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保母課程(13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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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竹 市 政 府 甄 選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計 畫 104 年 12 月 09 日 核 定 1 依 據 係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103 年 5 月 19 日 社 家 幼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2 目 的 因 應 現 代 雙 薪 家 庭 及 托 育 社 會 需 求 遽 增, 有 效 解 決 父 母 的 托 育 困 擾, 並 維 持 托 育 品 質, 擬 結 合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學 校 單 位,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增 益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並 協 助 取 得 保 母 人 員 技 術 士 證, 俾 利 提 供 優 質 普 及 之 托 育 服 務 3 主 辦 單 位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4 辦 訓 單 位 1 辦 訓 單 位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經 本 府 甄 選 合 格 者 : (1) 設 有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2)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之 團 體 2 規 劃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應 依 本 計 畫 及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並 擬 具 開 班 計 畫 送 本 府 核 定 3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應 以 本 計 畫 所 載 訓 練 目 的 為 前 提, 不 得 主 動 向 參 訓 學 員 推 銷 收 取 保 證 金 或 其 他 名 目 之 費 用 ; 如 經 確 認 有 該 等 情 形 者, 本 府 得 取 消 辦 訓 單 位 資 格 5 開 班 人 數 每 班 參 訓 人 數 以 50 人 為 上 限, 人 數 達 30 人 以 上 始 可 開 班 6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1 辦 訓 單 位 於 開 訓 前 6 週 應 將 開 班 訓 練 計 畫 報 府 審 核, 並 於 開 訓 前 將 受 訓 學 員 名 冊 授 課 師 資 及 課 程 表 報 府 備 查 訓 練 執 行 期 間, 受 託 單 位 對 開 班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因 事 實 需 要, 得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徵 得 本 府 書 面 同 意 後 變 更 之 2 課 程 設 計 應 參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規 定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中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規 定 擬 定 之 7 學 分 126 小 時 課 程 內 容,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詳 見 附 件 一, 每 堂 課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50 分 鐘 7 參 訓 對 象

2 年 滿 20 歲 ( 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者 及 合 法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 並 具 有 下 列 意 願 之 一 者 : 1 欲 修 習 托 育 人 員 課 程 並 報 考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者 2 有 意 從 事 托 育 人 員 職 類, 或 藉 托 育 人 員 課 程 充 實 嬰 幼 兒 照 護 知 能 者 8 辦 理 期 程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9 上 課 地 點 1 本 訓 練 課 程 上 課 地 點 限 於 本 市 境 內, 訓 練 場 所 應 固 定 且 符 合 建 築 及 消 防 法 規, 須 設 置 足 夠 之 消 防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2 實 習 訓 練 場 所 以 能 容 納 受 訓 對 象 完 成 足 夠 個 案 實 習 為 限 3 上 開 地 點 本 府 將 視 需 要 得 實 地 查 訪 10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方 式 需 函 送 本 府 核 備, 並 由 辦 訓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學 員 資 格, 並 受 理 報 名 11 課 程 師 資 1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所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者 2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且 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3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之 實 務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 符 合 本 項 師 資 條 件 者, 授 課 課 程 以 實 習 及 照 顧 技 巧 課 程 為 限 12 上 課 方 式 各 項 課 程 採 當 面 授 課 方 式 進 行, 並 依 課 程 內 容 採 取 實 境 演 練 方 式 操 作 13 出 勤 考 核 1 辦 訓 單 位 應 有 專 責 人 員 於 上 課 期 間 全 程 跟 班, 提 供 講 師 與 學 員 必 要 之 服 務 2 辦 訓 單 位 應 製 作 簽 到 單, 供 受 訓 學 員 於 各 項 課 程 上 課 前 簽 名, 課 程 結 束 後 簽 退 辦 訓 單 位 應 隨 時 派 員 查 核, 如 發 現 代 簽 名 或 冒 名 頂 替 者, 視 同 該 節 次 缺 課 3 辦 訓 單 位 之 簽 到 / 退 管 理 以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1) 上 課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該 節 次 視 為 缺 課 1 小 時 遲 到 20 分 鐘 以 內 者, 記 遲 到 1 次 ; 累 計 遲 到 3 次 者, 視 為 缺 課 1 小 時 (2) 簽 到 / 退 單 應 有 專 人 管 理, 詳 實 記 錄 遲 到 或 早 退 者 之 到 退 時 間, 並 應 注 意 簽 到 後 未 上 課 之 情 形

3 (3) 全 天 上 課 之 下 午 課 程 開 始 時 須 簽 到 4 辦 訓 單 位 應 於 各 項 課 程 結 束 後, 即 將 學 員 出 缺 勤 情 形 統 計 並 報 本 府 備 查 14 成 績 考 核 1 本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一 學 分 以 18 小 時 計 2 參 訓 人 員 出 席 率 達 下 列 標 準, 得 參 加 成 績 考 核, 經 考 核 及 格 者, 授 予 該 課 程 名 稱 之 學 分 : (1) 該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 單 科 ) 出 席 率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2) 該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 總 時 數 ) 出 席 率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3) 該 課 程 名 稱 實 習 課 程 出 席 率 百 分 之 百 3 學 科 / 術 科 成 績 至 少 以 60 分 為 及 格 標 準 15 核 發 及 格 證 書 1 辦 理 招 生 及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訓 如 審 查 不 實, 致 受 訓 對 象 無 法 結 業 者, 由 辦 訓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2 訓 練 期 間 應 執 行 出 勤 考 核 及 身 分 確 認, 結 訓 時 對 於 受 訓 人 員 出 席 情 形 完 成 考 核, 通 過 結 訓 測 驗 始 予 以 核 發 證 書 3 各 辦 訓 單 位 於 訓 練 期 滿 且 經 考 評 結 束 後, 應 將 各 參 訓 人 員 缺 課 考 試 成 績 違 規 及 得 否 發 證 等 情 形 通 知 本 府, 另 由 辦 訓 單 位 將 證 書 轉 發 及 格 學 員 4 同 一 人 參 加 不 同 年 度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已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依 其 符 合 之 專 業 人 員 類 別, 備 齊 證 明 文 件 向 最 後 參 加 訓 練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該 類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5 附 件 二 所 列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之 課 程 名 稱 相 關 者, 自 參 訓 人 員 取 得 該 課 程 名 稱 之 學 分 日 起,3 年 內 得 互 相 採 認 抵 免 16 受 訓 費 用 及 退 費 標 準 1 辦 訓 單 位 與 受 訓 對 象 為 授 課 教 學 承 攬 關 係, 提 供 受 訓 對 象 訓 練 課 程 服 務, 由 受 訓 學 員 自 付 訓 練 費 用, 每 人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 下 同 )8,400 元 ( 含 學 術 科 所 須 之 鐘 點 費 講 義 費 材 料 費 保 險 費 等 ), 不 得 收 取 保 證 金 或 以 其 他 名 目 收 取 費 用 ; 未 能 如 期 開 班 者, 應 全 數 退 還 學 員 已 繳 交 之 費 用 2 參 訓 學 員 已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後,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1) 受 訓 學 員 於 完 成 繳 費 後 開 課 前 退 訓, 其 學 費 辦 訓 單 位 得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該 項 行 政 作 業 費 以 收 費 之 百 分 之 五 為 限, 其 餘 費 用 應 一 律 退 還

4 (2) 實 際 開 課 日 後 未 逾 課 程 三 分 之 ㄧ 者, 應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3)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費 (4) 其 餘 退 費 機 制, 由 辦 訓 單 位 於 服 務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並 於 收 費 前 以 書 17 辦 訓 單 位 應 執 行 事 項 面 主 動 告 知 學 員 1 依 本 計 畫 及 本 案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2 應 將 執 行 概 況 ( 含 實 際 開 訓 結 業 人 數 效 益 分 析 上 課 照 片 經 費 執 行 概 況 學 員 滿 意 度 就 業 人 數 等 ) 報 本 府 備 查 3 善 盡 受 訓 對 象 權 利 維 護 事 項 4 結 訓 後 1 個 月 內, 應 提 出 結 訓 成 果 報 告, 內 容 須 包 含 結 訓 人 員 名 冊 出 席 情 形 及 考 核 成 績 等 相 關 資 料, 函 送 本 府 備 查 5 已 核 定 開 辦 之 班 次, 如 因 招 訓 人 數 不 足 或 其 他 需 要, 得 向 本 府 申 請 延 期 開 訓, 惟 以 2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14 日, 但 因 本 府 業 務 考 量 同 意 調 整 者 不 在 此 限 6 經 延 期 仍 招 生 不 足 時, 應 書 面 敘 明 原 因 通 知 本 府, 經 書 面 同 意 得 予 延 期 或 取 消, 毋 須 負 擔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7 辦 訓 單 位 應 於 訓 後 持 續 提 供 結 訓 學 員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之 輔 導 協 助 及 就 業 服 務 8 辦 訓 單 位 於 課 期 間 應 維 護 上 課 品 質,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陳 情 事 件 應 妥 善 處 理 9 辦 訓 單 位 配 合 本 府 查 核 輔 導 監 督 事 宜 18 繳 交 甄 選 文 件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提 具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資 格 文 件 1 式 7 份 ( 以 A4 直 式 橫 書 編 排, 雙 面 影 印, 左 側 膠 裝 裝 訂, 並 裝 袋 彌 封 且 註 明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及 送 件 日 期 ), 以 親 自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函 送 本 府 社 會 處 婦 女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 地 址 : 新 竹 市 中 央 路 241 號 8 樓 ) 1 封 面 ( 含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地 址 等 ) 2 資 格 文 件 : (1) 立 案 資 料 ( 含 組 織 規 程 團 體 需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或 團 體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 (2) 申 請 單 位 簡 介 3 訓 練 計 畫 : 請 參 照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書 格 式 製 作 ( 如 附 件 三 ), 得 自 行 增 加 補 充 項 目 (1) 開 班 計 畫 表

5 (2)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表 (3)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暨 預 定 進 度 表 (4)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表 (5)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名 冊 (6)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7)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8)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須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場 地, 並 檢 附 教 學 環 境 與 設 備 照 片 至 少 各 3 張 ) (9) 訓 練 場 地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 利 用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辦 理 者, 得 免 附 ) (10) 訓 練 場 地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 利 用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辦 理 者, 得 免 附 ) (11) 場 地 租 借 證 明 (12)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明 細 表 (13) 訓 練 課 程 預 定 材 料 表 (14) 訓 練 課 程 及 師 資 資 格 審 查 表 (15)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16) 組 織 行 政 人 力 (17) 最 近 2 年 之 服 務 內 容 及 績 效 說 明 (18) 預 期 效 益 及 未 來 展 望 (19) 行 政 管 理 1. 招 生 計 畫 2. 學 員 甄 選 錄 機 制 3. 參 訓 費 用 收 退 費 方 式 4. 學 員 學 習 輔 導 規 劃 5. 學 員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6. 就 業 輔 導 機 制 19 甄 選 流 程 詳 見 甄 選 須 知 20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計 畫 公 告 日 次 日 起 算 15 日 ( 含 假 日, 郵 戳 為 憑 ) 21 甄 選 結 果

6 獲 選 辦 理 訓 練 之 各 機 關 團 體, 需 將 課 程 計 畫 內 容 時 間 費 用 ( 含 各 項 類 別 ) 製 成 訓 練 須 知 書 面 週 知 受 訓 學 員 以 保 障 學 員 權 益 22 本 計 畫 所 依 據 之 法 令 規 定 有 修 正 時, 受 委 託 辦 訓 單 位 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府 最 新 規 定 辦 理 之 23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附 件 一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之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一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 七 學 分 : 一 百 二 十 六 小 時 )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課 程 內 容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及 法 規 導 論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意 涵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等 相 關 政 策 兒 童 人 權 與 保 護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法 規 福 利 措 施 與 資 源 運 用 的 介 紹 兒 童 福 利 趨 勢 與 未 來 展 望 嬰 幼 兒 發 展 一 嬰 幼 兒 發 展 的 分 期 與 各 期 特 徵, 嬰 幼 兒 身 體 語 言 情 緒 性 與 性 別 發 展 概 念 與 影 響 因 素, 嬰 幼 兒 氣 質 之 介 紹 與 相 對 應 的 照 顧 與 保 育, 嬰 幼 兒 發 展 評 估 與 量 表 之 使 用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認 識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親 職 教 育 與 社 會 資 源 運 用 一 父 母 的 角 色 教 養 態 度 與 方 法, 認 識 父 母 參 與 社 會 資 源 支 持 網 絡 保 母 與 嬰 幼 兒 父 母 及 與 嬰 幼 兒 溝 通 之 技 巧 保 母 與 嬰 幼 兒 父 母 關 係 之 建 立 與 維 持 書 寫 保 育 日 誌 的 意 義 與 技 巧 合 作 備 忘 錄 事 宜 家 庭 支 援 與 社 會 資 源 服 務 的 內 容 與 運 用 托 育 服 務 概 論 及 專 業 倫 理 一 托 育 服 務 之 起 源 與 主 要 內 容 工 作 的 重 點 原 則 各 類 教 保 工 作 的 意 義 與 內 容 保 母 工 作 之 意 義 內 容 優 良 保 母 的 特 質 保 母 工 作 相 關 法 規 的 認 識 保 母 工 作 倫 理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探 討 嬰 幼 兒 照 護 技 術 一 嬰 幼 兒 的 生 活 照 顧 ( 餵 食 清 潔 沐 浴 等 ) 之 實 習 或 模 擬 練 習, 保 母 術 科 考 試 講 習 嬰 幼 兒 環 境 規 劃 及 活 動 設 計 一 嬰 幼 兒 生 活 規 劃 : 嬰 幼 兒 的 生 活 規 律 與 環 境 規 劃 ( 餵 食 清 潔 休 息 遊 戲 等 之 規 劃 ) 環 境 安 全 與 檢 核 家 庭 與 社 區 資 源 的 介 紹 與 運 用 家 庭 與 托 嬰 中 心 的 環 境 對 嬰 幼 兒 的 身 心 的 影 響 托 育 環 境 的 規 劃 與 布 置 : 動 線 考 慮 工 作 便 利 安 全 性 嬰 幼 兒 年 / 月 齡 各 階 段 發 展 的 遊 戲 與 活 動 設 計 適 性 玩 具 的 選 擇 與 應 用 嬰 幼 兒 環 境 規 劃 及 活 動 設 計 應 加 入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嬰 幼 兒 健 康 照 護 一 嬰 幼 兒 的 營 養 與 膳 食 設 計 嬰 幼 兒 的 常 見 疾 病 用 藥 常 識 預 防 接 種 照 顧 病 童 的 技 巧 事 故 傷 害 的 預 防 與 急 救 處 理 * 修 畢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需 通 過 保 母 人 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方 可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附 件 二 各 類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抵 免 對 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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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 件 三 新 竹 市 政 府 甄 選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書 ( 自 費 班 ) 參 加 甄 選 單 位 : 訓 練 班 數 及 人 數 : 共 計 班, 每 班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訓 練 計 畫 書 目 錄 附 表 1 一 開 班 計 畫 表 二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表 三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暨 預 定 進 度 表 四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表 五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名 冊 六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七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8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需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場 地 ) 9 訓 練 場 地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10 訓 練 場 地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十 一 場 地 租 借 證 明 十 二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明 細 表 十 三 訓 練 課 程 預 定 材 料 表 十 四 訓 練 課 程 及 師 資 資 格 審 核 表 十 五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十 六 組 織 行 政 人 力 十 七 最 近 2 年 之 服 務 內 容 及 績 效 說 明 十 八 預 期 效 益 及 未 來 展 望

11 十 九 行 政 管 理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開 班 計 畫 表 辦 理 附 表 2 類 別 班 別 名 稱 開 辦 班 次 及 托 育 人 員 訓 練 起 迄 日 期 上 課 時 間 訓 練 人 數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學 員 負 擔 費 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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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 表 3-1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表 申 請 單 位 立 案 證 書 字 號 負 責 人 地 址 承 辦 職 稱 姓 名 人 員 電 話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開 始 日 期 年 月 日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14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預 期 效 益 附 件 填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表 3-2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表

15 訓 練 人 數 : 每 班 人 緣 由 附 表 4 時 數 : 每 班 各 小 時 起 迄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目 標 受 訓 資 格 訓 練 方 式 課 程 編 配 費 用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暨 預 定 進 度 表 區 分 週 次 月 起 迄 課 目 與 日 期 時 數

16 學 科 一 般 學 科 小 計 專 業 學 科 小 計 合 計 術 科 專 業 術 科 應 用 實 習 小 計 總 計 備 註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表 區 分 週 次 月 次 附 表 5

17 課 目 與 時 數 起 迄 日 期 專 業 術 科 小 計 應 用 實 習 綜 合 實 習 小 計 總 計 備 註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師 資 名 冊 辦 理 附 表 6

18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相 關 經 歷 現 職 擔 任 課 程 附 表 7

19 申 請 單 位 : 一 訓 練 班 次 名 稱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及 設 備 資 料 表 聯 絡 姓 名 人 電 話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二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 全 銜 ) 所 在 地 ( 請 填 詳 細 地 址 ) 三 訓 練 場 所 名 稱 ( 全 銜 ) 負 責 人 姓 名 所 在 地 ( 請 填 詳 細 地 址 ) 負 責 人 住 所 四 擬 申 辦 訓 練 職 類 ( 班 次 ) 容 量 ( 人 數 )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訓 練 期 間 相 關 建 物 安 全 情 形 ( 請 註 明 ) 五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土 地 使 用 權 取 得 情 形 六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建 築 物 總 面 積 建 築 物 名 稱 間 數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建 築 物 取 得 使 用 情 形 備 註 建 築 物 名 稱 間 數 面 積 備 註 ( 平 方 公 尺 ) ( 平 方 公 尺 ) 七 可 提 供 之 訓 練 設 備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備 註 : 本 欄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依 相 同 格 式 加 頁 填 列 附 表 8

20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及 設 備 資 料 表 訓 練 班 次 名 稱 術 科 訓 練 場 所 名 稱 地 址 術 科 訓 練 場 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可 容 納 人 數 建 物 安 全 情 形 可 提 供 之 訓 練 設 備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21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附 表 9-1 申 請 單 位 : 班 別 名 稱 : 教 室 地 址 項 目 容 納 人 數 名 稱 規 格 用 途 數 量 教 學 環 境 ( 教 室 坪 數 照 明 度 整 體 環 境 等 ) 照 片 一 (4 X 6 教 室 正 面 照 ) 每 一 教 室 需 填 寫 一 份

22 附 表 9-2 照 片 二 (4 X 6 教 室 側 照 ) 照 片 三 (4 X 6 整 體 環 境 照 )

23 每 一 教 室 需 填 寫 一 份

24 附 表 10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明 細 表 訓 練 經 費 部 分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部 份 編 號 梯 次 班 別 訓 練 人 數 訓 練 時 數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鐘 點 費 保 險 費 單 價 小 計 單 價 小 計 學 科 術 科 單 價 小 計 ( 每 人 期 ) ( 每 人 期 ) 單 價 時 數 小 計 單 價 時 數 小 計 ( 每 人 ) 行 政 費 合 計 單 價 ( 每 人 ) 小 計 備 註 : 鐘 點 費 : 課 程 總 時 數 在 一 二 小 時 ( 含 ) 以 上 者, 外 聘 專 業 師 資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最 高 得 以 一 六 元 編 列, 但 以 不 超 過 課 程 總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其 餘 時 數 鐘 點 費 以 每 小 時 八 元 編 列 ; 課 程 總 時 數 在 一 二 小 時 以 內 之 短 期 訓 練 班 次, 不 受 上 述 於 四 分 之 一 時 數 限 制, 但 每 班 次 師 資 個 人 支 給 一 六 元 者 其 鐘 點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訓 練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訓 時 降 低 標 準 為 十 五 人 ), 術 科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安 排 一 位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其 鐘 點 費 標 準 以 每 小 時 以 四 元 編 列

25 附 表 11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課 程 預 定 材 料 表 訓 練 單 位 : 訓 練 班 別 :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一 人 份 材 料 合 計 預 估 一 人 份 材 料 費 單 價 : 新 台 幣 元 整 本 班 次 材 料 費 總 價 備 註

26 法 定 課 程 (7 學 分 /126 小 時,1 學 分 以 18 小 時 計 ) 課 程 名 稱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及 法 規 導 論 嬰 幼 兒 發 展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1 學 分 (1 8 小 時 ) 1 學 分 (1 8 小 時 ) 新 竹 市 政 府 年 度 甄 選 課 程 內 容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的 意 涵 相 關 政 策 兒 童 人 權 與 保 護 兒 童 托 育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法 規 福 利 措 施 與 資 源 運 用 的 介 紹 兒 童 福 利 的 趨 勢 與 未 來 展 望 嬰 幼 兒 發 展 的 分 期 與 各 期 特 徵, 嬰 幼 兒 身 體 語 言 情 緒 的 發 展 與 影 響 因 素, 嬰 幼 兒 氣 質 之 介 紹 與 相 對 應 的 照 顧 與 保 育, 嬰 幼 兒 發 展 評 估 與 量 表 之 使 用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認 識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課 程 名 稱 小 計 小 計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課 程 及 師 資 資 格 審 核 表 擬 辦 課 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課 程 ) 小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姓 名 辦 理 擬 聘 師 資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師 資 ) 備 註 學 經 歷 規 符 規 不 定 合 定 符 附 表 12-1 附 表 12-2 法 定 課 程 (7 學 分 /126 小 時,1 學 分 以 18 小 時 計 ) 擬 辦 課 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課 程 ) 26 擬 聘 師 資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師 資 )

27 課 程 名 稱 親 職 教 育 與 社 會 資 源 運 用 托 育 服 務 概 論 及 專 業 倫 理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1 學 分 ( 18 小 時 ) 1 學 分 ( 18 小 時 ) 課 程 內 容 父 母 的 角 色 教 養 態 度 與 方 法 認 識 父 母 參 與 社 區 資 源 支 持 網 絡 保 母 與 嬰 幼 兒 父 母 及 與 嬰 幼 兒 溝 通 之 技 巧 保 母 與 嬰 幼 兒 父 母 關 係 之 建 立 與 維 持 書 寫 保 育 日 至 的 意 義 與 技 巧 合 作 備 忘 錄 事 宜 家 庭 支 援 與 社 會 資 源 服 務 的 內 容 與 運 用 托 育 服 務 之 起 源 與 主 要 內 容 工 作 的 重 點 原 則 各 類 教 保 工 作 的 意 義 與 內 容 保 母 工 作 之 意 義 內 容 優 良 保 母 的 特 質 保 母 工 作 相 關 法 規 的 認 識 保 母 工 作 倫 理 倫 理 兩 難 情 境 探 討 課 程 名 稱 小 計 小 計 小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姓 名 學 經 歷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附 表 12-3 法 定 課 程 (7 學 分 /126 小 時,1 學 分 以 18 小 時 計 )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課 程 內 容 課 程 名 稱 擬 辦 課 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課 程 ) 小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姓 名 擬 聘 師 資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師 資 ) 學 經 歷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備 註 27

28 嬰 幼 兒 照 護 技 術 1 學 分 ( 18 小 時 ) 嬰 幼 兒 的 生 活 照 顧 ( 餵 食 清 潔 沐 浴 等 ) 之 實 習 與 模 擬 練 習, 保 母 術 科 考 試 講 習 小 計 嬰 幼 兒 環 境 規 劃 及 活 動 設 計 1 學 分 ( 18 小 時 ) 嬰 幼 兒 生 活 規 劃 : 嬰 幼 兒 的 生 活 規 律 與 環 境 規 劃 ( 餵 食 清 潔 休 息 遊 戲 等 之 規 劃 ) 家 庭 與 社 區 資 源 的 介 紹 與 運 用 家 庭 與 托 嬰 中 心 的 環 境 對 嬰 幼 兒 的 身 心 的 影 響 托 育 環 境 的 規 劃 的 佈 置 : 動 線 考 慮 工 作 便 利 安 全 性 嬰 幼 兒 年 / 月 齡 各 階 段 發 展 的 遊 戲 與 活 動 設 計 適 性 玩 具 的 選 擇 與 應 用 嬰 幼 兒 環 境 規 劃 及 活 動 設 計 應 加 入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小 計 附 表 12-4 法 定 課 程 (7 學 分 /126 小 時,1 學 分 以 18 小 時 計 ) 課 程 名 稱 嬰 幼 兒 健 康 照 護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1 學 分 ( 課 程 內 容 嬰 幼 兒 的 營 養 與 膳 食 設 計 嬰 幼 兒 的 常 課 程 名 稱 擬 辦 課 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課 程 ) 小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姓 名 擬 聘 師 資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 師 資 ) 學 經 歷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規 定 備 註 28

29 18 小 時 ) 見 疾 病 用 藥 常 識 預 防 接 種 照 顧 病 童 的 技 巧 事 故 傷 害 的 預 防 與 急 救 處 理 小 計 承 辦 人 科 長 副 處 長 處 長 29

30 新 竹 市 政 府 甄 選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甄 選 須 知 1 本 府 為 公 開 甄 選 設 有 相 關 學 科 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及 團 體 辦 理 105 及 106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須 知 2 主 辦 單 位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3 辦 訓 單 位 辦 訓 單 位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經 本 府 甄 選 合 格 : 1 設 有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2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之 團 體 4 辦 理 期 程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5 課 程 師 資 1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所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者 2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科 之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且 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3 與 授 課 主 題 相 關 之 實 務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符 合 本 項 師 資 條 件 者, 授 課 課 程 以 實 習 及 照 顧 技 巧 課 程 為 限 6 應 備 文 件 1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提 具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資 格 文 件 1 式 7 份 ( 以 A4 直 式 橫 書 編 排, 雙 面 影 印, 左 側 膠 裝 裝 訂, 並 裝 袋 彌 封 且 註 明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及 送 件 日 期 ), 以 親 自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函 送 本 府 社 會 處 婦 女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 地 址 : 新 竹 市 中 央 路 241 號 8 樓 ), 資 格 符 合 者 始 得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不 符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2 辦 訓 單 位 審 查 資 料 (1) 封 面 ( 含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地 址 等 ) (2) 資 格 文 件 : 1. 立 案 資 料 ( 含 組 織 規 程 團 體 需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或 團 體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 30

31 2. 申 請 單 位 簡 介 (3) 訓 練 計 畫 : 請 參 照 年 度 托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書 格 式 製 作, 得 自 行 增 加 補 充 項 目 1. 開 班 計 畫 表 2.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表 3.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配 當 暨 預 定 進 度 表 4.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表 5.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名 冊 6. 學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7. 術 科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明 細 表 8.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 須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場 地, 並 檢 附 教 學 環 境 與 設 備 照 片 至 少 各 3 張 ) 9. 訓 練 場 地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 利 用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辦 理 者, 得 免 附 ) 10. 訓 練 場 地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 利 用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地 辦 理 者, 得 免 附 ) 11. 場 地 租 借 證 明 12. 訓 練 場 地 設 備 表 13. 教 學 環 境 資 料 表 14. 實 習 訓 練 場 所 及 設 備 資 料 表 15.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明 細 表 16. 訓 練 課 程 預 定 材 料 表 17. 訓 練 課 程 及 師 資 資 格 審 查 表 18.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19. 組 織 行 政 人 力 20. 最 近 2 年 之 服 務 內 容 及 績 效 說 21. 預 期 效 益 及 未 來 展 望 22. 行 政 管 理 (1) 招 生 計 畫 (2) 學 員 甄 選 錄 機 制 (3) 參 訓 費 用 收 退 費 方 式 31

32 7 甄 選 作 業 程 序 (4) 學 員 學 習 輔 導 規 劃 (5) 學 員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6) 就 業 輔 導 機 制 1 成 立 甄 選 委 員 會 : 由 本 府 遴 聘 相 關 人 員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2 初 審 : 本 府 承 辦 單 位 進 行 資 格 初 審, 合 格 者 參 與 複 審, 資 格 證 件 不 齊 者, 得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逾 期 不 補 正 或 補 正 不 全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3 複 審 : 本 府 召 開 甄 選 審 查 會 議, 由 本 府 通 知 符 合 資 格 審 查 之 機 關 團 體 參 加, 進 行 簡 報 及 答 詢, 甄 選 分 數 達 80 分 以 上 為 合 格 單 位 4 甄 選 項 目 及 配 分 (1) 辦 訓 單 位 組 織 及 財 務 健 全 性 (20%) (2) 執 行 人 力 及 師 資 評 鑑 (20%) (3) 課 程 內 容 安 排 和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30%) (4) 訓 練 場 地 及 設 備 (10%) (5) 受 訓 對 象 權 利 維 護 收 退 費 標 準 (10%) (6) 就 業 輔 導 執 行 能 力 (10%) 5 契 約 簽 訂 (1) 經 甄 選 合 格 者, 於 簽 報 核 定 後, 通 知 簽 訂 契 約 單 位 ; 不 合 格 者, 亦 告 知 具 體 事 由 (2) 若 甄 選 合 格 單 位 為 團 體 者, 須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訓 練 8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自 計 畫 公 告 日 次 日 起 算 15 日 ( 郵 戳 為 憑 ) 9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得 隨 時 補 充 並 於 社 會 處 網 站 公 告 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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