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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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林 教 育 年 全 国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模 拟 题 ) 第 三 科 目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得 分 规 则 : 备 选 答 案 为 ABCD 四 项 的 为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备 选 答 案 为 ABCDE 五 项 的 为 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项 得 0.5 分 1 下 列 已 经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 属 于 宪 法 及 宪 法 相 关 法 的 是 () P1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组 织 法 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 下 列 各 项 法 律 中 属 于 民 商 法 的 是 () P2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3 法 律 是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法 律 的 是 () P3 A.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B.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D.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4 行 政 法 规 由 总 理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并 公 布,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是 () P4 A.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B.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C.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D.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5 关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制 定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4 A.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 B.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由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予 以 公 告 C. 自 治 区 的 自 制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D. 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授 权 决 定, 制 定 法 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6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部 门 规 章 的 有 () P5 A.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B.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D.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 学 林 教 育 E.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7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就 () 作 出 规 定 P5 A. 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 B. 对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处 罚 C.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产 生 组 织 和 职 权 D. 属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E. 为 执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规 定 需 要 制 定 规 章 的 事 项 8 关 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规 章 的 适 用, 下 列 符 合 立 法 法 规 定 是 () P5-6 A.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特 别 规 定 与 一 般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B.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C.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D. 根 据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上 位 法, 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是 下 位 法, 所 以 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9 下 列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审 计 结 论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P9 A.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以 审 计 结 论 作 为 合 同 的 结 算 依 据 B. 审 计 结 论 与 合 同 价 款 不 一 致 并 不 必 然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C. 审 计 结 论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能 作 为 合 同 案 件 的 判 决 依 据 D. 合 同 约 定 不 明 或 约 定 无 效 时, 审 计 结 论 可 以 作 为 判 决 依 据 10 关 于 法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0 A.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 B. 企 业 法 人 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C. 非 企 业 法 人 是 指 行 政 法 人 和 事 业 法 人 和 社 团 法 人 D. 法 人 应 有 自 己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E. 法 人 以 它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11 企 业 法 人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并 公 告 的 情 形 包 括 () P10 A.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B. 企 业 法 人 合 并 C. 缩 小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D. 员 工 的 裁 减 E. 企 业 法 人 有 重 要 事 项 变 更 12 法 人 是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 的 基 本 主 体, 下 列 关 于 企 业 法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相 关 叙 述 中, 有 误 的 是 () P11 A.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为 了 完 成 某 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 B.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一 次 性 的 具 有 弹 性 的 现 场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C.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由 一 个 项 目 经 理 与 技 术 生 产 材 料 成 本 等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D. 项 目 经 理 部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E. 项 目 经 理 是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管 理 者, 而 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项 目 经 理 承 担 13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公 民 法 人 可 以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3 学 林 教 育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下 列 属 于 代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包 括 () P13 A.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B. 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归 属 于 被 代 理 人 C.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代 理 行 为 必 须 是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 E. 代 理 人 应 该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14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代 理 关 系 的 是 () P13-15 A. 某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B. 甲 企 业 委 托 某 专 家 代 为 签 订 合 同 C. 乙 公 司 委 托 某 律 师 代 为 民 事 诉 讼 D. 丙 公 司 委 托 某 统 计 公 司 统 计 市 场 占 有 率 E. 丁 公 司 委 托 某 快 递 公 司 代 为 送 达 投 标 书 15 根 据 代 理 权 获 得 的 方 式 不 同, 代 理 可 分 为 指 定 代 理 委 托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某 施 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市 场 合 约 部 经 理 赵 某 参 加 某 工 程 投 标 活 动, 这 个 行 为 属 于 () P13 A. 法 定 代 理 B. 委 托 代 理 C. 指 定 代 理 D. 表 见 代 理 16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的 代 理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14 A. 项 目 经 理 是 施 工 企 业 法 人 的 代 理 人 B.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监 理 单 位 的 代 理 人 C.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建 设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的 代 理 人 D. 某 些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必 须 由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组 织 方 可 实 施 E. 如 果 授 权 范 围 不 明 确, 应 由 被 代 理 人 与 代 理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7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的 事 项 包 括 () P14 A.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和 名 称 B.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C. 代 理 事 项 权 限 和 期 间 D. 委 托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E.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18 下 列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是 () P15 A.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被 代 理 人 恢 复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D. 指 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取 消 指 定 19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法 定 代 理 或 指 定 代 理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 P15 A.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B.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者 恢 复 行 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死 亡

4 学 林 教 育 D.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E. 指 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指 定 单 位 取 消 指 定 20 无 权 代 理 主 要 包 括 没 有 代 理 权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行 为 对 于 无 权 代 理, 如 果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则 应 由 () 承 担 责 任 P12 A. 被 代 理 人 B. 代 理 人 C. 第 三 人 D. 行 为 人 21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 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 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第 三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 而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进 行 的 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 称 为 表 见 代 理 关 于 表 见 代 理,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7 A. 表 见 代 理 的 行 为 人 具 有 代 理 权 B. 表 见 代 理 在 本 质 上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C. 表 见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行 为 人 承 担 D.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E.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表 见 代 理 是 无 效 行 为 22 单 位 甲 委 托 自 然 人 乙 采 购 特 种 水 泥, 乙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向 供 应 商 丙 采 购, 丙 向 乙 说 明 无 法 供 货, 乙 表 示 愿 意 购 买 普 通 水 泥 代 替, 向 丙 出 示 加 盖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经 查, 丙 不 知 乙 授 权 不 足 的 情 况, 关 于 甲 乙 行 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7 A. 乙 的 行 为 属 于 法 定 代 理 B. 甲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这 批 普 通 水 泥 C. 如 甲 拒 绝, 应 由 乙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D. 甲 应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23 表 见 代 理 除 需 符 合 代 理 的 一 般 条 件 外, 还 需 具 备 的 特 别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P17 A. 须 本 人 存 在 过 失 B. 须 相 对 人 为 善 意 C. 须 被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D. 须 相 对 人 主 观 故 意 E. 须 存 在 足 以 使 相 对 人 相 信 行 为 人 具 有 代 理 权 的 事 实 或 理 由 24 关 于 物 权 特 征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15 A. 物 权 是 支 配 权, 不 需 要 义 务 人 的 行 为 配 合 B. 物 权 是 财 产 权, 直 接 体 现 为 财 产 利 益 的 权 利 C. 物 权 是 相 对 权, 用 以 对 抗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D.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性, 一 物 一 权 25 物 权 包 括 所 有 权 担 保 物 权 及 用 益 物 权,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 () P19 A.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B.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C. 担 保 权 D.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E. 地 役 权

5 26 对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表 述 中, 有 误 的 是 () P20 A.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B.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存 在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农 村 土 地 上 C.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因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而 使 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权 利 D.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对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27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互 换 出 资 赠 与 或 者 抵 押, 应 当 符 合 的 规 定 有 () P21 A.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B.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相 应 的 合 同 C. 当 事 人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订 立 相 应 的 合 同 D. 附 着 于 该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分 开 处 分 E. 使 用 期 限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剩 余 期 限 28 甲 公 司 欲 开 西 门 需 借 用 乙 公 司 的 道 路 通 行, 通 过 与 乙 公 司 协 商, 双 方 约 定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使 用 费, 乙 公 司 允 许 甲 公 司 的 员 工 通 行 由 此, 甲 公 司 取 得 了 () P21 A. 相 邻 权 B. 地 役 权 C. 土 地 使 用 权 D. 土 地 所 有 权 29 下 列 供 应 地 役 权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P20 A. 从 性 质 上 说, 地 役 权 是 按 照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设 立 的 用 益 物 权 B. 设 立 地 役 权,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地 役 权 合 同 C. 地 役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D. 土 地 上 已 设 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等 权 利 的, 未 经 用 益 物 权 人 同 意,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不 得 设 立 地 役 权 E. 需 役 地 以 及 需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 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 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 30 对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P22 A. 动 产 物 权 以 占 有 和 交 付 为 公 示 手 段 B.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 C. 机 动 车 等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D.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 自 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E. 船 舶 航 空 器 等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31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转 让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P22 A. 合 同 不 生 效 B. 合 同 无 效 C. 合 同 终 止 D.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32 债 是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 特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以 下 关 于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P23

6 A. 合 同 B. 志 愿 服 务 C. 侵 权 行 为 D. 不 当 得 利 E. 无 因 管 理 33 以 下 关 于 债 权 和 物 权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23 A. 债 权 的 主 体 和 内 容 及 责 任 都 具 有 相 对 性 B. 物 权 是 绝 对 权,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C. 物 权 是 相 对 权, 债 权 是 绝 对 权 D. 债 权 为 请 求 特 定 人 为 特 定 行 为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权 利 34 在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债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正 确 的 是 () P24 A. 施 工 现 场 的 塔 吊 倒 塌 砸 伤 行 人 是 侵 权 之 债,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B. 供 应 商 向 施 工 单 位 交 付 建 筑 材 料 是 合 同 之 债 C. 建 设 单 位 将 甲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款 汇 入 了 乙 承 包 商 的 账 号 是 无 因 管 理 之 债 D. 施 工 单 位 派 人 帮 助 建 设 单 位 抢 救 失 火 仓 库 中 的 物 资 是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35 下 列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25 A. 知 识 产 权 主 要 分 为 著 作 权 和 工 业 产 权 B. 我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主 要 包 括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产 品 使 用 权 C.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D. 外 观 设 计 还 应 当 具 备 富 有 美 感 和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两 个 条 件 E.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36 知 识 产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其 创 造 的 智 力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下 列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25 A.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应 当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B. 知 识 产 权 具 有 财 产 权 和 人 身 权 的 双 重 属 性 C.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架 构 或 者 其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称 为 实 用 新 型 D.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20 年,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10 年 均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计 算 E.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10 年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申 请 续 展, 每 次 续 展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37 下 列 关 于 著 作 权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30 A. 著 作 权 是 随 作 品 的 创 作 完 成 而 自 动 产 生 B.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是 作 品,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文 字 作 品 建 筑 作 品 图 形 作 品 C. 单 位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完 全 归 单 位 所 有 D. 一 般 情 况 下, 职 务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由 作 者 享 有 E. 受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38 商 标 法 规 定, 注 册 商 标 的 专 用 权, 以 核 准 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为 限, 有 () 行 为, 均 属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P32 A.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B. 经 商 标 专 用 权 人 许 可 自 行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志 的 C. 销 售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志 的 D.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更 换 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 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 入 市 场 的

7 E.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的 39 下 列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36 A. 担 保 合 同 是 从 合 同, 主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也 无 效 B. 担 保 方 式 主 要 有 抵 押 质 押 保 证 订 金 留 置 C. 第 三 人 为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时, 不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反 担 保 D. 反 担 保 同 时 也 适 用 于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E. 担 保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特 定 债 权 实 现 40 保 证 指 的 是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 下 列 条 款 中, 属 于 保 证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的 内 容 有 () P36 A. 被 保 证 的 主 债 权 种 类 B. 保 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C. 保 证 的 期 间 D. 保 证 的 方 式 E.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41 保 证 分 为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以 下 关 于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36 A. 当 事 人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保 证 人 应 按 一 般 保 证 承 担 责 任 B.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债 务 人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满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时, 债 权 人 即 可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责 任 C. 主 合 同 的 债 务 人 经 审 判 应 履 行 债 务 后, 债 权 人 才 可 以 要 求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 主 合 同 的 债 务 人 经 审 判 应 履 行 债 务, 且 债 务 人 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权 人 才 可 以 要 求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年 3 月 15 日, 王 某 与 乙 银 行 签 订 了 一 份 贷 款 合 同, 乙 银 行 要 求 王 某 提 供 保 证 人 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以 下 不 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是 () P36 A. 项 目 经 理 B. 某 大 学 C. 医 院 D. 国 家 机 关 E. 幼 儿 园 43 关 于 保 证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P37 A.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包 括 主 债 权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B. 保 证 期 间, 债 权 人 许 可 债 务 人 转 让 债 务 的, 应 当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保 证 人 对 未 经 保 证 人 同 意 转 让 的 债 务,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C. 保 证 期 间, 债 权 人 依 法 将 主 债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保 证 人 无 须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 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保 证 人 应 当 对 全 部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E.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责 任 随 债 务 人 偿 还 债 务 后 消 灭 44 甲 施 工 企 业 与 乙 钢 材 生 产 企 业 签 订 一 份 价 值 为 6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 甲 施 工 企 业 分 期 付 款, 最 后 一 笔 尾 款 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之 前 付 清, 丙 企 业 在 贷 款 合 同 的 保 证 人 一 栏 中 加 盖 了 企 业 的 印 章 甲 施 工 企 业 逾 期 没 有 还 清 欠 款, 乙 钢 材 生 产 企 业 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下 列 关 于 保 证 责 任 和 保 证 期 间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P36 A. 丙 企 业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2009 年 8 月 31 日 起 6 个 月

8 B. 丙 企 业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2009 年 9 月 20 日 起 6 个 月 C. 丙 企 业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2009 年 8 月 31 目 起 6 个 月 D. 丙 企 业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2009 年 9 月 20 日 起 6 个 月 E. 丙 企 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2009 年 9 月 20 日 起 6 个 月 45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常 用 的 担 保 种 类 有 () P31 A. 施 工 投 标 保 证 金 B. 施 工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C.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D. 预 付 款 担 保 E. 价 款 结 算 担 保 46 关 于 抵 押 和 质 押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38-39 A. 抵 押 和 质 押 的 担 保 人 都 是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B. 抵 押 转 移 对 物 的 占 有 而 质 押 不 转 移 对 物 的 占 有 C. 抵 押 不 转 移 对 物 的 占 有 而 质 押 转 移 对 物 的 占 有 D. 质 押 分 为 动 产 质 押 和 权 利 质 押 E. 抵 押 与 其 担 保 的 债 权 不 同 时 存 在 47 根 据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施 工 企 业 从 银 行 借 款 时 可 以 作 为 抵 押 物 的 有 () P38 A. 施 工 企 业 所 有 的 汽 车 B. 施 工 企 业 所 有 的 支 票 C. 施 工 企 业 有 处 分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D. 施 工 企 业 自 有 的 建 筑 施 工 机 具 E. 施 工 企 业 所 有 的 房 产 48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属 于 不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是 () P38 A. 土 地 所 有 权 B.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C.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D. 医 疗 设 施 E. 被 依 法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产 49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以 下 列 各 项 财 产 作 为 抵 押 物 时,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的 是 () P38 A.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B.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C.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D.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50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下 列 各 项 财 产 作 为 抵 押 物 时,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的 是 () P38 A.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B.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C.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D.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E. 以 上 说 法 都 不 正 确

9 51 施 工 企 业 以 自 有 的 房 产 作 抵 押, 向 银 行 借 款 100 万 元, 后 来 施 工 企 业 无 力 还 贷, 经 诉 讼 后 其 抵 押 房 产 被 拍 卖, 拍 得 的 价 款 为 150 万 元, 贷 款 的 利 息 及 违 约 金 为 20 万 元,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费 用 为 10 万 元, 则 拍 卖 后 应 返 还 施 工 企 业 的 款 项 为 () 万 元 P38 A.10 B.20 C.30 D 某 公 司 以 一 栋 价 值 45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办 公 楼 作 抵 押, 分 别 向 甲 银 行 和 乙 银 行 贷 款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与 甲 银 行 签 订 的 抵 押 合 同 在 2009 年 4 月 12 日 签 订,20 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与 乙 银 行 签 订 的 抵 押 合 同 在 2009 年 4 月 15 日 签 订, 并 在 当 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来 该 公 司 无 力 还 债, 甲 银 行 和 乙 银 行 行 使 抵 押 权 将 抵 押 物 拍 卖, 得 款 360 万 元 人 民 币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39 A. 向 甲 银 行 和 乙 银 行 各 分 配 180 万 元 人 民 币 B. 向 甲 银 行 分 配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向 乙 银 行 分 配 160 万 元 人 民 币 C. 向 甲 银 行 分 配 160 万 元 人 民 币, 向 乙 银 行 分 配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D. 向 甲 银 行 分 配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向 乙 银 行 分 配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53 根 据 物 权 法, 下 列 不 可 以 设 定 权 利 质 权 的 是 () P39 A. 专 利 中 的 财 产 权 B.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C.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权 D. 房 屋 所 有 权 E. 一 台 挖 掘 机 54 担 保 法 规 定, 因 () 发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有 权 行 使 留 置 权 并 对 抗 其 他 债 权 和 抵 押 权 P39 A.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B. 买 卖 合 同 C. 保 管 合 同 D.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E. 运 输 合 同 55 甲 仓 库 为 乙 单 位 保 管 500 吨 水 泥, 双 方 约 定 保 管 费 用 为 1000 元, 乙 没 能 按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用, 则 甲 可 以 () P39 A. 行 使 质 押 权 变 卖 全 部 水 泥 B. 行 使 质 押 权 变 卖 部 分 水 泥 C. 行 使 留 置 权 变 卖 全 部 水 泥 D. 行 使 留 置 权 变 卖 部 分 水 泥 56 关 于 定 金 的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P39 A.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后, 定 金 应 当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收 回 B.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C. 定 金 合 同 从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D. 定 金 的 数 额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0%

10 57 关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P41 A. 保 险 合 同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B. 投 保 人 是 指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并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的 人 C. 保 险 人 是 指 与 投 保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并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保 险 公 司 D.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其 财 产 或 者 人 身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E. 保 险 合 同 分 为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58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41 A. 保 险 人 对 人 寿 保 险 的 险 费, 不 得 用 诉 讼 方 式 要 求 投 保 人 支 付 B.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C.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可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费 D.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人 的 年 龄 为 标 的 的 保 险 合 同 59 关 于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41 A.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为 标 的 的 保 险 合 同 B.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的 转 让 应 当 通 知 保 险 人,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继 续 承 保 后, 依 法 转 让 合 同 C.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解 除 合 同 D.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是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60 关 于 保 险 索 赔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41 A. 投 保 人 进 行 保 险 索 赔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有 效 的 证 明 B. 投 保 人 应 及 时 提 出 索 赔 C.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没 有 全 部 损 失, 应 该 按 照 部 分 损 失 进 行 保 险 索 赔 D.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同 时 由 多 家 公 司 承 保, 则 可 以 分 别 向 多 家 公 司 要 求 索 赔 61 建 设 单 位 甲 将 某 工 程 承 包 给 建 筑 企 业 乙 建 造, 丙 为 该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建 筑 企 业 乙 为 该 工 程 投 保 了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42 A. 甲 乙 丙 都 是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B. 甲 乙 是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丙 不 是 C. 乙 是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甲 丙 都 不 是 D. 该 保 险 费 用 由 乙 企 业 承 担 62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保 险 人 对 ()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负 责 赔 偿 P42 A. 地 震 海 啸 雷 电 B. 飓 风 台 风 龙 卷 风 C. 火 灾 和 爆 炸 D. 暴 雨 洪 水 E. 设 计 错 误 63 甲 建 筑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所 有 的 挖 掘 机 投 保 了 财 产 险, 保 险 金 额 为 8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不 久 建 筑 公 司 发 生 火 灾, 被 保 险 的 挖 掘 机 全 部 烧 毁 经 有 关 部 门 勘 察 评 估, 这 些 挖 掘 机 总 价 值 为 700 万 元 人 民 币, 于 是 保 险 公 司 应 赔 付 给 建 筑 公 司 的 金 额 为 () 万 元 人 民 币 P43 A.800

11 B.400 C.700 D 下 列 关 于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45 A.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都 是 法 定 保 险 B. 工 伤 保 险 是 非 强 制 性 保 险 C.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是 强 制 性 保 险 D.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都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缴 纳 E. 工 伤 保 险 是 强 制 性 保 险 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是 非 强 制 性 保 险 65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包 括 违 约 责 任 和 侵 权 责 任 某 材 料 供 应 商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没 有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供 原 材 料, 给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成 了 经 济 损 失, 该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 P46 A. 行 政 处 分 B. 违 约 责 任 C. 行 政 处 罚 D. 交 纳 罚 金 66 建 设 工 程 民 事 责 任 的 主 要 承 担 方 式 有 () P46 A. 返 还 财 产 B. 修 理 C. 消 除 危 险 D. 赔 偿 损 失 E. 支 付 违 约 金 67 行 政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是 () P47 A.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B.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C. 撤 职 D. 警 告 E. 降 级 68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分 的 方 式 是 () P47 A. 没 收 非 法 财 产 B.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 行 政 拘 留 D. 警 告 记 过 撤 职 开 除 69 下 列 关 于 刑 事 责 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48 A. 刑 罚 是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B. 主 刑 包 括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C. 附 加 刑 包 括 罚 金 没 收 财 产 监 外 执 行 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D. 主 刑 单 独 适 用, 附 加 刑 可 以 附 加 适 用 也 可 以 单 独 适 用 E. 一 个 罪 只 能 有 一 个 主 刑, 但 附 加 刑 可 以 多 个

12 70 施 工 单 位 偷 工 减 料,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导 致 整 栋 建 筑 倒 塌 该 行 为 涉 嫌 触 犯 () P48 A.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C.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D. 串 通 投 标 罪 71 甲 是 某 施 工 项 目 塔 吊 司 机, 在 施 工 作 业 时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出 现 事 故, 导 致 另 三 职 工 死 亡, 对 甲 的 行 为 应 当 () P48 A.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处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处 理 C.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处 D. 意 外 事 件 处 理 72 建 筑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某 将 列 入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50 万 元 挪 作 他 用, 工 地 因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而 导 致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王 某 的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 P48 A. 渎 职 罪 B.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C.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D.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73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以 下 不 需 要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有 () P50 A. 建 筑 面 积 200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B.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C. 城 市 大 型 立 交 桥 D. 城 市 居 住 小 区 E. 实 行 开 工 报 告 审 批 制 度 的 建 筑 工 程 74 在 现 行 规 定 中,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中 对 开 工 报 告 都 有 所 描 述 下 列 关 于 开 工 报 告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51 A. 两 者 的 性 质 不 同 B. 两 者 的 主 体 不 同 C. 两 者 的 内 容 不 同 D. 都 需 要 向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75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具 备 的 前 提 条 件 不 包 括 () P52 A.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B. 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C. 已 经 取 得 拆 迁 许 可 证 D.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76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 依 法 申 请 使 用 土 地 其 中 需 要 使 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的, 应 当 向 有 批 准 权 的 () 部 门 申 请, 经 其 审 查,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P52 A.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B.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3 C.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77 关 于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中 的 规 划 许 可 证,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53 A.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规 划 许 可 证 包 括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B. 建 设 单 位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后, 由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划 拨 土 地 C.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在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用 地 D.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在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分 领 取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78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 时,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资 料 P54 A.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B.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C. 房 屋 销 售 许 可 证 D.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79 关 于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要 落 实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54 A. 工 期 在 1 年 以 内 的 工 程, 到 位 资 金 不 少 于 合 同 价 的 50% B. 工 期 在 1 年 以 内 的 工 程, 到 位 资 金 不 少 于 合 同 价 的 20% C. 工 期 在 1 年 以 上 的 工 程, 到 位 资 金 不 少 于 合 同 价 的 30% D. 工 期 在 1 年 以 上 的 工 程, 到 位 资 金 不 少 于 合 同 价 的 20% E.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80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52-55 A.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是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前 置 条 件 B.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施 工 措 施 须 在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编 制 完 成 C. 只 有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才 有 权 设 定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领 条 件 D.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E.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81 下 列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证 延 期 开 工 核 验 和 重 新 办 理 批 准 的 规 定 正 确 的 是 () P55 A. 如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可 申 请 延 期, 并 且 只 能 延 期 一 次 B. 中 止 施 工 满 半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C.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3 个 月 的 工 程,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D.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开 工 82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于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于 不 符 合 开 工 条 件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对 () 分 别 处 以 罚 款 P57 A. 建 设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B. 监 理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C. 建 设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D.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14 83 建 筑 法 规 定,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P59 A.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B. 有 与 其 从 事 的 建 筑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具 有 法 定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C. 有 从 事 相 关 建 筑 活 动 所 应 有 的 技 术 装 备 D.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E.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84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序 列 按 照 承 包 能 力 划 分 不 包 括 () P61 A. 施 工 总 承 包 B. 专 业 承 包 C. 劳 务 分 包 D. 联 合 承 包 E. 工 程 总 承 包 85 甲 建 设 单 位 发 包 某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乙 是 总 承 包 单 位, 丙 是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丁 是 具 有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下 列 关 于 该 项 目 发 包 分 包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P61 A. 乙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丙 B. 丙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丁 C. 乙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丁 D. 甲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发 包 给 丙 E. 甲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丁 86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下 列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管 理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63 A. 企 业 合 并 的 可 以 继 承 合 并 前 各 方 中 较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但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B.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对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进 行 了 变 更, 则 应 当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30 天 内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C. 因 企 业 分 立 而 新 设 立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其 资 质 等 级 应 根 据 实 际 达 到 的 资 质 条 件 确 定 D. 建 筑 业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是 3 年 87 建 筑 业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资 质 增 项, 在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前 一 年 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对 其 申 请 不 予 批 准 的 有 () P64 A.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B.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的 C. 发 生 过 安 全 事 故 的 D.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E. 恶 意 拖 欠 分 包 企 业 工 程 款 或 者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88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机 关,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情 形 包 括 () P64 A.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依 法 申 请 延 续 的 B.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C.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15 D. 对 不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作 出 准 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E. 建 筑 业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89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注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情 形 不 包 括 () P64 A.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依 法 申 请 延 续 的 B. 建 筑 业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C.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D.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依 法 被 撤 销 撤 回 或 吊 销 的 90 关 于 无 资 质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处 理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66 A. 无 资 质 承 包 主 体 签 订 的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无 效, 其 合 同 权 益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B. 实 际 施 工 人 不 能 向 没 有 合 同 关 系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发 包 方 主 张 权 利 C.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时, 则 与 转 包 人 违 法 分 包 人 无 关 D.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人 只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E. 该 施 工 合 同 有 效, 可 予 以 价 款 结 算 91 甲 乙 丙 三 家 施 工 单 位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该 3 个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依 次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一 级 和 二 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该 联 合 体 应 当 按 照 () 的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P67 A. 甲 B. 乙 C. 丙 D. 三 家 施 工 单 位 约 定 92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制 度 的 禁 止 行 为 包 括 () P68 A.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B.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C.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D. 禁 止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E.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93 下 列 关 于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69-70 A.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在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B.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罚 款, 申 请 人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C. 承 包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导 致 该 工 程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损 失 由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D.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而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单 位 与 接 受 该 分 包 或 者 转 包 的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E. 分 包 工 程 发 包 人 没 有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但 是 其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视 同 为 转 包 94 我 国 建 筑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的 共 同 点 有 () P71 A. 只 有 注 册 以 后 才 能 执 业 B. 一 次 注 册 终 身 有 效 C. 均 需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16 学 林 教 育 D. 不 得 同 时 注 册 于 两 家 不 同 的 单 位 E. 均 有 各 自 的 执 业 范 围 95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 才 能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P71 A. 不 需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但 必 须 经 注 册 B. 要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但 不 必 经 注 册 C. 要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经 注 册 后 D. 要 具 有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并 担 任 过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96 下 列 关 于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73 A. 初 始 注 册 者,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B. 逾 期 未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者 即 使 符 合 本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也 不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C. 初 始 注 册 和 延 续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都 为 三 年 D. 一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分 为 初 始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变 更 注 册 继 续 教 育 注 册 E. 申 请 注 册 者 需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97 根 据 建 造 师 注 册 管 理 的 规 定, 以 下 人 员 的 注 册 申 请 将 不 予 批 准 的 有 () P74 A. 李 某 因 工 伤 丧 失 了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张 某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4 年 后 方 才 申 请 注 册, 并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C. 赵 某 将 申 请 通 过 考 试 的 两 个 专 业 类 别 在 一 个 单 位 注 册 D. 魏 某 将 申 请 通 过 考 试 的 两 个 专 业 类 别 在 两 个 单 位 分 别 注 册 E. 孙 某 虽 然 已 年 满 65 岁, 但 仍 担 任 单 位 的 咨 询 顾 问 98 下 列 情 形 不 会 导 致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失 效 的 是 () P74 A. 聘 用 单 位 破 产 的 B. 依 法 被 撤 销 注 册 的 C.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D.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99 下 列 关 于 建 造 师 的 继 续 教 育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75 A.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注 册 建 造 师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B. 注 册 一 个 专 业 的 建 造 师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不 少 于 120 学 时 C.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规 定 学 时 并 测 试 合 格 后 取 得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是 建 造 师 申 请 注 册 的 重 要 依 据 D.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充 抵 继 续 教 育 的 学 时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0 学 时 E.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在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选 择 中 国 建 造 师 网 发 布 的 培 训 单 位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100 根 据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不 包 括 () P76 A.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B. 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工 作 C.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D. 施 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101 建 造 师 经 注 册 后, 可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是 () P76 A. 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B.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17 学 林 教 育 C. 发 包 方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D. 发 包 方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的 E.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d( 含 ),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的 102 注 册 建 造 师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 P78 A. 获 得 相 应 劳 动 报 酬 B.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注 册 证 书 执 业 印 章 C.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D. 在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E.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等 秘 密 10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文 件, 应 当 由 ()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质 量 合 格 的 文 件 上, 必 须 有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签 字 盖 章 P69 A.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B.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C. 注 册 建 造 师 D. 项 目 经 理 104 根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有 的 行 为 包 括 () P78 A. 不 按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B. 使 用 不 合 格 设 备 建 筑 构 ( 配 ) 件 C. 签 署 弄 虚 作 假 或 在 不 合 格 文 件 上 签 章 的 D. 超 出 执 业 范 围 和 聘 用 企 业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E. 变 更 注 册 单 位, 而 在 另 一 家 企 业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105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情 形 不 包 括 () P64 A. 申 请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准 注 册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B.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 C.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内 继 续 教 育 的 D. 违 法 法 定 程 序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 106 下 列 关 于 建 造 师 及 建 造 师 在 执 业 中 违 法 行 为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80-81 A.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B.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由 注 册 机 关 撤 销 其 注 册,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C.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接 受 培 训 测 试, 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继 续 教 育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注 册 D. 对 于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等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其 继 续 教 育 记 录, 并 记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对 社 会 公 布 E. 注 册 建 造 师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107 关 于 招 标 的 范 围,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82 A.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论 投 资 大 小 都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B.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费 用 与 项 目 的 价 值 相 比 不 经 济 的 可 以 不 招 标 C.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的 项 目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18 D.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的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原 中 标 人 具 备 承 包 能 力 的 可 以 不 招 标 E.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当 投 资 额 超 过 一 定 的 额 度 时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108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范 围 包 括 () P82 A. 防 洪 灌 溉 排 涝 引 ( 供 ) 水 滩 涂 治 理 等 水 利 项 目 B. 垃 圾 处 理 地 下 管 道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城 市 设 施 项 目 C. 邮 政 电 信 枢 纽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等 邮 电 通 讯 项 目 D.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等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E.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109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对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之 一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下 列 属 于 规 定 标 准 的 有 () P83 A.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5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B.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C.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D.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E.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110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不 招 标 的 项 目 是 () P83 A. 需 要 采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或 者 专 有 技 术 的 B. 采 购 人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C. 需 要 向 原 中 标 人 采 购 工 程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否 则 影 响 施 工 或 者 功 能 配 套 要 求 D. 已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资 人 能 够 自 行 建 设 生 产 或 者 提 供 E.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的 111. 关 于 招 标 方 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83 A.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分 为 总 承 包 招 标 和 两 阶 段 招 标 B.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规 定, 如 果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需 要 经 过 批 准 C.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D.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以 及 议 标 三 种 方 式 112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于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项 目, 有 () 情 形, 经 批 准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P84 A.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只 有 少 量 几 家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B. 某 社 区 医 院 建 筑 面 积 300 平 方 米 C.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了 专 有 技 术 D. 某 集 团 公 司 给 职 工 修 建 的 家 属 楼 E.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的 比 例 过 大 113 下 列 关 于 两 阶 段 招 标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84 A. 技 术 复 杂 项 目 和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 适 用 两 阶 段 招 标 B.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不 带 价 格 的 技 术 方 案 C. 第 二 阶 段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D.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19 学 林 教 育 E. 第 二 阶 段 提 交 最 终 的 技 术 方 案 和 投 标 报 价 114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的 基 本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2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3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4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5 开 标 评 标 ;6 签 订 合 同 ;7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8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上 述 程 序 正 确 的 排 列 顺 序 是 () P84 A B C D 根 据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的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 应 当 报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P84 A. 招 标 范 围 B. 招 标 文 件 C. 招 标 方 式 D.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E.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6 招 标 文 件 一 般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 P85 A.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要 求 B.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C. 技 术 标 准 D. 设 计 图 样 E. 投 标 报 价 的 要 求 117 招 标 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应 当 在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P85 A.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7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20 日 前 B.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C.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20 日 前 D.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7 日 前, 或 者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118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 起 算 P85 A.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B.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C.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D.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之 日 119 下 列 关 于 标 底 的 规 定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86 A. 招 标 人 必 须 编 制 标 底 且 标 底 是 保 密 的 B. 一 个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有 两 个 标 底 C. 招 标 人 不 得 规 定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D. 招 标 人 不 得 规 定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E. 标 底 的 编 制 机 构 也 可 以 参 加 编 制 标 底 项 目 的 投 标 工 作

20 120 某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了 开 始 收 受 投 标 书 的 时 间 为 2015 年 5 月 9 日,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 则 开 标 时 间 为 () P87 A.2015 年 5 月 9 日 B.2015 年 6 月 9 日 C.2015 年 10 月 9 日 D.2015 年 8 月 9 日 12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关 于 开 标 的 主 持 人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87 A.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B.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C. 招 标 人 主 持 D.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主 持 122 关 于 评 标,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87 A.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一 般 应 于 开 标 前 确 定, 且 该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B.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的 奇 数, 其 技 术 经 济 专 家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2/3 C.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D.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进 行 私 人 接 触 123 某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两 位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三 名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这 一 组 成 不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 及 法 规, 则 下 列 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重 新 组 成 的 做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P87 A. 减 少 一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专 家 不 在 增 加 B. 减 少 一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再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一 名 专 家 C. 不 减 少 招 标 人 代 表, 再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一 名 专 家 D. 不 减 少 招 标 人 代 表, 再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两 名 专 家 E. 不 减 少 招 标 人 代 表, 再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三 名 专 家 124 下 列 关 于 评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87 A.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B.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C.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D.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但 是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E.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125 下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行 为 中, 符 合 现 行 规 定 的 是 () P87 A.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B. 接 受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主 动 澄 清 C. 对 投 标 提 出 否 决 意 见 D. 接 受 个 人 所 提 出 的 询 问 意 见 126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投 标 应 该 被 否 决 的 有 () P87 A. 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B.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又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一 天, 书 面 提 出 报 价 降 低 2% C.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21 D.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显 报 价 计 算 错 误, 评 委 会 书 面 通 知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并 未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未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E. 投 标 联 合 体 没 有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127 下 列 关 于 评 标 报 告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P88 A.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B.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报 告 应 注 明 C.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并 拒 绝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D. 提 交 的 评 标 报 告 无 需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128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人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某 项 目 2014 年 3 月 1 日 确 定 了 中 标 人,2014 年 3 月 8 日 发 出 了 中 标 通 知 书,2014 年 3 月 12 日 中 标 人 收 到 了 中 标 通 知 书, 则 签 订 合 同 的 日 期 应 该 不 迟 于 () P88 A.2014 年 3 月 16 日 B.2014 年 3 月 31 日 C.2014 年 4 月 7 日 D.2014 年 4 月 8 日 129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以 ()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P88 A. 承 包 商 提 交 的 结 算 书 B.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C.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和 解 协 议 D.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130 下 列 选 项 中,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规 定 的 有 () P89 A. 投 标 企 业 如 果 曾 经 获 得 过 某 地 区 质 量 优 秀 奖, 评 标 时 可 以 加 2 分 B. 限 定 投 标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总 承 包 资 质 C. 限 定 投 标 人 必 须 采 用 某 种 质 量 等 级 以 上 的 建 筑 材 料 D. 对 本 地 企 业 和 外 地 企 业 提 供 不 同 的 项 目 信 息 E. 单 独 组 织 某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131.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90 A.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离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B. 投 标 人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 C. 存 在 控 股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D.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相 关 投 标 无 效 E.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投 标 132 根 据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是 () P90 A. 投 标 报 价 B. 投 标 代 理 机 构 C.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D.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22 133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 P91 A.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B.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C.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D. 须 经 过 招 标 人 同 意 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替 代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34 某 大 学 于 2010 年 3 月 1 日 公 开 招 标 兴 建 体 育 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 11:00 分, 但 甲 公 司 的 投 标 书 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 11:02 分 才 送 达 对 于 此 投 标 书, 评 标 委 员 会 () P91 A. 应 直 接 拒 收 B. 对 甲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合 格 后 接 受 C. 对 甲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不 合 格 后 拒 收 D. 考 虑 到 甲 公 司 实 力 比 较 雄 厚, 所 以 接 受 135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P92 A.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2% B.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C. 实 行 两 阶 段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D. 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E.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该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的 5 日 内 提 交 招 标 人 136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行 为 属 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的 情 形 有 () P92 A.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的 B.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C.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D.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E. 招 标 人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人 的 137 在 某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下 列 现 象, 其 中 属 于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行 为 有 () P93 A.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某 投 标 人 透 露 标 底 B. 招 标 人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并 回 答 投 标 人 的 提 问 C.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了 标 书,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透 露 给 了 某 投 标 人 D.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E.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38 某 工 程 项 目 标 底 是 900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时 甲 承 包 商 根 据 自 己 企 业 定 额 算 得 成 本 是 800 万 元 人 民 币 刚 刚 竣 工 的 相 同 施 工 项 目 的 实 际 成 本 是 700 万 元 人 民 币 则 甲 承 包 商 投 标 时 的 合 理 报 价 最 低 应 为 () P93 A.700 万 元 B.800 万 元 C.900 万 元 D.1000 万 元 139 下 列 投 标 行 为 中,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有 () P93 A.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23 B.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C.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D.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E.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140 关 于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有 () P95 A.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要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在 中 标 后 要 承 担 的 工 作 范 围 和 责 任,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没 有 附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联 合 体 投 标 确 定 为 废 标 C.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应 当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十 天 提 交 招 标 人 D. 资 格 预 审 后 联 合 体 增 减 更 换 成 员 的 与 原 成 员 具 有 同 样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其 投 标 有 效 E. 所 有 的 项 目, 只 要 达 成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都 可 以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141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3 日, 如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当 在 () 提 出 P96 A.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B.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后 C. 合 同 谈 判 期 间 D.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之 前 142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 的 投 标 人 应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P96 A.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的 最 低 要 求 B.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C.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要 求, 并 且 报 价 最 低 D.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要 求, 并 且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最 低 E.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要 求, 并 且 经 评 审 价 格 最 高 143 关 于 中 标 人 确 定 范 围 的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P96 A.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B.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之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C.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D.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144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招 标 项 目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综 合 A. 招 标 人 不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B.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其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C.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D. 国 有 资 金 控 股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E.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145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再 次 审 查 确 认 的 情 况 有 () P96 A. 中 标 候 选 人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B.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C.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D. 中 标 候 选 人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E. 中 标 候 选 人 经 营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24 146 下 列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综 合 A. 给 投 标 人 投 标 准 备 时 间 从 开 始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到 截 止 之 日 不 少 于 20 日 B.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售 期 不 少 于 5 日 C. 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其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D.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超 出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147 关 于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96 A. 中 标 人 必 须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B.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20% C.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另 一 种 表 述 D. 中 标 人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拒 绝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E.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中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148 下 列 关 于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P104 A.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仅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B.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仅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C.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E.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对 建 设 单 位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149 甲 乙 两 个 施 工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双 方 约 定, 如 因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导 致 建 设 单 位 索 赔, 各 自 承 担 索 赔 额 的 50%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确 因 质 量 原 因 向 施 工 单 位 索 赔 12 万 元, 则 下 列 关 于 此 索 赔 和 赔 偿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P105 A. 如 甲 无 过 错, 则 其 有 权 拒 绝 先 行 赔 付 B. 建 设 单 位 可 直 接 要 求 甲 承 担 12 万 元 C. 建 设 单 位 可 直 接 要 求 乙 承 担 12 万 元 D.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要 求 质 量 缺 陷 的 过 错 方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E. 先 行 赔 付 的 一 方, 有 权 就 超 出 50% 的 部 分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150 关 于 工 程 分 包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105 A.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B. 承 包 人 可 将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C. 分 包 可 分 为 专 业 分 包 与 劳 务 分 包 D.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可 低 于 承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E. 承 包 人 应 与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151 下 面 关 于 分 包 的 有 关 规 定 说 法 错 误 的 () P A.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B. 禁 止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C.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D.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152 甲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部 分 非 主 体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乙 分 包 公 司, 且 已 征 得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下 列 关 于 分 包 行 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06

25 A. 甲 总 承 包 单 位 必 须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备 案 B.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与 乙 分 包 公 司 重 新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C. 乙 分 包 公 司 应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甲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D.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重 新 为 乙 分 包 工 程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15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将 违 法 分 包 的 情 形 界 定 为 () P107 A.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B.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有 约 定, 又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完 成 的 C.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再 分 包 的 D.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E.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的 154 下 列 情 形 中, 符 合 工 程 发 包 分 包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有 () P107 A. 施 工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分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交 由 他 人 施 工 B.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成 若 干 标 段 分 别 进 行 招 标 C.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直 接 将 部 分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D. 施 工 企 业 将 包 含 人 机 料 在 内 的 工 程 以 扩 大 劳 务 分 包 形 式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E.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筑 工 程 劳 务 作 业 进 行 分 包 155 下 列 承 揽 工 程 的 情 形 中, 符 合 工 程 承 包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的 是 () 以 上 几 个 题 目 的 综 合 A.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B. 分 公 司 使 用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C. 以 联 营 方 式 使 用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D. 子 公 司 使 用 母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156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不 良 行 为 的 认 定 标 准 有 () P110 A.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B.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C.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D.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E.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资 质 变 更 手 续 的 157 根 据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的 规 定, 属 于 承 揽 业 务 不 良 行 为 认 定 标 准 的 是 () P110 A.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B.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C.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D.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158 根 据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的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不 良 行 为 的 认 定 标 准 包 括 () P110 A.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B.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不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C.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D.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 配 )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测 的 E.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26 159 施 工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符 合 工 程 安 全 不 良 行 为 认 定 标 准 的 有 () P111 A. 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后 未 按 照 规 定 登 记 的 B.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C.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预 防 措 施 D.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E. 未 按 照 节 能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的 160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时 间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做 出 后 7 日 内,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 P112 A.1 个 月 至 1 年 B.3 个 月 至 2 年 C.6 个 月 至 3 年 D.9 个 月 至 4 年 161 关 于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的 公 布 内 容 和 范 围,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P112 A.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B.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C.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D.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162 以 守 法 为 基 础, 根 据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诚 信 评 价 的 是 () P114 A. 行 政 协 会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B. 社 会 中 介 信 用 机 构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C.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我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D. 政 府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守 法 诚 信 评 价 163 以 市 场 主 导, 以 守 法 守 信 守 德 综 合 实 力 为 基 础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的 是 () P114 A. 政 府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守 法 诚 信 评 价 B. 社 会 中 介 信 用 机 构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C.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我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D. 行 政 协 会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164 下 列 不 属 于 合 同 应 具 有 的 特 征 是 () P116 A. 合 同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B.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C. 合 同 可 以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D. 合 同 的 成 立 无 须 两 个 以 上 的 当 事 人 165 某 施 工 企 业 于 2006 年 承 建 单 位 办 公 楼,2007 年 4 月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使 用 2012 年 5 月, 施 工 企 业 致 函 该 单 位, 说 明 屋 面 防 水 保 修 期 满 及 以 后 使 用 维 护 的 注 意 事 项 此 事 体 现 了 合 同 法 的 () 原 则 P116 A. 公 平 B. 自 愿 C. 诚 实 信 用 D.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27 学 林 教 育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的 分 类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16 A. 根 据 法 律 是 否 明 文 规 定 了 一 定 合 同 的 名 称, 可 以 将 合 同 分 为 有 名 合 同 和 无 名 合 同 B. 根 据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相 负 给 付 义 务, 可 以 将 合 同 分 为 双 务 合 同 和 单 务 合 同 C. 根 据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否 需 要 交 付 标 的 物, 可 以 将 合 同 分 为 诺 成 合 同 和 实 践 合 同 D. 根 据 法 律 对 合 同 的 形 式 是 否 有 特 定 要 求, 可 以 将 合 同 分 为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E. 根 据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否 存 在 对 价 关 系, 可 以 将 合 同 分 为 主 合 同 和 从 合 同 167 根 据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属 于 () P116 A.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有 偿 合 同 B. 有 名 合 同, 双 务 合 同, 不 要 式 合 同 C. 无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D. 有 名 合 同, 单 务 合 同, 要 式 合 同 168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合 同 的 成 立 需 要 顺 序 经 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某 建 设 工 程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承 包 人, 则 关 于 该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各 行 为,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P118 A. 虽 然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对 象 是 明 确 的, 但 仍 属 要 约 邀 请 B. 投 标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属 要 约 行 为 C. 投 标 人 参 加 现 场 考 察, 属 要 约 行 为 D.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属 承 诺 行 为 169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该 意 思 表 示 应 当 符 合 的 规 定 是 () P118 A.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B. 要 约 是 一 种 行 为 C. 承 担 责 任 D. 表 明 经 受 合 同 的 承 诺 E. 表 明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要 约 人 要 受 到 要 约 的 约 束 170 合 同 法 规 定, 要 约 邀 请 包 括 () 等 P118 A. 拍 卖 公 告 B. 招 标 公 告 C.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D. 招 股 说 明 书 E. 寄 送 价 目 表 171 关 于 要 约 撤 销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19 看 一 眼 撤 回 A.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B. 要 约 撤 销 的 目 的 是 让 要 约 丧 失 法 律 效 力 C. 要 约 人 确 定 承 诺 期 限 的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D.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后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172 承 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但 根 据 () 除 外 P119 A. 要 约 人 拒 绝 履 行 的 B. 承 诺 人 撤 销 承 诺 的 C. 要 约 人 撤 销 要 约 的 D. 交 易 习 惯 或 者 要 约 表 明 可 以 通 过 行 为 作 出 承 诺 的

28 学 林 教 育 根 据 合 同 法, 下 列 关 于 承 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19 A. 承 诺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合 同 成 立 B. 承 诺 通 知 一 经 发 出 不 得 撤 回 C. 承 诺 可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D.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致 E.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的, 为 新 要 约 174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可 分 为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其 法 定 的 形 式 是 () P120 A. 口 头 形 式 B. 书 面 形 式 C. 口 头 或 书 面 都 可 以 D. 其 他 形 式 175 下 列 合 同 各 项 内 容 中, 不 属 于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是 () P120 A.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B. 保 险 条 款 C. 履 行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D.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E.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17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发 包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 P121 A. 及 时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B.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原 材 料 设 备 C. 交 付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D. 要 求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E. 支 付 价 款 177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包 括 () P122 A.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B. 及 时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C. 不 得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D. 接 受 发 包 人 有 关 检 查 E. 交 付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178 某 建 设 工 程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的 规 定, 关 于 工 程 延 期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23 A. 发 包 人 应 当 赔 偿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但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B. 发 包 人 应 当 顺 延 工 期, 但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失 C. 承 包 人 应 当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失,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D. 发 包 人 应 当 赔 偿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并 且 顺 延 相 应 工 期 179 下 列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的 表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P123 A.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B.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29 学 林 教 育 C.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D.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以 转 移 占 有 建 设 工 程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180 合 同 生 效 时,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的 某 些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但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关 于 处 理 该 事 件 应 履 行 原 则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124 A. 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的, 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履 行 B. 价 款 不 明 的, 按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C. 报 酬 不 明 的, 按 订 立 合 同 时 订 立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D. 政 府 定 价 的, 应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E.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的, 交 付 不 动 产,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履 行 181 当 事 人 约 定, 发 包 人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后,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不 予 答 复, 视 为 认 可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的,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应 予 支 持 关 于 以 上 描 述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P125 A. 约 定 的 期 间 是 除 斥 期 间 B. 法 定 视 为 认 可 的 情 况 C. 双 方 的 约 定 无 效 D. 约 定 的 期 间 是 不 可 变 的 期 间 182 某 建 设 工 程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 通 过 竣 工 验 收,10 月 10 日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2010 年 10 月 20 日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移 交 发 包 人, 但 发 包 人 一 直 未 支 付 工 程 余 款 2011 年 5 月 1 日, 承 包 人 将 发 包 人 起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其 支 付 工 程 欠 款 及 利 息 由 于 施 工 合 同 未 约 定 明 确 的 付 款 日 期, 根 据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该 工 程 欠 款 的 利 息 起 算 日 应 为 () P125 A.2010 年 10 月 1 日 B.2010 年 10 月 10 日 C.2010 年 10 月 20 日 D.2011 年 5 月 1 日 183 在 某 工 程 的 施 工 招 标 中, 某 施 工 单 位 中 标 后 被 要 求 垫 付 建 设 资 金 2800 万 元,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垫 资 条 款, 但 未 约 定 垫 资 利 息 根 据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P125 A. 由 于 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利 息 没 有 约 定, 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 B. 对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垫 资 利 息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C.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D. 应 当 按 照 不 高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4 倍 计 息 184 建 设 单 位 将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给 银 行 贷 款, 后 因 经 营 状 况 不 佳 而 无 力 还 贷 及 支 付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则 下 列 关 于 承 包 人 权 利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P126 A. 承 包 人 可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拍 卖, 但 不 得 对 抗 支 付 全 部 价 款 的 买 受 人 B. 承 包 人 有 权 就 该 工 程 的 拍 卖 款 优 先 于 银 行 受 偿 C. 承 包 人 可 不 申 请 拍 卖, 而 直 接 与 发 包 人 协 商 将 工 程 折 价 D. 承 包 人 申 请 拍 卖 该 工 程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提 出 E. 承 包 人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可 在 工 程 拍 卖 所 得 中 扣 除 185 根 据 合 同 法,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的 特 征 主 要 包 括 () P127 A. 赔 偿 损 失 是 合 同 违 约 方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形 式 B. 赔 偿 损 失 具 有 补 偿 性, 是 强 制 违 约 方 给 非 违 约 方 所 受 损 失 的 一 种 补 偿

30 学 林 教 育 C. 赔 偿 损 失 具 有 一 定 任 意 性 D. 赔 偿 损 失 以 赔 偿 非 违 约 方 实 际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害 为 原 则 E. 赔 偿 损 失 不 包 括 法 定 赔 偿 损 失 186 根 据 合 同 法,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P127 A. 具 有 违 约 行 为 B. 具 有 惩 罚 目 的 C. 造 成 损 失 后 果 D. 违 约 方 有 过 错, 或 虽 无 过 错, 但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赔 偿 E. 违 约 行 为 与 损 失 后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187 关 于 违 约 赔 偿 损 失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P127 A.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违 约 金 之 外 约 定 赔 偿 金 额 B. 损 失 赔 偿 额 应 相 当 于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C. 约 定 赔 偿 损 失 优 先 于 法 定 赔 偿 损 失 D. 损 失 赔 偿 额 不 得 超 过 违 约 一 方 订 立 合 同 时 预 见 的 违 约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E. 损 失 赔 偿 额 不 包 括 未 违 约 一 方 为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188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工 程 受 到 5 万 元 的 损 失 时, 对 方 及 时 地 采 取 了 减 损 措 施, 支 出 的 费 用 为 1 万 元, 但 仍 未 能 终 止 损 害, 工 程 实 际 损 害 费 用 为 7 万 元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违 约 责 任 规 定,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额 为 () 万 元 P128 A.5 B.6 C.7 D 下 列 情 形 中, 发 包 人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有 () P128 A.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图 纸 有 缺 陷,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B.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引 发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C. 发 包 人 直 接 指 定 分 包 人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部 分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D. 发 包 人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而 擅 自 使 用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出 现 质 量 缺 陷 E. 发 包 人 指 定 购 买 的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19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 P129 A.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造 成 的 损 失 B. 偷 工 减 料 等 造 成 的 损 失 C. 与 监 理 单 位 串 通 造 成 的 损 失 D.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的 损 失 E. 中 途 变 更 承 揽 工 作 要 求 造 成 的 损 失 19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无 效 合 同 具 有 () 特 征 P129 A. 内 容 或 者 形 式 违 反 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B. 无 效 合 同 必 要 时 可 以 履 行 C. 自 订 立 时 就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D. 合 同 无 效, 可 能 是 全 部 无 效, 也 可 能 是 部 分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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