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3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件 格 式 及 附 件 第 三 章 服 务 需 求 及 说 明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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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XTC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GXTC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3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件 格 式 及 附 件 第 三 章 服 务 需 求 及 说 明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3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委 托, 对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 招 标 编 号 : GXTC )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诚 邀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1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2 招 标 内 容 : 1) 项 目 内 容 :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 2) 项 目 地 点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 3)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 4) 服 务 项 目 和 起 止 时 间 :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类 型 计 划 服 务 起 止 时 间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柴 油 供 应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月 31 日 注 :1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为 三 年 服 务 期 中 第 一 年 的 服 务 费, 具 体 服 务 周 期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结 束, 三 年 服 务 期 合 同 会 根 据 每 年 财 政 批 复 情 况 一 年 一 签 2 请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列 明 1 年 服 务 期 内 各 项 目 分 项 报 价, 招 标 人 在 付 款 时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具 体 服 务 项 目 及 起 始 周 期 付 款, 实 际 项 目 支 付 款 会 根 据 中 标 人 的 实 际 服 务 周 期 服 务 质 量 及 考 评 结 果 进 行 结 算 3 如 果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未 列 明 各 月 分 项 报 价, 招 标 人 在 付 款 时 将 按 中 标 价 /12=1 个 月 金 额, 对 未 进 行 服 务 的 月 份 扣 款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总 中 标 金 额 /365 天 =1 天 金 额, 对 未 进 行 服 务 的 天 数 进 行 扣 款 4 本 次 招 标 的 服 务 期 为 三 年,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供 应 商 需 承 担 2016 年 度 2017 年 度 2018 年 度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工 作 年 度 预 算 金 额 以 财 政 批 复 为 准, 合 同 金 额 不 超 过 2016 年 度 中 标 金 额 另 外, 在 本 次 招 标 服 务 期 满 后, 为 保 证 系 统 运 维 的 连 续 性, 中 标 人 应 继 续 完 成 运 维 工 作, 直 至 与 新 的 服 务 商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否 则 将 按 违 约 处 理, 招 标 人 有 权 没 收 中 标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019 年 度 未 与 新 的 运 维 商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前 中 标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运 维 费 用 结 算 方 式 参 照 2016 年 度 5 如 果 中 标 人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未 通 过 甲 方 的 年 度 考 核,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保 留 对 由 于 中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6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报 价 表 的 要 求 报 价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须 知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章 节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价 格 分 成 几 部 分, 只 是 为 了 方 便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3

4 进 行 比 较, 并 不 限 制 招 标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具 体 报 价 范 围 采 购 范 围 及 所 应 达 到 的 具 体 要 求, 以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技 术 和 服 务 的 相 应 规 定 为 准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本 次 采 购 的 实 质 目 的, 完 全 实 现 所 应 有 的 全 部 要 求 投 标 人 若 存 在 任 何 理 解 上 无 法 正 确 确 定 之 处, 均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投 标 前 的 澄 清 等 程 序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3.1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3.2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有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作 业 类 别 : 电 工 作 业 类 )( 操 作 项 目 : 高 压 运 行 维 修 ) 和 由 电 监 会 核 发 的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上 岗 ; 3.3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有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颁 发 人 社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 3.4 派 驻 服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其 中 食 堂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健 康 证 厨 师 证 等 从 业 证 书 客 房 会 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两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并 参 加 过 相 应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3.5 具 备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颁 发 的 三 级 及 以 上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3.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7 本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4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500 元 ( 含 电 子 版 ),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5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2 月 22 日 起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止, 每 天 9: 00-16:30(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6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携 带 下 列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 1) 投 标 单 位 出 具 的 对 购 买 人 的 授 权 书 或 介 绍 信 原 件 ; 2) 购 买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7 现 场 考 察 : 组 织 ;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上 午 10:00 地 点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西 统 路 58 号,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届 时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9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10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投 标 文 件 须 密 封 后 于 ( 开 标 当 日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至 开 标 地 点 逾 期 送 达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11 本 公 告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4

5 上 同 时 发 布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辰 西 路 12 号 数 字 北 京 大 厦 A 座 七 层 北 侧 联 系 人 : 程 颖 博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联 络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贾 大 伟 张 英 梁 超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jiadawei0214@163.com 保 证 金 专 用 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标 书 款 服 务 费 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科 学 城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请 投 标 人 在 汇 款 时 务 必 注 明 所 投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编 号, 否 则, 因 款 项 用 途 不 明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2 月 22 日 5

6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号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项 目 编 号 :GXTC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预 算 : 人 民 币 万 元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由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作 业 类 别 : 电 工 作 业 类 )( 操 作 项 目 : 高 压 运 行 维 修 ) 和 由 电 监 会 核 发 的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上 岗 ; (3)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有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颁 发 人 社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 (4) 派 驻 服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其 中 食 堂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健 康 证 厨 师 证 等 从 业 证 书 客 房 会 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两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并 参 加 过 相 应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5) 具 备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颁 发 的 三 级 及 以 上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7) 本 项 目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胶 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现 场 考 察 : 组 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上 午 10:00 6

7 序 号 条 款 号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地 点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西 统 路 58 号,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15 日 之 前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90 日 历 日 投 标 保 证 金 : 固 定 金 额 贰 万 元 整 8 1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银 行 汇 票 支 票 电 汇 或 信 用 担 保 形 式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1]124 号 ) 精 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贷 款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中 央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其 它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无 效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刘 莹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光 耀 东 方 ( 原 金 玉 大 厦 ) 写 字 楼 19 层 电 子 信 箱 :liuying@guaranty.com.cn 请 投 标 人 在 汇 款 时 务 必 注 明 所 投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编 号, 否 则, 因 款 项 用 途 不 明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肆 份, 电 子 文 档 两 份 (U 盘 或 光 盘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开 标 室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5 日 上 午 9:3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交 易 所 苏 州 街 海 淀 南 路 甲 21 号 中 关 村 知 识 产 权 大 厦 A 座 二 层 评 标 室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其 它 招 标 服 务 费 : 中 标 人 须 向 本 项 目 招 标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1) 本 项 目 招 标 服 务 费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服 务 类 规 定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的 标 准 计 价 收 取 2)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向 招 标 机 构 一 次 性 缴 清 招 标 服 务 费 1) 本 项 目 近 三 年 指 :2012 年 12 月 至 今 2)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及 项 目 涉 及 一 招 三 年 的 事 宜 具 体 详 见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招 标 内 容 的 标 注 部 分 7

8 一 总 则 1. 概 述 1.1. 适 用 范 围 :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项 目 1.2. 定 义 : 本 项 目 : 系 指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招 标 人 : 系 指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进 行 项 目 招 标 组 织 工 作 的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简 称 招 标 机 构 招 标 方 : 系 指 上 述 第 1.2 中 的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人 :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机 构 要 求, 向 招 标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服 务 企 业 1.3 本 项 目 将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并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招 标 择 优 选 定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服 务 单 位 1.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2 招 标 范 围 2.1 详 见 第 三 章 服 务 需 求 及 说 明 3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3.1 参 加 本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4 项 的 资 格 要 求 3.2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经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3.3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中 国 法 律 和 法 规 3.4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且 与 其 他 法 人 具 有 控 股 关 联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的 特 别 规 则 如 下 : 1)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下 属 的 唯 一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一 家 已 经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若 其 仅 仅 使 用 其 自 身 的 资 质 资 格 及 独 立 名 义, 而 非 凭 借 了 其 所 属 的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的 授 权 文 件 或 承 诺 文 件 参 加 投 标 的, 该 等 情 形 下, 仅 需 要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如 实 完 整 地 披 露 其 自 身, 一 切 相 关 的 责 任 均 应 当 由 其 独 立 承 担 2)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下 属 的 唯 一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一 家 已 经 具 有 8

9 法 人 资 格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若 其 并 非 仅 仅 使 用 其 自 身 的 资 质 与 资 格, 而 是 凭 借 了 其 所 属 的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的 授 权 文 件 或 承 诺 文 件 参 加 投 标 的, 该 等 情 形 下 的 授 权 文 件 / 承 诺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当 明 确 包 括 下 列 含 义 : 其 所 属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法 人 组 织 所 出 具 的 表 明 对 该 子 公 司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所 引 起 的 及 / 或 相 关 的 任 何 及 / 或 所 有 责 任,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相 关 合 同 所 引 起 或 相 关 的 一 切 责 任, 均 无 条 件 且 不 可 撤 销 地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对 该 等 授 权 或 承 诺 文 件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独 立 地 判 定 该 等 授 权 或 承 诺 文 件 若 被 判 定 为 不 满 足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该 分 公 司 的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 若 被 接 受 则 无 论 该 等 授 权 或 承 诺 文 件 是 否 存 在 瑕 疵 均 应 当 被 视 为 该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应 当 承 担 上 述 不 可 撤 销 的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该 等 情 形 下 一 旦 其 被 接 受 参 加 投 标, 应 当 被 视 为 或 等 同 于 该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的 直 接 参 加, 本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中 标 后 所 签 订 的 成 交 合 同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补 充 文 件 等, 均 对 其 所 属 并 为 其 出 具 了 授 权 文 件 / 承 诺 文 件 的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具 有 约 束 效 力, 其 也 可 以 直 接 利 用 该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的 资 质 与 业 绩, 同 时 有 义 务 如 实 披 露 其 所 受 处 罚 不 良 记 录 及 / 或 其 违 法 纪 录, 不 应 当 存 在 丝 毫 差 别 3.5 本 项 目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的 投 标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5 现 场 考 察 5.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5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由 招 标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的 现 场 考 察, 了 解 项 目 情 况, 自 行 负 责 获 得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资 料 5.2 考 察 现 场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可 能 会 对 其 自 身 或 对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费 用,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自 行 承 担 9

10 二 招 标 文 件 6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6.1 招 标 文 件 除 本 款 下 述 内 容 外, 还 包 括 所 有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7.1 款 和 第 8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件 格 式 及 附 件 第 三 章 服 务 需 求 及 说 明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6.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有 重 大 不 符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不 予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6.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备, 如 有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等 情 况 发 生, 应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及 时 告 知 招 标 机 构 予 以 补 齐,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解 答 7.1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6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事 宜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提 请 招 标 机 构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机 构 将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 答 复 中 不 注 明 问 题 的 来 源 ), 并 在 刊 登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补 充 文 件 的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否 则 将 视 为 其 已 完 全 知 道 并 接 受 此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招 标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日 之 前, 可 因 任 何 原 因,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这 种 修 改 可 能 是 招 标 机 构 主 动 做 出 的, 也 可 能 是 为 了 解 答 投 标 人 疑 问 而 做 出 的, 招 标 机 构 发 出 的 所 有 的 澄 清 /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应 视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2 招 标 机 构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若 前 后 存 在 不 一 致, 以 后 发 者 为 准 8.3 为 便 于 投 标 人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澄 清 / 补 充 通 知 提 出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机 构 可 以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招 标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亦 应 随 之 延 长 10

11 8.4 投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澄 清 /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向 招 标 机 构 确 认 收 悉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9.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至 少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各 项 内 容 : 投 标 函 部 分 1 投 标 函 ; 2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3 开 标 报 价 信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项 目 预 算 明 细 表 ; 其 它 商 务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员 构 成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过 去 三 年 相 关 业 绩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商 务 偏 离 表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投 标 担 保 为 信 用 担 保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上 一 季 度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证 明 文 件 等 ( 说 明 : 以 上 文 件 均 需 提 供 清 晰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其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伪 造 或 不 实,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编 制 并 提 交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方 案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方 案 11

12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方 案 柴 油 供 应 方 案 其 他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方 案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技 术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诉 讼 史 投 标 承 诺 函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可 根 据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内 容 和 性 质 列 入 上 述 各 部 分 的 文 件 中 9.2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9.3 投 标 文 件 应 印 刷 清 晰 整 洁, 编 制 目 录, 注 明 页 码, 以 便 查 阅 9.4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交 换 的 文 件 和 往 来 信 函 应 采 用 简 体 中 文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0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10.1 除 非 本 招 标 文 件 或 补 充 / 澄 清 通 知 另 有 规 定, 招 标 范 围 应 包 括 本 须 知 所 述 的 全 部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是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行 业 规 定, 实 施 招 标 范 围 内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具 体 报 价 范 围 采 购 范 围 及 所 应 达 到 的 具 体 要 求, 以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技 术 和 服 务 的 相 应 规 定 为 准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本 次 采 购 的 实 质 目 的, 完 全 实 现 所 应 有 的 全 部 要 求 投 标 人 若 存 在 任 何 理 解 上 无 法 正 确 确 定 之 处, 均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投 标 前 的 澄 清 等 程 序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0.2 对 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没 有 进 行 报 价 的 服 务 项 目, 并 且 该 服 务 项 目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并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免 除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义 务,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该 服 务 项 目 的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或 由 投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该 服 务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并 综 合 考 虑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投 标 人 自 身 实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因 素 10.4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为 最 终 报 价,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予 调 整 10.5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若 有 说 明 应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项 目 预 算 明 细 表 显 著 处 注 明, 12

13 只 有 开 标 时 唱 出 的 报 价 和 优 惠 才 会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考 虑 10.6 投 标 价 格 均 采 用 人 民 币 币 种 报 出 10.7 最 低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11 投 标 有 效 期 11.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之 日 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7 项 所 述 的 日 历 日 在 此 期 间 内,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1.2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招 标 机 构 可 通 过 传 真 等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失 去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但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本 次 投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的 相 关 规 定, 向 投 标 人 及 时 返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需 要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期 内, 本 须 知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2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交 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所 述 金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银 行 汇 票 支 票 电 汇 或 信 用 担 保 形 式 银 行 汇 票 应 为 全 国 通 兑 汇 票, 支 票 限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银 行 开 具 保 证 金 专 用 户 : 开 户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中 关 村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保 持 一 致 12.4 招 标 人 若 依 据 本 须 知 第 11 条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 若 投 标 人 不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而 放 弃 投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原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内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2.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人 按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返 还 ;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返 还 企 业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法 13

14 (1) 投 标 企 业 办 理 电 汇 退 款 :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须 贵 公 司 开 财 务 收 据 一 张 ( 在 收 据 背 后 写 清 投 标 企 业 名 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企 业 所 在 省 市 联 系 电 话 及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并 将 我 公 司 开 出 的 财 务 收 据 的 复 印 件 一 并 邮 寄 到 我 公 司 财 务 部, 办 理 电 汇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周 四 办 理 电 汇 退 款 (2) 退 款 联 系 地 址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69 号 中 国 兵 器 大 厦 603 室 ) (3) 退 保 证 金 开 始 时 间 :( 具 体 退 款 时 间 以 项 目 经 理 通 知 为 准 ) (4) 收 据 抬 头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第 四 招 标 分 公 司 12.6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或 串 通 作 弊 哄 抬 标 价 ; 或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13.1 投 标 人 应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内 容 与 格 式 向 招 标 机 构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并 在 封 面 上 明 确 标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字 样, 电 子 文 档 两 份 (U 盘 或 光 盘 ),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3.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一 律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13.3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若 有 改 动,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都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在 改 动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人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编 制 及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顺 序 进 行 编 排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视 为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14.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应 分 别 密 封 在 一 个 内 层 封 套 中, 并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字 样 然 后 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统 一 封 装 在 一 个 14

15 外 层 封 套 中 14.2 在 投 标 文 件 外 层 封 套 上 均 应 注 明 下 列 识 别 标 志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年 月 日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启 的 字 样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4.3 除 了 按 本 须 知 第 14.2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在 最 外 层 封 套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16 条 规 定 情 况 发 生 时, 招 标 机 构 可 按 上 面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4.4 为 便 于 现 场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报 价 信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正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注 明 开 标 报 价 信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加 盖 公 章 14.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机 构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1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5.1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投 标 邀 请 书 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条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16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16.1 招 标 机 构 对 于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收, 并 退 还 投 标 人 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7.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机 构 递 交 请 求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但 在 投 标 截 止 以 后, 不 能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7.2 投 标 人 修 改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的 规 定 编 制 签 署 密 封 标 志 和 递 交 17.3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2.6 款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15

16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8 开 标 18.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投 标 邀 请 书 及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18.2 开 标 会 议 将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投 标 人 未 派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活 动, 将 视 为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18.3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标 方 不 予 接 受 : 1)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进 行 密 封 的 18.4 开 标 程 序 : 1) 开 标 会 议 将 由 招 标 机 构 组 织 并 主 持 ; 2)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公 证 监 督 机 构 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3) 经 确 认 无 误,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修 改 内 容 ( 如 有 )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情 况 以 及 招 标 机 构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内 容 ; 4)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 5) 由 招 标 机 构 整 理 开 标 记 录 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19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19.1 招 标 机 构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19.2 评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估 都 将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20. 初 步 审 查 20.1 评 标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每 一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未 能 在 实 质 性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只 有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标 程 序 20.2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审 查 并 逐 项 列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偏 差 下 列 情 况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 1)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6

17 2)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完 整 的 ; 3) 投 标 人 资 格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 5)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或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有 重 大 的 限 制, 且 纠 正 这 些 偏 差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6)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即 构 成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差,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0.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20.4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予 以 废 标 : ( 一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 二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21 错 误 的 修 正 21.1 对 于 实 质 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报 价 进 行 校 核, 并 对 有 算 术 性 差 错 的 给 予 修 正 修 正 的 原 则 为 : a)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b)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通 常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机 构 认 为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位,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c) 当 各 细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各 细 目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1.2 按 以 上 原 则 对 算 术 性 差 错 的 修 正, 应 取 得 投 标 人 的 同 意, 并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拒 绝 确 认,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审, 评 委 会 有 17

18 权 宣 布 其 投 标 无 效 21.3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将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如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在 评 标 阶 段,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时, 可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或 者 要 求 补 充 某 些 资 料, 对 此, 投 标 人 不 得 拒 绝 22.2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进 行, 投 标 人 不 得 借 澄 清 问 题 的 机 会, 与 评 标 委 员 及 评 标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接 触 或 对 原 投 标 价 或 投 标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提 出 修 改, 但 在 评 标 中 对 发 现 的 算 术 性 差 错 进 行 的 核 实 修 正, 则 不 在 此 列 22.3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23.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 23.1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审, 具 体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详 见 第 五 章 23.2 评 委 会 将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依 次 推 荐 排 名 前 三 名 的 单 位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24. 评 标 过 程 保 密 24.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24.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4.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六 合 同 的 授 予 25. 合 同 授 予 的 条 件 25.1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其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18

19 23 条 规 定 评 选 出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为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25.2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26. 接 受 和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利 26.1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前, 招 标 人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宣 布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并 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对 投 标 人 的 影 响 不 承 担 责 任, 也 不 解 释 原 因 27. 中 标 通 知 书 27.1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机 构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27.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8. 签 订 合 同 28.1 中 标 人 应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它 协 议 29.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3 天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合 同 总 价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期 期 满 前 应 完 全 有 效 29.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第 28 条 或 第 29.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解 除 已 签 署 的 合 同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按 顺 序 选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作 为 中 标 人 30. 招 标 服 务 费 30.1 中 标 人 须 向 本 项 目 招 标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a) 本 项 目 招 标 服 务 费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服 务 类 规 定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的 标 准 计 价 收 取 (b)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向 招 标 机 构 一 次 性 缴 清 招 标 服 务 费 19

20 20

21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件 格 式 及 附 件 21

22 合 同 编 号 : 北 京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名 称 : 委 托 人 ( 甲 方 ):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受 托 人 ( 乙 方 ): 22

23 委 托 人 ( 甲 方 ): 北 京 市 政 务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 受 托 人 (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服 务 事 项 及 内 容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乙 方 应 为 甲 方 提 供 如 下 服 务 : 1 ; 2 ; 3 ; 4. ( 注 : 请 根 据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详 细 填 写, 也 可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列 明 ) 第 二 条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及 验 收 1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相 关 行 业 的 标 准 2 3 ( 注 : 请 根 据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在 本 条 款 内 明 确 具 体 的 质 量 要 求 或 验 收 标 准 ) 4 乙 方 完 成 服 务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甲 方 在 验 收 合 格 单 上 签 字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乙 方 应 当 在 日 内 进 行 返 工 或 调 整, 并 重 新 提 交 甲 方 验 收 23

24 5 本 合 同 服 务 期 届 满 后 个 月 内, 由 甲 方 聘 请 专 家 组 成 项 目 评 审 组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运 维 服 务 进 行 质 量 评 审 乙 方 应 在 质 量 评 审 前,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及 灾 备 中 心 运 行 的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第 三 条 项 目 小 组 及 人 员 要 求 1 双 方 各 指 派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责 范 围 包 括 : ( 注 : 请 根 据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在 本 条 款 内 明 确 具 体 的 工 作 范 围 ) 2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要 求 乙 方 须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安 排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和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调 研 工 作, 并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队 伍 的 稳 定 (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名 单 和 简 历 详 见 附 件 1)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乙 方 如 因 正 当 理 由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的, 应 当 提 前 日 通 知 甲 方, 获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换 第 四 条 服 务 期 限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的 期 限 为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第 五 条 服 务 费 及 支 付 方 式 1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费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圆 前 述 服 务 费 已 经 包 含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全 部 费 用, 除 前 述 款 项 外, 甲 方 无 需 向 乙 方 另 行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2 甲 方 将 按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 (1) 一 次 性 支 付 :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付 清 服 务 费 (2) 分 期 支 付 : 甲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80 %;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服 务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20 % 3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付 款 前 向 甲 方 开 具 正 规 合 法 发 票,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暂 不 付 款 且 不 承 担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24

25 第 六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 注 : 本 条 请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填 写, 如 不 适 用 可 删 除 ) 1 乙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向 甲 方 缴 纳 合 同 总 额 的 10 %, 即 圆 整 (( 大 写 ) 元 整 )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保 证 乙 方 全 面 彻 底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 2 如 乙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约 情 形 的, 甲 方 有 权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相 应 的 款 项 履 约 保 证 金 被 扣 除 后,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补 足 3 本 项 目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且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 无 息 或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向 乙 方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部 分 款 项 第 七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具 体 内 容 请 按 照 项 目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修 改 ) 1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2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3 甲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4 第 八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具 体 内 容 请 按 照 项 目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修 改 ) 1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甲 方 要 求 ;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质 量 不 合 格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予 赔 偿 2 如 确 有 需 要, 乙 方 可 以 选 择 第 三 方 提 供 优 于 自 身 能 及 的 协 作 服 务, 但 是 外 协 费 用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费 用 总 额 的 30% 3 乙 方 保 证 其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存 在 任 何 侵 犯 第 三 方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否 则 乙 方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4 乙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或 相 关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其 提 供 服 务 情 况 及 项 目 服 务 费 支 出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出 现 问 题 的 应 及 时 整 改 5 乙 方 应 保 证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员 工 具 备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所 需 的 相 应 资 质 和 许 可, 并 保 证 乙 方 人 员 在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25

26 各 项 规 定 服 从 甲 方 安 排 6 如 因 乙 方 人 员 原 因, 给 甲 方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员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 未 经 甲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8 第 九 条 保 密 义 务 (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涉 及 保 密 或 敏 感 信 息 的 项 目, 请 选 择 性 适 用 ) 1 乙 方 因 承 接 本 合 同 约 定 项 目 所 知 悉 的 该 项 目 信 息 或 甲 方 信 息, 以 及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全 部 信 息 均 为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乙 方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及 甲 方 关 于 保 密 工 作 的 相 关 要 求, 对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2 乙 方 应 对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予 以 妥 善 保 存, 并 保 证 仅 将 其 用 于 与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项 目 实 施 有 关 的 用 途 或 目 的 在 缺 少 相 关 保 密 条 款 约 定 时, 对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乙 方 应 至 少 采 取 适 用 于 对 自 己 核 心 机 密 进 行 保 护 的 同 等 保 护 措 施 和 审 慎 程 度 进 行 保 密 3 乙 方 保 证 将 保 密 信 息 的 披 露 范 围 严 格 控 制 在 直 接 从 事 该 项 目 工 作 且 因 工 作 需 要 有 必 要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工 作 人 员 范 围 内, 对 乙 方 非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人 员 一 律 严 格 保 密 4 乙 方 应 保 证 在 向 其 工 作 人 员 披 露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前, 认 真 做 好 员 工 的 保 密 教 育 工 作, 明 确 告 知 其 将 知 悉 的 为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并 明 确 告 知 其 需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及 泄 密 所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并 要 求 全 体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人 员 签 署 书 面 保 密 协 议 5 任 何 时 间 内, 一 经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指 示 在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日 内 将 含 有 保 密 信 息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其 他 资 料 归 还 甲 方, 且 不 得 擅 自 复 制 留 存 6 非 经 甲 方 特 别 授 权,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并 不 包 括 授 予 乙 方 该 26

27 保 密 信 息 包 含 的 任 何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它 类 型 的 知 识 产 权 7 乙 方 承 担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为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及 合 同 终 止 后 年 8 承 担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乙 方 ( 含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 如 乙 方 或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了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均 应 向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如 损 失 数 额 无 法 确 定 的,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人 民 币 万 元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第 十 条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要 求 乙 方 提 交 具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服 务 成 果 的 项 目, 请 选 择 性 适 用 ) 1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所 形 成 的 服 务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2 乙 方 保 证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成 果 是 其 独 立 实 施 完 成, 不 存 在 任 何 侵 犯 第 三 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成 果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导 致 该 第 三 方 追 究 甲 方 责 任 的, 乙 方 应 负 责 解 决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及 合 同 的 解 除 1 甲 乙 双 方 均 应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按 约 定 履 行 均 构 成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2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每 迟 延 一 日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费 总 额 % 的 违 约 金 ; 迟 延 日 以 上 仍 未 提 供 服 务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总 额 % 的 违 约 金 3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或 甲 方 要 求 的, 乙 方 应 当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返 工 修 改, 并 重 新 提 交 甲 方 验 收 ;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经 二 次 验 收 仍 未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或 乙 方 拒 绝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返 工 修 改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返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总 额 % 的 违 约 金 4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团 队, 或 擅 自 更 换 人 员 的, 经 甲 方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予 以 改 正, 经 甲 方 的 绩 效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见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 27

28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5 乙 方 不 接 受 甲 方 和 相 关 审 计 部 门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或 经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的,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6 甲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每 迟 延 一 日,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拖 欠 款 项 % 的 违 约 金 7 绩 效 考 核 标 准 : 甲 方 针 对 合 同 期 内 的 服 务, 甲 方 每 月 组 织 双 方 共 同 对 乙 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 每 次 评 价 总 分 为 100 分,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为 合 格 分 值 低 于 80 分 时, 乙 方 要 限 期 整 改, 甲 方 扣 除 乙 方 至 元 的 费 用 如 服 务 期 内 乙 方 累 计 有 二 次 以 上 ( 含 二 次 ) 评 价 低 于 80 分 不 合 格, 考 核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保 留 对 由 于 中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提 交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三 条 廉 政 承 诺 1 合 同 双 方 承 诺 共 同 加 强 廉 洁 自 律 反 对 商 业 贿 赂 2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应 由 本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得 以 参 与 项 目 实 施 为 名, 接 受 乙 方 从 该 项 目 中 支 取 的 劳 务 报 酬 ;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3 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 不 得 为 其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得 向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支 付 劳 务 报 酬 ; 不 得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28

29 或 相 冲 突 的 内 容,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3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签 署 人 : 签 署 人 : 签 订 日 期 : 签 订 日 期 : 开 户 行 : 开 户 名 称 : 帐 号 : 29

30 附 件 1: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名 单 和 简 历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项 目 角 色 承 担 工 作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 毕 业 院 校 曾 任 职 专 长 承 担 同 类 项 目 历 史 情 况 ) 简 历 1: 简 历 2: 30

31 简 历 3: 31

32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资 质 评 估 表 ( 甲 方 留 存 ) 一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单 位 网 址 单 位 法 人 邮 政 编 码 二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单 位 资 质 应 说 明 以 下 内 容 :1 经 营 范 围 ;2 承 担 此 类 项 目 的 案 例 成 功 经 验 ;3 人 力 资 源 情 况 ;4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5 其 他 情 况 32

33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主 管 处 室 负 责 人 意 见 : 处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33

34 第 三 章 服 务 需 求 及 说 明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中 心 位 于 密 云 县 西 田 各 庄 镇 ( 密 云 县 工 业 开 发 区 四 期 ), 紧 邻 京 密 路 和 京 承 高 速 路, 距 离 北 京 城 区 约 70 公 里, 总 建 筑 面 积 9200 平 米 主 要 建 筑 包 括 机 房 运 维 楼 综 合 保 障 楼 辅 助 设 备 楼 其 中 机 房 运 维 楼 建 筑 面 积 为 5815 平 米 ; 综 合 保 障 楼 建 筑 面 积 为 2708 平 米 ; 辅 助 设 备 楼 建 筑 面 积 677 平 米, 包 括 变 配 电 室 柴 油 发 电 机 室 消 防 泵 房 等 设 施 本 项 目 针 对 灾 备 中 心 开 展 灾 备 相 关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基 础 设 施 支 撑 环 境, 对 灾 备 中 心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和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维 护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柴 油 发 电 机 设 备 提 供 运 维 服 务 管 理, 柴 油 供 应 及 综 合 服 务 保 障 服 务, 为 保 证 灾 备 中 心 消 防 安 防 的 安 全 可 靠 运 行, 保 障 灾 备 业 务 的 顺 利 运 行 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技 术 要 求 1.1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 整 体 要 求 : 双 方 各 指 派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责 范 围 包 括 : 负 责 与 合 作 方 沟 通 协 调, 对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和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的 运 维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安 排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并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队 伍 的 稳 定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如 因 正 当 理 由 需 要 调 整 项 目 技 术 人 员 的, 应 当 提 前 5 日 通 知 招 标 人, 获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有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颁 发 人 社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值 班 人 员 需 持 由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作 业 类 别 : 电 工 作 业 类 )( 操 作 项 目 : 高 压 运 行 维 修 ) 和 由 电 监 会 核 发 的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上 岗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和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需 要 分 别 配 置 2 名 值 班 人 员 进 行 7*24 小 时 值 班, 为 满 足 7*24 小 时 值 班 要 求,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和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值 班 人 员 需 分 别 按 4 班 3 倒 设 置, 需 8 名, 两 个 地 方 共 需 16 名 34

35 投 标 人 项 目 组 人 员 需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实 行 定 期 岗 位 素 质 和 技 能 培 训, 包 括 聘 请 相 关 行 业 专 家 及 设 备 厂 商 技 术 人 员, 提 高 运 维 人 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行 维 护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 31. 负 责 消 防 中 控 室 的 24 小 时 值 守, 并 做 好 相 关 的 值 班 记 录 32. 当 发 现 消 防 报 警 按 照 相 关 流 程 及 时 处 理 33. 时 刻 监 视 电 视 屏 幕, 对 观 察 到 的 可 疑 情 况 定 时 定 位 定 人 的 及 时 录 像, 对 录 有 重 要 线 索 情 况 的 录 像, 应 及 时 备 份 保 存, 并 做 好 记 录 34. 接 到 电 话 报 案 要 及 时 记 录 上 报 和 处 理 35. 定 期 对 消 防 设 备 检 查 认 真 检 查 消 防 监 控 设 备 设 施, 发 现 问 题 认 真 记 录 及 时 上 报 36. 认 真 完 整 填 写 工 作 日 志 及 各 种 记 录 37. 认 真 妥 善 做 好 中 控 室 内 所 有 钥 匙 的 保 管 发 放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38. 认 真 妥 善 做 好 交 接 班 工 作 保 持 中 控 室 内 设 备 和 卫 生 的 清 洁 39. 配 合 招 标 人 完 成 每 年 两 次 应 急 演 练, 做 好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的 准 备 和 总 结 工 作 40. 配 合 消 防 维 保 单 位 完 成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保 工 作 41. 配 合 消 电 检 公 司 完 成 消 电 检 工 作 42. 配 合 消 防 部 门 的 不 定 期 检 查 工 作 43. 每 天 对 消 防 泵 房 钢 瓶 间 稳 压 间 至 少 一 次 巡 视, 并 做 好 相 关 设 备 检 查 记 录 44. 每 周 对 消 防 系 统 的 各 个 房 间 及 设 备 进 行 打 扫 清 洁, 保 证 设 备 能 够 使 用, 并 保 持 卫 生 整 洁 (2)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运 行 维 护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 45. 负 责 变 配 电 室 的 24 小 时 值 守, 并 做 好 相 关 的 值 班 记 录 46. 定 期 对 高 压 配 电 室 的 电 气 设 备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47. 配 合 电 力 公 司 完 成 倒 闸 切 换 操 作 供 电 调 度 和 查 电 表 工 作 48. 配 合 柴 油 发 电 机 代 维 厂 商 完 成 柴 油 发 电 机 代 维 49. 配 合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代 维 人 员 和 配 电 室 维 保 人 员 完 成 定 期 的 运 维 及 保 35

36 养 工 作 50. 在 电 力 公 司 执 行 倒 闸 切 换 操 作 供 电 调 度 外 电 路 中 断 及 柴 油 发 电 机 发 电 时 负 责 通 知 所 有 用 电 方, 统 一 协 调 操 作 人 员 及 用 电 方 51. 负 责 配 电 室 室 内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内 配 电 值 班 室 及 低 压 配 电 柜 的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干 燥 无 异 物 52. 保 证 工 具 的 正 常 使 用 和 摆 放 整 齐 53. 配 合 完 成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54. 完 成 值 班 记 录 日 常 运 维 报 告 及 各 项 操 作 记 录 55. 负 责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日 常 保 养 及 维 护 服 务, 协 助 维 保 公 司 定 期 开 机 试 机, 制 定 详 细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预 案 等 工 作 56. 负 责 配 合 各 运 维 单 位 完 成 停 送 电 工 作 57. 完 成 相 关 电 力 故 障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58. 每 周 对 高 压 配 电 室 和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进 行 一 次 卫 生 清 洁, 包 括 电 气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及 清 洁 和 房 间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59. 每 周 对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储 油 间 的 设 备 进 行 不 少 于 三 次 的 检 查, 确 保 储 油 罐 的 安 全, 不 发 生 漏 油 滴 油 现 象 60. 每 月 对 室 外 储 油 罐 及 设 备 进 行 不 少 于 一 次 的 检 查, 确 保 储 油 罐 的 安 全, 不 发 生 柴 油 泄 漏 现 象 1.2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技 术 要 求 : (1) 根 据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中 有 关 规 定, 每 年 为 招 标 人 输 ( 配 ) 电 线 路 进 行 清 扫,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检 修 传 动 试 验 工 作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报 告 (2) 负 责 高 压 配 电 室 低 压 配 电 柜 的 检 修 传 动 试 验 工 作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报 告 (3) 根 据 电 力 安 全 规 程 规 定, 每 半 年 为 招 标 人 绝 缘 工 具 进 行 一 次 试 验 工 作 (4)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7 24 小 时 事 故 处 理 服 务, 并 按 照 电 力 行 业 服 务 承 诺 标 准 随 时 为 招 标 人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5) 每 月 一 次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电 气 设 备 巡 检 用 电 安 全 咨 询 服 务 (6) 从 事 运 维 的 企 业 应 具 有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四 级 以 上 许 可 证 书 36

37 (7) 乙 方 委 派 资 深 电 气 工 程 师 1 名, 作 为 该 项 目 专 项 工 作 负 责 人 委 派 现 场 试 验 人 员 : 高 压 试 验 技 师 1 名, 保 护 专 业 技 师 1 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5 名 (8) 招 标 人 自 购 高 低 压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缺 陷 所 需 材 料 费 ( 不 含 人 工 费 ) 在 5000 元 以 下 中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收 取, 超 出 部 分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9)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附 表 : 高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配 电 室 变 压 器 2*2000KVA 台 2 电 缆 10KV 出 线 米 5500 高 压 开 关 柜 ( 含 母 联 ) 10KV 进 出 线 面 7 计 量 柜 10KV 面 2 间 隔 柜 10KV 面 1 PT 隔 离 10KV 面 2 氧 化 锌 避 雷 器 10KV 组 面 2 地 线 网 站 室 面 1 中 央 信 号 柜 面 面 3 0.4KV 电 容 台 面 2 低 压 柜 维 护 0.4KV 开 关 柜 面 KV 馈 关 柜 面 谐 波 柜 面 2.00 低 压 柜 系 统 调 整 0.4KV 低 压 柜 套 1.00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0.4KV 低 压 柜 整 体 1.00 低 压 母 线 测 绝 缘 电 阻 0.4KV 低 压 柜 整 体 1.00 小 室 开 关 柜 10KV 进 出 线 面 6 电 缆 10KV 主 进 线 根 2 电 缆 10KV 出 线 根 4 氧 化 锌 避 雷 器 10KV 组 组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技 术 要 求 : (1) 负 责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日 常 运 行 的 维 护 检 修 工 作 (2) 负 责 对 柴 油 发 电 机 运 行 维 护 和 应 急 演 练 的 招 标 人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37

38 (3) 每 月 开 机 一 次, 每 次 开 机 对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全 面 检 查, 确 保 发 电 机 组 能 够 安 全 可 靠 的 启 动 和 正 常 运 行 (4) 每 年 更 换 一 次 机 油 滤 清 器 柴 油 滤 清 器 空 气 滤 清 器 机 油 防 冻 液 ; (5) 配 合 招 标 人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工 作 (6) 提 供 全 年 7 x 24 小 时 应 急 服 务 (7) 从 事 运 维 的 企 业 应 具 有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具 有 维 护 维 修 柴 油 发 电 机 的 资 质 (8) 每 次 开 机 完 成 出 具 运 行 及 检 测 报 告 (9) 更 换 配 件 完 成 出 具 详 细 的 更 换 报 告 (10) 对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各 个 系 统 进 行 全 面 检 测 完 成 后 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提 供 其 它 过 程 类 文 档 (11) 由 投 标 人 原 因 或 机 器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的 设 备 故 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维 修, 若 需 更 换 配 件, 配 件 费 用 小 于 5000 元 的,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免 费 提 供 配 件 (12) 说 明 :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为 江 西 泰 豪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品, 额 定 容 量 为 1600kVA (13)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附 表 : 每 年 需 更 换 配 件 情 况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1 机 油 滤 清 器 进 口 个 5 2 柴 油 滤 清 器 进 口 个 1 3 空 气 滤 清 器 进 口 个 4 4 防 冻 液 -25 升 机 油 15W/40 升 柴 油 供 应 的 技 术 要 求 : (1) 负 责 联 系 中 石 油 公 司 北 京 销 售 分 公 司 的 采 购 柴 油 事 宜 (2) 油 品 质 量 符 合 北 京 市 规 定 的 油 品 质 量 要 求 和 国 家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3) 柴 油 品 质 为 -20# (4) 送 油 地 址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5) 柴 油 的 数 量 和 规 格 验 收 以 中 石 油 的 出 库 单 为 准 2.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技 术 要 求 : 38

39 (1) 为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园 区 食 堂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负 责 职 工 每 天 的 就 餐, 保 证 正 常 供 餐, 负 责 食 堂 和 厨 房 的 卫 生 保 洁 及 设 备 维 护 等 工 作, 其 卫 生 等 级 符 合 北 京 市 B 级 标 准 其 中 包 括 员 工 日 常 的 早 中 晚 用 餐 蔬 菜 肉 制 品 等 材 料 的 购 买 制 作, 提 供 用 餐 的 服 务 及 用 餐 餐 具 餐 厅 的 卫 生 清 洁 ; 食 谱 菜 谱 的 的 编 制 及 公 布, 对 送 来 的 蔬 菜 及 肉 食 品 等 进 行 验 货 接 收, 保 证 质 量 数 量 的 准 确, 并 做 详 细 记 录 ; 对 食 堂 的 用 料 名 称 数 量 重 量 等 做 详 细 记 录 ; 对 餐 后 使 用 过 的 自 助 餐 器 皿 架 餐 台 餐 桌 进 行 彻 底 清 洁, 并 做 好 食 品 留 验 工 作 ; 每 周 对 后 厨 排 烟 罩 清 洗 不 少 于 1 次, 每 2 个 月 请 专 业 公 司 彻 底 清 洗 烟 道 1 次, 保 证 安 全 防 火 ; 每 天 对 冷 荤 间 用 紫 外 线 灯 进 行 消 毒, 对 使 用 过 的 粘 板 用 酒 精 进 行 消 毒, 并 做 好 消 毒 记 录 ; 废 旧 物 品 的 变 卖 等 工 作 (2) 为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园 区 提 供 各 类 会 议 接 待 活 动 服 务 其 中 包 括 日 常 会 议 安 排 接 待 及 会 前 会 后 的 清 洁 整 理 会 场 布 置 及 接 待 服 务 ; 保 持 会 议 室 的 卫 生 整 洁 ; 认 真 确 认 会 议 登 记 单,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数 及 需 求, 提 前 准 备 好 会 议 室 ; 随 时 检 查 会 议 室 内 的 设 备 设 施 是 否 完 好,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修, 以 免 延 误 会 议 的 进 行 ; 根 据 会 议 的 需 要 随 时 提 供 茶 水 服 务 (3) 投 标 人 为 招 标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卫 生 服 务 行 业 的 标 准 (4) 派 驻 服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其 中 食 堂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健 康 证 厨 师 证 等 从 业 证 书 客 房 会 议 服 务 人 员 需 要 有 两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并 参 加 过 相 应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5) 灾 备 中 心 综 合 保 障 的 服 务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9

40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函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招 标 编 号 :GXTC 致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我 们 收 到 并 研 究 了 贵 单 位 的 招 标 文 件, 对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确 认, 愿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承 担 本 项 目 及 相 关 服 务, 并 保 证 严 格 履 行 我 们 所 承 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 我 单 位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 大 写 ) 万 元 ( 小 写 : 万 元 ), 本 投 标 报 价 己 考 虑 了 所 有 因 素,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价 格 保 持 不 变 3 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若 有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4 如 果 我 们 中 标, 我 们 保 证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并 成 立 项 目 管 理 部, 选 派 专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员 和 项 目 人 员 实 施 项 目 合 同 5 我 们 同 意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遵 守 本 招 标 文 件, 在 此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本 招 标 文 件 一 直 对 我 们 具 有 约 束 力 6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正 式 合 同 之 前, 本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连 同 你 方 书 面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构 成 我 们 双 方 之 间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7 我 们 理 解 你 们 并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或 受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束, 同 时 也 理 解, 你 方 不 负 担 我 们 的 任 何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地 址 :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41 41

42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授 权 书 在 此 声 明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 职 务 ) ( 姓 名 ) 以 本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代 表 本 单 位 授 权 ( 职 务 ) ( 姓 名 ) 为 我 单 位 的 合 法 代 表, 该 代 理 人 在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的 投 标 活 动 合 同 谈 判 协 议 书 签 署 等 相 关 行 为 中, 有 权 全 权 处 理 与 之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在 此 授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授 权 人 予 以 认 可 投 标 人 名 称 : ( 盖 章 ) 授 权 人 : ( 签 字 )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43 三 开 标 报 价 信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声 明 备 注 2016 年 北 京 市 信 息 安 全 容 灾 备 份 ( 人 民 币 元 小 写 )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设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备 运 维 注 : 本 表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14.4 条 要 求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44 四 项 目 预 算 明 细 表 收 支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单 位 金 额 (RMB) 金 额 小 计 (RMB) 总 计 (RMB) 1 投 标 人 应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计 算 并 填 写 本 表 2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包 含 委 托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内 容, 表 格 可 根 据 实 际 报 价 情 况 扩 展 或 调 整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45 五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 样 表 ) 序 号 项 目 投 标 人 应 答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在 页 码 备 注 服 务 清 单 项 45

46 六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企 业 名 称 成 立 日 期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注 册 资 本 批 准 登 记 机 关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质 类 型 企 业 类 型 组 织 代 码 营 业 期 限 资 质 等 级 主 营 业 务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号 银 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47 七 项 目 部 人 员 构 成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证 书 号 项 目 工 作 年 限 计 划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项 目 人 员 (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方 面 人 员 构 成 )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证 书 号 项 目 工 作 年 限 计 划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项 目 人 员 (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方 面 人 员 构 成 )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证 书 号 项 目 工 作 年 限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

48 八 项 目 部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担 任 职 务 执 业 资 格 毕 业 学 校 毕 业 时 间 经 历 年 月 参 加 过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何 职 备 注 说 明 : 主 要 人 员 指 实 际 参 加 本 合 同 项 目 服 务 的 实 施 管 理 项 目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负 责 人, 每 人 填 一 张 并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及 其 他 资 格 证 书 等 ):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8

49 九 项 目 业 绩 表 (2012 年 12 月 至 今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规 模 说 明 :1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上 述 业 绩 真 实 性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中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合 同 的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详 细 标 的 和 双 方 签 章 及 生 效 时 间 ; 2 所 有 合 同 复 印 件 应 清 晰, 并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3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提 供 详 细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内 容 ; 4 上 述 业 绩 中, 如 有 业 主 或 主 管 部 门 的 书 面 评 价 意 见, 请 一 并 提 供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9

50 十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1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2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担 保 为 信 用 担 保 的 除 外 ); 4 投 标 人 上 一 季 度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证 明 文 件 ; 5 投 标 人 具 备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格 /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6 投 标 人 认 为 对 其 有 利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说 明 : 以 上 文 件 均 需 提 供 清 晰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其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伪 造 或 不 实,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十 一 项 目 方 案 投 标 人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编 制 并 提 交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方 案 2.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方 案 3.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方 案 4. 柴 油 供 应 方 案 5. 其 他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方 案 6.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7.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8. 技 术 偏 离 表 50

51 十 二 投 标 人 诉 讼 史 最 近 三 年, 如 投 标 人 有 对 外 诉 讼 ( 包 括 已 结 案 和 尚 在 诉 讼 期 间 的 案 件 ), 则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诉 讼 案 件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包 括 起 诉 人 被 诉 人 诉 讼 原 因 诉 讼 事 件 诉 讼 金 额 诉 讼 结 果 等, 并 填 入 下 表 日 期 起 诉 人 被 诉 人 诉 讼 原 因 诉 讼 事 件 诉 讼 金 额 诉 讼 结 果 备 注 声 明 :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上 表,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如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或 不 实 材 料, 应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51

52 十 三 投 标 承 诺 函 我 单 位 愿 意 承 担 本 项 目 及 相 关 服 务, 并 保 证 严 格 履 行 我 们 所 承 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1 我 单 位 承 诺 自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透 露 给 第 三 人 外 传 2 我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甲 方 要 求 ; 如 因 我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质 量 不 合 格 造 成 损 失 的, 我 单 位 愿 予 赔 偿 3 如 果 我 们 中 标, 我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成 立 项 目 管 理 部, 选 派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一 致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员 和 项 目 人 员 实 施 项 目 合 同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队 伍 的 稳 定,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调 整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人 员 4 我 单 位 承 诺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定 服 从 甲 方 安 排 5 如 果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未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我 方 接 受 终 止 合 同, 并 对 由 此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给 予 赔 偿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53 附 1: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 招 标 编 号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53

54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54

55 附 2: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注 :1. 如 投 标 中 无 任 何 商 务 偏 离, 也 需 在 响 应 表 中 注 明 无 偏 离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55

56 附 3: 技 术 需 求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投 标 技 术 指 标 情 况 具 体 说 明 注 :1.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所 投 标 技 术 要 求 填 写 此 表,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 如 投 标 中 无 任 何 偏 离, 也 需 在 响 应 表 中 注 明 无 偏 离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56

57 第 五 章 附 4: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57

58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一 评 标 原 则 与 标 准 评 标 原 则 是 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即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和 评 标 保 密 原 则 二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以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招 标 文 件 为 依 据,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及 投 标 报 价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并 按 低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及 推 荐 若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组 展 方 案 得 分 高 低 顺 序 排 列 三 评 分 标 准 : 本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为 :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分 配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24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66 投 标 报 价 10 合 计 100 具 体 分 值 分 配 见 下 表 格 : ( 一 )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24 分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1 投 标 文 件 质 量 和 样 式 及 报 价 合 理 性 3 2 投 标 人 业 绩 10 标 书 制 作 规 范 得 1 分, 标 书 制 作 不 规 范 粗 糙 得 0 分 ; 内 页 使 用 普 通 白 纸 且 双 面 打 印 得 1 分, 内 页 非 普 通 白 纸 或 非 双 面 打 印 均 得 0 分 ( 除 证 件 外 ); 报 价 合 理 得 1 分, 不 合 理 0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近 三 年 内 开 展 或 完 成 的 不 低 于 60 万 元 / 年 的 类 似 项 目 运 维 服 务 业 绩 : 有 1 个 有 效 业 绩 得 1 分 ;40( 含 )-60 万 元 / 年 的 类 似 项 目 服 务 业 绩 : 有 一 个 有 效 业 绩 得 0.5 分, 低 于 40 万 元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高 10 分 全 部 业 绩 附 与 用 户 签 订 的 合 同 首 页 服 务 周 期 页 采 购 金 额 页 标 的 页 及 签 署 页 复 印 件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完 整 材 料 的, 该 案 例 不 得 分 58

59 3 财 务 审 计 资 料 4 根 据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2014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财 务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的 得 4 分, 一 般 得 2 分, 较 差 或 无 有 效 材 料 或 审 计 报 告 结 论 有 保 留 意 见 的 0 分 4 质 量 认 证 体 系 2 提 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等 有 效 的 认 证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每 有 1 项 得 1 分, 总 分 2 分 应 进 行 年 度 监 审 而 未 附 监 审 标 识 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该 认 证 不 得 分 5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完 整 性 5 完 全 响 应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得 5 分 ; 每 有 一 项 可 补 正 的 负 偏 离 扣 1 分, 最 低 0 分 ( 二 )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66 分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管 理 机 构 运 作 方 法 及 管 理 制 度 服 务 团 队 资 质 素 质 ( 项 目 经 理 须 与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社 保 缴 纳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方 可 得 分 )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及 方 案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具 体 ( 或 分 项 ) 服 务 方 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图 工 作 职 能 组 织 运 行 图, 项 目 经 理 的 管 理 职 责 日 常 管 理 此 服 务 项 目 的 模 式 运 行 机 制 等 先 进 合 理, 内 部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和 考 核 办 法 严 格 合 理, 得 3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1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2 分 ): 1)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得 1 分 ;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得 0 分 2) 具 有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及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5( 含 ) 年 以 上 行 业 工 作 经 验 1 分 ; 具 有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运 维 及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3 年 以 上 行 业 工 作 经 验 0.5 分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得 0 分 2 相 关 值 班 运 维 人 员 情 况 (24 分 ) 1) 人 员 数 量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0, 人 员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合 理 可 行 性 强 得 12 分, 一 般 得 7-10 分, 较 差 得 0-3 分 2) 运 维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证 明 材 料 齐 全 经 验 资 质 满 足 要 求, 配 备 可 行 性 强 得 12 分, 一 般 得 7-10 分, 较 差 得 0-3 分 能 够 提 供 有 效 项 目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及 方 案 较 好 5 分, 一 般 1-4 分, 较 差 0 分 1 高 压 变 配 电 室 和 消 防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运 维 方 案 (7 分 ) 优 秀 的 满 分, 较 好 4-6 分, 一 般 2-3 分, 差 0-1 分 2 外 电 路 及 高 压 小 室 维 护 方 案 (7 分 ) 优 秀 的 满 分, 较 好 4-6 分, 一 般 2-3 分, 差 0-1 分 3 柴 油 发 电 机 维 护 方 案 (7 分 ) 优 秀 的 满 分, 较 好

60 ( 包 含 人 员 配 置 ) 分, 一 般 2-3 分, 差 0-1 分 4 柴 油 方 案 (4 分 ) 优 秀 的 满 分, 一 般 2-3 分, 差 0-1 分 5 其 他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方 案 (2 分 ) 优 秀 的 满 分, 一 般 得 1 分, 差 0 分 5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5 针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提 出 并 制 订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和 改 善 措 施 较 好 5 分, 一 般 或 较 差 0-4 分 ( 三 ) 投 标 报 价 (10 分 )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10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重 100 本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投 标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并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详 见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附 件 10), 否 则 此 次 评 标 不 予 认 定 为 中 小 企 业 1. 本 项 目 报 价 超 出 预 控 价 格 为 无 效 报 价, 按 废 标 处 理 2. 依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号 ) 规 定 本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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