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目 錄 焦 點 報 導 5 勤 業 眾 信, 為 你 的 會 計 專 業 加 值 封 面 故 事 8 企 業 生 存 的 最 後 防 線 -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BCM 特 別 企 劃 13 勞 保 年 金 國 民 年 金 實 施, 企 業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16 中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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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ntent 目 錄 焦 點 報 導 5 勤 業 眾 信, 為 你 的 會 計 專 業 加 值 封 面 故 事 8 企 業 生 存 的 最 後 防 線 -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BCM 特 別 企 劃 13 勞 保 年 金 國 民 年 金 實 施, 企 業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16 中 國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之 相 關 問 題 解 析 專 家 觀 點 年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願 景 與 策 略 25 從 國 際 租 稅 的 角 度 看 賦 稅 改 革 26 跨 國 併 購 - 美 國 租 稅 問 題 28 OLED 稅 約 範 本 注 釋 修 正 簡 介 31 國 際 多 角 貿 易 之 關 稅 估 價 趨 勢 34 首 次 適 用 IFRSs 時 對 子 公 司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及 關 聯 企 業 投 資 之 衡 量 37 IFRS 重 要 範 例 解 析 40 活 用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 範 例 解 析 41 如 何 提 升 美 國 專 利 申 請 品 質 43 玉 山 科 技 精 選 內 線 交 易 實 務 問 題 研 析 法 規 輯 要 47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50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51 會 計 審 計 資 訊 52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53 大 陸 資 訊 Go China E-News 54 財 稅 行 事 曆 56 勤 業 眾 信 學 習 中 心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關 於 企 管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等 精 彩 內 容 通 訊 sarahcchang@deloitte.com.tw 或 與 (02) #2982 張 芝 瑜 小 姐 聯 繫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3 02 活 動 預 告 IFRS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全 球 實 務 以 及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因 應 之 道 時 間 :2008 年 10 月 24 日 ( 五 ) 下 午 1:30 ~ 4:30 地 點 :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101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內 湖 民 權 東 路 6 段 109 號 7 樓 ) 主 辦 :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象 : 企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 每 公 司 報 名 以 2 名 為 限 ) 目 前 全 球 已 有 100 多 國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 包 括 歐 盟 香 港 南 非 和 澳 洲, 日 本 韓 國 印 度 和 加 拿 大 未 來 幾 年 也 將 陸 續 採 用 美 國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SEC) 也 於 日 前 通 過 一 項 方 案, 未 來 美 國 上 市 公 司 提 交 財 報, 將 要 改 採 IFRS 依 照 SEC 規 劃, 上 市 大 企 業 到 2014 年 將 全 面 改 用 IFRS, 中 型 企 業 則 可 延 到 2016 年 再 轉 換, 最 慢 在 2011 年 會 宣 布 是 否 全 面 改 採 IFRS 因 應 美 國 及 世 界 趨 勢,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也 考 慮 台 灣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與 IFRS 之 接 軌, 將 從 convergence 改 為 直 接 採 用 (adoption), 不 過 為 減 少 對 企 業 的 衝 擊, 尚 在 評 估 適 用 的 起 始 點 有 鑑 於 此, 為 了 讓 企 業 之 經 理 人 員 瞭 解 IFRS 在 全 球 之 發 展 及 我 國 之 接 軌 情 況 及 其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本 事 務 所 將 派 選 專 研 此 國 際 準 則 之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講 授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全 球 實 務 及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因 應 之 道 說 明 會 議 程 :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及 與 談 人 1:30 2:00 報 到 與 接 待 IFRS 在 全 球 之 應 用 2:00 3:00 3:00 3:15 美 國 與 IFRS 接 軌 現 況 交 流 與 聯 誼 台 灣 與 IFRS 接 軌 現 況 企 業 因 應 之 道 勤 業 眾 信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3:15 4:15 相 關 資 源 4:15 4:30 問 題 與 討 論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4 03 十 年 拾 愛 十 年 有 成 勤 業 眾 信 愛 心 義 賣 讓 愛 心 綿 延 不 斷 勤 業 眾 信 愛 心 義 賣 會 活 動 今 年 邁 入 十 週 年, 並 訂 於 9 月 25( 週 四 ) 9 月 26 日 ( 週 五 ) 兩 日, 假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宏 泰 世 紀 大 樓 10 樓 C 區 登 場 由 於 長 期 秉 持 奉 獻 熱 情 及 社 會 公 益 責 任 的 驅 使, 勤 業 眾 信 前 總 裁 魏 永 篤 夫 人 林 蕙 馨 女 士 於 9 年 前 某 次 會 計 師 合 夥 人 太 太 聯 誼 會 當 中, 提 出 舉 行 愛 心 義 賣 的 想 法, 立 刻 引 起 熱 烈 迴 響 過 去 9 年 來, 每 年 都 有 許 多 企 業 界 客 戶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及 同 仁 捐 獻 贊 助 義 賣 附 近 的 商 家 以 及 民 眾 每 年 到 了 義 賣 的 時 候, 也 會 響 應 活 動 協 助 張 貼 海 報 宣 傳 義 賣 所 得 從 一 開 始 的 十 幾 萬 元, 到 去 年 募 得 200 萬 元 以 上 的 佳 績, 也 同 時 捐 贈 IBM 二 手 筆 電, 使 得 偏 遠 及 家 境 清 寒 孩 童 因 此 增 加 學 習 機 會 勤 業 眾 信 張 日 炎 總 裁 強 調 : 勤 業 眾 信 身 為 台 灣 的 專 業 服 務 組 織, 認 為 應 善 盡 企 業 公 民 的 慈 善 責 任, 除 每 年 舉 辦 之 愛 心 義 賣 會 外, 去 年 響 應 商 周 一 個 台 灣. 兩 個 世 界 公 益 勸 募 活 動, 除 了 會 計 師 以 專 業 能 力 贊 助 其 內 部 稽 核 之 外, 短 短 一 個 月 對 內 募 集 100 萬 元 以 上, 送 愛 心 到 四 川 震 災 募 款 也 募 集 到 300 萬 元 以 上 今 年 勤 業 眾 信 更 加 入 天 下 教 育 基 金 會 的 希 望 閱 讀 小 學 計 畫, 透 過 這 項 計 劃, 連 續 三 年 共 捐 贈 500 萬 元, 透 過 天 下 認 養 全 省 200 所 偏 遠 學 校 共 2 萬 5 千 名 孩 子, 使 偏 遠 地 區 的 孩 童 享 有 更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總 裁 夫 人 殷 芬 玲 女 士 亦 有 感 而 發 : 我 們 相 信 幸 福 是 容 易 的, 幸 福 在 於 我 們 可 以 為 夢 想 而 努 力, 還 有 能 力 給 予 愛 與 溫 暖 今 年, 十 年 拾 愛 就 是 以 這 種 想 傳 遞 及 延 續 幸 福 的 心 情, 希 望 透 過 大 家 的 熱 情, 幫 助 施 與 受 者 找 到 愛 心 的 出 路, 也 期 盼 這 小 小 的 努 力, 可 以 讓 愛 心 的 種 子 萌 芽, 發 揮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5 04 德 勤 推 出 新 版 全 球 稅 務 網 免 費 提 供 國 際 租 稅 資 訊 客 戶 與 市 場 策 略 在 全 球 佈 局 與 競 爭 的 環 境 下, 如 何 取 得 即 時 又 可 靠 的 國 際 租 稅 資 訊, 進 行 有 效 的 租 稅 規 劃 以 降 成 稅 負 成 本, 是 跨 國 企 業 有 效 經 營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之 一 為 此, 德 勤 ( 勤 業 眾 信 為 德 勤 在 台 會 員 ) 於 全 球 同 時 宣 佈 推 出 新 版 的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Deloitte International Tax Source), 免 費 提 供 全 球 客 戶 完 整 的 國 際 租 稅 與 移 轉 訂 價 資 訊 無 論 是 比 較 特 定 國 家 的 稅 率 驗 證 適 用 稅 法 條 款 與 稅 率 正 確 性 檢 視 租 稅 協 定 之 稅 率 分 析 移 轉 訂 價 制 度, 或 者 只 是 想 要 瞭 解 全 球 稅 務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都 可 以 透 過 新 版 的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輕 鬆 取 得 想 要 的 答 案 網 站 提 供 包 括 超 過 60 個 國 家 的 最 新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率 控 股 公 司 從 設 立 到 處 分 的 相 關 資 訊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規 範 國 內 扣 繳 稅 率 間 接 稅 率 ( 加 值 稅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或 營 業 稅 ), 以 及 租 稅 協 定 下 對 股 利 利 息 權 利 金 之 扣 繳 稅 率, 除 了 已 實 施 的 稅 率 資 訊 外, 網 站 也 會 提 供 最 新 的 稅 率 修 正 趨 勢 此 外,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亦 提 供 其 他 可 帶 給 企 業 更 新 穎 的 國 際 租 稅 與 企 業 經 營 觀 點 的 工 具, 包 括 : 提 供 超 過 50 個 國 家 的 租 稅 與 投 資 環 境 介 紹 的 企 業 稅 務 與 經 營 導 覽 (Business Tax and Business Guides) 提 供 超 過 120 個 國 家 的 商 業 租 稅 金 融 資 訊 的 焦 點 報 導 (Highlights series) 提 供 最 新 租 稅 議 題 與 趨 勢 的 稅 務 電 子 報 (Tax alerts) 提 供 國 際 租 稅 分 析 評 論 的 稅 務 新 聞 (Tax newsletters) 舉 辦 互 動 式 線 上 即 時 研 討 會 (Webcasts) 等 勤 業 眾 信 國 際 租 稅 組 的 張 豐 淦 會 計 師 表 示, 本 身 也 經 常 運 用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搜 集 世 界 各 國 租 稅 資 訊, 作 為 推 敲 最 佳 路 徑 與 方 案 的 規 劃 工 具 之 一, 不 論 是 在 事 務 所 內 部 或 在 外 與 客 戶 接 觸, 張 豐 淦 會 計 師 都 樂 於 推 薦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他 希 望 會 計 師 界 產 業 界 和 學 術 界 都 可 以 多 多 利 用 這 個 免 費 的 資 源 庫, 裡 面 的 文 字 與 數 據 都 是 跟 隨 世 界 各 國 的 最 新 情 況 不 斷 在 更 新 調 整, 對 稅 務 專 業 人 員 國 際 觀 與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升 十 分 有 幫 助 全 球 商 業 環 境 快 速 變 化 且 日 趨 複 雜, 企 業 進 行 跨 國 投 資 前 應 當 要 對 當 地 的 稅 務 法 令 及 可 能 面 對 之 非 市 場 性 的 衝 擊 有 充 分 瞭 解,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與 稅 務 工 具 是 由 德 勤 分 佈 於 全 球 的 會 員 事 務 所 提 供, 可 作 為 企 業 對 外 投 資 時 初 步 之 參 考, 企 業 赴 外 投 資 時, 建 議 仍 應 委 任 專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處 理 或 提 供 稅 務 諮 詢, 以 免 違 反 當 地 法 令 或 增 加 稅 負 風 險 德 勤 全 球 稅 務 網 歡 迎 免 費 試 用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6 焦 點 報 導 05 勤 業 眾 信 為 你 的 專 業 精 采 加 值 商 學 院 同 學, 想 磨 練 功 夫 與 視 野 嗎? 文 / 林 佳 禾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5/27 和 6/4 兩 天, 分 別 勤 在 政 大 和 台 大 舉 辦 兩 場 校 園 職 涯 講 座, 邀 請 4 位 重 量 級 會 計 師 與 會, 帶 領 商 學 院 同 學 認 識 事 務 所 的 工 作 型 態, 並 現 身 說 法 分 享 會 計 人 的 職 涯 規 劃 談 到 會 計 師, 你 想 到 什 麼? 是 查 不 完 的 帳? 還 是 加 不 完 的 班? 台 灣 四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龍 頭, 服 務 超 過 4 成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Deloitte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積 極 前 進 校 園 日 前 與 Career 就 業 情 報 合 作, 在 政 大 與 台 大 先 後 舉 辦 兩 場 大 學 生 注 意 五 力 入 侵 校 園 職 涯 講 座,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重 量 級 會 計 師 們 親 自 出 馬, 與 Career 雜 誌 總 編 輯 臧 聲 遠 進 行 對 談 他 們 要 告 訴 你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和 你 想 得 不 一 樣 關 鍵 五 力, 養 成 要 趁 早 臧 聲 遠 提 醒 青 年 學 子, 應 把 握 各 種 實 習 機 會, 提 前 瞭 解 職 場 生 態, 贏 在 起 跑 點 上 而 投 身 職 場 所 需 具 備 的 關 鍵 五 力 知 識 力 專 業 力 執 行 力 解 決 力 和 創 新 力, 更 應 從 進 大 學 起 就 開 始 培 養 以 知 識 力 來 說, 沒 有 任 何 行 業 像 會 計 業 一 樣, 如 此 重 視 在 校 成 績, 因 此 從 初 等 會 計 到 高 等 會 計, 在 學 生 時 代 就 要 循 序 漸 進 學 得 非 常 紮 實 勤 業 眾 信 審 計 部 門 營 運 長 賴 冠 仲 指 出 : 在 美 國, 如 果 你 想 要 成 為 CFO( 財 務 長 ), 或 者 財 會 部 門 的 head, 沒 有 會 計 師 執 照 大 概 是 不 可 能 的 ; 這 樣 的 觀 念 在 台 灣 也 逐 漸 成 形, 下 一 個 世 代 的 CFO, 我 認 為 會 計 師 執 照 是 必 備 的 資 格 因 此 他 建 議 商 學 院 的 同 學, 千 萬 不 要 輕 易 對 會 計 退 縮 除 此 之 外, 賴 冠 仲 也 建 議 會 計 系 同 學, 進 入 職 場 之 後, 不 管 你 的 生 涯 規 劃 是 不 是 要 當 會 計 師, 都 可 以 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當 成 是 專 業 生 涯 中 的 加 值 過 程 賴 冠 仲 認 為, 會 計 專 業 不 像 企 管, 比 較 難 在 離 開 學 校 後 才 養 成, 所 以 有 志 於 財 會 領 域 的 同 學, 應 該 要 在 大 學 時 代 多 修 課, 至 少 要 把 握 住 會 計 師 考 試 的 必 考 科 目 事 務 所 資 歷 職 場 到 處 都 搶 手 長 期 關 注 就 業 動 態 的 臧 聲 遠 觀 察 到, 上 市 櫃 公 司 在 招 募 財 會 部 門 新 進 人 員 時, 徵 才 條 件 上 往 往 註 明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任 職 兩 年 以 上 者 優 先 任 用 有 時 候 甚 至 不 需 面 試 競 爭, 只 要 擁 有 事 務 所 資 歷, 就 好 比 一 張 萬 用 通 行 證, 不 管 到 哪 個 行 業 或 公 司 都 很 好 用 對 此, 勤 業 眾 信 人 才 資 本 與 學 習 發 展 負 責 人 吳 恩 銘 會 計 師 表 示 : 事 務 所 是 知 識 與 實 務 結 合 的 最 佳 場 所, 可 充 分 磨 練 會 計 的 專 業 能 力 ; 另 一 方 面, 事 務 所 確 實 也 是 個 辛 苦 的 地 方, 在 過 程 中 可 以 磨 掉 個 人 稜 角, 培 養 成 熟 的 工 作 態 度, 也 是 企 業 愛 用 事 務 所 出 身 人 才 的 原 因 會 計 人 的 工 作 循 環 週 期 勤 業 眾 信 有 4 大 部 門, 分 別 是 審 計 稅 務 顧 問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每 年 元 月 到 5 月 是 事 務 所 的 忙 季, 要 處 理 各 家 企 業 客 戶 的 財 報 和 稅 務 簽 證, 當 然 也 免 不 了 要 加 班 ; 但 6 月 報 稅 季 忙 完 後, 工 作 步 調 就 輕 鬆 許 多, 大 部 分 員 工 會 先 安 排 一 段 假 期,7 月 後 再 開 始 上 各 種 教 育 學 習 課 程, 每 年 週 而 復 始 循 環 賴 冠 仲 表 示 : 外 界 傳 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不 能 睡 覺 需 要 連 續 熬 夜 加 班, 實 在 太 誇 張 了, 我 們 講 求 work smart, 效 率 為 上 即 使 是 忙 季, 雖 然

7 06 焦 點 報 導 加 班 免 不 了, 但 也 少 有 熬 夜 情 形, 更 不 至 於 完 全 犧 牲 週 休 而 且 到 了 6 月 份, 辦 公 室 通 常 都 是 空 蕩 蕩 的, 他 笑 說 : 因 為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同 事 都 休 假 去 了 視 野 大 開 充 滿 學 習 驚 喜 一 旦 適 應 忙 閒 兩 樣 情 的 工 作 節 奏,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是 個 紮 實 的 學 習 場 域 吳 恩 銘 談 到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強 調 專 業, 但 知 識 面 也 要 非 常 廣 先 把 會 計 基 礎 學 好, 再 來 就 要 做 廣 泛 的 涉 獵, 因 為 會 計 師 面 對 的 客 戶 來 自 四 面 八 方 資 深 會 計 師 郭 榮 芳 和 王 自 軍, 不 約 而 同 談 到 他 們 在 勤 業 眾 信 的 工 作 歷 程, 充 滿 了 學 習 與 成 長 的 驚 喜 郭 榮 芳 回 想 菜 鳥 時 代, 到 客 戶 冰 庫 去 盤 點 牛 肉 庫 存 的 有 趣 經 驗, 類 似 情 況 多 得 不 勝 枚 舉 : 從 查 帳 的 過 程, 我 學 到 紗 是 怎 麼 紡 的 布 丁 是 怎 麼 做 的, 這 對 我 來 說 都 是 新 鮮 的 學 習 過 程 王 自 軍 則 分 享, 自 己 簽 證 過 兩 家 股 王 企 業, 見 證 許 多 產 業 興 衰, 也 經 常 有 機 會 和 成 功 企 業 家 一 同 共 事 : 如 果 不 是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你 有 機 會 讓 王 雪 紅 ( 股 王 宏 達 電 老 闆 ) 時 常 來 找 你 跟 你 討 論 問 題 嗎? 就 誠 如 賴 冠 仲 所 言 : 只 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讓 你 閱 歷 數 十 家 不 同 的 公 司, 你 的 視 野 怎 麼 會 不 開 闊? 比 MBA 更 紮 實 的 訓 練 大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最 為 人 稱 道 的 是, 擁 有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和 部 門 轉 調 制 度, 可 提 供 新 鮮 人 較 好 的 職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選 擇 吳 恩 銘 說 : 我 們 對 於 人 才 培 育 基 本 上 有 兩 個 原 則, 第 一 是 適 才 適 所, 第 二 是 因 材 施 教 賴 冠 仲 解 釋, 每 個 新 進 同 仁 都 要 先 經 過 3 個 星 期 密 集 學 習 課 程, 才 能 正 式 開 始 工 作 第 一 年 的 學 習 時 數 超 過 120 小 時 ; 隨 著 年 資 增 加, 技 術 性 課 程 比 例 逐 漸 降 低,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依 個 人 發 展 需 要,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語 言 和 溝 通 課 程 臧 聲 遠 有 感 而 發 地 說 : 我 第 一 次 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接 觸,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就 是 那 厚 厚 一 本 的 課 程 手 冊 在 事 務 所 工 作 兩 三 年, 所 受 的 訓 練 比 讀 一 個 MBA 還 要 紮 實 多 元 的 職 涯 可 能 性 許 多 同 學 關 心, 進 入 事 務 所 是 否 一 定 得 從 查 帳 員 做 起? 有 沒 有 直 接 進 其 他 部 門 可 能, 例 如 稅 務 部 門? 吳 恩 銘 表 示, 只 要 在 事 務 所 任 滿 2 年 的 同 仁, 都 有 申 請 轉 調 的 機 會 ; 但 審 計 部 門 畢 竟 是 一 個 事 務 所 的 基 礎, 是 磨 練 基 本 功 的 地 方 從 審 計 部 門 做 起, 要 轉 調 到 其 他 部 門 相 對 比 較 容 易 當 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也 不 乏 有 具 特 定 專 業 背 景 的 人 才 需 求, 諸 如 法 律 財 政 管 理 資 訊 等, 但 這 些 背 景 的 學 生 仍 然 需 要 受 過 會 計 的 基 礎 訓 練, 才 能 為 事 務 所 所 用 吳 恩 銘 特 別 提 到, 勤 業 眾 信 的 人 資 訓 練 部 門, 有 一 位 政 大 財 政 系 畢 業 的 年 輕 副 理, 對 於 訓 練 管 理 非 常 興 趣, 於 是 勤 業 眾 信 送 他 到 美 國 賓 州 大 學 去 進 修 吳 恩 銘 告 訴 他 : 我 們 希 望 培 養 你 成 為 黑 幼 龍 第 二 西 進 中 國, 放 眼 全 球 勤 業 眾 信 擁 有 台 灣 最 多 上 市 櫃 公 司 客 戶, 同 時 也 是 國 際 組 織 德 勤 全 球 (Deloitte & Touche) 在 台 灣 的 唯 一 會 員, 業 務 與 全 球 接 軌, 因 此 特 別 重 視 同 仁 的 外 語 能 力 吳 恩 銘 表 示, 日 本 Deloitte 已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客 戶 是 海 外 日 本 企 業, 台 灣 的 企 業 已 經 沒 有 辦 法 困 守 本 島, 一 定 要 走 出 去, 而 會 計 師 也 要 能 跟 夠 跟 著 客 戶 參 與 這 個 過 程 去 年, 勤 業 眾 信 開 辦 集 中 住 宿 的 英 文 營, 全 程 以 英 語 進 行, 要 求 每 個 同 仁 都 要 達 到 working level 的 語 言 能 力, 成 效 不 錯 ; 此 外, 每 年 也 選 派 一 定 比 例 的 同 仁 到 海 外 學 習 語 言 3 個 月, 國 家 與 學 校 由 同 仁 自 選, 期 間 薪 水 還 能 照 領 同 時, 還 有 機 會 參 與 Deloitte 的 全 球 教 育 訓 練, 到 美 國 哥 倫 比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8 焦 點 報 導 07 亞 大 學 或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等 名 校, 就 讀 專 門 開 設 的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課 程 此 外, 為 配 合 台 商 西 進 大 陸 的 需 求, 去 年 勤 業 眾 信 選 派 了 30 位 中 高 階 員 工, 到 上 海 事 務 所 新 成 立 的 台 商 服 務 部 任 職 同 時 面 對 大 陸 本 地 香 港 與 歐 美 的 Deloitte 同 仁, 工 作 能 力 高 下 立 判 賴 冠 仲 說 : 能 留 在 上 海 的 絕 對 都 是 強 將 他 們 代 表 了 台 灣 會 計 專 業 教 育 的 成 果, 為 台 灣 爭 取 很 大 的 榮 譽 未 來 勤 業 眾 信 將 繼 續 推 動 兩 岸 人 才 的 交 流 合 作, 賴 冠 仲 表 示 : 下 一 步 可 能 要 擴 充 到 深 圳 廈 門 這 些 重 點 城 市 站 在 財 會 領 域 的 喜 瑪 拉 雅 山 案, 與 重 點 大 學 院 系 建 教 合 作, 提 供 為 期 2 個 月 的 暑 期 實 習, 讓 同 學 體 驗 業 界 實 際 查 帳 的 過 程, 並 且 為 每 個 人 安 排 mentor( 導 師 ) 臧 聲 遠 建 議 會 計 系 學 生, 暑 假 一 晃 眼 就 過 去 了, 不 妨 到 勤 業 眾 信 看 一 看, 事 務 所 的 工 作 型 態 是 否 適 合 自 己, 那 麼 暑 假 這 2 個 月, 將 會 變 成 你 人 生 中 很 有 價 值 的 2 個 月 臧 聲 遠 也 期 勉 同 學, 將 來 跨 出 校 園 找 工 作, 要 站 在 巨 人 的 肩 膀 上, 如 果 能 夠 進 到 勤 業 眾 信, 就 好 像 站 到 財 會 領 域 的 喜 瑪 拉 雅 山 上, 俯 看 眾 山 小, 將 來 在 職 場 上 一 定 無 往 不 利 本 文 轉 載 於 Career 雜 誌 387 期 勤 業 眾 信 自 去 年 起, 推 動 校 園 人 才 培 訓 方

9 08 企 業 生 存 的 最 後 防 線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BCM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 吳 佳 翰 副 總 經 理 曾 韵 副 理 年 8 月, 由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群 所 輔 導 之 精 誠 資 訊 資 料 管 理 整 合 服 務 事 業 部 已 由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BSi) 完 成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之 驗 證, 並 宣 布 其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取 得 該 國 際 標 準 之 建 議 發 證 單 位 緊 接 著, 本 公 司 客 戶 之 一 的 群 益 證 券 暨 群 益 期 貨 預 計 將 於 2008 年 10 月, 取 得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之 驗 證, 成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取 得 該 國 際 標 準 建 議 發 證 之 證 券 暨 期 貨 公 司 除 了 這 些 先 驅 者 外, 國 內 各 產 業 對 於 此 國 際 標 準 皆 投 以 莫 大 關 注, 尤 其 高 科 技 業 者, 早 在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於 2007 年 底 公 告 前, 其 客 戶 及 所 配 合 的 產 險 公 司 對 於 其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之 機 制, 已 多 有 要 求 ; 而 銀 行 業 部 份, 亦 隨 著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於 2006 年 在 所 提 出 的 High Level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Continuity 中, 更 加 明 確 說 明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相 關 準 則 現 今, 隨 著 此 國 際 標 準 之 公 告 問 世, 勢 將 引 起 各 產 業 的 重 視 企 業 對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迷 思 不 同 企 業 單 位 一 聽 到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系 統, 聯 想 到 是 公 司 現 有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或 者 是 資 訊 部 門 的 系 統 備 援 及 回 復 計 畫, 因 此 當 企 業 考 量 是 否 建 置 企 業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時, 內 部 同 仁 反 應 大 多 如 下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此 與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有 何 不 同? 建 置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系 統? 我 們 公 司 不 是 各 部 已 經 有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且 產 險 公 司 不 是 已 經 都 有 幫 我 們 寫 了 幾 套 BCP 嗎? 為 什 麼 還 要 再 花 費 成 本 建 置 並 取 得 所 謂 的 國 際 標 準 認 證 呢? 這 不 是 資 訊 部 門 的 事 嗎? 只 要 我 們 資 訊 部 門 將 系 統 備 援 建 置 好, 我 們 就 可 以 立 即 恢 復 所 有 業 務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觀 念, 但 往 往 需 花 費 非 常 高 額 的 成 本 建 置 相 關 系 統 的 備 援 機 制, 因 此 本 公 司 基 於 成 本 之 考 量, 可 能 未 來 再 評 估 是 否 建 置 以 上 為 多 數 企 業 對 於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迷 思, 這 些 迷 思 往 往 成 為 企 業 推 動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困 難 點 及 障 礙 何 謂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事 實 上, 為 協 助 企 業 降 低 各 個 可 能 影 響 營 運 目 標 的 風 險, 組 織 可 採 取 不 同 的 控 制 方 法 以 降 低 風 險, 而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恰 為 風 險 管 理 的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以 確 保 企 業 遭 遇 重 大 災 害 時, 仍 能 維 持 基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0 封 面 故 事 09 本 運 作 一 般 而 言, 各 公 司 目 前 所 準 備 之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係 針 對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確 保 人 員 生 命 及 公 司 財 產 安 全 的 第 一 時 間 處 理 措 施, 但 鮮 少 針 對 各 個 業 務 於 中 斷 後, 應 執 行 之 復 原 業 務 流 程 工 作 項 目 進 行 規 劃 即 使 備 有 相 關 計 畫, 該 計 畫 多 半 是 多 年 前 的 產 物, 隨 著 企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現 已 都 不 符 現 況 了 目 前 企 業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多 為 環 安 衛 單 位 或 資 訊 部 門, 但 由 於 皆 屬 於 企 業 內 部 支 援 單 位, 因 此 於 跨 單 位 協 調 時, 往 往 碰 到 業 務 單 位 事 不 關 己 的 態 度 ; 根 據 本 公 司 推 動 的 經 驗 發 現, 隨 著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置 及 落 實 演 練, 業 務 單 位 漸 漸 發 現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非 僅 是 環 安 衛 單 位 或 資 訊 部 門 的 責 任, 若 未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並 配 合 演 練, 未 來 業 務 將 因 此 無 法 有 效 復 原, 因 此 從 被 動 配 合 轉 為 主 動 參 與 隨 著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的 公 告 問 世, 許 多 企 業 開 始 著 手 評 估 推 動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的 可 行 性 及 所 需 成 本, 卻 往 往 擔 心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建 置 後, 可 能 需 投 資 非 常 高 的 成 本 以 建 置 相 關 資 訊 設 備 或 廠 區 的 備 援 機 制, 因 而 怯 步 以 往, 許 多 資 訊 單 位 往 往 為 了 省 小 錢 請 資 訊 廠 商 進 行 免 費 的 衝 擊 分 析 評 估, 卻 得 到 應 該 花 費 巨 額 建 置 資 訊 備 援 機 制 的 結 果, 反 而 花 大 錢 卻 說 不 清 該 投 資 對 業 務 單 位 的 效 益 為 何 事 實 上, 建 置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需 花 費 多 少 成 本, 端 看 公 司 的 風 險 接 受 程 度 ; 根 據 本 公 司 協 助 客 戶 建 置 之 經 驗, 由 於 營 業 風 險 考 量, 相 關 準 備 機 制 早 已 在 企 業 內 行 之 有 年 ; 然 而, 因 建 置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所 衍 生 的 成 本, 與 各 資 訊 設 備 或 廠 區 備 援 機 制 建 置 所 花 費 之 經 費 相 比, 簡 直 是 九 牛 一 毛 如 何 建 置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推 動 分 為 現 況 分 析 企 業 治 理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暨 風 險 分 析 制 度 及 規 範 建 置 及 演 練 與 訓 練 等 五 大 階 段 : 一. 現 況 分 析 透 過 與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的 差 異 分 析, 瞭 解 企 業 與 標 準 的 差 異, 進 而 可 瞭 解 其 於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成 熟 度 二.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暨 風 險 分 析 透 過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瞭 解 企 業 關 鍵 業 務 流 程 有 哪 些 應 於 何 時 復 原 才 不 會 對 企 業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並 且 需 要 哪 些 資 源 以 持 續 營 運 透 過 風 險 分 析 瞭 解 企 業 這 些 關 鍵 業 務 及 相 關 資 源, 因 哪 些 威 脅 事 件 影 響 而 可 能 導 致 中 斷

11 10 根 據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及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制 定 企 業 的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策 略, 包 含 如 何 因 應 企 業 的 各 種 風 險 事 前 應 準 備 多 少 資 源 以 及 應 產 生 多 少 規 範 及 計 畫 三. 制 度 及 規 範 建 置 制 度 及 規 範 部 份, 除 了 事 件 管 理 計 畫 (IMP; Incident Management Plans) 及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計 畫 (BCP;Business Continuity Plans) 外, 還 應 制 定 相 關 規 範 以 維 持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的 運 作 及 發 展 四. 演 練 與 訓 練 依 據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之 策 略 及 業 務 特 性, 規 劃 不 同 規 模 及 頻 率 之 演 練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企 業 導 入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時, 往 往 遭 遇 許 多 困 難 而 虎 頭 蛇 尾, 以 下 就 本 公 司 協 助 客 戶 導 入 的 經 驗, 提 出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導 入 的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 高 階 主 管 的 支 持 以 往 在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時, 由 導 入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2 封 面 故 事 11 範 圍 內 的 主 管 執 行 管 理 審 查 即 可 達 到 相 關 要 求 及 效 果 ; 但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導 入 過 程 中,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及 風 險 分 析 結 果 需 高 階 主 管 裁 示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策 略, 且 危 機 溝 通 需 公 關 單 位 事 先 擬 定 聲 明 稿 提 供 公 司 發 言 人 出 面 執 行 說 明 ; 再 再 顯 示 高 階 主 管 的 參 與 及 支 持 係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推 動 的 重 要 因 素 跨 單 位 的 協 調 溝 通 能 力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導 入 包 含 的 範 圍 甚 廣, 公 司 從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資 訊 部 門 到 各 業 務 單 位 都 可 能 包 含 在 內, 如 何 協 調 各 單 位 願 意 配 合 參 與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推 動 的 各 個 階 段, 對 於 專 案 負 責 人 員 的 溝 通 能 力 將 是 一 大 挑 戰 人 員 的 參 與 程 度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需 仰 賴 所 有 單 位 人 員 的 配 合, 除 進 行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及 風 險 分 析 外, 在 定 期 的 教 育 訓 練 或 演 練 的 參 與, 都 需 要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合 力 執 行 才 可 順 利 完 成 ; 惟 有 企 業 各 階 層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才 能 將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觀 念 深 根 於 組 織 文 化 中 導 入 方 式 的 選 擇 近 來 許 多 企 業 針 對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體 系 的 效 益 及 導 入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以 下 就 自 我 導 入 及 顧 問 協 助 導 入 兩 種 方 式 說 明 其 優 缺 點 : 提 供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的 公 司 多 如 牛 成 本 低 自 我 導 入 顧 問 協 助 導 入 提 供 經 驗 證 的 最 佳 實 務, 減 少 摸 索 的 瞭 解 自 身 產 業 及 文 化 時 間 優 點 討 論 跨 單 位 議 題 時, 較 能 提 供 客 觀 且 公 正 之 建 議 缺 點 方 法 熟 悉 度 不 足 較 難 進 行 跨 單 位 協 調 權 責 劃 分 不 清, 專 案 負 責 單 位 無 權 處 理 或 主 導 相 關 議 題 之 討 論 其 他 產 業 導 入 經 驗 分 享 成 本 高 對 客 戶 本 身 " 產 業 及 文 化 " 的 瞭 解 度 若 不 足 夠, 將 無 法 達 到 效 果 範 圍 無 止 盡 擴 大 毛, 若 決 定 聘 請 顧 問 協 助 導 入, 則 將 面 臨 顧 問 選 擇 的 考 量, 以 下 提 供 幾 項 選 擇 顧 問 的 重 點 以 供 參 考 : 顧 問 公 司 內 部 資 源 及 產 業 知 識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策 略 之 決 定 需 大 量 的 產 業 知 識 以 進 行 決 策, 若 顧 問 公 司 本 身 擁 有 不 同 產 業 且 不 侷 限 於 工 安 衛 生 或 資 訊 備 援 經 驗 時, 可 提 供 客 戶 參 考 並 發 展 有 效 之 策 略 專 案 團 隊 的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專 業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包 含 的 面 向 隨 著 產 業 的 不 同 而 包 羅 萬 象, 若 顧 問 的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專 業 不 足, 在 討 論 相 關 策 略 議 題 時, 可 能 陷 入 產 業 本 身 專 業 細 節 而 脫 離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議 題 所 應 注 意 的 方 向 ; 此 外,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的 公 告 問 世 後, 許 多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名 詞 因 標 準 而 逐 漸 統 一, 若 顧 問 對 於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專 業 涵 養 或 標 準 認 知 不 夠, 則 可 能 導 致 執 行 方 向 錯 誤, 而 無 法 達 到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的 效 益 結 語 隨 著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國 際 標 準 (BS25999:2) 的 公 告 問 世, 以 及 台 灣 地 區 第 1 家 通 過 驗 證 的 企 業 : 精 誠 資 訊 的 出 線,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BCM) 勢

13 12 將 成 為 全 球 企 業 向 客 戶 證 明 其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以 及 維 繫 客 戶 關 係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全 球 競 爭 的 壓 力 下, 勢 必 將 以 通 過 BCM 國 際 認 證 來 證 明 其 營 運 持 續 能 力 而 長 期 以 來 已 被 客 戶 要 求 建 置 BCM 的 台 灣 高 科 技 業 界," 沒 有 BCM 就 沒 有 訂 單 的 趨 勢 ", 預 料 也 將 在 兩 三 年 內 就 會 在 高 科 技 業 界 乃 至 於 製 造 業 界 成 為 真 實 BCM 是 一 套 立 論 完 整 的 系 統 架 構 ; 因 此, 擁 有 嚴 謹 的 系 統 性 方 法 論, 並 且 有 效 率 的 執 行 是 決 定 BCM 是 否 成 功 的 基 本 門 檻, 這 部 分 可 以 借 重 專 業 顧 問 的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來 補 強 公 司 的 不 足 但 是, 高 層 的 支 持 跨 單 位 的 協 調 溝 通 人 員 的 參 與 程 度, 才 是 企 業 建 置 BCM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BCM 不 僅 僅 是 資 訊 系 統 備 援, 或 是 一 些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而 是 確 保 企 業 在 遭 遇 所 有 可 預 期 的 風 險 事 件 時, 都 能 維 持 基 本 運 作, 確 保 企 業 生 存 的 最 後 希 望 充 份 考 量 所 有 營 運 風 險, 做 完 善 的 準 備, 並 進 而 建 立 所 有 員 工 的 風 險 處 置 能 力, 才 是 BCM 的 最 終 目 標, 也 才 是 維 繫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Services 您 的 挑 戰 - 以 及 機 會 - 便 是 運 用 風 險 管 理 作 為 保 障 並 提 昇 您 價 值 的 策 略 武 器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體 系 之 建 置 內 部 稽 核 服 務 合 約 風 險 與 遵 循 服 務 財 務 長 服 務 企 業 營 運 系 統 風 險 管 理 資 訊 服 務 管 理 及 策 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聯 絡 人 Contact: 李 學 澄 總 經 理 Scott Lee Tel: Ext ers@deloitte.com.tw 從 企 業 內 部 到 業 務 網 路, 勤 業 眾 信 幫 助 客 戶 管 理 面 臨 的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憑 藉 著 在 資 本 市 場 的 核 心 競 爭 優 勢, 我 們 提 供 一 系 列 廣 泛 的 服 務, 讓 各 產 業 的 客 戶 可 以 更 準 確 的 衡 量 管 理 及 控 制 風 險, 進 而 提 昇 企 業 內 部 系 統 及 流 程 的 可 信 度 包 含 了 內 部 稽 核 科 技 以 及 財 務 及 金 融 商 品 等 風 險 服 務, 我 們 的 風 險 顧 問 服 務 能 幫 助 您 緊 密 結 合 您 的 企 業 價 值 鍊, 並 去 除 脆 弱 的 環 結 我 們 能 為 您 分 析 您 的 企 業, 並 運 用 系 統 化 的 架 構 為 您 建 構 風 險 管 理 的 技 術 勤 業 眾 信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團 隊 目 前 共 有 成 員 上 百 名, 為 國 內 最 大 之 風 險 顧 問 專 業 團 隊, 專 精 於 各 類 企 業 營 運 風 險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稽 核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等 勤 業 眾 信 目 前 擁 有 國 內 最 多 之 電 腦 稽 核 師 執 照 另 外 亦 擁 有 許 多 專 業 執 照 如 ISO27001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主 導 稽 核 員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等, 足 以 提 供 客 戶 許 多 全 方 位 之 服 務 需 求

14 特別企劃 13 工退休金制度自從94年7月1日實施 退休 表 如何協助員工選擇 及 公司成本的變 新制 後 又將有重大的變動 即將於97 化 等部份與大家分享 勞 年10月1日實施 國民年金法 及98年1月1日 實施 勞保年金 可為國人建構更完整的退休 制度 惟人性化的退休制度將留給勞工朋友更多 的選擇 但相對的勞工朋友們平時專心本業 可 能無空了解法案再做出正確的選擇 此時企業主 因應的時間表 第一階段 人事 財務主管向雇主說明新制內容 及公司 可能的成本變化 先統計公司目前之勞保費支 或人事部門應如何適時提供協助 另羊毛出在羊 出 配合公司人事政策 預估公司長期成本變 身上 在勞工朋友退休福利增加的同時 其增加 化 等 並提出建議因應方案 例如薪資結 的成本會有多少轉嫁至公司 公司對此長期成本 構調整 調薪幅度及其它獎酬 如員工認股 的變化又應如何因應 相信將會是財務及人資部 權 久任獎金 的配套 優退方案的成本評 門近日要思考的課題 以下將就 因應的時間 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實施 企業之影響及因應 特別企劃 專精企管 / 葉崇琦精算師 ĺĸ IJı㚰IJ㖍ġ 㮹 慹 㕥ġ ĺĺ IJ㚰IJ㖍ġ ᾅ 慹 㕥ġ ĺĺ ķ㚰ĵı㖍ġ 徨㕘 ġ 㕥埴㺧Ḽ ġ ġ ໘ࢤ Β໘ࢤ Ο໘ࢤ 㜸 ㆸ㛔 枧炻 㜸⒉ⶍ 漉 屯 䳸㥳įˣ彎䎮 㚫ˣ ὃ⒉ⶍ娎䬿庇橼炽ġ ὃ屯㶙 攟 ṩ媖娊䭉忻炻 临彎 㚫炷 婯㚫炸炻 愺 ṩ怠㑯 㗪 㓰炽 估 等整合方案 㚱怠 㱽冲 徨ẹ慹 侭炻 愺㓡怠 㗪㓰炽 㚱 ṩ㚱怠 ᾅ㕘 (㚰 柀) 冲 (ᶨ㫉柀) ⓷ 柴炻 ὃ媖⓮䭉忻炽 及同仁提醒 分析員工年齡年資結構 規劃後續協助方案 第二階段 辦理宣導會 提供員工試算軟體 特別針對資深或年長同仁 建立管道主動提供 持續注意 國民年金 及 勞保年金 之施行 量身訂做的諮詢 或續辦宣導會 座談會 細則及相關解釋函 如有重大訊息及時向雇主 並提醒同仁選擇之時效 如同仁要做較不利之

15 14 選 擇 前, 儘 可 能 向 其 提 醒 確 認 公 司 的 人 事 薪 資 系 統 工 作 規 則 或 相 關 契 約 規 章... 等 是 否 需 配 合 調 整 第 三 階 段 9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之 勞 退 新 制, 針 對 選 舊 制 員 工 五 年 內 可 改 選 新 制, 可 主 動 提 醒 選 舊 制 同 仁 法 令 之 時 效 及 限 制, 並 提 供 較 新 之 法 令 供 其 做 決 策 參 考 ( 例 如 勞 基 法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已 延 長 至 65 歲 ) 公 司 需 持 續 注 意 最 新 之 相 關 函 令, 並 了 解 原 先 預 估 之 成 本 變 化 是 否 需 調 整 配 套 之 因 應 方 案 是 否 有 實 效..., 定 期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再 次 提 供 因 應 建 議 如 何 協 助 員 工 選 擇 因 此 次 勞 保 條 例 部 份 修 文 修 正, 與 94 年 修 改 勞 基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實 施 的 勞 退 新 制, 有 一 重 大 差 異, 就 是 此 次 勞 保 條 例 修 正, 勞 工 朋 友 可 於 退 休 時 再 決 定 選 勞 保 舊 制 的 一 次 領 或 新 制 的 月 領, 而 非 同 前 次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時 需 立 即 選 擇 採 舊 制 或 新 制 但 因 國 民 年 金 與 勞 保 年 金 之 領 取 條 件 需 整 合 考 量, 有 不 少 同 仁 會 提 出 先 一 次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再 加 國 保 較 好? 或 領 勞 保 年 金 較 好? 或 一 次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划 算? 或 月 領 勞 保 老 年 年 金 較 划 算? 等 問 題, 建 議 人 資 部 門 同 仁 以 員 工 的 角 度 出 發, 分 析 員 工 的 年 齡 年 資 結 構, 分 別 針 對 以 下 不 同 族 群 之 員 工, 以 不 同 之 方 式 提 供 協 助 : 一. 距 領 取 舊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請 領 條 件 尚 遠 的 員 工 : 舊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請 領 條 件 如 下 : ( 一 ) 參 加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一 年,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退 職 者 ( 二 ) 參 加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十 五 年,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退 職 者 ( 三 ) 在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二 十 五 年 退 職 者 ( 四 ) 參 加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滿 二 十 五 年, 年 滿 五 十 歲 退 職 者 ( 五 ) 擔 任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具 有 危 險 堅 強 體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之 工 作 合 計 滿 五 年,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退 職 者 如 其 距 老 年 給 付 之 領 取 條 件 尚 遠, 因 此 次 勞 保 月 領 或 一 次 領 的 可 於 退 職 時 再 選 擇, 故 此 族 群 可 以 讓 其 了 解, 尚 有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可 思 考, 不 需 著 急 二.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會 符 合 舊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請 領 條 件 的 員 工 : 因 這 族 群 的 員 工 會 面 臨 先 一 次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再 加 國 保 好 不 好? 或 一 次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划 算 嗎? 等 問 題 因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之 退 休 條 件 除 符 合 年 齡 年 資 的 條 件 外, 尚 需 退 職, 如 並 未 實 際 先 退 職, 於 申 領 過 程 時 主 管 機 關 可 能 會 有 意 見, 針 對 此 問 題, 公 司 人 資 部 門 應 與 企 業 主 討 論 並 確 認 公 司 之 政 策 後, 先 向 員 工 說 明 另 因 員 工 在 比 較 的 過 程 時, 多 會 涉 及 數 字 的 計 算, 故 建 議 提 供 軟 體 供 員 工 做 試 算 使 用 提 供 勞 保 局 之 服 務 電 話 給 員 工 或 公 司 指 派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亦 可 考 慮 請 專 家 提 供 客 觀 的 意 見 在 此 整 合 一 些 簡 單 之 大 原 則 給 大 家 參 考, 但 個 案 仍 需 逐 案 評 估 才 會 正 確 大 原 則 一 : 月 領 勞 保 年 金 新 制, 優 於 一 次 領 的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舊 制 : 有 部 份 勞 工 朋 友 擔 心 因 壽 命 不 如 領 期, 月 領 金 額 反 而 少 於 一 次 領 之 金 額 事 實 上 如 前 述 情 形 發 生 時, 其 遺 屬 仍 可 領 取 一 次 領 之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與 勞 保 年 金 已 月 領 金 額 之 差 額, 或 選 擇 領 取 遺 屬 年 金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活 的 愈 久, 領 的 愈 多 ; 活 不 久, 領 一 樣 多, 月 領 勞 保 年 金 新 制 會 是 較 佳 的 選 擇 大 原 則 二 : 月 領 勞 保 年 金 新 制, 會 優 於 一 次 領 的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舊 制 加 國 民 年 金 月 領 金 額 : 如 97 年 10 月 1 日 國 民 年 金 實 施 時, 年 齡 尚 未 達 65 歲 之 勞 工, 會 考 慮 先 一 次 領 取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6 特 別 企 劃 15 以 取 得 加 入 國 民 年 金 的 資 格 但 事 實 此 舉 多 數 為 不 正 確 的 行 動 除 非 少 數 預 期 退 休 時 勞 保 年 資 會 小 於 15 年 之 勞 工, 因 預 期 未 能 符 合 月 領 勞 保 年 金 之 條 件, 反 倒 應 考 慮 於 65 歲 前 退 勞 保 再 加 入 國 民 年 金, 會 較 有 利 另 外 員 工 可 能 還 會 問 領 取 展 延 年 金 或 減 額 年 金 是 否 有 利? 領 取 勞 保 一 次 金 與 勞 保 月 領 金 額 較 有 利? 還 是 領 取 遺 屬 年 金 較 有 利? 等 問 題, 公 司 仍 應 建 立 諮 詢 管 道 來 服 務 員 工 公 司 成 本 的 變 化 一. 國 民 年 金 實 施 後, 對 企 業 之 成 本 有 何 影 響? 雖 大 多 數 勞 工 會 適 用 勞 保 年 金 而 非 國 民 年 金, 但 因 國 民 年 金 之 財 務 補 助 來 源 有 三 :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提 高 營 業 稅 率 1% 政 府 另 編 列 預 算 故 在 提 高 營 業 稅 率 1% 時,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企 業 之 成 本 二. 勞 保 條 例 修 正 後, 企 業 及 勞 工 會 增 加 多 少 保 費? 現 行 勞 保 費 率 為 6.5% 其 中 支 付 比 例 為 : 公 司 支 付 70%, 勞 工 支 付 :20%, 政 府 支 付 : 10%,, 修 正 案 施 行 起 2 年 內 費 率 為 7.5%, 第 3 年 起 每 年 遞 增 0.5%, 費 率 升 到 10% 之 後, 則 改 為 每 2 年 增 加 0.5%, 調 至 上 限 13% 因 勞 保 年 金 自 民 國 98 年 實 施, 新 勞 保 費 率 調 整 如 下 表 : 公 司 可 先 統 計 原 來 每 年 分 擔 之 勞 保 費, 配 合 公 司 之 人 事 政 策, 即 可 預 估 法 令 實 施 後 公 司 成 本 之 長 期 變 化, 並 可 同 時 思 考 因 應 方 案, 例 如 : 一. 薪 資 結 構 是 否 適 當 勞 力 密 集 行 業 會 受 此 法 案 之 影 響 較 大, 公 司 可 思 考 對 不 同 薪 資 水 準 不 同 職 位 不 同 功 能 民 國 年 度 以 後 新 勞 保 費 率 7.5% 8% 8.5% 9% 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3.0% 調 升 比 率 = ( 新 勞 保 費 率 6.5%)-1 15% 23% 31% 38 % 46% 54% 62% 69% 77% 85% 92% 100% 註 : 假 設 勞 保 年 金 化 後, 勞 保 費 率 仍 含 就 業 保 險 費 1% 之 員 工, 提 供 不 同 之 獎 酬 制 度 例 如 調 薪 會 直 接 牽 動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勞 退 6% 提 撥 等 " 二 次 成 本 " 之 計 算 基 礎 ; 可 考 慮 對 部 份 族 群 之 員 工, 改 提 供 與 公 司 獲 利 結 合 之 獎 酬 制 度 ( 例 如 員 工 認 股 權 證 等 ), 評 估 是 否 可 將 給 員 工 之 每 一 分 錢, 都 能 獲 得 更 大 的 實 質 效 益 二. 員 工 結 構 是 否 有 過 度 老 化 : 益, 主 動 提 出 建 議 案 給 企 業 主 雖 說 有 時 勞 工 朋 友 對 退 休 制 度 做 了 正 確 之 選 擇 後, 可 能 反 而 會 讓 公 司 之 薪 資 費 用 有 些 許 的 提 高, 但 公 司 如 能 適 時 協 助 員 工 選 到 對 的 制 度, 將 可 降 低 日 後 潛 藏 的 勞 資 爭 議, 又 可 提 升 員 工 之 向 心 力 及 績 效, 如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也 能 適 時 配 合 調 整, 應 可 提 高 勞 資 間 的 合 諧, 共 創 勞 資 雙 贏 因 勞 基 法 之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由 60 歲 延 長 至 65 歲, 部 份 企 業 員 工 結 構 老 化 之 情 形 會 日 益 嚴 重 人 資 及 財 務 部 門, 可 選 擇 適 當 之 時 機 ( 例 如 短 期 現 金 流 量 及 獲 利 不 錯 ), 設 計 優 惠 退 休 制 度, 並 比 較 公 司 短 期 增 加 之 費 用, 及 長 期 成 本 降 底 之 效

17 16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十 幾 年, 從 開 始 進 入 中 國 台 時 以 自 有 資 金 經 營, 憑 著 中 國 相 對 廉 價 的 勞 工 與 土 地 以 及 中 國 的 稅 收 優 惠 環 境, 逐 漸 開 花 結 果 但 是 隨 著 公 司 經 營 成 長, 管 理 層 已 經 開 始 思 考 企 業 應 開 始 走 入 另 一 階 段, 如 擴 建 廠 房 增 加 產 能 從 純 生 產 公 司 增 加 通 路 功 能 故 須 併 購 通 路 公 司 為 降 低 成 本 而 進 行 垂 直 整 合 如 何 吸 引 專 業 團 隊, 提 高 員 工 向 心 力 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思 維 等, 上 述 種 種 因 素, 例 如 擴 建 廠 房 公 司 併 購 等 策 略 均 需 要 充 沛 的 資 金, 迫 使 台 商 企 業 面 臨 籌 資 之 窘 境, 然 而 大 部 份 企 業 面 臨 的 問 題 就 是 台 灣 母 公 司 投 資 限 額 的 限 制, 無 法 提 供 子 公 司 所 需 資 金 ; 有 些 投 資 中 國 之 公 司 規 模 日 益 擴 大, 但 是 限 於 當 時 環 境, 原 本 未 經 台 灣 投 審 會 申 請 核 准 即 赴 大 陸 投 資, 受 限 於 在 台 灣 無 營 業 主 體, 所 以 回 台 上 市 無 望, 再 加 上 中 國 融 資 利 率 甚 高, 借 款 不 易 的 環 境, 中 國 台 商 若 要 繼 續 在 中 國 擴 展 就 會 有 資 金 不 足 而 面 臨 經 營 停 滯 的 困 境 自 今 年 五 月 台 灣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政 策 改 變 其 中, 積 極 爭 取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 櫃 ), 除 了 鬆 綁 登 陸 上 限 ( 附 表 一 ), 將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上 限 由 原 先 的 40% 30% 及 20% 一 律 放 寬 至 60% 之 外, 也 允 許 取 得 營 運 總 部 資 格 和 跨 特 別 企 劃 中 國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之 相 關 問 題 解 析 稅 務 部 /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國 企 業 在 台 子 公 司 募 集 資 金 後 投 資 大 陸 金 額 不 設 上 限, 以 吸 引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 櫃 ) 對 於 原 先 未 經 投 審 會 許 可 就 錢 進 大 陸 之 台 商, 經 濟 部 在 97 年 3 月 11 日 修 正 並 發 布 違 法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案 件 裁 罰 基 準 ( 附 表 二 ), 目 的 在 於 使 違 法 偷 跑 的 台 商 補 繳 小 額 罰 款 後, 可 以 就 地 合 法, 再 加 上 近 日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政 策, 這 也 使 在 大 陸 經 營 的 台 商 得 以 在 台 灣 取 得 籌 資 管 道, 並 透 過 資 本 市 場 之 買 賣 股 票, 以 期 達 到 資 金 回 流 台 灣 的 最 終 使 命 除 此 之 外, 對 現 行 的 大 陸 投 資 案 件 審 查 也 採 更 優 惠 及 簡 便 的 方 式 ( 附 表 三 ), 在 時 效 上 應 可 降 低 台 商 不 少 文 件 往 來 的 時 間 成 本 前 幾 年, 由 於 台 灣 國 際 版 只 聞 樓 梯 響 但 未 見 人 下 來 的 情 況, 所 以 要 上 市 的 台 商 則 多 選 擇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上 市 但 是 這 幾 年 已 經 在 香 港 與 中 國 市 場 上 市 的 台 商, 其 募 集 資 金 的 狀 況 不 甚 理 想, 未 來 想 要 再 融 資, 就 更 不 容 易 了 所 以 台 商 最 終 還 是 希 望 回 台 灣 募 集 資 金 在 台 灣 掛 牌 上 市 ( 櫃 ) 較 在 其 他 國 家 上 市 有 許 多 優 點, 舉 凡 上 市 發 行 成 本 低 熟 悉 台 灣 當 地 的 社 會 文 化 產 業 的 群 聚 效 果 容 易 受 到 市 場 注 意 籌 資 規 模 相 對 適 合 中 小 企 業 掛 牌 等, 當 然, 台 灣 上 市 程 序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以 及 證 券 市 場 容 易 受 兩 岸 政 治 因 素 影 響, 這 也 是 想 掛 牌 的 台 商 對 於 資 本 市 場 選 擇 所 需 考 量 的 因 素 對 於 準 備 回 台 上 市 ( 櫃 ) 的 台 商, 除 了 等 待 政 府 回 台 上 市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的 公 佈 外, 首 先 要 對 本 身 企 業 的 財 務 稅 務 以 及 帳 務 品 質 與 風 險 做 把 關, 因 為 上 市 是 一 個 環 環 相 扣 的 過 程, 一 旦 動, 公 司 需 就 每 一 階 段 所 列 之 事 項 均 能 完 備 方 可 達 到 上 市 ( 櫃 ) 之 目 標 ( 附 表 四 ) 為 此, 集 團 應 委 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上 市 主 體 間 各 子 公 司 的 稅 務 檢 查 及 稅 務 制 度 規 劃 與 建 立, 包 括 企 業 所 得 稅 流 轉 稅 海 關 關 稅 兩 岸 個 人 所 得 稅 規 劃 與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運 用 等, 及 早 發 現 各 項 風 險 進 行 調 整 可 以 避 免 延 誤 其 他 上 市 事 項 的 進 程 同 時, 儘 早 發 現 問 題, 也 可 以 留 出 更 多 地 時 間 來 解 決, 更 可 以 避 免 在 上 市 架 構 確 定 後 又 不 得 不 做 出 調 整 而 付 出 高 額 的 代 價 另 一 方 面, 台 商 也 應 確 認 回 台 上 市 的 投 資 架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8 特 別 企 劃 17 構 及 上 市 主 體 的 組 成, 進 行 集 團 企 業 投 資 架 構 重 組 企 業 重 組 是 公 司 在 上 市 過 程 中 需 面 對 的 重 大 挑 戰 之 一, 因 為 企 業 在 重 組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涉 及 許 多 稅 務 問 題, 例 如 台 灣 企 業 與 中 國 企 業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是 否 涉 及 資 本 利 得 稅 課 徵 問 題 以 及 可 能 資 金 流 轉 之 需 求 等, 在 未 能 審 慎 評 估 下, 極 可 能 產 生 額 外 的 稅 負 成 本 ; 另 控 股 公 司 的 選 擇 在 重 組 過 程 中 之 安 排 是 否 可 讓 集 團 之 稅 負 降 低 台 商 應 該 了 解, 重 組 後 大 陸 企 業 的 稅 務 結 構 與 定 位 對 企 業 以 後 的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例 如 重 組 後 企 業 能 否 繼 續 享 受 原 有 的 稅 收 優 惠 重 組 後 企 業 稅 負 是 否 能 享 受 更 好 之 優 惠 等 而 在 重 組 的 過 程 中 帶 來 的 稅 負 影 響, 也 是 台 商 應 考 量 的 重 點 之 一, 例 如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的 資 產 轉 讓 是 否 需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和 契 稅 等 企 業 在 重 組 時 不 僅 要 考 慮 資 源 的 整 合 和 發 展 方 向, 還 應 充 分 考 慮 透 過 合 法 且 適 當 的 稅 務 安 排 使 重 組 後 的 稅 負 較 輕, 重 組 過 程 中 的 稅 收 成 本 較 低 另 外, 在 上 市 ( 櫃 ) 的 過 程 中, 集 團 間 的 關 聯 交 易, 也 必 須 能 攤 在 陽 光 下 接 受 檢 驗 未 上 市 前 台 商 常 以 降 低 集 團 稅 負 為 導 向, 將 一 部 份 利 潤 留 在 功 能 和 風 險 承 擔 較 低 的 免 稅 境 外 公 司, 規 避 台 灣 或 中 國 大 陸 應 繳 的 所 得 稅 或 者 是 透 過 母 子 公 司 交 易 將 利 潤 置 放 在 稅 負 環 境 較 優 惠 的 一 方, 易 引 起 兩 岸 稅 務 機 關 關 切 之 風 險 中 國 大 陸 稅 局 從 2008 年 起 的 查 稅 重 點, 無 論 是 根 據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或 即 將 公 布 的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管 理 規 程 中, 都 可 看 出 中 國 大 陸 稅 局 針 對 企 業 透 過 關 聯 交 易 來 減 少 中 國 地 區 稅 負 的 行 為, 將 嚴 格 執 行 調 查 及 調 整 ; 發 現 有 不 合 理 之 關 聯 交 易, 不 僅 會 被 補 徵 稅 款, 還 可 能 加 收 滯 納 金, 這 將 是 台 商 進 行 回 台 上 市 ( 櫃 ) 規 劃 時 不 得 不 重 視 之 議 題 儘 管 目 前 台 灣 對 有 關 第 一 上 市 ( 櫃 ) 交 易 時 之 相 關 稅 負 問 題 尚 待 釐 清, 例 如 :1. 買 賣 第 一 上 市 ( 櫃 ) 股 票 的 所 得 屬 境 內 所 得 或 是 海 外 所 得, 若 屬 海 外 所 得 則 需 併 入 個 人 基 本 稅 負 計 算, 對 股 東 的 稅 負 籌 劃 產 生 極 大 影 響 ;2. 擁 有 該 上 市 ( 櫃 ) 股 票 係 屬 境 內 財 產 或 是 境 外 財 產, 因 若 屬 境 外 財 產, 則 贈 與 人 或 遺 贈 人 非 經 常 居 住 於 我 國 境 內, 贈 與 或 遺 贈 該 境 外 財 產 尚 無 須 課 稅 3. 若 該 交 易 需 課 徵 證 券 交 易 稅, 其 稅 率 係 適 用 本 國 上 市 ( 櫃 ) 股 票 的 3 或 是 適 用 外 國 公 司 股 票 的 1 等 等 即 便 如 此, 台 商 宜 先 針 對 集 團 各 公 司 的 財 務 稅 務 及 法 令 的 遵 循 進 行 評 估, 找 出 上 市 ( 櫃 ) 可 能 發 生 的 風 險, 包 括 公 司 帳 務 是 否 完 整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是 否 完 善 以 及 其 他 的 稅 務 和 勞 動 風 險 管 理, 都 要 能 夠 經 得 起 台 灣 及 中 國 大 陸 主 管 機 關 的 查 核 另 外, 台 商 在 大 陸 常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不 清 楚 的 問 題, 公 司 別 忘 記 檢 查 當 初 購 買 的 土 地 是 否 有 國 土 局 頒 發 的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若 非 如 此, 則 企 業 必 須 思 考 如 何 改 正 以 期 取 得 合 法 之 所 有 權, 以 確 保 未 來 土 地 的 轉 讓 出 租 與 擔 保 等 權 利 綜 上 觀 之,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將 需 面 臨 執 行 過 程 中 之 種 種 挑 戰, 而 第 一 步, 應 先 進 行 本 身 企 業 集 團 的 合 規 性 檢 查, 最 好 是 委 任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一 方 面 可 掌 握 公 司 的 各 項 風 險 及 處 理 進 度,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突 顯 出 管 理 階 層 對 於 上 市 目 標 的 決 心 之 後 的 投 資 架 構 調 整, 應 同 時 考 量 管 理 階 層 之 持 股 與 未 來 員 工 之 認 股 計 劃 安 排 等, 使 員 工 對 公 司 的 未 來 產 生 期 望, 能 同 心 協 助 達 到 上 市 之 目 標 並 留 住 優 秀 人 才

19 18 附 表 一 : 政 策 鬆 綁 前 後 對 大 陸 投 資 累 計 金 額 或 比 率 上 限 比 較 鬆 綁 後 類 別 鬆 綁 前 規 定 限 額 (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 個 人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每 年 美 金 500 萬 元 中 小 企 業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或 採 淨 值 / 合 併 淨 值 之 40%( 較 高 者 )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或 採 淨 值 / 合 併 淨 值 之 60%( 較 高 者 )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或 採 淨 值 / 合 併 淨 值 或 合 併 淨 值 之 60% 股 權 淨 值 在 新 台 幣 50 億 元 以 下 淨 值 之 40%( 較 高 者 ) 股 權 淨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50 億 元 至 100 但 下 列 企 業 不 受 限 制 : 逾 50 億 元 部 分 適 用 30% 非 中 小 企 業 億 元 部 分 1. 取 得 工 業 局 核 發 之 營 運 總 部 證 明 文 件 股 權 淨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100 億 元 部 分 逾 100 億 元 部 分 適 用 20% 2. 跨 國 企 業 在 臺 子 公 司 附 表 二 : 未 經 投 審 會 許 可 違 法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裁 罰 基 準 如 下 :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時 點 投 資 金 額 或 技 術 合 作 價 值 罰 鍰 美 金 2 千 萬 元 以 下 新 臺 幣 5 萬 元 ( 不 含 美 金 2 千 萬 元 ) 美 金 2 千 萬 元 ~ 美 金 1 億 元 新 台 幣 10 萬 元 ( 不 含 美 金 1 億 元 ) 97 年 3 月 10 日 以 前 美 金 1 億 元 以 上 或 涉 及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核 心 產 業 罰 鍰 金 額 由 主 管 機 關 個 案 處 理 科 技 有 關 產 業 新 臺 幣 1 千 萬 元 以 下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 不 含 新 台 幣 1 千 萬 元 ) 臺 幣 1 千 萬 元 ~ 新 臺 幣 5 千 萬 元 ( 不 含 新 台 幣 5 千 萬 元 ) 以 投 資 金 額 或 技 術 合 作 價 值 之 5 計 之 新 臺 幣 5 千 萬 元 ~ 新 臺 幣 1 億 元 投 資 金 額 或 技 術 合 作 價 值 之 1% ( 不 含 新 台 幣 1 億 元 ) 97 年 3 月 10 日 以 後 新 臺 幣 1 億 元 ~ 新 臺 幣 10 億 元 以 投 資 金 額 或 技 術 合 作 價 值 之 1.5% ( 不 含 新 台 幣 10 億 元 ) 新 臺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以 投 資 金 額 或 技 術 合 作 價 值 之 2% 附 表 三 : 政 策 鬆 綁 前 後 投 審 會 的 審 查 方 式 比 較 鬆 綁 前 規 定 鬆 綁 後 (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 20 萬 美 元 以 下 案 件 100 萬 美 元 以 下 案 件 投 資 後 6 個 月 內 申 報 事 前 申 報 2,000 萬 美 元 以 下 案 件 5,000 萬 美 元 以 下 案 件 簡 易 審 查 簡 易 審 查 逾 2,000 萬 美 元 案 件 逾 5,000 萬 美 元 ( 及 後 續 增 資 金 額 累 計 每 逾 5,000 萬 美 元 ) 案 件 專 案 審 查 專 案 審 查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重 大 投 資 案 政 策 面 審 查 成 立 產 官 學 關 鍵 技 術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關 鍵 技 術 審 查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0 特 別 企 劃 19 附 表 四 : 台 商 回 台 上 市 ( 櫃 ) 之 時 程 與 準 備 工 作 Phase 1 Phase 2 Phase 3 Phase 4 Phase , , , :, OTC 4. 附 表 五 : 台 商 回 台 第 一 上 市 ( 櫃 ) 之 審 查 標 準 項 目 第 一 上 市 第 一 上 櫃 適 用 對 象 外 國 企 業 外 國 企 業 成 立 年 限 三 年 ( 申 請 公 司 或 其 任 一 從 屬 公 司 ) 二 年 ( 完 整 會 計 年 度 ) 實 收 資 本 額 或 股 東 權 益 達 新 臺 幣 6 億 元 公 司 規 模 或 上 市 時 之 市 值 達 新 臺 幣 16 億 元 以 上 者 股 東 權 益 折 合 新 台 幣 1 億 元 獲 利 能 力 近 三 個 會 計 年 度 之 稅 前 純 益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累 計 達 新 臺 幣 2 億 5 千 萬 元 以 上, 2. 最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之 稅 前 純 益 達 新 臺 幣 1 億 2 千 萬 元 1. 最 近 一 個 年 度 稅 前 純 益 不 低 於 新 台 4 百 萬 元 2. 稅 前 純 益 占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比 率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最 近 年 度 達 4% 以 上, 且 其 最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決 算 無 累 積 虧 損 者 (2) 最 近 二 年 度 均 達 3% (3) 最 近 二 年 度 平 均 達 3%, 且 後 一 年 較 前 一 年 高 項 目 第 一 上 市 第 一 上 櫃 股 東 人 數 1,000 人 不 限 股 權 分 散 標 準 小 股 東 人 數 (1,000-50,000 股 ) 500 人 300 人 小 股 東 持 股 數 占 股 份 總 額 20% 或 1,000 萬 股 以 上 占 股 份 總 額 10% 或 500 萬 股 以 上

21 年台灣產業 發展願景與策略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 / 杜紫宸主任 客戶與市場策略 / 邱繼彬副理整理 在 勤業眾信舉辦的2008 台灣高科技產業 崛起後 更使全球市場及資源重新配置 其中尤 Fast50 頒獎典禮上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 以亞洲各國所受影響最大 台灣位居亞洲投資及 勢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發表 2015 年台灣產業發 貿易重要樞紐 應善用此關鍵契機 為國家長遠 展願景與策略 演說 獲得在場企業主熱烈的迴 發展奠定根基 然而台灣過去發展較看重短 中 響 以下內文摘錄杜主任當日專題演說內容 期效益 短視而忽略了長期發展 倘若要達到十 年後國民所得3萬美元 製造業 服務業對國民所 2015年全球重大趨勢與影響 近年來國際經貿環境快速改變 並使得全球 市場競爭加劇 而開發中國家如中國 印度迅速 得各貢獻多少 才能達到此目標? 配套措施為何? 這些問題都必須先拉大格局來看未來10年可能影 響台灣產業發展之全球重大趨勢(圖一) 圖一 2015年全球重大趨勢與影響 10月號 勤業眾信通訊

22 專 家 觀 點 21 趨 勢 一 :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在 人 口 結 構 的 轉 變 對 於 企 業 來 說 有 三 點 值 得 注 意 :1. 高 齡 化 : 一 般 人 可 能 誤 以 為 全 球 都 面 臨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杜 主 任 提 到 就 全 球 而 言, 其 實 該 問 題 並 不 存 在, 高 齡 化 是 存 在 已 開 發 的 國 家 的 ; 而 高 齡 化 對 台 灣 目 前 是 未 來 進 行 式, 要 到 2017 年,65 歲 的 人 口 才 會 超 過 15 歲 以 下 的 人 口, 屆 時 15 歲 以 下 人 口 與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為 13:14, 至 2025 年, 比 例 為 12:20( 採 用 經 建 會 人 口 中 推 計 數 字 ) 2. 超 級 都 市 化 (Mega city) 目 前 大 陸 已 經 在 規 劃 三 個 超 過 一 億 人 口 的 超 級 都 市 ( 北 京 / 天 津 上 海 / 蘇 州 廣 東 / 東 筦 ) 預 計 未 來 全 球 會 有 25 個 以 上 的 超 級 都 市, 而 超 級 都 市 的 交 通 / 通 訊 / 能 源 系 統 的 規 劃 將 會 影 響 商 機 的 佈 局 3. 生 產 要 素 中 的 知 識 工 作 者 ( 白 領 經 驗 ) 一 如 資 金 已 在 全 球 快 速 移 動, 台 灣 在 這 10 年 約 有 1/5-1/4 的 淨 移 出, 政 府 的 人 才 政 策 應 該 要 更 為 開 放, 以 吸 引 人 才 趨 勢 二 : 經 濟 全 球 化 風 潮 國 際 價 值 鍊 洗 牌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風 潮 帶 來 的 第 一 個 效 應 就 是 區 域 品 牌 式 微, 全 球 的 總 品 牌 數 目 實 際 上 是 逐 漸 減 少, 地 方 性 的 品 牌 即 便 在 區 域 取 得 成 功, 也 必 須 逐 步 踏 入 全 球 戰 場, 一 較 高 下 運 輸 便 捷 以 及 商 品 無 國 界 更 加 速 了 全 球 化 的 風 潮, 綜 觀 這 些 變 化, 台 灣 若 只 具 備 單 一 產 品 的 上 下 游 整 合 是 不 具 競 爭 力, 而 是 要 扮 演 國 際 價 值 鏈 中 的 要 徑 舉 台 灣 的 晶 圓 代 工 為 例, 上 游 是 美 國 日 本 的 技 術, 中 游 則 是 台 灣 的 晶 圓 代 工, 下 游 至 大 陸 的 生 產, 台 灣 就 是 全 球 晶 圓 的 價 值 鏈 的 要 徑 趨 勢 三 : 網 路 化 世 界 網 路 的 世 界 提 供 了 一 個 平 台, 平 台 上 的 流 通 方 式 從 一 開 始 的 B2C 衍 生 到 現 在 的 C2C, 雖 然 眾 多 的 消 費 者 都 使 用 網 路, 然 而 消 費 者 的 使 用 行 為 卻 是 日 漸 分 眾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日 漸 式 微, 轉 變 為 分 眾 的 行 銷 手 法, 因 此 掌 握 分 眾 的 趨 勢 脈 絡 將 是 行 銷 的 重 點 舉 Focus Media 這 家 大 陸 在 美 國 掛 牌 的 公 司 為 例, 該 公 司 在 中 國 各 大 城 市 擁 有 三 萬 多 個 廣 告 螢 幕, 掌 握 分 眾 市 場 的 特 質 配 合 大 眾 化 的 媒 體 播 放 訊 息, 正 是 該 公 司 的 競 爭 力 媒 體 在 網 路 化 世 界 的 贏 家 在 於 掌 握 群 體 分 眾 文 化 的 能 力 趨 勢 四 : 跨 領 域 科 技 整 合 產 業 的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未 來 企 業 跨 產 業 的 經 營 模 式 也 將 越 來 越 普 遍, 單 一 的 產 業 定 義 已 經 很 難 適 用 於 現 行 的 分 類, 越 來 越 多 結 合 電 腦 和 其 他 學 科 ( 例 如 生 物 科 技 資 通 訊 技 術 微 型 化 與 智 慧 材 料 ), 創 造 混 合 性 的 新 學 科, 為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帶 來 戲 劇 性 的 改 變 在 未 來 科 技 發 展 上, 創 新 的 驅 動 力 將 來 自 多 領 域 技 術 的 整 合, 而 整 體 的 目 標, 將 朝 向 更 為 符 合 人 性 化 需 求 而 改 進 因 此 跨 領 域 整 合 包 括 : 人 才 企 業 經 營 經 驗, 以 及 商 機 掌 握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趨 勢 五 : 重 視 環 保 與 精 敏 製 造 對 精 敏 製 造 (agile) 與 環 保 的 重 視 則 是 未 來 全 球 製 造 業 的 焦 點 對 於 產 業 而 言, 降 低 成 本 只 是 初 步 的 門 檻, 自 動 與 彈 性 製 造 型 態 將 展 現 於 生 產 價 值 鏈 中 的 各 個 階 段, 同 時 發 展 綠 色 高 值 化 產 業 節 能 可 再 利 用 或 回 收 的 功 能 成 為 未 來 產 品 主 要 訴 求, 更 是 企 業 展 現 環 保 績 效 提 昇 形 象 改 善 與 提 升 經 營 體 質 的 關 鍵 趨 勢 六 : 追 求 資 源 效 能 提 升 到 2015 年 甚 至 更 長 遠 的 未 來, 自 然 資 源 成 為 各 方 衝 突 焦 點, 由 近 期 高 油 價 高 糧 價 可 見 一 斑, 廉 價 且 理 所 當 然 的 資 源 將 不 存 在 油 糧 水 也 將 持 續 在 未 來 十 年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我 們 必 須 深 入 思 考 如 何 分 配 水 源 以 達 到 最 大 效 益 在 不 背 離 維 持 社 會 公 義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的 下, 台 灣 這 塊 地 小 人 稠 的 土 地 利 用 也 需 要 以 發 揮 最 佳 效 能 的 思 維 來 規 劃 利 用, 舉 例 來 說 : 污 水 回 收 處 理 與 淨 化 技 術 的 發 展 提 升 替 代 能 源 的 使 用 減 碳 對 環 境 經 濟 及 能 源 的 衝 擊 等, 都 是 台 灣 追 求 資 源 效 能 的 提 升 必 須 面 對 的 課 題 2015 年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思 維 現 階 段 的 台 灣 已 經 成 功 的 扮 演 了 全 球 資 源 整 合 者 的 角 色 ( 圖 二 ), 像 資 通 產 業 上 已 做 到 全 球 佈 局, 有 相 當 的 產 業 經 驗 和 基 礎, 作 為 制 高 點, 輔 以 創 意 和 關 鍵 性 產 業 之 掌 握 便 可 以 較 少 資 源 與 時 間, 創 造 出 槓 桿 成 果 在 產 業 技 術 領

23 22 圖 二 :2015 年 台 灣 發 展 的 角 色 扮 演 導 者 方 面, 台 灣 在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上 已 有 一 定 基 礎, 尤 其 是 製 程 部 分 的 優 勢, 所 以 在 當 前 的 環 境 下, 台 灣 應 在 擁 有 競 爭 優 勢 的 特 定 領 域 上 持 續 強 化, 方 能 做 為 全 球 資 源 整 合 的 後 盾, 同 時 才 有 往 軟 性 經 濟 和 生 活 型 態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可 能 於 軟 性 經 濟 創 意 者 方 面, 台 灣 在 生 活 型 態 和 創 意 上 擁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與 空 間 而 美 學 與 創 意 都 是 開 創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來 源, 也 是 台 灣 脫 離 低 價 競 爭 的 關 鍵, 加 強 與 硬 體 服 務 結 合 的 能 力 至 於 生 活 型 態 先 驅 者, 朝 向 人 類 共 通 的 需 求 ( 比 如 養 生 ), 搭 配 台 灣 的 現 有 的 優 勢 ( 優 良 且 便 宜 的 醫 療 服 務 ), 確 有 成 為 經 濟 轉 型 的 助 力 台 灣 的 優 勢 是 除 了 是 亞 洲 的 地 理 的 中 心, 此 外 由 於 兩 千 萬 人 的 人 口 很 適 合 作 為 新 科 技 實 驗 場 人 數 過 少 像 香 港, 實 驗 結 果 不 具 備 代 表 性 ; 人 數 過 多 像 日 本, 需 要 付 出 高 額 的 失 敗 代 價 因 此 台 灣 作 為 包 括 : 居 家 看 護 或 數 位 生 活 圈, 這 些 整 合 性 科 技 的 實 驗 場 是 具 有 相 當 的 優 勢 以 產 業 組 合 策 略 追 求 經 濟 穩 健 發 展 綜 觀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首 先 需 發 展 多 元 化 產 業 定 位, 透 過 國 家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組 合 的 概 念, 突 破 過 去 依 據 產 業 結 構 或 產 業 領 域 區 分 的 思 維, 兼 顧 製 造 業 與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讓 現 有 主 力 中 堅 產 業 與 未 來 潛 力 領 域 都 能 獲 得 足 夠 發 展 空 間, 並 從 各 類 型 中 篩 選 重 點 產 業, 以 組 合 發 展 概 念, 運 用 台 灣 既 有 的 優 勢, 形 成 具 有 綜 效 的 產 業 組 合 以 台 灣 目 前 有 六 項 兆 元 產 業 來 說, 包 括 科 技 業 的 半 導 體 面 板 ; 製 造 業 的 石 化 鋼 鐵 以 及 兩 項 服 務 業 物 流 業 以 及 金 融 業 的 市 值 都 已 達 到 兆 元 因 此 政 府 政 策 應 強 化 這 些 產 業 的 全 球 佈 局 能 力, 進 而 帶 動 相 關 的 上 下 游 產 業, 而 促 成 了 新 興 產 業, 而 新 興 產 業 若 持 續 成 長 又 能 夠 發 展 成 主 力 產 業, 形 成 良 性 的 產 業 發 展 循 環 以 優 質 平 價 策 略 進 軍 新 興 市 場 展 望 2015 年, 新 興 市 場 的 經 濟 增 長, 將 會 使 更 多 家 庭 的 年 收 入 超 過 5,000 美 元, 這 是 人 們 可 以 消 費 各 種 非 必 需 品 的 臨 界 點 而 未 來 10 年 內 將 有 近 10 億 新 消 費 者 進 入 全 球 消 費 市 場, 消 費 人 口 增 加 最 多 的 區 間 將 落 在 所 謂 的 新 興 市 場 的 中 產 階 級 ( 圖 四 ) 該 地 區 的 人 民 的 所 得 收 入 約 為 美 元, 才 剛 脫 離 貧 窮, 進 入 小 康 的 階 段 ( 表 一 ), 但 對 於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的 需 求, 具 有 龐 大 的 商 機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該 地 區 的 消 費 人 口 所 需 的 商 品, 絕 非 將 現 階 段 的 商 品 複 製, 然 後 降 低 成 本 或 是 簡 化 功 能 即 可 舉 MIT 的 教 授 提 出 OLPC(one laptop per child 100 元 的 平 價 NB), 就 是 標 準 的 先 進 國 家 進 入 平 價 市 場 的 盲 點 面 對 全 球 新 興 平 價 市 場 產 品 的 蓬 勃 發 展, 台 灣 可 利 用 現 有 的 優 勢, 針 對 新 興 市 場 消 費 者 的 不 同 需 求, 成 為 重 新 定 義 產 品 的 營 運 樞 紐, 並 可 為 成 熟 產 業 找 到 新 的 定 位, 創 造 穩 定 的 商 機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4 專 家 觀 點 23 圖 三 : 產 業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循 環 圖 四 : 市 場 區 隔 與 所 得 分 佈 廣 納 全 球 人 才 提 升 國 內 人 才 素 質 不 論 是 全 球 資 源 整 合 者 或 產 業 技 術 領 導 者, 如 同 前 文 所 提 到, 最 主 要 的 關 鍵, 在 於 各 種 人 才 的 掌 握 針 對 各 項 產 業 發 展 將 衍 生 出 新 的 人 才 需 求, 政 府 需 要 協 助 廣 納 全 球 優 質 人 才, 而 不 僅 止 於 勞 動 人 力 ; 另 一 方 面, 產 業 自 己 如 何 吸 引 國 內 頂 尖 的 人 才 投 入 該 領 域, 並 給 予 相 對 的 優 厚 的 配 套 措 施, 台 灣 才 能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價 值 結 論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正 面 臨 重 要 關 卡, 在 產 業 結 構 方 面 也 面 臨 轉 型 壓 力, 因 此, 台 灣 必 須 以 更 積 極

25 24 表 一 :2015 年 中 國 與 印 度 中 產 人 口 所 得 數 量 及 消 費 力 註 :MGI 參 考 NCAER 定 義 印 度 中 產 階 級,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所 得 標 準 偏 高 資 料 來 源 :MGI 2006/11, 拓 墣 產 業 研 究 所 整 理 2007/06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壓 力, 若 積 極 尋 求 產 業 發 展 的 契 機, 將 有 機 會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林 創 造 尊 重 多 元 價 值 的 社 會 欲 建 構 穩 健 發 展 的 台 灣, 應 以 中 長 期 眼 光 規 劃 國 家 發 展, 將 主 力 產 業 中 堅 產 業 及 潛 力 產 業, 採 組 合 式 (portfolio) 發 展 概 念, 形 成 具 有 綜 效 的 產 業 組 合 並 均 衡 發 展, 不 可 偏 廢 其 一 因 此, 台 灣 必 須 運 用 國 家 既 有 優 勢, 並 以 經 濟 成 長 社 會 公 義 與 環 境 永 續 均 衡 發 展 為 前 提, 研 擬 出 適 合 的 產 業 策 略, 讓 台 灣 被 世 界 看 的 見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6 專 家 觀 點 25 從 國 際 租 稅 的 角 度 看 賦 稅 改 革 稅 務 部 / 張 豐 淦 會 計 師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賦 稅 改 革 的 各 式 意 見 很 多, 自 諸 如 不 課 徵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降 低 營 所 稅 及 綜 所 稅 率, 廢 除 各 項 功 能 性 的 租 稅 獎 勵, 降 低 遺 贈 稅 等, 不 勝 枚 舉 筆 者 平 日 亦 諸 多 關 心 正 反 兩 面 之 論 述, 例 如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降 稅 率 可 能 未 見 經 濟 之 成 長, 卻 先 得 忍 受 稅 收 的 流 失 又 有 論 者 謂 香 港 或 新 加 坡 皆 因 降 稅 而 獲 得 經 濟 之 成 長, 吾 人 亦 當 起 而 效 尤, 方 得 解 今 日 經 濟 之 難 題, 可 謂 公 說 公 有 理, 婆 說 婆 有 理, 莫 衷 一 是 筆 者 從 事 稅 務 工 作 多 年, 有 一 點 點 淺 見, 希 望 能 就 教 於 諸 先 進 證 所 稅 要 不 要 復 徵? 這 個 問 題 的 正 反 意 見 已 多 有 論 述, 不 外 乎 公 平 正 義 對 上 股 市 下 跌, 增 加 稅 收 對 上 鼓 勵 資 本 形 成 亦 有 論 及 諸 如 課 徵 技 術, 保 留 憑 證 等 問 題, 多 年 下 來 談 的 多 又 往 往 不 了 了 之, 可 見 要 不 要 復 徵 是 多 麼 困 難 的 一 個 選 擇 題 筆 者 以 為, 吾 人 可 先 澄 清 一 個 觀 念, 任 何 的 稅 賦 一 定 有 其 優 點 及 缺 點, 故 如 先 放 下 正 反 兩 方 的 價 值 判 斷, 先 看 看 要 課 證 所 稅 與 不 課 證 所 稅 分 別 有 那 些 國 家? 也 許 能 有 一 些 啟 發 目 前 要 課 證 所 稅 ( 周 延 點 的 說 是 資 本 利 得 稅 ) 的 國 家 有 美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及 中 國 等 不 課 的 有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荷 蘭 比 利 時 等 ( 詳 附 表 一 ) 看 來 課 證 所 稅 的 國 家 有 先 進 國 家 亦 有 開 發 中 國 家, 不 課 證 所 稅 的 國 家 有 大 國 也 有 小 國, 有 經 濟 發 達 者 亦 有 經 濟 陷 於 泥 淖 者 可 見 課 了 證 所 稅 可 能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產 生 正 相 關 亦 可 能 產 生 負 相 關 我 猜 答 案 大 概 是 課 也 可 以, 不 課 也 可 以, 端 視 配 套 是 否 正 確 周 延 說 了 這 麼 多 又 欠 缺 實 證 資 料 的 驗 證 只 得 出 " 都 可 以 " 的 答 案, 實 在 不 妥 其 實 談 這 些 主 要 是 凸 顯 課 與 不 課 的 正 反 意 見 大 概 都 對, 吾 人 何 不 將 這 個 議 題 先 放 下, 一 動 不 如 一 靜 又 與 我 們 競 爭 的 是 新 加 坡 香 港 等 小 國 亦 或 美 日 等 大 國? 如 果 我 們 想 要 快 快 趕 上 的 是 新 加 坡 與 香 港, 那 我 們 的 稅 制 要 相 對 新 加 坡 與 香 港 有 競 爭 力, 由 此 觀 之, 不 課 為 宜, 答 案 剛 好 等 於 " 一 動 不 如 一 靜 ", 妙 耶 股 利 稅 要 不 要 減 免? 股 利 稅 課 徵 或 不 課 徵 主 要 的 論 點 在 哪 裡 呢? 一 家 公 司 賺 了 錢, 繳 了 25% 的 稅, 然 後 稅 後 盈 餘 分 給 股 東, 而 股 東 的 組 成 可 分 為 本 國 自 然 人 本 國 法 人 外 國 自 然 人 或 外 國 法 人, 若 分 派 股 利 的 對 象 是 外 國 法 人, 則 要 扣 繳 20%, 若 分 派 股 利 的 對 象 是 稅 率 40% 的 本 國 自 然 人, 則 要 再 補 繳 15%, 雖 然 是 分 別 對 營 利 事 業 與 股 東 進 行 課 徵, 其 實 仍 會 產 生 對 同 一 筆 所 得 稅 上 加 稅 的 爭 議 對 於 股 利 稅 要 課 或 不 課 的 議 題, 正 反 面 的 討 論 意 見 也 很 多,

27 26 論 者 大 多 是 從 增 加 稅 收 減 少 稅 收 股 東 跟 公 司 本 來 就 不 同 等 不 同 的 觀 點 出 發, 但 是 若 從 國 際 租 稅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是 否 課 股 利 稅 與 經 濟 是 否 蓬 勃 發 展 似 乎 未 必 有 一 定 的 關 係 存 在 目 前 不 用 課 股 利 稅 的 國 家 有 新 加 坡 香 港 越 南, 另 外 荷 蘭 經 過 適 當 且 合 法 規 劃 也 不 用 課 股 利 稅, 而 要 課 徵 股 利 稅 的 國 家 有 美 國 日 本 加 拿 大 等 ( 詳 附 表 二 ) 當 然 課 股 利 稅 可 以 確 保 稅 源, 不 課 股 利 稅 可 以 促 進 經 濟 活 力 發 展, 再 回 歸 到 國 際 租 稅 的 角 度, 當 我 們 在 國 際 上 面 臨 的 競 爭 對 手 是 香 港 新 加 坡 時, 不 課 股 利 稅 是 一 個 可 以 思 考 的 方 向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廢 不 廢? 這 個 議 題 其 實 與 股 利 稅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提 供 了 五 年 免 稅 投 資 抵 減, 許 多 人 認 為 若 繼 續 免 稅, 稅 收 可 能 會 減 少, 但 是 免 稅 一 定 會 造 成 稅 收 的 減 少 嗎? 其 實 不 一 定 會 有 關 係 如 果 有 一 家 公 司 賺 了 錢 適 用 免 稅, 實 際 上 第 一 年 免 稅 會 有 差 別, 但 以 後 五 年 都 沒 差 別, 因 為 累 積 盈 餘 分 配 到 股 東 身 上, 最 高 還 是 要 補 足 40%, 也 就 是 每 年 公 司 位 階 享 受 的 免 稅, 在 第 二 年 以 後 仍 要 由 股 東 把 稅 補 繳 起 來, 因 此 只 是 造 成 國 家 稅 收 時 間 的 差 異, 而 不 會 造 成 稅 收 的 減 少 給 租 稅 減 免 就 會 一 定 會 少 稅, 不 給 租 稅 減 免 就 會 一 定 多 收 稅, 很 可 能 是 一 種 未 經 實 證 的 迷 思 筆 者 認 同 租 稅 減 免 是 短 期 的 刺 激 工 具, 不 該 像 以 前 的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延 續 到 促 產 條 例, 許 多 年 來 都 給 免 稅, 但 是 給 了 那 麼 多 年 免 稅, 是 否 達 到 預 定 目 標 卻 是 一 個 問 號 吾 人 應 該 破 除 給 免 稅 就 會 少 收 稅 的 迷 思, 有 免 稅 沒 有 免 稅, 若 把 時 間 拉 長 就 沒 有 差 別 回 頭 讓 我 們 看 看 世 界 各 地 給 予 免 稅 的 狀 況, 目 前 新 加 坡 有 沒 給 免 稅? 有, 但 門 檻 高, 大 部 份 是 給 較 低 稅 率 10% 至 18%, 一 開 始 可 能 是 0%, 然 後 變 成 10% 或 18%, 中 國 的 免 稅 慢 慢 取 消, 香 港 完 全 沒 有 給 免 稅, 但 越 南 給 予 免 稅 與 製 造 優 惠, 而 且 越 南 股 利 匯 出 來 不 用 課 稅, 我 們 的 股 利 匯 出 去 要 扣 稅 我 們 前 面 免 稅, 匯 出 來 還 是 要 扣 稅, 似 乎 有 些 口 惠 而 不 實 另 一 角 度 是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的 免 稅 可 以 不 要 繼 續, 而 要 思 考 我 們 要 給 哪 一 種 優 惠, 如 果 我 們 要 推 動 維 持 營 運 總 部 維 持 研 發, 例 如 新 加 坡 就 是 課 10%, 後 面 的 股 利 扣 繳 是 0, 而 台 灣 是 前 面 課 0%, 但 後 面 是 補 40% 或 20%, 從 新 加 坡 越 南 香 港, 從 這 些 國 家 的 租 稅 優 惠, 對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較 有 利 的 方 式 可 能 是 廢 除 股 利 稅, 營 運 總 部 的 稅 如 果 課 了, 說 不 定 還 是 可 以 吸 引 更 多 外 商 來 台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遺 贈 稅 依 照 目 前 的 稽 徵 實 務, 不 可 諱 言, 遺 贈 稅 大 概 等 於 暴 斃 稅, 有 一 個 人 若 不 是 暴 斃, 經 過 規 劃 後 可 能 就 不 容 易 課 到 稅 了 目 前 世 界 的 趨 勢 ( 詳 附 表 三 ), 是 往 取 消 遺 贈 稅 與 降 低 遺 贈 稅 率 的 方 向 進 行, 新 加 坡 香 港 都 沒 有 課 遺 贈 稅, 或 者 在 近 期 都 取 消 掉, 而 美 國 2010 年 要 降 為 0, 不 論 大 小 國 都 取 消 掉, 看 來 遺 贈 稅 的 取 消 應 是 一 種 世 界 潮 流 結 語 賦 稅 改 革 對 我 國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筆 者 從 國 際 稅 租 的 觀 點 得 到 的 想 法 是 : 如 果 我 國 在 國 際 上 的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是 香 港 新 加 坡 韓 國, 則 賦 稅 改 革 的 方 向 應 努 力 使 我 國 能 夠 擁 有 相 對 優 於 香 港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參 考 資 料 : 1. Deloitte International Tax and Business Guide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8 專 家 觀 點 27 附 表 一 課 徵 證 所 稅 與 不 課 徵 證 所 稅 的 國 家 是 否 課 證 所 稅 課 徵 未 課 徵 國 家 別 美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中 國 越 南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俄 羅 斯 瑞 典 挪 威 芬 蘭 丹 麥 冰 島 澳 洲 等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紐 西 蘭 等 附 表 二 課 徵 股 利 稅 與 不 課 徵 股 利 稅 的 國 家 是 否 課 股 利 稅 課 徵 未 課 徵 國 家 別 美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中 國 泰 國 瑞 典 挪 威 芬 蘭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比 利 時 愛 爾 蘭 俄 羅 斯 澳 洲 等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荷 蘭 ( 經 過 適 當 且 合 法 規 劃 ) 紐 西 蘭 等 參 考 資 料 : 1. Deloitte International Tax and Business Guide 附 表 三 課 徵 遺 贈 稅 與 不 課 徵 遺 贈 稅 的 國 家 是 否 課 遺 贈 稅 課 徵 未 課 徵 國 家 別 美 國 (2010 年 將 降 為 0) 日 本 韓 國 挪 威 芬 蘭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荷 蘭 比 利 時 俄 羅 斯 ( 僅 課 徵 非 親 屬 贈 與 稅 ) 等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香 港 越 南 中 國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瑞 典 澳 洲 紐 西 蘭 等 參 考 資 料 : 1. Deloitte International Tax and Business Guide 2. Global Property Guide 稅 務 服 務. Tax Services 企 業 需 要 一 群 具 有 租 稅 專 業 與 熟 悉 產 業 的 稅 務 專 家, 提 供 前 瞻 性 創 新 及 國 際 觀 的 建 議

29 28 OECD 稅 約 範 本 註 釋 修 正 簡 介 稅 務 部 / 郭 雨 萍 會 計 師 李 嘉 雯 副 理 徐 景 弘 研 究 員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稅 約 範 本 ( 簡 稱 OECD 稅 約 範 本 ) 為 世 界 各 國 廣 泛 採 用, 估 計 全 球 約 有 超 過 1500 個 以 上 的 租 稅 協 定 係 以 該 範 本 為 架 構, 台 灣 已 簽 訂 之 租 稅 協 定 亦 多 依 據 此 範 本 不 論 OECD 會 員 國 或 非 會 員 國 之 稅 務 機 關 於 適 用 租 稅 協 定 之 相 關 條 文 時, 多 以 OECD 稅 約 範 本 註 釋 為 指 導 原 則 OECD 於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發 布 更 新 之 OECD 稅 約 範 本 註 釋 主 要 包 括 九 點 變 化, 提 出 說 明 如 下 : 第 四 條 :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因 應 科 技 的 日 新 月 異, 網 路 電 子 郵 件 及 視 訊 會 議 等 新 的 溝 通 技 術 普 及 化, 公 司 的 辦 公 處 所 不 再 侷 限 於 單 一 場 所 或 國 家, 產 生 越 來 越 多 所 謂 的 雙 重 居 住 者 公 司 近 來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對 於 法 人 稅 務 居 住 者 的 歸 屬 判 定, 傾 向 由 兩 國 主 管 機 關 依 個 案 處 理, 有 鑒 於 此,OECD 在 這 次 註 釋 更 新 中 將 個 案 處 理 加 入 成 為 可 能 的 處 理 方 式, 並 以 須 將 所 有 事 實 及 客 觀 情 況 納 入 考 量 取 代 原 先 最 高 層 主 管 作 出 管 理 決 定 所 在 地 的 文 字 OECD 亦 列 舉 了 如 下 事 實 及 客 觀 情 況 供 會 員 國 參 考, 包 括 董 事 會 召 開 地 總 經 理 及 其 他 高 階 主 管 辦 公 地 點 日 常 高 階 管 理 活 動 發 生 地 點 公 司 的 法 律 定 位 受 到 何 國 法 律 所 管 公 司 總 部 所 在 地 會 計 記 錄 保 存 位 置 等 都 列 入 考 量 第 四 條 : 雙 重 居 住 者 公 司 在 租 稅 協 定 下 的 三 角 關 係 對 於 長 期 爭 論 的 雙 重 居 住 者 公 司 在 租 稅 協 定 下 的 三 角 情 況,OECD 明 確 地 表 示 其 意 見 假 設 一 公 司 因 在 B 國 營 運 管 理, 根 據 A 國 與 B 國 之 間 簽 訂 的 租 稅 協 定 被 認 定 為 B 國 之 稅 務 居 住 者, 原 本 在 A 國 應 有 的 稅 務 責 任 也 因 此 消 失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公 司 是 否 還 可 適 用 A 國 與 C 國 之 間 的 租 稅 協 定 下 的 全 部 租 稅 優 惠? OECD 認 為, 在 A 國 與 B 國 間 的 租 稅 協 定 下 被 認 定 為 不 是 A 國 稅 務 居 住 者 的 公 司, 因 其 不 須 承 受 A 國 全 部 的 稅 務 責 任, 在 A 國 與 C 國 的 租 稅 協 定 下 同 樣 不 應 被 認 定 為 A 國 稅 務 居 住 者 第 五 條 : 常 設 機 構 這 次 在 註 釋 中 提 出 了 服 務 性 常 設 機 構 的 定 義 簡 單 來 說, 在 A 國 提 供 服 務 的 B 國 企 業 如 果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則 視 為 在 A 國 擁 有 服 務 性 常 設 機 構 : 1. 為 該 企 業 提 供 服 務 的 個 人 如 在 A 國 於 任 一 12 個 月 內 居 留 超 過 183 天 且 該 企 業 50% 以 上 的 總 收 入 是 透 過 該 個 人 在 A 國 停 留 期 間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2. 透 過 一 個 以 上 之 個 人, 為 相 同 計 劃 或 相 關 計 劃, 於 A 國 在 任 一 12 個 月 內 提 供 服 務 超 過 183 天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0 專 家 觀 點 29 服 務 性 常 設 機 構 的 概 念, 提 供 了 想 爭 取 額 外 課 稅 權 的 服 務 提 供 地 國 家, 尤 其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把 該 條 文 納 入 租 稅 協 定 的 選 擇 率 有 關 REITs 投 資 人 所 有 權 利 益 之 轉 讓 應 視 為 銷 售 不 動 產 公 司 之 股 份 方 式 處 理, 但 REITs 小 額 投 資 者 所 有 權 利 益 之 轉 讓 視 同 證 轉 讓 第 七 條 : 常 設 機 構 企 業 利 潤 之 歸 屬 常 設 機 構 之 企 業 利 潤 的 決 定 係 將 該 常 設 機 構 視 為 一 獨 立 之 企 業, 於 相 同 或 類 似 情 況 下, 從 事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活 動, 並 以 完 全 獨 立 之 方 式, 與 該 企 業 之 其 他 部 門 交 易 所 實 現 之 利 潤 對 此, 本 次 修 正 提 出, 第 一 步 先 分 析 功 能 及 事 實, 分 析 歸 屬 於 常 設 機 構 的 風 險 資 產 所 有 權 和 免 息 資 本, 以 確 認 在 經 濟 上 透 過 常 設 機 構 經 營 的 重 要 活 動 ; 第 二 步 依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決 定 該 等 活 動 之 合 理 報 酬, 應 適 用 或 類 推 適 用 移 轉 訂 價 原 則 此 次 修 正 刪 除 了 許 多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例 外 之 說 明, 且 OECD 仍 維 持 對 集 團 間 各 個 體 之 借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所 發 生 之 利 息 應 禁 止 扣 除 之 觀 念 另 外, 歸 屬 於 常 設 機 構 之 費 用 在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是 否 得 減 除 由 常 設 機 構 所 在 國 之 國 內 法 來 決 定 該 註 釋 亦 提 出 常 設 機 構 需 要 由 免 息 資 本 及 付 息 負 債 所 組 成 之 資 本, 用 以 支 援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風 險 註 釋 接 受 各 種 不 同 可 產 生 常 規 交 易 結 果 之 免 息 資 本 歸 屬 方 法 惟 為 避 免 企 業 之 常 設 機 構 所 在 地 國 及 居 住 地 國 因 使 用 不 同 之 方 法, 而 發 生 重 複 課 稅,OECD 會 員 國 同 意 減 除 源 於 常 設 機 構 所 在 地 國 所 使 用 資 本 歸 屬 方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但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1) 資 本 歸 屬 之 差 異 係 因 所 選 擇 之 資 本 歸 屬 方 法 與 國 內 法 相 衝 突 ; 且 (2) 在 常 設 機 構 所 在 地 國, 使 用 於 決 定 資 本 歸 屬 的 方 法 是 普 遍 公 認 且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的 方 法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REITs) 之 相 關 議 題 此 次 註 釋 修 正 亦 對 REITs 之 規 定 提 出 修 正 REITs 分 配 股 利 予 持 有 REITs 總 值 10% 以 下 之 小 額 投 資 人, 應 與 權 益 投 資 組 合 以 同 樣 方 式 處 理, 適 用 股 利 來 源 國 之 上 限 稅 率, 而 REITs 分 配 股 利 予 持 有 REITs 總 值 10% 以 上 之 大 額 投 資 人, 應 視 為 投 資 不 動 產 的 投 資 報 酬, 不 適 用 股 利 來 源 地 國 上 限 稅 第 十 二 條 : 營 業 利 潤 資 本 收 益 及 權 利 金 之 判 別 OECD 稅 約 範 本 將 營 業 利 潤 資 本 收 益 之 課 稅 權 分 配 給 收 款 國, 而 賦 予 權 利 金 支 付 國 扣 繳 所 得 稅 的 權 利, 因 此 營 業 利 潤 權 利 金 和 資 本 收 益 的 判 別 就 成 為 一 長 期 存 在 之 爭 議 此 次 註 釋 修 正 對 下 列 費 用 提 出 了 判 別 方 法,(1) 若 所 支 付 的 款 項 係 為 移 轉 所 有 權 而 非 取 得 使 用 權, 則 所 支 付 之 款 項 應 為 營 業 利 潤 或 資 本 收 益, 而 非 權 利 金, 此 原 則 不 因 付 款 之 方 式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2) 為 取 得 具 有 強 烈 商 標 關 聯 性 的 產 品 之 獨 家 經 銷 權 所 付 的 款 項, 因 非 商 標 使 用 權 而 是 產 品 銷 售 權, 是 以 應 屬 營 業 利 潤 ;(3) 支 付 財 產 使 用 權 的 款 項, 該 財 產 須 已 發 展 完 成 方 視 為 權 利 金, 而 為 研 發 智 慧 財 產 或 取 得 know-how 所 支 付 的 款 項 應 歸 屬 營 業 利 潤 ;(4) 為 開 發 潛 在 新 客 戶 名 單 支 付 的 款 項 應 屬 營 業 利 潤, 但 為 取 得 現 有 的 客 戶 名 單 支 付 的 款 項 應 屬 於 權 利 金 ;(5) 經 銷 商 為 取 得 並 銷 售 軟 體 所 支 付 給 軟 體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款 項 應 屬 營 業 利 潤 第 十 五 條 : 183 天 規 則 的 計 算 在 OECD 稅 約 範 本 第 十 五 條 中 規 定, 如 所 得 人 在 工 作 所 在 國 ( 非 居 住 國 ) 於 任 十 二 個 月 內 居 留 期 間 合 計 不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則 工 作 所 在 國 不 應 對 該 所 得 人 課 徵 所 得 稅 然 而 隨 著 國 際 化, 如 今 人 員 的 遷 移 越 來 越 普 遍, 也 產 生 了 一 些 難 以 判 定 的 情 形 此 次 修 正 亦 在 註 釋 中 針 對 以 下 情 形 提 出 解 釋 : 如 原 是 A 國 居 民 的 甲 先 生 遷 移 至 B 國 並 成 為 B 國 居 民, 而 其 在 B 國 的 雇 主 派 遣 甲 先 生 至 A 國 短 期 工 作, 那 麼 甲 先 生 之 前 還 是 A 國 居 民 時 所 居 住 的 時 間 是 否 應 該 包 含 在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計 算? OECD 認 為 甲 先 生 是 A 國 居 民 時 在 A 國 的 居 留 時 間 不 應 併 入 計 算 第 二 十 三 條 : 重 複 課 稅 的 免 除

31 30 為 有 效 消 除 國 與 國 之 間 雙 重 課 稅 的 情 況, 居 住 國 應 配 合 所 得 來 源 國 的 課 徵 項 目 提 供 重 複 課 稅 的 免 除 同 時 若 所 得 來 源 國 因 租 稅 協 定 的 解 釋 而 取 消 原 本 應 課 徵 的 項 目, 則 居 住 國 沒 有 義 務 就 該 項 目 給 予 重 複 課 稅 的 免 除, 亦 即 就 某 一 所 得 亦 無 國 與 國 之 間 之 重 複 免 稅 本 次 修 正 修 改 措 辭, 將 原 本 應 課 徵 修 正 為 有 權 課 徵, 以 便 所 得 來 源 國 納 入 有 權 課 徵 但 因 該 國 法 令 而 沒 有 課 徵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四 條 : 無 差 別 待 遇 之 適 用 及 解 釋 這 次 的 更 新 主 要 在 釐 清 說 該 條 文 不 包 括 所 謂 的 間 接 的 或 秘 密 的 差 別 待 遇, 例 如 當 地 法 律 規 定 間 接 地 對 居 住 者 比 非 居 住 者 有 利, 且 不 能 解 釋 為 要 求 最 惠 國 待 遇 的 根 據 該 條 文 所 尋 求 消 除 之 差 別 待 遇, 有 其 專 門 的 根 據, 其 目 的 並 非 對 外 國 國 民 非 居 住 者 他 國 企 業 或 非 居 住 者 所 擁 有 或 控 制 之 國 內 企 業, 給 予 較 佳 的 租 稅 待 遇 主 要 項 目 如 下 : 有 關 常 設 機 構 之 無 差 別 待 遇, 僅 適 用 於 常 設 機 構 本 身, 並 不 適 用 於 關 聯 公 司 集 團 居 住 者 和 非 居 住 者 公 司 一 般 來 說 並 不 處 於 相 等 情 形, 因 此 國 籍 之 無 差 別 待 遇 條 款 一 般 來 說 不 適 用 於 公 司 在 計 算 課 稅 利 潤 時, 減 除 支 付 與 非 居 住 者 之 各 種 款 項, 應 與 給 付 予 居 住 者 享 有 相 同 之 減 除 標 準 另 本 次 稅 約 範 本 更 新 於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文 中 加 入 了 一 個 新 的 仲 裁 條 款, 以 確 保 雙 方 主 管 當 局 能 就 懸 而 未 決 的 議 題 有 效 率 的 達 成 共 識 這 個 條 款 讓 納 稅 人, 在 雙 方 主 管 當 局 在 兩 年 內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以 解 決 受 爭 議 案 例 的 情 形 下, 提 出 仲 裁 的 要 求 雙 方 締 約 國 應 受 仲 裁 結 果 之 約 束, 不 受 其 國 內 法 任 何 時 限 之 限 制 但 業 經 任 一 方 締 約 國 之 法 院 或 行 政 特 別 法 庭 裁 判 確 定 者, 則 不 應 提 出 仲 裁 2008 OECD 稅 約 範 本 及 其 註 釋 修 正 全 文 請 參 照 OECD 官 方 網 站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當 稅 約 範 本 本 文 並 未 修 正 而 僅 修 正 註 釋 時, 對 於 已 簽 定 之 租 稅 協 定 在 適 用 或 解 釋 上 之 影 響 為 何? 做 法 有 二, 當 現 有 已 簽 定 之 租 稅 協 定 不 清 楚 或 需 要 解 釋 時, 有 的 國 家 也 許 直 接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註 釋 ; 反 之, 有 的 國 家 會 先 決 定 該 註 釋 之 修 正 是 澄 清 原 註 釋 或 是 根 本 的 改 變, 若 是 後 者, 則 修 正 之 註 釋 並 不 適 用 10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2 專 家 觀 點 31 國 際 多 角 貿 易 之 關 稅 估 價 趨 勢 德 勤 商 務 法 律 / 林 瑞 彬 律 師 蘇 維 國 律 師 事 國 際 貿 易 必 有 於 進 口 國 申 報 貨 物 進 口 及 繳 從 納 關 稅 之 問 題, 而 進 口 貨 物 若 係 從 價 課 稅 (ad valorem duty) 者, 必 然 涉 及 進 口 貨 物 關 稅 估 價 暨 完 稅 價 格 (customs value) 估 算 之 問 題 於 純 粹 單 一 買 方 與 賣 方 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情 形 下, 完 稅 價 格 固 僅 須 以 該 單 一 之 銷 售 價 格 為 其 核 估 依 據 然 於 涉 及 三 方 以 上 交 易 暨 多 角 貿 易 之 情 形 時, 究 應 以 何 一 交 易 價 格 為 估 價 依 據, 即 不 無 疑 問 因 晚 近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WCO) 美 國 及 歐 盟 接 連 對 此 表 示 意 見, 且 世 界 各 國 似 有 紛 紛 跟 進 之 趨 勢, 其 結 果 將 增 加 各 國 進 口 人 之 稅 捐 負 擔, 故 為 使 從 事 國 際 多 角 貿 易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得 以 早 做 因 應, 乃 特 著 此 文, 略 予 探 討 國 際 多 角 貿 易 概 述 貿 易 商 或 中 間 商 (Middleman) 藉 由 對 市 場 之 深 入 了 解 及 掌 握, 以 較 低 之 價 格 自 第 三 國 製 造 商 處 採 購 貨 物, 再 以 較 高 價 格 銷 售 與 實 際 進 口 國 之 零 售 商 (Retailer), 以 賺 取 價 差, 此 即 三 角 貿 易 (Triangular Trade) 之 典 形 隨 著 國 際 貿 易 市 場 之 逐 漸 開 放 全 球 資 訊 及 運 輸 技 術 之 快 速 發 展 等 等 因 素, 許 多 國 際 大 型 企 業, 基 於 財 務 及 稅 捐 等 之 目 的, 透 過 全 球 佈 局 之 方 式, 分 別 於 租 稅 優 惠 原 料 取 得 及 製 造 生 產 等 成 本 支 出 較 低 之 國 家 設 立 公 司 或 找 尋 聯 盟 夥 伴, 以 多 角 交 易 (a Series of Sales) 之 模 式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以 獲 取 較 高 之 利 潤, 此 等 涉 及 多 國 之 國 際 貿 易 活 動 型 態, 即 為 國 際 多 角 貿 易 (Multilateral Trade) 以 往 之 關 稅 估 價 情 形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庭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對 於 此 等 多 角 交 易 之 關 稅 估 價 爭 議, 曾 著 有 三 件 指 標 性 判 例 E.C. McAfee Co. v. United States, 842 F.2d 314 (Fed. Cir. 1988); Nissho Iwai American Corp. v. United States, 982 F.2d 505 (Fed. Cir. 1992); Synergy Sport International, Ltd. v. United States, 17 C.I.T. 18 (1993) 該 等 判 例 認 為, 於 三 方 以 上 之 多 角 交 易, 因 而 存 在 二 個 以 上 交 易 價 格 之 情 形, 進 口 人 依 法 得 選 擇 其 中 較 低 之 中 間 商 與 製 造 商 (Manufacturer) 間 之 價 格 即 第 一 次 之 銷 售 價 格 (the first sale price), 而 非 較 高 之 進 口 人 (Importer) 與 中 間 商 間 之 價 格 即 最 後 之 銷 售 價 格 (the last sale price), 作 為 進 口 貨 物 之 完 稅 價 格 (Customs Value) 申 報 貨 物 進 口 此 一 估 價 模 式 對 於 進 口 人 而 言, 相 當 有 利, 蓋 進 口 人 在 從 價 課 稅 之 前 提 下, 因 作 為 稅 基 之 完 稅 價 格 較 低, 而 可 以 節 省 相 當 之 進 口 稅 款 本 文 為 便 於 理 解, 爰 簡 要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設 甲 公 司 為 A 國 之 進 口 商, 乙 公 司 為 B 國 之 運 動 服 飾 批 發 商, 丙 公 司 為 C 國 之 泳 衣 製 造 商,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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