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展 须 知 2/2 b) 账 单 将 于 开 具 摊 位 确 认 函 之 后 的 两 周 内 为 贵 公 司 开 具, 并 与 摊 位 确 认 函 原 件 一 起 快 递 给 贵 公 司 此 账 单 原 件 即 为 发 票 原 件, 可 作 为 财 务 入 账 使 用 请 在 收 到 账 单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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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参 展 须 知 参 展 申 请 表 构 成 : 表 格 1.10 主 参 展 商 申 请 表 格 * 表 格 1.11 主 参 展 商 账 单 / 通 信 地 址 表 格 1.20 联 合 参 展 商 申 请 表 格 表 格 1.30 展 品 列 表 * 以 上 带 * 号 的 表 格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申 请 方 可 被 接 受 参 展 商 提 交 参 展 申 请 表, 即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所 有 附 带 的 参 展 条 款 1. 搭 建 时 间 / 开 幕 时 间 / 撤 展 时 间 : 搭 建 时 间 : 1-5 号 馆 : 2016 年 9 月 9 日 上 午 7 点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晚 8 点 之 前 9 号 馆 : 2016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8 点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晚 8 点 之 前 开 幕 时 间 : 参 展 商 : 早 9 点 至 晚 7 点 观 众 : 早 10 点 至 晚 6 点 撤 展 时 间 : 2016 年 9 月 25 日 晚 6 点 可 以 开 始 撤 展 2016 年 9 月 28 日 晚 6 点 之 前 必 须 撤 展 完 毕 * 展 商 不 能 申 请 提 前 搭 建 和 推 迟 撤 展 * 严 禁 展 商 在 官 方 撤 展 时 间 前 撤 展 或 清 洁 展 位 违 反 这 一 规 定 的 展 商, 一 经 发 现, 将 处 2500 欧 元 的 罚 款 2. 参 展 费 用 a. 标 准 展 台 ( 最 小 申 请 面 积 12m 2 ) 展 位 费 :645 欧 元 / m 2 * 含 光 地 租 金 摊 位 装 修 公 共 能 源 费 AUMA 费 基 本 会 刊 登 录 费 垃 圾 清 运 费 摊 位 电 费 其 它 杂 费, 及 相 关 税 费 公 共 宣 传 费 及 增 租 展 具 等 额 外 费 用 另 计 ( 详 细 信 息 请 参 看 参 展 申 请 表 格 1.10)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800 m 2 以 上 3100 欧 元 / 展 位 2016 年 9 月 日 b. 光 地 : ( 最 小 申 请 面 积 36m 2 ) 展 位 费 : 欧 元 / m 2 * 此 展 位 费 内 不 包 含 任 何 摊 位 装 修 费 用 * 申 请 光 地 的 参 展 商 另 需 交 纳 的 费 用 包 括 : 公 共 能 源 费 9.95 欧 元 / m 2,AUMA 费 0.6 欧 元 / m 2, 会 刊 登 录 费 用 4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市 场 费 2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公 共 宣 传 费 ( 见 下 ) 杂 费 32 欧 元 / m 2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展 位 另 计 ) 及 相 关 税 费 仓 储 费 用 :94.50 欧 元 / m 2 ( 最 多 申 请 面 积 为 展 位 面 积 的 10%)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800 m 2 以 上 3100 欧 元 / 展 位 c. 展 位 预 付 款 : 在 您 提 交 了 展 位 申 请 表 以 后, 我 们 将 根 据 您 申 请 面 积 的 大 小 收 取 30% 的 展 位 预 付 款, 未 支 付 展 位 预 付 款 的 参 展 商 我 们 不 予 分 配 摊 位 展 位 分 配 以 后, 预 付 款 不 接 受 任 何 原 因 的 退 款 要 求 3. 展 位 搭 建 说 明 a) 您 在 得 到 正 式 的 摊 位 确 认 函 后, 将 得 到 一 套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来 预 订 相 关 的 参 展 服 务 ( 您 可 以 在 科 隆 展 览 中 文 网 站 上 下 载 相 关 的 内 容 ) 其 中 包 括 科 隆 展 场 所 有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的 申 请 表 格 请 于 申 请 表 格 上 要 求 的 日 期 之 前 提 交 表 格 b) 摊 位 搭 建 限 高 为 4.5 米, 这 同 时 也 是 展 品 展 示 楣 板 广 告 宣 传 内 容 所 能 允 许 的 最 高 高 度 如 果 您 的 展 位 计 划 搭 建 高 于 4.5 米, 请 最 迟 于 开 展 前 8 周 将 搭 建 方 案 提 交 至 科 隆 展 览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技 术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能 按 此 搭 建 为 保 障 展 商 顺 利 参 展, 请 有 特 殊 搭 建 要 求 的 展 商 尽 早 提 交 搭 建 方 案 4. 展 位 确 认 及 帐 单 a) 我 们 会 在 与 您 沟 通 后, 将 摊 位 确 认 函 传 真 至 贵 公 司 请 您 在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摊 位 确 认 函 上 签 字, 盖 公 章, 并 回 传 至 科 隆 展 览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如 果 您 对 展 位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在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告 知 我 们 如 果 逾 期 没 有 收 到 您 的 回 传 确 认, 则 默 认 为 展 位 已 经 被 接 受, 账 单 将 随 后 发 出

2 参 展 须 知 2/2 b) 账 单 将 于 开 具 摊 位 确 认 函 之 后 的 两 周 内 为 贵 公 司 开 具, 并 与 摊 位 确 认 函 原 件 一 起 快 递 给 贵 公 司 此 账 单 原 件 即 为 发 票 原 件, 可 作 为 财 务 入 账 使 用 请 在 收 到 账 单 原 件 的 2 周 内 安 排 付 款 c) 如 果 在 开 展 前 两 个 月 未 收 到 摊 位 费 用,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您 的 摊 位 5. 退 展 说 明 一 旦 提 交 的 参 展 申 请 被 接 受, 合 同 关 系 即 成 立 如 参 展 商 单 方 面 提 出 退 展, a) 如 果 参 展 商 退 掉 的 展 位, 在 开 展 前 被 租 出 参 展 商 的 退 展 请 求 将 被 接 受, 但 是 参 展 商 支 付 的 30% 的 展 位 预 付 款 将 作 为 退 展 费 不 予 退 还 b) 如 果 参 展 商 退 掉 的 展 位, 不 能 再 被 租 出 则 参 展 商 需 要 支 付 全 额 参 展 费 用 6. 参 展 证 和 工 作 证 每 个 参 展 商 将 根 据 其 参 展 面 积, 得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参 展 证 和 搭 建 证 ( 绿 色 卡 片 ) 会 在 开 展 前 1-2 月 内 邮 寄 到 展 商 手 里 需 要 更 多 参 展 证 则 需 购 买 参 展 证 在 整 个 展 期 内 有 效, 从 搭 建 的 第 一 天 到 撤 展 的 最 后 一 天 而 搭 建 证 仅 在 搭 建 和 撤 展 的 日 期 内 有 效 参 展 证 : i. 12 m 2 以 内 2 张 ii. 13 m 2-24 m 2 4 张 iii. 24 m 2 以 上,120 m 2 以 下, 每 增 加 12 m 2, 增 加 1 张 iv. 120 m 2 以 上, 每 增 加 15 m 2, 增 加 1 张 搭 建 证 : 视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持 参 展 证 可 以 在 证 件 上 标 注 的 有 效 期 内 免 费 乘 坐 科 隆 市 内 (VRS 地 区 ) 的 交 通 工 具 参 展 证 遗 失 不 补, 请 妥 善 保 存 我 们 的 联 系 方 式 : 科 隆 展 览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三 环 北 路 8 号 亮 马 河 大 厦 2 座 906 室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g.pan@koelnmesse.cn 联 系 人 : 潘 容 女 士 预 祝 您 参 展 成 功! 科 隆 展 览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3 客 户 号 : 德 国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289 号 朱 钧 记 商 业 中 心 12 楼 B 室 中 国 区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潘 容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g.pan@koelnmesse.cn 1. 主 体 参 展 商 1.1 公 司 信 息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中 文 地 址 : 英 文 地 址 : 2016 年 9 月 日 城 市 / 邮 编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展 会 联 络 人 : 职 位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1.2 公 司 性 质 制 造 商 销 售 公 司 贸 易 代 理 进 口 公 司 服 务 提 供 商 协 会 及 咨 询 机 构 展 位 申 请 2.1 展 位 价 格 标 准 展 台 费 用 ( 最 小 12 m 2 )645 欧 元 / 平 方 米 申 请 面 积 : 平 方 米 : 含 光 地 租 金 展 台 搭 建 公 共 能 源 费 AUMA 费 基 本 会 刊 登 录 费 市 场 费 垃 圾 清 运 费 电 费 及 其 他 税 费 其 他 费 用 : 公 共 宣 传 费 如 下 ( 不 含 其 他 税 费 ) 0-24 m m m m m m 2 以 上 500 欧 元 / 展 位 800 欧 元 / 展 位 1350 欧 元 / 展 位 1750 欧 元 / 展 位 2300 欧 元 / 展 位 3100 欧 元 / 展 位 光 地 费 用 ( 最 小 36 m 2 ) 欧 元 / 平 方 米 申 请 面 积 : 平 方 米 : 宽 度 米 深 度 米 一 面 开 口 两 面 开 口 三 面 开 口 四 面 开 口 其 他 费 用 : 公 共 能 源 费 9.95 欧 元 / 平 方 米 AUMA 费 0.60 欧 元 / 平 方 米 会 刊 登 录 费 4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市 场 费 2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公 共 宣 传 费 ( 如 下 ) 杂 费 欧 元 / 平 方 米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展 位 另 计 ) 及 其 它 税 费 主 参 展 商 名 称 : photokina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展 位 申 请 表 本 申 请 表 须 与 展 品 列 表 (1.30) 同 时 提 交 方 能 生 效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名 首 字 母 : 其 他 费 用 : 公 共 宣 传 费 ( 如 下 )( 不 含 其 他 税 费 ) 0-24 m m m m m m 2 以 上 500 欧 元 / 展 位 800 欧 元 / 展 位 1350 欧 元 / 展 位 1750 欧 元 / 展 位 2300 欧 元 / 展 位 3100 欧 元 / 展 位 2.2 主 要 展 品 影 像 输 入 设 备 / 附 件 影 像 处 理 影 像 存 储 影 像 输 出 设 备 / 服 务 本 申 请 表 须 与 展 品 列 表 (1.30) 同 时 提 交 方 能 生 效 只 有 填 写 在 展 品 列 表 中 的 产 品 才 能 展 出 参 展 商 提 交 展 位 申 请 表, 并 同 意 接 受 所 有 附 带 的 参 展 条 款 参 展 商 签 署 公 司 盖 章 及 授 权 人 签 署 签 署 人 名 称 及 职 位 日 期

4 客 户 号 : 主 参 展 商 名 称 : 德 国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289 号 朱 钧 记 商 业 中 心 12 楼 B 室 中 国 区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潘 容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g.pan@koelnmesse.cn 年 9 月 日 photokina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账 单 / 通 信 地 址 账 单 邮 寄 地 址 及 邮 寄 通 信 地 址 1. 账 单 地 址 如 果 账 单 邮 寄 的 地 址 和 表 格 1.10 的 地 址 不 一 致, 请 填 写 下 列 信 息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中 文 地 址 : 英 文 地 址 : 城 市 / 邮 编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展 会 联 络 人 : 先 生 / 女 士 职 位 : 注 意 : 如 果 账 单 寄 达, 但 是 未 能 按 时 付 款, 主 体 参 展 商 将 承 担 付 款 的 义 务 2. 通 信 地 址 如 果 邮 寄 的 通 信 地 址 和 表 格 1.10 的 地 址 不 一 致, 请 填 写 下 列 信 息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中 文 地 址 : 英 文 地 址 : 城 市 / 邮 编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展 会 联 络 人 : 先 生 / 女 士 职 位 : 参 展 商 签 署 公 司 盖 章 及 授 权 人 签 署 签 署 人 名 称 及 职 位 日 期

5 客 户 号 : 主 参 展 商 名 称 : 德 国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289 号 朱 钧 记 商 业 中 心 12 楼 B 室 中 国 区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潘 容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g.pan@koelnmesse.cn 联 合 参 展 商 1.1 公 司 信 息 2016 年 9 月 日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中 文 地 址 : 英 文 地 址 : 城 市 / 邮 编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1.2 客 户 号 公 司 性 质 公 司 名 首 字 母 : 制 造 商 贸 易 商 进 口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协 会 / 机 构 经 销 商 每 个 联 合 参 展 商 需 加 收 950 欧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价 ) 的 参 展 费 用, 账 单 将 寄 给 主 参 展 商 此 费 用 中 不 包 含 媒 体 宣 传 费 联 合 参 展 商 1.1 公 司 信 息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中 文 地 址 : 英 文 地 址 : 城 市 / 邮 编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网 址 : 1.2 客 户 号 公 司 性 质 公 司 名 首 字 母 : 制 造 商 贸 易 商 进 口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协 会 / 机 构 经 销 商 每 个 联 合 参 展 商 需 加 收 950 欧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价 ) 的 参 展 费 用, 账 单 将 寄 给 主 体 参 展 商 此 费 用 中 不 包 含 媒 体 宣 传 费 photokina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联 合 参 展 申 请 本 申 请 表 须 与 展 品 列 表 (1.30) 同 时 提 交 方 能 生 效 参 展 商 签 署 公 司 盖 章 及 授 权 人 签 署 签 署 人 名 称 及 职 位 日 期

6 客 户 号 : 主 参 展 商 名 称 : 德 国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湾 仔 轩 尼 诗 道 289 号 朱 钧 记 商 业 中 心 12 楼 B 室 中 国 区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人 : 潘 容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g.pan@koelnmesse.cn 年 9 月 日 photokina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展 品 列 表 主 体 参 展 商 与 联 合 参 展 商 必 须 提 交 本 表 格 申 请 方 能 生 效 主 体 参 展 商 或 联 合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联 合 参 展 商 所 在 展 位 的 主 体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主 要 展 品 编 号 ( 请 填 写 具 体 产 品 对 应 的 代 码, 并 不 是 类 别 的 代 码, 最 多 可 以 填 写 两 项 ) 编 号 1. 编 号 2 此 展 品 编 号 将 不 会 自 动 更 新 至 展 会 官 方 宣 传 媒 体 上 待 收 到 展 位 确 认 后, 您 将 会 收 到 从 我 们 的 官 方 合 作 方 Neureuter Fair Media 提 供 的 广 告 及 其 他 服 务 申 请 的 订 购 须 知 列 表 ( 在 前 面 空 格 处 打 ) 110 照 相 机 运 动 型 照 相 机 模 拟 相 机 天 文 相 机 桥 式 相 机 眼 镜 记 录 照 相 机 车 用 仪 表 盘 照 相 机 数 码 相 机 后 背 一 次 性 照 相 机 大 画 幅 相 机 高 速 照 相 机 紧 凑 型 系 统 相 机 / 微 单 相 机 小 型 相 机 光 场 照 相 机 针 孔 照 相 机 航 空 摄 影 照 相 机 袖 珍 相 机 中 型 至 大 型 照 相 机 航 拍 相 机 户 外 用 相 机 全 景 照 相 机 护 照 照 片 用 照 相 机 智 能 手 机 快 速 成 像 照 相 机 数 码 单 反 照 相 机 监 控 照 相 机 / 安 全 系 统 照 相 机 水 下 照 相 机 摄 录 机 网 络 照 相 机 其 他 照 相 机 120 镜 头 滤 色 镜 及 照 相 机 设 备 / 附 件 相 机 / 录 像 镜 头 接 环 水 下 镜 头 接 环 快 门 线 电 池 / 蓄 电 池 / 电 池 充 电 器 / 主 电 源 运 动 型 照 相 机 支 架 及 其 他 装 置 测 光 表 及 测 距 仪 保 护 性 胶 片 单 脚 架 滤 色 镜 摄 像 师 服 装 遮 光 罩 GPS 接 收 器 相 机 包 / 胶 卷 及 相 机 容 器 摄 像 升 降 机 保 护 包 及 背 包 遮 光 罩 / 遮 光 片 架 航 拍 相 机 装 置 ( 遥 控 第 一 视 觉 飞 行 技 术 等 ) 摄 录 机 镜 头 大 中 型 照 相 机 镜 头 智 能 手 机 及 拍 照 手 机 镜 头 单 反 相 机 镜 头 紧 凑 型 系 统 相 机 / 微 单 相 机 镜 头

7 1.30 / 2 主 体 参 展 商 或 联 合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客 户 号 : 平 视 取 景 相 机 镜 头 镜 头 转 换 器 / 增 倍 镜 数 码 照 相 机 / 微 距 透 镜 光 学 转 换 器 全 景 图 侧 摄 头 保 养 及 清 洁 装 置 摄 像 机 架 子 及 兔 笼 自 拍 杆 滑 动 器 ( 包 含 控 制 及 驱 动 系 统 ) 轨 道 系 统 智 能 手 机 镜 头 其 他 镜 头 万 向 接 头 三 角 架 可 摇 摆 云 台 三 角 架 系 统 稳 定 器 移 轴 镜 头 伪 装 配 件 照 相 机 挂 绳 水 下 保 护 机 架 其 他 智 能 手 机 和 芯 片 设 备 其 他 照 相 机 装 置 其 他 镜 头 及 滤 色 镜 130 照 明 技 术 及 照 明 器 材 闪 光 灯 控 制 应 用 程 序 电 池 灯 光 闪 光 灯 远 程 控 制 闪 光 装 置 闪 光 灯 发 电 机 闪 光 管 闪 光 灯 附 件 摄 录 机 照 明 及 光 板 摄 影 棚 照 明 照 明 用 滤 镜 及 彩 色 挡 板 数 码 电 子 闪 光 灯 闪 光 灯 和 LED 灯 实 验 室 照 明 卤 素 聚 光 灯 背 景 灯 光 人 造 光 源 聚 光 灯 高 杆 灯 悬 挂 装 置 灯 箱 照 明 效 果 灯 照 明 灯 反 光 板 及 可 拆 卸 扩 散 器 光 定 位 元 件 光 台 光 箱 灯 箱 肉 柔 光 帐 复 印 复 制 及 微 复 印 用 微 距 拍 摄 专 用 灯 环 形 闪 光 灯 近 摄 三 脚 架 摄 影 棚 照 明 摄 影 棚 闪 光 灯 系 统 及 附 件 照 0 相 0 录 3 影 与 0 拍 摄 用 客 水 户 下 号 照 : 明 设 备 遮 光 系 统 照 明 技 术 及 照 明 其 他 设 备 照 明 技 术 及 照 明 其 他 附 件 140 摄 影 棚 设 备 度 摄 影 技 术 档 案 及 演 示 设 备 高 架 轨 道 系 统 移 动 摄 影 棚 专 业 三 角 架 / 三 角 架 系 统 屏 幕 / 照 片 背 景 背 景 纸 / 卷 轴 装 置 背 景 投 影 系 统 固 定 及 移 动 背 景 墙 影 室 用 冲 印 器 材 商 店 配 置 与 设 备 压 花 机 摄 影 棚 营 运 / 销 售 软 件 摄 影 棚 规 划 / 系 统 工 程 摄 影 棚 其 他 设 备 摄 影 棚 其 他 附 件 150 视 频 / 胶 卷 技 术 附 件 及 后 处 理 三 维 动 画 软 件 / 系 统 计 算 机 控 制 元 件 / 控 制 计 算 机 AD/DA 转 换 器 外 置 电 子 取 景 器 现 场 收 音 器 胶 片 扫 描 仪 及 换 片 工 具 胶 片 处 理 器 材 高 速 视 频 系 统 互 动 视 频 系 统 多 媒 体 系 统 ( 视 频 ) 标 准 转 换 器 NTSC/PAL 编 码 器 / 解 码 器 镜 头 及 屏 幕 清 洁 产 品 测 试 及 测 量 技 术 ( 传 统 / 数 码 ) 特 殊 效 果 装 置 特 技 装 置 传 输 系 统 及 技 术 视 频 应 用 程 序 视 频 音 频 及 麦 克 风 视 频 会 议 室 技 术 录 像 翻 录 机 及 系 统 视 频 混 合 器 便 携 式 录 像 机 视 频 播 放 器 视 频 后 制 作 技 术 视 频 编 辑 软 件 视 频 编 辑 系 统 视 频 监 控 装 置

8 1.30 / 3 主 体 参 展 商 或 联 合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客 户 号 : 其 他 视 频 / 胶 卷 技 术 视 频 / 胶 卷 技 术 其 他 附 件 160 装 配 零 件 与 半 成 品 170 其 他 分 类 显 示 屏 电 子 部 件 包 装 材 料 影 像 显 示 部 件 和 工 艺 镜 头 机 械 部 件 原 始 设 备 制 造 商 - 部 件 和 服 务 光 学 元 件 光 学 测 量 和 测 试 设 备 光 学 玻 璃 毛 坯 镜 子 其 他 装 配 零 件 与 半 成 品 观 测 镜 转 换 器 双 筒 望 远 镜 带 相 机 观 测 镜 放 大 镜 显 微 镜 夜 视 设 备 潜 水 灯 天 文 望 远 镜 温 度 计 气 压 计 湿 度 计 其 他 装 置 180 胶 片 图 像 及 数 据 媒 介 蓝 光 光 碟 云 盘 服 务 DVD 彩 色 胶 卷 移 动 影 像 存 储 及 观 察 装 置 网 络 存 储 器 及 主 服 务 器 黑 白 胶 卷 一 次 成 像 胶 卷 记 忆 卡 (SD/CF/XQD 卡 ) 记 忆 卡 扩 展 产 品 读 卡 器 特 殊 照 相 胶 卷 硬 盘 / 磁 盘 记 忆 卡 ( 内 置 / 外 置 ) U 盘 图 像 及 数 据 媒 介 附 件 其 他 图 像 和 数 据 媒 介 其 他 闪 存 影 像 处 理 软 件 客 户 号 : 影 像 编 辑 硬 件 / 工 作 站 / 个 人 电 脑 硬 件 运 算 摄 影 透 明 介 质 扫 描 仪 影 像 软 件 接 插 件 照 片 / 图 片 / 视 频 应 用 程 序 照 片 扫 描 仪 图 片 卡 绘 图 板 / 数 字 转 换 器 便 携 式 扫 描 仪 影 像 数 据 传 输 硬 件 及 软 件 电 缆 特 殊 电 缆 及 电 缆 系 统 负 片 扫 描 仪 网 络 /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护 照 照 片 系 统 路 由 器 特 殊 扫 描 仪 网 络 影 像 处 理 系 统 键 盘 鼠 标 及 手 写 笔 无 线 网 卡 其 他 图 像 和 数 据 传 输 硬 件 及 软 件 其 他 图 像 和 数 据 媒 介 其 他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200 印 刷 硬 件 及 消 耗 品 彩 色 复 印 机 箔 照 片 打 印 机 迷 你 相 机 打 印 机 喷 墨 打 印 机 ( 最 大 可 打 印 A3 尺 寸 ) 喷 墨 纸 大 幅 面 打 印 机 激 光 打 印 机 点 阵 打 印 机 绘 图 仪 打 印 用 特 殊 纸 张 / 媒 介 艺 术 纸 热 敏 式 打 印 机 热 敏 纸 / 纸 带 墨 水 墨 粉 硒 鼓 转 换 打 印 机 / 转 换 产 品 视 频 打 印 机 织 物 打 印 机 D 打 印 机 其 他 打 印 机 其 他 打 印 设 备 附 件 190 数 字 处 理 及 图 像 传 输 二 维 / 三 维 影 像 激 光 雕 刻 三 维 扫 描 仪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CD/DVD) 210 成 像 及 印 刷 系 统 增 强 现 实 软 件 及 系 统 曝 光 系 统 影 像 处 理 及 文 字 处 理 软 件

9 1.30 / 4 主 体 参 展 商 或 联 合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客 户 号 : 影 像 档 案 影 像 观 看 设 备 内 容 管 理 系 统 台 式 电 脑 成 像 系 统 / 软 件 台 式 电 脑 出 版 系 统 / 软 件 数 字 打 印 系 统 数 字 档 案 系 统 和 软 件 色 彩 管 理 硬 件 ( 校 准 设 备 监 视 器 等 ) 色 彩 管 理 系 统 / 软 件 色 彩 测 量 系 统 及 测 试 装 置 照 片 合 成 系 统 及 软 件 图 片 排 版 系 统 和 软 件 插 件 及 扩 展 产 品 印 前 软 件 和 系 统 校 样 系 统 复 制 系 统 扫 描 软 件 其 他 出 版 系 统 ( 排 版 / 绘 图 / 多 媒 体 ) 虚 拟 现 实 技 术 网 络 出 版 软 件 出 版 系 统 附 件 ( 排 版 / 绘 图 / 多 媒 体 ) 其 他 出 版 系 统 : 印 前 及 制 作 印 前 及 制 作 其 他 附 件 220 图 像 产 品 及 个 性 化 照 片 相 簿 相 框 相 框 材 料 图 集 视 频 集 照 片 支 架 物 相 片 纪 念 品 相 片 日 历 照 片 夹 照 片 画 布 ( 塑 料 制 金 属 制 等 ) 照 片 照 片 墙 纸 照 片 地 板 画 框 海 报 照 片 明 信 片 照 片 卡 剪 贴 册 : 材 料 软 件 制 作 系 统 其 他 照 片 及 图 像 产 品 230 冲 印 驱 动 元 件 电 机 齿 轮 工 具 包 负 片 袋 摄 影 与 复 制 专 用 纸 自 助 拍 照 亭 照 片 膜 照 片 保 护 袋 影 像 处 理 及 订 单 处 理 软 件 照 片 冲 洗 涂 0 料 及 3 涂 料 0 器 ( 客 胶 户 片 和 号 打 : 印 ) 显 像 密 度 计 彩 色 分 析 仪 相 纸 电 子 曝 光 系 统 暗 房 设 备 与 附 件 电 子 冲 印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显 影 盘 / 箱 接 片 机 底 片 显 影 剂 冲 片 机 洗 片 机 冲 印 系 统 / 大 型 冲 印 车 间 系 统 照 相 亭 相 册 制 作 和 装 订 系 统 软 件 照 片 介 质 / 相 纸 装 裱 器 材 及 材 料 接 合 片 UV 胶 片 层 压 材 料 层 压 机 小 型 冲 印 机 相 纸 显 影 剂 冲 纸 机 切 纸 机 / 切 割 及 修 剪 机 械 分 纸 机 及 分 片 机 润 饰 工 具 及 材 料 放 大 机 放 大 镜 头 其 他 化 学 制 品 其 他 冲 印 设 备 及 系 统 其 他 冲 印 工 作 材 料 冲 印 订 单 处 理 其 他 附 件 冲 印 设 备 及 系 统 其 他 附 件 240 科 技 影 像 处 理 器 材 和 系 统 科 技 影 像 技 术 相 关 的 胶 片 材 料 屏 幕 图 示 文 献 全 息 摄 影 测 量 检 测 与 控 制 技 术 显 微 镜 技 术 复 制 术 科 技 影 像 处 理 其 他 设 备 与 系 统 科 技 影 像 处 理 其 他 设 备 与 系 统 附 件 250 投 影 仪 演 示 设 备 数 据 / 视 频 投 影 仪 / 卷 轴 机 滑 动 装 置 及 附 件 屏 幕 显 示 器 数 码 标 识 大 屏 幕 互 动 演 示 系 统 / 触 摸 屏 微 型 投 影 仪

10 1.30 / 5 主 体 参 展 商 或 联 合 参 展 商 公 司 名 称 : 客 户 号 : 银 幕 幕 布 销 售 演 示 设 备 演 示 软 件 D 投 影 仪 其 他 投 影 仪 其 他 投 影 及 演 示 设 备 其 他 投 影 及 演 示 技 术 附 件 260 家 用 电 子 设 备 蓝 光 播 放 器 / 录 音 机 解 码 器 电 子 相 框 DVD 播 放 器 / 录 制 机 远 程 控 制 器 硬 盘 录 像 机 高 清 播 放 器 家 庭 影 院 系 统 多 格 式 播 放 器 / 录 像 机 多 功 能 影 像 传 送 终 端 机 笔 记 本 电 脑 / 台 式 机 付 费 电 视 接 收 器 卫 星 接 收 技 术 机 顶 盒 平 板 电 脑 电 视 ( 等 离 子 / 液 晶 /LED/ OLED) 视 频 游 戏 视 频 眼 镜 虚 拟 现 实 眼 镜 / 取 景 器 其 他 家 用 装 置 家 用 电 子 其 他 附 件 270 服 务 影 室 影 室 租 赁 培 训 与 再 教 育 / 工 作 培 训 AV 服 务 曝 光 服 务 图 片 经 销 处 影 像 数 据 库 / 档 案 网 0 络 影 0 像 3 服 务 0 客 户 号 : 商 业 绘 图 及 设 计 服 务 云 计 算 计 算 机 生 成 图 / 三 维 图 像 咨 询 / 管 理 代 理 数 码 介 质 数 据 恢 复 数 字 化 学 习 / 数 字 化 培 训 电 子 数 据 处 理 分 支 解 决 方 案 贸 易 与 技 术 出 版 社 影 像 制 作 及 加 工 照 片 设 计 专 业 照 片 贸 易 合 作 照 片 巡 展 / 照 片 工 作 室 照 片 恢 复 照 片 工 作 室 特 许 经 营 二 手 机 械 贸 易 / 经 销 商 宽 幅 技 术 网 络 服 务 照 相 机 保 险 联 络 代 理 管 理 与 咨 询 ( 媒 体 ) 租 赁 服 务 影 像 设 备 租 赁 多 媒 体 节 目 网 络 运 营 商 在 线 照 片 共 享 / 社 区 在 线 相 册 / 照 片 网 站 后 期 制 作 服 务 与 工 作 室 打 印 与 复 印 服 务 复 印 服 务 与 专 家 实 验 室 维 修 服 务 保 养 与 服 务 站 扫 描 服 务 多 媒 体 软 件 开 发 翻 录 服 务 活 动 组 织 / 活 动 推 广 协 会 / 机 构 图 片 库 网 站 托 管 其 他 服 务

11 特 殊 参 展 条 款 1 展 会 展 会 主 办 方 展 会 地 点 及 日 期 进 场 许 可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的 主 办 方 是 德 国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Messeplatz 1, Köln, Germany 2016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将 于 2016 年 9 月 日 在 科 隆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举 办 1.2 开 放 时 间 参 展 商 : 早 900 至 晚 7:00 观 众 : 早 10:00 至 晚 6: 布 展 及 撤 展 1-5 号 馆 布 展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 周 五 ) 早 8:00 开 始,9 号 馆 布 展 于 2016 年 9 月 16 日 ( 周 五 ) 早 8:00 开 始, 所 有 展 位 的 搭 建 以 及 过 道 的 清 理, 须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 周 三 ) 晚 8:00 前 完 成 撤 展 不 能 早 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 ( 周 日 ) 下 午 6:00, 所 有 撤 展 必 须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 ( 周 三 ) 下 午 6 时 前 完 成 撤 展 人 员 许 可 进 入 时 间 为 晚 6:00 以 后 货 车 许 可 进 入 时 间 为 晚 8:00 以 后 1.4 参 观 者 许 可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对 公 众 开 放 2 参 展 资 格 2.1 参 展 商 只 有 通 过 商 业 注 册 或 手 工 艺 业 注 册 的 制 造 商, 才 有 资 格 参 加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制 造 商 应 展 出 展 会 列 表 中 的 对 应 的 展 品 ( 详 见 展 品 列 表 ) 如 果 展 品 由 贵 公 司 自 己 开 发 或 生 产, 或 为 产 品 的 代 表 和 独 家 销 售 商, 您 可 以 作 为 展 商 进 行 参 展 您 可 以 作 为 一 家 贸 易 代 表 销 售 公 司 来 展 示 贵 公 司, 只 要 展 出 的 货 物 在 交 易 会 上 不 被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展 出, 您 将 获 得 介 绍 产 品 所 必 须 的 权 利 德 国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需 要 相 关 的 证 明 贸 易 制 造 商 或 者 制 造 公 司 的 销 售 或 进 出 口 商 都 应 以 适 当 的 格 式 提 交 申 请 德 国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企 业 的 参 展 资 格, 审 核 企 业 的 参 展 产 品 以 及 展 商 的 展 位 如 果 申 请 未 通 过, 您 将 会 收 到 单 独 的 信 件 所 有 的 展 品 和 服 务 都 应 符 合 展 品 列 表 中 的 内 容, 详 情 请 见 表 1.30, 展 品 必 须 是 新 出 厂 的, 如 果 展 品 和 服 务 不 符 合 展 品 列 表 的 内 容 的 将 不 得 展 出 2.2 联 合 参 展 商 符 合 参 展 资 格 的 企 业 允 许 以 联 合 参 展 形 式 参 加 科 隆 国 际 少 儿 用 品 展 览 会 参 展 商 与 其 它 企 业 联 合 参 展 共 用 同 一 个 展 位, 必 须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1.20 联 合 参 展 申 请 并 得 到 主 办 方 的 认 可 3 参 展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3.1 展 位 费 a. 标 准 展 台 : 展 位 费 :645 欧 元 / m 2 ( 最 小 申 请 面 积 12m 2 ) * 含 光 地 租 金 摊 位 装 修 公 共 能 源 费 AUMA 费 基 本 会 刊 登 录 费 垃 圾 清 运 费 摊 位 电 费 其 它 杂 费, 及 相 关 税 费 公 共 宣 传 费 及 增 租 展 具 等 额 外 费 用 另 计 ( 详 细 信 息 请 参 看 参 展 申 请 表 格 1.10) b. 光 地 : ( 最 小 申 请 面 积 36m 2 ) 展 位 费 : 欧 元 / m 2 * 此 展 位 费 内 不 包 含 任 何 摊 位 装 修 费 用 * 申 请 光 地 的 参 展 商 另 需 交 纳 的 费 用 包 括 : 公 共 能 源 费 9.95 欧 元 / m 2,AUMA 费 0.6 欧 元 / m 2, 会 刊 登 录 费 用 4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市 场 费 299 欧 元 / 参 展 商, 公 共 宣 传 费 ( 详 见 3.4) 杂 费 32 欧 元 / m 2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展 位 另 计 ) 及 相 关 税 费 仓 储 费 用 :94.50 欧 元 / m 2 ( 最 多 申 请 面 积 为 展 位 面 积 的 10%) 3.2 AUMA 费 德 国 展 览 业 协 会 (AUMA) 向 在 德 国 境 内 参 展 的 企 业 按 每 平 方 米 0.60 欧 元 的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将 以 德 国 展 览 业 协 会 的 名 义 收 取 该 笔 费 用, 并 转 付 AUMA 的 账 户 更 多 详 情 请 见

12 3.3 公 共 能 源 费 每 平 米 展 位 需 要 支 付 9.95 欧 元 的 公 共 能 源 费 用 如 果 参 展 商 退 掉 的 展 位, 不 能 再 被 租 出 则 参 展 商 需 要 支 付 全 额 参 展 费 用 3.4 公 共 宣 传 费 每 家 参 展 商 须 按 下 表 格 支 付 公 共 宣 传 费 :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m 欧 元 / 展 位 800 m 2 以 上 3100 欧 元 / 展 位 3.5 市 场 费 每 家 参 展 商 将 会 将 收 到 有 关 市 场 推 广 的 详 细 资 料, 里 面 不 仅 包 含 传 统 及 电 子 广 告, 还 提 供 了 50 张 门 票 兑 换 券, 可 用 于 邀 请 客 户 参 观 此 兑 换 券 不 能 转 售 给 第 三 方 如 需 更 多 门 票 兑 换 券, 可 登 录 官 方 购 票 系 统 订 购 3.6 暂 交 杂 费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对 展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收 取 一 定 的 暂 交 杂 费 ( 例 如 水 电 的 供 应, 媒 体 宣 传 等 ) 展 会 结 束 后, 我 们 将 根 据 提 供 的 服 务 开 具 独 立 发 票, 暂 交 杂 费 也 会 记 入 发 票 数 额 发 票 自 收 到 之 日 即 刻 生 效 如 果 暂 交 杂 费 超 过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费 金 额, 多 出 的 部 分 我 们 将 返 还 给 参 展 商 参 展 商 无 权 索 取 暂 交 杂 费 的 利 息 3.7 联 合 参 展 费 如 果 在 您 的 展 位 上 有 其 它 的 联 合 参 展 商, 将 按 每 家 联 合 参 展 商 收 取 950 欧 元 的 联 合 参 展 费 ( 此 外, 每 家 联 合 参 展 商 还 需 支 付 会 刊 登 录 费 用 ) 3.8 展 会 媒 体 宣 传 费 刊 登 会 刊 信 息 ( 纸 质 版 会 刊, 网 络 会 刊, 手 机 会 刊 ) 必 须 缴 纳 499 欧 元 3.9 增 值 税 费 所 有 上 述 价 格 均 为 未 含 税 价 格 3.10 取 消 参 展 / 未 能 参 展 一 旦 提 交 的 参 展 申 请 被 接 受, 合 同 关 系 即 成 立 如 参 展 商 单 方 面 提 出 退 展 如 果 参 展 商 退 掉 的 展 位, 在 开 展 前 被 租 出 参 展 商 的 退 展 请 求 将 被 接 受, 但 是 参 展 商 支 付 的 30% 的 展 位 预 付 款 将 作 为 退 展 费 不 予 退 还 如 果 您 也 从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预 订 了 布 展 服 务, 则 您 可 以 在 正 式 布 展 开 始 提 前 至 少 6 周 取 消 服 务, 时 间 以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收 到 信 函 声 明 之 日 为 准,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有 权 就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收 取 统 一 的 费 用 而 无 需 提 供 证 明 若 在 正 式 布 展 4--6 周 前 取 消, 则 需 支 付 约 定 费 用 的 30%, 若 正 式 布 展 前 2--4 周 取 消, 则 需 支 付 50% 的 约 定 费 用, 若 更 晚 取 消 或 在 布 展 期 间 取 消, 则 需 支 付 100% 的 约 定 费 用 约 定 费 用 需 全 额 支 付, 用 来 购 买 或 人 工 制 作 布 展 组 件 和 图 表 独 立 于 展 位 注 册 之 外 预 订 展 位 的 建 造, 如 果 订 单 取 消, 应 适 用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的 相 应 订 单 表 的 有 关 条 款 您 需 要 证 明 展 位 没 有 任 何 损 坏, 或 损 坏 程 度 要 远 远 小 于 收 取 的 费 用 4 展 台 搭 建 4.1 展 位 尺 寸 最 小 展 位 面 积 为 12 平 方 米 提 请 您 注 意 的 是, 在 分 配 给 您 的 摊 位 中 的 任 何 位 置 可 能 会 出 现 展 馆 柱 子 或 其 他 固 定 建 筑 体 参 展 费 用 会 根 据 确 切 的 展 位 面 积 分 配 进 行 计 算 用 于 分 割 面 积 的 隔 板 墙 并 不 提 供 如 果 您 需 要 展 位 建 筑 物, 请 在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的 服 务 门 户 上, 通 过 线 上 订 购 系 统 付 费 进 行 订 购 此 费 用 不 包 含 展 台 搭 建 出 于 必 要 的 安 全 原 因, 如 水 管 或 电 力 系 统 布 置 需 要, 主 办 方 将 会 树 立 隔 板 墙 4.2 责 任 布 展 和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德 国 现 行 规 定 ( 包 括 特 殊 建 筑 规 定, DIN 和 EN 标 准 VDE 规 定 各 行 业 协 会 的 事 故 预 防 规 定 的 现 行 有 效 版 本 ) 所 有 规 定 将 约 束 公 司 本 身, 以 及 独 立 的 展 位 设 计 师 装 饰 人 员 标 志 印 刷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因 为 他 们 都 由 参 展 商 委 任 代 表 参 展 商 进 行 展 位 设 计 和 建 造 活 动 参 展 商 有 责 任 确 保 布 展 按 规 定 进 行, 须 监 督 代 表 参 展 商 的 布 展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4.3 展 位 限 高 考 虑 到 大 厅 天 花 板 高 度 和 其 他 固 有 的 空 间 建 筑 结 构, 展

13 位 限 高 4.5 米 没 有 超 过 限 高 的 一 层 展 位 只 要 设 计 和 布 展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无 需 提 交 图 纸 批 准 其 他 所 有 展 位 和 设 计 必 须 提 请 批 准, 或 提 交 静 态 计 算 数 据 ( 尤 其 是 展 位 如 果 有 特 别 构 造 或 有 设 有 会 见 区 ) 布 展 计 划 应 在 开 始 布 展 前 及 时 提 交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获 得 批 准, 一 式 两 份, 至 少 在 会 展 开 始 6 周 前 须 提 交 提 交 文 件 应 是 可 以 详 细 审 查 的, 包 括 含 有 具 体 测 量 数 据 的 平 面 图 设 计 想 法 横 截 面 图 4.4 批 准 通 知 书 在 展 商 会 收 到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准 通 知 书 前, 禁 止 进 行 展 台 搭 建 该 通 知 并 不 是 允 许 展 商 不 履 行 相 关 规 定, 只 是 表 明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对 展 台 设 计 及 安 排 没 有 异 议 如 果 需 要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去 做, 展 商 就 必 须 尽 快 提 交 有 关 展 台 的 其 他 信 息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没 有 义 务 保 证 遵 守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尽 管 如 此, 如 果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认 定 违 反 了 相 关 规 定, 也 会 拒 绝 提 供 批 准 通 知 参 展 商 应 了 解,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申 请 的 展 台 施 工 有 关 文 件, 必 须 提 交 给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无 论 展 台 申 请 是 否 审 核 通 过,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展 台 方 面 提 出 的 异 议, 参 展 商 都 需 及 时 进 行 回 复 在 紧 急 状 况 下, 科 隆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在 斟 酌 必 要 措 施 之 后, 让 参 展 商 进 行 参 展 4.5 展 位 类 型 有 以 下 类 型 的 展 台 : 单 开 口 展 台 : 一 面 敞 开 双 开 口 展 台 : 两 面 敞 开 三 开 口 展 台 : 三 面 敞 开 岛 型 展 台 : 四 面 敞 开 展 台 搭 建 必 须 按 照 展 位 确 认 表 格 进 行 展 台 的 设 计 是 由 展 商 决 定 的, 同 时 也 要 符 合 展 会 的 规 定 4.6 展 位 的 设 计 与 搭 建 展 位 必 须 按 照 经 过 确 认 的 展 位 形 式 进 行 布 展 展 位 的 安 排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决 定, 但 需 适 合 本 次 展 会 参 展 商 必 须 获 取 有 关 展 厅 地 面 承 重 能 力 和 展 厅 净 空 高 度 等 的 信 息 展 位 空 间 需 实 地 测 量 横 幅 和 公 司 标 志 不 允 许 占 用 展 厅 过 道 5 参 展 证 和 搭 建 证 5.1 展 商 证 作 为 展 商, 您 将 收 到 免 费 展 商 证 参 展 证 从 搭 建 工 作 的 第 一 天 到 撤 展 工 作 的 最 后 的 一 天, 均 为 有 效 每 个 参 展 商 将 根 据 其 参 展 面 积, 得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参 展 证 12 m 2 以 内 2 张 13m 2-24 m 2 4 张 25 m 2 以 上,120 m 2 以 下, 每 增 加 12 m 2, 增 加 1 张 120 m 2 以 上, 每 增 加 15 m 2, 增 加 1 张 如 果 您 需 要 额 外 的 参 展 证, 您 可 向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有 偿 申 请 5.2 搭 建 证 您 将 得 到 一 些 免 费 的 搭 建 证, 可 使 您 的 员 工 在 搭 建 和 撤 展 期 间 进 出 展 馆 此 证 件 只 在 展 会 之 前 和 展 会 结 束 后 使 用, 在 展 会 期 间 不 得 使 用 5.3 退 换 证 卡 所 有 证 卡 都 是 给 指 定 的 个 人 使 用, 不 可 转 让 根 据 参 展 须 知 ( 总 则 ) 第 6 条 的 规 定, 无 论 是 售 卖 或 无 偿 将 通 行 证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是 禁 止 的, 这 严 重 违 反 了 展 会 参 展 须 知 6 关 于 出 售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展 会 的 贸 易 性 质, 直 接 在 展 台 售 卖 展 品 或 样 品 是 不 允 许 的 另 外, 展 品 不 可 以 带 有 价 格 标 签 这 一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印 刷 材 料, 如 贸 易 出 版 物 和 专 业 杂 志 科 隆 公 司 有 权 进 行 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展 位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也 有 权 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展 位 立 即 予 以 撤 除, 此 种 情 况 参 展 商 不 可 要 求 补 偿 损 失 或 返 还 费 用 7 媒 体 宣 传 7.1 展 会 媒 体 宣 传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对 参 展 商 提 供 展 会 会 刊 展 会 会 刊 包 括 以 下 几 项 : -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的 展 商 名 录 - 两 项 产 品 代 码 的 产 品 名 录 - 进 入 并 激 活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商 业 配 对 系 统 - 激 活 科 隆 世 界 影 像 博 览 会 网 络 进 度 计 划 - 在 线 路 程 规 划 名 录 - 在 新 闻 推 广 中 使 用 新 的 产 品 数 据 库 7.2 展 会 媒 体 宣 传 内 包 含 的 费 用 每 个 参 展 商 和 联 合 参 展 商 都 必 须 在 展 会 会 刊 名 录 当 中, 费 用 为 499 欧 元 / 企 业 在 收 到 展 位 确 认 书 后, 您 将 收 到 包 括 所 有 用 于 媒 体 宣 传 的 订 单 册 子, 由 我 们 的 合 作 伙 伴 Neureuter Fair Media 提 供 如 果 在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14 Neureuter Fair Media 没 有 收 到 展 商 的 订 单, 那 么 会 刊 目 录 将 参 照 表 格 1.10 或 表 格 1.20/1.21 中 的 信 息 并 收 取 费 用 如 登 录 信 息 在 截 至 日 期 后 提 交, 登 录 信 息 将 会 刊 登 在 会 刊 增 刊 中, 参 展 商 仍 需 支 付 登 录 费 用 在 接 受 订 单 后 的 展 会 开 始 三 周 前,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不 能 保 证 媒 体 宣 传 包 含 的 所 有 服 务 任 何 一 种 索 赔 要 求, 特 别 是 减 少 展 会 会 刊 包 含 的 费 用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或 补 偿, 都 将 不 被 考 虑 7.3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的 责 任 德 国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Messeplatz 1, Köln, Germany., 是 展 会 会 刊 的 发 行 者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展 会 会 刊 的 制 作, 并 向 第 三 方 企 业 征 求 广 告 参 展 商 对 其 广 告 名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对 因 印 刷 造 成 的 错 漏 位 置 不 当 空 白 印 刷 等 问 题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8 商 业 产 权 8.1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不 希 望 任 何 参 展 商 的 在 生 产 传 播 销 售 持 有 或 者 为 他 们 的 产 品 做 广 告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业 产 权 的 法 律 如 果 最 后 法 院 判 决 确 定 参 展 商 在 参 加 科 隆 展 览 公 司 的 展 会 中 违 反 了 上 述 第 一 段 中 的 内 容, 并 多 次 违 反 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业 产 权 的 保 护 法,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禁 止 参 展 商 参 加 下 届 展 会 10 Infoscout - 观 众 信 息 服 务 关 于 贵 公 司 的 信 息, 您 所 提 交 的 表 格 1.10 到 1.30 上 的 信 息 将 会 公 开, 并 放 在 展 馆 内 的 信 息 台 上 供 有 兴 趣 的 观 众 阅 览 此 外,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的 电 子 系 统 Infoscout 可 以 发 布 空 缺 的 贸 易 代 表 职 位 您 可 以 使 用 表 格 Z.03 来 指 定 Infoscout 以 产 品 类 别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行 分 类 观 众 和 展 商 可 以 免 费 使 用 Infoscout 11 书 面 文 件 所 有 的 解 释 都 是 以 书 面 文 件 确 定, 任 何 口 头 协 议 视 为 无 效 12 可 分 割 性 条 款 如 果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件 部 分 或 全 部 失 去 效 力, 不 影 响 剩 余 条 款 和 合 同 的 效 力 各 方 应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为 最 大 程 度 实 现 已 失 效 条 款 蕴 含 的 商 贸 目 标 而 用 新 的 条 款 代 替 已 失 效 条 款 如 果 条 款 的 失 效 是 由 影 响 到 条 款 履 行 或 有 关 时 间 ( 如 截 止 时 间 和 日 期 ) 的 具 体 数 字 引 起 的, 那 么 将 以 法 律 范 围 内 允 许 的 最 接 近 的 数 字 代 替 条 款 中 已 失 效 的 数 字 13 一 般 性 规 定 与 技 术 指 南 一 般 性 规 定 与 技 术 指 南 不 受 其 他 规 则 影 响 8.2 关 于 产 权 的 更 多 信 息 您 可 以 到 我 们 公 司 的 官 网 上 看 到 No Copy! 手 册 中 的 更 多 详 细 信 息 9 非 法 广 告 为 确 保 展 会 的 顺 利 开 展 及 保 护 参 展 商 和 观 众 不 受 过 激 或 非 法 的 活 动 的 影 响 下 列 广 告 及 措 施 将 被 禁 止 : - 超 过 指 定 展 位 的 高 度 - 未 经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的 书 面 认 可 在 展 区 以 外 的 广 告 活 动 - 广 告 的 意 识 形 态 非 法 或 是 具 有 政 治 色 彩 的 参 展 商 需 要 承 担 竞 争 的 合 法 性, 如 果 在 展 会 中 发 生 严 重 违 反 参 展 通 则 里 的 条 款 的 情 况, 科 隆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在 没 有 法 律 援 助 的 情 况 下 封 您 的 展 位 索 赔 不 包 含 在 此 类 情 况 下

15 参 加 由 科 隆 博 览 会 集 团 举 办 的 展 览 会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I. 报 名 要 想 参 加 展 会 活 动, 必 须 完 整 填 写 报 名 表 并 签 字, 然 后 寄 回 给 我 们 报 名 表 一 旦 签 字 并 寄 回 给 我 们, 即 视 为 认 可 参 展 条 件, 该 认 可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我 们 将 根 据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联 邦 数 据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采 用 自 动 方 式 存 储 报 名 表 中 填 写 的 内 容, 并 在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务 的 范 围 内 将 数 据 传 递 给 第 三 者 无 论 报 名 是 否 被 批 准, 它 对 报 名 者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报 名 者 不 得 对 此 附 加 任 何 条 件 和 保 留 各 个 具 体 的 展 会 活 动 的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可 在 参 展 规 定 的 特 别 部 分 中 找 到 II. 许 可 / 交 付 展 位 / 合 同 的 约 束 力 根 据 适 用 于 所 有 参 展 商 的 规 定, 展 会 主 办 者 做 出 是 否 允 许 您 参 展 的 决 定 ( 许 可 ) 报 名 者 没 有 必 须 被 批 准 的 法 律 请 求 权 如 果 在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主 办 者 收 到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报 名 表 多 于 现 有 的 展 览 面 积, 主 办 者 有 权 自 由 决 定 允 许 哪 些 报 名 者 参 展 对 于 那 些 在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结 束 后 才 收 到 的 报 名 表, 只 有 当 展 位 还 有 空 余 时, 主 办 者 才 予 以 考 虑 一 旦 您 曾 经 有 过 未 履 行 或 未 及 时 履 行 对 主 办 者 的 付 款 义 务 的 经 历, 您 就 有 可 能 会 被 排 除 在 许 可 参 展 的 范 围 之 外 合 同 最 迟 于 书 面 通 知 许 可 参 展 之 日 起 成 立 如 果 参 展 许 可 的 内 容 与 您 报 名 的 内 容 有 出 入, 只 要 您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两 个 星 期 之 内 没 有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合 同 即 被 视 为 依 据 许 可 而 成 立 当 展 会 在 时 间 上 或 场 所 方 面 必 须 有 所 变 更 时, 而 且 此 改 变 对 您 来 说 是 能 够 理 解 的, 上 述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此 时, 由 主 办 者 发 出 的 相 应 的 变 更 通 知 取 代 参 展 许 可 许 可 仅 适 用 于 相 应 的 展 会 已 报 名 的 企 业 和 登 记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不 得 展 览 与 商 品 目 录 不 符 的 产 品 根 据 您 报 名 的 属 于 某 一 展 览 主 题 的 参 展 物 品 的 归 属 性, 主 办 者 在 展 场 范 围 内 为 您 分 配 一 个 展 位 报 名 者 无 权 要 求 得 到 某 一 特 定 展 馆 或 展 馆 的 特 定 区 域 的 展 位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出 于 重 要 原 因, 主 办 者 有 权 在 事 后 为 您 分 配 一 个 与 许 可 有 出 入 的 展 位, 变 动 您 的 展 位 的 大 小 和 尺 寸, 改 变 或 封 闭 出 入 口 以 及 在 展 馆 中 进 行 建 筑 方 面 的 改 动 您 并 不 能 因 此 而 获 得 任 何 权 利 如 果 上 述 措 施 导 致 展 位 面 积 缩 小, 主 办 者 将 退 回 您 已 交 纳 的 参 展 费 用 与 现 有 面 积 费 用 的 差 额 如 果 由 于 并 非 由 主 办 者 导 致 的 原 因 而 使 得 无 展 位 可 供 使 用, 我 们 将 会 立 即 通 知 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有 权 要 求 退 还 参 展 费 用 除 此 之 外,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无 权 要 求 其 它 损 失 赔 偿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投 诉, 必 须 最 晚 于 展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在 此 之 后 提 出 的 投 诉 不 予 受 理 此 外, 如 果 存 在 重 要 理 由, 主 办 者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特 别 是 当 您 的 财 产 被 提 起 经 过 许 可 的 破 产 诉 讼 请 求, 或 类 似 申 请 由 于 缺 乏 资 金 而 遭 到 拒 绝, 就 应 当 视 为 存 在 重 要 的 理 由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必 须 毫 不 延 迟 地 向 主 办 者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在 有 约 束 力 的 报 名 和 获 得 许 可 之 后,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如 果 空 闲 下 来 的 展 位 可 以 出 租 用 作 其 它 目 的, 主 办 者 可 以 根 据 要 求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主 办 者 有 权 一 次 性 收 取 相 当 于 参 展 费 用 的 25% 的 补 偿 金, 作 为 对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的 补 偿, 而 无 须 提 供 任 何 证 明 如 果 没 有 造 成 损 失 或 损 失 的 规 模 要 小 得 多, 您 有 权 要 求 我 们 提 供 证 明 对 目 录 费 用 和 其 它 费 用 的 保 证 责 任, 特 别 是 由 于 第 三 者 行 使 其 主 张 权 而 引 起 的 保 证 责 任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影 响 如 果 企 业 已 被 许 可 参 展 的 确 定 展 位 的 参 展 商 更 换 展 位 而 使 空 闲 下 来 的 展 位 重 新 得 到 利 用 不 能 视 作 展 位 被 出 租 用 作 其 它 目 的 在 开 始 搭 建 展 位 时, 如 果 您 不 接 收 业 已 分 配 给 您 的 展 位, 主 办 者 会 为 您 确 定 一 个 要 求 您 接 收 展 位 的 合 理 期 限 如 果 确 定 的 期 限 过 期 而 未 无 任 何 结 果, 主 办 者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参 展 者 赔 偿 由 于 不 履 约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果 您 准 备 展 示 的 产 品 根 据 适 用 于 展 览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进 口, 或 产 品 未 能 及 时 地 未 能 毫 无 损 坏 的 或 根 本 不 能 抵 达 展 览 地, 例 如 由 于 丢 失 运 输 延 误 或 海 关 延 误 等, 或 您 本 人 您 的 员 工 或 您 的 展 台 人 员 或 安 装 人 员 的 入 境 延 误 或 根 本 无 法 入 境, 所 有 这 些 情 况 都 属 于 参 展 商 本 身 需 要 承 担 的 风 险 您 仍 然 有 支 付 全 部 约 定 的 参 展 费 用 的 义 务

16 III.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布 置 展 台 的 搭 建 和 布 置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参 展 条 件 特 别 部 分 中 关 于 专 门 适 用 于 展 览 的 规 则 为 了 在 展 馆 中 搭 建 展 台, 展 台 施 工 企 业 需 要 持 有 由 主 办 者 颁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所 有 可 能 额 外 需 要 的 技 术 服 务, 特 别 是 电 水 和 保 险 装 置 的 安 装 当 地 辅 助 人 员 的 雇 用 等 可 以 使 用 专 门 的 预 订 表 格 预 订, 但 只 能 通 过 主 办 者 预 订, 并 须 单 独 为 此 支 付 费 用 在 整 个 展 会 期 间, 展 台 必 须 摆 放 报 名 时 提 出 的 和 获 得 许 可 的 展 品, 并 有 人 员 值 守 如 果 展 品 由 于 气 味 声 响 或 其 它 排 放 物 或 其 外 观 可 能 会 严 重 干 扰 展 会 的 进 行 或 威 胁 参 展 商 和 参 观 者 的 安 全, 主 办 者 可 以 要 求 您 撤 除 该 展 品 此 外, 您 必 须 承 担 遵 守 东 道 国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如 有 违 反, 主 办 者 同 样 可 以 要 求 ( 参 展 商 ) 撤 展 或 停 止 其 行 为 如 果 您 不 立 即 听 从 我 们 的 要 求, 主 办 者 有 权 请 人 清 理 被 投 诉 的 展 品, 其 费 用 和 风 险 则 由 您 承 担, 并 关 闭 您 的 展 台 您 并 不 能 因 此 而 获 得 任 何 针 对 主 办 者 的 赔 偿 请 求 权 在 参 展 条 件 的 特 别 部 分, 您 可 以 找 到 涉 及 展 览 的 特 别 规 定 作 为 展 商, 您 有 义 务 事 先 就 您 的 布 展 计 划 与 主 办 者 进 行 协 调 对 于 布 置 情 况 不 符 合 展 览 地 适 用 的 建 筑 规 定 或 展 览 场 地 出 租 人 的 建 筑 准 则 的 展 台, 主 办 者 有 权 清 除 或 改 动, 而 费 用 则 由 您 来 承 担 IV. 参 展 费 用 和 其 它 费 用 / 付 款 条 件 参 展 费 用 以 及 一 次 性 能 源 包 干 费 用 的 数 额 均 根 据 在 参 展 条 件 特 别 部 分 中 注 明 的 费 率 进 行 计 算 在 计 算 时, 以 分 配 给 的 地 面 面 积 为 基 础, 不 考 虑 建 筑 构 件 的 突 出 部 分 柱 子 安 装 连 接 线 和 其 它 固 定 安 装 件 在 获 得 许 可 后, 您 将 收 到 一 份 关 于 参 展 费 用 和 其 它 费 用 的 账 单 请 最 迟 在 展 览 会 开 幕 之 前 10 周 支 付 账 单 金 额, 不 得 做 任 何 抵 扣 在 展 览 会 开 幕 之 前 10 周 内 或 更 晚 些 时 候 发 给 您 的 账 单, 您 必 须 立 即 支 付 许 可 中 约 定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理 解 为 净 费 用 加 可 能 发 生 的 营 业 税 当 自 身 的 成 本 增 加 时, 特 别 是 由 于 制 作 费 用 购 置 费 用 和 工 资 费 用 以 及 税 费 和 在 展 会 举 办 地 的 其 它 公 共 开 支 增 加 时, 主 办 者 有 权 提 高 价 格, 提 高 幅 度 为 增 加 的 费 用 数 额 按 时 支 付 全 部 应 付 款 项 是 入 驻 展 位 的 前 提 如 果 参 展 商 延 迟 付 款, 根 据 贴 现 率 过 渡 法 第 1 条 的 规 定, 必 须 按 照 基 准 利 率 加 8% 的 利 率 支 付 迟 付 利 息 如 果 迟 付 给 主 办 者 造 成 了 更 大 的 损 失, 主 办 者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如 果 您 能 够 证 明 迟 付 并 未 给 主 办 者 造 成 损 失 或 只 造 成 了 轻 微 损 失, 可 免 除 或 减 轻 赔 偿 义 务 此 外, 当 参 展 商 未 按 时 付 款 时, 主 办 者 还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为 了 保 证 主 办 者 的 利 益, 基 于 主 办 者 由 于 出 租 展 位 而 获 得 的 债 权, 他 对 您 交 付 的 物 品 拥 有 抵 押 权 对 于 由 我 们 提 供 的 服 务, 我 们 用 欧 元 来 制 作 账 单 您 有 义 务 根 据 账 单 上 显 示 的 币 种 ( 结 算 货 币 ) 支 付 账 单 上 显 示 的 金 额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如 果 我 们 出 于 优 惠 对 方 的 原 因 ( 但 我 们 无 此 义 务 ) 愿 意 接 受 结 算 货 币 之 外 的 其 它 币 种 作 为 支 付 货 币, 那 么 在 进 行 换 算 时, 应 以 结 算 货 币 支 付 日 当 日 有 效 的 官 方 买 入 价 作 为 相 应 的 支 付 基 础 这 样, 您 就 须 承 担 在 账 单 到 期 后 支 付 时 所 使 用 货 币 与 结 算 货 币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兑 换 损 失 任 何 对 账 单 的 投 诉 必 须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但 最 迟 应 在 收 到 账 单 后 两 个 星 期 之 内 进 行 此 后 提 出 的 投 诉 不 予 受 理 承 租 的 展 位 上 现 有 的 建 筑 突 出 部 分 柱 子 安 装 连 接 线 和 其 它 建 筑 固 定 件 均 不 能 构 成 降 低 参 展 费 用 或 其 它 费 用 的 理 由 即 使 您 未 履 行 合 同 关 系 中 的 义 务, 主 办 者 仍 然 有 权 支 配 未 经 扣 减 的 金 额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的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如 果 主 办 者 不 能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您 有 权 要 求 退 还 您 所 支 付 的 相 应 份 额 的 费 用 根 据 第 VIII 点 的 规 定, 您 无 其 它 请 求 权 只 有 在 您 的 债 权 毫 无 争 议 或 其 法 律 效 力 已 经 得 到 确 认 时, 您 才 可 以 用 反 债 权 来 抵 偿 产 生 于 合 同 关 系 的 债 权 或 行 使 留 置 权 当 参 展 商 要 求 将 账 单 转 寄 给 第 三 者 时, 并 不 意 味 着 主 办 者 放 弃 对 参 展 商 的 债 权 在 全 部 应 收 帐 款 结 清 之 前, 您 有 付 款 的 义 务 V. 联 合 参 展 商 额 外 代 理 的 公 司 集 团 和 共 用 展 台 原 则 上, 展 位 只 作 为 整 体 出 租, 而 且 只 交 付 给 一 个 缔 约 伙 伴 未 经 主 办 者 事 先 同 意, 参 展 商 不 得 移 动 更 换 分 割 展 位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将 分 配 给 您 的 展 位 全 部 或 部 分 提 供 给 第 三 者 使 用 如 果 将 展 位 提 供 给 其 它 公 司 使 用, 供 其 展 示 自 己 的 产 品 并 派 驻 自 己 的 人 员 ( 联 合 参 展 商 ), 则 必 须 提 出 专 门 申 请, 并 需 要 获 得 主 办 者 的 许 可 这 一 点 同 样 也 适 用 于 那 些 上 述 前 提 之 一 未 得 到 满 足 的 企 业 ( 额 外 代 理 的 公 司 ) 集 团 成 员 企 业 和 子 公 司 应 当 视 为 联 合 参 展 商 主 办 者

17 有 权 因 为 向 联 合 参 展 商 颁 发 许 可 而 收 取 参 展 费 和 其 它 费 用 作 为 参 展 商, 您 必 须 交 纳 此 费 用 对 于 向 联 合 参 展 商 和 额 外 代 理 的 企 业 颁 发 许 可, 另 外 还 适 用 第 II 点 中 提 到 的 前 提 ; 对 于 这 些 企 业 来 讲, 只 要 条 件 适 用, 参 展 条 件 就 有 效 如 果 您 未 经 主 办 者 明 确 许 可 而 私 自 接 受 联 合 参 展 商 或 额 外 代 理 的 企 业, 则 主 办 者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而 无 须 事 先 通 知, 并 清 理 展 位, 而 风 险 和 费 用 则 由 您 来 承 担 即 使 是 在 颁 发 许 可 后, 合 同 关 系 仍 然 只 存 在 于 主 办 者 和 参 展 商 之 间 正 如 对 自 身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一 样, 参 展 商 也 为 其 联 合 参 展 商 / 额 外 代 理 的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多 家 企 业 想 共 同 在 一 个 展 位 上 参 展, 则 现 行 的 参 展 条 件 对 各 个 企 业 均 有 约 束 力 此 外, 您 有 义 务 在 填 写 报 名 表 时 就 指 定 一 个 共 同 的 代 表 作 为 联 络 人 此 外, 第 IV 点 中 的 规 定 相 应 适 用 在 被 许 可 共 同 使 用 展 台 的 情 况 下,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法 律 原 因, 作 为 共 同 债 务 人, 所 有 公 司 共 同 对 主 办 者 承 担 支 付 参 展 费 和 其 它 费 用 以 及 履 行 所 有 其 它 义 务 的 责 任 VI. 住 所 权 不 受 侵 犯 主 办 者 在 展 览 场 地 上 保 证 住 所 权 不 受 侵 犯 如 果 您 用 于 展 览 的 物 品 与 现 行 法 律 良 好 的 风 俗 或 展 览 计 划 相 抵 触, 主 办 者 有 权 将 展 览 物 品 从 展 台 上 清 除 禁 止 做 有 关 政 治 和 世 界 观 目 的 宣 传 如 果 严 重 违 反 参 展 条 件, 主 办 者 有 权 关 闭 和 清 除 您 的 展 位 VII. 责 任 / 保 险 主 办 者 在 无 过 失 的 前 提 下, 不 承 担 因 合 同 内 部 分 配 的 初 始 缺 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主 办 者 不 承 担 参 展 商 所 带 入 的 展 品 展 台 装 备 和 属 于 展 台 工 作 人 员 的 物 品 的 保 管 义 务 对 于 风 险 可 以 投 保 的 物 品 和 财 产 损 失, 主 办 者 一 概 不 负 责 任 但 由 于 故 意 或 严 重 疏 忽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在 此 不 受 影 响 这 一 责 任 免 除 并 不 因 为 主 办 者 所 采 取 的 保 安 措 施 而 受 到 限 制 在 责 任 范 围 内, 法 定 的 证 据 义 务 规 定 依 然 有 效, 它 不 因 本 条 款 而 做 任 何 改 变 我 们 建 议 投 保 一 份 展 览 险 ; 此 外, 您 还 可 以 采 取 特 别 的 保 安 措 施 作 为 参 展 商, 您 对 主 办 者 承 担 所 有 由 您 本 人 您 的 员 工 您 的 雇 员 或 由 您 委 托 的 第 三 者 或 您 为 了 履 行 义 务 而 使 用 的 其 它 第 三 者 给 主 办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责 任 由 主 办 者 发 给 的 技 术 准 则 以 及 主 办 者 关 于 准 备 和 实 施 展 览 的 问 题 的 通 函 中 的 信 息 必 须 予 以 注 意 对 于 由 于 生 命 身 体 和 健 康 受 到 伤 害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请 求, 主 办 者 在 法 律 义 务 的 范 围 内 为 故 意 和 疏 忽 而 承 担 责 任 其 它 合 同 和 /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赔 偿 请 求, 包 括 后 续 损 失, 只 要 它 们 不 是 由 于 主 办 者 的 故 意 或 严 重 疏 忽 而 导 致, 均 排 除 在 外 前 述 责 任 限 制 全 面 适 用 于 机 构 雇 员 法 定 代 表 和 参 展 商 为 了 履 行 合 同 而 使 用 的 履 约 和 办 事 辅 助 人 员 但 是, 全 部 赔 偿 请 求 限 定 在 赔 偿 典 型 的 事 先 可 以 预 料 的 损 失 范 围 之 内 此 外, 主 办 者 还 对 任 何 由 于 过 错 而 损 害 实 质 性 合 同 义 务 而 承 担 责 任 实 质 性 合 同 义 务 只 包 括 那 些 在 执 行 合 同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义 务 这 一 点 适 用 于 所 有 基 于 本 合 同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和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请 求 权 如 果 主 办 者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不 能 由 其 承 担 责 任 的 原 因 而 被 迫 临 时 或 长 期 清 理 全 部 或 部 分 展 览 区 域 推 迟 展 览 缩 短 或 延 长 展 览 时 间, 您 并 不 能 因 此 而 获 得 任 何 权 利, 特 别 是 针 对 主 办 者 的 赔 偿 请 求 权 在 不 损 害 基 于 本 参 展 条 件 的 责 任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主 办 者 的 义 务 仅 限 于 过 错 除 非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另 有 其 它 明 确 约 定, 在 以 购 置 特 定 的 物 品 为 内 容 的 合 同 中, 主 办 者 不 承 担 购 置 风 险 主 办 者 不 承 担 为 维 护 安 全 和 秩 序 所 作 出 的 措 施 而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由 于 风 险 误 判 而 导 致 主 办 者 取 消 订 单 或 过 早 关 闭 展 会, 主 办 者 在 没 有 过 失 的 前 提 下 不 承 担 责 任 主 办 者 不 承 担 为 回 避 风 险 排 除 缺 陷 或 其 他 必 要 的 维 护 及 扩 张 做 出 的 维 修 或 结 构 改 变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赔 偿 已 商 定 的 减 少 付 款 的 权 利 将 不 受 影 响 VIII. 时 效 所 有 针 对 主 办 者 的 产 生 于 合 同 关 系 的 和 所 有 与 此 相 关 联 的 请 求 权 均 在 一 年 之 后 失 效, 除 非 法 律 规 定 了 更 短 的 时 效 期 限 或 主 办 者 的 责 任 源 于 故 意 行 为 法 律 对 犯 罪 行 为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恶 意 和 有 过 错 性 无 能 而 规 定 的 更 长 的 请 求 权 在 此 不 受 影 响 时 效 期 限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展 览 结 束 日 所 在 月 份 的 最 后 一 天

18 IX. 履 约 地 / 管 辖 法 院 履 约 地 为 科 隆 只 要 您 是 一 名 商 人 一 个 公 法 法 人 或 是 公 法 特 别 财 产, 管 辖 法 院 为 科 隆, 其 中 包 括 涉 及 证 书 汇 票 和 支 票 的 诉 讼 程 序 时 主 办 者 还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您 的 驻 所 或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来 主 张 自 己 的 权 利 您 与 主 办 者 之 间 的 所 有 法 律 关 系 均 适 用 德 国 法 律, 参 展 条 件 的 德 文 文 本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住 所 规 定 和 参 展 条 件 特 别 部 分 中 的 规 定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X. 保 留 权 / 最 终 规 定 即 使 主 办 者 的 参 展 条 件 在 内 容 上 与 东 道 国 的 有 效 法 律 准 则 和 其 它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作 为 参 展 商, 您 仍 然 有 责 任 遵 守 所 有 的 规 定 您 有 义 务 及 时 和 广 泛 地 了 解 展 览 举 办 地 的 有 关 法 规, 获 得 必 要 的 知 识 对 于 参 展 商 可 能 会 受 到 的 损 失 和 其 它 不 利, 主 办 者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主 办 者 有 权 推 迟 缩 短 延 长 或 取 消 以 及 临 时 或 最 终 部 分 或 全 部 关 闭 展 览, 如 果 事 先 无 法 预 见 到 的 事 件, 如 不 可 抗 力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暴 乱 罢 工 交 通 和 / 或 通 讯 联 系 中 断 或 受 阻 要 求 采 取 这 样 的 措 施 在 推 迟 缩 短 延 长 或 关 闭 的 情 况 下, 您 无 权 对 由 此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如 果 由 于 这 类 措 施 导 致 您 对 参 展 失 去 了 兴 趣 或 因 此 而 放 弃 使 用 分 配 给 您 的 展 台, 您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在 获 悉 变 化 后, 您 必 须 立 即 毫 不 延 迟 地 通 过 书 面 声 明 解 除 合 同 在 拒 绝 参 展 的 情 况 下, 主 办 者 不 为 由 此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 或 其 它 不 利 情 况 承 担 责 任 经 主 办 者 要 求, 您 有 义 务 适 当 承 担 一 部 分 由 于 准 备 展 览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关 于 每 个 参 展 商 需 要 承 担 的 费 用 比 例, 在 召 集 相 关 的 经 济 组 织 进 行 听 证 后 由 主 办 者 进 行 确 定 通 过 在 报 名 表 格 上 签 字, 您 承 认 主 办 者 的 参 展 条 件 ( 一 般 性 部 分 和 特 别 部 分 ) 以 及 所 有 其 它 涉 及 合 同 关 系 的 规 定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如 果 此 规 定 部 分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或 有 缺 陷, 其 它 规 定 和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并 不 因 此 而 受 到 影 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合 同 双 方 有 义 务 通 过 新 的 规 定 来 代 替 无 效 的 规 定 或 通 过 约 定 来 弥 补 缺 陷, 新 规 定 的 内 容 应 使 合 同 双 方 最 容 易 实 现 所 追 求 的 经 济 目 的 任 何 对 合 同 的 修 改 均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这 一 点 同 样 也 适 用 于 对 书 面 形 式 条 款 本 身 的 改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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