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正在制定或已颁布的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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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曾 庆 洪 副 主 任 李 章 群 李 少 闵 卫 国 委 员 叶 珊 瑚 习 宏 蔡 锦 鹏 陈 永 俊 袁 志 洁 温 宇 君 主 任 编 辑 叶 珊 瑚 责 任 编 辑 何 琳 赵 莹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由 广 州 汽 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广 东 南 国 德 赛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编 ( 内 部 资 料, 仅 供 参 考 ) 导 读 目 录 近 年 来, 我 国 汽 车 行 业 对 外 经 济 01/ 近 期 正 在 制 定 或 已 颁 布 合 的 作 与 日 汽 益 车 频 产 繁 业, 相 行 关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业 里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01/ 国 四 排 放 标 准 明 年 初 业 执 通 行 过 聘 请 外 国 专 01/ 私 家 车 6 年 内 免 检 新 家 政 等 解 形 读 式, 加 快 所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吸 01/ 国 务 院 " 大 气 十 条 " 考 收 核 P15, 机 动 车 防 污 成 重 点 0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购 买 电 动 汽 车 不 征 消 费 税 被 誉 为 第 三 次 工 业 革 命 的 3D 03/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打 行 印 业 技 重 术 要 资 早 讯 在 八 十 年 代 末 已 出 现, 然 03/ 国 内 资 讯 而 通 过 3D 打 印 技 术 07/ 国 际 资 讯 制 造 出 汽 车, 还 是 近 两 年 以 来 炙 手 可 热 的 技 术 P18 12/ 业 务 交 流 及 案 例 研 讨 12/ 公 司 股 权 收 购 中 受 让 方 的 股 东 资 格 确 定 之 我 见 17/ 律 师 办 案 手 记 -- 阳 先 生 诉 珠 海 市 某 物 资 车 业 有 限 公 司 等 因 轿 车 销 售 欺 诈 而 要 求 双 倍 返 还 车 款 案 20/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20/ 国 企 改 革 重 要 资 讯 21/ 国 资 研 究 28/ 新 法 速 递 28/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修 订 的 五 大 看 点 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33/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备 案 工 作 的 意 见 3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票 面 内 容 的 公 告 2

3 近 期 正 在 制 定 或 已 颁 布 的 与 汽 车 产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国 四 排 放 标 准 明 年 初 执 行 工 信 部 产 业 政 策 司 4 月 23 日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27 号 公 告 表 示, 为 落 实 节 能 减 排 十 二 五 规 划 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促 进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工 信 部 定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废 止 适 用 于 国 家 第 三 阶 段 汽 车 排 放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国 三 ) 柴 油 车 产 品 公 告,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国 三 柴 油 车 产 品 将 不 得 销 售 私 家 车 6 年 内 免 检 新 政 解 读 5 月 16 日, 公 安 部 国 家 质 监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机 动 车 检 验 工 作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主 要 包 括 加 快 检 验 机 构 审 批 建 设 试 行 私 家 车 6 年 内 免 检 推 行 异 地 检 车 等 服 务 措 施 加 强 对 检 验 机 构 的 监 管 政 府 部 门 与 检 验 机 构 脱 钩 强 化 违 规 违 法 问 题 责 任 追 究 等 18 项 车 检 改 革 新 政 其 中 最 为 关 注 的 就 是 试 行 私 家 车 6 年 内 免 检 政 策 : 自 9 月 1 日 起, 试 行 非 运 营 轿 车 6 年 内 免 检 但 是 新 车 还 是 要 两 年 一 审, 只 是 免 了 第 二 年 和 第 四 年 的 两 次 上 线 检 测 同 时, 每 两 年 仍 要 提 交 车 船 税 纳 税 证 明 和 交 强 险 凭 证, 将 交 通 事 故 和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处 理 完 毕 后, 再 领 取 检 验 标 志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车 辆 发 生 过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交 通 事 故, 仍 需 要 按 原 规 定 参 加 检 验 ( 即 上 线 检 验 ) 此 外,6 至 15 年 私 家 车 每 年 上 线 检 验 一 次,15 年 以 后 每 半 年 上 线 检 验 一 次 国 务 院 " 大 气 十 条 " 考 核, 机 动 车 防 污 成 重 点 按 照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大 气 十 条 ) 要 求,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能 源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了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办 法 ), 并 于 近 日 由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作 为 大 气 十 条 重 要 配 套 政 策 性 文 件, 考 核 办 法 明 确 了 实 行 大 气 十 条 的 责 任 主 体 与 考 核 对 象, 确 立 了 以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为 核 心 的 评 估 考 核 思 路, 标 志 着 我 国 最 严 格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与 考 核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考 核 办 法 设 置 了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两 类 指 标, 实 施 双 百 分 制 其 中, 复 合 型 大 气 污 染 严 重 的 京 津 冀 及 周 边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重 庆 市 等 11 个 省 份, 以 PM2.5 年 均 浓 度 下 降 比 例 为 质 量 考 核 指 标 ; 其 他 省 ( 区 市 ) 以 PM10 年 均 浓 度 下 降 比 例 为 质 量 考 核 指 标 同 时, 重 点 选 择 了 对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效 果 显 著 的 任 务 措 施, 建 立 了 可 量 化 可 评 估 可 考 核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指 标 体 系, 包 括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清 洁 生 产 煤 炭 管 理 与 油 品 供 应 燃 煤 小 锅 炉 整 治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控 制 1

4 近 期 正 在 制 定 或 已 颁 布 的 与 汽 车 产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机 动 车 污 染 防 治 建 筑 节 能 与 供 热 计 量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资 金 投 入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等 10 项 子 指 标 考 核 办 法 考 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长 期 性 艰 巨 性 复 杂 性, 体 现 京 津 冀 及 周 边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三 大 区 域 与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突 出 各 自 工 作 重 点 在 年 度 考 核 时, 对 大 气 污 染 严 重 的 京 津 冀 及 周 边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地 区 实 施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双 考 核 ; 对 其 他 地 区 实 施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单 一 考 核,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作 为 评 估 性 指 标 强 化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的 刚 性 约 束 作 用, 终 期 考 核 仅 考 核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未 完 成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责 任 书 ( 以 下 简 称 目 标 责 任 书 ) 所 列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即 视 为 未 通 过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报 经 国 务 院 审 定 后, 交 由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作 为 对 各 地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同 时, 实 行 奖 优 与 罚 劣 并 重, 对 考 核 结 果 优 秀 的 将 加 大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不 合 格 的 将 予 以 适 当 扣 减 对 未 通 过 考 核 的, 实 行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考 核 办 法 的 出 台, 是 国 务 院 为 加 快 落 实 大 气 十 条 做 出 的 又 一 重 大 决 策 考 核 办 法 的 实 施, 是 大 气 十 条 落 实 到 位 的 关 键 措 施 和 根 本 保 障, 必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加 速 全 国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的 进 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购 买 电 动 汽 车 不 征 消 费 税 2014 年 5 月 15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副 司 长 林 枫 在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就 节 能 环 保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了 在 线 解 答 林 枫 介 绍, 目 前 国 家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还 没 有 具 体 的 优 惠 政 策, 但 正 在 积 极 研 究 鼓 励 购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车 购 税 政 策 针 对 城 市 中 经 常 用 到 的 电 动 车, 林 枫 说, 这 有 利 于 节 能 减 排, 现 行 消 费 税 政 策 规 定, 电 动 汽 车 不 纳 入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不 征 收 消 费 税 此 外, 我 国 现 行 车 购 税 政 策 中 在 支 持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方 面 也 有 侧 重, 对 城 市 公 交 企 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购 置 的 公 共 汽 电 车 辆, 免 征 车 购 税 2

5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国 内 资 讯 工 信 部 部 长 苗 圩 表 示 : 再 加 力 扶 持 新 能 源 汽 车 在 2014 中 国 汽 车 论 坛 上, 工 信 部 部 长 苗 圩 称, 中 国 将 坚 持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战 略 不 变, 以 纯 电 驱 动 为 发 展 战 略 取 向 不 变, 政 府 扶 持 政 策 趋 向 不 变, 中 国 政 府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健 全 法 规 标 准 完 善 财 税 政 策, 推 进 节 能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发 展 苗 圩 称, 中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节 能 和 新 能 源 汽 车 发 展, 包 括 2012 年 发 布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规 划, 节 能 汽 车 推 广 和 节 能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船 税 减 免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目 前 新 能 源 汽 车 方 面 取 得 了 新 的 进 展, 今 年 一 季 度, 新 能 源 汽 车 销 售 量 增 长 120% 北 京 车 展 聚 焦 氢 燃 料 汽 车, 比 纯 电 更 清 洁 2014 年 北 京 车 展 于 4 月 20 日 开 幕, 展 出 了 全 球 首 发 车 118 台 概 念 车 71 台 新 能 源 车 79 台 从 新 车 情 况 来 看, 氢 燃 料 电 池 车 走 向 量 产 将 成 为 未 来 汽 车 的 流 行 趋 势 之 一 此 外, 上 汽 集 团 八 年 前 开 始 投 入 开 发 氢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至 今 已 陆 续 投 入 超 过 10 亿 元 人 民 币, 目 前 上 汽 专 门 研 发 氢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的 团 队 超 过 100 人, 并 计 划 于 2015 年 实 现 小 批 量 生 产 业 内 人 士 指 出, 新 能 源 车 的 终 极 目 标 是 氢 燃 料 电 池 车,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推 广 正 在 迎 来 春 天, 而 从 国 内 外 车 企 的 研 发 销 售 进 度 看, 氢 燃 料 电 池 车 的 市 场 化 正 在 逐 步 临 近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表 态 支 持 混 动 3 月 29 日,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马 凯 在 湖 南 经 济 运 行 形 势 座 谈 会 上 表 态 : 我 们 要 对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补 贴 政 策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并 予 以 支 持, 对 节 能 效 果 比 较 好 的 强 混 车 要 大 力 支 持 作 为 主 管 工 业 交 通 金 融 和 人 社 工 作 的 副 总 理, 马 凯 于 马 年 伊 始 先 后 造 访 合 肥 深 圳 长 沙 等 地, 视 察 了 相 关 车 企 并 进 行 了 新 能 源 汽 车 发 展 的 相 关 报 告 和 讲 话, 指 出 了 目 前 新 能 源 汽 车 发 展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解 决 思 路, 迅 速 引 发 了 业 界 关 注 东 风 8 亿 欧 元 入 股,PSA 将 在 华 建 新 合 资 公 司 中 国 汽 车 正 在 加 速 拓 展 海 外 市 场 东 风 集 团 斥 资 8 亿 欧 元 入 股 PSA, 双 方 在 北 京 签 署 全 球 战 略 联 盟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东 风 将 通 过 定 向 增 发 和 配 股 认 购, 向 PSA 注 资 8 亿 欧 元, 持 股 14%, 与 法 国 政 府 和 标 致 家 族 并 列 成 为 PSA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此 次 合 作 主 要 包 括 三 方 面 的 内 容 : 共 同 推 进 位 于 中 国 武 汉 的 合 资 公 司 神 龙 汽 车 公 司 的 发 展, 到 2020 年 实 现 年 产 销 150 万 辆 的 目 标 ; 在 中 国 共 同 创 建 一 个 研 发 中 心 ; 创 建 一 个 新 的 合 资 公 司 3

6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长 安 重 组 哈 飞 昌 河 确 已 失 败, 哈 飞 如 何 走 出 绝 境? 2009 年, 中 国 长 安 重 组 哈 飞 与 昌 河, 这 起 国 内 央 企 间 最 大 规 模 的 汽 车 业 务 重 组 案 是 中 国 长 安 董 事 长 徐 留 平 当 年 获 得 央 视 年 度 经 济 人 物 的 重 要 凭 据 然 而, 短 短 数 年 间, 昌 河 弃 长 安 投 北 汽, 哈 飞 巨 亏 之 下 面 临 生 死 存 亡 险 境 新 能 源 汽 车 开 始 攻 关 充 电 桩 充 电 桩 板 块 在 资 本 市 场 备 受 追 捧, 背 后 利 好 则 来 自 于 国 家 电 网 发 布 的 一 条 2014 年 第 一 批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备 公 开 招 标 消 息 据 悉, 今 年 国 家 电 网 将 举 办 5 次 这 样 的 采 购 招 标 会, 而 去 年 同 等 级 别 的 招 标 会 一 次 都 没 有 与 此 同 时, 车 企 在 新 能 源 产 业 链 其 它 环 节 也 开 始 动 作 频 频, 包 括 电 池 和 车 型 研 发 三 公 经 费 只 减 不 增 启 动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广 州 汽 车 版 图 再 度 优 化 作 为 全 国 重 要 的 轿 车 生 产 基 地, 广 州 又 迎 来 了 新 的 一 员 北 汽 ( 广 州 )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建 成, 首 款 自 主 品 牌 轿 车 也 成 功 下 线 据 悉, 北 汽 广 州 公 司 总 投 资 50 亿 元, 规 划 产 能 30 万 辆 / 年, 一 期 投 资 36 亿 元, 规 划 设 计 年 产 能 15 万 辆 这 也 意 味 着, 广 州 汽 车 版 图 再 度 扩 容, 继 日 系 三 大 品 牌 及 广 汽 乘 用 车 之 后, 又 一 整 车 项 目 正 式 投 产 北 汽 广 州 公 司 的 投 产, 不 仅 进 一 步 巩 固 汽 车 产 业 作 为 广 州 支 柱 性 产 业 的 地 位, 也 将 优 化 广 州 汽 车 产 业 的 结 构, 进 一 步 改 变 由 本 田 丰 田 日 产 三 大 日 系 品 牌 独 大 的 局 面, 与 广 汽 乘 用 车 形 成 自 主 品 牌 的 阵 营, 提 升 市 场 抗 风 险 能 力 国 务 院 决 定 :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由 发 改 委 牵 头 中 国 政 府 网 4 月 17 日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重 点 工 作 部 门 分 工 的 意 见 意 见 提 出, 今 年 启 动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国 管 局 财 政 中 央 编 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审 计 署 负 责 今 年 3 月 5 日,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上 代 表 国 务 院 向 大 会 作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在 提 到 2014 年 重 点 工 作 时 表 示, 要 严 格 执 行 约 法 三 章, 政 府 性 楼 堂 馆 所 一 律 不 得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总 量 只 减 不 增, 4 限 购 政 策 蔓 延, 自 主 品 牌 汽 车 面 临 重 压 继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广 州 之 后, 杭 州 也 加 入 了 限 牌 城 市 的 行 列 日 前 杭 州 市 政 府 出 台 通 知, 决 定 对 小 客 车 采 取 控 制 总 量 和 错 峰 限 行 调 整 的 双 重 措 施 根 据 以 往 经 验, 在 经 历 限 购 前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最 后 盛 宴 后, 限 购 城 市 中 的 汽 车 经 销 商 通 常 要 做 好 此 后 长 期 平 淡 的 准 备, 而 国 产 自 主 品 牌 汽 车 在 限 购 政 策 的 冲 击 下 则 将 面 临 更 大 压 力

7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习 近 平 欧 洲 汽 车 行 :4 天 见 证 4 次 签 约 在 短 短 的 4 天 行 程 中, 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访 欧 之 行 四 次 见 证 中 外 车 企 合 作 项 目 签 字, 这 对 于 中 国 车 企 和 欧 洲 合 作 车 企 来 说, 无 疑 是 一 次 加 深 合 作 增 进 互 信 共 享 喜 悦 的 机 会,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以 及 汽 车 合 作 联 盟 的 大 趋 势 显 而 易 见 习 近 平 主 席 分 别 于 3 月 26 日 28 日 与 29 日 在 巴 黎 柏 林 亲 自 参 加 了 4 个 汽 车 项 目 的 签 约 仪 式 : 东 风 集 团 增 资 入 股 PSA 签 字 仪 式 北 汽 集 团 与 戴 姆 勒 扩 大 北 京 奔 驰 产 能 合 作 协 议 华 晨 集 团 和 宝 马 集 团 签 署 战 略 伙 伴 关 系 的 联 合 声 明 大 众 与 合 作 伙 伴 一 汽 上 汽 签 署 前 瞻 性 技 术 领 域 继 续 加 强 合 作 的 联 合 声 明 这 也 意 味 着, 中 国 汽 车 与 全 球 汽 车 进 一 步 融 合, 与 外 资 品 牌 的 合 作 更 为 紧 密, 中 国 市 场 作 为 全 球 最 大 汽 车 市 场, 竞 争 指 引 着 车 企 们 的 合 作 向 更 高 更 宽 泛 的 领 域 全 面 合 作, 这 对 中 外 汽 车 都 是 一 个 好 事 工 信 部 拟 修 订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或 涉 及 合 资 股 比 问 题 产 业 政 策 对 汽 车 产 业 的 导 向 作 用 很 重 要 我 们 今 年 的 一 项 工 作 就 是 修 订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涉 及 合 资 股 比 的 问 题, 我 们 会 和 企 业 一 起 认 真 研 究, 最 终 有 一 个 说 法, 工 信 部 产 业 政 策 司 副 司 长 卢 希 在 近 日 举 行 的 2014 中 国 汽 车 论 坛 闭 门 会 议 上 表 示 他 同 时 透 露, 国 务 院 有 关 领 导 已 经 要 求 工 信 部 等 部 委 抓 紧 修 订 汽 车 产 业 政 策 二 手 车 税 收 制 度 拟 改 革 中 国 汽 车 流 通 协 会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提 交 了 调 整 二 手 车 交 易 增 值 税 征 收 方 式 的 建 议 报 告 该 报 告 建 议, 对 二 手 车 交 易 税, 将 由 现 行 的 按 照 交 易 金 额 的 2% 计 征, 调 整 为 按 照 增 值 部 分 来 计 征, 以 此 激 发 二 手 车 经 营 企 业 的 积 极 性 乘 用 车 内 空 气 评 价 有 望 成 强 制 标 准 随 着 汽 车 车 内 空 气 质 量 投 入 不 断 上 升, 我 国 正 计 划 将 2012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的 乘 用 车 内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指 南 从 推 荐 性 标 准 上 升 为 强 制 标 准 这 是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侯 立 安 4 月 24 日 在 北 京 透 露 的, 他 表 示, 国 家 环 保 部 和 国 家 标 准 委 已 经 下 达 了 该 修 订 计 划 广 州 拟 推 差 异 化 停 车 收 费, 治 理 拥 堵 状 况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3 月 28 日 举 行 了 广 州 市 优 化 调 整 停 车 场 差 别 化 收 费 方 案 听 证 会, 物 价 局 提 出 的 两 套 调 整 方 案 较 原 来 收 费 都 有 一 定 涨 幅, 希 望 通 过 停 车 差 别 化 收 费, 引 导 市 民 在 中 心 城 区 选 择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缓 解 交 通 拥 堵 状 况 上 调 停 车 费 有 两 套 方 案, 第 一 个 方 案 提 出 商 业 停 车 场 最 高 涨 幅 60%, 再 加 上 住 宅 区 停 车 场 涨 幅 最 高 到 目 前 的 三 倍 ; 第 二 个 方 案 就 是 商 业 停 车 5

8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场 最 高 涨 幅 100% 而 住 宅 区 停 车 场 是 不 涨 价 听 证 会 上, 大 部 分 人 倾 向 选 择 方 案 二, 也 有 人 提 出 了 新 的 调 整 方 案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方 面 表 示, 听 证 方 案 不 是 二 选 一, 而 是 通 过 听 证 代 表 论 证 价 格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对 于 听 证 方 案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物 价 局 还 会 在 广 泛 的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及 听 证 代 表 意 见 之 后, 将 会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这 个 方 案 工 信 部 : 国 产 乘 用 车 企 燃 料 消 耗 22 家 不 达 标 工 信 部 对 外 公 示 了 2013 年 度 乘 用 车 企 业 平 均 燃 料 消 耗 量 情 况, 在 79 家 国 产 乘 用 车 企 业 中, 有 22 家 没 有 达 标 ; 25 家 进 口 车 企 中 12 家 没 有 达 标 另 有 7 家 企 业 未 递 交 2013 年 企 业 平 均 燃 料 消 耗 量 执 行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工 信 部 同 时 公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乘 用 车 企 业 平 均 燃 料 消 耗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征 求 意 见 稿 ), 对 平 均 燃 料 消 耗 量 不 达 标 的 企 业 拟 采 取 多 项 惩 罚 措 施, 包 括 : 公 开 通 报 暂 停 受 理 新 产 品 申 报 暂 停 生 产 项 目 的 新 建 扩 建 审 批 等 江 淮 汽 车 集 团 股 权 正 式 划 转 江 淮 汽 车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江 汽 集 团 ) 整 体 上 市 各 项 工 作 都 在 积 极 开 展, 安 徽 省 国 资 委 将 其 持 有 江 汽 集 团 70.37% 的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安 徽 江 淮 汽 车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江 汽 控 股 ), 同 时 中 介 机 构 对 涉 及 重 组 事 项 的 相 关 资 产 的 尽 职 调 查 审 计 评 估 等 工 作 仍 在 进 行 中, 江 淮 汽 车 将 继 续 停 牌 在 此 之 前, 安 凯 汽 车 也 发 布 了 同 样 的 股 权 划 拨 公 告 这 也 意 味 着, 在 江 淮 汽 车 成 立 50 周 年 之 际, 江 汽 集 团 正 全 力 加 速 整 体 上 市 步 伐 据 悉, 未 来 两 年, 杭 州 计 划 推 广 6000 辆 新 能 源 汽 车, 其 中 2014 年 将 推 广 1000 辆 从 车 型 分 类 看,6000 辆 新 能 源 汽 车 包 括 2000 辆 租 赁 车 辆 1000 辆 出 租 车 300 辆 公 交 车, 其 余 为 新 能 源 物 流 车 政 府 公 务 公 车 和 私 家 车 辆 150 亿, 浙 产 汽 车 提 速 上 海 大 众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与 宁 波 市 政 府 在 杭 州 签 署 扩 大 投 资 深 化 合 作 战 略 协 议, 这 标 志 着 上 海 大 众 宁 波 基 地 扩 建 项 目 全 面 启 动 据 悉, 扩 建 投 资 金 额 将 达 到 150 亿 元, 产 品 主 要 覆 盖 A 级 B 级 等 中 高 级 乘 用 车 项 目 将 于 5 月 27 日 上 午 在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全 面 开 工, 预 计 2016 年 起 逐 步 建 成 投 产 重 庆 与 现 代 签 署 协 议, 市 委 书 记 会 见 郑 梦 九 3 月 27 日 上 午, 市 委 书 记 孙 政 才 会 见 了 韩 国 现 代 汽 车 集 团 会 长 郑 梦 九 一 行 会 见 结 束 后, 双 方 共 同 出 席 了 重 庆 与 现 代 汽 车 集 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签 约 仪 式 黄 奇 帆 和 现 代 汽 车 集 团 副 会 长 薛 荣 兴 代 表 双 方 签 署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双 方 将 以 现 代 汽 车 集 团 的 技 术 优 势 和 创 新 能 力 为 支 撑, 以 重 庆 的 资 源 平 台 和 综 合 优 势 为 依 托, 共 同 构 建 汽 车 整 车 研 发 制 造 零 部 件 配 套 汽 车 后 市 场 6

9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开 拓 品 牌 形 象 提 升 和 钢 铁 建 设 机 械 等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的 全 方 位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WTO 发 布 美 诉 华 汽 车 双 反 案 专 家 组 报 告 世 贸 组 织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发 布 美 国 诉 华 汽 车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措 施 争 端 案 专 家 组 报 告 中 国 商 务 部 条 约 法 律 司 负 责 人 就 此 发 表 谈 话 表 示, 中 方 对 专 家 组 关 于 倾 销 幅 度 计 算 的 披 露 和 价 格 影 响 等 问 题 的 裁 决 持 保 留 意 见 此 外, 中 国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部 分 汽 车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措 施 已 于 2013 年 12 月 14 日 到 期 终 止 该 负 责 人 同 时 肯 定 了 专 家 组 报 告 驳 回 美 国 的 部 分 主 张, 在 国 内 产 业 定 义 问 题 上 完 全 支 持 中 方, 在 损 害 数 据 的 非 保 密 概 要 因 果 关 系 以 及 其 他 公 司 税 率 等 问 题 上 也 部 分 支 持 中 方 商 务 部 启 动 汽 车 领 域 地 区 封 锁 垄 断 调 查 商 务 部 日 前 向 中 国 汽 车 流 通 协 会 下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地 区 封 锁 行 业 垄 断 问 卷 调 查 的 通 知, 开 始 征 询 协 会 及 其 会 员 企 业 关 于 打 破 地 区 封 锁 和 行 业 垄 断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这 是 继 去 年 中 国 汽 车 流 通 协 会 在 行 业 内 摸 底 垄 断 数 据 并 上 报 给 国 家 发 改 委 反 垄 断 局 之 后 的 又 一 次 调 查 商 务 部 方 面 表 示, 此 次 调 查 主 要 为 了 解 企 业 对 消 除 地 区 封 锁 打 破 行 业 垄 断 工 作 方 案 的 意 见, 以 及 对 维 护 统 一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方 面 的 建 议 国 际 资 讯 比 亚 迪 美 国 工 厂 新 车 下 线, 在 加 拿 大 获 批 销 售 4 月 29 日, 比 亚 迪 位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工 厂 展 出 首 辆 在 当 地 制 造 的 电 动 巴 士 加 州 州 长 杰 瑞 布 朗 (Jerry Brown) 出 席 庆 典 该 工 厂 坐 落 在 加 州 兰 开 斯 特 市, 去 年 5 月 份 开 张, 投 产 全 长 12 米 的 纯 电 动 巴 士 比 亚 迪 加 州 工 厂 目 前 招 募 了 60 名 美 国 员 工, 并 临 时 从 中 国 抽 调 工 7 程 师 和 工 人, 向 美 国 员 工 传 授 在 中 国 开 发 的 技 术 预 计 到 今 年 年 底 将 为 当 地 提 供 100 个 就 业 岗 位, 到 明 年 年 底 再 新 增 200 个 名 额 按 照 预 期, 比 亚 迪 加 州 工 厂 2014 年 将 生 产 50 到 100 辆 左 右 电 动 客 车, 到 2015 年 产 能 将 倍 增 至 500 辆 / 年 另 外,4 月 18 日 比 亚 迪 电 动 巴 士 又 获 得 加 拿 大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标 准 ( Canadian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CMVSS) 认 证, 将 得 以 在 加

10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拿 大 销 售 车 辆 未 来 美 国 工 厂 也 将 供 应 加 拿 大 等 北 美 其 他 市 场 近 年 倒 车 事 故 频 发, 或 出 相 关 安 全 条 例 为 确 保 倒 车 安 全, 美 国 国 家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局 4 月 1 日 宣 布,2018 年 5 月 起 所 有 新 车 都 必 须 安 装 倒 车 影 像 系 统 有 业 内 专 家 近 日 预 测 认 为, 由 于 近 年 国 内 倒 车 事 故 频 频 发 生, 汽 车 强 制 加 装 倒 车 影 像 系 统 已 迫 在 眉 睫, 预 计 三 年 内 中 国 亦 将 出 台 相 关 规 定 丰 田 重 组 美 国 销 售 业 务, 总 部 将 迁 移 丰 田 将 对 其 美 国 销 售 业 务 进 行 重 组, 总 部 将 从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迁 移 至 德 克 萨 斯 州, 以 实 现 生 产 销 售 的 统 一 管 理 重 组 可 能 导 致 多 个 岗 位 发 生 变 动, 因 而 丰 田 也 将 推 行 换 岗 或 自 愿 离 职 计 划 政 局 动 荡 波 及 泰 国 车 市,Q1 销 量 锐 减 45.7% 根 据 泰 国 工 业 联 盟 (FIT) 公 布 的 数 据, 今 年 3 月 份 泰 国 汽 车 产 销 量 下 跌 速 度 再 度 加 快, 而 汽 车 出 口 量 却 较 去 年 同 期 上 涨 了 8.8% 今 年 3 月 份, 泰 国 市 场 汽 车 乘 用 车 及 卡 车 的 整 体 同 比 骤 降 了 46.7%, 跌 至 83,983 辆 当 地 首 次 购 车 优 惠 项 目 的 终 止 以 及 政 治 局 势 的 动 荡 依 然 严 重 影 响 着 消 费 者 的 购 买 情 绪 今 年 第 一 季 度 中, 泰 国 汽 车 销 量 总 计 达 到 了 224,171 辆, 去 年 同 期 销 量 为 412,680 辆, 同 比 大 幅 下 挫 45.7% 吉 利 在 白 俄 罗 斯 获 邀 于 当 地 制 造 汽 车 零 部 件 3 月 底, 白 俄 罗 斯 副 总 理 Anatoly Tozik 和 吉 利 高 管 会 晤, 提 议 吉 利 继 在 明 斯 克 工 业 园 区 投 产 整 车 之 后, 再 制 造 汽 车 零 部 件 吉 利 副 总 裁 张 林 出 席 会 议, 并 确 认 在 白 俄 罗 斯 的 合 资 企 业 销 售 状 况 好 于 预 期, 消 费 者 对 车 辆 的 质 量 和 定 价 都 表 示 满 意 去 年 7 月, 吉 利 与 白 俄 罗 斯 全 球 第 二 大 矿 山 机 械 企 业 BELAZ 公 司 和 白 俄 国 家 零 部 件 集 团 合 资 公 司 SOYUZ 公 司 组 建 合 资 子 公 司 吉 利 ( 白 俄 罗 斯 )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该 项 目 规 划 产 能 120,000 辆, 前 期 将 生 产 吉 利 现 有 的 GX7 SUV 海 景 SC7 SC5 和 熊 猫 CROSS 等 四 款 车 型, 利 用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散 件 总 装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产 能 丰 富 产 品 线 产 品 市 场 将 辐 射 包 括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在 内 的 整 个 独 联 体 市 场 今 年 吉 利 计 划 在 白 俄 罗 斯 生 产 14,000 辆 汽 车 美 国 拟 取 消 日 系 车 关 税,30 年 期 限 遭 日 本 拒 绝 在 日 美 跨 太 平 洋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TPP) 谈 判 中, 美 国 政 府 提 议 30 年 后 取 消 针 对 日 系 车 的 关 税, 该 超 长 过 渡 期 限 遭 到 日 方 拒 绝 4 月 9 日 至 10 日,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Michael Froman 向 日 本 经 济 大 臣 甘 利 明 (Akira Amari) 提 出 30 年 后 取 消 日 系 车 进 口 关 税 方 案, 未 获 赞 成 目 前 美 国 对 从 日 本 进 口 的 轿 车 和 轻 型 卡 车 分 8

11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别 征 收 2.5% 和 25% 的 关 税 在 TPP 谈 判 重 点 上, 美 国 希 望 日 本 开 放 大 米 牛 肉 猪 肉 乳 制 品 和 蔗 糖 市 场, 而 日 本 希 望 美 方 取 消 汽 车 进 口 关 税 去 年 4 月 日 本 参 与 TPP 谈 判 之 前, 美 国 曾 向 日 本 承 诺 逐 步 撤 销 汽 车 关 税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拟 明 年 出 售 余 下 通 用 股 票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Ontario) 政 府 日 前 宣 布, 计 划 在 明 年 将 所 持 通 用 汽 车 的 余 下 股 票 进 行 出 售 三 菱 收 购 福 特 菲 律 宾 废 弃 工 厂, 扩 充 当 地 产 能 三 菱 汽 车 日 前 宣 布, 该 公 司 已 经 从 福 特 手 中 购 买 了 一 座 位 于 菲 律 宾 的 废 弃 工 厂, 以 便 提 升 其 在 当 地 的 汽 车 产 能 福 特 之 前 曾 在 拉 古 纳 工 厂 投 产 SUV 车 型, 但 在 2012 年 12 月 份 关 闭 了 该 工 厂 三 菱 称 该 公 司 将 在 2015 年 1 月 份 开 始 在 拉 古 纳 工 厂 投 产 汽 车, 规 划 初 期 产 能 为 5 万 辆 / 年, 未 来 还 将 扩 充 至 10 万 辆 / 年 此 外, 三 菱 目 前 位 于 菲 律 宾 Rizal 的 现 有 工 厂 未 来 将 被 关 闭 和 出 售, 该 工 厂 目 前 生 产 的 车 型 包 括 蓝 瑟 翼 神 及 Adventure SUV 特 斯 拉 电 动 车 底 部 加 装 防 护 罩, 美 当 局 撤 销 安 全 调 查 特 斯 拉 汽 车 日 前 宣 布, 该 公 司 对 其 Model S 电 动 车 加 装 了 一 套 底 盘 防 护 罩, 大 大 降 低 了 起 火 事 故 的 发 生 概 率, 而 美 国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局 (NHTSA) 随 后 发 布 声 明, 撤 消 了 针 对 特 斯 拉 起 火 事 故 为 期 四 个 月 的 调 查 9 阿 斯 顿 马 丁 拟 与 戴 姆 勒 联 合 开 发 SUV 超 豪 华 车 制 造 商 阿 斯 顿 马 丁 考 虑 拓 展 旗 下 车 型 阵 容, 正 与 股 东 戴 姆 勒 谈 判 联 合 开 发 SUV 车 型 事 宜 2013 年 年 底, 戴 姆 勒 和 阿 斯 顿 马 丁 签 订 协 议, 前 者 旗 下 AMG 业 务 部 将 与 后 者 合 作, 并 持 股 5%, 双 方 联 合 开 发 并 共 享 技 术 AMG 将 为 阿 斯 顿 马 丁 下 一 代 车 型 开 发 V8 发 动 机 知 情 人 士 透 露 称, 作 为 两 家 公 司 拓 展 合 作 的 内 容 之 一, 戴 姆 勒 可 能 将 与 阿 斯 顿 马 丁 共 享 一 款 新 型 大 规 格 SUV 底 盘 阿 斯 顿 马 丁 SUV 项 目 未 来 3 年 内 还 不 会 问 世, 目 前 谈 判 尚 处 于 早 期 阶 段 同 时 阿 斯 顿 马 丁 还 在 评 估 是 否 将 采 用 自 身 的 技 术 开 发 一 款 跨 界 SUV 现 代 不 服 因 车 祸 在 美 被 罚 2.48 亿 美 元 将 提 起 上 诉 2011 年 7 月 份,19 岁 的 Trevor Olson 在 蒙 大 拿 州 Arlee 市 北 部 高 速 路 上 驾 驶 一 辆 2005 年 款 现 代 Tiburon 时 遭 遇 撞 车 事 故 丧 生, 同 样 遇 难 的 还 有 Trevor Olson 14 岁 的 堂 弟 除 此 之 外, 另 外 一 辆 遭 到 碰 撞 的 车 内 一 名 女 士 也 在 事 故 中 丧 生

12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车 祸 发 生 后,Tanner Olson 家 庭 将 现 代 告 上 法 庭, 并 将 两 名 亲 人 的 死 亡 归 咎 于 事 故 车 辆 内 部 转 向 节 存 在 的 缺 陷, 称 该 零 件 突 然 断 裂 是 致 使 碰 撞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在 经 过 两 个 星 期 的 审 判 后, 蒙 大 拿 州 莱 克 县 (Lake County) 的 陪 审 团 作 出 判 决, 判 定 由 现 代 汽 车 向 受 害 者 家 庭 支 付 800 万 美 元 赔 偿 金 而 随 后 陪 审 团 又 发 现, 现 代 及 其 美 国 子 公 司 犯 有 实 际 恶 意 (actual malice), 因 此 又 对 两 家 公 司 施 以 2.4 亿 美 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现 代 汽 车 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 表 示, 将 对 上 述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并 坚 称 该 公 司 不 应 对 事 故 负 责 现 代 表 示 导 致 驾 驶 员 失 控 的 是 车 内 被 引 燃 的 烟 花, 而 并 非 车 内 零 部 件 的 故 障 大 众 即 将 完 购 斯 堪 尼 亚, 投 标 获 股 东 支 持 大 众 汽 车 集 团 发 布 声 明 称, 对 商 用 车 子 公 司 斯 堪 尼 亚 的 投 标 赢 得 股 东 接 受, 股 比 障 碍 被 扫 清 这 意 味 着 大 众 距 离 完 成 彻 底 收 购 斯 堪 尼 亚 整 合 商 用 车 业 务 以 组 建 最 大 商 用 车 联 盟 仅 差 一 步 俄 罗 斯 政 府 公 车 采 购 限 制 进 口 车, 欲 振 兴 本 土 品 牌 俄 罗 斯 计 划 限 制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车 辆 作 为 公 车, 以 帮 助 本 土 汽 车 品 牌 扭 转 需 求 滑 坡 的 局 面 3 月 24 日, 俄 罗 斯 工 业 部 长 Denis Manturov 表 示, 一 份 关 于 限 制 政 府 机 关 和 地 方 政 府 购 置 进 口 车 的 议 案 已 经 递 交 到 政 府, 不 过 其 未 透 露 议 案 具 体 的 内 容 俄 罗 斯 2013 年 轻 型 车 新 车 销 量 同 比 下 跌 6% 至 278 万 辆, 结 束 了 连 续 三 年 的 两 位 数 同 比 增 长, 并 延 迟 该 国 取 代 德 国 成 为 欧 洲 最 大 汽 车 市 场 俄 对 德 意 轻 型 商 用 车 征 反 倾 销 税, 欧 盟 上 诉 WTO 欧 盟 向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 提 出 磋 商 请 求, 希 望 同 俄 罗 斯 就 后 者 向 进 口 自 欧 盟 的 轻 型 商 用 车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一 事 展 开 磋 商 欧 亚 经 济 委 员 会 (EEC) 去 年 5 月 份 作 出 决 定, 针 对 德 国 和 意 大 利 的 轻 型 商 用 车 分 别 征 收 29.6% 和 23% 的 反 倾 销 税, 此 外 不 属 于 欧 盟 的 土 耳 其 也 被 纳 入 这 一 措 施 中 俄 罗 斯 白 俄 罗 斯 和 哈 萨 克 斯 坦 均 为 EEC 成 员, 但 因 后 两 者 未 加 入 WTO, 此 次 欧 盟 提 出 的 磋 商 请 求 只 针 对 俄 罗 斯 无 论 从 程 序 上 还 是 实 质 上 来 看, 这 些 反 倾 销 税 都 不 符 合 WTO 法 规,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一 份 声 明 中 表 示 : 在 WTO 进 行 磋 商 将 给 欧 盟 和 俄 罗 斯 带 来 过 谈 判 获 得 解 决 的 机 会 如 果 磋 商 不 成 功, 那 么 欧 盟 在 60 天 之 后 可 以 请 求 WTO 成 立 一 个 小 组 对 此 案 进 行 裁 决 印 度 下 调 税 率 未 奏 效,4 月 份 乘 用 车 销 量 再 跌 9.5% 根 据 印 度 汽 车 制 造 商 协 会 (SIAM) 的 数 据, 除 了 SUV 销 量 出 现 极 微 弱 的 10

13 2014 年 第 二 季 度 汽 车 行 业 重 要 资 讯 增 长 外, 今 年 4 月 份 印 度 轿 车 及 乘 用 车 整 体 销 量 均 延 续 了 下 跌 态 势 为 了 提 振 持 续 萎 靡 的 汽 车 业, 印 度 政 府 在 2 月 份 下 调 了 轿 车 SUV 摩 托 车 及 卡 客 车 的 消 费 税, 车 企 们 随 后 也 纷 纷 对 各 自 在 当 地 销 售 车 型 进 行 降 价, 当 月 印 度 轿 车 销 量 出 现 小 幅 反 弹, 但 之 后 两 个 月 又 马 上 返 回 到 下 跌 态 势 从 乘 用 车 整 体 销 量 来 看,4 月 份 达 到 了 188,541 辆, 较 去 年 同 期 的 208, 341 辆 下 跌 9.5%; 前 四 个 月 印 度 乘 用 车 累 计 销 量 达 到 864,311 辆, 去 年 同 期 销 量 为 934,263 辆, 同 比 下 跌 7.5% 通 用 再 次 召 回 823 万 辆 汽 车 通 用 汽 车 6 月 30 日 决 定 扩 大 在 北 美 的 车 辆 召 回 规 模, 再 次 召 回 823 万 辆 汽 车, 这 些 汽 车 存 在 点 火 开 关 故 障 通 用 表 示, 有 三 人 可 能 因 为 这 一 故 障 丧 命 在 通 用 发 布 扩 大 召 回 的 公 告 几 小 时 前, 专 业 薪 酬 律 师 肯 尼 斯 费 恩 博 格 (Kenneth Feinberg) 提 出 他 的 计 划, 来 管 理 通 用 汽 车 设 立 的 基 金, 为 260 万 辆 因 为 开 关 故 障 导 致 车 祸 的 小 型 汽 车 受 害 者 提 供 赔 偿 费 恩 博 格 提 到 的 例 子 中, 可 能 的 赔 偿 额 最 高 达 780 万 这 次 召 回 引 发 外 界 质 疑, 受 到 前 次 公 布 问 题 的 影 响, 通 用 汽 车 是 否 会 限 制 对 受 害 者 的 赔 偿, 之 前 召 回 的 车 型 涉 及 雪 佛 兰 Cobalt 和 其 他 小 型 车 由 于 点 火 开 关 在 汽 车 行 驶 时 跳 离 点 火 位 置, 至 少 有 13 人 在 Cobalts 和 其 他 小 型 车 的 事 故 中 丧 命 这 个 故 障 让 发 动 机 停 止 运 转, 方 向 盘 助 力 刹 车 助 力 和 安 全 气 囊 也 停 止 工 作 最 新 的 这 次 召 回 涉 及 1996 年 至 2008 年 制 造 的 761 万 辆 雪 佛 兰 迈 锐 宝 以 及 一 些 庞 蒂 亚 克 和 奥 斯 莫 尔 比 全 尺 寸 四 门 轿 车 通 用 还 召 回 了 2003 年 至 2014 年 生 产 的 61.6 万 辆 凯 迪 拉 克 CTS 和 SRX, 这 些 车 同 样 存 在 点 火 开 关 故 障 此 外 因 为 其 他 故 障, 通 用 还 召 回 了 另 外 21 万 辆 车 欧 洲 车 企 反 对 同 日 本 达 成 自 由 贸 易 欧 盟 发 布 文 件 称, 日 本 已 符 合 多 数 欧 盟 要 求, 可 以 继 续 自 由 贸 易 谈 判 不 少 欧 洲 国 家 政 府 首 脑 都 希 望 尽 快 达 成 一 致, 而 日 本 首 相 也 指 出 2015 年 是 敲 定 基 本 协 议 的 目 标 时 间 不 过 欧 洲 车 企 却 对 欧 日 自 由 贸 易 表 达 了 反 对 意 见, 表 示 失 衡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将 导 致 欧 洲 车 企 工 厂 产 能 过 剩 进 一 步 恶 化, 从 而 失 业 率 增 长 11

14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公 司 股 权 收 购 中 受 让 方 的 股 东 资 格 确 定 之 我 见 ( 南 国 德 赛 习 宏 律 师 ) 任 何 公 司 的 终 极 目 标 都 是 利 润 的 最 大 化, 而 公 司 利 润 的 增 长 又 以 公 司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业 务 能 力 的 增 强 为 前 提 要 把 公 司 做 大 做 强 只 能 通 过 公 司 的 资 本 行 动 诸 如 公 司 的 投 资 行 为 和 融 资 行 为 来 实 现, 于 是, 股 权 收 购 资 产 并 购 等 投 资 行 为 日 益 增 多 那 么, 公 司 股 权 收 购 中 受 让 的 股 权 究 竟 于 何 时 转 移 给 受 让 方, 也 即 受 让 方 何 时 才 算 取 得 了 公 司 股 东 的 资 格, 一 直 以 来 都 存 在 着 争 议 而 股 东 资 格 是 股 东 和 公 司 关 系 的 基 石, 是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基 础, 股 东 要 行 使 表 决 权 分 红 权 知 情 权 等 所 有 相 关 的 股 东 权 利 都 需 要 以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作 为 前 提 因 此, 股 东 资 格 的 取 得 对 于 股 权 收 购 的 受 让 方 和 公 司 都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本 文 试 就 实 务 中 存 在 争 议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收 购 转 让 中 股 东 资 格 的 取 得 和 确 认 问 题 作 论 述 一 股 权 收 购 中 股 权 转 让 的 概 念 和 形 式 收 购 股 权 是 股 权 并 购 中 最 基 本 使 用 最 多 的 一 种 操 作 方 式 受 让 方 ( 也 即 投 资 方 ) 通 过 向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 即 转 让 方 ) 购 买 公 司 股 权, 从 而 成 为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 通 常 是 成 为 控 股 股 东 ) 在 这 种 操 作 程 序 下, 无 论 目 标 公 司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还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将 代 表 股 东 身 份 和 股 东 权 利 的 股 份 让 渡 给 了 受 让 方, 其 法 律 性 质 来 说 仍 然 是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股 权 收 购 转 让 既 然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其 构 成 应 该 包 括 两 个 要 素, 一 是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二 是 民 事 主 体 实 施 的 以 发 生 民 事 法 律 后 果 为 目 的 的 行 为, 故 股 权 收 购 中 股 权 的 转 让 应 该 包 括 两 个 行 为, 一 为 当 事 人 双 方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意 行 为 ; 二 为 股 权 转 让 的 变 动 行 为 前 者 是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 即 签 订 股 权 收 购 转 让 协 议 的 行 为, 是 股 权 转 让 的 基 础 ; 变 动 行 为 则 意 味 着 股 权 转 让 的 完 成 因 此, 股 权 收 购 中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是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的 意 思 表 示 与 交 付 相 结 合 而 形 成 的 要 式 行 为 来 完 成 股 权 的 转 让 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存 在 的 争 议 12

15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由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采 取 股 票 的 形 式, 由 股 东 采 取 背 书 或 股 票 交 付 的 方 式 即 可 让 股 份 转 让 发 生 效 力, 并 且 公 司 法 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票 的 转 移 规 定 得 比 较 详 尽, 所 以 在 其 股 东 转 让 其 股 份 时, 只 要 按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等 规 定 进 行 即 可 相 比 较 而 言, 公 司 法 虽 然 在 第 三 章 专 门 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但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如 何 确 定, 即 受 让 方 何 时 算 是 取 得 了 股 东 身 份, 实 务 中 总 有 争 议 其 主 要 观 点 有 三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变 更 登 记 时 为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持 这 种 观 点 的 人 认 为, 股 权 与 专 利 权 等 无 形 权 利 的 转 让 相 类 似, 其 转 让 也 须 经 工 商 登 记 才 能 生 效, 且 工 商 登 记 是 一 种 对 权 利 的 官 方 记 载 和 公 示, 具 有 更 强 的 法 律 效 力 有 必 要 将 工 商 股 东 变 更 登 记 作 为 股 权 转 让 的 界 定 标 准, 这 样 能 更 好 减 少 纠 纷 的 发 生 其 法 律 依 据 是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有 关 问 题 的 答 复 ( 工 商 企 字 [2000] 第 262 号 ) 中 规 定 :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出 让 人 与 受 让 方 签 定 转 让 协 议 后, 受 让 方 直 接 支 付 出 让 人 已 缴 付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不 必 再 向 公 司 重 新 入 资, 经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后,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当 受 让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时 为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该 观 点 以 现 行 的 法 律 为 依 据, 认 为 公 司 法 第 33 条 第 2 款 规 定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照 股 东 名 册 主 张 行 使 权 利 这 明 确 了 股 东 名 册 的 确 定 效 力 和 推 定 效 力 公 司 只 以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的 股 东 为 准 这 也 表 明, 股 权 转 让 从 变 更 股 东 名 册 时 开 始 对 公 司 生 效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无 论 是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变 更 记 载 还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变 更 股 东 登 记, 都 不 是 股 权 转 让 生 效 的 法 定 要 件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的 履 行, 转 让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就 是 向 受 让 方 移 交 股 权, 具 体 体 现 为 将 股 权 转 让 的 事 实 及 请 求 公 司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意 思 正 式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公 司 的 行 为 而 受 让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则 是 按 照 约 定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转 让 款 当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之 间 履 行 完 上 述 主 要 义 务 即 可 引 发 股 权 权 利 的 转 移 三 争 议 的 解 决 即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定 13

16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1. 未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时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定 在 实 务 中,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股 权 转 让 后 公 司 怠 于 申 请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形 大 量 存 在 对 于 未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是 否 影 响 股 权 转 让 生 效 的 问 题, 其 实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已 规 定 : 公 司 应 当 将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的,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由 此 看 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变 更 登 记 是 股 权 转 让 的 对 抗 要 件, 只 是 起 到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作 用, 而 不 是 股 权 转 让 的 生 效 要 件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应 当 向 原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的, 应 当 自 转 让 股 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应 当 提 交 新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据 此, 可 以 断 定 股 东 资 格 在 先,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在 后,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只 是 一 种 行 政 管 理 手 段, 对 股 权 已 经 发 生 转 让 的 事 实 加 以 确 认, 即 在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履 行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后, 向 社 会 公 示 股 权 的 变 更 结 果 换 言 之, 未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并 不 影 响 股 权 转 让 的 生 效 即 股 权 权 利 的 转 移 主 张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变 更 登 记 时 为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的 观 点, 其 直 接 依 据 如 前 所 述 就 是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有 关 问 题 的 答 复, 笔 者 认 为, 依 据 这 一 规 定 认 定 股 权 转 让 的 生 效 时 间 是 不 妥 的, 理 由 有 二 : 一 是 股 权 转 让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依 双 方 的 约 定 而 产 生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只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才 有 权 规 定 合 同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手 续 后 生 效 现 在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还 没 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要 在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后 才 能 生 效 的 规 定, 上 述 国 家 工 商 局 的 文 件 不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二 是 上 述 国 家 工 商 局 的 文 件 规 定 与 现 行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即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股 东 名 册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相 悖, 根 据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等 级 和 新 旧, 此 规 定 应 不 予 执 行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股 权 转 让 后,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之 间 发 生 股 东 资 格 确 认 纠 纷, 如 无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当 事 人 仅 以 没 有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予 以 抗 辩 的, 应 确 认 受 让 14

17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方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当 然, 鉴 于 未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股 权 收 购 的 实 务 操 作 中, 还 是 应 当 在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及 目 标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生 效 后 抓 紧 进 行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时 将 受 让 方 登 记 为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2. 未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时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定 当 股 权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记 载 于 公 司 的 股 东 名 册 时, 股 权 权 利 已 经 发 生 了 转 移, 受 让 方 已 经 取 得 了 股 东 资 格, 这 是 毫 无 疑 问 的, 但 是 把 它 作 为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点 却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由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兼 具 人 合 与 资 合 的 性 质, 所 以 股 东 的 股 权 兼 有 身 份 权 和 财 产 权 两 种 权 利, 而 股 东 的 身 份 是 以 其 向 公 司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为 前 提 的, 因 此, 在 界 定 股 权 转 移 的 时 间 点 时 就 必 须 考 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的 这 种 特 性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变 更 登 记 前 受 让 方 已 实 际 参 与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包 括 在 股 东 决 议 上 签 字 或 分 配 公 司 盈 利 的 情 况, 在 当 下 实 践 中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因 为 在 股 东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其 股 权 时, 为 避 免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转 让 股 权 的 股 东 都 会 在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转 让 或 者 依 法 视 为 同 意 转 让, 且 没 有 股 东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情 况 下, 才 与 受 让 方 按 照 向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已 经 通 报 的 情 况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也 就 是 说,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生 效 意 味 着 其 他 股 东 已 知 晓 股 权 拟 转 让 的 事 实 而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是 一 种 双 务 合 同, 受 让 方 负 有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约 定 转 让 款 的 义 务, 转 让 方 负 有 向 受 让 方 交 付 股 权 的 义 务, 一 旦 该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则 转 让 方 在 公 司 中 的 财 产 权 及 其 他 从 权 利 即 合 法 地 转 移 给 了 受 让 方 如 前 所 述, 股 东 的 身 份 是 以 其 向 公 司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为 前 提 的, 此 时 转 让 方 已 经 丧 失 了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基 础, 股 权 权 利 自 然 转 移 到 了 受 让 方 公 司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 依 照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转 让 股 权 后, 公 司 应 当 注 销 原 股 东 的 出 资 证 明 书, 向 新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并 相 应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名 册 中 有 关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额 的 记 载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该 项 修 改 不 需 再 由 股 东 会 表 决 不 难 看 出, 在 公 司 向 新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及 修 改 股 东 名 册 中 有 关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额 的 记 载 之 前, 股 权 已 经 发 生 转 移 ; 将 股 权 转 让 结 果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是 公 司 的 法 定 义 务 而 办 理 股 东 名 册 变 更 记 载 既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义 务 又 完 15

18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全 是 公 司 自 身 可 以 控 制 的 行 为, 所 以 公 司 不 能 因 自 己 未 及 时 完 成 股 东 名 册 变 更 记 载 而 拒 绝 受 让 方 对 其 主 张 或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除 非 公 司 能 证 明 其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拒 绝 受 让 方 对 公 司 主 张 股 东 权 利 再 分 析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股 东 名 册 主 张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这 一 规 定 说 明 两 个 问 题 : 一 是 名 称 或 姓 名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是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依 据 ; 二 是 存 在 着 没 有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的 股 东 这 种 情 形 据 此 我 们 可 以 得 出 这 样 的 逻 辑 关 系 :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当 股 权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记 载 于 公 司 的 股 东 名 册 时, 股 权 权 利 已 经 发 生 了 转 移, 受 让 方 已 经 取 得 了 股 东 资 格 ; 但 当 股 权 权 利 已 经 发 生 转 移 时,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不 一 定 发 生 了 变 更 因 为 公 司 法 并 不 认 为 将 受 让 方 姓 名 或 名 称 等 信 息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上 是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生 效 要 件, 换 言 之, 受 让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并 非 为 股 权 权 利 转 移 的 时 间 点 综 上 所 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身 份 的 确 定 不 能 仅 依 赖 股 东 名 册 或 工 商 登 记 来 作 出 判 断 在 开 展 股 权 收 购 项 目 时, 受 让 方 除 应 在 尽 职 调 查 阶 段 充 分 了 解 转 让 方 股 权 的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和 工 商 登 记 情 况 外, 还 要 查 看 公 司 有 无 既 存 的 已 生 效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并 了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管 理 权 限 股 东 权 利 的 实 际 行 使 情 况, 从 而 综 合 判 断 股 权 转 让 方 的 股 东 资 格 有 无 瑕 疵, 有 无 遗 漏 的 股 东, 以 规 避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尽 管 如 此, 由 于 股 东 名 册 和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均 属 于 能 够 证 明 股 权 权 属 和 股 东 身 份 的 法 律 文 件, 且 有 宣 示 和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效 力, 为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笔 者 建 议, 在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后 还 是 应 当 就 股 权 转 让 或 股 东 变 更 及 时 办 理 股 东 名 册 变 更 记 载 和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16

19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律 师 办 案 手 记 -- 阳 先 生 诉 珠 海 市 某 物 资 车 业 有 限 公 司 等 因 轿 车 销 售 欺 诈 而 要 求 双 倍 返 还 车 款 案 ( 德 赛 吴 友 明 律 师 ) 案 情 回 顾 原 告 : 阳 先 生 被 告 : 珠 海 市 某 物 资 车 业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华 晨 金 杯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1 月 7 日, 原 告 与 珠 海 市 某 物 资 车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车 业 公 司 ) 签 订 汽 车 购 销 合 同, 原 告 向 车 业 公 司 购 买 了 一 辆 中 华 尊 驰 1.8TAT 豪 华 汽 车, 车 辆 包 牌 价 为 元 后 2010 年 2 月, 原 告 ( 乙 方 ) 与 车 业 公 司 ( 甲 方 ) 签 订 协 议, 载 明 : 车 业 公 司 华 晨 汽 车 4S 店 销 售 中 华 尊 驰 1.8TAT 豪 华 型 轿 车 1 辆 给 乙 方, 该 车 原 价 元, 因 该 车 是 样 车, 外 观 内 饰 有 一 点 旧 的 色 差, 但 性 能 良 好, 现 以 元 的 处 理 价 销 售 给 乙 方 ; 以 上 价 钱 为 处 理 车 的 处 理 价, 该 车 享 受 厂 家 政 策 的 维 修 保 养 权 利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不 合 理 要 求,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该 车 由 沈 阳 华 晨 金 杯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晨 公 司 ) 生 产, 于 2007 年 8 月 18 日 从 沈 阳 起 运 该 车, 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 抵 达 珠 海 后, 车 业 公 司 办 理 了 入 库 手 续 2009 年 6 月, 华 晨 公 司 通 知 车 业 公 司 对 包 括 涉 案 尊 驰 汽 车 在 内 的 7 种 型 号 车 辆 进 行 升 级, 并 换 发 了 产 品 合 格 证, 该 合 格 证 显 示 该 车 生 产 日 期 为 2009 年 6 月 18 日, 前 面 2007 年 的 合 格 证 由 华 晨 公 司 交 销 2010 年 3 月 9 日, 原 告 驾 驶 该 车 行 驶 至 珠 海 市 明 珠 路 上 冲 检 查 站 时, 与 路 中 石 墩 发 生 碰 撞, 造 成 车 辆 受 损 的 交 通 事 故 交 警 部 门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中 认 定 原 告 负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则 在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事 故 现 场 查 勘 记 录 的 查 勘 意 见 一 栏 记 载 : 事 主 述 : 该 车 行 驶 ( 至 ) 检 查 站 时, 油 门 突 然 提 升, 刹 车 无 法 控 制, 碰 撞 水 泥 墩, 造 成 前 杠 钱 罩 地 盘 受 损 此 车 前 有 故 障 隐 患 2013 年 3 月 16 日, 原 告 将 车 业 公 司 和 华 晨 公 司 诉 至 法 院 最 后 法 院 认 为 车 业 公 司 不 存 在 主 观 上 虚 假 陈 述 或 隐 瞒 的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原 告 也 并 未 因 车 业 公 17

20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司 任 何 有 过 错 的 行 为 而 产 生 误 解, 车 业 公 司 未 对 原 告 实 施 欺 诈 同 时,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车 业 公 司 交 付 的 车 辆 即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车 辆, 也 不 存 在 欺 诈 另 外, 原 告 提 起 的 是 合 同 违 约 之 诉, 也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车 辆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本 案 是 合 同 纠 纷 而 非 侵 权 纠 纷, 根 据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不 能 要 求 华 晨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故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律 师 评 析 本 案 的 焦 点 问 题 在 于 :1. 车 业 公 司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是 否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2. 华 晨 公 司 是 否 是 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根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 条 的 规 定,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一 倍 原 告 认 为 车 业 公 司 提 供 商 品 有 欺 诈 行 为, 并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车 业 公 司 退 一 赔 一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的 68 条 规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诱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错 误 意 思 表 示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欺 诈 行 为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车 业 公 司 在 本 案 中 是 否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需 要 从 欺 诈 的 两 个 构 成 要 件 上 予 以 考 虑 首 先, 车 业 公 司 主 管 上 是 否 存 在 虚 假 陈 述 或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故 意 原 告 主 张 车 业 公 司 在 销 售 涉 案 车 辆 给 自 己 时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其 主 要 依 据 是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车 业 公 司 没 有 告 知 该 车 是 已 展 示 两 年 多 的 展 车, 认 为 车 业 公 司 虚 假 陈 述 并 且 隐 瞒 了 车 辆 的 真 实 情 况, 存 在 欺 诈 的 故 意 车 辆 现 有 的 合 格 证 显 示 的 该 车 生 产 日 期 为 2009 年 6 月 18 日, 而 车 辆 实 际 生 产 日 期 为 2007 年, 若 没 有 看 到 2007 年 的 合 格 证, 会 让 人 误 解 为 该 车 是 2009 年 才 生 产 的 不 过, 一 方 面, 这 一 情 况 是 由 正 常 合 法 的 车 辆 升 级 而 引 发 的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在 场 证 人 姚 某 的 证 言, 车 业 公 司 在 介 绍 该 车 时 已 经 明 确 告 知 原 告 该 车 的 真 实 情 况, 即 已 摆 放 展 示 两 年 多 如 此, 关 键 点 在 于 该 证 言 是 否 应 予 采 信 对 证 人 的 证 言 的 判 断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一 是 证 人 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这 对 证 词 的 真 实 性 有 较 大 影 响 ; 二 是 证 人 的 智 力 状 况 以 及 品 18

21 业 务 交 流 与 案 例 研 讨 德 知 识 经 验 法 律 意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等 ; 三 是 证 人 感 知 案 件 事 实 的 环 境 1 上 述 三 个 因 素 中, 第 二 和 第 三 个 因 素 在 本 案 中 应 该 是 不 用 置 疑 的 而 第 一 个 因 素 关 系 到 证 言 的 真 实 性 问 题, 对 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3 条 第 2 款 明 确 规 定, 与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人 出 具 的 证 言 不 能 单 独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虽 然 姚 某 作 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分 行 负 责 车 贷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与 车 业 公 司 可 能 会 有 业 务 上 往 来 的 关 系, 但 这 些 都 是 正 常 的 商 业 活 动, 没 有 证 据 显 示 其 与 车 业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原 告 也 没 有 对 此 进 行 主 张 或 举 证 而 法 院 在 判 断 证 人 姚 某 的 证 言 时, 也 联 系 了 案 件 的 其 他 事 实, 例 如 原 告 与 车 业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的 协 议 等, 最 终 采 信 了 姚 某 的 证 言, 证 实 车 业 公 司 在 向 原 告 销 售 车 辆 的 过 程 中 主 观 不 存 在 欺 诈 的 故 意 其 次, 原 告 是 否 因 车 业 公 司 的 行 为 而 做 出 错 误 的 意 思 表 示 如 上 所 述, 车 业 公 司 在 订 约 之 前 已 明 告 原 告 车 辆 为 展 示 两 年 多 的 展 车, 原 告 在 此 基 础 上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另 外, 从 两 者 签 订 的 协 议 以 及 原 告 收 受 的 1 万 元 退 款 的 事 实 来 看, 原 告 对 车 辆 的 真 实 情 况 有 所 认 识 并 表 示 愿 意 承 担 其 后 果 原 告 没 有 因 车 业 公 司 的 行 为 而 陷 入 错 误 作 出 错 误 的 表 示 最 后, 一 辆 车 只 有 一 个 车 架 号, 原 告 与 车 业 公 司 签 订 的 汽 车 购 销 合 同 中 约 定 所 购 买 的 车 架 号 产 品 合 格 证 上 的 车 架 号 都 一 致 原 告 也 没 有 举 证 证 明 车 业 公 司 存 在 篡 改 车 架 号 或 私 自 调 换 车 辆 的 行 为, 也 不 能 证 明 车 业 公 司 所 交 付 的 车 辆 与 两 者 约 定 的 车 辆 不 一 致 从 该 点 上 来 说, 车 业 公 司 也 不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综 上 所 述, 原 告 无 法 举 证 证 明 车 业 公 司 在 向 其 提 供 商 品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其 要 求 车 业 公 司 双 倍 赔 偿 购 车 款 的 主 张 不 应 支 持 本 案 中, 原 告 提 出 的 是 基 于 合 同 的 欺 诈 之 诉, 而 非 基 于 侵 权 的 质 量 之 诉 根 据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只 有 与 原 告 签 订 汽 车 购 销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的 车 业 公 司 在 整 个 案 件 过 程 中, 原 告 也 没 有 提 出 有 力 证 据 证 明 车 辆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认 定 原 告 对 事 故 负 全 部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查 勘 意 见 也 只 是 记 载 了 原 告 的 陈 述, 两 者 都 不 能 证 明 车 辆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应 由 作 为 生 产 商 的 华 晨 公 司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原 告 要 求 华 晨 公 司 承 担 因 欺 诈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没 有 合 同 依 据, 也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华 晨 公 司 不 是 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1 李 浩 :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第 185 页 19

2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国 企 改 革 重 要 资 讯 广 州 将 掀 新 一 轮 国 企 重 组 潮,130 家 或 合 为 40 家 目 前 广 州 市 国 企 重 组 相 关 方 案 正 在 研 究 起 草 阶 段, 今 年 年 内 将 出 炉 国 资 委 直 接 监 管 企 业 的 第 一 波 重 组 计 划, 将 目 前 国 资 委 直 接 监 管 的 67 户 一 级 企 业 重 组 为 33 户 对 于 一 些 散 小 弱 企, 将 按 照 企 业 的 性 质 重 组, 通 过 重 组 做 强 核 心 企 业 按 照 广 州 市 国 资 战 略 谋 划 初 步 构 想, 广 州 将 力 争 用 3 年 时 间, 将 市 属 企 业 由 目 前 130 户 调 整 至 40 户, 使 市 属 国 有 资 产 的 80% 集 中 到 前 20 户 大 企 业 集 团 国 资 委 : 部 分 国 企 将 允 许 国 有 资 本 全 部 退 出 日 前, 国 新 办 就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等 有 关 情 况 举 行 发 布 会, 国 资 委 副 主 任 黄 淑 和 在 会 上 表 示, 国 有 企 业 集 团 层 面 通 过 股 权 多 元 化 改 革 后, 部 分 国 企 将 会 成 为 整 体 上 市 的 公 众 公 司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多 元 化 改 革 发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的 基 本 思 路 是 : 加 快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特 别 是 母 公 司 层 面 的 公 司 制 股 份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优 化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四 种 形 式 : 第 一,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少 数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可 以 采 用 国 有 独 资 形 式 第 二, 涉 及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的 国 有 企 业, 可 保 持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第 三, 涉 及 支 柱 产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等 行 业 的 重 要 国 有 企 业, 可 保 持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第 四, 国 有 资 本 不 需 要 控 制 并 可 以 由 社 会 资 本 控 股 的 国 有 企 业, 可 采 取 国 有 参 股 形 式 或 者 可 以 全 部 退 出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革 推 进,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望 出 台 国 有 企 业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革, 被 认 为 是 民 营 资 本 投 资 的 春 天 近 日, 国 资 委 国 有 重 点 大 型 企 业 监 事 会 主 席 季 晓 南 表 示, 国 资 委 将 参 与 深 化 国 企 改 革 指 导 意 见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方 案 和 国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预 计 总 共 有 71 个 文 件 出 台, 对 三 中 全 会 国 企 国 资 改 革 进 行 全 覆 盖 在 年 底 前, 就 会 出 台 混 合 所 有 制 的 改 革 指 导 意 见, 参 与 方 案 制 定 的 财 政 部 相 关 人 士 透 露 据 了 解, 员 工 持 股 的 相 关 政 策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共 同 参 与 制 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有 可 能 会 单 独 出 台, 员 工 持 股 是 混 合 所 有 制 中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员 工 持 股 改 革, 不 会 分 行 业, 也 不 会 对 企 业 上 市 与 否 进 行 划 分 20

23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今 年 年 内 有 望 试 点 两 家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以 管 资 本 为 主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改 革 国 有 资 本 授 权 经 营 体 制, 组 建 若 干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国 有 企 业 改 组 为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公 司 国 资 企 业 未 来 将 会 分 成 产 业 投 资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三 类 今 年 年 内 我 国 将 试 点 1-2 家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未 来 随 着 公 司 的 组 建 和 成 立, 也 会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的 步 伐 国 资 研 究 对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一 点 思 考 ( 南 国 德 赛 习 宏 律 师 李 晓 岚 律 师 )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以 下 称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该 法 创 设 了 一 个 新 概 念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与 以 往 习 惯 表 述 的 国 有 企 业 有 无 区 别, 其 子 企 业 的 法 律 界 定 如 何, 本 文 对 这 些 概 念 及 问 题 作 一 些 粗 浅 的 探 讨 一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颁 布 前 对 国 有 企 业 概 念 界 定 的 混 乱 虽 然 国 有 企 业 一 词 在 我 国 长 期 广 泛 使 用, 但 对 什 么 是 国 有 企 业 的 认 识 却 大 相 径 庭, 不 同 的 部 门 不 同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引 用 国 有 企 业 表 述 所 代 表 的 涵 义 并 不 统 一, 导 致 在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产 生 分 歧 和 混 乱, 影 响 适 用 的 准 确 性 比 如,1998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关 于 划 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划 分 规 定 ) 第 三 条 明 确 指 出 : 国 有 企 业 是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 织 根 据 该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仅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的 企 业, 不 包 括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或 公 司, 也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21

24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而 2003 年 4 月 18 日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关 于 对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认 定 意 见 的 函 ( 国 统 函 号 ) 却 认 为, 国 有 企 业 有 广 义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是 指 具 有 国 家 资 本 金 的 企 业, 可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一 是 纯 国 有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和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三 种 形 式,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全 部 为 国 家 所 有 二 是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统 计 上 国 有 经 济 控 股 情 况 的 分 类 办 法 的 规 定, 国 有 控 股 包 括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和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两 种 形 式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企 业 是 指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本 中, 国 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大 于 50% 的 企 业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企 业 ( 含 协 议 控 制 ) 是 指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本 中, 国 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的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企 业 中 的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所 占 比 例 的 企 业 (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由 国 家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企 业 ( 协 议 控 制 ) 三 是 国 有 参 股 企 业 是 指 具 有 部 分 国 家 资 本 金, 但 国 家 不 控 股 的 企 业 国 有 与 其 他 所 有 制 的 联 营 企 业,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分 别 划 归 第 二 三 层 次 中 狭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仅 指 纯 国 有 企 业 显 然, 相 比 之 下, 划 分 规 定 所 界 定 的 国 有 企 业 比 国 统 函 号 文 所 界 定 的 狭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范 围 还 要 窄, 仅 指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2006 年 8 月 27 日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企 业 法 ), 该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国 有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那 么, 我 们 在 适 用 该 条 款 时 是 按 照 划 分 规 定 来 理 解 这 里 的 国 有 企 业 还 是 按 照 国 统 函 号 文 来 理 解? 即 便 是 考 虑 到 上 述 两 个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体 均 有 国 家 统 计 局, 本 着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的 原 则, 决 定 按 照 国 统 函 号 文 来 理 解 国 有 企 业, 也 仍 然 存 在 是 将 国 有 企 业 按 广 义 理 解 还 是 按 狭 义 理 解 的 问 题 笔 者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编 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释 义 中 看 到, 人 大 法 工 委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上 述 条 款 中 的 国 有 企 业 是 这 样 解 释 的 : 国 有 企 业 的 概 念 则 较 宽 泛, 可 以 理 解 为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和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可 见, 人 大 法 工 委 的 释 义 中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解 释 较 国 统 函 号 22

25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文 中 狭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而 言, 范 围 要 广, 较 广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而 言, 范 围 却 要 窄 些 承 上 所 述, 不 同 部 门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概 念 的 认 识 不 同, 不 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国 有 企 业 涵 义 界 定 不 同, 确 实 造 成 我 们 在 适 用 相 关 法 律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的 实 务 中 的 分 歧 和 困 惑 实 践 中, 很 多 权 威 部 门 认 为 划 分 规 定 出 台 时 间 较 早, 其 对 国 有 企 业 定 义 已 经 无 法 满 足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无 法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国 企 改 革 的 方 针 政 策, 所 以 这 些 部 门 更 多 地 将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或 公 司 纳 入 国 有 企 业 的 范 畴, 与 前 述 人 大 法 工 委 的 观 点 一 致 财 政 部 在 就 公 安 部 关 于 征 求 对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认 定 问 题 意 见 的 函 作 出 的 答 复 即 财 政 部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认 定 问 题 有 关 意 见 的 函 ( 财 企 函 [2003]9 号 ) 中 提 到 : 随 着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过 去 习 惯 上 使 用 的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的 内 涵 已 经 有 了 很 大 的 变 化, 除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和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外, 出 现 了 国 有 控 股 参 股 企 业 对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的 认 定, 应 从 以 下 角 度 加 以 分 析 : 1 从 企 业 资 本 构 成 的 角 度 看,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应 包 括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全 部 归 国 家 所 有 属 企 业 法 调 整 的 各 类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公 司 ( 指 公 司 法 颁 布 前 注 册 登 记 的 非 规 范 公 司 ) 以 及 公 司 法 颁 布 后 注 册 登 记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多 个 国 有 单 位 出 资 组 建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从 企 业 控 制 力 的 角 度 看,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还 应 涵 盖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其 中, 对 国 有 股 权 超 过 50% 的 绝 对 控 股 企 业, 因 国 有 股 权 处 于 绝 对 控 制 地 位, 应 属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范 畴 ; 对 国 有 股 权 处 于 相 对 控 股 的 企 业, 因 股 权 结 构 控 制 力 的 组 合 情 况 相 对 复 杂, 如 需 纳 入 国 有 公 司 企 业 范 畴, 须 认 真 研 究 提 出 具 体 的 判 断 标 准 因 此, 可 以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 财 政 部 认 为 国 有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和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的 企 业 23

26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劳 动 保 障 部 税 务 总 局 于 2003 年 7 月 4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主 辅 分 离 辅 业 改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提 到 关 于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界 定 标 准 : 该 文 件 规 定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主 辅 分 离 辅 业 改 制 的 范 围 是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其 中 国 有 控 股 是 指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同 时, 国 资 委 关 于 国 有 单 位 受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资 发 产 权 [2007]109 号 ) 中 也 明 确 定 义, 本 规 定 所 称 国 有 单 位 是 指 各 级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有 关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等 由 此 我 们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劳 动 保 障 部 税 务 总 局 认 为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 国 有 单 位 ) 是 指 国 有 及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的 企 业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2007 年 6 月 30 日 联 合 发 布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标 识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该 文 第 二 条 明 确 : 本 规 定 所 称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是 指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有 关 机 构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等 由 此 可 以 判 断,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为 的 国 有 股 东 的 范 畴 与 国 资 委 相 同, 包 括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综 上 所 述,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界 定 不 能 仅 依 据 1998 年 关 于 划 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的 规 定 等 早 期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划 分 规 定 对 于 国 有 企 业 的 定 义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国 企 改 革 的 需 要, 对 于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护 也 不 够 全 面 ; 但 若 采 纳 广 义 的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或 参 股 时 就 属 于 国 有 企 业, 也 存 在 问 题, 抹 杀 了 公 司 中 非 国 有 成 分 的 存 在, 没 有 给 予 公 司 中 非 国 有 资 产 与 国 有 资 产 同 等 的 保 护 因 此,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基 于 中 国 现 有 特 殊 经 济 发 展 现 状, 独 创 一 个 新 的 概 念, 即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为 国 有 和 非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划 清 了 界 限 此 概 念 不 仅 反 映 了 现 实 经 济 成 分 的 状 况, 而 且 也 给 予 国 有 和 民 营 经 济 成 分 同 等 的 保 护 二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创 设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概 念 的 界 定 24

27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概 念 第 一 次 在 法 律 中 被 界 定 见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 五 条 该 条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是 指 国 家 出 资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及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同 年 11 月 29 日 至 30 日, 在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举 行 的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解 读 讲 座 暨 经 济 形 势 与 企 业 发 展 高 端 论 坛 上, 时 任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的 洪 虎 就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立 法 背 景 意 义 等 进 行 了 讲 解 洪 虎 指 出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是 产 权 明 晰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容 纳 了 全 民 所 有 制 经 济 的 多 种 实 现 形 式 实 现 了 建 立 现 代 产 权 制 度 的 要 求, 明 确 界 定 了 出 资 人 财 产 权 利 与 法 人 财 产 权 利 国 家 通 过 宏 观 调 控 (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 和 微 观 调 控 ( 行 使 出 资 人 职 能 ) 两 只 手 来 掌 控 国 家 出 资 的 企 业 洪 虎 进 一 步 指 出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强 调, 一 必 须 是 国 家 出 资 的 企 业, 二 必 须 是 通 过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 包 括 授 权 的 部 门 机 构 ) 直 接 行 使 出 资 人 职 能 的 企 业 也 就 是 说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指 的 是 国 家 作 为 出 资 人, 直 接 出 资 持 股 的 企 业, 这 个 企 业 既 可 以 是 国 家 100% 出 资, 即 国 家 独 资 公 司 或 企 业, 也 可 以 是 国 家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企 业, 都 叫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通 篇 没 有 再 出 现 国 有 企 业 的 概 念, 而 是 以 资 本 结 构 为 基 础 确 定 企 业 的 称 谓 而 对 上 述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属 下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对 其 所 出 资 企 业 依 法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出 资 人 权 利 本 条 所 述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所 出 资 企 业 即 为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而 不 再 统 称 国 有 企 业, 也 不 应 称 为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甚 至, 子 公 司 再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以 及 之 后 出 资 的 一 系 列 公 司 都 不 应 被 划 入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范 畴 比 如,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再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不 属 于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因 为 它 不 是 国 家 作 为 出 资 人 直 接 出 资 持 股 的 企 业, 而 是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这 个 国 有 法 人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所 出 资 企 业 现 在 直 接 称 为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独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反 映 了 资 本 的 层 级 关 系 和 内 部 的 层 级 关 系 可 以 说 国 有 企 业 的 提 法 已 成 为 历 史 三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国 有 控 制 出 资 人 ( 不 含 国 家 出 资 人 ) 投 资 的 企 业 25

28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如 前 所 述,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不 属 于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因 其 不 是 国 家 直 接 出 资 的 企 业, 但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权 益, 却 通 过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延 伸 到 了 子 企 业, 因 而 其 股 权 中 必 然 含 有 国 资 成 分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国 资 发 产 权 [2004]315 号 ) 曾 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企 业 纳 入 申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的 范 围, 其 中 除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或 公 司 设 置 国 有 股 权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相 当 于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或 参 股 公 司 ) 外, 还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或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即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或 独 资 公 司 的 子 企 业 而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则 不 仅 规 定 了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必 须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还 规 定 了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 不 含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境 内 外 各 级 企 业 及 其 投 资 参 股 企 业, 也 应 当 纳 入 产 权 登 记 范 围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视 为 其 子 企 业 也 须 进 行 产 权 登 记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是 指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0%, 或 者 持 股 比 例 虽 然 未 超 过 50%, 但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并 通 过 股 东 协 议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者 其 他 协 议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企 业 行 为 的 情 形 随 后 出 台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条 所 称 各 类 出 资 人 在 产 权 登 记 系 统 中 简 称 为 :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简 称 为 国 家 出 资 人 ;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单 独 或 者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简 称 为 国 有 出 资 人 ; 以 上 两 类 出 资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0% 不 足 100% 的 企 业 简 称 为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出 资 人 ; 以 上 三 类 出 资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未 超 过 50%, 但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并 通 过 股 东 协 议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者 其 他 协 议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企 业 行 为 的 企 业 简 称 为 国 有 实 际 控 制 出 资 人 以 上 四 类 出 资 人 统 称 为 国 有 控 制 出 资 人, 除 此 以 外 的 出 资 人 统 称 为 其 他 出 资 人 可 见,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确 认 暂 行 办 法 纳 入 产 权 登 记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 不 含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境 内 外 各 级 企 业 及 其 投 资 参 股 企 业 所 持 有 的 股 权 中 含 有 国 资 成 分, 这 也 就 不 难 理 解, 为 何 上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没 有 将 26

29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及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专 栏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全 部 排 斥 在 国 资 管 理 的 范 围 之 外 上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意 在 通 过 对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及 其 子 企 业 的 产 权 状 况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的 行 为 从 而 全 面 了 解 和 掌 握 各 级 国 有 产 权 详 细 的 分 布 情 况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产 权 登 记 类 型 划 分 为 产 权 的 占 有 情 况 产 权 流 转 情 况 产 权 的 消 灭 情 况, 实 质 将 国 有 资 产 从 产 生 到 消 灭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为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机 构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详 细 状 况 进 行 了 解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依 据 事 实 上,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仍 然 受 到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国 资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的 约 束 比 如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2005 年 9 月 1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各 级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企 业 及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涉 及 的 资 产 评 估, 适 用 本 办 法 再 比 如 2004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的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是 指 国 家 对 企 业 以 各 种 形 式 投 入 形 成 的 权 益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各 种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应 享 有 的 权 益, 以 及 依 法 认 定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权 益 其 中,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各 种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应 享 有 的 权 益 包 括 了 其 对 子 企 业 的 出 资 所 形 成 的 权 益 因 此, 我 们 在 实 务 中 不 能 简 单 地 认 为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因 不 是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而 无 须 受 相 关 国 资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约 束 在 资 产 的 评 估 转 让 拍 卖 出 租 等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方 面, 应 遵 守 相 关 国 资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在 公 司 治 理 等 方 面, 应 根 据 不 同 国 资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明 确 的 适 用 范 围, 来 具 体 确 定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是 否 受 该 法 律 文 件 的 约 束 从 而, 使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子 企 业 在 主 观 能 动 地 发 挥 自 主 经 营 的 同 时, 能 够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维 护 国 有 出 资 企 业 出 资 人 的 权 益,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27

30 新 法 速 递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修 订 的 五 大 看 点 为 了 适 应 商 标 法 和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修 改, 修 订 后 的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针 对 近 年 来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实 践 发 展 的 新 需 要,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完 善 补 充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日 前 公 布 经 过 第 三 次 修 订 后 的 商 标 评 审 规 则,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一 适 应 商 标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修 改 内 容 所 作 的 修 订 根 据 商 标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在 程 序 设 置 案 件 类 型 法 律 条 款 用 语 措 辞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进 行 了 修 改 除 对 相 应 法 律 条 款 序 号 进 行 修 改 外, 还 按 照 新 商 标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评 审 案 件 的 类 型 予 以 明 确, 区 分 了 无 效 宣 告 复 审 程 序 与 撤 销 复 审 程 序 鉴 于 原 评 审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在 本 次 实 施 条 例 修 订 时 已 经 上 升 至 条 例 中, 其 具 体 内 容 也 根 据 新 商 标 法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补 充 完 善, 新 评 审 规 则 不 再 对 此 分 别 重 复 规 定, 仅 规 定 依 照 实 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理 根 据 新 商 标 法 关 于 商 标 注 册 文 件 提 交 方 式 的 变 化, 评 审 规 则 增 加 了 以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提 交 或 送 达 评 审 文 件 的 规 定 ; 根 据 新 商 标 法 对 用 语 的 统 一 和 规 范, 将 商 标 代 理 组 织 统 一 表 述 为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根 据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将 公 开 评 审 修 改 为 口 头 审 理,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文 件 商 评 委 送 达 文 件 涉 及 办 理 共 有 商 标 评 审 事 宜 的 代 表 人 确 定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 二 根 据 实 践 需 要 对 相 关 评 审 程 序 所 进 行 的 补 充 完 善 1. 明 确 实 践 中 已 形 成 共 识 的 做 法, 规 范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一 是 为 了 规 范 案 件 审 理, 在 评 审 规 则 的 总 则 中 对 各 类 评 审 案 件 中 系 争 商 标 的 称 谓 进 行 统 一 规 范 ; 二 是 为 提 高 案 件 审 理 效 率, 明 确 结 案 的 案 件 均 为 独 任 审 理 ; 三 是 适 应 诉 讼 法 修 改 及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提 交 证 据 的 客 观 需 求, 增 加 了 证 据 形 式 的 规 定, 并 在 其 中 明 确 了 电 子 数 据 证 据 形 式 2. 完 善 商 标 评 审 程 序 性 规 定,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一 是 为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程 序 性 权 益, 增 加 了 经 不 予 注 册 复 审 程 序 予 以 核 准 注 册 的 商 标, 原 异 议 人 向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请 求 无 效 宣 告 的,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组 进 行 审 理 的 规 定 二 是 为 最 大 限 度 保 障 当 事 人 利 益, 增 加 了 依 照 商 标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和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需 要 等 待 在 先 权 利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的,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决 定 暂 缓 审 理 该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的 规 定 三 是 借 鉴 司 法 程 序 中 文 件 送 达 的 相 关 做 法, 增 加 了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当 事 人 邮 寄 送 达 文 件 被 退 回 后 通 过 公 告 送 达 的, 后 续 文 件 均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方 式, 但 当 事 人 在 公 告 送 达 后 明 确 告 知 通 信 地 址 的 除 外 的 规 定, 以 节 省 再 次 邮 寄 并 退 回 的 不 必 要 的 程 序 28

31 新 法 速 递 四 是 顺 应 当 事 人 需 求, 增 加 了 对 于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的 案 件,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结 案, 也 可 以 做 出 决 定 或 者 裁 定 的 规 定 五 是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据 采 信,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交 换 质 证 的 证 据 不 应 采 信 3. 增 加 主 动 纠 错 和 接 受 司 法 审 查 的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评 审 应 诉 工 作 一 是 适 应 实 践 中 的 客 观 需 要, 增 加 了 一 审 诉 讼 中 因 情 势 变 更 导 致 评 审 决 定 裁 定 认 定 事 实 或 适 用 法 律 发 生 变 化 的 处 理, 明 确 规 定 了 非 实 质 性 错 误 的 更 正 方 式 二 是 为 了 规 范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的 重 审 案 件 审 理, 增 加 了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重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应 重 新 组 成 合 议 组, 及 时 进 行 重 审, 并 明 确 重 审 程 序 中 可 以 采 信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新 证 据 三 针 对 实 践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所 作 的 删 改 对 于 实 践 中 影 响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效 率 的 突 出 问 题 以 及 原 评 审 规 则 中 明 显 不 适 应 客 观 工 作 需 要 的 规 定, 评 审 规 则 一 方 面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了 相 关 规 定, 另 一 方 面 对 有 关 条 文 作 了 修 改 删 减 1. 针 对 实 践 中 常 见 的 当 事 人 不 按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副 本 且 经 补 正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明 确 规 定 提 交 证 据 材 料 副 本 内 容 与 正 本 内 容 不 一 致 且 经 补 正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受 理 评 审 申 请, 或 者 视 为 未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商 标 发 生 转 让 移 转, 受 让 人 或 者 承 继 人 不 及 时 声 明 承 受 相 关 主 体 地 位 的 情 况 较 多, 影 响 评 审 案 件 的 审 理 效 率 为 此, 评 审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 未 书 面 声 明 且 不 影 响 评 审 案 件 审 理 的,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受 让 人 或 者 承 继 人 列 为 当 事 人 作 出 决 定 或 裁 定 3. 针 对 实 践 中 多 人 共 同 参 加 评 审 案 件 送 达 的 实 际 需 要, 明 确 共 同 申 请 人 应 当 指 定 一 人 为 代 表 人 4. 鉴 于 实 践 中 需 要 商 评 委 审 查 员 回 避 的 情 况 极 少 出 现, 目 前 商 评 委 并 不 在 案 件 审 理 前 通 知 当 事 人 合 议 组 的 人 员 组 成 情 况, 该 做 法 也 得 到 法 院 的 认 可 旧 评 审 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关 对 当 事 人 申 请 回 避 后 商 评 委 应 如 何 处 理 的 规 定 并 无 实 际 意 义, 新 评 审 规 则 对 此 予 以 删 除 5. 修 订 后 的 评 审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 口 头 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另 行 制 定, 且 旧 评 审 规 则 中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等 有 关 公 开 评 审 具 体 要 求 的 规 定 较 为 粗 略, 仍 需 具 体 规 定 予 以 细 化, 修 订 时 将 前 述 条 款 予 以 删 除 6. 鉴 于 社 会 各 界 要 求 延 长 评 审 决 定 裁 定 移 交 商 标 局 的 时 间, 以 避 免 误 发 商 标 注 册 证 等 情 况 发 生 的 呼 声 较 为 强 烈, 评 审 规 则 把 评 审 决 定 裁 定 移 交 商 标 局 的 时 间, 由 原 来 的 自 评 审 决 定 裁 定 发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延 长 至 4 个 月, 并 规 定 对 于 当 事 人 告 知 起 诉 信 息 的, 自 收 到 起 诉 信 息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4 个 月, 若 4 个 月 后 未 收 到 法 院 正 式 起 诉 通 知, 评 审 决 定 或 裁 定 将 移 交 商 标 局 执 行 四 确 定 新 旧 法 适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29

32 新 法 速 递 评 审 规 则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就 新 旧 法 衔 接 阶 段 的 法 律 适 用 审 限 等 问 题 作 了 明 确 修 订 后 的 评 审 规 则 在 附 则 中 规 定, 对 于 当 事 人 不 服 商 标 局 在 2014 年 5 月 1 日 前 作 出 的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决 定 或 异 议 裁 定 向 商 评 委 申 请 复 审, 商 评 委 于 2014 年 5 月 1 日 后 审 理 的 案 件, 除 异 议 复 审 案 件 的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外, 其 余 程 序 问 题 和 实 体 问 题 适 用 新 法 ; 对 于 商 评 委 在 2014 年 5 月 1 日 前 受 理 在 2014 年 5 月 1 日 后 审 理 的 无 效 宣 告 无 效 宣 告 复 审 和 撤 销 复 审 案 件, 程 序 问 题 适 用 新 法, 实 体 问 题 适 用 旧 法 对 于 在 新 法 施 行 前 受 理 的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应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审 理 期 限 五 对 有 关 条 文 序 号 进 行 了 调 整 理 顺 评 审 规 则 还 根 据 不 同 条 款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 对 原 规 则 的 条 款 顺 序 进 行 了 调 整, 并 对 重 复 性 规 定 予 以 删 除 ; 对 原 规 则 中 容 易 引 起 歧 义 的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对 相 关 措 辞 予 以 统 一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摘 要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 家 对 生 产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的 企 业 实 行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不 得 生 产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销 售 或 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确 定 并 发 布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审 查 发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 十 条 企 业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拟 从 事 的 生 产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执 照 ; ( 二 )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三 )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条 件 和 检 验 检 疫 手 段 ; ( 四 )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工 艺 文 件 ; ( 五 ) 有 健 全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 ( 六 )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要 求 ; ( 七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和 禁 止 投 资 建 设 的 落 后 工 艺 高 耗 能 污 染 环 境 浪 费 资 源 的 情 况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还 应 当 符 合 其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生 产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应 当 向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申 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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