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術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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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17 年 度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邀 請 計 劃 書 申 請 條 款 本 年 度 接 受 申 請 以 下 資 助 期 : 一 年 資 助 :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 年 資 助 :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三 年 資 助 :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藝 術 界 別 : 音 樂 舞 蹈 戲 曲 戲 劇 視 覺 藝 術 跨 媒 介 藝 術 電 影 及 媒 體 藝 術 1

2 目 錄 頁 數 (1) 序 言 3 (2)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目 標 4 (3) 公 司 藝 術 及 管 理 架 構 4 (4) 資 助 水 平 5 (5) 資 助 條 件 6 (6) 獲 資 助 後 的 跟 進 工 作 6 (7)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要 求 7 (8) 遞 交 申 請 及 截 止 日 期 8 (9) 評 估 準 則 8 (10) 評 審 工 作 9 (11) 凍 結 政 策 9 (12)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9 (13)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10 (14) 知 識 產 權 10 (15) 覆 核 程 序 11 (16) 查 詢 11 2

3 (1) 序 言 1.1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下 稱 藝 發 局 ) 於 1998 年 開 始 設 立 一 年 資 助, 目 的 是 透 過 有 策 略 的 支 持, 培 養 本 地 專 業 藝 術 團 體 和 藝 術 工 作 者 卓 越 成 長 一 年 資 助 的 功 用 是 在 特 定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支 援 不 同 藝 術 界 別 中 優 秀 的 專 業 藝 團 或 具 代 表 性 的 組 織 在 運 作 及 活 動 製 作 上 的 需 要, 協 助 它 們 充 分 地 發 展 潛 能 1.2 為 鼓 勵 成 績 表 現 卓 越 的 一 年 藝 團, 藝 發 局 於 2009/10 年 度 開 始 接 受 一 年 / 兩 年 資 助 申 請, 並 每 兩 年 一 次 考 慮 從 已 獲 資 助 的 一 年 / 兩 年 藝 團 中 甄 選 優 秀 藝 團, 向 它 們 作 出 原 則 上 兩 年 資 助 的 承 諾 於 2013/14 年 度 開 始, 藝 發 局 更 設 立 三 年 資 助, 從 已 獲 兩 年 資 助 而 成 績 表 現 卓 越 的 藝 團 中 甄 選 優 秀 藝 團, 向 它 們 作 出 原 則 上 三 年 資 助 的 承 諾 由 於 藝 發 局 較 早 前 對 一 批 成 績 優 秀 的 團 體 批 許 了 為 期 兩 年 及 三 年 的 資 助, 因 此, 現 存 二 年 資 助 ( 首 年 資 助 ) 及 三 年 資 助 ( 首 年 及 第 二 年 資 助 ) 藝 團 於 本 年 無 須 重 新 提 交 資 助 申 請 1.3 藝 發 局 現 邀 請 合 資 格 的 藝 團 遞 交 2016/17 年 度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 下 稱 資 助 ) 之 申 請 計 劃 書 ( 下 稱 申 請 ) 申 請 團 體 將 接 受 遴 選, 由 藝 發 局 選 出 最 適 合 接 受 資 助 的 團 體, 進 行 計 劃 書 內 之 活 動 這 份 文 件 概 述 藝 發 局 對 獲 資 助 團 體 的 期 望, 以 及 計 劃 書 應 涵 蓋 的 內 容 1.4 所 有 合 乎 申 請 資 格 的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新 申 請 的 團 體 可 申 請 一 年 資 助,2016/17 年 度 一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期 是 從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下 稱 一 年 資 助 年 度 ), 共 12 個 月 現 存 2015/16 一 年 資 助 藝 團 可 申 請 二 年 資 助,2016/17 及 2017/18 年 度 二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期 是 從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下 稱 二 年 資 助 年 度 ), 共 24 個 月 現 存 2015/16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 第 二 年 資 助 ) 可 申 請 三 年 資 助,2016/ /18 及 2018/19 年 度 三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期 是 從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下 稱 三 年 資 助 年 度 ), 共 36 個 月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文 第 1.5 段 藝 發 局 並 不 保 證 獲 資 助 機 構 未 來 會 繼 續 獲 得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1.5 為 維 持 問 責 性 及 鼓 勵 優 秀 表 現,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會 繼 續 沿 用 可 進 可 出 制 度, 讓 其 他 合 資 格 藝 團 可 以 加 入, 亦 可 替 換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的 藝 團 同 時, 為 鼓 勵 達 到 藝 發 局 所 要 求 表 現 卓 越 的 藝 團, 藝 發 局 在 考 慮 現 存 ( 即 2015/16) 一 年 資 助 藝 團 的 2016/17( 首 年 ) 資 助 申 請 時, 亦 同 時 原 則 上 向 成 績 表 現 卓 越 的 2015/16 一 年 資 助 藝 團 承 諾 第 二 年 2017/18 的 資 助 ; 而 成 績 表 現 卓 越 的 現 存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 第 二 年 資 助 ) 更 同 時 可 獲 承 諾 第 二 年 2017/18 及 第 三 年 2018/19 的 資 助, 令 這 些 藝 團 可 繼 續 專 注 持 續 性 的 藝 術 發 展, 享 有 更 長 遠 的 發 展 空 間 當 承 諾 第 二 年 或 / 及 第 三 年 的 資 助 時, 獲 資 助 團 體 可 預 期 資 助 水 平 會 與 第 一 年 相 若 1.6 令 藝 發 局 滿 意 而 駐 於 本 港 又 在 港 進 行 藝 術 活 動 的 音 樂 舞 蹈 戲 曲 戲 劇 視 覺 藝 術 1 跨 媒 介 電 影 及 媒 體 藝 術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1.7 申 請 者 必 須 是 香 港 的 註 冊 團 體 見 以 下 第 3.1 段 藝 發 局 不 接 受 個 人 或 以 獨 資 公 司 (Sole proprietorship) 名 義 提 出 的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申 請 1.8 藝 發 局 不 接 受 申 請 團 體 中 的 主 要 成 員 ( 包 括 藝 術 行 政 藝 術 工 作 人 員 及 董 事 局 主 席 ), 以 另 一 申 請 團 體 名 義 申 請 同 一 年 度 的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1 視 覺 藝 術 的 範 圍 包 括 : 中 國 書 畫 / 篆 刻 西 方 平 面 ( 包 括 繪 畫 版 畫 等 ) 立 體 ( 包 括 雕 塑 陶 藝 玻 璃 等 ) 設 計 / 建 築 攝 影 混 合 素 材 及 裝 置 等 等 3

4 1.9 因 資 源 上 限 制, 藝 發 局 不 接 受 正 獲 民 政 事 務 局 藝 能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之 躍 進 資 助 支 持 的 藝 團 的 申 請 1.10 此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不 適 用 於 文 學 藝 術, 因 該 界 別 另 設 有 文 學 平 台 資 助, 而 且 申 請 期 不 同, 歡 迎 向 藝 發 局 查 詢 詳 情 (2)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目 標 成 功 獲 取 資 助 的 藝 術 團 體 ( 下 簡 稱 藝 團 ) 必 須 透 過 進 行 藝 術 創 作 / 演 出 或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的 藝 術 活 動, 例 如 拍 攝 製 作 發 行 評 論 論 壇 課 程 研 討 會 出 版 工 作 坊 及 展 覽 等, 提 高 社 會 對 藝 術 的 認 識 及 支 持, 為 本 港 藝 術 界 建 立 高 水 準 及 良 好 的 聲 譽 為 實 踐 上 述 理 想, 藝 團 須 訂 立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或 多 項 為 其 發 展 目 標 : 2.1 透 過 優 秀 的 表 演 水 平 新 穎 及 原 創 的 理 念 及 良 好 的 技 巧, 探 索 新 的 藝 術 領 域 及 層 次, 促 使 藝 團 走 向 藝 術 的 卓 越 發 展 ; 或 透 過 策 劃 主 題 或 系 列 性 的 展 覽 和 研 討 會, 為 藝 術 工 作 者 提 供 創 作 空 間 展 覽 機 會, 協 助 藝 術 家 留 駐 活 動 和 支 持 藝 術 工 作 者 對 藝 術 卓 越 的 追 求 ; 2.2 以 觀 眾 拓 展 為 目 標, 籌 辦 具 水 準 及 社 會 效 益 的 教 育 或 推 廣 計 劃, 為 觀 眾 及 參 與 者 提 供 各 類 型 藝 術 活 動, 增 加 他 們 對 不 同 藝 術 形 式 及 風 格 的 認 識, 並 提 高 欣 賞 能 力 ; 或 推 廣 和 深 化 藝 術 教 育, 培 育 學 生 和 公 眾 對 藝 術 的 認 識 及 提 升 其 欣 賞 能 力 ; 2.3 以 拓 展 觀 眾 及 推 動 公 共 藝 術 和 社 區 藝 術 為 目 標, 擴 大 藝 術 在 社 會 上 的 接 觸 層 面, 鼓 勵 群 眾 參 與 藝 術 活 動, 促 進 社 區 與 藝 術 界 的 密 切 關 係 ; 2.4 為 藝 術 工 作 者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推 廣 服 務, 改 善 香 港 藝 術 的 創 作 環 境 ; 2.5 擔 任 界 內 的 聯 會 或 中 介 組 織, 聯 繫 其 會 員 統 籌 推 動 及 支 持 對 界 內 整 體 發 展 有 助 益 的 活 動 ; 2.6 開 拓 培 訓 課 程, 孕 育 新 的 藝 術 / 藝 術 行 政 / 策 展 人 才 ; 2.7 發 展 藝 術 評 論 研 究 或 保 存 工 作 ( 例 如 網 頁 和 文 獻 紀 錄 ), 促 進 本 地 藝 術 的 持 續 發 展 ; 2.8 透 過 與 內 地 或 海 外 的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推 廣 本 地 藝 術, 吸 取 新 的 經 驗 及 開 拓 更 廣 闊 的 藝 術 視 野, 並 提 升 本 地 藝 術 工 作 者 的 造 詣 及 地 位 ; 及 2.9 營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使 整 個 藝 團 及 個 別 成 員 能 充 分 發 展 (3) 公 司 藝 術 及 管 理 架 構 3.1 獲 選 錄 的 藝 團 須 為 註 冊 而 非 牟 利 的 無 股 本 的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without a share capital) 3.2 藝 團 的 董 事 局 ( 下 稱 董 事 局 ) 須 不 少 於 5 人, 負 責 監 督 藝 團 的 工 作, 包 括 活 動 的 籌 辦 市 場 推 廣 財 政 及 人 事 等 各 方 面 董 事 局 須 確 保 所 獲 取 的 資 助 得 到 適 當 的 運 用 3.3 董 事 局 須 最 少 每 6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出 席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必 須 不 少 於 董 事 總 人 數 的 一 半 4

5 3.4 申 請 團 體 的 受 薪 僱 員 不 能 成 為 董 事 局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監 管 機 制 的 成 員, 即 不 能 在 董 事 局 全 體 會 員 大 會 董 事 局 屬 下 任 何 其 他 委 員 會 或 監 管 機 制 內 有 投 票 權 3.5 董 事 局 須 制 定 利 益 衝 突 方 針, 確 保 決 策 是 在 會 議 沒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請 參 閱 藝 發 局 董 事 局 成 員 收 取 報 酬 的 指 引 ) 3.6 藝 術 總 監 / 策 展 人 ( 或 同 等 職 位 / 職 權 的 人 士 ) 直 接 向 董 事 局 報 告, 並 負 責 所 有 藝 團 的 藝 術 方 向 節 目 活 動 的 編 排 及 監 督 藝 術 人 員 3.7 經 理 / 行 政 總 監 ( 或 同 等 職 位 的 人 士 ) 負 責 所 有 行 政 事 務 3.8 董 事 局 須 與 受 薪 藝 團 的 職 員 簽 署 僱 傭 合 約 及 遵 行 本 地 勞 工 法 例 3.9 藝 團 須 遵 從 新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內 的 法 例 規 定 3.10 藝 團 須 制 訂 監 管 財 務 及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選 購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正 確 程 序, 以 確 保 資 助 得 到 適 當 的 運 用 3.11 藝 團 須 制 訂 適 當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以 擁 有 及 保 護 因 其 創 作 及 活 動 而 產 生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版 權 (4) 資 助 水 平 /16 年 度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額 約 由 $350,000 至 $2,000,000 不 等 4.2 藝 發 局 鼓 勵 藝 團 從 多 個 渠 道 賺 取 收 入,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票 房 收 入 學 費 導 師 費 演 出 酬 金 廣 告 收 入 捐 獻 及 贊 助 4.3 藝 發 局 在 決 定 資 助 金 額 時 及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繼 續 作 出 資 助, 會 根 據 以 下 各 項 為 特 別 及 可 取 的 考 慮 基 礎 : - 藝 發 局 本 身 的 資 源 情 況 ; - 藝 發 局 認 為 值 得 支 持 的 活 動 ; - 申 請 團 體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需 要 ; - 申 請 團 體 的 往 績 表 現 及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4.4 藝 發 局 不 接 受 獲 資 助 藝 團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申 請 其 他 藝 發 局 資 助 計 劃 若 有 關 計 劃 的 邀 請 計 劃 書 或 申 請 資 格 述 明 可 以 豁 免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4.5 在 資 助 年 度 完 結 後, 如 藝 團 的 總 收 入 超 出 總 開 支, 藝 發 局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藝 團 退 還 有 關 盈 餘 不 過, 為 了 鼓 勵 藝 團 開 拓 多 方 面 資 源, 藝 團 可 自 動 保 留 不 超 於 該 年 度 總 開 支 25% 的 盈 餘 而 且 所 有 非 政 府 來 源 的 現 金 捐 獻 及 贊 助 都 不 會 列 為 盈 餘 收 入 藝 團 所 保 留 的 盈 餘 須 運 用 於 促 進 藝 團 藝 術 發 展 的 活 動 內 4.6 藝 發 局 將 跟 進 獲 資 助 藝 團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進 行 獲 批 准 活 動 的 情 況 如 藝 團 實 際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與 獲 批 准 的 擬 定 年 度 計 劃 有 重 大 不 同, 藝 團 須 向 藝 發 局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否 則 藝 發 局 保 留 要 求 獲 資 助 藝 團 退 還 全 部 或 部 份 資 助 額 的 權 利 4.7 如 獲 資 助 藝 團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有 重 大 人 事 變 動, 而 藝 發 局 認 為 有 關 變 動 會 嚴 重 影 響 藝 團 的 營 運 狀 況, 藝 發 局 可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按 其 完 全 酌 情 權, 保 留 暫 緩 調 整 及 停 止 該 獲 資 助 藝 團 於 該 資 助 年 度 的 資 助 撥 款 5

6 第 二 年 或 / 及 第 三 年 資 助 4.8 為 獎 勵 表 現 卓 越 的 藝 團 及 讓 藝 團 有 持 續 性 的 發 展, 藝 發 局 會 於 批 許 現 存 2015/16 一 年 /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的 2016/17 年 ( 首 年 ) 資 助 時, 考 慮 承 諾 原 則 上 給 予 合 資 格 的 優 秀 團 體 2017/18( 第 二 年 ) 的 資 助 或 / 及 2018/19( 第 三 年 ) 的 資 助 4.9 獲 二 年 資 助 的 藝 團 須 於 2017 年 2 月 前 向 藝 發 局 提 交 第 二 年 的 活 動 計 劃 及 預 算 ; 獲 三 年 資 助 的 藝 團 須 於 2017 年 2 月 前 向 藝 發 局 提 交 第 二 年 的 活 動 計 劃 及 預 算, 並 於 2018 年 2 月 前 再 向 藝 發 局 提 交 第 三 年 的 活 動 計 劃 及 預 算, 以 便 藝 發 局 確 定 第 二 年 或 / 及 第 三 年 資 助 額 第 二 年 及 第 三 年 的 資 助 額 須 原 則 上 視 乎 藝 發 局 的 財 政 狀 況 與 及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藝 團 按 藝 發 局 酌 情 評 核 首 年 2016/2017 或 第 二 年 2017/18 的 表 現 而 定, 藝 發 局 預 料 首 年 第 二 年 及 第 三 年 的 資 助 水 平 會 是 相 若 4.10 藝 發 局 給 予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藝 團 的 資 助, 明 確 地 是 以 原 則 上 的 承 諾 而 作 出, 有 關 承 諾 取 決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的 定 期 評 核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倘 若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藝 團 在 過 去 或 現 在 的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藝 發 局 可 於 資 助 年 度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按 其 完 全 酌 情 權, 作 為 額 外 或 替 代 其 他 可 利 用 的 糾 正 方 法, 削 減 或 終 止 該 藝 團 於 第 二 年 或 / 及 第 三 年 資 助 年 度 尚 未 支 付 的 資 助 部 份 ( 根 據 情 況 而 定 ) (5) 資 助 條 件 申 請 經 批 准 後, 成 功 獲 資 助 的 藝 團 會 獲 藝 發 局 的 通 知, 並 須 簽 署 一 份 闡 明 資 助 條 件 及 包 含 此 邀 請 申 請 計 劃 書 及 申 請 計 劃 書 內 容 的 合 約 ( 下 稱 合 約 ) 如 欲 參 考 資 助 合 約 的 樣 本, 以 便 對 資 助 條 件 有 更 深 入 理 解, 請 聯 絡 藝 發 局 合 約 將 構 成 藝 發 局 與 藝 團 的 資 助 關 係 的 獨 有 記 錄 藝 團 須 於 藝 發 局 通 知 結 果 後 兩 個 月 內 簽 訂 合 約 否 則, 藝 團 的 獲 選 資 格 將 失 去 及 無 效 (6) 獲 資 助 後 的 跟 進 工 作 6.1 藝 發 局 要 求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董 事 局, 投 入 及 積 極 地 監 察 獲 資 助 活 動 的 進 行 及 履 行 以 下 跟 進 工 作 : 不 遲 於 資 助 年 度 第 7 個 月 完 結 前 提 交 按 藝 發 局 發 出 的 表 格 範 本 擬 備 中 期 報 告, 匯 報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年 度 期 間 首 6 個 月 活 動 的 進 行 情 況 資 助 年 度 的 每 一 年 結 束 後 1 個 月 內 提 交 按 藝 發 局 發 出 的 表 格 範 本 擬 備 的 年 終 報 告, 總 結 每 一 年 每 項 活 動 的 成 績 及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例 如 實 際 參 與 人 數 等 資 助 年 度 的 每 一 年 結 束 後 6 個 月 內 提 交 根 據 藝 發 局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核 數 師 指 引 而 編 定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與 藝 發 局 聯 繫, 安 排 評 核 獲 資 助 的 活 動 在 董 事 局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7 個 工 作 天 向 藝 發 局 發 出 董 事 局 會 議 通 知 議 程 及 文 件 如 藝 發 局 要 求, 藝 發 局 可 安 排 代 表 列 席 董 事 局 會 議 會 議 舉 行 後 3 個 月 內, 把 經 董 事 局 通 過 之 會 議 紀 錄 副 本 送 交 藝 發 局 6

7 6.2 為 加 強 對 公 帑 使 用 的 問 責 性, 藝 發 局 並 會 委 派 局 方 核 數 師 對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內 部 控 制 發 出 管 理 建 議 書 獲 資 助 藝 團 須 准 許 及 協 助 藝 發 局 核 數 師 審 核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所 有 開 支 帳 目, 以 及 管 理 及 監 控 程 序, 並 遵 照 藝 發 局 或 藝 發 局 核 數 師 給 予 的 任 何 財 務 管 理 及 監 控 建 議 行 事 6.3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獲 資 助 藝 團 須 允 許 藝 發 局 其 委 派 的 核 數 師 或 其 代 表 審 核 檢 查 查 詢 及 不 受 阻 礙 地 取 閱 獲 資 助 藝 團 的 各 種 記 錄 及 帳 目, 並 向 藝 發 局 其 委 派 的 核 數 師 或 其 代 表 解 釋 與 公 帑 之 收 取 支 出 或 保 管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宜 (7)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要 求 申 請 計 劃 書 必 須 包 括 下 列 具 體 資 料 : 7.1 公 司 架 構 藝 團 的 管 理 架 構 組 織 圖 監 管 團 成 員 / 董 事 局 成 員 名 單 及 主 要 職 員 的 權 責 詳 情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一 ) 藝 團 必 須 呈 交 公 司 註 冊 及 章 程 細 則 商 業 登 記 或 慈 善 團 體 證 明 董 事 局 成 員 登 記 證 明 及 所 有 全 職 兼 職 及 合 約 僱 員 的 僱 傭 合 約 副 本 7.2 職 員 架 構 及 履 歷 職 員 架 構 及 員 工 的 資 歷 技 能 及 經 驗 詳 情, 以 及 建 議 酬 金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二 ) 若 屬 藝 發 局 現 有 (2015/16) 一 年 資 助 或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而 又 希 望 藝 發 局 考 慮 原 則 上 的 2017/18( 第 二 年 ) 或 2017/18( 第 二 年 ) 及 2018/19 ( 第 三 年 ) 資 助 承 諾, 應 同 時 提 交 2017/18 或 / 及 2018/19 的 長 期 僱 員 名 單 及 建 議 酬 金, 供 藝 發 局 考 慮 第 二 年 或 / 及 第 三 年 資 助 的 原 則 承 諾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二 ) 7.3 行 政 摘 要 以 不 超 過 1000 字 簡 潔 的 概 要, 簡 述 計 劃 書 的 重 點 若 申 請 三 年 資 助 者, 請 重 點 及 具 體 地 解 釋 藝 團 於 未 來 三 年 如 何 達 致 所 訂 的 藝 術 目 標 及 計 劃 果 效, 並 有 效 地 開 發 財 政 資 源, 讓 藝 團 在 專 業 發 展 方 面 更 趨 成 熟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三 ) 7.4 公 司 計 劃 申 請 藝 團 的 使 命 宣 言 藝 術 視 野 及 目 標 工 作 計 劃 及 實 行 方 法 表 現 指 標 及 評 估 機 制 詳 情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三 ) 7.5 市 場 策 略 具 體 的 2016/2017 年 度 市 場 策 略, 包 括 目 標 市 場 市 場 定 位 及 觀 眾 拓 展 策 略 等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三 ) 7.6 營 運 計 劃 /2017 年 度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該 年 度 的 行 政 製 作 及 活 動, 及 觀 眾 對 象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四 ) 若 屬 於 新 申 請 團 體, 須 提 交 2015/2016 年 度 的 活 動 詳 情 若 屬 藝 發 局 現 有 (2015/16) 一 年 資 助 或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而 又 希 望 藝 發 局 考 慮 原 則 上 的 2017/18( 第 二 年 ) 或 / 及 2017/18( 第 二 年 ) 及 2018/19 ( 第 三 年 ) 資 助 承 諾, 應 同 時 提 交 2017/18 或 2017/18 及 2018/19 的 團 體 發 展 方 向 及 節 目 及 活 動 計 劃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五 ) 7.7 財 務 結 構 7

8 7.7.1 申 請 者 須 提 交 2016/2017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明 確 指 出 預 計 收 入 來 源 ( 包 括 藝 發 局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商 界 ) 及 經 常 性 營 運 開 支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六 及 七 ) 若 屬 新 申 請 團 體, 須 提 交 2015/16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告 ( 包 括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收 入 開 支 帳 ) 本 局 鼓 勵 新 申 請 團 體 同 時 提 交 最 新 經 審 計 帳 目 若 屬 藝 發 局 現 有 (2015/16) 一 年 資 助 或 二 年 資 助 藝 團, 而 又 希 望 藝 發 局 考 慮 原 則 上 的 2017/18( 第 二 年 ) 或 2017/18( 第 二 年 ) 及 2018/19 ( 第 三 年 ) 資 助 承 諾, 應 同 時 提 交 2017/18 或 2017/18 及 2018/19 的 財 政 預 算, 供 藝 發 局 考 慮 第 二 年 資 助 或 / 及 第 三 年 資 助 的 原 則 承 諾 ( 隨 申 請 附 上 的 表 格 六 及 七 ) 7.8 過 往 表 演 或 活 動 記 錄 申 請 團 體 以 往 重 點 演 出 / 活 動 的 錄 音 / 錄 像 7 份 7.9 藝 發 局 不 會 為 上 述 提 交 的 資 料 的 任 何 遺 失 / 損 毀 等 負 責, 而 藝 發 局 將 會 保 留 資 料 作 存 檔 用 途 (8) 遞 交 申 請 及 截 止 日 期 8.1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藝 發 局 辦 事 處 索 取 或 從 藝 發 局 網 頁 ( 中 下 載 申 請 團 體 須 把 計 劃 書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和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於 截 止 日 期 及 時 間 前 投 進 設 於 藝 發 局 辦 事 處 ( 香 港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和 域 大 廈 東 翼 14 樓 ) 的 申 請 收 集 箱 內, 信 封 面 上 請 註 明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2016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郵 寄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藝 發 局 接 納 郵 戳 日 期 為 截 止 日 期 當 日 或 以 前 的 郵 寄 申 請 速 遞 申 請 則 以 所 屬 速 遞 公 司 單 據 上 所 載 的 確 認 收 件 日 期 為 憑 逾 時 或 以 傳 真 電 郵 或 任 何 其 他 電 子 模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或 未 能 符 合 邀 請 計 劃 書 列 明 要 求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8.2 藝 發 局 將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後 六 個 星 期 內 發 出 信 函, 表 示 已 收 到 有 關 申 請 /17 年 度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屬 獨 立 資 助 一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年 度 是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共 十 二 個 月 二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年 度 是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共 二 十 四 個 月 三 年 資 助 的 資 助 年 度 是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共 三 十 六 個 月 藝 發 局 不 保 證 藝 團 未 來 會 繼 續 獲 得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8.4 藝 發 局 將 於 2016 年 5 月 底 前 通 知 成 功 申 請 團 體, 但 藝 發 局 保 留 延 遲 通 知 的 權 利 (9) 評 估 準 則 藝 發 局 會 評 核 計 劃 書 能 否 展 現 藝 團 三 方 面 的 特 點, 包 括 對 藝 術 發 展 的 貢 獻 卓 越 質 素 / 創 新 精 神 及 經 濟 及 營 運 能 力, 亦 會 根 據 不 少 於 以 下 項 目 評 估 該 計 劃 書 : 9.1 藝 團 所 訂 的 藝 術 目 標 應 配 合 藝 發 局 的 藝 術 發 展 策 略 及 資 助 理 念, 例 如 培 養 卓 越 藝 術 9.2 藝 團 應 具 備 藝 術 上 的 獨 創 性, 為 本 地 文 化 特 色 及 藝 術 多 元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8

9 9.3 藝 團 的 創 作 成 員 須 具 有 遠 大 抱 負 視 野 追 求 創 意 及 具 卓 越 往 績, 並 專 注 於 藝 團 發 展 與 團 隊 合 作 9.4 聯 會 組 織 或 中 介 組 織 須 在 該 藝 術 界 別 具 一 定 代 表 性, 如 會 員 須 為 活 躍 團 體, 而 所 策 劃 的 活 動 必 須 對 該 藝 術 界 別 發 展 有 貢 獻 9.5 所 策 劃 的 節 目 須 吸 引 目 標 對 象 9.6 營 運 計 劃 及 市 場 策 略 須 配 合 藝 團 訂 立 的 藝 術 目 標 9.7 董 事 局 具 備 獨 立 而 客 觀 的 決 策 及 監 察 能 力 9.8 行 政 及 策 劃 人 員 的 管 理 拓 展 資 源 及 推 動 夥 伴 關 係 的 能 力 與 經 驗 9.9 財 政 預 算 合 理 可 行, 並 清 晰 顯 示 藝 團 的 行 政 及 活 動 預 算 細 項 (10) 評 審 工 作 10.1 評 審 工 作 由 藝 發 局 及 其 屬 下 專 責 評 審 小 組 負 責 10.2 如 藝 發 局 或 其 評 審 小 組 認 為 有 需 要, 申 請 團 體 將 會 被 邀 請 出 席 評 審 小 組 會 議 在 藝 發 局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藝 發 局 可 以 延 遲 或 延 期 評 審 10.3 如 計 劃 書 未 能 符 合 全 部 或 部 份 前 述 準 則, 藝 發 局 保 留 權 利 不 接 納 / 不 考 慮 計 劃 書 10.4 視 乎 申 請 的 競 爭 情 況, 為 有 助 處 理 申 請, 藝 發 局 保 留 權 利 制 訂 前 述 以 外 額 外 的 評 估 準 則, 該 額 外 的 評 估 準 則 是 藝 發 局 決 定 為 客 觀 及 不 與 現 有 準 則 抵 觸 的 準 則 藝 發 局 不 會 受 理 對 額 外 評 估 準 則 的 覆 核 10.5 藝 發 局 保 留 評 審 工 作 安 排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11) 凍 結 政 策 如 申 請 團 體 或 其 主 席 藝 術 總 監 或 行 政 經 理 ( 或 同 等 職 位 的 人 士 ) 被 列 入 藝 發 局 凍 結 名 單, 該 團 體 的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12)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12.1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201 章 屬 於 公 共 機 構, 藝 發 局 所 有 委 員 顧 問 審 批 員 / 藝 評 員 和 僱 員, 須 按 照 條 例 遵 守 當 中 有 關 收 受 利 益 的 規 定 12.2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201 章 第 4 條, 申 請 人 士 不 可 向 藝 發 局 任 何 委 員 顧 問 審 批 員 / 藝 評 員 和 僱 員 提 供 利 益, 亦 不 可 向 該 等 人 士 索 取 或 收 受 利 益 藝 團 須 注 意 及 要 求 其 董 事 局 及 僱 員 遵 守 有 關 的 法 例 以 及 但 不 限 於 本 邀 請 計 劃 書 附 件 的 董 事 局 成 員 收 取 報 酬 的 指 引 9

10 (13)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13.1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有 關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其 他 個 人 身 分 標 籤 的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守 則 ) 第 條, 藝 發 局 將 收 集 藝 團 授 權 代 表 人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以 正 確 識 辨 藝 團 的 身 分 及 / 或 正 確 認 出 其 資 助 申 請 13.2 填 報 於 申 請 文 件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供 藝 發 局 處 理 及 批 核 資 助 申 請 之 用,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所 需 資 料 可 能 會 影 響 申 請 的 審 批 和 結 果 13.3 如 填 報 於 申 請 文 件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更 改, 申 請 團 體 須 書 面 通 知 藝 發 局, 以 確 保 藝 發 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均 屬 正 確 為 了 推 介 藝 術 發 展 及 保 持 透 明 度, 申 請 團 體 須 同 意 藝 發 局 將 獲 得 資 助 的 計 劃 之 有 關 資 料 ( 如 團 體 名 稱 資 助 金 額 計 劃 性 質 及 內 容 撮 要 等 ) 發 表 於 藝 發 局 年 報 藝 發 局 網 頁 藝 發 局 通 訊 及 其 他 宣 傳 刊 物 內 藝 發 局 並 可 能 會 以 這 些 資 料 協 助 藝 發 局 的 研 究 及 政 策 發 展 如 申 請 團 體 不 希 望 收 取 任 何 藝 發 局 或 有 關 機 構 宣 傳 資 料, 請 以 書 面 方 式 致 函 藝 發 局, 以 便 藝 發 局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13.4 為 了 審 批 資 助 申 請, 申 請 團 體 須 同 意 藝 發 局 有 權 把 申 請 文 件 所 載 個 人 資 料 及 演 出 / 活 動 的 錄 音 / 錄 像, 印 發 / 複 製 給 藝 發 局 委 員 顧 問 審 批 員 / 藝 評 員 民 政 事 務 局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及 任 何 參 與 申 請 評 審 的 人 士 作 參 考 之 用 13.5 藝 團 將 會 接 受 由 藝 發 局 委 員 審 批 員 / 藝 評 員 或 外 界 顧 問 進 行 評 論 及 撰 寫 報 告 申 請 機 構 須 同 意 評 論 內 容 將 被 公 開 發 表 13.6 藝 發 局 會 盡 合 理 努 力 不 會 發 放 任 何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藝 團 / 個 別 人 士 之 個 人 或 商 業 活 動 蒙 受 損 失 之 資 料 藝 發 局 保 留 權 利,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適 用 條 文, 外 判 聘 用 資 料 處 理 者 處 理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13.7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及 22 條,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藝 團 有 權 查 詢 藝 發 局 是 否 持 有 關 於 填 報 人 士 及 計 劃 參 與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有 權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的 副 本 及 更 改 任 何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索 取 或 更 改 資 料, 請 以 書 面 方 式 寄 往 : 香 港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和 域 大 廈 東 翼 14 樓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行 政 總 裁 收 (14) 知 識 產 權 14.1 藝 發 局 支 持 藝 術 團 體 的 自 主 和 自 立, 故 此 就 知 識 產 權 的 擁 有, 藝 發 局 樂 意 讓 藝 術 團 體 自 行 擁 有 及 管 理, 這 是 推 動 藝 術 發 展 的 一 個 策 略 因 此 申 請 團 體 如 最 終 獲 藝 發 局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其 所 有 的 創 作 或 活 動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商 標 及 版 權 ), 會 由 獲 資 助 藝 團 保 留 及 擁 有 獲 資 助 者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擁 有 保 護 及 維 護 其 創 作 及 / 或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知 識 產 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版 權 及 商 標 ) 同 時, 獲 資 助 者 必 須 授 與 藝 發 局 一 項 由 藝 發 局 具 全 面 酌 情 權 決 定 於 任 何 時 間 行 使 的 免 版 權 費 免 其 他 費 用 及 不 能 撤 回 的 許 可, 將 本 計 劃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製 作 本 計 劃 之 出 版 及 其 他 有 關 版 權 作 品 及 創 作 內 容 的 任 何 部 份 或 全 部, 複 製 向 公 衆 發 放 上 載 儲 存 發 表 向 公 衆 提 供 及 公 開 播 放 於 任 何 由 藝 發 局 擁 有 管 理 出 版 的 網 頁 年 報 或 其 他 宣 傳 刊 物 平 台 及 媒 體 ( 不 論 是 現 有 或 將 來 開 設 或 發 明 ) 內, 或 使 用 於 任 何 非 商 業 性 推 廣 及 政 策 研 究 等 用 途 上 10

11 (15) 覆 核 程 序 15.1 藝 發 局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的 決 定 但 是, 藝 發 局 保 留 絕 對 的 酌 情 權 接 受 或 拒 絕 落 選 申 請 人 就 有 關 評 審 小 組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的 覆 核 申 請, 而 有 關 覆 核 申 請 將 交 由 藝 發 局 屬 下 的 覆 檢 委 員 會 處 理 要 求 覆 核 申 請 人 士 必 須 於 接 獲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後 三 十 個 曆 日 內 填 寫 一 份 由 藝 發 局 提 供 的 特 定 表 格, 並 交 回 藝 發 局 15.2 藝 發 局 不 會 接 受 有 關 藝 術 評 價 和 判 斷 的 覆 核 申 請 覆 檢 委 員 會 只 會 受 理 有 關 處 理 計 劃 建 議 書 的 程 序 不 當, 或 基 於 不 正 確 資 料 以 致 計 劃 書 被 拒 的 覆 核 要 求 個 案 此 等 個 案 必 須 有 具 體 理 由 作 依 據 15.3 藝 發 局 有 權 因 應 申 請 的 競 爭 情 況 及 藝 發 局 資 源, 訂 立 不 違 反 現 有 資 助 準 則 的 其 他 客 觀 標 準 以 便 評 審 申 請 以 不 滿 該 類 客 觀 標 準 為 由 的 覆 核 要 求 將 不 被 考 慮 (16) 查 詢 16.1 電 話 查 詢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保 留 絕 對 權 利 及 酌 情 權, 不 接 受 此 計 劃 邀 請 下 收 到 的 任 何 計 劃 建 議 書 藝 發 局 亦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修 改 / 補 充 / 終 止 此 項 計 劃 邀 請,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16 年 1 月 11 日 如 中 英 文 版 有 差 異, 以 英 文 版 為 準 11

12 關 於 董 事 局 成 員 收 取 報 酬 的 指 引 1. 獲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資 助 的 公 司 申 請 團 體 / 具 有 限 公 司 身 分 的 藝 術 團 體 ( 下 稱 公 司 ) 的 董 事 局 的 職 責 為 決 策 及 監 督 公 司 運 作, 因 此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期 望 獲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成 員 避 免 因 其 個 人 參 與 公 司 工 作 而 涉 及 金 錢 利 益 但 若 董 事 局 因 公 司 有 實 際 需 要 而 聘 用 其 董 事 局 成 員 ( 或 與 董 事 局 成 員 有 關 的 公 司 / 機 構 ) 在 公 司 運 作 上 提 供 限 於 輔 助 性 質 的 服 務, 應 根 據 下 列 守 則 處 理 : a. 必 須 事 前 得 到 公 司 董 事 局 正 式 批 准 而 在 會 議 審 核 時,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的 董 事 須 避 席 ; 表 決 時, 須 得 到 董 事 局 成 員 超 過 半 數 同 意 (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避 席 的 董 事 不 計 算 在 內 ) 有 關 會 議 紀 錄 須 提 交 予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作 查 照 之 用 b. 公 司 應 遵 從 正 確 的 財 務 監 管 程 序, 例 如 索 取 三 份 報 價 單 作 比 較, 聘 用 其 中 最 適 合 和 廉 宜 者 2. 公 司 選 董 事 局 成 員 時 應 避 免 以 有 機 會 聘 用 其 服 務 作 為 對 該 候 選 人 有 利 之 考 慮 因 素 3. 公 司 必 須 確 保 能 對 有 可 能 被 公 眾 視 為 有 角 色 矛 盾 / 利 益 衝 突 的 聘 任 向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匯 報 及 提 出 合 理 解 釋 4.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第 88 條 獲 認 可 屬 公 共 性 質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信 託 團 體, 其 規 管 文 書 一 般 應 載 明 禁 止 其 管 治 組 織 成 員 ( 例 如 董 事 受 託 人 等 等 ) 收 取 薪 酬 的 條 款, 基 於 此 項 原 則, 若 獲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資 助 的 藝 團 屬 稅 務 條 例 第 88 條 下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信 託 團 體, 有 關 的 董 事 局 成 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可 收 取 報 酬 1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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