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关 于 2013 年 本 专 科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八 年 制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2.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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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手 册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2012 年 11 月

2 目 录 1.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关 于 2013 年 本 专 科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八 年 制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2.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3.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4.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及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3 医 学 部 2013 年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及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八 年 制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和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委 2013 年 有 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精 神, 结 合 医 学 部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第 一 章 : 就 业 工 作 的 原 则 与 目 标 第 一 条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紧 密 围 绕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要 求,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政 府 调 控 学 校 推 荐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就 业 机 制 第 二 条 毕 业 生 应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观 念, 自 觉 服 从 国 家 需 要,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的 就 业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急 需 人 才 的 西 部 地 区 和 边 远 较 艰 苦 的 地 区 工 作 第 三 条 坚 持 把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纳 入 人 才 培 养 的 整 体 战 略 中, 充 分 挖 掘 就 业 工 作 本 身 的 育 人 功 能, 积 极 以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际 表 现 推 动 医 学 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实 现 医 学 部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第 二 章 : 就 业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和 各 院 系 就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落 实, 动 员 和 鼓 励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研 究 生 导 师 专 业 教 师 和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支 持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第 五 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一 把 手 工 程 毕 业 生 就 业 手 续 的 办 理 事 宜 由 院 系 就 业 工 作 小 组 和 医 学 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两 级 审 定 和 负 责, 各 院 系 一 把 手 要 对 本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整 体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和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章 : 就 业 工 作 进 程 第 六 条 确 定 生 源 所 在 地 本 专 科 生 及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八 年 制 毕 业 生 以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在 学 期 间, 若 父 母 户 籍 居 住 地 变 更, 毕 业 生 希 望 落 户 至 父 母

4 现 居 住 地, 须 根 据 当 地 相 关 政 策, 办 理 好 学 生 本 人 的 接 收 手 续 后, 方 可 在 父 母 现 居 住 地 落 户 第 七 条 确 定 毕 业 去 向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去 向 分 为 : 就 业 :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 国 内 读 研 : 包 括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读 双 学 位 或 考 硕 博 及 做 博 士 后, 并 且 已 被 录 取 ; 出 国 ( 境 ) 留 学 : 包 括 国 外 读 硕 博 及 做 博 士 后 ; 灵 活 就 业 : 不 能 解 决 工 作 地 户 口 的 就 业 形 式, 包 含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自 由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四 种 形 式 毕 业 生 应 根 据 个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毕 业 去 向 第 八 条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2013 年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并 办 理 首 批 报 到 证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5 月 20 日 毕 业 生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前, 到 各 院 系 和 医 学 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确 定 毕 业 去 向 的 手 续,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材 料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以 下 相 关 各 章 的 规 定 若 需 变 更 已 登 记 的 毕 业 去 向, 应 在 医 学 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校 就 业 中 心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第 九 条 更 改 就 业 时 间 的 规 定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业 需 要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之 前, 到 各 院 学 办 教 办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毕 业 生 更 改 就 业 年 度 以 教 务 部 门 提 供 名 单 为 准 申 请 更 改 就 业 年 度 的 同 学, 如 已 领 取 就 业 协 议 书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签 订 完 成 或 三 方 全 部 签 订 完 成 者, 还 须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解 除 该 协 议, 要 取 得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解 除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条 关 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截 止 时 间 的 规 定 根 据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委 有 关 毕 业 生 择 业 期 的 规 定, 医 学 部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手 续 的 时 间 为 毕 业 离 校 之 前 ( 因 特 殊 原 因 延 期 派 遣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年 12 月 31 日 ), 办 理 毕 业 生 改 派 手 续 的 时 间 期 限 为 毕 业 后 的 1 年 之 内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改 派 等 手

5 续 第 四 章 :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就 业 推 荐 表 的 领 取 就 业 推 荐 表 是 应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并 向 工 作 地 人 事 部 门 申 报 户 口 的 重 要 材 料 由 各 院 系 统 一 发 放 给 准 备 参 加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人 手 一 份, 由 本 人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遗 失 第 十 二 条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领 取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经 双 向 选 择, 在 正 式 确 立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前, 双 方 达 成 的 就 业 要 约 和 承 诺 ; 是 用 人 单 位 确 认 毕 业 生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的 主 要 依 据 ; 是 高 校 进 行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编 制 就 业 方 案 以 及 毕 业 生 办 理 就 业 落 户 手 续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重 要 依 据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充 分 洽 谈, 达 成 签 约 意 向 后, 持 就 业 推 荐 表 下 方 的 用 人 单 位 回 执 或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的 接 收 函 ( 无 格 式 要 求 ) 及 个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空 白 就 业 协 议 书, 并 登 记 备 案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 不 得 遗 失 第 十 三 条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毕 业 生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且 取 得 当 地 户 口 指 标, 落 实 档 案 接 收 部 门 的, 需 签 订 国 家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学 生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书 相 关 信 息 并 签 字 后, 须 先 到 用 人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签 章 ( 无 人 事 权 的 单 位 必 须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接 收 意 见 ) 后, 方 可 到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签 章, 协 议 生 成 三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学 校 学 生 用 人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四 条 报 到 证 的 领 取 2013 年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并 办 理 首 批 报 到 证 之 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在 毕 业 生 办 理 离 校 派 遣 手 续 时 领 取 报 到 证, 凭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迁 移 及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手 续 ; 之 后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凭 个 人 有 效 证 件 ( 学 生 证 或 身 份 证 ), 到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6 报 到 证 是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的 重 要 凭 证, 须 妥 善 保 管, 若 遗 失 不 再 补 发 第 十 五 条 定 向 委 培 毕 业 生 就 业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毕 业 生, 不 发 放 就 业 协 议 书, 严 格 按 原 协 议 或 合 同 到 定 向 委 培 单 位 就 业 第 五 章 : 国 内 升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保 送 研 究 生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因 已 纳 入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计 划, 毕 业 去 向 确 定 为 考 研, 不 再 需 要 办 理 相 关 就 业 手 续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毕 业 去 向 的, 须 持 接 收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及 导 师 同 意 的 证 明 材 料 于 2013 年 5 月 底 前 办 理 变 更 就 业 去 向 的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鼓 励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考 攻 读 研 究 生, 已 报 名 准 备 参 加 考 研 的 毕 业 生, 经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医 学 部 可 给 一 定 准 备 考 试 的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请 各 学 院 安 排 ), 待 考 研 结 束 后 由 各 学 院 再 安 排 补 课 考 研 已 取 ( 含 硕 士 考 博 博 士 做 博 士 后 ) 的 毕 业 生, 应 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 之 前, 将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交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中 心 据 此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第 十 八 条 毕 业 后 考 研 的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若 要 求 就 业, 可 参 加 就 业 派 遣, 但 应 将 有 关 事 宜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后, 方 可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予 以 注 明 否 则 日 后 提 出 终 止 该 协 议, 将 按 学 生 违 约 处 理 离 校 前 若 不 要 求 就 业, 则 需 在 离 校 前 办 理 申 请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手 续 第 六 章 :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已 申 请 开 具 英 文 成 绩 单 的 毕 业 生, 均 视 为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按 有 关 规 定, 可 选 择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往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选 择 将 本 人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需 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 之 前, 按 要 求 填 写 户 口 档 案 转 移 申 请 表 格, 交 至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登 记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将 户 口 档 案 迁 往 教 育 部 留 学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毕 业 生 需 主 动 联 系 存 档 事 宜, 在 6 月 20 日 前 将 留 学 生 服 务 中 心 出

7 具 的 调 档 函 送 至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第 二 十 一 条 已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如 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提 出 放 弃 出 国 ( 境 ) 留 学 并 有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且 接 收 手 续 齐 全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生, 可 参 加 就 业 派 遣 毕 业 生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时, 若 同 时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应 将 有 关 事 宜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后, 方 可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予 以 注 明 否 则 日 后 提 出 终 止 该 就 业 协 议, 将 按 学 生 违 约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者, 如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未 将 户 档 转 至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者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毕 业 生 应 主 动 回 校 办 理 户 档 迁 移 手 续 第 七 章 : 灵 活 就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除 通 过 签 订 三 方 就 业 协 议 书 参 加 就 业 的 形 式 之 外, 其 他 未 取 得 工 作 地 户 口 指 标 的 各 种 就 业 形 式 均 为 灵 活 就 业, 其 中 包 含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自 由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四 种 具 体 形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灵 活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须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之 前,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选 择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毕 业 生, 须 提 交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签 订 完 成 的 劳 动 合 同 ( 需 盖 单 位 公 章 ) 复 印 件 ; 2. 选 择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的 毕 业 生, 须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的 用 工 或 试 工 的 证 明 材 料 ( 需 盖 单 位 公 章 ); 3. 选 择 自 由 职 业 的 毕 业 生, 须 递 交 个 人 从 事 自 由 职 业 的 声 明 ( 无 格 式 限 制 ) 4. 选 择 自 主 创 业 的 毕 业 生, 如 自 主 创 立 公 司 已 注 册 成 立, 须 递 交 所 创 立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如 自 主 创 立 公 司 尚 未 注 册, 须 递 交 个 人 自 主 创 业 声 明 ( 无 格 式 限 制 ) 第 二 十 五 条 灵 活 就 业 毕 业 生 须 在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的 同 时, 需 提 交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申 请, 以 便 及 时 领 取 报 到 证, 并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迁 移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灵 活 就 业 毕 业 生 若 用 人 单 位 正 在 为 其 办 理 应 届

8 毕 业 生 落 户 指 标, 可 于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暂 缓 派 遣 的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在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过 程 中 的 书 面 证 明 ( 需 盖 单 位 公 章 ), 经 院 系 和 医 学 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最 长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这 期 间 如 工 作 单 位 户 口 指 标 落 实, 可 持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并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逾 期 仍 未 落 实 户 口 指 标 的, 学 校 将 统 一 为 其 办 理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就 业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或 自 己 擅 自 转 移 户 口 和 档 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七 条 提 出 暂 缓 派 遣 申 请 期 间, 医 学 部 不 出 具 任 何 与 就 业 无 关 的 各 种 证 明 材 料, 如 因 出 国 考 研 等 须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的, 须 先 申 请 将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再 由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部 门 开 具 证 明 材 料 第 八 章 :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毕 业 生 以 及 签 约 各 方 应 信 守 诺 言, 自 觉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秩 序,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就 业 政 策 推 荐 免 试 读 研 报 考 录 研 自 费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自 主 创 业 就 业 以 及 不 就 业 等 各 种 去 向, 一 经 确 定, 有 关 各 方 不 可 随 意 改 动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须 征 得 签 约 各 方 书 面 同 意 和 谅 解, 并 符 合 国 家 就 业 政 策 导 向 第 二 十 九 条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若 毕 业 生 因 自 身 原 因 提 出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毕 业 生 首 先 应 向 院 系 就 业 负 责 老 师 汇 报, 符 合 就 业 流 向 并 征 得 院 系 老 师 同 意 的, 再 向 已 签 约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友 好 协 商, 征 得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毕 业 生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约 的, 原 则 上 只 能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 若 因 用 人 单 位 原 因 提 出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的, 毕 业 生 应 向 院 系 就 业 负 责 老 师 汇 报, 院 系 就 业 负 责 老 师 需 要 向 用 人 单 位 了 解 情 况 第 三 十 条 若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确 需 更 改 就 业 去 向, 毕 业 生 需 准 备 齐 如 下 材 料 后, 方 可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更 改 就 业 去

9 向 的 手 续, 原 则 上 毕 业 生 提 交 以 下 全 部 材 料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给 予 答 复 ( 寒 暑 假 期 间, 依 照 北 京 市 教 委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的 时 间 顺 延 ): 1. 原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公 函 ( 须 盖 公 章 ), 并 说 明 违 约 责 任 方 与 违 约 原 因 ; 2. 原 签 订 完 成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二 三 联 ( 单 位 联 和 学 生 联 ); 3. 报 到 证 原 件 ( 适 用 于 已 经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含 有 色 联 报 到 证 和 白 联 通 知 书 ); 4.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或 升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等 材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若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或 档 案 已 迁 出 学 校,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再 受 理 其 更 改 签 约 单 位 相 关 事 宜 同 时, 改 派 应 在 毕 业 生 毕 业 当 年 后 的 1 年 之 内 进 行, 超 过 时 间 的 应 按 照 在 职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手 续 办 理,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改 派 事 宜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不 再 负 责 为 其 办 理 与 就 业 有 关 的 事 宜 毕 业 生 在 向 学 校 交 纳 全 部 培 养 费 和 偿 还 在 校 期 间 的 全 部 奖 ( 助 ) 学 金 后, 到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手 续 : 1. 不 顾 国 家 需 要, 坚 持 个 人 无 理 要 求, 经 多 方 教 育 仍 拒 不 改 正 的 ; 2. 自 领 取 报 到 证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的 ; 3.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或 无 理 要 求 而 被 用 人 单 位 退 回 的 ; 4. 其 它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就 业 办 法 规 定 的 第 九 章 :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的 规 定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前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去 向 的 毕 业 生, 应 申 请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其 后 续 就 业 手 续 由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结 业 肄 业 或 退 学 学 生 就 业 的 规 定 1. 因 各 种 原 因 结 业 的 学 生,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前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并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者, 学 校 可 为 其 办 理 有 具 体 用 人 单 位

10 抬 头 的 报 到 证, 并 在 报 到 证 上 注 明 结 业 生 字 样 若 用 人 单 位 因 此 不 予 接 收, 或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时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去 向 的, 学 校 统 一 为 其 办 理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报 到 证, 并 不 再 负 责 其 后 续 就 业 的 有 关 事 宜 这 部 分 学 生 在 离 校 时, 须 及 时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的 转 移 手 续 2. 肄 业 或 退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这 部 分 学 生 离 校 时 学 校 将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毕 业 前 经 校 医 院 体 检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应 回 家 休 养 一 年 内 病 愈 并 经 校 医 院 检 查 合 格 者, 参 加 下 一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 满 一 年 仍 未 病 愈 或 病 愈 后 无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者, 将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毕 业 生 第 一 志 愿 去 外 省 区 ( 包 括 生 源 本 省 区 ) 工 作 的, 学 校 将 积 极 推 荐, 努 力 做 到 专 业 对 口 自 愿 支 援 西 部 省 区 的 北 京 生 源 毕 业 生,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可 以 将 户 口 留 在 北 京 家 庭 所 在 地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政 策 优 惠 服 务 期 满 后,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第 十 章 : 工 作 要 求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院 系 要 鼓 励 应 届 毕 业 生 积 极 主 动 与 用 人 单 位 联 系, 学 生 如 在 就 业 过 程 中 有 需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见 面 签 署 协 议 而 必 须 占 用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耽 误 实 习 课 程 等 情 况,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予 以 准 假,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学 生 补 课 补 实 习 第 三 十 八 条 各 院 系 要 高 度 重 视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工 作, 对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要 重 点 指 导 重 点 服 务 重 点 推 荐, 努 力 帮 助 他 们 顺 利 就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院 系 要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办 法 与 措 施, 将 就 业 工 作 纳 入 本 院 系 人 才 培 养 的 整 体 工 作 中, 充 分 发 挥 就 业 的 育 人 功 能 和 反 馈 作 用 第 四 十 条 各 级 负 责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人 员 要 针 对 毕 业 生 的 特 点, 积 极 开 展 就 业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指 导 工 作, 帮 助 他 们 准 确 把 握 社 会 就 业 形 势 和 国 家 现 实 需 求, 增 强 基 层 意 识 和 创 业 意 识, 自 觉 到 国 家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建 功 立 业 ; 重 点 加 强 对 就 业 有

11 障 碍 同 学 的 关 注 与 帮 扶 工 作, 帮 助 他 们 找 准 定 位 树 立 信 心 积 极 求 职, 主 动 做 好 他 们 的 就 业 推 荐 工 作 ; 深 入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了 解 重 点 用 人 单 位 的 需 求 特 点 及 对 我 校 毕 业 生 的 使 用 评 价 等 情 况, 广 泛 联 系 各 地 单 位 积 极 拓 展 就 业 渠 道,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就 业 推 荐 等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负 责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就 业 政 策,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切 实 防 止 不 正 之 风 的 干 扰 第 四 十 二 条 医 学 部 就 业 工 作 实 施 以 北 京 市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12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人 部 发 [2006]1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政 府 人 事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财 政 厅 ( 局 ) 农 业 ( 农 牧 ) 厅 ( 委 局 ) 卫 生 厅 ( 局 )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团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号 ),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共 青 团 中 央 决 定, 联 合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中 央 关 于 做 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服 务 基 层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去 到 基 层 去 到 祖 国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去, 经 受 锻 炼, 健 康 成 长, 为 促 进 农 村 基 层 教 育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等 社 会 事 业 的 发 展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做 出 贡 献 二 组 织 招 募 按 照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统 一 派 遣 的 方 式, 从 2006 年 开 始 连 续 5 年, 每 年 招 募 2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主 要 安 排 到 乡 镇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 一 ) 组 织 领 导 人 事 部 联 合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共 青 团 中 央 成 立 全 国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这 项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协 调 和 指 导 工 作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也 要 相 应 成 立 由 人 事 教 育 财 政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团 委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落 实 本 地 区 基 层 服 务 岗 位, 负 责 组 织 报 名 招 募 审 核 体 检 培 训 派 遣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上 报 等 工 作 ( 二 ) 招 募 对 象 和 条 件 招 募 对 象 主 要 为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3 1 政 治 素 质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 2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 3 具 有 敬 业 奉 献 精 神,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 4 身 体 健 康 ( 三 ) 招 募 原 则 和 程 序 招 募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并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名 额 招 募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具 体 招 募 工 作 可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汇 总 计 划 每 年 4 月 底 前,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要 收 集 汇 总 乡 镇 一 级 教 育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等 基 层 岗 位 需 求 信 息, 并 上 报 全 国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同 时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 2 组 织 招 募 每 年 5 月 底 前, 各 地 根 据 下 达 的 招 募 计 划 和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考 核 或 考 试 的 方 式 进 行 招 募 ; 3 确 定 人 选 经 审 核 体 检 确 定 人 选 后,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要 组 织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签 署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申 请 书, 并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将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名 单 上 报 全 国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 4 培 训 上 岗 各 地 要 组 织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是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基 层 工 作 特 别 是 农 业 教 育 卫 生 扶 贫 方 面 的 方 针 政 策 本 地 区 基 层 工 作 的 现 状 拟 服 务 单 位 和 岗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乡 镇 共 青 团 有 关 工 作 业 务 等 每 年 7 月 底 前 派 遣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到 服 务 单 位 报 到 三 服 务 期 间 的 管 理 各 地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制 定 和 完 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切 实 做 好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一 ) 户 档 管 理 服 务 期 间,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户 口 应 统 一 由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指 定 的 有 关 机 构 管 理, 也 可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户 口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应 按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人 事 档 案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对 服 务 期 间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的, 由 乡 镇 一 级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二 )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单 位 要 负 责 为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安 排 工 作 岗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承 担 其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14 要 积 极 为 其 提 供 业 务 培 训 机 会 团 县 委 要 在 每 个 接 收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的 乡 镇 择 优 选 拔 1 2 名 条 件 适 宜 的 大 学 生 兼 任 乡 镇 团 委 副 书 记, 并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相 关 任 职 程 序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及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要 引 导 并 教 育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遵 纪 守 法, 服 从 分 配, 虚 心 学 习, 联 系 群 众, 自 觉 遵 守 服 务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接 受 服 务 单 位 的 管 理, 充 分 运 用 掌 握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为 基 层 群 众 服 务 ( 三 ) 考 核 管 理 县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年 度 考 核 和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工 作, 凡 兼 任 乡 镇 团 委 副 书 记 的 大 学 生, 由 团 县 委 会 同 乡 镇 党 委 负 责 考 核 其 担 任 团 干 部 期 间 的 工 作 情 况, 并 将 考 核 材 料 汇 总 报 送 县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情 况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并 报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经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颁 发 由 人 事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证 书, 作 为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依 据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应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完 成 服 务 工 作, 由 于 身 体 状 况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服 务 的, 须 经 省 级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并 履 行 有 关 手 续 ( 四 ) 经 费 保 障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服 务 期 限 一 般 为 2 3 年, 工 作 期 间 给 予 一 定 的 生 活 交 通 补 贴, 统 一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上 述 费 用 及 所 需 工 作 管 理 经 费, 由 地 方 财 政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予 以 支 付 中 央 财 政 将 通 过 不 断 加 大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予 以 支 持 四 服 务 期 满 后 的 相 关 政 策 及 就 业 推 荐 各 地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重 视 和 做 好 服 务 期 满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的 就 业 工 作,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辟 多 种 渠 道, 积 极 为 其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 一 ) 各 级 人 事 教 育 财 政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团 委 等 部 门 要 积 极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服 务 期 满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扎 根 基 层 原 服 务 单 位 有 职 位 空 缺 需 补 充 人 员 时, 应 优 先 考 虑 接 收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县 乡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有 职 位 空 缺 需 补 充 人 员 时, 也 应 拿 出 一 定 职 位 专 门 吸 纳 这 部 分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应 届 毕 业 生 自 愿 到 国 家 需 要 的 艰 苦 地 区 艰 苦 行 业 基 层 工 作, 服 务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15 ( 二 )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报 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可 以 通 过 适 当 增 加 分 数 以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优 先 录 用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服 务 2 年 以 上, 服 务 期 满 后 3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对 于 已 被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项 目 的, 学 校 应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 三 ) 各 级 人 事 教 育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等 部 门 要 制 定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采 取 多 种 手 段, 充 分 挖 掘 本 系 统 就 业 岗 位, 积 极 吸 纳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进 入 本 系 统 工 作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为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建 立 专 门 的 人 才 库, 广 泛 收 集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的 岗 位 需 求 信 息, 动 员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推 荐, 帮 助 其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 四 )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可 以 回 到 原 籍 或 到 其 他 地 区 工 作, 凡 落 实 了 接 收 单 位 的, 接 收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应 准 予 落 户 进 入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由 接 收 单 位 按 照 所 任 职 务 比 照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确 定 其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其 服 务 期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在 今 后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定 五 工 作 要 求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教 育 财 政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团 委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密 切 配 合, 精 心 组 织, 狠 抓 落 实, 切 实 有 效 地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 一 ) 要 加 强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工 作 管 理 机 制 的 建 设, 明 晰 职 责, 相 互 支 持, 紧 密 合 作, 及 时 总 结 分 析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研 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和 思 路, 把 这 项 工 作 涉 及 到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二 ) 要 关 心 爱 护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建 立 定 期 联 系 制 度, 深 入 了 解 其 上 岗 服 务 情 况, 及 时 协 助 解 决 其 工 作 和 生 活 上 出 现 的 问 题 ( 三 ) 要 注 意 发 现 和 培 养 在 基 层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通 过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典 型 事 迹,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唱 响 到 基 层 去 到 艰 苦 地 区 去 到 祖 国 和 人 民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去 的 时 代 强 音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16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共 青 团 中 央 二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17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教 号 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 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教 育 局, 中 央 部 门 直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中 国 邮 电 集 团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有 关 精 神,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决 定 自 2009 年 起, 对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服 务 期 达 到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学 生,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所 属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现 将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二 OO 九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18 附 件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有 关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代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代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中,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是 指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是 指 除 上 述 地 区 外,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 ( 一 )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

19 ( 二 )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第 六 条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三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第 七 条 每 个 高 校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实 行 代 偿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代 偿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第 八 条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采 取 分 年 度 代 偿 的 办 法, 学 生 毕 业 后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1/3,3 年 代 偿 完 毕 第 九 条 按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20 第 十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和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 二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毕 业 后 的 还 款 计 划 书 时, 应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如 果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不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 三 ) 高 校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审 查 申 请 资 格 ; 在 每 年 6 月 底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相 关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对 存 在 二 次 定 岗 的 毕 业 生, 高 校 应 在 毕 业 生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经 审 查 后, 最 迟 于 当 年 12 月 底 前 将 申 请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收 到 高 校 申 请 材 料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审 批 确 定 的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通 知 有 关 高 校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同 时 将 有 关 审 批 文 件 报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高 校 需 在 每 年 6 月 30 日 前 将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当 年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高 校 毕 业 生 所 在 高 校 要 建 立 与 就 业 单 位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定 期 联 系 制 度 高 校 要 专 门 为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建 立 完 整 准 确 的 档 案, 并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本 学 段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同 时, 还 应 主 动 了 解 并 定

21 期 向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通 报 毕 业 生 的 工 作 情 况, 以 便 经 办 银 行 及 时 掌 握 借 款 学 生 的 动 态 情 况, 做 好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贷 后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除 因 正 常 调 动 提 拔 工 作 需 要 换 岗 而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外, 对 于 未 满 3 年 服 务 年 限, 提 前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应 要 求 其 及 时 向 办 理 代 偿 的 原 高 校 申 请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对 于 取 消 学 费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高 校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从 当 年 开 始 停 止 对 其 学 费 的 代 偿 对 于 取 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改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偿 还 余 下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就 业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给 高 校, 并 凭 毕 业 生 重 新 签 订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计 划 书 为 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高 校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对 于 不 及 时 向 高 校 提 出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申 请 不 与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提 前 离 岗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一 律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将 其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及 时 录 入 国 家 金 融 业 统 一 征 信 平 台 相 关 数 据 库 第 十 三 条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经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后,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应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编 入 部 门 预 算 财 政 部 及 时 将 代 偿 资 金 拨 付 给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应 在 收 到 财 政 部 拨 付 的 代 偿 资 金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代 偿 资 金 拨 付 给 高 校 高

22 校 应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代 偿 资 金 代 为 偿 还 给 高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或 返 还 给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第 十 四 条 有 关 高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代 偿 资 金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同 时 应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主 管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高 校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国 家 代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要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吸 引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本 辖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印 发 的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就 业 前 准 备 的 常 见 问 题 怎 样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毕 业 生 获 取 有 效 的 就 业 信 息 的 大 致 有 以 下 方 法 和 渠 道 : 1. 参 加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学 校 以 及 具 备 条 件 的 各 种 人 才 中 心 组 织 举 办 的 供 需 见 面 会 招 聘 会 洽 谈 会 等 2. 登 陆 校 内 外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网, 医 学 部 为 管 理 机 构 - 教 育 处 - 就 业 指 导, 也 可 参 考 研 究 生 院 - 就 业 网 中 相 关 信 息 3. 向 所 在 院 系 就 业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老 师 询 问 相 关 的 信 息 4. 在 国 家 就 业 方 针 政 策 计 划 指 导 下, 在 学 校 允 许 择 业 的 范 围 内, 毕 业 生 也 可 以 采 取 :1 直 接 到 目 标 单 位 自 荐 ;2 寄 发 求 职 信 ;3 请 老 师 同 学 亲 友 协 助 等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5. 通 过 招 聘 网 站 报 刊 杂 志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获 取 社 会 需 求 信 息 6. 通 过 就 业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了 解 社 会 需 求 怎 样 确 定 生 源 所 在 地 本 专 科 生 及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八 年 制 毕 业 生 以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在 学 期 间, 若 父 母 户 籍 居 住 地 变 更, 毕 业 生 希 望 落 户 至 父 母 现 居 住 地, 须 根 据 当 地 相 关 政 策, 办 理 好 学 生 本 人 的 接 收 手 续 后, 方 可 在 父 母 现 居 住 地 落 户 找 工 作 手 续 流 程 收 集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信 息 持 简 历 和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到 单 位 接 受 面 试 通 过 面 试, 用 人 单 位 签 推 荐 表 回 执 毕 业 生 持 回 执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换 取 三 方 协 议 将 协 议 中 需 要 个 人 填 写 部 分 如 实 填 写 完 全, 送 至 接 收 单 位 单 位 填 写 盖 章 后, 由 毕 业 生 将 协 议 送 回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登 记 盖 章, 完 成 后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生 各 保 存 一 联 ( 外 地 生 源 毕 业 生 留 京 工 作, 接 收 单 位 同 意 解 决 户 口 的 还 需 要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签 发 的 进 京 审 批 函 ) 注 : 留 校 工 作 学 生 的 三 方 协 议 由 医 学 部 人 事 处 统 一 送 回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就 业 推 荐 表 有 什 么 作 用? 为 什 么 每 人 只 有 一 份?

24 就 业 推 荐 表 是 学 校 向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推 荐 毕 业 生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含 毕 业 生 本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具 有 一 定 的 权 威 性 就 业 推 荐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经 院 系 和 学 校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盖 章 后 可 保 留 复 印 件 若 干 份, 求 职 时 先 使 用 复 印 件, 只 有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就 业 意 向 并 准 备 与 之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时, 才 能 提 供 推 荐 表 原 件 这 里 尤 其 需 要 提 醒 准 备 留 京 就 业 的 京 外 生 源 统 招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每 人 只 有 一 份 原 件, 因 为 此 表 用 于 毕 业 生 进 京 落 户 审 批 和 各 地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接 收 毕 业 生 落 户 审 批, 如 果 一 旦 发 现 有 两 个 单 位 在 为 同 一 名 毕 业 生 申 请 进 京 指 标, 北 京 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将 会 冻 结 该 生 的 审 批 手 续, 不 再 给 予 落 户 指 标 在 两 家 单 位 申 请 北 京 落 户 指 标, 不 仅 会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指 标 浪 费,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甚 至 还 会 影 响 学 校 在 该 单 位 的 声 誉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的 常 见 问 题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是 否 有 时 间 限 制?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委 对 学 校 上 报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 含 出 国 考 研 及 做 博 士 后 等 毕 业 去 向 ) 有 时 间 上 的 规 定 在 毕 业 当 年 5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订 程 序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将 其 毕 业 去 向 列 入 当 年 就 业 方 案, 并 报 市 教 委 教 育 部 审 批,7 月 毕 业 前 为 这 部 分 毕 业 生 办 理 各 种 相 关 手 续 因 特 殊 原 因 延 期 派 遣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年 12 月 31 日,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毕 业 生 派 遣 手 续 办 理 毕 业 生 改 派 手 续 的 时 间 期 限 为 毕 业 后 的 1 年 之 内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北 京 上 海 等 地 接 收 应 届 生 时 间 截 止 当 年 年 底 毕 业 生 就 业 都 需 要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它 有 什 么 作 用? 每 位 毕 业 生 有 且 只 有 一 份 就 业 协 议 书, 因 此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考 虑 清 楚 以 后 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协 议 书 主 要 是 明 确 三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责 任 : 对 毕 业 生 来 说, 是 承 诺 愿 意 在 毕 业 后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报 到 ; 对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人 事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同 意 盖 章 后, 意 味 着 承 诺 按 规 定 接 收 毕 业 生 并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对 高 校 来 说, 承 诺 办 理 学 生 的 离 校 及 学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工 作 时 所 需 的 材 料, 如 报 到 证 档 案 转 递 户 口 迁 移 等 手 续 所 以, 如 果 单 位 不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落 户, 也 就 不 需 要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这 种 情 况 下, 单 位 可 以 和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5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解 决 户 口 的 单 位, 在 和 毕 业 生 签 完 三 方 协 议 后, 也 还 是 要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因 为 三 方 协 议 只 是 说 明 毕 业 生 人 事 关 系 的 转 移, 没 有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毕 业 后, 学 校 给 毕 业 生 办 理 了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 卡 ), 毕 业 生 才 能 开 始 报 到 落 户 程 序 并 与 单 位 签 订 正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主 体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的 主 体 是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校, 其 中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作 用 不 言 而 喻, 学 校 作 为 一 个 主 体, 其 作 用 是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良 好 秩 序, 保 障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兼 有 学 生 毕 业 信 息 真 实 性 佐 证 之 功 效 而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在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下 依 法 签 订 的, 只 有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两 个 主 体 2. 依 据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依 据 是 国 家 关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法 规 和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依 据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3. 内 容 差 异 就 业 协 议 可 规 定 毕 业 生 自 身 情 况 就 业 意 向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接 收 学 校 审 议 派 遣 等, 而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必 须 依 法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纪 律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以 及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等 必 备 条 款 除 此 之 外, 双 方 还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其 他 内 容, 在 具 体 涉 及 到 某 项 时 还 可 以 优 先 适 用 本 地 地 方 法 规 和 规 章 4. 签 订 时 期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一 般 在 学 生 毕 业 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般 在 入 职 时 正 式 签 订 5. 效 力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只 是 毕 业 生 在 择 业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协 议, 其 效 力 始 于 签 订 之 日, 终 于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岗 位 报 到 之 时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以 合 同 方 式 确 定 的,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双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中 止 对 毕 业 生 来 说,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在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后, 原 就 业 协 议 随 之 失 效 从 这 点 来 看, 就 业 协 议 不 能 替 代 劳 动 合 同 综 上 所 述, 就 业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毕 业 生 所 订 立 的 两 种 书 面 协 议, 二 者 分 处 两 个 相 互 联 系 的 不 同 的 阶 段, 并 发 挥 不 同 的 作 用 其 区 别 是 明 显 的 签 约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26 目 前, 高 校 使 用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由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统 一 制 订 的, 由 学 校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三 方 共 同 签 订 它 具 有 一 定 的 广 泛 性 和 权 威 性, 是 学 校 制 订 就 业 方 案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用 人 指 标 的 主 要 依 据, 对 签 约 的 三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所 以 签 约 时 应 注 意 : 1. 签 约 是 一 个 法 律 行 为, 签 约 前 的 了 解 洽 谈 十 分 重 要 毕 业 生 应 详 细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情 况, 一 般 包 括 单 位 的 规 模 效 益 管 理 制 度 等 ; 单 位 的 隶 属 也 很 重 要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一 般 都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 民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则 需 要 经 过 人 事 局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的 审 批 才 能 招 收 职 工, 协 议 书 上 应 签 署 他 们 的 意 见 才 能 有 效 毕 业 生 还 应 对 不 同 地 方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的 特 殊 规 定 有 所 了 解, 除 协 议 书 外, 如 北 京 市 非 本 地 生 源 进 京 还 应 经 过 市 人 事 局 大 学 生 处 的 审 批, 上 海 市 广 东 省 福 建 省 等 也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派 遣 原 则 之 一 是 保 证 户 档 关 系 一 致, 否 则 只 接 收 档 案 不 解 决 户 口 仍 会 被 退 回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一 般 都 有 人 事 权, 可 以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 民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需 要 当 地 人 事 局 或 人 才 机 构 审 批 户 口 指 标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毕 业 生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核 对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的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档 案 转 寄 单 位 名 称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等 内 容 必 须 规 范 填 写, 以 保 证 顺 利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有 关 手 续 2. 一 般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因 此 在 签 约 前 了 解 合 同 书 的 内 容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合 同 书 的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地 点 待 遇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等 等 毕 业 生 应 向 招 聘 人 员 索 要 样 本 或 复 印 件, 以 免 报 到 后 发 生 纠 纷, 遭 受 很 大 损 失 3. 毕 业 生 应 如 实 介 绍 自 己 的 情 况 如 已 报 考 研 究 生 公 务 员 或 已 申 请 出 国 等,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时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讲 明 情 况, 并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相 关 项 目 中 填 写 清 楚 签 约 前 达 成 的 收 入 住 房 和 保 险 等 福 利 待 遇 等 也 最 好 在 协 议 书 中 写 明 否 则, 很 容 易 引 起 协 议 纠 纷 在 就 业 协 议 上 为 什 么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最 后 一 个 盖 章? 按 照 学 校 的 签 约 流 程 要 求, 三 方 协 议 首 先 由 学 生 本 人 与 就 业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学 校 作 为 就 业 约 定 的 见 证 方 最 后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如 果 学 校 先 于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可 能 会 对 后 续 单 位 是 否 履 约 失 去 控 制, 所 以 请 同 学 明 确 签 约 顺 序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认 真 与 单 位 协 商 如 单 位 坚 持 要 求 学 校 先 签 字 盖 章, 单 位 首 先 要 出 具 正 式 的 接 收 函, 说 明 不 能 提 前 签 字 盖 章 的 原 因,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不 良 后 果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27 报 到 证 是 什 么, 有 何 作 用? 报 到 证, 原 称 派 遣 证 ( 全 称 是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分 上 下 两 联, 上 联 交 毕 业 生 本 人 报 到 使 用, 下 联 由 学 校 装 入 毕 业 生 档 案 ), 由 教 育 部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主 管 毕 业 生 的 调 配 部 门 签 发, 是 毕 业 生 参 加 工 作 及 转 移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和 户 口 关 系 的 重 要 凭 证 我 校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院 校, 地 处 北 京, 因 此, 所 有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证 都 要 经 教 育 部 审 核 ( 依 据 是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 再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办 理, 最 后 由 学 校 发 放 给 毕 业 生 毕 业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持 报 到 证 办 理 个 人 户 口 迁 移 人 事 部 门 转 接 档 案 工 作 报 到 等 手 续 所 以 说, 报 到 证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从 某 种 意 义 讲 和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同 等 重 要 目 前 各 地 接 收 毕 业 生 ( 包 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 的 限 制 主 要 就 表 现 在 有 无 报 到 证 上 面 : 没 有 报 到 证, 异 地 就 业 无 法 落 户, 无 法 报 考 录 用 公 务 员 等, 甚 至 回 家 乡 就 业 也 需 要 报 到 证 ; 没 有 报 到 证, 人 事 局 人 才 市 场 不 予 接 收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其 档 案 不 得 在 人 才 市 场 流 动 ; 没 有 报 到 证, 不 具 有 干 部 身 份, 国 家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都 无 法 将 其 作 为 正 式 员 工 聘 用, 日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职 称 评 定 等 等 都 将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除 录 取 研 究 生 或 出 国 留 学 外, 其 他 学 生 都 应 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拿 到 报 到 证 否 则, 只 能 将 其 档 案 转 入 劳 动 局 街 道 办 事 处, 按 社 会 招 工 办 理 就 业, 以 致 失 去 国 家 干 部 身 份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后, 毕 业 生 若 要 违 约 应 该 如 何 办 理? 毕 业 生 以 及 签 约 诸 方 应 信 守 诺 言, 自 觉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秩 序,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就 业 政 策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后,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违 约 的, 毕 业 生 首 先 要 向 院 系 报 告, 再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并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然 后 准 备 如 下 材 料 到 就 业 中 心 办 理 手 续 : 1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同 意 解 除 协 议 的 公 函 ( 须 有 单 位 公 章 ), 说 明 违 约 责 任 与 违 约 原 因 ; 2 毕 业 生 本 人 提 交 的 情 况 说 明, 并 附 院 系 意 见 ( 须 有 院 系 公 章 ); 3 原 签 订 完 成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二 三 联 ( 单 位 联 和 学 生 联 );

28 4 如 已 领 取 报 到 证, 还 须 交 回 报 到 证 原 件 两 联, 包 括 有 色 联 报 到 证 ( 毕 业 研 究 生 为 粉 色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蓝 色 ) 和 白 联 通 知 书 ; 5 如 为 改 派, 还 须 提 供 新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等 证 明 材 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在 报 经 北 京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毕 业 生 在 向 学 校 交 纳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的 全 部 奖 ( 助 ) 学 金 后, 其 户 口 关 系 和 档 案 转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第 一, 不 顾 国 家 需 要, 坚 持 个 人 无 理 要 求, 经 多 方 教 育 仍 拒 不 改 正 的 ; 第 二, 自 派 遣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的 ; 第 三,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或 坚 持 无 理 要 求 被 用 人 单 位 退 回 的, 或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自 己 要 求 退 回 学 校 的 ; 第 四, 其 他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规 定 的 单 位 如 不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如 何 去 就 业? 一 般 而 言, 用 人 单 位 不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有 两 种 情 况 :(1) 有 些 单 位 争 取 到 的 户 口 指 标 有 限, 不 能 满 足 众 多 求 职 者 的 需 求 如 果 是 这 种 情 况, 毕 业 生 如 仍 愿 意 到 该 单 位 工 作, 可 以 申 请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这 种 做 法 的 好 处 是 : 首 先, 派 遣 后 具 有 干 部 身 份, 从 报 到 之 日 起 计 算 工 龄 ; 其 次, 毕 业 生 以 后 有 机 会 通 过 人 才 引 进 的 方 式 将 户 口 调 入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2)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以 前 一 直 未 录 用 过 外 地 生 源 的 毕 业 生, 因 此 不 知 如 何 解 决 该 生 的 户 口 问 题 这 样 的 单 位 一 般 是 规 模 较 小 的 外 企 或 民 营 企 业 对 于 这 种 用 人 单 位, 可 建 议 毕 业 生 请 该 单 位 向 上 级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地 方 人 事 局 去 申 请 指 标, 由 其 做 人 事 代 理, 这 样 就 有 可 能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如 果 遇 到 此 类 情 况, 且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在 毕 业 前 夕 帮 助 解 决 落 户 问 题, 可 以 在 派 遣 期 内, 申 请 灵 活 就 业, 毕 业 后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 需 要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签 约 的 正 式 证 明 文 件 ), 待 户 口 指 标 申 请 到 后, 在 派 遣 期 内 进 行 正 式 派 遣 什 么 是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到 学 校 暑 期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时 ( 一 般 为 5 月 20 日 ), 还 没 有 以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灵 活 就 业 ( 包 含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自 主 创 业 和 自 由 职 业 )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录 取 研 究 生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列 入 就 业 方 案 的, 称 为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应 视 个 人 情 况, 分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办 理 : 准 备 就 业, 且 正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过 程 中 尚 未 完 成 协 议 签 订 的,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暂

29 缓 派 遣, 户 档 可 保 留 至 当 年 年 底 ; 准 备 第 二 年 考 研 ( 升 学 ) 继 续 办 理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手 续 或 其 他 情 况 未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一 律 要 求 学 生 申 请 将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准 备 出 国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吗? 准 备 报 考 研 究 生 或 有 意 向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联 系 用 人 单 位, 但 应 将 有 关 事 宜 在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时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后, 方 可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予 以 书 面 注 明, 否 则, 毕 业 生 因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或 出 国 留 学 而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的,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毕 业 生 领 取 报 到 证 后, 未 到 单 位 报 到 会 怎 样?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50 条, 对 自 领 取 报 到 证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并 被 用 人 单 位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要 在 向 学 校 交 纳 全 部 培 养 费 用 和 偿 还 在 校 期 间 的 全 部 奖 ( 助 ) 学 金 后, 由 学 校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按 社 会 待 业 人 员 处 理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后 续 的 事 宜 报 到 证 丢 失 怎 么 办? 报 到 证 对 每 一 位 毕 业 生 关 系 重 大, 应 妥 善 保 管, 自 行 涂 改 毁 坏 的 报 到 证 一 律 作 废 如 不 慎 将 就 业 报 到 证 丢 失, 请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未 到 单 位 报 到 的, 应 由 毕 业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补 发 申 请, 经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核 实 无 误 后, 到 北 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或 超 出 报 到 期 限 报 到 证 丢 失 的, 由 毕 业 生 向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情 况,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上 报 北 京 市 教 委 并 打 印 关 于 办 理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遗 失 证 明 申 请, 毕 业 生 持 该 申 请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北 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报 到 证 遗 失 证 明 ( 其 效 力 与 报 到 证 相 同 ) 如 果 请 他 人 代 办 就 业 手 续, 需 要 怎 么 做? 毕 业 生 若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自 行 来 校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 包 括 提 交 派 遣 申 请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档 转 移 手 续 等 ),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被 委 托 人 需 要 携

30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委 托 书 各 一 式 两 份, 方 可 办 理 结 业 肄 业 或 退 学 学 生 该 如 何 就 业? 本 科 结 业 生 原 则 上 回 生 源 地 区 就 业, 若 在 毕 业 前 已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且 用 人 单 位 了 解 情 况 并 同 意 接 收 的, 学 校 予 以 派 遣, 报 到 证 上 注 明 结 业 生 等 字 样 结 业 的 学 生 不 能 向 学 校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结 业 生 在 学 校 派 遣 工 作 结 束 后, 经 补 考 合 格, 重 新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也 不 再 重 新 派 遣 肄 业 或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回 生 源 省 区 就 业 这 部 分 同 学 在 拿 到 肄 业 证 书 或 退 学 证 明 后, 携 带 本 人 上 一 个 培 养 层 次 的 学 位 证 书 及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填 写 户 档 转 回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学 校 根 据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将 降 档 派 遣 关 于 推 免 研 究 生 及 出 国 留 学 的 常 见 问 题 已 被 免 试 推 荐 读 研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如 果 想 改 为 就 业, 该 怎 么 办? 对 已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 含 免 试 推 荐 和 考 取 ), 因 已 经 纳 入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学 校 不 再 将 其 列 入 就 业 方 案 录 取 后 提 出 不 再 读 研 要 求 参 加 就 业 者, 学 校 对 其 按 违 约 处 理, 毕 业 生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自 谋 职 业,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档 案 户 口 如 何 办 理? 何 时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由 学 生 档 案 室 统 一 转 至 医 学 部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 推 荐 到 外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依 据 接 收 单 位 的 调 档 函 由 学 生 档 案 室 通 过 机 要 局 寄 往 接 收 单 位, 户 口 在 学 生 毕 业 派 遣 时 由 学 校 迁 出 录 取 通 知 书 由 接 收 单 位 在 2013 年 6 月 中 旬 送 至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学 生 可 在 此 以 后 领 取 申 请 出 国 的 学 生 户 档 如 何 办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出 国 的 学 生 ( 已 向 学 校 申 请 开 具 成 绩 单 者, 一 律 视 为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 可 选 择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往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选 择 将 本 人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遣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毕 业 生 需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转 移 户 档 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表 或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到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 教 育 处 - 就 业 指 导 网 页 可 下 载 ), 交 至 毕 业 生 就

31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 备 案 毕 业 生 应 主 动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办 理 户 档 迁 移 手 续 出 国 留 学 或 做 博 士 后, 户 口 档 案 放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和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有 什 么 区 别?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是 专 业 管 理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档 案 的 机 构 之 一, 只 接 收 出 国 留 学 成 行 人 员 档 案 和 户 口, 优 点 是 比 较 专 业,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所 需 证 明 及 回 国 后 一 些 手 续 的 办 理 比 较 规 范 如 果 毕 业 时 不 能 确 定 出 国 能 否 成 行, 户 口 档 案 只 能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优 点 是 离 家 近, 利 用 户 口 档 案 比 较 方 便, 缺 点 是 有 些 地 方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做 博 士 后, 属 于 出 国 工 作 范 围,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只 给 保 存 档 案, 不 给 保 存 户 口, 同 时, 所 有 到 港 澳 台 地 区 就 读 的 学 生,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均 按 照 只 保 存 档 案, 不 给 保 存 户 口 的 方 式 管 理, 所 以 建 议 所 有 上 述 情 况 的 毕 业 生 将 户 档 转 回 生 源 地, 避 免 户 档 分 离, 给 将 来 回 国 就 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申 办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该 怎 么 办? 若 毕 业 离 校 时 申 办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并 还 准 备 翌 年 再 次 申 请 者, 须 于 毕 业 当 年 的 12 月 底 前,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手 续, 并 在 生 源 地 办 理 继 续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手 续 若 毕 业 离 校 后 出 国 ( 境 ) 留 学 未 能 成 行 且 又 不 准 备 再 联 系 出 国 ( 境 ) 的 同 学, 可 以 在 毕 业 当 年 的 9 月 30 日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将 毕 业 去 向 由 出 国 变 更 为 就 业 ; 逾 期 则 先 要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回 省 二 分 毕 业 生 户 口 档 案 办 理 的 常 见 问 题 为 什 么 毕 业 生 要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迁 移 手 续?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必 须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户 口 迁 移 证 是 指 当 公 民 户 口 所 在 地 发 生 变 动 时, 由 原 户 口 所 在 地 迁 移 新 落 户 地 址 的 凭 证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是 根 据 毕 业 生 本 人 与 就 业 单 位 签 定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的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凭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报 到 证 既 是 毕 业 生 到 工 作 单 位 报 到 的 凭 证, 又 是 毕 业 生 到 单 位 后 办 理 户 口

32 入 户 的 依 据 只 有 单 位 户 口 指 标 户 口 迁 移 证 和 报 到 证 同 时 具 备 才 能 办 理 报 到 入 户 手 续 人 事 档 案 是 人 事 ( 劳 动 )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人 事 工 作 需 要, 以 个 人 姓 名 为 特 征 集 中 保 存 起 来 的 反 映 员 工 个 人 经 历 德 才 情 况 工 作 实 绩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文 件 材 料 毕 业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德 才 学 识 的 反 映, 是 用 人 单 位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离 校 前 如 何 办 理 档 案 迁 移 手 续? 毕 业 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前 已 经 明 确 去 向 的 ( 包 括 已 办 理 报 到 证 收 到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收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调 档 函 ), 学 生 档 案 室 将 依 据 相 应 去 向 在 毕 业 离 校 后 两 周 内 ( 通 常 在 七 月 中 上 旬 ) 通 过 机 要 局 集 中 将 毕 业 生 档 案 寄 往 接 收 部 门 京 内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收 到, 京 外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收 到 毕 业 生 报 到 后 一 个 月 内, 务 必 到 有 关 部 门 查 收 个 人 档 案 如 未 及 时 收 到 档 案, 可 以 根 据 派 遣 单 位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具 体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查 找, 例 如 转 递 到 人 才 中 心 的 档 案, 机 要 局 有 时 通 过 区 政 府 收 转, 转 递 地 址 是 人 事 局 的, 人 事 局 有 可 能 直 接 转 递 到 人 才 如 果 确 实 查 找 不 到 下 落, 在 档 案 查 找 有 效 期 内 ( 机 要 局 规 定 在 一 年 之 内 可 查 询, 过 期 单 据 销 毁 不 能 查 询 ), 可 通 过 学 生 档 案 室 帮 助 查 询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对 于 档 案 户 口 的 转 寄 另 有 规 定, 毕 业 生 应 在 派 遣 前 (6 月 20 日 前 ) 主 动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说 明, 以 免 档 案 误 寄 学 校 寄 发 档 案 的 去 向 是 依 据 什 么 确 定 的? 落 实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依 据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的 档 案 转 寄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转 寄 地 址 发 送 ; 升 学 的 毕 业 生 依 据 升 学 院 所 的 调 档 函 的 档 案 发 送 地 址 发 送 ;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按 就 业 报 到 证 所 显 示 的 报 到 单 位 一 般 发 往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非 正 式 派 遣 的 合 同 制 毕 业 生 档 案 如 何 办 理? 非 正 式 派 遣 的 合 同 制 毕 业 生 未 落 实 具 体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或 用 人 单 位 不 解 决 户 口 的 毕 业 生, 学 生 应 在 当 年 5 月 20 日 前 到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供 详 细 的 户 口 档 案 转 寄 地 址 ( 户 口 档 案 的 转 寄 地 址 必 须 为 同 一 省 市 不 能 分 开 为 两 个 省 市 ), 逾

33 期 不 提 供 的, 将 按 照 北 京 市 教 委 指 定 的 各 省 市 地 址 转 寄 毕 业 生 以 后 考 研 或 落 实 工 作 需 要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的, 由 所 在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二 次 分 配 办 理 学 籍 档 案 和 人 事 档 案 有 什 么 区 别? 为 什 么 毕 业 后 应 尽 快 将 档 案 转 到 单 位 或 人 事 部 门? 毕 业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是 指 通 过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并 被 录 取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学 生 的 档 案, 它 以 文 字 资 料 的 形 式 记 录 了 高 考 成 绩 在 校 学 习 成 绩 家 庭 状 况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和 奖 惩 情 况 等 毕 业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学 籍 档 案 转 换 而 来, 是 指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在 其 学 籍 档 案 中 放 入 该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证, 然 后 由 学 校 将 档 案 转 交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或 委 托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这 时 的 学 籍 档 案 才 正 式 成 为 人 事 档 案, 它 是 通 过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委 托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然 后 履 行 相 关 毕 业 程 序 并 取 得 报 到 证 后, 才 得 以 实 现 此 外, 人 事 档 案 中 还 包 括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转 正 手 续 历 年 考 核 表 职 称 评 定 表 奖 惩 记 录 出 国 记 录 及 各 种 鉴 定 材 料 在 退 休 后, 档 案 也 不 会 被 销 毁, 而 是 继 续 保 存 在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或 所 在 单 位 作 为 退 休 依 据 档 案 具 有 三 大 职 能 : 一 是 个 人 经 历 的 真 实 记 录 ; 二 是 表 明 一 个 人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三 是 为 本 人 提 供 相 关 的 人 事 服 务 的 依 据 毕 业 后 的 转 正 定 级 职 称 申 报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出 国 申 请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开 具 考 研 ( 或 报 考 公 务 员 ) 等 相 关 证 明 子 女 申 报 生 育 指 标 及 户 口, 都 可 能 会 用 到 档 案 对 于 非 国 有 单 位, 因 为 工 资 职 务 都 是 由 单 位 内 部 自 行 确 定 的, 转 正 定 级 对 毕 业 生 影 响 不 大 但 若 以 后 变 动 工 作 调 到 国 有 单 位, 转 正 定 级 将 直 接 关 系 到 个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因 此, 大 学 毕 业 生 在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后,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转 正 定 级, 而 不 应 把 档 案 放 在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后 就 不 再 过 问 因 此 应 该 提 醒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应 尽 快 将 档 案 转 至 单 位 或 人 才 中 心 等 人 事 部 门, 避 免 给 自 己 的 未 来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带 来 不 便 为 什 么 有 的 档 案 寄 出 后 又 被 退 回? 档 案 被 退 回 有 以 下 几 种 原 因 : (1)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填 写 错 误 (2)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不 全 或 不 清 (3)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是 小 公 司 或 小 单 位, 且 与 机 要 局 未 建 立 寄 送 关 系

34 (4) 档 案 寄 到 后 本 人 离 职, 导 致 单 位 拒 收 (5)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已 倒 闭 或 关 门 所 以, 若 签 约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权, 建 议 尽 量 将 档 案 委 托 人 才 机 构 接 收 离 校 前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时 需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对 于 继 续 攻 读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其 户 口 不 动 ; 对 于 到 校 外 读 研 工 作 等 需 将 户 口 迁 出 的 毕 业 生, 为 其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 仍 留 在 北 京 市 的, 则 直 接 将 户 口 卡 取 出 交 与 毕 业 生 本 人, 由 其 到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时 落 户 户 口 迁 移 证 上 的 迁 移 地 址 要 明 确, 严 格 按 照 就 业 协 议 书 等 有 效 材 料 提 供 的 地 址 填 写 毕 业 生 凭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或 户 口 卡 及 接 收 单 位 介 绍 信 办 理 户 口 关 系 迁 入 手 续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借 用 户 口 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可 以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保 卫 处 户 籍 科 借 用 户 口 卡, 毕 业 离 校 后,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不 能 借 用 户 口 卡,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急 需 户 口 卡, 需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方 可 办 理 借 户 口 卡 手 续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如 果 原 来 是 农 村 户 口, 派 遣 回 去 仍 然 是 农 村 户 口 吗?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后 就 是 城 镇 居 民 户 口 了 各 省 市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会 有 专 门 机 构 管 理 这 类 集 体 户 口, 如 果 派 遣 到 家 庭 户 上, 你 的 户 口 页 也 会 注 明 非 农 业 申 请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一 般 到 哪 些 部 门? 户 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各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的 要 求 不 同 有 的 要 求 统 一 派 回 省 一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 一 般 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或 者 教 委, 各 省 区 对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不 同 ), 如 天 津 市 上 海 市 江 西 省 吉 林 省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等 ; 有 的 则 要 求 统 一 派 回 到 地 市 一 级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教 育 部 门, 如 北 京 市 重 庆 市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等 无 论 派 遣 至 哪 里, 学 生 均 可 以 选 择 在 辖 区 内 进 行 二 次 派 遣 已 毕 业 学 生 填 了 转 移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的 表 并 交 给 了 就 业 中 心 的 老 师, 是 不 是 户 口 档 案 就 直 接 转 回 原 籍 了?

35 户 口 和 档 案 都 不 会 自 动 转 回 原 籍 送 交 申 请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表 是 已 毕 业 学 生 办 理 户 档 转 移 手 续 的 第 一 步 第 二 步 需 要 到 就 业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 待 就 业 中 心 到 市 教 委 派 遣 后 ); 第 三 步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学 生 档 案 室 办 理 档 案 手 续 ; 第 四 步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保 卫 处 户 籍 科 办 理 户 口 手 续 ; 第 五 步 则 是 持 报 到 证 到 生 源 地 的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到 以 上 五 步 原 则 上 都 需 要 毕 业 生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如 果 本 人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办 理,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被 委 托 人 需 要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书 面 委 托 书, 方 可 办 理 暂 缓 派 遣 的 规 定 哪 些 同 学 可 以 申 请 暂 缓 派 遣? 若 用 人 单 位 正 在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应 届 毕 业 生 落 户 指 标, 可 于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暂 缓 派 遣 的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在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的 书 面 证 明 ( 需 盖 单 位 公 章 ), 经 院 系 和 就 业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最 长 至 毕 业 当 年 年 底 没 有 就 业 意 向 ( 准 备 来 年 出 国 或 考 研 ) 暂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就 业 单 位 无 法 解 决 工 作 地 落 户 的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申 请 将 户 口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主 管 部 门 毕 业 生 可 暂 缓 派 遣 多 长 时 间? 户 口 档 案 可 暂 存 在 学 校 最 长 至 毕 业 当 年 年 底 ( 例 如 2012 年 7 月 毕 业 的, 最 长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这 期 间 如 工 作 单 位 户 口 指 标 落 实, 可 持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并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逾 期 仍 未 落 实 户 口 指 标 的, 学 校 将 统 一 为 其 办 理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就 业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或 自 己 擅 自 转 移 户 口 和 档 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承 担 暂 缓 派 遣, 将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校 要 受 什 么 限 制? 按 照 教 育 部 及 公 安 部 相 关 规 定, 户 口 档 案 暂 存 在 学 校 期 间, 只 能 办 理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手 续, 其 他 情 况 下 均 不 能 使 用 在 校 暂 存 的 户 口 档 案, 包 括 无 法 办 理 出 国 护 照 无 法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丢 失 身 份 证 无 法 补 办 ; 录 取 研 究 生 后 不 能 直 接 转 户 转 档, 档 案 需 转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后 再 转 至 录 取 学 校 或 单 位 ; 不 开 具 出 国 成 绩 单 ; 不 开 具 婚 育 升 学 出 国 ( 境 ) 保 险 购 房 出 生 无 犯 罪 记 录 亲 属 关 系

36 学 历 经 历 财 产 继 承 等 证 明 如 因 出 国 考 研 等 须 开 具 证 明 材 料 时, 须 先 将 其 户 口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再 由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部 门 开 具 证 明 材 料 请 毕 业 生 注 意, 切 莫 盲 目 选 择 暂 存, 给 自 己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37 毕 业 生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图 毕 业 去 向 流 程 总 图 出 国 成 行 未 成 出 国 读 学 位 继 续 申 请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或 者 转 教 育 部 留 学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二 分 就 业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放 弃 出 国 可 签 三 方, 列 入 就 业 计 划 毕 业 考 研 成 功 逾 期 二 分 未 成 次 年 考 研 就 业 二 分 签 三 方 协 议 派 遣 至 单 位 就 业 灵 活 就 业 二 分 申 请 不 就 业 二 分 二 分 户 籍 档 案 转 回 生 源 地 人 事 部 门 或 毕 业 生 管 理 部 门 毕 业 生 需 注 意 如 下 事 项 : 1. 了 解 省 内 就 业 政 策 2. 离 校 前 领 取 二 分 就 业 报 到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3.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报 到 证 指 定 的 单 位 报 到, 联 系 存 档 事 宜 4.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凭 报 到 证 到 生 源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落 户 5. 逾 期 未 报 到, 按 各 省 政 策 处 理,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调 整 改 派 6. 二 分 回 省 毕 业 生 应 在 二 年 内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并 到 报 到 证 指 定 单 位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逾 期 将 失 去 干 部 身 份 7. 如 毕 业 当 年 内 签 三 方 协 议 并 解 决 北 京 户 口, 可 改 派 回 京 灵 活 就 业 : 除 通 过 签 订 三 方 就 业 协 议 书 参 加 就 业 的 形 式 之 外, 其 他 未 取 得 工 作 地 户 口 指 标 的 各 种 就 业 形 式 均 为 灵 活 就 业, 其 中 包 括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自 由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四 种 具 体 形 式

38 签 约 流 程 图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证 明 (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的 )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函 或 录 用 通 知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回 执 领 取 空 白 三 方 协 议 凭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证 明 到 医 学 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简 称 三 方 协 议 书, 签 署 后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生 三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毕 业 生 个 人 签 字 需 要 毕 业 生 准 确 填 写 三 方 协 议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签 字 确 认 院 系 签 字 盖 章 院 系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老 师 记 录 签 字 盖 章 ( 毕 业 研 究 生 不 需 要 进 行 此 步 骤 ) 用 人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单 位 相 关 资 料 并 签 字 盖 章,( 无 人 事 权 的 单 位 须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的 上 级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用 人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后, 视 为 协 议 生 效, 一 经 确 定 不 能 更 改, 否 则 将 按 照 违 约 处 理, 违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参 阅 就 业 实 施 意 见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六 月 下 旬, 北 京 市 教 委 集 中 办 理 北 京 市 各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 报 到 日 期 必 须 是 7 月 1 日 之 后 ), 当 年 6 月 20 之 前 完 成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约 程 序 者, 可 在 办 理 毕 业 离 校 手 续 时 领 取 报 到 证 过 此 期 限 后 ( 含 暑 假 期 间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在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凭 有 效 证 件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档 关 系 将 报 到 证 白 色 联 交 到 教 育 处 学 生 档 案 室 办 理 档 案 转 移 手 续 ( 统 一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由 院 系 统 一 办 理 ), 凭 有 色 联 ( 研 究 生 为 粉 色 本 专 科 生 为 蓝 色 ) 到 户 籍 科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39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流 程 图 已 申 请 开 具 英 文 成 绩 单 的 毕 业 生, 均 视 为 申 请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学 生 需 在 毕 业 当 年 5 月 20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转 移 户 档 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表 或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到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交 至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登 记 备 案 可 选 择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往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派 遣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国 成 功 当 年 出 国 成 功 户 档 转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转 移 户 档 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表,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备 案 填 写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户 毕 口 业 档 生 案 转 转 移 寄 户 申 档 请 到 单 生 源, 地 交 申 至 请 就 业 指 表 导, 中 交 心 至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取 得 调 档 函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转 手 续 凭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调 档 函 就 业 中 心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到 学 生 档 案 室 办 理 档 案 转 出 手 续 凭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到 户 籍 科 领 取 集 体 户 口 卡, 将 并 集 交 体 至 户 留 口 学 卡 服 和 务 中 户 心 口 迁 移 介 绍 信 交 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40 出 国 未 成 功 当 年 出 国 未 成 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二 分 ( 继 续 出 国 或 灵 活 就 业 ) 按 照 签 约 程 序 办 理 户 档 回 生 源 地 ( 按 相 关 流 程 办 理 ) 户 档 转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程 序 请 参 考 中 国 ( 教 育 部 )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页 : 或

41 灵 活 就 业 流 程 图 未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以 灵 活 形 式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在 学 校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之 前 向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四 选 一 ) 用 工 或 试 工 证 明 ( 单 位 用 人 证 明 ) 个 人 声 明 ( 自 由 职 业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自 主 创 业 ) 申 请 户 档 暂 存 学 校 ( 适 用 于 三 方 协 议 正 在 签 订 中 ) 申 请 户 口 转 回 生 源 地 ( 按 相 关 流 程 办 理 ) 提 出 暂 缓 派 遣 的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在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的 书 面 证 明 院 系 和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户 档 暂 存 学 校 最 长 至 当 年 12 月 31 日 如 逾 期 仍 未 落 实 户 口 指 标, 户 档 派 回 生 源 地

42 户 口 档 案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流 程 图 向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交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毕 业 生 转 移 户 档 到 生 源 地 申 请 表, 应 写 明 专 业 学 号 姓 名 及 派 遣 单 位 ( 可 派 到 生 源 省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县 人 事 局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在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证 领 取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转 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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