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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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层邮编 : th Floor, 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 /Tel:(+86)( 21) 传真 /Fax:(+86)( 21) 网址 /Website: 二零一八年九月

2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引言... 7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7 二 律师应该声明的事项... 8 第二节正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情况 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 义务的处理 九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 十 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十一 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十二 结论意见 第三节签署页

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 本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沃施股份 / 上市公司 / 公司 本次交易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新增股份 交易标的 / 标的资产 指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300483) 指 指 指 沃施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所持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99% 的出资份额在本次交易中, 沃施股份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合计持有标的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99% 的有限合伙份额 交易基准日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割日 指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向沃施股份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 标的资产交割日以中海沃邦 耐曲尔二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孰晚为准 过渡期 指 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标的公司 / 中海沃邦 指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年代能源 指 北京年代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中海沃邦的曾用名 ) 交易对方 指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补偿义务人 指 履行标的公司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的相关交易对方, 即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业绩承诺期间 指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沃施制造 指 上海沃施园艺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沃施股份前身 沃施生态 指 西藏沃施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沃晋能源 指 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汇景 指 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瑞隆 指 山西瑞隆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孝东 指 山西孝东能源有限公司 博睿天晟 指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 兄弟姐妹 指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鑫都集团 指 鑫都集团有限公司 沃邦能源 指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再智经贸 指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3

4 海阔实业 指 深圳市海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荣圆 指 山西荣圆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华谊 指 山西华谊森辉能源有限公司 大捷山煤业 指 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 哲信天贸易 指 江苏哲信天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慎逸 指 上海慎逸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宁波众泰 指 宁波众泰君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山西中海沃邦 指 山西中海沃邦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中海沃邦 指 新疆中海沃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煤 指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耐曲尔 指 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济川控股 指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港油田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石楼西区块项目 指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项目 合作合同 指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合作合同修改协议 指 <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 修改协议 ( 永和 18 井区开发补充协议 ) 合作合同第二次修 <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指改协议 同 > 第二次修改协议 合作合同 及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收购框架协议 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 修改协议 ( 永和 18 井区开发补充协议 ) 及 < 山西省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合同 > 第二次修改协议 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签署的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瑞隆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瑞隆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 及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景企业 4

5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瑞隆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合作备忘录 指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后续股权收购的合作备忘录 重组报告书 指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 草案 ) 审计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A52287 号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东洲评报字 [2018] 第 0079 号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号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 1-6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报告期 指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1 月 -6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国浩 指 东洲资产评估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 指人民币元 美元 指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利坚合众国 ) 的法定货币 5

6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致 :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依据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签订的 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指派姚毅律师 鄯颖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7 年修订 ) 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 6

7 第一节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 ;1998 年 6 月, 经司法部批准, 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 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 ( 上海 ) 事务所 ;2011 年 3 月, 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国浩律师集团 ( 上海 ) 事务所更名为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宁 南京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郑州 石家庄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等二十八地设有分支机构, 在北京设立的国浩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也已正式开业 以法学及金融 经济学硕士 博士为主体组成, 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文明单位 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再融资, 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 出具及律师工作报告, 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 参与企业资产重组, 为上市公司收购 兼并 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 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 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 出具 ;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 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 并作为其代理人, 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 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 担任期货交易所 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 参与有关商品期货 金融期货的诉讼 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 接受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工商企业 公民个人的委托, 代理有关贷款 信托及委托贷款 融资租赁 票据等纠纷的诉讼 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 房地产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 经济方面的非诉讼 7

8 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 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次签名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 联系方式如下 : 姚毅, 本所合伙人, 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先后获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后曾在证券公司工作,2007 年 12 月加入本所, 执业记录良好 曾为数十家公司改制 境内外发行上市 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鄯颖, 本所律师, 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12 年 7 月加入本所, 执业记录良好 ; 曾为多家公司改制 境内外发行上市 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两位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层 ; 邮编 :200041; 电话 :(+86)( 21) ; 传真 :(+86)( 21) 二 律师应该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于本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 8

9 律师有权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9

10 第二节正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根据沃施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如下 : ( 一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包括 : (1) 沃施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持有的中海沃邦 13.30% 股权 ; (2) 沃施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99% 的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 以收购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 9.90% 股权 2.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 (1) 根据公司聘请的东洲评估就中海沃邦截止交易基准日的股东权益出具的 评估报告 并经各方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500,000,000 元 因此, 中海沃邦 13.3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98,500,000 元 (2) 各方确认耐曲尔为持股中海沃邦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耐曲尔除持有中海沃邦股权外, 无其他经营业务亦无其他资产和负债, 因此各方确认耐曲尔 99% 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按照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乘以 9.90% 确定 耐曲尔 99% 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为 445,500,000 元 ( 二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方案 1. 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以及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10

11 3. 定价基准日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沃施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9 月 19 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以沃施股份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沃施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沃施股份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公式如下 :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 k)/(1+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 发行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发行价格, 如商数为非整数, 则向下取整数, 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 由交易对方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若沃施股份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 则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公式, 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转让方 股份支付的转让出股份支付的转让股份支付的交易资额 ( 元 ) 股权比例对价 ( 元 ) 发行股份数量 ( 股 ) 山西汇景 44,474, % 360,243,629 13,962,931 山西瑞隆 14,354, % 116,269,108 4,506,554 博睿天晟 15,060, % 121,987,262 4,728,188 合计 73,888, % 598,500,000 23,197,673 11

12 根据上述公式, 向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转让方 股份支付的转让转让耐曲尔合伙股份支付的交易发行股份数量出资额 ( 元 ) 份额比例对价 ( 元 ) ( 股 ) 於彩君 222,750, % 222,750,000 8,633,720 桑康乔 171,000, % 171,000,000 6,627,906 许吉亭 51,750, % 51,750,000 2,005,813 合计 445,500, % 445,500,000 17,267, 锁定期安排 山西汇景承诺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承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 如在取得新增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 12 个月,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如不满 12 个月,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监管部门对锁定期另有要求的, 按照监管部门另行要求为准 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在满足上述法定锁定期的同时应按照下述约定分三次解锁, 前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新增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 未解禁的新增股份不进行转让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同意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业绩作出承 诺, 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第一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当期履行利润承诺补偿义务所补偿股份 ;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第二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 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 12

13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 各自已解锁股份数 - 各自履行利润承诺补偿义务累计补偿股份 ;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第三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各自已解锁股份数 - 各自业绩承诺期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新增股份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 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 (1) 业绩承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承诺中海沃邦于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实现的中海沃邦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36,220 万元 ( 含本数 ) 45,450 万元 ( 含本数 ) 55,560 万元 ( 含本数 ) 若中海沃邦未实现业绩承诺, 则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按照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安排以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的约定为准 ( 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 (2) 减值测试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 按照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须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若标的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23.30%> 已补偿金额, 则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需就差额部分另行补偿股份或现金 为避免歧义,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 股 13

14 权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 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因减值测试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23.30%- 已补偿金额 )/ 本次发行价格届时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后, 不足以补偿因减值测试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的, 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按照其各自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约定出售的中海沃邦出资额相对比例确定各自的补偿金额 7. 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日前的沃施股份滚存利润, 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沃施股份的全体股东共享 8. 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控制中海沃邦 50.50% 股权 截至本出具之日前 12 个月内, 公司通过耐曲尔间接持有中海沃邦 0.10% 股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沃晋能源支付现金购买了中海沃邦 27.20% 股权, 上市公司就前述交易已经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进行了公告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 本次交易金额无需累计计算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1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购买 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的规定, 在计算相应指标时, 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期末净资产额 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因此, 根据公司 2016 年 审计报告 中海沃邦 2017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 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 14

15 项目 沃施股份中海沃邦中海沃邦 金额 ( 万元 ) 金额 ( 万元 ) 15 占上市公司相同指标比例 交易金额 ( 万元 )[ 注 ] 占上市公司相同指标比例 营业收入 32, , % 不适用不适用 资产总额 50, , % 104,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9, , % 104, % 注 : 交易金额 = 中海沃邦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 23.20%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中海沃邦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应的资产总额 交易金 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 %; 资产净额 交易金额 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的比例为 % %, 且交易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四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五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为了在对上市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 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 成 为沃施股份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中, 吴汝德与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为父子关系 ; 吴汝德与吴君美为父女关系 在 2015 年 6 月沃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的合计持股比例未曾低于 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吴海林 吴 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仍为沃施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 分别持有公司 12.56% 13.99% 11.41% 4.81% 和 4.00% 的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 46.77% 的股份 综上, 自沃施股份设立以来, 其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股东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一直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 最近六十个月内, 上市公司 控股权未发生变化

16 2. 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交易对方的工商档案 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等相关资料 声明与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交易对方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在中海沃邦的发展过程中先后成为其股东, 并非中海沃邦的创始股东 上市公司基于中海沃邦业务发展的前景, 在本次交易前, 由上市公司子公司与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共同设立耐曲尔取得了中海沃邦 10% 的股权, 由上市公司与西藏科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由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沃晋能源收购了中海沃邦 27.2% 的股权 本次交易对方基于不同的背景在不同的时间点成为了中海沃邦的直接及间接股东 经核查, 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人员独立, 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 (1) 交易对方无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增持的计划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均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自身或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承诺 :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证监会核准并顺利实施,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通过自身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2) 交易对方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对中海沃的投资侧重于财务投资, 前述主体投资的主要目的为寻求资本增值, 对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已出具不可撤销的承诺, 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放弃其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公司股份 ( 包括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 16

17 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已出具了不谋求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如下 : 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公司 / 本人仍认可并尊重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的沃施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 不对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在沃施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本公司 / 本人不谋求沃施股份实际控制权 4.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为保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直接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出资成立了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并与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沃施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完成前,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5,120,000 股股份转让给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该合伙企业应自动作为一方加入实际控制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 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行使其表决权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及本次交易方案测算,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 上市公司股本 结构具体如下 : 股东类别原股东 重组前 重组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吴海林 % 1,930, % 吴海江 % 7,371, % 吴君亮 % 1,755, % 吴汝德 % 2,220, % 吴君美 % 1,842, % 赣州海德投资合 伙企业 ( 有限合 % 15,120, % 伙 ) 17

18 股东类别新股东 重组前 重组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吴海林 7,722, % 5,791, % 吴海江 8,600, % 1,229, % 吴君亮 7,020, % 5,265, % 吴汝德 2,961, % 740, % 吴君美 2,457, % 614, % 直接持股小计 28,760, % 13,640, % 实际控制人合计 28,760, % 28,760, % 其他股东 32,739, % 32,739, % 山西汇景 % 13,962, % 山西瑞隆 % 4,506, % 博睿天晟 % 4,728, % 中海沃邦原股东小计 % 23,197, % 於彩君 % 8,633, % 桑康乔 % 6,627, % 许吉亭 % 2,005, %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小计 % 17,267, % 合计 61,500, % 101,965,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分别持有沃施股份 12.56% 13.99% 11.41% 4.81% 4.00% 的股份, 合计持股比例为 46.77% 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方案测算,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28.2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4.8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山西汇景将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3.69%, 为交易对方中最高者, 远低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且低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此外,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已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其 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放弃其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 包括因公司送红股 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18

19 综上所述,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后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维持控制权的承诺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共同出具了维持控制权的承诺函, 确认 : 目前不存在任何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 同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也不会协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维持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说明如下 :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之日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确认之日或公司撤回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申请之日,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以及吴君美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 前述股份包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 )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维持现有业务稳定性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已出具承诺 : 本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作为沃施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促使上市公司继续巩固发展现有园艺用品 园艺工具 园艺机械的生产与零售业务, 维持现有业务的稳定, 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置出前述业务的协议或作出类似的安排 (4)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作为一致行动人遵守相应的承诺 19

20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与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 : 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 应自动作为一方加入 2008 年 1 月 3 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 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行使其表决权 一致行动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已作出的或 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后后续共同作出的承诺, 视同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亦作出了同样的承诺, 共同遵守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 一 ) 标的资产购买方沃施股份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沃施股份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为 ,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B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6,150 万元 住所 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林 经营期限 2003 年 1 月 8 日 - 长期 农机具, 园林机械 园艺用品, 家居用品的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及 经营范围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蔬菜 花卉种子 ( 苗 ) 批发 零售, 从事园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1) 公司设立 沃施股份前身为沃施制造, 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由吴汝德 吴海林 吴海 江 吴君亮 吴君美及赵云共同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2)2009 年 2 月, 沃施制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 20 日, 沃施制造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沃施制造以整体变更方式 20

21 发起设立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将沃施制造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6,179, 元中的 38,000,000 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38,000,000 元, 余额 8,179, 元转入资本公积金 此外, 沃施制造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09 年 1 月 3 日, 沃施股份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2009 年 2 月 9 日, 沃施股份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领取了注册号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2 年 2 月, 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 2012 年 2 月 17 日, 沃施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 <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的议案, 同意沃施股份注册资本由 3,800 万元增加至 4,600 万元, 新增股份 800 万股, 其中上海诚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上海福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认购 360 万股 220 万股 220 万股 ;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吴汝德 蒋国和 赵云 蒋国人 吴小荣 何宝龙 王良勇股份转让 > 的议案, 同意吴汝德将其持有的沃施股份 90 万股股份转让予上海诚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同意蒋国和 蒋国人 王良勇 吴小荣 何宝龙 赵云将其分别持有的沃施股份 70.2 万股 35.1 万股 万股 35.1 万股 35.1 万股 50 万股股份转让予皖江 ( 芜湖 ) 物流产业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 沃施股份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本由现有的 3,800 万股增加至 4,600 万股,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4,600 万元 (4)2015 年 6 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1181 号文 ), 核准沃施股份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550 万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4,600 万股增加至 6,150 万股 经深交所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5]314 号 ) 批准,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 : 沃施股份, 证券代码 :

22 经核查, 沃施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出具之 日, 股本未发生变化 (5)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沃施股份前十大股东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1 吴海江 8,600, 流通 A 股 2 吴海林 7,722, 流通 A 股 3 吴君亮 7,020, 流通 A 股 4 吴汝德 2,961, 流通 A 股 5 吴君美 2,457, 流通 A 股 6 赵云 1,606, 流通 A 股 7 贺洁 1,243, 流通 A 股 8 朱明徽 1,000, 流通 A 股 9 朱锋 580, 流通 A 股 10 崔冲 396, 流通 A 股 合计 33,586, 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更情况 根据沃施股份工商档案 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申请文件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公开披露的持股信息等相关信息 一致行动人协议 及沃施股份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 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家族五人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 约定该协议长期有效 其中, 吴汝德与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为父子关系 ; 吴 汝德与吴君美为父女关系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沃施股份首发上市前,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的合计持股比例未曾低于 50%, 其为沃施股份 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沃施股份首发上市后, 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 汝德 吴君美仍为沃施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吴 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和吴君美, 分别持有公司 12.56% 13.99% 11.41% 4.81% 和 4.00% 的股份, 合计 46.77% 因此,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最近六十 个月, 沃施股份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沃施股份为依据当时法律 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出具之日, 沃施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沃施股份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2

23 ( 三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山西汇景 (1) 基本情况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山西汇景核发的 营业执照, 山西汇景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台港澳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南中环街 461 号研发大楼 4 层 414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海 经营期限 2014 年 09 月 02 日 年 09 月 02 日 经济贸易及营销等的信息咨询 ; 商业计划书的编制 文案策划等的 经营范围 服务 ( 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山西汇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记载, 截至本出具 之日, 山西汇景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 ( 投资者 ) 名称 注册资本 ( 万美元 ) 股权比例 (%) 1 中国汇景能源有限公司 1, 合计 1, 根据山西汇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山西汇景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23

24 (2) 历史沿革 2014 年 8 月 1 日, 山西省商务厅出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山西汇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批复 ( 晋尚资函 [2014]376 号 ), 批准同意设立山西汇景 2014 年 8 月 12 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山西汇景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商外资晋字 [2014]0026 号 ), 确认山西汇景投资总额 1000 万元美元, 经营期限为 20 年 2014 年 9 月 2 日, 山西汇景取得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 山西汇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 ( 投资者 ) 名称 注册资本 ( 万美元 ) 股权比例 (%) 1 中国汇景能源有限公司 1, 合计 1, 经核查, 山西汇景设立至本出具之日,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另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山西汇景的实缴注册资本为 12 万 美元 2017 年 6 月 23 日, 山西汇景股东中国汇景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决定将注册资金实缴期限延长至 2034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7 月 19 日, 山西汇景向山西省商务厅提交编号 晋商资备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 申请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备案, 由 2017 年 9 月 2 日延长至 2034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7 月 28 日山西省商务厅向山西汇 景下发了编号 晋商资备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本所律师认为, 山西汇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 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依法有效存续, 具 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山西汇景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汇景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证书 商业登记证书 公司章程 境外律 师出具的并经山西汇景说明, 截至本出具之日,China 24

25 Green Energy Investment Limited 持有中国汇景能源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 根据 China Green Energy Investment Limited 的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 股东注册名单 董事注册名单 境外律师出具的并经山西汇景说明, 截至本出具之日,Merit Progress Investment Limited 持有其 100% 的股权 根据 Merit Progress Investment Limited 的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 股东注册证书 董事注册证书 境外律师出具的并经山西汇景说明, 截至本出具之日, 刘庆礼持有其 100% 的股权 综上, 刘庆礼为山西汇景的实际控制人 2. 山西瑞隆 (1) 基本情况根据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 山西瑞隆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山西瑞隆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MA0H03J52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住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9 号 101 幢 1-2 层 1010 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明五经营期限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年 11 月 21 日建筑材料 钢材 普通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 日用品 电子产品 化工产品 ( 不含危险品 ) 煤炭 办公用品 工业自动化设备 电经营范围线电缆 仪器仪表 工艺美术品 ( 不含文物 ) 汽车配件的销售 ; 货物进出口 ; 普通机械设备 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租赁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截至本出具之日, 山西瑞隆的股 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 万元 )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 1 刘明五 赵金花 合计 注 : 根据刘明五 赵金花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刘明五 赵金花系夫妻关系 (2) 历史沿革 25

26 12016 年 11 月, 山西瑞隆设立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颁发了 营业执照, 山西瑞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MA0H03J52E 注册资本为 100 万 元, 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独资 ), 自然人股东为吴小丽 设立时, 山西瑞隆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 万元 )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 1 吴小丽 合计 年 12 月, 第 1 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山西瑞隆股东做出股东决定 : 同意吴秀英受让股东吴 小丽持有山西瑞隆 2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 万元 ;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吴小丽就上述股权转让与吴秀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吴秀英以 0 元的价格受让吴小丽 20% 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山西瑞隆的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 万元 )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 1 吴小丽 吴秀英 合计 年 6 月, 第 2 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6 月 12 日, 山西瑞隆召开股东会, 作出决议 : 同意吴小丽将其持有 山西瑞隆 8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0 万元转让给刘明五 ; 吴秀英将其持有山西 瑞隆 2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 万元转让给赵金花 ;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6 月 12 日, 刘明五 赵金花分别与吴小丽 吴秀英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分别以 0 元的价格受让吴小丽 吴秀英持有山西瑞隆 80% 20% 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山西瑞隆的出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期限出资比例 (%) 26

27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 万元 )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 1 刘明五 赵金花 合计 本所律师认为, 山西瑞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 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依法有效存续, 具 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博睿天晟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博睿天晟的基本 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 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5 号 19 层西塔 L2202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经营期限 2011 年 06 月 30 日 年 06 月 29 日投资与资产管理 ; 项目投资 ; 投资咨询 ; 经济贸易咨询 ( 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 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经营范围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博睿天晟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截至本出具之日, 博睿天晟 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曹建伟 苏斌斌 合计 1,000 1, (2) 历史沿革 2011 年 6 月 27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下发了 ( 京朝 ) 名称 预核 ( 内 ) 字 [2011] 第 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意预先核准 的企业名称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限公司 27

28 2011 年 6 月 29 日, 曹建伟与苏斌斌共同签署了 博睿天晟 ( 北京 ) 投资有 限公司章程 根据 公司章程, 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 万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元 )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曹建伟 货币 2 苏斌斌 货币 合计 1,000 1, 年 6 月 29 日, 北京捷勤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 捷汇验朝 字 [2011] 第 1499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1 年 6 月 29 日止, 公司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合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全体股东以货币出 资 1000 万元 设立时, 博睿天晟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曹建伟 苏斌斌 合计 1,000 1, 经查, 博睿天晟设立至本出具之日,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博睿天晟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 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依法有效存续, 具 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1) 於彩君的基本情况 於彩君, 女 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为 ****, 住所为杭州市 萧山区宁围镇宁安社区, 其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 28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直接持股比例 ) 至今 执行董事 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0% 至今 监事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40% 至今 监事 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司 无 至今 董事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2) 桑康乔的基本情况

29 桑康乔, 男, 曾用名桑军庆, 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为 ****, 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观唐东路 1 号观唐花园, 其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直接持股比例 ) 至今 执行董事 总经理 北京新正泰投资有限公司 18% 至今 执行董事 北京康桥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至今 董事会主席 誉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83% 至今 董事长 经理 北京华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 许吉亭的基本情况 许吉亭, 男, 中国国籍, 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为 ****, 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 其最近三年任职情 况如下 : 序号 起止时间职务任职单位 29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直接持股比例 ) 至今董事上海恒爱基业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交易各方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法律文件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重组资产重组的主体 资格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 一 ) 沃施股份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5 月 3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召开的 2018 年第 26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 沃施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获通过 审核 意见为标的公司 49.64% 的股权后续收购对沃施股份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披露不

30 充分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合规 为此, 沃施股份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关于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 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后续股权收购的合作备忘录 的议案 等议案, 对沃施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修改 本次交易尚需沃施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 山西汇景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本次交易 2.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 作出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 3. 耐曲尔召开合伙会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 ( 三 ) 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有关约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 1. 沃施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日, 除尚需获得上述授权和批准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如前所述, 沃施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据此需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 一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0

31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核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实现上市公司收购中海沃邦股权至 50.50%, 中海沃邦的主营业务为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 生产及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3 年修订版 ), 中海沃邦的业务不属于限制类 淘汰类产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中海沃邦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重污染行业中的采矿业,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石楼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出具合规证明, 确认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 石楼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海沃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使用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及规定的土地用途, 永和县国土资源局 石楼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出具合规证明, 确认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 石楼分公司不存在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根据 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 本次交易不构成 反垄断法 的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本次重组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1,500,000 股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完成后,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不低于上市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25% 根据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沃施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 31

32 法权益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中海沃邦股权价值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 交易各方以此为依据协商确定了中海沃邦 13.30% 股权以及耐曲尔 99% 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已由沃施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此也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合计持有标的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99% 的有限合伙份额 根据中海沃邦及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有限合伙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 权利限制 被查封或被冻结的情形, 交易对方不存在代持 信托持股等情形 ; 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四 ) 项之规定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中海沃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 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五 ) 项的规定 6.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 财务 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中海沃邦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沃施股份 32

33 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沃施股份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共同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维持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 人员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和完整, 同时确保沃施股份在采购 生产 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使沃施股份具有完全和完整的独立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 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沃施股份将在业务 资产 财务 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六 ) 项的规定 7.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经本所律师核查, 沃施股份已设立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沃施股份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沃施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 ( 七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二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 根据 重组报告书 备考审阅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沃施股份的总资产 净资产和营业收入规模均将相应提升, 将有利于提高沃施股份资产质量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有利于沃施股份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沃施股份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经立信会计审计, 并具体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根据沃施股份及其现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沃施股份及其现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符合 重组管 33

34 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性条件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 一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1. 本次交易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沃施股份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取代了 2018 年 2 月 5 日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包括 : 1 沃施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持有的中海沃邦 13.30% 股权 ; 2 沃施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99% 的有限合伙份额, 以收购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 9.90% 股权 (2) 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 1 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东洲评估就中海沃邦截止交易基准日的股东权益出具的 评估报告 并经各方协商确定, 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500,000,000 元 因此, 标的公司 13.3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98,500,000 元 2 各方确认耐曲尔为持股中海沃邦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耐曲尔除持有中海沃邦股权外, 无其他经营业务亦无其他资产和负债, 因此各方确认耐曲尔 34

35 99% 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按照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乘以 9.90% 确定, 耐曲尔 99% 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为 445,500,000 元 (3) 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沃施股份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股份,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将以标的资产认购新增股份 2 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为山西汇景 山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4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9 月 19 日 5 发行价格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以沃施股份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沃施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沃施股份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公式如下 :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 k)/(1+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6 发行股份数量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发行价格, 如商数为非整数, 则向下取整数, 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 由山西 35

36 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若沃施股份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 则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转让方 股份支付的转让股份支付的转让股份支付的交易发行股份数量出资额 ( 元 ) 股权比例对价 ( 元 ) ( 股 ) 山西汇景 44,474, % 360,243,629 13,962,931 山西瑞隆 14,354, % 116,269,108 4,506,554 博睿天晟 15,060, % 121,987,262 4,728,188 合计 73,888, % 598,500,000 23,197,673 向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转让方 转让出资额 ( 元 ) 转让耐曲尔合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价 ( 元 ) 伙份额比例 ( 股 ) 於彩君 222,750, % 222,750,000 8,633,720 桑康乔 171,000, % 171,000,000 6,627,906 许吉亭 51,750, % 51,750,000 2,005,813 合计 445,500, % 445,500,000 17,267,439 7 锁定期安排 : 山西汇景承诺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 则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 承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 如在取得新增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 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满 12 个月,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如不满 12 个月, 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监管部门对锁定 期另有要求的, 按照监管部门另行要求为准 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在满足上述法定锁定期的同时应按照下述约定分三次解锁, 前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新增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 未解禁的新增股份不进行转让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同意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业绩作出承 诺, 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36

37 第一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中海沃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 各自当期履行利润承诺补偿义务所补偿股份 ;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第二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中海沃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 各自已解锁股份数 - 各自履行利润承诺补偿义务累计补偿股份 ;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第三期解锁 : 上市公司就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年报公告且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完成当期业绩承诺的或履行完毕当期的业绩补偿义务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 =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 - 各自已解锁股份数 - 各自业绩承诺期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解锁股份数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新增股份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 新增股份上市安排 : 沃施股份本次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日前的沃施股份滚存利润, 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沃施股份的全体股东共享 10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其持有沃施股份之股份期间 37

38 放弃其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的沃施股份的股份 ( 包括因沃施股份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4) 标的资产交割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沃施股份应尽快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 中海沃邦 耐曲尔在过渡期内进行利润分配的,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就标的资产所获分配利润亦应同时交付沃施股份, 该等手续由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负责, 沃施股份应就前述手续办理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2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应当自沃施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沃施股份名下, 股权过户完成以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为准 3 沃施股份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沃施股份全部新增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在交割日起 30 日内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名下的手续 4 各方确认, 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 沃施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所有人,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对标的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各方确认, 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沃施股份交付标的资产之时,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即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6 各方确认, 于沃施股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并将所发行股份登记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名下时, 沃施股份即 38

39 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5) 期间损益归属 1 各方同意, 耐曲尔自交易基准日 ( 不含当日, 下同 ) 至交割日 ( 含当日, 下同 ) 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按本次交易后其在耐曲尔的出资比例享有, 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后在耐曲尔的出资比例承担的亏损由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转让出资额的相对比例向沃施股份承担, 由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于交割审计值确定后以现金向沃施股份支付 2 中海沃邦自交易基准日 ( 不含当日, 下同 ) 至交割日 ( 含当日, 下同 ) 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后在中海沃邦的持股比例享有, 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后在中海沃邦的持股比例承担的亏损由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转让出资额的相对比例承担, 由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于交割审计值确定后以现金向沃施股份支付 3 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 在资产交割日后 30 日内, 由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上述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根据确认结果及上述确认的原则进行损益分担 (6) 交割日后中海沃邦人员安排 1 本次交易完成后, 各方同意修改中海沃邦公司章程约定 : 中海沃邦董事会成员变更为 3 名, 其中上市公司有权向中海沃邦董事会委派 2 名董事, 山西汇景有权向中海沃邦董事会委派 1 名董事 中海沃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届时新成立的董事会选任, 但上市公司应保证中海沃邦核心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2 本次交易中中海沃邦其他人员按照 人随资产走 原则继续聘任 (7)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自然人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 1 沃施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39

40 (8) 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协议各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 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索赔 损害和债务, 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沃施股份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取代了 2018 年 2 月 5 日签署的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1) 业绩承诺期间和承诺净利润数 1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2 补偿义务人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承担补偿义务 ( 净利润是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下同 ) 3 补偿义务人承诺, 业绩承诺涉及的相关年度, 标的公司的承诺净利润为 :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36,220 万元 ( 含本数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45,450 万元 ( 含本数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55,560 万元 ( 含本数 ) (2) 实际实现净利润数及利润差额的确定各方同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个年度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以及与承诺净利润的利润差额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3) 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义务 1 各方同意, 在业绩承诺期 2018 年 2019 年, 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大于等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 则在发生该等情况的当年度并不触发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责任 如在业绩承诺期 2018 年 2019 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 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 则在发生该等情况的当年度补偿义务 40

41 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2 在业绩承诺期期满后, 即 2020 年结束后,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累积净利润的,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应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3 补偿义务人承诺, 在业绩承诺期间若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 补偿义务人应于当期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当期应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标的公司 100% 股权交易价格 (4,500,000,000 元 ) 23.30%- 累积已补偿金额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金额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即已补偿金额不冲回 4 补偿方式 : 当期应补偿金额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获股份补偿, 股份不足补偿金额的, 不足部分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补足 ; 以股份补偿的部分, 上市公司应以 1.00 元价格回购 补偿义务人所累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额总和不得超过其按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以资产认购所获得的新增股份 ( 含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 配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调整项 ) 补偿义务人所累积用于股份补偿的金额和现金补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标的公司 100% 股权交易价格 (4,500,000,000 元 ) 23.30%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 应补偿金额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5 若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 配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则协议中约定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 k)/(1+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41

42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6 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约定出售的中海沃邦出资额的相对比例确定各自的补偿金额 (4) 补偿的实施 1 依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出现业绩补偿义务人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 上市公司应于当年年报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 就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 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应回避表决, 若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议案, 上市公司应依照计算出的当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 以 1.00 元的总价格对应补偿股份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数不超过相应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的股份总数 需要现金补偿的, 补偿义务人应在上市公司当年年报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部分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若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无法实施的, 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赠送方案 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 将相应的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除补偿义务人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的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2 如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有现金分红的, 其按第 (3) 点第 4 项规定公式计算的实际回购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 应随之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期间实施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获的股份数应包括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时补偿义务人获得的相应股份数 3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 按照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须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若标的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23.30%> 已补偿金额, 则补偿义务人需就差额部分另行补偿股份或现金 为避 42

43 免歧义,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 股权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 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因减值测试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23.30%- 已补偿金额 )/ 本次发行价格届时补偿义务人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后, 不足以补偿因减值测试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的, 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约定出售的中海沃邦出资额的相对比例确定各自的补偿金额 (5) 生效条件本协议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附属协议, 与之同时生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协议合法 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生效 ( 二 )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和 股权转让协议 1.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沃施股份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收购框架协议,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签署了 收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次收购及目的 1 各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沃施股份通过直接及 / 或间接 / 发行股份及 / 或支付现金收购标的公司股权, 直至最终控股标的公司 2 本次收购分两次交易进行, 具体如下 : A. 沃施股份指定其控股子公司沃晋能源先行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所持标的公司 27.20% 的股权, 本次交易经沃施股份股 43

44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B. 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直接及间接购买标的公司 21.68% 的股权 : a. 沃施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持有的中海沃邦 6.58% 股权 b. 发行股份购买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所持耐曲尔 85.20% 的有限合伙人份额, 进而间接购买中海沃邦 8.52% 股权 c. 沃施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现金支付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持有的中海沃邦 6.58% 股权 届时中国证监会不批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的, 沃施股份将自筹资金进行支付 C. 上述 A 中约定的交易不以 B 约定的交易为前提 D. 若上述 B 中约定的交易非因各方的原因不能实施, 各方同意在 A 约定的交易完成 (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完成日 ) 后 12 个月内, 以 B 约定交易的相同交易价格为依据, 上市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等需要证监会核准证券发行的方式及或支付现金等方式继续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上市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 ; 上市公司优先通过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等需要证监会核准证券发行的方式继续直接或间接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上市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 若前述 12 个月期限届满时,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证券发行申请在审核状态的, 各方同意等待审核结果, 且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 ; 若届时上市公司的申请未获证监会审核通过或上市公司撤回申请的, 上市公司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上市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 (2) 本次收购的特别约定上市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后, 山西汇景 山西瑞 44

45 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应同意上市公司及沃晋能源向中海沃邦委派的董事席位超过中海沃邦董事会成员过半数, 且中海沃邦的原股东应配合在上市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海沃邦董事会成员的改选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其持有沃施股份之股份期间放弃其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的沃施股份之股份 ( 包括因沃施股份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 ) 的表决权 (3) 两部分交易的具体实施交易各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条件下另行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实施 (4) 生效与终止 1 生效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 法人或机构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自然人自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沃施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之日生效 ; 2 终止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中除善意履行协议终止后义务条款外, 其他约定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 A.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 B. 本次收购由于不可抗力或适用法律的规定或者违反第三方禁止本次收购的协议条款或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 C. 于沃施股份最终控制标的公司 50.36% 的股权之日或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孰早之日自动终止 (5) 排他性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失效或终止之前, 各方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与本次收购相同或类似的任何接触 45

46 (6) 违约责任 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违约情形时, 上市公司应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支付 1,000 万元 ( 大写 : 壹仟万元 ) 违约金, 其之间按照其届时在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分配前述违约金, 由于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为耐曲尔的合伙人, 上市公司向耐曲尔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 上市公司无需向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承担违约责任 : A. 因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在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继续收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上市公司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的具体交易协议 B. 非因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的原因及不可抗力, 上市公司单方面拒绝履行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导致 收购框架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终止的 2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中任何一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时, 该违约方应向上市公司支付 1,000 万元 ( 大写 : 壹仟万元 ) 违约金 : A. 因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在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上市公司继续收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上市公司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的具体交易协议 B. 非因上市公司的原因及不可抗力,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 耐曲尔 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中任何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导致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终止的 (7) 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海林作出的承诺 : 吴海林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 若届时第二部分交易不能实施, 上市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 本人将无条件利用本人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抵押本人房产等融资方式融资为上市公司继续履行收购义务提 46

47 供资金支持 上市公司出具承诺 : 若届时本公司控制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最终不能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的,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政策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还原或出售第一部分交易受让的标的公司 27.20% 的股权 2. 第一部分交易实施之 股权转让协议 (1) 沃晋能源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 1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为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合计持有的中海沃邦 27.2% 的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 151,111,110 元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各方同意以沃施股份聘请的评估机构就标的公司截止基准日的股东权益所出具的 评估报告 给出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224,000,000 元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如下 : 转让方转让出资额 ( 元 ) 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交易对价 ( 元 ) 山西汇景 140,000, % 1,134,000,000 山西瑞隆 7,222, % 58,500,000 博睿天晟 3,888, % 31,500,000 合计 151,111, % 1,224,000,000 2 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 沃晋能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股权转让价款 的支付进度为 : A. 沃晋能源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20 日内向各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合 计 300,000,000 元 ( 大写 : 叁亿元 ), 转让方各方之间按照其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 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47

48 B. 沃晋能源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2 个月内向各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200,000,000 元 ( 大写 : 贰亿元 ), 转让方各方之间按照其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C. 沃晋能源应于中海沃邦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 未经审计 ) 报出后且不晚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各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500,000,000 元 ( 大写 : 伍亿元 ), 转让方各方之间按照其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D. 沃晋能源应于中海沃邦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 ( 未经审计 ) 报出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合计 224,000,000 元 ( 大写 : 贰亿贰仟肆佰万元 ), 转让方各方之间按照其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3 标的股权的过户安排各方同意受让方支付完毕第一期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启动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标的公司在基准日至完成日之间的盈利由股权变更后的股东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享有 如该期间为亏损, 则标的公司亏损由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按照转让的股权比例以现金补偿给沃晋能源, 标的公司的亏损金额以沃晋能源控股股东沃施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自基准日与完成日之间产生损益的审计金额为准 5 公司治理条款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应保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同意修改中海沃邦公司章程,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 A. 将董事会成员变更为 4 名, 其中沃晋能源有权推举一名董事 B. 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条款, 需满足 (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公司每半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 在公司有足额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 每次向沃晋能源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按其本次股权受让价款已 48

49 支付部分年化报酬率 8% 计算的金额, 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公司除受让方外的其他股东分配所得金额不得提取 6 业绩承诺及补偿转让方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对标的公司业绩作出如下承诺 : 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960 万元 36,220 万元 45,450 万元 55,560 万元 A. 各方同意, 在业绩承诺期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内, 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大于等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 则在发生该等情况的当年度并不触发转让方的业绩补偿责任 如在业绩承诺期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 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 则在发生该等情况的当年度转让方应当向沃晋能源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B.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期满后, 即 2020 年结束后,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累积净利润的, 转让方应向沃晋能源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C. 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 转让方应向沃晋能源以现金方式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当期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 - 累积已补偿金额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金额小于 0 的, 按 0 取值, 即已补偿金额不冲回 D. 各方同意, 完成日后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受让方控股股东沃施股份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个年度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并在沃施股份年度报告中披露 标的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以及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利润差额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E. 依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出现转让方需要向沃晋能源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 转让方 49

50 应在沃施股份当年年报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部分支付至沃晋能源指定账户 F.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 按照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控股股东沃施股份会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若标的公司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27.2%> 已补偿金额, 则转让方需就差额部分另行补偿现金 为避免歧义,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 股权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 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G. 转让方累计用于补偿的金额不超过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 转让方之间按照其各自转让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7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自沃晋能源控股股东沃施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交易时生效 8 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协议各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 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索赔 损害和债务, 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 股权转让协议 的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经核查, 股权转让协议 项下沃晋能源已经支付了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但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存在延期支付的情形, 为此交易对方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已经确认放弃追究沃晋能源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此外,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 收购框架协议 项下第二部分交易非因各方的原因不能实施的情况下, 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政策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还原或出售第一部分交易受让的中海沃邦 27.20% 的股权 : A. 上市公司未能在第一部分交易中海沃邦 27.2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继续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 50

51 公司控股地位, 且 12 个月期满时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与本次收购中海沃邦控股地位有关的证券发行申请并处于审核状态 B. 上市公司在第一部分交易中海沃邦 27.2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 12 个月期满时, 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与本次收购中海沃邦控股地位有关的证券发行申请并处于审核状态 在前述审核事项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公司撤回申请的情况下, 公司未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使公司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标的公司控股地位 综上, 在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上市公司最终无法取得中海沃邦控股地位, 会在合理期限内还原或者出售第一部分交易取得的中海沃邦 27.20% 的股权, 不存在沃施股份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取得非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上述协议合法 履行情况正常, 根据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 收购框架协议 及补充协议项下第一部分交易实施之 股权转让协议 不构成取得非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 三 ) 关于本次交易后, 标的公司后续股权收购的安排 1. 上市公司公开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 上市公司尚未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达成关于标的公司后续股权的交易协议和交易意向, 上市公司将综合考虑本次交易后的整合效应等其他因素决定是否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完成对标的公司 50.50% 股权的收购后, 不排除进一步收购标的公司股权 为保证上市公司后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不影响沃施股份控制权稳定, 上市公司作出公开承诺, 若后续继续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收购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 无论交易金额 交易步骤如何, 届时的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2. 关于后续股权收购的备忘录同时, 上市公司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签署了 合作备忘录, 约定 : 若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达到 50.50% 后, 上市公司有意愿继续收购山 51

52 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所持中海沃邦全部或部分股权时, 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亦有意愿向上市公司出售中海沃邦股权时, 无论交易金额 交易步骤如何, 双方同意届时的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3.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后续股权收购时维持控制权的承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海林 吴海江 吴君亮 吴汝德 吴君美作出如下承诺 : 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知晓并同意上市公司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签署的 合作备忘录 并应促使上市公司届时的交易方案符合 合作备忘录 约定原则, 同时为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在上市公司后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中按以下原则行事直至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达到 100% 或上市公司明确不再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之日 : (1) 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也不会协助或促使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2) 不论上市公司收购步骤 收购股权比例 收购金额如何, 若任何一次的交易方案涉及以向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收购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应在上市公司审议该次交易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合法 有效, 上市公司与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签署的 合作备忘录 合法 有效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情况根据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沃施股份拟以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汇景 山西瑞隆 博睿天晟合计持有中海沃邦 13.30% 的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耐曲尔有限合伙人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合计所持耐曲尔 99% 的有限合伙人份额 ( 一 ) 耐曲尔 52

53 如下 : 根据耐曲尔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其具体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AF66B6M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 128 号 39 幢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沃施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委派代表 : 吴海林 ) 经营期限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年 10 月 26 日 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 向社会公众集 ( 融 ) 资等金融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根据耐曲尔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截至本出具之日, 耐曲尔的合 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沃施生态 普通合伙人 於彩君 有限合伙人 22, 桑康乔 有限合伙人 17, 许吉亭 有限合伙人 5, 合计 45, 根据耐曲尔的合伙协议及耐曲尔的说明, 耐曲尔系为持有中海沃邦股权而专 门设立的合伙企业, 不从事其他经营业务亦未有其他资产及负债 于本出具之日, 耐曲尔持有中海沃邦 10% 的股权 根据耐曲尔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耐曲尔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 以及於彩君 桑康乔 许吉亭的说明及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耐曲尔的合伙份额不 存在被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 权利限制 被查封或被冻结的情形 耐曲尔持有 的中海沃邦 10% 的股权亦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 权利限制 被查封或 被冻结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耐曲尔合伙份额权属清晰, 不存 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 权利限制 被查封或被冻结的情形, 资产过户或者转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二 ) 中海沃邦 53

54 1. 中海沃邦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海沃邦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其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Y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万元人民币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 6 号 31 幢 02 号罗传容 2007 年 06 月 07 日 年 06 月 06 日项目投资 ; 投资管理 ; 投资咨询 ; 技术咨询 服务 开发 转让 ; 货物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 设备租赁 设备安装 设备维修 ; 销售机械设备 化工产品 ( 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 ); 陆上采油气 销售 ( 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 ) ( 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 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 陆上采油气 销售 ( 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 ) 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 截至本出具之日, 中海沃邦拥有 2 家分公司, 其基本情 况如下 : (1) 永和分公司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住所负责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XY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永和县坡头乡乌门村李晓斌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天然气 煤层气的勘探 开发 生产 销售 ( 管道销售 不准向终端客户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石楼分公司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住所负责人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 L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石楼县瑞金街道月亮湾小区林业局家属西单元 301 号李晓斌 54

55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陆上采油气 ( 不含危险化学品 ); 为总公司承揽一切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海沃邦工商档案 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出具 之日,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山西汇景 21, 沃晋能源 15, 博睿天晟 7, 山西瑞隆 6, 耐曲尔 5, 合计 55, 年 10 月 30 日, 山西汇景与济川控股签署 借款合同 ( 编号 : SH ), 协议约定山西汇景向济川控股借款 10 亿元, 用于其向上海慎 逸 宁波众泰支付中海沃邦合计 30% 的回购价款, 借款年利率为 6%; 借款期限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山西汇景 博睿天晟 山西瑞隆与济川控股共同签署了 股权质押协议 ( 编 号 :SH ) 及 股权质押协议补充协议 ( 编号 :GSDJ ), 协 议约定由山西汇景 博睿天晟 山西瑞隆分别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30.30% 9.9% 8.7% 的股权质押给济川控股, 用于担保山西汇景与济川控股签署的编号为 SH 的 借款合同 截至本出具之日, 山西汇景已向济川控股偿还主债务 647,235,298 元, 因担保债权部分获受清偿, 济川控股同意注销博睿天晟 山西 瑞隆提供的质押担保, 同时注销山西汇景以其所持中海沃邦 0.51% 股权提供的担 保并签署了相应的 股权质押协议补充协议 ( 二 ) ( 编号 :GSDJ ) 于本出具之日, 中海沃邦正在办理上述质押解除事项的工商登记 根据上述股权质押解除协议, 山西汇景 博睿天晟 山西瑞隆于本次交易中 拟转让的股权上不存在质押, 质押权人济川控股同意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提供 必要的协助 55

56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中海沃邦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 权利限制 被查封或被冻结的情形,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中海沃邦的历史沿革根据中海沃邦的工商档案记载, 中海沃邦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 (1)2007 年 6 月, 年代能源 ( 中海沃邦的曾用名 ) 设立 2007 年 6 月, 年代能源由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王国巨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2007 年 6 月 5 日, 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京润审字 [2007]X1034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确认, 截至 2007 年 6 月 5 日止, 年代能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合计 100 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6 月 7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向年代能源核发了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年代能源设立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王国巨 1 1 合计 (2)2008 年 4 月, 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4 月 16 日, 年代能源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1,000 万元, 其中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增加货币出资 900 万元 ; 同时变 更公司名称为 北京中海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8 年 4 月 15 日, 北京金华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金华诚 信验字 (2008) 第 1051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确认, 截至 2008 年 4 月 15 日 止, 年代能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合计 900 万元 56

57 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4 月 16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向年代能源核发了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 年代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王国巨 合计 1, (3)2008 年 6 月,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6 月 19 日, 年代能源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兄弟姐妹影视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年代能源 40%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400 万元 ) 转让 给鑫都集团有限公司 同日,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鑫都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6 月 23 日, 年代能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年代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 姓名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鑫都集团有限公司 王国巨 合计 1, (4)2009 年 4 月, 变更公司名称 2009 年 3 月 26 日, 年代能源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 北京 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9 年 4 月 9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向中海沃邦核发了注册 号为 的 营业执照 57

58 (5)2010 年 6 月,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5 月 24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王国巨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0.1%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1 万元 ) 转让给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 4 日, 王国巨与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王国巨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0.1%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1 万元 ) 转让给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1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鑫都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1, (6)2010 年 8 月,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8 月 26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兄弟姐妹影视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5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550 万元 ) 转让 给北京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同意股东鑫都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40%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400 万元 ) 转让给北京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同日,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 鑫都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8 月 27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0 5 合计 1,

59 注 :2011 年 9 月 7 日中海沃邦申请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股东北京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2012 年 4 月,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47.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475 万元 ) 转让给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同意股东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2.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 ) 转让给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同日,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4 月 5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计 1, (8)2012 年 4 月,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4 月 10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再智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2.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 ) 转让给山西华 谊 同日,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谊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4 月 16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59

6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山西华谊 合计 1, (9)2012 年 5 月, 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5 月 4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兄弟姐妹影视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2.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 ) 转让 给深圳市海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同意股东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 中海沃邦 47.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475 万元 ) 转让给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同日, 北京兄弟姐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再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签署了 出资转让协议 2012 年 5 月 8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华谊 合计 1, (10)2012 年 5 月, 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5 月 28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深圳市海阔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2.5%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 ) 转让给孝义 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 ; 同意股东山西华谊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2.5% 的股权 ( 对 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 ) 转让给大捷山煤业 ; 同意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0

61 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83.16%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给大捷山煤业 同日, 深圳市海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华谊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与大捷山煤业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出资转让协议 2012 年 5 月 29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大捷山煤业 合计 1, (11)2012 年 6 月,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6 月 1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北京沃邦能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11.84%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 给哲信天贸易 同日, 北京沃邦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哲信天贸易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 署了 出资转让协议 2012 年 6 月 4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哲信天贸易 大捷山煤业 合计 1, (12)2012 年 11 月, 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1 月 1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大捷山煤业将其持 有中海沃邦 88.16%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给博睿天晟 同日, 大捷山煤业与博睿天晟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出资转让协议 61

62 2012 年 11 月 6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工商档案登记的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哲信天贸易 博睿天晟 合计 1, 根据博睿天晟的说明及提供的协议文件,2012 年 9 月 24 日, 大捷山煤业与 博睿天晟签订 委托持股协议书, 该协议书载明大捷山煤业持有中海沃邦 58.16% 的股权, 将其委托于博睿天晟代为持有 根据大捷山煤业 博睿天晟的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博睿天晟仅受让中海沃邦 30% 的股权, 博睿天晟所持中海沃邦 58.16% 的股权系为大捷山煤业代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实际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哲信天贸易 博睿天晟 大捷山煤业 ( 委托博睿天晟持有 ) 合计 1, (13)2013 年 8 月, 第十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8 月 19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同意股东哲信天贸易将其持 有中海沃邦 11.84%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给山西华谊 ; 博睿天 晟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58.16%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给山西华谊 2013 年 8 月 19 日, 山西华谊与哲信天贸易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 哲信天贸易将其持有中海沃邦 11.84%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万元 ) 转让给 山西华谊 2013 年 8 月 21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62

63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山西华谊 博睿天晟 合计 1, 山西华谊 博睿天晟 大捷山煤业确认, 博睿天晟根据大捷山煤业的指示将其所持中海沃邦 58.16% 的股权转让给山西华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博睿天晟与大捷山煤业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14)2014 年 11 月, 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11 月 13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作出决议 :(1) 同意股东山西华谊将其持有公司 70%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700 万元 ) 转让给山西孝东 ;(2) 同意转让后的股东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至 50,000 万元, 其中博睿天晟增加出资 14,700 万元 山西孝东增资出资 34,3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5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向中海沃邦核发了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2015 年 2 月 6 日, 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永恩力合验字 [2015] 第 15A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5 年 2 月 2 日, 中海沃邦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合计 49,0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 中海沃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山西孝东 35, 博睿天晟 15, 合计 50, (15)2015 年 11 月, 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8 日, 中海沃邦召开股东会, 决议 : 山西孝东将持有的中海沃 邦 70% 的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 3.5 亿元 ) 以人民币 3.5 亿元转让给山西荣圆, 并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11 月 10 日, 中海沃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63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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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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