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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71710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電 話 : 轉 傳 真 : 網 址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目 錄 壹 招 生 依 據...1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1 參 招 生 名 額 及 志 願 選 項 代 碼...1 肆 報 名...2 伍 甄 選 方 式...5 陸 考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6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7 捌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7 玖 錄 取 公 告...8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8 拾 壹 試 場 規 則...8 拾 貳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9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0 I

3 附 件 附 件 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參 考...12 附 件 2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13 附 件 3 事 業 單 位 簡 介...15 附 件 4 學 校 簡 介.24 附 件 5-1 報 名 表...25 附 件 5-2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26 附 件 6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27 附 件 7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志 願 表...28 附 件 8 第 一 梯 次 遞 補 面 試 志 願 表...29 附 件 9 第 二 梯 次 面 試 志 願 表...30 附 件 10 報 名 專 用 信 封...31 附 件 11 准 考 證 專 用 信 封...32 附 件 1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33 附 件 13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圖...34 附 件 14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35 II

4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筆 試 項 目 為 職 場 倫 理 測 驗 ㄧ 科 本 校 依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遴 選 合 格 者, 再 由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職 場 體 驗 (2 週 ),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者, 參 加 筆 試 ; 並 根 據 考 生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成 績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 起 即 日 起 至 101 年 06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101 年 06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至 06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9:00~16:00 止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本 校 教 務 處 現 場 報 名 第 一 梯 次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第 一 階 段 : 遞 補 面 試 101 年 06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07 月 07 日 ( 星 期 六 ) 止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於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有 缺 額 時, 使 得 安 排 遞 補 面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第 二 階 段 :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星 期 一 ) 至 通 過 面 試 訓 練 生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職 場 體 驗 101 年 0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止 到, 並 行 職 場 體 驗 2 週 公 告 職 場 體 驗 101 年 07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通 過 名 單 事 業 單 位 有 缺 額 時, 使 得 安 排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101 年 07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至 通 訊 報 名 101 年 08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一 律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第 二 梯 次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第 二 階 段 : 下 午 16:00 止 101 年 08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101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於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通 過 面 試 訓 練 生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職 場 體 驗 101 年 08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止 到, 並 行 職 場 體 驗 2 週 公 告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名 單 101 年 08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第 三 階 段 : 筆 試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與 地 點 於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III

5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筆 試 成 績 公 告 101 年 09 月 04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101 年 09 月 06 日 ( 星 期 四 ) 以 傳 真 申 請, 中 午 12:00 止 傳 真 電 話 (06)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1 年 09 月 07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一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 二 詢 問 電 話 : 教 務 處 (06) 分 機 ; 餐 旅 管 理 系 分 機 3615 III

6 壹 招 生 依 據 嘉 南 藥 理 科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年 制 專 班 招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班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南 訓 教 字 第 號 函 及 教 育 部 臺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嘉 南 藥 理 科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年 制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年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秉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四 技 學 制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訓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如 附 件 1),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附 件 2)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參 招 生 名 額 及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45 人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39 人 等 二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84 人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學 制 系 別 職 類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小 計 總 計 四 技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瓦 城 泰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星 期 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4 大 集 美 食 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學 制 系 別 職 類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20 附 註 : 志 願 小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代 碼 計 05 巴 沙 諾 瓦 有 限 公 司 2 06 奇 美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4 08 家 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9 大 潤 發 流 通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1 不 分 職 類, 考 生 得 各 於 第 一 梯 次 與 第 二 梯 次 面 試 志 願 表 ( 如 附 件 8~9), 依 第 一 至 第 三 志 願 填 寫 不 同 1~3 家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與 其 志 願 代 碼 2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總 計 39 肆 報 名 一 資 格 : 凡 我 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5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男 生 是 否 役 畢 或 免 服 兵 役 由 事 業 單 位 自 訂, 詳 如 附 件 3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2

8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第 一 梯 次 :101 年 06 月 04 日 ( 一 ) 至 101 年 06 月 27 日 ( 三 )16 時 止 2 第 二 梯 次 :101 年 07 月 26 日 ( 四 ) 至 101 年 08 月 03 日 ( 五 )16 時 止 ( 二 )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方 式 : 1 網 路 報 名 :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至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校 址 :71710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 以 供 審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現 場 繳 件 : 請 備 齊 應 繳 報 文 名 件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止 )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現 場 繳 交 ( 三 ) 應 繳 資 料 : 1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10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置 入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3

9 (1) 已 黏 貼 相 片 之 報 名 正 表 / 副 表,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 附 件 5-1) (2)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浮 貼 表 ( 附 件 5-2) (3)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件 6) (4) 面 試 志 願 表 ( 附 件 7~9) (5) 放 入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並 黏 貼 掛 號 郵 票 之 回 郵 信 封 ( 一 般 書 信 大 小 ) 封 面 上 各 資 料 欄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報 名 費 : (1)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生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代 表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帳 戶 (2) 每 名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網 路 報 名 繳 款 可 採 下 列 方 式 : 1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採 ATM 繳 費 請 持 金 融 卡 ( 有 轉 帳 功 能 者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或 網 路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5 元, 考 生 自 付 ) ATM 轉 帳 繳 費 流 程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兆 豐 銀 行 代 碼 017 輸 入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之 繳 款 帳 號 共 計 14 碼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留 下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以 便 備 查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500 元 2 兆 豐 銀 行 臨 櫃 辦 理 : 持 繳 款 帳 號 赴 兆 豐 銀 行 臨 櫃 辦 理 ( 無 手 續 費 ) 3 跨 行 匯 款 ( 自 付 手 續 費 30 元 ):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辦 理, 需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 收 款 人 帳 號 :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 - 收 款 人 戶 名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收 款 銀 行 :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台 南 分 行 - 繳 款 金 額 :500 元 整 (3) 網 路 報 名 繳 款 時 間 :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至 101 年 6 月 25 日 下 午 16 時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4) 自 繳 費 完 成,30 分 鐘 後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註 : 凡 報 考 本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101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辦 理 免 收 報 名 費 作 業 4

10 ( 四 ) 寄 發 准 考 證 1 第 一 梯 次 報 名 者 :101 年 06 月 27 日 ( 含 )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如 101 年 06 月 29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於 101 年 06 月 29 日 中 午 12 點 前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與 處 理 2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者 :101 年 08 月 07 日 ( 含 ) 前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如 101 年 08 月 09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於 101 年 08 月 09 日 中 午 12 點 前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與 處 理 本 會 電 話 :(06) 分 機 或 3615, 逾 期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3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應 考 前, 向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4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2 吋 照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4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須 於 101 年 07 月 01 日 前 退 役, 且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6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 若 繳 交 證 件 已 完 備, 即 先 行 核 發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7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0 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伍 甄 選 方 式 一 甄 選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共 同 面 試, 依 成 績 比 序 分 發 至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者, 方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筆 試 二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 ( 一 ) 經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合 格 者, 將 依 面 試 成 績 排 序, 按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人 數,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方 可 參 加 學 校 舉 辦 第 二 階 段 之 筆 試 ( 二 )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各 事 業 單 位 得 依 面 試 成 績 排 序, 並 以 需 求 名 額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名 額 尚 有 缺 額 時, 依 排 名 順 序 遞 補 面 試 通 過 之 考 生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 三 )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結 束 後, 事 業 單 位 有 缺 額 時, 始 得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進 行 甄 試 5

11 ( 四 )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與 第 二 階 段 筆 試 和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考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 一 ) 日 期 : 第 一 梯 次 101 年 06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00 起 第 二 梯 次 101 年 08 月 0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9:00 起 ( 事 業 單 位 有 缺 額 時, 使 得 安 排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為 準,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 二 ) 面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其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1 年 06 月 28 日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 三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3 先 安 排 考 生 第 一 志 願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未 通 過 面 試 或 職 場 體 驗 者,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遞 補 面 試, 惟 考 生 所 選 填 志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額 滿 時,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面 試, 並 不 得 異 議 4 凡 報 名 考 生 須 參 加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之 面 試, 通 過 面 試 者, 依 成 績 排 序 公 告 至 事 業 單 位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5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安 排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第 一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 一 )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結 束 或 職 場 體 驗 後 尚 有 缺 額, 由 本 會 依 志 願 選 項 通 知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 二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 三 ) 遞 補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遞 補 面 試 三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 一 ) 依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 二 ) 經 面 試 通 過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排 序, 按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名 額 人 數,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為 期 兩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其 餘 列 為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備 取 生, 若 需 求 名 額 有 缺 額, 立 即 通 知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 三 )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依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 四 ) 職 場 體 驗 日 期 : 第 一 梯 次 報 名 者 :101 年 07 月 02 日 ( 一 ) 至 101 年 07 月 20 日 ( 五 )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者 :101 年 08 月 13 日 ( 一 ) 至 101 年 08 月 26 日 ( 日 ) 6

12 ( 五 ) 取 得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並 投 以 勞 保,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 六 ) 考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應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通 過 與 否 之 依 據 考 生 依 各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參 加 筆 試, 未 獲 通 過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七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附 註 : 部 分 企 業 須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考 生 須 繳 交 合 格 之 人 員 體 檢 表, 請 詳 閱 合 作 事 業 簡 介 四 第 三 階 段 筆 試 ( 一 )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11:10 11:20~12:10 科 目 預 備 鈴 職 場 倫 理 備 註 :1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 三 ) 筆 試 地 點 : 1 筆 試 地 點 設 在 本 校 校 區 2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1 年 08 月 29 日 下 午 2 時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 滿 分 100, 佔 總 成 績 80% 其 中 學 校 佔 面 試 成 績 30% 事 業 單 位 佔 面 試 成 績 70%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成 績 =[( 學 校 面 試 成 績 30%)+(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成 績 70%)] 80% 二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 訓 練 生 必 須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第 三 階 段 筆 試 : 滿 分 100, 佔 總 成 績 20% 四 總 成 績 =( 面 試 成 績 80%) + ( 筆 試 成 績 20%) 捌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將 於 101 年 09 月 04 日 寄 發 成 績 單, 考 生 如 至 101 年 09 月 05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06) 分 機 查 詢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筆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7

13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1 年 09 月 06 日 中 午 12:00 時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2),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為 50 元 整 ( 用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填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先 傳 真 至 (06) ,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收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1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 四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 五 ) 傳 真 號 碼 :(06) , 電 話 :(06) 分 機 地 址 :(71710)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收 玖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評 分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職 類 班 別 之 錄 取 標 準, 當 考 生 總 成 績 合 於 該 職 類 班 別 之 錄 取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甄 選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第 一 階 段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成 績 學 校 面 試 成 績 第 三 階 段 筆 試 成 績 之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若 前 述 成 績 均 相 同 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且 需 增 額 錄 取, 由 本 會 決 議,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前 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及 教 育 部 核 定 三 本 會 訂 於 101 年 09 月 07 日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之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減 免 及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1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壹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刻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等 考 生 身 分 證 明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得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惟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應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其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否 則 該 科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違 規 扣 3 分 處 理 二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8

14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三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四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二 ) 作 答 前 應 檢 查 座 位 上 桌 面 貼 紙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無 誤 後 可 開 始 作 答 逾 考 試 鈴 響 後 2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3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竊 取 試 卷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5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後 方 得 交 卷 出 場, 在 30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七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布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八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九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貳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凡 參 加 本 會 考 試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議 決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考 試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3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9

15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1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會 於 招 生 期 間, 為 因 應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及 天 然 災 害 等 重 大 情 事, 得 依 各 種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標 準 作 業 啟 動 相 關 機 制, 並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之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以 供 臺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建 置 相 關 資 料 庫 ( 二 )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有 關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 三 )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 四 )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10

16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臺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八 所 繳 文 件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九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1

17 附 件 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 學 雜 費 收 費 職 類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收 費 標 準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學 費 雜 費 減 免 學 費 實 付 金 額 減 免 學 費 減 免 雜 費 實 付 金 額 減 免 學 費 減 免 雜 費 實 付 金 額 減 免 學 費 減 免 雜 費 37,015 13,560 18,508 32,067 37,015 13, ,015 13, ,015 13,560 0 實 付 金 額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37,015 13,560 18,508 32,067 37,015 13, ,015 13, ,015 13,560 0 附 註 : 1. 依 101 學 年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金 額 收 費,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2. 上 述 收 費 不 包 含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與 電 腦 上 機 費 12

18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附 件 2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1)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1)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13

19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1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2)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4

20 附 件 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心 人 員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 公 司 地 址 403 台 中 市 西 區 中 港 路 一 段 160 號 29 樓 蘇 芳 頡 范 素 玲 電 話 分 機 2002/2005 傳 真 funny.su@wowprime.com ann.fan@wowprime.com 二 公 司 簡 介 王 品 集 團 成 立 於 西 元 1990 年, 目 前 共 有 176 家 連 鎖 直 營 店 分 別 是 王 品 13 家 TASTy32 家 陶 板 屋 28 家 原 燒 17 家 聚 25 家 藝 奇 6 家 夏 慕 尼 11 家 品 田 牧 場 16 家 石 二 鍋 18 家 舒 果 8 家 曼 咖 啡 2 家 王 品 集 團 擁 有 最 優 質 的 文 化 與 連 鎖 餐 飲 的 制 度, 我 們 需 要 有 理 想 有 抱 負 的 人 才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一 起 來 實 現 我 們 的 願 景 : 西 元 2030 年, 總 共 開 10,000 家 連 鎖 店, 成 為 全 球 口 碑 最 好 的 餐 飲 集 團 經 營 理 念 : 誠 實 群 力 創 新 滿 意 各 店 詳 細 住 址, 歡 迎 上 網 查 詢 : 王 品 TASTY 陶 板 屋 原 燒 聚 藝 奇 夏 慕 尼 品 田 牧 場 石 二 鍋 舒 果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四 技 ) (1) 招 募 人 數 :2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縣 市 各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每 小 時 105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保 障 時 數 110 小 時 / 月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3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二 段 班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時 間 14:30~17:00; 實 際 分 發 地 點 由 公 司 安 排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保 健 保 享 團 體 保 險 僱 主 意 外 責 任 險 同 仁 生 日 免 費 用 餐 全 勤 獎 金 三 節 禮 券 集 團 內 消 費 免 收 服 務 費 等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3) 薪 資 約 22000~26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A. 體 檢 需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及 要 求 B. 手 部 無 過 敏 症 狀 C. 工 作 需 較 長 時 間 站 立 15

2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瓦 城 泰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瓦 城 泰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32 楊 勝 雄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建 一 路 176 號 7 樓 之 1 stephenyang@ttfb.com 二 公 司 簡 介 瓦 城 泰 統 集 團, 成 立 於 1990 年, 先 後 創 立 了 瓦 城 泰 國 料 理 非 常 泰 泰 式 概 念 餐 坊 兩 個 台 灣 最 具 知 名 度 的 泰 式 料 理 品 牌, 並 於 2006 年 推 出 道 地 湖 南 料 理 品 牌 1010 湘, 設 有 組 織 完 善 的 後 勤 單 位 總 管 理 中 心 從 成 立 至 今, 泰 統 集 團 對 道 地 口 味 及 高 品 質 的 堅 持, 並 以 真 心 為 您 創 造 顧 客 心 中 最 好 的 餐 廳 為 經 營 使 命, 將 泰 國 料 理 成 功 地 引 進 國 內 市 場 躍 身 為 主 流 餐 飲, 成 為 消 費 者 最 喜 愛 的 料 理 之 一 在 全 體 同 仁 的 努 力 下, 瓦 城 泰 統 集 團 不 僅 自 行 發 展 出 專 業 且 成 功 的 連 鎖 餐 飲 系 統, 而 旗 下 瓦 城 已 是 台 灣 泰 國 料 理 的 第 一 品 牌 ; 在 屢 創 營 運 佳 績 的 步 調 中, 我 們 仍 持 續 以 更 好 的 創 新 更 好 的 服 務 更 好 的 品 質, 為 熱 愛 美 食 的 人, 帶 來 幸 福 而 滿 足 的 飲 食 體 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1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時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09:00~22:00, 依 現 場 排 時 間, 每 日 以 8 小 時 為 限 (9) 輪 班 方 式 : 依 現 場 排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5:00~17:00 為 空 班 時 間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 視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發 放, 發 放 原 則 同 一 般 同 仁 )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1. 勞 健 保 2. 每 月 提 撥 6% 勞 退 準 備 金 3. 員 工 餐 ( 餐 廳 同 仁 ) 4. 差 旅 交 通 津 貼 5. 員 工 用 餐 折 扣 6. 壽 星 每 月 慶 生 會 7. 春 酒 餐 會 8. 團 隊 聯 誼 競 賽 9. 在 學 職 工 獎 助 學 金 10. 結 婚 賀 儀 11. 生 育 賀 儀 12. 喪 葬 奠 儀 13. 員 工 推 薦 獎 金 14. 急 難 救 助 金 15. 陪 產 假 完 整 培 育 訓 練 廚 藝 培 訓 :11 階 段 廚 房 人 力 發 展 培 訓 廚 藝 暨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制 度 定 期 廚 藝 比 賽 獎 勵 服 務 培 訓 :11 階 段 服 務 人 力 發 展 培 訓 基 礎 五 區 工 作 站 實 習 訓 練 現 場 管 理 職 階 培 訓 考 核 制 度 每 月 傑 出 服 務 員 獎 勵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視 學 生 能 力 再 議, 至 少 3 人 (2) 業 務 範 圍 : 視 學 生 能 力 情 形 再 行 安 排 (3) 薪 資 約 25,000~ 30,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配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公 司 明 訂 相 關 職 務 同 仁 須 通 過 下 列 體 檢 項 目 後, 方 得 正 式 聘 用, 體 檢 項 目 如 下 :1.A 型 肝 炎 (IgM) 2. 一 般 檢 查 ( 基 本 物 理 檢 查 ) 3. 胸 部 X 光 4. 梅 毒 5. 傷 寒 ( 抽 血 檢 查 ) 16

2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星 期 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星 期 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秋 萍 電 話 分 機 224 傳 真 #0224 maggie_huang@tgifridays.com.tw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94 號 4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T.G.I. Friday s 美 式 休 閒 主 題 餐 廳 為 美 國 卡 爾 森 集 團 (Carlson Restaurants Worldwide) 旗 下 最 著 名 的 國 際 連 鎖 餐 廳,Friday's 目 前 在 全 美 47 州, 全 球 60 個 國 家 中 有 超 過 1000 家 餐 廳 1991 年 在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與 長 春 路 口 開 設 台 灣 第 一 家 T.G.I. Friday s 餐 廳 至 今, 已 成 功 的 在 台 北 中 壢 桃 園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及 高 雄 等 地 區 陸 續 開 展 出 17 家 餐 廳 T.G.I. Friday's 採 美 式 管 理, 提 供 員 工 完 整 專 業 的 餐 飲 訓 練, 並 以 績 效 考 核 昇 遷 制 度, 將 工 作 表 現 與 個 人 薪 資 福 利 連 結, 同 時 著 重 發 展 組 織 內 認 同 鼓 勵 的 文 化 歡 迎 熱 愛 餐 飲 服 務 的 同 學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依 門 市 排 班 每 日 6-8 小 時 ) (9) 輪 班 方 式 : 舉 例 : 早 班 07:00-15:00 ( 八 小 時 ); 晚 班 16:00-22:00 ( 六 小 時 ), 依 門 市 需 求 排 定 班 表 時 間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各 門 市 情 況 不 同, 面 試 時 會 詳 細 說 明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公 司 提 供 用 餐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保 健 保 團 保 國 定 假 日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提 供 加 倍 薪 資 同 仁 用 餐 可 享 優 惠 折 扣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昇 遷 管 道 暢 通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每 年 不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活 動, 並 提 供 員 工 獎 學 金 文 康 活 動 及 其 它 婚 喪 喜 慶 之 補 助 金 每 個 人 都 有 機 會 參 加 國 際 總 部 舉 辦 的 各 式 活 動, 如 : 各 式 國 內 外 競 賽 活 動 和 到 國 外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開 店 等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餐 廳 外 場 內 場 服 務 員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N/A 17

2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大 集 美 食 館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電 話 分 公 司 名 稱 大 集 美 食 館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戴 文 智 機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南 市 安 平 區 永 華 路 二 段 137 號 aa.jiji@msa.hinet.net 二 公 司 簡 介 現 代 人 的 消 費 品 質 逐 漸 提 昇, 洁 洁 對 於 各 項 產 品 不 斷 求 新 求 變, 隨 時 掌 握 新 時 代 的 流 行 資 訊, 不 斷 地 推 陳 出 新, 秉 持 多 元 化 的 健 康 飲 食 清 新 舒 適 的 休 閒 空 間 的 經 營 理 念 來 服 務 大 眾, 進 而 達 到 日 新 月 異 的 飲 食 文 化 境 界 共 同 目 標 -Q.S.D.C : Quality 品 質 - 產 品 品 質 的 注 重, 產 品 的 製 作 過 程 當 中, 不 讓 客 人 食 用 到 不 新 鮮 或 製 作 失 敗 的 產 品, 堅 持 一 貫 的 產 品 品 質 要 求, 才 能 得 到 顧 客 的 肯 定, 以 顧 客 滿 意 度 為 最 高 標 準 Service 服 務 - 最 好 的 服 務 是 以 顧 客 的 角 度 去 瞭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進 而 提 供 迅 速 正 確 的 服 務, 敲 動 顧 客 的 心 旋, 站 在 顧 客 的 立 場 來 思 考 服 務 方 式, 可 以 讓 每 一 位 顧 客 享 受 到 愉 快 的 集 集 經 驗 Delivery 說 話 技 巧 - 一 個 受 歡 迎 的 企 業 自 然 有 其 特 有 的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重 視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溝 通 服 務, 適 時 的 推 薦 與 告 知 顧 客 店 內 商 品 之 相 關 訊 息, 是 與 顧 客 進 行 溝 通 的 一 種 重 要 方 式 Cost 價 值 -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良 好 的 訓 綀, 提 供 具 有 視 聽 美 味 覺 受 的 美 食 殿 堂 ; 讓 我 們 的 工 作 有 意 義 ; 體 現 我 們 的 生 存 價 值, 進 而 實 現 讓 顧 客 高 興 滿 意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7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2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待 班 時 間 為 (14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6 人 (2) 業 務 範 圍 : 視 其 工 作 能 力 (3) 薪 資 約 23000~25000 元 ( 月 薪 ) 視 其 工 作 能 力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8

2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巴 沙 諾 瓦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分 電 話 公 司 名 稱 巴 沙 諾 瓦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游 雅 慈 機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upigyai@yahoo.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BOSSA NOVA 她 是 源 自 於 森 巴 的 巴 西 音 樂 風 格, 與 敲 擊 樂 相 比, 它 更 注 重 的 是 旋 律 及 合 聲 的 完 美 交 錯 ; 同 時 也 可 解 釋 為 一 種 充 滿 活 力 且 近 似 森 巴 的 巴 西 舞 蹈 代 表 著 陽 光 椰 林 沙 灘 庸 懶 的 音 樂 曲 風, 其 音 樂 讓 人 聽 了 備 感 愉 悅, 壓 力 不 見 所 以 取 名 為 巴 沙 諾 瓦 BOSSA NOVA, 希 望 傳 遞 的 是 用 餐 可 以 是 一 種 悠 閒, 更 可 以 是 一 種 享 受 我 們 要 營 造 的 是 一 個 有 異 國 渡 假 風 情 的 環 境, 提 供 簡 單 實 在 美 味 的 異 國 風 味 料 理, 無 華 麗 式 的 裝 盤 和 盤 飾, 無 多 的 服 務 流 程 所 帶 來 的 用 餐 壓 力, 享 受 生 活 ~ 悠 閒 飲 食 就 是 我 們 的 生 活 哲 學 巴 沙 諾 瓦 (BOSSA NOVA) 餐 廳 目 前 共 有 6 家 分 店, 店 內 裝 簧 氣 氛 強 調 的 是 異 國 渡 假 休 閒 的 情 境, 每 一 家 店 都 有 不 同 主 題 的 裝 潢, 從 咖 哩 廚 房 ( 日 式 禪 風 ) 高 雄 港 店 ( 希 臘 風 情 ) 夢 時 代 店 ( 印 度 坦 米 爾 風 情 ) 公 園 店 ( 印 度 風 情 ) 新 光 左 營 店 ( 南 法 風 情 ) 小 港 店 ( 美 式 鄉 村 風 情 ) 等 讓 您 到 每 一 家 分 店 都 有 全 然 不 同 的 感 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 高 雄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依 公 司 排 班 (9) 輪 班 方 式 : 依 公 司 排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全 天 班 會 有 2~3H 空 班 時 段 / 特 殊 節 日 禁 休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3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滿 3 個 月 享 生 日 禮 劵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門 市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9

2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奇 美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奇 美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林 志 勳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1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電 話 分 機 傳 真 Tim_lin@chimeifood.com.tw 奇 美 食 品 (CMF) 成 立 於 民 國 60 年, 是 奇 美 集 團 在 奇 美 實 業 奇 美 博 物 館 及 奇 美 醫 院 外 的 關 係 企 業 之 一 早 期 是 以 外 銷 冷 凍 調 理 鰻 魚 為 主 要 經 營 項 目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在 全 體 同 仁 的 努 力 下, 奇 美 食 品 創 新 了 傳 統 麵 食 點 心, 以 鮮 肉 包 及 大 燒 包 成 功 的 打 開 國 內 冷 凍 調 理 市 場, 除 了 延 續 了 傳 統 美 食 的 價 值 更 是 足 見 奇 美 食 品 對 品 質 的 堅 持 奇 美 的 創 新 中, 第 一 項 成 就 就 是 把 包 子 成 功 的 商 品 化, 優 良 的 品 質 要 求, 讓 奇 美 食 品 順 利 地 取 得 了 與 7-11 及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密 切 合 作 的 機 會 繼 奇 美 包 子, 奇 美 食 品 於 民 國 83 年 研 發 出 奇 美 熟 水 餃, 在 當 時, 以 擁 有 國 內 第 一 條 熟 水 餃 的 生 產 線, 堪 稱 是 一 創 舉! 至 今, 仍 是 以 生 水 餃 廠 商 為 多 數 的 水 餃 市 場, 奇 美 食 品 已 將 熟 水 餃 的 製 程 改 良 的 更 加 完 善 自 民 國 84 年 起, 奇 美 食 品 榮 獲 GMP 食 品 認 證 廠, 奇 美 食 品 對 於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已 得 到 多 項 國 際 食 品 認 證, 工 廠 內 除 了 將 生 食 區 與 熟 食 區 隔 離 開 來, 就 連 生 食 區 與 熟 食 區 之 空 氣 也 不 能 對 流! 奇 美 食 品 至 今 已 成 功 地 開 發 了 多 種 傳 統 美 食, 以 保 有 傳 統 小 吃 的 美 味 外, 更 是 為 米 食 及 中 式 菜 餚 注 入 新 生 命 在 邁 向 新 世 紀 之 際, 除 了 保 有 一 貫 對 食 品 品 質 的 嚴 格 要 求 外, 更 是 要 將 好 吃 的 中 式 美 食 國 際 化, 讓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及 東 南 亞... 世 界 的 各 個 角 落 都 能 吃 到 品 質 一 致, 道 地 美 味 的 奇 美 食 品 職 類 : 食 品 烘 培 專 業 (1) 招 募 人 數 : 2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4) 訓 練 地 點 :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1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H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固 定 早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無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無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20 人 (2) 業 務 範 圍 : 現 場 製 作 與 現 場 管 理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1. 具 傳 染 性 疾 病 不 宜 從 事 食 品 相 關 工 作 20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電 話 分 機 2904 公 司 名 稱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謝 明 振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南 市 東 區 中 華 東 路 三 段 336 巷 1 號 Tony.shieh@tscevergree n.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以 現 代 化 風 貌 矗 立 於 台 南 市 東 區, 融 合 精 緻 體 貼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溫 馨 舒 適 的 設 備 饗 宴 旅 客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是 由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台 糖 ) 出 資 興 建 並 委 託 長 榮 國 際 連 鎖 酒 店 經 營 之 酒 店, 獲 頒 觀 光 局 星 級 旅 館 評 鑑 為 台 南 第 一 家 五 星 級 旅 館 ; 同 時, 在 長 榮 國 際 連 鎖 酒 店 的 經 營 管 理 下, 三 度 獲 遠 見 雜 誌 評 選 商 務 連 鎖 旅 館 卓 越 服 務 獎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點 心 房 主 廚 每 天 新 鮮 現 做, 精 緻 的 各 式 麵 包 點 心 蛋 糕 等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1) 招 募 人 數 : 4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糖 長 榮 酒 店 ( 台 南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5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1 時 3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2) 業 務 範 圍 : 現 場 製 作 與 現 場 管 理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21

2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家 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電 話 分 機 704 公 司 名 稱 家 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吳 佳 蓁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華 西 路 二 段 16 號 linda_cj_wu@carrefour.com 二 公 司 簡 介 家 樂 福 為 台 灣 第 一 歐 洲 第 一 世 界 第 二 的 零 售 集 團 在 法 國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阿 根 廷 巴 西 印 尼 及 台 灣 等 國 家, 皆 為 當 地 第 一 大 量 販 業 我 們 希 望 在 每 個 國 家 都 成 為 現 代 商 業 的 楷 模 家 樂 福 於 1959 年 創 立 於 法 國 巴 黎, 目 前 版 圖 遍 及 三 大 洲 30 個 國 家, 全 球 約 50 萬 名 員 工 我 們 有 多 種 不 同 形 態 的 店, 如 量 販 店 便 利 商 店 小 型 超 市 折 扣 店... 等, 共 15,000 家 店 舖 987 年 家 樂 福 與 統 一 企 業 合 資 成 立 家 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9 年 開 出 台 灣 也 是 亞 洲 第 一 家 分 店, 這 些 年 間, 台 灣 家 樂 褔 以 穩 健 的 步 伐 開 拓 市 場, 目 前 全 國 店 數 已 達 63 家 在 量 販 業 的 經 營 上 受 到 顧 客 持 續 的 肯 定, 經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市 調 結 果 顯 示, 量 販 業 的 最 低 價 品 牌 就 是 家 樂 福, 而 這 些 成 果 則 來 自 於 擁 有 完 整 的 訓 練 體 系, 及 健 全 的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我 們 對 於 顧 客 的 用 心, 也 獲 得 了 多 方 的 肯 定, 並 入 選 遠 見 雜 誌 傑 出 服 務 獎 首 獎, 及 壹 周 刊 服 務 第 壹 大 獎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1) 招 募 人 數 :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家 樂 褔 安 平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早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2:00-13:00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視 學 生 能 力 ( 至 少 二 人 ) (2) 業 務 範 圍 :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22

2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大 潤 發 流 通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大 潤 發 流 通 事 業 股 電 話 分 機 621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庭 舜 份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新 湖 一 路 128 巷 36 號 2 樓 hr12@rt-mart.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1996 年 潤 泰 集 團 以 前 瞻 性 的 眼 光 投 入 流 通 事 業 而 成 立 了 大 潤 發 流 通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藉 由 最 直 接 最 生 活 化 的 方 式 為 消 費 者 服 務, 落 實 潤 澤 社 會 泰 安 民 生 的 集 團 經 營 理 念 大 潤 發 流 通 事 業 網 羅 了 一 批 學 有 專 精 且 經 驗 豐 富 的 人 才, 組 成 一 個 有 力 的 經 營 團 隊, 全 面 應 用 電 腦 化 及 完 整 營 運 作 業 規 範 來 管 理, 而 大 潤 發 賣 場 人 性 化 的 空 間 規 劃 清 楚 的 商 品 標 示 和 透 過 電 腦 化 顧 客 資 料 的 管 理, 定 期 提 供 會 員 專 屬 的 特 價 快 報, 讓 顧 客 得 到 最 新 的 促 銷 訊 息 方 便 採 購 大 潤 發 在 台 灣 北 中 南 已 有 22 個 據 點 為 顧 客 服 務, 並 於 1997 年 元 月 與 大 買 家 3 個 店 結 合 以 聯 合 採 購 交 互 持 股 方 式 與 擴 大 顧 客 服 務 1998 年 9 月 又 併 購 亞 太 量 販 3 個 店, 目 前 三 個 品 牌 共 26 家 分 店 架 構 出 完 整 的 全 省 服 務 網 成 為 台 灣 最 佳 的 量 販 系 統 1997 年 4 月 大 潤 發 在 大 陸 成 立 上 海 大 潤 發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家 店 於 1998 年 7 月 份 於 上 海 開 幕,1999 年 7 月 蘇 州 店 緊 接 著 開 幕, 目 前 在 華 北 及 華 東 地 區 已 有 155 家 分 店, 未 來 更 將 在 海 峽 兩 岸 快 速 展 店 2001 年 2 月 大 潤 發 更 與 法 國 具 有 40 年 零 售 流 通 業 經 驗 的 法 商 歐 尚 集 團 (Auchan ) 合 資, 引 進 更 具 國 際 觀 的 營 運 管 理 模 式, 除 以 大 潤 發 原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連 鎖 倉 儲 購 物 中 心 為 基 礎, 更 為 邁 向 國 際 化 連 鎖 事 業 跨 進 一 步, 以 持 續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高 的 服 務 品 質 目 前 在 海 峽 兩 岸 擁 有 59 家 5,000 坪 的 大 賣 場, 歡 迎 有 衝 勁 有 抱 負 的 青 年 加 入 我 們 的 服 務 團 隊, 共 同 奮 鬥 並 共 享 經 營 成 果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職 類 :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5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4~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9) 輪 班 方 式 : 自 07:00-22:00 每 班 4-10 小 時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四 福 利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進 步 獎 金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40 (2) 業 務 範 圍 : 賣 場 營 運 (3) 薪 資 約 23,000 ( 通 過 評 核 )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23

2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附 件 4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許 立 人 學 校 電 話 (06) 分 機 3615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張 至 忠 傳 真 (06) mgenerral8@mail.chna.edu.tw 網 址 校 址 717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為 培 養 從 事 醫 藥 衛 生 保 健 永 續 環 境 等 健 康 科 學 專 業 人 才, 本 校 於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由 創 辦 人 王 趁 先 生 結 合 醫 藥 界 與 教 育 界 先 進 籌 創 私 立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民 國 85 年 7 月 因 辦 學 績 效 卓 越, 獲 准 升 格 改 制 為 嘉 南 藥 理 學 院, 民 國 89 年 8 月 又 因 各 項 條 件 俱 優, 復 獲 准 改 名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本 校 設 有 研 究 所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等 學 制, 分 別 設 置 藥 理 民 生 人 文 社 會 健 康 暨 資 訊 環 境 永 續 休 閒 等 六 大 學 院, 共 計 23 個 系 所 及 九 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一 萬 七 千 人 本 校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508 位, 教 授 59 位,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達 84.6%(430 位 ), 擁 有 博 士 學 位 及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者 達 71.5%(363 位 ), 教 學 研 究 認 真,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本 校 重 視 專 業 領 域 之 訓 練,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高 級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 同 時 強 化 學 生 具 有 外 語 能 力 人 文 藝 術 素 養 及 群 體 關 懷 之 全 人 教 育, 孕 育 活 潑 的 國 際 觀 與 人 生 觀 本 校 也 積 極 與 產 官 學 研 界 合 作 交 流, 並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的 實 習 機 會 與 環 境 40 多 年 來 秉 持 校 訓 真 實 之 辦 學 理 念,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教 學 革 新 提 昇 研 究 水 準 擴 充 校 園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期 發 展 成 為 俱 醫 藥 衛 生 保 健 管 理, 與 永 續 環 境 發 展 特 色 之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社 會 及 業 界 優 秀 之 專 業 人 才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配 合 科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18,507 元 ( 一 般 生 另 補 助 18,508 元 )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3,560 元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技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配 合 科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18,507 元 ( 一 般 生 另 補 助 18,508 元 )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3,560 元 24

30 附 件 5-1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試 場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相 片 實 貼 處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學 歷 資 格 行 動 電 話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證 書 合 格 名 稱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一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二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三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時 如 本 人 並 未 檢 附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正 本, 具 結 書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若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供 查 證, 屆 時 若 未 按 規 定 補 繳 或 經 發 現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本 人 願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101 年 月 日 附 註 :1.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25

31 附 件 5-2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影 本 浮 貼 處 26

32 附 件 6 姓 個 人 資 料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未 婚 身 高 cm 體 重 kg 血 型 型 實 貼 2 吋 照 片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電 電 話 話 行 動 電 話 交 通 工 具 汽 車 機 車 ( 重 型 輕 型 ) 無 兵 役 役 畢 未 役 免 役 ( 原 因 : ) 是 否 具 有 補 助 身 分 否 是 : 原 住 民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低 收 入 戶 其 他 健 康 狀 況 ( 足 以 影 響 工 作 之 疾 病 請 說 明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日 常 社 交 活 動 與 嗜 好 學 歷 / 經 歷 / 專 業 證 照 最 高 學 歷 學 校 : 科 系 :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中 工 作 經 歷 起 始 結 束 年 月 年 月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薪 資 離 職 原 因 證 照 資 格 可 接 受 工 作 條 件 證 照 / 資 格 名 稱 排 班 及 輪 休 可 接 受 不 可 接 受 工 作 地 點 輪 調 可 接 受 不 可 接 受 取 得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其 他 曾 受 訓 練 專 長 期 望 薪 資 錄 取 後 住 宿 地 點 同 通 訊 地 址 親 戚 家 ( 地 區 : ) 如 公 司 提 供 宿 舍, 同 意 由 公 司 安 排 自 行 租 屋 家 庭 狀 況 稱 謂 存 歿 姓 名 年 齡 職 業 或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稱 謂 存 歿 姓 名 年 齡 職 業 或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備 註 應 試 者 如 認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或 個 資 之 保 護 者, 可 不 填 寫, 惟 不 填 寫 之 所 有 不 利 益, 應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以 下 應 徵 者 免 填 27

33 附 件 7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志 願 表 此 面 試 志 願 表 適 用 於 101 年 06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一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二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三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詳 閱 簡 章, 依 個 人 志 願 順 序 填 寫, 核 對 無 誤 後, 請 於 簽 章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2. 依 簡 章 規 定, 不 分 職 類, 至 多 共 選 填 1~3 個 志 願 (1) 先 安 排 考 生 第 ㄧ 志 願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經 面 試 通 過 者, 不 得 參 加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之 面 試 ; 未 通 過 面 試 或 職 場 體 驗 者,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遞 補 面 試, 惟 考 生 所 填 志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均 額 滿 時,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安 排 面 試, 且 不 得 異 議 (2) 不 可 重 複 選 填 志 願 ( 事 業 單 位 ) 面 試 3. 已 繳 之 志 願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若 因 志 願 選 填 錯 誤 或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須 重 新 選 填 者, 考 生 本 人 須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親 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更 正,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4. 未 繳 交 志 願 表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5.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28

34 附 件 8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第 一 梯 次 遞 補 面 試 志 願 表 此 遞 補 面 試 志 願 表 適 用 於 101 年 7 月 2 日 至 101 年 7 月 7 日 報 名 ( 以 下 志 願 填 選, 不 可 與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之 事 業 單 位 有 所 重 複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一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二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三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詳 閱 簡 章, 依 個 人 志 願 順 序 填 寫, 核 對 無 誤 後, 請 於 簽 章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2. 依 簡 章 規 定, 不 分 職 類, 至 多 共 選 填 1~3 個 志 願 (1) 未 通 過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或 職 場 體 驗 者,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此 遞 補 面 試, 惟 考 生 所 填 志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均 額 滿 時,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安 排 面 試, 且 不 得 異 議 (2) 不 可 重 複 選 填 志 願 ( 事 業 單 位 ) 面 試 3. 已 繳 之 志 願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若 因 志 願 選 填 錯 誤 或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須 重 新 選 填 者, 考 生 本 人 須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親 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更 正,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4. 未 繳 交 此 志 願 表 者, 以 放 棄 遞 補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5.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29

35 附 件 9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第 二 梯 次 面 試 志 願 表 此 第 二 梯 次 之 面 試 志 願 表 適 用 於 101 年 7 月 26 日 至 8 月 3 日 報 名 ( 以 下 志 願 填 選, 不 可 與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之 事 業 單 位 有 所 重 複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一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二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第 三 志 願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事 業 單 位 簽 名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詳 閱 簡 章, 依 個 人 志 願 順 序 填 寫, 核 對 無 誤 後, 請 於 簽 章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2. 依 簡 章 規 定, 不 分 職 類, 至 多 共 選 填 1~3 個 志 願 (1) 未 通 過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或 職 場 體 驗 者, 於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志 願 順 序 安 排 此 遞 補 面 試, 惟 考 生 所 填 志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均 額 滿 時,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安 排 面 試, 且 不 得 異 議 (2) 不 可 重 複 選 填 志 願 ( 事 業 單 位 ) 面 試 3. 已 繳 之 志 願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若 因 志 願 選 填 錯 誤 或 其 他 重 要 因 素 須 重 新 選 填 者, 考 生 本 人 須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親 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更 正,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4. 未 繳 交 此 志 願 表 者, 以 放 棄 遞 補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5. 筆 跡 應 端 正,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30

36 31 附 件 10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表 (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自 傳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與 遞 補 面 試 志 願 表 等 附 件 5 ~ 9 2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 須 黏 貼 掛 號 時 郵 票 ) 附 件 11 3 其 他 證 件 或 資 料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掛 號 郵 件 郵 票 貼 處

37 32 附 件 11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姓 名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年 度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地 址 :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電 話 : (06) 轉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A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 現 場 報 名 者 免 繳 交 ) 筆 跡 請 端 正 書 寫,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郵 件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塗 改 須 須 簽 字 或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左 列 各 欄 考 生 請 勿 勾 記 : 准 考 證 掛 號 郵 件 郵 票 貼 處

38 附 件 12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筆 試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1 年 09 月 06 日 中 午 12 時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繳 費 單 據, 每 項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計 新 台 幣 50 元 ( 一 律 以 郵 局 郵 政 匯 票 付 費, 受 款 人 請 寫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 傳 真 至 (06) ,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收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6) 電 話 :(06) 轉 地 址 :(717-10)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本 在 此 : 33

39 附 件 13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34

40 附 件 14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1. 搭 乘 高 鐵 :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搭 乘 計 程 車 由 大 潭 交 流 道 往 西 接 台 86 號 東 西 快 速 道 路 省 道 台 1 線 約 12 分 鐘 至 本 校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搭 乘 台 鐵 沙 崙 線 約 14 分 鐘 至 台 鐵 保 安 車 站, 再 搭 乘 計 程 車 或 興 南 客 運 7658 班 次 約 5 分 鐘 至 本 校 或 可 步 行 約 15 分 鐘 至 本 校 2. 搭 乘 火 車 : 由 台 鐵 台 南 火 車 站 南 下 約 7 分 鐘 至 台 鐵 保 安 車 站 下 車, 步 行 約 15 分 鐘 至 本 校 或 可 轉 乘 計 程 車 或 興 南 客 運 7658 班 次 約 5 分 鐘 至 本 校 3. 搭 乘 公 車 : 可 搭 乘 台 南 市 5 路 公 車 高 雄 客 運 班 次 興 南 客 運 7658 班 次 詳 細 時 刻 請 洽 詢 : 高 雄 客 運 台 南 站, 電 話 : ; 興 南 客 運 公 司, 電 話 : 自 行 開 車 經 由 省 道 或 高 速 公 路 : 由 台 南 經 省 道 台 1 線 南 下 約 20 分 鐘, 即 本 校 正 門 由 高 雄 經 省 道 台 1 線 北 上 約 50 分 鐘, 即 本 校 正 門 國 道 1 號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由 仁 德 系 統 交 流 道 接 台 86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台 南 關 廟 線 ( 往 西 台 南 出 口 下 交 流 道 ), 朝 湖 內 路 竹 / 台 南 交 流 道, 往 湖 內 / 路 竹 方 向 省 道 台 1 線 左 轉 後 約 1.3 公 里 即 達 本 校 國 道 3 號 (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 由 關 廟 交 流 道 往 西 接 台 86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台 南 關 廟 線, 朝 湖 內 路 竹 / 台 南 交 流 道, 往 湖 內 / 路 竹 方 向 省 道 台 1 線 左 轉 後 約 1.3 公 里 即 達 本 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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