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制 度 的 结 构 与 财 政 运 营 适 用 对 象 ( 被 保 险 者 ) 被 保 险 者 证 关 于 提 供 脏 器 意 愿 表 示 栏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确 定 方 法 适 用 保 险 费 减 轻 措 施 的 条 件 保 险 费 计 算 示 例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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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6 月 制 作 致 岁 以 上 者 被 认 定 为 有 一 定 残 疾 者 为 岁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指 南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是 以 75 岁 以 上 者 和 被 认 定 有 一 定 残 疾 的 65 岁 以 上 者 为 服 务 对 象, 靠 广 大 民 众 的 力 量 来 支 撑 的 医 疗 制 度 希 望 各 位 予 以 理 解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2 目 录 制 度 的 结 构 与 财 政 运 营 适 用 对 象 ( 被 保 险 者 ) 被 保 险 者 证 关 于 提 供 脏 器 意 愿 表 示 栏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确 定 方 法 适 用 保 险 费 减 轻 措 施 的 条 件 保 险 费 计 算 示 例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方 法 关 于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和 缓 期 征 收 滞 纳 保 险 费 后 果 会 怎 样?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医 疗 费 达 高 额 时 的 负 担 额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费 住 进 疗 养 病 床 时 的 负 高 额 医 疗 及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制 度 需 要 长 期 继 续 接 受 高 额 治 疗 时 的 负 担 遇 到 交 通 事 故 时 申 请 退 还 医 疗 费 的 条 件 ( 疗 养 费 的 发 放 ) 到 柔 道 正 骨, 针 灸, 按 摩, 推 拿 等 处 看 病 的 方 法 有 关 其 他 费 用 补 贴 的 事 宜 保 健 事 业 体 检 关 于 综 合 体 检 费 用 补 助 事 业 的 实 施 此 类 情 况 下 要 向 市 町 村 申 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由 大 阪 府 内 所 有 市 町 村 都 加 入 的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来 运 营 而 征 收 保 险 费, 受 理 各 种 申 请 和 申 报 等 窗 口 业 务 则 由 市 町 村 来 办 理 广 域 联 合 的 业 务 全 面 运 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认 定 被 保 险 者 并 进 行 资 格 管 理 发 放 被 保 险 者 证 等 确 定 保 险 费 供 给 医 疗 等 开 展 保 健 事 业 ( 体 检 等 ) 等 市 町 村 的 业 务 征 收 保 险 费, 办 理 各 种 申 请 和 申 报 的 受 理 等 窗 口 业 务 征 收 保 险 费 交 付, 收 回 被 保 险 者 证 等 受 理 获 得, 丧 失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的 申 报 受 理 各 种 申 请 受 理 有 关 本 制 度 的 各 种 咨 询 等

3 制 度 的 结 构 与 财 政 运 营 制 度 的 结 构 被 保 险 者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支 付 一 部 分 负 担 金 医 疗 机 构 等 交 付 被 保 险 者 证 市 町 村 各 交 种 纳 申 保 报 险 和 费 申 请 诊 疗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结 构 提 供 信 息 交 纳 征 收 的 保 险 费 支 付 医 疗 费 广 域 联 合 ( 所 有 市 町 村 都 加 入 ) 要 求 支 付 医 疗 费 财 政 运 营 靠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支 撑 本 制 度 发 放 被 保 险 者 证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旨 在 凝 聚 全 体 国 民 的 力 量, 支 撑 面 向 75 岁 以 上 者 的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所 需 的 费 用 中, 患 者 自 行 负 担 之 外 的 部 分, 由 公 费, 可 劳 动 人 员 ( 未 满 75 岁 者 ) 提 供 的 支 援 金, 被 保 险 者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高 龄 者 的 保 险 费 ) 来 负 担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费 负 担 的 结 构 被 保 险 者 的 保 险 费 约 后 期 高 龄 者 支 援 金 约 [ 可 劳 动 人 员 ( 未 满 75 岁 者 ) 的 保 险 费 )] 公 费 ( 约 ) < 负 担 比 率 > [ ] 国 家 : 都 道 府 县 : 市 町 村 = 4 :1 :1 窗 口 负 担 2

4 适 用 对 象 ( 被 保 险 者 ) 适 用 对 象 所 有 岁 以 上 者 ( 备 注 ) 岁 至 岁 者 中, 经 申 请 后, 由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有 一 定 残 疾 ( 备 注 ) 者 起 始 时 间 自 岁 生 日 当 天 起 自 得 到 广 域 联 合 认 定 日 起 ( 备 注 1) 75 岁 以 上 者 不 管 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的 类 别 如 何, 均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 备 注 2) 何 谓 一 定 残 疾 程 度? 国 民 年 金 法 等 规 定 的 残 疾 年 金 ( 养 老 金 ) 等 级 :1 2 级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1 2 3 级, 以 及 属 于 4 级 的 部 分 情 况 精 神 残 疾 者 保 健 福 利 手 册 :1 2 级 疗 育 手 册 :A 注 意 事 项 生 活 保 护 费 领 取 者 不 属 于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 不 在 适 用 范 围 之 内 ) 65 岁 至 74 岁 者, 若 被 认 定 有 一 定 残 疾, 在 75 岁 之 前, 随 时 可 以 撤 回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残 疾 认 定 申 请 届 时 必 须 提 出 撤 回 申 请,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肢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和 残 疾 年 金 领 取 资 格 等 不 会 因 提 出 撤 回 申 请 而 失 效 被 保 险 者 搬 迁 到 其 他 都 道 府 县 时, 原 则 上 变 为 迁 入 地 的 都 道 府 县 广 域 联 合 的 被 保 险 者 但 因 入 住 福 利 设 施 或 长 期 住 院 等 而 将 居 住 地 迁 移 到 其 他 都 道 府 县 内 设 施 或 医 院 等 时, 仍 将 继 续 为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的 被 保 险 者 ( 居 住 地 特 例 ) 加 入 受 雇 者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或 其 被 抚 养 者 变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时, 请 通 过 工 作 单 位 等 进 行 资 格 丧 失 等 的 申 报 被 保 险 者 如 有 未 满 75 岁 的 抚 养 家 属, 此 人 就 要 单 独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等, 届 时 请 到 市 町 村 等 的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办 理 手 续 时 必 须 准 备 印 章 ( 手 戳 ) 和 原 加 入 保 险 的 资 格 丧 失 证 明 书 等 3

5 被 保 险 者 证 每 一 位 被 保 险 者 都 将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发 放 的 一 张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被 保 险 者 证 在 此 被 保 险 者 证 上 记 载 有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 10% 或 30% ) 和 有 效 期 限 等 在 医 院 等 接 受 诊 疗 时, 请 务 必 出 示 而 且, 被 保 险 者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毎 年 的 8 月 1 日 至 第 二 年 的 7 月 31 日 新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将 在 7 月 下 旬 之 前 寄 送, 收 到 当 日 即 可 使 用 旧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尽 可 能 返 还 给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或 由 您 自 行 撕 毁 即 将 满 75 岁 的 高 龄 者, 在 生 日 的 前 一 个 月 会 收 到 被 保 险 者 证 生 日 之 后, 至 今 为 止 加 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和 公 司 的 健 康 保 险 等 被 保 险 者 证 将 不 能 使 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确 认 领 取 之 后, 请 马 上 确 认 记 载 内 容 记 载 内 容 有 误 等 时,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保 管 请 务 必 保 管 在 身 边, 以 便 能 够 随 时 使 用 样 本 重 新 发 放 因 丢 失 或 破 损 而 无 法 使 用 时 可 以 申 请 重 新 领 取,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丧 失 资 格 之 后, 请 立 即 将 被 保 险 者 证 退 还 给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另 外, 在 年 度 当 中 如 果 负 担 比 例 或 住 址 等 发 生 变 动 时, 填 写 事 项 变 动 后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送 达 之 后, 请 归 还 原 先 持 有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每 年 8 月 更 新 被 保 险 证 之 际, 被 保 险 者 证 的 颜 色 会 改 变 (2015 年 8 月 至 2016 年 7 月 为 桔 黄 色 ) 不 能 使 用 被 保 险 者 证 的 复 印 件 请 绝 对 不 要 让 其 他 人 使 用 ( 违 犯 者 将 被 依 法 惩 处 ) 4

6 被 保 险 者 证 关 于 提 供 脏 器 意 愿 表 示 栏 脏 器 移 植 相 关 法 律 修 订 后, 为 了 加 深 公 众 对 移 植 医 疗 的 理 解, 从 2010 年 7 月 起, 开 始 在 医 疗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和 驾 驶 执 照 等 证 件 中 设 关 于 提 供 脏 器 的 意 愿 表 示 栏, 开 展 普 及 宣 传 工 作 脏 器 移 植 是 对 由 于 疾 病 或 事 故 造 成 脏 器 功 能 低 下 后, 只 能 靠 移 植 进 行 治 疗 的 人, 为 其 移 植 他 人 出 自 善 意 而 提 供 的 脏 器, 使 其 身 体 恢 复 功 能 的 医 疗 手 段 在 日 本, 由 于 提 供 脏 器 者 比 登 记 希 望 移 植 脏 器 的 人 少, 许 多 人 目 前 处 于 等 待 移 植 的 状 态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依 照 法 律 的 宗 旨, 自 2011 年 8 月 起, 在 被 保 险 者 证 背 面 设 提 供 脏 器 的 意 愿 表 示 栏, 请 予 以 理 解 和 协 助 关 于 提 供 脏 器 的 意 愿 表 示 是 否 表 示 提 供 脏 器 的 意 愿, 是 由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决 定 的, 并 非 必 须 填 写 而 且, 也 不 会 因 为 是 否 填 写 或 填 写 内 容 如 何, 造 成 診 疗 等 内 容 的 变 化 表 示 提 供 脏 器 的 意 愿 时, 并 无 年 龄 限 制 要 求 高 龄 者 或 因 疾 病 服 药 的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填 写, 以 前 还 有 70 多 岁 的 人 士 提 供 脏 器 但 是, 因 癌 症 等 疾 病 身 故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无 法 提 供 脏 器, 实 际 提 供 脏 器 时, 将 实 施 医 学 检 查, 再 行 判 断 提 供 之 时, 毕 竟 是 出 于 善 意 无 偿 提 供, 因 此, 脏 器 提 供 者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提 供 所 涉 及 的 费 用 若 是 不 想 让 他 人 知 道 自 己 所 表 示 意 愿 的 内 容, 广 域 联 合 或 市 区 町 村 办 理 窗 口 备 有 意 愿 表 示 栏 保 护 贴 膜 (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时, 放 在 信 封 里 一 同 寄 上 ), 请 您 放 心 使 用 有 关 脏 器 提 供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公 益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脏 器 移 植 网 络 的 网 站 公 益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脏 器 移 植 网 络 免 费 电 话 : 网 站 : 5

7 填 写 方 式 意 愿 选 择 请 在 符 合 自 己 意 愿 的 项 目 号 上 画, 限 一 项 目 请 有 意 愿 提 供 脏 器 的 人 士 在 1 或 2 上 画 请 看 请 不 愿 意 提 供 脏 器 的 人 士 在 3 上 画 请 看 4 2 选 择 不 愿 意 提 供 的 脏 器 和 填 写 特 别 事 项 栏 对 于 在 1 或 2 上 画 的 人 士, 若 有 不 愿 意 提 供 的 脏 器, 请 在 该 脏 器 上 画 可 提 供 的 脏 器 分 别 为 以 下 内 容 脑 死 亡 后 : 心 脏, 肺, 肝 脏, 肾 脏, 胰 脏, 小 肠 眼 球 心 脏 停 跳 死 亡 后 : 肾 脏, 胰 脏, 眼 球 3 填 写 特 别 事 项 栏 对 于 在 1 或 2 上 画, 且 愿 意 提 供 皮 肤 心 脏 瓣 血 管 骨 骼 等 组 织 的 人 士, 可 以 填 写 全 部 或 者 皮 肤 心 脏 瓣 血 管 骨 骼 等 内 容 希 望 优 先 提 供 给 亲 属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填 写 亲 属 优 先 ( 优 先 提 供 给 亲 属 时,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有 时 可 能 不 能 成 为 移 植 对 象 ) 4 签 名 等 事 项 请 本 人 亲 笔 签 名, 并 填 写 签 名 的 年 月 日 期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请 知 晓 本 人 填 写 此 意 愿 表 示 栏 的 家 人 也 签 名, 以 示 确 认 6

8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确 定 方 法 保 险 费 由 全 体 被 保 险 者 等 额 负 担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和 根 据 所 得 负 担 的 所 得 分 配 额 构 成, 将 向 每 个 被 保 险 者 征 收 确 定 保 险 费 的 标 准 ( 保 险 费 率 ) 由 各 都 道 府 县 的 广 域 联 合 分 别 根 据 相 关 条 例, 每 隔 2 年 调 整 一 次 在 大 阪 府 内, 无 论 居 住 在 哪 一 个 市 町 村, 均 适 用 同 一 标 准 保 险 费 的 确 定 方 法 ( 年 度 ) ( 备 注 1) 保 险 费 ( 年 额 )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被 保 险 者 人 均 额 日 元 = + 所 得 分 配 额 征 税 的 所 得 额 ( 备 注 2) 所 得 分 配 率 % ( 备 注 1) 保 险 费 的 年 额 上 限 为 57 万 日 元 ( 备 注 2) 征 税 的 所 得 额 是 从 上 年 的 总 所 得 额 和 山 林 所 得 额 以 及 其 他 所 得 分 开 计 算 的 所 得 额 的 合 计 额 扣 除 了 33 万 日 元 基 础 扣 除 额 之 后 的 金 额 ( 不 扣 除 杂 项 损 失 的 上 期 结 转 扣 除 额 ) 计 征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1) 工 资 所 得 : ( 工 资 收 入 额 - 工 资 所 得 扣 除 额 )-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2) 公 共 年 金 ( 养 老 金 ) 所 得 : (( 年 金 收 入 额 -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3) 其 他 所 得 : ( 收 入 额 - 必 要 经 费 )-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如 有 多 项 所 得, 基 础 扣 除 额 只 适 用 一 次 Q A 简 单 问 答 Q&A 年 度 中 途 变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者 时, 保 险 费 应 如 何 计 算? 自 被 纳 入 该 制 度 之 月 起, 按 月 分 摊 计 算 保 险 费 而 在 年 度 中 途 丧 失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资 格 时, 截 至 丧 失 资 格 之 月 的 前 一 个 月, 按 月 分 摊 计 算 保 险 费 7

9 被 纳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之 后, 将 发 生 如 下 变 化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或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织 ) 以 及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等 的 原 被 保 险 者 由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或 健 康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改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保 险 费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或 共 济 组 合 ( 互 助 保 险 组 织 ) 船 员 保 险 等 被 保 险 者 的 被 抚 养 者 要 单 独 负 担 保 险 费 ( 有 减 轻 保 险 费 的 措 施 请 参 阅 第 9 页 ) 适 用 保 险 费 减 轻 措 施 的 条 件 对 于 低 所 得 者 适 用 保 险 费 减 轻 措 施 ( 市 町 村 已 掌 握 所 得 情 况 时 无 需 申 请, 但 是 未 掌 握 时, 则 必 须 进 行 简 易 申 报 ) 1 减 轻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根 据 家 庭 的 所 得 水 平 减 轻 保 险 费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52,607 日 元 ) 所 得 的 判 定 分 类 减 轻 比 例 减 轻 后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 年 额 ) 1 属 于 2 栏 条 件 的 被 保 险 者, 并 且 同 一 家 庭 内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的 所 得 均 为 时 ( 但 是,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按 80 万 日 元 计 算 ) 90% 5,26 2 家 庭 ( 同 一 家 庭 内 的 被 保 险 者 和 户 主 ) 的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未 超 过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时 3 家 庭 ( 同 一 家 庭 内 的 被 保 险 者 和 户 主 ) 的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未 超 过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26 万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时 4 家 庭 ( 同 一 家 庭 内 的 被 保 险 者 和 户 主 ) 的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未 超 过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47 万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时 85% 50% 20% 7,891 日 元 26,303 日 元 42,085 日 元 基 础 扣 除 额 等 的 数 值 可 能 会 因 今 后 的 税 法 等 修 改 而 变 动 判 断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是 否 属 于 减 轻 范 围 时, 不 适 用 税 法 所 规 定 的 专 职 人 员 扣 除, 转 让 所 得 特 别 扣 除 等 措 施 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相 同, 暂 时 享 受 对 年 金 ( 养 老 金 ) 收 入 的 公 共 年 金 扣 除 措 施 的 65 岁 以 上 者, 从 公 共 年 金 等 所 得 金 额 中 扣 除 15 万 日 元, 进 行 减 轻 判 定 即 便 在 户 主 不 是 被 保 险 者 的 情 况 下, 该 户 主 的 所 得 也 属 于 判 定 减 轻 保 险 费 的 对 象 关 于 估 计 例 子, 请 参 照 第 10 页 ( 单 身 家 庭 ), 第 11 页 ( 后 期 高 龄 者 夫 妇 二 人 家 庭 ) 自 2015 年 度 起, 扩 大 了 50% 及 20% 的 减 轻 对 象 范 围 8

10 保 险 费 2 减 轻 所 得 分 配 额 所 得 分 配 额 的 征 收 对 象 中, 计 算 所 得 分 配 额 所 需 的 计 征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额 为 58 万 日 元 以 下 ( 只 有 年 金 收 入 时 为 211 万 日 元 以 下 ) 者, 将 所 得 分 配 额 一 律 减 轻 50% 适 用 于 截 至 有 收 入 年 份 的 12 月 31 日 为 65 岁 以 上 者 减 轻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等 原 加 入 者 的 被 抚 养 者 ( 以 前 未 负 担 保 险 费 者 ) 的 保 险 费 在 被 纳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前 一 天 为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或 共 济 组 合 ( 互 助 保 险 组 织 ) 船 员 保 险 的 原 加 入 者 的 被 抚 养 者, 不 被 征 收 所 得 分 配 额, 且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减 轻 90% 加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之 日 的 前 一 天 为 止,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和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组 合 者 不 属 于 减 轻 措 施 的 对 象 Q 简 单 问 答 Q&A 听 说, 以 前 为 孩 子 公 司 的 健 康 保 险 等 的 被 抚 养 者, 变 为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对 象 后, 保 险 费 额 可 以 只 交 均 等 分 配 额 的 10%, 为 什 么 收 到 的 通 知 上 却 是 减 轻 之 前 的 保 险 费 额? A 即 便 是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等 原 加 入 者 的 被 抚 养 者, 当 初 收 到 保 险 费 额 通 知 为 减 轻 之 前 的 金 额 这 是 因 为 向 原 加 入 者 提 出 被 抚 养 者 变 动 ( 丧 失 ) 申 报 之 后, 需 要 2 ~ 3 个 月 的 确 认 时 间 一 经 确 认, 就 马 上 减 轻 保 险 费 额, 并 寄 去 保 险 费 额 变 更 通 知 书 已 经 用 与 当 初 的 保 险 费 额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去 的 交 费 单 交 纳 时, 一 经 确 认 属 于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等 原 加 入 者 的 被 抚 养 者, 就 马 上 细 算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到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索 取 受 雇 者 保 险 的 被 抚 养 者 申 请 书 之 后 提 交 的 话, 可 以 缩 短 减 轻 保 险 费 额 的 时 间 9

11 保 险 费 计 算 示 例 ( 年 度 ) 单 身 家 庭 ( 只 有 年 金 收 入 ) 时 年 金 收 入 额 80 万 日 元 168 万 日 元 194 万 日 元 215 万 日 元 300 万 日 元 所 得 额 48 万 日 元 74 万 日 元 95 万 日 元 180 万 日 元 计 征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额 15 万 日 元 41 万 日 元 62 万 日 元 147 万 日 元 减 轻 前 的 所 得 分 配 额 15,615 日 元 42,681 日 元 64,542 日 元 153,027 日 元 所 得 分 配 额 的 减 轻 比 例 减 轻 50% 减 轻 50% 减 轻 后 的 所 得 分 配 额 1 7,807 日 元 21,34 64,542 日 元 153,027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的 减 轻 比 例 减 轻 90% 减 轻 85% 减 轻 50% 减 轻 20% 减 轻 后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2 5,26 7,891 日 元 26,303 日 元 42,085 日 元 52,607 日 元 保 险 费 总 额 1+2 5,26 15,698 日 元 47,643 日 元 106,627 日 元 205,634 日 元 显 示 金 额 为 年 额 按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52,607 日 元, 所 得 分 配 率 10.41% 计 算 所 得 分 配 额 和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中 出 现 不 到 1 日 元 的 尾 数 时 舍 去 < 参 考 > 所 得 分 配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示 例 ( 年 金 收 入 不 到 330 万 日 元 时 ) { 年 金 收 入 额 -120 万 日 元 (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基 础 扣 除 额 )} 10.41%( 所 得 分 配 率 ) 关 于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请 参 阅 下 表 遗 属 年 金 等 非 课 税 年 金 不 计 入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对 象 收 入 额 当 中 公 共 年 金 收 入 额 不 到 330 万 日 元 330 万 日 元 以 上, 不 到 410 万 日 元 410 万 日 元 以 上, 不 到 770 万 日 元 770 万 日 元 以 上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120 万 日 元 公 共 年 金 收 入 额 万 5 千 日 元 公 共 年 金 收 入 额 万 5 千 日 元 公 共 年 金 收 入 额 万 5 千 日 元 上 述 公 共 年 金 等 扣 除 额 适 用 于 截 至 有 收 入 年 份 的 12 月 31 日 为 65 岁 以 上 者 10

12 保 险 费 后 期 高 龄 者 夫 妻 二 人 家 庭 ( 只 有 年 金 收 入 ) 时 * 户 主 为 夫 妻 之 一 方 时 此 例 中 妻 子 的 年 金 收 入 额 79 万 日 元 为 基 础 年 金 金 额 年 金 收 入 额 夫 妻 80 万 日 元 79 万 日 元 168 万 日 元 79 万 日 元 220 万 日 元 79 万 日 元 262 万 日 元 79 万 日 元 300 万 日 元 79 万 日 元 所 得 额 夫 妻 48 万 日 元 100 万 日 元 142 万 日 元 180 万 日 元 计 征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额 夫 妻 15 万 日 元 67 万 日 元 109 万 日 元 147 万 日 元 减 轻 前 的 所 得 分 配 额 夫 妻 15,615 日 元 69,747 日 元 113,469 日 元 153,027 日 元 所 得 分 配 额 的 减 轻 比 例 夫 妻 减 轻 50% 减 轻 后 的 所 得 分 配 额 1 夫 妻 7,807 日 元 69,747 日 元 113,469 日 元 153,027 日 元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的 减 轻 比 例 减 轻 90% 减 轻 85% 减 轻 50% 减 轻 20% 减 轻 后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2 夫 妻 5,26 5,26 7,891 日 元 7,891 日 元 26,303 日 元 26,303 日 元 42,085 日 元 42,085 日 元 52,607 日 元 52,607 日 元 夫 5,26 15,698 日 元 96,05 155,554 日 元 205,634 日 元 保 险 费 总 额 1+2 妻 5,26 7,891 日 元 26,303 日 元 42,085 日 元 52,607 日 元 合 计 10,52 23,589 日 元 122,353 日 元 197,639 日 元 258,241 日 元 11 显 示 金 额 为 年 额 按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52,607 日 元 所 得 分 配 率 10.41% 计 算 所 得 分 配 额 和 被 保 险 者 均 等 分 配 额 中 出 现 不 到 1 日 元 的 尾 数 时 舍 去

13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方 法 根 据 年 金 ( 养 老 金 ) 领 取 额 等 分 为 特 别 征 收 ( 从 年 金 中 扣 除 交 纳 ) 和 普 通 征 收 两 种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事 务 由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办 理 特 别 征 收 ( 从 年 金 中 扣 除 交 纳 ) 原 则 上, 一 年 领 取 18 万 日 元 以 上 的 年 金 者, 在 每 年 分 6 次 发 放 年 金 的 月 份, 直 接 从 年 金 中 扣 除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的 保 险 费 和 护 理 保 险 费 的 合 计 额 超 过 年 金 领 取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时, 将 变 为 普 通 征 收 ( 请 参 阅 第 13 页 保 险 费 征 收 方 法 确 定 示 例 部 分 ) 此 外, 即 便 属 于 特 别 征 收 的 对 象, 也 可 能 会 根 据 情 况 变 为 普 通 征 收 ( 备 注 ) 领 取 多 项 年 金 者, 在 年 额 为 18 万 日 元 以 上 的 年 金 中, 将 选 择 优 先 顺 序 靠 前 的 一 项 年 金 作 为 特 别 征 收 的 对 象 因 为 在 年 度 内 到 达 年 龄 等 而 取 得 资 格 者 或 迁 入 者,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将 按 普 通 征 收 来 交 纳 可 以 将 特 别 征 收 ( 从 年 金 中 扣 除 交 纳 ) 变 更 为 转 账 交 纳 目 前 选 择 特 别 征 收 交 纳 保 险 费 者, 或 者 接 到 特 别 征 收 开 始 通 知 者, 若 希 望 以 后 改 为 转 帐 方 式 交 纳,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选 择 转 帐 方 式 交 纳 手 续 办 理 方 法 等, 请 向 所 居 住 市 町 村 的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特 别 征 收 的 中 止 时 期 将 根 据 申 请 时 期 而 定 普 通 征 收 通 过 转 帐 或 用 交 费 单 等 交 纳 不 属 于 特 别 征 收 对 象 者, 在 市 町 村 规 定 的 交 费 期 限 ( 毎 年 7 月 至 翌 年 3 月, 共 9 期 ) 内 通 过 转 账 或 交 费 单 ( 交 纳 通 知 单 ) 等 方 式 交 纳 保 险 费 12

14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征 收 方 法 的 确 定 示 例 领 取 老 龄 基 础 年 金 50 万 日 元, 老 龄 厚 生 年 金 270 万 日 元 ( 年 金 合 计 320 万 日 元 ), ( 备 注 ) 并 从 年 金 中 扣 除 年 额 100,00 护 理 保 险 费 时 : ( 备 注 ) 护 理 保 险 费 因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而 异 1 上 述 年 金 收 入 为 320 万 日 元 时,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为 226,454 日 元 2 虽 然 2 种 年 金 均 为 年 额 18 万 日 元 以 上, 其 中, 老 龄 基 础 年 金 在 特 别 征 收 对 象 年 金 最 优 先, 于 是 根 据 老 龄 基 础 年 金 确 定 交 纳 方 法 ( 特 别 征 收 或 普 通 征 收 ) 3 将 老 龄 基 础 年 金 领 取 额 (50 万 日 元 ), 与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护 理 保 险 费 的 合 算 额 (326,454 日 元 ) 进 行 对 比 之 后 确 定 326,454 日 元 (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 护 理 保 险 费 ) > 250,00 ( 老 龄 基 础 年 金 领 取 额 (50 万 日 元 ) 1/2 经 衡 量 后 确 定, 通 过 普 通 征 收 交 纳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各 市 町 村 判 断 标 准 : 根 据 拟 征 收 的 每 次 年 金 给 付 金 额, 作 为 判 断 实 际 预 定 征 收 的 每 次 护 理 保 险 费 和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的 实 际 总 额 是 否 超 出 一 半 ( 半 额 )! 关 于 扣 除 社 会 保 险 费 交 纳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保 险 费 者, 在 申 报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住 民 税 之 际, 有 时 可 以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费 扣 除 优 惠 措 施 适 用 这 一 措 施 后, 家 庭 内 的 所 得 税 总 额, 个 人 居 民 税 等 负 担 金 额 将 会 出 现 变 化, 敬 请 留 意 申 报 内 容 等 请 向 管 辖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署 咨 询, 个 人 住 民 税 请 向 市 町 村 咨 询 13

15 关 于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和 缓 期 征 收 被 保 险 者 或 保 险 费 的 连 带 交 纳 义 务 者 符 合 下 述 ❶~❸ 的 理 由 中 的 任 何 一 条, 被 认 为 无 法 交 纳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险 费 时, 可 能 会 以 无 法 交 纳 的 金 额 为 限, 减 轻 或 免 除 保 险 费 此 外, 因 相 同 理 由, 被 认 为 无 法 一 次 性 交 纳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险 费 时, 可 能 会 以 无 法 交 纳 的 金 额 为 限, 延 缓 最 长 6 个 月 征 收 ( 交 纳 )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❶ 因 震 灾 风 水 灾 火 灾 或 其 他 类 似 灾 害, 被 保 险 者 用 于 居 住 的 主 要 住 宅 被 保 险 者 的 家 产 及 其 他 财 产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时 ❷ 被 保 险 者 或 保 险 费 的 连 带 交 纳 义 务 者 的 收 入 因 业 务 收 益 不 良, 停 业 或 终 止, 失 业 等 理 由 而 大 幅 减 少 时 ❸ 被 保 险 者 被 拘 禁 在 刑 事 设 施, 劳 役 所 或 其 他 的 此 类 设 施 时 何 谓 连 带 交 纳 义 务 者? 是 指 被 保 险 者 所 属 家 庭 的 户 主 和 身 为 被 保 险 者 的 配 偶 滞 纳 保 险 费 后 果 会 怎 样? 超 过 交 纳 期 限 而 不 交 纳 时, 将 会 收 到 催 款 信 ( 有 被 要 求 交 纳 滞 纳 金 的 可 能 ) 没 有 特 殊 事 由 仍 然 滞 纳 时, 将 会 领 取 有 效 期 限 比 一 般 短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如 滞 纳 1 年 以 上, 被 保 险 者 证 将 被 可 能 收 回, 由 暂 时 发 放 的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证 明 书 代 替 使 用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证 明 书 看 医 生 的 时 候, 医 疗 费 的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提 高 到 100% 之 后, 到 所 属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除 去 原 来 的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之 外 的 剩 余 部 分 会 被 返 还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滞 纳 1 年 零 6 个 月 以 上 时, 可 能 会 被 停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险 支 付 根 据 情 况, 被 冻 结 财 产 的 可 能 也 会 出 现, 所 以 请 在 期 限 内 交 纳 保 险 费 交 纳 有 困 难 时, 请 及 早 向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14

16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一 般 为 10%,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 备 注 ) 为 30% 根 据 截 至 毎 年 8 月 1 日 现 在, 采 用 该 年 度 的 住 民 税 征 税 所 得 ( 各 种 所 得 扣 除 后 的 所 得 ) 情 况, 对 该 年 度 的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进 行 定 期 判 定 由 4 月 至 7 月 采 用 上 年 度 的 所 得 ; 对 8 月 至 翌 年 3 月 采 用 该 年 度 的 住 民 税 征 税 所 得 ( 各 种 所 得 扣 除 后 的 所 得 ) 来 判 定 但 是, 即 使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也 会 因 家 庭 结 构 或 所 得 等 变 化 而 产 生 变 更 一 般 自 行 负 担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自 行 负 担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的 判 定 毎 年 的 8 月 1 日, 该 年 度 的 住 民 税 征 税 所 得 ( 各 种 所 得 扣 除 后 的 所 得 ) 为 145 万 日 元 以 上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以 及 属 于 与 其 同 一 家 庭 的 被 保 险 者, 均 视 为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要 自 行 负 担 30% 医 疗 费 ( 但 是,1945 年 1 月 2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被 保 险 者 和 同 一 家 庭 的 被 保 险 者 的 计 征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额 ( 第 7 页 备 注 2) 的 共 计 额 在 210 万 日 元 以 下 时 负 担 10% ) 但 是, 即 使 被 判 定 为 与 劳 动 人 员 相 同 所 得 者, 并 被 要 求 自 行 负 担 30%, 若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可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标 准 收 入 额 适 用 申 请 ), 将 从 申 请 之 月 的 下 个 月 起, 使 负 担 比 例 变 更 为 10% 申 请 获 准 之 后, 日 后 将 发 放 可 适 用 10% 负 担 比 例 的 被 保 险 者 证 同 一 家 庭 中 被 保 险 者 只 有 1 名 时 ( 备 注 )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的 收 入 额 不 到 383 万 日 元 同 一 家 庭 中 有 多 名 被 保 险 者 时 ( 备 注 ) 被 保 险 者 的 收 入 合 计 额 不 到 520 万 日 元 同 一 家 庭 中 被 保 险 者 只 有 1 名, 并 且 同 一 家 庭 中 有 超 过 70 岁 但 不 满 75 岁 者 时 ( 备 注 )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的 收 入 额 在 383 万 日 元 以 上, 并 且 被 保 险 者 本 人 和 70 至 未 满 75 ( 备 注 ) 岁 者 的 收 入 合 计 额 不 到 520 万 日 元 ( 备 注 ) 収 入 ( 额 ), 是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各 种 所 得 金 额 ( 除 去 退 职 所 得 的 金 额 ) 的 计 算 上 收 入 金 额 以 及 应 该 算 入 总 收 入 的 金 额 的 共 计 额, 扣 除 必 要 经 费 等 之 前 的 金 额 通 过 必 要 经 费 或 特 别 扣 除, 如 果 所 得 为 0 或 为 负 数 的 情 况 时, 合 计 收 入 金 额 ( 例 : 通 过 人 寿 保 险 的 到 期 额, 确 定 申 告 的 分 离 征 税 的 上 市 股 票 等 的 出 售 金 额 ) 请 您 办 理 所 得 申 报 自 行 负 担 比 例 和 减 轻 保 险 费 根 据 所 得 额 判 断, 故 即 使 没 有 收 入 也 需 要 前 往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简 易 申 报 15

17 医 疗 费 达 高 额 时 的 负 担 额 1 个 月 ( 同 一 个 月 ) 的 医 疗 费 高 额 时 ( 超 过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支 付 时 ), 经 申 请 之 后, 日 后 可 领 回 超 过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的 部 分 作 为 高 额 疗 养 费 另 外, 关 于 同 一 医 疗 机 构 等 的 窗 口 负 担, 若 为 门 诊 以 个 人 为 单 位, 住 院 时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超 过 的 部 分 则 无 需 事 后 申 请 所 得 分 类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一 低 所 得 ( 备 注 3) 般 Ⅱ Ⅰ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 月 额 ) 门 诊 ( 以 个 人 为 单 位 ) 门 诊 + 住 院 (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 44,40 80,10 +1% ( 备 注 1) ( 备 注 (44,40 ) 12,00 44,40 8,00 24,60 15,00 ( 备 注 1) 1% 意 味 着 医 疗 费 超 过 267,00 时, 超 出 部 分 的 1% 的 金 额 ( 备 注 2) 被 保 险 者 自 被 纳 入 高 额 疗 养 费 的 月 份 起 1 年 内 适 用 了 3 次 以 上 高 额 疗 养 费 (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 时, 对 第 4 次 以 后 适 用 的 金 额 ( 不 能 合 计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的 支 付 次 数 ) ( 备 注 3) 关 于 低 所 得 Ⅱ,Ⅰ 的 说 明, 请 参 阅 第 17 页 初 次 成 为 高 额 疗 养 费 支 付 对 象 时, 广 域 联 合 将 寄 送 申 请 书 ( 诊 疗 月 份 的 大 约 3 个 月 之 后 ), 请 您 向 所 在 的 市 区 町 村 的 负 责 窗 口 递 交 申 请 高 额 疗 养 费 申 请 一 次 之 后, 只 要 帐 户 等 没 有 变 更, 则 无 需 再 次 申 请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费 无 法 适 用 医 疗 保 险 的 额 外 病 床 费 等, 不 得 算 入 高 额 疗 养 费 要 适 用 低 所 得 Ⅱ Ⅰ 待 遇 的, 需 要 向 医 疗 机 构 等 处 的 窗 口 出 示 保 险 证 和 限 额 适 用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 第 17 页 ) 如 果 没 有 出 示 认 定 证, 则 适 用 一 般 类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与 低 所 得 Ⅱ Ⅰ 之 间 的 差 额 将 作 为 高 额 疗 养 费, 以 后 退 付 高 额 疗 养 费 的 计 算 是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等 提 交 的 诊 疗 报 酬 明 细 单 等 资 料 进 行 的, 因 此, 有 时 可 能 由 于 延 迟 提 交 或 再 次 审 查, 而 延 迟 支 付 即 便 支 付 了 高 额 疗 养 费, 也 可 能 由 于 重 新 审 核 或 驳 回 诊 疗 报 酬 明 细 单 等 原 因, 缩 减 支 付 金 额 此 时, 可 能 从 以 后 支 付 的 金 额 中 扣 除 或 要 求 退 还 16

18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满 岁 月 份 的 特 例 措 施 月 份 中 途 满 75 岁 而 重 新 成 为 被 保 险 者 的 时 候, 其 生 日 月 份 的 医 疗 费 为 生 日 前 加 入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国 民 保 险 受 雇 者 保 险 等 ) 和 生 日 后 加 入 的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分 别 为 通 常 月 份 的 一 半 ( 半 额 ) 所 得 分 类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一 般 低 所 得 ( 备 注 ) Ⅱ Ⅰ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 月 额 ) 门 诊 ( 个 人 ) 门 诊 + 住 院 ( 个 人 合 计 ) 门 诊 + 住 院 ( 家 庭 总 和 ) 日 元 日 元 ( 备 注 ) 日 元 ( 备 注 ) ( 备 注 ) ( 日 元 )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满 75 岁 月 份 的 特 例 措 施 ( 上 表 的 红 色 框 部 分 ) 按 个 人 分 别 适 用 限 额 但 是 同 一 家 庭 中 若 有 应 由 其 他 被 保 险 者 负 担 的 金 额 时, 适 用 与 通 常 同 样 的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的 限 额 进 行 计 算 ( 备 注 1) 个 人 合 计 的 1% 意 味 着 医 疗 费 超 过 133,50 时, 超 出 部 分 的 1% 的 金 额 家 庭 总 和 的 1% 意 味 着 医 疗 费 超 过 267,00 时, 超 出 部 分 的 1% 的 金 额 ( 备 注 2) 被 保 险 者 自 被 纳 入 高 额 疗 养 费 的 月 份 起 1 年 内 适 用 了 3 次 以 上 高 额 疗 养 费 ( 家 庭 总 和 ) 时, 对 第 4 次 以 后 适 用 的 金 额 ( 不 能 合 计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的 支 付 次 数 ) ( 备 注 3) 关 于 低 所 得 Ⅱ,Ⅰ 对 于 住 民 税 属 于 非 征 税 家 庭 的 被 保 险 者, 申 请 后 可 适 用 低 所 得 Ⅱ 或 Ⅰ 的 分 类 获 得 认 定 后, 我 们 将 颁 发 限 额 适 用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请 在 医 疗 机 构 等 的 窗 口 同 被 保 险 者 证 一 道 出 示 部 分 为 满 75 岁 月 份 的 特 例 措 施 低 所 得 Ⅱ 低 所 得 Ⅰ 属 于 住 民 税 非 征 税 家 庭 的 被 保 险 者 住 民 税 非 征 税 家 庭 中,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的 所 得 为 者 ( 但, 公 共 年 金 扣 除 额 度 为 80 万 日 元 计 算 ) 属 于 住 民 税 非 征 税 家 庭 且 领 取 老 龄 福 利 年 金 的 被 保 险 者 根 据 截 至 毎 年 8 月 1 日 的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的 所 得 和 征 税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判 定,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低 所 得 Ⅱ 或 Ⅰ 标 准 除 了 定 期 判 定 以 外, 可 根 据 家 庭 结 构 或 所 得 等 变 化 而 调 整 判 定 结 果 在 判 定 时, 对 4 月 至 7 月 适 用 上 一 年 度 的 所 得 作 为 判 定 依 据,8 月 至 翌 年 3 月 为 止 则 根 据 该 年 度 的 住 民 征 税 状 况 请 向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该 证 件 申 请 限 额 适 用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所 需 的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印 章 适 用 低 所 得 Ⅰ( 老 龄 福 利 年 金 领 取 者 ) 时 需 要 老 龄 福 利 年 金 证 书 17

19 高 额 疗 养 费 的 计 算 示 例 ( 所 得 分 类 为 一 般 的 家 庭 ) 丈 夫 ( 岁 ) 妻 子 ( 岁 ) A 医 院 ( 门 诊 ) 自 行 负 担 10,00 医 疗 费 100,00 B 医 院 ( 门 诊 ) 自 行 负 担 12,00 医 疗 费 200,00 C 医 院 ( 门 诊 ) 自 行 负 担 5,00 医 疗 费 50,00 D 医 院 ( 住 院 ) 自 行 负 担 44,40 医 疗 费 800,00 按 个 人 计 算 门 诊 部 分 自 行 负 担 10,00 门 诊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为 12,00 自 行 负 担 12,00 门 诊 的 发 放 额 为 10,00 1 窗 口 负 担 数 额 不 超 过 个 人 为 单 位 的 限 额 自 行 负 担 5,00 由 于 未 超 过 门 诊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12,00, 不 予 发 放 住 院 时, 自 行 负 担 不 超 过 家 庭 的 限 额 按 家 庭 内 所 有 门 诊 部 分 与 住 院 部 分 汇 总 计 算 最 终 确 定 的 门 诊 自 行 负 担 额 12,00 门 诊 自 行 负 担 额 5,00 住 院 自 行 负 担 额 44,40 家 庭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44,40 门 诊 + 住 院 的 发 放 额 17,00 2 该 家 庭 的 最 终 高 额 疗 养 费 补 贴 日 后 将 发 放 1+2= 日 元 + 日 元 = 日 元 高 额 疗 养 费 根 据 所 用 金 额 分 摊 给 夫 妻 双 方 18

20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住 院 时 的 伙 食 费 住 院 时 将 自 行 负 担 伙 食 费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所 得 分 类 负 担 额 ( 平 均 每 餐 )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一 般 住 院 天 以 内 ( 过 去 个 月 的 住 院 天 数 ) 低 所 得 Ⅱ 住 院 超 过 天 ( 备 注 ) ( 过 去 个 月 的 住 院 天 数 ) 低 所 得 Ⅰ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 备 注 2) 要 适 用 低 所 得 Ⅱ 或 Ⅰ 待 遇, 必 须 出 示 限 额 适 用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关 于 低 所 得 Ⅱ 和 Ⅰ 的 说 明, 请 参 阅 17 页 ( 备 注 1) 必 须 从 被 认 定 为 低 所 得 Ⅱ 的 那 天 起 超 过 90 天 住 院 的 情 况 下 要 适 用 该 标 准, 必 须 在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 备 注 2) 负 担 额 为 16 系 从 申 请 日 的 次 月 开 始 申 请 所 需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适 用 限 额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印 章 能 够 确 认 住 院 天 数 超 过 90 天 的 凭 证 ( 发 票 等 ) 住 进 疗 养 病 床 时 的 负 住 进 疗 养 病 床 时, 将 自 行 负 担 部 分 伙 食 费 和 居 住 费 住 院 医 疗 的 必 要 性 较 高 者 ( 需 要 人 工 呼 吸 器, 静 脉 营 养 等 者 或 疑 难 病 患 者 等 ) 只 负 担 上 述 的 伙 食 费 伙 食 费 和 居 住 费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所 得 分 类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一 般 低 所 得 Ⅱ 平 均 每 餐 的 伙 食 费 日 元 ( 备 注 ) 日 元 平 均 每 天 的 居 住 费 日 元 低 所 得 Ⅰ 老 龄 福 利 年 金 养 老 金 领 取 者 日 元 日 元 日 元 ( 备 1) 由 管 理 营 养 士 或 营 养 士 进 行 营 养 管 理 等 时 除 此 以 外 为 42 要 适 用 低 所 得 Ⅱ 或 Ⅰ 待 遇, 必 须 出 示 限 额 适 用 及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关 于 低 所 得 Ⅱ Ⅰ 的 说 明, 请 参 照 第 17 页 19

21 高 额 医 疗 及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制 度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和 护 理 保 险 两 方 面 均 有 自 行 负 担 的 家 庭, 且 全 年 ( 毎 年 8 月 至 翌 年 7 月 底 ) 的 自 行 负 担 合 计 额 达 高 额 时, 通 过 申 请, 可 将 超 出 下 表 所 列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的 金 额 作 为 补 贴 领 取 所 得 分 类 与 劳 动 人 员 同 等 所 得 者 一 般 低 所 得 Ⅱ Ⅰ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 护 理 保 险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 年 额 ) 67 万 日 元 56 万 日 元 31 万 日 元 19 万 日 元 ( 备 注 1) ( 备 注 1) 若 该 家 庭 属 于 低 所 得 者 Ⅰ 且 有 多 人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的, 对 于 其 护 理 的 支 付 部 分, 适 用 低 所 得 Ⅱ 类 的 自 行 负 担 限 额 31 万 日 元 您 知 道 吗?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是 指 经 过 检 验 具 有 药 效 与 安 全 性 的 药 品 ( 新 药 ) 的 主 要 成 分 相 同, 得 到 国 家 生 产, 销 售 许 可 的 药 品 与 专 利 药 品 比 较 下 开 发 期 间 短, 可 降 低 开 发 成 本 又 经 济 实 惠 要 点 不 是 所 有 的 先 发 药 品 ( 专 利 药 品 ) 都 有 生 产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依 照 病 状 ( 效 力 ) 的 不 同 可 能 无 法 以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代 替 药 品 的 形 状, 颜 色 和 味 道 可 能 不 同 于 先 发 药 品 医 药 机 构 和 药 局 内 常 备 的 药 品 有 限, 因 此 若 需 要 仿 制 药 品 时 需 花 费 时 间 索 取 若 希 望 选 择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请 向 医 生 或 药 剂 师 咨 询 选 择 仿 制 药 品 有 助 于 减 轻 药 费 负 担 以 及 改 善 医 疗 保 险 的 财 政 状 况, 但 不 是 硬 性 规 定 必 须 改 换 20

22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需 要 长 期 继 续 接 受 高 额 治 疗 时 的 负 担 因 厚 生 劳 动 省 所 指 定 的 特 定 疾 病, 而 需 要 长 期 继 续 接 受 高 额 治 疗 时, 毎 月 的 自 行 负 担 额 为 每 个 医 疗 机 构 ( 医 科 与 那 药 合 算, 同 一 医 疗 机 构 的 门 诊 与 住 院 分 算 ) 以 10,000 日 元 为 限 厚 生 劳 动 省 指 定 的 特 定 疾 病 先 天 性 血 液 凝 固 因 子 异 常 的 部 分 症 状 ( 由 第 Ⅷ 第 Ⅸ 因 子 引 起 ) 需 要 人 工 透 析 的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因 服 用 血 液 凝 固 因 子 制 剂 而 引 起 的 HIV 感 染 症 要 适 用 以 上 待 遇, 必 须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窗 口 出 示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就 诊 证 请 在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该 就 诊 证 申 请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就 诊 证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更 生 医 疗 券 等 证 明 特 定 疾 病 的 证 件 被 纳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之 前 所 使 用 的 特 定 疾 病 疗 养 就 诊 证 ( 如 有 就 要 出 示 ) 印 章 满 75 岁 月 份 的 特 例 措 施 对 月 份 中 途 满 75 岁 者 适 用 特 例 措 施, 在 其 生 日 月 份, 在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下 的 自 行 负 担 额 以 5,00 为 限 遇 到 交 通 事 故 时 因 第 三 者 的 行 为 ( 例 如 交 通 事 故 ) 而 受 伤 并 接 受 诊 疗 时, 也 可 以 适 用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此 时, 由 广 域 联 合 临 时 垫 付 医 疗 费 ( 部 分 负 担 费 除 外 ), 然 后 再 要 求 第 三 者 ( 肇 事 人 ) 付 款 ❶ 请 向 警 察 申 请 出 具 事 故 证 明 书 ❷ 请 带 上 事 故 证 明 书, 印 章, 被 保 险 者 证 向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请 在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因 第 三 者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伤 病 申 报 手 续! 注 意 若 从 肇 事 者 获 取 诊 疗 费 或 和 解, 有 时 将 无 法 享 受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待 遇 所 以 在 和 解 之 前 务 必 请 到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21

23 申 请 退 还 医 疗 费 的 条 件 ( 疗 养 费 的 发 放 ) 在 下 列 ❶~❺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负 担 诊 疗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时, 如 果 向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准 发 放, 日 后 就 会 获 得 扣 除 部 分 负 担 金 后 的 剩 余 金 额 但 自 发 放 医 疗 费 等 之 日 ( 全 部 支 付 完 毕 日 ) 的 翌 日 起 经 过 2 年 之 后, 将 丧 失 领 取 资 格, 无 法 申 请, 请 加 以 注 意 ❶ 因 急 病 等, 迫 不 得 已 在 无 法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诊 疗 时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诊 疗 内 容 明 细 单 发 票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申 请 仅 限 于 广 域 联 合 认 为 有 迫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时 ❷ 因 骨 折, 脱 臼 等 接 受 柔 道 正 骨 师 的 治 疗 时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印 章 发 票 明 细 单 等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❸ 接 受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的 按 摩, 针 灸, 推 拿 等 治 疗 时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医 生 的 同 意 书 发 票 明 细 单 等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❹ 购 买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的 石 膏, 背 心 等 医 疗 用 具 时 或 输 血 的 新 鲜 血 液 费 用 等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医 生 的 意 见 书 发 票 明 细 单 等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❺ 在 国 外 旅 行 中 意 外 生 病 受 伤, 不 得 不 接 受 诊 疗 时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诊 疗 内 容 明 细 单 ( 附 上 日 文 翻 译 ) 发 票 发 票 明 细 单 ( 附 上 日 文 翻 译 ) 护 照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22

24 看 病 时 ( 适 用 保 险 时 ) 到 柔 道 正 骨 针 灸 按 摩 推 拿 等 处 看 病 的 方 法 ❶ 接 受 柔 道 正 骨 师 施 术 时 可 以 使 用 健 康 保 险 的 情 况 骨 折 脱 臼 碰 伤 以 及 扭 伤 等 ( 包 括 肌 肉 断 裂 ) 对 于 骨 折 和 脱 臼, 除 应 急 治 疗 以 外, 需 要 事 先 征 得 医 生 同 意 接 受 施 术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单 纯 针 对 肩 酸, 肌 肉 疲 劳 等 进 行 施 术 的, 不 属 于 保 险 对 象, 需 要 自 行 负 担 全 额 允 许 柔 道 正 骨 师 代 患 者 请 求 发 放 保 险, 因 此, 支 付 自 行 负 担 的 数 额 后, 即 可 接 受 施 术 接 受 施 术 时, 请 确 认 疗 养 费 发 放 申 请 书 中 的 施 术 部 位 和 次 数, 并 签 名 或 盖 章 就 同 一 种 外 伤 等, 在 保 险 医 疗 机 构 ( 医 院, 诊 疗 所 等 ) 接 受 治 疗 的 过 程 中, 即 便 接 受 了 施 术, 也 不 属 于 保 险 等 的 对 象 ❷ 接 受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的 针 灸, 按 摩, 推 拿 等 施 术 时 属 于 健 康 保 险 对 象 的 疾 病 与 症 状 针 灸 神 经 痛 风 湿 病 颈 臂 综 合 症 肩 周 炎 腰 痛 症 颈 椎 扭 伤 后 遗 症 其 他 主 要 症 状 为 慢 性 疼 痛 的 疾 病 按 摩, 推 拿 医 疗 上 需 要 推 拿 的 病 症, 如 肌 肉 麻 痺, 关 节 弯 曲 等 接 受 施 术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需 要 医 生 事 先 开 具 同 意 书 或 诊 断 书, 方 可 适 用 保 险 单 纯 以 恢 复 疲 劳 或 放 松 为 目 的, 或 为 了 预 防 疾 病 而 进 行 的 推 拿 等 施 术, 不 属 于 保 险 的 对 象, 需 要 自 行 负 担 全 额 就 同 一 种 对 象 疾 病 在 保 险 医 疗 机 构 ( 医 院, 诊 疗 所 等 ) 接 受 治 疗 期 间, 即 便 接 受 了 针 灸 施 术, 也 不 属 于 保 险 的 对 象 接 受 柔 道 正 骨 等 施 术 时, 属 于 医 疗 费 扣 除 对 象 请 务 必 收 好 发 票 23

25 有 关 其 他 费 用 补 贴 的 事 宜 移 送 费 根 据 医 生 的 要 求, 在 迫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将 自 行 移 动 困 难 的 重 病 患 者 紧 急 移 送 到 别 的 医 院 时, 如 广 域 联 合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发 放 移 送 所 需 费 用 自 己 平 时 可 以 定 期 去 医 院 看 病 者, 其 使 用 的 交 通 费 用 不 属 于 临 时 且 紧 急 的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不 在 发 放 对 象 内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医 生 的 意 见 书 发 票 可 确 认 移 送 路 线 的 资 料 ( 地 图 等 )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访 问 看 护 疗 养 费 根 据 医 生 的 要 求, 利 用 访 问 看 护 站 等 时, 只 要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就 可 享 受 与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同 等 的 待 遇 保 险 外 并 用 疗 养 费 接 受 非 常 先 进 的 治 疗 时, 针 对 其 中 与 一 般 治 疗 重 复 的 部 分 可 适 用 保 险, 可 以 凭 被 保 险 者 证 接 受 诊 疗 请 出 示 被 保 险 者 证 葬 礼 费 被 保 险 者 去 世 时, 将 向 要 举 办 或 已 经 举 办 葬 礼 者 发 放 50,00 葬 礼 费 申 请 所 需 的 必 要 物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书 葬 礼 的 发 票 可 确 认 申 请 者 办 理 葬 礼 的 资 料 ( 葬 礼 的 发 票 上 记 载 的 姓 名 与 申 请 者 相 异 时 等 ) 印 章 可 证 明 申 请 者 的 账 户 信 息 的 资 料 部 分 负 担 费 的 免 除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所 属 家 庭 成 员 中, 在 过 去 1 年 以 内 因 为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情 况 : 1 因 灾 害 使 住 宅, 家 当 或 其 他 财 产 遭 受 显 著 损 害 2 收 入 因 停 业 或 失 业 等 原 因 显 著 减 少 3 被 保 险 者 所 属 家 庭 的 户 主 死 亡, 身 心 患 有 严 重 残 疾 或 长 期 住 院 而 被 免 除 住 民 税, 或 被 保 险 者 所 属 家 庭 的 收 入 低 于 生 活 保 护 法 所 规 定 的 生 活 保 护 基 准, 且 存 款 金 额 低 于 生 活 保 护 基 准 3 个 月 以 下, 而 被 承 认 难 以 支 付 部 分 负 担 费 时, 有 可 能 以 6 个 月 为 限, 免 除 部 分 负 担 费 详 情 请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24

26 保 健 事 业 体 检 为 了 早 期 发 现 糖 尿 病 等 生 活 习 惯 病, 将 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被 保 险 者 为 对 象 进 行 体 检 将 于 毎 年 4 月 中 旬 同 时 向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邮 送 就 诊 券, 对 于 年 度 中 途 新 满 75 岁 者, 将 于 生 日 的 第 二 月 初 寄 去 就 诊 券, 就 诊 时 请 务 必 携 带 此 券 和 被 保 险 者 证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的 被 保 险 者 对 象 住 在 残 疾 人 支 援 设 施 或 养 老 保 险 设 施 等 的 被 保 险 者 和 在 医 院 或 诊 疗 所 持 续 住 院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被 保 险 者, 不 属 于 体 检 对 象 接 受 综 合 体 检 者, 不 需 要 接 受 体 检 就 诊 费 用 就 诊 期 限 免 费 领 取 就 诊 券 之 时 至 该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 年 度 中 1 次 ) 每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的 1 年 期 间, 可 以 接 受 1 次 免 费 就 诊 关 于 综 合 体 检 费 用 补 助 事 业 的 实 施 以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的 被 保 险 者 为 对 象, 实 施 补 助 综 合 体 检 一 部 分 费 用 的 事 业 能 够 享 受 费 用 补 助 者, 请 带 上 综 合 检 查 的 发 票 和 检 查 结 果 通 知 书 等 的 复 印 件, 被 保 险 者 证 帐 户 证 明 资 料 印 章, 到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但 从 就 诊 当 天 的 第 二 天 起 超 过 2 年 时, 将 不 视 为 补 助 对 象, 提 请 注 意 对 象 补 助 额 体 检 期 限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的 被 保 险 者 以 26,00 为 上 限, 补 助 部 分 综 合 体 检 费 用 4 月 1 日 ~ 该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1 次 / 年 ) 脑 部 健 检 PET( 综 合 癌 症 检 查 ) 各 种 癌 症 检 查 追 加 检 查 等 费 用, 不 在 补 助 范 围 内 接 受 综 合 体 检 者, 需 以 公 益 法 人 日 本 综 合 体 检 学 会 所 列 出 的 检 查 项 目 为 准 25

27 此 类 情 况 下 要 向 市 町 村 申 报 发 生 情 况 必 要 物 件 和 手 续 时 间 迁 到 其 他 市 町 村 时 退 还 被 保 险 者 证 决 定 迁 出 之 时 从 其 他 市 町 村 迁 入 时 出 现 一 定 的 残 疾 状 态 时 (65 岁 至 74 岁 者 ) 负 担 分 类 等 证 明 书 ( 从 府 外 迁 入 的 情 况 下 ) 国 民 年 金 证 书 身 体 残 疾 者 手 册 印 章 搬 入 新 住 所 起 14 天 以 内 向 广 域 联 合 申 请 一 定 程 度 的 残 疾 认 定 时 撤 回 广 域 联 合 的 残 疾 认 定 时 (65 岁 至 74 岁 者 )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时 享 受 生 活 保 护 时 不 再 享 受 生 活 保 护 时 被 保 险 者 证 印 章 退 还 被 保 险 者 证 申 请 葬 礼 费 ( 参 照 第 24 页 ) 被 保 险 者 证 生 活 保 护 ( 领 取 ) 证 明 书 生 活 保 护 ( 废 止 ) 证 明 书 希 望 撤 回 广 域 联 合 的 残 疾 认 定 之 时 提 出 死 亡 申 报 之 后 举 行 葬 礼 之 时 迅 速 地 迅 速 地 如 办 理 上 记 以 外 的 必 要 手 续 时, 请 到 您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主 管 部 门 处 进 行 咨 询 26

28 通 知 请 防 备 汇 款 欺 诈 和 诈 取 个 人 信 息 等 行 为! 伪 装 成 厚 生 劳 动 省 职 员, 诈 取 还 付 金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若 遇 到 有 关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电 话 或 来 访 时, 绝 对 不 要 被 引 导, 请 向 广 域 联 合 或 市 区 町 村 窗 口 确 认 询 问 万 一 受 害 时, 请 迅 速 向 警 察 署 报 案 关 于 在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和 在 药 店 拿 药 现 在, 轻 症 患 者 在 休 息 日 和 夜 间 到 急 救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的 情 况 有 所 增 加, 加 大 了 需 要 紧 急 治 疗 的 重 症 患 者 的 治 疗 难 度 因 此, 为 了 使 大 家 能 够 放 心 看 病, 请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考 虑 一 下 是 否 可 以 在 平 日 的 时 间 内 看 病 有 经 常 看 病 的 医 生, 如 有 担 心 的 症 状, 首 先 向 其 咨 询 重 复 检 查 和 下 药, 反 而 会 给 身 体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因 此 请 避 免 因 同 样 的 疾 病 到 多 家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药 物 剩 下 时 或 利 用 普 遍 可 以 降 低 费 用 的 仿 制 药 品 ( 非 专 利 药 品 ), 请 向 医 生 或 药 剂 师 咨 询 问 讯 处 大 阪 府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广 域 联 合 邮 编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常 盤 町 1-3-8( 中 央 大 通 FN 大 厦 8 楼 ) 主 要 业 务 内 容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被 保 险 者 证 等, 保 险 费 相 关 事 宜 支 付 业 务 保 健 事 业 ( 体 检 等 ), 医 疗 费 通 知, 检 查 医 疗 费 明 细 表 等 相 关 事 宜 主 管 部 门 资 格 管 理 课 供 给 课 电 话 号 码 编 制 预 算 和 财 务, 广 域 联 合 议 会, 宣 传 听 证, 事 务 局 庶 务 相 关 事 宜 传 真 号 码 ( 各 课 通 用 ) 网 页 或 居 住 地 的 市 町 村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主 管 课 总 务 企 画 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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