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考试笔记讲义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2年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考试笔记讲义"

Transcription

1 统 计 师 ( 中 级 统 计 工 作 实 务 ) 考 试 笔 记 讲 义 第 一 章 统 计 法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统 计 法 的 基 本 含 义 统 计 法 是 调 整 统 计 部 门 在 管 理 统 计 工 作 进 行 统 计 活 动 过 程 中 与 其 他 相 关 方 面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称 它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的 关 于 统 计 活 动 的 行 为 准 则 具 体 地 说, 统 计 法 规 定 了 统 计 的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在 统 计 活 的 统 计 管 理 工 作 中 所 形 成 的 社 会 关 系, 包 括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权 职 责, 统 计 调 查 者 的 职 责 职 权,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权 利 义 务, 违 反 统 计 法 的 规 定 或 不 履 行 职 责 义 务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等 统 计 法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狭 义 的 统 计 法 仅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广 义 的 统 计 法 则 包 含 了 所 有 规 范 统 计 活 动 的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理 解 点 : 1. 统 计 法 不 是 统 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等 的 简 单 罗 列, 而 是 一 个 有 机 的 体 系 2. 统 计 法 作 为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有 自 己 特 定 的 调 整 对 象 原 则 特 点 和 作 用, 是 一 门 独 立 的 分 支 学 科 第 二 章 基 本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根 据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我 国 现 行 的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四 种 形 式 : 统 计 法 律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第 一 节 统 计 法 律 这 里 的 法 律 是 指 狭 义 的 法 律, 专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其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统 计 法 律, 即 指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关 于 统 计 方 面 的 行 为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是 1983 年 12 月 8 日 由 第 六 届 全 国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该 法 律 根 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 的 决 定 进 行 了 修 正 从 2005 年 起, 统 计 法 开 始 第 二 次 修 订 工 作 2009 年 6 月 27 日,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统 计 法 律 具 有 以 下 两 个 特 点 : 一 是 统 计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统 计 工 作 中 一 些 根 本 性 问 题 包 括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的 设 置 职 责, 统 计 调 查 管 理, 统 计 资 料 管 理 和 公 布 等 二 是 统 计 法 律 在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是 制 定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统 计 规 章 的 依 据,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及 统 计 规 章 均 不 得 与 统 计 法 律 相 抵 触 第 二 节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国 务 院 有 权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发 布 决 定 和 命 令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2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有 关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总 称, 其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是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15 日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实 施 ;2000 年 6 月 2 日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做 出 第 一 次 修 订,2000 年 6 月 15 日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实 施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决 定 对 其 作 了 第 二 次 修 改 在 整 个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中,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的 法 律 效 力 低 于 法 律, 高 于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规 章 我 国 现 行 的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有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等 还 有 一 种 与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由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此 类 文 件 统 称 为 法 规 性 文 件 如 1984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工 作 的 决 定 等 第 三 节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根 据 宪 法 地 方 组 织 法 立 法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在 不 与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常 委 会 根 据 本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在 不 与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自 治 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是 由 上 述 有 地 方 立 法 权 的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和 发 布 并 于 本 地 实 施 的 统 计 行 为 规 范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的 效 力 低 于 统 计 法 律 和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我 国 31 个 省 ( 区 市 ) 都 制 定 了 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第 四 节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是 指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经 济 特 区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有 关 统 计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的 效 力 低 于 统 计 法 律 和 统 计 行 政 法 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分 为 两 类 : 一 是 政 府 规 章, 即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经 济 特 区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 二 是 部 门 规 章, 即 由 国 务 院 各 级 部 委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制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或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 主 要 有 :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证 管 理 办 法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部 门 调 查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新 闻 出 版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等 第 三 章 统 计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统 计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统 计 法 基 本 精 神 的 体 现, 是 统 计 法 所 调 整 的 统 计 法 律 关 系 的 集 中 反 映, 是 贯 穿 于 整 个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对 各 项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和 所 有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起 统 率 作 用 的 准 则 它 反 映 的 是 统 计 活 动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对 各 种 统 计 活 动 均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导 意 义, 它 是 统 计 法 的 基 础, 又 是 统 计 法 区 别 于 其 他 法 律 部 门 的 依 据 第 一 节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统 一 性 原 则 一 般 来 讲,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统 一 性 原 则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

3 一 是 在 统 计 体 制 方 面, 国 家 应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所 谓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集 中 统 一, 是 指 中 央 统 计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的 基 本 统 计 工 作, 并 对 全 国 的 工 作 进 行 强 有 力 的 领 导 管 理 和 协 调 统 计 工 作 的 统 一 性, 最 关 键 的 就 是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集 中 统 一 二 是 统 计 制 度 和 统 计 标 准 应 当 是 统 一 的 新 统 计 法 强 化 了 这 一 要 求 一 是 赋 予 国 家 统 计 局 对 补 充 性 部 门 标 准 的 审 批 权, 统 计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明 确 规 定,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制 定 补 充 性 的 部 门 统 计 标 准,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部 门 统 计 标 准 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相 抵 触. 二 是 赋 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明 确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十 四 条 中 明 确 规 定,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制 定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并 依 照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一 并 报 经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对 调 查 目 的 调 查 内 容 调 查 方 法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调 查 表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报 送 和 公 布 等 做 出 规 定 ; 统 计 调 查 应 当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三 是 统 计 资 料 应 当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和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重 要 信 息 资 源, 是 统 计 活 动 的 直 接 成 果 统 计 工 作 的 统 一 性, 在 统 计 资 料 方 面 的 体 现 就 是 统 计 资 料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公 布, 是 指 对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得 到 的 有 关 统 计 资 料, 应 当 由 对 该 资 料 具 有 管 理 权 限 的 有 关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和 公 布, 以 提 高 统 计 资 料 的 利 用 效 率, 防 止 数 出 多 门 第 二 节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原 则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独 立 性 原 则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不 受 任 何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涉 统 计 法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的 职 权, 不 受 侵 犯 统 计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明 确 规 定 了 领 导 干 部 的 三 个 不 得, 即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 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独 立 单 设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独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独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的 主 要 标 志 : 一 是 在 人 民 政 府 的 组 织 系 统 中,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是 单 设 的 职 能 机 构 ; 二 是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工 作 职 权, 独 立 履 行 统 计 工 作 职 责 ; 三 是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独 立 支 配 使 用 和 管 理 人 财 物 第 三 节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原 则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原 则 对 于 统 计 机 构 正 确 地 行 使 自 己 的 职 权, 履 行 法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统 计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促 进 统 计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一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是 法 定 的 是 指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是 由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来 确 定 的, 或 者 说 统 计 机 构 具 有 法 定 的 职 责 二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其 职 权, 既 不 能 放 弃 职 权, 更 不 能 放 弃 职 权 滥 用 职 权 一 方 面,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权 是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统 计 机 构 的 神 圣 职 责, 统 计 机 构 不 能 放 弃 另 一 方 面,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在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权 内 行 事, 既 不 能 超 载 职 权, 更 不 能 滥 用 职 权 第 三, 统 计 机 构 在 行 使 职 权 时, 不 仅 应 遵 循 实 体 法 的 规 定, 还 应 该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行 使 职 权 三 减 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负 担 是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应 当 把 握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4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统 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条 款 均 有 规 定 : 在 不 影 响 统 计 数 据 准 确 性 的 前 提 下, 应 尽 量 缩 小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范 围, 减 少 统 计 调 查 的 数 量 对 发 往 基 层 单 位 的 全 面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凡 通 过 抽 样 调 查 重 点 调 查 行 政 记 录 能 取 得 统 计 数 据 的, 不 得 制 发 定 期 全 面 统 计 报 表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实 施 的 各 种 统 计 中 能 搜 集 到 资 料 的, 不 得 重 复 调 查 ; 一 次 性 调 查 即 可 满 足 需 要 的, 不 得 进 行 经 常 性 统 计 ; 按 年 统 计 即 可 满 足 需 要 的, 不 得 按 季 统 计 ; 按 季 统 计 即 可 满 足 需 要 的, 不 得 按 月 统 计 ; 月 以 下 的 进 度 统 计 必 须 从 严 控 制 同 时 还 规 定,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相 重 复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相 重 复 第 四 节 保 障 统 计 信 息 社 会 共 享 原 则 统 计 资 料 是 统 计 工 作 的 成 果, 是 重 要 的 公 共 产 品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取 得 的 统 计 资 料, 除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外, 应 当 及 时 公 开,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一 明 确 了 建 立 统 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的 主 体 二 建 立 了 定 期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制 度 三 明 确 了 统 计 资 料 公 布 的 权 限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以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取 得 的 统 计 资 料, 由 本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四 明 确 了 统 计 资 料 公 开 的 方 式 统 计 资 料 主 要 是 通 过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统 计 公 报 统 计 年 鉴 统 计 月 报 等 方 式, 利 用 电 视 网 络 广 播 报 刊 杂 志 书 籍 等 手 段 予 以 公 布 五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积 极 做 好 统 计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第 五 节 统 计 资 料 保 密 原 则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明 确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一 依 法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二 商 业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三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受 法 律 保 护 四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泄 露, 不 得 用 于 统 计 以 外 的 目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推 断 单 个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包 括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直 接 标 明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 二 是 虽 未 直 接 标 明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但 是 通 过 已 标 明 的 地 址 编 码 等 相 关 信 息 可 以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其 身 份 的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资 料 ; 三 是 可 以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汇 总 资 料 第 四 章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第 一 节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概 述

5 一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基 本 含 义 及 分 类 统 计 体 制, 又 称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是 指 国 家 组 织 管 理 政 府 统 计 工 作 的 体 系 和 制 度 具 体 地 说, 它 是 国 家 对 政 府 统 计 组 织 统 计 管 理 机 构 中 各 层 次 各 部 分 之 间 的 隶 属 关 系 职 责 范 围 管 理 方 式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制 度 化 法 律 化 的 表 现 形 式 科 学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确 立, 有 利 于 统 计 职 能 的 有 效 发 挥, 有 利 于 促 进 统 计 工 作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确 保 统 计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真 实 性 和 统 计 监 督 的 客 观 性 独 立 性 目 前, 国 际 上 的 统 计 体 制 有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一 是 集 中 型, 二 是 分 散 型 集 中 型 的 统 计 体 制, 是 指 中 央 一 级 的 统 计 工 作, 基 本 上 集 中 在 国 家 统 计 机 构 进 行,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一 般 不 负 责 统 计 工 作, 国 家 统 计 机 构 对 全 国 的 统 计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其 优 点 是 : 第 一,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重 复 调 查, 节 约 调 查 经 费, 减 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负 担 ; 第 二, 独 立 于 各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计 机 构 负 责 统 计 工 作, 较 易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能 有 效 避 免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干 扰 ; 第 三, 易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指 标 体 系 和 统 计 标 准 体 系 分 散 型 的 统 计 体 制, 是 指 中 央 一 级 的 统 计 工 作 分 散 在 各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各 主 管 部 门 为 实 施 管 理 所 需 的 统 计 资 料 基 本 上 由 其 所 属 的 统 计 机 构 提 供 分 散 型 的 统 计 体 制, 是 指 中 央 一 级 的 统 计 工 作 分 散 在 各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各 主 管 部 门 为 实 施 管 理 所 需 的 统 计 资 料 基 本 上 由 其 所 属 的 统 计 机 构 提 供 分 散 型 统 计 体 制 优 点 在 于 : 统 计 工 作 与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密 切, 对 客 观 情 况 的 变 化 反 应 及 时,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的 统 计 调 查 可 以 及 时 进 行 二 我 国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发 展 演 变 新 中 国 成 立 初 期,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设 有 统 计 处 1952 年 8 月 7 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成 立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的 统 计 工 作 国 家 统 计 局 颁 布 的 一 切 统 计 制 度 方 法 青 工 等, 各 地 方 各 部 门 及 各 公 私 企 业 都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1958~1976 年, 我 国 统 计 工 作 和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经 历 了 曲 折 的 发 展 1958 年 大 跃 进, 浮 夸 风, 统 计 工 作 受 到 严 重 冲 击 1962 年 4 月 4 日,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工 作 的 决 定 1966 年 开 始 十 年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使 我 国 统 计 工 作 遭 受 到 最 严 重 的 破 坏,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被 撤 销 1978 年 3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恢 复 国 家 统 计 局, 1979 年 10 月 和 1984 年 1 月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工 作 充 实 统 计 机 构 的 决 定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工 作 明 确 了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1983 年 12 月 颁 布 1996 年 第 一 次 修 订 2009 年 第 二 次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将 这 一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法 律 化 第 五 章 统 计 机 构 与 统 计 人 员 第 一 节 统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统 计 机 构 是 完 成 统 计 任 务 的 组 织 保 障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国 务 院 设 立 国 家 统 计 局,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的 统 计 工 作 ; 国 家 统 计 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的 派 出 调 查 机 构, 承 担 国 家 统 计 局 布 置 的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独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统 计 岗 位,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管 理 开 展 统 计 工 作,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统

6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计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统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统 计 负 责 人, 依 法 组 织 管 理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统 计 工 作,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受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指 导 上 述 规 定 为 我 国 统 计 工 作 的 组 织 建 设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一 统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统 计 机 构 是 指 从 事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数 据 加 工 整 理 统 计 分 析 预 测 统 计 信 息 咨 询 和 统 计 协 调 管 理 等 活 动 的 组 织 我 国 统 计 法 规 定 设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分 为 两 种 :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和 部 门 统 计 机 构 ( 一 )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是 指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独 立 设 置 的 统 计 职 能 机 构, 包 括 国 务 院 设 立 的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目 前, 全 国 有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都 设 立 了 统 计 局, 地 市 级 和 县 级 政 府 绝 大 部 分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统 计 机 构 国 家 统 计 局 还 在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了 调 查 总 队, 在 所 有 地 市 和 887 个 设 立 了 调 查 队 这 些 机 构, 属 于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派 出 机 构,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实 行 垂 直 管 理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受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双 重 领 导,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以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领 导 为 主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乡 镇 统 计 员 和 乡 镇 统 计 信 息 网 络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受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领 导 村 的 统 计 工 作,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其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受 乡 镇 统 计 员 的 领 导 ( 二 ) 部 门 统 计 机 构 部 门 统 计 机 构, 是 指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和 部 门 统 计 任 务 的 需 要 而 专 门 设 置 的 统 计 职 能 机 构 不 设 统 计 机 构 的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统 计 任 务 的 需 要,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设 置 统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统 计 负 责 人 统 计 负 责 人, 是 指 代 表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履 行 统 计 法 规 定 职 责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不 设 统 计 机 构 的, 一 般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当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件 的 人 员 担 任 统 计 负 责 人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各 部 门 的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负 责 人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并 受 国 家 统 计 局 或 者 同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指 导 各 级 政 府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大 体 可 以 分 两 类 : 一 类 是 专 业 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是 政 府 分 别 管 理 和 指 导 专 门 产 业 ( 事 业 ) 的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如 农 业 林 业 建 筑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电 通 讯 业 教 育 事 业 卫 生 事 业 文 化 事 业 等 部 门 ; 另 一 类 是 综 合 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是 政 府 分 管 某 方 面 事 务 的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如 人 事 劳 动 计 划 财 政 银 行 科 技 等 部 门 相 应 地, 部 门 统 计 机 构 也 分 为 这 两 类 二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亦 即 统 计 机 构 所 承 接 的 工 作 任 务, 它 是 和 为 统 计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一 )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职 责 国 家 统 计 局 是 主 管 全 国 统 计 工 作 的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根 据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其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计 划, 制 定 统 计 工 作 规 章, 制 订 统 计 工 作 现 代 化 规 划 和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计 划,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统 计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7 2. 健 全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和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基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制 定 或 者 与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审 定 部 门 统 计 标 准 ; 3.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重 大 的 国 情 国 力 普 查, 组 织 协 调 全 国 社 会 经 济 抽 样 调 查 ; 4. 根 据 国 家 制 定 政 策 计 划 和 进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搜 集 整 理 提 供 全 国 性 的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预 测 和 统 计 监 督 ; 5. 审 查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编 制 的 统 计 调 查 和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管 理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制 发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 6. 检 查 审 定 管 理 公 布 出 版 全 国 性 的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定 期 发 布 全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的 统 计 公 报 ; 7.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 8. 组 织 指 导 全 国 统 计 科 学 研 究 统 计 教 育 统 计 干 部 培 训 和 统 计 书 刊 出 版 工 作 ; 9. 开 展 统 计 工 作 和 统 计 科 学 的 国 际 交 流 ; 10. 承 办 国 务 院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承 担 国 家 统 计 局 布 置 的 各 项 调 查 任 务, 依 法 独 立 开 展 统 计 调 查, 独 立 上 报 统 计 资 料 ( 二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根 据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完 成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执 行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执 行 全 国 统 一 的 基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统 计 工 作 现 代 化 规 划 统 计 调 查 计 划 和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单 位 的 统 计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3.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制 定 计 划 和 进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搜 集 整 理 提 供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预 测 和 统 计 监 督 ; 4. 审 查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部 门 的 统 计 调 查 计 划 和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部 门 制 发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 5.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检 查 审 定 管 理 公 布 出 版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定 期 发 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的 统 计 公 报 ; 自 治 区 县 自 治 县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按 照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发 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的 统 计 公 报 ; 6. 组 织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加 强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建 设, 加 强 统 计 教 育 统 计 干 部 培 训 和 统 计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干 部 和 乡 镇 统 计 员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励 ( 三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根 据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组 织 指 导 综 合 协 调 本 部 门 各 职 能 机 构 ( 包 括 生 产 供 销 基 建 劳 动 人 事 财 务 会 计 等 机 构 ) 的 统 计 工 作, 共 同 完 成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执 行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2.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统 计 工 作 现 代 化 规 划 统 计 调 查 计 划 和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组 织 指 导 本 部 门 及 其 管 辖 系 统 内 企 业 事 业 的 统 计 工 作, 加 强 统 计 队 伍 和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建 设 ; 3.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和 提 供 本 部 门 的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会 同 计 划 和 其 他 有 关 职 能 机 构 对 本 部 门 执 行 政 策 计 划 和 经 管 理 效 益 的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预 测 的

8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统 计 监 督 ; 4. 管 理 本 部 门 制 发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和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 5. 会 同 本 部 门 的 人 事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指 导 本 部 门 的 统 计 教 育 和 统 计 干 部 培 训 ; 对 本 部 门 统 计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励 ; 加 强 本 部 门 统 计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四 ) 乡 镇 统 计 机 构 或 统 计 员 的 职 责 乡 镇 统 计 机 构 或 统 计 员 执 行 乡 镇 综 合 统 计 的 职 能 根 据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其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1. 完 成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执 行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执 行 全 国 统 一 的 基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执 行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搜 集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和 管 理 本 乡 镇 的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 3. 组 织 指 导 本 乡 镇 各 有 关 单 位 人 员 加 强 农 村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建 设, 健 全 本 乡 镇 的 统 计 台 账 制 度 和 统 计 档 案 制 度, 组 织 乡 镇 以 下 的 统 计 业 务 工 作 第 六 章 统 计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第 一 节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制 度 统 计 行 政 许 可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统 计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执 照 等 形 式, 依 法 赋 予 行 政 相 对 方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的 法 律 资 格 或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 法 律 权 利 的 行 政 行 为 根 据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有 三 项 :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涉 外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和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其 中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和 涉 外 调 查 资 格 认 定 属 于 依 法 赋 予 行 政 相 对 方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和 涉 外 调 查 工 作 的 法 律 资 格 的 行 政 行 为, 涉 外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是 指 依 法 赋 予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涉 外 调 查 行 为 的 法 律 权 利 的 行 为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制 度 是 针 对 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中 承 担 经 常 性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人 员,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提 出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一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主 管 机 关 及 其 主 要 职 责 国 家 统 计 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的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负 责 编 制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考 试 命 题 制 定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和 教 务 规 则 等 工 作 ; 统 一 设 计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样 式, 统 一 制 定 编 号 规 则 ; 依 法 撤 销 已 经 授 予 的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等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是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机 关 其 具 体 职 责 是 : 1. 负 责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点 的 设 定 试 卷 的 印 制 组 织 阅 卷 和 成 绩 登 记 造 册 等 工 作 ; 2. 对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并 做 出 决 定 ; 3.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印 制 编 号 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 4. 依 法 撤 销 已 经 授 予 的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 5.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是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承 办 机 关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报 名 考 务 组 织 和 成 绩 通 知 等 工 作 ; 受 理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并 对 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送 达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等 考 虑 到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实 际 和 具 体 情 况, 为 在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中 体 现 便 民 的 原 则, 提 高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的 办 事 效 率,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对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承 办 机 关 作 了 例 外 规 定, 即 规 定 在 必 要 时,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决 定, 可 以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9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承 办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有 关 工 作 此 外, 鉴 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的 特 殊 性, 规 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统 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二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程 序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作 为 一 种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实 施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实 施 程 序 主 要 有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与 决 定 等 ( 一 ) 申 请 以 行 政 机 关 是 否 可 以 主 动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为 标 准, 行 政 行 为 一 般 可 分 为 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和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两 种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属 于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必 须 有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才 能 实 施 相 对 方 的 申 请, 是 实 施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相 对 方 不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主 动 授 予 其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根 据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熟 悉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坚 持 原 则, 具 备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具 备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此 外, 申 请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除 具 备 一 定 的 条 件 外, 行 为 人 还 必 须 经 过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成 绩 合 格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科 目 为 : 统 计 基 础 知 识 与 统 计 实 务 ; 统 计 法 基 础 知 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事 先 公 布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报 考 办 法 考 试 科 目 以 及 考 试 大 纲 考 试 的 时 间 是 每 年 10 月 份 的 第 三 个 星 期 日 已 具 备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会 计 与 统 计 核 算 统 计 实 务 专 业 大 专, 统 计 学 类 经 济 学 类 工 商 管 理 类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的 学 历 ( 或 学 位 ) 的 人 员, 可 免 予 参 加 统 计 基 础 知 识 与 统 计 实 务 科 目 的 考 试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单 科 成 绩 合 格 的 人 员 其 合 格 成 绩 在 二 年 内 有 效, 逾 期 成 绩 自 动 作 废 申 请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在 向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承 办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是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二 是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两 份 复 印 件 ; 三 是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原 件 及 其 两 份 复 印 件 ; 四 是 本 人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一 张 具 备 相 应 规 定 学 历 的 免 试 人 员 在 提 出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时, 除 提 交 前 述 所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需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及 其 两 份 复 印 件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单 的 人 员, 应 当 自 收 到 领 取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单 通 知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向 承 办 机 关 提 出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逾 期 成 绩 自 行 作 废 ( 二 ) 受 理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承 办 机 关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应 当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处 理 : 申 请 人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承 办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承 办 机 关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加 盖 本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三 ) 审 查 对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的 审 查, 分 为 初 步 审 查 和 终 审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承 办 机 关, 应 当 对 已 受

10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初 步 审 查 完 毕 后, 承 办 机 关 应 当 将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报 送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由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机 关 进 行 终 审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机 关 进 行 终 审 的 时 间 为 二 十 日, 自 收 到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实 施 机 关 不 能 在 二 十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的, 经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将 审 查 期 限 再 延 长 十 日, 但 应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 四 ) 决 定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实 施 机 关 在 对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 可 分 两 种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决 定 :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做 出 授 予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颁 发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应 当 加 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印 章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做 出 不 授 予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同 时 还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是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的 实 施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授 予 行 为 人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的 一 种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一 ) 持 证 人 员 的 范 围 一 般 来 讲, 具 备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都 应 当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但 是, 根 据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规 定, 已 经 取 得 统 计 员 以 上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则 无 需 再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可 凭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直 接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二 ) 证 书 的 使 用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应 当 依 法 使 用, 不 得 涂 改 转 让 出 租 和 出 借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持 有 效 证 明, 向 原 承 办 机 关 提 出 补 发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申 请 原 承 办 机 关 进 行 审 查 后, 报 原 发 证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补 发 ( 三 ) 继 续 教 育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实 施 机 关 和 承 办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以 提 高 其 统 计 法 律 素 质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和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具 备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要 主 动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第 七 章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统 计 调 查 是 指 统 计 部 门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依 照 科 学 的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和 科 学 的 调 查 方 法,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向 被 调 查 者 收 集 统 计 资 料 的 活 动 统 计 调 查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对 原 始 统 计 资 料 的 收 集 原 始 统 计 资 料, 是 指 向 被 调 查 者 直 接 收 集 的 尚 待 汇 总 整 理 需 要 由 个 体 过 渡 到 总 体 的 统 计 资 料 二 是 对 已 经 经 过 加 工 的 统 计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这 两 个 方 面 的 统 计 调 查, 其 具 体 目 的 和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统 计 法 中 所 说 的 统 计 调 查, 主 要 是 指 前 者 统 计 调 查 在 整 个 统 计 工 作 中 处 于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统 计 调 查 取 得 统 计 资 料 完 整 与 否 准 确 与 否, 都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以 后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质 量 因 此, 只 有 搞 好 统 计 调 查, 取 得 准 确 及 时 全 面 系 统 的 原 始 统 计 资 料, 才 能 进 行 科 学 的 汇 总 与 整 理, 才 能 开 展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统 计 信 息 咨 询 监 督 作 用 统 计 法 第 二 章 重 点 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统 计 调 查 方 法 统 计 标 准 统 计 调 查 经 费 等 四 个 问 题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第 一 节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一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概 念

11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为 实 现 特 定 统 计 调 查 目 的,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 鉴 于 统 计 信 息 需 求 的 多 样 化 和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为 了 有 效 规 范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统 计 行 为, 提 高 统 计 调 查 的 整 体 效 率 和 质 量, 在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统 计 法 第 十 一 条 将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分 为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三 类,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其 中 :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指 全 国 性 基 本 情 况 的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为 了 实 施 国 家 管 理 和 宏 观 决 策 的 需 要, 对 基 本 国 情 国 力 情 况 进 行 的 统 计 调 查, 如 人 口 与 就 业 情 况 统 计 自 然 资 源 统 计 围 绕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进 行 的 各 项 统 计 等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的 对 象 和 范 围 较 广, 基 本 上 包 括 了 全 国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及 其 所 属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业 性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根 据 其 业 务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的 专 业 性 统 计 调 查 这 类 调 查 所 要 搜 集 的 资 料, 大 都 是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业 务 管 理 所 需 要 的 数 据, 专 业 性 较 强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的 地 方 性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在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和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基 础 上, 为 取 得 管 理 本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活 动 制 定 本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所 需 的 补 充 性 资 料 而 进 行 的 地 方 性 统 计 调 查 地 方 性 统 计 调 查 的 范 围, 限 于 本 地 方 管 辖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于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是 落 实 统 计 法 立 法 目 的, 科 学 有 效 地 组 织 统 计 工 作, 保 障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发 挥 统 计 在 了 解 国 力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了 有 效 维 护 正 常 的 统 计 调 查 秩 序, 防 止 数 出 多 门, 降 低 统 计 成 本, 减 轻 基 层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负 担, 统 计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还 规 定,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明 确 分 工, 互 相 衔 接, 不 得 重 复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协 调 与 沟 通, 明 确 各 自 的 分 工, 不 断 提 高 统 计 信 息 共 享 水 平, 避 免 重 复 统 计, 维 护 政 府 统 计 的 公 信 力 二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制 定 审 批 和 备 案 依 照 统 计 法 规 定, 国 家 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为 了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对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制 定 审 批 和 备 案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制 定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单 独 制 定 ; 二 是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其 中 重 大 的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如 人 口 普 查 经 济 普 查 和 农 业 普 查 等,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 其 他 调 查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超 出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所 谓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是 指 与 本 部 门 业 务 对 口 的 省 及 省 以 下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制 定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 二 是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单 独 制 定 ; 三 是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其 中,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 由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通 过 立 法, 对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制 定 审 批 和 备 案 做 出 明

12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确 规 定, 有 利 于 从 制 度 和 程 序 上 加 强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之 间 的 协 调, 明 确 各 自 的 分 工, 避 免 重 复 三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审 批 原 则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统 计 调 查 秩 序, 统 计 法 第 十 三 条 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审 批 原 则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一 ) 必 要 性 原 则 主 要 该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与 其 他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否 重 复 ; 该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需 要 的 数 据 资 料 能 否 通 过 已 有 的 行 政 记 录 加 工 获 得 等 ( 二 ) 可 靠 性 原 则 主 要 审 查 该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立 项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并 有 明 确 的 调 查 目 的 和 资 料 用 户 ; 申 请 单 位 是 否 具 备 实 施 该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能 力 ; 从 技 术 上 要 获 得 准 确 的 统 计 资 料 是 否 具 有 现 实 可 行 性 ; 是 否 有 相 应 的 经 费 保 障 等 ( 三 ) 科 学 性 原 则 主 要 审 查 该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拟 定 的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调 查 方 法 样 本 量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调 查 表 式 的 设 计 等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统 计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项 目 审 查,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批 准, 批 准 决 定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予 公 布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四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制 定 审 批 和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是 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必 须 遵 守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是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的 核 心 内 容, 每 一 项 统 计 调 查 都 有 其 相 应 的 调 查 制 度 因 此, 统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制 定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并 依 照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一 并 报 经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调 查 目 的, 是 指 通 过 调 查 要 实 现 的 目 标 ( 二 ) 调 查 内 容, 是 指 为 了 达 到 统 计 调 查 目 的, 需 要 搜 集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相 关 原 始 数 据 和 资 料 等 如 对 城 市 住 户 的 统 计 调 查,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城 市 居 民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住 房 情 况 就 业 情 况 收 入 情 况 和 基 本 消 费 支 出 情 况 等 ( 三 ) 调 查 方 法, 是 指 确 定 或 选 取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方 法 经 常 被 采 用 的 统 计 调 查 方 法 有 : 全 面 统 计 报 表 普 查 抽 样 调 查 等 ( 四 ) 调 查 对 象, 是 指 接 受 统 计 调 查 履 行 申 报 义 务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个 人, 包 括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 五 )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是 指 统 计 调 查 实 施 过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包 括 统 计 调 查 表 送 达 调 查 对 象 的 方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搜 集 方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和 汇 总 方 式 等 ( 六 ) 调 查 表 式, 是 指 要 求 被 调 查 对 象 填 报 的 统 计 表 格 式 ( 七 ) 统 计 资 料 的 报 送, 包 括 报 送 的 时 间 报 送 的 方 式 等 ( 八 ) 统 计 资 料 的 公 布, 包 括 公 布 的 主 体 审 批 程 序 公 布 的 时 间 公 布 的 方 式 等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对 上 述 内 容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九 )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一 经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即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统 计 调 查 应 当 按 照 依 法 经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需 要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内 容 的, 应 当 依 照 统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13 批 准 或 者 向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得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内 容 的, 将 依 照 统 计 法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十 ) 五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的 内 容 统 计 调 查 表, 是 指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统 计 调 查 的 需 要 制 发 的 用 以 对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进 行 登 记 搜 集 相 关 原 始 数 据 和 资 料, 要 求 调 查 对 象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填 报 的 表 格 这 些 统 计 资 料 通 过 具 体 数 据 反 映 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成 就 与 不 足, 成 为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科 学 决 策 和 管 理 经 济 社 会 事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根 据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未 标 明 上 述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有 关 的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这 为 维 护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秩 序, 杜 绝 违 法 统 计 调 查 给 社 会 带 来 的 危 害, 有 效 维 护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第 八 章 统 计 执 法 制 度 徙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法 的 完 善 并 不 同 时 意 味 着 管 理 状 态 的 完 善, 有 了 完 备 的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做 到 或 者 已 经 做 到 了 依 法 统 计 有 了 比 较 完 备 的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还 必 须 切 实 执 行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执 法 工 作, 必 须 实 现 执 法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是 指 统 计 执 法 活 动 的 全 部 环 节 都 必 须 纳 入 法 制 的 约 束 之 下,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要 依 法 执 法 ; 制 度 化 是 指 通 过 建 章 立 制 对 具 体 的 执 法 活 动 进 行 约 束, 保 障 依 法 执 法 它 包 括 检 查 形 式 的 制 度 化 和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自 1983 年 统 计 法 颁 布 以 来, 统 计 执 法 工 作 也 逐 步 开 展 起 来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的 颁 布 实 施, 规 范 了 执 法 工 作 程 序, 使 执 法 工 作 在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方 面 均 做 到 了 有 法 可 依, 为 统 计 执 法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奠 定 了 基 础 修 订 后 的 统 计 法 专 门 增 设 监 督 检 查 一 章,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统 计 监 督 检 查 的 力 度 第 一 节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基 本 含 义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是 指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程 序 和 方 式, 对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以 及 对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等 各 种 活 动 的 总 称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使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得 以 实 现 的 重 要 保 证, 是 实 现 依 法 统 计 确 保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具 有 四 个 基 本 特 征 : 一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国 家 依 法 授 权 的 机 关 进 行 的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统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查 处 重 大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由 组 织 实 施 该 项 统 计 调 查 的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查 处 可 见, 国 家 统 计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是 国 家 依 法 授 权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依 法 具 有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权 但 是, 根 据 该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二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一 种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具 有 严 肃 性 权 威 性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一 方 面,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要 忠 于 职 守, 正 确 地 履 行 职 责, 认 真 做 好 对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贯 彻 执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随 意 放 弃 对 各 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权 另 一 方 面, 各 级 统 计 律 法 检 查 机 关 在 行 使 检 查 职 权 时,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干 涉 阻 挠 或 者 拒 绝 检 查 三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按 照 一 定 的 权 限 程 序 和 方 式 进 行 的 首 先, 为 了 防 止 滥 用 检 查 权, 保 障 被 检 查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按 照 一 定 的 权 限 进 行 的

14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在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权 限 上 作 了 如 下 划 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由 组 织 实 施 该 项 统 计 调 查 的 调 查 机 构 负 责 查 处 其 次,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方 式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不 能 自 行 其 是 四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具 有 主 动 性 统 计 机 构 要 通 过 开 展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以 及 统 计 监 督, 完 成 统 计 法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需 要 通 过 执 法 检 查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科 学 有 序 的 进 行 这 就 决 定 了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应 该 是 积 极 的 主 动 的 活 动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不 仅 要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业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还 要 主 动 做 好 防 患 于 未 然 的 工 作, 通 过 积 极 开 展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查 找 违 法 隐 患,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统 计 法 律 意 识, 预 防 减 少 各 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第 二 节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和 执 法 检 查 员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充 实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是 贯 彻 执 行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统 计 法 制 建 设 的 组 织 保 证 一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是 指 国 家 统 计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专 门 办 理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事 项 的 内 设 机 构 按 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的 要 求, 国 家 统 计 局 设 立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 政 策 法 规 司 ),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省 及 地 市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县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专 门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未 设 机 构 的,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是 指 由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任 命 或 批 准 的 从 事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的 人 员 按 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九 条 的 要 求,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忠 于 职 守 遵 纪 守 法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具 备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熟 悉 统 计 业 务 ; 参 加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资 格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证 三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和 检 查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的 规 定,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宣 传 贯 彻 统 计 方 法 ; ( 二 )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管 理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 ( 三 ) 受 理 统 计 违 法 举 报, 查 办 转 办 督 办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 ( 四 ) 办 理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事 项 ; ( 五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此 外,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所 属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健 全 管 理 考 核 和 奖 惩 制 度 根 据 我 国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实 践,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宣 传 贯 彻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提 供 统 计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 ( 二 ) 检 查 统 计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对 揭 发 检 举 和 控 告 的 有 关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材 料 和 线 索, 依 法 进 行 调

15 查 了 解, 并 向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 三 )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或 者 在 统 计 法 制 建 设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表 扬 和 奖 励 意 见 ; ( 四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复 议 工 作, 并 根 据 受 权 承 担 本 部 门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应 诉 工 作 ; ( 五 ) 完 成 上 级 机 关 下 达 的 其 他 任 务 四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构 和 检 查 员 的 主 要 职 权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在 调 查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核 查 统 计 数 据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发 出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向 检 查 对 象 查 询 有 关 事 项 ; ( 二 ) 要 求 检 查 对 象 提 供 有 关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三 ) 就 与 检 查 有 关 的 事 项 询 问 有 关 人 员 ; ( 四 ) 进 入 检 查 对 象 的 业 务 场 所 和 统 计 数 据 处 理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 ( 五 ) 经 本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登 记 保 存 检 查 对 象 的 有 关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 六 ) 对 与 检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进 行 记 录 录 音 录 像 照 相 和 复 制 第 三 节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对 象 按 照 现 行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对 象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类 : 一 有 上 报 统 计 资 料 义 务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这 是 统 计 法 对 各 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上 报 义 务 的 规 定, 同 时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和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调 查 对 象 不 履 行 如 上 法 律 义 务 所 要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依 据 这 些 规 定, 有 上 报 统 计 资 料 义 务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是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对 象, 有 义 务 接 受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所 进 行 的 执 法 检 查 二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和 管 理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统 计 法 和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监 察 机 关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执 行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有 权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同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三 从 事 涉 外 调 查 的 涉 外 调 查 机 构 2004 年 10 月 13 日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涉 外 调 查 的 涉 外 调 查 机 构 的 资 格 认 定 和 管 理 涉 外 调 查 项 目 的 管 理, 以 及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所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根 据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款 的 规 定,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是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检 查 事 项 之 一 因 此, 在 我 国 境 内 从 事 涉 外 调 查 的 涉 外 调 查 机 构 也 是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对 象 之 一 第 四 节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的 内 容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是 对 现 行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全 面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十 一 个 方 面 :

16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一 是 否 存 在 侵 犯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职 权 的 行 为 ; 二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和 统 计 制 度 修 改 统 计 数 据 的 行 为 ; 三 是 否 存 在 虚 报 虚 报 伪 造 篡 改 拒 报 和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行 为 ; 四 是 否 依 法 设 立 统 计 机 构 或 配 备 统 计 人 员 ; 五 是 否 依 法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 六 统 计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 七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否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报 批, 是 否 在 统 计 调 查 表 的 右 上 角 标 明 法 定 标 识 ; 八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进 行 调 查,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调 查 内 容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时 间 等 问 题 ; 九 统 计 资 料 的 管 理 和 公 布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有 无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私 人 家 庭 的 单 项 调 查 资 料 的 行 为 ; 十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 十 一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节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一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机 关 及 基 本 要 求 ( 一 )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机 关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机 关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管 辖 发 生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其 中,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各 级 调 查 队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 中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管 辖 国 家 统 计 局 管 辖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或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查 处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如 果 对 具 体 案 件 的 管 辖 发 生 争 议 的,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指 定 管 辖 ( 二 ) 基 本 要 求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应 当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程 序 合 法 上 述 要 求 在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一 是 事 实 清 楚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违 法 事 实 不 清 的, 不 得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二 是 证 据 确 凿 证 据 是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客 观 事 实 依 据 确 凿 的 证 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证 据 必 须 真 实, 即 认 定 案 件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都 要 符 合 客 观 情 况 ; 证 据 必 须 充 分, 要 足 以 把 案 件 中 认 定 的 事 实 证 明 清 楚 ; 证 据 必 须 与 案 件 在 内 在 的 联 系, 证 据 之 间 不 能 有 矛 盾 三 是 定 性 准 确 定 性 准 确 就 是 在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基 础 上, 准 确 地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性 质 它 是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的 重 要 前 提, 要 做 到 定 性 准 确, 必 须 以 案 件 事 实 为 基 础, 以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为 判 断 标 准,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切 不 可 主 观 臆 断 地 确 定 案 件 的 性 质 四 是 处 理 恰 当 处 理 恰 当 已 经 依 照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给 予 统 计 违 法 者 以 轻 重 适 度 恰 如 其 分 的 裁 定 处 理 处 理 是 否 得 当, 主 要 看 是 否 符 合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是 否 是 在 对 案 件 的 性 质 危 害 程 度 违 法 情 节 轻 重 责 任 大 小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所 做 的 处 理 五 是 程 序 合 法 程 序 合 法 就 是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必 须 按 照 法 定 的 方 法 和 步 骤 办 理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既 要 做 到 实 体 合 法, 还 要 做 到 程 序 合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实 施 后, 对 案 件 查 处 程 序 有 了 更 加 严 格 的 规 定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是, 立 案 要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证 据 的 收 集 要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案 件 的 处 理 执 行 要 按 照 法 定 步 骤, 要 有 法 定 依 据 等

17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程 序 合 法, 相 辅 相 成 相 互 联 系 缺 一 不 可 其 中, 事 实 清 楚 是 定 性 处 理 的 基 础, 证 据 确 凿 是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定 性 准 确 是 正 确 处 理 的 关 键, 处 理 恰 当 是 办 案 的 结 果 和 目 的, 程 序 合 法 是 处 理 恰 当 的 前 提 保 证 二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的 一 般 程 序 ( 一 ) 立 案 立 案 是 指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对 涉 及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分 析 和 研 究, 认 为 确 有 违 法 事 实 存 在 并 依 法 需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决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的 一 种 工 作 程 序 ( 二 ) 调 查 调 查 是 指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为 了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询 问 和 收 集 证 据 的 活 动 在 这 一 阶 段 中,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要 通 过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掌 握 大 量 证 据, 查 清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进 而 确 定 违 法 责 任 人 可 见, 调 查 是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的 一 个 关 键 环 节, 直 接 决 定 着 对 案 件 的 定 性 及 其 处 理 工 作 ( 三 ) 处 理 处 理, 是 指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统 计 执 法 机 关 在 核 准 案 件 事 实 审 查 有 关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对 案 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环 节 : 1. 案 件 审 理 案 件 审 理 是 指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在 核 准 案 件 事 实 审 查 有 关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对 案 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活 动 办 案 人 员 要 通 过 审 阅 全 部 案 件 材 料, 吃 透 案 情, 掌 握 案 件 全 貌 这 是 整 个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工 作 的 关 键 性 阶 段 2.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案 件 审 理 完 毕, 在 正 式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以 前,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履 行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义 务 告 知 义 务, 是 指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对 统 计 行 政 相 对 人 履 行 的 通 告 义 务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只 要 是 立 案 查 处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无 论 是 案 件 复 杂 的 大 案 要 案, 还 是 违 法 情 节 简 单 的 一 般 案 件,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都 要 依 法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应 当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同 时 或 之 后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均 属 未 依 法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事 先 告 知 须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做 出,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重 大 案 件 还 要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权 ;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具 有 复 议 权 和 诉 讼 权 3.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与 上 述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相 对 应, 在 此 阶 段, 当 事 人 对 案 件 的 处 理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所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该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进 一 步 规 定 : 当 事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采 纳 当 事 人 不 得 因 申 辩 而 被 加 重 处 罚 如 果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不 依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当 事 人 告 知 给 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或 者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则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能 成 立 但 是, 当 事 人 放 弃 陈 述 或 者 申 辩 权 利 的 除 外

18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4. 听 证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听 证 制 度, 是 行 政 处 罚 法 确 立 的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依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对 给 予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关 于 组 织 听 证 的 罚 款 额 度 标 准, 行 政 处 罚 法 并 未 做 出 规 定, 留 待 各 地 根 据 其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在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予 以 明 确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二 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对 公 民 二 千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这 个 听 证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各 调 查 队 处 理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对 于 地 方 各 级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的 案 件, 其 听 证 标 准 须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但 是, 若 该 省 ( 区 市 ) 没 有 规 定 统 一 的 听 证 标 准 的, 在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中 应 当 适 用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的 相 应 规 定 5.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根 据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审 理 终 结, 应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 (1) 确 认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证 据 不 足, 或 者 违 法 事 实 情 节 轻 微, 依 法 不 需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即 行 销 案 (2) 确 认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违 法 情 节 较 重, 但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查 处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提 出 行 政 处 分 建 议, 并 填 写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意 见 建 议 书,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填 写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决 定 通 知, 通 知 被 处 罚 单 位 或 人 员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缴 纳 罚 款 ; 一 些 违 法 案 件 需 要 公 开 曝 光 宣 传 的, 进 行 通 告 (3) 确 认 违 反 统 计 法,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被 处 罚 单 位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后, 如 果 既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复 议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又 拒 不 执 行 的, 由 查 处 机 关 依 法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6. 处 罚 决 定 的 送 达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40 条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现 场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七 十 九 条 八 十 条 以 及 第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以 送 达 的 方 式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直 接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委 托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转 交 送 达 和 公 告 送 达 在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中, 常 见 的 送 达 方 式 有 直 接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委 托 送 达 及 邮 寄 送 达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送 达 诉 讼 文 书 必 须 有 送 达 回 证, 由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收 到 日 期,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7.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行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依 法 做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银 行 应 当 收 受 罚 款, 并 将 罚 款 直 接 上 缴 国 库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停 止 执 行,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9 当 事 人 确 有 经 济 困 难, 需 要 延 期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罚 款 的,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和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暂 缓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如 果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拍 卖 或 者 将 冻 结 的 存 款 划 拨 抵 缴 罚 款 ;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四 ) 结 案 结 案 是 整 个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的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完 毕 后, 应 当 写 出 结 案 报 告 结 案 执 行 内 容 包 括 : 案 件 来 源 ; 立 案 审 批 机 关 ; 案 件 的 调 查 意 见 ;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性 质 及 处 理 意 见 ; 案 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认 错 态 度 ; 案 件 处 理 决 定 落 实 情 况 等 对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违 法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案 件 结 案 手 续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完 毕 的 ; 免 于 行 政 处 罚 或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经 复 议 机 关 复 议 复 议 决 定 执 行 完 毕 的 ;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或 者 裁 定 执 行 完 毕 的 结 案 后,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还 应 依 法 做 好 案 件 的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第 九 章 第 一 节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一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含 义 及 特 征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它 是 统 计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作 为 一 种 具 体 的 统 计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以 下 四 个 特 点 : 一 是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权 限, 对 行 为 人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只 能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法 定 程 序 给 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和 组 织 均 不 具 有 此 权 力 二 是 被 处 罚 的 行 为 是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即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做 出 是 以 统 计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为 前 提 的 三 是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属 于 行 政 制 裁 范 畴, 只 适 用 于 统 计 行 政 违 法, 不 适 用 于 民 事 违 法 和 统 计 犯 罪, 不 同 于 民 事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四 是 被 处 罚 的 对 象 是 实 施 了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人 二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原 则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设 定 并 在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准 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基 本 原 则 : ( 一 )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影 响 被 处 罚 者 的 权 益, 应 当 采 取 法 定 原 则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定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1.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必 须 是 法 定 的,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为, 只 有 在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明 确 规 定 应 处 罚 给 予 何 种 处 罚 时, 才 受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 没 有 规 定 的, 不 受 处 罚 2.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及 其 职 权 是 法 定 的 在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权 是 一 项 特 定 的 行 政 权 力, 只 有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和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规 定 委 托 的 组 织 才 能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其 他 任 何 机 关 组 织 和 个 人 均 无 权 行 使

20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3.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是 法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不 仅 要 求 实 体 合 法, 也 要 求 程 序 合 法 程 序 合 法 是 实 体 合 法 的 保 障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在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 如 果 不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的 程 序,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是 违 法 的 无 效 的 ( 二 )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所 谓 公 正, 就 其 词 义 来 说, 是 指 公 平 正 直 没 有 偏 私 所 谓 公 开, 就 是 不 加 隐 蔽 公 正 原 则, 就 是 指 在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 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要 查 明 统 计 违 法 事 实,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没 有 违 法 事 实 的, 不 得 给 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给 予 什 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要 以 统 计 法 为 准 绳, 与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相 当, 不 得 滥 罚 公 开 原 则, 是 指 做 出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要 公 开, 要 让 全 体 人 民 周 知, 它 是 合 法 原 则 公 正 原 则 的 外 在 表 现 形 式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全 过 程 也 应 当 是 公 开 的 开 放 的 要 坚 持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除 要 求 各 级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对 被 处 罚 者 公 平 对 待, 一 视 同 仁, 建 立 完 善 的 回 避 制 度 听 证 制 度 办 案 公 开 制 度 等 相 关 制 度 外, 最 重 要 最 关 键 的 是 正 确 行 使 统 计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 三 )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与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与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即 过 罚 相 当 的 原 则 在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中, 都 明 确 规 定 了 与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相 适 应 的 处 罚 种 类,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机 关 在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既 不 能 对 轻 微 的 统 计 法 行 为 给 予 很 重 要 或 者 较 重 的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也 不 能 对 社 会 危 害 相 当 大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轻 的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不 予 处 罚 三 适 用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种 类 统 计 法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件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查 条 例 及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统 计 调 查 证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等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种 类 作 了 规 定,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 ( 一 ) 违 反 统 计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生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等 (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 ( 二 ) 违 反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在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工 作 中,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发 生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接 受 经 济 普 查 机 构 经 济 普 查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的 调 查 ; 提 供 虚 假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经 济 普 查 资 料 ; 未 按 时 提 供 与 经 济 普 查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提 供 的 等 ( 第 三 十 六 条 ) ( 三 ) 违 反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在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工 作 中,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或 者 妨 碍 普 查 办 公 室 普 查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 提 供 虚 报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农 业 普 查 资 料 ; 未 按 时 提 供 与 农 业 普 查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提 供 ; 拒 绝 推 诿 和 阻 挠 依 法 进 行 的 农 业 普 查 执 法 检 查 ; 在 接 受 农 业 普 查 执 法 检 查 时,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普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第 三 十 九 条 ) ( 四 ) 违 反 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查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在 污 染 普 查 工 作 中,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发 生 迟 报 虚 报 瞒 报 或 者 拒 绝 污 染 源 普 查 数 据 ; 推 诿 拒 绝

21 或 者 阻 挠 普 查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材 料 消 耗 记 录 生 产 记 录 污 染 物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记 录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与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有 关 的 原 始 资 料 ( 第 三 十 九 条 ) ( 五 ) 有 关 统 计 规 章 处 罚 的 规 定 1. 违 反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下 列 行 为 的 : 涉 外 调 查 机 构 的 名 称 登 记 类 型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住 所 等 发 生 变 更, 未 依 法 申 请 变 更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 终 止 涉 外 调 查 业 务, 或 者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未 向 原 颁 发 机 关 缴 回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 第 三 十 三 条 ) 2. 违 反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下 列 行 为 的 : 聘 请 任 用 未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第 二 十 五 条 ); 已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发 生 涂 改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向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统 计 机 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情 况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 十 八 条 ) 3. 违 反 统 计 调 查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冒 用 统 计 调 查 证 的 ( 第 十 二 条 ) 四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各 类 有 7 种 : 警 告 ; 罚 款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行 政 拘 留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结 合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 : ( 一 ) 警 告 警 告 ( 属 申 诫 罚 的 一 种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行 为 的 谴 责 和 警 示,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一 种 精 神 上 的 惩 戒, 以 申 明 其 有 违 法 行 为, 并 使 其 以 后 不 再 违 法, 否 则 就 要 受 到 更 严 厉 的 处 罚 对 行 为 人 违 反 统 计 法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条 例 全 国 农 业 普 查 条 例 和 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查 条 例 的 行 为, 统 计 执 法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此 外, 对 行 为 人 违 反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第 二 十 八 条 统 计 调 查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等 的 行 为, 也 可 以 由 统 计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 二 ) 罚 款 罚 款 ( 属 财 产 罚 的 一 种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强 迫 违 法 行 为 人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货 币, 从 而 依 法 损 害 或 者 剥 夺 行 为 人 某 些 财 产 权 的 一 种 处 罚 罚 款 就 是 依 法 对 行 为 人 财 产 权 的 剥 夺, 不 管 行 为 人 是 否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财 产 权 利, 只 要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危 害 了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就 可 以 依 法 予 以 罚 款 罚 款 适 用 的 统 计 违 法 主 体 与 警 告 基 本 一 致 从 可 适 用 的 违 法 行 为 种 类 看, 除 了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以 外, 适 用 警 告 的 五 类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均 可 给 予 罚 款 处 罚 此 外, 罚 款 还 可 适 用 于 违 反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行 为 统 计 法 关 于 罚 款 额 度 的 规 定, 分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在 立 法 中 规 定 具 体 的 数 额 如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具 有 该 条 所 列 资 料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予 以 警 告, 并 可 以 处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二 是 不 在 立 法 中 规 定 具 体 数 额, 而 规 定 一 个 倍 数, 以 违 法 所 得 为 基 准, 确 定 罚 款 额 度 如,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对 于 未 通 过 取 得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等 五 类 违 法 行 为,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其 调 查 活 动 属 于 经 营 性,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可 处 以 相 当 于 违 法 所 得 一 至 三 倍 但 是 不 超 过 三 万 元 的 罚

22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款 在 具 体 的 罚 款 额 度 上, 统 计 法 根 据 违 法 主 体 的 不 同,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罚 款 数 额 如 违 反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列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予 以 警 告, 并 可 以 处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具 有 同 样 违 法 行 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则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属 财 产 罚 的 一 种 )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将 行 为 人 通 过 违 法 行 为 获 取 的 财 产 收 归 国 有 的 处 罚 形 式 违 法 所 得, 是 行 为 人 通 过 违 法 手 段 获 取 的 财 产 对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追 缴, 而 不 是 违 法 行 为 人 因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所 付 出 的 代 价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主 要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 未 通 过 取 得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 未 取 得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 伪 造 冒 用 转 让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 使 用 已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从 事 涉 外 调 查 ; 超 出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涉 外 调 查 (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进 行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已 批 准 的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项 目 ; 泄 露 调 查 对 象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 强 迫 调 查 对 象 接 受 调 查 ; 冒 用 其 他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涉 外 调 查 ; 未 建 立 涉 外 调 查 业 务 档 案 ; 拒 绝 接 受 管 理 机 关 检 查 ; 在 接 受 管 理 机 关 检 查 时, 拒 绝 提 供 情 况 和 有 关 材 料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和 材 料 ; 未 标 明 未 向 调 查 对 象 说 明 有 关 规 定 事 项 (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二 节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行 政 处 分,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本 机 关 违 法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施 行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是 指 主 管 行 政 机 关 或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对 实 施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关 行 政 领 导 或 者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的 行 政 制 裁 措 施 其 中 主 管 行 政 机 关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任 免 机 关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是 统 计 法 律 责 任 中 一 种 主 要 的 行 政 制 裁 方 式, 在 整 个 统 计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中 占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地 位 统 计 法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等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可 以 适 用 行 政 处 分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种 类 做 出 了 规 定 200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联 合 制 定,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关 于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方 面 的 部 门 规 章, 对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的 适 用 主 体 违 法 行 为 各 类 具 体 的 处 分 措 施 及 处 分 案 件 的 查 处 机 制 等 均 做 出 了 专 门 规 定 一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的 适 用 对 象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第 二 条 规 定 了 统 计 行 政 处 分 的 适 用 对 象 : 有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单 位, 其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有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个 人, 应 当 承 担 纪 律 责 任 属 于 下 列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一 是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 二 是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经 批 准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 三 是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的 组 织 中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 四 是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人 员 此 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和 国 务 院 监 察 机 关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制 定 的 处 分 规 章 对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二 可 以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统 计 法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对 哪 些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处 分 作 了 规 定 根 据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四 十 条 和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以 及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及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通 知 山 农 大 学 通 字 2015 42 号 关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根 据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及 离 校 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有 关 工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五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6 月 27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公 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职 称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指 南 须 使 用 IE9 及 其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或 谷 歌 浏 览 器 登 录 www.njrs.gov.cn 南 京 市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目 录 一 申 报 人 员 操 作 指 南...1 1.1 职 称 初 定 申 报...1 1.1.1 职 称 初 定 基 础 信 息 填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课程类 别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教 发 2012 113 号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17 日 1 北 京 信

More information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组 通 2014 25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苏 职 称 [200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审 计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健 全 和 完 善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2013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简 章 根 据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的 规 定, 现 将 2013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和 综 合 阶 段 考 试 报 名 有 关 事 项 规 定 如 下 : 一 报 名 条 件 ( 一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纪律处分与程序

纪律处分与程序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3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3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3 第 三 节 听 证... 4 第 四 节 结 论... 4 第 五 节 复 议... 4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厅政策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