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劉 慧 卿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國 雄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美 芬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林 健 鋒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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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1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SB-2-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張 華 峰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張 華 峰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蔣 麗 芸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蔣 麗 芸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鍾 樹 根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范 國 威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何 秀 蘭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何 秀 蘭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葉 劉 淑 儀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家 麒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郭 偉 强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林 健 鋒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劉 慧 卿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劉 慧 卿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梁 國 雄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CSB 梁 國 雄 CSB 毛 孟 靜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潘 兆 平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田 北 辰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王 國 興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志 全 46 - CSB 郭 偉 强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郭 偉 强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郭 偉 强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2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劉 慧 卿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國 雄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美 芬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林 健 鋒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林 健 鋒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梁 美 芬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何 秀 蘭 136 為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CSB 劉 慧 卿 174 為 以 下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CSB 潘 兆 平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田 北 辰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陳 家 洛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陳 家 洛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陳 家 洛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陳 家 洛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陳 家 洛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家 洛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陳 偉 業 143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CSB 張 國 柱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馮 檢 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馮 檢 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何 秀 蘭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何 秀 蘭 143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郭 偉 强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梁 國 雄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梁 國 雄 143 (4) 公 務 員 培 訓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CSB 莫 乃 光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B 莫 乃 光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譚 耀 宗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鄧 家 彪 143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SB 黃 毓 民 CSB 郭 偉 强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國 雄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國 雄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梁 國 雄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譚 耀 宗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謝 偉 俊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CSB 張 超 雄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郭 家 麒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譚 耀 宗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譚 耀 宗 120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CSB 何 秀 蘭 136 為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CSB 何 秀 蘭 136 為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CSB 何 秀 蘭 136 為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CSB 郭 偉 强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鄧 家 彪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鄧 家 彪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CSB 鄧 家 彪 37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4 CSB001 ( 問 題 編 號 :284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1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有 關 綱 領 (4) 提 及 會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適 宜 由 中 央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例 如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及 高 級 公 務 員 發 展 課 程 就 此, 請 當 局 列 出 : 1. 上 述 課 程 的 具 體 內 容 2. 受 訓 的 公 務 員 對 象 和 職 級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下 稱 培 訓 處 ) 每 年 為 各 級 公 務 員 提 供 超 過 項 的 培 訓 課 程 和 活 動, 主 要 範 圍 包 括 領 導 及 管 理 語 文 溝 通 基 本 法 和 內 地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發 展 此 外,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強 調, 政 府 必 須 維 持 一 支 專 業 廉 潔 和 敢 於 承 擔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我 們 會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更 多 進 修 學 習 的 機 會, 鼓 勵 和 資 助 公 務 員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和 交 流 活 動, 以 及 加 強 公 務 員 對 國 情 和 國 家 發 展 的 認 識 因 此 培 訓 處 在 2014 年 會 加 強 以 下 培 訓 服 務 : (i) 加 強 培 訓 課 程 的 內 容, 課 題 涵 蓋 創 新 解 難 技 巧 領 導 變 革 正 向 心 理 學 及 面 對 逆 境 等, 藉 以 提 升 同 事 的 創 新 能 力 和 動 力 ; (ii) 資 助 公 務 員 到 本 地 及 海 外 著 名 大 學 修 讀 行 政 管 理 課 程 ( 例 如 由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及 牛 津 大 學 合 辦 的 公 共 政 策 領 導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 (iii) 舉 辦 由 專 家 和 學 者 主 持 的 研 討 會, 探 討 多 項 熱 門 課 題 ( 例 如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期 評 估 及 環 球 經 濟 發 展 ); 以 及 (iv) 擴 展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年 度 的 交 流 計 劃 包 括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杭 州 市 重 慶 市 和 武 漢 市 上 述 課 程 的 對 象 涵 蓋 各 級 公 務 員, 由 於 培 訓 課 程 及 受 訓 人 數 眾 多, 本 局 未 能 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級 盡 錄 第 1 節 CSB - 第 1 頁

5 CSB002 ( 問 題 編 號 :284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2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其 中 一 點 包 括 與 內 地 主 要 城 市 的 公 務 員 舉 辦 交 流 計 劃 根 據 該 計 劃, 本 港 和 這 些 城 市 可 以 互 派 公 務 員 到 對 方 的 政 府 部 門 實 習, 為 期 約 1 個 月 請 列 出 過 去 3 年 此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 1. 曾 參 與 交 流 的 部 門 2. 參 與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和 職 級 3. 涉 及 的 開 支 4. 當 局 如 何 評 估 此 計 劃 的 成 效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1. 過 去 3 年 ( 即 2011 至 2013 年 ) 曾 參 與 內 地 與 香 港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的 部 門 載 於 附 件 及 2013 年 參 與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 包 括 香 港 及 內 地 ) 分 別 為 28 人 33 人 及 30 人 參 與 的 香 港 公 務 員 均 屬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薪 級 ) 的 人 員 內 地 的 交 流 人 員 則 主 要 屬 處 長 或 副 處 長 級 的 官 員 及 年 度,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44 萬 元 45 萬 元 及 36 萬 元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要 求 交 流 人 員 和 參 與 的 部 門 就 交 流 活 動 填 寫 評 鑑 問 卷, 以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兩 地 交 流 人 員 和 部 門 都 認 為 交 流 計 劃 實 用 有 效, 尤 其 有 助 兩 地 公 務 員 交 流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加 強 彼 此 聯 繫 我 們 會 繼 續 收 集 交 流 人 員 及 部 門 的 意 見, 以 監 察 計 劃 的 成 效 第 1 節 CSB - 第 2 頁

6 附 件 2011 至 2013 年 曾 派 員 參 與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的 香 港 與 內 地 部 門 香 港 部 門 北 京 巿 1. 房 屋 署 2. 屋 宇 署 3. 渠 務 署 上 海 巿 1. 房 屋 署 2. 屋 宇 署 3. 建 築 署 4. 規 劃 署 杭 州 巿 1. 香 港 警 務 處 2. 規 劃 署 廣 東 省 1. 房 屋 署 2. 屋 宇 署 3. 規 劃 署 4. 機 電 工 程 署 內 地 部 門 北 京 巿 1.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賃 住 房 發 展 中 心 2.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3. 北 京 市 水 務 局 4.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員 會 5.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員 會 6.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7. 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辦 公 室 8. 北 京 市 防 汛 抗 旱 指 揮 部 辦 公 室 9. 北 京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10. 北 京 市 衞 生 局 11. 北 京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12. 北 京 市 醫 院 管 理 局 上 海 巿 1.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2. 上 海 市 水 務 局 3. 上 海 市 交 通 運 輸 和 港 口 管 理 局 4.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5. 上 海 市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6. 上 海 市 規 劃 和 國 土 資 源 管 理 局 7. 上 海 市 經 濟 和 信 息 化 委 員 會 8. 上 海 市 衞 生 局 9. 上 海 市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杭 州 巿 1.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2. 杭 州 市 交 通 規 劃 設 計 研 究 院 3. 杭 州 市 西 湖 區 民 政 局 4.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員 會 5. 杭 州 市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6.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7. 杭 州 市 旅 遊 委 員 會 8. 杭 州 市 貿 易 局 9. 杭 州 市 餘 杭 區 住 建 局 10. 杭 州 市 蕭 山 區 民 政 局 11. 杭 州 市 衞 生 局 12. 杭 州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1 節 CSB - 第 3 頁

7 廣 東 省 1. 廣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2. 廣 東 省 交 通 運 輸 工 程 質 量 監 督 站 3. 廣 東 省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廳 4.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5. 廣 東 省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廳 6. 廣 東 省 環 境 保 護 廳 7. 汕 頭 市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局 8. 江 門 市 城 市 綜 合 管 理 局 9. 江 門 市 城 鄉 規 劃 局 10. 佛 山 市 公 路 局 11. 佛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管 理 局 12. 東 莞 市 衞 生 局 13. 河 源 市 水 務 局 14. 茂 名 市 水 務 局 15. 珠 海 橫 琴 新 區 管 委 會 交 流 合 作 局 16. 梅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局 17. 深 圳 市 水 務 局 18. 清 遠 市 交 通 運 輸 局 19. 惠 州 市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局 20. 陽 江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21. 陽 江 市 交 通 運 輸 局 22. 韶 關 市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23. 韶 關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24. 廣 州 市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第 1 節 CSB - 第 4 頁

8 CSB003 ( 問 題 編 號 :207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請 提 供 公 務 員 體 制 下 涉 及 推 廣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及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相 關 的 政 策 詳 情, 以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政 府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是 以 開 明 靈 活 和 體 恤 的 態 度 去 管 理 員 工, 使 他 們 得 到 激 勵, 從 而 竭 盡 所 能, 支 持 部 門 的 使 命 我 們 透 過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培 訓 課 程, 向 各 級 公 務 員 推 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信 息 亦 有 編 製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課 題 的 套 件 和 指 南, 以 備 管 理 人 員 和 員 工 參 考 之 用 此 外, 我 們 向 各 局 部 門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鼓 勵 部 門 制 定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計 劃 和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我 們 沒 有 推 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與 人 手 編 配 的 綜 合 資 料 有 關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方 面, 政 府 由 2006 年 起 分 階 段 在 政 府 內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目 的 是 在 不 影 響 政 府 服 務 的 整 體 水 平 及 效 率 以 及 不 增 加 納 稅 人 負 擔 的 情 況 下,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各 局 及 部 門 在 推 行 五 天 工 作 周 時, 須 恪 守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 即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 不 減 少 員 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 不 削 減 緊 急 服 務 ; 以 及 在 星 期 六 維 持 一 些 必 需 的 櫃 台 服 務 故 此, 推 行 該 政 策 並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和 開 支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約 有 名 公 務 員 ( 佔 當 時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約 70.5%) 按 五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他 們 分 布 於 政 府 所 有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政 府 會 繼 續 積 極 鼓 勵 各 局 和 部 門 在 恪 守 上 述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下, 研 究 讓 更 多 員 工 按 五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上 班 政 府 同 時 亦 會 繼 續 鼓 勵 各 局 和 部 門 在 可 行 及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屬 員 輪 任 五 天 工 作 的 崗 位 此 外, 由 2012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政 府 向 合 資 格 的 政 府 僱 員 提 供 5 個 工 作 天 的 有 薪 侍 產 假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的 18 個 月 期 間, 共 有 名 合 資 格 的 政 府 僱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均 能 應 付 侍 產 假 對 人 手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無 涉 及 額 外 資 源 第 1 節 CSB - 第 5 頁

9 CSB004 ( 問 題 編 號 :208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1): 政 府 已 於 2012 年 4 月 1 日 正 式 為 合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全 薪 侍 產 假, 請 局 方 告 知 本 會.. (a) 年 度 公 務 員 領 取 全 薪 侍 產 假 的 人 數 日 數 及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安 排 (b)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由 政 府 帶 頭 在 公 務 員 系 統 下, 制 訂 及 推 行 更 多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從 而 把 以 僱 員 為 本 的 管 理 文 化 推 而 廣 之, 令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在 本 港 企 業 間 普 及 化? 提 問 人 : 蔣 麗 芸 議 員 (a) 政 府 由 2012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為 合 資 格 的 政 府 僱 員 提 供 5 個 工 作 天 的 全 薪 侍 產 假 在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的 6 個 月 期 間, 共 有 名 政 府 僱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均 能 應 付 侍 產 假 對 人 手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無 涉 及 額 外 資 源 (b) 除 了 提 供 全 薪 侍 產 假 外, 政 府 由 2006 年 起 分 階 段 在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目 的 是 在 不 影 響 政 府 服 務 的 整 體 水 平 及 效 率 以 及 在 不 增 加 納 稅 人 負 擔 的 情 況 下, 提 高 員 工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約 有 名 公 務 員 ( 佔 當 時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約 70.5%) 按 五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政 府 會 繼 續 積 極 鼓 勵 各 局 / 部 門 在 恪 守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 即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不 減 少 員 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不 削 減 緊 急 服 務 在 星 期 六 維 持 一 些 必 需 的 櫃 台 服 務 ) 的 同 時, 並 在 諮 詢 員 工 後, 研 究 讓 更 多 員 工 按 五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上 班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鼓 勵 各 局 / 部 門 在 可 行 及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員 工 輪 任 五 天 工 作 的 崗 位 第 1 節 CSB - 第 6 頁

10 CSB005 ( 問 題 編 號 :1126)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3): 1. 過 去 五 年, 有 多 少 名 公 務 員 職 位 申 請 者 是 手 持 副 學 士 學 歷 資 格, 而 最 後 成 功 獲 得 聘 用? 2. 在 年 度, 政 府 各 部 門 預 計 會 推 出 多 少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供 副 學 士 學 歷 的 持 有 人 申 請? 提 問 人 : 鍾 樹 根 議 員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負 責 因 應 個 別 職 系 的 工 作 需 要, 就 學 歷 專 業 資 格 專 門 技 能 工 作 經 驗 等 方 面 訂 明 其 轄 下 職 系 的 入 職 要 求 按 現 行 機 制, 持 有 本 地 認 證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人 士 可 申 請 以 此 學 歷 為 基 本 入 職 學 歷 的 公 務 員 職 級, 以 及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訂 於 副 學 位 以 下 的 職 級 聘 任 工 作 由 有 關 部 門 / 職 系 自 行 處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無 備 存 持 有 本 地 認 證 副 學 士 學 位 的 新 聘 公 務 員 人 數 資 料, 也 沒 有 年 度 預 計 可 供 副 學 士 學 位 持 有 人 應 徵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字 第 1 節 CSB - 第 7 頁

11 CSB006 ( 問 題 編 號 :228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2): 近 年 用 於 公 務 員 培 訓 的 開 支 持 續 上 升, 請 告 知.. a. 局 方 過 去 3 年 ( 即 2011 至 2013 年 )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開 支 為 何? b. 請 按 不 同 公 務 員 職 級 列 舉 過 去 3 年 ( 即 2011 至 2013 年 )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受 訓 人 數 ; c.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課 程 受 訓 日 數 預 算 於 2014 年 增 加 100 日,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增 加 日 數 的 原 因,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d. 請 列 舉 2013 年 與 內 地 主 要 城 市 公 務 員 舉 行 過 的 交 流 計 劃, 並 列 明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提 問 人 : 范 國 威 議 員 a 及 年 度 舉 辦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1,600 萬 元 1,900 萬 元 及 2,010 萬 元 b. 在 2011 至 2013 年, 每 年 約 有 名 不 同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來 自 所 有 決 策 局 / 部 門 超 過 個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每 年 提 供 超 過 100 項 培 訓 課 程 及 活 動 由 於 受 訓 的 公 務 員 職 級 及 人 數 眾 多, 本 局 未 能 把 受 訓 人 數 按 不 同 職 級 細 分 c.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計 劃 於 2014 年 在 本 地 舉 辦 更 多 國 家 事 務 專 題 研 討 會, 受 訓 人 數 預 算 增 加 300 人, 而 受 訓 日 數 預 算 增 加 100 日, 涉 及 的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5 萬 元 d. 在 2013 年, 本 局 與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杭 州 市 和 廣 東 省 合 辦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共 有 30 名 香 港 及 內 地 公 務 員 參 加 參 加 的 香 港 公 務 員 均 屬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 或 同 等 薪 級 ) 的 人 員 內 地 的 交 流 人 員 則 主 要 屬 處 長 或 副 處 長 級 的 官 員 實 習 部 門 按 參 加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作 出 安 排 交 流 範 圍 包 括 城 市 規 劃 交 通 管 理 公 共 房 屋 衞 生 和 食 物 安 全 商 貿 資 訊 科 技 環 保 旅 遊 發 展 與 推 廣 等 年 度 交 流 計 劃 的 開 支 為 36 萬 元 第 1 節 CSB - 第 8 頁

12 CSB007 ( 問 題 編 號 :1641)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8): 有 關 過 去 三 年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資 料 : 1. 各 部 門 專 職 負 責 檔 案 管 理 的 人 手 數 目 和 職 級 ; 如 沒 有 專 職 的 檔 案 管 理 的 人 員, 請 提 供 涉 及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人 員 的 人 手 相 關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時 數 及 需 要 兼 任 的 工 作 範 圍 資 料 ; 2.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已 封 存 並 有 待 移 交 檔 案 處 鑑 定 的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文 件 3.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保 存 的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移 交 檔 案 處 的 年 份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文 件 4.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銷 毁 的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移 交 檔 案 處 的 年 份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文 件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第 1 節 CSB - 第 9 頁

13 過 去 3 年 ( 即 及 年 度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 即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和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資 料 如 下 : 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委 任 一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為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按 照 政 府 檔 案 處 的 指 引, 制 訂 和 推 行 部 門 檔 案 管 理 計 劃 此 外, 局 內 各 分 部 亦 有 合 共 21 名 助 理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 屬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或 同 等 職 級 的 人 員 ) 和 23 名 檔 案 經 理 ( 屬 一 級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或 同 等 職 級 的 人 員 ), 負 責 監 察 日 常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至 於 日 常 的 存 檔 及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則 由 各 分 部 的 文 書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委 派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全 面 負 責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亦 已 委 任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為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負 責 按 照 政 府 檔 案 處 所 發 布 的 指 引, 制 訂 和 推 行 秘 書 處 的 部 門 檔 案 管 理 計 劃 同 時, 秘 書 處 有 2 名 助 理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 屬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人 員 ), 各 自 負 責 監 察 所 屬 分 組 / 分 部 的 日 常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而 日 常 存 檔 及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則 由 屬 下 文 書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委 派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為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按 照 政 府 內 部 的 檔 案 管 理 守 則 及 指 引, 訂 立 和 推 行 秘 書 處 的 檔 案 管 理 計 劃 同 時, 秘 書 處 亦 委 任 了 1 名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為 助 理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負 責 監 察 日 常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至 於 日 常 的 存 檔 及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則 由 1 名 文 書 主 任 帶 領 2 名 文 書 助 理 執 行 2. 下 表 載 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封 存 並 有 待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的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文 件 業 務 檔 案 1966 至 2014 年 696 個 檔 案 及 直 線 米 行 政 檔 案 1995 至 2014 年 256 個 檔 案 及 直 線 米 1 至 30 年 其 中 5 個 為 機 密 檔 案 3 至 7 年 其 中 3 個 為 機 密 檔 案 過 去 3 年,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和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並 無 已 封 存 並 有 待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的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3. 下 表 載 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保 存 的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移 交 檔 案 處 的 年 份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文 件 業 務 檔 案 1951 至 1994 年 4 個 檔 案 及 0.16 直 線 米 行 政 檔 案 1962 至 2002 年 109 個 檔 案 及 0.08 直 線 米 2011 至 2013 年 2011 至 2013 年 5 年 至 永 久 保 存 其 中 2 個 為 機 密 檔 案 3 至 7 年 否 過 去 3 年,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和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並 無 移 交 任 何 業 務 及 行 政 檔 案 供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第 1 節 CSB - 第 10 頁

14 4. 下 表 載 列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銷 毁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和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檔 案 的 資 料 : 檔 案 類 別 檔 案 覆 蓋 年 份 檔 案 數 目 及 其 直 線 米 移 交 檔 案 處 註 的 年 份 檔 案 處 鑑 定 為 應 予 保 存 的 年 份 是 否 機 密 檔 案 (A)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業 務 檔 案 1951 至 2013 年 個 檔 案 及 直 線 米 不 適 用 1 至 20 年 其 中 個 為 機 密 檔 案 行 政 檔 案 1950 至 2013 年 個 檔 案 及 直 線 米 不 適 用 6 個 月 至 保 留 至 被 取 代 或 已 過 時 其 中 466 個 為 機 密 檔 案 (B)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業 務 檔 案 2007 至 2010 年 394 個 檔 案 及 4.97 直 線 米 行 政 檔 案 1954 至 2010 年 137 個 檔 案 及 3.7 直 線 米 不 適 用 3 年 全 是 機 密 檔 案 不 適 用 1 至 3 年 否 註 : 在 獲 得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後, 檔 案 已 由 局 / 部 門 銷 毀, 因 此 無 須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過 去 3 年,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並 無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銷 毁 的 檔 案 第 1 節 CSB - 第 11 頁

15 CSB008 ( 問 題 編 號 :2739)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1) 局 長 辦 公 室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4): 1. 請 按 以 下 表 格 提 供 有 關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於 過 去 3 個 年 度 的 酬 酢 及 送 禮 開 支 詳 情 決 策 局 / 決 策 科 / 部 門 及 年 度 該 年 度 酬 酢 及 送 禮 預 算 該 年 度 酬 酢 及 送 禮 分 別 的 最 終 實 際 開 支 該 年 度 每 位 出 席 人 士 連 酒 水 在 內 的 開 支 上 限 該 年 度 贈 予 每 名 賓 客 的 禮 品 的 開 支 上 限 該 年 度 接 待 賓 客 的 次 數 及 接 待 過 的 總 人 數 2. 請 按 以 下 表 格 提 供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於 年 度 的 酬 酢 及 送 禮 開 支 詳 情 決 策 局 / 決 策 科 / 部 門 接 待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該 次 接 待 的 賓 客 所 屬 部 門 / 機 構 ( 請 按 部 門 或 機 構 及 人 數 列 出 ) 及 職 銜 該 次 接 待 的 食 物 開 支 該 次 接 待 的 酒 水 開 支 該 次 接 待 的 送 禮 開 支 該 次 接 待 的 地 點 ( 部 門 辦 公 室 / 政 府 設 施 的 餐 廳 / 私 營 食 肆 / 其 他 ( 請 註 明 )) 3. 請 按 以 下 表 格 提 供 年 度 的 酬 酢 及 送 禮 預 算 決 策 局 / 決 策 科 / 部 門 酬 酢 及 送 禮 的 撥 款 預 算 每 名 賓 客 的 酬 酢 開 支 上 限 每 名 賓 客 的 禮 品 開 支 上 限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第 1 節 CSB - 第 12 頁

16 一 般 而 言, 所 有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及 公 務 員 因 公 務 酬 酢 安 排 宴 請 時, 均 須 遵 守 相 同 的 原 則, 並 參 照 有 關 的 規 例 及 行 政 指 引 政 府 人 員 安 排 公 務 宴 請 款 待 賓 客 時, 應 作 審 慎 判 斷, 以 節 儉 為 原 則, 避 免 讓 公 眾 感 覺 政 府 酬 酢 過 於 奢 華 根 據 現 行 的 一 般 指 引 規 定, 因 公 務 酬 酢 而 設 的 午 宴, 人 均 開 支 應 不 超 過 450 元, 晚 宴 則 以 600 元 為 限, 當 中 包 括 在 該 宴 會 上 享 用 的 一 切 食 物 和 飲 品 開 支 服 務 費 和 小 費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其 轄 下 部 門 ( 即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和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 在 至 年 度 用 於 公 務 酬 酢 的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如 下 : ( 截 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 ) 預 算 開 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194,000 元 218,000 元 194,000 元 200,000 元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18,000 元 15,000 元 23,000 元 23,000 元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31,000 元 37,000 元 22,000 元 38,000 元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環 保 政 策, 公 職 人 員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公 務 活 動 期 間 向 他 人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根 據 現 行 的 指 引, 如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禮 節 或 其 他 原 因,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實 屬 必 須 或 無 可 避 免, 有 關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不 應 奢 華, 數 量 應 減 至 最 少 及 限 於 機 構 間 互 為 送 贈 由 於 我 們 沒 有 單 就 購 買 禮 物 及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立 獨 立 賬 目, 因 此 我 們 並 沒 有 有 關 的 統 計 數 據 第 1 節 CSB - 第 13 頁

17 CSB009 ( 問 題 編 號 :1142)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0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將 於 本 年 度 內 繼 續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並 同 時 保 持 效 率 和 容 許 合 理 的 增 長, 以 應 付 包 括 提 供 新 增 和 改 善 服 務 所 帶 來 的 人 手 需 要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施 政 報 告 勾 劃 未 來 政 府 在 規 劃 基 建 扶 貧 等 的 工 作 大 增, 當 局 計 劃 本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合 理 增 長 為 何 ; 2. 當 局 預 計 本 年 度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率 為 何? 其 中 退 休 的 人 數 為 何 ; 3. 除 增 加 編 制 外, 當 局 應 付 公 務 員 人 手 需 求 的 措 施 具 體 為 何, 當 局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4. 承 上,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推 行 公 務 員 自 願 性 延 遲 退 休 年 齡 的 方 案? 如 有, 有 關 研 究 將 於 何 時 完 成 及 公 佈?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1. 為 推 行 新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向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以 應 付 需 要 根 據 年 度 的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5% 當 局 的 政 策 是, 在 有 充 分 的 運 作 需 要 不 能 透 過 重 新 調 配 現 有 員 工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方 式 ( 例 如 自 動 化 外 判 服 務 等 ) 並 不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會 開 設 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2. 退 休 是 公 務 員 離 任 的 主 因 預 計 年 度 約 有 名 人 員 退 休, 與 截 至 2014 年 1 月 底 的 公 務 員 實 際 員 額 相 比, 流 失 率 約 為 3.8% 3. 除 增 加 公 務 員 編 制 外, 各 局 / 部 門 會 繼 續 透 過 為 員 工 提 供 合 適 培 訓 簡 化 工 作 程 序 重 新 調 配 各 項 工 作 的 現 有 人 手,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部 分 局 / 部 門 亦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應 付 短 期 運 作 需 要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聯 同 各 局 / 部 門 進 行 內 部 研 究, 檢 視 公 務 員 未 來 的 人 力 和 退 休 情 況, 並 因 應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獨 特 情 況 和 特 性,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探 討 可 行 方 案 待 完 成 有 關 研 究, 並 就 未 來 路 向 完 成 內 部 討 論 後,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2014 年 第 二 季 諮 詢 職 方 和 其 他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第 1 節 CSB - 第 14 頁

18 CSB010 ( 問 題 編 號 :114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綱 領 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留 用 優 秀 人 才 採 用 良 好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以 提 高 服 務, 以 及 促 進 職 管 雙 方 關 係 和 睦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有 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下 稱 NCSC) 人 數 的 最 新 數 字 為 何 ; 2. 承 上, 持 續 在 各 政 府 服 務 3 年 或 以 上 的 NCSC 人 數 為 何? 當 中, 一 直 於 崗 位 服 務 的 僱 員 數 字, 以 及 在 同 一 局 /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於 不 同 的 崗 位 服 務 的 NCSC 人 數 為 何 ; 3. 在 財 政 年 度 中, 可 以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的 NCSC 崗 位 的 數 目 為 何, 當 局 預 算 有 關 財 政 承 擔 為 何 ; 4. 當 局 有 否 向 局 / 部 門 就 NCSC 的 薪 酬 水 平 晉 升 機 會 僱 員 福 利 及 職 業 保 障 四 方 面 作 指 引? 如 有, 其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NCSC 計 劃 在 不 同 局 / 部 門 妥 善 運 作?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註 1) 1.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共 有 名 ( 註 2) 2.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有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3 年 或 以 上, 當 中 包 括 名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介 乎 3 年 至 少 於 5 年 及 名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達 5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這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中,3 341 名 一 直 擔 任 同 一 崗 位,1 405 名 則 曾 在 同 一 部 門 內 擔 任 不 同 崗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收 集 服 務 年 期 介 乎 3 年 至 少 於 5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按 擔 任 同 一 或 不 同 崗 位 劃 分 的 數 字 3. 根 據 年 度 的 草 案, 各 局 及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在 新 增 的 人 手 編 制 中, 約 670 個 職 位 是 用 以 取 代 確 定 有 長 遠 需 要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個 別 局 / 部 門 增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開 支 詳 情, 均 已 載 列 在 相 關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中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就 根 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聘 用 員 工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部 門 首 長 可 根 據 就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市 場 上 相 若 工 作 的 薪 酬 水 平 招 聘 結 果 及 生 活 費 用 等 多 項 因 素, 訂 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但 有 關 薪 酬 不 得 超 過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或 職 責 相 若 職 級 的 薪 級 中 點 此 外, 局 / 部 門 均 會 定 期 檢 討 支 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並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調 整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不 是 公 務 員, 他 們 並 不 會 獲 得 晉 升, 但 他 們 享 有 不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規 定 的 僱 員 福 第 1 節 CSB - 第 15 頁

19 利,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期 有 薪 年 假 分 娩 假 期 有 薪 病 假 長 期 服 務 金 遣 散 費 等 至 於 職 業 保 障 方 面,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按 該 計 劃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包 括 合 約 年 期 但 聘 用 條 款 必 須 不 遜 於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並 須 符 合 其 他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的 僱 傭 法 例, 包 括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部 門 首 長 可 因 應 部 門 的 服 務 或 運 作 需 要, 簽 訂 為 期 最 長 3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部 門 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僱 傭 關 係, 在 合 約 屆 滿 時 即 告 終 止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與 有 關 僱 員 續 約, 並 按 當 時 的 情 況 提 出 適 合 的 聘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註 1: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註 2: 持 續 服 務 是 指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第 1 節 CSB - 第 16 頁

20 CSB011 ( 問 題 編 號 :114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0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職 方 普 遍 對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不 表 贊 同, 部 分 職 方 代 表 並 已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就 此,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於 早 前 表 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正 檢 討 每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調 查 方 法, 並 會 制 訂 改 善 建 議 有 關 建 議 的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 2. 當 局 現 階 段 說 服 已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再 次 加 入 該 委 員 會 的 進 展 如 何 ; 3. 當 局 現 就 職 方 代 表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對 應 措 施 具 體 為 何 ; 4. 承 上, 如 職 方 代 表 不 返 回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當 局 計 劃 如 何 合 理 地 釐 訂 公 務 員 薪 酬?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由 於 部 分 公 務 員 團 體 在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工 作 進 行 期 間, 對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提 出 了 一 些 意 見, 當 局 在 去 年 七 月 已 邀 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前 就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展 開 討 論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檢 討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在 檢 討 過 程 中, 委 員 會 充 分 考 慮 了 各 委 員 ( 包 括 職 方 代 表 ) 提 出 的 所 有 問 題 經 深 入 研 究 和 討 論 後, 委 員 會 就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作 出 以 下 修 訂 : (1) 剔 除 調 查 期 內 因 公 司 政 策 而 不 受 薪 酬 調 整 決 定 影 響 的 新 聘 僱 員 ; 及 (2) 就 退 出 某 年 度 調 查 而 又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原 因 的 公 司, 不 邀 請 其 參 加 以 後 兩 年 的 調 查 第 1 節 CSB - 第 17 頁

21 有 關 建 議 已 得 到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及 當 局 接 納, 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 調 查 組 ) 進 行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調 查 組 現 正 進 行 有 關 調 查, 預 計 於 五 月 向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匯 報 調 查 結 果 過 去 數 月, 當 局 已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職 方 代 表 重 新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並 會 繼 續 積 極 向 他 們 游 說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亦 一 直 繼 續 向 所 有 委 員, 包 括 已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發 出 會 議 邀 請 信 文 件 和 會 議 紀 錄, 歡 迎 他 們 對 討 論 事 項 提 出 意 見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是 一 個 行 之 已 久 的 機 制 多 年 以 來, 這 項 調 查 一 直 為 私 營 機 構 的 年 度 薪 酬 變 動 提 供 客 觀 的 數 據 資 料,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每 年 公 務 員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雖 1 然 有 部 分 職 方 代 表 暫 時 不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但 委 員 會 餘 下 的 委 員, 包 括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和 餘 下 的 職 方 代 表, 仍 繼 續 有 關 工 作 委 員 會 多 年 來 努 力 不 懈, 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建 立 了 具 代 表 性 和 公 信 力 的 機 制 和 調 查 方 法 委 員 會 會 確 保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按 既 定 的 機 制 及 方 法 進 行, 而 調 查 結 果 亦 將 繼 續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來 年 公 務 員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1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為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及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1 節 CSB - 第 18 頁

22 CSB012 ( 問 題 編 號 :2115)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5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請 分 別 列 出 年 度 所 有 用 於 支 付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實 際 開 支, 以 及 年 度 用 作 支 付 局 長 薪 金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預 算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在 年 度, 的 薪 酬 開 支 約 為 萬 元 為 編 制 財 政 預 算, 我 們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職 位 在 年 度 預 留 的 薪 酬 開 支 為 萬 元 在 及 年 度, 本 局 並 無 開 支 及 預 算 用 於 支 付 定 期 給 予 的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第 1 節 CSB - 第 19 頁

23 CSB013 ( 問 題 編 號 :0198)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預 算 案 演 辭 第 157 段 第 48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公 務 員 編 制 在 二 零 一 四 / 一 五 年 度 將 會 增 加 二 千 五 百 五 十 六 個 職 位, 請 按 政 府 部 門 列 出 有 關 新 增 職 位 的 數 目 職 級 薪 金 開 支 以 及 增 加 職 位 的 原 因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根 據 年 度 的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5% 各 局 / 部 門 在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變 動 載 於 附 件 新 增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為 了 配 合 各 局 / 部 門 因 推 展 新 政 策 措 施 及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而 出 現 的 人 力 需 要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不 超 出 其 部 門 編 制 上 限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或 刪 減 現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職 位, 並 按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自 行 決 定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及 職 系, 以 便 靈 活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或 職 系 預 計 在 年 度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職 級 及 薪 金 開 支 的 資 料 第 1 節 CSB - 第 20 頁

24 附 件 年 度 各 局 / 部 門 /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變 動 局 / 部 門 / 機 構 編 制 變 動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19 建 築 署 14 審 計 署 4 醫 療 輔 助 隊 3 屋 宇 署 215 政 府 統 計 處 73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1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21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 民 航 處 -4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6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 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 10 公 司 註 冊 處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12 懲 教 署 44 香 港 海 關 138 衞 生 署 117 律 政 司 35 發 展 局 ( 規 劃 地 政 科 ) 10 發 展 局 ( 工 務 科 ) 5 渠 務 署 21 教 育 局 90 機 電 工 程 署 17 環 境 局 4 環 境 保 護 署 9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科 )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1 消 防 處 13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30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物 科 ) 1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衞 生 科 ) -5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1 政 府 化 驗 所 16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2 政 府 產 業 署 - 路 政 署 2 民 政 事 務 局 -2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41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2 香 港 天 文 台 - 香 港 警 務 處 169 醫 院 管 理 局 -144 房 屋 委 員 會 206 第 1 節 CSB - 第 21 頁

25 局 / 部 門 / 機 構 編 制 變 動 入 境 事 務 處 138 廉 政 公 署 45 政 府 新 聞 處 - 稅 務 局 6 創 新 科 技 署 16 知 識 產 權 署 10 投 資 推 廣 署 -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1 司 法 機 構 66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7 勞 工 處 62 土 地 註 冊 處 - 地 政 總 署 101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165 海 事 處 13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12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2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4 破 產 管 理 署 7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1 規 劃 署 35 郵 政 署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1 香 港 電 台 35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2 選 舉 事 務 處 75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 保 安 局 3 社 會 福 利 署 202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28 工 業 貿 易 署 6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2 運 輸 署 105 庫 務 署 -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3 職 業 訓 練 局 -2 水 務 署 10 總 計 第 1 節 CSB - 第 22 頁

26 CSB014 ( 問 題 編 號 :0962)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0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4):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薪 常 會 )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工 作 的 進 度 詳 情 為 何? 預 計 調 查 於 何 時 完 成? 與 薪 常 會 相 關 的 人 手 和 總 體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薪 常 會 在 2012 年 年 初 接 受 政 府 邀 請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據 我 們 了 解, 獲 薪 常 會 聘 請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顧 問 公 司 現 正 進 行 實 際 調 查 工 作 據 我 們 所 知, 薪 常 會 計 劃 於 2014 年 內 向 當 局 提 交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報 告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192 萬 元 撥 款, 作 為 薪 常 會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開 支 我 們 並 會 繼 續 向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提 供 4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直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以 支 援 薪 常 會 進 行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第 1 節 CSB - 第 23 頁

27 CSB015 ( 問 題 編 號 :096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0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3): 綱 領 中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到 繼 續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並 同 時 保 持 效 率 和 容 許 合 理 的 增 長, 以 應 付 包 括 提 供 新 增 和 改 善 服 務 所 帶 來 的 人 手 需 要,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過 去 兩 個 年 度 和 預 計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 預 算 編 制 全 職 和 兼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為 何 分 別 為 何 ; 請 按 部 門 列 出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各 局 / 部 門 過 去 兩 年 ( 至 年 度 )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及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預 算 編 制 載 於 附 件 A ( 註 1) ( 註 2) 各 局 / 部 門 在 2012 及 2013 年 聘 用 的 全 職 及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B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以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由 於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在 年 內 可 增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及 / 或 延 長 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合 約, 或 終 止 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合 約, 各 局 / 部 門 無 法 在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預 計 在 年 內 會 聘 用 的 全 職 或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不 論 是 新 聘 或 在 職 ) 註 1: 註 2: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指 每 周 工 作 少 於 18 小 時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載 於 附 件 B 的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是 指 分 別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及 2013 年 6 月 30 日 與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有 僱 傭 合 約 關 係 的 僱 員, 當 中 有 部 分 僱 員 可 能 無 須 在 上 述 日 期 當 日 奉 召 值 勤 第 1 節 CSB - 第 24 頁

28 各 局 / 部 門 /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附 件 A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局 / 部 門 / 機 構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審 計 署 醫 療 輔 助 隊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包 括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不 包 括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第 1 節 CSB - 第 25 頁

29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局 / 部 門 / 機 構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教 育 局 (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局 )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房 屋 委 員 會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稅 務 局 第 1 節 CSB - 第 26 頁

30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局 / 部 門 / 機 構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創 新 科 技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投 資 推 廣 署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司 法 機 構 ( 不 包 括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海 事 處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郵 政 署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第 1 節 CSB - 第 27 頁

31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局 / 部 門 / 機 構 2013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保 安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水 務 署 小 計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 駐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總 計 第 1 節 CSB - 第 28 頁

32 附 件 B 各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聘 用 全 職 及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情 況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效 率 促 進 組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第 1 節 CSB - 第 29 頁

33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郵 政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稅 務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知 識 產 權 署 投 資 推 廣 署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第 1 節 CSB - 第 30 頁

34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非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海 事 處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保 安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工 業 貿 易 署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水 務 署 總 計 第 1 節 CSB - 第 31 頁

35 CSB016 ( 問 題 編 號 :0972)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0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7): 綱 領 中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到 繼 續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並 同 時 保 持 效 率 和 容 許 合 理 的 增 長,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1.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其 中 一 項 政 策 ; 2. 會 否 在 本 年 度 撥 款 檢 討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的 成 效 ; 如 果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果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3.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否 有 超 時 工 作, 如 果 有, 請 按 部 門 分 別 列 出 過 去 三 個 年 度 他 們 超 時 工 作 的 總 數 ; 如 果 沒 有 紀 錄, 會 否 要 求 各 部 門 每 年 度 提 交 有 關 數 字, 方 便 當 局 在 考 量 人 手 編 制 以 作 為 參 考 ; 4. 他 們 是 否 有 超 時 工 作 補 水 ; 如 果 有, 請 按 請 按 部 門 分 別 列 出 過 去 三 個 年 度 他 們 超 時 補 水 的 總 數 ; 如 果 沒 有 超 時 補 水, 會 否 訂 立 此 項 制 度?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1. 政 府 在 1999 年 推 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以 靈 活 方 式 僱 用 人 手, 以 便 能 更 迅 速 回 應 各 局 / 部 門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需 求 (a) 可 能 屬 於 有 時 限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b)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應 付 ; 或 (c)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具 備 特 定 範 疇 的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人 才 ; 或 (d) 涉 及 的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正 在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由 於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任 性 質 和 目 的 各 有 不 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並 非 用 以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2. 政 府 已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在 本 年 度 檢 討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3.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釐 定 其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及 有 關 事 宜, 包 括 調 配 及 日 常 管 理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按 運 作 需 要 安 排 其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執 行 逾 時 工 作, 並 負 責 妥 為 保 存 逾 時 工 作 記 錄 逾 時 工 作 的 管 理, 屬 各 局 / 部 門 的 內 部 運 作 事 宜, 我 們 不 會 嚴 加 管 制 因 此, 我 們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逾 時 工 作 的 統 計 數 字 各 部 第 1 節 CSB - 第 32 頁

36 門 會 繼 續 按 現 有 機 制 及 其 運 作 需 要, 管 理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逾 時 工 作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要 要 求 部 門 提 交 有 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逾 時 工 作 的 資 料 4.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屬 全 包 式 除 基 本 薪 金 外,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不 享 有 任 何 津 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的 逾 時 工 作, 會 以 補 假 作 償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改 變 現 行 的 安 排 第 1 節 CSB - 第 33 頁

37 CSB017 ( 問 題 編 號 :097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79): 卷 1 第 293 頁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綱 領 (4) 提 到 增 加 890 萬 元 (7.2%), 主 要 由 於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增 加 1 個 職 位 和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增 加 和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除 此 之 外, 餘 額 用 途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偉 强 議 員 就 綱 領 (4), 年 度 的 預 算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890 萬 元 (7.2%),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a) 開 設 1 個 總 訓 練 主 任 職 位 及 填 補 現 有 職 位 空 缺,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有 所 增 加 (480 萬 元 ); (b) 培 訓 課 程 及 活 動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涉 及 項 目 包 括 課 程 及 導 師 費 用 增 加 和 提 升 公 務 員 易 學 網 的 學 習 資 源 和 功 能 的 所 需 費 用 等 (350 萬 元 ); 以 及 (c) 更 新 及 維 修 電 腦 系 統 所 需 的 額 外 開 支 (60 萬 元 ) 第 1 節 CSB - 第 34 頁

38 CSB018 ( 問 題 編 號 :2340)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預 算 案 演 辭 第 157 段 第 48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2): 預 算 案 中 提 及 政 府 來 年 度 的 職 位 數 目 達 17 萬 個,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接 近 個 請 問 哪 些 職 系 與 部 門 需 要 招 聘 人 手? 各 部 門 招 聘 的 名 額 為 何? 政 府 會 否 有 計 劃 將 目 前 的 合 約 僱 員, 優 先 轉 為 長 期 聘 用 公 務 員?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根 據 年 度 的 草 案, 各 局 / 部 門 會 增 加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5% 在 新 增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中, 約 670 個 是 用 以 取 代 已 確 定 有 長 遠 需 要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不 超 出 其 部 門 編 制 上 限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或 刪 減 現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職 位, 並 按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自 行 決 定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及 職 系, 以 便 靈 活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或 職 系 預 計 在 年 度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職 級 及 薪 金 開 支 的 資 料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聘 程 序, 挑 選 最 合 適 的 應 徵 者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與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情 況 及 性 質 不 同, 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入 職 條 件 和 遴 選 過 程 又 或 會 與 公 務 員 職 位 不 同, 讓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優 先 獲 聘 為 公 務 員 並 不 恰 當 如 果 在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有 興 趣, 我 們 歡 迎 他 們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的 招 聘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鑑 於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是 聘 請 公 務 員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符 合 公 務 員 職 級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因 具 有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一 般 應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第 1 節 CSB - 第 35 頁

39 CSB019 ( 問 題 編 號 :183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4) 公 務 員 培 訓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92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 就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有 關 課 題 包 括 了 那 些 內 容? 有 關 課 程 是 否 需 要 參 與 人 士 提 交 習 作 或 考 試? 若 然, 學 員 在 習 作 / 考 試 的 成 績 是 否 是 升 遷 的 考 慮 因 素?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包 括 在 內 地 舉 辦 的 研 習 課 程 專 題 考 察 團, 以 及 在 本 地 舉 行 的 專 題 研 討 會 課 程 的 內 容 涵 蓋 基 本 法 及 內 地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發 展 一 般 而 言, 在 內 地 舉 辦 的 課 程, 學 員 會 參 訪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並 與 舉 辦 課 程 的 大 學 的 學 生 接 觸 交 流 他 們 亦 有 機 會 到 內 地 城 巿 考 察, 與 地 方 的 官 員 會 面 座 談, 探 訪 企 業 和 當 地 居 民, 更 深 入 瞭 解 內 地 不 同 地 區 的 社 會 民 生 發 展 情 況 參 與 課 程 的 學 員 無 需 考 試, 但 需 要 提 交 學 習 報 告, 概 述 學 習 重 點 並 總 結 學 習 心 得 學 習 報 告 並 非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晉 升 的 相 關 因 素 第 1 節 CSB - 第 36 頁

40 CSB020 ( 問 題 編 號 :196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87): 1. 有 否 統 計 公 務 員 各 職 系 的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若 有, 請 列 出 及 2013 年 各 級 職 系 的 每 周 平 均 工 作 時 數 2. 有 否 公 務 員 向 當 局 投 訴 工 作 壓 力 過 大 的 事 宜, 若 然, 該 等 公 務 員 向 工 作 所 屬 的 局 / 署 投 訴 後, 有 關 投 訴 會 否 轉 介 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處 理? 3. 分 別 列 出 及 2013 年 有 關 工 作 壓 力 過 大 的 投 訴 宗 數 4. 當 局 有 否 撥 出 資 源, 解 決 公 務 員 面 對 的 工 作 量 過 大 / 工 作 壓 力 過 大 的 問 題, 若 然, 及 年 度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解 決 的 措 施 又 為 何? 5. 當 局 有 否 撥 出 資 源 及 實 施 那 些 措 施 來 提 高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士 氣? 若 然, 及 年 度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解 決 的 措 施 又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1. 基 於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不 同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 包 括 文 職 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有 其 個 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公 務 員 一 般 按 其 所 屬 職 系 訂 明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統 計 各 職 系 公 務 員 每 周 實 際 的 工 作 時 數 2. 及 3. 一 般 而 言, 如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上 遇 到 壓 力, 他 們 可 先 與 直 屬 上 司 磋 商, 以 尋 求 解 決 方 法 倘 若 問 題 仍 未 能 解 決, 公 務 員 亦 可 以 依 循 所 屬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制 定 的 投 訴 程 序 作 出 投 訴, 有 關 個 案 會 由 決 策 局 / 部 門 直 接 處 理 本 局 沒 有 就 有 關 公 務 員 工 作 壓 力 投 訴 編 纂 統 計 數 字 第 1 節 CSB - 第 37 頁

41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直 有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為 員 工 提 供 壓 力 管 理 熱 線 輔 導 服 務, 以 協 助 員 工 處 理 來 自 工 作 和 其 他 個 人 問 題 的 壓 力, 服 務 涵 蓋 六 十 多 個 局 及 部 門 的 員 工, 內 容 包 括 電 話 及 面 談 輔 導 服 務 和 轉 介 服 務 等 及 年 度 的 開 支 分 別 約 34 萬 元 及 28 萬 元, 而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約 46 萬 元 另 外, 有 十 一 個 部 門 均 各 自 為 員 工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隨 著 各 項 新 政 策 的 推 出,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政 府 服 務 的 要 求 不 斷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量 及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也 越 來 越 大 當 局 會 因 應 各 局 /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為 部 門 提 供 所 需 人 手, 以 協 助 推 行 各 項 新 政 策 措 施 及 紓 緩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壓 力 在 及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增 幅 為 約 1%; 在 年 度, 預 計 公 務 員 編 制 會 增 加 至 個 職 位, 較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個 職 位, 增 幅 達 1.5% 個 別 局 / 部 門 因 新 增 職 位 而 增 加 的 開 支 詳 情, 均 已 載 列 於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中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中 5. 政 府 相 信 合 適 的 嘉 獎 制 度 可 激 勵 員 工 士 氣, 令 公 務 員 積 極 求 進, 保 持 傑 出 表 現 主 要 的 員 工 嘉 獎 計 劃 包 括 : (i) (ii) 嘉 許 狀 計 劃 透 過 這 項 計 劃, 會 代 表 政 府 表 揚 經 選 拔 的 公 務 員, 嘉 獎 他 們 持 續 優 秀 的 工 作 表 現 獲 獎 人 員 必 須 表 現 優 異, 至 少 連 續 5 年 表 現 傑 出 各 得 獎 者 會 獲 發 獎 狀 及 紀 念 金 針 若 得 獎 者 符 合 下 文 (iii) 所 述 的 長 期 優 良 服 務 公 費 旅 行 獎 勵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 即 連 續 在 政 府 工 作 20 年 或 以 上 ), 而 過 往 並 未 獲 得 任 何 政 府 旅 行 獎 勵, 亦 可 獲 公 費 旅 行 獎 勵 每 年 獲 嘉 許 的 人 員 約 80 人 有 關 計 劃 於 年 度 的 開 支 約 266 萬 元, 而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約 244 萬 元 及 306 萬 元 嘉 獎 信 計 劃 各 局 或 部 門 首 長 可 向 符 合 準 則 的 人 員 頒 發 嘉 獎 信, 有 關 準 則 包 括 至 少 連 續 3 年 表 現 優 秀 ; 對 改 善 所 屬 的 局 或 部 門 的 工 作 效 率 或 形 象 有 重 大 貢 獻 ; 或 其 傑 出 表 現 值 得 高 度 表 揚 局 或 部 門 首 長 會 在 考 慮 其 局 或 部 門 的 嘉 獎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後, 簽 發 嘉 獎 信 給 獲 選 人 員 近 年, 各 局 和 部 門 平 均 每 年 合 共 簽 發 約 封 嘉 獎 信 (iii) 長 期 優 良 服 務 公 費 旅 行 獎 勵 計 劃 此 計 劃 旨 在 表 揚 和 獎 勵 長 期 服 務 而 表 現 優 良 的 現 職 公 務 員 所 有 本 地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如 已 連 續 在 政 府 工 作 20 年 或 以 上, 表 現 持 續 優 良 而 過 往 並 未 獲 得 任 何 政 府 旅 行 獎 勵, 均 符 合 資 格 獲 考 慮 給 予 公 費 旅 行 獎 勵 獎 項 以 實 報 實 銷 的 旅 行 津 貼 形 式 發 放, 已 婚 獲 獎 人 員 如 與 配 偶 同 行, 其 配 偶 亦 可 獲 得 同 樣 津 貼 年 度 的 獎 額 按 每 30 位 符 合 服 務 年 資 的 人 員 給 予 一 個 配 額 計 算 (1:30) 配 額 比 率 自 1997 年 起 沿 用 至 今, 獎 項 的 競 爭 也 很 大 當 局 認 為 改 善 配 額 的 比 率, 可 激 勵 公 務 員 士 氣,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因 此, 當 局 計 劃 在 財 政 年 度 起 改 善 配 額 的 比 率, 由 1:30 提 高 至 1:27 此 項 計 劃 於 年 度 的 開 支 約 8,763 萬 元, 而 及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約 9,463 萬 元 及 1 億 1,667 萬 元 (iv) 公 務 員 優 質 服 務 獎 勵 計 劃 此 計 劃 旨 在 推 動 優 質 服 務 文 化, 表 揚 在 服 務 市 民 方 面 表 現 卓 越 的 部 門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計 劃 的 獎 項 分 為 跨 部 門 部 門 及 隊 伍 三 個 層 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邀 請 所 有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參 與, 參 加 的 部 門 和 隊 伍 須 向 評 審 委 員 會 提 交 有 關 服 務 的 詳 情, 以 供 評 審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議 員 公 務 員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成 員 不 同 界 別 及 專 業 的 人 士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高 層 人 員 這 項 計 劃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次, 最 近 一 屆 獎 勵 計 劃 在 2013 年 9 月 完 成, 在 及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為 280 萬 元 下 一 屆 獎 勵 計 劃 將 會 在 年 度 舉 辦, 我 們 在 年 度 預 留 了 約 65 萬 元 作 為 計 劃 前 期 工 作 的 開 支 第 1 節 CSB - 第 38 頁

42 CSB021 ( 問 題 編 號 :0144)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1) 局 長 辦 公 室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 在 財 政 年 度, 局 長 辦 公 室 的 實 際 人 手 編 制 為 何? 其 各 職 位 / 職 級 的 實 際 薪 金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或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分 別 為 多 少?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財 政 年 度, 除 局 長 外, 綱 領 (1) 下 辦 公 室 的 編 制 還 包 括 4 名 公 務 員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1 名 私 人 助 理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1 名 貴 賓 車 司 機 ), 為 辦 公 室 提 供 支 援 在 財 政 年 度, 局 長 的 薪 酬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萬 元 及 14,500 元 至 於 提 供 支 援 的 公 務 員, 在 薪 酬 津 貼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及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開 支 共 約 為 332 萬 元 第 1 節 CSB - 第 39 頁

43 CSB022 ( 問 題 編 號 :1016)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00) 運 作 開 支 (-) 沒 有 指 定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請 告 知 本 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人 手 編 制 中 : 1.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2. 各 人 的 職 級, 薪 金 及 相 關 福 利, 津 貼, 及 員 工 有 關 連 開 支 的 金 額 3.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及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總 額, 佔 總 體 相 關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共 有 2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2. 該 2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所 包 括 的 職 級 分 別 為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首 席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以 及 助 理 首 席 訓 練 主 任 在 年 度, 總 目 143 下 用 於 這 些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薪 金 津 貼 及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約 為 3,580 萬 元 3. 在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薪 金 津 貼 及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總 額 佔 總 目 143 下 全 部 個 人 薪 酬 及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約 9.4% 第 1 節 CSB - 第 40 頁

44 CSB023 ( 問 題 編 號 :189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3) 翻 譯 和 傳 譯 服 務 及 法 定 語 文 的 使 用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政 府 各 部 門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支 援 服 務, 以 方 便 公 務 員 使 用 兩 文 三 語 處 理 公 務, 請 問 當 局 就 中 文 英 文 廣 東 話 普 通 話 及 英 語 於 分 別 提 供 哪 些 支 援 服 務? 請 詳 細 列 出 近 3 年 就 翻 譯 傳 譯 及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使 用 的 人 手 及 支 出 為 何? 使 用 率 / 參 與 度 為 何? 來 年 的 預 算 為 何? 有 見 近 年 公 務 員 的 語 文 水 平 時 為 人 詬 病, 用 字 措 詞 亦 需 與 時 並 進,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改 善? 會 否 調 整 或 增 加 上 述 的 支 援 服 務? 有 否 詳 細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為 協 助 公 務 員 在 公 事 上 使 用 兩 文 三 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除 了 為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翻 譯 傳 譯 審 稿 和 撰 稿 服 務 外, 同 時 也 提 供 其 他 支 援, 詳 情 如 下 : 1. 提 供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解 答 有 關 中 文 英 文 廣 東 話 普 通 話 及 英 語 的 查 詢 中 英 文 方 面, 曾 解 答 的 問 題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遣 詞 用 字 詞 彙 翻 譯 等 ; 廣 東 話 普 通 話 和 英 語 方 面, 曾 解 答 的 問 題 包 括 字 詞 的 讀 音 含 義 用 法, 以 至 語 音 工 具 書 資 料 等 ; 2. 編 製 中 英 對 照 的 政 府 部 門 常 用 辭 彙, 以 及 中 英 文 公 文 寫 作 和 語 文 參 考 資 料, 例 如 政 府 公 文 寫 作 手 冊 容 易 混 淆 字 詞 辨 析 Style Guide on Official Writing English Spelling Guide 等, 供 公 務 員 參 考 ; 3. 就 公 事 上 使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就 街 道 政 府 建 築 物 政 府 職 位 等 的 建 議 名 稱 提 供 意 見 ; 4. 針 對 普 通 話 的 運 用,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普 通 話 語 音 輔 導 拼 音 及 錄 音 服 務 來 年 本 局 會 繼 續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提 供 上 述 各 項 支 援 服 務 本 局 通 過 轄 下 兩 個 職 系, 即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和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提 供 翻 譯 傳 譯 ( 包 括 接 續 傳 譯 和 即 時 傳 譯 ) 和 語 文 支 援 服 務 過 去 三 年, 在 本 局 工 作 的 法 定 語 文 主 任 大 約 有 110 人 ( 另 外 約 有 330 人 派 駐 各 部 門 ), 即 時 傳 譯 主 任 則 有 12 至 13 人 由 於 有 關 服 務 並 非 以 項 目 撥 款 支 付, 而 是 運 用 內 部 資 源 推 行, 因 此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的 開 支 和 預 算 數 字 使 用 率 方 面, 部 門 使 用 翻 譯 傳 譯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的 情 況 視 乎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過 去 三 年, 本 局 均 能 按 部 門 的 需 求 提 供 服 務 第 1 節 CSB - 第 41 頁

45 關 於 公 務 員 的 語 文 水 平, 各 部 門 在 招 聘 方 面 會 確 保 受 聘 人 員 的 語 文 水 平 符 合 職 位 所 需 此 外, 我 們 會 通 過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和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協 助 公 務 員 繼 續 提 升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培 訓 方 面, 本 局 每 年 均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中 英 語 文 培 訓 項 目, 包 括 各 類 課 程 專 題 講 座 和 網 上 學 習 項 目 等 至 於 其 他 措 施, 除 上 文 所 述 的 支 援 服 務 外, 本 局 還 透 過 出 版 語 言 文 化 季 刊 文 訊, 介 紹 有 關 中 英 語 文 和 文 化 的 知 識 來 年 本 局 會 繼 續 運 用 內 部 資 源 推 行 支 援 工 作, 包 括 更 新 政 府 部 門 常 用 辭 彙, 編 製 新 的 語 文 參 考 資 料 等 第 1 節 CSB - 第 42 頁

46 CSB024 ( 問 題 編 號 :0623) (143) 政 府 總 部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沒 有 指 定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管 制 人 員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黃 鴻 超 ) 卷 1 第 289 頁 問 題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就 2014 至 15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政 府 將 增 聘 2556 個 職 位, 增 幅 為 1.5% 局 方 可 否 告 知 : a) 過 去 兩 個 年 度 ( 即 至 年 度 )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 預 算 編 制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 b) 預 計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 預 算 編 制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為 何 ; c)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人 數 ; d)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同 一 部 門 工 作 具 5 年 年 資 的 人 數 具 七 年 年 資 的 人 數 及 超 過 10 年 年 資 的 人 數 ; e) 預 計 年 度, 各 部 門 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人 數 f) 預 計 年, 各 部 門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 預 算 編 制 退 休 人 數 提 問 人 : 潘 兆 平 議 員 (a) 及 (b) 各 局 / 部 門 過 去 兩 年 ( 至 年 度 )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及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預 算 編 制 載 於 附 件 A ( 註 1) 在 2012 及 2013 年,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載 列 於 附 件 B 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下,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可 全 權 決 定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以 應 付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及 服 務 需 求 由 於 各 局 / 部 門 首 長 在 年 內 可 增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及 / 或 延 長 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合 約, 或 終 止 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合 約, 各 局 / 部 門 無 法 在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之 前 預 計 在 年 內 會 受 聘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不 論 是 新 聘 或 在 職 ) (c) 及 (e) 政 府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聘 程 序, 挑 選 最 合 適 的 人 員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因 此 各 局 / 部 門 不 會 將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直 接 轉 聘 為 公 務 員, 我 們 亦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的 數 據 儘 管 如 此, 如 果 在 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有 興 趣, 我 們 歡 迎 他 們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的 招 聘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鑑 於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是 聘 任 公 務 員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符 合 公 務 員 職 級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因 具 有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一 般 應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d)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按 局 / 部 門 及 持 續 服 務 ( 註 2) 5 年 至 少 於 7 年 7 年 至 少 於 10 年 及 10 第 1 節 CSB - 第 43 頁

47 年 以 上 細 分 的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載 列 於 附 件 C (f) 年 度 預 算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D 註 1: 註 2: 全 職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所 載 連 續 性 合 約 的 定 義 根 據 該 條 例,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即 視 為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工 作 持 續 服 務 是 指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第 1 節 CSB - 第 44 頁

48 附 件 A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止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政 策 局 / 部 門 / 機 構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建 築 署 審 計 署 醫 療 輔 助 隊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包 括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不 包 括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 公 司 註 冊 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衞 生 署 律 政 司 發 展 局 第 1 節 CSB - 第 45 頁

49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止 的 編 制 ( 職 位 數 目 ) 政 策 局 / 部 門 / 機 構 ( 實 際 ) ( 修 訂 預 算 ) ( 預 算 )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局 )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政 府 產 業 署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局 (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房 屋 委 員 會 入 境 事 務 處 政 府 新 聞 處 第 1 節 CSB - 第 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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