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附錄I"

Transcription

1 西 貢 區 議 會 會 議 常 規 西 貢 區 議 會 2016 年 1 月 19 日 會 議 文 件 附 件 三 ( 二 零 一 三 六 年 二 一 月 ) 格 式 化 : 允 許 文 字 在 單 字 中 央 換 行 A 一 般 事 項 第 1 條 (1) 議 員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發 言 (2) 如 有 需 要, 區 議 會 秘 書 須 盡 可 能 為 區 議 會 會 議 安 排 中 英 互 譯 的 即 時 傳 譯 服 務 (3) 如 有 需 要, 提 交 區 議 會 的 文 件 須 盡 可 能 中 英 對 照 (4) 在 本 常 規 Q 部 訂 立 的 條 文, 如 抵 觸 本 常 規 中 其 他 部 份 的 條 文, 例 如 有 關 會 議 議 程 的 制 定 提 出 動 議 的 方 式 議 案 的 通 過 和 會 議 的 進 行 方 式 的 條 文, 則 以 Q 部 的 條 文 為 準 (5) 在 本 常 規 中,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議 員 指 區 議 會 的 任 何 議 員, 包 括 區 議 會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成 員, 包 括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身 為 區 議 員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指 區 議 會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任 何 成 員, 包 括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召 集 人 (6) 在 本 常 規 中, 淨 工 作 日 不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公 眾 假 期 發 出 通 知 當 日 以 及 舉 行 會 議 當 日 (7) 在 本 常 規 中, 絕 對 多 數 票 指 在 所 投 有 效 票 中 ( 不 包 括 棄 權 票 ), 取 得 超 過 一 半 票 數 (8) 在 本 常 規 中, 簡 單 多 數 票 指 在 所 投 有 效 票 中 ( 不 包 括 棄 權 票 ), 取 得 較 多 票 數 而 無 須 超 過 一 半 票 數 B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第 2 條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547 章 第 62 條 (1) 區 議 會 須 在 其 於 每 屆 一 般 選 舉 之 後 所 舉 行 的 首 次 會 議 上, 從 其 議 員 中 選 出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2) 第 2(1) 條 所 提 述 的 首 次 會 議, 必 須 在 於 有 關 的 一 般 選 舉 中 選 出 的 議 員 的 任 期 開 始 後 的 30 天 內 舉 行

2 (3) 在 不 抵 觸 第 2(2) 條 的 規 定 下,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決 定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的 時 間 日 期 及 地 點 並 通 知 議 員 (4)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區 議 會 的 首 次 會 議, 直 至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5) 在 不 抵 觸 第 4(1) 條 的 規 定 下,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須 於 其 擔 任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期 間, 擔 任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職 位 (6) 任 何 人 均 不 能 同 時 擔 任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第 3 條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辭 職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3 條 (1)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可 隨 時 向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發 出 書 面 辭 職 通 知 而 辭 去 其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主 席 如 辭 職, 須 通 知 副 主 席 和 區 議 會 秘 書 ; 副 主 席 如 辭 職, 須 通 知 主 席 和 區 議 會 秘 書 區 議 會 秘 書 須 把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辭 職 一 事 通 知 議 員 (2) 辭 職 通 知 須 由 有 關 的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簽 署, 否 則 不 具 效 力 (3) 辭 職 通 知 (a) 於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接 獲 該 通 知 的 日 期 生 效 ; 或 (b) 如 指 明 一 個 較 後 的 生 效 日 期, 則 於 該 較 後 的 日 期 生 效 第 4 條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何 時 懸 空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4 條 (1) 如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去 世 或 辭 職, 或 擔 任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議 員 不 再 是 議 員, 則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職 位 即 告 懸 空 (2) 如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議 員 必 須 在 區 議 會 於 有 關 職 位 懸 空 後 首 次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互 選 選 出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3) 如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皆 懸 空,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為 選 舉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直 至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 2 -

3 (4) 如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而 副 主 席 獲 提 名 擔 任 主 席 職 位, 則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為 選 舉 主 席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 直 至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 (5) 如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主 席 不 能 競 選 該 職 位 (6) 如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副 主 席 可 競 選 主 席, 在 競 選 時, 可 保 留 其 副 主 席 職 位 如 副 主 席 獲 選 為 主 席, 副 主 席 必 須 按 照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2(6) 條 的 規 定 辭 去 其 副 主 席 職 位 屆 時,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便 告 懸 空, 區 議 會 須 在 下 次 會 議 進 行 選 舉, 選 出 副 主 席 第 5 條 選 出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5 條 附 錄 I 附 錄 II (1)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必 須 按 照 區 議 會 條 例 附 表 5 所 列 的 表 決 程 序 ( 見 附 錄 I) 舉 行 (2)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亦 須 按 照 附 錄 II 所 載 的 選 舉 程 序 舉 行 C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職 責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6 條 第 6 條 (1) 主 席 須 主 持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2) 如 主 席 不 能 行 事 缺 勤 或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副 主 席 須 履 行 主 席 的 職 責 ( 包 括 主 持 會 議 ) (3) 如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皆 在 會 議 上 缺 席,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須 互 選 選 出 一 名 議 員 主 持 會 議 議 員 須 以 簡 單 多 數 同 意 的 方 式, 選 出 一 名 議 員 出 任 臨 時 主 席, 主 持 該 會 議 在 選 出 臨 時 主 席 前,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須 主 持 該 會 議 (4) 任 何 根 據 上 文 第 6(3) 條 獲 選 為 主 席 的 議 員, 享 有 本 常 規 賦 予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的 一 切 權 力 (5) 主 席 須 負 責 批 准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議 程, 並 須 確 保 議 程 項 目 不 會 與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1 條 所 規 定 的 區 議 會 職 務 有 所 抵 觸 - 3 -

4 D 區 議 會 秘 書 (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9(1) 條 任 命 ) 第 7 條 (1) 秘 書 須 為 每 次 會 議 擬 備 會 議 議 程, 並 訂 出 每 個 議 程 項 目 的 討 論 時 間 每 名 議 員 就 某 一 議 題 參 與 討 論 或 辯 論 的 最 高 次 數 及 每 次 發 言 的 時 限, 供 主 席 批 准, 並 須 把 已 經 批 准 的 議 程 及 一 切 有 關 文 件, 送 交 所 有 議 員 除 非 主 席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或 因 主 席 不 在 而 由 副 主 席 同 意 另 作 安 排, 否 則 會 議 的 通 知 議 程 及 有 關 文 件, 必 須 在 會 議 的 五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送 交 各 議 員 (2) 如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因 任 何 理 由 未 能 及 時 批 准 會 議 的 議 程, 秘 書 應 盡 早 ( 通 常 須 至 少 在 會 議 的 十 四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 要 求 各 議 員 提 交 討 論 事 項 及 文 件, 然 後 擬 備 會 議 議 程 如 秘 書 在 會 議 的 三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接 獲 過 半 數 議 員 對 有 關 討 論 事 項 或 文 件 的 書 面 反 對, 則 有 關 討 論 事 項 或 文 件 須 予 撤 銷 (3) 秘 書 須 負 責 撰 寫 會 議 記 錄, 記 錄 議 員 的 出 席 詳 情 ( 包 括 抵 達 和 離 開 會 場 的 時 間 ) 討 論 事 項 以 及 區 議 會 所 作 的 決 定 除 閉 門 討 論 的 事 項 須 經 由 區 議 會 同 意 外, 會 議 記 錄 應 上 載 至 區 議 會 網 頁 (4) 秘 書 須 負 責 準 備 會 議 過 程 的 錄 音, 除 閉 門 討 論 的 事 項 須 經 由 區 議 會 同 意 外, 有 關 錄 音 記 錄 應 上 載 至 區 議 會 網 頁 附 錄 VI(a) 及 VI(b) (5) 秘 書 須 擬 備 議 員 的 全 年 出 席 記 錄, 列 明 議 員 出 席 定 期 會 議 及 特 別 會 議 的 詳 情, 並 每 三 個 月 上 載 已 更 新 的 出 席 率 至 區 議 會 網 頁, 供 市 民 查 閱 最 新 的 出 席 率 及 過 往 的 全 年 記 錄 出 席 記 錄 表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VI(a) 及 VI(b)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修 訂 ) E 區 議 會 會 議 第 8 條 主 席 須 至 少 約 每 兩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 除 因 受 惡 劣 天 氣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影 響 ), 或 在 有 半 數 或 以 上 的 議 員 提 出 要 求 時, 召 開 或 取 消 會 議 如 要 求 召 開 或 取 消 會 議 的 議 員 人 數 不 足 一 半, 主 席 須 決 定 應 否 召 開 或 取 消 會 議 第 9 條 主 席 須 決 定 會 議 的 舉 行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4 -

5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在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兩 小 時 內, 如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或 有 關 警 告 仍 然 有 效, 會 議 即 自 動 延 期,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如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會 議 應 立 刻 停 止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如 天 文 台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則 主 席 須 決 定 會 議 應 否 繼 續 主 席 可 在 至 少 半 數 大 多 數 出 席 議 員 的 同 意 下, 宣 布 暫 停 會 議 主 席 如 認 為 適 當, 可 於 會 議 上 宣 布 暫 停 會 議 時 間 的 長 短 (1)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當 其 時 擔 任 該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人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70 條 (2) 如 在 會 議 開 始 時 或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須 指 示 秘 書 召 喚 缺 席 的 議 員 出 席 如 在 15 分 鐘 後 仍 未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須 立 即 宣 布 流 會 第 13 條 (1) 根 據 第 6(5) 條, 任 何 議 員 如 欲 提 出 某 事 項 或 就 某 事 項 提 交 文 件 在 會 議 上 討 論, 須 於 會 議 的 十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向 秘 書 提 交 通 知 書 及 有 關 文 件 主 席 如 認 為 恰 當, 可 批 准 接 納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2) 如 果 得 到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同 意, 則 主 席 可 在 會 議 開 始 前 和 會 議 期 間, 批 准 加 入 某 一 個 議 程 項 目 或 更 改 議 事 項 目 的 次 序 (3) 除 第 13(2) 條 以 外, 議 員 不 得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未 列 入 議 程 的 事 項 第 14 條 第 15 條 公 職 人 員 經 主 席 批 准 後, 可 根 據 第 13 條 所 載 的 程 序 以 口 頭 形 式 提 出 討 論 事 項 或 提 交 文 件,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1) 主 席 可 邀 請 任 何 人 士, 包 括 公 職 人 員, 列 席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2) 如 果 出 席 或 旁 聽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人 士 的 舉 措 妨 礙 會 議 正 常 進 行 ( 例 如 在 其 他 人 士 發 言 時 插 言 或 自 言 自 語 ), 主 席 可 對 其 作 出 警 告 ; 經 警 告 無 效, 主 席 可 勒 令 其 離 開 會 場 (3)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所 有 出 席 或 旁 聽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人 士 在 會 議 場 所 內 必 須 關 掉 響 鬧 裝 置 及 不 得 使 用 電 訊 器 材 通 話 - 5 -

6 F 動 議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動 議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並 須 由 有 關 議 員 簽 署, 而 動 議 的 論 題 及 內 容 不 得 與 區 議 會 的 職 務 有 所 抵 觸 除 非 另 獲 主 席 同 意, 否 則 議 員 如 欲 提 出 動 議, 須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會 議 的 十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通 知 秘 書 動 議 在 提 出 及 和 議 後, 主 席 須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討 論 動 議 如 無 人 和 議, 則 屬 無 效, 不 得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在 動 議 提 交 區 議 會 討 論 後, 議 員 ( 提 出 動 議 的 議 員 除 外 ) 可 動 議 修 訂 該 動 議 對 動 議 ( 包 括 修 訂 動 議 ) 提 出 的 修 訂 必 須 先 獲 得 區 議 會 通 過 作 出 決 定 ( 必 要 時 可 投 票 表 決 ) 之 後, 動 議 ( 如 相 關 修 訂 不 獲 通 過 )( 不 論 是 否 須 作 出 修 訂 ) 才 可 提 交 區 議 會 投 票 表 決 如 有 超 過 一 項 修 訂, 則 應 按 其 提 出 的 先 後 次 序, 由 較 後 提 出 的 修 訂 開 始 處 理 逐 一 處 理 第 21 條 主 席 須 確 定 已 獲 接 納 的 修 訂 是 否 與 原 動 議 背 道 而 馳 若 然, 則 須 要 求 議 員 否 決 原 動 議, 並 可 於 會 上 撰 寫 新 的 動 議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任 何 動 議 除 非 獲 得 出 席 的 議 員 一 致 同 意 ( 不 包 括 棄 權 票 ), 或 由 提 出 動 議 的 議 員 在 會 議 開 始 前 撤 回, 否 則 不 得 撤 銷 如 提 出 動 議 及 和 議 的 議 員 均 不 在 席 上, 有 關 缺 席, 該 議 員 可 在 獲 得 主 席 批 准 後, 以 書 面 委 託 另 一 位 議 員 代 為 提 出 該 動 議, 並 需 獲 得 主 席 的 批 准, 否 則 動 議 不 得 在 會 議 上 討 論 如 有 需 要, 議 員 需 按 第 16 及 17 條 重 新 提 交 動 議 於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1) 要 求 區 議 會 暫 停 辯 論 某 動 議 或 暫 停 討 論 某 事 項 的 動 議, 可 由 主 席 提 出, 或 由 未 曾 就 該 事 項 提 出 過 動 議 作 過 和 議 或 發 言 的 議 員 提 出 如 該 動 議 遭 否 決, 經 進 一 步 討 論 後, 可 以 同 樣 方 式 提 出 第 二 次 暫 停 辯 論 的 動 議 (2)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在 對 某 議 題 作 出 決 定 後, 除 非 主 席 或 超 過 半 數 議 員 / 委 員 同 意, 議 員 / 委 員 不 得 在 半 年 內 就 該 議 題 在 區 議 會 及 / 或 委 員 會 再 行 提 出 討 論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修 訂 ) - 6 -

7 G 聲 明 與 提 問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 29 條 第 30 條 任 何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作 出 的 聲 明 與 提 問, 不 得 與 區 議 會 的 職 務 有 所 抵 觸 向 公 職 人 員 或 任 何 應 邀 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人 士 提 出 的 問 題, 必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議 員 如 欲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問 題, 須 於 會 議 的 十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把 問 題 送 交 秘 書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主 席 可 批 准 較 短 時 間 的 通 知 除 非 另 獲 主 席 同 意, 議 員 只 可 於 會 議 上 提 出 不 超 過 三 條 補 充 問 題, 而 補 充 問 題 必 須 與 原 先 的 問 題 有 關 議 員 如 欲 在 會 議 上 作 書 面 聲 明, 必 須 於 會 議 的 十 個 淨 工 作 日 前, 把 聲 明 送 交 秘 書 議 員 如 欲 在 會 議 上 作 口 頭 聲 明, 須 於 會 議 舉 行 前 通 知 秘 書 作 口 頭 聲 明 的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五 分 鐘 議 員 如 不 在 席 上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但 欲 以 本 身 名 義 提 出 問 題 或 作 出 聲 明, 則 須 在 獲 得 主 席 批 准 後, 以 書 面 委 託 另 一 位 議 員 代 為 提 出 問 題 或 作 出 聲 明, 並 需 獲 得 主 席 的 批 准, 否 則 有 關 提 問 或 聲 明 不 得 於 會 議 上 處 理, 如 有 需 要, 議 員 需 按 第 27 及 29 條 再 次 提 出 問 題 或 聲 明 於 下 次 會 議 處 理 H 投 票 第 31 條 (1) 在 會 議 上 或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提 出 的 事 項, 如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須 以 議 員 所 投 的 絕 對 多 數 票 決 定 議 員 不 可 委 託 他 人 就 有 關 事 項 代 為 投 票 (2) 除 第 31(3)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中, 主 席 或 其 他 根 據 第 6(2) 或 6(3) 條 主 持 會 議 的 議 員 可 投 其 原 有 的 一 票, 並 可 在 票 數 相 等 的 情 況 下 投 決 定 票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7(1) 條 (3) 主 持 為 選 舉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的 議 員, 無 權 投 決 定 票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7(2) 條 - 7 -

8 第 32 條 如 需 要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動 議 或 事 項, 一 般 會 以 記 名 方 式 表 決, 但 在 特 別 或 個 別 情 況 下, 主 席 可 建 議 或 可 根 據 大 多 數 出 席 議 員 的 意 見, 決 定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表 決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修 訂 ) I 委 員 會 (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71 條 任 命 ) 第 33 條 (1) 為 執 行 區 議 會 職 能 的 目 的, 區 議 會 可 委 出 委 員 會, 並 可 將 其 任 何 職 能 轉 授 予 任 何 委 員 會 (2) 區 議 會 須 決 定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人 選 職 權 範 圍 和 任 期, 而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總 數 應 為 四 至 七 個 第 34 條 (1) 並 非 議 員 的 人 如 符 合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20(1) 條 所 列 的 資 格, 區 議 會 可 委 任 該 人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附 錄 III (2) 根 據 第 34(1) 條 提 名 及 委 任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的 程 序 載 於 附 錄 III 獲 委 任 的 增 選 委 員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該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總 數 (3) 在 每 個 委 員 會 中, 獲 委 任 的 增 選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超 逾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人 數 的 一 半 (4) 每 名 增 選 委 員 只 可 擔 任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獲 區 議 會 同 意, 則 每 名 增 選 委 員 可 擔 任 不 多 於 兩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5) 增 選 委 員 如 果 沒 有 按 第 51(1) 條 所 述 程 序, 取 得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同 意, 連 續 三 次 缺 席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則 自 動 喪 失 其 有 關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身 分 第 35 條 (1)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須 選 出 各 一 名 本 身 亦 是 該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擔 任 該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2) 區 議 會 主 席 須 主 持 在 每 屆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後 舉 行 的 委 員 會 首 次 會 議, 直 至 該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以 及 在 委 員 會 主 席 席 位 懸 空 時, 主 持 推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會 議 - 8 -

9 (3)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主 持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如 委 員 會 主 席 未 能 出 席 該 委 員 會 會 議, 則 由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而 假 如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則 出 席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以 簡 單 多 數 票 的 方 式, 在 出 席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當 中, 選 出 一 名 議 員 為 臨 時 主 席, 主 持 該 會 議 就 上 述 情 況 而 言, 副 主 席 或 臨 時 主 席 享 有 本 常 規 賦 予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的 一 切 權 力 第 36 條 (1) 根 據 第 34(1) 條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可 在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投 票, 並 可 為 計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目 的 被 計 算 在 內 (2)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該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人 數 的 一 半 惟 出 席 會 議 的 成 員, 至 少 半 數 須 為 議 員 (3)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有 權 出 席 委 員 會 的 任 何 會 議 如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並 非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則 不 能 計 算 在 法 定 人 數 之 內 第 37 條 (1)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作 決 定, 並 得 到 區 議 會 批 准, 否 則 第 6(2) 7 至 11 12(2) 13 至 32 及 51(1) 條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亦 適 用 於 各 委 員 會 (2) 除 非 委 員 會 就 特 殊 情 況 ( 例 如 動 議 表 決 等 ) 另 有 決 定,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記 錄 應 盡 量 精 簡 扼 要, 並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記 錄 有 關 討 論 除 閉 門 會 議 須 經 由 委 員 會 同 意 外, 會 議 記 錄 及 會 議 的 錄 音 記 錄 應 上 載 至 區 議 會 網 頁 第 38 條 (1) 由 區 議 會 任 命 的 委 員 會, 須 定 期 向 區 議 會 提 交 工 作 報 告, 所 隔 時 間 由 區 議 會 決 定 (2) 除 第 24(2)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委 員 會 已 經 決 定 的 事 項, 如 得 到 超 過 半 數 的 議 員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同 意, 可 在 區 議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重 新 討 論 J 工 作 小 組 第 39 條 (1) 區 議 會 及 委 員 會 可 委 出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推 行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指 定 工 作 (2) 除 第 40 及 41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應 決 定 其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數 目 名 稱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 如 適 用 ) 成 員 職 權 範 圍 及 任 期 - 9 -

10 (3) 所 有 工 作 小 組 的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 如 適 用 ) 必 須 為 議 員 第 40 條 (1) 區 議 會 及 每 個 委 員 會 可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在 其 轄 下 委 出 不 多 於 三 個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2) 根 據 第 40(1) 條 委 出 的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其 任 期 須 超 過 八 個 月 (3) 如 獲 區 議 會 同 意, 區 議 會 及 委 員 會 可 委 出 多 於 三 個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惟 區 議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總 數, 不 得 超 逾 委 員 會 總 數 的 三 倍, 如 獲 區 議 會 同 意, 可 把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上 限 提 高 (4)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所 有 成 員, 須 為 議 員 或 根 據 第 34(1) 條 獲 委 任 的 增 選 委 員, 其 中 至 少 半 數 成 員 須 為 議 員 (5)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該 工 作 小 組 全 體 成 員 人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出 席 會 議 的 成 員, 至 少 半 數 須 為 議 員 (6) 如 取 得 召 集 人 同 意,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可 邀 請 任 何 並 非 該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的 人 士 出 席 會 議, 惟 有 關 人 士 不 能 計 算 在 法 定 人 數 之 內 第 41 條 (1)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可 委 出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推 行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短 期 項 目 (2)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任 期 不 應 超 逾 八 個 月 如 獲 區 議 會 或 所 屬 委 員 會 同 意,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任 期 可 獲 延 長 不 多 於 八 個 月 非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的 任 期 由 獲 區 議 會 或 所 屬 委 員 會 通 過 成 立 / 延 長 開 始 計 算 第 42 條 除 非 工 作 小 組 另 作 決 定, 否 則 第 6(2) 9 至 11 12(2) 13 至 32 35(3) 36(3) 及 51(1) 條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也 適 用 於 各 常 設 工 作 小 組 第 43 條 工 作 小 組 的 會 議 記 錄 只 記 錄 有 關 討 論 的 最 終 決 定 除 閉 門 會 議 外, 會 議 記 錄 應 上 載 至 區 議 會 網 頁 第 44 條 如 未 經 區 議 會 或 所 屬 委 員 會 通 過, 所 有 工 作 小 組 所 作 的 決 定, 不 能 視 作 區 議 會 的 決 定

11 第 45 條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 議 員 除 外 ) 如 果 沒 有 按 第 51(1) 條 所 述 程 序, 取 得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同 意, 連 續 三 次 缺 席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會 議, 則 自 動 喪 失 其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的 身 分 K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決 定 事 項 第 46 條 第 47 條 如 有 事 項 需 要 區 議 會 任 何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作 緊 急 決 定 或 提 供 意 見, 又 或 該 事 項 不 能 押 後 至 下 次 區 議 會 會 議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則 區 議 會 秘 書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秘 書 必 須 徵 詢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主 席 /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的 意 見 ( 如 屬 委 員 會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則 另 需 徵 詢 其 直 屬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意 見 ), 然 後 在 有 關 主 席 及 / 或 召 集 人 的 同 意 下, 向 其 他 議 員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傳 閱 有 關 文 件, 請 議 員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意 見 或 通 過 該 事 項 (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修 訂 ) (1) 除 第 47(2)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徵 求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必 須 在 一 段 指 定 時 間 內 獲 絕 對 多 數 ( 即 超 過 半 數 ) 曾 就 有 關 決 議 案 以 書 面 表 逹 同 意 發 表 意 見 的 議 員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成 員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過 有 效 票 只 會 計 算 清 楚 表 明 支 持 / 不 支 持 或 同 意 / 不 同 意 等 的 書 面 回 覆 表 示 棄 權 沒 有 意 見 或 沒 有 填 劃 支 持 / 不 支 持 或 同 意 / 不 同 意 等 的 回 覆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有 效 票 數 目 內 (2) 有 關 申 請 財 政 資 助 事 宜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區 議 會 撥 款 有 關 的 事 宜, 如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徵 求 通 過, 則 須 得 到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二 曾 就 有 關 決 議 案 以 書 面 表 逹 同 意 的 議 員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成 員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以 書 面 形 式 ( 不 包 括 已 放 棄 就 該 事 項 以 書 面 形 式 表 達 意 見 的 議 員 或 委 員 會 成 員 ) 同 意, 方 獲 通 過 有 效 票 只 會 計 算 清 楚 表 明 支 持 / 不 支 持 或 同 意 / 不 同 意 等 的 書 面 回 覆 表 示 棄 權 沒 有 意 見 或 沒 有 填 劃 支 持 / 不 支 持 或 同 意 / 不 同 意 等 的 回 覆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有 效 票 數 目 內

12 L 申 報 利 益 附 錄 IV 附 錄 IV 附 錄 IV 附 錄 IV 第 48 條 (1) 除 按 第 48(3) 條 的 規 定 就 個 人 利 益 作 登 記 的 目 的 外, 每 名 議 員 必 須 於 每 屆 任 期 生 效 後 一 個 月 內 及 以 後 每 年 首 季 內, 使 用 附 錄 IV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的 表 格, 向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IV) (2) 除 按 第 48(3) 條 的 規 定 就 個 人 利 益 作 登 記 的 目 的 外, 每 名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在 成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後 一 個 月 內, 使 用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的 表 格, 向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IV) (3) 新 任 議 員 或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 下 稱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 必 須 在 其 為 填 補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空 缺 而 成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後 一 個 月 內, 使 用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的 表 格, 向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其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詳 情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IV) (4)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如 有 變 更,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在 變 更 後 14 個 淨 工 作 日 內, 使 用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的 表 格, 向 區 議 會 秘 書 提 供 變 更 詳 情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範 本 載 於 附 錄 IV) (5) 在 本 條 中,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包 括 : (a) 公 共 或 私 營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 (b) 受 薪 的 工 作,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 (c) 在 香 港 註 冊 登 記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的 名 稱, 如 其 本 人, 或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的 股 份 的 實 益 權 益, 而 該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數 目 超 過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已 發 行 股 本 份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13 (d) 作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時,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所 收 受 的 來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財 政 贊 助, 包 括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由 於 與 其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引 致 的 香 港 以 外 的 訪 問 或 旅 遊, 而 該 次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e) 作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時,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由 於 與 其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引 致 的 香 港 以 外 的 訪 問 或 旅 遊, 而 該 次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ef) 在 香 港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 (fg)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是 以 其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該 身 分 有 關 者 向 該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服 務, 並 因 此 收 受 該 客 戶 付 予 的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 ; 及 (gh) 其 他 可 供 申 報 的 利 益 (6) 區 議 會 秘 書 須 把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登 錄 於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該 登 記 冊 可 供 任 何 人 士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查 閱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也 會 上 載 區 議 會 網 頁, 供 公 眾 瀏 覽 附 錄 V (7) 區 議 會 主 席 須 於 發 現 會 議 議 程 所 列 的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涉 及 其 個 人 利 益 時, 交 由 區 議 會 副 主 席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事 項 列 入 議 程 ; 而 假 如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發 現 議 程 所 列 的 討 論 事 項 涉 及 其 個 人 利 益, 則 應 於 會 議 開 始 時, 提 出 由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不 包 括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區 議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及 其 他 根 據 常 規 第 48(9) 條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議 員 )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項 目 列 入 議 程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參 考 載 列 於 附 錄 V 由 廉 政 公 署 協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制 定 的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指 引 載 列 於 附 錄 V )

14 (8) 如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主 席 發 現 會 議 議 程 所 列 的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涉 及 其 個 人 利 益, 應 交 由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項 目 列 入 議 程 ; 而 假 如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發 現 議 程 所 列 的 討 論 事 項 涉 及 其 個 人 利 益, 則 應 於 會 議 開 始 時, 提 出 由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不 包 括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及 其 他 根 據 常 規 第 48(9) 條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決 定 是 否 把 有 關 項 目 列 入 議 程 (9) 如 有 任 何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察 覺 到 其 與 區 議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所 考 慮 的 任 何 事 項 有 直 接 個 人 利 益 或 金 錢 上 的 利 益, 則 須 在 討 論 該 事 項 之 前, 向 區 議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披 露 (10)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發 現 與 所 處 理 的 投 標 報 價 和 區 議 會 撥 款 事 宜 有 任 何 金 錢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利 益 關 係, 或 發 現 與 受 惠 者 或 可 能 受 惠 者 有 關 連, 必 須 在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前 作 出 申 報 (11) 區 議 會 主 席 必 須 決 定,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議 員 ( 區 議 會 主 席 除 外 )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如 區 議 會 主 席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則 須 由 區 議 會 副 主 席 決 定, 區 議 會 主 席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如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曾 就 同 一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則 須 由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不 包 括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區 議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及 其 他 根 據 常 規 第 48(9) 條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議 員 ) 決 定,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12)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主 席 必 須 決 定,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委 員 會 主 席 除 外 )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如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主 席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則 須 由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決 定, 該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如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曾 就 同 一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則 須 由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不 包 括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及 其 他 根 據 常 規 第 48(9) 條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決 定, 該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可 否 就 該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避 席

15 (13) 如 區 議 會 主 席 作 出 聲 明, 表 示 與 所 考 慮 的 事 項 有 利 益 關 係, 會 議 可 暫 時 由 區 議 會 副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如 區 議 會 副 主 席 也 就 同 一 考 慮 事 項 申 報 利 益 關 係, 則 會 議 可 暫 時 由 根 據 上 文 第 6(3) 及 (4) 條 的 規 定 所 選 出 的 臨 時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14) 如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主 席 作 出 聲 明, 表 示 與 所 考 慮 的 事 項 有 利 益 關 係, 則 會 議 可 暫 時 由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如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也 就 同 一 考 慮 事 項 申 報 利 益 關 係, 則 會 議 可 暫 時 由 根 據 上 文 第 35(3) 條 所 委 出 的 臨 時 主 席 代 為 主 持 (15) 當 區 議 會 秘 書 或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秘 書 知 道 某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與 有 關 考 慮 事 項 有 直 接 金 錢 利 益 時, 須 交 由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主 席 決 定, 是 否 向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分 發 有 關 文 件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收 到 討 論 文 件 時 知 道 該 文 件 與 其 有 直 接 利 益 衝 突, 必 須 立 刻 通 知 區 議 會 秘 書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秘 書, 並 把 有 關 文 件 退 回 (16) 所 有 作 出 利 益 聲 明 的 個 案 均 須 記 錄 在 會 議 紀 錄 內 (17) 如 任 何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未 能 遵 守 本 常 規 所 載 有 關 申 報 利 益 的 規 定, 可 遭 區 議 會 告 誡 或 譴 責, 該 等 告 誡 或 譴 責 均 須 記 錄 在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M 公 眾 人 士 旁 聽 會 議 第 49 條 (1) 除 非 主 席 於 徵 詢 各 議 員 的 意 見 後 另 作 決 定, 否 則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或 會 議 的 任 何 部 份, 須 公 開 讓 公 眾 ( 包 括 新 聞 界 ) 旁 聽 (2) 除 非 委 員 會 主 席 於 徵 詢 各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意 見 後 另 作 決 定, 否 則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或 會 議 的 任 何 部 份, 須 公 開 讓 公 眾 ( 包 括 新 聞 界 ) 旁 聽 (3) 主 席 或 委 員 會 主 席 如 認 為 某 公 眾 人 士 在 旁 聽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行 為 不 檢, 妨 礙 會 議 正 常 進 行, 經 警 告 無 效, 可 勒 令 其 立 即 離 開 會 場 (4)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所 有 旁 聽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公 眾 人 士 在 會 議 場 所 內 必 須 關 掉 響 鬧 裝 置 及 不 得 使 用 電 訊 器 材 通 話

16 第 50 條 區 議 會 或 委 員 會 在 閉 門 會 議 所 討 論 事 項 的 內 容, 可 由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由 獲 區 議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授 權 的 議 員 或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秘 書 處, 按 照 區 議 會 或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向 公 眾 ( 包 括 新 聞 界 ) 披 露 N 議 員 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附 錄 VII 第 51 條 (1) 議 員 因 身 體 不 適 ; 或 代 表 其 所 屬 區 議 會 出 席 會 議 / 活 動 ; 或 因 懷 孕 / 分 娩 / 侍 產 ; 或 其 他 區 議 會 認 為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必 須 在 該 次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用 載 於 附 錄 VII 的 通 知 書 通 知 秘 書 秘 書 須 轉 告 區 議 會, 待 區 議 會 在 該 次 會 議 開 始 時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該 議 員 缺 席 區 議 會 不 會 接 納 在 會 議 進 行 之 後 才 呈 交 的 缺 席 申 請 (2) 如 議 員 連 續 四 個 月 ( 喪 失 資 格 限 期 ) 沒 有 出 席 有 關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而 又 沒 有 在 該 限 期 完 結 前 取 得 區 議 會 的 同 意, 則 該 議 員 亦 即 喪 失 在 其 餘 下 的 任 期 中 擔 任 議 員 的 資 格 ; 倘 他 / 她 是 一 名 當 然 議 員, 則 喪 失 擔 任 議 員 的 資 格, 直 至 在 下 屆 的 一 般 選 舉 選 出 的 議 員 的 任 期 開 始 為 止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14(4), 19(4), 及 24(5) 條 上 述 會 議, 並 不 包 括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的 會 議 (3) 第 51(2) 條 所 指 的 喪 失 資 格 限 期, 自 有 關 議 員 首 次 在 沒 有 取 得 同 意 下 沒 有 出 席 的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計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14(5), 19(5), 及 24(6) 條 (4) 如 在 喪 失 資 格 限 期 內 沒 有 舉 行 會 議 或 只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則 該 限 期 即 延 展 至 緊 接 有 關 議 員 連 續 沒 有 出 席 的 第 三 個 會 議 之 後 完 結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14(6), 19(6), 及 24(7) 條 上 述 會 議, 並 不 包 括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的 會 議

17 O 區 議 會 徽 號 第 52 條 區 議 會 的 徽 號 供 區 議 會 及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在 執 行 區 議 會 的 公 務 時 使 用 議 員 應 在 其 執 行 區 議 會 事 務 的 宣 傳 物 品 上 印 上 區 議 會 徽 號 議 員 如 欲 於 其 他 用 途 上 採 用 區 議 會 徽 號, 必 須 先 獲 得 區 議 會 的 批 准 區 議 會 徽 號 只 可 用 於 與 區 議 會 有 關 的 事 務 上, 以 維 持 區 議 會 的 形 象 區 議 會 可 透 過 決 議 不 時 發 出 有 關 使 用 區 議 會 徽 號 的 指 引 P 遵 守 常 規 第 53 條 區 議 會 主 席 須 確 保 各 條 常 規 獲 得 遵 守 區 議 會 主 席 就 關 於 常 規 的 問 題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屬 最 後 決 定 就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而 言, 主 席 或 召 集 人 可 於 個 別 會 議 上 就 常 規 沒 有 清 楚 規 範 的 問 題 作 決 定 Q 與 違 反 區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操 守 指 引 有 關 的 處 分 第 54 條 議 員 動 議 警 告 ( 或 譴 責 ) 違 反 區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操 守 指 引 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議 案 須 獲 得 該 區 議 會 不 少 於 四 分 之 三 的 議 員 簽 署 議 員 只 可 以 下 列 格 式 提 出 有 關 議 案 : 鑑 於 ( 姓 名 ) 違 反 區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操 守 指 引, 本 區 議 會 對 其 作 出 警 告 ( 或 譴 責 ) 附 錄 VIII 區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操 守 指 引 載 於 附 錄 VIII 第 55 條 主 席 須 把 根 據 常 規 第 5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列 入 會 議 的 議 程,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討 論 第 56 條 第 57 條 議 員 不 得 動 議 修 訂 或 動 議 暫 停 討 論 根 據 常 規 第 5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根 據 常 規 第 5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已 經 預 告, 則 須 得 到 由 以 其 名 義 動 議 的 全 部 議 員 的 同 意, 方 可 撤 回 根 據 常 規 第 5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須 獲 得 區 議 會 不 少 於 四 分 之 三 議 員 的 多 數 票, 方 為 通 過 議 員 不 可 委 託 他 人 就 有 關 議 案 代 為 投 票 第 58 條 區 議 會 須 以 閉 門 方 式 討 論 根 據 常 規 第 5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18 ( 註 : 粗 體 字 代 表 有 關 條 文 是 取 自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547 章 ) 西 貢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三 六 年 二 一 月 檔 案 編 號 :HAD SK DC 13/5/4 Pt.1SKDC 10/3/77 Pt

19 附 錄 I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 第 547 章 ) 附 表 5 所 訂 的 有 關 選 舉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表 決 程 序 1.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以 在 該 次 選 舉 中 出 席 並 有 權 表 決 的 人 士 以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不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並 按 照 區 議 會 條 例 附 表 5 的 規 定 進 行 2. 提 名 必 須 以 書 面 作 出, 獲 提 名 的 議 員 必 須 獲 最 少 一 名 其 他 議 員 提 名, 而 提 名 表 格 必 須 有 最 少 2 名 其 他 議 員 ( 不 包 括 提 名 有 關 候 選 人 的 議 員 ) 以 附 議 者 身 分 簽 署 3. 在 主 持 會 議 的 人 宣 布 提 名 結 束 之 前, 可 隨 時 作 出 提 名 獲 提 名 競 選 某 職 位 的 人 必 須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及 同 意 在 一 旦 當 選 時 接 受 該 職 位 4. 如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皆 懸 空, 可 就 該 兩 個 職 位 提 名 同 一 人, 而 該 人 亦 可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競 選 該 兩 個 職 位 如 同 一 人 獲 如 此 提 名, 則 須 先 行 選 舉 主 席, 然 後 才 選 舉 副 主 席 如 獲 提 名 競 選 該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當 選 主 席, 則 在 選 舉 主 席 的 結 果 公 布 時, 該 人 即 視 為 已 退 出 競 選 副 主 席 職 位 5. 在 不 抵 觸 第 6 條 的 規 定 下, 如 只 有 1 名 候 選 人 獲 提 名 競 選 主 席, 則 該 名 候 選 人 須 視 為 已 當 選 主 席 如 只 有 1 名 候 選 人 獲 提 名 競 選 副 主 席, 則 該 名 候 選 人 須 視 為 已 當 選 副 主 席 6. 如 同 一 人 獲 提 名 競 選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但 無 其 他 人 獲 提 名 競 選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則 該 人 即 視 為 已 當 選 主 席 7. 獲 得 絕 對 多 數 票 的 候 選 人 即 告 當 選 8.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競 選 主 席 ( 無 論 是 最 初 已 有 此 情 況 或 是 經 淘 汰 投 票 後 才 有 此 情 況 ), 而 各 人 均 獲 得 相 同 票 數, 則 須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9.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競 選 副 主 席 ( 無 論 是 最 初 已 有 此 情 況 或 是 經 淘 汰 投 票 後 才 有 此 情 況 ), 而 各 人 均 獲 得 相 同 票 數, 則 須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20 10. 如 根 據 第 8 或 9 條 就 選 舉 主 席 或 選 舉 副 主 席 一 事 進 行 另 一 輪 投 票 時, 競 選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候 選 人 仍 然 獲 得 相 同 票 數, 則 該 等 候 選 人 須 抽 籤 決 定 誰 人 當 選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11.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競 選 主 席, 但 無 一 獲 得 絕 對 多 數 票, 則 (a)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選 人 須 退 出, 之 後 須 為 其 餘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 (b)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同 得 最 少 票 數, 則 須 另 行 為 該 等 候 選 人 進 行 投 票, 而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選 人 須 退 出, 之 後 須 為 其 餘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12.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競 選 副 主 席, 但 無 一 獲 得 絕 對 多 數 票, 則 (a)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選 人 須 退 出, 之 後 須 為 其 餘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 (b) 如 有 多 於 一 名 候 選 人 同 得 最 少 票 數, 則 須 另 行 為 該 等 候 選 人 進 行 投 票, 而 得 票 最 少 的 候 選 人 須 退 出, 之 後 須 為 其 餘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13. 如 根 據 第 11(b) 或 12(b) 條 另 行 進 行 投 票 時, 有 關 的 候 選 人 仍 然 獲 得 相 同 票 數, 則 該 等 競 選 有 關 職 位 的 候 選 人 須 抽 籤 決 定 誰 人 退 出, 之 後 須 為 其 餘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另 一 輪 的 投 票 14. 在 本 附 錄 中, 絕 對 多 數 票 指 候 選 人 在 所 投 的 有 效 票 中 ( 不 包 括 棄 權 者 ) 取 得 過 半 票 數

21 附 錄 II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選 舉 程 序 緒 言 1.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62 及 第 64(2) 條 就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作 出 規 定 2. 下 文 說 明 有 關 選 舉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投 票 及 其 他 行 政 安 排 總 則 附 件 A 3.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在 每 次 一 般 選 舉 後 決 定 舉 行 區 議 會 首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同 時 須 把 提 名 表 格 (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A) 一 併 分 發 給 所 有 議 員, 並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候 選 人 提 名 及 退 選 4. 區 議 會 所 有 議 員 均 可 互 相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競 選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5. 提 名 必 須 以 書 面 作 出, 獲 提 名 的 議 員 必 須 獲 最 少 一 名 其 他 議 員 提 名, 而 提 名 表 格 必 須 由 最 少 兩 名 其 他 議 員 ( 不 包 括 提 名 有 關 候 選 人 的 議 員 ) 以 附 議 者 身 分 簽 署 每 位 議 員 只 可 提 名 或 和 附 議 一 名 主 席 候 選 人 和 一 名 副 主 席 候 選 人 議 員 不 得 提 名 或 和 附 議 自 己 為 候 選 人 6. 在 會 議 主 持 人 會 預 先 宣 布 提 名 將 於 會 議 開 始 前 一 小 時 宣 布 提 名 結 束 之 前, 議 員 須 親 身 到 有 關 的 民 政 處 向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或 其 指 定 職 員 可 作 出 提 交 提 名 表 格 的 正 本 如 舉 行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選 出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則 須 先 進 行 主 席 選 舉, 然 後 才 進 行 副 主 席 選 舉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須 宣 布 主 席 職 位 的 提 名 結 束, 然 後 在 主 席 選 出 後 再 宣 布 副 主 席 職 位 的 提 名 結 束 獲 提 名 競 選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的 議 員 必 須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及 同 意 在 當 選 後 接 受 該 職 位

22 進 行 選 舉 7. 候 選 人 只 可 在 提 名 期 結 束 前 退 選 ; 而 只 有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名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人 及 附 議 人 才 可 再 提 名 或 附 議 另 一 候 選 人 參 選 同 一 席 位 78.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在 每 次 一 般 選 舉 後 舉 行 的 區 議 會 首 次 會 議, 直 至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遇 有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職 位 皆 懸 空 的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為 選 舉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直 至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選 出 為 止 如 主 席 的 職 位 懸 空 而 副 主 席 獲 提 名 擔 任 主 席, 則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必 須 主 持 為 選 舉 主 席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附 件 B 89. 在 選 舉 會 議 上, 會 議 主 持 人 須 向 每 位 出 席 議 員 分 發 列 明 獲 有 效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的 選 票 一 張 選 票 上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須 按 候 選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次 序 排 列 選 票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B 附 錄 I 910.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按 照 區 議 會 條 例 附 表 5 的 規 定 ( 附 錄 I), 由 出 席 該 次 選 舉 並 有 權 投 票 的 議 員 以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不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進 行 101. 任 何 議 員 如 在 投 票 結 束 前 出 席 選 舉, 均 可 參 加 投 票 會 議 主 持 人 須 於 所 指 定 的 投 票 時 間 結 束 時, 或 於 最 後 一 位 議 員 投 票 後 (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宣 布 投 票 結 束 在 投 票 結 束 後 才 到 達 選 舉 現 場 的 議 員, 不 得 參 加 該 輪 投 票 如 有 另 一 輪 投 票, 則 該 議 員 可 參 加 投 票 112. 在 每 次 投 票 完 畢 後, 會 議 主 持 人 須 立 即 在 所 有 出 席 的 議 員 面 前 點 算 每 位 候 選 人 所 得 的 有 效 選 票 所 有 出 席 的 議 員 均 有 權 查 票 123. 會 議 主 持 人 須 宣 布 獲 得 絕 對 多 數 票 的 候 選 人 或 在 抽 籤 中 勝 出 的 候 選 人 當 選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134. 如 所 投 選 票 的 有 效 性 出 現 爭 議, 會 議 主 持 人 須 決 定 應 否 重 新 進 行 投 票 會 議 主 持 人 就 所 投 選 票 是 否 有 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為 最 後 決 定

23 附 錄 II 附 件 A ( 範 本 ) 提 名 表 格 選 舉 區 議 會 主 席 / 副 主 席 * 選 舉 日 期 候 選 人 姓 名 (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中 英 文 ) 簽 署 提 名 人 附 和 議 人 附 和 議 人 日 期 : 本 人 ( 以 正 楷 填 寫 姓 名 )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接 受 上 述 提 名, 並 同 意 在 當 選 後 接 受 上 述 職 位 日 期 : 簽 署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24 附 錄 II 附 件 B ( 範 本 ) 選 票 選 舉 區 議 會 主 席 / 副 主 席 * 選 舉 日 期 編 號 候 選 人 姓 名 請 在 所 選 候 選 人 姓 名 右 邊 的 空 格 內 用 指 定 印 章 蓋 劃 上 號 ( 只 可 選 一 名 候 選 人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註 : 每 張 選 票 的 背 面 均 會 蓋 上 有 關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蓋 章, 以 証 選 票 的 真 確 性 ]

25 附 錄 III 提 名 及 委 任 增 選 委 員 的 程 序 提 名 附 件 1. 並 非 議 員 的 人 如 符 合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20(1) 條 所 列 的 資 格, 區 議 會 可 委 任 該 人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71(2) 條 獲 提 名 人 的 資 格 聲 明 載 列 於 附 件 2. 委 員 會 的 增 選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超 逾 委 員 會 成 員 人 數 的 一 半 3. 增 選 委 員 的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逾 區 議 會 議 員 全 體 人 數 4. 區 議 會 秘 書 必 須 根 據 區 議 會 的 指 示, 盡 早 把 提 名 非 區 議 會 議 員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的 截 止 日 期, 通 知 所 有 區 議 會 議 員 5. 未 經 區 議 會 同 意, 任 何 人 士 均 不 得 成 為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增 選 委 員 區 議 會 可 自 行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以 便 考 慮 提 名 人 選, 並 選 出 初 步 入 選 者, 供 區 議 會 作 最 後 批 核 6. 每 名 增 選 委 員 只 可 擔 任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獲 區 議 會 同 意, 則 每 名 增 選 委 員 可 擔 任 不 多 於 兩 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任 期 7. 區 議 會 須 決 定 增 選 委 員 的 任 期 該 增 選 委 員 在 區 議 會 的 批 准 下, 有 資 格 再 獲 委 任

26 附 錄 III 附 件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獲 提 名 人 士 資 格 聲 明 由 獲 提 名 人 填 寫 請 參 閱 說 明 1. 本 人 特 此 聲 明, 按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71(2) 條 及 第 20(1) 條 的 規 定, 本 人 有 資 格 獲 提 名 為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增 選 委 員 為 此, 本 人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a) 本 人 已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b) 本 人 已 登 記 為 選 民 ; (c) 本 人 並 未 有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 (d) 本 人 在 獲 提 名 前 三 年 內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2. 本 人 特 此 聲 明, 據 本 人 所 知, 本 人 並 無 因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21 條 所 載 情 形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或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請 參 閱 說 明 第 1 項 獲 提 名 人 姓 名 : ( 中 文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 英 文 ) 日 期 : 獲 提 名 人 簽 署 :

27 填 寫 資 格 聲 明 表 格 說 明 區 議 會 增 選 委 員 提 名 第 1 項 根 據 區 議 會 條 例 第 2 20(1) 及 71(2) 條, 有 關 訂 明 公 職 人 員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及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選 民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及 區 議 會 委 任 非 區 議 員 的 人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規 定 如 下 : 2. 釋 義 訂 明 公 職 人 員 (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 指 (a)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主 席 ; 或 (b) 廉 政 專 員 副 廉 政 專 員 及 擔 任 在 廉 政 公 署 條 例 第 204 章 下 的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的 人 ; 或 (c) 申 訴 專 員 及 根 據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第 397 章 第 6 條 獲 委 任 的 人 ; 或 (d)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或 (e)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行 政 總 裁 及 該 局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包 括 科 主 管 行 政 總 監 經 理 及 該 局 僱 用 的 律 師 ; 或 (f)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及 其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第 486 章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人 ; 或 (g)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及 由 該 委 員 會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480 章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人 ; 或 (h)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而 在 該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任 職 不 論 該 職 位 屬 永 久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的 人 ; 20.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1)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人 方 有 資 格 在 選 舉 中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a) 年 滿 21 歲 ; 及 (b) 是 一 名 選 民 ; 及 (c) 並 未 有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 及 (d) 並 未 有 憑 藉 第 21 條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或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 及 (e) 在 緊 接 提 名 前 的 3 年 內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28 21.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及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的 情 況 (1) 任 何 人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即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及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a) 是 (i) 司 法 人 員 ; 或 (ii) 訂 明 公 職 人 員 ; 或 (b) 已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處 死 刑 或 監 禁 不 論 如 何 稱 述, 但 (i) 既 未 服 該 刑 罰 或 主 管 當 局 用 以 替 代 該 項 刑 罰 的 其 他 懲 罰 ; 而 (ii) 亦 未 獲 赦 免 ; 或 (c) 已 被 裁 定 犯 叛 逆 罪 ; 或 (d) 在 提 名 當 日 或 選 舉 當 日, 正 因 服 刑 而 受 監 禁 ; 或 (e) 在 不 局 限 b 段 的 原 則 下, 被 裁 定 或 曾 被 裁 定 犯 以 下 罪 行, 而 選 舉 於 或 將 於 自 其 被 定 罪 的 日 期 起 計 後 的 5 年 內 舉 行 (i) 任 何 罪 行 不 論 是 在 香 港 或 是 在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被 定 罪, 並 就 該 罪 行 被 判 處 為 期 超 逾 3 個 月 而 又 不 得 選 擇 以 罰 款 代 替 的 監 禁 不 論 是 否 獲 得 緩 刑 ; 或 (ii) 在 違 反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第 554 章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舞 弊 或 非 法 行 為 ; 或 (iii)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201 章 第 II 部 所 訂 的 罪 行 ; 或 (iv) 根 據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條 例 第 541 章 訂 立 並 正 有 效 的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任 何 罪 行 ; 或 (f) 因 本 條 例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的 施 行 而 沒 有 資 格 擔 任 候 選 人 或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 或 (g) 是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政 府 的 代 表 或 該 政 府 的 受 薪 政 府 人 員 ; 或 (h) 是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國 家 級 地 區 級 或 市 級 立 法 機 關 議 院 或 議 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全 國 或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或 人 民 協 商 機 構 除 外 的 成 員 ; 或 (i) 是 未 獲 解 除 破 產 的 人, 或 於 過 去 5 年 內 在 沒 有 向 債 權 人 全 數 償 還 債 務 的 情 況 下, 獲 解 除 破 產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訂 立 破 產 條 例 ( 第 6 章 ) 所 指 的 自 願 安 排 的 人 (2) 任 何 人 如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第 136 章 被 裁 斷 為 因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而 無 能 力 處 理 和 管 理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的, 亦 即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但 如 在 其 後 該 人 根 據 該 條 例 被 裁 斷 為 已 有 能 力 處 理 和 管 理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則 該 人 復 有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3) 任 何 人 如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第 136 章 被 裁 斷 為 因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而 無 能 力 處 理 和 管 理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的, 亦 即 喪 失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員 的 資 格, 但 如 在 其 後 該 人 根 據 該 條 例 被 裁 斷 為 已 有 能 力 處 理 和 管 理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則 該 人 復 有 當 選 為 民 選 議

29 員 的 資 格 30. 選 民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的 情 況 任 何 選 民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即 喪 失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a) 已 不 再 有 資 格 根 據 立 法 會 條 例 第 542 章 登 記 為 選 民 ; 或 (b)-(d) ( 由 2009 年 第 7 號 第 9 條 廢 除 ) (b) 已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處 死 刑 或 監 禁 不 論 如 何 稱 述, 但 (i) 既 未 服 該 刑 罰 或 主 管 當 局 用 以 替 代 該 項 刑 罰 的 其 他 懲 罰 ; 而 (ii) 亦 未 獲 赦 免 ; 或 (c) 在 選 舉 當 日, 正 因 服 刑 而 受 監 禁 ; 或 (d) 在 不 局 限 (b) 段 的 原 則 下, 被 裁 定 或 曾 被 裁 定 犯 以 下 罪 行, 而 選 舉 於 或 將 於 其 被 定 罪 的 日 期 後 的 3 年 內 舉 行 (i) 在 違 反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第 554 章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舞 弊 或 非 法 行 為 ; 或 (ii)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201 章 第 II 部 所 訂 的 罪 行 ; 或 (iii) 根 據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條 例 第 541 章 訂 立 並 正 有 效 的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任 何 罪 行 ; 或 (e)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第 136 章 被 裁 斷 為 因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而 無 能 力 處 理 和 管 理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 或 (f)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或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武 裝 部 隊 的 成 員 71. 區 議 會 可 委 出 委 員 會 (2) 並 非 議 員 的 人 如 符 合 第 20(1) 條 所 列 的 資 格, 區 議 會 可 委 任 該 人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30 第 2 項 獲 提 名 人 士 須 注 意 下 列 有 關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說 明 - (a) (b) (c) 資 料 用 途 此 聲 明 表 格 內 的 個 人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資 料, 將 供 區 議 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作 提 名 的 用 途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獲 提 名 人 士 有 權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內 所 載 的 條 款 要 求 索 閱 及 修 訂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和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查 詢 關 於 透 過 本 表 格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詢, 包 括 索 閱 及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請 與 有 關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聯 絡

31 附 錄 IV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議 會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 填 寫 登 記 表 格 之 前, 請 參 閱 以 下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須 知 及 相 關 註 釋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須 知 (1)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48 條 載 述 有 關 區 議 會 議 員 及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 下 稱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規 定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詳 細 閱 讀 有 關 條 文 (2)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48(6) 條 規 定 區 議 會 秘 書 必 須 備 存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 以 下 簡 稱 登 記 冊 ) (3) 備 存 登 記 冊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所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資 料, 而 該 等 個 人 利 益 可 能 被 其 他 人 合 理 地 視 為 會 影 響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區 議 會 的 行 為 言 論 表 決 取 向, 或 以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所 作 的 行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決 定 應 該 申 報 哪 些 個 人 利 益 時 應 以 此 目 的 為 依 據 (4) 除 了 某 些 跟 實 惠 和 持 有 股 份 有 關 的 情 況 外,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無 需 透 露 其 所 收 受 薪 酬 或 利 益 的 款 額, 或 屬 於 配 偶 或 子 女 的 利 益 (5)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根 據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48(1), 48(2) 或 48(3) 條 的 規 定, 在 申 報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資 料 時, 必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然 後 把 整 份 表 格 遞 交 予 區 議 會 秘 書 如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加 紙 填 報 不 過,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根 據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48(4) 條 的 規 定, 在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出 現 變 更 而 申 報 有 關 資 料 時, 只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的 有 關 部 份, 然 後 只 須 把 有 關 部 份 遞 交 予 區 議 會 秘 書, 而 無 需 遞 交 整 份 表 格 (6) 根 據 區 議 會 常 規 第 48(6) 條 的 規 定,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填 報 的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可 供 公 眾 查 閱 任 何 人 士 在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後, 可 在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複 印 此 等 表 格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表 格 也 會 上 載 區 議 會 網 頁, 供 公

32 眾 瀏 覽 (7)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遵 從 登 記 個 人 利 益 的 規 定, 登 記 必 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應 被 視 為 最 低 的 合 理 規 定 因 此,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認 為 應 該 公 開 某 些 相 關 資 料, 則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透 露 指 定 範 圍 以 外 的 個 人 利 益 (8)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責 任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及 須 對 其 載 錄 於 登 記 冊 的 資 料 負 責, 以 向 其 他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公 眾 交 代 (9)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無 需 登 記 其 因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享 有 同 等 的 利 益, 例 如 區 議 員 酬 金 及 營 運 開 支 津 貼 償 還 款 額

33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1 類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格 式 化 表 格 1(1). 你 有 否 擔 任 公 共 或 私 營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若 有 的 話, 請 列 出 有 關 公 司 的 名 稱, 並 簡 略 說 明 每 間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註 : (a) 實 惠 一 詞 指 (i) 議 員 在 一 年 內 (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從 單 個 來 源 收 受 超 過 其 作 為 區 議 員 每 年 酬 金 *5% 的 利 益 (* 不 包 括 區 議 員 所 得 的 各 項 用 以 支 付 議 員 事 務 開 支 的 津 貼 /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及 醫 療 津 貼 ); 或 (ii) 一 次 過 收 受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實 惠 (b) 本 地 及 海 外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均 須 予 以 登 記 (c) (d) 以 法 團 名 義 出 任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若 為 某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則 在 同 一 集 團 的 附 屬 或 聯 營 公 司 擔 任 的 所 有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無 論 是 否 受 薪,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詳 細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e) 控 權 公 司 的 涵 義, 與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第 13 條 中 該 詞 的 涵 義 相 同 該 條 文 指 明 "(1) 就 本 條 例 而 言, 如 某 法 人 團 體 ( 前 者 ) (a) 控 制 另 一 法 人 團 體 ( 後 者 ) 的 董 事 局 的 組 成 ; (b) 控 制 另 一 法 人 團 體 ( 後 者 ) 超 過 半 數 的 表 決 權 ; 或 (c) 持 有 另 一 法 人 團 體 ( 後 者 ) 超 過 半 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則 前 者 即 屬 後 者 的 控 權 公 司 (2) 就 本 條 例 而 言, 如 某 法 人 團 體 ( 前 者 ) 是 另 一 法 人 團 體 ( 後 者 ) 的 控 權 公 司, 而 後 者 是 另 一 法 人 團 體 ( 第 三 者 ) 的 控 權 公 司, 則 前 者 亦 屬 第 三 者 的 控 權 公 司 " 憑 藉 上 述 第 13(2) 條, 如 A 公 司 是 B 公 司 的 控 權 公 司, 而 B 公 司 是 C 公 司 的 控 權 公 司, 則 A 公 司 是 C 公 司 的 控 權 公 司 換 言 之, A 和 B 公 司 均 是 C 公 司 的 控 權 公 司 議 員 擔 任 受 薪 董 事 的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的 名 稱 均 須 登 記 -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身 份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 該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 如 有 的 話 ) 東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其 他 ( 請 註 明 ) ( 若 你 有 更 多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須 登 記, 請 在 下 一 頁 的 附 加 頁 提 供 ) 簽 署 : 日 期 :

34 第 1 類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1(1) ( 續 上 頁 )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公 司 名 稱 -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身 份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 該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 如 有 的 話 ) 東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公 司 名 稱 -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身 份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 該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 如 有 的 話 ) 東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公 司 名 稱 -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身 份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 該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 如 有 的 話 ) 東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公 司 名 稱 -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身 份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 該 公 司 的 所 有 控 權 公 司 ( 如 有 的 話 ) 東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其 他 ( 請 註 明 )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35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1 類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1(2). 如 你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終 止 擔 任 任 何 已 登 記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請 在 下 表 列 出 詳 細 資 料 詳 細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36 第 2 類 受 薪 工 作 及 職 位 等 2(1). 你 有 否 從 事 受 薪 的 工 作,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 區 會 議 員 一 職 除 外 )?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若 有 的 話, 請 在 下 面 表 格 內 列 出 你 從 事 每 個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的 詳 細 資 料 註 : (a) 凡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均 屬 受 薪 性 質 (b) 實 惠 一 詞 指 (i) 議 員 在 一 年 內 (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從 單 個 來 源 收 受 超 過 其 作 為 區 議 員 每 年 酬 金 *5% 的 利 益 (* 不 包 括 區 議 員 所 得 的 各 項 用 以 支 付 議 員 事 務 開 支 的 津 貼 /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及 醫 療 津 貼 ); 或 (ii) 一 次 過 收 受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實 惠 (c) 受 薪 職 位 包 括 受 薪 公 職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若 以 顧 問 身 分 擔 任 受 薪 職 位, 應 在 登 記 表 格 中 說 明 顧 問 工 作 的 性 質, 例 如 管 理 顧 問 法 律 顧 問 等 詳 細 資 料 受 薪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的 名 稱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若 你 有 更 多 受 薪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須 登 記, 請 在 下 一 頁 的 附 加 頁 提 供 ) 簽 署 : 日 期 :

37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2 類 受 薪 工 作 及 職 位 等 2(1) ( 續 上 頁 ) 受 薪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的 名 稱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38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2 類 受 薪 工 作 及 職 位 等 2(2). 如 你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終 止 從 事 任 何 已 登 記 的 受 薪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請 在 下 表 列 出 詳 細 資 料 詳 細 資 料 受 薪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的 名 稱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39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3 類 股 份 3(1). 你 ( 本 人 或 連 同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本 人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有 否 持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註 冊 登 記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的 股 份 的 實 益 權 益, 而 該 等 股 份 的 數 目 超 過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一?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若 有 的 話, 請 在 下 面 表 格 內 列 出 每 一 項 詳 情 註 : (a) 無 須 登 記 持 有 股 份 的 數 量 或 價 值 (b) 股 份 的 定 義 是 指 個 人 持 有 的 股 份, 並 不 包 括 議 員 / 委 員 會 以 代 名 人 身 分 持 有 的 股 份 (c)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責 任 登 記 據 其 所 知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利 益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配 偶 的 股 份 無 需 登 記 除 非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知 道 配 偶 持 有 股 份, 而 股 份 是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持 有 的 這 項 指 引 同 樣 適 用 於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股 份 詳 細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業 務 性 質 ( 若 你 有 更 多 股 份 須 登 記, 請 在 下 一 頁 的 附 加 頁 提 供 ) 簽 署 : 日 期 :

40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3 類 股 份 3(1) ( 續 上 頁 )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業 務 性 質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41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3 類 股 份 3(2). 如 你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終 止 擁 有 或 持 有 任 何 已 登 記 公 司 或 團 體 的 股 份, 請 在 下 表 列 出 詳 細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42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4 類 財 政 贊 助 4. 作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時, 你 或 你 的 配 偶 有 否 由 於 你 是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關 係, 曾 收 受 的 來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財 政 贊 助 (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註 : (a)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向 其 配 偶 查 詢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及 早 詳 盡 地 登 記 有 關 財 政 贊 助 的 利 益 (b) 實 惠 一 詞 指 (i) 議 員 在 一 年 內 (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從 單 個 來 源 收 受 超 過 其 作 為 區 議 員 每 年 酬 金 *5% 的 利 益 (* 不 包 括 區 議 員 所 得 的 各 項 用 以 支 付 議 員 事 務 開 支 的 津 貼 /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及 醫 療 津 貼 ); 或 (ii) 一 次 過 收 受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實 惠 (c) 任 何 免 費 獲 得 或 以 低 於 市 民 一 般 須 付 的 價 格 獲 得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亦 包 括 在 內 (d) 如 捐 贈 人 為 公 司, 請 簡 述 其 業 務 性 質 (e)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從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 獲 得 的 贊 助, 則 只 須 登 記 從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直 接 獲 得 的 財 政 贊 助 利 益, 這 些 須 予 登 記 的 利 益 包 括 每 月 港 幣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現 金 資 助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根 據 本 身 所 知 的 有 關 情 況, 考 慮 接 受 某 項 財 務 贊 助 會 否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201 章 ) * 政 治 團 體 的 定 義 與 社 團 條 例 ( 第 151 章 ) 中 政 治 性 團 體 的 定 義 一 致 社 團 條 例 中 的 有 關 定 義 引 述 如 下 : 政 治 性 團 體 指 : (i) 政 黨 或 宣 稱 是 政 黨 的 組 織 ; 或 (ii) 其 主 要 功 能 或 宗 旨 是 為 參 加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宣 傳 或 作 準 備 的 組 織 若 有 的 話, 請 列 明 詳 情 簽 署 : 日 期 :

43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5 類 海 外 訪 問 5. 作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時, 你 或 你 的 配 偶 有 否 由 於 你 是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到 香 港 以 外 訪 問 或 旅 遊, 而 該 次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若 有 的 話, 請 在 下 面 表 格 內 提 供 詳 情 註 : (a)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向 其 配 偶 查 詢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登 記 有 關 海 外 訪 問 的 利 益 (b) 在 登 記 有 關 香 港 以 外 的 訪 問 或 旅 遊 時, 請 註 明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日 期 國 家 或 地 區 目 的 贊 助 人 姓 名 參 加 的 理 由 及 收 受 利 益 的 性 質 ( 請 註 明 有 關 利 益 是 否 與 提 供 旅 費 住 宿 及 / 或 膳 宿 津 貼 有 關 )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利 益 須 在 訪 問 或 旅 遊 結 束 後 14 個 淨 工 作 日 內 予 以 登 記 詳 細 資 料 贊 助 人 姓 名 訪 問 日 期 訪 問 的 國 家 / 地 方 訪 問 目 的 參 加 訪 問 的 理 由 收 受 利 益 的 性 質 ( 請 註 明 有 關 利 益 是 否 與 提 供 旅 費 住 宿 及 / 或 膳 宿 津 貼 有 關 ) 簽 署 : 日 期 : 格 式 化 表 格

44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6 類 土 地 及 物 業 6. 你 在 香 港 是 否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擁 有 土 地 或 物 業?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註 : (a)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只 須 登 記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的 一 般 性 質, 如 在 中 西 區 的 西 環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商 業 物 業 或 在 油 尖 旺 區 的 旺 角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住 宅 物 業 或 在 葵 青 區 的 葵 芳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工 業 物 業, 而 無 需 列 出 該 土 地 或 物 業 的 地 址 等 詳 細 資 料 (b) 除 非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本 港 擁 有 的 唯 一 或 一 所 主 要 及 經 常 性 自 住 的 居 所 亦 為 其 帶 來 收 入, 否 則 無 需 登 記 (c) 任 何 土 地 或 物 業,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自 主 處 置 權, 或 從 中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利 益, 均 須 予 以 登 記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不 論 是 以 其 個 人 名 義 擁 有 或 間 接 持 有, 例 如 透 過 公 司 或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均 屬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如 果 土 地 或 物 業 透 過 公 司 持 有, 凡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持 有 該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或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股 份, 即 須 予 以 登 記 如 土 地 或 物 業 透 過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凡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透 過 該 名 人 士 處 置 該 土 地 或 物 業, 或 從 中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利 益,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受 託 人 身 分 持 有 但 並 無 自 主 處 置 權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 例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代 名 人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 無 需 予 以 登 記 簽 署 : 日 期 :

45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7 類 客 戶 7(1). 你 有 否 以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該 身 分 有 關 而 向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服 務, 並 因 此 收 受 該 客 戶 付 予 的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有 否 ( 請 在 合 適 空 格 內 劃 " " 號 ) 若 有 的 話, 請 在 下 面 表 格 內 列 出 每 個 有 關 客 戶 的 詳 細 資 料 註 : (a) 這 裏 所 指 的 服 務, 包 括 由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據 其 所 知 由 其 身 為 合 夥 人 董 事 僱 員 或 職 員 的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在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前 向 客 戶 指 出, 根 據 區 議 會 常 規 的 規 定,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向 區 議 會 申 報 有 關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b) 實 惠 一 詞 指 (i) 議 員 在 一 年 內 (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從 單 個 來 源 收 受 超 過 其 作 為 區 議 員 每 年 酬 金 *5% 的 利 益 (* 不 包 括 區 議 員 所 得 的 各 項 用 以 支 付 議 員 事 務 開 支 的 津 貼 /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以 及 醫 療 津 貼 ); 或 (ii) 一 次 過 收 受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實 惠 (c) 就 這 類 須 予 登 記 的 利 益 來 說,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責 任 登 記 所 知 的 利 益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無 需 找 出 所 屬 組 織 提 供 受 薪 服 務 的 所 有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登 記 個 人 利 益 時 若 提 及 某 間 公 司, 須 簡 略 說 明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b) 就 這 類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來 說, 以 下 列 舉 若 干 例 子, 以 資 說 明, 但 並 不 表 示 只 有 屬 於 下 述 專 業 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才 須 登 記 這 類 個 人 利 益 ; (i) 身 為 會 計 師 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所 屬 的 會 計 師 行 為 客 戶 擬 備 投 標 文 件, 競 投 區 議 會 或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工 程 計 劃 (ii)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受 聘 ( 例 如 獲 公 關 公 司 或 環 保 團 體 支 付 費 用 ) 確 保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會 注 意 某 一 觀 點 或 問 題 舉 例 來 說, 該 觀 點 或 問 題 可 以 和 區 議 會 進 行 的 辯 論 有 關, 或 純 粹 是 該 機 構 擬 據 之 向 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進 行 游 說 的 問 題 詳 細 資 料 客 戶 名 稱 客 戶 業 務 性 質 ( 若 你 有 更 多 客 戶 須 登 記, 請 在 下 一 頁 的 附 加 頁 提 供 ) 簽 署 : 日 期 :

46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7 類 客 戶 7(1) ( 續 上 頁 ) 客 戶 名 稱 客 戶 業 務 性 質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47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7 類 客 戶 7(2). 如 你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終 止 了 任 何 在 此 類 別 下 的 已 登 記 的 工 作, 請 在 下 表 列 出 詳 細 資 料 詳 細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 如 有 需 要, 請 影 印 本 頁 並 在 每 頁 簽 署 ) 簽 署 : 日 期 :

48 區 議 會 名 稱 :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姓 名 : 第 8 類 其 他 8. 根 據 登 記 個 人 利 益 須 知 所 述 的 目 的 及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指 引 ( 附 錄 V) 所 述 的 原 則, 如 你 認 為 仍 有 一 些 個 人 利 益 應 予 公 開, 但 這 些 利 益 並 不 在 上 述 七 類 利 益 之 內, 請 在 下 面 提 供 有 關 詳 情 簽 署 : 日 期 :

49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1) 公 共 或 私 營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 註 一 ) (2) 受 薪 的 工 作, 包 括 所 有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 註 二 )

50 (3) 在 香 港 註 冊 登 記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團 體 的 名 稱, 如 果 其 本 人, 或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的 股 份 的 實 益 權 益, 而 該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超 過 該 公 司 或 團 體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註 三 ) (4) 作 為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時,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所 收 受 的 來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財 政 贊 助, 包 括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由 於 與 其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有 關 或 由 該 身 分 引 致 的 香 港 以 外 的 訪 問 或 旅 遊, 而 該 次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費 用 並 非 全 數 由 該 議 員 或 公 費 支 付 ( 須 說 明 該 項 贊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付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項, 或 給 予 該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其 配 偶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 ( 註 四 )

51 (5) 在 香 港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 註 五 ) (6)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是 以 其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身 分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該 身 分 有 關 者 向 該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服 務, 並 因 此 收 受 該 客 戶 付 予 的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 ( 註 六 ) (7) 其 他 可 供 申 報 的 利 益 ( 註 七 ) 簽 署 : 日 期 :

52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註 釋 註 一 : (a) 實 惠 一 詞 指 (i) 議 員 在 一 年 內 ( 每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從 單 個 來 源 收 受 超 過 其 作 為 區 議 員 每 年 酬 金 *5% 的 利 益 (* 不 包 括 區 議 員 所 得 的 各 項 用 以 支 付 議 員 事 務 開 支 的 津 貼 ); 或 (ii) 一 次 過 收 受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的 實 惠 ( 此 定 義 同 樣 適 用 於 註 二, 四 及 六 中 的 實 惠 一 詞 ) (b) 本 地 及 海 外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均 須 予 以 登 記 海 外 公 司 的 定 義 與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中 海 外 公 司 的 定 義 一 致, 即 在 香 港 以 外 成 立 為 法 團 並 於 本 條 例 生 效 後 在 香 港 設 立 營 業 地 點 的 公 司, 以 及 在 香 港 以 外 成 立 為 法 團 並 於 本 條 例 生 效 前 已 在 香 港 設 有 營 業 地 點, 而 且 在 本 條 例 生 效 日 期 仍 繼 續 在 香 港 設 有 營 業 地 點 的 公 司 (c) 以 法 團 名 義 出 任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d) 若 為 某 公 司 的 受 薪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則 在 同 一 集 團 的 附 屬 或 聯 營 公 司 擔 任 的 所 有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職 位, 無 論 是 否 受 薪,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e) 請 列 出 有 關 公 司 的 名 稱, 並 簡 略 說 明 每 間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註 二 : (a) 凡 獲 得 薪 金 酬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實 惠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或 專 業, 均 屬 受 薪 性 質 (b) 實 惠 一 詞 的 定 義, 請 參 閱 註 一 (a) (c) 受 薪 職 位 包 括 受 薪 公 職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若 以 顧 問 身 分 擔 任 受 薪 職 位, 應 在 登 記 表 格 中 說 明 顧 問 工 作 的 性 質, 例 如 管 理 顧 問 法 律 顧 問 等

53 註 三 : (a) 無 需 登 記 持 有 股 份 的 數 量 或 價 值 (b) 股 份 的 定 義 是 指 個 人 持 有 的 股 份, 並 不 包 括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代 名 人 身 分 持 有 的 股 份 (c)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責 任 登 記 據 其 所 知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利 益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配 偶 的 股 份 無 需 登 記 除 非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知 道 配 偶 持 有 股 份, 而 股 份 是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連 同 其 配 偶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持 有 的 這 項 指 引 同 樣 適 用 於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股 份 註 四 : (a)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向 其 配 偶 查 詢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及 早 詳 盡 地 登 記 有 關 財 政 贊 助 的 利 益 (b) 實 惠 一 詞 的 定 義, 請 參 閱 註 一 (a) (c) 任 何 免 費 獲 得 或 以 低 於 市 民 一 般 須 付 的 價 格 獲 得 的 實 惠 或 實 利 亦 包 括 在 內 (d) 如 捐 贈 人 為 公 司, 請 簡 述 其 業 務 性 質 (e) 在 登 記 有 關 香 港 以 外 的 訪 問 或 旅 遊 時, 請 註 明 訪 問 或 旅 遊 的 日 期 國 家 或 地 區 目 的 贊 助 人 姓 名 及 收 受 利 益 的 性 質 ( 請 註 明 有 關 利 益 是 否 與 提 供 旅 費 住 宿 及 / 或 膳 宿 津 貼 有 關 ) 屬 於 這 類 別 的 利 益 須 在 訪 問 或 旅 遊 結 束 後 14 個 淨 工 作 日 內 予 以 登 記 (f)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從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 獲 得 的 贊 助, 則 只 須 登 記 從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直 接 獲 得 的 財 政 贊 助 利 益, 這 些 須 予 登 記 的 利 益 包 括 每 月 港 幣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現 金 資 助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根 據 本 身 所 知 的 有 關 情 況, 考 慮 接 受 某 項 財 務 贊 助 會 否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201 章 ) * 政 治 團 體 的 定 義 與 社 團 條 例 ( 第 151 章 ) 中 政 治 性 團 體 的 定 義 一 致 社 團 條 例 中 的 有 關 定 義 引 述 如 下 : 政 治 性 團 體 指 : (i) 政 黨 或 宣 稱 是 政 黨 的 組 織 ; 或 (ii) 其 主 要 功 能 或 宗 旨 是 為 參 加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宣 傳 或 作 準 備 的 組 織

54 註 五 : (a)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只 須 登 記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的 一 般 性 質, 如 在 中 西 區 的 西 環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商 業 物 業 或 在 油 尖 旺 區 的 旺 角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住 宅 物 業 或 在 葵 青 區 的 葵 芳 選 區 擁 有 一 個 工 業 物 業, 而 無 需 列 出 該 土 地 或 物 業 的 地 址 等 詳 細 資 料 (b) 除 非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本 港 擁 有 的 唯 一 或 一 所 主 要 及 經 常 性 自 住 的 居 所 亦 為 其 帶 來 收 入, 否 則 無 需 登 記 (c) 任 何 土 地 或 物 業,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自 主 處 置 權, 或 從 中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利 益, 均 須 予 以 登 記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擁 有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不 論 是 以 其 個 人 名 義 擁 有 或 間 接 持 有, 例 如 透 過 公 司 或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均 屬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如 果 土 地 或 物 業 透 過 公 司 持 有, 凡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持 有 該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或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股 份, 即 須 予 以 登 記 如 土 地 或 物 業 透 過 其 他 人 士 持 有, 凡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透 過 該 名 人 士 處 置 該 土 地 或 物 業, 或 從 中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利 益, 亦 須 予 以 登 記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受 託 人 身 分 持 有 但 並 無 自 主 處 置 權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 例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代 名 人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 無 需 予 以 登 記 註 六 : (a) 請 提 供 有 關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這 裏 所 指 的 服 務, 包 括 由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或 據 其 所 知 由 其 身 為 合 夥 人 董 事 僱 員 或 職 員 的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在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前 向 客 戶 指 出, 根 據 區 議 會 常 規 的 規 定,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必 須 向 區 議 會 申 報 有 關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b) 實 惠 一 詞 的 定 義, 請 參 閱 註 一 (a) (c) 就 這 類 須 予 登 記 的 利 益 來 說,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有 責 任 登 記 所 知 的 利 益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無 需 找 出 所 屬 組 織 提 供 受 薪 服 務 的 所 有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d)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登 記 個 人 利 益 時 若 提 及 某 間 公 司, 須 簡 略 說 明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 (e) 就 這 類 須 予 登 記 的 個 人 利 益 來 說, 以 下 列 舉 若 干 例 子, 以 資 說 明, 但 並 不 表 示 只 有 屬 於 下 述 專 業 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才 須 登 記 這 類 個 人 利 益 :

55 (i) 身 為 會 計 師 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所 屬 的 會 計 師 行 為 客 戶 擬 備 投 標 文 件, 競 投 區 議 會 或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工 程 計 劃 (ii)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受 聘 ( 例 如 獲 公 關 公 司 或 環 保 團 體 支 付 費 用 ) 確 保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會 注 意 某 一 觀 點 或 問 題 舉 例 來 說, 該 觀 點 或 問 題 可 以 和 區 議 會 進 行 的 辯 論 有 關, 或 純 粹 是 該 機 構 擬 據 之 向 各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進 行 游 說 的 問 題 註 七 : 根 據 上 述 登 記 個 人 利 益 須 知 第 (3) 項 所 述 的 目 的, 如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認 為 仍 有 一 些 個 人 利 益 應 予 公 開, 但 這 些 利 益 並 不 在 上 述 六 類 利 益 之 內, 議 員 / 委 員 會 成 員 仍 須 提 供 有 關 詳 情

56 附 錄 V 公 務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成 員 的 利 益 申 報 事 宜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指 引 一 般 原 則 有 些 公 務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擁 有 自 主 權, 並 在 政 策 及 財 政 事 宜 方 面 具 有 廣 泛 的 權 力 為 使 公 眾 相 信 委 員 會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並 會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不 偏 不 倚 的 意 見, 所 有 該 等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的 成 員 應 在 獲 委 任 時 披 露 其 一 般 金 錢 利 益, 以 及 在 遇 有 利 益 衝 突 時 予 以 申 報 為 了 增 加 透 明 度, 應 將 該 等 聲 明 公 開 讓 市 民 查 閱 採 用 這 兩 層 制 度,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便 可 獲 得 保 障, 不 致 因 擁 有 任 何 可 能 與 所 屬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有 衝 突 但 未 申 報 的 一 般 經 濟 利 益, 而 受 到 批 評 或 遇 到 尷 尬 情 況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 甲 ) 成 員 利 益 登 記 冊 (1) 主 席 及 成 員 須 於 新 加 入 委 員 會 時 及 以 後 每 年 一 次, 以 書 面 向 委 員 會 秘 書 登 記 其 個 人 利 益, 無 論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金 錢 或 其 他 性 質 的 利 益 均 須 登 記 登 記 時 須 填 寫 一 份 標 準 表 格 (2) 須 予 登 記 的 利 益 包 括 下 列 幾 類 : (i) 公 司 東 主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 (ii) 受 薪 的 工 作 職 位 行 業 專 業 或 職 業 ; 及 (iii) 所 持 的 公 共 上 市 公 司 或 私 人 公 司 股 份 ( 如 佔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1% 或 以 上 ); 及 / 或 (iv) 與 個 別 委 員 會 工 作 性 質 有 關 之 其 他 可 申 報 利 益 (3) 秘 書 須 存 備 一 份 委 員 會 成 員 利 益 登 記 冊, 供 市 民 查 閱

57 ( 乙 ) 在 會 議 上 申 報 利 益 (1) 如 委 員 會 某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 在 委 員 會 正 予 考 慮 的 任 何 事 項 中 有 任 何 直 接 個 人 或 金 錢 利 益, 該 成 員 在 發 覺 此 事 後, 必 須 在 討 論 該 事 項 之 前, 盡 早 向 主 席 ( 或 委 員 會 ) 披 露 (2) 主 席 ( 或 委 員 會 ) 須 決 定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其 利 益 的 主 席 或 成 員, 可 否 就 有 關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暫 時 避 席 (3) 如 主 席 就 某 項 正 予 考 慮 的 事 項 申 報 利 益, 其 主 席 的 職 務 可 暫 由 副 主 席 代 替 執 行 (4) 在 得 知 某 成 員 在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事 項 中 有 直 接 金 錢 利 益 時, 秘 書 可 停 止 將 有 關 文 件 分 發 給 該 成 員 如 有 成 員 收 到 一 份 討 論 文 件, 而 他 知 道 該 文 件 涉 及 與 他 有 直 接 利 益 衝 突 的 事 項, 則 須 立 刻 通 知 秘 書, 並 將 文 件 退 回 (5) 所 有 關 於 利 益 申 報 的 個 案 必 須 記 錄 在 會 議 紀 錄 內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2. 當 公 務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 得 悉 該 會 須 予 討 論 的 事 項 可 能 與 其 本 身 利 益 有 衝 突 時, 應 詳 盡 披 露 有 關 利 益 須 予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委 員 會 成 員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公 正 無 私 的, 而 且 每 位 成 員 均 有 責 任 視 乎 情 況 判 斷 及 決 定 是 否 須 要 申 報 利 益, 並 在 有 疑 問 時 要 求 主 席 作 出 裁 決 以 下 為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 (1)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或 其 任 何 近 親 在 委 員 會 正 予 考 慮 的 事 項 中 有 金 錢 利 益 在 這 方 面,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就 本 身 實 際 情 況 判 斷 誰 是 近 親 (2) 委 員 會 所 考 慮 的 事 項 直 接 或 間 接 涉 及 某 一 公 司 商 行 會 社 協 會 聯 會 或 其 他 機 構, 而 委 員 會 成 員 是 該 公 司 商 行 會 社 協 會 或 機 構 的 董 事 合 夥 人 顧 問 客 戶 或 僱 員, 或 與 之 有 其 他 重 要 的 連 繫 (3) 委 員 會 成 員 與 某 機 構 的 友 好 關 係 也 可 能 須 要 申 報, 以 免 客 觀 的 旁 觀 者 認 為 該 成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受 雙 方 密 切 關 係 所 左 右

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1/2016 號 (5.1.2016) 採 納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常 規 (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更 新 ) 目 的 本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請 議 員 採 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更 新 的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常 規 ( 常 規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修 訂 建 議 2. 秘 書 處 參 考 了 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中 国 环 境 现 状 与 政 策 评 论 第 一 章 水 污 染 中 国 当 前 的 总 体 水 污 染 状 况 是 相 当 严 重 的, 尽 管 城 市 工 业 水 污 染 的 发 展 势 头 得 到 了 一 定 的 控 制, 但 以 生 活 污 水 和 农 村 化 学 品 流 失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面 源 污 染 又 呈 现 迅 速 上 升 的 欠 势, 而 且 更 加 难 以 控 制

More information

北 美 医 学 基 金 会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丁 文 京 来 我 院 访 问 交 流 韩 国 仁 丨 丨 医 疗 集 团 代 表 团 来 我 院 参 观 交 流 我 院 与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签 署 友 好 合 作 医 院 协 议 书 " 首 届 甘 肃 省 萃

北 美 医 学 基 金 会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丁 文 京 来 我 院 访 问 交 流 韩 国 仁 丨 丨 医 疗 集 团 代 表 团 来 我 院 参 观 交 流 我 院 与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签 署 友 好 合 作 医 院 协 议 书  首 届 甘 肃 省 萃 探 究 百 年 历 史 彳 搭 建 交 流 平 台 丨 展 现 二 院 风 采 〇 兰 州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院 刊 扬 规 范 之 帆 起 年 度 新 航 规 范 管 理 创 新 机 制 科 学 发 展 明 天 的 承 诺 : 护 航 二 院 腾 飞 共 泛 梦 想 之 舟 母 亲 河 畔 的 微 笑 大 医 精 城 德 为 先 本 期 封 面 : 扬 帆 起 肮 0 时 讯 0 学 科 0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i

1 2 3 4 5 i 3 1 2 3 4 5 i 6 i i iii i v v v i vii viii 1 1270(b) 12751276 1 1277 1273 1282 1283 1291 1 2 3 2 2 4 5 30 3 6 74 (94%) ( ) 1270(b) 904 ( ) 904 1270(b) 7 8 9 3 79 4.8 (682 000 141 000 ) 9.1 4.8 90% 4 1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 1 - 1.1 1-2 - - 3-2 2.1 2.2 - 4-2.3 2.4 3 3.1 3.1.1 3.1.2 3.2 3.2.1 3.2.2-5 - 3.2.3 3.3-6 - 4 4.1 4.1.1 4.1.2-7 - 4.2 4.3 4.3.1 4.3.2-8 - - 9-4.3.3 4.4 4.4.1 4.4.2 4.5-10 - 4.6 4.7-11 - - 12 - 4.8 4.9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I...1...7...10 3...15...16 :...20...24...25...26...27...32...37...39...45...47 " "...50...59...77...79...81...89...93... 100 ... 103... 106...111... 115... 119... 124... 125... 126... 130... 134... 13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創 世 紀 18:1-19:38; 所 多 瑪, 蛾 摩 拉 的 審 判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你 有 沒 有 吃 過 交 通 的 罰 單? 當 你 收 到 的 時 候, 你 的 感 覺 如 何? 你 覺 得 應 該 呢? 還 是 覺 得 不 公 平?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論 未 央 天 的 義 理 與 人 情 學 生 姓 名 : 陳 樂 汶 學 生 編 號 :1082756 指 導 老 師 : 司 徒 秀 英 博 士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2005 內 容 提 要 明 末 清 初 是 我 國 戲 曲 的 豐 盛 時 期, 無 論 是 曲 科 白 及 戲 曲 內 容 上 已 達 至 成 熟 的 階 段, 尤 其 在 戲 曲 題 材 方 面 極 為 多 元 化, 有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A. 引 言 審 計 署 曾 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編 配 及 運 用 進 行 審 查 背 景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 第 2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以 達 致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More information

<313434365FAFE1AC57ACDBC3F6AF65AF66B8D1BD585FB8D5C5AA28A5FEAED1292E706466>

<313434365FAFE1AC57ACDBC3F6AF65AF66B8D1BD585FB8D5C5AA28A5FEAED1292E706466> v viii x 2 5 8 11 14 18 21 24 28 31 34 37 40 43 46 49 52 55 58 61 64 67 70 73 77 ii 82 85 88 91 94 97 100 103 106 109 112 115 118 121 124 128 130 133 iii 137 140 143 146 149 151 153 155 159 1.2 7,000 6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东城区(下)

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

水力发电(九)

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

景观植物(一)

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三).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_一_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

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五)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

华东师范大学.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

乳业竞争_一_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

胎儿健康成长.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34.7 33.6 15.0 6.1 2.7 0.8 8,720 36 25.2 64,480 1,688 146.5 3.2 10,661 685 177.9 5.3 11,783 3,010 95.0 5.0 1 458 193.5 3.0 2 92 1. 2. 3.8 3.0 12 93 33.7 Ipsos 18.29%8.64% 1.2% 94 18 1. 8.0 (i) 95 [ ] (ii)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