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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报 告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0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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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五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53 号 (A/65/53/Add.1) 人 权 理 事 会 报 告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0 月 1 日 ) 联 合 国 纽 约,2010 年

4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本 文 件 所 用 名 称 及 其 材 料 的 编 排 格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 * * 本 卷 载 有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0 月 1 日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决 定 和 主 席 声 明

5 目 录 章 节 决 议 决 定 和 主 席 声 明 清 单... iv 导 言 一. 提 请 大 会 审 议 和 采 取 可 能 行 动 的 决 议... 2 二. 决 议 三. 决 定 四. 主 席 声 明 页 次 GE (C) iii

6 决 议 决 定 和 主 席 声 明 清 单 A. 决 议 决 议 编 号 标 题 通 过 日 期 页 次 15/1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运 输 船 队 事 件 国 际 独 立 实 况 调 查 团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2010 年 9 月 29 日 16 15/2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2010 年 9 月 29 日 16 15/3 司 法 机 关 陪 审 员 和 襄 审 官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以 及 律 师 的 独 立 性 15/4 受 教 育 权 :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8/4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2010 年 9 月 29 日 年 9 月 29 日 20 15/5 法 医 遗 传 学 与 人 权 2010 年 9 月 29 日 23 15/6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13/9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2010 年 9 月 29 日 24 15/7 人 权 与 土 著 人 民 2010 年 9 月 30 日 26 15/8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2010 年 9 月 30 日 26 15/9 人 权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2010 年 9 月 30 日 28 15/10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歧 视 2010 年 9 月 30 日 31 15/11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通 过 第 二 阶 段 行 动 计 划 15/12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2010 年 9 月 30 日 年 9 月 30 日 32 15/13 人 权 与 国 际 团 结 2010 年 9 月 30 日 35 15/14 人 权 与 土 著 人 民 :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务 15/15 反 恐 中 注 意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务 2010 年 9 月 30 日 年 9 月 30 日 40 iv GE

7 决 议 编 号 标 题 通 过 日 期 页 次 15/16 移 徙 者 人 权 2010 年 9 月 30 日 41 15/17 可 预 防 的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与 人 权 : 理 事 会 第 11/8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2010 年 9 月 30 日 45 15/18 任 意 拘 留 2010 年 9 月 30 日 47 15/19 关 于 人 权 与 赤 贫 的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2010 年 9 月 30 日 47 15/20 对 柬 埔 寨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咨 询 服 务 2010 年 9 月 30 日 49 15/21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2010 年 9 月 30 日 52 15/22 人 人 享 有 可 达 到 的 最 高 水 准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权 利 2010 年 9 月 30 日 52 15/23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2010 年 10 月 1 日 57 15/24 人 权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2010 年 10 月 1 日 58 15/25 发 展 权 2010 年 10 月 1 日 60 15/26 审 议 可 否 拟 订 一 项 关 于 监 管 监 测 和 监 督 2010 年 10 月 1 日 62 私 营 军 事 和 保 安 公 司 活 动 的 国 际 规 章 框 架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15/27 苏 丹 的 人 权 状 况 2010 年 10 月 1 日 63 15/28 向 索 马 里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2010 年 10 月 1 日 64 B. 决 定 决 定 编 号 标 题 通 过 日 期 页 次 15/101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2010 年 9 月 21 日 67 15/102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几 内 亚 2010 年 9 月 21 日 67 15/103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2010 年 9 月 21 日 68 15/104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西 班 牙 2010 年 9 月 21 日 68 15/105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莱 索 托 2010 年 9 月 21 日 69 GE v

8 决 定 编 号 标 题 通 过 日 期 页 次 15/106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肯 尼 亚 2010 年 9 月 22 日 69 15/107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亚 美 尼 亚 2010 年 9 月 22 日 70 15/108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瑞 典 2010 年 9 月 22 日 70 15/109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格 林 纳 达 2010 年 9 月 22 日 71 15/110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土 耳 其 2010 年 9 月 22 日 71 15/111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圭 亚 那 2010 年 9 月 23 日 72 15/112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科 威 特 2010 年 9 月 23 日 72 15/113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白 俄 罗 斯 2010 年 9 月 23 日 73 15/114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基 里 巴 斯 2010 年 10 月 1 日 73 15/115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 几 内 亚 比 绍 2010 年 10 月 1 日 74 15/116 人 权 和 与 恐 怖 分 子 劫 持 人 质 有 关 的 问 题 2010 年 10 月 1 日 74 15/117 纳 尔 逊 曼 德 拉 国 际 日 2010 年 10 月 1 日 75 C. 主 席 声 明 声 明 编 号 标 题 通 过 日 期 页 次 PRST 15/1 在 海 地 的 技 术 援 助 和 能 力 建 设 2010 年 9 月 30 日 77 PRST 15/ 年 10 月 1 日 78 vi GE

9 导 言 1. 人 权 理 事 会 议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 至 10 月 1 日 举 行 理 事 会 根 据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的 议 事 规 则 第 8(b) 条, 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 举 行 了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会 议 2. 理 事 会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报 告 将 编 入 A/HRC/15/60 号 文 件 印 发 GE

10 理 事 会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决 定 和 主 席 声 明 一. 提 请 大 会 审 议 和 采 取 可 能 行 动 的 决 议 15/1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运 输 船 队 事 件 国 际 独 立 实 况 调 查 团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认 为 促 进 尊 重 宪 章 和 其 他 国 际 法 文 书 及 规 则 所 定 义 务 是 联 合 国 的 一 项 基 本 宗 旨 和 原 则, 考 虑 到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和 人 权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强 调 所 有 平 民 包 括 人 道 主 义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的 重 要 性, 回 顾 2010 年 6 月 2 日 第 14/1 号 决 议, 其 中 理 事 会 决 定 派 遣 独 立 的 国 际 调 查 团, 对 以 色 列 袭 击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运 输 船 队 从 而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1. 欢 迎 独 立 国 际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 1 2. 对 占 领 国 以 色 列 不 与 调 查 团 合 作 深 表 遗 憾 ; 3. 赞 同 调 查 团 报 告 所 载 结 论, 并 呼 吁 所 有 相 关 当 事 方 确 保 立 即 予 以 执 行 ; 4. 建 议 大 会 审 议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 5.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向 理 事 会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以 上 第 3 段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6. 决 定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继 续 讨 论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 决 议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30 票 对 1 票 15 票 弃 权 获 得 通 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 赞 成 : 安 哥 拉 阿 根 廷 巴 林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布 基 纳 法 索 智 利 中 国 古 巴 吉 布 提 厄 瓜 多 尔 加 蓬 危 地 马 拉 约 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马 来 西 亚 马 尔 代 夫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1 A/HRC/15/21 2 GE

11 求 斯 墨 西 哥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卡 塔 尔 俄 罗 斯 联 邦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泰 国 乌 干 达 乌 拉 圭 反 对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弃 权 : 比 利 时 喀 麦 隆 法 国 匈 牙 利 日 本 挪 威 波 兰 大 韩 民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瑞 士 乌 克 兰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赞 比 亚 ] 15/7 人 权 与 土 著 人 民 人 权 理 事 会, 忆 及 大 会 2004 年 12 月 20 日 第 59/174 号 决 议 宣 布 第 二 个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忆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人 权 与 土 著 问 题 的 2001 年 4 月 24 日 第 2001/57 号 2002 年 4 月 25 日 第 2002/65 号 2003 年 4 月 24 日 第 2003/56 号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62 号 和 2005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5/51 号 决 议, 还 忆 及 理 事 会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 6/12 号 2007 年 12 月 14 日 第 6/36 号 2008 年 9 月 24 日 第 9/7 号 和 2009 年 10 月 1 日 第 12/13 号 决 议, 又 忆 及 大 会 在 2007 年 9 月 13 日 第 61/295 号 决 议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认 识 到 振 兴 使 用 发 展 和 向 后 代 传 授 其 历 史 语 言 口 述 传 统 思 想 体 系 书 写 方 式 和 文 学 作 品 以 及 为 其 社 区 地 方 和 个 人 取 名 并 保 有 这 些 名 字 对 土 著 人 民 的 重 要 性, 1. 欢 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土 著 问 题 的 报 告, 2 并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关 于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的 报 告, 说 明 人 权 机 构 和 机 制 的 相 关 发 展 情 况 和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总 部 和 外 地 开 展 的 有 助 于 促 进 尊 重 和 充 分 实 施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的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以 及 落 实 宣 言 的 后 续 工 作 ; A/65/53/Add.1 2 A/HRC/15/34 GE

12 2. 还 欢 迎 土 著 人 民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情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工 作 和 他 去 年 开 展 的 正 式 访 问,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他 的 报 告, 并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对 他 的 访 问 请 求 作 出 积 极 3 回 应 ; 3.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就 其 任 务 执 行 情 况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4. 欢 迎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专 家 机 制 的 工 作, 并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报 告 ; 4 5. 还 欢 迎 专 家 机 制 顺 利 完 成 有 关 土 著 人 民 和 参 与 决 策 权 问 题 的 研 究 进 展 报 告, 鼓 励 其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5 12/13 号 决 议 最 后 审 定 研 究 报 告, 同 时 考 虑 到 其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讨 论 情 况, 并 请 专 家 机 制 用 实 例 说 明 不 同 决 策 层 面 的 良 好 做 法 ; 6. 进 一 步 欢 迎 专 家 机 制 第 三 届 会 议 专 门 拨 出 时 间 讨 论 了 过 去 要 求 机 制 开 展 的 专 题 研 究, 并 鼓 励 各 国 参 与 和 促 进 这 些 讨 论 ; 7. 铭 记 理 事 会 第 12/13 号 决 议 第 7 段, 决 定 在 不 影 响 理 事 会 审 查 其 工 作 和 运 作 情 况 的 前 提 下, 在 专 家 机 制 提 出 报 告 后,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每 年 与 其 举 行 一 次 互 动 对 话 ; 8. 还 决 定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在 理 事 会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举 行 一 次 为 期 半 天 的 关 于 语 言 和 文 化 在 促 进 和 保 护 土 著 人 民 福 祉 和 社 会 属 性 方 面 作 用 的 小 组 讨 论 会 ; 9. 又 决 定, 鉴 于 需 要 确 保 专 家 机 制 运 作 的 连 续 性, 并 根 据 第 12/13 号 决 议 第 8 段 的 规 定, 虽 然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6/36 号 决 议 第 6 段 专 家 机 制 成 员 的 任 期 一 般 仍 应 为 三 年, 但 将 于 2011 年 选 出 的 五 名 成 员 中 有 两 名 成 员 的 任 期 应 为 两 年, 而 对 于 成 员 任 期 的 交 错 办 法, 应 由 理 事 会 主 席 在 五 名 成 员 选 出 后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 10. 欢 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关 于 改 变 援 助 土 著 人 民 自 愿 基 金 任 务 的 实 际 影 响 的 报 告, 并 建 议 大 会 批 准 扩 大 自 愿 基 金 的 任 务 范 围, 以 便 其 也 6 能 够 用 于 在 鼓 励 多 样 性 和 重 新 参 与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和 条 例, 包 括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1996 年 7 月 25 日 第 1996/31 号 决 议, 协 助 土 著 社 区 和 土 著 组 织 的 代 表 参 加 理 事 会 和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的 各 届 会 议 ; 11. 认 识 到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包 括 专 家 机 制 对 理 事 会 审 查 其 工 作 和 运 作 情 况 作 出 贡 献 的 重 要 性 ; 3 A/HRC/15/37 4 A/HRC/15/36 5 A/HRC/15/35 6 A/HRC/15/38 4 GE

13 12. 欢 迎 依 照 巴 黎 原 则 建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在 推 动 解 决 土 著 问 题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并 鼓 励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发 展 和 加 强 其 能 力, 包 括 在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支 持 下 发 展 和 加 强 其 能 力, 以 有 效 发 挥 这 种 作 用 ; 13. 还 欢 迎 特 别 报 告 员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和 专 家 机 制 之 间 正 在 开 展 的 合 作 与 协 调, 并 请 其 继 续 以 协 调 方 式 完 成 任 务 ; 14. 鼓 励 尚 未 批 准 或 加 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89 年 土 著 及 部 落 人 民 公 约 ( 第 169 号 公 约 ) 的 国 家 考 虑 批 准 或 加 入 该 公 约, 同 时 考 虑 支 持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并 欢 迎 各 国 加 强 对 该 宣 言 的 支 持 ; 15. 鼓 励 已 表 明 支 持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的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酌 情 与 土 著 人 民 开 展 磋 商 与 合 作, 努 力 实 现 该 宣 言 的 各 项 目 标 ; 16. 决 定 依 照 理 事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在 未 来 的 一 届 会 议 上 继 续 审 议 这 个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1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A/65/53/Add.1 15/10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歧 视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理 事 会 2008 年 6 月 18 日 第 8/13 号 和 2009 年 10 月 1 日 第 12/7 号 决 议, 其 中 理 事 会 请 人 权 理 事 会 咨 询 委 员 会 编 拟 一 套 关 于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歧 视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草 案 并 确 定 其 定 稿, 欢 迎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12/7 号 决 议 提 交 了 相 关 行 为 者 对 该 原 则 和 准 则 草 案 的 意 见, 表 示 赞 赏 咨 询 委 员 会 确 定 了 关 于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歧 视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草 案 的 定 稿, 注 意 到 各 国 将 以 与 其 在 国 际 人 权 法 包 括 相 关 公 约 之 下 的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方 式 解 释 原 则 和 准 则, 1.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咨 询 委 员 会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歧 视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 7 2.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酌 情 散 发 这 些 原 则 和 准 则 ; 7 A/HRC/15/30, 附 件 GE

14 3.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相 关 机 构 专 门 机 构 基 金 和 方 案 其 它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在 拟 定 和 实 施 其 有 关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时 充 分 考 虑 到 这 些 原 则 和 准 则 ; 4. 鼓 励 所 有 社 会 相 关 行 为 者, 包 括 医 院 学 校 大 学 宗 教 团 体 和 组 织 公 司 企 业 报 纸 广 播 网 以 及 其 它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其 活 动 过 程 中 酌 情 充 分 考 虑 到 这 些 原 则 和 准 则 ; 5. 请 大 会 酌 情 审 议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歧 视 的 问 题, 包 括 如 何 进 一 步 促 进 这 些 原 则 和 准 则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1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15/18 任 意 拘 留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三 第 九 第 十 和 第 二 十 九 条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回 顾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九 至 第 十 一 和 第 十 四 至 第 二 十 二 条, 又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1991 年 3 月 5 日 第 1991/42 号 决 议 和 1997 年 4 月 15 日 第 1997/50 号 决 议 以 及 理 事 会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 6/4 号 决 议 和 2009 年 3 月 26 日 第 10/9 号 决 议, 还 回 顾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第 60/251 号 决 议, 回 顾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纪 念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并 借 此 机 会 提 高 对 任 意 剥 夺 自 由 现 象 顽 固 存 在 这 一 情 况 的 认 识, 1. 强 调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2.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的 最 新 报 告, 8 包 括 其 中 所 载 建 议 ; 8 A/HRC/13/30 6 GE

15 3. 请 有 关 国 家 考 虑 工 作 组 的 意 见, 必 要 时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对 被 任 意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情 况 给 予 补 救, 并 将 采 取 的 措 施 通 知 工 作 组 ; 4. 鼓 励 各 国 : (a) 对 工 作 组 的 建 议 给 予 适 当 考 虑 ; (b)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本 国 的 法 律 条 例 和 惯 例 始 终 符 合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和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 (c) 尊 重 并 增 进 受 到 刑 事 指 控 而 被 逮 捕 或 拘 留 的 任 何 人 被 迅 速 带 见 法 官 或 经 法 律 授 权 行 使 司 法 权 力 的 其 他 官 员 的 权 利, 以 及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得 到 审 判 或 被 释 放 的 权 利 ; (d) 按 照 其 国 际 义 务, 尊 重 并 增 进 因 逮 捕 或 拘 留 而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任 何 人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以 便 法 院 及 时 判 定 拘 留 是 否 合 法, 如 拘 留 不 合 法 则 命 令 将 其 释 放 ; (e) 确 保 上 文 (d) 分 段 中 所 述 权 利 在 行 政 拘 留 案 件, 包 括 与 公 共 安 全 法 律 有 关 的 行 政 拘 留 中 同 样 得 到 尊 重 ; (f) 确 保 受 到 刑 事 指 控 而 被 逮 捕 或 拘 留 的 任 何 人 均 有 充 足 时 间 和 条 件 准 备 辩 护, 包 括 有 机 会 聘 请 律 师 并 与 之 联 系 ; (g) 确 保 审 前 拘 留 的 条 件 不 损 害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 5. 并 鼓 励 各 国 与 工 作 组 合 作, 并 认 真 考 虑 同 意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访 问 要 求, 以 便 工 作 组 能 更 有 效 地 完 成 任 务 ; 6.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的 紧 急 呼 吁 中 总 有 一 部 分 得 不 到 答 复, 敦 促 有 关 国 家 对 工 作 组 纯 粹 出 于 人 道 主 义 考 虑 发 出 的 不 影 响 工 作 组 相 关 最 后 结 论 的 紧 急 呼 吁 给 予 必 要 重 视 ; 7. 鼓 励 工 作 组 按 照 其 工 作 方 法 继 续 向 有 关 国 家 提 供 关 于 任 意 拘 留 指 称 的 相 关 详 细 资 料, 以 便 利 对 这 些 来 问 作 出 及 时 和 实 质 性 的 回 应, 同 时 不 损 害 有 关 国 家 与 工 作 组 进 行 合 作 的 需 要 ; 8. 深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收 到 越 来 越 多 的 资 料, 表 明 个 人 由 于 曾 为 紧 急 呼 吁 或 意 见 中 的 当 事 人 或 曾 请 工 作 组 提 出 建 议 而 遭 受 报 复, 呼 吁 有 关 各 国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这 种 行 为, 并 且 及 时 有 效 地 调 查 所 有 关 于 恐 吓 和 报 复 的 指 控, 以 将 罪 犯 绳 之 以 法 并 给 予 受 害 者 适 当 补 救, 从 而 与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作 斗 争 9. 对 同 工 作 组 合 作 应 工 作 组 请 求 提 供 资 料 的 国 家 深 表 感 谢, 并 请 所 有 相 关 国 家 都 表 现 出 这 样 的 合 作 精 神 ; 10.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获 悉 它 所 关 注 的 一 些 人 已 经 获 释, 但 也 对 大 量 案 件 尚 未 解 决 深 感 遗 憾 ; A/65/53/Add.1 GE

16 11. 决 定 根 据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1991/42 号 决 议 和 1997/50 号 决 议 及 理 事 会 第 6/4 号 决 议, 将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再 延 长 三 年 ; 12. 请 秘 书 长 向 工 作 组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协 助, 尤 其 是 提 供 有 效 履 行 任 务 特 别 是 实 地 考 察 所 需 的 人 员 和 经 费 ; 13.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于 2011 年 举 办 一 个 为 期 一 天 的 活 动, 纪 念 工 作 组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 14. 决 定 根 据 其 工 作 方 案 继 续 审 议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2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15/21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其 它 适 用 的 人 权 文 书, 重 申 宪 章 所 载 宗 旨 和 原 则 以 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所 载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忆 及 联 合 国 各 成 员 国 已 誓 愿 与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实 现 促 进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还 忆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5/37 号 决 议 及 其 它 相 关 决 议, 重 申 每 个 人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不 得 迫 使 任 何 人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 承 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对 充 分 享 有 公 民 和 政 治 权 利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重 要 性, 还 承 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是 民 主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为 每 个 人 提 供 了 无 价 的 机 会, 使 得 个 人 除 其 他 外 能 够 表 达 他 们 的 政 治 观 点 从 事 文 学 艺 术 活 动, 从 事 其 它 文 化 经 济 和 社 会 活 动, 信 奉 宗 教 及 其 它 信 仰,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与 合 作 社, 选 举 代 表 其 利 益 以 及 向 其 负 责 的 领 导 人, 进 一 步 承 认, 除 在 国 际 法 特 别 在 国 际 人 权 法 允 许 的 限 制 之 下 外 没 有 其 他 限 制 地 行 使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是 充 分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特 别 在 个 人 可 能 支 持 少 数 或 者 支 持 有 异 议 的 宗 教 或 者 政 治 观 点 时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承 认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职 工 和 工 人 自 由 结 社 权 利 方 面 的 关 键 职 责 作 用 专 长 知 识 和 专 门 化 监 督 机 制 和 程 序, 8 GE

17 忆 及 2007 年 6 月 18 日 理 事 会 题 为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第 5/2 号 决 议, 强 调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必 须 根 据 这 些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行 使 其 职 责, 1. 吁 请 各 缔 约 国 尊 重 和 充 分 保 护 所 有 个 人 和 平 集 会 和 自 由 结 社 权 利, 包 括 在 选 举 的 情 况 下, 并 包 括 属 于 少 数 民 族 的 人, 以 及 支 持 少 数 或 者 不 同 见 解 或 信 仰 的 人, 人 权 捍 卫 者 工 会 组 织 者 及 其 他 力 图 行 使 或 促 进 这 些 权 利 的 人, 包 括 移 徙 者, 并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任 何 有 关 自 由 行 使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限 制 符 合 其 国 际 人 权 法 之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 2. 吁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援 助 各 国 促 进 和 保 护 自 由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包 括 在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下, 通 过 办 事 处 的 技 术 援 助 方 案 提 供 援 助, 以 及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有 关 机 构 及 其 它 政 府 间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援 助 各 国 促 进 和 保 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 3. 承 认 公 民 社 会 有 助 于 促 进 实 现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鼓 励 公 民 社 会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及 其 它 有 关 利 益 攸 关 者, 促 进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享 受 ; 4. 忆 及, 根 据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保 护 公 众 健 康 或 道 德 或 者 保 护 他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行 使 可 置 于 法 律 所 规 定 及 民 主 社 会 所 必 需 的 某 些 限 制 之 下 ; 5. 决 定 委 任 一 名 关 于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任 期 3 年, 任 务 如 下 : (a) 收 集 有 关 促 进 和 保 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方 面 的 资 料, 包 括 国 家 做 法 和 经 验, 研 究 有 关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的 趋 势 发 展 和 挑 战, 为 确 保 促 进 和 保 护 各 种 各 样 的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就 方 式 方 法 提 出 建 议 ; (b) 全 面 参 照 理 事 会 内 现 有 的 有 关 工 作 要 点, 在 其 报 告 中 详 细 研 拟 一 个 任 务 负 责 人 可 据 以 考 虑 促 进 和 保 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包 括 国 家 做 法 和 经 验 的 最 佳 做 法 的 框 架 ; (c) 为 了 促 进 与 保 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向 具 有 此 类 事 项 知 识 的 政 府 非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利 益 攸 关 者 和 其 他 各 方 征 求 和 获 得 信 息, 并 对 这 些 信 息 做 出 反 应 ; (d) 将 性 别 问 题 融 入 整 个 任 务 工 作 之 中 ; (e) 为 了 更 好 地 促 进 和 保 护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协 助 人 权 高 专 办 提 供 的 技 术 援 助 或 咨 询 服 务 ; (f) 凡 是 侵 犯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行 为, 以 及 直 接 针 对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者 的 歧 视 武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武 力 骚 扰 迫 害 恐 吓 或 者 报 复 的 行 为, 无 论 发 生 在 何 处, 都 要 进 行 汇 报, 对 于 特 别 严 重 的 局 势 要 提 请 理 事 会 和 人 权 高 专 办 注 意 ; A/65/53/Add.1 GE

18 (g) 在 开 展 其 活 动 时, 要 确 保 其 目 前 的 职 责 任 务 不 包 括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及 其 专 门 监 督 机 制 和 程 序 有 关 职 工 和 工 人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具 体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以 避 免 任 何 重 复 ; (h) 与 理 事 会 的 其 他 机 制 联 合 国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及 各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进 行 协 调 地 开 展 工 作, 并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的 措 施 避 免 与 这 些 机 制 的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 6. 吁 请 各 缔 约 国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行 使 其 任 务 时 给 予 充 分 合 作 与 援 助, 向 其 提 供 其 所 要 求 的 所 有 必 要 资 料, 对 其 紧 急 呼 吁 及 其 他 来 文 迅 速 做 出 答 复 并 对 其 访 问 要 求 给 予 积 极 考 虑 ; 7. 邀 请 人 权 问 题 高 级 专 员 理 事 会 有 关 特 别 程 序 及 各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在 其 职 责 框 架 内 注 意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遭 到 侵 害 的 个 人 的 状 况 ; 8.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论 述 有 关 其 工 作 职 责 的 各 项 活 动 ; 9. 请 秘 书 长 和 人 权 问 题 高 级 专 员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有 效 履 行 其 职 责 提 供 所 有 必 需 的 人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 10. 决 定 根 据 其 工 作 方 案, 继 续 审 议 有 关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2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15/23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并 遵 循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回 顾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1993 年 6 月 25 日 通 过 的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9 第 四 次 世 界 妇 女 大 会 1995 年 9 月 15 日 通 过 的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及 年 和 2010 年 对 上 述 文 件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查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9 A/CONF.157/24 (Part I), 第 三 章 10 见 A/CONF.177/20/Rev.1, 第 一 章 10 GE

19 心 理 和 有 关 不 容 忍 行 为 世 界 会 议 2001 年 9 月 8 日 通 过 的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以 及 年 4 月 24 日 通 过 的 德 班 审 查 会 议 的 结 果 文 件, 12 欢 迎 设 立 联 合 国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署, 简 称 联 合 国 妇 女 署, 铭 记 世 界 上 所 有 国 家 在 扭 转 男 女 不 平 等 现 象 方 面 仍 然 面 临 着 挑 战, 回 顾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题 为 2000 年 妇 女 : 二 十 一 世 纪 两 性 平 等 发 展 与 和 平 的 结 果 文 件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九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宣 言 以 及 德 班 审 查 会 议 的 结 果 文 件, 又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2000 年 4 月 17 日 第 2000/13 号 决 议 2001 年 4 月 23 日 第 2001/34 号 决 议 和 2003 年 4 月 22 日 第 2003/22 号 决 议, 以 及 关 于 将 妇 女 的 人 权 纳 入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工 作 的 理 事 会 2007 年 12 月 14 日 第 6/30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理 事 会 2009 年 10 月 2 日 第 12/17 号 决 议, 铭 记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包 括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禁 止 基 于 性 别 的 歧 视 并 载 有 保 障 条 款, 确 保 妇 女 和 男 子, 以 及 女 童 和 男 童 平 等 享 受 公 民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深 切 关 注 各 地 妇 女 因 歧 视 性 法 律 和 做 法 而 仍 处 于 非 常 不 利 的 地 位, 而 且 世 界 各 国 均 未 实 现 法 律 上 和 事 实 上 的 两 性 平 等, 承 认 妇 女 面 临 着 多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重 申 必 须 加 紧 努 力, 消 除 世 界 各 地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承 认 妇 女 充 分 平 等 地 参 与 所 有 生 活 领 域, 对 于 国 家 实 现 充 分 完 整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至 关 重 要, 又 承 认 各 国 对 于 消 除 法 律 上 和 实 际 上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负 有 首 要 责 任, 而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在 推 动 这 些 努 力 的 过 程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铭 记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需 要 考 虑 到 妇 女 的 具 体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并 承 认, 限 制 妇 女 平 等 地 充 分 参 与 发 展 进 程 和 公 共 与 政 治 生 活 的 法 律 政 策 习 俗 和 传 统 是 歧 视 性 的, 可 能 会 助 长 贫 困 的 女 性 化, 回 顾 理 事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理 事 会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并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1. 重 申 各 国 有 义 务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措 施, 消 除 任 何 个 人 组 织 或 企 业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 11 见 A/CONF.189/12 和 Corr.1, 第 一 章 12 见 A/CONF.211/8, 第 一 章 A/65/53/Add.1 GE

20 2. 欢 迎 国 际 社 会 承 诺 充 分 执 行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并 在 这 一 方 面 强 调 各 国 国 家 元 首 决 心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并 赋 予 妇 女 权 能, 以 此 作 为 战 胜 贫 困 饥 饿 和 疾 病 及 促 进 真 正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有 效 途 径 ; 3. 又 欢 迎 世 界 各 国 努 力 改 革 其 法 律 制 度, 以 便 消 除 影 响 妇 女 充 分 并 切 实 享 受 其 人 权 的 障 碍 ; 4. 关 切 地 指 出, 尽 管 第 四 次 世 界 妇 女 大 会 和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审 查 期 间 作 出 保 证, 修 改 或 废 除 尚 存 的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法 律, 但 许 多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仍 然 有 效 而 且 继 续 执 行, 因 此 阻 碍 妇 女 和 女 童 充 分 实 现 其 人 权 ; 5. 吁 请 各 国 履 行 其 国 际 义 务 和 承 诺, 废 除 所 有 尚 存 的 基 于 性 别 的 歧 视 性 法 律, 并 消 除 司 法 中 的 性 别 偏 见, 考 虑 到 这 些 法 律 侵 犯 了 妇 女 免 遭 歧 视 的 人 权 ; 6. 承 认 妇 女 在 法 律 面 前 不 平 等 的 地 位 导 致 妇 女 在 接 受 教 育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经 济 参 与 和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方 面 缺 乏 平 等 的 机 会, 并 造 成 了 工 资 和 报 酬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参 与 决 策 进 程 继 承 土 地 所 有 权 包 括 贷 款 在 内 的 金 融 服 务, 以 及 国 籍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同 时 导 致 妇 女 越 来 越 容 易 受 到 歧 视 和 暴 力, 并 承 认 所 有 国 家 都 在 这 些 方 面 面 临 着 挑 战 ; 7. 承 认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其 原 因 及 后 果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贩 卖 人 口 问 题 特 别 是 贩 卖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机 制 为 消 除 世 界 各 地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际 上 的 歧 视 现 象 所 作 的 工 作 ; 8. 强 调 妇 女 在 经 济 发 展 和 消 除 贫 困 方 面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强 调 必 须 促 进 同 工 同 酬 或 同 等 价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并 推 动 承 认 妇 女 无 报 酬 工 作 的 价 值, 同 时 制 定 和 推 广 促 进 协 调 就 业 和 家 庭 责 任 的 政 策 ; 9. 呼 吁 各 国 确 保 妇 女 在 政 治 社 会 和 经 济 决 策 中 的 充 分 代 表 性 和 充 分 平 等 参 与, 以 此 作 为 两 性 平 等 的 基 本 条 件, 并 确 保 提 高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能 力, 以 此 作 为 消 除 贫 困 的 一 项 关 键 因 素 ; 10. 特 别 欢 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妇 女 在 法 律 的 面 前 平 等 方 面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 11. 承 认 理 事 会 在 解 决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际 上 对 妇 女 歧 视 问 题 方 面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 12. 欢 迎 在 理 事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期 间 举 行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问 题 小 组 讨 论 会 ; 13. 注 意 到 尽 管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和 特 别 程 序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确 实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着 手 解 决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现 象, 但 其 对 这 种 歧 视 的 关 注 并 不 系 统 ; 14. 又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开 展 的 工 作 ; 12 GE

21 15. 注 意 到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编 写 的 关 于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际 上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问 题 以 及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如 何 解 决 此 问 题 的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 欢 迎 关 于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际 上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问 题 的 半 日 专 题 讨 论 ; 17. 呼 吁 各 国 特 别 注 意 歧 视 弱 势 处 境 中 妇 女 的 问 题, 例 如 生 活 贫 困 妇 女 移 徙 妇 女 残 疾 妇 女, 以 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妇 女 ; 18. 决 定 设 立 关 于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问 题 工 作 组, 由 5 名 独 立 专 家 组 成, 为 期 3 年, 任 务 是 : (a) 与 各 国 有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不 同 法 律 体 系 专 家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对 话, 以 确 定 推 广 并 交 流 有 关 废 除 歧 视 妇 女 的 法 律 或 在 执 行 或 影 响 对 妇 女 有 歧 视 的 法 律 的 最 佳 做 法, 并 编 写 这 一 方 面 的 最 佳 做 法 的 简 编 ; (b) 与 各 国 及 有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合 作, 并 考 虑 其 意 见, 研 究 工 作 组 可 以 如 何 与 各 国 合 作, 以 履 行 关 于 消 除 法 律 上 和 实 践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对 承 诺 ; (c) 就 如 何 改 善 立 法 和 执 行 法 律 提 出 建 议, 促 进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特 别 是 关 于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并 赋 予 妇 女 权 力 的 目 标 3; (d) 联 系 其 任 务 对 执 行, 与 理 事 会 其 他 特 别 程 序 和 附 属 机 构 包 括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妇 女 署 在 内 的 有 关 联 合 国 实 体, 以 及 特 别 是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条 约 机 构 在 各 自 任 务 范 围 内 密 切 协 调 开 展 工 作, 以 期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 (e) 考 虑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包 括 有 关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观 点 ; (f) 自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起, 参 考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和 广 义 的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研 究 结 果,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关 于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问 题 和 消 除 这 种 歧 视 的 良 好 做 法 的 年 度 报 告 ; 19. 吁 请 各 国 与 工 作 组 合 作 并 协 助 其 执 行 任 务, 提 供 其 要 求 的 一 切 必 要 和 具 备 的 资 料, 并 认 真 考 虑 同 意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访 问 请 求, 使 其 能 够 切 实 履 行 任 务 ; 20. 请 有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基 金 和 计 ( 规 ) 划 署 条 约 机 构 和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内 的 民 间 社 会 行 为 者, 以 及 私 营 部 门 在 工 作 组 履 行 任 务 时 充 分 与 之 合 作 ; 21. 请 工 作 组 将 报 告 提 供 给 大 会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妇 女 署 和 有 关 联 合 国 实 体 ; 22. 并 请 工 作 组 帮 助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或 咨 询 服 务, 以 更 好 地 促 进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 13 A/HRC/15/40 A/65/53/Add.1 GE

22 23. 请 秘 书 长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为 工 作 组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资 助, 以 便 工 作 组 有 效 执 行 任 务 ; 24. 决 定 按 照 理 事 会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继 续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3 次 会 议 2010 年 10 月 1 日 15/26 审 议 可 否 拟 订 一 项 关 于 监 管 监 测 和 监 督 私 营 军 事 和 保 安 公 司 活 动 的 国 际 规 章 框 架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回 顾 大 会 理 事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就 此 问 题 通 过 的 所 有 先 前 决 议, 包 括 大 会 2007 年 12 月 18 日 关 于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的 第 62/145 号 决 议, 1.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举 行 的 广 泛 磋 商, 包 括 为 各 国 举 行 的 关 于 以 传 统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雇 佣 军 活 动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的 各 种 区 域 政 府 磋 商, 尤 其 是 关 于 私 营 军 事 和 保 安 公 司 的 活 动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影 响 问 题 的 磋 商 ; 2. 并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就 一 项 关 于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提 供 军 事 援 助 顾 问 和 其 它 军 事 和 安 全 相 关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的 可 能 的 公 约 草 案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开 展 的 广 泛 磋 商 进 程, 包 括 一 系 列 区 域 政 府 磋 商 和 与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学 术 机 构 和 专 家 进 行 的 磋 商 ; 3. 注 意 到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并 载 于 其 报 告 中 的 关 于 私 营 军 事 和 保 安 公 司 问 题 的 拟 议 公 约 草 案 的 原 则 和 主 要 内 容 ; 决 定 为 保 证 透 明 度 和 包 容 性 之 目 的 而 设 立 一 个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任 务 是 审 议 可 否 拟 订 一 项 包 括 问 责 制 在 内 的 关 于 监 管 监 测 和 监 督 私 营 军 事 和 保 安 公 司 活 动 的 国 际 规 章 框 架, 包 括 除 其 他 外 审 议 关 于 拟 订 一 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书 的 备 选 办 法, 为 此 要 考 虑 到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原 则 主 要 内 容 和 案 文 草 案 ; 5. 还 决 定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在 两 年 期 间 应 每 年 举 行 一 届 为 期 5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而 第 一 届 会 议 应 不 迟 于 2011 年 5 月 举 行 ; 14 A/HRC/15/25 14 GE

23 6. 进 一 步 决 定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应 向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7. 申 明 必 须 向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提 供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专 家 意 见, 并 决 定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成 员, 凡 曾 参 与 拟 订 一 项 可 能 公 约 的 原 则 主 要 内 容 和 案 文 草 案 的, 应 作 为 顾 问 参 加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 8. 请 秘 书 长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向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提 供 履 行 其 任 务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第 34 次 会 议 2010 年 10 月 1 日 [ 决 议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32 票 对 12 票 3 票 弃 权 获 得 通 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 赞 成 : 安 哥 拉 阿 根 廷 巴 林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布 基 纳 法 索 喀 麦 隆 智 利 中 国 古 巴 吉 布 提 厄 瓜 多 尔 加 蓬 加 纳 危 地 马 拉 约 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马 来 西 亚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卡 塔 尔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泰 国 乌 干 达 赞 比 亚 反 对 : 比 利 时 法 国 匈 牙 利 日 本 波 兰 大 韩 民 国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乌 克 兰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弃 权 : 马 尔 代 夫 挪 威 瑞 士 ] A/65/53/Add.1 GE

24 二. 决 议 15/1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运 输 船 队 事 件 国 际 独 立 实 况 调 查 团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决 议 案 文 见 上 文 第 2 页 15/2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其 中 写 明,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 ;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确 认 各 项 国 际 文 书, 包 括 1926 年 禁 奴 公 约 1956 年 废 止 奴 隶 制 奴 隶 贩 卖 及 类 似 奴 隶 制 的 制 度 与 习 俗 补 充 公 约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30 年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 第 29 号 公 约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国 际 文 书,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役, 并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消 除 这 类 做 法, 忆 及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强 烈 谴 责 目 前 在 世 界 一 些 地 区 仍 然 存 在 的 奴 隶 制 和 类 似 奴 隶 制 的 做 法, 促 请 各 国 优 先 考 虑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终 止 这 种 严 重 违 反 人 权 的 做 法, 重 申 理 事 会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 6/14 号 决 议, 谴 责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同 时 承 认 这 是 影 响 到 世 界 所 有 大 陆 和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全 球 问 题, 呼 吁 各 国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终 止 这 种 做 法, 深 切 关 注 处 于 奴 役 中 的 人 估 计 至 少 有 1,200 万, 而 且 这 个 问 题 似 乎 还 在 加 剧, 确 认 各 国 之 间 以 及 各 国 与 有 关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的 广 泛 国 际 合 作 对 于 有 效 反 对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至 关 重 要, 回 顾 理 事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题 为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并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确 信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继 续 需 要 理 事 会 加 以 关 注, 铭 记 联 合 国 当 代 形 式 奴 隶 制 问 题 自 愿 基 金 及 其 对 解 决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所 提 出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16 GE

25 1. 欢 迎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工 作 并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其 报 告 15, 报 告 侧 重 于 债 务 劳 役 和 家 庭 奴 役 等 问 题 ; 2. 还 欢 迎 那 些 接 受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访 问 要 求 和 对 其 资 料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的 各 国 的 合 作 ; 3. 决 定 将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务 再 延 长 3 年 ; 4. 还 决 定 特 别 报 告 员 应 研 究 并 报 告 所 有 当 代 奴 役 形 式 及 类 似 奴 役 做 法, 但 特 别 应 研 究 并 报 告 1926 年 禁 奴 公 约 和 1956 年 废 止 奴 隶 制 奴 隶 贩 卖 及 类 似 奴 隶 制 的 制 度 与 习 俗 补 充 公 约 所 界 定 的 形 式 及 做 法, 以 及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工 作 组 涵 盖 的 所 有 其 他 问 题 ;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特 别 报 告 员 应 : (a) 促 进 有 效 适 用 奴 役 问 题 方 面 相 关 的 国 际 准 则 和 标 准 ; (b) 征 求 和 接 收 各 国 政 府 条 约 机 构 特 别 程 序 专 门 机 构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来 源 的 关 于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问 题 的 信 息 并 与 之 交 流, 包 括 关 于 奴 役 做 法 的 信 息, 并 酌 情 按 照 目 前 惯 例, 对 关 于 人 权 遭 侵 犯 的 指 称 的 可 靠 信 息 作 出 有 效 反 应, 以 便 保 护 奴 役 受 害 者 的 人 权 并 防 止 侵 犯 其 人 权 ; (c) 就 可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三 级 实 施 哪 些 行 动 和 措 施 消 除 任 何 地 方 出 现 的 奴 役 做 法 提 出 建 议, 包 括 建 议 如 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处 理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的 原 因 和 后 果, 诸 如 贫 困 歧 视 和 冲 突 以 及 需 求 因 素 的 存 在, 以 及 建 议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的 有 关 措 施 ; (d) 主 要 侧 重 于 人 权 理 事 会 现 有 各 项 任 务 未 涵 盖 的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的 各 个 方 面 ; 5.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执 行 任 务 中 继 续 : (a) 仔 细 考 虑 任 务 范 围 内 的 具 体 问 题, 既 要 提 出 有 关 建 议, 又 要 包 含 有 效 做 法 的 实 例 ; (b) 考 虑 到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的 性 别 和 年 龄 层 面 ; 6. 鼓 励 特 别 报 告 员 汇 编 和 分 析 有 关 奴 役 和 类 似 奴 役 做 法 的 国 家 立 法 案 例, 以 协 助 各 国 打 击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的 国 家 努 力 ; 7.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与 特 别 报 告 员 合 作 并 协 助 其 执 行 任 务 并 履 行 其 任 务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提 供 其 所 要 求 的 一 切 必 要 信 息, 认 真 考 虑 积 极 回 应 其 提 出 的 访 问 要 求, 以 便 特 别 报 告 员 能 够 有 效 地 执 行 任 务 ; 8. 鼓 励 联 合 国, 包 括 联 合 国 各 专 门 机 构, 以 及 区 域 性 政 府 间 组 织 各 国 政 府 独 立 专 家 有 关 的 机 构, 以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履 行 任 务 方 面 尽 可 能 给 予 充 分 合 作 ; 15 A/HRC/9/20, A/HRC/12/21 和 Add.1 和 A/HRC/15/20 和 Add.1-4 A/65/53/Add.1 GE

26 9. 鼓 励 特 别 报 告 员 继 续 与 所 有 其 他 相 关 现 有 人 权 机 制 充 分 有 效 合 作, 并 充 分 考 虑 到 这 些 机 制 的 贡 献, 同 时 避 免 与 其 工 作 的 重 复 ; 10.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就 任 务 活 动 情 况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包 括 建 议 应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打 击 和 消 除 当 代 形 式 奴 役 和 类 似 奴 役 做 法, 并 保 护 这 类 做 法 受 害 者 的 人 权 ; 11. 请 秘 书 长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有 效 履 行 任 务,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人 力 和 财 政 援 助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15/3 司 法 机 关 陪 审 员 和 襄 审 官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以 及 律 师 的 独 立 性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七 八 九 十 和 十 一 条, 以 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四 九 十 四 和 二 十 六 条, 并 铭 记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忆 及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关 于 律 师 作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关 于 检 察 官 作 用 的 准 则 和 关 于 司 法 行 为 的 班 加 罗 尔 原 则, 深 信 独 立 公 正 的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的 法 律 职 业 依 据 自 身 职 业 操 守 行 事 的 客 观 公 正 的 检 察 部 门 以 及 司 法 体 制 的 廉 正 诚 实 都 是 保 护 人 权 实 行 法 治 的 先 决 条 件, 也 是 确 保 公 正 审 判, 确 保 司 法 无 歧 视 的 先 决 条 件, 忆 及 理 事 会 以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以 前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及 关 于 司 法 制 度 廉 正 诚 实 问 题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确 认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必 须 能 够 在 其 任 务 范 围 内,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办 事 处 在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领 域 进 行 密 切 合 作, 以 求 保 障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这 一 点 极 为 重 要, 认 识 到 律 师 协 会 法 官 专 业 协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捍 卫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原 则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忆 及 检 察 官 应 始 终 一 贯 迅 速 而 公 平 地 依 法 行 事, 并 尊 重 和 保 护 人 的 尊 严, 坚 持 人 权, 据 此 为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正 当 程 序 和 顺 利 运 行 作 出 贡 献, 强 调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在 保 障 不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之 自 由 方 面 不 可 减 损 的 权 利 中 发 挥 着 关 键 性 作 用, 18 GE

27 忆 及 必 须 通 过 改 进 的 聘 请 方 法 和 法 律 及 专 业 培 训, 并 通 过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手 段, 使 检 察 官 能 在 制 止 罪 行 方 面 适 当 发 挥 其 作 用, 以 此 确 保 检 察 官 具 有 为 开 展 其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资 格, 这 是 具 有 根 本 意 义 的, 并 忆 及 每 一 国 家 都 应 该 提 供 切 实 的 补 救 框 架, 来 处 理 人 权 方 面 受 侵 犯 的 申 诉 或 侵 权 行 为, 而 司 法 工 作, 包 括 执 法 和 检 察 机 关 尤 其 独 立 司 法 机 关 和 法 律 职 业 完 全 符 合 载 于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中 的 相 适 用 的 标 准, 对 于 充 分 而 无 歧 视 地 落 实 人 权 具 有 根 本 重 要 意 义, 而 且 对 民 主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进 程 而 言 必 不 可 少,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对 法 官 律 师 检 察 官 和 法 院 人 员 独 立 性 的 攻 击 越 来 越 频 繁, 重 申 2008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任 务 的 第 8/6 理 事 会 决 议, 1. 鼓 励 各 国 考 虑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理 事 会 16 和 大 会 17 所 提 交 的 前 几 次 报 告 中 所 载 的 关 于 切 实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独 立 性 及 律 师 和 法 律 执 业 自 由 独 立 运 作 的 原 则 及 个 人 和 体 制 性 的 相 关 因 素 ; 2.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特 别 报 告 员 最 近 的 报 告, 18 其 所 涉 内 容 尤 其 包 括 国 际 人 权 方 面 的 持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作 为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的 关 键 因 素, 并 作 为 所 有 检 察 官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及 其 据 此 开 展 职 责 能 力 的 关 键 因 素, 并 请 所 有 国 家 和 主 管 的 国 家 实 体, 例 如 律 师 协 会 地 方 法 官 协 会 及 大 学, 认 真 考 虑 报 告 中 所 作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 3.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以 现 有 的 资 源, 并 且 在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支 持 下 开 展 一 项 全 球 性 专 题 研 究, 评 估 人 权 教 育 和 法 官 检 察 官 公 设 辩 护 人 员 及 律 师 的 人 权 教 育 和 持 续 培 训, 并 提 出 适 当 落 实 工 作 的 建 议, 并 将 其 提 交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 4. 并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探 索 是 否 有 必 要 并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拟 定 出 进 一 步 的 单 独 的 体 制 性 的 相 关 要 素, 来 确 保 并 加 强 检 察 官 及 检 察 部 门 的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以 及 其 据 此 在 保 护 人 权 和 促 进 公 正 执 法 方 面 职 权 的 能 力 ; 5. 鼓 励 各 国 促 进 在 司 法 机 关 组 成 方 面 的 多 元 性, 并 确 保 对 进 入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以 及 司 法 机 关 人 员 的 甄 选 过 程 不 包 含 歧 视 性 ; 6. 并 鼓 励 各 国 和 请 主 管 的 国 家 实 体, 例 如 律 师 协 会 地 方 法 官 协 会 和 大 学, 考 虑 促 进 对 法 官 检 察 官 公 设 辩 护 人 员 和 法 官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并 酌 情 确 保 这 些 人 能 经 常 获 悉 国 际 人 权 法 方 面 的 新 的 发 展 ; A/65/53/Add.1 16 A/HRC/11/41 17 A/64/ A/HRC/14/26 GE

28 7.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尊 重 并 秉 持 法 官 和 律 师 的 独 立 性, 以 及 检 察 官 的 客 观 性 和 中 立 性, 以 及 这 些 人 员 根 据 这 些 原 则 开 展 职 责 的 能 力, 并 为 这 些 目 的 采 取 切 实 的 法 律 执 法 和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使 之 能 够 在 不 受 到 任 何 不 正 当 的 干 涉 骚 扰 威 胁 或 恫 吓 情 况 下 开 展 职 责 ; 8. 呼 吁 各 国 保 护 法 官 律 师 和 检 察 官 及 其 家 属 不 至 因 开 展 职 责 而 遭 受 肢 体 暴 力 威 胁 报 复 歧 视 干 涉 和 骚 扰 ; 9. 促 请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开 展 任 务 过 程 中 与 之 进 行 合 作 并 提 供 帮 助, 无 不 适 当 拖 延 迅 速 提 供 资 料, 并 回 复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各 国 政 府 改 善 的 函 件 ; 10.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从 事 涉 及 其 任 务 领 域 的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合 作, 包 括 适 当 时 与 最 近 建 立 的 法 治 协 调 和 资 源 小 组 协 作 ; 11. 呼 吁 各 国 政 府 认 真 考 虑 对 特 别 报 告 员 关 于 往 访 本 国 的 请 求 作 出 积 极 的 回 应, 并 促 请 各 国 在 关 于 落 实 和 执 行 其 建 议 方 面 与 特 别 报 告 员 开 展 建 设 性 对 话, 使 之 能 够 更 加 切 实 有 效 地 开 展 任 务 ; 12. 鼓 励 特 别 报 告 员 对 保 护 和 加 强 法 官 律 师 和 法 院 人 员 独 立 性 作 出 具 体 的 建 议, 以 及 对 检 察 官 的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及 其 开 展 职 责 的 能 力 作 出 具 体 建 议, 其 方 式 包 括 在 相 关 国 家 提 出 请 求 时 与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协 商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或 技 术 援 助 ; 13. 并 鼓 励 特 别 报 告 员 通 过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保 持 联 系 等 各 种 方 式 便 利 技 术 援 助 的 提 供 ; 14. 鼓 励 在 保 障 法 官 和 律 师 的 独 立 性 保 障 检 察 官 客 观 性 和 中 立 性 及 其 依 据 原 则 开 展 职 责 方 面 有 困 难 的 国 家 政 府, 或 者 有 决 心 采 取 措 施 进 一 步 履 行 这 些 原 则 的 国 家 政 府, 通 过 邀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访 问 本 国 等 各 种 方 式 与 之 进 行 协 商 并 考 虑 利 用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服 务 ; 15. 决 定 根 据 理 事 会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继 续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15/4 受 教 育 权 :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8/4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其 关 于 受 教 育 权 的 各 项 决 议, 特 别 是 2008 年 6 月 18 日 第 8/4 号 和 2009 年 6 月 17 日 第 11/6 号 决 议, 并 忆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所 通 过 的 关 于 这 一 主 题 的 决 议, 20 GE

29 并 重 申 人 人 都 享 有 受 教 育 的 人 权, 这 项 权 利 特 别 载 于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认 识 到 国 家 区 域 国 际 各 级 在 促 进 和 保 护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特 别 是 受 教 育 权 方 面 最 近 的 重 要 发 展 和 仍 存 在 的 挑 战, 深 切 关 注 : 从 目 前 趋 势 看 来,2000 年 4 月 在 达 喀 尔 举 行 的 世 界 教 育 论 坛 上 商 定 的 全 民 教 育 倡 议 的 一 些 关 键 目 标, 包 括 普 及 小 学 教 育 的 目 标, 在 2015 年 之 前 不 会 实 现, 尽 管 近 年 来 在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方 面 取 得 了 进 展, 因 此 意 识 到 必 须 在 所 有 各 级 为 此 做 出 更 大 的 努 力, 还 深 切 关 注 : 根 据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2010 年 全 民 教 育 全 球 监 测 报 告,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可 能 会 造 就 迷 失 的 一 代, 他 们 由 于 受 教 育 权 得 不 到 保 护 而 将 无 法 挽 回 地 失 去 许 多 生 活 的 机 遇, 认 识 到 充 分 实 现 受 教 育 权 在 推 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中 的 作 用, 欢 迎 国 际 教 育 运 动 和 国 际 足 球 联 合 会 的 联 合 倡 议 一 个 目 标 : 人 人 受 教 育, 包 括 2010 年 7 月 在 比 勒 佗 利 亚 举 行 了 世 界 杯 教 育 峰 会, 铭 记 大 会 于 2010 年 7 月 9 日 通 过 了 关 于 紧 急 情 况 中 的 受 教 育 权 的 第 64/290 号 决 议, 强 调 人 人 实 现 受 教 育 权 需 要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并 须 为 此 调 动 国 内 资 源 和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1.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执 行 理 事 会 第 8/4 号 和 第 11/6 号 决 议, 以 确 保 充 分 实 现 所 有 人 的 受 教 育 权 ; 2.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 (a) 教 育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关 于 移 民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受 教 育 权 问 题 的 19 报 告 和 他 向 大 会 提 交 的 临 时 报 告 ; 20 (b) 联 合 国 各 条 约 机 构 为 促 进 受 教 育 权 开 展 的 工 作 ; (c)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总 部 各 级 为 促 进 受 教 育 权 开 展 的 工 作 ; (d)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为 实 现 普 及 初 级 教 育 和 消 除 教 育 上 的 性 别 不 平 等 的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以 及 世 界 教 育 论 坛 上 商 定 的 全 民 教 育 倡 议 的 目 标 所 作 出 的 贡 献 ; A/65/53/Add.1 19 A/HRC/14/25 和 Corr.1 以 及 Add A/64/273 GE

30 (e)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按 照 其 任 务 授 权 和 国 际 难 民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确 保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获 得 教 育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 3. 敦 促 所 有 相 关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加 大 努 力, 使 全 民 教 育 倡 议 的 目 标 到 2015 年 之 时 能 够 实 现, 特 别 是 解 决 因 收 入 性 别 地 点 族 裔 语 言 和 残 疾 等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方 面 长 期 的 不 平 等 问 题, 并 指 出 善 治 在 这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作 用 ; 4. 鼓 励 各 国 遵 照 国 际 义 务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确 保 移 民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以 及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受 教 育 权, 这 是 他 们 必 须 享 有 的 权 利 : (a) 消 除 这 些 人 在 接 受 各 类 和 各 级 教 育 方 面 受 到 的 歧 视 ; (b) 帮 助 这 些 人 成 功 融 入 正 规 学 校 体 系 ; (c) 制 订 教 育 战 略, 满 足 这 些 人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其 中 包 括 妇 女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 (d) 推 动 和 方 便 这 些 人 获 得 优 质 教 育 ; (e) 消 除 这 些 人 受 教 育 的 障 碍, 包 括 语 言 障 碍, 除 其 他 外 确 保 教 育 体 系 倡 导 宽 容 和 尊 重 多 样 性, 特 别 是 宗 教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尊 重 和 倡 导 人 权, 在 证 件 规 定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的 灵 活 性, 以 方 便 他 们 就 学 和 注 册 ; (f) 推 动 有 关 这 些 人 教 学 经 验 和 教 育 需 求 方 面 的 研 究, 制 订 或 改 进 监 测 其 学 习 成 果 的 机 制 ; (g) 推 动 开 发 区 域 和 国 际 资 格 评 定 系 统 ; (h) 推 动 招 聘 具 有 相 关 背 景 的 教 师 ; (i) 通 过 推 动 将 跨 文 化 教 育 内 容 纳 入 教 师 培 训 等 办 法, 支 持 为 这 些 人 服 务 的 教 师 和 其 他 人 员 ; (j) 在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培 训 中 纳 入 有 关 与 受 创 伤 学 生 接 触 的 培 训, 特 别 是 在 涉 及 难 民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的 情 况 下, 并 纳 入 对 教 师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心 理 支 持 和 专 家 咨 询 ; (k) 推 动 移 民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参 与 相 关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规 划 设 计 实 施 和 评 价 ; (l) 分 享 关 于 移 民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教 育 的 最 佳 做 法 ; 5. 敦 促 各 国 遵 守 其 在 有 关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国 际 人 权 法 难 民 法 和 人 道 主 义 法 下 承 担 的 义 务, 并 敦 促 国 际 社 会 按 照 国 际 团 结 共 同 承 担 和 国 际 合 作 的 原 则, 适 当 注 意 到 世 界 不 同 地 区 难 民 的 需 要, 公 平 地 向 他 们 提 供 保 护 和 援 助, 并 分 担 责 任 ; 6.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推 动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终 生 教 育 和 学 习, 包 括 人 权 教 育 和 培 训 ; 22 GE

31 7.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各 条 约 机 构 理 事 会 各 特 别 程 序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和 机 制 各 专 门 机 构 或 方 案 在 各 自 任 务 范 围 内 继 续 努 力, 促 进 受 教 育 权 在 全 世 界 普 遍 实 现, 并 加 强 在 这 方 面 的 合 作 ; 为 此, 鼓 励 教 育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通 过 与 相 关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接 触 等 方 式, 推 动 在 受 教 育 权 领 域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 8.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此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A/65/53/Add.1 15/5 法 医 遗 传 学 与 人 权 人 权 理 事 会, 考 虑 到 其 关 于 法 医 遗 传 学 与 人 权 的 2009 年 3 月 27 日 第 10/26 号 决 议, 还 考 虑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5/66 号 决 议 理 事 会 2006 年 11 月 27 日 第 2/105 号 决 定 理 事 会 2008 年 9 月 24 日 第 9/11 号 和 2009 年 10 月 1 日 第 12/12 号 决 议 以 及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关 于 了 解 真 相 的 权 利 的 报 告, 21 注 意 到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工 作 组 关 于 强 迫 失 踪 问 题 了 解 真 相 的 权 利 的 一 般 性 评 论 意 见, 其 中 工 作 组 强 调 除 其 他 方 法 外 还 通 过 DNA 分 析 查 明 强 迫 失 踪 受 害 者 的 重 要 性, 1. 鼓 励 各 国 考 虑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来 帮 助 识 别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遗 体 以 及 解 决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 2. 还 鼓 励 各 国 考 虑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在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情 况 下 以 及 在 发 生 武 装 冲 突 时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的 情 况 下, 帮 助 那 些 与 家 庭 分 离 的 人 恢 复 身 份, 包 括 恢 复 幼 时 就 被 迫 与 亲 属 分 离 的 人 的 身 份 ; 3. 强 调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尤 其 是 酌 情 向 司 法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法 医 遗 传 学 调 查 结 果 的 重 要 性 ; 4. 欢 迎 在 调 查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时 更 多 地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并 呼 吁 各 国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按 照 适 用 的 国 内 法 和 国 际 法 就 这 类 调 查 的 规 划 和 实 施 开 展 进 一 步 合 作 ; 21 E/CN.4/2006/91 A/HRC/5/7 A/HRC/12/19 和 A/HRC/15/33 GE

32 5. 鼓 励 各 国 考 虑 依 照 得 到 科 学 界 接 受 的 有 关 质 量 保 证 和 控 制 的 国 际 标 准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和 按 照 国 内 法 律 酌 情 确 保 高 度 尊 重 关 于 保 护 资 料 和 保 密 以 及 限 制 获 取 这 类 资 料 的 原 则, 并 承 认 许 多 国 家 已 经 制 定 了 旨 在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的 国 内 立 法 ; 6.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关 于 法 医 遗 传 学 与 人 权 的 报 告, 22 特 别 是 其 结 论 意 见 ; 7.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向 理 事 会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说 明 各 国 有 义 务 按 照 其 查 明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身 份 的 国 际 法 律 承 诺, 包 括 通 过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调 查 这 类 严 重 侵 权 和 违 法 行 为, 以 便 进 一 步 考 虑 是 否 有 可 能 拟 订 一 本 手 册, 作 为 最 有 效 应 用 法 医 遗 传 学 的 指 南, 包 括 酌 情 自 愿 创 立 和 运 营 有 适 当 保 障 措 施 的 基 因 库 ; 8. 决 定 理 事 会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15/6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13/9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忆 及 其 有 关 决 议, 包 括 2009 年 1 月 12 日 通 过 的 S-9/1 号 决 议 2009 年 10 月 16 日 通 过 的 S-12/1 号 决 议 和 2010 年 3 月 25 日 通 过 的 第 13/9 号 决 议, 涉 及 就 包 括 东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和 联 合 国 加 沙 冲 突 问 题 国 际 独 立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23 还 忆 及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包 括 2009 年 11 月 5 日 通 过 的 第 64/10 号 决 议 和 2010 年 2 月 26 日 通 过 的 第 64/254 号 决 议, 涉 及 实 况 调 查 团 报 告 的 后 续 行 动, 还 忆 及 国 际 法, 包 括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人 权 法, 特 别 是 适 用 于 包 括 东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1949 年 8 月 12 日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之 日 内 瓦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原 则, 22 A/HRC/15/26 23 A/HRC/12/48 24 GE

33 忆 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其 他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包 括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再 次 申 明 各 方 有 义 务 尊 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重 申 必 须 保 障 所 有 平 民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并 重 申 国 际 社 会 有 义 务 确 保 在 武 装 冲 突 中 保 护 平 民, 强 调 必 须 确 保 对 所 有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行 为 追 究 责 任, 以 防 止 有 罪 不 罚, 确 保 伸 张 正 义, 阻 止 进 一 步 的 违 法 行 为, 并 促 进 和 平, 1.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并 请 秘 书 长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24 S-12/1 号 决 议 B 节 第 3 段, 就 落 实 联 合 国 加 沙 冲 突 问 题 国 际 独 立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中 所 载 的 建 议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 2. 还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并 请 高 级 专 员 根 据 理 人 权 25 事 会 S-12/1 号 决 议 B 节 第 3 段, 就 落 实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中 所 载 的 建 议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 3. 欢 迎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监 测 和 评 估 以 色 列 政 府 和 巴 勒 斯 坦 方 面 根 据 大 会 第 64/254 号 决 议 采 取 的 任 何 国 内 法 律 或 其 他 诉 讼 程 序, 包 括 这 些 调 查 的 独 立 性 有 效 性 和 真 实 性,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 热 烈 欢 迎 巴 勒 斯 坦 民 族 权 力 机 构 与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合 作, 以 及 就 根 据 戈 德 斯 通 的 报 告 设 立 的 巴 勒 斯 坦 独 立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开 展 的 调 查 工 作 向 秘 书 长 提 交 的 报 告 ; 敦 促 巴 勒 斯 坦 独 立 调 查 委 员 会 完 成 调 查 工 作, 以 处 理 实 况 调 查 团 的 报 告 中 所 载 的 与 被 占 加 沙 地 带 有 关 的 指 称 ; 6. 谴 责 占 领 国 以 色 列 不 予 合 作, 阻 碍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估, 以 查 明 以 色 列 是 否 响 应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呼 吁, 开 展 了 独 立 可 信 和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调 查 ; 7. 敦 促 占 领 国 以 色 列 履 行 其 义 务, 按 照 独 立 彻 底 有 效 和 迅 速 调 查 的 国 际 标 准, 完 成 对 实 况 调 查 团 所 报 告 的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行 为 的 调 查 ; 8. 决 定 将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13/9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独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期 限 恢 复 和 延 长, 并 请 委 员 会 向 理 事 会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以 及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向 委 24 A/HRC/15/51 25 A/HRC/15/52 26 A/HRC/15/50 27 见 A/64/890, 附 件 二 A/65/53/Add.1 GE

34 员 会 成 员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行 政 技 术 和 后 勤 援 助, 使 他 们 能 够 迅 速 和 有 效 地 完 成 任 务 ; 9. 请 高 级 专 员 就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理 事 会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出 一 份 报 告 ; 10. 决 定 继 续 审 议 此 事 项 第 30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9 日 [ 决 议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27 票 对 1 票 19 票 弃 权 获 得 通 过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 赞 成 : 安 哥 拉 阿 根 廷 巴 林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中 国 古 巴 吉 布 提 厄 瓜 多 尔 加 蓬 加 纳 约 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马 来 西 亚 马 尔 代 夫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求 斯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卡 塔 尔 俄 罗 斯 联 邦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泰 国 乌 干 达 乌 拉 圭 反 对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弃 权 : 比 利 时 布 基 纳 法 索 喀 麦 隆 智 利 法 国 危 地 马 拉 匈 牙 利 日 本 墨 西 哥 挪 威 波 兰 大 韩 民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瑞 士 乌 克 兰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赞 比 亚 ] 15/7 人 权 与 土 著 人 民 决 议 案 文 见 上 文 第 3 页 15/8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理 事 会 以 往 所 有 关 于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的 决 议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就 此 问 题 通 过 的 决 议, 包 括 理 事 会 2007 年 12 月 14 日 第 6/27 号 决 议, 还 重 申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法 文 书 包 括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都 规 定, 缔 约 国 对 享 有 适 足 住 房 既 有 义 务 又 作 出 了 承 诺, 26 GE

35 忆 及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人 权 理 事 会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并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还 忆 及 联 合 国 各 次 大 型 会 议 和 首 脑 会 议 以 及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及 其 后 续 会 议 通 过 的 有 关 宣 言 和 纲 领 中 所 规 定 的 关 于 适 足 住 房 的 原 则 和 承 诺, 其 中 包 括 伊 斯 坦 布 尔 人 类 住 区 和 生 境 议 程 宣 言 28 以 及 大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并 附 于 其 2001 年 6 月 9 日 第 S-25/2 号 决 议 之 后 的 关 于 新 千 年 中 的 城 市 和 其 他 人 类 住 区 的 宣 言, 关 注 任 何 总 体 住 房 情 况 的 恶 化 都 会 对 生 活 贫 困 者 低 收 入 者 妇 女 儿 童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及 土 著 人 移 民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造 成 极 大 的 影 响,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各 条 约 机 构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在 促 进 享 有 适 足 住 房 权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该 委 员 会 的 第 4 号 第 7 号 第 9 号 和 第 1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1. 赞 赏 地 承 认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这 方 面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包 括 对 一 些 国 家 的 访 问 ; 2. 决 定 将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3 年, 以 便 特 别 报 告 员 除 其 他 外 : (a) 促 进 全 面 实 现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权 ; (b) 找 出 在 全 面 实 现 适 足 住 房 权 方 面 的 最 佳 做 法 以 及 挑 战 和 障 碍, 同 时 找 出 在 这 方 面 的 保 护 差 距 ; (c) 特 别 强 调 在 实 施 同 这 项 任 务 有 关 的 权 利 方 面 的 具 体 解 决 办 法 ; (d) 运 用 性 别 公 平 观, 包 括 找 出 在 实 现 适 足 住 房 权 方 面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困 难 ; (e) 特 别 注 意 处 于 弱 势 的 人 和 属 于 边 缘 群 体 的 人 的 需 要 ; (f) 推 动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包 括 与 有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接 触 ; (g) 在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工 作 重 叠 的 同 时, 同 人 权 理 事 会 其 他 特 别 程 序 和 附 属 机 构 联 合 国 相 关 机 构 条 约 机 构 和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密 切 合 作 ; (h) 按 照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向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提 交 关 于 其 任 务 执 行 情 况 的 定 期 报 告 ; 3. 注 意 到 关 于 基 于 发 展 的 强 行 驱 逐 和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的 工 作 以 及 继 续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包 括 须 同 有 关 国 家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协 商 ; A/65/53/Add.1 28 A/CONF.165/14 GE

36 4. 请 秘 书 长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切 实 履 行 其 任 务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协 助 ; 5.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迄 今 为 止 各 方 面 人 士 给 予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合 作, 并 吁 请 各 国 : (a) 继 续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履 行 任 务 方 面 给 予 合 作, 对 其 索 取 资 料 和 提 出 的 访 问 请 求 作 出 肯 定 的 答 复 ; (b) 在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和 落 实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建 议 方 面, 与 其 进 行 建 设 性 对 话 ; 6. 决 定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继 续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1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15/9 人 权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理 事 会 以 往 所 有 各 项 关 于 人 权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问 题 的 决 议, 特 别 是 2008 年 3 月 28 日 第 7/22 号 决 议 和 2009 年 10 月 1 日 第 12/8 号 决 议, 忆 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并 忆 及 联 合 国 各 次 大 型 会 议 和 首 脑 会 议 以 及 大 会 及 其 特 别 会 议 和 一 些 后 续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享 用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的 宣 言 和 方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别 是 1977 年 3 月 联 合 国 水 事 会 议 通 过 的 马 德 普 拉 塔 水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行 动 计 划 21 世 纪 议 程 和 1992 年 6 月 联 合 国 环 境 和 发 展 会 议 通 过 的 里 约 宣 言, 以 及 1996 年 联 合 国 第 二 次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通 过 的 人 居 议 程 大 会 1999 年 12 月 17 日 关 于 发 展 权 的 第 54/175 号 决 议, 以 及 2003 年 12 月 23 日 宣 布 生 命 之 水 国 际 十 年 ( 年 ) 的 第 58/271 号 决 议,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促 进 进 一 步 实 现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人 权 义 务 的 区 域 承 诺 和 倡 议, 其 中 包 括 1999 年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水 和 健 康 议 定 书 2001 年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欧 洲 水 资 源 宪 章 2006 年 第 一 次 非 洲 - 南 美 洲 最 高 级 会 议 通 过 的 阿 布 贾 宣 言 2007 年 第 一 次 亚 洲 - 太 平 洋 最 高 级 水 事 会 议 通 过 的 来 自 别 府 的 信 息 2008 年 第 三 次 南 亚 卫 生 会 议 通 过 的 德 里 宣 言 2009 年 第 十 五 次 不 结 盟 国 家 运 动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通 过 的 沙 姆 沙 伊 赫 最 后 文 件, 28 GE

37 铭 记 国 际 社 会 为 充 分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所 作 的 承 诺, 在 这 方 面 强 调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决 心, 如 同 联 合 国 千 年 宣 言 所 表 示 的, 按 照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商 定 的 执 行 计 划 ( 约 翰 内 斯 堡 执 行 计 划 ), 到 2015 年 将 无 法 得 到 或 负 担 不 起 安 全 饮 用 水 及 无 条 件 享 有 基 本 卫 生 设 施 的 人 口 比 例 减 少 一 半, 深 切 关 注 大 约 有 8.84 亿 人 不 享 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2010 年 联 合 监 测 方 案 报 告 所 界 定 的 改 良 水 源, 而 且 超 过 26 亿 人 不 享 有 基 本 卫 生 设 施, 并 且 震 惊 地 注 意 到, 与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疾 病 造 成 每 年 大 约 150 万 个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和 4.43 亿 人 / 日 的 课 时 损 失, 重 申 国 际 人 权 法 文 书, 包 括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涉 及 缔 约 国 在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方 面 的 义 务, 忆 及 2008 年 6 月 18 日 第 8/7 号 决 议, 理 事 会 在 该 决 议 中 规 定 了 人 权 与 跨 国 公 司 和 其 他 工 商 企 业 问 题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的 任 务, 1. 欢 迎 独 立 专 家 关 于 与 提 供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人 权 义 务 问 题 的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在 收 集 其 汇 编 29 的 良 好 做 法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与 她 的 专 题 报 告 涉 各 区 域 的 有 关 和 感 兴 趣 的 行 动 者 进 行 的 全 面 透 明 和 包 容 的 磋 商, 以 及 她 所 进 行 的 国 别 访 问 ; 2. 忆 及 大 会 2010 年 7 月 28 日 第 64/292 号 决 议, 其 中 大 会 确 认 了 享 有 安 全 和 干 净 的 饮 用 水 及 卫 生 设 施 的 权 利 也 是 一 项 人 权, 认 为 这 项 权 利 是 充 分 享 受 生 活 和 所 有 的 人 权 的 必 要 条 件 ; 3. 申 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的 人 权 来 源 于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的 权 利, 与 享 有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身 心 健 康 权 以 及 生 命 和 人 的 尊 严 权 密 切 相 连 ; 4. 吁 请 独 立 专 家 与 各 国 联 合 国 机 关 及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利 益 相 关 者 协 调, 继 续 从 事 其 任 务 一 切 方 面 的 有 关 工 作, 包 括 进 一 步 澄 清 人 权 义 务 的 内 容, 其 中 包 括 与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不 歧 视 义 务 ; 5.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独 立 专 家 的 第 二 份 报 告 30, 并 且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她 就 国 家 的 人 权 义 务 和 非 国 家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提 供 饮 用 水 及 卫 生 服 务 方 面 的 人 权 责 任 问 题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澄 清 ; 6. 重 申 国 家 对 于 确 保 完 全 实 现 所 有 人 权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而 授 权 第 三 方 提 供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 或 卫 生 服 务 并 不 免 除 国 家 的 人 权 义 务 ; 7. 确 认 国 家 可 以 按 照 本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共 政 策 选 择 使 用 非 国 家 部 门 提 供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服 务, 并 且 不 论 提 供 方 式 如 何, 均 应 确 保 透 明 不 歧 视 和 接 受 问 责 ; 29 A/HRC/15/31/Add.1 30 A/HRC/15/31 A/65/53/Add.1 GE

38 8. 吁 请 各 国 : (a) 制 定 适 当 的 工 具 和 机 制, 其 中 可 能 涵 盖 该 部 门 的 立 法 全 面 计 划 和 战 略, 包 括 金 融 措 施, 逐 步 做 到 充 分 兑 现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人 权 义 务, 包 括 在 目 前 服 务 未 及 和 服 务 欠 缺 的 地 区 ; (b) 确 保 规 划 和 实 施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的 过 程 完 全 透 明, 以 及 有 关 地 方 社 区 及 其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积 极 自 由 和 切 实 参 与 ; (c) 特 别 注 意 属 于 弱 势 和 被 边 缘 化 的 人 群, 途 径 包 括 尊 重 不 歧 视 和 两 性 平 等 的 原 则 ; (d) 在 确 保 提 供 设 施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酌 情 将 人 权 纳 入 影 响 评 估 ; (e) 按 照 国 家 的 人 权 义 务, 制 定 并 实 施 对 于 所 有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有 效 规 章 框 架, 让 政 府 监 管 机 构 有 足 够 的 能 力 监 测 和 执 行 这 些 规 章 ; (f) 确 保 对 侵 犯 人 权 的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为 此 应 在 适 当 级 别 设 置 易 于 求 助 的 问 责 机 制 ; 9. 忆 及 国 家 应 确 保 非 国 家 服 务 提 供 者 : (a) 在 整 个 工 作 流 程 中 履 行 人 权 责 任, 包 括 为 此 与 国 家 和 利 益 相 关 者 积 极 致 力 于 发 现 潜 在 的 侵 犯 人 权 情 况 并 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找 到 解 决 办 法 ; (b) 帮 助 实 现 常 规 供 应 安 全 可 接 受 可 获 得 和 负 担 得 起 的 优 质 足 量 的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服 务 ; (c) 酌 情 将 人 权 纳 入 影 响 评 估, 以 便 找 出 并 帮 助 解 决 人 权 挑 战 ; (d) 为 用 户 制 订 组 织 层 级 的 有 效 申 诉 机 制, 避 免 阻 挠 求 助 于 以 国 家 为 基 础 的 问 责 机 制 ; 10. 强 调 国 家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和 发 展 伙 伴 以 及 捐 助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技 术 援 助 的 重 要 作 用, 特 别 是 在 如 期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并 且 促 请 发 展 伙 伴 采 取 以 人 权 为 基 础 的 方 针 拟 定 和 实 施 发 展 方 案, 以 支 持 与 享 有 安 全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有 关 的 国 家 倡 议 和 行 动 计 划 ; 11. 请 独 立 专 家 继 续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并 向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 12.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确 保 独 立 专 家 得 到 必 要 的 资 源, 使 她 能 够 充 分 执 行 任 务 ; 13. 决 定 按 照 其 工 作 方 案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继 续 审 议 该 事 项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1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30 GE

39 15/10 消 除 对 麻 风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歧 视 决 议 案 文 见 上 文 第 5 页 15/11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通 过 第 二 阶 段 行 动 计 划 人 权 理 事 会, 重 申 各 国 根 据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的 规 定, 有 责 任 通 过 教 育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忆 及 关 于 大 会 发 起 世 界 人 权 公 共 宣 传 运 动 的 1988 年 12 月 8 日 第 43/128 号 决 议, 关 于 大 会 决 定 理 事 会 应 当 增 进 人 权 教 育 和 学 习 的 2004 年 12 月 10 日 第 59/113 A 号 决 议 2005 年 7 月 14 日 第 59/113 B 号 决 议 和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关 于 分 阶 段 连 续 实 施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5/61 号 决 议 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第 2006/19 号 决 议 ; 还 忆 及 理 事 会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 6/9 号 决 议 和 第 6/24 号 决 议 2008 年 9 月 24 日 第 9/12 号 决 议 2009 年 3 月 25 日 第 10/3 号 决 议 和 2009 年 10 月 1 日 第 12/4 号 决 议 ; 又 忆 及 世 界 方 案 是 按 一 系 列 的 接 续 阶 段 设 计 的, 构 成 一 个 包 括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全 面 进 程 ; 根 据 世 界 方 案, 各 成 员 国 应 当 继 续 在 中 小 学 开 展 人 权 教 育, 同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落 实 人 权 方 案, 新 的 重 点 是 高 等 院 校 的 人 权 教 育 以 及 对 各 级 教 师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公 务 员 执 法 人 员 和 军 人 的 人 权 培 训 方 案, 1.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与 各 会 员 国 协 商, 并 与 相 关 政 府 间 组 织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和 文 化 组 织 以 及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合 作, 编 写 了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第 二 阶 段 ( 年 ) 行 动 计 划 草 案 31 ; 2. 通 过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第 二 阶 段 ( 年 ) 行 动 计 划 ; 3. 鼓 励 所 有 国 家 且 酌 情 包 括 有 关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世 界 方 案 的 框 架 内 制 定 举 措, 尤 其 是 根 据 各 自 能 力 落 实 行 动 计 划 ; 4.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与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和 文 化 组 织 密 切 合 作, 酌 情 促 进 各 国 落 实 行 动 计 划, 应 请 求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援 助 并 协 调 有 关 国 际 努 力 ; 31 A/HRC/15/28 GE

40 5. 呼 吁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有 关 机 关 团 体 或 机 构 以 及 一 切 其 他 国 际 和 区 域 政 府 间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根 据 其 各 自 任 务, 促 进 各 国 落 实 行 动 计 划 并 应 请 求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 6.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根 据 行 动 计 划 协 助 执 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7.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和 文 化 组 织 向 各 国 以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散 发 行 动 计 划 ; 8. 决 定 在 2012 年 的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再 次 审 议 世 界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并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编 写 一 份 世 界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进 展 报 告, 提 交 理 事 会 2012 年 最 后 一 届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第 31 次 会 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 15/12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人 权 理 事 会, 忆 及 大 会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以 前 就 此 问 题 通 过 的 所 有 决 议, 包 括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的 大 会 第 64/151 号 决 议 和 2009 年 3 月 26 日 的 理 事 会 第 10/11 号 决 议, 还 忆 及 所 有 相 关 决 议, 这 些 决 议 特 别 谴 责 任 何 国 家 允 许 或 容 忍 以 推 翻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政 府, 特 别 是 以 推 翻 发 展 中 国 家 政 府 为 目 标 或 以 对 抗 民 族 解 放 运 动 为 目 标 而 招 募 资 助 训 练 集 结 转 运 或 使 用 雇 佣 军, 又 忆 及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非 洲 联 盟 以 及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通 过 的 相 关 决 议 和 国 际 文 书, 特 别 是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消 除 雇 佣 军 公 约, 重 申 联 合 国 宪 章 在 严 格 遵 守 各 国 主 权 平 等 政 治 独 立 国 家 领 土 完 整 民 族 自 决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不 使 用 武 力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和 不 干 涉 各 国 国 内 管 辖 范 围 内 事 务 诸 项 原 则 方 面 所 载 录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又 重 申 基 于 自 决 原 则, 所 有 民 族 均 有 权 自 由 决 定 自 身 的 政 治 地 位 并 自 由 谋 求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发 展, 还 重 申 关 于 各 国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和 合 作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宣 言, 震 惊 地 注 意 到 并 关 切 雇 佣 军 活 动 对 世 界 不 同 地 区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尤 其 是 冲 突 地 区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构 成 的 威 胁, 32 GE

41 深 为 关 切 雇 佣 军 国 际 犯 罪 活 动 造 成 人 员 丧 生 对 财 产 造 成 巨 大 破 坏 以 及 对 受 影 响 国 家 的 政 策 和 经 济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极 为 震 惊 地 注 意 到 并 关 切 最 近 在 世 界 不 同 地 区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尤 其 是 在 冲 突 地 区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及 其 对 受 影 响 国 家 宪 法 秩 序 的 完 整 性 与 应 有 的 尊 重 所 带 来 的 威 胁, 深 信 无 论 以 何 种 方 式 利 用 雇 佣 军 或 与 雇 佣 军 有 关 的 活 动, 无 论 其 采 取 何 种 形 式 以 获 得 某 种 合 法 假 象, 它 们 都 对 和 平 安 全 和 民 族 自 决 构 成 威 胁, 并 且 妨 碍 各 民 族 享 受 人 权, 1. 重 申 使 用 招 募 资 助 保 护 和 训 练 雇 佣 军 是 令 所 有 国 家 严 重 关 切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联 合 国 宪 章 所 载 宗 旨 和 原 则 ; 2. 认 识 到 武 装 冲 突 恐 怖 主 义 贩 运 军 火 和 第 三 国 势 力 的 暗 中 活 动, 除 其 他 外, 刺 激 了 全 球 市 场 对 雇 佣 军 的 需 求 ; 3.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和 保 持 最 高 警 惕, 以 应 对 雇 佣 军 活 动 造 成 的 威 胁, 并 采 取 立 法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国 领 土 和 本 国 控 制 下 的 其 它 领 土 及 其 国 民 不 被 用 于 招 募 集 结 资 助 训 练 保 护 和 转 运 雇 佣 军, 以 免 藉 以 策 划 各 种 活 动, 阻 碍 自 决 权 利, 推 翻 任 何 国 家 的 政 府 或 者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割 裂 或 损 害 遵 照 人 民 自 决 权 利 行 事 的 主 权 和 独 立 国 家 的 领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统 一 ; 4. 请 所 有 国 家 保 持 最 高 警 惕, 防 止 提 供 国 际 军 事 咨 询 和 安 保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对 雇 佣 军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招 募 训 练 雇 用 或 资 助, 并 明 文 禁 止 此 类 公 司 介 入 武 装 冲 突 或 破 坏 合 宪 政 权 稳 定 的 行 动 ; 5. 吁 请 所 有 尚 未 成 为 反 对 招 募 使 用 资 助 和 训 练 雇 佣 军 国 际 公 约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行 动, 成 为 公 约 缔 约 方 ; 6. 欢 迎 一 些 国 家 提 供 合 作 接 受 了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和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访 问 以 及 一 些 国 家 通 过 了 限 制 招 募 集 结 资 助 培 训 和 转 运 雇 佣 军 的 国 家 法 律 ; 7. 请 各 国 在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发 生 恐 怖 主 义 性 质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情 况 下, 调 查 雇 佣 军 介 入 的 可 能 性 ; 8. 谴 责 在 世 界 不 同 地 区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尤 其 是 在 冲 突 地 区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及 其 对 这 些 国 家 宪 法 秩 序 的 完 整 性 与 应 有 的 尊 重 和 对 这 些 国 家 的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利 所 带 来 的 威 胁 ; 9. 吁 请 国 际 社 会 和 所 有 国 家 依 照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对 被 控 从 事 雇 佣 军 活 动 的 人 的 司 法 起 诉 提 供 合 作 和 协 助, 进 行 透 明 公 开 和 公 正 的 审 判 ; A/65/53/Add.1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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