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第 名 QS 亞 太 區 域 大 學 排 名 第 124 名 QS 學 院 排 名 工 程 與 科 技 類 第 270 名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金 磚 國 及 新 興 經 濟 體 大 學 排 名 第 120 名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兩 岸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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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日 間 部 四 技 外 另 一 優 質 升 學 管 道 產 學 訓 四 年 一 貫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指 導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 協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校 址 :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電 話 : (02) 分 機 報 名 網 址 :

2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第 名 QS 亞 太 區 域 大 學 排 名 第 124 名 QS 學 院 排 名 工 程 與 科 技 類 第 270 名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金 磚 國 及 新 興 經 濟 體 大 學 排 名 第 120 名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兩 岸 四 地 百 強 大 學 第 55 名 榮 獲 教 育 部 全 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一 名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第 一 名 1111 人 力 銀 行 2016 雇 主 最 滿 意 大 學 調 查 全 臺 公 立 科 技 校 院 第 一 名 ; 遠 見 雜 誌 2016 企 業 最 愛 大 學 生 調 查 第 三 名 優 質 四 技 升 學 管 道 專 業 技 術 學 力 養 成 首 選 畢 業 取 得 大 學 文 憑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證 照 提 升 職 場 就 業 競 爭 力 1

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22:00 止 報 名 費 繳 交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23:59 止 報 名 表 件 繳 件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進 入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網 址 : 網 路 權 益 說 明 同 意 本 權 益 說 明?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注 意! 考 生 需 在 時 間 內 完 成 下 述 三 項 手 續,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1.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至 本 校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或 記 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列 印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請 核 對 報 考 系 別 是 否 正 確, 資 料 送 出 一 概 不 予 更 改 特 殊 字 若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先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更 正 報 考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可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本 網 站 修 正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乙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5 頁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費 繳 交 期 限 105 年 6 月 2 日 ( 四 )23:59 前 完 成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依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所 列 之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並 以 長 尾 夾 夾 妥, 裝 入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內 ( 郵 局 有 售 ), 貼 上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出 來 之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請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受 理 補 件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時, 請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袋, 貼 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寄 達 本 校 ( 請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 放 棄 報 名 者 亦 不 予 退 費 郵 寄 後 2 日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繳 件 狀 態 2

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二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 請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三 報 名 費 繳 交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23:59 止 四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下 列 4 種 方 式 請 擇 一 繳 費 ( 一 ) 至 臺 灣 銀 行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進 行 繳 費 至 臺 灣 銀 行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進 行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繳 費 程 序 如 下 : 1. 至 臺 灣 銀 行 WEB ATM 進 行 繳 費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從 報 名 網 頁 超 連 結 至 臺 灣 銀 行 WEB ATM, 系 統 將 自 動 帶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及 金 額 (1,000 元 ), 確 認 內 容 無 誤 後, 點 選 下 一 步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並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及 交 易 驗 證 碼 ( 註 1 註 2) 出 現 交 易 完 成 之 網 頁 畫 面, 請 自 行 列 印 交 易 結 果 畫 面 妥 存 備 查 重 新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按 下 確 認 鍵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及 金 額 正 確 無 誤 後, 抽 出 金 融 卡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進 行 繳 費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自 行 登 入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並 輸 入 密 碼 ( 註 1 註 2)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出 現 交 易 完 成 之 網 頁 畫 面, 請 自 行 列 印 交 易 結 果 畫 面 妥 存 備 查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指 示 操 作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000 元 註 1: 採 用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進 行 繳 費, 考 生 需 自 備 讀 卡 機 註 2: 晶 片 金 融 卡 申 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繳 費 步 驟 等 相 關 疑 義, 請 洽 臺 灣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客 服 中 心 3

5 ( 二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繳 費 程 序 如 下 :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輸 入 卡 片 密 碼, 服 務 項 目 選 擇 繳 費 或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請 將 轉 帳 成 功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自 行 妥 存 備 查 ( 註 3) 確 認 帳 號 及 金 額 正 確 無 誤, 啟 動 轉 帳 交 易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000 元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帳 戶 餘 額 有 無 扣 帳 成 功 有 無 交 易 金 額, 並 查 看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的 訊 息 代 號 是 否 為 交 易 正 常, 若 出 現 錯 誤, 請 逕 洽 原 發 卡 機 構 或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 三 )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登 錄, 列 印 臺 灣 銀 行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臺 灣 銀 行 規 定 ) 繳 費 程 序 如 下 :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請 將 繳 費 單 第 二 聯 ( 繳 款 人 收 執 聯 ) 自 行 妥 存 備 查 列 印 臺 灣 銀 行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並 於 繳 費 單 中 填 入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持 填 妥 之 繳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1,000 元 ( 服 務 據 點 請 自 行 至 臺 灣 銀 行 網 頁 查 詢 ) 或 電 洽 臺 灣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 註 4) 註 4: 恕 不 接 受 支 票 繳 款, 請 勿 持 支 票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四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為 避 免 各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入 帳 日 為 最 後 完 成 匯 款 後 次 日, 建 議 於 完 成 匯 款 截 止 日 (6 月 2 日 ) 前 完 成 跨 行 匯 款 程 序,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繳 費 程 序 如 下 :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頁 面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收 款 行 : 臺 灣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 銀 行 代 碼 )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405 專 戶 ( 戶 名 請 填 寫 完 整, 避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 帳 號 : 請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金 額 :1,000 元 請 將 跨 行 匯 款 單 收 據 聯 自 行 妥 存 備 查 4

6 五 報 名 費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上 述 4 種 繳 費 方 式, 均 須 使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該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並 妥 善 保 存 ( 二 ) 使 用 至 臺 灣 銀 行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進 行 繳 費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及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上 述 3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考 生 於 完 成 繳 費 2 小 時 後, 可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與 否 ( 三 ) 使 用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係 人 工 作 業, 考 生 於 完 成 跨 行 匯 款 後 次 日, 可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與 否 另 跨 行 匯 款 單 內 容 務 必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避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致 無 法 入 帳 影 響 報 名 收 款 行 : 臺 灣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 銀 行 代 碼 )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405 專 戶 帳 號 : 請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金 額 :1,000 元 ( 四 )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交 易 完 成 資 料 妥 存 備 查 ( 五 ) 上 述 各 項 繳 費 方 式, 若 因 考 生 帳 號 寫 錯 ATM 轉 帳 未 成 功,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六 ) 上 述 各 項 繳 費 方 式 操 作 之 相 關 疑 義, 請 電 洽 臺 灣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 或 臺 灣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02)

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作 業 事 項 日 期 說 明 備 註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四 )22:00 止 受 理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日 期 報 名 表 件 繳 件 日 期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四 )23:59 止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一 ) 起 至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止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六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6 月 23 日 ( 四 )09:00 起 開 放 報 名 證 下 載 6 月 24 日 ( 五 )16:00 公 告 試 場 座 位 分 配 表 成 績 查 詢 列 印 書 審 與 筆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14:00 網 站 開 放 考 生 查 詢 列 印 書 審 與 筆 試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 書 審 與 筆 試 成 績 )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至 7 月 5 日 ( 二 )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105 年 7 月 7 日 ( 四 ) 14:00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9 日 ( 六 ) 1. 受 理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複 查 收 件 至 7 月 5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2.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及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面 試 梯 次 時 間 與 地 點 ( 面 試 名 額 依 各 系 規 定 ) 如 面 試 人 數 過 多,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將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公 告 調 整 成 績 查 詢 列 印 面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14:00 網 站 開 放 考 生 查 詢 列 印 面 試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 面 試 成 績 )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至 7 月 15 日 ( 五 ) 放 榜 及 錄 取 通 知 105 年 7 月 27 日 ( 三 )16:00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8 日 ( 一 )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缺 額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14:00 錄 取 生 向 培 訓 單 位 依 各 培 訓 單 位 規 定 為 準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1. 受 理 考 生 申 請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 複 查 收 件 至 7 月 15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2.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及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1.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寄 發 考 生 放 榜 通 知 單 1.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2. 新 生 說 明 會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缺 額,8 月 10 日 起 開 始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證 ) 北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9 月 1 日 上 午 10:00 報 到 報 到 後 即 開 桃 竹 苗 分 署 : 始 上 課 能 源 系 :8 月 15 日 上 午 9:00 報 到 機 械 系 :8 月 18 日 上 午 9:00 報 到 電 子 系 :8 月 22 日 上 午 9:00 報 到 中 彰 投 分 署 :8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報 到 一 本 校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除 放 榜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郵 件 寄 送 外, 其 餘 各 項 通 知 均 以 網 站 公 告 查 詢 方 式 辦 理 二 網 路 報 名 成 績 單 下 載 網 址 : 各 項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 三 考 生 請 注 意 招 生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各 項 作 業 時 間 ; 若 於 排 定 日 程 未 接 獲 通 知 者 ( 一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二 )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部, 電 話 :(02) 分 機

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 招 生 系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車 輛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工 業 設 計 系 家 具 木 工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100 名 50 名 60 名 30 名 42 名 合 計 282 名 貳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上 課 時 間 暨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 一 報 考 資 格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3 至 17 頁, 依 各 系 規 定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避 免 就 學 及 實 習 困 擾, 本 專 班 依 勞 動 部 青 年 人 才 培 訓 深 耕 方 案 規 定, 僅 招 收 15 歲 ~29 歲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以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二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方 式 及 上 課 時 間 : ( 一 )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 二 ) 修 業 方 式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3 至 17 頁, 依 各 系 規 定 ( 三 )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13:10~22:00 與 週 六 全 天 上 課, 依 各 系 培 訓 時 間 與 工 作 時 三 注 意 事 項 : 間 彈 性 排 課 ( 一 )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僑 生 及 港 澳 居 民 不 得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委 員 會 之 招 生 ( 二 ) 本 次 招 生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 三 )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四 )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登 記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核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得 檢 附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第 19 頁 ) 及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先 行 報 名 ; 惟 於 開 學 時 仍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五 ) 本 學 制 學 生 不 提 供 學 校 住 宿 7

9 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進 修 部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系 別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收 費 項 目 28,462 元 每 學 期 收 費 ( 學 費 16,979 元 + 雜 費 10,866 元 ) 平 安 保 險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217 元 / 學 期 (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新 招 標 金 額 收 取 ) 400 元 / 學 期 肆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22:00 止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程 序 : 一 請 至 進 修 部 網 站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網 址 : 二 考 生 報 名 一 律 採 行 網 路 登 錄,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將 報 名 表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各 系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等,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 一 ) 考 生 請 連 線 至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網 址 ( 二 ) 考 生 郵 寄 至 本 招 委 會 的 書 面 報 名 表 資 料,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表 上 貼 妥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五 備 妥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學 力 ) 證 件 影 本, 如 為 本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以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檢 附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先 行 報 名 ( 附 表 二, 第 19 頁 ); 惟 於 開 學 時 仍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三 ) 各 系 指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 如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或 研 究 計 畫 代 表 作 品 等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3 至 17 頁,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繳 交 ) 六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者 須 將 報 名 表 及 以 上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黏 貼 報 名 郵 件 封 面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收 件 截 止 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備 齊, 如 有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招 生 事 務,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運 用 自 考 生 報 名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並 同 意 提 供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8

10 ( 二 )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冒 用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三 ) 依 台 (83) 體 字 第 O 五 五 O 三 九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四 )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不 得 同 時 具 有 本 校 雙 重 在 學 學 籍,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以 勒 令 退 學 處 理 陸 報 名 費 : 一 報 名 費 : ( 一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日 期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09:00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23:59 止 ( 三 ) 未 按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考 之 資 格 ;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二 繳 費 方 式 : ( 一 )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 二 )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三 ) 各 金 融 機 構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四 ) 臺 灣 銀 行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網 路 銀 行 或 網 路 ATM 繳 費 ( 五 )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交 易 完 成 資 料 妥 存 備 查 ( 六 ) 繳 費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柒 報 名 證 : 一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之 符 合 報 考 考 生, 本 會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證 ( 網 站 同 時 開 放 查 詢 及 列 印 ) 二 接 獲 報 名 證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報 名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點 前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證 之 核 發 僅 表 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證 明, 並 不 代 表 具 有 面 試 資 格 捌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一 筆 試 : 請 考 生 攜 帶 報 名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之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並 請 提 早 到 達 試 場 以 準 時 應 試 ( 一 ) 筆 試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10:00 至 11:20( 共 八 十 分 鐘 ) ( 二 ) 筆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試 場 座 位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進 修 部 網 站 上 公 告, 為 不 影 響 試 場 佈 置, 各 試 場 前 一 日 不 提 供 考 生 查 看 試 場 9

11 二 面 試 : ( 一 ) 本 會 將 分 別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考 生 初 試 成 績 單 ( 網 站 同 時 開 放 查 詢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4:00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上 公 告, 各 系 面 試 名 單 面 試 梯 次 時 間 地 點 ( 二 ) 面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初 試 成 績 單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之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參 加 面 試 ( 三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 四 ) 面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內 各 系 指 定 之 場 所 玖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 一 筆 試 成 績 : 一 百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一 百 分 三 面 試 成 績 : 一 百 分 四 總 成 績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百 分 比, 分 兩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 筆 試 書 面 審 查 ;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 核 計 成 績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各 系 另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拾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 一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00 以 寄 出 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4:00 以 寄 出 三 上 述 寄 發 各 項 成 績 單 或 通 知 時, 本 會 及 進 修 部 網 站 同 時 開 放 查 詢 及 列 印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4~5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4~15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請 填 妥 附 表 三 ( 第 20 頁 )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及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與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每 項 酌 收 新 臺 幣 50 元 (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608)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凡 委 託 他 人 家 長 或 考 生 本 人 至 本 會 查 詢 者,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答 案 卷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成 績 加 總 有 誤 及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檢 視 或 影 印 試 卷 試 卷 重 閱 等 各 系 之 書 面 審 查 或 面 試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拾 貳 錄 取 方 式 :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若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將 依 各 系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排 序 三 各 系 除 依 核 定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備 取 生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請 隨 時 注 意 本 會 及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四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6:00, 於 本 會 及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並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10

12 拾 參 報 到 :( 錄 取 2 系 以 上 之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別 ) 一 正 取 生 : ( 一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另 書 於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 三 )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 錄 取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正 本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相 片 二 張 等 ( 四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 ( 一 )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上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 二 )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開 始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依 成 績 排 序 公 告 遞 補 ( 三 )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另 書 於 備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 四 )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 備 取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正 本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相 片 二 張 等 ( 五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開 學 日 ( 含 ) 截 止 正 備 取 生 已 完 成 報 到 者, 應 如 期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 逾 期 未 繳 費 註 冊 者, 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有 關 役 男 徵 服 4 個 月 軍 事 訓 練 兵 役 問 題, 依 學 校 課 程 規 劃, 該 專 班 同 學 大 一 升 大 二 暑 假 將 進 行 企 業 媒 合, 並 正 式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實 習, 銜 接 四 年 一 貫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因 此 建 議 錄 取 本 專 班 之 新 生 於 畢 業 後 再 服 兵 役 為 佳, 俾 利 就 業 實 習 規 畫 拾 肆 附 則 : 一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議 及 發 生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5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報 名 證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覆 二 若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法 規 討 論 議 決 後 辦 理 三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因 重 病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 由 本 校 認 定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學 生 經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力 正 本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影 本 無 論 是 否 加 蓋 發 證 單 位 印 信 皆 不 發 還, 個 人 重 要 文 件 請 參 酌 處 理 五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六 機 械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之 錄 取 新 生 必 須 遵 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簡 稱 北 分 署 ) 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 簡 稱 桃 分 署 )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養 成 之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需 與 北 分 署 及 桃 分 署 分 別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二 學 年 起 需 赴 合 作 企 業 參 加 就 業 實 習, 並 遵 守 學 校 培 訓 單 位 與 企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11

13 七 車 輛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之 錄 取 新 生 必 須 遵 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 簡 稱 中 分 署 )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養 成 之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需 與 中 分 署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二 學 年 起 需 赴 合 作 企 業 參 加 就 業 實 習, 並 遵 守 學 校 培 訓 單 位 與 企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八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及 電 子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之 錄 取 新 生 必 須 遵 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 簡 稱 桃 分 署 )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養 成 之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需 與 桃 分 署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二 學 年 起 需 赴 合 作 企 業 參 加 就 業 實 習, 並 遵 守 學 校 培 訓 單 位 與 企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七 工 業 設 計 系 家 具 木 工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之 錄 取 新 生 必 須 遵 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 簡 稱 中 分 署 )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養 成 之 規 定, 於 報 到 時, 需 與 中 分 署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三 學 年 起 需 赴 合 作 企 業 參 加 就 業 實 習, 並 遵 守 學 校 培 訓 單 位 與 企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權 利 與 義 務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12

14 拾 伍 各 系 招 生 備 審 資 料 及 其 他 規 定 :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甲 班 ) 機 電 整 合 實 務 模 具 設 計 與 製 造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桃 竹 苗 分 署 ( 乙 班 ) 26 人 12 人 12 人 50 人 筆 試 科 目 機 械 工 作 法 ( 包 含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 1. 筆 試 30% 書 面 審 查 35% 面 試 35%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2. 筆 試 + 書 面 審 查 為 初 試 成 績,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至 多 取 150 人 參 加 面 試 3.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報 名 資 格 :29 歲 以 下 (76 年 6 月 15 日 以 後 出 生 ) 性 別 不 拘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職 以 上 機 械 科 模 具 科 製 圖 科 鑄 造 科 鈑 金 科 配 管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機 電 科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機 工 科 電 腦 繪 圖 科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等 畢 業 者 (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同 時 具 有 機 械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3) 曾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機 械 相 關 科 系, 完 成 一 學 年 課 程 以 上 肄 業 者 ( 二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占 總 成 績 35%): (1)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 (2) 高 職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4)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任 一 年 度 皆 可 ), 或 提 供 具 有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5) 個 人 履 歷 ( 含 報 考 原 因 及 職 涯 規 劃 )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各 項 證 照 個 人 職 務 及 工 作 表 現 在 學 時 期 社 團 服 務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集 推 薦 函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資 料 及 其 他 等, 可 自 由 增 加 及 選 送 ) 以 上 第 (1) (2) (3) (4) (5) 項 為 必 須 提 供 之 文 件, 第 (6) 項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盡 量 提 供 附 註 :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第 (1) (2) 項 資 料 請 另 外 提 供 乙 份, 勿 與 (3)~(6) 項 之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共 同 裝 訂 成 冊 2.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第 (3)~(6) 項 請 以 A4 規 格 並 按 順 序 排 列 後 裝 訂 成 一 冊 3.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須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發 現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或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4.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請 縮 放 得 當, 字 體 清 晰 為 佳, 無 法 清 楚 辨 認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計 修 業 方 式 1. 第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週 一 ~ 週 五 日 間 在 培 訓 單 位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1 年 (1800 小 時 ); 週 一 ~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至 學 校 修 習 課 程 (1) 甲 班 培 訓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A 組 - 機 電 整 合 實 務 組 : 參 加 機 電 整 合 乙 級 或 機 電 整 合 丙 級 +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B 組 - 模 具 設 計 與 製 造 組 : 參 加 沖 壓 模 具 乙 級 及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C 組 -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組 : 參 加 機 械 加 工 乙 級 及 銑 床 -CNC 銑 床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2) 乙 班 培 訓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參 加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乙 級 及 銑 床 CNC 銑 床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2. 第 二 ~ 三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 週 四 夜 間 週 五 下 午 及 週 六 至 學 校 修 習 課 程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3. 第 四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得 視 需 要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 週 四 夜 間 週 五 下 午 及 週 六 至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課 程 4.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至 少 一 張 上 述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證 照,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1. 錄 取 新 生 將 依 總 成 績 排 序, 於 報 到 當 日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現 場 選 填 班 別 與 組 別, 當 場 確 認 後 不 得 再 更 改, 缺 額 則 由 備 取 生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2. 筆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未 具 備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及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3.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本 專 班 僅 招 收 29 歲 以 下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4.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與 桃 竹 苗 分 署 皆 可 提 供 住 宿 ( 北 分 署 泰 山 訓 練 場 住 宿 床 位 有 限, 以 外 縣 市 遠 道 生 為 首 要 考 量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分 機 2003 吳 雯 月 小 姐 網 址 : 電 子 郵 f10698@ntut.edu.tw 13

15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車 輛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50 人 無 筆 試 1. 招 生 名 額 中 得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直 接 錄 取 20 名 免 參 加 面 試, 其 餘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至 多 取 60 人 參 加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名 額 不 足 額 時, 其 剩 餘 名 額 由 面 試 補 足 2.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各 占 50%,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報 名 資 格 :29 歲 以 下 (76 年 6 月 15 日 以 後 出 生 ) 性 別 不 拘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職 以 上 動 力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含 電 機 類 與 資 電 類 ) 畢 業 者 (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且 具 有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或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3) 曾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理 工 科 系, 完 成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肄 業 者 ( 二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占 總 成 績 50%): (1)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 (2) 高 職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4)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任 一 年 度 皆 可 ), 或 提 供 具 有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5) 個 人 簡 歷 表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各 式 證 照 在 學 時 期 社 團 服 務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集 推 薦 函 獲 獎 資 料 及 其 他 等, 可 自 由 增 加 及 選 送 ) 以 上 第 (1) (2) (3) (4) (5) 項 為 必 須 提 供 之 文 件, 第 (6) 項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盡 量 提 供 附 註 :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第 (1) (2) 項 資 料 請 另 外 提 供 乙 份, 勿 與 (3)~(6) 項 之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共 同 裝 訂 成 冊 2.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第 (3)~(6) 項 請 以 A4 規 格 並 按 順 序 排 列 後 裝 訂 成 一 冊 3.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須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發 現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或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4.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請 縮 放 得 當, 字 體 清 晰 為 佳, 無 法 清 楚 辨 認 者, 一 律 不 予 以 採 計 修 業 方 式 1. 第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1800 小 時 ) 之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並 於 夜 間 在 中 彰 投 分 署 修 習 課 程 在 此 期 間, 學 生 若 尚 未 取 得 汽 車 修 護 乙 級 及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須 參 加 該 2 項 技 能 檢 定 2. 第 二 ~ 三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夜 間 及 週 六 至 學 校 修 習 課 程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3. 第 四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得 視 需 要,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或 至 學 校 修 習 課 程, 並 於 夜 間 或 週 六 回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課 程 4.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汽 車 修 護 乙 級 及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5.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1.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直 接 錄 取 20 名, 其 餘 再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至 多 錄 取 60 名 參 加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未 具 備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及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2.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本 專 班 僅 招 收 29 歲 以 下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3. 中 彰 投 分 署 代 開 之 課 程 皆 為 必 選 課 程, 且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4.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可 提 供 宿 舍 ( 中 彰 投 分 署 住 宿 床 位 有 限, 以 外 縣 市 遠 道 生 及 偏 遠 地 區 為 首 要 考 量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分 機 3603 王 珽 小 姐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antsmile@ntut.edu.tw 14

16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60 人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1. 筆 試 30% 書 面 審 查 35% 面 試 35% 2. 筆 試 + 書 面 審 查 為 初 試 成 績,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至 多 取 90 人 參 加 面 試 3.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報 名 資 格 :29 歲 以 下 (76 年 6 月 15 日 以 後 出 生 ) 性 別 不 拘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高 職 以 上 冷 凍 空 調 科 電 機 空 調 科 畢 業 者 (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同 時 具 有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3) 曾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完 成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肄 業 者 ( 二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占 總 成 績 35%): (1)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 (2) 高 職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4) 在 校 期 間 操 性 成 績 表 及 獎 懲 記 錄 (5)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任 一 年 度 皆 可 ), 或 提 供 具 有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6) 個 人 履 歷 ( 含 報 考 原 因 及 職 涯 規 劃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各 項 證 照 個 人 職 務 及 工 作 表 現 在 學 時 期 社 團 服 務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集 科 主 任 推 薦 函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資 料 及 其 他 等, 可 自 由 增 加 及 選 送 ) 以 上 第 (1)~(6) 項 為 必 須 提 供 之 文 件, 第 (7) 項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盡 量 提 供 附 註 :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第 (1) (2) 項 資 料 請 另 外 提 供 乙 份, 勿 與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共 同 裝 訂 成 冊 2.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第 (3)~(6) 項 請 以 A4 規 格 並 按 順 序 排 列 後 裝 訂 成 一 冊 3.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須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發 現 資 料 內 容 或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4.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請 縮 放 得 當, 字 體 清 晰 為 佳, 無 法 清 楚 辨 認 者, 一 律 不 予 以 採 計 修 業 方 式 1. 第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1800 小 時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在 桃 竹 苗 分 署 或 學 校 上 課 2. 第 二 ~ 三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回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之 課 程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3. 第 四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得 視 需 要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回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之 課 程 4.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之 學 分 與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1. 依 筆 試 加 書 面 審 查 之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未 具 備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及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2.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本 專 班 僅 招 收 29 歲 以 下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3.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可 提 供 宿 舍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分 機 3504 蔡 菁 惠 小 姐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f10560@ntut.edu.tw 15

17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電 子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30 人 基 本 電 學 1. 筆 試 30% 書 面 審 查 35% 面 試 35% 2. 筆 試 + 書 面 審 查 為 初 試 成 績,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至 多 取 50 人 參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加 面 試 3.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面 試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書 面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一 ) 報 名 資 格 :29 歲 以 下 (76 年 6 月 15 日 以 後 出 生 ) 性 別 不 拘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職 以 上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含 電 機 類 與 資 電 類 ) 畢 業 者 (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且 具 有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相 關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3) 曾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理 工 科 系, 完 成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肄 業 者 ( 二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占 總 成 績 35%): (1)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 (2) 高 職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4)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任 一 年 度 皆 可 ), 或 提 供 具 有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5) 個 人 簡 歷 表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各 式 證 照 在 學 時 期 社 團 服 務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集 推 薦 函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資 料 及 其 他 等, 可 自 由 增 加 及 選 送 ) 以 上 第 (1) (2) (3) (4) (5) 項 為 必 須 提 供 之 文 件, 第 (6) 項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盡 量 提 供 附 註 :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第 (1) (2) 項 資 料 請 另 外 提 供 乙 份, 勿 與 (3)~(6) 項 之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共 同 裝 訂 成 冊 2.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第 (3)~(6) 項 請 以 A4 規 格 並 按 順 序 排 列 後 裝 訂 成 一 冊 3.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須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發 現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或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4.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請 縮 放 得 當, 字 體 清 晰 為 佳, 無 法 清 楚 辨 認 者, 一 律 不 予 以 採 計 修 業 方 式 1. 第 一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1800 小 時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在 桃 竹 苗 分 署 或 學 校 上 課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2. 第 二 ~ 三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回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之 課 程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3. 第 四 學 年, 學 生 於 日 間 得 視 需 要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及 週 六 回 學 校 完 成 所 需 之 課 程 ( 依 實 際 排 課 而 定 ) 4.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至 少 一 張 最 新 版 之 JAVA 程 式 設 計 國 際 證 照 或 數 位 電 子 乙 級 證 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證 照,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1. 依 筆 試 加 書 面 審 查 之 初 試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未 具 備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及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2.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本 專 班 僅 招 收 29 歲 以 下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3. 桃 竹 苗 分 署 代 開 之 課 程 皆 為 必 選 課 程, 且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4.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可 提 供 宿 舍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分 機 2221 陳 仲 萍 老 師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cpchen@ntut.edu.tw 16

18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筆 試 科 目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工 業 設 計 系 家 具 木 工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42 人 無 筆 試 1.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各 占 50% 2. 書 面 審 查 為 初 試 成 績,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擇 優 至 多 取 70 人 參 加 面 試 3.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二 ) 報 名 資 格 :26 歲 以 下 (79 年 6 月 15 日 以 後 出 生 ) 性 別 不 拘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職 以 上 設 計 群 暨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模 具 科 機 械 木 模 科 電 腦 繪 圖 科 電 腦 機 械 製 圖 科 及 建 築 科 畢 業 者 (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同 時 具 有 木 工 相 關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3)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同 時 獲 有 木 工 相 關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4) 曾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設 計 相 關 科 系, 完 成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課 程 肄 業 者 ( 三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一 概 以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後 所 列 印 之 電 腦 資 料 為 準 ) (2) 高 職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 (4)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任 一 年 度 皆 可 ), 或 提 供 具 有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5) 個 人 簡 歷 表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6) 各 式 證 照 (7) 獲 獎 證 明 (8) 在 學 時 期 社 團 服 務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作 品 集 及 其 他 等 以 上 第 (1) (2) (3) (4) (5) 項 為 必 須 提 供 之 文 件, 第 (6) (7) (8) 項 資 料 請 盡 量 提 供 附 註 :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第 (1) (2) 項 資 料 請 另 外 提 供 乙 份, 勿 與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共 同 裝 訂 成 冊 2.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第 (3)~(8) 項 請 以 A4 規 格 並 按 順 序 排 列 後 裝 訂 成 一 冊 3. 各 項 證 書 影 本 須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發 現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或 證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4.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請 縮 放 得 當, 字 體 清 晰 為 佳, 無 法 清 楚 辨 認 者, 一 律 不 予 以 採 計 修 業 方 式 1. 第 一 ~ 二 學 年 在 本 校 修 讀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及 基 礎 課 程 2. 第 三 學 年, 至 國 內 相 關 培 訓 單 位 修 讀 課 程 及 赴 合 作 企 業 實 習 3. 第 四 學 年 企 業 實 習 以 赴 國 外 企 業 實 習 為 原 則 4. 同 時 完 成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與 木 工 相 關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合 格, 始 可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5.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未 具 備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及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2. 為 配 合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構 要 求 從 事 專 業 訓 練 及 實 習 項 目, 本 專 班 僅 招 收 26 歲 以 下 有 意 願 投 入 職 場 之 青 年,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需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外, 請 審 慎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足 以 參 與 專 精 訓 練 及 實 習 課 程, 避 免 造 成 考 生 入 學 後 若 干 就 學 困 擾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分 機 2810 鍾 雨 穎 小 姐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f10941@ntut.edu.tw 17

19 附 表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 考 生 填 寫 範 例 ) 報 考 系 別 OOOOO 系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免 填 ) 姓 名 OOO 報 名 證 號 ( 考 生 免 填 ) 出 生 日 期 oo 年 oo 月 oo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A1234****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3 段 1 號 通 訊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請 務 必 留 下 可 連 絡 **** ( 請 務 必 留 下 可 連 絡 考 生 本 人 之 電 話 ) 考 生 本 人 之 電 話 ) 報 考 學 力 取 得 學 力 年 月 ***678 兵 役 情 形 免 服 役 尚 未 服 役 已 役 畢 現 役 軍 人 緊 急 聯 絡 人 OOO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 浮 貼 )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 浮 貼 ) 確 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中 之 各 項 考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本 網 路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登 錄 資 料 均 為 本 人 親 自 填 報, 且 各 項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與 書 審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核 驗 ( 審 核 人 簽 章 )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簽 名 :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18

20 附 表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注 意 : 本 表 限 民 國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考 時 填 寫 報 名 序 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日 間 :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科 系 名 稱 預 定 畢 業 日 期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欄 ) ( 黏 貼 欄 )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力 證 書 者, 請 檢 附 本 表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先 行 報 名 二 本 表 請 貼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三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後 其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請 於 開 學 時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本 人 確 係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如 經 錄 取 同 意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絶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非 民 國 105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需 填 繳 本 申 請 表, 請 提 供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9

21 一 五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附 表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序 號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有 無 筆 試 科 目 : 有, 筆 試 報 名 證 號 : 沒 有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報 考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車 輛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別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工 業 設 計 系 家 具 木 工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請 勾 選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本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書 審 與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收 件 至 105 年 7 月 5 日 ;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收 件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序 號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戶 名 請 填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二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三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有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四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匯 票 及 貼 足 30 元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回 郵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名 序 號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 並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函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五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序 號 20

22 21 附 表 四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一 五 學 年 度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報 考 系 別 : 寄 件 人 : 地 址 : 電 話 :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 報 名 序 號 ( 五 碼 ) ( 考 生 務 必 填 寫 ) 報 考 資 料 (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右 上 角 ) 1 報 名 表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各 欄 位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簽 名 處 簽 名 ) 2 學 歷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3 各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等 備 註 : ( 1) 報 名 表 及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 例 如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等 ) 請 放 置 於 最 上 方, 請 勿 與 其 他 書 審 資 料 裝 訂 成 冊 ) ( 2) 當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報 考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請 提 供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左 列 各 項 請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V 符 號 以 利 處 理 限 時 掛 號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請 審 慎 勾 選 裝 袋

23 附 表 五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 學 生 推 薦 函 壹 考 生 資 料 ( 請 考 生 填 妥 )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系 別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分 推 薦 人 姓 名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茲 推 薦 同 學 參 加 貴 校 產 學 訓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叁 被 推 薦 者 曾 修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之 情 況 表 現, 評 估 事 項 彙 如 下 表 :( 請 打 勾 ) 評 估 項 目 傑 出 ( 前 5%) 優 良 ( 前 15%) 佳 ( 前 30%) 尚 可 差 學 習 能 力 創 造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領 導 能 力 合 作 精 神 肆 您 對 申 請 人 的 推 薦 意 願 如 何?( 請 勾 選 ) 極 力 推 薦 推 薦 勉 強 推 薦 不 予 推 薦 備 註 : 推 薦 人 ( 簽 章 ):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 本 表 如 不 敷 書 寫 時, 請 利 用 背 面 或 另 紙 書 寫 2. 推 薦 函 亦 可 用 自 定 格 式 書 寫 3. 請 推 薦 者 直 接 將 本 表 裝 入 標 準 信 封 密 封 後, 並 在 封 口 處 簽 章 後 交 被 推 薦 者 22

2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下 列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攸 關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詳 加 閱 讀 親 愛 的 考 生 您 好,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暨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將 給 予 絕 對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為 了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系 統 如 何 蒐 集 運 用 及 保 護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權 利,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本 校 為 達 到 行 政 電 腦 化 建 置, 提 供 優 質 快 捷 之 考 生 服 務 資 訊 網 絡, 因 此 請 您 依 本 系 統 線 上 指 示, 自 行 填 入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 一 ) 當 本 系 統 蒐 集 資 料 後, 本 系 統 會 自 動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二 )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出 現 於 榜 單 ; 本 校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時, 合 於 該 次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其 個 人 姓 名 會 出 現 於 網 頁 三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限 制 與 保 密 ( 一 ) 本 校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安 全 技 術 與 程 序 來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例 如 儲 存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資 料 庫, 是 在 安 全 之 控 制 區 域 並 限 制 其 存 取 ( 二 ) 因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本 校 基 於 其 他 司 法 單 位 要 求 本 系 統 提 供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時, 將 依 循 司 法 單 位 合 法 程 序 ( 三 ) 除 非 獲 得 您 的 允 許 或 法 律 要 求, 本 校 絕 對 不 會 任 意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四 考 生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勿 將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例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 提 供 給 他 人 在 您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登 入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使 用 相 關 服 務 結 束 時, 請 務 必 做 出 登 出 帳 戶 的 動 作 假 如 您 是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或 使 用 公 共 電 腦, 務 必 要 清 除 瀏 覽 器 暫 存 資 訊, 以 防 止 他 人 讀 取 您 的 信 件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五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您 有 權 於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做 查 詢 或 更 新 如 涉 及 戶 籍 資 料 修 正, 則 可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辦 理 更 正 程 序 若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或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個 人 負 責 23

2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交 通 資 訊 : 因 校 內 腹 地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位, 並 請 多 加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系 統 搭 乘 捷 運 : 藍 線 板 南 土 城 線 忠 孝 新 生 站 或 橘 線 中 和 新 蘆 線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各 線 公 車 :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站 直 達 車 及 605 忠 孝 新 生 路 口 站 及 松 江 新 生 幹 線 搭 火 車 : 由 台 北 火 車 站 直 接 轉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搭 高 鐵 : 由 高 鐵 台 北 站 直 接 轉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自 行 開 車 : 國 道 一 號 於 建 國 北 路 / 松 江 路 交 流 道 下 ( 靠 左 走 建 國 北 路 高 架 橋 ) 於 忠 孝 東 路 出 口 下 ( 循 右 線 右 轉 忠 孝 東 路 ) 續 行 約 100 公 尺 即 達 本 校 國 道 三 號 於 新 店 交 流 道 接 木 柵 交 流 道 下 辛 亥 路 轉 建 國 南 路 直 走 至 忠 孝 東 路 口 即 達 本 校 24

26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訓 專 班 學 生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本 校 為 培 訓 學 生 專 精 技 能 技 術, 特 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及 中 彰 投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培 訓 單 位 ) 共 同 辦 理 專 業 技 能 培 訓 與 輔 導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二 專 精 養 成 訓 練 課 程 : 1. 第 一 學 年 日 間 實 施, 學 生 於 培 訓 單 位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 該 年 為 全 日 制 訓 練, 無 寒 暑 假 ), 輔 導 參 加 乙 級 或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部 分 訓 練 課 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採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2. 學 生 於 培 訓 單 位 報 到 時, 需 與 培 訓 單 位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可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若 中 途 離 訓 遭 勒 令 退 訓 處 分 或 喪 失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資 格 者, 學 校 也 同 時 給 予 退 學 因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遭 退 學 處 分 者, 培 訓 單 位 亦 同 時 給 予 退 訓 並 應 按 規 定 賠 償 培 訓 單 位 之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並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3. 學 生 於 培 訓 單 位 受 訓 期 間, 若 總 成 績 不 及 格 ( 總 平 均 低 於 60 分 ), 將 無 法 取 得 培 訓 單 位 核 發 之 結 訓 證 書 4. 計 畫 期 間 內, 只 要 被 任 何 一 方 終 止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培 訓 單 位 ), 即 喪 失 繼 續 參 予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學 校 亦 同 時 取 消 學 籍 資 格 三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實 習 : 1. 學 生 第 二 學 年 至 第 四 學 年 日 間 赴 企 業 就 業 實 習, 由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與 培 訓 單 位 共 同 負 責 規 劃 辦 理, 透 過 公 開 徵 求 及 評 審 合 作 廠 商, 輔 導 學 生 分 赴 合 作 企 業 單 位 參 加 就 業 實 習 並 正 式 僱 用 2. 學 生 於 企 業 單 位 就 業 實 習 期 間, 非 經 產 學 訓 合 作 委 員 會 同 意, 不 得 提 前 離 開 實 習 企 業 單 位, 違 反 者 將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資 格 3. 就 業 實 習 應 依 照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標 準 辦 理, 並 由 學 校 採 認 學 分 4.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交 通 及 住 宿 由 學 生 自 理 5.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如 有 不 遵 守 企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定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企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其 實 習 並 解 除 契 約 上 開 經 企 業 單 位 解 除 契 約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2 週 內 自 行 尋 找 實 習 機 會 ( 須 以 本 校 已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之 企 業 為 限 ), 並 經 產 學 訓 合 作 委 員 會 共 同 評 估 核 可, 始 能 繼 續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若 未 能 有 受 僱 之 事 實, 視 同 放 棄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四 參 與 計 畫 學 生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應 依 教 育 法 規 繳 交 必 要 學 費 予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有 申 請 培 訓 單 位 住 宿 及 停 車 證 者, 依 受 訓 學 員 手 冊 需 繳 交 保 證 金 清 潔 費 6~9 月 冷 氣 電 費 及 停 車 費 用 五 前 述 之 參 訓 學 生, 在 培 訓 單 位 或 企 業 單 位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且 依 培 訓 單 位 企 業 單 位 與 學 生 間 契 約 履 行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六 技 能 檢 定 : 1. 由 培 訓 單 位 負 責 輔 導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2. 第 一 學 年 專 業 實 習 ( 訓 練 )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能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3.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費 及 材 料 費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4. 畢 業 前 必 須 取 得 相 關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25

27 七 畢 業 : 修 滿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且 取 得 各 專 班 規 定 之 專 業 證 照 始 可 取 得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之 畢 業 證 書 八 休 退 學 規 定 : 1.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與 培 訓 單 位 就 所 簽 契 約 修 正, 並 提 送 本 專 班 之 產 學 訓 合 作 計 畫 委 員 會, 經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惟 復 學 時, 當 年 度 須 有 同 等 屬 性 及 類 別 之 專 班, 始 可 復 學 2. 原 則 上 本 專 班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若 辦 理 休 學, 俟 再 復 學 時, 產 學 訓 專 班 已 停 止 招 生, 學 生 修 課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援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辦 理 3. 本 專 班 自 請 退 學 或 勒 令 退 學 時,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 須 繳 交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 4. 本 專 班 經 簽 核 退 學 學 生, 未 辦 妥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者, 不 核 發 任 何 證 明 5. 本 專 班 規 定 未 盡 之 事 宜, 援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九 修 業 規 定 : 本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得 延 畢 2 年, 延 畢 修 業 期 間 需 另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所 修 學 分 費 用, 並 依 據 本 校 進 修 部 延 修 生 繳 費 辦 法 辦 理 培 訓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1) 培 訓 單 位 名 稱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原 里 1 鄰 中 平 路 439 號 南 棟 3 樓 ( 新 莊 副 都 心 南 棟 ) 網 址 : 電 話 :(02) (2) 培 訓 單 位 名 稱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地 址 :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網 址 : 電 話 :(03) (3) 培 訓 單 位 名 稱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網 址 : 電 話 :(04)

28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報 名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之 正 本 入 場, 身 分 證 件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未 攜 帶 報 名 證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試 卷 座 位 及 報 名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試 卷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二 者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報 名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之 正 本,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五 考 生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有 程 式 化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電 子 字 典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鬧 鐘 及 其 他 無 關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八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九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報 名 證 編 號 或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報 名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試 卷 上 或 竄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將 試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停 止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扣 該 科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扣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五 考 生 交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即 應 將 試 卷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交 完 試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四 十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或 交 換 試 題 與 試 卷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廿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廿 一 考 生 試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廿 二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做 適 當 處 理 廿 三 應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四 考 生 對 於 疑 似 違 反 本 試 場 規 則 之 行 為 擬 進 一 步 說 明 者, 應 於 當 天 考 試 時 間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逕 向 試 務 中 心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錄 取 報 到 及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核 對 2. 考 生 在 作 答 前, 應 先 核 對 試 卷 報 名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有 誤, 如 試 題 或 試 卷 有 誤 應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換 發 正 確 試 題 或 試 卷, 否 則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會 不 予 補 救,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3.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由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或 電 視 臺 統 一 發 佈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27

29 光 榮 的 歷 史 卓 越 的 未 來 本 校 特 色 : 一 歷 史 悠 久, 與 國 同 壽, 十 多 萬 名 校 友 位 居 各 行 業 要 津, 本 校 素 有 企 業 家 搖 籃 美 譽, 深 獲 社 會 好 評 二 教 學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能 力 並 重 之 培 養, 畢 業 學 生 深 獲 各 界 喜 愛 天 下 雜 誌 系 列 每 年 評 選 企 業 最 愛 之 畢 業 生, 本 校 近 年 來 在 全 國 160 餘 所 大 專 院 校 排 名 中, 名 列 前 茅 三 連 續 榮 獲 教 育 部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第 一 名 四 地 處 臺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捷 運 站 旁, 在 都 會 區 中 心, 緊 臨 臺 北 市 東 區 及 光 華 電 腦 商 圈, 交 通 便 捷 五 十 多 萬 名 校 友 向 心 力 強, 熱 心 捐 款 獎 助 師 生, 有 多 項 獎 助 學 金, 各 系 系 友 會 亦 提 供 眾 多 獎 助 學 金, 獎 勵 同 學 專 心 向 學 六 教 學 績 效 及 學 生 素 質 深 受 各 界 肯 定, 學 生 畢 業 後 皆 有 多 項 就 業 機 會 可 供 選 擇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查 詢 進 修 部 網 頁 歡 迎 您 加 入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訓 的 行 列 28

前言

前言 前 言 亲 爱 的 读 者 同 行 们 教 师 教 养 员 校 长 们! 这 部 著 作 是 多 年 学 校 工 作 经 验 的 总 结, 是 沉 思 焦 虑 担 忧 和 不 安 心 情 的 总 结! 在 一 所 农 村 学 校 身 不 离 校 地 工 作 32 年, 这 对 我 是 无 与 伦 比 的 幸 福 我 把 自 己 的 一 生 献 给 了 孩 子 们, 所 以 考 虑 很 久 之 后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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