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B064 ( 問 題 編 號 :0774)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會 否 聘 請 臨 時 合 約 職 員 以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若 然, 聘 用 的 數 目 為 何? 預 計 開 支 金 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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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節 會 議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MAB 劉 慧 卿 163 CMAB 譚 耀 宗 163 CMAB 黃 定 光 163 CMAB 李 慧 琼 163 CMAB 李 慧 琼 163 CMAB 李 慧 琼 163 CMAB 李 慧 琼 163 CMAB 林 大 輝 163 CMAB 梁 美 芬 163 CMAB 梁 美 芬 163 CMAB 張 國 柱 163 CMAB 張 國 柱 163 CMAB 張 國 柱 163 CMAB 梁 家 傑 163 CMAB 梁 家 傑 163 CMAB 梁 家 傑 163 CMAB 梁 家 傑 163 CMAB 梁 家 傑 163 CMAB 梁 國 雄 163 CMAB 田 北 俊 163 CMAB 吳 亮 星 163 CMAB 馬 逢 國 163 CMAB 馬 逢 國 163 CMAB 莫 乃 光 163 CMAB 麥 美 娟 163 CMAB 張 華 峰 163 CMAB 廖 長 江 163 CMAB 楊 岳 橋 163

2 CMAB064 ( 問 題 編 號 :0774)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會 否 聘 請 臨 時 合 約 職 員 以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若 然, 聘 用 的 數 目 為 何? 預 計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劉 慧 卿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答 覆 : 處 在 年 度 需 要 聘 用 約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高 峰 期 的 最 高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 以 應 付 多 場 選 舉, 包 括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以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籌 備 和 執 行 工 作,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79 億 元 上 述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位 將 會 在 處 完 成 2015 年 至 2017 年 選 舉 周 期 內 各 項 選 舉 工 作 後 分 階 段 取 消 節 CMAB - 第 1 頁

3 CMAB065 ( 問 題 編 號 :0813)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處 在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為 五 億 三 百 六 十 萬 元, 較 原 訂 預 算 開 支 的 七 億 四 千 三 百 八 十 萬 元 減 少 二 億 四 千 二 十 萬 元, 減 幅 多 達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點 三, 有 關 修 訂 預 算 較 原 訂 預 算 開 支 大 幅 減 少 的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譚 耀 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答 覆 :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較 原 來 預 算 減 少 約 2.4 億 元 (32.3%), 主 要 原 因 是 於 該 年 度 籌 備 和 舉 行 補 選 的 開 支 較 原 來 預 算 大 幅 減 少 另 外, 籌 備 和 舉 行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籌 備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開 支 亦 較 原 來 預 算 為 少 整 體 來 說, 有 關 預 算 的 修 訂 並 没 有 影 響 相 關 選 舉 的 進 行 或 籌 備 工 作 節 CMAB - 第 2 頁

4 CMAB066 ( 問 題 編 號 :0857)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億 元, 主 要 是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所 需 要 有 關 3 項 選 舉 開 支 的 詳 細 分 配 如 何? 包 括 招 聘 宣 傳 推 廣 相 關 行 政 費 等 相 關 內 容 提 問 人 : 黃 定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節 CMAB - 第 3 頁

5 答 覆 :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億 元, 主 要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令 所 需 的 預 留 撥 款 有 所 增 加 與 上 述 3 個 選 舉 相 關 的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節 CMAB - 第 4 頁

6 CMAB067 ( 問 題 編 號 :0927)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6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0) 答 覆 :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由 籌 備 至 完 成 所 有 後 續 工 作, 一 般 會 橫 跨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而 言, 籌 備 工 作 已 於 年 度 展 開, 該 年 度 用 於 籌 備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7,600 萬 元, 而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7.42 億 元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百 萬 元 (1) 員 工 開 支 155 (2) 宣 傳 50 (3) 其 他 開 支 537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籌 備 和 進 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5.03 億 元 節 CMAB - 第 5 頁

7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上 一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整 體 較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節 CMAB - 頁

8 CMAB068 ( 問 題 編 號 :0928)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1 年 相 關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節 CMAB - 第 7 頁

9 答 覆 :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由 籌 備 至 完 成 所 有 後 續 工 作, 一 般 會 橫 跨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就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而 言, 籌 備 工 作 已 於 年 度 展 開, 該 年 度 用 於 籌 備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為 531 萬 元, 而 處 在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1.52 億 元,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度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57 (2) 宣 傳 4 (3) 其 他 開 支 91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152 由 於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在 12 月 舉 行, 我 們 預 計 有 部 分 選 舉 開 支 需 要 在 年 度 支 付 2. 籌 備 和 舉 行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8,800 萬 元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整 體 較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節 CMAB - 第 8 頁

10 CMAB069 ( 問 題 編 號 :0929)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列 出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各 項 開 支 細 目 ; 這 些 開 支 與 2012 年 相 關 選 舉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2) 答 覆 :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為 6,700 萬 元,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年 度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33 (2) 宣 傳 1 (3) 其 他 開 支 33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67 由 於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在 3 月 舉 行, 我 們 預 計 有 部 分 選 舉 開 支 需 要 在 年 度 支 付 2. 籌 備 和 舉 行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共 約 為 2,800 萬 元 節 CMAB - 第 9 頁

11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因 此, 籌 備 和 進 行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整 體 預 期 較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節 CMAB - 第 10 頁

12 CMAB070 ( 問 題 編 號 :0930)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年 度 用 作 核 對 現 有 選 民 登 記 冊 登 記 資 料 的 相 關 工 作 款 項 為 何 ; 與 過 去 3 年 相 關 工 作 的 款 項 比 較 如 何 ; 增 / 減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李 慧 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3) 答 覆 : 處 會 處 理 和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一 組 專 責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合 約 員 工 ) 負 責 在 至 年 度,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詳 列 如 下 : 年 度 編 制 聘 用 的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人 4,000 萬 元 人 4,700 萬 元 約 500 人 1.09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2.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節 CMAB - 第 11 頁

13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節 CMAB - 第 12 頁

14 CMAB071 ( 問 題 編 號 :3020)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議 席 的 補 選, 政 府 的 開 支 人 手 安 排 和 工 作 詳 情 為 何 ; 與 過 往 進 行 的 補 選 相 比, 開 支 和 人 手 安 排 有 否 增 加? 提 問 人 : 林 大 輝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6) 答 覆 :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當 日, 處 共 開 設 167 個 投 票 站 ( 包 括 21 個 專 用 投 票 站 ) 供 合 資 格 選 民 投 票 處 亦 於 將 軍 澳 調 景 嶺 體 育 館 設 置 新 聞 中 心, 當 完 成 投 票 及 點 票 後, 選 舉 主 任 於 新 聞 中 心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與 過 往 立 法 會 補 選 於 人 手 安 排 及 開 支 比 較 表 列 如 下 : 2007 年 立 法 會 香 港 島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2016 年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投 票 站 數 目 選 民 人 數 約 62 萬 約 337 萬 約 94 萬 開 支 約 2,100 萬 ( 實 際 ) 約 1.26 億 ( 實 際 ) 約 7,300 萬 ( 預 算 ) 節 CMAB - 第 13 頁

15 CMAB072 ( 問 題 編 號 :0648)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當 局 自 2012 年 開 始,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沒 有 在 限 期 前 回 覆 查 核 信 件 以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的 已 登 記 選 民 會 被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就 此 當 局 可 以 告 知 : 1. 過 去 3 年 的 被 剔 除 選 民 資 格 的 數 字, 並 列 出 各 項 主 要 原 因 ( 逝 世 自 願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喪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未 有 回 應 查 核 信 件 等 ) 所 佔 的 數 字 2. 當 局 過 去 3 年 投 放 在 宣 傳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方 面 的 開 支 金 額 及 人 事 編 制 資 料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這 些 工 作 的 成 效, 確 保 公 眾 知 悉 當 局 會 抽 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住 址?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 鑑 於 2016 年 2017 年 會 舉 行 立 法 會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當 局 未 來 會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宣 傳 抽 查 核 實 制 度, 確 保 已 登 記 選 民 擁 有 上 述 3 個 選 舉 的 投 票 權, 不 會 無 故 被 取 消 選 民 資 格?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6) 答 覆 :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3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因 不 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為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而 被 剔 除 的 人 數 分 類 如 下 : 節 CMAB - 第 14 頁

16 被 剔 除 的 原 因 及 選 民 人 數 周 期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未 有 回 應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離 世 其 他 原 因 ( 如 自 願 取 消 選 民 登 記 喪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總 數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3.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第 二 段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4. 處 會 審 查 和 核 實 選 民 資 料, 以 確 保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而 有 關 工 作 由 一 組 專 責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合 約 員 工 ) 負 責 在 至 年 度,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詳 列 如 下 : 年 度 編 制 聘 用 的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人 4,000 萬 元 人 4,700 萬 元 約 500 人 1.09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節 CMAB - 第 15 頁

17 5.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節 CMAB - 第 16 頁

18 CMAB073 ( 問 題 編 號 :0650)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越 來 越 多 港 人 長 駐 內 地 工 作 就 學 生 活, 期 間 會 不 時 回 港, 亦 有 不 少 港 人 居 住 在 深 圳 巿, 每 天 過 境 到 香 港 上 班 上 學 生 活, 這 班 港 人 因 不 清 楚 自 己 是 否 乎 合 乎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要 求, 降 低 了 他 們 登 記 做 選 民, 在 選 舉 投 票 的 意 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3 年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定 義 的 查 詢 投 訴 數 字 為 何?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這 些 數 字, 衡 量 目 前 對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定 義 是 否 清 晰,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2. 當 局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通 常 在 中 國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數 字, 這 些 港 人 有 多 少 已 登 記 做 選 民? 3. 當 局 是 否 有 計 劃 在 未 來 3 年 內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訂 下 明 確 的 準 則 或 定 義, 如 是,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8) 答 覆 : 根 據 立 法 會 條 例 ( 第 542 章 ) 第 28(1) 條,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時, 須 令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信 納 他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並 提 供 一 個 他 在 香 港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居 所 的 住 址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簽 署 聲 明, 確 認 他 符 合 登 記 為 選 民 的 資 格, 包 括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及 所 提 供 的 住 址 是 他 在 香 港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居 所 現 行 法 例 沒 有 訂 明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定 義 過 往 關 乎 選 舉 法 例 的 法 庭 判 例 亦 說 明, 一 個 人 是 否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是 一 個 有 關 事 實 和 程 度 的 考 慮, 並 需 基 於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而 定 故 此, 政 府 認 為 不 宜 在 選 舉 法 例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作 出 定 義 然 而, 為 協 助 公 眾 及 公 共 選 舉 的 參 節 CMAB - 第 17 頁

19 選 人 理 解 在 選 舉 法 例 下 有 關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要 求,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已 經 就 此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2. 政 府 統 計 處 指 出, 該 處 並 沒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常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統 計 數 字 3. 總 括 而 言, 處 沒 有 通 常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選 民 數 字, 亦 沒 有 就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備 存 查 詢 和 投 訴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處 於 過 去 3 年 曾 處 理 3 宗 有 關 要 求 查 證 選 民 是 否 符 合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個 案, 涉 及 6 名 選 民, 處 亦 已 按 查 核 結 果 更 新 相 關 的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節 CMAB - 第 18 頁

20 CMAB074 ( 問 題 編 號 :1113)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a) (b) (c) (d)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人 ( 選 民 本 人 非 選 民 本 人 候 選 人 其 他 ) 類 別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內 容 的 類 別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投 訴 涉 及 的 地 區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所 收 到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請 按 接 收 方 式 ( 電 話 傳 真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 分 列 有 關 數 目 ; (e)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就 完 成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的 平 均 日 數 為 何 ; (f) 過 去 5 年, 每 年 處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仍 在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總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1) 答 覆 :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選 管 會 未 有 就 有 關 選 舉 的 投 訴 按 投 訴 人 投 訴 涉 及 的 地 區 接 收 投 訴 方 式 及 完 成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的 平 均 日 數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就 2011 年 至 2015 年 期 間 舉 行 的 選 舉 及 補 選 所 收 到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 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直 接 從 公 眾 人 士 收 到 的 投 訴 ) 如 下 : 節 CMAB - 第 19 頁

21 選 舉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區 議 會 補 選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鄉 郊 一 般 選 舉 鄉 村 補 選 上 述 選 舉 按 投 訴 性 質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有 關 選 舉 的 報 告 書 內, 並 已 上 載 至 選 管 會 網 站 ( 3. 除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外, 所 有 上 述 投 訴 個 案 經 已 完 成 處 理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共 接 獲 宗 投 訴 個 案, 截 至 2016 年 3 月 7 日,7 769 宗 個 案 經 已 完 成 處 理, 其 餘 宗 則 仍 在 處 理 中 節 CMAB - 第 20 頁

22 CMAB075 ( 問 題 編 號 :1114)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籌 辦 選 舉 方 面,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無 此 人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b)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已 搬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c) 過 去 5 年, 每 年 因 地 址 不 全 而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數 目 為 何 ; (c) 過 去 5 年, 每 年 收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總 數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2) 節 CMAB - 第 21 頁

23 答 覆 : 與 過 去 5 年 內 舉 行 的 選 舉 相 關 而 被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或 自 動 當 選 通 知 書 的 數 字, 按 香 港 郵 政 註 明 的 退 件 原 因 分 類 如 下 : 退 件 原 因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註 1) ( 註 2) ( 註 3) ( 註 4) ( 註 5) (a) 查 無 此 人 (b)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c) 地 址 不 全 (d) 無 人 居 住 (e) 拒 收 (f) 無 此 地 址 (g) 不 到 收 ( 即 派 遞 信 件 至 收 信 地 點 後 ( 主 要 涉 及 未 有 郵 遞 服 務 的 鄉 郊 地 址 ), 有 關 選 民 沒 有 領 取 信 件 ) 總 數 附 註 : (1) 包 括 2011 年 元 朗 區 議 會 十 八 鄉 北 選 區 補 選 2011 年 荃 灣 區 議 會 福 來 選 區 補 選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2) 包 括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2 年 沙 田 區 議 會 鞍 泰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3) 包 括 2013 年 沙 田 區 議 會 田 心 選 區 補 選 2013 年 觀 塘 區 議 會 坪 石 選 區 補 選 及 2013 年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京 士 柏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4) 包 括 2014 年 南 區 區 議 會 海 怡 西 選 區 補 選 2014 年 離 島 區 議 會 東 涌 北 選 區 補 選 2014 年 東 區 區 議 會 南 豐 選 區 補 選 及 2014 年 離 島 區 議 會 坪 洲 及 喜 靈 洲 選 區 補 選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5) 包 括 2015 年 大 埔 區 議 會 新 富 選 區 補 選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節 CMAB - 第 22 頁

24 CMAB076 ( 問 題 編 號 :1115)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處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方 面,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會 : (a) 過 去 5 年, 每 年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b) 過 去 5 年, 每 年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地 址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c) 過 去 5 年, 每 年 總 查 核 所 涉 的 選 民 數 目 為 何 ; (d) 過 去 5 年, 每 年 就 所 有 以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e) 過 去 5 年, 每 年 就 所 有 以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f) 過 去 5 年, 每 年 被 剔 除 的 選 民 數 目 為 何 ; (g) 過 去 5 年, 每 年 新 登 記 的 選 民 數 目 查 核 該 批 新 登 記 選 民 資 料 的 數 目, 以 及 剔 除 該 批 新 登 記 選 民 資 料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國 柱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3) 答 覆 : 鑒 於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處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節 CMAB - 第 23 頁

25 2.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的 5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被 納 入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以 及 因 未 有 回 應 查 訊 信 而 被 剔 除 的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人 數 如 下 : 周 期 查 核 措 施 (1)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和 其 他 遭 退 回 選 舉 郵 件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2)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註 1] (3)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註 2] (4) 就 已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註 2] 被 納 入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的 選 民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5)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註 2] (6)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7) 就 其 他 涉 及 懷 疑 虛 假 地 址 的 投 訴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受 查 訊 的 選 民 總 數 未 有 回 應 法 定 查 訊 程 序 而 被 剔 除 的 選 民 數 目 註 1: 處 自 2012 年 起 於 選 舉 年 與 房 屋 署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就 其 轄 下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作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跟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全 面 資 料 核 對, 並 將 未 有 載 列 於 有 關 部 門 的 住 戶 記 錄 的 選 民 納 入 查 訊 程 序 另 外, 處 自 2014 年 周 期 起 與 房 屋 署 就 終 止 租 節 CMAB - 第 24 頁

26 約 的 住 戶 資 料 進 行 核 對 以 跟 進 已 遷 離 相 關 單 位 的 個 案, 並 將 未 有 向 處 更 新 登 記 住 址 的 選 民 納 入 查 訊 程 序 註 2: 就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和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以 及 就 已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的 措 施 於 2012 年 周 期 開 始 推 行 3. 按 2011 年 至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數 目 如 下 :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新 登 記 選 民 數 目 2011 年 年 年 年 年 處 自 2013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就 新 登 記 申 請 作 抽 樣 查 核, 並 於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周 期 分 別 向 和 名 申 請 人 發 出 查 核 信 件, 要 求 申 請 人 以 書 面 確 認 有 關 住 址 資 料, 當 中 有 和 441 名 申 請 人 未 有 回 覆, 處 遂 決 定 不 再 進 一 步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節 CMAB - 第 25 頁

27 CMAB077 ( 問 題 編 號 :1139)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政 府 每 年 度 花 多 少 公 帑 做 選 民 登 記 宣 傳 工 作? 每 年 度 新 增 選 民 又 有 多 少? 2. 由 2013/14 年 度 至 2015/16 年 度, 政 府 用 於 各 媒 介 宣 傳 選 民 登 記 的 支 出 明 細 為 何?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 電 視 廣 告 電 台 廣 告 報 章 雜 誌 廣 告 網 上 廣 告 燈 箱 ( 包 括 港 鐵 站 巴 士 站 公 共 和 私 人 地 方 等 ) 2013/ / / /17 年 度, 政 府 將 會 花 多 少 公 帑 做 選 民 登 記 宣 傳 工 作?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答 覆 : 就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處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這 些 宣 傳 措 施 包 括 不 同 媒 體 及 平 台, 例 如 電 視 電 台 報 章 網 站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節 CMAB - 第 26 頁

28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和 宣 傳 品 等 2013 年 至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項 目 和 開 支 如 下 : 周 期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 萬 元 ) 項 目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報 章 刊 物 互 聯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聘 請 選 民 登 記 助 理 及 進 行 各 種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製 作 和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橫 額 呼 籲 信 紀 念 品 及 雜 項 總 數 ,699 # 有 關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數 字 為 3.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向 不 同 年 齡 和 背 景 的 人 士 宣 傳, 以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提 醒 選 民 適 時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同 時 強 化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意 識 和 認 知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約 為 1,700 萬 元 節 CMAB - 第 27 頁

29 CMAB078 ( 問 題 編 號 :1142)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過 去 兩 次 立 法 會 選 舉 (2008 年 和 2012 年 ), 以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1. 政 府 一 共 聘 請 了 多 少 名 i. 投 票 站 主 任 ii.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iii.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iv. 投 票 / 點 票 助 理 員 v. 投 票 站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2. 政 府 每 次 選 舉 為 各 職 級 人 員 提 供 多 少 小 時 的 培 訓? 請 以 下 表 列 出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 點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2008 年 2010 年 2012 年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6) 節 CMAB - 第 28 頁

30 答 覆 : 有 關 政 府 於 2008 年 及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聘 請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料 現 表 列 如 下 : 2008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數 目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事 務 員 點 票 主 任 * 助 理 點 票 主 任 * 點 票 助 理 員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 有 關 政 府 於 2008 年 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及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為 各 職 級 人 員 提 供 的 培 訓 資 料 現 表 列 如 下 : 2008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工 作 人 員 培 訓 時 數 投 票 站 主 任 副 投 票 站 主 任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 統 計 ) 助 理 投 票 站 主 任 投 票 助 理 員 ( 統 計 ) 投 票 助 理 員 投 票 站 事 務 員 點 票 主 任 * 助 理 點 票 主 任 * 點 票 助 理 員 * 點 票 站 事 務 員 * * 於 中 央 點 票 站 工 作 的 人 員 由 於 2010 年 立 法 會 補 選 的 點 票 工 作 於 個 別 投 票 站 進 行, 因 此 並 無 需 要 設 立 中 央 點 票 站 節 CMAB - 第 29 頁

31 CMAB079 ( 問 題 編 號 :1152)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處 指 出, 在 年 度 完 成 的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的 查 核 工 作 及 與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進 行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請 處 方 詳 細 指 出 : 1. 在 年 度, 處 方 投 放 了 多 少 資 源 於 更 新 選 民 登 記 冊 資 料, 包 括 人 手 和 金 錢 開 支? 具 體 有 哪 些 工 作? 2. 在 年 度, 處 方 有 否 投 放 資 源 處 理 關 於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如 有, 詳 情 如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3. 在 年 度, 有 關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處 理 結 果 如 何? 請 表 列 統 計 數 據 4. 在 年 度, 處 方 計 劃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處 理 關 於 種 票 的 調 查 和 投 訴? 有 否 新 的 措 施 以 核 實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和 處 理 調 查 及 投 訴?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答 覆 :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節 CMAB - 第 30 頁

32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處 在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核 對 約 160 萬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2.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行 的 查 核 措 施 所 涵 蓋 的 選 民 人 數 約 160 萬 3. 由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至 今, 處 發 現 共 461 宗 懷 疑 涉 及 虛 假 登 記 資 料 的 個 案, 由 於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已 轉 介 執 法 機 關 作 跟 進 及 調 查 處 同 時 會 就 所 有 個 案 按 法 定 程 序 更 正 選 民 登 記 上 的 相 關 資 料 4.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節 CMAB - 第 31 頁

33 CMAB080 ( 問 題 編 號 :1576)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關 於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的 數 字,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 2014 及 2015 年, 按 月 份 計 算, 已 登 記 的 新 選 民 數 字 月 份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2) 2014 及 2015 年, 以 18 區 計 算 的 新 登 記 選 民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3) 2014 及 2015 年, 以 18 區 計 算 的 已 更 新 的 選 民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年 份 2014 年 2015 年 4) 2016 年 對 於 新 登 記 及 已 更 新 選 民 數 目 的 估 算, 基 於 甚 麼 準 則? 節 CMAB - 第 32 頁

34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7) 答 覆 : 處 並 沒 有 按 月 份 統 計 新 登 記 的 選 民 數 目, 而 按 2014 年 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各 區 議 會 選 區 新 登 記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的 數 目 如 下 : 2014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葵 青 離 島 北 區 大 埔 西 貢 沙 田 總 數 按 2014 年 及 2015 年 的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各 區 議 會 選 區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更 新 資 料 記 錄 的 數 目 如 下 : 2014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2015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荃 灣 屯 門 節 CMAB - 第 33 頁

35 元 朗 葵 青 離 島 北 區 大 埔 西 貢 沙 田 總 數 處 參 考 以 往 選 舉 年 及 近 年 所 處 理 的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數 目, 然 後 估 算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的 新 登 記 選 民 及 選 民 更 新 資 料 記 錄 的 數 目 節 CMAB - 第 34 頁

36 CMAB081 ( 問 題 編 號 :3199)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分 項 列 出 過 去 3 年 透 過 網 上 登 記 郵 寄 傳 真 及 電 郵 選 民 登 記 表 格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的 人 數 提 問 人 : 梁 家 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5) 答 覆 :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的 3 個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郵 寄 傳 真 電 郵 或 親 自 遞 交 的 方 式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表, 以 及 經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上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者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郵 政 電 子 核 證 ( 個 人 ) 證 書 並 使 用 該 證 書 作 簽 署 ), 成 功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的 人 數 如 下 : 周 期 提 交 選 民 登 記 申 請 方 式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郵 寄 傳 真 電 郵 或 親 自 遞 交 ( 處 没 有 上 述 申 請 方 式 的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總 數 節 CMAB - 第 35 頁

37 CMAB082 ( 問 題 編 號 :2169)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分 別 列 出 以 下 處 職 位 在 未 來 1 年 預 算 的 人 數 全 年 薪 酬 房 屋 津 貼 外 訪 開 支 酬 酢 開 支 等 津 貼 : 總 主 任 高 級 項 目 主 任 副 總 主 任 高 級 主 任 主 任 助 理 主 任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文 書 主 任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首 席 新 聞 主 任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系 統 經 理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25) 節 CMAB - 第 36 頁

38 答 覆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處 的 人 手 編 制 共 有 258 個 常 額 職 位 及 1 個 編 外 職 位, 連 同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開 設 的 6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所 涉 及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約 為 1.24 億 元 有 關 上 述 合 共 265 個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 職 位 職 位 數 目 ( 預 計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1 總 行 政 主 任 7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27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64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21 高 級 文 書 主 任 1 文 書 主 任 24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78 文 書 助 理 16 辦 公 室 助 理 員 2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2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2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系 統 經 理 1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2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2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1 新 聞 主 任 1 高 級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1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助 理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2 一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二 級 物 料 供 應 員 1 貴 賓 車 司 機 1 二 級 工 人 3 總 數 處 暫 時 未 有 計 劃 在 年 度 進 行 外 訪 或 公 務 酬 酢 節 CMAB - 第 37 頁

39 CMAB083 ( 問 題 編 號 :1794)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內, 處 將 會 繼 續 為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進 行 及 監 督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二 零 一 六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有 關 項 目 的 詳 情 和 涉 及 開 支 分 項? 提 問 人 : 田 北 俊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4) 節 CMAB - 第 38 頁

40 答 覆 :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節 CMAB - 第 39 頁

41 CMAB084 ( 問 題 編 號 :1486)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處 在 新 年 度 負 責 幾 個 大 型 選 舉 工 作, 需 作 大 額 撥 款, 這 方 面 不 難 理 解 按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年 度 需 開 設 6 個 職 位,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工 作, 這 方 面 亦 合 理 請 問 這 6 個 職 位 是 常 設 職 位, 還 是 為 期 2 年 的 編 外 職 位, 以 便 在 2016 及 2017 年 負 責 立 法 會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工 作?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5) 答 覆 : 處 計 劃 於 年 度 增 設 6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包 括 5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的 主 要 工 作 為 籌 備 及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這 些 有 時 限 職 位 將 會 在 處 完 成 2015 年 至 2017 年 選 舉 周 期 內 各 項 選 舉 工 作 後 取 消 節 CMAB - 第 40 頁

42 CMAB085 ( 問 題 編 號 :1593)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財 政 預 算 案 卷 一 第 784 頁, 要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中 提 及 推 行 相 關 的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 特 別 是 年 輕 人 )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就 以 往 的 工 作 內 容,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由 2011 年 至 2015 年, 在 不 同 媒 體 上 推 行 的 宣 傳 計 劃 資 料, 包 括 : 計 劃 名 稱 計 劃 內 容 所 選 取 的 宣 傳 媒 體 / 平 台 開 始 及 結 束 時 間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期 成 本 及 實 際 花 費 選 舉 年 在 不 同 媒 體 上 預 定 或 已 推 行 的 宣 傳 計 劃 資 料, 包 括 : 計 劃 名 稱 計 劃 內 容 所 選 宣 傳 媒 體 / 平 台 開 始 及 結 束 時 間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期 成 本 及 實 際 花 費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9) 答 覆 : 處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呼 籲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這 些 宣 傳 措 施 包 括 不 同 媒 體 及 平 台, 例 如 電 視 電 台 報 章 網 站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和 宣 傳 品 等 2011 年 至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項 目 和 開 支 如 下 : 節 CMAB - 第 41 頁

43 # 周 期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 萬 元 ) 項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電 視 及 電 台 宣 傳 報 章 刊 物 互 聯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220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聘 請 選 民 登 記 助 理 進 行 各 種 社 區 宣 傳 活 動 製 作 和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橫 額 呼 籲 信 紀 念 品 及 雜 項 總 數 1,036 1, ,699 有 關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數 字 為 # 2.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向 不 同 年 齡 和 背 景 的 人 士 宣 傳, 以 鼓 勵 合 資 格 而 並 未 登 記 的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提 醒 選 民 適 時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同 時 強 化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意 識 和 認 知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約 為 1,700 萬 元 3. 在 至 年 度, 有 關 選 民 登 記 及 查 核 工 作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開 支 ( 包 括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費 用 ) 詳 列 如 下 : 年 度 編 制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人 數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200 萬 元 ,100 萬 元 ,000 萬 元 ,700 萬 元 約 億 元 ( 修 訂 預 算 ) 約 億 元 ( 預 算 ) * 包 括 在 有 關 年 度 所 開 設 的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按 實 際 需 要 聘 用 的 合 約 員 工, 此 等 數 字 為 相 關 年 度 在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高 峰 時 所 聘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節 CMAB - 第 42 頁

44 CMAB086 ( 問 題 編 號 :3227)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1. 請 處 方 就 2011 年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期 間 分 別 共 接 獲 有 關 選 舉 投 訴 具 體 數 字 人 手 分 配 及 開 支 分 區 列 出 2. 請 處 方 就 2011 年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期 間 分 別 共 接 獲 有 關 選 舉 投 訴 需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或 轉 介 其 他 部 門 的 個 案 數 字 分 區 列 出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49) 答 覆 : 屬 處 編 制 內 的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 於 每 個 選 舉 周 期 內 負 責 協 助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檢 討 立 法 會 及 區 議 會 的 選 區 分 界 修 訂 選 舉 指 引 制 訂 選 舉 報 告 書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等 工 作 於 2011 年 至 2012 年 及 2015 年 至 2017 年 2 個 選 舉 周 期 內,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於 最 高 峰 時 分 別 有 31 名 及 35 名 員 工 (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 執 行 上 述 周 期 內 所 有 選 舉 ( 包 括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鄉 郊 一 般 選 舉 及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補 選 ) 的 工 作 秘 書 處 的 運 作 是 處 的 恆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所 需 開 支 已 包 括 在 部 門 的 日 常 運 作 中 2.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選 管 會 負 責 處 理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及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在 處 理 投 訴 期 內, 分 別 共 接 獲 及 宗 投 訴 個 案 ( 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直 接 從 公 眾 人 士 收 到 的 投 訴 ) 3. 選 管 會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所 有 接 獲 的 投 訴, 如 果 投 訴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選 管 會 會 轉 交 警 務 處 或 廉 政 公 署 處 理 上 述 投 訴 個 案 中, 由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跟 進 的 個 案 數 目 如 下 : 節 CMAB - 第 43 頁

45 選 舉 警 務 處 廉 政 公 署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選 管 會 秘 書 處 未 有 就 上 述 選 舉 的 投 訴 按 涉 及 的 地 區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節 CMAB - 第 44 頁

46 CMAB087 ( 問 題 編 號 :2323)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處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書 數 目 收 到 被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書 總 數 ; ( 二 ) 年 度 對 加 強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的 查 核 工 作 的 具 體 工 作 實 行 詳 情 時 間 表 開 支 所 需 資 源 及 人 手 為 何 ; 及 ( 三 ) 請 按 地 區 選 區 列 出 退 回 投 票 通 知 書 原 因 ( 查 無 此 人 無 人 居 住 拒 收 不 到 收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地 址 不 全 無 此 地 址 ) 及 其 數 量 退 回 數 量 地 區 查 無 此 人 無 人 居 住 拒 收 收 不 到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地 址 不 全 無 此 地 址 節 CMAB - 第 45 頁

47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03) 答 覆 :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處 向 約 369 萬 名 選 民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卡 或 自 動 當 選 通 知 書 ; 就 2015 年 大 埔 區 議 會 新 富 選 區 補 選, 處 向 約 名 選 民 發 出 投 票 通 知 卡 與 上 述 選 舉 相 關 而 被 退 回 的 通 知 卡 / 通 知 書 涉 及 共 名 選 民, 並 按 香 港 郵 政 註 明 的 退 件 原 因 分 類 如 下 ( 處 並 沒 有 就 退 件 原 因 按 地 區 分 類 統 計 ): 退 件 原 因 數 目 (a) 查 無 此 人 (b) 已 搬 遷 而 收 件 人 並 無 安 排 轉 遞 服 務 (c) 地 址 不 全 436 (d) 無 人 居 住 201 (e) 拒 收 (f) 無 此 地 址 776 (g) 不 到 收 ( 即 派 遞 信 件 至 收 信 地 點 後 ( 主 要 涉 及 未 有 郵 遞 服 務 的 鄉 郊 地 址 ), 有 關 選 民 沒 有 領 取 信 件 ) 總 數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3.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處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行 的 查 核 措 施 涵 蓋 的 選 民 人 數 約 為 160 萬 4.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節 CMAB - 第 46 頁

48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節 CMAB - 第 47 頁

49 CMAB088 ( 問 題 編 號 :0045)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綱 領 下 的 年 度 特 別 留 意 事 項 中 提 出 當 局 會 核 對 現 有 登 記 冊 上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包 括 與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進 行 資 料 核 對 程 序 就 此, 政 府 告 知 本 會 : (a) (b) (c) 在 年 度, 當 局 一 共 核 對 了 多 少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 有 關 核 對 人 數 佔 本 港 全 體 選 民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在 年 度,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將 佔 用 的 撥 款 金 額 為 何 ; 及 在 年 度,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將 佔 用 多 少 人 手 ; 以 及, 政 府 會 否 分 配 在 本 年 度 所 增 加 的 人 手, 進 行 上 述 核 對 工 作? 提 問 人 : 麥 美 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6) 答 覆 : 鑒 於 近 年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載 住 址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的 關 注, 處 自 2012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起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公 眾 必 須 提 供 真 實 和 正 確 資 料 作 選 民 登 記, 以 及 更 新 其 登 記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是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住 址 此 外, 處 繼 續 採 取 多 項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執 行 查 訊 程 序,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有 關 查 核 措 施 包 括 就 選 舉 中 未 能 投 遞 至 選 民 而 遭 退 回 的 投 票 通 知 卡 個 案 進 行 查 訊 ;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覆 核 選 民 登 記 住 址 ; 查 核 一 戶 多 人 或 多 姓 的 登 記 住 址 ; 就 已 登 記 及 新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 就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疑 似 非 住 宅 的 地 址 進 行 查 核 ; 及 查 核 已 拆 卸 或 行 將 拆 卸 建 築 物 的 地 址 2. 處 在 2015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核 對 約 160 萬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佔 選 民 登 記 冊 選 民 數 目 約 46% 節 CMAB - 第 48 頁

50 3. 處 於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會 繼 續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述 的 查 核 工 作 另 外, 因 應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的 關 注, 政 府 於 2015 年 底 就 優 化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發 表 了 諮 詢 報 告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處 會 在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進 一 步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核 對 地 址 資 料,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 (a) 與 屋 宇 署 加 強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拆 卸 或 空 置 待 清 拆 的 建 築 物 名 單 的 最 新 資 料 ; (b) 與 市 區 重 建 局 聯 繫, 以 索 取 已 完 成 收 購 及 住 戶 已 完 成 搬 遷 的 樓 宇 資 料 ; 及 (c)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落 實 協 作 安 排, 以 識 別 即 將 拆 卸 或 已 空 置 樓 宇 4. 處 將 會 在 年 度 安 排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除 應 付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前 預 期 收 到 的 大 量 選 民 登 記 及 更 新 資 料 申 請 外, 亦 進 一 步 加 強 查 核 工 作, 以 提 高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處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提 醒 受 查 核 的 選 民 須 在 限 期 前 向 處 更 新 或 確 認 登 記 住 址, 並 鼓 勵 選 民 使 用 選 民 資 料 網 上 查 閱 系 統 核 實 其 登 記 狀 況 及 資 料 上 述 工 作 會 由 一 支 由 95 名 公 務 員 ( 包 括 9 個 有 時 限 公 務 員 職 位 ) 和 大 約 500 名 合 約 員 工 組 成 的 隊 伍 執 行, 涉 及 的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及 相 關 運 作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1.13 億 元 有 關 工 作 會 在 2016 及 2017 年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內 持 續 推 行 節 CMAB - 第 49 頁

51 CMAB089 ( 問 題 編 號 :1467)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請 問 當 局 預 留 多 少 財 政 撥 款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作 宣 傳 推 廣? 詳 情 如 何? 有 否 就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作 特 別 宣 傳, 以 讓 公 眾 對 功 能 組 別 選 舉 有 更 深 刻 正 確 的 認 識?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張 華 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6) 答 覆 : 處 於 年 度 預 留 了 3,300 萬 元 作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投 票 宣 傳 開 支, 以 鼓 勵 選 民 在 投 票 日 投 票 宣 傳 選 舉 的 提 名 期 宣 傳 選 舉 程 序, 以 及 提 倡 廉 潔 及 公 平 選 舉 我 們 將 於 本 年 4 月 的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議 員 匯 報 投 票 宣 傳 活 動 的 詳 情 2. 另 外, 處 預 留 了 1,700 萬 作 為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宣 傳 開 支, 提 高 公 眾 對 選 民 登 記 的 認 知, 以 及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登 記 成 為 地 方 選 區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登 記 的 宣 傳 方 面, 處 會 發 出 呼 籲 信 件 鼓 勵 符 合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資 格 的 人 士 / 團 體 登 記, 同 時 亦 會 向 相 關 組 成 團 體 發 信, 呼 籲 他 們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的 會 員 登 記 處 亦 會 在 功 能 界 別 的 組 成 團 體 的 網 站 及 刊 物 刊 登 廣 告 呼 籲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團 體 登 記 節 CMAB - 第 50 頁

52 CMAB090 ( 問 題 編 號 :1768)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本 港 在 年 度 將 會 舉 行 3 場 大 型 選 舉, 包 括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就 此 : a. 政 府 就 這 3 場 選 舉 的 分 別 為 何, 及 列 出 有 關 開 支 的 項 目 內 容 ; b. 這 3 場 選 舉 的 預 算 與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第 四 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開 支 相 比 差 距 為 何, 及 為 何 出 現 有 關 差 距? 提 問 人 : 廖 長 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31) 節 CMAB - 第 51 頁

53 答 覆 : 處 於 年 度 為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預 留 撥 款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選 舉 的 開 支 2016 年 立 法 會 # 換 屆 選 舉 2016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員 工 開 支 (2) 宣 傳 (3) 其 他 開 支 (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如 適 用 )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印 刷 費 和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等 ) 總 計 # 包 括 籌 備 和 進 行 2016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的 預 算 2. 籌 備 和 進 行 2012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2011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為 5.03 億 元 8,800 萬 元 及 2,800 萬 元 3. 為 應 付 2015 年 至 2017 年 整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各 項 公 共 選 舉 工 作, 處 需 要 租 用 臨 時 辦 公 室, 亦 需 因 應 以 往 選 舉 周 期 的 經 驗 增 加 工 作 人 員 另 外, 與 選 舉 相 關 的 其 他 運 作 預 算, 亦 因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和 工 資 物 價 上 升 等 而 較 上 個 選 舉 周 期 的 相 關 實 際 支 出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於 年 度 籌 備 和 進 行 上 述 3 個 選 舉 的 整 體 亦 較 上 屆 選 舉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多 節 CMAB - 第 52 頁

54 CMAB091 ( 問 題 編 號 :2972) (163) 處 管 制 人 員 : 總 主 任 ( 李 柏 康 ) 2016 年 2 月 28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的 開 支 是 多 少 ; 請 就 主 要 的 開 支 項 目 提 供 分 項 的 開 支 數 字 提 問 人 : 楊 岳 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9) 答 覆 : 2016 年 2 月 28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新 界 東 地 方 選 區 補 選 的 預 計 整 體 開 支 約 為 7,300 萬 元 相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百 萬 元 (1) 員 工 開 支 8 (2) 宣 傳 1 (3) 其 他 開 支 64 ( 包 括 租 用 場 地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酬 金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交 通 費 郵 費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和 印 刷 費 等 ) 總 計 73 節 CMAB - 第 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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