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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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文 告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14 年 7 月 15 日 第 6 号 ( 总 第 112 号 ) 要 目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2014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经 营 状 况 申 报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4 第 2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汇 价 和 银 行 挂 牌 汇 价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2014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经 营 状 况 申 报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2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2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4 第 2 号...35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汇 价 和 银 行 挂 牌 汇 价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发 布 日 期 : 文 号 : 汇 发 [2014]24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 各 中 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 为 适 应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业 务 发 展, 进 一 步 规 范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与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修 订 了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 见 附 件 ), 现 印 发 你 们,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获 得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资 格 的 银 行, 无 需 重 新 申 请 业 务 资 格 二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印 制 且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签 章 的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许 可 证 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 前 依 然 有 效 届 时 仍 未 使 用 的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许 可 证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统 一 回 收 销 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分 局 管 理 部 接 到 本 规 定 后, 应 及 时 转 发 辖 内 中 心 支 局 支 局 和 中 外 资 银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下 发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汇 函 [1998]65 号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银 行 调 运 澳 门 元 现 钞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1999]204 号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海 关 总 署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运 卢 布 现 钞 进 出 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综 发 [2004]44 号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海 关 总 署 办 公 厅 关 于 乌 鲁 木 齐 口 岸 海 关 办 理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综 发 [2007]198 号 ) 同 时 废 止 执 行 中 如 遇 问 题, 请 及 时 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联 系 联 系 人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电 话 : ; 海 关 总 署 电 话 : 附 件 :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4 月 22 日 -3-

4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管 理, 保 证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的 正 常 经 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银 行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需 要 将 外 币 现 钞 ( 包 括 纸 币 及 硬 币 ) 调 出 境 外 或 从 境 外 调 入 的, 适 用 本 规 定 境 内 机 构 进 出 口 外 币 现 钞 或 硬 币 用 作 纪 念 币 等 银 行 日 常 经 营 业 务 之 外 用 途 的,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海 关 总 署 及 其 直 属 海 关 为 银 行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管 理 机 关 第 四 条 银 行 可 在 北 京 上 海 福 州 深 圳 乌 鲁 木 齐 拱 北 昆 明 长 春 哈 尔 滨 海 关 等 口 岸 海 关 办 理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手 续 如 需 通 过 其 他 直 属 海 关 口 岸 进 出 境 的, 首 家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时, 口 岸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局 或 管 理 部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分 局 ) 应 书 面 通 知 当 地 直 属 海 关, 并 各 自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备 案 后 办 理 第 五 条 银 行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应 持 银 行 签 章 样 本 和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样 本,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出 申 请 银 行 为 分 支 机 构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除 外 ) 的, 应 同 时 提 交 总 行 ( 或 经 总 行 授 权 的 上 级 行 ) 同 意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授 权 文 件 第 六 条 银 行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负 责 批 准 ;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为 县 支 局 或 中 心 支 局 的, 应 逐 级 上 报 外 汇 分 局 批 准 外 汇 分 局 批 准 时, 应 将 包 含 银 行 签 章 样 本 和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样 本 的 批 复, 抄 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关 总 署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第 七 条 银 行 在 拟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的 直 属 海 关 所 在 地 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可 以 向 本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转 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时, 应 抄 送 海 关 总 署 直 属 海 关 和 直 属 海 关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该 直 属 海 关 系 首 次 办 理 外 币 现 钞 跨 境 调 运 业 务 的, 外 汇 分 局 和 直 属 海 关 无 需 再 按 照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第 八 条 银 行 变 更 银 行 签 章 样 本 和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样 本, 应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事 先 备 案,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应 负 责 抄 送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涉 及 第 七 条 所 述 异 地 直 属 海 关 的, 所 在 地 外 汇 分 局 应 报 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抄 送 海 关 总 署 和 异 地 直 属 海 关 -4-

5 第 九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印 制 统 一 编 号 的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证 明 文 件, 见 附 1), 并 将 证 明 文 件 样 式 送 交 海 关 总 署 备 案 第 十 条 银 行 应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领 取 证 明 文 件, 并 在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前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内 容 外 汇 局 应 将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重 要 凭 证 管 理, 在 向 银 行 发 放 证 明 文 件 时, 应 记 录 领 证 银 行 名 称 及 所 领 证 明 文 件 编 号 银 行 丢 失 证 明 文 件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和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直 属 海 关 备 案 经 备 案 丢 失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得 再 凭 以 办 理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因 填 写 错 误 等 原 因 需 作 废 的 证 明 文 件, 银 行 不 得 自 行 销 毁, 应 全 部 交 回 外 汇 局 第 十 一 条 银 行 或 其 委 托 海 关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报 关 企 业 办 理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报 关 手 续 时, 应 持 银 行 填 制 的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签 章 的 证 明 文 件 海 关 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时, 若 发 现 问 题, 当 地 外 汇 局 应 配 合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第 十 二 条 银 行 超 过 两 年 未 发 生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应 要 求 银 行 交 回 已 申 领 的 证 明 文 件 银 行 再 次 申 请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需 在 上 次 交 回 证 明 文 件 超 过 一 年 以 后,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辖 内 超 过 两 年 未 发 生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外 汇 局, 应 向 上 级 分 局 或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时 交 回 已 申 领 的 证 明 文 件 再 次 申 请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的, 需 在 上 次 交 回 证 明 文 件 超 过 一 年 以 后,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重 新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银 行 应 于 每 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季 度 使 用 的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联 送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备 案 银 行 再 次 申 领 新 的 证 明 文 件 时, 外 汇 局 应 根 据 申 领 银 行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联 送 交 情 况 核 发 新 证 如 有 必 要, 外 汇 局 可 向 直 属 海 关 核 对 银 行 调 钞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银 行 应 于 每 季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报 送 上 季 度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统 计 表 ( 见 附 2) 各 海 关 应 于 每 年 一 月 向 海 关 总 署 报 送 上 年 度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整 体 监 管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机 构, 经 批 准 后, 参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调 运 外 币 现 钞 进 出 境 业 务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海 关 总 署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5-

6 编 号 调 运 机 构 名 称 口 岸 名 称 现 钞 币 种 现 钞 金 额 进 境 出 境 调 运 机 构 经 办 员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调 运 机 构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外 汇 局 签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调 运 机 构 签 章 留 存 注 : 本 证 明 自 调 运 机 构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发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有 效 本 证 明 文 件 一 式 三 联 : 第 一 联 海 关 留 存 ; 第 二 联 外 汇 局 留 存 ; 第 三 联 调 运 机 构 -6-

7 调 运 机 构 名 称 : 金 额 单 位 : 万 ( 外 币 单 位 ) 调 钞 入 境 调 钞 出 境 口 岸 币 种 原 币 金 额 折 美 元 原 币 金 额 折 美 元 制 表 人 负 责 人 填 表 日 期 注 : 本 表 按 季 度 报 送, 于 每 季 度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7-

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发 布 日 期 : 文 号 : 汇 发 [2014]29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各 中 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 各 中 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 为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规 范 跨 境 担 保 项 下 收 支 行 为,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决 定 改 进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方 式, 制 定 了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操 作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之 前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规 定 实 施 后, 附 件 3 所 列 法 规 即 行 废 止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转 发 辖 内 中 心 支 局 支 局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外 资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各 中 资 银 行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转 发 所 辖 各 分 支 机 构 执 行 中 如 遇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司 反 馈 附 件 1: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附 件 2: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操 作 指 引 附 件 3: 废 止 法 规 目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4 年 5 月 12 日 -8-

9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范 跨 境 担 保 项 下 收 支 行 为, 促 进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跨 境 担 保 是 指 担 保 人 向 债 权 人 书 面 做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承 诺 按 照 担 保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付 款 义 务 并 可 能 产 生 资 金 跨 境 收 付 或 资 产 所 有 权 跨 境 转 移 等 国 际 收 支 交 易 的 担 保 行 为 第 三 条 按 照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的 注 册 地, 跨 境 担 保 分 为 内 保 外 贷 外 保 内 贷 和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内 保 外 贷 是 指 担 保 人 注 册 地 在 境 内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注 册 地 均 在 境 外 的 跨 境 担 保 外 保 内 贷 是 指 担 保 人 注 册 地 在 境 外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注 册 地 均 在 境 内 的 跨 境 担 保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是 指 除 前 述 内 保 外 贷 和 外 保 内 贷 以 外 的 其 他 跨 境 担 保 情 形 第 四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负 责 规 范 跨 境 担 保 产 生 的 各 类 国 际 收 支 交 易 第 五 条 境 内 机 构 提 供 或 接 受 跨 境 担 保,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按 本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手 续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从 事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应 当 恪 守 商 业 道 德, 诚 实 守 信 第 六 条 外 汇 局 对 内 保 外 贷 和 外 保 内 贷 实 行 登 记 管 理 境 内 机 构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经 外 汇 局 登 记 的 内 保 外 贷,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担 保 人 可 自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后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境 内 机 构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明 确 的 相 关 条 件 经 外 汇 局 登 记 的 外 保 内 贷, 债 权 人 可 自 行 办 理 与 担 保 履 约 相 关 的 收 款 担 保 履 约 后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手 续 第 七 条 境 内 机 构 提 供 或 接 受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应 符 合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第 八 条 担 保 人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及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自 行 签 订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第 九 条 担 保 人 签 订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后,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9-

10 担 保 人 为 银 行 的, 由 担 保 人 通 过 数 据 接 口 程 序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相 关 数 据 担 保 人 为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或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非 银 行 机 构 ) 的, 应 在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签 约 登 记 手 续 担 保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签 约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外 汇 局 按 照 真 实 合 规 原 则 对 非 银 行 机 构 担 保 人 的 登 记 申 请 进 行 程 序 性 审 核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条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担 保 人 提 供 内 保 外 贷, 按 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应 具 有 相 应 担 保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资 金 用 途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资 金 仅 用 于 债 务 人 正 常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支 持 债 务 人 从 事 正 常 业 务 范 围 以 外 的 相 关 交 易, 不 得 虚 构 贸 易 背 景 进 行 套 利, 或 进 行 其 他 形 式 的 投 机 性 交 易 ( 二 )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债 务 人 不 得 通 过 向 境 内 进 行 借 贷 股 权 投 资 或 证 券 投 资 等 方 式 将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调 回 境 内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担 保 人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时, 应 对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用 途 预 计 的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担 保 履 约 的 可 能 性 及 相 关 交 易 背 景 进 行 审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境 内 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监 督 债 务 人 按 照 其 申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第 十 三 条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担 保 人 付 款 责 任 到 期, 债 务 人 清 偿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或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后, 担 保 人 应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如 发 生 内 保 外 贷 履 约, 担 保 人 为 银 行 的, 可 自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项 下 对 外 支 付 担 保 人 为 非 银 行 机 构 的, 可 凭 担 保 登 记 文 件 直 接 到 银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项 下 购 汇 及 对 外 支 付 在 境 外 债 务 人 偿 清 因 担 保 人 履 约 而 对 境 内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债 务 之 前,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担 保 人 须 暂 停 签 订 新 的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成 为 对 外 债 权 人 的 境 内 担 保 人 或 反 担 保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境 内 个 人 可 作 为 担 保 人 并 参 照 非 银 行 机 构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第 十 七 条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从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借 用 贷 款 或 获 得 授 信 额 度, 在 同 时 满 足 -10-

11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接 受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并 自 行 签 订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 ( 一 ) 债 务 人 为 在 境 内 注 册 经 营 的 非 金 融 机 构 ; ( 二 ) 债 权 人 为 在 境 内 注 册 经 营 的 金 融 机 构 ; ( 三 ) 担 保 标 的 为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的 本 外 币 贷 款 ( 不 包 括 委 托 贷 款 ) 或 有 约 束 力 的 授 信 额 度 ; ( 四 ) 担 保 形 式 符 合 境 内 外 法 律 法 规 未 经 批 准, 境 内 机 构 不 得 超 出 上 述 范 围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第 十 八 条 境 内 债 务 人 从 事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由 发 放 贷 款 或 提 供 授 信 额 度 的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向 外 汇 局 集 中 报 送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相 关 数 据 第 十 九 条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在 境 内 债 务 人 偿 清 其 对 境 外 担 保 人 的 债 务 之 前,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暂 停 签 订 新 的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 已 经 签 订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但 尚 未 提 款 或 尚 未 全 部 提 款 的, 未 经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批 准,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暂 停 办 理 新 的 提 款 境 内 债 务 人 因 外 保 内 贷 项 下 担 保 履 约 形 成 的 对 外 负 债, 其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上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数 额 境 内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申 请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时, 应 真 实 完 整 地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其 已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债 务 违 约 外 债 登 记 及 债 务 清 偿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发 生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的,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短 期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及 相 关 信 息 备 案 手 续 外 汇 局 在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环 节 对 债 务 人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事 后 核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外 汇 局 不 对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设 定 担 保 物 权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应 自 行 确 认 担 保 合 同 内 容 符 合 境 内 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担 保 人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因 提 供 抵 押 质 押 等 物 权 担 保 而 产 生 的 跨 境 收 支 和 交 易 事 项, 已 存 在 限 制 或 程 序 性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当 担 保 人 与 债 权 人 分 属 境 内 境 外, 或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 或 财 产 所 在 地 收 益 来 源 地 ) 与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的 任 意 一 方 分 属 境 内 境 外 时, 境 内 担 保 人 或 境 内 债 权 人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手 续 : ( 一 ) 当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注 册 地 或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 或 财 产 所 在 地 收 益 来 源 地 ) 至 少 有 两 项 分 属 境 内 外 时, 担 保 人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方 式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二 ) 除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担 保 人 或 债 权 人 申 请 汇 出 或 收 取 担 保 财 产 处 置 收 益 时, -11-

12 可 直 接 向 境 内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 在 银 行 审 核 担 保 履 约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并 留 存 必 要 材 料 后, 担 保 人 或 债 权 人 可 以 办 理 相 关 购 汇 结 汇 和 跨 境 收 支 ( 三 ) 相 关 担 保 财 产 所 有 权 在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之 间 发 生 转 让, 按 规 定 需 要 办 理 跨 境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应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或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担 保 人 为 第 三 方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物 权 担 保, 构 成 内 保 外 贷 或 外 保 内 贷 的, 应 当 按 照 内 保 外 贷 或 外 保 内 贷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手 续, 并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经 外 汇 局 登 记 的 物 权 担 保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合 法 设 立, 担 保 人 应 到 外 汇 局 注 销 相 关 登 记 第 二 十 五 条 境 内 机 构 提 供 或 接 受 除 内 保 外 贷 和 外 保 内 贷 以 外 的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在 符 合 境 内 外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自 行 签 订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除 外 汇 局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不 需 要 就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到 外 汇 局 办 理 登 记 或 备 案 境 内 机 构 办 理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可 自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项 下 对 外 债 权 债 务 需 要 事 前 审 批 或 核 准, 或 因 担 保 履 约 发 生 对 外 债 权 债 务 变 动 的,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或 登 记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境 内 债 务 人 对 外 支 付 担 保 费, 可 按 照 服 务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向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不 得 在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担 保 履 约 义 务 确 定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第 二 十 八 条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向 境 内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与 跨 境 担 保 相 关 的 购 付 汇 或 收 结 汇 业 务 时, 境 内 银 行 应 当 对 跨 境 担 保 交 易 的 背 景 进 行 尽 职 审 查, 以 确 定 该 担 保 合 同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外 汇 局 对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的 核 准 登 记 或 备 案 情 况, 以 及 本 规 定 明 确 的 其 他 管 理 事 项 与 管 理 要 求, 不 构 成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 第 三 十 条 外 汇 局 定 期 分 析 内 保 外 贷 和 外 保 内 贷 整 体 情 况, 密 切 关 注 跨 境 担 保 对 国 际 收 支 的 影 响 第 三 十 一 条 外 汇 局 对 境 内 机 构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进 行 核 查 和 检 查,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境 内 银 行 应 按 照 外 汇 局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对 未 按 本 规 定 及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的, 外 汇 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可 出 于 保 障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的 目 的, 对 跨 境 担 保 管 理 方 式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12-

13 一 担 保 人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及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自 行 签 订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二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 担 保 人 签 订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后,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 ( 一 ) 担 保 人 为 银 行 的, 由 担 保 人 通 过 数 据 接 口 程 序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外 汇 局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内 保 外 贷 相 关 数 据 ( 二 ) 担 保 人 为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或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为 非 银 行 机 构 ) 的, 应 在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签 约 登 记 手 续 担 保 合 同 或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的 ( 包 括 债 务 合 同 展 期 以 及 债 务 或 担 保 金 额 债 务 或 担 保 期 限 债 权 人 等 发 生 变 更 ),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 非 银 行 机 构 到 外 汇 局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签 约 登 记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关 于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签 约 登 记 的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已 办 理 且 未 了 结 的 各 项 跨 境 担 保 余 额 本 次 担 保 交 易 的 内 容 要 点 预 计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有 共 同 担 保 人 的, 应 在 申 请 报 告 中 说 明 ); (2) 担 保 合 同 和 担 保 项 下 主 债 务 合 同 ( 合 同 文 本 内 容 较 多 的, 提 供 合 同 简 明 条 款 并 加 盖 印 章 ; 合 同 为 外 文 的, 须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并 加 盖 印 章 ); (3) 外 汇 局 根 据 本 规 定 认 为 需 要 补 充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门 关 于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的 批 准 文 件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时 需 要 提 供 的 变 更 材 料 等 ) 2. 外 汇 局 按 照 真 实 合 规 原 则 对 非 银 行 机 构 担 保 人 的 登 记 申 请 进 行 程 序 性 审 核, 并 为 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外 汇 局 对 担 保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商 业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及 履 约 倾 向 存 在 疑 问 的, 有 权 要 求 担 保 人 做 出 书 面 解 释 外 汇 局 按 照 合 理 商 业 标 准 和 相 关 法 规, 认 为 担 保 人 解 释 明 显 不 成 立 的, 可 以 决 定 不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并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担 保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到 外 汇 局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的, 如 能 说 明 合 理 原 因, 且 担 保 人 提 出 登 记 申 请 时 尚 未 出 现 担 保 履 约 意 向 的, 外 汇 局 可 按 正 常 程 序 为 其 办 理 补 登 记 ; 不 能 说 明 合 理 原 因 的, 外 汇 局 可 按 未 及 时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进 行 处 理, 在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后 再 为 其 办 理 补 登 记 手 续 3. 非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向 外 汇 局 申 请, 参 照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系 统 报 送 内 保 外 贷 数 据 4. 同 一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下 存 在 多 个 境 内 担 保 人 的, 可 自 行 约 定 其 中 一 个 担 保 人 到 所 -13-

14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外 汇 局 在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时,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其 他 担 保 人 三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担 保 人 提 供 内 保 外 贷, 按 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应 具 有 相 应 担 保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以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提 供 的 担 保, 应 当 获 得 总 行 或 总 部 授 权 四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资 金 用 途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资 金 仅 用 于 债 务 人 正 常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支 持 债 务 人 从 事 正 常 业 务 范 围 以 外 的 相 关 交 易, 不 得 虚 构 贸 易 背 景 进 行 套 利, 或 进 行 其 他 形 式 的 投 机 性 交 易 ( 二 )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债 务 人 不 得 通 过 向 境 内 进 行 借 贷 股 权 投 资 或 证 券 投 资 等 方 式 将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调 回 境 内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向 境 内 机 构 或 个 人 进 行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债 权 投 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行 为 : 1. 债 务 人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在 境 内 注 册 的 机 构 进 行 股 权 或 债 权 投 资 2.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用 于 获 得 境 外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权, 且 标 的 公 司 50% 以 上 资 产 在 境 内 的 3.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债 务 人 自 身 或 境 外 其 他 公 司 承 担 的 债 务, 而 原 融 资 资 金 曾 以 股 权 或 债 权 形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调 回 境 内 的 4. 债 务 人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向 境 内 机 构 预 付 货 物 或 服 务 贸 易 款 项, 且 付 款 时 间 相 对 于 提 供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提 前 时 间 超 过 1 年 预 付 款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美 元 及 买 卖 合 同 总 价 30% 的 ( 出 口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或 承 包 服 务 时, 可 将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视 同 交 货 ) ( 三 )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以 下 类 型 特 殊 交 易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担 保 责 任 为 境 外 债 务 人 债 券 发 行 项 下 还 款 义 务 时, 境 外 债 务 人 应 由 境 内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境 外 债 券 发 行 收 入 应 用 于 与 境 内 机 构 存 在 股 权 关 联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且 相 关 境 外 机 构 或 项 目 已 经 按 照 规 定 获 得 国 内 境 外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准 登 记 备 案 或 确 认 ; 2.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项 下 融 资 资 金 用 于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对 境 外 其 他 机 构 的 股 权 ( 包 括 新 建 境 外 企 业 收 购 境 外 企 业 股 权 和 向 境 外 企 业 增 资 ) 或 债 权 时, 该 投 资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国 内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境 外 投 资 的 规 定 ; 3.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为 境 外 机 构 衍 生 交 易 项 下 支 付 义 务 时, 债 务 人 从 事 衍 生 交 易 应 当 以 止 损 保 值 为 目 的, 符 合 其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且 经 过 股 东 适 当 授 权 五 内 保 外 贷 注 销 登 记 : -14-

15 内 保 外 贷 项 下 债 务 人 还 清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担 保 人 付 款 责 任 到 期 或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后, 担 保 人 应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其 中, 银 行 可 通 过 数 据 接 口 程 序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外 汇 局 资 本 项 目 系 统 报 送 内 保 外 贷 更 新 数 据 ; 非 银 行 机 构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外 汇 局 申 请 注 销 相 关 登 记 六 担 保 履 约 : ( 一 ) 银 行 发 生 内 保 外 贷 担 保 履 约 的, 可 自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项 下 对 外 支 付 其 担 保 履 约 资 金 可 以 来 源 于 自 身 向 反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外 汇 垫 款 反 担 保 人 以 外 汇 或 人 民 币 形 式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或 反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反 担 保 人 可 凭 担 保 履 约 证 明 文 件 直 接 办 理 购 汇 或 支 付 手 续 ( 二 ) 非 银 行 机 构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可 凭 加 盖 外 汇 局 印 章 的 担 保 登 记 文 件 直 接 到 银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项 下 购 汇 及 对 外 支 付 在 办 理 国 际 收 支 间 接 申 报 时, 须 填 写 该 笔 担 保 登 记 时 取 得 的 业 务 编 号 非 银 行 机 构 发 生 内 保 外 贷 履 约 的, 在 境 外 债 务 人 偿 清 境 内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债 务 之 前 (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清 算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的 除 外 ),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担 保 人 必 须 暂 停 签 订 新 的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 三 ) 非 银 行 机 构 提 供 内 保 外 贷 后 未 办 理 登 记 但 需 要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的, 担 保 人 须 先 向 外 汇 局 申 请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补 登 记, 然 后 凭 补 登 记 文 件 到 银 行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手 续 外 汇 局 在 办 理 补 登 记 前, 应 先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七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 ( 一 ) 内 保 外 贷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成 为 对 外 债 权 人 的 境 内 担 保 人 或 境 内 反 担 保 人, 应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对 外 债 权 人 为 银 行 的,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对 外 债 权 相 关 信 息 债 权 人 为 非 银 行 机 构 的, 应 在 担 保 履 约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与 对 外 债 权 相 关 的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 二 ) 对 外 债 权 人 为 银 行 时,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人 ( 或 反 担 保 人 ) 主 动 履 行 对 担 保 人 还 款 义 务 的, 债 务 人 ( 或 反 担 保 人 ) 担 保 人 可 自 行 办 理 各 自 的 付 款 收 款 手 续 债 务 人 ( 或 反 担 保 人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主 动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的, 担 保 人 以 合 法 手 段 从 债 务 人 ( 或 反 担 保 人 ) 清 收 的 资 金, 其 币 种 与 原 担 保 履 约 币 种 不 一 致 的, 担 保 人 可 自 行 代 债 务 人 ( 或 反 担 保 人 ) 办 理 相 关 汇 兑 手 续 ( 三 ) 对 外 债 权 人 为 非 银 行 机 构 时, 其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所 得 资 金 为 外 汇 的, 在 向 银 行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且 银 行 确 认 境 内 担 保 人 已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后 可 以 办 理 结 汇 -15-

16 八 其 他 规 定 : ( 一 ) 担 保 人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时, 应 对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用 途 预 计 的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担 保 履 约 的 可 能 性 及 相 关 交 易 背 景 进 行 审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境 内 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监 督 债 务 人 按 照 其 申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 二 ) 境 内 个 人 作 为 担 保 人, 可 参 照 境 内 非 银 行 机 构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 三 ) 境 内 机 构 为 境 外 机 构 ( 债 务 人 ) 向 其 境 外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反 担 保, 按 内 保 外 贷 进 行 管 理, 提 供 反 担 保 的 境 内 机 构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境 内 机 构 按 内 保 外 贷 规 定 为 境 外 机 构 ( 债 务 人 ) 提 供 担 保 时, 其 他 境 内 机 构 为 债 务 人 向 提 供 内 保 外 贷 的 境 内 机 构 提 供 反 担 保, 不 按 内 保 外 贷 进 行 管 理, 但 需 符 合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 四 ) 担 保 人 对 担 保 责 任 上 限 无 法 进 行 合 理 预 计 的 内 保 外 贷, 如 境 内 企 业 出 具 的 不 明 确 赔 偿 金 额 上 限 的 项 目 完 工 责 任 担 保, 可 以 不 办 理 登 记, 但 经 外 汇 局 核 准 后 可 以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手 续 一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从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借 用 贷 款 或 获 得 授 信 额 度,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接 受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并 自 行 签 订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 ( 一 ) 债 务 人 为 在 境 内 注 册 经 营 的 非 金 融 机 构 ; ( 二 ) 债 权 人 为 在 境 内 注 册 经 营 的 金 融 机 构 ; ( 三 ) 担 保 标 的 为 本 外 币 贷 款 ( 不 包 括 委 托 贷 款 ) 或 有 约 束 力 的 授 信 额 度 ; ( 四 ) 担 保 形 式 符 合 境 内 外 法 律 法 规 未 经 批 准, 境 内 机 构 不 得 超 出 上 述 范 围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二 境 内 债 务 人 从 事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由 发 放 贷 款 或 提 供 授 信 额 度 的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向 外 汇 局 的 资 本 项 目 系 统 集 中 报 送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数 据 三 发 生 外 保 内 贷 履 约 的, 金 融 机 构 可 直 接 与 境 外 担 保 人 办 理 担 保 履 约 收 款 境 内 债 务 人 从 事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的, 在 境 内 债 务 人 偿 清 其 对 境 外 担 保 人 的 债 务 之 前,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暂 停 签 订 新 的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 已 经 签 订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但 尚 未 提 款 或 全 部 提 款 的, 未 经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批 准, 应 暂 停 办 理 新 的 提 款 境 内 债 务 人 因 外 保 内 贷 项 下 担 保 履 约 形 成 的 对 外 负 债, 其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上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数 额 超 出 上 述 限 额 的, 须 占 用 其 自 身 的 外 债 额 度 ; 外 债 额 度 仍 然 不 够 的, 按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对 外 借 款 进 行 处 理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为 债 权 人, 发 生 境 外 担 保 人 履 约 的, 境 内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在 办 -16-

17 理 国 际 收 支 间 接 申 报 时, 应 在 申 报 单 上 填 写 该 笔 外 保 内 贷 登 记 时 取 得 的 业 务 编 号 境 内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申 请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时, 应 向 债 权 人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其 已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债 务 违 约 外 债 登 记 及 债 务 清 偿 情 况 四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发 生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的, 境 内 债 务 人 应 在 担 保 履 约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短 期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及 相 关 信 息 备 案 外 汇 局 在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环 节 对 债 务 人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事 后 核 查 发 现 违 规 的, 在 将 违 规 案 件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后, 外 汇 局 可 为 其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手 续 因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而 申 请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的, 债 务 人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关 于 办 理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的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逐 笔 和 汇 总 情 况 本 次 担 保 履 约 情 况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 二 ) 担 保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担 保 履 约 证 明 文 件 ( 合 同 文 本 内 容 较 多 的, 提 供 合 同 简 明 条 款 并 加 盖 印 章 ; 合 同 为 外 文 的, 须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并 加 盖 债 务 人 印 章 ) ( 三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提 供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等 文 件, 中 资 企 业 应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四 ) 上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债 务 人 财 务 报 表 ( 五 ) 外 汇 局 为 核 查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合 规 性 真 实 性 而 可 能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如 境 外 债 权 人 注 册 文 件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 五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履 约, 如 担 保 履 约 资 金 与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提 款 币 种 不 一 致 而 需 要 办 理 结 汇 或 购 汇 的,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提 出 申 请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款 结 汇 ( 或 购 汇 ) 业 务, 由 其 分 行 或 总 行 汇 总 自 身 及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的 担 保 履 约 款 结 汇 ( 或 购 汇 ) 申 请 后, 向 其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集 中 提 出 申 请 金 融 机 构 提 出 的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款 结 汇 ( 或 购 汇 ) 申 请, 由 外 汇 局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债 权 人 签 订 贷 款 担 保 合 同 时 无 违 规 行 为 的, 外 汇 局 可 批 准 其 担 保 履 约 款 结 汇 ( 或 购 汇 ) 若 金 融 机 构 违 规 行 为 属 于 未 办 理 债 权 人 集 中 登 记 等 程 序 性 违 规 的, 外 汇 局 可 先 允 许 其 办 理 结 汇 ( 或 购 汇 ), 再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金 融 机 构 违 规 行 为 属 于 超 出 现 行 政 策 许 可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违 规 且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的, 外 汇 局 应 先 移 交 外 汇 检 查 部 门, 然 后 再 批 准 其 结 汇 ( 或 购 汇 ) 六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担 保 履 约 款 结 汇 ( 或 购 汇 ), 应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合 同 ( 或 合 同 简 明 条 款 ); ( 三 ) 证 明 结 汇 ( 或 购 汇 ) 资 金 来 源 的 书 面 材 料 ; ( 四 )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外 保 内 贷 履 约 项 下 外 债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因 清 算 解 散 债 务 豁 -17-

18 免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素 导 致 债 务 人 无 法 取 得 外 债 登 记 证 明 的,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 ( 五 ) 外 汇 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七 境 外 担 保 人 向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为 境 内 若 干 债 务 人 发 放 的 贷 款 组 合 提 供 部 分 担 保 ( 风 险 分 担 ), 发 生 担 保 履 约 ( 赔 付 ) 后, 如 合 同 约 定 由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代 理 境 外 担 保 人 向 债 务 人 进 行 债 务 追 偿, 则 由 代 理 的 金 融 机 构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外 债 登 记 数 据 其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担 保 合 同 项 下 各 债 务 人 上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数 之 和 一 外 汇 局 仅 对 跨 境 担 保 涉 及 的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事 项 进 行 规 范, 但 不 对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设 定 担 保 物 权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应 自 行 确 认 以 下 事 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 权 的 财 产 或 权 利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 ( 二 )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 权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存 在 强 制 登 记 要 求 ; ( 三 )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 权 是 否 需 要 前 置 部 门 的 审 批 登 记 或 备 案 ; ( 四 ) 设 定 抵 押 ( 质 押 ) 权 之 前 是 否 应 当 对 抵 押 或 质 押 物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或 是 否 允 许 超 额 抵 押 ( 质 押 ) 等 ; ( 五 ) 在 实 现 抵 押 ( 质 押 ) 权 时,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是 否 对 抵 押 ( 质 押 ) 财 产 或 权 利 的 转 让 或 变 现 存 在 限 制 性 规 定 二 担 保 人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因 提 供 抵 押 质 押 等 物 权 担 保 而 产 生 的 跨 境 收 支 和 交 易 事 项, 已 存 在 限 制 或 程 序 性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国 家 对 境 内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跨 境 获 取 特 定 类 型 资 产 ( 股 权 债 权 房 产 和 其 他 类 型 资 产 等 ) 存 在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如 境 外 机 构 从 境 内 机 构 或 另 一 境 外 机 构 获 取 境 内 资 产, 或 境 内 机 构 从 境 外 机 构 或 另 一 境 内 机 构 获 取 境 外 资 产,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应 自 行 确 认 担 保 合 同 履 约 不 与 相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产 生 冲 突 三 当 担 保 人 与 债 权 人 分 属 境 内 境 外, 或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 或 财 产 所 在 地 收 益 来 源 地 ) 与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的 任 意 一 方 分 属 境 内 境 外 时, 境 内 担 保 人 或 境 内 债 权 人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手 续 : ( 一 ) 当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注 册 地 或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 或 财 产 所 在 地 收 益 来 源 地 ) 至 少 有 两 项 分 属 境 内 外 时, 担 保 人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方 式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二 ) 除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担 保 人 或 债 权 人 申 请 汇 出 或 收 取 担 保 财 产 处 置 收 益 时, 可 直 接 向 境 内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银 行 在 审 核 担 保 履 约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并 留 存 必 要 材 料 后, 担 保 人 或 债 权 人 可 以 办 理 相 关 购 汇 结 汇 和 跨 境 收 支 -18-

19 ( 三 ) 相 关 担 保 财 产 所 有 权 在 担 保 人 债 权 人 之 间 发 生 转 让, 按 规 定 需 要 办 理 跨 境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应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或 变 更 手 续 四 担 保 人 为 第 三 方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物 权 担 保, 构 成 内 保 外 贷 或 外 保 内 贷 的, 应 当 按 照 内 保 外 贷 或 外 保 内 贷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手 续, 并 遵 守 相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经 外 汇 局 登 记 的 物 权 担 保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合 法 设 立, 担 保 人 应 到 外 汇 局 注 销 相 关 登 记 五 境 内 非 银 行 机 构 为 境 外 债 务 人 向 境 外 债 权 人 提 供 物 权 担 保, 外 汇 局 在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时, 应 在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证 明 中 简 要 记 录 其 担 保 物 权 的 具 体 内 容 外 汇 局 在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证 明 中 记 录 的 担 保 物 权 具 体 事 项, 不 成 为 设 定 相 关 抵 押 质 押 等 权 利 的 依 据, 也 不 构 成 相 关 抵 押 或 质 押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六 境 内 机 构 为 自 身 债 务 提 供 跨 境 物 权 担 保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担 保 人 以 法 规 允 许 的 方 式 用 抵 押 物 折 价 清 偿 债 务, 或 抵 押 权 人 变 卖 抵 押 物 后 申 请 办 理 对 外 汇 款 时, 担 保 人 参 照 一 般 外 债 的 还 本 付 息 办 理 相 关 付 款 手 续 一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 ( 一 )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是 指 除 前 述 内 保 外 贷 和 外 保 内 贷 以 外 的 其 他 跨 境 担 保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担 保 人 在 境 内 债 务 人 与 债 权 人 分 属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跨 境 担 保 ; 2. 担 保 人 在 境 外 债 务 人 与 债 权 人 分 属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跨 境 担 保 ; 3.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均 在 境 内,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在 境 外 的 跨 境 担 保 ; 4.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均 在 境 外, 担 保 物 权 登 记 地 在 境 内 的 跨 境 担 保 ( 二 ) 境 内 机 构 提 供 或 接 受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在 符 合 境 内 外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自 行 签 订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除 外 汇 局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不 需 要 就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到 外 汇 局 办 理 登 记 或 备 案, 无 需 向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数 据 ( 三 ) 境 内 机 构 办 理 其 他 形 式 跨 境 担 保,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与 对 外 债 权 债 务 有 关 的 外 汇 管 理 手 续 担 保 项 下 对 外 债 权 或 外 债 需 要 事 前 办 理 审 批 或 登 记 手 续 的, 应 当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四 ) 除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境 内 担 保 人 或 境 内 债 权 人 申 请 汇 出 或 收 取 担 保 履 约 款 时, 可 直 接 向 境 内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 银 行 在 审 核 担 保 履 约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并 留 存 必 要 材 料 后, 担 保 人 或 债 权 人 可 以 办 理 相 关 购 汇 结 汇 和 跨 境 收 支 ( 五 ) 担 保 人 在 境 内 债 务 人 在 境 外, 担 保 履 约 后 构 成 对 外 债 权 的, 应 当 办 理 对 外 -19-

20 债 权 登 记 ; 担 保 人 在 境 外 债 务 人 在 境 内, 担 保 履 约 后 发 生 境 外 债 权 人 变 更 的, 应 当 办 理 外 债 项 下 债 权 人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六 ) 境 内 担 保 人 向 境 内 债 权 人 支 付 担 保 履 约 款, 或 境 内 债 务 人 向 境 内 担 保 人 偿 还 担 保 履 约 款 的, 因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计 价 结 算 币 种 为 外 币 而 付 款 人 需 要 办 理 境 内 外 汇 划 转 的, 付 款 人 可 直 接 在 银 行 办 理 相 关 付 款 手 续 二 境 内 债 务 人 对 外 支 付 担 保 费, 可 按 照 服 务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向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三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不 得 在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担 保 履 约 义 务 确 定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可 按 照 合 理 商 业 原 则, 依 据 以 下 标 准 判 断 担 保 合 同 是 否 具 备 明 显 的 担 保 履 约 意 图 : ( 一 )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时, 债 务 人 自 身 是 否 具 备 足 够 的 清 偿 能 力 或 可 预 期 的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 ( 二 ) 担 保 项 下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融 资 条 件, 在 金 额 利 率 期 限 等 方 面 与 债 务 人 声 明 的 借 款 资 金 用 途 是 否 存 在 明 显 不 符 ; ( 三 )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是 否 存 在 通 过 担 保 履 约 提 前 偿 还 担 保 项 下 债 务 的 意 图 ; ( 四 )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是 否 曾 经 以 担 保 人 反 担 保 人 或 债 务 人 身 份 发 生 过 恶 意 担 保 履 约 或 债 务 违 约 四 担 保 人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向 境 内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与 跨 境 担 保 相 关 的 购 付 汇 和 收 结 汇 时, 境 内 银 行 应 当 对 跨 境 担 保 交 易 的 背 景 进 行 尽 职 审 查, 以 确 定 该 担 保 合 同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跨 境 承 诺, 不 按 跨 境 担 保 纳 入 外 汇 管 理 范 围 : ( 一 ) 该 承 诺 不 具 有 契 约 性 质 或 不 受 法 律 约 束 ; ( 二 )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的 方 式 不 包 括 现 金 交 付 或 财 产 折 价 清 偿 等 付 款 义 务 ; ( 三 )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不 会 同 时 产 生 与 此 直 接 对 应 的 对 被 承 诺 人 的 债 权 ; ( 四 ) 国 内 有 其 他 法 规 其 他 部 门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经 外 汇 局 明 确 不 按 跨 境 担 保 纳 入 外 汇 管 理 范 围 的 跨 境 承 诺, 如 境 内 银 行 在 货 物 与 服 务 进 口 项 下 为 境 内 机 构 开 立 的 即 期 和 远 期 信 用 证 已 纳 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范 围 的 信 用 保 险 等 ; ( 五 ) 一 笔 交 易 存 在 多 个 环 节, 但 监 管 部 门 已 在 其 中 一 个 环 节 实 行 有 效 管 理, 经 外 汇 局 明 确 不 再 重 复 纳 入 规 模 和 统 计 范 围 的 跨 境 承 诺, 如 境 内 银 行 在 对 外 开 立 保 函 开 立 信 用 证 或 发 放 贷 款 时 要 求 境 内 客 户 提 供 的 保 证 金 或 反 担 保 ; ( 六 )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外 汇 局 决 定 不 按 跨 境 担 保 纳 入 外 汇 管 理 范 围 的 相 关 承 诺 不 按 跨 境 担 保 纳 入 外 汇 管 理 范 围 的 相 关 承 诺, 不 得 以 跨 境 担 保 履 约 的 名 义 办 理 相 关 -20-

21 跨 境 收 支 六 跨 境 担 保 可 分 为 融 资 性 担 保 和 非 融 资 性 担 保 融 资 性 担 保 是 指 担 保 人 为 融 资 性 付 款 义 务 提 供 的 担 保 这 些 付 款 义 务 来 源 于 具 有 融 资 合 同 一 般 特 征 的 相 关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普 通 借 款 债 券 融 资 租 赁 有 约 束 力 的 授 信 额 度 等 非 融 资 性 担 保 是 指 担 保 人 为 非 融 资 性 付 款 义 务 提 供 的 担 保 这 些 付 款 义 务 来 源 于 不 具 有 融 资 合 同 一 般 特 征 的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延 期 付 款 担 保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下 的 履 约 责 任 担 保 等 七 外 汇 局 对 境 内 机 构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进 行 核 查 和 检 查, 担 保 当 事 各 方 境 内 银 行 应 按 照 外 汇 局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对 未 按 本 规 定 及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跨 境 担 保 业 务 的, 外 汇 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进 行 处 罚 ( 一 ) 违 反 跨 境 担 保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债 务 人 将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调 回 境 内 使 用 的, 按 照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担 保 人 进 行 处 罚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处 罚 : 1. 违 反 规 定 第 八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业 务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 2.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超 出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范 围 提 供 内 保 外 贷 的 ; 3.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未 对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用 途 预 计 的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担 保 履 约 的 可 能 性 及 相 关 交 易 背 景 进 行 审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境 内 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未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或 未 以 适 当 方 式 监 督 债 务 人 按 照 其 申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担 保 项 下 资 金 的 ; 4.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在 向 债 务 人 收 回 提 供 履 约 款 之 前 签 订 新 的 内 保 外 贷 合 同 的 ; 5.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超 出 范 围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 6.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境 内 债 务 人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在 偿 清 对 境 外 担 保 人 债 务 之 前 擅 自 签 订 新 的 外 保 内 贷 合 同 或 办 理 新 的 提 款 的 ; 7.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境 内 债 务 人 担 保 履 约 项 下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超 过 其 上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数 额 的 ; 8.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被 担 保 人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担 保 履 约 义 务 确 定 发 生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签 订 跨 境 担 保 合 同 的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处 罚 : -21-

22 1.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银 行 未 审 查 担 保 履 约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或 留 存 必 要 材 料 的 ; 2.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境 内 银 行 对 跨 境 担 保 交 易 的 背 景 未 进 行 尽 职 审 查, 无 法 确 定 该 担 保 交 易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按 照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处 罚 : 1. 违 反 规 定 第 九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的 ; 2.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内 保 外 贷 登 记 注 销 手 续 的 ; 3.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担 保 人 或 反 担 保 人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对 外 债 权 登 记 手 续 的 ; 4.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相 关 数 据 的 ; 5. 违 反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相 关 规 定, 债 务 人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时 未 向 债 权 人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其 已 办 理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的 债 务 违 约 外 债 登 记 及 债 务 清 偿 情 况 的 ; 6.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境 内 债 务 人 未 按 规 定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短 期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及 相 关 信 息 备 案 手 续 的 ; 7.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跨 境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的 ; 8. 违 反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相 关 规 定, 担 保 人 未 到 外 汇 局 注 销 相 关 登 记 的 -22-

23 1. 境 内 机 构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97] 汇 政 发 字 第 10 号 )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境 内 机 构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0]39 号 )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在 部 分 地 区 试 行 小 额 外 保 内 贷 业 务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40 号 )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汇 担 保 项 下 人 民 币 贷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汇 发 [2005]26 号 ) 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核 定 部 分 分 局 2013 年 度 中 资 企 业 外 保 内 贷 额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23 号 ) 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债 对 外 担 保 补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资 函 [1999]77 号 ) 7.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规 范 对 外 担 保 履 约 审 批 权 限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0]84 号 ) 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如 何 界 定 擅 自 以 外 汇 作 质 押 的 函 ([97] 汇 政 法 字 第 2 号 ) 9.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担 保 项 下 人 民 币 贷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汇 复 [1999]56 号 ) 10.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保 险 权 益 质 押 登 记 问 题 的 批 复 ( 汇 复 [2001]144 号 ) 1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核 定 境 内 银 行 2011 年 度 融 资 性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指 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1]30 号 ) 1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转 发 和 执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1]6 号 ) -23-

2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2014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经 营 状 况 申 报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发 布 日 期 : 文 号 : 汇 综 发 [2014]58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 近 期,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统 计 局 外 汇 局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经 营 状 况 联 合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 商 资 函 [2014]175 号 ),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经 营 状 况 联 合 申 报 时 间 工 作 要 求 违 规 处 理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为 切 实 做 好 2014 年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经 营 状 况 申 报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年 报 )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 以 下 简 称 各 分 局 ) 应 做 好 与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沟 通 配 合, 于 2014 年 5 月 11 日 前, 将 辖 内 已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纳 入 注 销 吊 销 和 转 内 资 程 序 的 企 业, 在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设 置 为 业 务 管 控 状 态, 该 部 分 企 业 不 纳 入 应 申 报 企 业 底 数 外 方 股 东 仅 为 境 内 投 资 性 公 司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参 加 外 汇 年 报 ; 由 境 内 投 资 性 公 司 与 境 外 投 资 者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由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向 其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申 报 ( 其 外 方 权 益 应 剔 除 境 内 投 资 性 公 司 享 有 的 权 益 ) 二 2014 年 外 汇 年 报 信 息 包 括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表 2013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2013 年 度 利 润 表 以 及 2013 年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权 益 统 计 表 其 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权 益 统 计 表 ( 见 附 件 1) 内 容 有 所 调 整, 取 消 本 年 度 已 汇 出 外 方 利 润 对 外 担 保 本 年 新 增 担 保 金 额 等 数 据 项 的 填 报, 增 加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对 境 内 子 公 司 的 权 益 数 据 填 报 其 他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按 现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填 报 三 2014 年 外 汇 年 报 信 息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 系 统 外 汇 年 报 功 能 上 线 准 备 操 作 指 引, 见 附 件 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自 行 申 报, 或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银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报 送 手 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不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但 应 保 证 相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并 留 存 相 关 材 料 3 年 以 上 备 查 四 2014 年 外 汇 年 报 将 继 续 强 化 对 重 点 企 业 的 外 汇 年 报 要 求 各 分 局 应 在 摸 清 底 数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额 实 到 注 册 资 本 所 属 行 业 等 因 素 确 定 辖 内 重 点 企 业 名 录 ( 重 点 企 业 的 实 到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占 应 申 报 企 业 实 到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做 好 对 重 点 企 业 的 数 据 质 量 核 查 工 作, 确 保 重 点 企 业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五 各 分 局 应 高 度 重 视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质 量, 加 大 对 辖 内 中 心 支 局 支 局 银 行 会 -24-

25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企 业 的 培 训 和 指 导 力 度, 明 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申 报 数 据 质 量 的 主 体 责 任, 加 大 对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质 量 及 工 作 合 规 性 审 核 的 抽 查 力 度, 切 实 提 高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质 量 六 各 分 局 应 高 度 重 视 2014 年 外 汇 年 报 中 的 信 息 调 研 与 数 据 分 析 工 作, 重 在 实 效 力 求 简 炼 ; 应 通 过 强 化 对 企 业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以 及 业 务 合 规 性 的 分 析, 及 时 掌 握 辖 内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资 金 流 动 态 势 以 及 银 行 的 合 规 性 状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资 本 项 目 事 后 核 查 与 监 管 工 作 七 2014 年 外 汇 年 报 时 间 为 2014 年 5 月 12 日 至 8 月 31 日 在 2014 年 9 月 15 日 前, 各 分 局 可 通 过 银 行 集 中 告 知 等 方 式 进 行 催 报, 以 提 高 申 报 比 率 各 分 局 应 在 催 报 截 止 日 (9 月 15 日 )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应 报 未 报 企 业 设 置 为 业 务 管 控 状 态 企 业 在 催 报 截 止 日 后 申 请 补 报 的, 如 有 合 理 理 由 且 系 初 次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或 参 检 的,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可 在 企 业 出 具 相 关 说 明 函 后 为 其 办 理 补 报 手 续, 并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其 恢 复 为 正 常 业 务 状 态 ; 若 无 合 理 理 由, 应 待 管 理 检 查 部 门 查 处 后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补 报 手 续, 并 在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中 将 其 恢 复 为 正 常 业 务 状 态 八 各 分 局 应 认 真 做 好 外 汇 年 报 总 结 工 作, 并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前 上 报 外 汇 年 报 工 作 报 告 及 相 关 材 料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司 将 对 各 分 局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的 质 量 控 制 分 析 调 研 事 后 监 管 等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并 纳 入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业 务 年 度 考 核 各 分 局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转 发 辖 内 中 心 支 局 和 支 局 执 行 中 如 遇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司 反 馈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权 益 统 计 表 附 件 2: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外 汇 年 报 功 能 上 线 准 备 操 作 指 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2014 年 4 月 29 日 -25-

26 编 制 单 位 :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指 标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一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额 其 中 : 外 方 实 到 注 册 资 本 二 外 方 享 有 的 公 积 金 及 留 存 收 益 额 2.1 资 本 公 积 2.2 盈 余 公 积 2.3 未 分 配 利 润 三 应 付 外 方 股 利 附 注 ( 仅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填 写 ) 权 益 法 核 算 子 公 司 中 享 有 的 权 益 应 付 股 利 未 分 配 利 润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 期 末 数 ) 成 本 法 核 算 子 公 司 中 享 有 的 权 益 应 付 股 利 未 分 配 利 润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 期 末 数 ) 备 注 :( 存 在 特 殊 情 况 须 在 本 栏 目 中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 填 表 说 明 : 1.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金 额 : 截 至 **** 年 12 月 31 日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外 汇 跨 境 人 民 币 无 形 资 产 实 物 资 产 等 各 类 形 式 的 实 际 出 资 及 购 买 中 方 股 权 支 付 的 交 易 对 价,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以 应 付 外 方 股 东 利 润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已 登 记 外 债 ( 可 含 利 息 ) 转 增 资 本 的 实 际 出 资 外 方 投 资 者 溢 折 价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投 入 的 实 际 出 资 均 应 记 入 本 项 目 外 方 实 到 注 册 资 本 :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金 额 中 计 入 注 册 资 本 的 部 分, 应 等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当 年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实 收 资 本 中 属 于 外 方 投 资 者 的 部 分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按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而 非 合 并 报 表 ) 填 写 该 项 数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由 境 内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资 的 部 分 视 为 中 方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纳 入 本 表 的 外 方 权 益 统 计 2. 外 方 享 有 的 公 积 金 及 留 存 收 益 额 : 按 股 权 比 例 或 约 定 比 例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计 算 确 定 的 外 方 股 东 应 享 有 的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其 中, 未 执 行 财 政 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其 权 益 项 目 中 的 储 备 基 金 发 展 基 金 等 其 他 类 留 存 收 益 余 额 可 一 并 计 入 盈 余 公 积 境 内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按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而 非 合 并 报 表 ) 填 写 该 项 数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由 境 内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资 的 部 分 视 为 中 方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纳 入 本 表 的 外 方 权 益 统 计 3. 应 付 外 方 股 利 : 企 业 已 宣 告 分 配 但 尚 未 支 付 给 外 方 的 股 利 ( 未 扣 除 应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款 ) 4. 附 注 : 应 付 股 利 资 本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盈 余 公 积 期 末 数 仅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汇 总 境 内 子 公 司 数 据 填 写 境 内 子 公 司 数 据 须 区 分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或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子 公 司 进 行 分 项 填 写, 存 在 多 家 子 公 司 的 须 填 写 合 计 权 益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外 方 投 资 者 实 际 享 有 权 益 = 境 内 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外 国 投 资 者 股 权 比 例 或 约 定 比 例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境 内 子 公 司 中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比 例 或 约 定 比 例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5. 针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吸 收 合 并 的 情 况, 被 吸 收 公 司 应 及 时 在 外 汇 局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不 再 重 复 进 行 外 汇 年 报 数 据 申 报 存 续 公 司 的 期 初 数 应 按 照 该 公 司 期 初 的 实 际 规 模 填 写, 期 末 数 应 按 照 吸 收 合 并 后 新 公 司 的 实 际 金 额 填 写 6. 本 表 的 期 初 数 应 与 上 年 度 申 报 的 期 末 数 相 同 若 确 实 存 在 对 上 年 度 数 据 调 整, 导 致 两 者 不 同 的,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详 细 注 明 原 因 和 调 整 内 容 7. 本 表 的 填 报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元, 折 算 汇 率 应 按 照 资 金 实 际 记 账 时 的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8. 表 中 所 有 项 目 应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9. 表 中 所 有 项 目 均 为 必 填, 为 零 的 须 填 写 0, 不 能 为 空 白 -26-

27 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 起, 境 内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事 务 所 ) 银 行 和 外 汇 局 应 通 过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外 汇 年 报 信 息 2014 年 5 月 7 日 至 5 月 11 日 期 间 应 完 成 以 下 准 备 工 作 : 一 外 汇 局 境 内 银 行 角 色 ( 即 功 能 权 限 ) 添 加 和 操 作 要 求 外 汇 局 资 本 项 目 业 务 管 理 员 (zbxmba) 应 为 本 机 构 业 务 操 作 员 分 配 外 汇 年 报 操 作 员 角 色 ;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员 (ba) 为 本 机 构 业 务 操 作 员 分 配 外 汇 年 报 银 行 操 作 员 角 色 外 汇 局 银 行 业 务 人 员 系 统 使 用 操 作 手 册 分 别 详 见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 外 汇 局 版 ) ( 详 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的 常 用 下 载 栏 目 ) 和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 银 行 版 ) ( 详 见 银 行 信 息 门 户 资 料 下 载 栏 目 ) 二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浏 览 器 设 置 业 务 开 通 用 户 创 建 角 色 添 加 和 操 作 要 求 ( 一 ) 浏 览 器 设 置 系 统 使 用 前,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应 按 照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的 登 录 和 浏 览 器 设 置 说 明 ( 企 业 版 和 事 务 所 版 ) ( 详 见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的 常 用 下 载 栏 目 ) 的 要 求, 做 好 浏 览 器 设 置 工 作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访 问 地 址 为 : asone.safesvc.gov.cn/asone 已 经 通 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 办 理 过 外 汇 业 务 的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无 需 进 行 浏 览 器 设 置 ( 二 ) 业 务 开 通 和 用 户 创 建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使 用 系 统 前, 原 则 上 应 首 先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申 请 开 通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为 便 于 开 展 外 汇 年 报 报 送 工 作, 系 统 已 自 动 为 境 内 企 业 开 通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每 个 企 业 在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上 仅 有 一 个 业 务 管 理 员 (ba), 企 业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于 已 经 通 过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办 理 过 外 汇 业 务 的 境 内 企 业 和 事 务 所, 其 业 务 管 理 员 和 密 码 已 经 存 在 ; 对 于 未 通 过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办 理 过 外 汇 业 务 的 境 内 企 业, 系 统 自 动 为 其 创 建 业 务 管 理 员 (ba) 和 初 始 密 码 ( 默 认 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若 使 用 中 企 业 的 业 务 管 理 员 (ba) 密 码 遗 忘, 应 提 交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申 请 密 码 重 置 ( 三 ) 用 户 创 建 角 色 添 加 和 操 作 要 求 企 业 的 业 务 操 作 员 由 企 业 业 务 管 理 员 (ba) 负 责 增 加, 并 为 其 分 配 角 色 企 业 的 业 务 管 理 员 (ba) 登 录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应 根 据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 企 业 版 )( 详 见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的 公 告 栏 ) 为 本 机 构 创 建 业 务 操 作 员 用 户 并 分 配 角 色 ; 如 果 业 务 人 员 在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已 有 业 务 操 作 员 用 户, 则 应 直 接 分 配 角 色 若 使 用 中 业 务 操 作 员 密 码 遗 忘, 应 通 过 本 机 构 的 业 务 管 理 员 (ba) 进 行 密 码 重 置 三 外 汇 局 科 技 人 员 应 指 导 和 配 合 业 务 人 员 完 成 上 述 准 备 工 作, 并 对 银 行 和 企 业 准 备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进 行 指 导 和 解 答 -27-

28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发 布 日 期 : 文 号 : 汇 发 [2014]34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分 局, 各 中 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 为 规 范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市 场 发 展, 提 高 政 策 透 明 度 和 便 利 化, 更 好 地 满 足 市 场 主 体 管 理 汇 率 风 险 需 求,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制 定 了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见 附 件 ), 请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各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转 发 辖 内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和 外 资 银 行 执 行 中 如 遇 问 题, 请 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际 收 支 司 联 系 联 系 电 话 :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4 年 6 月 23 日 -28-

29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市 场 发 展, 更 好 地 满 足 市 场 主 体 管 理 汇 率 风 险 需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 以 下 简 称 衍 生 产 品 ), 包 括 人 民 币 外 汇 远 期 掉 期 和 期 权 第 三 条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坚 持 实 需 交 易 原 则 银 行 应 当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交 易 管 理 能 力, 建 立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审 慎 开 展 与 自 身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第 四 条 银 行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批 准, 接 受 外 汇 局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第 五 条 根 据 国 际 收 支 和 外 汇 市 场 状 况,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可 以 对 银 行 开 展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管 理 措 施, 以 保 障 外 汇 市 场 平 稳 运 行 第 六 条 银 行 申 请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 二 ) 有 健 全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适 当 的 风 险 识 别 计 量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配 备 开 展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人 员 ( 三 )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资 格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外 汇 局 对 银 行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实 行 总 行 ( 部 ) 统 一 备 案 管 理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政 策 性 银 行 开 办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办 理 备 案 ; 其 他 银 行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办 理 备 案, 备 案 结 果 抄 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外 汇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自 收 到 符 合 本 规 定 要 求 的 完 整 申 请 资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外 国 银 行 拟 在 境 内 两 家 以 上 分 行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可 由 其 境 内 管 理 行 统 一 向 该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外 汇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应 将 备 案 结 果 同 时 抄 送 该 外 国 银 行 其 他 境 内 分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局 ( 外 汇 管 理 部 ) 第 八 条 银 行 申 请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和 资 料 : -29-

30 ( 一 ) 申 请 报 告 可 行 性 报 告 及 业 务 计 划 书 ( 二 )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包 括 交 易 受 理 客 户 评 估 单 证 审 核 等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标 准 2. 产 品 定 价 模 型, 包 括 定 价 方 法 和 各 项 参 数 的 选 取 标 准 及 来 源 3.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风 险 模 型 指 标 及 量 化 管 理 指 标 风 险 缓 释 措 施 头 寸 平 盘 机 制 4.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包 括 科 目 设 置 和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5.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包 括 数 据 采 集 渠 道 和 操 作 程 序 ( 三 ) 主 管 人 员 和 主 要 交 易 人 员 名 单 履 历 ( 四 )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资 格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拟 开 办 各 类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实 际 特 征, 提 交 具 有 针 对 性 与 适 用 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第 九 条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本 机 构 自 身 情 况, 一 次 申 请 开 办 全 部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或 分 次 申 请 远 期 和 期 权 业 务 资 格 取 得 远 期 业 务 资 格 的 银 行, 可 直 接 开 办 外 汇 掉 期 和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第 十 条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经 上 级 有 权 机 构 书 面 授 权 后, 持 授 权 文 件 和 本 级 机 构 业 务 筹 办 情 况 说 明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配 备 业 务 培 训 内 部 管 理 ), 于 开 办 业 务 前 至 少 20 个 工 作 日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分 支 局 书 面 报 告 后 即 可 开 办 业 务 银 行 应 当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授 权 与 管 理 对 于 衍 生 产 品 经 营 能 力 较 弱 风 险 防 范 及 管 理 水 平 较 低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适 当 上 收 或 取 消 其 授 权 和 交 易 权 限 第 十 一 条 外 汇 局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要 求, 按 照 操 作 简 便 监 管 有 效 的 原 则, 完 善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的 内 部 操 作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实 需 交 易, 是 指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具 有 对 冲 外 汇 风 险 敞 口 的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并 且 作 为 交 易 基 础 所 持 有 的 外 汇 资 产 负 债 预 期 未 来 的 外 汇 收 支, 按 照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与 客 户 达 成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前, 银 行 应 按 照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了 解 你 的 业 务 和 尽 职 审 查 原 则, 确 认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符 合 实 需 交 易 原 则, 并 获 取 由 客 户 提 供 的 声 明 确 认 函 等 能 够 证 明 其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的 书 面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与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础 外 汇 资 产 负 债 或 外 汇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与 合 规 -30-

31 性 ( 二 ) 客 户 进 行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的 目 的 或 目 标 ( 三 ) 是 否 存 在 与 本 条 第 一 款 确 认 的 基 础 外 汇 资 产 负 债 或 外 汇 收 支 相 关 的 尚 未 结 清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敞 口 第 十 四 条 远 期 业 务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远 期 合 约 到 期 时, 银 行 应 比 照 即 期 结 售 汇 管 理 规 定 为 客 户 办 理 交 割 交 割 方 式 为 全 额 结 算, 不 允 许 办 理 差 额 结 算 ( 二 ) 远 期 合 约 到 期 前 或 到 期 时, 如 果 客 户 因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发 生 变 更 而 无 法 履 约, 银 行 在 获 取 由 客 户 提 供 的 声 明 确 认 函 等 能 够 予 以 证 明 的 书 面 材 料 后, 可 以 为 客 户 办 理 对 应 金 额 的 平 仓 或 按 照 客 户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展 期, 产 生 的 损 益 按 照 商 业 原 则 处 理, 并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第 十 五 条 期 权 业 务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银 行 可 以 基 于 普 通 欧 式 期 权 基 础, 为 客 户 办 理 买 入 或 卖 出 期 权 业 务, 以 及 包 含 两 个 或 多 个 期 权 的 期 权 组 合 业 务, 期 权 费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银 行 可 以 为 客 户 的 期 权 合 约 办 理 反 向 平 仓 全 额 或 差 额 结 算 反 向 平 仓 和 差 额 结 算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 二 ) 银 行 为 客 户 办 理 的 单 个 期 权 或 期 权 组 合 业 务 的 主 要 风 险 特 征, 应 当 与 客 户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具 有 合 理 的 相 关 度 期 权 合 约 行 权 所 产 生 的 客 户 外 汇 收 支, 不 得 超 出 客 户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所 支 持 的 实 际 规 模 第 十 六 条 外 汇 掉 期 业 务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对 于 近 端 结 汇 / 远 端 购 汇 的 外 汇 掉 期 业 务, 客 户 近 端 结 汇 的 外 汇 资 金 应 为 按 照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办 理 即 期 结 汇 的 外 汇 资 金 ( 二 ) 对 于 近 端 购 汇 / 远 端 结 汇 的 外 汇 掉 期 业 务, 客 户 近 端 可 以 直 接 以 人 民 币 购 入 外 汇, 并 进 入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账 户 留 存 或 按 照 规 定 对 外 支 付 ; 远 端 结 汇 的 外 汇 资 金 应 为 按 照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办 理 即 期 结 汇 的 外 汇 资 金 因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账 户 留 存 的 外 汇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银 行 可 以 为 客 户 办 理 结 汇 ( 三 ) 外 汇 掉 期 业 务 中 因 客 户 远 端 无 法 履 约 而 形 成 的 银 行 外 汇 敞 口, 应 纳 入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的 本 金 交 换 包 括 合 约 生 效 日 和 到 期 日 两 次 均 实 际 交 换 本 金 两 次 均 不 实 际 交 换 本 金 仅 一 次 交 换 本 金 等 形 式 ( 二 )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中 客 户 在 合 约 生 效 日 和 到 期 日 两 次 均 实 际 交 换 本 金 所 涉 及 的 结 汇 或 购 汇, 遵 守 外 汇 掉 期 业 务 的 管 理 规 定 对 于 一 次 交 换 本 金 所 涉 及 的 结 汇 或 购 汇, 遵 -31-

32 守 实 需 交 易 原 则, 银 行 由 此 形 成 的 外 汇 敞 口 应 纳 入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统 一 管 理 ( 三 )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的 利 率 由 银 行 与 客 户 按 照 商 业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但 应 符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四 )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中 银 行 从 客 户 获 得 的 外 币 利 息, 应 纳 入 本 行 外 汇 利 润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单 独 结 汇 第 十 八 条 银 行 为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币 种 期 限 价 格 等 交 易 要 素, 由 双 方 依 据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按 照 商 业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期 权 业 务 采 用 差 额 结 算 时, 用 于 确 定 轧 差 金 额 使 用 的 参 考 价 应 是 境 内 真 实 有 效 的 市 场 汇 率 第 十 九 条 银 行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客 户 范 围 限 于 境 内 机 构, 个 体 工 商 户 视 同 境 内 机 构 境 内 个 人 开 展 符 合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对 外 投 资 如 形 成 外 汇 风 险 敞 口, 银 行 可 以 按 照 实 需 交 易 原 则 为 其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第 二 十 条 银 行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客 户 管 理, 在 综 合 考 虑 衍 生 产 品 分 类 和 客 户 分 类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持 续 充 分 的 客 户 适 合 度 评 估 和 风 险 揭 示 银 行 应 确 认 客 户 进 行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已 获 得 内 部 有 效 授 权 及 所 必 需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并 具 备 足 够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对 于 虚 构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开 展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重 复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的 客 户, 银 行 应 依 法 终 止 已 与 其 开 展 的 交 易, 并 通 过 信 用 评 级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限 制 此 类 客 户 后 续 开 展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银 行 应 将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单 证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5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银 行 开 展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遵 守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管 理 规 定, 准 确 合 理 计 量 和 管 理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头 寸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由 其 总 行 ( 部 ) 统 一 进 行 平 盘 敞 口 管 理 和 风 险 控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银 行 应 按 照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规 定 报 送 与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相 关 的 报 表 和 资 料, 具 体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外 汇 局 可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核 查 银 行 有 关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资 料 和 报 表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业 务 处 理 系 统 是 否 与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了 解 你 的 业 务 和 尽 职 审 查 展 业 原 则 相 适 应, 对 管 理 不 到 位 的 银 行 应 予 以 风 险 提 示 或 警 示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组 织 银 行 等 外 汇 市 场 参 与 者 建 立 市 场 自 律 机 制, 完 -32-

33 善 衍 生 产 品 的 客 户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等 行 业 规 范, 维 护 外 汇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第 二 十 五 条 银 行 境 内 机 构 参 与 境 外 市 场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应 符 合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银 行 办 理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外 汇 局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予 以 处 罚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业 务 的 ; ( 二 ) 违 反 真 实 性 管 理 规 定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有 关 报 表 资 料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开 办 代 客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所 列 外 汇 管 理 文 件 自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日 起 废 止 此 前 公 布 的 有 关 银 行 对 客 户 办 理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33-

34 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对 客 户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掉 期 业 务 备 案 操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5]70 号 ) 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对 客 户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掉 期 业 务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6]52 号 ) 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贸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外 汇 结 算 账 户 资 金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及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掉 期 业 务 的 批 复 ( 汇 复 [2010]197 号 ) 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对 客 户 人 民 币 外 汇 货 币 掉 期 业 务 有 关 外 汇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1]3 号 ) 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人 民 币 对 外 汇 期 权 头 寸 计 量 方 法 的 批 复 ( 汇 综 复 [2011]33 号 ) 6.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银 行 办 理 人 民 币 外 汇 期 权 组 合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1]43 号 ) -34-

35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4 第 2 号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制 定 了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经 2014 年 3 月 26 日 第 四 次 行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行 长 : 周 小 川 2014 年 6 月 22 日 -35-

36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保 障 外 汇 市 场 平 稳 运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是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银 行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 ( 二 ) 结 售 汇 业 务 是 指 银 行 为 客 户 或 因 自 身 经 营 活 动 需 求 办 理 的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之 间 兑 换 的 业 务, 包 括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 ( 三 )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是 指 在 交 易 订 立 日 之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清 算, 且 清 算 价 格 为 交 易 订 立 日 当 日 汇 价 的 结 售 汇 交 易 ; ( 四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是 指 远 期 结 售 汇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期 货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掉 期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期 权 等 业 务 及 其 组 合 ; ( 五 )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是 指 银 行 持 有 的 因 银 行 办 理 对 客 和 自 身 结 售 汇 业 务 参 与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等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间 交 易 而 形 成 的 外 汇 头 寸 第 四 条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应 当 经 外 汇 局 批 准 第 五 条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金 融 业 务 资 格 ; ( 二 ) 具 备 完 善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具 备 办 理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 ( 四 ) 拥 有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第 七 条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 -36-

37 ( 二 ) 具 备 完 善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拥 有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人 员 ; ( 四 )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条 银 行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一 并 申 请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资 格 第 九 条 银 行 申 请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或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由 其 总 行 统 一 提 出 申 请,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除 外 政 策 性 银 行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或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资 格,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审 批 ; 其 他 银 行 由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局 外 汇 管 理 部 审 批 第 十 条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或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应 当 取 得 已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级 机 构 授 权, 并 报 所 在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分 支 局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期 间,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的, 新 设 立 的 银 行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重 新 申 请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 发 生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营 业 地 址 经 营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分 支 机 构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外 汇 局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银 行 停 止 办 理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或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的, 应 当 自 停 办 业 务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外 汇 局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银 行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的, 其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自 动 丧 失 第 十 四 条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建 立 结 售 汇 业 务 经 营 和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评 估 机 制 外 汇 局 对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中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情 况 实 行 定 期 评 估 第 十 五 条 银 行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作 为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督 导 协 调 本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银 行 应 当 加 强 对 结 售 汇 业 务 管 理 人 员 经 办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交 易 员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培 训, 确 保 其 具 备 必 要 的 政 策 法 规 知 识 第 十 七 条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结 售 汇 会 计 科 目, 区 分 即 期 结 售 汇 和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分 别 核 算 对 客 结 售 汇 自 身 结 售 汇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业 务 第 十 八 条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照 了 解 业 务 了 解 客 户 尽 职 审 查 的 原 则 对 相 关 凭 证 或 商 业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银 行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时, 应 当 与 有 真 实 需 求 背 景 的 客 户 -37-

38 进 行 与 其 风 险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并 遵 守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客 户 产 品 交 易 头 寸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银 行 应 当 遵 守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管 理 规 定,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将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保 持 在 核 定 限 额 以 内 银 行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限 额 根 据 国 际 收 支 状 况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等 因 素, 按 照 法 人 监 管 原 则 统 一 核 定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视 同 法 人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尚 未 取 得 人 民 币 业 务 资 格 的 外 资 银 行, 在 取 得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以 后, 应 当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结 售 汇 人 民 币 专 用 账 户, 专 门 用 于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人 民 币 往 来,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银 行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时,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决 定 挂 牌 货 币, 并 应 当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银 行 汇 价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银 行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等 数 据 以 及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报 表 和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定 期 核 对 和 及 时 纠 错 第 二 十 四 条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结 售 汇 单 证 保 存 制 度, 区 分 业 务 类 型 分 别 保 存 有 关 单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5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银 行 应 当 配 合 外 汇 局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和 隐 瞒 第 二 十 六 条 外 汇 局 通 过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现 场 检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 监 管 信 息 档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银 行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由 外 汇 局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予 以 处 罚 第 二 十 八 条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外 汇 局 依 照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予 以 处 罚 : ( 一 ) 办 理 结 售 汇 业 务,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相 关 凭 证 或 商 业 单 据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将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保 持 在 核 定 限 额 内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汇 价 管 理 规 定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银 行 未 按 规 定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结 售 汇 综 合 头 寸 等 数 据 以 及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报 表 和 资 料 的, 由 外 汇 局 依 照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予 以 处 罚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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