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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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提 示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2016] 疾 病 保 险 003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提 示 是 为 了 帮 助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更 好 地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正 文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附 加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6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您 应 当 按 时 支 付 保 险 费...3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6 主 合 同 中 部 分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请 您 仔 细 阅 读...8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生 效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险 责 任 2.4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4.1 受 益 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4.3 保 险 金 申 请 4.4 保 险 金 给 付 4.5 诉 讼 时 效 5.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及 恢 复 5.1 效 力 中 止 5.2 效 力 恢 复 6. 合 同 解 除 7.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8. 适 用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9. 重 大 疾 病 定 义 10.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11.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12. 术 语 释 义 12.1 初 次 发 生 12.2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12.3 意 外 伤 害 12.4 疾 病 终 末 期 12.5 毒 品 12.6 酒 后 驾 驶 12.7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12.8 遗 传 性 疾 病 12.9 先 天 性 疾 病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现 金 价 值 利 息 损 失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永 久 不 可 逆 专 科 医 生

2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附 加 全 星 守 护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姓 名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由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的 投 保 人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附 加 于 主 合 同 本 附 加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相 关 投 保 文 件 保 险 凭 证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必 须 同 时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同 主 合 同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七 十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二 十 四 时 2.3 保 险 责 任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初 次 发 生 ( 见 12.1) 并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见 12.2)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将 向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 见 12.3)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重 大 疾 病, 不 受 此 九 十 日 的 限 制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金 额 等 于 1 倍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初 次 发 生 或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且 该 重 大 疾 病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我 们 将 向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无 息 返 还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载 明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9. 重 大 疾 病 定 义 如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仅 对 一 种 重 大 疾 病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3 2.3.2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前 ( 不 含 十 八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达 到 疾 病 终 末 期 ( 见 12.4) 状 态, 我 们 将 向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受 益 人 无 息 返 还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疾 病 终 末 期 状 态, 不 受 此 九 十 日 的 限 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后 ( 含 十 八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达 到 疾 病 终 末 期 状 态, 我 们 将 向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疾 病 终 末 期 状 态, 不 受 此 九 十 日 的 限 制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的 金 额 等 于 1 倍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达 到 疾 病 终 末 期 状 态, 且 该 疾 病 终 末 期 状 态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我 们 将 向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受 益 人 无 息 返 还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不 可 兼 得, 我 们 给 付 其 中 一 项 保 险 金 后, 不 再 给 付 另 外 一 项 保 险 金,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后 ( 含 十 八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我 们 除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向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额 外 给 付 等 同 于 1 倍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载 明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10.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如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我 们 仅 对 一 种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后 ( 含 十 八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我 们 除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向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额 外 给 付 等 同 于 1 倍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载 明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11.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如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初 次 确 诊 患 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我 们 仅 对 一 种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重 大 疾 病 疾 病 终 末 期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或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12.5) 酒 后 驾 驶 ( 见 12.6);

4 (3)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参 与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见 12.7), 但 本 附 加 合 同 9. 重 大 疾 病 定 义 中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除 外 ; (6)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12.8), 先 天 性 疾 病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12.9)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为 重 大 疾 病 疾 病 终 末 期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或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的,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12.10) 发 生 上 述 第 (2) 项 至 第 (6)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为 重 大 疾 病 疾 病 终 末 期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或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的,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3.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您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支 付 其 余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4.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本 附 加 合 同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顺 序, 各 受 益 人 均 按 照 第 一 顺 序 享 有 受 益 权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变 更 的 生 效 时 间 以 批 注 或 者 批 单 上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5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您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4.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受 益 人 需 要 填 写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疾 病 终 末 期 关 爱 金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合 同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疾 病 诊 断 书 或 诊 断 证 明 病 理 检 查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 (4) 被 保 险 人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卡 ( 含 首 诊 病 历 ) 和 出 院 小 结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以 上 各 项 保 险 金, 如 受 益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的, 受 托 人 还 应 提 供 受 益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继 承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一 次 性 通 知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4.4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书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利 息 损 失 ( 见 12.11)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4.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5.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及 恢 复

6 5.1 效 力 中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5.2 效 力 恢 复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二 年 内, 您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并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声 明 书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 书, 在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并 由 您 补 足 各 项 欠 款 后 的 当 日 零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恢 复 主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得 单 独 申 请 恢 复 效 力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您 和 我 们 未 达 成 协 议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解 除 之 日 起 终 止, 我 们 将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6. 合 同 解 除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果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简 称 退 保 ), 请 您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保 险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将 于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三 十 日 内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7.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其 他 条 款 约 定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情 况 8. 适 用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主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各 项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 (1) 投 保 年 龄 (2) 犹 豫 期 (3)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 宽 限 期 (5) 保 险 费 的 自 动 垫 交 (6) 保 单 贷 款 (7) 保 险 金 额 的 变 更 (8)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9)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10)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7 (11)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12) 争 议 处 理 9. 重 大 疾 病 定 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共 有 50 种, 其 中 第 1 至 25 种 重 大 疾 病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颁 布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规 定 的 疾 病, 且 疾 病 名 称 和 疾 病 定 义 与 规 范 一 致, 第 26 至 50 种 重 大 疾 病 为 规 范 规 定 范 围 之 外 的 疾 病 1.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2)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 1N 0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见 12.12);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见 12.13);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见 12.14)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8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7.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9.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0.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1.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2. 深 度 昏 迷

9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3.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见 12.15)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2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14.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15.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16.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17.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8.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9.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0.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10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21.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Ⅳ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22.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23.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4.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L 25.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6.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休 息 时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2)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PaO2)< 50mmHg; (3) 动 脉 血 氧 饱 和 度 (SaO2)< 80%; (4) 因 缺 氧 必 须 接 受 持 续 的 输 氧 治 疗 27.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多 发 性 硬 化 为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多 发 性 硬 化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8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一 项 :

11 (1)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2)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28. 脊 髓 灰 质 炎 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对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29. 全 身 性 重 症 肌 无 力 重 症 肌 无 力 是 一 种 神 经 肌 肉 接 头 传 递 障 碍 所 致 的 疾 病, 表 现 为 局 部 或 全 身 骨 骼 肌 ( 特 别 是 眼 外 肌 ) 极 易 疲 劳 疾 病 可 以 累 及 呼 吸 肌 上 肢 或 下 肢 的 近 端 肌 群 或 全 身 肌 肉,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经 药 物 治 疗 和 胸 腺 切 除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仍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30. 严 重 冠 心 病 指 经 根 据 冠 状 动 脉 造 影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为 三 支 主 要 血 管 严 重 狭 窄 性 病 变 ( 至 少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75% 以 上 和 其 他 两 支 血 管 管 腔 直 径 减 少 60% 以 上 ) 冠 状 动 脉 的 主 要 血 管 指 左 冠 状 动 脉 主 干 前 降 支 回 旋 支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前 降 支 左 旋 支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的 狭 窄 不 作 为 本 保 障 的 衡 量 指 标 31. 严 重 心 肌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心 肌 病 导 致 慢 性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Ⅳ 级, 必 须 由 心 脏 专 科 医 生 ( 见 12.16) 确 诊, 并 有 包 括 超 声 心 动 图 在 内 的 相 关 检 查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酗 酒 或 滥 用 药 物 引 起 的 心 肌 病 不 在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32.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为 广 泛 分 布 的 慢 性 进 行 性 多 关 节 病 变, 表 现 为 关 节 严 重 变 形, 侵 犯 至 少 三 个 主 要 关 节 或 关 节 组 如 : 双 手 ( 多 手 指 ) 关 节 双 足 ( 多 足 趾 ) 关 节 双 腕 关 节 双 膝 关 节 和 双 髋 关 节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已 经 达 到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功 能 分 类 Ⅳ 级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且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晨 僵 ; (2) 对 称 性 关 节 炎 ; (3) 类 风 湿 性 皮 下 结 节 ; (4) 类 风 湿 因 子 滴 度 升 高 ; (5)X 线 显 示 严 重 的 关 节 ( 软 骨 和 骨 ) 破 坏 和 关 节 畸 形 33.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Ⅲ 型 或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由 多 种 因 素 引 起, 累 及 多 系 统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其 特 点 是 生 成 自 身 抗 体 对 抗 多 种 自 身 抗 原 多 见 于 育 龄 妇 女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仅 限 于 累 及 肾 脏, 并 经 肾 脏 活 检 确 认 的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诊 断 标 准 定 义 Ⅲ 型 或 Ⅲ 型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其 他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如 盘 状 狼 疮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的 狼 疮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12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狼 疮 性 肾 炎 分 型 : Ⅰ 型 微 小 病 变 型 Ⅱ 型 系 膜 病 变 型 Ⅲ 型 局 灶 及 节 段 增 生 型 Ⅳ 型 弥 漫 增 生 型 Ⅴ 型 膜 型 Ⅵ 型 肾 小 球 硬 化 型 34.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常 规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遭 遇 外 伤, 或 者 职 业 需 要 处 理 血 液 或 者 其 他 体 液 时 感 染 上 艾 滋 病 病 毒, 也 即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感 染 必 须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正 在 从 事 其 职 业 工 作 中 发 生, 该 职 业 必 须 属 于 以 下 职 业 : 1 医 生 和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 2 医 院 化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医 院 护 工 ; 3 医 生 助 理 和 牙 医 助 理 救 护 车 工 作 人 员 ; 4 助 产 士 消 防 队 员 ; 5 警 察 狱 警 (2) 血 清 转 化 必 须 出 现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6 个 月 以 内 ; (3) 必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在 所 报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5 天 以 内 进 行 的 检 查 报 告, 该 报 告 必 须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血 液 HIV 病 毒 阴 性 和 / 或 HIV 抗 体 阴 性 ; (4)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12 个 月 内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存 在 HIV 病 毒 或 者 HIV 抗 体 35.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上 艾 滋 病 病 毒, 也 即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在 保 障 起 始 日 或 复 效 日 之 后, 被 保 险 人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HIV;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并 且 不 准 上 诉 ; (3)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在 任 何 治 愈 艾 滋 病 (AIDS) 或 阻 止 HIV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或 能 防 止 AIDS 发 生 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本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36. 严 重 克 隆 病 克 隆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肉 芽 肿 性 肠 炎, 具 有 特 征 性 的 克 隆 病 病 理 组 织 学 变 化 诊 断 必 须 由 病 理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的 克 隆 病 必 须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形 成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37.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是 指 伴 有 致 命 性 电 解 质 紊 乱 的 急 性 暴 发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病 变 累 及 全 结 肠,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血 便 和 系 统 性 症 状 体 征, 治 疗 通 常 采 取 全 结 肠 切 除 和 回 肠 造 瘘 术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必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接 受 了 结 肠 切 除 和 / 或 回 肠 造 瘘 术 38. Ⅱ 级 重 症 急 性 胰 腺 炎

13 Ⅱ 级 重 症 急 性 胰 腺 炎 是 指 急 性 胰 腺 炎 伴 有 脏 器 功 能 障 碍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的 Ⅱ 级 重 症 急 性 胰 腺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按 APACHEⅡ 评 分 达 到 8 分 或 8 分 以 上 和 Balthazar 分 级 系 统 达 到 Ⅱ 级 或 Ⅱ 级 以 上, 并 且 接 受 了 外 科 剖 腹 手 术 治 疗, 以 进 行 坏 死 组 织 清 除 坏 死 病 灶 切 除 或 胰 腺 切 除 因 酗 酒 或 饮 酒 过 量 所 致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以 及 腹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39. 植 物 人 状 态 植 物 人 状 态 系 指 大 脑 和 / 或 脑 干 严 重 损 害 导 致 完 全 永 久 性 的 对 自 身 和 环 境 的 意 识 丧 失 和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丧 失, 仅 残 存 植 物 神 经 功 能 的 疾 病 状 态 必 须 经 神 经 科 医 生 确 诊 并 且 具 有 严 重 脑 损 害 的 证 据 植 物 人 状 态 必 须 持 续 30 天 以 上 方 可 申 请 理 赔 40.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指 因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以 外 的 脑 的 器 质 性 疾 病 造 成 脑 功 能 衰 竭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严 重 痴 呆,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导 致 痴 呆 的 疾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由 完 整 的 临 床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神 经 官 能 症 等 精 神 疾 病 及 酒 精 中 毒 所 致 脑 损 害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41. 重 症 急 性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是 一 种 由 细 菌 侵 入 皮 下 组 织 和 筋 膜 引 起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软 组 织 感 染, 可 伴 有 毒 血 症 败 血 症 中 毒 性 休 克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及 多 器 官 衰 竭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 细 菌 培 养 和 临 床 表 现 符 合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 (2) 病 情 迅 速 恶 化, 有 脓 毒 血 症 表 现 ; (3) 受 感 染 肢 体 被 截 肢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型 糖 尿 病 1 型 糖 尿 病 的 特 征 为 由 于 胰 岛 素 分 泌 绝 对 不 足 引 起 严 重 胰 岛 素 缺 乏 导 致 慢 性 血 糖 升 高, 需 要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进 行 机 体 的 葡 萄 糖 代 谢 和 维 持 生 命 被 保 险 人 的 1 型 糖 尿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而 且 有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及 血 C 肽 或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已 经 持 续 性 地 接 受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注 射 治 疗 连 续 180 天 以 上 ; (2) 因 需 要 已 经 接 受 了 下 列 治 疗 : 因 严 重 心 律 失 常 植 入 了 心 脏 起 搏 器 ; 或 因 坏 疽 自 跖 趾 关 节 或 以 上 切 除 了 一 趾 或 多 趾 43. 丝 虫 病 所 致 象 皮 病 指 因 丝 虫 感 染 导 致 淋 巴 阻 塞, 出 现 严 重 淋 巴 水 肿, 达 到 国 际 淋 巴 学 会 淋 巴 肿 分 期 第 Ⅲ 期, 其 临 床 表 现 为 肢 体 非 凹 陷 性 水 肿 伴 畸 形 增 大 硬 皮 症 和 疣 状 增 生 此 病 症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表 现 和 微 丝 蚴 的 化 验 结 果 确 诊 44. 胰 腺 移 植 指 因 胰 腺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下 进 行 的 胰 腺 的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单 纯 胰 岛 移 植 部 分 胰 腺 组 织 或 细 胞 的 移 植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45.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是 一 组 遗 传 性 肌 肉 变 性 性 病 变, 临 床 特 征 为 与 神 经 系 统 无 关 的 肌 肉 无 力 和 肌 肉 萎 缩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4 (1)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已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2)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认 符 合 以 下 四 项 诊 断 指 标 中 的 三 项 : 1 家 族 史 中 有 其 他 成 员 患 相 同 疾 病 ; 2 临 床 表 现 包 括 : 无 感 觉 神 经 紊 乱, 正 常 脑 脊 液 及 轻 微 腱 反 射 的 减 退 ; 3 典 型 的 肌 电 图 ; 4 临 床 推 测 必 须 有 肌 肉 或 组 织 检 查 加 以 证 实 46. 严 重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指 慢 性 反 复 发 作 的 胰 腺 炎 症 导 致 胰 腺 的 广 泛 纤 维 化 坏 死 弥 漫 性 钙 化 及 假 性 囊 肿 形 成, 造 成 胰 腺 功 能 障 碍 出 现 严 重 糖 尿 病 和 营 养 不 良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CT 显 示 胰 腺 广 泛 钙 化 或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ERCP) 显 示 胰 管 扭 曲 扩 张 和 狭 窄 ; (2) 接 受 胰 岛 素 替 代 治 疗 和 酶 替 代 治 疗 180 天 以 上 酒 精 导 致 的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47. 严 重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为 一 种 特 发 型 淤 胆 性 疾 病, 特 点 为 肝 内 及 肝 外 胆 道 系 统 胆 管 壁 增 厚 和 管 腔 狭 窄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 诊 断 由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ERCP) 或 经 皮 胆 管 造 影 (PTC) 确 认 ; (2) 持 续 性 黄 疸 伴 碱 性 磷 酸 酶 显 著 升 高 ( 血 清 ALP>200U/L); (3) 出 现 继 发 性 胆 汁 性 肝 硬 化 和 门 静 脉 高 压 48. 严 重 弥 漫 性 系 统 性 硬 皮 病 一 种 系 统 性 胶 原 血 管 病 引 起 进 行 性 的 皮 肤 / 血 管 和 内 脏 器 官 的 弥 漫 性 纤 维 化 诊 断 必 须 明 确 并 由 活 检 和 血 清 学 证 据 支 持 并 且 疾 病 已 经 影 响 到 心 脏 肺 或 肾 脏 等 内 脏 器 官 并 且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 (1) 肺 纤 维 化, 已 经 出 现 肺 动 脉 高 压 肺 心 病 ; (2) 心 脏 损 害, 心 脏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Ⅳ 级 ; (3) 肾 脏 损 害, 已 经 出 现 肾 功 能 衰 竭 局 限 硬 皮 病 嗜 酸 细 胞 筋 膜 炎 CREST 综 合 征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49. 特 发 性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指 自 身 免 疫 性 肾 上 腺 炎 ( 既 往 称 : 特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萎 缩 ) 导 致 肾 上 腺 萎 缩 和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1) 明 确 诊 断,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诊 断 标 准 : 1 血 浆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水 平 测 定,>120pg/ml; 2 血 浆 肾 素 活 性 血 管 紧 张 素 Ⅱ 和 醛 固 酮 测 定,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3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刺 激 试 验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2) 已 经 采 用 皮 质 类 固 醇 替 代 治 疗 180 天 以 上 肾 上 腺 结 核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感 染 或 艾 滋 病 感 染 肿 瘤 所 致 的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和 继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50. 破 裂 脑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指 因 脑 动 脉 瘤 破 裂 造 成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麻 下 进 行 的 开 颅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15 脑 动 脉 瘤 ( 未 破 裂 ) 预 防 性 手 术 颅 骨 打 孔 手 术 动 脉 瘤 栓 塞 手 术 血 管 内 手 术 及 其 他 颅 脑 手 术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10. 女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指 首 次 原 发 于 女 性 乳 房 子 宫 子 宫 颈 和 卵 巢 的 恶 性 肿 瘤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2)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转 移 癌 ; (3)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11.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定 义 男 性 特 定 危 重 疾 病 是 指 下 列 三 类 疾 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 ( 一 ) 男 性 特 定 器 官 恶 性 肿 瘤 指 首 次 原 发 于 男 性 前 列 腺 睾 丸 阴 茎 肾 脏 的 恶 性 肿 瘤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2)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3) 转 移 癌 ; (4)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 二 ) 肾 脏 移 植 术 指 因 肾 脏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三 )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12. 术 语 释 义 12.1 初 次 发 生 指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出 现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的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且 该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足 以 引 起 注 意 并 需 寻 求 医 疗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16 12.2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正 式 评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公 立 医 院, 不 包 括 康 复 医 院 或 康 复 病 房 精 神 病 院 疗 养 院 护 理 院 戒 酒 或 戒 毒 中 心 精 神 心 理 治 疗 中 心 急 诊 或 门 诊 观 察 室 无 相 应 医 护 人 员 或 设 备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的 联 合 医 院 或 联 合 病 房 12.3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12.4 疾 病 终 末 期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为 疾 病 的 终 末 期 状 态 疾 病 已 经 无 法 以 现 有 的 医 疗 技 术 医 治 缓 解, 并 且 根 据 临 床 医 学 经 验 判 断 被 保 险 人 将 于 未 来 六 个 月 内 身 故 在 家 属 及 患 者 的 要 求 和 专 科 医 生 的 同 意 下 积 极 治 疗 已 被 放 弃, 所 有 治 疗 措 施 仅 以 减 轻 患 者 痛 苦 为 目 的 12.5 毒 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2.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2.7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2.8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2.9 先 天 性 疾 病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疾 病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2) 确 定 现 金 价 值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各 保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保 险 单 或 合 同 批 注 上 所 示, 如 因 其 他 条 款 的 约 定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现 金 价 值 将 重 新 计 算 利 息 损 失

17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近 一 次 已 公 布 的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损 失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永 久 不 可 逆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九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除 外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 释 义 九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释 义 十 )(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除 外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释 义 十 友 邦 保 险 [2015] 疾 病 保 险 021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友 邦 附 加 全 佑 倍 无 忧 A 款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一 条 附 加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构 成 友 邦 附 加 全 佑 倍 无 忧 A 款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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