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牌 风 范 30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生 日, 工 会 都 要 组 织 慰 问, 使 员 工 都 能 感 受 到 事 务 所 大 家 庭 的 温 暖 为 了 让 员 工 们 潜 心 工 作, 我 所 的 内 部 员 工 食 堂 还 尽 心 尽 力 为 员 工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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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济 业 务 现 象 及 经 济 业 务 的 创 新 与 发 展, 只 有 深 刻 理 解 财 税 政 策 的 背 景 精 神 原 理 及 社 会 发 展 方 向 与 趋 势, 才 能 将 变 化 万 象 的 经 济 业 务 得 到 有 理 合 规 的 专 业 处 理 因 此, 对 员 工 进 行 实 践 性 案 例 分 析 与 培 训, 也 是 我 所 每 一 年 的 头 项 工 作 计 划 每 月 的 业 务 分 析 及 案 例 讨 论 会 让 每 位 员 工 受 益 匪 浅, 每 月 由 每 个 项 目 组 将 其 本 月 的 经 典 案 例 实 操 经 验 工 作 心 得 失 败 总 结 等, 在 所 内 员 工 中 分 享 讨 论, 使 员 工 们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技 能 从 中 不 断 得 到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不 断 加 强 在 员 工 中 养 成 了 相 互 学 习, 相 互 帮 助 学 习 专 业 技 能 的 良 好 风 气 客 户 的 需 求 已 不 局 限 于 单 一 或 单 项 财 务 服 务, 能 提 供 全 面 详 尽 系 统 的 财 税 解 决 方 案 是 客 户 及 经 济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也 是 对 我 所 综 合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的 考 验, 同 时 也 是 我 所 今 后 发 展 的 方 向 之 一 这 必 然 要 求 我 们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业 务 能 力 及 横 向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并 形 成 自 身 独 特 的 业 务 优 势 及 专 业 特 长 为 此, 我 们 在 长 期 的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不 断 地 去 发 现 客 户 多 层 次 的 需 求, 用 专 业 知 识, 解 决 客 户 经 营 管 理 中 遇 到 的 综 合 性 问 题 和 难 题 提 升 客 户 的 竞 争 能 力, 使 客 户 从 永 大 海 韵 财 税 的 专 业 服 务 中 得 到 效 益 的 增 值, 受 到 了 客 户 的 欢 迎 与 赞 同, 事 务 所 与 客 户 关 系 稳 定 持 久 我 所 每 年 都 要 举 办 至 少 两 期 专 门 针 对 客 户 和 纳 税 人 的 财 税 培 训, 邀 请 包 括 高 金 平 教 授 在 内 的 著 名 财 税 专 家 授 课, 培 训 研 讨 国 家 在 财 税 方 面 新 政 重 大 变 化 税 制 改 革 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以 及 对 企 业 纳 税 的 影 响 及 关 联, 把 一 些 单 位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和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起 来, 深 入 浅 出 地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讨 这 也 使 我 所 和 客 户 之 间 建 立 起 了 相 互 依 存 共 同 发 展 的 良 好 关 系 二 尊 重 人 才 是 永 大 海 韵 的 创 新 之 本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与 竞 争 乃 是 人 才 的 竞 争 事 务 所 的 人 才 是 综 合 性 要 求 较 高 的 各 类 执 业 精 英, 既 要 有 专 业 的 实 践 顺 畅 的 业 务 沟 通 能 力, 还 要 有 综 合 性 管 理 理 念 前 瞻 性 发 展 目 光 尊 重 每 一 位 员 工 的 实 践 总 结 是 我 所 自 我 提 升 的 重 要 法 宝, 我 们 将 每 一 位 员 工 的 执 业 经 验, 总 结 应 用 于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鼓 励 每 一 个 员 工 将 业 务 优 势 讲 出 来 发 挥 出 来, 同 时 把 每 一 个 员 工 送 出 去 培 品 牌 风 范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29 训 学 习 提 升 我 所 和 大 多 数 所 一 样 面 临 的 一 个 共 同 问 题 是 培 训 人 才 难, 留 住 人 才 更 难 我 所 在 留 住 人 才 方 面 除 了 建 立 合 理 的 薪 酬 机 制 晋 升 机 制 培 养 计 划 等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培 训 每 一 个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找 到 乐 趣, 让 员 工 实 现 自 我 价 值 的 体 现 与 提 升 我 们 还 要 求 员 工 不 断 努 力 地 提 高 自 己 的 思 想 觉 悟, 不 断 加 强 自 己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的 改 造, 使 自 己 不 断 地 成 长 进 步 在 为 客 户 服 务 交 往 的 过 程 中, 坚 守 人 格 操 守 团 结 律 已 的 品 格, 做 到 了 自 尊 自 爱 自 强, 在 客 户 心 目 中 树 立 了 良 好 的 个 人 形 象 我 所 还 不 断 加 强 企 业 的 文 化 建 设, 丰 富 员 工 的 业 余 生 活, 每 年 都 要 组 织 全 体 员 工 及 家 属 到 祖 国 风 景 名 胜 区 旅 游, 感 受 了 人 间 天 堂 美 伦 美 涣 的 大 自 然 风 光 从 而 更 加 激 发 了 员 工 对 生 活 对 工 作 的 热 情 我 所 每 年 都 要 举 办 员 工 野 外 拓 展 训 练 摄 影 作 品 大 赛 观 看 电 影 K 歌 等 工 会 活 动, 不 断 陶 冶 全 体 员 工 的 审 美 情 趣, 活 跃 所 内 的 文 化 生 活 每 位 员 工

2 品 牌 风 范 30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生 日, 工 会 都 要 组 织 慰 问, 使 员 工 都 能 感 受 到 事 务 所 大 家 庭 的 温 暖 为 了 让 员 工 们 潜 心 工 作, 我 所 的 内 部 员 工 食 堂 还 尽 心 尽 力 为 员 工 们 免 费 提 供 丰 富 可 口 的 工 作 餐 同 时, 我 所 建 立 公 平 有 效 的 管 理 机 制, 让 机 制 不 会 因 人 而 异, 公 平 守 信 的 对 待 每 一 位 员 工, 让 其 功 有 奖 错 有 罚 勤 有 进 怠 有 退, 我 所 拟 定 实 施 了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激 励 制 度 员 工 首 次 购 房 补 贴 制 度 投 稿 奖 励 办 法 旅 游 制 度 等 十 一 项 内 部 制 度 我 所 将 尊 重 人 才 的 理 念 树 立 于 每 一 位 员 工 心 中, 并 贯 穿 于 工 作 的 方 方 面 面, 从 经 营 目 标 经 营 理 念 业 务 承 接 方 针 事 务 所 发 展 规 划 等 都 有 此 价 值 观 念 三 诚 信 执 业 是 永 大 海 韵 的 发 展 之 本 高 尔 基 说 过 : 走 正 直 诚 实 的 生 活 道 路, 定 会 有 一 个 问 心 无 愧 的 归 宿! 诚 信 是 众 多 企 业 的 经 营 信 念, 特 别 是 在 事 务 所 这 一 特 定 中 介 性 服 务 行 业 更 显 重 要! 诚 信 体 现 在 事 务 所 工 作 的 方 方 面 面 首 先, 我 所 全 体 员 工 都 保 持 着 诚 信 的 职 业 操 守, 诚 信 于 法 律 与 道 德 对 国 家 法 律 与 社 会 道 德 存 有 敬 畏, 诚 信 以 待, 眼 中 有 法 有 德, 做 到 诚 信 为 本 操 守 为 重! 为 此, 我 所 制 定 实 施 了 业 务 承 接 评 估 制 度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报 告 三 级 复 核 制 度 等 十 三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为 本 所 业 务 的 有 序 谨 慎 发 展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其 次, 我 所 诚 信 于 客 户 俗 话 说 好 事 不 出 门 坏 事 传 千 里! 只 有 好 的 口 碑 才 能 赢 得 客 户 的 信 赖, 对 待 每 一 位 客 户 都 以 诚 相 待, 切 不 凭 感 觉 拍 胸 口, 义 气 用 事 我 们 用 诚 信 的 劳 动 与 付 出 取 得 客 户 的 认 知 与 认 同, 体 现 了 专 业 服 务 的 价 值 同 时, 定 期 回 访 是 我 所 增 值 服 务 的 重 要 手 段, 回 访 中 协 助 客 户 完 善 和 解 决 后 期 问 题 及 事 项 再 者, 建 立 政 策 短 信 服 务 平 台 和 财 税 政 策 服 务 微 信 公 众 号, 让 专 业 服 务 及 时 到 位 无 处 不 再 坚 持 以 市 场 发 展 为 导 向, 以 树 形 象 强 素 质 创 品 牌 为 事 务 所 奋 斗 目 标 全 体 员 工 在 为 客 户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坚 持 诚 信 精 益 客 户 至 上 的 精 神, 得 到 了 客 户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高 度 评 价 用 品 质 与 专 业 书 写 口 碑, 赢 得 了 市 场 与 客 户 的 纷 纷 点 赞, 使 永 大 海 韵 成 功 晋 升 成 为 注 税 行 业 极 具 竞 争 实 力 的 品 牌 海 纳 百 川, 清 音 幽 韵 我 所 成 立 伊 始, 就 制 定 了 第 一 个 五 年 计 划 并 于 2014 年 圆 满 实 现 成 立 至 今, 始 终 遵 循 求 实 高 效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大 力 开 展 涉 税 鉴 证 业 务 税 收 咨 询 筹 划 等 业 务,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业 务 创 新,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了 优 质 高 效 的 财 税 服 务 6 年 时 间, 永 大 海 韵 通 过 不 断 提 升 自 身 的 建 设, 并 积 极 参 与 集 团 化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建 设, 成 为 北 京 永 大 税 务 集 团 四 川 成 员 所, 是 省 内 第 三 家 独 立 授 牌 的 AA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2014 年, 我 所 被 评 选 为 四 川 最 佳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我 本 人 也 有 幸 荣 获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贡 献 奖 ; 这 是 对 全 所 员 工 辛 勤 付 出 的 成 果, 也 是 社 会 各 界 及 客 户 对 我 所 工 作 的 肯 定, 更 是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和 管 理 中 心 及 各 级 领 导 对 我 所 的 鼓 励 和 鞭 策 俏 也 不 争 春, 只 把 春 来 报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永 大 海 韵 人 在 牢 牢 把 握 诚 信 精 益 操 守 为 重 团 结 务 实 企 业 文 化 的 基 础 上, 必 将 为 提 升 整 个 注 税 行 业 水 平 开 创 税 务 中 介 发 展 的 新 局 面 作 出 更 多 的 贡 献! ( 作 者 : 四 川 永 大 海 韵 财 税 总 经 理 )

3 业 务 交 流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调 整 一 览 ( 下 ) 文 / 汪 青 长 9.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问 题 一 关 于 企 业 接 收 政 府 划 入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近 年 来,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改 制 事 项 日 益 增 多 在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改 制 过 程 中, 经 常 发 生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将 其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划 拨 给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情 况 对 于 此 类 事 项 如 何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在 实 际 税 收 征 管 和 纳 税 申 报 过 程 中, 税 企 双 方 经 常 出 现 理 解 不 一 引 发 分 歧 的 情 况 公 告 对 该 类 事 项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进 行 了 统 一 和 规 范 ( 一 ) 企 业 接 收 政 府 投 资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将 国 有 资 产 作 为 股 权 投 资 划 入 企 业, 属 于 政 策 性 划 转 ( 投 资 ) 行 为, 按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规 定, 不 属 于 收 入 范 畴, 因 此, 企 业 应 将 其 作 为 国 家 资 本 金 ( 资 本 公 积 )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另 外, 由 于 该 项 资 产 价 值 通 常 由 政 府 在 划 转 时 直 接 确 定, 因 此, 该 项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可 以 按 其 实 际 接 收 价 值 确 定 ( 二 ) 企 业 接 收 政 府 指 定 用 途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将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入 企 业, 凡 划 出 单 位 或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了 专 门 用 途, 且 企 业 已 按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70 号 ) 规 定 进 行 了 管 理, 就 具 备 了 财 政 性 资 金 性 质, 因 此,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其 中, 无 偿 划 入 资 产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应 按 该 项 资 产 实 际 接 收 价 值 确 定 不 征 税 收 入 ( 三 ) 企 业 接 收 政 府 无 偿 划 入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企 业 无 偿 接 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无 偿 划 入 资 产, 属 于 上 述 ( 一 ) ( 二 ) 项 情 形 以 外 的 ( 税 法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企 业 应 按 政 府 确 定 的 该 项 资 产 的 实 际 接 收 价 值, 并 入 当 期 应 税 收 入,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如 果 政 府 没 有 确 定 接 收 价 值 的, 应 按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应 税 收 入 上 述 处 理 的 政 策 依 据 是 :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将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分 为 免 税 收 入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应 税 收 入 三 类, 显 然, 该 项 收 入 如 果 不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或 不 征 税 收 入, 就 应 当 属 于 应 税 收 入 二 关 于 企 业 接 收 股 东 划 入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企 业 接 收 股 东 划 入 资 产 ( 包 括 股 东 赠 予 资 产 上 市 公 司 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过 程 中 接 收 原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和 新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赠 予 的 资 产 股 东 放 弃 本 企 业 的 股 权, 下 同 ), 凡 作 为 资 本 金 ( 包 括 资 本 公 积 ) 处 理 的, 说 明 该 事 项 属 于 企 业 正 常 接 受 股 东 股 权 投 资 行 为, 因 此, 不 能 作 为 收 入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企 业 接 收 股 东 划 入 资 产, 凡 作 为 收 入 处 理 的, 说 明 该

4 业 务 交 流 32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事 项 不 属 于 企 业 正 常 接 受 股 东 股 权 投 资 行 为, 而 是 接 受 捐 赠 行 为, 因 此,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准 备 金 支 出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2011 年 以 前, 保 险 公 司 提 取 的 各 项 准 备 金 ( 包 括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已 报 告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已 发 生 未 报 告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5 项 ) 应 按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扣 除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准 备 金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45 号 ) 规 定, 从 2011 年 起, 保 险 公 司 提 取 的 各 项 准 备 金 应 按 财 政 部 的 会 计 规 定 计 算 扣 除 对 于 此 前 尚 未 衔 接 转 换 的, 即 仍 按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扣 除 的, 应 将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2013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四 关 于 核 电 厂 操 纵 员 培 养 费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从 核 力 发 电 企 业 的 实 际 运 作 看, 核 电 厂 操 纵 员 的 培 养 费 用 是 一 项 持 续 必 要 和 生 产 运 行 紧 密 相 关 的 投 入, 是 发 电 成 本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支 出 因 此, 公 告 明 确 核 电 厂 操 纵 员 培 养 费 可 作 为 核 电 企 业 发 电 成 本 税 前 扣 除, 同 时 强 调, 企 业 应 将 核 电 厂 操 纵 员 培 养 费 与 员 工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严 格 区 分, 单 独 核 算 五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依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并 在 实 际 会 计 处 理 上 已 确 认 的 支 出, 凡 未 超 过 税 法 和 有 关 税 收 法 规 规 定 的 税 前 扣 除 范 围 和 标 准 的, 可 按 企 业 实 际 会 计 处 理 确 认 的 支 出,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计 算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之 所 以 做 出 上 述 规 定,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减 少 税 会 差 异, 尽 可 能 使 税 收 与 会 计 协 调 一 致, 方 便 纳 税 人 纳 申 报 和 税 务 机 关 税 收 征 管 但 15 公 告 施 行 后, 部 分 税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税 会 差 异 的 处 理 上 存 在 分 歧, 公 告 对 这 类 问 题 进 行 了 明 确 ( 一 ) 企 业 会 计 折 旧 年 限 短 于 税 法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的 协 调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应 税 收 入 相 关 的 合 理 的 成 本 费 用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企 业 会 计 折 旧 提 足 后, 在 剩 余 的 税 收 折 旧 年 限 已 没 有 会 计 折 旧, 但 由 于 前 期 已 提 折 旧 按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了 纳 税 调 增, 也 就 是 说, 税 收 与 会 计 之 间 差 异 部 分 已 实 际 进 行 了 会 计 处 理, 因 此, 应 当 准 予 将 前 期 纳 税 调 增 的 部 分 在 后 期 按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减 这 样 处 理,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基 本 原 则, 也 与 15 号 公 告 第 八 条 规 定 不 冲 突 ( 二 ) 企 业 会 计 折 旧 年 限 长 于 税 法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的 协 调 如 果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的 会 计 折 旧 年 限 长 于 税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视 同 会 计 与 税 法 无 差 异, 按 15 号 公 告 规 定 应 按 会 计 年 限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不 需 要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进 行 纳 税 调 减 这 样 处 理, 大 大 减 少 纳 税 调 整 成 本, 符 合 15 公 告 的 立 法 精 神 ( 三 ) 会 计 上 提 取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税 会 差 异 协 调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另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持 有 固 定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由 于 企 业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已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并 未 税 前 扣 除, 所 以, 尽 管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净 值 已 经 减 少, 但 此 时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并 未 调 整, 仍 可 按 税 法 确 定 的 计 税 基 础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这 样 处 理, 符 合 税 法 和 15 号 公 告 的 立 法 意 图 ( 四 ) 会 计 与 税 法 折 旧 方 法 不 同 导 致 的 税 会 差 异 协 调 一 种 情 况 是, 企 业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实 行 加 速 折 旧 的, 公 告 明 确 其 按 加 速 折 旧 办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额 可 全 额 在 税 前 扣 除, 而 不 必 按 15 公 告 规 定 看 会 计 上 是 否 已 按 加 速 折 旧 处 理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采 油 ( 气 ) 资 源 企 业 费 用 和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折 耗 摊 销

5 折 旧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49 号 ) 规 定 油 气 企 业 在 开 始 商 业 性 生 产 之 前 形 成 的 开 发 资 产, 准 予 按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扣 除,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为 8 年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可 以 采 用 产 量 法 或 年 限 平 均 法 对 油 气 资 产 计 提 折 耗 在 采 用 产 量 法 计 提 资 产 折 耗 的 情 况 下, 会 形 成 税 会 差 异, 如 果 单 纯 套 用 15 公 告 的 规 定, 会 导 致 折 耗 ( 折 旧 ) 得 不 到 及 时 扣 除, 违 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基 于 此, 公 告 明 确,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企 业 在 计 提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 折 旧 ) 时, 由 于 会 计 与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方 法 不 同 导 致 的 折 耗 ( 折 旧 ) 差 异, 应 按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六 关 于 公 告 下 发 前 上 述 事 项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衔 接 处 理 为 充 分 保 障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做 到 政 策 有 机 衔 接, 公 告 明 确 适 用 于 2013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企 业 2013 年 以 前 发 生 的 上 述 事 项 尚 未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的, 可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手 续 不 全 证 据 不 清 的, 企 业 应 及 时 补 充 完 善 考 虑 到 企 业 2013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前 接 收 政 府 或 股 东 划 入 资 产, 事 项 比 较 复 杂, 补 充 相 关 证 据 和 手 续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因 此, 公 告 将 补 充 完 善 时 间 延 长 到 2014 年 底, 到 期 仍 未 完 成 的, 一 律 按 税 法 规 定 严 格 处 理,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该 政 策 10.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政 策 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一 出 台 背 景 近 年 来, 我 国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已 成 为 企 业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实 现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竞 争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也 是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矛 盾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我 国 自 2008 年 实 施 新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以 来, 初 步 建 立 了 一 套 企 业 重 组 的 所 得 税 政 策 体 系 和 管 理 制 度 企 业 重 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分 为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两 类,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应 在 重 组 交 易 发 生 时 纳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可 以 递 延 纳 税 现 行 重 组 所 得 税 政 策 对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和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但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步 伐 加 快, 企 业 重 组 的 所 得 税 政 策 体 系 也 要 不 断 进 行 完 善 二 主 要 内 容 新 政 策 将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股 权 收 购 和 资 产 收 购 中, 被 收 购 股 权 或 资 产 比 例 由 不 低 于 75% 调 整 为 不 低 于 50%, 降 幅 高 达 1/3, 这 一 比 例 在 国 际 上 处 于 中 等 偏 下 水 平, 大 大 扩 展 了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范 围 新 政 策 还 明 确 了 对 集 团 内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按 照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行 为, 给 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待 遇, 交 易 双 方 均 不 确 认 所 得 这 将 大 业 务 交 流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33 大 降 低 集 团 内 企 业 内 部 交 易 的 税 收 成 本, 促 进 企 业 的 资 源 整 合 和 业 务 重 组 新 政 策 还 将 上 海 自 贸 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推 广 到 全 国 适 用, 明 确 居 民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实 现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可 在 5 年 内 递 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鼓 励 企 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行 为, 缓 解 企 业 纳 税 负 担 11. 省 内 跨 地 区 经 营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一 公 告 背 景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跨 地 区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川 财 预 号 ) 中 关 于 省 内 跨 市 县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解 决 省 内 跨 市 县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总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加 强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二 文 件 框 架 及 主 要 内 容 管 理 办 法 共 三 十 三 条, 分 为 总 则 税 款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总 分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的 计 算 日 常 管 理 附 则 等 五 部 分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 总 则 ( 共 五 条 ) 主 要 包 括 立 法 依 据 适 用 范 围 总 体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6 业 务 交 流 34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第 二 章 : 税 款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 共 八 条 ) 主 要 包 括 税 款 分 配 基 本 原 则, 预 缴 申 报 和 汇 缴 申 报 的 内 容, 纳 税 人 应 报 送 的 资 料 和 纳 税 人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的 处 理 第 三 章 : 总 分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的 计 算 ( 共 八 条 ) 概 括 了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的 全 过 程, 包 括 总 机 构 计 算 公 式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公 式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计 算 公 式 分 支 机 构 三 因 素 定 义 总 分 机 构 不 同 税 率 情 况 下 的 计 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处 理, 并 对 特 定 分 支 机 构 和 地 区 间 对 分 摊 税 款 的 争 议 处 理 做 出 规 定 第 四 章 : 日 常 管 理 ( 共 十 条 ) 主 要 包 括 税 务 登 记 信 息 沟 通 分 支 机 构 判 定 挂 靠 机 构 处 理 资 产 损 失 管 理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税 务 检 查 ( 税 款 计 算 分 配 信 息 沟 通 ) 总 分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划 分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等 第 五 章 : 附 则 ( 共 两 条 ) 包 括 授 权 条 款 施 行 时 间 和 废 除 文 件 三 适 用 范 围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和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居 民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 设 立 在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除 外 ) 均 在 四 川 省 境 内, 且 跨 市 ( 州 ) 扩 权 试 点 县 ( 市 )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该 居 民 企 业 为 省 内 跨 地 区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跨 市 县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凡 是 属 于 跨 市 县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其 总 机 构 和 所 有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二 级 及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论 设 立 在 四 川 省 境 内 何 处, 均 参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所 得 税 四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规 定 ( 一 )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总 机 构 和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二 级 及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是 指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登 记 证 书 ), 且 总 机 构 对 其 财 务 业 务 人 员 等 直 接 进 行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的 分 支 机 构 这 是 对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法 律 形 式 和 运 营 特 点 的 一 般 概 括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明 确 了 一 种 视 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情 形, 属 于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特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总 机 构 设 立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部 门 ( 非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 且 该 部 门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与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分 开 核 算 的, 可 将 该 部 门 视 同 一 个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该 部 门 与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不 能 分 开 核 算 的, 该 部 门 不 得 视 同 一 个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明 确 了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分 支 机 构, 具 体 包 括 :(1) 不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且 在 当 地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的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内 部 研 发 仓 储 等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内 部 辅 助 性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上 年 度 认 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其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3)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当 年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4) 当 年 撤 销 的 分 支 机 构, 自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之 日 所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期 间 起,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5) 跨 市 县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6) 四 级 及 四 级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明 确 了 两 种 例 外 情 形, 即 不 视 同 新 设 分 支 机 构 的 情 形, 主 要 考 虑 这 些 机 构 之 前 已 经 存 在 并 已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税 款, 重 组 之 后 继 续 作 为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不 应 作 为 新 设 分 支 机 构, 应 该 按 规 定 继 续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税 款 具 体 包 括 两 种 情 形 :(1) 跨 市 县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当 年 由 于 重 组 等 原 因 从 其

7 业 务 交 流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35 他 企 业 取 得 重 组 当 年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并 作 为 本 企 业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不 视 同 当 年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跨 市 县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内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总 机 构 和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管 理 层 级 变 更 等 形 成 的 新 设 或 存 续 的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视 同 当 年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五 季 度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摊 缴 纳 办 法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是 关 于 所 得 税 分 摊 缴 纳 原 则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是 关 于 所 得 税 分 摊 税 款 的 具 体 计 算 在 季 度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50% 由 总 机 构 分 摊 缴 纳, 总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或 退 库 ; 另 外 50% 由 总 机 构 按 照 参 与 分 配 的 各 个 二 级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三 因 素 计 算 的 分 摊 比 例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间 分 摊,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分 摊 税 款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或 退 库 六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的 三 个 因 素 的 确 定 ( 一 ) 三 因 素 的 确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总 机 构 应 按 照 细 化 分 摊 后 的 上 年 度 各 个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三 个 因 素 计 算 各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所 得 税 款 的 比 例 三 因 素 的 取 值 时 间 为 上 年 度 三 因 素 细 化 分 摊 的 方 法 是 将 各 个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三 因 素 数 据 细 化 分 摊 到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本 身 及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本 身 按 照 剔 除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三 因 素 后 剩 余 的 三 因 素 数 据 计 算 分 摊 比 例 第 十 八 条 细 化 了 三 因 素 的 具 体 取 值 时 间 和 具 体 内 涵, 即 上 年 度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是 指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核 算 的 分 支 机 构 上 年 度 全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数 据 和 上 年 度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总 额 数 据 明 确 了 三 因 素 是 会 计 核 算 数 据, 而 不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概 念, 不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这 可 以 提 高 三 因 素 的 确 定 性, 减 少 总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之 间 的 分 歧 ( 二 ) 分 摊 税 款 比 例 的 调 整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按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后, 当 年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即 在 当 年 预 缴 税 款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均 采 用 同 一 分 摊 比 例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等 在 首 次 预 缴 分 摊 采 用 的 三 因 素 与 其 后 经 过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三 因 素 数 据 存 在 差 异 的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进 一 步 说 明,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总 机 构 首 次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时 采 用 的 分 支 机 构 三 因 素 数 据, 与 此 后 经 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确 认 的 数 据 不 一 致 的, 不 作 调 整, 保 证 了 年 度 内 分 摊 比 例 的 一 致 性 同 时, 第 十 六 条 也 针 对 个 别 情 况 规 定 了 例 外 情 形, 即 出 现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四 ) 项 ( 当 年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不 再 参 与 分 摊 ) 和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总 机 构 设 立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部 门 视 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分 摊 ) 第 二 三 款 ( 企 业 因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管 理 层 级 变 更 等 原 因 形 成 新 分 支 机 构 不 视 同 新 设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分 摊 ) 情 形, 应 重 新 计 算 分 摊 比 例 考 虑 到 这 是 例 外 情 形, 并 不 会 对 分 配 比 例 的 一 致 性 造 成 冲 击 七 查 补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计 算 和 分 摊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明 确 : 查 补 税 款 的 计 算 应 按 照 法 人 所 得 税 制 的 要 求 进 行, 即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总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税 务 检 查, 查 补 税 款 的 50%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计 算 的 比 例 分 摊 给 各 分 支 机 构 缴 纳 ; 另 外 50% 分 摊 给 总 机 构 缴 纳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税 务 检 查, 查 补 税 款 的 50% 分 摊 给 总 机 构 缴 纳 ; 另 外 50% 分 摊 给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缴 纳, 没 参 与 检 查 的 其 他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参 与 该 查 补 税 款 的 分 配 八 税 收 优 惠 的 办 理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明 确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统 一 由 总 机 构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8 业 务 交 流 36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关 办 理 各 分 支 机 构 不 需 要 单 独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事 项 同 时, 为 便 于 管 理, 又 规 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审 批 ( 备 案 ) 后, 总 机 构 应 通 知 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并 由 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书 面 告 知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九 资 产 损 失 的 申 报 从 兼 顾 所 得 税 管 理 和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考 虑,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明 确 : 总 机 构 及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由 总 机 构 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三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不 向 三 级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而 是 并 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由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统 一 申 报 ;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资 产 捆 绑 打 包 转 让 所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由 总 机 构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十 税 务 检 查 的 实 施 为 避 免 多 头 检 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总 机 构 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自 行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因 此, 三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除 配 合 上 级 机 关 实 施 检 查 外, 不 得 自 行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十 一 挂 靠 分 支 机 构 的 处 理 为 加 强 对 挂 靠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明 确 :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也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的, 经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后 仍 未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的,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计 算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十 二 纳 税 人 分 支 机 构 较 多 的 纳 税 处 理 为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特 别 作 出 纳 税 人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 设 立 多 个 分 支 机 构 的, 可 以 指 定 其 中 一 个 分 支 机 构 就 同 一 县 ( 市 区 ) 的 多 个 分 支 机 构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12. 省 内 建 筑 企 业 跨 地 区 经 营 所 得 税 管 理 一 背 景 和 必 要 性 建 筑 企 业 外 出 经 营 是 其 固 有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法 人 税 制 的 要 求,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该 在 登 记 注 册 地 缴 纳 其 中 对 于 跨 省 经 营 企 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明 确 规 定 实 行 统 一 计 算 分 级 管 理 就 地 预 缴 汇 总 清 算 财 政 调 库 的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对 于 仅 在 四 川 省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或 以 项 目 部 形 式 经 营 的, 在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没 有 联 合 制 定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之 前,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在 企 业 总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地 缴 纳 但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经 常 以 建 筑 企 业 核 算 不 健 全 为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等 为 由, 对 在 本 地 经 营 的 外 来 建 筑 企 业 就 地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引 起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和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税 源 管 理 矛 盾 建 筑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中 大 量 还 存 在 挂 靠 转 包 等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实 际 经 营 者 往 往 并 非 建 筑 企 业 本 身, 于 是 税 务 机 关 经 常 以 纳 税 主 体 为 自 然 人 为 由 在 代 开 建 筑 业 发 票 时 强 行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引 起 税 务 机 关 和 建 筑 企 业 纳 税 人 的 涉 税 纠 纷 为 了 理 顺 建 筑 企 业 跨 地 区 经 营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关 系, 协 调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和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出 台 了 本 公 告 二 主 要 内 容 本 公 告 分 正 文 和 附 件 两 部 分, 其 中 正 文 八 条, 附 件 一 件 正 文 中 首 先 对 跨 省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强 调 按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第 二 条 规 定 仅 在 省 内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按 川 财 预 [2014]62 号 执 行 ;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对 仅 在 省 内 跨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企 业 设 立 项 目 部 的, 以 外 管 证 登 记 报 验 和 纳 税 人 出 具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企 业 自 营 业 务 承 诺 书 情 况 区 分 自 营 和 非 自 营 进 行 分 类 处 理 ; 第 六 条 对 建 筑 企 业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的 雇 员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强 调 按 规 定 ( 国 税 发 号 ) 进 行 处 理, 不 能 将 之 混 同 于 生 产 经 营 性 质 所 得 处 理 ; 第 七 条 界 定 了 适 用 本 公 告 的 建 筑 企 业 的 范 围, 以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中 属 于 建 筑 业 门 类 的 各 行 业 为 准 ; 第 八 条 规 定 了 本 公 告 的 施 行 时 间

9 业 务 交 流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37 地 下 人 防 车 位 土 地 增 值 税 问 题 探 讨 文 / 张 亚 旭 在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税 务 检 查 中, 地 下 人 防 车 位 如 何 计 算, 日 益 成 为 征 纳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城 市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修 建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 地 下 室 而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地 下 建 筑, 主 要 修 建 的 是 地 下 停 车 场, 其 中 属 于 人 防 设 施 的 部 分 一 般 也 是 修 建 的 地 下 停 车 位 但 利 用 地 下 人 防 设 施 形 成 的 地 下 车 库, 是 属 于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国 家 所 有 还 是 开 发 商 所 有, 权 属 争 议 较 大 一 地 下 人 防 车 位 的 权 属 问 题 ( 一 ) 是 否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或 者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部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计 算 及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规 则 的 规 定 : 作 为 人 防 工 程 的 地 下 室 不 计 入 公 用 建 筑 面 积 因 此,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房 时, 并 未 将 人 防 车 位 一 并 销 售 给 全 体 业 主, 所 以 不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也 不 属 于 应 当 移 交 给 全 体 业 主 的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 二 )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资 产 有 许 多 人 认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投 资 修 建 的 人 防 车 位 属 于 国 家 资 产 依 据 如 下 : 1. 国 家 人 防 委 财 政 部 1985 年 下 发 的 关 于 平 时 使 用 人 防 工 程 收 费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 凡 使 用 人 防 工 程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向 当 地 人 防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批 和 履 行 立 约 手 续 后, 方 可 使 用 已 经 使 用 人 防 工 程 而 未 履 行 立 约 手 续 的, 应 补 办 立 约 手 续 第 二 条 : 人 防 工 程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是 国 家 财 产, 平 时 使 用 应 本 着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交 纳 使 用 费 使 用 国 家 拨 款 或 按 国 家 规 定 地 方 筹 集 的 人 防 经 费 修 建 的 人 防 工 程, 由 人 防 部 门 收 费 分 析 : 该 文 件 1985 年 出 台, 当 时 的 人 防 工 程 均 为 国 家 投 资 修 建, 因 此 属 于 国 家 财 产, 将 人 防 工 程 用 于 平 时 使 用, 理 应 交 纳 使 用 费 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国 家 鼓 励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投 资 进 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由 投 资 者 使 用 管 理,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因 此 目 前 的 人 防 车 位 均 是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投 资 修 建, 未 见 有 明 确 规 定 产 权 属 于 国 家 财 产 2. 物 权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 国 防 资 产 属 国 家 所 有 分 析 : 根 据 国 防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为 武 装 力 量 建 设 国 防 科 研 生 产 和 其 他 国 防 建 设 直 接 投 入 的 资 金 划 拨 使 用 的 土 地 等 资 源, 以 及 由 此 形 成 的 用 于 国 防 目 的 的 武 器 装 备 和 设 备

10 业 务 交 流 38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设 施 物 资 器 材 技 术 成 果 等 属 于 国 防 资 产 国 防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从 这 条 规 定 来 看,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国 防 资 产 有 两 个 判 断 标 准, 一 看 是 否 是 国 家 投 资, 二 看 是 否 是 用 于 国 防 目 的 根 据 这 两 个 标 准, 人 防 车 位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3. 是 否 属 于 开 发 商 所 有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按 照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的 原 则,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拥 有 人 防 车 位 的 所 有 权, 也 拥 有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的 权 利 不 管 产 权 是 在 开 发 商 那 里, 还 是 转 让 给 了 业 主, 都 不 改 变 人 防 车 位 的 属 性, 国 家 可 以 按 照 人 防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征 用 地 下 人 防 车 位 由 于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目 前 存 在 的 状 态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 一 是 开 发 商 将 原 人 防 部 门 验 收 的 人 防 车 位 用 于 销 售, 并 办 理 了 产 权 ; 二 是 开 发 商 将 长 期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业 主 ; 三 是 开 发 商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用 于 临 时 出 租 或 者 其 他 用 途 二 如 何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问 题 ( 一 ) 开 发 商 出 售 了 人 防 车 位, 并 办 理 了 产 权 的 情 况 目 前 有 些 地 方, 房 管 部 门 对 属 于 人 防 面 积 的 部 分 车 位 办 理 了 产 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物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国 税 发 号 文 对 土 地 增 值 税 扣 除 项 目 的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建 造 的 与 清 算 项 目 配 套 的 停 车 场 ( 库 ) 等 公 共 设 施, 建 成 后 有 偿 转 让 的, 应 计 算 收 入, 并 准 予 扣 除 成 本 费 用 房 地 产 公 司 出 售 了 人 防 车 位, 办 理 了 产 权 并 取 得 了 收 入,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范 围 ( 二 ) 开 发 商 将 人 防 车 位 的 长 期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业 主 的 情 况 由 于 目 前 人 防 车 位 的 产 权 归 属 有 争 议, 大 多 数 的 人 防 车 位 无 法 办 理 产 权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了 尽 快 收 回 成 本, 大 多 采 用 变 通 的 方 式, 将 人 防 车 位 的 使 用 权 转 让, 或 者 是 采 用 长 期 租 赁 的 方 式, 将 人 防 车 位 的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业 主 由 于 人 防 车 位 未 能 办 理 产 权, 不 属 于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因 此, 开 发 商 收 取 的 一 次 性 租 金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让 费 不 属 于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应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根 据 人 防 法 中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的 原 则, 人 防 车 位 属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可 支 配 资 产,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有 权 转 让 人 防 车 位 的 使 用 权 或 者 长 期 出 租 按 照 收 入 与 成 本 配 比 的 原 则, 转 让 使 用 权 或 者 长 期 租 赁 的 人 防 车 位 的 成 本, 应 当 与 其 取 得 的 收 入 配 比, 因 此 其 成 本 费 用 不 能 作 为 其 他 房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扣 除 项 目 ( 三 ) 开 发 商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用 于 临 时 出 租 或 者 其 他 用 途 的 情 况 由 开 发 商 自 行 管 理, 或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用 于 临 时 出 租 或 者 其 他 用 途 的 人 防 车 位, 同 样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其 成 本 费 用 不 能 在 作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扣 除 项 目

11 简 讯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39 中 汇 ( 四 川 ) 成 功 承 办 第 三 届 财 富 论 坛 2015 澳 洲 峰 会 由 财 富 全 球 论 坛 会 展 集 团 公 司 与 澳 大 利 亚 商 务 论 坛 联 合 主 办, 中 汇 ( 四 川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智 惠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办 的 首 届 财 富 论 坛 2015 澳 洲 峰 会 暨 2015 第 三 届 财 富 新 经 济 全 球 论 坛 澳 洲 峰 会 于 11 月 25 日 在 墨 尔 本 ParkHyatt 圆 满 落 幕 本 次 论 坛 是 迄 今 为 止 中 国 最 大 规 模 的 澳 洲 国 际 交 流, 以 一 带 一 路 为 峰 会 主 题, 通 过 财 富 论 坛 让 中 国 及 世 界 优 秀 企 业 家 资 本 精 英 汇 聚 一 堂, 进 行 沟 通 交 流 与 合 作, 帮 助 想 要 走 出 去 的 中 国 企 业 及 时 有 效 的 寻 求 到 资 金 技 术 政 策 支 持 及 税 收 法 律 等 专 业 咨 询 服 务, 让 中 国 企 业 家 视 野 全 球 化, 全 方 位 解 读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的 变 化, 把 脉 未 来 经 济 走 势 论 坛 邀 请 到 了 中 国 及 澳 洲 的 近 百 名 知 名 企 业 领 袖 著 名 的 专 家 学 者 澳 洲 各 级 政 要 共 计 200 余 人 出 席, 共 同 见 证 了 一 场 罕 见 的 国 际 财 富 巨 擘 的 圈 层 盛 筵 论 坛 举 行 盛 大 的 欢 迎 晚 宴, 澳 大 利 亚 总 理 特 恩 布 尔 发 来 贺 电 祝 贺, 维 多 利 亚 州 部 长 墨 尔 本 市 市 长 中 国 驻 墨 尔 本 总 领 事 官 员, 澳 大 利 亚 海 军 上 将 等 嘉 宾 发 表 了 精 彩 的 欢 迎 致 辞 论 坛 正 式 开 幕 由 金 砖 四 国 专 家 唐 明 达 先 生 (DavidThomas) 与 搭 档 Vanessa 共 同 欢 迎 中 方 来 宾 作 欢 迎 致 辞, 并 介 绍 了 澳 洲 的 地 理 商 业 环 境 以 及 来 澳 投 资 的 要 素 作 为 本 次 论 坛 的 特 邀 嘉 宾, 中 汇 税 务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技 术 总 监 合 伙 人 智 惠 通 财 税 研 究 院 教 授 赵 国 庆 先 生, 在 论 坛 上 就 中 国 企 业 走 出 去 的 税 收 风 险 控 制 发 表 了 独 到 的 观 点, 强 调 中 国 企 业 海 外 投 资 既 需 要 了 解 遵 从 当 地 税 收 法 规, 也 要 合 理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更 需 要 聘 请 专 业 涉 税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系 统 的 规 划, 做 好 整 体 的 税 收 安 排 中 澳 两 国 的 企 业 家 学 者 政 要 围 绕 财 富 主 题, 就 中 国 经 济 的 改 革 转 型, 中 澳 自 贸 协 定 下 的 新 投 资 机 遇, 中 国 企 业 的 国 际 化 战 略 及 澳 洲 上 市, 中 澳 资 源 互 补 领 域 的 合 作 共 赢 等 发 表 了 精 彩 的 演 讲,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交 流 和 探 讨 论 坛 还 为 中 国 企 业 澳 洲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商 务 对 接 撮 合, 分 别 在 金 融 上 市 农 业 地 产 教 育 旅 游 生 物 科 技 投 资 等 领 域, 立 足 中 国 企 业 的 能 力 优 势 和 澳 洲 的 资 源 优 势 进 行 互 补 对 接 实 现 共 赢 发 展, 为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积 极 开 拓 思 路 落 地 践 行 为 期 三 天 的 中 澳 企 业 家 对 话 在 闭 幕 酒 会 上 顺 利 落 幕, 这 是 澳 洲 近 年 来 为 数 不 多 高 净 值 中 国 企 业 家 聚 集 的 良 机 之 一, 与 会 者 纷 纷 感 叹 获 益 匪 浅 ( 中 汇 ( 四 川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12 简 讯 40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倾 听 基 层 呼 声 共 谋 行 业 发 展 省 税 协 深 入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为 了 解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谋 划 明 年 工 作 思 路, 2015 年 11 月 中 旬, 省 税 协 张 炜 会 长 行 业 党 委 书 记 祝 培 洪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杨 原 波 省 管 理 中 心 乔 宣 南 主 任 分 头 带 队, 深 入 成 都 市 凉 山 州 部 分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重 点 了 解 事 务 所 业 务 发 展 党 建 工 作 信 息 化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等 情 况 事 务 所 反 映 的 共 性 问 题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普 遍 反 映, 由 于 没 有 法 定 业 务 又 受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经 营 业 绩 下 降, 个 别 事 务 所 降 幅 达 20-30% 有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项 目 完 成 后 迟 迟 收 不 到 款, 拖 欠 最 长 的 已 达 两 年 之 久 2 业 务 拓 展 艰 难 部 分 老 客 户 因 受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影 响 自 身 经 营 十 分 困 难 ; 新 客 户 对 涉 税 服 务 的 需 求 意 愿 不 高 ;IPO 创 业 板 上 市 涉 税 鉴 证 和 国 务 院 明 文 规 定 的 涉 税 服 务 项 目, 地 方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没 有 赋 予 税 务 师 行 业 进 入 资 格 3 涉 税 市 场 不 规 范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门 难 进 价 格 低 收 款 难 行 业 内 部 低 价 不 正 当 竞 争 抬 头, 尤 其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相 互 压 价, 社 会 上 无 资 质 低 质 量 机 构 泛 滥, 以 低 收 费 招 揽 客 户, 给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造 成 冲 击 4 行 业 队 伍 萎 缩 税 务 师 社 会 地 位 和 待 遇 不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不 少 原 本 有 志 报 考 税 务 师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政 审 批 被 取 消 后, 转 向 报 考 注 册 会 计 师 近 年 来 注 册 税 务 师 新 增 ( 考 取 合 格 ) 的 数 量 少 于 因 年 龄 原 因 退 出 的 数 量, 加 之 涉 税 业 务 存 在 季 节 性 高 峰, 忙 闲 不 均, 事 务 所 人 才 储 备 难 度 大 在 调 研 座 谈 中, 大 家 普 遍 认 为, 虽 然 税 务 师 行 业 发 展 遇 到 一 系 列 问 题, 但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包 括 税 务 师 行 业 在 内 的 社 会 组 织 十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随 着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新 兴 市 场 有 大 量 的 涉 税 服 务 需 求, 税 务 师 行 业 立 法 工 作 在 有 序 推 进, 恢 复 税 务 师 考 试 已 经 出 台 税 务 师 行 业 要 坚 定 信 心, 主 动 出 击, 对 接 市 场, 争 取 客 户, 如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一 带 一 路 资 本 市 场 营 改 增 等 要 完 善 机 制, 加 强 管 理 ; 要 坚 守 诚 信, 规 范 执 业 ; 要 用 好 信 息 化 平 台, 融 入 互 联 网 + 涉 税 服 务, 拓 展 业 务 新 空 间 针 对 当 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大 家 也 提 出 了 多 项 应 对 措 施 有 的 调 整 经 营 策 略, 夯 实 与 老 客 户 的 合 作 关 系, 增 加 吸 引 新 客 户 的 措 施 ; 有 的 从 内 部 着 手, 抓 紧 练 好 内 功, 强 化 业 务 培 训,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 有 的 探 寻 兼 并 整 合 的 路 子, 力 争 做 大 做 强 大 家 对 税 务 师 行 业 的 前 景 充 满 期 待, 增 强 了 应 对 寒 冬 的 信 心, 表 示 要 努 力 创 造 稳 中 有 升 的 业 绩, 促 进 税 务 师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此 次 调 研 还 有 效 推 进 了 信 息 化 建 设 进 程, 通 过 以 点 促 面, 中 税 协 部 署 的 信 息 化 三 项 工 作 完 成 率 分 别 达 到 了 80% 以 上

13 简 讯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41 省 税 协 注 税 管 理 中 心 领 导 莅 临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视 察 指 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省 注 税 行 业 党 委 书 记 祝 培 洪, 省 注 税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乔 宣 南, 省 税 协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杨 原 波, 省 注 税 管 理 中 心 副 主 任 省 税 协 副 秘 书 长 张 莉 萍 莅 临 四 川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成 都 分 所 ) 视 察 指 导 领 导 一 行 在 信 永 中 和 集 团 机 构 发 展 委 员 会 主 席 合 伙 人 宋 ( 朝 学 ) 总 和 信 永 中 和 集 团 税 务 合 伙 人 成 都 分 部 税 务 板 块 负 责 合 伙 人 庞 ( 永 刚 ) 总 的 陪 同 下 参 观 了 信 永 中 和 成 都 分 部 的 办 公 场 所, 听 取 了 两 位 合 伙 人 的 工 作 汇 报 和 机 构 发 展 情 况 介 绍 庞 永 刚 汇 报 了 四 川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的 人 员 及 机 构 建 设 情 况, 重 点 汇 报 了 连 续 三 年 的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情 况 以 及 通 过 审 计 客 户 开 拓 税 务 服 务 的 模 式, 专 注 于 资 本 市 场 的 专 业 税 务 服 务, 在 税 务 服 务 领 域 打 造 一 个 专 业 高 端 客 户 认 可 的 税 务 服 务 品 牌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总 所 北 京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4A 资 质 等 级 的 品 牌 作 用, 不 久 前 在 四 川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基 础 上 设 立 了 北 京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成 都 分 所 他 同 时 反 映 了 公 司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难 题, 希 望 能 在 省 注 税 管 理 中 心 省 税 协 帮 助 下 得 到 解 决 宋 朝 学 详 细 介 绍 了 信 永 中 和 的 发 展 历 程 和 领 先 国 内 的 一 体 化 ( 人 员 财 务 业 务 ) 管 理 合 伙 人 文 化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重 点 介 绍 了 依 托 审 计 板 块 推 动 税 务 板 块 发 展 的 模 式, 致 力 于 在 四 川 省 内 打 造 一 个 收 入 过 亿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他 同 时 表 达 了 联 合 川 内 志 同 道 合 者 一 同 做 大 做 强 的 意 愿, 希 望 省 税 协 能 够 帮 助 牵 线 搭 桥 信 永 中 和 集 团 总 部 位 于 北 京, 在 境 内 设 有 21 家 分 公 司, 已 形 成 了 华 北 华 东 华 中 华 南 东 北 西 北 西 南 等 地 区 纵 横 交 错 的 服 务 网 络 在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澳 大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设 有 5 家 境 外 成 员 所, 从 业 人 员 近 5000 人 主 要 从 事 会 计 审 计 税 务 服 务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是 当 今 国 内 颇 具 声 望 规 模, 且 具 备 国 际 服 务 能 力 的 综 合 性 财 税 专 业 服 务 集 团, 是 国 内 首 家 走 出 国 门 在 境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形 成 自 控 国 际 网 络 品 牌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省 管 理 中 心 和 省 税 协 领 导 一 行 对 于 信 永 中 和 领 先 国 内 的 先 进 理 念 精 英 团 队 及 其 合 伙 人 文 化 表 示 认 同, 同 时 希 望 信 永 中 和 充 分 用 好 现 有 平 台, 发 挥 好 客 户 资 源 优 势 和 人 才 资 源 优 势, 把 税 务 业 务 做 大 做 强, 力 争 五 年 内 进 入 全 省 前 三 名 ( 四 川 信 永 中 和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受 省 工 商 联 邀 请 万 和 润 沣 财 税 服 务 集 团 专 家 赴 南 充 授 课 10 月 28 日, 四 川 省 工 商 联 维 权 中 心 在 南 充 举 办 四 川 省 工 商 联 川 北 片 区 法 治 培 训, 来 自 南 充 市 及 各 县 巴 中 市 广 安 市 遂 宁 市 的 近 两 百 家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与 了 本 次 培 训 四 川 省 工 商 联

14 简 讯 42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副 主 席 王 鸿 璋 出 席 活 动 并 讲 话 万 和 润 沣 财 税 服 务 集 团 作 为 省 工 商 联 维 权 中 心 唯 一 财 税 维 权 机 构, 为 本 次 培 训 精 心 设 计 课 程, 委 派 财 税 服 务 中 心 的 专 家 为 企 业 家 们 讲 授 了 民 营 企 业 的 税 法 风 险 与 维 权 通 过 对 财 税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并 收 集 大 量 数 据 及 案 例, 结 合 自 身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 深 入 讲 解 了 企 业 应 该 如 何 防 范 纳 税 风 险, 以 及 如 何 合 理 利 用 税 法,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以 达 到 提 高 民 营 企 业 税 法 遵 从 度, 引 导 依 法 经 营, 健 康 发 展 的 目 的 ( 王 曼 ) 四 川 华 税 卓 越 荣 获 AA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资 质 2015 年 12 月 27 日, 四 川 华 税 卓 越 董 事 长 孙 苹 女 士 应 邀 参 加 了 华 税 德 勤 联 合 承 办 的 2015 中 国 税 法 论 坛 暨 第 四 届 中 国 税 务 律 师 和 税 务 师 论 坛 会 上, 中 税 协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李 林 军 先 生 为 四 川 华 税 卓 越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了 5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证 书 2015 年 是 四 川 卓 越 承 前 启 后 继 往 开 来 的 一 年 公 司 董 事 长 孙 苹 女 士 着 眼 于 当 前 经 济 形 势, 致 力 于 公 司 更 好 的 发 展, 经 过 认 真 考 察, 深 思 熟 虑, 作 出 了 明 智 的 选 择, 与 北 京 华 税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合 作, 实 现 了 向 5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的 跨 越 5A 是 荣 誉, 更 是 鞭 策, 面 对 更 高 平 台 新 的 起 点, 公 司 将 在 已 有 成 绩 的 基 础 上 再 接 再 厉, 不 断 实 现 新 的 突 破, 创 造 新 的 业 绩 ( 四 川 华 税 卓 越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四 川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举 办 2015 年 客 户 培 训 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四 川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二 〇 一 五 年 客 户 培 训 会 在 太 成 宾 馆 顺 利 召 开,200 多 位 集 团 客 户 和 四 川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管 委 会 成 员 项 目 部 经 理 参 加 了 培 训 省 税 协 张 炜 会 长 省 注 税 行 业 党 委 祝 培 洪 书 记 出 席 了 培 训 会 培 训 会 由 集 团 副 总 王 洪 主 持, 张 炜 会 长 在 培 训 会 上 作 了 讲 话, 岳 凡 宋 董 事 长 为 培 训 会 致 辞 培 训 会 邀 请 到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货 物 与 劳 务 税 处 处 长 付 鸿 雪 主 讲 营 改 增 理 解 与 运 用 省 地 税 局 稽 查 科 科 长 蒋 彪 主 讲 正 确 应 对 税 务 稽 查 省 地 税 局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处 专 家 庞 军 主 讲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参 训 人 员 不 仅 认 真 听 取 讲 师 讲 解, 在 培 训 会 答 疑 讨 论 环 节 中 更 是 积 极 参 与 互 动 交 流, 现 场 气 氛 十 分 热 烈 在 雷 鸣 般 的 掌 声 中, 培 训 会 落 下 了 帷 幕 不 少 客 户 反 映 专 家 讲 解 细 致 到 位, 便 于 理 解, 希 望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可 以 更 多 的 举 办 这 样 的 培 训 会, 一 方 面 能 增 强 其 自 身 财 税 知 识 的 积 累,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促 进 双 方 的 交 流, 使 其 更 加 深 刻 的 了 解 四 川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 四 川 普 林 财 税 集 团 )

15 简 讯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43 万 和 润 沣 财 税 服 务 集 团 受 邀 参 与 四 川 省 工 商 联 中 小 微 企 业 财 税 专 题 调 研 近 日, 为 深 入 了 解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四 川 省 工 商 联 研 究 室 特 邀 四 川 万 和 润 沣 财 税 服 务 集 团 合 作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目 前, 中 小 微 企 业 是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动 力 量 但 由 于 其 产 出 规 模 小 资 本 和 技 术 构 成 较 低 受 传 统 体 制 和 外 部 宏 观 经 济 影 响 大 等 因 素, 使 得 中 小 企 业 在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着 与 自 身 发 展 与 市 场 经 济 不 相 适 应 的 情 况, 以 致 难 以 应 对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为 了 找 准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中 的 症 结, 有 针 对 性 地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做 好 服 务 工 作, 省 工 商 联 研 究 室 组 织 分 赴 资 阳 安 岳 简 阳 等 市 县 及 德 盛 公 司 南 格 尔 生 物 杰 特 机 器 等 数 十 家 民 营 企 业 进 行 了 现 场 问 卷 调 研, 召 开 了 两 次 基 层 工 商 联 组 织 的 相 关 企 业 负 责 人 座 谈 会, 通 过 归 纳 提 炼 和 综 合 分 析, 对 四 川 省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症 结 有 了 初 步 了 解, 为 进 一 步 制 定 对 策 措 施 做 到 了 心 中 有 数 ( 王 曼 ) 遂 宁 瑞 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为 四 川 安 东 石 油 集 团 举 办 票 据 与 合 同 对 税 收 影 响 解 析 及 风 险 防 范 专 题 培 训 为 帮 助 企 业 规 范 票 据 管 理 和 合 同 签 订 中 的 涉 税 问 题, 规 避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税 收 风 险, 2015 年 12 月 8 日, 遂 宁 市 瑞 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在 四 川 安 东 石 油 会 议 室 为 安 东 石 油 集 团 四 川 片 区 企 业 的 30 余 名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举 办 了 一 期 专 题 培 训 培 训 会 上, 主 讲 老 师 潘 梅 针 对 安 东 石 油 集 团 川 内 企 业 在 票 据 管 理 合 同 签 订 及 风 险 控 制 中 存 在 的 各 类 业 务 问 题, 结 合 企 业 实 际 案 例, 以 典 型 业 务 图 片 文 字 及 账 表 为 素 材, 从 业 务 流 票 据 流 资 金 流 货 物 流 财 务 流 的 角 度 进 行 讲 解 分 析 企 业 在 票 据 的 识 别 及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 从 税 务 管 理 与 筹 划 的 角 度 分 析 了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的 事 前 和 事 中 控 制 涉 税 管 控 路 径 等 内 容, 同 时 根 据 这 些 内 容 解 析 业 务 合 同 签 订 中 的 涉 税 问 题, 提 示 企 业 如 何 规 避 合 同 中 的 税 务 风 险,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税 务 风 险 培 训 会 还 组 织 了 现 场 讨 论 和 答 疑, 瑞 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专 家 组 以 每 个 业 务 部 门 的 个 案 为 例, 进 行 分 析 讲 解, 集 团 的 财 务 总 监 也 以 提 问 的 方 式 要 求 业 务 部 门 参 与 互 动 学 习 培 训 现 场 气 氛 热 烈, 大 家 积 极 踊 跃 加 入 发 言 讨 论, 在 体 验 式 培 训 中, 大 家 对 培 训 内 容 有 了 更 深 刻 的 理 解, 老 师 们 深 入 简 出 的 解 答 获 得 大 家 阵 阵 掌 声 参 训 人 员 纷 纷 表 示 这 次 培 训 涉 及 的 内 容 对 自 己 的 业 务 技 能 水 平 和 实 务 操 作 能 力 有 很 大 提 高, 对 企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及 控 制 有 了 较 深 的 领 悟, 对 瑞 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老 师 们 的 服 务 感 到 非 常 满 意 ( 遂 宁 瑞 才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16 行 业 文 件 44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关 于 转 发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纳 税 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川 税 协 [2016]1 号 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2015 年 12 月 30 日,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发 出 了 关 于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纳 税 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川 国 税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分 析 了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明 确 界 定 了 国 税 机 关 与 地 税 机 关 税 务 机 关 与 涉 税 中 介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的 关 系 与 职 责, 规 定 了 构 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应 建 立 的 各 项 制 度, 提 出 了 落 实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的 具 体 措 施, 为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提 供 了 管 理 服 务 交 流 沟 通 了 解 诉 求 解 决 问 题 规 范 市 场 的 平 台 和 纽 带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有 助 于 增 进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的 相 互 理 解 信 任, 促 进 三 方 共 同 发 展 ; 有 助 于 理 顺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者 关 系, 划 清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和 纳 税 人 各 自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 有 助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行 为, 强 化 服 务 职 能,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健 康 发 展 是 新 形 势 下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支 持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发 展, 加 强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监 管, 促 进 依 法 治 税 维 护 国 家 税 收 利 益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权 益 的 内 在 需 要 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主 体, 要 担 当 起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精 神 的 责 任 首 先, 要 认 真 学 习 深 刻 理 解 意 见 的 丰 富 内 涵, 深 化 对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建 设 的 认 识, 增 强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的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其 次, 要 积 极 主 动 向 税 务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加 强 沟 通 与 联 系, 配 合 税 务 机 关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探 索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平 台 建 设, 制 定 和 完 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积 极 建 言 献 策 应 对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共 同 推 进 纳 税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推 进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到 位, 推 进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健 康 发 展 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在 贯 彻 落 实 意 见 中 的 情 况, 请 及 时 向 省 税 协 反 馈, 省 税 协 将 履 行 桥 梁 纽 带 责 任, 提 高 监 管 服 务 能 力, 加 强 与 各 部 门 的 联 系 和 协 调, 推 进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到 位 2016 年 1 月 20 日

17 行 业 文 件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45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川 国 税 发 (2015)189 号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纳 税 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各 市 州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纳 税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管 服 务, 切 实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全 国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及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现 就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 以 下 简 称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 促 进 我 省 涉 税 中 介 健 康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一 深 化 认 识, 高 度 重 视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建 设 随 着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特 别 是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管 理 理 念 管 理 方 式 及 发 挥 中 介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化 税 收 服 务 等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是 更 好 地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新 形 势 下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支 持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发 展, 加 强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监 管, 促 进 依 法 治 税 维 护 国 家 税 收 利 益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权 益 的 内 在 需 要 通 过 建 立 各 项 制 度 落 实 各 项 措 施,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为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交 流 沟 通 了 解 诉 求 解 决 问 题 规 范 市 场 的 工 作 平 台 和 纽 带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的 建 立

18 行 业 文 件 46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有 助 于 增 进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方 的 相 互 理 解 信 任, 促 进 三 方 共 同 发 展 ; 有 助 于 理 顺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三 者 关 系, 划 清 税 务 机 关 涉 税 中 介 和 纳 税 人 各 自 的 责 任 权 力 和 义 务 ; 有 助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行 为, 强 化 服 务 职 能,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健 康 发 展 二 理 顺 关 系,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职 责 ( 一 ) 明 确 国 税 机 关 与 地 税 机 关 在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中 的 关 系 及 职 责 国 税 机 关 与 地 税 机 关 既 要 依 法 支 持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又 要 切 实 保 障 纳 税 人 和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实 行 管 理 协 同 服 务 协 同 ( 二 ) 明 确 税 务 机 关 与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在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中 的 关 系 及 职 责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并 提 供 的 无 偿 服 务 和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提 供 的 有 偿 服 务 都 是 为 纳 税 人 服 务 且 互 为 补 充 ; 税 务 机 关 是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业 务 监 管 及 服 务 部 门,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是 独 立 的 市 场 经 济 组 织, 遵 循 纳 税 人 自 主 选 择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及 优 胜 劣 汰 的 市 场 法 则 ; 税 务 机 关 在 依 法 支 持 规 范 服 务 加 强 监 管 的 同 时, 要 严 禁 违 规 插 手 涉 税 中 介 经 营 活 动, 杜 绝 权 力 寻 租 和 指 定 代 理 或 强 制 代 理 ;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应 积 极 建 立 社 会 化 纳 税 服 务 平 台, 切 实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便 捷 优 质 专 业 的 服 务, 帮 助 纳 税 人 规 避 或 减 少 涉 税 风 险 ; 税 务 机 关 鼓 励 和 引 导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税 法 宣 传 纳 税 人 权 益 保 护 志 愿 者 等 税 收 公 益 活 动, 提 高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可 度 ( 三 ) 明 确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及 职 责 纳 税 人 与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是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的 关 系, 纳 税 人 的 委 托 必 须 建 立 在 自 愿 委 托 基 础 上,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需 以 保 护 国 家 税 收 利 益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依 法 提 供 优 质 的 涉 税 服 务 三 加 强 合 作, 构 建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 一 )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一 是 完 善 省 市 县 ( 区 市 ) 三 级 管 理 体 系, 明 确 各 级 职 责,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管 理 各 市 ( 州 ) 税 务 机 关 要 发 挥 好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领 导 小 组 的 协 调 作 用, 从 构 建 国 地 税 联 合 办 税 机 制 入 手,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机 制 ; 二 是 完 善 以 执 业 质 量 管 理 为 核 心 的 日 常 检 查 与 年 度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检 查 制 度 ; 三 统 一 监 管 标 准, 建 立 整 改 辅 导 制 度 约 谈 制 度 公 告 制 度 ; 四 是 完 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及 执 业 质 量 通 报 制 度 ( 二 ) 沟 通 联 系 制 度 落 实 三 方 沟 通 座 谈 会 协 作 会 汇 报 会 工 作 布 置 等 各 类 会 议 制 度, 了 解 各 方 需 求 征 求 意 见 建 议 以 及 需 要 协 商 解 决 的 问 题, 省 市 ( 州 ) 税 务 机 关 一 年 应 联 合 召 开 l 2 次 三 方 座 谈 会, 听 取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对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收 集 纳 税 人 对 涉 税 中 介 的 需 求 和 意 见, 并 以 此 为 改 进 工 作 措 施 的 依 据 ( 三 ) 走 访 调 酬 : 制 度 通 过 对 纳 税 人 和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走 访, 征 询 双 方 需 求, 帮 助 涉 税 中 介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四 ) 业 务 合 作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与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业 务 合 作 制 度 发 挥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专 业 性 强 的 特 点, 加 强 在 税 收 课 题 研 究 和 创 新 纳 税 服 务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 五 ) 评 价 监 督 制 度 一 是 建 立 跟 踪 反 馈 评 价 制 度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对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落 实 总 局 省 局 等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制 定 的 涉 税 中 介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反 馈 评 价 ; 二 是 建 立 社 会 评 议 监 督 制 度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每 年 可 聘 请 行 风 督 察 员 纳 税 服 务 监 督 员 等 通 过 明 查 暗 访 意 见 征 求 第 三 方 调 查 行 风 评 议 等 方 式 对 监 管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规 范 涉 税 中 介 市 场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权 益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三 是 建 立 舆 情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重 点 监 控 并 及 时 处 置 税 务 人 员 违 规 参 与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经 营 活 动, 强 制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等 情 况 引 起 的 舆 情 ; 四 是 建 立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完 善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体 系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19 行 业 文 件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47 ( 六 ) 宣 传 服 务 制 度 一 是 建 立 税 务 机 关 为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制 度 税 务 机 关 向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主 动 公 开 税 收 政 策 提 供 政 策 解 答, 在 税 收 征 管 过 程 中 主 动 征 求 听 取 中 介 机 构 意 见 ; 二 是 建 立 向 纳 税 人 宣 传 制 度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可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加 强 对 纳 税 人 自 愿 委 托 自 主 选 择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宣 传 ; 三 是 建 立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联 络 小 组 制 度 加 强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的 沟 通 与 联 系, 按 地 区 划 分, 每 20 家 事 务 所 为 一 个 小 组 每 个 小 组 指 定 l 至 2 名 组 长 及 联 络 员,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座 谈 会 经 验 交 流 会 等 四 积 极 创 新, 落 实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 一 ) 认 真 落 实, 做 好 宣 传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是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规 范 发 展 保 障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重 要 手 段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在 做 好 宣 传 的 同 时,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和 完 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落 实 各 项 制 度 规 定, 切 实 将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的 建 立 完 善 作 为 推 进 纳 税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 二 ) 积 极 探 索, 努 力 创 新 建 立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是 为 了 加 强 当 前 形 势 下 对 涉 税 中 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探 索 各 地 要 积 极 探 索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平 台 的 建 设, 创 新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管 方 式, 逐 步 建 立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信 息 化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及 时 应 对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进 一 步 丰 富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内 容, 增 强 沟 通 交 流 活 力 ( 三 ) 加 强 协 调, 落 实 责 任 三 分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的 建 立 涉 及 面 广,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部 门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行 业 协 会 要 发 挥 纽 带 作 用, 提 高 对 涉 税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管 服 务 能 力, 加 强 与 各 部 分 的 联 系 和 协 调, 确 保 三 方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到 位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上 接 第 8 页 ) 经 济 审 计 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涉 税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可 免 试 财 务 与 会 计 科 目 ( 二 ) 已 评 聘 法 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涉 税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可 免 试 涉 税 服 务 相 关 法 律 科 目 免 试 相 应 科 目 人 员 在 报 名 时,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免 试 部 分 科 目 的 人 员, 须 在 连 续 的 4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应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第 七 条 参 加 考 试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考 试 实 施 机 构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报 名 条 件 审 核 合 格 后, 核 发 准 考 证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凭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证 件 在 指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人 员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第 八 条 考 点 原 则 上 设 在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或 者 高 考 定 点 学 校 如 确 需 在 其 他 城 市 设 置 考 点, 须 经 全 国 税 务 师 行 业 协 会 批 准 考 试 日 期 原 则 上 为 每 年 的 11 月 份 第 九 条 坚 持 考 试 与 培 训 分 开 的 原 则 凡 参 与 考 试 工 作 ( 包 括 命 题 审 题 与 组 织 管 理 等 )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也 不 得 参 加 或 者 举 办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应 考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第 十 条 考 试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切 实 做 好 从 考 试 试 题 的 命 制 到 使 用 等 各 环 节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严 防 泄 密 第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处 理

20 行 业 文 件 48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关 于 2014 年 度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及 注 册 税 务 师 年 检 情 况 的 通 报 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现 将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省 管 理 中 心 ) 与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税 协 ) 于 2015 年 3 月 -5 月 对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事 务 所 ) 及 注 册 税 务 师 实 施 的 2014 年 度 联 合 年 检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一 充 分 准 备, 做 好 年 检 基 础 工 作 经 四 川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同 意, 本 次 年 检 工 作 仍 按 常 规 由 省 管 理 中 心 和 省 税 协 联 合 进 行 为 确 保 年 检 工 作 按 时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年 检 文 件 提 前 于 2015 年 1 月 下 发, 明 确 了 年 检 的 年 度 对 象 方 法 及 程 序, 针 对 年 检 对 象 的 不 同, 分 类 列 出 年 检 内 容 要 点 及 应 报 送 材 料, 同 时 列 出 每 个 事 务 所 报 送 资 料 的 时 间 表, 便 于 事 务 所 有 计 划 地 做 好 自 查 及 相 关 基 础 工 作, 确 保 年 检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二 年 检 情 况 概 述 ( 一 ) 基 本 情 况 本 次 应 参 加 年 检 事 务 所 236 个, 已 参 加 年 检 232 个, 年 检 合 格 230 个, 参 检 合 格 率 99.14%; 分 支 机 构 应 参 加 年 检 36 个, 已 参 加 年 检 36 个, 年 检 合 格 32 个, 参 检 合 格 率 88.89%;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应 参 加 年 检 1918 人, 已 参 加 年 检 1910 人, 年 检 合 格 1910 人 ; 非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应 参 年 检 2670 人, 已 参 加 年 检 2304 人, 年 检 合 格 2304 人 ; 全 省 注 税 行 业 有 从 业 人 员 4809 人 本 次 年 检 采 取 纸 质 材 料 案 头 审 核 集 中 现 场 检 查 日 常 例 行 抽 查 与 举 报 查 证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同 时 与 事 务 所 等 级 认 定 工 作 合 并 进 行 综 合 评 判 案 头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了 事 务 所 及 注 册 税 务 师 报 送 材 料 中 的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会 费 交 纳 情 况 会 籍 情 况 及 有 关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现 场 抽 查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监 管 绩 效 考 核 的 规 定 相 结 合, 与 市 州 税 务 机 关 分 别 组 成 检 查 小 组, 分 地 区 进 行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了 事 务 所 涉 税 鉴 证 业 务 情 况 内 部 制 度 建 立 及 执 行 情 况 事 务 所 收 入 及 财 务 情 况 劳 动 用 工 情 况 社 保 购 买 情 况 和 党 建 群 教 工 作 情 况 抽 查 面 高 于 中 税 协 25% 的 要 求, 达 到 38.14% ( 二 ) 参 检 情 况 : 事 务 所 对 年 检 工 作 普 遍 较 为 重 视, 所 长 亲 自 布 置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按 要 求 的 项 目 搜 集 资 料 查 漏 补 缺,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送 齐 应 交 资 料, 准 确 填 报 信 息 ; 被 抽 查 的 事 务 所 服 从 大 局, 在 业 务 工 作 繁 忙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安 排 时 间 和 人 员 配 合 检 查 事 务 所 参 检 率 达 98.31%,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参 检 率 达 99.58%, 非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参 检 率 也 达 到 86.29% ( 三 ) 合 格 情 况 : 总 体 上, 绝 大 多 数 事 务 所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能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行 业 规 定,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诚 信 守 法 规 范 执 业 ; 重 视 并 认 真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国 家 税 款 按 时 缴 纳 会 费, 按 规 定 填 报 事 务 所 及 个 人 会 员 信 息 采 集, 情 况 有 变 动 的 会 员 能 及 时 办 理 转 所 转 籍 变 更 等 相 关 手 续 ; 注 重 执 业 素 质 提 升, 除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中 税 协 组 织 的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外, 还 组 织 内 部

21 行 业 文 件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49 培 训 ; 维 护 员 工 权 益,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劳 动 合 同 法,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购 买 社 保, 组 织 员 工 体 检 旅 游 等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活 动, 有 党 支 部 的 事 务 所 开 展 了 党 建 和 群 教 工 作 事 务 所 参 检 合 格 率 达 99.14%,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和 非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参 检 合 格 率 达 100% ( 四 ) 存 在 的 问 题 纸 质 材 料 审 核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1 经 营 状 况 不 佳 : 有 85 个 事 务 所 经 营 收 入 下 滑, 占 参 检 事 务 所 的 36.64%;81 个 事 务 所 利 润 总 额 为 负 数, 占 参 检 事 务 所 的 34.91% 2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 5 个 事 务 所 未 及 时 足 额 交 纳 会 费, 占 参 检 事 务 所 的 2.16%;4 个 事 务 所 未 参 加 年 检, 占 应 参 检 事 务 所 的 1.69%;8 名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和 366 名 非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未 参 加 年 检 3 必 备 条 件 欠 缺 : 法 人 资 质 及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人 数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信 息 采 集 或 资 料 填 报 不 全 录 入 有 误 更 新 不 及 时 ; 法 人 出 资 人 等 事 项 变 更 未 及 时 上 报, 或 变 更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 在 省 管 理 中 心 和 省 税 协 报 备 的 法 人 出 资 人 与 在 工 商 报 备 的 法 人 出 资 人 不 一 致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转 所 转 会 非 转 执 等 手 续 ; 部 分 在 事 务 所 从 业 的 注 册 税 务 师 未 按 时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 分 支 机 构 不 符 合 设 立 规 定 和 要 求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1 执 业 资 质 : 个 别 事 务 所 相 关 证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一 致, 工 资 表 上 人 员 与 出 资 人 发 起 人 从 业 人 员 不 完 全 符 合 ; 个 别 事 务 所 存 在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只 挂 靠 不 执 业 的 情 况 2 执 业 规 范 : 程 序 不 完 整 个 别 事 务 所 缺 少 业 务 承 接 评 价 记 录 鉴 证 风 险 评 估 记 录 客 户 内 控 调 查 及 评 价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鉴 证 计 划 等 ; 表 单 填 制 不 全, 签 章 不 完 备, 如 业 务 约 定 书 无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鉴 证 报 告 无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所 长 签 章,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印 章 与 名 字 不 一 致 ; 业 务 约 定 书 与 鉴 证 报 告 未 使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的 标 准 格 式 ( 如 报 告 无 编 号, 无 对 内 控 制 度 和 证 据 的 简 要 评 述, 鉴 证 结 论 不 完 整 ); 无 三 级 复 核 或 未 签 章 ; 报 告 附 件 无 财 务 报 表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税 务 师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工 作 底 稿 未 装 订, 无 封 面 目 录 页 码 等 3 内 部 管 理 : 个 别 事 务 所 对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业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员 工 培 训 制 度 等 执 行 落 实 不 到 位 如 对 帐 本 ( 总 帐 明 细 帐 ) 会 计 凭 证 等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欠 规 范, 报 销 无 负 责 人 审 批 程 序, 报 销 凭 证 无 原 始 单 据, 业 务 收 入 有 个 人 收 款, 会 计 核 算 不 准 确,2014 年 未 按 时 登 记 账 簿 装 订 凭 证, 填 报 行 业 报 表 数 据 与 会 计 帐 本 数 据 不 一 致 ; 收 入 与 年 检 申 报 数 不 一 致 ; 职 业 风 险 基 金 未 提 取 或 足 额 提 取, 未 设 立 专 户, 或 有 专 户 未 足 额 存 入 金 额 ;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无 档 案 借 阅 归 还 记 录, 无 独 立 的 档 案 室 并 专 人 负 责 ;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等 以 上 情 况 表 明 : 部 分 事 务 所 对 自 身 内 部 管 理 重 视 不 够, 规 范 执 业 措 施 不 力, 职 业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不 强, 从 业 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规 范 意 识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工 作 能 力 乃 至 综 合 素 质 有 待 提 高 三 业 绩 情 况 ( 一 ) 地 区 横 向 对 比 情 况 全 省 注 税 行 业 2014 年 总 收 入 5.77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1.39% 地 区 分 布 收 入 增 长 金 额 最 高 的 分 别 为 成 都 5411 万 元 攀 枝 花 190 万 元 广 元 152 万 元 ; 增 长 比 例 最 高 的 分 别 为 甘 孜 88.5% 攀 枝 花 52.7% 广 元 26% 收 入 下 滑 绝 对 额 最 高 的 是 凉 山 -128 万 元 眉 山 -50 万 元 自 贡 -49 万 元 ; 下 滑 幅 度 最 大 的 是 遂 宁 -25% 眉 山 -24% 凉 山 -21% ( 二 ) 事 务 所 纵 向 对 比 情 况 业 绩 增 长 的 事 务 所 有 143 家, 占 60.59%, 业 绩 下 降 的 事 务 所 有 85 家, 占 36.02% 1 收 入 最 高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中 汇 ( 四 川 ) 四 川 金 普 林 四 川 万 和 润 沣 四 川 兴 瑞 四 川 精 财 信 尤 尼 泰 ( 四 川 ) 成 都 诚 睿 四 川 永 大 海 韵 成 都 众 环 海 华

22 行 业 文 件 50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四 川 卓 越 收 入 最 低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不 含 2014 年 新 所 ): 四 川 大 家 成 都 中 联 四 川 联 汇 北 京 同 信 行 四 川 中 税 华 辰 内 江 翔 龙 甘 孜 宏 康 眉 山 唯 实 四 川 华 文 四 川 中 服 2 利 润 总 额 最 高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成 都 众 环 海 华 四 川 同 舟 四 川 万 和 润 沣 中 汇 ( 四 川 ) 四 川 金 普 林 成 都 思 达 成 都 恒 德 四 川 大 东 尤 尼 泰 ( 四 川 ) 四 川 卓 越 利 润 总 额 最 低 ( 亏 损 最 多 )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四 川 隆 中 四 川 久 益 华 瑞 四 川 政 华 四 川 融 达 四 川 税 税 通 四 川 德 维 锦 道 四 川 华 瑞 凉 山 恒 信 四 川 桓 成 四 川 联 汇 3 收 入 增 长 绝 对 额 最 高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四 川 天 健 四 川 卓 越 四 川 中 税 志 诚 成 都 恒 德 四 川 君 一 四 川 达 诚 四 川 万 友 成 都 天 成 永 道 四 川 凤 蜜 四 川 德 联 收 入 下 滑 绝 对 额 最 高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中 汇 ( 四 川 ) 中 汇 ( 广 元 ) 四 川 政 华 四 川 隆 中 凉 山 恒 信 四 川 盛 融 成 都 金 蜜 蜂 四 川 劲 节 四 川 融 智 慧 通 四 川 新 世 纪 4 收 入 增 幅 最 大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四 川 众 行 成 都 和 智 博 成 都 南 山 永 道 四 川 万 友 四 川 凤 蜜 成 都 知 行 四 川 中 桥 四 川 恒 正 四 川 君 一 四 川 中 成 海 华 收 入 降 幅 最 大 的 十 个 事 务 所 : 成 都 中 联 北 京 同 信 行 四 川 大 家 四 川 中 税 华 辰 中 汇 ( 广 元 ) 内 江 翔 龙 四 川 隆 中 眉 山 唯 实 四 川 劲 节 四 川 亚 峰 四 年 检 结 论 及 问 题 处 理 情 况 ( 一 ) 分 批 分 类 公 布 相 关 名 单 1 年 检 合 格 名 单 的 公 布 : 今 年 的 年 检 结 果 采 取 分 批 公 布 的 方 式, 即 对 符 合 年 检 条 件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及 分 支 机 构 和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名 单 予 以 首 批 公 布, 存 在 问 题 的 在 其 整 改 后 第 二 批 公 布 并 分 别 通 过 省 税 务 机 关 网 站 和 省 税 协 网 站 会 刊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年 检 合 格 名 单 2 注 销 名 单 的 公 布 : 对 已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的 4 个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及 14 个 分 支 机 构, 省 税 协 以 川 税 协 [2015]16 号 文 进 行 了 通 报 ( 二 ) 对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处 理 情 况 对 年 检 资 料 审 核 和 现 场 抽 检 中 发 现 的 一 般 性 问 题, 如 未 严 格 履 行 会 员 义 务 未 完 成 信 息 采 集 或 资 料 更 新 不 及 时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会 费 和 内 部 管 理 执 业 规 范 等 方 面 的 欠 缺, 及 时 告 知 并 提 出 具 体 的 整 改 要 求, 督 导 进 行 整 改 完 善 或 提 交 情 况 说 明, 直 至 达 到 合 格 条 件 关 于 事 务 所 分 支 机 构 不 符 合 设 立 要 求 的 问 题, 自 省 税 协 加 强 监 管 敦 促 整 改 或 建 议 注 销 后, 相 关 事 务 所 对 自 身 管 理 不 到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主 动 申 报 了 注 销, 分 支 机 构 合 格 率 显 著 提 升 ( 三 ) 对 特 殊 性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1 对 未 参 加 年 检 的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税 务 师 : 要 求 说 明 原 因,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准 予 补 办 年 检 手 续 或 注 销 手 续 2 对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事 务 所 :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完 善, 复 查 合 格 后 再 行 公 布 3 对 长 期 不 参 加 年 检 或 长 期 未 执 业 又 未 办 理 注 销 的 事 务 所 : 敦 促 其 补 办 年 检 或 是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择 期 另 行 公 布 年 检 是 对 事 务 所 及 注 册 税 务 师 业 绩 和 执 业 状 态 执 业 质 量 的 一 次 集 中 检 验 和 评 价, 是 注 税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必 不 可 少 的 重 要 环 节 通 过 年 检, 既 能 发 现 问 题 和 差 距, 及 时 修 正 并 排 除 隐 患, 也 能 从 中 发 现 加 强 自 律 管 理 优 化 工 作 方 式 的 切 入 点 随 着 年 检 合 格 名 单 的 公 布, 集 中 性 的 年 检 工 作 圆 满 结 束, 但 为 了 确 保 事 务 所 的 执 业 质 量, 提 高 注 税 行 业 的 信 誉 度 和 知 名 度, 我 们 将 不 断 加 强 监 管, 严 格 要 求, 期 间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将 按 年 检 公 布 相 同 渠 道 予 以 发 布, 望 各 事 务 所 进 一 步 增 强 规 范 意 识,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务 必 保 持 质 量, 期 望 明 年 全 省 注 税 行 业 有 一 个 新 的 面 貌 二 O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23 行 业 文 件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51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等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认 定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等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认 定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已 经 省 税 协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等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认 定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依 法 经 营 规 范 发 展, 推 动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事 务 所 ) 做 强 做 大 做 精 做 专, 提 高 社 会 知 名 度, 根 据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等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认 定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通 过 四 川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税 协 ) 加 入 中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税 协 ) 的 事 务 所 第 三 条 等 级 事 务 所 的 认 定 采 取 事 务 所 自 愿 申 请, 中 税 协 省 税 协 分 级 审 核 的 方 式 第 四 条 等 级 事 务 所 分 为 五 级, 即 A 级 AA 级 AAA 级 AAAA 级 AAAAA 级 AAAA 级 AAAAA 级 事 务 所 的 审 核 认 定 由 中 税 协 负 责, 省 税 协 协 助 进 行 书 面 审 核 等 基 础 工 作 省 税 协 负 责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的 审 核 认 定 证 书 由 中 税 协 统 一 设 计 制 作, 牌 匾 由 中 税 协 统 一 设 计 由 中 税 协 和 省 税 协 分 别 制 作 ; 因 开 拓 业 务 等 特 殊 需 求, 等 级 事 务 所 可 向 中 税 协 申 请 制 作 个 性 化 牌 匾, 批 准 后 由 省 税 协 监 制 第 五 条 获 得 等 级 的 事 务 所 应 具 备 专 业 优 势 核 心 竞 争 力, 享 有 执 业 信 誉 省 税 协 优 先 推 荐 获 得 等 级 的 事 务 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24 行 业 文 件 52 ZHU CE SHUI WU SHI XIE HUI 第 二 章 认 定 标 准 第 六 条 省 税 协 负 责 制 定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认 定 标 准 ( 见 附 件 一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等 级 认 定 标 准 ) 第 七 条 省 税 协 负 责 制 定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的 经 营 规 模 及 业 绩 标 准, 并 可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调 整 四 川 省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经 营 规 模 及 业 绩 标 准 : ( 一 )A 级 事 务 所 最 低 经 营 收 入 200 万 元,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6 人, 注 册 资 本 金 30 万 元 ;AA 级 事 务 所 最 低 经 营 收 入 800 万 元,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9 人, 注 册 资 本 金 60 万 元 ;AAA 级 事 务 所 最 低 经 营 收 入 1500 万 元, 执 业 注 册 税 务 师 11 人, 注 册 资 本 金 100 万 元 ( 二 ) 事 务 所 利 润 总 额 不 得 为 亏 损 ; ( 三 ) 根 据 经 营 业 绩 予 以 奖 罚 : 开 拓 业 务 业 绩 显 著, 年 收 入 比 上 年 度 增 长 超 过 20% 的 实 行 加 分,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每 超 过 1% 加 0.1 分 ; 年 收 入 比 上 年 度 减 少 的, 每 减 少 1%, 扣 0.1 分 ; 加 分 或 扣 分 的 限 额 不 超 过 5 分 第 八 条 等 级 事 务 所 认 定 采 取 项 目 评 分 制, 满 分 100 分,90 分 ( 含 ) 以 上 合 格 ( 见 附 件 一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等 级 认 定 标 准 ) 第 三 章 认 定 程 序 第 九 条 事 务 所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向 省 税 协 申 请 等 级 认 定 第 十 条 事 务 所 申 请 等 级 认 定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等 级 认 定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二 ); ( 二 )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公 司 章 程 复 印 件 ; ( 三 ) 事 务 所 对 分 支 机 构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所 变 更 或 注 销 的 相 关 证 明 ( 集 团 化 事 务 所 适 用 ); ( 四 ) 事 务 所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 注 明 注 册 税 务 师 执 业 状 况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和 个 人 会 员 注 册 号 ); ( 五 ) 事 务 所 全 体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清 单 ( 注 明 劳 动 合 同 起 止 日 期 ) 和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相 关 证 明 ; ( 六 )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 七 ) 上 年 度 应 交 已 交 税 金 统 计 表 ; ( 八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九 ) 省 税 协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一 条 省 税 协 受 理 事 务 所 A 级 AA 级 AAA 级 申 请 后, 将 组 织 审 核 小 组 对 事 务 所 进 行 实 地 审 核 并 写 出 审 核 报 告 省 税 协 对 申 请 AAAA 级 AAAAA 级 的 事 务 所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实 地 审 核 结 束 后, 省 税 协 就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事 务 所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第 十 三 条 省 税 协 会 长 专 题 会 对 经 审 查 审 核 的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向 社 会 公 示 ; 如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异 议, 则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四 章 等 级 所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省 税 协 每 年 在 常 规 报 送 资 料 和 行 业 年 度 报 表 基 础 上 对 已 获 得 等 级 的 事 务 所 进 行 书 面 复 核, 每 三 年 按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一 次 实 地 审 核 对 书 面 复 核 指 标 异 常 的 事 务 所 或 首 次 申 报 等 级 的 事 务 所 须 进 行 实 地 审 核 第 十 五 条 已 获 得 等 级 且 等 级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的 事 务 所 不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报 送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但 法 人 出 资 人 注 册 资 金 分 支 机 构 等 有 变 动 的 事 务 所 应 报 送 其 变 动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省 税 协 会 长 专 题 会 对 复 核 后 的 A 级 AA 级 AAA 级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议, 不 符 合 认 定 标 准 的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等 级, 符 合 认 定 标 准 的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十 七 条 对 报 送 资 料 或 填 报 信 息 不 实 的 等 级 事 务 所, 扣 除 相 关 项 目 的 分 数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等 级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等 级 申 请 资 格 并 通 报 第 十 八 条 事 务 所 获 得 等 级 后 有 合 并 分 立 等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涉 及 等 级 认 定 的, 省 税 协 依 据 本 办 法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章 集 团 化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具 有 母 子 总 分 母 子 加 总 分 及 其 ( 下 转 第 5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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