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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第 14 期 ( 总 第 326 期 )

2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二 一 四 年 第 十 四 期 ( 半 月 刊 ) ( 总 第 326 期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 19 号 )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废 止 «上 海 市 地 面 沉 降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上 海 警 备 区 关 于 批 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警 备 区 司 令 部 上 海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制 订 的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3)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5)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6)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等 四 部 门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8) 上 海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试 行 办 法 (8)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等 六 部 门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的 通 知 (10)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10)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22) 2014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22)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9 号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废 止 上 海 市 地 面 沉 降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已 经 2014 年 6 月 16 日 市 政 府 第 50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市 长 杨 雄 2014 年 6 月 20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废 止 «上 海 市 地 面 沉 降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上 海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上 海 市 地 面 沉 降 防 治 管 理 条 例»,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此, 市 政 府 决 定, 对 2006 年 8 月 24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2 号 发 布 根 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2 号 公 布 的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上 海 市 农 机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148 件 市 政 府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正 并 重 新 发 布 的 «上 海 市 地 面 沉 降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予 以 废 止.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上 海 警 备 区 关 于 批 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警 备 区 司 令 部 上 海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制 订 的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 17 日 ) 沪 府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人 武 部,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驻 沪 三 军, 武 警 部 队 各 大 单 位 : 市 政 府 上 海 警 备 区 同 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警 备 区 司 令 部 上 海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制 订 的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发 号 ), 保 障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的 优 待, 实 现 随 3

4 军 家 属 充 分 就 业, 促 进 军 队 战 斗 力 建 设 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随 军 家 属, 是 指 符 合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批 转 的 公 安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关 于 调 整 军 人 家 属 随 军 政 策 的 意 见»( 国 发 号 ) 规 定, 经 军 队 师 ( 旅 ) 级 以 上 单 位 政 治 机 关 批 准, 并 办 理 了 随 军 手 续 的 驻 沪 部 队 现 役 军 人 配 偶. 第 三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是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上 海 警 备 区 为 驻 沪 部 队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各 级 双 拥 办 协 调 驻 沪 部 队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市 实 行 以 市 场 就 业 为 主 导 政 府 安 置 为 辅 助 就 业 托 底 为 保 障 的 原 则, 鼓 励 扶 持 随 军 家 属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积 极 为 随 军 家 属 进 沪 后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第 五 条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享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优 待.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经 济 社 会 组 织 等 都 要 承 担 接 收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的 责 任. 各 区 ( 县 ) 政 府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配 套 措 施, 指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落 实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各 级 驻 沪 部 队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驻 地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主 动 提 供 随 军 家 属 相 关 情 况, 教 育 引 导 随 军 家 属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组 织 随 军 家 属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做 好 内 部 安 置 工 作. 第 六 条 随 军 前 为 在 编 在 岗 公 务 员 的 随 军 家 属, 按 照 专 业 对 口 就 地 就 近 的 原 则, 在 本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编 制 职 数 范 围 内, 由 接 收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和 随 军 家 属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置. 接 收 单 位 明 确 人 员 后,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第 七 条 随 军 前 为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的 随 军 家 属, 按 照 专 业 对 口 就 地 就 近 的 原 则, 在 本 市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各 区 ( 县 ) 应 当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每 年 在 编 制 内 优 先 录 用 一 定 数 量 符 合 条 件 的 随 军 家 属. 接 收 单 位 明 确 人 员 后,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随 军 家 属 参 加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予 以 优 先 录 用. 第 八 条 中 央 和 地 方 实 行 垂 直 管 理 的 单 位 应 当 支 持 落 实 本 市 政 府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的 任 务. 随 军 前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实 行 垂 直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的 随 军 家 属 是 公 务 员 的,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条, 是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的, 均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进 行 安 置.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相 关 单 位 的 编 制 情 况 用 人 需 求, 制 定 下 达 安 置 计 划. 第 九 条 驻 沪 部 队 军 人 或 随 军 家 属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由 市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当 年 实 际 发 生 人 数, 给 予 指 令 性 安 置 : ( 一 ) 烈 士 遗 属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遗 属 ; ( 二 ) 战 时 荣 立 三 等 功 或 平 时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军 人 的 随 军 家 属 ; ( 三 ) 飞 行 员 潜 艇 干 部 或 从 事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的 军 队 干 部 的 随 军 家 属 ; ( 四 )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 六 级 以 上 ) 军 人 的 随 军 家 属. 对 其 他 在 科 研 教 学 等 领 域 或 部 队 建 设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军 队 干 部 的 随 军 家 属, 实 行 有 计 划 安 置. 第 十 条 本 市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时,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用 工 需 求 和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结 合 随 军 家 属 专 业 特 长 经 历 学 历 等 情 况, 按 照 适 当 比 例, 择 优 聘 用 随 军 家 属. 具 体 比 例, 由 各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自 谋 职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可 按 照 规 定 向 市 和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 自 主 创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可 按 照 规 定 向 市 和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融 资 场 地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和 创 业 培 训 等 优 惠 政 策 扶 持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随 军 家 属,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随 军 家 属, 可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享 受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 十 三 条 各 区 ( 县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为 随 军 家 属 提 供 免 费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等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随 军 家 属 较 集 中 的 区 ( 县 )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有 针 对 性 地 组 织 各 类 招 聘 推 荐 活 4

5 动, 帮 助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第 十 四 条 驻 沪 部 队 中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通 过 成 立 公 益 性 劳 动 组 织, 开 发 营 区 内 保 绿 保 洁 等 公 益 性 岗 位, 将 未 就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组 织 起 来, 安 排 灵 活 就 业. 对 参 与 营 区 灵 活 就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市 和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照 部 队 公 益 性 劳 动 组 织 实 际 安 置 人 数, 给 予 该 组 织 一 次 性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补 贴 资 金 由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列 支. 补 贴 标 准 为 : 就 业 满 6 个 月 的, 每 人 一 次 性 补 贴 2250 元 ; 满 12 个 月 的, 每 人 一 次 性 补 贴 4500 元. 补 贴 期 限 每 人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随 军 家 属 在 享 受 以 上 补 贴 期 间, 不 再 重 复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金 和 社 区 公 益 性 劳 动 按 月 岗 位 补 贴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等 地 方 规 定 的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随 军 家 属 的 跟 踪 服 务. 对 就 业 愿 望 迫 切 就 业 能 力 差 经 多 次 职 业 介 绍 仍 未 实 现 就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凡 符 合 本 市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条 件 的, 可 安 排 从 事 社 区 公 益 性 劳 动, 并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在 参 加 公 益 性 劳 动 期 间, 随 军 家 属 按 月 到 户 籍 所 在 区 ( 县 ) 的 市 拥 军 优 属 基 金 会 联 络 处 领 取 生 活 补 贴. 第 十 六 条 对 驻 岛 市 外 监 狱 等 艰 苦 地 区 部 队 的 随 军 家 属, 可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办 法, 由 当 地 政 府 和 市 司 法 局 所 属 农 场 帮 助 解 决 就 业. 所 在 部 队 应 当 充 分 挖 掘 内 部 安 置 潜 力, 通 过 开 办 营 区 服 务 网 点 等 形 式, 尽 可 能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缓 解 社 会 就 业 压 力.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随 军 家 属 纳 入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扶 持 范 围, 通 过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公 益 性 岗 位 援 助 等 方 式, 有 针 对 性 地 帮 助 就 业. 第 十 八 条 鼓 励 随 军 家 属 根 据 其 特 长 就 业 意 向 和 社 会 用 工 需 求, 积 极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未 就 业 的 随 军 家 属 参 加 补 贴 培 训 目 录 中 的 各 等 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可 享 受 全 额 培 训 费 用 补 贴. 其 他 需 要 提 升 职 业 技 能 的 随 军 家 属, 参 加 补 贴 培 训 目 录 范 围 内 中 高 层 次 技 能 培 训,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可 享 受 50% 的 培 训 费 用 补 贴.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随 军 家 属 经 培 训 并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的, 发 放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九 条 各 区 ( 县 ) 政 府 应 当 把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纳 入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和 军 地 双 拥 共 建 内 容, 作 为 双 拥 模 范 城 区 评 选 的 一 项 指 标.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双 拥 办 和 上 海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建 立 联 合 督 导 机 制, 定 期 对 各 区 ( 县 ) 落 实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对 拒 绝 履 行 接 收 随 军 家 属 工 作 义 务 的 单 位, 由 市 区 ( 县 ) 政 府 或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批 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各 区 ( 县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每 年 按 照 程 序 上 报 当 年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警 备 区 司 令 部 上 海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2014 年 6 月 11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 24 日 ) 沪 府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现 将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5

6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加 强 本 市 机 动 车 总 量 控 制, 规 范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管 理, 根 据 «上 海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 定 义 )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 以 下 简 称 客 车 额 度 ), 是 指 通 过 拍 卖 方 式 取 得, 允 许 在 本 市 中 心 城 区 通 行 的 个 人 自 用 单 位 公 务 等 之 需 的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上 牌 指 标, 包 括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和 单 位 客 车 额 度. 第 三 条 ( 管 理 部 门 及 职 责 ) 市 机 动 车 额 度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 负 责 本 市 客 车 额 度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结 合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发 展 规 划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环 境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提 出 每 年 本 市 新 增 客 车 额 度 总 量 ; 根 据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情 况 和 管 理 需 求, 调 整 完 善 本 市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和 额 度 管 理 相 关 措 施. 联 席 会 议 下 设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交 通 委, 负 责 落 实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相 关 事 项 和 联 席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客 车 额 度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 ( 二 ) 对 涉 及 客 车 额 度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报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决 策 ; ( 三 ) 与 市 公 安 车 管 部 门 市 国 税 车 购 税 征 收 部 门 合 署 办 公, 开 展 机 动 车 额 度 证 明 审 查 和 收 缴 工 作 ; ( 四 ) 推 进 机 动 车 额 度 管 理 信 息 化 工 作, 为 额 度 审 查 相 关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和 高 效 管 理 提 供 必 要 基 础.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做 好 额 度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 额 度 拍 卖 范 围 ) 下 列 额 度 纳 入 拍 卖 范 围 : ( 一 ) 新 增 客 车 额 度 ; ( 二 ) 个 人 和 单 位 委 托 的 沪 A 沪 B 号 牌 摩 托 车 转 换 客 车 的 在 用 额 度 ( 下 称 摩 转 汽 额 度 ); ( 三 ) 个 人 和 单 位 委 托 的 在 用 客 车 额 度. 第 五 条 ( 额 度 拍 卖 数 量 确 定 )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根 据 本 市 客 车 额 度 每 年 新 增 总 量 及 相 关 情 况, 确 定 每 次 拍 卖 的 客 车 额 度 投 放 数 量. 第 六 条 ( 拍 卖 机 构 )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必 须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拍 卖 机 构 进 行. 受 托 拍 卖 机 构 组 织 拍 卖 客 车 额 度,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的 拍 卖 程 序 和 方 法, 并 在 拍 卖 日 7 天 前, 发 布 拍 卖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客 车 额 度 投 放 数 量 和 拍 卖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第 七 条 ( 竞 买 人 资 格 )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竞 买 人, 是 指 持 有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本 市 居 住 证 明 ( 不 含 «临 时 居 住 证»)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竞 买 人 通 过 拍 卖 获 得 客 车 额 度 后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登 记 参 加 拍 卖. 单 位 客 车 额 度 竞 买 人, 是 指 持 有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在 本 市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驻 沪 机 构 等 单 位, 以 及 持 有 有 效 «上 海 市 购 买 专 项 控 制 商 品 审 批 通 知 单»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本 市 机 关 事 业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第 八 条 ( 拍 卖 方 式 )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与 单 位 客 车 额 度 分 场 定 期 拍 卖.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采 用 无 底 价 方 式, 单 位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采 用 有 底 价 方 式, 底 价 为 同 月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成 交 均 价. 拍 卖 通 过 网 络 电 话 等 进 行. 6

7 第 九 条 ( 拍 卖 监 管 ) 市 公 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拍 卖 系 统 的 网 络 电 话 运 行 状 况 的 实 时 监 控, 维 护 正 常 的 拍 卖 秩 序. 公 证 部 门 应 当 对 拍 卖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应 当 会 同 拍 卖 机 构 制 订 应 急 预 案, 并 在 出 现 突 发 情 况 时, 按 照 程 序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条 ( 竞 买 成 交 ) 竞 买 人 应 当 遵 守 额 度 拍 卖 公 告 内 容,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竞 买. 严 禁 串 通 操 纵 价 格 干 扰 拍 卖 系 统 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竞 买 人 竞 买 成 交 并 按 照 规 定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后, 即 可 获 得 付 款 凭 证 和 额 度 证 明. 逾 期 未 付 款 的, 视 为 放 弃 客 车 额 度. 摩 转 汽 额 度 及 在 用 客 车 额 度 的 拍 卖 价 款, 由 受 托 拍 卖 机 构 向 其 委 托 者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 额 度 证 明 ) 客 车 额 度 证 明 根 据 每 次 投 放 数 量 等 量 印 制, 并 委 托 拍 卖 机 构 向 客 车 额 度 买 受 人 发 放. 客 车 额 度 证 明 由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监 制 和 保 存. 客 车 额 度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严 禁 伪 造 涂 改 转 让 客 车 额 度 证 明. 额 度 审 查 中 收 缴 的 额 度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在 销 毁 时,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第 十 二 条 ( 额 度 审 查 ) 市 国 税 车 购 税 征 收 部 门 在 车 主 缴 纳 车 购 税 后, 应 当 将 完 税 证 明 交 由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其 对 车 主 应 当 提 供 的 额 度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审 查 无 异 议 的, 在 完 税 证 明 上 标 注 确 认 ; 对 应 当 提 供 额 度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而 未 交 验 的, 保 留 完 税 证 明. 对 无 需 缴 纳 车 购 税 的 二 手 车 或 旧 车,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也 应 当 对 车 主 的 额 度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审 查 无 异 议 的, 在 相 关 证 明 上 标 注 确 认. 市 公 安 车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完 税 证 明 或 相 关 证 明 上 额 度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有 效 审 查 内 容, 进 行 机 动 车 登 记. 市 商 务 部 门 应 当 对 二 手 车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管. 第 十 三 条 ( 限 制 条 件 ) 额 度 证 明 使 用 人 应 当 与 购 车 发 票 上 的 车 主 名 称 一 致.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限 用 于 不 超 过 9 座 的 生 活 性 小 型 客 车. 个 人 和 单 位 客 车 额 度 自 启 用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第 十 四 条 ( 额 度 管 理 ) 逐 步 推 进 新 增 客 车 额 度 和 在 用 客 车 额 度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 资 金 收 支 ) 市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收 入 的 收 支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管 理 职 责 和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对 外 发 布 拍 卖 收 入 和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 告 知 义 务 ) 车 辆 经 销 单 位 应 当 在 经 营 场 所 明 示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在 与 购 车 人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时, 予 以 书 面 提 示. 第 十 七 条 ( 施 行 日 期 )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25 日 起 施 行. 但 办 理 2014 年 7 月 个 人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登 记 手 续 的, 执 行 本 规 定 年 12 月 24 日 市 政 府 印 发 的 «上 海 市 非 营 业 性 客 车 额 度 拍 卖 管 理 规 定»( 沪 府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7

8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等 四 部 门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 17 日 ) 沪 府 办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交 通 委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试 行 办 法»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法 规, 制 定 本 试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所 称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是 指 雨 污 水 管 道 自 来 水 燃 气 电 力 信 息 通 信 等 各 类 地 下 管 线 的 检 查 井 或 工 作 井 上 的 井 盖 和 井 座. 第 三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道 路 城 镇 化 地 区 的 公 路 公 共 广 场 公 共 绿 地 住 宅 小 区 范 围 内 各 类 管 线 检 查 井 盖 ( 以 下 简 称 检 查 井 盖 ) 的 管 理. 第 四 条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是 本 市 检 查 井 盖 监 督 管 理 的 综 合 协 调 部 门, 市 交 通 委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路 政 局 负 责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检 查 井 盖 的 监 督 管 理. 区 ( 县 )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绿 化 市 容 管 理 部 门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等 负 责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检 查 井 盖 的 监 督 管 理 ; 区 ( 县 ) 道 路 管 理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房 屋 管 理 等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管 辖 范 围 内 检 查 井 盖 的 日 常 监 督. 区 ( 县 ) 城 市 网 格 化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检 查 井 盖 异 常 情 况 的 发 现 分 派 和 处 置 结 果 的 核 查 监 督.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是 检 查 井 盖 的 责 任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各 自 检 查 井 盖 的 维 护 管 理. 第 五 条 检 查 井 盖 的 生 产 和 安 装,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检 查 井 座 应 当 标 明 使 用 性 质 和 产 权 单 位 等 信 息. 设 置 在 本 市 道 路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检 查 井 盖, 应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检 查 井 盖 技 术 规 范»(DB31/T324) 中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和 本 市 通 用 的 井 盖 设 施 规 格 标 准, 能 承 受 各 种 荷 载 符 合 道 路 平 整 度 要 求 外 观 与 道 路 及 景 观 相 协 调. 第 六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道 路 工 程 道 路 管 线 工 程 或 者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中 各 类 检 查 井 盖 施 工 及 安 装,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责 任, 并 接 受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第 七 条 道 路 范 围 内 管 线 工 程 新 建 检 查 井 盖 安 装 工 程 竣 工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公 共 绿 地 范 围 内 管 线 工 程 新 建 检 查 井 盖 安 装 工 程 竣 工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检 查 井 盖 的 相 关 情 况 报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八 条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对 检 查 井 盖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建 立 健 全 检 查 井 盖 的 巡 查 管 理 和 维 修 责 任 制 度, 配 备 专 职 巡 查 人 员 实 施 日 常 巡 查 和 维 护. 发 现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检 查 井 盖 发 生 缺 失 损 坏 移 位 震 响 沉 降 等 情 况 时, 立 即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采 取 排 险 措 施,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其 中, 对 缺 失 损 坏 的 检 查 井 盖 进 行 补 装 更 换, 按 照 市 区 2 小 时 郊 区 4 小 时 内 的 时 间 要 求 处 理 完 毕. 8

9 ( 二 ) 接 到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房 屋 管 理 办 事 机 构 网 格 化 管 理 机 构 的 维 修 通 知, 以 及 市 民 热 线 城 建 热 线 等 相 关 热 线 涉 及 检 查 井 盖 问 题 的 社 会 投 诉 时,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要 求, 根 据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补 装 或 更 换, 并 在 修 复 后 的 4 小 时 内, 将 修 复 情 况 反 馈 给 通 知 维 修 的 部 门. 如 果 发 现 丢 失 损 坏 的 检 查 井 盖 不 属 本 单 位 管 理 时, 立 即 反 馈 给 通 知 维 修 的 部 门. ( 三 ) 建 立 检 查 井 盖 数 据 库, 根 据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维 护 更 新, 并 按 照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检 查 井 盖 的 具 体 管 理 机 构 和 检 查 井 盖 的 型 号 规 格 标 志 设 置 地 点 数 量 等 资 料. ( 四 ) 专 业 维 修 巡 检 人 员 开 启 检 查 井 盖 进 行 检 查 养 护 维 修 等 作 业 时, 在 井 口 周 围 设 置 护 栏 标 志 或 采 取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作 业 结 束 后 及 时 清 理 现 场, 恢 复 原 状. ( 五 ) 按 照 其 设 置 的 检 查 井 盖 设 施 的 种 类 规 格 向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检 查 井 盖 设 施 备 用 件, 以 有 效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重 特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 六 ) 对 废 弃 的 检 查 井 盖 及 时 予 以 填 埋 并 向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住 宅 小 区 的 检 查 井 盖 属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的, 由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维 护 和 应 急 处 置 ; 属 住 宅 小 区 业 主 的, 由 业 主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其 他 维 护 单 位 负 责 巡 查 和 维 护. 业 主 应 当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维 护 单 位 在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检 查 井 盖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受 委 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住 宅 小 区 检 查 井 盖 的 巡 查 和 维 修 制 度, 配 备 巡 查 人 员 实 施 日 常 巡 查 和 维 护. 发 现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检 查 井 盖 发 生 缺 失 损 坏 移 位 震 响 沉 降 等 情 况 时, 立 即 采 取 警 示 措 施,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或 者 通 知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无 法 及 时 维 修 的,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房 屋 管 理 办 事 机 构 接 到 有 关 住 宅 小 区 检 查 井 盖 的 投 诉 后, 应 当 督 促 业 主 委 员 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及 时 维 修 或 者 移 交 其 他 维 护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第 十 条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检 查 井 盖 相 关 信 息 纳 入 本 市 地 下 管 线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与 绿 化 市 容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共 享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督 促 养 护 单 位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养 护 巡 查, 建 立 检 查 井 盖 异 常 情 况 的 发 现 和 处 置 机 制. 接 到 报 告 或 者 发 现 检 查 井 盖 丢 失 损 坏 等 情 况 时, 应 当 先 行 采 取 警 示 措 施. 同 时,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或 补 装, 并 跟 踪 监 督 处 置 完 成 情 况, 对 修 复 的 检 查 井 盖 进 行 复 查. 第 十 二 条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发 现 已 停 止 使 用 且 权 属 不 明 的 道 路 上 的 检 查 井 盖, 应 当 首 先 向 可 能 的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发 函 征 询, 若 30 日 内 无 反 馈, 则 予 以 公 告, 公 告 期 限 为 60 日 ; 公 告 期 满 后 无 人 认 领 的, 由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采 取 填 埋 封 存 的 处 置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各 区 ( 县 ) 网 格 化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涉 及 检 查 井 盖 的 异 常 情 况 纳 入 网 格 化 管 理. 巡 查 发 现 检 查 井 盖 异 常 情 况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立 案 分 派, 督 促 相 关 责 任 人 及 时 有 效 处 置 并 对 处 置 结 果 进 行 核 查. 若 责 任 人 不 明 确 或 者 处 置 不 及 时, 则 通 知 有 关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处 置. 第 十 四 条 道 路 上 检 查 井 盖 出 现 缺 失 或 损 坏 问 题,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未 能 在 市 区 2 小 时 郊 区 4 小 时 内 妥 善 处 置, 需 要 立 即 处 置 的,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决 定 立 即 实 施 代 履 行, 由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采 用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提 供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备 用 井 盖 代 为 补 装 或 更 换, 并 通 知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确 认. 公 共 绿 地 上 检 查 井 盖 缺 失 或 损 坏 的, 经 督 促 后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未 能 妥 善 处 置 的, 绿 化 市 容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决 定 实 施 代 履 行. 因 检 查 井 盖 缺 损 未 及 时 处 置 产 生 的 责 任 以 及 代 履 行 所 需 费 用, 由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道 路 上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接 到 检 查 井 盖 缺 损 维 修 通 知 但 未 及 时 补 缺 或 者 修 复, 属 于 市 管 道 路 范 围 的, 由 市 路 政 局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处 理 ; 属 于 区 管 道 路 范 围 的, 由 道 路 管 理 机 构 移 送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管 线 产 权 单 位 对 检 查 井 盖 管 理 不 善, 多 次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损 毁 车 辆 等 严 重 事 故 的, 除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应 当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6 月 30 日. 9

10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绿 化 和 市 容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2014 年 5 月 29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等 六 部 门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 17 日 ) 沪 府 办 发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机 管 局 制 订 的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绿 色 建 筑 是 在 建 筑 的 全 寿 命 周 期 内,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资 源 ( 节 能 节 地 节 水 节 材 ) 保 护 环 境 和 减 少 污 染, 为 人 们 提 供 健 康 适 用 和 高 效 的 使 用 空 间,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建 筑. 大 力 发 展 绿 色 建 筑, 以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理 念 指 导 城 乡 建 设, 对 有 效 转 变 城 乡 建 设 模 式 和 建 筑 业 发 展 方 式, 提 高 资 源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减 少 污 染 物 和 废 弃 物 排 放, 提 高 城 市 环 境 质 量, 推 进 生 态 宜 居 城 市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了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促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本 行 动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关 于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战 略 部 署,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大 力 发 展 绿 色 建 筑, 全 面 提 高 本 市 城 乡 建 设 绿 色 化 发 展 水 平. 坚 持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从 政 策 法 规 体 制 机 制 标 准 规 范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运 营 技 术 进 步 和 产 业 支 撑 等 方 面 有 效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城 市, 努 力 实 现 本 市 城 乡 建 设 绿 色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主 要 目 标 通 过 三 年 的 努 力, 初 步 形 成 有 效 推 进 本 市 建 筑 绿 色 化 的 发 展 体 系 和 技 术 路 线, 实 现 从 建 筑 节 能 到 绿 色 建 筑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新 建 建 筑 绿 色 节 能 环 保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建 筑 工 业 化 水 平 取 得 显 著 进 步,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稳 步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水 平 位 于 全 国 领 先. 1. 新 建 绿 色 建 筑.2014 年 下 半 年 起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原 则 上 全 部 按 照 绿 色 建 筑 一 星 级 及 以 上 标 准 建 设. 其 中,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按 照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标 准 建 设 ; 八 个 低 碳 发 展 实 践 区 ( 长 宁 虹 桥 地 区 黄 浦 外 滩 滨 江 地 区 徐 汇 滨 江 地 区 奉 贤 南 桥 新 城 崇 明 县 虹 桥 商 务 区 临 港 地 区 金 桥 出 口 加 工 区 ) 六 大 重 点 功 能 区 域 ( 世 博 园 区 虹 桥 商 务 区 国 际 旅 游 度 假 区 临 港 地 区 前 滩 地 区 黄 浦 江 两 岸 ) 内 的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按 照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标 准 建 设 的 建 筑 面 积 占 同 期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不 低 于 50%. 10

11 2. 新 建 装 配 式 建 筑.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本 区 域 供 地 面 积 总 量 中 落 实 的 装 配 式 建 筑 的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2014 年 不 少 于 25%;2015 年 不 少 于 50%;, 外 环 线 以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原 则 上 全 部 采 用 装 配 式 建 筑, 装 配 式 建 筑 比 例 进 一 步 提 高. 3.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的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健 全 和 完 善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机 制. 力 争 至 底, 三 年 累 计 完 成 700 万 平 方 米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其 中, 改 造 后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能 耗 下 降 20% 及 以 上 的 达 到 400 万 平 方 米. 结 合 旧 住 房 综 合 改 造, 因 地 制 宜 改 善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能 耗 水 平. ( 三 ) 基 本 原 则 全 面 推 进, 突 出 重 点. 着 力 管 控 增 量,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全 面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 着 力 转 型 发 展, 大 力 推 进 建 筑 工 业 化, 走 环 境 污 染 少 能 源 消 耗 低 劳 动 生 产 率 高 综 合 性 能 好 的 建 设 新 路 ; 着 力 提 升 效 益, 完 善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机 制, 推 进 能 耗 高 的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实 施 节 能 改 造, 鼓 励 运 用 多 样 化 措 施, 提 高 改 造 实 效. 因 地 制 宜, 经 济 适 用. 充 分 考 虑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气 候 地 理 条 件 建 筑 特 点, 合 理 制 定 技 术 路 线, 切 实 采 用 适 用 技 术 和 产 品, 避 免 盲 目 高 投 入 和 资 源 消 耗, 科 学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引 逼 结 合, 构 建 机 制. 在 政 府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的 同 时, 强 化 制 度 规 划 标 准 的 约 束 力, 综 合 运 用 土 地 价 格 财 税 金 融 等 手 段, 提 高 实 施 主 体 主 动 开 展 绿 色 行 动 参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的 积 极 性, 形 成 推 动 绿 色 建 筑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机 制. 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全 面 推 进 新 建 建 筑 绿 色 化 1. 完 善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体 系. 根 据 本 市 气 候 地 理 条 件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生 态 建 设 要 求, 比 照 国 际 先 进 标 准, 按 照 技 术 适 用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本 市 绿 色 建 筑 地 方 标 准. 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补 充 完 善 本 市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不 同 建 筑 类 型, 涵 盖 建 材 部 品 件 设 备 等, 贯 穿 规 划 设 计 建 造 运 营 改 造 拆 除 等 全 寿 命 周 期 的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体 系. 抓 紧 出 台 并 实 施 公 共 建 筑 住 宅 建 筑 绿 色 设 计 地 方 标 准, 在 总 结 经 验 基 础 上, 适 时 修 订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地 方 标 准. 突 出 实 用 实 效, 重 点 研 究 编 制 本 市 绿 色 建 材 应 用 绿 色 建 筑 检 测 与 评 定 可 再 生 能 源 系 统 检 测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等 方 面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技 术 导 则, 加 快 制 订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定 额 和 造 价 指 标 等. 2. 严 格 建 设 全 过 程 监 管. 在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土 地 出 让 立 项 审 查 规 划 审 批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征 询 )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验 收 备 案 等 各 环 节, 严 格 落 实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在 土 地 出 让 环 节, 应 当 将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指 标 纳 入 出 让 条 件, 在 编 制 出 让 文 件 时 予 以 注 明. 在 立 项 审 查 环 节, 应 当 增 加 绿 色 指 标 的 审 查 内 容, 认 真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评 估 审 查 制 度. 应 当 结 合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增 加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指 标 审 查 内 容. 在 规 划 审 批 环 节, 应 当 在 核 发 规 划 条 件 或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书 时,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明 确 绿 色 建 筑 星 级 标 准 实 施 要 求. 在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征 询 ) 环 节, 应 当 增 加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审 查 ( 征 询 ) 内 容. 在 施 工 图 审 查 环 节,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相 关 技 术 审 查 要 点, 合 理 简 化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评 价 标 识 程 序, 严 把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关, 对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设 计 项 目, 不 予 通 过 施 工 图 审 查, 不 予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强 化 施 工 阶 段 和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按 照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绿 色 施 工 方 案 建 设 的 项 目, 不 予 备 案,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3. 推 进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强 化 规 划 指 导, 引 导 区 域 绿 色 生 态 建 设,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规 模 化 发 展. 探 索 以 开 发 区 或 功 能 区 低 碳 发 展 实 践 区 等 为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建 设 导 则, 明 确 发 展 目 标 路 径 相 关 措 施, 明 确 空 间 利 用 绿 色 建 筑 绿 色 交 通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水 资 源 保 护 非 传 统 水 资 源 利 用 绿 化 材 料 和 废 弃 物 回 用 等 控 制 指 标.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建 设 导 则 中 相 关 绿 色 生 态 指 标 要 求, 应 当 纳 入 城 乡 规 划, 作 为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条 件 的 重 要 内 容, 在 规 划 审 批 管 理 中 予 以 落 实. 已 批 准 正 在 建 设 的 六 大 重 点 功 能 区 域 八 个 低 碳 发 展 实 践 区, 应 当 按 照 绿 色 生 态 理 念, 优 化 区 域 规 划 和 项 目 建 设, 积 极 申 报 创 建 国 家 级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鼓 励 其 它 有 条 件 的 开 发 区 功 能 区 及 郊 区 新 城 新 市 镇 申 报 创 建 国 家 级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11

12 4. 提 高 农 房 绿 色 建 设 水 平. 组 织 本 市 郊 区 农 房 建 设 现 状 和 需 求 调 研, 开 展 农 民 集 中 建 房 绿 色 化 技 术 路 线 研 究, 制 订 农 民 集 中 建 房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指 南, 开 展 绿 色 农 房 建 设 试 点 示 范, 切 实 推 广 应 用 预 制 装 配 式 节 能 门 窗 绿 色 建 材 被 动 式 改 善 保 温 隔 热 通 风 性 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光 伏 发 电 生 物 质 能 利 用 污 水 处 理 等 技 术. 编 制 农 民 个 人 建 设 绿 色 农 房 推 荐 图 集, 加 强 绿 色 农 房 和 绿 色 建 材 的 宣 传, 免 费 向 农 户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推 进 安 全 实 用 节 能 减 废 经 济 美 观 健 康 舒 适 的 绿 色 农 房 建 设. ( 二 ) 大 力 推 进 建 筑 工 业 化 和 绿 色 施 工 1.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项 目 落 地 机 制. 发 挥 好 土 地 供 应 源 头 管 理 作 用, 细 化 土 地 出 让 征 询 管 理 流 程, 做 好 土 地 出 让 前 期 征 询 工 作, 并 在 编 制 出 让 文 件 时, 注 明 有 关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市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在 每 年 区 县 建 设 用 地 供 地 面 积 总 量 中, 落 实 不 低 于 规 定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的 装 配 式 建 筑 项 目. 按 照 区 域 统 筹 相 对 集 中 的 原 则, 对 政 府 和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内 环 线 以 内 徐 汇 滨 江 浦 东 前 滩 世 博 园 区 临 港 地 区 虹 桥 商 务 区 等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大 型 居 住 社 区 郊 区 新 城 等 区 域 内 新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应 当 率 先 建 造 装 配 式 建 筑 ; 可 建 住 宅 总 建 筑 面 积 3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住 宅 项 目 和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以 下 的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应 当 优 先 集 中 建 造 装 配 式 建 筑. 同 时, 结 合 装 配 式 住 宅 项 目 落 地, 同 步 推 行 住 宅 全 装 修. 除 独 立 式 联 排 式 住 宅 外, 装 配 式 商 品 住 宅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应 当 实 施 全 装 修. 2. 完 善 建 筑 工 业 化 技 术 和 标 准. 逐 步 完 善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框 架 和 剪 力 墙 结 构 钢 结 构 等 建 筑 体 系, 大 力 推 进 材 料 部 品 化, 注 重 防 水 构 造 抗 震 性 能 及 材 料 的 研 究, 加 快 发 展 建 设 工 程 预 制 和 装 配 技 术, 重 视 模 数 协 调 标 准 研 究, 加 快 形 成 促 进 建 筑 工 业 化 的 设 计 施 工 部 品 生 产 检 测 验 收 等 环 节 的 标 准 体 系 及 相 关 图 集 工 法. 加 快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规 程 工 业 化 住 宅 性 能 评 定 技 术 标 准 装 配 式 住 宅 外 墙 保 温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等 编 制, 抓 紧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住 宅 体 系 设 计 规 程 和 混 凝 土 构 件 制 作 施 工 及 质 量 验 收 规 程 等 的 修 订, 及 时 制 定 出 台 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规 定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要 点. 3. 完 善 装 配 式 建 筑 监 管 体 系. 围 绕 建 筑 安 全 和 质 量, 加 快 建 立 装 配 式 建 筑 项 目 从 工 厂 到 现 场 从 部 品 件 到 工 程 产 品 的 全 过 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构 配 件 生 产 企 业 等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加 强 对 安 全 质 量 影 响 较 大 的 构 件 部 品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管 理, 探 索 建 立 预 制 构 件 部 品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体 系, 编 制 并 实 施 装 配 式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要 点 和 安 全 监 督 要 点, 切 实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研 究 制 定 适 应 装 配 式 建 造 的 从 业 人 员 与 队 伍 管 理 规 定, 合 理 减 控 现 场 施 工 劳 务 人 员 数 量, 提 升 施 工 劳 务 人 员 岗 位 技 能 水 平. 4. 大 力 推 进 建 设 工 程 绿 色 施 工. 严 格 执 行 绿 色 施 工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强 化 施 工 现 场 节 电 节 水 和 污 水 泥 浆 扬 尘 噪 声 污 染 排 放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制 定 并 实 施 绿 色 施 工 方 案 制 度, 加 强 施 工 过 程 中 绿 色 施 工 和 文 明 施 工 情 况 监 管 和 考 核 评 价. 完 善 绿 色 施 工 评 价 标 准, 增 加 建 筑 废 弃 物 排 放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相 关 考 核 内 容. 调 整 建 筑 施 工 万 元 产 值 用 电 用 水 能 耗 考 核 指 标, 建 立 施 工 能 耗 公 示 制 度. 以 创 建 绿 色 施 工 样 板 工 程 和 达 标 工 程 为 抓 手, 以 八 个 低 碳 发 展 实 践 区 六 大 重 点 功 能 区 域 为 引 领, 开 展 绿 色 施 工 示 范 工 程 创 建 活 动. 创 建 全 市 绿 色 施 工 示 范 工 程,2014 年, 特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达 到 100%;2015 年, 一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达 到 100%;, 二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达 到 100%. ( 三 ) 稳 步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1. 加 快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按 照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沪 府 发 号 ) 精 神, 加 快 实 施 对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公 共 建 筑, 用 能 分 项 计 量 装 置 的 安 装 与 能 耗 监 测 平 台 的 联 网 传 输. 到 2015 年 底,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全 市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的 (1 个 市 级 平 台 17 个 区 级 平 台 1 个 市 级 机 关 平 台 )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实 现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实 时 监 测 及 数 据 上 网 传 输. 建 立 相 关 设 备 维 护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维 护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费. 其 中,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有 企 业 建 筑 产 权 的 相 关 维 护 管 理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政 府 部 门 预 算 和 企 业 物 业 使 用 支 出. 2. 优 化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机 制. 健 全 和 完 善 机 关 商 场 宾 馆 学 校 医 院 文 化 体 育 等 各 类 公 共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研 究 出 台 不 同 类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定 额. 在 完 善 公 共 机 构 能 耗 统 计 能 源 审 计 能 效 公 示 管 理 制 度 的 同 时, 探 索 建 立 各 类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对 标 限 额 管 理 制 度, 加 快 研 究 制 定 公 共 建 筑 超 限 12

13 额 用 能 ( 用 电 ) 惩 罚 性 电 价 政 策, 完 善 并 严 格 节 能 执 法 监 察 制 度, 形 成 有 效 推 动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机 制. 鼓 励 采 取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探 索 开 展 公 共 建 筑 碳 排 放 交 易 或 节 能 量 交 易, 对 超 碳 排 放 总 量 配 额 或 超 能 耗 限 额 的 公 共 建 筑, 采 取 强 制 节 能 改 造 购 买 碳 排 放 配 额 或 节 能 量 的 方 式 实 现 节 能 目 标. 3. 突 出 重 点 有 序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总 结 提 升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重 点 城 市 示 范 创 建 经 验, 以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为 重 点, 开 展 以 空 调 电 梯 照 明 非 节 能 门 窗 锅 炉 系 统 改 造 为 主, 增 加 屋 顶 绿 化 墙 面 绿 化 遮 阳 设 施 等 综 合 措 施 的 节 能 改 造,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按 照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实 施 改 造. 结 合 绿 色 建 筑, 积 极 推 进 屋 顶 绿 化 建 筑 墙 面 垂 直 绿 化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立 体 绿 化 建 设. 到, 结 合 绿 色 建 筑 新 增 立 体 绿 化 60 万 平 方 米. 提 高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物 业 使 用 管 理 水 平, 降 低 建 筑 运 行 能 耗. 稳 妥 推 进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结 合 旧 住 房 综 合 改 造, 在 尊 重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意 愿 前 提 下, 切 实 开 展 平 改 坡 门 窗 外 遮 阳 等 节 能 措 施 改 造. ( 四 ) 加 快 适 用 技 术 和 产 品 推 广 应 用 1. 加 快 配 套 技 术 研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围 绕 节 能 节 地 节 水 节 材 保 护 环 境 等, 加 快 绿 色 建 筑 共 性 和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积 极 开 展 BIM(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 技 术 应 用, 以 及 结 构 保 温 装 饰 一 体 化 外 墙 系 统 被 动 式 节 能 措 施 高 效 空 调 带 热 回 收 的 新 风 系 统 等 技 术 和 产 品 研 发 ; 推 广 适 宜 本 市 的 自 然 采 光 自 然 通 风 遮 阳 高 效 空 调 热 泵 带 热 回 收 新 风 系 统 雨 水 收 集 河 道 水 利 用 等 技 术 ; 加 快 普 及 高 效 节 能 的 照 明 产 品 风 机 水 泵 热 水 器 电 梯 及 节 水 器 具 等. 定 期 编 制 和 发 布 绿 色 建 筑 适 用 技 术 推 广 目 录,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示 范 活 动. 2. 推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规 模 化 应 用. 试 点 示 范, 以 点 带 面, 建 设 一 批 太 阳 能 光 热 光 电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在 建 筑 应 用 的 示 范 项 目. 落 实 本 市 有 关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计 安 装 要 求, 在 新 建 有 热 水 系 统 设 计 要 求 的 公 共 建 筑 或 者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统 一 设 计 并 安 装 符 合 标 准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鼓 励 七 层 以 上 住 宅 设 计 并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既 有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大 中 修 项 目,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统 一 设 计 并 安 装 与 建 筑 能 耗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系 统. 对 有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要 求 的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得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3. 加 强 绿 色 建 材 推 广 应 用. 大 力 发 展 安 全 耐 久 节 能 环 保 便 于 施 工 的 绿 色 建 材, 鼓 励 采 用 循 环 利 用 材 料, 生 产 绿 色 建 材 产 品. 研 究 建 立 绿 色 建 材 设 备 评 价 标 识 制 度 和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引 导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淘 汰 落 后 建 材 设 备. 通 过 标 准 规 范 制 订, 引 导 高 性 能 混 凝 土 高 强 钢 筋 发 展 利 用, 建 设 工 程 禁 止 现 场 搅 拌 砂 浆, 禁 止 使 用 粘 土 制 品. 继 续 编 制 和 发 布 推 广 限 制 禁 止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技 术 工 艺 目 录. 加 强 建 材 生 产 流 通 和 使 用 环 节 的 质 量 监 管 和 检 查, 加 强 建 材 应 用 备 案 管 理, 建 立 建 材 质 量 可 追 溯 机 制, 严 禁 性 能 不 达 标 的 建 材 流 入 市 场. 4. 推 进 建 筑 废 弃 物 减 排 和 资 源 利 用. 研 究 完 善 建 筑 拆 除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废 弃 混 凝 土 建 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将 废 弃 混 凝 土 综 合 利 用 工 作 纳 入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出 台 本 市 建 筑 废 弃 混 凝 土 利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加 强 建 筑 拆 房 工 地 和 在 建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上 海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向 经 备 案 的 生 产 性 废 旧 金 属 回 收 企 业 出 售 生 产 性 废 旧 金 属, 严 格 控 制 废 弃 混 凝 土 建 筑 废 弃 物 排 放, 探 索 实 施 排 放 收 费 和 资 源 利 用 奖 励 制 度. 健 全 和 完 善 废 弃 混 凝 土 再 生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加 大 废 弃 混 凝 土 建 筑 废 弃 物 在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力 度.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组 织 协 调. 成 立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联 席 会 议, 由 分 管 市 领 导 担 任 召 集 人,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科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教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国 资 委 市 金 融 办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机 管 局 市 水 务 局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等 部 门 为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通 过 加 强 部 门 协 调 联 动, 有 序 开 展 各 领 域 的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 二 ) 强 化 责 任 考 核. 依 据 本 行 动 计 划 目 标 要 求, 分 解 落 实 年 度 目 标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健 全 责 任 机 制 和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将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任 务 和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纳 入 对 区 县 节 能 减 排 考 核 和 对 国 有 企 业 负 13

14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体 系, 合 理 设 置 分 值 权 重, 按 年 度 对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相 关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发 布. ( 三 ) 强 化 政 策 激 励. 落 实 本 市 建 筑 节 能 扶 持 政 策, 在 政 策 期 限 内, 对 符 合 示 范 要 求 的 绿 色 建 筑 装 配 式 建 筑 项 目, 由 市 级 财 政 给 予 60 元 / 平 方 米 的 资 金 补 贴 (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600 万 元 ); 对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实 施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的 示 范 项 目, 除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外, 市 级 财 政 再 给 予 20 元 / 平 方 米 配 套 资 金 补 贴 (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改 造 投 资 额 的 50%). 同 时,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市 建 筑 节 能 项 目 专 项 扶 持 办 法.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支 持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的 财 税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支 持 绿 色 建 材 发 展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建 筑 工 业 化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等 工 作 的 对 策 措 施. 探 索 金 融 机 构 对 购 买 绿 色 住 宅 的 消 费 者 在 购 房 贷 款 利 率 上 给 予 适 当 优 惠, 鼓 励 金 融 资 金 社 会 资 金 以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等 方 式, 参 与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 四 ) 强 化 工 作 导 向. 完 善 市 建 设 工 程 白 玉 兰 奖 市 绿 色 施 工 示 范 工 程 市 文 明 工 地 等 评 奖 办 法, 对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居 住 项 目 绿 色 建 筑 三 星 级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预 制 装 配 率 较 高 的 工 程 项 目, 以 及 绿 色 施 工 和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做 得 好 的 工 程 项 目, 加 大 评 分 分 值,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获 奖, 并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中 国 建 筑 工 程 鲁 班 奖 等 国 家 级 奖 项. 将 企 业 绿 色 建 筑 建 设 情 况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管 理 工 作. ( 五 )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产 业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支 持 构 配 件 生 产 企 业 扩 大 产 能 改 造 技 术 节 能 减 排. 鼓 励 工 业 园 区 引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构 配 件 企 业, 优 化 构 配 件 生 产 供 应 布 局,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区 县 和 企 业 创 建 国 家 级 住 宅 产 业 化 基 地. 采 取 引 导 措 施, 鼓 励 开 发 设 计 构 配 件 生 产 施 工 科 研 和 咨 询 服 务 等 单 位 组 建 产 业 集 团 联 合 体 或 联 盟, 打 造 完 整 产 业 链 ; 鼓 励 有 实 力 大 型 施 工 企 业, 走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道 路.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绿 色 建 筑 咨 询 和 检 测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节 能 量 审 核 等 机 构 水 平. 加 强 专 家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对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物 业 单 位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培 训, 将 相 关 知 识 列 入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重 要 内 容. 建 立 产 业 工 人 实 训 基 地, 建 立 培 训 考 核 上 岗 制 度.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开 设 相 关 课 程, 加 强 学 科 建 设. 组 织 规 划 设 计 人 员 开 展 绿 色 规 划 与 设 计 竞 赛. ( 六 ) 强 化 宣 传 教 育. 通 过 电 视 平 面 媒 体 网 络 等 多 种 渠 道, 积 极 宣 传 绿 色 建 筑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措 施 典 型 案 例 先 进 经 验, 倡 导 绿 色 消 费 理 念, 增 强 市 民 对 绿 色 建 筑 和 相 关 技 术 产 品 的 认 知 和 接 受 度, 营 造 开 展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推 广 先 进 技 术 技 术 服 务 和 宣 贯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举 办 不 同 形 式 的 绿 色 建 筑 推 广 会 博 览 会 等.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促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附 件 :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和 分 工 表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2014 年 6 月 5 日 14

15 附 件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和 分 工 表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一 1 2 全 面 推 进 新 建 建 筑 绿 色 化 发 布 公 共 建 筑 绿 色 设 计 标 准 发 布 住 宅 建 筑 绿 色 设 计 标 准 3 发 布 绿 色 建 筑 检 测 与 评 定 技 术 标 准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完 善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体 系 发 布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规 程 发 布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规 程 编 制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空 间 利 用 率 绿 化 率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率 绿 色 交 通 比 例 材 料 和 废 弃 物 回 用 比 例 非 传 统 水 资 源 利 用 率 等 指 标 ) 制 定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水 务 局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等 8 制 定 上 海 市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要 点 发 布 可 再 生 能 源 系 统 检 测 标 准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发 布 绿 色 建 材 应 用 标 准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修 订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编 制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定 额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制 订 绿 色 建 筑 造 价 指 标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14 建 立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市 绿 色 建 筑 协 会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15 严 格 落 实 全 过 程 监 管 立 项 审 查 增 加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指 标 审 查 内 容 2014 年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政 府 授 权 委 托 的 管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会 等 15

16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16 根 据 市 区 县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的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指 标 纳 入 土 地 出 让 条 件, 在 编 制 出 让 文 件 时 予 以 注 明 2014 年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各 区 县 政 府 市 17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审 批 中 落 实 绿 色 建 筑 星 级 要 求 2015 年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政 府 授 权 委 托 的 管 委 会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18 严 格 落 实 全 过 程 监 管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征 询 ) 增 加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建 设 指 标 审 核 19 施 工 图 审 查 增 加 对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指 标 审 查 对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绿 色 建 筑 项 20 目, 不 予 通 过 施 工 图 审 查, 不 予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21 验 收 备 案 增 加 有 关 绿 色 建 筑 验 收 内 容 推 进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探 索 以 开 发 区 或 功 能 区 低 碳 发 展 实 践 区 等 为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建 设 导 则 项 目 规 划 审 批 中 落 实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建 设 导 则 中 指 标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市 政 府 授 权 委 托 的 管 委 会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市 政 府 授 权 委 托 的 管 委 会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24 开 展 郊 区 农 房 建 设 现 状 和 需 求 调 研 市 农 委 提 高 农 房 绿 色 建 筑 水 平 编 制 农 民 集 中 建 房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指 南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编 制 农 民 个 人 绿 色 建 房 推 荐 图 集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农 委 市 科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27 开 展 农 民 集 中 建 设 绿 色 农 房 试 点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农 委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16

17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二 大 力 推 进 建 筑 工 业 化 和 绿 色 施 工 28 制 定 土 地 供 应 环 节 落 实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指 标 要 求 的 指 导 意 见 2014 年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29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项 目 落 地 机 制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本 区 域 土 地 出 让 面 积 总 量 中 落 实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比 例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各 区 县 政 府 30 结 合 装 配 式 住 宅 项 目 落 地, 同 步 推 行 住 宅 全 装 修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31 出 台 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规 定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要 点 32 发 布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规 程 33 发 布 工 业 化 住 宅 性 能 评 定 技 术 标 准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34 完 善 建 筑 工 业 化 技 术 和 标 准 发 布 装 配 式 住 宅 外 墙 保 温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35 修 订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住 宅 体 系 设 计 规 程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36 修 订 混 凝 土 构 件 制 作 施 工 及 质 量 验 收 规 程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37 制 定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监 管 要 点 38 制 定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监 管 要 点 完 善 装 配 式 建 筑 监 管 体 系 制 定 装 配 式 建 筑 工 程 验 收 工 作 要 点 制 定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要 点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41 探 索 建 立 预 制 构 件 部 品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42 制 定 预 制 构 件 生 产 企 业 考 核 办 法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43 制 定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人 员 上 岗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17

18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44 严 格 执 行 绿 色 施 工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强 化 施 工 现 场 节 电 节 水 和 污 水 泥 浆 扬 尘 噪 声 污 染 排 放 管 理, 加 强 动 态 监 管 市 环 保 局 完 善 绿 色 施 工 评 价 标 准, 增 加 建 45 筑 废 弃 物 排 放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考 核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46 大 力 推 进 绿 色 施 工 内 容 调 整 建 筑 施 工 万 元 产 值 用 电 用 水 能 耗 考 核 指 标, 建 立 施 工 能 耗 公 示 制 度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统 计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创 建 全 市 绿 色 施 工 示 范 工 程, 2014 年, 特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达 到 %;2015 年, 一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达 到 100%;, 二 级 企 业 创 建 率 达 到 100% 三 稳 步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48 基 本 建 成 全 市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平 台 和 数 据 联 网 上 传 2015 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各 区 县 政 府 市 国 资 委 市 机 管 局 加 快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加 强 能 耗 监 测 数 据 研 究 分 析, 建 立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制 度 建 立 相 关 设 备 维 护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维 护 管 理 人 员 和 经 费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2015 年 市 机 管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51 制 定 能 耗 监 测 系 统 和 分 项 计 量 传 输 设 备 使 用 和 维 护 管 理 规 定 2015 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52 制 定 本 市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制 定 市 级 机 关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5 年 市 机 管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53 优 化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制 定 本 市 中 小 学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2015 年 市 教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54 节 能 改 造 机 制 制 定 上 海 高 校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评 价 办 法 2015 年 市 教 委 55 完 善 本 市 医 院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申 康 中 心 18

19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56 制 定 完 善 本 市 大 型 文 化 设 施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57 制 定 完 善 本 市 大 型 体 育 设 施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市 体 育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58 修 订 完 善 本 市 商 业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2015 年 市 商 务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优 化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机 制 增 创 一 批 高 校 节 能 环 保 示 范 项 目 市 教 委 完 善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执 法 监 察 制 度 市 节 能 监 察 中 心 各 区 县 政 府 市 61 研 究 制 定 公 共 建 筑 超 限 额 用 能 ( 用 电 ) 惩 罚 性 电 价 政 策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金 融 办 市 旅 游 局 等 62 探 索 开 展 公 共 建 筑 碳 交 易 或 节 能 量 交 易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63 突 出 重 点 有 序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力 争 到 底, 三 年 累 计 完 成 700 万 平 方 米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其 中, 改 造 后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能 耗 下 降 20% 及 以 上 的 达 到 400 万 平 方 米 屋 管 理 局 市 教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商 务 委 市 国 资 委 市 金 融 办 市 机 管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64 结 合 旧 住 房 综 合 改 造,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的 平 改 坡 门 窗 外 遮 阳 等 节 能 改 造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65 四 到, 结 合 绿 色 建 筑 新 增 立 体 绿 化 60 万 平 方 米 加 快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和 产 品 推 广 应 用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66 加 快 配 套 技 术 研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力 度 积 极 开 展 防 火 保 温 隔 热 与 结 构 一 体 化 外 墙 系 统 被 动 式 节 能 措 施 高 效 空 调 带 热 回 收 的 新 风 系 统 等 技 术 和 产 品 研 发 市 科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19

20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67 加 快 配 套 技 术 研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力 度 大 力 推 进 BIM 技 术 应 用, 在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应 用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新 建 有 热 水 系 统 设 计 要 求 的 公 共 建 筑 或 者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应 统 一 推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规 模 化 应 用 设 计 并 安 装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修 订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 热 水 分 册 )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既 有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大 中 修 项 目,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统 一 设 计 并 安 装 与 建 筑 能 耗 水 平 相 适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机 管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应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系 统 加 强 绿 色 建 材 推 广 应 用 研 究 建 立 绿 色 建 材 设 备 评 价 标 识 制 度 和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引 导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淘 汰 落 后 建 材 设 备 制 定 建 材 产 品 绿 色 评 价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建 筑 废 弃 物 再 生 制 品 质 量 设 计 施 工 应 用 标 准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推 进 资 源 循 环 化 利 用 研 究 发 布 上 海 市 建 筑 废 弃 混 凝 土 利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废 弃 混 凝 土 建 筑 废 弃 物 排 放, 探 索 实 施 排 放 收 费 和 资 源 利 用 奖 励 制 度 2015 年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五 保 障 措 施 74 强 化 组 织 协 调 建 立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各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将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指 标 纳 入 对 区 县 强 化 责 任 考 核 节 能 减 排 考 核 体 系 考 核 内 容, 按 年 度 进 行 考 核 与 评 估 将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指 标 纳 入 对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考 核 体 系 考 核 内 容, 按 年 度 进 行 考 核 与 评 估 2015 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2015 年 市 国 资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77 强 化 政 策 激 励 修 订 建 筑 节 能 项 目 扶 持 专 项 办 法 2015 年 市 财 政 局 78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优 惠 政 策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办 市 地 税 局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20

21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完 善 市 建 设 工 程 白 玉 兰 奖 市 绿 色 施 工 示 范 工 程 市 文 明 工 地 等 评 奖 办 法, 对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级 及 79 强 化 工 作 导 向 以 上 居 住 项 目 绿 色 建 筑 三 星 级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预 制 装 配 率 较 高 的 工 程 项 目, 以 及 绿 色 施 工 和 建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建 筑 施 工 行 业 协 会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做 得 好 的 工 程 项 目, 加 大 评 分 分 值 80 企 业 绿 色 建 筑 建 设 情 况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管 理 工 作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加 强 绿 色 建 筑 装 配 式 建 筑 BIM 81 技 术 建 筑 节 能 等 基 础 研 究, 在 课 题 研 究 标 准 编 制 等 方 面 加 大 资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金 投 入 力 度 科 委 82 建 立 建 设 开 发 设 计 部 品 生 产 施 工 物 流 科 研 和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信 息 化 平 台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83 加 强 对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物 业 单 位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培 训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84 支 持 构 配 件 生 产 企 业 扩 大 产 能 改 造 技 术 节 能 减 排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85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鼓 励 工 业 园 区 引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构 配 件 企 业, 优 化 构 配 件 生 产 供 应 布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区 县 政 府 86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区 县 和 企 业 创 建 国 家 级 住 宅 产 业 化 基 地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87 采 取 引 导 措 施, 组 建 产 业 集 团 联 合 体 或 联 盟, 打 造 完 整 产 业 链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88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绿 色 建 筑 咨 询 和 检 测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节 能 量 审 核 等 机 构 水 平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21

22 序 号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节 点 牵 头 部 门 ( 单 位 ) 配 合 部 门 ( 单 位 ) ( 按 年 度 ) 加 强 专 家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对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物 业 单 位 和 有 89 关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培 训, 将 相 关 知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识 列 入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执 业 资 格 会 保 障 局 考 试 重 要 内 容 90 强 化 能 力 建 设 建 立 产 业 工 人 实 训 基 地, 建 立 系 统 规 范 培 训 上 岗 制 度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支 持 高 等 院 校 开 设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课 程, 人 才 队 伍 培 养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促 进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发 展 市 教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市 绿 色 建 筑 协 会 93 强 化 宣 传 教 育 积 极 宣 传 绿 色 建 筑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措 施 典 型 案 例 先 进 经 验, 倡 导 绿 色 消 费 理 念 市 宣 传 部 门 市 绿 色 建 筑 协 会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2014 年 6 月 23 日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沪 府 办 发 号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2014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2014 年,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继 续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紧 紧 围 绕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按 照 两 高 两 少 两 尊 重 的 要 求, 深 入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上 海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推 进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号 ), 进 一 步 深 化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增 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实 效,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透 明 度, 提 升 政 府 公 信 力. 一 全 面 落 实 «条 例» «规 定»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执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属 性 源 头 认 定 标 准, 确 定 为 依 申 请 公 开 或 不 予 公 开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建 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和 公 开 目 录 更 新 完 善 机 制, 方 便 公 众 查 询 和 获 取. 继 续 清 理 «条 例» 施 行 前 形 成 但 尚 未 移 交 国 家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的 政 府 信 息, 分 时 段 有 步 骤 地 做 好 目 前 仍 然 有 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开 工 作.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解 读 和 回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对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或 专 业 性 比 较 强 的 政 策 性 信 息, 加 强 公 开 前 的 保 密 审 查 和 舆 情 风 险 评 估, 配 发 通 俗 易 22

23 懂 的 解 读 材 料, 及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科 学 阐 释. 做 好 政 务 舆 情 收 集 研 判 处 置 工 作, 及 时 发 布 权 威 信 息, 消 除 不 实 传 言, 正 面 引 导 舆 论.( 各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二 做 好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相 关 信 息 公 开. 完 善 体 现 投 资 者 参 与 符 合 国 际 规 则 的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及 时 发 布 2014 版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负 面 清 单. 在 制 定 和 调 整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制 度 规 范 过 程 中, 要 及 时 主 动 听 取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及 相 关 企 业 意 见,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主 动 公 开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管 理 规 定 办 事 程 序 及 规 则 等 信 息.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依 法 及 时 公 开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各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 三 推 进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公 开. 逐 步 公 开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和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继 续 做 好 审 批 项 目 调 整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行 政 许 可 的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数 量 期 限 需 要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以 及 办 理 情 况 等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及 时 公 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信 息. 加 大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在 保 障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前 提 下, 主 动 公 开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查 办 的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名 称 被 处 罚 者 姓 名 或 名 称, 以 及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种 类 依 据 结 果 等.( 市 审 改 办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市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四 推 进 财 政 信 息 公 开. 进 一 步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的 公 开 力 度. 政 府 预 算 和 决 算 细 化 公 开 到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的 项 级 科 目,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和 决 算 细 化 公 开 到 具 体 项 目. 除 涉 密 部 门 外, 所 有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的 部 门 均 应 公 开 本 部 门 预 决 算. 除 涉 密 内 容 外,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到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项 级 科 目, 逐 步 将 部 门 预 决 算 公 开 到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公 开 所 有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三 公 经 费, 细 化 说 明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数 及 人 数,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数 及 保 有 量,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有 关 情 况, 以 及 三 公 经 费 增 减 变 化 原 因. 细 化 公 开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深 化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审 计 信 息 公 开, 做 好 审 计 结 果 公 告 和 整 改 情 况 公 开 工 作. 公 开 国 外 贷 援 款 项 目 公 证 审 计 结 果, 逐 步 扩 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结 果 公 告 范 围.(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五 加 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搞 好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信 息 热 点 问 题 重 点 整 治 行 动 信 息 公 开, 主 动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继 续 搞 好 食 品 药 品 行 政 监 督 和 抽 检 结 果 的 信 息 公 开, 及 时 发 布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信 息. 进 一 步 推 进 实 施 食 品 药 品 黑 名 单 制 度, 加 大 食 品 药 品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和 产 品 的 公 示 力 度. 继 续 推 进 公 共 供 水 水 质 信 息 公 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水 务 局 牵 头,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六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公 开. 继 续 推 进 空 气 和 水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及 时 发 布 空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监 测 信 息 及 重 点 流 域 断 面 水 质 数 据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状 况. 严 格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信 息 公 开 要 求, 主 动 公 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及 资 质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文 件, 实 行 环 评 受 理 审 批 和 验 收 全 过 程 公 开. 及 时 主 动 公 开 污 染 源 环 境 监 管 信 息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及 查 处 情 况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专 项 检 查 情 况. 推 进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监 督 性 监 测 信 息 公 开 和 污 染 减 排 信 息 公 开. 推 进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信 息 公 开.( 市 环 保 局 牵 头,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七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预 警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救 援 情 况 信 息 公 开. 进 一 步 做 好 事 故 ( 包 括 一 般 事 故 ) 调 查 报 告 公 开. 加 大 对 严 重 忽 视 安 全 生 产 的 企 业 性 质 严 重 的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和 可 能 酿 成 重 特 大 事 故 的 安 全 隐 患 的 曝 光 力 度.(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八 加 强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保 障 性 住 房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公 开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补 助 奖 励 的 政 策 标 准 和 实 施 结 果. 深 入 推 进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分 配 和 退 出 信 息 公 开, 及 时 全 面 公 开 待 分 配 房 源 轮 候 对 象 分 配 过 程 最 终 结 果 等 信 息, 重 点 做 好 后 续 管 理 及 退 出 情 况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加 大 公 租 房 配 租 政 策 及 实 施 情 况 公 开 力 度.(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牵 头,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九 加 强 土 地 流 转 等 公 共 资 源 信 息 公 开. 进 一 步 落 实 征 地 报 批 前 告 知 确 认 听 证, 征 地 批 准 后 公 告 公 示 等 各 环 节 规 定. 健 全 征 地 信 息 查 询 制 度, 方 便 被 征 地 群 众 获 取 征 地 报 批 补 偿 安 置 等 信 息. 加 大 土 地 供 应 计 划 出 让 公 告 成 交 信 息 和 供 应 结 果 公 开 力 度. 加 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信 息 公 开, 重 点 公 开 流 转 面 积 流 向 用 途 流 转 价 格 等 信 息. 深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监 管 招 标 投 标 等 信 息 公 开.( 市 23

24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农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十 加 强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公 开.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公 开. 切 实 落 实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责 任, 做 好 高 考 考 生 资 格 及 录 取 结 果 的 公 开 公 示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市 属 高 校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方 案, 探 索 建 立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逐 步 推 进 科 技 计 划 科 技 专 项 等 相 关 信 息 公 开. 加 大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公 布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名 录 及 变 化 情 况. 细 化 公 开 市 国 资 委 监 管 企 业 总 体 经 营 情 况 和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研 究 探 索 借 鉴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和 运 作 规 则, 逐 步 建 立 企 业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的 制 度. 及 时 公 开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补 贴 申 领 管 理 审 批 等 信 息, 做 好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招 录 信 息 和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供 求 信 息 分 析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推 进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等 信 息 公 开.( 市 教 委 市 科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国 资 委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民 政 局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十 一 扩 大 信 用 信 息 和 政 府 信 息 资 源 开 放 利 用. 加 快 完 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加 强 政 务 诚 信 建 设, 依 托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优 化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规 范 各 领 域 信 用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使 用. 根 据 政 府 信 息 资 源 向 社 会 开 放 利 用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在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启 动 政 府 信 息 资 源 梳 理 和 注 册 备 案, 推 进 以 地 理 位 置 资 格 资 质 综 合 统 计 以 及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务 数 据 为 重 点 的 政 府 信 息 资 源 向 社 会 开 放, 鼓 励 各 类 社 会 主 体 充 分 利 用 和 深 度 开 发 政 府 信 息 资 源.(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 十 二 做 好 依 申 请 公 开 工 作. 提 高 依 申 请 公 开 规 范 化 水 平, 畅 通 受 理 渠 道, 加 强 解 疑 释 惑, 提 高 答 复 效 率, 引 导 公 众 正 确 行 使 申 请 权 和 救 济 权.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总 结 依 申 请 公 开 中 发 现 的 依 法 行 政 方 面 的 问 题, 加 强 跟 踪 调 研, 提 出 应 对 措 施, 通 过 建 议 书 等 方 式 督 促 各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重 视 加 以 改 进.(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牵 头, 各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十 三 加 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建 设. 积 极 发 挥 中 国 上 海 等 门 户 网 站 上 海 发 布 等 政 务 微 博, 以 及 政 府 公 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各 类 渠 道 作 用, 统 筹 运 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社 区 事 务 受 理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窗 口 政 府 热 线 电 话 市 民 信 箱 信 息 公 告 栏 等 发 布 信 息, 扩 大 政 府 信 息 的 受 众 面. 增 强 政 府 网 站 互 动 功 能, 及 时 调 整 和 更 新 服 务 事 项, 通 过 领 导 信 箱 公 众 问 答 网 上 调 查 等 多 种 形 式 接 受 公 众 建 言 献 策 和 情 况 反 映. 积 极 利 用 新 媒 体 发 布 各 类 权 威 政 务 信 息, 制 定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信 息 发 布 和 公 众 提 问 处 理 答 复 程 序.(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牵 头, 各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十 四 加 强 组 织 保 障.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经 常 性 教 育 培 训 机 制, 将 有 关 内 容 纳 入 公 务 员 培 训 计 划. 全 面 启 用 全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平 台. 加 强 和 完 善 工 作 考 核 社 会 评 议 责 任 追 究 举 报 调 查 处 理 等 监 督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并 为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重 要 会 议 掌 握 相 关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市 公 务 员 局 牵 头, 各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请 牵 头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本 要 点 抓 紧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进 一 步 分 解 细 化 任 务 规 范 程 序 标 准, 于 2014 年 7 月 底 前 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备 案,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底 前 将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4 年 第 14 期 ( 总 第 326 期 ) 7 月 20 日 出 版 主 管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刷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印 中 心 网 址 : 国 内 统 一 连 续 出 版 物 号 :CN31G185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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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为逻辑ꎬ并进而将 明道 与 修德 升华到 尊道 与 贵德 ꎬ无疑是抓住了认识与人化世界的关键与 根本ꎮ 用现代观点看ꎬ 尊道 是科学精神的核心ꎬ 大ꎬ人亦大ꎮ 域中有四大ꎬ而人居其一焉ꎮ 人法地ꎬ 地法天ꎬ天法道ꎬ道法自然ꎮ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ꎬ 道 第 17 卷第 2 期 2016 年 4 月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17 No.2 Apr.2016 明道 与 修德 并行 中华传统思想文化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价值 凌 均 卫 ( 南华大学 老科协ꎬ湖南 衡阳 421001) [摘 要] 通过对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两大主要流派儒家与道家学说的研习可见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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