 临 时 导 流 和 施 工 场 地 排 水 工 作 (5) 河 道 开 挖 产 生 的 弃 土 禁 止 堆 存 于 施 工 河 道 内, 并 应 及 时 清 运, 减 少 雨 9-9

316 水 冲 刷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和 河 水 中 SS 浓 度 增 加 ; 同 时, 禁 止 向 河 道 中 倾 倒 废 水 弃 土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等 废 弃 物 (6) 加 强 对 施 工 机 械 的 检 查 和 维 护, 减 少 运 输 车 辆 和 施 工 机 械 跑 冒 滴 漏 产 生 的 石 油 类 物 物 质 随 河 水 和 雨 水 进 入 地 表 水 水 土, 造 成 地 表 水 水 体 中 石 油 类 物 质 增 加 2 桥 梁 施 工 的 保 护 措 施 (1) 建 议 桥 梁 施 工 和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同 步 进 行, 在 河 道 整 治 过 程 中, 设 置 有 临 时 导 流 管, 河 水 从 导 流 管 中 流 过, 可 以 避 免 桥 梁 施 工 对 凤 凰 溪 水 质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2) 本 项 目 桥 墩 采 用 钻 孔 桩 基 础, 承 台 墩 身 采 用 现 浇 方 式, 为 了 减 少 钻 孔 泥 浆 对 河 水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尽 量 采 用 循 环 钻 孔 灌 注 桩 施 工 方 式, 使 泥 浆 循 环 使 用, 减 少 泥 浆 排 放 量, 施 工 完 毕 后 的 泥 浆 经 自 然 沉 淀 后 覆 土 填 埋 处 理 (3) 在 钻 孔 和 现 浇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生 产 废 水 外 溢 进 入 河 流 对 河 水 造 成 污 染, 必 要 时 可 以 在 施 工 桥 墩 周 围 修 筑 围 堰 和 截 水 沟, 将 外 溢 的 废 水 引 至 临 时 沉 淀 池 中, 经 沉 淀 后 的 上 清 液 回 用 或 洒 水 降 尘, 沉 淀 污 泥 与 灌 注 泥 浆 一 同 填 埋 (4) 桥 梁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弃 渣 运 至 指 定 的 弃 渣 场 堆 放, 严 禁 随 意 堆 弃 或 直 接 排 入 河 水 中 (5) 项 目 桥 梁 上 部 结 构 均 提 前 预 制, 运 输 至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组 装 桥 梁 桥 墩 立 柱 系 梁 盖 梁 桥 面 等 上 部 结 构 施 工, 建 筑 垃 圾 和 粉 尘 不 可 避 免 掉 入 水 体, 造 成 水 质 污 染 ; 桥 梁 桥 墩 混 凝 土 废 渣 桥 面 沥 青 混 凝 土 废 渣 等, 处 置 不 当 将 可 能 对 河 水 水 质 造 成 污 染, 因 此 需 要 采 取 一 定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环 境 管 理 措 施 对 此, 应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严 禁 乱 撒 乱 抛 废 弃 物, 建 筑 垃 圾 集 中 存 放 并 及 时 清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河 流 水 质 造 成 的 污 染 3 临 时 堆 场 清 洗 废 水 在 施 工 场 地 新 建 临 时 沉 淀 池, 并 将 施 工 场 地 内 产 生 的 废 水 引 入 到 临 时 沉 淀 池 内, 对 废 水 中 悬 浮 物 进 行 分 离, 处 理 后 的 清 水 回 用 或 用 于 洒 水 降 尘, 沉 淀 池 底 的 沉 淀 物 定 期 清 挖, 并 作 填 埋 等 妥 善 处 置 本 项 目 在 2 处 施 工 场 地 各 设 置 1 个 沉 淀 池, 沉 淀 池 的 容 积 为 20m

317 4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修 设 备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项 目 机 修 和 冲 洗 均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内 进 行, 并 且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修 建 隔 油 沉 淀 池 施 工 场 地 产 生 的 机 修 和 冲 洗 废 水 引 入 隔 油 沉 淀 池 中 进 行 处 理, 经 隔 油 沉 淀 后 用 做 生 产 用 水 或 者 洒 水 降 尘, 不 直 接 外 排 本 项 目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各 设 置 一 个 隔 油 沉 淀 池, 隔 油 沉 淀 池 的 容 积 为 10m 3 5 施 工 生 活 废 水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和 住 宿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通 过 房 屋 现 有 的 旱 厕 或 化 肥 池 进 行 处 理, 不 直 接 外 排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用 房 产 生 的 生 活 废 水 通 过 新 建 旱 厕 进 行 处 理, 本 项 目 在 2 个 施 工 场 地 各 建 设 一 个 旱 厕, 旱 厕 容 积 为 2m 3 6 雨 水 冲 刷 防 治 措 施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要 加 强 检 修, 尽 量 杜 绝 跑 冒 滴 漏 等 问 题 ; 运 输 车 辆 和 机 械 设 备 应 定 期 定 点 冲 洗 和 维 修, 冲 洗 和 维 修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用 作 生 产 用 水 或 回 用 施 工 时 考 虑 了 用 无 纺 布 或 草 栅 对 开 挖 和 填 筑 的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裸 露 地 面 表 土 堆 积 地 堆 料 场 等 进 行 覆 盖, 在 表 土 堆 积 地 周 围 用 编 织 土 袋 拦 挡 在 堆 料 场 周 围 设 置 沉 淀 池 等 措 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在 深 挖 路 段, 为 确 保 路 基 施 工 安 全, 必 须 采 用 有 效 的 排 水 措 施, 并 及 时 对 涌 水 点 进 行 封 堵, 减 少 涌 水 量 为 了 减 少 涌 水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要 求 将 涌 水 统 一 收 集 沉 淀 后 用 于 洒 水 降 尘 (2)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道 路 施 工 前 认 真 调 查 沿 线 居 民 的 取 水 方 式, 并 进 行 登 记, 同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供 水 应 急 预 案 ;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时 与 沿 线 居 民 沟 通, 如 果 出 现 因 施 工 造 成 沿 线 居 民 无 法 正 常 取 水 时,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妥 善 解 决 沿 线 居 民 用 水 问 题 (3) 路 基 开 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淤 泥 以 及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油 污 可 能 进 入 含 水 层, 造 成 地 下 水 中 SS 和 石 油 类 浓 度 升 高, 造 成 地 下 水 水 质 变 差 由 于 土 壤 层 自 身 对 SS 有 一 定 的 过 滤 作 用, 同 时 石 油 类 物 质 易 于 浮 于 泥 浆 之 上 而 被 带 走, 因 此, 在 凿 井 过 程 中 对 地 下 水 质 的 影 响 较 小 (4) 施 工 场 地 内 堆 放 的 各 种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废 弃 物 以 及 机 械 漏 油 在 雨 水 的 9-11

318 冲 刷 下 可 能 导 致 污 染 物 质 下 渗 进 入 地 下 水, 造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但 该 部 分 污 染 物 中 油 污 较 少, 且 容 易 浮 于 泥 浆 上 而 被 带 走, 在 防 范 得 当 的 情 况 下, 油 污 和 各 种 废 料 对 地 下 水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尽 量 采 用 低 噪 声 机 械 设 备, 工 程 施 工 所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应 事 先 对 其 进 行 常 规 工 作 状 态 下 的 噪 声 测 量, 超 过 国 家 标 准 的 机 械 应 禁 止 其 入 场 施 工, 施 工 过 程 中 还 应 经 常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避 免 由 于 设 备 性 能 差 而 使 噪 声 增 强 现 象 的 发 生 ; (2) 施 工 期 间 对 施 工 噪 声 将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要 以 张 贴 告 示 等 方 式 告 知 周 围 居 民, 并 征 得 其 同 意, 防 止 扰 民 纠 纷 ; (3) 应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物 料 的 运 输 时 间, 在 途 径 沿 线 的 居 民 敏 感 点 路 段 时, 减 速 慢 行 禁 止 鸣 笛 ; (4)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时, 尽 可 能 将 高 噪 声 源 安 排 在 远 离 项 目 周 围 的 环 境 敏 感 点, 防 止 噪 声 扰 民 现 象 的 发 生 在 靠 近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时 采 取 临 时 性 的 降 噪 措 施, 如 设 置 简 易 隔 声 障 ; (5) 建 设 单 位 应 责 成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张 贴 通 告 和 投 诉 电 话, 建 设 单 位 在 接 到 报 案 后 及 时 与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以 便 及 时 处 理 各 种 环 境 纠 纷 ; (6) 施 工 期 间 在 夜 间 22 时 至 凌 晨 7 时 应 禁 止 高 噪 声 设 备 施 工 和 倾 倒 砂 卵 石 料, 并 尽 量 安 排 在 白 天 进 行 施 工 ; (7)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中 高 考 期 间 加 强 噪 声 污 染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2001]90 号 ) 精 神, 为 在 中 高 考 期 间 保 证 考 生 有 一 个 安 静 的 学 习 休 息 和 参 考 环 境, 中 高 考 期 间 禁 止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设 施 工 ; (8) 加 强 对 居 民 点 路 段 的 施 工 管 理, 合 理 制 定 施 工 计 划, 监 理 单 位 应 做 好 施 工 期 噪 声 监 理 工 作,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简 易 噪 声 测 量 仪 器, 对 施 工 场 所 附 近 的 居 民 点 进 行 监 测, 以 保 证 其 不 受 噪 声 超 标 影 在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后,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施 工 噪 声, 可 以 有 效 的 减 缓 施 工 期 噪 声 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同 时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暂 时 的, 随 着 项 目 的 竣 工, 因 施 工 而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也 将 会 随 着 消 失 因 此,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附 近 敏 感 点 产 9-12

319 生 的 噪 声 污 染 是 可 接 受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弃 物 主 要 包 括 : 路 基 开 挖 产 生 的 弃 方 施 工 区 产 生 的 废 弃 建 材 包 装 材 料, 以 及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1) 弃 方 : 本 产 生 的 弃 方 量 为 万 m 3, 弃 方 全 部 运 输 至 南 部 新 区 规 划 弃 土 场 进 行 消 纳, 无 需 不 配 套 专 门 的 弃 渣 场 (2) 废 弃 建 筑 材 料 : 施 工 产 生 的 废 弃 建 材 废 弃 包 装 材 料, 一 般 可 作 为 资 源 加 以 回 收 利 用, 既 杜 绝 了 浪 费, 又 避 免 了 乱 堆 乱 放 导 致 的 环 境 污 染 (3) 生 活 垃 圾 : 在 各 个 施 工 营 地 配 置 多 个 简 易 垃 圾 桶, 同 时 建 立 一 个 小 型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施 工 人 员 日 常 产 生 的 垃 圾 丢 弃 于 垃 圾 桶 内, 垃 圾 桶 内 的 垃 圾 定 期 转 移 到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并 定 期 交 给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处 理 (4) 严 禁 在 工 地 焚 烧 各 种 垃 圾 废 弃 物 对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的 有 用 成 分 先 分 类 回 收, 确 保 资 源 不 被 浪 费 (5) 加 强 出 渣 管 理, 可 在 各 工 地 范 围 内 合 理 设 置 临 时 堆 放 场 地, 及 时 清 运, 不 宜 长 时 间 堆 积, 不 得 在 建 筑 工 地 外 擅 自 堆 放 余 泥 渣 土, 做 到 工 序 完 工 场 地 清 洁 (6) 严 格 遵 守 宜 宾 市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余 泥 等 散 料 运 输 必 须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运 输 公 司 运 输, 车 辆 运 输 散 体 物 料 和 废 弃 物 时, 必 须 密 闭 包 扎 覆 盖, 不 得 超 载 沿 途 撒 漏 ; 运 载 土 方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指 定 路 段 行 驶, 尽 量 缩 短 在 城 区 及 居 民 区 等 敏 感 地 区 的 行 驶 路 程 ; 运 输 过 程 中 散 落 在 路 面 上 的 泥 土 要 及 时 清 扫 (7) 厨 余 等 生 活 垃 圾 须 集 中 收 集, 堆 放 于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并 定 期 交 环 卫 部 门 处 理, 不 得 混 杂 于 建 筑 弃 土 或 回 填 土 中 (8) 加 强 对 各 种 化 学 物 质 使 用 的 检 查 监 督, 化 学 品 使 用 完 后 应 做 好 容 器 ( 包 括 余 料 ) 的 回 收 及 现 场 的 清 理 工 作,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9) 加 强 施 工 队 伍 的 环 境 管 理, 垃 圾 处 置 原 则 上 纳 入 当 地 的 环 卫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重 点 工 点 应 设 置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设 施, 以 减 轻 甚 至 消 除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去 向 明 确, 且 都 可 以 得 到 妥 善 的 处 理, 不 9-13

320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不 利 影 响 景 观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 严 格 按 照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施 工 期 废 气 废 水 固 废 生 态 的 防 治 措 施, 减 缓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减 小 裸 露 地 面 的 面 积, 减 小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并 注 重 对 裸 露 地 表 进 行 植 被 恢 复, 改 善 区 域 内 景 观 效 应 (3) 加 快 项 目 施 工 进 度, 减 少 项 目 景 观 类 型 由 农 村 景 观 向 城 市 景 观 转 变 的 时 间, 将 项 目 施 工 对 景 观 影 响 的 时 间 降 低 9.3 运 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大 气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1 道 路 汽 车 尾 气 和 道 路 扬 尘 措 施 (1) 加 强 绿 化 措 施, 有 针 对 性 地 优 化 绿 化 树 种 绿 化 结 构 和 层 次, 提 高 绿 化 防 治 效 果, 减 少 气 扬 尘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2)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车 速 范 围, 禁 止 脏 车 进 入 (3) 加 强 对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对 于 进 入 本 项 目 道 路 的 渣 土 运 输 车 辆 要 求 进 行 覆 盖 运 输 (4) 加 强 对 路 名 的 洒 水 抑 尘 2 停 车 场 汽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所 有 地 下 车 库 均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同 时 利 用 汽 车 出 入 口 坡 道 自 燃 进 风 项 目 地 下 车 库 机 械 排 放 系 统 与 排 烟 系 统 合 用, 排 风 次 数 为 6 次 /h, 废 气 集 中 抽 至 室 外 排 放 项 目 地 面 停 车 场 停 车 位 数 量 较 少, 产 生 的 汽 车 尾 气 较 少 ; 地 面 停 车 场 场 地 开 阔, 自 然 通 风 效 果 好, 尾 气 易 扩 散 ; 同 时, 在 地 面 停 车 场 附 近 有 大 面 积 的 绿 化, 可 以 净 化 部 分 汽 车 尾 气 3 厨 房 油 烟 (1) 根 据 四 川 省 灰 霾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饮 食 服 务 业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和 使 用 油 烟 净 化 和 异 味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的 油 烟 烟 尘 等 污 染 物 9-14

321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禁 止 将 油 烟 排 入 下 水 管 道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所 有 餐 饮 场 所 都 必 须 按 照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GB ) 的 要 求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餐 饮 单 位 规 划 划 分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见 表 表 餐 饮 单 位 规 划 划 分 油 烟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 准 灶 头 数 1,<3 3,<6 6 对 应 灶 头 总 功 率 (10 8 j/h) 1.67,< ,<10 10 对 应 排 气 罩 面 总 投 影 面 积 (m 2 ) 1.1,< ,< 净 化 设 施 最 低 去 除 效 率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目 前,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潜 在 的 餐 饮 规 模 尚 未 确 定,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厨 房 建 设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表 的 要 求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使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的 去 除 率 和 排 放 浓 度 满 足 标 准 的 要 求 ; 同 时, 禁 止 将 油 烟 排 入 下 水 管 道 (2)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是 否 引 入 餐 饮 目 前 尚 未 确 定, 如 果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引 入 餐 饮, 环 评 建 议 引 入 餐 饮 油 烟 排 放 量 较 少 的 餐 饮 类 别, 要 求 对 餐 饮 区 域 进 行 集 中 规 划, 并 且 预 留 独 立 内 置 烟 道, 餐 饮 油 烟 经 过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处 理 达 标 后, 通 过 预 留 的 内 置 烟 道 在 建 筑 楼 顶 排 放 (3) 在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出 租 或 出 售 合 同 中, 明 确 商 业 用 房 适 宜 引 入 的 行 业 限 制 引 入 的 行 业 及 禁 止 引 入 的 行 业 在 引 入 项 目 时, 应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等 法 规 要 求 向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另 行 申 报 相 关 环 保 手 续, 取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设 综 上 所 述, 在 按 要 求 引 入 餐 饮 类 别, 并 按 要 求 安 置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后, 餐 饮 油 烟 可 以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4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废 气 (1) 对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进 行 密 闭, 防 治 垃 圾 飞 散 或 臭 气 溢 出 (2) 垃 圾 暂 存 点 装 垃 圾 的 容 器 要 选 择 防 渗 漏 的 容 器 (3)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地 面 以 及 墙 面 必 须 采 用 防 渗 材 料, 防 治 雨 水 及 冲 洗 水 的 浸 泡 和 渗 透 (4) 加 强 垃 圾 暂 存 点 的 管 理, 派 专 人 对 暂 存 点 进 行 定 期 消 毒 和 灭 蝇 ; (5) 要 求 餐 厨 垃 圾 定 期 清 运 及 时 清 扫 和 消 毒, 减 少 餐 厨 垃 圾 废 气 对 环 境 9-15

322 空 气 和 人 体 健 康 的 影 响 (6) 垃 圾 暂 存 点 地 面 设 置 一 定 坡 度, 并 在 低 凹 一 侧 设 置 排 水 沟 ; 冲 洗 废 水 应 经 排 水 沟 集 中 收 集 后 进 入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最 终 进 入 宜 宾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外 排 地 表 水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1 凤 凰 溪 保 护 措 施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凤 凰 溪 水 质 将 得 到 显 著 的 改 善, 为 了 预 防 和 减 少 凤 凰 溪 水 质 的 污 染, 环 评 提 出 下 列 措 施 和 建 议 : (1) 在 凤 凰 溪 两 侧 树 立 警 示 牌, 禁 止 行 人 向 凤 凰 溪 中 丢 弃 废 弃 物 ; 同 时 安 排 环 卫 工 人, 定 期 打 捞 凤 凰 溪 中 存 在 的 漂 浮 物 (2) 禁 止 凤 凰 溪 两 侧 的 居 民 和 企 业 向 凤 凰 溪 中 排 放 废 水, 并 加 强 对 凤 凰 溪 的 巡 视, 发 现 非 法 排 污 应 及 时 制 止 2 路 面 径 流 防 治 措 施 非 事 故 状 态 下, 路 面 径 流 污 水 基 本 可 接 近 国 家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不 会 造 成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影 响, 但 在 汽 车 保 养 状 况 不 良 发 生 故 障 出 现 事 故 等 时, 都 可 能 泄 漏 汽 油 和 机 油 污 染 路 面, 在 遇 降 雨 后, 雨 水 经 道 路 泄 水 道 口 流 入 沿 道 路 敷 设 雨 水 管 网, 最 终 排 入 沿 线 河 流, 造 成 水 体 的 石 油 类 和 COD 的 污 染 影 响 故 建 议 在 运 营 期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避 免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3 食 堂 废 水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场 所 各 设 置 一 个 隔 油 池 食 堂 餐 饮 废 水 通 过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再 进 入 宜 宾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本 项 目 餐 饮 废 水 隔 油 池 容 积 按 用 水 高 峰 期 停 留 时 间 10min 计 算, 则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隔 油 池 容 积 为 10m 3 ; 由 于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工 程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规 模 赞 无 法 确 定,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设 时 需 预 留 隔 油 池 建 设 空 间, 为 将 来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的 发 展 作 准 备 4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地 下 车 库 修 建 隔 油 沉 淀 池,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南 北 南 侧 绿 地 下 修 建 回 水 池, 车 库 冲 洗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通 过 潜 污 泵 提 升 至 回 水 池 9-16

323 储 存, 用 作 绿 化 用 水 5 游 泳 池 排 水 由 于 游 泳 池 排 水 水 质 相 对 较 好, 如 果 直 接 排 放, 将 造 成 水 资 源 的 巨 大 浪 费 对 此,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对 游 泳 池 排 水 通 过 去 除 毛 发 和 消 毒 处 理 后, 排 入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北 侧 绿 地 下 的 回 水 池 中, 用 作 绿 化 用 水 6 其 它 废 水 项 目 其 他 废 水 包 括 办 公 废 水 参 观 培 训 人 员 产 生 的 废 水 健 身 淋 浴 产 生 的 废 水 以 及 便 民 商 业 产 生 的 废 水 这 些 废 水 全 部 直 接 进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在 宜 宾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声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1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1) 合 理 规 划 建 筑 布 局 及 控 制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在 确 定 建 筑 物 布 局 时,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合 理 规 定 建 筑 物 与 交 通 干 道 的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的 精 神, 对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进 行 合 理 规 划, 严 格 控 制 沿 线 土 地 的 使 用 功 能 原 则 上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以 内 区 域, 不 宜 新 建 扩 建 学 校 医 院 和 集 中 居 民 住 宅 区 等 敏 感 建 筑 建 议 合 理 规 划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功 能 的 同 时, 应 加 强 建 筑 布 局 和 隔 声 设 计, 保 证 敏 感 建 筑 室 内 环 境 能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的 要 求 根 据 运 营 期 噪 声 衰 减 预 测 结 果, 结 合 道 路 两 侧 声 功 能 区 划, 提 出 相 应 的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并 对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提 出 下 列 建 议 : 14a 类 区 运 营 近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35m) 南 丝 绸 路 (20m) 天 旋 路 (20m) 南 八 路 (20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6m) 南 十 一 街 (13m) 南 四 路 (16m) 南 六 路 (16m) 南 九 路 (16m) 南 十 二 路 (16m) 运 营 中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35m) 南 丝 绸 路 (27m) 天 旋 路 (21m) 南 八 路 (20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6m) 南 十 一 街 (15m) 南 四 路 (16m) 南 六 路 (16m) 南 九 路 (16m) 南 十 二 路 9-17

324 (16m) 运 营 远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40m) 南 丝 绸 路 (37m) 天 旋 路 (32m) 南 八 路 (29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18m) 南 十 一 街 (20m) 南 四 路 (19m) 南 六 路 (23m) 南 九 路 (18m) 南 十 二 路 (20m) 环 评 认 为 在 上 述 噪 声 防 护 范 围 内 不 宜 新 建 居 民 区 等 对 噪 声 敏 感 的 建 筑 22 类 区 运 营 近 期 (2019)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46m) 南 丝 绸 路 (43m) 天 旋 路 (36m) 南 八 路 (34m) 南 五 街 (16m) 南 八 街 (21m) 南 十 一 街 (25m) 南 四 路 (23m) 南 六 路 (28m) 南 九 路 (20m) 南 十 二 路 (24m) 运 营 中 期 (2025)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63m) 南 丝 绸 路 (61m) 天 旋 路 (59m) 南 八 路 (54m) 南 五 街 (20m) 南 八 街 (35m) 南 十 一 街 (40m) 南 四 路 (37m) 南 六 路 (44m) 南 九 路 (34m) 南 十 二 路 39m). 运 营 远 期 (2033)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 距 离 道 路 中 心 线 ) 为 : 金 沙 江 大 道 (87m) 南 丝 绸 路 (84m) 天 旋 路 (82m) 南 八 路 (82m) 南 五 街 (32m) 南 八 街 (52m) 南 十 一 街 (60m) 南 四 路 (56m) 南 六 路 (68m) 南 九 路 (52m) 南 十 二 路 (59m) 环 评 认 为 在 上 述 噪 声 防 护 范 围 内 不 宜 新 建 学 校 医 院 等 特 别 需 要 安 静 的 建 筑 如 果 必 须 在 道 路 两 侧 噪 声 防 护 距 离 之 内 新 建 居 民 住 宅 学 校 医 院 居 民 区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时, 环 评 要 求, 应 按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考 虑 优 化 建 筑 布 局 或 合 理 规 划 临 近 道 路 的 第 一 排 排 房 屋 的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同 时 采 取 隔 声 等 治 理 措 施, 使 室 内 环 境 能 达 到 相 应 的 使 用 功 能 噪 声 标 准 要 求 (2)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目 前, 道 路 噪 声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一 般 采 用 声 源 控 制 声 传 播 途 径 控 制 及 受 声 点 的 防 护 三 种 方 式 其 中 声 源 控 制 主 要 是 禁 止 或 限 制 机 动 车 鸣 笛 等 ; 声 传 播 途 9-18

325 径 控 制 有 设 置 声 屏 障 种 植 绿 化 林 带 等 措 施 ; 受 声 点 的 防 护 有 设 置 隔 声 门 隔 声 窗 及 改 变 敏 感 点 使 用 功 能 等 措 施 本 工 程 运 营 期 采 用 的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在 全 路 段 或 部 分 路 段 禁 止 或 限 制 机 动 车 鸣 笛,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交 通 标 志 2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绿 地 与 河 流 水 系 规 划 控 制,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段 ( 南 十 二 路 ) 两 侧 规 划 控 制 30m 绿 化 带,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北 段 ( 天 旋 路 ~ 大 湾 路 ) 两 侧 控 制 15m 绿 化 带 ; 天 旋 路 南 侧 规 划 控 制 15m 绿 化 带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控 规 要 求,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两 侧 天 旋 路 南 侧 进 行 绿 化, 建 议 种 植 一 些 具 有 较 好 隔 声 效 果 的 高 大 乔 木 根 据 公 路 绿 化 林 带 对 交 通 噪 声 的 衰 减 效 应 分 析 等 论 文 对 绿 化 降 噪 的 研 究 结 果,15m 宽 绿 化 带 的 降 噪 效 果 大 概 在 1.5dB(A) 左 右 3 本 项 目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南 丝 绸 路 设 置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 在 金 沙 江 大 道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设 置 有 侧 分 带 ; 在 所 有 道 路 两 侧 均 栽 种 行 道 树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注 重 分 隔 带 和 行 道 树 的 绿 化, 并 建 议 种 植 一 些 具 有 较 好 隔 声 效 果 的 高 大 乔 木 分 隔 带 和 行 道 树 的 降 噪 效 果 大 概 在 1 db(a) 左 右 4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两 侧, 交 通 噪 声 对 道 路 两 侧 潜 在 敏 感 点 影 响 较 大 目 前, 项 目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次 干 路 两 侧 用 地 大 多 尚 未 建 设, 为 了 减 小 道 路 运 营 期 间 对 潜 在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环 评 建 议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和 城 市 次 干 路 两 侧 建 设 住 宅 楼 时, 应 根 据 道 路 运 营 期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一 并 对 临 路 一 侧 的 卧 室 和 起 居 室 ( 厅 ) 安 置 隔 声 窗 隔 声 窗 的 选 择 和 安 置 应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 ) 中 相 关 要 求 5 根 据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在 在 南 丝 绸 路 东 侧 天 旋 路 南 侧 南 十 一 路 西 侧 南 十 路 北 侧 将 建 设 医 院, 环 评 建 议 在 医 院 设 计 中, 不 应 将 临 近 南 丝 绸 路 和 天 旋 路 一 侧 的 第 一 排 建 筑 建 设 成 住 院 部 等 特 别 需 要 安 静 的 用 房 在 南 九 街 东 侧 南 六 路 南 侧 南 丝 绸 路 西 侧 为 宜 宾 卫 校, 环 评 建 议 在 宜 宾 卫 校 扩 建 中, 不 应 将 临 近 南 丝 绸 路 一 侧 建 设 成 教 学 楼 和 学 生 宿 舍 等 需 要 安 静 的 建 筑 6 考 虑 到 道 路 运 营 期 车 流 量 变 化 的 不 确 定 性,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对 现 状 噪 声 敏 感 度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并 预 留 远 期 治 理 费 用 如 果 在 道 路 运 营 过 程 中 出 现 噪 声 超 9-19

326 标, 影 响 居 民 生 活 时, 应 按 照 通 风 式 隔 声 窗 目 前, 临 路 一 侧 的 居 民 点 大 约 为 60 户, 按 每 户 8m 2, 每 平 米 800 元 进 行 计 算, 据 此 估 算 出 预 留 隔 声 窗 安 置 费 用 约 为 40 万 元 因 为 本 阶 段 尚 缺 精 确 计 算 资 料, 本 次 报 告 给 出 的 噪 声 防 治 费 用 为 估 算 值, 仅 供 建 设 单 位 经 费 预 留 时 参 考 2 设 备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为 了 减 小 项 目 设 备 噪 声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环 评 要 求 在 设 备 购 买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采 取 以 下 隔 声 减 震 措 施 : (1)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 采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对 发 电 机 组 采 用 减 震 措 施 发 电 机 房 采 取 隔 声 吸 声 等 降 噪 措 施, 出 风 口 设 消 声 器 (2) 通 风 设 备 : 采 用 低 噪 声 型, 且 其 吊 装 设 备 采 用 减 震 吊 架 落 地 式 安 装 设 备 采 用 弹 簧 减 震 器 或 橡 胶 减 震 垫, 进 出 口 设 软 接 头, 风 机 进 出 口 风 管 处 安 装 消 声 设 备, 机 房 门 为 隔 声 门 (3) 变 压 器 : 按 照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本 项 目 变 压 器 设 于 地 下 室 内, 变 压 器 在 选 择 时 均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并 且 对 变 压 器 房 采 取 减 震 消 声 措 施, 对 机 房 墙 体 采 用 隔 声 墙 体 底 部 设 置 减 震 沟 等 措 施 (4) 空 调 设 备 : 采 用 低 噪 声 型, 且 其 吊 装 设 备 采 用 减 振 吊 架 落 地 式 安 装 设 备 采 用 弹 簧 减 振 器 或 橡 胶 减 振 垫, 进 出 口 设 软 接 头, 风 机 进 出 口 风 管 处 安 装 设 消 声 设 备, 四 周 设 置 隔 声 墙 环 评 要 求 商 用 用 房 空 调 室 外 机 四 周 应 设 置 隔 声 墙 进 行 隔 声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1 餐 厨 垃 圾 根 据 四 川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第 二 十 一 条 宾 馆 饭 店 餐 馆 食 堂 等 集 中 产 生 餐 厨 垃 圾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生 产 登 记, 交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对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集 中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对 集 中 产 生 的 餐 厨 垃 圾 进 行 定 点 回 收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餐 厨 垃 圾 集 中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此, 环 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食 堂 和 地 下 商 业 空 间 餐 饮 区 设 置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定 期 将 餐 厨 垃 圾 交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同 时 对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并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9-20

327 减 少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对 环 境 空 气 和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2 办 公 垃 圾 (1) 在 各 办 公 室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不 同 数 量 的 垃 圾 桶, 办 公 产 生 的 垃 圾 通 过 垃 圾 桶 进 行 收 集 (2) 在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二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各 设 置 一 个 垃 圾 暂 存 间, 办 公 室 内 垃 圾 桶 参 数 的 垃 圾 定 期 清 运 至 垃 圾 暂 存 间 进 行 装 袋, 并 在 垃 圾 暂 存 间 暂 存 (3) 垃 圾 暂 存 间 内 的 垃 圾 定 期 交 给 当 地 的 环 卫 部 门 进 行 统 一 清 运 至 宜 宾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4) 对 于 打 印 机 产 生 的 废 硒 鼓 定 期 交 给 生 产 商 进 行 回 收 处 理 ; 在 电 池 选 购 时 选 用 无 汞 环 保 电 池 3 污 水 设 施 污 泥 要 求 定 期 对 隔 油 池 和 沉 淀 池 中 的 污 泥 进 行 清 理, 其 中, 浮 油 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污 泥 运 输 至 宜 宾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进 行 填 埋 处 理 4 公 共 场 所 垃 圾 要 求 在 市 政 道 路 两 侧 游 览 道 路 两 侧 休 闲 设 施 区 域 内 每 隔 70m 左 右 安 放 一 个 垃 圾 桶, 行 人 产 生 的 垃 圾 依 靠 垃 圾 桶 进 行 初 步 收 集 ; 另 外 安 排 环 卫 工 人 在 负 责 区 域 内 散 落 垃 圾 的 清 扫 垃 圾 桶 内 的 垃 圾 由 环 卫 工 人 定 期 清 运 至 宜 宾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进 行 填 埋 或 焚 烧 处 理, 对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景 观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1) 在 景 观 环 境 的 打 造 上, 应 结 合 宜 宾 市 独 有 的 历 史 文 化 乡 土 人 情 历 史 典 故, 打 造 独 具 宜 宾 特 色 的 景 观 环 境 (2) 运 用 美 学 生 态 学 工 程 学 原 理, 进 行 建 筑 和 景 观 的 设 计 研 究, 采 用 有 效 的 工 程 措 施 和 植 被 措 施, 使 项 目 区 工 程 建 筑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并 体 现 出 艺 术 性 和 美 观 性 (3) 加 强 对 区 域 景 观 环 境 的 养 护, 包 括 绿 化 浇 水 和 修 剪, 道 路 地 面 的 清 扫 和 冲 洗, 提 升 景 观 环 境 的 形 象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本 项 目 道 路 属 于 市 政 道 路, 道 路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同 时 本 项 目 道 路 坡 9-21

328 度 较 小, 发 生 风 险 事 故 的 概 率 较 低 运 输 事 故 污 染 风 险 减 缓 措 施 及 应 急 措 施, 通 过 从 道 路 设 计 阶 段, 到 营 运 期 上 路 检 查 途 中 运 输 停 车, 直 到 事 故 处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加 强 管 理, 可 预 防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1 管 理 措 施 道 路 建 成 通 车 后, 从 上 路 检 查 途 中 运 输 停 车, 直 到 事 故 处 理 等 各 个 环 节, 要 加 强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1)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加 强 车 检 工 作, 保 证 上 路 车 辆 车 况 良 好 ; (2)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严 格 限 制 装 载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车 辆 驶 入 本 项 目 道 路 ; (3) 风 暴 大 雾 天 气 要 求 车 辆 限 速 行 驶 ; (4) 使 用 可 变 情 报 板 随 时 警 示 容 易 诱 发 交 通 事 故 的 恶 劣 天 气 或 危 险 路 况, 提 前 采 取 限 制 行 车 速 度 或 封 闭 局 部 路 段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5) 教 育 司 乘 人 员, 若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出 现 危 险 品 外 泄 燃 烧 爆 炸 等 污 染 危 害, 驾 驶 员 必 须 及 时 就 近 向 有 关 交 通 公 安 及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以 便 按 规 定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救 急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消 除 危 害 2 危 险 品 运 输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本 项 目 虽 然 无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功 能, 但 不 排 除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通 过 本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品, 因 此, 需 加 强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管 理 并 认 真 落 实 对 于 危 险 品 运 输 应 严 格 执 行 公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划 和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预 防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的 发 生 和 控 制 突 发 事 故 事 态 的 扩 大 (1)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加 强 车 检 工 作, 保 证 上 路 车 辆 车 况 良 好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需 要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三 证, 即 运 输 许 可 证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保 安 员 证 书 进 行 检 查 所 有 从 事 化 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车 前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黄 底 黑 字 危 险 品 字 样, 严 禁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2) 具 有 危 险 品 运 输 资 质 的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必 须 配 备 固 定 装 运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运 输 危 险 品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一 定 要 经 过 专 业 的 培 训, 运 输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辆 必 须 保 持 安 全 车 速, 严 禁 外 来 明 火, 同 时 还 必 须 有 随 车 人 员 负 责 押 送, 随 车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的 培 训 (3) 高 度 危 险 品 运 输 车 辆 上 路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公 路 管 理 处, 接 受 上 路 安 全 检 9-22

329 查, 同 时 车 辆 上 必 须 有 醒 目 的 装 有 危 险 品 的 标 记, 由 公 安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对 化 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指 定 行 使 区 域 路 线, 运 输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辆 必 须 在 指 定 地 点 停 放 (4) 危 险 品 运 输 途 中, 管 理 中 心 应 予 以 严 密 监 控, 以 便 发 生 情 况 能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患 于 未 然 同 时 使 用 可 变 情 报 板 随 时 警 示 容 易 诱 发 交 通 事 故 的 恶 劣 天 气 或 危 险 路 况, 提 前 采 取 限 制 行 车 速 度 或 封 闭 局 部 路 段 等 积 极 主 动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5) 发 生 事 故 后 司 机 押 运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案 并 说 明 所 有 重 要 信 息 等 相 关 事 项 ; 在 发 生 油 料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泄 漏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关 闭 该 路 段, 启 动 应 急 计 划, 进 行 泄 漏 处 理 (6) 交 管 部 门 接 受 报 案 后 及 时 向 当 地 政 府 办 公 部 门 报 警, 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3 应 急 措 施 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详 尽 的 应 急 计 划, 统 一 应 急 行 动, 明 确 应 急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确 保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将 事 故 控 制, 以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破 坏 应 急 反 应 计 划 制 定 大 概 包 括 以 下 有 关 方 面 : (1) 建 立 突 发 性 事 故 反 应 体 系 为 对 突 发 性 事 故 做 出 快 速 反 应, 应 建 立 起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指 挥 协 调 中 心 咨 询 中 心 监 测 中 心 和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指 挥 中 心 : 由 道 路 建 设 单 位 牵 头, 包 括 各 环 保 部 门 水 利 务 局 清 污 公 司 等 有 关 单 位 配 备 完 善 的 通 讯 设 备, 有 条 件 时, 启 动 社 会 联 动 110 报 警 系 统, 提 高 反 应 效 率 其 任 务 是 建 立 应 急 体 系, 协 调 应 急 反 应 多 边 关 系, 指 挥 消 除 污 染 事 故 的 行 动 咨 询 中 心 : 由 科 研 部 门 承 担,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历 史 资 料 自 然 资 源 资 料 和 科 研 成 果 作 出 评 价, 提 出 配 备 防 污 设 备 器 材 的 种 类 数 量 及 贮 存 地 点 的 建 议, 并 根 据 事 故 可 能 类 型, 如 碰 撞 爆 炸 等, 迅 速 而 科 学 地 作 出 处 理 突 发 性 事 故 决 定 的 意 见, 以 供 指 挥 协 调 中 心 决 策, 同 时 对 事 件 进 行 跟 踪, 对 自 身 工 作 做 出 评 价, 以 便 改 进 工 作 程 序 或 调 整 研 究 方 向 监 测 中 心 : 目 前 主 要 由 环 保 或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承 担, 建 立 化 验 室, 配 备 相 应 9-23

330 的 分 析 检 测 仪 器, 如 气 相 色 谱 仪 等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水 体 环 境 总 体 状 况 作 污 染 分 析, 并 提 交 分 析 报 告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 由 环 保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 必 要 时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 主 要 负 担 清 除 费 用 和 对 污 染 损 害 的 索 赔 工 作 进 行 法 律 研 究 和 谈 判 (2) 建 立 监 视 和 报 告 制 度 一 个 应 急 反 应 体 系, 最 主 要 的 是 制 定 操 作 性 较 强 适 应 性 较 好 的 作 业 计 划, 该 计 划 对 处 理 突 发 性 事 故 的 作 用 关 系 甚 大 主 要 包 括 通 知 评 价 处 理 决 定 调 动 和 善 后 处 理 等, 日 常 监 视 及 接 收 信 息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第 一 个 信 息 来 源 可 能 来 自 包 括 公 众 在 内 的 许 多 来 源 中 的 一 个 ) 收 到 信 息 后 立 即 按 报 告 程 序 通 知 指 挥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启 动 反 应 体 系 (3) 培 训 和 演 习 制 定 了 突 发 性 事 故 应 急 计 划 后, 应 急 队 伍 ( 包 括 水 利 环 保 等 部 门 ) 要 根 据 计 划 的 要 求, 在 假 设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定 期 演 练 和 理 论 学 习, 以 检 验 计 划 的 可 操 作 性 适 应 性 和 严 密 性, 并 组 织 人 力 编 写 突 发 性 事 故 应 急 手 册, 人 手 一 册, 便 于 查 阅 本 项 目 存 在 潜 在 的 交 通 事 故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泄 漏 引 起 的 环 境 风 险, 如 果 安 全 措 施 水 平 高, 则 事 故 的 概 率 必 然 会 降 低, 但 不 会 为 零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控 制 和 减 少 事 故 危 害 9.4 环 保 措 施 及 投 资 环 保 措 施 一 次 性 投 资 本 项 目 的 各 种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环 保 设 施 设 备 等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亿 元, 环 保 投 资 约 为 万 元, 占 工 程 总 投 资 的 2.1%, 本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详 见 表 环 保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环 保 措 施 及 投 资 估 算 表 环 保 措 施 阶 段 数 量 金 额 ( 万 元 ) 洒 水 车 5 辆 30 遮 盖 篷 布 / 12 施 工 期 车 辆 清 洗 / 24 防 尘 口 罩 / 9 绿 化 洒 水 运 营 期 / / 投 资 用 途 减 缓 大 气 污 染 9-24

331 水 污 染 防 治 噪 声 防 治 固 废 处 置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新 增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人 员 培 训 地 下 车 库 排 风 系 统 5 套 4.5 厨 房 油 烟 净 化 设 备 3 套 5 临 时 堆 场 旱 厕 2 个 2 临 时 堆 场 临 时 沉 淀 池 2 个 6 施 工 期 临 时 堆 场 地 隔 油 沉 淀 池 2 个 8 桥 梁 工 程 沉 淀 池 14 个 14 减 缓 水 污 食 堂 废 水 隔 油 池 2 个 10 染 地 下 车 库 沉 淀 池 5 个 15 游 泳 池 废 水 出 毛 发 运 营 期 1 处 2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防 渗 2 个 4 回 水 池 2 个 20 耳 塞 和 头 盔 / 6 低 噪 设 备 加 强 设 备 维 护 施 工 期 / 68 减 缓 噪 声 告 示 防 护 / 8 对 环 境 的 交 通 标 志 标 牌 / / 影 响 绿 化 带 运 营 期 / / 设 备 隔 声 减 震 / 8 土 石 方 清 运 / 120 弃 方 处 理 垃 圾 桶 若 干 15 施 工 期 垃 圾 临 时 堆 放 点 8 处 12 减 少 固 废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及 处 理 / 8 的 影 响 餐 厨 垃 圾 暂 存 点 2 4 运 营 期 垃 圾 桶 若 干 5 限 速 和 其 它 相 应 标 志 / 12 降 低 环 境 防 撞 墩 防 护 栏 等 运 营 期 风 险 发 生 / 36 概 率 工 程 措 施 植 物 措 施 临 时 防 护 减 少 项 目 施 工 期 / 独 立 费 用 水 土 流 失 其 他 费 用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培 训 相 关 人 员 运 营 期 / 6 提 高 环 保 人 员 水 平 生 态 补 偿 绿 化 道 路 绿 化 带 行 道 树 运 营 期 / 220 降 噪 除 尘 吸 收 汽 车 尾 气 检 查 环 保 环 境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施 工 期 / 530 措 施 落 实 监 理 程 度 环 境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测 施 工 期 / 20 提 供 环 保 9-25

332 监 测 措 施 实 施 营 运 期 环 境 监 测 运 营 期 12 依 据 环 保 落 实 三 同 环 保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施 工 期 / 45 验 收 时 制 度 运 营 远 期 噪 声 治 理 费 用 运 营 期 / 40 噪 声 治 理 预 留 临 时 环 保 临 时 环 保 措 施 及 应 急 措 治 理 运 营 期 / 60 措 施 及 应 施 急 措 施 合 计 环 保 设 施 年 维 护 费 用 项 目 运 营 期 环 保 设 施 年 维 护 费 用 见 表 表 环 保 设 施 年 维 护 费 用 单 位 : 万 元 /a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1 污 水 固 废 收 集 处 理 环 保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更 新 4 3 设 施 维 护 人 员 工 资 劳 务 费 5 4 绿 化 维 护 20 合 计

333 第 10 章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及 监 控 计 划 10.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目 标 通 过 制 定 系 统 科 学 的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使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和 营 运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环 保 工 程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和 同 时 竣 工 验 收 的 三 同 时 规 定 通 过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力 图 将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对 环 境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减 轻 至 最 小 程 度, 使 道 路 建 设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得 以 协 调 持 续 和 稳 定 发 展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和 机 构 本 工 程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体 系 和 环 保 机 构 见 表 , 由 四 川 省 环 保 厅 宜 宾 市 环 保 局 以 及 翠 屏 区 环 保 局 对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表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及 环 保 机 构 职 责 项 目 阶 段 环 境 保 护 内 容 环 保 措 施 执 行 单 位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部 门 环 保 监 督 部 门 可 研 阶 段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持 证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单 位 护 厅 设 计 阶 段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设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设 计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计 护 厅 施 工 阶 段 实 施 环 保 护 措 施 四 川 省 环 保 厅 及 工 程 建 设, 处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宜 宾 市 环 保 局 理 突 发 性 环 境 问 施 工 单 位 翠 屏 区 环 保 局 题 营 运 期 四 川 省 环 保 厅 环 境 监 测 及 建 设 单 位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宜 宾 市 环 保 局 日 常 环 境 管 理 翠 屏 区 环 保 局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和 机 构 本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详 见 表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监 督 归 于 四 川 省 环 保 厅 宜 宾 市 环 保 局 以 及 翠 屏 区 环 保 局 10-1

334 表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环 境 问 题 管 理 内 容 实 施 机 构 一 设 计 阶 段 1 土 壤 侵 蚀 设 计 时 考 虑 在 公 路 边 坡 和 沿 线 植 树 种 草, 并 设 置 挡 土 墙 截 水 沟 浆 砌 片 石 等, 防 止 土 壤 侵 蚀 2 空 气 污 染 在 确 定 废 弃 物 堆 置 场 和 拌 合 场 位 置 时, 考 虑 扬 尘 和 其 它 问 题 对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 如 居 民 区 ) 的 影 响 3 噪 声 对 噪 声 超 标 的 敏 感 点, 视 噪 声 超 标 情 况 进 行 减 噪 措 施 设 计, 如 采 取 隔 声 窗 声 屏 障 和 拆 迁 再 安 置 等 措 施, 减 少 营 运 近 期 和 中 期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4 文 物 古 迹 制 订 施 工 期 文 物 保 护 措 施, 避 免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的 文 物 损 失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文 物 部 门 5 社 会 干 扰 在 适 当 路 段 设 置 交 叉, 减 少 对 居 民 生 活 影 响 设 计 单 位 6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少 量 拆 迁 户 实 施 就 近 安 置 的 措 施 7 景 观 保 护 选 线 应 精 心 研 究, 绿 化 设 计, 减 少 对 沿 线 自 然 景 观 的 影 响 二 施 工 期 1 2 灰 尘 空 气 污 染 土 壤 侵 蚀 水 污 染 靠 近 居 民 点 的 地 方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包 括 洒 水, 以 降 低 施 工 期 道 路 扬 尘, 减 少 大 气 污 染 洒 水 次 数 视 当 地 土 质 天 气 情 况 决 定 料 堆 和 贮 料 场 应 离 居 民 区 300m 以 上, 料 堆 和 贮 料 场 须 遮 盖 或 洒 水 以 防 止 尘 埃 污 染 运 送 建 筑 材 料 的 卡 车 用 采 用 帆 布 等 遮 盖 措 施, 减 少 跑 漏 搅 拌 设 备 需 良 好 密 封 并 安 装 除 尘 装 置, 操 作 者 注 意 劳 动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及 运 料 道 路 在 无 雨 的 天 气 定 期 洒 水, 防 止 尘 土 飞 扬 路 基 完 工 三 个 月 内 在 边 坡 和 公 路 沿 线 合 适 处 植 树 种 草 如 现 有 的 灌 溉 或 排 水 系 统 已 损 坏,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修 复 或 重 建 路 基 边 坡 及 时 护 坡, 防 止 雨 水 冲 刷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临 时 堆 场 完 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复 垦 或 植 树 种 草,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防 止 泥 土 和 石 块 进 入 和 阻 塞 河 流 水 渠 或 现 有 的 灌 溉 和 排 水 系 统 在 建 造 永 久 性 的 排 水 系 统 同 时, 建 造 用 于 灌 溉 和 排 水 的 临 时 性 沟 渠 或 水 管 须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如 沉 淀 池 防 止 向 河 流 和 灌 溉 水 渠 直 接 排 放 建 筑 污 水 施 工 区 生 活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不 得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后 用 于 农 灌 及 作 农 肥, 生 活 垃 圾 设 集 中 收 集 箱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机 构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单 位 10-2

335 3 噪 声 4 生 态 资 源 保 护 机 械 油 料 的 泄 漏, 进 入 水 体 后 将 会 引 起 水 污 染, 所 以 应 加 强 环 境 管 理, 开 展 环 保 教 育 严 格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噪 声 标 准 以 防 止 公 路 施 工 人 员 受 噪 声 侵 害, 靠 近 强 声 源 的 工 人 将 戴 上 耳 塞 和 头 盔, 并 限 制 工 作 时 间 150m 内 有 居 民 区 的 施 工 场 所, 噪 声 大 的 施 工 作 业 应 避 免 在 夜 间 (22:00-6:00) 进 行 加 强 机 械 和 车 辆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保 持 其 较 低 噪 声 水 平 施 工 过 程 中, 在 能 产 生 雨 水 地 面 径 流 处 开 挖 路 基 时, 应 设 置 临 时 性 的 土 沉 淀 池, 以 拦 截 泥 沙 待 路 建 成 涵 管 铺 设 完 毕, 将 土 沉 淀 池 推 平, 绿 化 或 还 耕 临 时 占 地 应 尽 可 能 少 筑 路 与 绿 化 护 坡 修 排 水 沟 应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交 工 验 收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应 将 原 有 土 地 表 层 耕 作 熟 土 推 在 一 旁 堆 放, 待 施 工 完 毕 将 这 些 熟 土 再 推 平, 回 复 土 地 表 层 以 利 于 生 物 的 多 样 化 对 工 人 加 强 环 保 教 育 5 景 观 保 护 临 时 堆 场 及 时 恢 复 绿 化 沿 线 中 央 隔 离 带 和 边 坡 绿 化 6 文 物 保 护 7 施 工 驻 地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文 物 应 立 即 停 止 土 方 挖 掘 工 程, 并 上 报 文 物 部 门, 保 护 现 场, 待 文 物 部 门 处 理 后 再 进 行 施 工 在 主 管 部 门 结 束 文 物 鉴 定 工 作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前, 挖 掘 工 程 不 得 重 新 进 行 加 强 对 施 工 便 道 的 施 工 管 理 和 施 工 人 员 的 环 境 教 育 施 工 驻 地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机 械 废 水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定 期 处 理, 集 中 排 放 7 施 工 驻 地 在 施 工 住 地 应 设 置 垃 圾 箱 和 卫 生 处 理 设 施 防 止 生 活 污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水 体 8 施 工 安 全 9 运 输 管 理 1 0 振 动 监 控 为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期 间 在 临 时 道 路 上 应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施 工 路 段 设 执 勤 岗, 疏 导 交 通, 保 证 行 人 安 全 施 工 期 间, 为 降 低 事 故 发 生 率,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和 警 告 措 施 做 好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防 护 工 作, 如 施 工 期 疾 病 预 防 等 建 筑 材 料 的 运 送 路 线 应 仔 细 选 定, 避 免 长 途 运 输, 应 尽 量 避 免 影 响 现 有 的 交 通 设 施, 减 少 尘 埃 和 噪 声 污 染 咨 询 交 通 和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交 通 运 行, 施 工 期 间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和 降 低 其 运 输 效 率 铺 设 横 穿 现 有 道 路 的 临 时 施 工 道 路 制 订 合 适 的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计 划, 避 开 现 有 省 道 交 通 高 峰 在 村 庄 附 近 强 振 动 施 工 ( 如 桥 墩 夯 实 振 荡 式 压 路 机 操 作 等 ) 或 爆 破 施 工 时, 对 临 近 施 工 现 场 的 土 坯 民 房 应 进 行 监 控,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建 设 单 位 10-3

336 1 1 对 确 受 工 程 施 工 振 动 影 响 较 大 的 民 房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施 工 监 理 根 据 审 查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环 境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三 营 运 期 1 地 方 规 划 2 噪 声 2 类 区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内 不 宜 新 建 学 校 医 院 和 敬 老 院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4a 类 区 噪 声 达 标 距 离 内 内 范 围 不 宜 新 建 居 民 居 住 点 居 民 点 集 中 分 布 路 段 施 工 应 设 禁 止 鸣 笛 标 志 在 噪 声 超 标 处 应 修 建 隔 声 措 施 加 强 交 通 管 理, 出 入 口 设 监 控 站, 禁 止 噪 声 过 大 的 旧 车 上 路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在 噪 声 超 标 的 敏 感 点 应 采 用 声 屏 障 或 其 它 合 适 的 措 施, 减 缓 影 响 3 空 气 污 染 严 格 执 行 汽 车 排 放 车 检 制 度, 利 用 收 费 站 对 汽 车 排 放 状 况 进 行 抽 查, 限 制 尾 气 排 放 严 重 超 标 车 辆 上 路 4 车 辆 管 理 5 危 险 品 溢 出 管 理 加 强 车 辆 保 养 管 理, 使 其 处 于 良 好 技 术 状 态 加 强 车 辆 噪 声 和 废 气 排 放 检 查, 如 车 辆 噪 声 和 排 气 不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车 辆 牌 照 将 不 予 发 放 车 辆 检 查 部 门 应 禁 止 低 速 高 噪 声 和 大 耗 油 量 的 旧 车 上 路 营 运 应 对 公 民 加 强 教 育, 使 他 们 认 识 到 车 辆 将 产 生 大 气 和 噪 声 污 染 的 问 题, 并 了 解 有 关 的 法 规 建 设 单 位 应 成 立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专 门 处 理 危 险 品 溢 出 事 故 此 小 组 应 同 时 负 责 全 省 高 等 级 公 路 的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运 输 危 险 品 应 持 有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三 张 证 书 即 运 输 许 可 证 驾 驶 员 执 照 及 保 安 员 证 书 危 险 品 车 辆 应 配 备 危 险 品 标 志 公 安 局 应 给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指 定 专 门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停 车 点 如 发 生 危 险 品 意 外 溢 出 事 件, 应 按 照 应 急 计 划,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应 急 行 动 还 将 成 立 一 个 监 控 组 处 理 类 似 事 故 环 境 管 理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 监 理 单 位 地 方 政 府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路 管 理 处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公 路 管 理 处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1) 设 计 阶 段,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环 保 措 施 进 行 环 保 工 程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环 保 部 门 专 家 审 查 环 保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并 按 交 通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批 2) 招 标 阶 段,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环 保 有 关 内 容 编 纳 入 招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承 包 商 在 投 标 中 应 有 环 境 保 护 的 内 容, 中 标 后 的 合 同 中 应 有 实 施 环 保 措 施 的 条 款 3) 建 设 单 位 营 运 期 管 理 部 门 应 配 备 1~2 名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施 工 期 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以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的 保 护 目 标 为 重 点 10-4

337 10.2 环 境 监 测 本 项 目 环 境 监 控 计 划 见 表 表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环 境 监 测 频 次 与 周 期 监 测 地 点 监 测 项 目 要 素 采 样 时 间 实 施 机 构 管 理 机 构 施 工 期 大 气 水 宜 宾 卫 校 长 江 苑 小 区, 共 2 个 点 位 香 兰 溪 西 支 与 连 接 段 交 汇 点, 共 1 个 点 位 PM10 SS ph BOD CODcr 石 油 类 施 工 期 内 每 年 2 次, 每 次 监 测 3 天, 在 施 工 时 间 采 样, 每 天 上 下 午 各 1 次 每 月 1 次, 每 次 监 测 1 天, 每 天 上 下 午 各 1 次 受 委 托 环 保 监 测 站 宜 宾 市 环 保 局 声 宜 宾 卫 校 长 江 苑 小 区 华 西 大 厦 鑫 悦 湾 二 期, 共 4 个 监 测 点 位 LAeq 每 月 2 次, 每 次 监 测 1 天, 昼 夜 各 1 次 运 营 期 大 气 宜 宾 卫 校 NO2 CO 宜 宾 卫 校 长 江 苑 小 区 声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共 3 个 点 位 LAeq 每 年 2 次, 春 或 冬 季 各 1 次, 每 次 监 测 5 天 每 年 2 次, 每 次 监 测 2 天, 每 天 昼 间 夜 间 各 1 次 受 委 托 环 保 监 测 站 当 地 环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目 的 通 过 必 要 的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的 实 施, 全 面 及 时 地 掌 握 工 程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环 境 状 况, 为 制 定 必 要 的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依 据 监 测 机 构 公 路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监 测 应 由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认 证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监 测 计 划 监 测 重 点 为 大 气 水 质 噪 声, 采 用 定 点 和 流 动 监 测, 定 时 和 不 定 时 抽 检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监 测 设 备 费 用 及 监 测 报 告 本 工 程 不 添 置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由 监 测 单 位 自 备 其 中 施 工 期 为 20 个 月, 监 测 费 12 万 元, 其 中 噪 声 监 测 4 万 元,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约 13 万 元, 水 质 监 测 约 3 万 元 营 运 期 监 测 费 按 1.0 万 元 /a 估 算, 每 次 监 测 结 束 后, 监 测 单 位 提 供 监 测 报 告, 并 由 建 设 单 位 逐 级 上 报 10-5

338 人 员 培 训 有 关 环 保 人 员 将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4 人 次, 事 故 应 急 人 员 2 人, 共 计 6 人 次, 共 需 费 用 6 万 元 培 训 计 划 见 表 表 培 训 计 划 阶 段 类 别 部 门 合 计 人 数 费 用 ( 万 元 ) 施 工 期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宜 宾 市 交 通 局 2 2 应 急 措 施 人 员 宜 宾 市 交 通 局 2 2 营 运 期 环 境 管 理 人 员 宜 宾 市 交 通 局 2 2 合 计 环 境 监 理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目 标 环 境 监 理 应 依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批 准 的 环 保 设 计 文 件 监 理 方 案 和 依 法 签 订 的 监 理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按 环 境 监 理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履 行 环 境 监 理 义 务, 独 立 公 正 科 学 有 效 的 服 务 于 工 程, 实 施 项 目 环 保 的 全 面 环 境 监 理, 使 工 程 在 设 计 施 工 营 运 等 方 面 达 到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确 保 质 量 工 期 的 有 效 控 制 及 资 金 的 有 效 利 用, 将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环 境 监 理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环 境 监 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守 法 诚 信 公 正 科 学 的 准 则 确 立 环 境 监 理 是 第 三 方 的 原 则, 应 将 环 境 监 理 和 业 主 的 环 境 管 理 政 府 部 门 的 环 境 监 督 执 法 严 格 区 分 开 来, 并 为 业 主 和 政 府 部 门 的 环 境 管 理 服 务 环 境 监 理 应 纳 入 工 程 监 理 的 管 理 体 系, 不 能 弱 化 环 境 监 理 的 地 位 监 理 工 作 中 应 理 顺 和 协 调 好 业 主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环 境 监 理 单 位 环 境 监 测 单 位 及 政 府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为 做 好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制 定 符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规 范 化 的 监 理 制 度, 使 监 理 工 作 有 序 展 开 环 境 监 理 范 围 阶 段 环 境 监 理 范 围 :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与 工 程 影 响 区 域 工 作 范 围 :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便 道 附 属 设 施 征 地 拆 迁 等 以 及 10-6

339 上 述 范 围 内 生 产 施 工 对 周 边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区 域 ; 环 保 措 施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阶 段 :(1)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环 境 监 理 ;(2) 施 工 阶 段 环 境 监 理 ;(3) 工 程 保 修 阶 段 ( 交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 环 境 监 理 环 境 监 理 一 般 程 序 1) 编 制 工 程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方 案 ; 2) 按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编 制 环 境 监 理 细 则 ; 3) 按 照 环 境 监 理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 4) 参 与 工 程 环 保 验 收, 签 署 环 境 监 理 意 见 ; 5) 监 理 项 目 完 成 后, 向 项 目 法 人 提 交 监 理 档 案 资 料 验 收 环 保 监 理 报 告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环 境 监 理 应 建 立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 工 作 记 录 人 员 培 训 报 告 函 件 来 往 例 会 等 制 度 环 境 监 理 机 构 施 工 期 的 环 境 监 理 应 由 经 环 境 保 护 培 训 的 单 位 对 设 计 文 件 中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为 了 保 证 监 理 计 划 的 执 行,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前 与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期 的 环 境 监 理 合 同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及 方 法 1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的 工 作 内 容 针 对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以 及 落 实 为 项 目 生 产 营 运 配 套 的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三 同 时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技 术 监 督 这 一 工 作 任 务 设 置, 主 要 监 理 内 容 如 下 : (1) 施 工 前 期 环 境 监 理 1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的 审 核 :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的 施 工 工 艺 设 计, 审 核 施 工 工 艺 中 的 三 废 排 放 环 节, 排 放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设 计 中 采 用 的 治 理 技 术 是 否 先 进, 治 理 措 施 是 否 可 行 污 染 物 的 最 终 处 置 方 法 和 去 向, 应 在 工 程 前 期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和 处 理 要 求, 做 好 计 划, 并 向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后 具 体 落 实, 审 核 整 个 工 艺 是 否 具 有 清 洁 生 产 的 特 点, 并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10-7

340 2 审 核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条 款 :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必 须 遵 循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要 求, 以 专 项 条 款 的 方 式 在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中 体 现, 施 工 过 程 中 据 此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检 查 监 测, 减 少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影 响, 同 时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文 明 施 工 素 质 及 施 工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进 行 审 核 (2)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1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的 处 理 措 施 对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的 来 源 排 放 量 水 质 指 标, 处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过 程 和 处 理 效 果 等 进 行 监 理 检 查 是 否 达 到 了 批 准 的 排 放 标 准 重 点 应 做 好 涉 水 段 施 工 期 生 产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废 渣 的 处 理 和 排 放 2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措 施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包 括 生 产 生 活 垃 圾 和 生 产 废 渣, 达 到 保 持 工 程 所 在 现 场 清 洁 整 齐 的 要 求 重 点 做 好 公 路 弃 渣 处 理 和 渣 场 的 防 护 及 恢 复 3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对 施 工 区 的 大 气 污 染 源 ( 废 气 粉 尘 ) 排 放 提 出 达 标 控 制 要 求, 使 施 工 区 及 其 影 响 区 域 达 到 规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重 点 是 距 离 道 路 60m 范 围 内 居 民 点,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道 路 扬 尘 的 抑 制 措 施 4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对 产 生 强 烈 噪 声 或 振 动 的 污 染 源, 要 求 按 设 计 进 行 防 治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使 施 工 区 及 其 影 响 区 的 噪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重 点 是 对 靠 近 生 活 区 的 施 工 行 为 进 行 监 理, 包 括 施 工 时 间 按 排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等 5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的 工 程 措 施 和 植 物 措 施 的 落 实 6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 措 施 包 括 对 动 植 物 产 生 影 响 的 保 护 措 施, 以 及 还 耕 复 绿 等 其 它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 措 施, 重 点 应 做 好 沿 河 路 段 及 植 被 丰 富 区 域 的 施 工 期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 7 为 生 产 营 运 期 配 套 的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三 同 时 落 实 情 况 监 督 监 督 环 评 报 告 及 其 批 复 中 所 提 出 的 生 产 营 运 期 污 染 的 各 项 治 理 工 程 的 工 艺 设 备 能 力 规 模 进 度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有 效 落 实, 各 项 环 保 工 程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确 保 项 目 三 同 时 工 作 在 各 个 阶 段 落 实 到 位 10-8

341 2 监 理 工 作 方 法 现 场 监 理 采 取 巡 视 旁 站 的 方 式 (1) 提 示 定 期 对 施 工 现 场 水 气 声 进 行 现 场 监 测 (2) 环 境 监 理 人 员 检 查 发 现 环 保 污 染 问 题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承 包 商 现 场 负 责 人 员 进 行 纠 正 该 通 知 单 同 时 抄 送 监 理 部 和 业 主 代 表 承 包 商 接 到 环 境 监 理 工 程 师 通 知 后, 应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10-9

342 第 11 章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11.1 项 目 带 来 的 环 境 损 失 本 项 目 带 来 的 环 境 损 失 主 要 表 现 在 耕 地 面 积 的 减 少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形 式 的 改 变, 以 及 项 目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造 成 的 生 物 量 损 失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和 其 它 环 境 的 变 化 (1) 耕 地 面 积 减 少 本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面 积 为 2.98km 2, 项 目 实 际 占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hm 2, 后 续 建 设 用 地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中, 包 括 水 田 17.47hm 2, 旱 地 hm 2, 园 地 6.14 hm 2, 林 地 8.82 hm 2, 水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hm 2, 住 宅 用 地 4.70 hm 2,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1.76 hm 2, 空 闲 地 1.22 hm 2 本 项 目 建 设 占 用 的 耕 地 将 永 久 丧 失 农 业 生 产 功 能, 带 来 一 定 数 量 的 经 济 损 失, 但 本 项 目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占 区 域 总 耕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很 小, 不 会 给 当 地 农 业 带 来 较 大 的 损 失 对 耕 地 的 占 用 将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沿 线 村 组 的 农 业 生 产, 给 沿 线 农 民 带 来 不 同 程 度 的 经 济 损 失, 局 部 村 组 受 道 路 建 设 的 影 响 较 大 (2)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形 式 的 改 变 拟 建 道 路 除 占 用 耕 地 外, 还 将 占 用 一 定 面 积 的 有 林 地 水 面 等 其 他 类 型 土 地 施 工 结 束 后 将 对 占 用 的 临 时 占 地 进 行 绿 化 或 复 耕, 但 仍 将 占 用 相 当 面 积 的 土 地, 引 起 区 域 土 地 利 用 格 局 的 改 变, 项 目 建 设 引 起 的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形 式 的 改 变 是 必 然 的 项 目 建 成 后, 各 种 土 地 类 型 发 生 变 化, 道 路 占 地 造 成 林 地 耕 地 和 水 域 面 积 减 少, 建 筑 面 积 ( 主 要 是 公 路 占 地 ) 增 加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分 析, 这 种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形 式 的 改 变 将 造 成 原 生 态 环 境 的 切 割 和 破 坏 从 土 地 利 用 经 济 价 值 的 改 变 来 看, 道 路 建 成 后 将 促 进 沿 线 经 济 发 展, 道 路 建 设 占 用 的 土 地 资 源 是 增 值 的, 但 这 种 土 地 利 用 价 值 的 提 升 是 通 过 环 境 局 部 或 暂 时 的 损 失 换 来 的 (3) 生 物 量 农 林 业 损 失 根 据 道 路 占 用 土 地 类 型 分 析, 道 路 工 程 主 要 占 用 土 地 类 型 为 旱 地 林 草 地 和 水 田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将 造 成 植 被 不 可 逆 地 破 坏 评 价 区 内 大 田 作 物 以 水 稻 小 麦 玉 米 红 薯 马 铃 薯 蚕 豆 高 粱 大 11-1

343 豆 等 为 主, 经 济 作 物 有 油 菜 花 生 及 各 类 蔬 菜, 经 济 林 木 有 桃 李 梨 柑 橘 类 等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所 占 农 田 耕 作 层 土 壤 用 于 改 善 本 区 劣 质 地 或 其 他 土 壤 的 改 良, 可 以 减 少 由 于 占 用 农 田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不 会 造 成 农 业 生 产 的 大 量 损 失 项 目 建 设 破 坏 的 植 被 均 是 在 人 类 干 扰 下 形 成 次 生 植 被 和 人 工 植 被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在 工 程 影 响 范 围 内, 受 工 程 影 响 的 植 被 均 属 一 般 常 见 种, 其 生 长 范 围 广, 适 应 性 强, 不 存 在 因 局 部 植 被 管 理 不 慎 而 导 致 植 物 种 群 消 失 或 灭 绝 在 道 路 施 工 结 束 后, 对 施 工 工 场 表 土 临 时 堆 放 场 等 进 行 植 被 恢 复, 种 植 大 量 乔 木 灌 草, 因 此, 本 项 目 对 沿 线 地 区 林 业 总 体 上 影 响 很 小 后 期 通 过 采 取 项 目 区 将 进 行 大 规 模 的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建 成 造 成 的 植 被 和 农 田 损 失 可 以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得 到 补 偿 从 土 地 利 用 经 济 价 值 的 改 变 来 看, 项 目 建 设 占 用 的 土 地 资 源 是 增 值 的, 是 通 过 环 境 的 局 部 或 暂 时 的 损 失 换 来 的 (4) 拆 迁 损 失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均 由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协 调 完 成, 本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不 负 责 项 目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翠 屏 区 人 民 政 府 承 诺 将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政 策 督 促 指 挥 部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本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前 妥 善 完 成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确 保 无 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 发 生 居 民 房 屋 拆 迁 将 给 受 影 响 者 的 正 常 生 活 习 惯 带 来 一 定 的 影 响, 基 础 设 施 的 拆 迁 还 将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影 响 该 区 域 正 常 的 生 产 生 活 (5) 环 境 空 气 声 环 境 水 环 境 影 响 损 失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和 营 运 期 均 将 造 成 公 路 沿 线 的 环 境 空 气 和 声 环 境 影 响 其 中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较 小, 声 环 境 和 水 环 境 方 面 将 给 沿 线 部 分 居 民 带 来 一 定 的 健 康 损 失 11.2 项 目 带 来 的 环 境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分 析 本 项 目 位 于 成 贵 高 铁 北 侧, 紧 邻 成 贵 高 铁 宜 宾 东 站 成 贵 高 铁 的 速 度 优 势 为 南 部 新 区 带 来 了 新 的 发 展 模 式, 高 铁 的 速 度 介 于 传 统 铁 路 与 飞 机 之 间, 但 是 运 费 和 准 点 相 较 于 飞 机 具 有 很 强 的 竞 争 力, 同 时 高 铁 快 运 已 由 运 人 为 主 转 向 客 货 兼 11-2

344 顾 成 贵 高 铁 宜 宾 东 站 的 建 设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其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发 展 及 模 式, 将 会 带 动 形 成 以 高 铁 站 为 中 心 的 圈 层 式 产 业 布 局 架 构 ; 同 时, 高 铁 时 代 的 速 度 经 济 成 为 区 域 产 业 竞 争 的 核 心 要 素, 高 速 带 来 了 高 端 产 业 发 展 机 会, 大 量 商 务 活 动 为 地 区 的 新 型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平 台 和 机 会 本 项 目 作 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路 网 的 建 设 形 成 新 区 对 外 对 内 良 好 的 交 通 联 达 条 件 ; 各 种 公 共 设 施 及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将 会 有 效 的 辅 助 成 贵 高 铁 速 度 经 济 产 业 良 性 循 环 发 展 ; 高 铁 速 度 经 济 催 生 的 各 种 新 型 微 型 产 业 将 在 南 部 新 区 完 善 的 基 础 公 共 设 施 条 件 下 快 速 发 展 壮 大 南 部 新 区 尚 以 农 村 环 境 位 置,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主 要 依 托 于 农 业 种 植, 工 业 和 服 务 业 发 展 十 分 落 后 这 造 成 规 划 区 内 现 状 经 济 结 构 不 合 理,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差 异 较 大,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生 活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根 据 宜 宾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3~ 2020) 和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 北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本 项 目 建 设 区 已 规 划 为 城 市 建 设 区, 未 来 发 展 主 要 以 商 贸 金 融 行 政 文 化 生 活 居 住 为 主,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将 逐 步 调 整 为 以 服 务 业 为 主 的 第 三 产 业 本 项 目 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主,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将 加 快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促 进 当 地 居 民 有 农 业 人 口 逐 步 转 变 为 城 镇 居 民 ; 促 使 经 济 发 展 由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向 第 三 产 业 转 移, 进 而 使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发 展 显 著 变 化 因 此, 本 项 目 对 促 进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极 大 地 推 动 沿 线 商 业 服 务 业 餐 饮 业 等 的 发 展, 新 区 开 发 房 地 产 的 介 入 也 会 改 善 沿 线 及 周 边 地 带 的 居 住 环 境,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水 平 的 提 高 也 会 提 高 当 地 居 民 的 文 化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因 此,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大 大 加 快 沿 线 及 周 边 地 带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对 于 促 进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化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项 目 其 他 环 境 效 益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复 杂, 涉 及 面 广, 有 正 面 影 响 也 有 负 面 影 响 项 目 施 工 及 营 运 期 间 的 噪 声 扬 尘 水 污 染 等 对 本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产 生 影 响, 对 项 目 区 域 内 农 作 物 植 被 有 一 定 扰 动, 同 时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水 土 流 失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需 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减 少 这 些 不 利 影 响, 将 其 负 面 环 境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环 保 措 施 主 要 是 设 计 施 工 营 运 阶 段 的 减 缓 社 会 影 响 的 措 施 生 态 保 护 与 恢 复 措 施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措 施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事 故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等, 这 些 措 施 都 将 产 生 直 接 的 环 境 效 益 和 无 形 的 经 济 价 值 11-3

345 (1) 施 工 期 气 水 声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保 证 区 域 居 民 正 常 的 生 活 秩 序, 保 持 和 恢 复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和 植 被 破 坏 (2) 道 路 绿 化 : 保 持 水 土, 稳 定 路 基, 美 化 公 路 景 观, 改 善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和 驾 驶 人 员 的 视 觉 环 境 (3) 营 运 期 噪 声 治 理 : 防 止 公 路 噪 声 对 沿 线 环 境 敏 感 点 居 民 的 干 扰, 保 护 居 民 生 活 环 境, 减 少 噪 声 污 染 引 起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类 疾 病 的 发 生 比 率 (4)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防 治 和 治 理 : 保 护 地 表 水, 维 护 其 原 有 功 能, 保 障 居 民 饮 水 不 受 污 染, 降 低 疾 病 产 生 的 概 率 (5) 环 境 管 理 监 控 : 掌 握 沿 线 区 域 环 境 状 况, 及 时 采 取 环 保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保 持 本 地 区 环 境 质 量 的 稳 定, 使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协 调 持 续 发 展 本 项 目 建 设 给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带 来 了 显 而 易 见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同 时 随 着 工 程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将 使 短 期 内 受 破 坏 的 生 态 环 境 得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恢 复 和 改 善 根 据 上 述 环 保 效 益, 对 没 有 考 虑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措 施 情 况 下 的 经 济 损 失 类 型 和 考 虑 这 些 措 施 情 况 下 减 少 的 经 济 损 失 来 计 算 项 目 所 带 来 的 经 济 效 益 项 目 建 设 后, 按 没 有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措 施 情 况 下 的 经 济 损 失 类 型 和 采 取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措 施 情 况 下 减 少 的 经 济 损 失 进 行 估 算, 见 表 表 项 目 环 境 经 济 效 益 估 算 序 号 影 响 内 容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 万 元 / 年 ) 备 注 1 人 群 健 康 80 疾 病 预 防 事 故 处 理 2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防 治 260 敏 感 点 防 护 3 噪 声 40 重 要 敏 感 点 防 噪 4 风 险 事 故 60 按 一 次 事 故 危 险 品 损 失 计 5 水 土 流 失 和 生 态 损 失 1360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和 农 业 损 失 6 营 运 期 水 质 保 护 140 水 质 保 护 合 计 环 保 措 施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环 保 措 施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可 由 年 环 保 费 用 的 经 济 效 益 来 表 示,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1-4

346 E=S/H 式 中 :E-- 环 保 费 用 的 经 济 效 益 ; S-- 采 取 环 保 措 施 后 每 年 可 挽 回 的 经 济 损 失 ; H-- 年 均 环 保 投 资 费 用 拟 建 公 路 环 保 措 施 的 实 施 每 年 可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1940 万 元, 而 且 可 以 得 到 大 量 无 法 估 算 的 间 接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每 年 ( 折 算 营 运 期 10 年 ) 用 于 环 保 的 直 接 费 用 /10+39= 万 元, 环 保 费 用 的 经 济 效 益 为 E=1.57, 工 程 环 保 投 资 效 益 是 相 对 明 显 的 11-5

347 第 12 章 公 众 参 与 公 众 参 与 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评 价 单 位 与 人 民 群 众 之 间 的 一 种 双 向 交 流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可 以 了 解 公 众 关 心 的 环 境 问 题, 以 便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确 保 项 目 实 现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不 仅 可 改 善 沿 线 交 通 条 件, 增 加 区 域 内 的 人 流 物 流 和 信 息 流, 促 进 当 地 经 济 旅 游 业 快 速 发 展, 而 且 对 沿 线 群 众 的 生 产 生 活 出 行 交 往 等 各 方 面 均 会 产 生 不 同 程 度 影 响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及 评 价 单 位 本 着 以 人 为 本,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原 则, 在 项 目 设 计 及 评 价 过 程 中,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采 取 相 关 部 门 走 访 网 上 公 示 发 放 调 查 表 等 多 种 方 式, 听 取 相 关 部 门 及 项 目 区 居 民 对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2.1 公 众 参 与 目 的 (1) 促 使 公 众 了 解 项 目 建 设 的 目 的 规 模 建 设 地 点 等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和 建 成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及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以 便 取 得 公 众 的 充 分 理 解 支 持 和 合 作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具 有 知 情 权, 同 时 也 可 以 自 由 发 表 看 法 和 意 见 (2) 通 过 征 询 当 地 群 众 的 亲 身 体 验 和 直 观 感 受 果, 有 助 分 析 该 地 区 环 境 污 染 特 征 和 各 环 境 要 素 的 现 状 质 量 水 平, 提 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客 观 程 度, 保 护 公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 (3) 公 众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所 涉 及 到 的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农 业 生 态 生 产 生 活 要 素 等 资 源 较 为 熟 悉,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可 使 本 评 价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更 加 有 效 可 行 ; (4) 在 充 分 发 挥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时,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可 使 项 目 建 设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和 谐 统 一 12.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实 施 调 查 范 围 及 对 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范 围 包 括 宜 宾 市 和 翠 屏 区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单 位 个 体 商 户 和 12-1

348 居 民 点 公 众 调 查 对 象 主 要 为 政 府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学 校 的 老 师 和 学 生 商 店 业 主 以 及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内 和 周 边 的 居 民 调 查 内 容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您 ( 单 位 ) 的 影 响 ; (2) 本 项 目 建 设 而 对 实 施 搬 迁 的 人 群 的 影 响 ; (3)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环 境 的 影 响 ; (4)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 (5) 其 他 意 见 或 建 议 本 项 目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的 样 表 见 表 : 表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样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文 化 程 度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和 中 专 大 专 及 以 上 职 业 或 职 称 农 民 工 人 教 师 学 生 公 务 员 个 体 劳 动 者 其 他 工 作 单 位 或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工 程 概 况 : ( 一 ) 项 目 概 况 : 项 目 位 于 宜 宾 市 翠 屏 区,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2.98km 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1) 道 路 工 程 : 建 设 市 政 道 路 19 条 及 其 配 套 管 网 工 程 ;(2) 凤 凰 溪 河 道 整 治 : 对 区 域 内 凤 凰 溪 河 道 进 行 整 治, 整 治 长 度 约 为 4.37km;(3) 城 市 景 观 工 程 : 建 设 城 市 休 闲 设 施 及 绿 化 景 观 约 69 万 m 2, 河 道 周 边 景 观 约 24 万 m 2 ;(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 新 建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工 会 两 中 心 农 业 科 技 培 训 展 览 中 心 市 民 中 心 绿 地 景 观 等 工 程, 其 中 建 筑 面 积 约 14.5 万 m 2 ( 二 ) 项 目 投 资 :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亿 元 环 境 影 响 :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污 染 因 素 为 路 基 开 挖 和 植 被 破 坏 造 成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 施 工 占 地 造 成 植 被 破 坏, 生 物 量 损 失 ; 房 屋 拆 迁 和 居 民 安 置 问 题 ;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汽 车 道 路 扬 尘 等 对 附 近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 河 道 整 治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营 运 期 主 要 污 染 因 素 为 汽 车 交 通 噪 声 及 尾 气 排 放 对 沿 线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的 影 响 目 前 宜 宾 市 南 部 新 区 城 乡 一 体 城 镇 化 建 设 一 期 项 目 正 在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现 征 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项 目 建 设 区 域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实 施 中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意 见, 请 在 下 表 中 填 写 上 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 您 是 否 知 道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a 知 道 b 不 知 道 2 您 是 否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a 支 持 b 不 支 持 c 无 所 谓 3 您 对 该 区 域 道 路 现 状 交 通 状 况 是 否 满 意? a 满 意 b 不 满 意 c 无 所 谓 4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有 何 影 响? a 有 正 影 响 b 有 负 影 响 但 可 接 受 c 有 负 影 响 且 不 可 接 受 d 无 影 响 5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有 何 影 响? a 有 正 影 响 b 有 负 影 响 但 可 接 受 c 有 负 影 响 且 不 可 接 受 d 无 影 响 12-2

349 6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您 生 活 和 工 作 有 何 影 响?( 包 括 拆 迁 安 置 ) a 有 正 影 响 b 有 负 影 响 但 可 接 受 c 有 负 影 响 且 不 可 接 受 d 无 影 响 7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当 地 环 境 有 何 影 响? a 有 正 影 响 b 有 负 影 响 但 可 接 受 c 有 负 影 响 且 不 可 接 受 d 无 影 响 8 您 对 本 项 目 建 设 和 运 营 过 程 中 最 关 心 的 环 境 问 题 有 哪 些?( 多 选 ) a 噪 声 b 汽 车 尾 气 c 扬 尘 d 污 染 水 体 e 固 废 f 其 他 : 其 他 意 见 及 建 议 ( 包 括 对 搬 迁 安 置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 调 查 方 法 本 项 目 采 用 相 关 部 门 ( 环 保 规 划 国 土 林 业 交 通 民 政 等 ) 走 访 网 上 公 示 发 放 调 查 表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调 查 方 法 在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阶 段,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周 边 居 民 商 铺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度 快 速 民 意 调 查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调 查 组 人 员 首 先 向 被 调 查 的 对 象 详 细 介 绍 拟 建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路 线 方 案 投 资 规 模 以 及 对 当 地 可 能 带 来 的 有 利 影 响 和 不 利 影 响 等, 再 由 被 调 查 人 自 愿 填 写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或 口 述 意 见 由 调 查 人 记 录, 同 时 注 明 被 调 查 者 所 在 的 单 位 或 家 庭 住 址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等 内 容, 最 后 由 我 单 位 对 收 集 到 的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和 汇 总 调 查 实 施 情 况 1 网 上 公 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要 求,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25 日 在 宜 宾 新 闻 网 ( 网 址 :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示, 公 布 了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信 息 以 及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相 关 事 项 第 一 次 环 评 公 示 截 图 见 图 在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编 制 完 成 后, 四 川 新 宜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 至 6 月 15 日 在 宜 宾 新 闻 网 ( 网 址 :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示,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见 图

350 图 第 一 次 网 上 环 评 公 示 截 图 图 第 二 次 网 上 环 评 公 示 12-4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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