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公 证 员 署 名 方 式 : 城 市 + 姓 名 + 公 证 员, 如 : 上 海 公 证 员 李 **;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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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事法苑 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 家事法苑 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创办 家事法苑 律师团队编辑 尝试搭建与 律师同行 学者 法官 媒体 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 正当交往 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 共同 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每月 1-2 期 无偿赠阅 如邮件给您带来不便 请回信 xiaolinlvshi@vip.sina.com 或来电 立即在列表中取消 简报获取 家事法苑 家事律师网 首页点击 资料下载 图标 网址 善意提醒 简报仅供学术研讨交流用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简报编辑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 未经许 可 不得整体利用本简报或经常性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 博客)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个别使用时亦应注明 转自本简报 欢迎对 家事法苑 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提出好的建议 家 事法苑 微信公众订阅号 家事法苑 微信号 famlaw 家事法苑 团队主办 编委会 杨晓林 段凤丽 侯晓婷 邓雯芬 欢迎加入 家事法苑 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每天即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点滴动态 家事法苑 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 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群主 杨晓林 管理员 段凤丽 侯晓婷 邓雯芬 王志锋 徐文丽 杨竹一 何显刚 陈建宏 李炜 辜其坤 李丹 谷友军 严健 季凤建 1 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 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 律师 法官 检察官 学者 公证员 房管 民 政 学生 媒体 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 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 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 动态 家事审判动态 典型家事案例 立法动态 理论研究动态 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 正当 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 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 务问题 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 学习型群 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 其他如刑事 商事 劳动 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 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 质量及可持续发展 防止群友滥加群 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 群规则只刊发于 家事法苑 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 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 邀请新人入群 未经群主同意 严禁擅自拉人进群 擅 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 微信号 个人好友 请注明 城市+单位全称+姓名 申 请加入家事法实务微信群 新群友阅读群规 承诺遵守后 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 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 真实身份 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 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 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 省份+城市+姓名+律师 如 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 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 律所名称 字号 具体部门职务 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头像不得使用带有律所 LOGO 或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的图片 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 向上划动屏幕 出现 我在本群的昵称 点击即可修改

2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公 证 员 署 名 方 式 : 城 市 + 姓 名 + 公 证 员, 如 : 上 海 公 证 员 李 **; 学 者 学 生 署 名 方 式 : 学 校 简 称 + 姓 名, 如 南 师 大 赵 莉, 广 西 师 大 李 ** 法 官 ( 检 察 官 ) 署 名 方 式 : 省 份 ( 城 市 ) 法 院 + 姓 名 的 方 式, 如 果 确 有 难 处 不 愿 意 实 名, 可 采 取 省 份 ( 城 市 )+ 法 院 + 真 实 姓 氏 + 法 官 ( 身 份 ) 的 方 式, 如 北 京 法 院 李 法 官 如 宜 昌 法 院 王 礼 仁, 检 察 官 署 名 方 式 相 同 民 政 部 门 妇 联 媒 体 等 其 他 界 别 群 友 参 考 前 列 署 名 方 式, 省 份 + 城 市 + 职 业 + 姓 名, 如 : 北 京 妇 联 *** 4 尊 重 群 友 尊 重 群 友, 未 经 事 先 允 许 不 得 随 意 添 加 其 他 群 友 为 个 人 好 友, 严 禁 擅 拉 群 友 加 入 自 己 设 立 的 其 他 群, 一 经 接 到 举 报, 立 即 清 除 出 群 ; 5 基 本 设 置 如 群 消 息 过 多, 影 响 本 人 工 作 学 习 及 休 息, 可 在 手 机 右 上 角, 点 开 群 设 置 界 面 开 启 消 息 免 打 扰, 定 期 浏 览 群 信 息 参 与 互 动 即 可 ; 如 群 中 有 太 多 不 熟 悉 的 面 孔 : 可 在 群 系 统 设 置 界 面 打 开 显 示 群 成 员 昵 称 ; 6 友 善 发 言 本 群 群 友 来 自 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较 广 泛 领 域, 大 家 非 常 难 得 聚 拢 在 同 一 平 台 上! 特 别 要 注 意 维 护 自 身 形 象, 互 相 尊 重, 发 言 交 流, 要 注 意 顾 及 他 人 感 受, 不 要 有 任 何 人 身 攻 击 贬 低 他 人 人 格 或 由 个 案 引 申 对 其 他 群 体 的 上 纲 上 线 的 言 行 本 专 业 群, 除 大 年 三 十 至 初 二 三 天 及 八 月 十 五 中 秋 节 外, 不 允 许 在 群 内 发 红 包 ; 严 禁 闲 聊 ; 严 禁 转 发 招 聘 推 销 心 灵 鸡 汤 投 票 优 惠 券 政 治 性 等 帖 子 7 鼓 励 提 倡 交 流 本 群 鼓 励 提 倡 群 友 开 展 与 主 题 密 切 相 关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的 互 动 交 流 本 群 定 位 为 专 业 领 域 内 的 学 术 及 实 务 交 流 群, 非 低 级 的 当 事 人 咨 询 群, 严 禁 群 友 不 加 任 何 思 考 只 用 三 言 两 语 提 过 于 简 单 的 问 题 ; 群 友 不 宜 就 过 于 具 体 的 个 案 展 开 交 流, 应 先 概 括 基 本 事 实, 从 中 提 取 有 理 论 及 实 务 研 讨 价 值 的 一 个 或 几 个 问 题 集 中 深 入 交 流 群 友 探 讨 交 流 问 题 的 方 式 建 议 为, 自 己 发 现 问 题, 先 主 动 查 找 资 料, 一 次 性 把 基 本 案 情 叙 述 清 楚 ( 不 要 再 让 群 友 追 问 事 实 ) 并 注 明 自 己 的 看 法, 能 附 上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法 条 及 司 法 解 释 等 依 据 最 佳, 抛 砖 引 玉, 希 望 再 听 取 群 友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如 此 这 样, 真 正 达 到 大 家 共 同 探 讨 共 同 交 流 共 同 学 习 共 同 进 步 的 本 群 建 群 目 的! 群 友 互 动 反 馈 也 同 样 宜 先 思 考, 较 系 统 阐 述 自 己 的 观 点, 不 要 采 用 漫 无 边 际 地 三 言 两 语 聊 天 式 交 流, 以 免 影 响 群 友 群 友 可 在 群 内 畅 所 欲 言, 仅 限 个 人 观 点 交 流, 严 禁 群 友 未 经 发 言 群 友 同 意 不 管 基 于 什 么 目 的 截 屏 在 群 外 分 享 8 鼓 励 提 倡 分 享 本 群 鼓 励 群 友 分 享 与 本 群 主 题 相 关 的 各 种 审 判 动 态 典 型 判 例 及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法 院 审 判 意 见, 鼓 励 分 享 自 己 原 创 的 相 关 实 务 研 讨 文 章, 包 括 上 传 在 自 己 个 人 网 站 博 客 微 信 公 号 上 的 上 的, 但 页 面 上 尽 可 能 不 要 附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营 销 宣 传 文 字 及 联 系 方 式 ; 本 群 谢 绝 律 师 普 法 营 销 单 纯 表 现 诉 讼 技 巧 类 文 章 ; 群 内 严 禁 功 利 性 的 推 销 个 人 网 站 链 接 博 客 链 接 微 信 公 号 名 片 个 人 微 信 名 片 微 网 站 名 片 及 链 接, 严 禁 将 相 关 资 讯 贴 到 自 己 的 个 人 网 站 博 客 上 再 推 荐 网 页 链 接 的 变 相 以 提 高 点 击 率 博 粉 为 目 的 功 利 性 商 业 推 广 做 法 ( 家 事 法 苑 公 号 famlaw 已 做 到 了 去 商 业 化, 如 果 分 享 可 参 考 ), 请 群 友 自 律! 9 尊 重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尊 重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群 内 资 讯 信 息 仅 供 群 友 学 术 实 务 研 讨 交 流 用, 资 讯 搜 索 编 辑 整 理 需 日 复 一 日, 耗 费 相 当 时 间 与 精 力, 正 常 情 况 下, 我 团 队 每 天 收 集 分 享 推 送 的 资 讯 信 息, 月 底 汇 编 起 来 就 是 每 月 的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 下 载 : 希 望 群 友 不 要 经 常 性 地 或 整 体 利 用 本 群 资 讯 信 息 取 材 上 传 网 络 ( 个 人 网 站 博 客 公 号 ) 经 常 性 转 帖 到 其 他 微 信 群 QQ 群 或 为 其 他 非 研 究 用 途 使 用 如 确 需 经 常 性 转 发 使 用, 则 宜 注 明 转 自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法 实 务 交 流 微 信 群 10 违 规 及 处 理 群 友 应 自 觉 遵 守 本 群 规 则 并 接 受 群 主 及 管 理 员 的 善 意 提 醒 及 劝 告 ; 对 于 违 反 群 规 的 行 为, 群 主 或 管 理 员 有 权 有 义 务 即 时 制 止 群 友 违 反 群 规 则 经 提 醒 一 次 不 改, 劝 退, 务 必 不 要 在 群 内 与 管 理 员 争 执 造 成 刷 屏, 影 响 其 他 群 友, 但 允 许 私 信 方 式 向 群 主 及 管 理 员 团 队 提 出 申 诉, 集 体 商 量 给 出 最 后 处 理 结 果 11 关 于 入 群 开 通 微 信 实 名 认 证 绑 定 银 行 卡 问 题 的 说 明 承 蒙 大 家 支 持 参 与, 我 群 学 术 实 务 专 业 交 流 氛 围 越 来 越 好 不 少 群 友 也 积 极 推 荐 相 关 朋 友 入 群, 但 请 群 友 推 荐 介 绍 新 人 入 群 前 务 必 提 前 说 清 楚 :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奉 献

3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 500人为上限 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 第41 100位 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 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 即开通微信支付功 能 绑定一张银行卡 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 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 涉嫌违法 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 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 也不必跟它计较 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 可绑定一个不 常用 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 非常时尚 非常方便 也很安全 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 码 开通无妨 并不是加群收费 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 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①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 我 即可找到并进入 钱包 ②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 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 添加银行卡 ③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 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 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 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 手机号 ④填写银行卡信息 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 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 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公证员 妇联 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 职业共同体的正常 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 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5年10月31日 目 录 一 婚姻家庭审判动态 广西全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报 记者费文彬 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强调 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报 宁杰 河南省首个 家事法庭 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豫法阳光 孙文麟 胡明亮诉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一审开庭宣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长沙 男同 申请结婚登记被拒状告民政局 人民法院报 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后金山法院首例家暴案审结 浦江天平 上海金山法院 莫为婚姻纠纷伤害孩子 北京市一中院召开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新闻通报会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赵春艳 北京市昌平区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法律读库 "世界儿童日"特刊 让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不再成为家庭之殇 北京一中院 抚养权 抚养费典型案例及法官释法 北京一中院 抚养权 抚养费常见法律误区及提示 北京一中院 无纠纷家事案件启动 绿色 通道 上海徐汇区法院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揭牌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律新社 二 一般审判动态 济南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吊唁权案 母亲去世无人通知引发诉讼 法院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告负有 通知义务 济南中院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迟忱 郑州法院虚假诉讼第一案:双方各被罚款 1 万 拘留 15 天 郑州中院 北京高院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法治小组 民间借贷 10 个典型案例 审判研究 辽宁沈阳中院 出嫁女婚后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则无该组织成员资格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三 立法动态 四 媒体典型案例 一 解除婚姻关系案例 婚前索要保证金 离婚后法院判返还 重庆晚报 中国青年网 二 婚姻无效撤销案例 三 子女抚养亲子关系案例 四 财产分割案例 五 损害赔偿案例 行为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周 x 诉张 x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律家

4 六 扶养赡养案例 七 离婚后财产纠纷及相关纠纷 避税假离婚 弄假成真 北京海淀法院 八 恋爱同居纠纷案例 涉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能否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华政国际私法评论 男女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购置的财产应属共有财产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恋爱时她以他名义买房 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江苏高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九 其他相关案例 婚姻登记仅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家 男子车祸致脑残 妻子监护不尽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报 富心振 十 赠与案例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 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江苏高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衍举 子女获赠房屋却不履行赡养协议 母亲诉请撤销赠与获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报 刘义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赠子女 一方反悔想撤销未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 十一 夫妻债务案例 离婚后飞来 200 万债务 前夫举债前妻一起还 北京晚报记者 安然 五 继承 一 继承审判动态 不尽孝道还闹上法庭争遗产 结果被判 关于遗嘱 这些事你该了解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丈夫携精神分裂儿子自杀 婆家人提出 四种可能 阻挠儿媳继承房产 二 继承立法动态 三 继承典型案例 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否分得适当遗产 法律家 认为遗嘱不真实 起诉请求撤销公证为何遭驳回 江苏高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皆 过铁军 涉外遗嘱应适用哪里的法律 华政国际私法评论 夫妻合立遗嘱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认定为有效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六 房产 股权 信托 一 房产 同住生冲突 法院判决女儿腾退父母房 北京海淀法院 房产证出了问题 如何打官司 南京法院 法制日报 宋某 翟某诉秦某 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一中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子女对与父母共有房屋行使物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家 二 股权 兰州 一起离婚官司牵出千万股权纠纷案 追踪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记者樊丽 (三) 信托 七 社会新闻 为代理官司 伪造 同母异父 假证明 上海法治报 见习记者金豪 通讯员何璐依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通报两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并答记者问 民政部政务微信 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政务微信 八 异域资讯 九 学者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媒体视点 公证专题 一 理论学术动态 学者观点 妇女研究论丛 2016 年第 2 期目录 妇女研究论丛 编辑部 从身份到契约 有一个美丽的误读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郭亮 开年大作 学术强刊都在关注什么 丨学刊 中国民商法律网 宋珍珍 曹美璇 善意取得之规范与法理 JunnyLaw 姚明斌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2 期 华东政法大学 李霞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困境和突破 北大法律信息网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王睿冰

5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民商法学 2016 年第 4 期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文献索引摘录 年 民商法学 期刊 政法论丛 2016 年第 2 期目录和摘要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韩国适用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第一份法院判决 行走在途中的法律 苏晓凌 法刊辑要 ) 台湾 月旦法學 单月刊 2016 年 4 期 总第 251 期 目录 法学期刊目录通讯 辑要团队 离婚协议效力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年 01 期 华东政法大学 许莉 最高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最新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网 离婚时 联合购买住房 的分割研究 学习论坛 2015 年 苏州大学法学院 张学军 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 时代法学 2016 年第 1 期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耀东 善意重婚 共同生活与重婚无效规则的再塑 法律适用 2016 年第 3 期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杜强强 民法总则 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法学家 2016 年第 1 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立新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规则 中国不动产 2016 年第 4 期 陈亚菁 二 法官视点 法官们的那些家长里短 广西高院 玉长华 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 56 辑 梁兴来 抚恤金分配应考虑其精神与物质的双重补偿属性 人民法院报 徐州丰县人民法院 孙政 德国家事审判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年第 4 期 法律适用 杨临萍 龙飞 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农村房分割疑难问题研究 一 北京审判 北京一中团河法庭 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农村房分割疑难问题研究 二 北京审判 北京一中团河法庭 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农村房分割疑难问题研究 三 北京审判 北京一中团河法庭 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农村房分割疑难问题研究 四 北京审判 北京一中团河法庭 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农村房分割疑难问题研究 五 北京审判 北京一中团河法庭 意思自治在婚姻法的体现与限制 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张俊 武兰荣 以儒家文化涵养家事审判 人民法院报 王俊 楼市假离婚:假作真时真亦假 人去楼空镜中花 人民法院报 符向军 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不能对抗真正物权人 小甘读判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甘国明 增加 前 配偶为被执行人违反公正原则 中国妇女报 季凤建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法语峰言 肖峰 家事案件中 给付 争议的解决 附相关裁判文书模板 季凤建的法学世界 季凤建 夫妻以一方婚前房屋置换新房升值部分的性质认定 中国案例报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磊 夫妻关系视角下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国法院网抚顺法院 王爽 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季凤建的法学世界 季凤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济南中院 邢景明 李富建 三 检察官视点 四 律师视点 马 困蹄 的法律探因与反思 家族律评 贾明军律师 婚姻家庭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 北大法律信息网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 内容介绍 家族律评 贾明军律师 试论涉外不动产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江苏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孙韬律师 你的就是你的 我的还是我的 夫妻婚内借贷案例 7 则 佳和家事 桂芳芳 王冰雅 关于拟上市公司将家庭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分析 北京国枫律所 孟文翔 廖飞平 五 文件选读 六 媒体视点 赠儿子新房却获刑 原来他做了这件事 佛山周报 南京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 贴民生 暖百姓 接地气 人民法院报 记者赵兴武 大学校长遗嘱捐款设奖学金 南京公证处帮老人完成遗愿 南京晨报 12 个省份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实践中遇 强制力 难题 法制与新闻 女子屡遭同居男友殴打申请 保护令 敦化法院责令 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人民法院报 郭春雨等 消除家庭暴力缘何成为国家意志 阚珂披露立法过程

6 法制日报 蒲晓磊 重婚男娶四妻 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新京报 成济安后人状告南京房产局讨要故居 民主与法制杂志 本社记者王健 家事审判改革 千呼万唤始出来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七 公证专题 遗嘱信托公证案例评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张鸣 离婚协议所涉遗产继承案件的物权变动问题探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陈旻 潘浩 那份遗嘱可使用 公证人视点 SL 信托遗嘱受托人问题研究--以信托遗嘱受托人的核心职能为基础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宫楠 巨额遗产分配难 温情公证遗嘱 来帮忙 公证文选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董樑 十 新书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年 1 月 1 日第 1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 十一 家事法苑沙龙综述 在信托法律原理视角下揭开家族信托神秘面纱 沙龙综述 家事法苑 家事法苑团队编辑 十二 人民法院案例选 最新 人民法院案例选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旨 4 条 法信 特别声明 简报获取 家事法苑 家事律师网 首页 资料下载 家事法苑 是杨晓林律师自 2008 年 11 月开始在先拥有 使用的具有唯一性的法律服务商标 家事律师网 是杨晓林律师 2011 年 6 月 1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备案注册 使用的 的网站专用名 称 京 ICP 备 号-1) 并实际在先拥有 使用且具有唯一性的法律服务商标 未经特别许可 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仿冒 违者必究 欢迎您加入 家事法苑 家事法主题沙龙 QQ 群 群号 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 真诚欢迎 对婚姻家庭法感兴趣的律师 法官 学者 在校同学 媒体 妇联及其他朋友加入 共建专业领域内交流正常 正当交流的和谐 平台 家事法苑 微信公众订阅号 家事法苑 微信号 famlaw 编辑 家事法苑 律师团队 顾问 郝惠珍 主编 杨晓林 执行主编 段凤丽 编委会成员 邓雯芬 侯晓婷 家事法苑 家事律师网 家事法苑 新浪微博 家事法苑 婚姻律师团队官方博客 简报订阅 意见反馈邮箱 xiaolinlvshi@vip.sina.com 正 文 一 婚姻家庭审判动态 广西全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报 记者费文彬 成立专门审判机构 组建专门审判团队 实行新型工作模式 广西全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本报讯 记者 费文彬 近日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家事审判现场会了解到 从 2015 年 9 月开始 广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加速阶段 10 个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在硬件建设 人员配备 工作制度 联动机制等方面日臻完善 家事审判工作进展顺利

7 据了解 从 2015 年 9 月开始 广西高院选取南宁 柳州 防城港 百色 贵港 崇左等 6 个市的 10 个基层法 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 各试点法院在当地党委领导下 在妇联等联动单位支持下 更新理念 大胆探索 先行先试 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10 个试点法院共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11 个 巡回法庭 8 个 家事 合议庭 20 个 调解室 8 个 探视中心 4 个 庇护中心 3 个 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 配备家事独任法官 55 人 聘请 专门的调查员 66 人 人民调解员 65 人 心理咨询 辅导 专家 12 人 截至 2015 年底 共审理家事案件 4522 件 其中调撤结案 2520 件 目前 广西试点法院家事法庭多采用会议桌 圆桌 开庭 会客厅调解 用会议桌 沙发代替传统的审判台 用 丈夫 妻子 等台签取代 原告 被告 台签 并配有电脑 电视 书柜等设备和用品 将法庭的严肃性 和家庭的温馨氛围有机结合 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情绪 部分法院设立专门的探视室 心理咨询室 临时庇护所 等 用以保障家事案件中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人文关怀 对于涉及以亲情为纽带的家事案件 加大 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委托调查取证的力度 对家事案件证据如何采集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了有益的摸索 广西高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 今年各试点法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 一把手 工程来抓 大胆创新 积极探索 结合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工作 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要大胆改革 增强责任感 推行家事案件繁简分流 家事调查官制度 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 在有条件的城区法院推行家事案件的集中统一管 辖 结合司法审判规律 确保家事案件审判的公平 公开 公正 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试点法院要进一步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坚持发挥 联 字优势 继续采取 人民法官讲法律 妇联 干部讲情理 的成功工作模式, 最大限度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联动做好反家暴法的普法教育工作 联动做好受家暴 所及妇女的庇护工作 推动各地家事审判工作有效建立和运行 为全区法院全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 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强调 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报 宁杰 本报北京 4 月 5 日讯 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充 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 维护家庭和谐 保障未成年人 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 大局稳定 周强指出 要充分认识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是国家发 展 民族进步 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 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 对于维护家庭和谐 保障未 成年人 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要提高 思想 统一认识 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作用 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裁不法和 侵权行为 促进家庭和睦 培育良好家风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切实保障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周强强调 要积极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家事案件数量庞大 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 身性 敏感性和复杂性 近年来 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类型日益多样 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要适应家事案件的 相对特殊性要求 准确把握家事审判工作规律 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 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效机制保障 近年来 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理念 方式和机制创新 取 得了很多有益经验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 完善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要在总结 运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开 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 不断积累有益经验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断 发展完善 周强强调 要坚持立足我国国情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 同时吸收借鉴其他 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 族传统家庭美德 倡导 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 要适应家事案件特点 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 财产利 益和人格利益 安全利益 情感利益 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 关系 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 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保护性功能 引入心理辅导 社工服务等多种方 式 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切实保护当事人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要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 化 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 推动建立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完 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形成有效社会合力 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副院长江必新 李少平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 副院长 张述元 贺荣 陶凯元 党组成员 政治部主任徐家新 党组成员孙华璞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 杜万华 胡云腾 刘贵祥 以及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河南省首个 家事法庭 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豫法阳光

8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今 天 上 午,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家 事 法 庭 新 闻 发 布 会,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王 宏 伟 首 先 介 绍 家 事 法 庭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自 2014 年 3 月 成 立 以 来, 共 审 理 家 事 纠 纷 案 件 600 余 件, 调 撤 率 71.68%, 服 判 息 诉 率 达 到 90% 以 上, 收 到 了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家 事 纠 纷 不 同 于 普 通 民 事 纠 纷, 它 具 有 鲜 明 的 血 缘 亲 情 特 点, 所 以 更 需 要 温 馨 的 亲 情 氛 围 来 化 解 仅 凭 一 纸 判 决, 无 法 从 根 本 问 题 上 解 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因 此,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先 从 审 判 庭 布 置 入 手, 改 变 了 以 往 审 判 庭 固 有 的 模 式 : 圆 形 审 判 桌 暖 色 的 灯 光 舒 适 的 桌 椅, 处 处 营 造 的 都 是 家 的 感 觉 与 氛 围 在 家 事 审 判 庭 里 没 有 原 告 被 告 的 角 色 称 谓, 这 里 只 有 丈 夫 妻 子 与 法 官, 庭 审 时, 通 过 拉 家 常 的 方 式, 让 当 事 人 摊 开 心 扉 找 出 矛 盾 点, 看 似 复 杂 的 家 务 事 就 在 拉 家 常 中 调 解 了 经 过 两 年 的 实 践,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走 出 了 一 条 专 业 化 的 道 路, 不 仅 给 法 院 减 了 负 社 会 减 了 压 也 给 家 庭 疗 了 伤, 交 出 了 一 份 令 人 满 意 的 成 绩 单 发 布 会 上,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庭 长 卫 峰 通 报 三 起 典 型 案 例 这 三 起 典 型 案 件 分 别 是 : 一 韩 某 石 某 诉 李 某 不 当 得 利 案 基 本 案 情 2013 年 12 月, 韩 某 石 某 之 子 在 北 京 某 建 筑 工 程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班 时, 不 慎 被 龙 门 吊 括 倒 受 伤,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2013 年 12 月 25 日 北 京 某 建 筑 工 程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告 韩 某 石 某 及 其 儿 媳 李 某 达 成 意 外 死 亡 赔 偿 协 议, 用 人 单 位 将 全 部 赔 偿 款 元, 一 次 性 打 到 其 李 某 银 行 卡 上, 后 又 追 加 补 偿 元, 共 计 元, 其 中 包 含 二 原 告 应 得 的 抚 恤 金 二 原 告 年 老 体 弱, 向 被 告 索 要 用 人 单 位 赔 偿 给 二 原 告 的 抚 恤 金 时, 被 告 一 直 拒 绝 返 还 经 多 次 调 解, 被 告 拒 不 给 付 裁 判 结 果 本 案 经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调 解, 最 终 李 某 支 付 韩 某 石 某 共 计 元 典 型 意 义 本 案 为 不 当 得 利 案, 二 原 告 的 儿 子 因 工 伤 死 亡,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的 赔 偿 款 包 括 二 原 告 的 抚 恤 金 二 原 告 的 儿 子 死 亡 时 其 妻 子 为 40 岁, 有 一 子 一 女 均 未 成 年 按 照 当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不 排 除 其 改 嫁 的 可 能 二 原 告 年 迈 体 弱, 晚 年 生 活 如 果 因 为 儿 子 死 亡 儿 媳 改 嫁 会 受 到 很 大 的 影 响 而 且, 根 据 二 原 告 的 心 理, 如 果 儿 媳 改 嫁, 其 孙 子 孙 女 的 生 活 也 会 受 到 加 大 影 响, 根 据 农 村 的 传 统, 二 原 告 会 坚 持 将 孙 子 孙 女 留 在 自 己 身 边, 这 也 是 当 下 的 风 俗 所 致 该 案 如 果 处 理 不 好, 不 仅 会 影 响 二 原 告 的 晚 年 生 活, 也 有 可 能 会 加 剧 其 家 庭 中 的 矛 盾 案 件 受 理 后,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十 分 重 视 该 案 的 调 解 工 作,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王 宏 伟 亲 自 参 与 做 工 作, 采 用 讲 解 法 律 知 识 法, 亲 情 感 化 法, 村 组 干 部 帮 扶 调 解 法, 背 靠 背 面 对 面 交 流 法 等 尽 可 能 的 工 作 方 式, 动 之 以 情, 晓 之 以 理, 辨 法 析 理, 最 终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二 仝 某 诉 刘 某 离 婚 案 基 本 案 情 仝 某 系 河 北 省 大 名 县 人, 刘 某 系 河 南 省 宁 陵 县 人, 二 人 在 打 工 时 相 识, 不 久 即 确 立 恋 爱 关 系,2015 年 元 月 份 按 农 村 风 俗 举 办 婚 礼,8 月 份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9 月 份 生 一 女 孩 现 原 告 以 婚 前 缺 乏 了 解, 现 在 感 情 不 和 起 诉 离 婚 裁 判 结 果 经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调 解, 原 被 告 自 愿 离 婚, 女 儿 抚 养 权 归 女 方, 男 方 每 年 支 付 抚 养 费 3000 元 之 女 儿 成 年, 每 年 享 有 探 视 权 两 次 典 型 意 义 当 下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是 主 题 原 被 告 在 打 工 时 相 识, 随 即 发 展 成 恋 人 关 系, 在 了 解 不 充 分 的 情 况 下, 草 率 结 婚 生 子 女 方 系 河 北 人 大 名 人, 和 男 方 家 庭 的 生 活 习 惯 有 很 多 冲 突, 再 加 上 二 人 的 感 情 基 础 薄 弱 婚 后 二 人 一 直 发 生 矛 盾, 导 致 感 情 破 裂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刚 受 理 该 案 时, 本 照 调 解 和 好 的 基 础 上 做 工 作, 但 是 在 做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二 人 均 表 示 不 愿 意 共 同 生 活, 如 果 本 次 判 决 不 准 予 离 婚, 二 人 仍 表 示 会 继 续 提 出 离 婚 二 人 的 婚 生 女 虽 然 不 足 一 岁, 但 是, 因 是 女 方 提 出 的 离 婚 请 求, 且 女 方 同 意 承 担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男 方 同 意 支 付 抚 养 费 于 是, 承 办 法 官 改 变 工 作 思 路, 在 双 方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达 成 了 协 议, 和 睦 分 手 俗 话 说, 强 扭 的 瓜 不 甜, 没 有 感 情 的 婚 姻 是 不 道 德 的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正 是 基 于 这 一 考 量, 针 对 每 个 家 事 纠 纷 的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对 待, 在 充 分 和 双 方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了 解 双 方 的 诉 求, 最 终 以 调 解 离 婚 的 方 式 结 案 三 原 告 祁 某 诉 被 告 乔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祁 某 与 被 告 乔 某 2007 年 经 人 介 绍 订 婚, 于 2008 年 农 历 9 月 16 日 举 行 结 婚 仪 式, 并 补 办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2009 年 4 月 27 日 生 育 一 女 乔 晨 祺,2012 年 6 月 15 日 生 育 一 子 乔 晨 硕 结 婚 时 原 告 有 嫁 妆 1 套 婚 后 夫 妻 感 情 尚 好, 因 生 活 琐 事 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 双 方 感 情 发 生 变 化, 原 告 居 住 娘 家 至 今 原 告 以 与 被 告 未 建 立 夫 妻 感 情 为 由, 诉 讼 法 院, 要 求 与 被 告 离 婚, 婚 生 女 儿 原 告 抚 养, 儿 子 被 告 抚 养, 婚 前 财 产 归 已 有, 共 同 财 产 依 法 分 割 裁 判 结 果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原 被 告 因 为 生 活 琐 事 夫 妻 之 间 生 气 吵 架 属 正 常 现 象, 夫 妻 之 间 应 相 互 沟 通, 相 互 理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奉 献

9 解 相互包容 被告当庭表示很后悔自己的言行 为了两个年幼的子女 保证今后不再生气 吵架 请求法庭再给 一次机会 本案中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 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作出 2014 宁民初字第 123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十分正常 如果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判决离婚 不仅影响其家庭生活 也会影响社会稳定 法院判决的导向会影响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判断 正是基于此 宁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 具体案件具体分 析 特别是离婚案件 不仅牵涉到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更关系到婚姻这一人身权问题 应该慎之又慎 该案 原被告发生矛盾是因家庭琐事 且被告诚恳承认错误 双方又有孩子 如果判决离婚 不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 利 而且 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 尚没有达到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 此时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是基于 被告不愿意离婚 承认自己的错误 二人有和好的基础的 二是二人的孩子尚且年幼 离婚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 利 因此 宁陵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在判决后 让双方共同努力 通过法官的心理辅导 让二人重 新建立起共同生活的信心 该案判决后 双方均服判息诉 经回访 在男方的努力下 现在二人已经感情回暖 恢复了共同生活的信心 孙文麟 胡明亮诉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一审开庭宣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4 月 13 日 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 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芙蓉 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 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 2015 年 6 月 23 日 孙文麟与胡明亮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 申请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文麟 胡明亮二人的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登 记条件 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 孙文麟 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 芙蓉区民政局的 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 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 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芙蓉 区民政局为孙文麟 胡明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相关婚 姻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 孙文麟 胡明亮二人均系男性 申请结婚登 记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 法规的规定 孙文麟 胡明亮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 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孙 文麟 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鉴于孙文麟 胡明亮二人明确表示该案不涉及其个人隐私 因此 本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 有一百余名群众旁 听了庭审 长沙 男同 申请结婚登记被拒状告民政局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本报长沙 4 月 13 日电 记者 曾妍 通讯员 李革文 今天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孙文麟 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并当庭宣判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 2015 年 6 月 23 日 二人到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 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 拒绝为二人办理 婚姻登记 孙文麟 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 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 法权利 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 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二人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 孙 胡二人均系男性 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孙文麟 胡明亮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0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鉴 于 孙 胡 二 人 明 确 向 法 庭 表 示 该 案 不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因 此, 芙 蓉 区 法 院 决 定 公 开 审 理 本 案, 有 近 200 名 群 众 旁 听 了 庭 审 法 官 说 法 维 护 同 性 恋 者 作 为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同 性 婚 姻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被 认 可 黄 燕 4 月 13 日,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同 性 恋 者 孙 文 麟 胡 明 亮 诉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行 政 不 作 为 案 在 芙 蓉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孙 文 麟 胡 明 亮 的 诉 讼 请 求 2015 年 6 月 23 日, 男 性 同 性 恋 者 孙 文 麟 胡 明 亮 到 芙 蓉 区 民 政 局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以 二 人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法 定 结 婚 条 件, 拒 绝 办 理 孙 文 麟 胡 明 亮 遂 以 不 服 婚 姻 登 记 行 政 行 为 为 由 起 诉 该 民 政 局, 要 求 法 院 判 令 民 政 局 对 他 们 二 人 予 以 登 记 结 婚 这 起 行 政 诉 讼 案 从 立 案 之 日 就 受 到 了 媒 体 的 跟 踪 报 道 和 公 众 的 关 注, 支 持 和 质 疑 的 声 音 都 很 热 烈 支 持 者 认 为 本 案 是 一 场 具 有 标 志 性 意 义 的 诉 讼, 必 将 载 入 史 册 ; 批 驳 者 认 为 法 院 是 迫 于 立 案 登 记 制 的 压 力 错 误 立 案, 启 动 一 场 必 败 的 诉 讼 是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纵 观 本 案, 法 院 从 立 案 到 审 判 在 程 序 上 均 是 依 法 进 行 的 2015 年 5 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在 接 到 起 诉 状 时 对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起 诉 条 件 的, 应 当 登 记 立 案 同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的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登 记 立 案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依 法 应 该 受 理 的 一 审 民 事 起 诉 行 政 起 诉 和 刑 事 自 诉,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 ; 对 起 诉 自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一 律 接 收 诉 状,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并 注 明 收 到 日 期 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起 诉 自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当 场 予 以 登 记 立 案 这 些 规 定 将 我 国 法 院 适 用 多 年 的 立 案 审 查 制 变 为 了 立 案 登 记 制, 这 种 改 变 是 为 了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立 案 难 问 题, 保 护 民 众 的 诉 权 但 是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 并 不 意 味 着 只 要 起 诉, 法 院 就 必 须 立 案, 能 否 立 案 仍 是 以 是 否 符 合 三 大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立 案 标 准 为 前 提 的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行 政 案 件 起 诉 的 条 件 为 : 原 告 是 符 合 该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和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具 体 到 本 案, 芙 蓉 区 民 政 局 拒 绝 为 孙 文 麟 和 胡 明 亮 登 记 结 婚 的 行 为 属 于 行 政 确 认, 是 典 型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孙 文 麟 胡 明 亮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相 对 人, 他 们 要 求 被 告 履 行 职 权, 对 他 们 的 合 法 的 婚 姻 权 予 以 保 障 婚 姻 权 属 于 人 身 权 利,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 六 ) 项 的 规 定,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因 此, 本 案 符 合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立 案 的 四 个 法 定 条 件, 芙 蓉 区 法 院 依 法 应 当 立 案 受 理, 这 也 是 对 原 告 诉 权 的 保 障 本 案 涉 及 到 个 人 的 感 情 生 活, 如 果 当 事 人 不 愿 为 他 人 知 晓, 应 当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但 是 原 告 在 提 起 诉 讼 时 主 动 向 媒 体 公 开 此 案 的 内 容 和 进 程 的 行 为 表 明, 他 们 对 同 性 恋 的 事 实 选 择 公 开, 社 会 公 众 对 他 们 是 同 性 恋 者 已 经 知 晓, 因 此, 该 案 的 内 容 已 不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据 庭 审 反 映, 原 告 不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芙 蓉 区 法 院 决 定 公 开 审 理 此 案, 也 是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而 对 该 案 的 实 体 审 理 更 受 关 注 原 告 诉 称, 他 要 缔 结 的 婚 姻 关 系 既 不 属 于 婚 姻 法 第 七 条 所 禁 止 的 情 形 之 一, 也 不 属 于 第 十 条 所 列 婚 姻 无 效 的 情 形, 公 民 的 结 婚 权 利 属 于 公 民 的 人 身 基 本 权 利, 因 此 民 政 局 应 该 履 行 其 法 定 的 职 责, 为 原 告 登 记 结 婚 婚 姻 自 主 权 是 公 民 天 然 享 有 的 权 利,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本 案 原 告 和 其 他 公 民 一 样 享 有 这 项 权 利, 但 是 何 为 法 律 上 的 婚 姻? 婚 姻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实 行 一 夫 一 妻 男 女 平 等 的 婚 姻 制 度, 因 此 我 国 法 律 所 承 认 和 保 护 的 婚 姻 应 该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结 合, 这 也 是 该 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大 前 提 例 如 该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双 方 完 全 自 愿 ; 第 八 条 规 定 : 要 求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必 须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准 予 离 婚 同 时, 配 套 的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对 结 婚 离 婚 也 作 了 类 似 规 定, 而 原 告 所 提 及 的 第 七 条 第 十 条 中 的 内 容 也 是 以 一 男 一 女 的 结 合 为 基 础 的 因 此, 本 案 中 的 被 告 依 照 婚 姻 法 拒 绝 两 位 男 同 性 恋 者 的 结 婚 登 记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合 法 的 芙 蓉 区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也 是 正 确 的 从 立 案 到 审 判, 这 起 涉 及 同 性 恋 者 之 间 的 婚 姻 行 政 案 件 之 所 以 备 受 瞩 目, 究 其 原 因, 实 质 上 是 公 众 将 维 护 同 性 恋 者 作 为 公 民 依 法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同 性 婚 姻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能 否 被 认 可 这 两 个 不 同 的 问 题 混 同 了, 同 时 对 法 院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应 履 行 的 诉 讼 职 能 也 存 在 误 解 公 民 享 有 多 种 权 利, 作 为 同 性 恋 者 和 其 他 公 民 一 样 享 有 法 律 赋 予 的 各 项 权 利, 维 护 其 法 定 的 权 利 是 司 法 机 关 职 责 所 在 对 于 原 告 的 起 诉, 法 院 不 能 拒 绝 立 案 和 审 判, 因 为 这 是 其 合 法 的 诉 权, 但 能 不 能 立 案 和 能 不 能 胜 诉 则 分 属 程 序 权 利 和 实 体 权 利, 两 者 并 不 相 干 在 这 起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理 中, 司 法 审 理 的 对 象 应 该 也 只 能 是 芙 蓉 区 民 政 局 拒 绝 为 原 告 结 婚 登 记 的 具 体 行 为 是 否 合 乎 现 行 的 法 律, 司 法 必 须 依 法 尊 重 和 维 护 公 民 的 法 定 权 利 我 国 的 同 性 恋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较 大 的 群 体, 他 们 对 感 情 生 活 的 选 择 应 当 被 尊 重,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利 也 不 应 因 此 受 到 侵 犯 和 漠 视 但 是 恋 爱 是 个 人 自 由, 而 婚 姻 却 不 是 一 个 私 人 的 问 题, 婚 姻 作 为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它 与 继 承 抚 养 等 很 多 制 度 相 关, 婚 姻 还 代 表 着 不 同 的 价 值 观, 因 此, 它 需 要 伦 理 和 法 律 上 的 共 同 支 持 美 国 人 迎 来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用 了 近 百 年 的 时 间, 且 还 没 结 束 在 中 国, 仅 仅 期 待 一 场 行 政 诉 讼 就 对 这 个 复 杂 的 问 题 进 行 裁 决 的 想 法 未 免 太 过 于 简 单 和 轻 率, 但 通 过 这 场 诉 讼 将 同 性 婚 姻 正 式 纳 入 法 律 的 范 畴 内 予 以 关 注 和 评 价, 这 也 是 该 案 的 积 极 意 义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奉 献

11 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后金山法院首例家暴案审结 浦江天平 上海金山法院 核心提示 一对外地来沪经商的年轻夫妻 因为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发生争吵而发生家庭暴力 丈夫施暴致妻子受伤而受到 法律惩处 4 月 13 日下午 上海金山法院对这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以故意 伤害罪判处施暴丈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成为 反家庭暴力法 施行后该院宣判的首例被告人因实施家暴受 到刑事制裁的案例 庭审现场 案情回放 琐事争吵殴打妻子致伤 今年 32 岁的张小西 化名 与妻子结婚已经九年之久 有一子一女 结婚之后 夫妻俩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金 山区某一小镇 共同经营着一家箱包店 2016 年 1 月 17 日 18 时许 张小西与妻子蓝惠 化名 一起在他们经营的箱包店内用餐 在场的还有他们的子 女和店员陆玲 化名 其间 因蓝惠教训儿子的事情 夫妻双方发生口角 张小西对妻子蓝惠以拳脚进行殴打 后抓住蓝惠头发将其摔出店门外 致蓝惠撞在路边街沿上造成锁骨骨折 蓝惠受伤后 遂打电话报警 同时 旁边人员把蓝惠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经鉴定 蓝惠遭到外力作用致右锁骨 骨折 构成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 张小西希望能通过协商和平解决此事 因为毕竟是家里的事情 不想把事情无限扩大 造成严重 的结果 1 月 29 日 当地派出所民警对夫妻俩进行了调解 由于蓝惠拒绝与张小西调解 调解没有取得成效 蓝惠对民 警说自己曾多次受到张小西家庭暴力 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事 据其妻子蓝惠说 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 但 随着时间推移 张小西的火爆脾气开始爆露 2008 年起 张小西多次殴打蓝惠 造成蓝惠不同程度损伤 蓝惠多次 报警求助 但蓝惠为了刚出生的孩子 只能选择忍受 之后蓝惠又生下一个女儿 但是 张小西并未停止对蓝惠的 家庭暴力 据张小西事后在派出所交代 因暴力殴打妻子曾有两次拨打 110 报警电话的记录 3 月 15 日 检察院以故意伤 害罪向金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实录 故意伤人丈夫站在被告人席 庭审现场 3 月 30 日上午 金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家庭暴力案件 右手绑着绷带 一身素装的蓝惠以被害人的身 份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言语交锋 张小西的辩护律师指出 在第一次双方冲突平息之后 由于蓝惠一直 在辱骂张小西 这才激起了他的愤怒 此外 1 月 18 日张小西的就诊记录显示 双方存在互相伤害的情况 蓝惠对此予以驳斥 在教育儿子的过程中 我只是和儿子讲道理 张小西却对我进行多次的谩骂 对我共进 行了三轮殴打 我并没有还击 店内的监控可以从多角度反映这个事实 辩护律师指出 在案发后 张小西带领蓝惠去医院医治 支付三万元医药费 且已向其表示歉意 自行担负起 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义务 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 蓝惠表示 案发后 张小西的态度极为不好 并多次恐吓女方家人 及邻居 而那三万块钱并非男方家人主动支付 现场刷卡的是她的弟弟 由此可见 张小西并没有对他的行径表示 忏悔和歉意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小西无视国家法律 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小西能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 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西取得被害 人谅解 有悔罪表现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小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 年 庭审现场 连线法官 遭遇家暴要及时报警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 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 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 冷暴力 经济暴力 性 暴力等 通常发生在有血缘 婚姻 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有 些中老年人 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 重伤 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审理此案的法官沈铭表示 反家庭暴力法 的正式实施 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 彰显了法律 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也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 而是社会公害 不是家庭琐事 而是违法犯罪 法律已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 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 任何 人都不得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不然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人民法院对于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 也 已摒弃 清官难断家务事 的陈旧观念 将此类案件纳入刑事领域中予以审视 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让

12 司法成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有利武器 沈铭法官表示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而是违法行为 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 都应 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同时提醒每一个遭到家庭暴力的人 当你遭遇到家暴时 一定要在 24 小时之内报 警 保护自身安全 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日常时 就必须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 同时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有利于在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 莫为婚姻纠纷伤害孩子 北京市一中院召开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新闻通报会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赵春艳 4 月 20 日 北京市一中院召开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 新闻通报会 该院通 过对近 3 年来审理的 1000 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 详细介绍了该类案件的总体情况 并通 过 9 个典型案例对家庭 学校以及全社会做出提示 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 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据该院少年庭庭长杨跃进介绍 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 纷案件 2013 年至 2015 年 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 124 件 另外 在二审离婚案件中 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 有 815 件 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 398 件 占 48.8% 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 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此外杨跃进还特别指出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双方往往有较大争议 争夺抚养权 抚养费原因复杂 有不少案件还牵涉到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另外 主张抚养费 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 随后 少年庭副庭长李纪红分别从抚养权的确定 变更和抚养费支付两个角度向大家介绍了审判实践中较为常 见的 9 件案例并做出提示 法律对于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有明确规定 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 但总 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同时 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 行处理 李纪红说 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 该项责任 在通报会的最后 法官就抚养权 抚养费案件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向大家做出了澄清 并提示广大父母 一定要 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意识 将有效保护子女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果婚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 则一定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离婚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 尽量在离婚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向孩子 展现出父母应有的姿态 互谅互让 将伤害降到最低 北京市昌平区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法律读库 本文作者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民事案例研习团 参与本次案例研习的同学 彭晴 金伟军 禾泽寰 朱小 雅 马伊博 张敏露 林家睿 苏洁 杨晓慧 陈以力 指导教师 田海鑫 写在前面 追求幸福 美满的婚姻是每个走向结婚殿堂的人的美好愿望 但现实的状况令人担忧 回溯中国古代 婚姻被传统大家庭的家长们牢牢操持 再看当下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 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传统婚姻观念土崩瓦解 闪婚 裸婚 等现象比比皆是 婚外情 闪离 家庭不和 等婚 姻问题层出不穷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 自 2004 年以来 我国离婚率连续 10 年递增;2012 年全国共有 310 余万对夫妻办理离 婚手续 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 2013 年攀升到 350 万对 比上年增长 12.8% 就北京市而言 2011 年 3.2 万对;2012 年 3.8 万对;2013 年 5.4 万对 近年来 北京市的离婚人数逐年攀升 2013 年同比增长 42.6% 这意味着在北京每天有近 150 对夫妻协议离婚 家庭解体 婚姻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和睦 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是当下备受关注的热点 法院受理的婚姻案 件数量年年攀高 怎样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如何解决离婚后各种纠纷也成了法院审理的重点 难点 因此 我们研习小组随机选取 100 份裁判文书对北京市昌平区 2015 年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抽样调查 分析 并对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做了一定的思考 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意在为大众提供关于如何应对婚姻纠纷 的参考 当然 我们的方法和技术还不成熟 难免会出现疏漏和误差 希望各位能够提出宝贵意见 批评指正 一 昌平区离婚纠纷现状 一 离婚时结婚时长集中在 7-10 年 婚龄 20 年以上的离婚率也很高 由数据分析可知 昌平区 2015 年 100 对离婚夫妻中 离婚时婚龄从 1 年到 10 年不断走高 然后回落 到 20 年之 后再度上升 峰值出现在 7-10 年 占 28% 而婚龄 20 年以上离婚的夫妻也较多 占 13% 二 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方 被选取的昌平区各人民法院 2015 年受理的 100 起离婚案件中 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有 42 起 低于女方提出的 58 起

13 三 判决不予离婚的比例更高 100 件被选案例中 最终被判决离婚的有 44 例 而判决不予离婚的数量有 56 例 高于判离的数量 四 离婚原因以感情不和 性格不合 家庭暴力为主 纵观百起离婚案件 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原因依然以感情不和 性格不合 家庭暴力为主 离婚的原因多样 具体比 例为 家庭暴力 22% 情感不和 30% 生活琐事 14% 婚外情 2% 分居 8% 性格不合 12% 经济纠纷 4% 其他 8% 其中 其他原因包括疾病 犯罪 婆媳矛盾 无夫妻生活等 五 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较少 此类案件中子女归女方抚养情况较多 在我们选取的 100 起纠纷中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有 24 起 而在此类案件中 子女归男方抚养的有 9 起 占 37% 归女方抚养的有 15 起 占 63%

14 六 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例中 房产多数分给了男方而女方获得经济补偿 在 12 起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例中 房产判给男方的有 7 起 占 58% 判给女方的有 3 起 占 25% 判决双方均 分的有 2 起 占 17% 七 离婚案件中二次 三次起诉的较少 起诉次数对判决离婚与否影响不大 在 100 起离婚纠纷中 一次起诉的有 68 起 二次起诉的有 25 起 三次起诉的有 7 起 而不管起诉次数如何变化 判决离婚的比例都维持在略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水平

15 二 关于离婚案例分析的思考 一 不同婚龄阶段离婚案件数量走势带来的思考 根据前文数据我们知道 离婚案件数量从婚龄 1 年到婚龄 10 年不断走高 然后回落 到婚龄 20 年之后再度上 升 其中的原因众多 先看结婚 1-10 年的夫妇 首先 这个阶段的夫妇仍属于年轻夫妻 年轻夫妻受传统观念束缚不深 可能没有孩子 无须考虑担心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且事业刚刚起步 离婚成本小 其次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 许多年轻夫妻来自不同地域 不同成长环境 生活习惯 价值观等 例如 凤凰男 存在很大差异 容易造成矛 盾 再看婚龄十年以后离婚案件数量回落 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 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愈演愈烈 婚姻 也会面临一个转折点 经历一次危机性的考验 而一旦成功渡过 七年之痒 感情能朝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 随着时间的增长 虽然矛盾会增多 但感情也会也深厚 曾经的爱情转化为亲情 夫妻生活会变成一种习惯 也会对婚姻和彼此产生更多的留恋和依恋 第三 随着时间的推移 少了一点意气风发和冲动 多了些理性 以成 熟的眼光看待婚姻和生活中的矛盾 平静地寻求解决方案 第四 儿女因素 考虑到孩子较小 为了让孩子健康 快乐成长 双方会尽力尝试挽回婚姻 最后是婚龄 20 年左右的夫妇离婚比例上升 这是近年来的一个新情况 更有学者提出 这个阶段的夫妇离婚 率很快将有可能会超过年轻夫妻 我们案情思考后得出了几个可能的原因 首先 这个年龄段的人处在社会转型时 期 他们经受了离婚观念巨大转变的过程 虽然这部分人大都有子女 但是仍然将追求幸福生活放在了首位 一旦 双方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 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其次 不同于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和事业 上升期的人 中年人正处在事业的黄金时期 面对的诱惑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在我们调查的昌平区 100 起离婚诉讼 案件之中 婚外情 分居原因占据了 26% 而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 500 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 果显示 主要的离婚原因为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恋的占 40%以上 归根结底 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无非还是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个人享有了越来越多的选择权 其中就包括选择和处理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天经地义地包括了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从前人们多认为 只有前者 现在更多的人懂得了还包括后者 社会对离婚的选择也给予了宽容 二 是什么导致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方 除了我们分析的案例之外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 当下全国范围内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达 70%~80% 城市女性 特别是京沪粤等发达地区的都市女性是将城市离婚率推高的 主力军 经过思考总结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法律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简化了离婚诉讼程序 便捷了女性的离婚 2.京沪粤等发达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高 法律意识较强 在婚姻问题上更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 3.随着经济发展 女性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 4.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与就业率的提高 使她们不再局限于家庭且对男性的依附性降低

16 5.与男性相比 女性更加感性 在婚姻中更加注重观念相同 情趣相投 也易冲动离婚 三 判决离婚的比例偏少的原因何在 正如我们所知的那样 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持社会稳定 受 宁拆十座庙 不拆一个家 等传统观念影响 为维持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对离婚纠纷一般是采取 冷处理 的方式 希望再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 当 事人能够回心转意 和好如初 因此 判决离婚的比例不高是意料之中的 而其中还有一些其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例如 虽然人们对离婚的接受程度上升了 但传统的观念依然对离婚以及离异人士有偏见 不久前红遍网络的几则 新闻很好的反映了这一点 最美红娘 谎称打印机故障 9 年挽救 500 桩婚姻 福州一民政局为方便新人结婚七 夕当日不办理离婚 西安长安民政局对离婚限号 称此举意在挽救盲目离婚家庭 再如 原告往往不能负起举证的责任 最终导致了不利结果 大多诉讼双方都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在我们 调查的 100 起离婚案件中 最终未被判决离婚的 56 起都是由于法院认为 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四 为何判决多将子女判给女方抚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女性多扮演培养和教育孩子的角色 女性生养子女的经验 相对男性具有先天优势 更易 培养与子女感情 我国 婚姻法 也侧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 首先考虑女方 另 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若男方有不良嗜好 如酗酒等恶习 这将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 响 因此假定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 如工作稳定程度 收入情况 差距不大 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也更大 再者 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子女父母离婚的问题上主要采取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 也就是说 将未成年人的利 益考虑放在第一位 如果子女已经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该尊重其真实的意思表达 孩子一般则会选择和自 己关系更亲密的母亲 五 夫妻双方房产具体分割依据是什么 首先婚前所购的商品房 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若无以上情况则遵从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 从 案例来看 法院倾向于判给起诉方 给与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动产或金钱 同时 也会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原则 若女方为家庭主妇无独立生活经济能力或拥有子女抚养权 更容易判得房产 六 起诉离婚的次数和判决离婚与否之间存在关联吗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 起诉一次就判决离婚往往情况比较严重 例如男方犯罪 家暴造成人身伤害 分 居长达数年等 再次起诉往往是第一次起诉双方经调和和好 又出现矛盾 但如若是性格问题或较为轻微家暴法院 仍不判决离婚 起诉三次则夫妻双方已无法经劝和而共同生活 法院考虑到双方诉求一般会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 在大多数情况下 法院还是秉持着审慎判决的原则 不到 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挽回 不会轻易判离 所以 我 们认为 起诉次数对判决离婚有影响但并不是决定因素 七 面对高居不下的离婚率 生活中夫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导致离婚的问题 谈到怎样减少婚姻的问题 总不免想起一句话 听过很多道理 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 道理我们都懂 要做 到却并不容易 可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免不了老生常谈一回 婚前慎重考虑 多加磨合 婚后避免暴力 增加沟通 保留空间 相互尊重 调整期待 避免攀比 理性面对 换位思考 结语 进行这一次案例分析的我们都是年轻的学生 我们还没有经历过婚姻 但正因如此 我们才希望从我们的视角 为大家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今天我们所做的努力 是为了在将来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作为法学专业的生 将 来我们比其他人更有可能面对这些问题 我们希望 当我们真正从事法律职业的时候 能够为当事人很好地解决婚 姻诉讼中的问题 案例裁判文书来源 无讼案例网站 "世界儿童日"特刊 让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不再成为家庭之殇 北京一中院 近年来 随着一系列儿童关爱保护的法律政策出台实施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得以在法治 轨道上有序运行 成绩有目共睹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是法院的重要职责 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除了通过依法公正裁判充分保护儿童权益外 也有责任通过法制宣传等形 式引导儿童的父母 家长合法 理性 妥善地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费问题 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今天 是第 30 个 世界儿童日 让我们跟随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一起了解有关抚养权 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纷案件中 据统计 2013 年至 2015 年 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 124 件 另外 在二审离婚案件中 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有 815 件 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 398 件 占 48.8% 同时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主要呈 现以下几个特点

17 第一 争议较大且争议焦点较为集中 当前离婚年龄逐渐年轻化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确定两大问题上 据统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 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由对方支 付抚养费 极少数案件中 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且上述两类案件中 双方当事人争议均较为激烈 仅有约 10%左右的案件中 一方当事人表示可以不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 第二 争夺抚养权 抚养费原因复杂 在当事人均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 除当事人本人对孩子具有深厚感情外 不少案件还牵涉到祖父母 外祖 父母 即老人坚持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这其中祖父母的比例要高于外祖父母的比例 同时 部分当事人借抚养费 抚养权纠纷之名发泄情绪 争夺财产现象增多 甚至在少数案件中 部分当事人通过与对方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权 意图达到少支付抚养费 多分得财产的目的 这些案件中 未成年子女接受抚养 获得抚养费的权利遭到滥用 孩子成为父母发泄情绪 争夺财产的工具 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三 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 根据法律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但在北京一中院近三年审理的抚养类纠纷 案件中 在约定抚养费基础上另行主张教育费与医疗费案件增多 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抚养类纠纷案件总数的 10% 同时 随着教育理念的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 未成年子女在所需抚养费的内容 数额与构成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医 疗费 教育费用激增 许多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为有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近年来的审判工作中 北京一中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 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结合个案情况 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通过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将情理法结合充分说理和判后及时答疑 向社会和公众明 确了法院在对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规则 进一步规范和指引父母行为 第二 加大调解和矛盾化解力度 在上述所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中 北京一中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140 件 调解率达到 35.2% 在调解过程 中 注重调解的效果 从抚养权的归属 探视权的行使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 力争让调解协 议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 使得双方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不再产生新的争议 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三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在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同时 大力推进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工作 力求以司法工作反馈 社会 形成正确的指引和导向 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提高社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关注度 下一步 北京一中院将继续定期梳理总结审判过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及时向社会予以提示 同 时 针对相关典型问题我们也将积极调研并开展普法宣传 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抚养权 抚养费典型案例及法官释法 北京一中院 一 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相关案例 提示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母亲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 而父亲要求的 可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案例 1 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 2010 年 8 月经介绍相识 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登记结婚 2014 年 1 月 24 日生 育一子 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男方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 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 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女方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同意离婚 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 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 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就抚养权问题 男方主张 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 女方抚养 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 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 身体不好 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 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 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且女方坚 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故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提示二 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 一般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案例 2 男方与女方经自由恋爱后于 1999 年 3 月 8 日登记结婚 同年 9 月 26 日生育一女 现就读于某中学 婚后 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 女方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男方离婚 双方之女由女方抚养 男方 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 男方称同意离婚 婚生女跟谁生活 尊重孩子的意见 若孩子跟随对方生活 男方每月支 付抚养费 900 元 若跟随男方生活 女方每月按照其工资额的 30%支付抚养费 经法庭询问 双方之女表示愿意跟 随男方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定 双方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 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对其意见法院予以尊重 女方应给付 抚养费 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 遂判决双方之女由男方抚养 女方自 2013 年 7 月起每月 10 日前给付抚养费 900 元 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提示三 确定抚养权时 需要综合权衡双方生活环境 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

18 案例 3 女方孙某与男方王某经自由恋爱于 2003 年 7 月 8 日登记结婚 其中女方为初婚 男方为再婚 婚后 双方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生育一子名王小某 双方由于年龄相差较大 婚前了解不够 婚后矛盾逐渐积累直至无法 调和 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准予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王小某由女方抚养 男方则称王小某出生后 其与女方和孩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 孩子在附近的幼儿园上学 平时也是由其接 送 直至 2014 年 9 月被女方强行带走 其怕伤害孩子 所以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 只是劝解对方回来 一家人好 好生活 同时 其老来得子 为孩子成长的更好 送孩子参加了各类辅导班 其尽了主要抚养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王小某出生后 女方和男方一直与其共同居住 生活 王小某日常的接送 教育和培训费用的 负担及陪同学习等事项 主要由男方承担 男方尽到了对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孩子成长良好 女方在没有征 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 将王小某带离原居住地 中断王小某正常的教育和其他学习活动 并以此造成某种既成事实 的行为 明显不当 客观上对孩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 双方婚生之子王小某由男方抚养 女方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小某十八周岁时止 按月支付抚养费 提示四 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案例 4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 2013 年 8 月协议离婚 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 女方称自双方离婚以 来 男方无所事事 不管孩子 未尽到抚养义务 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故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 权 女方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签名的借条 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 讼意见 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查认为 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 发展确有不利影响 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 持续的生活成长 环境 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 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 两周岁以下的 一般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 以下的 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 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 直照顾孩子 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 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 见 但是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应当根据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 如案例一中 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 但由 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 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 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 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亲 同时 法律还规定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 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 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 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 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 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 抚养费支付相关案例 提示五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例 5 小明系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的非婚生子女 2013 年 5 月到 2014 年 12 月 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小明抚养 费 2014 年 12 月以后 男方再未支付小明抚养费 2015 年 1 月 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向小明每月支付抚养 费 自 2015 年 1 月起至小明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非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 生父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院判决男方自 2015 年 1 月其按月支付小明一定数额抚养费 提示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案例 6 女方王某与男方刘某于 2010 年 6 月结婚 2012 年 8 月 因与女方发生争执 男方负气离家 2013 年 2 月 女方生下小建 男方因与女方发生矛盾不愿回家 小建一直由女方抚养 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 用 2015 年 4 月 小建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 女方与男方对婚生之子小建均有抚养义务 在男方自行离家期间 小建一 直由其母抚养 其母不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也支付了相关费用 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小建之父 未履行 抚养教育义务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建的请求 提示七 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给付方式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 平酌情确定 案例 7 小峰系女方赵某与男方王某的婚生子女 2010 年 12 月 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约定小峰随女方生活 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 元 2013 年 8 月 小峰向法院起诉称其母亲赵某失业 随着年龄的增长 其自身的教育费 用和生活费用增加 每月 600 元的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 故请求法院判令增加抚养费数额至每月 1200 元 且一次 性支付其十八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用 男方辩称其同意增加抚养费 但其月收入低 不能一次性支付 为证明其主

19 张提交了收入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峰以学业 生活需要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 但其无法证明 男方具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条件能力 故法院对其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峰 抚养费 800 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八 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 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 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仍有支付义务 案例 8 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 2011 年双方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小君由女方抚 养 男方每月 10 日前支付共计 1500 元人民币 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 2013 年 2 月 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 京某医院住院治疗 共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 2011 年 2012 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 共支出教育费一万余元 小君 诉至法院 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 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 抚养费后 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 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 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 法院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提示九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案例 9 男方与女方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登记结婚 于 2000 年 11 月 6 日生有一女 现已满十周岁 婚后经常 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于 2009 年起开始分居 现女方诉至法院 要求判决离婚 双方所生之女由女方抚养 男方 支付子女抚养费 男方同意离婚 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女 庭审中 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 双方存在争议 女方主张 男方年收入为 80 万元 男方主张自己月收入为 5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 现婚生女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由女方 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双方主张存在较大差异 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 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 工平均工资每年 元标准 确定男方每月给付 1500 元 遂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 男方自 2015 年 6 月起 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 1500 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 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需要注意的是 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 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 同时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教育费和医疗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 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 30%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 可以 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审判实 务中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确定负担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 结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确定扶养费最终数 额 同时 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 一般应当区别对待 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 课外辅导 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 因此 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 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 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 过度报班 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 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抚养权 抚养费常见法律误区及提示 北京一中院 误区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给母亲 根据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 两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 一般随条件优越一方生活 十周岁 以上的 应考虑子女意见 但上面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 还是要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 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误区二 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能变更 抚养权确定后 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发生虐待子女 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 变更抚养权 有利于子女成长 父母另一方申请变更的 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误区三 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抚养费 近年来 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 婚恋观开始变化 婚外性行为逐渐增多 也引起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呈现 增加的趋势 我国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因此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 也是 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误区四 婚姻存续期间不用支付抚养费 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抚养费仅属于道德范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此时若发生抚养费发生纷争 未成年子女 的直接抚养人可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误区五 支付抚养费后 其他费用一概不用支付

20 根据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可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 但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 夫妻离婚后 对于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且在负担能力之内的课外辅导费 抚养一方诉求另外一方支付的 法院一般予以支 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幸福 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有 利条件是父母 社会的职责所在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护意识 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 未成年子女并不是当事人主体 但却有可能成为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 而这一点往往 被忽视 因此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问题处理上 父母不应当简单追逐个人的眼前利益 甚至不惜以孩子 抚养权作为谈判的筹码 而应当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放在首位 将有效保护子女权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 从而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大财富这一理念具体化 二是理性 审慎对待婚姻关系 父母双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 而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 这一作用无疑会受到削弱 虽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进而追求未来幸福和自由的权利 但在做出这一选择时 应当评估由此可 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尤其是年轻的父母 更应当理智 冷静地考虑离婚这一问题 切不可因为一些琐事意 气用事或者纯粹为了自己一己之私贸然作出决定 三是清楚明晰自己的责任义务 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义务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对于 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的父母来说 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 对于直接抚养 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 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 照顾好孩子的学习生活 关注孩子的人格培养和身心健康教育 积极 配合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等 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 除了及时足额给付扶养费外 也应当以探望 电话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交流 了解子女的想法 让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离婚后对于自己的关爱没有减少 四是友好协商解决存在争议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 我们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 弥合双方的分歧 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上 我们更是提倡这种做法 父母选择协商这种方式 向孩子展现的是父母的一种姿态 一种可以为了孩子互谅互 让的姿态 因为对于孩子来说 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双方并没有哪一方是赢家 同时 通过协商这种方式 可以在法律硬性原则性规定之外 更加细致地约定父母各自的权利义务 便于父母 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 无纠纷家事案件启动 绿色 通道 上海徐汇区法院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揭牌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律新社 法院 案多人少 的难题怎么破 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与普陀公证处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之后 今天 4 月 28 日 上海市第二家 诉 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揭牌了 这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徐汇公证处共同联手推出的新工作制度 这意味着以 后无纠纷家事案件可以直接与公证对接 避免走司法程序 既方便了市民解决家事问题 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举行的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揭牌仪式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 长许祥云和徐汇区司法局党委书记 局长徐文泉共同为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揭牌 针对当前诉讼案件增多 法院负荷加重 司法成本不断加大的现象 为减少百姓诉讼成本 缩短维权时间 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而公证这一预防性法律制度与人民法院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目标高度一致 把公证机构预防 证明 调解 监督 服务的职能前置 部分案件在诉前便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直接解决 对诉讼案件形成了合理分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许祥云在揭牌仪式上表示 诉讼与公证对接这一举动非常有意义 体现 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虽然是全市第二家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但是前期酝酿的时间非常早 也得到了各 方面的支持和肯定 此次对接工作室的成立 进一步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党支部书记 主任杨昌麟表示 公证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根同源 公证作为预防纠纷 减少 诉讼的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 要充分发挥法治 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 在家事代理服务方面 徐汇公证处还在不断 创新 相信今后在法院的支持下 徐汇公证处会创造出更完善 更有效的新途径 服务社会 服务人民群众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吴祥唐介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自从 2009 年 成立以来 经过多年积累 已经形成一套足够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如今 徐汇法院将继续探索新的途径 吴祥唐主任表示 公证人在办理家事法律服务过程中 积累了丰富的调查 确权 调解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 成为 了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 而且 公证机构相比法院更具有亲民性 法院和公证处对接 满足了很多家庭不愿意 对簿公堂 的心愿 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 也缓解了法院 案多人少 的矛盾 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党委书记 局长徐文泉在揭牌仪式上指出 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应加强公 证与诉讼的衔接 利用公证处的专业优势 对已经进入先行调解程序 但有可能化解的无纠纷继承案件 离婚后财

21 产分割无纠纷案件当事人年老行动不便或一方当是人在外地等情况的无纠纷继承案件 无明确相对人的继承案件给 予公证服务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法院公证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 畅通信息查 阅和业务风险通报渠道 公证处利用自身优势 为法院提供遗嘱信息 医学死亡证明档案信息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和存款查询信息 通报公证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虚假信息及相关业务风险信息 加强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公众对诉讼 与公证对接机制的认同 充分运用徐汇公证处现有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 推送公证与诉讼对接工作信息 完 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新常态工作的宣传 充分运用公证联络员覆盖社区 落地城乡的优势 大力宣传诉讼与公证 对接工作 本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徐汇公证处 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 的成立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 步形成 它将进一步促进公证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进一步促进诉讼调解与公证调解有机结合 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 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实现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框架内 合理分流诉讼当事人 有效整合社会司法资源 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拓宽公证服务领域 二 一般审判动态 济南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吊唁权案 母亲去世无人通知引发诉讼 法院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告负有 通知义务 济南中院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迟忱 亲兄弟们没有通知自己母亲去世 使自己无法及时参加吊唁 祭奠等仪式 结果被其他亲人和朋友批评 大不 孝 济南市民王乐 化名 认为兄弟们的做法严重侵犯其人格权 遂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万元 近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依法驳回了原告王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乐家里年龄最小 还有两位兄长和一位姐姐 四人的父亲逝世多年 安葬在公墓 2013 年清明节节后 王乐去给父亲扫墓 却发现母亲去世 而自己却没有从兄长和姐姐处得知这一消息 感到十分气愤 王乐认为 其 身为儿子没能在母亲去世前见最后一面 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和缺憾 而且自己没有能够参加母亲的火化及悼念 等仪式 受到众多非议 精神上遭受极的痛苦 对去世双亲进行吊唁具有特殊的道德和情感意义 作为一种特殊的 人格利益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王乐遂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称为兄长和姐姐没有通知他的行为有悖于家庭伦理 和社会公序良俗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要求三人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万元 而三位被告在法庭上却讲述了另一个事实 老大王强 化名 在法庭上承认三人并没有通知王乐 但是王乐在 起诉中没有陈述全部事实 没有通知王乐实际上是母亲生前的遗言 因为母亲去世前长期患有病痛折磨 而王乐在 母亲去世前最后的三个春节都没有回家探望过母亲 完全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 使母亲十分伤心 王乐还曾经因为 家产的原因与母亲发生矛盾 给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常说自己死后不让王乐来探望她 因为家产的原因 王乐不断制造家庭矛盾 给兄长和姐姐护理母亲造成极大困难 王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万元也从另一方面说 明其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家产 而不是尽孝道 其他两位被告的主张与王强相同 经过审理 法院认为 该案原 被告双方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 对于被告认为王乐并没有尽孝道等主张 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但王乐确实曾经向法院申请对母亲强制执行 对王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开始后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但是 该法律的规定系在于对继承人财产继承的权利进行保护 并非 人格权 并且社会义务在得到法律认定之前 可 能是道德义务 伦理义务甚至宗教义务 只有得到法律明确认这一 原本属于其他社会义务的事项才能够上升为法 律义务并为法律所规制 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三被告负有 通知义务 且三被告并未行使故意隐瞒或者故意 阻挠的行为 因此王乐主张三被告负有 通知 义务 法院不予支持 郑州法院虚假诉讼第一案:双方各被罚款 1 万 拘留 15 天 郑州中院 导语 为谋取不当利益 夫妻双方隐瞒已离婚 并且婚内财产已处置完毕的事实 提起虚假诉讼受制裁 郑州 中院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决定对郝某和宿某各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各一万元 基本案情 1997 年 10 月 郝某 女 与宿某在登记结婚 2000 年 9 月 宿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位于郑州市经三路北 28 号院内房屋一套 2003 年 1 月 30 日 宿某与魏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将涉案房屋以 5l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魏某 魏某自 2003 年 1 月 30 日至 2005 年 4 月 25 日共向宿某支付购房款 元 并以宿某的名义每月偿还银行贷款 至 2014 年 2 月 21 日 2014 年 3 月 19 日 宿某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共计 元 该涉案房屋目前登记 在宿某名下 由魏某居住至今 2015 年 6 月 18 日 郝某以涉案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 将宿某 魏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请求确 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做出 2015 金民一初字第 3049 号民事判决 判令宿某与魏某于 2003 年 1 月 30 日签订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 28 号院内涉诉房屋转让协议 无效

22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郝某无证据证明与宿某系夫妻关系 其按照签约时的合 理市场对价与登记产权人宿某签订 房屋转让协议 并无过错 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二审诉讼中 经魏某申请 郑州中院从婚姻登记机关调取郝某和宿某的婚姻登记档案 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婚 姻登记处出具如下存档材料 一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 载明申请人宿某 男 郝某 女 离婚登记日期 2015 年 5 月 6 日 二 2015 年 5 月 6 日 离婚协议书 一份 载明涉案房产归男方 宿某 所有 三 宿某和郝某的离 婚信息表一份 各方对上述材料均无异议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宿某与上诉人魏某于 2003 年 1 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将涉案房产出卖给上诉人魏某 魏某于 2003 年购买之后居住至今 被上诉人郝某称对房屋买卖不知情 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郝某与被上诉人宿某 于 2015 年 5 月 6 日离婚 在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宿某所有 被上诉人宿某与上诉人魏某的房屋转让协议 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郝某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理由不能成立 其诉讼请 求不应支持 郝某与宿某原系夫妻关系 离婚后 双方在一 二审诉讼中 为不当谋取十余年来因房屋升值产生的利益 向 法院做出虚假陈述 隐瞒已经离婚和对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已进行处分的事实 致使一审法院做出 2015 金民一初 字第 3049 号民事判决 判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该行为侵害了善意买受人魏某的合法权益 扰乱正常市场交 易秩序 浪费司法资源 有悖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 该行为属恶意串通 郝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 定事实错误 应予改判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之 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5 金民一初字第 3049 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被上诉人郝 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 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做到讲信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 在获得利益的同时 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 滥用权利加害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一 二审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询问 郝某和宿某均向法院陈述 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没有离婚 其二人在诉讼 中恶意串通 虚假陈述 隐瞒其已经离婚的事实 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郑 州中院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决定对郝某和宿某各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各一万元 北京高院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法治小组 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的通知 各法院民庭 市高院民一庭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举行专题研讨会 会后对研讨情况进行了汇总 形成了 关 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现将该纪要下发 见附件 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 考 审理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民一庭 二 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高院民一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 近年 来 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 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 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 多次召开研讨会 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 目前 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 共识 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 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 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 案由统一暂定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 判确定的案由 如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 管辖和审判组织

23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由 作 出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法 院 管 辖 原 诉 二 审 程 序 中, 上 诉 人 撤 回 上 诉 或 者 按 自 动 撤 回 上 诉 处 理 审 结 的 案 件, 由 原 一 审 法 院 管 辖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一 般 由 原 审 判 庭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 审 理 三 第 三 人 范 围 有 权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第 三 人 限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原 审 诉 讼 的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和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经 审 查,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原 告 不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第 三 人 的,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四 归 责 于 第 三 人 未 参 加 诉 讼 的 处 理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经 审 查,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民 诉 解 释 ) 第 二 百 九 十 五 条 规 定 属 于 因 可 归 责 于 第 三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原 审 诉 讼 的,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五 起 诉 期 间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六 个 月 性 质 上 属 于 法 定 不 变 期 间,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关 于 中 止 中 断 和 延 长 的 规 定 第 三 人 逾 期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第 三 人 在 法 定 起 诉 期 间 内 通 过 另 行 提 起 普 通 民 事 诉 讼 申 请 再 审 等 其 他 方 式 寻 求 救 济 的, 起 诉 期 间 不 因 此 而 中 止 中 断 或 延 长 第 三 人 对 起 诉 未 超 过 法 定 期 间 提 交 相 应 证 据 证 明 六 民 事 权 益 的 范 围 从 目 前 的 审 判 实 践 来 看,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受 侵 害 的 民 事 权 益 通 常 是 指 所 有 权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股 权 等 多 数 意 见 认 为, 以 金 钱 债 权 受 到 侵 害 为 由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一 般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但 原 诉 当 事 人 利 用 诉 讼 转 移 财 产 逃 避 执 行 以 致 享 有 金 钱 债 权 的 第 三 人 无 法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除 外 七 就 婚 姻 案 件 财 产 部 分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处 理 第 三 人 认 为 婚 姻 案 件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处 理 有 错 误,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 以 就 对 其 不 利 的 财 产 处 理 内 容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八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依 据 民 诉 解 释 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确 定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第 三 人 要 求 撤 销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与 原 审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有 法 律 上 利 害 关 系 的 其 他 案 外 人 申 请 作 为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中 的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一 般 不 予 准 许 第 三 人 要 求 变 更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法 院 可 视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其 他 案 外 人 申 请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九 诉 讼 请 求 的 确 定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诉 讼 请 求 应 当 表 述 为 : 请 求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或 者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原 审 案 件 当 事 人 一 般 不 得 提 起 反 诉 第 三 人 对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主 文 无 异 议, 仅 对 事 实 认 定 及 裁 判 理 由 提 出 异 议 并 要 求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经 法 院 释 明 第 三 人 坚 持 该 诉 讼 请 求 不 变 更 的,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第 三 人 另 行 起 诉 后,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认 定 的 事 实 符 合 民 诉 解 释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当 事 人 有 相 反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的, 应 当 依 据 该 规 定 处 理 十 诉 的 合 并 第 三 人 在 撤 销 之 诉 中 同 时 对 原 审 诉 讼 标 的 提 出 确 认 权 属 履 行 合 同 等 主 张 实 体 权 利 的 诉 讼 请 求, 如 果 该 请 求 系 作 为 认 定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权 利 基 础 的, 一 般 应 当 合 并 处 理, 但 第 三 人 与 相 对 方 之 间 约 定 有 仲 裁 或 管 辖 协 议 合 并 审 理 会 导 致 案 件 过 分 迟 延 或 涉 及 其 他 案 外 人 利 益 的 除 外 ; 对 于 前 述 之 外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不 予 处 理, 并 告 知 第 三 人 可 另 行 起 诉 多 个 第 三 人 对 同 一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十 一 保 全 程 序 的 适 用 第 三 人 在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中 申 请 对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主 文 确 定 的 特 定 标 的 物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并 依 法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经 审 查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保 全 条 件 的, 应 予 准 许 但 该 特 定 标 的 物 正 处 于 执 行 程 序 的, 适 用 本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十 二 诉 讼 期 间 的 执 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不 中 止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执 行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确 有 理 由, 且 其 已 提 供 充 分 有 效 担 保 的, 可 依 第 三 人 申 请 裁 定 在 其 请 求 撤 销 或 变 更 范 围 内 中 止 执 行 审 理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的 机 构 作 出 中 止 执 行 裁 定 后,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法 院 执 行 机 构 十 三 审 理 范 围 和 诉 讼 请 求 的 处 理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审 理 应 当 以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为 依 据, 不 得 超 出 诉 讼 请 求 范 围 法 院 应 当 释 明 第 三 人 提 出 支 持 其 诉 讼 请 求 的 全 部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经 审 理 第 三 人 诉 讼 请 求 确 有 理 由 的, 应 当 判 决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奉 献

24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解 书 损 害 第 三 人 权 益 的 内 容 ; 第 三 人 同 时 主 张 其 实 体 权 利 的 诉 讼 请 求 成 立, 且 要 求 做 出 改 变 判 决 的, 可 以 对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内 容 做 出 改 变 判 决 ; 第 三 人 主 张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有 错 误 或 者 其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证 据 不 足, 诉 讼 请 求 不 成 立 的,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其 诉 讼 请 求 原 审 诉 讼 在 审 理 程 序 上 是 否 存 在 错 误 不 属 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审 理 范 围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部 分 内 容 被 撤 销 的, 未 撤 销 部 分 继 续 有 效 ; 原 二 审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被 撤 销 的, 原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视 为 同 时 撤 销 ; 法 院 判 决 改 变 的 内 容 对 全 部 当 事 人 有 效 十 四 判 决 主 文 及 理 由 的 表 述 实 践 中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处 理 : ( 一 )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的, 表 述 为 : 撤 销 北 京 法 院 号 民 事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书 ( 第 项 ) ( 二 ) 法 院 判 决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的, 表 述 为 : 撤 销 北 京 法 院 号 民 事 判 决 \ 裁 定 ( 第 项 ), 并 判 决 驳 回 原 诉 原 告 相 应 的 诉 讼 请 求 ; 或 者 表 述 为 : 改 变 北 京 法 院 号 民 事 判 决 \ 裁 定 ( 第 项 ) 为 : ( 三 )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损 害 第 三 人 权 益 内 容 的, 应 在 判 决 理 由 中 告 知 第 三 人 以 及 原 诉 当 事 人 对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范 围 内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仍 有 争 议 的, 可 以 另 行 起 诉 ( 四 )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中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部 分 内 容 的, 应 在 判 决 理 由 中 告 知 原 诉 当 事 人 认 为 剩 余 部 分 内 容 利 益 失 衡 或 者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作 出 的 基 础 已 不 存 在 的, 可 以 依 据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处 理 十 五 调 解 的 适 用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审 理 过 程 中, 第 三 人 与 原 诉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法 院 可 以 出 具 调 解 书 为 避 免 该 调 解 书 与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之 间 的 冲 突, 调 解 书 中 可 以 表 述 原 诉 当 事 人 放 弃 申 请 对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执 行, 但 不 能 有 撤 销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表 述 第 三 人 在 撤 销 之 诉 中 同 时 对 原 审 诉 讼 标 的 提 出 确 认 权 属 并 合 并 审 理 的, 对 于 该 确 权 之 诉 的 调 解, 法 院 应 当 在 查 明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调 解, 防 止 出 现 虚 假 诉 讼 十 六 诉 讼 费 用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应 当 根 据 第 三 人 提 出 撤 销 请 求 范 围 所 涉 及 的 金 额 或 价 款 为 基 数 计 算 诉 讼 费 用 的 缴 纳 数 额, 撤 销 请 求 不 涉 及 财 产 标 的 的, 按 件 收 取 多 数 意 见 认 为,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对 原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保 全 费 不 予 处 理, 但 法 院 作 出 改 变 判 决 的 除 外 十 七 重 复 起 诉 的 处 理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被 判 决 驳 回 后,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又 以 其 他 理 由 对 同 一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的, 多 数 意 见 认 为 应 当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十 八 上 诉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的, 有 权 依 法 提 出 上 诉, 但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第 三 人 要 求 撤 销 或 者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诉 讼 请 求 的, 原 诉 案 件 当 事 人 不 得 提 出 上 诉 十 九 标 的 物 转 让 情 形 的 处 理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主 张 的 特 定 标 的 物 在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生 效 后 已 经 转 让 给 案 外 人, 经 审 查 第 三 人 请 求 确 有 理 由 的, 可 以 判 决 撤 销 该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但 不 得 直 接 对 案 外 人 受 让 的 标 的 物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人 可 另 行 提 起 诉 讼 与 案 外 人 解 决 相 关 争 议 二 十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原 诉 当 事 人 对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申 请 再 审 的, 应 当 中 止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再 审 申 请 被 驳 回 的, 应 当 恢 复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 法 院 依 法 提 起 再 审 的, 受 理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终 结 诉 讼, 将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并 入 再 审 程 序 并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解 释 第 三 百 零 二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二 十 一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案 外 人 认 为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存 在 错 误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提 起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经 审 查 该 案 外 人 属 于 原 审 诉 讼 遗 漏 的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应 当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并 告 知 其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解 释 第 四 百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人 提 起 撤 销 之 诉 后, 经 审 查 该 第 三 人 作 为 案 外 人 曾 经 申 请 再 审 已 被 法 院 以 实 体 性 理 由 裁 定 驳 回 的, 对 该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应 当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二 十 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滥 用 的 处 罚 第 三 人 与 原 诉 一 方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 滥 用 撤 销 之 诉 诉 权 的, 法 院 可 以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奉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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