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時 間 ( 臺 灣 時 間 ):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2 月 21 日 下 午 5:00 止 寄 件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21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校 址 : 臺 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網 址 : 電 話 : 分 機 5632~5636 傳 真 : admiss@cc2.ncue.edu.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通 訊 寄 件 截 止 日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1 月 27 日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2016 年 2 月 1 日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2016 年 2 月 19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2016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上 課 日 2016 年 9 月 中 旬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學 院 文 學 院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暨 體 育 學 院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學 系 網 址 國 文 學 系 2 美 術 學 系 2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3 會 計 學 系 2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組 2 運 動 學 系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I

3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I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I 申 請 流 程... 1 壹 修 業 年 限... 2 貳 申 請 資 格... 2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3 肆 申 請 費 用... 4 伍 錄 取 原 則... 4 陸 放 榜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4 柒 申 訴 程 序... 4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4 玖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5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6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7 附 件 一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8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9 附 件 三 申 請 入 學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件 四 錄 取 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附 件 五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附 件 六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附 件 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II

4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申 請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1.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首 頁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2. 每 位 申 請 者 限 報 名 1 個 學 系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請 詳 見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之 三 繳 交 表 件 ( 簡 章 P.2) 掛 號 郵 寄 / 現 場 送 件 申 請 表 件 1. 請 於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2. 掛 號 郵 寄 或 現 場 送 件 方 式 請 詳 見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之 四 收 件 方 式 ( 簡 章 P.3) 本 校 收 件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本 校 收 到 書 面 申 請 資 料 後,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1.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2.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教 務 處 先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再 送 各 學 系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最 後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名 單 1.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下 午 4 時 2.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2 月 1 日 備 註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作 為 學 籍 資 料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與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

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4 至 6 年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貳 申 請 資 格 :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澳 門 緬 甸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居 留 中 斷 註 三 : 連 續 居 留 認 定 及 除 外 規 定, 僑 生 請 參 閱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 港 澳 生 請 參 閱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註 四 :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 二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申 請 學 士 班, 本 校 將 增 加 應 修 16 畢 業 學 分 ( 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五 )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教 育 部 為 之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

6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三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在 臺 就 讀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得 予 報 考,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申 請 日 期 : 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首 頁 招 生 系 統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網 頁,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三 繳 交 表 件 : ( 一 )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該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彩 色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 ( 三 ) 僑 生 繳 交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港 澳 生 繳 交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 四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自 傳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推 薦 信 中 文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上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需 一 次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期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3

7 四 收 件 方 式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一 律 退 件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將 各 項 應 備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B4 信 封 裝 袋, 封 面 貼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前 )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交 : ( 一 ) 掛 號 郵 寄 者 : 以 掛 號 郵 寄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收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UP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現 場 送 件 者 :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送 至 本 校 進 德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東 側 二 樓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辦 公 室 收 件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等 情 形, 所 有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肆 申 請 費 用 : 不 須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伍 錄 取 原 則 : 本 項 招 生 須 先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生 身 分, 並 經 系 所 甄 審 合 格 者, 提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陸 放 榜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 一 放 榜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放 榜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及 教 務 處 ( 網 頁 二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2016 年 2 月 1 日 (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出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柒 申 訴 程 序 : 考 生 對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放 榜 後 20 日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即 2016 年 2 月 18 日 前,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學 系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二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前 項 考 試 疑 義,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亦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錄 取 生 須 或 傳 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及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始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一 或 傳 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 ( 一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均 應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以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admiss@cc2.ncue.edu.tw 傳 真 :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4

8 ( 二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正 取 生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備 取 生 則 取 消 其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三 ) 本 項 招 生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均 有 載 明 所 錄 取 之 學 系 組 別, 依 上 述 公 布 之 錄 取 結 果, 於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時 間 前 若 有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將 依 序 遞 補 之 ( 四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為 2016 年 3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逾 此 期 限 後, 本 校 將 不 再 辦 理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作 業 二 已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 依 本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驗 證 ( 辦 理 時 間 約 2016 年 9 月 中 上 旬 ; 詳 細 時 間 8 月 通 知, 未 繳 驗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繳 驗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 正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正 本 ( 二 )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各 地 臺 校 畢 業 生 免 繳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文 件 ( 三 )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三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 分 機 5634, 傳 真 : , 電 子 信 箱 :admiss@cc2.ncue.edu.tw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玖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來 臺 升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應 分 別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僑 生 : 1.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簽 名 ) 入 學 通 知 書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2.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5

9 3.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二 ) 港 澳 生 : 檢 具 入 境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向 香 港 或 澳 門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錄 取 考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與 國 民 身 份 證 照 片 規 格 相 同 ) 錄 取 通 知 書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一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及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所 出 具 學 校 公 文, 至 移 民 署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二 入 臺 後 生 活 事 務 輔 導 : ( 一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將 於 2016 年 8 月 主 動 聯 繫 同 學, 協 助 辦 理 住 宿 申 請 居 留 體 檢 居 留 證 申 請 僑 健 保 投 保 等, 並 於 2016 年 9 月 辦 理 新 僑 生 報 到 與 入 學 輔 導 講 習 會 ( 二 ) 最 新 訊 息 請 查 詢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大 學 部 新 生 領 航 網 Q&A/ 境 外 學 位 生 新 生 專 區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謹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亦 可 至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學 雜 費 專 區 查 詢 供 參 考, 以 下 所 有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一 學 雜 費 : 費 用 院 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NT$16,680 NT$7,270 NT$23,950 文 學 院 ( 國 文 學 系 ) NT$16,810 NT$6,910 NT$23,590 文 學 院 ( 美 術 學 系 ) NT$16,810 NT$10,530 NT$27,340 管 理 學 院 NT$16,680 NT$7,270 NT$23,950 社 會 科 學 暨 體 育 學 院 NT$16,810 NT$6,910 NT$23,590 二 宿 舍 費 ( 含 網 路 設 備 ): 學 士 班 女 生 四 人 房 NT$5,930~8,330 男 生 四 人 房 NT$6,930~8,330 以 上 費 用 含 冷 氣 設 備 費 928 元 及 網 路 費 251 元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6

10 三 其 他 費 用 : 電 腦 與 網 路 使 用 費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項 目 費 用 NT$480 第 一 學 期 NT$119 第 二 學 期 NT$118 註 一 : 每 學 年 生 活 費 約 新 台 幣 120,000 元 註 二 :105 學 年 度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將 依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公 告 為 準 註 三 : 依 僑 委 會 規 定, 海 外 來 臺 就 讀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構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二 本 校 另 提 供 多 項 獎 助 學 金, 詳 細 資 訊 請 詳 見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 網 址 : 三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四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如 欲 以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請 參 閱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五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六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七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未 按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八 本 申 請 入 學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來 臺 就 學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詳 細 規 章 請 上 網 詳 閱 九 錄 取 考 生, 若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7

11 附 件 一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申 請 學 系 :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請 勾 選 項 次 項 目 份 數 一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三 四 五 入 學 申 請 表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彩 色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僑 生 繳 交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港 澳 生 繳 交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申 請 時 屬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者, 可 先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惟 錄 取 報 到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時,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譯 成 中 文,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否 則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 請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申 請 時 屬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者,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惟 錄 取 報 到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時, 需 繳 驗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譯 成 中 文,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否 則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六 自 傳 1 七 讀 書 計 畫 1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 八 如 推 薦 信 中 文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UP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 轉 5632~5636)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8

12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本 人 ( 中 文 姓 名 ) 欲 申 請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5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請 勾 選 )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此 致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住 址 : 電 話 : 西 元 2015 年 月 日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9

13 附 件 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From 申 請 人 姓 名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Receiver The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Educational Resources Section, NCUE 1, Jin-de Road, Changhua 500, Taiwan, R.O.C. 臺 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收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0

14 附 件 四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中 文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英 文 姓 名 本 人 經 由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學 系 組, 並 已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茲 以 此 據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錄 取 生 簽 章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 手 機 ) ( 日 ) ( 夜 )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 錄 取 生 須 或 傳 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及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始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 詳 招 生 簡 章 第 4 頁 ) ( 一 ) 報 到 流 程 或 傳 真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申 明 書 : 填 妥 本 申 明 書, 於 2016 年 2 月 19 日 前 以 或 傳 真 辦 理, 傳 真 : , 電 子 信 箱 :admiss@cc2.ncue.edu.tw(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二 ) 驗 證 流 程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 已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請 依 本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規 定 日 期 ( 約 9 月 中 上 旬 ) 來 校 辦 理 驗 證 ( 未 繳 驗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1. 繳 驗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 正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正 本 ;2.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各 地 區 臺 校 畢 業 生 免 繳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文 件 ;3.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二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後, 本 校 逕 行 將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轉 入 學 籍 系 統 中 三 申 請 學 制 為 中 五 生 者, 其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故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須 另 增 加 16 學 分 ( 詳 招 生 簡 章 第 2 頁 ) 四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之 僑 生 (2016 年 1 月 29 日 網 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五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 分 機 5632~5636, 傳 真 : , 電 子 信 箱 :admiss@cc2.ncue.edu.tw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1

15 附 件 五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號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僑 生, 指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回 國 就 學 之 華 裔 學 生 但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僑 生 經 輔 導 回 國 就 學 後,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第 3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連 續 居 留, 指 華 裔 學 生 每 曆 年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予 以 認 定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一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二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三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四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五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六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七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七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前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第 4 條 僑 生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當 年 度 海 外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準 但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須 計 算 至 申 請 入 學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始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得 受 理 其 申 請 ; 其 經 錄 取 後,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其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實 際 居 留 情 形 予 以 審 查, 其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有 未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應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僑 生 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自 行 回 國 申 請 就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距 申 請 當 時 最 近 之 回 國 日 為 準 ; 依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自 行 在 國 內 入 學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以 計 算 至 距 自 行 入 學 時 最 近 之 回 國 日 為 準 第 5 條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2

16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僑 生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且 學 校 有 明 確 管 理 機 制 者, 不 受 第 一 項 但 書 及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僑 生 依 第 二 項 但 書 規 定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者, 中 止 其 僑 生 身 分 僑 生 違 反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應 將 不 得 招 收 僑 生 之 情 形 載 明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6 條 僑 生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或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之 大 學 校 院,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三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四 志 願 序 但 向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之 大 學 校 院 提 出 申 請 者, 免 附 五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於 申 請 入 學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免 附 僑 生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者, 除 檢 具 第 一 項 各 款 表 件, 並 應 檢 附 經 我 國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在 臺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但 已 成 年 或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免 附 前 項 在 臺 監 護 人, 應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提 出 警 察 機 關 出 具 之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及 稅 捐 機 關 核 發 最 新 年 度 個 人 各 類 所 得 總 額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資 料 清 單 ; 每 人 以 擔 任 一 位 僑 生 之 在 臺 監 護 人 為 限 僑 生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6-1 條 大 學 校 院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入 學 各 年 級,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訂 定 僑 生 招 生 簡 章, 詳 列 招 生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大 學 校 院 因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計 畫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成 立 僑 生 專 班 者, 應 依 大 學 校 院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7 條 駐 外 館 處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並 核 驗 身 分 及 各 項 表 件 後, 應 立 即 函 送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並 核 驗 身 分 及 各 項 表 件 後, 應 立 即 函 送 駐 外 館 處 核 轉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3

17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各 種 申 請 表 件 並 加 註 意 見 後, 轉 送 下 列 機 關 辦 理 核 定 分 發 : 一 申 請 就 讀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者, 送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二 申 請 就 讀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者, 送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但 申 請 公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為 限 三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 含 研 究 所 )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 者, 除 第 五 項 規 定 外, 送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指 各 大 學 校 院 為 聯 合 辦 理 僑 生 招 生 及 分 發 等 事 宜, 所 成 立 之 組 織 大 學 校 院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者, 於 核 驗 各 項 表 件 後, 應 立 即 函 送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僑 生 身 分 ;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並 經 學 校 審 查 或 甄 試 合 格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入 學 許 可 前 項 大 學 校 院 受 理 及 審 查 僑 生 入 學 申 請, 對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有 疑 慮 時, 得 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查 明 第 8 條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收 到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轉 送 之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表 件 後, 應 依 僑 生 志 願 成 績 及 分 配 各 校 之 名 額, 核 定 分 發 與 其 學 歷 相 銜 接 之 學 校, 並 通 知 所 分 發 學 校 及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轉 知 僑 生 但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辦 理 大 學 ( 含 研 究 所 ) 招 生, 其 入 學 應 先 轉 請 申 請 學 校 同 意 者, 經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由 該 會 辦 理 核 定 分 發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人 數 超 過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地 區, 得 舉 辦 甄 試 擇 優 錄 取 僑 生 分 發 就 讀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或 其 他 藝 能 性 質 之 系 科,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術 科 ; 其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分 發 至 其 他 系 科 或 學 校 就 讀 第 9 條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或 取 得 期 限 六 十 日 以 上 停 留 許 可,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自 行 回 國 擬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者, 得 於 回 國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檢 具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相 關 證 件, 向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轉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視 實 際 情 形 核 定 分 發 入 學, 其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但 申 請 公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辦 理 前 項 核 定 分 發 之 機 關, 準 用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時 已 逾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分 發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隨 班 附 讀 ; 附 讀 以 一 年 為 限,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應 承 認 其 學 籍 但 申 請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及 實 習 學 科 為 主 課 程 專 科 學 校 者, 應 分 發 於 下 學 年 度 入 學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申 請 而 自 行 於 回 國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在 國 內 入 學 者, 得 至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並 以 該 次 回 國 入 學 時 年 級 為 認 定 入 學 之 年 級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當 年, 得 申 請 分 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就 學 但 申 請 公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者, 不 得 享 有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升 學 考 試 優 待 但 本 辦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一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五 年 級 以 上 者, 仍 得 享 有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升 學 考 試 優 待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得 擬 就 讀 學 校 同 意 函 第 10 條 依 第 六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回 國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之 僑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下 一 學 程 新 生 入 學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4

18 二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或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 ( 一 )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未 達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進 入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就 讀, 錄 取 標 準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定 之 ( 二 )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以 外 之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三 大 學 : ( 一 ) 參 加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其 未 達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進 入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就 讀, 錄 取 標 準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定 之 ( 二 ) 參 加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以 外 之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第 一 項 所 定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於 下 次 學 程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第 11 條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六 條 第 九 條 前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實 際 招 收 入 學 之 僑 生 名 額, 以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招 收 僑 生 為 主 之 學 校, 或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不 在 此 限 大 學 校 院 於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內, 有 本 國 學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僑 生 名 額 補 足 第 12 條 僑 生 於 入 學 前 得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原 分 發 大 學 者, 以 改 分 發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為 限 ; 原 分 發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以 改 分 發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經 輔 導 回 國 就 讀 之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如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儘 量 協 助 轉 系 科 第 13 條 僑 生 就 讀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結 業 資 格 者,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檢 具 結 業 生 成 績 名 冊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送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分 發 就 讀 大 學 第 14 條 在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僑 生, 得 檢 具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或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入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依 其 志 願 轉 請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由 該 會 辦 理 核 定 分 發 已 依 前 項 規 定 分 發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同 級 學 程 之 申 請 僑 生 自 行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者, 應 依 國 內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第 15 條 僑 生 於 核 定 分 發 學 校 後, 應 於 開 學 前 向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其 接 待 事 宜,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辦 理 第 16 條 僑 生 就 學 應 繳 之 費 用,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他 在 學 期 間 之 費 用, 由 其 自 行 負 擔 : 一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二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但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免 納 學 費 之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5

19 三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前 三 年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但 符 合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免 納 學 費 之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後 二 年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大 學 校 院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僑 生 住 宿, 以 住 學 生 宿 舍 為 原 則 如 分 發 之 學 校 無 學 生 宿 舍 或 學 生 宿 舍 住 滿 時, 其 住 宿 應 由 學 校 及 在 臺 監 護 人 協 助 解 決 第 17 條 各 校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擬 具 僑 生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及 經 費 預 算 分 配 表,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各 校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應 將 全 年 輔 導 實 施 經 過 及 經 費 收 支 情 形,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18 條 各 校 應 定 期 舉 辦 僑 生 新 生 入 學 講 習 個 別 輔 導 僑 生 轉 系 ( 科 ) 學 業 輔 導 寒 暑 假 期 課 業 輔 導 講 習 或 集 訓 及 僑 生 課 外 活 動 對 於 國 語 文 或 基 本 學 科 程 度 較 低 僑 生, 應 由 各 校 分 科 開 班 實 施 課 業 輔 導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入 學 後, 因 學 習 適 應 不 佳, 經 學 校 輔 導 並 徵 得 僑 生 同 意 後, 得 於 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前, 向 學 校 辦 理 休 學, 並 經 由 學 校 申 請 轉 至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實 施 課 業 輔 導, 輔 導 期 間 應 繳 費 用 依 照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收 費 規 定 辦 理 ; 輔 導 期 滿 後, 回 原 學 校 復 學, 輔 導 期 間 所 修 課 程, 不 得 列 入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或 要 求 抵 免 第 19 條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及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之 核 發,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辦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工 讀 補 助 在 學 學 行 優 良 僑 生 獎 學 金 之 核 發,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第 20 條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規 劃 辦 理 全 國 性 之 僑 生 輔 導 研 習 及 聯 誼 等 活 動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訪 視 僑 生 就 讀 之 學 校 第 21 條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在 畢 業 僑 生 返 回 僑 居 地 前, 得 施 予 講 習 或 提 供 僑 居 地 就 業 資 訊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畢 業 學 校 應 續 予 聯 繫 輔 導 返 回 僑 居 地 之 畢 業 僑 生 第 22 條 僑 生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已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及 未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者 分 別 列 冊, 通 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僑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自 行 轉 讀 或 變 更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即 通 報 前 項 學 生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並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已 屆 役 齡 男 子, 自 十 九 歲 之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依 兵 役 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22-1 條 僑 生 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學 校 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規 定 處 理 學 校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者,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並 得 視 情 形 調 整 招 收 僑 生 名 額 第 23 條 僑 生 畢 業 退 學 或 休 學 期 滿, 且 未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僑 生 身 分 但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畢 業 後 經 學 校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在 我 國 實 習 者, 最 長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一 年, 中 止 僑 生 身 分 僑 生 身 分 經 中 止 者, 於 繼 續 升 學 轉 學 或 復 學 後, 恢 復 僑 生 身 分 第 24 條 ( 刪 除 ) 第 24-1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25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6

20 附 件 六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第 3 條 前 條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港 澳 居 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二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三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四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五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六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七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八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九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符 合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4 條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當 年 度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準 但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須 計 算 至 申 請 入 學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始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得 受 理 其 申 請, 其 經 錄 取 後,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就 其 自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實 際 居 留 情 形 予 以 審 查, 其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有 未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應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港 澳 居 民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距 申 請 當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 依 第 六 條 第 五 項 自 行 在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以 計 算 至 距 自 行 入 學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第 5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港 澳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學 校, 應 將 不 得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情 形 載 明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7

21 第 6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並 具 有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 一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者, 向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二 就 讀 下 列 學 校 者, 向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 一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 二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三 ) 職 業 學 校 ( 四 )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其 為 中 文 或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作 成 時, 應 同 時 提 出 其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請 求 驗 證, 或 驗 證 其 原 文 文 件 後, 再 由 國 內 公 證 人 辦 理 譯 文 認 證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六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之 影 印 本 或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七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八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具 擬 就 讀 學 校 同 意 函 前 項 第 二 款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於 申 請 入 學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免 附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時 已 逾 學 校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華 僑 高 中 或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分 發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隨 班 附 讀 ; 附 讀 以 一 年 為 限, 經 學 校 認 定 其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承 認 其 學 籍 ; 申 請 就 讀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應 俟 下 學 年 度 再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申 請 而 自 行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入 學 者, 得 至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並 以 該 次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時 年 級 為 認 定 入 學 之 年 級 依 第 一 項 申 請 分 發 來 臺 就 學 者, 於 畢 業 後 欲 繼 續 升 學,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各 有 關 招 生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第 7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 一 向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二 向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8

22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入 學 大 學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但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者, 免 附 六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第 一 項 所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指 各 大 學 為 聯 合 辦 理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及 分 發 等 事 宜, 所 成 立 之 組 織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大 學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必 要 時, 得 委 任 或 委 託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辦 理 經 依 前 條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或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不 得 再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經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8 條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入 學 各 年 級,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訂 定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詳 列 招 生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大 學 因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計 畫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成 立 港 澳 學 生 專 班 者, 應 依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及 資 源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港 澳 身 分 : 一 招 生 簡 章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三 申 請 人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有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情 形 者, 應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填 具 切 結 書 六 各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名 冊 前 項 經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並 達 學 校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入 學 許 可 第 9 條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受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之 申 請 表 件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彙 整 依 其 志 願 成 績 及 分 配 各 校 之 名 額 核 定 分 發, 並 通 知 所 分 發 學 校 及 申 請 人 但 入 學 研 究 所 者, 應 先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再 核 定 分 發 港 澳 居 民 分 發 就 讀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或 其 他 藝 能 性 質 之 所 系 科 者,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術 科 ; 其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另 行 分 發 至 其 他 所 系 科 或 學 校 就 學 第 10 條 港 澳 居 民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分 發 入 學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華 僑 高 中,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 其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由 學 校 協 助 轉 所 系 科 港 澳 居 民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亦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9

23 第 11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結 業 資 格 者,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檢 具 結 業 生 成 績 名 冊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送 海 外 聯 招 會 核 定 分 發 就 讀 大 學 第 12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港 澳 學 生, 得 檢 具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分 發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其 志 願 轉 請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核 定 分 發, 核 定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自 行 報 考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者,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已 依 前 項 規 定 分 發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同 級 學 程 之 申 請 第 13 條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併 入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比 率 計 算 第 14 條 港 澳 居 民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歷 證 件 第 15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第 16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已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及 未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者 分 別 列 冊, 通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自 行 轉 讀 或 變 更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即 通 報 前 項 學 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已 屆 役 齡 男 子, 自 十 九 歲 之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依 兵 役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17 條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退 學 或 休 學 期 滿, 且 未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但 大 學 畢 業 後 經 學 校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在 臺 灣 地 區 實 習 者,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最 長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一 年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經 中 止 者, 於 繼 續 升 學 轉 學 或 復 學 後, 回 復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第 18 條 港 澳 學 生 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學 校 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規 定 處 理 學 校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者,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調 整 其 相 關 招 生 名 額 第 19 條 港 澳 居 民 受 聘 僱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者, 其 子 女 得 準 用 外 國 僑 民 子 女 相 關 規 定, 進 入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幼 兒 園 就 讀 第 20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0

24 附 件 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F 號 函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1

25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2

26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3

27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2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潮 流, 吸 引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使 其 學 成 後 返 回 港 澳 服 務, 以 厚 植 友 我 力 量,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f6_pday_ki

f6_pday_ki 中 六 級 家 長 講 座 2012-02-19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申 請 及 其 他 升 學 出 路 內 容 包 括 大 學 聯 招 (JUPAS) 大 學 聯 招 以 外 的 本 地 大 學 學 位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國 內 升 學 台 灣 升 學 本 校 中 六 重 讀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JUPAS) 本 校 所 有 中 六 級 學 生 已 完 成 大 學 聯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