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鄧 家 彪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田 北 俊 1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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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SB-2-c1.doc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陳 志 全 CSB 陳 志 全 CSB 陳 志 全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張 華 峰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范 國 威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馮 檢 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馮 檢 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家 麒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郭 偉 强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林 健 鋒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林 健 鋒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劉 慧 卿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劉 慧 卿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梁 志 祥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梁 志 祥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梁 志 祥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梁 國 雄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廖 長 江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潘 兆 平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潘 兆 平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潘 兆 平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鄧 家 彪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田 北 俊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湯 家 驊 CSB 謝 偉 銓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謝 偉 銓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志 全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陳 志 全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華 峰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華 峰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華 峰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華 峰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林 健 鋒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劉 慧 卿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劉 慧 卿 46 - CSB 劉 慧 卿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林 健 鋒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林 健 鋒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譚 耀 宗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劉 慧 卿 174 (1) 為 以 下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CSB 蔣 麗 芸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梁 家 騮 37 - CSB 潘 兆 平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鄧 家 彪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鄧 家 彪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3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陳 志 全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陳 志 全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張 超 雄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張 超 雄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張 超 雄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張 國 柱 CSB 張 國 柱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張 國 柱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何 秀 蘭 CSB 何 秀 蘭 CSB 何 秀 蘭 CSB 何 秀 蘭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何 秀 蘭 CSB 李 卓 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毛 孟 靜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CSB 石 禮 謙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譚 耀 宗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黃 毓 民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馬 逢 國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馬 逢 國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涂 謹 申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超 雄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陳 偉 業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郭 家 麒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35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 至 年 度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答 覆 : 過 去 3 年 ( 即 至 年 度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表 列 如 下 : 節 CSB - 頁

5 外 訪 日 期 年 度 (1 次 ) (2012 年 12 月 3 日 至 4 日 ) 外 訪 地 點 隨 行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北 京 3 出 席 會 議 並 進 行 訪 問 / 交 流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費 用 ( 包 括 當 地 交 通 費 膳 宿 津 貼 及 其 他 可 申 請 發 還 的 費 用 ) 行 程 總 支 出 (a) + (b) + (a) (b) (c) (c) 8,556 元 29,090 元 5,117 元 42,763 元 年 度 (1 次 ) (2013 年 9 月 9 日 至 14 日 ) 北 京 及 江 蘇 省 2 率 領 代 表 團 參 加 課 程 並 進 行 訪 問 / 交 流 9,913 元 14,817 元 26,949 元 51,679 元 年 度 (2 次 ) (2014 年 5 月 22 日 至 23 日 ) (2014 年 11 月 22 日 ) 北 京 3 出 席 紀 念 活 動 並 進 行 訪 問 / 交 流 澳 門 -- 5,637 元 30,079 元 6,375 元 42,091 元 - 完 - 節 CSB - 第 2 頁

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38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綱 領 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595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596 個, 增 幅 為 1 個, 相 關 新 聘 請 的 職 位 類 別 及 工 作 性 質 為 何? 同 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設 有 2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該 2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類 別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以 及 該 596 個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的 類 別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答 覆 : 在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淨 增 加 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以 加 強 對 本 局 運 作 的 行 政 支 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設 有 2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其 職 級 包 括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首 席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及 助 理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59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職 級 包 括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總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總 訓 練 主 任 高 級 訓 練 主 任 一 級 訓 練 主 任 總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高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一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二 級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總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系 統 經 理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文 書 主 任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私 人 助 理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機 密 檔 案 室 高 級 助 理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高 級 繕 校 員 繕 校 員 一 級 統 計 主 任 二 級 統 計 主 任 打 字 員 文 書 助 理 節 CSB - 第 3 頁

7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貴 賓 車 私 人 司 機 貴 賓 車 司 機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二 級 工 人 及 汽 車 司 機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人 員 負 責 協 助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制 訂 和 執 行 有 關 公 務 員 管 理 的 政 策, 包 括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聘 任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人 事 管 理 人 力 策 劃 培 訓 紀 律, 以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等 事 宜 在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轄 下 各 首 長 級 和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薪 酬 津 貼 及 員 工 開 支 的 預 算 總 開 支 約 為 億 元 - 完 - 節 CSB - 第 4 頁

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38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綱 領 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辦 公 室 負 責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以 協 助 他 執 行 職 務 工 作 包 括 籌 劃 和 協 調 局 長 的 公 務 傳 媒 及 地 區 活 動, 以 及 執 行 各 項 有 關 安 排 請 局 方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出 席 公 務 及 地 區 活 動 的 時 間 地 點 隨 行 人 數 開 支 及 活 動 詳 情?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9) 答 覆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不 時 出 席 各 種 活 動, 與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聯 繫 我 們 沒 有 就 局 長 出 席 的 活 動 作 出 統 計, 因 而 未 能 提 供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因 出 席 有 關 活 動 而 衍 生 的 開 支 ( 如 有 ), 已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運 作 開 支 中 反 映 - 完 - 節 CSB - 第 5 頁

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04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財 政 年 度, 公 務 員 培 訓 中 一 項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是 : 為 不 同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並 使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成 為 高 級 公 務 員 培 訓 計 劃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元 素 請 問 當 局, 國 家 事 研 習 課 程 主 要 內 容 是 甚 麼? 過 去 是 否 有 公 務 員 參 加 此 類 課 程 的 學 習? 若 有, 成 效 如 何?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7) 答 覆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各 級 公 務 員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包 括 在 內 地 舉 辦 研 習 課 程 專 題 考 察 團, 以 及 在 本 地 舉 行 研 討 會 課 程 的 內 容 涵 蓋 基 本 法 及 內 地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發 展 各 級 公 務 員 一 直 積 極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培 訓 有 關 課 程 讓 公 務 員 認 識 國 情 了 解 國 家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以 及 有 助 政 府 各 部 門 加 強 與 內 地 相 關 單 位 合 作 - 完 - 節 CSB - 第 6 頁

1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39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近 年 用 於 公 務 員 培 訓 的 開 支 持 續 上 升, 請 告 知.. a. 局 方 過 去 3 年 ( 即 2012 至 2014 年 )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開 支 為 何? b. 請 按 不 同 公 務 員 職 級 列 舉 過 去 3 年 ( 即 2012 至 2014 年 )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受 訓 人 數 ; c 年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課 程 受 訓 人 數 比 2013 年 增 加 300 人,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增 加 人 數 的 原 因,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d. 請 列 舉 2014 年 與 大 陸 主 要 城 市 公 務 員 舉 行 過 的 交 流 計 劃, 並 列 明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 答 覆 : a 及 年 度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為 1,900 萬 元 及 1,930 萬 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1,850 萬 元 b. 在 2012 及 2013 年, 每 年 有 名 不 同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2014 年 則 有 名 公 務 員 參 加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為 所 有 決 策 局 / 部 門 超 過 個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超 過 100 項 培 訓 課 程 及 活 動 由 於 受 訓 的 公 務 員 職 級 及 人 數 眾 多, 本 局 未 能 把 受 訓 人 數 按 不 同 職 級 細 分 c. 本 局 於 2014 年 舉 辦 了 更 多 國 家 事 務 專 題 研 討 會, 受 訓 人 數 比 2013 年 增 加 300 人, 涉 及 的 開 支 約 為 5 萬 元 節 CSB - 第 7 頁

11 d. 在 2014 年, 本 局 與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重 慶 市 杭 州 市 和 武 漢 市 合 辦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分 別 有 5 名 香 港 及 22 名 內 地 公 務 員 參 加 參 加 交 流 計 劃 的 香 港 公 務 員 均 屬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薪 級 ) 的 人 員 內 地 的 交 流 人 員 主 要 屬 處 長 或 副 處 長 級 的 官 員 至 於 實 習 部 門, 則 會 按 參 加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作 出 安 排 交 流 範 圍 包 括 城 市 規 劃 交 通 管 理 公 共 房 屋 衞 生 和 食 物 安 全 商 貿 資 訊 科 技 文 化 藝 術 等 年 度 交 流 計 劃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33 萬 元, 主 要 用 於 資 助 香 港 公 務 員 往 返 香 港 及 內 地 交 流 城 市 的 交 通 費 在 交 流 期 間 的 住 宿 費 及 生 活 開 支, 以 及 為 參 與 交 流 計 劃 的 內 地 公 務 員 在 香 港 舉 辦 啓 導 課 程 的 開 支 - 完 - 節 CSB - 第 8 頁

12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83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公 務 員 編 制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問 題,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請 分 項 列 出 過 去 兩 年 度 和 預 計 來 年 度 下 列 各 項 數 字, 包 括 新 增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職 位 數 字 ; 當 中 有 多 少 取 代 原 來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數 目 ; 受 僱 於 相 若 職 位 達 三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字 ; 及 當 中 持 續 受 僱 年 期 介 乎 三 年 至 少 於 五 年 及 持 續 受 僱 年 期 達 五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提 問 人 : 馮 檢 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答 覆 : 根 據 及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增 加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目 ( 即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預 算 與 上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比 較 ), 以 及 當 中 為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而 開 設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目 載 於 下 表.. 年 度 增 加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目 ( 括 號 內 顯 示 為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而 開 設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目 ) (460) (677) (607) 節 CSB - 第 9 頁

13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4 年 6 月 30 日 按 持 續 服 務 ( 註 1 ) 年 期 細 分 的 全 職 ( 註 2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載 於 下 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截 至 有 關 年 份 連 續 服 務 連 續 服 務 3 年 至 連 續 服 務 5 年 的 6 月 30 日 總 數 少 於 3 年 少 於 5 年 或 以 上 對 於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按 其 擔 任 同 一 或 不 同 崗 位 而 收 集 細 分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4 746 名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5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中, 有 名 一 直 擔 任 同 一 崗 位, 有 名 曾 在 同 一 部 門 內 擔 任 不 同 崗 位 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4 533 名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5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中, 有 名 一 直 擔 任 同 一 崗 位, 有 名 曾 在 同 一 部 門 內 擔 任 不 同 崗 位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以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a) 可 能 屬 於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b)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應 付 ; 或 (c)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具 備 特 定 範 疇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 或 (d) 涉 及 的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正 在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由 於 這 些 服 務 需 求 的 性 質 關 係, 在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各 局 / 部 門 不 能 預 計 會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不 論 是 新 聘 或 在 職 ) 的 人 數, 以 及 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註 1: 持 續 服 務 是 指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註 2: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 完 - 節 CSB - 0 頁

1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83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退 休 和 流 失 公 務 員 問 題,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請 分 項 列 出 過 去 兩 年 度 和 預 計 來 年 度 下 列 各 項 數 字, 包 括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數 字 和 流 失 率 ; 公 務 員 退 休 人 數 ;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的 支 出 分 佈 ( 包 括 即 時 領 取 一 筆 過 退 休 金 和 終 身 領 取 每 月 長 俸 的 開 支 ) 提 問 人 : 馮 檢 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答 覆 : 及 年 度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人 數 流 失 率 和 退 休 人 數 以 及 年 度 的 相 關 預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I 有 關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開 支 ( 包 括 退 休 酬 金 及 每 月 退 休 金 ) 及 預 算 開 支 載 於 附 件 II 節 CSB - 1 頁

15 附 件 I 至 年 度 公 務 員 流 失 及 退 休 人 數 註 ( 預 計 數 字 ) 年 度 開 始 時 的 實 際 註 1 員 額 註 2 流 失 人 數 ( 退 休 人 數 ) 註 (5 268) 註 註 3 (5 205 ) (6 511) 註 4 流 失 率 4.2% 4.0% 4.0% 註 不 包 括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香 港 駐 內 地 及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以 及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除 非 另 外 訂 明, 否 則 數 字 包 括 因 退 休 辭 職 合 約 期 滿 等 原 因 離 職 的 人 員 截 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 的 情 況 只 反 映 預 計 的 退 休 人 數 節 CSB - 2 頁

16 附 件 II 至 年 度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開 支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開 支 ) 退 休 酬 金 億 元 億 元 億 元 每 月 退 休 金 億 元 億 元 億 元 - 完 - 節 CSB - 3 頁

1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605)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將 於 本 年 度 內 繼 續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並 同 時 保 持 效 率 和 容 許 合 理 的 增 長, 以 應 付 包 括 提 供 新 增 和 改 善 服 務 所 帶 來 的 人 手 需 要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施 政 報 告 勾 劃 未 來 政 府 在 基 建 房 屋 土 地 與 交 通 運 輸 方 面 等 的 工 作 大 增, 當 局 計 劃 本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合 理 增 長 為 何 ; 2. 當 局 預 計 本 年 度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率 為 何? 其 中 退 休 的 人 數 為 何 ; 3. 公 務 員 延 長 工 作 年 齡 的 方 案 將 於 本 年 度 推 行, 當 局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4. 承 上, 當 局 計 劃 如 何 增 撥 資 源, 以 公 平 審 核 現 職 公 務 員, 尤 其 2000 年 後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延 遲 退 休 申 請?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8) 答 覆 : 1. 為 推 行 新 政 策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政 府 會 在 年 度 增 加 人 手, 以 應 付 需 要 根 據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約 1.5%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在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有 運 作 需 要 不 能 透 過 重 新 調 配 現 有 員 工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方 式 ( 例 如 自 動 化 外 判 服 務 等 ) 並 不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會 開 設 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2. 退 休 是 公 務 員 離 任 的 主 因 預 計 年 度 約 有 名 人 員 退 休, 與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底 的 公 務 員 實 際 員 額 相 比, 流 失 率 約 為 4% 節 CSB - 4 頁

18 3.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計 劃 設 計 的 一 項 特 點, 是 政 府 的 供 款 率 會 根 據 公 務 員 所 完 成 的 無 間 斷 服 務 年 期 累 進 我 們 會 調 整 實 施 較 高 退 休 年 齡 後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表, 把 進 入 下 一 個 供 款 率 級 別 所 需 完 成 的 服 務 年 期 延 長 經 上 述 供 款 表 的 調 整 後, 政 府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長 遠 財 政 承 擔 會 維 持 於 現 時 佔 整 體 薪 酬 開 支 18% 的 水 平 4. 政 府 於 2015 年 1 月 14 日 所 公 布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措 施, 其 中 一 項 是 對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讓 管 方 可 因 應 個 別 職 系 及 按 不 同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的 運 作 需 要 繼 任 安 排 及 招 聘 情 況, 靈 活 地 挽 留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公 務 員 當 中, 我 們 會 把 甄 選 程 序 制 度 化, 以 合 理 及 客 觀 的 方 式 訂 定 繼 續 受 僱 的 空 缺 數 目, 並 會 參 考 晉 升 選 拔 及 招 聘 工 作 的 運 作 模 式, 制 訂 詳 細 指 引, 以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按 公 平 客 觀 的 程 序 考 慮 繼 續 受 僱 的 申 請 經 調 整 後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會 涵 蓋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以 及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 完 - 節 CSB - 5 頁

1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0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312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綱 領 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留 用 優 秀 人 才 採 用 良 好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以 提 高 服 務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有 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下 稱 NCSC) 人 數 的 最 新 數 字 為 何 ; 2. 承 上, 持 續 在 各 政 府 服 務 3 年 或 以 上 的 NCSC 人 數 為 何? 當 中, 一 直 於 崗 位 服 務 的 僱 員 數 字, 以 及 在 同 一 局 /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於 不 同 崗 位 服 務 的 NCSC 人 數 為 何 ; 3.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中, 可 以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的 NCSC 崗 位 的 數 目 為 何, 當 局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4. 當 局 有 否 向 局 / 部 門 就 NCSC 的 薪 酬 水 平 晉 升 機 會 僱 員 福 利 及 職 業 保 障 四 方 面 作 指 引? 如 有, 其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9) 答 覆 : ( 註 1) 1.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共 有 名 2.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有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持 續 服 務 ( 註 2) 年 期 達 3 年 或 以 上, 當 中 有 名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介 乎 3 年 至 少 於 5 年, 有 名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5 年 或 以 上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5 年 或 以 上 的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中, 有 名 一 直 擔 任 同 一 崗 位, 有 名 曾 在 同 一 部 門 內 擔 任 不 同 崗 位 至 於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介 乎 3 年 至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按 其 擔 任 同 一 或 不 同 崗 位 而 收 集 細 分 的 統 計 數 字 節 CSB - 6 頁

20 3. 根 據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各 局 及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當 中 約 600 個 職 位 是 用 以 取 代 確 定 有 長 遠 需 要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由 於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不 超 出 其 編 制 上 限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或 刪 減 現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職 位, 並 按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自 行 決 定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及 職 系, 以 便 靈 活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因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各 局 / 部 門 預 計 在 年 度 開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開 支 資 料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就 根 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聘 用 員 工 的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部 門 首 長 可 根 據 就 業 市 場 情 況 市 場 上 相 若 工 作 的 薪 酬 水 平 招 聘 結 果 及 生 活 費 用 等 多 項 因 素, 訂 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不 應 超 過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或 職 責 相 若 職 級 的 薪 級 中 點 此 外, 局 / 部 門 均 會 定 期 檢 討 轄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並 視 乎 情 況 作 出 調 整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不 是 公 務 員, 他 們 並 不 會 獲 得 晉 升, 但 他 們 享 有 不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規 定 的 僱 員 福 利,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期 有 薪 年 假 分 娩 假 期 侍 產 假 有 薪 病 假 長 期 服 務 金 遣 散 費 等 至 於 職 業 保 障,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按 該 計 劃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包 括 合 約 年 期 但 聘 用 條 款 必 須 不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並 須 完 全 符 合 其 他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的 僱 傭 法 例, 包 括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部 門 首 長 可 因 應 部 門 的 服 務 或 運 作 需 要, 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簽 訂 為 期 最 長 3 年 的 僱 傭 合 約 部 門 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僱 傭 關 係, 在 合 約 屆 滿 時 即 告 終 止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與 有 關 僱 員 續 約, 並 按 當 時 的 情 況 提 出 適 合 的 聘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註 1: 註 2: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持 續 服 務 是 指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 完 - 節 CSB - 7 頁

2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312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中,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將 會 委 託 薪 常 會 按 照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進 行 二 零 一 五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並 協 助 薪 常 會 處 理 這 項 工 作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其 改 善 之 處 具 體 為 何 ; 2. 當 局 現 就 職 方 代 表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應 對 措 施 具 體 為 何 ; 3. 就 紀 律 部 隊 方 面, 當 局 計 劃 何 時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當 中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0) 答 覆 : 1. 政 府 在 2003 年 開 始 籌 備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 更 完 備 機 制 ), 過 程 中 讓 職 方 代 表 充 分 參 與, 最 後 在 2007 年 制 定 及 實 施 機 制 更 完 備 機 制 包 括 定 期 進 行 三 項 調 查, 即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及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在 實 施 更 完 備 機 制 後, 政 府 定 期 比 較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員 工 的 薪 酬, 從 而 確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是 否 保 持 大 致 相 若 機 制 下 三 項 調 查 亦 提 供 數 據, 作 為 政 府 是 否 及 如 何 調 整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總 括 而 言, 更 完 備 機 制 令 政 府 得 以 更 客 觀 更 有 系 統 地 執 行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政 策 自 更 完 備 機 制 實 施 以 來, 政 府 透 過 讓 職 方 充 分 參 與, 不 斷 改 善 有 關 的 調 查 工 作 在 每 年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之 前,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1 都 會 檢 討 調 查 方 法,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予 以 修 改 例 如 在 2014 年, 委 員 會 就 調 查 方 法 作 出 了 數 項 改 善, 包 括 剔 除 調 查 期 內 因 公 司 政 策 而 不 受 薪 酬 調 整 決 定 影 響 的 新 聘 僱 員, 以 及 某 公 司 假 如 退 出 某 年 度 的 調 查 而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原 因, 則 不 會 獲 邀 請 參 加 往 後 兩 年 的 調 查 經 仔 細 研 究 後,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新 一 輪 的 檢 討 工 作, 並 建 議 繼 續 採 用 2014 年 薪 節 CSB - 8 頁

22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進 行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政 府 亦 已 接 納 有 關 建 議 至 於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政 府 亦 已 決 定 在 展 開 下 一 次 調 查 前, 檢 討 多 項 事 宜, 包 括 調 查 方 法 和 頻 密 程 度 等 2. 自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之 後, 個 別 職 方 代 表 決 定 暫 時 不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儘 管 如 此, 政 府 一 直 與 各 公 務 員 團 體 保 持 溝 通, 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與 他 們 商 討 包 括 薪 酬 調 整 的 公 務 員 事 宜, 亦 呼 籲 有 關 的 職 方 代 表 重 返 委 員 會 此 外,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亦 一 直 繼 續 向 全 部 委 員 ( 包 括 已 宣 布 退 出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 發 出 所 有 會 議 邀 請 文 件 和 會 議 紀 錄, 並 歡 迎 他 們 對 討 論 事 項 提 出 意 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是 一 個 行 之 已 久 的 機 制 多 年 以 來, 這 項 調 查 一 直 就 私 營 機 構 的 年 度 薪 酬 變 動 提 供 客 觀 的 數 據 資 料,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雖 然 有 部 分 職 方 代 表 暫 時 不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但 2 委 員 會 的 其 餘 委 員, 包 括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和 其 他 職 方 代 表, 仍 繼 續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委 員 會 多 年 來 努 力 不 懈, 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建 立 了 具 代 表 性 和 公 信 力 的 機 制 和 調 查 方 法 在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中, 委 員 會 繼 續 按 照 既 定 的 機 制 及 方 法 完 成 調 查, 而 調 查 結 果 亦 繼 續 獲 採 用,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在 年 度,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會 繼 續 按 機 制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及 公 務 員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的 工 作 政 府 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有 關 的 職 方 代 表 重 返 委 員 會 3. 政 府 目 前 已 有 清 晰 政 策, 規 定 在 哪 些 情 況 下 應 為 紀 律 部 隊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09 年 10 月 決 定, 紀 律 部 隊 的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應 在 紀 律 部 隊 的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有 重 大 改 變, 以 及 在 招 聘 和 挽 留 人 才 方 面 出 現 確 實 問 題 時 才 按 需 要 進 行 鑑 於 現 時 各 紀 律 部 隊 並 未 出 現 上 述 情 況,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為 紀 律 部 隊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政 府 會 繼 續 按 照 上 述 準 則, 考 慮 為 各 紀 律 部 隊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的 需 要 1 2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由 職 方 政 府 和 相 關 諮 詢 組 織 三 方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進 行, 並 就 調 查 方 法 提 供 意 見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為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及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完 - 節 CSB - 9 頁

2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204)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請 分 別 列 出 年 度 所 有 用 於 支 付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實 際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用 作 支 付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預 算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答 覆 : 在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薪 酬 開 支 約 為 342 萬 元 為 編 製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職 位 在 年 度 預 留 的 薪 酬 開 支 為 358 萬 元 在 及 年 度, 本 局 並 無 用 於 支 付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定 期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開 支 及 預 算 - 完 - 節 CSB - 第 20 頁

2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31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在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部 份, 綱 領 (4) 提 到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800 萬 元 (6.1%)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令 薪 金 撥 款 增 加 所 指 的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以 及 b. 就 預 計 培 訓 開 支 會 有 所 增 加 的 部 份, 當 局 因 何 理 據 作 出 該 等 預 計, 開 支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2) 答 覆 : a 年 度 預 計 填 補 4 個 訓 練 主 任 職 系 及 1 個 文 書 助 理 職 系 職 位 空 缺, 涉 及 薪 金 開 支 共 260 萬 元 ; 以 及 b. 培 訓 課 程 及 活 動 開 支 增 加 430 萬 元, 涉 及 項 目 包 括 課 程 及 導 師 費 用 (250 萬 元 ) 和 兩 年 一 度 的 公 務 員 優 質 服 務 獎 勵 計 劃 的 所 需 費 用 (180 萬 元 ) - 完 - 節 CSB - 第 21 頁

2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46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中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到 繼 續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並 同 時 保 持 效 率 和 容 許 合 理 的 增 長, 以 應 付 包 括 提 供 新 增 和 改 善 服 務 所 帶 來 的 人 手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聘 用 全 職 和 兼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 此 類 僱 員 的 人 數 在 本 年 度 會 否 增 加 ; 及 b. 以 列 表 形 式, 説 明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過 去 一 個 年 度 和 預 計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全 職 和 兼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 答 覆 : 政 府 在 1999 年 推 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以 靈 活 方 式 僱 用 人 手, 以 便 能 更 迅 速 回 應 各 局 / 部 門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需 求 (a) 可 能 屬 於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b)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應 付 ; 或 (c)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具 備 特 定 範 疇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 或 (d) 涉 及 的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正 在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由 於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任 性 質 和 目 的 各 有 不 同,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並 非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 註 1) ( 註 2) 各 局 / 部 門 在 2014 年 聘 用 的 全 職 及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以 應 付 上 述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由 於 這 些 服 務 需 求 性 質 的 關 係, 在 財 政 節 CSB - 第 22 頁

26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各 局 / 部 門 不 能 預 計 會 聘 用 全 職 或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不 論 是 新 聘 或 在 職 ) 的 人 數 註 1: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註 2: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指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定 義 所 指 明 工 作 時 數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載 於 附 件 的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是 指 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 與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有 僱 傭 合 約 關 係 的 僱 員, 當 中 只 有 部 分 僱 員 於 該 日 奉 召 值 勤 節 CSB - 第 23 頁

27 附 件 各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聘 用 全 職 及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情 況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7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42 2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71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6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33 5 公 司 註 冊 處 64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8 1 懲 教 署 2 37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60 2 發 展 局 43 3 渠 務 署 63 - 教 育 局 效 率 促 進 組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6 - 環 境 保 護 署 節 CSB - 第 24 頁

28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78 2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8 -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10 2 政 府 化 驗 所 26 1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42 - 政 府 產 業 署 1 - 路 政 署 55 - 民 政 事 務 局 52 1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天 文 台 15 - 香 港 警 務 處 73 6 香 港 郵 政 入 境 事 務 處 36 - 政 府 新 聞 處 19 1 稅 務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34 2 知 識 產 權 署 13 5 投 資 推 廣 署 59 - 司 法 機 構 74 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30 1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7 - 節 CSB - 第 25 頁

29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海 事 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19 - 破 產 管 理 署 40 - 規 劃 署 30 1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62 - 選 舉 事 務 處 75 - 保 安 局 17 -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91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3 1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30 -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26 - 水 務 署 總 數 完 - 節 CSB - 第 26 頁

3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77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中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及 當 局 會 繼 續 與 紀 律 部 隊 管 職 雙 方 商 討, 優 化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規 管 紀 律 事 宜 的 附 屬 規 例 內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的 修 訂 建 議, 並 在 其 他 方 面 改 善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修 訂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 以 及 b. 就 其 他 方 面 改 善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方 面, 改 善 工 作 的 具 體 方 向 及 進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5) 答 覆 : 就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的 修 訂, 各 紀 律 部 隊 管 方 正 積 極 與 部 門 職 方 就 修 訂 建 議 進 行 磋 商 有 關 修 訂 工 作 的 方 向, 是 按 公 平 原 則, 完 善 現 行 的 機 制 及 程 序, 處 理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的 公 務 員 ( 被 控 人 員 ) 委 託 律 師 或 其 他 形 式 代 表 的 申 請, 以 及 確 保 被 控 人 員 得 到 公 平 聆 訊 待 我 們 敲 定 有 關 修 訂 建 議 的 細 節 後, 我 們 會 向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 完 - 節 CSB - 第 27 頁

3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776)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綱 領 中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及 當 局 會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中 左 右 起,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就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制 訂 彈 性 措 施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a. 上 述 措 施 的 具 體 内 容 為 何 ; 有 否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 b. 就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制 訂 彈 性 措 施 方 面, 是 否 包 括 讓 現 職 公 務 員 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自 行 選 擇 延 長 服 務 年 期 與 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c. 該 等 措 施 有 否 包 括 提 供 充 足 彈 性 予 各 部 門 按 照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延 聘 事 宜 ; 如 有, 詳 情 及 具 體 準 則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以 及 d. 制 定 上 述 措 施 的 具 體 進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3) 答 覆 : 2015 年 1 月 14 日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公 布, 政 府 會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就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制 訂 彈 性 措 施, 讓 政 府 作 為 僱 主 能 及 早 部 署, 應 對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同 時 能 靈 活 地 因 應 各 局 / 部 門 的 不 同 運 作 和 繼 任 需 要 配 備 所 需 人 手 具 體 而 言 : a. 政 府 會 自 2015 年 中 起,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如 下 : (i) 文 職 職 系 提 高 至 65 歲 ; (ii)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不 論 職 級, 提 高 至 60 歲 ; 節 CSB - 第 28 頁

32 b. 配 合 上 文 (a) 項 新 退 休 年 齡 的 實 施, 調 整 政 府 對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供 款 表, 使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長 遠 財 政 承 擔 保 持 在 不 超 逾 薪 酬 開 支 18% 的 水 平 ; c. 公 務 員 達 退 休 年 齡 後 繼 續 受 僱 的 現 行 機 制 會 作 出 以 下 調 整 : (i) 參 照 晉 升 選 拔 及 招 聘 工 作 的 運 作 模 式, 將 甄 選 程 序 制 度 化, 以 合 理 及 客 觀 的 方 式 訂 定 繼 續 受 僱 的 空 缺 數 目, 並 按 公 平 客 觀 的 程 序 評 審 繼 續 受 僱 的 申 請 ; (ii) 容 許 較 長 的 繼 續 受 僱 年 期, 最 長 為 正 常 / 指 定 退 休 年 齡 後 五 年 ; (iii) 放 寬 繼 續 受 僱 的 審 批 準 則 ; 以 及 (iv) 擴 大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涵 蓋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並 以 延 長 其 公 積 金 計 劃 服 務 年 期 的 方 式 繼 續 受 僱 ; d. 推 出 一 項 新 的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讓 各 局 / 部 門 以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擔 任 以 這 些 人 士 為 對 象 的 崗 位, 處 理 一 些 要 求 特 定 的 公 務 員 技 能 或 經 驗 的 臨 時 ( 包 括 有 時 限 或 兼 職 ) 職 務 ; 以 及 e. 擴 大 一 律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涵 蓋 大 約 150 個 較 低 級 的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級 ; 該 等 職 級 的 頂 薪 點 不 超 過 總 薪 級 表 第 20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工 作, 旨 在 為 公 務 員 隊 伍 作 為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的 一 部 分 及 早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會 在 未 來 出 現 的 人 口 挑 戰, 同 時 確 保 各 局 / 部 門 在 期 間 繼 續 維 持 運 作 效 率 就 新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而 言, 他 們 會 在 數 十 年 後 退 休, 基 於 最 新 的 人 口 推 算, 我 們 認 為 有 充 分 理 據 提 高 這 些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於 現 職 公 務 員, 考 慮 因 素 則 較 為 複 雜, 尤 其 是 預 計 在 未 來 大 約 十 年 間, 公 務 員 隊 伍 不 會 廣 泛 出 現 嚴 重 的 繼 任 或 招 聘 問 題 在 沒 有 相 應 擴 大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情 況 下, 讓 現 職 公 務 員 自 動 延 長 服 務 年 期 而 無 需 考 慮 其 工 作 表 現 及 技 能, 可 能 會 引 致 管 理 問 題,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錯 配 阻 礙 晉 升 及 缺 乏 健 康 更 替 我 們 應 避 免 這 些 問 題 出 現, 各 局 / 部 門 的 管 方 對 此 均 表 認 同 人 口 老 化 對 各 局 / 部 門 帶 來 的 挑 戰 需 以 靈 活 手 法 處 理 按 員 工 類 別 ( 例 如 職 系 或 聘 用 條 款 ) 作 出 劃 分, 或 單 憑 個 別 現 職 人 員 的 個 人 意 願, 以 決 定 哪 些 現 職 公 務 員 應 用 較 高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不 恰 當, 同 時 可 能 會 引 致 上 述 的 管 理 問 題 可 取 的 做 法 是 制 訂 一 套 機 制, 讓 管 方 可 因 應 個 別 職 系 及 按 不 同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的 運 作 需 要 繼 任 安 排 及 招 聘 情 況, 靈 活 地 挽 留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公 務 員 就 此, 我 們 會 如 上 文 所 述 對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政 府 已 公 布 將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於 其 餘 措 施,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制 訂 執 行 細 節, 並 會 與 職 系 / 部 門 管 方 職 方 及 其 他 相 關 各 方 保 持 溝 通 - 完 - 節 CSB - 第 29 頁

33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53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預 算 案 中 提 及 政 府 在 年 度 的 職 位 數 目 達 個, 較 2014 至 15 年 度 的 17.1 萬, 增 加 個 請 問 哪 些 職 系 與 部 門 需 要 招 聘 人 手? 各 部 門 招 聘 的 名 額 為 何? 政 府 會 否 有 計 劃 將 目 前 的 合 約 僱 員, 優 先 轉 為 長 期 聘 用 公 務 員? 有 沒 有 擬 備 相 關 的 開 支 預 算?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4) 答 覆 : 根 據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約 1.5% 在 新 增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中, 約 600 個 是 用 以 取 代 已 確 定 有 長 遠 需 要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不 超 出 其 編 制 上 限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或 刪 減 現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職 位, 並 按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自 行 決 定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及 職 系, 以 便 靈 活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因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或 職 系 預 計 在 年 度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及 開 支 的 資 料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聘 程 序, 挑 選 最 合 適 的 應 徵 者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因 此, 各 局 / 部 門 不 會 優 先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為 公 務 員 儘 管 如 此, 如 果 在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有 興 趣, 我 們 歡 迎 他 們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的 招 聘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鑑 於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是 聘 任 公 務 員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符 合 公 務 員 職 級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因 具 有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表 現 一 般 應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 完 - 節 CSB - 第 30 頁

3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548)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政 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於 年 度 的 加 薪 情 況,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高 級 中 級 及 低 層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的 加 薪 幅 度 為 何? 與 公 務 員 的 調 整 幅 度 比 較 為 何? 在 年 度, 當 局 預 留 多 少 開 支 作 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的 薪 酬 調 整?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7) 答 覆 :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並 須 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以 及 所 需 的 費 用 接 受 問 責 部 門 首 長 須 以 其 部 門 資 源 應 付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全 部 費 用, 以 及 一 切 相 關 的 營 運 開 支, 包 括 薪 酬 調 整 的 開 支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管 理 及 所 需 經 費 均 由 部 門 首 長 負 責,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收 集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數 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是 否 須 調 整, 由 部 門 首 長 決 定 ; 如 須 調 整, 則 幅 度 亦 由 部 門 首 長 決 定 除 參 考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外, 部 門 首 長 亦 須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例 如 自 上 一 次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工 資 待 遇 獲 調 整 後 的 生 活 費 用 變 動 是 否 有 需 要 挽 留 人 才 及 有 關 職 位 的 就 業 市 場 情 況, 以 及 是 否 有 需 要 在 市 場 上 物 色 具 備 特 別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因 此,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不 宜 作 直 接 比 較 據 了 解,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主 要 部 門, 其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與 公 務 員 的 調 整 幅 度 相 若 - 完 - 節 CSB - 第 31 頁

35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8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11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1. 就 與 紀 律 部 隊 管 職 雙 方 商 討 改 善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規 管 紀 律 事 宜 的 附 屬 規 例 內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的 修 訂 建 議, 和 其 他 方 面 改 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的 修 訂 建 議 詳 情 為 何? 其 他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的 改 善 建 議 又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答 覆 : 就 紀 律 部 隊 法 例 下 有 關 辯 護 代 表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的 修 訂, 各 紀 律 部 隊 管 方 正 積 極 與 部 門 職 方 就 修 訂 建 議 進 行 磋 商 有 關 修 訂 工 作 的 方 向, 是 按 公 平 原 則, 完 善 現 行 的 機 制 及 程 序, 處 理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的 公 務 員 ( 被 控 人 員 ) 委 託 律 師 或 其 他 形 式 代 表 的 申 請, 以 及 確 保 被 控 人 員 得 到 公 平 聆 訊 待 我 們 敲 定 有 關 修 訂 建 議 的 細 節 後, 我 們 會 向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 完 - 節 CSB - 第 32 頁

36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19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123)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1. 就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 和 年 度 的 實 際, 修 訂 和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2. 研 習 課 程 的 教 材 由 那 個 職 系 負 責 編 寫? 當 中 的 內 容 主 要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8) 答 覆 : 年 度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1,930 萬 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1,850 萬 元,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900 萬 元 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因 應 公 務 員 的 培 訓 需 要, 與 大 學 培 訓 機 構 專 家 學 者 合 作 設 計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內 容 主 要 涵 蓋 基 本 法 及 內 地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發 展 - 完 - 節 CSB - 第 33 頁

3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0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22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就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使 用 兩 文 三 語 處 理 公 務 方 面, 請 告 知 : (a) 現 時 為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的 人 員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各 種 語 言 的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b)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下 的 綱 領 (3) 指 出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840 萬 元 (6.6%), 主 要 由 於 年 度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令 薪 金 撥 款 增 加 ; 部 分 增 加 的 開 支, 因 年 度 減 少 2 個 職 位 而 得 以 抵 銷 為 何 本 年 度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會 令 薪 金 撥 款 增 加? 有 關 空 缺 的 新 入 職 薪 酬 為 何 與 原 來 職 位 的 薪 酬 不 符? 提 問 人 : 梁 志 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3) 答 覆 : (a) 本 局 通 過 轄 下 兩 個 職 系, 即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和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為 政 府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計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在 本 局 工 作 的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有 116 人 ( 另 有 346 人 派 駐 各 局 / 部 門 ),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有 13 人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負 責 提 供 中 英 翻 譯 服 務, 並 擔 任 英 語 / 廣 東 話 / 普 通 話 接 續 傳 譯 工 作 ;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則 負 責 提 供 英 語 / 廣 東 話 / 普 通 話 的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2014 年 各 類 有 關 服 務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載 於 下 表 ( 註 : 翻 譯 服 務 百 分 比 按 字 數 計 算, 接 續 和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百 分 比 則 按 會 議 次 數 計 算 ): 節 CSB - 第 34 頁

38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翻 譯 接 續 傳 譯 英 譯 中 中 譯 英 粵 / 英 普 / 英 粵 / 普 68% 32% 55% 6% 39% 即 時 傳 譯 粵 / 英 普 / 英 粵 / 普 粵 / 英 / 普 93.4% 1% 0.3% 5.3% (b) 年 度 計 劃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均 為 舊 有 職 位, 只 因 在 位 人 員 退 休 / 離 職 而 出 現 空 缺 由 於 退 休 / 離 職 人 員 放 取 退 休 / 離 職 前 假 期 期 間 仍 支 取 薪 金, 因 此 須 增 加 撥 款, 用 以 支 付 退 休 / 離 職 人 員 以 及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的 人 員 的 薪 金 - 完 - 節 CSB - 第 35 頁

39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1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23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由 本 年 年 中 起, 當 局 將 會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就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制 訂 彈 性 措 施 請 告 知 延 長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的 政 策 實 施 後, 當 局 估 計 對 公 務 員 編 制 有 何 影 響 提 問 人 : 梁 志 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6) 答 覆 :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不 會 影 響 公 務 員 編 制 - 完 - 節 CSB - 第 36 頁

4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2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1231)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a) 目 前 政 府 各 部 門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b) 聘 用 上 述 退 休 公 務 員 所 須 的 開 支 為 何 ( 包 括 保 險 體 檢 等 ) 提 問 人 : 梁 志 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6) 答 覆 :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資 料, 在 2014 年 涉 及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的 批 准 個 案 為 454 宗 這 些 公 務 員 於 重 行 受 僱 期 內 繼 續 擔 任 公 務 員 職 位, 並 可 享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津 貼 / 福 利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涉 及 獲 重 行 受 僱 公 務 員 的 開 支 資 料 - 完 - 節 CSB - 第 37 頁

41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3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2169)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以 表 列 方 式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有 關 以 下 項 目 年 的 開 支 預 算 的 人 手 編 制 職 級 薪 金 及 相 關 津 貼, 及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的 金 額 : 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辦 公 室 2. 政 務 職 系 部 3.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及 其 下 的 六 個 小 組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組 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組 2 分 部 行 政 組 高 級 公 務 員 發 展 組 國 家 事 務 及 培 訓 服 務 組 網 上 學 習 推 廣 組 ) 4. 品 行 紀 律 事 務 部 及 品 行 紀 律 事 務 室 5. 住 屋 資 助 及 編 制 政 策 部 及 其 下 三 個 小 組 6. 管 理 事 務 部 及 其 下 三 個 組 7. 退 休 事 務 及 公 積 金 組 8. 公 務 員 紀 律 秘 書 處 9. 員 工 關 係 部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15) 答 覆 : 有 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人 手 編 制 職 級 薪 金 津 貼, 以 及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節 CSB - 第 38 頁

42 綱 領 (1) 局 長 辦 公 室 : 組 別 職 級 所 屬 綱 領 人 手 編 制 總 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辦 公 室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私 人 助 理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以 及 貴 賓 車 私 人 司 機 所 屬 綱 領 薪 金 總 額 ($ 000) 所 屬 綱 領 津 貼 總 額 ($ 000) 附 件 所 屬 綱 領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總 額 ($ 000) 4 3, 綱 領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政 務 職 系 部 品 行 紀 律 事 務 部 ( 包 括 品 行 紀 律 事 務 室 ) 住 屋 資 助 及 編 制 政 策 部 ( 包 括 其 下 三 個 小 組 ) 管 理 事 務 部 ( 包 括 其 下 三 個 組 ) 退 休 事 務 及 公 積 金 組 公 務 員 紀 律 秘 書 處 員 工 關 係 部 其 他 部 別 ( 包 括 聘 任 政 策 部 薪 酬 及 假 期 事 務 部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一 般 職 系 處 人 力 部, 以 及 投 訴 組 )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總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系 統 經 理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文 書 主 任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高 級 私 人 秘 書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機 密 檔 案 室 高 級 助 理 機 密 檔 案 室 助 理 一 級 統 計 主 任 二 級 統 計 主 任 文 書 助 理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貴 賓 車 司 機, 以 及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28 3,396 4,168 節 CSB - 第 39 頁

43 綱 領 (4) 公 務 員 培 訓 : 組 別 職 級 所 屬 綱 領 人 手 編 制 總 數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包 括 其 下 的 六 個 小 組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組 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組 2 分 部 行 政 組 高 級 公 務 員 發 展 組 國 家 事 務 及 培 訓 服 務 組, 以 及 網 上 學 習 推 廣 組 )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助 理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總 訓 練 主 任 高 級 訓 練 主 任 一 級 訓 練 主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文 書 主 任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文 書 助 理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打 字 員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以 及 汽 車 司 機 所 屬 綱 領 薪 金 總 額 ($ 000) 所 屬 綱 領 津 貼 總 額 ($ 000) 所 屬 綱 領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總 額 ($ 000) , ,357 - 完 - 節 CSB - 第 40 頁

44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4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33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按 預 算 案 演 詞 65 段,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將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個 職 位, 主 要 原 因 是 各 部 門 均 增 加 人 手, 推 行 新 政 策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a) 請 按 部 門 列 出 因 為 推 行 新 政 策 而 要 新 增 的 人 手 數 目 及 職 位 所 涉 的 開 支, 及 有 關 的 新 政 策 詳 情 ; (b) 請 按 部 門 列 出 因 為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而 要 新 增 的 人 手 數 目 及 職 位 所 涉 的 開 支, 及 有 關 的 服 務 項 目 詳 情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3) 答 覆 : 根 據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約 1.5% 各 局 / 部 門 在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轉 變 載 於 附 件 新 增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為 了 配 合 各 局 / 部 門 因 推 行 新 政 策 及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而 出 現 的 人 力 需 要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不 超 出 其 編 制 上 限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或 刪 減 現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職 位, 並 按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自 行 決 定 實 際 開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數 目 及 職 系, 以 便 靈 活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因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或 職 系 預 計 在 年 度 開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數 目 職 級 所 涉 及 開 支 有 關 的 政 策 或 服 務 詳 情 等 資 料 節 CSB - 第 41 頁

45 年 度 各 局 /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變 化 附 件 局 / 部 門 / 機 構 編 制 變 化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20 建 築 署 4 審 計 署 1 醫 療 輔 助 隊 - 屋 宇 署 152 政 府 統 計 處 -5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3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 民 航 處 -27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 5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 9 公 司 註 冊 處 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3 懲 教 署 3 香 港 海 關 61 衞 生 署 87 律 政 司 8 發 展 局 ( 規 劃 地 政 科 ) 2 發 展 局 ( 工 務 科 ) 4 渠 務 署 37 教 育 局 40 機 電 工 程 署 29 環 境 局 -1 環 境 保 護 署 2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科 ) 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 消 防 處 146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3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物 科 ) 2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衞 生 科 ) 8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1 政 府 化 驗 所 10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1 政 府 產 業 署 - 路 政 署 33 民 政 事 務 局 19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24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5 香 港 天 文 台 7 節 CSB - 第 42 頁

46 局 / 部 門 / 機 構 編 制 變 化 香 港 警 務 處 603 醫 院 管 理 局 -139 房 屋 委 員 會 264 入 境 事 務 處 106 廉 政 公 署 -8 政 府 新 聞 處 3 稅 務 局 1 創 新 科 技 署 - 知 識 產 權 署 - 投 資 推 廣 署 -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2 司 法 機 構 52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1 勞 工 處 75 土 地 註 冊 處 15 地 政 總 署 16 法 律 援 助 署 1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202 海 事 處 4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7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3 破 產 管 理 署 -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4 規 劃 署 8 郵 政 署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香 港 電 台 3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5 選 舉 事 務 處 45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3 保 安 局 5 社 會 福 利 署 29 工 業 貿 易 署 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12 運 輸 署 22 庫 務 署 4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3 職 業 訓 練 局 -2 水 務 署 27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434 總 計 完 - 節 CSB - 第 43 頁

47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5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577)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各 部 門 過 去 兩 個 年 度 ( 即 至 年 度 ), 以 及 預 算 年 度 : a)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 b)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人 數 ; c)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同 一 部 門 工 作 具 5 年 年 資 以 下 5-10 年 年 資 及 超 過 10 年 年 資 的 人 數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 答 覆 : ( 註 1) a) 及 c) 2013 及 2014 年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載 列 於 附 件 A ( 註 2)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4 年 6 月 30 日 按 局 / 部 門 及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細 分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分 別 載 列 於 附 件 B 及 C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以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a) 可 能 屬 於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b)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應 付 ; 或 (c)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具 備 特 定 範 疇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 或 (d) 涉 及 的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正 在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由 於 這 些 服 務 需 求 的 性 質 關 節 CSB - 第 44 頁

48 係, 在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各 局 / 部 門 不 能 預 計 會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不 論 是 新 聘 或 在 職 ) 的 人 數 及 其 年 資 b)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聘 程 序, 挑 選 最 合 適 的 應 徵 者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因 此, 各 局 / 部 門 不 會 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直 接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我 們 亦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儘 管 如 此, 如 果 在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有 興 趣, 我 們 歡 迎 他 們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的 招 聘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鑑 於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是 聘 任 公 務 員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符 合 公 務 員 職 級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因 具 有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表 現 一 般 應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勢 註 1: 註 2: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持 續 服 務 是 指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節 CSB - 第 45 頁

49 附 件 A 各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聘 用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情 況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6 7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1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8 8 懲 教 署 3 2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效 率 促 進 組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6 6 環 境 保 護 署 節 CSB - 第 46 頁

50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8 1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郵 政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稅 務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投 資 推 廣 署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4 7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節 CSB - 第 47 頁

51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海 事 處 9 11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保 安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3 3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水 務 署 總 計 節 CSB - 第 48 頁

52 附 件 B 按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劃 分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效 率 促 進 組 機 電 工 程 署 節 CSB - 第 49 頁

53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環 境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郵 政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稅 務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投 資 推 廣 署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勞 工 處 節 CSB - 第 50 頁

54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海 事 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保 安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水 務 署 總 數 節 CSB - 第 51 頁

55 附 件 C 按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劃 分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效 率 促 進 組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節 CSB - 第 52 頁

56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環 境 保 護 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郵 政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稅 務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投 資 推 廣 署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節 CSB - 第 53 頁

57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連 續 服 務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5 年 至 少 於 10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連 續 服 務 10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總 數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海 事 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保 安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水 務 署 總 數 完 - 節 CSB - 第 54 頁

58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6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0590)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自 2015 年 年 中 左 右 起, 局 方 會 提 高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就 延 長 現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制 訂 彈 性 措 施 為 此,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3 年 及 預 計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 包 括 紀 律 部 隊 ): 1. 退 休 後 獲 最 後 延 長 服 務 的 人 數 ; 2. 退 休 後 獲 重 行 受 聘 的 人 數 ; 3. 其 頂 薪 點 不 超 過 總 薪 級 表 第 20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較 低 職 級, 而 獲 批 准 於 退 休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人 數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答 覆 : 1 & 2.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資 料, 過 去 3 年 獲 批 准 最 後 延 長 服 務 及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的 個 案 數 目 如 下 : 給 予 批 准 的 年 份 獲 批 准 個 案 數 目 最 後 延 長 服 務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節 CSB - 第 55 頁

59 由 於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或 最 後 延 長 服 務 的 申 請, 均 須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並 因 應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公 務 需 要 ) 作 出 考 慮, 我 們 未 能 預 計 年 度 的 個 案 數 字 3. 在 及 2014 年, 政 府 分 別 批 准 了 及 306 名 屬 非 首 長 級 而 其 職 級 頂 薪 點 不 超 過 總 薪 級 表 第 20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於 退 休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由 於 退 休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事 宜 並 非 由 政 府 主 導, 我 們 未 能 預 計 在 年 度 屬 非 首 長 級 而 其 職 級 頂 薪 點 不 超 過 總 薪 級 表 第 20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獲 批 准 於 退 休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人 數 - 完 - 節 CSB - 第 56 頁

60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答 覆 編 號 CSB027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 問 題 編 號 :3252) 總 目 : 分 目 : 綱 領 :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局 長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問 題 : 1. 請 分 別 列 出 年 度, 以 及 預 算 年 度 各 部 門 : a. 所 有 每 周 淨 工 時 44 小 時 及 每 周 總 工 時 45 小 時 的 人 數 : b.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員 工 之 中, 每 周 淨 工 時 44 小 時 及 每 周 總 工 時 45 小 時 的 人 數 2. 若 將 預 算 年 度 政 府 所 有 每 周 淨 工 時 44 小 時 的 員 工, 其 工 作 時 間 縮 減 至 每 周 總 工 時 45 小 時, 政 府 預 計 需 多 聘 多 少 名 員 工? 3. 若 將 預 算 年 度 政 府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每 周 淨 工 時 44 小 時 的 員 工, 其 工 作 時 間 縮 減 至 每 周 總 工 時 45 小 時, 政 府 預 計 需 多 聘 多 少 名 員 工?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答 覆 : 1.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有 以 下 兩 種 制 度 : 總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和 淨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總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下 訂 明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而 淨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下 訂 明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則 不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2.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沒 有 統 計 各 部 門 的 分 項 數 字, 也 沒 有 預 算 年 度 的 數 字 以 下 是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總 體 情 況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屬 淨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的 公 務 員 約 有 名 ( 約 佔 總 數 的 14%), 當 中 包 括 所 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員 工 ( 約 共 名 ), 其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為 45 小 時 屬 總 工 作 時 數 制 度 的 公 務 員 則 約 有 名 ( 約 佔 總 數 的 86%), 其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為 或 54 小 時 2 及 3. 由 於 縮 減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其 中 兩 個 先 決 條 件 為 無 需 額 外 財 政 資 源 和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政 府 沒 有 預 計 因 縮 減 工 時 而 須 增 聘 員 工 的 人 數 - 完 - 節 CSB - 第 57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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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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