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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SE/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報 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報 考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HKEAA S 一. 二. 三. 考 試 規 則 1. 考 生 必 須 遵 守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內 載 的 規 則 報 考 資 格 2.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於 2014/2015 學 年 度 為 已 獲 批 准 參 加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註 冊 學 校 之 中 六 正 讀 生, 並 在 該 校 之 註 冊 地 址 上 課 ( 報 考 乙 類 科 目 的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詳 見 第 7(3) 段 ) 3. 任 何 學 校 考 生 擬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其 報 名 申 請 必 須 經 校 長 批 核 及 由 學 校 提 交 4. 考 生 只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或 自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惟 不 可 同 時 以 兩 種 身 分 報 考 選 擇 報 考 科 目 5. 九 月 份 報 名 涵 蓋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6. 報 考 甲 類 科 目 考 試 (1) 甲 類 科 目 設 24 科 新 高 中 科 目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考 生 只 可 選 擇 以 一 種 語 文 報 考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應 考 之 甲 類 科 目 (2) 考 生 擬 報 考 設 有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的 科 目,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為 其 學 生 報 考 的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學 校 沒 有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計 劃, 則 考 評 局 不 會 接 受 其 學 生 參 加 有 關 科 目 之 考 試 在 課 堂 以 外 完 成 的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學 生 須 簽 署 聲 明 以 確 認 提 交 的 習 作 屬 他 們 自 己 的 作 品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3) 重 讀 中 六 的 學 校 考 生 須 在 中 六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所 報 考 科 目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其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有 關 的 選 修 科 目, 而 重 讀 考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豁 免 參 與 該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有 關 考 生 整 科 成 績 將 以 公 開 考 試 分 數 計 算 ( 見 考 試 規 則 第 7.9 段 ) 這 項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及 通 識 教 育 等 核 心 科 目 有 關 豁 免 之 申 請 亦 須 於 2014 年 9 月 16 日 或 之 前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2014 年 9 月 8 日 起 於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學 校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及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考 評 局 考 慮 (4) 考 生 擬 報 考 需 要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實 習 科 目 ( 即 生 物 / 化 學 /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綜 合 科 學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科 技 與 生 活 ), 學 校 必 須 已 申 報 能 提 供 有 關 的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作 實 習 用 途 (5) 考 生 報 考 下 列 科 目 考 試 時 須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 中 國 語 文 考 生 擬 報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 廣 東 話 ), 卷 三 ( 聆 聽 能 力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廣 東 話 進 行 如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 普 通 1

2 話 ), 則 卷 三 ( 聆 聽 能 力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普 通 話 進 行 數 學 考 生 擬 報 考 數 學 科 考 試, 可 選 擇 報 考 必 修 部 分 或 必 修 部 分 加 延 伸 部 分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由 於 必 修 部 分 加 延 伸 部 分 只 會 計 算 為 報 考 一 科, 故 此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必 須 以 相 同 的 語 文 應 考 生 物 / 化 學 /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綜 合 科 學 考 生 只 可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報 考 下 列 各 組 合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科 目 : 組 別 一 : 生 物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別 二 : 化 學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組 別 三 : 物 理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音 樂 考 生 必 須 向 學 校 提 供 報 考 音 樂 科 的 補 充 資 料, 包 括 於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所 選 用 之 樂 器 及 選 修 部 分 ( 卷 四 甲 [ 前 稱 卷 四 ] / 卷 四 丙 [ 前 稱 卷 六 ]), 以 備 學 校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下 簡 稱 報 名 系 統 ) 上 完 成 有 關 申 請 的 選 項 考 生 擬 申 請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之 考 試, 須 提 供 有 關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予 學 校 核 對 及 上 載 至 報 名 系 統 有 關 證 書 的 副 本 必 須 於 掃 描 前 蓋 上 校 印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考 生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核 實 有 關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考 試 的 詳 情, 考 生 可 於 考 評 局 網 頁 參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豁 免 考 試 資 料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甲 類 : 新 高 中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 音 樂 評 核 大 綱 ) 考 生 於 2015 年 1 月 15 日 後 不 能 再 更 新 有 關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音 樂 科 卷 二 及 / 或 四 乙 而 未 獲 豁 免 考 試 之 考 生 請 注 事 以 下 事 項 : (a) 考 評 局 只 會 提 供 一 座 鋼 琴 供 考 生 或 其 伴 奏 於 實 習 考 試 時 使 用 若 需 要 其 他 樂 器, 考 生 或 其 伴 奏 則 須 自 行 準 備 有 關 樂 器 應 試 (b) 考 生 在 應 考 實 習 考 試 時 必 須 根 據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樂 器 及 / 或 聲 樂 應 考 其 他 未 有 在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樂 器 或 聲 樂 的 演 出 將 不 獲 主 考 員 評 核 另 外, 若 考 生 未 能 演 出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全 部 樂 器 及 / 或 聲 樂, 則 會 被 扣 分 (c) 若 考 生 不 能 在 指 定 的 試 場 ( 鋼 琴 室 ) 進 行 實 習 考 試, 考 生 需 於 報 名 期 內 致 函 本 局 信 內 需 註 明 原 因 及 其 應 考 樂 器 的 規 格, 以 待 本 局 考 慮 及 批 核 體 育 考 生 須 向 學 校 提 供 卷 三 ( 實 習 考 試 ) 所 選 報 考 的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以 備 學 校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完 成 有 關 申 請 的 選 項 考 生 於 報 考 時 亦 須 提 供 已 簽 署 的 健 康 申 報 表 予 學 校 上 載 至 報 名 系 統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倫 理 與 宗 教 /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英 語 文 學 / 科 技 與 生 活 / 視 覺 藝 術 考 生 須 選 擇 報 考 的 卷 別 / 組 別 / 單 元 有 關 要 求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體 育 及 音 樂 - 有 關 科 目 的 考 試 日 期 暫 定 於 2015 年 4 月 23 日 或 4 月 30 日, 確 實 的 考 試 日 期 將 會 在 報 考 日 期 完 結 後 決 定, 倘 沒 有 重 覆 考 生 報 考 時, 兩 個 或 以 上 科 目 將 會 被 安 排 於 同 日 進 行 考 試 2

3 註 : 報 名 完 成 後 ( 即 校 長 已 批 核 報 名 申 請 後 ), 如 考 生 擬 更 改 已 報 考 科 目 的 卷 別 / 組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將 視 作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處 理, 詳 見 以 下 第 八 項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7. 報 考 乙 類 科 目 (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1) 乙 類 科 目 設 37 科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發 展, 並 經 教 育 局 批 核 (2) 乙 類 科 目 的 評 估 工 作 由 有 關 的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執 行, 考 評 局 則 負 責 監 察 和 調 整 最 終 成 績 (3) 於 2014/2015 學 年 度 重 讀 中 五 的 學 生 如 現 正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的 課 程, 則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但 須 得 到 學 校 校 長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學 校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為 有 關 考 生 提 交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申 請, 考 生 須 按 指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繳 付 考 試 費 同 時, 有 關 考 生 必 須 於 2014 年 10 月 9 日 或 之 前,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有 關 考 生 升 讀 第 二 年 課 程 的 確 認 ) 申 請 一 經 批 核, 考 評 局 會 於 2014 年 12 月 底 前 向 學 校 發 出 通 知 書 予 有 關 考 生 假 若 申 請 不 獲 批 核, 考 評 局 將 會 向 有 關 考 生 退 回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4)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5 年 考 試 的 中 六 重 讀 學 生 如 獲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可 重 讀 同 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有 關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只 需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第 二 年 (Y2) 課 程 的 評 核 成 績 ( 應 佔 整 個 科 目 總 分 最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 以 供 調 整 學 校 必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一 併 提 交 有 關 考 生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及 其 他 科 目 的 報 考 申 請 (5) 雖 然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不 設 公 開 考 試, 惟 考 生 仍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學 校 報 名 系 統, 一 併 報 考 有 關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及 其 他 科 目 否 則, 考 生 的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成 績 則 不 會 顯 示 在 成 績 通 知 書 及 證 書 上 8. 報 考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考 試 (1)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考 試 設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考 試 雖 然 2014 年 11 月 及 2015 年 6 月 考 試 均 設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惟 考 生 只 可 於 其 中 一 次 考 試 應 考 同 一 科 目 一 次 (2) 丙 類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的 考 試 採 用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 (CIE)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的 試 卷 進 行 考 核 (3) 如 考 生 缺 席 已 報 考 的 丙 科 科 目 任 何 一 卷 別, 考 生 相 關 科 目 的 成 績 將 列 作 缺 席 考 生 擬 了 解 丙 類 科 目 的 詳 情, 可 參 閱 考 評 局 網 址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 及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網 址 9. 考 生 於 2014 年 6 月 份 及 9 月 份 所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科 目 數 目 將 綜 合 計 算, 總 數 不 可 超 過 八 科 之 上 限 若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八 科, 則 至 少 其 中 一 科 必 須 屬 下 列 範 疇 的 科 目 : (1) 甲 類 科 目 中 的 倫 理 與 宗 教 / 音 樂 / 體 育 / 視 覺 藝 術 (2) 乙 類 科 目 中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3) 丙 類 科 目 中 的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3

4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甲 類 及 乙 類 科 目 考 試 的 成 績, 暫 訂 於 2015 年 7 月 15 日 發 放, 而 2015 年 6 月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考 試 的 成 績, 則 於 隨 後 之 一 星 期 發 放, 參 與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的 考 生 成 績 將 可 配 合 申 請 人 遞 交 更 改 課 程 選 擇 優 先 次 序 申 請 的 日 程, 以 供 參 與 院 校 作 正 式 遴 選 考 慮 用, 詳 情 請 瀏 覽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網 頁 考 生 應 向 學 校 提 供 擬 於 2014 年 9 月 份 報 名 所 報 考 之 科 目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時 間 表 列 於 第 11 頁 12. 甲 類 科 目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的 口 試 將 會 被 錄 影, 以 作 重 閱 答 卷 及 / 或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事 件 之 用 途 丙 類 科 目 的 口 試 則 會 被 錄 音 四. 報 名 申 請 指 引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將 於 2014 年 9 月 16 日 至 10 月 9 日 接 受 報 名 學 校 擬 保 送 學 生 參 加 本 考 試, 必 須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考 評 局 不 接 受 以 任 何 表 格 形 式 申 請 14. 完 成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將 會 列 印 一 份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並 連 同 此 考 生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及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資 料 核 對 須 知 予 考 生 核 對 15. 在 核 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時, 考 生 須 細 閱 本 報 考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特 別 是 其 中 第 五 項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以 及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核 對 表 資 料 核 對 須 知 16. 在 核 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時, 考 生 必 須 確 定 核 對 表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全 寫 及 中 文 姓 名 ( 如 有 ) 與 考 生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旅 遊 證 件 上 的 姓 名 相 符, 因 填 報 的 姓 名 將 列 印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上 考 生 亦 須 額 外 留 意 所 列 報 考 的 科 目, 及 其 所 選 報 考 的 卷 別 / 組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以 及 應 考 語 文, 確 保 無 誤 有 報 考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考 生, 應 該 小 心 核 對 相 關 科 目 的 名 稱, 因 部 分 科 目 的 名 稱 非 常 近 似 考 生 如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由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所 提 供 的 資 助, 亦 應 小 心 核 對 其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資 格 幅 度 是 否 正 確 ( 見 以 下 第 七 項 ) 校 方 亦 須 留 意, 不 可 替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考 生 遞 交 多 於 一 次 的 相 同 科 目 或 不 同 科 目 的 報 名 17. 為 方 便 考 評 局 以 電 郵 向 考 生 發 放 有 關 考 試 的 重 要 訊 息, 或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以 短 訊 聯 絡 考 生, 考 生 必 須 向 校 方 提 供 其 電 郵 地 址, 惟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短 訊 電 話 號 碼 ( 註 : 如 考 生 未 有 電 郵 地 址, 應 立 刻 自 行 設 立 電 郵 帳 戶, 考 生 切 勿 使 用 共 用 之 電 郵 地 址 ) 18. 考 生 須 核 對 核 對 表 上 的 資 料, 並 細 閱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內 聲 明 書 考 生 擬 於 2014 年 10 月 9 日 報 考 截 止 後 更 改 / 修 正 任 何 考 試 科 目, 必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19. 如 考 生 發 現 核 對 表 上 有 任 何 錯 誤, 考 生 應 立 即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以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正 相 關 的 紀 錄 當 考 生 確 認 核 對 表 上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應 在 核 對 表 上 簽 署 並 交 回 所 屬 學 校 校 方 會 把 已 簽 署 的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正 本 存 檔, 並 提 供 複 印 本 供 考 生 保 存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4

5 20.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呈 交 考 生 已 核 實 的 報 名 申 請 予 校 長 確 認 經 校 長 確 認 後, 報 名 申 請 將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處 理, 而 學 校 亦 會 列 印 繳 費 單 予 有 關 考 生 考 生 須 於 2014 年 10 月 16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繳 妥 考 試 費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七 項 考 試 費 / 減 考 試 費 ) 已 申 請 減 免 全 額 考 試 費 的 考 生 亦 會 收 到 繳 費 單 供 存 檔 用, 惟 有 關 考 生 則 不 需 繳 交 考 試 費 21. 每 名 考 生 須 提 交 一 張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3 厘 米 x 4 厘 米 ) 予 校 方, 以 備 2015 年 2 月 中 旬 派 發 准 考 證 時, 供 校 方 張 貼 在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如 報 考 音 樂 科 或 體 育 科 考 試, 須 提 交 多 一 張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予 校 方, 供 校 方 張 貼 在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上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將 於 2015 年 1 月 下 旬 派 發 五.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答 卷 2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為 辦 理 考 試 及 隨 後 評 核 其 表 現 所 使 用 學 校 考 生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報 考 資 料, 你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倘 你 不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或 部 分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將 會 影 響 考 評 局 處 理 你 的 考 試 成 績, 考 評 局 因 而 可 能 拒 絕 你 的 申 請 評 核 資 料 乃 來 自 閱 卷 員 核 卷 員 試 卷 主 席 和 學 校 ( 來 自 學 校 的 資 料 只 限 於 設 有 校 本 評 核 / 教 師 評 審 制 的 科 目 教 師 的 校 內 評 審 是 正 規 教 學 / 學 習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 23.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考 試 成 績 ) 也 可 能 作 以 下 用 途 : (1) 協 助 高 等 院 校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處 理 入 學 申 請 ; (2) 協 助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制 訂 發 放 獎 學 金 名 單 ; (3) 評 估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資 格, 並 由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核 實 其 資 助 幅 度 ; (4) 回 應 合 法 的 要 求, 證 明 考 生 成 績 ; (5)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教 育 研 究 及 分 析 ; 及 (6) 給 考 評 局 委 託 之 銀 行 ( 或 銀 行 之 委 任 人 ) 處 理 有 關 考 試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付 款 事 宜 24.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若 能 向 考 評 局 證 實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之 身 分, 可 在 繳 交 手 續 費 後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的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指 引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在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 25. 所 有 考 生 之 答 卷 ( 包 括 作 品 集 和 口 試 及 實 習 考 試 的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以 及 所 有 根 據 校 本 評 核 及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遞 交 予 考 評 局 的 作 品 ( 包 括 日 常 課 業 及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均 屬 考 評 局 所 有 所 有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作 品, 考 評 局 可 按 其 認 爲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方 法 處 理 ; 考 評 局 尤 其 可 ( 亦 可 授 權 第 三 者 )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使 用 複 製 及 / 或 出 版 上 述 答 卷 及 作 品,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考 評 局 會 合 理 謹 慎 地 保 管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作 品, 但 倘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使 考 生 成 績 不 能 按 答 卷 及 / 或 遞 交 的 作 品 評 核, 考 生 將 放 棄 所 有 對 考 評 局 的 申 索 ( 如 有 的 話 ) 六.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26. 考 生 可 選 擇 應 試 地 區, 惟 考 生 能 否 獲 安 排 在 所 選 地 區 應 試, 須 視 乎 試 場 供 求 而 定, 因 此 考 生 可 能 被 派 往 所 選 地 區 的 鄰 近 地 區 應 試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並 不 適 用 於 口 試 實 習 科 目 及 報 考 人 數 較 少 的 科 目 除 非 具 備 充 份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試 場 地 區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更 改 ( 註 :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不 會 對 考 試 成 績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因 此 考 評 局 建 議 考 生 盡 量 選 擇 其 所 住 地 區 作 為 應 試 地 區 ) 有 關 可 選 之 試 場 地 區, 請 參 閱 本 文 件 第 12 頁,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務 安 排 考 試 報 名 及 費 用 考 試 報 名 學 校 考 生 ) 5

6 七. 考 試 費 / 減 免 考 試 費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語 文 科 目 ( 即 英 國 語 文 科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六 種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 的 考 試 費 為 每 科 567 元, 其 他 科 目 的 考 試 費 為 每 科 378 元 28. 學 校 考 生 在 繳 交 考 試 費 時 應 留 意 以 下 各 項 : (1) 在 校 長 確 認 你 的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後,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派 發 繳 費 單 予 考 生 你 應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繳 交 考 試 費 : 使 用 網 上 理 財 ; 使 用 繳 費 靈 ; 或 於 任 何 一 間 香 港 境 內 的 7-Eleven 或 OK 便 利 店 以 現 金 付 款 註 :(i) 考 生 如 符 合 領 取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所 提 供 的 全 額 資 助, 可 獲 豁 免 考 試 費, 有 關 考 生 亦 會 收 到 繳 費 單 以 作 存 檔, 惟 考 生 不 需 繳 交 考 試 費 (ii)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家 庭 可 直 接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獲 發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資 助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通 知 考 生 先 行 於 任 何 一 間 香 港 境 內 的 7-Eleven 或 OK 便 利 店 以 現 金 付 款, 然 後 保 留 繳 費 單 及 付 款 收 據 在 申 請 補 償 考 試 費 時,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核 對 相 關 文 件 倘 考 生 以 其 他 途 徑 繳 交 考 試 費, 或 需 要 正 式 的 付 款 收 據, 他 們 可 向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2) 考 生 須 於 2014 年 10 月 16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繳 交 考 試 費 有 關 繳 費 方 法 的 資 料, 可 登 入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繳 付 考 試 費 用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務 安 排 考 試 報 名 及 費 用 考 試 費 用 ) 註 : 考 評 局 不 接 受 考 生 / 家 長 的 個 人 支 票, 或 校 方 以 一 張 支 票 支 付 所 有 報 考 考 生 的 考 試 費 (3) 考 生 如 於 2014 年 10 月 17 日 至 10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繳 交 考 試 費, 即 作 逾 期 繳 付 考 試 費 論 考 生 除 繳 交 所 需 的 考 試 費 外, 須 另 繳 交 附 加 費 226 元 ( 每 考 生 計 ), 否 則 其 報 名 申 請 不 會 獲 接 納 考 生 須 親 身 或 委 託 代 表 於 2014 年 10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到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辦 理 逾 期 繳 交 考 試 費 的 手 續, 並 須 以 現 金 或 易 辦 事 繳 付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及 附 加 費 繳 款 時 考 生 必 須 出 示 繳 費 單 (4) 根 據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第 5.9 段, 考 生 繳 付 全 部 考 試 費 後, 其 報 考 申 請 方 屬 有 效, 故 此 考 生 如 未 能 於 2014 年 10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繳 妥 考 試 費, 則 其 報 考 申 請 會 被 取 消 (5) 考 試 費 不 得 由 6 月 份 報 名 轉 至 9 月 份 報 名, 或 將 之 代 付 其 他 考 試 的 費 用 或 轉 作 他 人 的 考 試 費 (6)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考 生 不 會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 (a) 考 生 被 取 消 考 試 成 績 或 缺 席, 或 (b) 考 生 因 報 考 不 同 考 試 引 致 時 間 上 有 衝 突 註 : 如 考 生 因 報 考 了 其 他 考 試 引 致 時 間 衝 突, 考 評 局 不 會 作 特 別 安 排 6

7 29.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1) 應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考 生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可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 (a) (i) 修 讀 高 中 三 / 中 六 日 校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並 首 次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或 (ii) 修 讀 由 教 育 局 委 託 在 指 定 中 心 開 辦 並 有 質 素 保 證 的 高 中 三 / 中 六 夜 間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首 次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 或 (iii) 於 2014/2015 學 年 度 重 讀 高 中 二 / 中 五 的 學 生 現 正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的 課 程, 並 獲 批 准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或 (iv)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第 二 次 參 加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擬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他 們 必 須 於 2014 年 首 次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時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報 考 1 (b) (i) 考 生 的 資 助 幅 度 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評 為 全 額 資 助 ( 符 合 考 試 費 全 免 資 格 ) 或 半 額 資 助 ( 符 合 考 試 費 半 免 資 格 ); 或 (ii) 考 生 獲 就 讀 學 校 推 薦 給 予 全 額 或 半 額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 只 適 用 於 官 立 資 助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本 地 私 立 日 間 中 學 ) (2) 考 生 必 須 經 由 考 評 局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3) 於 2014/2015 學 年 度,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之 考 生 其 由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發 出 的 資 格 評 估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書 / 資 格 證 明 書 上 列 出 的 資 助 生 效 日 期 必 須 為 2014 年 10 月 9 日 或 之 前 所 有 於 2014 年 10 月 9 日 以 後 接 獲 的 申 請 均 屬 逾 期 申 請, 考 生 須 先 繳 交 全 數 考 試 費 有 關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發 還 考 試 費 詳 情 請 參 閱 2014/2015 年 度 考 試 通 告 第 3 號 (4) 符 合 資 格 的 考 生 如 於 2014 年 6 月 報 名 期 間, 已 報 考 丙 類 科 目 2014 年 11 月 考 試 並 已 全 數 繳 交 考 試 費, 必 須 於 九 月 份 報 名 時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並 提 供 可 獲 領 取 的 資 助 幅 度 予 考 評 局 已 繳 交 的 考 試 費, 考 評 局 與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經 核 對 符 合 資 格 的 資 料 後, 暫 定 於 2014 年 12 月 前 安 排 發 還 予 符 合 資 格 的 考 生 八. 逾 期 報 名 及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30.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後, 考 生 如 擬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須 得 考 評 局 批 准, 並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考 評 局 可 批 准 考 生 : (1)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於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並 獲 接 納 後, 增 加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惟 考 生 於 每 次 申 請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350 元 ( 逾 期 報 名 以 每 位 考 生 計 ) 或 226 元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以 每 申 請 計, 不 論 科 目 的 數 目 ) 更 改 應 考 語 文 亦 作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論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 增 加 報 考 科 目 的 考 生 亦 需 同 時 繳 交 科 目 費 ; (2) 更 改 報 名 時 選 定 的 卷 別 / 組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惟 考 生 於 每 次 申 請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226 元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以 每 申 請 計, 不 論 科 目 的 數 目 ) 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有 4 個 核 心 和 20 個 選 修 科 目, 在 每 年 3 月 至 5 月 進 行 考 試, 而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評 核 亦 差 不 多 同 時 完 成 六 科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的 考 試 則 會 根 據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時 間 表, 於 6 月 及 / 或 前 一 年 11 月 舉 行 在 3 月 至 6 月 以 及 前 一 年 11 月 舉 行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視 為 同 一 個 考 試 年 度 的 考 試,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亦 會 被 視 作 參 加 同 一 次 考 試 7

8 31. 考 生 擬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於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後, 申 請 增 加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考 生 須 通 知 其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於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期 間 ( 暫 訂 為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至 11 月 29 日 ), 於 報 名 系 統 上 為 考 生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請 申 請 獲 校 長 確 認 後, 學 校 會 列 印 繳 費 單 予 個 別 考 生 考 生 須 於 2014 年 12 月 8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前 繳 妥 有 關 附 加 費 及 考 試 費 ( 如 適 用 ) ( 註 : 報 名 系 統 不 接 受 有 關 更 改 音 樂 科 補 充 資 料 的 申 請 考 生 如 已 報 考 音 樂 科, 擬 更 改 補 充 資 料, 包 括 卷 四 乙 [ 即 前 卷 五 ] 所 選 用 的 樂 器 及 其 他 資 料 或 有 關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 即 前 卷 六 ] 考 試 的 資 料, 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校 長 的 同 意 書, 於 上 述 截 止 日 期 前,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有 關 考 生 須 在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同 時 繳 交 附 加 費 ) 九.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及 聯 絡 資 料 32.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後, 考 生 擬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號 碼 ), 須 向 學 校 提 出 要 求, 同 時 提 交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身 分 證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聲 明 書 校 方 會 把 你 的 要 求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考 評 局 會 在 核 對 有 關 文 件 後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你 的 紀 錄 33. 如 更 改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 即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短 訊 電 話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你 可 向 學 校 提 出 更 改, 校 方 會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有 關 的 聯 絡 資 料 十.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34. 學 校 考 生 如 於 2014 年 11 月 29 日 或 之 前 要 求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無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有 關 考 生 應 通 知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其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資 料 如 考 生 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3 日 申 請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須 親 身 或 委 託 代 表 到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並 須 於 申 請 時 繳 付 附 加 費 350 元 考 評 局 通 常 不 接 納 2014 年 12 月 13 日 後 遞 交 的 申 請 十 一. 退 出 考 試 35. 如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擬 退 出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須 在 2014 年 11 月 29 日 或 之 前, 透 過 校 長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評 局 秘 書 長, 可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部 分 考 試 費 ( 計 法 為 由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398 元 ) 發 還 的 考 試 費 將 以 劃 線 支 票 郵 寄 予 考 生 如 該 支 票 需 由 考 生 的 父 母 作 為 受 款 人, 在 申 請 退 出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2014 年 11 月 29 日 之 後 提 出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36. 退 出 考 試 時,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資 助 的 考 生 無 須 支 付 手 續 費 398 元,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半 額 資 助 的 考 生 則 須 支 付 50% 手 續 費 即 199 元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會 視 以 上 兩 個 情 況 為 考 生 已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一 次 37. 如 刪 除 科 目 是 基 於 考 生 的 要 求, 則 考 生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十 二.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考 生 38. 殘 障 考 生 (1) 殘 障 考 生 如 有 特 別 需 要 ( 如 殘 障 / 長 期 病 患 的 考 生 ),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 例 如 : 安 排 在 特 別 考 室 應 考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提 供 點 字 或 放 大 試 卷 ) 或 豁 免 應 考 某 科 部 分 試 題 所 有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申 請 均 須 透 過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網 上 服 務 於 2014 年 9 8

9 月 4 日 至 9 月 26 日 提 交, 並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充 分 理 由, 考 生 逾 期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2) 考 生 若 獲 豁 免 應 考 某 科 部 分 試 題, 該 部 分 的 成 績 將 由 考 評 局 評 估 有 關 考 生 的 證 書 將 有 適 當 註 明, 列 出 獲 豁 免 部 分 的 資 料, 惟 考 生 獲 豁 免 應 考 的 原 因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至 於 獲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的 考 生, 只 要 能 完 成 整 科 考 試, 有 關 安 排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39. 色 盲 / 色 弱 考 生 色 盲 或 色 弱 的 考 生 須 透 過 網 上 服 務 遞 交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申 請, 及 由 眼 科 醫 生 / 視 光 師 / 衞 生 署 簽 發 的 證 明 或 驗 眼 報 告, 以 便 考 評 局 在 安 排 試 卷 方 面 為 考 生 作 特 別 考 慮 試 卷 內 如 有 顏 色 圖 畫 / 相 片, 考 生 除 可 獲 發 普 通 版 本 的 試 卷 外, 亦 會 獲 發 一 份 試 卷 的 黑 白 影 印 本 如 試 卷 中 涉 及 需 要 考 生 辨 別 顏 色 的 題 目, 而 相 關 題 目 並 無 顏 色 標 示, 閱 卷 員 將 按 試 題 的 評 核 目 標 及 要 求, 對 色 盲 / 色 弱 考 生 的 答 案 給 予 特 別 考 慮 及 作 適 當 的 評 核 惟 選 考 地 理 科 的 考 生 須 留 意, 該 科 考 卷 通 常 附 有 彩 色 地 圖, 考 評 局 在 這 方 面 不 作 特 別 安 排 40. 申 請 指 引 可 於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 十 三. 考 生 手 冊 及 准 考 證 41. 甲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2015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的 考 生 手 冊 將 於 2014 年 12 月 中 旬 經 由 學 校 派 發, 准 考 證 則 於 2015 年 2 月 中 旬 經 由 學 校 派 發 註 : 學 校 考 生 如 報 考 體 育 科 及 / 或 音 樂 科, 將 於 2015 年 1 月 下 旬 透 過 學 校 收 到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報 考 體 育 科 的 考 生 會 同 時 收 到 卷 三 的 考 生 須 知 十 四. 有 關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的 規 則 42. 考 生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 語 文 科 目 除 外 ), 但 計 算 機 上 必 須 印 有 H.K.E.A.A. APPROVED 或 H.K.E.A. APPROVED 標 籤 本 港 的 書 局 及 影 音 器 材 商 店 均 有 出 售 印 有 指 定 標 籤 的 計 算 機 考 生 如 需 在 其 計 算 機 上 加 印 標 籤, 可 於 指 定 日 期 內 攜 同 計 算 機 到 本 局 辦 理, 有 關 詳 情 將 刊 載 於 2014 年 12 月 中 旬 派 發 的 考 生 手 冊 內 十 五. 考 試 刊 物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於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網 上 書 店 ( 及 下 列 地 點 發 售 : (1)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字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電 話 : ); (2)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刊 物 組 ( 電 話 : ); 及 (3) 各 大 書 店 9

10 十 六. 重 要 日 期 44. 以 下 列 出 有 關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重 要 日 期 一 覽 表, 以 供 參 照 : 事 項 報 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考 試 繳 付 考 試 費 截 止 日 期 逾 期 繳 交 考 試 費 逾 期 報 名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 - 繳 付 附 加 費 及 考 試 費 ( 如 適 用 ) 的 截 止 日 期 退 出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截 止 日 期 派 發 准 考 證 : - 實 習 考 試 ( 體 育 科 及 音 樂 科 ) - 甲 類 科 目 及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 - 口 試 ( 中 國 語 文 科 ) - 筆 試 ( 甲 類 科 目 ) - 口 試 ( 英 國 語 文 科 ) - 筆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5 年 6 月 考 試 ) - 口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5 年 6 月 考 試 ) 日 期 2014 年 9 月 16 日 至 10 月 9 日 2014 年 10 月 16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前 2014 年 10 月 17 日 至 10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正 ( 註 : 考 生 須 繳 妥 考 試 費 及 附 加 費 226 元 ( 每 考 生 計 ), 其 報 名 申 請 方 會 獲 接 納 )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至 11 月 29 日 ( 暫 訂 ) 2014 年 12 月 8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前 2014 年 11 月 29 日 2015 年 1 月 下 旬 2015 年 2 月 中 旬 2015 年 3 月 12 日 至 3 月 25 日 ( 暫 訂 )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5 月 4 日 2015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13 日 ( 暫 訂 ) 2015 年 5 月 ( 暫 訂 ) 2015 年 3 月 至 4 月 ( 暫 訂 ) 發 放 成 績 : - 甲 類 及 乙 類 科 目 考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5 年 6 月 考 試 ) 2015 年 7 月 15 日 ( 暫 訂 ) 2015 年 7 月 21 日 至 25 日 期 間 ( 暫 訂 ) 十 七. 聯 絡 考 評 局 45. 查 詢 熱 線 : ( 一 般 查 詢 ) ( 有 關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之 查 詢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早 上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 早 上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考 評 局 網 址 : 電 郵 : dse@hkeaa.edu.hk 請 保 存 這 份 文 件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 完 - 10

11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5 考 試 時 間 表 TIMETABLE 日 期 Date 時 間 Time Subject / Paper 科 目 / 試 卷 三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一 ) 8:30-9:45 Chinese Language 1 中 國 語 文 ( 一 ) Monday, 30th March 10:30-12:00 Chinese Language 2 中 國 語 文 ( 二 )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 9:15-12:05* Chinese Language 3 (Listening), 5 (Integrated Skills) # 中 國 語 文 ( 三 )( 聆 聽 ) 及 ( 五 )( 綜 合 能 力 )# Tuesday, 31st March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三 ) 8:30-10:30 Liberal Studies 1 通 識 教 育 ( 一 ) Wednesday, 1st April 11:15-12:30 Liberal Studies 2 通 識 教 育 ( 二 )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三 ) 8:30-10:30 Health Management and Social Care 1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 一 ) Wednesday, 8th April 11:15-13:00 Health Management and Social Care 2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 二 ) 四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8:30-12:30 Visual Arts 1, 2 視 覺 藝 術 ( 一 ) 及 ( 二 ) Thursday, 9th April 四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8:30-10:30 Chinese Literature 1 中 國 文 學 ( 一 ) Friday, 10th April 11:15-13:15 Chinese Literature 2 中 國 文 學 ( 二 ) 四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六 ) 8:30-10:30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1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一 ) Saturday, 11th April 11:15-12:45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2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二 ) 四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一 ) 8:30-10:00 English Language 1 英 國 語 文 ( 一 ) Monday, 13th April 11:00-13:00 English Language 2 英 國 語 文 ( 二 ) 四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二 ) 9:15-12:10* English Language 3 (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英 國 語 文 (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 Tuesday, 14th April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8:30-10:45 Mathematics Compulsory Part 1 數 學 必 修 部 分 ( 一 ) Wednesday, 15th April 11:30-12:45 Mathematics Compulsory Part 2 數 學 必 修 部 分 ( 二 ) 四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 8:30-11:00 Chemistry 1 化 學 ( 一 ) Friday, 17th April 11:45-12:45 Chemistry 2 化 學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Chemistry)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六 ) 8:30-10:30 Chinese History 1 中 國 歷 史 ( 一 ) Saturday, 18th April 11:15-12:35 Chinese History 2 中 國 歷 史 ( 二 ) 四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 8:30-10:30 Integrated Science 1 綜 合 科 學 ( 一 ) Monday, 20th April 11:15-12:45 Integrated Science 2 綜 合 科 學 ( 二 ) 8:30-11:00 Physics 1 物 理 ( 一 ) 11:45-12:45 Physics 2 物 理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Physics) 組 合 科 學 ( 物 理 )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8:30-10:15 History 1 歷 史 ( 一 ) Tuesday, 21st April 11:00-12:30 History 2 歷 史 ( 二 )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 8:30-11:00 Biology 1 生 物 ( 一 ) Wednesday, 22nd April 11:45-12:45 Biology 2 生 物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Biology)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8:30-10:30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1 (Note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一 ) ( 註 2) Thursday, 23rd April 11:15-13:15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二 ) 8:30-10:00 Music 1A (Note 2) 音 樂 1A ( 註 2) 10:45-12:15 Music 1B 音 樂 1B 8:30-10:45 Physical Education 1 (Note 2) 體 育 ( 一 ) ( 註 2) 11:30-12:45 Physical Education 2 體 育 ( 二 )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五 ) 8:30-9:45 Business,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Studies 1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一 ) Friday, 24th April 10:30-12:45 Business,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Studies 2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二 )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六 ) 8:30-10:15 Ethics and Religious Studies 1 倫 理 與 宗 教 ( 一 ) Saturday, 25th April 11:00-12:45 Ethics and Religious Studies 2 倫 理 與 宗 教 ( 二 )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一 ) 8:30-11:00 Geography 1 地 理 ( 一 ) Monday, 27th April 11:45-13:00 Geography 2 地 理 ( 二 )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二 ) 8:30-11:00 Mathematics Extended Part Modules 1, 2 數 學 延 伸 部 分 單 元 ( 一 ) 及 ( 二 ) Tuesday, 28th April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8:30-9:45 Tourism and Hospitality Studies 1 旅 遊 與 款 待 ( 一 ) Wednesday, 29th April 10:30-12:15 Tourism and Hospitality Studies 2 旅 遊 與 款 待 ( 二 ) 四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四 ) 8:30-11:30 Literature in English 2 英 語 文 學 ( 二 ) Thursday, 30th April 13:30-16:00 Literature in English 1 英 語 文 學 ( 一 ) 8:30-10:30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1 (Note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一 ) ( 註 2) 11:15-13:15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二 ) 8:30-10:00 Music 1A (Note 2) 音 樂 1A ( 註 2) 10:45-12:15 Music 1B 音 樂 1B 8:30-10:45 Physical Education 1 (Note 2) 體 育 ( 一 ) ( 註 2) 11:30-12:45 Physical Education 2 體 育 ( 二 ) 五 月 二 日 ( 星 期 六 ) 8:30-9:30 Economics 1 經 濟 ( 一 ) Saturday, 2nd May 10:15-12:30 Economics 2 經 濟 ( 二 ) 五 月 四 日 ( 星 期 一 ) 8:30-10:00 Technology and Living 1 科 技 與 生 活 ( 一 ) Monday, 4th May 10:45-12:45 Technology and Living 2 科 技 與 生 活 ( 二 ) 五 月 五 日 ( 星 期 二 ) Reserve 後 備 Tuesday, 5th May 五 月 九 日 ( 星 期 六 ) Reserve 後 備 Saturday, 9th May # 廣 東 話 組 卷 三 及 卷 五 的 報 到 時 間 為 上 午 9 時 15 分 ; 普 通 話 組 卷 三 及 卷 五 的 報 到 時 間 為 上 午 9 時 30 分 Candidates taking the Cantonese version of Papers 3 and 5 should report at 9:15 a.m. while those taking the Putonghua version should report at 9:30 a.m. * 約 計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試 完 結 時 間 Approximate examination end time of the 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papers 註 : Note: 年 4 月 3 至 7 日 ( 復 活 節 及 清 明 節 假 期 );2015 年 5 月 1 日 ( 勞 動 節 );2015 年 5 月 25 日 ( 佛 誕 ) 3-7 April 2015 (Easter Holidays and Ching Ming Festival); 1 May 2015 (Labour Day); 25 May 2015 (Buddha's Birthda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體 育 及 音 樂 科 的 考 試 日 期, 將 會 在 報 考 日 期 完 結 後 決 定, 倘 沒 有 重 覆 考 生 報 考, 兩 個 或 以 上 科 目 將 會 被 安 排 於 同 日 進 行 考 試 The examination dates for Design & Applied Technology, Physical Education and Music will be finalised after the closing date of registration and two or more subjects will be scheduled on the same day only if there is no overlap of candidates. 注 意 : 應 考 下 列 科 目 / 卷 別 的 考 生 應 參 閱 其 准 考 證 上 所 列 的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報 到 時 間 ): Note: Candidates should refer to their Admission Form for the examination date and time (reporting time) for the following Subjects / Papers: 日 期 Date 時 間 Time Subject 科 目 / Paper 試 卷 2015 年 2 月 中 旬 至 3 月 下 旬 8:00-5:30 Physical Education 3 (Practical) 體 育 卷 三 ( 實 習 考 試 ) mid February late March 年 2 月 下 旬 至 4 月 中 旬 9:00-6:00 Music 2, 4B (Practical) 音 樂 卷 二 四 乙 ( 實 習 考 試 ) late February mid April 年 3 月 12 日 至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5:00-8:30 Chinese Language 4 (Speaking) 中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12 March to 25 March 2015 (Monday to Friday) 2015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5:00-8:30 English Language 4 (Speaking) 英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29 April 13 May 2015 (Monday to Friday) 11

12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CHOICE OF EXAMINATION CENTRE DISTRICT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5 香 港 中 西 區 灣 仔 區 東 區 南 區 HONG KONG Central and Western District Wan Chai District Eastern District Southern District 半 山 區 Mid-levels 灣 仔 Wan Chai 小 西 灣 Siu Sai Wan 香 港 仔 Aberdeen 中 區 Central 跑 馬 地 Happy Valley 柴 灣 Chai Wan 鴨 脷 洲 Ap Lei Chau 上 環 Sheung Wan 銅 鑼 灣 Causeway Bay 筲 箕 灣 Shau Kei Wan 薄 扶 林 Pok Fu Lam 西 營 盤 Sai Ying Pun 大 坑 Tai Hang 西 灣 河 Sai Wan Ho 置 富 Chi Fu 堅 尼 地 城 Kennedy Town 鰂 魚 涌 Quarry Bay 華 富 Wah Fu 北 角 North Point 九 龍 KOWLOON 油 尖 旺 區 Yau Tsim Mong District 深 水 埗 區 Sham Shui Po District 九 龍 城 區 Kowloon City District 黃 大 仙 區 Wong Tai Sin District 觀 塘 區 Kwun Tong District 將 軍 澳 區 Tseung Kwan O District 尖 沙 咀 Tsim Sha Tsui 深 水 埗 Sham Shui Po 九 龍 城 Kowloon City 黃 大 仙 Wong Tai Sin 觀 塘 Kwun Tong 將 軍 澳 Tseung Kwan O 油 麻 地 Yau Ma Tei 蘇 屋 So Uk 馬 頭 圍 Ma Tau Wai 橫 頭 磡 Wang Tau Hom 秀 茂 坪 Sau Mau Ping 旺 角 Mong Kok 石 硤 尾 Shek Kip Mei 紅 磡 Hung Hom 新 蒲 崗 San Po Kong 藍 田 Lam Tin 大 角 咀 Tai Kok Tsui 又 一 村 Yau Yat Chuen 何 文 田 Homantin 慈 雲 山 Tsz Wan Shan 牛 頭 角 Ngau Tau Kok 長 沙 灣 Cheung Sha Wan 九 龍 塘 Kowloon Tong 彩 虹 Choi Hung 荔 枝 角 Lai Chi Kok 太 子 Prince Edward 牛 池 灣 Ngau Chi Wan 新 界 NEW TERRITORIES 葵 青 區 荃 灣 區 沙 田 區 馬 鞍 山 區 大 埔 區 北 區 Kwai Tsing District Tsuen Wan District Sha Tin District Ma On Shan District Tai Po District North District 葵 涌 Kwai Chung 荃 灣 Tsuen Wan 沙 田 Sha Tin 馬 鞍 山 Ma On Shan 大 埔 Tai Po 粉 嶺 Fanling 青 衣 Tsing Yi 大 圍 Tai Wai 上 水 Sheung Shui 屯 門 區 Tuen Mun District 元 朗 區 Yuen Long District 東 涌 區 Tung Chung District 屯 門 Tuen Mun 元 朗 Yuen Long 東 涌 Tung Chung 天 水 圍 Tin Shui Wai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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