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人 若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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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履 行 了 勤 勉 尽 职 的 义 务,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本 期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2

3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人 若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海 西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系 统,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充 分 协 商 后 确 定 ( 五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协 议 发 行 ( 六 ) 发 行 对 象 :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3

4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七 ) 发 行 价 格 :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 八 ) 债 券 形 式 :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九 ) 信 用 评 级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 十 )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 十 一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逐 年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额 度 的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利 息 随 当 年 度 应 偿 还 的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4

5 目 录 释 义... 1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3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4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8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6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公 司 海 西 城 投 发 行 人 : 指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发 改 委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本 期 债 券 : 指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东 北 证 券 : 指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即 在 规 定 的 发 售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买 入 债 券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债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显 示 在 其 名 下 登 记 拥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债 权 代 理 人 : 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指 2015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指 2015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1

7 监 管 银 行 : 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监 管 协 议 : 指 2015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及 偿 债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开 发 区 : 指 青 岛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区 政 府 : 指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 指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青 岛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 指 青 岛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证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上 交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我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2

8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审 批 文 件 文 号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财 金 [2016]131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二 归 属 地 政 府 对 发 行 债 券 的 批 准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政 府 青 黄 政 呈 [2015]41 号 文 件 批 准 申 请 发 行 三 发 行 人 内 部 对 发 行 债 券 的 批 准 情 况 2015 年 5 月 23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规 模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 亿 元,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不 超 过 7 年 的 企 业 债 券 的 提 议 2015 年 5 月 29 日, 发 行 人 股 东 会 出 具 决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发 行 规 模 不 超 过 10 亿 元,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不 超 过 7 年 的 企 业 债 券 3

9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山 南 路 666 号 3 栋 2204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德 庆 联 系 人 : 张 慧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山 南 路 666 号 3 栋 2204 户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李 虹 周 晨 丹 倪 康 加 马 遇 伯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 二 ) 分 销 商 : 1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桓 朝 娜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大 厦 4 楼 债 券 发 行 部 4

10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木 雪 枫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三 托 管 人 : 1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田 鹏 李 杨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16 路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总 经 理 : 高 斌 联 系 人 : 王 博 电 话 : 传 真 :

11 邮 政 编 码 : 四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联 系 人 : 段 东 兴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五 审 计 机 构 :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47 号 天 行 健 商 务 大 厦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郝 树 平 联 系 人 : 曾 云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翠 微 中 里 16 号 楼 三 门 2 层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六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思 源 联 系 人 : 吴 倩 杨 建 华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6 号 新 闻 大 厦 8 层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七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6

12 营 业 场 所 : 青 岛 市 山 东 路 7 号 甲 负 责 人 : 沈 健 联 系 人 : 吴 萍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紫 金 山 路 117 号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八 发 行 人 律 师 : 山 东 文 康 ( 青 岛 西 海 岸 )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漓 江 西 路 666 号 名 家 美 术 馆 3 层 负 责 人 : 张 志 国 联 系 人 : 杜 太 山 陈 须 在 联 系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漓 江 西 路 666 号 名 家 美 术 馆 3 层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13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海 西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发 行 系 统,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市 场 化 方 式 确 定 发 行 票 面 年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应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充 分 协 商 后 确 定 六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协 议 发 行 七 发 行 对 象 :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八 债 券 形 式 :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九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8

14 十 发 行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期 限 为 4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止 十 一 簿 记 建 档 日 :2016 年 5 月 11 日 十 二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一 日, 即 2016 年 5 月 12 日 十 三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5 月 12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四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 止 十 五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第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最 后 五 年 每 年 的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兑 付 的 本 金 部 分 一 起 支 付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首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首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六 付 息 日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5 月 1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七 本 金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5 月 1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十 八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九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二 十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一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二 十 二 信 用 评 级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级,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级 9

15 二 十 三 债 权 代 理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二 十 四 监 管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二 十 五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六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10

16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簿 记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2016 年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它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在 11

17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机 构 投 资 者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证 所 A 股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2

1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13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以 及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接 受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三 投 资 者 同 意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四 投 资 者 同 意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作 为 监 管 银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资 金 账 户 开 立 和 监 管 协 议, 接 受 该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14

20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八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接 受 该 决 议 15

2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7 年 期,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第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具 体 如 下 : 一 利 息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付 息 1 次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5 月 1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提 前 偿 还 本 金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从 存 续 期 的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开 始, 每 年 偿 还 本 金 的 20%, 即 在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5 月 1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年 偿 还 本 金 20,000 万 元 每 年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将 按 照 还 本 比 例 注 销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相 应 部 分 的 本 期 债 券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16

22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8 月 7 日 住 所 :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山 南 路 666 号 3 栋 2204 户 法 人 代 表 : 徐 德 庆 注 册 资 本 : 拾 叁 亿 贰 仟 零 贰 万 壹 仟 叁 佰 元 整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建 材 销 售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受 托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股 权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业 务 ( 以 上 范 围 需 经 许 可 经 营 的, 须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发 行 人 是 经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负 责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黄 岛 区 区 域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重 要 主 体, 经 营 业 务 主 要 涵 盖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安 置 房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等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总 额 为 亿 元, 合 并 负 债 总 额 为 亿 元,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亿 元,2015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亿 元, 净 利 润 1.15 亿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海 西 城 投 成 立 于 2003 年 8 月 7 日, 公 司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 万 元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1,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83.00%, 其 中 :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实 物 出 资 万 元,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2.26 万 元,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万 元 ; 青 岛 澳 柯 玛 集 团 总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7.00% 本 次 出 资 经 青 岛 瑛 成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 青 瑛 成 会 验 字 (2003) 第 037 号 17

23 验 资 报 告, 注 册 资 本 为 1,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由 青 岛 海 源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青 海 源 会 批 字 (2003)1-029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 实 物 及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由 青 岛 瑛 成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青 瑛 成 会 验 字 (2003) 第 009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2006 年 4 月 7 日, 海 西 城 投 股 东 会 决 议 将 青 岛 澳 柯 玛 集 团 总 公 司 将 所 有 股 权 转 让 给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经 青 岛 瑛 成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 青 瑛 成 会 验 字 (2006) 第 284 号 验 资 报 告 2006 年 10 月 24 日, 股 东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增 资 万 元 ;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以 实 物 增 资 2, 万 元,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增 资 2, 万 元, 经 此 次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5,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3,840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由 青 岛 瑛 成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青 瑛 成 会 内 验 字 2006 第 125 号 验 资 报 告 其 中, 城 发 集 团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增 资 由 青 岛 衡 元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的 (2005) 第 024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的 实 物 增 资 由 山 东 乾 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乾 聚 莱 评 字 (2005)4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2009 年 10 月 15 日, 海 西 城 投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公 司 增 资 1, 万 元, 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全 额 出 资 2009 年 11 月 02 日,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货 币 出 资 2,102 万 元 缴 纳 前 次 增 资, 以 货 币 出 资 652 万 元, 房 屋 出 资 879 万 元, 缴 纳 本 次 增 资 经 此 次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473 万 元 经 山 东 润 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2009) 润 德 所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其 中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房 屋 增 资 由 山 东 琴 咨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琴 咨 评 字 (2009) 第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2010 年 9 月 1 日, 海 西 城 投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7, 万 元 增 至 61, 万 元 增 加 的 53, 万 元 全 部 由 青 岛 市 18

24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出 资 财 政 局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20, 万 元, 以 在 建 工 程 出 资 人 民 币 33, 万 元, 并 由 山 东 润 德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2010) 润 德 所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其 中 在 建 工 程 出 资 由 青 岛 润 德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0) 润 德 所 评 报 字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海 西 城 投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增 资 70, 万 元, 其 中 : 以 货 币 出 资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在 建 工 程 出 资 20, 万 元 经 过 此 次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2, 万 元, 其 中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共 出 资 13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8.76%;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出 资 1,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24%, 并 经 山 东 润 德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2010) 润 德 所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在 建 工 程 出 资 由 青 岛 润 德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0) 润 德 所 评 报 字 号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2016 年 1 月 18 日, 海 西 城 投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公 司 出 资 人 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变 更 为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公 司 股 东 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变 更 为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此 后, 发 行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三 发 行 人 股 东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国 有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中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持 有 发 行 人 98.76% 股 权,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发 行 人 1.24% 的 股 权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为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四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国 有 企 业 监 事 会 暂 行 19

25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了 包 括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在 内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股 东 会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是 公 司 的 权 利 机 构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持 有 发 行 人 98.76% 股 权,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发 行 人 1.24% 的 股 权, 因 此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和 城 发 公 司 组 成 公 司 股 东 会 股 东 会 会 议 一 年 召 开 一 次, 当 公 司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时, 代 表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可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股 东 会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董 事 长 主 持 董 事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的 其 他 董 事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一 般 决 议 必 须 经 代 表 过 半 数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或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以 及 修 改 章 程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 (3) 选 举 和 更 换 监 事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 (4)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的 报 告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方 案 ;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做 出 决 议 ; (9)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做 出 决 议 ; (10) 对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出 资 做 出 决 议 ; (11)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做 出 20

26 决 议 ; (12)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 董 事 会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其 成 员 为 三 人, 任 期 三 年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 任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 或 者 董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董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的, 在 改 选 出 的 董 事 就 任 前, 原 董 事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董 事 职 务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董 事 长 由 股 东 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须 由 过 半 数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董 事 如 不 能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由 被 委 托 人 依 照 授 权 委 托 书 载 明 的 权 限 行 使 表 决 权 董 事 会 对 所 议 事 项 作 出 的 决 定 由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并 应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会, 并 向 股 东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或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 (7) 拟 定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的 方 案 ; (8)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 (9) 经 董 事 长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21

27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 (10)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3 监 事 会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三 人, 监 事 任 期 每 届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 任 监 事 会 设 职 工 代 表 一 人,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 或 者 监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监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的, 在 改 选 出 的 监 事 就 任 前, 原 监 事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监 事 职 务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3)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5)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草 案 ; (6) 依 法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22

28 4 经 理 层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人, 副 总 经 理 二 人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拟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方 案 ; (4) 拟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5) 拟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6) 拟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7) 指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8)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 (9)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10)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二 )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机 构 设 立 11 个 部 室, 即 财 务 管 理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投 资 发 展 部 计 划 运 营 部 总 工 办 采 购 管 理 部 成 本 管 理 部 工 程 亿 部 工 程 二 部 营 销 策 划 部 和 物 业 管 理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23

29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综 投 计 总 采 成 工 工 营 物 务 合 资 划 工 购 本 程 程 销 业 管 管 发 运 办 管 管 一 二 策 管 理 理 展 营 理 理 部 部 划 理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五 发 行 人 主 要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共 有 4 家 企 业, 主 要 企 业 列 表 如 下 : 被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元 ) 股 权 比 例 级 别 1 青 岛 城 市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9,984, 一 级 2 青 岛 海 孚 新 材 料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1,000, 一 级 3 青 岛 山 高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10,000, 一 级 4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2,000, 一 级 24

30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发 行 人 是 经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负 责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黄 岛 区 区 域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重 要 主 体, 经 营 业 务 主 要 涵 盖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安 置 房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等 ( 一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前 景 1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前 景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在 改 革 开 放 30 年 来 持 续 快 速 的 发 展,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一 直 保 持 着 飞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同 时, 我 国 城 镇 体 系 模 式 逐 步 完 善, 以 大 城 市 为 中 心 中 小 城 市 为 骨 干 小 城 镇 为 基 础 的 多 层 次 的 城 镇 体 系 也 已 形 成 其 中, 城 市 群 发 展 模 式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的 成 果, 特 别 是 我 国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一 些 密 集 型 城 镇 群 发 展 迅 速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显 示, 1980 到 2013 年, 我 国 城 镇 人 口 由 1.9 亿 增 加 到 7.3 亿, 城 镇 化 水 平 从 19.39% 增 加 到 53.73%, 城 市 数 量 从 193 个 增 加 到 658 个 根 据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规 划, 未 来 10 年, 我 国 城 镇 化 仍 将 处 于 30%-70% 的 快 速 发 展 区 间, 预 计 2020 年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将 达 到 60% 随 着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持 续 提 高, 更 多 农 民 将 通 过 转 移 就 业 提 高 收 入, 通 过 转 为 市 民 享 受 更 好 的 公 共 服 务, 进 而 使 城 镇 消 费 群 体 不 断 扩 大 消 费 结 构 不 断 升 级 消 费 潜 力 不 断 释 放, 从 而 带 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巨 大 投 资 需 求 2 黄 岛 区 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前 景 25

31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1984 年 10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1992 年, 开 发 区 与 原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体 制 区 划 合 二 为 一 2012 年 12 月 1 日,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批 复, 撤 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县 级 胶 南 市, 设 立 新 的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2014 年 6 月 10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设 立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成 为 中 国 第 九 个 国 家 级 新 区 ( 形 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天 津 滨 海 新 区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等 八 大 国 家 级 新 区 ), 范 围 包 括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全 部 行 政 区 域 作 为 西 海 岸 新 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抓 住 西 海 岸 新 区 的 发 展 机 遇,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优 化 经 济 结 构, 加 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根 据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工 委 中 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委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2015 年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将 基 本 完 成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贯 通 12 条 道 路, 开 工 建 设 海 尔 国 际 信 息 谷 等 8 个 重 点 项 目, 有 序 推 进 石 化 区 近 限 远 迁, 启 动 石 化 物 流 企 业 搬 迁, 完 成 石 化 区 及 周 边 区 域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完 成 辽 河 路 输 油 管 线 迁 移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国 家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急 救 援 基 地 辽 河 路 西 延 工 程 ( 二 )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前 景 1 我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前 景 保 障 性 住 房 是 指 政 府 在 对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实 行 分 类 保 障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限 定 供 应 对 象 建 设 标 准 销 售 价 格 或 租 金 价 格, 具 有 社 会 保 障 性 质 的 住 房, 主 要 包 括 经 济 适 用 房 公 租 房 廉 租 房 两 限 房 和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房 国 家 在 土 地 财 政 和 资 金 筹 措 等 方 面 给 予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较 大 的 政 策 支 持 我 国 70% 以 上 的 常 住 人 口 都 是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保 障 性 住 房 制 度 对 于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的 居 住 权 利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及 全 26

32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都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2008 年 国 务 院 出 台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8]131 号 文 ) 以 后, 我 国 保 障 房 建 设 规 模 迎 来 了 大 发 展 2009 年 至 2012 年,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分 别 为 333 万 套 590 万 套 1043 万 套 781 万 套 根 据 十 二 五 规 划, 我 国 计 划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3,600 万 套, 预 计 总 投 资 达 到 五 万 亿 元 到 十 二 五 末, 全 国 城 镇 保 障 性 住 房 覆 盖 率 将 从 目 前 的 7% 提 高 到 20% 以 上, 基 本 解 决 城 镇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2 黄 岛 区 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保 障 房 建 设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前 景 根 据 2015 年 黄 岛 区 政 府 工 作 报 告,2014 年 黄 岛 区 共 实 施 7,249 户 棚 户 区 改 造, 筹 建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4,386 套, 完 成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208 户,17 个 搬 迁 村 居 实 现 回 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青 西 新 管 发 号 ) 明 确 指 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实 行 计 划 单 列, 做 到 应 保 尽 保, 黄 岛 区 国 土 资 源 房 管 部 门 根 据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按 照 专 地 专 供 专 地 专 用 限 时 使 用 不 得 挪 用 的 原 则, 优 先 安 排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二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环 境 ( 一 ) 黄 岛 区 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基 本 概 况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位 于 胶 州 湾 西 南 海 岸, 是 1984 年 10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首 批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之 一, 规 划 面 积 15 平 方 千 米 27

33 1992 年 5 月,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先 后 决 定, 将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扩 展 到 原 黄 岛 全 区, 并 实 行 两 区 体 制 合 一 2012 年 12 月,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山 东 省 调 整 青 岛 市 部 分 行 政 区 划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2)153 号 ), 撤 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县 级 胶 南 市, 设 立 新 的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以 原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县 级 胶 南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为 新 的 黄 岛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2014 年 6 月, 国 务 院 批 复 同 意 设 立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包 括 黄 岛 区 全 部 行 政 区 域, 成 为 中 国 第 九 个 国 家 级 新 区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和 黄 岛 区 实 行 一 套 领 导 班 子 两 块 牌 子 ( 二 ) 黄 岛 区 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是 全 国 第 一 批 沿 海 开 放 城 市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之 一, 整 体 竞 争 优 势 比 较 明 显, 招 商 引 资 初 具 规 模, 六 大 产 业 已 有 一 定 的 产 业 集 聚 根 据 商 务 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 在 江 苏 镇 江 发 布 的 2010 年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投 资 环 境 综 合 评 价 通 报, 总 指 数 位 于 前 十 名 的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依 次 是 天 津 苏 州 广 州 昆 山 青 岛 烟 台 北 京 上 海 漕 河 泾 大 连 杭 州 2012 年, 黄 岛 区 完 成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1, 亿 元,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4.56 亿 元,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原 黄 岛 区 和 县 级 胶 南 市 合 并 成 为 新 黄 岛 区 在 2014 年 正 式 实 施, 2014 年 黄 岛 区 的 经 济 与 财 政 数 据 的 统 计 口 径 有 所 扩 大 2012 年 年 黄 岛 区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情 况 主 要 指 标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金 额 增 长 率 金 额 增 长 率 金 额 增 长 率 28

34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 亿 元 ) 2, %. 1, % 1, % 全 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亿 元 ) 1, % % % 全 区 财 政 总 收 入 ( 亿 元 ) % % 地 方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 亿 元 ) % % 全 区 财 政 总 支 出 ( 亿 元 ) % % 资 料 来 源 :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统 计 局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三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 一 ) 政 策 优 势 2014 年 6 月 30 日,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经 国 务 院 批 复 设 立, 成 为 全 国 第 九 个 国 家 级 新 区, 也 是 2014 年 1 月 国 务 院 出 台 新 区 设 立 审 核 办 法 后 批 复 的 第 一 个 新 区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印 发 了 关 于 印 发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要 求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的 批 复 的 要 求, 全 面 做 好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总 体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依 据 方 案 和 依 法 批 准 的 土 地 规 划 城 镇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发 展 规 划, 认 真 落 实 方 案 提 出 的 战 略 定 位 空 间 布 局 发 展 重 点 等 各 项 任 务, 确 保 实 现 方 案 确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青 岛 西 海 岸 新 区 和 黄 岛 区 实 行 一 套 领 导 班 子 两 块 牌 子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是 开 发 最 早, 也 是 承 担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角 色, 也 是 现 在 规 划 的 西 海 岸 新 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发 行 人 作 为 黄 岛 区 直 属 的 重 要 国 有 企 业, 上 述 的 国 家 战 略 部 署 将 为 发 行 人 添 加 强 大 的 政 策 动 力, 对 发 行 人 有 着 重 大 而 直 接 的 影 响, 将 为 发 行 人 承 担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提 供 有 利 的 外 部 环 境, 发 行 人 所 在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行 业 亦 成 为 受 益 明 显 的 行 业, 将 实 现 企 业 发 展 与 重 大 战 略 机 遇 的 契 合 ( 二 ) 区 位 优 势 29

35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位 于 胶 州 湾 西 南 海 岸, 与 青 岛 市 主 城 区 隔 海 相 对, 总 面 积 平 方 千 米, 核 心 区 规 划 面 积 平 方 千 米, 常 住 人 口 约 60 万,2013 年 初 划 入 灵 山 卫 街 道 办 事 处 ( 含 积 米 崖 港 区 ) 王 台 镇 ( 含 黄 山 经 济 区 ), 截 至 2014 年 初, 管 理 区 域 下 辖 7 街 道 1 镇 总 面 积 478 平 方 公 里 发 行 人 作 为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直 属 的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以 政 府 交 办 的 政 策 性 住 房 项 目 招 商 引 资 配 套 服 务 项 目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项 目 以 及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开 发 项 目 为 主 线, 近 年 来 公 司 开 发 建 设 的 项 目 有 卓 亭 广 场 冠 庭 园 体 育 公 园 盛 世 江 山 南 区 和 北 区 冠 庭 园 小 区 舍 埠 林 安 置 小 区 德 立 沟 - 东 小 庄 安 置 小 区 盛 世 嘉 苑 ( 昆 仑 山 路 经 济 适 用 房 )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南 辛 安 河 综 合 改 造 海 利 直 升 机 厂 房 蓝 孚 电 子 厂 房 俄 直 试 飞 场 厂 房 峨 嵋 花 园 等 近 30 个, 总 投 资 近 62 亿 元, 总 开 发 面 积 121 万 平 方 米, 山 东 ( 青 岛 )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申 沃 新 能 源 客 车 南 港 区 码 头 等 市 区 重 点 项 目 正 在 全 力 推 进 中 随 着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出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效 益 将 同 步 增 加, 公 司 必 将 迎 来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 三 ) 地 方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发 行 人 是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直 属 的 国 有 公 司, 经 营 领 域 涵 盖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受 托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股 权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和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业 务 等 发 行 人 主 要 负 责 政 府 交 办 的 政 策 性 住 房 项 目 招 商 引 资 配 套 服 务 项 目 和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项 目,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为 企 业 实 现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夯 实 了 基 础 近 年 来 在 黄 岛 区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发 行 人 承 接 了 山 东 ( 青 岛 )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申 沃 新 能 源 客 30

36 车 南 港 区 码 头 等 市 区 重 点 项 目 随 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的 业 务 量 和 效 益 将 同 步 增 加, 公 司 必 将 迎 来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 四 ) 信 用 水 平 良 好 发 行 人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用 水 平,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银 行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固 的 合 作 关 系, 具 备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历 年 的 到 期 贷 款 偿 付 率 和 到 期 利 息 偿 付 率 均 为 100%, 无 任 何 逾 期 贷 款 良 好 的 信 用 水 平, 为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五 ) 经 营 规 范 发 行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健 全 的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下 发 执 行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制 定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借 款 及 报 销 管 理 制 度 付 款 管 理 规 定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对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程 建 设 方 面, 制 定 了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施 工 及 监 理 单 位 管 理 规 定 等 一 系 列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保 障 了 公 司 规 范 运 营, 防 范 了 经 营 风 险 四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和 发 展 规 划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及 状 况 发 行 人 是 经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负 责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黄 岛 区 区 域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重 要 主 体, 经 营 业 务 主 要 涵 盖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安 置 房 建 设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等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31

37 入 75, 万 元 48, 万 元 和 59, 万 元 发 行 人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45, , , % 保 障 房 建 设 13, , , % 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26, , % 保 障 房 建 设 20, , , % 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保 障 房 建 设 75, , , % 发 行 人 年 保 障 房 建 设 毛 利 率 变 化 较 大 主 要 为 销 售 的 保 障 房 类 型 不 同 导 致 的, 发 行 人 2012 年 主 要 进 行 盛 世 江 山 限 价 房 销 售,2013 年 主 要 进 行 昆 山 路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销 售,2014 年 主 要 进 行 盛 世 江 山 限 价 房 配 套 的 商 业 用 房 的 销 售 根 据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情 况,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以 下 2 大 板 块 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板 块, 该 板 块 由 黄 岛 区 人 民 政 府 青 岛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和 黄 岛 区 和 经 开 区 相 关 委 局 作 为 甲 方, 公 司 作 为 乙 方 签 署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发 行 人 作 为 承 建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融 资 和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后 移 交 给 甲 方 发 行 人 按 照 工 程 代 建 造 价 的 5% 左 右 计 提 利 润 年, 公 司 分 别 实 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收 入 26, 万 元 和 45, 万 元, 合 计 71, 万 元 32

38 2 保 障 房 建 设 板 块, 发 行 人 承 建 了 黄 岛 区 部 分 两 限 房 公 租 房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发 行 人 建 成 两 限 房 后, 按 照 青 岛 市 和 黄 岛 区 关 于 两 限 房 的 政 策 销 售 给 保 障 对 象 公 租 房 建 设 完 工 后, 产 权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将 面 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低 收 入 户 籍 家 庭 各 类 人 才 新 就 业 职 工 和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出 租 按 照 青 岛 市 公 租 房 管 理 办 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土 地 用 途 为 住 宅 的,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后 可 以 先 租 后 售, 出 租 期 限 不 低 于 5 年, 出 租 期 限 自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办 理 房 地 产 登 记 且 实 际 配 租 之 日 起 计 算, 连 续 租 住 满 5 年 的 承 租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条 件 程 序 申 请 购 买 因 此 发 行 人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将 在 出 租 期 满 五 年 后 出 售 给 承 租 人, 出 售 价 格 由 区 国 土 资 源 房 管 部 门 会 同 区 物 价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 三 ) 发 行 人 的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的 总 体 战 略 部 署 包 括 两 个 阶 段 :2016 年 到 2020 年, 发 行 人 将 转 变 发 展 模 式, 逐 步 构 建 以 战 略 为 导 向 的 业 务 体 系, 初 步 建 立 以 城 市 综 合 开 发 业 务 为 主 导, 培 育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实 现 多 元 化 业 务 成 长 快, 业 务 联 动 性 好,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强 的 业 务 布 局 2021 年 到 2026 年, 经 过 五 年 的 产 业 培 育 期, 发 行 人 将 会 形 成 在 三 到 五 个 业 务 领 域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公 司 治 理 成 熟, 创 新 能 力 强, 发 展 态 势 好,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多 元 化 产 业 控 股 集 团 33

39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已 对 发 行 人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三 年 连 审 审 计 报 告 未 经 特 别 说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发 行 人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上 述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一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公 司 2013 年 至 2015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1 资 产 总 计 423, , ,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356, , , 负 债 合 计 161, , ,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97, ,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62,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62, , , 营 业 总 收 入 116, , , 利 润 总 额 12, , , 净 利 润 11,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1,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7, , , 二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 见 附 表 二 三 四 ) 三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34

40 ( 一 ) 发 行 人 财 务 概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423,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16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62,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38.06% 2015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12, 万 元 发 行 人 资 产 产 权 明 晰, 均 已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过 户 手 续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下 属 单 位 均 为 依 法 进 行 了 工 商 登 记 的 企 业, 不 存 在 政 府 将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作 为 资 本 注 入 公 司 的 情 况 ( 二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1 资 产 结 构 分 析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表 项 目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单 位 : 万 元 金 额 比 重 金 额 比 重 金 额 比 重 货 币 资 金 17, % 44, % 31, % 应 收 账 款 56, % 17, % % 预 付 款 项 14, % 15, % 14, % 应 收 股 利 % % % 其 他 应 收 款 9, % 5, % 2, % 存 货 255, % 264, % 264,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3, % 3,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56, % 353, % 313,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 % 4, % 4,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33, % 25, % 13,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2, % 2, % 2, % 固 定 资 产 24, % 24, % 25, % 在 建 工 程 % 1, % 1, % 无 形 资 产 % 7, % 8,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 % 35

41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6, % 67, % 57, % 资 产 总 计 423, % 421, % 371, % 2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表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科 目 比 重 比 重 比 重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短 期 借 款 % 1, % % 应 付 票 据 7, % % % 应 付 账 款 13, % 16, % 28, % 预 收 账 款 24, % 33, % 21,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 应 交 税 费 4, % 4, % % 应 付 利 息 % % % 其 他 应 付 款 3, % 2, % 23,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42, % 48, % 7, % 期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7, % 106, % 81, % 长 期 借 款 62, % 52, % 65, % 专 项 应 付 款 % 1, % 1,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3, % 53, % 67, % 负 债 合 计 161, % 160, % 148, % ( 三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年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116, , , 营 业 成 本 107, , , 政 府 补 助 10, , , 利 润 总 额 12, , , 净 利 润 11, ,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4.41% 5.16% 4.73% 注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净 资 产 36

4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明 细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单 位 : 万 元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77, , , 保 障 房 销 售 收 入 11, , ,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26, ,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媒 体 设 备 租 赁 收 入 合 计 115, , , ( 四 )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注 :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应 收 账 款 2 存 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 五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38.06% 38.12% 39.89%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注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速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速 动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3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100% 4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 六 )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87, ,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90,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20, , ,

43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64,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68,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7, , , 四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及 权 属 来 源 分 析 ( 一 )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1 土 地 海 域 使 用 权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7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五 宗 通 过 招 拍 挂 方 式 取 得, 入 账 价 值 为 567,871, 元,1 宗 海 域 使 用 权 通 过 招 拍 挂 方 式 取 得, 入 账 价 值 54,577, 元, 招 拍 挂 手 续 完 备, 出 让 金 全 部 缴 纳 并 取 得 相 关 票 据 ; 剩 余 2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过 政 府 出 具 划 拨 文 件 取 得, 入 账 价 值 为 9,681, 元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海 域 使 用 权 明 细 如 下 : 土 地 使 用 权 明 细 序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座 落 地 类 ( 用 途 ) 取 得 方 式 面 积 (m2) 账 面 原 值 ( 万 元 ) 账 面 净 值 ( 万 元 ) 入 账 方 式 是 否 抵 押 青 房 地 权 市 黄 岛 区 齐 1 字 第 长 城 路 南 侧 五 台 城 镇 住 宅 出 让 32, , , 成 本 是 号 山 路 北 侧 2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黄 岛 区 长 江 路 南 侧 市 民 广 场 西 侧 城 镇 住 宅 出 让 13, , , 成 本 是 青 房 地 权 市 黄 岛 区 珠 3 字 第 宋 路 东 淮 河 西 路 城 镇 住 宅 划 拨 57, 成 本 否 号 1 南 1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为 我 公 司 存 货 - 开 发 成 本 中 黄 埠 岭 公 租 房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38

44 4 5 6 合 计 青 房 地 权 市 黄 岛 区 昆 字 第 仑 山 路 城 镇 划 34, 成 本 否 东 科 大 住 宅 拨 号 2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号 路 南 黄 岛 区 珠 宋 路 东 出 工 业 红 石 崖 6 让 13, 成 本 否 号 路 南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客 车 有 限 公 司 ( 黄 岛 区 出 233,747.6 富 源 六 号 工 业 让 0 线 南 红 8, , 成 本 否 石 崖 三 十 一 号 线 东 ) , , 截 止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明 细 如 下 : 截 至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海 域 使 用 权 明 细 序 号 1 合 计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座 落 国 海 证 号 应 收 款 项 地 类 ( 用 途 ) 围 海 造 地 用 海 取 得 方 入 账 价 值 账 面 价 值 入 账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方 式 是 否 抵 押 转 让 5, , 成 本 是 - - 5, , 截 止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合 计 66, 万 元, 其 中 前 五 大 及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超 过 10% 的 款 项 明 细 如 下 : 应 收 款 项 明 细 序 号 项 目 入 账 科 目 入 账 价 值 ( 万 元 ) 账 龄 款 项 性 质 1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财 政 局 应 收 账 款 56, 年 工 程 款 2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为 我 公 司 存 货 - 开 发 成 本 中 辛 安 公 租 房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39

45 2 上 汽 青 岛 清 洁 能 源 客 车 有 限 其 他 应 收 公 司 款 1, 年 以 内 往 来 款 3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红 石 崖 街 道 办 其 他 应 收 事 处 财 政 所 款 1, 年 往 来 款 4 青 岛 城 市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1, 年 以 内 往 来 款 5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六 汪 镇 财 政 所 其 他 应 收 款 1, 年 以 内 往 来 款 合 计 - 62, ( 二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划 入 的 下 属 公 司 股 权 资 产 ( 三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五 负 债 情 况 分 析 ( 一 ) 有 息 负 债 情 况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和 长 期 借 款, 截 止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合 计 105,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债 务 类 债 务 规 模 ( 万 利 率 抵 质 押 情 债 权 人 号 型 元 ) (%) 况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抵 押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抵 押 3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30, 抵 押 4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胶 南 支 行 贷 款 11, 抵 押 5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保 证 6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保 证 7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保 证 8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保 证 9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24, 抵 押 40

46 10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8, 抵 押 11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7, 保 证 12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6, 保 证 13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西 路 第 一 支 行 贷 款 4, 保 证 14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贷 款 9, 保 证 合 计 105, ( 二 ) 债 务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将 引 起 发 行 人 每 年 有 息 负 债 偿 还 金 额 的 变 化,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的 债 券 存 续 期 有 息 负 债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以 下 假 设 基 础 上 发 生 : 1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0 亿 元 ; 2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时 票 面 利 率 为 5%; 3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2016 年 5 月 30 日 完 成, 并 清 算 结 束 在 上 述 前 提 假 设 下,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发 行 人 需 偿 还 的 有 息 负 债 情 况 如 下 : 债 券 存 续 期 有 息 负 债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单 位 ( 万 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有 息 负 债 当 年 偿 付 规 模 49,750 51,625 5,000 25,000 24,000 23,000 22,000 21,000 银 行 借 款 偿 还 规 模 17,500 46,625 21,

47 信 托 计 划 偿 还 规 模 32,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金 额 - 5,000 5,000 25,000 24,000 23,000 22,000 21,000 六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6.8 亿 元, 为 对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中 德 联 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此 两 家 公 司 分 别 为 当 地 地 方 政 府 出 资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其 具 体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被 担 保 单 位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类 型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期 限 城 发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000 贷 款 信 用 2013/8/ /8/30 中 德 联 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0 贷 款 信 用 2013/9/4-2021/9/4 合 计 68,000 七 发 行 人 受 限 资 产 情 况 截 止 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受 限 资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资 产 名 称 账 面 价 值 ( 元 ) 抵 押 情 况 海 域 使 用 权 90,922,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海 域 使 用 权 54,527,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开 发 区 支 行 南 洋 房 产 159,716,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开 发 区 支 行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开 发 区 支 行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开 发 区 支 行 卓 亭 广 场 8,897,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开 发 区 支 行 盛 世 福 邸 土 地 使 用 权 274,386,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商 局 办 公 楼 房 产 8,790,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海 利 直 升 机 厂 房 房 产 8,733,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盛 世 华 章 土 地 使 用 权 199,022,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胶 南 支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胶 南 支 行 合 计 804,996, 八 发 行 人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42

48 2013 年 年,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43

49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是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无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44

50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10 亿 元, 将 用 于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以 及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工 程 具 体 用 途 及 金 额 如 下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总 投 资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单 位 : 万 元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规 模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120,690 52, %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43,800 30, %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工 程 27,000 18, % 一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1 项 目 概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黄 岛 区 辛 安 河 流 域, 分 为 辛 安 后 河 南 辛 安 河 镰 湾 河 三 段, 其 中 辛 安 后 河 自 昆 仑 山 路 以 西 40 米 至 江 山 路 以 东 100 米, 南 辛 安 河 自 上 庄 交 通 桥 至 镰 湾 河 口, 镰 湾 河 自 江 山 路 以 东 100 米 至 前 湾 港 路 根 据 工 程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治 理 后 达 到 的 目 标, 本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辛 安 后 河 : 全 长 3.6km,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 清 淤 扩 挖 护 岸 砌 筑 河 道 构 筑 物 ) 市 政 ( 截 污 及 中 水 利 用 ) 景 观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为 : 防 洪 设 计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工 程 类 别 为 Ⅲ 等, 主 要 建 筑 物 堤 防 级 别 为 3 级 南 辛 安 河 : 全 长 7.2km,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 清 淤 扩 挖 护 岸 砌 筑 河 道 构 筑 物 ) 市 政 ( 截 污 及 中 水 利 用 ) 民 俗 文 化 村 及 附 属 景 观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为 : 防 洪 设 计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工 程 类 别 为 Ⅲ 等, 主 要 建 筑 物 堤 防 级 别 为 3 级 45

51 镰 湾 河 : 全 长 2.4km,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水 利 ( 清 淤 扩 挖 护 岸 砌 筑 河 道 构 筑 物 ) 市 政 ( 截 污 及 中 水 利 用 ) 及 景 观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为 : 防 洪 设 计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工 程 类 别 为 Ⅲ 等, 主 要 建 筑 物 堤 防 级 别 为 3 级 2 项 目 承 办 单 位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 审 批 核 准 情 况 本 项 目 已 经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文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机 关 1 关 于 核 准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的 通 知 青 黄 发 改 发 [2012]181 号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2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黄 岛 分 局 关 于 青 青 环 黄 审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辛 安 河 流 [2012]123 号 局 黄 岛 分 局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3 关 于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用 地 的 预 审 意 见 青 黄 土 预 字 [2012]7 号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无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5 关 于 辛 安 河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青 规 西 函 业 字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黄 选 址 的 意 见 6 关 于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4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2012]545 号 无 岛 分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维 护 稳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项 目 总 投 资 120,690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企 业 自 筹 资 金 5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该 项 目 于 2012 年 开 工, 预 计 于 2017 年 完 工, 建 设 工 期 为 5 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末, 已 经 完 成 总 投 资 1.9 亿 元, 占 总 投 资 额 的 16% 6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根 据 青 岛 圣 思 达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辛 安 河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将 景 46

52 观 ( 绿 化 广 场 ) 水 工 市 政 配 套 管 网 卫 生 间 停 车 场 商 业 零 售 点 等 一 并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后 景 观 ( 绿 化 公 益 性 广 场 ) 水 工 无 偿 捐 赠 给 政 府, 由 政 府 负 责 运 营 ; 配 套 建 设 的 100 个 经 营 性 广 场 拟 由 发 行 人 出 租 给 第 三 方 管 理 公 司, 由 其 负 责 租 赁 经 营, 发 行 人 只 收 取 租 金 ; 配 套 建 设 的 2180 个 停 车 位 拟 由 发 行 人 出 租 给 停 车 场 管 理 公 司 运 营 维 护, 发 行 人 只 收 取 租 金 ; 民 俗 村 及 古 村 落 建 成 后 拟 由 发 行 人 以 长 租 的 方 式 对 外 出 租 本 项 计 算 期 内 (17 年, 含 建 设 期 五 年 ) 所 得 税 前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8.2%, 投 资 回 收 期 年 项 目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 停 车 位 租 赁 收 入 广 场 租 赁 收 入 商 业 零 售 点 租 赁 收 入 民 俗 村 及 古 村 落 租 赁 收 入 等 经 测 算,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2016 年 年 ), 本 项 目 预 计 实 现 收 入 约 8.16 亿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停 车 位 租 赁 收 入 本 项 目 拟 在 沿 河 两 岸 的 配 置 停 车 位 约 2180 个, 其 中 南 辛 安 河 流 域 500 个 辛 安 后 河 流 域 280 个 镰 湾 河 流 域 1400 个 拟 由 发 行 人 出 租 给 停 车 场 管 理 公 司 运 营 维 护, 向 管 理 公 司 收 取 15 元 / 车 位 / 天 的 租 赁 费 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停 车 位 租 赁 收 入 约 为 3362 万 元 (2) 商 业 零 售 点 租 赁 收 入 本 项 目 拟 在 沿 河 两 岸 配 置 60 个 商 业 零 售 点, 其 中 南 辛 安 河 流 域 42 个 辛 安 后 河 流 域 6 个 镰 湾 河 流 域 12 个 拟 由 发 行 人 对 外 出 租, 零 售 点 租 金 10 万 元 / 个 / 年,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商 业 零 售 点 租 赁 收 入 约 为 2,520 万 元 (3) 营 业 性 广 场 租 赁 收 入 随 着 景 观 河 的 建 成, 为 游 人 及 周 边 居 民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休 闲 场 所, 本 项 目 配 建 大 量 的 休 闲 广 场, 拟 开 辟 100 个 营 业 广 场 出 租 给 商 户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南 辛 安 河 流 域 20 个 辛 安 后 河 流 域 10 个 镰 湾 河 流 域 70 个 47

53 经 营 广 场 租 赁 费 用 为 10 万 元 / 个 / 年,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营 业 性 广 场 租 赁 收 入 约 为 4,200 万 元 (4) 民 俗 村 古 村 落 租 赁 收 入 本 项 目 上 庄 古 村 落 建 筑 面 积 约 1.2 万 平 方 米, 台 头 民 俗 村 建 筑 面 积 约 6.8 万 平 方 米, 建 成 后 拟 由 发 行 人 对 外 出 租, 首 次 出 租 按 照 1.5 元 / 平 方 米 / 天 出 租 三 年,3 年 后 按 照 2 元 / 平 方 米 / 天 每 10 年 续 租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可 实 现 租 赁 收 入 7.15 亿 元 二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1 项 目 概 况 该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平 方 米, 拟 建 设 2 栋 23 层 高 层 公 寓,2 栋 25 层 高 层 公 寓,1 栋 26 层 高 层 公 寓,2 栋 27 层 高 层 公 寓,1 栋 1 层 2 栋 2 层 配 套 商 业 用 房,1 座 幼 儿 园 (12 班, 三 层 )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将 形 成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的 保 障 小 区, 其 中, 地 上 平 方 米, 其 中, 高 层 公 寓 面 积 平 方 米, 商 业 网 点 配 套 面 积 7375 平 方 米,12 班 幼 儿 园 面 积 5130 平 方 米, 建 成 1230 套 公 寓 ;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配 套 车 位 615 个, 其 中, 地 下 停 车 位 554 个, 地 上 停 车 位 61 个 2 项 目 承 办 单 位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 审 批 核 准 情 况 本 项 目 已 经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文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机 关 1 关 于 核 准 黄 埠 岭 公 租 房 项 目 的 通 知 青 黄 发 改 发 [2013]37 号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2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关 于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青 开 环 审 [2014]2 号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48

54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3 土 地 证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5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地 字 第 号 6 关 于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无 设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4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无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与 建 筑 节 能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维 护 稳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项 目 总 投 资 43,80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全 部 为 自 筹 5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该 项 目 于 2012 年 开 始 准 备 前 期 工 作,2012 年 底 开 工 建 设, 预 计 于 2017 年 完 工, 工 期 为 5 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末, 已 经 完 成 总 投 资 1.6 亿 元, 占 总 投 资 额 的 37% 6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根 据 山 东 宗 汇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埠 岭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外 出 租 5 年, 主 要 出 租 给 低 收 入 群 体 ; 租 赁 期 满 拟 在 两 年 内 对 外 出 售, 原 房 屋 租 赁 者 具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因 此, 本 项 目 收 入 来 自 于 租 赁 收 入 及 销 售 收 入, 本 项 目 税 前 投 资 回 收 期 ( 静 态, 含 建 设 期 ) 为 年, 税 前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7.60%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预 计 实 现 总 收 入 8.27 亿 元 (1) 租 赁 收 入 本 项 目 可 供 出 租 的 幼 儿 园 商 场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同 一 地 段 目 前 每 百 平 方 米 平 均 年 租 金 约 为 33,571 元, 本 项 目 每 百 平 方 米 平 均 年 租 金 按 元 估 算, 年 收 入 万 元 49

55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住 宅 和 公 寓 共 计 平 方 米, 将 出 租 给 低 收 入 群 体, 目 前 同 一 地 段 每 平 方 米 平 均 年 租 金 为 300 元 ; 本 项 目 按 每 平 方 米 年 租 金 210 元 计 算, 住 宅 和 公 寓 年 房 租 收 入 为 1, 万 元 本 项 目 共 建 设 地 下 停 车 位 554 个, 按 照 每 月 300 元 / 个 对 外 出 租, 停 车 位 年 出 租 收 入 约 为 万 元 项 目 幼 儿 园 商 场 停 车 场 住 宅 和 公 寓 年 房 租 总 收 入 约 为 2, 万 元, 五 年 出 租 期 间 租 赁 总 收 入 约 为 10,247 万 元 (2) 销 售 收 入 本 项 目 拟 在 对 外 租 赁 5 年 后 面 向 原 租 赁 者 优 先 出 售, 同 一 地 段 目 前 商 品 房 每 平 方 米 售 价 7,500 元 / 平 方 米, 商 业 用 房 每 平 方 米 售 价 20,000 元 / 平 方 米 因 此 本 项 目 公 租 房 以 6,500 元 / 平 方 米 对 外 销 售, 住 宅 总 销 售 收 入 约 为 48,165 万 元 ; 商 业 用 房 销 售 价 格 按 15,000 元 / 平 方 米 对 外 销 售, 商 业 销 售 收 入 为 18,757.5 万 元 地 下 停 车 位 按 照 10 万 / 个 对 外 销 售, 停 车 位 销 售 收 入 5,540 万 元 合 计 销 售 收 入 约 72,462.5 万 元 三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工 程 1 项 目 概 况 该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34,728 平 方 米, 建 设 一 栋 18 层 点 式 高 层 建 筑 两 栋 22 层 点 式 高 层 建 筑 一 栋 18 层 点 式 带 底 商 建 筑 两 栋 15 层 公 寓 带 底 商 建 筑 ;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60,040 平 方 米, 其 中 住 宅 968 套, 建 筑 面 积 51,740 平 方 米, 商 业 用 房 和 幼 儿 园 建 筑 面 积 约 8,300 平 方 米 2 项 目 承 办 单 位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 审 批 核 准 情 况 序 号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机 关 1 关 于 核 准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的 通 知 青 黄 发 改 发 [2011]177 号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2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黄 岛 分 局 青 环 黄 审 [2011]208 号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50

56 关 于 青 岛 海 西 城 市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3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4 土 地 证 青 房 地 权 市 字 第 号 5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地 字 第 号 6 辛 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工 程 社 无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的 复 函 4 资 金 来 源 构 成 无 护 局 黄 岛 分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与 建 筑 节 能 办 公 室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维 护 稳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该 项 目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全 部 由 发 行 人 自 筹 5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该 项 目 于 2011 年 开 始 准 备 前 期 手 续,2012 年 底 开 工, 预 计 于 2016 年 12 月 完 工, 工 期 为 5.6 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末,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总 投 资 0.9 亿 元, 占 总 投 资 额 的 33% 6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根 据 青 岛 建 惠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外 出 租 5 年, 主 要 出 租 给 低 收 入 群 体 租 赁 期 满 拟 在 两 年 内 对 外 出 售, 原 房 屋 租 赁 者 具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因 此, 本 项 目 收 入 来 自 于 租 赁 收 入 及 销 售 收 入 本 项 目 税 前 投 资 回 收 期 ( 静 态, 含 建 设 期 ) 为 年, 税 前 内 部 收 益 率 为 6.37%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收 入 预 计 达 到 4.86 亿 元 (1) 租 赁 收 入 本 项 目 的 商 业 用 房 前 五 年 进 行 对 外 出 租, 目 前 同 一 地 段 商 业 用 房 每 百 平 方 米 平 均 年 租 金 约 27,554 元 ; 本 项 目 每 百 平 方 米 平 均 年 租 金 按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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