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Transcription

1 第 5 章 民 政 事 務 局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2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8 章, 全 部 載 於 審 計 署 網 頁 ( 網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6 樓 審 計 署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enquiry@aud.gov.hk

3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目 錄 段 數 摘 要 第 1 部 分 : 引 言 審 查 工 作 演 藝 學 院 及 政 府 的 整 體 回 應 1.20 鳴 謝 1.21 第 2 部 分 :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收 生 情 況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17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18 政 府 的 回 應 2.19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31 政 府 的 回 應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38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39 政 府 的 回 應 畢 業 生 人 數 及 就 業 調 查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53 政 府 的 回 應 2.54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59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60 政 府 的 回 應 2.61 i

4 段 數 第 3 部 分 :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校 董 會 及 委 員 會 議 事 程 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3.20 政 府 的 回 應 3.21 政 府 監 管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3.42 政 府 的 回 應 第 4 部 分 : 行 政 事 項 4.1 教 學 場 地 的 使 用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0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4.11 表 演 場 地 的 使 用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7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4.18 電 費 及 能 源 管 理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24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4.25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34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4.35 盈 餘 款 項 的 投 資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39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4.40 ii

5 段 數 第 5 部 分 : 校 園 改 善 及 擴 建 5.1 灣 仔 校 園 擴 建 工 程 計 劃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5.19 政 府 的 回 應 進 一 步 擴 建 校 園 的 規 劃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5.33 政 府 的 回 應 5.34 附 錄 頁 數 A: 演 藝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圖 (2015 年 12 月 ) 72 B: 演 藝 學 院 的 收 益 與 開 支 73 ( 至 年 度 ) C: 演 藝 學 院 學 生 和 畢 業 生 在 演 藝 比 賽 中 的 獎 項 及 成 就 (2015 年 ) 74 iii

6 iv

7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摘 要 1.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演 藝 學 院 ) 於 1984 年 根 據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 第 1135 章 ) 成 立, 宗 旨 是 促 進 和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及 相 關 科 藝 的 訓 練 教 育 及 研 究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政 府 資 助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副 學 位 課 程 及 青 少 年 課 程, 以 及 自 資 的 碩 士 課 程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的 資 助 及 運 作 事 宜 在 財 政 年 度 (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完 結 ), 演 藝 學 院 獲 政 府 提 供 的 資 助 金 額 為 3.09 億 元, 佔 其 4.67 億 元 總 收 益 的 66% 演 藝 學 院 在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為 4.37 億 元, 錄 得 3,000 萬 元 的 盈 餘 審 計 署 最 近 對 演 藝 學 院 進 行 了 審 查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2.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生 不 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共 有 643 名 學 生 修 讀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142 名 學 生 修 讀 副 學 位 課 程 785 名 學 生 當 中,698 名 (89%) 是 本 地 學 生,87 名 (11%) 是 非 本 地 學 生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制 訂 學 額 指 標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副 學 位 課 程 收 生 不 足 的 數 目, 由 2012/13 學 年 的 14 個 學 額 (2%) 上 升 至 2015/16 學 年 的 40 個 學 額 (5%) 2015/16 學 年, 本 地 學 生 只 佔 收 生 指 標 825 個 學 額 的 85% 收 生 不 足 數 目 部 分 由 非 本 地 學 生 填 補 ( 見 第 3 段 ) 演 藝 學 院 的 6 個 分 院 當 中, 戲 曲 學 院 在 2015/16 學 年 的 收 生 不 足 數 目 (16 個 ) 及 比 率 (26%) 均 屬 最 高 隨 着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帶 來 的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加 上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演 藝 學 院 須 制 訂 策 略 計 劃, 應 對 收 生 方 面 的 挑 戰 ( 第 及 2.13 段 ) 3. 須 檢 討 演 藝 學 院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策 政 府 採 取 的 政 策, 乃 是 吸 引 優 秀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來 港 就 學, 進 一 步 使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界 國 際 化 2014 年 12 月, 政 府 優 化 有 關 政 策, 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院 校 而 言, 自 2016/17 學 年 起, 所 有 非 本 地 新 生, 均 應 在 核 准 學 額 指 標 以 外 以 超 收 方 式 取 錄, 上 限 為 該 等 指 標 的 20%, 藉 以 確 保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只 會 分 配 給 本 地 學 生 演 藝 學 院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策, 乃 是 人 數 以 學 生 總 數 的 20% 為 限, 但 學 額 指 標 沒 有 區 分 本 地 學 生 和 非 本 地 學 生 民 政 事 務 局 須 檢 討, 該 項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優 化 政 策 原 則 會 否 適 用 於 演 藝 學 院, 以 及 適 用 程 度 如 何, 並 須 為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取 錄 政 策 ( 第 及 2.27 段 ) v

8 摘 要 4.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並 沒 有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演 藝 學 院 已 採 取 政 策, 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費,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費 看 齊 ( 多 年 來 均 為 每 年 42,100 元 ), 並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同 等 學 費 相 比 之 下,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須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至 少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的 學 費 2015/16 學 年, 有 關 的 學 費 介 乎 110,000 元 至 146,000 元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15 年 2 月 要 求 演 藝 學 院 檢 討 其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的 政 策, 演 藝 學 院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正 在 制 訂 逐 步 增 加 學 費 的 建 議 ( 第 2.28 及 2.29 段 ) 5.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持 續 增 加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是 服 務 表 現 的 重 要 指 標, 數 字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公 布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呈 上 升 趨 勢, 由 2005/06 學 年 的 171,000 元 增 至 2014/15 學 年 的 308,000 元, 增 幅 為 80%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須 研 究 箇 中 原 因, 並 密 切 監 察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 第 2.34 及 2.36 段 ) 6.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為 配 合 新 學 制, 演 藝 學 院 在 2012/13 學 年 開 始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在 過 渡 期 間, 演 藝 學 院 增 加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並 逐 步 淘 汰 部 分 副 學 位 課 程 結 果, 畢 業 生 人 數 由 2011/12 學 年 高 峰 期 的 418 人 減 至 2014/15 學 年 的 222 人, 減 幅 為 47%, 繼 而 導 致 投 身 演 藝 界 的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供 應 減 少 ( 第 2.42 至 2.44 段 )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7. 部 分 委 員 會 及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校 董 會 是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治 機 構, 由 7 個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校 董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在 2011 至 2015 年 的 整 體 會 議 出 席 率 超 過 70%, 有 1 個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以 及 另 一 個 委 員 會 在 及 2015 年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偏 低 ( 介 乎 60% 至 69%) 另 外, 校 董 會 有 兩 名 成 員 在 其 由 2013 至 2014 年 的 任 期 内 的 校 董 會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29%) 儘 管 如 此, 兩 人 均 再 度 獲 委 任, 任 期 由 2015 至 2016 年 ( 第 及 3.8 段 ) 8. 須 實 施 新 增 的 監 察 規 定 2001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簽 訂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當 中 訂 明 兩 者 之 間 的 行 政 安 排 架 構 該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此 後 並 沒 有 更 新, 因 而 沒 有 收 錄 政 府 在 2001 年 後 發 出 的 資 助 指 引 所 訂 明 若 干 重 要 的 vi

9 摘 要 匯 報 規 定, 例 如, 應 提 交 受 資 助 計 劃 的 經 審 計 周 年 財 務 報 告, 該 財 務 報 告 應 附 有 核 數 師 對 是 否 符 合 所 有 政 府 規 定 及 資 助 指 引 的 意 見 ( 第 及 3.25 段 ) 9. 沒 有 把 未 用 餘 額 撥 回 到 儲 備 演 藝 學 院 可 保 留 每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節 省 款 項 作 為 儲 備, 惟 不 得 超 過 限 額 演 藝 學 院 可 從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作 特 定 用 途 在 有 關 用 途 得 以 完 成 後, 未 用 餘 額 應 撥 回 到 儲 備 然 而,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共 有 1,800 萬 元 的 未 用 餘 額 沒 有 妥 為 撥 回 到 儲 備 ( 第 3.26 及 3.29 段 ) 行 政 事 項 10. 部 分 教 學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偏 低 審 計 署 根 據 可 得 記 錄 所 作 的 分 析 顯 示 年 度 演 藝 學 院 各 教 學 場 地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a) 灣 仔 校 園 的 場 地 為 32% 至 79%;(b) 伯 大 尼 校 園 的 場 地 為 3% 至 28%; 以 及 (c) 商 業 樓 宇 的 租 用 地 方 為 12% 至 35% 雖 然 根 據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屢 有 意 見 認 為 教 學 場 地 嚴 重 匱 乏, 但 部 分 教 學 場 地 的 記 錄 使 用 率 卻 偏 低 ( 第 4.5 至 4.7 段 ) 11. 部 分 表 演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偏 低 演 藝 學 院 有 多 個 表 演 場 地 當 這 些 場 地 不 需 用 作 教 學 時, 可 供 外 間 租 用 根 據 演 藝 學 院 編 制 的 統 計 數 字, 年 度 該 等 表 演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a) 灣 仔 校 園 的 場 地 為 50% 至 94%; 以 及 (b) 伯 大 尼 校 園 的 場 地 為 19% 至 31%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表 演 場 地 有 空 間 加 強 租 務 推 廣 ( 第 4.12 至 4.14 段 ) 校 園 改 善 及 擴 建 年 6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億 元, 進 行 演 藝 學 院 灣 仔 校 園 擴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的 核 心 部 分 是 校 園 擴 建 計 劃, 原 定 於 2015 年 12 月 完 成 2016 年 1 月, 該 計 劃 預 計 於 2017 年 12 月 完 成, 較 原 定 時 間 延 誤 兩 年 ( 第 5.3 及 5.5 段 ) 13. 在 獲 批 撥 款 後 修 訂 工 程 設 計 演 藝 學 院 原 擬 於 2013 年 1 月 招 標, 後 來 卻 因 為 必 須 修 改 設 計 而 於 2013 年 10 月 才 招 標 有 關 修 改 源 於 :(a) 在 2012 年 11 月 展 開 的 策 略 檢 討, 而 在 2013 年 4 月 得 到 的 檢 討 結 果 認 為 關 鍵 優 先 項 目 是 vii

10 摘 要 提 供 以 數 碼 科 技 強 化 的 教 育 環 境 ; 以 及 (b) 在 2012 年 12 月 根 據 招 標 前 預 算 發 現 工 程 費 用 可 能 超 出 核 准 工 程 預 算 的 億 元, 故 此 在 2013 年 1 月 至 3 月 進 行 工 程 價 值 重 整, 以 減 低 工 程 費 用, 儘 管 如 此, 收 到 的 投 標 價 格 仍 高 於 原 定 預 算 2014 年 3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提 出 建 議, 申 請 追 加 撥 款 1.5 億 元, 以 補 足 擴 建 校 園 計 劃 的 增 加 費 用 ( 約 1.05 億 元 ), 以 及 支 付 原 定 工 程 範 圍 以 外 專 科 器 材 的 費 用 ( 約 4,500 萬 元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表 示, 演 藝 學 院 在 獲 批 撥 款 後 提 出 會 影 響 核 准 工 程 預 算 的 修 訂, 情 況 殊 不 理 想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要 求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嚴 格 檢 討 工 程 範 圍 及 細 則, 以 期 將 工 程 費 用 控 制 在 核 准 工 程 預 算 之 內 ( 第 5.6 及 5.8 段 ) 14. 工 程 範 圍 縮 減 一 事 並 沒 有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2014 年 6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與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1 份 控 制 費 用 建 議, 以 節 省 約 6,800 萬 元, 從 而 維 持 工 程 費 用 在 核 准 工 程 預 算 之 內, 方 法 是 取 消 在 1 幢 現 有 大 樓 樓 頂 興 建 1 層 輕 型 構 築 物, 原 來 的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平 方 米 會 縮 減 約 10% 根 據 1 份 財 務 通 告, 但 凡 構 成 工 程 範 圍 與 核 准 範 圍 大 有 差 異 的 修 訂, 應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批 准, 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可 批 准 輕 微 修 訂 工 程 範 圍 現 時 並 無 指 引 及 程 序, 藉 以 釐 定 何 謂 對 工 程 範 圍 構 成 重 大 修 訂 而 須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批 准 在 此 事 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將 是 否 需 要 及 ( 如 要 ) 如 何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工 程 範 圍 縮 減 一 事, 交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決 定 民 政 事 務 局 認 為 該 建 議 不 會 構 成 工 程 範 圍 的 重 大 修 訂, 因 而 無 須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2014 年 8 月, 演 藝 學 院 根 據 控 制 費 用 建 議 批 出 合 約 截 至 2016 年 2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尚 未 把 工 程 計 劃 延 誤 及 範 圍 縮 減 一 事 知 會 立 法 會 ( 第 5.6 及 5.9 至 5.13 段 )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15.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載 於 本 審 計 報 告 書 的 相 關 部 分, 本 摘 要 只 列 出 主 要 建 議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應 : (a) 密 切 監 察 收 生 情 況 及 處 理 收 生 不 足 的 問 題 ( 第 2.17(a) 段 ); (b) 連 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密 切 監 察 其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並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遏 止 其 上 升 趨 勢 ( 第 2.38 段 ); (c) 連 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檢 討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第 2.51 段 ); viii

11 摘 要 (d) 採 取 措 施, 以 提 高 校 董 會 及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 第 3.18(a) 及 (b) 段 ); (e) 在 從 儲 備 撥 出 的 款 項 的 用 途 得 以 完 成 後, 把 款 項 未 用 餘 額 撥 回 到 儲 備 ( 第 3.39(b) 段 ); (f) 監 察 教 學 場 地 及 表 演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以 及 改 善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場 地 的 使 用 情 況 ( 第 4.10 及 4.17 段 ); 及 (g) 在 進 行 日 後 的 政 府 資 助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時, 確 保 工 程 範 圍 與 核 准 範 圍 完 全 相 符, 同 時 避 免 修 訂 工 程 設 計 及 細 則, 引 致 增 加 核 准 工 程 預 算 ( 第 5.16(b) 段 ) 16. 審 計 署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 (a) 為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取 錄 政 策 ( 第 2.31(a) 段 ); (b) 向 演 藝 學 院 進 一 步 跟 進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的 工 作,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 第 2.31(b) 段 ); (c) 以 政 府 現 時 的 資 助 指 引 更 新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 第 3.40(a) 段 ); (d) 跟 進 從 演 藝 學 院 儲 備 撥 出 的 款 項, 確 保 其 未 用 餘 額 撥 回 到 儲 備 ( 第 3.40(b) 段 ); (e) 向 資 助 機 構 提 供 適 時 指 導, 提 醒 機 構 在 完 全 符 合 核 准 工 程 範 圍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資 助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以 及 依 時 及 在 預 算 之 內 完 成 工 程 ( 第 5.17(b) 段 ); 及 (f)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擴 建 校 園 計 劃 的 進 展, 並 就 工 程 延 誤 及 範 圍 縮 減 作 詳 細 交 代 ( 第 5.17(c) 段 ) 演 藝 學 院 及 政 府 的 回 應 17.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ix

12 x

13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本 部 分 闡 述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的 背 景, 並 概 述 審 查 的 目 的 及 範 圍 1.2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演 藝 學 院 ) 於 1984 年 根 據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 第 1135 章 ) 成 立, 是 表 演 藝 術 的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根 據 該 條 例, 演 藝 學 院 的 宗 旨 是 促 進 和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及 相 關 科 藝 的 訓 練 教 育 及 研 究 根 據 演 藝 學 院 的 使 命 宣 言, 演 藝 學 院 旨 在 憑 藉 其 融 會 中 西 多 元 炳 蔚 的 優 勢, 發 揮 其 協 和 藝 壇 洽 同 社 群 的 夥 伴 關 係, 為 學 生 提 供 創 新 跨 學 科 與 明 察 全 球 的 優 質 教 育 演 藝 學 院 除 了 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亦 在 政 府 的 藝 術 及 文 化 政 策 方 面 發 揮 獨 特 作 用 演 藝 學 院 既 是 唯 一 為 演 藝 從 業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的 學 位 頒 授 院 校, 亦 是 政 府 的 主 要 策 略 夥 伴, 在 培 育 演 藝 人 才 方 面 擔 任 關 鍵 角 色 該 學 院 與 本 地 演 藝 團 體 和 政 府 合 作 無 間, 確 保 有 關 訓 練 配 合 演 藝 界 的 需 要 分 院 及 學 術 課 程 1.3 演 藝 學 院 共 有 6 所 分 院, 分 別 隸 屬 兩 大 學 院 : (a) 匯 藝 學 院 : 由 戲 曲 學 院 舞 蹈 學 院 及 音 樂 學 院 組 成 ; 及 (b) 舞 台 及 媒 體 藝 術 學 院 : 由 戲 劇 學 院 電 影 電 視 學 院, 以 及 舞 台 及 製 作 藝 術 學 院 組 成 1.4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的 學 術 課 程 如 下 : (a) 6 個 學 科 均 設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這 些 課 程 是 演 藝 學 院 學 術 課 程 的 核 心 ; (b) 戲 曲 舞 蹈 音 樂, 以 及 舞 台 及 製 作 藝 術 學 科 設 有 大 專 課 程 ( 即 副 學 位 課 程 ); (c) 舞 蹈 及 音 樂 學 科 設 有 青 少 年 課 程 ; 及 (d) 除 戲 曲 外 的 5 個 學 科 設 有 碩 士 課 程 碩 士 課 程 與 上 述 課 程 不 同, 屬 自 資 性 質, 即 政 府 不 會 提 供 資 助 1

14 引 言 1.5 演 藝 學 院 表 示 : (a) 演 藝 學 院 已 發 展 一 套 獨 特 的 小 班 形 式 演 藝 課 程 ( 註 1), 培 訓 高 質 素 的 表 演 藝 術 家, 為 開 拓 香 港 的 文 化 生 活 作 出 貢 獻 ; 及 (b) 要 提 供 這 類 課 程, 一 所 學 院 必 須 具 備 多 項 特 質, 包 括 : (i) 技 藝 高 超 的 教 師, 以 及 在 專 業 及 產 業 方 面 具 經 驗 的 從 業 員 ; (ii) 透 過 嚴 格 及 重 質 而 非 重 量 的 遴 選 和 面 試 過 程 而 挑 選 出 的 具 天 賦 的 學 生 ; (iii) 專 門 及 專 科 的 設 施 ; (iv) 表 演 為 本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輔 之 以 人 文 科 學 及 專 業 需 要 範 疇 的 廣 泛 學 習 ; 及 (v) 深 入 的 教 學 模 式, 這 往 往 需 要 以 小 班 教 學 及 單 對 單 的 互 動 方 式 進 行 1.6 演 藝 學 院 為 配 合 高 中 及 高 等 教 育 新 學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由 2012/13 學 年 起 從 3 年 制 過 渡 至 4 年 制 演 藝 學 院 所 頒 授 的 學 位, 獲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認 可 1.7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共 有 643 名 學 生 修 讀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42 名 修 讀 副 學 位 課 程,690 名 修 讀 青 少 年 課 程, 以 及 133 名 修 讀 碩 士 課 程 1.8 演 藝 學 院 擁 有 兩 間 全 資 附 屬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是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及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有 限 公 司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於 2005 年 成 立, 是 演 藝 學 院 的 持 續 教 育 部 門, 為 各 年 齡 的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課 程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則 於 2011 年 成 立, 舉 辦 各 項 外 展 活 動, 並 為 戲 曲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註 1: 演 藝 學 院 認 為 這 類 課 程, 以 及 本 質 上 透 過 創 作 或 表 演 記 錄 的 研 究 成 果 ( 大 學 則 是 透 過 出 版 方 式 記 錄 ), 使 該 學 院 有 別 於 典 型 大 學 2

15 引 言 管 治 及 行 政 1.9 根 據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 (a) 校 董 會 是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治 和 行 政 機 構, 其 成 員 包 括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不 多 於 15 名 人 士 ( 包 括 校 董 會 主 席 ) 校 長 ( 見 下 文 (b) 項 ), 以 及 由 演 藝 學 院 教 職 員 互 選 產 生 的 兩 名 人 士 校 董 會 可 為 一 般 或 特 別 目 的 而 成 立 委 員 會 ; (b) 校 董 會 須 委 任 1 名 校 長 該 名 校 長 須 向 校 董 會 負 責, 既 獲 委 負 責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理 運 作 及 行 政, 亦 須 維 持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術 水 平 及 學 生 的 紀 律 校 長 由 兩 名 副 校 長 協 助 附 錄 A 載 有 演 藝 學 院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 及 (c) 教 務 委 員 會 具 有 多 項 權 力 及 職 責, 包 括 檢 討 與 發 展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術 課 程 指 示 與 規 管 演 藝 學 院 內 進 行 的 訓 練 教 育 和 研 究 工 作, 以 及 規 管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術 名 銜 考 試 教 務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 見 上 文 (b) 項 ) 及 由 校 董 會 委 任 的 人 士 組 成, 校 長 須 出 任 主 席 1.10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演 藝 學 院 的 編 制 共 有 404 個 全 職 職 位, 當 中 包 括 5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116 個 學 術 職 位 63 個 行 政 職 位 及 220 個 支 援 職 位 另 有 403 名 兼 職 教 學 人 員, 以 及 多 名 負 責 其 他 工 作 的 兼 職 人 員 1.11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制 訂 文 化 及 藝 術 的 政 策 及 活 動 計 劃, 以 及 監 督 演 藝 學 院 在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培 訓 及 教 育 課 程 方 面 的 運 作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2001 年 與 演 藝 學 院 簽 訂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當 中 訂 明 政 府 與 演 藝 學 院 之 間 的 行 政 安 排 架 構, 其 基 本 原 則 是 演 藝 學 院 在 符 合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應 可 靈 活 自 主 地 運 用 資 金 政 府 資 助 1.12 演 藝 學 院 主 要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局 接 受 政 府 資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表 示, 適 當 的 資 助 政 策 非 常 重 要, 有 助 演 藝 學 院 發 揮 作 為 政 府 主 要 策 略 夥 伴 的 獨 特 作 用, 促 進 香 港 藝 術 及 文 化 發 展 3

16 引 言 1.13 有 別 於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註 2) 資 助 的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以 學 生 人 數 作 為 計 算 資 助 的 主 要 因 素, 演 藝 學 院 在 某 一 年 的 資 助 額 是 在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後 決 定, 當 中 包 括 演 藝 學 院 的 基 線 開 支 新 措 施 的 核 准 撥 款 預 算 收 益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影 響, 以 及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預 算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認 為, 演 藝 學 院 的 資 助 安 排, 應 顧 及 其 作 為 一 所 優 質 演 藝 教 育 機 構 的 獨 特 性 質 及 功 能, 而 不 應 純 粹 以 學 生 人 數 主 導 1.14 根 據 演 藝 學 院 財 政 年 度 (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完 結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政 府 向 其 提 供 的 資 助 為 億 元, 佔 其 億 元 總 收 入 的 66% 年 度 的 政 府 資 助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 (a) 經 常 資 助 金 億 元 ; (b) 關 乎 購 置 次 要 資 本 項 目 ( 每 項 最 多 200 萬 元 ) 的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1,380 萬 元 ; 及 (c) 關 乎 購 置 主 要 資 本 項 目 ( 每 項 超 過 200 萬 元 ) 及 工 程 項 目 的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810 萬 元 財 務 表 現 1.15 演 藝 學 院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為 億 元, 錄 得 2,980 萬 元 的 盈 餘 圖 一 分 析 其 收 益 與 開 支 附 錄 B 顯 示, 至 財 政 年 度 演 藝 學 院 的 收 益 與 開 支, 以 及 個 別 項 目 的 增 加 減 少 幅 度 註 2: 教 資 會 是 一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香 港 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發 展 及 所 需 經 費,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現 時 有 8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分 別 是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嶺 南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以 及 香 港 大 學 4

17 引 言 圖 一 演 藝 學 院 的 收 益 與 開 支 ( 年 度 ) 收 益 (4.667 億 元 ) 場 地 租 賃 (2,230 萬 元 ) 其 他 收 益 (1,950 萬 元 ) 外 界 捐 助 (4,300 萬 元 ) 學 費 (7,280 萬 元 ) 政 府 資 助 (3.091 億 元 ) 開 支 (4.369 億 元 ) 圖 書 館 及 其 他 教 學 設 施 (4,050 萬 元 ) 製 作 表 演 項 目 (2,500 萬 元 ) 管 理 及 一 般 支 援 (4,430 萬 元 ) 教 學 及 研 究 (1.774 億 元 ) 一 般 教 育 設 施 及 其 他 活 動 (5,930 萬 元 )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校 舍 及 有 關 開 支 (9,040 萬 元 ) 5

18 引 言 校 園 1.16 演 藝 學 院 有 兩 個 校 園 本 部 校 園 是 位 於 灣 仔 海 旁 的 灣 仔 校 園 ( 見 照 片 一 ), 現 正 進 行 擴 建 工 程 另 一 個 校 園 是 位 於 薄 扶 林 的 伯 大 尼 校 園 ( 見 照 片 二 ), 屬 文 物 遺 址 照 片 一 灣 仔 校 園 資 料 來 源 :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6

19 引 言 照 片 二 伯 大 尼 校 園 資 料 來 源 :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宏 願 與 獎 項 年, 演 藝 學 院 慶 祝 成 立 30 周 年 30 年 來, 演 藝 學 院 為 本 地 演 藝 界 訓 練 和 培 育 不 少 藝 術 家 及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演 藝 學 院 策 略 發 展 計 劃 , 該 學 院 冀 望 保 持 成 為 本 港 演 藝 人 才 求 學 的 首 選 學 府, 務 使 畢 業 生 成 為 本 港 藝 團 的 首 選 人 才 由 於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發 展, 演 藝 人 才 的 需 求 日 增, 演 藝 學 院 於 未 來 年 間 在 香 港 演 藝 界 的 重 要 角 色 會 繼 續 提 升 附 錄 C 顯 示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和 畢 業 生 在 2015 年 的 演 藝 比 賽 中 獲 頒 的 獎 項 和 取 得 的 成 就 審 查 工 作 年 10 月,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展 開 審 查, 主 要 範 疇 如 下 : (a)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 第 2 部 分 ); (b)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 第 3 部 分 ); (c) 行 政 事 項 ( 第 4 部 分 ); 及 (d) 校 園 改 善 及 擴 建 ( 第 5 部 分 ) 7

20 引 言 1.19 審 計 署 發 現 上 述 範 疇 有 可 予 改 善 之 處, 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以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演 藝 學 院 及 政 府 的 整 體 回 應 1.20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就 該 學 院 的 工 作 價 值 向 審 計 署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 (a) 雖 然 通 過 有 效 的 會 計 程 序 可 以 計 算 成 本, 但 衡 量 演 藝 學 院 的 工 作 價 值 則 有 所 不 同, 由 於 表 演 藝 術 包 含 主 觀 和 重 質 的 成 分, 因 此 有 關 的 衡 量 程 序 的 難 度 會 更 大 ; 及 (b) 演 藝 學 院 認 為, 該 學 院 的 工 作 價 值, 應 在 於 其 對 教 育 文 化 和 社 會 的 貢 獻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經 濟 發 達 的 知 識 型 社 會, 位 處 東 西 文 化 活 動 交 匯 之 所, 文 化 生 活 多 姿 多 采, 充 滿 活 力, 多 元 炳 蔚 演 藝 學 院 的 角 色 是 致 力 開 拓 香 港 的 文 化 生 活, 此 事 極 具 價 值 因 此, 演 藝 學 院 應 繼 續 得 到 扶 持 和 適 當 支 持, 日 後 才 可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鳴 謝 1.21 在 審 查 期 間, 演 藝 學 院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審 計 署 謹 此 致 謝 8

21 第 2 部 分 :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2.1 本 部 分 就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的 學 術 課 程 審 查 以 下 事 項 : (a) 收 生 情 況 ( 第 2.6 至 2.19 段 ); (b)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 第 2.20 至 2.33 段 ); (c)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 第 2.34 至 2.41 段 ); (d) 畢 業 生 人 數 及 就 業 調 查 ( 第 2.42 至 2.54 段 ); 及 (e)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 第 2.55 至 2.61 段 ) 學 術 課 程 2.2 演 藝 學 院 是 一 所 專 上 院 校, 透 過 轄 下 6 所 分 院 提 供 學 術 課 程 : 匯 藝 學 院 舞 台 及 媒 體 藝 術 學 院 (a) 戲 曲 學 院 (d) 戲 劇 學 院 (b) 舞 蹈 學 院 (e) 電 影 電 視 學 院 (c) 音 樂 學 院 (f) 舞 台 及 製 作 藝 術 學 院 2.3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該 6 所 分 院 均 提 供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是 演 藝 學 院 的 核 心 學 術 課 程 當 中 4 所 分 院 ( 戲 曲 舞 蹈 音 樂, 以 及 舞 台 及 製 作 藝 術 學 院 ) 提 供 副 學 位 課 程 ( 證 書 文 憑 及 深 造 文 憑 課 程 ) 此 外, 舞 蹈 學 院 及 音 樂 學 院 亦 為 具 天 賦 的 學 生 提 供 政 府 資 助 的 兼 讀 制 青 少 年 課 程 2.4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容 許 演 藝 學 院 以 自 資 方 式 開 辦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演 藝 學 院 設 有 研 究 生 課 程 中 心, 為 戲 曲 以 外 的 5 個 學 科 提 供 自 資 碩 士 課 程 該 學 院 的 兩 間 附 屬 公 司 亦 提 供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為 不 限 年 齡 的 學 生 提 供 兼 讀 制 演 藝 課 程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則 為 青 年 粵 劇 藝 術 家 ( 包 括 演 藝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 提 供 持 續 教 育 訓 練 和 表 演 機 會 2.5 教 務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高 級 學 術 人 員 和 學 生 代 表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與 發 展 學 術 課 程, 以 及 指 示 與 規 管 演 藝 學 院 內 進 行 的 訓 練 教 育 和 9

22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研 究 工 作 但 凡 教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的 事 項, 須 由 校 長 向 校 董 會 報 告, 以 供 校 董 會 知 悉 或 決 定 收 生 情 況 2.6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制 訂 學 額 指 標 6 所 分 院 制 訂 第 一 年 學 生 的 收 生 指 標 及 整 體 的 收 生 指 標, 以 便 知 悉 收 生 趨 勢 及 發 現 異 常 情 況, 從 而 協 助 演 藝 學 院 監 察 表 現, 評 估 本 身 的 學 術 課 程, 以 及 制 訂 日 後 的 招 生 策 略 該 等 指 標 屬 預 算 數 字, 當 中 已 考 慮 現 時 收 生 情 況 以 及 預 計 變 遷 有 關 指 標 經 教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連 同 相 應 財 政 年 度 的 周 年 預 算, 提 交 民 政 事 務 局 審 閱 ( 註 3)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生 不 足 2.7 按 照 政 府 推 行 新 學 制 的 教 育 政 策, 演 藝 學 院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自 2012/13 學 年 起 從 3 年 制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制 過 渡 已 於 2014/15 學 年 年 底 完 成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予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收 生 指 標, 以 及 2012/13 至 2015/16 學 年 的 學 士 學 位 及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實 際 學 生 數 目, 表 一 顯 示 分 析 結 果 註 3: 在 學 術 課 程 申 請 人 的 遴 選 和 面 試 完 成 後, 演 藝 學 院 參 考 發 給 申 請 人 的 取 錄 信 數 目, 便 會 更 新 學 額 指 標 10

23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表 一 收 生 指 標 及 實 際 學 生 數 目 (2012/13 至 2015/16 學 年 )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副 學 位 課 程 總 計 低 於 / 低 於 / 低 於 / ( 超 出 ) ( 超 出 ) ( 超 出 ) 學 年 指 標 實 際 指 標 指 標 實 際 指 標 指 標 實 際 指 標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2012/ (13) / / /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註 :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可 暫 時 取 錄 一 些 未 符 合 一 般 入 學 條 件 的 學 生 該 等 學 生 須 在 兩 年 內 重 考 公 開 考 試 的 某 些 科 目, 以 符 合 一 般 入 學 條 件 2015/16 學 年 取 錄 的 785 名 學 生 當 中,32 名 為 暫 取 的 第 一 年 學 生 2.8 表 一 顯 示,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收 生 指 標 在 全 部 4 個 學 年 均 沒 有 達 到 至 於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收 生 指 標, 除 2012/13 學 年 外, 有 3 年 沒 有 達 到 整 體 而 言, 收 生 不 足 的 數 目 由 2012/13 學 年 的 14 個 學 額 (2%) 上 升 至 2015/16 學 年 的 40 個 學 額 (5%)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演 藝 學 院 報 告 的 收 生 數 字 包 括 非 本 地 學 生 ( 見 第 2.20 至 2.27 段 ) 2015/16 學 年 取 錄 的 785 名 學 生 當 中,698 名 (89%) 是 本 地 學 生, 87 名 (11%) 是 非 本 地 學 生 本 地 學 生 只 佔 收 生 指 標 825 個 學 額 的 85% 收 生 不 足 數 目 部 分 由 非 本 地 學 生 填 補 2.9 審 計 署 亦 分 析 了 2015/16 學 年 6 所 分 院 各 自 的 收 生 情 況 表 二 顯 示 有 關 結 果 11

24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表 二 收 生 指 標 及 實 際 學 生 數 目 (2015/16 學 年 ) 學 院 指 標 實 際 低 於 / ( 超 出 ) 指 標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 戲 曲 ( 註 )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電 影 電 視 舞 台 及 製 作 藝 術 (2) (1)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註 : 演 藝 學 院 於 1998 年 設 立 中 國 傳 統 戲 曲 中 心, 提 供 戲 曲 副 學 位 課 程 該 中 心 於 2013 年 獲 升 格 為 戲 曲 學 院, 自 2013/14 學 年 起 提 供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副 學 位 課 程 2.10 表 二 顯 示, 戲 曲 學 院 2015/16 學 年 的 收 生 不 足 數 目 (16 個 ) 及 比 率 (26%) 均 屬 最 高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亦 顯 示 : (a) 2012/13 學 年, 當 該 分 院 只 提 供 副 學 位 課 程 時 ( 見 表 二 的 註 ), 學 生 人 數 為 61 人 ; 及 (b) 該 分 院 自 2013/14 學 年 起 提 供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副 學 位 課 程 該 分 院 的 學 生 人 數 由 2013/14 學 年 的 57 人 減 至 2015/16 學 年 的 46 人 審 計 署 認 為, 戲 曲 學 院 收 生 不 足 的 問 題, 尤 須 注 意 處 理 12

25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未 來 的 收 生 挑 戰 2.11 審 計 署 認 為, 演 藝 學 院 須 密 切 監 察 收 生 情 況 演 藝 學 院 在 近 年 提 交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周 年 財 政 預 算 中, 解 釋 收 生 不 足 的 原 因 在 於 : (a) 難 以 招 收 到 合 資 格 學 生, 尤 以 戲 曲 學 院 的 情 況 為 甚 ; (b) 考 試 成 績 良 好 的 學 生 通 常 會 報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 及 (c) 由 於 來 自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競 爭, 有 潛 質 的 學 生 會 取 消 報 讀 許 多 報 讀 生 傾 向 接 受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分 配 的 學 位, 而 放 棄 入 讀 演 藝 學 院 家 庭 壓 力 往 往 促 成 了 此 項 決 定 2.12 演 藝 學 院 須 採 取 措 施 處 理 收 生 不 足 的 問 題 鑑 於 高 等 教 育 近 期 的 發 展, 此 點 尤 需 注 意 2014 年 12 月, 教 育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 (a) 政 府 預 計 未 來 10 年 升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適 齡 學 生 人 口 會 持 續 下 降 本 地 中 學 畢 業 生 數 目 會 由 2014 年 約 人, 大 幅 降 至 2022 年 的 人 ; (b) 政 府 會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進 一 步 增 加 接 受 資 助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為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更 寬 更 廣 的 升 學 途 徑 ; 及 (c) 在 全 面 推 行 該 等 措 施 後, 加 上 學 生 人 口 減 少, 政 府 預 計 到 2016/17 學 年, 可 為 所 有 符 合 入 讀 大 學 基 本 條 件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足 夠 的 公 帑 資 助 及 自 資 的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額 2.13 此 等 近 期 的 發 展 顯 示, 在 學 生 人 口 減 少 的 趨 勢 下, 來 自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競 爭 可 能 會 日 趨 激 烈 演 藝 學 院 須 制 訂 策 略 計 劃, 應 對 挑 戰 須 採 取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報 讀 2.14 演 藝 學 院 取 錄 持 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的 學 生 入 讀 學 術 課 程 報 讀 時 須 直 接 遞 交 申 請 表, 收 費 為 300 元 過 去 4 個 學 年, 申 請 入 讀 學 位 課 程 及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有 下 降 趨 勢 :2012/13 學 年 為 人 2013/14 學 年 為 人 2014/15 學 年 為 人, 以 及 2015/16 學 年 為 人 演 藝 學 院 在 2015/16 學 年 取 錄 的 第 一 年 學 生 共 222 人 13

26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2.15 演 藝 學 院 沒 有 參 加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計 劃 ( 聯 招 辦 法 ) 聯 招 辦 法 是 申 請 入 學 的 主 要 途 徑, 協 助 持 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的 學 生 報 讀 專 上 教 育 課 程 最 初, 有 8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參 加 聯 招 辦 法 2007 年,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就 自 資 課 程 參 加 聯 招 辦 法 2015 年,5 所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亦 就 教 育 局 資 助 開 辦 的 課 程 參 加 聯 招 辦 法 聯 招 辦 法 利 用 網 上 平 台 精 簡 申 請 手 續, 而 每 名 申 請 人 的 收 費 為 420 元 2.16 審 計 署 認 為, 演 藝 學 院 須 探 討 改 善 收 生 的 措 施, 參 考 聯 招 辦 法 的 運 作 方 式,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報 讀 其 學 術 課 程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17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在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後 應 : (a) 密 切 監 察 收 生 情 況 及 處 理 收 生 不 足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戲 曲 學 院 的 情 況 ; (b) 制 訂 策 略 計 劃, 應 對 中 學 畢 業 生 人 口 日 漸 減 少, 以 及 來 自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的 挑 戰 ; 及 (c) 探 討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報 讀 其 學 術 課 程, 包 括 改 善 收 生 程 序 的 方 法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18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 (a) 演 藝 學 院 現 正 着 手 處 理 有 關 收 生 人 數 的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檢 討 相 關 的 入 學 及 課 程 銜 接 途 徑 另 外, 演 藝 學 院 正 計 劃 發 展 網 上 平 台, 供 本 地 及 國 際 學 生 提 交 申 請, 冀 能 接 觸 更 多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並 方 便 他 們 提 交 申 請 ; 及 (b) 由 於 戲 曲 學 院 是 演 藝 學 院 歷 史 最 短 的 分 院, 並 仍 處 於 茁 壯 成 長 的 階 段, 其 影 響 力 及 潛 能 尚 未 完 全 發 揮 此 外, 香 港 並 沒 有 廣 泛 發 展 專 上 以 下 程 度 的 戲 曲 培 訓 課 程 14

27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政 府 的 回 應 2.19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政 府 對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策 2.20 根 據 政 府 的 教 育 樞 紐 政 策, 香 港 將 要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教 育 樞 紐, 目 的 在 吸 引 優 秀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來 港 就 學, 並 透 過 這 過 程, 進 一 步 令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界 更 國 際 化, 擴 闊 本 地 學 生 的 視 野 在 該 政 策 下,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會 按 照 政 府 的 收 生 政 策 和 收 生 限 額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年 10 月, 政 府 決 定 分 階 段 提 高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報 讀 公 帑 資 助 的 副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和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的 限 額, 由 核 准 學 額 指 標 的 10% 增 加 至 20% 這 20% 的 限 額 會 分 作 兩 部 分,4% 在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核 准 學 額 指 標 以 內 ( 4% 內 政 策 ),16% 在 核 准 學 額 指 標 以 外 換 言 之,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核 准 學 額 指 標 會 包 括 不 超 過 4% 的 獲 政 府 資 助 非 本 地 學 生 2.22 近 年,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市 民 關 注 是 否 應 盡 用 所 有 核 准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來 取 錄 本 地 學 生, 從 而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讓 本 地 學 生 受 惠 即 使 大 部 分 非 本 地 學 生 是 以 超 額 收 生 方 式 入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他 們 依 然 憂 慮 4% 內 政 策 會 否 導 致 減 收 本 地 學 生 年 12 月,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優 化 有 關 政 策 後, 政 府 宣 布 : (a) 自 2016/17 學 年 起, 所 有 非 本 地 新 生, 均 應 在 核 准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指 標 以 外 以 超 收 方 式 取 錄, 取 錄 上 限 為 副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各 級 別 的 核 准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指 標 的 20%; 及 (b) 非 本 地 學 生 依 然 須 繳 交 數 額 最 少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而 非 相 等 於 全 部 成 本 的 學 費 ( 註 4) 註 4: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在 2011 年 的 香 港 教 育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中, 建 議 教 育 院 校 ( 不 論 是 否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 均 應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最 少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的 學 費, 甚 或 考 慮 徵 收 可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學 費 15

28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有 關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優 化 政 策, 是 為 了 確 保 自 2016/17 學 年 起,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學 額 只 會 分 配 給 本 地 學 生 非 本 地 學 生 將 在 學 額 指 標 以 外 以 超 收 方 式 取 錄 2.24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2015 年 2 月 致 函 演 藝 學 院, 請 其 注 意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優 化 政 策 民 政 事 務 局 告 知 演 藝 學 院, 優 化 政 策 反 映 以 下 政 策 意 向 : (a) 公 帑 資 助 的 高 等 教 育 學 額, 應 全 部 分 配 給 本 地 學 生 ; 及 (b) 所 有 公 帑 資 助 課 程 所 取 錄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須 予 徵 收 的 學 費, 應 至 少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2.25 民 政 事 務 局 也 在 2015 年 2 月 的 信 件 中 表 示, 雖 然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助 及 收 生 機 制 不 會 自 動 適 用 於 演 藝 學 院, 但 民 政 事 務 局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在 檢 討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政 策 時, 應 妥 為 考 慮 教 資 會 界 別 上 述 的 新 發 展, 以 便 該 政 策 與 適 用 於 本 地 整 體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政 策 較 為 協 調 一 致 演 藝 學 院 取 錄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2.26 演 藝 學 院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策, 乃 是 人 數 以 學 生 總 數 的 20% 為 限 由 於 取 錄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計 入 達 致 學 額 指 標 內, 他 們 因 而 得 到 政 府 資 助 2015/16 學 年, 非 本 地 學 生 人 數 為 87 人, 即 佔 學 生 總 數 785 人 的 11% 相 對 於 825 名 學 生 的 整 體 收 生 指 標 而 言, 如 計 算 非 本 地 學 生, 整 體 不 足 額 為 40 人 (5%), 如 不 計 算 非 本 地 學 生, 整 體 不 足 額 則 為 127 人 (15%)( 見 第 2.8 段 ) 2.27 根 據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學 額 指 標 並 沒 有 區 分 本 地 學 生 和 非 本 地 學 生 由 於 演 藝 學 院 亦 提 供 公 帑 資 助 的 專 上 教 育 學 位, 民 政 事 務 局 須 檢 討, 究 竟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政 府 政 策 原 則 ( 見 第 2.24 段 ) 會 否 適 用 於 演 藝 學 院, 以 及 適 用 程 度 如 何 此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亦 須 為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取 錄 政 策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並 沒 有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2.28 演 藝 學 院 已 採 取 一 項 政 策, 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費,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費 看 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費 多 年 來 均 為 每 年 42,100 元 演 藝 學 院 亦 已 採 取 一 項 收 費 政 策, 即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與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同 等 學 費 相 比 之 下, 教 資 會 16

29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資 助 院 校 在 2015/16 學 年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介 乎 110,000 元 至 146,000 元 的 學 費, 基 於 該 學 費 水 平 至 少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年 2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要 求 演 藝 學 院 檢 討 其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的 政 策 ( 見 第 2.24 段 ) 2015 年 7 月, 演 藝 學 院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解 釋, 鑑 於 演 藝 學 院 並 沒 有 為 非 本 地 學 生 提 供 宿 舍, 現 時 政 策 可 吸 引 具 天 賦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演 藝 學 院 建 議, 在 2024/25 學 年 1 所 學 生 宿 舍 落 成 後, 開 始 全 面 推 行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新 學 費 政 策 演 藝 學 院 現 正 制 訂 逐 步 增 加 學 費 的 建 議, 以 供 民 政 事 務 局 考 慮 演 藝 學 院 在 2015 年 年 底 展 開 2016/17 學 年 的 收 生 程 序, 並 公 布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本 地 與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均 為 42,100 元 2.30 審 計 署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應 在 參 考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政 策 後, 向 演 藝 學 院 進 一 步 跟 進 其 對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政 策 的 檢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亦 應 考 慮 教 育 局 對 此 事 的 意 見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31 審 計 署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 (a) 經 諮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後, 參 考 適 用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政 策 原 則, 為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取 錄 政 策 ; 及 (b) 經 諮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後, 向 演 藝 學 院 進 一 步 跟 進 制 訂 非 本 地 學 生 學 費 的 工 作,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政 府 的 回 應 2.32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向 演 藝 學 院 跟 進, 務 求 制 訂 1 套 清 晰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收 生 及 學 費 政 策, 可 以 兼 顧 到 演 藝 學 院 有 一 定 國 際 學 生 比 例 的 學 術 需 要 演 藝 學 院 學 生 學 習 環 境 及 經 驗 的 整 體 質 素 運 用 公 帑 的 成 本 效 益, 以 及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所 採 用 政 策 背 後 的 理 念 2.3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有 關 演 藝 學 院 與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取 錄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做 法 並 不 一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諮 詢 教 育 局 後, 應 跟 進 審 計 署 所 提 岀 的 意 見 17

30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2.34 根 據 政 府 的 資 助 指 引, 資 助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應 在 諮 詢 資 助 機 構 後, 正 式 訂 明 政 府 藉 提 供 資 助 以 達 致 的 目 標 ( 包 括 可 量 化 的 成 績 ), 並 根 據 該 等 目 標 檢 討 成 績, 以 評 估 資 助 所 取 得 的 效 益 雖 然 演 藝 學 院 的 資 助 安 排 須 顧 及 其 他 因 素 ( 見 第 1.13 段 ), 但 與 各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一 樣,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是 服 務 表 現 的 重 要 指 標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公 布 須 解 決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持 續 增 加 的 問 題 2.35 在 計 算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時,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以 政 府 經 常 資 助 金 為 成 本, 並 除 以 全 部 資 助 課 程 ( 即 學 士 學 位 副 學 位, 以 及 青 少 年 課 程 ) 相 當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的 人 數 圖 二 顯 示 由 2005/06 至 2014/15 的 10 個 學 年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18

31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圖 二 演 藝 學 院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2005/06 至 2014/15 學 年 ) $275,000 $308,000 $293,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 元 ) $215,000 $210,000 $235,000 $186,000 $215,000 $171,000 $180, 相 當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的 人 數 學 年 說 明 :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相 當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的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記 錄 2.36 圖 二 顯 示,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呈 上 升 趨 勢, 由 2005/06 學 年 的 171,000 元 增 至 2014/15 學 年 的 308,000 元, 增 幅 為 80% 同 期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僅 增 加 34%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須 研 究 箇 中 原 因, 並 密 切 監 察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2.37 教 資 會 根 據 各 院 校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編 制 及 公 布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數 字, 當 中 包 括 整 體 的 數 字 及 各 課 程 類 別 的 數 字 審 計 署 認 為,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可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19

32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考 資 料, 藉 以 分 析 演 藝 學 院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根 據 教 資 會 網 站 的 資 料, 由 2009/10 至 2014/15 學 年, 藝 術 設 計 及 演 藝 類 別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平 均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由 213,000 元 減 少 至 203,000 元, 減 幅 為 5% 同 期, 該 課 程 類 別 的 學 生 人 數 由 人 增 至 人, 增 幅 為 67% 至 於 演 藝 學 院, 由 2009/10 至 2014/15 學 年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則 增 加 47%, 但 學 生 人 數 由 919 人 減 至 911 人, 減 幅 為 1%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38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密 切 監 察 其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並 參 考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遏 止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的 上 升 趨 勢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39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 (a) 演 藝 學 院 會 繼 續 檢 討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及 課 程 的 整 體 成 本 效 益 ; 及 (b)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所 提 供 的 大 學 藝 術 課 程 與 演 藝 學 院 的 小 班 形 式 演 藝 課 程 截 然 不 同, 主 要 分 別 在 於 後 者 採 用 專 科 教 學 方 法, 所 需 的 教 員 人 數 比 例 上 較 大 學 為 高, 而 且 製 作 及 表 演 是 演 藝 學 院 課 程 的 核 心 部 分, 所 涉 費 用 亦 較 高 政 府 的 回 應 2.40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 (a)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課 程 的 成 本 效 益, 並 考 慮 區 分 不 同 類 型 課 程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以 便 與 類 似 課 程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作 出 比 較 ; 及 (b) 演 藝 學 院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平 均 每 年 上 升 約 5% 至 6%, 只 有 2012/13 學 年 除 外 2012/13 學 年 升 幅 較 爲 顯 著 (17%), 主 要 是 由 於 為 演 藝 學 院 增 加 經 常 資 助, 推 行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以 及 支 付 學 制 過 渡 所 需 的 固 定 投 資 費 用 20

33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2.4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諮 詢 教 育 局 後, 應 跟 進 審 計 署 所 提 出 有 關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的 意 見 畢 業 生 人 數 及 就 業 調 查 2.42 演 藝 學 院 在 1985/86 學 年 開 始 提 供 副 學 位 課 程, 並 在 1991/92 學 年 推 出 3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配 合 新 學 制, 演 藝 學 院 在 2012/13 學 年 開 始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有 關 過 渡 在 2014/15 學 年 年 底 完 成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2.43 在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期 間, 演 藝 學 院 增 加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但 維 持 總 學 生 人 數 大 致 上 不 變 結 果, 部 分 副 學 位 課 程 逐 步 淘 汰, 而 副 學 位 課 程 ( 一 般 修 業 期 為 兩 年 ) 的 學 生 人 數 亦 大 幅 減 少 圖 三 顯 示 演 藝 學 院 由 2005/06 至 2014/15 學 年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21

34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圖 三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人 數 (2005/06 至 2014/15 學 年 ) 2005/ / / / 學 年 2009/ / / / / / 畢 業 生 人 數 說 明 :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副 學 位 課 程 資 料 來 源 :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2.44 圖 三 顯 示, 自 2012/13 學 年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起, 畢 業 生 人 數 由 2011/12 學 年 高 峰 期 的 418 人 減 至 2014/15 學 年 的 222 人, 減 幅 為 47%, 主 要 由 於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由 2011/12 學 年 的 275 人 大 幅 減 至 2014/15 學 年 的 58 人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導 致 整 體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繼 而 導 致 投 身 演 藝 界 的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供 應 減 少 鑑 於 演 藝 學 院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導 致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須 檢 討 此 事 的 影 響 22

35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2.45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一 般 會 進 行 就 業 調 查, 以 了 解 畢 業 生 的 前 途 和 去 向 然 而, 演 藝 學 院 以 往 一 向 沒 有 為 畢 業 生 進 行 此 類 調 查 演 藝 學 院 校 董 會 在 2011 年 12 月 的 一 次 會 議 上 得 悉 : (a)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能 力, 是 評 估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質 素 高 低 及 是 否 適 合 的 重 要 指 標 過 去 多 年 來,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每 年 均 進 行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 及 (b) 演 藝 學 院 以 往 並 沒 有 資 源 進 行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不 過, 若 要 此 類 調 查 具 有 實 質 意 義, 校 方 須 致 力 確 保 回 應 率 達 75% 或 以 上 的 理 想 水 平 2.46 校 董 會 在 會 議 上 通 過 委 聘 顧 問 公 司, 為 畢 業 生 進 行 就 業 調 查 校 董 會 建 議, 有 關 的 調 查 除 探 討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以 往 5 年 的 去 向 外, 亦 須 了 解 受 聘 於 本 地 政 府 資 助 的 9 大 演 藝 團 體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 註 5) 年 4 月, 演 藝 學 院 管 理 人 員 告 知 校 董 會 有 關 2010 至 2012 年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調 查 結 果 管 理 人 員 建 議, 日 後 進 行 的 調 查 應 包 括 各 分 院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來 自 內 地 及 海 外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以 及 除 9 大 演 藝 團 體 外, 畢 業 生 受 聘 於 其 他 藝 團 的 情 況 其 後, 演 藝 學 院 為 2013 及 2014 年 的 畢 業 生 進 行 就 業 調 查 截 至 2016 年 1 月,2015 年 的 畢 業 生 調 查 仍 在 進 行 中 須 披 露 更 多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資 料 2.48 雖 然 演 藝 學 院 在 其 網 頁 公 布 了 2013 及 2014 年 畢 業 生 的 調 查 結 果, 但 當 中 披 露 的 資 料 有 限, 而 第 2.46 及 2.47 段 提 及 的 重 要 資 料, 例 如 受 聘 於 本 地 9 大 藝 團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以 及 各 分 院 畢 業 生 來 自 內 地 及 海 外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分 析 等 重 要 資 料, 均 沒 有 披 露 演 藝 學 院 須 在 其 網 頁 披 露 更 多 關 於 畢 業 生 就 業 的 資 料 註 5: 政 府 資 助 的 9 大 演 藝 團 體 是 香 港 管 弦 樂 團 香 港 中 樂 團 香 港 舞 蹈 團 香 港 話 劇 團 香 港 小 交 響 樂 團 香 港 芭 蕾 舞 團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中 英 劇 團, 以 及 進 念 二 十 面 體 23

36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回 應 率 偏 低 2.49 一 般 意 見 認 為, 只 有 在 回 應 率 夠 高 的 情 況 下 ( 即 75% 或 以 上 見 第 2.45(b) 段 ),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才 會 有 用 和 具 代 表 性 審 計 署 審 查 演 藝 學 院 及 經 抽 選 的 兩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回 應 率, 留 意 到 演 藝 學 院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的 調 查 回 應 率 分 別 為 15% 27% 及 24%, 而 兩 所 經 抽 選 的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於 上 述 年 份 的 調 查 回 應 率 均 達 到 或 超 過 85% 2.50 相 對 於 兩 所 院 校 的 調 查 而 言,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甚 低 2014 年, 演 藝 學 院 邀 請 了 329 名 畢 業 生 (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及 副 學 位 學 生 ) 參 與 有 關 調 查, 但 只 有 79 人 (24%) 回 應, 遠 低 於 75% 的 理 想 水 平 演 藝 學 院 須 採 取 措 施, 提 高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51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檢 討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過 渡 至 4 年 制 導 致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一 事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2.52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應 : (a) 在 網 站 披 露 更 多 經 就 業 調 查 所 得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資 料 ; 及 (b) 採 取 措 施, 提 高 畢 業 生 就 業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53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2.51 及 2.52 段 提 岀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a) 演 藝 學 院 在 制 訂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位 課 程 及 逐 步 淘 汰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策 略 方 針 時, 一 直 透 過 轄 下 各 學 科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藝 術 文 化 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因 而 得 以 聽 取 有 關 各 方 的 意 見, 以 及 評 估 策 略 方 針 對 合 資 格 畢 業 生 供 應 的 影 響 ; 及 (b) 演 藝 學 院 現 正 就 其 4 年 制 學 位 課 程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並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爲 此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24

37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政 府 的 回 應 2.54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2.51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a)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人 數, 並 會 考 慮 演 藝 學 院 現 正 就 其 4 年 制 學 位 課 程 進 行 的 檢 討, 以 及 藝 術 界 的 需 要 ; 及 (b) 副 學 位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減 少, 是 由 於 演 藝 學 院 過 渡 至 4 年 制 學 位 課 程 的 策 略 導 致 部 分 課 程 逐 步 淘 汰 在 決 定 有 關 策 略 方 針 時, 演 藝 學 院 已 考 慮 藝 術 文 化 界 的 意 見 及 需 要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2.55 除 政 府 資 助 的 學 術 課 程 外 ( 見 第 2.2 及 2.3 段 ),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亦 容 許 演 藝 學 院 以 自 資 方 式, 額 外 開 辦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青 少 年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及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等 為 免 構 成 補 貼, 政 府 的 資 助 不 得 用 於 自 資 課 程 演 藝 學 院 開 辦 的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包 括 直 屬 該 學 院 的 碩 士 課 程 ( 見 第 1.4(d) 段 ), 以 及 由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和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 見 第 1.8 段 ) 兩 所 附 屬 機 構 開 辦 的 課 程 表 三 概 述 有 關 課 程 25

38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表 三 演 藝 學 院 開 辦 的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 年 度 ) 演 藝 青 年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課 程 碩 士 課 程 粵 劇 團 課 程 歷 史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在 自 年 度 起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在 2011 年 以 擔 保 有 限 公 司 的 方 式 成 立 2005 年 以 擔 保 有 限 提 供 課 程 公 司 的 方 式 成 立 主 要 課 程 / 活 動 為 名 兼 讀 制 學 生 開 辦 超 過 400 個 短 期 課 程 91 名 全 日 制 及 46 名 兼 讀 制 學 生 外 展 活 動 及 演 出 營 運 業 績 : ( 百 萬 元 ) 收 益 支 出 盈 餘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以 不 同 安 排 及 不 同 方 式 收 回 成 本 2.56 演 藝 學 院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的 運 作, 涉 及 使 用 學 院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在 不 得 以 資 助 補 貼 自 資 活 動 的 原 則 下, 演 藝 學 院 應 向 自 資 課 程 收 回 相 關 成 本 然 而,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學 院 向 該 等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回 成 本 的 安 排, 各 有 不 同 : (a) 2007 年, 演 藝 學 院 參 考 教 資 會 的 指 引, 與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訂 立 一 個 安 排 協 約, 當 中 概 述 收 回 成 本 的 基 礎 ; (b) 2005 年, 演 藝 學 院 訂 立 一 套 財 務 規 則 和 程 序, 以 收 回 碩 士 課 程 的 成 本 ; 及 (c) 並 沒 有 訂 立 正 式 安 排, 以 收 回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課 程 的 成 本 26

39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演 藝 學 院 須 訂 立 一 致 的 正 式 安 排, 以 向 所 有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回 成 本 2.57 審 計 署 亦 留 意 到, 除 所 訂 安 排 各 有 不 同 外, 演 藝 學 院 向 該 等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回 成 本 的 方 式, 亦 有 所 不 同 ( 見 表 四 ) 表 四 向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取 的 費 用 ( 年 度 ) 演 藝 學 院 收 取 的 費 用 演 藝 青 年 演 藝 進 修 粵 劇 團 費 用 學 院 課 程 碩 士 課 程 課 程 直 接 聘 用 的 職 員 有 有 有 直 接 開 支 有 有 有 由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的 職 員 不 適 用 有 無 ( 註 ) 設 施 ( 例 如 教 學 及 表 演 場 地, 以 及 職 員 辦 公 室 )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資 訊 科 技 會 計 及 職 員 培 訓 ) 有 無 無 有 無 無 使 用 演 藝 學 院 商 標 的 專 營 權 費 有 無 無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註 : 演 藝 學 院 在 年 度 沒 有 為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提 供 職 員 2.58 表 四 顯 示, 演 藝 學 院 並 沒 有 就 該 學 院 向 碩 士 課 程 及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課 程 提 供 的 某 些 服 務 及 設 施, 收 回 成 本 為 確 保 不 會 以 資 助 補 貼 自 資 課 程, 演 藝 學 院 須 檢 視 收 回 成 本 的 基 礎 27

40 學 術 課 程 的 提 供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59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應 : (a) 訂 立 一 致 的 正 式 安 排, 以 向 所 有 非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收 回 成 本 ; 及 (b) 檢 視 現 時 向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碩 士 課 程 及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收 回 成 本 的 基 礎, 並 作 出 所 需 的 修 訂, 確 保 不 會 以 資 助 補 貼 自 資 課 程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2.60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 (a) 同 意 應 向 自 資 課 程 收 回 相 關 成 本 的 基 本 原 則 ; 及 (b) 碩 士 課 程 及 演 藝 青 年 粵 劇 團 課 程 與 公 帑 資 助 課 程 相 輔 相 成, 既 能 使 資 助 課 程 更 豐 富 多 采, 又 能 為 演 藝 學 院 畢 業 生 提 供 實 習 及 就 業 機 會, 讓 他 們 提 升 表 演 技 能 及 增 加 表 演 經 驗 此 外, 演 藝 進 修 學 院 課 程 所 得 的 盈 餘 會 再 投 放 到 演 藝 學 院, 用 以 進 一 步 實 現 其 願 景 使 命 及 目 標 政 府 的 回 應 2.6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演 藝 學 院 應 訂 立 正 式 及 一 致 的 安 排, 確 保 不 會 以 資 助 補 貼 自 資 課 程 28

41 第 3 部 分 :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3.1 本 部 分 審 查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事 宜 審 計 署 發 現 以 下 方 面 可 予 改 善 : (a) 校 董 會 及 委 員 會 議 事 程 序 ( 第 3.6 至 3.21 段 ); 及 (b) 政 府 監 管 ( 第 3.22 至 3.44 段 ) 管 治 架 構 3.2 演 藝 學 院 根 據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成 立 根 據 該 條 例, 校 董 會 是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治 機 構, 而 教 務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檢 討 發 展 指 示 及 規 管 學 術 課 程 此 外, 校 長 須 向 校 董 會 負 責, 並 獲 委 負 責 演 藝 學 院 的 管 理 運 作 及 行 政 截 至 2016 年 1 月, 校 董 會 共 有 18 名 成 員, 包 括 : (a) 15 名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人 士, 包 括 校 董 會 主 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或 其 代 表, 以 及 教 育 局 局 長 或 其 代 表 ; (b) 校 長 ( 校 董 會 當 然 成 員 ); 及 (c) 兩 名 由 演 藝 學 院 教 職 員 互 選 產 生 的 人 士 3.3 校 董 會 可 為 一 般 或 特 別 目 的 而 成 立 委 員 會 截 至 2016 年 1 月, 校 董 會 轄 下 共 有 7 個 委 員 會 表 五 載 列 各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29

42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表 五 校 董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2016 年 1 月 ) 委 員 會 主 要 職 能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計 委 員 會 高 級 職 員 聘 任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重 要 項 目 投 標 委 員 會 投 標 委 員 會 榮 譽 獎 銜 提 名 委 員 會 就 演 藝 學 院 的 財 務 管 理 及 規 管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監 管 演 藝 學 院 制 訂 及 實 施 其 審 計 政 策 及 制 度 内 部 監 控 財 務 報 告 及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及 就 此 提 出 建 議 考 慮 及 審 批 高 級 職 員 的 委 任 建 議 就 員 工 退 休 金 計 劃 ( 即 演 藝 學 院 公 積 金 計 劃 及 演 藝 學 院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的 管 理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考 慮 及 審 批 價 值 超 逾 100 萬 元 的 投 標 書 考 慮 及 審 批 價 值 介 乎 200,001 元 至 100 萬 元 的 投 標 書 考 慮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予 榮 譽 獎 銜 及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資 料 來 源 :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3.4 演 藝 學 院 製 備 了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為 校 董 會 及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訂 立 運 作 指 引 及 程 序, 其 所 根 據 的 管 治 原 則 為 誠 信 問 責 和 具 透 明 度 企 業 管 治 最 佳 常 規 年 5 月,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的 效 率 促 進 組 發 出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該 指 引 列 明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的 原 則 及 最 佳 常 規, 並 就 一 些 引 起 關 注 的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及 查 核 清 單, 目 的 是 協 助 接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機 構 維 持 公 信 力 該 指 引 的 主 要 對 象 是 接 受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機 構, 例 如 演 藝 學 院 30

43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校 董 會 及 委 員 會 議 事 程 序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3.6 一 個 組 織 的 管 治 機 構 是 否 有 效 履 行 管 治 職 責, 取 決 於 成 員 的 知 識 經 驗 及 能 力, 以 及 對 所 屬 組 織 的 服 務 承 擔 成 員 出 席 會 議 的 情 況 是 重 要 指 標, 既 反 映 成 員 對 服 務 該 組 織 有 否 承 擔, 亦 顯 示 該 組 織 有 否 受 惠 於 成 員 的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表 六 顯 示 在 2011 至 2015 年 期 間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表 六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2011 至 2015 年 )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 註 ) 整 體 出 席 率 校 董 會 82% 78% 79% 79% 78% 財 務 委 員 會 71% 70% 75% 74% 85% 審 計 委 員 會 90% 100% 80% 73% 88% 高 級 職 員 聘 任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重 要 項 目 投 標 委 員 會 榮 譽 獎 銜 提 名 委 員 會 90% 80% 60% 80% 80% 63% 81% 69% 71% 69% 100% 100% 100% 100% 100% 71% 86% 83% 100% 83%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註 : 投 標 委 員 會 主 要 以 分 發 文 件 的 形 式 處 理 事 務, 甚 少 舉 行 會 議 ( 例 如 在 2015 年 並 沒 有 舉 行 會 議 ), 因 此 不 包 括 在 本 分 析 内 31

44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3.7 如 表 六 所 示, 校 董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會 議 在 2011 至 2015 年 期 間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超 過 70%, 只 有 高 級 職 員 聘 任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2013 年 ) 及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2011 年 2013 年 及 2015 年 ) 除 外 審 計 署 進 一 步 分 析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該 委 員 會 由 5 名 校 董 會 成 員 及 10 至 12 名 由 各 教 職 員 團 體 互 選 產 生 的 員 工 代 表 組 成 在 2011 至 2015 年 期 間,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介 乎 33% 至 67%, 而 員 工 代 表 的 整 體 出 席 率 則 介 乎 74% 至 88%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有 改 善 空 間, 特 別 是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兩 名 校 董 會 成 員 出 席 率 偏 低 至 2015 年, 校 董 會 有 18 名 成 員 其 中 兩 名 校 董 會 成 員 在 其 由 2013 至 2014 年 的 任 期 内 的 校 董 會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校 董 會 共 舉 行 7 次 會 議, 他 們 只 出 席 了 兩 次 (29%) 儘 管 如 此, 民 政 事 務 局 仍 提 名 他 們 連 任, 兩 人 均 再 度 獲 委 任, 任 期 由 2015 至 2016 年 在 2015 年 舉 行 的 3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當 中, 他 們 分 別 出 席 了 1 次 (33%) 及 完 全 沒 有 出 席 (0%) 3.9 根 據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演 藝 學 院 應 採 取 行 動 ( 例 如 作 出 查 詢 或 發 出 提 示 ), 以 改 善 個 別 成 員 在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的 情 況 不 過, 並 無 記 錄 顯 示 演 藝 學 院 已 採 取 有 關 行 動 再 者,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提 名 個 別 校 董 會 成 員 連 任 時, 需 考 慮 其 會 議 出 席 率 兩 個 委 員 會 的 空 缺 年, 審 計 委 員 會 及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有 以 下 空 缺 : (a) 根 據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審 計 委 員 會 由 主 席 ( 須 為 校 董 會 成 員 ) 及 另 外 4 名 由 校 董 會 委 任 的 成 員 組 成 2015 年, 除 主 席 外 只 有 3 名 成 員, 即 全 年 有 1 個 空 缺 ; 及 (b) 根 據 該 手 冊,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主 席 ( 須 為 校 董 會 副 主 席 ) 另 外 4 名 校 董 會 成 員, 以 及 12 名 由 各 教 職 員 團 體 ( 例 如 學 術 行 政 及 技 術 員 工 ) 互 選 產 生 的 員 工 代 表 組 成 2015 年, 只 有 10 名 員 工 代 表, 即 全 年 有 兩 個 空 缺 32

45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有 關 企 業 管 治 的 資 料 披 露 不 足 3.11 根 據 受 資 助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 見 第 3.5 段 ), 受 資 助 機 構 要 為 其 行 為 負 責 及 維 持 透 明 度 該 指 引 主 張 向 公 眾 披 露 以 下 資 料 : (a) 管 治 機 構 的 組 成 ; (b) 管 治 機 構 所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作 舉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及 個 別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 及 (c) 管 治 機 構 下 設 立 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其 所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作 舉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及 個 別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3.12 關 於 第 3.11(b) 及 (c) 段 所 述 的 資 料, 演 藝 學 院 並 沒 有 在 其 網 站 或 年 報 内 予 以 披 露 會 議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分 發 遲 緩 3.13 根 據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會 議 議 程 及 文 件 應 在 會 議 舉 行 前 至 少 1 星 期 (7 天 ) 分 發, 而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應 在 會 議 舉 行 後 兩 星 期 (14 天 ) 内 分 發 審 計 署 抽 查 在 2014 及 2015 年 校 董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分 發 會 議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的 情 況 表 七 顯 示 抽 查 結 果 33

46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表 七 會 議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的 分 發 (2014 及 2015 年 )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議 程 及 首 批 會 議 文 件 的 分 發 ( 註 )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的 分 發 校 董 會 會 議 前 7 天, 共 4 次 會 議 會 議 後 61 至 156 天 ( 平 均 94 天 ) 會 議 前 6 天, 共 2 次 會 議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前 7 天, 只 1 次 會 議 會 議 後 17 至 55 天 ( 平 均 32 天 ) 會 議 前 3 至 5 天, 共 5 次 會 議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對 演 藝 學 院 記 錄 的 分 析 註 : 會 議 文 件 通 常 分 兩 批 分 發 審 計 署 在 分 析 校 董 會 的 會 議 文 件 數 目 後, 發 現 平 均 59% 的 會 議 文 件 在 首 批 中 連 同 議 程 分 發 3.14 如 表 七 所 示, 議 程 及 會 議 文 件 通 常 沒 有 及 早 分 發, 未 能 方 便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會 議 作 出 準 備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亦 沒 有 及 早 分 發, 未 能 方 便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確 認 會 議 記 錄 沒 有 取 得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3.15 儘 管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並 沒 有 提 及 兩 級 通 報 制 度, 校 董 會 在 1995 年 6 月 決 議 採 用 該 制 度, 以 便 校 董 會 成 員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根 據 有 關 做 法 : (a) 周 年 申 報 校 董 會 成 員 必 須 在 初 次 加 入 校 董 會 時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此 後 每 年 申 報 1 次 申 報 須 以 標 準 表 格 作 出, 並 可 供 公 眾 查 閱 ; 及 (b) 在 會 議 上 申 報 倘 校 董 會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 在 有 待 審 議 的 事 項 上 有 任 何 直 接 利 益, 必 須 在 審 議 該 事 項 前 申 報 校 董 會 須 於 當 時 決 定 有 關 成 員 是 否 必 須 退 席, 以 避 免 審 議 該 事 項 34

47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3.16 演 藝 學 院 通 常 在 每 年 首 季 要 求 校 董 會 成 員 作 出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但 在 2015 年, 演 藝 學 院 沒 有 要 求 校 董 會 成 員 ( 全 部 為 現 時 成 員 ) 作 出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結 果, 除 校 董 會 主 席 外, 所 有 校 董 會 成 員 並 沒 有 提 交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另 外, 在 2012 及 2013 年, 演 藝 學 院 沒 有 把 分 別 兩 名 及 6 名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存 檔 演 藝 學 院 須 盡 力 取 得 校 董 會 所 有 成 員 的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指 引 有 所 不 足 3.17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訂 明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運 作 指 引 及 程 序, 但 對 於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保 密 規 定, 以 及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等 事 項, 則 沒 有 提 供 指 引 該 等 指 引 非 常 重 要, 有 助 向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提 醒 他 們 的 責 任 演 藝 學 院 須 於 該 手 冊 增 補 有 關 指 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18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應 : (a) 採 取 措 施, 以 提 高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計 劃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特 別 是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 (b)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例 如 作 出 查 詢 及 發 出 提 示 ), 以 改 善 個 別 成 員 在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出 席 率 偏 低 的 情 況 ; (c) 及 時 填 補 委 員 會 的 空 缺 ; (d) 在 本 身 網 站 或 年 報 內, 披 露 校 董 會 及 其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主 要 工 作 及 舉 行 會 議 次 數, 以 及 個 別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 (e) 及 時 分 發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程 會 議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擬 稿 ; (f) 盡 力 取 得 所 有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周 年 利 益 申 報 ; 及 (g) 在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增 補 內 容, 說 明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保 密 規 定, 以 及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等 事 項 3.19 審 計 署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提 名 校 董 會 個 別 成 員 連 任 時, 應 考 慮 其 會 議 出 席 率 35

48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3.20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3.18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演 藝 學 院 現 正 檢 討 轄 下 部 分 委 員 會 的 架 構 及 組 成 方 式, 以 提 高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和 提 高 效 率 演 藝 學 院 亦 會 檢 討 學 院 委 員 會 手 冊, 以 改 善 校 董 會 /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安 排, 特 別 是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以 及 舉 行 會 議 的 指 引 和 程 序 政 府 的 回 應 3.21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3.19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政 府 一 直 根 據 有 關 人 士 的 長 處 才 德 來 委 任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非 官 方 成 員 在 委 任 或 再 度 委 任 成 員 加 入 演 藝 學 院 校 董 會 時, 出 席 率 是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另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亦 考 慮 有 關 人 選 的 能 力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品 德 及 對 公 眾 服 務 的 承 擔, 確 保 校 董 會 有 合 適 的 成 員 組 合, 能 夠 有 效 執 行 本 身 的 職 務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考 慮 委 任 或 再 度 委 任 某 人 加 入 演 藝 學 院 校 董 會 時, 會 繼 續 顧 及 以 上 因 素 政 府 監 管 3.22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制 訂 文 化 藝 術 的 政 策 及 計 劃 該 局 並 監 督 演 藝 學 院 的 運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或 其 代 表 是 校 董 會 成 員 2001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簽 訂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當 中 訂 明 政 府 與 演 藝 學 院 之 間 的 行 政 安 排 架 構, 有 關 條 文 如 下 : (a) 政 府 會 資 助 學 位 副 學 位 及 青 少 年 課 程 演 藝 學 院 可 以 自 資 方 式 舉 辦 其 他 課 程 政 府 資 助 不 得 用 以 補 助 演 藝 學 院 的 自 資 活 動 ; (b) 演 藝 學 院 可 保 留 每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節 省 款 項 作 為 儲 備,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每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15% 超 出 款 額 應 歸 還 政 府 倘 若 事 先 獲 民 政 事 務 局 批 准, 演 藝 學 院 可 動 用 儲 備 進 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所 容 許 的 活 動 ; (c)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在 收 到 邀 請 後 可 申 請 額 外 資 助, 推 行 新 的 或 更 佳 的 服 務 / 活 動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連 同 屬 該 局 政 策 範 疇 的 其 他 申 請, 一 併 考 慮 該 等 申 請 ; 36

49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d)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須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交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當 中 詳 述 演 藝 學 院 在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的 需 要, 以 便 民 政 事 務 局 履 行 管 制 經 常 與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職 責 ; 及 (e) 至 於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沒 有 載 述 的 事 項, 演 藝 學 院 承 諾 遵 從 政 府 當 時 的 整 體 資 助 政 策 及 指 引 3.23 此 外, 根 據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演 藝 學 院 每 年 須 向 政 府 提 交 1 份 院 務 報 告 及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該 等 文 件 將 提 交 立 法 會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須 納 入 的 其 他 規 定 年, 政 府 發 出 財 務 通 告 第 9/2004 號 有 關 管 理 及 控 制 政 府 給 予 資 助 機 構 撥 款 的 指 引 當 中 所 載 的 某 些 重 要 規 定,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卻 付 諸 闕 如, 該 等 規 定 如 下 : (a) 資 助 機 構 除 了 提 交 該 機 構 的 經 審 計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亦 應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告, 當 中 顯 示 : (i) 該 機 構 的 受 資 助 計 劃 的 收 支 狀 況 ; 及 (ii) 在 受 資 助 計 劃 下 保 留 的 未 用 資 助 儲 備 和 所 取 得 資 產 的 變 動 情 況 ; 及 (b) 隨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及 周 年 財 務 報 告 而 提 交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內, 應 包 括 以 下 意 見 : (i) 關 乎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該 等 報 表 是 否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資 助 機 構 的 財 務 狀 況 財 務 業 績 及 現 金 流 量 ; 及 (ii) 關 乎 財 務 報 告, 該 資 助 機 構 在 所 有 要 項 上 是 否 已 符 合 政 府 的 規 定, 以 及 是 否 已 符 合 有 關 資 助 指 引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資 助 條 款 及 條 件 3.25 由 於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並 無 有 關 的 規 定, 演 藝 學 院 並 沒 有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交 其 受 資 助 計 劃 的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告 ( 見 第 3.24(a) 段 ), 而 核 數 師 的 報 告 並 沒 載 有 關 於 該 機 構 是 否 已 符 合 所 有 資 助 規 定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意 見 ( 例 如 受 資 助 計 劃 沒 有 為 自 資 活 動 提 供 補 貼 見 第 3.24(b) 段 )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1 名 人 員 是 演 藝 學 院 校 董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成 員, 定 期 接 獲 詳 細 的 財 務 資 料 37

50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然 而, 審 計 署 認 為, 第 3.24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需 予 以 遵 從, 確 保 政 府 給 予 演 藝 學 院 的 資 助 金 得 以 有 效 管 理 和 管 制 截 至 2016 年 1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正 在 檢 討 及 更 新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該 局 須 在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加 入 該 等 規 定, 要 求 演 藝 學 院 遵 從 須 加 強 監 察 儲 備 的 撥 用 3.26 如 第 3.22(b) 段 所 述, 演 藝 學 院 可 保 留 每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節 省 款 項 作 為 儲 備, 上 限 為 每 年 經 常 資 助 金 的 15% 超 出 款 額 應 歸 還 政 府 倘 若 事 先 獲 民 政 事 務 局 批 准, 演 藝 學 院 可 動 用 儲 備 進 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條 例 所 容 許 的 活 動 表 八 顯 示 在 年 度 演 藝 學 院 儲 備 的 變 動 表 八 演 藝 學 院 儲 備 的 變 動 ( 年 度 ) 款 額 附 註 ( 百 萬 元 ) (A) 期 初 結 餘 (B) 減 除 :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年 5 月 撥 款 租 用 其 他 設 施 年 6 月 撥 款 以 擴 建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等 ( 見 第 3.28(b) 段 ) (C) 加 入 : 未 用 資 助 金 (D) (E) (F) 小 計 (D) = (A) (B) + (C) 歸 還 政 府 的 超 出 儲 備 限 額 的 款 額 (E) = (D) 儲 備 限 額 期 末 結 餘 (F) = (D) (E) 儲 備 限 額 為 4,230 萬 元 ( 年 度 經 常 資 助 金 億 元 的 15% 註 ) 資 料 來 源 : 演 藝 學 院 的 記 錄 註 : 在 歸 還 政 府 超 出 款 額 後, 年 度 淨 經 常 資 助 金 為 億 元 ( 億 元 減 157 萬 元 ) 38

51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3.27 審 計 署 審 查 民 政 事 務 局 對 演 藝 學 院 的 儲 備 及 從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的 監 察 工 作, 發 現 監 察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方 面 可 予 改 進 ( 見 第 3.28 及 3.29 段 ) 3.28 未 有 及 時 取 得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批 准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演 藝 學 院 兩 度 從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而 未 有 及 時 取 得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批 准 : (a) 2012 年 6 月 19 日, 校 董 會 通 過 從 儲 備 撥 出 720 萬 元, 資 助 檢 討 及 評 審 學 術 課 程 的 費 用 該 筆 撥 款 記 入 財 政 年 度, 但 演 藝 學 院 在 2012 年 12 月 3 日 才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申 請 批 准, 當 時 已 是 撥 款 後 約 6 個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2013 年 2 月 14 日 給 予 事 後 批 准, 並 提 醒 演 藝 學 院 日 後 在 動 用 儲 備 前, 須 事 先 取 得 民 政 事 務 局 書 面 批 准 ; 及 (b) 2015 年 6 月 17 日, 校 董 會 通 過 從 儲 備 撥 出 1,600 萬 元 作 多 項 用 途 ( 例 如 擴 建 電 子 學 習 平 台 ) 演 藝 學 院 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申 請 批 准 是 項 申 請 在 2015 年 8 月 7 日 獲 得 批 准 時, 財 政 年 度 已 經 完 結 (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完 結 ) 不 過, 在 釐 定 截 至 年 度 完 結 的 儲 備 超 出 款 額 時, 演 藝 學 院 把 這 筆 1,600 萬 元 視 作 從 儲 備 撥 出 的 款 項 ( 當 時 是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給 予 批 准 前 ) 由 於 是 項 批 准 並 非 於 財 政 年 度 内 作 出, 民 政 事 務 局 須 審 查 該 筆 1,600 萬 元 應 視 作 該 年 度 内 撥 出 的 款 項, 還 是 屬 於 截 至 年 度 完 結 時 因 儲 備 超 出 限 額 而 須 歸 還 政 府 的 款 項 3.29 沒 有 把 未 用 餘 額 撥 回 到 儲 備 演 藝 學 院 可 不 時 從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作 特 定 用 途 在 有 關 用 途 得 以 完 成 後, 未 用 餘 額 應 撥 回 到 儲 備 不 過,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兩 宗 個 案 中, 未 用 餘 額 並 沒 有 妥 為 撥 回 到 儲 備 : (a) 2013 年 4 月, 演 藝 學 院 從 儲 備 撥 出 650 萬 元, 以 資 助 演 藝 學 院 30 周 年 慶 祝 活 動 的 部 分 開 支 2015 年 3 月, 在 慶 祝 活 動 完 結 後, 校 董 會 決 定 把 未 用 餘 額 140 萬 元 撥 回 到 儲 備 不 過, 截 至 2016 年 1 月, 演 藝 學 院 仍 未 撥 回 有 關 款 項 ; 及 (b) 2003 年 11 月 及 2004 年 12 月, 演 藝 學 院 分 別 從 儲 備 撥 出 1,500 萬 元 及 500 萬 元, 用 以 設 立 伯 大 尼 維 修 儲 備 基 金, 資 助 伯 大 尼 校 園 的 初 期 運 作 及 維 修 工 作 當 時, 民 政 事 務 局 無 法 為 上 述 用 途 提 供 經 常 資 助 金 然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自 年 度 起 提 供 經 常 資 助 金, 供 伯 大 尼 校 園 的 運 作 及 維 修 之 用 該 基 金 自 年 度 起 並 無 開 銷 截 至 年 度 完 結, 該 基 金 的 結 餘 為 1,650 萬 元 演 藝 學 院 須 檢 討 是 否 仍 要 保 留 該 基 金, 抑 或 把 基 金 結 餘 撥 回 到 儲 備 截 至 39

52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2016 年 1 月, 演 藝 學 院 正 在 計 劃 對 伯 大 尼 校 園 的 樓 宇 健 康 安 全 及 穩 固 情 況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以 決 定 日 後 的 維 修 需 要 演 藝 學 院 應 在 檢 討 時 考 慮 調 查 結 果 資 助 及 監 察 安 排 年 12 月, 教 育 局 委 託 教 資 會 檢 討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以 便 建 議 未 來 的 發 展 策 略 2010 年 12 月, 教 資 會 發 表 展 望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檢 討 報 告 2011 年 11 月, 教 育 局 提 交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闡 述 政 府 對 檢 討 報 告 建 議 的 回 應 3.31 教 資 會 的 檢 討 報 告 載 有 其 對 演 藝 學 院 資 助 及 監 察 安 排 的 意 見 : (a) 為 確 保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予 公 帑 資 助 學 位 界 別 的 做 法 一 致, 應 委 託 教 資 會 負 責 向 演 藝 學 院 提 供 資 助 這 個 安 排 不 但 合 理, 且 可 促 進 演 藝 學 院 與 8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合 作 ; 及 (b) 教 資 會 明 白 演 藝 學 院 的 獨 特 性, 預 計 教 資 會 的 資 助 及 監 察 安 排 可 充 分 照 顧 到 這 一 點 3.32 演 藝 學 院 校 董 會 於 2011 年 3 月 的 會 議 上, 獲 悉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校 董 會 支 持 相 關 校 董 會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如 下 : (a) 學 院 管 治 民 政 事 務 局 以 監 管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方 式 監 管 演 藝 學 院 演 藝 學 院 自 視 為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可 能 與 教 資 會 較 為 相 近 ; (b) 撥 款 計 算 程 式 教 資 會 的 撥 款 計 算 程 式 對 演 藝 學 院 不 利, 因 為 演 藝 學 院 無 法 申 請 研 究 撥 款, 只 能 等 待 教 資 會 特 別 處 理 ; 及 (c) 學 術 規 劃 及 機 構 發 展 如 演 藝 學 院 改 為 納 入 教 資 會 的 體 系, 難 免 要 調 整 該 學 院 現 時 的 制 度, 以 符 合 教 資 會 的 要 求 3.33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會 議 上 認 為, 不 論 演 藝 學 院 最 終 採 用 哪 個 方 案 來 回 應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由 於 演 藝 學 院 在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及 演 藝 人 才 訓 練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期 望 該 學 院 會 與 藝 術 產 業 保 持 溝 通, 並 繼 續 致 力 配 合 香 港 的 藝 術 文 化 政 策 40

53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3.34 校 董 會 在 該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1 份 聲 言, 作 為 對 教 資 會 的 初 步 答 覆 該 聲 言 隨 後 提 交 教 育 局, 當 中 提 到 演 藝 學 院 樂 於 有 機 會 與 相 關 團 體 討 論 教 資 會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演 藝 學 院 承 認, 加 入 教 資 會 的 體 系, 會 對 本 身 的 院 校 功 能 基 礎 建 設 容 量 及 現 時 活 動 有 所 影 響 演 藝 學 院 希 望 日 後 把 握 適 當 機 會, 對 教 資 會 的 具 體 建 議 作 出 更 為 深 思 熟 慮 的 正 式 回 應 3.35 教 育 局 於 2011 年 11 月 提 交 1 份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當 中 的 意 見 如 下 : (a) 演 藝 學 院 屬 於 培 訓 演 藝 人 才 的 專 科 院 校, 有 其 獨 特 的 運 作 模 式 ; (b) 由 於 教 資 會 須 全 力 參 與 推 行 新 學 制, 加 上 演 藝 學 院 現 行 的 撥 款 模 式 與 教 資 會 既 定 的 撥 款 方 法 不 一 樣, 教 育 局 認 為 無 需 急 於 作 出 結 論 ; 及 (c) 教 育 局 對 此 事 持 開 放 態 度, 如 演 藝 學 院 有 意 詳 細 探 討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該 局 樂 意 與 演 藝 學 院 對 話 3.36 民 政 事 務 局 把 資 助 及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的 職 責 轉 移 給 教 資 會 一 事, 自 2011 年 11 月 起 並 無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為 找 出 最 理 想 的 安 排, 演 藝 學 院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教 育 局 須 互 相 及 與 相 關 團 體 保 持 溝 通, 商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把 資 助 及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的 職 責 移 交 教 育 局 / 教 資 會 是 否 可 行 及 可 取 參 考 教 資 會 的 政 策 / 指 引 3.37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演 藝 學 院 不 時 會 參 考 教 資 會 的 某 些 政 策 / 指 引, 處 理 演 藝 學 院 作 為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所 面 對 的 事 宜 舉 例 而 言, 民 政 事 務 局 / 演 藝 學 院 依 從 教 資 會 的 政 策 / 指 引, 評 估 校 舍 空 間 需 求 ( 見 第 5.24 段 ) 及 釐 定 本 地 學 生 的 學 費 ( 見 第 2.28 段 ) 不 過, 過 去 民 政 事 務 局 / 演 藝 學 院 曾 有 偏 離 教 資 會 政 策 / 指 引 的 做 法, 例 如 演 藝 學 院 決 定 向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同 等 學 費, 而 非 向 非 本 地 學 生 徵 收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額 外 直 接 成 本 的 學 費 ( 見 第 2.28 段 ) 3.38 民 政 事 務 局 / 演 藝 學 院 似 乎 是 按 個 別 情 況 來 決 定 是 否 依 從 教 資 會 的 政 策 / 指 引 審 計 署 認 為, 為 達 致 理 想 效 果, 民 政 事 務 局 須 在 諮 詢 教 育 局 後 制 訂 合 適 的 指 引, 以 便 演 藝 學 院 參 考 教 資 會 的 政 策 / 指 引 41

54 管 治 及 政 府 監 管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39 審 計 署 建 議 演 藝 學 院 : (a) 如 從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應 及 時 取 得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批 准 ; 及 (b) 在 有 關 款 項 的 用 途 得 以 完 成 後, 應 把 款 項 未 用 餘 額 撥 回 到 儲 備 3.40 審 計 署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 (a) 以 政 府 現 時 的 資 助 指 引 更 新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 (b) 監 察 儲 備 的 變 動, 確 保 取 得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批 准 才 撥 出 款 項, 以 及 跟 進 款 項 的 未 用 餘 額 ; (c) 審 查 第 3.28(b) 段 所 述 由 演 藝 學 院 所 作 的 撥 款 是 否 妥 為 處 理, 並 採 取 所 需 的 跟 進 行 動 ; 及 (d) 在 諮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後 制 訂 指 引, 方 便 演 藝 學 院 參 考 教 資 會 的 政 策 / 指 引 3.41 審 計 署 建 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應 與 演 藝 學 院 教 育 局 局 長,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保 持 溝 通, 商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把 資 助 及 監 察 演 藝 學 院 的 職 責 移 交 教 育 局 / 教 資 會 是 否 可 行 及 可 取 演 藝 學 院 的 回 應 3.42 演 藝 學 院 校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3.39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政 府 的 回 應 3.43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整 體 上 接 納 審 計 署 在 第 3.40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表 示 : (a)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完 成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檢 討, 並 將 現 時 資 助 指 引 中 的 相 關 規 定 納 入 其 中 ; 及 (b)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審 查 第 3.28(b) 段 所 述 由 演 藝 學 院 所 作 的 撥 款, 並 留 意 到 演 藝 學 院 在 決 定 應 否 由 年 度 的 儲 備 撥 出 款 項 時, 參 考 4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立 法 會 CB(4)362/13-14(03) 號 文 件 2014 年 2 月 10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收 生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簡 介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管理諮詢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 法 律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在 安 排 下, 有 關 法 律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www.t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