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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VE( 摩 理 臣 山 ) 學 生 手 冊 (2015/16) 舊 學 制 高 級 文 憑 及 其 他 課 程 適 用 目 錄 1. 簡 介 /16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3. 一 般 資 料 與 規 則 3.1 學 院 開 放 時 間 3.2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上 課 安 排 3.3 學 生 證 3.4 安 全 措 施 及 學 院 活 動 的 保 險 事 宜 3.5 火 警 事 宜 3.6 儲 物 櫃 及 私 人 財 物 3.7 取 用 及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3.8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3.9 知 識 產 權 3.10 版 權 作 品 的 使 用 或 影 印 3.11 環 保 政 策 3.12 節 約 資 源 3.13 學 院 內 嚴 禁 吸 煙 4.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4.1 綜 合 費 用 4.2 其 他 收 費 4.3 欠 交 費 用 5. 經 濟 援 助 6.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第 1 頁, 共 34 頁

2 7. 修 讀 課 程 7.1 取 錄 7.2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7.3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7.4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7.5 考 試 及 評 核 7.6 作 弊 及 於 考 試 / 測 驗 期 間 涉 及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的 違 規 行 爲 7.7 上 訴 7.8 升 班 規 則 及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7.9 轉 讀 7.10 休 學 7.11 退 學 8. 出 席 率 及 操 行 8.1 出 席 率 及 出 席 記 錄 8.2 操 行 與 紀 律 8.3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及 防 止 騷 擾 8.4 提 議 及 投 訴 9. 學 習 設 施 9.1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9.2 語 言 學 習 設 施 10. 學 生 服 務 及 設 施 10.1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10.2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10.3 學 生 會 10.4 學 生 發 展 處 10.5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10.6 畢 業 生 就 業 服 務 10.7 體 育 設 施 11. 附 錄 附 錄 I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附 錄 II 其 他 收 費 附 錄 III 考 試 規 則 附 錄 IV 考 試 及 評 核 - 作 弊 的 定 義 附 錄 V 上 訴 規 則 附 錄 VI 學 院 聯 絡 電 話 第 2 頁, 共 34 頁

3 1. 簡 介 1.1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IVE) 及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HKDI) 開 辦 多 種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涵 蓋 高 級 文 憑 至 證 書 的 學 歷 程 度, 為 年 輕 人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進 修 機 會, 助 他 們 取 得 更 高 學 歷, 在 事 業 上 更 上 層 樓, 並 為 各 行 各 業 栽 培 專 業 幹 練 人 才 1.2 IVE 成 立 於 1999 年,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VTC) 兩 間 前 科 技 學 院 及 七 間 前 工 業 學 院 合 併 而 成 IVE 是 局 內 機 構 成 員 之 最 大 運 作 單 位, 設 有 以 下 九 間 分 校, 分 布 於 全 港 : IVE( 柴 灣 ) IVE( 黃 克 競 ), 包 括 億 京 廣 場 教 學 中 心 IVE( 李 惠 利 ) IVE( 沙 田 ) IVE( 葵 涌 ) IVE( 觀 塘 ) IVE( 青 衣 ) IVE( 摩 理 臣 山 ) IVE( 屯 門 ) 1.3 HKDI 成 立 於 2007 年, 秉 承 IVE 多 年 在 設 計 教 育 的 經 驗, 匯 聚 多 個 設 計 學 系 的 優 勢, 提 供 多 元 化 並 緊 貼 潮 流 和 發 展 趨 勢 的 設 計 課 程, 其 中 包 括 傳 意 設 計 及 數 碼 媒 體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產 品 設 計 以 及 室 內 設 計 等 其 位 於 將 軍 澳 的 校 舍, 校 舍 設 計 曾 獲 獎 項, 學 習 環 境 充 滿 創 意 和 動 感, 為 學 生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設 計 教 育 1.4 IVE 及 HKDI 的 目 標 是 為 各 行 各 業 培 育 新 人 才, 配 合 知 識 型 社 會 日 新 月 異 的 需 求 學 院 的 課 程 由 學 者 及 業 界 翹 楚 參 與 設 計, 確 保 內 容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能 適 時 切 合 行 業 發 展 所 需 1.5 除 了 IVE 及 HKDI, 本 局 的 青 年 學 院 ( 設 八 間 分 校 : 九 龍 灣 葵 涌 薄 扶 林 屯 門 將 軍 澳 天 水 圍 葵 芳 及 邱 子 文 ) 亦 開 辦 基 礎 課 程 1.6 本 手 冊 列 載 2015/16 學 年 學 院 設 施 與 規 則 的 重 要 資 料, 以 及 學 務 事 宜 的 一 般 政 策 及 指 引 學 生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本 手 冊 並 遵 守 手 冊 列 出 相 關 的 規 則 及 要 求 1.7 學 生 亦 會 從 課 程 主 任 或 個 人 導 師 / 班 主 任 取 得 與 他 們 所 修 讀 課 程 相 關 的 學 務 規 則 及 課 程 資 料 學 院 一 般 會 透 過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 網 址 myportal.vtc.edu.hk) 與 學 生 聯 絡 及 發 出 通 告, 包 括 上 課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等 等 學 生 應 定 期 瀏 覽 有 關 網 頁, 查 閱 最 新 資 料 學 生 因 疏 忽 或 遺 漏 下 載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發 放 的 通 告 或 文 件 而 提 出 之 要 求, 學 院 一 般 不 會 受 理 學 生 手 冊 ( 中 文 版 ) 會 上 載 於 MyPortal 的 一 般 學 院 消 息 內 1.8 本 手 冊 所 載 內 容 更 新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若 有 相 關 新 資 料, 學 院 會 另 行 通 告 第 3 頁, 共 34 頁

4 /16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週 月 日 期 S M T W T F S 備 註 月 /9 秋 季 學 期 開 學 /9 公 眾 假 期 ( 特 別 假 期 ) /9 公 眾 假 期 ( 中 秋 節 翌 日 ) 5 10 月 1' 2 3 1/10 公 眾 假 期 ( 國 慶 日 ) /10 公 眾 假 期 ( 重 陽 節 ) 月 月 /12 畢 業 典 禮 # 22 # 23 # 24 # 25' /12 及 學 院 假 期 # 29 # 30 # 31 # 28 31/ /12 公 眾 假 期 ( 聖 誕 節 及 聖 誕 節 後 第 一 個 週 日 ) 月 1 2 1/1 公 眾 假 期 ( 一 月 一 日 ) /1 秋 季 學 期 考 試 /1 春 季 學 期 開 學 月 # 12 # /2 公 眾 假 期 ( 農 曆 年 初 一 年 初 二 及 年 初 三 ) ' 11-12/2 學 院 假 期 月 , 23 及 24/3 秋 季 學 期 補 考 日 期 # 24 # , 9 及 16/ /3 學 院 假 期 25 26/3 及 28/3 公 眾 假 期 ( 耶 穌 受 難 節 耶 穌 受 難 節 翌 日 復 活 節 星 期 一 翌 日 ) 31 4 月 /4 公 眾 假 期 ( 清 明 節 ) 第 4 頁, 共 34 頁

5 週 月 日 期 S M T W T F S 備 註 月 /5 公 眾 假 期 ( 勞 動 節 翌 日 ) /5 公 眾 假 期 ( 佛 誕 ) 月 /3, 及 春 季 學 期 考 試 / /6 公 眾 假 期 ( 端 午 節 ) /6 至 夏 季 學 期 ( 包 括 考 試 日 ) / 月 1 2 1/7 公 眾 假 期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 /7 春 季 學 期 補 考 日 期 月 月 : 學 期 開 課 日 28' : 公 眾 假 期 1 : 畢 業 典 禮 # : 學 院 假 期 # : 學 院 假 期 / 補 考 日 期 : 考 試 / 補 考 日 期 ( 不 包 括 夏 季 學 期 ) IVE / HKDI 開 放 日 待 定 IVE / HKDI 陸 運 會 運 動 日 2016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第 5 頁, 共 34 頁

6 3. 一 般 資 料 與 規 則 3.1 學 院 開 放 時 間 IVE( 摩 理 臣 山 ) 一 般 開 放 時 間 如 下 : 星 期 一 至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八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關 閉 有 關 各 學 系 及 部 門 的 聯 絡 電 話, 可 參 閱 附 錄 VI 3.2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上 課 安 排 颱 風 颱 風 ( 亦 指 熱 帶 氣 旋 ) 襲 港 期 間, 安 排 如 下 : 颱 風 信 號 IVE 各 院 校 /HKDI 的 安 排 一 號 颱 風 信 號 三 號 颱 風 信 號 1 八 號 預 警 /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 (a)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時 前 仍 然 懸 掛 (b)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仍 然 懸 掛 (c)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仍 然 懸 掛 照 常 上 課 照 常 上 課 上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下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晚 上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或 以 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d) 在 上 課 或 考 試 * 期 間 懸 掛 即 時 終 止 在 該 時 段 進 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e) 在 考 試 * 開 始 前 懸 掛 在 該 時 段 舉 行 的 考 試 * 將 會 延 期 改 掛 三 號 或 以 下 颱 風 信 號 或 除 下 所 有 颱 風 信 號 若 路 面 或 其 他 情 況 許 可, 恢 復 在 下 一 時 段 進 行 的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 指 IVE / HKDI 內 部 考 試 1 如 情 況 許 可, 香 港 天 文 台 在 發 出 八 號 颱 風 信 號 前 兩 個 小 時 內 會 發 出 預 警 ( 即 八 號 預 警 ) 在 八 號 預 警 發 出 後, 進 行 中 的 課 堂, 考 試 或 其 他 活 動 應 即 時 終 止 第 6 頁, 共 34 頁

7 3.2.2 暴 雨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的 安 排 如 下 :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a)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時 前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b)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c)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d) 在 上 課 或 考 試 * 期 間 發 出 IVE 各 院 校 /HKDI 的 安 排 照 常 上 課 上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下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晚 上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或 以 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在 戶 外 舉 行 者 除 外 ) 應 繼 續 進 行 在 課 堂 或 考 試 * 結 束 時, 若 已 到 放 學 時 間, 而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仍 然 生 效, 則 應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才 讓 學 生 回 家 注 意 : 若 由 於 上 課 時 間 表 安 排 的 差 異, 學 生 當 時 尚 未 返 抵 學 院, 應 留 在 家 中 或 在 安 全 地 方 暫 避 如 課 堂 或 考 試 * 在 戶 外 舉 行, 在 場 負 責 的 教 職 員 應 即 時 終 止 活 動, 並 安 排 所 有 學 生 在 安 全 地 方 暫 避 (e) 在 考 試 * 開 始 前 發 出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 改 發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或 取 消 所 有 信 號 若 路 面 或 其 他 情 況 許 可, 恢 復 在 下 一 時 段 進 行 的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 指 IVE / HKDI 內 部 考 試 課 堂 或 考 試 若 橫 跨 兩 個 時 段 ( 例 如 : 由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二 時 三 十 分, 或 由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七 時 三 十 分 ), 將 按 照 其 原 定 開 始 時 間 所 屬 時 段 的 安 排 停 課 / 終 止 考 試 學 生 應 遵 照 上 表 有 關 颱 風 襲 港 及 暴 雨 期 間 的 上 課 和 考 試 安 排,VTC 不 會 另 行 透 過 電 台 電 視 公 布 教 育 局 的 公 布 並 不 適 用 於 IVE / HKDI 個 別 考 試 因 惡 劣 天 氣 取 消, 將 會 另 定 日 期 舉 行 未 受 天 氣 影 響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則 不 會 更 改 如 情 況 許 可, 有 關 停 課 / 復 課 公 布, 亦 上 載 本 局 網 頁 ( 第 7 頁, 共 34 頁

8 3.2.8 颱 風 信 號 或 暴 雨 警 告 除 下 後, 院 校 將 會 恢 復 上 課 / 考 試 學 生 和 家 長 應 考 慮 當 時 個 別 地 區 的 天 氣 路 面 斜 坡 及 交 通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應 否 回 校 上 課 或 考 試 住 所 偏 遠 的 學 生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遲 到, 並 不 會 受 到 處 分 3.3 學 生 證 學 院 一 般 會 於 開 學 首 星 期 發 出 學 生 證 予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的 新 同 學 學 生 證 乃 是 核 實 同 學 學 生 身 份 之 重 要 文 件, 不 得 轉 讓 或 借 用 學 生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進 入 學 院 及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 如 圖 書 館 游 泳 池 ), 並 用 作 課 堂 出 席 記 錄 學 生 證 屬 學 院 的 資 產 同 學 如 不 適 當 使 用 或 偽 造 學 生 證, 將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在 終 止 學 習 時 ( 例 如 退 學 / 終 止 學 籍 / 畢 業 ), 同 學 須 將 其 學 生 證 交 回 學 院 秘 書 處, 或 透 過 導 師 或 班 主 任 交 還 學 生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應 盡 早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報 告 及 申 請 補 發 (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 此 外, 同 學 亦 應 盡 快 向 圖 書 館 報 失, 以 便 更 新 個 人 借 書 記 錄 若 同 學 其 後 尋 回 遺 失 之 學 生 證, 應 立 刻 交 還 學 院 秘 書 處 註 銷 3.4 安 全 措 施 及 學 院 活 動 的 保 險 事 宜 IVE/HKDI 十 分 重 視 學 生 的 個 人 安 全, 尤 其 是 當 學 生 參 與 學 院 活 動 或 出 外 參 觀 VTC 會 為 學 生 就 參 與 學 院 舉 辦 的 活 動 而 購 買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在 本 地 國 內 或 外 地 的 工 作 實 習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營 參 觀 交 流 團 運 動 比 賽 等 活 動 學 院 教 職 員 會 採 取 所 需 措 施, 確 保 各 項 活 動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進 行 但 學 生 對 自 身 的 安 全 亦 有 責 任, 因 此 同 學 切 記 採 取 下 列 安 全 措 施 : (1) 預 先 將 活 動 或 參 觀 地 點 告 知 家 人, 並 盡 可 能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 (2) 如 因 病 或 健 康 情 況 而 影 響 參 與 某 些 活 動, 應 盡 早 告 知 負 責 的 教 職 員 ( 如 有 需 要, 亦 應 通 知 學 院 秘 書 處 ); (3) 如 本 身 或 家 人 認 為 有 需 要, 可 再 自 行 購 買 適 當 的 個 人 保 險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學 院 / 學 系 的 安 全 規 則 和 指 示, 穿 著 保 護 衣 物 或 佩 戴 眼 罩 ; 在 未 經 許 可 下 不 得 操 作 機 器 校 內 學 習 或 活 動 時 如 遇 有 意 外, 須 馬 上 向 當 值 教 職 員 報 告 如 學 生 因 未 有 遵 守 規 則 或 安 全 指 示 而 導 致 意 外, 學 院 概 不 負 責 3.5 火 警 事 宜 當 聽 到 火 警 鐘 聲, 所 有 學 生 應 立 即 停 止 一 切 活 動, 遵 照 火 警 逃 生 程 序 及 / 或 教 職 員 指 示, 盡 快 離 開 校 舍, 到 達 指 定 地 點 集 合, 聽 候 指 示 如 火 警 鐘 聲 鳴 響, 學 生 不 得 使 用 升 降 機 及 進 入 校 舍 學 院 每 隔 適 當 時 間, 會 進 行 走 火 警 演 習, 讓 師 生 熟 習 在 火 警 或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時 的 逃 生 路 線 第 8 頁, 共 34 頁

9 3.6 儲 物 櫃 及 私 人 財 物 每 間 分 校 都 設 置 若 干 數 量 的 儲 物 櫃, 全 日 制 學 生 可 申 請 使 用 同 學 須 遵 守 使 用 規 則 及 不 應 存 放 現 金 貴 重 物 品 危 險 物 品 容 易 變 壞 的 東 西 或 食 物 在 櫃 內 未 經 許 可 或 在 許 可 使 用 期 過 後 仍 佔 用 儲 物 櫃, 校 方 將 立 即 清 理 櫃 內 物 品,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學 生 如 違 規, 日 後 申 請 儲 物 櫃 可 能 不 獲 考 慮 學 生 應 妥 善 看 管 自 己 的 財 物, 學 院 不 會 對 財 物 損 壞 或 遺 失 負 責 3.7 取 用 及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VTC 收 集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作 下 列 一 項 或 幾 項 用 途 : (1) 開 立 學 生 個 人 檔 案 ; (2) 分 析 個 別 課 程 的 學 生 概 況 ; (3) 所 有 與 學 生 修 業 提 供 輔 導 及 支 援 服 務 相 關 的 用 途 ; 以 及 (4) 更 新 畢 業 生 記 錄 及 與 校 友 聯 繫, 包 括 向 校 友 發 送 VTC 轄 下 機 構 的 資 料, 例 如 活 動 和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資 料 校 友 福 利 資 訊 籌 募 捐 款 推 廣 VTC 畢 業 生 VISA 卡 及 有 關 商 戶 優 惠 其 他 為 校 友 而 設 的 服 務 和 活 動 等 資 料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保 密 惟 在 下 列 情 況 下,VTC 或 學 院 會 向 以 下 第 三 方 提 供 資 料 : (1) 有 關 僱 主 ; 就 由 僱 主 保 薦 或 資 助 進 修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同 學, 學 院 會 定 時 向 僱 主 呈 交 學 生 的 上 課 日 誌, 並 在 學 期 結 束 時, 將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副 本 寄 予 僱 主 ; (2) 學 生 報 考 課 程 / 職 位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院 校 / 機 構 ; 該 等 院 校 / 機 構 已 獲 學 生 授 權 向 VTC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 (3) 未 滿 18 歲 學 生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 有 關 該 學 生 申 請 退 學 長 期 曠 課 獲 發 警 告 信 校 方 勒 令 休 學 等 特 殊 情 況 ; (4) 於 獎 學 金 / 助 學 金 的 甄 選 過 程 中, 提 交 獲 提 名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予 贊 助 人 / 機 構 ; 以 及 (5) 學 徒 事 務 專 員 ; 以 便 執 行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所 規 定, 有 關 註 冊 學 徒 的 訓 練 註 冊 及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等 事 宜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學 生 有 權 : (1) 查 閱 VTC 是 否 持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並 要 求 獲 得 上 述 資 料 的 副 本 ; 以 及 (2) 要 求 VTC 改 正 其 不 準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學 生 可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提 出 查 閱 及 / 或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更 正 資 料 應 附 上 佐 證 文 件 學 院 會 收 取 處 理 有 關 查 閱 資 料 的 手 續 費 第 9 頁, 共 34 頁

10 3.8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若 個 人 資 料 ( 如 地 址 和 電 話 號 碼 ) 有 任 何 更 改, 學 生 有 責 任 通 知 學 院 作 出 更 改 如 因 同 學 未 有 通 知 學 院 更 新 其 個 人 記 錄 以 致 無 法 傳 遞 郵 件 / 訊 息, 學 院 概 不 負 責 學 生 如 欲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 如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資 料 出 生 日 期 等 ), 必 須 親 身 前 往 學 院 秘 書 處 出 示 佐 證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如 須 補 領 學 生 證, 須 繳 付 手 續 費 3.9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指 任 何 發 現 創 作 發 明 設 計 式 樣 商 標 知 識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所 有 與 之 有 關 的 權 利, 包 括 在 任 何 國 家 內 可 註 冊 與 否 的 權 利 及 道 義 上 的 權 利, 例 如 專 利 版 權 商 標 設 計 及 模 型 等 知 識 產 權 創 造 者 可 獲 法 律 保 障, 產 權 擁 有 者 可 享 有 經 濟 權 利 以 及 其 產 權 的 控 制 權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利 用 VTC 所 擁 有 資 源, 在 老 師 指 導 下, 可 能 創 造 出 新 意 念 作 為 功 課 內 容 這 成 為 其 知 識 產 權, 日 後 或 有 可 能 獲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會 擁 有 該 項 知 識 產 權, 而 VTC 則 可 毋 須 付 給 專 利 費 用, 非 獨 家 使 用 該 項 知 識 產 權, 但 會 說 明 擁 有 權 屬 學 生 所 有 這 用 途 包 括 展 出 學 生 獲 獎 的 作 品 供 宣 傳 或 展 示 之 用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VTC 的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的 規 則, 以 便 修 讀 課 程 及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校 方 提 供 的 筆 記 及 課 程 材 料 僅 供 學 生 個 人 使 用, 學 生 不 得 將 有 關 材 料 上 載 至 其 他 伺 服 器 及 / 或 以 印 刷 或 電 子 方 式 複 製 副 本 給 予 其 他 並 非 修 讀 該 課 程 的 人 士, 亦 不 得 在 未 經 許 可 下, 把 課 堂 過 程 錄 音 或 錄 影 違 反 VTC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是 嚴 重 的 不 當 行 為, 學 院 嚴 格 禁 止 有 關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I 3.10 版 權 作 品 的 使 用 或 影 印 一 般 而 言, 版 權 為 原 創 作 品 作 者 所 擁 有, 以 保 障 創 作 ( 例 如 : 著 作 及 軟 件 程 式 ) 學 生 如 因 影 印 或 使 用 非 法 電 腦 軟 件 自 修 而 觸 犯 版 權 法, 須 負 上 個 人 責 任 請 留 意 張 貼 於 學 院 內 影 印 機 及 電 腦 附 近, 有 關 版 權 規 例 的 通 告 學 生 請 勿 光 顧 未 經 授 權 的 商 店 影 印 有 版 權 的 作 品, 及 / 或 為 避 免 購 買 某 書 籍 而 影 印 該 書 内 容 第 10 頁, 共 34 頁

11 3.11 環 保 政 策 VTC 致 力 改 善 環 境 質 素, 務 求 為 局 內 職 業 教 育 及 培 訓 活 動 提 供 一 個 理 想 環 境 ; 政 策 包 括 : 遵 守 所 有 現 行 的 環 保 法 例 標 準 和 規 則 ; 善 用 資 源, 減 少 浪 費 ( 如 : 水 紙 及 電 ); 提 高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的 環 保 意 識 ; 提 供 環 保 教 育 及 培 訓 ; 於 VTC 各 學 院 建 築 物 採 用 適 當 及 有 效 的 環 保 設 計 材 料 及 科 技 ; VTC 所 有 活 動 必 須 避 免 污 染 環 境, 或 盡 可 能 減 少 或 控 制 污 染 ; 並 要 求 承 辦 商 執 行 適 當 的 環 保 措 施 ; 以 及 達 致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學 生 請 依 學 院 指 引, 協 助 VTC 推 行 環 保 政 策 備 註 : VTC 企 業 環 保 政 策 的 推 行 不 會 減 低 本 局 對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重 視 3.12 節 約 資 源 節 約 資 源 對 環 保 十 分 重 要 學 院 致 力 節 省 電 力 用 水 紙 張 等 各 類 資 源 的 使 用 同 學 應 合 作 遵 守 下 列 指 引 : (1) 進 出 設 有 空 調 的 課 室 研 討 室 演 講 廳 工 場 及 辦 事 處 後, 馬 上 把 門 關 上 ; (2) 使 用 空 調 期 間, 應 把 所 有 窗 戶 關 上 ; (3) 關 掉 不 需 要 的 電 燈 冷 氣 機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 (4) 如 可 使 用 樓 梯 或 升 降 機, 應 盡 量 使 用 樓 梯 ; (5) 節 約 用 水 ; (6) 減 少 用 紙 ( 例 如 雙 面 影 印 / 書 寫 ), 多 用 再 造 紙 ; 以 及 (7) 將 可 回 收 的 物 品 ( 例 如 廢 紙 塑 膠 鋁 罐 碳 粉 墨 盒 ) 棄 置 在 指 定 收 集 箱, 以 便 循 環 再 用 3.13 學 院 內 嚴 禁 吸 煙 根 據 吸 煙 ( 公 眾 衛 生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1 章 ) 規 定, 所 有 校 園 地 方 及 VTC 領 域 ( 室 內 或 室 外 ) 均 已 定 為 指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這 些 地 方 吸 煙 或 攜 帶 燃 著 的 香 煙 雪 茄 或 煙 斗, 否 則 可 被 檢 控, 最 高 罰 款 可 達 港 幣 5,000 元 吸 煙 者 會 被 勸 喻 弄 熄 香 煙 或 離 開 學 院 範 圍 若 吸 煙 者 拒 絶 合 作, 他 們 會 被 要 求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學 生 證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將 知 會 有 關 學 系 系 主 任 或 學 院 秘 書 處 跟 進 第 11 頁, 共 34 頁

12 4.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4.1 綜 合 費 用 學 生 必 須 於 繳 費 通 知 書 註 明 的 限 期 前 繳 交 課 程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例 如 : 保 證 金 學 生 會 費 ) 2015/16 學 年 的 綜 合 費 用 繳 交 日 期 表 列 如 下 : 2015/16 學 年 繳 費 到 期 日 所 有 舊 生 兼 讀 制 新 生 秋 季 學 期 費 用 2015 年 7 月 31 日 ( 或 2015 年 8 月 26 日 適 用 於 補 考 學 生 ) 新 生 於 接 受 學 位 時 春 季 學 期 費 用 2016 年 1 月 11 日 或 之 前 夏 季 學 期 費 用 ( 如 適 用 ) 2016 年 5 月 28 日 或 之 前 學 生 請 瀏 覽 MyPortal (myportal.vtc.edu.hk) 並 自 行 下 載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在 到 期 日 前 約 兩 週 起 可 供 下 載 學 生 應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靈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或 於 東 亞 銀 行 以 支 票 / 現 金 直 接 支 付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繳 費 通 知 書 背 頁 詳 列 各 類 繳 費 方 式 4.2 其 他 收 費 除 學 費 外, 學 生 亦 須 繳 付 與 其 註 冊 修 業 或 畢 業 相 關 的 其 他 費 用 各 類 學 生 服 務 亦 會 收 費 2015/16 學 年 的 各 類 收 費 表 見 附 錄 II 學 生 可 直 接 聯 絡 學 院 秘 書 處 查 詢 繳 費 事 宜 4.3 欠 交 費 用 學 生 須 於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所 列 的 繳 費 期 限 前 繳 交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如 有 ) 即 使 學 生 已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但 若 申 請 尚 未 有 結 果, 學 生 亦 須 先 繳 交 學 費 如 學 生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繳 付 學 費, 請 預 早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聯 絡 學 生 發 展 處 / 學 院 秘 書 處 尋 求 協 助 學 生 如 未 能 在 限 期 屆 滿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清 繳 所 需 的 學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一 般 會 被 取 消 學 籍, 及 禁 止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與 服 務, 獲 院 長 特 別 批 准 延 期 付 款 者 除 外 如 欲 重 新 註 冊, 須 遞 交 申 請 並 繳 付 重 新 註 冊 費 及 清 繳 欠 款 學 生 如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中 途 退 學 或 被 終 止 學 籍, 仍 須 繳 付 相 關 的 整 期 或 整 個 學 期 學 費 學 生 在 修 讀 現 時 課 程 或 先 前 的 課 程 期 間 如 有 欠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學 費 其 他 收 費 圖 書 館 罰 款 損 毁 或 遺 失 院 校 設 備 或 書 本 所 須 付 之 修 理 或 更 換 費 用 ), 其 在 VTC 轄 下 學 院 所 修 讀 課 程 / 單 元 的 成 績 單 證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不 予 發 放, 直 至 清 繳 所 有 欠 款 為 止 此 外, 如 學 生 退 學 或 被 取 消 學 籍 而 仍 有 未 繳 清 費 用, 將 來 如 再 獲 取 錄 入 讀 VTC 同 一 課 程 或 其 他 課 程, 無 論 在 重 新 入 讀 前 或 在 已 開 課 後, 均 必 須 清 付 這 些 欠 款 學 院 保 留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的 權 利, 包 括 法 律 訴 訟,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學 生 追 討 欠 款 第 12 頁, 共 34 頁

13 5. 經 濟 援 助 5.1 學 生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政 府 轄 下 的 學 生 資 助 處 (SFO)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各 項 可 供 申 請 的 資 助 計 劃 見 下 表, 亦 可 瀏 覽 SFO 網 頁 了 解 詳 情 : 課 程 類 型 全 日 制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經 濟 援 助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Tertiary Student Finance Scheme Publicly- funded Programmes (TSFS) 全 日 制 大 專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Non-meanstested Loan Scheme for Full-time Tertiary Students (NLSFT)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擴 展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Extended Non-means- tested Loan Scheme (ENLS)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 for Postsecondary Students (FASP)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Non-meanstested Loan Scheme for Postsecondary Students (NLSPS)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Continuing Education Fund # 高 級 文 憑 / 文 憑 X X X X (CEF) 自 資 課 程 高 級 文 憑 X X 部 份 課 程 夜 間 兼 讀 制 高 級 文 憑 X X X X 部 份 課 程 中 五 以 上 程 度 證 書 / 中 五 以 上 程 度 職 業 技 術 證 書 X X X X X 技 工 證 書 X X X X X 備 註 : 入 讀 該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申 請 X 不 適 用 於 入 讀 該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 如 要 向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申 請 發 還 學 費, 學 生 在 每 單 元 須 取 得 最 低 50% 分 數, 並 符 合 每 單 元 80%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要 學 生 如 不 獲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又 或 年 屆 30 歲 或 以 上, 可 以 申 請 VTC 學 費 減 免 ( 學 習 開 支 定 額 津 貼 並 不 適 用 於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 5.2 索 取 申 請 資 料, 或 有 急 需 的 經 濟 困 難, 可 向 就 讀 學 院 的 學 生 發 展 處 / 學 院 秘 書 處 查 詢 第 13 頁, 共 34 頁

14 6.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6.1 在 政 府 及 私 營 機 構 支 持 下,VTC 設 有 多 個 獎 學 金 獎 項 及 助 學 金, 頒 發 給 在 學 業 或 學 術 範 疇 以 外 有 優 異 表 現, 或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生 獎 學 金 和 獎 項 顯 示 學 生 的 卓 越 質 素 與 成 就, 並 廣 為 僱 主 及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因 此, 同 學 應 努 力 在 學 業 及 非 學 術 活 動 兩 方 面 爭 取 佳 績 各 項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的 申 請 及 提 名 詳 情, 會 不 時 於 MyPortal 內 公 布 第 14 頁, 共 34 頁

15 7. 修 讀 課 程 7.1 取 錄 除 非 得 到 有 關 院 長 事 先 批 准, 否 則 學 生 不 能 同 時 修 讀 多 於 一 項 由 VTC 成 員 院 校 所 開 辦 並 可 獲 頒 授 學 歷 的 課 程 ( 短 期 課 程 除 外 ) 7.2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學 生 可 於 每 學 年 / 學 期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某 些 單 元, 但 須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一 般 而 言, 可 獲 豁 免 的 單 元 值 總 數, 不 可 超 出 該 課 程 的 總 單 元 值 / 總 學 分 的 一 半 凡 四 年 制 / 四 級 別 制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如 於 某 一 年 / 級 別 獲 豁 免 修 讀 的 單 元 值 超 過 一 半 該 年 / 級 別 的 總 單 元 值 / 學 分, 於 完 成 這 年 / 級 別 的 課 程 時, 他 們 將 不 會 獲 得 該 年 / 級 別 的 學 銜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舊 生 如 欲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豁 免 修 讀 某 些 單 元, 一 般 須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 新 生 通 常 須 於 第 一 學 年 / 第 一 學 期 開 課 後 兩 星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有 關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的 程 序 ( 包 括 申 請 收 集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評 估 及 作 出 決 定 ), 一 般 會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兩 個 月 完 成 ( 適 用 於 舊 生 提 出 的 申 請 ); 或 於 第 一 學 年 / 學 期 開 課 後 五 星 期 內 完 成 ( 適 用 於 新 生 提 出 的 申 請 ) 7.3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是 一 個 全 面 照 顧 身 心 發 展 的 系 統 化 課 程, 目 的 為 提 高 學 生 的 自 我 形 象 自 信 心 和 改 善 他 們 的 情 緒 智 商, 讓 他 們 裝 備 好 適 當 的 關 鍵 技 能 正 確 的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應 用 於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環 境 希 望 令 學 生 有 足 夠 能 力 擅 於 溝 通 自 主 地 終 身 學 習 懂 得 關 懷 社 會 和 負 責 任 盡 忠 職 守 和 有 道 德 操 守 並 保 持 身 心 健 康 學 生 須 修 讀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藉 此 培 養 以 下 八 項 不 同 的 特 質 : 提 高 學 習 能 力 和 表 現 ; 溝 通 能 力 ;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 解 難 能 力 ; 自 信 和 情 緒 智 商 ; 事 業 發 展 和 工 作 態 度 ; 事 業 形 象 和 職 業 道 德 ; 以 及 個 人 家 庭 工 作 和 社 會 除 課 堂 上 學 習, 學 生 必 須 參 加 聯 課 活 動 藉 此 結 合 和 實 踐 所 學 的 概 念 學 生 必 須 於 相 關 的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單 元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才 可 畢 業 第 15 頁, 共 34 頁

16 7.4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學 院 會 委 任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客 觀 審 查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學 術 水 平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有 權 覆 核 所 有 校 方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包 括 試 卷 專 題 習 作 報 告 及 其 他 作 業 學 生 有 責 任 妥 為 保 存 最 後 學 年 所 有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呈 交 審 查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經 批 改 習 作, 可 能 影 響 最 後 成 績 學 院 會 盡 力 確 保 課 程 評 核 工 作 的 公 正 及 一 致 性, 包 括 評 核 的 設 計 進 行 及 評 分 ; 亦 設 有 機 制, 讓 單 元 評 分 員 單 元 主 任 單 元 聯 絡 主 任 課 程 主 任 及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擔 當 不 同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以 確 保 評 核 的 準 確 及 一 致 性 所 有 評 核 及 考 試 的 結 果 均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慎 覆 核 及 與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討 論 後 決 定, 並 由 學 科 學 務 委 員 會 批 核 7.5 考 試 及 評 核 每 學 期 期 考 ( 第 一 輪 ) 及 補 考 ( 第 二 輪 ) 日 期 請 參 考 本 手 冊 所 載 本 學 年 的 重 要 日 子 學 院 會 最 遲 於 期 考 前 一 個 月, 發 出 期 考 考 試 時 間 表 學 生 除 須 按 考 試 時 間 表 應 考 外, 亦 須 預 留 時 間 準 備 可 能 因 特 殊 情 況 ( 如 惡 劣 天 氣 ) 而 須 更 改 的 考 試 日 期 學 生 如 未 能 於 考 試 時 間 表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應 考, 將 被 視 為 未 能 符 合 單 元 規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如 事 前 已 得 開 辦 課 程 的 院 校 系 主 任 批 准 缺 席 則 例 外 學 生 如 無 充 分 理 由 而 缺 席 考 試, 可 能 不 獲 批 准 參 加 補 考 學 生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能 應 考 ( 例 如 : 健 康 問 題 ) 而 具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可 獲 准 參 加 補 考, 作 為 首 次 考 試, 所 得 評 分 不 會 被 折 算 不 論 學 生 於 某 一 個 學 期 考 試 有 多 少 單 元 不 及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仍 可 批 准 學 生 補 考 作 為 另 一 次 評 核 課 程 不 設 第 二 次 補 考 有 關 缺 席 考 試 的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該 考 試 後 立 刻 或 最 遲 於 一 星 期 內 送 達 所 屬 學 系 在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開 會 後 才 遞 交 的 文 件, 通 常 不 會 受 理 缺 席 考 試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是 否 充 分, 由 學 院 決 定 學 生 如 被 發 現 濫 用 這 項 制 度 或 呈 交 虛 假 文 件,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嚴 重 者 可 被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須 遵 守 附 錄 III 所 列 載 考 試 規 則 學 生 可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試 卷 ( 只 適 用 於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或 語 文 單 元 的 期 終 評 核 ) 有 關 申 請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並 繳 交 費 用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試 卷 並 不 等 同 考 試 成 績 上 訴 申 請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應 依 照 下 述 第 7.7 段 的 程 序 提 出 考 試 成 績 上 訴 申 請 第 16 頁, 共 34 頁

17 7.6 作 弊 及 於 考 試 / 測 驗 期 間 涉 及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的 違 規 行 爲 學 生 如 有 作 弊 行 為, 將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附 錄 IV 列 出 作 弊 行 為 的 類 別 學 生 若 被 證 實 作 弊, 學 院 將 按 照 個 別 事 件 的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作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處 分 : (a) 該 單 元 / 個 別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 評 分 為 零 分 及 不 得 接 受 再 評 核 ); (b) 該 單 元 / 個 別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另 再 加 上 其 他 處 分, 包 括 : (1) 整 學 期 或 階 段 全 部 單 元 /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 並 不 得 接 受 再 評 核 ); (2) 停 課 一 學 期 或 一 年 ; (3) 即 時 開 除 學 籍 ; 以 及 (4) 兩 年 或 更 長 時 間 內 不 會 再 獲 取 錄 入 讀 學 院 任 何 課 程 情 況 特 殊 而 值 得 酌 情 處 分 者,VTC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或 會 考 慮 其 他 形 式 的 處 分 考 生 應 盡 量 避 免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或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 如 電 子 手 帳 MP3 機 智 能 手 表 免 提 耳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 進 入 試 場 在 考 試 / 測 驗 進 行 時, 考 生 如 被 發 現 衣 袋 內 / 身 上 藏 有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將 被 取 消 該 科 目 的 評 核 成 績 如 考 生 的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已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但 在 考 試 / 測 驗 途 中 被 發 現 未 有 關 上 或 發 出 聲 響, 該 考 生 可 被 扣 分 7.7 上 訴 學 生 如 對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評 核 結 果, 或 有 關 紀 律 委 員 會 就 涉 嫌 作 弊 或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的 裁 決 不 滿, 可 書 面 上 訴 對 評 核 結 果 的 上 訴 必 須 在 成 績 公 布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學 系 書 面 提 出 ; 如 對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不 滿, 須 於 得 悉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書 面 提 出 有 關 上 訴 規 則 可 參 閱 附 錄 V 7.8 升 班 規 則 及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升 班 規 則 詳 列 於 IVE 學 務 通 則 以 下 為 規 則 摘 要 全 日 制 或 日 間 兼 讀 制 學 生 如 於 一 學 年 內 不 及 格 的 單 元 值 / 學 分 值 超 過 該 學 年 修 讀 總 數 的 40%, 則 他 們 不 可 以 升 班 學 生 若 在 同 一 學 年 的 秋 季 及 春 季 學 期 的 學 期 平 均 分 (SMA) 均 低 於 40%( 於 補 考 / 習 作 完 成 後 ), 一 般 須 退 學 職 業 技 術 證 書 (Vocational Certificate) 及 技 工 證 書 (Craft Certificate) 有 特 定 的 出 席 率 要 求 學 生 如 未 能 符 合 單 元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要 求, 除 非 得 到 學 院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將 不 可 參 加 大 考, 亦 不 會 獲 得 單 元 分 數 / 評 級 ( 就 只 以 平 時 分 為 評 核 準 則 的 單 元 而 言 ) 個 別 單 元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如 下 : (a) 全 日 制 及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 最 高 出 席 率 的 80%; 及 (b) 夜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 最 高 出 席 率 的 70% 第 17 頁, 共 34 頁

18 7.8.2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7.9 轉 讀 每 一 課 程 都 有 修 讀 期 限, 這 為 允 許 學 生 完 成 課 程 的 最 長 年 期 如 學 生 未 能 在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業, 他 們 將 會 被 取 消 學 籍 如 學 生 希 望 轉 讀 另 一 課 程 或 修 課 模 式, 或 轉 往 另 一 院 校 修 讀, 須 先 獲 所 擬 轉 讀 院 校 院 長 批 准 學 生 可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索 取 申 請 轉 讀 表 格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須 連 同 轉 讀 原 因 及 支 持 申 請 的 有 關 資 料, 於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遞 交 擬 入 讀 院 校 學 院 秘 書 處 申 請 轉 讀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轉 讀 申 請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7.10 休 學 如 情 況 特 殊 並 有 合 理 原 因, 可 透 過 課 程 主 任 / 班 主 任 以 書 面 向 院 長 提 出 申 請 休 學 如 獲 批 准 休 學, 一 般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必 須 於 翌 年 繼 續 學 業 ; 休 學 期 亦 會 被 計 算 在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內 休 學 申 請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申 請 休 學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7.11 退 學 正 式 退 學 學 生 如 打 算 退 學,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有 關 學 系 / 課 程 主 任 如 學 生 未 滿 18 歲, 退 學 信 須 經 父 母 / 監 護 人 簽 署 同 意 在 正 式 退 學 的 情 況 下 ( 即 提 交 書 面 通 知 和 交 還 學 生 證 ), 已 繳 付 之 保 證 金 會 於 扣 除 學 生 向 學 院 /VTC 的 欠 款 後 退 還 學 生 非 正 式 退 學 如 學 生 未 有 事 先 通 知 學 系, 而 連 續 四 週 未 如 期 出 席 課 程 活 動, 將 被 視 為 非 正 式 退 學 學 生 如 非 正 式 退 學, 所 繳 付 之 保 證 金 將 不 獲 退 還 除 非 已 獲 得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學 生 如 未 能 在 付 款 限 期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應 繳 的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會 被 視 作 退 學 ( 非 正 式 ), 及 被 取 消 學 籍 如 重 新 註 冊, 須 遞 交 申 請 和 繳 付 重 新 註 冊 費, 並 清 繳 欠 款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佳 退 學 學 生 在 同 一 學 年 的 秋 季 與 春 季 學 期 的 學 期 平 均 分 (SMA) 如 均 在 40% 以 下, 一 般 會 被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再 繼 續 學 業 學 生 如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中 途 退 學 ( 包 括 正 式 / 非 正 式 退 學, 或 被 終 止 學 籍 ), 仍 須 繳 付 相 關 的 整 期 或 整 個 學 期 的 全 數 學 費 不 論 退 學 原 因 為 何, 同 學 亦 須 向 學 系 / 學 院 秘 書 處 交 還 學 生 證 第 18 頁, 共 34 頁

19 8. 出 席 率 及 紀 律 8.1 出 席 率 及 出 席 記 錄 學 生 須 準 時 出 席 全 部 課 程 活 動 如 必 須 請 假, 應 盡 早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系 課 程 主 任 個 人 導 師 班 主 任 或 級 別 主 任 請 假 原 因 學 生 如 未 得 學 系 批 准, 連 續 四 週 未 有 參 加 課 程 或 相 關 活 動, 將 被 視 為 非 正 式 退 學 學 院 已 實 施 電 子 化 課 堂 點 名 系 統, 以 記 載 同 學 的 出 席 記 錄 同 學 需 要 親 自 在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作 為 他 們 出 席 該 課 堂 的 記 錄 代 替 他 人 拍 卡 以 作 為 出 席 記 錄 是 一 種 不 當 行 為, 代 人 拍 卡 者 與 讓 他 人 替 自 己 拍 卡 的 同 學 均 可 能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全 日 制 學 生 在 每 課 堂 的 出 席 時 數 是 以 實 際 時 數 為 基 礎 而 記 錄 在 電 子 點 名 系 統 ( 即 出 席 時 數 由 學 生 在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起 計 至 該 課 堂 完 結, 設 開 課 首 十 分 鐘 寬 限 ) 學 生 在 每 單 元 所 累 計 之 實 際 出 席 時 數 會 用 作 計 算 有 關 單 元 出 席 率 對 於 由 僱 主 直 接 保 薦 及 / 或 資 助 修 讀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學 生,IVE / HKDI 會 另 以 密 函 將 他 們 的 課 堂 出 席 記 錄 及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副 本 送 交 學 生 僱 主 如 學 生 持 續 缺 課, 學 院 或 會 向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他 們 退 學 未 滿 18 歲 的 學 生 如 長 期 曠 課, 學 院 可 以 口 頭 通 知 或 將 通 知 書 寄 給 學 生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某 些 課 程 可 能 會 要 求 學 生 符 合 特 定 的 出 席 率, 才 可 取 得 單 元 成 績 及 格 見 第 7.8 段 8.2 操 行 及 紀 律 IVE / HKDI 致 力 培 養 和 諧 共 融 和 愉 快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要 尊 重 同 輩 及 同 學 他 們 應 衣 著 整 齊, 遵 守 紀 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保 持 應 有 禮 貌 及 公 民 意 識 學 院 不 容 許 恐 嚇 及 恃 強 欺 弱 的 行 為 發 生 學 生 如 觸 犯 這 類 行 為, 將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學 生 應 時 刻 遵 守 學 院 所 定 的 以 下 規 則 : (1) 校 園 內 嚴 禁 賭 博 投 注 (2) 校 園 內 嚴 禁 吸 煙 (3) 除 非 獲 得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校 園 內 一 律 不 准 飲 酒 (4) 所 有 的 教 學 場 地, 包 括 課 室, 電 腦 室 及 演 講 廳 等 一 律 嚴 禁 飲 食 (5) 在 上 課 及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禁 止 玩 電 子 及 電 腦 遊 戲 如 遊 戲 屬 課 程 安 排 學 習 除 外 (6) 在 所 有 上 課 地 點 及 圖 書 館 內, 須 關 掉 手 提 電 話 電 子 手 帳 等 響 鬧 設 備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及 獲 得 院 長 允 許, 所 有 妨 礙 上 課 及 學 習 的 活 動 一 律 禁 止 (7) 不 得 在 網 上 及 其 他 電 子 產 品 觀 看 上 載 或 下 載 不 雅 圖 片 或 電 影 (8) 不 得 代 其 他 同 學 在 電 子 化 點 名 系 統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以 示 出 席 課 堂 (9) 不 得 將 課 程 老 師 所 提 供 的 筆 記 及 教 材 上 載 於 其 他 伺 服 器, 及 / 或 將 此 等 教 材 以 印 刷 或 電 子 形 式 複 製 成 副 本, 交 給 其 他 並 非 有 關 課 程 的 人 士 第 19 頁, 共 34 頁

20 8.2.3 學 生 有 責 任 幫 助 校 方 維 持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健 康 安 全 和 適 合 學 習 在 學 院 內, 學 生 須 遵 守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以 及 授 課 和 學 習 活 動 的 其 他 規 則 在 其 他 院 校 或 外 間 中 心 上 課, 亦 須 遵 守 該 處 的 規 則 學 院 所 有 職 員 獲 授 權 執 行 各 類 校 園 規 則, 在 學 院 範 圍 內 防 止 及 停 止 不 當 行 為 發 生 如 有 需 要, 他 們 將 知 會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跟 進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調 查 由 院 長 或 其 代 表 轉 交 的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並 負 責 提 出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以 公 正 態 度, 徹 查 每 宗 事 件, 然 後 提 出 下 列 一 項 或 以 上 建 議, 供 院 長 審 批 : (1) 學 生 沒 有 犯 錯 ; (2) 書 面 警 告 ; (3) 罰 款 賠 償 ; (4) 在 指 定 期 間 不 准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 (5) 停 學 ; (6) 永 久 開 除 學 籍 ; 以 及 (7) 採 取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行 動 學 生 如 須 接 受 紀 律 處 分, 可 向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尋 求 協 助 及 聽 取 意 見 ; 如 須 出 席 紀 律 委 員 會 會 議, 可 邀 請 一 名 同 校 的 教 職 員 或 學 生 陪 同 8.3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及 防 止 騷 擾 VTC 致 力 制 定 推 廣 及 維 持 一 套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以 締 造 一 個 平 等 機 會 的 環 境, 確 保 所 有 VTC 僱 員 學 生 以 及 與 VTC 有 事 務 交 往 的 人 士, 不 論 性 別 殘 疾 或 種 族 均 得 到 平 等 的 對 待 凡 本 局 的 員 工 或 學 生, 基 於 性 別 殘 疾 種 族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或 家 庭 崗 位 的 原 故, 向 其 他 員 工 學 生 或 與 本 局 有 事 務 交 往 的 人 士 作 出 歧 視 騷 擾 中 傷 或 使 人 受 害 的 歧 視 的 行 為, 即 屬 違 法 VTC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一 個 非 法 行 為 無 論 是 本 局 員 工 或 學 生, 皆 有 責 任 締 造 一 個 公 平 和 諧 與 有 利 的 環 境, 維 護 彼 此 尊 嚴,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下 列 各 段 為 有 關 性 別 / 殘 疾 / 種 族 歧 視 或 騷 擾 的 定 義 和 舉 例 學 生 亦 可 瀏 覽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獲 取 更 多 資 訊 性 騷 擾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要 求 或 語 言 或 身 體 上 涉 及 性 的 行 徑, 造 成 一 個 冒 犯 敵 意 或 具 威 嚇 性 的 環 境, 就 構 成 性 騷 擾 例 如 學 生 講 與 性 有 關 的 笑 話 污 言 穢 語, 或 在 校 園 內 展 示 色 情 物 品, 均 可 能 對 其 他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造 成 有 敵 意 的 環 境, 有 關 學 生 須 為 此 等 行 為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殘 疾 騷 擾 根 據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騷 擾 是 指 基 於 某 人 的 殘 疾 而 向 該 人 或 該 人 的 有 聯 繫 人 士 作 出 不 受 歡 迎 的 行 徑, 而 一 名 合 理 的 人 在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後, 會 預 料 到 該 受 騷 擾 者 會 因 該 行 徑 而 感 到 被 冒 犯 侮 辱 或 威 嚇 對 殘 疾 的 騷 擾 行 為 例 子 可 包 括 口 頭 或 書 面 形 式 的 侮 辱 性 言 論 或 一 些 令 人 反 感 的 玩 笑 第 20 頁, 共 34 頁

21 8.3.6 種 族 歧 視 基 於 他 人 的 種 族 而 給 予 該 人 較 差 的 待 遇, 或 因 某 人 或 其 近 親 的 種 族 而 向 該 人 作 出 不 受 歡 迎 謾 罵 侮 辱 或 令 人 反 感 的 行 為, 以 致 令 該 人 感 到 受 冒 犯 羞 辱 或 難 堪, 這 些 行 為 可 被 視 為 觸 犯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或 會 引 致 法 律 訴 訟 種 族 歧 視 例 子 可 包 括 說 種 族 主 義 的 笑 話 取 笑 嘲 弄 或 諷 刺 ; 例 如 取 笑 某 個 種 族 群 體 的 人 的 口 音 或 習 慣 學 生 應 避 免 參 與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騷 擾 及 中 傷 由 於 這 等 行 為 乃 屬 違 法, 學 生 一 旦 證 實 犯 上, 便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任 何 人 士 若 感 到 遭 受 任 何 騷 擾, 當 事 人 可 即 時 向 干 犯 者 表 達 不 滿, 請 其 立 刻 停 止 若 認 為 受 到 騷 擾 或 歧 視 而 希 望 正 式 提 出 投 訴, 應 盡 快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提 出, 學 院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所 有 投 訴 絕 對 保 密 8.4 提 議 及 投 訴 VTC 歡 迎 學 生 對 學 院 各 方 面 事 務 提 出 意 見 學 院 設 有 不 同 的 溝 通 方 式 和 途 徑, 讓 學 生 表 達 意 見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可 向 學 系 學 生 發 展 主 任 或 院 長 提 出 各 學 院 有 申 訴 主 任, 確 保 所 有 投 訴 均 獲 適 當 跟 進, 妥 為 記 錄 學 生 可 把 投 訴 呈 交 學 系 或 學 院 秘 書 處 投 訴 人 不 會 因 其 作 出 真 誠 相 信 的 投 訴 而 受 處 分 投 訴 人 應 表 明 身 份 如 為 匿 名 投 訴, 院 長 會 考 慮 投 訴 的 內 容 而 決 定 是 否 處 理 學 院 一 般 會 於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確 認 收 到 投 訴, 投 訴 人 一 般 會 於 兩 星 期 內 獲 通 知 調 查 結 果 投 訴 調 查 結 果 將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而 投 訴 人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需 予 以 簽 收 如 投 訴 人 在 收 到 調 查 結 果 書 面 通 知 後 十 四 天 內 沒 有 回 應, 學 院 可 視 該 投 訴 個 案 已 經 完 結 第 21 頁, 共 34 頁

22 9. 學 習 設 施 9.1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各 院 校 的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為 師 生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教 學 支 援 服 務 院 校 希 望 透 過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創 造 一 個 可 啓 發 思 維 和 創 意 的 環 境, 並 可 藉 著 靈 活 配 置 不 同 資 源, 進 行 需 要 各 種 服 務 的 活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每 間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屬 於 多 媒 體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理 想 的 學 習 研 究 和 消 閒 閱 讀 的 環 境 有 關 圖 書 館 目 前 的 資 源 及 服 務 的 資 料, 請 瀏 覽 圖 書 館 主 頁 (( 各 分 校 的 圖 書 館 藏 書 總 量 豐 富, 包 括 超 過 600,000 冊 書 籍 和 刊 物 250,000 冊 獲 特 許 使 用 權 的 電 子 書 60,000 份 全 文 電 子 期 刊, 內 容 涵 蓋 應 用 科 學 商 業 幼 兒 教 育 電 腦 科 學 設 計 教 育 工 程 美 術 語 言 款 接 及 旅 遊, 以 至 職 業 指 導 等 與 VTC 課 程 相 關 的 範 疇 ; 亦 訂 閱 了 大 約 80 個 電 子 資 料 庫, 如 ABI / INFORM Global Academic Search Complete British Standards EBSCO ProQuest 及 WiseNews 等, 方 便 快 速 檢 索 不 同 學 科 的 資 料, 支 援 師 生 的 需 要 VTC 的 圖 書 館 目 錄 ( 方 便 讀 者 查 閱 各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資 料 讀 者 可 透 過 網 站, 檢 索 各 分 校 圖 書 館 的 書 目 資 料 查 閱 借 閱 記 錄 預 留 書 籍, 以 及 辦 理 續 借 此 外, 網 站 亦 提 供 超 連 結 至 所 有 電 子 資 源, 包 括 電 子 書 電 子 期 刊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所 有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設 有 互 聯 網 工 作 間 個 人 電 腦 筆 記 本 電 腦 視 聽 設 備 無 線 網 絡 影 印 及 打 印 設 備, 並 附 設 八 達 通 收 費 功 能 所 有 分 校 圖 書 館 有 互 借 服 務 圖 書 館 使 用 者 可 於 任 何 一 所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檢 索 藏 書 資 料 及 辦 理 借 / 還 手 續 多 媒 體 服 務 大 部 份 院 校 的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設 有 學 生 工 作 坊, 工 作 坊 配 備 視 聽 器 材 打 印 設 備 影 像 掃 描 裝 置 及 多 媒 體 電 腦 等 設 施, 提 供 學 習 支 援 學 生 使 用 各 項 設 施 時, 應 遵 守 守 則 及 指 引 電 腦 服 務 除 所 屬 學 系 電 腦 設 施 外, 學 生 亦 可 使 用 院 校 電 腦 室 / 電 腦 實 驗 室 的 中 央 電 腦 服 務, 支 援 學 習 活 動 電 腦 室 / 電 腦 實 驗 室 如 無 人 上 課, 學 生 可 按 照 負 責 人 的 安 排 自 由 使 用 學 生 可 攜 帶 手 提 個 人 電 腦 進 入 各 院 校 作 學 習 用 途 學 生 的 手 提 電 腦 在 用 戶 身 份 確 認 後 可 接 上 院 校 的 無 線 電 腦 網 絡 學 生 須 負 責 在 手 提 電 腦 內 裝 上 防 電 腦 病 毒 軟 件, 並 保 證 所 有 安 裝 在 個 人 手 提 電 腦 內 的 軟 件 均 為 合 法 取 得 的 原 裝 正 版 違 規 學 生 會 遭 所 屬 學 系 紀 律 處 分 第 22 頁, 共 34 頁

23 9.2 語 言 學 習 設 施 語 言 實 驗 室 語 言 實 驗 室 設 置 多 類 先 進 精 良 的 視 聽 器 材 和 聯 網 電 腦, 提 供 師 生 互 動 的 教 學 環 境, 學 生 可 以 多 元 化 方 式 自 主 練 習 聆 聽 和 口 語 技 巧 老 師 可 在 控 制 室 即 時 回 應, 個 別 輔 導 亦 有 多 類 電 腦 軟 件, 幫 助 學 生 練 習 聽 講 之 餘, 亦 能 掌 握 閱 讀 和 寫 作 能 力 語 文 自 學 中 心 (CILL) 語 文 自 學 中 心 的 環 境 充 滿 動 感, 有 完 備 的 語 文 自 學 材 料 輔 助 學 習, 如 唯 讀 光 碟 數 碼 光 碟 書 報 雜 誌 語 文 學 習 遊 戲 練 習 卷 等, 讓 學 生 在 輕 鬆 的 氣 氛 下, 按 照 自 己 的 時 間 表 和 學 習 進 度, 學 習 中 英 文 和 普 通 話 第 23 頁, 共 34 頁

24 10. 學 生 服 務 及 設 施 10.1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為 學 生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網 上 服 務, 通 過 互 聯 網 便 可 使 用 多 項 網 上 服 務, 如 :- 閱 覽 特 設 消 息 部 門 或 學 院 通 告 ; 查 看 和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上 課 時 間 表 考 試 日 期 及 活 動 記 錄 ; 申 請 儲 物 櫃 ; 預 訂 校 園 設 施 ; 報 名 參 加 學 生 活 動 ; 選 擇 修 讀 的 單 元 ( 如 適 用 ); 下 載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及 繳 款 通 知 書 等 ( 在 指 定 日 期 內 ); 以 及 處 理 有 關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學 生 只 需 登 入 網 址 myportal.vtc.edu.hk, 並 輸 入 院 校 提 供 給 同 學 的 電 腦 網 絡 戶 口 ( 即 戶 口 ) 和 密 碼, 即 可 登 入 MyPortal 學 生 的 電 腦 網 絡 戶 口 通 常 會 於 同 學 畢 業 的 學 年 結 束 時 停 止 運 作 10.2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SFQ) 的 目 的, 是 為 評 估 各 單 元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學 院 設 施 及 支 援 服 務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調 查 結 果 有 助 校 方 提 升 教 學 及 服 務 質 素 當 學 生 快 將 完 成 某 一 單 元 時, 他 們 將 獲 邀 填 寫 問 卷 ; 屆 時 他 們 須 根 據 本 身 觀 察 所 得 與 判 斷 而 給 予 評 分 及 提 出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可 作 為 學 生 學 習 經 歷 的 一 項 指 標 10.3 學 生 會 學 生 會 是 根 據 社 團 條 例 正 式 註 冊 的 學 生 組 織 學 生 可 透 過 學 生 會 組 織 各 類 屬 會 舉 辦 康 樂 體 育 文 娛 及 學 術 活 動 學 生 會 及 其 屬 會 亦 可 選 派 代 表, 出 席 與 校 內 學 術 及 學 生 事 務 有 關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為 學 生 與 學 院 提 供 更 多 溝 通 途 徑 所 有 全 日 制 學 生 均 自 動 成 為 學 生 會 基 本 會 員 ; 學 院 會 代 收 學 生 會 費, 然 後 全 數 轉 交 學 生 會 學 生 會 已 制 訂 一 套 完 善 的 會 計 程 序, 確 保 會 費 運 用 得 宜 /16 學 年, 每 名 全 日 制 學 生 的 學 生 會 費 為 港 幣 70 元 第 24 頁, 共 34 頁

25 10.4 學 生 發 展 處 學 生 發 展 處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協 助 申 請 各 項 經 濟 援 助 ;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獎 學 金 / 助 學 金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及 港 鐵 學 生 乘 車 證 ; 專 業 的 輔 導 服 務, 包 括 個 人 及 職 業 輔 導 ;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 教 授 基 礎 及 短 期 體 育 課 程, 為 體 育 屬 會 提 供 指 導, 並 擔 任 校 隊 教 練 ; 為 學 生 組 織 提 供 意 見 及 支 援 ; 以 及 學 生 活 動 設 施 管 理 各 學 院 的 服 務 設 施 或 有 分 別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學 生 發 展 處 查 詢, 尋 求 協 助 10.5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生 的 課 外 活 動 會 記 錄 於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並 於 畢 業 時 發 放 10.6 畢 業 生 就 業 服 務 學 生 及 畢 業 生 可 利 用 網 上 的 VTC 就 業 資 訊 系 統 搜 尋 全 職 或 兼 職 職 位 空 缺 ( 網 址 : 亦 可 瀏 覽 MyPortal 的 事 業 坊, 獲 取 職 業 輔 導 資 料, 例 如 求 職 技 巧 最 新 的 招 聘 活 動 資 料 會 載 於 MyPortal 的 最 新 消 息 欄 内, 並 於 學 院 壁 報 板 張 貼 10.7 體 育 設 施 使 用 體 育 設 施 時, 須 遵 守 學 院 規 定 IVE( 柴 灣 ) IVE( 青 衣 ) 及 HKDI / IVE ( 李 惠 利 ) 院 校 設 有 游 泳 池,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學 生 均 可 免 費 使 用 持 有 效 健 身 中 心 使 用 證 的 學 生, 可 使 用 IVE/HKDI 的 所 有 健 身 室 開 放 時 間 可 向 有 關 部 門 查 詢 學 生 亦 可 預 訂 其 他 體 育 設 施 ; 收 費 及 詳 情 請 參 閱 體 育 設 施 指 南 第 25 頁, 共 34 頁

26 附 錄 I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指 任 何 發 現 創 作 發 明 設 計 式 樣 商 標 知 識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所 有 與 之 有 關 的 權 利, 包 括 在 任 何 國 家 內 可 註 冊 與 否 的 權 利 及 道 義 上 的 權 利, 例 如 專 利 版 權 商 標 設 計 及 模 型 等 知 識 產 權 創 造 者 可 獲 法 律 保 障, 產 權 擁 有 者 可 享 有 經 濟 權 利 以 及 其 產 權 的 控 制 權 老 師 在 學 生 進 行 習 作 過 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學 生 參 與 習 作 時 或 會 創 造 出 重 要 及 寶 貴 的 知 識 產 權, 這 些 知 識 產 權 可 能 十 分 創 新 及 實 用, 甚 至 可 將 其 商 業 化 除 獲 老 師 指 導 進 行 習 作 外, 學 生 進 行 習 作 時, 會 使 用 VTC 擁 有 的 消 耗 性 物 料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或 其 他 由 VTC 擁 有 或 營 運 的 設 施 鑑 於 上 述 VTC 對 學 生 創 造 知 識 產 權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要 求 學 生 作 出 以 下 承 諾 是 公 平 及 公 正 的 學 生 的 義 務 及 承 諾 學 生 可 擁 有 其 所 創 造 的 知 識 產 權, 同 時 給 予 VTC 在 全 球 各 地 永 久 免 專 利 費 非 獨 家 使 用 權 此 使 用 權 一 經 給 予, 不 得 撤 回, 讓 VTC 可 複 製 或 使 用 學 生 在 修 讀 課 程 期 間, 由 其 本 人 獨 力 或 與 人 合 作 創 造 的 知 識 產 權, 包 括 採 用 其 全 部 或 部 份, 以 及 經 修 改 的 部 份 VTC 亦 可 把 使 用 權 分 讓 別 人 學 生 須 保 證 其 知 識 產 權 為 原 創, 並 無 侵 害 第 三 者 的 所 有 權 及 知 識 產 權 學 生 承 諾 若 得 悉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由 第 三 者 個 人 或 與 人 共 同 擁 有, 須 盡 快 通 知 VT C 學 生 亦 承 諾 遵 守 IVE / HK DI / VTC 所 公 布 及 不 時 修 訂 的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規 例 及 規 則 學 生 明 白 遵 守 有 關 政 策 及 規 則 是 繼 續 修 讀 課 程 及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的 先 決 條 件 第 26 頁, 共 34 頁

27 附 錄 II 其 他 收 費 所 有 服 務 收 費 會 定 期 檢 討 VTC 有 權 不 時 修 訂 這 些 收 費 及 增 加 新 的 項 目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服 務 種 類 2015/16 學 年 收 費 ( 港 幣 ) ( 註 1) 1 重 新 註 冊 入 讀 課 程 每 次 400 元 2 補 領 學 生 證 每 張 100 元 3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 學 分 轉 移 每 單 元 100 元 4 筆 試 費, 適 用 於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每 單 元 400 元 5 申 請 轉 讀 課 程 每 次 申 請 200 元 6 再 次 評 核 每 單 元 100 元 ( 註 2) 7 申 領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 註 3) 8 學 歷 證 明 書 每 份 50 元 每 份 100 元 9 補 領 學 歷 證 書 ( 包 括 學 歷 證 明 書 ) 每 份 500 元 10 驗 證 付 款 每 交 易 100 元 11 證 明 書 ( 註 4) / 校 方 簽 署 證 明 文 件 每 份 100 元 12 上 訴 ( 註 5) (i) 就 評 核 成 績 上 訴 (ii) 就 非 學 術 議 題 / 紀 律 處 分 上 訴 13 休 學 (i) 學 期 / 學 年 開 始 前 接 獲 申 請 每 單 元 500 元 每 宗 上 訴 500 元 全 日 制 課 程 -- 每 學 期 500 元 或 每 年 1,000 元 所 有 兼 讀 制 課 程 -- 每 學 期 250 元 或 每 年 500 元 14 退 學 (ii) 學 期 / 學 年 開 始 後 接 獲 申 請 (i) 學 期 開 始 前 接 獲 申 請 (ii) 學 期 開 始 後 接 獲 申 請 ( 註 6) 15 畢 業 費 已 繳 的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不 予 退 還 或 不 需 要 繳 交 學 費 的 學 生 / 課 程 元 全 日 制 學 生 --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的 50% 所 有 兼 讀 制 學 生 元 應 繳 的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的 全 數 每 學 生 300 元 第 27 頁, 共 34 頁

28 16 英 文 單 元 基 準 評 核 費 每 單 元 ( 每 次 修 讀 計 ): 元 ( 資 歷 架 構 第 二 級 ) - 80 元 (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 元 (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 17 申 請 語 文 單 元 / 課 程 設 立 的 積 分 累 計 與 轉 移 計 劃 (LAN 6030) ( 註 7) 18 查 閱 已 批 閱 的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試 卷 每 項 申 請 100 元 每 次 每 單 元 200 元 19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每 次 申 請 150 元 ( 首 十 頁 ), 其 後 每 頁 另 收 5 元 註 1. 所 有 費 用 應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透 過 繳 費 靈 或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JETCO) 繳 交 如 有 問 題, 請 到 學 院 秘 書 處 了 解 付 款 安 排 的 細 節 2. 每 位 畢 業 生 會 於 他 們 的 結 業 學 期 屆 滿 時, 獲 發 一 份 載 有 學 院 簽 署 / 蓋 印 的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 如 屬 全 日 制 學 生 )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學 生 無 需 申 請 及 繳 交 費 用 3. 修 讀 多 入 學 點 和 多 結 業 點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及 中 專 教 育 文 憑 課 程 的 學 生, 如 於 畢 業 前 能 符 合 相 關 的 中 期 學 歷 學 銜 之 有 關 要 求, 可 申 請 中 期 學 歷 學 歷 證 明 書 4. 證 明 書 收 費 亦 適 用 於 學 生 向 校 方 申 請 其 曾 修 讀 的 課 程 / 單 元 之 課 程 大 綱 副 本 ( 按 每 次 申 請 及 每 課 程 計 算 ) 5. 對 評 核 成 績 的 上 訴 須 於 成 績 發 放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系 申 請 ; 如 對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不 滿, 須 於 得 悉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書 面 提 出 若 上 訴 得 直, 申 請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6. 全 日 制 課 程 畢 業 班 學 生 須 繳 交 畢 業 費 畢 業 費 一 般 會 以 全 費 的 保 證 金 抵 銷 兼 讀 制 畢 業 班 學 生 如 欲 出 席 畢 業 禮, 亦 須 付 畢 業 費 不 論 有 否 出 席 畢 業 禮, 已 繳 付 的 畢 業 費 均 不 會 退 還 7. 學 生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試 卷, 包 括 語 文 單 元 的 期 終 評 核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第 28 頁, 共 34 頁

29 附 錄 III 考 試 規 則 引 言 學 院 會 於 考 試 前 最 少 一 個 月, 發 出 考 試 時 間 表 ; 學 生 須 按 表 內 指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應 考 學 生 須 遵 守 下 列 考 試 規 則, 否 則 可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或 停 學 1 考 試 開 始 前 1.1 未 經 批 准, 考 生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1.2 考 生 應 盡 量 避 免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進 入 試 場 如 有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必 須 把 它 關 掉 ( 包 括 響 鬧 功 能 ) 並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的 當 眼 處, 讓 監 考 員 清 楚 看 見 在 考 試 進 行 時, 考 生 如 被 發 現 衣 袋 內 / 身 上 藏 有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 如 電 子 手 帳 手 提 電 話 MP3 機 電 子 字 典 具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的 手 表 智 能 手 表 免 提 耳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 將 被 取 消 該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如 考 生 的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已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但 在 考 試 途 中 被 發 現 未 有 關 上 或 發 出 聲 響, 該 考 生 可 被 扣 分 考 生 必 須 將 其 他 個 人 物 品 放 入 一 個 細 小 而 附 有 拉 鍊 或 鈕 扣 的 手 提 包 內, 並 將 手 提 包 放 在 座 位 的 椅 下 此 外, 考 生 應 確 保 並 無 攜 帶 未 經 批 准 而 與 考 試 有 關 的 資 料 應 考, 一 旦 發 現 違 規, 即 當 作 弊 論 1.3 考 生 最 遲 須 在 考 試 開 始 五 分 鐘 之 前, 根 據 座 位 表 入 座 1.4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身 份 證 及 學 生 證 須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考 員 查 核 ; 如 應 考 者 身 份 與 證 件 上 資 料 不 符, 可 被 遣 離 試 場 ; 考 生 及 其 替 身 均 會 被 檢 控 1.5 考 生 須 自 備 所 需 書 寫 及 繪 圖 工 具, 並 只 可 使 用 試 場 提 供 的 數 學 用 表 或 其 他 圖 表 1.6 考 生 可 以 使 用 電 子 計 數 機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所 有 計 數 機 必 須 為 手 提 式 使 用 乾 電 操 作 寧 靜 並 無 打 印 或 圖 象 /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有 關 的 外 置 設 備, 例 如 說 明 書 磁 卡 記 憶 裝 置 等 1.7 考 生 必 須 於 答 題 簿 補 充 答 題 紙 或 特 別 答 題 紙 上 作 答, 並 不 得 撕 下 答 題 簿 內 紙 頁 1.8 試 場 內 不 准 飲 食 或 吸 煙 1.9 未 經 監 考 員 指 示, 考 生 不 得 開 始 作 答 第 29 頁, 共 34 頁

30 2 考 試 期 間 2.1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學 生 一 般 不 得 進 場 2.2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如 獲 主 考 員 批 准, 考 生 可 離 開 試 場 考 試 完 結 前 十 五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離 開 試 場 2.3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如 需 要 短 暫 離 開 試 場, 須 有 監 考 員 陪 同 2.4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不 得 談 話, 或 有 任 何 不 誠 實 行 為, 或 騷 擾 其 他 考 生 如 發 現 有 違 規 情 況, 監 考 員 必 須 呈 報 有 關 學 系 跟 進 2.5 如 考 試 中 途 考 生 涉 嫌 作 弊, 監 考 員 會 在 答 題 簿 封 面 作 記 錄 和 簽 署, 並 沒 收 涉 嫌 用 以 作 弊 的 物 品 考 生 可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但 須 於 考 試 後 出 席 紀 律 聆 訊 答 辯 2.6 監 考 員 會 於 考 試 結 束 前 三 十 分 鐘 及 五 分 鐘 宣 布 時 間 3 考 試 結 束 3.1 考 生 遲 到, 不 會 獲 得 補 時 3.2 考 試 結 束 時, 考 生 須 繼 續 安 靜 留 座, 直 至 監 考 員 宣 布 可 以 離 開 為 止 除 試 題 外, 監 考 員 所 派 物 品 均 不 得 帶 離 試 場 ; 此 外, 某 些 試 卷, 如 多 項 選 擇 試 題, 亦 可 能 不 得 攜 離 試 場 3.3 考 生 對 考 試 的 有 關 安 排 如 有 投 訴, 應 在 考 試 後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系 提 出 4 惡 劣 天 氣 或 緊 急 情 況 下 的 安 排 4.1 考 試 當 日, 若 * 八 號 預 警 /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或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上 午 十 一 時 及 下 午 四 時 仍 然 生 效, 則 原 定 於 上 午 下 午 及 夜 間 舉 行 的 考 試 會 相 應 自 動 延 期 颱 風 亦 指 熱 帶 氣 旋 4.2 有 關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考 試 安 排,VTC 不 會 透 過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宣 布 教 育 局 有 關 事 宜 的 公 布, 並 不 適 用 於 IVE/HKDI 如 情 況 許 可, 學 院 會 於 VTC 網 頁 盡 快 公 布 關 於 惡 劣 天 氣 下 重 開 考 試 或 改 期 的 安 排 4.3 如 發 生 火 警 或 緊 急 事 故, 考 生 應 保 持 冷 靜, 並 遵 照 監 考 員 指 示 4.4 如 在 開 考 後 懸 掛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考 試 會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結 束 為 止 4.5 如 在 開 考 後 發 出 * 八 號 預 警 /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考 試 會 立 即 終 止 * 如 情 況 許 可, 香 港 天 文 台 在 發 出 八 號 颱 風 信 號 前 兩 個 小 時 內 會 發 出 預 警 ( 即 八 號 預 警 ) 第 30 頁, 共 34 頁

31 附 錄 IV 考 試 及 評 核 - 作 弊 的 定 義 學 生 如 有 以 下 不 誠 實 行 為, 會 被 視 為 作 弊 : A. 與 習 作 及 學 習 評 核 有 關 的 作 弊 行 為 此 類 作 弊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欺 騙 行 為 : A1 遞 交 不 屬 自 己 的 學 習 評 核 資 料 ( 整 份 或 部 份 ) 而 聲 稱 是 其 本 人 的 A2 發 布 他 人 的 作 業, 當 作 是 自 己 的 ; 或 反 過 來 讓 他 人 以 其 名 義 發 布 自 己 的 作 業 A3 串 謀 : 由 他 人 幫 助 自 己 完 成 作 業 A4 A5 A6 A7 使 用 虛 假 或 虛 構 資 料, 聲 稱 資 料 是 自 己 的 實 驗 成 果 ; 或 使 用 經 抄 襲 或 不 當 途 徑 得 來 的 資 料 蓄 意 從 他 人 的 出 版 物 或 其 他 來 源 抄 襲 資 料, 不 論 是 整 份 或 部 份, 包 括 在 自 己 作 業 內 提 出 別 人 的 論 點, 聲 稱 是 其 本 人 的, 而 沒 有 說 明 出 處 使 用 從 市 面 上 或 其 他 來 源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未 經 授 權 資 料, 而 聲 稱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蓄 意 抄 襲 其 他 學 生 的 作 業 或 蓄 意 讓 其 他 學 生 抄 襲 自 己 的 作 業, 不 論 是 整 份 或 部 份 A8 在 自 己 的 作 業 上 使 用 他 人 名 字 第 31 頁, 共 34 頁

32 B. 與 考 試 及 測 驗 有 關 的 作 弊 行 為 此 類 作 弊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欺 騙 行 為 : B9 在 考 生 身 上 考 試 桌 上 或 其 所 能 觸 及 的 範 圍 內 藏 有 被 禁 資 料 / 物 件 B10 從 試 場 帶 走 任 何 與 考 試 有 關 的 資 料, 此 等 資 料 在 有 關 規 定 中 列 明 不 得 被 攜 離 試 場 B11 在 考 試 / 測 驗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被 禁 資 料 / 物 件 B12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與 試 場 內 外 互 通 消 息 或 嘗 試 互 通 消 息, 包 括 蓄 意 偷 看 或 抄 襲 其 他 考 生 的 答 案, 或 讓 其 他 考 生 抄 襲 自 己 的 答 案 B13 在 離 開 及 返 回 試 場 期 間 作 弊 B14 在 答 題 紙 上 寫 上 別 人 名 字, 包 括 冒 充 其 他 學 生 或 找 他 人 冒 充 自 己 B15 在 考 試 / 測 驗 前 以 不 正 當 途 徑 取 得 全 份 或 部 份 試 卷 註 1: 一 般 而 言, 若 該 測 驗 只 佔 整 個 單 元 分 數 的 一 小 部 份 ; 或 不 像 終 期 試 般 有 編 定 的 考 試 日 期 ; 或 不 是 有 多 個 學 系 同 時 舉 行 統 一 考 試, 則 該 測 驗 應 被 視 作 學 生 評 核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及 根 據 A 項 準 則 處 理 註 2: 如 學 生 在 修 讀 A 單 元 期 間 觸 犯 某 項 作 弊 行 爲, 其 後 在 B 單 元 觸 犯 同 一 項 / 另 一 項 作 弊 行 爲, 則 其 在 B 單 元 的 作 弊 行 爲 會 視 爲 再 犯, 即 使 對 個 別 單 元 而 言, 該 項 作 弊 行 爲 的 性 質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第 32 頁, 共 34 頁

33 附 錄 V 上 訴 規 則 1.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的 評 核 結 果, 或 紀 律 委 員 會 (Disciplinary Committee) 就 涉 嫌 作 弊 或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的 裁 決 不 滿, 可 書 面 上 訴 在 公 布 評 核 結 果 後, 須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上 訴 ; 又 或 於 獲 知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上 訴 如 上 訴 不 能 於 院 校 內 解 決, 該 院 校 須 通 知 學 生 有 關 情 況, 讓 其 考 慮 是 否 再 將 上 訴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呈 交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Appeals Committee) 裁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須 繳 交 上 訴 費 用 2.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收 到 正 式 上 訴 申 請 後, 會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會 議 3. 考 生 有 權 向 委 員 會 親 自 陳 述 上 訴 個 案, 並 可 由 一 位 同 學 陪 同 委 員 會 亦 可 邀 請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 如 相 關 監 考 員 ) 出 席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4. 考 生 所 屬 的 院 校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會 議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上 訴 結 果 如 上 訴 得 直, 上 訴 費 會 獲 發 還 5.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裁 決 第 33 頁, 共 34 頁

34 附 錄 VI 學 院 聯 絡 電 話 部 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工 商 管 理 系 建 造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產 業 及 設 施 管 理 系 語 文 中 心 學 院 秘 書 處 學 生 發 展 處 體 育 組 圖 書 館 /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mh-lib@vtc.edu.hk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組 mh-itsu@vtc.edu.hk 教 育 科 技 組 mh-etu@vtc.edu.hk 學 生 會 辦 事 處 mh_suex@vtc.edu.hk 第 34 頁, 共 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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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 IVEMC 1/01 學 生 手 冊 2016/17 舊 學 制 高 級 文 憑 及 其 他 課 程 適 用 目 錄 頁 1. 簡 介 2. 2016/17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3. 一 般 資 料 與 規 則 3.1 學 院 開 放 時 間 3.2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上 課 安 排 3.3 學 生 證 3.4 安 全 措 施 及 學 院 活 動 的 保 險 事 宜 3.5 火 警 事 宜 3.6 儲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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