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廢棄物簡章9811修訂.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廢棄物簡章9811修訂.doc"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98 年 11 月 0

2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簡 章 一 訓 練 依 據 : 協 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輔 導 設 置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公 營 事 業 設 置 及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與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之 民 間 機 構 設 置 之 清 理 設 施 等 培 訓 應 設 置 之 專 任 廢 棄 物 清 除 或 處 理 技 術 員 二 訓 練 依 據 :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三 參 訓 班 別 及 資 格 ( 摘 錄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 參 訓 資 格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始 得 報 名 參 訓 級 別 一 領 有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或 其 他 依 技 師 法 取 得 技 師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科 系 或 相 關 學 科 甲 級 廢 棄 物 系 畢 業 處 理 清 除 技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術 員 訓 練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理 工 醫 農 科 系 畢 業 四 取 得 乙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並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 須 設 置 擔 任 乙 級 處 理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後,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業 務 滿 2 乙 級 廢 棄 物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處 理 清 除 技 三 取 得 丙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並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術 員 訓 練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 須 設 置 擔 任 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 丙 級 廢 棄 物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以 上 畢 業 清 除 技 術 員 二 從 事 清 除 業 務 滿 3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訓 練 備 註 所 謂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業 務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 1. 參 加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班 :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2. 參 加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班 :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1

3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含 檢 附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為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參 訓 資 格 班 別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升 級 或 轉 類 訓 練 之 資 格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始 得 報 名 參 訓 取 得 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設 置 於 具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許 可 證 機 構, 擔 任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取 得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設 置 於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許 可 證 機 構, 擔 任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符 合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第 款 之 規 定 應 符 合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2 款 之 規 定 依 第 5 條 第 2 款 之 資 格 參 訓 者, 應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含 檢 附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4 四 課 程 內 容 : ( 一 )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內 容 (93 年 10 月 實 施 )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類 別 甲 級 乙 級 甲 清 轉 甲 處 乙 級 升 甲 級 乙 清 轉 乙 處 時 數 01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廢 棄 物 清 理 現 況 及 展 望 2 2 抵 免 抵 免 03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4 抵 免 4 04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6 6 抵 免 抵 免 05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 含 認 定 標 準 ) 6 抵 免 6 06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分 析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技 術 ( 含 法 規 ) 抵 免 3 抵 免 7 4 ( 甲 級 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 08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09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契 約 書 14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5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操 作 許 可 之 申 請 書 試 運 轉 計 畫 書 環 境 管 理 及 監 測 報 告 書 契 約 書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6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作 抵 免 17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作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19 建 築 物 廢 污 水 設 施 及 化 糞 池 衛 生 管 理 4 4 抵 免 抵 免 20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3 抵 免 3 22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及 再 利 用 之 管 理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抵 免 抵 免 23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設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概 論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概 論 廢 棄 物 回 收 概 論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抵 免 抵 免 總 時 數 備 註 : 一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及 期 別 : 1. 參 加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 自 8919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2. 參 加 甲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0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參 加 乙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8915 期 ~9243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參 加 甲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6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5. 參 加 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8920 期 ~9237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5 二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 已 領 有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曾 修 習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可 抵 免 修 以 上 折 抵 申 請 手 續 請 洽 訓 練 機 構 ( 二 )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內 容 (93 年 10 月 份 實 施 ) 類 別 時 數 甲 級 乙 級 乙 級 升 甲 級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01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廢 棄 物 清 理 現 況 及 展 望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 含 認 定 標 準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分 析 07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技 術 ( 含 法 規 ) ( 甲 級 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11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12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1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契 約 書 14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6 6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5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操 作 許 可 之 申 請 書 試 運 轉 計 畫 書 環 境 管 理 及 監 測 報 告 書 契 約 書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6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作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作 18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建 築 物 廢 污 水 設 施 及 化 糞 池 衛 生 管 理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21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及 再 利 用 之 管 理 ( 含 相 關 法 規 )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設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概 論 24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概 論 25 廢 棄 物 回 收 概 論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總 時 數 備 註 : 一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及 期 別 : 1. 參 加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 自 8919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2. 參 加 甲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0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參 加 乙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8915 期 ~9243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參 加 甲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6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6 5. 參 加 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8920 期 ~9237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二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 已 領 有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曾 修 習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可 抵 免 修 以 上 折 抵 申 請 手 續 請 洽 訓 練 機 構 ( 三 )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內 容 類 別 時 數 清 除 課 程 名 稱 廢 棄 物 概 論 2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4 一 般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回 收 清 除 概 論 8 清 除 之 災 害 防 止 及 處 理 2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3 到 院 之 醫 療 急 救 與 處 理 2 一 般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7 總 時 數 28 5

7 五 訓 練 學 費 : ( 一 )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之 規 定, 所 需 費 用 由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學 員 報 到 時 直 接 向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繳 交 費 用 ( 三 ) 訓 練 費 用 依 班 別 而 有 不 同 ( 均 不 含 膳 宿 費 用 ) 班 次 名 稱 每 一 學 員 學 費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班 18,200 元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班 14,900 元 甲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15,100 元 乙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12,500 元 丙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5,800 元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清 除 轉 處 理 ( 訓 練 之 收 費 依 授 課 時 數 佔 原 該 項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乘 上 該 訓 練 之 費 用 核 實 收 費 ) 參 訓 類 別 訓 練 類 別 每 一 學 員 學 費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7,900 元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訓 練 6,000 元 清 除 轉 處 理 訓 練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11,400 元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10,300 元 6

8 六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 辦 理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 絡 人 1.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02) 究 中 心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3 段 130 號 (02) 賴 麗 花 轉 45 北 區 2.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6 號 6 樓 術 研 究 院 科 技 大 樓 ( 台 北 上 課 地 點 ) (03) (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 (03)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興 路 4 段 195 號 (03) 研 究 院 51 館 室 ( 新 竹 上 課 地 點 ) (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 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台 北 市 四 維 路 198 巷 41 號 2F 之 (02)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10 轉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02) 部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轉 33 何 瑞 芝 (03) 劉 俊 清 曾 琪 雅 (02) 薛 文 芳 (02) 陳 玉 芳 5. 中 央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中 壢 市 五 權 里 2 鄰 中 大 路 300 號 (03) 轉 (03) 陳 韻 竹 6. 交 通 大 學 環 境 工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環 工 館 (03) 程 研 究 所 轉 (03) 鄭 如 虹 中 區 1.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3 段 181 號 932 學 研 究 所 郵 政 信 箱 2.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台 中 市 國 光 路 250 號 程 研 究 所 3.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系 (04) (04) 李 淑 瓊 (04) (04) 盧 詩 靜 (05) 轉 4479 (05) 陳 庭 萱 1.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台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程 研 究 所 (06) 轉 (06) 黃 晴 瑛 (06) 南 2.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學 轉 303 專 線 : (06) (06) 吳 爵 君 區 3. 中 山 大 學 環 境 工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蓮 海 路 70 號 程 研 究 所 (07) (07) 許 芸 蓁 4.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大 學 路 1 號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08) (08) 張 如 燕 備 註 :95 年 起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產 基 會 工 研 院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等 4 個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夜 間 班 7

9 七 報 名 及 分 發 手 續 :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報 名 乙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逕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廢 棄 物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其 中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指 (1) 學 位 證 書 (2) 畢 業 證 書 (3)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4)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等 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請 自 行 簽 章 與 正 本 無 異 2.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包 含 :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3) 足 以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之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其 中 一 項 證 明 文 件 ( 二 ) 報 名 前 請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第 2 項 表 列 資 格 條 件 ), 自 行 選 擇 參 加 班 別, 參 訓 及 格 者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3 個 月 內 檢 具 符 合 參 訓 時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不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條 件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三 ) 為 能 儘 早 參 訓, 報 名 後 請 逕 將 報 名 表 寄 送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每 滿 40 名 即 擇 期 開 班 並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 四 ) 密 集 班 利 用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白 天 上 課,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休 及 週 日 之 上 下 午 上 課, 夜 間 班 利 用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晚 上 上 課, 惟 實 習 課 安 排 於 白 天 上 班 時 間, 請 依 報 名 表 之 說 明, 選 填 上 課 地 點, 或 詳 洽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 五 ) 本 訓 練 班 別 係 依 照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之 選 擇 安 排,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級 別 ( 六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環 訓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三 區 機 動 調 整 集 中 同 區 域 學 員 參 訓, 俾 便 及 8

10 早 開 班, 經 分 班 通 知 學 員 除 經 環 訓 所 同 意 外, 未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 七 )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的 疑 義, 請 洽 環 訓 所 (03) 轉 或 逕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 八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具 備 乙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資 格 ( 即 取 得 乙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並 據 以 從 事 處 理 或 清 除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 領 有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為 限 ); 另 設 置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指 定 應 設 置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者, 除 該 事 業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自 行 處 理 廢 棄 物 外, 則 所 設 置 之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之 工 作 年 資, 僅 得 採 計 為 廢 棄 物 清 除 之 工 作 經 驗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程 序, 比 照 本 所 辦 理 事 業 廢 水 空 氣 污 染 及 毒 性 化 學 專 責 人 員 方 式, 應 檢 附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出 具 證 明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機 構 影 本, 於 參 訓 前 對 參 訓 學 員 據 以 從 事 之 工 作 經 驗 予 以 審 查,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採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安 排 參 訓 ( 不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退 件 處 理 ),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參 訓 訓 練 考 試 依 現 行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之 測 驗 期 程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實 施 八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訓 練, 其 各 科 目 之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9

11 ( 二 )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申 請 補 考 或 評 量, 但 以 二 次 為 限, 其 自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完 成 二 次 補 考,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之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自 環 訓 所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本 所 複 查 ( 四 )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其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五 )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環 訓 所 安 排 當 期 之 統 一 測 驗,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考 試 ( 六 ) 測 驗 由 環 訓 所 統 一 辦 理, 測 驗 題 目 參 照 統 一 教 材 內 容 命 題 試 題 型 態 包 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簡 答 題 問 答 題 計 算 題 等, 再 依 課 程 適 合 之 題 型 採 機 密 電 腦 篩 選 組 合 製 作 試 卷 ( 七 ) 訓 練 測 驗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以 零 分 計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3.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翻 閱 者 5.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者 7.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8. 計 算 題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及 記 憶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入 場 使 用 ( 八 ) 經 通 知 測 驗 及 格 後,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單 之 次 日 起 3 10

12 個 月 內,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依 本 簡 章 第 2 項 表 列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等 文 件, 送 環 訓 所 核 符 後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逾 期 未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者, 如 其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有 變 動 時,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就 變 更 之 部 分 參 加 補 正 訓 練 及 格 後, 始 可 請 領 合 格 證 書 如 至 本 所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已 及 格 者, 可 下 載 申 請 表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郵 寄 或 親 至 本 所 申 領 合 格 證 書 前 述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合 乎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核 發 所 請 領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九 申 請 再 訓 練 及 測 驗 : ( 一 ) 除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學 員 外,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果 不 及 格 科 目 未 超 過 總 訓 練 科 目 四 分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科 目 數 表 列 如 下 ) 訓 練 類 別 得 再 訓 練 科 目 數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4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3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3 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2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1 ( 二 ) 清 除 轉 處 理 訓 練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果 不 及 格 科 目 數 未 超 過 訓 練 科 目 四 分 之 一 時,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表 列 如 下 ): 訓 練 類 別 得 再 訓 練 科 目 數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2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1 ( 三 ) 參 訓 學 員 得 就 其 不 及 格 科 目,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束 之 日 起 3 11

1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受 訓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登 記, 再 訓 練 及 之 後 測 驗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再 訓 練 及 之 後 測 驗,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登 記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班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無 故 未 報 到 參 訓 者, 視 同 放 棄 ;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四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之 科 目,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再 訓 練 之 後 之 測 驗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測 驗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者, 不 得 再 要 求 參 加 測 驗 12

14 乙 級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參 訓 類 別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及 期 別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職 稱 參 訓 期 別 出 生 地 出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省 縣 ( 市 ) ( 市 ) 請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內 課 程 內 容 參 訓 期 別 之 規 定 年 資 民 國 ~ 合 計 年 月 工 內 ( 詳 細 敘 明 工 作 內 容 性 質 及 業 務 執 掌 ) 作 容 1.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證 明 開 具 日 期 :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者, 應 於 取 得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後, 據 以 從 事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領 有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為 限 ), 工 作 經 驗 方 予 採 計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廢 棄 物 專 業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3)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4) 出 具 證 明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機 構 影 本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工 作 經 驗 不 予 採 計, 僅 得 採 計 為 廢 棄 物 清 除 之 工 作 經 驗 ) 不 同 服 務 機 關,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13

15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下 載 一 式 二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類 別 ( 請 打, 限 勾 選 一 類 ): ( 一 ) 處 理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 甲 清 轉 甲 處 訓 練 ( ) 乙 清 轉 乙 處 訓 練 ( 二 ) 清 除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丙 級 訓 練 ( ) 乙 清 升 甲 清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以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北 部 : ( )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 台 北 )( 新 竹 ) ( ) 產 基 會 ( ) 中 央 大 學 環 工 所 ( )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 ) 交 通 大 學 環 工 所 中 部 : ( )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所 ( ) 中 興 大 學 環 工 所 (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南 部 : ( )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所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科 系 ( ) 中 山 大 學 環 工 所 (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三 參 訓 班 別 :( 限 勾 選 一 班 別 )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產 基 會 及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A. 密 集 班 ( )B. 週 末 班 ( )C. 夜 間 班 四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戶 聯 絡 資 料 籍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電 子 郵 址 學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歷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公 :( ) 宅 :( ) 行 動 : FAX:( ) 起 迄 一 吋 照 片 年 月 起 迄 年 月 ( ) 畢 業 ( ) 肄 業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地 址 職 務 或 工 作 性 質 到 職 日 期 在 學 生 校 名 科 系 及 年 級 校 址 14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報 名 時 之 學 經 歷 確 實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始 參 訓, 若 於 訓 練 及 格 後 3 個 月 內, 無 法 檢 具 參 訓 時 法 規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或 逾 期 才 提 出 申 請, 致 無 法 領 得 合 格 證 書 時, 將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選 訓 單 位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環 訓 所 備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報 名 表 註 3. 二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需 為 正 本 )

16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下 載 一 式 二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類 別 ( 請 打, 限 勾 選 一 類 ): ( 一 ) 處 理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 甲 清 轉 甲 處 訓 練 ( ) 乙 清 轉 乙 處 訓 練 ( 二 ) 清 除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丙 級 訓 練 ( ) 乙 清 升 甲 清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以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北 部 : ( )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 台 北 )( 新 竹 ) ( ) 產 基 會 ( ) 中 央 大 學 環 工 所 ( )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 ) 交 通 大 學 環 工 所 中 部 : ( )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所 ( ) 中 興 大 學 環 工 所 (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南 部 : ( )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所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科 系 ( ) 中 山 大 學 環 工 所 (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三 參 訓 班 別 :( 限 勾 選 一 班 別 )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產 基 會 及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A. 密 集 班 ( )B. 週 末 班 ( )C. 夜 間 班 四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戶 聯 絡 資 料 籍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電 子 郵 址 學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歷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公 :( ) 宅 :( ) 行 動 : FAX:( ) 起 迄 一 吋 照 片 年 月 起 迄 年 月 ( ) 畢 業 ( ) 肄 業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地 址 職 務 或 工 作 性 質 到 職 日 期 在 學 生 校 名 科 系 及 年 級 校 址 15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報 名 時 之 學 經 歷 確 實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始 參 訓, 若 於 訓 練 及 格 後 3 個 月 內, 無 法 檢 具 符 合 參 訓 時 法 規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或 逾 期 才 提 出 申 請, 致 無 法 領 得 合 格 證 書 時, 將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選 訓 單 位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環 訓 所 備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報 名 表 註 3. 二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需 為 正 本 )

17 16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0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環 保 署 訓 練 所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record.niet.gov.tw/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簡 章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4r\244\306\252\253\260V\275m\302\262\263\271981207.doc)

(Microsoft Word - \254r\244\306\252\253\260V\275m\302\262\263\271981207.doc)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training 98 年 11 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BC7A4BAAAC5AEF0AB7EBDE8BAFBC540BADEB27A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BC7A4BAAAC5AEF0AB7EBDE8BAFBC540BADEB27A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9>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104 年 8 月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98.12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 請 將 報 名 表 逕 寄 各 訓 練 機 構 )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協 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輔 導 設 置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協 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輔 導 設 置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簡 章 內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 http://record.niet.gov.tw/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清 理 簡 章 (104 年 8 月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104 年 10 月 )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More information

附 表 六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章 :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附 表 六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章 :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附 表 五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工 作 類 別 :( 請 填 項 目 代 號 ) 申 請 項 目 :( 單 選 ) 類 別 : A (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 ( 參 考 申 請 應 備 件, 填 寫 代 號 )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 新 聘 展 延 提 前 解 聘 退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EC7A67EA578A55FA447A7DEA9DBA5CDC2B2B3B E30372E3230ADD7A7EFA650B5A5BEC7A44F2E646F63>

<4D F736F F D BEC7A67EA578A55FA447A7DEA9DBA5CDC2B2B3B E30372E3230ADD7A7EFA650B5A5BEC7A44F2E646F63>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奉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 日 臺 技 ( 二 ) 字 1010145518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存 誠 務 實 創 意 競 爭 1 0 4 學 年 度 ( 台 北 專 班 )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地 點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建 立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協 助 事 業 培 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並 提 高 廢 水 處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專 業, 使 廢 ( 污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建 立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協 助 事 業 培 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並 提 高 廢 水 處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專 業, 使 廢 ( 污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地 址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簡 章 內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record.niet.gov.tw/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1、2016年TASA主試人員作業規範.docx 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A4A4B5D8B0B7B164C2E5C0F8B56FAE69A8F3B77C313035A67EB2C4A440A6B8C2E5B0C8A5F8B9BABADEB27AB14DB77EBB7BC3D2A6D2B8D5B3F8A657C2B2B3B9313034303230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A4A4B5D8B0B7B164C2E5C0F8B56FAE69A8F3B77C313035A67EB2C4A440A6B8C2E5B0C8A5F8B9BABADEB27AB14DB77EBB7BC3D2A6D2B8D5B3F8A657C2B2B3B9313034303230312E646F63> 105 年 醫 務 企 劃 管 理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2016/2/1 105 年 第 一 次 醫 務 企 劃 管 理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時 程 表 順 序 時 程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線 上 報 名 1 線 上 報 名 完 成 後 需 再 請 填 寫 附 件 6 月 1 日 ( 三 ) 至 一 報 名 表 與 附 件 二 資 格 審 查 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9ACECA7DEB3A1A46AB14DBEC7A5CDACE3A873AD70B565A16AB867B64FA8CFA5CEA4CEB3F8BE50B57BA7C7BBA1A9FA3130333035333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9ACECA7DEB3A1A46AB14DBEC7A5CDACE3A873AD70B565A16AB867B64FA8CFA5CEA4CEB3F8BE50B57BA7C7BBA1A9FA31303330353330>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及 報 銷 程 序 說 明 指 導 計 畫 之 教 授 在 監 督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時, 應 對 各 項 支 出 所 提 出 之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計 畫 經 費 之 使 用 項 目 必 須 與 研 究 計 畫 有 直 接 相 關 者 為 限 一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