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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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编 码 : 光 银 托 管 2015J018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修 订

2 目 录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十 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二 十 其 他 事 项 二 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3 鉴 于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为 明 确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特 制 订 本 托 管 协 议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并 依 其 条 款 解 释

4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仁 和 镇 顺 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设 立 日 期 :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成 立 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函 [1992]7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号 联 系 人 : 林 迈 联 系 电 话 :

5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 和 解 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二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 四 ) 解 释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所 有 术 语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应 术 语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a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b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c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e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g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7 净 值 的 0.5%; h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i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j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k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l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n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o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p.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q.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r.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s.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t.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审 议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本 基 金 持 有 证 券 期 间, 如 发 生 证 券 处 于 流 通 受 限 状 态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十 二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按 照 规 定 的 数 据 格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9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4.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拟 发 行 数 量 定 价 依 据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完 整 5.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等 内 容

10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7.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资 产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相 关 制 度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合 理 控 制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符 合 补 充 协 议 就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存 款 期 限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限 制 性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11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二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2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3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4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名 称 :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丰 盛 支 行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2.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15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 议 副 本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保 管 的 机 构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16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包 括 被 授 权 人 名 单 预 留 印 鉴 及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授 权 文 件 应 注 明 被 授 权 人 相 应 的 权 限 3.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如 果 授 权 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 效 时 间 的, 该 生 效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的 时 点 如 早 于 前 述 时 间, 则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的 时 点 为 授 权 文 件 的 生 效 时 间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被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漏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二 ) 指 令 的 内 容 1. 指 令 包 括 赎 回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指 令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 款 指 令 实 物 债 券 出 入 库 指 令 以 及 其 他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等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并 由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指 令 的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深 证 通 或 托 管 网 银 电 子 指 令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指 令 ; 被 授 权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并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确 认 后, 则 对 于 此 后 该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授 权 已 更 改 但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的 情 况 除 外 指 令 发 出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1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如 果 银 行 间 簿 记 系 统 已 经 生 成 的 交 易 需 要 取 消 或 终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前 一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并 确 认, 如 需 在 划 款 当 日 下 达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 该 必 需 的 时 间 不 长 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日 常 处 理 该 指 令 所 用 的 平 均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有 效 指 令 ( 包 括 原 指 令 被 撤 销 变 更 后 再 次 发 送 的 新 指 令 )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的 15:00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当 天 某 一 时 点 到 账, 则 交 易 结 算 指 令 需 提 前 2 个 工 作 小 时 发 送, 并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对 于 新 股 申 购 网 下 公 开 发 行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日 (T 日 ) 的 前 一 日 17:00 前 将 新 股 申 购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令 发 送 时 间 最 迟 不 应 晚 于 T 日 上 午 10:00 时 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认 购 权 证 行 权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行 权 日 15:00 前 将 需 要 交 付 的 行 权 金 额 及 费 用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16:00 前 支 付 至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2. 指 令 的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 式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如 有 疑 问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3. 指 令 的 时 间 和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指 令 验 证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不 合 理 延 误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确 保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投 资 指 令 赎 回 分 红 资 金 等 的 划 拨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但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查 明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的 原 因, 并 对 指 令 是 否 继 续 执 行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确 认 指 令 继 续 执 行,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待 资 金 余 额 足 够 时 继 续 执 行 该 指 令 ;

18 如 确 认 指 令 无 效,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撤 销 原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未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错 误 时,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如 需 撤 销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并 加 盖 业 务 用 章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视 情 况 暂 缓 或 拒 绝 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执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执 行 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更 改 或 终 止 对 被 授 权 人 的 授 权,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新 的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权 限 预 留 印 鉴 和 签 字 样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并 经 电 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授 权 文 件 即 生 效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生 效 前,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应 按 原 约 定 执 行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应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 八 )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印 鉴 与 被 授 权 人 是 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正 确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错 误 执 行 未 执 行 或 未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19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一 )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租 用 其 交 易 单 元 作 为 基 金 的 交 易 单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将 被 选 中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用 户 交 易 单 位 变 更 申 请 书 及 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申 请 接 收 结 算 数 据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由 被 选 中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交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基 金 的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回 购 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并 将 该 等 情 况 及 基 金 交 易 单 元 号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二 )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清 算 与 交 割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备 付 金 管 理 办 法, 在 每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限 额 进 行 重 新 核 算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调 整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当 日, 在 资 金 流 量 表 中 反 映 最 低 备 付 金 调 整 的 情 况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最 低 备 付 金,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数 据 为 依 据 安 排 资 金 运 作, 调 整 所 需 的 现 金 头 寸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于 季 度 初, 调 整 互 保 基 金 基 数,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调 整 当 日, 在 资 金 流 量 表 中 反 映 互 保 基 金 调 整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足 够 头 寸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权 证 交 易, 应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缴 纳 权 证 交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每 月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调 整 交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足 够 头 寸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场 内 资 金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办 理 ; 场 外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划 款 指 令 具 体 办 理

20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增 加 交 易 单 元 等 事 宜,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数 据 不 完 整, 造 成 清 算 差 错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需 要 单 独 结 算 的 交 易,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市 场 操 作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超 卖 等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并 确 保 于 交 收 日 11 点 前 完 成 融 资, 用 以 完 成 清 算 交 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由 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基 金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确 保 在 T+1 日 上 午 10:00 前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结 算 通 过 上 交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达 成 的 私 募 债 券 转 让,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的 转 让 成 交 结 果 办 理 实 时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RTGS) RTGS 的 最 终 交 收 时 点 为 T 日 的 15:30 分, 为 保 证 RTGS 交 易 成 功, 管 理 人 应 于 交 易 T 日 的 15:00 之 前, 将 买 入 私 募 债 券 的 指 令 传 真 至 托 管 人 ( 非 担 保 交 收 业 务 联 系 人 : 李 国 强 ; 周 晓 漫 ; 传 真 ) 通 过 深 圳 综 合 协 议 平 台 的 公 司 债 私 募 债, 结 算 方 式 为 逐 笔 全 额 非 担 保 交 收, 最 终 交 收 时 点 为 T 日 16:00, 因 此 管 理 人 应 于 T 日 15:30 分 之 前 向 托 管 人 发 送 非 担 保 交 收 债 券 的 买 入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除 登 记 公 司 收 保 或 冻 结 资 金 外 )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 该 必 需 的 时 间 不 长 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日 常 处 理 该 指 令 所 用 的 平 均 时 间 )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若 由 于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收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新 的

21 交 收 规 则 作 出 相 应 变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完 成 交 收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2.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目 核 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资 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实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核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确 保 双 方 账 目 相 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月 末 核 对 实 物 证 券 账 目 ( 三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真 实 性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赎 回 及 转 出 款 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工 作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完 整 4.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数 据,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5.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应 保 证 上 述 相 关 事 宜 按 时 进 行 否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6. 关 于 清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22 为 满 足 申 购 赎 回 及 分 红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管 理 7. 对 于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应 收 款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8. 赎 回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规 定 拨 付 赎 回 款 或 进 行 基 金 分 红 时, 如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如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9. 资 金 指 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付 款 赎 回 和 分 红 资 金 划 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资 金 指 令 的 格 式 内 容 发 送 接 收 和 确 认 方 式 等 与 投 资 指 令 相 同 ( 四 ) 申 赎 净 额 结 算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清 算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结 算 遵 循 全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的 原 则, 每 个 开 放 日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资 金 与 应 付 资 金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2 日 15:00 之 前 从 基 金 清 算 账 户 划 到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将 有 关 书 面 凭 证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管 理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2 日 将 划 款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T+3 日 12:00 之 前 划 往 基 金 清 算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划 出 后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将 有 关 书 面 凭 证 交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管 理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如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 五 ) 基 金 转 换

23 1. 在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开 展 转 换 业 务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函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就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2.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的 基 金 转 换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具 体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程 序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执 行 3. 本 基 金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 六 ) 基 金 现 金 分 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分 红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资 金 划 入 专 用 账 户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 款 时 间

24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除 本 部 分 另 有 约 定 的 品 种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25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 3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选 取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4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鉴 于 目 前 尚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而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 适 当 性, 并 在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2)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回 售 登 记 期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3)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26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市 值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FV Dl D C ( P C) D l r 其 中 :F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做 相 应 调 整 );P 为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D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天 数 ;D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即 估 值 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 易 天 数 (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5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则 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6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建 议 按 成 本 估 值 (4)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1 上 市 流 通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则 采 用 估 值 模 型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6)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2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3.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28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29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3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31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1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2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后,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5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程 序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收 益 分 配 的 付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指 令 将 收 益 分 配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32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 定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澄 清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 密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复 核 的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在 公 告 前 应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保 证 按 照 法 定 方 式 和 时 限

33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程 序 按 有 关 规 定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起 草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事 项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3. 信 息 文 本 的 存 放 予 以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34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6%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托 管 费 收 入 帐 户 户 名 : 基 金 托 管 费 收 入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系 统 支 付 号 ) ( 三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35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四 )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划 拨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及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的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 七 ) 违 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拒 绝 支 付

36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37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一 ) 档 案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 二 )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1.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传 真 基 金 托 管 人 ( 三 ) 变 更 与 协 助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 应 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存 至 少 15 年 以 上

38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39 3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临 时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前,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尽 快 恢 复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40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快 交 接 基 金 资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时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41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运 作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 回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拨 指 令, 或 违 规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指 令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相 互 兼 职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的 除 外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十 二 )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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